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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金融指处于国家部门规范和管理之外的金融活动和金融机构。改革开放后我国民间金融市场逐渐繁荣,在农户和中小企业融资与发展过程中扮演了极其重要的角色,但同时也产生了融资借贷不规范、高利贷盛行、民间标会倒会、崩盘等诸多风险,民间金融风险防范备受关注。
一、民间金融风险简介
民间金融风险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民间金融活动中客观存在的资产损失的不确定性。民间金融市场由于非规范化发展和缺乏监管,容易发生风险积聚。所以我们应该把握该市场的本质特征,不能一味的要求一个无风险的民间金融市场,要正确看到盈利和风险关系,从民间金融市场的区域特点和发展规律出发,探讨如何有效地防范和化解民间金融风险。
金融市场都有一定的风险,而民间金融风险不同于正规金融市场的风险,有其复杂性和多样性。其风险主要有制度风险、非系统性风险和系统性风险。制度风险是指民间金融市场的交易行为受到国家法律制裁而导致资产损失的可能性。系统性风险是指宏观经济及金融形势的变化导致的借款人偿债能力下降而遭受资产损失。非系统性风险是指民间金融市场上借款企业或个人特有的风险,取决于贷款人对借款人私人信息的掌握及对其违约行为的约束能力。
二、我国民间金融风险的成因
(一)民间金融市场的过度膨胀
经济抑制现象在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指的是正规金融市场的发展严重滞后于经济发展的需求。如在我国,虽然商业银行网点数不断增加,业务范围不断扩宽,但在农村或城市远郊还是有很多空白地带,面对中小企业的贷款也是门槛高、手续繁琐复杂。一方面民间资本急剧增长,急需投资途径,钱花不出去;一方面民营企业急需资金,倾向数额更大、期限更长的贷款,钱借不进来。正规金融市场的种种矛盾导致了民间金融过度膨胀,贷款规模增大、期限增长,金融风险增加。
(二)宏观经济政策的影响
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对民间金融市场规模和风险都有重要影响。如为2008年,为了抵御全球金融危机的冲击,中央出台了4万亿的巨额经济刺激计划,这为民营企业注入了强心针,很多企业开始大肆借贷扩大生产规模,盲目扩张使得某些行业产能过剩。后来为遏制物价飞涨,央行取了有史以来最为严厉的信贷控制措施,信贷紧缩使得很多民营企业举步维艰,甚至大批倒闭,民间金融风险也空前高涨。2013年大型国有银行出现“钱荒”,随后央行取消贷款利率下限管制,利率市场化揭开新的篇章,可以说这对民间金融的冲击不容小觑,需要更加注意对民间金融风险的防范。
(三)监管体系的滞后
我国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认可了民间借贷的合法性,但不肯降低银行业的准入限制,大量的民间金融活动被迫转入地下。金融当局消极的态度使得民间金融市场的监管水平一直停滞不前,处于无具体负责的部门监管、无详细的法律法规限制,无有力的行政手段介入的“三无水平”。事先的预警防范机制严重缺乏,所以当民间金融大案要案出现时,政府往往只能做一些亡羊补牢的工作。
三、我国民间金融风险防范的建议
(一)民间金融合法化
要加强民间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首先就需要金融活动的合法化和公开化。首先以法律的形式承认民间金融的合法性,要在法律上对合法和非法的民间金融活动有明确的界定区分,如利率高低、规模大小等,对于那些非欺诈性的民间金融活动应尽量承认其合法性。其次要引导民间金融采取合法的规范化的经营方式,如引入公司化管理,实现对民间金融活动的适度监管。
(二)完善金融体系
想要从根本上防范民间金融风险,就需要完善的金融体系,正规金融市场和民间金融市场是可以共存共发展的。我们要转变观念,辩证的看待正规金融市场和民间金融市场的优缺点,细分两个市场的市场定位和服务人群,放宽金融行业的准入限制,改造民间金融。如鼓励民间资本创办以服务中小经济主体为宗旨的中小金融机构,在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下活动。
(三)加大政策支持
民间金融机构,如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相比较国有大型正规金融机构来说,绝对是弱势群体,在吸收储蓄、风险控制及盈利能力等方面处于劣势。有的民间金融机构为了保证生存和发展就铤而走险进行非法集资等活动。所以必要的国家政策支持和倾斜,可以为民间金融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后盾,能有效的引导和规范民间金融活动,做到更完善的风险防控和监管。如可以给予民间金融机构税收优惠、放宽经营范围、增加政策性再贷款等。
(四)优化投资环境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收入也迅速增长,人们的流动资金越来越多,为了抵制通货膨胀,实现财产保值,人们对理财的需求日益增加。但目前我国正规金融市场的理财产品及其有限,缺乏多样化和灵活性,所以不法融资才能蛊惑人心。目前我国民营企业发展越来越困难,有的民营企业不务实业而热衷于民间融资,这也加速了民间金融市场风险集聚。只有优化人们的理财途径,优化民间资本的投资环境,才能让民间资本重新回归实业,有效防范和化解民间金融风险。
参考文献:
[1]李建军.中国地下金融调查[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
1、金融效率递减
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的银行业还无法与西方发达国家的银行业相抗衡。随着外资银行的纷纷抢滩,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放开,我国银行业面对的挑战将更艰巨。一方面国内人民币业务的蛋糕将与外资银行分享,另一方面外汇国际结算业务将逐步被拥有人才、技术、资金优势的外资银行所垄断。如果按照目前流行的说法,20%的客户拥有80%的存款,那么外资银行只要搞定20%的客户,就能在我国资金市场上呼风唤雨,这并不是天方夜谭。把炒得沸沸扬扬的“爱立信事件”和美国花旗银行在中国分支机构对小额存款收费这两件事连起来看,外资银行的竞争是有备而来,目标非常明确。对中资银行来说,“引狼入室”已成定局,如何“与狼共舞”靠自身的努力,求生存、求发展才是燃眉之急。
2、信贷资产质量差
我国银行业信贷资产质量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偏高的不良资产率正困扰着金融业的发展。2003年,国务院为强化对金融业的监管工作,将监管职能从中国人民银行分离出来成立了银监会。近期,中国人民银行与银监委重拳迭出,一是连下三道银行令,反洗钱;二是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大局初定。成立农村商业银行也要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加强全体联合,提高农商行整体抗风险能力的处置意图已十分明朗。
无论是站在国家发展战略的高度,还是站在某一单一金融机构自身发展的需要角度看,加强对金融业的风险管理,提高资产质量是一件刻不容缓的大事。结合我国金融业的实际,需要在盘活存量、放活增量上下工夫。就微观经济而言,关键要健全银行风险防范的预警机制,杜绝不良贷款的“超生”。
二、如何建立有效的金融风险防范的预警机制?
