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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我市医疗机构诊疗行为,不断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提升服务水平,切实减轻人民群众看病就医负担,市卫生计生委在多次调研、收集、汇总各医疗机构在门急诊、住院、检查、用药、治疗、手术、护理、收费、便民惠民以及落实患者知情权、加强医患沟通等服务环节存在的常见、多发和突出问题的基础上,制定下发了《规范诊疗30条》,结合武汉市2014年电视问政,整治医疗机构在药品及医疗服务中违规收费工作和“三好一满意”工作。我中心决定开展整顿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专项活动,成立了“规范诊疗30条”专项整治活动工作领导小组,为了贯彻落实整顿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专项活动有关要求,加强医疗用药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改善医疗服务环境,保障医疗安全,我中心开展了自查活动,现报告如下。
一、做好宣传,人人参与。
围绕“规范诊疗30条”活动主题,我中心成立规范诊疗行为与提升医疗服务水平专项治理活动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利用院务公开栏、显示屏等形式,大力宣传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管理的新思路、新举措、新成绩。宣传开展本次活动的意义、让我中心广大医务人员了解活动的目的、意义、内容和要求,增强参加活动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认真组织培训,让医务人员进一步了解医疗法律法规的精神和医疗管理制度规章的要求。要加强检查督导,确保活动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要严格按照活动安排的步骤和程序,认真落实各个阶段的目标和任务,保证活动质量,有序推动活动进展。
二、合理检查,合理用药
中心按照国家颁布的临床诊疗指南、疾病诊疗规范、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医院等级评审标准、临床路径、核心制度等,落实《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管理规范,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等制度要求。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并按照制度、程序和病情诊断评估结果为患者提供规范化的服务。
中心遵循《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规范临床药物治疗管理。医师开具处方、药师审核、调配发药符合《处方管理办法》相关要求。中心按照处方点评制度,健全组织,明确责任。同时,定期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与评估,调整使用抗菌药物。自查中发现抗生素管理不够规范,抗生素使用存在时间过长,规格过量等问题,现已责令其立即整改,今后要继续加大对抗菌药物应用的动态监测力度,促进临床合理用药。
三、加强医疗培训,确保合理治疗;规范服务,提升医疗服务水平
中心组织人员认真学习《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三级综合医院等级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1年版)》、《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等积极落实《关于加强医院安全防范系统建设指导意见》和《湖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方法》要求,以创建“平安医院”活动为载体,按照“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进一步加强中心安全防范系统建设,预防和减少发生在中心内部的不良安全事件,维护正常诊疗秩序。
中心为了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强化医务人员急救基本技能训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和水平。建立“三基、三严”培训考核制度,医护人员能够熟练、正确使用各种抢救设备,掌握各种急救技术。开展了急救技能大比武,每年一次,采用单项比武和综合比武方式进行,内容包括为单人徒手心肺复苏术,双人心肺复苏技术等。考核临床科室医护人员的急救操作技术以及应急演练。通过技能比赛及演练,提高医护人员的应急反应和处置能力、综合救治能力,增强我中心各科室间协调能力,以适应突况下应急抢救工作需要。
四、加强医德医风建设,积极开展便民惠民服务
中心组织医务人员加强学习《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新进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有效开展“迎创”活动。树立先进典型,推进落实医德考评。深入开展廉政工作,不断完善预约诊疗制度。进一步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及时调查处理群众关于医德医风、医疗质量、服务规范等方面的投诉和重大负面影响报道。
在显示屏及公示栏及时公开医疗服务项目和收费信息,在门诊导医台设立价格查询,向患者提供医疗服务中使用的药品、医用耗材和接受医疗服务的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及医疗总费用等情况的查询服务或提供相应的费用清单。开展出院患者回访、随访服务,建立沟通机制,推进便民惠民服务措施创新,防范和遏制违规收费行为。
五、搞好投诉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中心有完善的规范投诉处理机制,并有效落实回访制度。按照《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中心将进一步强化院务公开制度落实,广泛听取行评代表意见,下大力治理突出问题。
今年是规范医疗诊疗服务关键的一年,我中心将在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正确领导下,认真传达学习“规范诊疗30条”,进一步更新观念,提高认识,多措并举,加强医疗质量管理,确保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规范服务,提升医疗服务水平。推动卫生事业稳步前进,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积极的贡献!
关键词:
江苏省;救护车;收费
中图分类号:
F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4)22010303
救护车作为医疗机构实施急救行为的必要交通工具,在现代医疗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而救护车收费与管理更是涉及医疗服务质量、医患关系等敏感话题,为社会各界高度重视的热点问题。
本文拟从《全国医疗服务项目规范(试行)》、《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等相关政策文件入手,根据江苏各市救护车收费管理现状调研情况,分析江苏省救护车收费与管理现存问题,结合江苏省实际和救护车运营情况,提出江苏省救护车收费管理制度完善的对策建议,以期为江苏省制定和完善救护车收费管理政策体系、规范救护车收费行为作参考。
1江苏省救护车收费政策简介
《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是根据原国家计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的《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结合江苏省实际情况制定的医疗服务价格。救护车收费的出台及规范是伴随着《全国医疗服务项目规范》的出台和规范而开始的。
1.1江苏省救护车收费政策出台背景
为控制快速增长的医疗费用,2000年原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0]962号),2001年10月23日,国家计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了《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2001年版)》。这是我国第一部正式将医疗服务收费纳入规范的举措。此举是实行全国统一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理顺医疗服务价格关系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2001年版)》中规定,救护车收费含来回里程,不含院前急救,按照公里或小时来计算价格。从规定中可以看出,救护车收费从规范开始就是公益性和非公益性的结合。
