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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2265(2008)08-0019-04
研究银行监管目标是提高监管有效性的必要前提和理论基础,“只有将监管目标明确定义并且准确无误地将实现监管目标的责任委托给监管机构,监管才有可能有效进行”(Goodhart,1998)。然而目前国内理论界关于如何设计我国的银行监管目标仍存有较大争议,争论的焦点主要体现在效率性和公平性目标是否应在监管法规中明确,以及稳定、效率、发展和公平性四个目标在整个银行监管目标价值序列中的位次安排。本文首先对银行监管目标理论进行简要回顾,而后通过评述我国确立银行监管职能以来监管目标的制度沿革,对现行监管目标制度设计进行深度分析,并探求改进我国银行监管目标的制度设计。
一、文献回顾
银行监管目标的理论研究起源于规制经济学中关于规制价值取向,即规制的根本动机的探讨,主要包括:一是以公共利益为目标的公共利益规制理论,该理论认为政府监管目标就是矫正金融市场的市场失灵问题给银行体系带来无效率或低效率,从而增进社会福利,实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效率 (Meltzer,1967;Kareken和Neil,1983;Clark,1988;Spiefings,1990)。二是以产业等特殊利益集团的利益为出发点设计监管目标的利益集团规制理论。该理论认为,作为特殊利益集团用以抬高价格或干预市场以追逐自身利益的工具,规制政策更倾向于维护生产者的利益。此外,还有基于银行体系内在脆弱性的维护银行体系稳定论。该理论根据明斯基(Minsky,1982)的脆弱性假说,提出由于银行体系具有内在不稳定性或脆弱性,所以必须由政府对银行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管,以维护银行及银行体系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以上都是规制理论关于价值取向的讨论,争论的焦点是规制代表谁的利益问题。规制的根本动机决定了规制者设计和制定规制目标的主要目的,成为影响规制目标政策制定的关键。在银行监管目标政策设计时,尽管无法排除利益集团规制理论中政府规制者是为了产业集团利益设计规制的可能,但是纵观各国银行监管制度可以发现,政府在监管立法上都表明是以维护公共利益为根本出发点,遵循安全稳定性、效率性、发展性和公平性四个主要方面来制定监管目标。
国内学者关于我国银行监管目标的研究,主要是在借鉴国外学者理论研究的基础上,围绕国际理论界公认的安全稳定性、效率性、发展性和公平性等目标从不同角度进行研究,所形成的结论大都是对上述四个目标的不同程度的侧重。
对银行监管目标的一般性探讨。董红蕾(2004)认为银行规制的目标应当涵盖银行体系的稳定性,提高银行体系的有效性,保护消费者免受银行服务部门或金融市场其他参与者的垄断定价或机会主义行为的损害和防止金融犯罪。纪琼骁(2005)认为金融监管通过对市场失灵现象加以限制和矫正就形成了银行监管目标,具体包括稳定、效率和公平性目标。尚静(2004)认为银行监管目标应当包含银行业体系的安全稳定、效率和发展三个方面,但忽视了银行监管维护银行业金融服务的公平性目标的重要作用。庞华玲(2003)提出了银行监管具体目标应包含安全性、竞争的公平性和政策的一致性。蒋海(2002)、钱沈钢(2005)在研究中着重强调了效率性目标在监管目标中的重要地位。国内其他学者对监管目标的研究,多是围绕银行监管必要性理论和监管实践经验,提出银行监管目标主要是维护银行体系的稳定和效率(江曙霞,1994;张洪涛,1996;刘宇飞,1999;李文泓,2001;朱新蓉,2003)。
构建银行监管目标体系的研究。越来越多的国内学者在探索研究银行监管目标过程中试图构建一个全面的银行监管目标体系,主要由监管最终目标(即监管的根本动机)作为监管目标体系的目标层,由银行监管目标各主要方面作为准则层。宓丹(2005)提出银行监管的终极目标是推动银行体系更好、更充分地发挥作用,通过促进资本形成和技术进步,提高资金配置和资源转移的效率,促进经济的长期发展。中间目标是维护银行体系的稳定性、效率性和公平性。孟艳(2007)认为中国银行监管的最终目标是增进公共利益,指标体系由稳定性、效率性、公平性和发展性四个层次构成,具体选取了存款人利益保护指标、银行业稳定性指标、银行业效率指标、消费者利益保护指标和发展性目标指标。
对银行监管法定目标的价值分析研究。部分学者从法学的角度对银行监管立法目标进行价值分析,主要依据安全、自由、效率和效益等价值观体系来评判中国现行银行监管法规中的法定监管目标。李晗(2006)认为我国银行监管目标只注重稳定金融秩序,而对于提高金融运行效率则没有任何的反映,也没有关于防止金融业垄断的规定。周海林(2007)认为在监管目标的价值序列中自由竞争是第一位的,而金融安全要通过自由竞争的维护来间接实现金融发展的目标。他认为金融安全观是有局限性的,会限制自由竞争。
二、我国银行监管目标的制度沿革
自1984年明确人民银行承担金融监管职能之后,我国银行业监管逐渐步入法制化轨道,各项监管法规逐步建立完善。1986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该《条例》第一条指出了监管目标是“为了加强对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管理,保证金融事业的健康发展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但是由于当时我国仍处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监管当局的工作重心集中在资金分配而不是金融监管上,所以提出的监管目标仅属于原则性的,并不够明确。
1994年8月人民银行颁布的《金融机构管理规定》将监管目标界定为:“维护金融秩序稳定,规范金融机构管理,保障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该法规出台于二十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中期金融秩序比较混乱、金融机构经营不规范的背景下,因此是以规范金融秩序为核心目标。此时,法规对监管目标的解释已经涉及到稳定性目标和考虑金融消费者利益了。
1995年出台的《中国人民银行法》的第一条规定:“为了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和职责,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加强对金融业的监督管理。”第三十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金融机构及其业务实施监督管理,维护金融业的合法、稳健运行。”在制度层面上讲,在我国经济转轨时期,银行业尚未建立专业监管机构的情况下,监管政策虽没有对银行业监管目标作单独的规定,但已将维护金融业的合规经营与稳健运行作为监管重点。
2003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一条规定:“监管目标是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第三条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这是银行监管的法定目标,保持了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法》维护银行业稳健运行的监管倾向,并使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监管目标在制度上得以独立化,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的监管目标的重要性得以凸显。此外,“促进银行业合法运行”体现出目前银行业监管机构仍以合规监管为主的监管思路。
三、我国现行银行业监管目标政策分析
在中国银监会成立之后,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职能得到进一步明确和细化,银行监管目标也随之更加具体清晰,银监会在已有法定监管目标的基础上,结合国外银行业监管经验,提出了我国银行业监管的四个具体目标:第一,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保护广大存款人和消费者的利益;第二,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增进市场信心;第三,通过宣传教育工作和相关信息披露,增进公众对现代金融产品、服务和相应风险的识别和了解;第四,努力减少金融犯罪,维护金融稳定。
银行业监管的具体目标是监管当局在法定目标的基础上,针对当前一段时期我国银行业发展实际研究制定的阶段性监管目标,应当是对法定监管目标的补充完善和细化明确。不同于监管法规界定的法定目标,具体监管目标的针对性、可操作性更强,更容易修订和维护,便于监管工作人员理解和执行。虽然中国银监会的监管目标定位从形式上看是多重目标,但实质上仍未将效率性和公平性目标概括进来,未能起到对监管法定目标的补充和完善作用。
首先,保护广大存款人和消费者利益的要求,表明维护公众利益成为监管者首要的价值追求。银行主要依靠吸收公众存款进行负债经营,融资杠杆率高,银行的特殊财务结构决定了存款人是主要的风险承担者。如果银行破产,股东只需承担有限的责任,若没有存款保险机制,大量的损失将会由存款人承担。以社会公众为主的存款人,不仅数量众多而且分布广泛、分散,他们既没有积极性也没有能力去监督和控制银行。在信息不对称情形下,他们很难对银行的经营活动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银行监管部门作为公共管理部门,代表存款人监督管理银行经营活动,存款人及其他市场参与者的利益受到了政府保护,有利于培育和增强其对银行体系的信任和信心,有利于银行体系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因此,可以看出银监会将此确定为首要的监管目标的根本出发点,是维护金融稳定和银行体系稳健运行。保护存款人和消费者利益的目标设计实质上间接表明了监管要保护银行资产安全,这就隐含着政府对国有资产占主导地位的银行产业集团利益的保护。在目前中国银行业尚未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情况下,保护存款人和消费者利益成为监管者维护银行业稳健运行和社会稳定的立法需要,也使保障占银行业资产主导地位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成为政府维护自身利益的内生需求。
