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历史古代史汇总十篇

时间:2023-12-22 15:16:53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初中历史古代史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初中历史古代史

篇(1)

货币是人类社会经济活动的里程碑。货币与国家的盛衰、民族的强弱、国民的贫富以及人民的生活密切相关。中国货币的起源已经有五千多年的历史,比文字的产生还要早一些。历史悠久、种类繁多、丰富多彩的中国货币文化在世界文化中占有特殊重要的地位。我国是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是古代世界文化重要的发源地之一,也是世界最早使用货币的国家之一,同世界各国一样,我国在现代货币出现以前,经历了物物交换―实物货币―金属称量货币―金属铸币四个发展阶段。

从一些相关资料来看,我国应有陶币存在:

图2为钱币收藏者在网络公布的图片及说明,认为是“汉代陶币(四枚灰陶质),整体厚重浑实带细工,深坑未清”。

图3持有者称“经专家鉴定”是汉代灰陶币。鉴定评语为“西汉陪葬币,应该是陶质的。材质从颜色上猛一看,像金属的,一上手很轻,感觉是陶,再一看,上面还泛有金属光亮感,测试的结果是不导电。隆起的条状,像文字,什么文?仍然不认识”。

图4为浙江衢州市出土的汉代陶币。古玩网称“大开门的高古钱币,品相完美,这东西应该是越窑的前身烧制,做工精美,是一个时代的特征,是收藏不可缺少的藏品。古玩网专家已经鉴定”。

图5为2010年7月30日江苏镇江一位钱币爱好者公布的图片,还有说明“近日,本人在镇江某‘灰坑’发现一枚疑为3000年前陶币和一些动物骨骼亚化石。陶币特点:陶土细腻,软红陶,纹样繁复,精细小巧。直径1.6厘米,厚0.2~0.3厘米。猜想为早期实用古陶币而非冥币,繁复的纹样(是否古吴地文字符号?)具有防伪作用。如经考证,则有可能成为首次发现的中国最古老陶币。”

图6为新疆考古发现的“古陶币,其文字不详,疑似西域古文字,罕见”。

图7是“早年吉林辽地宫塔基清理时出土的辽代陶币―‘大定通宝’、‘保宁通宝’、‘大安元宝’”。

图8为辽代“寿昌贰年”陶币。

图9为一组“大泉五铢”陶币。

篇(2)

一、正确处理知识输入与知识输出的关系

《古代汉语》课互动教学主要形式之一是课堂讨论。课堂讨论需要学生积极参与、踊跃发言。但是,讨论中往往很多学生表现消极,不愿开口。究其原因,主要是因知识水平所限,学生自觉发言能力不足而羞于开口。想发言必须先有言可发。知识材料的贫乏制约了学生参与教学互动的积极性。先期摄入足够的相关信息,形成充足的知识储备,是学生参与互动的首要条件。知识的输入决定知识的输出。因此,在开展教学互动之前,给予学生充分的知识输入是至关重要的。知识的输入有三种方式。第一,搞好常规教学。规定性教学是知识输送的主渠道。互动式教学中,教学环节不仅不能削弱,而且要大大加强。要严格按照教学大纲要求,讲精讲透规定的教材内容。第二,互动过程中适时给予学生知识补充。例如,学生发言中出现语塞,不知如何表达时,及时提示他相关知识。这样可以将学生置于一个知识吸收与运用并行的环境中,在与教师、同学互动过程中摄取知识,实践知识。第三,学生参加专题讨论会前,安排他们阅读有关读物,以丰富谈论该议题所需的知识材料。[2]

二、摆正教师作用与学生角色的关系

在《古代汉语》传统授课模式中,教师处于中心地位。教师满堂灌地讲,学生消极被动地听。在互动式教学中,课上要以学生为中心,让学生动起来,主动投身教学活动中去,变教学一言堂为群言堂,让学生使用已掌握知识,充分运用自己的想象力与创造力,勇于思考,大胆发表观点,最大限度发挥主观能动性,在实践中学习,积极互帮互学,成为教学活动主体角色。

但在另一方面,互动式教学绝不能忽视教师的作用。失去教师指导的课堂讨论实际上就是学生自发的聊天会。但是,教师的作用已从传道、授业、解惑扩展到组织、启发、鼓励、提示、点评、总结、归纳。教师必须精心设计安排课堂活动,交代清楚其目标、要求、方法,随时调整活动内容,推动活动开展,并不失时机地传授相关知识。也就是说,在互动式教学中,教师的责任、职能、任务被大大地增加了。因此,互动式教学中教师不是配角,更不是袖手旁观者。教师不能失语更不能缺场。总之,互动式教学模式中,学生是主体,教师是主导。两者相辅相成。学生能做的事、能解决的问题,教师决不应越俎代庖。但学生自主学习不是自发学习,教师的关键性作用也必须充分重视、切实落实到位。

三、处理好课堂提问中机械性问题与自由发挥性问题的关系

教学互动活动要遵循三个原则:1,让每位学生都有机会参与互动,都能发挥积极作用,有所收获。2,将活动角色的难易度与学生的知识水平高低相匹配,使各层次的学生都有能力参加活动。3,将教学互动搞活,让互动内容丰富多彩,互动形式多种多样,以使不同类型学生都有兴趣,有条件投入互动。

然而,在教学互动具体操作中,各种互动形式都有其优势与缺陷,无法独立满足以上三项要求。因此,要妥善处理它们之间的关系,将它们结合起来使用。[3]

在课上问答中,教师的问题很多是对学生前期所学知识掌握情况的检查。这种问答内容固定、单一,没有变通,而且要在学生熟记所学内容前提下才能完成。对于这类问题,学生兴趣索然,准备不足时更有畏难情绪,回答不出时自尊心、自信心,及参与互动的勇气与积极性还会受到损伤。同时,这种问答极易造成课堂注意力的涣散。然而,复习性问题对巩固学生学习成果,打好基本功,至关重要。与此同时,学生大都偏爱自由发挥式的创造性互动活动,做此种互动练习时兴致盎然。为此,为提高学生兴趣、增强互动教学效果,教师应该在机械问答中添加一些创造性内容。教师课上不应把复习性问答一口气做完,而将其与学生自由发挥性问答交替进行。具体方式可以是:1,在机械性问答操作过程中,巧妙地就所谈复习性问题相关的活用性问题进行穿插式提问与简短讨论。2,对复习性问题进行展开,鼓励水平较高学生自由发挥回答,形成竞争激励,激发学生争当领头羊。3,在机械性问答中见机行事地使用多媒体视听等刺激手段,让学生通过视觉、听觉体验调节兴奋点、获得新提示、打开新思路,创造活跃的课堂气氛。总之,机械问答是创造性互动的基础,创造性互动则是机械性问答的促进剂,二者必须按照不同阶段有所侧重的原则随时随地有机结合,平滑衔接。

四、正确处理学生单人互动形式与群体互动的关系

课上问答,教师与学生一对一进行交流,教师可以对学生提供有的放矢的指导,因此是最有效的互动方式。然而其缺陷也很突出。首先是使多数学生发言机会减少。一个班几十位同学,一节课50分钟,平均到每位学生的时间极为有限。其次是使课堂凝聚力涣散。一个同学发言时,其他人或不耐烦,或感到冷落,经常失去兴趣,注意力旁移。课堂上往往除发言者外其他学生都小声说话或干其它与课堂无关的事情。

小组讨论中许多同学同时发言,因此学生参与互动的机会增加。但由于互动主要在学生之间进行,教师无法全面指导,当学生出现表达困难时,教师不能及时帮助,同学又无力帮助。因此,在教学互动中,必须把单人性互动与群体性互动结合起来,交替穿行。这样就能即保证互动质量,又保证多数学生的参与时间。同时,在单人互动时应该注意:1,要求学生发言长度适中,不能拖拉。2,要求发言内容简明扼要,语言精准洗练。3,安排水平较高学生与水平较弱学生发言交行,以使讨论形成迭起局面。在进行小组互动活动时则应注意:1,分组时将学习较好的同学与学习较差的同学均匀地分配到每个组,使学生之间的互动能够易于协调,相互带动,有效进行。2,每组分配的人数必须满足在时间上每个人都有发言的机会。3,教师要照顾全面,加快巡回,不能在某一组或某几组指导时间过长。

五、正确处理规定性教学与灵活机动教学形式的关系

《古代汉语》作为必修课,必须有正规的教学安排,依据教材篇目与范围,按部就班进行常规教学。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教学的规范性、系统性、科学性。但是,如果《古代汉语》的教学完全囿于课本,则因课文内容古奥、艰涩,使互动教学内涵单调、枯燥令学生生厌而导致教学失败。因此,教师应该以规定性教学内容为基础,适度增加课外资料的新颖内容,采用灵活多样的互动方式,以自己的风格与特色,上好上活互动教学课程。《古代汉语》课可利用的课本外资料是很丰富的。报章、书籍及网上,俯拾皆是。例如网上流传发现孔子遗书《子寿终录》。可让学生利用所学古汉语知识,对该遗书真伪进行辨析。互动式教学的成功秘诀之一就是用活跃、热烈的课堂气氛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致。教师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多样的创新方式,创造出生动、欢快而又紧张、高效的课堂氛围,以便不断刺激学生的兴奋点,使他们始终保持旺盛的学习热情。[4]

