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议总结汇总十篇

时间:2022-08-04 03:3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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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议总结

篇(1)

一、试点工作基本情况及主要成效

新农合试点工作运行近9个多月以来,我县新农合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带着对农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坚持“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积极探索新思路、新方法、新途径,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一)主要做法:一是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将其作为*年惠民行动的首要工程来抓,纳入了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确实加强领导,成立了专门的管理、监督及具体经办机构,积极落实配套资金,规范运作程序,强化监督管理,确保了我县新农合试点工作的顺利启动实施。二是在学习借鉴外地经验和深入基层实地调研的基础上,从我县的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制定了《*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和《*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及相关配套管理办法,搭建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各项政策平台。三是发动县、乡、村三级力量,利用多种形式进行了全面、广泛、深入地宣传动员工作,让群众充分认识到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好处,了解合作医疗的各项政策,使参加合作医疗变成群众的自觉行动。四是及时进行未参合群众意愿调查,切实掌握群众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原因,综合分析,为及时调整工作重点提供依据。五是全面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监管,通过查处方、看病历、核对《医疗证》、走访病人、听取意见等多种形式,重点对医疗服务过程中是否严格执行合作医疗的管理规定、是否坚持“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是否执行科学合理的治疗方案以及提供后勤保障是否到位、门诊住院医药费报帐程序和要求是否符合规定等,进行了全面督查,有效保证了新农合试点工作规范运作和基金安全运行。六是严格执行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全面执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配送,实行药品最高零售限价,保证全县乡镇卫生院药品“同名同质同价”。七是统一医疗文书书写与建档、病人出入院管理,认真做好参合农民住院医疗费用补偿公示、医疗服务价格及药品价格公示,全面执行住院病人一日清单制和费用查询制,增加透明度,做到“医院清白、病人明白”,保证参合农民公平受益。

(二)参合筹资及费用补偿情况

自1月23日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动员大会召开以来,各级党政部门通力协作,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广泛深入的宣传发动,先后发出“新农合宣传单”和“给农民的一封信”各6万余张。3月5日,完成了农村人口的参合登记及个人缴费工作。据统计,全县共有参合农民21.4292万人,参合率达86.88%,收到参合人员缴费209.538万元,县级配套资金及财政转移支付26.1605万元,省级财政预拨资金342.86万元,中央财政预拨资金384万元,合计988.56万元。3月10日县内各定点医疗机构陆续开始参合农民看病就医的报帐工作,至3月30日县内定点机构已全部完成前期准备工作,全面开展门诊和住院医疗补偿。

截止目前,全县共有参合农民28391人次在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住院就诊,参合就诊农民在各定点医疗机构累计产生医药费用691.66万元,实际报销各项医疗费用279.51万元。其中门诊医疗18210人次,报销费用21.54万元;县医院住院1351人次,产生医药费用145.35万元,报销费用61.11万元,补偿比例为42.1%。在统筹基金中异地(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548人次,产生费用315.15万元,报销费用88.33万元,补偿比例为28.03%。县内各乡镇定点医疗机构住院7003人次,产生费用166.67万元,报销费用98万元,补偿比例为58.8%。另有计划内住院分娩524人次,补偿费用10.53万元。全县参合农民门诊医疗费用平均单处方价格为11.83元,县医院住院次均住院费用价格为1075元,乡镇(含中心卫生院)次均住院费用价格为215.3元。

(三)主要成效:一是实行新农合后,切实减轻了农民医疗费用负担,大大缓解了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农民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得到实惠;二是树立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体现了党和政府的关怀,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好评,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三是医疗机构得到了发展,尤其是前些年由于医疗卫生机制改革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乡镇医疗机构基本处于瘫痪或半瘫痪状态,新农合的开展给医疗机构注入了新的活力,医疗机构从根本上得到了发展;四是资金筹集到位,为新农合工作奠定了经济基础,保证了参合农民医疗费用的及时补偿报销;五是新农合政策平台的搭建已初具雏形,各项配套政策及管理办法在运行过程中不断修正和完善,使之更切合实际,更贴切参合农民的利益;六是增强了农民的健康意识,农民对新农合政策的认识及参合的意愿较实施前明显提高,新农合制度的施行得到了广大农民群众的普遍认可和称赞;七是政府主导、农民自愿参与、多渠道筹集资金的健康运行机制初步形成,基本实现了“低水平、广覆盖”的运作目标,乡镇卫生院在新农合实施进程中从管理、技术、效益等多方面得到提高,整体工作发展前景看好。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制约因素多,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多、难度大,在没有一个现成的、完整的、可以借鉴的模式的前提下,只能立足实际,因地制宜,在不断的探索中开展工作,在不断的探索中求得发展。这项工作从启动到现在,经历了9个多月时间,整个工作在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在广大干部职工和全体医务工作者的辛勤努力下,在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支持下,新农合工作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效,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回顾这9个多月的历程,成绩和问题同在,经认真总结,综合分析,仔细梳理,主要存在以下七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由于筹备时间紧、宣传发动任务重,一些乡镇对新农合有关政策的宣传和执行上不够深入,甚至还存在盲点和误区。对其初级医疗保障和互助共济性质及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重要性、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认识不足,估计不够,这不仅影响筹资工作进度和参合率,而且因为不理解相关政策导致群众期望值与新农合制度存在差距,使参合农民对合作医疗的期望值过高。

就参合情况而言,还有13.12%的农民未参合,4月份在*镇、大花乡、保安乡等地区进行入户抽样调查显示,未参合农民中:43.1%的,属于外出务工,无法联系,错过参合时机;36.3%的农民,因经济困难,无力缴纳每人10元钱的参合费;10.7%的农民,因户籍问题(人在户不在,户在人不在等)未参合;3.9%的人,还处于等待观望,对政策持怀疑态度;其余6%属于不相信能报销,或借故身体好不生病,不需要参加,或人老了(70岁以上)没有必要参加等等。这些意愿,虽不完全是未参合农民真实的心理反映,但也可以从中看到实际工作中存在的差距。

二是县、乡两级定点医疗机构在开展医疗服务过程中由于卫生技术人员严重缺乏、器械设备不足、技术水平偏低、医疗质量不高等因素的制约,医疗服务能力相对滞后,致使参合群众对医疗服务水平和医疗服务质量产生不同的意见,同时也削减了患者对我县医疗机构的信任度。此种情形既不能够满足群众基本医疗服务需求,也不利于医院自身的发展,加之参合农民对医疗卫生知识的不了解和就诊时的不合理心理需求和医疗需求,不利于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无形中增加了医患矛盾的发生和医疗风险的潜在危害。

三是由于大多数医务人员对新农合管理制度、医疗用药目录不熟悉,对不断发展变化的医疗卫生知识、规范、标准等缺乏系统的学习更新,停留于过去,只顾个人诊疗习惯或凭经验办事,影响到参合群众利益。

四是由于制度不完善,监管比较困难,个别医疗机构对新农合没有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对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缺乏激励和约束机制,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运行、监督、服务分工不明确,导致每月底到农合办报账不及时,部分医务人员在从事医疗服务过程中出现诊治质量不高、诊断与用药不符、不合理使用抗生素等情形,直接损害了参合农民的利益。

五是报帐程序复杂、报销比例偏低,实施方案、管理办法、报帐程序、补偿比例等有待进一步完善。

六是参合农民户籍管理混乱,身份证号码不全或重复,姓名的书写不准确、字迹不清难以识别等,既影响审核报帐,同时给参合群众增添不必要的麻烦。

七是县外就诊率高,报销比例低。其原因主要是:县内医疗机构限于技术水平及条件,一些重大疾病不能提供有效服务,病人不信任或不愿意在本县医院诊治,选择转诊。医疗机构放宽转诊条件,致使病人大量转诊。另一方面,特别是在9月1日以前,转诊病人由于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使用的药物和部分检查不属于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和诊疗项目范围,而这些检查和用药金额较大,占去了病人大量的医疗费用却又无法报销,最终导致了县外就诊病人实际报销金额偏低。

三、进一步明确任务与要求,扎扎实实推进*年试点工作

国富民强,健康为本。加强农村卫生工作,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提高农民健康水平,保护农村生产力,发展农村经济,稳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维护农村的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缩小城乡差距,解决“三农”问题,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在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过程中,要深刻认识到只有建立长效的工作机制,才能不断将合作医疗工作推向深入。我县新农合工作下一步指导思想是——继续巩固我们已经取得的成绩,不断完善各项制度,不断创新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参合率。*年我县参合率要达到90%以上的目标。对于*年度的具体工作中,我们务必从以下几个方面抓好工作:

(一)坚持政府主导,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若不能贯彻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我们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就失去了群众基础,就可能彻底丧失农民群众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信任。对此,在宣传发动及筹资工作中,必须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在新农合工作中的主导作用,用实际行动把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宣传到每一户农民当中,尊重农民的意愿,维护农民的权益,把农民的积极性调动起来,真正地体现“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在工作中还要坚决反对强迫命令、摊派或违规筹资行为的发生。发现这样的问题,必须坚决制止,立即纠正。

(二)做好开展广泛、深入、细致的宣传发动工作。各工委、乡镇及各有关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坚持把宣传发动作为筹资工作中的重要环节,有针对性地通过典型事例进行具体、形象、生动的宣传。针对*年全县试点工作运行情况,为进一步提高全县农村居民的参合率和受益水平,县委、县政府作出决定,对*年《实施方案(试行)》中的有关内容进行了调整,比如把封顶线由1万元调整为2万元、县内和州级定点医院的报销比例逐级提高了10%、州级定点医院新增可报销药品120余种、患病农民在县内自主选择定点医院就医等等,这些直接关系参合农民切身利益的政策规定,一定要向群众宣传清楚,让群众感受到新农合制度优越性和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充分得到广大农民群众的理解和认可,使其成为广大群众为自己和家人进行“健康投资”的自觉行动。

(三)全面、细致地做好筹资及信息采集整理工作。

继续坚持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机制。各乡镇和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掌握政策,确保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长久运行。一要明确参合对象和筹资标准。凡是户籍在我县的农村居民,以户为单位,不分年龄大小、在家在外,家庭中的农业户口成员全部参合。具体标准仍保持每人每年缴费10元不变,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给参合的农民每人每年补助金40元,省、州、县财政按每人每年给予20元配套补助。二要明确筹资的时间安排。*年新农合基金筹集工作从11月15日起至12月15日止,每人缴费10元。由于时间紧、任务重,要求各乡镇必须集中时间、集中人力,务必在12月15日前完成资金筹集任务。三要明确筹资方式。农民个人出资部分以户为单位,由乡(镇)一次性筹集到位,上划到县财政新农合基金专用账户,作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项基金。农村五保户、残疾、麻风病人及家属等符合规定的五种人员,其个人10元缴费仍由县财政转移支付,各地一定要认真核对,如实登记。四要讲究筹资方法。在筹资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和基层干部的作用,实行分片包干工作责任制,多做说服教育工作,不搞强迫命令,多做典型引导工作,不搞硬性摊派,千方百计减少工作阻力,扩大覆盖面,提高参合率。五要规范筹资程序。*年,将建立和完善新农合的网络信息系统,实现新农合电脑信息系统与各定点医院的业务网对接,提高结报效率,方便群众现场结报。对此,各乡镇一定要抽调素质较高的人员对新参合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和已参合对象信息的核对工作,确保参合对象的信息填写完整清楚,做到不错登、不漏登、不缺项、不漏项、不重复,确保钱、人、户、票、册、证六个环节相一致。筹集的资金要做到日清日结,及时、全额存入到县财政专用账户,严禁截留、挤占或挪用。六是落实筹资的责任。从目前来看,乡村干部是负责宣传发动群众积极参加新农合的主体,各乡镇要加强宣传发动、落实筹资工作的责任机制,并落实到人、到户,确保这一“民心工程”人人知晓、户户皆闻,对工作不力、不到位的要给予批评教育,甚至效能告诫。

