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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无形资产税务筹划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我国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中关于无形资产的定义是: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在无形资产会计中,从无形资产研究开发、计价摊销,到投资与转让,再到捐赠与受捐,都是企业涉税会计事项中不可忽视的问题。
无形资产在许多企业的资产总额中占有较大的比重,由于税收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的目的不同,因而在无形资产的业务处理上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企业唯有全面把握无形资产会计与税务处理的相关规定,并正确地进行税收筹划,才能尽量降低无形资产涉税风险,减少企业的现金流出量。筹划的目的不是“税负最轻”或“纳税最少”,而是应结合实际情况,从对企业发展更长远的眼光来考虑税收筹划的问题,追求税后收益最大化。
税收筹划也称为纳税筹划,是指在国家税收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进行的前期筹划,尽可能地减轻税收负担,以获取税收利益,在诸多可选的方案中选择最优方案,以达到税后利润最大化。会计政策是指企业在会计核算时所遵循的具体原则,以及企业所采纳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
无形资产税收筹划是以国家的税法法规为准绳,这是区别于无形资产会计的一个重要特点。会计准则、制度规定,对某些无形资产的会计事项,可以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进行会计政策的选择,而无形资产税收筹划必须在遵守国家现行税收法令的前提下选择。当会计制度的规定与现行税法的计税方法、计税范围等发生矛盾时,无形资产税收筹划必须以现行税法为准,进行纳税调整。由此可见,严格税收法律的制约是无形资产税收筹划一个最显著的特点。
无形资产的税收筹划已成为税收筹划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日益受到企业经营者的关注和重视。企业应在遵循合法性原则、综合性原则、成本效益原则和前瞻性原则的前提下,积极利用我国现行的税收法规和相关政策进行无形资产税收筹划,以降低企业无形资产的涉税支出。获得税后收益的最大化,提高企业价值。
一、自主研发无形资产的税收筹划
按照新会计准则对无形资产的规定企业内部自主研发项目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人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满足一定条件的允许资本化。按照税法对无形资产方面的规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可见,税法没有要求区分研究阶段支出和开发阶段支出,从而造成会计和税法规定的差异,因此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时应根据自身的需要合理划分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
关于自主研发无形资产的计价问题,会计制度规定:自主研发并按规定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作为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在研发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同时,税法也允许企业将研发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在当期直接扣除。所以,企业应充分利用这一契机,将研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工资及福利费等直接作为当期的经营性支出,直接抵减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企业为了计税的需要,必须在“管理费用”账户下设置“研究开发费”明细账户,以便税务机关审核是否可以加扣及加扣多少。会计处理则不能将加扣的开发费用计入“无形资产”价值,只需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即可。从税收筹划的角度看无形资产的确认、计价,则不是账簿中无形资产的种类越多、入账价值越大就对企业有利。
二、外购无形资产的税收筹划
无形资产准则规定,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外购取得的无形资产,企业在无形资产账面上不需确认税金,但是在购入时由销售方缴纳的转让无形资产的营业税已经计人无形资产的价格中,所以我们可以认为此时的营业税税金在购入无形资产时被予以资本化。在无形资产会计中,不论是通过何种渠道增加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格必须根据真实、合法的会计凭证确认。无形资产价值摊销上的税收筹划只能从摊销期限上人手。在原始成本既定的情况下,摊销期限越短,每期摊销额越大,费用的抵税作用越早。按照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外购的无形资产,法律、合同或企业申请书分别规定有效期限和受益期限的,按照较短期限摊销;法律没有规定有效期限的,按照合同或企业申请书的受益期限摊销;法律、合同或申请书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0年。而会计制度规定,无形资产按照预计使用年限摊销,如果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的,按照较短年限摊销;如果合同和法律没有规定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10年。
三、外资企业引进的无形资产的税收筹划
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外资企业引进的无形资产即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成本。而投资各方签订投资合同时,主要依据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所投入资产的价值。但是,税法上确认投入资产价值的方法却有两种:投入资产经评估确认的价值;投入资产在原投资方的账面净值。具体运用时,如果投资方在投出资产时已经视同销售,计算了资产转让所得,缴纳了所得税,受资方就可以按投入资产的评估价入账;否则,受资方只能按投入资产的原账面净值入账。当投资方以部分非货币资产投资时,按照税法的规定,投资方一定要对这部分非货币资产计算资产转让所得缴纳所得税。此时,受资方就可以按评估价将资产入账。
外资企业引进无形资产一般采取购买方式,外商要缴纳营业税,若外商在我国没有设立常设机构或虽设立常设机构但转让所得与常设机构没有实际联系,同时还应当缴纳10%的预提所得税。如果采取投资人股方式引进无形资产,则外商免交预提所得税和营业税,税负降低。因此,外资企业从投资外方引进无形资产时,应尽量采取投资入股的方式。
四、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的税收筹划
《准则》明确规定,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应按捐出方提供的会计凭证上标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如果没有提供有关凭证,则按(1)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活跃市场的市场价格估计金额加上相关税费确定;(2)不存在活跃市场时,按该受捐无形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确定。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同时规定,企业接受捐赠资产按税
