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2-18 15:18:16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商标的经营类别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根据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对商标权的转让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一、转让注册商标名称及类别:
二、商标图样(贴商标图样,并由转让方盖骑缝章):
三、商标注册号:
四、该商标下次应续展的时间:
五、该商标取得注册所包括的商品或服务的类别及商品或服务的具体名称:
六、甲方(商标权转让方)保证是上述注册商标的唯一权利人。
七、商标权转让后,受让方的权限:
1.可以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种类(或服务的类别及名称):
2.可以使用该商标的地域范围:
八、商标权转让的性质(可在下列项目中作出选择):
1.永久性的商标权转让;
2.非永久性的商标权转让。
九、商标权转让的时间:
在本合同生效后,且办妥商标转让变更注册手续后,该商标权正式转归受让方
属非永久性商标权转让的,商标权转让的期限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转让方将在本合同期满之日起收回商标权。
十、商标转让合同生效后的变更手续:
由甲方在商标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办理变更注册人的手续,变更注册人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一、双方均承担保守对方生产经营情况秘密的义务;受让方在合同期内及合同期后,不得泄露转让方为转让该商标而一同提供的技术秘密与商业秘密。
十二、转让方应保证被转让的商标为有效商标,并保证没有将该注册商标许可给任何第三方。
十三、商标权转让的转让费与付款方式:
1.转让费按转让达到权限计算共________万元;
2.付款方式:________ ________ ________
3.付款时间:________ ________ ________
十四、转让方保证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在该商标的注册有效地域内经营带有相同或相似商标的商品,也不得从事其他与该商品的产、销相竞争的活动。
十五、双方的违约责任:
1.转让方在本合同生效后,违反合同约定,仍在生产的商品上继续使用本商标,除应停止使用本商标外,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2.受让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未交付商标转让费用,转让方有权拒绝交付商标的所有权,并可以通知受让方解除合同。
十六、其他条款或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十七、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双方应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十八、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但如果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未经商标局核准的,本合同自然失效;责任由双方自负。
甲方(转让方):乙方(受让方):
代表人:代表人: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第二,注意积累企业商标数据,包括产品销量、销售地域范围、市场知名度、广告费用等资料和数据,方便评估出商标的价值。
第三,商标越知名,受保护的范围越广,受保护的力度越大。商标权受法律保护的范围与力度和商标的知名度有较大的关系。尽可能让商标更知名或申报省市著名商标、驰名商标。
个人注册商标需要的条件是:
1、注册商标的申请人应该是企业法人、或个体工商户、或农村承包经营户、或其他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
2、商标的构成要素要符合规定,即由商标法规定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元素单一或组合组成。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二十二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提出。
(来源:文章屋网 )
一、转让注册商标名称及类别:
二、商标图样(贴商标图样,并由转让方盖骑缝章):
三、商标注册号:
四、该商标下次应续展的时间:
五、该商标取得注册所包括的商品或服务的类别及商品或服务的具体名称:
六、甲方(商标权转让方)保证是上述注册商标的唯一权利人。
七、商标权转让后,受让方的权限:
1.可以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种类(或服务的类别及名称):
2.可以使用该商标的地域范围:
八、商标权转让的性质(可在下列项目中作出选择):
1.永久性的商标权转让();
2.非永久性的商标权转让()。
九、商标权转让的时间:
在本合同生效后,且办妥商标转让变更注册手续后,该商标权正式转归受让方
属非永久性商标权转让的,商标权转让的期限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转让方将在本合同期满之日起收回商标权。
十、商标转让合同生效后的变更手续:
由甲方在商标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办理变更注册人的手续,变更注册人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一、双方均承担保守对方生产经营情况秘密的义务;受让方在合同期内及合同期后,不得泄露转让方为转让该商标而一同提供的技术秘密与商业秘密。
十二、转让方应保证被转让的商标为有效商标,并保证没有将该注册商标许可给任何第三方。
十三、商标权转让的转让费与付款方式:
1.转让费按转让达到权限计算共________万元;
2.付款方式:________ ________ ________
3.付款时间:________ ________ ________
十四、转让方保证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在该商标的注册有效地域内经营带有相同或相似商标的商品,也不得从事其他与该商品的产、销相竞争的活动。
十五、双方的违约责任:
1.转让方在本合同生效后,违反合同约定,仍在生产的商品上继续使用本商标,除应停止使用本商标外,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2.受让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未交付商标转让费用,转让方有权拒绝交付商标的所有权,并可以通知受让方解除合同。
