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思维基本内容汇总十篇

时间:2023-11-24 10:31:46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法律思维基本内容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法律思维基本内容

篇(1)

1、前言

随着我国法学教育国际化的日益加深,法学英语学习的重要性不容小觑。但是现有教学模式还没有彻底解决如何切实提高法科学生专用英语能力的问题,这主要体现在英语和法学的教学各成一体,缺乏整体性。同时现行的教学也出现了和实践脱轨的情况,不仅不利于带动学生学习法学英语的积极性也不利于对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本文旨在评述如何改革现有的法学英语教学模式,探索出一条使法学学科和英语学科完美融合的创新之路。

2、双分级制度探索——分级教学,因材施教

所谓的双分级制度即先根据年级将学生群体分级,在此基础之上再根据学生的英语的能力做第二次分级。

低年级的本科生往往在这两个方面都有所欠缺,他们的法律基本概念掌握不清,容易混淆,同时英文水平也未达到能够流畅使用的阶段,因此建议低年级的法学英语类教学的设置侧重于阅读和介绍各国法律制度的文章及新闻材料。这样不仅可以扩展学生的视野,能够更多地了解其他国家的法律制度甚至法律思想,也可以加深对其他法律科目背景之理解。另外,在本科低年级学生中开设英语时事导读课程对拓宽法学院学生思维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高年级学生可开设时事分析课程,提高其透过现象看本质的能力。(各年级法学英语课程设置实例见附件Ⅰ)

针对本科生的法学英语教学和对研究生的法学英语教学还应有不同的侧重目标。本科学生涉及较多的法学英语知识可能多为实用性法律文件或文本,如民商事方面的合同文本、公司文件等。教学可以更多地围绕这些内容而开展,如可以将国际贸易合同、公司章程等英文文件作为学习材料发给学生,逐字逐句讲解这些文件中所涉及的语言知识和习惯用法,要求学生在掌握所学知识的基础上翻译和写作相应的法律文件,从而锻炼和提高学生对这些实用文件的翻译和写作能力。①

分级教学在实务中遇到的最大问题是对教学资源的整合。研究者认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每个层级划分的班级数量,有条件的学校甚至可以自行细化适合学生发展的复合层级,增加数量和班级。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为例,每届招收法学院本科生的人数大约为120人,根据入学的英语考试分数将学生分为4个层级,即除留学生以外每个班级的人数在25人左右。遗憾的是,目前国内多数法学院尚不具备如此的学生规模和师资力量,难以实现较多层级划分的教学管理方式。

系统化的法学英语学习仅仅依靠课堂教学是不够的。应该努力为学生提供参与课外法学英语活动的机会。积极参与各种课外法学英语活动,不仅能够为学生弥补课堂教学内容单一化的不足,也能通过各种比赛激起学生浓厚的学习兴趣。因此按照学生的年级划分和英语基础可以合理地安排学生参与法学英语课外活动,并应保持其参与的常规化和连续性。以法学院二年级学生为例,通过几个学期的法学理论学习,他们已经对民法,刑法,法制史学,法理学等科目的基本内容有所掌握,此时可以组织在课余时间观看法律题材的英文影片,适时地开展一些主题法学英语演讲比赛。

法学院三年级学生,不仅对法律概念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也开始主动地对各学科之间的内在联系进行思考,对一些社会问题有了自我思辨的能力。此时,若开展模拟法庭和围绕某种法学价值进行法学英语辩论赛,学生的学习能力和学习的兴趣将得到进一步的提高。

3、教学素材甄选

时代在进步,无论是法学还是英文的学科都在不停的演进着,华尔街的金融衍生品甚至以一周一种或几种的方式不断翻新。我们的教学不能止步不前,而是应该顺应社会发展的步伐逐年革新,这不仅仅是对于我们提高教学质量的基本要求,更是能培养出跨时代的合格人才的应有之义。现代的大学生应该有成熟的价值观和思想观,对于所有的新事物不仅要有宽容的接纳态度,还要怀有客观的批评主义精神。但是这一切的实现的基础是由作为灵魂工程师的教师及时地为学生打开面向世界的窗户。

笔者观察国内很多高校的法学英语教学材料还停留在多年前的阅读理解素材上,即学生集体阅读关于普通法国家的司法体系说明和讲解,以及美国的宪法、刑法介绍等等。学生听之无味,实用价值也不高(普通高校法学英语教学课时规划示例见附件二)。以美国纽约大学法学院及商学院开设的课程为例②,教师往往在课堂开始之前,通过电子信息薄向学生需要阅读的电子版本材料,对于上课需要着重提及的材料还会打印出来分发。这些材料往往来源于一个月之内的权威法律评论网站及华尔街日报等媒体,这些媒体的报道仅仅作为课堂教学内容所涉及的参考资料,教师会用以开放性的方式进行稍加评论,而更多的内容是等待和同学在课堂上下进行探讨,从而形成一种非常开明活跃的学术氛围。由此,象牙塔不再是禁锢之地,而是流向国内社会乃至全球的活水之源!学期末,教师还会将本学期所的全部有价值的文件进行汇总,然后刻录成光盘供学生保存,令人印象深刻。

4、全英文案例教学方式的推广

现在国内已经有许多有条件的法学院已逐步开展以全英文的方式进行案例教学。随着越来越多海外归国学者不断加入教学梯队,全英文案例式教学法的普及程度将成为衡量一个法学院是否国际化的重要指标。

全英文案例教学属于浸泡教学法的一种形式。所谓的浸泡式教学法是依托语言的媒介来传导出相关专业科目的知识以达到在知识和语言的双重层面上融会贯通的目的。教师对语言形式的教学只能占据次要的地位,在教与学过程中,学习者系统掌握了英美基本法律制度与原则,同时附带提高法律英语的听、说、读、写、译的能力,这也是其与传统的法律英语教学方法的根本区别之处。③然而,纵观现有的全英文案例教学课堂会发现存在两个突出的问题:第一,部分英文程度差的学生上课非常吃力,因此丧失学习兴趣。第二,学生学习过后的主要收获体现在语言能力的提高,而对法学理论及内涵的掌握却相对不乐观。科学的课程编排方法是将全英文的案例课程设置在高年级学生的课堂,与法学英语写作课程同时展开,二者相互配合,相辅相成。

