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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关于住宅电气设计标准的补充通知
(97)首规委办规字第235号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各有关单位:
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于1996年8月颁布了“住宅电气设计通用标准”,其各项技术参数和指标基本适用。为适应住宅发展需要,满足居民家用电器增多对用户需求的增加,经首规委办、市供电局和市建筑设计院共同研究决定对北京市“住宅电气设计通用标准”作以下补充,请遵照执行。
一、电度表的选用
每户户用电度表的有前线应采用不小于6平方毫米的绝缘铜芯导线。
二、户内电路应按照明、空调及其它电器用插座分三路以上设计,各支路线均采用BV?2.5平方毫米的绝缘铜芯导线。
1.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的流转模式不同,导致集体土地房屋流转受到限制
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实行的是“地随房走”原则,抵押、交易相对流转自由,充分体现物权原则;而在农村,农民的住宅一般都是建造在宅基地上,国家对于宅基地的使用和流转有着严格的限制,使得宅基地上的房屋抵押、交易也同样受到了限制,这就造成了农民对房屋登记的内在需求受到抑制。
2.房屋所有权证不是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的依据
由于农村住宅房屋大部分都没有进行房屋登记,在房屋征收中不能以房屋所有权证作为征收安置补偿的唯一依据,故很多地方未将房屋所有权证作为征收安置补偿的主要依据。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农民办理房屋登记的主观能动性。
(二)集体土地存在房屋登记要件不全的历史遗留问题影响了房屋登记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83条规定,集体土地上房屋在初始登记时需提交申请房屋符合规划的证明。但是,实践中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大部分是在《城乡规划法》实施前所建造的,有的还是解放前所建,因年代久远没经规划审批。提供符合规划的证明难度较大,因此,大大影响了登记工作的推进。
(三)登记机构不统一、登记制度未理顺
目前,全国大部分市、县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权属都由房管部门管理,而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权属则由建设部门管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全国大部分城市规划区的范围呈现出扩大的特点,原农村集体土地逐渐被城市规划区所覆盖。原来已经在建设部门登记的房屋,由于建设部门与房管部门之间信息交流不畅,房屋所在地被划入城市规划区后,房管部门又对同一幢房屋进行了登记,“一房两证”现象较为突出。还有个别房屋出现了两本房产证所记载的权利人不一致、房屋自然状况(结构、层数、面积等)不一致等现象,给农村房屋登记埋下了隐患,也使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四)“小产权房”问题
“小产权房”是违法建筑,房屋登记机构当然不得对其进行房屋登记,因此,严重影响了农村房屋登记工作的开展。
(五)农村房屋的产籍基础差
农村住宅存在产籍资料不全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情况,使房屋登记工作难度极大。
二、基本对策
(一)加大宣传力度,争取全社会的关注重视
随着国家土地政策的改变和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农民的观念在不断更新,社会交往在不断增多,经商、办企业、集体经营土地资源等都需要有相应的资产予以证明,那么房屋所有权证就是一个最好的资产证明。而且,虽然集体土地上的住宅不能抵押、交易,但是房屋所有权证随着经济的发展在日常生活中将发挥更大的效用。因此,农村住宅权属登记的需求在不断加大,只是农民对现行政策的不了解,以及未认识到房屋登记和房屋所有权证在主张权利上的重要性而造成房屋登记的主观能动性不强。房屋登记机构应结合农村特点,利用多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农房登记的宣传力度,提高政策的透明度和知晓度,增强广大农民对该项工作的认知和接受程度。
(二)理顺机制、健全制度
各地政府应认识到建立直辖市、县(市)统一的房屋登记机构是发展趋势,是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是依法行政的具体体现。在此基础上,应制定更为细化的技术规程或登记实施细则,对工作流程、信息系统操作平台、质量考核体系等方面做出详尽规定,构建起统一、规范、高效的房屋登记机制体制,促进农村房屋登记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
(三)登记机构应遵循“尊重历史,尊重事实”的原则,灵活多样地开展农房登记工作
1.重视和利用公告发现问题
公告是登记机构确保房屋权属登记正确的重要手段。农村住宅历史沿革和权属来源非常复杂,建设审批资料不齐全,房屋权属经常成为邻里纠纷的重要因素,甚至危及社会和谐稳定。因此,在房屋权属核准登记前,进行必要的公告,通过征询利害关系人和知情人对房屋权属的异议,及时发现问题,纠正潜在错误,确保房屋登记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2.正确区分《城乡规划法》颁布前后的相关依据
在《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利用宅基地建造的农村住宅,是在当时建设工程许可法律制度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发生的。对这部分房屋我们应该尊重历史,尊重事实,按照《房屋登记办法》第83条的规定,在不需补办相关规划许可、凭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证明其房屋取得合法性的情况下,准予办理房屋登记。
