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1-21 1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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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金融创新 金融监管 内涵 关系 现实选择
在现代市场经济环境中,经济的发展离不开金融发展的推动,而金融发展的动力源于创新。金融发展史表明,金融创新活跃的国家,金融业相对发达;反之,金融发展迟缓。金融创新是人类物质文明的成果,同时也给金融监管带来挑战。为了加快我国金融市场成熟,推动金融国际化,防范金融风险,认真研究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内涵
1.金融创新的内涵
金融创新,广义上是指适应经济发展需要而创造新的金融市场、金融商品、金融制度、金融机构、金融工具、金融手段及金融监管方式等;狭义上是指金融工具的创新。金融创新是金融中介在金融活动中,为适应环境的发展变化和逃避管制而变革传统的金融操作方式,推出新的金融业务,采用新的技术,运用新的信用工具、新的金融服务,不断形成新的市场,以充分发挥金融的特殊功能。
2.金融监管的内涵
金融监管,是指通过立法和管理条例对金融机构的业务、资金的价格、市场准入(出)以及分支机构设置等方面实施限制,旨在保证金融机构经营的安全和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金融监管包括行政监管和风险监管。行政监管,是对金融机构的设置、撤并、停业依照一定法定程序进行审批,坚决处理、取缔非法金融机构从事金融业务,非法集资以及超范围经营金融业务的问题。风险监管,是要紧盯住监管对象,及早发现问题苗头,随时查看其资产结构情况,以确保其合法经营、正常经营,保证其不损害社会和客户的利益。
二、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关系
创新与监管是金融业发展的永恒主题,它们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是一对矛盾体。
第一,金融创新是金融机构活力的体现,不创新就没有更高层次的发展,金融机构竞争就缺乏生命力。但是,金融创新不是违反法规,而是在严格遵守有关法规的前提下去创新、去突破,对那些明显的违规违法行为“创新”就没有存在的依据。
第二,金融监管使金融机构的行为不超出有关金融法规规定的边界,但一般落后于市场的发展,金融机构为逃避管制而进行的创新活动与监管活动展开了不断推进的动态博弈过程。放松监管并不是放任不管,而是在放松某些监管的同时,加强另一方面的监管,或者是在微观上放松监管,而在宏观上加强监管。
三、我国金融改革与发展的现实选择
我国自上世纪80年代初开始尝试金融创新,在立足本国实际,借鉴他国基础上,创造性地建立了一种新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金融体制。一个以中国人民银行为领导、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中国特色新型多元化金融体系已经架构起来。金融资产从过去唯一的银行储蓄存款形式发展为当前的多种金融资产并存。金融技术创新速度较快,特别是在金融电子化方面。我国已建立起一个多种类、分层次、初具规模的金融市场体系。然而,我国金融市场体制仍然滞后于经济发展,金融业对经济体制变革的反应也仍然较为迟缓。面对现实,笔者认为,现阶段我国金融改革与发展任重而道远。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点思路:
1.不断创造出新型的切合我国实际的金融工具
现阶段我国市场上金融工具种类少、数量小、性能差、质量低,积极地进行金融工具的创新很有必要。我们不宜立即照搬西方创新的所有金融工具,应有选择地吸纳和改造其中的一部分为我所用,同时努力创造出适用于我国国情的新型金融工具。
2.逐步建立开放型金融市场
国际金融市场全球一体化的大趋势下,在进行金融体制改革和健全我国金融市场的过程中,我们不能仅限于国内,而应面向世界,慎重而又积极地开拓国际性金融业务,突破传统的封闭型模式,建立开放型的金融体制、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
3.健全完善金融法规
一些违规违章现象之所以成为金融机构的共有现象,反映了我们监管措施的不力和有关法规的滞后性。监管当局应将金融立法与创新有机结合起来,不断地适应金融创新并做出调整,保证监管的有效性和权威性,实现维护金融体系安全与稳定的目标。
4.确保创新活动的规范性和安全性
在我国市场金融体制和运作机制尚不健全、金融秩序混乱、金融机构缺乏有效约束机制的现实情况下,对创新活动予以正确引导和有效监管非常重要,以减轻金融创新的负面影响,使得金融发展兼顾安全与效率。
5.加强同国际金融监管当局的交流与合作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大量外资金融机构进入中国,同时中国金融机构也将走出国门,仅靠本国监管当局的监管是不够的,必须加强同国际监管当局之间的协调与交流,密切合作,共同防范金融风险的发生与蔓延。
四、结语
我们的结论是,不能把婴儿连同洗澡水一起倒掉。发达国家的金融体系仍有许多值得我们参考借鉴和学习的地方。发达国家也许金融创新过度,但我国总体而言还是金融创新不足;发达国家金融监管可能过于宽松,但我国总体而言还是过于苛刻和死板。通过正确吸取全球金融危机的教训,我们应该正确客观地评估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作用,更加平衡有效地处理二者的关系,进一步鼓励创新与市场的健康发展,同时改革完善监管制度,从而在我国打造一个高效、稳健的现代化金融体系。
参考文献:
[1]胡祖六.如何看待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2009(1).
[2]袁管华.简论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金融与经济.1998(9).
[3]王爱简.论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现代财经.1998(12).
一、金融监管的内涵及产生背景
金融监管包括金融监督和管理两部分的内容,它是由一个国家或地区的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的,对该国家或地区的金融体系进行监督和管理。金融监管部门的金融监管活动是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通过合理运用国家法律所赋予的权力来实现对金融机构及其经营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全球金融朝着一体化和自由化方向前进,这在推动金融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特别是近几十年来,金融危机爆发的次数增加、间隔度短、波及的范围更广,造成的破坏更大,使得金融体系本身的脆弱性以及金融体系崩溃的危害性暴露在人们面前,对此,世界各国对其内部金融体系的安全以及外部金融环境的变化给予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如何最大程度地提升金融体系运行的稳定性和安全性成为了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在这一环境之下,金融监管就显得格外必要。对于我国而言,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给我国经济发展带来更多机遇的同时,也使我国的内部市场不得不同世界市场紧密地联系起来。在对外开放中,我国的金融体系也随之受到世界金融市场的影响。如何在做好国内金融市场开放的同时保持金融体系和金融市场的稳定性成为关键问题。要想解决这个问题,我国同样需要做好金融监管工作。金融监管工作的开展需要相应金融监管理论的支撑。近些年来,金融监管这一议题引起了决策部门和学术界的广泛关注和高度重视,并对此展开了相关研究和讨论。但是,由于我国金融发展时间较短,金融监管理论体系尚待健全。因此,对于我国金融监管理论先天积累不足的这种情况,我们只有通过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关于金融监管的理论研究成果和有关经验,在理论学习和研究达到一定程度的基础之上,才能真正实现金融监管的后天发展,使得我国在对外开放的同时能够保证金融体系和金融市场的稳定性。
二、传统金融监管理论的内涵及其局限性
传统金融监管理论经历了几十年的发展,形成了若干理论观点。学界通说认为,传统的金融监管理论应当由三部分构成。第一个部分是公共利益监管理论,该理论起源于新古典经济学;第二个部分是监管经济理论,该理论的代表人物是Stigler和Posner;第三个部分是以Kane为代表的监管辩证理论。
(一)公共利益监管理论
公共利益监管理论产生于20世纪30年代金融危机之后。20世纪30年代金融危机的爆发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市场的过度自由发展造成的。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充分发挥市场的主导作用,但是市场也有着其固有的弱点和缺陷,这场金融危机的爆发则是由市场调节失灵造成的。公共利益监管理论最初是用来解释经济危机之后加强政府监管的合理性的,后来,该理论为当时的金融监管奠定了相应的理论基础,它认为,市场在金融体系中发挥作用同样存在着失灵的情况,例如,自然垄断、信息不对称等都是导致市场失灵的因素,而对金融体系加强监管则是为了避免这种失灵情况的发生,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具体而言,金融监管可以尽可能减少或者是消灭自然垄断、外部效应、信息不对称等都是导致市场失灵的因素对金融市场的不利影响。金融部门的垄断不利于提升金融业的服务质量和有效产出,而通过加强金融监管则可以从公共利益出发,尽可能地减少社会福利的损失,避免对社会产生不利影响;外部效应直接阻碍了市场的自由竞争在资源合理有效分配方面充分发挥作用,通过金融监管则可以优化竞争环境,解决外部效应所带来的问题;金融监管的一些举措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市场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不利影响,例如,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信用过程中授信主体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但银行这一金融机构本身的存在也会造成存款人与银行以及银行与贷款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而在金融监管中可以通过建立健全金融信息网,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信息不对称所产生的不利影响。除此之外,在金融体系中银行等金融主体的存在本身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而政府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着实施金融监管,可以有效避免金融主体过度追逐利益而造成市场不稳定等问题,保障金融市场的健康和安全,促进社会福利的增加,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实现市场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
然而,公共利益监管理论也存在着一些缺陷。首先,公共利益监管理论产生于20世纪30年代金融危机之后,其最初目的是为了解释政府对市场进行宏观调控的合理性问题,作为经济危机的理论产物,只是作为经济危机之后经济复兴阶段政府所实施的宏观调控措施的理论支持点,不足以解释20世纪80年代以后金融监管的模式和结构。其次,公共利益监管理论着眼于公共利益的保护和社会福利的提升,政府有关部门在加强对金融监管的同时也造成了一些问题。监管作为一种调控手段和市场调控相比,效率较低,过度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对金融监管会造成一些成本和经济的损失。例如,政府通过对银行贷款利率水平的限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借贷成本,通过限制也可以避免银行之间的不良竞争,但是这种机械的限制可能会引起市场信号的扭曲,过度约束金融系统的发展,还可能增加金融系统的风险。再次,公共利益监管理论要求发挥政府监管,而政府监管作为宏观调控手段的一种是与市场调节相对应的。这一理论宣称通过政府有关部门对金融的监管可以在保持金融系统稳定的同时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这种假设在一定程度上脱离了实际,有过于理想化之嫌。再次,由于受到政治环境和制度的限制和影响,至今对社会公共利益尚且缺乏一个准确的界定,而公共利益监管理论建立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之上,由此看来,该理论本身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二)监管经济理论