(四)全面加强基金管理。管好、用好新农合基金,充分发挥基金的效益,是建立新农合制度的关键所在。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略有节余”的原则,不断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管理措施,落实补偿公示制度,保证参合农民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增强基金使用的透明度,坚决杜绝任何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套取、挪用新农合基金现象的发生。

(五)严格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年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在县卫生局、县农合办的具体运作中,全面实行医疗费用控制和药品招标采购限价等一系列重要举措,有效地控制了医药费用的不合理增长,有力地减轻了参合农民医疗费用负担。为不断提高参合农民受益水平,扩大受益面,让有限的新农合基金发挥最大的效益。在*年中,我们要在确保基金运行安全的前提下,进一步了解农民的愿望和医疗需求,在减化报销程序、完善服务体系、平抑医药费用增长等环节上,不断探索新的工作方法和工作思路,完善新农合费用控制机制。各医疗卫生单位做为提供服务的关键一方,必须密切配合新农合工作,坚持新农合政策规定,严格遵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本着“为农民群众服务,让农民少花钱”的宗旨,要让农民有钱看病、有地方看病、方便看病、能够看好病,而且要价格低廉,全面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创新服务理念,切实让参合农民享受到新农合政策的温暖。

篇(2)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对“物价部门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调研活动”进行总结的通知》(川价电发[2006]14号)要求,现将xxx市物价局就开展“物价部门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调研活动”情况总结如下。

一、做法

xxx市物价局收到国家、省上《关于深入开展“价格部门如何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大型调研活动的通知》后,高度重视,克服时间紧、任务重、工作量大、人员紧张的困难,明确责任人、责任科室,制定调研方案,明确调研要求,立即开展工作。整个调研活动由市物价局综合科牵头,原创:收费科、农价科抽调人员参加,与县物价局调研组一道,走村入户,深入到xxx双河乡新农村、庆符镇黄桷村和xxx巡场镇余家村、底洞镇百合村进行调研。形成的调研成果内容祥实,不仅吸收了此次专题调研调查了解的情况,而且吸收了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使调研成果更具代表性。

二、特点

一是领导重视。市物价局领导高度重视此项调研活动,把它作为物价部门进一步了解掌握农村价格(收费)现状、明确物价部门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方向、工作重点的重要途径和形式,要求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此项调研任务。二是调研机构分工明确、工作高效。经研究,调研活动由市物价局综合科牵头,农价科、收费科抽调人员参加,与县物价局调研组一起组成统一的联合调研组,深入到农村开展调研,最后由综合科统稿。综合科、农价科、收费科负责相应的调研课题,并印制《关于深入开展“价格主管部门如何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大型调研活动调查表》,把农户收入、支出及农资价格、农业用水用电价格、农机和其他农业技术服务收费、农产品检验检疫认证收费、农村教育收费及农村中小学教材、农村卫生院收费、计划生育收费、有线电视收费、殡葬收费、培训收费等列入调查范围。三是选点具有代表性。在征求市、县物价部门领导意见基础上,确定了具有代表性的xxx、xxx为实地调查点,每个县又分别确定情况不同的两个乡镇为调查对象。四是形式多种多样。专题调研采取了召开座谈会、走村入户、问卷调查、重点访问等形式。五是调研总结具有一定代表性。形成的《xxx市农村价格和收费现状调查》主要来自于这次深入细致的专题调研活动,同时也吸收了市物价局在农资价格检查、价格举报投诉、价格监测、定点扶贫村帮扶、指导联系村开展第三批先教活动等工作中调查了解到的情况。

三、启示、经验以及相关建议

(一)农村价格工作任务艰巨,存在的问题不少,农民对价格工作提出很多新要求。物价部门应该高度重视农村价格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农村价格工作的调查研究,与时俱进,增添措施,富有创新性地作好农村价格工作,把物价部门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充分发挥出来。

(二)加强农村价格监管。各级党委、政府重视关心支持物价工作,理顺基层物价机构关系,切实解决基层物价机构在人员、经费、编制、待遇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支持物价部门依法行政、依法治价。原创:以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为着眼点,搞好农村价格法律法规、价格政策宣传,扩大价格政策、价格信息在农村覆盖面,增强农民群众价格维权意识,解决农民群众价格政策、价格信息不对称问题。推进农村价格三级监督网络体系建设,逐步搞好乡镇、农村市场明码标价工作,扩大12358价格举报投诉电话在农村覆盖面,及时查处农村价格和收费违法案件。

(三)农资价格。建议省上对尿素实行全省统一零售限价政策,督促相关部门落实对化肥企业的优惠措施。建议各级政府设立价格调节基金、落实好农资储备制度,加大农资储备量,多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干预农资市场价格。建立国家经营农资直达乡镇、农村的销售渠道,发挥国家对农资经营销售的主渠道作用,对其它农资经营户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保证农资供应质量。将政府对农资生产经营环节的补贴改为直接对农户补贴。加强农资价格政策宣传、监测预警和查处力度,维护正常的农资市场价格秩序。

(四)农村医疗收费。各级政府应继续加大对农村医疗卫生事业的投入,深化农村卫生医疗体制改革,保障农村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正常经费。尽快出台乡镇、农村医疗机构收费标准,督促其落实好医疗服务收费、药品价格公示制度。增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可报销医疗项目、药品品种,合理布局农村定点医疗机构。加强乡镇、农村医疗机构医德医风建设,完善农村药品配送机制。

(五)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稳定农村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稳定粮食、烤烟、蚕茧等价格政策,促进农民增收。对农村用汽油、柴油特别是农排用油给予一定补贴或优惠,减轻农民负担。切实推进商务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尽快形成以城区店为龙头、乡镇店为骨干、村级店为基础的农村消费经营网络,使农民群众在家门口就能买到货真价实的商品,促进农村消费增长,逐步缩小城乡消费差距。加强农产品价格信息监测分析预警,扩大在农村覆盖面,引导农民及时调整生产、寻求市场;对农产品加工用电实行优惠;降低动物防疫检疫费、动物产品检疫费收费标准或改为免费服务(费用由国家支出);对农副产品加工、农民经商、龙头企业在贷款、税收、收费、电价等方面予以扶持,促进农村二三产业、农产品深加工、龙头企业发展壮大。

(六)乡镇机构改革。继续推进乡镇机构改革,精简乡镇工作机构、工作人员,规范乡镇机构和涉农部门依法行政行为,推进乡镇行政审批改革、一站式服务进程,增强乡镇政府在农技推广、技术服务、农民工培训和权益维护等方面的服务职能、服务成效。

(七)农村义务教育收费。加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宣传,督促学校执行好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加大对农村义务教育乱收费查处力度。

篇(3)

    二、两委会定期召开,一般一月一次,遇到重大问题或特殊情况时随时召开。

    三、两委会召开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参加,经到会成员过半数通过形成意见。

    四、两委会议题般由党支部选定,村委会十分之一以上村民

    联名也可以提出议题,单村委会或十分之一上的村民联名提出的问题,在两委会召开前都要书面提交党支部,党支部在接到议题的15日内必须召开会议。

    五、两委会的主要内容:

    1、总结前一阶段村里工作,安排近期或下阶段工作。

    2、研究落实上级党委政府有关精神和工作部署的方案。

    3、讨论党支部提出或受理的议题,并形成决策意见。

    4、研究确定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有关事项。

    5、研究议题所涉及的重大事务及有关准备工作。

    6、研究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六、两委会对重大问题(如宅基地划拨;计划生育指标的安排;

    征用土地补偿费使用方案;财物分配方案;村上的公共项目建设)

    提出意见,交全体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由村委会负责实施。

    七、两委会人员半年或全年的评议要扩大到村组以上干部。

    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一 、村民代表会议由支村两委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总数不得少于村民代表会议成员总数三分之二,村民代表会议实行例会制度,由村委会主任召集和主持,一般一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出席会议人员不得少于应到会议人数的三分之二,它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所作决定应当由到会人数半数以上通过。表决结果要在村务公开栏或村里显要的位置公布。

    二、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10户左右推选1人组成,其中必须有妇女代表,多民族的村应当有各民族的代表,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三 、村民代表会议的议事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党支部和村委会根据上级的要求和本村实际确定;二是五分之一的村民提出的问题。

    四、村民代表会议的职责:

    1、讨论决定村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和村级财务预决算,以及村委会提出涉及村政村务方面的重要问题。

    2、监督村委会工作。

    3、向群众宣传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并带领群众执行。

篇(4)

二是试点先行,科学制定实施方案。在综合各方面情况的基础上,确定镇为选举工作先行乡镇,并明确目标要求,突出试点先行、典型引路,指导面上选举的重要作用。9月下旬,制定了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调研方案和调研提纲,同时严密制定选举实施方案。我市第九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从10月下旬开始至12月底结束,分选举准备、选民登记、提名确定候选人、投票选举、建章立制、总结验收六个阶段进行。

三是精心组织,构建工作指导网络。我市成立了领导指导小组,组织、农工、司法、等18个部门为成员单位,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各乡镇领导分别挂钩一个村,市民政局领导按五个片分工挂钩联络指导,自上而下形成了一个换届选举组织指导网络。同时,从选举6个阶段工作中梳理出53个“是否做到”,确保检查有重点,了解有内容,督促有要求,指导有路子。

篇(5)

(二)申请承诺阶段

无论是否城乡低保对象,凡有申请享受城乡低保待遇意愿的家庭,都要向村委会递交书面申请,在村委会如实填写申请表并作出承诺。受理人要利用此机会,向申请人宣传低保政策和评议报批程序,尽可能地让其了解已申请户的名单并发表看法。

(三)评议申报阶段

要推选好民主评议小组人员。民主评议人员要兼顾到各个方面,由文化素质较高的村组干部、村民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员代表、优抚对象、退休人员等组成,一般不得少于20人(评议小组人员以每村民小组至少2人为宜,现任村组干部不得超过4人)。每次出席的人员不固定,要采取随机抽样的办法,确定此次评议人员9至13人(奇数为好)。如果抽取的评议人员中与被评议对象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利害关系的,应实行回避。由村委会干部和评议小组人员分组对所包的申请户进行调查,通过了解和入户调查等形式全面掌握情况。各组将所包户的情况向评议小组会议汇报,评议小组全体人员认真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投票,当场开箱记票,得赞成票三分之二以上的作为上报镇低保对象人选。上报镇的名单及相关内容,在村委会村务公开栏及村民聚集处张榜公示一周。

(四)审核上报阶段

镇接到村委会的申报材料后,对每份申请内容、评议记录、公示情况等认真审核,对存在的疑点和公示期间反映出来的问题进行核查并进行集体评议审核。完全符合要求的上报县民政局。随后将上报县民政局的名单及相关内容,第二次在村委会村务公开栏及村民聚集处张榜公示一周。