《无锡市房屋登记条例》规定:《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前,在合法取得的土地上建造的房屋,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的,当事人可以凭房屋权属来源证明,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后,应当向有关单位核查,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各地房屋登记部门应根据当地农村建房实际,选择确认房屋是否应完整具备建房手续的时间点来衡量房屋登记的基本要件。而在《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造的农村住宅,应该严格按照《房屋登记办法》中的规定办理相关登记。
(四)有条件的地区应开展集体土地房屋普查登记,建立较为详细的产权产籍资料
2010年10月18日,该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四十四条和第六十四条、六十六条规定,作出七日内自行拆除该违法建设的处罚决定。
关某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讼,认为该处罚决定适用《城乡规划法》违反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情形,同时认为处罚对象应为违法建设人而非自己。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做出如下判决:“该决定未对建筑物的建筑时间予以查明。被告应查明建筑物的建筑时间,并根据当时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撤销后,被告可在查清事实基础上重新作出处罚决定”。2011年8月3日,阳江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在查清该房屋建筑时间的基础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四十条和《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及六十四条、六十六条规定,再次作出七日内自行拆除该违法建设的处罚决定。关某接到处罚决定书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认为该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在法律适用上存在以下错误:1.两年内违建行为未被发现就已经失去追责时效;2.以合法买卖等转让方式取得的违章建筑物的买受人即实际占有人不应作为处罚对象,应以实际建设人为处罚对象;3.市城市综合管理局适用已经失效作废的《城市规划法》进行处罚,适用法律错误;4.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作出两次限期拆除决定,违反了“一事不再罚”原则。同时,因两次处罚决定内容相同,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5.该违建行为并不属于严重影响城市规划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情形。
二、诉讼争议焦点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诉讼双方在法庭辩论阶段就双方争议的焦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其中诸多有关法律适用和执法疑惑问题,颇具争议性和典型性,值得探讨。现就该案在法庭辩论过程中的有关主要争议焦点问题总结如下:
(一)两年内违建行为未被发现,是否失去追责时效?
诉方观点认为:该案的违建行为发生在1996年,事后多年未被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关于违法行为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该违建行为已经失去追责时效。
辩方观点认为:违章建筑是一种典型的继续违法行为,对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违法行为,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处罚时效期限,行为终了之日即最后违法行为的发生之日。
(二)能否以合法买卖等转让方式取得的违章建筑的实际占有人为处罚对象?
诉方观点认为:根据谁违法谁负责的原则,应将违法行为的实施者作为处罚对象,即本案中的违建行为是建房者在建房时实施的,当时的建房者理应成为行政处罚对象。
辩方观点认为:以合法买卖等转让方式取得的违章建筑可以认定实际占有人即买受人为行政处罚对象,这样有利于取得良好的执法社会效果。
(三)违建时未被发现,事后处罚适用新法还是旧法?
诉方观点认为:查处时《城市规划法》已经废止,应适用现行的《城乡规划法》,适用旧的《城市规划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情形。
辩方观点认为: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在《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处理该法实施前发生的违法建设案件,应当适用《城市规划法》,而不应适用《城乡规划法》。
(四)作出的两次责令自行拆除决定,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
诉方观点认为: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作出的两个相同结果的行政决定存在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情形,同时也违反了“一事不再罚”原则。
辩方观点认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被告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结果相同,但主要事实或者主要理由有改变的,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显然也未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
(五)是否属于严重影响城市规划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情形?