其次,增进市场信心是对稳定性目标的深化与完善。金融市场本身就是个信心市场,保障银行体系安全稳定,提高银行业运行效率取决于市场参与者对市场的信心。监管者有责任向金融消费者提供市场公信这样一种公共品,一方面要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及时预警、控制和处置风险,增强银行体系稳定性;另一方面要加强市场信息供给,加强信息披露,提高银行业经营的透明度,削弱信息不对称问题,进而增进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防止出现因集中性的恐慌而引起金融市场的混乱,维护银行业稳健运营。
第三,增进公众对现代金融业的了解是推动银行业健康发展的持续动力。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历史较短,银行业发展水平总体不高,银行业消费者的市场意识、法律意识淡薄,特别是以中小投资者为主的社会公众的风险防范意识不强,自我识别风险和保护能力较弱。
虽然我国银行业发展的现状充分说明,加强对城乡居民金融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其风险防范意识已成为监管当局的一项重要工作,但若将其列入四大监管目标之一,却是摆放到了过高的位次。因为增进公众对金融知识的了解仅仅是银行监管一个时期内的工作任务和目标,属于阶段性的监管目标和任务,不能等同于长期引领监管工作的核心目标。本文认为,随着我国银行业的不断改革和创新,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竞争压力下会不断加强对各种金融产品的宣传推介,同时,由于金融消费者投资愿望不断增强,其对金融知识需求的主动性会逐渐增强,金融消费者对现代金融知识的了解应当不是监管的重要关注点。
第四,减少金融犯罪,维护金融稳定。当前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和内控机制尚不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违规违法的经营行为时有发生,特别是随着改革和监管力度的加大,一些银行大要案不断暴露。银行案件的发生给银行体系乃至整个经济社会都带来动荡和危机,成为影响银行业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但是,这并非是影响银行业稳定的主要因素,从减少金融犯罪、防范案件风险的角度着手维护金融稳定,应作为日常监管工作任务而不能作为银行业监管的主要目标之一。本文认为该监管目标设计除结合自身实际并借鉴国外先进经验之外,还存在着我国政府部门对上负责的政绩考核机制的影响。因为金融犯罪案件的发生造成的社会负面影响较大,这直接影响到监管机构的社会声誉和上级部门对其考核评价,上述因素迫使监管机构将防范金融犯罪的重要性提高,监管机构在官方文件中屡屡指出“防范案件风险和案件治理工作是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本文认为此项目标可以直接归并于维护金融稳定和银行体系稳健运行的稳定性目标之内,不需要单列为核心监管目标。
四、政策建议
以上分析说明,银行监管目标的设计既应遵循整个银行系统发展的客观规律,也应充分考虑和顾及国家政治体制、金融体制、银行业市场结构和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本文认为银行监管目标设计应当按照稳定性、发展性、效率性和公平性目标的价值序列充分体现在监管法规中,主要是:
(一)增加关于提高银行业运行效率、防止行业垄断的目标设计
银行业的发展和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都离不开银行业高效运行,从长远来看,缺乏效率的稳定必将陷入不稳定。银行业效率是提高银行体系竞争力的保障,也是实现银行业安全稳定、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另外,监管法规中若不设计对行业垄断的有关规定,垄断者都会凭借市场势力,损害消费者的福利,给整个社会带来较大的福利损失。同时,在未设置防止行业垄断的监管环境下会产生一个庞大的银行产业利益集团,该集团会为谋求自身利益而采取非正当竞争手段,干扰甚至破坏正常市场竞争秩序,进而危及银行体系的稳健运行。当前,由于在监管立法上缺乏关于提高银行业运行效率和防止行业垄断的规定,直接导致了银行体系运行的低效和金融创新的滞后。因此,应增加提高银行业运行效率、防止行业垄断的目标。
(二)明确公平性监管目标设计
我国现行银行监管法规中对于公平性目标仅以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等作简单叙述,尚未体现出公平性的真正内涵。但是,公平公正一直就是立法的基本原则,保证银行业金融服务和产品的公平性也是银行监管目标法律地位的必要保障。目前,因为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于不同所有制企业或不同地区(特别是城市与农村地区之间)的消费者所提供的金融服务和产品未能体现出公平性原则,造成了银行对国有制企业信贷供给的所有制偏好和对农村信贷支持低于城市水平的信贷供给不均衡、信贷资金分配扭曲等问题。长远来看,公平性监管目标的缺失必然会影响其他监管目标的有效实现,明确该目标设计已是刻不容缓。
(三)将防止金融犯罪、增进公众对现代金融业的了解纳入维护银行体系稳健运行监管目标之中
如前文分析,防止金融犯罪和增进公众对金融业的了解如果作为监管核心目标之一,不仅不符合当前我国银行业的实际需要,而且会造成银行实践偏离监管运行的理想轨道。本文认为该目标可以直接归入维护银行业稳定目标,作为稳定性目标的具体条款即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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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监管是有成本的。因而保险监管失灵总是表现为保险监管的成本大于其调节或者弥补保险市场缺陷所带来的收益,甚至影响保险市场的效率和保险产品的供给,使经济社会发展对于保险保障的需求不能得到有效的满足。那么保险监管为什么会失灵呢?
( 一) 保险监管失灵的一般性解释
根据契约理论的分析思路,保险监管失灵问题实质上是契约激励性的扭曲,即保险监管“契约”在设计过程中没有考虑信息约束,由此导致了保险公司激励性的失衡。信息不对称是保险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的一种常态,由于保险监管者获得的信息不充分,因而保险监管任何良好的愿望与理性都具有一定盲目性,以此为基础所采取的手段也就不能弥补市场缺陷,便产生了保险监管失灵的现象。在传统的管制理论中,监管者总是被假定为“天然的、全能的和全知的”,是追求社会福利最大化的制定和实施者,监管者的目标总是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一致,但是实际上保险监管活动总是由政府委托保险监管机构具体执行的,保险监管机构在执行过程中有可能出现偏离监管本质的现象。首先,政府监管决策的主观性强,所受到的约束少,如果决策过程倾向于“集中”或者决策者的主观评价,那么由于政府保险监管机构的决策和行为的“垄断优势”,即如果缺乏对监管者的监管,那么一方面保险监管的决策难免会偏离实际而导致监管失灵; 另一方面,保险监管机构在具体政策执行中的处置权很少也很难受到完全的控制和监督,因此权力的滥用不可避免地会造成监管失灵。其次,保险监管失灵还可能源自于监管机构组织结构的缺乏弹性。保险市场的发展变化客观上要求保险监管也进行不断的变革,主要是要求保险监管机构的组织结构和监管技术、程序也要发生相应的变化。然而,保险监管机构的组织结构往往缺乏弹性,对市场环境变化的敏感性差,现实市场环境中风险不断变化但是监管技术、程序的更新或者创新滞后,保险监管也就无法均衡“风险与发展”。同时监管机构的自我扩张和监管人员的增加则可能导致监管成本增加而监管效率下降,从而很难实现监管的预期目标,同样会导致监管失灵。另外,保险监管失灵还可能源自于被利益集团所“俘获”。保险监管机构同样需要激励来鼓励工作人员提高效率,尽管监管机构的激励方式和被监管保险机构不同,但是不可否认,受被监管对象的影响,一些保险监管工作人员很可能为了个人利益而被利益集团所“俘获”,从而保险监管工作人员的一些监管行为仅仅有利于部分被监管对象时,将会造成总体社会福利的损失,导致监管失灵。
( 二) 我国的保险监管失灵风险
经过十几年的努力,我国牢固树立了与时俱进的科学监管理念,逐步从过去那些具有传统的计划色彩的、过多依赖行政干预的观念、做法和体制的束缚中解放出来,立足国情和行业实际,在广泛吸收国际先进的保险监管经验的基础上进行再创新,初步确立了现代保险监管体系,在监管框架、法律法规、制度规则等方面基本建立了既符合我国实际又与国际标准趋同的监管体系,推进我国保险监管进入了一个科学监管、依法监管、有效监管的时期。那么,我国保险监管是否存在失灵风险呢? 应该说前述保险监管失灵的条件在我国还依然存在。我国保险监管的发展实际上就是一个不断克服监管失灵风险实现有效监管的过程。依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我国的保险监管失灵风险首先来自于是否遵循了保险运行的基本规律。从理论上,保险监管目标的实现必须以尊重保险市场规律为前提,必须坚持市场调节和保险监管的统一,坚持市场的客观性与监管的主观能动性的统一; 从实践上,保险监管目标的实现则必须建立一套符合保险市场发展状况并随着市场变化而变化的动态的监管实现机制。所以,任何片面夸大保险监管的主观能动性或者否认保险监管的主观能动性的行为,都会造成保险监管失灵; 任何不遵循市场规律和监管规律的保险监管实现机制,也同样会造成保险监管失灵。其次,组织结构的缺乏弹性、保险监管工作重叠资源浪费等因素依然是我国保险监管失灵风险的主要影响因素。我国保险监管机构根据保险市场的主体特征按照分业经营的法律要求形成针对性的监管部门,然而监管对象的业务特征虽然有所差异,但是从风险管理角度,监管的程序和技术要求并没有太大的差异,而各专业监管部门在不断提高监管技术、摸索有效监管方式的过程中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各自为战”、资源信息不能共享的缺陷,造成重复性劳动和资源的浪费。