(五)审批认定阶段

县民政局、财政局对乡镇上报的名单按一定的比例抽查到户,对上报材料、公示等环节发现的问题,全部核查清楚,逐一审批。审批情况及时反馈到镇、村委会,批准的名单第三次在村委会村务公开栏及村民聚集处张榜公示一周,未被批准的要书面说明原因。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反映但重新认定仍符合条件的,被认定为低保对象,城市低保于次月、农村低保于次季度开始享受低保待遇。

(六)归档立制阶段

篇(6)

随着村民自治制度的实行和村民委员会的成立,农村基层社区公共权力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对新型的农村社会秩序和社会治理模式的形成起到了巨大的作用。特别是村民委员会这一新型农村社区组织的出现使得传统的农村社会组织形式发生巨大的转变,促使农村社会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迁,农村社会的这种结构性变迁也正是我国社会转型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

从问题的角度来研究新制度对于村民自治研究或许更具有现实意义。在当前村民自治制度实行过程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就是,作为村民自治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在实际运作中的职能偏离,即其实际行为对于其职能实施本旨的偏离问题。这种偏离有多方面的表现,比如:并非行政机构的村民委员会过多执行行政任务,社区公益职能实施不力;村委会越权代行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村委会及村干部僭越村民会议的决策权,变村民自治为村委会自治或村干部自治;对国家政策法规歪曲执行等。村委会职能实施中的这种偏离不仅对村民自治的制度化发展带来不良影响,也对农村社会生产和生活造成一定的现实危害,有必要研究这一现象产生的结构性原因,从而通过对这种现象的分析发现村民自治制度实行中的某些结构瓶颈,并基于此探讨村民自治的配套制度和其他相关改革措施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目前,村民自治问题已经引起了包括社会学、政治学、法学、经济学等在内的诸多社会科学研究者的重视,对于村委会运行中出现的问题现有研究主要有两种思路:“国家与社会”视角和“村干部角色”视角。

“国家与社会”视角的研究仅仅用国家与社会二分的框架来解释村委会与村党支部的行为差异或村委会与乡镇政府的冲突是不够的,至少是失之简单的,忽视了现实中各方之间关系的复杂性,因此不足以解释村委会行为中存在的问题。比如:村委会的行为并不是完全受到村民控制的,那么它在多大程度上代表了村民的利益?村委会的职能中并不完全排斥政府的行政任务,那么它在多大程度上具有相对于乡镇的独立性?村委会在完成各项组织目标时存在着很大的选择性,那么它在实践中的行动依据是什么?在大多数时候和大多数地方村委会与村党支部并未表现出立场上的对立和利益上的分离,村委会与乡镇政府的关系更多地也表现出一种若即若离的态势而不是截然的分立,那么村委会与二者的关系在多大程度上可以用其权力合法性来源来解释?

另一些从微观角度进行的研究弥补了以上宏观视角研究的不足,这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从村干部或农村社区精英的角色角度做的分析。比如:有人提出“弱监护人”的概念概括市场化改革后的村干部的角色,认为村干部在主观上也无暇做好村民的监护人,他们的干部身份并未被纳入国家行政系统,就其本质而言,和普通农民一样。这使他们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同样面临着出路问题。因此村干部在利用所控制的集体资源时,首先考虑的只能是如何为自己谋求到更多的好处,而非是全体村民的利益[1]。从村干部角色角度进行的研究弥补了国家与社会二分法的不足,用更加具体生动的解释框架分析了村干部的行为,但是,这些研究忽视了村委会作为一个组织的存在,只关注村干部的行为。村委会作为一个正式组织具有独立的行动能力和独立的组织目标、组织原则。为了获得更加准确的认识,应该关注村委会的集体行动究竟是如何形成的?它的行动原则是什么?村干部的行为是如何影响村委会的行动的?本文正是从回答这些问题入手,将村委会看成一个独立的行动者来分析村委会的行动逻辑,以期展现出村干部的个人行动与村委会的集体行动之间的关系,从而对村委会的职能偏离现象提出一个探索性的解释框架。

二村委会职能实施中的偏离

在村委会实际工作中,制度规定的职能并不一定能够得到贯彻执行。欧博文(O’Brien)在研究村委会组织法时谈到了许多中央的政策得不到充分实施的情况,其他一些政策在实施过程中也常常被扭曲了或只得到部分的实施[2]。这其中最为普遍的一种现象是村委会职能实施的偏离,这种偏离并不是对制度规定的公然违抗和反对,而是对其策略性执行。在表面看来,各项职能都得到了实施,但实施的实际效果却是职能内容未能有效贯彻,职能实施的目标未能实现,并且由此造成一些不良后果。在制度上,村委会的法律性质为其规定了一组特有的权利和义务,这些权利和义务构成了村委会职能的核心。村委会职能实施中的偏离主要是其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在履行中的偏离。

2.1村委会的权利偏离

就村委会的权利行使来看,其偏离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权利的缺失,即制度规定的权利在职能实施中被侵犯而得不到行使;二是权利的僭越,即在职能实施中超出制度规定范围行使权利。以下分别从这两个方面来看村委会职能实施中权利的偏离。

2.1.1权利的缺失

村委会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遇到的问题是其自治权利受到来自乡镇政府的侵犯,使其权利发生缺失。一些乡镇政府仍然把村委会当作自己的行政下级或派出机构,仍然习惯于传统的命令指挥式的管理方式,对村委会工作和村民自治进行行政干预,这特别突出地表现在乡镇政府对村委会事务权、财务权、人事权等属于村委会的自利的非法干预上:

第一,事务权。主要表现为两点:一是乡镇政府不尊重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民主决策权利,用行政命令代替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属于村庄自身的事务,如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村集体经济收益及使用、分配,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以及宅基地的使用等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本该由村民会议决定,但在不少地方,村提留、乡统筹都是由乡镇政府决定征缴,统一管理和使用的。二是乡镇政府干涉农民生产经营自,即以下达生产任务指标、签订经济发展计划责任书甚或通过行政命令的形式,强制村委会和农民如何生产、生产什么以及达到什么样的指标要求。例如,时常见诸媒体的“逼农致富”事件就反映出乡镇政府干涉村民和村集体的经济自,在一些地方,甚至因此造成干群严重冲突,乃至酿成人员伤亡事件。乡镇对村委会的控制在方式上还表现为,乡镇党委(乡镇长一般任乡党委副书记)通过对村党支部的有效领导,来间接地“领导”而不仅仅是“指导”村委会。

第二,财务权。乡镇政府越权干涉村级财务管理。支配村委会的最好办法,莫过于控制村级公共财政。目前在许多地方实行的“村财乡管”或“村帐乡理”办法就是颇受争议的现象。一些地方的乡镇政府以清理、整顿村级财务,加强村级财务监督、管理为名,实行“村财乡管”或“村账乡理”干涉乃至控制村级财务管理,最终达到间接支配村委会的目的。从各地的情况来看,乡镇经常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对村级财务进行监督和控制:一是乡镇对村干部的报酬和奖励标准提出指导性意见,进行间接监控;二是由乡镇统一收取乡村税费后,向村干部发放工资或奖金,进行直接监控;三是实行“村财乡管”制度,对村委会财务收支进行全面监控。

第三,人事权。乡镇政府越权干涉村级人事安排。为了达到支配或控制村委会的目的,一些地方乡镇政府在村委会候选人的提名、竞选和投票的各个选举环节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操纵村民选举,想方设法使自己看中的候选人当选。如果还不能达到目的,他们就以各种理由否定村民选举的结果,甚至取消村民直接选举,直接指定或委派村委会主任和村委会其他干部。从笔者实地调研的两个村的情况来看,在村委会选举中也都存在着乡镇政府的影响和作用。除了影响和控制村委会选举之外,乡镇政府干涉村委会人事权的另一个做法是对于自己不满意的民选‘村官’直接非法罢免。

2.1.2权利的僭越

村委会权利行使中的偏离还表现为权利的僭越,即村委会在职能实施中超出制度规定范围行使权利,也就是越权行事,其中主要是僭越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权利以及僭越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利。

1.村委会僭越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八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每年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这就是说,村民会议是村民实行自治的权利机构,村委会是村民实行自治的执行机构和工作机构。二者的关系首先体现在:一是村委会执行村民会议的决定。重要问题由村民会议决定,而不是由村委会决定。对于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事项,村委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3]。关于需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具体事项,村组法也做了规定。另外,村组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开会,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由此可见,村民代表会议是特殊情况下村民会议的补充形式,其行使的权利来自村民会议的授权。所以,总地来说,关系村民利益的重要事项的决策权利在村民会议,至少应该在由村民会议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而不在村民委员会。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村委会时常僭越村民会议的决策权,形成虚置村民会议的局面,

这种现象被一些学者称为“村委会自治”[4],有的实际上就是少数村干部的自治,其实质是侵犯了村民的自治权利。

2.村委会僭越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利

依照制度规定,村委会具有一定的经济职能,但作为农村社区公共权力执行机构,村委会并不具有直接参与和从事经济活动的权利,村级组织中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这种权利,而村委会依法应当尊重集体经济组织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对此有明确规定。但在当前的村民自治实践中,村委会常常僭越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权,直接参与和从事经济活动。

在农村改革前,既是基层政权组织又是基层经济组织,成为“政社合一”的组织,而体制下的生产大队也同时具有政治组织和经济组织双重身份,因而是农村经济活动的直接参与者。与此不同,农村改革后“政社合一”的体制被打破,乡镇政府只作为基层政权组织,而村委会也只是农村社区组织,并不具有直接从事经济活动的资格,农村的基本经济主体是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农民个人以及其他经济实体。但有一点是村委会与生产大队的相同之处,即掌握村庄公共资源的控制权。与生产大队相比,虽然由于农户自利的增加,村委会所控制的资源范围有所缩小,但作为农村社区公共权力执行机构,村委会仍然有管理村庄公共资源的合法身份,从而对这些资源享有实际控制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在改革后经济市场化的背景下,村委会的这种村庄公共资源控制权为其直接参与市场活动提供了便利,而社会主体的逐利化倾向又使得村委会及其干部具有了从事牟利活动的冲动,两方面情况结合的后果是村委会自觉地作为直接参与者加入到市场活动中。虽然,在基层组织体系中几乎各村都有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合作社,但人事上几乎都与村委会和村党支部高度重合,并没有引起“利益涉嫌”的担忧。这种组织结构的后果是实际工作中集体经济组织被虚置,经济活动由村两委越俎代庖。村经济合作社实际上没有独立的机构和活动,需要由经济合作社从事的活动均由村两委相关人员直接从事。村委会的这种行为实际上是得到上下各方认同的。对于上级而言,只要地方经济能得到发展,村委会的经济活动主体资格问题并不重要,实际上像韩村河、华西村、等所谓“超级村庄”那种将村庄社区组织当作经济组织运做的模式已经被作为先进典型。对于村民而言,只要经济活动能够给自己带来更多的福利,也不会追究村委会的行为是否越权,只有当经营受挫,公共资源缩水,自己利益受损时才会表示不满。在这种情况下,村委会运用村庄公共资源进行经营的经济活动是受到鼓励的。

村委会直接从事经济活动的行为虽然出于自我生存与发展的冲动,但实际上却极大地损害了其职能的有效实施。村委会直接从事经济活动可以说是一柄双刃剑,“一方面,如同企业家角色一样,对地方经济的发展起到推动作用(例如增加工作机会和收入);另一方面,则与其他经济行动者形成利益竞争乃至冲突关系(例如资源、资金、机会和市场控制权的竞争)”[5]。