六、处理好教师教学能力中专业和非专业因素的关系

作为教师,在其教学能力中,高水准专业功底是头等重要的,这一点不言而喻。教师专业知识的深度,语言运用能力的精湛,文学、历史等相关知识面的广博,在其教学工作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核心性作用。因此,教师应该不断夯实专业知识基础,增强语言使用能力,拓展相关人文科学知识面。

篇(3)

当发现学生在体育课堂中发生了意外伤害事故后,体育教师必须迅速控制情绪,保持冷静,尽快了解情况,同时检查现场的安全、引起损伤的原因、受伤人数以及自身、伤员、旁观者是否身处险境,伤病员是否有生命危险存在。要评估有没有其他更大的安全隐患存在,如果有更大的安全隐患存在,需要紧急疏散周边学生,立即将伤者脱离危险现场,同时判断现场可以使用的资源以及需要何种支援、采取何种救护行动。

如2010年9月8日华商网报道泾阳县太平镇张阁村小天使幼儿园院墙倒塌幼儿被砸的事故中,幼儿园老师在抢救时首先迅速评估了现场环境,紧急疏散院墙周边玩耍的学生,然后抢救出被砸伤的学生,正确的操作程序将意外损伤程度降到了最低。

二、判断伤情,紧急上报

在进行现场救护时,导致意外的原因可能会对参与救护人员造成危险,所以,首先应该确保自身和旁观学生的安全。如对触电者现场救护,必须切断电源,然后才能采取救护措施。

教师在确保现场环境安全的情况下,要迅速判断学生的伤情,通过对伤者和周围同学的询问中了解事故发生的原因,详细判断伤者的意识状态、心跳状况、是否有大出血或骨折现象,评估出伤情的程度。判断伤情的过程中,在不能确定伤者脊柱是否有损伤时不要轻易挪动伤者的。

三、紧急救护,人文关怀

学生发生意外损伤后,针对伤者的不同伤情,救治时要区别对待。

轻微损伤者,体育教师要用鼓励、安慰、关怀性质的语言告知伤者:“不要怕,我会帮助你的,你的伤无大碍的,简单处理一下就好了。”比如擦伤者可以马上用大量清水冲洗伤口,然后送到医务室进行消炎处理,预防感染;踝关节扭伤者可以抬高伤肢,实施冷敷处理。

较重损伤者,体育教师要在语言关怀安慰的同时迅速开展紧急救护。比如四肢的动脉大出血时,教师要迅速进行止血、包扎;发生骨折时,要马上进行骨折固定;当遇到学生昏迷、休克、呼吸停止或心跳骤停时,必须马上实施心肺复苏,争分夺秒开展救治。

四、医院检查,确保无恙

体育教师不能判断学生伤情的时候,一定不能私自判定、盲目论断,必须带领伤者到医院做系统的检查,确定伤情。如闭合性骨裂的损伤是很难通过肉眼观察判断出来的,这时候教师一定要安排学生到医院进一步检查,确诊伤情。

五、后期观察,慰问关爱

损伤处理完毕后,体育教师要加强对受伤学生的后期观察,以免出现在体育课堂中发生再次损伤或加重伤情的现象。体育教师也要及时开展对受伤学生的慰问和关爱工作,这样既能抚慰学生的身心,使学生感受到关爱的温暖,又能降低学生的恐惧心理,避免学生产生心理阴影。同时,必要的慰问工作也可以抚慰家长,减少家校之间的矛盾。

六、处理意外伤害事故的注意事项

1.保护现场。

体育课堂的器械教学中最容易发生安全问题,如跳箱、实心球、杠上运动等项目,往往现实的意外伤害情况比人们想象的更为复杂。在发生此类意外伤害事故时,体育教师一定要首先保护好现场,迅速做出判断和评估,找出有效的处理办法。

2.汇报详细。

伤情的汇报要特别注意拨打呼救电话(120、110等)的方法。使用呼救电话时必须用最精练、准确、清楚的语言说明伤病员发生伤害事故的时间地点、目前的情况及严重程度、伤病员人数及存在的危险、需要何类救治等。特别注意的是不要先放下电话,要等救援医疗服务机构调度人员先挂断电话。

3.救护慎重。

体育教师救护伤者时要确保在清楚伤情和自身救护水平能够完成救护任务的情况下开展紧急救援,切忌出现盲目判断、操作不当的救助现象发生。体育教师更要制止其他学生对伤者实施的“无效救助”,坚决避免在伤者身上发生第二次损伤的现象。

4.做好事件备案工作。

现场救护结束后,体育教师要将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原因、伤情、救护情况及效果做好记录,同时让知情学生做好笔录,以作备案之用。

篇(4)

中图分类号:J5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3)23-0141-01

一、物因人用

“人与物的关系问题也是哲学的基本问题”。文献表明,自先秦以来,我国造物思想即主张人第一、器第二的观点,重视人与物之间的有机联系,试图在人与物之间建立一种有人性的关系和处在一种亲切的感觉之中,即天人合一。人为事物是人的创造性活动的产物,物为人服务,“物因人用”,体现的是古代造物的价值观和设计原则。汉代青铜灯具把以人为中心作为传统灯具造型的基本法则,蕴含吉祥寓意、寄托美好愿望的动物形灯、仿人佣灯的创造这些都符合了汉朝人的民族心理。朱雀灯对力学平衡原理的掌控表现了使用者的心理稳定性,汉代工匠们为了使朱雀灯达到平衡,一方面采用朱雀低首回勾的造型,使重心内收,而上扬的翅膀,翘起的尾巴又使重心后移;另一方面灯盘设计成环状槽形,中心掏空,既减轻了灯盘的自重,也限定了它的承重。灯盘、灯架互相牵引,可谓匠心独运,另外长信宫灯48 厘米的通高也符合了汉人席地而坐的人机工程学原理,又如为了方便在夜间行走,汉代出现了各种各样的行灯;为了提高光源位置增加照明范围,通过增加灯盏数量改善居室照明,出现了连枝灯,灯盏由几个到几十个,最多的达29盏;为了解决燃料在燃烧时会产生烟雾这一问题,汉代人发明了含有导烟原理的缸灯,并且将功能与造型有机融合,这些都体现了“物因人用”的原理。

二、制器尚象

“制器尚象”语出《周易》爻辞,是中国古代对科技发明所用的辞语。“制器尚象包括观象、取象、尚象。观象主要指效法自然之象,如今之仿生学;取象指制器时依据某卦象;尚象指制器取象的灵感来源。”古人在造物时,考虑到了形制的象征性,选用这样或那样的形态,除了根据实际所需以外,还隐含着深层的社会意义、传统的哲学思想、伦理道德、人文理想。汉代青铜灯具造型主要表现在对自然的模仿和象征符号的融入,动物象形灯具的形象多取自祥禽瑞兽,这些动物形象造型的寓意,带着神性的光环,寄寓了汉代人祈求永恒幸福、企慕长生不老的美好愿望。如错金银铜牛灯采用牛作为造型是由于牛在古代是勤劳的象征;雁鱼形灯中的雁为古代信鸟,被视为最好的信使。羊尊灯采用卧羊的造型是由于羊和祥谐音,汉代以羊为保护神,有吉祥避邪之意。人物象形灯具造型,多为身着胡服的少数民族和汉族奴婢的形象,反映出封建统治者一种征服和占有的心态,灯具形态的灵巧、亲近反映了当时人们对幸福和富裕生活的热切向往。

三、以巧取胜

造物技术强调万般“巧”为先,汉代青铜灯具除了体现“物因人用”、“制器尚象”的古代设计思想外,重在“以巧取胜”。在古代造物方面,中国人一向重视“巧”功,这是中国人典型的造物思想观。汉代青铜灯具能够以简单的构造去体现环保思想、节约观念、借助形制体量、尺寸、色彩和纹饰来表示人生理想和伦理道德观念,其巧之妙令人惊叹。如汉代的青铜座灯大多设计有导烟管并于灯体内贮入清水,大部分象形灯具巧妙利用形体本身的有机部分作为导烟管。如人的手臂、牛的双角、凤、雁、鹅的颈部等等,将形与灯具的实用功能巧妙结合,令人叫绝。另一方面,青铜座灯的“巧”还体现在结构组合方面,灯罩由可以移动的弧形平板构成,即可挡风,又可随意调整灯光强弱和照射方向。灯盖可起到遮挡灯烟外溢的作用,让烟灰随烟道进入器体。收集烟灰的器体可贮存清水,来溶解收进的烟灰。由于全器各部分既有机结合在一体,又可以拆卸,也利于经常清除灯内的积灰,巧妙之极。又如羊尊灯,既可以照明又可以是一件摆放在案头的精美艺术品,构思更为奇妙的是羊尊灯体现了节约的观念,不用时可以把剩余的灯油通过小流嘴倒入羊的腹腔内。设计的目的在于解决问题,汉代青铜灯具做到了科学性、艺术性、实用性的有机结合,达到了以巧取胜。