由于公共利益监管理论受到了广泛的批评和质疑,学术界开始对金融监管理论展开广泛探讨,试图为金融监管寻求新的理论基础。20世纪70年代出现了金融监管理论“百花齐放”的局面,不同学者对于金融监管的理论提出了监管经济论、寻租理论、税收论等观点,这些金融监管理论观点都是以利益集团理论为立足点的,在诸多观点之中,监管经济论的影响最大,得到了一些学者的广泛推崇,并逐渐被学界和决策者所接受。Stigler在《贝尔经济学与管理科学杂志》上发表著名文章《监管的经济理论》首次提出监管经济理论这一观点,后来经Posner等学者的完善,使得该理论日趋走向成熟和完善。监管经济理论将侧重点放在金融机构和政府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关系研究上面。该理论首先对之前的公共利益监管理论提出了批判:第一,公共利益监管理论中的立足点“公共利益”这一概念是不确定的,并且在经济环境中存在着不同的利益集团,不同利益集团的追求不一样,某一项经济政策的采取和实施可能对部分利益集团有利而对其他利益集团不利,公共利益监管理论将金融监管的目的笼统地界定为公共利益的维护,忽略了利益团体的不同需求这一实际;第二,对于支持公共利益的实证证据,现实中难以找到;第三,公共利益监管理论所要达到的目标和金融监管所要达到的目标在一些方面是存在着区别的,而这种区别却为该理论所忽视,使得公共利益监管理论难以符合金融监管的实际需求,存在着理论与实际不相符合的情况。而监管经济理论则摒弃了“公共利益”这一笼统模糊的监管目标,认为监管的目的不是为了保护全体公民或者人数众多的社会集团利益。政府金融监管部门之所以进行金融监管,其目的不是同公共利益监管理论所主张的那样实现控制市场失灵、资金价格,保障金融系统和稳定和社会资源的最优化配置等,而是为了实现一些利益集团政治、经济等方面利益的最大化。与此同时,监管经济理论还认为金融监管不仅仅是一个经济过程,而是政治决策对经济资源重新分配的过程,金融监管的最终目的不是为了实现社会最广泛的公共利益,而是服务于实现部分利益集团的特殊利益。在监管经济理论的支持者看来,在进行金融监管之前需要明确为了谁的利益,然后在此基础上决定监管所要采取的措施以及资源分配的方案。政府由不同的政党组成,在政府内部也存在着不同的利益集团,而金融监管措施则是政府内部不同利益集团斗争角逐的结果,胜利的利益集团将是金融监管的受益者,政府的金融监管归根结底是为了这部分利益集团服务的。
监管经济理论认为政府作为金融监管的实施者,是为利益集团服务的,金融监管措施是不同利益集团利益角逐的结果。监管经济理论的发展揭示了金融监管主体、客体之间的关系,但是,该理论也存在着一些缺陷。例如,它将关注点放在金融监管主体和客体之间的关系处理上,却忽视了金融体系本身的特点以及金融监管对于金融体系而言应当发挥的作用,也对于金融监管的原因以及如何有效进行金融监管的措施。这些不足都是监管经济理论需要解决的。
(三)监管辩证理论
无论是公共利益监管理论还是监管经济理论都是从一种静态的角度来看待金融监管,却忽略了金融监管的主体和客体之间的关系的处于不断变化之中的。这种静态地看待问题有很大的局限性,使得金融监管显得过于机械性,无法灵活地应对未来出现的金融状况。而通过动态地看待金融监管的主体和客体之间的关系可以使得兼容监管具有灵活性和现实适应性,既能够对现实的金融监管问题做出合理准确的解释,又能够准确地预测金融监管在未来可能会出现的一些问题,以便有效地采取相关应对措施。Kane认识到过去金融监管理论存在的这一问题,开始尝试着结合黑格尔的辨证法,把金融监管理论和辩证法结合起来监理的监管辨证论这一新的金融监管理论。该理论用动态的眼光看待金融监管,能够对金融监管过程中政治力量和经济力量的相互作用关系给出一个合理的解释。监管辨证论认为之所以要进行金融监管首先是利益集团有这一方面的需求,在这一需求之下促使政府金融监管部门进行相应的金融监管。在金融监管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受到市场环境的影响,例如环境的变化、目标的冲突等原因都会使得金融监管的具体措施偏离了当初的目的,这些都是金融监管决定之初需要考虑到的。金融机构在发展过程中,会受到技术、市场以及监管等方面因素的制约和影响,这些因素的变化将会迫使金融机构能够根据变化对发展战略、发展路径等方面适时地做出调整。与此同时,政府金融监管部门也会根据金融机构行为的变化做出相应的反应,金融机构和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始终处于一个博弈的状态之中,政府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过程则会呈现出辩证性:金融监管部门监管――金融机构逃避监管――金融监管部门进行监管改革――金融机构对改革后的金融监管再次逃避。如此反复循环的过程被Kane称为“再监管过程”。这种过程体现了政府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具有滞后性,这种滞后性表明监管是缺乏效率的,监管的实效也会打折扣。为了弥补这一方面的不足,Kane后来又提出了监管者竞争理论,该理论指的是通过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竞争来解决监管供给不足、实效较差、效益低下等问题。
虽然监管辩证理论这一金融监管理论解决了之前两种理论存在的共同问题,动态地阐释了金融监管主体和客体之间的辩证关系,反映了金融机构和政府金融监管部门之间博弈的过程,但在一些方面还是存在不足。监管辩证理论认为政府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是为了满足被监管者需求产生的,这种监管被动性的假设是否成立还有待考证。除此之外,监管辩证理论对于金融监管没有给出一个全面完整的解释。
三、金融监管理论的发展展望
第一,金融监管理论将把更多的关注力放在金融体系本身。要想做好金融监管,真正发挥金融监管的实际作用,需要金融监管理论的研究能够着眼于金融的特点以及金融体系的运行规律,在注重借助于外部的力量来实现金融的有效监管的同时,更要注重从内部着手,使得金融机构之间能够良性竞争、互相发展,促进金融体系的合理运转。
第二,金融监管理论研究要从单一性向全面性转变,由“金融危机预防”转变为“金融安全维护”。金融监管理论最初的产生是为了通过采取一些措施保障金融体系运行的安全性和平稳性,以实现金融危机的预防。这种单一的目的指向性使得金融监管过于机械性,导致理论与实践的脱节,金融监管理论难以对金融监管实践起到积极的指导作用,进而导致金融监管尚未真正发挥其效益。现今,我们已经进入了金融发展的新时期,金融全球化的进程不断推进。与此同时,也使得金融风险的类型增加、发生的可能性增大、危害性变强,加上金融市场风云变幻,过去机械的金融危机预防难以适应维护金融秩序的现实需要。因此,我们要实现“金融危机预防”向“金融安全维护”转变,以动制静,由过去单纯的预防转为对现状安全的维护,以适应金融市场环境的变化,更好地保障金融市场的安全性和稳定性,避免金融危机的发生。
第三,拓宽金融监管理论的研究领域。现今学术界尝试着拓宽金融监管理论的研究领域,以便更好地适应金融市场实际、指导金融监管工作。例如,将金融监管理论研究扩展到如何在世界范围内实现金融监管的联合与协调的问题研究上,符合现今金融全球化的发展特点。金融全球化使得资本的跨国流动更加频繁,这给各国的金融监管带来困难,“各自为政”已经难以适应现实,通过金融监管在世界范围内的联合和协调,使得各国的国际金融监管能够实现国际协作,在做好国内金融监管的同时实现世界金融市场稳定性。
结语
众所周知,理论指导实践,而实践反过来又可以促进理论的丰富和发展。金融监管理论对金融监管活动发挥着指导作用,使得金融监管活动在维护金融市场的安全性和稳定性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金融监管实践不断发展的同时,实践中所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反过来又需要提供新的理论支持,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金融监管理论的不断丰富和发展。现如今,金融市场经历了较长时间的发展仍旧不完善,需要政府进行相应的金融监管,解决金融市场存在的问题。而要想做好金融监管工作,离不开金融监管理论的支持。只有立足于传统金融监管理论,发现其不足和优势,再结合金融实际对金融监管理论进行调整和丰富,才能更好地指导实践,实现金融监管的实效,维护金融市场运行的平稳性和高效性。
参考文献:
[1]詹姆斯・R・巴茨,杰瑞德・卡普里奥,罗斯・莱文.反思银行监管[M].黄毅,张晓朴译.北京: 中国金融出版社,2008.
[2]王保谦,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金融监管理论研究思考[J].石家庄经济学院学报,2010(12)
一、金融监管体制概述
金融监管体制是指为实现特定的社会经济目标而对金融活动施加影响的一整套机制和组织结构的总和。与之密切相关的基本要素:首先是体制参与者,即由谁监管和对谁监管,核心是金融监管机关的设置、职责职权的依法定位;其次是如何监管,即为实现金融监管目标而采用的各种方式、方法和手段,体制的各种参与者按照一定方式有规律地相互作用,以完成特定的目的。可见,对金融监管体制的研究涉及到对金融监管机关组织构成、职权的分析、金融监管机关对金融机构作用机制的分析等。
根据监管主体的多少,金融监管体制可分为一元化监管体制与多元化监管体制。前者是独家监管型,即只有一家执行金融监管的机关,实行高度集中的单一型监管体制。后者是多家监管型,即执行金融监管的机关为两家或两家以上共同分工负责进行金融监管。实行这种体制的国家根据监管权限在中央与地方的划分的不同,又可分为一线多元监管体制和双线多元监管体制。实行一线多元体制的国家或地区,金融健全权力集中于中央,在中央一级又分别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机关负责监管。这种体制实际上是以财政部和中央银行为主题开展工作。实行双线多元体制的国家主要是联邦制国家,以美国和加拿大为典型代表。其基本框架如下:
二、美国金融监管体制
在世界各国金融监管体制中,美国的监管体制被公认为是最健全、最完备、最具代表性的,1999年11月4日。美国参众两院通过了《1999年金融服务法》(FinancialService8Actofl999),废除了1933年制定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彻底结束了银行、证券、保险的分业经营与分业监管的局面,开辟了金融服务产业的新纪元,美国金融监管也最终形成了现行的双线多元监管模式。这种新的监管体系顺应了金融服务业混合经营、金融集团的发展趋势,在制度上实现了金融监管的创新。由于美国处于世界头号金融强国的地位,因此。对美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的考察研究,将在构思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方向和具体策略等方面提供诸多启示。
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比较复杂,联邦和各州都有权对银行发照注册并进行监督,即实行双轨银行制度。在联邦一级,有财政部通货监理局、联邦储备系统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三大银行监管机关。在州一级,各州都有各自的金融法规和银行监管机构。现分述如下:
(一)通货监理局
通货监理局是美国资格最老的金融监管机构,它是根据(国民银行法)于1863年建立的。只有向该局注册的银行才能称为国民银行。通货监理局在技术上受财政部指挥。不过实际上它的活动与财政部没有正式联系_保持着相当大的独立性。通货监理局的主要职责是审查国民银行的注册和分支行的设置,审核银行的合并,收集国民银行业务的统计数据,并进行与国民银行体系有关的各项经济调研工作;制订相应的管理条例和法规,并组织贯彻执行;检查国民银行的资本营运、贷款结构和数量、存款安全程度和贷款利率水平等经营情况,对经营管理混乱或违反金融法规要求的,有权命令其停业,进行清理整顿,有权撤换国民银行的正副行长和高级负责人员。通货监理局每年需向国会报告工作情况。
(二)联邦储备系统
联邦储备系统是根据1913年(联邦储备法)成立的,该系统有以下3个机构:
1、联邦储备委员会
联邦储各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制定金融政策,此外还要规定金融规章、制度,监督管理下属的联邦储备银行和会员银行的业务。监督货币的投入与回笼:执行有关管制银行控股公司活动的法令,并作为联邦政府的人。
2、联邦储备银行
每家联邦储备银行都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由参加的会员银行认购。所有在联邦注册的国民银行都必须是会员,而在各州注册的银行则可以自由参加或退出。
3、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
该委员会是联邦储各系统中指导公开市场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委员会每四至五周在白宫开会一次,决定公开市场的方针政策,通过买卖政府证券、联邦机构证中国改革券和银行承兑票据以及买卖外汇等办法来调节市场上的银根。此外,还设有供咨询的顾问委员会。
(三)联邦存款保险公司
