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与法治的意义汇总十篇

时间:2023-12-19 11:19:02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道德与法治的意义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道德与法治的意义

篇(1)

第一单元:第一单元作为对初中生活开端的理性阐述,具有统领全套教材的意义,既是学生整个初中道德法治课程的学习起点,也是全套教材建构的逻辑起点。对于刚刚步入中学校门的学生而言,中学时代是一个全新的人生阶段的开始。面对生活和学习的变化,学生会有各种感受,也可能有各种困惑和问题。教材不是让学生被动去适应这些变化,而是把变化看成是生命成长馈赠给自己的礼物,认识到新的阶段意味着新的机会和可能,接纳变化在积极面对中学学习、自我探索等课题中中成长。本单元以“成长的节拍”为主题,体现了学生初中生活的基调,映射出全套教材的青春文化底色。

二、本单元教学目标:

第一单元明白自我方面:涉及怎样尽快适应初中生活。中学生在成长过程中如何设计树立梦想,如何对待学习,如何勇敢地展示自我风采。

三、教学措施

1、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创设与之适应的教学方案,备好每一节课。

2、多样化教学,强调学生的主动积极参与,更多地进行讨论、分析、探究活动和主题班会等形式的教学,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达到一定的效果。

篇(2)

中图分类号 G41

文献编码 A

文章编号 2095-1183(2017)01-0011-03

2016年秋季起,使用了14年的人教版《品德与生活》教材更名为《道德与法治》。新教材的实施意味着一线品德课教师将展开新的教学探索。而研读新教材正是我们开启新旅程的起点。笔者发现,新版一年级上册《道德与法治》教材在诸多方面进行了改进,深化了对儿童立场的认识,更加关注儿童发展这一主题。我们必须悉心解读,运用正确的儿童观引领教学,激活儿童内在的道德与法治意识,为儿童身心健康发展打下基础。

一、强化规则意识,开启低段儿童道德与法治之旅

低年级儿童法治观念的培养从哪里开始?这是广大一线教研员和教师的困惑之处。《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对小学低年级(1-2年级)法治教育指出了明确的教学内容与要求,包括初步建立国家、国籍、公民的概念,初步建立对家庭关系的法律认识;初步建立规则意识,初步理解遵守规则、公平竞争、规则公平的意义与要求等。

据此,笔者认为,低年级儿童法治观念的培育重点应该是在正确儿童观观照下的规则意识的形成与发展。新版《道德与法治》教材重视贯彻和落实党和国家对法治教育的要求,在一年级上册凸显规则意识教育的内容,并注重以螺旋上升的逻辑,促进儿童法治观念的形成与发展。

旧版一年级上册《品德与生活》教材包含四个单元:“我上学了”“祖国妈妈,我爱您”“我的一天”“过新年”。其单元逻辑是时间序列,即开学后四个月,9月刚入学,10月国庆节,11月学自理,12月过新年。单元主题之间联系不强,各自为政。同时,每个单元的每一节课任务都比较饱和,学完一课后马上进入新课文的学习,课文之间也相对独立。新版《道德与法治》一年级上册教材也包含四个单元:“我是小学生啦”“校园生活真快乐”“家中的安全与健康”“天气虽冷有温暖”。规则意识教育的内容分布在各个单元之中:第一单元第三课第四个话题“这样做对吗”、第四课《上学路上》,第二单元第六课《校园里的号令》、第七课第四个话题“这样做对吗”、第八课《上课了》,第四单元第十三课第三个话题“冬天真好玩”。内容涉及校园规则、交通规则、游戏规则、课堂规则等,贴近新入学儿童的生活实际。

我们可从中整理出这样的规则意识教育逻辑:班级――学校――家庭――自然和社会。单元主题之间逻辑性加强,体现了一年级新生逐渐扩展的生活领域和认知程度的逐步深化,这一逻辑编排彰显了由近及远、由具体到抽象的认识过程,符合低年级儿童的认知规律[1]。每个单元中每一节课的任务都比较聚焦,对儿童规则意识养成的引领是根据学情和学生的生活实际螺旋上升的,这有助于一线教师根据教材逻辑,引领学生逐步树立法治意识,养成尊法守法的行为习惯。

我们在教学中必须遵循这一逻辑,通过组织相关内容的学习,开启低年级法治教育旅程,引导学生树立规则意识,帮助学生更加愉快、安全、舒适、有序地参与班级、学校和社会生活,实现自主发展。

二、彰显儿童立场,凸显道德与法治学习主体

2011版品德与生活课程标准指出,童年生活具有不同于成人生活的需要和特点,它本身蕴藏着丰富的发展内涵与价值。观照儿童立场,“从儿童出发”一直是各版本教材编写和教学的起点。小学低年级法治教育更需要遵循儿童身心发展规律,贴近儿童的生活实际,才能帮助儿童逐渐树立道德与法治意识。

笔者在研读中发现,与旧版教材相比,新教材在诸多细节作了改动,具体体现在增加了歌谣和连环画,改变了话题的表述语言和对象等。这些细小的变化使教材尽可能涵盖了所有儿童的心理、个性、家庭等情况,它不只是面上的包罗,更有点上的切实关注,从真正意义上落实了“从儿童出发”的理念。

1.增

(1)歌谣

在知识点的表述形式上,新版《道德与法治》一年级上册教材依据教学要求,随文编写了14首儿童歌谣,比旧版教材增加了10首。例如,在讲述上学路上要遵守交通规则时,旧版教材采用填空的方法,要求学生填写交通规则。新版教材则将交通规则融入儿童歌谣,让儿童在琅琅上口的歌谣诵读中潜移默化地形成遵守交通规则,上学路上注意安全的意识。这一元素的增加启示我们,教学必须注重从儿童身心发展的实际出发,把儿童的需求放在首位,而不是简单地追求知识的灌输和技能的训练。

(2)连环画

众所周知,儿童对阅读故事充满天然的喜爱。可以说,没有不爱听故事的儿童。旧版一年级上册教材只有“钟姐姐对我说”一则连环画故事。可喜的是,笔者在新版教材中找到了6则连环画故事,分别是“上学啦,真高兴”(第2-3页)、“交朋友”(第6-9页)、“小熊想提问”(第33页)、“危险是怎么发生的”(第46页)、“没早睡,真糟糕”(第49页)、“团圆”(第62-65页)。大幅增加连环画故事的数量,遵循了儿童心智成长的逻辑,体现了教材从儿童出发的思想。

2.改

(1)话题

旧版《品德与生活》一年级上册教材中,有一些话题的表述比较成人化。例如,第4页“新生活开始了”。对刚刚入学的儿童来说,很难理解“生活”一词,更不用谈“新生活”了。这一话题在新版教材中的表述改为“上学啦,真高兴”,笔者认为这像极了儿童日常会使用的话语,是从儿童的日常生活出发的鲜活语言。再如,旧版教材第41页“养成饮食好习惯”,“饮食”一词也是儿童不易接受的表述。而同样的内容在新版教材第43页表述为“这样吃好吗”。将话题表述改为儿童易于接受的语言,而且问题的提出方式也更能促使儿童主动反思自己的生活,规避了表述的“成人化”倾向。

(2)对象

上学第一天,是学龄儿童由幼儿园迈进小学新天地的特殊日子。改版后的《道德与法治》一年级上册教材用图片真实而细腻地表现了学龄儿童入学时存在的不安情绪,记录了儿童的成长轨迹,在面向全体的同时,对于使用本教材的小众对象――存在不安情绪的部分儿童,采取了真实、不回避、积极关注的态度,同时也有利于激发大部分孩子对“小众儿童”的包容和关爱之情。

教材第一单元第一课第一个话题“上学啦,真高兴”中,第二页左下角图片中的小女孩就有比较浓重的亲子依恋和入学焦虑:面对第一天上小学的情形,她不肯进校门,紧紧抓着父亲的手不放。故事发展到第三页,小女孩正在挥手和父亲道别,虽然她的眼角还挂着泪珠,但可以看出她在老师的安抚和引导下已经能和老师牵着手,不安情绪已得到缓解。在新编教材中,同样关注“小众儿童”对象心理的,还有一年级上册第33页小熊想提问的故事(反映个别想参与课堂却不会提问儿童的困惑)、第62页至65页改编连环画《团圆》(反映留守儿童与家人团聚,依依不舍的离别之情)等。

