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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外相关研究
国外有关金融支持低碳经济发展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碳减排影响因素、金融支持技术创新并促进碳减排、金融资金支持对碳减排的作用研究等方面。
(一)碳减排影响因素研究
关于经济与环境关系的研究。Shafik N.(1992)等认为在经济发展以农业为主的时期,二氧化碳排放量少;随着经济发展,工业发展对资源的需求急剧增加,此时经济增长伴随碳排放的急剧增加;当第三产业为主导产业时,经济发展对资金、技术的需求增加,对能源资源的需求减少,且随着技术的提高促进能源利用率提高、碳排放减少,此时环境质量得以改善[1]。Lester R. Brown(2005)提出经济发展要以B模式代替A模式,A模式是指高碳化的经济发展模式,在经济发展的同时以环境破坏为代价;B模式以可再生能源为基础,倡导低碳化经济发展模式[2]。
关于环境金融的研究方面。Jose Salazar(1998)较早提出环境金融,认为环境金融是连接环境产业和金融业之间的桥梁,对金融业与环境产业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提出发展金融创新,以保护环境和生物多样性[3]。Cowan E.(1999)认为环境金融是环境经济学和金融的结合,在环境金融的基础上,探讨了发挥金融市场的资金配置功能为环境经济进行融资的渠道[4]。Marcel Jeucken(2001)分析了银行业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认为银行业对待可持续发展的态度由抗拒、规避,转变为积极和可持续发展阶段,其通过激励手段促进经济主体保护环境,在可持续发展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5]。Sonia Labatt和Rodeny Wh-
ite(2002)研究了气候变化问题给金融行业发展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将环境风险纳入企业评级,并介绍了金融行业进行环境风险评价的方法,以及为环境保护而开发的环境金融产品[6]。T.E.Gradel和B.R.Allenby(2003)探讨了金融在环境保护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并提出了金融促进环境保护的相关建议[7]。
在碳减排影响因素研究中,Wang(2005)对中国1957―2000 年二氧化碳排放总量数据做了分解,发现能源强度降低对中国碳减排贡献最大,其次为能源结构和可再生能源的投入[8]。Chang(2008)通过研究台湾地区1989―2004 年二氧化碳排放的影响因素发现,能源强度、能源结构的低碳化变化,对碳排放影响较为明显[9]。Salvador Enrique Puliafito(2008)等从人口规模角度研究低碳经济,通过分析人口、GDP、能源消耗与碳排放量之间的相互关系,得出碳排放量随着人口的增加而增加的结论[10]。Ugur Soytas(2009)采用VAR 模型对美国和土耳其的实证研究均表明,能源消耗是碳排放增长的格兰杰成因而非GDP,并据此提出了通过增加使用清洁能源、降低能源强度等措施来实现碳减排的政策[11]。
(二)金融支持技术创新从而促进碳减排研究
King和Levine(1993)认为一个功能健全的金融体系会通过金融支持促进企业的技术创新和进步,在这个理论的基础上他们对1960―1989年80个国家的面板数据进行实证分析,表明金融机构的金融支持对技术创新和进步有重要的影响[12]。Fuente和Marin(1996)的研究表明金融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利于将资金高效地运用在风险项目上,促进技术进步和创新,进而有助于提高能源的利用效率,从而推动碳减排的实施[13]。
Beck,Levine和Loayza(2000)运用动态面板模型的实证研究表明,金融支持能够促进经济增长的原因不仅是增加了资本的存量,更重要的因素是金融支持提高了经济的全要素生产率,即金融支持能够通过促进技术创新从而推动经济的增长,有利于碳减排的发展[14]。Gradel和Allenby(2003)在《产业生态学》中把金融纳入环境保护与产业发展的理论框架中,认为金融作为一种服务能促进产业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相协调[15]。
Hanson和Laitner(2004)通过产业增长评估模型对美国的研究得出,实施引导技术进步的投资政策可以保证二氧化碳排放量的减少,有利于美国经济的增长,表明美国要减少碳排放需要对低碳技术投入大量的资金[16]。在金融支持技术创新从而促进碳减排研究中,Kneller和Stevens (2006)运用随机前沿分析方法研究发现企业对R&D的资金投入有利于技术效率提高,以及提升企业碳减排的水平[17]。
Tamazian等(2009)选取金砖四国(中国、俄罗斯、巴西和印度)1992―2004年的面板数据研究金融发展与环境质量之间的关系,并加入美国和日本的数据进行实证检验,发现金融发展对减少二氧化碳排放起到重要作用,金融支持高水平减排技术研发的直接投资利于提升能源使用效率,进而抑制环境恶化[18]。
Nakhooda(2009)对世界银行管理的清洁技术基金的创新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通过埃及、墨西哥和土耳其三个国家的研究发现清洁技术基金需要政府政策和监管环境的配合才有助于发展低碳经济[19]。Knox-
Hayes(2009)分析了金融发展对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间合作的重要作用,认为金融支持可以增加低碳经济发展的规模、范围和速度,而金融的支持离不开政府政策的引导[20]。Richardson(2009)认为目前金融支持低碳经济主要是通过金融机构作为中介,公众出于环境保护目的的社会责任投资的资金支持会大大促进低碳经济发展,并认为可以推动保护环境社会责任投资对低碳经济的支持[21]。
Linares和Perez-Arriaga(2009)基于监管和技术动态发展的视角,探讨了如何在全球发挥低碳技术并广泛应用的问题,认为发展中国家要发展低碳技术,离不开发达国家的资金和技术支持,这亦是应对气候变暖的关键[22]。Alain(2010)认为在碳市场机制作用下,低碳技术转让和低碳投资在国际间大规模进行,低碳技术发展利于推动低碳经济发展[23]。Gouvello(2010)对巴西低碳经济发展进行了详细的分析,表明巴西投资新能源的发展,对减少二氧化碳排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要走向低碳经济发展道路,需要对低碳经济相关的新能源、二氧化碳减排技术创新等方面进行大量投资[24]。
(三)金融资金支持对碳减排的作用研究
Kepple(2008)分析了银行业和可持续发展之间的关系,认为银行等金融机构越来越多地通过金融激励等手段,鼓励经济主体参与环境保护,在可持续发展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25]。Tamazian等(2009)对俄罗斯相关数据研究发现,金融资本开放程度与二氧化碳的降低呈现正相关。
Sadorsky(2010)选取22个新兴市场国家的数据,使用动态面板模型(GMM)方法检验这些国家金融发展对能源消费的影响,得出结论:当金融发展用股票市场度量时,股票市场交易额与股票市值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都对能源需求产生显著的促进作用[26]。Bello和Abim
bola(2010)通过对尼日利亚的金融发展与环境关系的研究发现,由于该国投资缺乏必要的监管,因而以证券市场资产表示的金融发展会导致环境恶化[27]。
Shahbaz(2011)等对巴基斯坦的二氧化碳排放进行研究,认为在控制了经济增长、人口规模和能源消费等因素后,金融业发展利于减少二氧化碳排放,而这暗示促进金融部门的发展可成为降低二氧化碳排放的一个政策工具[28]。
Ashina,Fujino和Masui(2012)基于日本在2050年前二氧化碳排放量与1990年相比要减少80%的目标,利用反推法结合日本的国情,得出日本实现该目标的可行路径是2020年碳排放量减少16~20%,2030年碳排放量减少31~35%,2040年碳排放量减少53~56%,而要实现以上阶段性目标,就需要大量投资的支持[29]。
Harunaa Gujba和Steveb Thorne(2012)等立足于非洲大陆,阐述了为非洲低碳能源提供金融支持的渠道,并探索了这些渠道面临的机遇及风险等情况[30]。Kennedy Chri
stopher和Corfee Morlot(2013)讨论了投资适应气候变化的基础设施对低碳经济转型的影响,研究认为虽然投资低碳基础设施会增加企业运行成本,但这一举措显现出投资对于提升技术水平,以及有利于发展低碳经济的作用[31]。
Julie Rozenberg,Stéphane Hallegatte(2013)等认为实施低碳税很困难,因为这意味着这代人要为后几代人的利益做出牺牲,但发行碳认证证书却是可能的,这主要由于碳认证企业虽然增加了支出成本,但却因为发展低碳经济,而在贷款利率下降上得到了补偿,所以认为碳认证比低碳税更具有可行性[32]。
Rory Sullivan,Andy Gouldson,Phil Webber(2013)探讨了如何为低碳城市融资的问题,以及其中存在的机会、风险与障碍,研究认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通过政府支持、政企合作以及技术创新降低发展低碳经济的成本,来缓解这些风险和障碍[33]。
Yasuko Kameyama,Kanako Morita和Izumi Kubota(2015)提出,近几年金融已经成为气候变化谈判中的一个重要议题。在亚洲发展低碳经济每年需要约1250―1490亿美元的投资,其中公共投资要比预计的低得多,研究认为如果亚洲国家能够达成共识,超过一半低碳经济投资资金可以由公共投资来达成,而剩下的部分则需要依靠私有投资[34]。
Aidy Halimanjaya(2015)采用实证研究的方法评估了发展中国家的低碳经济发展与官方减缓气候变化资金流入量的关系,并呼吁官方应大力发展援助气候变化的金融[35]。
二、国内研究
(一)金融支持低碳经济发展研究
1.金融服务支持低碳经济发展的研究
碳金融服务是碳金融稳健发展的保障,金融机构是碳金融服务体系的主体。企业的参与构成了碳交易的供需主体,交易平台的搭建为供需主体提供了价格发现和规避风险的机制,而金融机构围绕碳交易市场的金融服务可以促进碳金融市场进一步扩大广度和深度、加强流动性和提高透明度。金融机构的参与有助于碳金融市场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推动碳金融市场的发展。一方面,有利于完善金融体系支持低碳经济发展,另一方面,有利于增强金融服务与低碳经济相关企业的联系。
陈雁(2008)通过分析可持续金融,指出绿色信贷对银行业可持续经营及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深远意义[36]。苏宝梅(2009)从经济伦理的角度,指出绿色信贷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37]。古小东(2010)考察了国外“赤道原则”约束下的银行环境风险控制,从法律制度、激励机制、环境标准、监督机制等方面对我国的绿色信贷提出建议[38]。曹洪军、陈好孟(2010)建立了不确定环境下的博弈模型,认为绿色信贷需要配套机制[39]。
张建军、段润润(2013)指出随着低碳经济时代的到来,绿色信贷是中国金融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为商业银行未来的发展提供了指引[40]。张靖霞(2013)指出绿色信贷支持生态城镇化建设需要政府、环保部门、银行、企业共同努力,探寻合适的绿色信贷支持路径对于加快生态城镇化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41]。张继宏(20
14)认为金融支持可以有效地促进碳交易市场的建设与发展,国内商业银行开展碳金融业务主要集中在绿色信贷,体现为增加新能源和减排技术的信贷规模,降低高耗能和产能过剩产业的信贷规模,利于推动低碳经济发展[42]。
表1进一步反映了其他金融服务如碳金融理财产品,以及发展与低碳经济相关的证券、基金和保险等对低碳经济的影响。
2.金融政策支持低碳经济发展的研究
碳金融政策是碳金融发展的前提,对支持低碳经济发展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政府监管可以解决碳金融“市场失灵”问题,政府急需制定碳金融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并根据碳金融发展情况及时更新完善,同时做好政策引导,引导金融机构、企业和居民参与到碳金融活动中去,为碳金融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张伟伟(2013)等的研究认为需要广泛建立以中央政府或各级地方政府为主导的碳基金,吸引更多的低碳资金流入,提出政府需要做好低碳投融资预算安排,通过碳税收、碳配额的拍卖获取低碳收入,并使得低碳收入成为低碳投资的资金保障[46]。石敏俊(2013)等基于动态CGE(Computable General Equilibrium)模型构建了我国能源―经济―环境政策模型,根据碳税和碳排放交易的政策属性,研究得出:碳排放交易与适度碳税相结合的政策,一方面可以确保碳减排目标的实现,另一方面可以使较为分散的碳排放源承担一定的减排义务[47]。胡梅梅、邓超、唐莹(2014)的研究认为在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的大背景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社会建设和产业发展是经济社会的必然发展方向,在这一背景下低碳经济的发展离不开有效的金融支持[48]。李健(2014)等认为随着公众能源消费碳排放比重的不断增加,加强消费端碳减排已经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通过政府政策引导、低碳理念宣传、低碳制度等运行机制,以及激励和引导公众形成低碳消费模式,能够更好地发挥碳减排机制和碳税制度的相关作用[49]。表2反映了国内学者探究法规建设、政策引导等方面对低碳经济发展的影响。