1.2江苏省救护车收费政策雏形
江苏省根据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计价格(2000)962号]和国家发改委、卫生部《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医药价格监管减轻社会医药费负担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190号)等文件的精神,以《全国医疗服务项目规范(试行2001年版)》为基础和指导,经过两年多时间的调查测算、专家认证,结合江苏省各市的意见汇总,于2005年出台了《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以下简称“价格手册”)。
江苏省在救护车项目收费的范围和计价方式上均与全国项目规范保持一致,为“含来回里程,不含院前急救,按照公里计价”,不同的是,江苏省规定省内基准价格为2元/公里,并备注“省定基价,具体收费办法由各市制定”。这体现了江苏省贯彻了国家关于救护车收费公益性和非公益性结合的性质,并因地制宜地制定适合自身发展的政策。
1.3江苏省救护车收费政策调整与现存缺陷
在《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2001年版)》实行之后,江苏省乃至全国各地都发生了众多问题。随后,2006年10月国家层面针对性逐步开展相关法规的修订工作。2007年,经过严格评审,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同制订了“《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新增和修订项目”;2012年,正式对外《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
在此基础上,多年来江苏省也及时对《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修订、调整。如,江苏省现行版《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规范即为2010年最新修订版。但是,该《价格手册》调整内容对针对一些检查项目、诊疗类项目的收费,而对救护车收费的调整微乎其微。以具体收费标准为例,《价格手册》规定:“含来回里程,不含院前急救,包括负压救护车,监护费用除外,按2元/公里计价,省定基价,具体收费办法由各市制定”,与2005年救护车收费标准基本保持不变。迄今为止,共计9年从未调整。
综上,从国家到江苏省的救护车收费政策及调整来看,救护车收费标准较老,且未进行增补。而救护车使用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内容更为广泛,尤其救护车非院前急救使用的需求日益增加;具体收费内容省内各市制定又使救护车收费在江苏省13个市拥有不同的收费管理方式,这导致救护车收费现状混乱,矛盾纠纷不断。
2救护车收费管理现存主要问题
近期,群众反映救护车收费管理不规范,救护车收费矛盾时有发生。本文根据江苏省物价局相关统计数据,选取江苏省典型市县进行救护车收费管理的实地调研,收集并分析问题,以期有针对性地完善救护车收费管理政策作参考。
2.1国家、江苏省系统性政策法规的缺乏
西方发达国家较早地认识到急救立法的重要性,并通过建立国家和地方的急救法律、法规,不断改进和规范急救体系。目前,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制定了本国的急救医疗服务法律,一些地方立法机构以国家法律为指导,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积极开展急救立法活动,如德国、美国、加拿大等国的许多州、省及大城市都制定出各自的急救法律,甚至中小城市、县也制定了地方性急救法规。例如,德国法律制度完善,出台了多部有关应急救援的法律法规。联邦政府出台的《民事保护法》以及州政府出台的《灾难保护法》、《救护法》和《公民保护法》等多部法律,进一步明确划分了各级政府参与公民保护的职责。
我国急救医疗是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当时在部分大、中城市成立院前急救专业机构,其功能只是简单的初级救护和单纯的转运。20世纪80年代后,我国的急救医疗服务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1980年10月颁发了《关于加强城市急救工作的意见》,1995年4月卫生部了《灾难事故医疗救援工作管理办法》,2002年9月颁布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江苏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出台了一系列的急救医疗管理政策文件,例如《江苏省急救医疗体系建设发展“十二五”规划》、《江苏省急救医疗中心(站)评价标准》等。
尽管国家、江苏省政府制定了急救相关的管理规定或办法、政策等,但仍缺乏像西方国家的、系统的关于急救医疗整个服务体系的立法,特别是救护车收费管理立法尚处于空白状态。各省市的急救医疗管理办法、急救医疗管理规定以及急救医疗处理意见等都是根据各省市的实际情况建立起来的,至今没有形成全国范围内适用的统一法律法规。救护车收费管理作为急救医疗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完善的政策法律体系来规范、指导其收费管理行为,导致救护车收费管理没有制度保障,矛盾纠纷不断凸显。
2.2收费管理方式混乱
目前,江苏省救护车收费是由省物价局规定基准价格为2元/公里,具体收费价格由各市自己制定。根据现有各市急救中心提供资料显示,江苏省13个市救护车收费也存在以下三个不同点:
首先,13个市中大部分市的救护车出院、转院用车采用协商收费的方式。由于协商收费具有很多不确定性,价格、里程等都有所不同,加之出院、转院救护车运送长期处于垄断地位,因此是产生矛盾的主要原因,也是矛盾的聚集点。
其次,13个市虽然基准价格一致,但是每个市价格实行范围不统一,救护车起步的价格和里程都不同。淮安和扬州的定价方式基本相同,镇江和宿迁的定价方式基本相同,除此之外,定价方式、范围都不相同,13个市救护车收费大部分是不同的,收费方式混乱,这也使得同一救护车在出院、转院过程中跨区域转运收费的不同,增加了矛盾。
最后,对监护救护车收费苏南地区有区分,苏北地区没有政策。救护车区分车型收费主要是南京、无锡、常州,且收费标准不统一。这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急救中心的运转,鼓励新型救护车的引进与推广,另一方面也加重了患者的急救费用。
由此看来,江苏省13个市的救护车收费有较大的不同之处,这与各个市自身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救护车收费管理方式不同有关。但收费的差异的存在和协商收费使得救护车收费混乱,矛盾突出。
2.3急救中心财政投入不足
急救中心的财政缺口是指急救中心除去财政拨款之后,维持正常运转所需的费用。对于全额拨款的单位,财政缺口的计算公式可以表示为:财政缺口=财政投入-总支出。
下文以南京、常州、徐州、连云港为例,根据调研数据,分别计算四市财政缺口,分析四市财政投入情况。
由图可见,只有南京在2011年、徐州在2013年的财政投入是正值,说明足够急救中心支出。其他情况下四市急救中心的财政缺口均呈现负值,财政投入都明显不足。尤其是常州,财政缺口始终低于其他市,在2013年,其资金缺口达到了-820.69万元。
结合各急救中心提供资料可知,江苏省大部分市急救中心财政拨款严重不足,加上高空车率等各种原因,造成各市急救中心的运营困难。徐州财政统筹50%的政策使得徐州急救中心举步维艰,滋生出不正当的收费途径和收费方式来维持急救中心正常运营。这种现状严重阻碍了急救中心的发展;而医院和急救中心的“双赢”导向,更是助长了医院乱收费的现象,增加了患者的医疗负担。
3完善江苏省救护车收费制度
3.1增加政府财政投入
政府财政应该保障急救中心办公用房、信息化建设、指挥调度设备、急救车辆、车载医疗设备等经费的投入。纳入统一管理的急救点(急救分站)的车辆、医疗设备,由市急救中心、县(市)急救站或120急救指挥中心负责管理,并根据工作需要予以更新添置。市急救中心、县(市)急救站或120急救指挥中心日常运行的人员、工作经费等按同类事业单位标准,由当地财政予以年度预算保障。依托医疗机构的各急救点(急救分站)的业务经费,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商财政部门确定,并由当地财政按“花钱买服务”的形式划拨到市急救中心、县(市)急救站或120急救指挥中心,再根据各站点平时运行情况与年度考核予以下拨。
3.2细化收费项目,强化收费监管
针对目前收费项目混乱、长途转运收费混乱等的情况,应该细化收费项目,强化收费监管,包括认真清理救护车收费项目,合理制定延伸服务收费标准,严格结算清单制度等。
3.2.1规范急救收费项目
明确延伸服务项目。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制订担架服务费、救护车等候费、重大活动医疗保障等延伸服务收费。除省统一明确的延伸服务项目外,不得自行设立陪人费、搭乘费、清污费、消毒费等。