(一)合法性 进行NY银行ST分行的税务筹划时,必须以行业内的会计以及税法为依据。具体应做到:首先,必须严格遵守会计准则中的各项要求,不可以按照主观意愿篡改账目,要保证营业税各项计算数据真实可信;其次,税务筹划必须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进行,不能为了减轻税负而做出违反国家法规的操作;最后,要遵守银行相关机构的各项法规,NY银行ST分行不能忽略那些税收以外的各项法规,应同样在其允许的条件下进行筹划操作。
(二)整体性 进行NY银行ST分行的税务筹划时,不可以仅仅把眼光聚焦于营业税,不可以仅仅考虑当季的税负;而要综合考虑所有税种的联合税负情况,还要综合考虑各个纳税期间的平衡问题,从全局的角度进行筹划,力争将总税负减至最低。
(三)调整性 进行的税务筹划工作,是要以当前法律法规为依据的,同时还要结合企业自身的运营状况,所以筹划具有非常显著的时效性。由于银行业的特殊性,其涉及的税收与监控法规变动比较频繁,基于此,NY银行ST分行应该抓住机会,灵活处理,随时根据外部法规的变化调整自身的税务筹划安排,从而更好的借助这些法规进行税务筹划。
二、股份制商业银行资产业务税务筹划建议
(一)推后纳税时间 具体为:
(1)推后应收未收利息需要缴纳税款的时间。当前,在确认贷款应收未收利息方面,会计准则的要求与税法的要求上还存在一定区别,NY 银行ST分行负责税务的工作人员需要深入理解税法以及相关的会计准则规定,推后应收未收利息需要缴纳税款的时间,从而将这笔款项的时间价值纳入企业收入的一部分。一是会计准则的要求。会计准则要求从结息当天开始,若是贷款已经超期但是还没有达到90天的,则依照合同中约定的日期将这部分利息确认为收入;若是超过90天的,就需要设立专门表外科目进行后续核算,等到确认收到时再对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这里要强调一下,一旦贷款本金或者利息超过合同约定期限90天的,都需要将其列到“非应计贷款”科目下进行特殊处理,也就是进行表外核算。二是税法的要求。当前,税法对利息收入的相关缴税规定是:没有超期的贷款,以合同中约定的应付利息日为准,进行收入的确认;超过约定期限的贷款,超期后产生的利息可以在实际收到时或者会计确认入账时,进行收入的确认;对于那些已经进行确认的利息,如果超过90还没有收回,同时会计已经进行了冲减处理的,那么可以在本期利息中抵扣掉这部分已经确认的收入。具体见图1:
通过表1可知,到2011年底,NY银行ST分行的不良贷款已经到了18335.03万元,比期初值多了3474.99万元,这里我们说的不良贷款就是上面提到的表外核算部分。
(2)推后季度末最后一旬利息需要缴纳税款的时间。NY银行ST分行每季度都需要进行营业税的缴纳工作,而季度末最后一旬的利息推后到下个季度纳税是税法允许的,不过,时间如果确定了,本年度之间是不可以更改的。NY 银行ST分行可以将最后一旬的利息纳税推到下个季度,这样能够合法获得这笔资金产生的时间价值,从而抵减本期纳税成本,实现减轻税负的目标。见图2。
图2 推后季末最后一旬利息缴税时间进行的税务筹划
(二)在允许的范围内调整贷款利率 根据人民银行的规定,各商业银行有权对发放贷款的利率进行一定比例的浮动。2012年7月6日之后,该浮动的上限为国家公布基准利率的110%,下限为国家公布基准利率的70%。当前NY银行ST分行挂牌的贷款利率见表2:因此,进行针对贷款业务的筹划时,NY银行ST分行可以选择在利率允许浮动区间内下调贷款利率,这样就可以减少一部分利息,从而降低营业税。不过,如果只是为了降低营业税就下调贷款利率的话,其实银行也白白失去了很多利润,总结起来成本方面未必真的有实现最小化。基于此,该行在下调利率的时候,还需要进行机会成本的对应操作,从而保证自身整体利益达到最佳。
方案A:在发放贷款之前,全面了解客户的资信情况,对于那些具有良好资信实力的客户给予一定的下调利率优惠。作者针对NY银行当前的业务要求,为其制定了优质客户需要达到的门槛。这套方案不但有效减轻了该行的营业税税负;还为其招揽了许多优质客户,实现其创收的同时也减小了信贷风险,保证了资产的安全性。
方案B:在同意向客户发放贷款之前,与其补签贷款协议。这里主要是要求贷款客户在该行保持贷款总额一定百分比的存款。NY银行ST分行借助这样的操作能够既下调利率,又保证总收入。尽管补充协议本身并没有产生直接的利润,但其能够提升该行的存款余额,而这是衡量银行绩效最关键的指标,同时影响着NY银行ST分行能够发放的贷款额度。下面作者就以2012年DTB鞋业的贷款业务筹划案例来说明:
2012年2月,DTB鞋业向NY银行ST分行申请贷款800万元,时长为1年。银行调查之后,认定其并非优质客户,因此,最后将贷款利率定为7%。那么利息是:800*7%=56万元。
如果通过方案B进行筹划的话,NY银行ST分行可以将利率下调至5.5%,不过要求DTB在这1年时间内在其存款不可以少于300万元。那么利息是:800*5.5%=44万元。
这样,NY银行ST分行不但将营业税应纳税额减少了12万元,还多了一笔300万元的一年期存款,同样可以创造经济收益。
方案C:如果贷款企业能够推荐资信情况良好的新贷款对象给NY银行ST分行,那么可以对其进行适当的贷款利率下调优惠,从而实现共同利益的均衡。下面作者以实例进行解释:
XR铝业向NY银行ST分行申请了一笔3年期贷款,额度为1500万元。银行综合分析了其资信情况之后,将利率定在6.5%。则:
按照上面提到的筹划方案,NY银行ST分行应积极要求XR推荐优质贷款客户,如果可以成功签订1年期的1500万元贷款合同。那么,可以将其贷款利率同时下调至6.35%,则:
需要缴纳的营业税额:
税后利润:
不难看出,方案C不但帮助NY银行ST分行减轻了税负,还保证了利润。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以当前的情况,方案B最妥当。尤其是考虑到ST地区的经济形势,方案B相对稳妥。2011年之后,ST地区的经济状况一直不太理想,各银行存款都有明显的下滑趋势。相比之下民间借贷市场的发展态势比较好,所以该行承受着很大的经营压力。存款无疑会影响到发放贷款的能力,而方案B能够提升存款余额,进而增强该行的放贷能力,提升利润空间。
(三)借助同业往来优惠 当前,我国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的资金往来暂时还不需要缴纳营业税。基于这项税收政策,笔者认为银行可以进行下列筹划。
(1)科学选定贷款对象。如果银行向非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必须将所有利息收入都核算进来并全额缴纳营业税,可如果贷款是向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话,则利息收入无需缴纳营业税。因此,NY银行ST分行应该科学选定贷款的对象,从而既减轻自身的税负又能获得相应的利润。通过数学模型来计算贷款给不同属性机构,该行产生的利润差异。
假定现有一间金融机构HZS和一间公司NF分别向NY银行ST分行申请贷款,可当前银行留存的授信额度不可能同时满足这两个机构的需求,因此,必须选定一个放贷对象。NF申请的贷款额是a万元,贷款利率是x%,HZS申请的贷款是b万元,贷款利率是y%,贷款时长相同。营业税率是5%,教育附加是35,城市维护是7%,县镇维护是5%。则有:
假设NF申请贷款的银行位于市区,那么对其放款能产生的税后利润是:
(2)提升与金融机构资金往来收入所占的比重。作为一间金融机构,NY银行ST分行只是整个资金流动过程中的一个中转站,所以,如果其没能将资金成功转出金融业,那么也就无法实现价值的创造,另外,金融行业本身的资金需求也不是无限的,其进行的融通都有额度限制。不过,随着金融市场开放程度的不断提升,ST地区近年涌现出一批新的金融机构,因此,相应的资金需求也与过去相比有了很大程度的提升。这同时也为NY银行ST分行拓展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提供了广阔空间。NY银行ST分行应该抓住当前金融行业改革的机遇,加强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往来,通过同业拆借、转贴现等业务操作,在资金融通方面寻求更多的合作机会,从而提高这类业务的市场占有率。因此,NY银行ST分行应该提升与金融机构资金往来收入所占的比重,从而进一步减轻营业税负。
(四)选择金融产品进行投资 当前,如果银行进行金融产品交易业务是需要按照进销价差取得的利润收入核算营业税的,不过如果进行的是国库券交易的话,那么这部分利息收入则可以不用缴纳营业税。所以,NY银行ST分行在进行金融产品的投资时,如果账面计算的收益情况一样,那么应该优先考虑投资国债,并一直将其持有至票面到期日,这样不但能够保证获得稳定的投资收益,还能减轻营业税负。举例说明,如下:
假设该行投资了记账式国债,但是由于经营需要希望能够在还未到期的时候将其转让出去,这时就必须将税收成本也计入转让成本之中。因为当前我国买卖国债是需要按照进销价差取得的利润收入核算营业税的。作者对其进行了简单的计算:
如果NY银行ST分行当前持有的国债购买价格是A,已经获得持有利息B;假设能够持有到最终到期日的话,那么一共能够获得的利息是C;若是现在出让的话,售价是D,那么:若是该行出让了债券,其税后利润为:[D-(A-B)]-[D-(A-B)]*5%*(1+7%+3%)=[d-(a-b)]*(1-5.5%);若是该行不出让债券,继续持有直至到期日的话,税后利润为C;如果D>C/(1-5.5%) +(A-B),那么该行可以将债券售出;否则,还是继续持有更加科学合理,获得的经济收益最大。
(五)制定贷款部分偿还的规范顺序 NY银行ST分行内部的会计人员有时会由于工作疏漏而导致弄错了期限内贷款应先收回利息,之后再收回本金的规范顺序,从而造成有些贷款的还款操作与当前税法的要求存在矛盾的地方,也就是进行了违法操作,这样会导致该行面对很高的税务风险。所以,NY银行ST分行需要制定贷款部分偿还的规范顺序,从而保证相关的纳税操作符合税法的要求。
(六)单独核算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 2013年12月31日之前,金融机构不需要缴纳发放给农户小额贷款产生利息的营业税。不过,国家对这方面也给出了明确的限制,那就是金融机构要想获得这种优惠待遇,就必须对这类收入单独计算。因此,NY银行ST分行根据政策的要求在核算时,将这部分贷款进行了单独处理,并制定了严格的内部管理规范,要求所有网点的会计进行这类贷款的利息处理时,必须以政策为指引,从而确保能够享受到相关的优惠。
自2009年1月1日起,我国全面实行增值税转型改革,由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为保证改革实施到位,易于纳税人实际操作,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了《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70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增值税转型后固定资产业务的税务处理。笔者从转型改革对煤炭企业的影响出发,对固定资产投资进行筹划,使煤炭企业享受更大的改革收益。
一、煤炭企业固定资产性质
随着煤炭开采技术的提高和安全生产难题的逐步解决,我国矿井生产规模越来越大,其中固定资产投入占矿井建设、生产投资比例也越来越大,据目前大型、特大型煤矿企业财务报表反映:固定资产多占企业总资产的46%-69%。这里的固定资产范围与税法所称固定资产范围存在差异:税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不包含房屋建筑物、构筑物。煤炭企业是资源开采型企业,固定资产形成主要在井下,因此,建筑物、构筑物所占比重较大。
二、消费型增值税下固定资产抵扣政策
(一)固定资产抵扣政策
《通知》中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二)不得从销项税中抵扣的项目
《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5.本条第1项至第4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三)特殊抵扣政策
《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1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也就是说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中抵扣。
三、消费型增值税对煤炭企业的影响
消费型增值税下,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能够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相对于转型前来说,企业税负得到了降低,从一定程度上增强了企业的竞争力。
增值税抵扣范围的扩大,也影响到会计核算中固定资产的计价、使用期内折旧费用的计提、企业损益等一系列问题。固定资产进项税从当期销项税中抵扣,固定资产初始计量成本减小,计提折旧费用的基数减小,使用期内计提的折旧费用减少,企业利润增加,从而交纳企业所得税增加。从企业资金流来说,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当期,企业交纳增值税减少,当期资金支出减少,交纳企业所得税增加,但企业所得税的资金支出仅占增值税资金支出的1/4,与生产型增值税政策相对比,企业节省了3/4的资金,增强了企业的竞争力。
但是,对于煤炭企业来说,可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投资金额仅占全部投资额的30%左右,相对于棉纺织等其他行业,可抵扣资产所占比例较低。
四、消费型增值税下的税务筹划
消费型增值税下,处于相对劣势的煤炭企业,欲享受更多的政策优惠,应在固定资产投资前期、中期做好税务筹划。笔者从固定资产的投资方式、使用用途和供货方选择三方面进行了以下筹划:
(一)投资方式
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方式有外购、自建、融资租赁等,根据目前的增值税政策,外购和融资租赁基本不存在筹划空间。外购固定资产,依据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融资租赁固定资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规定,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因此,融资租赁固定资产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
企业自建固定资产,购买的设备、材料,只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显然,传统上包工包料、只开具建筑业发票的方式对企业是不利的。笔者认为可以采用以下投资方式:
一是选择承包商时,事先要对承包商的纳税性质进行调查,选择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建筑企业,将所用设备材料款和施工费分开结算,分别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建筑业发票,使设备材料进项税可以从当期销项税中抵扣,减少企业的税金支出。
二是如果承包商不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企业可以选择与承包方只签订建筑劳务合同,企业自行购买工程所用设备和材料,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以保证企业获得更大的利益。
(二)使用用途
按照《细则》的规定,只有专门用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或者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项目,包括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其固定资产进项税才不允许抵扣。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进项税是可以抵扣的。这给多种经营企业提供了一个筹划的空间,对于增值税项目和非增值税项目通用的机器设备,在保证生产的前提下,企业可以考虑一机多用,既可以节省投资资金,又可以抵扣非增值税项目等所用机器设备的进项税,减少企业的税金支出。
(三)供货商选择
从生产规模划分,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税率17%,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3%,税率不同造成相同总价固定资产的票面税额不同,从而影响企业抵扣进项税不同。企业选择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供货商,在固定资产总支出等同的情况下,抵扣进项税额大,减少了企业的税金支出,降低了企业税负,相反,选择小规模纳税人性质的供货商,会增加企业的税金支出。因此,企业应慎重选择供货商,减少损失,为企业争取更大的利益。
关键词 农村信用社 税收筹划 所得税 营业税 个人所得税
引言
农村信用社是服务三农的主要金融支持力量,进行税收筹划符合各方利益,不仅是合法正当的经营管理,也是含金量十足的经营技术。信用社作为经济主体,当然就要涉及纳税的问题,其中所得税和营业税占总税额的90%以上。探讨农村信用社在经济转型期的税收筹划,在税法允许范围内进行税收筹划,使信用社税收利益最大化、企业价值最大化,对信用社自身发展有利,对信用社职工有利,对提高信用社服务能力有利。因此,加强信用社税收筹划,是完全有必要的。
一、农村信用社税收筹划的重要意义