二、规避监管失灵的难点分析
保险监管有效的前提首先来自内因,只有保证监管机构目标与保险监管目标相一致,才能保证保险监管行为的有效性。一般讲,保险监管主体主要包括监管机构与被监管对象。被监管对象不仅包括各级各类保险公司,还包括保险产业链条中裂变出来的、独立的各个产业环节———各类保险中介。不过,保险监管机构与保险公司、保险中介之间的监管与被监管关系,并不是保险监管关系的全部。基于保险监管原理,保险监管旨在保证保险本质的实现机制有效,平衡保险业自身的“风险与发展”的问题,使保险业能够提供充足有效的保险供给,从而满足经济社会发展中均衡“风险与发展”矛盾的客观需要。为此,保险监管机构并不是也不能基于自身的利益实施监管行为,我们首先需要明确的一个问题就是,保险监管机构是基于“谁”的利益,委托人是“谁”?通常,政府是保险监管机构当然的委托人,保险监管机构作为政府的代表实施对保险业的监管,有效管理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风险问题,促进政府经济社会发展总体目标的实现。
基于委托理论( Principal-agent Theory) ,在委托的关系当中,由于委托人与人的效用函数不一样,委托人和人各自均追求自身的财富最大化,这必然导致两者的利益冲突。显然,在没有有效的制度安排下人的行为很可能最终损害委托人的利益,因此寻求激励的影响因素和设计最优的激励机制就成为委托关系的核心。在对称信息情况下,由于人的行为是可以被观察到的,委托人可以根据观测到的人行为对其实行奖惩,因此帕累托最优风险分担和帕累托最优努力水平都可以达到。在非对称信息情况下,委托人不能观测到人的行为,只能观测到相关变量,这些变量由人的行动和其它外生的随机因素共同决定。因而,委托人不能使用“强制合同”( forcing contract) 来迫使人选择委托人希望的行动,只能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将委托人与人的利益进行有效“捆绑”,以激励人采取最有利于委托人的行为,使得人追求自身利益的行为,能够与委托人的目标相吻合,从而委托人利益最大化的实现能够通过人的效用最大化行为来实现。这种制度安排就是“激励相容”。于是委托人的问题就在于选择满足人参与约束和激励相容约束的激励合同以最大化自己的期望效用。其中,莫里斯———霍姆斯特姆条件( Mirrlees-HolmstromCondition) 给出了信息不对称时的最优分担原则。在标准的委托模型中,委托人、人都是给定的。但是在保险监管的委托关系中,人很明确,就是保险监管机构,而政府并不是最终的委托人。基于经济社会发展中对于保险保障的客观要求,广大公众,包括潜在的和已经实现需求的投保人,就成为保险监管机构真正的委托人。这里,更为直接的问题是,监管费用应该从哪里支付。基于公众利益的保险监管,公众纳税给政府,政府再分配给保险监管机构是一种监管费用的来源,而保险费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监管费用则是监管机构重要的费用来源。自然,保险公司会将保险监管费用作为成本转嫁给投保人。
由于监管的介入,保险交易的价格中将包括支付给保险监管的费用。基于保险定价原理,投保人愿意支付的价格高于其风险定价,只要保险产品带来的效用不低于没有购买保险产品时的效用即可,因而风险定价基础上的附加部分既包括保险公司的费用和风险回报,也包括监管的费用。保险公司的费用取决于其生产技术,技术水平确定则该费用基本固定,保险公司的风险回报实际上是资本的报酬,即投资于保险业所能得到的不低于社会资本平均收益的回报,否则资本就会流出直到达到资本的平均收益水平。而投保人之所以愿意支付一定的监管费用,主要希望通过支付监管费用来换取风险转移的有效。也就是说,投保人希望监管可以降低其甄别保险公司的搜寻成本,转嫁保险公司“赔不起”的风险。
不过,与标准的委托模型不同,保险监管的委托关系中委托人———投保人能够付得起的监管费用并不高,也并不能设计出最优的激励机制使得人———保险监管机构按照委托人的希望行为,存在事实上的委托人缺位现象。作为最终的委托人,投保人也无法直接约束保险监管机构的行为,投保人只能通过舆论给监管机构施压,或者直接“用脚投票”。而缺乏直接约束和委托人激励的保险监管机构有着创造监管供给的动机和扩大监管范围的冲动,正如公共选择理论所表明的,随着时间推移,监管者往往会以部门或者个人利益而非社会公众利益的改善而扩大其活动范围,监管机构扩大监管范围将会使监管成本上升。缺乏直接约束的保险监管机构往往根据监管者自身的风险态度采取监管措施,积极的监管者强调发展时往往会使行业风险积累,谨慎的监管者强调风险时会影响到行业发展的正常速度,使得保险覆盖程度不能跟上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从而使监管的效率、效果( 即监管收益) 不确定性增加。
三、规避监管失灵、促进有效监管的策略建议
如前所述,保险监管机构的目标应该与公众利益和政府的目标一致,如果保险监管机构存在不利于总体经济社会价值增长最大化的行为,就会造成监管失灵。因而,在委托人缺位、缺乏直接激励和约束机制的情况下,如何寻求对于保险监管机构的激励影响因素、设计最优的激励机制就成为有效保险监管的关键。笔者认为,可以从监管文化建设、监管透明度和监管竞争设计等软约束中寻求激励和约束保险监管机构的方法,以期避免监管失灵、提升监管效率和效能。
( 一) 注重监管文化建设
保险监管机构的监管文化实质上就是保险监管机构的价值取向和思想行为规范的总和,是监管机构在长期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和培育起来并得以贯彻的价值理念与精神,是全体监管员工普遍认同的价值观、道德观和监管行为规范。从形式上看,保险监管机构的监管文化属于思想范畴的概念,它是一种内在的价值理念,一种内在的约束,即保险监管者在思想理念、道德规范上的约束。从内容上看,保险监管机构的监管文化是现实运行过程的反映,即监管机构的制度安排和战略选择在人的价值理念上的反映。可以说,建设保险监管机构的监管文化本身就是一种整合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的重要手段。正如保监会项俊波主席在2012 年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上所指出的,“我国保险事业发展到今天,文化越来越成为监管凝聚力和创造力的源泉,越来越成为监管执行力和公信力的重要因素。”通过树立先进的监管文化,可以有效地约束和指引保险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促进保险监管有效性的提升。同时,保险监管机构还应发挥监管文化的示范和引领功能,将先进的科学的保险监管文化作为行业价值理念、行为规范和基本信念加以贯彻和传播,使保险行业文化、保险公司的文化与保险监管文化相衔接,达成监管与被监管的价值一致性,从而实现保险监管纠正市场失灵而自身监管有效的目标,使保险业实现科学发展、良性发展。
( 二) 增强监管的透明度
保险监管文化更多的是精神层面、制度层面的约束,而为了防止监管机构根据自身利益不断扩大监管范围,还需要增强监管的透明度。正如公共选择理论所指出的,限制管理者的自由裁量权并使监管过程尽可能地透明非常重要。因为模糊的、不透明的保险监管政策制定机制会导致权利寻租和资源浪费。目前,最大化透明度原则已被各国金融监管机构普遍接受。欧美发达国家也在加强保险市场的信息披露基础建设的同时逐步推进监管机构的信息公开,从而增强了整个保险体系的透明度。实际上,监管透明就是通过信息公开,使社会公众、保险市场的供求双方获得监管方面的较为完全的信息,使保险市场的参与者更好地评估保险监管政策的前因后果,减少决策的不确定性,从而可以监督约束保险监管机构合理合法、公平公正地实施监管行为,进而增加监管政策的有效性,减少震荡反应。监管透明不仅要求在监管决策机制上坚持集体决策,保证监管决策程序的透明,而且还要求监管行为以及监管结果的透明。同时,保险监管机构在要求被监管对象进行信息披露,强化社会监督的同时,也需要加强自身的法制化和规范化的建设,保证监管政策、监管程序、监管行为、监管评价以及监管结果的公平、公正、透明,明晰监管机构和市场主体的责任边界,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避免监管机构决策集中化,避免资源浪费和权利寻租行为,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保证保险监管的有效性。在我国,为了提高保险监督管理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保险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保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已经出台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办法》( 2008) ,建立健全了政府信息协调机制,通过信息公开加强了保险监管的透明度,接受了社会公众的监督,有利于我国保险监管工作的公开公正和有效性的提升。
Abstract:Financial stability is such operating conditions that institutions of /among different parts of financial systems design rationally, and effectively play the core functions of risk or resource allocating. Financial stability is the public goods which have characteristics of system, mobility, efficiency, comprehensiveness. Institutional evolution of financial stability is intimately connected with governmental regulation on economy and developing process of central bank, which reflects the main clue of repeated games between government and market of mode of “financial risk—financial turmoil—financial governance(regulation)—financial order(stability)”.