规范监护费用。“救护车费”项目除外内容的“监护费用”是指使用仪器、设备对救护对象生命体征进行监测和监护的费用,包括心电、血氧饱和度、血糖等项目,不得按急诊监护费收取。
3.2.2规范非院前医疗急救用车收费
医疗机构所配置的救护车用于接送、转运伤病员的,由医务处(科)管理调派,市区范围以外用车需经分管院长审批同意,并由财务处(科)或物价办核定里程表的起始数,到达终点后,需经病人或其随从亲属签字确认达到后的里程表数。省物价局制定最高限价,各地不得高于最高限价(含过路、过桥费)制定具体标准,已制定标准的,不得提高。
3.3建立新增延伸服务项目收费省级统一立项制度
江苏省各市应该设立救护车延伸服务项目及收费的审批小组,报江苏省物价局统一立项。各市严格执行江苏省制定的救护车收费项目的价格,除此之外的新增延伸服务项目内容及收费标准,需要按照规定的流程向各市物价局报批,递交审批资料,审批通过之后方可执行。
市物价局每年将新增救护车延伸服务项目向江苏省物价局递交汇总资料,如果各市同一时间段里均上报同一个项目,且收费标准相差不大,经过审核具备省物价局统一设立收费标准的条件,省物价局可以将该延伸服务项目纳入《江苏省医疗项目服务价格手册》中去作为增补项目。设立新增延伸服务项目省级统一立项制度,有利于江苏省物价局实施动态调整,监控各市增补合理的延伸服务项目,制定合理价格。
参考文献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规范本市行政区域内对急、危、重伤病员在事发现场和转运途中的院前紧急医疗救治行为和转至院内抢救至病人病情稳定或病人死亡的救治行为。
第三条市、区(市)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社会急救医疗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社会急救医疗工作。
第四条社会急救医疗是非营利性公益事业,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社会急救医疗遵循统一调度指挥,划区就近、就地、就快救治,尊重病人意愿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急救医疗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使社会急救医疗事业与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二章社会急救医疗网络与职责
第六条社会急救医疗网络包括:
(一)市急救中心、二级急救调度指挥机构;
(二)急救分中心、医疗机构急诊科;
(三)急救点。
第七条各县级市和黄岛区卫生行政部门可在其辖区设立二级急救调度指挥机构,承担其辖区日常社会急救调度指挥任务,并接受市急救中心统一调度指挥。
第八条急救分中心、急救点应当按照全市社会急救资源规划设置,并设立明显标志。医疗机构急诊科的设置按照医疗机构设置有关标准执行。
急救分中心可以采取市急救中心独立设立、医疗机构独立设立、市急救中心与医疗机构共同设立等形式设立。
急救点的设立可以根据急救需要采取多种形式设立。
第九条市急救中心职责:
(一)负责全市社会急救统一调度指挥,收集、处理、储存和分析社会急救信息,指导各相关单位的急救工作;
(二)承担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日常院前急救任务;
(三)承担重大节庆、大型集会社会急救保障和全市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紧急救援等任务;
(四)指导开展全市社会急救医学知识普及培训工作。
第十条急救分中心职责:
(一)接受市急救中心或二级急救调度指挥机构统一调度指挥,承担辖区内社会急救医疗救护任务;
(二)做好社会急救动态信息资料的登记、统计、汇总、保管及报告工作;
(三)完成卫生行政部门和市急救中心或二级急救调度指挥机构交付的其他社会急救任务。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急诊科职责:
(一)接收急诊病人和市急救中心或二级急救调度指挥机构转运的伤病员,提供急诊医疗救治,并向相应专科病房或其他医院转送;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接受市急救中心或二级调度指挥机构调度指挥,承担伤病员的现场急救和转运。
第十二条急救点职责:
(一)在调度指挥机构指导下对所属区域内的急、危、重伤病员进行抢救;
(二)及时反馈社会急救现场信息;
(三)开展急救医学知识的宣传。
第三章社会急救医疗服务管理
第十三条市设立“120”社会急救医疗呼叫专用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制,电话记录保存不少于三个月。“120”号码是院前急救唯一特服呼叫号码,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定任何其他形式的急救电话呼叫号码。
禁止干扰社会急救医疗呼救专用电话的正常工作。
第十四条社会急救医疗网络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规定配置急救医疗药品、器械、设备,并及时做好器械、设备的维修、保养及更新;
(二)按规定和需要配置救护车辆,救护车辆应当印有国际通用的急救标志和急救专用标志,按规定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
(三)从事社会急救工作的急诊医师应当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并具备3年以上临床实践经验,急诊护士应当具备护士资格并具备2年以上临床实践经验。
第十五条社会急救医疗网络单位应当保证值班救护车正常运行,并在接到呼救指令后3分钟内出车。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值班救护车执行非急救医疗任务。
第十六条事发现场的单位和个人对急、危、重伤病员应当及时给予援助,机动车辆的驾驶员和乘务人员应当优先运送急、危、重伤病员。
第十七条社会急救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应当执行首诊负责制和24小时应诊制,不得推诿或拒绝抢救急、危、重伤病员。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和扰乱对救治急、危、重伤病员的运送工作。
第十八条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单位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保障措施第十九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把社会急救事业经费列入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逐年增长。
第二十条鼓励捐助社会急救医疗事业,捐助的车辆、设备可依法标注捐助单位或个人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接受急救医疗的伤病员应当按规定缴纳社会急救医疗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
社会急救医疗费用的报销或支付,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或新型农村合作定点医疗的限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急救病人,按有关规定报销医疗费用。
第二十二条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突发急、危、重病时,社会急救医疗机构应当立即救治,同时通知救助管理部门进行甄别。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甄别,对属于救助对象的人员,在病情稳定后转至定点医院治疗,治疗费用和医疗机构先行垫付的急救费用由民政部门承担。
第二十三条有关部门应当按规定为社会急救医疗工作提供以下保障:
(一)通信单位应当保障社会急救医疗通信网络畅通,提供相关技术服务;
(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执行社会急救任务的救护车辆,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优先放行;
(三)公安部门应按规定加强对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管理;协助调查无法证明其身份急、危、重伤病员有关情况;发生治安案件、刑事案件、交通事故、火灾及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的时,应当维护事发现场秩序;
(四)重大紧急情况下,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应急体系管理相关规定,协助调用非医疗单位和个人的运输工具,执行临时性急救运送任务。
第二十四条交通场站、游泳场馆、旅游景点和其他容易发生灾害事故的公共场所,应当根据需要建立专业性或群众性的救护组织,组织相关人员接受急救医疗技能培训,配置必要的急救药械。