税收筹划是纳税人根据现行税法对经营、投资、筹资、分配、结算等活动进行减轻税负的谋划和对策。税收筹划不是偷税逃税,而是在合法前提下,用合法手段对经营理财等活动的事先筹划。依法纳税是企业基本的守法行为准则,体现的是社会责任。税务筹划的目的就是在遵循税法的基础上减少税负,这对农信社而言,就是通过科学筹划,使信用社税收利益最大化、企业价值最大化。税收筹划是农信社对所得税、贷款待账准备金、工资奖金等的优化管理。农信社可以通过税务收筹划掌握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相关税收结构调整。农村信用社只有成功地做好税收筹划工作,在企业内部创造一个健康的税务环境,各项业务才能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同时,农村信用社还可以将因税收筹划所产生的节税资源直接再投资于农村信用社自身的发展,从而进一步提高农村信用社的资产质量,促使农村信用社能够更好地为国家经济转型服务、为社会公众服务。
二、税收筹划在农村信用社经营中的应用
2.1农村信用社所得税税收筹划
国家对企业所得税优惠主要体现减免税和税前抵扣进项税额。减免税是通过制定减免税政策,对一些行业、产业、部门经济发展给予政策支持;税前抵扣进项税额是通过扩大扣除项目和提高扣除标准,为企业生产和经营给予税务优惠。农信社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主要是围绕争取减免税和加计扣除标准优惠政策进行的。
2.1.1所得税减免申报
信用社所得税优惠大多是指减免相应税负,国家税务局在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中对相关减免进行了严格规定,对符合减免范畴的企业经营项目,对减免的所得税报批需要的材料、审批的权限、报批的时限、报批的方法程序等,都做出明确的规定。如果信用社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报批,当然就不能享受所得税减免的优惠政策。
2.1.2无形资产的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农村信用社大量无形资产的存在给税收筹划提供较大的空间,正确选择自创还是购入无形资产成为无形资产筹划的关键,信用社在税务上应该正确处理无形资产的确认计量,才能充分享受到税前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同时由于信用社无形资产确认计价并不是在账簿中记录越多对企业越有利,因此对信用社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将注册费、律师费、人工工资等费用入账,而对于购入的无形资产,如果能够将其作为费用支出而不作为无形资产计入,对信用社更为有利。假如购入无形资产时又同时购入有形资产,相关费用的分摊就有一些弹性,采取什么样的分摊策略对减免税负有利,要作出正确判断。
2.1.3 申报过程的筹划
农村信用社在申报税务时,如果以单个信用社作为纳税主体和以县市联社统一法人作为纳税主体效果是完全不一样的。经营好的信用社是盈利的,经营不好的当然就会出现亏损现象,要是用盈利水平高的信用社的利润冲抵其他亏损信用社亏空,就可以减少信用社所得税税额。农村信用社在申报过程中进行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纳税筹划。由于受季节影响,农村信用社也分为淡季和旺季,在列支费用时也会出现不平衡,采取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税额,就可以避免突破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因为国税有相关规定,企业少缴纳预缴的税款不属于偷税行为。
2.2农村信用社营业税税收筹划
2.2.1逾期贷款税收筹划
按照国税函(2002)960号文规定,企业向信用社借贷存在一个逾期的问题,如果企业发放贷款逾期在90天以内,要核算利息收入,计入当期的所得税税基,要是贷款逾期超过90天,就不计入利息收入,等待实际收到时再计收入。而且前面90天内多缴纳的营业税要从后面申报营业税时进行冲减。信用社一般会将相关贷款利息全部按照收付实现制核算,也就是存在一个延迟确认的问题,这样可以少缴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由于存在未将逾期90天贷款利息收入计入收入总额缺陷,国税函〔2007〕880号文件对企业所得税做出了相应修改,规定自2008年起逾期90天的贷款也要计入收入总额,如果信用社的信息系统未能及时更新贷款计息方法,则将有可能发生漏计利息收入而导致涉税风险。
2.2.1.1对贷款业务进程筹划
贷款业务筹划主要通过降低贷款利率的方式减少纳税金额,可农村信用社又不能单纯为减少营业税而降低利率。因此,信用社就需要对信贷客户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对那些经营良好的优质客户采取低利率政策。这不仅能够减少营业税税基,还能够通过客户吸引更多高信誉客户加盟,这对降低信用社经营风险有重要作用。
2.2.2农户小额贷款税收筹划
根据财税〔2010〕4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5万元以下(含5万元)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信用社作为主要服务“三农”与县域经济的金融机构必然拥有大量的农户小额贷款,而准确对农户小额贷款分类、计价则是正确核算其利息收入、充分享受税收优惠的前提。信用社应在做好正确核算农户小额贷款及其利息收入的同时,还须充分利用信用社营业网点量多面广优势加大对农户小额贷款的营销宣传及投放力度,以扩大市场份额、分散信贷资金的投放风险,实现开源节流、增强信用社核心竞争力目的。
2.3农村信用社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
由于农村信用社经营良好,信用社职工工资水平普遍提升,已经远远超过缴纳个人所得税标准,进行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当然有现实意义。个人所得税筹划主要围绕收入量的标准、支付的方式和均衡收入等方面进行。收入量不变,适当降低名义收入,这样可以降低税率档次。可以将工资发放量安排在允许税前扣除额以下但适当提高职工的福利水平,这就是降低名义收入。还可以采取推延或者提前的方式,将各月的收入拉平,这就是均衡筹划法。
2.4均摊发放降低个税
发放奖金是农村信用社激励职工的重要措施,相比工资收入,奖金需要交纳个税显然要少很多,这也是信用社为什么采取奖金增加职工收入的原因。因为工资薪金交纳所得税是按照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薪金越高,应纳税所得额就越多,适用的税率就越高。职工奖金分为月奖、季奖、年终奖,这几种奖金发放形式的选择很关键,对职工所交纳个税来说,差异是很大的。采用均摊发放的形式,可以有效降低个税。
2.5合理确定预发金额
农村信用社职工发放一般采用每月预发年终集中统筹的方式,每月预发数要根据适应的税率确定,原则上,每个月预发数要比全年对应税率低1-2个档次。这样也可以减少个税缴纳数额。当然,这只是理论设计筹划,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单位经营情况有差异,职工绩效不平衡,所得薪金自然就会存在一些差异,职工工资发放不均匀当然就会造成税率提升,如何解决这个问题,还需要当事职工和单位进行相关协调解决。
2.6合理确定职工住房公积金金额
企业所得税法及财税〔2006〕10号文规定,单位为职工个人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按照当地扣除标准在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和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信用社利用住房公积金进行税收筹划的思路是在不增加单位及个人支出的情况下,通过调整职工工资水平和住房公积金的比例,提高住房公积金提取比例的同时,降低职工工资标准,节约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达到职工实际工资收入不降反增、企业所得税负担降低的目的。
三、结语
农村信用社税收筹划是信用社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通过科学筹划,不但能够有效规避涉税风险,还为信用社赢得税收实惠,从而全面提升信用社经营管理水平,为信用社发展增添动力。良好的税收筹划,体现的是科学的财务管理,开展相关研究也是非常有必要的。
参考文献:
[1]王花荣.农村信用社税收筹划浅析.财政监督.2009(24).