传统文化留给我们最珍贵的东西是什么?不是“物”,而是“物”背后所承载的历史记忆及中国文化的精神。设计是在讲述故事,是一幕生活的戏剧:是谁、在什么样的时间空间内、要做什么、为什么要做、他会怎么去做、会有什么样的感受……古人在传统灯具创造过程中,对灯具的使用过程、使用环境中产生的问题的认识,在视角、解决问题方法等方面处处闪烁着智慧的光芒。从设计事理学角度去看待汉代青铜灯具的设计创造,从复杂的多元背景中,从现代设计原初的生长状态与混沌的变动融合中,挖掘古代造物设计所蕴含的“土生土长”的智慧源泉,在探索中国本土化设计的征程上,还有太多的民族文化特色之物有待于我们去发现、去认知、去研究。

篇(5)

1.孝庄文皇后

博尔济吉特氏孝庄文皇后,于天命十年成为皇太极的侧福晋,在皇太极即位后被封为庄妃,顺治帝时期被尊为圣母皇太后,康熙帝即位后被尊为太皇太后,这位历史上有名的贤后,医生培养并辅佐了顺治和康熙两代皇帝,成为公认的清初杰出的女政治家。

2.武则天

武则天是十四岁进入后宫的唐太宗才人,在永徽六年的废王立武事件后成为唐高宗的皇后,在上元元年与唐高宗并称为二圣开始参与朝政,在唐高宗驾崩后成为唐中宗和唐睿宗的皇太后临朝称制,最终于天授元年称帝成为中国历史上唯一的正统女皇帝。

3.慈禧

慈禧是于1852年入宫的叶赫那拉氏孝钦显皇后,也是于1856年诞下皇长子同治帝,次年晋封懿贵妃,咸丰帝驾崩后与孝贞显皇后两宫并尊成为圣母皇太后,并最终形成了二宫垂帘,亲王议政的格局。

4.赵飞燕

赵飞燕名不详,是汉朝汉武帝的皇后,也是独创出掌上舞与踽步的舞蹈艺术家,历史上常说的环肥燕瘦中的燕字值得就是赵飞燕,并切也是用美貌成为惑皇帝的代表性人物,在绥和二年汉成帝去世后汉哀帝即位后被尊为皇太后。

5.长孙氏

唐太宗的文德皇后长孙氏,是在历史上并无与其相关明自己在,祖籍洛阳的唐朝宰相长孙无忌的同母妹妹,在十三岁嫁给李世民后,竭力争取李渊及其后宫对李世民的支持,并在玄武门之变当天亲勉将士,在后位时还竭力保护忠正的大臣病狂症李世民为政的失误。

6.郭布罗·婉容

郭布罗婉容字慕鸿、号植莲,是满洲正白旗出身,也是清朝逊帝溥仪的妻子,清朝与中国的末代皇后、的皇后,在1935年因失去孩子长期受冷落等过大的刺激而患上了精神病,最终在1946年是在吉林延吉的监狱中。

7.萧绰

这位小字燕燕的契丹族辽朝著名政治家、军事家与改革家,是于公元969年成为辽景宗耶律贤的皇后,并生下辽圣宗耶律隆绪,在其即位后萧绰开始了长达近30年的临朝称制的生涯,并拥有成天皇太后的尊号,在其摄政期间辽朝进入最鼎盛的时期。

8.徐仪华

徐仪华值得是生于应天府的明成祖仁孝文皇后徐氏,也是明朝开国功臣徐达天资聪颖、贞洁娴静的长女,也成为明成祖朱棣的元配皇后,最早是燕王妃时靖难之役期间帮助镇守北平,免去朱棣的后顾之忧,于1402年被册立为皇后。

9.汉高后吕雉

吕雉字娥姁,是于唐朝武则天并称吕武的汉高帝刘邦的皇后,早年嫁给刘邦,在刘邦即位后被册立为皇后,曾先后生下汉惠帝刘盈和鲁元公主,并参与诛杀韩信与彭越,在汉惠帝即位后成为历史上有记载的首位皇后与皇太后,并称为中国第一个临朝政治的女性。

篇(6)

一、美、德两国的立法

(一)美国

1.衡平居次原则

“衡平居次原则”(Equitable Subordination Doctrine)又称“深石原则”(Deep Rock Doctrine),源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1939年的泰勒诉标准石油电力公司(Taylor v. Standard Gas&Electric)案(又称深石案)。[1]这一原则为法院在破产程序中基于衡平法的公平正义理念对破产债权的受偿顺序进行自由调整奠定了基础,成为美国法院处理类似案件的标杆。

“衡平居次原则”诞生后一直以判例法的形式存在,直到1978年美国制定新的破产法才被正式纳入成文法。美国现行破产法第510条c款第1项规定:“尽管存在本条(a)和(b)的规定,经过通知和听证后,法院可以根据衡平居次理论,将参与分配的一项被认可的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从属到另一项被认可的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之后,或者将参与分配的一项被认可的利益的全部或者部分从属到另一项被认可的利益的全部或者部分之后。”

深石案和1978年美国破产法都没有明确“衡平居次原则”的具体适用条件。长期以来,法院在司法实践中都是以深石案为指导,基于衡平法的公平正义理念,运用自由裁量权解决股东债权的受偿问题。1977年的Benjamin v. Diamond案(又称Mobile Steel Co.案)第一次明确了“衡平居次原则”的具体适用条件。根据第五巡回上诉法院对Mobile Steel Co.案的判决,“在行使衡平居次的权力之前必须满足三个条件:(ⅰ)原告必须已经从事了某种不公平的行为;(ⅱ)该不公平的行为已经损害了破产人的债权人或者为原告带来不公平的好处;(ⅲ)对其债权的衡平居次绝对不能违反破产法典的规定。”[2]这就是著名的“衡平居次原则”三步测试法。

在举证责任分配上,美国破产法院一般采取两步举证方式。首先由提出异议的权利人承担初步举证责任,即必须提供一些实质性的事实基础(substantial factual ba-sis),以质疑股东债权的表面证据效力(prmi a facie validi-ty)。如果异议方达到初步举证责任要求,举证责任则转移给股东,由其证明行为的公平和善意。[3]这种分步举证的方式减轻了异议人的举证责任,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

2.重新定性原则

美国破产法典第105条(a)款规定:“法院有权做出任何对执行本法必要或者适当的裁定、程序或者判决。本法任何允许有利益的当事人提出质疑的规定都不得被解释成阻止法院自由地采取或做出对执行或实施法院裁定或规则而言,或者对防止程序滥用而言必要的或适当的行动或决定。”美国法院据此认为破产法典已经授权其在破产程序中对股东贷款的法律属性进行重新判定,并在破产司法实践中通过判例发展出了“重新定性原则”。[4]“重新定性原则”最初也如“衡平居次原则”一样没有具体的适用条件,1986年的Roth Steel Tube v. CIR案总结出著名的11项测试条件。根据该案的判决,对股东贷款重新定性主要考虑11项测试条件:(1)法律文书的名称(如果有)表明是债务。如果法律文书明确表明为债务关系,该股东贷款应该视为债权,如果缺乏相关的债务法律文书则应将股东贷款视为股权投资;(2)固定的到期日和偿还计划的存在与否。如果存在固定的到期日和偿还计划,则将股东贷款视为债权,反之视为股权投资;(3)固定的利率和利息支付的存在与否。如果存在固定的利率和利息支付,则视股东贷款为债权,反之视为股权投资;(4)债务清偿的来源。如果预期的债务清偿仅仅依赖借款人经营的成功,则将股东贷款视为股权投资;(5)资本的充足或不足。如果借款人资本不足,则将股东贷款视为股权投资;(6)债权人和股东之间利益的一致性。如果股东提供的贷款与他们各自的股权成比例,则视股东贷款为股权投资,如果两者之间严重不成比例,则将股东贷款视为债权;(7)为贷款提供的担保(如果有)。如果不存在针对股东贷款的担保,则视股东贷款为股权投资;(8)公司从外部贷款机构获得融资的能力。如果不存在其他外部融资的证据,有理性的债权人不会象股东那样提供贷款的事实足以证明股东贷款为股权投资而不是债权;(9)贷款后于外部债权人的债权受偿的程度。如果股东贷款在全体其他债权人的债权之后受偿,则将其视为股权投资,如果只是在部分其他债权人的债权之后受偿,则视为债权;(10)贷款被用于收购资产的程度。如果股东贷款用于借款人的日常经营需要,而不是用于资产收购,则视股东贷款为债权,反之视为股权投资;(11)偿债基金(Sinking Fund)存在与否。如果没有建立偿债基金用于偿还债务,则将股东贷款视为股权投资,反之视为债权。[5]这11项条件没有轻重之分,法院重新认定一项贷款债权时并不需要11项条件都能达到,其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取舍。

“重新定性原则”的举证责任分配不同于“衡平居次原则”,美国破产法院一般让提出异议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6]

(二)德国

德国以“替代资本原则”(Eigenkapitalersatzrecht)解决股东贷款问题。“替代资本原则”是指股东在公司陷入危机时向公司提供的贷款视为对公司资本的补充,在破产程序中只能作为劣后债权在其他债权人之后受偿。