Key words:financial stability; financial policy; financial institutional change
一、金融稳定的定义
金融稳定的定义和内涵如同变幻的金融形势一样捉摸不透,国内外学者对金融稳定的有关定义看法不一,众说纷纭。从目前的研究文献看,如果从金融机构、金融市场以及货币、汇率和资产价格等现状表象的外延描述入手似不能充分揭示金融稳定的内在规律性且有循环论证之嫌,西方国家学者常用的否定式判断即从金融不稳定的角度分析也不宜列入我们的定义范畴,逐一列出金融稳定的实现条件而缺乏理论的抽象和概括力去提炼而显得不够简洁、确切,扩展金融稳定的外延将其等同于大而化之的金融发展、效率、结构和安全结合的综合体,则似乎湮没了其本身特性而难以为人所识。
比较而言,金融功能说和管理系统性风险说涉及了金融稳定实现过程中的有关本质规定性的问题,具备对现实较强的概括力、解释力和一般的适应性,逐渐为更多的国家和学者所采用。我国于2005年推出的首期《中国金融稳定报告》采用了金融功能说。管理金融风险说的概念则提出了更具一般性的命题,增强了对金融稳定内在属性的深刻认识,并可为下一步的政策研究提供借鉴和参考。
进一步地,基于金融制度促进经济增长,是与其金融功能的发挥紧密联系在一起的,金融制度或者金融体系演进的核心标志是金融功能的升级,并且金融功能的扩展和提升,金融制度的变迁在其间起着关键性作用以及风险配置功能成为现代金融体系的核心功能之一等理论观点的认知,我们尝试从“制度—功能”的分析视角给金融稳定下一明确的定义,即金融稳定,是指金融体系各组成部分内部及其相互之间的制度安排合理,有效发挥风险配置、资源配置等核心功能的运行状态。
具体而言,金融体系须在一定的条件下被认为处于稳定性的状态:(1)对金融风险进行评估、定价、分散和管理,将其合理配置到承担风险的市场主体;(2)促进金融资源跨地域、跨时间的有效配置,并以此促进其他经济金融活动;(3)在受到经济金融体系的内外部冲击或经济失衡加剧时,金融体系仍然能履行其核心功能。
二、金融稳定的内涵
(一)金融与金融稳定
1.金融与货币。现代金融在市场经济的核心地位及其广泛的影响力是与信用货币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信用货币能够提供最终形式的支付和具备普遍接受性、实用性特点,其深层次的原因在于交易主体对其的信任,从而消除了交易中的“需求的双重巧合”。
考虑到信用货币难以在任何一个具体的时间点和个人的交换需求相匹配,市场主体为获取预期的购买力,可能愿意为使用信用货币的交换媒介服务提供补偿,进而促成对金融的深层次理解:即金融是将信用货币的交换媒介功能暂时让渡出去,以获取较高价值储备的承诺。[1]进一步地,金融促进了跨时间和跨空间的经济活动过程,放大了信用货币带来的收益。另一方面,由于交易主体的承诺能否兑现具有不确定性,且流动性和可接受性不如信用货币的金融工具数量的增加,改变了金融最初聚集流动性的性质等,[2]使得金融市场具有潜在的不稳定性。
2.金融与实体经济。通常认为,现代经济中的金融体系发挥着促进实体经济资源在不同经济活动中的有效配置、弥合市场主体的流动性偏好不匹配、实现经济金融风险的定价配置和管理等作用。但是,金融体系也暗含着内在的脆弱性,如信用货币的合法债权不能及时获得偿付、金融系统中的交易不能得到清算等。这种内在脆弱性来自于对手方风险、市场和流动性风险、支付系统的内部联系和信息等问题,并带来了羊群行为、多米诺骨牌效应、银行挤兑和其他形式的金融传染等系统性风险。
3.金融与公共政策。金融的稳定为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的快速增长提供了适宜的环境,但它也经常是与市场失灵联系在一起的,具有内生的不稳定性,不稳定意味着低水平的储蓄和投资、财政成本和GDP的损失等,[3]容易给经济金融体系带来动荡。事实上,仅靠市场主体的私人动机和活动并不能带来定价效率以及资本和金融风险的有效分配,因此维护金融及其稳定性便成为政府关注的目标,此时由公共政策进行介入或者实现私人和集体行动的适当结合,可以鼓励更好结果的出现。[4]
(二)金融稳定的理论内涵:不同视角的审视
1.金融稳定具有“公共品”的性质。金融是一种特殊的公共品,具有消费的非竞争性、供给的非排他性和较强的外部性等特点,容易产生“搭便车”等道德风险问题。金融的公共品性质根源在于信用货币制度。信用货币的计价单位和普遍可接受性等明显地属于公共品,与国家维护法制和秩序、加强国防巩固安全等在目标方向上具有一致性。
金融稳定具有与金融类似的外部性和其他的公共品特征。社会公众希望保持金融稳定,但个人或单个团体难以采取有效的措施阻止银行破产、系统性银行问题的发生。金融稳定的持续提供会使社会公众受益,且个人从中受益并不妨碍别人获益。在现代经济的条件下,政府提供金融稳定“公共品”,实际上表现为一整套金融体系稳定的制度规则的供给及其制度的良好执行。
2.金融稳定具有宏观(系统)性。金融稳定的概念较为全面、系统,它不仅涵盖了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基础设施和金融管理框架,也将把对金融体系稳定产生重要影响的国际国内宏观经济政策及运行环境、财政状况纳入视野,从而需要各组成部分的紧密配合、协同运作。金融稳定并不是要求整个金融体系的所有部分都能够一直处于或接近最佳状态。[5]中央银行应立足于维护整个宏观金融体系的稳定,在密切关注银行业运行态势的同时,将证券、保险等领域的动态及风险纳入视野,重视关键性金融机构及市场的运营状况,注意监测和防范金融风险的跨市场、跨机构乃至跨国境的传递,保持金融体系的风险配置、资源配置等基本功能的顺利运转,会同相关部门及时采取有力措施处置可能酿成全局性、系统性的金融风险,保持金融系统的整体稳定。
需要指出的是,金融体系的稳定也是微观金融主体与外部经济金融及体制环境、金融市场和金融基础设施等相互作用的结果,金融体系的稳定并不排斥而是依赖于微观金融主体重要作用的发挥,金融稳定总体制度框架的实施是以微观金融主体的自稳定性为前提的。虽然微观金融主体的自稳定性并不直接构成金融体系整体的稳定性,但如果没有微观金融主体的自稳定性及其适应性的调整,金融体系的整体稳定将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概而言之,宏观整体的金融体系稳定与微观金融机构的自组织稳定性之间的作用机制是我们理解金融稳定的宏观性(系统性)特征时所不能回避的问题。
3.金融稳定具有动态性。金融稳定是一个恒久动态、不断发展的概念,是以市场主体的预期为基础、依赖于多种要素共同作用的动态过程。金融稳定的标准和内涵随着经济金融的发展而发生相应的改变,并非是一成不变而固化的金融运行状态。金融稳定并不追求金融机构“零倒闭”下的、静态的稳定,而是追求市场约束有力、优胜劣汰机制平稳运转下的动态的稳定。事实上,如果一家金融机构的倒闭是经济体系自身调节的结果,并未引发系统性的金融风险,也应视为属于稳定的范畴。
进一步地,金融稳定的制度架构是在社会主体动态的博弈均衡中不断向前发展的。在不同的具体条件下,针对不同的问题,需要不同的金融稳定制度安排以充分利用经济机会实现金融发展,这实质上体现着一种博弈均衡向另一种博弈均衡的变迁。健康的金融机构、稳定的金融市场、完善的监管框架和高效的支付清算体系的内部及其相互之间会进行策略、结构和机制等方面的调整及其互动博弈,形成一种调节和控制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整体的流动性制度架构,以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经济金融形势。
4.金融稳定具有效益性。金融稳定不是静止的、欠缺福利改进的运行状态,而是增进效益下的稳定。一国金融体系的稳定,要着眼于促进金融风险在全社会范围内的合理配置、分摊和处置,实现储蓄向投资转化效率的提升,改进和完善资源的优化配置等。建立在风险有效分摊、效率不断提升、资源优化配置和抵御风险能力增强等基础上的金融稳定,有助于构建具有可持续性、较强竞争力和良好经济效益的金融体系。很难想象,长期积弱、效率低下的金融体系会带来一国持久的金融稳定。