十六、其他条款或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十七、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双方应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XX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十八、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但如果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未经商标局核准的,本合同自然失效;责任由双方自负。
甲方(转让方):乙方(受让方):
代表人:代表人: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银行账号:
一、转让注册商标名称及类别:
二、商标图样(贴商标图样,并由转让方盖骑缝章):
三、商标注册号:
四、该商标下次应续展的时间:
五、该商标取得注册所包括的商品或服务的类别及商品或服务的具体名称:
六、甲方(商标权转让方)保证是上述注册商标的唯一权利人。
七、商标权转让后,受让方的权限:
1.可以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种类(或服务的类别及名称):
2.可以使用该商标的地域范围:
八、商标权转让的性质(可在下列项目中作出选择):
1.永久性的商标权转让();
2.非永久性的商标权转让()。
九、商标权转让的时间:
在本合同生效后,且办妥商标转让变更注册手续后,该商标权正式转归受让方
属非永久性商标权转让的,商标权转让的期限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转让方将在本合同期满之日起收回商标权。
十、商标转让合同生效后的变更手续:
由甲方在商标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办理变更注册人的手续,变更注册人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一、双方均承担保守对方生产经营情况秘密的义务;受让方在合同期内及合同期后,不得泄露转让方为转让该商标而一同提供的技术秘密与商业秘密。
十二、转让方应保证被转让的商标为有效商标,并保证没有将该注册商标许可给任何第三方。
十三、商标权转让的转让费与付款方式:
1.转让费按转让达到权限计算共________万元;
2.付款方式:________ ________ ________
3.付款时间:________ ________ ________
十四、转让方保证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在该商标的注册有效地域内经营带有相同或相似商标的商品,也不得从事其他与该商品的产、销相竞争的活动。
十五、双方的违约责任:
1.转让方在本合同生效后,违反合同约定,仍在生产的商品上继续使用本商标,除应停止使用本商标外,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2.受让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未交付商标转让费用,转让方有权拒绝交付商标的所有权,并可以通知受让方解除合同。
十六、其他条款或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十七、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双方应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XX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十八、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但如果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未经商标局核准的,本合同自然失效;责任由双方自负。
甲方(转让方):乙方(受让方):
代表人:代表人: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银行账号:
一、转让注册商标名称及类别:
二、商标图样(贴商标图样,并由转让方盖骑缝章):
三、商标注册号:
四、该商标下次应续展的时间:
五、该商标取得注册所包括的商品或服务的类别及商品或服务的具体名称:
六、甲方(商标权转让方)保证是上述注册商标的唯一权利人。
七、商标权转让后,受让方的权限:
1.可以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种类(或服务的类别及名称):
2.可以使用该商标的地域范围:
八、商标权转让的性质(可在下列项目中作出选择):
1.永久性的商标权转让();
2.非永久性的商标权转让()。
九、商标权转让的时间:
在本合同生效后,且办妥商标转让变更注册手续后,该商标权正式转归受让方
属非永久性商标权转让的,商标权转让的期限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转让方将在本合同期满之日起收回商标权。
十、商标转让合同生效后的变更手续:
由甲方在商标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办理变更注册人的手续,变更注册人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一、双方均承担保守对方生产经营情况秘密的义务;受让方在合同期内及合同期后,不得泄露转让方为转让该商标而一同提供的技术秘密与商业秘密。
十二、转让方应保证被转让的商标为有效商标,并保证没有将该注册商标许可给任何第三方。
十三、商标权转让的转让费与付款方式:
1.转让费按转让达到权限计算共________万元;
2.付款方式:________ ________ ________
3.付款时间:________ ________ ________
十四、转让方保证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在该商标的注册有效地域内经营带有相同或相似商标的商品,也不得从事其他与该商品的产、销相竞争的活动。
十五、双方的违约责任:
1.转让方在本合同生效后,违反合同约定,仍在生产的商品上继续使用本商标,除应停止使用本商标外,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2.受让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未交付商标转让费用,转让方有权拒绝交付商标的所有权,并可以通知受让方解除合同。