第二十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社会急救基本知识的培训或宣传。
第二十六条鼓励支持红十字会等单位开展初级卫生救护培训,组织群众参加现场救护,提高全民自救互救意识,开展初级卫生救护志愿服务。
第二十七条鼓励医护人员从事社会急救、急诊工作。
同等条件晋升职称时,应当优先考虑专职从事社会急救医疗的工作人员。
第二十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投诉监督电话,接受社会对急救医疗问题的投诉和监督。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及时将处理意见反馈投诉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社会急救医疗网络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1000元罚款:
(一)不在规定时间派出救护车的;
(二)不执行首诊负责制和24小时应诊制的。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可处1000元罚款,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社会急救医疗网络单位未按规定配置、维修、保养、更新社会急救医疗器械和设备的;
(二)急救分中心未按规定做好社会急救动态信息资料的登记、统计、汇总、保管及报告工作的。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对责任单位可处警告或5000元罚款,对责任人可处警告或1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服从市急救中心统一调度指挥的;
(二)重特大事故不及时上报的;
(三)不按规定设置急救电话、电话记录未按要求保存或干扰社会急救医疗呼救专用电话的;
(四)擅自动用社会急救医疗值班救护车、药械和设备执行非急救任务的;
(五)急救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推诿或拒绝抢救急、危、重伤病员的。
第三十二条侮辱殴打社会急救医疗工作人员、扰乱社会急救医疗工作秩序、损坏急救医疗设备或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接受社会急救医疗的急、危、重伤病员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社会急救医疗费用的,社会急救医疗机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
当今医疗服务的高风险性、医患关系的特殊性及社会发展的先进性,决定了医护人员应不断强化法律意识,把加强工作责任心、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提到法律的高度来认识[1]。因此,《条例》出台以后,我院即组织了一系列宣传、教育、培训、学习活动。通过召开护士大会进行动员、制作专题板报、举办专题讲座等形式,集中组织全院护士深入学习和领会《条例》的宗旨、原则和各项规定,使每位护士明确自己在执业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切实增强贯彻落实《条例》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另一方面,我们将《条例》全文印发各科室,要求科室结合本单位护理工作特点和实际,组织经常性的学习,不断强化在岗护士的法制观念。下一步我们将把《条例》作为新护士岗前培训和考核的常规内容,从新护士抓起,不断深化法制教育,使学法、守法、用法、依法执业成为每位护士的自觉行动。
2健全完善规章制度,确保护理工作有章可循
《条例》第十六条指出,护士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为保障护士在执业过程中认真、准确地履行自己的义务需要细化和完善与疗养护理行为相适应的制度、规范来约束护理行为。因此,我们依据《医疗护理技术操作常规》、《疗养技术常规》,结合我院疗养护理工作的性质和特点,进一步修订完善了6项护理人员岗位职责、22项护理工作制度、15项护理工作标准、7项护理管理要求,增加了“一次性医疗废物的处理”、“AMI急救护理程序”等工作流程及“各种药物注射须知”等护理操作告知程序。并结合现代服务礼仪的基本原则,编写了具有我院特色的《疗养护理服务规范》,对护士仪容仪表、行为举止提出了具体要求,促进护理服务规范化、人性化,使护士在服务的各个环节都有章可循,规范服务。
3加强业务训练,提高专业素质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第十七条中还指出,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应按要求提出或报告。即护士应履行准确观察判断病情、发现并报告危重病情、有效实施紧急救护、及时发现并指出医嘱中存在问题的义务,这无疑对护士的专业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疗养院担负的任务以保健和康复为主,与医院相比,护士进行护理技术操作机会少,护理人员急救实践少,急救能力相对不足。因此,须结合疗养院实际,加强业务训练。要以“三基”训练为重点,积极开展岗位练兵,不断巩固和强化护士的基础理论水平和操作技能。在此基础上,突出强化急救训练,以疗养院易发生的急重症为重点进行模拟演练,通过反复训练,定期考核,达到熟练、准确,不断提高护理人员的急救技术水平。还要鼓励护士参加各种形式的继续教育,拓宽知识面,提高护士理论知识水平。只有不断提高护理队伍的整体专业素质,才能有效履行护理义务,确保为疗养员和伤病员提供规范、安全、优质的护理服务。
4加强自律,保护服务对象隐私
《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护士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隐私。患者的隐私权主要表现为医疗过程中患者不愿让他人知悉的私人信息,私人空间的隐瞒权、维护权和支配权等。患者享有不公开自己的病情、家庭史、接触史、身体隐私部位、异常生理特征等个人生活秘密和自由的权利[2]。因此,要加强自律,尊重服务对象的权利,将保护好疗养员和伤病员的隐私作为日常护理工作的准则,在疗养护理服务过程中,保管好涉及服务对象隐私的病历(疗案)资料,在进行护理体检或治疗时,要尽量减少或者避免服务对象隐私部位的暴露,不与无关人员讨论涉及疗养员和伤病员隐私的有关疾病或治疗等信息问题。每位护士要在依法施护的基础上,始终坚持以疗养员和伤病员为中心,树立保护服务对象隐私的意识,杜绝侵犯疗养员和伤病员隐私权的情况发生。
参考文献
野战医疗所是军队机动卫勤分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军队医院战时执行早期治疗和部分专科治疗的重要力量[1]。在建设过程中,我院结合驻地实际和未来可能承担任务,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在总部考核中取得974分达标,并经受住了反恐维稳、抢险救灾、处置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等卫勤保障考验。
1 领导重视是抓好野战医疗所建设的关键
1.1 统一思想
医院党委高度重视野战医疗所建设,坚持把野战医疗所建设和训练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党委一班人一致认为“平时保健康,战时保打赢”是军队医院的根本职能,不把服务战场、保障打赢放在首位,军队医院的建设就会出现偏差,就会失去存在的价值[2]。成立了由院长、政委负总责,分管副院长任组长,机关四部领导为成员的抓建领导小组,用军队职能凝聚人心、用使命任务鼓舞斗志,用实际行动确保效果。
1.2 合力抓建
为不使野战医疗所建设挂空档,战备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分析形势,查找问题,研究解决办法,并全程跟踪问效。机关突出重点抓建,把任务分工到部,任务到科,责任到人,限时完成。各医疗科室指定一名领导负责战备工作,选派业务精、品德好的医务人员参加野战医疗所。职能部门将各科室完成任务情况与绩效考评挂钩,按月兑现。做到了党委决策部署到位,领导小组谋划到位,业务部门落实到位。
1.3 营造氛围
针对医院长期处于和平时期,医务人员战备意识淡漠,战斗精神不强,当“和平官、和平兵”思想比较普遍的现象,医院依托办公自动系统、闭路电视等媒介,利用院周会、月课教育、安全形势分析会、节前教育等多种机会,积极开展经常性战备教育。机关精心筹划,领导亲自辅导,给大家讲清复杂多变的国际国内形势,讲清新世纪、新时期我军肩负的历史使命,讲清医院地处边疆面临的反恐维稳的长期性、复杂性,营造了抓建氛围,克服和平麻痹和等靠要两种错误思想倾向。
2 科学管理是抓好野战医疗所建设的保证
2.1 规范管理
针对卫勤分队抽组要求高,标准严的特点,为了少走弯路。医院指排派人到全军各大医院参观见学,并邀请上级业务机关来院当面指导。理清思路,明确目标,制订方案,依据标准突出重点,进行正规化建设。强化野战医疗所日常管理规范化、制度上墙图表化、库室设置架子化、物资存放箱子化,器材管护标签化,训练工作经常化[3]。
2.2 科学抽组