(二)金融支持工业行业碳减排发展研究
1.我国工业行业碳减排的研究
国内学者对我国工业行业碳减排的研究主要针对工业行业碳减排影响因素、技术进步对工业行业碳减排的影响、碳减排政策对工业行业碳减排的影响、对某一工业行业碳减排具体情况的研究等方面。
在对工业行业碳减排影响因素的研究中,吴滨(2010)认为需从行业结构、行业能源强度、能源消费结构和各种能源碳排放系数等方面展开研究[53]。陈诗一(2011)研究表明能源强度减少降低了二氧化碳排放强度波动性,能源结构和工业结构调整能够降低工业行业碳排放[54]。刘红光(2011)将我国1992―2005年工业碳排放量进行分解,发现经济总量增长、能源利用效率低以及以煤为主的能源消费结构是导致我国碳排放大量增加的主要原因,而行业结构调整和技术等因素对碳减排的作用并不明显[55]。张在旭(2014)认为工业节能减排效率的影响因素主要有工业规模、管理水平、技术进步和外商直接投资(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FDI)[56]。任建兰(2015)通过对整体工业行业碳排放影响因素分解分析,认为产业结构和技术效率是碳减排的主要影响因素[57]。
在技术进步对工业行业碳减排的影响研究中,王群伟(2010)分析了1996―2007年间影响中国二氧化碳减排绩效的诸因素,发现技术进步是促进我国工业行业二氧化碳减排绩效不断提升的主要原因[58]。李凯杰(2012)等认为长期内技术进步可以减少工业行业碳排放,短期内技术进步对工业行业碳减排作用却不明显[59]。姚西龙(2013)测算了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与中国制造业二氧化碳排放的关系,发现中国制造业碳排放强度在不断下降,并认为技术进步是促进中国制造业碳减排的主要因素[60]。王兵(2015)的研究认为低碳技术可以实现碳排放减少的同时增加工业产值,并且低碳技术越强,双赢也越大;并认为强低碳技术比弱低碳技术更具有降低减排成本的优势,这在经济较为不发达的地区更为明显[61]。
在减排政策对工业行业碳减排的影响研究方面,修静(2014)认为现阶段的节能减排规制措施对地区全要素生产率(Total Factor Productivity,TFP)的影响有自东向西递增的趋势,说明工业化水平越低,行政命令式的规制措施相对越有效,并且行政命令式的规制措施相较于技术进步,对技术效率的促进作用更为有效[62]。王宇飞(201
5)等通过对比工业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经济手段(环境税)和工程技术对碳减排的影响,借助可计算的一般均衡模型,对工程技术减排与经济手段(环境税)进行政策模拟,探讨了两种减排方法的优劣,并认为相同碳减排量情况下,考虑宏观经济损失,环境税减排的成本远高于技术减排[63]。任曾(2015)认为推动工业企业节能减排税收政策,保持税收优惠政策的稳定,可使工业企业对节能减排的收益有一定预期,有利于充分调动工业企业致力于节能减排生产的主动性和积极性[64]。
在对某一工业行业碳减排具体情况的研究中,刘贞(2
012)认为对钢铁行业节能减排应进一步加强节能技术的研发与推广,有选择性地进行技术投资,提高资金利用效率[65]。霍沫霖(2014)认为电力行业的碳减排需要利用清洁能源技术和先进火电技术,应支持研发创新,提高规模效益,发展建设智能电网,提高环保标准等[66]。史君(2015)认为水泥行业只有在实践中开发和研究创新技术、改进工艺流程、使用节能设备,才能实现水泥行业综合节能减排的目标[67]。工信部(2015)认为电器行业节能减排工作主要包括用信息化手段完善节能减排管理体系,扩大终端用能产品标准等方面[68]。其他学者研究工业行业碳减排的主要观点如表3所示。
2.金融支持我国工业行业碳减排的研究
当前关于金融支持我国工业行业碳减排的研究主要集中在金融融资、金融服务、金融政策及金融支持对工业行业碳减排的影响等方面。
在金融融资对工业行业碳减排的研究中,杨劬(2011)运用委托理论研究绿色信贷推动企业节能减排的作用机理,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讨论如何发挥绿色信贷政策的激励作用。研究结果表明:运用绿色信贷政策激励企业改善技术,在长期内对环境保护的积极影响效果显著[73]。韩旺红(2012)提出我国应出台相关政策激励银行开展绿色信贷业务,降低绿色信贷门槛,提高贷款监管效率,完善绿色信贷体系,从而推动我国工业行业低碳化转型[74]。徐建波(2014)以徐州市为例,分析了商业信贷、资本市场和财税政策对工业行业低碳经济发展的金融支持现状,提出推广绿色信贷、加强金融产品创新、建设多层次金融市场、提高政策性金融支持力度等建议[75]。
在金融服务对工业行业碳减排的研究中,潘小军(201
1)认为需要探索区域性碳金融衍生品的设计和交易模式,制定基于区域性环保融资额度及其衍生品的合理价格,以碳信贷、碳证券、碳保险等具体的碳金融创新促进节能减排技术创新,通过优化能源使用结构,以及提升能源利用效率,促进我国产业结构转型和升级[76]。张金山(2013)认为在发展低碳经济的过程中,我国商业银行应不断完善发展低碳经济的金融支持体系,积极转变和调整金融业务模式,通过信贷等融资服务,发挥金融在支持低碳经济发展过程中的资金融通、中介服务作用,促进低碳经济的发展[77]。
在金融政策对工业行业碳减排的研究中,彭江波和郭琪(2010)认为节能减排需要政策导向进行激励和约束,金融具有的资金、市场、信用等优势,可以通过引导社会资金流向等助推节能减排[78]。张兆国(2013)的研究认为税收政策、财政补贴、信贷政策和社会舆论对低碳经济有显著正向影响;法律制度和市场化程度对低碳经济有正向影响但不显著;制定能耗与排放标准对企业有一定的约束力,对碳减排具有指导意义[79]。陈小龙(2013)认为碳税、补贴、碳排放权交易政策具有资源配置作用,有利于激励建筑企业进行节能减排[80]。刘鹏翔(2014)认为对于工业行业的碳减排,需要提高金融环保意识,突出金融支持政策的引导作用,营造有利于工业行业节能减排的金融生态环境[81]。
金融支持工业行业碳减排的实证研究中,汪陈(201
0)等通过实证研究我国存贷款余额与单位二氧化碳排放量之间的关系,分析我国金融支持低碳经济发展的有效性,提出了进一步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金融支持行为的相关建议[82]。李超(2010)构建了低碳经济发展中的金融产业与实体低碳产业间的联动模型,在论述低碳系数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究了金融部门和低碳经济发展间的互动效应[83]。史亚东(2010)通过建立两阶段最优化模型,对当前我国在国际碳排放权交易中最优出口规模进行了研究,并指出我国CDM项目的开发存在最优交易规模[84]。张秀生(2010)等通过建立地方政府与商业银行的博弈,从可持续发展角度,提出转变政府职能是提高环保执行效率的途径之一[85]。杜莉、丁志国和李博(2012)运用面板数据模型对欧盟18国的碳交易与产业结构调整的关系进行了实证研究,发现碳排放权的购买成本增加了工业发展成本,导致投资从工业行业流出,利于工业行业的碳减排[86]。其他学者关于金融融资、金融服务及金融政策对工业行业碳减排的影响方面的研究如表4所示。
三、国内外研究述评
[18]张兵兵,徐康宁,陈庭强.技术进步对CO2排放强度的影响研究[J].资源科学,2014,36(3):567-576.[ZHANG Bingbing,XU Kangning,CHEN Tingqiang. The influence of technical progress on carbon dioxide emission intensity[J].Resources science,2014,36(3):567-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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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X196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2104(2017)06-0010-06DOI:10.12062/cpre.20170369
21世纪以来,关于温室气体控制的呼吁日益强烈,欧盟、美国、日本、澳大利亚、中国等国家纷纷提出自己的减排承诺。中国政府先后对全球宣告了“2020年碳强度比2005年削减40%―45%,2030年碳强度比2005年降低60%―65%,力争在2030年达到碳排放峰值”的减排承诺。众所周知,碳减排政策主要包括行政工具、市场手段(碳税和碳交易)两大类。为实现强度减排承诺,我国政府从2005年开始就对各省级行政区采用了以强度减排为目标的强制性减排政策,并且对碳税、碳交易机制进行了诸多讨论和实践。2013年7月,财政部长楼继伟在中美战略经济对话上高调宣称中国会在适当的时候征收碳税。与此同时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广东、深圳、湖北等“六省一市”已经先后启动了碳交易试点,而且有望在2017年建立全国性碳市场。由此可见,我国政府仍然在摸索和寻找适合的减排方式来实现减排承诺。就这三种政策的影响而言,国内外学者往往采用一般均衡模型来模拟分析其对经济增长、就业、社会福利的影响,但鲜有学者基于我国的国情来展开讨论。与西方发达国家不同的是,外资企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其技术水平往往高于内资企业,并且通过并购、控股、独资等方式在我国一些行业处于强势地位而继续巩固技术优势。这种技术差距的存在会导致内外资企业在边际减排成本上存在差异。由此可知,不同碳减排政策将直接左右内外资企业的利润分配格局,进而影响其市场竞争力。那么,不同的碳减排政策究竟在多大程度上影响社会总产出与内外资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显然,对于这一问题的回答将有利于我国政府从合理引进外资的初衷来考虑碳减排政策的选择问题。然而,现有研究几乎没有考虑到这一问题。对此,我们以相同的强度减排目标为基础,基于内外资企业低碳技术差距这一新的研究视角构建博弈模型来论证不同减排政策对社会总产量、内外资企业及其市场份额的影响。
1文献述评
国外关于减排政策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理论研究和模拟分析这两方面。Montgomery[1]、Stern[2]指出:在各种减排方式中,排放权交易的成本最低且激励作用更强。Adly等[3]认为,如果考虑到未来不确定性、税收扭曲和收入分配效应等问题,则这两类工具的作用效果将不再一致。Pizer[4]、Hoel 和Karp[5]指出,如果减排的成本冲击持续下去,那么税收的福利效果将不再那么明显,而Karp和Zhang[6]进一步发现限额排放权交易体系能够更好地应对这些冲击。Murray等[7]考察了允许实施排放权的储存或出借的情形,研究发现限额交易体制的福利效果将优于碳税。另外一些学者则尝试运用多种方法模拟分析了中国实施全国性碳交易机制的相关效果。Klaassen等[8]在拍卖情形下的博弈实验中发现:碳交易机制可以达到市场均衡,实现经济效率最大化。Subramanian等[9]构建了企业在投资减排、拍卖排放权、实施生产三阶段的博弈模型并得出了最优策略。Mandell[10]通过构建随机模型表明:采用限额碳交易机制和碳税组合政策的经济效率比使用任何一种单一政策都要好。Wang等[11]、Hubler等[12]、Cui等[13]认为碳交易机制能够更好地促进节能减排和减少经济增长代价。
国内关于碳减排政策的研究起步较晚,现有文献主要是从国外经验介绍、理论机制以及模拟分析来研究碳税和碳交易政策。乔晗和李自然[14]对近几年来世界主要代表性国家碳税政策的税基、税率、实施强度等方面进行了比较和分析。自贺菊煌等[15]率先利用可计算一般均衡模型定量分析碳税政策的经济效应以来,国内学者们对碳税和碳交易的模拟分析逐日增多。姚昕和刘希颖[16]在充分考虑中国经济增长阶段性特征的基础上对最优碳税征收路径及其宏观经济效应进行了研究。崔连标等[17]通过构建无碳交易市场、仅试点地区和全国性碳交易等3种政策情景的省际排放权交易模型,量化模拟了碳交易机制在实现各省减排目标的过程中所发挥的成本节约效应。此外,学者们还将碳税和碳交易从不同角度进行了比较分析。石敏俊等[18]基于动态CGE模型构建了中国能源―经济―环境政策模型,通过设计单一碳税、单一碳排放交易等情景模拟分析了不同政策的减排效果、经济影响与减排成本。吴力波等[19]通过构建中国多区域动态一般均衡模型模拟分析了各省市2007―2020年的边际减排成本曲线,并比较分析了碳税、碳交易的减排效果。曹裕和王子彦[20]系统分析了碳税与碳交易在理论基础、效果成本、减排效果、监督机制等方面的差异。
然而现有文献至少存在以下不足之处:其一,大多是在完全竞争的框架下进行分析的,而实际上各国碳减排政策所覆盖的产业大多都是不完全竞争甚至是寡头垄断的;其二,大多忽视了不同碳减排政策对低碳技术存在差异的内外资企业的不同影响,而这一问题的回答将有利于我国政府从实现引进外资的初衷来考虑碳减排政策的选择问题。因此,我们基于内外资存在低碳技术差距的视角,通过构建两阶段博弈模型来比较分析强制减排、碳税与碳交易对内外资企业产量、市场份额及其社会总产量的影响,以期为相关决策提供依据。
2博弈模型基本假定
我们以国家承诺的碳强度减排目标为基础。考虑到我国内外资企业的生产技术和低碳技术存在差异,我们把每一行业(或地区)都抽象为由一个“复合型”内资企业和“复合型”外资企业进行古诺竞争。由此,我们把核心问题设定为:比较分析相同强度减排目标下强制性减排、碳税与碳交易机制对内外资企业的产量、市场份额及其社会总产量的影响。众所周知,企业面临减排约束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的方法分为两大类:①内部自我实现,即提升自己的技术水平;②借助外部转移减排代价,通过购买减排技术或者排放权来使成本最小化。为简化分析,我们仅考虑短期情况,假定:内外资企业在短期内难以突破低碳技术,并且低碳技术的溢出效应短期内难以发挥作用(例如低碳技术的掌握因技术复杂而需要一定时间),从而内外资企业的低碳技术在短期内将保持不变。