进一步地,金融稳定内在的、深层次的效益性要求,需要我们从一种宏观整体的社会制度变迁的动态效率的视角来进行审视,既要通过保持一国金融体系的整体稳定,实现短期内经济增长的配置性效率提升,更要在经济金融体制的演化过程中形成促进经济金融长期稳定增长的政治、经济和法律体制框架下的适应性效率的提升。
5.金融稳定具有综合性。金融稳定作为特殊的“公共品”,是事关经济金融全局的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经济性、社会性、法律性和政治性等因素,彼此交错纵横,需要从理念、制度、政策、机构和技术等不同层面,采取不同的政策措施及方式(包括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的手段等)作用或影响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实体经济才能实现,从而在客观上要求对金融稳定施行的政策意图、政策措施和政策工具乃至制度变迁的背景兼具综合性的整体考量。如运用短期利率等有关货币政策工具来稳定金融体系,借助审慎监管等手段来保持金融体系的稳定,采取宏观审慎分析、保障支付清算体系运行、提供紧急流动性援助等较为独立的政策工具来维护金融稳定等。上述政策工具的实施,彼此之间有时会存在冲突,需要从整体上把握和协调好各种政策工具的实施力度、时机和节奏。
(三)金融稳定的政策内涵:科学与艺术的权衡?
1.金融稳定具有较低的可预见性,需要确立清晰的分析框架。政策制订者的最高目标就是要设置好机制和框架,防止金融问题演变成系统性问题或威胁到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实体经济,但同时还不能影响到经济持续增长的能力或发挥其他功能。[6]评估一国的金融稳定状况,不但要充分考虑金融体系的危机演变,分析其相应的冲击和传导机制,而且要前置性地对金融稳定的状况进行评价,分析引致金融危机的风险源和金融脆弱性的生成机理,并需将实施金融稳定政策工具的传导滞后效应纳入评估的范围。
从目前金融业的现状看,考虑到准确预测金融危机的发生十分不易,且金融危机爆发的原因各有差异,国际社会将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框架置于同等的地位,不断努力建立、健全金融危机的阻遏机制和应急处置的框架和机制。
2.金融稳定的评估需要对多种因素综合加以考虑,不宜采取简单、宽泛的数量标准来进行衡量。金融稳定所具有的多重特性,使得目前国际上对于准确衡量金融稳定尚无一明确、规范的标准和尺度,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实践中逐步加深对金融稳定的认识来完善。着眼于金融体系整体评估工作的实际进展,我们需要对金融稳定相关的各种要素,包括制度的、市场的、机构的、经济基本面等因素,历史的纵向比较因素,国别的横向比较因素等,进行多角度、宽口径的分析和衡量,从而切实掌握和判断单个的风险或系统性的风险对金融稳定的综合影响程度,为及时制定有关的金融稳定政策奠定较好的基础。
3.金融稳定的政策目标要注意与其他经济政策目标的协调。对大多数中央银行而言,金融稳定已成为其设定的重要目标,但关键在于政策制定者如何在作出决策时权衡和考量该目标与其他政策目标的关系,即实现金融稳定政策与货币政策、财税政策和金融监管政策等不同目标间的协调。
(1)政策目标之间协调的核心在于协调货币政策与金融稳定的关系,即金融稳定与其他政策目标加以比较时,其权重如何?一般而言,货币(价格)稳定作为货币政策的目标在中央银行的决策制定中居于首要地位,金融稳定的目标往往在其次位考虑,因而在许多情形下,如果金融稳定的目标本质上是属于辅的且侧重于增强其他政策目标确认的政策措施的合理性时,其权重不宜过高。如果金融稳定在多项目标中赋予了过多的权重,可能会在边际上损害货币政策实现的目标。中央银行如果采取过于积极的金融稳定政策,可能带来严重的道德风险。[7]比如,当采取紧缩政策时,政策制订者将关注金融市场产生过度反应的可能性,或者资产价格缩水显示出的一些部门的金融脆弱性。此时,给予金融稳定较多的权重将使得上述担心更为突出,并可能降低货币政策保持价格稳定和可持续增长的效率。
当然,货币政策的目标与金融稳定在长期上是一致的,价格稳定政策有助于实现金融稳定,而金融稳定也有助于提高金融调控的效率。但是,对于两者在短期内可能存在冲突的情形,需要我们把握好上述政策目标之间的协调。
(2)政策协调时,需要更加重视财政政策和金融危机管理政策之间的密切联系。[8]金融监管和财税政策的目标是要给金融机构经营构成适度的压力和激励,并营造较为宽松的环境,促进其稳健经营,保持与金融稳定政策的大体协调;财政注资等支持性政策、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职能的行使及监管过程中的及时校正措施、风险处置政策等在金融危机管理中具有不同的功能、定位,需要加强各部门在危机管理时的沟通协调。
4.金融稳定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是全局和局部、长远和短期、稳定和效率等方面总体权衡取舍的反映。金融稳定政策有时候具有多重目标(如保护存款人的利益、保障金融交易的及时清算等),采取的政策工具(独立的金融稳定政策工具、辅的金融稳定政策工具等)较为多样,可能导致政策效果上存在一些冲突。例如,基于审慎性监管的要求,监管当局要求商业银行增加资本金的政策,会引起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资本配置效益之间的权衡,因其一方面增强了银行吸收风险、抵御冲击的能力,另一方面也提高了银行资本的机会成本,降低了资源配置的效率,使得商业银行的收益减少。
又如,在金融危机中,执行“金融安全网”制度中的最后贷款人职能具有注入流动性、稳定市场信心的重要作用,在短期内有助于维护金融稳定,但如果实施的条件限制不严,也会损害市场的自主调节机制,增大通货膨胀的风险,不利于长期的金融稳定。因此,在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时,政策制定者们需要统筹考虑经济、政治和制度等综合性因素,缜密分析相关的经济指标值,慎重权衡政策实施及其效果的优劣。在这个意义上讲,金融稳定政策深刻地折射出一国居于主导地位的经济思潮、政治经济体制的互动博弈甚至意识形态等方面的内容。它既是一门科学,更是一门艺术甚至需要胆略,是政策制定者们需要正视的一个恒久的课题。
(四)金融稳定的几个判断
1.金融风险是金融不稳定的基本要素。金融本身的不确定性在一定的条件下转化为现实的金融风险,金融风险的累积增加了金融的脆弱性,并直接构成了金融不稳定的基本要素。但是,金融风险的存在本身并不构成金融不稳定的根源,如果金融体系能较好地进行风险管理、转移和处置,最大限度地降低金融风险的负面影响及其传导,也不会构成金融不稳定。 在金融体系中,金融市场具有横向风险分担的功能,金融中介具有跨期风险分担的功能,但上述功能的发挥受制于银行贷款的高度异质化特征、维持良好融资关系的考虑和金融市场及其制度框架的运行效率等因素,可能导致金融市场以价格暴跌或长期的超低交易量形式分散累积的风险损失、银行的大量不良贷款集中于金融体系等,并由此成为金融不稳定的根源。
2.价格稳定是金融稳定的重要条件。维护金融稳定需要一个良好的宏观经济环境,价格稳定便是其中的关键因素。相对较低且稳定的通货膨胀率可以给市场主体以稳定的预期,保持实体经济的正常运转,为经济的持续增长创造良好的条件。在欠缺价格稳定的经济环境下,市场主体面临的不确定性增加,金融交易及金融制度运行的成本升高,储蓄转化投资的机制易遭遇“梗阻”,从而增加了金融体系的脆弱性,难以保持金融稳定。