我们在教学中,要敏锐地捕捉到新版教材传达出的这一信息,本着细腻而精准地为每一个儿童设计教学的观念,不忘记、不放弃教室里的“每一个”,注意教学艺术,在无形中给予学生特别的关爱,帮助全班儿童开启对道德的认知,这才是“为了一切的学生”。

(3)绘图

众所周知,随着时代的变迁,教材的绘图风格也是与时俱进的。旧版一年级上册《品德与生活》教材中的图画则风格接近民国时期的漫画,色彩鲜艳,人物憨态可掬;新版一年级上册《道德与法治》教材中的图画风格清新,色彩更加柔和,人物绘制写实,更贴近当代儿童的审美。难能可贵的是,新版一年级上册教材的版式拥有更多的留白,让儿童阅读起来眼睛更加舒适,充分显示了对儿童身体健康,特别是用眼健康方面的生命关注。

三、尊重儿童权利,引领教师提升道德与法治素养

珍视童年生活的价值,更要尊重儿童的权利,这是品德与生活(社会)课程标准(2011版)所表述的基本理念。享有愉快、自信、有尊严的学校生活,是每一个儿童的基本权利。新教材的使用对教师提出了新的素质要求,即要不断提高自身的道德与法治素养。各地教材在几次修订中,都在不断深化对儿童权利的认识。此次人教版《道德与法治》教材删减了部分照片,并用图片替换等,表现出对于尊重儿童权利的重视,并为儿童提供了更多的学习与想象空间。

1. 删

旧版一年级上册教材选取的53张照片中有34张涉及真实儿童的镜头,占照片总数的64%;而新版一年级上册教材选取的20张照片中仅有6张涉及儿童镜头,占总数的30%。如此占比下降近一半的现象,再一次让笔者看到了教材改版对儿童人格和个体生命的尊重与爱护。

儿童照片的使用本身涉及肖像权的问题。我们在教学实践中发现,即便是征得儿童和家长同意后使用真实儿童的照片,无论是正面形象还是负面形象都可能会带给当事儿童无形的压力:正面形象的儿童是不是就不能犯错?否则同班同学等身边的人也许会指责他们“拍一套,做一套”;负面形象的儿童(据笔者了解几乎都是依据旧教材要求摆拍的)是不是就总是犯错,不能进步?否则同学等身边的人也许更会指责,甚至取笑他们是天生的后进生。无论是教材编写亦或是教学素材的选取,我们都应谨慎使用真实的儿童素材,注重保护每一个儿童的尊严和权利。

2. 替

旧版《品德与生活》一年级上册教材使用了53张实景照片,而新版《道德与法治》一年级上册教材仅使用了20张,实景照片数量大幅下降,并用图片替换了部分照片。

例如,旧版一年级上册教材第一课“开学第一天”,选用了一张红衣小女孩背书包站在学校跑道上的照片;而新版一年级上册教材第一课“上学啦,真高兴”使用了一张图片作了替换。相对于写实性较强的照片,这张图片描绘了一个小男孩背着书包站在镜子面前的形象。儿童在学习时可以把小男孩想象成自己或者自己的亲朋好友,从而给予儿童更大的想象延展空间。

随着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的深度融合,越来越多的一线教师都在尝试依据课程标准对教材进行二次开发,选取符合地方教学实际和班级儿童学情的资源。《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指出,义务教育阶段的法治教育以基础性的行为规则和法律常识为主,侧重法治意识、尊法守法行为习惯的养成教育。这要求一线教师必须提高自身的法治意识和法治教育素养,在开发道德与法治课程资源的过程中,强化对每一个儿童权利的尊重。

篇(3)

关键词: 中等职业教育;职业道德与法律;教学

Key words: secondary vocational education; Professional Ethics and Law; mathematics

中图分类号:G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1)18-0175-01

0引言

《职业道德与法律》是中等职业学校德育课程之一,是各专业学生必修的公共基础课,是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此课程有助于中职生掌握必要的职业道德规范和法律知识,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增强社会主义法治意识,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促进全面发展。本文就《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教学中存在的两大问题及对策做一些探讨。

1教师观念没改,教学方法单一

现阶段大多中职学校教材选取上都具有“先进性”、“适用性”,采用的都是最新适合中职学校特色的教材,但是,教师的观念并没有明显改变,大多数教师闭门造车现象严重,一味的给学生灌输理论知识,侧重于课堂满堂灌,根本没有把学生主动学习的积极性调动起来,讲的太多,与学生的互动少至又少甚至没有,学生只是被动的接受,因此枯燥乏味,失去学习的兴趣,整节课下来教者口干舌燥,听者麻木不仁,收效甚微。这种教学模式培养出来的学生实践能力和操作能力比较差,从而离《职业道德与法律》的教学目的相差甚远。

本人认为如在实践教学过程中将行动导向教学法运用到课堂教学中会产生事半功倍的效果。行动导向教学法由德国最先确立,它注重实践性教学环节,突出职业实践能力的综合培养,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是德国职业教育中一切教学方法选择、使用和评价的基本点。与传统的单向灌输式教学方法相比,行动导向的教学更加注重学生独立解决实际问题及自我管理式的学习。行为导向教学法主要内容包括:大脑风暴法、卡片展示法、项目引导法、文本引导法、模拟教学法、角色扮演法、案例教学法等。行动导向教学方法有以下特点:

1.1 注重学生个体的行动性行动导向教学方法,强调学生在教学过程中的“行动性”,即参与性、实践性和互动性,体现“以人为本”的职业教育思想。通过教师引导、师生互动,在学习过程中,学生通过行动来理解专业知识。这就在提高自己专业能力的同时也提高了社会沟通能力。在应用行动导向方法的过程中,学生也学到了方法,从而提高了学习能力。

1.2 注重学习行动的合作性行动导向教学法以学生兴趣为出发点,重视关键能力的培养。由于行动导向的教学面向典型职业活动中的实际问题,注重学生将知识转化为应用的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而不仅仅是传授知识,尤其是在解决实际问题的过程中,强调合作式学习,强调师生之间以及学生之间的交流,改变了传统教学中的师生、生生关系,有利于构建师生与生生之间新型的互动协调关系,从而有利于培养学生与人协作共事的能力。

1.3 注重教学评价的开放性行动导向教学的评价既有对所学技能与知识的定量分析,也有对学生所获得的能务的定性分析、所有的评价结果是开放性的、特别是在教学评价中,允许学生自己制定评价标准并检查自身的学习效果,这就使得学生学习的积极性“空前高涨”,从评价的“旁观者”成为评价的“主持人”评价标准的制定基础不是对知识的复制、拷贝,评价的宗旨是帮助学生改进自身的学习,帮助教师更好地优化教学过程。

行动导向法是职业教育一个先进的教育观念,一种指导思想,一个完整的职业教育模式,一种新的思潮,一个改革的代名词。其基本意义在于:学生是学习过程的中心,教师是学习过程的组织者与协调人,在教学中教师与学生互动,让学生通过“独立地获取信息、独立地制定计划、独立地实施计划、独立地评估计划”,在自己“动手”的实践中,掌握职业技能、习得专业知识,从而构建属于自己的经验和知识体系。

2学生成绩考核方式单一

专业课的考核方式倍受学校重视,因此多种多样,这样即能客观、真实地考察和评价一个人的专业技术水平也能提高学生对专业课程的重视程度,而《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在中等职业学校中属于公共课,造成中职学校不重视本学科的考核方式,一些老师认为成绩不必要求太严格,考试时出些题目就可以了,从而也就造成中职学生对此学科不重视。

本人认为如把专业课的考核方式运用到《职业道德与法律》考核方式当中会得到意想不到的收获。要客观、真实的考查和评价一个人的道德修养和法律意识,需要建立一种多样性、综合性的考核机制。通过对学生多方面、多角度、多形式的考察,才可能是一个公正而客观的评价。考核既是检验学生学习成绩的手段也是培养学生个人能力的途径,所以为了能够使学生更好的学习《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在平时的教学过程中应结合各章节的内容布置相应的作业和思考题,组织学生对热点问题进行讨论,并围绕讨论题让学生写出讨论题论文,依据学生论文和作业评定评时成绩。这样可以调动学生查阅资料和思考问题的积极性,增强学生对所学知识的掌握和应用,同时也留给学生自由发挥的空间。期末考试采取阅卷方式,以选择题、判断题、案例分析题为主,用于学生对基础知识的掌握能力,让学生真正认识和感受到开设《职业道德与法律》的价值和意义,为以后专业课程的学习奠定基础。