诉方观点认为:该违法建设并不属于严重影响城市规划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应予以拆除的情形。尚可通过补交罚款、补办相关证件予以改正的方式消除对城市规划的影响。
辩方观点认为:该违法建设属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施工情形,且处于该市人民医院的红线规划图内,又在主干街道,严重影响市容市貌,完全属于严重影响城市规划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应予以拆除的情形。
三、案件评析
(一)两年内未被发现的违建行为仍在追责时效之内
Abstract: Urban planning law regulates the planning activities of cities and towns, restricting land use. First, urban planning law restricts the use of land in principle. Then, by the specific system containing overall planning of land use, total planning and detailed planning of cities and towns, from the physical content to the program and from generalization to the concretization, land use is legally restricted.
Key words: urban planning law, total planning, detailed planning, land use, restriction
中图分类号:D922.297 文献标识码:A
对土地及其附着物(如房屋)的使用权利并非绝对的、不受约束的,它受到许多法律的限制。在对土地使用的法律限制中,城市规划法是一种重要的类型,并已有了制度的框架。
我国曾于1989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并于次年施行,后于2007年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并于次年施行,废止了原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但这属于对立法体例的调整,将城镇体系及城市、镇、乡和村庄的规划统一纳入一部法律文件来进行规范,并不意味着城市规划法不存在了。规范城市建设活动的法律制度仍然存在于《城乡规划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中(下文有述),具有效力并发挥着作用。
城市规划通过对城市建设用地进行合理的空间布局和对土地资源优化配置,以实现稀缺的土地资源(在我国尤其如此)能够被有效、公平地使用,从而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目的。城市规划法则是调整、规范上述的属于城市建设管理之活动的法律规范,因此城市规划法的内容除了规划编制和对规划的行政管理之外,还有对土地使用的限制。
一、城市规划法对土地使用的原则上的限制
首先说明一点,纵观《城乡规划法》的行文与表述,可以发现立法者将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归于一处,而将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归于另一处。这可被理解为城市、镇的规划均属于城市规划的范畴;关于城市、镇的规划的法律规范均属于城市规划法。因此下文的“城市规划法”包含了关于镇的规划的法律规范。
《城乡规划法》第2条规定:“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第7条规定:“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城市规划法首先在总则上提纲挈领地要求:城市、镇的建设活动须遵守城市规划法的规定,以及依此法制定和实施的城市规划。城市、镇的建设活动当然以使用土地为前提,故《城乡规划法》第2、7条在基本原则上做出了对土地使用的总体、概括和统率性限制。
《城乡规划法》第9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该规定从法律关系之主体的角度,申明了包括土地使用者在内的任何主体均应遵守依法制定且生效的城市规划,土地使用者受到依法制定且生效的城市规划的限制。
此外城市规划法还要求:在规划区内使用土地进行建设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见《城乡规划法》第4条)。这其实也是城市规划法对土地使用的一种概括性限制。
二、土地使用受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限制
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这样的宏观目标角度看,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是一致的。当然两者各有侧重。城市规划侧重于对城市、镇的规划区内的土地的合理利用,其要义正是保证规划区内建设用地的科学合理使用。
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调整、规范的对象存在交集,即上文中所述的“城市、镇的建设管理活动”,因此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法律规范也可以是城市规划法的法律规范。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由各级政府组织编制,是实行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纲领性文件,所针对的土地当然包括城市、镇的土地,故而城市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也是城市、镇建设的依据(见《城乡规划法》第5条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第2、3条)。这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土地使用的概括性的限制,具体的限制主要有(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第17-20条):
1.土地利用规模、结构与布局。
2.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的方向,乃至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按用途对土地进行管制的分区及管制规则。
3.省、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别确定的土地利用重大专项安排、重点工程安排。
