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2-14 14:44:42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行政诉讼法律适用包括两方面的法律规范,即广义的行政诉讼法和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行政实体法、行政程序法。适用行政法规范,在于为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包括行政处罚行为的合理性)审查提供判断标准,并对其依法作出裁判。
1. 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现状。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审判法律适用分为两个层级,分属于“依据”和“参照”两个不同的效力体系:一是行政审判的依据——法律、法规。法院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和裁判中,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必须遵从,无条件适用;二是行政审判的参照——规章。法院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和裁判中,对部门规章、地方规章进行参照,酌定是否适用。
2. 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局限性。我国行政法规范与行政诉讼法规范相比,具有创制主体多元化、等级与效力层次性、内容与数量广大性等特征,除以上纳入行政审判的“依据”和“参照”的行政法规范外,在行政管理中,还存在大量的一般规范性文件,即规章以下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定、命令等。虽从法理学的角度和立法法的规定来看,一般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法的范畴,但行政诉讼法不应一概否定一般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
——从法律依据分析,一般规范性文件具有存在的法律基础和权力基础。法律、法规赋予了国家行政机关制定一般规范性文件的权力,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根据党的方针、政策,依法制定行政管理的具体办法、措施。因此,排斥一般规范性文件意味着压制和驳夺行政权。
——从立法角度分析,一般规范性文件应视为法律规范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维护的合理、必要的补充。法律规范不可能做到包罗万象、完美无瑕,事实是很多法律规范均是原则性、规则性有余而操作性、可行性不足,在丰富多样的社会生活面前常显得无所适从,甚至苍白无力。因此,一般规范性文件具有法律“补丁”的功能。
——从行政管理分析,一般规范性文件符合客观存在和实际需求。一般规范性文件对落实行政法律制度,加强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率,充分履行职责,发挥职能作用,推动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和现实基础。
3. 行政诉讼法律适用局限性带来的问题。行政诉讼法设定的受案范围表明,所有具体行政行为均有进入诉讼程序,接受司法审查的可能性。由于我国行政管理体制与行政审判机制的差异,以及对法律适用的不同标准,势必影响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司法评价。
其一,审判机关具有独立性、行政机关具有隶属性。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干涉,上下级审判机关间是法律监督和工作指导关系。而行政机关具有层次性、承接性,依法行使职能同时按上级行政机关授意运作,上下级行政机关间是领导与被领导、指示与服从的关系,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一般规范性文件也是行政管理规范的渊源和据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其二,行政行为具有复合性、行政审判具有单一性。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紧密相联,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源于抽象行政行为的指使和引导。而司法审查具有单一性,审查内容仅只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不审查指导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抽象行政行为。若该抽象行政行为不被有权机关撤销,行政机关仍将以之为据继续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其三,所适用依据效力相逆。行政机关据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随制定机关管理层级的接近其制约规范效果明显增强。如在很多情况下,对县级行政机关约束效力最强、必须遵行的是县人民政府和其直接上级行政机关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并非再上一级行政机关、甚至是立法机关所制定的行政法规范。而司法审查视法律、法规、规章的效力随制定机关权力级别层降而递减。根据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冲突规范,不同层级法律规范发生冲突,按照法律优先原则,高层级法律规范优于低层级法律规范,而被行政机关普遍适用的一般规范性文件则被拒之门外。但不可辩驳的事实是,法律、法规、规章及一般规范性文件不可能完全一致,若原样“克隆”则显然无重复制定的必要。由于行政诉讼法律适用受限,根据低层级行政法规范和一般规范性文件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一旦诉诸法院,将因法律规范不一致或一般规范性文件不具备法律效力等得出于行政机关不利的司法评价,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诉讼判决的现状及其形式性
行政诉讼判决,是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审理行政案件终结时,依法对行政案件做出的结论性司法裁决,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集中体现和基本手段,核心是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包括行政处罚合理性)做出判定。转贴于
1. 行政诉讼判决的现状。第一审行政诉讼判决共有6种。除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维持判决、撤销判决、履行判决、变更判决4种方式外,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又增加了驳回诉讼请求判决和确认判决2种方式。
2. 行政诉讼判决的形式性。行政判决有明显的形式的特征,除变更判决外,主要是通过诉讼的程序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与否,对行政相对人的实体权利和义务并没有作出裁断。如维持判决,通过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肯定和认可,支持和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并未判决行政相对人应承担何种责任,履行何种义务。又如撤销判决,通过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全部或部分违法,依法对其全部或部分否定,并未判决争议的具体问题应如何解决,以及权利和义务的归属。
3. 行政诉讼判决形式性带来的问题。由于行政权与司法权的性质不同,行政判决主要是程序性的判决,未对具体行政行为指向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进行认定,很多情况下,行政相对人的实体权益并未得到切实保护,行政争议的解决也仅只是一种“表象”。从各级法院的工作报告中均可看到受理的行政案件逐年增多,并因此而肯定行政审判的实际成果,很多法院还以行政相对人胜诉率的攀升为据对行政审判作出积极评价。量的递增故然从一个层面上反映出国家法治进程的加快及社会法治意识的增强,但仅以量的多少作为评判工作成效的标准,而缺少对效益的追求,这一价值观念不客观、不全面、不可取,且容易由于片面强调司法的“形式正义”而致“实质正义”成为理想。
以撤销判决为例,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全部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 主要证据不足的;2. 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3. 违反法定程序的;4. 超越职权的;5. 滥用职权的。”由于受我国行政程序法立法滞后,行政法制和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不健全,法律、法规、规章不吻合且存在大量的一般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执法队伍法治意识不强、素质不高等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增大了行政执法的随意性,很多具体行政行为均存在瑕疵,并不能圆满达到与法相符的状态。若严格依照行政诉讼法可单独构成撤销的5项理由作出撤销判决,合法权益并未及时、公正得到保护,纷争并未正确、有效实现化解,还将造成增大行政成本、循环累诉、浪费诉讼资源、降低审判效率、影响社会稳定的结果。如:行政机关对相对人之间的纠纷作出处理决定,具体行政行为虽经行政审判程序被依法撤销,但纠纷并未随之消灭,相反将久拖不决。若行政机关及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可能产生又一次行政诉讼,若行政机关不作为,纠纷则可能转化为民事诉讼,甚至引发刑事案件。
三、拓展行政诉讼法律适用和行政判决方式的建议
2、xx社房屋租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也就是说,城市房屋租赁行为应当由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来管理和规范。任何法律、行政法规都没有授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城市房屋管理工作,在没有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的情况下,被告插手城市房屋租赁行为,属于严重的超越职权。
3、根据《契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契税的征收机关是地方财政机关或地方税务机关,而《河南省契税实施办法》第十六条已进一步明确规定“契税的征收管理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财政机关”,因此,结合实际情况,契税的征收机关应该为xx县财政局,而不是xx县房产管理局。
二、超越职权
1、xx社国税处罚案。被上诉人对上诉人作出的处罚发生在2001年5月1日前,应当适用原《税收征收管理法》,而原《税收征收管理法》只授予税务机关对税款的强制执行权,并未授予其对罚款的强制执行权,被上诉人对罚款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超越了法律的授权,属于越权行为。
2、联社物价局处罚案。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必须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明确授权,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授权的事项,行政机关无权插手和处罚,这是行政法的基本常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该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因此,价格法授权被告管理的范围只能是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的违法行为,而不包括经营性收费行为。
《国家计委关于价格监督检查证办法使用管理范围》第四条明确规定:“价格监督检查证适用于监督检查在我国境内发生的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和国家机关收费行为”,对原告收取的凭证工本费不在价格监督检查证使用的范围之内,被告人员持价格监督检查证对原告收取凭证工本费的行为进行所谓的监督检查,明显超越了法定职权。
《河南省物价监督检查条例》第二条规定:“价格监督的范围包括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健身的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很明显,凭证工本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健身的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那么凭证工本费是否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呢?答案也是否定的。首先,被告没有提供凭证工本费属于中央定价或者地方定价的证据,应当视为对凭证工本费是否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没有证据予以证明;其次,被告在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认定金融机构凭证工本费属于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庭审中即使如此辩解也不能作为其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依据;再者,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001年7月4日的《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明确排除了金融机构凭证工本费;第四,即使被告现在提供了包括金融机构凭证工本费的地方定价目录,也因超出了行政诉讼的举证时限和该地方定价目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八条而无效。因此《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没有授权被告对金融机构凭证工本费进行监督检查,被告依据该条例进行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均属于超越职权。
三、行政处罚对象
1、xx社工商处罚案。xx县城市信用合作社由于体制改革原因,已于2001年3月30日经被告登记更名为xx县xx农村信用合作社,但被告在2001年 4月16日做出行政处罚时,被处罚人仍然是xx县城市信用合作社,被告自己为原告办理的变更登记,被告不可能不知道xx县城市信用合作社已经不存在了。连最基本的被处罚人都没有搞清楚,就匆忙作出处罚决定,可见被告的处罚是何等的草率和不负责任!