设市场反需求函数为:P=a-bQ,Q=∑qi,其中i=f,d即代表外资、内资企业。显然,内外资企业的成本由生产成本和减排成本组成。由于企业在短期内难以采用新的低碳技术,并且边际减排成本呈现上升趋势。为简化分析,我们假设内外资企业的边际生产成本均为c,减排成本RCi=δiR2i(Ri为减排量,δi为边际减排成本)。由于外资企业一般具有先进的生产技术和低碳技术,进而外资企业的碳强度更低(ef
考虑到2008年我国已经统一内外资所得税,因此为公平起见我们假定政府要求内外资承担相同的强度减排任务,即单位产量碳排放下降幅度一样φf/ef=φd/ed。根据ef
3模型求解及分析
无碳减排政策时,古诺模型假定下内外资企业的均衡产量为:q′f=q′d=(a-c)/3b,Q′=(2a-2c)/3b,各占一半的市场份额。考虑到我国已经实行了碳强度减排政策(称为强制减排政策),即将建立覆盖部分行业的全国统一碳交易市场,而且财政部也对外声称适时开征碳税政策。因此,我国碳税、碳交易这两种政策应该是建立在强度减排目标的基础上。由于上述三种减排政策所面临的减排目标一样,因此比较这三种碳减排政策的优劣性主要就是依据产出效应和市场份额变化来判断(即将其与无减排政策进行对比)。对此,我们构造市场份额变化指标marketi=qi*/(qi*+qj*)-1/2=(qi*-qj*)/(2qi*+2qj*)。显然,内外资企业的市场份额变化率数值相等,符号相反。
3.1强制减排政策
在碳强度减排情形下,企业利润最大化可表示为:
maxπi=[a-b(qi+qj)]qi-cqi-δi(φiqi)2s.t.(eiqi-φiqi≤Ei)。
对应的库恩塔克条件为:
Li/φi=-δiφiqi2+λiqi=0;
Li/qi=a-b(2qi+qj)-c-δiqiφi2-λi(ei-φi)=0;
Li/λi=-eiqi+φiqi+Ei=0,其中λi≥0;
联立上述方程可解得:
qf*=(b+δdφded)(a-c)3b2+2bδfφfef+2bδdφded+δfδdφfφdedef;
qd*=(b+δfφfef)(a-c)3b2+2bδfφfef+2bδdφded+δfδdφfφdefed;
Q*=(2b+δfφfef+δdφded)(a-c)3b2+2bδfφfef+2bδdφded+δfδdφfφdefed。
由于ef
现在,我们把强制减排情形与无碳减排政策情形进行比较分析,得到如下表达式。
Δqfq′f=qf*-q′fq′f=
δfφfef[(τdf3-2)b-τdf3δfφfef]3b2+2b(1+τdf3)δfφfef+τdf3(δfφfef)2;
Δqdq′d=qd*-q′dq′d
=-δfφfef[(2τdf3-1)b+τdf3δfφfef]3b2+2b(1+τdf3)δfφfef+τdf3(δfφfef)2
Δqfq′f-Δqdq′d=3bδfφfef(τdf3-1)3b2+2b(1+τdf3)δfφfef+τdf3(δfφfef)2>0;
Δmarketf=qf*qf*+qd*-12=(τdf3-1)δfφfef4b+2(1+τdf3)δfφfef;
ΔQQ′=-δfφfef(b+bτdf3+2τdf3δfφfef)6b2+4b(1+τdf3)δfφfef+2τdf3(δfφfef)2
由此可以得知命题1:面临相同降幅的碳强度强制约束时,社会总体产出水平下降,内资企业的市场份额一定会下降,且内外资企业低碳技术差距越大时内资企业的市场份额会下降越多。
3.2碳税情形
由于内外资企业承担相同减排任务即单位产量碳排放下降幅度一样即ω=φf/ef=φd/ed,于是政府可以通过制定恰当的碳税税率使得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单位产量的碳排放量为(ef-φf)、(ed-φd)。因此,碳税情形的博弈过程主要为:①由于2008年我国已经统一了内外资所得税,为体现公平性我们假定政府δ谕庾势笠狄坏ノ惶寂欧帕客骋徽魇展潭ǖ拇恿克t,从而政府向内外资企业征收的单位产量碳税为:t(ei-φi);②企业在考虑碳税的基础上选择产量。对此,我们采用逆向求解法。
(1)企业产量选择。碳税情形下企业利润最大化可表示为:
maxπi(qi,φi)=[a-b(qi+qj)]qi-cqi-δi(φiqi)2-t(ei-φi)qi。
其对应的拉格朗日一阶条件为:
πi/qi=a-b(2qi+qj)-c-2δiφi2qi-t(ei-φi)=0;
πi/φi=-2δiφiqi2+tqi=0;
联立解之得:qf*=[a-c+t(ed-2ef)]/3b,qd*=[a-c+t(ef-2ed)]/3b;从而Q*=[2a-2c-t(ef+ed)]/3b。
现在,我们将其与无碳减排政策的情形进行比较:
Δqf/q′f=(qf*-q′f)/q′f=t(ed-2ef)/(a-c),
Δqd/q′d=(Δqd-q′d)/q′d=t(ef-2ed)/(a-c);
Δmarketf=qf*qf*+qd*-12=3tef(τdf-1)4a-4c-2tef(τdf+1);
ΔQQ′=Q*-Q′Q′=-tef(ed/ef+1)2a-2c=-tef(τdf+1)2a-2c
当12时,Δqf>0,Δqd
由此可以得到命题2:只要内资企业碳强度大于外资企业碳强度,征收碳税将削弱内资企业的市场份额;内外资低碳技术差距越大,内资企业的市场份额下降越多。
(2)政府最优税率的设定。设外资企业、内资企业根据自身边际减排成本和利润最大化原则的排放量分别为Ef=(ef-νf)qf、Ed=(ed-νd)qd,其中νf、νd为外资企业、内资企业单位产值碳排放的下降量,则总的排放量为E=Ef+Ed。
根据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到如下表达式:
t*=3bδfδd(efq′f+edq′d-E)δfδd(ef2+ed2-efed)+b(ef+ed)
令ΔE=efq′f+edq′d-E,于是最优税率t*仅仅是ΔE的函数,且t*/ΔE>0。由此可以得到命题3:最优税率仅仅是减排目标的增函数,即减排目标越高应征收的税率也越高。
3.3碳交易情形
在没有碳交易的情形下,内外资企业在相同强度减排目标下的排放量分别为Ed=(ed-φd)qd、Ef=(ef-φf)qf,且ω=φf/ef=φd/ed。在碳交易机制下,内资企业因边际减排成本更高而成为碳市场的购买方,而外资企业成为碳市场的出售方。设外资企业、内资企业根据自身边际减排成本和利润最大化原则的排放量分别为Ef=(ef-ξf)qf、Ed=(ed-ξd)qd,其中ξf、ξd为外资企业、内资企业最终实际的碳强度减少量。显然,ξf>φf,ξd
由此可知,内外资企业利益最大化决策可表示为:
maxπi(qi,ξi)=[a-b(qi+qj)]qi-cqi-δi(ξiqi)2-χ(φi-ξi)qi。
其一阶条件为:
πi/qi=a-b(2qi+qj)-c-2δiξi2qi-χ(φi-ξi)=0,
πi/ξi=-2δiξiqi2+χqi=0。
显然,与同碳税情形类似,求解过程也类似,从而有:
qf*=a-c+χ(φd-2φf)3b,qd*=a-c+χ(φf-2φd)3b,
Q*=2a-2c-χ(φd+φf)3b。
根据ω=φf/ef=φd/ed、τdf=ed/ef,可以得到:
Δmarketf=qf*-qd*2qf*+2qd*=3χ(φd-φf)4a-4c-2φf-2φd
=3χωef(τdf-1)4a-4c-2χωef(τdf+1)
由于我们设定碳交易与碳税情形下的碳强度下降幅度一致,并且短期内企业的低碳技术和生产技术都没法改变,因此双方基于边际减排成本的差异而在碳市场的出清状态下进行交易。可知,碳交易情形与碳税情形的排放量一样,唯一不同的是外资企业因边际减排成本更低而从内资企业获得了相应的收益,即利润发生了转移。因此,市场出清的碳排放权交易价格等同于征收碳税率,其表达式如下:
χ=t*=3bδfδd(efq′f+edq′d-E)δfδd(ef2+ed2-efed)+b(ef+ed)
由此我可以得到命题4:碳交易将削弱内资企业的市场份额,相同强度减排目标下碳税机制和市场出清的碳交易机制等价;市场出清的碳交易价格和碳税税率相等,且其数值仅与减排目标正相关,而与碳排放权的分配无关。
3.4不同碳减排政策的比较分析
结合前文分析,我们把三种减排政策对内外资企业的产出、市场份额及其社会总产量的影响汇总于表1。
由表1可以看出:总体来看,三种政策都降低了内资企业的产量和市场份额,而强制减排政策降低了社会总产量,碳税和碳交易则可以同等幅度地提高社会总产量。进一步地,我们可以从市场份额的变化来比较分析碳税和碳交易这两种减排政策对内外资企业的影响。由于市场出清时碳交易价格与碳税税率相等(χ=t)且0
由此我们可以得到命题5:相同强度减排目标下强制减排降低了社会总产量,碳税和碳交易同等幅度地减少了社会总产量,且碳交易比碳税更有利于“保护”内资企业的竞争力。
4结论与启示
基于内外资存在低碳技术差距的视角,我们在面临相同的强度减排目标下通过构建两阶段博弈模型比较分析了强制减排、碳税与碳交易对内外资企业产量、市场份额及其社会总产量的影响。结果表明:①三种减排政策都降低了内资企业的产量和市场份额,且内外资企业低碳技术差距越大时内资企业的市场份额会下降越多。②强制减排降低了社会总产量,碳税和碳交易同等幅度地减少了社会总产量。③最优税率仅仅是减排目标的增函数。④市场出清的碳交易价格和碳税税率相等,且其数值仅与减排目标正相关,而与碳排放权的分配无关。⑤碳交易比碳税
更有利于“保护”内资企业的竞争力。
基于上述结论,我们得到了如下政策启示:①尽快确定普适的碳排放核算标准,核算出各行业内外资企业的低碳技术差距;②尽快在全国范围内启动碳交易机制,建立促进缩小内外资企业低碳技术的机制,如政府可以增强对内资企业自主研发的科技奖励;③在碳交易市场条件不成熟的行业可以率先推出碳税政策;④政府应该根据内外资企业低碳技术差距来对不同行业采取减排政策,如低碳技术差距较大的行业,碳税比碳交易政策更有利于保持对外资企业的吸引力,从而为内资吸收其先进低碳技术提供更好的平台;而在低碳技术差距较小的行业,碳交易比碳税更有利于保护内资企业的竞争力,从而应该优先考虑采取碳交易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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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parative analysis of effects of different carbon regulation policies
on market competition between domesticfunded and foreignfunded companies
CAO Xiang1,2FU Jingyan1,2
(1.School of Economics, Jinan University, Guangzhou Guangdong 510632, China; 2.Institute of Resources,
Environment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Research, Jinan University, Guangzhou Guangdong 510632, China)
参照国际IPCC计算方法,针对江苏省碳排放来源,从工业能源活动、生活能源、食物消费、交通能源、农业生产活动、废弃物等六方面核算碳排放,考虑陆地生态系统碳汇能力,并分析全省净碳排放状况及强度变化特征。
1、江苏省碳排放基本情况:
就碳排放总量看,2000-2008年间明显上升,从8005.29万吨增加到17426.22万吨,涨幅为118%。就碳排放构成看,2008年工业能源、交通能源和生活能源的碳排放合计占95%以上,能源消耗碳排放是构成江苏碳排放的主要来源。就各项碳排放增幅看,最大为交通能源碳排放(224%),其次为垃圾和工业能源碳排放,其他各项碳排放的增幅相对降低。
值得指出的是,江苏省陆地生态系统碳吸收对于碳排放具有一定的补偿效果,但近年来随着碳汇水平的下降,补偿率从2000年的89.4%下降到2008年的40.9%。
2、江苏省碳排放强度及其变化分析
从碳排放强度(2000年价)看,2000-2008年波动下降,从0.94吨/万元下降到0.75吨/万元,降低了20%。表明江苏省经济发展速度超过碳排放增长速度,能源利用效率在逐步提高。从人均碳排放看,2000-2008年逐年增长,从1.09吨从上升到2.27吨/人,表明总碳排放迅速增长导致了人均碳排放增加,人均碳污染水平处于上升趋势。
二、江苏省不同领域碳减排潜力分析
对全省关键领域开展低碳发展效果和潜力的研究,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1、贸易结构对碳排放影响
这里主要核算全省规模以上工业分行业能源消费的出口碳排放量和主要进口国引入的进口碳排放量,并考虑征收碳关税的可能影响。全省进出口贸易的净碳排放量在2007年和2008年分别为1567.74万吨和1797.27万吨,占全省净碳排放量的15.84%和17.45%,比重略有上升。
若发达国家未来对进口产品实施碳关税政策,我省经济发展可能受到以下三方面影响:一是增加我省出口产品成本,减弱出口产品竞争优势;二是促使我国尽快对国内高碳产品开征碳税;三是加快我省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在未来对外贸易中,我省除要适当控制出口规模外,尤其要对高能耗、高碳排的部门积极引进先进生产技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部门能耗强度。
2、产业结构对碳减排影响
这里主要对2008年规模以上工业行业中碳排放强度高于平均水平的前11种产业(占总碳排放的81%)的碳减排潜力进行分析。假定按照国家碳排放强度下降预期水平,这些产业在碳排放强度下降20%的预期下,2015年碳排放会相对减排4021万吨,按照占81%的比例反推,2015年江苏省所有产业将会减排4964万吨碳。表明碳排放强度较高的行业率先减排,将会产生较大的减排效果,这也是“十二五”期间江苏省产业结构调整和碳减排的重点行业。
3、各类投资对碳排放影响
由政府主导的调整能源与产业结构,继续推进节能减排,开展生态治理、绿化造林等工程能带来最直接和最明显的碳减排成效。就投资总量来看,2005-2008年我省以政府为主导的财政资金共投入1503.43亿元,2008年比2005年增长了近12.6倍,年均递增率达到43%。就投资效果来看,全省单位GDP能源消费与单位GDP能源碳排放强度逐年递减,森林覆盖率逐年上升。照此估算,每投资115亿元,单位GDP能源碳排放强度约下降1个百分点。江苏省要实现2020年碳排放强度减排目标50%左右,其减排投入每年要达到600亿元(下限)以上。
