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2-25 15:23:40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社会治理的案例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一、树立“人本意识”,提高思想教育水平。
大家都知道,信用社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林林总总,不可谓不全,处罚不可谓不严厉,但是好多制度在许多职工看来只是墙上的制度,并没有很好的予以落实,规范自已的行为。究其原因,是大家的思想意识在作怪,是农村信用社长期的员工思想教育工作不到位,岗位安排僵化,老好人意识严重的结果。
本次案件专项治理工作教育活动,首要解决的就是一个人的意识问题,应该使大家认识到,制度并不是用来看的,而是用来指导实际工作的。特别是本次活动中所例举的一些案例,对每一位员工应该是有很强的震憾,比如《20__年农村信用社系统诈骗、盗窃、抢劫、涉枪案件的通报》、山西金融诈骗案的报道,特别是发生在我们身边__信用社案件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决定及秀屿区埭头信用社职工脱岗事件的处理决定,使每一位员工真正认识到搞好内控制度,并不是领导的责任,也不是可有可无的事情,而是关系到每一位员工的切身利益的事情,一人不遵守内控制度,就可能给别有用心的人以机会,最终损害的是集体的利益,更是自已的利益。因此,模范地遵守内控制度,不仅仅是对自身的爱护,也是对他人的负责。在这个方面,农村信用社应该将本项工作深入持久的开展下去,做好人的思想工作,真正使每一位员工从思想上重视,从行动上自觉。
二、严肃工作纪律,提高违章违纪的代价。
长期以来,信用社内有章不循现象严重,不能将制定各项内控制度的良好初衷落到实处,是导致各项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有了良好的制度,更要有一批模范执行制度的人予以落实,才能够收到良好的效果。因此,要加强各项内控制度落实情况的后续跟踪和监督工作,对于严重违反内控制度的要严厉予以处理,要让每一位违章违纪的员工付出沉重的代价,让其有切身之痛,严重的更应清理出信用社队伍。
三、完善工作机制,防范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是各项案件发生的一个重要因素。每一件有内部员工参与的案件背后,无不有作案人长期处心积虑的身影,他们正是利用了工作机制上存在的一些问题,精心准备,伺机作案。我们要通过工作机制的转变,来防范道德风险转化为实际风险。比如,在工作机制方面,可以以制度化的形式进行岗位轮换,以制度化的形式做好稽核监察工作,以制度化的形式作好员工的培训工作等等。总之,要以制度化的形式作好内控制度执行的有效性。
四、__信用社案件的教训与思考
案件发生后,本人认真反思,总结经验教训,主要有以下几点:
1、应深入落实内控制度情况的检查工作。
该案件的发生,虽然是由于两人的相互勾结形成的,但该案时间跨度这么长,帐务、凭证等管理混乱,却长时间无人知晓,主办会计离职审计也轻易过关,说明各级包括__社在内的内控制度的落实检查稽核上必须加强,一些流于形式的工作方法也要切实改变。
2、应重视重要岗位人员的交流工作。
许建良任主办会计长达7年时间,林辉任柜面会计时间也长达4年,这为两人的相互勾结提供了很好的机会。近几年来,信用社的人事安排僵化,各岗位人员罕有交流,大家长时间在一起工作,相互熟悉,相互信任,抱成一团,即使发现问题也往往隐瞒不报,力求自我解决,这也是造成该案长期不发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3、应千方百计提高业务人员的综合素质。
从案情来看,他们作案并不是没有留下任何蛛丝马迹。特别是作为替班会计员,当班出纳员等,业务素质低下,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认真核对帐务,轻易放松了原则要求,为他们的作案提供了方便之门。
摘要: 本文就对社会保障在档案管理方面法制化的建设现状加以分析,对社会化保障管理档案法制化建设路径加以推进。
关键词 : 社会保障;改善民生;建设法制化
中图分类号:G2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5)03-0318-02
作者简介:张蓟红(1976-),女,河北承德人,研究方向为人事档案信息化。
0 引言
社会保障是一种对民生加以改善的比较基本的制度。党在十的报告中曾明确指出要加强对社会的建设,将改善民生作为社会工作的重点内容之一。在进行民生改建事业构建过程中,也要求各个部门之间要进行相互的协作,在这一构建过程中,社会保障的档案记录过程起着重要的作用,本文基于对我国的社会保障局的档案管理进行现状分析,从而对社会保障档案管理进行法制化建设的实施路径加以探讨。
1 社会保障建立法治档案管理的基础探析