2、xx社统计处罚案。申请人不存在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被申请人对xx县xx城市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道南社)的行为对申请人做出行政处罚,属于处罚主体错误。申请人与道南社在法律上没有利害关系,被申请人认定两者之间存在隶属关系没有事实和法律上的根据。
四、执法程序
1、xx社工商处罚案。被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程序违法。根据规定,受送达人是单位的,法律文书应当由单位负责收发的部门或其法定代人签收,原告没有负责收发的部门,被告应当直接送达原告法定代表人。被告送达原告副主任李xx的行为,依法不具有送达的法律效力,应视为没有送达。
2、xx社统计处罚案。根据《行政处罚法》及《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法律文书,受送达人是法人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该法人负责收件的人签收。申请人没有办公室等专门负责收件的机构或人,因此,被申请人应当将文书直接送达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但申请人的前任及现任法定代表人均没有接到被申请人送达的任何文书,被申请人的送达违反了法律规定,属于程序违法。
3、xx社统计处罚案。根据法律规定,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处罚内容应当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致。不一致的,行政机关应当再次告知听证权利。被申请人在处罚决定书与告知书内容不一致的情况下,没有履行再次告知义务。
4、xx社工商处罚案。被告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条例实施细则》第63条第1款第4项,而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的法律条款为该细则的第66条第1款第4项。法律适用属于行政处罚的重要事项,被告改变行政处罚的法律适用,应当履行重新告知义务,被告没有履行这一义务,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没有告知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转贴于
5、xx社国税处罚案。被上诉人通过金融机构扣划款项时,应当附送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但没有附送,属于程序违法。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0条、《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1条及银发(1998)312号的规定,被上诉人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前应事先向上诉人送达“催缴税款通知书”,而被上诉人未履行该义务,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被上诉人扣划罚款应当直接上缴国库,但宝丰农行营业部提供的扣款传票却表明,被上诉人将该款转入自己设置的帐户,然后才上缴国库,被上诉人擅自增加扣款程序,违反了法律规定。
五、处罚额度和规章罚款设定权限
《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的通知》第二部分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规章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因此针对迟报统计报表这一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罚限额最高为1000元。被申请人处罚20000元,属于处罚明显失当。
六、适用法律错误
1、xx社国税处罚案。被上诉人对上诉人2000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所谓的偷税行为进行处罚,应当适用上诉人行为时的有效法律,而不能适用2001年5月1日才开始实施的《税收征收管理法》,根据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被上诉人的行为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2、xx社统计处罚案:《统计法》第33条条规定:“ 国家统计局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批准施行.”明确规定了制定统计法实施细则的机关是国家统计局,而不是包括各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内的其他机关,因此本案应当依照《统计法》和《统计法实施细则》进行处理,而不是依照《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
3、xx社工商处罚案:“通知”和“答复”是被告上级部门发给下级部门的内部文件,没有对外,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没有对外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据的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参照规章,“通知”和“答复”不是规章,不具有参照效力,当然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通知”的制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条例实施细则》,但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任何条、款、项都没有授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房屋租赁事宜,《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倒是很明确的规定,由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管理房屋租赁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管理房屋租赁,就必须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明确授权,“通知”引用的依据中恰恰没有,因此,该“通知”属于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的无效规范性文件。
《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和《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该规定和办法均为规章,“通知”和“答复”与上述规章明显存在冲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这一冲突应当由国务院作出决定或者由两部门联合发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无权单独作出规定。
4、联社耕地占用税案:联社现使用土地1995年之前由宝丰县化肥厂占用从事非农业建设,后由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补办划拨手续用于工业生产,之后将该土地转让给联社。很明显,联社不是占用该地块进行非农业建设的首次使用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4条明确规定:“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计税,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根据该条规定,一个地块只需缴纳一次耕地占用税,也就是说首次占用该地块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耕地占用税,而不是今后通过转让取得该地块从事非农业建设权利的单位都需缴纳耕地占用税;如果都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4条一次性征收的规定,形成了重复纳税。
七、法律时效
toitsrightsmaybringthesuit.
Article25
Ifacitizen,alegalpersonoranyotherorganization,bringsasuit
directlybeforeapeople''''scourt,theadministrativeorganthatundertook
thespecificadministrativeactshallbethedefendant.
Forareconsideredcase,iftheorganthatconductedthereconsideration
sustainstheoriginalspecificadministrativeact,theadministrative
organthatinitiallyundertooktheactshallbethedefendant;ifthe
organthatconductedthereconsiderationhasamendedtheoriginalspecific
administrativeact,theadministrativeorganwhichconductedthe
reconsiderationshallbethedefendant.
Iftwoormoreadministrativeorganshaveundertakenthesamespecific
administrativeact,theadministrativeorgansthathavejointlyundertaken
theactshallbethejointdefendants.
Ifaspecificadministrativeacthasbeenundertakenbyanorganization
authorizedtoundertaketheactbythelaworregulations,the
organizationshallbethedefendant.Ifaspecificadministrativeacthas
beenundertakenbyanorganizationasentrustedbyanadministrative
organ,theentrustingorganshallbethedefendant.
Ifanadministrativeorganhasbeenabolished,theadministrativeorgan
thatcarriesontheexerciseoffunctionsandpowersoftheabolished
organshallbethedefendant.
Article26
Ajointsuitshallbeconstitutedwhenonepartyorbothpartiesconsist
oftwoormorepersonsandtheadministrativecasesareagainstthesame
specificadministrativeactoragainstthespecificadministrativeactsof
thesamenatureandthepeople''''scourtconsidersthatthecasescanbe
handledtogether.
Article27
Ifanyothercitizen,legalpersonoranyotherorganizationhasinterests
inaspecificadministrativeactunderlitigation,heoritmay,asa
thirdparty,filearequesttoparticipateintheproceedingsormay
participateinthemwhensonotifiedbythepeople''''scourt.
Article28
Anycitizenwithnocapacitytotakepartinlitigationshallhaveoneor
morelegalrepresentativeswhowillactonhisbehalfinasuit.Ifthe
legalrepresentativestrytoshifttheirresponsibilitiesontoeachother,
thepeople''''scourtmayappointoneofthemastherepresentativeofthe
principalinlitigation.
Article29
Eachpartyorlegalrepresentativemayentrustoneortwopersonsto
representhiminlitigation.
Alawyer,apublicorganization,anearrelativeofthecitizenbringing
thesuit,orapersonrecommendedbytheunittowhichthecitizen
bringingthesuitbelongsoranyothercitizenapprovedbythepeople''''s
courtmaybeentrustedasanagentadlitem.
Article30
Alawyerwhoservesasanagentadlitemmayconsultmaterialspertaining
tothecaseinaccordancewithrelevantprovisions,andmayalso
investigateamongandcollectevidencefromtheorganizationsandcitizens
concerned.Iftheinformationinvolvesstatesecretsortheprivate
affairsofindividuals,heshallkeepitconfidentialinaccordancewith
relevantprovisionsofthelaw.
Withtheapprovalofthepeople''''scourt,partiesandotheragentsadlitem
mayconsultthematerialsrelatingtothecourtproceedingsofthecase,
exceptthosethatinvolvestatesecretsortheprivateaffairsof
individuals.
ChapterVEvidence
Article31
Evidenceshallbeclassifiedasfollows:
(1)documentaryevidence;
(2)materialevidence;
(3)audio-visualmaterial;
(4)testimonyofwitnesses;
(5)statementsoftheparties;
(6)expertconclusions;and
(7)recordsofinquestsandrecordsmadeonthescene.
Anyoftheabove-mentionedevidencemustbeverifiedbythecourtbefore
itcanbetakenasabasisforascertainingafact.
Article32
Thedefendantshallhavetheburdenofproofforthespecific
administrativeacthehasundertakenandshallprovidetheevidenceand
regulatorydocumentsinaccordancewithwhichtheacthasbeenundertaken.
Article33
Inthecourseoflegalproceedings,thedefendantshallnotbyhimself
collectevidencefromtheplaintiffandwitnesses.
Article34
Apeople''''scourtshallhavetheauthoritytorequestthepartiesto
provideorsupplementevidence.
Apeople''''scourtshallhavetheauthoritytoobtainevidencefromthe
relevantadministrativeorgans,otherorganizationsorcitizens.
Article35
Inthecourseoflegalproceedings,whenapeople''''scourtconsidersthat
anexpertevaluationforaspecializedproblemisnecessary,theexpert
evaluationshallbemadebyanexpertevaluationdepartmentasspecified
bylaw.Intheabsenceofsuchadepartment,thepeople''''scourtshall
designateonetoconducttheexpertevaluation.
Article36
Undercircumstanceswherethereisalikelihoodthatevidencemaybe
destroyedorlostordifficulttoobtainlateron,theparticipantsin
proceedingsmayapplytothepeople''''scourtfortheevidencetobe
preserved.Thepeople''''scourtmayalsoonitsowninitiativetakemeasures
topreservesuchevidence.
ChapterVIBringingaSuitandAcceptingaCase
Article37
Acitizen,alegalpersonoranyotherorganizationmay,withinthescope
ofcasesacceptabletothepeople''''scourts,applytoanadministrative
organatthenexthigherlevelortoanadministrativeorganasprescribed
bythelaworregulationsforreconsideration,anyonewhorefusesto
acceptthereconsiderationdecisionmaybringasuitbeforeapeople''''s
court;acitizen,alegalpersonoranyotherorganizationmayalsobring
asuitdirectlybeforeapeople''''scourt.
Incircumstanceswhere,inaccordancewithrelevantprovisionsoflawsor
regulations,acitizen,alegalpersonoranyotherorganizationshall
firstapplytoanadministrativeorganforreconsiderationandthenbring
asuitbeforeapeople''''scourt,ifheoritrefusestoacceptthe
reconsiderationdecision,theprovisionsofthelawsorregulationsshall
apply.
Article38
Ifacitizen,alegalpersonoranyotherorganizationappliestoan
administrativeorganforreconsideration,theorganshallmakeadecision
withintwomonthsfromthedayofthereceiptoftheapplication,except
asotherwiseprovidedforbylaworregulations.Anyonewhorefusesto
acceptthereconsiderationdecisionmaybringasuitbeforeapeople''''s
courtwithin15daysfromthedayofthereceiptofthereconsideration
decision.Iftheadministrativeorganconductingthereconsiderationfails
tomakeadecisionontheexpirationofthetimelimit,theapplicantmay
bringasuitbeforeapeople''''scourtwithin15daysafterthetimelimit
forreconsiderationexpires,exceptasotherwiseprovidedforbylaw.