4、碳排放总量减排潜力
以2000-2008年碳排放的自然增长水平作为基准情景,参照中国政府提出的减排目标及我省的经济社会发展速度预测:在碳排放强度约束情景下,2015年和2020年全省碳排放总量分别为28137万吨和37766万吨,分别比自然增长条件下减排6641万吨和19206万吨,减排比例分别达19%和34%,对应的碳排放强度分别为0.615吨/万元和0.515吨历元,人均碳排放分别为3.72吨/人和4.59吨/人。
三、江苏省发展低碳经济的总体思路与策略
1、总体思路
第一,将低碳战略全面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碳排放强度等相关指标作为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中的引导型指标已经日渐明朗。有必要在可持续发展的框架下制定符合江苏实际的低碳经济路线图,及早对接和呼应国家战略。
第二,重点攻克低碳技术和市场难关。尝试设立地方碳基金,鼓励低碳技术先行先试,及早进入商业化运作。注重低碳经济与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开发相结合,促进国际先进技术与资金的引入与转化。
第三,赋予新型工业化、现代化与城市化低碳内涵。推进新型工业化中的低碳循环型物质经济发展;引导新型现代化中的公共服务型绿色消费方式建立;创建新型城市化中的紧凑组团型城市空间。
第四,争取国家在江苏设立低碳经济试验区。江苏可选择典型区域和行业先行试点,主动争取国家层面的低碳经济试验先行区,实施相关优惠政策,争取更多的低碳经济试验和推广项目。
2、实施策略
第一,注重规划引导,强化组织保障。加强对全省应对气候变化与发展低碳经济工作的归口管理,履行好组织、协调、管理和服务职能。将低碳经济的统计和考核纳入国民经济规划中的引导目标,鼓励地市级制定相关规划,专项制定重点行业和部门的低碳发展规划。
第二,发挥市场作用,促进碳交易。尝试构建江苏省碳排放权交易平台,为发展低碳经济打开国际融资渠道。关注国内各地区之间的“碳源一碳汇”交易市场,以及国内重点行业大中型企业之间的碳交易市场,加强国内与国际联系。
第三,加大资金投入,设立专项资金。依据财力逐步加大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经费投入,重点资助高耗能、高碳排放强度行业的技术改造、节能新技术、节能新产品的规模化生产、节能产品的推广应用。引导企业和社会加大对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技术研发投入。
中图分类号F06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2104(2016)07-0053-09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6.07.007
随着中国工业化与城镇化的快速发展,温室气体排放造成的环境压力备受关注。哥本哈根气候大会上中国提出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碳排放量比2005年降低40%-45%的约束性指标。为完成这一目标,“十二五”规划确定了省际减排任务,并成功控制了国家层面与地区层面的碳排放。在巴黎气候大会上,中国又进一步做出了至2030年单位GDP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比2005年下降60%-65%的减排承诺。为降低减排的经济成本,国家发改委已宣布2017年启动全国的碳排放交易市场。碳排放权的市场化以激励低耗能企业约束高耗能企业的方式推动减排,必然会使我国各省区市因产业结构与经济技术水平的差异而承担不同的减排压力。因此,在宏观经济整体增速放缓以及“北上广”集聚效应增强的大背景下,“十三五”期间中国省际碳权分配不仅涉及国家减排目标能否成功向区域分解落实,更涉及到区域经济平衡发展问题,甚至会影响到区域的社会与金融稳定。从区域碳权分配看,其重点在于公平性与效率性原则的选择。本文力图研究“十二五”期间中国省际碳排放效率,对比分析公平与效率原则在中国省际碳权分配中的适用性。这不仅有助于明确“十三五”期间中国省际碳权分配这一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亦将丰富低碳经济理论,助推中国的低碳发展战略。
1文献综述
国内外学者从多角度、多层次探讨了碳权分配中公平与效率原则的选择问题。相关文献可以分为单一公平原则、单一效率原则、公平原则与效率原则的结合三类。
Kverndokk S[1]认为依据人口规模分配碳权符合公平原则。Van Steenberghe V[2]采用合作博弈论分析各国在长期内依照公平原则的碳权分配,提出祖父原则下的碳权配额高于减排能力原则下的配额。De Brucker K et al.[3]认为利益相关者管理方法能够解决可持续发展困境问题。徐玉高等[4]计算了全球五大地区基于人口与GDP指标下的碳权配额,指出人口指标分配有利于多数发展中国家。祁悦等[5]在综述碳权分配原则、标准和模式的基础上,比较分析了不同原则的优劣,并提出中国基于历史公平与人均原则最为有利。邱俊永等[6]选取国土面积、人口、生态生产性土地面积与化石能源探明储量指标,基于基尼系数测算了G20主要国家碳权分配的公平性,并提出发达国家应承担更大的减排责任。戴君虎等[7]运用动态人口算法、静态人口算法与“人年”算法分别计算了人均历史累计碳排放,指出“人年”算法保证了每个人在每年拥有相同的碳权配额,更符合公平原则。朱潜挺等[8]提出最优的全球碳权分配模型应基于平等原则综合考虑世袭、支付能力与人均累计等因素。
然而单一的公平原则忽略了效率因素,造成效益受损。林坦等[9]运用DEA模型测算出欧盟国家碳权分配效率较低,并基于效率原则利用ZSG-DEA模型调整碳权分配后提高了分配效率。与林坦类似的,郑立群[10]基于ZSG-DEA模型将DEA-BCC模型下的中国低效率碳权分配进行调整,获得统一DEA有效边界的分配方案,达到了碳权分配效率最优。为避免单独从效率角度考虑碳权分配会导致结果有偏,一些学者兼顾了公平原则与效率原则。Yuan et al.[11]基于聚类分析方法,运用单一公平原则、单一效率原则以及两者的结合,测度各区域在2020年的减排潜力,提出应在经济发展水平与减排潜力下,实现公平与效率的结合。陈文颖等[12]模拟了全球碳交易情况,提出按人口分配碳权是最优选择。郑立群[13]通过构造分配满意度与公平偏离指数,基于公平与效率的均衡,构建了从单要素角度对各地区碳减排责任进行分摊的模型。王倩等[14]指出当前碳配额免费分配的祖父原则貌似公平但却有违环境贡献的效率原则,提倡配额分配的拍卖方式与行业准则。于潇等[15]基于非参数化标准DDF模型,对2020年碳总量减排目标分解时,指出第一阶段应采用公平原则,第二阶段应采用效率原则。
王倩等:公平和效率维度下中国省际碳权分配原则分析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6年第7期现有文献对中国省际碳权分配效率与公平原则的选择提供了理论指导,但是未建立“单原则分析-双原则结合-确定原则选取”的研究范式,同时缺乏对中国现阶段区域碳减排情况的经验证据。
因此,本文接下来将对公平与效率原则进行理论分析,基于2011-2014年除外中国30个省市区的数据,从全要素角度,运用双导向共同前沿非径向方向性距离函数法分别计算省际碳排放强度与碳排放总量效率值。通过测算相应的技术差距比,计算各地区基于效率最优的减排能力,分析公平与效率原则的适用性。最后分析公平与效率原则兼顾下的中国碳减排方法,为“十三五”减排目标设定及配额分配提供理论依据和数据支持。
Fig.2Potential carbon intensity reduction of each region in ‘the 12th Five Year Plan’ based on the best TFCi
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标责任考核评估结果》可知,海南等级为良好,仅优于和新疆的合格等级。可见,海南虽然低碳竞争力排名第一[18],环境友好程度也较高,但是完成基于历史排放确定的减排计划也较为困难。安徽作为农业大省,通过打造“农业改革试验特区”等手段促进农业的现代化,有效控制化石能源的消耗。2012年安徽能源强度排名第二十二位。由此可见,在减排指标确定之前,两个地区的碳排放已经得到有效控制。“十二五”期间减排指标的确定时已经考虑了经济发展水平的差距,经济发达地区的减排指标普遍高于全国的平均水平(17%),而经济落后地区的减排指标低于全国的平均水平,以体现公平分配的原则。但是,减排指标的确定仍忽略了各地区在减排技术效率层面(可减排空间)的差距。虽然海南与安徽能够在已经达到前沿面的基础上通过其他手段进一步减排,从而完成规定目标,但相比其它减排空间大的省市,这两个省承担了更大的减排压力,削弱了这两个省维持碳排放效率与控制碳排放量的意愿。
碳排放效率较低的地区减排潜力较高,即其减排能力提升的空间较大。如图2所示,河北、山西、内蒙古、河南、广西、贵州、宁夏、新疆等地2011-2014年间的碳排放效率点均处于X轴的下方,说明他们的碳减排潜力较大。由表1可知,这些省市区技术差距比较低。组前沿表示 东、中、西部地区的碳排放效率前沿,基于组前沿计算的各省市排放效率仅体现了某一省市与同一地区其它省市相比的碳排放效率,而共同前沿则是全国的碳排放效率前沿,基于共同前沿计算各省市碳排放效率体现了某一省市与全国其它省市相比的碳排放效率,也间接反映了若采用全国最优的碳排放技术,其效率提升的可能。由于效率测度都是以某一群体的最优者作为前沿面,再通过各省市与最优者的距离测算效率,因此可以通过组前沿与共同前沿的均值判断各区域碳排放效率的差异。例如,内蒙古、陕西、青海与新疆等地,组前沿效率较高,而共同前沿均低于0.5。这表明黄河中游与大西北区域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地理位置与资源禀赋等原因与东部沿海、南部沿海等碳排放效率较高区域存在差距,导致组前沿效率被高估。由此可见,与经济发展水平的区域差距相似,碳排放效率也存在较大的区域差距。以2011年青海为例,组前沿与共同前沿下TFCi分别为0.740与0.305,表示采用大西北的最优碳排放技术,效率能够提升0.260,而采用全国最优碳排放技术,则能够提升0.695。区域碳排放技术是该区域的产业结构、资源禀赋以及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的综合体现,短期内难以快速提升,因此各地区虽然具有在共同前沿面下的潜力,但是“十三五”碳减排指标不能完全依照文中计算的最大潜力确定,而应充分考虑区域差异,在一定程度上依靠“行业排放额度”等公平原则进行分配。特别是,自1993年实施西电东送以来,贵州、甘肃与内蒙古等西部地区由于“西电东送”工程,将电力资源输送至电力紧缺的广东、浙江等地区,从而导致西部产生碳排放,而东部经济获得发展,形成“能源东送,污染西移”问题[19]。单纯的考虑效率原则,又会忽略东西部地区碳排放与经济产出不匹配问题。而中国电价未实现完全的市场化,更加重了“西电东送”工程下,西部地区对东部地区的利益转移。因此考虑到环境破坏的后果,获得收益的东部地区应对西部地区进行生态补偿,或者针对“西电东送”工程实现碳排放的豁免,以实现“公平”与“效率”的结合。
分别表示基于TFCt最优的各省市2011-2014年碳减排指标完成潜力。从TFCt最优的角度来看,X轴上方地区仍为海南和安徽;X轴下方云南与青海的减排潜力降低,其原因是两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增长潜力较大,可见在碳强度减排指标的要求下,提高经济发展水平也是完成碳减排指标的措施之一。
由此可见,确定区域碳减排指标时,既应考虑海南、安徽碳排放效率较高地区的情况,又应关注碳排放效率较低的山西、陕西与新疆等地。为解决高效率地区与低效率地
年的效率值和技术差距比。
区的减排冲突,在省际碳减排指标的制定中应兼顾公平与效率原则,同时提升低效率地区的技术创新与进步,缩小各区域组前沿与共同前沿的效率差距,提升各地区减排能力。
5兼顾公平与效率的碳权分配
基于上文对各地区减排潜力测算,为解决安徽、海南等高效率地区与新疆、陕西等低效率地区的指标设定矛盾,本文提出了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双原则。在我国减排的最终落脚点是企业,因此本部分详细研究减排省市区与减排企业碳权分配的双原则,为中国“十三五”省际减排目标的设定与全国碳市场的构建提供理论依据和数据支持。
中图分类号:F426;F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8409(2013)12-0114-06
一、问题的提出
(一)背景和意义
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由于CO2等温室气体的大量排放而引起的全球变暖,给人类自身可持续发展带来了严重的威胁,因此发展低碳经济已成为当今社会的重要课题。2009年11月中国政府首次提出了到2020年单位GDP的CO2排放量比2005年降低40%~45%的数值目标。
值得注意的是,工业历来是我国CO2排放的主要部门,占我国CO2总排放量的70%以上,且近年来一直呈增加态势。因此,研究工业部门的CO2排放对低碳经济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与先行研究的关系
在CO2排放研究方面,目前学术界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发展低碳经济最基础的工作,即对CO2排放量的推算及其影响因素的分析上。
在中国CO2排放量的推算方面,关键步骤是确定各种能源的CO2排放系数。多数学者是利用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温室气体清单指南中提供的方法进行的,如燕丽、杨金田[1]、金艳鸣[2] 等;也有利用美国能源部能源情报局(DOE/EIA)、日本能源经济研究所、中国国家科委气候变化项目等几家的平均值,如王怡[3]等。