同时,现代化远程同步教学法也是非常有益的尝试。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多次与国外著名法学院即时连线,两地学生可以在同一时间(考虑到时差问题,有部分学校课程开设的时间可能不适合与中国法学院学生开展远程同步教学)通过视频一起学习课程,身临其境地体验身处国外著名法学院的课堂,聆听各位法学界的泰斗的精妙智慧之言。本法学院学生的现场提问也受到了相当的重视,得到了著名教授的细心解答。甚至课堂上还会以比较法为视角开拓出专门的法学问题讨论,让两地的学生就自己国家法律体系中出现的类似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观点交流碰撞出思想的火花。这样的尝试不仅为学生们开拓了一个展望世界的窗口,也为他们提供了一个展示自我的舞台。成功的交流让学生燃起了更为高涨的学习热情,参与过远程同步教学的学生在本院开展的其他全英文教学课堂上均有更为突出的优异表现。

5、法学英语写作的本土化尝试 IARC

IRAC方法是当代法律方法论中最重要的方法之一,主要帮助大学法律专业学生掌握演绎推理方法④。多年以来我们的法学英语写作都是以英美写作方式为导向,无论是聘请的外教还是法学院聘请的曾经有过海外背景的专职教师都是以传统的IRAC(问题-规则-应用-结论)⑤ 的方式来教导学生进行法律英文写作,更有甚者会教授学生最繁复的英美法注释法(一般美国的法学院学生会有几个学期的课程专门研习法学注释法)。由于IRAC的优势在于对英美法中颇有争议的法律现象用引入相似案例或相关判决的方式来推理出可能的结论,这样的写作教学法更多的是强调对法条的归纳总结以及对案例的同类化推理式思维模式。对于中国学生而言,缺乏对英美案例的学习和薄弱的检索基本技能都是推进此写作模式的巨大障碍。同时无论是国内法学院的教学还是考试,最终的重点都会落脚在对重点法条的研习和应用上。

如此一来,无论是在教师的教学过程中还是在学生的学习过程中都会产生与我国现实的法律体制和法学思想相逆的现象,最终会让学生从功利的角度摒弃对类似课程的学习。

实际上,将传统的英美法写作的模式加以改进便可为我所用,变为以法条内涵分析为主的写作模式。在实践中,将IRAC中Reasoning理由论述部分对于从案例中的提取和总结法条(案例法为主的国家有时并无对某种法律现象的成文规定)变为对法条各要素的直接分析,并将对法条中各要素的分析引入到要解决的现实问题中去,最后得出结论。由于这样的教学思路和英美法律写作教学法的顺序不同我们暂将其称为IARC(如下图)

IRAC (英美法律写作教学思路)

案件基本陈述问题(找出要解决的法律问题)(规则)引入相关的案例或判决(应用)从各要素分析引入的案件与本案的相似程度 得出结论(或者预测案件可能的结果)

IARC(特色法学英语教学思路)

案件基本陈述问题(找出要解决的法律问题)分析案件中的基本元素由基本元素找到对应的法条(规则的单一适用或多重适用) 得出结论(或者预测案件可能的结果)

在教学过程中,笔者常常适用司法考试中考察频率较高的法条,给予学生一定法律场景(案例),让学生扮演职业法律人(律师或者法律顾问)按照笔者的课堂教学IARC的方式出具独立的法律意见书。这不仅要求学生对模拟案件有深入、全面、感性的认识,同时要用理性的思维模式对题目所提示的众多法条进行筛选,选择适合本案件的法条进行分析最终得出合理结论,并且就此结论对客户进行说明。

6、法学英语翻译职业化培养之路

法学英语翻译作为一门针对所有法学院学生所开设的课程具有一定的难度。首先,未来并无志向从事法律翻译职业的同学会在心理上先入为主地产生功利性抗拒思想。多年以来法学英语翻译一直被认为是一种职业化精英化的科目,被大多数法学院学生视同工具而束之高阁。笔者在开设课程之时努力为学生创造积极的心理氛围,从而使之脱离工具化评价,让学生意识到法学英语翻译从本质上来说,并不仅仅只是一种工具性的存在,而是一种高级法学英语学习的输出方式,也是进入国际法律职业圈的基础性要求,让学生从心理抗拒过渡到主动积极地学习本科目。

其次法学英语翻译缺乏一种体系性教学。在课程教授的时所遇到的最大问题就是,虽然材料是一个整体但是知识点却非常零碎,缺乏体系性串联。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能够比较好地掌握,但是学完之后也容易遗忘,并且在课程复习的时候也遇到类似的问题。问题的关键在于,目前的法学英语翻译课程试图解决学生在从象牙塔到真实社会过渡的过程中所遇到的所有现实问题,整体法学英语教学规划的缺失是这种零散现象的根源。如学生在法学英语翻译的课堂上不再纠结于基本法学英语单词的记忆和近义词的区分,将会使得本课程内容的安排更加紧凑。

法学英语翻译课程教学的另一个问题是平衡输入和输出的关系。按照高年级法科学生对于法律英文的掌握规律,应将重“输入”的基础阶段法学英语材料阅读理解课程升级到法学英语翻译、写作等“输出”性课程。因此,以教师讲授为主的授课方式是不足以借鉴的,也是无法让学生能力有本质提高的。此类课程还是应该以对学生练习的讲解或小组协作等综合方式开展。

法学英语翻译课程最重要的意义不应仅局限在在对词汇的选择,更重要的是借助语言的媒介实现对法学概念的内涵的完整反映。现以对某一中文法条的翻译为例:

第六条【保证的定义】⑥

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学生在对于本条中文法条的理解上没有出现太多的分歧,但是一旦将其翻译为英文法条即刻出现了几种不同版本。

学生作业:

Article 6 [Definition of Guarantee] For the purpose of this law, guarantee refers to the act of a guarantor to pay the debts or assume the obligation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between the guarantor and the creditor, in case the debtor fails to pay the debts.

Article 6 [Definition of Guarantee] For the purpose of this law, guarantee refers to the act of making an agreement between the guarantor and the creditor, where the guarantor shall pay the debts or assume the obligation accordingly, in case the debtor fails to pay the debts.

Article 6 The suretyship, for the purpose of this law, refers to the act tha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agreement concluded between surety and creditor, the surety shall fulfill obligations and be liable when the creditor fail to fulfill his obligations.