十六、其他条款或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十七、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双方应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XX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十八、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但如果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未经商标局核准的,本合同自然失效;责任由双方自负。
甲方(转让方):乙方(受让方):
代表人:代表人: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银行账号:
一、转让注册商标名称及类别:
二、商标图样(贴商标图样,并由转让方盖骑缝章):
三、商标注册号:
四、该商标下次应续展的时间:
五、该商标取得注册所包括的商品或服务的类别及商品或服务的具体名称:
六、甲方(商标权转让方)保证是上述注册商标的唯一权利人。
七、商标权转让后,受让方的权限:
1.可以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种类(或服务的类别及名称):
2.可以使用该商标的地域范围:
八、商标权转让的性质(可在下列项目中作出选择):
1.永久性的商标权转让();
2.非永久性的商标权转让()。
九、商标权转让的时间:
在本合同生效后,且办妥商标转让变更注册手续后,该商标权正式转归受让方
属非永久性商标权转让的,商标权转让的期限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转让方将在本合同期满之日起收回商标权。
十、商标转让合同生效后的变更手续:
由甲方在商标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办理变更注册人的手续,变更注册人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一、双方均承担保守对方生产经营情况秘密的义务;受让方在合同期内及合同期后,不得泄露转让方为转让该商标而一同提供的技术秘密与商业秘密。
十二、转让方应保证被转让的商标为有效商标,并保证没有将该注册商标许可给任何第三方。
十三、商标权转让的转让费与付款方式:
1.转让费按转让达到权限计算共________万元;
2.付款方式:________ ________ ________
3.付款时间:________ ________ ________
十四、转让方保证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在该商标的注册有效地域内经营带有相同或相似商标的商品,也不得从事其他与该商品的产、销相竞争的活动。
十五、双方的违约责任:
1.转让方在本合同生效后,违反合同约定,仍在生产的商品上继续使用本商标,除应停止使用本商标外,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2.受让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未交付商标转让费用,转让方有权拒绝交付商标的所有权,并可以通知受让方解除合同。
十六、其他条款或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十七、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双方应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XX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十八、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但如果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未经商标局核准的,本合同自然失效;责任由双方自负。
甲方(转让方):乙方(受让方):
代表人:代表人: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银行账号:
商标权受让方:(乙方)XXXXXXXXX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对商标权的转让达成如下协议:
一、
合同内容
1、转让的商标名称:
XXXX、XXXX
2、商标图样附后(商标证书复印件)
3、
商标注册号:XXXXX,第
888888888
号
第
XX
类;
XXXXX,第
88888888
号
第
XX
类。
4、该商标下次应续展的时间:
20XX年XX月XX日
5、该商标取得注册所包括的商品或服务的类别及商品或服务的具体名称:
第XX类:家具门;沙发;镜子(玻璃镜);金属家具;床具(木制);办公家具;家具;椅子(座椅);床垫;学校用家具(截止)
二、商标权转让的权限与变更手续的办理
1、商标权转让方保证是上述商标的注册所有人。
2、商标权转让后,受让方的权限:
a.可以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种类(或服务的类别及名称):按商标所附的类别使用;
b.可以使用该商标的地域范围:
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使用。
3、商标转让合同生效后的变更手续:
由乙方在商标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办理变更注册人的手续,变更注册人所需费用由
乙
方承担。
三、商标权转让的性质:
永久性的商标权转让
四、商标权转让的时间:
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该商标权正式转归受让方。
五、商品质量的保证:
1、
双方均承担保守对方生产经营情况秘密的义务;受让方在合同期内及合同期后,不得泄露转让方为转让该商标而一同提供的技术秘密与商业秘密。
2、转让方应保证被转让的商标为有效商标,并保证没有第三方拥有该商标所有权。
3、转让方保证不在该商标的注册有效地域内经营带有相同或相似商标的商品,也不得从事其他与该商品的产、销相竞争的活动。
六、商标权转让的转让费与甲方收款账户信息:
1、乙方应在合同签订的
5
日内,向甲方指定的账户汇入本合同涉及的商标转让费,共
¥
XXXX
元。
2、甲方在收到乙方汇入商标转让款后,应在
3
日内备齐乙方要求的转让文件交予乙方。
3、转让方(甲方)收款账户信息:
七、双方的违约责任:
1、转让方在本合同生效后,违反合同约定,仍在生产和销售的商品上继续使用本商标,除应停止使用本商标外,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2、受让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未交付商标转让费用,转让方有权拒绝交付商标的所有权,并可以通知受让方解除合同;
八、其他条款或双方上顶的其他事项:
1、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发生纠纷本着协商的方式进行解决,协商不成双方一致同意向签约地法院提起诉讼。