Article39
Ifacitizen,alegalpersonoranyotherorganizationbringsasuit
directlybeforeapeople''''scourt,heoritshalldosowithinthreemonths
fromthedaywhenheoritknowsthataspecificadministrativeacthas
beenundertaken,exceptasotherwiseprovidedforbylaw.
Article40
Ifacitizen,alegalpersonoranyotherorganizationfailstoobserve
thetimelimitprescribedbylawduetoforcemajeureorotherspecial
reasons,heoritmayapplyforanextentofthetimelimitwithinten
daysaftertheobstacleisremoved;therequestedextentshallbedecided
byapeople''''scourt.
Article41
Thefollowingrequirementsshallbemetwhenasuitisbrought:
(1)theplaintiffmustbeacitizen,alegalpersonoranyother
organizationthatconsidersaspecificadministrativeacttohave
infringeduponhisoritslawfulrightsandinterests;
(2)theremustbeaspecificdefendantordefendants;
(3)theremustbeaspecificclaimandacorrespondingfactualbasisfor
thesuit;and(4)thesuitmustfallwithinthescopeofcasesacceptable
tothepeople''''scourtsandthespecificjurisdictionofthepeople''''scourt
whereitisfiled.
Article42
Whenapeople''''scourtreceivesabillofcomplaint,itshall,upon
examination,fileacasewithinsevendaysordecidetorejectthe
complaint.Iftheplaintiffrefusestoacceptthedecision,hemayappeal
toapeople''''scourt.
ChapterVIITrialandJudgment
Article43
Apeople''''scourtshallsendacopyofthebillofcomplainttothe
defendantwithinfivedaysoffilingthecase.Thedefendantshallprovide
thepeople''''scourtwiththedocumentsonthebasisofwhichaspecific
administrativeacthasbeenundertakenandfileabillofdefencewithin
tendaysofreceivingthecopyofthebillofcomplaint.Thepeople''''s
courtshallsendacopyofthebillofdefencetotheplaintiffwithin
fivedaysofreceivingit.Failurebythedefendanttofileabillof
defenceshallnotpreventthecasefrombeingtriedbythepeople''''scourt.
Article44
Duringthetimeoflegalproceedings,executionofthespecific
administrativeactshallnotbesuspended.Executionofthespecific
administrativeactshallbesuspendedunderoneofthefollowing
circumstances:
(1)wheresuspensionisdeemednecessarybythedefendant;
(2)wheresuspensionofexecutionisorderedbythepeople''''scourtatthe
requestoftheplaintiffbecause,intheviewofthepeople''''scourt,
executionofthespecificadministrativeactwillcauseirremediable
lossesandsuspensionoftheexecutionwillnotharmpublicinterests;or
(3)wheresuspensionofexecutionisrequiredbytheprovisionsoflawsor
regulations.
Article45
Administrativecasesinthepeople''''scourtsshallbetriedinpublic,
exceptforthosethatinvolvestatesecretsortheprivateaffairsof
individualsorareotherwiseprovidedforbylaw.
Article46
Administrativecasesinthepeople''''scourtsshallbetriedbyacollegial
panelofjudgesorofjudgesandassessors.Thenumberofmembersofa
collegialpanelshallbeanoddnumberofthreeormore.
Article47
Ifapartyconsidersamemberofthejudicialpersonneltohavean
interestinthecaseortobeotherwiserelatedtoit,whichmayaffect
theimpartialhandlingofthecase,thepartyshallhavetherightto
demandhiswithdrawal.
Ifamemberofthejudicialpersonnelconsidershimselftohavean
interestinthecaseortobeotherwiserelatedtoit,heshallapplyfor
withdrawal.
Theprovisionsofthetwoprecedingparagraphsshallapplytocourt
clerks,interpreters,expertwitnessesandpersonswhoconductinquests.
Thewithdrawalofthepresidentofthecourtasthechiefjudgeshallbe
decidedbythecourt''''sadjudicationcommittee;thewithdrawalofamember
ofthejudicialpersonnelshallbedecidedbythepresidentofthecourt;
thewithdrawalofotherpersonnelshallbedecidedbythechiefjudge.
Partieswhorefusetoacceptthedecisionmayapplyforreconsideration.
Article48
Iftheplaintiffrefusestoappearincourtwithoutjustifiedreasons
afterbeingtwicelegallysummonedbythepeople''''scourt,thecourtshall
considerthisanapplicationforthewithdrawalofthesuit;ifthe
defendantrefusestoappearincourtwithoutjustifiedreasons,thecourt
maymakeajudgmentbydefault.
Article49
Ifaparticipantintheproceedingsoranyotherpersoncommitsanyofthe
followingacts,thepeople''''scourtmay,accordingtotheseriousnessof
hisoffence,reprimandhim,orderhimtosignastatementofrepentanceor
imposeuponhimafineofnotmorethan1,000yuanordetainhimfornot
longerthan15days;ifacrimeisconstituted,hiscriminal
responsibilityshallbeinvestigated:
(1)evadingwithoutreason,refusingtoassistinorobstructingthe
executionofthenoticeofapeople''''scourtforassistanceinits
executionbyapersonwhohasthedutytorenderassistance;
(2)forging,concealingordestroyingevidence;
(3)instigating,suborningorthreateningotherstocommitperjuryor
hinderingwitnessesfromgivingtestimony;
(4)concealing,transferring,sellingordestroyingthepropertythathas
beensealedup,seizedorfrozen;
(5)usingviolence,threatsorothermeanstohinderthepersonnelofa
people''''scourtfromperformingtheirdutiesordisturbingtheorderofthe
workofapeople''''scourt;or(6)insulting,slandering,framing,beating
orretaliatingagainstthepersonnelofapeople''''scourt,participantsin
proceedingsorpersonnelwhoassistintheexecutionofduties;Afineor
detentionmustbeapprovedbythepresidentofapeople''''scourt.Parties
whorefusetoacceptthepunishmentdecisionmayapplyfor
reconsideration.
Article50
Apeople''''scourtshallnotapplyconciliationinhandlingan
administrativecase.
Article51
Beforeapeople''''scourtannouncesitsjudgmentororderonan
administrativecase,iftheplaintiffappliesforthewithdrawalofthe
suit,orifthedefendantamendsitsspecificadministrativeactand,asa
result,theplaintiffagreesandappliesforthewithdrawalofthesuit,
thepeople''''scourtshalldecidewhetherornottogranttheapproval.
Article52
Inhandlingadministrativecases,thepeople''''scourtsshalltakethelaw,
administrativerulesandregulationsandlocalregulationsasthe
criteria.Localregulationsshallbeapplicabletoadministrativecases
withinthecorrespondingadministrativeareas.Inhandlingadministrative
casesofanationalautonomousarea,thepeople''''scourtsshallalsotake
theregulationsonautonomyandseparateregulationsofthenational
autonomousareaasthecriteria.
Article53
Inhandlingadministrativecases,thepeople''''scourtsshalltake,as
references,regulationsformulatedandannouncedbyministriesor
commissionsundertheStateCouncilinaccordancewiththelawand
administrativerulesandregulations,decisionsorordersoftheState
Councilandregulationsformulatedandannounced,inaccordancewiththe
lawandadministrativerulesandregulationsoftheStateCouncil,bythe
people''''sgovernmentsofprovinces,autonomousregionsandmunicipalities
directlyundertheCentralGovernment,ofthecitieswherethepeople''''s
governmentsofprovincesandautonomousregionsarelocated,andofthe
largercitiesapprovedassuchbytheStateCouncil.
Ifapeople''''scourtconsidersregulationsformulatedandannouncedbya
localpeople''''sgovernmenttobeinconsistentwithregulationsformulated
andannouncedbyaministryorcommissionundertheStateCouncil,orif
itconsidersregulationsformulatedandannouncedbyministriesor
commissionsundertheStateCounciltobeinconsistentwitheachother,
theSupremePeople''''sCourtshallreferthemattertotheStateCouncilfor
interpretationorruling.
Article54
Afterhearingacase,apeople''''scourtshallmakethefollowingjudgments
accordingtothevaryingconditions:
(1)Iftheevidenceforundertakingaspecificadministrativeactis
conclusive,theapplicationofthelawandregulationstotheactis
correct,andthelegalprocedureiscompliedwith,thespecific
administrativeactshallbesustainedbyjudgment.
(2)Ifaspecificadministrativeacthasbeenundertakeninoneofthe
followingcircumstances,theactshallbeannulledorpartiallyannulled
byjudgment,orthedefendantmayberequiredbyjudgmenttoundertakea
specificadministrativeactanew:
a.inadequacyofessentialevidence;
b.erroneousapplicationofthelaworregulations;
c.violationoflegalprocedure;
d.exceedingauthority;or
e.abuseofpowers.
(3)Ifadefendantfailstoperformordelaystheperformanceofhis
statutoryduty,afixedtimeshallbesetbyjudgmentforhisperformance
oftheduty.
(4)Ifanadministrativesanctionisobviouslyunfair,itmaybeamended
byjudgment.
Article55
Adefendantwhohasbeenjudgedbyapeople''''scourttoundertakea
specificadministrativeactanewmustnot,basedonthesamefactand
reason,undertakeaspecificadministrativeactessentiallyidenticalwith
theoriginalact.
Article56
Inhandlingadministrativecases,ifapeople''''scourtconsidersthehead
ofanadministrativeorganorthepersondirectlyinchargetohave
violatedadministrativediscipline,itshalltransfertherelevant
materialstotheadministrativeorganortheadministrativeorganatthe
nexthigherlevelortoasupervisoryorpersonneldepartment;ifa
people''''scourtconsidersthepersontohavecommittedacrime,itshall
transfertherelevantmaterialstothepublicsecurityandprocuratorial
organs.