从学生的作业看来,纯粹技术性语言翻译对于他们来说已经不再是主要的障碍,但明显的是学生们对于《担保法》中“保证”定义的理解是不同的。第一种观点认为“保证的行为”是指保证人实际对债权人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第二种观点认为“保证的行为”是指双方之间就担保事项订立保证协议的行为。第三种观点明确提及保证协议的存在,但是强调保证是根据保证协议使得保证人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行为。

在此,由于中文语言上的模糊性,三种定义的字面理解都可以被接受。但是当需要翻译成为英文的时候,对于宾语的选择就成为一个重要的争议。而这种争议的产生是由于语言上的模糊性造成,实际上从法理的角度来理解本条文其含义却是是唯一并且确定的。这就需要翻译者更多地从“保证”的法律内涵上去把握定义的准确内容。当学生们明确“保证”只可以保证合同(协议)的方式作出并且在特定的保证类型中有可能仅由债务人履行义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情形时,就不看出对于“保证”此处立法者的原意是指订立保证合同,即第二种观点才是对法条唯一正确的理解。

7、时间安排的考量

价值观导向主要体现在学校对于自己优势课程和教学资源的配设上。有的学校在某一领域之内拥有丰沛的教学资源和师资力量,因此在此方向上开设的课程可以更加细化。如对于大部分的法学院来说,经济法类的相关课程一般开设到经济法为止,尚有余力的法学院会进一步开设票据法和证券法等课程,有的法学院还会在高年级开设比较证券法等课程。因此,对于针对本科的法律教学,每个法学院的课程都是根据自身的优势资源进行配置的结果,除了几门司法考试分值较重的部门法学,其他的课程设置并不可能整齐划一。就法学英语教学课程设置而言,对于仅仅开设几门部门法的法学院从理论上讲,展开法学英语教学或进行全英文案例教学更为便利。对于课程设置较为细化的法学院可以考虑将部分学科改为选修或双语课程。在有限的时间之间能将资源整合的重要方式就是实现体系化教学。所谓的体系化教学,就是要合理分配出法学课程,英语课程和法学英语复合课程的时间比例。

三种课程的比例没有一个绝对的参考数值,应当根据生源的质量和校方的培养目标以及师资力量等进行量化计算得出。但是作为专业的法学院来说,较为理想的教学体系应当设置为:

法学课程(2):英语课程(1):法学英语复合型课程(1)

法学英语复合型课程包括:法学英语技术性课程如法学英语写作、法学英语翻译、法学英语阅读以及双语课程或全英文案例教学课程等。当然这些课程的分类并不具有绝对性,如在法学课程中也会适当加入英文材料的阅读,在英语课程中也会贯穿对法学现象的探讨。

8、结语

虽然国内有许多法学院已经意识到法学英语教学的重要性,甚至和英语学院强强联手开展相应的课程,但由于制度上和经验上的不足导致专业教学与英语教学依旧没能彻底融合。法学院教师已经开始在教学中嵌入外文资料和案例,但受专业所限,对于学生提出的外语方面的基础问题难以系统地给出解答。英文老师在教学中针对法学院学生布置一些有关社会与法律的热点问题的英语讨论,也由于学科壁垒的存在而缺乏深入的可能性。只有实现整体全方位的教学资源整合才能达到培养真正具有综合素质的复合型法科人才的重要目标。在现有的教学条件之下,对教学资源做出整体的整合并非没有可能。通过对于课程设置和新颖教学材料的引进以及课堂教学思路的改进终可达成培养和提高学生对于外文法律文本的专业理解能力,对涉外法律服务对象的专业回应能力,对外文法律文书的专业写作能力,对涉外社会问题的法律追问能力的目标。

①黄振中夏扬《法学英语教学的困境与改革》《中国大学教学》2010年4期

②文中示例为2007年春季度纽约大学法学院及斯登商学院联合培养项目之投资银行学课程

③何新荣 2012(1)《法律英语全英文教学模式的探索》,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152页

篇(2)

中图分类号:FO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0892(2009)07-0011-09

一、前言

现代主流经济学往往倾向于把经济学视为纯技术性的、无关乎价值观的科学,它只关心方法手段而不关心基本目的。为此,现代主流经济学将人在社会中的相互作用被抽象为“一般均衡”这一概念,而个人选择则被约化为以谋私利为目标的极大化原理。不过,这种观点是将本来非常复杂的社会事实过于简化了。由人类互动形成的经济现象不是一个简单的理性选择问题,因而这种分析注定是要脱离实际的。事实上,即使从增进福利水平这一狭义经济目的上理解,经济学也必须关注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的工具行为和交往行为,即工程学和伦理学是经济学研究中必须关涉到的两个内容。正如森指出:“经济学与伦理学、政治学中有关伦理观念的联系,为经济学规定了不能逃避的任务。”。把伦理学内容包含在经济学对象之内,就意味着对经济学的特性应该有一个更为广泛的理解:它不仅与其他社会科学之间存在密切联系,而且包含了人类在社会持久方面的动机和批判的问题。

其实,尽管现代主流经济学强调经济学的实证性质,并主张舍弃经济学中的伦理因素,但实际上,这是难以做到的。正如哈丁指出:“伦理学就是对资源分配的研究。”而且,对于现代主流经济学本身,它也会不由自主地由“是什么”的命题滑向“应该是什么”的命题。譬如,作为经济学三大研究内容的“生产什么”、“如何生产”和“为谁生产”,其本身就已经包含了应然性内容:一方面,人毕竟是社会性的动物,在研究生产什么、如何生产的同时,也必须考虑为谁生产。而为谁生产,则已经涉及到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了。另一方面,决定生产什么的因素是人的效用,而效用是主观、不可比的,因而也必然会涉及到效用的取舍问题。这就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显然,由于经济学所内含的这两方面内容具有不同的特点,因此,所对应的研究方法也存在一定的差异:在研究人与人之间的生产关系中,主要涉及财富应该如何分配以及贫困、异化等问题,它基本上都存在一定的价值判断,因而更偏向于规范的分析,需要考虑具体的社会关系;在研究生产力的技术关系方面,主要涉及资源如何更好地配置,它更偏好于基于效率的实证研究,从而比较适合抽象研究。

一般地,我们可以把不涉及价值判断的资源配置问题看成是依赖于一种有效的手段和工具,而涉及价值判断的分配等问题则反映了人类社会的发展目的。显然,工具的使用往往离不开目的的设定,因而这两方面的内容是不可分割的。譬如,现代主流经济学的一个基本信条认为,公司的基本目标是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但实际上,这个信条本身也是一个关于商业活动应该如何行事的规范性命题,它规定了企业治理的基本方式。尽管如此,现代主流经济学却刻意地要把这两方面内容割裂开来,并将其研究内容内缩于工程学这一个方面,以便采取抽象的逻辑处理分析:在一种十分简单的行为假设下,探寻最有效的达到外界给定目标的手段。然而,无论是在解释、预测,还是指导社会实践方面,现代主流经济学都产生了相当多的问题。究其原因,影响经济现象的因素是复杂多变的,人类行为的动机也是丰富多样的。这包括个体心理因素、社会历史因素、国家政治因素、文化伦理因素,乃至自然地理因素等。因此,基于抽象的理性分析,根本无法揭示真实的世界;相反,它依赖于研究者非常广博的知识素养。