建立有效的银行风险防范的预警机制,是指建立银行风险防范的识别机制、银行风险防范的分析机制。
(一)建立银行风险防范的识别机制
风险识别是一种实践。更多的是凭识别者的判断能力、识别手段和经验总结。建立银行风险防范的识别机制,目的是为了认识风险。
宏观的风险,由于我们所处位置的局限性,事实上很难把握。结合我们自己的工作实际,风险识别应侧重于微观风险的识别,风险识别的关键是抓好两方面工作。
1、建立较完善的信贷档案
“信贷档案是银行发放、管理、收回贷款这一完整过程的真实记录,是进行贷款管理的必备资料。”参照国际金融机构的做法,结合自身实际,较完善的信贷档案应包括:(1)基本情况。(2)财务状况。(3)担保抵押文件。(4)分析报告。(5)备忘录。根据人民银行的监管要求,所有企业贷款和大额个人贷款均需实行一厂一档管理,尽可能完善。特别是农村商业银行,现在又在搞信用村镇建设,发放信用贷款,对千家万户的农民也应一一摸底登记,否则,信用贷款的风险就无法有效控制。这是建立风险识别机制的基础。而要真正建立较完善的信贷档案,关键靠信贷人员自身的努力。如要建立一个企业信贷档案,就是腿勤、手勤、脑勤。和工办、税务、工商等部门经常保持联系,看企业是否依法纳税,是否已吊销营业执照,是否还生产正常;对其竞争对手合作伙伴,以及住所地的村(居)干部要加强联系,以了解其人品和诚信状况;对其自身要经常联系,正面了解,必要时深入车间,就产供销情况进行现场解剖,并按季写出分析报告。
2、关注早期预警信号
通过早期预警信号的识别,有助于发现和预测贷款的现有问题和发展趋势,来确定贷款的按期足额偿还的可能程度。早期预警信号很多,主要有:(1)财务不健全。(2)三项资金占用不合理。(3)财务状况不良。(4)营销网络不健全。(5)企业或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社会声誉败坏,等等。企业早期预警信号的出现有时是单一的、也有时是集中性发生;有时是短期的,马上会调整过来;也有时是中长期的。它没有固定的模式,也不能像测算股票一样绘制“k线图”,而只能靠管理者自身时时关注和把握,客观、冷静地判断、分析早期预警信号、这是建立风险识别机制的关键。
(二)建立风险防范的分析机制
在银行风险防范的事前预警中,银行风险分析是核心。银行风险分析具体包括财务分析和非财务分析两方面。建立风险防范的分析机制,目的是为了把握风险。
1、财务分析。根据会计分析的要求,财务分析的指标主要有盈利比率、效率比率、杠杆比率、流动比率四个。财务分析成功的关键是获取企业真实的、全面的、准确的报表。但遗憾的是我国一些企业在这方面信用极差。部分企业备有应付财税、银行、工办的三套不同的对外报表。本身就是一本糊涂账。这就使我们对企业的财务分析缺乏现实基础。为此尽管我国相继出台了《会计法》、《审计法》、《统计法》等,却管不住一双弄虚作假的手。这既有国民素质问题,也有法制的不健全问题,更有管理的不到位问题,等等。所以,对企业的财务分析,还需多张报表共同分析。
财务分析不是可有可无的,而是必不可少的;财务分析指标不是孤立的、僵化的,而是一个系统的综合指标。通过财务分析,我们才能对企业有比较真实、准确的了解。
2、非财务因素分析。按照西方商业银行的观点,非财务因素主要是指借款人的行业风险因素、经营风险因素、管理风险因素、自然社会因素以及银行的信贷管理等因素。
(1)行业风险分析
每个企业都处在某一特定行业中,将面对同一行业基本一致的风险。一般可以从借款人行业的成本结构、成长期、产品的经济周期性和替代性、行业的盈利性、经济技术环境的影响、对其他行业的依赖程度以及有关法律政策对该行业的影响程度等几个方面来分析借款人所处行业的基本状况和发展趋势,并由此判断借款人的基本风险。
(2)经营风险分析
可从借款人的经营规模、发展阶段、产品单一或多样、经营策略等方面了解借款人的总体特征,分析其产品情况和市场份额以及采购、生产、销售等环节的风险因素,来判断借款人的自身经营风险。对企业而言,这个过程是最复杂的,也是最根本的。如果说行业分析是群体分析,那么经营风险分析则是个体分析。通过它可以直接分析具体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和经营风险程度。
(3)管理风险分析
主要是通过对借款人的组织形式、管理层素质和对风险的控制能力、经营管理作风等方面来考察借款人的管理风险。在中国一般对客户重在物的风险分析,特别是客户的主要财务、信用指标的考查;西方许多国家银行对一般客户重在人的风险分析,特别是法人代表的“人品”分析。事实上,人是最能动的因素,忽视人的管理而只重视物的管理,其管理效率是令人怀疑的,这也是造成中国特色的信用危机的根源之一。通过管理风险分析,我们可以准确地把握企业兴衰的脉搏。
作为金融机构,密切关注开户企业的管理,并不时督导开户企业加强管理,向管理要效益,很有必要。
(4)信贷管理风险分析
实践证明,一些贷款不能及时、完整地收回,其原因并不完全在借款人一方,金融机构对贷款缺乏有效的管理与控制,也是重要原因之一。所以有必要对金融机构信贷管理进行风险分析。
①违反法律、法规发放贷款。
这些贷款由于在法律上得不到充分保护,具有先天不足。如上阶段金融机构搞的福利贷款损失惨重。吃了几条鱼,发了几张煤气票,结果贷款被“套牢”。这是变相抬高利率发放所造成的。还有上阶段,有些金融机构片面强调存款立社,为了突击拉存款,甚至为了月末、季末的一夜潇洒,不惜泡大户,贷款累大户,结果鸡飞蛋打。这是不正常竞争引起的违规操作。
②缺乏有效的贷款监督。
这是可能造成贷款被挪用和资金使用不当的主要原因。如有的贷款被挪用于归还其他债权人的贷款,或未经银行同意将回笼资金投入炒房地产、炒股票、期货等另一高风险的交易中去。特别是以贷还贷现象事实上相当普遍,这将对担保合同的有效性直接构成威胁。据有关资料显示,我国企业贷款的以贷还贷率占40%左右,如果企业普遍性经营不善,合同纠纷将会把我国金融机构拖垮;又如贷款资金被挪用更是防不胜防。圈地热和房地产业“发烧”目前最引人关注。
前言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金融业也发展迅速,金融创新是指在金融领域内部通过各种要素的重新组合或创造性变革所产生的新事物,包括创造新的金融理论、新的金融工具、新的金融市场以及新的金融组织形式与管理方法等内容。目前,金融创新已经成为金融行业发展的内在需求, 但是金融创新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金融风险。如何防范金融创新风险是当前金融创新关注的焦点。因此,研究金融创新与金融风险防范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鉴于此,笔者对金融创新与金融风险防范进行了初步探讨。
一、金融创新发展中的金融风险
金融创新发展中的金融风险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即金融创新引发了经营的不稳定性、金融创新改变了金融体系的构成、以及金融创新增加了风险的不确定性三个方面,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金融创新引发了经营的不稳定性
金融创新引发了经营的不稳定性,使得金融创新发展中存在着金融风险。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环境的改变,在金融市场上需要通过金融创新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为此商业银行必须寻找新的表外业务,从事其他金融机构如保险公司、投资银行等所从事的承兑、担保、期货和其他有价证券衍生工具买卖等,这种经营方式使得商业银行的经营具有不稳定性,加大了商业银行经营的风险。
(二)金融创新改变了金融体系的构成
金融创新改变了金融体系的构成,削弱了风险控制能力。在金融业的发展过程中,金融行业的最大活力是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迅速发展,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发展改变了金融体系的构成,令商业银行的比重降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发展既是金融创新的受益者也是金融风险的制造者,它一方面加快了资金使用的效率,另一方面加大了金融体系中的风险因素。
(三)金融创新增加了风险的不确定性
金融创新增加了风险的不确定性,也使得金融市场创新陷入困境。近年来,随着金融工具的日新月异,金融创新过程中的金融风险构成也日趋复杂,增加了金融风险的不确定性。就目前而言,金融创新的风险更为隐蔽,导致监控的难度加大,尤其是在金融创新工具帮助转移产品市场风险的同时,一旦被投机者利用,所产生的金融风险具有隐蔽性和破坏性极强的特点,使得金融创新的风险较大。
二、金融创新中防范金融风险的策略
在金融创新过程中,为进一步提高我国金融创新的风险防范能力,针对上述金融创新发展中的金融风险,防范金融风险的策略可以以下三个方面入手,下文将逐一进行分析。
(一)提高金融机构的管控能力
提高金融机构的管控能力,是金融创新中防范金融风险的有效途径之一。在金融创新过程中,通过提高金融机构的管控能力,防范金融风险,要把握好三个关键点,一是在金融机构内部建立风险管理部门,设定明确的职责和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批制度。二是金融机构要加强信息技术风险管理,防范信息技术危机。三是商业银行应加强对表外业务的管理,加强对表外业务的统计和核算,确保金融创新的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内。
(二)加强政府部门的金融监管
加强政府部门的金融监管,也是金融创新中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环境。在金融风险防范中,加强政府部门的金融监管,可以从三个方面采取措施,一方面要加强对金融创新工具的监管,监管机构要严格审查金融创新工具,并进行风险评估。另一方面,要完善金融机构信用评级,建立健全金融信息披露制度,保证信息全面收集和及时。另外,还要逐步将分业监管模式转变为全业监管模式,调整金融监管的功能、组织结构及方法,使之适应金融创新发展的需要。
(三)健全金融创新的相关法规
健全金融创新的相关法规,在金融创新中防范金融风险的过程中也不容忽视。对金融机构而言,金融机构也转变理念,重新找准法律框架内的定位。健全金融创新的相关法规,对于规范金融行为,修正金融产品服务具有重要的作用。具体说来,健全金融创新的相关法规,用法律而非行政的手段规范创新规则,在一定的规则下通过对以往金融工具的变更逐步创新的,可以保证投资者的利益和金融体制的稳定,从而达到金融创新防范金融风险的目的。
三、结语
总之,金融创新风险的方法是一项综合的系统工程,具有长期性和复杂性,在金融创新过程中,金融风险的防范应提高金融机构的管控能力、加强政府部门的金融监管和健全金融创新的相关法规,不断探索金融创新中防范金融风险的策略,只有这样,才能规避金融创新中的风险,促进我国金融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柯健.金融创新的风险及其防范体系的构建[J].金陵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02).