当然,价格稳定并非实现金融稳定的充分条件,稳定的低通胀率并不必然带来金融系统的稳健运行。金融失衡或不稳定的情形在稳定的价格环境下有时也会累积和发生。
3.银行稳定是金融稳定的核心。商业银行是经营货币的金融企业,银行业是以货币和信用为基础的行业。银行业的重要金融媒介功能、在金融业的规模和份量、与支付清算系统的“天然联系”及其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作用,决定了银行业在一国金融体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现代博弈论和信息经济学的分析表明,较之于证券业、保险业,银行业在信息不对称、风险分担和校正纠错机制方面具有更高的风险性和脆弱性,其发生不稳定的情形进而危及金融体系稳定的概率也大大高于证券和保险行业。
4.金融稳定是金融安全的基础。金融安全是一国经济安全的核心,金融稳定是确保一国金融安全的重要基础。在一国出现金融市场大幅动荡、支付清算体系运行受阻、不少金融机构倒闭破产等金融不稳定的情形下,是不可能有任何国家金融安全可言的。当然,金融体系的稳定状态并不必然带来绝对的金融安全。运行稳健、功能完善、效率良好和制度安排合理状态下的金融稳定可以为金融安全奠定有力的基础;过度管制、效率低下和制度结构失衡状态下的暂时或表面的稳定状况则会损害金融体系的诸多功能,增加其脆弱性,酝酿着金融风险。
四、金融稳定的制度演进和发展
金融稳定制度的演进与政府对经济实行管制的职能及中央银行的发展历程息息相关,贯穿着金融风险——金融动荡——金融治理——金融秩序这一政府和市场重复博弈的主线,随着经济金融实践的变化而不断发展,并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在严重的国际金融危机或动荡之后“高调登场”,体现了中央银行初始职能的新近回归及其总体上螺旋式发展的趋势,深刻佐证了哲学的“否定之否定”这一内在规律。
Bruni(2003)[9]将中央银行的发展划分成四个阶段:(1)在18、19世纪的前古典时期,中央银行主要向政府提供优惠融资以换取银行券发行的垄断权;(2)在19世纪末—20世纪前期的古典时期,中央银行的主要职责是保持金融稳定,包括维持货币和黄金的可兑换性、履行金融监管职责等;(3)在20世纪30、40年代—80年代的传统时期,中央银行主要关注于可调节的货币管理;(4)在20世纪80年代至今的现代时期,中央银行的主要目标是保持价格稳定。
从金融发展的历史进程看,在Bruni所述的古典时期,部分准备金的银行体系下存在的流动性不足问题,对货币存量产生有害的收缩机制,这样就产生了对最后贷款人的需求,而中央银行独占货币发行权的优势能够创造出高能货币,满足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需求,从而逐步形成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制度。中央银行承担最后贷款人这一职责,是人们对维护金融稳定进行早期探索和努力的结果。存款保险制度的构建是金融稳定制度演进中的重要阶段。20世纪30年代的经济危机,直接催生了作为反危机应对措施的存款保险制度的诞生,并伴随着经济全球化、金融自由化的迅速发展及其对全球影响力的不断增大,相继被许多国家采用。现代意义上的金融监管在同一时期也基本确立,并逐渐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丰富了金融稳定制度的内涵。
上述有关金融稳定制度安排的施行,促进了金融业的稳健经营,使得西方各国在20世纪30、40年代—80年代保持了相对平稳的发展。这一时期,中央银行对金融稳定的关注逐步让位于货币政策的调节性管理,金融稳定问题逐渐淡出了金融决策层的视野。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金融国际化的飞速发展,古典时期经济学所描述的一些情形如金融脆弱性、价格——工资弹性、国际资本流动等逐渐在金融实践中复归,金融动荡或危机导致的破坏性后果十分严重,古典时期中央银行维护金融稳定的理由似乎重新显现。[10]这些推动人们对以往的制度安排进行深入的思索和重构,从而提出了“金融安全网”的概念。金融安全网是一个保护金融体系稳定与安全的一系列精密机构的体制系统。[11]一般包括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职能、金融监管和存款保险制度三个组成部分。金融安全网的三个部分紧密相关,需要加强协同形成“合力”,以实现维护金融稳定的目标。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墨西哥、亚洲金融危机、俄罗斯等国相继爆发的金融危机或动荡极大地震撼了各国政府和学术界,进一步推动了对金融稳定问题的研究,逐步将一国的宏观经济政策协调、外部冲击、金融监管独立性和公司治理、破产框架、会计标准和准则等金融基础设施的健全纳入到金融稳定整体框架的分析视野。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与世界银行在20世纪90年代末推出了“金融部门评估规划”(FSAP),全面评估、监测成员国及其他经济体的金融体系的稳健性和脆弱性。根据《货币与金融政策透明度良好行为准则》、《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等9个标准和准则,FSAP从宏观经济政策的稳健性和透明度、审慎监管对金融机构稳健运行的影响、金融基础设施的有效性等方面评估一国或地区的金融体系是否稳健。
五、结论性评价
金融稳定的基础性理论是较为薄弱的研究领域,目前尚缺乏对金融稳定深入分析的理论框架和范式,导致学者们对金融稳定的定义、内涵及其制度演进等问题存在不同的看法。总体来看,对金融稳定的定义和内涵需要从整体、系统性的高度予以分析和概括已成为学者们研究的共同特征之一,在此基础上的政策性内涵分析及其作用于金融体系和实体经济的效应,便成为制定金融稳定政策的重要因素。通过对金融稳定制度历史演进的进一步考察,可以较为深入地理解金融制度变迁过程中有关“稳定—效率”这一对永恒矛盾的动态组合和螺旋式发展,更好地探究金融稳定制度框架演进的内在规律性,便于政策制定者们根据经济金融形势的变化,统筹安排,及时进行制度变革和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降低改革的阻力和减少成本,推动金融稳定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1]Schinasi,G.,2004,“Private Finance and Public Policy ”[Z],IMF Working Paper,No.120.
[2] 同上。
[3]Crockett,A.,1997,“Why Is Financial Stability a Goal of Public Policy? ”[C], paper at the Federal Reserve Bank of Kansas City’s 1997 symposium, “ Maintaining Financial Stability in a Global Economy,” in Jackson Hole, Wyoming, August 28-30.
[4]Schinasi,G.,2004,“Private Finance and Public Policy ”[Z],IMF Working Paper,No.120.
[5]Schinasi,G.J.,2005,“Preserving Financial Stability ”[R],IMF Economic Issues,No.36.
[6]Schinasi,G.J.,2005,“Preserving Financial Stability ”[R],IMF Economic Issues,No.36.