二、经济学研究所包含的两方面内容

经济学要对经济现象进行解释并揭示其产生的原因,而这又是服务于提高人类福利这一根本目的。显然,经济学要探究如何实现福利增进的途径,其研究就必须包含这样两方面的基本内容:一是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方面,即技术关系方面。主要是探究如何更有效地配置稀缺性资源,以创造更多的财富,它关涉到社会整体福利的提高问题。二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方面,即社会关系方面。主要是探究如何更有效地分配创造出来的财富,以实现效用的最大化,它关涉到特定个体福利的提高问题。

关于经济学的这两方面研究内容,实际上在经济学出现之初就有学者提出了,并一直受到经济学大师们的强调。例如,新古典经济学的开创者马歇尔就曾指出:“经济学是一门研究财富的学问,同时也是一门研究人的学问”、“也是研究人类在社会中活动的社会科学的一部分”。而早期制度经济学的代表人物康芒斯,则把这两方面的内容区分得更为明确:“制度学是人和人的关系,而工程学是人与自然的关系。工程师关于财富的概念派生出了所有有关所有权经济的东西,而所有权经济是关于各种权力、义务、自由以及承受风险的演化之历史和制度的经济。”

正因如此,雷斯曼曾指出,经济学是关于人与自然的研究,但也是关于人和人的研究;两者一起,而不只是绝对的配置,划定了可以被经济学家正确地称为自己的领域。事实上,基于这两个方面内容的考虑,博学的经济学大师森将经济学分为两个方面:一是伦理学,二是工程学。关于经济学内涵的这两方面内容及其相互关系,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加以说明。

(一)任何经济学分支都不能舍弃伦理学内容

事实上,尽管现代学科已经高度分裂了,但是,无论哪一个具体学科分支都不能完全忽视这两方面内容的任何一方的。尤其是,经济学要探究人的经济行为以及衍生的社会经济现象,从而必然涉及到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内容。按照白暴力等人的看法,整个世界可以区分为自然世界和人本位世界,其中,自然科学所探究的世界是自然世界,这里没有“主体”,一切都是物质及其运动的形式;相反,经济学等社会科学所面对的世界是人本位世界,即在人类看来,这个世界中的人是主体,是这个世界的中心,人之外的物则是客体,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条件,是为人类生存和发展服务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以研究人类生存为目的的经济学所无法回避的,这一点也得到众多学者的认同。例如,生物学家哈丁强调:“伦理学就是对资源分配的研究。”而布隆克则指出:“经济学家的任务是在道德上可接受的那些方法的限制下来促进目标的设定。”

显然,涉及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价值判断就是

伦理问题,如梁漱溟所说:“是关系,皆伦理。”事实上,《说文》中就写道:“伦,辈也。”也就是伦理关系,古代的君臣、父子、夫妇、长幼、朋友“五伦”就反映了五种基本的伦理关系。因此,既然人类的经济行为无论如何都离不开一定的伦理价值,那么,经济学也必然包含了伦理学内容。而且,从某种意义上讲,经济学作为“研究人的学科的一个部分”是更重要的方面。

(二)现代主流经济学也包含了伦理学内容

虽然现代主流经济学专注于自然资源配置问题的研究,主张撇开伦理因素而强调所谓的价值中立,但是,“在某种程度上,这只不过是实证经济学胜过规范经济学的老生常谈的主张。然而在某种程度上,它也仅仅是一种天真的主张”。布伦南和布坎南就指出,主流经济学喜欢拿鲁滨逊的故事切入他们所要讨论的主题。因为,鲁滨逊所面临的经济问题是决定在各种竞争性的用途中如何分配自己稀缺性资源(包括时间)。但是,这种分析思路用到社会问题上时,就忽略了构成社会的个人之间的互动关系。而且,现实中的人所要面临的各种制度的约束要比自然界的物质约束重要得多。

另外,现代主流经济学家几乎都不否认,经济学研究的一个重要价值就在于它的应用。尽管一些学者把应用政策经济学视为实证经济学的一个分支,但是,根本上就没有纯粹的实证分析和纯客观的应用研究。因为,纯粹的实证分析仅仅告诉“是什么”,而根本无法提供政策建议。相反,任何政策建议都是实证和规范相结合的产物,都渗透了研究者的价值观。如,“那些主张特殊的经济政策(例如,私有化、解除管制,等等)的人,就是在主张并宣扬特定的社会价值观念”。事实上,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应用政策经济学本质上更倾向于属于福利经济学,是规范经济学的一个分支。例如,科兰德就强调,应用政策经济学家的一个基本要求就是,要公开他的“社会目标、现存制度的价值以及政府以何种方式实现这些目标的判断”。因此,经济学的实践性也离不开价值判断。正如森指出:“这些事实是判断经济学本质的传统实例。”

(三)经济学与伦理学之间的关系源远流长

经济学与伦理学的联系至少可以追溯到亚里士多德的《尼各马科伦理学》一书,该书将经济学科和人类行为的目的联系起来了。后来,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经济学科被认为是伦理学的一个分支,甚至直到亚当・斯密时代,经济学还是剑桥大学道德科学荣誉考试中的一门课程。例如,亚当・斯密就从没有学习过经济学课程,也没有教过经济学课程;相反,他是大学的道德哲学教授,所写的第一部重要著作也是《道德情操论》。大河内一男就写道:“当斯密执笔时,必有人在社会上从事各种活动,如果不以这种社会人和由他们构成的人类社会为前提,经济理论的形成是根本不可想象的,经济理论与经济伦理――虽然斯密本人使用这一概念――二者是不可分的,对于斯密来说,这是不言而喻的,因为经济理论离开经济伦理不可能得以形成,而经济伦理离开经济理论所指示的方向,则根本不能产生任何力量。”