第一个方面的后果只有经济活动不断成功才会实现,但经济活动是具有极大风险的,一旦失败,不但这种经济上的好处不能实现,还会带来经济上和政治上的双重不利后果,即村庄公共资源受到损失和村委会作为社区公共权威的正当性受到质疑。因为,村委会从事经济活动时与其他经济行动者的身份有所不同,村委会作为社区公共权威的代表,可以无偿或象征性地有偿使用村庄公共资源,比如土地、资金,而这些都不是村委会运用市场信誉和偿还能力获得的,而是凭借其特殊身份获得的。这种情况下村委会的经济活动的责任转嫁给了村民大众,使得公共资源容易损失,而一旦公共资源受到损失,村委会作为社区公共权威的正当性将受到村民的质疑。第二个方面的后果总是存在的,即使村委会的经营活动很成功,而且越是这样,这种与其他经济行动者的冲突越深。这还是因为村委会与一般经济行动者所不同的身份造成的。由于其公共权威身份使得其可以无偿或象征性有偿使用公共资源,可以在政策支持、信息获取、社会关系等方面享有比其他经济行动者更有利的条件,从而在经济竞争中造成了不平等的竞争关系。并且,作为公共权威的身份与作为市场竞争者的身份是内在矛盾的,前者的性质是非赢利的,而后者则是最大限度地牟利。基于这样的原因,村委会直接从事经济活动将会有损其公共性。现实中,这种损害的一个重要表现便是村庄公共职位的功利化,这种功利化一方面是村级治理方式的公司化,另一方面是村干部的逐利化。村级治理的公司化倾向在经济发达的村庄表现得由为突出,这时往往村支书或村主任出任村集体最大经济实体的法人代表,而村庄公共事务也成为了企业内部的行政事务,其管理方式也相应地成为了企业管理的方式。村干部的逐利化主要表现为,干部职位的吸引力不在其升迁机会或地位声望,而在于利用公共职位获得经济利益的便利。很多地方,特别是村集体经济资源较丰富的村,村干部竞选者所看中的正是干部职位可以控制村庄公共资源,从而可以为自己和家人谋取更多的物质利益。

2.2村委会的义务偏离

村委会职能一方面通过其各项权利体现出来,另一方面通过其作为村民公共利益人的义务体现出来。村委会的义务,用徐勇教授的分法大致包括村务和政务两部分。村务涉及本村村民利益的村庄公共事务;政务是上级政府下派给乡镇政府的任务延伸到村一级的事务[6]。从村委会的性质来看,作为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委会的义务应该首先体现自治性,因此其主要义务应该是与村民公共利益紧密相关的村务。这一点已经体现在相关法律规定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委会的主要任务是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等属于村务范畴的事务,而对于乡镇政府的政务,村委会的义务只是协助开展工作。但是,从村民自治实践情况来看,村委会日常工作任务在很大程度上偏离了其自治性,其作为自治组织所应履行的义务没有得到有效履行。这种情况表现在相反相承的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村委会过度代行政务,另一个方面是村委会对村务的忽略。

2.2.1村委会过度代行政务

实行村民自治后,在很多地方,乡镇政府仍然将村委会当作自己的“腿”,村委会更像是乡镇政府的下派机构而不是群众性自治组织,日常的主要任务成了完成乡镇政府下派的政务,用老百姓总结的话来说是“催粮派款,刮宫引产”;相反,本来属于其主要任务的村务却被忽略了,甚至在很大程度上被荒废了[7]。有的研究者将这种现象总结为村委会的“附属行政化”[8],正反映了目前很多地方村委会实际工作中过度代行政务的问题。

对于乡镇政府下派的任务,村干部也很为难,一方面不能违背上面的意思,另一方面过多的任务也成了村干部的负担,特别是一些完成起来有困难的任务,而往往越是困难的任务乡镇越是需要村级组织的协助,因此对村干部的压力越大。这种情况下,乡镇为了增加对村干部的控制,使他们更加积极地完成乡镇下达的任务以及更自觉地按照乡镇的意志办事,乡镇政府往往通过控制村委会的财务权并将村干部的报酬与其完成任务情况挂钩的办法。由乡镇决定发放报酬的数量与结构,乡镇的事情就好办了。当乡镇有求于村一级的事情不是很多的时候,乡镇的结构报酬制度可以做得平均一些。若乡镇有很多事情要求村干部完成且完成一些事情有难度时,乡镇便将村干部应得报酬与其完成工作情况挂钩,有些村干部某项任务完成得不好,就得不到这项工作的结构报酬。村与村之间干部报酬的差距就拉开了[9]。

2.2.2村委会对村务的忽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委会的核心任务应该是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以及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等与本村村民利益密切相关的事务。但是,村委会的日常工作主要是完成乡镇下派的各项任务,过度代行政务,其结果便是,在另一个方面,村委会对于本该是其工作重心的村务的忽略甚至是荒废。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问题:村庄公益事业办理不力;对村民利益表达缺乏关心。以下分别对这两个问题加以说明。

1关于村庄公益事业

关于村庄公益事业的问题,目前的研究多是从经济的视角考虑问题,其基本思路是将村庄公益的困境归于经济上的匮乏,从而在这个基础上认为,只要有了资金充分投入,万事大吉。但是问题的另一个方面是为什么拥有大量投入的“形象工程”并没有给村庄带来公益?为什么(相对于从前)经济发展了,村民富裕了,而集体的公益事业却荒废了?这就及到涉另一个“钱”以外的与钱多钱少同样重要甚至某些时候更为重要的问题,即村庄公共组织对公益事业的关心程度以及对现有公益资源的动员能力的问题。这显然已经不是一个经济问题而是政治社会问题。从这一视角来看村庄公益事业的问题不难看出这样两类现象:一是村干部对于村庄公益事业缺乏应有的关心,二是村委会对于现有的村庄公益资源缺乏足够的动员能力。这两个问题实际上是联系在一起的,并且很多时候是互为因果的。由于村干部对于村庄公益事业缺乏关心,必然导致其在村民中的威信的损失,削弱村民对于村干部和村委会的信任,这又必然会削弱村委会对于村庄资源的动员能力;另一方面,由于村委会缺乏对村庄资源的动员能力,对于村干部而言,公益事业成为一项十分费力的工作,在当前村干部任务繁重(主要是乡镇下派的任务)的情况下,这又会降低村干部对于村庄公益事业的热情。

这种情况下,没有外来的压力或帮助,村委会很难自觉地提供公益事业供给,所谓的外来压力主要是乡镇下达的关于公益事业达标的任务,而外来帮助包括政府部门或村庄以外的其他组织提供的资金、技术、规划、管理等方面的扶持。因此,可以看到的现象是目前很多地方的村庄公益事业是靠外力启动的,村庄内部的资源动员能力并未得到增强,村干部也并未培养起承担公益事业组织任务的自觉,而一旦外力撤除,村庄公益事业又将面临困境。在这种外力启动的村庄公益事业中,村委会并没有成功扮演其应有的角色,也没有通过组织公益事业提高其资源动员能力和组织公益事业的热情,村民与村干部的信任关系也没能通过这样的机会得到增强。很多学者也对这种“输血式”的村庄公益供给方法和“外援式”发展模式的弊端给予重视[10],并认为这是造成目前农村公益事业建设中效果差和形象工程多的重要原因。

2关于村民利益表达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委会有义务调解民间纠纷,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委会是村民公共利益的代表,村民的利益要求理应通过村委会得到表达和实现,是否为村民利益着想,能否为村民利益说话、出力也是村干部是否得到村民认可的主要标准。然而,在村民自治实践中,村委会对村民利益缺乏关心的现象仍然很多,被设计为村民自治组织的村委会并没有起到维护村民权益的作用,有的时候,它的现实作用甚至与其制度设计构想相反。当然,在本村与其他村发生山岭、土地所有权以及其他资源利用和分配等方面的摩擦与冲突的时候,村委会一般还是会与村民同心协力地一起维护本村的利益,但一旦国家的利益与村民的利益发生矛盾,如遇到县、乡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乱征地等情况,村委会往往站在国家、政府一边,反过来压制村民的不满,劝说甚或帮助政府强制他们服从,而对于村民的利益诉求村委会并不十分关心。当然,有的时候、有的地方的村委会也会为村民说几句好话,争取一点利益,个别村委会甚至会做得更好。

三对村委会职能偏离现象的解释

3.1村干部的行动与村委会职能的实施

要对村委会职能实施中的偏离现象做出解释首先有必要考察村委会职能得以实施的基本过程,即村委会作为一个组织的集体行动是如何产生的。应该关注村委会的集体行动究竟是如何形成的?它的行动原则是什么?村干部的行为是如何影响村委会的行动的?

3.1.1村委会“法人行动”的实现

本文解释村委会的行动的研究策略是将村委会看成一个独立的行动主体,并通过考察村干部个人行动与村委会集体行动之间的关系找出村委会集体行动的产生机制。对于这样的研究策略,科尔曼的“法人行动理论”是一个十分合适的理论工具,这一理论正是关于个体行动与由这些个体组成的集体的行动之间关系的理论。法人行动理论认为,法人是通过自然人将其权利转让给一个共同的权威机构而形成的,法人行动的目的是为这些自然人获取共同利益,现代法人行动者具有这样一些特征:它由职位所组成;它拥有独立的权利和义务,有自己的利益和资源,在法律上,它可以在功能上替代自然人,并对自己的整体行动负法律责任(科尔曼,1999)。根据法人行动理论,一个基本的法人行动系统是由一个委托人和一个人组成的统一的行动单位,其中作为委托人的行动者追求自身利益时有足够的资源而无适当的能力便要尽力寻找具有相当技术与能力的其他行动者作为人为自己服务并以支付报酬为交换手段。

实行村民自治后的村民委员会正是一个现代法人行动者,村民通过民主选举将一部分权利转让给村委会,村委会的宗旨是为维护和增加全体村民的共同利益。村委会是依法并通过法定程序成立的正式组织,它由村委会主任等一系列职位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成法》,村委会拥有一组独立的权利和义务;作为村民自治组成有自己的利益和资源;在法律上,村委会可替代自然人的功能并对其组织行为负法律责任。实际上,村委会是另一个法人行动系统中的人,这个法人行动系统是村民会议,它由委托人--全体村民,人--村民委员会结合而成,而村委会又作为委托人其权利分配到其一系列职位上,由这些职位的担当者即村干部。

村委会的职能如何能够落实到村干部的行动中呢?这一点是由村干部作为村委会法人行动者人的身份作为法律保证的。这一特殊身份的意义在于作为人的村干部与其委托人之间具有法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实行村民自治后,从法律上看,村委会的权威关系通过村民选举行为自愿授予。实际中,村委会的建立有部分政府行为,如上级政府倡导、指导,甚至提各主要职位的候选人,但毕竟村民有了法律赋予的选举权和罢免权,这样就在村民与村干部建立了一种共同的权威关系。在这种关系中,作为委托人的村民在没有附带任何报酬的情况下转让自己对行动的控制权,期望作为人的村干部给自己带来好处,作为人的村干部的行动目的即是维护和增进村民委托人的共同的利益,这是人的法定义务。基于村民与村干部的共同权威关系,村干部有其作为人的利益、规则与资源。利益首先是其的委托人的利益,其次是由于其行为而从委托人那得到的报酬;规则包括各种法律、法规中对村干部行为的规范以及存在于文化中的角色期望;而资源既包括作为委托人的村民转让给村干部的那部分权利资源,也包括由此带来的对村庄公共物质资源的控制权和支配权。所有这些要素,包括共同权威关系,人的利益,规则和资源共同构成了作为人的村干部行动的结构性要素,正是这些结构性要素规定了村干部行动的适当性。村干部的这种身份规定其应该通过自己的工作实施村委会的各项职能,并且为其工作提供了必要的资源。