随着职业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发展,为更好地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挖掘自身的潜能,培养适应中高端技能型就业市场的高素质人才,本人认为“以赛代考”的考核方式,同样可以运用到《职业道德与法律》的考核当中,在学校范围内开展公共科目竞赛,不仅是对各类基础知识的一次综合检验,也是对教学成果的阶段性检测,同时也促使学生逐步养成“比、学、赶、帮、超”的学习方式,增强了学习兴趣,提高了基本素质,营造了良好的学习氛围。“以赛代考”的考试方式不仅激发了学生的积极性,同时能够增强学生的团队意识,更是学生自信和成功的推动力量。从而彻底告别“纸上谈兵”的老一套。

总之,紧密结合职业教育的特点,不断研究和探索好的教学模式和有效的教学方法,是《职业道德和法律》课程设置的必然要求。我们要从教学方法、考核方法等方面做更多探索和有益的尝试,以适应中等职业教育教学的要求,为国家培养诚实信用、爱岗敬业的优良品质,遵纪守法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

参考文献:

篇(4)

班级:

姓名:

成绩:

注意:卷面整洁、字迹清晰,答案详见教材。

1.

)是我们的权利,也是成长过程中需要发展的能力。

2.

随着年龄的增长和知识、经验的增多,我们对一些事情有了自己的(

)。我们也愿意表达自己的观点,做出自己的决定,特别是希望按照自己的想法安排(

)。

3.面对丰富多彩的课余生活,我们有时候会遇到一些困惑,需要我们开动脑筋,(

)。

4.在自主选择中,我们需要听取(

)的意见,也要从自己的(

)出发,选择一些锻炼和成长的机会。

5.学校开展的(

)、(

)、(

)、(

)、(

)、植物栽培和机器人制作等活动,是我们校内课余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6.和家人一起(

)、(

)、(

)或做家务,和同学一起参加(

)等,是我们校外课余生活的丰富内容。

7.丰富的课余生活,有助于我们(

),提高动手能力,培养创新意识。

8.丰富的课余生活让我们有机会与不同的人(

),学会(

),体会亲情的温暖,友谊的宝贵,学习(

)的文明礼仪。

9.丰富的课余生活能激发我们爱(

),爱(

)的情感,体现我们作为社会小主人的(

)与担当。

10.课余生活中,我们可以选择自己(

)的活动。这些活动能够激起(

),磨砺意志,(

),陶冶情操,促进(

)。

11.起初,我们对有的课余生活不一定感兴趣。但是,它有(

)、有(

),能带给人(

)、(

)和温暖,能培养我们服务他人、服务社会的意识和能力。

12.合理规划(

),

要做到个体活动与群体活动相结合、室内活动与室外活动互补,处理好课内学习与(

)的关系。

13.为了达到预期目标,我们可以制定详细的(

),还可以请长辈(

)。

14.课余生活中,我们的(

)应该符合小学生的行为规范。注意(

),(

),遵守活动规则,这些都是基本要求。

15.当我们自主选择课余生活时,既要注重个人的(

篇(5)

1现阶段动物检疫执法存在问题

1.1执法工作人员综合素质不高

部分执法工作人员对于法律知识并不了解,导致其法律意识与思想道德十分薄弱。在这种情况下,执法工作的开展无法根据具体规定要求进行,很容易提高执法失败的概率,严重的还会引发冲突。

1.2受检群体的法律意识薄弱

受检群体的法律意识薄弱,使得执法工作难度提高。其中,大部分群众不能正确地认识动物检疫执法工作的重要作用,制约了执法工作的开展。另外,部分农民群众法制意识严重缺失,个人利益受损害时不会通过法律来维权,也同样会增加经济损失。

1.3违法乱纪行为经常发生

因为基层动物检疫执法机制始终处于完善与发展阶段,所以,仍然存在没有理顺体制的部分。因此,必须要以执法小组这一形式来开展工作。但是,很难针对辖区内部动物展开全方位的管理和监督,导致违法乱纪行为频繁出现。

2改进动物检疫执法中道德与法制状况的途径

2.1全面提升执法工作人员法制意识

执法工作人员必须要具备法制意识,并且始终坚持依法执法这一基本原则,积极参与到动物卫生监督检查法律知识的培训活动中。在培训体系当中,还应当把行政处罚与行政许可等多方面内容纳入其中,不断增强执法观念。另外,需要定期组织开展评价与调查活动,严格监督并管理执法团队,有效地增强团队的整体水平[1]。基于此,应当不断完善当前动物检疫执法管理机制及责任制体系,将执法过错落实到个人,严格地追究责任,同样也应当在考核体系中融入这一内容。此外,在执法工作开展的过程中,对于关键性的岗位,一定要采取定期轮换的制度,从源头上规避舞弊行为。与此同时,需要明确执法依据以及工作人员法定责任和义务,实现统一管理,确保动物检疫工作能够有法可依。

2.2全面培养执法工作人员道德素质

执法工作人员自身道德素养对于执法工作的公正性具有直接的影响,所以要全面培养其自身的道德。对于执法工作人员而言,不仅要具备必要的业务素质,同样需要具备道德素养。同样,在培养其基本业务素质的基础上,还应当定期组织并进行自我批评活动,充分利用本行业内部的先进模范与事迹,将其作为榜样,全面维护国家与集体的利益[2]。而在所有执法工作人员的努力下,全面提升执法队伍的精神素质,使得执法队伍更加团结与和谐。

2.3完善动物检疫执法工作

动物检疫执法工作过程中,应积极践行依法执法与人本执法等理念。同时,还应始终遵循责任制度与监督制度,并且通过执法成果的考核来作为保障。而针对执法工作人员的过错,若给当事人带来的损失较为严重,应根据法律要求进行赔偿。另外,需要不断完善内部监督机制的落实情况,严格监察执法工作人员责任履行的状态。此外,应当关注执法工作人员的自身安全,制定出保障机制。针对执法过程中受伤或者殉职的工作人员,一定要确定出具体的处理方式,进而为执法工作人员提供有力保障。

2.4始终遵循执法必严基本原则

在动物检疫执法工作开展的过程中,一定要做到严格执法,如果出现违规行为,需要采取措施进行惩罚。开展动物检疫执法工作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严格管理并控制动物防疫工作,推动畜牧行业的可持续稳定发展,确保人民群众的安全。所以,在实际执法方面,一定要依法执法,针对违规个人或者行为应根据法律规定来惩罚,增强执法工作的权威。

3结语

为了进一步推动基层畜牧行业的发展,动物检疫执法工作的开展是不可或缺的,其同样关乎食品卫生安全监管工作的效率。所以,在实际执法的过程中,要对道德和法制间的关系有正确的认知,进一步增强动物检疫工作的开展效果,保证食品安全。

参考文献

篇(6)

一、法律职业道德

法律职业道德是指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人员在其职务活动与社会生活中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法律职业道德是社会伦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道德在法律职业领域中的具体体现和升华。伯尔曼在《法律与革命》中将法律职业道德的传承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个重要特征。(1)民国时期孙晓楼先生认为,法律人应具有三种素质,一为法律道德,一为法律知识,一为社会常识。法律职业道德实际上就是法律职业的伦理道德。

法律职业道德作为法律知识和技能的基本内容,是法律职业者在自己的职业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判断是与非、善与恶的准则。要成为一名法律工作者,其首要条件之一,就是要掌握基本的有关职业道德的知识和技能。对法律职业道德的认知,是从事法律职业活动所必需的,它属于法律职业者所必须具备的能力的要求。法律职业者必须明确自己的职责,知道一个国家的法律事务应该如何来实现完成。具体地说,他应该知道道德是关于是与非、善与恶的判断,它不同于美丑、真假的价值判断;知道决定职业行为对与错、好与坏的标准;知道职业意义上的“善”为何物,它的依据何在:知道在面临道德层面上的争议时如何确立自己的观点,得出解决道德争议的办法。

二、目前面临的问题

步入21世纪之后,法律人的职业道德问题,和对司法改革的质疑声交织在一起,成为生活中的一大重要话题。伴随一系列的律师参与腐败案以及一些极具争议性的案件,如“李庄案”、“彭宇案”、“许霆案”等案件触动了官方以及民间对于司法改革的方向的正确性及法学教育的重要性等方面的反思。对此,法学界内部总是习惯于从政治体制,特别是从规定、权力分配等常规途径,带有批判性地论调来思考并研究这些现象。但这样的思路用来解决现存的问题是十分不够的。

就拿李庄来说,辩护人杨学林律师等调查发现,李庄在一起收费五万元的异地案件中,调取了四十多份能够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据,你问问全中国的律师,有哪一个律师会为一个案件的被告人冒这么大的风险去搜集那么多证据?这样全心全意为委托人服务的律师,怎么能不说是一个好律师?