针对抽组人员主要集中在外科、急诊和手术科室,卫勤训练与医疗工作争人员、争时间等重点难点问题,医院确立了“平战结合,业务对口,突出重点,综合配套,能分能合,便于机动”的抽组原则[1],采取“科室推荐、民主评议、党委决定、正式预任,严格管理,替补轮换”的方式[3],抽组野战医疗所人员。针对医务人员流动性大,专业要求高等特点,专门制订管理规定,要求参训人员当年不得休假、进修和参加学术会议,并建立替补制度,确保了人员在岗在位,解决了人员抽组寓而不任,任而不实的问题。
2.3 健全制度
由院领导牵头,抽调机关人员,并外请院校专家做指导,从抓规范入手,修订管理、训练、值班等8项基本战备制度,做成图版上墙,编印成手册下发到每个队员手中,并不定期抽查和考核的方式,使制度入脑入心,成为队员遵循的规范。制订管理规定;新订《平战共用装备管理规定》、《药品动态储备规定》、《设备器材定期查对》等规定9项,促进战备物资管理规范化发展;编写20万字的《野战医疗所工作手册》,发放到机关、科室和医疗所,使所有队员做到“三清”,即清楚职责、清楚任务、清楚标准。从而在制度上、措施上确保了建设的有效性。
3 加大投入是抓好野战医疗所建设的基础
3.1 新建库室
针对医院面临的新形势和卫勤保障的需要,医院党委一班人一致认为,军队医院不能只盯着扩床收容和对外有偿服务上,医院楼盖得再高、钱挣得再多,关键时刻用不上,医院建设也不合格。医院在新建医技外科、综合内科大楼,经费十分紧张的情况下,拿出500余万元新建了库室,使战备基础设施建设上了一个新台阶。
3.2 配套物资
在上级配发骨干卫生装备和保障装备的基础上,自筹资金300余万元,解决了战救材、战常材、医疗设备,军需物资、营房装备,通讯装备6大类物资500余台件。将平战共用医疗设备平时用于临床,由使用科室指定专人负责,专人管理,定期保养,确保执行紧急卫勤保障任务时能随时召回。将平战共用药材纳入职能科室管理,要求药剂科、医学工程科、消毒供应科和手术麻醉科指定专人管理,及时更新轮换,实施动态储备。
3.3 培养人才
为提高野战医疗所队员综合素质,采取岗位上练、请进来教、送出去学等方法加强卫勤人员培养。近年来,医院共选派10名骨干到第四、第二军医大学举办的卫勤提高班学习,安排16批50余人(次)参加各类技术培训班。邀请13名卫勤管理、军事学专家来院讲课,极大地提高了野战医疗所全体人员的卫勤理论和专业技能,初步形成了专业齐全、结构合理、素质全面的卫勤人才队伍。
4 严格训练是抓好野战医疗所建设的核心
4.1 结合临床训练
医院坚持按纲施训,在制订训练计划时,针对医院门诊、住院病人多,战备训练与临床工作争人员、争时间等突出问题,将战备训练计划化整为零,即将共同训练课目分解到机关各部,将专业训练分解到各科室,将野战医疗所训练分解到各组,细化训练内容,提出训练要求。在训练方法上,把机关训练与分队训练相结合,把理论教学与实地演练相结合,把专业训练与卫勤技能训练相结合,把室内分组推演与野外综合演练相结合。在组织实施中,安排卫勤分队人员参加乌鲁木齐市120急救队、担任医院总住院医师、参加岗位比武竞赛活动,从而使每个场所、每个岗位都成为提升急救技术和专业知识的练兵平台[3]。
4.2 科研攻关储备
医院瞄准未来战场和医院卫勤保障的实际,贴近战场、贴近实际、贴近使命,积极组织人员进行卫勤指挥、战时政治工作、野外生存、远程机动,高原高寒、沙漠戈壁条件下战创伤救治、伤病员后送等课题研究,得到总部、军区和医院三级科研经费资助,获得一批研究成果,为野战医疗所建设培养了人才、储备了技术和知识。
4.3 综合演习强
医院从难从严从实战需要出发,每年组织野战医疗所野外驻训,把连贯作业与综合演练相结合,在训练中突出“三防”、创伤、烧伤和中毒等专业重点。组织骨干参加军区“西部”系列演习,尤其组织野战医疗所全要素、全过程、全装备远程机动5000余公里,到海拔3800米以上的高原进行适应性训练,并与部队卫生机构对接演练,大大提高全所远程机动、环境适应能力,提高了队员野外生存和心理承受能力。
参考文献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工作组负责制定医疗服务质量检查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检查工作。下设八个专业组,负责进行专项检查,分别是质量管理组、病案管理组、处方管理组、血液管理组、临床专业一组、临床专业二组、护理一组和护理二组等,每个专业组成员从各检查医院抽调质控、院感、病案、药剂、临床和护理等专业专家组成。
二、检查安排
时间
第一组
第二组
7月29日上午
市人民医院
中大五院
7月29日下午
省中医院*医院
市妇幼保健院
7月30日上午
市第二人民医院
遵医五院
7月30日下午
香洲区人民医院
侨立中医院
检查时间:
三、检查内容及项目
按照《*市医疗服务质量检查表》和《护理工作检查评分表》,具体内容如下:
1.质量管理组:查各单位上半年开展“医院管理年”活动情况。重点是管理年上半年工作措施、取得的成效,医院医疗质量管理情况,包括院科两级质控、医疗安全控制、核心制度落实等。
2.病案管理组:贯彻落实《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情况,抽查内、外、妇、儿科归档病历各5份,另抽查上半年两专科危重病历10份,按照国家新的病历质控标准打分,统计甲级病历率和丙级病历数。
3.处方管理组:查单位贯彻落实《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品、第一类管理规定》的情况,抽查门诊处方100份并统计处方合格率和平均每门诊处方费用,查合理用药情况,抽查精麻药品处方50份及精麻药品管理情况。检查兴奋剂管理情况。
4.血液管理组:查血库,抽查输血病历,考核医生的临床输血知识等。
5.临床专业一组:查手术与非手术科室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情况。
6.临床专业二组:查门、急诊和ICU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情况,考核医护人员急救技能和应急反应、以及传染病防治(手足口病、登革热等)知识掌握情况。
7.护理一组:查落实护理质量考核标准、考核办法和持续改进方案的情况,护理安全管理。
8.护理二组:查手术室、ICU护理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四、检查方法
实行分组交叉检查,共分两个组,第一组组长由李异明担任,第二组组长由周丕明担任。
采取实地查阅资料和现场考核相结合的方式。不安排医院汇报,不进行现场反馈,检查结果在8月份全市医疗质量管理检查通报会上通报,并以文件形式下发至相关单位。
五、相关要求
1.各受检单位要做好工作安排,配合检查内容准备好2008年1—6月份的质控信息报表、病历、处方等。
2.各受检单位要如实反映情况,不搞形式,不走过场。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天台县范围内(高速公路除外)发生的交通事故因赔偿义务人无力支付或者赔偿义务人无法确认,导致受害人难以支付抢救费或死亡后无法解决丧葬费的道路交通事故。
第三条救助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和交通安全管理政策;
(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三)对符合本法第二条的救助对象实行以补助为主的原则。
(四)公开、公正、公平。
第四条救助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办公室、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卫生局、县民政局、县公安交警大队等相关单位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交警大队),由县交警大队大队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县财政局、县卫生局、县民政局、县交警大队相关人员组成(名单附后)。办公室为救助资金的管理机构,负责救助资金的日常管理事务。
第二章资金的来源和使用
第五条救助资金来源包括:
(一)按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二)对按照规定未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上交财政部门后的划拨。
(三)救助资金管理机构依法向赔偿义务人追偿的资金;
(四)救助资金孳息;
(五)市、县每年财政专项资金;
(六)其它合法资金。
第六条救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委托县交警大队负责管理。
第七条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赔偿义务人无力支付或者赔偿义务人无法确认的且受害人无力支付的,适用救助资金进行补助;
(一)受伤人员的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二)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伤者需要抢救的;
(三)单方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受伤需要抢救的;
(四)交通事故逃逸案件中受伤人员需要抢救的;
(五)交通事故死亡人员的丧葬费。
第八条适用救助资金实施救助的办理程序。
(一)抢救费的暂付程序:
1、医疗急救机构等单位对需要抢救的交通事故伤员,应开通绿色通道无条件进行救治,不得推诿、拒绝;