Article57
Apeople''''scourtshallpassajudgmentoffirstinstancewithinthree
monthsfromthedayoffilingthecase.Extentofthetimelimit
necessitatedbyspecialcircumstancesshallbeapprovedbyahigher
people''''scourt,extentofthetimelimitforhandlingacaseoffirst
instancebyahigherpeople''''scourt,extentofthetimelimitforhandling
acaseoffirstinstancebyahigherpeople''''scourtshallbeapprovedby
theSupremePeople''''sCourt.
Article58
Ifapartyrefusestoacceptajudgmentoffirstinstancebyapeople''''s
court,heshallhavetherighttofileanappealwiththepeople''''scourt
atthenexthigherlevelwithin15daysoftheservingofthewritten
judgment.Ifapartyrefusestoacceptanorderoffirstinstancebya
people''''scourt,heshallhavetherighttofileanappealwiththe
people''''scourtatthenexthigherlevelwithin10daysoftheservingof
thewrittenorder.Alljudgmentsandordersoffirstinstancebya
people''''scourtthathavenotbeenappealedwithintheprescribedtime
limitshallbelegallyeffective.
Article59
Apeople''''scourtmayhandleanappealedcasebyexaminingthecourt
records,ifitconsidersthefactsclearlyascertained.
Article60
Inhandlinganappealedcase,apeople''''scourtshallmakeafinaljudgment
withintwomonthsfromthedayofreceivingtheappeal.Extentofthetime
limitnecessitatedbyspecialcircumstancesshallbeapprovedbyahigher
people''''scourt,extentofthetimelimitforhandlinganappealedcaseby
ahigherpeople''''scourtshallbeapprovedbytheSupremePeople''''sCourt.
Article61
Apeople''''scourtshallhandleanappealedcaserespectivelyaccordingto
theconditionssetforthbelow:
(1)ifthefactsareclearlyascertainedandthelawandregulationsare
correctlyappliedintheoriginaljudgment,theappealshallberejected
andtheoriginaljudgmentsustained;
(2)ifthefactsareclearlyascertainedbutthelawandregulationsare
incorrectlyappliedintheoriginaljudgment,thejudgmentshallbe
amendedaccordingtothelawandregulations;or
(3)ifthefactsarenotclearlyascertainedintheoriginaljudgmentor
theevidenceisinsufficient,oraviolationoftheprescribedprocedure
mayhaveaffectedthecorrectnessoftheoriginaljudgment,theoriginal
judgmentshallberescindedandthecaseremandedtotheoriginalpeople''''s
courtforretrial,orthepeople''''scourtofthesecondinstancemayamend
thejudgmentafterinvestigatingandclarifyingthefacts.Thepartiesmay
appealagainstthejudgmentororderrenderedinaretrialoftheircase.
Article62
Ifapartyconsidersthatalegallyeffectivejudgmentorordercontains
somedefiniteerror,hemaymakecomplaintstothepeople''''scourtwhich
triedthecaseortoapeople''''scourtatahigherlevel,buttheexecution
ofthejudgmentorordershallnotbesuspended.
Article63
Ifthepresidentofapeople''''scourtfindsaviolationofprovisionsof
thelaworregulationsinalegallyeffectivejudgmentororderofhis
courtanddeemsitnecessarytohavethecaseretried,heshallreferthe
mattertotheadjudicationcommittee,whichshalldecidewhetheraretrial
isnecessary.
Ifapeople''''scourtatahigherlevelfindsaviolationofprovisionsof
thelaworregulationsinalegallyeffectivejudgmentororderofa
people''''scourtatalowerlevel,itshallhavethepowertobringthecase
upfortrialitselfordirectthepeople''''scourtatthelowerlevelto
conductaretrial.
Article64
Ifthepeople''''sprocuratoratefindsaviolationofprovisionsofthelaw
orregulationsinalegallyeffectivejudgementororderofapeople''''s
court,itshallhavetherighttolodgeaprotestinaccordancewith
proceduresofjudicialsupervision.
ChapterVIIExecution
Article65
Thepartiesmustperformthelegallyeffectivejudgmentororderofthe
people''''scourt.Ifacitizen,alegalpersonoranyotherorganization
refusestoperformthejudgmentororder,theadministrativeorganmay
applytoapeople''''scourtoffirstinstanceforcompulsoryexecutionor
proceedwithcompulsoryexecutionaccordingtolaw.Ifanadministrative
organrefusestoperformthejudgmentororder,thepeople''''scourtof
firstinstancemayadoptthefollowingmeasures:
(1)informingthebanktotransferfromtheadministrativeorgan''''saccount
theamountofthefinethatshouldbereturnedorthedamagesthatshould
bepaid;
(2)imposingafineof50to100yuanperdayonanadministrativeorgan
thatfailstoperformthejudgmentororderwithintheprescribedtime
limit,countingfromthedaywhenthetimelimitexpires;
(3)puttingforwardajudicialproposaltotheadministrativeorgan
superiortotheadministrativeorganinquestionortoasupervisoryor
personneldepartment;theorganordepartmentthatacceptsthejudicial
proposalshalldealwiththematterinaccordancewiththerelevant
provisionsandinformthepeople''''scourtofitsdisposition;and
(4)ifanadministrativeorganrefusestoexecuteajudgmentororder,and
thecircumstancesaresoseriousthatacrimeisconstituted,theheadof
theadministrativeorganandthepersondirectlyinchargeshallbe
investigatedforcriminalresponsibilityaccordingtolaw.
Article66
Ifacitizen,alegalpersonoranyotherorganization,duringtheperiod
prescribedbylaw,neitherbringsasuitnorcarriesoutthespecific
administrativeact,theadministrativeorganmayapplytoapeople''''scourt
forcompulsoryexecution,orproceedwithcompulsoryexecutionaccording
tolaw.
ChapterIXLiabilityforCompensationforInfringementofRights
Article67
Acitizen,alegalpersonoranyotherorganizationwhosuffersdamage
becauseoftheinfringementuponhisoritslawfulrightsandinterestsby
aspecificadministrativeactofanadministrativeorganorthepersonnel
ofanadministrativeorgan,shallhavetherighttoclaimcompensation.
Ifacitizen,alegalpersonoranyotherorganizationmakesan
independentclaimfordamages,thecaseshallfirstbedealtwithbyan
administrativeorgan.Anyonewhorefusestoacceptthedispositionbythe
administrativeorganmayfileasuitinapeople''''scourt.Conciliationmay
beappliedinhandlingasuitfordamages.
Article68
Ifaspecificadministrativeactundertakenbyanadministrativeorganor
thepersonnelofanadministrativeorganinfringesuponthelawfulrights
andinterestsofacitizen,alegalpersonoranyotherorganizationand
causesdamage,theadministrativeorganortheadministrativeorganto
whichtheabove-mentionedpersonnelbelongsshallbeliablefor
compensation.
Afterpayingthecompensation,theadministrativeorganshallinstruct
thosemembersofitspersonnelwhohavecommittedintentionalorgross
mistakesinthecasetobearpartorallofthedamages.
Article69
Thecostofcompensationshallbeincludedasanexpenditureinthe
governmentbudgetatvariouslevels.Thepeople''''sgovernmentsatvarious
levelsmayordertheadministrativeorgansresponsibleforcausingthe
compensationtobearpartorallofthedamages.Thespecificmeasures
thereofshallbeformulatedbytheStateCouncil.
ChapterXAdministrativeProcedureInvolvingForeignInterests
Article70
ThisLawshallbeapplicabletoforeignnationals,statelesspersonsand
foreignorganizationsthatareengagedinadministrativesuitsinthe
People''''sRepublicofChina,exceptasotherwiseprovidedforbylaw.
Article71
Foreignnationals,statelesspersonsandforeignorganizationsthatare
engagedinadministrativesuitsin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shall
havethesamelitigationrightsandobligationsascitizensand
organizations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Shouldthecourtsofa
foreigncountryimposerestrictionsontheadministrativelitigation
rightsofthecitizensandorganizationsofthePeople''''sRepublicof
China,theChinesepeople''''scourtsshallfollowtheprincipleof
reciprocityregardingtheadministrativelitigationrightsofthecitizens
andorganizationsofthatforeigncountry.
Article72
IfaninternationaltreatyconcludedoraccededtobythePeople''''s
RepublicofChinacontainsprovisionsdifferentfromthosefoundinthis
Law,theprovisionsoftheinternationaltreatyshallapply,unlessthe
provisionsareonesonwhich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hasannounced
reservations.