[2] 时辰宙.现代金融创新风险研究――基于美国次贷危机的视角[J].河北金融.2008(06).
二、金融会计视角下的金融风险防范的措施
(一)建立健全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1.注重呆账准备金管理
第一,改进传统的呆账准备金计提方法。要依据金融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对呆账准备金进行计提,呆账准备金计提的比例应该按照每月实际贷款总额比例进行确定。呆账准备金按照一定比例累计到一定的程度时就可以停止呆账准备金的计提。第二,适当扩大呆账准备金的计提范围,在普通贷款的基础上适当增加透支、融资等项目。第三,适当限制呆账确认条件,较为严格的确认条件能够确保呆账得到及时的核销。
2.适当改变会计报表的设计在金融企业中,会计报表应该具备一定的特殊性。因此,金融企业应该依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对会计报表进行设计,从内容、形式等方面进行适当的改变,通过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会计报表对会计信息进行更加准确、全面的反映。
3.完善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第一,在披露内容方面,在现有内容的基础上进行扩充,将部分表外业务、潜在金融风险等纳入披露范围中。第二,在披露时间与频率方面,每年至少要进行两次披露,针对职能部门的信息使用者,可以依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披露频率。
(二)建立健全金融企业内部控制制度
金融企业中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能够从根本上实现金融从业人员观念的转变,从管理会计人员转变为防控金融风险,在整个内部控制的过程实现金融风险风范理念的贯彻,实现内部控制的全面性与有效性。此外,建立健全金融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应该注重对金融企业传统管理方法的有效改进,通过对各种内部控制成功经验的借鉴实现金融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结构的完善,从而能够对金融风险进行有效的防范。
(三)提升金融企业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
在金融企业的发展过程中,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有着直接的影响。在金融企业从业人员综合素质提升的过程中,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考虑:第一,注重从业人员思想品质的建设,注重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提升从业人员风险防范意识的培养与提升,在工作过程中对自身的言行进行规范,在操作的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制度操作。第二,注重从业人员专业素质的培养,对从业人员进行会计理论知识与法律法规基础方面的培训,同时应该注重从业人员对管理学、金融学等相关知识的涉猎。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从业人员还应该顺应会计电算法的发展趋势,注重计算机技术的学习与掌握,适应未来的会计工作新需求。
(四)建立健全金融风险监控机制体系
金融风险与金融危机是衡量金融安全的重要参数,抵御金融风险的过程实则是为维护金融安全扫清障碍的过程,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终极目的即是维护金融安全。金融安全是相对于金融风险而言的,在某一区域的某一时期没有出现金融危险并引致经济的紊乱,金融就是安全的[3]。金融安全,作为经济安全的核心,既代表某一区域某一时间内金融秩序状况,也代表了一国金融制度和金融体系在防范和化解各种风险冲击,确保国家正常的金融功能和金融秩序进而最大限度维护本国经济利益的能力[4]。金融安全的基本要义即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进而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其本身即代表了一种秩序价值。秩序是法的一切价值之基础,是与法永相伴随的基本价值,没有秩序价值的存在就没有法的其他价值。而金融刑法作为其他法律的保障,是稳定金融秩序的最后一道制度屏障,因此,从此种意义上来说,金融刑法理应将维护金融安全作为自身追求的价值目标。金融业由于自身的脆弱性、不确定性及制度的不完备性,为金融犯罪提供了滋生的土壤,大量的金融犯罪充斥着金融领域,扩大了金融风险,危害了金融安全。一方面,金融犯罪打破了金融交易主体间的信用平衡,造成了信誉危机,破坏了良好的金融交易秩序。另一方面,金融犯罪使得社会金融资产处于风险之中,严重阻碍了金融结构的优化,危害了国家金融安全。例如,一些金融主体凭借骗取的银行保函到第三方处骗取财物或申请开发工程资格,使金融交易第三方蒙受经济损失。这是对信用制度的直接破坏,它在无形中增大了金融交易的风险成本,动摇了金融市场有效运行的制度根基。再比如,某些企业为了转嫁经营风险,恶意逃避银行债务,使银行金融资产的流动性和安全性受到了严重的威胁,降低了银行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这就使大量的社会金融资产不能起到应有的融资作用,增加了我国金融结构调整的难度,破坏了金融秩序的正常运行。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是一国经济基础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刑法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以金融形势为基础并对金融发展产生反作用的制度性上层建筑。在抵御金融风险的进程中,金融体系及其发展决定了刑法变革走向,而刑法在反映金融发展要求的同时也对金融体系完善发挥着积极的引导作用。刑法通过对金融犯罪的遏制来降低金融活动的风险成本,通过稳定金融秩序来推动经济效益的平稳增长。金融刑法,作为社会防卫的最后一道防线有必要强化其对金融犯罪的遏制作用,发挥其特有的威慑功能,通过惩治犯罪来抵御金融风险进而维持金融秩序的稳定,实现保护金融安全的价值目标。
我国金融刑法之金融风险防范的立法缺陷
金融刑法,是指刑法典、单行刑事立法、附属刑事立法中所规范的,发生在金融交易、金融监管、金融调控中的金融犯罪、相关刑事责任及其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5]。由于1979年《刑法》关于金融犯罪只规定了伪造货币罪、伪造有价证券罪和贩运假币罪三个罪名,因此,我国较全面规制金融犯罪的金融刑法可以说始于1995年颁布的《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1997年《刑法》则在刑法第三章的第四节和第五节两节对金融犯罪进行了规定[6]。近年来随着金融业的高速发展,金融犯罪不断增加,特别是金融危机的出现,使人们深刻认识到了金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因而,在不断完善金融法律的同时,惩治金融犯罪的刑事立法也随之加强,如我国自1997年《刑法》颁布以来的八个修正案中就有六个刑法修正案规定了金融犯罪的内容。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由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附属刑法组成的金融刑法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打击金融犯罪、防范金融风险的功效。然而,面对日益复杂的金融形势,金融刑法还存在诸多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我国金融刑法的立法理念落后
