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2-18 15:18:15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法理学法律概念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关于法学。这是一个在法学概念大厦中运用得最混乱的一个概念。据考,“法学”一词从语源上来自古拉丁语Jurisprudentia,是由词根jus(法)的形容词形式juris和另一个词根providere(知识)构成,故其原意应为“法的知识”,而不是通常认为的“法律知识”。在实际研究和运用过程中,我们时而将之用得十分纯粹,一如凯尔森所描述的:“纯粹法学是法律的科学而不是法律的哲学,法学研究的是‘实际上是这样的法律’而不是‘应当是这样的法律’”。但时而又把它运用得十分宽泛,几乎是包罗万象,律学与法理学系统中的知识也被它一概地“海涵”,究其原因,是我们对“法”这一概念的认识不统一或者说是我们的话语系统太单一(过于统一)所致。我们通常所采用的是的理论知识系统中所给出的定义,即“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国法’”①。而我们认为,这个所给出的恰恰是“律学”的定义(后面将要细述)。今天,西方法学各派的思想蜂涌而入,不断地冲撞着我们过于单一的却信以为“颠倒不破,四海皆准”的传统法学理论和话语系统,使得我们的概念系统在这多元理论的撞击下越发变得脆弱、模糊和混乱。因此,当务之急必须理清各研究领域的范围,把律学(国法)留给律学,把法学还给法学,找回法理学自己的“家”。律学研究的是实然法领域,法学研究的才是应然法领域,法理(哲)学恰恰是研究实然法与应然法的关系问题,三者分别代表和维系着法的实证维度、价值维度和批判维度,各司其职,区别明显,当然不能混淆。
关于律学。律学是研究实然法(国法)的知识系统,从纯粹语义学角度看,它有韵(音)律之学的含义,此系艺术语词。同时,它又有同“法”在同一层面上的内涵,我们中国古代早已将法、律与政策作了明确的界定与区分,管子说:“法者,天下之仪也。所以决疑而明是非也”; (《管子.明法解》),后来他又说,“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管子.七臣七主》)若从中国法制史上看,中国律学的发展也有着久远的历史和丰富的成果,这总让我们以一种按捺不住的骄傲和自豪感追溯起那个律学、法学与法理学都得到空前发展的“百家争鸣”时代:法理学家们在不断地探寻着实然法(律,国法)与应然法(法,道德)的关系问题,儒家从社会实证的角度提出“纳仁入礼”、“礼法统一”等,道家则在法的本质主义追问过程中提出“道法自然”,拓宽了对“法”的认识,而法家则崇法推律,“一断于法”。诸子百家各有贡献,推动了中国法学,尤其是律学空前发展,从《法经》到《秦律》的发展速度和完备程度可窥一斑,最终,由秦国的商鞅完成了变“法”为“律”、为“律”正名的重大历史使命。秦汉以后,法理学因政治专制与礼教束缚而受到严重压抑,但以注释法律为业的“律学”却一花独放②。可悲的是,从此法理学与法学几乎没有了声音,变得“万马齐喑”,即便是这一花独放的“律学”也同样被压制而退缩到了对帝王律令的“注释”这一业之中,其后虽有魏晋律学、唐律疏议的繁华,却不免只是笼中丽鸟,孤芳自赏罢了。
在这里要必须提及的是,仅以注释为业的“律学”之花虽然一枝独放长盛不衰,但在期间洋人的枪炮声中终于凋谢。国门打开,西方法文化大肆入侵,“引进西法,修改旧律,会同中西”便成了那个时代的潮流,中西方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学理论从对立冲突到调和融合,最后,传统的中国法学理论体系终于在这种冲突和融合中自行解体③。体现在语言上,最明显的就是融“法”入“律”,将西方先进的“法学”与中国强势的“律学”合而称诸“法律”,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律”从此变成一个偏正词,而且是一个前偏后正的偏正词,重心于“律”了。律学从此从立法、解释法律、执法、司法、守法直到法律监督等各个环节都得到了大力而全面(这里未说“健康合理”)地发展,但不幸的是,在这次法与律的磨合与撞击过程中,国人只丰富了“律”之技术却不知不觉地、继续无形地消解着“法”之本有的价值认知和反思批判维度,即法学之思和法理学之反思。
关于法理学。我们时常在运用中将之与“法的一般理论”(即广义上的“法学”)相混淆,并时常将之归入到“科学”的种概念之中(这也许成了目前学界下定义时常犯的一个通病:“科学主义”后遗症),所以,当代英国法学家哈里斯十分形象地描述到:法理学不过是一个杂货袋,有关法的各种各样学问、一般思考都可以投入到这个袋中④。其实,“法理学”是“智慧”而不应当是“科学”,它是对法学之思的批判和反思(后文详述)。这里仍然先从语义分析的角度着手来分析这一概念,“法理学”一词来自日语,据考证,1881年日本法学家穗积陈重在东京帝国大学法学部讲述“法论”时,认为当时流行日本的“法哲学”(德文Rechtsphilosophie )名称之“主观性”的形而上学气味太重而提出“法理学”这个译名⑤。这显然是受当时经验主义、实证主义思潮的影响。可惜的是,“法理学”经过这一趟日本之旅后,居然(起码是在中国)从此迷失了自己的“家”(法哲学),最终表现为“学界(包括法学刊物)片面强调法理学的实务化或实践职能,而较淡化其批判认识功能。求真、求实、求善、求美的知识价值被忽略了,大家纷纷转向探讨法的社会学问题、法的政治学问题、法的经济学问题,而对法理学的专门理论、法学方法论、法哲学、人类学、文化学问题则不愿过多地用力”,“而本应当构成法理学主要研究对象的法的哲学和专门理论问题反而倒显得不甚重要了”⑥。说到这里,我们已经不难看出,“法理学”实为“法的哲学”。它既不是我们通常所指的直接对法律规范(律法条文)或技术的研究,也不是我们那种为特殊阶级(或阶层)利益或某种社会理想而进行的法学知识研究,而是一种批判与反思,是“法的哲学”批判和专门理论问题研究。
二、律学、法学与法理学的概念与图表分析
既然我们已经认识到了“法理学”实为“法的哲学”,就上文之分析,我们不妨试着绘制这样一张图表来表述律学、法学、法理学的相关项对比:
律 学……E实然法(规范、技术)……E现实主义、分析实证
法 学……E应然法(原则、理想)……E自然法
法理学……E实然法与应然法的关系……E价值批判与反思
通过上图,我们可以看出,律学是社会控制的工具之学,在中国古代被称为“刑名法术之学”,它是用分析、实证的方法对实然法(主要指规范、技术等)进行研究的知识总称,其往往只体现社会中一部分人的利益(主要是统治阶级的利益),所以在“律学”的视域中,“恶法亦法”(实应表述为“恶律亦律”)的命题也就不难理解了。相比之下,法学则是塑造和维护社会共同理想的知识体系,主要是以道德的视角对律学的反思,正所谓“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管子.七臣七主》)但法学最终仍然只是以曲折不同的方式为现存的“律法”(实然法)之存在寻找其存在之合理性的理论根据,因为法学很难(实际上也不可能)做到“价值无涉”(Value-free)。也正是在法学的视野中,我们才不难理解“法律的不法”现象。实际上,唯有法理(哲)学才是从对人的终极关怀出发,对实然法与应然法的关系问题进探寻和批判,对法学的反思进行再反思,完成一个“肯定DD否定DD否定之否定”的理论回归。正因如此,从这个意义上讲,法理学就是“人学”。
作出这样的分类与界定是很有意义的。律学、法学与法理学这三者确实有着各自不同的理论旨趣和功能,作出这样的界定划分,有助于让我们明白“法”与“律”不是一码子事,它们实际上是一对矛盾体而不是我们日常所认为的那样(认为它们是同一个东西)。这样划分后还让我们能够明白,法理(哲)学不是一门“技术活”,而是一门“智慧”之学,是人类本有的批判与反思能力在法的领域中的必不可少的一个向度。它还让我们认识到法学(这里是广义的法学)的发展是一个矛盾不断辩证运动的“过程的集合体”,在法学领域中充满了矛盾和矛盾的运动,任何试图制定出一部“永恒之法”并以此一劳永逸地一统“法世界”的尝试都将为后人所不齿,任何试图在法学理论领域中一元化并对“异已”理论或文化不断贴“标签”的行为都将为历史所嘲笑。只有在这种理论认识的背景下,我们才能宽容多元文化的并存,才能理解当前“综合法学”潮兴起的原因和价值,才能客观地、实事求是地寻找到我们中国法理(哲)学的出路和未来。
三、 法理学的范围和功能
关于法理(哲)学的基本问题。恩格斯指出:“哲学的基本问题是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⑦而不是其中的任何一个。同样,法理(哲)学的基本问题也是实然法与应然法的关系问题,表现在实际生活中是道德与法律的关系问题,而不是其中的任何一个。
最早对这个问题系统地理论阐述和探求的人是柏拉图。虽然在公元前5世纪时,“智者”学派已经引发出了“法律应该是什么”和“法律实际是什么”的两个冲突命题,但对二者的“关系问题”进行系统理论探索的是苏格拉底-柏拉图学派。柏拉图从“正义”入手,将正义分为道德的正义与法律的正义,即以正义为纽带来处理应然法(道德正义)与实然法(法律正义)的关系问题,以此试图构建社会治理模型的框架图景。由于他在法治与人治(德治、贤人政治、哲学王)的两极思维中举棋不定,最终造成其一生的二元论“紧张”。叙拉古理想国之梦破灭以后,他走出两极思维,开始重视法律(法治)一极存在的价值,提出“法律是第二等好的选择”,从此奠定了“道德正义(应然法)DD法律正义(实然法)二者之间关系是什么”的法理学基本问题框架和研究路径,打开了法理学研究的真正大门。