然而,这样的律师却身陷囹圄,不禁让人想问,这世道是怎么了?说真话的李庄进去了、扶老人的彭宇官司输了、被指杀妻的佘祥林的妻子回来了。

在这样的环境下,职业法律人该如何做?

在一些基层法院,由于所处地方偏远,财政紧缺,法官的日子相当难熬。有些法官年底还有四个月的工资没发,有一名法官的妻子有病不能工作,为了供孩子上大学,他每天下班后去蹬三轮车,领导还批评他,说他败坏了法官的形象。他问,我们拿不到工资,也不能用当事人的钱,自己靠劳动挣钱还不行吗?(2)

在生存与形象之间,圣神的法律人应该怎么做?在现在老师收家长礼物,医生收患者红包已经成习俗的环境下,在中国这样注重人情的社会中,我们法律人要如何做才能融入社会又保持公平正义的光辉形象呢?

三、如何解决

在所有教育女性的理论上都告诉广大女性,要自强自立,如何做到?就是要做到经济独立,唯有经济独立,才不用依附他人,这样说话才硬气。同理,要司法独立,就是要做到司法的财政独立,唯有做到这样,才能理直气壮的对所有人说,我所做出的判决都是秉承公平正义而做出的。而不是像现在唯唯诺诺的说我们根据某某指示、某某决定、某某文件而做出了这样有些荒唐的判决。像马玉娇案的法官能做出那样的判决真是神一般的存在!轰动一时的非法证据排除典型案例章国锡案,为什么二审出现了大逆转?为什么鄞州法院负责章国锡案一审的审判长,被刑事诉讼法专家、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高度评价为:“这是第一起在判决书中把案件的程序和实体分别独立作出评判的案例。本案的法官对程序问题的重视达到了很高的水平。”,“在公诉人拒绝证人、侦查员出庭作证,拒绝提交全部的录音录像资料的情况下,一审法官仍然对程序问题进行调查,最终为确定非法侦查行为的存在、把非法口供排除于法庭之外奠定了事实基础”的好法官却被调往宁波市鄞州区下属一个镇的法庭当副庭长。能回答这类问题的答案就是,我们不独立,我们依附着他人,一旦想挣脱,那就是下场。

在我国,宪法规定了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然而我国并没有规定法官独立,但毋容置疑,法官不能独立,法院独立就只是一句空话。这就需要法律在体制上为法官的独立创造出条件。法官司法,经常会受到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及人民团体的干涉,但如果在体制上进行改革,真正实行法官独立办案,则公正司法,最终实现社会正义绝非难事。但法官常常会受到社会舆论的影响,这种压力,会使法官道德的天平产生倾斜,法官的职业道德与现代司法理念会出现冲突,并且这种矛盾,非常棘手。法官个人虽然独立,但他不可能完全生活在真空之中,社会各界的压力法官都会感受到,不管这种压力倾向于何方,都会影响法官的公正司法。这样,法官不自觉的将天平的筹码倾向于社会舆论这一边,认为这样才符合法官职业道德的标准。但这恰恰与司法独立和居中裁判的司法理念不相容,此种情况下,放下个人的情感因素,抛开以道德来思考案件的思维,居中裁判才会真正得到落实。

篇(7)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教师在教学中应针对青春期性教育课堂中容易出现的问题,预先对教材做充分的研读拓展,对所教的学生做充分的了解,对怎样教做充分的规划,正所谓“精彩的预设是精彩生成的前提”,力求做到教师本人不会因突发状况而“囧”在课堂。

1.1 拓展教材,与时俱进

近年来,学生的知识面拓宽了,知识的来源增多了,但学生大多对这一节生殖的内容还是一知半解。比如,在讲生殖时,常常会有学生提出:双胞胎、三胞胎是怎么回事?试管婴儿与克隆的区别是什么?为什么会出现连体婴儿?艾滋病是怎么传染的?……在讲发育时,常常会有学生提出:为什么有的男生很“娘”,而女生很“郎”?还经常会有学生提到《笑傲江湖》中东方不败练的《葵花宝典》……这些都是学生很感兴趣的话题,也是书本所不能解答的,试问,如果教师不做充分的准备,如果不与时俱进,那么面对学生的形形问题,囧是在所难免的。

1.2 了解学生,因材施教

随着观念的更新,学生的思想行为也在发生变化,对待生殖发育知识的态度也在发生着潜移默化的变化。要想让学生抬起羞答答的眼睛,张开难以启齿的嘴巴,打开封闭已久的心门,那就必须了解他们、因材施教。笔者在2012年对初一年级587名学生进行了不记名的问卷调查。调查的统计结果分别见表1。

从这个结果上来看学生对生殖与发育的知识还是了解一些,只是未成系统,相比之下,父母对孩子的性教育明显滞后,因此,有很多学生在青春期心理困惑加重,且无处诉说。针对这样的结果,笔者增加了一个教学环节,鼓励学生把自己的困惑写下来,不记名上交,然后选取有代表性的进行解答,学生听得超乎寻常地认真,教师也赢得了学生的深度信任。

1.3 注重实效、一步到位

在教育方法上,教师应采取青少年易于接受的教学方法,形式可以灵活多样,关键要注重实效、一步到位。以瑞典为例,瑞典的性教育亦称“避孕教育”,成为世界性教育的典范。教师采用启发式、参与式和游戏式的教学方法,内容是在小学传授妊娠与生育知识,中学讲授生理与身体机能知识,到大学则把重点放在恋爱、避孕与人际关系处理上。瑞典自1933年开展性教育以来,教育模式取得了显著成效:性病的患病率极低;20岁以下女孩子怀孕生育的情况几乎没有;HIV阳性率至今全国仅5 132例;出生率和死亡率明显下降;堕胎率超低;性病和性犯罪比例也在不断下降,是国际公认的青春期教育成功模式之一。

2 优化课堂

在国内的几个大型视频网站上,有一段视频,正在以几何速度疯狂传播着。这个视频名为“爆笑性教育讲座”,如今合计点击率已高达100多万次。视频中,200多名男生一直处于活跃状态,教室里差不多数分钟便会爆发出一阵笑声。其中一个镜头里,一个一脸严肃的人,拿出一个棒形的模具,要求一个戴眼镜的男生进行现场操作,把套上模具。该视频的性教育讲座的“爆红”,其实也是告诉生物教师应该具备一个“转换器”,通过优化课堂将“很神秘、很稀奇、很晦涩”的“性”,表达得“更通俗一些”,这样课堂气氛才能轻松自然,不再尴尬。

2.1 科学的态度、平常的心态

笔者曾经没有事先约定走进一个同行的“人的生殖与发育”课堂,那堂课主要是讲人的生殖系统的组成和功能,施教者是一个刚工作不久的男教师,可能是有人听课的关系,也可能是内容比较敏感,一堂课上下来,这个教师如临大敌、汗流浃背、面红耳赤。课后,笔者问一个学生:上完这堂课有什么感受。学生说:我很同情这个老师,这样的内容也要讲一堂课,我听得都脸红。其实,这个教师备课很充分,为什么会让学生有这样的感受呢,很明显,教师教的态度影响了学生学的态度。

性教育的成败最主要取决于教育者的态度,而非教育的内容。其实,只要教师能摆正心态,把性教育当作是一门科学,用以往对待科学的严肃态度进行授课,学生自然而然也会端正好自己的态度,把性教育当作是科学知识来接受。这样,师生就能敞开心扉进行平等的、坦诚的、自然的交流。当然,教师要有严肃的态度并不等于说教师就要板起面孔,而是要求教师的心里要把它像科学一样对待,摆正自己的心态,再营造轻松、自然的学习氛围,学生也就很自然地以科学的态度、平常的心态来了解性知识。

篇(8)