在纳税筹划中关于存货的计价方式的运用是至关重要的。在不同的市场环境下,应当采取不同的法进行计价。当物价下跌的时候,企业应当采取先进后出的方法对存货进行处理;当物价上涨,原材料价格也上涨的时候,企业应该采取后进先出的方式对存贷进行处理,这样能够有效的控制成本。核算方式一般根据经济环境选定后短期内不会轻易变化,因此企业在选择存贷计价方式上应该具有前瞻性,综合多方面的因素作出客观、理性、准确的筹划。总之,尽量避免因刚性税收引发企业财务危机。
(二)固定资产折旧核算
企业在创办初期享有减免税收的政策,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应该延长一些,使更多的折旧递延到减免税期满之后而节税。企业步入正常经营和生产的轨道之后,不享受税收优惠待遇,此时企业应当缩短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使投资成本能够迅速收回,利润后移,获取资金的更多时间价值。此外,我国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是百分之二十五,在比例税制度中,在预期内税率没有变化的情况下应当选择加速折旧法对固定资产进行折旧处理。
(三)无形资产的摊销
根据自身发展的情况和实际财务状况,企业可以选择对自身有利的摊销期限,将无形资产摊入到成本中,从而节约税额。企业在起步阶段可以选择将无形资产摊销额递延到减免税期满后,计入成本中,达到获取税收利益的目的。企业进入正常发展阶段后,就可选择相对较短的推销期限来加速无形资产的成本回收,使前期利润后移,后期成本前移,延期税收,降低企业经营中的不确定风险。
(四)坏账处理
关于坏账损失账务处理问题,我国税法规定可以直接冲销或者采用备抵法。企业在纳税筹划中,对于坏账损失账务的处理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二、纳税筹划中会计核算应注意的问题
(一)合法性
合法性是纳税筹划的前提和重要特征,因此纳税筹划方案必须要遵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不能与立法意图相违背。企业的筹划人员首先要遵守我国税务法规及我国税收制度,要充分履行纳税人的义务,保障纳税筹划的合法前提的情况下行使纳税人的相关权利。如果违背法律制度的规定,必将会受到法律制裁,直接威胁企业的生存发展。
(二)与避税相区分
纳税筹划与避税必须要严格区分开来,筹划人员要加强与税务部门的联系与沟通,认真研究我国税务规章和法律制度,并且结合当地税务特点和税收具体制度,严格遵守法律制度,避免超过纳税筹划的界限,尽量避免将纳税筹划和避税混淆。地区税收执法部门一般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在税收管理方式上不尽相同,因此企业在纳税筹划中除了要遵守国家税务法律规章外,还要配合执行当地的税务机关的具体措施和制度。
(三)会计人员素质要求高
纳税筹划是一项高层次的综合理财活动,包涵法律、税收、会计、财务、金融等各方面的内容,是企业财务管理中的重要内容,因此纳税筹划对会计人员的素质要求也相对较高,筹划人员的自身业务素质不仅需要十分扎实,还要有良好的经济前瞻能力,能够分析和准确把握经济走势和新动态,同时纳税筹划人员还需要具备项目筹划能力,能够与企业的各个部门良好流畅的沟通。其次,筹划人员除了业务素质要求高,其道德素质和法律素养也必须要合格,否则无法胜任纳税筹划工作。总之,企业纳税筹划人员既要熟知和遵守税务法规、会计准则和制度,还要有严格细心的业务素质。
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科学技术和生产力的发展已成为衡量一个企业乃至一个国家经济实力的重要指标。国家为了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推出了一系列技术研究开发方面的优惠政策,特别是对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费用作出了特殊规定。
一、研发支出的会计核算
企业自行开发无形资产,一般需经过研究和开发两个过程。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规定:企业自行研究开发无形资产的支出,包括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发生的支出,均先通过“研发支出”账户进行核算。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费用化支出;开发阶段的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计入资本化支出,达到预定用途时转入“无形资产”账户;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支出应作为费用化支出,均应于期末时列入当期损益。
二、研发支出的税务处理
(一)研发支出税务处理的政策规定
新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为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前扣除及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国家特制定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的具体规定是:
(1)未形成无形资产的计入当期损益,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
(2)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3)对于企业由于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形成企业年度亏损部分作为纳税调减项目处理。
(二)研发支出的账务处理
案例:某公司自行研究开发一项非专利技术, 2009年7月31日该项研发活动完成了研究阶段,发生研发支出合计80万元。从2009年8月1日开始进入开发阶段。该阶段发生研发支出100万元,符合开发支出资本化条件(假设所有支出均以存款支付)。2009年12月31日,该项非专利技术达到预定用途,预计使用寿命为10年,采用直线法摊销其价值。2009年度利润表中的利润总额为300万元,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5%。假定2010年度利润表中的利润总额仍为300万元,除研发费用外,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1、研发支出的会计处理:
(1)2009.7.31前发生研发支出: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800 000
贷:银行存款800 000
(2)2009.7.31将费用化支出转入当期损益:
借:管理费用800 000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800 000
(3)2009.12.31前发生开发支出并满足资本化确认条件:
借: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1 000 000
贷:银行存款1 000 000
(4)2009.12.31该技术研发完成并形成无形资产:
借:无形资产―非专利技术1 000 000
贷: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1 000 000
2、研发支出的税务处理
第一,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
未形成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再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因此该公司2009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为260万元(300-80×50%),应交所得税为65万元(260×25%)会计分录为:
借: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 65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650 000
第二,研究开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
形成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费用,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从无形资产使用的月份起,在其使用寿命内平均进行摊销。2010年度摊销确认的无形资产价值时:
借:管理费用――专利权摊销100 000
贷:累计摊销 100 000
应纳税所得额为250万元(300 -100×50%),应交所得税为62.5万元(250×25%)
借: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625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625 000
三、研发支出税收筹划的运用