1.替代资本原则

德国原《有限责任公司法》第32a条第1项规定:“在股东作为通常商人应向公司充实自有资本的情形(公司危机),一名股东不向公司充实自有资本,而向公司给予借贷的,其在对公司财产开始的无支付能力程序中,只能作为后顺序的无支付能力债权人,主张返还借贷的请求权。”[7]该项规定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第一,其主体只限于股东。如果第三人向公司提供贷款则不适用该规定;第二,股东贷款提供的时间为公司发生危机时。如果股东提供贷款时公司经营正常则不能适用该原则。如何判断公司危机呢?德国的司法判例(BGHZ 81,252,263及BGHZ 90,381,390)[8]确立了信用标准,即一个经济上理性的第三人是否会以市场条件贷款给该公司。如果其不会,则视为该公司陷入危机,此时股东提供的贷款自然后位受偿,反之则否;第三,危机中的公司自有资本不足,需要股东注资才能恢复原来的资本水平。股东不向公司直接注资,而是以提供贷款的方式解决公司的融资困境;第四,该股东贷款在破产程序中只能以后位顺序的破产债权人主张贷款返还请求权。虽然其债权并不被否认,但在功能上视为替代公司的资本。

为了平衡股东与债权人的利益,原《有限责任公司法》也规定了“替代资本原则”的两种例外情况。其第32a条第3项规定:“对于一名股东或一名第三人实施的、在经济上符合依第1项或第2项给予借贷的其他法律行为,准用此种规定。贷予人在公司危机中以消除危机为目的取得出资额的,对于其现存的或新给予的贷款,不适用关于自有资本替代的规则。对于在股本中的出资额为10%或10%以下的、不执行业务的股东,不适用关于自有资本替代的规则。”[9]因此,凡是为拯救陷入危机的公司而获得公司股权的人以及所持股份等于或小于百分之十的不执行业务的股东,不适用替代资本原则。这是为鼓励外部投资人拯救公司,而对不执行业务的小股东,则因其不享有公司经营决策权,不具有内部人的信息优势,存在关联交易和利益冲突的可能性比较小。

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德国法院一般让股东证明自己的贷款不是替代资本的股东贷款。这是因为股东相比于其他债权人享有信息优势,对公司的经营状况非常了解。[10]

2.自动居次原则

“自动居次原则”的诞生是伴随《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的全面修订而来。1999年欧盟法院( the 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在Centros案的判决中对《欧盟条约》的开业自由条款进行了解释,其认为商人可以在欧盟任何地方设立企业,即使其唯一的目的是逃避比较严格的国家公司制度。据此,任何人都可以在英国设立有限责任公司(Ltd. )而在欧洲任何地方做生意,即使该公司不在英国经营运转。该判决对德国的有限责任公司制度产生了巨大的威胁,原因很简单:英国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更快,并且一般没有最低股本要求,而德国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过程相对繁琐,并且有25000欧元的最低资本门槛。[11]为了增强整个有限责任公司制度的竞争力,提高其效率和确定性,德国废除了“替代资本原则”,不再区分股东贷款是否于公司陷入危机时提供,而将全部股东贷款都视为公司的债务,但在破产程序中必须于其他债权之后受偿。[12]对此可称为“自动居次原则”。需要注意的是,“替代资本原则”的两项例外在新修订的《德国支付不能法》中获得保留,即所持股份等于或小于百分之十的不管理公司业务的股东以及为拯救陷入支付不能的公司而获得公司股权的人向公司提供的贷款,在破产程序中并不后位受偿,而是按其贷款性质根据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处理。[13]由于“自动居次原则”让所有的股东贷款后位受偿,也就不存在举证责任的问题。当然,如果要适用两项例外规定,则谁主张谁举证。

二、美、德立法的评析

(一)衡平居次原则评析

“衡平居次原则”根源于衡平法的公平正义理念,其目的是矫正实施不公平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或使自己获得不公平利益的人的行为。

从深石案可以看出,“衡平居次原则”最初只针对控股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贷款债权,因为控股股东非常容易基于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其他债权人的利益。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衡平居次原则”逐渐用于调整公司的所有债权,而不局限于最初的控股股东贷款债权,其适用主体也从控股股东扩展到公司的任何债权人。这样,包括董事、高级职员、控股股东、关联企业在内的内部人以及其他非控股股东和债权人都可以列入“衡平居次原则”的审查范围,只要上述人员对公司的债权涉及不公平行为,就可能在破产程序中后于其他债权受偿。因此,“衡平居次原则”审查的焦点是不公平行为的存在与否。

(二)重新定性原则评析

“重新定性原则”也是基于衡平法的公平正义理念而来。在公司实务中,有时股东名义上向公司贷款,但其交易内容实质上构成股东出资。针对这种虚伪的股东贷款,“重新定性原则”直接撕开贷款的外衣将其定性为股东出资。这一原则主要适用于股东贷款债权,但现在也扩展到股东对公司的其他债权。

“重新定性原则”与“衡平居次原则”不同,其审查的焦点是股东贷款的真实性,即股东向公司提供资金的真实意思是借款还是出资,并不审查股东贷款是否涉及不公平行为。但“重新定性原则”和“衡平居次原则”的适用存在交叉。一项股东贷款既可以根据“重新定性原则”构成股东出资,也可以基于“衡平居次原则”后于其他债权受偿,至于具体适用哪项原则取决于异议人的意愿。另外,这两大原则的适用结果类似,都是股东贷款后于其他债权受偿,但被审查的股东贷款的最后权利属性并不相同。被重新定性的股东贷款属于股权,而被衡平居次的股东贷款仍然是债权。

(三)替代资本原则评析

“替代资本原则”适用于特定的情况,即股东本应向公司充实资本但却向公司提供贷款。但是,该特点恰恰是其引发争议的原因之一。为了适用“替代资本原则”,当事人需要证明股东作为诚实的商人需要充实自有资本而没有充实。为了明确上述模糊的判断标准,德国于1998年颁布的《有关加强企业控制和透明度法律》增加了附加条款“公司危机”,但“公司危机”也是一个模糊概念。为此,德国法院又通过判例发展出信用标准,即一位理性的商人是否愿意按照当时的市场条件向公司提供贷款。由于上述推理过程都是建立在一系列模糊的法律概念之上,给当事人的理解和把握带来很大的困扰,其不确定性在司法实践中引发很多争议。

“替代资本原则”的立法理由不同于“衡平居次原则”和“重新定性原则”,比较流行的是融资后果责任理论:在公司危机时股东可以选择清算公司或者向公司注资,虽然其没有补足公司缺少的资本的法定义务,但如果其决定向公司贷款,就意味着股东采用风险较小的融资方式,借以摆脱自己的责任,并使债权人处于不利地位的境地。如果股东提供的贷款在功能上代替了自有资本,其就必须对这种融资措施承担法律后果。[14]由此可见,德国“替代资本原则”根源于德国的法定资本制。德国最高法院通过司法判例(BGHZ 90,381)从另一个角度对其立法理由进行了说明:当公司面对财务危机时,股东必须决定是清算公司还是向其提供财务支持以维持其经营。如果股东选择后者并使命运未卜的公司继续经营,其不得以债权人利益为代价进行冒险。如果股东在行动时相信凭借其内部人地位,其能赶在公司破产之前尽早撤回资金,则其很容易以债权人利益为代价进行投机。为了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将股东贷款作为替代资本有双重效果:第一,财务困难没有解决,贷款就不得撤回;第二,贷款在公司破产时后位受偿。[15]但是,德国最高法院阐释的理由并不为学者接受。因为如果立法者仅仅是担心股东会利用内部人地位在公司破产之前拿回贷款,只要规定在公司申请破产之前一定期间禁止公司清偿股东贷款就可以消除上述忧虑。[16]

(四)自动居次原则评析

“自动居次原则”诞生,是德国通过全面修订《有限责任公司法》来实现有限责任公司的竞争力和效率。其制定原因有两点:一是“自动居次原则”比“替代资本原则”简洁明了,省却了判断公司是否处于危机或是否资本不足,破产案件当事人无需对此进行复杂的举证,效率大大提高。二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债权人利益。德国公司法的传统理念是注重债权人利益保护,其一直采取法定资本制。公司成立后对债权人的唯一保障是注册资本,所以德国公司法禁止股东以各种方式将股本返还给股东。由于新《有限责任公司法》将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资本额从25000欧元(其中12500欧元必须在公司成立时缴纳)降到10000欧元(其中5000欧元从一开始就要缴纳),过低的注册资本已不足以保护债权人。采用“自动居次原则”之后,所有股东贷款都后位受偿将使股东充分分担公司风险,同时也可以抑制股东从事高风险投资的冲动,以免损害债权人利益。[17]

但是,学界对“自动居次原则”的批评更加激烈。除了前述对“替代资本原则”的质疑理由之外,学界还提出了新的反对理由。“替代资本原则”只是使公司陷入危机时的股东贷款后位受偿,而“自动居次原则”使公司正常经营过程中的股东贷款也后位受偿,这样就会极大抑制股东的投资活动,从而错失一些很好的投资机会。因此,“自动居次原则”可能导致矫正过度。[18]