目前,我国金融犯罪的立法理念相对落后,在金融风险的识别、防控、化解等方面显现出了诸多不足,这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金融刑法价值功能的发挥。具体而言,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我国金融刑事立法缺少金融创新理念,导致金融刑法落后于金融发展形势,无法有效抵御因金融创新带来的风险。金融领域的显著特点即是它的创新性。金融创新①,既包括金融业务、金融市场的创新,也包括政府对金融业监管方式的创新[7]。每一次金融创新必然会导致新的金融犯罪的产生,这无疑为金融刑事立法提出了挑战。然而,金融创新的观念并未引起我国刑法学界的高度重视,我国现行金融刑事立法是建立在传统金融交易方式之上的,它的立足点是基础性的金融工具,较少涉及以金融衍生工具为对象的金融犯罪。这就导致刑法无法有效惩治因金融创新而产生的新型犯罪,从而弱化了金融刑法的风险防控功能。第二,我国金融刑事立法遵循的是“事后主义”的立法理念,即对犯罪活动重事后惩罚而轻事前预防[8]。在这一理念的指导下,我国金融刑法过于注重金融犯罪行为造成的结果,忽视了行为过程的危害性,忽视了金融犯罪综合预防机制的建设,这就导致其在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方面具有明显的滞后性。例如,对于一些手段极其危险但是没有造成重大损失的金融犯罪行为是无法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控制的,这便在无形中增加了金融风险成本,危害了金融秩序的稳定。第三,我国金融刑事立法的信用观念淡薄,缺少对信用安全的保护,在防范和化解信用风险方面表现出了明显的不足。信用,“是金融活动的本质,也是整个金融体系赖以存在的基础。”[9]信用已经成为现代市场经济运行中的一种重要的资本形态,是商业经营者精神财富和生命价值所在[10],信用安全与否不仅影响着金融交易主体的利益也关系着整个国家的金融安全。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刑法典都专门设立了和信用有关的犯罪内容,例如《法国刑法典》第4卷第4篇设立了“妨害公共信任罪”,《巴西刑法典》第10篇设立了“破坏公共信用罪”[11]。然而,信用理念至今未引起我国刑法学界的重视,在我国金融刑法中根本找寻不到涉及信用安全的犯罪。即使是在金融诈骗类犯罪中,刑法也仅仅将金融诈骗的数额作为犯罪与否的考量依据,将立法焦点放置于对财产性利益的保护上,忽视了对信用安全的维护。现代金融业是一个信用交易形式急速变化的行业,缺少对信用安全的保护无疑为信用类金融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在某种程度上加速了金融风险的形成。
(二)我国金融刑法的立法技术不发达
目前,我国金融刑法采取的是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附属刑法并存的立法模式,它们之间相互配合,共同完成了惩治金融犯罪的任务。然而,伴随着金融形势的不断发展,在该种模式支配下的金融刑法却逐渐暴露出了适应性不强、前瞻性不够、协调性不足,立罪逻辑倒置等诸多立法技术上的缺陷。具体而言,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金融刑事条款修改频繁,金融刑法缺乏应有的稳定性。1997年《刑法》修订至今,相继出台了八个修正案,其中有六个涉及到金融犯罪,这意味着在10多年的时间内,金融刑法平均每两年就要修改,刑法作为一门基本法,如此频繁地修改说明了我国金融刑事立法技术不发达,不能以前瞻性的眼光立法。第二,金融犯罪倒置性立法,违背了刑法立罪的逻辑规则。所谓倒置性立法,是指对同一个不法行为而言,在其他法律没有做出禁止性规定时,刑事立法就将其予以犯罪化。倒置性立法严重违背了刑法谦抑性原则,是对刑事犯罪立罪逻辑的颠覆。我国金融刑法出现了大量倒置性立法的情况,如在《证券法》尚未出台的情况下,证券犯罪就出现在了1997年《刑法》中;再比如《刑法修正案(五)》中规定了“窃取、收买或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构成“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而在立法当时,作为我国信用卡管理的主要规范性文件《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和其他非刑事法律并没有规定该种行为的民事和行政法律责任[12]。第三,刑法典和金融附属刑法规定不一致,导致金融刑事法律制度间的不协调。一方面,刑法典与附属金融刑法对同一罪名的罪状描述不完全一致,如刑法典中规定的证券犯罪与《证券法》中的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界限不同。另一方面,刑法典和附属金融刑法对同一行为的处罚规定不同,如《证券法》对擅自设立证券公司行为的处罚金额要高于刑法典的规定。第四,金融刑法罪名设置不均衡,导致了罪刑失衡。金融刑法中数个性质不相同的犯罪行为被涵括在同一个法条中,例如,我国刑法典将证券犯罪和期货犯罪视为行为性质相同、危害范围相当的两种行为,将其涵盖在一个法条中,适用相同的法定刑。而实际上,期货交易由于可以买空卖空以小博大,往往比证券犯罪具有更加严重的破坏性,但是却和证券犯罪适用同样的法定刑,无疑会导致罪刑失衡。
(三)我国金融刑法的刑事法网不严密
金融刑事立法的法网不严密主要表现在金融刑法调整领域不宽泛,个罪罪状规定不细致。第一,信托和基金领域内的犯罪尚未纳入刑法调整的范围。我国现行刑法对于基金领域和信托领域的调整尚属空白,对于证劵市场中的期货领域犯罪调整完全依附于证券领域,忽视了期货领域犯罪的特点,无疑造成了立法上的不周延。第二,我国金融刑法极少涉及侵犯金融客户利益的犯罪问题。受计划经济时期金融垄断体制的影响,现行金融刑事立法优先保护金融机构利益,针对金融客户侵犯金融机构利益的违法行为制定了大量的刑事条款,而对金融机构侵犯金融客户利益的行为却极少提及。以保险欺诈行为为例,金融刑法仅将客户欺诈保险公司保险金的行为视为犯罪,对保险公司为了诱骗客户投保,故意隐瞒或虚假提供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信息的欺诈行为却只字未提。刑法对金融机构的过度保护导致了金融交易双方保障机制的不平等,对于信息占有处于劣势地位的金融客户明显不公平,不利于从根本上防止金融欺诈行为的发生,无形中增加了金融交易的风险。第三,我国金融刑法没有涉及到与金融衍生产品相关的犯罪问题。金融衍生产品是伴随着金融创新而产生的新型金融产品,包括期货产品、期权产品、次贷产品、信用衍生产品等等。由于诸多金融衍生产品是在传统金融产品的基础上产生的,因此它既有同传统金融产品相同的风险特征又有别于传统金融产品,继续使用旧有的法律制度对其进行规制无疑掩盖了金融衍生产品的风险特性。由于我国金融衍生产品交易起步较晚,针对金融衍生产品的犯罪问题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我国金融刑法缺乏对于金融衍生产品犯罪的相关规定,无法有效控制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风险,这无疑为与金融衍生产品有关的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第四,金融刑法个罪罪状描述不明确。我国金融犯罪的罪状设定大多是以数额或情节作为犯罪成立以及犯罪轻重的衡量标准,但是对于多少数额是“较大”、“巨大”、“特别巨大”,对于什么样的情节是“严重”、“特别严重”并无具体的区分标准。由于罪状的设定不够明确,不利于打击某些金融犯罪。
(四)我国金融刑法的刑罚配置不完善
我国金融刑法的刑罚配置不合理,罚则内部结构不协调,具体而言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刑罚幅度规定不科学。在量刑幅度的设置上表现出档次少、跨度大、刑种多的特点[13],这就导致了同一个量刑档次中司法裁量的范围过于宽泛,许多罪名在同一个量刑档次内的跨度达到了五年、七年、甚至十年,进而造成了同罪不同罚的情况,有违罪刑均衡原则。第二,单位犯罪规定不合理。对于单位犯罪而言,仅规定判处罚金并追求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但并未明确判处罚金的具体标准或方法。另外,对于单位犯罪而言,单一的罚金刑并不足以达到预防和惩治金融犯罪的目的,由于缺少对单位营业资格方面的处罚规定导致实力雄厚的企业在缴纳罚金之后仍然具备继续犯罪的能力,从金融犯罪的一般预防上来讲无疑是失败的。
我国金融刑法之金融风险防范的立法创新
由于我国金融刑事立法存在着立法理念落后,对金融衍生产品的风险特性认识不足,导致了金融刑法在抵御金融风险的过程中出现适应性不足,前瞻性不强,稳定性不高,调控范围不宽等诸多问题。为了适应不断发展的金融形势,有效应对新型金融犯罪,全面抵御金融风险,最大限度维护金融安全,笔者在此提出几点纲要性的立法改革构想。
(一)更新我国金融刑法的立法理念
金融犯罪刑事立法理念是决定金融刑事立法制度及立法模式的基础性因素。只有具备科学的立法理念才能构建出符合市场发展规律,符合现代金融风险管理的内在要求,符合金融犯罪防控目标的金融刑事立法。因此,变革立法理念是我国金融犯罪刑事立法改革的首要之事。笔者认为,我国金融犯罪刑事立法应当树立起创新理念、全局理念、信用理念。第一,树立创新理念。在立法上,创新理念主要表现为金融犯罪刑事立法对于犯罪圈的设定。这就要求立法者加强金融创新知识的学习,准确认知金融发展形势可能带来的各种风险,并考虑将某些金融违法行为适度犯罪化。创新理念要求金融刑事立法的触角向更为广阔的金融领域延伸,将信托、基金、期货、互换市场等领域的新兴犯罪纳入金融刑事立法的建设中,弥补法律上的空白。“树立创新观念并不等同于“超前”立法,而是指在金融业的发展已经超越了金融刑事立法原本依托的金融法律制度”[14],在严重的金融违法行为已经存在的情况下,要求刑法必须紧跟金融形势,及时打击新型金融犯罪。第二,树立全局理念。“全局理念”是相对于我国金融刑事立法一直沿用的“事后主义”立法理念而言的。在“事后主义”立法理念的指导下,金融犯罪刑事立法注重犯罪的结果而忽视了行为过程,因此,在防范和化解金融交易风险方面呈现出了明显的滞后性。而“全局理念”则是指将金融犯罪的刑事立法视域拓展到金融行为的全过程。这就要求刑法既要关注金融犯罪的行为结果,也要关注金融犯罪的行为过程,既要重视金融犯罪的事后惩罚力度,也要重视金融犯罪的事前预防。