案例:光明企业按规定可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2009年,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准备研究开发一新产品,产品研究开发计划两年,技术开发费预算需800万元.在不考虑技术开发费费用化和资本化的前提下,预测企业第一年可实现利润500万元,企业第二年可实现利润850万元。假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且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预算安排不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进度。现有两个备选方案:
方案1:第一年预算400万元,第二年预算为400万元。
方案2:第一年预算为300万元,第二年预算为500万元。
请从税收筹划的角度分析企业的最优方案。
方案1:第一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400万元,可加计扣除50%,故:
应纳税所得额=500-(400+200)=-100(万元)
所以该年度不交企业所得税,亏损留至下一年度弥补。
第二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400万元,可加计扣除50%,故:
应纳税所得额=850-(400+200)-100=150(万元)
应交所得税=150×25%=37.5(万元)
方案2:第一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300万元,可加计扣除50%,故:
应纳税所得额=500-(300+150)=50(万元)
应交所得税=50×25%=12.5(万元)
第二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500万元,可加计扣除50%,故:
应纳税所得额=850-(500+250)=100(万元)
应交所得税=100×25%=25(万元)
虽然两个方案在两年内的应交所得税之和是相等的,均为37.5万元,但由于发生时间不同,造成企业每一年度应交所得税不同,第一个方案可以延迟纳税,为优选方案。
四、结束语
由此可见,企业应当在税法规定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税法对于研发支出的优惠政策,既使企业研究开发的各项税收风险降为零,同时又能创造更大的利益空间。
1.实物资产
实物资产可以使用的转让定价方法较多,归纳起来主要有两大类:以交易为基础的比较价格法和以利润为基础的比较利润法。而在实物资产交易中,可用于税务机关转让定价调查的估值工具常见的有两种,专业数据库和海关估价。目前税务机关常用的数据库主要有两个:BVD和标准普尔。此外,税务机关可尝试整合国内各部门的数据,构筑本土化的数据库体系,增大转让定价可比信息的选择范围和优化空间。海关估价是指一国海关为了征收关税,根据统一的价格准则,确定某一进口(出口)货物价格的过程。
2.无形资产
本文讨论的无形资产为国税发[2009]2号文规定的转让定价领域的无形资产。首先,在OECD转让定价指南中,对无形资产的转让定价方法依然首推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同时OECD也考虑到了无形资产的特殊性,当确实难以寻找到可比非关联交易时,可尝试运用利润分割法解决无形资产的转让定价问题。其次,对无形资产进行转让定价估值时,传统的专业数据库、海关估值等方法会显得力不从心,此时需要采用经济学分析和资产评估的方法。经过较长一段时间实践后,基于资产过去、现在及将来三个不同时期价值建立了三种基本评估方法,即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
二、目前税务征管工作中的难点
我国税务机关对跨境资产重组领域的转让定价问题研究起步较晚,但近年在理论和实务上已取得了许多突破。目前在资产重组中,遇到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1.税收管辖权的界定问题
税收管辖权的界定是转让定价工作正式推进之前就要解决的第一个问题。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的管理办法,在某些情况下使得一些企业的有机避税筹划,比如通过避税地的导管公司间接转让境内资产等。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股权转让企业得所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文)在很大程序上弥补了该漏洞。但是698号文件也有它的局限性:首先,698号文约束的是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如资产转让方为个人的情况无能为力;其次,698号文约束的是间接转让境股权的行为,如被间接转让的是非股权类资产则无能为力;最后、698号文对导管公司的判断做出了指导性意见,但实务中对该类公司的定性依然很模糊。
2.资产的界定问题
目前我国对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规定相对分散,调整原则、定价方法、审计程序、定期调整、可比性的确定等方面仍与实物资产混为一体,在初中操作中缺乏可生。同时尽管国税发【2009】2号文扩充了无形资产的范围,但比较美国在《国内税收法典》中列举的六大类近30种无形资产,我国对无形资产范围的认定仍然有限。转让定价领域中无形资产不仅包括那些受法律保护的专利权、注册商标等,也涵盖那些非法定的权利或资源等,商业诀窍、营销渠道,甚至是商业机会等都可能被定义为无形资产。因此在对被转让无形资产进行分析时,通常需要对企业所处的整个价格链进行深入的了解,以便于对无形资产作出合理的描述,如涉及跨国集团,价值链全分析是税务机关工作中的巨大挑战。
3.被转让资产性质的准确划分问题
中国企业资产转让通常会进行一系列的打包转让,转让的复杂程序更是令人眼花缭乱。如何将交织在一起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合理地界定和区分,确定各自的贡献和功能,分别对其适用不同的方法,确定各自的纳税基础,是工作中遇到的第三个难题,当无形资产的使用和价格发挥依附于实物资产时,或无形资产和实物资产起到一个相互促进的作用时,准确合理的划分则更难。
4.常规无形资产和非常规无形资产的区分问题
如前述,无形资产的种类很多,其中真正能够创造高附加值并带来超额利润的非常规无形资产只是一小部分。在此情况下税务机关需要准确区分深远无形资产和非常规无形资产才是企业价值链上真正的核心价值驱动因素。对某些传统行业,税务机关能根据行业特点或补血积累的经验对无形资产做出区分,但是对于新兴行业,税务机关掌握的行业信息和积累的经验就显得不足了。
5.转让资产的估值问题
前文提及,对无形资产而言,实务中估值使用数学建模的方法较多,则数学建模选用何种方法是最适合本次交易、最能反映交易客观情况的?同时数学模型中通常会涉及很多参数的确定,包括未来的现金流预测、折现率等,它们多带有很多的主观成分。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有时很难评估其合理性,如何确定合理的参数值也是无形资产估值中的技术难点。
三、做好跨境资产重组转让定价工作的建议
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问题是近年来国际税务界最为关注的热点,OECD于2014年9月公布了最新进展,无形资产作为BEPS的重要内容单列为第八项行动计划。为做好企业跨境资产重组中转让定价调查工作,可以下几个角度入手:
1.完善政策法规,明晰税收管辖权
明晰国际税收管辖权是做好跨境资产重组转让定价工作的基础。目前企业所科税法、国家(地区)间税收协定(安排)和国税函【2009】698号文等一系列文件都对税收管辖权做了明确约定,多数情况下,税收管辖权是明确无误的,但部分精心筹划的转让安排,我国的政策法规尚未全部覆盖到,极端情况下,甚至导致了双重不征税的情况,这已成为BEPS行动计划关注的重点。
2.统一概念界定,保障税法严肃性
由于税务工作的特点,税收法规数量极多,这是国际普遍存在的现象,同时由于我国税种较多,考虑到不同税种的特点,有时文件中会出现定义不一致的情况,如对无形资产的定义,这给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都带来了困扰,也影响了简洁的严肃性。因此应系统地梳理政策法规,严肃税法体系,避免出现类似界定不致的现象。当界定无形资产等争议较大的定义时应充分考虑其实践中的扩展性,可借鉴美国和OECD的开放式原则,依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不局限于会计或法律定义,避免在实务工作中造成误区。
3.促进立法进程,加强转让定价管理
新企业所得简洁及实话条例加入了特别纳税调整的内容,使转让定价反避税调查有了法律依据:国税发【2009】2号文的颁布则对该工作有了具体的指引。但总体而言,我国税法对转让定价调查的立法支持还是相对薄弱。这一定程序上影响了转让定价工作的开展,包括跨境资产重组中的转让定价调查,因此应加快立法进程,健全转让定价领域的税收法规。
4.重视技术分析,夯实转让定价工作
税收筹划是企业高层次的金融活动,它贯穿于企业财务管理筹资、投资、融资、利润分配,以及生产经营等各个环节。笔者认为,所谓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税收法律的支持和税务机关的认可下,从企业的整体利益出发,运用科学合理的技术方法,通过税收筹划,减少企业的税收负担,实现“节流”的目的,更能增加企业的现金流,为企业提供更多的周转资金,使企业拥有的财务资源得到最优化和合理化配置。