历史上所有的学派都必须正确面对这个问题并作出回答。据此我们也可以分出三大类别:其一是二元对立派,它在两极思维中将实然法与应然法对立起来择一而从,故又可以分为德治派和法治派;其二是两极溶合派或辩证派,这当中又可分为“德主法(律)辅”和“法(律)主德辅”两种;其三便是虚无派或者怀疑论者,如老子主张“惟道是从”、“无为而治”。
此后对法理(哲)学的基本问题探求不断,其中最杰出的代表人物莫过于阿奎那和康德。阿奎那将法分为四类,即永恒法、自然法、人法和神法,试图重新构建法的知识大厦的框架图景,他以充满宗教色彩的上帝法(神法)来统摄人法(律、实然示)和自然法(法、应然法)的关系问题,成为那个时代法学精神的精华。随着“3R”运动(文艺复兴运动、宗教改革运动、罗马法继受)的兴起,哲学终于走出神学的桎梏而不再是神学的“婢女”,“人”从此代替了“神”走上了历史的舞台,理性主义大旗被高高扬起,西方哲学从此开始了唯理论与经验论之争战历程。这一切体现在法学领域中便是神学法学的终结和诸多新兴学派林立,如哲理法学、历史法学、实证分析法学、社会法学、现实主义法学等等,其中大多学派是在从事着律学和法学的研究,而真正沿着法理学基本问题开展法理学研究的是哲理法学,代表人物是康德。他通过设定一个先验的“道德律令”而给出一个具有伦理主义含义的独特的“法律”定义,他说:“法律是任何人有意识的行为,按照普遍自由原则,确实能与他人有意识行为相和谐的全部条件的总合”。哲理法学后来为黑格尔发展到了顶峰,完成了一个建立在先验论基础之上的庞大的概念辩证法大厦,使后人望尘莫及。
最终把人们从法学辩证法沉思中唤醒的是伟大的美国现实主义法学家杰罗姆.弗兰克,他以最极端的方式振聋发聩地说:“法律是不确定的、模糊的、多样的,这种不确定性并非不幸的偶然事件,相反,不确定性本身具有重大价值。”很多人难以接受弗兰克给出的这样的一个“法律”的定义,甚至误认为这只是一种为推进法制改革而故意采取的“极端行为”。实际则不然,因为律学意义上的“法律”是很确定的、很清楚的,从未听说过有哪个阶级成为统治阶级后竟然拿不出一部用以统治天下的“确实的”“法律”来,而这么简单的道理对于大师级的弗兰克不会认识不到,那么弗兰克为什么说法律是“不确定的”,而这个“不确定性本身”还“具有重大价值”呢?如果我们没有理解错的话,弗兰克所讲的“法律”正是法理学视域中的“法律”,它是一个“应然法(法)DD实然法(律)”的关系问题的集中和转化形式,弗兰克所称的“不确定性”正是指二者(法与律)在互动中所形成的那种“张力”,或者说是矛盾对立面之间的辩证运动过程,这个过程本身确实是“不确定的”,而这个“不确定性”本身确实“具有重大价值”,因为它为法理学家们提供了反思的余地和批判的向度。它也许不会向人们提供实用的“科学知识”,但它是一种“智慧”(爱智)的维度,是对人的终极的关怀,是推动这个被层级化了的世界不至于过于专制的元动力。
如果说哲学是人文科学的“黄昏的猫头鹰”,那么法理(哲)学便是法学知识大厦上的“黄昏之鹰”。阐释学的研究告诉我们,研究主体不可能摆脱“前见”的影响进入研究,任何法学研究的“观察判断”都是历史的、社会语境化的⑧。法理学的任务也许正是要对这些“判断”的逻辑“前提”开展批判,通过不断的“前提判断”推动对人的关怀与反思,推动这个世界最大可能地去实现自由和正义,朝着实现人在这个世界上“诗意地生存”之目标不断努力。埃利亚斯在《文明的进程》中说过,社会发展的进程本身是没有计划的,或者说文明和国家的形成并非以任何“合理的”方式进行的,由于进程没有目标,所以也不可将“发展的进程”直接视同“进步的进程”。但发展的进程是有序的,有方向性的,就法律这一现象而言,能够直接胜任此“导航员”职责的,唯有法理学。
关于法理学的范围和功能。既然法理学的基本问题是实然法与应然法的关系问题而不是其中的任何一个,那么就把那些本属于实然法(律学)的领域(如法律的特征、法律的要素、法律的运行等)交给律学,把那些本属于应然法(法学)的领域(如法的本质、法的作用、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等)还给法学。至此,法理学似乎已“无家可归”了,恰恰相反,此时的法理学恰恰是“四海为家”,只有这样,法理(哲)学才找到属于她自己的任务和范围,在探索、求证“实然法与应然法的关系问题”的过程中,全心全意地关注“人”。正如舒国滢老师在他的一段访谈录中所讲述的:“法哲学的核心是对人的关注。关注当下人的生存状况,以及法律如何想象人,采用何种方式对待人的问题。法哲学本身并不能直接像法律政策学那样起作用,它不告诉你如何决定的具体答案,并提供解决的办法,但它能够帮助人去深刻领悟法的精神,反省法律职业本身存在的问题,强化我们的怀疑意识和认识能力,追寻法律的终极意义,培养法律职业人的职业良知。” ⑨
最后,我想用邓正来教授的一段话来暂时结束本文的讨论:“我认为,尽管中国法学重建的任务极其繁重而且需要解决的问题甚多,但最为艰难且最为基础的工作便是建构起我们这个时代所的法律哲学”。⑩最终使法学在与其它场域发生互动关系的过程中摆脱“不思的”依附状况,维护其自身的自主性和批判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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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①参见目前多数教科书;
②张国华 著,《中国法律思想史新编》,P405;
③刘金国 刘双舟,《中国法理体系的演进及其启示》,《政法论坛》2000年第5期;
④J.W.Harris,Legal Philosophies,Butterworths,London 1980,P1;
⑤刘金国 舒国滢主编,《法理学教科书》,P1 ;
⑥舒国滢,《面临机遇与选择的中国法理学》,电子版
⑦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P219;
⑧参见刘星,《法理学的基本使命和作用—一个疑问和重述》,电子版
⑨徐利英 陈虹伟 舒国滢,《徜徉于法学与美学之间—舒国滢教授访谈》,电子版;
关健词
课程标准;概念和规律;五步教学法
【中图分类号】G32
初中物理概念和规律教学中,新课标一般要求应用科学探究法。但有的教师怕麻烦,简化探究过程或根本上就不探究,直接告诉学生结论,然后就训练学生解题。这样做实际上是没有完成物理教学目标,对学生的成长、社会的发展是有害的。现在考试也越来越注重过程与能力的考查。没有亲身经历探究过程,没有能力的提高,学生在考试中也考不出好成绩。笔者在开始新课程改革时,也有这种错误认识,多年的习惯很难改过来。笔者懂得适者生存的道理,所以经过总结反思,逐惭形成自己的物理课堂教学模式:五步教学法。在教学设计和备课时,严格按照五步教学法的五步设计教学和准备素材,在课堂教学中亦严格执行。多年来的实践证明,课堂中采用该模式组织教学,能很好地体现新课标的教学理念,并在全镇和市的统测中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下面,作者就以《光的反射》和《摩擦力》为课例,对该模式的教学环节展开说明。以期达到抛砖引玉的功效。
五步教学法的第一步是情境激趣。由于现在90后的学生社会实践少,见识少,很多物理现象根本没见过或稍微听说过,感性认识太少。增强学生感性认识,再过度到理性认识,才符合人类认识的规律。因此,创设物理情境,让学生一看就明,并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求知欲望,这是一节课成功的关健。物理现象选取的原则应尽量从身边的物理现象入手。这样学生更有兴趣,例如,学生上学每天都要骑单车。象《运动的描述》、《速度》、《摩擦力》和《惯性》都可以从骑单车入手。学生感受比较少的物理现象,可以通过大量的清晰的图片,或是高清视频等多媒体手段,短时间内呈现给学生,这样的效果也很好。如我在讲授《摩擦力》这一节课时,一开始就让学生观看视频《身边的摩擦现象》,学生观看很认真,这么多发生在身边的摩擦现象和人们对摩擦的应用,激发了他们的学习兴趣与求知欲望,达到了情境激趣的目的,也体现了从生活走向物理,从物理走向社会的目的。
五步教学法的第二步是问题驱动。科学探究能力的第一个要素就是要求学生能从日常生活、自然现象和实验现象中发现与物理学有关的问题,并能书面或口述发现的问题。发现问题是活动探究的前提。因此,结合教学目的,教师要善于提出问题,或是引导学生发现问题。情境引出的问题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多个。在设问时,可以通过老师黑板板书、投影显示或是学生自己记录都可以。这些问题就是下一步活动探究的主线。在《光的反射》一课中,我情境激趣和问题驱动就很自然,我选的例子是:有时调皮的学生会一拿一镜子把太阳光反射到黑板上,师生的身上,让反射光点在教室四处移动,以吸引同学的注意力。学生的注意力和兴趣就很快调动起了,这时,直接提问:这是光的什么现象?同学们很快会说出,这是光的反射现象。同时,教师恰到好处地在黑板上画出光的反射图,学生很容易接受。并且,实时提出问题,你们是怎么做到让反射光在教室乱窜的?学生很快会说出通过转动反射面。想把光射到哪,都可以通过反射面来实现。这说明光的反射是有规律的?什么规律呢?引入本节课的重点-探究光的反射规律。在《摩擦力》教学中,学生观看完《生活中的摩擦现象》后,因本节课,涉及的知识点比较多,我让学生提出想要知道的问题。并记录下来。通过分组合作,每一组解决一个问题,然后让他们表达交流。实现了协作解决问题的目的。
五步教学法的第三步是活动探究。这里,我把科学探究要素中的猜想与假设、设计实验与制订计划、进行实验与收集证据统称为活动探究。这是因为,在课堂教学实践中,科学探究可涉及所有要素,也可只涉及部分要素。教师要根据教学内容、教学目标和教学时间灵活取舍。为了提高课堂教学的有效性,教师应站在一个高度来处理各个教学环节。例如在《光的反射》一课中,学生只需要简单的猜想,利用提前准备好的器材,设计实验,找出反射光线与入射光线及反射面之间的关系。在《摩擦力》这一节中对于不同层次的学生就要采取不同的教学方式。基础好的学生可以让他经历探究的所有要素。基础差的学生当然就需要教师引导他们一步一步的探究,有时还要降低对他们的要求,以其基本完成教学目标。