Article73
Whenforeignnationals,statelesspersonsandforeignorganizations
appointlawyersastheiragentsadliteminadministrativesuitsinthe
People''''sRepublicofChina,theyshallappointlawyersofalawyers''''
organization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
ChapterXISupplementaryProvisions
Article74
Apeople''''scourtshallchargelitigationfeesforhandlingadministrative
cases.Thelitigationfeeshallbebornebythelosingparty,orbyboth
partiesiftheyarebothheldresponsible.Theprocedureforthecharging
2009年10月14日,孙中界开车到召泰路口时,一名男子冲到路中间拦车,说要去航头,请求孙捎他一段。车子开出一段后,男子让停下,他把一张钱放在车前台上,跟着拔车钥匙、踩刹车。紧接着一辆绿色车从旁冲出,斜停在车前,下来六七个人,把孙从车里拽出来,押进了另一辆车……在车上,几名自称执法者拿出调查处理通知书,要孙签名。孙看到“该车无营运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业务”的字样后,拒绝签字并要报警,遭拒绝。后执法人员说不签字就不让下车,当时没有人出示任何执法证明。
上述事件一经曝光,引来各种评论,在此,笔者运用行政诉讼证据合法性理论对该事件作出评析。
在诉讼中,证据必须具备合法性,即证据的形式、收集程序、质证程序要符合法律规定。在上述事件中,行政主体通过“钓鱼执法”收集证据是违法的。因为“钓鱼执法”是预先设置圈套,以欺骗或不适当的刺激行为为手段诱使行政相对人违法,显然违背了证据收集程序合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已明确否定了一些证据的合法性,如被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其他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根据;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和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因此,行政主体主导或参与通过设置圈套的方式,诱惑行政相对人违法,并借此取证,所获的执法证据不具有合法性,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不应采纳其作为定案证据。
一、行政诉讼中证据的合法性的内涵
1、行政诉讼证据的概念。对于“行政诉讼证据”的概念,有的学者认为,“行政诉讼证据是一切用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材料”。i有的认为,“行政诉讼证据是能够用来证明行政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材料或手段”;ii还有认为“行政诉讼证据是指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用以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材料”。iii笔者认为前两种说法没有体现出行政诉讼证据与其他诉讼证据的差异性,而第三种说法从行政诉讼特殊性角度出发,揭示出区别与其他两种诉讼证据的行政诉讼证据的特殊性,它是用以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材料。《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该条第二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这就明确地表明,在行政诉讼中一项很重要的内容,是审查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认定的事实和所依据的证据。因此,笔者认为,行政诉讼中所审查的证据是政主体在特定的行政程序中已经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根据的证据,即行政诉讼证据,是指在行政程序中所产生的证据材料在行政诉讼这一特定程序中作为被审查的对象而已。
2、行政诉讼证据合法性的内涵。行政诉讼证据合法性的首要内容就是证据的收集、提供主体,证据的收集、提供与认定程序,证据的外在形式以及证据的内容必须符合诉讼活动的本质要求;其次,证据的收集和提供主体,证据的收集、提供及认定程序,证据的外在形式以及证据的内容必须以实在法作为依据,符合立法者制定的法律且按下位阶的法律服从上位阶的法律,所有的法律必须服从最高位阶的宪法这一原则进行运作;最后,证据的收集和提供主体,证据的收集、提供及认定程序,证据的外在形式以及证据的内容还必须符合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念,尽管证据原初意义上是起定纷止争的作用,但当其形成之后便具有个体独立的意义,它必然受到法律公平正义价值观的影响与作用。行政诉讼证据的合法性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个是从法律静态角度来看,法律事先对行政诉讼证据的合法性进行一个理论预设,另一方面是从法律动态性角度来看,即将对行政诉讼证据的合法性的理论预设放置于法律实践之中,与法律实效结合起来,关注它们在法律实现中的具体运用。iv
在我国,由于行政诉讼证据来源于行政主体为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所以,行政诉讼证据的合法性即是指行政主体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具有合法性,包括该材料收集主体与程序的合法性。在前述案例中,行政主体通过“钓鱼执法”的形式收集行政相对人违法运营的证据,在收集主体与程序上都不具有合法性。
二、行政诉讼中证据的合法性法理基础
1、合法行政原则。依法行政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实施一切行政行为都必须以法律为依归,只有在法律有明确授权的下才可以从事行政行为,法无明文规定则不得为。这就是说行政机关必须依法为行政行为,该行为必须具有合法性;从程序法上看,《行政诉讼法》第五条的规定,由人民法院对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从而达到运用国家司法权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目的,而这正是行政诉讼的核心,v人民法院对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须要依据证据,行政诉讼证据又是来源于行政证据,即行政主体在为具体行政行为时所依据的证据材料,若该证据材料不具有合法性,那么,在诉讼中,行政主体提供的证明其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诉讼证据就不具有合法性。依法行政原则是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的基本原则,行政主体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必然受到依法行政原则的规范;同时,在进入行政诉讼程序之后,关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标准审查同样受到依法行政原则的影响。因此,行政诉讼证据的合法性来源于行政主体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即依法行政原则。
2、正当程序原则。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即任何人都不能做自己的法官。我国行政诉讼法上有与正当法律程序相近意义的法定程序原则,即是要求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时必须遵循正当的法律程序,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的权益的行政行为时,应当向相对人公开信息,说明实施行政行为的依据,听取相对人的陈述与申辩,告知相对人相应的救济途径等。正当法律程序原则作为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的基本原则,行政诉讼证据也必然在其指导之下才具有合法性依据。行政诉讼证据合法性的讨论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在进入行政诉讼后,关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证据也必须在行政程序中完成,因此证据的收集、提供以及认证都受到正当法律程序的约束。反而言之,在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时,是否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原则也是审查的标准之一,因此,遵守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是行政诉讼证据合法性的题中之意。
三、行政诉讼中证据的合法性审查之建议
在“钓鱼执法”事件中,孙中界到法院,前后得到完全对立的两种结果,而第一种结果就是在没有对证据合法性深入审查的基础上得出的,这也说明我国的行政诉讼证据合法性审查制度需要完善,在此笔者提出小小建议。行政诉讼的合法性审查应以案卷为基础,案卷即为行政程序中行政记录的集合,被告应当依法及时、完整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案卷。行政法律行为都应有案卷,法院司法审查应限制于案卷中,即以行政记录为基础,vi同时,这也充分体现出行政诉讼是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特点。
注释:
i 应松年.行政诉讼法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1.
ii 姜明安.行政法学与行政诉讼法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520.
iii 江必新.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行政诉讼法修改问题实务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5:137-141.
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界定行政诉讼范围的标准有两项:一是具体行政行为标准,二是人身财产权标准。实践证明,采用上述方式和标准规定行政诉讼的范围,客观上限制了法院的受案范围,也限制了原告的诉权,对保障公民、组织正当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行政法治秩序均很不利。
我们认为,完善行政诉讼范围的原则是,将所有国家公权力主体与相对人发生的公法上的争议均纳入行政诉讼的范围。凡是公权力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时的作为和不作为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不利影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受到侵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
首先,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范围;其次,对内部行政行为提供司法救济;再次,加强对其他公权力主体行为的监督与救济。所有行使公权力的主体,无论是国家行政机关,还是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治组织,只要行使公权力,都应当接受法院的司法审查。
我国行政诉讼保护的权益范围仅限于相对人的人身权与财产权。而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出版、结社、游行示威、等权利,以及受教育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其他权利的,公民是否可以提讼,取决于法律和法规的特别规定。这种权利保护范围显然与我国法治的发展方向是不一致的。人权保障条款入宪后,须更加注意人权的司法保障,应将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法人的所有权利纳入行政诉讼的保护范围。
明确行政诉讼当事人资格关于原告资格问题
行政诉讼法界定的原告资格是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是,法律没有区分行政行为的直接相对人与有利害关系的人,也没有明确什么样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才具有原告资格。
我们认为,判断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关键要看人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利害关系,人是否具有值得法律保护的利益,不管这种利益是现实的还是将来的,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以及法院能否提供适当的救济。建议将行政诉讼法关于原告资格的规定修改为“只要公权力主体的行为对相对人受法律保护的利益造成了不利影响,而法院又能够提供有效的救济,则该相对人享有提讼的权利”。
由于我国行政机关林立,层次复杂,存在大量的内部机构、临时机构、联合执法机构、派出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鉴于此,应贯彻“谁行为,谁做被告”的原则,将行政诉讼的被告界定为“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又能够独立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
突破现行制度的束缚,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权
现行法律对当事人行使权、申请撤诉权、和解权和上诉权都有诸多的限制。实践证明,这些限制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也违背了一定的诉讼规律,必须尽快加以解决。
首先,关于原告的期限,行政诉讼法规定为三个月,我们建议将期限整体延长为一年,而且将起算点固定为“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增加了时效中断的情况。
其次,解决立案难问题。如果法院对于当事人的既不受理也不以书面裁定方式答复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讼或者上诉,也可以请求人民检察院支持。
再次,现行法律规定,原告不享有自由的撤诉申请权,法院对于违反国家公共利益的撤诉可以裁定不予准许。我们认为,只要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法院就应当准许,至于是否违反国家公共利益,法院不应当作为原告撤诉的条件。
最后,应取消 “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原则”。
改革行政审判体制,确保法院独立公正审判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被告的特殊性,决定了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遇到的干扰和阻力比其他审判工作更大。由于目前我国法院设置体制和法官的选任晋升管理制度充满了地方化和行政化色彩,决定了法院很难做到独立和公正。因此,必须通过行政诉讼制度改革创出一条司法改革的新路。
改革的思路可以分为三种:比较现实但又不够彻底的方案是:提高行政案件的审级,增加选择管辖和指定管辖的情形,允许原告选择原被告所在地以外的第三地法院管辖或者通过上级法院的指定管辖,建立交叉管辖制度。