在立法上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首先,加强金融交易秩序方面的立法。金融管理是在金融交易的基础上产生的,其实质是国家运用公权力保障金融交易的安全。因此,刑法对于金融秩序的保护不能忽视对于金融交易秩序的调整。“这就要求金融刑事立法对金融市场准入空间、交易空间和退出空间三个过程均有相应的制度调控,以此确保金融交易的顺利进行。”[15]其次,加强犯罪综合预防机制建设。民事、行政法律法规是对金融违法行为进行首次评价的第一性法律规范,它们所调整的范围决定了金融犯罪刑事立法的延伸领域。因此,它在很大程度上起到了预防金融犯罪,防范金融风险于未然的作用。加强犯罪综合预防机制的建设就是将这些第一性的非刑罚手段和刑罚手段有效结合,优先完善金融非刑事立法,有效遏制金融违法行为,使其不会转变为金融犯罪。这对于金融犯罪的预防和防控深层次的金融风险演变具有重要的意义。第三,树立信用理念。在金融犯罪刑事立法过程中必须牢固树立信用观念,重视信用安全的经济价值,改变过去重资金犯罪,轻信用犯罪的立法倾向。在信用理念的指导下,立法者应当重视从信用角度分析金融犯罪,有必要将信用安全视为金融犯罪的客体,有必要增设危及信用安全的金融犯罪。有数据显示,在金融诈骗罪中,“以信用安全为直接对象的诈骗行为,得逞的机会为89.6%,而以资金安全为直接对象的诈骗行为,得逞机会为48.1%。”[16]由此可知,通过危害信用安全的方法进行诈骗比资金诈骗行为更容易达到诈骗目的。因此,从信用角度认知金融犯罪的本质,将信用风险纳入金融犯罪刑事立法的构建进程是极为重要的。
(二)创新我国金融刑法的立法技术
创新我国金融刑法立法技术的实质是为了解决金融刑法在抵御金融风险过程中适应性不足、前瞻性不强、稳定性不够的困境。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完善附属金融刑法,弥补金融刑事立法稳定性不足的缺陷。一方面,对于那些犯罪形态比较固定的金融犯罪,刑法典或单行刑法中已经明确规定的,金融附属刑事立法可以直接指明适用的刑法条文,以此节省立法资源,避免发生歧义;另一方面,对于新兴的金融犯罪,刑法典中没有规定的,可以在附属金融刑事条款中创设新的罪名和相应的处罚机制。采用此种立法模式既有利于维持刑法典的稳定性,又避免了出现那种“不顾我国的现实国情,片面强调刑法的稳定性,不能实时依据社会变化的情势对我国刑法进行修正,从而违背宪法对我国发展阶段的准确定位”[17]的情况。第二,遵守刑法谦抑性原则,坚守金融刑法“立罪至后”的逻辑规则。所谓“立罪至后”是指在金融违法责任立法中,金融刑法立罪是在非刑事责任立法之后[18]。具体而言,这一原则表现为:非刑事法律制度对于金融违法行为的调控领域要充分和到位,为刑事法律的调控范围提供广阔的空间,其他法律制度没有做出禁止性规定时,刑事法律不能提前介入。第三,刑法典和附属金融刑法规定要一致,增强金融刑事法律制度间的协调性。一方面,刑法典和附属金融刑法对于同一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的规定要一致,另一方面,同一罪名的刑罚种类和刑罚幅度要相同。此外,对于金融附属刑事条款中列举到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要能够在刑法典中找到与之相对应的条款,为追究此类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第四,合理认定各类犯罪行为的性质,加强罪名设置的科学性。这就要求金融刑法将原来定性存在偏差的犯罪重新定性,单列犯罪或转为他罪处理。以信用卡诈骗罪为例,我国《刑法》第196条将恶意透支行为与使用伪造信用卡、作废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行为规定在同一个条款中,模糊了恶意透支行为的行为性质,导致了罪刑失衡。因为恶意透支行为是在行为人合法持有信用卡的前提下进行的,其造成的损失较之于其他信用卡诈骗行为而言更容易挽回,其危害性也更低,但两者却适用同样的法定刑。因此,可以考虑将“恶意透支行为”单列出来,重新确定法定刑,利于罪刑相均衡。
(三)严密我国金融刑法的刑事法网
严密我国金融刑事法网需要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严密整体金融刑事法网,二是严密个罪刑事法网。具体而言,需要做好如下几点:第一,完善金融刑法调控领域。这就要求金融刑法的触角向更为广阔的金融领域延伸,有必要将信托、基金两个领域的犯罪纳入金融刑事立法的建设中,弥补法律上的空白。第二,增加保护金融客户利益的刑事条款。金融刑法应当结合金融活动中“金融机构—金融客户”平等交易的特点,对于处于信息劣势地位的金融客户在刑法保护上予以一定的倾斜。例如,加强金融机构欺诈客户行为的金融刑事立法,规定严格的信息控制制度,通过立法上的倾斜保护来平衡处于信息优势地位的金融机构和处于信息劣势的金融客户间的关系,实现金融市场真正的平等化。第三,加强金融衍生产品的相关刑事立法。金融刑法应高度关注金融创新形式的发展,增设与金融衍生产品相关的刑事条款,将风险识别技术纳入金融刑法的法网建设中,以此对应因金融创新而产生的新兴金融犯罪。例如,针对投资银行过度打包出售金融衍生产品,恶意隐瞒与金融衍生产品相关的抵押贷款信息,导致购买者遭受损失的欺诈行为应纳入金融刑法的调控领域。通过强制相关责任人对产品基础资产信息和企业自身经营管理信息的如实披露来缩短金融衍生产品的风险链条,提高金融交易过程的透明度[19]。第四,明确金融犯罪的罪状。加强个罪的法网密度建设就是通过细化个罪的罪状来明确金融犯罪成立的标准,明确金融犯罪数额和情节的认定标准和认定方法,通过加强立法解释对既存的模糊罪状进行补充性规定来实现一般规定和具体解释的结合进而逐步明晰个罪的设置情况。
㈠我支行要密切关注可能发生支付风险的诱因:
1、已发生的或可能发生的严重自然灾害及类似“非碘”等公共卫生事件;
2、可能引发突发性支付风险的各类谣言;
3、媒体对金融改革或其他方面的负面报道;
4、金融系统发生抢劫盗窃等重大刑事案件或高级管理人员畏罪潜逃;
5、其他金融机构发生挤兑、限兑或停兑的;
6、可能引发支付风险的其他信息。
㈡非现场监测及预警
1、要根据非现场监管数据及风险监测台帐,按日、旬、月、季定期测算农村信用社资金状况,重点分析储蓄存款变化情况及原因、备付金变化情况、资产流动性等,从中发现可能发生支付的苗头,及时提醒告诫农村信用社要加以警惕和防范。
2、根据《农村信用社风险评价和预警指标体系》相关要求,定期对县辖农村信用社进行排查,确定可能发生支付风险的农村信用社,列为重点关注对象,严密监控,及时预警,并要求农村信用社尽快落实各项防范和化解风险的对策措施。
3、对列为重点关注对象的信用社,要根据其支付风险状况,立即派人进行现场检查,并拿出针对性的整改意见。
㈢报告
1、接到联社或信用社风险报告后2小时内报告上级,风险报告表在当日起逐日报送。
2、可根据风险处置情况,要求农村信用社和各联社增减报告内容和次数。
3、突发性风险报告中要包括以下内容:金融机构基本情况、风险基本情况,原因、时间、涉及信用社或分支机构数、各项存款和储蓄存款的下降情况,已采取的和拟采取的措施、发展趋势分析等。
二、处置程序
㈠接到联社或信用社的风险报告后,要立即责成县联社实施风险处置和同业救助方案,同时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提出具体化解措施和对策,并监督信用社实施。
㈡要立即组成由行长带队、相关人员参加的专门监管工作小组,进驻金融机构,直接履行监管职责。
㈢要牵头,协调县政府、银监办、联社等有关部门组成风险救助小组,商讨给予财政资金支持等事宜。
一、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金融风险
(一)微观视角下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金融风险
一是偿债风险。国家审计署2011年通过对6576家地方融资平台公司的调查发现。有148家存在逾期债务80.04亿元,债务逾期率平均为16.26;有358家存在借新还旧的状况,借新还旧率平均达到55%;有1033家存在注册资本未到位、虚假出资等问题,涉及金额2441.5亿元。这些都导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实际资产负债比例过高。
二是投资收益风险。当前我国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所筹集资金的主要投向为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性项目。而不论是基础设施建设还是公益性项目建设,都有着工期长、投入大、利润率低、资本周转率低的特点。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资金流向不难看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所能获得的固定收益比较低。
三是金融市场风险。金融市场的变动将在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资金成本,资本收益等方面来影响融资平台的风险。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所面临的的市场风险主要包括:利率风险、经济周期波动风险和通货膨胀风险。
(二)银行业视角下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金融风险