“城中村”土地的空间位置在城市规划区,从土地规划的角度看“城中村”土地均是预留的建设用地,原则上不违背《土地管理法》。其开发建设必须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按照城市建设用地批准权限和程序报经政府批准。因此,利用“城中村”土地违规建房固然是有违土地法规,其实首先是违反了《城乡规划法》,在这种情形下,土地部门单独调查处理这类问题自然显得力不从心。更主要的是在城市区(包括城中村)的土地开发利用上,规划是在前的,土地的审批和供应是从属和被动的。
第二,“城中村”土地的性质具有双重性。从《宪法》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规定看,《宪法》从地域空间上已明确地界定了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的界限,“城中村”土地的空间分布理所当然是“城市”的组成部分,应该是国有土地,可是现实中,这些土地无论从权属管理还是实际控制上仍然是集体所有。“城中村”土地性质的双重性,给管理带来了两难。
第三,“城中村”土地上房屋产权复杂。在2008年7月1日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实施前,我国仅对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建造的房屋等发放房产所有权证,而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不予发放产权证,这类建筑物的产权认证没有法律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也是针对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制定的。这就造成涉及征收土地时,“城中村”土地上的建筑物是按城市房屋拆迁标准还是集体土地地面附着物的拆迁标准补偿的争议。
第四,“城中村”的管理体制问题。“城中村”地处城市,可是其居民身份不是市民而是村民,行政管理体制不是办事处、社区的城市管理模式,而是按乡管村、村管民的农村行政管理体制;村民的经济来源既要依赖农业,又不完全依赖农业,村民的生活方式既有城市的一面,又有农村的一面,也即历史上形成的“城乡二元”体制。这种“二元分割”体制使得国土部门对其既不能完全按城市土地管理,也不能完全按农村土地管理。
解决“城中村”土地问题,要站在统筹城乡发展和加快城镇化进程的高度,充分发挥“城中村”土地的资产效益,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和政策,依法依规管理。
二、明确乡镇规划编制的目标任务
根据《城乡规划法》和《意见》要求,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县实际,全县乡镇规划编制工作目标任务是:
完成县域乡镇体系规划的报批工作、6个乡镇的总体规划、22个中心村和22个一般村的规划编制、审批工作。至每年完成6个乡镇总体规划修编,从年开始,各乡镇每年完成两个村的规划编制工作。
县政府将采取与乡镇政府工作绩效挂钩、签订规划编制责任状等办法,加快乡镇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
三、准确把握乡镇规划编制的基本要求
一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各乡镇政府要做好规划编制的组织工作,发挥规划设计专家的特长,各职能部门密切配合,科学制定乡镇规划。搞好科学论证,严格履行规划审批程序。
二做到节约利用土地,推进集聚发展。要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撤并整合分散的自然村落,引导农民逐步集中居住。
三有利于推进城镇化进程。引导鼓励从事二、三产业的农民进入城镇。对乡镇规划建设用地内的农民住宅建设,应当按照当地乡镇规划要求,集中兴建村民住宅小区。
四与省、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乡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乡镇建设用地规模。统筹协调城乡居民点与区域内产业布局、基础设施布局、土地利用规划的关系。
五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乡镇规划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相适应,考虑地形地貌,兼顾民风习俗。村庄规模要合理,集聚要适度,利于公共服务开展,重视并保护村庄特色。
四、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乡镇规划编制工作
一落实规划编制资金,切实保证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按照《城乡规划法》和《意见》要求,今后县政府将乡镇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加强对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二严格执行规划审批前的公告和审查制度。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30日。同时,应严格按照《城乡规划法》中的相关规定做好乡镇规划的审查工作。
三及时做好规划的审批工作。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接到报送审批的规划后,应抓紧时间做好规划的审批工作,防止规划审批时即已失去指导建设作用的现象发生。
未经法定程序批准的规划不得作为乡镇建设管理的依据。经批准的乡镇规划具有法律效力,各项建设必须依照规划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规划。根据建设需要确需修改规划的,应严格按照《城乡规划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五、依法做好乡镇规划实施管理工作
各级乡镇规划建设管理部门要按照《城乡规划法》要求做好规划实施管理工作。
一要严格执行规划审批程序。依法做好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审批、监督管理工作。新农村建设和泥草房改造项目必须取得相关规划许可后方可进行建设,同时要开辟绿色通道,提高规划审批效率。
二要严格查处违反规划行为。严格执行《城乡规划法》确定的先规划后建设”原则,对于违反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等各类违法行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Abstract: taking Guangxi Tiandong County as an example, conducts the research in view of the current county county private residential planning and management of the existing problems, deeply analyze the reasons, and puts forward some opinions and suggestions, has a positive significance for city planning management.