3.1.2村干部个人行动在村委会“法人行动”中的特殊地位

法人行动者是一种无形实体,其行动意志需要通过其人的行动得以实现,为此必须把使用法人资源的权利置于人手中,即将其资源托付给法人职位占有者,集中的资源是法人行动者拥有权力与效率的基础。这样,在法人行动者内部,权力从资源所有者的手中转移并集中到法人资源使用者的手中。在村委会法人行动者内部,为全体村民共有的对村庄公共资源(包括物质资源、人力资源、社会资源)的处置权转移到村委会的各个管理职位中去,并最终由占据这些管理职位的村干部掌握。虽然村干部的这些权利在法律上是受到村民的制约的,但这里所说的能够制约村干部的村民是作为整体的村民或村民大多数,而对于作为个体的村民而言,村干部显然获得了更多的权利,也就是说,在村委会法人行动者中,村干部处于一种相对特殊的地位。

作为人的村干部在村委会法人行动者中的这种特殊地位,使得村干部的个人行动对于村委会“法人行动”的结果起到特殊重要的作用。虽然法人行动属于系统行动,其行动决策是集体意志的体现,应该代表着集体成员的公共利益,但是在村委会法人行动产生的集体决策过程中,占有特殊地位的村干部可以起到的作用相对单个村民要大得多。因为,法人行动的决策基础是法人行动者内部交换活动中形成的各种利益[11]。而在法人行动者内部交换活动中,利益格局的形成是与交换各方的谈判实力分不开的,这种谈判实力是由各自占有的资源及其相对价值决定的[12]。在村委会法人行动者内部交换活动中,村干部显然占有了更多的有价值的资源,因此具有相对于普通村民来说更强的谈判实力,所以其利益和意志更容易影响到村委会的集体决策。比如,村干部着村庄公共福利分配的权利以及其他物质资源处置的权利,便有条件以此来交换村民对其的支持与服从,这也正是现实中很多地方农村出现家长式领导的重要原因。即便是村庄公共事务的决策需要集体讨论或征求村民的意见,但由于村干部的公共权威身份使其可以以村庄公共利益代言人的身份出现,从而为其个人意志寻找正当性,并以组织或集体的名义对抗和压制反对者,比较容易使其主张在集体决策中体现。

3.2村委会职能实施中村干部的策略行为

鉴于村干部的个人行动对于村委会职能实施的特殊重要意义,村干部是否能够在其工作中自觉保证村委会职能得到有效实施就显得十分重要。那么,在村委会职能实施过程中村干部个人行动的策略是怎样的?村干部在工作中是完全自觉地执行相关制度规定还是相反?其行动依据是什么?

3.2.1村干部策略行为的基本原则

村干部作为一般理性行动者,其行动的基本原则是最大限度地实现个人利益,村干部的利益由一定的需要和偏好构成,包括物质的、精神的、社会的需要和偏好,比如其个人和家庭收入的增加,物质条件的改善,其个人以及家人同乡亲们的友好关系,村民的支持与尊敬,该村在与其他村的比较中获得更高的评价和更好的声誉等都属于村干部的利益。但是,这些构成利益的各种需要和偏好在村干部的认知体系中具有一定的排序,排序的依据则是村干部对各种需要和偏好的判断。也就是说,只有被行动者所认识到的利益才会对其行动起作用,被其认为更重要的利益对其行动具有更大的作用。比如,对于一个更看重个人物质利益的村干部而言,其行动的基本原则将是最大限度地实现其物质利益;对于一个更看重村民支持与尊敬的村干部而言,其行动的基本原则将是最大限度地获得村民的支持与尊敬;对于一个更看重上级领导认同的村干部而言,其行动的基本原则将是最大限度地获得上级领导的认同。当然,个人对自己利益的认知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会因具体情景的不同而不同。

村干部的理性行动是为达到一定目的而通过人际交往或社会交换所表现出来的社会性行动,这种行动需要理性的考虑(或计算)对其目的有影响的各种因素,这些因素包括制度、文化、权利、情感等方面。但是判断理性与非理性不能以局外人的标准,而是要行动者的眼光来衡量。村干部的这种理性行动服从规则和资源等结构性要素的制约。但同时,村干部也具有能动作用,这种能动作用一方面表现在具有认知能力和选择能力,可以对其行动情境做出判断并提出适当的行动策略;另一方面表现在行动者可以反思性地监管自己的行为,即可以通过对其行为后果的判断形成新的行动决策。这里所说的后果大概分为奖励和惩罚两种。村干部会根据后果来肯定、否定或是矫正其行动策略,而其判断的依据仍然是其自身利益。比如,如果村干部认为严格执行有关村委会职能实施的制度的行动会受到奖励,就会强化他的这种行动,相反则会对这种行动进行修正;如果村干部认为其违反规定的行为可以为自己带来利益而不会受到惩罚,或是其获得的利益大于付出的代价,就会鼓励他继续违反规定;如果村干部认为对制度变通执行会更有利于自己,则会寻求变通手段。因此,村干部具有采取策略行为的能力。

3.2.2村干部的策略行为与村委会的职能偏离

总地来看,作为理性行动者,村干部在村委会职能实施过程中采取的行动策略主要包括两点:一是从职能实施的内容来看,村委会的职能是被选择性实施;二是从职能实施的方式来看,村委会的职能是被变通性实施。

(一)从内容来看,村委会的职能被选择性实施。

实际上,在目前村委会职能实施中,村干部采取的策略既不是完全不执行相关制度,也不是完全实施各项制度,准确地说,村干部是对村委会职能选择性实施。为什么村干部有时是恪守职责的人,有时却又是藐视规则的投机者?实际上这种现象是村干部的策略行为造成的。其行为依据主要有两点:

第一,村干部对自身利益的判断。就是说对于那些对村干部实现自身利益有帮助的职能内容,村干部具有较高的积极性;相反对于那些对村干部实现自身利益会有阻碍的职能内容,村干部就不会太积极,甚至会千方百计阻碍这些职能的实施。当然,具体是对其利益有利还是有害不是以外人的标准来衡量,而是以村干部自己的判断来衡量。而且这还与彼时彼地的具体情境有关。比如:村干部之所以对乡镇下派的任务不敢怠慢,与乡镇政府掌握着村干部的工资分配权有关。村干部的报酬与其完成乡镇任务的情况相挂钩,完成情况好可以受到额外奖励,完成情况不好则会被扣发部分工资。这种情况在前面第三部分中已经详细说明过。正是通过这种办法,乡镇政府成功地将村干部的物质利益与其工作内容紧密联系起来,因此村干部在村务与政务之间选择时会更加积极地完成政务而忽略村务。这里所举的只是一个事例,类似的利益激励任务还有不少。

第二,村干部对制度强硬程度和明确程度的判断。就是说对于那些具有严格监督机制的制度,以及那些具有明确考核办法的制度,村干部比较容易努力执行;相反,对于那些缺乏严格监督机制的制度,或是那些缺乏明确考核办法的制度,村干部则缺乏执行的积极性。比如,乡镇政府与村干部签订了责任书的内容更容易得到村干部的自觉完成。这种责任书每一条指标都有数字标准。这种明确的指标促进了村干部对上级任务的完成。相反,村干部与村民之间一般都没有类似于这样的责任书,乡镇的责任书一般也不会有村务内容,这也就难怪他们忙于乡镇下派的政务而疏忽村务了。

(二)从方式来看,村委会的职能被变通性实施。

这里所谓变通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非对抗,即村干部基本上不会明确反对执行有关村委会职能的制度,相反较为普遍的情况倒是会利用制度作为其行动合法性依据;二是转化,即村干部对于那些他们不愿意执行却又不得不执行的制度往往会运用一定转化技术,使制度在形式上得到实施,实际上却使制度变质。

先说第一个方面,村干部对待各项有关村委会职能的制度的方式往往不会是对抗性的,即便是对那些他们很不愿意执行的制度,他们知道制度具有正当性,如果反对则自己的行动将缺乏合法性,他们知道这样做是愚蠢的。因此,村干部往往利用这些制度作为其行动合法性的理由,特别是以国家法律或政策形式出现的制度。无论其行动在实质上是否符合制度的要求,村干部都会为其行动做出一定的合法性宣称,这样他们便可使自己在道义上处于有利位置。

再说第二个方面,这方面的事例也很多,其实一直以来基层干部对于那些不愿意执行却又不得不执行的上级政策都是采取阳奉阴违的对策。比如,关于农民负担问题,国家制定了严格制度,有明确的指标限制,但基层干部往往通过夸大虚报农民的收入来掩盖过多的收费,或是在上级来检查时做一些临时性的工作蒙骗检查者。再比如,《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中与村民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须召开村民会议决定,但目前普遍的做法是用村民代表会议替代村民会议,而在“村民代表”人数和人选上村干部又可以进行变通,以有利于自己的利益和意志。

村干部这种变通策略的原则仍然是对自身利益的判断,他们总是倾向于使制度执行朝着更有利于自身利益的方向转化。假如对自己有利,他们会把一条有益的中央政策如经济增长,变成为一条危害性的“地方政策”,使浪费性的投资和压榨的加重合法化,还会想方设法在收取合理税收的时候搭便车加收许多不合理的费,并且这些不合理的费往往比合理税收多得多。

3.3村干部行动的“自由”政治空间

从上一节的分析可以看出,村委会职能实施中的偏离是村干部出于自身利益的策略行为的结果。那么,村干部的策略行为是如何成为可能的,也就是说,村干部行动中所面临的环境为其策略行为提供了怎样的“自由”政治空间?这里所说的“自由”政治空间是借用了杨善华的概念[13],杨善华所说的“自由”政治空间是指村干部可以按照自己个人或社区的利益来安排村庄的实际事务和自己想做的事情的自由度。在杨善华那里,“自由”政治空间的概念主要是针对认为在1949年以后的中国,国家已经能够完全深入农村社会基层,国家意志可以在农村社会完全贯彻的观点提出的,这一概念表明村干部在面对来自上级的压力时仍然具有一定的回旋余地。本文所说的“自由”政治空间与此稍有不同,这种不同的前提是,实行村民自治后村干部的权力合法性来源改变的情况下村干部面临来自村庄内部和国家的双重压力,特别是来自村民的压力增加。这种情况下,“自由”政治空间是指村干部面临来自村庄内部和国家的双重压力时仍然可以按照自己的利益来安排村庄的实际事务和自己想做的事情的自由度。实际上,这里的“自由”政治空间是村委会职能偏离的重要结构性原因,它反映出在村庄政治结构中存在着的问题。联系村干部作为村委会法人行动者人所面临的内外关系来看,问题主要有两个:一是村委会法人行动者内部权威关系的不平衡;二是村委会法人行动者外部控制的不完善。