五步教学法的第四步是交流表达。科学探究最后的两个要素是:分析论证、评估、交流与合作。实际课堂教学中,教学一般用交流与表达代替了上面的两个过程。交流与表达非常重要,因为它既是强化知识的过程也是提高能力的过程。教师绝不能越殂代庖,只有学生自己加工的语言学生才能理解和牢记。学生之间互相表达,多次重复也能强化学生的记忆。同时也能让学生学会表达和交流,实现第三维教学目标。
五步教学法的第五步是练习和评价。从生活走向物理,从物理走向社会,这是新课标的重要理念。物理知识、概念和规律,要用来帮助人们理解和解释生活中的物理现象,解决生活中存在的物理问题。现学现用比学了以后隔一段时间再用的效果好得多。现学现用,可以强化知识,更全面理解知识,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练习完后要有小测。以实现评价功能。没有评价,教师就不知道一节课的教学效果,学生也没有约束力。这对于平行班的教学尤其重要,评价的结果也是对学生针对性教育的重要依据。
物理基础知识中最重要最基本的内容是物理概念和规律。在物理教学中,物理概念和规律的教学是一个关键的环节,讲清、讲透物理概念和规律,并使学生的认知能力在形成概念、掌握规律中得到充分发展,是物理教学的重要任务。形成概念、掌握规律是一个十分复杂的教学过程,但一般都要经历概念、规律的引入、形成、深化和应用等四个环节。根据教学实践,针对以上四个环节做了一些初步的探讨。
一、物理概念和规律的引入
物理概念是从感性世界中来的。概念和规律的基础是感性认识,只有对具体的物理现象及其特性进行分析、概括,才能形成物理概念,对物理现象的运动变化及概念间的本质联系进行归纳、总结,就形成了物理规律。为此,教师必须从有关概念和规律所包含的大量感性事例中,精选包括主要类型的、本质联系明显的典型事例来教学,从而加强学生的感性认识。如何加强学生的感性认识呢?教师要充分利用板书、板画、挂图、演示试验等手段,充分发挥电化教学的优势,充分结合多媒体技术,使物理课堂教学形象生动,让学生在一个形象化的物理世界里来探究物理概念和规律。
物理概念和规律是比较抽象的。在进行物理概念和规律的教学时,常常采用“抽象概念形象化”的方法或建立“物理模型”的方法,来描述物理情景。通过形象化的物理情景,利用逻辑推理、逻辑思维对其进行分析、概括、归纳、抽象出物理概念和规律。例如,在电场和磁场的教学中,用“电场线模型”来描绘电场,用“磁感线模型”来描绘磁场;在楞次定律的教学中,利用蓄水池中出水量和入水量对水池中水量变化的影响来体现感应电流的磁场对引起感应电流的原磁通量变化的“阻碍”作用。
二、物理概念和规律的形成
物理概念和规律是人脑对物理现象和过程等感性材料进行科学抽象的产物。在获得感性认识的基础上,提出问题,引导学生进行分析、综合、抽象、概括、推理等一系列的思维活动,忽略影响问题的次要因素,抓住主要因素,找出一系列所观察到的现象的共性和本质属性,才能使学生形成正确的物理概念和规律。
例如在动量的教学中,就是通过创设物理情境进行探究来逐步建立概念的。首先通过演示“静的粉笔”与“动的粉笔”和“静的锤子”与“动的锤子”的运动情况,比较发现静止物体和运动物体所产生的机械效果不同;再通过“慢慢行走的你”、“快速跑动的你”与墙相撞和篮球、铅球以同样的速度落地比较可知影响运动物体所能产生的机械效果的因素是物体的质量和速度;又通过质量不同、速度不同的两辆小车运动的有关分析与计算引导学生发现质量不同、速度不同的运动物体也可以产生相同的机械效果,但其前提是物体质量和速度的乘积必须相同。显然运动物体所能产生的机械效果是由质量和速度的乘积决定的,至此,引入动量来反映运动物体所能产生的机械效果便是水到渠成、顺理成章的事了。
三、物理概念和规律的深化
教学实践表明,只有被学生理解了的知识,学生才能牢固地掌握它,也只有理解了所学的知识后,才能进一步灵活地运用它。因此,在物理概念和规律形成之后,还必须引导学生对概念和规律进行讨论,以深化知识,巩固知识。
3.1物理概念和规律的物理意义的理解是关键。例如,加速度反映了物体速度改变的快慢,而速度则反映了物置改变的快慢,弄清了它们的物理意义,就可以避免“速度为零,加速度也为零;速度越大,加速度越大或速度越小,加速度越小”等错误的认识。
3.2物理概念和规律的适用范围和条件的把握是前提。例如,讨论地球公转问题时,它可以被视为“质点”,但在讨论地球自转问题时,它又不能被视为“质点”;电场强度E=kQ/r2仅适用于点电荷所形成的非匀强电场;牛顿第二定律F=ma只适用于惯性系中宏观物体低速运动的问题等。因此,只有明确了物理概念和规律的适用范围和条件,在解决实际问题的过程中才能不至于生搬硬套,做“拿来主义”的奴隶。
3.3物理概念间、规律间的比较也是非常重要的。比较是确定概念间、规律间在不同条件下的异同的一种思维过程。物理学中,概念间、规律间在空间上、时间上都存在着差异性和统一性,因此,在教学中应引导学生作空间上、时间上的比较以辨别概念间、规律间的异同和了解它们的发展过程,才能做到正确运用。以动量和动能为例,它们相同的是,都是物体的状态量;不同的是,动能的增量表示能量的转化,而动量的增量则表示机械运动的转移。既然已有动能来描述物体的运动状态,为何还要引入动量呢?原因就是动能的变化是力在空间上的累积效应,而动量的变化却是力在时间上的累积效应,二者从不同侧面来表现同一物理现象的本质特征,显然,非如此不能满足全面描述物体状态的客观需要。:
另外,既要重视概念、规律的纵向联系,又要加强它们的横向联系,以活化学生的思维。如以加速度为中心,与速度相联系,可使学生理解加速度是速度变化率的含义;抓住加速度产生的原因,可以联系到力、质量、惯性以及牛顿第二定律;根据加速度是描述物体运动状态变化的基本物理量这一点,可以联系到常见机械运动的分类;根据加速度是描述物体速度变化快慢的量,可以联系到物体做功的快慢、磁通量变化的快慢等。
四、物理概念和规律的应用
学习知识的目的在于应用。在学生牢固掌握和深刻理解物理概念和规律的基础上,还要让学生在运用它们来说明和解释现象、解决实际问题的过程中不断加深。在运用概念和规律的这一环节中,一方面要精心选用一些典型的问题,通过教师的示范和师生的共同讨论,深化、活化对所学物理概念和规律的理解,使学生逐步领会分析、处理和解决物理问题的思路和方法;另一方面,要组织学生进行运用概念和规律的练习,在练习的基础上,要帮助和引导学生逐步总结出解决实际问题的一些带有规律性的思路和方法。
总之,物理概念和物理规律的教学是一个十分复杂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一劳永逸,在教学过程中,应当从教材实际和学生实际出发,深入钻研教材,不断改进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注意教学的阶段性,把握概念、规律的四个教学环节,逐步加深对物理概念和规律的理解和应用,从而达到提高物理教育教学的目的。
参考文献:
在物理学科中,概念是解释物理现象、揭示物理规律、指导物理实践的前提和基础。因此,教师只有通过科学有效的教学方法让学生掌握物理概念,才能实现物理教学效率的真正提高。笔者根据自己的教学经验和工作分析,研究并总结提高初中物理概念教学效率的方法,本文就此问题进行重点讨论。
一、创设合适的情境
由于物理学科的特殊性质,很多物理概念在进行解释和阐述时都具有高度抽象的特点。在传统的教学模式下,教师往往都通过正面进行直接的概念讲解,很容易导致学生无法理解甚至误解。众所周知,物理是来源于现实世界的学科,所有的物理概念、现象和规律都是以现实世界为原型进行概括和总结。因此,教师应当把抽象度较高的概念通过创设学生触手可及的合适情境,让他们在通俗易懂、深入浅出的理解中掌握物理概念,进而为深入学习相关的物理知识打下坚实基础。
教师在引入“密度”的概念时,就可以拿一大块塑料泡沫和一个秤砣进行对比,让学生思考为什么体积比秤砣大了好几倍的一块泡沫却比对方的重量还要轻?在这样的情境下,教师适时引入有关密度的概念,可以让学生对密度拥有更加深刻的认识。这增加了概念教学的生动与具体化,有效激发了学生的学习热情。
二、运用恰当的比较
有的物理概念可能在表述或文字上十分相近,从而很容易导致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对这些概念混淆,导致“失之毫厘,谬以千里”的不良效果。单说“重力”和“压力”,相当一部分学生在学习这两个概念的时候将其混淆。其中有的学生认为压力和重力的大小都是相等的,甚至有的学生直接把压力和重力画上等号,而这种混淆会让学生在深入学习相应的物理知识时发生重大偏差。所以,在进行相应的概念教学时,物理教师应当把相近或相似的概念通过对比的方法进行教学,让学生通过比较发现不同概念间不尽相同之处,从而使他们更加有效地掌握这些概念,增强概念教学的有效性。
三、结合生活的实践
再抽象的物理概念归根结底都是对具体生活实践进行的总结和归纳。物理教师可以充分利用这一事实,在物理概念教学时,将概念重新引回最初形成概念的具体生活实践中,并通过生活实践活动的有效结合与联系实现概念的引入。这不仅可以使学生对物理概念进行有效的感性认识,还可以充分体现物理的价值,激发学生的探究学习热情和兴趣。
比如,在讲解“压强”的概念时,教师就可以让学生思考书包的背带为什么都做得很宽,图钉为什么一头大一头小,滑雪板为什么做得那么平、那么宽等问题。这些问题都是和生活实践有着密切联系的,也是学生耳熟能详的现象。所以学生可以借助这些直观问题获得对物理概念的大量感性材料。在此基础上,教师再引导学生将这些问题的答案进行归纳总结,将其上升为学生的理性认识,从而形成最终的概念,这种结合生活的概念教学可以有效提高学生对物理概念的理解程度,不仅可以有效提高教学效率,对于学生将物理理论和生活进行有机的联系也有积极影响。
四、透过表象的本质