1税收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中运用存在的问题
1.1企业对税收筹划认识不够,税收筹划意识不强
在我国,税务筹划往往被视为逃税或避税的代名词,在随着人们对国家税收立法的贯彻和实施,我们清淅的认识到税收筹划与偷税有着本质的区别。偷税中的“偷”为贬义词,是采用不公开的、隐瞒的方法使企业不缴税、少缴税,实为违反税收法律行为,是与税收立法完全相背道而驰的,是国家明文禁止的。避税则是钻法律的空子而进行的税负减轻和少纳税,从节税的角度上讲避税是不违法的,但也不提倡的,所以受到世界各种的默许;而纳税筹划是在纳税义务尚未发生前对纳税的税种地位的一种选择。但回到税收实践中,税收筹划与避税有时很难准确区分,纳税筹划有避税之嫌,使纳税筹划有时会步入尴尬境地。另外,我国税收制度不完善,许多活动本身就处于边缘地带,有时需要税收人员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甚至会出现对税收筹划与偷逃税识别能力低的情况。这样更会使企业的管理者混淆税务筹划与逃税两者的区别,从而加重了纳税筹划等同于避税之说。
1.2企业税收筹划水平不高,缺乏真正意义上的税收筹划
现在大部分企业意识到税收筹划对企业的重大影响,也想通过一定的方法和手段去减少企业严重的赋税情况,但由于水平的限制,企业有的人更关注于短期眼前节税效果,有的人追求“税负最低”,例如会想通过变化不同原材料发出的计价方法来人为地调节利润,有时还想过做假账,编造不实的经济业务增加企业的成本费用,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这样不仅没有达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目的,还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法律风险。另外,盲目的节税,只能使税收取得阶段性的目标,缺少全盘考虑的长期纳税筹划意识,未顾及到企业的长远利益,同样也会给企业带来一定损失和风险。
1.3纳税筹划人员的缺乏
一方面,我国的税收法律的庞杂和政策的频繁变更。因此纳税筹划人员要经常性更新自己的税收法律知识、与时俱进,而且要精通会计、财务管理等综合的会计专业知识;另一方面,筹划并不仅是财务部门的事,也应该从合同签订、款项收付等各个方面入手,还需要市场、商务等各个部门的合作,所以税收筹划时应以财务部门为核心,为企业出具防范税收筹划风险的方案或建议,其他部门配合财务部门联动才能做到整体规划。但从我国实践中来看,大多数企业缺乏从事这类综合型的复合专业人才,更缺少多部门的配合联动行为。即使有个别部门有心进行税收筹划,恐怕也是心有余而力不足,难以落到实处。所以,只有整个行业整体素质提高了,才能够进行筹划。另外,有些小企业会寻求税务公司的帮助,因税务以专业著称,但我国税务业仍也处于初级阶段。但据了解,目前事务所更重要承担税务咨询业务居多,很少可以给企业提供大的税收筹划的服务。所以,税务暂时也未能发挥给企业提供全盘纳税筹划的作用。
2纳税筹划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运用形式
企业最常见纳税筹划二种形式,一种是慈善避税,另一种是寻找避税天堂。2010年盖茨以身作则呼吁全世界的富豪加入到慈善损款的行列。美国《财富》杂志称盖茨慈善“这是避税手段”。目前,我国有些企业也利用这一办理去筹划,不仅可以为企业赢得好的口碑,而且还可以达到财务管理的目标。寻找避税天堂也是目前使用频率最高的避税手法之一。避税天堂指的是较小的沿海国家和内陆小国,这些国家的主要特点包括税收体制不透明、税率极低等特点。以上两种方法总结起来主要是:其一,使税收成本降低,使应纳税总额得到绝对减少;其二,利用税率的差别和分歧的政策,实现纳税筹划的目的。由于各国税收原则不一致,税法有差别,不同的经济行为,为商家提供不同空间的纳税筹划办法。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还可以借助财务管理以及会计手法减少税收,起到一定的节税目的。具体例举如下:
2.1投资、研发无形资产好处
多企业投资的方式很多,可以是实物,还可以是无形资产。很多民营企业的老板本身是技术专家,拥有专利,他们可以将技术专利作价,在经济法允许技术入股份额内投资于公司,一方面可以增加企业资产,减少投资时的资金压力,改善公司的财务状况,另一方面,专利属于无形资产,就可按无形资产准则在法律使用的年限内可以合理摊销,摊销额一般会计入管理费用,管理费用可以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从而达到少缴所得税的目的。我国越来越多的企业注重无形资产的研发,我国的税收政策也是大力支持的,在研发无形资产可以利用研究与开发活动的模糊性,恰当掌握无形资产资本化的额度,提前按税法50%加计扣除,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
2.2提高职工福利实现一剑双雕
税法规定企业原工的工资是全额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因此在不超过计税工资的范畴内适当提高员工工资薪酬,例如可以为员工提供掊训的机会、给员工子女教育提供教育奖学金,建立职工养老基金等统筹基金,单位统一薪酬费用可以在成本中列支,减少税负,同时也能提高企业的口碑,最大限度地调动员工积极性。对于员工的工资财务部门在给个人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也要在七级纳税等级的基础上,考虑到临界值的影响,尽量使员工多劳多得,避免多劳多税情况的发生。
2.3基于纳税筹划,企业将通过利润弥补亏损
我国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盈利可以弥补5年的亏损,而且是税前利润进行弥补,在此基础上,企业可以通过投资与收益的控制,将可弥补的亏损给予弥补,以减少企业的税收的应纳额度。
2.4企业分立来达到节税目
通过企业分立降低纳税人的身份等级,例如,小型微利企业可以按20%减征税,可以把超过小型微利企业进行分立,权衡分立时注册费等相关成本,每个小型微利经营一方面的业务,企业的业务范围没有减少但却可以减轻纳税负担。
2.5精简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
依据现行税法,过多的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要进行纳税调整,意味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所以精简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把这两项费用控制在标准之下。
2.6不同销售方式下的促销
在激烈的竞争中,企业采用多种营销策略,折扣销售、实物折扣、销售折让、以旧换新、以物易物,不同的销售政策,所交的税是不一样的,企业可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税收筹划。
3改进我国企业税收筹划现状的对策
3.1增强我国企业财务管理者的综合水平
首先,税务部门要定期对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进行法律普级与培训,让他们懂法。只有在懂法的基础上财务管理人员才能给企业进行有效的筹划。其次,企业各个部门也应组织联动起来,相互了解各部门的情况,找出可以为企业筹划的空间。
3.2税收筹划方案要具有综合性和事先性
首先,尽管税收筹划是按税种进行筹划的,但一笔业务往往同时涉及多种税,因此筹划是一项系统工程,不能局限于其中一个税种,筹划方案要从整体上系统地考虑。在筹划前要进行“成本-效益”分析;要从总体上系统地考虑各方面因素即整体利益最大化。其次,本身筹划就应在经营或投资之前进行,一旦业务已经发生,角色已经定位,就一定按税法进行纳税,就失去了纳税筹划的空间。纳税筹划不失为增强企业竞争力的有效手段,但不是无所不能的,具体问题还需要具体分析,不同的地区不同时期处理的方法都不完全相同,任何法律的适用都有严格的适用空间和时间的限制,任何筹划方案也因空间与时间的不同而不同,实现系统综合筹划。
参考文献
一、纳税筹划的意义
从纳税人方面看,纳税筹划可以使纳税人的税收减少,有利于纳税人的财务利益最大化。纳税筹划通过税收方案的比较,选择纳税较轻的方案,减少纳税人的现金流出或者减少本期现金流出,增加可支配资金,有利于纳税人的发展壮大。
从国家的税制法规上看,纳税人为了节减税收,总是密切地关注着国家税制法规和最新税收政策的出台,一旦税法有所变化,纳税人就会从追求自身财务利益最大化出发,马上采取相应行动,趋利避害,把税收的意图迅速融入纳税人企业的经营活动的过程中。从这方面来说,纳税筹划在客观上起到了更快、更好地贯彻税收法律法规的作用。同时也时刻提醒税务机关要注意税法的缺陷,对税法的健全起到促进作用。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方法
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应纳税所得额为企业每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通过应纳税所得额的定义可以看出,企业要想做好所得税纳税筹划工作,必须要采取合理的方法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是要增加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对一般企业来说享受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是很难的,所以我们只有在增加各项税前扣除上做文章。