3.3.1村委会法人行动者内部权威关系的不平衡

平衡的权威关系中,人以实现法人行动者的某一目标为委托人带来某种利益,以此与委托人进行交换,获得职位权利与报酬。但是,由于人掌握对法人资源的控制权,在交换中处于有利地位,因此常常出现过度要价。在村委会法人行动者内部,人的过度要价主要有:挪用公共物品、获得或转让村办企业承包权、垄断对外联系、无限期连任、村民的敬畏和顺从等。在村委会这种共同权威系统中,人获得权利的条件是他必须为社区创造福利,而人得到的报酬往往不是经济报酬(村干部津贴并不多),而是职位赋予的各种非经济权利:诸如连任、信任、权威、上级奖励、外部社会关系等。这些非经济权利有的不能与职位分离,如权威;可以与职位分离的又不能与人本人分离,如荣誉、信任、声望、关系等。因此人普遍存在一种心理:把非经济权利转换成经济权利。优先占有集体企业承包权、挪用公共物品就成了普遍现象。

在村民自治制度设计中,为了防止村干部的权利过大带来的腐败行为,村民有权监督村干部的行为。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村民很难有效监督村干部,这就突显出村务公开制度的重要性。但是,村务公开的实际执行效果并不能令人乐观。很多地方的村务公开仅仅是一种形式,往往是到年终或上级检查前,村干部将财务帐目公布于布告栏中就算村务公开了。这种村务公开操作办法的弊端很明显:一是内容过于简单,仅从公布的数字是看不出问题的。二是公开方式有弊端,村务公开不仅仅是村务公布,应该是村民能够了解到村务决策和执行中的每一个重要的有必要知情的环节而不只是了解最后的结果。因此,村务公开需要村民有更多的参与,村民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参与到决策和村务执行的重要环节中。这又引出第三个弊端,周期过长。村务一年才公开一次,有的地方可能更少,如此长的周期使得很多重要问题已经无从查证,因此有必要制定短周期的定期公开制度与重大村务及时公开相结合的办法。当然,公开的方式仍然需要便于村民参与,比如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

村务公开还只是村民对村干部进行民主监督的一个方面,其它方面的监督更是薄弱,这样一来,即便村干部是民主选举产生的,仍然会出现人权利过大的问题。

3.3.2村委会法人行动者外部控制的不完善

对村干部的监督,除了来自村民以外,还来自国家,即党和政府(主要是乡镇)对村干部的监督。虽然实行农村改革后村干部获得了更多的自,国家对村干部的制约相对减弱,但国家仍然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和政策手段对村干部进行一定监督。但是,这种监督同样遇到信息不对称的难题,国家很难通晓村庄中的事务,很难清楚知道村干部的行为,也正因为上级监督的困难,国家才会积极推行村民自治,期望通过村民的监督制约村干部的行为。因此,对村干部而言,来自国家的外部控制是先天不足的。

不仅如此,乡镇对村干部的控制在目的上也存在问题。就目的而言,乡镇的控制主要是为了使村干部更好的为自己完成任务,而不是杜绝村干部的不当行为,只要这种不当行为不至于激起太大的民怨,不至于引起司法部门的注意。这种目的性影响到控制方式上,主要是通过与村干部签订责任书的形式加强控制。这里面的弊端是,责任书只能对可以量化的事物进行控制,主要是经济指标,而很多与村民利益密切相关的事物由于无法量化就不在责任书的内容里。并且,责任书使得村干部与国家之间的关系简化为一种经纪关系,即村干部只是替国家提取农村资源的工具,成为国家在农村的经纪人。这种情况下上级只会关心任务完成的结果而对于村干部完成任务的过程不感兴趣,即使在完成任务的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上级一般也会容忍,这种容忍就鼓励了村干部的不当行为。

最后,在当前乡镇干部也普遍实行责任制的背景下,村干部的这种经纪身份使得他们与乡镇干部之间建立起一种微妙的个人关系。当前基层政府财政包干的情况下,乡镇干部普遍有任务在身,而他们要顺利完成任务离不开村干部的帮助。特别是包村干部,与领导签了责任书,他所包的村完成乡镇任务的情况与他本人的收益挂钩,他们与村干部关系好坏会影响到村干部完成任务的积极性,从而影响到包村干部自身利益。因此,对于乡镇干部而言,他首先担心村干部不肯卖力完成任务,至于村干部的其他过失,只要不出大乱子,他就不甚关心。另一方面,对于村干部而言,通过乡镇干部可以获得政府的支持,可以发展与村庄以外的社会关系,从而可以获得更多的资源。这样,村干部与乡镇干部特别是包村干部之间很容易产生一种“人情”关系,双方基于这种“人情”关系交换各自所需而对方拥有的资源。在这种“人情”关系是一种非正式关系,在这种关系下,乡镇干部会把默许村干部在执行制度时的某些无损大局的越轨行为作为巩固和发展这种“人情”关系的必要成本,从而鼓励了村干部偏离制度的行为。最后,这种“人情”关系使得国家对村干部的监督发生异化,并且这种关系会造就跨越乡村两级的利益集团,这种利益集团的形成则会进一步增加国家和村民监督乡村干部的难度。

总地来说,村委会法人行动者内部权威关系的不平衡和外部控制的不完善为村干部的策略行为提供了“自由”政治空间。版权所有

篇(7)

按照云南省统计局局城乡划分工作会议

要求,结合景东县工作实际,为了及时、全面完成“城乡划分”工作,县统计、民政、建设、公安、国土、农业部门及时召开碰头会,认真研究和部署全县的“城乡划分”工作,做好部门间的紧密配合。

二、做好计划,周密安排部署

根据国家和省、市的统一安排部署,结合时间紧、任务重和景东的工作实际,参照划分方案,及时制定了景东县城乡划分工作计划,对业务培训、划分、审核、录入和上报等工作步骤均作了详细的时间安排和部署,使全县城乡划分工作有条不紊的开展。

三、积极开展业务培训,熟悉方案

召开了全县“城乡划分”工作业务培训会议,13个乡镇的综合统计人员参加了培训。综合统计人员进行了业务主解,会议针对这次城乡划分工作的目的、意义、工作步骤、时间安排作了详细说明,对“城乡划分”的概念、判别方法作了详细讲解,并结合景东县各乡镇村、社区的实际建设连接实际,通过举例说明、参照对比等方法,特别强调讲解了各村数据收集表的收集方法和数据来源渠道。

四、认真录入上报,抓好总结归档

在11月10日前,按照县城乡划分领导组的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全县13个乡镇的城乡划分阶段工作已全部结束并将相关资料上报县城乡划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城乡划分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业务人员认真审核,严格把关,一一校对,针对有疑问的问题及时与各乡镇衔接,对模棱两可的问题及时向市局请教,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把全县166个村委会、3个社区的行政区划、城乡属性代码编制准确为止。我县没有涉及到特殊区域。及时调试全国城乡划分录入和审核程序,及时加载文件,认真审核和修改,于11月8日将景东县城乡划分属性代码相关资料上报市局。

篇(8)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三法一方案”为依据,坚持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充分发扬民主,通过严格依法选举,高标准、高质量地选好配强村委会班子,为我村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提供组织保障。

二、时间、方法步骤

我村换届选举时间从2005年9月29日至11月末结束,具体分五个步骤进行。

(一)前期准备阶段(9月29日——10月10日)

1、10月8日,村党支部组织召集由村委会成员、村民代表、党员、镇驻村指导员参加的选举工作会议。通过以下议程:

①传达学习镇换届选举会议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

②原则上要按照-办发[2005]13号文件精神执行,具体标准:1500人至3000人或者有4至5个自然屯的,可以设5人;根据以上标准确定新一届村委会职数为5人,其中主任1人,委员4人。

③村选委会推选时间为10月19日晚19时至23时采取设流动票箱入户,每户一票的方式推选第七届洋草村民选举委员会,即派出5个流动票箱,由户代表进行无记名投票,最后进行汇总确定。

④村选委会由7人组成,并推选主任1人,副主任2人,委员4人。

2、10月8日,村选委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讨论制定村选举方案,确定村选举日为11月18日。并确定候选人条件。

3、推选结束后及时公布第一号公告。

4、广泛宣传动员,充分利用广播、标语、大字块、宣传单等形式,深入宣传“三法一方案”做到家喻户晓。选举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实现依法组织选举。

(二)选民登记和资格审查阶段(10月11日——10月25日)

1、选民登记应以所在派出所户口底卡或微机打印的农业户口薄中,本村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村民为准。选民年龄记算时间为1987年11月19日前出生(含19日)

2、村选委会以本村居住人员为基数,依法对本村选民资格进行确认,并进行适当增减。

3、在选举日20日前第二号公告,公布选民名单。同时公布年满18周岁不具有选民资格名单、离开本村2年以上,选举日前无法与之取得联系的名单,无行走能力老弱病残名单。

4、10月25日—11月11日,村选委会受理村民对选民资格有异议的申诉和办理委托手续。由选举委员会主任、委员根据要求认定。

5、11月8日前颁发选民证。

(三)酝酿确定候选人阶段(10月21日—11月10日)

10月25日,村选委会召集会议讨论确定:

1、举行提名候选人会议时间为11月2日上午8点—19点。地点:。(第三号公告)

2、提名方式:设立流动票箱5个,选举工作人员分成2组,每组三人,携带选民登记花名册和提名票入户发票,选民签字领票并填好后投入流动票箱,将流动票箱原封不动地集中到村办公室,公开唱票、计票,张榜公布提名结果。(第四号公告)

3、确定正式候选人的方式:按得提名票多少顺序确定。村主任正式候选人为2人,委员正式候选人为6人。

4、于选举日10日前公布第五号公告。即本届村委会选举大会正式选举时间为:2005年11月19日8时至11时。设流动票箱3个,流动票箱投票截止时间为2005年11月16日11时。

5、于选举日5日前第六号公告,即提名工作结束并公告结果后,村选委会首先应对按得提名票多少确定的正式候选人征求是否参选意见,如本人不同意参选、依次递补,之后公告正式候选人名单(姓名笔划为序)。

6、竞职演说时间:2005年11月19日8时(正式选举前)。地点:DD小学。要求主任候选人必须有书面竞职材料,并提前交选委会审阅。

(四)直接选举阶段(11月11日——11月19日)

1、做好选举前准备工作,布置会场,制做票箱,准备各种会议用品。除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须经选举大会推选外,事前安排好其他选举工作人员。

2、正式投票结束后,公开唱票、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选举结果报告单需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及选委会成员签名。并及时第七号公告,公告当选结果。同时将密封选票及选举结果报告单报镇政府。

3、推选村民小组长和村民代表。

4、公布第八号公告。公布新一届村委会成员分工职责。

5、做好村委会换届后的移交工作。

(五)总结工作阶段(11月20日——23日)

1、材料归档立卷。

2、写好工作总结。

三、有关选举工作要求

(一)选民登记

1、因当兵、升学户口迁出的村民不能计入选民名单,如户口未迁出则计入选民名单。

2、非农户口不予登记。

3、离开本村两年以上,选举日前无法与之取得联系的不计入选民基数。

4、对非本村户口但在本村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人员,经村选委会确认后,方可给予登记。