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建立于1933年。其宗旨是为了保险存款。防止个别银行的信用危机扩散到其他银行而设立的。按规定,只要是联邦储备系统中的银行都要求向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保险,未参加联邦储备系统的州注册银行是否参加保险可以悉听尊便。该保险公司的职责除了接受存款保险外。还包括审核检查批准投保银行的经营范围。设立分支行等:考虑投保银行送交的统计、报告;帮助面临破产的银行调整经营方向,组织清理和安排银行破产时资产清理。债务偿还等。为了保证在联邦政府支持下的保险存款得到偿付,解除向银行挤提的风险,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还享有在紧急情况下向财政部借入资金的权利。
(四)州银行当局
美国各州都有自己的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州注册银行。这些机构同时管理州内其他金融机构,如储蓄存款协会、信贷和金融公司等。一般来讲,它们的具体职责范围基本与通货监理局一样,各州之间略有区别,共同责任如下:批准新银行的成立,开设或关闭分支行机构,以及控股公司在州内的业务范围:审核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帐册:制定一些规章制度,保障消费者与贷款者的利益。一般州的监督机构对银行的监督采取放松态度,许多银行都愿意向州银行注册,纽约市区银行尽管业务遍及全世界,但它们大部分是州注册银行。基本框架如下:
从上述分析可知,尽管各金融监管机关互有分工,各负其责,各有自己管辖的范围和重点,但各机关职责互相交叉重叠之处是明显的。例如,国民银行须接受通货监理局的监督,但所有的国民银行必须假如联邦储备系统并且参加联邦存款保险,因此,国民银行属于三个不同的联邦监管机关的管理职权范围之内。那些参加存款保险的州会员银行必须同时接受联邦储备理事会、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和州银行监督机关的检查和监督,分别向三个金融监管机关上交经营报告和统计资料。
三、中国金融监管体制
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建设大体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98年以前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实施金融监管:第二阶段是从1998年开始。对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监管中分离出来,分别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形成了由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三家分业监管的格局。2003年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组建,接管了中国人民银行的银行监管职能,由此我国正式确立了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三会分工的金融监管体制,而中国金融监管也形成了现行的多元化监管体制。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的基本特征是分业监管。按照金融监管的分工,银监会主要负责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以大银行业为口径,银监会成立了监管一部、二部、三部、合作金融监管部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自上而下相应设立了省局,市分局、县(市)办事处体制。而证监会和保监会则分别负责证券、期货、基金和保险业的监管;内部设立了相应的监管部室,自上而下则建立了相应会、局(省、市、计划单列)的体制。银监会成立后,中国人民银行着重加强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职能,负责金融体系的支付安全,发挥中央银行在宏观调控和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中的作用。这种金融监管组织结构表明,除中央银行负责宏观调控外,其他几个监管机构都是集中于相对行业的微观规制层面,选择这种监管体制的最大好处是有利于提高监管的专业化水平并及时达到监管目标,有利于提高“机构监管”的效率。其基本框架如下:
四、中美金融监管体制比较
中国和美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异同,可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比较:
(一)分业监管和混业监管
因为各国经济、社会、政治体制各异,信用发展程度不同,各个国家的监管模式相当多样化。而且,各国金融经营模式和其监管模式并非是一一对应的关系,实行分业经营的国家可能实行统一监管,采用混业经营的国家也可能继续分业监管。从监管模式来看主要是有分业监管和统一监管。而中国和美国采用的都是分业监管模式,虽然两国的经营模式不尽相同,但监管体制仍然坚持分业监管的模式,也就是将金融机构按金融市场划分为银行、证券、保险三个领域,在每个领域分别设立一个专业的监管机构负责全面监管。美国自1999年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出台,银行业走向了全能化,但是其监管体制仍然维系着令人眼花缭乱的伞状监管,它不仅存在不同金融业务的监管主体还存在着不同级政府设立的监管主体。银行以及储蓄性金融机构的监管由货币监理局、美联储和存款保险公司三大联邦级监管机构和各州监管机构共同负责。证券经营机构主要受联邦政府法的管辖。而证券交易委员会是基于证券交易法设立的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经营机构、证券信息披露、证券交易所柜台交易和证券业协会等履行监管职能。美国的保险机构则由所在各州保险监管局负责。中国的分业监管情况在前面阐述过,这里就不再赘述。
但是,分业监管模式也存在很大的弊端,如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性差,容易出现监管真空地带:监管机构庞大,监管成本较高,尤其针对全能银行进行的分业监管,容易产生重复监管问题。
(二)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
按照监管主体的标准划分,金融监管模式可以分为功能监管和机构监管。功能监管按不同金融业务的种类进行监管,如银行业务、保险业务、证券业务分别由一个监管主体的不同职能部门或由不同的监管主体按照不同的业务领域进行监管。对一个给定的金融活动均由同一个监管者监管。目前实践中的功能型监管模式表现为三种模式,即统一监管型、牵头监管型和伞形监管。1999年11月美国国会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该法案允许金融控股公司通过设立子公司的形式经营多种金融业务,如存贷款、保险承销和经纪以及投资银行等。但金融控股公司本身并不开展业务,其主要职能是向联储申请执照、对集团公司及子公司进行行政管理。对应金融控股公司这种伞状结构,美联储被赋予伞型结构监管者(UmbrellaSupervision)职能,并且与财政部一起认定哪些业务属于允许金融控股公司经营的金融业务。在伞型监管模式下。金融控股公司的银行部分由财政部货币监管总署、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监管,证券部分由证券交易委员会监管,保险部分由州保险监管署监管。证券交易委员会和州保险监管署被统称为功能监管者(FunctionalRegulators),如图4所示。
机构监管则按不同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中国目前主要采用的就是这种监管模式。这种金融监管组织结构表明,除中央银行负责宏观调控外,其他几个监管机构都是集中于相对行业的微观规制层面,选择这种监管体制的最大好处是有利于提高监管的专业化水平并及时达到监管目标。有利于提高“机构监管”的效率。就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而言,从其实际运行以来所取得的成效来看,在总体上是值得肯定的,它不仅统一了监管框架,加强了监管专业化,提高了监管效率,而且还有利于中央银行更加有效的制定与执行货币政策。但是,近几年随着金融全球化、自由化和金融创新的发展迅猛,金融业开放加快,金融监管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分业监管体制已显现出明显的不适应,其本身所固有的问题也逐渐显露出来。
关键词:
金融监管;金融危机;市场准入
一、金融危机与金融监管的关系
我们知道金融的发展伴随着金融危机的出现,在面对金融危机的时候人们往往会想到金融监管,如果监管体制变得很严,金融危机就有可能不会出现,那么金融危机与金融监管之间到底是怎样的关系?这值得我们思考。首先金融监管不力是金融危机发生的原因之一,在1933年发生的巨大金融危机主要是跟美国的监管不力有很大的关系,因为在那个时候美国主要实行的是伞形监管模式,它的这种监管模式表现出最大的特点就是双重多头,这种监管模式没有很好地将分业监管与统一监管分开,所以无法使监管制度充分发挥其作用,达到有效监管的目的。其次,这种监管模式在内部协调和分工方面的缺点可能会导致金融危机的爆发,影响人们的正常生活。另外在那时候经常鼓吹市场监管比政府监管更有效,这种新自由主义的监管理念实际上鼓舞了那些冒险行为的发生,这有可能是影响本次金融危机的原因之一。
二、金融危机时代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的金融机构在金融创新等方面还不够完善,处在相对弱势的地位,在国际市场中基本上没有竞争地位。虽然我国在金融监管这方面一直以来也是相当的重视,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随着全球金融化不断加快,中国金融监管不能很快的适应新形势下的经济,那么我国在金融监管上将会凸显出很多问题,主要有以下三点:
1.限制市场的进入
一个进入金融业的市场是否合格,是金融监管所需要关心的首要问题,只有保证了进入市场的质量,金融业的安全才能得以保证。只有把国有的、民营的和外资的经营机构结合起来共同发展,这样才能不断提高各自的水平不断进步。但是我国的金融体系主要是以国有金融机构为主,无论是金融业务的创新还是新的金融机构的建立,都要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这些部门认为如果让大量的金融机构进来会导致我国的金融市场无序和失控,因此实行了此种制度,但这种制度的最终结果可能会使我国金融机构的垄断地位越来越突出。
2.金融机构存在的道德风险
目前,有关加强我国金融监管方面的制度还不够完善,虽然相关的法律法规已经出台,但是其涉及范围仍然不够广,道德风险问题依然存在。比如说当金融风险出现时,金融监管机构采取强制的措施希望以此来消除风险,政府会帮助债务人向债权人偿款。这样就会使得债务人从中获利,可能会导致越来越多的人希望依靠政府而出现不还债的现象。所以这种做法不仅不能消除风险,反而会加大风险。
3.监管手段落后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认为金融监管手段应是融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为一体的监管方式,但是我国目前金融监管的方式和手段相对单一。它并不是将三者结合起来,而是只注重政府的干预,在一定程度上缺少了其他两方面的干预。这样使得在具体操作中有很大的随意性,约束力不强,金融监管效力也没达到预期的效果。这使得金融机构在一些制度上存在着明显的不足,比如信息披露制度,保险金制度等方面。同时我国的金融监管制度并不是公开的,所以其能见度相对较低。此外在监管技术上还存在很大的进步空间。
三、金融危机下我国金融监管的完善
1.风险管理机制的完善与建立
要想防范金融风险就必须要使风险管理机制合乎常规,之前的那种传统的监管方法已经不能适应当今金融业的发展,在这种情况下要积极发挥监管的导向作用,加强风险管理体制的建设。同时不要把监管的目光只集中于内部的监督上,也要向外扩展,更多地注重银行的外部监督和外部评价,让银行积极地参与到控制银行合规风险上来。如果在检查中发现问题,一定要将问题分析清楚,使其得到充分的解决并且避免其再次发生。
2.金融市场退出机制的完善
在风险发生前对风险进行控制是相当重要的,这样会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首先可以加强银行预测风险的机制,这对银行的退出具有积极意义。其次金融监管机构不应一味的模仿国外的监管机制,应该将其与我国的实际情况相结合,完善并解决我国风险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对那些犯过错误的银行重点监管,记录下它们之前发生的错误并建立相关档案,使其在同一问题上不会发生第二次错误。最后要有效地利用市场手段的作用,使其充分发挥在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中的积极作用。
3.完善金融监管方式和多样化监管手段
目前我国的监管方式和监管手段单一,所以可以将原来以合规性监管为主转化为合规监管与风险监管相结合的监管方式。另外我们知道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我国的风险监管体制发展缓慢以至于其跟不上金融创新发展的步伐,增加了危机爆发的可能性。风险监管在我国的金融体制下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它是我国金融机构进入国际市场的根本保证,也是维持我国金融体系稳定的必要条件。所以要想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可以从有关金融的法律法规制度出发,同时将行政手段和市场干预手段相结合,逐步地将风险分散或者转移。