2、救治过程中所产生的抢救费用,无法追回的,由医疗急救机构向救助资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救助资金管理机构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调查结论、医院的医疗证明和已经抢救的费用清单,对适用救助资金进行救助的,由县交警大队填写《道路交通事故救助资金审批表》,经救助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审核后,上报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定期讨论,并由救助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组长审批。
3、救助资金管理机构对经批准同意使用救助资金进行暂付的抢救费,在每年6月、12月定期与相关医疗急救机构进行抢救费用的结算。
4、各医疗机构应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加强对抢救过程中医疗费用的管理,对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抢救费外的费用由医疗机构自行负责。
(二)丧葬费的暂付程序:
1、由死者亲属或合法人向救助资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救助资金管理机构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初步调查结论和死者所在地乡镇一级政府出具的家庭困难证明,对适用救助资金进行救助的,由交警大队填写《道路交通事故救助资金审批表》,报救助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批准后,直接向死者亲属或合法人暂付;
2、交通事故中死亡人员丧葬费的暂付金额,原则上参照国家规定的道路交通事故丧葬费赔偿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贰万元/人。
第三章资金的追偿和核销
第九条由救助资金暂付的道路交通事故伤亡人员的抢救和丧葬费用,救助资金管理机构应依法及时向赔偿义务人追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人民法院应予积极协助。
第十条救助资金管理机构于每年12月对本年度上半年救助的费用和次年6月对上年度下半年救助的费用进行清理审核,对已追偿的抢救和丧葬费用进行冲销,对确实无法追偿的按以下程序处理;
1、丧葬费用在贰万元以内的,经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审批后,按照财务管理规定转作支出处理;
2、其他救助费用,由救助资金管理领导小组成员集体讨论,并经组长审核批准后,按照财务管理规定转作支出处理。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救助资金收支接受审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审计监督和会计监督。对救助资金暂付、追偿、冲销、转支有争议的,经救助资金管理领导小组成员集体讨论后,作相应处理。
第十二条救助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每年12月底向救助资金管理领导小组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报告应当包括:基金使用情况、资金收支情况以及人员的变动情况等。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抢救费”,是指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时,医疗机构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有关临床诊疗指南,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伤人员,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丧葬费”,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规定的,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的死者丧葬费用。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城乡统筹、“四位一体”科学发展总体战略,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契机,力争用2年时间,全面推进我区医疗应急救治能力建设,提升城市服务功能,优化投资环境,在重大灾害事故发生时,医疗救治工作做到反映迅速、指挥有力、科学规范,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命安全提供医疗应急救治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科学部署,分步实施
坚持属地化管理为主的原则,按照我区医疗机构建设总体规划要求,科学部署全区医疗应急救治能力建设。医疗应急救治能力建设所包含的各项目采取分步制定方案和分步实施的方式进行。
(二)整合资源,提升档次
在我区现有省、市、区三级医疗资源和部队、市120急救指挥中心网络医院资源的基础上整合资源,建立医疗应急救援专业化队伍,加强应急培训,逐步增强应急装备的配备,提高应急反应和应急救治能力。
(三)统筹安排,强化管理
在加强我区医疗应急救治能力建设的同时,加强医疗应急救治的管理工作;强化医疗应急救援专业化队伍的培训、演练和应急救治管理,在发生重大灾害、事故时服从区政府统一指挥。
三、工作措施
(一)完善我区卫生应急预案体系
到年底,重点制定《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卫生应急预案》、《生物、化学、核辐射和恐怖袭击事件卫生应急预案》、《放射污染和辐射事故事件卫生应急预案》、《自然灾害救治和灾后防病应急预案》、《重大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卫生应急预案》等。各医疗机构要结合各自实际,进一步完善突发事件医疗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救援预案以及各操作流程和职责分工。
(二)加强医疗应急救援专业化队伍建设
1、加强医疗机构医疗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到年底,依托市120急救指挥中心网络医院(区骨科医院)、区第一人民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市传染病医院、452医院等组建一支反应迅速、应对及时的专业化医疗应急救援突击队,全面提高我区在面临各类突发重特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恐怖袭击、生化辐射事件等紧急状态下的医疗应急救援能力,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各相关医疗机构要组建一支由分管业务院长为队长的专业化医疗应急救援突击分队,做到组织、人员、车辆、通讯、必要设备及救援药品“六落实”;平时积极开展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演练,在突发事件发生时,服从区政府和区卫生局的统一指挥。
2、加快全区卫生应急专家库建设。在辖区省、市、区及部队医疗机构中选拔中级职称以上,有丰富临床经验的业务骨干,组建卫生应急专家库,并进行及时补充、更新。
3、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家咨询委员会。由区卫生局牵头,聘请我区范围内包括省、市、区及部队医疗机构、教学机构在内的流行病学、临床医学、社会医学、食品卫生、职业卫生、社会学、行政管理学、经济学、法学等方面专家,组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对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和处理工作提出咨询和建议,指导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的制定和修订,指导区卫生局开展预测、预警工作,对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和评估,承担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和卫生应急日常管理机构安排的其他技术工作。
(三)加强医疗应急救治培训工作
各相关医疗机构要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医疗应急救治能力的培训。力争每年对急诊科医生和从事急救人员进行医疗应急救治能力培训,培训面达到90%;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进行重点传染病培训。依托市传染病医院开展重大传染病、新发传染病的培训。