2、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转让方:(章)
受让方:(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商标注册申请则需明列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注册商标可以是任何能够将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等。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享有专有权,商标权可以依法转让和许可。
商标是生产者或经营者在生产、加工、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上所作的一种特殊标记,其功能是证明商品或服务的特定身份,以与其他商品或服务相区别。企业名称是市场主体拥有的、附载人格特征和商品信誉的称谓标记,其功能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具有人格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
目前企业名称和商标注册均属于工商系统管理,但分属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两部门各自拥有数据库,并不共享数据。也正是由于企业名称核准并不审查是否侵犯他人在先的注册商标权,而注册商标核准也不审查是否侵害他人在先的企业名称权,这就造成了企业名称权和商标保护的现实冲突。实践中,因为商标权人认为在后企业名称权人恶意注册与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字号用于企业名称中,或者企业名称权人认为在后商标权人恶意注册与企业名称字号相同的商标用于相同或近似商品或服务而引起了大量的行政诉讼、民事诉讼。
企业名称权和注册商标专有权的冲突,主要是发生于企业名称与注册商标类别同行业,且企业名称字号与商标中文标识相同的情形。而冲突原因,除了无恶意的偶然行为外,通常出于恶意“傍名牌”、“傍名企”心理,以及恶意抢注行为。典型案例就有“克莉丝汀”案、“尚宏”案等。冲突往往混淆商品或服务来源,从而误导消费者、造成侵权者的不当得利,给在先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损失和贬损商誉的后果。
仿冒行为的实质是导致市场混淆,误导消费者或者用户,使其作出错误的消费决策。我国过去的仿冒行为主要表现在:一是将商标注册作为企业字号使用,即把与他人已经注册的知名商标(甚至驰名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自己的企业名称:二是将企业字号注册为商标使用,即把与别人已经登记注册的知名字号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自己的商标。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这种以注册商标(或驰名商标)为对象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被称为典型的搭便车或“傍名牌”行为。这些仿冒行为对市场竞争秩序产生了极为消极的影响,因而受到竞争法律的严厉规制。我国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对其进行规制。但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经营者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不正当仿冒行为也不断变化翻新。仿冒的对象(客体)已经从原来只是针对商标仿冒转向对其他各种商业标识的仿冒,从同类别商品的仿冒发展到跨类别、跨行业的商品和服务的仿冒;仿冒的手法也更加隐蔽难辨。但由于我国法律中只规定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以及特定的“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和产地”等,在其他具有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显著特征的,还可以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中寻求保护。此外,对那些由经营者营业场所的装饰、营业用具的式样、营业人员的服饰等构成的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如果具有独特性,也解释为属于上述“装潢”之列。在商品经营中使用的自然人的姓名、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自然人笔名、艺名等,也解释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姓名”。但这个范围仍然不能覆盖故意仿冒其他显著标识导致混淆的其他情形,远远不足以包含仿冒商业标识导致混淆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法律制度不及时发展变化,就不能满足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的需要。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其修改中引入“商业标识”,正是体现了法律的这种发展变化与适应。
二、商业标识的引入是竞争法的完善之举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送审稿)引入了商业标识的概念,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在先使用的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其他商业标识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业标识,造成市场混淆”。这既能够将包括商标、企业字号等在内统一纳入商业标识的框架予以保护,解决他们之间的权利冲突问题,又可以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范围扩大到仿冒注册商标和企业名称以外的其他商业标识。
商业标识是经营者付出投资、时间和金钱基础上产生的信誉载体,是一种无形的财产。独特显著的商业标识的价值是长期使用过程中产生的,也是产品质量和服务标准的体现,是消费者不用花费时间比较,可以直接信赖的保障。正是由于商业标识的这种在特定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内在联系,使得竞争法必须保护商业标识不被混淆,防止市场秩序混乱和消费者受到损害。为了更好地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保护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利益,对于显著的商业标识的仿冒,应当纳入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范围,这实际上也符合国际惯例。