一是信用风险。首先是银行和政府融资平台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使银行无法很详细地了解贷款对象的风险状况。其次是在法律上银行处于不利地位。第三是地方政府很可能出现道德风险。
二是流动性风险。商业银行给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大量贷款,占用了银行可以向其他工商企业发放的贷款,有可能导致商业银行暂时无法向社会投放资金,可能造成商业银行的暂时性的流动性短缺。
三是利率风险。由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有着政府背景,银行在放贷时,其本身的议价的能力比较弱,并且,由于大部分银行认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比较安全,银行间存在竞争,导致贷款利率进一步降低。
(三)宏观视角下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金融风险
一是经济结构失衡的风险。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在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刺激经济发展的方面虽然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这部分资金的使用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从其他部门挤出的,由此而形成的挤出效应,会对我国经济发展模式产生一定的影响。
二是产能过剩和产业结构失衡的风险。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所建设的项目由政府自己选择,而政府意志的存在将削弱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造成部分行业的过度投资,重复建设,不利于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产业升级。造成基础设施建设产能过剩,而私人的投资则相对不足。
三是土地价格上涨形成的资产泡沫风险。地方政府对银行的还款方式无论是直接依靠土地出让收入还是地方财政,最终依赖的都是土地。地方政府有足够的动机,来通过提高土地价格,出卖土地来补偿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债务支出。许多地方政府成为当地房地产价格飙升的幕后推手。
四是通货膨胀风险。这里的通货膨胀风险是指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盲目扩张有可能会绑架中央政府和央行,造成非预期的通货膨胀。当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到期无法偿还贷款,中央政府将不得不出面干预。方法一般为组建资产管理公司剥离银行的不良贷款和发行债券。其实质都是增加货币的发行。
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金融风险防范
(一)微观视角的对策
一是要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债务风险进行全面的清理,阻断地方政府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所承担的无限连带责任。
二是尽量剥离政府融资平台建设项目中的公益类项目。即把完全不产生利润的,不能进行市场化运作的项目,剥离出来,将这部分项目直接由地方财政承担。
三是稳步构建和发展地方债务市场。四是构建平台风险预警机制。完善平台自身的构建,建立平台自身的风险预警和防范措施。
(二)中观视角银行业视角的对策
一是要严格规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与银行的关系。应扩大地方中小银行在经营上的自,减少地方政府对银行的行政干预。
二是银行要加强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贷前审核和贷后管理。
三是推行银团贷款。将融资平台的贷款风险共同分担,以把对单个银行的金融风险降到最小。
四是银行要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的发放有长期、合理的规划,防止流动性风险。
(三)宏观视角的对策
首先,通过推动城镇化来降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金融风险。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资金投向这些最需要资金的地方,避免与民争利的现象。并且,把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主要职能定位在弥补商业性投融资空隙和市场机制的缺陷。
其次,规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投融资行为,建立外部监督机构。本文建议加强地方人大对地方政府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行为的监督,把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监督责任也划归到人大的监督职权内。
再次,改革地方政府现有的考核制度。对地方政府的考核制度进行改革,不再以单纯的GDP增长作为评价标准,应考核地方政府对经济结构的优化和可持续发展方面的各种指标,以此来激励地方政府官员更好地实现科学发展。
最后,推行财税制度改革,增加地方政府的偿债能力。地方政府组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原因从根本上来说是因为其支出相对于有限的收入来讲过于庞大了。迫使地方政府不得不想尽办法从各种渠道筹集资金。对此,可以适当加强地方政府的财权,使其有与其事权相匹配的财政支出能力。
参考文献:
[1]巴曙松.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发展及其风险评估[J].西南金融,2009(9):9―10
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金融风险呈现出复杂性和多样化的特点,金融风险管理的重要性日益突出。2008年的金融危机引起的温州民间借贷风波,以及当前5大商业银行28万亿贷款带来的隐形风险,都说明了我国的金融风险防范体系存在漏洞,金融风险管理存在严重的不足。金融经营的是货币,存在不可避免的风险,如何构建健全的风险防范体系是金融机构健康发展的前提,对于当下金融市场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一、金融风险管理现状
(一)不良贷款数额持续增大
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压力随着宏观经济的下滑,呈现出越来越大的趋势。国家银监会对于5大商业银行的28万亿贷款做出了自查的要求。当前银行贷款呈现出的典型特点是数额大,且五级分类模糊。通过相关数据可以发现,大多数省市的金融市场中,贷款数额较之去年都有明显增加,这种攀升趋势将很有可能带来风险。金融危机一般爆发于企业,集中显现在民间,然后就会引燃银行内部存在的潜在风险,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
(二)高层管理提高了重视程度
如何防范金融风险成为中央经济工作的重点关注对象,国家银监会在数次经济形势通报会上都有明确表态,未来几年银监会将会以规范和健全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为主要任务,做好金融风险管控工作,强化贷款风险控制,做好房地产部门的信托风险管理。另外还就如何树立金融防范的意识,把守风险底线,分析当前金融形势,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等工作做出了明确指示。
(三)贷款种类越来越广泛,风险防范的难度越来越大
2011年底我国的金融业总资产约为119万亿元,比2004年增长了几乎3倍,但是银行业的金融资产总额呈现下降趋势,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的资产呈现上升趋势。目前我国主要服务于“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的金融机构约有800多家,用于农业和中小企业的贷款金额也成逐年上升,逐渐增多的贷款种类对银行防范金融风险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四)金融机构数量多
目前我国村镇银行越有800家,总资产额超过2600亿,存贷款相当,主要服务于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在这些金融机构中,民营资本持股率达74.3%。可见我国的金融机构越来越多,涉农和中小企业的贷款逐年上升,这为金融风险的防范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二、金融风险防范工作中存在的不足