相对理想的方案是:在现有行政审判体制基础上,设立最高法院和省高级法院的巡回法庭。
最理想的方案是:借鉴许多大陆法系国家的经验,设立相对独立的行政法院。行政法院是直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机关,原来由人民法院行使的行政审判职能,全部转由行政法院行使。各级行政法院只接受上级行政法院的业务指导,完全独立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权力机关。
解决行政裁判执行难问题
1999年7月,完成学业的杨春秀回到寿宁,找县教委为其安排工作。县教委以财政困难、编制受限、国家教育体制改革发生重大变化、师范毕业生分配采用考试方式择优录用等为由,拒绝给杨春秀分配工作。无奈之下,毕业一年仍没得到妥善安置的杨春秀,于2000年11月一纸诉状把县教委推上被告席,要求县教委按照合同履行义务,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自己全部的经济损失。
民事诉讼中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具有如下特点:①发生在民事案件中;②作为抗辩理由由一方当事人提出,引起双方当事人争议;③同时涉及行政法律依据和民事实体法律依据的问题。正是由于上述特点。民事诉讼中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具有其内在的复杂性。
民事诉讼中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在民事审判实践中时有发生。在当前我国行政立法不规范和不健全、行政自由裁量权过大又缺乏有效制约以及行政法与民事实体法之间不够协调的情况下,这一问题在相当长时期内不仅不会减少,反会随民事纠纷数量和种类的增多而越来越突出。但长期以来,由于立法上的疏漏,这一问题在民事审判实践中始终是一个困扰人民法院的难题。
从立法上看,民事诉讼法典对如何解决民事诉讼中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未有涉及。司法解释对此问题只有一些针对具体案件或具体情形的零星规定,而散见于司法解释中的规定又存在着不一致。如,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9条中规定:“个人合伙或者个体工商户,虽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错误地登记为集体所有制企业,但实质为个人合伙或个体工商户的,应当按个人合伙或者个体工商户对待。”按此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可以直接推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这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然而。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后,在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时。应当通知被告如欲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须在答辩期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又规定:“被告在答辩期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可见,按这一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不能对专利主管机关授予专利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与立法上的情形相适应。民事审判实践中对于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存在着不同的解决方式,大致有四种:①先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判断,然后对案件进行裁判。②避开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依据民事实体法对案件作出裁判;③尊重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不予审查,在此前提下对案件作出裁判;④先裁定中止诉讼,让当事人提起其他程序解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然后对案件作出裁判。
对于民事诉讼中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笔者认为,从理论和实务的角度分析,在民事审判过程中,人民法院对案件涉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是不合适的,理由如下:
第一,民事审判与行政审判是两种性质不同的诉讼活动。民事审判是由于平等地位当事人之间发生民事权利义务纠纷,而由人民法院根据民事实体法和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审判,作出有关民事权利义务的权威性判定的活动。而行政审判则是指由于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不服具体行政行为,就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行政机关发生争议,而由人民法院根据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理并作出权威性判定的活动。因此,在民事审判程序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与民事审判的性质不符,而且势必混淆民事审判与行政审判的区别。
第二,行政权与司法权是各有分工、彼此独立的两种国家权力。除非经过行政诉讼程序人民法院不能否定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即构成了对行政权力的不正当干预。而且,如果人民法院以民事审判权否定了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行政机关则坚持自己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势必造成社会生活中存在两种对同一事实的认定结论截然相反但又都具有法律效力的情形,如此不仅使得民事纠纷无法获得真正的解决,而且造成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的矛盾与冲突。
第三,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会引起实体法适用的难题。从法理上分析,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当适用民事实体法解决争议,行政法显然不属于民事实体法的范围。然而,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就必须适用行政法,因为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指的是该行政行为在行政法上合法与否的问题。
第四,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时,由于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无当事人地位,也就无任何诉讼权利可言。行政机关无法对自己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举证和辩论,更不能对人民法院的判定提起上诉,这显然有违诉讼公正的价值目标。并且,由于行政机关不能就自己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参与诉讼,进行举证、辩论以及对人民法院的判定提起上诉,则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与判定难免偏听偏信或主观臆断,其结论的正确性缺乏程序保障。另外,通常情况下,民事审判组织的审判人员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其司法经验与业务素质往往比不上行政庭审判人员,让他们去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利于保证案件质量。
既然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不宜对案件涉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则对于民事诉讼中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就不应采取由民事审判组织先审查,然后对案件作出裁判的处理方式。那么是否可以采取避开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仅依民事实体法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呢?从表面上看,这一做法避免了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直接审查所面临的一系列问题,但其实不然。首先,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予考虑,而仅依民事实体法对案件进行裁判的做法本身就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的间接否定,仍然构成了对行政权的不正当干预。其次,如果人民法院仅依其民事实体法对案件作出的裁判内容与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相互矛盾的话,则仍未避免对同一事实即某一民事行为或权利成立与否存在结论相反又都具有法律效力的认定的情形,民事纠纷仍难以彻底解决。再次,避开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则主张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承受不利裁判的当事人自然不愿接受人民法院的裁判,这也使得民事纠纷难以真正解决,可见,对于民事诉讼中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人民法院也不宜采取避开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而仅依民事实体法进行审理与裁判的做法。
至于对于民事诉讼中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采取无条件尊重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并据此作出裁判的处理方式,其不妥当更是显而易见的。按照这种方式,如果经行政机关许可的行为或授予的权利依民事实体法确是违法的行为或是不能成立的权利,则必然使得人民法院变相地维护了在民事实体法上违法的民事行为或不能成立的民事权利。这当然违背了民事审判维护正当民事权益的宗旨。而且,在此情形下,人民法院势必会因为无条件尊重具体行政行为的有效性,而放弃对民事实体法的尊重,这也就违背了人民法院以民事审判维护民事实体法的权威性与严肃性的职责。当然,如果民事诉讼当事人对案件涉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未发生任何争议,人民法院自当无条件尊重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上文已经指出,本文所讨论的民事诉讼中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仅指在当事人就案件涉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发生争议时,人民法院当如何处理的问题。
通过三年实践和探索,全市法院在涉及计划生育行政诉讼和非诉执行案件审判工作中,积累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
一是加大培训和宣传工作力度,增强执法水平,营造浓厚法治氛围。《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实施后,两级法院内部在业务培训中将其列入重点进行辅导学习。另外,行政庭的法官们还适时深入各乡镇组织召开计划生育执法辅导培训会议,认真宣讲《行政诉讼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水平。汉滨、平利法院等区县法院的法官还现场解答执法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三年来,全市法院共举办有关计划生育执法方面的法律讲座15次,听讲干部群众5000余人,收到良好社会法律效果。
二是严把立案关,切实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两级法院严格把握立案条件,坚持计划生育部门申请强制执行时必须有强制执行申请书和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处理决定书。立案后深入细致审查:一查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的处理决定是否合法;二查处理决定书是否送达生效;三查被执行人是否确未履行。对处理决定合法、已依法送达、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的,及时受理,抓紧执行;对处理决定合法、已依法送达,但申请强制执行的手续不齐备的,要求计划生育管理部门限期补办;对处理决定不合法的坚决予以退回。同时,对于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执行的案件做到了快审查、快立案、快执行。如20__年3月,汉滨区法院在执行李某一案时,在对李某夫妇耐心说服教育无果情况下,迅速对李某采取了司法拘留,促使其交纳了部分抚养费,并出具剩余款缴款计划。
三是立足于宣传教育,使强制执行过程成为计划生育国策和法律的宣传过程。计划生育工作涉及面广、影响大、政策性强,而需要法院强制执行的大多是法律意识薄弱、传宗接代思想浓厚的“钉子户”、“观望户”。因此,在强制执行过程中,两级法院采取集中被执行人开会宣讲法律与召开小型座谈会或走访谈心相结合的方法,宣讲我国人口发展的严峻形势,以及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规定,使被执行人意识到计划外生育是一种违法行为,应该受到处罚,从而自觉交纳社会抚养费。如20__年初,平利法院对八仙镇鸦河村朱某夫妇违反政策生育二胎案件执行后,及时进行了法制宣传,促使该村其他违反计生法的村民也自觉履行了义务。汉滨、紫阳和旬阳法院,对在限期内没有交纳的被执行人,反复宣讲法律,动员交纳,不轻易适用强制执行措施。对于生活困难、暂时无力交纳社会抚养费的经本人申请、法院审查,依法准予其暂缓交纳或分期交纳。20__年以来,全市法院办结的计生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中,仅10案适用了强制执行措施,50案自动履行,8案经法院调解后当事人达成和解。
四是多方配合,密切协作,保证执行工作顺利进行。紫阳和旬阳法院等县法院,每次集中执行都邀请党委、人大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利用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大造声势,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县人大对法院审理征收社会抚养费强制执行案件既大力支持、密切协助,又依法监督,配合法院工作,帮助法院解决困难。党委、政府更是把法院强制执行当作一件大事积极支持。正是由于有了党委的支持、人大的监督和基层干部、计划生育干部的配合,才使法院的涉诉计划生育执行案件得以顺利进行。如20__年,汉滨法院在办理汉滨区计生局申请执行征收楚某夫妇社会抚养费一案时,针对楚某夫妇均系再婚,双方再婚前的子女均不在身边,以及周边群众和当事人思想认识不够的情况,行政庭法官主动与计生等部门配合,多次到当事人居住地现场宣讲法律、耐心说服,最终促使当事人双方自觉履行。