四、金融危机时代其他国家金融监管的完善
在金融危机之后,美国财政部给予了相当的重视,并在保尔森计划中提出了短期和中期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建议。欧洲在金融危机中也受到了巨大的打击,危机暴露了欧洲地区在对信用评级机构监管方面存在严重的不足,为此欧盟针对此次的不足公布了相关的监管立法草案,拟对信用评估机构在注册、治理结构、评级方法、透明度等方面采取比国际证券业协会原则更为严格的监管。同时金融危机还暴露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漏洞,为此,欧盟正试图对交易账户、跨境机构流动性监测及特殊投资管道等方面加以改进。危机爆发后,欧盟各国都有自己关于拯救计划的不同想法,有些成员国建议成立欧洲统一的金融监管局,这样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欧洲金融市场一体化与各国分散监管不匹配的问题。
五、结语
虽然我们还不确定金融全球化的发展和金融监管的未来发展方向,但是只要我们以金融的发展规律为基础,在此基础上努力形成以金融创新占主导地位的金融监管方法,按照其规律采取相应的方针政策并付诸行动,那么全世界的金融机构才有可能在金融风险中处于不败地位,朝着更好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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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3.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0594(2010)09-0028-06
美国金融危机给全球金融业与实体经济带来严重影响。尤其美、英、欧盟金融业遭到重创,暴露出世界各国金融监管缺失与低效。于是英国、欧盟和美国纷纷出台金融监管改革方案,并通过G20集团金融峰会,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协调与合作,共同应对美国金融危机的影响,以保证全球金融稳定与恢复全球经济增长。因此,加强美国金融危机后中美金融监管合作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
一、金融危机背景下的中美银行业发展变化
2008年9月以来,随着美国次贷危机演变为美国金融危机,进而又演变为全球金融危机,全球银行业发生重大变化。2009年7月,英国《银行家》杂志公布的全球1000家大银行排名,彰显了美国金融危机的影响。
(一)美国银行业利润大幅亏损,中国银行业利润大幅增加
2008年,全球1000家大银行利润总额由2007年的7800亿美元下降到2008年的1150亿美元,锐降了85.3%;资本回报率(ROC)由2007年的20%下降到2008年的2.69%,锐减了17.31个百分点,二者均达到历史新低位。
其中美国银行业的巨额亏损使全球银行业利润大幅减少。2008年,全球金融业亏损为10407亿美元,而美国金融业亏损就占了全球金融业亏损的一半以上,为5826亿美元。从银行业来看,2008年进入全球千家大银行排名的美国银行业总亏损额高达910亿美元,欧盟银行业总亏损额为161亿美元,英国银行业总亏损额为512亿美元。从资本回报率来看,2008年进入全球千家大银行排名的美国银行业资本回报率为-10.32%,远低于全球资本回报率平均数13个百分点。其中,美国的花旗集团亏损531亿美元,排在全球千家大银行亏损最多的银行第2位;富国银行亏损478亿美元,排在千家大银行亏损最多的银行第3位;美林银行亏损63亿美元,排在千家大银行亏损最多的银行第11位。
而与此同时,中国银行业在全球银行业中独树一帜。2008年,中国进入全球千家大银行排名的银行其税前利润总额为845亿美元,排在全球第1位。其中按照全球千家大银行税前利润排名,中国有5家银行进入全球25强。它们是: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交通银行。从资本回报率来看,2008年进入全球千家大银行排名的中国银行业资本回报率为24.38%,远高于全球千家银行平均资本回报率21.69个百分点,更高于美国银行业资本回报率34.7个百分点。从中国银行业税后净利润来看,2008年,中国银行业实现税后净利润总额为5834亿元,比上年增长30.6%(中国银监会,2009)。因此,2008年以来,美国银行利润大幅亏损,中国银行业利润大幅增加,中国银行业总体竞争实力在不断增强。
造成美国银行业利润大幅亏损的主要原因是:一是全球宏观审慎性监管薄弱。美国监管部门没有考虑到大型、关联和高杠杆金融机构破产会对整个金融体系造成影响;美国也没有将监管部门统一,加强美联储金融稳定的职能作用,而是将金融监管职责人为分割,各司其责,没有很好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从而使金融监管出现漏洞和真空,宏观审慎性监管薄弱(刘明彦,2009)。另外,美国金融危机正好从实践检验了巴塞尔新协议中关于资本质量与证券化风险监管框架的有效性,但由于其存在顺周期资本监管问题,没有将一些复杂的证券化产品计入风险资本金计量方法中,也没有将资产负债表外产品向表内转移而产生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进行必要的压力测试并进行有效的信息披露,使金融监管机构不能及时有效地作出金融风险预警,从而使国际金融风险增大,产生国际金融危机。二是微观金融监管缺失与低效。美国金融衍生产品和结构性产品的规模发展迅速,远远超过了传统金融产品,并通过高杠杆率加速扩大金融风险,成为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新来源。同时,过度金融创新使美国金融监管缺失,无论是国际金融风险预警框架,还是监管制度、会计标准和评级体系,都没有跟上全球金融业与金融市场的发展,从而使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不协调,金融监管低效,金融风险增加(张华健、张雪春,2008)。三是信息不对称导致跨境金融机构风险增大。由于美国跨境金融机构对投资者提供虚假的信息、承担过量风险、欺诈等,信息资源不能共享,同时又由于流动性风险的存在,增大了跨境金融机构风险,并通过跨国金融机构将美国金融危机迅速传导到全球,形成全球的金融危机。
(二)美国银行业一级资本稳定,没有影响美国银行业排序
2008年全球千家大银行一级资本总额为4276亿美元,增长了9.7%,但低于2008年15.9%的增长速度约6个百分点。虽然美国银行业在利润上亏损严重,排位下降,但按照一级资本排位,美国银行业的排序变化不大。JP摩根大通银行位居全球第1位,美国银行位居全球第2位,花旗集团位居全球第3位,富国银行位居全球第6位,高盛集团位居全球第13位,摩根斯坦利位居全球第17位。相比之下,中国银行业按照一级资本排位略有所靠后,中国工商银行位居全球第8位,中国银行位居全球第11位,中国建设银行位居全球第12位,中国农业银行位居全球第24位。
美国银行业按一级资本排序比较稳定的原因主要是:一是美国政府向美国银行业提供援助。美国政府大量注资美国银行业,并且这部分资金大部分为非累积优先股,计入银行的一级资本以充实其资本金,所以美国银行业按一级资本排位变化不大。2009年第1季度,美国银行的一级资本充足率为10.1%,花旗集团一级资本充足率更高达11.9%。二是美国银行业在资本市场上大量筹资。美国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全球银行业已筹集资本金为9989亿美元,其中美国银行业筹集了5007亿美元的资本金。例如:损失较大的花旗集团筹集了1043亿美元的资本金,高盛集团通过筹资和政府注资获得资本金约200多亿美元,这些筹资远超过其损失。三是资本资产率上升。由于投资者和监管部门提高了安全资本金标准,所以资本资产比率总体有所上升。2008年全球千家大银行的总体一级资本与资产的比率上升了11个基点达到4.43%,而全球千家大银行平均资
本资产比率上升到8%,这些有利于全球银行业稳健运营与发展。
因此,面对美国金融危机给全球银行业带来的影响,虽然美国银行业利润亏损严重,但从一级资本排位来看,美国银行业仍占据其主导地位。目前中美两国已成为全球两个重要的经济体,针对美国金融监管缺失与低效,如何防范金融危机,加强中美金融监管合作,成为当前国际金融理论研究的重要课题。
二、美国金融监管改革的内容与新特点
2009年以来,英国、欧盟和美国纷纷出台金融监管改革方案,其中尤其是以2009年6月17日奥巴马政府的《金融监管改革:新基础――重构金融监管体制》白皮书最为重要(美国财政部,2009)。它是自1930年以来最为全面的金融监管改革方案,它的实施必将对美国金融体系与全球金融监管产生深远的影响。同时,美国金融监管改革的新内容,彰显了奥巴马政府加强美国金融监管,尽早走出美国金融危机与经济危机,重振美国雄风的信心。这次美国金融监管改革计划的新内容与新特点是:
(一)全面弥补金融监管漏洞,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
长期以来,美国奉行市场主导和市场自由的发展原则,对市场微观主体过度纵容,尤其对金融创新缺少监管,导致市场失灵,美国金融危机爆发。鉴于此,美国新的金融监管改革计划建议注重全面弥补金融监管漏洞,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一是对所有大型、相互关联的金融机构实行并表监管;二是提高对所有银行和银行控股公司资本和其他审慎监管的标准;三是弥补银行监管的漏洞;四是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管;五是加强对投资银行经营对冲基金及其私募基金进行监管。通过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一方面有利于纠正市场失灵,加强微观审慎性监管,防止系统性金融风险的产生;另一方面维持美国市场主导和市场自由原则为基础的金融体系的正常运行,以保证美国金融体系能稳健运营与防范金融风险。
(二)强化美联储职能,设立新机构加强金融监管协调
美国金融危机凸现了美联储和金融监管机构在金融体系稳定与宏观审慎性监管方面的职能缺失,因此,美国新的金融监管改革计划建议强化美联储职能,设立新机构加强金融监管协调。一是将美联储监管范围扩大到所有能对金融稳定造成威胁的金融机构,不仅包括银行控股公司,还包括对冲基金、保险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通过强化美联储的职能,更好地发挥美联储在稳定金融体系方面的作用。二是组建两个新的监管机构:金融服务监管委员会和专门对银行进行监管的机构。通过新机构的设立,来弥补美国现有监管体系框架的缺陷,协调各金融监管机构,以加强宏观审慎性监管。
(三)加强对金融市场衍生产品及对冲基金的监管,保证金融市场稳健发展
长期以来,美国注重金融创新,金融创新活动层出不穷。但是,由于现代金融市场的衍生产品及对冲基金具有信息不透明性、不对称性和交易的高杠杆性、高关联性特点,会增大金融市场系统性风险和不稳定性,并会迅速扩展到全球,使监管机构不能及时作出有效的预警。因此,要协调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关系,防范金融创新导致的金融危机。美国新的金融监管改革计划建议:一是加强对证券化市场的监管;二是加强对包括信用违约互换的所有场外衍生品交易实施全面监管;三是协调对期货和证券市场的监管。通过对金融市场的全面监管,使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相协调,弥补监管过程中存在的各种漏洞与不足,以保证金融市场稳健发展。
(四)加强对投资者和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保证金融市场的公平与效率
由于美国目前是全球最主要的投资需求国,欧洲、新兴市场经济体和石油输出国等都是美国的投资来源国。美国金融机构又在世界占主导力量,其机构分布世界各地,金融资产在全球范围内配置,使其金融危机传染性增强。同时,美国金融创新产品除本国投资者购买外,很大一部分又被海外投资者所购买。由于外国投资者对美国次贷的创新金融工具信息不对称和不透明,投资者很难对购买产品的风险进行正确评估,因此,应加强对投资者和消费者利益的保护。美国新的金融监管改革计划建议:一是设立独立的消费者金融保护署,作为从事消费者保护的联邦主要监管机构,对信贷、储蓄、支付和其他金融产品及服务的消费者实行保护,并对上述产品的提供商进行监管;二是改革消费者保护措施;三是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通过这些改革建议,使消费者金融产品和投资服务市场更加透明、公平、便利,保障投资者和消费者的知情权和索赔权,从而保证金融市场的公平、效率和稳定。
(五)强化政府对金融危机的干预能力,减少金融危机的损失
美国金融危机对各国金融和实体经济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失,各国政府纷纷救市,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减少美国金融危机带来的不利影响。美国新的金融监管改革计划建议:一是创立银行控股公司(包括一级金融公司)的破产清算体制,以避免无序清算;二是建议修改美联储的紧急贷款权限;三是美国政府有权将破产的金融机构收归国有并对其分解拍卖。通过这些措施,强化政府对金融危机的干预能力和处理能力,以避免政府为是否应救助困难金融机构或使其破产而左右为难,从而以最小的成本维持金融体系稳定。