(一)贷款五级分类存在偏差
主要表现为不能严格执行分类标准,金融机构的分类制度不完善,对分类结果的审批不及时,分类人员素质有待提高等。
(二)贷款去向的专业性预测团队欠缺
目前金融机构的操作方式多为只管把钱贷出去,而不问贷款用于何处,这样就导致对贷款的去向考察不足,难以做出专业性的判断,无法准确分析贷款去向和形势,容易引起风险。
(三)没有合理利用互联网
在信息化时代,互联网在金融风险防范工作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现在很多贷款单位向金融机构提供的财务报表都是有问题的,和提交给税务局的有很大差别。所以金融易购应该与税务局联网,加强风险管理。
(四)人才缺失
金融风险管理师是从事金融管理的资格证书,具有国际权威性,但是目前中国取得这一证书的不过1200人左右,相比较于中国庞大的金融市场很明显是远远不够的。
(五)担保制度不健全
担保登记分散,不利于查阅;当前的动产抵押制度有漏洞,导致担保工作效率低下等都是目前金融风险防范中存在的不足。
三、金融风险防范体系构建策略
(一)加强对互联网的应用
在信息化时代,先进的金融风险防范体系离不开互联网的支持。具体实现方式是开发风险防范管理系统,通过将地市部门和主管部门联网,使得主管部门可以随时掌握金融机构的贷款情况。管理系统最好可以与金融风险防范控制合作部门联网,比如税务局和担保登记中心等。
(二)风险防范体系的设计要精细
金融风险防范体系的内容必须全面而真实,从用户名到风险等级等都应该齐全。本着科学性的理念,体系的制定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要实现体系的长期可用性,这样可大大控制和减少管理成本。要及时更新贷款等级,优化防范体系,建立责任制,真正做好金融风险防范体系的制定工作。
(三)健全金融风险防范组织机构
目前国家金融机构众多,遍布范围广,贷款金额越来越大,与之匹配的金融风险防范组织机构也应该具有多层次性和广泛覆盖性。组织机构的设立必须有明确的职责和管理目标,避免职责重复浪费资源。首先要完善风险管理框架,建立督查机构,实现现场考察,实现金融风险的快速识别和防范。其次要建立必要的风险处理机构。当风险出现之后,要对其进行集中处理,严格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最后要完善金融机构内部组织。从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到各个股东,以及督查、处理部门,一起组成风险管理委员会,在随时变动的市场经济之下,多总结经验,创新防范途径,做到金融风险的专业化内部控制。
综上所述,金融风险呈现出越来越严重的趋势,如何做好对其的防范对于国家金融经济市场的健康运转有着重要的意义。相关机构和部门应该从加强对互联网的应用、精细化风险防范体系的设计、健全金融风险防范组织机构等方面来做好防范体系的构建。
参考文献
目前,“互联网+”与传统业态之间已实现结合、互动的发展目标。“互联网+”金融模式发展尤为迅速,给学生生活的方方面面带来很大影响。为增强高职学生的金融风险防范意识,还需要做好“互联网+”背景下的学生金融风险防范工作。
“互联网+”背景下高职学生金融风险防范现状
高职学生在“互联网+”背景下,仍然存在缺乏金融风险防范意识的问题,这些问题影响学生的全面发展和进步。第一,学生缺乏自控能力,未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缺乏对金融风险防范的正确认知,应变能力不足,缺乏对消费的管理,很容易发生金融风险问题。目前,许多家长采用两极分化的管理方式管理学生,在进入学校之前对学生严加管理,在学生进入学校之后忽略对学生的有效管理。大多学生的生活费均由家庭提供,如果缺乏对学生金融风险意识的培养,很容易使学生在互联网时代在学习和生活等方面遭遇金融风险问题。一些自律性较差的学生可能会非理性消费,未能合理规划资金,从而涉足校园贷,盲目认为自己后续可以顺利还款,一步一步落入校园贷的陷阱。高职学生没有正式踏入社会,对社会金融和发展等方面缺乏防范的经验,进而呈现出相关风险意识不足、缺乏金融风险防范意识的问题。高职学生被诱惑,草率签下借款合同,这种借款合同不仅隐藏许多风险,还有可能涉及黑恶势力的套路贷,对学生个体的发展造成不利影响。高职学生在金融风险防范方面缺乏积极性,认为金融风险与自身无关,因此盲目地参与到校园借贷活动中。第二,大部分学生靠家庭获得固定的生活费用,由于缺乏对生活费用的合理规划,经常出现超额消费、过度消费的问题,在通过校园贷款平台借款后,自身缺乏还款能力,出现还款拖欠的情况,从而引发一系列的法律后果和风险问题。另外,个别学生容易受到蝇头小利的诱惑,缺乏对犯罪分子话语的分辨能力,导致学生出现个人身份证、银行卡等真实信息泄露的情况,导致其经济受损。
“互联网+”背景下高职学生金融风险防范意义
“互联网+”背景下,提升高职学生金融风险防范意识,有利于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消费观。高职学生容易接受新事物,好奇心较强,使一些风险防范意识薄弱的学生出现金融借贷和管理等方面的风险问题,影响学生正确财务理念和规划能力的发展,甚至严重的还会出现消费过度、盲目信用消费等现象,不利于学生全面发展。为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金融安全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就必须加大学生金融风险防范能力的培养,提升学生对校园贷款、电信网络诈骗等的正确认知,让其意识到财务风险与自己是有直接关系的,只有充分认识互联网金融风险,提升风险防范意识,才能参与到正常消费、自我管理。培养高职学生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也是目前“互联网+”背景下的必然要求。“互联网+”背景下出现很多与网络信贷、借款等有关的平台,为学生的自我发展带来不利影响,甚至还有可能使学生面临财产损失风险。所以,基于“互联网+”背景,引导学生正确使用支付宝、微信支付、互联网支付方式,提升风险防范意识是至关重要的,这能避免学生面临网络借贷等一系列风险问题,防止学生走上违法犯罪之路。
“互联网+”背景下高职学生金融风险防范策略
(一)完善市场和行业准入机制
在互联网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国家还存在规范性文件和有关金融法律法规不健全的现象,不利于营造良好的市场和行业发展氛围,会导致市场发展面临许多金融风险问题。高职学生金融风险防范意识的培养,需要在“互联网+”背景下出台各种完善、健全的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健全市场和行业准入机制,也可以引入行业访问机制,为学生提供规范的网络平台和金融渠道。比如,明确蚂蚁借呗、蚂蚁花呗等的准入机制,增强学生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在京东白条等一些金融通服务使用的过程中,也要引导学生注意信息安全,加大日常监督和管理力度。在帮助学生解决短期资金需求的同时,避免给学生带来信用风险,让学生能够在良好的“互联网+”环境中,提升风险防范意识和风险应对能力。
(二)提升高职学生风险防范水平
高职院校可以采用校企合作的方式,让学生在校园期间学习金融知识、金融风险知识等相关内容,也可以让有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参与到学生金融风险防范意识的培养工作中,定期在学校举办金融知识讲座,加大金融知识宣传力度等,切实帮助学生构建合理的消费观,引导学生充分预防金融风险问题,这对推动学生今后的人生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为增强学生对金融专业基础知识的正确认知,帮助学生正确看待互联网金融产品,提升对借贷成本的衡量能力,还需要在提升高职学生风险防范水平的同时,让学生意识到自己真实的经济能力和偿还能力,避免过度消费,加强对风险问题的有效规避,进而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和进步。高职院校教师可以在日常的课堂教学中,结合金融风险等知识,提高学生的金融知识水平,促使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消费观。
(三)加大政府监管力度
新时期背景下,政府需要结合“互联网+”背景,加大政府监督管理工作力度,通过混合监管和分开监管等形式,构建综合管理模式,增强高职学生金融风险防范的工作效果。高职院校和政府可以借鉴国内外有效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制定完善的学生金融风险防范法律和制度,在制度和法律的引导下,推动高职学生金融风险防范工作的合理开展。同时,“互联网+”背景下,政府还要加强对各类平台的合理监督,做到问题及时发现、及时解决,为学生营造良好的发展空间,论坛FORUM力度,推动金融风险防范工作的合理开展。
参考文献
[1]忻颖.“互联网+”背景下高职院校“校园贷”风险防范与教育引导对策研究[J].当代教育实践与教学研究,2019(12):26-27.
[2]陈薇.“互联网+”金融风险背景下大学生法制教育研究——基于“校园贷”乱象治理的视角[J].合肥师范学院学报,2019,37(4):128-132.