三、我国的立法构想

(一)立法思路之选择

1.分类规定或自动居次受偿

笔者认为,自动居次受偿虽然简单明了,减轻了破产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但打击了股东向公司贷款的积极性,很难实现实质公平。我国新破产法的立法取向之一是鼓励拯救困境企业,但自动居次原则的实际效果恰好与之相悖。从新《破产法》施行以前的破产司法实践看,投资人掏空转移破产企业财产的行为频繁发生,很少见到投资人用自有资金帮助企业脱离困境。新破产法正式实施以后,虽然投资人肆意侵害企业财产的现象因法律制度的完善得到了一定遏制,但投资人主动向困境企业贷款的情况仍不多见。笔者查阅了我国21家上市公司的破产重整材料,发现只有一家上市公司存在股东贷款。因此,现阶段的破产司法实践也需要鼓励股东贷款。分类规定的思路平衡了立法的刚性与柔性,可以让不同国家的立法者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灵活规定。

2.美国式分类规定或德国式分类规定

笔者认为,美国式分类规定的立法思路更为科学合理:第一,德国模式调整范围有限。德国模式将公司危机作为判断股东贷款是否后位受偿的唯一标准,如果股东在公司正常经营时提供了虚伪的贷款或在贷款过程中实施了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不公平行为,则其不能有效调整。第二,德国模式不能实现实质公平。股东贷款只要不存在不公平行为,一般对公司都是有利的,特别是公司陷入困境时更是如此。德国将公司财务状况作为处理股东贷款的唯一标准过于机械,因为公司财务状况与债权人利益保护没有必然联系,实际情况往往是困境企业获得股东贷款反而有利于债权人的利益。股东为了帮助困境企业,真实善意地向其提供贷款,主观和客观都没有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故意和行为。德国模式将这种真实善意的股东贷款也置于其他债权之后受偿,有违实质公平。总之,德国模式的问题恰好能为美国模式克服,所以我们应该借鉴美国分类规定的立法思路。

(二)美国式分类规定的具体问题

1.补偿性后位受偿或惩罚性后位受偿

美国对存在不公平行为的股东贷款不以惩罚为目的,而是以补偿债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害为限,超出补偿范围的股东贷款按照破产法的规定与其他债权平等受偿。以德国立法为代表则采取惩罚性后位受偿,因为德国的“替代资本原则”与“自动居次原则”都不关注股东是否实施了不公平行为及债权人是否遭受了损害,所以其规定股东贷款全部后位受偿。笔者认为,我国应该引入补偿性后位受偿。第一,这符合实质公平。补偿性后位受偿的目的是让债权人的损害获得填平,恢复到损害没有发生之前的状态。如果实行惩罚性后位受偿,则会导致用一种不公平来纠正另一种不公平。第二,补偿性后位受偿符合我国现行民事法律的救济理念。我国现行民事法律的救济理念是以补偿为原则,惩罚为例外。就现行民事法律而言,明确规定惩罚性赔偿救济的只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和《侵权责任法》第47条,主要是基于社会政策考量对弱势的消费者和人身因产品缺陷受损的被侵权人进行特殊保护。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其债权人并不符合上述两种特殊主体的要求。因此,美国的补偿性后位受偿值得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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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判定不公平行为的标准

首先需要指出的是,美国司法判例认为股东对公司的债权的获得并不一定要和不公平行为有直接的联系,即两者可以是同一行为,也可以是相互独立的行为。[19]因此,股东获得债权并不一定是整个不公平行为的一部分,这是需要特别注意的地方。

关于“不公平行为”的认定,美国司法判例将“不公平行为”概括为三大类:(1)欺诈、非法和违背受信责任;(2)资本不足;(3)权利主张人将债务人用作纯粹的工具或替身。[20]“欺诈”是指股东欺诈债权人,美国司法判例通常所指的情况是股东指使或串通债务人或者单独向第三人提供虚假的债务人财务资料,从而使债务人从第三人获得贷款。如果公司最终走向破产,该股东对公司的贷款债权后位受偿。在极端的案例中,股东对公司的所有债权都会后位受偿。“非法”概念源于衡平法格言:“寻求衡平法救济的人必须保持双手清洁。”所以,如果债权的发生违反法律,则只能后位受偿。“违背受信责任”是最频繁使用的判断标准。它是指控股股东、高级职员或董事与公司进行了不公平交易并产生了债权,从而损害了其他债权人利益。“他们的权力是信托权力。他们与公司的交易要严格审查,如果他们与公司的合同或交易被撤销,举证责任由董事或控股股东承担,其不仅要证明交易的善意,而且要证明从公司和无利益关系人的角度看,该交易具有内在公平性。该项测试的本质是根据所有情况判断该交易具有常规交易的特点。”[21]美国的资本不足标准与德国的公司危机标准有些类似,但美国法院对资本不足一般从两个角度同时进行考察:第一,一位经验丰富的财务分析师根据破产人成立时的情况认为其资本明显不足以支持破产人那样规模和性质的营业,则构成资本不足。第二,在贷款提供时,破产人已经不能够从知道破产人所有情况的第三人处获得类似数额的借款,则构成资本不足。[22]据此,美国的“资本不足”标准比德国的公司危机标准要严格。“股东将债务人作为工具或替身”是指控股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通过其控制地位损害其他债权人。由此可见,工具论或替身论主要是为了规范控股股东的行为。但是,单纯的控股地位并不是后位受偿的理由。法官在Branding Iron Steak House案的判决书中指出:“在破产公司的高级职员、董事或股东的债权可以后于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受偿之前,该主体必须有能力和意图控制该公司,而且其必须实际上行使了控制权损害了其他债权人。”[23]

笔者认为,美国的经验值得我们学习,但“资本不足”目前不宜作为不公平行为判断的标准,因该标准比较模糊,难以把握。美国和德国的司法实践都表明其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德国更是基于效率考虑抛弃了“替代资本原则”,以我国法院和法官的地位和素质,如果适用资本不足标准,只怕会给司法实践带来更多的争议。此外,以公司财务状况作为判断股东贷款是否后位受偿的标准与实际情况并不符合,因为从我国的情况看,一般来说越是财务状况不佳的公司,股东贷款对其债权人越有利。因此,对存在不公平行为的股东贷款,我们可以做出如下规定:股东存在下列损害债权人利益,或者使自己获得不公平利益的行为,其对债务人的贷款在其他债权之后受偿,但其后位受偿程度限于填补债权人受到的损害或抵消其获得的不公平收益:(1)指使或串通债务人或者单独向第三人提供虚假的债务人财务资料,债务人因此从第三人获得贷款;(2)向债务人提供贷款的行为违反法律;(3)股东向公司提供的贷款存在不公平的交易条件;(4)控股股东利用控制地位损害债权人利益。

3.判定虚伪的股东贷款的标准

虚伪的股东贷款是指股东宣称其向企业提供的资金是贷款,但相关证据表明其实质是注资。就美国总结的11项测试标准的实施情况看,并不需要相关证据达到全部11项测试标准才能重性定性股东贷款的虚伪,而是由法院根据案件情况灵活把握,这就可能出现不同法院裁判的冲突,这种司法不一致削弱了投资机制的可预测性,破坏了当事人的合理期待,从而阻碍了股东拯救困境企业。[24]因此,对此标准与做法我们需要根据国情确定取舍。

第1项“法律文书的名称(如果有)表明是债务”、第2项“固定的到期日和偿还计划的存在与否”、第3项“固定的利率和利息支付的存在与否”是评价合同性质的一般要件,均应采用。第4项“债务清偿的来源”、第7项“为贷款提供的担保(如果有)”和第11项“偿债基金存在与否”是测试股东对贷款安全的关注程度。通常,股东向公司贷款,首先会考虑本金的安全,其次才是可能的回报。如股东没有要求公司采取必要的贷款保障措施,表明其内心是将其视为投资而不是贷款。这一标准可以借鉴。但第4项缺乏独立性,需要和第7项、第11项一起使用。第7项应限定为第三人为股东贷款提供担保,因为由公司自己提供担保只是便利股东将融资风险向其他债权人转嫁。第11项目前并不适合我国,因为我国未规定偿债基金制度。因此,这三项标准的实质为一项,即是否有第三人为股东贷款提供担保。但如果没有第三人提供担保,并不能推出其一定为出资,需要结合其他测试标准和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第5项“资本的充足或不足”和第8项“公司从外部贷款机构获得融资的能力”指向公司的财务状况,该标准并不妥当,理由参见前文。第6项“债权人和股东之间利益的一致性”指向股东持股比例与其在公司所有内部融资中的比例的相当性,因股东一般是根据持股比例承担义务的,如比例相差悬殊,则认为是贷款。但仅据该标准不能判断股东贷款的性质,需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和其他参考标准。第9项“贷款后于外部债权人的债权受偿的程度”依据的是股东后于全体债权人分配公司剩余财产的公司法理。但如股东没有明确表示其贷款后位受偿,并不能推出其提供的资金就是贷款,需要结合其他测试标准和案件具体情况综合判断。第10项“贷款被用于收购资产的程度。”存在一定的误导性。公司陷入困境的原因虽然有流动资金缺乏的问题,但更常见的是技术设备工艺的落后或既有项目盈利能力低下,这需要购买新资产才能解决。如果股东贷款只限于补充困境公司的流动资金,结果往往是延缓其破产的步伐,而不能从根本上扭转其破产的命运。