Keywords: County Private housing; planning and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2
县城作为我国城镇行政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连接城乡两类社区的纽带[[[] 王伟.县级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探析[J].小城镇建设,2003,(11)]],是政治、经济、科学和文化教育中心,是现代工业与第三产业较为集中的地方,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起主导作用。
城市规划工作在城市建设和发展的过程中扮演着无可替代的作用,城市规划是多目标的,既要生态,又要文化,既要效率,又要景观,既利于经济发展,又利于生活提高,是城市建设与管理的“龙头”[[[] 何青.规划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分析[J].四川建材,2010,36(1)]]。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在遵循城市发展一般规律的基础上,运用城市规划作为引导县城规划建设的重要调控手段。
随着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规划管理水平和现代城市发展要求明显滞后,城市居民的居住观念也未能与发展的要求同步改变,导致了我们的城市管理出现了不少的问题,如规划不统一、立面不协调、色调不合理、结构不科学等突出问题,特别是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私人住宅的规划管理问题尤为突出,直接影响了城市市容市貌及城市品味的提升,影响了居民的生活环境。下面就以广西田东县为例,针对城市私人住宅规划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
1.田东县城区私人住宅规划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据核查,目前田东县规划区范围内的私人住房建设除了极少部分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的许可内容进行建设外,绝大多数均或多或少存在以下问题:
1.1违法建设情况较为严重。不少人通过私下交易,通过违法买卖土地取得宅基地,在没有取得任何用地和建设许可的情况下违法占地建设。由于没有经过统一规划设计,导致片区的建筑主体布局混乱、参差不齐、色调各异、立面杂乱无章,严重影响了片区的美观和协调。
部分群众经过合法程序取得宅基地,但在没有办理报建手续的情况下便进行违法建设。由于建设过程没有经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审批,建筑的结构、立面和高度失去控制,导致整个片区处于无序无章状态(三产安置用地违章违法较为严重)。
1.2大部分群众没有按审批的规划进行建设等违规建设问题突出。超高、超面积等不安许可要求进行建设的情况比比皆是。大部分群众在建设过程中超出原审批的层数,少的一层,多的达三层;有的层数不超,但随意更改建设面积,少的有20至30平方米,多的达50至100平方米以上。外部装修不按许可内容进行;有的不按要求外挑;有的立面偏离原规划要求;有的色彩违背了原审定的设计方案;有的顶部不按审定的设计图纸进行建设等等。
上述的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县城建筑景观和品位的提升,也极大地影响了我县的对外形象,制约了城市的科学与谐调发展。
2.县城私人住宅规划管理问题的原因分析
2.1规划编制滞后,规划管理依据不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是我们城市建设管理部门重要的法律依据,而要管理好一个城市仅仅有《规划法》是不够的,还要依法编制的各种城市规划作为城市建设和管理的参数。城市规划是“龙头”,是建设的依据,规划应该超前,但目前田东县仅编制有县城总体规划,其他如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等还没有编制,因此,城市具体管理上显得没有依据。
2.2法制宣传力度不够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出台多年,但由于缺乏深入宣传,以至部分群众仍不知道建房需要依法申报建设用地和建设许可手续,依法申报建设用地和建设许可的意识淡薄,认为是房子自建自住的,反正不需要房产证也不影响居住,所以建设之前根本没有建设报批的意识,导致违章违法建设现象屡禁不止。
2.3规划管理工作存在缺失
2.3.1工作措施不力。一直以来,由于缺乏强制且可操作的有力措施或强制办法,对于违法违规现象,除了少之又少的集中打击行动之外,绝大部分是发停工通知、现场规劝教育。群众无视教育,我们也无能为力,往往处罚意见仍是一纸空文;