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下定义为:“凡在工商活动中违反诚实经营的竞争行为即构成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将“不正当竞争”表述为:凡在工商业活动中违反诚实经营的行为,即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其中,特别禁止“对同行的营业所、商品或工商业活动造成具有混同性质的一切行为”,这表明涉及的范围十分广泛,包括商品商标、标记、记号、标签、广告语、包装、形状或色彩,或者商人使用的各种其他显著性标记。显然这里混淆商业标识既包括对商品标识的混淆行为。也包括对营业标识的混淆行为。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不正当竞争保护示范条款中对《巴黎公约》中的上述规定进行了进一步的解释,将不正当竞争行为界定为:在工商业活动中,与他人的企业或者其活动,尤其是该企业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产生或者可能产生混淆的任何行为或做法,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解释:商标、商品或者任何其他商业标识,在消费者眼里是与特定的商业来源或出处连在一起的,对来源或出处产生或者可能产生混淆的任何行为都将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混淆的概念不应当仅仅限制在与商业来源或出处的混淆,还应当包括对能够识别商业关系的任何东西的混淆。即便商品或服务不是同一出处,但因其相似性可能导致消费者的误解,使人认为有关商品或服务上的商标使用已得到另一企业的同意。
从巴黎公约的规定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解释中可以看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客体具有广泛性,包括了商标、商号及任何其他商业标识,并且由仿冒假冒行为导致的混淆也是广义的,包括能够识别商业关系的任何东西的混淆,不管这种混淆是现实的混淆还是潜在的可能混淆。
在我国,对广义上的商业标识的仿冒混淆现象已经不在少数,亟须立法加以规制。因为过去的仿冒者在进行商标注册时,一般选择与其他企业原有的知名商标同属于一类的商品进行,并在商标内容上通过细微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他符号)的方式加以区别。但新兴的仿冒行为在跨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进行,一旦注册成功,仿冒者便跨类别使用该注册商标,并通过包装装潢等方式故意凸显原有的他人知名商标的特征,以达到混淆的目的。如杭州奥普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普公司”)便遭遇了这样的升级版傍名牌。奥普公司创建于1993年,其奥普品牌也先后被认定为“浙江名牌产品”和“中国驰名商标”。浙江一家公司将“aopu奥普”和“凌峰奥普”注册为商标。并授权一家电器公司使用,并在其推出的集成吊顶用照明、取暖等产品的外包装上放大了“奥普”两字。缩小了“aopu”的字样。这样的行为明显会造成消费者在购买过程中的混淆。
2010年11月的另外一个案例,使我们对法律修改中引入“商业标识”的必要性更加清楚。国投恒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自己的企业字号中使用了“国投恒泰”,这与国家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国投”)这一知名服务名称十分相近。不仅如此,“国投恒泰”还故意将其经营地址迁至“国投”公司的原办公地点“国投大厦”。该行为是仿冒的一种新形式,之所以认为它构成不正当竞争,是因为其造成或可能造成他人误以为国投恒泰与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存在紧密联系(母子公
司关系或其他关联关系),从而造成混淆的后果。在本案中,经营地址的迁移行为本身并非不正当商业行为。因而也不是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由于该公司所迁入的地址“国投大厦”与国司存在紧密的内在联系,而迁址行为的主体又使用了与“国投”十分接近的“国投恒泰”,两个行为联系在一起就构成不正当竞争。
由此可见,把仿冒的范围扩大到注册商标之外的企业显著的商业标识是十分必要的,这是对规制仿冒行为,呼唤法律发展的一种积极回应,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之举。
三、商业标识的引入有利于全面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一)有利于保护未注册知名商标。《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经济立法,其立法目的在于建立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从而保护竞争者利益、消费者利益乃至社会利益。就我国现行法律而言,驰名注册商标的反淡化偏重于商标法的保护。因为商标法授予驰名商标以排他性专用权,为驰名商标提供广泛的跨类保护。因此。对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既不要求有混淆之虞,也不要求存在同类产品的竞争关系。但未注册知名商标的反混淆反假冒则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主,只要存在竞争关系,对他人知名标记作相同或近似的擅自使用,即构成仿冒混淆,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
《反不正当竞争法》(送审稿)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在先使用的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其他商业标识相同或者近似的商业标识,以免造成市场混淆。这是一个重大进步。这意味着即便一个标识未在中国注册、或在中国并不知名,其也可能会受到保护,从而使其免于受到假冒风险。上述保护范围较之现行法律更加广泛,现行法律要求只有在中国知名的未注册标识才会受到保护。此外,较之现行《商标法》规定的保护范围,上述保护范围也广泛得多,现行《商标法》仅保护注册标识和知名标识(《巴黎公约》规定)。对于那些尚未在中国注册其标识,可能难以证明其标识在中国知名,但能够确立使用以及可能证明其标识“为公众所知”的外国公司来说,上述拟议的保护范围拓宽可能会使它们从中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