〔中图分类号〕B54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175(2012)03-0125-04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诚可谓法学论域中的永恒话题,历经了由古昔的水融至近现代截然分野的嬗递过程。法律与道德的分途肇端于康德哲学,在康德看来,“法仅仅涉及行为,道德仅仅涉及信念” 〔1 〕 (P458 ),自其以还,近现代各法学流派几乎都对两者关系表现出极大的学术热忱,均试图在法哲学层面提出二者分际的宏观标准。而在刑法学领域,严格界分法律与道德的则当首推被誉为“近代刑法学之父”的费尔巴哈。他指出,在法的领域中,人只能作为自然的存在者受自然因果律的支配,在道德领域中,人作为理性的存在者是自由的,是一种先验的、道德的自由。〔2 〕 (P90 )不难发现,有关法规范与道德规范之区判,无论是法哲学家抑或是部门法学家均未找到可通贯法学理论与实务践行之判准。在刑法论域内,有关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则聚焦于不作为犯之作为义务问题。本文便拟从不作为犯之作为义务视角,立基于我国的实定法规范,从中寻究区辨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之标准,进而为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划定界域。

一、作为义务的性质判定

作为义务问题历来皆为不作为犯理论中的核心性论题,而作为义务的定性判断则是探究作为义务问题的逻辑始点,若对其定性错误势必导致整个作为义务理论体系的悖谬,故此,有必要首先对其性质作出准确的判断分析。有关不作为犯作为义务的性质,中外刑法理论的通行见解是,作为义务必须是法律性质的义务而不能是纯粹的道德义务。至于作为义务的更具体性质,即它到底是刑事义务还是民事、行政等法律义务,抑或兼而有之?对此,研究者们通常循经此般逻辑理路证成:违反道德义务担负道德责任,违反法律义务承担法律责任。不过,不同性质的法律义务对应着性质迥异的法律责任,违反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违反行政义务承担行政责任,违反刑事义务则承担刑事责任。不作为犯罪因系犯罪,其法律后果是刑事责任,故与刑事责任相对应的作为义务也就无疑仅限于刑事法律义务了。〔3 〕 (P139 )

上述推理看似言之凿凿、无懈可击,但实则似是而非。违反纯粹的道德义务仅承担道德责任,违反法律义务须承担法律责任,这无可厚非,但若认为不作为犯罪因最终承担刑事责任便断定其作为义务为刑事法律义务,此等推论就未免过于武断。因为,承担刑事责任的唯一条件是犯罪,亦即惟有犯罪方得违反刑事义务,故刑事义务之内容就当是“禁止实施犯罪行为之义务”,而众所共知,作为义务乃是“命令义务主体为特定行为之义务”。可见,作为义务与刑事义务在内容上迥然有别。再者,若把作为义务定性为刑事义务,将导致不履行作为义务本身就构成犯罪,如此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仅需作为义务一要件即可而无需其他要件,或者导致不作为犯罪内部还包含一个犯罪行为,这显然有悖事实。事实上,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并非刑事义务还可从刑法对纯正不作为犯的明文规定中获得验证,如遗弃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等罪的作为义务均无一例外的为刑法之外的其他部门法义务,我们无从找寻作为义务为刑事义务之适例。可见,将作为义务断定为刑事法律义务,实质是将作为不作为犯成立条件之一的作为义务与不作为犯作为行为整体所违反的刑事法律义务并为一谈。除却刑事法律义务后,作为义务便只能是刑事义务之外的其他部门法义务或是道德、宗教等非法律性质的义务。有关作为义务可否为道德、宗教等非法律性质义务的问题,笔者赞同通行之论见,即不作为犯之作为义务仅限于法律性质的义务,主要理由在于:刑法的保障法地位决定了它只有在民事、行政等法律制裁措施不足以抗制相关违法行为时方才发动,以是但凡犯罪无不以违反其它部门法为前提,而纯粹违反道德、宗教等非法律性质义务的行为连其他部门法责任都无需承担,更无由要求其承担刑事责任了。

综上所析,不作为犯之作为义务在性质上只能是刑事义务以外的其他部门法如民法、行政法和诉讼法等性质的义务,也不含道德、宗教等非法律性质的义务。而在对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准确定性后,需要进一步做的是探析具法律性质的作为义务与纯粹道德义务之法规范区辨标准。

二、实定法范域内的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判准

(一)法规范与道德规范区辨之法哲学掠影。在法哲学领域,论及法规范与道德规范之联系与区别时,法学家们往往从道德的价值等级体系中分离出两类要求及原则:“第一类是社会有序化之基本要求,它们对一个有组织的社会为有效地履行必须担负的任务来说,被视为是必不可少的或极为可欲的。第二类道德规范是那些能提升生活质量和加强人与人之间联系的原则,但这些原则之要求远远超出了维持社会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要求。那些被认为是社会交往所必需而基本的道德原则,在任何社会都被赋予了极大的强制性。该类道德原则的强制性是通过将其上升为法律规范而变现”,并指出,“任何被用来保护法律权利的强制措施均无力适用于纯粹的道德要求的”。〔4 〕 (P391-392 )据此引申出法律是道德的最低限度或是道德的底线之论断,至于该最低限度或底线的具体法规范标准为何,在法哲学家们的宏大叙事中并未给出明晰的答案。有关道德规范与法规范界分的困难及重要意义,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曾感喟:“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是法学中的好望角;那些法律航海者只要能够征服其中的危险,就再无遭受灭顶之灾的风险了。” 〔5 〕 (P21 )

(二)“法律性质的义务”之刑法论域歧见。有关作为义务之性质,虽然中外刑法学者均认为,作为义务仅限于法律上的义务或法律性质的义务,但对于何谓“法律上(或法律性质)的义务”则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界都存在不同的理解。例如,在日本,尽管理论和判例均认同,不作为犯之作为义务仅限于法律义务,但对其来源却多将习惯、公序良俗、条理等的要求涵括其中;在德国,对其刑法典第13条所规定的“依法必须保证结果不发生的义务”,虽认为须是法律所承认的避免危害结果发生之义务,因而排除道德义务作为刑事责任直接基础之可能性,〔6 〕 (P745 )但仍认为,不以明文的法律规定为限,还包括一般的法律原则。〔7 〕 (P133 )我国台湾地区最高法院就其刑法典第15条所规定的“法律上有防止之义务”也藉判例释义:不作为犯罪,须以行为者于法律上负作为义务为前提,该作为义务,虽不局限于明文之规定,要必以法之精神考察担负此义务时,始能令其担负刑责。我国台湾学者林山田教授就法院的此等释义提出了批评,指陈,“就法之精神考察担负此义务”,亦属法律之作为义务见解,极易使人误以为基于伦理道德、宗教等所要求之防止义务,或就公序良俗所认定之防止义务,均属基于法之精神考察,而具有法律之防止义务,……有导致不当扩张作为义务之弊,显有违于罪刑法定原则。〔8 〕 (P1297-298 )我国刑法学界也有论者主张,在特殊场合,社会公德和公共秩序要求履行的义务也可以成为作为义务的来源。〔9 〕 (P168 )故如何严格界分法律性质的义务与纯粹的道德义务就成为不作为犯理论无法回避的问题,否则,将纯粹的道德义务与法律义务相混同势必极大地扩张不作为犯罪的成罪范围进而违背罪刑法定原则。不过,颇感遗憾的是,在此一问题上,中外刑法学者除了一味地简单强调作为义务仅限法律上的义务而不得为纯粹的道德义务外,迄今依然未找到界分二者的具体规范标准。有关道德可否成为作为义务的根据问题,已然成为每一不作为犯研究者头顶挥之不去的疑云。

(三)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之实定法判准掘发。犯罪作为违法行为的极端形式,一般而言,其对社会道德底线规范的违反显而易见,即多数情况下,刑事义务与纯粹的道德义务之间可谓泾浊渭清、不易混淆。但由于犯罪之成立依赖于犯罪构成诸要件的判定,而发展迄今的罪刑法定原则虽不承认习惯、条理等作为刑法规范的直接渊源,但还是肯认其可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理解的依据。〔10 〕 (P22 )如此,当依据习惯、条理等间接刑法渊源来理解具体罪的构成要件时,就将使得违反刑事义务的犯罪行为与违反纯粹道德义务的行为之间的界限变得模糊不清,这种模糊性在不作为犯罪中表现得最为突出;而从另一方面来说,因作为犯罪后果的刑罚以剥夺公民的基本人权为内容,其无以复加的严厉性又使得严格界分纯粹的道德义务与法律义务显得尤为必要。