5、选民名单公布后,如有错、漏、重登,请选民务于11月6日前向选委会出。选委会应及时纠正,逾期不提出,视为弃权。选举日后不再受理有关选民资格的申诉。

(二)提名候选人。

1、村委会成员候选人由选民直接提名,不允许委托提名。

2、同一人被提名为多种职务候选人的,由候选人本人书面说明选择一种职务参加正式选举。

3、候选人自愿退出的,应书面说明,其缺额按得提名票多少依次递补。

4、村委会成员候选人提名票中,女委员候选人提名栏中如填写男性选民则此栏无效。

(三)确定正式候选人

1、正式候选人一经确定,不允许中途退出。选举期间如触犯刑律或有重大人身安全事故等情形除外。

2、正式候选人确定后,选委会及村民不得以以下缘由要求取消其候选人资格:

选举期间举报正式候选人有违法违纪问题,但未查实或时间来不及调查的。

3、父子、夫妻、兄弟姐妹不能同时做为正式候选人。

(四)委托手续办理

1、为鼓励选民直接参选,对选民外出距离范围进行限定:

①要求在DD行政辖区内的外出选民必须由本人领票、投票,不允许委托他人投票(因大病需在镇以上医院住院治疗的除外,但需就诊医院出具住院医疗证明)。

②在DD行政辖区以外的外出选民。可由本人申请,经村选委会同意,按村选委会印制的委托书加盖本人名章后委托候选人以外选民代为投票。

2、委托书需加盖选民外出所在村委会或社区居委会公章,证明未在居住地参加选举。并附有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否则无效。

3、委托书采用邮寄方式的,还要查验邮戳。禁止电话委托。

4、正式选举时办理的委托手续,适用于另行选举。

5、每个选民接受委托不得超过3人,每个选民最多只能为3人选票,被委托人不能是候选人。

6、村选委会受理委托相关事宜的时限为:选举日10日前,逾期不予受理。

7、村选委会应在选举日3日前召开选举委员会会议,审核确认委托是否有效,并通告被委托人。

(五)投票办法

1、投票方式:在村办公室以召开选举大会的形式,由选民直接差额无记名投票。

2、投票次数:主任和委员票两种选票采取一次性投票方式进行。

3、选票的认定:

①有效票:按规定符号填写,选民意愿表达清晰的选票。

②无效票:未按规定符号填写,选民意愿表达不清晰的选票。

③弃权票:未作意愿表示的选票。

四、组织领导

为确保我村换届选举工作顺利进行,经村民会议推选成立洋草村第七届村民选举委员会。

主任:DD

副主任:DD

DD

篇(9)

乡村单位职员实践工作总结一

说实话,在这之前我还不大清楚村委会真正意义上的工作是些什么,我心里有些忐忑,幸亏村委会的人们很热情给了我很大的鼓励和包容。

在我实践的第一天,我就对村委会这个组织的来历和它的本质做了一个较之前的深入了解。何为村委会?村委会是中国大陆地区乡(镇)所管辖的行政村的由村民选举产生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它有自己的组织法和选举法,大家都有积极的遵守规章制度来办事。

在我们月塘镇移居村民的眼中村委会一直是尽全力为大家服务的一个好组织。在未到村委会实践之前,我压根不知道村委会的工作那么的繁琐,由于村民们的文化程度不够,有许多都是文盲或是半文盲,所以在配合村委会工作的时候效率并不是很高,从中折射出应该加大对我们农村文化教育程度的扶持力度,只有农民的文化程度高了,那么对于发展农村的经济才能有一定的推动作用。然而,即使村民们的文化程度不高,有些事需要一而再再而三的反复的提示或叮嘱,但是我们的村委会成员们都是很耐心的,用心不厌其烦的讲解和指导。或许正是因为我正处于年少轻狂的年龄,我很容易浮躁,在遇到需要用恒心和耐心去完成的事情的时候我就很难坚持住,但是我看到了村委会里的所有人都很和气的对待村民们,那份用心把我震撼了。当时,我已不知道是愧疚还是欣慰了!

第二天,我跟随我们村村委会领导探望了贫困户,发放贫困金送去新年的祝福,聆听他们所面临的困难,以及对20xx年的愿望。看到村里贫困户得到贫困金感动流泪的场景,心里说不出的温暖和心酸。

第三天,他们让我负责打打字,处理文件和写些简单的信息,这些工作听起来简单,但是要想真正的做好做得完美那还是有些困难的。在打字的时候如果你少打了一个字或是漏了一个句子那么会对村委会的工作进度直接造成影响。在理文件的时候,如果你一不小心将文件处理错了,放错了地那么着或许不仅仅是关系到工作进度的问题了很有可能关乎到村民们的个人利益等问题。在写简单的信息时,你不仅仅要注意语言词汇的表达更要注意你所要表达的意思和主题是否清晰明了。因为要处理很多的细节方面的事情,第三天的实践就让我有点吃不消了,甚至还没有做完被安排的工作。当时,我很怕被大家责骂但是他们都没有,在此次的实践生活中我收获了一份感动和久违的动力。第四天,我更是努力地工作了,功夫不负有心人,虽然工作时还时不时的出现一些小的失误和不足,但是比昨天好多了。村委会里头的所有人对我真的都很好,只要我一有什么不懂的地方请教他们时,不论他们有多忙,他们仍然会很耐心的点拨我,从他们眼中受到的鼓舞是我前进的最大动力。

以后的日子里,我一直做着整理文件,清洁卫生,接打电话等一些较容易较轻松的工作,虽然中间也有一些小摩擦,但最终都圆满解决。

在村委会进行了将进一个星期的实践锻炼活动,我不仅在实践中深化了知识,而且学到了书本上没有的知识和受到了深刻的教育,了解了我们村里的一些民情和青年的一些现状。通过我的观察,我感受到了农村基层党员干部务实的工作态度和全心全意为人民谋利益

的无私奉献精神。此外在这次实践中,据自己亲身所感、亲眼所见、亲耳所听,我对村上的现状有了更多的认识,进而进入了更深入的思考。也得到了村委的好评。我既开拓了眼界,增长了知识,锻炼了能力,也丰富了许多工作和生活上的经验,自己的认识和理论水平也明显有了较大提高,让我对以后的生活和工作充满了信心,我会用饱满的热情去迎接即将到来的大学新学期的生活和未来的挑战。感谢这次的社会实践活动,不仅让我锻炼了自己的一直也让我变得更加的勇敢,还收获了那么多的温暖。

虽然我做的都是一些不起眼的工作当,但是从中我也总结出了不寻常的经验:小事情也不能马虎,一页文件整理错了,到需要它的时候就会很难找到;卫生打扫的不干净,就会给上级领导和人民留下不好的印象;接电话的语言不得体,传达事情表述不准确,就会影响到工作效果。在日后我一定加强对自己的要求,不放过每一个细节,多点细心和耐心,要以饱满的热情投入学习和工作当中,感恩他人,感恩社会。

乡村单位职员实践工作总结二

一个从农村走出来的大学生。农村这两个字对我来说是那么亲切,那么温暖,因为我在那里已生活了十几年,那是孕育我美好的回忆的地方。今年的寒假,为了响应学校的号召,也为了锻炼自己,提高自己的社会实践能力,为将来的就业打好基础,我在我村的村委会进行了将进一个月的实践锻炼活动。放假前几天我就让我家人联系我们村委会,表明自己希望参加和帮助村委会的日常工作,从而锻炼自己,同时也可以为乡亲们服务。村干部们商量后很高兴的同意了。作为一个在校大学生,能够在农村中参加社会实践,深入到农村基层,这对我以后的人生道路来说是一笔宝贵的财富。

从7月20号8月10号,我在我村的村委会进行了将进一个月的实践锻炼活动,通过此次在村里的社会实践活动,我不仅在实践中深化了知识,而且学到了书本上没有的知识和受到了深刻的教育,了解了我们村里的一些民情和青年的一些现状。通过我的观察,我感受到了农村基层党员干部务实的工作态度和全心全意为人民谋利益的无私奉献精神。此外在这次实践中,据自己亲身所感、亲眼所见、亲耳所听,我对村上的现状有了更多的认识,进而进入了更深入的思考。

“上任”第一天,我就遇到了问题。村里的王大妈手脚不好,儿女都不在身边,平时有什么事也都是邻里帮忙。那一天大妈居然自己提水,结果重重的摔了一下。邻居跑到村委会来说明情况,并要求立刻送王大妈到医院。正在值班的我立刻联系了村长和书记,大家赶紧叫了车去医院。让人欣慰的是,医生说没什么大事,好好休息,以后注意就行了。回来后我向村长建议说,对于像王大妈这样的老人,村干部们应该轮流帮忙负责他们的生活起居。村长笑着说他们也在商量这个事,还夸我懂事。

还有一次负责写会议记录,我记住了上句记不住下句,而且为了赶时间,字迹十分潦草,整个会议过程我都手忙脚乱的,闹了不少笑话。但是会后村主任找我谈话,并没有批评我的“错误”,反而对我进行了鼓励,并告诉了我一些他的工作经验和教训,让我受益匪浅。一天下来,我深感工作的不易,但是我学会了怎样调整自己的心态,学会了怎样尽快的融入到新的环境当中去

以后的日子里,我一直做着整理文件,清洁卫生,接打电话等一些较容易较轻松的工作,但是即使从这些不怎么起眼的工作当中,我也总结出了不寻常的经验,小事情也不能马虎,一页文件整理错了,到需要它的时候就会很难找到;卫生打扫的不干净,就会给上级领导和人民留下不好的印象;接电话的语言不得体,传达事情表述不准确,就会影响到工作效果。我加强了对自己的要求,不放过一个微小的细节,每件事都做到出色和完美。我明白,以后我的工作内容将会提升一个档次,更需要我的细心和耐心。

最终,我在村委会完成了我将近一个月的社会实践。这些天,我收获了很多很多东西,许多都难以用语言来形容和表达。回到学校后,我的心情久久不能平静,我想,我需要更多的努力来帮助村里的人实现他们的梦想。现在我们想脱贫致富的心情十分的强烈,我们需要的只是一个机会,我想我应该作出自己的努力。这是生我养我的家乡,我一定要尽我所能把它建设的更好!

通过这次活动,我既开拓了眼界,增长了知识,锻炼了能力,也丰富了许多工作和生活上的经验,自己的认识和理论水平也明显有了较大提高,让我对以后的生活和工作充满了信心,我会用饱满的热情去迎接即将到来的大学新学期的生活和未来的挑战!

乡村单位职员实践工作总结三

今年的暑假,为了响应学校的号召,也为了锻炼自己,提高自己的社会实践能力,为将来的就业打好基础,我在平度市崔家集镇周家村的村委会进行了将进一个月的实践锻炼活动,具体工作主要为撰写稿件,会议纪录,广播通知,撰写稿件,列席部分会议并发表意见,协助村干部搞好和进行各项工作!

放暑假后,我立即联系平度市崔家集镇周家村村委会,表明希望参加和帮助村委会的日常工作,以期锻炼自己,同时为乡亲们服务的诚意。村主任经于部分村干部商量后,同意我在村委会挂名并开展工作,主要负责基础的日常工作。听到消息后,我异常的兴奋,不仅因为自己可以顺利的参加社会实践工作,完成学校指定的任务,还因为自己找到了一个能够很好的锻炼自己、提高自己能力的机会,更主要的是终于可以运用自己的能力为家乡的人们服务了,这是我20多年来的一个梦想!!!