四、保障措施
(一)立区医疗应急救治能力建设领导小组
组长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区卫生局局长担任,员单位由区政府办、区目督办、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委、区监察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劳动保障局、区卫生局、区公安分局、区食药监局、区红十字会等组。
区医疗应急救治能力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局,负责全区医疗应急救治能力建设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制定和实施应急救治能力建设各项方案。办公室主任由区卫生局局长兼任。
区医疗应急救治能力建设领导小组员单位职责由区医疗应急救治能力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通知。
(二)加大财政投入
××车辆维修必须在医院定点修理厂维修。维修车辆时,司机班长书面报请主管院长批准并注明维修部件、费用及时间等后,方可保养或维修。
××节假日及临时用车加油应事前报告办公室到指定地点加油,并在两天内补办加油单,超时不再补办。
二、车辆使用管理
××业务办公用车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及时、合理、调度使用;救护车由急诊科负责调度。
××业务办公用车指行政、医疗、教学、科研和公务用车,在车辆紧张时,优先满足医、教、研用车。救护车主要用于120急救救护使用,不得调作他用。
××院领导城区办公用车,由办公室合理派遣;城区以外办公用车,须报请主管领导批准。
××科室用车,应以书面形式申请用车时间、地点、事由,到办公室领取派车单,报请主管领导在派车单上签批。
××救护车外出接诊必须按标准收费,不得多收、少收,并出具收据,每月结帐时派车单与收据一并上交财务科,如未出具收据,视情节轻重,从严处理。
6、医院如发生临时性紧急任务,办公室可随时调配车辆。
三、司机管理
××实行车辆出勤登记制度,司机每次出车均需将出车事由、地点、开车时间、到达时间、回车时间、到院时间、公里数、耗油数登记清楚,备查。
××司机要坚守工作岗位,接通知后保证按时出车,保持车容整洁卫生,定期进行车辆的检修、保养,保证车辆安全行驶。
××司机擅自出车,造成车辆损坏和责任事故,所需费用等均由本人承担,并追究责任。
××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执行医院各项管理规定,禁止酒后开车,严禁车辆交给他人驾驶。
××车辆保养费、维修费、停车费、过路费、油料费等凭票据和出车登记及派车单报销。
6、无论值班、休息手机应保持24小时通畅,及时应对突发事件发生,造成后果者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7、实行交接班制度,保持车辆状况处于良好状态(急救物品、油、担架等),不得带“病”出车。
县中医院
一、车辆使用管理
××业务办公用车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及时、合理、调度使用;救护车由急诊科负责调度。
××业务办公用车指行政、医疗、教学、科研和公务用车,在车辆紧张时,优先满足医、教、研用车。救护车主要用于120急救救护使用,不得调作他用。
××院领导城区办公用车,由办公室合理派遣;城区以外办公用车,须报请主管领导批准。
××科室用车,应以书面形式申请用车时间、地点、事由,到办公室领取派车单,报请主管领导在派车单上签批。
××救护车外出接诊必须按标准收费,不得多收、少收,并出具收据,每月结帐时派车单与收据一并上交财务科,如未出具收据,视情节轻重,从严处理。
6、医院如发生临时性紧急任务,办公室可随时调配车辆。
二、车辆油料及维修管理
××实行车辆百公里耗油标准,超出部分由司机负责。车辆用油由办公室出具加油单到定点加油站加油。用车加油做详细登记。外出在外加油由司机班班长签字后,报请院长审批,方可入库报销。
××车辆维修必须在医院定点修理厂维修。维修车辆时,司机班长书面报请主管院长批准并注明维修部件、费用及时间等后,方可保养或维修。
××节假日及临时用车加油应事前报告办公室到指定地点加油,并在两天内补办加油单,超时不再补办。
三、司机管理
××实行车辆出勤登记制度,司机每次出车均需将出车事由、地点、开车时间、到达时间、回车时间、到院时间、公里数、耗油数登记清楚,备查。
××司机要坚守工作岗位,接通知后保证按时出车,保持车容整洁卫生,定期进行车辆的检修、保养,保证车辆安全行驶。
××司机擅自出车,造成车辆损坏和责任事故,所需费用等均由本人承担,并追究责任。
××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执行医院各项管理规定,禁止酒后开车,严禁车辆交给他人驾驶。
××车辆保养费、维修费、停车费、过路费、油料费等凭票据和出车登记及派车单报销。
6、无论值班、休息手机应保持24小时通畅,及时应对突发事件发生,造成后果者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项目部卫生防病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按照公司项目精细化管理“标准化、规范化、集约化、信息化”的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了项目部卫生防病管理的相关要求。其指导思想:加强事前防控,预防疾病发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项目部(作业队)员工的卫生防病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流行病学调查、食品安全、季节性疾病预防、员工健康体检、预防接种和员工个人卫生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集体合同》的有关规定,结合项目部实际制定。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项目部综合管理部门是项目部卫生防病管理工作的主责部门,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项目部卫生防病管理办法的制定;
(二)指导项目部卫生防病各项管理办法的制定工作;
(三)监督检查项目部卫生防病各项管理办法的落实情况;
(四)为领导对卫生防病管理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工程经济部负责工程中标后的交底工作。
第七条 安全质量环保部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现场的保卫,组织安全用电、环境因素的监督检查并按照不同地区、不同季节发放劳动保护用品,高原病预防。参加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八条 工程技术部负责项目部增加医疗卫生机构定编定员。参加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九条 综合办公室负责组织“三工建设”的监督检查工作。参加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条 物机部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处理应急处置的信息。参加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一条 资料室负责建立员工的食品安全事故受害员工的善后处理工作。
第三章 管理内容与要求
第一节 卫生流行病学调查第十二条 新建铁路施工前,项目部应组织人员对沿线进行卫生流行病学调查。其目的是:通过调查,形成严谨、周密的卫生流行病学调查报告,提交项目部负责人并在施工前进行交底,为卫生防病工作提供依据。
第十三条 调查的主要内容:沿线附近地区的概况、环境、生活饮用水、饮食卫生状况、疾病情况、医学动物、卫生资源等内容。
第二节 食品安全第十四条 项目部(作业队)负责人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员工食堂管理人员为食品安全直接负责人。项目部(作业队)应成立食品安全管理组织(办公室)。
第十五条 项目部(作业队)食品安全管理组织(办公室)具体负责制定食品安全责任制和有关食品安全的管理办法。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物中毒隐患。
第十六条 员工食堂选址、炊管人员配备、食品原材料的采购、加工、贮存、销售等环节应符合《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确保食品安全。
第十七条 员工食堂应依法取得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颁发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并挂于餐厅明显位置;炊管人员应持有“健康证”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餐厅应张贴食品安全知识等宣传挂图。