(六)增强国际金融监管协调与合作,促进全球金融体系稳定
美国金融危机暴露出世界各国金融监管的诸多问题。因此,应通过G20金融峰会,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协调与合作,共同应对美国金融危机影响,以恢复全球经济增长。一是加强宏观审慎性监管,维护国际金融体系稳定。今后应建立金融体系全面风险的宏观审慎监管框架,而不是仅仅局限于单个金融机构的微观风险控制。通过G20国集团金融峰会推动全球金融稳定监管,并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联合全球金融系统性风险的预警信息。通过加强和完善宏观审慎性监管,实施逆周期宏观政策,加强对“影子银行”或“类似银行”的监管和跨市场与跨行业的全面监管,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以维护国际金融体系稳定。二是加强国际资本框架改革,减少顺周期资本监管。三是加强跨境金融监管和流动性监管,实现跨境金融信息共享。其中,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将会对全球跨境金融机构监管发挥重要的作用,以保证全球跨境金融机构稳健运营与发展。
三、中美加强金融监管合作的成果
面对美国金融危机后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的不断增强,中美也加强了战略合作与经济对话。2009年7月27日,中美首次战略与经济对话在美国华盛顿召开,两国在经济合作领域达成了《联合成果情况说明》,两国将在确保经济可持续和平衡增长、构建强有力的金融体系、致力于更开放的贸易和投资、国际经济和国际金融机构改革四方面加强合作。中美首次战略与经济对话中关于金融监管合作的主要成果是:
(一)构建更加稳定的金融监管体系
在金融监管领域,美国承诺构建一个更加稳定的金融监管体系,防止和控制未来潜在的危机;将强化监管,确保所有对金融体系造成重大风险的金融企业受到监管,主要金融市场将能够承受系统性压力和大型机构倒闭的影响,出现问题时政府拥有所需的工具进行快速有效反应。美承诺继续有力监管政府控股企业,确保这些企业能够履行财务责任。美国表示支持企业的未来发展方向,致力于通过寻求公共投入等方式解决,并计划在第二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前向国会和公众报告结果。中方则承诺将推动利率市场化和消费融资,承诺将加快审批QFII投资额度至300亿美元,允许符合相关审慎要求的外资法人银行在从事银行间债券市场承销业务方面与国内银行享有同等权利;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逐步增加可进行A股经纪、自营交易并提供投资咨询服务的合格的合资证券公司数量;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外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形式在中国证券交易所上市,继续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国公司到境外上市。
(二)加强各自国内金融机构的改革
中美双方一致同意,在加强国内金融改革与监管、促进金融市场稳定方面,应及时完成“金融部门评估计划”(FSAP),加快金融部门改革,改进金融监管以提高金融部门稳健性,提高金融市场透明度,加强复杂金融产品的必要披露,确保公司能全面准确地披露财务状况。同时,中美双方欢迎两国有关当局在尊重对方国家和法律的基础上,为两国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监管问题继续开展对话。另外,中美双方还将在促进商业养老保险发展方面开展技术交流,并就完善保险监管问题分享经验和加强合作。
(三)促进国际金融机构改革
中美双方表示,将共同努力促进国际金融机构改革,以确保通过改善其治理结构、增强其融资能力和加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其具有核心竞争力领域的政策监控,对发展中国家的需求做出回应,增强防范和应对未来危机的能力。在国际金融机构改革方面,中美双方同意增加包括中国在内的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享有更大的发言权和代表权。美方支持充分考虑中国合格候选人在国际金融机构中担任高级职务。中美双方将继续采取行动,落实G20集团的华盛顿和伦敦金融峰会的共识,并在匹兹堡金融峰会上取得积极成果。同时,中美双方支持维护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促进全球稳定和增长中的核心作用。
(四)加强跨境金融监管合作
中美双方认为加强跨境金融监管合作非常重要。中美应在跨境监管方面明确自己的义务和责任,通过合作,推动全球的金融稳定。同时,作为母同监管者的中国应主动向各个东道国(包括美国),通报这些大型银行的经营状况、战略变化和风险发现。同时,美国银行业监管者应当对等、及时、如实地向中国提供中国有分支机构的美国大型银行母行的风险状况,尤其是在应对这次金融危机当中风险资产处置的进展情况、风险战略和管理的改进情况,加强跨境金融机构的信息共享。
四、中美加强金融监管合作的对策
面对当前国际经济金融形势的发展变化与国际金融监管环境的变化,中国金融监管部门应积极采取对策,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合作,争取中国的投票权和话语权,以提升中国国际金融实力和国际竞争力。
(一)加强现行的国际货币体系改革
现行的国际货币体系是继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之后建立起来的牙买加货币体系,此次金融危机暴露出现行国际货币体系存在诸多缺陷,因此,改革现行的国际货币体系势在必行。
国际货币体系改革主要包括三方面:国际储备货币、国际汇率制度安排和国际收支不平衡的调节。其中,国际储备货币的选择至关重要。目前美元仍然是最主要的国际储备货币,中国目前是美国最大的国债购买人,由于现行国际货币体系存在的弊端,美国金融危机造成中国外汇储备资产在美国的安全问题。因此,在2009年4月伦敦金融峰会前,中国等国家提出超国际储备货币,以期加速国际货币体系改革。而能否保证中国外汇储备资产在美国的安全,使美国主动承担起美元应有的责任,改变美元在国际货币中的霸权地位,或产生新的超国际储备货币来提高新兴市场国家的货币地位,需要中美两国与其他各国一道加强协调与合作,在重要的金融问题上达成谅解并实现共赢。
同时,中国应在改革现行的国际货币体系中发挥积极的作用,加快实现人民币国际化进程。其中,美元和欧元是人民币现行汇率制度所参考的主要货币,而且在现有货币体系中仍占有较大份额。因此,中国要审慎处理人民币与美元、人民币与欧元的关系,加强相互间的合作与支持,共同完善多元化的国际货币体系,促进世界经济平稳发展。同时,为扩大区域合作,不断提高我国的国际金融地位,中国还应与我国经济联系比较密切的国家建立双边自由贸易区,加强双边经济合作,进一步扩大人民币国际化的影响,从而巩固与提升人民币在全球货币体系中的重要地位。
(二)加强国际金融机构改革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全球金融稳定与经济增长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其治理结构存在问题,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投票权和话语权上不对等。因此,作为最大的发达国家美国和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应加强合作,共同努力改善国际金融机构治理结构,增强国际金融机构的融资能力,提高国际金融机构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增强防范和应对未来金融危机的能力。同时,中美双方应加强合作,并通过G20集团,不断增加中国作为最大发展中国家所享有的更多发言权和代表权,充分发挥中美双方在全球金融稳定与经济增长中的重要作用。
(三)建立并完善中美金融监管部门间的协调与合作机制
中美各自的金融监管模式都有待改革和完善,这不仅需要各自金融监管当局的努力,更需要双方持续有效的沟通,通过加强两国金融监管当局以及各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合作,共同维护全球金融体系的稳定。
【关键词】
电子金融;监管弊端;模式完善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在全球范围内的快速发展,我国也已进入电子金融时代,但尚处于起步阶段,无论是法律规定还是监管标准均存在一定的空白,成为行业的风险隐患。因此,要在鼓励发展的同时健全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成长。
一、电子金融概述
所谓电子金融(efinance),又称互联网金融。从狭义上讲是指在国际互联网上开展的金融业务,包括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等金融服务及相关内容;从广义上讲,网络金融就是以网络技术为支撑,适应电子商务(ecommerce)发展需要而产生的网络时代的金融运行模式,是在全球范围内的所有金融活动的总称。
二、电子金融的主要存在形式
(一)第三方支付
第三方支付是指借助通信、计算机和信息安全技术,采用与各大银行签约的方式,在用户与银行支付结算系统间以第三方独立机构提供的交易支持平台。在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交易中,买方选购商品后,使用第三方平台提供的账户进行支付,由第三方通知卖家货款到达、进行发货;买方检验物品后,就可以通知付款给卖家,第三方再将款项转至卖家账户。
(二)P2P网络信贷
网络信贷是指以网络信贷平台为媒介和载体,为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提供中介服务,资金汇划主要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完成。该模式使得拥有资金并且有投资意愿的个人,通过第三方建立的网络融资平台牵线搭桥,以信用贷款的方式将资金贷给其他有借款需求的人,解决了资金供求市场信息不对称的问题。由于其收益率高、门槛低等优势,P2P网络信贷迅速在全球范围内兴起。
(三)网络银行
网络银行是指银行利用Internet技术,通过Internet向客户提供开户、查询、对帐、行内转帐、跨行转账、信贷、网上证、投资理财等传统服务项目,使客户可以足不出户就能够安全便捷地管理活期和定期存款、支票、信用卡及个人投资等。
三、电子金融的主要风险因素
(一)法律风险。中国目前只有《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电子银行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等几部零星法规,缺乏对网络金融系统、详尽的司法界定和行为约束。
(二)操作风险。一方面包括由于内部程序、人员和系统的不完备或失效,或由于外部事件造成损失的风险;另一方面客户缺乏金融业务的专业知识,对网路操作系统也不熟悉,很可能在自己办理业务过程中出现手误等操作风险。
(三)技术风险。网络金融业务及大量风险控制工作均由电脑程序和软件系统完成,在客观上存在计算机系统停机,磁盘列阵破坏、病毒入侵以及技术变革滞后于金融业务需要等问题。
(四)市场风险。当前,我国金融行业发展不充分,金融业开放度不够。金融牌照严格管制、行业垄断明显、利率市场化进程缓慢、存款保险制度缺失、多层次金融监管体系尚未建立等。金融市场环境不完善给互联网金融带来了诸多不确定性。
四、当前监管弊端
(一)法律规范不足
中国目前尚未出台关于网络金融风险安全及监管的正式法律条文。这使德监管部门在具体风险监管工作中无法可依。
(二)金融市场的行政管制过于严格
由于金融法律法规的不完善,金融监管机构被赋予了更多的行政管理权限,大量的创新需要报监管机构批准后才能推向市场,而监管机构对于创新金融产品及服务缺乏必要的了解和认识,风险容忍度低,导致企业创新步伐被迫放缓。
(三)监管责任不明确
互联网金融监管涉及到网络监管和金融监管两个方面,没有明确的责任权限,当出现监管问题时,两个部门容易互相推诿责任。
五、监管模式的完善
(一)完善法律体系
修订、完善现有金融法律法规体系,制定专门针对电子金融业务及其风险的监管规则,尽快将网络信贷等新型互联网金融形式纳入监管范围;完善与互联网金融发展相关的基础性法律,加快个人信息保护、互联网安全等方面的立法;加快电子金融技术行业专利保护立法,促进技术创新。
(二)明确监管职责
对相关监管部门进行改组,明确各自的职责权限,并对其监管内容和方式进行调整,同时加强各监管部门的交流与协作。
(三)推进监管技术进步
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统计监测、反洗钱监管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有关基础性工作的技术创新和发展。
(四)完善社会信用体系
尽快构建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将互联网金融过程中产生的信用信息纳入企业和居民信用信息数据库的采集范围,作为准公共产品向严格准入的互联网金融服务商开放;加快推动征信立法,利用各种措施增强全社会的信用评级意识,促进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和良性竞争。