在中国碳排放的影响因素研究方面,较早期的有张宏武运用Divisia分解法、基于Kaya模型Kaya模型是日本学者Kaya Yoichi提出的一种方法,详见Kaya Yoichi . Impact of Carbon Dioxide Emission on GNP Growth: Interpretation of Proposed Scenarios [R]. Presentation to the Energy and Industry Subgroup,Response Strategies Working Group,IPCC,Paris,1989. 对1980~1999年我国CO2排放量变化的研究 [4]。此后,有学者陆续对此展开研究,如徐国泉等[5]的研究等。自2007年中国政府提出发展低碳经济以来,这方面的研究逐渐增多,如冯相昭[6]、朱勤[7],宋德勇、卢忠宝[8]、王锋等[9],赵奥、武春友[10]、李艳梅等[11]、郭朝先[12]、蒋金荷[13]等。
在工业部门碳排放研究方面,有Liu Lancui等.对我国工业最终消费能源导致的CO2排放量变化因素的研究[14],刘红光、刘卫东对我国工业燃烧能源导致碳排放的影响因素的研究[15],卢祖丹、赵定涛对西部大开发中工业碳排放影响的分析[16],邵帅等对上海市工业能源消费碳排放影响因素的研究[17],潘雄锋等对中国制造业碳排放强度影响因素的研究[18]等。
纵观上述学者的研究,虽然对碳排放分解的研究相当活跃,对碳减排政策的制定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不足。
首先,大多数研究在计算碳排放时采用的能源种类、消费部门分类甚少,大多只是仅仅粗略地分为煤炭、石油和天然气三大类,而消费部门也只有工业、农业、交通运输业、商业、其他服务业等,没有工业内部的行业;其次,上述研究大多着眼于国家层面,对不同部门、不同区域的研究较少,而对工业各行业的系统分析则更少;再次,大多数研究是以数年间隔(例如每五年等)为单位,根据本文试算,只采用期首和期末两年的数据与每年累加计算比较会造成很大偏差,影响计算结果的准确性。
本文拟首先对1991~2010年中国工业行业CO2排放量进行推算,然后对其特征及变化动态作一分析,在此基础上对存在于这些变化特征背后的影响因素进行分解,最后基于这些分析提出中国CO2减排的对策建议。
二、中国工业行业CO2排放变化及其特征
(一)中国工业行业CO2排放量的推算
1. 推算方法
CO2排放量的推算,基本上是按照每个部门各自燃料的消费量乘以各自的CO2排放系数来进行的。如果用C表示化石能源起源的CO2排放量,则可得到:
2. 数据来源及处理
本文所用工业各行业的能源消费数据来源于《中国能源统计年鉴》各年版,工业生产总值数据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各年版,工业增加值除了2004年及2008~2010年取自相应年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并采用计量经济学中相应的处理方法对个别行业的缺失资料进行补齐外,其他年份的数据也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各年版,而CO2排放数据采用的是根据前述推算方法得出的结果。在对数据的处理过程中,各行业的工业增加值和工业生产总值按不变价格统一调整为2005年价格。
(二)分析结果
1. 中国工业部门影响因素驱动力的作用分析
图4是以1991年为基础年,对工业部门的分解结果进行逐年累加的情况。从图(4)可以看出,对工业部门CO2排放量增加驱动力最大的是经济(工业)规模因素,而且除了个别年份外基本上保持了持续增加的趋势;能源效率因素和经济效率因素则是工业部门CO2减排的主要驱动力,而且基本保持了持续减排的趋势;能源转换因素则驱动作用很小。
从具体计算数字来看,在研究对象期内,由于经济规模因素的驱动增加CO2排放117.76亿吨(表示如果不考虑其他影响因素的情况下会净增的排放量),能源转换因素增排0.42亿吨,而能源效率因素减排42.39亿吨,经济效率因素减排34.94亿吨,四项因素增减相抵,净增数为40.85亿吨,与1991~2010年工业部门CO2排放量变化的实际数值相当,几乎没有残差,基本做到了零残差分解。2. 中国工业行业影响因素驱动力的作用分析
(一)能源转换减排对策
能源转换减排是指通过转换能源结构来实现CO2减排的一种政策手段,从本文的分析中可知,研究期内我国能源转换因素不仅没有减排驱动,而且增排0.42亿吨,可见今后在这方面有着很大的潜力。通过能源结构转换来发展低碳经济的手段包括:脱化石能源化(从化石能源转向非化石能源)、脱煤炭化(从煤炭转向石油、天然气)以及煤炭利用的高度化(煤炭清洁利用技术的开发和促进)等三种。
1. 脱化石能源化
脱化石能源化是要加大化石能源以外的如水力、核能、风能和太阳能等利用的比重。
水力发电是清洁再生的能源利用方式,中国的水力资源十分丰富,应该优先开发,但也不应该忽视在小水电开发中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中国今后通过大力发展核电来解决能源供应问题是一个出路,不过2011年日本发生核电泄露事故后,在世界范围内对核安全异常关注的背景下,发展核电尤其应该注意确保安全。
在发展风电的过程中,有必要采取加强风能的计划和管理、开发与电网的协调以及财政、税收、价格政策支持等措施,着重解决技术开发以及发电送电之间的衔接问题。此外人才培养也是必须解决的课题。
在太阳能产业发展方面今后应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扶持和加强太阳能开发利用的产业和技术,争取在这一领域占据有利位置、保持强有力的国际竞争力。
2. 脱煤炭化
煤炭是在化石能源中单位发热量的CO2排放量最多的一种能源。从CO2减排的角度出发,天然气是化石能源中最清洁、利用效率高又便利的能源。今后的脱煤炭化对策应该是在逐渐减少煤炭消费比重的基础上,将以前投向煤炭开发、利用的人材、技术、资金等逐渐转移到石油、天然气等能源的开发利用上。
3. 煤炭利用的高度化
煤炭利用的高度化是指在对选煤、洗煤加工、型煤加工等成熟技术进行普及的基础上,构建以先进的清洁技术开发、煤炭气化等为中心的煤炭精加工体系。在煤炭利用中削减CO2排放量的方法有两个,一是在CO2向空中排放前对其进行捕获,二是在燃烧的过程中降低CO2的排放量。今后有必要在煤炭产地推进煤炭清洁利用技术的开发。
(二)能源效率减排对策
能源效率减排是指通过提高能源利用和经济投入产出效率来达到CO2减排的一种手段。从本研究的因素分解结果来看,这20年间,工业部门通过提高能源效率减少CO2排放高达42亿吨,驱动力为各种影响因素减排之首,为我国CO2减排立下了汗马功劳。由此可见,长期以来能源效率减排一直是我国工业部门CO2减排的主要途径。
虽然我国工业行业的能源效率有了很大的提高,但仍有较大的提升空间。当前中国的能源效率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差距,节能的余地还很大。减排主要有三个途径,分别是技术节能、结构节能和管理节能。
(三)经济效率减排
经济效率减排,主要是指通过提高工业增加值在工业总产值的比重来衡量的附加价值率实现相对减排的一种政策手段。从本文的研究可知,我国工业的经济效率是重要的减排驱动因素,CO2减排效果达到34.9亿吨,驱动力仅次于能源效率减排。
在工业行业效率改善方面,迄今为止主要采取的对策包括能源管理的改善、强化和设备新增改造、工艺流程的改进等,今后首先应大力加强既有设备和工艺流程的更新改造,特别需要加强高耗能产业的效率改善。例如对钢铁工业,需要采用高效率设备、废热回收等手段,对水泥制造需要对新一代流动床水泥烧成系统技术进行开发,对煤炭和石油化学工业需要加强对低温、低压生产流程进行开发,对造纸业可以采用高效率设备(蒸解、纸浆洗净、漂白、脱木质素工程),废纸利用的扩大,残材、低质材的充分利用等;其次要大力发展高附加值的节能环保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生物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新能源产业、新材料产业和新能源汽车产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四)经济规模减排
经济规模减排就是通过人为放慢经济规模扩大的步伐甚至缩小规模的手段来实现CO2减排。因为在其他条件相同的前提下,规模越小CO2排放量就越少。但在一般情况下人们是不大愿意采用这种政策手段的,而且这种规模的扩大还有着一定的客观规律,例如中国现阶段正处于工业化阶段,由于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原材料等重工业的规模扩大不可避免。从前面的分析也印证了我国工业部门CO2排放的增加主要是由于规模扩大所引起的,这就使得我国面临着工业化和低碳化的两难选择,给我国的CO2减排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在规模减排方面可以采取的措施之一是适当调低经济增长目标的方式来给转型提供空间,因为发展高附加值产业就可以实现在经济规模不变甚至缩小的情况下达到CO2总量减排的目的。二是调整工业行业结构,降低高耗能行业比重,促进传统产业的低碳化升级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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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X16; X5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055X(2011)05-0001-06
收稿日期: 2011-01-13
作者简介: 卞家涛(1983-), 男, 博士研究生, 研究方向为能源金融、 金融机构管理。
余珊萍(1949-), 女, 教授, 博士生导师, 研究方向为国际金融、 金融机构管理。
一、 引 言
哥本哈根气候大会后, 碳减排问题再次引起国际社会的高度重视和广泛关注。其中, 全球碳减排方案(或碳排放权分配方案)由于关系到各国的发展权益和发展空间, 成为关注的焦点。同时, 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CO2排放大国, 今后的长期排放数量及排放路径被全球广泛关注, 面临的国内外压力与日俱增, 未来的经济发展也受到严峻的挑战。
因此, 对全球碳减排方案和中国碳减排相关研究进行系统性的文献梳理, 以厘清研究脉络和进展、 明确未来研究方向, 对于公平的确立“后京都时代”的全球碳减排格局, 更好地维护我国的权益, 高效实施节能减排、 发展低碳经济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必要性。
二、 全球碳减排方案述评
鉴于全球气候变化给人类带来的灾难和危害, 减少碳排放已逐渐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 但由于涉及经济代价、 发展权益和发展空间, 一个覆盖世界各国的碳减排方案始终没有达成, 争论的核心是“如何界定或分配各国的碳排放权”, 对此有很多不同的方案。
(一)主要国际组织、 国外学者提出的碳减排方案
曾静静、 曲建升和张志强(2009)通过研究主要国际组织、 国家、 研究机构和一些学者所提出的温室气体减排情景方案后, 得出:温度升高的控制目标总体以2℃为主, 即到21世纪末, 将大气温度控制在不高于工业革命前2℃的范围内; 一般都倾向于在2050年将大气温室气体浓度控制在450×10-6~550×10-6 CO2e(二氧化碳当量)的范围内, 但各个方案中有关具体的减排责任分配、 减排措施和减排量分歧仍然较大。[1]IPCC(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2007)提出《公约》中的40个附件Ⅰ国家, 2020年在1990年的基础上减排25%―40%, 到2050年则要减排80%-95%;对非附件Ⅰ国家(主要是发展中国家)中的拉美、 中东、 东亚以及“亚洲中央计划国家”, 2020年要在“照常情景”(BAU)水平上大幅减排(可理解为大幅度放慢CO2排放的增长速率, 但排放总量还可增加), 到2050年所有非附件Ⅰ国家都要在BAU水平上大幅减排。 [2]UNDP(联合国开发计划署)(2007)提出全球CO2排放在2020年达到峰值, 2050年在1990年的基础上减少50%, 发达国家应在2012―2015年达到峰值, 2020年在1990年基础上减排30%, 到2050年则减排80%;发展中国家在2020年达到峰值, 到2050年则要比1990年减排20%。[3]OECD(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2008)提出以2000年为基准年, 2030年全球应减排3%, 其中OECD国家减排18%, 金砖四国排放可增加13%, 其他国家增长7%;到2050年全球减排41%, 其中OECD国家减排55%, 金砖四国减排34%, 其他国家减排25%。[4]GCI(英国全球公共资源研究所)(2004)提出了“紧缩趋同”方案, 设想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从现实出发,逐步向人均排放目标趋同, 发达国家的人均排放量逐渐下降, 而发展中国家的人均排放量逐渐上升, 到目标年都趋同于统一的目标值, 实现全球人均排放量相等。[5]Stern(2008)提出到2050年, 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至少应该在1990年水平上减少50%, 即2050年排放量应该减少为每年不到20 Gt CO2e, 以后进一步降到每年不到10 GtCO2e。到2050年全球人均排放量应该控制在2tCO2e左右, 发达国家应该立即采取行动, 到2050年至少减排80%;多数发展中国家到2020年应该承诺具有约束力的减排目标。[6]Srensen(2008)提出在2100年比2000年升温1.5℃目标下, 对2000-2100 年期间不同排放主体的排放空间直接作了分配, 同时为各国匹配了明确的年人均排放额度。根据“人均未来趋同”(即当前排放高者逐渐减排, 低者可逐渐增高)的分配原则, 到2100年左右时, 达到不同国家人均排放相同。[7]Browne和 Butler(2007)提出创建一个国际碳基金组织(ICF)来解决减排问题。ICF的首要任务是设定减排量, 将碳浓度保持在参与国一致同意的上限水平之下, 然后通过政治磋商来分配减排目标比例, 以反映目前人均收入和排放水平的变化。[8](二)国内学者关于上述方案的评价