2.3.2规划审批程序把关不严。对群众提出的规划变更要求,存在“口头审批”,先建后补、不按程序办理报建手续等现象;管理机制不完善。表现在没有长效管理机制,无论是宣传工作,还是打击行动,都是阶段性的短暂行动,没有形成长效的协助机制。
2.3.3打击违法工作执法力量薄弱。田东县违法买卖土地和违法违规建设的形势依然是严峻的。尽管采取了集中行动进行打击,但由于违法违规的量太大,涉及面广,仅靠每年一两次的集中行动是无法遏制的。且存在执法力量不足、执法力量薄弱的现象,直接影响了执法的有效性。
2.4群众的居住观念有待转变
群众攀比心理严重。收入提高了,攀比的风气越来越大,特别是住房是作为外在的表现载体,所以依靠以房子面积的大小,楼层的高低以及内外装修的豪华程度来体现自己的财富。传统的群居观念影响,总希望把房子建得包容全家人居住,所以不愿按规划要求建设。群众认为所建房屋是自建自住的,如果不是因为贷款需要完整的建房证件等情况,群众是不会来办理相关的报建手续的。
县城私人住宅规划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城市规划的管理是一个完整的系统过程,其实际运作有赖于整个社会经济、政治环境相互协调,为使城市规划能真正对城市建设起到指导作用,有必要对规划管理的各个环节加以完善和提高,求实创新。
3.1完善规划体系[[[] 高冰松,吴晓勤,张磊等.快速城镇化背景下县城规划管理模式与机制[J].合肥工业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1,34(3)]]。
在完成总规修编的基础上,加快城市详细性规划的编制,为城市的管理提供法律依据。在加强执法的同时,加大规划力度,实行先规划后建设。目前县城规划仅有总体规划是不够的,还需要有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总体规划是城市建设和管理的依据,确定了城市规模和发展方向。控规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的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要求。修建性规划是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制订用以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的规划设计。
3.2加强法制宣传
3.2.1充分利用媒体如县广播电视、手机、广告宣传栏、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城乡规划法》、《国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广泛宣传政府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在规划区范围内形成良好的宣传氛围和法律宣传攻势,做到家喻户晓,使违章建筑者自觉拆除,让心存侥幸者不敢冒险,从而营造良好城市建设环境。
3.2.2在城乡规划法出台的日期或每年选定一段时间,举行法律巡回宣传,通过小晚会上的一些互动活动、流动宣传车发放宣传单、宣传册或制做固定宣传牌等,来广泛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
3.3健全管理办法
3.3.1在执行《城乡规划法》、《广西实施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有针对性地制定符合我县城市建设需要且可操作性强的管理办法,在广泛征求意见并完善后开始实施。
3.3.2对不符合规划建设的,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整改后给予验收;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坚决不予验收。
3.3.3健全管理机制是当前城市管理的有效保障。鉴于目前的状况,建议首先组建由县政府统一协调的联合执法机构,保证有足够的人力物力对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即时的打击。目前我局执法和管理力量薄弱,且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等涉及面广,执法推诿无法落实,建议由县人民政府牵头,抽调国土、住建、平马、法院、公安、监察等部门的人员组成城建联合执法机构,及时打击违法建设行为。
3.3.4加强各部门的协作。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各部门要相互配合,对没有办理建设许可或验收的项目,相关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如对没有规划许可的国土部门坚决不予办理土地证;没有经过验收的房屋,工商部门不准办理工商执照;没有建设许可,水电部门坚决不许接水接电等等,通过类似的办法,促使建房群众自觉遵守规划要求。
3.4加大处罚力度