(五)发展互联网自律组织
为了帮助初生的互联网金融行业茁壮成长,行业自律成为正在拟定的监管大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推动成立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的行业自律组织,制定自律规范,加强信息披露,建立行业内部投诉处理机制。
参考文献:
伴随着中国30多年的改革开放进程,我国的金融法律创制和制度建构在吸收西方对金融市场规律认知的先进经验与实证操作基础上,坚持走符合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道路,为我国经济发展提供了源源不断的金融效率。当然,在培育金融市场配置金融资源的过程中,我们也曾经历不少重大问题与挑战。如,用外汇储备为技术上濒临破产边缘的国有银行注资;金融立法分配中缺乏集团博弈和对金融消费者利益的确认等。这些问题不仅具有本土研究意义,在全球化背景下则构成了各国应对危机的共同问题与关注。在此基础上,笔者认为有必要理清一个前提性问题,那就是后危机时代我国的金融法学研究应秉持一个怎样的立场?即如何处理全球化背景下金融市场的高度关联和问题普遍性与转型期中国所具有的特殊国情之间的关系。我国的金融市场存在起步较晚、市场创新活力不足、缺乏较为明晰的利益确认与保护等本土性特征,这并不意味着对反映金融市场普适规律的西方现有法律的排斥;相反,我们应当在这些具有普适意义的规律认知和制度指引下,来解决中国金融的发展问题,保护金融市场主体正当的经济自由和经济权利。在我国的金融法学研究中,一直比较盛行对国外尤其是西方国家(包括巴塞尔协议、世界银行组织)有关金融监管制度的借鉴和引进,以完善我国金融领域的法制。但法的移植性与本土性之间必然会存在一定的矛盾或适用与否。借鉴和引进制度的假设是人性基础趋同,但我国的金融体制、金融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以及金融政策选择要求我们要认真思量和妥善解决中西方的差异问题。就比较研究而言,笔者认为,其要义在于通过对比凸显本土性问题,从而提升研究中的“中国经济法理想图案”的意识。在比较的主导思维中,“嵌入”型思维能够为我们寻求金融监管制度变革提供一种有效思路。
二“、嵌入”型思维之实质
“嵌入”(embeddedness)这一概念,是英国经济史学家卡尔•波兰尼在其著作《大转型:我们时代的政治与经济起源》一书中提出来的。“原则上,人类的经济是浸没在他的社会关系之中的。他的行为动机并不在于维护占有物质财富的个人利益,而在于维护他的社会地位,他的社会权利,他的社会资源。只有当物质财富能够服务于这些目的时,他才会珍视它。……在每一种情况下,经济体系都是依靠非经济动机得以运转的。”[2]在波兰尼这里,嵌入表达了这样一种理念,即经济并非像经济伦理中所说的那样是自足的,而是从属于政治、宗教和社会关系的。社会结构中不存在专门满足于经济功能的制度,亲属制度、政治制度或宗教制度等也附带担负着经济功能。他认为,一种脱嵌的(disembeded)、完全自发调节的市场经济是一项乌托邦建构;市场经济远不如新老自由主义者所认为的那样是人类经济活动自发演进的产物,经济脱嵌于社会的努力注定是要失败的。笔者认为,波兰尼的“嵌入”理论并非将市场孤立或站在市场的对立面,市场的绩效其实取决于在会的绩效,任何市场都不可能游离于特定的社会之外,社会型塑着市场的行为与结果。因此,市场体制应嵌入到一个社会关系和谐、社会结构公平的社会之中。我们在关注本国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及问题时,还应关注经济社会的历史演变以及全球化背景的影响。同时,波兰尼的“嵌入”理论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方法论意义。后危机时代,制度化创新应摒弃以往历史时代的非嵌入社会关系裂变,应实现社会对金融市场的控制,将金融市场的作用限制在社会能够控制的限度内,避免金融贪婪极度膨胀,金融市场复恶性循环而最终导致人类社会走向自我毁灭。
三、金融监管制度变革之“嵌入”型思维
在“嵌入”型思维和方法论主导下,制度比较与创新研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全球化背景下金融市场及监管缺陷的共性。此次金融危机起初仅限于美国资本市场特定资产证券化风险的泡沫破灭,最终演变为一场波及全球的系统性金融危机,实则显示了当代国际金融市场运作的高度关联性与趋同性。金融业是一个风险无处不在的特殊行业,各国政府、央行与监管当局大手笔的干预行动均传递了有关金融市场与政府关系的一个强烈信号:各国均有义务在政治上承诺维系金融稳定;所面临的危机与挑战需要人类共同携手应对。这些共性的问题仍然存在:不少金融机构所背负的庞大毒性资产如何有效处置,资产负债体系中减记亏损的风险因素仍然存在,信用泡沫空前膨胀的超高杠杆率;这些仍是各国所不容回避的现实问题。金融危机导致各国信用紧缩,投资者和消费者信心低迷,世界经济在谷底徘徊。事实证明:对于金融危机的防范与制度创新,不能像以往单纯聚焦于金融体系来孤立地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而应更加关注金融体系的经济与社会“嵌入”前提与互动影响。
2.经济社会转型。中国的经济与社会正面临卡尔•波兰尼所描述的“大转型”。相对于西方较为成熟的市场体系和主流社会文化思潮的历史传承,我国有许多有别于西方国家的问题需要面对和破解。在“顺生”型的自由经济演变过程中,西方人表现了对政府救市、破坏经济自由的高度反感;在我国“逆生”型的市场经济体制下,政治上的“还权”与“放权”、经济上的“还利”将成为中国经济社会变革包括后危机时代金融监管制度创新的主旋律。在应对金融市场失灵要解决的市场机制固有矛盾时,我国还应解决金融市场市场化不足的问题,此谓广义上的“市场失灵”问题。国有金融资本的绝对市场份额、大型金融机构的产权问题、监管如何超脱市场等需要我们认真思量。
[中图分类号]F832.1[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0461(2009)04-0082-05
一、金融创新的主要影响
(一)对宏观经济的影响
本文以IS-LM模型来分析金融创新对宏观经济的影响,如图1所示。金融创新的发展改变了投资者对于利率变动的反应方式。比如,无论通过什么样的渠道,利率上升会导致实际投资下降这个大方向不会变。但是有没有金融创新,结果是有差别的[1]。金融创新使投资者获得资金的渠道增加了(可以运用衍生工具筹集资金),为投资者增加了资金的可获得性。从而,同样在利率上升的情况下,因为金融创新的影响,实际投资的下降可能就没有那么多。可以认为实际投资对利率的敏感性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而减弱。例如,期货和期权市场的建立,有助于价格波动的减缓和风险的降低,这会促进企业的投资[2]。企业投资的增加会使IS曲线向右移动,由IS移至IS',这将导致均衡利率的上升和均衡产出的增加,利率由i0增加到i',产出由Y0增加到Y';同时,各种金融资产的替代性会增加,这将导致货币需求对债券收益率的变动更加敏感,LM曲线趋于平缓,呈LM'状。显然,这将导致产出的增加和利率的降低。如图1,在新的均衡点E"处,产出为Y",利率为i",虽然由于货币需求的利率弹性的增大,货币政策的效应减弱,但是财政政策的效应会有所增强(见图1)。
(二)对金融系统运行效率的影响
一般来说,创新手段的丰富应该使金融市场运行更加有效。市场参与者可以从多样化的创新手段中筛选出适合自己的工具,从而降低业务成本并加强营运的安全性。同时,由于金融中介手段的比重降低和金融机构间竞争的加剧,借款人的资金成本降低了,收益提高了。资金的直接或间接提供者也得到了相对过去较高的资本收益。这种趋势从理论上讲应该能使现有的资金配置更加有效,并促进储蓄额和投资额的增长[3]。此外,市场自由化可以降低一部分金融市场参加者的交易成本,从而促进市场的进一步深化。初级借款人、中小企业、新企业、政府甚至消费者都能从市场上得到满意的资金来源。这样的市场也能有效的向资产持有人提供更好的流动性。流动性和资产多样性使金融机构调整资产状况和进行负债管理更加方便有效。新的金融手段也能够将各种风险进行分离、平衡和分散,使风险转移到最有承受力的一方。
由于市场内在的不完善性以及不合理管制的存在,金融市场资金的配置效率并未得到应有的体现。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金融管制都应该取消,重新回到像美国早期的“野猫银行时期 ①”。有些制度对货币政策、投资和促进金融系统稳定是必需的。监管当局在效率和稳健之间取舍并力求平衡前进。
由于发展阶段和政策取向不同,各国金融创新速度和金融监管措施也不尽相同,由此所导致的金融市场的效率也不相同[4]。一些国家在发展的早期实行人为压低企业借款成本的政策,以发育企业制度。但随着经济的深化和成熟,市场配置资金必然会成为首选手段,政策调整也势在必行。金融自由化和各国国内市场的开放为资金自由流动创造了条件,但有些国家仍存在一些明显的问题,如管制、高额的资本市场融资成本、企业债务比例过高等等;证券化趋势会助长企业杠杆收购(有些是恶性事件),对生产性投资造成冲击。尽管企业合并有助于资源优化配置,但经验表明,实际情况并非总是如此。此外,面对不确定的金融市场,借助于信息技术,市场参与者会对市场上的新情况迅速做出反应,在一定的条件下,金融市场的分配效率会提高,这一点已得到公认。但参与者的行为总是与市场所要求的资金流动方向相一致吗?是否在某种程度上加剧了市场波动(有时会造成金融危机,甚至经济危机)?目前,研究者的看法不一。一些新式的金融手段,如计划交易和套头技术,是否会长期影响价格,尚无定论。
(三)对商业银行透明度的影响
金融创新所导致的新的金融手段的多样化和银行资产负债表外业务重要性的上升,向监管者提出了透明度问题。传统的银行监管侧重银行贷款质量,在排除了宏观经济形势的重大变动后,银行资产质量一般是比较平稳的。新的金融手段的采用和银行在证券市场上作用的增加,向监管提出了挑战。在证券交易中,重大损失可能在瞬间发生。目前,尚无足够严密的监管网络,可以及时监测银行的证券交易行为。因此,加强对银行的管理和内部控制的监督,比任何时候都显得更加重要,这需要银行增加其经营管理的透明度。
巴塞尔监督委员会在促进银行资产风险的评估和管理的标准化方面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在其推动下,各国纷纷推行最低资本金要求,确定银行资产负债表外业务中各种不同风险的相应比重要求,规定认购票据发行交易的具体比重等。但由于各国会计原则和税收政策不相一致,反映银行透明度的财务报表标准不统一,这对跨国银行的监管提出了挑战[5]。尽管会计组织的标准化面临许多困难,但各国在促进银行财务报表尽可能全面地、有实际意义的、比较连贯的披露其资产状况方面仍有大量工作可做。
二、金融创新与金融风险的逻辑联系
金融创新促进了金融发展,而金融风险从另一个角度也迫使金融向前发展。金融创新与金融风险两者之间又是一种相互促进、相互发展的关系。近代金融创新的目的之一就是规避金融风险。金融创新特别是以金融工程形式出现的金融创新,为管理和控制金融风险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金融创新毕竟是一种工具,它可以用于好的方面兴利除弊;也可以用于不好的方面。即使不被利用和操纵,金融创新本身在规避了某些风险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风险,特别是金融工程,在很大程度上只是将一种金融风险转换为另一种金融风险[6]。另外,有些金融创新在初期能够有效地规避金融风险,当其成熟以后反而会带来更多的金融风险。金融风险与金融创新的内在关系如下:
(一)不是所有的金融风险都可以用金融创新来规避。有些金融风险可以依靠金融创新来管理,有些金融风险则只能依靠管理和其他手段来规避。
(二)不是所有的金融创新都是用来规避金融风险的。金融创新有不同的动因,有的是为了提高效率、有的是为了规避管制,也有的规避了金融风险以外的其他风险,当然也有相当一部分的金融创新的确是用来规避金融风险的。因此,并不是所有的金融创新都肩负着规避或消除金融风险的职责(见图2)。
(三)金融创新增强了各主体规避金融风险的各种能力。在规避直接金融风险方面,承担金融风险的主体可以适当的使用金融创新来减少损失。在规避间接金融风险方面,由于直接金融风险的规避,所引起的间接金融风险必然会减少,所以金融创新也能帮助规避间接金融风险。
(四)金融风险促进了金融创新的发展。从金融创新的起源来讲,最初的金融创新就是为了规避金融风险[7]。金融创新的发展过程证明,金融创新发展最迅速的时期也就是金融风险表现最为激烈的时期。金融创新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它与金融风险的加剧有着直接的关系。
(五)在规避金融风险的同时,金融创新也带来了一些新的金融风险。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到现在,金融创新与金融风险加剧一直是国际金融市场最为鲜明的发展特征。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几乎每一场金融风暴都与金融创新有关。金融创新对金融风险推波助澜的作用令人谈虎色变。金融创新可以规避金融风险,金融创新也会带来新的金融风险。