在农村里,我们学到了好多书本上学不到的东西,同时也看到了一些问题。这是我们这些大学生第一次如此热衷于农村问题,并且如此深入地思索农村问题。其中大家关心最多,也是讨论最多的,就是农村经济的发展问题。进入二十一世纪,我国将开始实施第三步战略部署,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速推进现代化进程,对农业将提出更高的要求。我国的经济结构能否顺利调整,国民经济能否发展的更快一些、更好一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农业基础是否稳固。只有加强农业基础,确保农产品供给,才能顺利推进工业化和城镇化;只有加强农业基础,开拓农业市场,才能支持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

农业效益和农民收入问题不仅关系到农村的改革、发展和稳定,而且关系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十五计划纲要提出,必须高度重视农民收入问题,把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作为做好新阶段农业和农村工作、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的基本目标。

靠天吃饭是几千年来中国农民祖祖辈辈唯一的谋生手段,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这种方式显然已经不能满足时代的需要。农业发展进入新阶段后,农业生产受到资源和市场的双重约束,市场风险增加。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我国农业将面临更大的竞争压力。根据______同志“三个代表”的思想,周家村两委在调整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拓宽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领域上做文章。吸引外资和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带领全村人走上了致富之路在产品供求关系发生变化、市场竞争加剧的情况下,必须对农产品的品种结构进行调整,面向市场,依靠科技,进一步加强优质品种的引进、选育、繁育和推广工作,尽快淘汰和压缩劣质品种,全面优化农作物品种结构,发展优质高产高效种植业。他们为村民们联系了南韩的育种辣椒和西瓜,辣椒__元/亩,西瓜4000元/亩,西葫芦5000元/亩,环绕村子还重了5000棵柿子树,每棵树收入200多元,年人均收入3800元。

虽然取得了这么大的成绩,但村两委并没有固步自封,他们清楚地知道地,也就种成这样了,要想再发展农村经济,还是要想办法,上项目。我觉得要想拓宽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领域,还要在以下三点上想办法:

(一)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鼓励农民服务组织创新,培育经纪人队伍,加强农业质量标准体系、农产品质量检测检验体系和市场信息体系建设,加快制订或修订农业行业标准和重要农产品质量标准,推广采用国际标准,创建一批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加强农村市场体系建设,有计划地兴建或扩建一批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和科技、劳务等要素市场。搞好农业服务,大力推广优良品种,引导农民发展优质高效经济作物;搞好对农民的科技教育和培训,组织技术人员深入到农户,及时为农民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

(二)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推进规模经营和农业现代化的有效途径,也是加快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带动力量。

1、鼓励采取公司加农户、订单农业等多种形式。要采取财政、税收、信贷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扶持重点龙头企业发展。从信息、技术、资金等方面为龙头企业搞好服务,支持龙头企业建设农产品生产、加工和出口基地,引进、开发和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销售企业和科研单位带动农户进入市场,与农户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经营机制。合理调整农业生产区域布局,发展特色农业,形成规模化、专业化的生产格局。推进农业机械化,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农产品生产成本。

篇(10)

2O世纪8O年代以来,我国农村基层管理体制和治理方式发生了深刻变化,两种力量及其制度模式构成我国农村社会“乡政村治”的格局。一是自上而下的国家权力,具体表现为党的政治领导下的乡镇政府行政管理权;二是存在于农村社会的村民自治权,村民通过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对自己进行管理,按照民主的原则实行选举、决策、管理和监督。我国西部贫困地区由于经济、历史和自然条件的原因,在推行村民自治过程中两者产生了诸多矛盾,乡镇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的冲突成为最为突出问题之一,而当前西部贫困农村农民收入增长缓慢、交通落后、土地分散、粗放经营效率低、公共卫生建设严重滞后、公共水利工程年久失修等现状,急需充分发挥村民自治背景下村民的民主创造性和主动性,并且需要国家负责任的引导和帮助,绝不能将国家应承担的责任和费用变相转嫁于农民或压制村民自治运行。所以正确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十分必要和重要。

一、贫困地区乡镇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关系现状分析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4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此规定明确界定了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实质上是村民自治权与乡镇行政权关系在法律上的定位,他们应是“指导与被指导,协助与被协助关系”。但对西部贫困地区村民自治现状而言,现实中的乡镇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关系常常与法律法规存在着种种偏离,突出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乡镇政府对村民自治组织的频繁干预与过度控制,将村民委员会当作乡镇政府的下属机构进行行政领导,布置各项任务并下达行政指令,从而转嫁乡镇行政权应承担的责任和费用于村民自治组织和村民,造成国家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的空挡与错位。一般表现为以下四种方式:

第一,乡镇行政对村民自治组织的人事控制。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由村民民主选举产生,对村民会议负责,乡镇政府无权任免,但实际操作中乡镇政府通过在村干部中培植自己的人实行对村的间接控制。例如在选举中对村民委员会成员资格进行限制,使他们认为“听话的”、“有能力”的人当选。将村民自治组织的“当家人”转变成乡镇政府的“人”,造成村民自治组织角色错位。虽然便利了乡镇政府对村的管制和所属行政责任的完成,但往往造成村民心目中精英人物落选,压制了村民民主权利实现的构想与向往,实质上是对村民自治权的一种剥夺。

第二,在日常事务中进行行政干预。在现行压力型体制下有时乡镇政府为了实现其行政管理职能,不仅是对村委会进行“指导”,它还直接“领导”村委会;要村民完成乡镇政府布置的各项任务,村委会仅仅协助是不行的,必须由村委会“负责”完成。所以实践中村委会承担着诸多乡镇政府应该履行的职能,使村委会成为“准政府”,这样以来村民自治组织便陷入忙于繁多的政务而无暇顾及村务的局面当中,以至于村民自治组织的自治功能日益萎缩,村民自治原则也被消解于无形之中。

第三,乡镇政府对村委会进行财政监控。西部贫困地区农村普遍存在着集体经济薄弱,财政基础有限的现象,而乡镇政府往往凭借自己的财政监控职能对村级财务进行管理,进而影响整个村的管理形式,缺乏经济基础的村委会也只能听任乡镇政府控制。

第四,乡镇政府对村委会进行价值控制。贫困地区社会发展缓慢,需要国家提供各种贷款救济及其它资源供给,使得乡镇政府可凭自己手中掌握的这些社会价值分配权对村委会进行调控。

二是村民自治的偏斜运行,导致村民自治功能萎缩。

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自治包括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四个环节。但贫困地区在村民自治运行过程中,只注重强调民主选举,认为“对大多数村民而言,自治权利不过就是在三年中参加一次投票而已”。村委会也片面重视村级换届选举而忽视其它环节运行;自治组织结构中除村民自治中的执行环节存在村民委员会这个“实在”机构之外,民主决策环节及相关的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等环节都是“虚位”的,因此,在自治实际运作中出现失衡现象,造成村民自治呈偏斜状态运行,使村务管理实践中出现大量的非理性决策行为和损害村民利益的现象,降低了村民自治的实效。

三、实现贫困地区乡镇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关系良性发展的思路

通过上述对西部贫困地区乡镇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关系现状的分析,为保证村民自治的健康运行和乡镇工作的顺利开展,应该立足贫困地区现实,从改善乡镇治理和提高村民自治两方面出发,努力寻求乡镇管理与村民自治的有机衔接。

(一)依法改善乡镇治理体制和方式,界定村务与政务,增设派出机构,为村民自治提供广阔的空间

首先,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乡镇政府管理范围,实行依法行政。《村民委员组织法》只是笼统的、原则性规定,缺乏明确性和具体操作,使乡镇干部很难把握。所以可在总结村民自治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组织法实施细则》,从实际工作考虑,对乡镇政府行为进行明确规范,明晰那些是属于正常政府行为,那些是属于不合理的干预。

其次,合理划分二者权限,界定村务和政务。所谓政务是政府管理的事务,它具有国家意志性,是需要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事务。村务,是在一村范围内的公共事务,它涉及的是一村范围内村民的共同利益,是由一村之内的村民共同管理的事务,具有群众自治性,体现的是一村范围内村民的公共意志,由村民共同决策、共同遵守。所以,乡镇政府要区别二者的范围,凡是政府的职权,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原则上不属于政府的职权。因此,凡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属于政府办理的事情,如果是村的共同事务,就属于村民自治范围的事项;如果不是村的共同事务,就属于村民个人事务。对自治领域的事务要给于指导和支持,要尊重农民群众的选择,不加干预;对非自治领域的事务要通过引导和监督的方式进行管理,以保证国家任务的完成和农村社会的稳定。

其三,转变乡镇政府工作人员观念,改进工作方法。首先,乡镇政府工作人员要提高认识,明确乡村关系实质,将上下级隶属、指令性执行观念转变为平等互助、民主协商观念。其次,乡镇政府布置任务,要根据村民委员会职权和各村实际情况,与村委会协商,再由村委会组织村民或村民代表讨论决定,改变过去指令性工作模式。再次,乡镇政府改进工作方法,学会指导村委会依法换届选举,尊重村民民主意愿,不委派干部,广泛开展村民自治的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形成健康、有序的村民自治氛围,帮助贫困地区农村进行村民自治。

其四,西部大开发以来,国家对西部贫困地区公共产品供给越来越多、扶贫力度越来越大,国家政权越来越多地需要向村级渗透。鉴于此,对于西部特别贫困的地区国家可适当加大基层管理成本的投入,增设乡镇政府对村的派出机构和工作人员。以减轻困扰在村民自治组织头上的现实行政压力,从而使村民自治组织轻装上阵,投入主要精力搞好村务。真正实现给村民自治组织“减负”。

(二)落实村民自治各个环节,努力提高村民自治能力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四个以民主为主要内容的治活动中,民主选举是基础、民主决策是关键、民主管理是方式、民主监督是保障,四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所以针对西部贫困地区村民自治的偏斜运行方式,应该落实村民自治各个环节,构建科学合理的村民自治结构,平衡和规范自治权力内部关系,努力提高村民自治能力:

一是从权力制衡的角度,科学构建村民自治结构,成立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常设机构,进行会议的有效召集,并代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村民委员会,切实发挥村民议事权、决策权和监督权。一般情况下,西部贫困地区村民比较分散,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授权,常设机构一方面开展调查研究,收集村民意见并向村民委员会提出村经济发展计划和项目的建议;另一方面,对村委会提出的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项目,进行咨询论证,取得一致意见后再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策。这样既有利于村民的利益诉求和意愿得到有效充分表达,也对村经济建设项目起着科学参谋和严格把关作用。

二是定期组织进行村干部述职和民主评议,加强监督考核,提高村务公开透明度。可根据不同村的不同情况,村委会一季度或半年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报告村民会议决定事项的完成情况、报告村经济发展和财务收支情况,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其进行民主评议,村委会听取意见后积极答复。由此可形成对村委会较强的约束和激励,促使村干部积极工作,管好村务,避免出现过分关注选举阶段而选上后无所作为的现象。

三是对外积极寻求人才和智力支持。西部贫困地区村民自治严重的人才匮乏和知识供给不足,成为制约村民自治能力提高的关键因素,所以,村民自治“知识引援”迫在眉睫。目前可实现的途径有:联系志愿服务西部组织,求助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戈0,持续引进热爱农村的知识青年深入基层,安排他们进入村民自治组织挂职锻炼。同时积极与周边高等院校合作,邀请大学生来村实践活动,以各种形式参与村民自治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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