根据以上分析,笔者认为美国的11项测试标准中的第1项、2项、3项、6项、9项可以借鉴,第4项、5项、8项、11项不宜适用,第7项可以修改后引进。因此,新破产法可以规定“法官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将一项股东贷款视为出资:(1)合同是否明确约定是贷款;(2)合同是否明确约定贷款到期日;(3)合同是否明确约定贷款利率;(4)合同是否明确约定还款计划;(5)贷款利率是否按照约定实际支付;(6)股东持股比例与其贷款在债务人内部融资数额中的比例是否相当;(7)合同是否明确约定股东提供的资金在全体债权人之后受偿;(8)股东贷款是否有第三人为其提供担保。”

(三)其他相关问题

1.对股东贷款偿还行为的撤销

美国破产法没有专门对股东贷款偿还行为的撤销问题进行规定,但是,管理人可以根据破产法对撤销权的一般规定主张撤销偿还股东贷款的行为。美国破产法规定的撤销权主要涉及两类行为:偏颇性清偿和欺诈性转让。偏颇性清偿的法律含义在美国破产法第547条(b)款得到严格界定:第一,对债权人或为债权人利益;第二,为了或基于转让发生前已经存在的债务;第三,转让发生时债务人失去清偿能力;第四,转让发生在破产申请前90日内,或者如果债权人是内部人,转让发生在破产申请前90日至1年之间;第四,转让使债权人获得的清偿多于没有转让时债权人根据第7章所能获得的清偿。[25]欺诈性转让的判断标准大致为三个:第一,所转让的必须是债务人的财产;第二,转让行为必须直接或间接由债务人实施;第三,转让必须发生在破产前一年期间之内。[26]原《德国支付不能法》专门针对股东贷款偿还行为的撤销问题进行了规定,其第135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为系为合伙人或股东享有的、以返还替代资本的借贷为内容的债权提供清偿的,或为具有同等地位的债权提供清偿的,以行为是在程序开始申请之前最后一年的时间内、或在此项申请之后实施的为限,可以进行撤销。”[27]需要注意的是,该条规定只规定可以撤销视为替代资本的股东贷款的偿还行为,而对其他的股东贷款的偿还行为不得撤销。为了配合《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的修订,《德国支付不能法》也于2009年修订,修订后的《德国支付不能法》不再区分替代资本的股东贷款和普通的股东贷款,所有的股东贷款在破产申请提出前一年内获得偿还的,都可以由管理人撤销,但关于小股东和为拯救公司而获得公司股份的投资人的例外规定获得保留。

美、德两国立法都将可撤销的股东贷款清偿行为限定于破产申请前1年内实施的清偿行为。笔者认为,我国可以借鉴美、德两国的立法,明确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实施的股东贷款清偿行为可以由管理人撤销,同时对小股东和外部投资人贷款的清偿行为做出例外规定。

2.对股东贷款物权担保的处理

通常,债权人的债权设定了物权担保,则可以在破产程序中获得优先于普通债权人的受偿地位。美、德两国对有担保股东贷款的担保利益一般持否定态度,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点:第一,如果保障股东贷款的担保利益,则会激励股东从事一些高风险投资活动,而将投资风险转嫁给普通债权人。第二,如果保护其担保利益,则无论是美国的“衡平居次原则”和“重新定性原则”,还是德国的“资本替代原则”和“自动居次原则”都会被规避。第三,公司向股东担保贷款还不如以担保方式向外部第三人借款,这样可以有效避免不利于债权人的关联交易。因此,2009年修订的《德国支付不能法》明确规定破产申请开始之前10年内设定的有担保股东贷款的担保利益可以由管理人撤销,不再将管理人的撤销权限制于替代资本的有担保的股东贷款的担保利益,这也是为了与《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的修订相配套。笔者认为,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单独否定股东贷款的担保利益显然不妥,还是应该根据股东债权是否属于应当劣后清偿的债权来确定其担保是否可以撤销。当债权本身属于应当劣后清偿的债权时,其设定的担保债权也应随之撤销,不能再允许其据此优先受偿。

注释:

[1]Taylor v. Standard Gas& Elec. Co.,305 U. S. 584 (1938)。

[2]Benjamin v. Diamond (In re Mobile Steel Co. ),563 F. 2d 692,700 (5th Cir. 1977).

[3]施建州:《论公司法中名义上之资本不足——德国法与美国法的辨证》,载《玄奘法律学报》第三期,第176页。

[4]虽然有些法院认为其无权对股东债权重新定性,但多数法院持相反意见。否定的意见可参看Pacific Express Holding,Inc. v. Pioneer Commercial Funding Corp. (In re Pacific Express,Inc. ),69 B.R. 112,115 (B.A. P. 9thCir. 1986)。肯定的意见可参看In re Autostyle Plastics,Inc.,269 F. 3d at748;Summit Coffee Company,et a.l v. Herby’s Foods,Inc. (In re Herby’s Foods,Inc. ),2 F. 3d 128 (5th Cir. 1993)。

[5]Roth Steel Tube v. CIR 800 F. 2d,625,630(6th Cir. 1986).

[6]Shu-YiOe,i Context Matters:The Recharacterization of Leases in Bankruptcy and Tax Law,American Bankruptcy Law Journal(Fal,l 2008)(Vol. 82),p651.

[7]《德国股份法·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德国公司改组法·德国参与决定法》,杜景林、卢谌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86页-187页。

[8]施建州:《论公司法中名义上之资本不足——德国法与美国法的辨证》,载《玄奘法律学报》第三期,第137页。

[9]《德国股份法·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德国公司改组法·德国参与决定法》,杜景林、卢谌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87页。

[10]参见施建州:《论公司法中名义上之资本不足——德国法与美国法的辨证》,载《玄奘法律学报》第三期,第176页。

[11]Gregor Bachmann,Introductory Editoria:l Renovating the German Private Limited Company–Special Issue on the Reform of the Gmbh,German Law Journal(September1,2008),(Vol. 09 No. 09),p1066.

[12]See Jochen Vetter,Christian Schwandtner,Cash Pooling Under the Revised German Private Limited Companies Act(Gmbh),German Law Journal(September1,2008) (Vol. 09 No. 09),P1171-1172.

[13]See Michael Beurskens,Ulrich Noack,The Reform of Germany Private Limited Company:Is theGMBH Ready for the 21stCentury? German Law Journal(September1,2008)(Vol. 09 No. 09),P1088.

[14]参见[德]托马斯·莱塞尔、[德]吕迪格·法赛尔:《德国资合公司法》(第3版),高旭军、单晓光、刘晓海、方晓敏等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632页。

[15]See Dirk A. Verse,Shareholder Loans in Corporate Insolvency - A New Approach to an Old Problem,German Law Journal(September 1,2008)(Vol. 09 No. 09),p1114.

[16]See Dirk A. Verse,Shareholder Loans in Corporate Insolvency - A New Approach to an Old Problem,German Law Journal(September 1,2008)(Vol. 09 No. 09),p1115.

[17]See Dirk A. Verse,Shareholder Loans in Corporate Insolvency - A New Approach to an Old Problem,German Law Journal(September 1,2008)(Vol. 09 No. 09),p1115.

[18]Robert Charles Clark,The Duties of the Corporate Debtor to Its Creditors,Harvard Law Review(January 1977),p540.

[19]Mobile Steel,563 F. 2d at700;In re Kansas City Journal-Post Co.,144 F. 2d 791,803-04 (8th Cir. 1944).

[20]In re Fabricators,Inc.,926 F. 2d 1458,1467 (5th Cir. 1991).

[21]Pepper v. Litton,308 U. S. 295 (1939).

[22]Matter of Multiponics,Inc.,622 F. 2d 709,717.

[23]In re Branding Iron Steak House,536 F. 2d 299,302 (9th Cir. 1976).

[24]See Hilary A. Goehausen,You Said You Were Going to Do What to My Loan? The Inequitable Doctrine of Recharacterization,De Paul Business& Commercial Law Journal(Fall2005),p136-139.