对社会保障管理档案进行立法的建立基础主要是社会档案保障管理相应的法律依据。因为对社会档案保障管理在立法方面的建设,主要还是在社会立法保障以及对档案进行管理立法的交叉范围内。因此在这一过程中的法律依据主要有在社会保障这一方面的法律以及法规,同时对地方性的立法以及一些具有规范性的相关文件。通过立法的角度进行分析,在我国进行社会档案保障管理方面的立法基础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组成。
1.1 国务院中各部委相关方面档案制定以及社会保障局方面的规章 社会档案在保障管理方面会涉及到人力资源以及国家档案局还有社会保障局和民政部几个部门,一些相关的规定也是围绕着这几个部门展开的。部门中相关的规章比较多,本文重点就两方面展开探析,一是由国家档案局加以实施,通过国务院审批的《档案法实施办法》,这一法规对社会档案在保障管理方面进行立法有着重要的意义。另一项法规就是由人力资源以及社会保障部还有国家的档案管理局一同制定并实施公布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这是目前在我国唯一的一部有关于社会档案保障管理方面的部门规章,是各个地方在进行社会保险的档案管理方面法制性建设的依据。
1.2 省以及自治区和直辖市有关社会保障法制性建设地方性的法规 在进行社会保障档案管理方面相关建设的时候,在省自治区以及直辖市都是有着明确的档案调理的;在对社会进行救助方面,每一个省以及自治区和直辖市都专项制定了“最低生活保障的办法”以及“社会救助办法”这些规章制度。对社会保险进行制定的管理方面,各个省份以及自治区还有直辖市也相应的制定了“失业保险加以实施方法”,在进行各个地方的社会档案保障管理立法建设方面这些地方性立法也提供了比较重要的依据。
2 社会保障在立法管理建设方面现状分析
在党以及政府方面的文件中对于社会保障的表述有着并不统一的特性,但是通常会将社会保障以及社会救助还有社会福利作为比较基础的相关制度。本文就这几方面的制度进行讨论,对社会保障在进行法制性建设管理方面的现状加以分析。
对社会保障档案进行管理的工作是在社会保障工作中比较重要的部分,对其制度化方面的建设相对是比较晚的。浙江省是对社会档案保障管理工作比较重视的,也是比较早在这方面加强建设的省份,其早在十五计划开始之前,就有了“关于加强社会保障档案工作的意见”这样的制定内容。十七大将对民生加快改进步伐作为社会建设的工作重心之后,国家级档案局就了关于加强民生的档案管理方面工作意见,在全国范围进行对社会保障在档案管理方面法制性的建设,中央以及地方政府也都相应的有这一方面立法活动,在民政局以及办公厅都有相关的一些法规建设。地方性的各级政府相继了关于本地区对最低的生活保障方面档案管理的建设办法。社会保障部门以及人力资源,在国家档案局《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实施之后,地方性各级政府分别推出有关对社会保险业务方面进行规范的档案管理的建设文件。
社会保障的建设过程是一个具有比较广阔包含内容的体制,并对社会保障以及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这几大领域进行体系构建。社会保险主要包括五险以及新农合还有新农保这些方面的内容。社会救助是对低保以及五保还有灾害救助方面的内容进行构建。社会福利主要是对老人以及妇女儿童还有残疾人提供一定的福利。不过,就目前的中央以及地方政府的一些联合性社会档案在保障管理方面的法规性文件分析,主要有几方面内容的构建,首先就是对最低保障方面档案管理进行构建。我国的国家性档案局在相关最低保障生活方面的通知中,就曾明确的对最低生活保障档案加以分级进行管理,采用主要将基层作为主导,分级的进行负责,出台相关法律法规的管理细则以及实施办法。目前浙江以及上海还有甘肃多地都已经推出了这一方面的相关文件。其次就是要将社会保险在业务领域方面的档案加以管理。人力资源以及社会保障局推出《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以后,极大程度地推动了各个地方政府对相关方面立法加以推行的积极性。比如北京还有河北和青海很多省份都就社会保险方面的业务档案提出了实施办法,以及管理方案。
3 对社会管理档案进行完善立法管理的途径分析
社会保障在档案管理方面进行法制化的建设是可以通过各个部门之间进行相互协作,从而完成推进作用的,下面本文就具体对社会管理档案进行完善立法管理途径进行分析。
3.1 认识内涵,构建基础 认识内涵主要是对社会保障档案方面内涵要认清。我国的中央政府对于社会保障方面的命名并没有比较明确的法规,以及比较规范的文件。在地方的一些政府,也只有浙江省的劳动保障厅以及档案局联合制订了浙江省方面的社会保障管理办法,对有关养老保险以及医疗保险还有失业保险方面业务的办理,通过文字以及影像多种形式进行管理记录。在这样的对保障档案方面的建设,是混淆了保险同保障的概念,这样档案的构建,很大程度上是将进行社会保障的管理范围缩小了,因此加强对社会保障方面的内涵认识,是对档案管理进行立法的重要前提,也是实施法制化基础建设的前提。