五是通过依法维护计划生育管理部门行使计划生育管理权,坚定了基层干部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信心和决心。紫阳、旬阳等县过去计划生育工作阻力大,谈起征收社会抚养费,有的基层干部总感到不好办,有的还对行政审判存在错误认识,认为行政审判束缚了计划生育干部的手脚,使他们两头为难。经过配合法院执行工作,广大基层干部对行政审判有了正确认识,明确了行政审判所具有的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作用,增强了依法管理计划生育信心,县域计划生育工作日趋法制化、规范化。
二、存在问题
近三年来,全市两级法院在计划生育涉诉案件审判工作方面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但是工作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少数基层法院及法官对新《计生法》和相关条例在认识方面还存在一定差距。少数审判和执行人员的素质亟待提升,同时基层法院、人民法庭目前还普遍存在着执行力量不足的问题。
二是少数计生执法人员业务素质不高,有的案件由于适用法律不当或没有严格按照行政程序交代诉权,使相对人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及时保障,而且个别申请执行案件也无法进入执行程序。
三是部分被执行人在法院受理案件后,外出躲避执行且下落不明,或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案件只能中止或发放债权凭证处理,计划生育行政非诉案件执行难问题依然不同程度存在。
四是部分被执行人由于履行能力有限,但按照有关规定,当事人在首付执行款40后,对下余部分可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执行,这在一定程度上拖延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实际到位时间。
五是有些区县的计生部门对被征收户的基本事实方面查询不清,调查取证过于草率、简单,或是对于做出征收决定的相对人未能及时提出执行申请,使执行申请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从而被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导致无法进入正常的执行程序。
六是中级法院与市级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经常性沟通不够。计生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在基层,中院对基层法院业务指导须加强。
三、应对措施
第一,强化司法服务保障意识,全面提升审执工作水平。两级法院应组织审判人员,认真学习行政诉讼法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进一步认识做好涉及计划生育案件审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提升思想观念和工作作风,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在五日内进行审查。
7日
——申请人对于符合《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可向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该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10日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15日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0日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处理。)
——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60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法律规定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经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二、行政诉讼程序
3日
——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不服对回避申请的决定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5日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被告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其他当事人。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被上诉人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副本送达当事人。
7日
——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应当在7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起诉。
10日
——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
——被上诉人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出答辩状。
——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情况紧急的,可以将中止执行的裁定口头通知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者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但应当在口头通知后10日内发出裁定书。
15日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30日
——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
60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起诉期间不受限制)
90日
——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人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情况下中止诉讼满90日仍无人继续诉讼的,裁定终结诉讼。
——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90日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80日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个月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3个月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单独受理的第一审行政赔偿案件的审理期限为三个月。(第二审为两个月)
1年
——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的期限为1年。(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180日)
2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起诉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赔偿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2年内申请再审。
5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涉及除不动产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起诉期限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
三、国家赔偿程序
7日
——人民法院接到原告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起诉状,应当进行审查,并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在七日内不能确定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审理中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30日
—— 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2个月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国家赔偿法》第四章的规定给予赔偿;
3个月
——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1年
2、准确性和逼真性。和其他证据形式描述、阐释的方式相比,视听资料在形成过程中受录制人以及其他人主观因素的影响较小,可以相对准确地反映与案件有关的事实。而且通过视听设备对音像数据的解读,可以以声音、图象逼真地反映人和事物的各种状态、运动和发展,这种对过往事实的生动“还原”也是其他证据形式难以做到的。
3、动态直观性。视听资料往往是对一定时间内持续的音响、影像进行录制,当这一动态过程得到重现时,具有动态的直观性。如录音资料,不但能够反映说话人的语言所表达的内容,还能够反映说话人的语调、语速等特征。这对于准确、全面地反映案件事实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
4、易被伪造、篡改。科学技术的发展不仅使视听资料这一证据形式具有相当的优越性,同时也使它比其他证据更容易被伪造和篡改,而且这种伪造和篡改并不像传统的书证那样会留有比较明显的痕迹,其鉴定和甄别具有相当的难度。因此,对视听资料的审查判断也必须依赖一定的科学技术,这样才能使视听资料的证据价值不至于被其弱点所淹没。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录音机、摄象机、录音电话等摄录设备的普及,视听资料的制作已经变得轻而易举,其应用范围正在不断扩大。加之在我国的民事审判方式由职权主义模式向当事人主义模式转变的过程中,必然越来越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因此当事人选择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情况也将会日益增多,在司法实践中最易引起争议的也正是当事人私录视听资料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问题。本文即围绕这一问题,同时对作为该问题的基础性问题的民事诉讼证据的合法性试作分析,求教于各界同仁。
作为讨论的基础,同时也是为了避免无谓的争论,有必要在讨论之前对私录视听资料的范围加以界定。目前在理论上尚未见对私录视听资料的内涵的明确概括,人们更多地是在约定俗成的前提下使用这一概念。我们认为,所谓“私录”之“私”是相对于国家机关来说的,是为了与国家机关的职权行为相区分,“私录”这一提法本身并不包含价值判断。从范围上讲,私录视听资料既包括经对方同意的情况,有包括未经对方同意的情况。本文的论述即在这一认识的基础上展开。
一、民事诉讼证据合法性的内涵
“证据”这一概念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具有不同的涵义。一般认为,没有经过质证、认证程序成为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的“证据”,应称为“证据材料”;而经法官认定为能够据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则应称为“定案证据”。证据材料要上升为定案证据,必须经过法官认证,即证据材料经当事人双方质证(依法不必质证的应属例外)后,由审理案件的法官对其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判断,从而确定证据材料是否具有证据能力以及具有证据能力的证据的证明力有多大。可见,法官认证活动的核心内容就是对证据材料的关联性、合法性以及真实性的审查判断。其中关联性是指证据材料与待证事实之间存在着客观的联系,真实性则是指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应当是真实的,客观存在的。在对视听资料的认证问题上,关于关联性和真实性的认证与其他证据并无显著区别,理论上也无甚大争议。惟有视听资料的合法性问题,长期以来一直是争论的焦点,而且这场争论的范围已经超出了这一问题本身而深入到了整个民事证据制度的基本原则和价值取向方面。
合法性是证据的基本属性之一,它体现了诉讼的阶段性和程序法的独立价值,也是案件客观公正的机制保证,因此不具备合法性就意味着没有可采性,就要依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被排除在法官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之外。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理解证据的合法性、进而划定非法证据的范围。我们认为,对证据的合法性的把握应从正确界定“合法”与“违法”入手。法理学的一般理论认为,以法律规范为评价标准,可以将人们的行为分为合法行为、违法行为和中性行为。一个人的行为如果仅仅是与法律明定的行为要件不相符合或者找不到法律上的依据,而并未直接与法律上明定的强制性规范相抵触,那么这种行为虽然不是合法行为,但也不是违法行为,而是中性行为。可见,不合法并不等于违法,不合法的行为在外延上要大于违法行为,它包括了大量的中性行为。另外,这三类行为的法律后果即法律对这三类行为的评价是根据行为主体性质的不同而区别对待的。对于作为公权主体的国家机关,由于其在物质、制度等方面控制着大量的优势资源,同时执掌着以普通公民的行为为行使对象的公共权力,因而,为了保证普通公民的自由与权利不受侵犯,必须为公权力的行使限定严格的条件,并使这种权力的行使效果具有明确的可预见性。据此,法律对国家机关的行为要求是“合法”,只有合乎法律明确规定的行为才能得到法律的承认。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对于私权主体,权利至上和意思自治是自由的保障,民主国家不可能将法律的触角伸入到广阔的私法领域的每一个细小的方面,也不可能要求人们的行为严格恪守法律的明文规定,因为显而易见的问题是,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任何法律也不可能囊括私法领域的一切方面)的情况下人们将如何行为?而且,由于私权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任何人都没有在法律上支配、控制他人的优势,因此,“法无禁止即为权利”就成为界定私权范围的著名法谚。也就是说,普通公民的行为只要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会得到法律的承认即依其自身意思发生效力,这既包括合法行为,也包括中性行为,可以概括为“不违法”。