[7]Ferguson,Roger W.,2002,“Should Financial Stability Be An Explicit Central Bank Objective?”[C], paper prepared for Challenges to Central Banking from Globalized Financial Systems Conference at the IMF in Washington, D.C., September 16-17.
[8]Goodhart,C.A.E.,2004,“Some New Directions for Financial Stability?”[Z],Per Jacobsson Lecture,June.
周 青(1986―),女,西安交通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西安,710 061),博士生。研究方向:金融监管与金融投资。
一、引 言
20世纪90年代以后,经济不稳定的根源开始从实体经济价格不稳定逐渐转向虚拟经济系统的 非稳态。美国次贷危机演化的国际金融危机源于虚拟经济的过度膨胀,严重超越实体经济后 的崩溃。金融系统崩溃内在机理从不同层面的解释存在差异,运用不同的研究方法得出的结 论也有分歧。虚拟经济动态演化中所蕴含的非平衡态、宏微观关联以及涨落导致无序到有序 的思想将虚拟经济动态演化机理的分析与Prigogine耗散结构理论在哲学思想的高度上联系 起来,并为金融学解释金融危机提供了一个完整的构架。事实上,耗散结构理论在社会科 学中早有借鉴。Wallerstein(2001)提出,社会科学在研究一个自发演化并在某一时刻进 入结构性危机的具体大尺度系统新客体时,必须重新定义研究方法。[1]Prigogi ne(2000 )勾勒出耗散结构理论与世界体系分析的共同点,认为人类社会之所以可以看作 一个耗散结构,是因为都远离平衡且非线性。[2](892-898)在Wallerstein (2004)看来,资本主义经济体系发生系统性危机是因为渐进生产成本、报酬、[3] 税收和投入已经演化到耗散结构的分叉点。[4]当我们将视线从社会科学借鉴耗散 结构的研究转向到经济系统研究时,看到Prigogine (1985)已在著作中提到社会经济系统中 的自组织现象,[5]而Anderson和K.J.Arrow(1988)给出了对演化经济描述的基本思 路。[6]经济学家对经济系统复杂性认识,早在20世纪20年代 末至50年代就已在线性经济模型基础上加入了非线性项的讨论,但最终未能从整体上冲破线 性思维对经济研究的束缚。20世纪70年代末,Day和Shfer(1985,1987),Grandmont(1989)对 非线性宏观经济模型进行了考证;Benhabib和Day(1981),Gaertner (1987)探索了非线性理 性选择模型;Lorena(1992)解析了单个市场的瓦尔拉斯均衡模型、新古典增长模型,卡尔多 经济周期模型中出现多个吸引子的条件;Nishimura和Yano(1995)进一步求证了最优经济增 长模型中的非线性现象。[7](168-199)Ahn,Hyeon-Hyo(1998)在研究金融市 场投机问题时,运用非平衡热力学的耗散结构理论进行了详尽的分析。
将耗散结构理论融于经济学分析,解剖虚拟经济演化机理的文献尤为鲜见。本文运用耗散结 构理论作为分析框架,从理论逻辑上解析虚拟经济的动态演化机理,并运用国际数据进行实 证分析。
二、耗散结构理论分析框架
比利时布鲁塞尔学派I. Prigogine教授针对非平衡统计物理学发展提出了耗散结构理论,核 心要义在于:一个远离平衡的开放系统,通过不断地与外界交换物质和能量,在条件变化达 到一定阈值时,可能从原有混沌无序状态转变为在时空上或功能上的有序结构,这种远离平 衡态形成的新的有序结构,即“耗散结构”。基本观点包括“非平衡――有序之源”,“通 过涨落达到的有序”以及基本三角关系图式(图1)。Prigogine用这个图式描述系统的功能 (微观机制)、结构(宏观结构)和涨落关联关系、相互制约关系,并指出三者的相互作用 ,是理解结构的基础。
三、动态演化机理理论解析
虚拟经济系统是偏离平衡态的一介稳系统,却能保持相对稳定。自组织到临界态打破既有的 稳定状态,进化到新的稳定态,具有耗散结构。根据对耗散结构理论的理解,在经济研究中 借鉴理论方法的要点在于:“非平衡”对于系统演化的基础性作用;微观机制决定宏观状态 ;通过宏观巨涨落达到系统有序。
非平衡是有序之源,是耗散结构理论的基点。系统在平衡态和衡线性区,处在不稳定状 态,此时系统具有“惯性”,不会酿成新的有序结构。当外界条件的变化达到分支点,系统 容易失稳,有可能通过涨落或突变进入新的稳定有序状态,形成耗散结构,具有新的稳定性 。我们所关注的,平衡态出现在单位货币投入到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的资产收益率恰好相等 时,货币以一定的比例分配在虚拟资产和实体资产上,货币循环与金融循环间交互相对静止 ,但平衡状态是不稳定状态。虚拟经济和实体经济沿着平衡态的“刃锋”增长极其艰难且偶 然,经常偏离“刃锋”才是常态。
虚实经济背离现实经济的平衡状态具有现实基础、心理基础和行为基础:货币破灭形式演化 的历史逻辑是虚实背离的现实基础。从根本上说,货币演化发展的破缺形式决定了虚拟经济 伴随货币而生之时就烙下的难以磨灭的虚实背离的“胎记”;虚拟资产价格预期的短期攀跌 是心理基础。虚拟经济区别于实体经济的典型特征是资本化定价,区别于实体经济中广泛存 在的成本加成定价方式,虚拟资产的价格是预期收益的折现值,因此,从根本上决定了虚拟 资产价格与心理预期密不可分;虚拟经济的“虚实背离”的现实存在是行为基础。虚拟经济 与实体经济对货币吸引力截然不同,在经济发展中投机气氛充斥时,投资者普遍预期虚拟资 产收益率高于实物资产收益率,实体经济中的货币量会涌向虚拟经济,虚拟资产价格被抬高 ,虚拟经济对货币的吸纳量倍数增加。若货币总量为确定数量时,实体经济中的货币难免出 现“失血”,挤压生产导致国民收入减少。当情况反转时.虚拟资产未必立即转投实物资产 ,前期可观收益的幻景使其等待东山再起。因此,虚拟经济和实体经济对货币的吸引力不对 称,货币流动性不是平行线,这种背离奠定了行为基础,也为泡沫经济埋下了隐患。[8](22)
宏观现象是由微观机制的结果,在我们所研究的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量比关系持续偏离平衡 态进行演化的微观机制在于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和投资决策与融资结构相分离。
在信息不对称的市场上MM定理不成立,融资成本随着融资结构的改变而变化。存在于资金借 贷双方间的委托问题使得贷出付出信息成本,且随借方预期收益的增大而减小,因为预 期收益增加可以增大借入方的履约概率。当预期收益确认提高时融资成本下降,刺激资金需 求和资金贷放。但当经济循环资金的一部分流入虚拟经济时,金融资产的需求刺激资产价格 上升,资产价格上升又进一步推动资金需求诱发信贷扩张。
当资产价格膨胀超越“液面张力”时,资产价格暴跌将使账面急剧缩水,银行回收贷款的压 力迫使借款者抛售,市场流动性短缺压迫陷入资产财富缩水的漩涡,资产价格极速下跌引发 大量借贷违约直至银行倒闭,最终爆发金融危机,引起整个宏观经济的波动,实体经济停滞 倒退。
可见,“资产价格+信贷资金资产价格”的虚拟资产自催化反应和“正反馈机制”,是引 起虚拟资产价格膨胀与实体经济背离并最终导致经济震荡的微观机制。
不稳定性之后出现的宏观有序由涨落决定,这个新的有序可以叫做“通过涨落的有序”。[9](174)虚拟经济系统演化过程中,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的规模对比在接衡态时 ,即两者资 产 收益率相近时,虚拟经济内生的资产价格突然上升或货币当局外生性引起资产价格上涨,使 得虚拟资产收益率在一定范围内高于实体资产收益率。由于偏离程度不大,在市场投资者未 形成一致的收益预期时会出现短期套利操作,使得涨落逐渐衰减不至于引起震荡。但当虚拟 经济持续性背离实体经济后,投资者开始忘掉“曾经的失落”肆意投机交易,整个市场处于 亢奋预期中,资产价格和资金流交叉催化反应使得虚拟经济远离平衡态,在内部正反馈的非 线性机制下自组织到临界状态。在临界状态下,偶然的来自经济政策、货币政策或自然界的 、政治的因素都可能引发爆炸。因此,虚拟经济在临界态的演化途径是具有统计概率意义的 偶然事件,当这个“时点”一旦确定,虚拟经济随后的演化途径将是唯一的。