篇(7)

人民版必修二第12页(2009年版,下同)和人教版必修二第9页(2007年版,下同)选用了同一件著名的纺织品文物的图片,但在文字说明中却分别标注“长沙马王堆1号汉墓出土的素纱褝衣”和“马王堆出土的素纱单衣”。那么,“褝”和“单”是否通用?哪个是对的?推究本源,这件文物出土造册时命名为“素纱褝衣”。

1972年,在长沙市东郊浏阳河旁,考古队员发现了震惊世界的马王堆汉墓。墓中安卧着一位形体完整、全身润泽、皮肤仍有弹性、沉睡了两千年的女子,她就是汉代长沙国丞相利苍的妻子辛追。

“素纱褝衣”是辛追的随葬品,当这件衣服完整的呈现在人们面前时,所有的考古队员都惊呆了。用马王堆汉墓的主要发掘者、湖南省博物馆原馆长熊传薪的话来说,素纱褝衣“薄得让人难以置信”。衣长128厘米,通袖长190厘米,由上衣和下裳两部分构成,交领、右衽、直裾,边缘为几何纹绒圈锦。素纱丝缕极细,共用料约2.6平方米,重仅49克,还不到一两,是世界上最轻和最早的印花织物。

这件文物出土造册时命名为“素纱褝衣”,这是从材料品类和形制特点两个方面着眼的。“素纱”是说制作衣裳的材料是没有染色的白纱;“褝衣”是指无衬里的单层衣,这在古代文献中是有据可循的。《释名·释衣服》中记载:“褝衣,言无里也”;《说文解字》说:“褝,衣不重也。”《礼记·玉藻》:“褝为絅”;东汉郑玄注曰:“絅,有衣裳而无里。”

从表意的角度说,“褝衣”与“单衣”没有什么大的差别,宋代的《集韵》就直接把“褝”通作“单”。应当说,人教版的化繁为简更有利于学生的理解和识读(“褝”是个生僻字,以致于许多人误以为是“褝衣”),但从历史学科的严谨性上说,这是一个专有名词,还是用其本名更为规范。这件文物一出土就被命名为“素纱褝衣”,现在湖南省博物馆该展品旁边的介绍文字就是“素纱褝衣”,在涉及该文物的较为专业的资料中,绝大部分时候也使用这一名称,比如中央电视台“走进科学”“国宝档案”等栏目,朱绍侯编著的《中国古代史》、白寿彝《中国通史》等等。从另一个角度说,“素纱褝衣”比“素纱单衣”一名更能展现这件“薄如蝉翼,轻若烟雾,举之若无”的国宝级文物的厚重历史感。

二、“花机”与“花楼机”

人民版必修二第13页与人教版第10页均选取了同一幅图片,却分别标注“明代宋应星所著《天工开物》中的‘花机图’”和“花楼机”,这幅图应该称为“花机”还是“花楼机”呢?

图片反映的实物是中国古代的手工提花织机,简称花机,因机上有花楼,很多地方也称之为花楼机,两个名字是通用的。中国很早就有手工提花法,据《西京杂记》记载:“霍光妻遗淳于衍蒲桃锦二十四匹,散花绫二十五匹。绫出钜鹿陈宝光家。宝光妻传其法,霍光召入其第,使作之。机用一百二十蹑,六十日成一匹,匹值万钱。”这是关于手工织机的最早记载。经汉唐时期的发展,至宋元时期,手工织机已经走上定型化,宋人已使用提花机。明代提花织机的结构更为完善。宋应星在《天工开物》对其结构作了详细说明,并附有图片。今天,织造蜀锦、云锦依然还在使用这种复杂的人工提花机,它已经成为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两版本教材选用的这幅图选自《天工开物·乃服》,图的题头就是“花机图”,文字部分说“凡花机通身度长一丈六尺,隆起花楼,中托衢盘,下垂衢脚(水磨竹棍为之,计一千八百根)。对花楼下掘坑二尺许,以藏衢脚(地气湿者,架棚二尺代之)。提花小厮坐立花楼架木上。机末以的杠卷丝,中用叠助木两枝,直穿二木,约四尺长,其尖插于筘两头。”笔者以为,人教版用“花楼机”的名字,并不能算错,但既然这幅图有明确的出处,还是用原图的名字“花机”或者加括号注明比较好。

三、五大名窑何所指?

人民版必修二第15页说:“唐宋以来,各地瓷窑所产瓷器各具风格。河北定窑、河南钧窑、江西景德镇窑、浙江龙泉窑、陕西耀州窑等名窑以其产品的质量名闻天下。”这种叙述带来了学生的困惑,有学生专门找笔者询问——这五座窑就是通常所说的五大名窑吗?

人教版必修二第9页说:“宋朝有五大名窑,即定窑、汝窑、哥窑、官窑和钧窑。定窑在河北曲阳……汝窑在河南宝丰……哥窑相传在浙江龙泉……官窑在河南开封……钧窑在河南禹州……”显然,人教版明确提到五大名窑的说法,这也是通常使用的说法,人民版介绍了一些著名的瓷窑,没有涉及“五大名窑”的说法,但数目恰恰是五个,造成了学生的误会。

据学者考证,宋代几大名窑的说法,可能始于明代宣德年间,当时为宫廷编制藏器目录的《宣德鼎彝谱》中关于宫廷用器的记载说:“内库所藏:柴、汝、官、哥、钧、定。”(中国硅酸盐学会编,《中国陶瓷史》,文物出版社1982年版,284页)柴窑据传是周世宗柴荣的御窑,虽有多种说法,但至今并没有发现窑址和实物,所以,柴窑的存在与否根本无法确定。另外五座窑在明清时期就形成了五大名窑的说法。

汝窑是北宋后期的宋徽宗年间建立的官窑,前后不足20年,因烧制时间短促,传世品稀少,弥足珍贵,宋代就有“汝窑为魁”的说法,明清品评五大名窑时将之排名第一。1987年根据宝丰县提供的实物标本,经上海博物馆和河南省文物研究所复查并进行试掘,终于在宝丰县西大营镇凉寺村南河旁台地上找到了汝官窑址,面积约25万平方米。汝窑以青瓷为主,釉色有粉青、豆青、卵青、虾青等,汝窑瓷胎体较薄,釉层较厚,有玉石般的质感。

官窑是宋徽宗政和年间在京师汴梁建造的,是一个暂时没有发现窑址的瓷窑。大观年间,官窑以烧制青釉瓷器著称于世,器物造型往往带有雍容典雅的宫廷风格。其烧瓷原料的选用和釉色的调配也甚为讲究,釉色以月色、粉青、大绿三种颜色居多。北宋官窑瓷器传世很少,十分珍稀名贵。

钧窑之名并不见于宋代文献记载。关于钧窑早期的历史,也还不清楚。钧窑广泛分布于河南禹州市(时称钧州,故名钧窑),钧瓷两次烧成,第一次素烧,出窑后施釉彩,二次再烧。钧瓷的釉色为一绝,为中国制瓷史上的一大发明,称为“窑变”。烧成后,钧瓷颜色千变万化,红、蓝、青、白、紫交相融汇,灿若云霞。所谓“入窑一色,出窑万千”。这是因为在烧制过程中,配料掺入铜的气化物造成的艺术效果,在烧制过程中,釉料自然流淌以填补裂纹,出窑后形成有规则的流动线条,非常类似蚯蚓在泥土中爬行的痕迹,故称之为“蚯蚓走泥纹”。

篇(8)

[中图分类号]G623.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4)07-0128-01

历史是一门长期连续,不断地以新事物代替旧事物的学科。在对初中古代史的学习中,培养学习古代史的全局观很有必要。树立初中学生对古代史的全局观不仅可以避免学生一味重视知识,忽视能力的弊端,还可以提高学生对历史知识学以致用的能力,拓宽学生的学习思维,帮助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在树立初中学生学习古代史的全局观中,应采用从点到面的学习方法,这样可以让学生对中国古代的社会进程有一个基本的了解,还可以激发学生学习初中古代史的学习兴趣,将学生从死记硬背的学习方法中解脱出来,拓展学生在学习和研究历史方面的空间,最终达到让学生树立正确的历史观,并在分析历史问题的思维逻辑中找到解决现实问题方法的目的。

一、树立初中古代史全局观的方法

(一)让学生进行模块化学习

模块化学习就是将诸多类似的历史问题总结在一起,并在老师与学生的共同探索下找出它们之间的普遍性。在对某一类历史事件进行总结的时候,老师不仅要单论这一类,要引导学生将这一类放大到历史的全局中,更要从这一类事件中找出它们各自的特殊性,具体在哪些地方与其他的模块有所不同。模块化学习不止要让学生分门别类地掌握各个类别的历史知识,更要让学生明白模块之间相互划分的原因。在学习中将模块之间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结合起来,才能让学生对不同的历史事件进行明确的区分。

(二)培养学生在历史学习中的联想能力

培养学生的联想能力就要求学生能够熟练地做到由此及彼,举一反三。在五千年的历史中会有多如牛毛般的历史事件,在初中古代史里,老师主要捡取了教材与辅导资料中的重大历史事件进行分析和归纳。但是在以后的考试和实际生活中,学生可能会遇到许多闻所未闻的历史问题,学生要学会自己找出解决这类问题的规律,这就需要老师在历史的教学过程中帮助学生培养对历史问题的判断和联想能力。在遇到自己不了解的历史问题时,通过对已学的历史事件,判断出它主要归于哪种模块,找出这种模块的共性,再关联到这些历史问题中就能迎刃而解。

(三)定期进行专题研究

在古代史连续不断的进程中,很多由来已久的历史问题是无法通过截取某一段时间进行学习就能全面了解的。因此,在通过不断地学习中增长了相关知识,了解了这一历史背景和发展历程之后,就需要历史老师进行专题研究以达到系统性学习的目的。老师可以通过贯穿教材中的要点然后利用网络、书籍中搜索出的资料加以补充,让学生掌握某个体系在历史长河中的来龙去脉。例如,古代封建专制是如何建立并逐步走向强化的、小农经济如何发展而来的,类似的这些问题需要老师进行专题研究,让学生从整体上全盘掌握,学生才能对历史融会贯通。[1]