我们认为,对于证据的“合法性”,也应该因取得证据的主体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要求。总的来说,国家机关取得的证据应该“合法”,普通公民取得的证据应该“不违法”。在民事诉讼领域,虽然证明责任是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分配的,当事人要按照证明责任的要求收集证据,但是,为了弥补当事人在收集证据的能力方面的缺陷,法院可以在当事人申请并提供了明确的证据线索的情况下,调查收集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也可以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依职权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不符合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对于当事人收集的证据的“合法性”,相对于法院收集的证据来说,则应当作比较宽松的理解,应当承认当事人通过中性行为即不违法的行为收集的证据的法律效力。有学者认为,从这个意义上讲,称民事诉讼证据的合法性为“适法性”更为妥当。当一个行为不仅仅是因为找不到法律上的依据,而是直接与明定的强制性规范相抵触时,才可以算得上违法行为,由此而形成的证据材料才被称做非法证据,这样在判断非法证据的时候才不会失之偏颇,也才不至于使大量适法证据被划入非法证据的范畴,从而最大限度地调动当事人参与诉讼的积极性,最大限度地发掘出案件的客观真实,实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和谐统一。[2]
有疑问的是,当事人调查收集证据的行为是否发生在私权领域?这直接决定着上述命题的真伪。我们认为,虽然民事诉讼法属于公法范畴,但由于它与民事实体法紧密相连,特别是在变革中的当代中国民事诉讼模式下,当事人主义有逐渐加强的趋势,因而它与同属于公法范畴的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比,仍有自己的特点,如在较大程度上尊重当事人的意志,赋予了当事人很多自由处分权。虽然在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制度下,检察机关有权以法律监督者的身份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在当事人申请撤诉时有权决定是否批准,检察院和法院对某些再审程序的提起也起决定作用,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运行、终结都是以当事人的意志为先导的。在证据制度方面,当事人对自己所主张的案件事实举证不能要承担败诉的风险,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的认可即免除了另一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这些都体现了当事人的自主权利、平等权利和处分权利,正反映了私权的属性。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调查收集证据的行为仍然是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所反映的也是私权之间的冲突与较量:一方面是一方当事人为了使其诉讼请求所体现的实体性权利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而调查收集证据,另一方面是另一方当事人或诉讼外的其他人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对调查收集证据行为的本能防御。因此,为达到这两方面利益的平衡,可以而且只能用处理私权关系的准则来处理。
二、视听资料证据的合法性及非法视听资料的排除
我国民事诉讼法把视听资料规定为证据形式之一,要求司法机关取得视听资料必须在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否则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对普通当事人私自录制的视听资料的证据效力并未作出规定。视听资料制作过程的特殊性在于,如果录制的对象是人的语言、行为等活动,它可以通过不为被录制人所知的秘密方式完成。这就产生了录制视听资料是否要经被录制人同意,以及未经同意录制的视听资料的证据效力如何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在1995年3月给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法复[1995]2号)中认为:“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下称“95批复”)这是我国证据制度中的第一个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从审判实践的效果看,这一排除标准对于民事证据来说过于严厉。在现实生活中,一方当事人同意对方当事人录制其谈话的情形是极其罕见的,对未经同意录制的视听资料不加区分地一概否定其证据效力,就使得私录的视听资料几无“合法”的可能,也使视听资料的证据价值大打折扣。由于我国体制上的原因以及一般民事主体,特别是普通公民的个人能力有限,其对所需证据的调查收集本来就缺乏必要的可资利用的资源,更没有强有力的取证手段,如果再以对司法机关取得证据的严格要求来要求普通当事人,无疑会进一步削弱当事人的实际举证能力,难以实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和谐统一,容易导致不公正的结果,也不利于对抗式诉讼模式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实际上,法官在审判实务中往往基于个案的衡平,通过各种途径规避该司法解释的适用,如迫使被告认可视听资料所反映的案件事实从而免除原告的举证责任,或在调解中以该视听资料去压服对方以期达成调解协议,或当证据薄弱事实难以认定时通过法官的心证形成优势证据。[3]可见,法律和司法解释如果脱离了其赖以生存和发挥作用的土壤,在实践中就容易遭受被规避的厄运,尽管这种做法从宏观的法治理念上讲并不值得赞同。
我们认为,未经被录制人同意的私录视听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不能简单地加以全盘肯定或否定,而应当对不同的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首先,录制者录制的是自己与另一方诉讼当事人之间的谈话、行为等活动,还是他人之间的活动。这两种录制行为有着本质的不同。不经同意而秘密录制他人之间的谈话、行为等(即窃听、窃录)是只有特定的国家机关(通常是有刑事侦查职能的机关)在法定的特殊情况下(如追究严重刑事犯罪)才有权严格依法定程序采取的措施,普通公民无此权力。而一方当事人录制与对方当事人彼此之间的民事活动,不过是再现事实发生和发展过程的一种表达方式,与有关立法并无抵触之处,而且是一种行之有效的保全证据的手段,是克服举证能力局限性的必要手段和合理途径。因此,一方当事人录制与对方当事人彼此之间的谈话或行为,只要不构成对对方当事人的隐私权或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的侵害,不论是否经对方同意,均应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其次,录制的内容是对具有法律意义的民事活动的记录还是涉及他人隐私、商业秘密等。对未经对方同意而私录的视听资料一概否定其证据效力,这种观点在很大程度上是出于对被录制者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的担忧。但是这一问题完全可以通过具体的制度设计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来解决,没有必要因噎废食。而且从实践来看,私录视听资料所记录的内容大都是双方之间有法律意义的民事行为,如口头协议等,一般并不构成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犯。
再次,被录制者的表达是在意志自由的情况下作出的,还是受到了欺诈、威胁、利诱等恶意方式的不良影响。从证据材料反映的内容上看,通过欺诈、威胁、利诱等手段取得的视听资料所提供的信息多为虚假的,已不具备真实性,因此必须排除在定案证据之外。但是,如果被录制者虽然对录制活动一无所知但其意志处于自由的状态,其谈话、行为等也是其内心意思的自然流淌,而不是被迫作出于己不利的虚假陈述,那么对于这样的视听资料也一概因未经对方同意而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对于取得视听资料的一方当事人来说难谓公允,对于另一方当事人来说则无异于鼓励其出尔反尔、践踏诚信。
如上所述,在为私录视听资料的合法性划定界限时不能不考虑以上因素。而排除非法视听资料正是我们分析视听资料证据的合法性的必然逻辑结果。相对于刑事诉讼制度而言,民事诉讼制度在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时应持较为宽容的态度,这是因为,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国家侦查机关在调查取证时既有先进的技术手段,更有国家的强制力为依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构成绝对的优势,而刑事制裁的手段又与人的自由、生命息息相关。基于保护基本人权这一现代刑事司法的基本理念,为了确保无辜的人不至于受到错误的追究,刑事诉讼中对证据的要求相当严格,从另一角度看就是被排除的非法证据的范围比较宽。但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当事人双方的地位平等,在此基础上所进行的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攻击”与“防御”也就能够相对公平地进行。而且由于民事诉讼所争议的是当事人的私益,往往与经济利益紧密相连,因此在决定应予排除的非法证据时必须考虑到当事人的取证成本与效率,必须考虑到当事人取证的可能性与现实性。对于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证据持一种较为宽容的态度,正是民事诉讼的本质属性使然。经过以上分析,我们认为,民事诉讼中需要排除的非法视听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第一,录制他人之间的谈话或行为,不能作为证据使用,除非征得被录制各方的同意;
第二,视听资料的内容涉及他人隐私或商业秘密的,应予排除;
第三,采取欺诈、威胁、利诱等恶意方式取得的视听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有一种特殊情况需要强调,即以公开方式、在公开场合制作的视听资料,如在海关、机场、银行等场所安装的摄录设备是面向全社会的,其对象是所有过往人员和全体顾客,并不以被摄录对象的明知或同意为前提。而且这种录制多是针对特定的场所(如海关关口、机场登机处、银行服务窗口等)而非针对特定的人,摄录设备多为自动控制,对录制对象没有选择的余地。这种公开制作的视听资料用以证明录制者与被录者之间的民事行为,与其他视听资料并无不同。其真正的特殊性在于,由于它以为数众多的不特定的人为摄录对象,因而具备了录制他人之间的活动的可能。例如,银行客户在办理存取款的同时与他人达成的口头协议,在机场发生的乘客之间的侵权行为,都有可能被这些场所的摄录设备录制下来,虽然这种录制是在无意中完成的。我们认为这种情况可以不受前述第一点排除规则的限制,因为这类视听资料录制过程的公开性与无选择性,已使它与窃听、窃录的行为产生了本质的区别。因此,如果这些公开场所的摄录设备记录了有关他人之间的民事纠纷的事实,而当事人又从这些场所取得了这些视听资料,那么经查证属实,应该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
三、视听资料证据的证明力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法官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的审查判断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的任务是确定哪些证据材料具有作为定案证据的资格,也叫证据能力。这一任务主要通过对证据材料的合法性的审查判断来完成。第二阶段的任务是在第一阶段的基础上确定有证据资格的证据材料各自的证明力有多大,进而综合判断全案证据并据此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理论界关于视听资料的讨论多集中于视听资料证据的合法性问题上,对其证据能力这一对理论及实务均有重大意义的问题似乎重视不够。人们通常认为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必须结合其他物证、书证等相互印证,理由是视听资料贮存信息的方式具有脆弱性,易被伪造、篡改。这种观点也得到了立法的认可。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也对民事诉讼法的这一规定作了进一步的发展。[4]视听资料证据是否果真只能作为间接证据存在、起“印证”的作用?
我们认为,由于视听资料一方面具有准确、直观、动态、逼真的优点,另一方面又容易被伪造、篡改而损害其证明力,因此在这两个极端之间存在着一个证明力由弱到强的相当大的范围,可以由法官根据自由心证对视听资料的证据能力作出认定,这里面应该包括将可信度高的视听资料直接作为认定案件相关事实的依据的情况,也就是说,不需要其他证据佐证。而法官自由裁断视听资料证明力的幅度则可以通过证据规则来控制。实际上,视听资料在很多情况下已经不再只是作为保全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的手段,而是成为记录民事活动的第一手资料。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仍然固守视听资料只起印证作用的传统观点,也许有些案件的某一方面的事实将面临着没有其他证据加以佐证、若直接以举证不能让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败诉的风险又显失公平的窘境。至于视听资料的脆弱性问题,一方面是一个可采性审查的问题,另一方面是一个鉴定的问题。对于那些根据普通人的生活经验和常识就可断定是经过剪辑、加工等方式伪造、篡改过的视听资料,法官可以在证据资格审查阶段就以欠缺真实性为由否定其可采性,没有必要让其进入到证明力的审查阶段。对于那些真伪难辨的视听资料,由于视听资料的剪接只有经过复制才可能在载体材料上不着痕迹,而视听资料在复制过程中是有一定的损耗的,在现有的技术条件下应该可以通过技术鉴定得出比较准确的结论。
总之,视听资料的证明力问题因视听资料自身的特点而比其他证据的证明力问题更显得复杂,所以应当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根据具体个案的不同情况确定不同程度的证明力,不宜机械地认为所有的视听资料证据都是间接证据,都需要其他证据佐证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四、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实际上正式确立了我国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该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一规定显然考虑到了违法与不合法的区别,其排除范围要小于“95批复”的规定,是比较合理的。但是该规定仍然没有就民事诉讼证据合法性的内涵作出明确的界定。而且,该规定第65条把“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作为对单一证据的审核认定的主要方面之一。而现行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调查收集证据的程序、方式等,在这种情况下,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的合法性审查应如何把握?该规定第70条规定了应当确认其证明力的几种证据,其中之一是“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但未经对方同意而录制的视听资料是否属于“以合法手段取得”的范畴,仍然语焉不详。也就是说,该规定在事实上并没有明确回答“95批复”的效力问题。尽管我们可以通过对蕴涵在“证据规定”背后的基本精神与法理限制对“95批复”的适用,但这种做法毕竟是暧昧的。继续完善我国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使其在诉讼正义与诉讼效率之间达到合理的平衡,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出民事诉讼法本身所承载的社会功能。
注释:
[1]电子证据的地位或称属性,是理论界颇具争议的问题。目前占主流地位的观点主张将其归入视听资料的范畴,但近年来主张将电子证据作为一种新的证据类型的观点越来越多。参见许康定《电子证据基本问题分析》,《法学评论》(武汉)2002年第3期,第94-99页。本文所探讨的视听资料并不包含电子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