如果假定虚拟经济不受实体经济的制约,将导致资产价格以指数方式增长,虚拟经济背离实 体经济肯定是脱缰的野马。但是,这一假定不成立。虚拟经济存在偏离的极限,在临界点处 ,某一类资产价格突然下跌的偶然“事故”或“低概率”事件的出现,这个偶然性事件是重 要的。与此同时,虚拟资产相互传递市场预期信息,价格下跌的虚拟资产迅速增多,足以组 成“群体”时便促成宏观状态的整体变化,金融危机不可避免。
事件的未来发展方向可能出自任何涨落,天生是不可预言的。在这些大的历史方向中,有许 多小事件可以预测,但有关投资者预期和政治性事件等包含主观意志的事情却难以预报。因 此,在缺乏大量、及时和准确信息的条件下准确预言危机的发生难上加难。虽然可以追寻历 史的足迹梳理经济史和危机史,探索危机的内在成因和一般性规律,但是对于随机事件的发 生却难以驾驭。所以,在系统的正常运行中,难以预测大规模崩塌事件发生的精确时间,只 能依据历史参照类似以往危机爆发的前兆,采取负反馈预防措施使得随机涨落作用衰 减。但是,“没有两次危机是完全相同的”。
四、实证检验
在理论分析中,我们论述了非平衡形式对于虚拟经济时空动态演化的重要作用,银行信贷和 资产价格交互影响的微观机制,以及推演到宏观状态的混沌有序进化和动态发展过程。因此 ,如果实证检验能够证明非平衡的现实性和微观机制中相应变量的长期稳定关系存在,便可 印证。下面通过面板数据协整检验微观机制中变量间长期关系的存在性。
(一)样本选取及数据来源
由于理论探讨具有一般性,这里选取了美国、英国、日本和澳大利亚四国1979――2008年非 平衡面板数据,代表北美、欧洲以及亚太经济区的情况,并选择私人部门银行信贷与真实GD P的比率作为信贷指标,股价指数和房地产价格指数①作为虚拟资产价格指标,真实GDP作 为实体经济指标,以2000年各项指标值100为基数进行指数化处理。为了消除异方差影响 ,我们对各个指标进行了对数化处理,分别表示LCG,LSP,LHPI和LGDP。数据通过IMF《国际 金融统计年鉴》和各国统计局及土地管理局相关统计资料整理而得。②
(二)实证检验及结果讨论
1.虚实背离非平衡形式的现实证据。 为了直观描述虚拟资产价格与实体经济的背离关系,选用四国股价指数、房地产价格指数和 真实GDP进行描述性分析,如图2所示。
由图2可知,四国虚拟资产价格与GDP增长均存在不一致性,处于偏离状态。除日本外,三 国 在1999年以后虚拟资产价格膨胀超过实体经济的真实增长,房地产价格尤为明显。日本在19 90年之前房价持续背离GDP增长,1990年后资产价格泡沫破灭,房地产价格便一路下落。从2 007年始美国房地产价格发生陡转加速俯冲,是次贷危机蔓延的直接表现。四国的差异在 于偏离程度有别,其中,美国和英国高于澳大利亚和日本。图2同时描述了虚实背离在远离 平 衡态的非线性区域随时间推移程度加大,且会持续到高点,由于偶然性涨落事件使得预期突 变,泡沫被挤压,资产价格下跌,虚拟经济才向实体经济收拢。据此推断,实体经济支撑的 虚 拟经济临界区域资产价格最敏感,金融危机在虚实背离程度的最大的区域爆发。2007年美国 发生次贷危机酿成金融危机,并迅速蔓延。反观金融危机的爆发原因,可以证实文中对危机 的逻辑推理。
以上检验证实了“虚实”背离的存在,金融危机总是伴随虚拟资产价格的下跌,证实了虚拟 经济的非平衡性,以及过度远离平衡态下虚拟经济系统自组织的临界状态,并以金融危机的 方式重新调整系统,达到新的有序机制。图2 虚实背离非平衡关系图
2.微观作用机制的非平衡面板数据检验。 前文对虚拟经济演化的微观作用机制促使信贷资金与资产价格正反馈作用,促使资产价格膨 胀的现象进行了解析,运用四国面板数据进行协整分析,以检验信贷资金与资产价格的长期 相互作用。先对LSP,LHPI,LCG及其一阶差分进行面板单位根检验,为了保证结果的可靠性, 使用了LLC检验、IPS检验和MW检验,检验结果列于表1。可以看出,对于各个变量的水平值进 行检验时,均不拒绝“存在单位根”的原假设,即变量均为非平稳过程。对各变量的一阶差分 值进行检验时,检验结果都在1%的显著性水平上拒绝了原假设,即各变量的一阶差分时间序列 为平稳过程。因此,三个时间序列变量均为一阶单整I(1)过程。
在面板单位根检验和一阶单整的基础上,进一步做面板协整检验以确定变量间是否存在长期 联系。基于稳健性的考虑,在检验LCG、LHPI和LSP的协整关系时使用了Pedroni(1999)的多种 协整检验方法。考虑到数据的小样本性质,在Pedroni检验中只使用Panel ADF和Group ADF统 计量。检验结果显示,在1%的显著性水平上拒绝原假设“不存在协整关系”,银行信贷比率 、房地产价格和股票价格存在协整关系,意味着三者间具有长期稳定关系。
通过实证检验可以看到,决定虚拟经济动态演化的重要前提条件“非平衡性”具有现实证据 ,微观机制相互作用的变量之间存在长期稳定关系。因此,在得以证实的条件下,虚拟经济 在宏观状态上表现出的由均衡到非均衡系统失稳超临界点崩溃通过涨落达到新的有序 状态,就具有了现实的基础性证据。然而,关于金融危机的预测性问题是作为文章推理结果 而存在,这里没有进行关注。主要是源于历史上金融危机的样本数难以研究危机爆发的随机 性,我们只能止于理论推演其爆发。
五、结 论
虚拟经济动态时空功能演化,在宏观形式上表现为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的偏离关系。以偏离 关系作为讨论虚拟经济动态演化过程的载体,以耗散结构理论的核心要义作为逻辑始点,将 虚拟经济归入统一的框架内,意味着可以从“非平衡”、“微观机制”、“宏观状态”、“ 涨落”展开研究。虽然这里的讨论不能完整揭示虚拟经济的演化,但至少以下认识对虚拟经 济的跟踪是有益的:(1)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之间的非平衡关系是常态,且具有合理性和 现实性;(2)虚拟经济的合理边界以及核算是研究虚拟经济演化的宏观外在形式,信息不对 称是虚拟经济系统内部各主体相互刺激的基本前提,在此前提下,虚拟经济资产价格的正反 馈机制使得资产价格指数级增长,但最终受限于实体经济规模出现宏观形式上的动荡;(3 )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过度偏离引发的后果,是虚拟经济自组织到临界点的崩溃状态。
总体而言,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的“非平衡态”是虚拟经济稳定之源,虚拟经济的动荡由虚 拟经济内部资产价格非线性形式的微观机制决定,内外部涨落是诱因。由于涨落的随机性, 临界状态后的演化路径不确定,加之时间演进中经济总量规模不是一成不变,我们难以给出 临界态的静态合理区间。因此,金融危机难以准确计量预测。幸运的是,金融危机是可以预 防的,在虚拟经济跃迁到超临界点前,货币当局采用前瞻性渐进式降温措施可以防止虚拟经 济泡沫的爆破。
注 释:
①日本没有房地产价格指数,故以地产价格指数作为指数。
②私人部门信贷编码为32d,真实GDP编码为99bvr,股价指数编码为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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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alysis of Dynamic Evolution Mechanism of Virtual Economy:Based on the Theor y of Dissipative Structure
Li Cheng1 Zhou Qing2 Abstract:Based on the theory of dissipative structure, weyze the d ynamic evolution mechanism, expressed by the ratio of the fictitious economy t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