丁仲礼、 段晓男、 葛全胜等(2009)认为IPCC、 UNDP和OECD等方案不但没有考虑历史上(1900-2005年)发达国家的人均累计排放量已是发展中国家7.54 倍的事实, 而且还为发达国家设计了比发展中国家大2.3倍以上的人均未来排放权, 这将大大剥夺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益。并指出IPCC 等方案违背了国际关系中的公平正义原则, 也违背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因此没有资格作为今后国际气候变化谈判的参考。当前发达国家倡导的从确定全球及各国减排比例出发, 构建全球控制大气CO2浓度的责任体系的做法, 实质上掩盖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历史排放和当前人均排放上的巨大差异, 并最终将剥夺发展中国家应得的发展权; 认为以人均累计排放为指标、 从分配排放权出发, 构建全球控制大气CO2浓度的责任体系, 最符合公平正义原则。[9]潘家华、 陈迎(2009)认为GCI提出的“紧缩趋同”方案, 从公平角度看, 默认了历史、 现实以及未来相当长时期内实现趋同过程中的不公平, 对仍处于工业化发展进程中的发展中国家的排放空间构成严重制约。[10]吴静、 王铮(2009)采用MICES系统对Stern方案进行模拟, 得出Stern方案虽然能明显控制全球气候变暖, 但不论从经济发展的角度还是从人均排放的角度来看, 均牺牲了较多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在世界上制造了新的不公平。认为Srensen方案的设置较为激进, 在实施上存在技术困难。[11]黄卫平、 宋晓恒(2010)对Browne & Butler提出创建ICF的提议给予了肯定, 但认为ICF必须以全球合作为基础, 实行一国一票制(基金以消费基数形成认缴义务), 并主张ICF初始资金的认缴必须考虑历史因素, 不能根据各国的经济规模来确定, 即初始资金发达国家承担50%, 剩下的50%再由世界各国根据各自的消费基数认缴。[12]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2009)发现: 在温室气体排放权分配方案方面, 有些缺乏内在一致的理论依据, 有些则充满实用主义和主观价值判断。这些方案或多或少都有一个共同特点, 就是有意无意地忽视发展中国家的权益。[13](三)中国学者提出的碳减排方案
陈文颖、 吴宗鑫和何建坤(2005)提出了“两个趋同”的分配方法:一个趋同是 2100 年各国的人均排放趋同(或不高于2100年的人均排放趋同值), 另一个趋同是1990 年到趋同年(2100年)的累积人均排放趋同。趋同的1990-2100年的累积人均排放以及2100年的人均排放趋同值将根据温室气体浓度控制在不同的水平这一目标来确定。并认为:在这种分配模式下, 发展中国家可以获得较多的发展空间, 其人均排放在某一时期将超过发达国家从而将经济发展到较高水平后开始承担减排义务, 这是发展中国家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 建立完善的基础设施体系、 提高国民生活水平、 实现可持续发展所必需的。[14]丁仲礼、 段晓男、 葛全胜等(2009b)根据人均累积排放相等原则, 通过计算各国的排放配额和剩余的排放空间, 将世界各国或地区分为四大类:已形成排放赤字国家、 排放总量需降低国家或地区、 排放增速需降低国家或地区、 可保持目前排放增速国家。[15]樊刚、 苏铭和曹静(2010)基于长期的、 动态的视角, 提出根据最终消费来衡量各国碳排放责任的理论, 并根据最终消费与碳减排责任的关系, 通过计算两个情景下1950-2005年世界各国累积消费排放量, 发现中国约有14%-33%的国内实际排放是由别国消费所致, 建议以1850年以来的(人均)累积消费排放作为国际公平分担减排责任与义务的重要指标。[16]潘家华、 陈迎(2009)设计了一个同时考虑了公平和可持续性的碳预算方案, 即以气候安全的允许排放量为全球碳预算总量, 设为刚性约束, 可以确保碳预算方案的可持续性;将有限的全球碳预算总额以人均方式初始分配到每个地球村民, 满足基本需求, 可以确保碳预算方案的公平性。碳预算方案涉及初始分配、 调整、 转移支付、 市场、 资金机制, 以及报告、 核查和遵约机制等, 建立了一个满足全球长期目标、 公平体现各国差异的人均累积排放权标准。[10]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2009)假定T0代表工业革命时期, T1代表当前, T2代表未来某一时点(如2050年)。首先, 根据目前大气层中温室气体总的累计留存量以及人均相等的原则, 界定T0―T1期间各国的排放权。各国排放权与实际排放之差, 即为其排放账户余额, 从而为每个国家建立起“国家排放账户”。并将超排国家模糊不清的“历史责任”明确转化为其国家排放账户的赤字, 欠排国家的排放账户余额则表现为排放盈余。其次, 科学设定T1―T2 期间未来全球排放总额度, 并根据人均相等的原则分配各国排放权。每个国家在T1―T2期间新分配的排放额度, 加上T0―T1期间的排放账户余额, 即为该国到T2时点时的总排放额度。方案既保留了《京都议定书》的优点, 又克服了其覆盖范围小、 发展中国家缺乏激励, 以及减排效果差等缺点。是一个具有理论依据且能很好维护发展中国家正当权益的“后京都时代”公平减排方案。[13]通过对碳减排方案的回顾, 我们可以发现:我国学者提出的碳减排方案基本上都是基于考虑历史责任的人均累积排放相等的分配原则。在此原则上形成的方案, 与其他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提出的碳减排方案相比, 充分体现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和“可持续发展”原则, 维护了发展中国家的权益, 具有公平性、 正义性、 合理性。
在今后的国际气候问题谈判中, 我们可以将我国学者提出的方案作为谈判的重要依据和参考。同时, 要加大对外宣传力度, 使国外相关主体能够逐步了解、 认同我国学者提出的碳减排方案, 以便在“后京都时代”碳排放权分配中最大程度地维护我国的正当权益。
三、 中国碳减排相关研究进展
中国作为CO2排放大国, 面临的国内外压力与挑战与日俱增, 深入剖析影响中国碳排放的因素, 积极寻找减排途径与对策, 既是中国顺应世界发展潮流的需要, 又是高效实施节能减排、 加速发展低碳经济, 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
(一)影响中国碳排放的因素与碳减排对策
王锋、 吴丽华和杨超(2010)研究发现: 1995-2007年间, 中国CO2排放量年均增长12.4%的主要正向驱动因素为人均GDP、 交通工具数量、 人口总量、 经济结构、 家庭平均年收入, 其平均贡献分别为15.82%、 4.93%、 1.28%、 1.14%和1.11%, 负向驱动因素为生产部门能源强度、 交通工具平均运输线路长度、 居民生活能源强度, 其平均贡献分别为-8.12%、 -3.29%和-1.42%, 提出通过降低生产部门的能源强度来实现碳减排。[17]
王群伟、 周鹏和周德群(2010)对我国28个省区市1996-2007年CO2的排放情况、 区域差异和影响因素进行了实证研究, 结果表明:我国CO2排放绩效主要因技术进步而不断提高, 平均改善率为3.25%, 累计改善为40.86%;在区域层面, CO2排放绩效有所差异, 东部最高, 东北和中部稍低, 西部较为落后, 但差异性有下降趋势, CO2排放绩效存在收敛性; 全国范围内, 经济发展水平和产业结构高级化程度具有显著的正面影响, 能源强度和所有制结构则抑制了CO2排放绩效的进一步提高。作者建议: 既要注重科技创新, 又要大力加强管理创新、 制度创新和提高人员素质, 以更有效地控制CO2排放; 针对区域CO2排放绩效的差异性, 可加强节能减排技术、 制度安排等方面的交流和扩散; 把经济发展、 产业结构调整和降低能耗结合起来, 并考虑所有制的变动, 以这些因素的综合效果作为改善CO2排放绩效的重要举措。[18]陈劭锋、 刘扬、 邹秀萍等(2010)通过IPAT方程理论和实证分析表明, 在技术进步驱动下, CO2排放随着时间的演变依次遵循三个“倒U型”曲线规律, 即碳排放强度倒U型曲线、 人均碳排放量倒U型曲线和碳排放总量倒U型曲线。依据该规律将碳排放演化过程划分为碳排放强度高峰前阶段、 碳排放强度高峰到人均碳排放量高峰阶段、 人均碳排放量高峰到碳排放总量高峰阶段以及碳排放总量稳定下降阶段等四个阶段, 发现在不同演化阶段下, 碳排放的主导驱动力存在明显差异, 依次为: 碳密集型技术进步驱动、 经济增长驱动、 碳减排技术进步驱动、 碳减排技术进步将占绝对主导。并指出: 碳排放三个倒U型曲线演变规律意味着应对气候变化不能脱离基本发展阶段, 必须循序渐进地加以推进。由于发展阶段不同、 起点和基础不同, 发达国家应以人均和总量减排指标为重点, 而发展中国家包括中国的减排行动则应以提高碳生产率或降低碳排放强度为目标导向。提出中国可通过调整经济结构; 大力发展低碳能源或可再生能源, 优化能源结构;加大技术创新力度; 加强国际合作, 积极争取发达国家的技术转让和资金支持等途径来减缓碳排放增长态势。[19]除了上述文献在研究影响中国碳排放的因素之后, 提出的针对性碳减排对策, 学者们又从以下几方面提出了一些碳减排的途径。
魏涛远、 格罗姆斯洛德(2002)研究发现: 征收碳税将使中国经济状况恶化, 但CO2的排放量将有所下降。从长远看, 征收碳税的负面影响将会不断弱化。[20]高鹏飞、 陈文颖(2002)研究也得出: 征收碳税将会导致较大的国内生产总值损失。[21]不过, 王金南、 严刚、 姜克隽等(2009)认为征收碳税是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和促进节能减排的有效政策工具。征收低税率的国家碳税是一种可行的选择, 低税率的碳税方案对中国的经济影响极为有限, 但对减缓CO2排放增长具有明显的刺激效果。[22]周小川(2007)指出金融系统应始终高度重视节能减排的金融服务工作, 要从强化金融机构在环保和节能减排方面的社会责任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 建立有效的信息机制、 对与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的生产能力配置给予市场和政策方面的支持、 理顺价格发挥市场基础作用等角度入手, 运用金融市场鼓励和引导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23]梁猛(2009)提出通过转变资金的使用方式, 将直接投资于节能减排项目的资金转变为项目的坏账准备;完善配套的运行机制、 建立二级市场; 发挥保理工具在节能减排融资方面的独特作用等途径来加强金融对节能减排的支持力度。[24]彭江波、 郭琪(2010)认为金融具有的资金、 市场、 信用等禀赋优势可以通过引导社会资金流向、 创造金融工具完善风险管理机制、 创造流转交易市场、 改变微观主体资信等级等途径支持节能减排市场化工具的创新与应用, 从而助推节能减排产业的发展。[25]潘家华、 郑艳(2008)认为减排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实现: 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及利用; 充分利用各种市场机制: 进一步拓展CDM的范围和规模, 发挥其在引进国外资金、 技术方面的积极作用; 通过设立一种作为个人消费性排放标准的碳预算, 对于超过标准的碳排放征收累进的碳税, 对于低于碳预算的消费者进行适当补贴, 从而约束奢侈浪费性碳排放;在积极自主研发的同时, 也可以尽可能地利用发达国家成本较低、 更具适用性的一些成熟技术推动减排。[26]陈晓进(2006)提出: 在近期, 通过节能降耗, 尤其是大幅降低建筑能耗和提高工业用能的效率, 能有效地减少CO2排放; 在中期, 发展和利用CO2捕集和封存技术, 是我国减排温室气体的最佳途径之一; 在远期, 调整能源结构, 用低碳燃料或者无碳能源替代煤炭, 是减少我国温室气体排放的最终途经。[27](二)碳减排与中国能源结构、 产业结构和工业增长
林伯强、 蒋竺均(2009)利用传统的环境库兹涅茨模型模拟得出, 中国CO2库兹涅茨曲线的理论拐点对应的人均收入是37170元, 即2020年。但实证预测表明, 拐点到2040年还没有出现, 分析了影响中国人均CO2排放的主要因素后发现, 除了人均收入外, 能源强度, 产业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都对CO2排放有显著影响, 特别是工业能源强度。提出降低中国CO2排放增长的关键是, 通过提高能源效率来降低能源强度, 建立透明的价格形成机制, 引导能源的合理消费和提高效率。[28]林伯强、 姚昕和刘希颖(2010)从供给和需求双侧管理来满足能源需求的角度, 将CO2排放作为满足能源需求的一个约束。通过模型得到反映节能和碳排放约束下的最优能源结构, 并通过CGE模型对能源结构变化的宏观经济影响进行了研究, 研究表明: 中国的经济发展阶段、 城市化进程以及煤炭的资源和价格优势, 决定了中国目前重工化的产业结构和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所以, 现阶段通过改变能源结构减排的空间不大, 应该通过提高能源效率等途径来节能减排。[29]张友国(2010)研究得出: 1987年至2007年经济发展方式的变化使中国的GDP碳排放强度下降了66.02%。指出: 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和扶持高新技术产业、 限制高耗能产业发展的产业政策、 投资政策、 贸易政策等政策措施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并降低碳排放强度。建议进一步加大投入, 通过引进、 消化和吸收国际先进技术、 国际合作开发和自主创新等方式提高整个生产部门的能源利用技术。[30]张雷、 黄园淅、 李艳梅等(2010)研究发现: 东部地区的碳排放始终在全国占据着主导地位; 中部地区碳排放在全国的比重表现出稳中有降的态势; 西部地区比重虽较小, 但基本保持着上升趋势。通过分析中国碳排放区域格局变化的原因发现: 产业结构的演进决定着一次能源消费的基本空间格局, 地区产业结构多元化程度越成熟, 其一次能源消费的增速越减缓; 缓慢的一次能源消费结构变化是导致难以降低地区碳排放增长的关键原因。提出: 积极引导第三产业的发展, 加快产业结构的演进速率; 推行现代能源矿种的资源国际化进程, 最大限度地改善地区、 特别是东部沿海地区的一次能源供应结构; 加大对非常规一次能源开发利用的研发力度。[31]陈诗一(2009)把能源消耗和CO2排放作为与传统要素资本和劳动并列的投入要素引入超越对数生产函数来估算中国工业分行业的生产率, 并进行绿色增长核算。研究发现, 改革开发以来中国工业总体上已经实现了以技术驱动为特征的集约型增长方式转变, 能源和资本是技术进步以外主要驱动中国工业增长的源泉, 劳动和排放增长贡献较低, 甚至为负。指出为了最终实现中国工业的完全可持续发展, 必须进一步提高节能减排技术。[32]陈诗一(2010)设计了一个基于方向性距离函数的动态行为分析模型对中国工业从2009-2049年节能减排的损失和收益进行了模拟, 认为“工业总产值年均增长6%, 通过均匀降低二氧化碳排放的年均增长率, 使得二氧化碳排放在2039年达到最高峰, 其后继续均匀减排至2049年的-1%的减排率”是通向中国未来双赢发展的最优节能减排路径。在此路径下, 节能减排尽管在初期会造成一定的损失, 但从长期来看, 不仅会实现提高环境质量的既定目标, 而且能够同时提高产出和生产率, 最终实现中国工业未来40年的双赢发展。[33]通过对中国碳减排相关研究的回顾, 我们可以发现:影响中国碳排放的因素很多, 学者们从不同角度提出了针对性的对策建议。这启示我们: 在制定我国碳减排目标时, 需要综合考虑产业结构、 能源结构、 能源利用效率、 技术水平、 发展阶段、 地区发展等具体因素, 从战略高度系统性地实施碳减排行动, 大力发展低碳经济, 努力实现保护气候和可持续发展的双赢。