此外,以后的经济学说发展史也明确无误地表明,工程学和伦理学这两方面的内容都是那些经济学大师所长期关注的。哈耶克就指出:“在英国这个经济学长期领先的国家,几乎所有伟大的经济学家同时也是哲学家,而且至少在过去,所有伟大的哲学家也是经济学家。”当然,哈耶克把李嘉图和马歇尔视为仅有的两个例外,但实际上,他们并不能算是例外:第一,尽管李嘉图开创了经济学抽象分析的路径,但他也非常关注分配问题,因而在他的学术中也暗含了对人的关注,这体现在他的制度改良主义态度上。第二,马歇尔本人也是非常关注人的福利,其理论也是与实践密切相关,并一直强调生物学是经济学的麦加。因此,随着新古典经济学的崛起及其演变,现代经济学家才最终把自己的精力限制在理论的精炼上,以致现代主流经济学所研究的内容已经越来越狭窄,经济学家的视野也越来越狭隘。但是,这既非经济学的原本特色,也非经济学的发展趋势,而是特定阶段的一种异化状态。如森所说,与经济学家相关的事物,其范围十分狭窄,这一观点实际上是针对当代经济学家的。

(四)伦理学与工程学相辅相成,共同构建了整个经济学的理论大厦

尽管基于个人的理论素养、偏好,以及社会环境的要求的差异,那些伟大经济学家们的研究重点往往各有不同。如亚当・斯密、施穆勒、约翰・穆勒、马克思等比较重视经济学中的伦理问题,而威廉・配第、魁奈、李嘉图、瓦尔拉斯、古诺等则更重视经济学中的逻辑和工程问题,但是,他们几乎都同时关注伦理学和工程学两方面的内容,并在此基础上构建出了他们的理论体系。究其原因,作为社会科学的一个分支领域,经济学毕竟涉及到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问题,人类的现实经济行为都是在特定的社会制度下进行。

另外,人与人相互之间的社会互动又不断地推动制度的变迁。因此,人类的社会制度无不包含伦理的因素。事实上,制度反映的就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正因如此,亚里士多德早就指出,一个社会的政治组织取决于它的伦理观念,而经济制度甚至比其他人类制度更多地受制于惊人的文化多样性。显然,这种文化多样性也就是伦理的差异性。而且,自斯密率先探究内化了社会伦理的人类行为之后,尽管继承了李嘉图路线的主流经济学家逐渐撇开了行为中的伦理关系,但是,仍然有其他经济学家或流派不断地对经济伦理的重要性加以强调。例如,施穆勒就指出:我们称作“经济”的是指由相互联属的个人所构成的或大或小的集体,构成这种联属的因素是心理的、道德的或者是法律的因素,其中,尤其是伦理道德因素应该成为经济学的基础。其实,在历史学派看来,生产、分配、消费、交换等都不仅是技术范畴,而且也是道德范畴;经济组织不过是为伦理道德规范所制约的一种秩序,经济问题也只有和伦理道德联系在一起才能得到说明和解决,如工资就是一种体现了工人与资本家之间伦理关系的道德范畴。

可见,无论是从过去、现在还是未来来看,经济学的研究内容都包含了伦理学和工程学这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那些试图割裂两者的努力本身是不现实的,也是注定要失败的。事实上,如果淡化了经济学中工程领域的研究,往往就会造成在实际问题处理上的无能,而使经济学理论流于道德的说教;相反,如果忽视经济学中的伦理因素,常常会使得工程技术的实际效果低下,甚至出现诸多无效和反效的结果,从而造成理论和实践之间的背离。斯密德曾指出,任何一种市场价格体系都体现着人们对某一伦理关系的起码认同,改变流行的伦理价值,将有可能带来价格结构的变化;缺少了伦理价值,交换不是变坏,而是无交换可言。同样,陈惠雄也指出:“经济学如果离开其他学科,尤其是有关人类行为问题科学的帮助,把人情、伦理统统疏忽,于自身的经济天地,或仅仅借助于数学逻辑而使自己变得更加‘经济’,它将被事实证实是最不经济的。”因此,正如卢兹和勒克斯所说:“只进行纯客观的描述听起来令人敬佩,在物理学这样

的学科也许是可能的,但是研究人的科学与研究事物的科学有着本质的区别。如果把两者混淆起来,就往往会把人看成物,而这实际上就成了第一个价值判断。如果社会科学真的离不开价值判断的话,那么潜在的危险就不是来自于价值判断,而是来自于对那些真正发挥作用的价值观的忽略。”

三、经济学理论研究的知识要求

经济学的研究内容是全面的,不仅包括如何更理智地利用自然以满足物质的、生理的需求,而且包括如何更好地促进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以满足精神的需求。因此,经济学的研究就不仅仅在于解释“客观”经济现象,更重要的是要揭示促成经济现象发生的人类行动;不仅仅要解释行动的结果,更重要的是揭示人类行为的内在机理。奥地利学派就一直强调,经济理论就应当以有目的的人类行为为基础,只有基于真实人性进行逻辑演绎所得出的经济理论,才是可信的。而且,这一点在古典经济学家中得到了高度的认同,如经济学之父斯密就特别指出,任何市场经济只有在共享的道德观的基础上才能正常运行。正是由于经济学的研究内容包含了伦理学和工程学这两个方面,因此,它对研究者也提出了非常高的知识要求。例如,科兰德就指出,在把经济学应用到实际中时,“经济学家必须考虑模型的所有假设,这些假设是在模型被提出时做出的……应用政策经济学关注的问题是:怎样把实证经济学理论的认识转化成能够实现社会目标的真实世界的政策,并考虑到真实世界的制度因素,以及政策的社会学和政治学层面”。关于这一点,也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加以说明。

(一)社会科学的知识要求要远高于自然科学

任何学科所要求的知识类型往往与其研究对象有关,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的研究对象――社会现象与自然现象存在很大的不同,因而两者的要求也很不一样。一般地,自然科学要求的专业基础知识比较多,从而要求更扎实和严格的训练;相反,社会科学需要更广泛而全面的知识,这不是仅仅从课堂上学习就能获得的,更重要的是需要自己的观察和思考,需要建立在自身博学所形成的个别知识之上。正如哈耶克指出:“自然科学家的兴趣是集中在一般规律上,而我们(社会科学者)所感兴趣的,说到底主要是那些特殊的、个别的和独特的事件,从一定意义上讲,我们的理论距现实更加遥远――我们的理论在能够应用于具体的事例之前,需要更多额外的知识”,而“在把我们的知识应用于几乎任何具体事例时,我们能够用来研究这一题目的某一门学科中的知识,甚至所有的科学知识,都仅仅是我们思想基础的很小一部分。”这意味着,社会科学注重充分地利用自己不知道的知识来实现自己的目的。显然,这体现了知识之间互补和协调的要求,要求不能局限于狭隘的“已知”知识领域。哈耶克写道:“科学家们喜欢强调我们知道的东西,这只是在自然领域,而在社会领域,经常是我们不知道的东西更重要,若继续强调我们知道的东西,便可能使我们误入歧途。”