3.4.1依法处罚违规行为。根据《城乡规划法》及《广西实施办法》第六十四规定,对未依法取得报建手续就进行建设的,建议县人民政府划出明确时间段,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后给予补办;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针对超面积建设、立面造型或外立面装修不按图施工、未批先建的,对于超出部分的面积不大(超多少面积适宜的范围建议由县政府开会确定),或立面对整排立面影响较小的,建议限期整改并处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后给予竣工验收或补办;无法整改的,且影响较大的建议不予验收甚至申请。对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筑,依据城乡规划法第64条规定,由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一次性解决所有历史遗留问题。这些历史遗留问题如果不能解决,始终会是社会上一个重要的不稳定因素,同时还会让群众对法律产生质疑。
3.4.2严厉打击违法现象。根据《国土法》、《城乡规划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联合执法队不定时地针对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并划定一个时间段对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章建筑进行强拆。
3.4.5严格审批和批后管理。对各类符合条件的及时给予办理审批手续。城中村农民因为生活条件改善、人口增多、原房屋破旧等原因必然产生建房的需要,应当得到合理的满足。如果全部不予审批,只会造成一种全部违章的现实。而一旦违章事实出现后又难以处罚、拆除,必然会造成一种全员仿效的恶果。针对审批过后的项目实施监管,要求加大管资金投入,通过聘用等方式吸收一定的人员,并通过组织学习培训,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对于城市建设实施分片区进行跟踪管理。
参考文献:
当前,县城市规划区域面积76平方公里,耕地上积685公顷,辖6个村、8个社区居委会,其中南门村、双利村违章建筑尤为突出。
近年来,虽然城管部分采取了多项办法,加大法律力度,竭力阻止村民违章建房,但因为历史等多方面的原因,城区违章建房依然存在。其首要特点:一是数目“多”。城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新修的道路两旁呈现“蛋糕式”房屋,私自加层景象较多。二是结构“乱”。多数村民乱搭乱建,见缝插针。特别是南门村(解放路南端),有的房屋之间仅一米之隔,成为名副其实的“握手楼”、“连体楼”,有的甚至形象的称之为“碉堡”。有的房屋座向杂乱无章,全体良莠不齐,不只有碍观瞻,并且形成道路不畅,消防安全隐患。还,在房屋周边功能建设上,也存在无排水系统、垃圾集并房等缺陷,形成周边情况“脏乱差”严格。三是速度“快”。村民违章建房遍及采取“你来我停、你走我建,你拆我闹”的战术,应用晚上和节假期时间抢建,往往三四天就能建一层,建房速度快,让监管者防不堪防。特别是近期城东新区农民抢建房屋状况甚为严格。
二、城区违章建房存在的首要原因
一是历史原因。城区全体规划认识单薄,特别是南门村大多数是老门老户,拆旧新建时依照本来地基巨细,方位进行建房,形成农民房屋扑朔迷离,结构紊乱。
二是好处驱动。作为固定资产投资等候升值,尤其是规划区和城乡结合部的村民但愿在城市化、工业化的推进进程中等候县政府的拆迁赔偿取得实惠。其次,受房地产市场利润影响,一些近郊农民受好处差遣,违章建房进行运营活动。
三是政策原因。一是近两年城区农民个人建房审批冻住,形成很多因人口添加、分户、危旧房改建等原因有建房需求的农民无视司法法律,坚持违章建房。二是因征地拆迁激发的各类矛盾,使农户以此为建房理由。
四是法律顺序缺陷。对违法行为的法律顺序是奉告、责令停工、查询取证等,而每一个顺序,都有必然的时限,形成了法律顺序没有完成,违法建房曾经竣工,使违法苗头成为现实,添加了法律难度。
五是责恣意识不强。有的镇、村干部对违法违规建房视若无睹,有的对外来人员入户本村买地建房、购房把关不严。城管部分对违法建设进行查询时,有些村干部避而不见,甚至在背面纵容村民违章建房,悍然为违章户措辞撑腰,而没有积极协助给当事人做思想工作或供应有关当事人相关信息,给法律进程带来了必然坚苦。
三、管治城区违章建房的对策
违法建设的构成状况复杂,又触及当事人的亲身好处,查处阻力大。因而宜采用堵疏结合的方法,既要多管齐下,更要标本兼治。
(一)抓责任落实,增强规划法律治理力度
针对违法建设生成时间短、荫蔽性强、分布范围广的特点,经过层层落实责任、完善治理手段,施行全方位、无裂缝的规划监控来有用遏制违法建设的发生。首要是落实三个责任制:
一是落实法律治理巡查责任制。规划区内划分若干个巡查法律责任片区,日常治理执行分片包干、责任到人的动态治理,在责任片区发现违法建设时现场避免,并实时立案查处。节假期采取轮休制,保证三分之一队员上班,并对重点村、严重项目执行重点监控,避免抢建、抢修,把违法建设行为祛除在萌芽形态。
二是落实指导责任监督机制。村民建房治理工作事关城市发展,事关乡村不变,事关耕地维护。落实把违法建筑治理监察工作列入村(组)目的审核内容,执行一票否决制,促使村干部把好源头关,实时发现、避免、查处各类违法建筑、违法用地行为,做到早发现、早避免。