四、 展望与结语
综上所述, 在文献回顾和梳理的基础上, 结合我国碳减排面临的问题, 我们认为要注重以下几方面的研究: (1)加强定量估算以增强全球碳减排方案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方面的研究; (2)以人民币为碳交易结算货币, 争取碳定价权和推进人民币国际化进程方面的研究; (3)碳减排的市场机制和政策效应方面的研究; (4)碳减排与碳政治的关系研究。
何建坤、 陈文颖、 滕飞等(2009)为我国当前碳减排行动指明了方向, 即要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 在对外要努力争取合理排放空间的同时, 对内要把应对气候变化、 减缓碳排放作为国家的一项重要战略, 统一认识, 提前部署。推进技术创新, 发展低碳能源技术, 提高能源效率, 优化能源结构, 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社会消费方式, 走低碳发展的道路, 是我国协调经济发展和保护气候之间的根本途径。[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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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view and Forecast of Carbon Emission Reduction
BIAN Jia-tao, YU Shan-ping
一、引言
欧盟碳交易体系形成以来,碳现货价格剧烈波动,增加了碳交易市场主体的风险,为了降低和分散市场和交易风险,碳交易中的各种金融工具陆续产生并应用,并且在碳交易市场的发展中起到了关键而积极的作用。而碳交易市场上金融工具运用的核心又是碳排放权的定价问题。总体来说,对于碳排放权价格问题的研究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都刚刚处于起步阶段, Nordhnus(2001)等提出了涵盖人类活动、空气、气候、海平面、经济活动等因素的整体碳交易评估理论模型。Capros(1999)等分析政策因素如财税政策、能源政策等对碳价格和其他工业部门的影响。Alberola 等人(2008) 证明了只有在极端的温度变化事件中,例如:使四季平均温度都发生彻底改变的事件,温度才会对碳价格形成影响。T.Bole(2009)运用WICCH模型,基于减排成本、各国GDP以及环境容量之间的联系,提出了碳减排成本及价格的预测方法 。黄桐城和武邦涛(2004)从排污治理边际成本以及边际收益两个方面对排污权定价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微观市场定价模型。仇胜萍和李寿德(2002)从环境因子的经济以及非经济视角,分析了排污权的定价过程中存在的困难以及解决对策 。胡民(2007)和林云华(2009)分别用影子价格模型对排污权的定价进行了分析。
这些研究成果对促进碳排放权的合理初始定价及交易价格的形成具有很大的指导意义。
在实际碳交易中,一些模型中的计算或度量过于复杂和不可测,并且要求交易双方具有较好的数理基础,方法的实际应用受到了限制。由于没有统一的定价方法,也导致了碳现货价格的剧烈波动,增加了交易主体的风险。
因此,本文提出一种简单实用的针对企业之间碳排放权交易的定价方法。在这种定价模式下,企业之间的碳排放定价就只需对一个常数进行谈判,大大降低了交易成本,简化了定价的流程和程序,有利于在实际的交易中广泛应用。
二、以两企业为例的碳排放权定价分析
碳排放权交易是一种以市场为基础的经济刺激手段,由于技术水平,能源结构和利用率等方面的差异会导致不同经济主体之间的碳减排成本不同,形成碳排放权的价格差,从而形成最初的碳交易动机,即出售方可以从交易中取得经济收益,有减排承诺或者有减排限制的经济主体如果本身碳减排成本较高就可以通过交易来降低成本,同时达到削减排放量的目的。
具体来说,不同国家的企业在减排承诺和减排成本上存在很大差异,这为不同国家不同企业之间进行碳排放的交易提供了现实可能,由于发达国家能源效率较高,新技术已经普遍被采用,并且已经经过一轮减排,排放基数已经较低,容易遭遇减排瓶颈,所以通常发达国家的企业的碳减排成本要高于发展中国家的同类企业。部分企业可以利用减排成本优势进行碳排放权的出售,而另一些处于成本劣势的企业可以通过碳排放权交易购买排放权。但在排放权的定价方面却没有统一的规定和标准。这也是导致碳现货价格参差不齐的原因之一。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问题,我们通过图示来对两个单位GDP碳减排成本不同的企业进行经济研究(见图)。
(一)企业外部环境变化
气候变化给企业的外部经营环境带来了变化,使得企业出现了新的经营风险。与气候有关的立法频繁的出台且提出的苛刻减排目标,尽管这些指标将如何落实到每个企业还有待完善,但企业面临的气候立法压力则与日俱增。此外,来自国际贸易政策中以碳关税、碳配额购买、碳准入、碳审计与信息披露为形式的障碍,势必会影响企业的国际竞争力。首先,来自供应链的碳减排压力变得更加广泛和深入。许多大企业由于受本国立法或者舆论的压力,开始采取严格的碳排放管理方案,与此同时对供应商也提出了要求。因此,越来越来的企业不得不面对供应链巨头的变革压力来调整经营战略。其次,来自气候变化问题的投资风险正在逐渐进入金融机构和企业的投资决策模型之中。传统行业中高碳产品在面对严格的气候立法时,其生存空间受到巨大挤压,而这也进一步影响到企业评级、融资等后续行为。再次,低碳环境下,消费者环保意识增强,越发关注碳足迹;产品碳足迹标签使得碳排放信息显性化,碳足迹成为消费者产品价值认知和效用函数的重要因素,对市场需求和市场份额产生较大的影响。需求端消费者效用函数的变化将成为供应链碳减排的引导和驱动因素之一。企业所面临的品牌风险并不只是与其碳排放密度有关,相当程度上取决于公众的消费习惯和认知能力。“低碳忠诚度”或许可以更好的描述消费者在选择产品和服务时的心理倾向。此外,在低碳经济下,企业的竞争力模型里,出现了一条虚拟的碳价值链。尽管它由企业的实际经营活动产生,却又与这些产品或服务的生产成本或利润分布情况明显不同,甚至完全脱节。一些创造最多利润的环节可能带来很少的碳排放,而利润较低的环节可能主导了大部分碳排放。同时,在不同环节降低排放的成本和效率也存在着差异。如果给碳定价,那么企业产品、服务的价值曲线将发生重大变化。在未来,经济转型的成本将被分配给每个行业与每个企业,而这种分配既不是平均主义,也不是完全基于公平的市场机制,很可能存在很多不合理的因素。这将给现有的企业经营环境带来一系列不确定性变化。因此,这就使得企业必须重新评估生存的风险和机遇,将外部影响内部化,迅速变革商业模式和管理方式,进行价值创新,重塑低碳竞争力。
(二)企业内部因素变化
1.低碳经济下企业的成本结构的变动低碳经济要求企业不断提高“碳生产率”(单位二氧化碳的GDP产出水平),也就是说生产相同数量的产品消耗更少的能源,从而大大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在低碳经济发展战略下,政府实行相应的政策来限制企业排放温室气体。无论政府选择征收碳税还是碳排放指标交易,企业采用低碳的经济发展模式都会减少相应的碳排放指标成本和缴纳的碳税总额,从而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但是,新技术的研发会加大企业的研发成本,同时,管理成本在低碳经济发展初始阶段,由于新的管理制度的不完善、低碳技术的不成熟都会导致管理成本上升,随着低碳技术运用的成熟度的日趋提高,企业管理成本也会随之降低。
2.低碳经济下企业的融资途径发生了变化政府为支持低碳经济的发展,在政策上对低碳行业或者低碳企业进行倾斜,使企业获得政府资金补贴、优惠的信贷政策。企业可以通过碳排放机制中的CDM项目来获得发达国际的资金支持,通过自愿减排市场的交易获得收益。
3.低碳经济下企业的资产范围发生了变化碳排放机制下,碳作为一种新型商品引入市场,碳交易把原本一直游离在资产负债表外的气候因素纳入了企业的资产负债表,改变企业的收支结构,使得企业在传统的盈亏模式下,多了一种影响现金流和利润的因素。因此,在对企业经营状况进行评判的时候,需要考虑这一新的资产形式——碳资产。
二、低碳经济下企业盈利模式创新探索
(一)打造低碳产业链的盈利模式
产业链产生于上下游产业之间的联系,上游企业向下游企业输送产品或服务,最终形成一个功能完善、服务健全的产品或服务支撑链。在传统产业链下,产生高价值的环节或者产业很可能是碳排放量最低的,产生低价值的环节或者产业很可能是碳排放最高的,而在低碳环境下,加入碳排放因素的产业链,其价值分布将发生很大的变化。要打造一整条低碳产业链,首先要改变产业价值链的分布。传统产业价值链的分布一直是向资源型企业倾斜,而我国大多资源型企业都是碳排放量极高的,因此,从低碳产业价值链的角度来讲,就必须改变资源型企业的生产状况,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向掌握低碳核心技术的环节和链条倾斜,走低碳产业链与产业结构的发展模式。低碳经济下的新兴产业革命本身即意味着对现有产业制度进行创新,其核心在于从纵向的高碳产业结构和横向的高碳产业链条两个角度来改善现有高碳排放量下产业制度。
1.改变产业链条中高碳产业高碳产业低碳化首先是缩短能源、化工、建材、钢铁、汽车、交通等高碳产业所引申出来的产业链条,把这些产业的上、下游产业链“低碳化”,通过低碳技术的引入和改造,使之成为探索低碳经济发展的重点领域。例如,在跟物流密切相关的交通运输领域,应加速淘汰高耗能的老旧汽车,加快发展柴油车、大吨位车和专业车,推广厢式货车,发展集装箱等专业运输车辆,控制高耗油汽车的发展;加快发展电气化铁路,开发高效电力机车,推广节电措施,发展机车向客车供电技术,推广使用客车电源,逐步减少和取消柴油发电车;采用节油机型,提高载运率、客座率和运输周转能力,提高燃油效率、降低油耗。
2.发展低碳产业调整高碳产业结构,逐步降低高碳产业,推进产业和产品向利润曲线两端延伸:即向前端延伸,从生态设计入手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向后端延伸,形成品牌与销售网络,提高核心竞争力,最终使国民经济的产业结构逐步趋向低碳经济的标准。在限排的情况下,必须调整能源的利用结构,发展清洁能源。例如: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等。
(二)引入碳管理的盈利模式
1.在碳盘查的基础上实行碳减排碳盘查是以企业或集团为单位,计算该单位在生产活动中各环节直接或间接排放的温室气体的总量,将其编制成一份温室气体排放清单,并进行温室气体管理体系(ISO14064)的认证。碳减排解决方案是在碳盘查的基础上,根据ISO14064编制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清单报告,为实现减少企业温室气体排放,实施碳管理并优化企业碳管理体系而制定的包括碳减排目标、碳测量、碳减排措施等内容的方案。低碳经济下,制定碳减排解决方案,首先,有利于企业对其排放的温室气体进行全面掌握与管理,并获得准确而完整的企业碳排放清单和温室气体管理体系(ISO14064)认证;其次,明确的碳减排目标和清晰的节能碳减排机会,不仅为发掘潜在的节能碳减排项目提供可能,而且为企业降低能耗,节约成本,提高运营效率提供支持;再次,有利于提升企业碳的管理和社会形象,以及应对气候变化带来的风险的能力,减少相关方风险,最后,有利于应对国家以及地区相关法规政策的能力,履行社会责任,与国际标准接轨,转换传统经济增长模式,发掘参与国际和国内的碳排放交易的机会,实现低碳经济下的可持续发展。
2.通过碳足迹的测量来获得碳标签的使用权,使企业获得更多的市场份额。产品或者服务的碳足迹是指某个商品生产或服务的生命周期内的总温室气体排放量。对于一件产品来说,从生产该产品的原料收集开始,到产品制作、运输、使用,一直到产品最终废弃或者回收,所有碳足迹评价过程都包括在其生命周期之内。碳足迹的评估分为三个阶段,首先,在启动阶段需要设定目标,选择碳足迹测量的对象产品,并让供应商参与,根据产品的生命周期从供应链上考虑总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其次,在产品碳足迹计算阶段,通过绘制碳足迹项目过程图,确定优先顺序,对边界进行界定,然后对范围内的数据进行收集,最后根据PAS2050(ISO14067)计算产品碳足迹,编制碳足迹数据报告,对其中不确定性的环节、数据进行最终确定。最后,在后续阶段要审定和核查结果,根据碳足迹报告实行减排措施,评估减排效果。通报碳足迹,获得碳足迹标签的使用权,公布减排量。开发碳足迹,对企业来说,使产品获得准确的产品生命周期内的碳排放信息,获得潜在的节能减排机会和产品碳排放基准线,为企业确定减排目标和途径提供依据,同时,应对日益严格的国际标准要求,满足消费者对产品碳信息披露与使用低碳产品的要求,提高品牌和企业知名度,获得国内外客户认可,提高产品在同行业内的竞争力。