有的学生在学习物理概念过程中通常仅了解到概念的表象,而对其深入的认知和探究却做得不够,这很容易导致学生对概念理解过于片面甚至肤浅,长此以往,这对于他们知识的纵深和拓展学习,以及发散思维的培养都有不利的影响。举例而言,在讲解“沸腾”的概念时,教师可以让学生观察水沸腾的过程和特征。由于有的学生在观察时只关注沸水冒泡的现象,所以,片面地得出“冒泡就是沸腾”的概念。
针对这个问题,物理教师在概念教学时必须通过多角度进行概念的全面讲解,引导学生通过多方面观察、分析思考并进行概念的归纳和总结,从而对相应的物理概念拥有全方位、本质的掌握。还以“沸腾”的概念教学为例,教师可以引导学生思考水在加热前是否产生气泡?水在加热时,气泡从什么时候开始出现?加热时水的气泡发生怎样的变化等问题。利用这样的引导,学生在观察沸腾时就不会再把自己的目光单纯放在气泡上,而是通过全方位观察和思考,对“沸腾”拥有本质的科学认识,达到对概念的有效掌握。
总之,物理概念教学作为物理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初中物理教师必须高度关注和重视这项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所以,初中物理教师需要充分结合教学内容和学生情况,转变传统的教学观念,充分运用科学合理的教学方式有效提升教学效率,从而为提高物理教学质量发挥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4)11(c)-0129-02
1 法理学的学科性质与主题变奏
法理学属于理论法学的范畴,是“以法的现象运动的普遍性规律和最一般的宏观问题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是认识和叙述法的现象辩证发展过程的概念与范畴体系”,[1]是教育部确定的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16门核心课程之一。它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占有非常特殊的位置,被理解为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甚至有人将法理学形容为法律的眼睛,并指出,“只有伟大的法理学才能成就伟大的法律传统”,其“绝不仅仅是告诉学生一种职业,一种技术,一种解决眼前问题的方法和策略”,并“能在人类社会和个人职业生涯的荆棘丛林之中开启前行的方向”。[2]如此,法理学的学科使命就在于把握一个时代的文明脉动,凝炼一个时代的生命力要素,拓展一个时代法学研究的场域,引领一个时代法律发展的精神走向。[3]可以说,一个国家法理学的发展水平在相当程度上就代表了这个国家法学的发展水平。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当代中国的法理学学科有了长足的进步,特别是从21世纪初开始的有关中国法学发展的“理想图景”的探讨,也带来了法理学学科研究主题的变换。首先,从偏重政治理想到着力于法本身的研究;其次,从理论来源的单一取向到多种渊源的探寻;再次,从单纯的国内法研究到全球性视野;最后,从权力关注转向权利法学。[4]法理学从此走在了一个理性自觉的发展轨道上。
2 法理学教学的思维转向
法理学学科在法学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以及法理学主题的变奏,也向我们提出了一个重要命题,那就是如何使得法理学的教学符合其学科性质并适应当代中国法学主题的变奏。对此,法理学教学思维的转向是首先要关注的。
首先,从注重法律知识的传授转向重视法律思维的培养。传统上,人们往往把法学教育仅理解为是法律知识的传授。在这里,教授被视为法学学科的真理发现者与传授者,在课堂上实行单向的讲授,注重规范与条文的讲解而忽视了规范、条文背后的价值意蕴;注重规范与条文的讲解而忽视了规范、条文与法律实践的接洽;注重规范与条文的讲解而忽视了规范、条文对于人的指向。[5]法理学的教学更是如此。法律思维是一个以一定的法律知识为基础、以相应的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为背景、以法律概念和法律语言为思维分析工具和载体,通过具体运用特定的法律方法和技术,对法律现象进行观察、认识、理解、分析、综合、判断、推理和处理的专门化的认识与思维活动及其过程。[6]透过法律思维的培养,法律知识的接受将变得简单而易行,法律知识的应用也将变得自觉而适切。单纯的法律知识的传授对学生来讲显然只是“授之以鱼”而非“授之以渔”。
其次,从封闭式的教学思维转向开放式的教学思维。封闭性教学思维意味着僵化、保守与一元的真理观。在教学中简单地运用单一的学术与思想资源,在教学的目的与功能预设上追求获得某种单一而确定的“唯一”的法学“真理”。老师惯于从本本上的教条出发来讲授与讨论问题,而不愿直面生活的现实及其所展现的问题。在教学的理论思维上基本是政治思维取向,在视野上基本落在现实政治的既定框架之内,并且人为地设置各种教学。[4]这种无交流、无互动、无交锋、无批判、无反思的教学环境,只能导致学生的自由思想、独立精神与鲜活个性的丧失。法理学的学科属性与中国法理学的发展要求法理学的教学思维应走出“画地为牢”的窘境,从封闭式的教学思维转向开放式的教学思维。老师应采取多视角、多维度、大纵深的授课思维,通过对法理学各学派的不同理论观点的述评与比较、对法制现实与法制理论的深沉张力的论析、对中外法制理论与现实的不同径路的比较与甄别,从而提高学生的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7]开放式的教学思维有利于形成平等、自由、民主的教学氛围,有利于提高学生勇于批判而不迷信权威的主体意识,从而契合法理学的主题变奏。
最后,从注重理论传输转向重视法律职业培养。法学教育是一国高等教育的组成部分,也是法律职业培养的重要途径。法学教育以培养法律职业者为目的,其场所是为实现这一特殊目的而做出的制度化设计,其典型就是法学院。所以,从培养过程和方式上看,法学教育具有学术性和实践性的显著特点。故而,法理学教育在对法理学知识进行系统而抽象的概念讲授和原理教导的同时,还要进行法律实务的模拟训练,为学生提供处理具体法律事务的技能训练。[1]从法学教育的目的出发,法理学教育应从注重理论的传输转向法律职业的培养。但是,也要防止另一种情况的出现,即把法学变成一种技能,将法学沦为“匠学”。“如果一个人只是个法律工匠,只知道审判程序之程规和精通实在法的专门规则,那么他的确不能成为第一流的法律工作者。”更夸张地说“只是一个十足的傻汉而已”。[8]所以,法律职业的培养就既包括职业知识的培养,也包括职业思维、职业技术、职业道德的培养。
3 法理学教学的方法革新
由于法理学学科内容的抽象性、思辨性,再加上传统上对理论法学学科的误解,法理学往往不能引起法科学生的重视与学习的兴趣。如此,法理学的教授者就应基于教学思维的多重转向,革新教学方法,从而提高法理学的教学成效。
首先,讲授法与案例教学法的有机结合。讲授法是我国法学教学中常用的一种教学方法。由于法理学是对法律现象的高度抽象与概括,具有体系化与系统化的理论结构。讲授法能够有效地结合法律传统与法理学教学内容,注重对抽象的概念、原理加以阐释和分类,直接地传播知识,有助于学生建立起法学的基本理论框架和系统的理论知识体系。对大学生采用直接导入的讲授教学法,对法理学中的基本概念和原理予以揭示,注重教学内容的系统、全面,引导学生掌握法理学的知识体系,也符合他们的接受能力与认知特点。但是,讲授法确实也存在僵化、无法体现学生的主体性以及不能有效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的缺点。如此,案例教学法就有了必要。鲜活、直观的案例有利于将抽象的理论形象化,能大大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与参与的热情,活跃教学氛围,提升理论知识的授受实效。但是,法理学的学科性质又使得其在运用案例教学时必须与部门法的案例教学区别开来。老师所选取的案例应能针对法理学学科理论的系统性特点,并照顾法理学的抽象性、基础性,突出对科学与人文精神的关怀。只有将讲授法与案例教学法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充分形成优势互补,提高法理学的教学实效。
其次,情境教学法与实训法的有机结合。情境通常被理解为景物、人物、情节、场景和环境,以及由场景、景物所唤起的人的情绪和内心境界。所谓情境式教学法亦可称之为实践教学法,或是体验式教学法。在法理学教学中,就是使学生“身临其境”,在教学中创设具体的生动的场景,使其自主自动地强化自己的法律职业者的角色,调动其思维,从而引导学生从整体上理解和运用法律思考、解决问题的一种教学方法。在这一过程中,情境加角色使学生从平面、纸面接触法律转向立体运用法律,充满形象感和实用性。意在传授知识和训练学生的能力并重,是一种理论性和职业性相结合的教育方法。[9]这种教学法对于学生对抽象、思辨的法理学范畴与原理的理解是非常有助益的。但是,情境教学法所创设的情境毕竟只是模拟,只是在课堂上创设某种情境使学生有身临其境之感,还不是真正的社会现实与法律实践。如此,实训法就成了必要。实训是以实训基地为依托,让学生在一定的时间内以真实的参与者的身份在实训单位及相关人员的指导下应用法律知识处理相关问题的方法。在法理学教学中,可以使学生到法院、检察院等机关,以助手的身份参与案件的处理。当然,这需要学校与实训单位有良好的合作,并保证学生在每个学期都能有足够的实训时间。实训法能有效解决情境教学法中的模拟情境与现实生活的张力,其与情境教学法的结合又能解决实训法对教学时间的苛刻要求,可谓相得益彰。