笔者以为,法律义务与纯粹道德义务之间的模糊地域存在于如下两种情形之中:一是法规范明确设定了某项义务,但却对违反该项义务之行为并未配置相应的法律制裁措施,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1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刑事诉讼法》第48条等条文之规定,学界就此类义务究竟是法律性质的义务亦或是纯粹的道德义务存在较大争议。二是那些已经上升为部门法基本原则的道德规范,因难以确定其本身的内涵和外延,使得违反此类基本原则的行为到底该如何定夺也往往存在困难,如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劳动合同法第3条、物权法第7条等条文规定的“诚信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这两项原则均可谓系由纯粹的道德规范上升为部门法基本原则的,但各自意涵的不确定性势必模糊其他部门法义务与纯粹道德义务间的界限。

对于上述第一种情形,当我们对此类规范的逻辑结构辨析后不难发现,虽然这些义务已被相关法律确认,但对违反此类义务之行为的制裁措施却付诸阙如。而众所周知,在国家公权领域,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任一职权均须法律的明确授权,即必须严格循守“法无授权即禁止”之原则,否则便是僭权违法。换言之,因制裁措施的缺位使得即便公民违反此类规范,国家机关也无制裁之权力,故此类义务与纯粹道德义务并无本质差异,也就不能成为不作为犯罪之作为义务。对于第二种情形,即已被部门法原则化的基本道德规范所设定的义务能否成为作为义务的问题,则存在极大地争议,肯定者有之,否定者更有之。对此,笔者以为,因作为义务只能是民法、行政法或诉讼法等性质的义务,在这些部门法中,因民事制裁措施在强度上相对于其他部门法最为轻弱,这即意味着在整个法规范体系中,民事违法行为与违反纯粹道德义务的行为最易混同,更兼诚实信用、公序良俗作为民法基本原则地位之确立,这又使得二者间的界限愈显扑朔迷离。就此而言,法律义务与纯粹道德义务之界分基本集中在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之适用范围上,即只要厘清民事义务与纯粹道德义务之关系,其他部门法义务与纯粹道德义务的界限也将水到渠成。

倘若仅从语义学视角界定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之意涵,进而认定在两原则之下设定的义务均可成为不作为犯罪之作为义务,一方面不仅否定了作为义务之法律性质,另一方面也确实会无限扩展不作为犯之成立界域而有悖罪刑法定原则,这也是我国多数刑法学者对此持彻底否定态度之缘故。但笔者认为,彻底否定两项原则能够成为作为义务来源之举措并不妥宜,理由在于,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的行为均不产生民事责任呢?果真如此,民法基本原则在民法规范体系中的最高效力及对立法和司法实践的指导作用又从何体现?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范围真如多数论者所认为的是渺无边际吗?于笔者看来,否定论者乃至整个我国刑法学界在探究不作为犯罪之作为义务与纯粹道德义务间之界限时,均忽视了这两项原则适用的前置条件,即“民事活动”之限制条件!换言之,依据我国民法通则之规定,并非任何违反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的行为都会受到民事制裁,惟在民事活动中违反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的行为方得承担民事责任之法律后果。而民事责任以违反民事义务为前提,故作此等限定并未改变作为义务之法律义务性质,这便极大地限定了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之适用畛域。同时,因诚实信用、公序良俗乃人与人相处的底线伦理,也是社会整体秩序(含法律秩序)正常维系及运转的基本条件,故不论是民事活动亦或是行政活动和诉讼活动,相关主体均应恪守这两项基本原则。析论自此,违反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的行为能否引起作为义务的答案便已昭然若揭,即民事活动、行政活动及诉讼活动中的违反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的行为能够成为作为义务之发生根据,反之则否。

三、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区辨标准之运用

如上限定不仅为辨别法律义务与纯粹的道德义务提供了具体的法规范标准,从而为公权与私权划定了界域,而且也能够对一些长期困扰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的疑难事案给出合情合理合法的诠解。譬如,在濒死之伤者边围观的看客或经其旁路过而未予施救的路人,虽然违反了公序良俗但因并非发生在民事活动中,故不产生法律上救助之作为义务;又如乳母受雇哺乳婴儿,在婴儿亲属较长时间的外出期间合同期满,乳母在未尽善良告知义务的情形下旋即以合同期满为由停止哺乳,便属于民事活动中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行为,故能够引起法律上的作为义务。

再有如此般事案:1993年3月,李某和项某(女)相识并相恋,不久项怀孕。同年6月,李提出分手并要求项去医院流产。项断然拒绝,几次欲跳楼轻生。同年9月5日中午,李回宿舍,见项在屋内,便起争吵。项当面喝下预先备好的一瓶敌敌畏。此时,李不仅未及时救人,反一走了之,临走时怕被人察觉还将房门锁上。当日下午,项被人发现后送往医院,终因抢救无效死亡。本案中,被告人作为房屋的所有人(或占有人),从公序良俗的角度来说,当他人在其居所内面临生命危险时,纵使他对该危险并无过错,但在这危急关头若将房门锁上,就显然属于行使民事权利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行为,因此,被告人的行为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又复如:山区公路上,执法人员甲开车追赶骑摩托车运输假烟的乙,并命其停车接受检查,乙为逃避追查而不仅未停车反而加速疾驰,慌乱中撞向了路边大树而身受重伤,甲追上后见乙血流不止也未予理会而开车径行离去,两小时后乙死亡。本案中,甲的行为就是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违反公序良俗原则,故能够产生救助之作为义务,因如上所述,诚实信用、公序良俗乃整个社会(含法律秩序)有效运转的基本条件,普通公民在民事活动中都应遵守这两项基本原则,国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还代表着国家,当然更应以身作则,不能例外。因此,本案中甲具有救助乙之作为义务。

四、实质作为义务学说之否定

在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理论中,存在两种颇具影响力的学说——形式作为义务学说和实质作为义务学说,后者是在批判前者的基础上逐渐形成的。在实质作为义务论者看来,以列举的方式来阐释作为义务的来源固然具有外在形式上的明确性和确定性,但它却未能从实质上解答为何这些情形(法律、契约和先行行为等)能够引起作为义务的问题。于是学者们便试图透过形式作为义务来源以探寻其背后的所谓实质法理依据,为此,他们提出了形形的实质作为义务学说。对于前述系列疑难案件,学者们也都往往诉诸于实质作为义务学说,冀图从中寻获破解之道。但在笔者看来,实质作为义务理论存在着根基性的错误,理由在于,如前所析,作为义务只能是民法、行政法或诉讼法等性质的义务,而非刑事法律义务,故所谓作为义务的实质法理依据实际就是揭示其他部门法为何要设定这些法律义务的问题,例如,民法为何要在父母子女间设定抚(扶)养义务?契约、无因管理等产生民事义务之理据何在?如此等等,显然,这些义务发生的法理依据早已为其他部门法理所揭示,而无需刑法学者越俎代庖。可见,在刑法学论域,实无另行探究作为义务实质理据之必要。理论本身的错谬必将导致难以合理析解司法实务中的疑难案件,所谓形枉而影曲。因此,那些依据实质作为义务理论对上述案件作出的处理意见虽然有时结论正确,但论证本身不具合理性。

参考文献:

〔1〕〔苏〕 A·古谢伊诺夫,T·伊尔利特茨.西方伦理学简史〔M〕.刘献洲,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

〔2〕马克昌.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史略〔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

〔3〕段凤丽,李金明.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新论〔J〕.〔美〕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4,(5).