一、前言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伴随着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人们的消费方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整个社会的经济结构经历了巨大的调整,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全新的经济形式风靡全球。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有力推动了网络金融的发展。所以说,网络金融是网络时代的特殊产物,是金融与网络技术全面结合的成果。
网络金融主要包括网上银行、网上证券、网上保险、网络期货、网上支付、网上结算等金融业务,人们可以通过网络足不出户处理金融问题和享受金融服务。但人们在享受网络金融带来的便利的同时,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网络金融风险。
二、网络金融风险的种类
从业务技术角度分析,网络金融风险可分为两大类:基于网络信息技术导致的技术风险和基于网络金融业务特征导致的业务风险。基于网络信息技术导致的技术风险主要包括安全风险和技术选择与支持风险,基于网络金融业务特征导致的业务风险主要包括操作风险、市场选择风险、信誉风险和法律风险。
(一)网络信息技术风险
1.安全风险。网络金融的安全风险主要来自于计算机系统停机、磁盘列阵破坏及网络外部的数字攻击,计算机病毒破坏等因素。网络金融交易运行的载体是计算机网络,所有的交易资料都存储在计算机中。互联网下的信息传递很容易成为网络黑客攻击的目标。据调查,网上黑客的攻击活动能量正以每年10倍的速度增长,他们利用网上的任何漏洞和缺陷非法进入主机、窃取信息、发送假冒电子邮件等。计算机网络病毒可通过网络进行扩散与传染,传播速度是单机的几十倍,一旦某个程序被感染,则整台机器、整个网络也很快被感染,破坏力极大。
2.技术选择与支持风险。传统商业金融机构为支持网络金融业务的开展,必须选择一种网络金融技术解决方案,而其所选择的方案可能存在设计缺陷或被错误操作,这就造成了网络金融的技术选择风险,可能使金融机构所经营的网络金融业务因技术陈旧、网络过时而引起巨大的技术机会损失。同时,由于网络技术具有较强的专业性,金融机构的网络技术问题往往依赖外部市场的技术服务支持来解决,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网络金融发展的需要,提高了金融机构的工作效率,但也使传统商业金融机构暴露在可能出现的操作风险之中.这就造成了网络金融的技术支持风险。
(二)网络金融业务风险
1.操作风险。网络金融业务的操作风险一方面来自网络银行安全系统,另一方面来自网络银行客户。网络银行安全系统的设计缺陷、银行职员的操作失误、系统错误等均可能导致网络金融业务出现操作风险,甚而危及网络银行的总体安全;网络银行客户在使用网络银行时的疏忽大意也可能导致网络金融业务的操作风险。
2.市场选择风险。网络金融的市场选择风险是指由于信息不对称引起网络银行在选择方面处于劣势地位而导致的业务风险。如网络银行客户利用网络的特点,对自己的信息实施隐蔽,使得网络银行在鉴别客户风险水平时而处于不利的选择地位。
3.信誉风险。信誉风险带给金融机构的是持续性的、长期的消极影响。一旦发生信誉风险,不仅会使公众失去对银行的信心,还会使银行同客户之间长期建立的友好关系受到损害,使银行面临丧失客户和资金来源的风险。而网络银行业务由于采用的多是新技术,更容易发生故障,任何原因引起的系统问题都会给银行带来信誉风险。
4.法律风险。网络银行业务涉及诸多法律,主要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财务披露制度、隐私保护法、知识产权保护法和货币发行制度等。对任何一项法律条文的疏忽都可能使金融机构处在法律风险的风口浪尖。
三、网络金融风险的影响
就其本质而言,网络金融风险与传统商业银行金融风险并无区别。但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引发网络金融风险的因素以及网络金融风险对传统商业银行和网络银行的影响则与传统商业银行金融风险大不相同。例如,在传统商业银行背景下,安全风险可能只带来局部损失,但在网络金融中,安全风险则会导致整个网络的瘫痪,是一种系统性风险。所以说,网络金融风险将放大传统金融风险。
首先,传统商业银行业务面对的对象是实际的货币,而在网络金融业务中,经济活动的表现形式已不是货币资金的流动,而是代表货币资金的数字化信息,这种信息所代表的货币量已大大超过了实际的货币数量。
其次,网络技术所特有的高效远程处理功能,在为金融服务和产品提供快捷的技术支持的同时,也加大了支付、清算风险的国际性波及速度和范围,使风险的聚集变得轻而易举,而使风险的预防变得困难。在传统商业银行“纸质”结算中,对于出现的偶然性差错或失误,有一定的时间进行纠正。但在网络金融业务中,这种纠正的余地大大缩小,错误的补救成本加大。
第三,网络金融业务的操作平台是互联网,网络的虚拟化特征使金融业务交易也变得“虚拟化”。在网络金融业务中,交易对象和交易过程都变得隐蔽,使金融风险形式更加多样化。
最后,网络金融风险将加剧金融危机的爆发性和破坏性。一些超级金融集团为追求自身利益,利用国际金融交易平台进行大范围的国际投资与投机活动.加大了金融危机的突发性。互联网的开放性加大了金融风险的“传染”性。在传统金融中,可以通过一系列强制手段将风险隔离,但在网络金融中,这种隔离的可行性大大减弱,国与国之间的风险相关性日益加强,金融危机一旦形成,会迅速波及世界各国。
四、网络金融风险防范措施
认识到网络金融风险的存在及其不良影响,并不意味着不要发展网络金融。相反,网络金融的发展是大势所趋。为了保证网络金融的健康有序,必须着力加强网络金融风险防范。鉴于网络金融的特点,网络金融风险的监管和控制措施也就不同于传统金融风险管理的手段和方式。
(一)加强网络金融系统的基础建设
我国在信息技术的发展方面起步较晚,目前我国使用的计算机软硬件系统大多是引进国外相对落后的产品,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对我们进行网络金融风险防范带来了不利影响。因此,我们应重视信息技术的发展,加快我国信息产业发展进程,大力发展先进的、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技术,以加强网络金融系统的基础建设,提高计算机系统的关键技术水平,提高计算机软硬件系统的安全防御能力。只有如此,才能从根本上防范和减少网络金融安全风险及技术选择与支持风险。
(二)完善金融系统计算机安全管理办法,建立金融系统网络金融风险防范机制
网络金融风险的本质是仍然是金融风险,传统金融机构作为网络金融的主体应从源头上加强网络金融风险防范。金融机构应加强内部控制职能,充实内部科技力量,制定完善的计算机安全管理办法,建立网络金融风险防范制度,健全本系统计算机安全管理工作机构,聘请专业人才成立专门从事防范网络金融风险的专职队伍。
(三)加强防范和控制网络金融风险的法制体系建设
我国目前已初步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计算机使用安全保障等方面的法规,并在刑法中对计算机犯罪的罪名做出了相关规定,但防范和控制网络金融风险的法制体系建设还远远落后于网络金融的发展。我们应在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及时制定和颁发相关法律法规对电子交易的合法性、电子商务的安全性进行规范,尽快出台《电子商务法》,对数字签名、电子凭证的有效性进行明确规定,明确电子商务中银行和客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还要完善对金融行业的监管规章,增加对其提供的网络金融业务的监管。
(四)加快社会信用制度建设、健全个人信用体系
据统计显示,发达国家的企业逾期应收账款约占贸易总额的0.25%~0.5%,而在我国,这一比例却达5%以上。我国的个人信用体系也基本属于空白。因此,我国要发展电子商务,发展网络金融,必须加快信用制度和个人信用体系建设,这是降低网络金融虚拟性所带来的风险的有力保证。金融机构应以结合传统纸质结算为基础,开发个人信用数据库,并实现个人信用信息共享,用以提供个人信用报告网络查询服务、个人信用资信认证、信用等级评估和信用咨询服务,逐步建立个人信用体系。无论是对传统的金融业务,还是对新兴的网络金融,健全的个人信用体系,完善的社会信用制度都是减少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规范发展的制度保障。
(五)将网络金融风险防范纳入现代金融体系制度建设
近几年来,我国的现代金融体系制度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就。要长期有效地防范网络金融风险,维护网络金融的健康发展,就应将网络金融风险防范纳入到我国的现代金融体系建设制度中来,建立起发展网络金融的总体规划和统一的技术标准,将防范网络金融风险作为一项长期的工作,坚持不懈。目前我国的网络金融业务之所以漏洞较多,与金融系统电子化建设没有统一规划,没有统一的技术规范是密不可分的,只有将网络金融的发展纳入现代金融体系建设,统一规划,制订统一的技术标准规范,才有利于网络金融系统的统一监管,才能使网络金融系统内部的协调一致,减少支付结算风险,并有利于其它风险的监测和防范。
(六)加强国际合作,基于国际协调防范网络金融风险
网络金融风险具有较强的“传染性”,防范网络金融风险是世界各国共同的任务。我国目前信息技术水平不高,防范网络金融风险的人才匮乏,为此,有必要以开放的姿态,与国际具有较高的网络金融风险防范能力的国家和机构合作,利用对方成熟的技术基础,解决我国网络金融业务的软硬件难题。例如,目前全球已经有由42家金融机构合作成立的认证中心可以为133个国家的公司提供认证服务。利用这些开放的、成熟的国际认证中心, 有利于我国的金融机构快速安全地实现跨境电子银行业务。同时,还可以借鉴世界先进国家和机构防范网络金融风险的成功经验,使我国的网络金融风险防范工作事半功倍。
网络金融的发展为人们提供了便利、快捷的金融服务,但也带来了前所未见的网络金融风险,这些风险的存在大大影响了交易和资金的安全性,影响了金融业的健康向上发展。因而,防范网络金融风险,以保障网络金融业务对经济发展的良性促进作用是非常必要的。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