最后,诊所教学法与讨论法的有机结合。诊所式法律教育20世纪60年代起源于美国。其特点在于仿效医学院利用诊所实习培养医生的形式,通过诊所教师指导学生参与法律实际应用的过程,培养学生的法律实务能力,促进学生对法律的深入理解,缩小学院知识教育与职业技能的距离,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意识观念。[10]诊所式法律教育突出了职业能力的培养,提升了学生学习法学理论的兴趣,加深了学生对抽象而思辨的法理学基本范畴与原理的理解。目前,法律援助是最主要的方式与途径。但是,诊所式教学的成本较高,对老师的要求甚高,也因为此,学生的参与度就比较低。如此,讨论法就成为必要。讨论式教学法指学生以班级或小组形式围绕某一个问题各抒己见,进行争论、商讨、弄清问题或提高认识的方法。通过讨论,能使学生在愉快、兴奋中吸取知识,从而加深学生对问题的理解,达到对知识的融会贯通。由于诊所式教学法的参与度较低,所援助的案件又具有一定的类型限制,这必然导致其功能发挥的受限。讨论式教学就可以让这些参与法律援助的部分同学、老师将所参与援助的具体案件带到课堂中来,让所有同学参与其中,积极地讨论、交流,就案件发表自己不同的观点,进而加深同学对相关法学基本理论的理解与掌握。与此同时,也能解决老师在设置讨论主题时材料的贫乏与僵化,如此相得益彰,必能大大提升法理学的教学实效。
对法理学教学方法的变革必须建立在法理学的学科属性与教学实际的基础之上,适应时代对法学学科的整体要求,与法学教育的整体发展相协调。无论是讲授法、案例教学法、情境教学法、实训法、诊所式教学法还是讨论法,它们都有其自身的优势与短板,只有根据实际情况与其它方法的有机结合才能扬长避短而发挥其最大能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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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4428(2010)12-101-02中国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学教育取得了快速发展,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基本上都形成了较为系统和成熟的理论框架、教学体系。法理学作为法学专业核心课程之一,对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基本理论素养、法律思维方式具有非要的意义。但是长期以来,法理学课程应有的价值和作用并没有得到体现,由于教学内容相对抽象,法理学的教学一直处于比较尴尬的境地,教学效果无法提升。当下,一些高校在法理学教学中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本文不揣浅陋,就此谈谈自己的看法,以求抛砖引玉。
一、我国法理学教学中的疑难症结与改革理念
法理学是法学教育中的基础课程,以介绍整个法律学科的基础知识、法律原则为主旨,注重对法科学生进行法律概念、法律精神、法律素养的知识训练。作为法学教育中为数不多的纯理论课程,法理学致力于提升法科学生正确的法律世界观和思维方式,培养学生认识法律、运用法律的基本方法。在我国目前的法学课程体系中,法理学一般被安排在一年级新生的第一学期进行学习,课时通常为70到90学时。由于中国大学法学院是本科式素质教育,所以从高中刚刚考取大学的学生大都没有或缺乏关于法律现象的一般知识,缺乏丰富的社会生活经验,突然接触到较为抽象的法学理论知识,一时无所适从,尤其对于高中阶段理工科的学生来说,缺乏人文社会科学的一般知识,对于法理学课程所涉及到的概念、原则和精神难以有效地认知。根据笔者调查,法科学生对于法理学普遍存在陌生感,对于抽象理论知识有畏惧感,甚至由此而削弱了学习法律的兴趣。同时,法理学的教学内容相对陈旧,与社会现实具有一定距离,讲授式的教学方法单一枯燥,案例教学无法有效展开,这些外在条件也妨碍了法理学课程的教学效果。对于中国的法学教育和法治发展来说,如果法律职业共同体没有深厚的人文素养、正确的法律世界观、扎实的法律理论基础,就很难确立法律工作者应有的职业伦理和职业追求,更遑论成为一名具有良好法律思维并能准确运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冲突的法律人才。
所以,法理学作为整个法学教育的入门端,积极尝试教学改革已经迫在眉睫。事实上,法理学应该具有一种不断诠释现实并解决现实法律问题的实践指向。过去我们的法理学教材和课程设置过分强调“知识传承”(尽管这一点也非常重要),却忽视了如何在教学中体现面向实践的引导指向,使法理学留给学生们的印象多是“抽象空洞”、“脱离实际”。因此,在法律本科的教学中,如何使法理学摆脱这一尴尬境地,既让学生能够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培养扎实的理论素养,又能使学生对法律产生浓厚的兴趣、掌握将理论知识运用于实践问题的能力,成为我们近年来法理学教学和教材改革所要注意的核心问题。
从教学理念的改革方面来说,我们应该以法律职业教育为出发点,使法学理论课程教学改革体现思想性、知识性和实践性的融合。我国法学教育历来担负着通识教育和素质教育的任务,许多法学专家就认为我国“法学本科教育属于素质教育”[1]。以大众素质教育为目标的法理学教育忽视了法律所特有的专业性、实践性特点,不利于整个国家法治发展和法律人才的培养。当下,建立以法律职业为目标导向的法律教育培养模式,从法科学生综合的知识结构、职业技能、职业伦理等方面通盘考虑,培养出真正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综合性法律人才,已经成为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同愿景。在法理学的教学改革中,应该把握的理念是:增强学生的理论接受能力和学习兴趣,注重教学方法中所包含的社会现实内容,真正把对学生思维的培养融入到教学过程中去,实现教学方法服务于教学目的的宗旨,有效促进学生全面深刻地掌握有关法律的知识体系、内在精神和原理,有效地帮助学生提高思考法律问题的能力;注重知识讲授和实践能力有机结合,通过案例教学、诊所式法律教育等多种方法,使学生能够初步掌握运用法律规则解决实践问题的基本思维方法和技巧,同时潜移默化地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法律世界观和职业观。
从教学改革的重点来说,我们应当根据法理学的学科特点,在传统的突出抽象概念、注重逻辑联系、讲授知识体系的教学方式基础上,适当变更法理学的教材结构和教学内容,同时在教学方法上实现相应的变革,增加社会实践性内容,以改变法理学教学内容空洞、课堂教学僵化枯燥的现象,凸现法理学教学内容和方法的实践或实证色彩,让法理学教学往返于理论与实践之间,发挥这一学科所应有的学科功能,使学生能够有系统的知识积累和扎实的学术素养,以及把这种知识素养运用于实践问题的能力。
转贴于中国
中国二、法理学教学改革的策略选择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针对我国法理学教学中存在的内容空洞、脱离实际,教学方法枯燥的现象,法学教育者们进行了诸多有益的尝试。比如法理学教材的重新编排,增加与时代进步相关的新内容;改革教学方法,增加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法;改革教学方式,尝试诊所式法律教育、建立法律援助中心等等[2]。总体来看,我国法理学教学上的主要变化趋势是:教材内容一分为二,教学方法日趋多元,教学方式日趋灵活。例如,法理学教学内容上的一分为二:将法理学教材分为两部分,低年级讲授基本法律知识,抽象性较强的法律问题留待大二或大三进行。目前,浙江大学已率先进行此类改革并实验教学多年。西南政法大学已经出版了此类教学改革的教材,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原法理学课程从1999年秋季起已一分为二;西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以及其他不少学校也正在准备进行类似的改革[2]。同时,在教学方法上,清华大学、北京大学等高校也开始推广网络教学、案例实验、真实法庭模拟等教学方法的改革,并取得了很好的成效。
1、一分为二的教材体系改革。针对法科学生不同阶段知识背景的差异和接受能力的不同,区别大一新生和高年级本科生两个不同知识背景和认知能力,我们可以对课程设置体系的进行微调,将原来在大一开设的法理学课程一分为二,第一部分放在大学一年级新生的第一学期,开设法理学中较为浅显的法律基础知识,即“法律引论”或“法学导论”,旨在引导学生从易入难,逐步进入法律的世界,这一课程体系在我国台湾地区和日本等一些地方较为常见。同时将法理学中较为抽象和思辨的部分留待大二或大三开始,即真正意义上的“理论法学”或“法哲学”,主要讲授法律学科中经典的法律命题、法律方法和法律原则,旨在培养学生深厚的法律哲学素养和完整的知识结构。由于这时的学生经过了两年的法学专业知识学习,尤其是学习了部门法,对各种法律现象已经有了基本的认知结构,所以再学习法理学相对较为容易,教学效果也会有明显的提升。
我国法理学这种一分为二式的改革自有自己的合理之处:因为传统法理学教学教材体系中的确包含了许多非法理学的内容。这部分内容多属于法律制度的知识,比较适宜于一年级学生。而法理学本身的内容,对一年级学生来说,却过于深奥难懂。一分为二有助于合理区分两者的界限。否则,前一个部分的内容无法安置,因此,这类改革的前提和归宿最终会归结为对法理学自身问题的理性把握,向有利于法理学学科的完整性、合理性、科学性的方向发展。尽管这一思路并不一定源于对法理学性质的自觉反思,但是它展示了一条将法理学与非法理学相区分的思路,并获得各院校教学组织部门的支持,为最终解决法理学的内在科学性问题创造了一个必要的前提[2]。更主要的是,这一区分既凸现法理学作为理论法学应有的学科功能和价值意义,又满足了不同阶段的学生学习、研究法学相关学科在自身知识基础上的不同要求,从而达到提高教学效果的双重目标。