总之,现代虚拟金融资产和实物资产的倒金字塔结构是现代经济金融体系不稳定的内在根源。金融工具或金融市场运作体制的不断创新、不断演化在促进金融发展的同时构建了这个巨大的倒金字塔。金融创新特别是金融衍生工具创新越发展,这个倒金字塔也就越庞大,金融体系也就越不稳定。在庞大的衍生市场面前,金融机构的脆弱性表露无疑,一旦某一部分出现问题,整个倒金字塔就会轰然倒塌。不可否认,金融创新对金融发展、经济发展起了相当积极的促进作用,给金融体系结构、功能以及制度安排带来巨大改变,这种深刻变化极大推动了经济金融化与金融自由化的进程。然而,金融创新也是“双刃剑”,如果使用监管不当,金融创新对金融稳定性会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以衍生金融工具为代表的当代金融创新成果,为投机者提供了大批操纵市场的先进手段和便利工具,使之拥有了撼动一国或地区金融市场的巨大能量;在金融自由化成为当代金融发展的主旋律时,以确保金融系统稳健运行为目的的金融监管在如雨后春笋般的金融创新面前,显得十分无力。这些都成为增大金融系统风险,造成金融系统不稳定性的重要因素。但是,尽管如此,金融创新必须进行,否则会阻碍金融发展。我们在金融创新中规避金融风险,发展金融;在监管由金融创新带来的新的金融风险中推动金融创新,形成良性循环。金融风险与金融创新以及金融监管三者的关系由图3表示。
三、我国金融监管模式探索
(一)“十一五”期间成立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局)的构想
根据我国“十一五”规划第三十三章第四节:“建立健全银行、证券、保险监管机构间以及同宏观调控部门的协调机制”的指导思想,同时从我国金融发展的长期趋势来看,中国金融业迟早要走上混业经营、混业监管的道路。因此,有必要未雨绸缪,提前设计和规划金融监管模式。在混业经营的情况下,也可以有两种选择,即统一监管模式和功能监管模式[8]。由于在混业经营模式下,金融产品复杂、金融风险多样,因此,理想的监管模式应该是有统有分、统分结合的模式,具体而言,可以在统一监管框架下实行监管机构内部专业化分工,也可在功能监管模式的基础上设立一个协调和风险综合控制机构,实现专业化监管和统一监管的结合。联系到中国实际,面对现实,着眼未来,可以采用在统一框架下实行监管机构内部专业化分工的方式构建中国的金融监管模式。具体来说,可由人民银行来牵头,发改委、财政部、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国务院法制办及中编办等部门共同参与设立。成立中国金融监管委员会(局)作为一个集中统一的监管框架,内部构建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组成的专业化分工的“三合一”的功能型监管体系;与此同时,还应加强金融机构的内控机制,在金融监管委员会(局)金融中介机构服务管理部的协调下,充分发挥金融自律性组织、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构造起一个广泛的金融监管体系[9]。
建立我国集中统一的金融监管模式,是要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监管资源进行整合,目的是要以精简机构、提高效率为原则,通过优化监管组织结构,建立一支高效、精干的金融监管队伍,实行金融监管政策的统一制定和执行。这样做的好处在于,既可以防止出现决策与执行“两张皮”或分业监管模式下“各自为政”的弊端,又能从根本上消除多层次监管、重复监管、机构性监管所产生的问题,有利于增强我国金融业的整体竞争实力,防止发生金融风险和金融危机。实际操作过程中,为了将模式改革成本降低到最低限度,要努力缩短组建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局)的时间。由于金融监管体模式化较大,人员调整较多,如果改革时间拖得过长,部分工作人员会因工作和职责调整的不确定性而出现等待心理和短期行为,容易导致一定时期内的金融监管缺位。有关国家金融监管模式改革的经验表明,改革方案确定之后,在一年内完成组建有关监管机构比较可行[10]。与此同时,要尽可能克服不同监管部门存在的监管文化差异,并在法律上为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模式提供支持。
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建立还需要采取相应措施解决目前金融监管中存在的三大弊端:
1.金融监管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机制尚未建立,监管真空、重复现象仍然存在,金融监管协调效率低、法律约束力不强。以金融控股公司为例,其交叉性金融创新工具的出现使得银行、证券、保险机构在业务领域互相渗透,但目前未有任何法律对此做出规定,存在监管空白点[11]。
2.当央行与各金融监管部门或者其他政府部门在货币政策取向、金融系统性风险程度判断、处置突发性金融事件等问题上产生分歧或争执不下时,由于没有一个权威决策部门,最终只能将问题提交到国务院解决,决策的低效率在所难免。
3.特别是在基层,当涉及维护地方金融稳定、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问题时,地方政府、央行、各金融监管部门之间如何进行协调不明确,一旦发生风险,容易延误最佳处置时机。
因此,加快金融监管协调立法势在必行。建议国务院制定《金融监管协调条例》,主要内容包括协调目标、基本原则、协调组织机构、央行和各金融监管部门及其他政府部门、地方政府在协调机制中权利和义务等。《金融监管协调条例》应明确央行在协调机制中的具体牵头组织职能,将央行、金融监管部门在履行职责上的分歧、冲突和盲点作为协调重点。
鉴于我国金融监管方面存在着相当的风险,成立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局)之后,为了加强金融监管与货币政策之间的协调,需要处理好金融监管机构与中央银行在防范风险方面的合作,建立跨部门的金融稳定机构,专门负责协调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之间的关系,可以设立货币安全与稳定局(见图4),因为金融监管和货币政策二者虽有显著差别,但在政策操作中却存在着作用与反作用的关系。适当的金融监管不仅能够有效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为货币政策运行提供良好的外部支持,同时也有利于培养健康、有活力的金融体系,增强对货币政策变化反应的灵敏性,提高货币政策传导效率。正确的货币政策则可以有效的促进实体经济的健康平稳运行,而这又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业安全的根本保证,人民银行在政策操作中如能使二者相互配合,形成合力,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的效果就会产生倍数效应。但是如不能保持协调一致,则都会给对方造成不利的影响。实践证明,不当的货币政策会加大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压力,增加金融监管的难度;过于严厉或宽松的金融监管则会干扰货币政策的有效运行,影响货币政策的实施效果。因此,将金融安全与稳定局作为一个常设的协调机构,既可以在该机构的协调下营造稳定的金融体系,又可以提高监管效率的双重功效。同时,要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尤其要加强与在华外资银行的母国金融监管当局的联系,密切关注外资银行的经营状况,防止国外金融风险向我国蔓延。
在金融监管协调具体工作制度层面,央行应与各金融监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联合制定协调机制的配套制度。一是建立信息共享制度。明确共享信息范围、信息采集具体分工、交换方式、保密规定等内容。二是建立联合检查制度。对一些关联业务和交叉业务尽量采取联合行动,避免重复检查,提高监管效率。三是建立紧急磋商制度。分别针对日常状态、紧急状态和危机状态的不同情况,尤其是金融风险突发事件,规定双边或多边磋商机制启动的条件和程序,明确有关各方的职责、处置手段、法律责任。同时要加强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局)与国际性金融监管组织的合作,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监管准则的制定,借鉴国外金融监管经验,不断提高金融监管的专业化水平(见图4)。
为了发挥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局)的作用,可以在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局)下设立金融监管咨询专家小组,充分利用学术界和金融机构的金融专家、社会知名人士等社会资源,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在金融监管和金融发展方面的意见,为金融监管政策的调整提供广泛的群众基础和社会基础。从法律环境上看,为了紧跟金融改革与开放步伐,适应金融业务综合化发展需要,应对监管的法律制度进行清理,要对不适应我国金融发展的法律条款予以废除或修订,尽快修订现有银行、证券、保险监管法规的不适宜条款,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安全与监督管理法》和《金融安全与监管协调条例》等法规,增强金融法规的适应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提高金融执法的专业化和效率,为我国金融业的综合化发展和有效金融监管创造必要的法律环境[12]。
总之,要从我国金融改革与发展的实际出发,循序制定建立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局)的具体方案,实行金融监管职能的重新整合,防止部门利益、机构膨胀驱动,实行机构精简,促进监管资源的优化和配置,充分发挥统一金融监管模式带来的好处,提高金融监管效率,保持金融业平稳运行,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快速、健康发展。
(二)未来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设计
从长远来看,中国金融业未来要走上混业经营、混业监管道路。因此,我们既要面对现实,又要着眼未来,在现行法律制度下,切实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鉴于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有可能成为我国金融混业经营的形式,金融监管模式应该进行相应的调整。除此之外,还应加强金融机构的内控机制,并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金融自律性组织等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构筑一个广泛的金融监管体系。
1.监管主体及其职能
监管主体主要包括:现有的中国人民银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保监会)、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和即将成立的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局)和信托监管局。主要职能: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稳定局负责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包括市场准入、资本充足率、风险评估、信息披露等。银监会和信托监管局,分别负责对银行业和信托投资业务的监管,将现由中国人民银行执行的银行业和信托的监管职能移交银监会和信托监管局;证监会和保监会分别负责对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证监会和保监会继续执行现对证券业和保险的监管职能。
2.未来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框架设计图(见图5)
注:带*为未来成立的金融监管机构
3.监管机构间的协调
由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局)负责进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信托监管局的协调。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各监管机构要向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局)报送监管信息,监管机构提出的问题由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局)负责协调解决,各监管机构间要尽可能做到信息共享。
4.建立健全金融自律性组织,充分发挥其监管作用
金融自律性组织是金融业自我管理、自我规范、自我约束的一种民间管理形式,它可以通过行业内部的管理,有效地避免不正当竞争,规范其行为,促进彼此间的协作,与监管当局共同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与安全。金融自律性组织是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金融监管中不可缺少的。目前我国的这类组织很不健全,就是已经建立的,其作用也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今后,应由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局)牵头建立和健全金融自律组织,采取会员制管理方式,金融机构自主决定入会,入会者要交纳会费,遵守该组织章程。金融自律组织参与监管,主要负责金融从业人员的培训、会员的管理、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及时与监管当局沟通情况,及时向社会有关监管信息等。