〔4〕〔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5〕〔美〕罗科斯·庞德.法律与道德〔M〕.陈林林,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6〕〔德〕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法教科书〔M〕.徐久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7〕许成磊.不纯正不作为犯比较研究〔D〕.中国人民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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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生最大的特点就是学习、模仿能力强,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期,同时也是法律意识培养的重要时期,自身缺乏自制力也很容易受到不法行为的诱惑,走上违法的道路。所以培养中学生良好的法律意识,打下良好的法律基础,对他们自身今后的发展将产生深远的影响,他们的素质直接关系到祖国的未来,关系到中华民族的振兴。

这个阶段错误或者产生误导,将会对他们今后的人生造成很大的隐患。另一个角度来看,普法、用法是法治社会的必须条件,学生懂法,社会的法律氛围和法律的威慑力都会逐渐提高。

但是中学生的优点也是他们的薄弱之处,初中生认识水平、能力都比较低,各种问题层出不穷。其实问题的发生都是有长期隐患的,等待问题造成重大负面影响后就为时已晚了。这与中学生法律意的培养没有受到学校、家庭、社会的重视有着直接关系。中学生的健康成长,必须加强中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使中学生树立良好的法律意识,得到全面的发展

一、当前在课程中出现的法治意识问题

第一,时代性不强。我国中学教育中关于法律方面的知识都是穿插在《道德与法治》的课本当中的,由于升学压力没有专门的法治教育课,专职的法律老师也没有,学生、学校对这门课程的重视程度就决定着法律知识的传授效果。一系列因素导致中学生法治意识薄弱,学法氛围不够浓厚等现状,还好目前新更改的教材已经在教学内容上进行了改进,许多法律知识不仅明确而且实用。只是教师的教授方式还有待改进,目前来看许多教师并没有真正让学生感受对法律的需求,更没有了解什么样的形式才是当前学生喜闻乐见的教育形式。这久要求教师要跟上时代的变化,跟进教材的变化,设身处地的站在学生的角度去思考,才能让法治意识培育有明显的效果。

第二,过于单一的培育途径。传统的教育方式导致对于法律知识的传授还是停留在理论灌输为主,形式化的东西过多,法律意识的培养不能只是简单的普法教育,不能停留在单纯的告诉学生有哪些法、哪种法,没有办法让学生参与或模拟参与到某种法的运用。真正的了解到法律的作用,法律的知识。学校的应试考试使得《道德与法治》中法律知识的传授比较零碎,缺乏实践的检验途径,学生单纯的背会某个法律条例,并不会在乎他有没有深入理解并且知道在哪可以运用的到。内心有没有形成对法律的信仰。

第三,应试化教育影响严重。新课程改革后,《道德与法治》课程要求在教c学的关系中,学生是主体,教师是引导者,一切的理论知识要让学生能够切身体验到,感受到。教学应当回归学生活,从学生身心发展出发,培养学生全面发展。然而当今学校教育教学深受应试教育的消极影响,一味地关注升学率,忽略了学生这个主体,忽略了学生是否需要法律常识,忽略了学生是否需要掌握法律运用能力,忽略了中学生的法律修养。法治教育本身在应试教育中的地位不高,有些法律常识不是必考点就被忽略。许多学校不管这些内容是否对学生的身心发展有多么的重要,完全毫无道理的放松了对学生法治观念方面的培养,认为学生当前在学校学习,法律的应用、法律意识的培养都是大学之后的事情,目前还顾不上这些知识的学习。

另一个客观存在的问题就是《道德与法治》的教师大部分不是法学专业出身。入职之前的专业把控不严格,没有特殊专业要求,许多初中教师从没有接受过专业的法学教育,只是凭借自己对法律的理解进行授课所以对中学生进行法律概念、原则、制度等基本知识的解读就会略显浅薄。这样有着很大的风险,如果教师本人法律知识丰富,那还可以弥补,如果教师自身就对初中学生法律意识培养没有重视起来,教学效果一定会很差。教育教学实践中就会发现虽然有些教师意识到了法治教育不容小觑,但自身水平有限,在进行法律案例分析教学时,品德课教师描述案件本身浪费太多时间,反而将违法者所承担的法律惩罚以及对社会造成的损害一带而过,教师自己对法律知识却是一知半解,更无法对学生引起深刻的自我反省。

二、培养学生法治意识的建议

首先,大力弘扬法治精神,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在全面建设法治社会的浪潮下,教师的责任也越来越重要,学校在招聘教师时应适当选择法学专业,一方面弥补法律人才的确实,另一方面可以培训之前不是法学专业的教师,一举两得。对于法律意识的培养,教师是培养学生法律意识的重要承担者,是第一责任人和直接推动者。只有紧跟时代要求,对于在职教师进行法律教学进修,从教师内心重视法律的作用,让教师认识到法律意识对于中学生的重要性。提升师生共同的法治文化意识努力创造为校园中每位教职员工学习法律规章制度的机会并贯穿教师学习培训始终,帮助教师知法、懂法,树立高尚的师德与法治意识相结合。每年的新晋教师中一定要有法学专业方面的毕业生,使学校教师队伍更专业化。

再次,建设高素质的法治教师队伍。法治意识培育是一项集理论与实践以及必要的政治、法律学知识于一体的涵盖范围广且具有一定综合性的工程。所以从教学承担者上下功夫是关键。第一,实行严格准入制度。在教师招聘入职环节就应当从源头上做好把关,适当加入一些有关法治意识考核的内容;第二,加强培训。不同学校应该根据自身情况,拥有一支规模相匹配的以法学为主体的教师队伍,在能够教学的同时还可以了解外界相应的法律规定变化和案例情况,对于其他教师和学生学习都有促进作用。第三,强化持续学习。教师应充分利用好课余时间不断学习法律知识,研究对初中生进行法治意识培育的有效策略,加强自身法学素养,从而更好地将已有的理论知识运用到学生法治意识培育的实际中去。

参考文献:

[1]左勇.浅谈初中政治教学中学生法治意识培养[J].新西部(理论版),20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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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医事法制;职业道德;医学院校;医学生

一、医事法制和医学生职业道德界说

(一)医事法制界说

医事,即医疗事务。医事法制是有关医疗事务的法律和制度。医事法制的基础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国际医事条约等。宪法在医事法制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但过于原则,不是医事法制的主体。法律在医事法制中具有重要的地位,规定着医疗事务的基本法制框架。医疗事务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数量较多,对于非医事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也无法全面掌握。目前我国的医事法律主要有《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传染病防治法》《母婴保健法》《职业病防治法》《精神卫生法》等。本文的医事法制教育主要在这一法律层面予以论述。

(二)医学生职业道德界说

职业道德是指从事某一职业的人员在工作中应该遵守的道德准则[1]。道德的内涵既是行为规范,又是善恶评价和修养境界。道德规范是道德的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了医德规范的七项内容,这自然应成为医学生职业道德培育的重要内容。开展医学生的医德规范教育将为医学生未来的医疗实践工作奠定道德基础。但现行的医德规范存在着如下缺陷:“现实性和底线伦理要求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和强调;手段过于自律化,只着眼于医德主体个人,缺少他律设计和实施机制……”[2]。医事法制教育和医学生职业道德培育均为医学院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依法治国的视域下,探究如何通过加强医事法制教育以促进医学生职业道德培育,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实践价值。

二、医事法制教育是医学生职业道德培育的基础和保障

(一)法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伦理,亦即法律的领域是道德要求的一部分。法与道德均为一种社会规范,以不同的方式调整着社会关系。法贯穿着道德精神,它的许多规范是根据道德原则或规范制定的。法则通过立法和实施,促进道德的完善,制约道德或不道德行为均不越出社会基本秩序许可的范围”[3]。哈贝马斯认为法与道德存在互补关系,可以构建起实现这种道德视角的法律制度,稳定道德行为,而不是只言道德,只论证道德原则,不顾其实现的现实条件[4]。事实上,无论何种法学流派,法与道德都难以截然分离:法中蕴含着道德观念,规定着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法律的实施也是对最低限度道德要求的践行。法制教育的理想结果则是培养知法、守法的人,而法律的基本原则都是来源于道德规范,对法律规范的深入理解和内化就是对道德规范的遵循。因此,法制教育的成果除了培养良好的法制观念外,还可进一步升华,培养良好的道德素质[5]。道德相对于法律来说,是对人的更高要求。道德更多是一种倡导,违反道德的制裁措施,更多是舆论谴责。法是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制度,要对违法的主体采取强制性的制裁措施。法律是基本的道德,是道德规范的制度化实践。道德则是不成文的法律。若没有道德的支持,法律就会形同虚设;而如果没有法律的保障,道德也会苍白无力[6]。法是对道德实施的保障措施,但只能将严重违反道德的行为纳入法律规范的范围,只能对违反道德底线的行为进行制裁。法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严格遵守法律也就守住了道德底线。