转贴于中国
中国2、生活场景的教学方法改革。法学作为一门面向社会生活的实践学科,强调的是面对现实的生命力。相应地,法学教学是必然是将社会中的法律现象提升、凝练为法律知识的过程。在法理学的教学过程中推行“生活场景教学法”主旨在于改变传统的“填鸭式”的知识传递方式,把法理学的教学置于日常生活之中。在生活中传递法理学知识就是采取一种讲故事的叙事方式,把知识传授的起点转移到日常生活中的事件或情景,并通过解释生活中的法律问题来引发学生对法律问题的理论思考。例如许多法律电影毫无例外地给学生叙述了一个法律故事,我们可以以故事为切入点来启发学生对法律问题的理性思考,在教学实践中结合一线教学的实践要求,精心挑选一些法律题材的电影和现实中发生的热点事件,比如《十二怒汉》、《费城故事》、《秋菊打官司》等著名的中外法律影片以及“孙志刚案”、“二奶继承案”、“延安夫妻看黄碟案”等热点和疑难案件,围绕其中展现的法律问题,引导学生讨论和思考法理学中的理论问题。
3、交叉学科的教学内容改革。法理学作为法学的基础学科,需要其他人文社会科学的知识作为支撑。我们应该加大法理学相关领域的深化教学,拓宽学生的学术视野,让法理学教学穿梭于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法理学是一门涉及内容宽泛的法学基础学科,哲学、历史、文化、政治、经济、文学甚至神学等知识体系都与有着密切关联。其他学科尤其是其他社会科学对于法学的影响日益剧增,这也是由于法律现象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具有一定共通性。因此,对法律问题的认识如果仅就法律来谈法律,那么无论如何是说不清法律的。结合法理学的这一特点,尝试在本科生中逐渐增加比如法律与文学、法律与语言、法律与社会、比较法学等相关教学内容。这些内容实际上仍然属于法理学或者理论法学的范畴,是对法理学相关问题的进一步深化。
4、实践导向的教学目标改革。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培养职业化人才,是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衔接的必然要求。许多学校已经开展了诊所式法律教育、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等等,但大多是零星进行,并没有彻底融入到法学教育的整体进程中来,也缺乏各方面的保障。以法学教育理念的改革为目标,将实践性教学方法贯彻到法学教育的各个环节,是实现我国法律职业背景下法律教育改革的重要步骤。例如案例教学法,法律职业训练中的案例教学并非传统的运用一个案例来解释一个知识点,而是通过典型案例的研判来了解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法和操作技巧,启迪思维,进而达到使学生能够独立分析案例、提出可行性方案的学习目的。再如诊所式法律教育,诊所式法律教育是如同医学院学生在诊所实习一样,设立某种形式的法律诊所,使学生在接触真实当事人和处理真实案件的过程中学习、运用法律的教学训练,常见的是法律援助中心式的法律诊所,它使参加课程的同学不仅学到了有关的知识,而且也学到了传统课堂以外的技巧、能力、职业道德,学会如何把抽象的条文使用到具体的实施之中。中国-
参考文献:
[1] 曾宪义,张文显.法学本科教育属于素质教育[j].法学家,2003,(06).
[2] 葛洪义.论法理学教学与教材的改革[j].法商研究,1999,(06).
法理学教学的目的在于让学生掌握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掌握法学体系的基本范畴,在为学生学好法学专业的其他课程奠定扎实的理论基础的同时,培养学生运用法学基础理论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然而,因为法理学内容过于抽象,加之教学时间大多安排在第一学期,学生因缺乏部门法基础而难以理解,故教学效果往往不佳。因此笔者以为在法理学的教学过程中宜采用以下教学方法。
一、追问式教学
追问,即对某一问题或某一内容,在一问之后又二次,三次提问,“穷追不舍”。追问可以避免教师在课堂上满堂问,随意问现象的出现。可以有效提高课堂教学的效益,保障教学目标的顺利完成。
追问式教学在课堂中应如何应用。笔者以为,可以遵循以下七个步骤:第一,先指定好学生需要预习的相关内容,以及需要阅读与此收集整理相关的资料、文献。第二,在上课之前,要求学生将自己拟好的问题交给课代表,以便老师能即时的获悉学生的问题。第三,授课教师在讲授课堂内容之前,先将学生的提问整理好,将与教学内容密切相关的问题挑出来,同时迅速的在脑海中形成信息,对已准备好的教学方案做出微调。第四,在正式的授课过程中,教师要不断的引导学生追问,将问题引向深层次的内容。但注意,教师在此环节中,一定要善于驾驭整个教学过程,把握好课堂节奏。第五,要在课堂中实施追问式教学方式,最重要的是教师必须充分备好课,要将与教学内容相关的问题做一个充分的准备,要做到万无一失。即使某一个问题没做好准备,也要坦然面对,而不能与学生打太极拳。第六,要充分调动全班学生的积极参与性,即使有个别能力差的学生,也要鼓励其积极加入整个教学过程中,要做到给每一个学生展示自我的机会。第七,每一堂课下来,教师要及时的对自己的教学效果做一个动态的、量化的评估,以便能够及时对自己的教学工作做出调整以及改进。
二、案例式教学
案例教学法是英美法系国家常用的教学方法,世界著名学府哈佛法学院的案例教学法闻名世界。案例教学法是指用实践中的实际案例来进行教学,是指在学生掌握一定法律基础理论知识的基础上,有目的、有选择地把司法实践中的客观实际提供给学生,让学生思考、分析、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从而培养学生法学知识的综合运用能力和提高学生的法学素养。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育中的优势显而易见,它能调动学生参与的积极性,培养学生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克服理论教学中空洞说教的弊病,变枯燥的理论为生动的社会实际,激发学生求知的兴趣。[1]
采用案例教学法在法理学的教学是一项新的尝试,难度比较大。很多学科也早已采用了案例教学法,也取得了一些成功的经验。然,案例教学法在法理学的教学中却还是一片处女地,还未充分采用。因为,多数人认为法理学无法进行案例教学,案例难找。难就难在抽象甚至枯燥的法理学很难找到合适的典型的而又真实的案例,很难在法理学的各个方面都使用生动的案例来说明相关的法理。这种看法,具有相当的代表性。[2]在法理学教学中采用案例教学法难度大,但不是绝对不可行的。法理学需要用案例来阐释,法理学也离不开案例。
值得注意的是,在设计案例时要将案例尽可能的贴近现实生活,在生活中找案例。如在讲解法律原则时,引用案例:1994年黄勇斌与张学英相识,于1996年底公开以夫妻的名义租房同居。2001年2月,黄勇斌被确诊为肝癌晚期,住院治疗期间,张学英不顾他人的嘲笑和挖苦,俨然以妻子的身份陪侍在黄的病床前。2001年4月,黄立下公证遗嘱,将其去世后的住房补贴、公积金和原住房售价的一半赠送给张学英。黄去世后,由于其妻蒋伦芳拒绝执行该遗嘱,张学英诉至法院。最后法院以原告与被告丈夫间的婚外情为由,认定被告丈夫的遗赠财产给原告的协议违背我国《民法通则》第7条关于“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的法律原则宣告该遗嘱无效。[3]对于此案可以向学生提出以下问题:(1)该案中法院对法律原则的适用出于何种考虑?是为了防止个案的不公正,还是为了弥补法律漏洞?(2)你是否认为如果判决黄的遗嘱有效会产生极端不公正的结果?(3)法官在适用法律原则时应慎重考虑哪些原因?这样一连续问题的设计,学生浏览案件时才能做到有的放矢
三、采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
中图分类号:D90-052 文献标识码:A
罗斯科·庞德(Roscoe Pound,1870-1964年),当代美国社会学法学的主要代表人物,20世纪西方法理学界最具影响力的法学家之一,与历史上出现的其他法学家一样,对法律是什么的思考是庞德法理学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自然法学派强调法律是天赋的自然的秩序,实证法学派强调法律是者的一种命令相比,庞德对法律的思考则侧重于从社会利益及对利益的平衡的角度去理解。
一、法律是一种利益和价值衡量的过程
庞德的法律的概念实质是一种利益和价值衡量的过程。他认为,什么是法律这个问题自古以来就是个争论不休的问题,从公元前6世纪希腊人开始考虑这个问题以来,该问题就很难弄清楚。他认为,纵观法理学的历史,人们通常在三种意义上认识法律:第一,法学家现在所称的法律秩序,即通过有系统、有秩序地使用政治组织社会的强力来调节社会关系和安排人们行为的制度;第二,一批据以作出司法或行政决定的权威性资料、根据或指示;第三,司法和行政过程,即为了维护法律秩序依照权威性的指示来决定各种案件和争端的过程。庞德用社会控制的观念把三者统一起来。他指出,可以设想法律是一种制度,它是依照一批在司法和行政过程中使用的权威性法令来实施的高度专门形式的社会控制。豍 因此,庞德更多的是从法律秩序的角度去定义法律的,这与法理学长期以来是把行为和判决的权威性指引作为研究的唯一领域有明显不同。而作为法律秩序的法律,是指司法、行政、立法和法学等方面的活动,旨在调整各种关系和协调人们之间彼此重叠的权利主张,通过规定每个人可以安全地坚持自己的权利的范围来保障各种利益,发现那些能够在使更多的权利主张或要求得到满足的同时牺牲更少权利主张或要求的手段。豎这是一项以最少冲突和最少浪费的方式满足人之要求、保障各种利益或满足各种权利主张或要求的任务。虽然庞德认为他并不指望描绘出一幅可通过实际调整人际关系而得到实现的法律秩序的图景。但他同时认为如果我们能够意识到法律秩序乃是在不断地努力实现尽可能多的利益的进程中调整彼此重叠的权利主张和协调相互冲突的要求或愿望的一种过程,那么无意识的扭曲现象也会少得多。由此可见,庞德是从利益及对利益的价值衡量的角度去定义他的法律概念的。