(一)充分利用各种所得税优惠政策
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实行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为企业的纳税筹划留下了空间。
(1)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允许再按照其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加计扣除,直接抵减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但是摊销年限一般不会低于10年,也就是说不能在当期全额扣除,纳税人根据自身条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以多搞一些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发,并且要注意分清研究开发费用的期间费用化和无形资产化。
(2)根据财政部、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的有关规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加计扣除100%”。
(二)正确运用亏损弥补进行纳税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企业想充分利用弥补亏损政策、以取得最大的节税效果,就要注重亏损年度后的运营,企业可以减小以后5年内投资的风险性,以相对较安全的投资为主,确保亏损能在规定期限内尽快得到全部弥补。
(三)恰当运用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加速折旧法的纳税筹划
新的会计制度及税法,对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只要求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只要是合理的就行,这样企业就可以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在符合政策法律依据的情况下,选定对自己有利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以达到节税目的,通常情况下,在企业初期享有减免税优惠期间,企业可以把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定在高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将计提的折旧递延到减免税期满后计入成本,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对一般处在正常生产经营且没有享有税收优惠的企业来说,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往往可以加速固定资产成本的回收,使企业后期成本费用前移,前期利润后移,从而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
三、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纳税筹划是一项实践性很强的工作,一个纳税筹划方案如果成功的话将会为企业带来节税的好处,否则一旦筹划失败,将会为企业带来更大的损失。所以纳税人在做好纳税筹划的同时,也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关注国家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变化,加强税收政策学习
企业纳税筹划人员要时时刻刻关注国家有关所得税相关法律法规有关政策的变化,通过学习新的法律法规,可以准确理解法律法规的实质,提高风险意识,只有加强税收知识的学习,全面把握税收政策的内容,才能综合衡量税务筹划方案,规避纳税筹划风险,为企业增加效益。
(二)要经常与税务机关沟通,搞好税企关系
现在各地方税务机关在执法中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他们除了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税法和实施细则外,还遵守地方政府的颁布的其他相关规定,在纳税筹划时我们很难把所有的相关规定都能理解透彻,这就要求纳税筹划人要主动地与主管税收机关联系,随时关注当地税务机关税收征管的特点和具体方法,使我们的纳税筹划活动与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特点保持一致,以便于我们的纳税筹划方案能得到他们的认可。同时要保持友好关系,要使我们的纳税筹划风险降到最小,争取为企业获得最大的利益。
四、总结
纳税筹划在当代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占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我们要树立纳税筹划意识,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光明正大的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选择适合自己企业实际的节税方法,尽可能的全面分析影响纳税筹划目标实现的因素,对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做到事前安排,把税收风险降到最低,真正发挥纳税筹划的作用,为企业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
参考文献:
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分析
目前,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2]:(1)环保说的免征、减增所得税。对于环保、节能减排技术以及节水技术项目等,国家给予大力扶持,具有减征或收益免征政策。(2)技术转让免征、免征减征收入。该政策主要是为了促进高新技术推广而制定。随着高新技术企业技术能力水平的不断提升,且达到相关标准时,国家对技术转让收益所得税实施免征或减征。通常情况下,以年度为单位,转让费收益低于500万元时,可免征收益所得税;超出500万元的部则减半征收。(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在进行汇算清缴时,高新技术研发费经税务局备案后可加计扣除。对于无法形成无形资产的部分,会被记录当期损益,并可按照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的 50%进行加计扣除;对于已经形成无形资产的部分,则按无形资产的150%进行摊销。(4)资产折旧优惠。受市场环境及客户需求影响,相关产品的迭代速度越来越快,市场周期也逐渐缩短。对于企业固定资产而言,同样需要更新。现行《税法》中允许企业采取双倍余额抵减法和年数总和法实施计提折旧,以促进固定资产尽快归入产品成本,实现所得税资金成本支出抵减。
三、完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关键点分析
(一)把握准予加计扣除的研发费
首先,当研发项目立项批准后且在研发期间为研究发生的,并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相关条件的研发费才是准予加计扣除的研发费[3]。其次,准予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仅为企业研发费用核算当中小部分组成,并不能代表全部研发费用。因此,除了要对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准确把握外,还需要对无法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进行权衡,以此来保证筹划工作顺利进行,并发挥成效性。
(二)重视立项审批
企业在进行所得税税务筹划时,要充分重视立项审批。不仅要向税务部门提供完整的立项审批资料,并要注意保证立项内容的完整性,不要因为内部立项审批受到影响导致加计扣除工作无法落实。上述过程中,可参考《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具体实施。
(三)加强项目鉴定工作
根据相关规定,若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项目存在异议时,可让企业供予相关鉴定意见书(由政府科技部门授予),以验证申报项目是否符合要求。这就需要高新技术企业对项目鉴定工作给予充分重视,尽可能保证项目内容通过相关部门鉴定,以顺利获取科委确认的项目鉴定意见书。只有达成上述要求,企业才能向地税机关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
(四)完善会计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