(二)医事法制规定医学生职业道德的底线

医事法学为医疗实践提供最基本的应用规则,而医学伦理学是对医疗行为准则的更高层次要求。我国医事法律制度蕴含着医学生职业道德的最低限度要求。例如,规定“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这些法律或在立法目的或其他条文中明示医生职业道德要求,或将之内含于条文中。道德是法律规范的基础,医事法律条文中均蕴含道德观念,体现着法律的道德价值,包含着对职业道德的底线要求。

(三)医事法制教育是医学生职业道德培育的基础和保障

医学生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体现在医事法律制度中,通过开展医事法制教育促使学生学法、知法、守法、用法,也就促进了医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促使他们践行最基本的职业道德要求。医事法制蕴涵着医学生职业道德培育的基本内容,规定着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道德圣人固然高尚,可以作为追寻的目标,但现实中不可能要求每一个人均达到高尚的道德境界,而守住道德底线是对人的基本要求。遵守了医事法制的规定也就守住了医学生职业道德的底线。医生医德的形成需要经过不断的教育和自我教育,需要对自己的本职工作的价值、意义和要求有一个逐步认识过程,最终使自己的行为自觉地达到伦理道德要求。但在还没有达到这种自觉的情况下,主要是依靠各种制度约束的外在强制来使医生行为达到规范要求[7]。当前社会道德水平下滑,无法要求医务工作者完全自觉地达到医务人员伦理道德的标准,一定程度上通过法律等外在强制还是十分必要的。医学生的职业道德是对医学生今后职业生涯的高标准和严要求,当前职业道德受到社会风气的影响,要求完全严格遵守存在一定的困难。医事法制蕴含着基本的道德要求,对医事法制的严格遵守也就守住了医学生职业道德的底线。

三、我国医学院校医事法制教育现状和与问题

(一)医事法制教育的现状

1.部分医学院校开设了医事法制教育专业。教育部公布的数据显示,目前全国有50余所高校开设了医事法学相关专业,其中医学院校30所;全国有10余所院校开设了医事法学硕士专业方向[8]。复旦大学在民商法专业下招收“侵权责任法与医事法”研究方向的博士研究生。上述学士、硕士和博士阶段关于医事法学专业或方向的开设,并随着医事法学毕业生的逐渐增多和医事法制研究成果的丰富,有利于提高医务人员或医学生的医事法制意识,增强医事法制教育效果。据统计,全国举办医学门类专业的普通高等本科院校有280余所,高职院校350余所[9]。大部分的医学院校尚未开设医事法学专业或方向。

2.医学院校较多专业开展医事法制教育课程。目前,较多医学院校开设医事法学方面的课程,教授医疗卫生法规及其相关的法律知识。这对于医学生学习医事法制知识,提高医事法制意识和观念大有裨益,对于依法治院,塑造良好的医患关系,通过法律途径依法保护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起到促进作用。从当前医务工作者法律素养薄弱的现状来看,医事法制教育效果尚需提高。

(二)医事法制教育存在的问题

1.医事法制课程设置不甚合理,医事法制教学有待加强。医学院校中除医事法制相关专业外,其它专业对医事法制教育教学重视程度普遍不够。不少专业或方向未开设“医事法学”相关课程。有的即便开设了,但学分低、课时少,不少列为考查课;或只在大学最后一学期开设。因学分较低、开课时间较短,难以取得理想的教学效果。若在毕业学期开设,因学生考研、就业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则教学效果更差,并且在实习期间缺乏医事法制知识,对医学生实习期间的安全以及医德实践也无法产生应有的促进作用。医事法制教育在具体教学中也存在不少问题:任课老师认为医事法制课程在医学院校不是专业课程和核心课程,备课与上课重视程度不够,只是完成任务而已。同时,医事法制教育课程的教学方式较为单一,主要采取课堂理论教学方式,缺乏应有的实践教学环节;课堂理论教学也主要采取灌输的方式,而较少采用案例讨论式等互动教学模式。医事法制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医学生的医事法制知识的学习和法制意识的提升。

2.学生对医事法制课程缺乏应有的重视,学习效果不甚理想。目前我国医学院校的招生以理科生为主。理科生对医事法制等人文社会科学课程兴趣不浓,有的对文科知识的学习尚有所抵触。医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较为重视医学专业课程的学习,对于医事法学等人文社科课程重视程度不够,对医事法制课程的认识存在偏差,认为自己将来从事医务工作,只要将医学专业知识学好即可,医事法制知识可有可无。因缺乏学习医事法制知识的动力,故上课的积极主动性和听课的专注度都大打折扣,难以收到良好的学习效果。

(三)医事法制教育的欠缺影响医学生职业道德培育的效果

医事法制教育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医事法制教育方面仍存在较多欠缺和不足;虽然开设了医事法制课程,但因多方面的原因,医事法制课程的教学效果和学习效果尚存有问题;医学生的医事法制知识和观念尚跟不上医疗实践的现实需要和依法治国的形势要求。这些均制约了医事法制教育在医学生职业道德培育中的作用发挥。

四、改进医事法制教育,培育医学生职业道德

(一)医事法制立法中要规定基本的医务人员医德要求

在医事法律中,《执业医师法》《精神卫生法》等法律对医德方面的基本要求规定较多。但有的法律仅在立法目的中做了笼统规定,对基本道德要求涉猎较少,不利于医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医事法律可以对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做出宣示性的规定,对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确认为违法行为,规定法律责任,凭借医事法律规范的强制力和人们对法律的敬畏和信仰以及依法治国的现实要求,使人们在遵守医事法律规范的同时,实现对基本职业道德的遵守。因此,国家可以通过完善医事法制立法,促进医学生的职业道德培育。

(二)改进医事法制教学,促进医学生医事法制教育

在医事法制课程设置、学分规定及开课时间方面进行合理设置和调整,以提高教学效果;同时强化学生对医事法制重要性的认识,提升医学生的法制意识和观念,在学法、知法、守法和用法的医事法制实践中促进医学生职业道德的培育。医事法制教育不能仅仅局限于传授医事法制理论知识,还应细剖析法律规定的价值意蕴,促使学生通过学习领会医事法律制度的价值正当性,促进学生更好地理解医事法律的精髓,也能对蕴涵的职业道德精神产生更加深刻的理解,增强学生学习医事法制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教师要在教学方式上进行改进:可以通过案例教学、课堂讨论等形式增强课堂教学的吸引力;可以组织学生去法庭听取医疗纠纷案件的审判或在校内进行模拟审判;可以邀请高校医事法学专家和医院医务部门的领导和专家来校召开讲座;在见习和实习过程中可以安排学生去医院医患关系科和医务科等部门进行见习和实习,在工作中耳濡目染地丰富医事法制知识。医学专业课程和卫生法学课程应该在内容上相互呼应、交叉互补。医学院校可以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增强医事法制教学效果,提升医事法制教育的实效性,为医学生职业道德培育奠定基础。

(三)强化医事法制教育,推进其与职业道德教育的有机结合

在医事法制教育中,可通过医事案例对学生进行医事法律和医德方面的分析。这既可提升医学生的法制修养,又能提升其职业道德修养,促使医事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有机结合,充分发挥医事法制教育对医德培育的保障和推动作用。要对不遵守基本医德底线的行为进行法律制裁,以促进职业道德的养成及和谐医疗秩序的建构。医事法制教育不能仅限于对医事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条文的解读,还需阐释其蕴涵的医事伦理和医德要求。医学院校要坚持医学生的法制素养教育和职业道德素养教育相结合,促使医事法制教育和医学生职业道德培育相互促进,相得益彰;通过强化医事法制教育,提升医学生的法制观念、意识和素养,进而提高医学生的职业道德修养和水平,实现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有机融合,培养合格的医学专业人才。

作者:吴涛 单位:蚌埠医学院精神医学系

【参考文献】

[1]李行健.现代规范词典[M].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语文出版社,2004:1678.

[2]孙福川,王莉媛.新医改与医德及其规范体系重构———论我国医德建设的大视野及其目前焦点[J].中国医学伦理学,2009(6):5.

[3]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317-318.

[4]夏勇,胡水君.法理讲义(上)[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73.

[5]孙冕.大学生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融合的机制及路径选择[J].教育探索,2010(10):105.

[6]顾相伟.大学生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的关联研究[J].现代教育管理,2012(3):99.

[7]王东红,孙宏亮.医德形成:外在强制与内在自觉[J].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2008(9):23.

[8]田洪鋆,刘仲祥,魏君.医事法学人才培养模式20年之进展[J].医学与哲学,2014(9A):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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