3.2 规划统筹,避免分割 对统筹的规划主要就是中央对国家档案局进行统筹的规划,相应的出台一些法规条例对一些救助方面的档案加以管理规范,在进行社会救助方面管理档案建设时应该避免出现分割立法的现象。现在很多立法在低保档案进行管理方面都是有着比较灵活的方法的,但是大部分档案并不包含其他社会救助方面的内容,也就使得出现了分割立法的形式,因此要加强对统筹的规划,尽量避免分割的出现。
3.3 三步战略,循序推进 第一步就是对平行的单项部门法规进行制定,也就是社会保险相关的业务在档案管理方面的规定,社会在业务救助相关的档案规定,社会福利方面档案滚利规定,通过各地方政府统一构建。第二步就是要把相关内容记录在社会保障方面的基本法中,在实施颁布的社会保险法中就有明确规定,对社会人员进行缴费档案的管理要有明确的登记记录以及支付结算方面的凭证。在社会保险的档案建立方面提供了比较完善的法律依据。第三步主要就是要在前两步构建基础之上,当时机成熟时,由国务院对社会保障进行统一的在社会保障档案立法方面管理的建设工作。
4 结语
基于对社会保障多方面建设现状中存在的问题加以分析,本文就这一方面建设提出相应的民生改善方法,对社会保障管理档案的法制性作用加以分析,总结出相应的办法,希望可以有助于我国社会对档案进行法制性建设的立法实施。
参考文献:
一、加强社会保险的档案管理,是深化社会保险改革的需要。
随着社会保险改革的逐步深化,“社会人”将是必然发展趋势。社会保险部门不但要履行社会保障的责任,同时还要承担起对离退休人员的社会化服务与管理职能,如此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若无完整准确的个人资料记载,即安全有序的社会保险档案管理,社会保险部门的工作就会陷入困境,甚至会影响到社会保险改革的进程。
二、加强社会保险的档案管理,是社会保险业务本身的必然要求。
一个参保人从办理参保手续到离退休以及中间失业等享受社会保险的各项待遇,要经过诸多环节。在办理参保手续时,首先要填写保险卡及个人详细情况表等,作为最原始的资料存入个人档案,其后要不断缴纳社会保险费、划拨个人帐户、计算利息,有时还要对缴费比例、缴费基数及养老金发放标准进行调整。伴随人才的合理流动,还要办理保险关系转移和基金的转入转出手续等,这些详细的个人档案记载,就成了今后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社会保险档案管理的好坏,将直接关系到参保人的切身利益。
三、加强社会保险档案管理,有利于社保部门提高业务质量和办事效率。
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实际上是对业务工作进行有序的梳理和有效的归纳。对已完成的业务工作进行回顾整理、总结,从中找出经验教训,将对正在进行或进一步开展的工作提供良好的借鉴和推动。
其次,理性审视社保档案管理的现状
一、对社会保险档案重视不够。由于社会保险档案数量巨大,工作环节繁琐,加之有关领导的不重视,对社会保险档案的管理缺少相应的软硬件投入,人员配备、经费不到位的情况普遍存在,甚至对相关信息管理混乱,随意性较强。
二、社会保险档案多头管理。管理不统一,其结果就是责任缺位。社会保险档案由于涉及的面比较广泛,在我国不一样的类别社会保险档案分别归属不一样的部门管理,形成了多头管理问题,造成不一样的档案分属不一样的部门,各部门之间资讯沟通困难,一个人的保险资料分别保存在不一样的机构,不少社保经办机构不遵循档案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综合档案室只保管文书档案,其余业务材料都存放在业务科室。且管理办法各异,没有一个完整的档案资讯中心能够查询到一个人的全部社会保障档案资讯。
三、缺乏专业社会保险档案的管理标准和规范。社会保险档案管理缺乏国家标准,造成社会保险档案的各地管理办法不统一。在社会保障档案的不一样专业类别中,管理的规范和水平也不一致。哪些资料需要整理归档,如何进行整理归档;哪些资料不需要归档,如何销毁;哪些资料需要分类、分级管理;哪些资料需要集中统一管理,如何管理;客观上没有形成良好的运行机制和工作秩序。主观上也需要建立标准化、规范化的管理制度和管理程序。
四、社保档案人员业务培训少,业务水平亟待提高。社保经办机构对档案人员的业务培训较少,开展经验交流的机会也不多;虽然一些社保机构有较多高学历的兼职档案工作者,但档案专业人才很少,未经档案专业培训的兼职档案工作者往往业务水平偏低,影响了档案管理工作。
此外,努力创新社保档案管理工作
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定义
所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就是指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协调一致,齐抓共管,依靠广大人民群众,运用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通过加强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等方面的工作,实现从根本上预防和治理违法犯罪,化解不安定因素,维护社会治安持续稳定的一项系统工程。最终实现打击和预防犯罪,保障社会稳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其实质就是一项教育人、挽救人,改造人的系统工程。