(三)开发碳资产的盈利模式
碳规制下,包括二氧化碳在内的温室气体的排放行为都要受到限制,这就使得碳排放权和碳排放额(信用)开始稀缺,《联合国气候框架公约》的100个成员国及《京都议定书》签署国在《京都议定书》规定的责任前提下,使其成为一种有价产品,被称为碳资产。从现实来看,发达国家的能源利用效率高,能源结构优化,新的能源技术被大量采用,因此在发达国家进一步减排的成本极高,难度也较大。而在发展中国家,能源利用效率低下,缺乏对新技术的研发和新能源的开发,如果能源运用发达国家先进的技术和新能源技术,那相对于发达国家来说减排空间很大,成本也低。这导致了同一减排单位在不同国家之间存在着不同的成本,形成了高价差。《京都议定书》中的CDM机制,使得这种交易成为可能,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可以通过项目合作的形式,由发达国家帮助发展中国家减排,而减排额可以通过交易的形式进行买卖,那么国际碳交易市场由此产生。碳交易市场虽然尚未扩展到全球范围,但这个市场创造出了一种新型的虚拟商品。这种新型商品的引入,使得企业在传统的盈亏模式下,多了一种影响现金流和利润的因素。评判企业经营状况的标准发生了变化,这两个标准之间本质上并不是完全重叠的,如果这一新的资产形式(碳资产)写入财务报表,那么意味着虚拟经济将不可阻挡地进入到企业微观层面,并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经营成果。
1.通过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来开发企业的碳资产《京都议定书》所签订的三种碳减排机中唯有CDM机制是包括发达国家(买方)和发展中国家(卖方)的机制。在该机制下,发达国家的政府和企业可以到发展中国家购买由温室气体减排项目产生的核证减排量(CER)以抵消其在《京都议定书》框架下的减排义务,发展中国家的政府和企业从中获得资金与技术的支持。对中国的制造业而言,通过CDM项目,可以减少项目投融资的障碍与风险,从发达国家获得资金和技术支持,增加项目经济吸引力,项目签发成功后,每年将获得直接经济收益。
2.自愿减排项目(VER)自愿减排(VER)是随着《京都议定书》强制型市场的发展而伴随形成的碳市场。在自愿型市场中,任何组织或个人为了抵偿自己排放的各种形式的温室气体,自愿交易碳信用额。自愿减排市场为那些前期成本过高、或其它原因而无法进入CDM开发的碳减排项目提供了途径。VER由不同的机构和不同的标准在执行,在自愿减排市场,只要能找到买家购买即可交易,省掉很多中间申请的环节,节省时间。而且,项目开发期间无需任何资金投入;可以从项目减排量交易中直接获得收益。公司或者个人通过自愿购买能够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自愿减排量以减少碳足迹,由此产生的收益可以帮助减少投资运营成本、引入更加清洁高效的技术、减少对环境的影响,从而提高企业形象、提升品牌竞争力,为企业参与国内碳交易市场作准备。
3.通过中国自愿减排项目(CCER)根据《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参与自愿减排的减排量需经国家主管部门在国家自愿减排交易登记簿进行登记备案,经备案的减排量称为“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自愿减排项目减排量经备案后,在国家登记簿登记并在经备案的交易机构内交易。国内外机构、企业、团体和个人均可参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量交易。可申请备案的自愿减排项目有:
(1)2005年2月16日后开工建设;
(2)采用经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的方法学开发的自愿减排项目;
(3)获得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作为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但未在联合国CDM机制执行理事会注册的项目;
(4)获得国家发改委批准作为CDM机制的项目并在联合国CDM机制执行理事会注册前就已经产生减排量的项目;
(5)在联合国CDM机制执行理事会注册但减排量未获得EB签发的项目。
目前,中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一大碳排放国,但同时也是世界第一大减排国,2005—2010年中国减少碳排放达15亿吨。[1]中国的碳减排,目前主要是通过命令和控制模式的行政手段来实现的,[2]行政手段减排一般成本较高,灵活性较差,因此,政府越来越关注利用市场手段来减少碳排放,即征收碳税和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2009年9月,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了《中国开征碳税问题研究》的报告,提出中国可以考虑在未来5年内开征碳税;2011年底,国家发改委下发《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批准北京、天津、上海、重庆4大直辖市,外加湖北(武汉)、广东(广州)、深圳等7省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可以预见,行政命令减排、碳税、碳交易等方式将在未来很长的一段时期内会同时并存,因此对各种减排工具的深入分析比较是十分必要的。
一、文献述评
关于减排工具的比较,国外文献主要集中在理论研究方面。Montgomery(1972)研究指出,在各种减排方式中,排放权交易的成本最低,如果排放权市场是完全竞争的,则市场能够实现竞争性均衡,此时整个污染控制区域可以实现总成本的最小化。[3]即在总量一定的条件下,排放权的最终配置与初始分配是互相独立的,政府无需知道各个污染源的成本函数,只需根据环境容量确定排污总量,市场最终能实现均衡。Stern(2007)指出,从减排的动态激励来看,排放权机制有效性更高。[4]Adly等(2009)认为,如果信息充分且不存在不确定性,那么两类工具(碳税和碳交易)的作用效果是完全一致的,无论是价格控制还是数量控制,都能实现企业总减排成本的最小化。但是,如果考虑到未来不确定性、税收扭曲和收入分配效应等问题,则两类工具的作用效果将不再一致。[5]Pizer(2003)[6]、Hoel and Karp(2002)[7]指出,如果减排的成本冲击持续下去,那么税收的福利效果将不再那么明显。而Karp and Zhang(2005)则指出,限额排放权交易体系能够更好地应对这些冲击。[8]Murray 等(2009)指出,如果允许实施排放权的储存或出借,那么限额交易体制的福利效果将优于碳税。[9]
2005年,随着欧盟范围内的碳排放交易机制的实施,学术界开始对各种减排手段的效率进行实证研究。Boehringer C. (2006)在局部均衡的框架下,对比了欧洲采用征收排放税和实行排放交易两种不同方式在控制污染排放时的潜在效率损失,结果证明,排放交易机制下企业的减排效率更高。[10]Barbarak K. (2006)利用2005年欧盟排放市场的交易数据进行了实证分析,认为由于欧盟各成员国的实际排放量低于分配给他们的排放许可额度,从而造成了效率的缺失。[11]Karl et al.(2008)认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中存在的串通行为,破坏了市场秩序,降低了市场运行效率和社会福利。[12]
国内的碳税和碳交易均处于摸索阶段,现有文献大多是对碳税和碳交易进行分别研究,鲜有成果对两者进行比较分析,而且由于受到研究工具的局限,目前的研究更侧重于碳税。对于碳税,主要是利用CGE模型研究开征碳税对产业部门及整个宏观经济的影响;[13][14]模拟各种碳税返还政策对宏观经济的影响;[15]利用计量方法对开征碳税的区域影响进行实证分析等[16]。对于碳交易,因为中国目前只参与清洁发展机制的一级市场,因此实证研究主要是围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展开的。[17][18]
综上所述,现有的国内文献缺乏对各种减排手段的比较研究,而国外文献大多是在完全竞争的框架下进行分析的,而实际上重点监管的产业大多都是不完全竞争甚至是寡头垄断的。因此,本文将借鉴Sartzetakis(2004)的模型框架[19],将产品市场和碳排放市场进行分割,产品市场设定为寡头垄断结构,碳排放市场设定为完全竞争结构,并且考虑不同厂商之间碳排放能力的差异,在此基础上,对碳税、碳交易、行政命令减排等三种减排手段进行比较,重点分析各种减排手段下的社会总产出、社会总福利、单个厂商的产出以及利润等。
二、模型建立及分析
为了简便起见,本文假设有2个寡头垄断厂商生产同类产品。
假设消费者效用函数形式为:U=aQ-12bQ2,则逆需求函数形式为:P=a-bQ,Q为社会总产出,Q=q1+q2,q1,q2分别为厂商1、2的产出,厂商的边际成本分别为C1,C2。碳排放的总量设定为,是由政府来控制的。
每个厂商的单位产量的碳排放系数为ρi(i=1,2)。在考虑到碳成本内化的情况下,每个厂商都会采取措施进行减排,每个厂商可以通过减少产量或者是在不降低产量的情况下通过缩减自身单位产量的碳排放(用zi表示)来达到减排的目的。总的减排量为Zi=zi·qi。按照Sartzetakis的定义,总的减排成本为Ai(zi,qi)=ei(zi·qi)2。其中ei(ei>0)表示减排技术的大小,当其他条件不变时,ei的值越大,表明减排成本越高,减排技术较差。
下面我们分别分析政府征收碳税、实行碳交易以及行政命令减排三种情形下的社会总产出、福利以及单个厂商的产出和利润。
(二)碳交易
这里所说的碳交易指的是碳配额交易,这种情形比较类似于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 ETS)。在这种情形下,政府首先分配给厂商的碳排放额度分别为1和2,并且允许碳排放量自由在市场上交易。假设碳排放交易市场是供求平衡的,即碳的交易价格是市场出清价格,碳交易价格用μ来表示,μ是由 ∑(ρiqi-ziqi)=1+2决定的。此情形下,每个厂商的行为可以用如下的模型表述:
可见,厂商1、2的利润是各自碳排放量的初始分配量的函数,且由于初始分配量的存在,因此碳交易下厂商的利润要比碳税情形下大,从这个角度来说,厂商将会更有动机参与碳交易市场。在碳交易情形下,厂商的利润是初始分配量的函数,因此争夺更多的初始分配额也成为厂商竞争的关键。
结论5:碳交易下的社会总产出、单个厂商的产出以及总福利都仅是碳排放总量的函数,与初始的碳分配量无关,并且三者都与碳税情形下相同。但是碳交易下单个厂商的利润是初始碳分配量的函数,由于碳初始分配量的存在,碳交易下的厂商会获得更高的利润,若不考虑其他因素,厂商将更支持碳交易方式。
(三)政府采用行政命令的方式进行减排
政府为了控制碳排放总量,采用行政命令方式① ①这里的行政命令减排其实更类似于中国目前实施的强制性的配额分配。分配给厂商的碳排放额度分别为1和2,与碳交易不同的是政府不允许碳排放量进行市场交易,碳排放总量=1+2,因此,每个厂商的行为可以用如下的模型表述:
结论7:当μ>1,且ρ1-1>ρ2-2时,λ1+λ2>2t。表明若政府采用碳税、碳交易和行政命令方式达到的碳排放总量相同时,开征碳税和实行碳交易下的社会总产出要大于行政命令减排下的社会总产出和社会总福利。即不考虑其他因素情况下,碳税和碳交易优于行政命令减排。
同理,利用引理2可得:
结论8:当μ>1,且ρ2-2>μ(ρ1-1)时,λ1+λ2
综上所述,碳交易、碳税和行政减排方式的选择,关键是要看厂商的相对减排能力(减排系数μ)以及初始分配量之间的关系。当μ>1, 即厂商2是相对减排高效率的,如果政府能够正确识别厂商减排的高低效率,给予减排高效率的企业以更大的减排任务,并且初始碳分配量能够符合ρ2-2ρ1-1>μ条件,那么行政减排的效果将是最优的。
三、结论与启示
本文基于Sartzetakis(2004)的模型框架,引入了不同厂商碳排放系数的差异,对比分析了碳税、碳交易、行政命令减排情形下的社会总产出、社会总福利、单个厂商的产出以及利润等,得出的结论与启示主要有以下4个方面:
1.一般文献认为碳税是一种固定价格机制,在此机制下社会的碳排放总量难以确定。但是在短期,如果减排的压力较大,我们可以直接固定减排总量,碳税将成为减排总量的函数。碳税、碳交易、行政命令减排三种手段都将具有明确的减排目标,从而可以在同一框架下进行比较分析。
2.对碳排放总量征税必然会导致社会总产出的减少,但是单个厂商的产出未必一定减少。单个厂商的产出是否减少取决于厂商间的相对排放系数,当相对排放系数超过2后,排放系数低的厂商的产量和利润均会增加。因此,对于碳排放能力差异较大的行业开征碳税,那些控制排污能力具有相对优势的企业将面临更大的机遇,有利于这些企业做大做强。
3.若政府在碳税和碳交易情形下希望达到的碳排放量相同,那么碳排放量的交易价格与碳税税率也相同,并且碳交易价格仅与碳排放总量有关,而与初始的碳分配量无关。碳交易下的社会总产出、单个厂商的产出以及总福利都与碳税情形下相同,但是由于存在碳的初始分配量,碳交易下的厂商相较碳税情形下会获得更高的利润。从这一角度而言,碳交易优于碳税,厂商将会更支持碳交易方式。当然,由于厂商利润是各自碳排放量初始分配额的函数,因此,利用各种方法甚至包括贿赂等手段争夺初始分配额将是厂商竞争的关键。但是初始分配仅影响厂商的利润,并不影响社会总福利,我们可以借鉴Boehringer(2005)的方法① ①Boehringer(2005)在产品市场和排放权市场都是完全竞争的情况下,利用局部均衡分析方法比较了按照产量分配和按照排放量分配两种方案,结果表明按照产量分配更有效率[20]。,按照厂商的产量来分配排放量。但是分配方案一定要透明公开,这样才能保证厂商尽可能减少额外的交易成本。
4.减排方式的选择主要取决于厂商的相对碳减排系数μ。当每个厂商的减排系数相同时,如果不考虑实际操作难度,行政减排与碳税、碳交易对社会总产出影响无差异;如果政府能够正确识别厂商的减排系数的高低,并且排放量的分配符合一定的条件时,行政减排将会成为最优的选择;如果政府无法正确识别厂商的减排系数的高低,或者识别有困难,开征碳税和建立碳交易将是更好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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