二、以利益和价值衡量为研究对象
从法律的研究对象看,庞德主要以利益和价值衡量作为研究对象。既然作为法律秩序的法律的任务是以最少冲突和最少浪费的方式满足人之要求,保障各种利益和满足各种权利主张或要求,因此,利益和价值衡量便成为庞德法理学最重要的研究对象,这种研究对象也把庞德的社会学法理学和此前的分析法学、自然法学和历史法学派区分开来。豏他在法律史解释中,把法学比喻为一项社会工程,而作为社会工程,庞德认为,人们评判的工作标准是它是否符合该项工作的目的,而非它是否符合某种理想型的传统方案。因此,在研究法理学时,必须考虑各种利益、主张和要求,而非抽象的权利;必须考虑确保或满足的东西,而非我们据以努力确保或满足这些东西的制度。豐因此,利益和价值衡量问题便成为构建这项社会工程的最主要任务。基于对法律的这种解释,庞德在他的巨著《法理学》第四部分中把法律的范围和对象限定在利益和对利益的保护上,这一部分也是他的各部分法理学中内容最为宏大和丰富的部分
三、法律的权威渊源是对利益的保护
法律的权威渊源问题即法律生效的手段问题,是法理学的根本性问题之一,对这个问题的不同回答区分了不同的法学流派,分析法学派仅对各种法律规则的内容进行逻辑分析,它认为国家必须以强力保证法律生效,若不生效,则问题不在法律,而在国家及其执行上。历史法学派认为法律是从民众生活中自发地演变过来,因而它会自发地起作用,若不发生作用,仅仅证明法律没有正确地表达历史经验。19世纪的哲理法学派认为,抽象的正义就会使法律发生效力。庞德也非常注重法律的生效也即法律的权威来源问题,他的社会学法学的纲领中有一点便是强调社会学法理学必须研究使法律生效的手段。庞德认为法律权威来源于法律秩序对利益的保护,社会科学的任务就在于发现下述各方面的手段:第一,如何在满足人们的权利主张和要求的过程中不断减少浪费现象的手段;第二,如何在满足人们的权利主张和要求的过程中不断减少摩擦现象的手段;第三,如何使这一过程在满足不断增长的人类需求的方面变得更为有效的手段。豑由于这些事情可以经由法律秩序得到改进,因此它们便被归进了法理学的研究范围之内。这意味着,如果文明要得以延续,如果社会不至于发生解体,那么法律必须对各种利益作出合理有序的安排,因此,法律的目的和任务在于确定、承认和保障各种利益以求达到社会控制的目的。他说:“法律正在履行着排解和调和各种互相冲突和重叠的人类需求的任务,从而维护了社会秩序,使我们得以在这个秩序中维护与促进文明,所以它自始至终掌握了一种实际的权威。只要法律秩序做好这个任务,就会产生服从的习惯,而正是这种习惯使对那些需要强力的人采取强力成为实际可能。豒
(作者: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生,书记员)
注释:
一、作者介绍与著作写作背景
(一)作者简介
埃德加·博登海默(Edgar Bodenheimer),1908年出生于德国柏林,在海德堡大学获得法学博士学位,1933年移民美国后在华盛顿大学研习美国法律并于1937年获得LL.B学位。从1951年开始担任犹他大学和芝加哥大学法律教授,并于1975年成为加利福尼亚大学法学荣誉教授,1992年去世。博氏是综合法理学的代表人物之一,主要研究领域为法理学(法律哲学)。主要论著有:《法理学》,《法理学:法律哲学法律方法》,《论正义》,《权力、法律和社会》,《责任哲学》和《英症状法律体系导论》等。
(二)写作背景
博登海默生活的那个年代正是历史法学派、分析法学派和哲理法学派相互论争的时代,各个学派以其各自的理论根源为依据,并结合当代社会发展的经验教训对法律的“实然”和“应然”等传统问题进行论战,交锋愈演愈烈。与此同时,一部分学者鉴于三大法学派的理论的片面性,试图找出另外一条道路。这些学者看到,之所以各个学派之间存在争论,是在于每个学派都由于自己的理论只关注法律理论中的一个方面而存在着缺陷。因此,他们试图建构一种统合各派之优点的综合法理学派。米杰罗·霍尔教授是这种观点的倡导者,他所撰写的《统一法理学》、《法理学中的理性和现实》、《民主社会的活法》等论著,为综合法学产生奠定了理论基础。霍尔从综合方法论和认识化的前提出发,认为法是“形式、价值和事实的特殊综合”。据此,他严厉批评了法学理论中的“排他性缺陷”(Particularistic Fault),尤其对三大流派割裂法的价值要素和事实要素的做法进行了谴责。按照霍尔的观点,当今西方法学所需要的,就是把分析法学、社会学法学以及自然法理论中有价值的成分统一起来,建立一门联合诸法学流派的“综合法理学”。埃德加·博登海默自20世纪50年代起,积极响应霍尔的倡导,加入了建立综合法理学的运动,并在他的《法理学》中阐述了综合法理学的观点和主张。
二、著作结构分析
《法理学——法律哲学域法律方法》一书作为经典法律理论论著,无论从它的语言上还是它的内容上看都可谓是博大精深的,作为法律的初学者仅仅是在较短的时间内浏览此书是很难从根本上把握住本书的精髓的,需要先纵观全书结构框架,再分别研究学习,方能懂得作者的苦心研究成果的深刻内涵。
本书共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是法哲学的历史沿革,作者将自古希腊至20世纪70年代的各派西方法律哲学的理论观点做了一一的陈述;第二部分是法律的性质和作用,作者在此部分中分析了秩序的需求,正义的探索过程,从而得出了“法律是秩序与正义的综合体”的结论,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法律的性质与作用;第三部分法律的渊源和技术,作者在这一部分分析了关于法律方法的问题,同时对法律推理程式,以及对价值判断在审判程序中的作用等方面都做了较为详尽的分析。
由于对法律的性质和作用的哲学思考是博登海默先生的这本书的核心,所以该书第一部分的历史阐述成为第二部分理论分析的史料基础。针对作为该著作最为重要的第二部分,笔者将结合自己的情况谈谈“正义的探索”这一章带给自己的启发,以及通过通读此书获得的收获。
三、博登海默的正义探索
在我们的生活中,正义概念的含义是不确定的,在中外学术著作中,正义也被赋予多方面、多层次的规定性和含义,“有时正义是指一种德行,有时是指一种对等的回报,有时是指一种形式上的平等,有时是指某种自然理性的关系”。正如作者在这一章开始所说的那样“正义具有着一张普罗秀斯似的脸,变化无常、随时可呈现出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正义的概念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理论学派那里其内涵和外延都是不同的,由于人类认识的局限性致使历史历代的理论学家们也难以看清什么才是真正的正义,什么样的定义对于“正义”才是最为贴切的。他们的正义观或多或少都于他们所处的历史环境有关,他们的正义观正是受了他们那个时期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的影响,在使得他们观点的片面性和不完全性,甚至有些观点也存在一定的错误,但是前人的研究成果往往给予了当代人很多的实惠,对于此,作者也认为“从哲学的理论高度上看来,思想家们与法学家们在许多世纪中已提出了许多各种各样的不尽一致的‘真正’正义的观点,而这种种观点往往都声称自己的绝对正确。”“对那些颇有影响的理论和历史上的重要社会制度——它们反映出人们对实现正义的不尽相同的态度——作为一个简略回顾,会有助于我们指出这个问题所具有的使人困惑的各个方面。”
在此篇章中,作者分析了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沃德、马克思、恩格斯、斯宾塞、康德的正义观,认为他们大都是用自由或者平等作为自己正义观探索的焦点,然后又分析了索利和罗尔斯,认为他们的理论与众不同在于其则侧重平等与自由的结合探索正义;最后作者又提到了霍布斯和边沁,分析了他们是从安全的方法角度探索正义的。通过对上述思想家的论述,作者认为“对于不同国家、不同时期的社会建设曾产生过影响的种种正义观念……都得到了大多数人的接受”“封建制度给予了安全观念一突出的地位……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却将自由视为是政府政策的首要任务……在社会主义国家……其最终目的乃是要达到对需要的平等满足”,这是出现诸多正义概念的根源所在。作者在这一部分中并不是简单地罗列了诸位思想家的基本观点,而是在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观点。紧接着,作者在理性思考之后对正义与理性,正义的概念范围,正义与其他要素的关系进行探索分析。
同样的,作者用他惯用的分析方法对这几部分进行了阐述即分析历史上的思想家的观点,然后据此列举示例,当然,作者还运用了心理学和人类学的许多成果进行分析,这些材料的运用使得作者对正义的分析更具说服力,他成功地通过直观、简单的事实说出了复杂、深刻的道理,在阐释的同时做到了面面俱到与详而不繁。最后,博登海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一个正义的社会秩序,除了满足人们对平等待遇的需求以外还必须服务于人们的其他需求。