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目标
通过社会治安综合的治理,可以达到社会稳定,重大案件、恶性案件、多发案件得到控制并逐步有所降低,社会不良现象大大减少,治安混乱的地区和单位面貌彻底改变,治安秩序良好,群众有安全感,争取社会风气的好转。
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方针从最初的“打击和防范并举,治标和治本兼治,重在治本”到后来的“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一直到现在的“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专群结合、依靠群众”。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方针的演变和发展,是对实践经验的总结,是一个认识不断深化、逐步走向科学的发展过程。同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方针的确立和贯彻执行,也是在不断克服和纠正各种片面认识、错误观点的过程中曲折前进、逐步深化的。
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范围
主要包括“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等六个方面。
五、综合治理的内容
综合治理总体目标:社会政治稳定,治安秩序良好,群众安居乐业。
4、各级党政领导要从思想上、组织上加强对综合治理的领导,认真组织、协调各部门的工作,解决落实中的问题,保证各项措施落实到基层。健全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定期研究部署工作。
2、各部门各单位齐抓共管,做到“属地管理”的原则;形成“谁主管谁负责”的局面。
3、公安司法部门要善于利用法律武器,加强专业工作,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及时查处取缔娟;拐卖妇女儿童;利用封建迷信骗钱害命;聚众赌赙;制作、贩卖、传播物品;吸食、制作、贩卖等和社会主义制度绝不相容的社会丑恶现象的“六害”活动,积极提出司法建议,扩大办案效果,加强劳改劳教工作和人民调解工作,妥善安置两劳人员,努力消除各种违法犯罪的行为。同时要运用多种手段,多种措施,抓好各个环节,造成良好的社会秩序和社会风气。
4、把各项措施落实到城乡基层单位,群防群治形成网络,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制观普遍增强,敢于同违法犯罪作斗争。
六、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须强化四个环节
1、打击
所谓打击,是指国家的执法机关依法对一切违法犯罪分子给予应有的惩罚,以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减少犯罪活动,保障国家政局的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只有有了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违法犯罪分子才会陷于孤立的境地,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的良好局面。
2、防范
防范指的是治安防范。治安防范,就是指对危害和影响社会治安的各种因素的防范活动。是指国家、集体、单位、群众财体和人民群众采取一定的手段和措施,对危害和影响社会治安的因素和行为进行主动防范的活动。通过这种防范活动,达到减少犯罪,消除丑恶现象,维护好社会治安秩序的目的。防范可以减少各类违法犯罪的措施之一,防范还是一项治本的措施。对社会治安实行综合治理,不仅要治标,而且更重要的是治本,标本兼治以治本为主。教育环节应是最根本的治本措施,防范对于教育来说仍是一项治标的措施而不是治本的措施。
3、管理
(1)加强户口和身份证的管理。
户口和身份证管理是派出所户籍管理部门依照国家的户口管理规定对住户和人口进行的管理活动。加强户口和身份证的管理能够有效地维护好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好公民的合法权益,为国家建设服务。
(2)加强公共场所管理。