第十八条 项目部应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并揭挂公示以下管理规定。
(一)食品和食品添加剂采购索证索票验收管理规定。应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批发市场采购,向供货方索要盖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食品质量验收合格后,并做记录,并至少保存两年。
(二)食品加工管理规定。粗加工、烹调应分区域操作,严格按照合理的加工流程作业,执行“生熟分开”的原则,生熟食品及加工、贮存生熟食品的容器、工具、冷藏设备均应有明显标记,严禁混用混放,洗切后的半成品不得落地存放。
(三)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管理规定。对公用餐饮具和熟食容器,应实行餐次消毒并妥善保管,没有热力消毒柜的食堂,应采取煮沸消毒的方法。各类炊事用具、机械要保持洁净、无油泥、无积垢、无异味,加盖布防尘,保持清洁,定位使用和存放。
(四)食品贮存管理规定。食品与非食品应分库存放,建立出入库鉴定登记制度,防止误用误食。主、副食品、添加剂分类存放,要离地、隔墙10公分;与药物、杂物隔离;存放场所要有完善的防鼠、防蝇、防潮设施。
(五)备餐及供餐管理规定。1、供应前应认真检查待供应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供应;2、操作时应避免食品受到污染;3、分派菜肴、整理造型的用具使用前应进行消毒;4、用于菜肴装饰的原料使用前应洗净消毒,不得反复使用;5、在烹饪后至食用前需要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
(六)食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食堂地面、灶台、案板、柜橱、售饭窗口要保持清洁,无油泥、无积垢、无积水,做到物见本色。
(七)炊事员“二要、四勤、六不准”工作要求。
(八)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十九条 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杜绝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立即采取封存食品、进行自救等控制措施,适时启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见附件1)。
第三节 季节性疾病预防第二十条 项目部(作业队)应做好夏季防暑降温、预防中暑和冬季防寒保暖、预防一氧化碳(煤气)中毒工作,严格执行公司劳动防护的有关制度,按照季节性特点,按照不同地区及时发放防护用品。
第二十一条 在高温现场作业的员工,一要配备防暑降温常用必备药品及清凉含盐饮料,保证开水供应;二要根据情况调整高温作业时间。对于在室内高温条件下工作的员工,要采取通风、隔热、安装降温设备等措施防暑降温。
第二十二条 采用室内燃煤取暖的单位,室内必须正确安装烟筒、通风装置并保持烟道畅通、通风装置良好,并保持定期开窗通风的习惯,有条件的可安装煤气报警器,防止一氧化碳(煤气)中毒。
同时,制定应急预案,一旦发生一氧化碳(煤气)中毒,尽量减低对身体健康的伤害程度。
第五节 员工健康体检、预防接种第二十三条 健康体检是指:通过医学手段和方法对受检者进行身体检查的诊疗行为。为保障员工身体健康,便于员工及时发现疾病线索和健康隐患,各单位根据不同地区,应制定相应的员工健康体检管理办法。
(一)可采用多种方式选择具有资质的体检机构为员工体检服务。员工健康体检每年不少于一次。
(二)按照员工性别、年龄,确定健康体检标准,建立员工健康体检档案,并及时更新员工健康体检资料。确保体检员工的个人隐私。
(三)员工健康体检项目应以常见病、多发病、地方病为主确定体检项目,在了解员工上一年体检项目的阳性率及目前社会上高发疾病等情况有针对性地选择或调整体检项目。
第二十四条 预防接种是指:把疫苗(用人工培育并经过处理的病菌、病毒等)接种在健康人的身体内使人在不发病的情况下,产生抗体,获得特异性免疫,例如,接种卡介苗,预防肺结核。
(一)预防接种要根据所在地传染病流行情况、人群免疫状况等因素,制定免疫计划,按计划接种疫苗。
(二)项目部员工均要进行乙肝疫苗注射。对做过全程、足量注射的,但已到需要加强时限者,应及时进行加强接种。
第二十五条 员工的健康体检和预防接种的费用由所在单位负担。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在每年一月底前将上年度员工健康体检和预防接种人次及费用,按照不同的用工类别(详见附表2《年度员工健康体检、预防接种统计表》)报公司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七条 加强与当地卫生防疫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如员工中发生传染病,应及时转诊治疗和采取防疫措施,并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疾病控制机构报告。
第六节 员工个人卫生第二十八条 员工应遵守个人卫生行为规范:
(一)洁身自好、行为检点、注重道德。外出时不要在无证照旅店住宿和使用公共盆池洗澡,提倡淋浴,预防性病感染。
(二)注意个人饮食卫生:
1、养成饭前、便后洗手的卫生习惯。
2、喝开水,不喝生水。
3、个人餐具应注意保洁,不混用,使用前要冲冼。
4、生吃瓜果要洗净食用。
(三)不下河、湖、池塘游泳,以防自然疫源性疾病发生。
(四)不逗引猫狗等动物,以免被误伤导致狂犬病等疾病的发生。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劳务队伍、作业层实体队伍的卫生防病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卫生防病管理办法自2015年3月5日起试行。由项目部综合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附件1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为了及时、有效的控制食物中毒,保护公司全体职工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项目部实际,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 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组 长:刘志国
副组长:金虎
组 员:陈智义、张涛、刘政、刘宁、呼少平、吴维立
1、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张涛兼任,负责抢救食物中毒人员的组织指挥、通讯联络、值班等综合工作。
2、医疗救护组:由陈智义、呼少平兼任,当发生食品卫生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向就近医疗机构发出医疗求援,拨打医院抢救电话。要及时果断将发病人员送到医院抢救,主动向医疗人员报告发病情况,做好秩序维护等工作。
3、外围警戒组:由刘宁兼任,设置事故现场警戒区域,禁止所有人员(除救护人员外)入内。
二、常用电话
火 警:119 报 警:110
急救中心:120 公司应急领导小组:010-88248199
三、机构职责
1、领导小组职责: 统一指挥食物中毒事件的处理,协调各方力量进行应急救援,控制事态发展。统一组织事故善后处理工作,落实整改措施,尽快恢复公司正常生产秩序。
2、办公室职责:接到事故报告,立即向领导小组(组长)报告,随时掌握应急处理进展情况,协调各方关系,具体负责人员调度,组织后勤保障,保障应急处理工作的有序进行。
四、事故应急处理
办公室接到食物中毒报告后,应该详细向报告人询问有关情况,如发生中毒的单位、地址、可疑食品、患者状况,是否有其他人员有类似情况。并告诉报告人要保护好现场,特别是可疑食品。一般疑似食物中毒事故(3人以下)轻度症状的,负责启动应急处置预案,立即组织、指挥相关人员奔赴事故发生现场救助疑似食物中毒人员,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事故应急处理情况。较严重的食物中毒事故(出现严重食物中毒症状者或出现3人以上相同症状的群体发病情况)应立即向领导小组(组长)报告,再由领导小组向上级部门及当地卫生部门,同时立即启动食物中毒应急预案。在事故处理中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定时报告制度。
到达现场后,要立即开展如下工作:
1、配合临床医生迅速抢救和安置病人,或拔打120进行紧急抢救。
2、立即划定警戒区,疏散现场人员,封闭所有就餐场所和食堂操作间,禁止所有人员(除工作人员和 120 救护人员外)入内。
3、派专人把守,保护好现场,封存所有中毒食品或疑似中毒食品及其原料,对已带出现场的应及时追回。
4、流行病学调查:向发生中毒的单位有关人员及治疗医生或家属初步询问发病经过、发病时间、临床症状、病人分布、首例病人发病前48小时以内的进食食谱,及已采取的措施等情况。
5、采取病人标本,以备送检。
6、根据调查结果,最后确定中毒性质、引起中毒的食物、造成中毒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