5.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当局的交流与合作
当前国际金融市场的动荡对一国经济安全的影响愈来愈明显。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大量外资金融机构进入中国,同时中国金融机构也将走出国门,另一方面,随着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由于其业务广泛,经营范围会跨地区、跨国界,而各国的监管政策存在差异,因此,仅靠本国监管当局的监管是不够的,必须加强与国际监管当局之间的协调与交流,密切合作,共同防范金融风险的发生与蔓延。
[注 释]
①“野猫银行时期”是指1836年美国第二银行关闭之后,直到1863年美国《国民通货法》(一年后进行了修改,称为《国民银行法》)的颁布,在这27年里,美国进入了自由银行时期,银行体系完全由私人(非公司)和根据各州发给的公司执照来经营的银行组成,开办银行成了一种赚钱的方法,因而那时又称为“野猫银行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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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Financial innovation, Financial Risk and Financial Supervision System of Our Country
Gao Shan
随着金融全球化的深入,金融监管也愈来愈具有法律意义。金融监管就是金融管理和金融监督的合称,也就是说金融监管主体为了实现金融业合法、稳健运行的目标,而利用一系列手段和措施对被监管主体所采取的干预和调控的法律活动。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本质上是国家对金融活动的监督和管理的法律规范,其内容主要是明确监管主体的职能和活动方式,规范其行为属性,实施体罚和程序法的结合,但同时也存在一系列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我国金融监管法制的现状
(一)我国金融监管法制问题的构建上存在诸多的不协调或不合理之处
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法是调整金融监管主体在监管金融业运行过程中形成的有关金融监管的法律制度,它包括银行业监管法、证券业监管法和保险业监管法等,但是我国目前尚无统一的法律制度,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散见于《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法律及其他行政法规和规章中。但是总的来说金融监管法具有以下特点:第一,金融监管法是强行法。从金融监管法的内容看基本属于强制性规范,而没有任意性规范或授权性规范;在金融监管活动中,金融监管主体与被监管主体之间的地位不平等,具体表现为监管主体代表国家行驶国家权力,对被监管主体实行强制监管,被监管主体必须服从。第二,金融监管是行为法。金融监管法本质上是国家对金融活动监督和管理的规范,其内容主要是明确监管主体的职能和活动方式。规范其行为,具有行为属性。
(二)我国金融监管法的内容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结合
金融监管应贯穿金融机构从市场准入、市场经营到市场退出的全部业务活动,但我国目前金融监管法的内容主要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结合。简单来讲,实体法规定了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而程序法规定了权力行使及义务履行的程序。在金融监管法的内容中,明确金融监管的主体以及金融监管的目标。确定金融监管机构的地位与职责,规范金融监管的方式和手段,规定金融违法行为的惩处性措施等,这些规定都体现了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结合。
(三)我国监管机制在与国际接轨时对外资银行准入与监管存在的不足
首先,这些文件在监管内容和方法上过于原则化,未对很多机制做明确要求而导致操作起来不便。其次,在监管领域上,我国侧重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而疏忽对境外的金融机构的监管。例如我国《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对海外金融机构的业务经营监管,只要求每半年报送一次报表而无其他要求。再次,我国银行监管法制还面临许多国际条例和惯例的冲击,如在对市场准入、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透明度等原则的接受上还存在一定的困难。所以目前的法制要为外资银行的市场进入提供完善的许可和国民待遇的监管,尚要对监管法制和有关政策进行修订。
二、完善我国金融监管法制体系的思路
(一)转变监管理念
调整监管目标为应对金融危机,国有商业银行将按照市场原则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可能通过金融企业上市,来逐步完成股份制改造,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商业银行。商业银行不再姓“国”,最多只能是国家控股,不再享有中央银行给子的“特别待遇”。人民银行必须为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国有商业银行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还要实现外资银行和国内银行同等国民待遇。体现在监管目标上,人民银行金融监管不再侧重金融风险的化解,而是根据监管原则和各家金融机构经营状况,对其适时作出停业整顿或退出金融市场的决定,从而确保存款人利益不受伤害。
(二)完善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制度
金融监管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明确规定金融监管机关的法律法规,其法律地位、职责与职权、监管措施和监管程序。金融监管法作为金融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确保金融监管行为适时、适度、规范进行,防止监管过度和不足等失灵现象,保护金融市场秩序和金融运行效率,实现金融监管的理念和目标。这样,就要求我国加强对金融监管方面的立法规定,在原有的散见于《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反洗钱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中加大有关监管的力度,合理选择和正确运用这些法律法规,有效的实施金融监管,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制度。
(三)规范金融市场行为,营造良好的金融市场秩序
金融法的直接功能就是规范金融行为。将金融社会关系规范成金融权利和义务权利的关系。金融交易虽然是一种合同行为,但用民法的一般规定对金融关系进行规制显然是不够的。金融行为的客体是虚拟资本,虚拟资本风险远大于实物资本,并且金融业内部分工极为精细和复杂,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经营的金融产品差别很大,因此,关于金融业的法律规范必须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和技术性,采用特别法的形式。
(四)保持货币币值稳定,促进经济的发展
一、金融监管体系的组成
(一)市场准入监管
市场准入监管即对金融机构的筹建、设立以及经营的监管。市场准入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有金融机构是否具备设立的资格,是否能给社会的经济带来积极的影响和金融业能否发展得健康,结构和规模是否合理等等,这些都可以影响到金融业的未来发展。
(二)金融风险监管
在现代的金融体系之下,金融工具的种类不断增多,因此金融风险的种类也越来越多,风险与风险之间也影响也变得越来越复杂,因此金融风险的监管也是不可或缺的。
(三)金融业务监管
金融业务监管就是对所有金融机构的经营品种、经营范围以及经营的合规性来进行监管。要让金融业健康的发展,就要做好金融业务的监管,以免造成金融市场的混乱和失去秩序。
(四)市场退出监管
市场退出监管就是对金融机构的退出行为、破产倒闭或合并来实施监管。金融业的特性使得金融机构并不能擅自地去进行变更,包括关闭和合并等等,要经过相关的部门批准才可以进行这些操作。这会使得金融市场更加正规,更加严肃。
二、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不足之处
(一)监管格局比较混乱
我国实行的是“四位一体”的分业监管体制,在这个体系之下,以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为主,与一些其他的监管部门共同合作,来实现对我国的金融市场的监管。然而,在我国的监管协调的机制未完善之下,行业的监管区和多头监管的共同存在使得金融监管往往会存在一些重复以及真空的区域。其次,很多国内的金融机构的自我监管意识十分薄弱,导致风险也相对增加,这也增加了金融监管的压力,成本也相应增加,也降低了效率。
(二)金融监管的法制体系不够健全
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的法制体系是由《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人民银行法》、《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共同构成的。第一,在现有的法制体系当中,对金融危机时候的应急处理的相关法律并不健全,在存款的保险制度方面也是一片空白,这都使得市场变得非常不规范。其次,法规的可操作性也不强。缺乏相对灵活一点的操作的规范。这两个方面也凸显了我国金融监管的法律方面的不完善。
(三)在网络金融监管方面严重滞后
在近年来,网络的迅速发展推动了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也包括我我国。现代的金融业有很多是和网络进行融合从而使得更加符合目前的形势。但是,在金融业务在电子和网络上的不断提高的情况之下,我国的关于网络的金融监管确跟不上发展的脚步,严重滞后于其他发达国家,在很多方面,都没有出台有关的法律法规。
三、如何更好地完善金融监管体系
(一)进一步地完善金融机构的内控机制
要想完善金融机构的内控机制,就一定要深入到金融机构内部的多个环节,包括观念、组织、结构和管理等等,建立好更为有效的机制来进行内部控制,这样才能够让规避风险这个目的得以达到。只有这样做才可以明确内部监管的权威地位。在金融监管当中,如果失去了内部控制,只有外部的监管的话,效率就会大大降低,事倍功半。
(二)建立一套完善的监管信息系统和风险预警机制
为了尽量地弥补公开信息披露不足的地方,监管局应该建立一套完善的监管信息系统,这样也能够加快监管信息系统在网络上的建设速度。也应该建立一套风险预警机制来加大对金融工具和金融业务的监管,这样就能够减低成本以及大大提高效率。
(三)实施更为有效的金融风险监管
要想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就要改进目前的监管方式,强化信息的传导功能的建设,从而让监管信息的资源能够共享。根据要求,可以建立一套更完善的风险监控体系,把所有相关的指标规范化,并运用现代的网络技术加强对信息的收集和分类以及分析等等,强化我国金融机构对风险的辨别能力以及自我的控制力。
(四)完善我国的金融立法
上文也提过,目前我国在金融监管的法制方面并不完善,在金融危机等突发事件的时候并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在网络上的金融业务方面很多地方也是一片空白。因此,我国金融的立法必须根据现有情况来做出调整和创新。这样才可以保护我国众多社会成员的利益和减少激烈的社会动荡,加强金融机构在各个方面的操作规范,让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更加完善。
四、结言
在目前这个阶段,我国相对于其他的一些发达国家,在金融监管体系方面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这时候就应该把国情和金融监管的现状结合起来,逐步地去改善目前的金融监管体系。同时也要正视我国目前金融监管法制方面的不足,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和增加,也要按照需求,统一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中国已经加入了WTO,因此金融监管方面也要跟国际看齐,学习对我国有益的地方,早日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