三是落实规划建设批后跟踪治理责任制。积极与住建、国土部分合作无懈,承当规划同意后的建设项目全程全时监管责任,施行“四个必查”(即放线验线必查,基本出土+0标高必查,分层验收必查,建筑结顶必查)。
(二)抓部分协作,构成规划法律治理合力
规划法律治理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社会性很强的工作,单靠城管部分一家的力量,难以构成强有力的法律治理气氛。要依照“属地治理、突出重点、依法行政、增强保证”准则,坚持起公安、住建、城管、国土等部分的联动法律协作机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亲密协同、齐抓共管。
一是坚持信息共享协调机制。增强与住建、国土等本能机能部分的“联网”办公、信息共享工作,各类信息实时沟通与交流,以提高城市规划法律治理工作效率。
二是坚持结合法律机制。成立集中整治违章建筑指导小组,由县县政府指导任组长,法制、住建、国土、城管、公安等相关部分和鸣凤镇、各居(村)委会负责人成员,负责对集中整治违章建筑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
(三)抓宣传教育,营建规划法律治理气氛
一是事前普遍宣传。开展法制宣传月活动,将城市规划相关司法条则汇编成册,送发到市民手中。还,经过电视、播送、宣传栏等方法施行大范围、高密度的宣传发起,在全社会营建彻底管治、严管重罚的强壮气势和浓厚气氛,使村民初步认识规划治理的严格性,特别是各村的村干部,让他们起到带头效果。
二是事中查处震慑。对违法建设依法查处,按照有关司法法律规划进行查询、取证、向当事人送达司法文书、组织强行撤除等,并有相关部分构成的结合法律队伍,给违法当事人形成较大的心思震慑。
三是过后警示曝光。选择严格违背城市规划的典型案例实时曝光,营建强势气氛,做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然后到达优化法律情况的目标。
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是全面深化改革,健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体制机制的需要,是加强依法治镇,推进镇村综合执法改革的需要,是密切联系群众,切实解决联系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问题的需要,是简政放权,推进扩权强镇深入开展的需要,是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需要,全镇各相关部门、各村(居)要高度重视,做好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二、加强领导,注重统筹
镇党委、政府决定由镇党委书记任主任,镇长任副主任、执行主任,镇党委、政府班子成员、国土所、房管所、村管所、综治办负责人为成员的村镇规划建设委员会,负责对全镇范围内建设项目规划方案的初步审查、协调联系县级相关部门。同时,组建我镇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由人大主席任所长,国土所、村管所所长、房管所所长、综治办主任为成员,按照县有关部门的委托授权,负责我镇国土、规划、建设、管理日常工作。
三、明确职能,各尽其责
(一)明确村(居)党支部、村(居)民委员会的责任。各村(居)成立以党支部书记为主任,村(居)民委员会主任为副主任,村支两委委员为成员的村(居)规划建设委员会,负责对辖区内建设项目、农房、居民房屋规划方案的初步审查,协调联系镇相关部门。并做好辖区建设项目、房屋规划建设管理的日常工作,严禁未批先建、批少修多、异地修建;负责规划方案的初审和上报,强化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巡查,及时查处或上报违法违规建设行为。
(二)明确部门监管责任。按县有关部门委托授权,镇国土所负责建设项目用地报批和监管;镇村管所负责规划许可报批和监管、新村农房建设风貌把关、通用图集推广;镇安办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镇房管所负责房屋产权证的审查报批工作。
四、加强考核,逗硬奖惩
2、若邻居的违建影响了你的日常生活,你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其恢复原状。
二、如发现有违章建筑,可向城市建设局下属的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支队举报,或向当地房屋土地管理局、规划局举报。
属严重妨碍城市规划的违章建筑,应限期拆除或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没收。对于违章搭建、违章建筑,依法必须限期改正、拆除或没收的,不得仅用罚款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