二、在培养学生全局观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注意培养古代史学习全局观的普及性和基础性

培养古代史学习的全局观是一项长期的工程,因而在全局观的形成过程中,就要注意学生全局观形成的普及性和基础性。普及性一是要让全部学生的思维中都有全局观的概念和努力培养全局观的意识,不能让部分学生因耐心和毅力不足就半途而废;二是要学生在整个古代史的学习中都紧靠全局观,不能在一部分的问题对全局观有清晰的认识,在另一历史部分中没有。基础性是要学生在培养全局观的开始打好基础,首先,学生在学习古代史时就要抱着全局观的念头来学;其次,在学习的过程中要对基本的历史事件和知识点稳扎稳打,对主要的历史事件有透彻的理解。树立全局观的普及性和基础性,才能提高学习古代史的总体水平。

(二)避免学习过程中的繁、难、偏的问题

在初中古代史的学习中可以在掌握主线和重点的情况下,对学生的能力进行一定程度上的拔高,拓宽学生的思维线路。但是在教学中不必要对繁、难、偏的问题都进行训练和讲解。一是此类题目太过浪费时间,并且此类题目对学生的吸引力不大,导致学生从中掌握的信息和知识少;二是对这些题目的训练容易降低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而且也很容易打击学生学习古代史的信心,慢慢瓦解学生在长期学习过程中树立的全局观。[2]

三、总结

初中古代史的学习本来就是一项浩大而又繁琐的事情,它不仅涉及到了古今中外之间复杂的社会经济关系,需要学生有一定的文言文学习功底,而且各个学习要点之间相互穿插,错综复杂,基本上每一个细节都可以放大为一个考点。而这些对于初中生来说,学习的时间和能力都有点困难。因此,初中生必须从起点开始就要对古代史树立全局观念,从全局上把握纵横交错的历史人物和历史事件,摸透历史学习中的规律,然后在具体的历史问题中各个击破。

篇(9)

初中历史教材中涉及很多爱国主义教育的素材,如民族英雄事迹、艰苦卓绝的等,积极运用这些素材,有利于培养学生的爱国主义情怀,增强学生振兴中华的使命感。在社会主义新时期的今天,初中历史教学培养爱国主义情感,不仅仅是时代对青年的需要,也是新课标对历史课程的要求。那么,如何在初中历史教学中有效培养学生的爱国情感呢?

一、利用常规教学渗透爱国情感

初中历史课堂教学是培养学生爱国情感的主要阵地,让学生在学习更多的历史文化知识的过程中渗透爱国意识,学生对于爱国主义思想及行为的理解也就更加有效。目前,在初中历史教学中有很多素材,不仅有知识性和思想性的知识,还有浓厚的情感因素,如爱国英雄郑成功、林则徐、邓世昌、、钱学森、王进喜等,还有许多忧国忧民的思想和激情都可以作为爱国主义的素材。总之,中国古代史和近代史有几千年的历史文明,爱国主义因素众多,教师可以在课堂中挖掘爱国主义因素,结合学生特点运用多媒体、人物故事、文本素材等方式让学生受到爱国主义情感教育的渗透。

二、利用历史课外活动培养爱国情感

篇(10)

一、初中历史课程概述

传统的初中历史教育己越来越难适应社会进步和时展的要求了,表现在:教学观念陈旧,教学结构单一,统得过多,管得过死;过于强调学科本位和知识的完整体系,教学内容“繁、难、偏、旧”,脱离社会及学生生活的实际。

就历史学科而言,目前在课程的内容和结构上多采用时序和主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安排,其中初中历史主要以专题的方式开设,这既符合初中生的认知特点,让他们对中国历史和世界历史的大致面貌有个基本的了解,并与之平常的生活相联系,形成初步的历史观;又使得初中历史课程打破了学科界限和知识的专业性,避免了专业化、成人化的倾向。新的课程标准将所有的内容整合为中国古代史、中国近代史、中国现代史、世界古代史、世界近代史和世界现代史等六大学习板块,每个学习板块下又分为若干学习主题。

传统的历史教科书通常由四个部分组成:课文、注释、插图和习题。其中课文是主要部分,其它的则是辅助部分。旧教材的整体编排有一个最明显的特点:正文内容枯燥,读来索然无味;扩展的知识大多显得干巴巴的,不够丰满;插图少,只作为点缀而存在。这样一来,整个教材便显得毫无生气。而这次投入使用的新教材在“课文”的改革方面,多开拓出了很多新类型。如教材在讲述正文之前,都会先来一段饶有兴趣的导言,以激起学生的好奇心和学习兴趣;人教版的教材则首次出现了“自学课”,在正文之前提供一些史料,并提出相关的问题及学习要求,以培养学生独立自学的能力。又如,在课文的叙述中采用大小字结合的办法。大字叙述主体,小字则细化局部,以增加学生阅读时的情趣。

总之,历史课程已经向“多元”、“开放”、和“弹性化”的方向发展。新的初中历史课程结构主要体现了综合化的特点,它有助于改变过去的课程结构中过于注重知识的传授,严格遵循学科本位的思想,以及学科知识与社会生活相脱节的现状,加强了历史课程的综合性。

二、提高初中历史教学有效性的实施方案

课程改革重视学生的探究学习、合作学习和自主学习,已经不那么强调教师的讲授。但是,历史教学终归要讲授,讲授法是提高教学效率的一种非常有意义的教学方法。实践证明:由于新课程的实施,教材的深度、难度加大,要想上出高质量的历史课,单靠授课技巧和直观性的教学情境是不可能的。

⑴系统整合教材,需要清晰的思路

清晰地思路需要了解现状、分析现有的教材存在的问题,寻找解决之道和改善之处;清晰地思路需要从实际出发,掌握教材的难点和知识点,才能在教学上对症下药,凸显有效性和生动性,从而实现有效教学。

⑵系统整合教材,要做到时效性和客观性的统一

在具体的授课过程中,要尽量还原历史原貌,补充历史事件材料,用实际的案例来解释说明理论性比较强、不易理解的概念和事件。如什么是中国经济结构、如何变动,需要还原当时的历史背景(包括中国和西方国家的状况),让学生客观的学习历史。再如,要补充当时的日本国内的情况和中国当时的现状,增加具体历史人物的生活细节,让学生客观的对待以上历史事件,做到时效性同客观性的统一。

⑶系统整合教材,应结合热点、回顾历史,注意学生的兴趣培养和爱国情操培养

当前中美经济摩擦,如何寻找历史上中美经济的关系、其内在关系和规律?又如事件,历史上的是一个什么情况,如何评判日本人的贪婪和无理,如何培养学生的爱国主义情操?需要教师对学生进行热点和历史的交汇、兴趣和爱国的互动,只有这样才能够有效的、系统的整合教材,注意学生的兴趣和爱国情操培养。

因此,只有系统整合教材,才能做到有效教学,培养学生的务实精神和正确的历史观,增加学生的兴趣爱好和培养爱国情操,做到时效性和客观性的统一。

在历史课堂教学中,如果没有教师鞭辟入里的分析,激情奔放的表述,学生不可能实现由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飞跃;如果没有老师恰到好处的点拨,纵横捭阖的概括,学生的思维就不可能由肤浅到深入;如果没有老师富有开启智慧的思想、方法的灌输和引导,学生就不可能成为具有创新品格的人才;因此,在课堂教学中历史教师不仅要讲,而且要富有智慧地讲、充满激情地讲、有的放矢地讲,除了要讲基本理论,基础知识以外,还要讲价值取向;除了要讲学习方法、解题思路以外,还要讲信念的引领;要讲得学生陶醉其中,沉浸其里唤起学生的情感体验,诱发学生丰富的想象。在教师春风化雨般的语言中让学生的知识、能力、智力、品格潜滋暗长。

三、初中历史课的意义

初中历史活动课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能够最大程度地培养学生对初中历史学习的兴趣,因为兴趣是学习的先导,对于初中历史的学习而言,亦是如此。可以说,历史活动课的开展就是为了增加学生对历史产生浓厚的兴趣,使其在历史的学习上有极大的动力。很大程度上来说,初中历史活动课程达到预期的效果,取决于能否最大限度地调动学生的兴趣。

初中历史教学的宗旨是“要让学生感受、理解知识产生的过程,培养学生的科学精神和创新思维习惯”,“培养学生收集处理信息的能力、获取新知识的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团结协作和社会活动的能力”。历史课程是人文学科的基础课程之一,对培养高素质的人才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我国,课程的综合化改革可以说是从应试教育走向素质教育的重要途径,目的是培养具有创新能力的综合型人才。

综上所述可知,初中历史课程对于提高学生学习历史的兴趣以及激发学生的人文、历史等方面的情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历史课堂学习的过程也是师生共同学习发展的过程。学生也要思考一下这样的课堂对于自身的影响,只有这样,历史活动课才会开展得更加地有意义。

参考文献:

[1]朱红.对初中历史活动课的实施策略的探讨[J].中学教学参考,20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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