正义标准是如此的复杂多样,这是由正义概念的历史性、阶级性和具体性决定的,正如马克思所说:“正义是一个历史的,阶级的概念,而不是一个永恒的、超阶级的抽象的概念”;同样,针对此,恩格斯也说过:“正义始终只是现存经济关系的或者反应其保守方面,或者反应其革命方面的观念化的神圣化的表现”。因此,我们对正义的探索应怀有与时俱进的精神,在不同的时间中、不同的空间中、不同的制度中、不同的阶级中等等多种因素之中去探索分析正义的涵义。由于人们认识和知识的局限性,以及我们对这个世界的探索受到诸多客观因素(如经济的、政治的、阶级的等等)的制约,也决定了我们的探索之路应该更加长远。
四、启发意义
博登海默的《法理学》作为一本教科书,他带给我们的不仅仅是知识的丰富和理论的全面,通过系统的浏览笔者觉得更应该关注的是此书交给我们的学习方法。在此书中,字里行间我们都能感受到作者的渊博的知识体系。
更重要的是,通过阅读思考“正义”的意义,对我们现阶段法制建设有很好的启发作用。我国是法治社会,法律的价值应当能够体现出正义、秩序、公平、自由和效率。自有法以来,正义就是人们恒久追求的价值,同时也是法学家们探讨最多的价值,更是法治社会希望很好诠释的价值。法律是权威性的规范体系和价值体系,法律追求的正义不仅体现在法治领域,由于法律调整的是整个社会,所以他还体现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领域。现实中法律如何才能很好地体现正义的价值,笔者认为应当从一下两方面努力:
(一)重视正义对法律的评价作用
跟“法理学”一词密切相关的是“法哲学”。在英语世界,法哲学或者法律哲学一般指法理学的同义词。“法理学”一词在英语中通常的意义大体相当于“法律哲学”。根据《不列颠百科全书》:“就法律哲学和一般哲学具有某种必然联系或一致性而论,‘法律哲学’这一用语可能引起误解”;“只有将这里所称的哲学从它的最非专业性和最广义的意义来解释,‘法律哲学’这一名称才不是用词不当。”〔12〕一些学者努力区分“法理学”、“法律哲学”和“法律理论”,但一般来说这些词语都是可以互换使用的。〔13〕《牛津法律大辞典》对法哲学的解释是:“过去常被用作狭义上的法理学的同义词,并且被视为法理学的一个分支,即它是用哲学的观点来检验法律或者将哲学的方法适用于法律问题,例如法律的定义和性质,法律和道德的关系,法律与社会和国家的关系,法律所要达到的目的,服从法律,法律概念和词语的解释,法律推理的本质和效力等等。法律哲学必然与社会学、伦理学和政治哲学联系密切,或有所重迭。”但是在欧陆国家,法哲学与法理学这两个词一般是明确区分的并且有不同的表达方式和含义。英语“法理学”的用语在欧陆国家一般并不使用。这些国家一般采用诸如“法哲学”、“法的一般科学”、“法的百科全书”或者“法的一般理论”之类的用语来表示。〔14〕在中世纪,拉丁语“法学”一语,也以jurisprudence之构成,溶入到法语之中,用来表示“法学”、“法律解释”、“判例”等含义。随着近代法观念的出现,在法语Droit和jurisprudence的基础上,结合拉丁语词根Scientia(表示“知识”、“学问”、“科学”),又形成了法学、法律科学、法学、法律科学等词。在中世纪末期,以拉丁语jurisprudentia为词根的德语jurisprudenz(法学)和既表示权利,又表示法律,还表示权利与法律之学的recht就已经出现。正是在研究jurisprudenz和recht的基础上,历史法学派代表人物创造了法学、法律科学一词。〔15〕相比之下,“法哲学”一语出现得比较晚。虽然法哲学就其内容来说,早在古希腊、古罗马时期即已经存在,但是其名称却直到18、19世纪才逐渐盛行。据学者考证,德国的克乌一词的缔造者。〔16〕可见,法哲学一词在欧陆法学中也是经历了一定发展之后才确定下来的。至于法哲学究竟是哲学还是法学的一个分支,有学者以为:“法律哲学是法学而非哲学的一个分科这一命题,大体上只是指19世纪中后期,尤其是现代来说的,在此以前一般就不适用了。”〔17〕固然,19世纪中期之前的不少哲学家把法哲学甚至法学作为哲学的一个分支。不过从某种意义上讲,在德语世界,法哲学依然是哲学的一个分支。如考夫曼认为:“法哲学是哲学的一个分支,而不是法学的子学科。但人们也不可将法哲学视为(一般)哲学的一个特殊种类……法哲学与哲学的其他分支相区别,不在于其有什么特殊性,要害是,它以哲学的方式去反映、讨论法的原理、法的基本问题,并尽可能给出答案。通俗地说,法哲学是法学家问,哲学家答。因此,一位训练有素的法哲学家必须兼通法学和哲学两门学问。”〔18〕另外,德国《布洛克豪斯百科全书》对法哲学的解释也证明了这一点:“法哲学是哲学的一个分科,它以一定的方式,有系统地从事法律和哲学的一般原理(意义和目的,起源和效力)。法哲学在伦理学、逻辑学、认识论、心理遗传学、社会人类学、理智理性的观点之下和在历史观点之下研究法律。然而,它是以一种抽象推理的或凭借经验获得的公正观念为基础的。撇开法律观念,法哲学就成为纯粹根据经验进行比较的‘一般的法律学说’,成为‘形式的法学逻辑’或研究法律的逻辑结构(形成,继续发展,内在解释)的‘法学理论’”。〔19〕国际法理学和法哲学会刊《法律与哲学》指出:“法哲学意味着对法律进行的具有法律知识内容的哲学思考,或说是根据哲学的观点和方法进行的法律分析。”〔20〕法哲学用语自产生后在北美洲、拉丁美洲和亚洲广为传播。〔21〕日本学者穗积陈重当年在翻译rechtsphilosophie时,嫌“法哲学”译法的形而上学气息过浓,而译为“法理学”。受其影响,中国人最早接受的也是“法理学”一词。台湾学者洪逊欣认为:“关于法及与法有关事项根本问题之研究,似应以‘法哲学’命名之。但在详察之下,余认为:‘法理学’之名辞,至少在现代吾国,仍为最允当。盖在我国古籍中,殊未见有‘法哲学’一词。”〔22〕洪氏亦自承认,“法理学”之名辞所指学问,实质上系外国学者所谓法哲学。他对法理学的界定是:“法理学系社会哲学之一特殊部门,乃综合研究关于法本身及法学认识活动之根本原理者也。”而法理学研究的重要任务为:法价值理念之探究、法概念之确定及法源之研究、与法学尤其法科学研究方法之检讨三种。〔23〕综上可见,法哲学概念的使用地域色彩很浓。在这个用语的域外传播过程中,不同国家、不同文化和法律传统的不同学者有着不同的理解,德语法哲学用语用法的初衷已经不同程度地被改变了。
法律科学
“法律科学”也是个与法理学相关的用语。在英语世界,人们最早可以找到的一本主要研讨法理学内容的著作是阿莫斯(Amos)的《法律科学》。而20世纪初期一些法学家的论述也有采用“法律科学”的名称。并且此时“法律科学”一语已经占据法理学讨论的前沿。法理学在英国曾经一度被认为是分析法学,“法律科学”一语此时亦被认为实质上相当于“分析法学”。而德语之“法学”或者“法律科学”意即对法律之内在结构及其更为广泛概念的分析。〔24〕德语中与法理学相当的jurisprudenz就是法学,就等于德文中之Rechtswissenchaft。〔25〕不过,随着社会学法学的兴起,上述研究进路已经不能满足法学家们对法律科学采取经验主义研究的需要。因此,在法律科学一语的旧的用法(即法律规范和概念的分析与综合)基础上,形成了新的用法,即指对人的社会行为研究的经验科学。还有一种观点对法律科学的理解较为宽泛。如当代芬兰法学家阿尔尼奥(AulisAarnio)认为,法律科学的家族包括法教义学、法社会学、法的历史研究和法的比较研究。〔26〕《牛津法律大辞典》对法律科学的界定是:“有时称法律的科学,或广义上的法理学。指从哲学的、历史的、比较的、评注的和其他各个角度对法律的和有关法律的发展、变化、制定、评注、运用的系统化了的和经过组织加工了的知识。同其他科学一样,它主要有二大分支,即纯法律科学或理论法律科学……;应用法律科学……。”《牛津法律大辞典》还把法律科学的主要学科划分为7个部门,即法学理论和法哲学;法的历史和各法律体系的历史;法的比较研究;国际法;超国家法;各个地方可以被确认为独特体系的国家和国内法;附属法律的学科。在当代法学研究背景下,“法律科学”一词被赋予了更为广泛的内涵。其实,在以前,“科学”一词乃是一个冷峻的拉丁语用语。而“哲学”则是个热烈的希腊语用语。如今这种热情已然消退,只有很少人还在尊崇“哲学”,而更多的人推崇和钟情使用“科学”。〔27〕然而,法律之与科学相系,法学是否及在何种意义上是一种科学?其实,这个问题早在16世纪就被哲学家们和法学家们考究过。“当时一般科学学说的状况,自然对法学中的讨论不无影响。随着科学学科的不断专门化,虽然这种影响不是必然地失去了意义,的确失去了不言而喻的性质。”〔28〕法学的科学性之争端,首先源于亚里士多德主义的科学概念。围绕着法学的科学性,人们看法各异。如法国《拉鲁斯大百科全书》的界定:“法学是关于法律的制订、实施、研究及教育等领域的各种科学性活动的总体。……法学确实是一门科学。”〔29〕法学显然不会是一种类似于自然科学那样的科学,这一点已经成为当代西方法学家的一种共识之见。对于法学的学科属性,学界依然有不同看法。如德国法学家科殷认为:“概括地说,人们将必须把法律科学称之为实践的人文科学,称之为应用的人文科学,它接近各种社会科学。”〔30〕意大利学者VittorioVilla则认为法律科学介于自然科学和人文科学之间。〔31〕近年来,我国学者对此问题亦有一定的研究。国内学界有一种强有力的观点,将法学主要定位于社会科学,试图努力推动法学的经验研究和实证研究,推动法学与其他诸多社会科学的交叉学科研究。〔32〕不过也有学者认为,〔33〕法学的主流与基础是规范法学,正宗的法学是规范实证的法学。规范法学是作为职业知识的法学,所要研究的是“法是什么”;作为社会科学的法学,即社会法学所要研究的是“法实际上是什么”;而(新)自然法学所要研究的是“法应当是什么”,因而具有人文科学的属性。在当前中国法学现状及背景下,这种观点较为令人信服。可以说,法学首先以规范法学为典范,同时兼具社会科学与人文科学的属性。
法律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