(二)经济学的知识要求尤其广博

尽管政治学、法学、人类学、心理学和历史学等人文社会科学的研究需要广博的知识,但经济学对其理论研究者本身所具有知识的广度和深度往往有更高的要求。究其原因,经济学是一门涉及人类根本利益――物质利益的学科,它与社会实践更为密切相关,经济政策会引发整个社会结构的深刻变革。哈耶克就强调:“经济学家发现,如果他试图从其技术性的知识中推出我们这个时代的公共事务相关的一般性结论,他就必须试图去理解许多经济学无法提供答案的问题。”而且,如果缺乏渊博的知识而热衷于现实分析,甚至开出治疗药方,那么,往往会带来或反道德的结果。哈耶克特地告诫说:“化学家和生理学家大可断定,如果他牺牲自己的一般教育,专注于自己的学科,他会成为更出色的化学家或生理学家。但是在社会研究中,专注于一个专业却会造成特别有害的后果:它不仅妨碍我们成为有吸引力的伙伴或良好的公民,并且可能有损于我们在自己领域中的能力。一名物理学家即使仅仅是物理学家,仍然可以是一流的物理学家和社会最有价值的成员,但是如果一个经济学家仅仅是经济学家,他即使算不上个危险人物,也很可能是个非常令人讨厌的家伙。”同样,主流经济学的提倡者罗宾斯也强调:“经济学家若仅仅是经济学家,在自己的研究领域碰巧不是天才(谁要是认为自己是天才,那才愚蠢呢),便是个可怜虫……仅仅包含经济学的教育是很不完善的教育。”

(三)经济学大师大都具有渊博的知识

纵观经济思想发展史,凡是对人类社会的关怀倾注很大热情的大师,无不具有广泛的知识。例如,哈耶克就指出:“今天我所接触的大多数问题,既表现为经济学问题,也表现为哲学问题”,而且,“只提到那些最重要的名字:洛克、贝克莱、休谟、斯密和边沁、贝利和穆勒父子、热旺斯和西季威克,最后还有凯恩斯父子,这份名单在哲学家看来会是一份重要的哲学家和逻辑学家的名单,而经济学家也会把它看作是一份主要经济学家的名单。”同样,熊彼特也指出:“亚里士多德与经院哲学家们的社会科学是一个单元……自然法哲学的情况也是如此。休谟、斯密、杜尔阁、贝卡里亚等人将社会学、经济学以及其他一些学科熔于一炉是很自然的。”事实上,这些经济学大师不但广泛吸收当时盛行的理论,而且从思想发展史中吸收营养。更重要的是,他们的思想往往建基于具体的社会环境之中,与特定的社会伦理联系在一起。例如,经济学方法论大师布劳格就指出:“当代的理论解决了过去遗留的问题、更正了过去的错误。如果没有继承过去的理论,当代的理论将是不可能被完全理解的。”究其原因,这些经济学大师大多数都关注现实问题,希望将经济理论付诸社会实践,积极为国家和社会的治理提供有效思路和方案。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些学者都是“知行合一”的哲人王。这不仅体现在西方的哲人身上,而且中国古代的“博士们”也必须具有“究天人之际,通古今之变”的渊博知识。

(四)知识的狭隘严重伤害了现代经济学

约翰・穆勒很早就指出:“对其他事物一窍不通的人多半不是一个好的经济学家,各种社会现象都在彼此交互作用着,如孤立起来,则不能加以正确地理解。”但是,由于现代经济学为追求所谓的客观和科学而逐渐把自己当成了应用数学的一个分支,从而越来越抛弃了其他人文社科的知识,反而抑制了现代经济学的生命力。关于这一点,在当前国内经济学界可以找到了明显的证据。例如,一些经济学者机械地照搬现代主流经济学的分析思维和相应理论,在市场机制非常不完善的情况下大肆鼓吹由供求决定的社会现象的合理性,甚至把已经到达危险界限的收入差距扩大也视为市场机制运行的结果,从而都是合理的。但殊不知,在现实生活中,财富分配本身仅仅是特定分配制度以及相关法律规章的产物,而根本不是体现贡献的分配正义。

一般地,尽管任何法律往往都反映了特定社会的文化习俗,但特定时期的具体法律条文往往是由社会强势者的意志决定,法律体现了他们的利益和意志,

从而规定了有利于他们利益的分配制度。正因如此,如果一个国家的权力越集中,那么,社会成员的应得权利与社会财富的增长之间的偏差就越大。显然,国内收入差距不断拉大也正是由于权力日益集中的结果。又如,基于工资不断上升这类数据的简单统计,一些经济学者热衷于为曾被定性为“羊吃人”的圈地运动翻案,甚至重新把它称为农业革命。但殊不知,即使工资有了提高,也并不一定意味着生活水平得到相应改善。原因为这些工人失去了传统赖以生存的物质资料,即以前有很多不需要购买的生活资料,而现在一切都需要支付货币了。正是因为生活的恶化,当时几乎所有的经济学家都信奉“工资基金说”或“最低生活费说”。

可见,由于影响经济现象的因素如此复杂又联系在一起,经济学研究内容远不止是稀缺性资源的配置问题,因而经济学的研究往往需要非常广博的知识素养。从某种意义上讲,仅仅把经济学当作一门工程学的经济学家,根本就不可能成为杰出的经济学家。例如,哈耶克写道:“在理想世界里,难以想象会有不了解法学的经济学家、不了解经济学的人类学家、不懂哲学的心理学家或对其他课题一无所知的史学家。”事实上,从经济思想史的发展来看,为经济学的发展打下深刻烙印的经济学大师无不具有渊博的知识,如亚里士多德、斯密、穆勒、西斯蒙第、马克思、霍布森、马歇尔、加尔布雷斯、凡勃伦、哈耶克、森等。而且,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学术界都只是把经济学当成社会学的一个分支。例如,孔德及其追随者就坚持认为,社会现象作为一切现象中最为复杂的现象,其主题的不同方面在科学上是一个不可分离的整体,因而任何把经济科学从一般社会哲学中分离出来的企图都是注定要失败的。因此,经济学的发展有赖于社会科学的重新契合,尤其是在对社会科学其他分支领域所积累知识的借鉴和吸收方面。

四、现代主流经济学的狭隘性

上面的分析指出,经济学的研究内容包含了伦理学和工程学两个方面。但遗憾的是,现代主流经济学家却倾向于认为,他们的作品是对已经逻辑性的问题进行思维加工的产物。例如,人们的真实行为中总是掺杂着这样或那样的伦理因素和价值观,但是,现代主流经济学却逐渐无视人性中的社会性以及行为中的利他心,并偏重于从自然和技术的观点来研究经济。这样,不但逐渐忽略了经济现象中的伦理因素,而且还进一步地将两者割裂开来。为此,早期制度主义的代表人物米切尔就叹息道:“他们很少意识到:他们成长的环境塑造了他们的思维,他们的意识是社会的产物,以及无论从何种意义上说他们都无法超越他们所处的环境。”那么,现代主流经济学为什么会产生这种倾向呢?

首先,从思维基础上看,工程学与伦理学相分离是与“事实和价值相分离”的二元论相适应的。正是基于这种二元论,现代主流经济学强调:“经济学涉及的是可以确定的事实;伦理学涉及的是估价和义务。这两个领域风马牛不相及。在实证研究和规范研究的法则之间有一条明确无误的逻辑鸿沟,任何聪明才智都无法掩盖它,任何空间或时间上的并列也无法跨越它。”例如,基于这种二元论,主流经济学认为,只要不违法,企业任何的逐利行为都是无可厚非的,而在企业经营活动中进行伦理道德的考虑则是不合时宜的。例如,弗里德曼就曾宣称,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唯一社会责任是在现行游戏规则内提高其利润,而对于其行为给社会带来的不良作用和弊端,则最终由法律和法院来负责解决。事实上,在他看来,法律构成了自由企业行为的前提与限制,而经济和伦理往往被当作人类生活中两个根本不相干的领域。然而,正是由于工程学和伦理学之间的割裂,现代主流经济学逐渐抛弃了涉及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伦理学内容,从而走上了畸型的发展道路:一是它妨碍了经济理论的实质性进展。如新古典经济学就将其研究对象内缩在稀缺性资源配置这一工程学内容,从而导致它越来越难以解释现实经济现象。二是它所指导的社会实践也表现出越来越严重的困境,如近年来频繁出现的企业诚信危机就是一个证据,它不但损害了单个企业的利益,而且对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造成了严重危害。

其次,从社会环境上看,工程学与伦理学相分离是与西方学术的革命性转折相适应的。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19世纪70年代边际革命引发的经济学研究对象的转向,使得研究内容局限于工程学一隅。二是自然科学的发展和影响使得数量分析特别是边际增量分析、统计方法和均衡概念等逐渐被应用到经济学研究中,从而使研究方法日益形式化。其结果是,经济学的发展被打上了明显的“印记”:一是由于这些复杂的技术日益代替了以前那种简单的技术,经济学家日益专注于狭窄的技术性工作,以致经济学日益成为一种专门的、为一般读者所不易懂的学问,而从斯密到穆勒的经济学则是每一个受过教育的人不需要经过特别训练就可以掌握的。二是研究范围的扩展与工作质量的提高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大,探究诸如社会自身问题的作者以及追寻诸如社会结构因素这一类问题的学者,与研究诸如货币、利息、就业之类问题的学者越来越分道扬镳了。这意味着从今以后,经济学和其他学科越来越分离了。所以,由于这种趋势的持续演变,现代主流经济学越来越倾向于对“工程学”的研究,越来越忽视了伦理学的内容。这种“工程学”的特点就是,“只关心最基本的逻辑问题,而不关心人类的最终目的是什么……在这里,人类的目标被直接假定,接下来的任务只是寻求实现这些假设目标的最适手段。较为典型的假设是,人类行为动机总是被看作简单的和易于描述的”。

显然,由于研究对象的内缩,现代主流经济学所要求的知识结构也逐渐单一化,并最终蜕化为一个我向思考的逻辑游戏。因此,一方面,它割裂了与过去思想的联系,把过去的思想都看成是错误的、天真的、无知的、甚至是愚蠢的,而自认为只有当代经济学才发现了真理。例如,萨伊就质疑:“研究那些很久以前已经被并且应该被的荒谬的观点和教条有何用途?只有那些迂腐的人才会尝试去复活它们。一门科学越完美,其历史也就短暂。”另一方面,它越来越割裂了与现实的联系,把经济学的理论发展看成是纯粹逻辑的产物,把对尚未解决的悖论的发现和解释视为理论进步的主要原因。例如,斯蒂格勒就宣称:“环境对经济理论的发展仅起微乎其微的、甚至是偶然的作用,这已经成为了一个学术共识。即使在某些情形下,最初的环境因素对特定理论具有明显的激发作用,如李嘉图的地租理论,但很快专业化的重新表述方式使之远离了当时的情况,直到最后最初情形与理论的本质或使用已经没有任何明显的关系。”其实,主流经济学家之所以宣称,为了建立一个普适性的经济理论,就应该与历史和社会环境相脱离。显然,这恰恰是源于这些学者狭隘的知识结构所致。关于这一点,只要对比一下经济思想发展史中那些代表人物的理论主张与其知识背景就明白了。

目前基于高度专业化的主流经济学往往局限于非

常狭窄的工程学领域,绝大多数的主流经济学家也缺少其他社会科学领域的知识,深知对经济学本身的作用和意义的了解也越来越模糊不清。然而,他们却往往不愿承认其研究的有限性。究其原因,如阿克洛夫所说:“经济学家们倾向于太把自己当回事了。他们认为,经济学能涵盖所有的问题。”正是基于这种狂妄的意识,主流经济学往往以社会科学的“皇后”自居。布鲁金斯研究所的高级研究员、美国经济学会主席查尔斯・舒尔茨就指出:“如果你仔细研究,你会发现经济学家最怕变成社会学家。”而且,正是基于这种狂妄的意识,现代主流经济学的教育模式也发生了明显的变化:经济学教育越来越专业化,而很少强调它与哲学、法律、历史学的关系,而仅仅赋予了数学以决定性的角色。更有甚者,经济学教育也抛弃了自身的历史,或至多将思想史作为较进步理论的前身而提供在教学上的意义,以致阿克洛夫所说,目前“事实上已经找不到通读经济学经典著作的学生了”。正因如此,现代经济学的一个重要偏向就是:越来越强调数理模型的构建,而越来越忽视了经济理论的真正目的。同时,那些偏重社会科学交叉研究的经济学家则越来越被视为异端而为主流所抛弃。所以,科斯感慨说:“一种对真实世界中发生具体事件的蔑视态度,已成为经济学家们的习惯,且他们自己也并没有觉得有什么不合适的……主流经济学向来重理论而轻事实。”

事实上,科斯之所以能够跳出教条主义的窠臼而独辟蹊径地提出交易费用学说,就在于他的学术背景起到非常重要的影响。因此,凡是有志于学问的真正追求者,都应该努力从经济学以及其他更为广泛领域的学习中挖掘到真正有价值的思想,而不是把自己异化成为了获得别人“认可”而陷入狭小的模型摆弄之中。一般说,社会科学的研究及对社会现象的理解不同于自然科学及自然现象,它需要不断积累起丰富的知识;相应地,社会科学中成就的取得也往往比较漫长。但是,现代主流经济学的发展趋势却是,越来越多的成果主要来自年轻学者,尤其是年轻学者所建立的数理模型,如阿罗、萨缪尔森、贝克尔、乔根森、克莱茵、卢卡斯、斯彭斯、格罗斯曼、克鲁格曼、斯蒂格利茨、曼昆等都不到“不惑之年”就名扬寰宇了。显然,如果我们回顾历史,就会发现这种现象充满了嘲讽。一百多年前,经济学家在反对历史学的“帝国主义”,当时经济学著作如果不讨论历史问题就要遭受非议。但现在,一些人文学科都在反对经济学“帝国主义”,经济学著作如果没有模型和数据,就不成为真正的经济学著作了。在以前,斯密因为博大精深,拥有广泛的伦理学、历史学的知识而备受尊重;相反,李嘉图由于知识短浅,他的抽象演绎法也就广受攻击。但现在,那些进行交叉学科研究的不再称为正统主流经济学家,而那些毕生在搞几个模型的人被吹捧为大经济学家。显然,在某种程度上,现代主流经济学之所以盛行数理模型化的研究方式,也正反映了现代学者自身知识素养的狭窄性。

可见,要理解和解决复杂的经济现象和社会问题,这必然不是一个基于几个数理模型的理性计算就可以的;相反,它需要用到非常广泛的社会的、心理的、伦理的以及政治的等学科知识。但不幸的是,现代主流经济学由于日益局限于工程学一隅而热衷于数理模型的构建,从而忽视了其他心理的、文化的、社会的、政治的等因素,因而导致理论与现实之间产生了越来越大的脱节。关于这一点,阿克洛夫就写道:“从某种意义上说,经济理论的不幸之处就在于,只有少数结果能使用各种有意思的数学研究。我早先提到的增长理论是另一个例子。出于某种原因,人们竟然写出了上百万篇关于增长理论的文章。其中写得最好的当然很有意思。现在,理性与其理论的情况也有些类似,研究这些东西你几乎用不着数学。这里面惟一有一点点意思的地方主要是它可以作为练习之用。然而,重要的研究和有意思的习作恐怕是完全不同的两件事情。”

事实上,即使是应用政策研究,也不能局限于数据之间关系的分析。科兰德就对应用经济学和注重检验的实证经济学进行了区分:“应用政策经济学不是对一个理论的检验,而是将对该理论的认识运用到具体的案例当中”,这就涉及到理性的个人对具体事例的不同判断;而“为了使学生掌握一般化的模型,从形式上对一般化的模型进行修整以适合特殊的案例,对于学生来说可能是个有益的练习,但是对于从事应用政策经济学研究的经济学家来说,它不是一个好方法。同样地,一旦一般化的模型被发展了,对该模型的具体含义进行检验就几乎没有什么意义了,还不如把它当作教学的练习”。

五、简短结语

经济学所要研究的经济行为及其产生的经济现象,根本上就与伦理学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凯恩斯甚至指出:

“我认为经济学在本质上是一门道德科学,而不是自然科学。这也就是说,它必须运用内省和价值判断。”但不幸的是,在功能主义和科学至上主义的支配下,现代主流经济学却逐渐将伦理排斥在经济活动的分析之外,以致越来越无法回答自身的问题。古莱曾写道:“当今的经济学说在工作方式与产品分类方面并不像遥远的过去那样,几乎总是与道德准则密切相关;相反,在所有的社会科学之中,经济学已变成了最抽象的数理科学以及最实际的应用学科。在方式与方法上,它的成就最大,但在评估目标与理想方面,它却显得无能为力。然而,不管怎样,由发展所带来的新目的问题唤醒了经济学家,使他们又重新注意到已经被遗忘的与道德哲学家之间的血缘联系。”特别是,随着数学开始在经济学中大行其道,其他社会科学领域的知识越来越被抛弃在一旁,以致经济学说越来越不能整体性地考虑社会问题,甚至不能抓住问题的症结,从而在解决问题的能力上越来越下降。斯蒂格勒写道:“随着专业经济学变得越来越复杂,经济学家们越来越多地采用令人畏惧的数学技术,结果,经济学家与其他知识分子进行交流的能力,似乎还不如以前的。”显然,这种状况使得经济学的思想受到越来越严重的窒息。如阿克洛夫指出:“对最大化的研究引出了一些不足道的习作,当人们用数学等方法来表述这种习作时,它看起来是那样简洁明了,但它不会使人更加聪明,我们总想在分析中有某种能让人稍稍聪明一点的东西。”

正因如此,要求改革经济学思维和纠正经济学发展方向的呼声也日益高涨。卢兹和勒克斯就写道:价值观“总是以这样或者那样的方式与大多数人发生着联系,因而最不该忽略这个问题的经济学家竟然把它排斥在该学科之外达一个世纪之久……如果社会科学真的离不开价值判断的话,那么潜在的危险就不是来自价值判断,而是来自于对那些真正发挥作用的价值观的忽略”。显然,重新将伦理因素纳入考虑,就是经济学健康发展的合理方向。事实上,巴斯夏很早就指出:“政治经济学和伦理学之间存在着难以胜数的接触点。鉴于两个真理不可互相对立,因而如果政治经济学家认为某个现象将产生可怕的后果,而伦理学家却认为效果将会更好,这时我们可以肯定,他们二位

之中必有一位错了。各门科学就是这样互为印证。”同样,亚瑟・里奇在其2卷本《经济伦理学》中就指出:“经济上不合理的东西不可能真正是人道主义的,而与人类正义相冲突的东西也不可能真正是经济上合理的。”

在实践中,当前美国凡是想要得到正式认可的商学院,即想要从AACSB(美国批准、认可大学教学大纲的机构)获得合法性的学院,都必须把经济伦理学列入它们的课程;而“经济伦理学首先必须努力面对的问题是作为(未来的)雇员和经理人我们应做什么,而不是我们如何才能‘认识世界’。”关于两者的重新结合,凯恩斯在70年前(1930年)就有了深刻的预言:“我认为,我们将自由地回到和传统美德的那些最确切的原则上来――贪婪是一种罪恶,高利盘剥是一种不端行为……我们将再次把目的看得高于手段,宁愿取善而不为实用。”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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