加强对车站、码头、渡口、民用航空站等公共交通场所的治安管理;加强汽车、火车、轮船、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的管理;加强影剧院、文化宫、俱乐部、体育场馆、公园、餐厅、茶座、酒吧、夜总会等公共娱乐、体育、游览场所的管理;加强对商场、集贸市场的治安管理;加强对集会、游行示威场所的管理。
(3)加强特业管理。
加强对旅馆业、刻字印刷业等特殊行业的管理,有利于预防、发现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有利于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和人身安全,有利于推进综合治理其他措施的落实。
(4)加强对危险物品管理。
关键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特点;问题;政策
Key words: social security;comprehensive management;characteristics;problems;policy
中图分类号:D63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3)30-0328-02
0 引言
社会治安问题是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社会和谐的重大问题,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发展进程的不断推进和深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受到社会的高度重视并被逐渐提上日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政策被广泛应用在社会治安管理上,对我国社会治安工作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但是目前的社会治安形势仍然很严峻,并没有从根本上扭转违法犯罪行为增多的势头,仍然存在着很多问题对其治理工作起了限制和阻碍作用。一味的严打或者宽松化治理并不能有效地进行治理。只有继续不断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治安综合治理政策等法律体系,为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提供一定的方针和指南,才能更好的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服务和指导,提高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成效。
1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政策的特点
在社会治安治理工作中,我国主要是以政策的形式进行实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政策大致有以下几个特点,现做如下分析:
第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政策是指按照党的政治和组织领导机制所构建的综合治理领导体系。其既不需要设立专门的法定实施机构,也不需要改变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组织管理。其领导体系就是指按照党的统一领导,对社会治理工作由党和政府共同管理,办事机构对其进行具体管理,同时明确各单位的职责。上至省市,下至县区、乡镇都必须建立和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制,以便使得社会治安治理工作能够进行明确分工。权责明确,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政策为指导和标准,对综合治理的相关管理规范加以明确。在综合治理的区域,以属地管理为原则,明确主管人的责任,并且以“系统抓和抓系统”的方式进行辅助。对于国家各个部门来说,要进行齐抓共管,一切治理措施都必须以综合治理方针为标准,对于基层中的各个单位来说,则可以进行群防群治,专心管理好本部门的人员,处理和本部门、本单位的治理工作,做到各尽其责。
第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调控手段要以政策性责任为核心。可以采取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以及一票否决制来进行实施,或者还可以取消评先评优的资格,甚至将个人的政治荣誉和工作成效相联系等方式来提高治安人员的工作热情和办事效率。
第四,社会综合治理政策具有非常广阔的实施主体。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上,无论是政府机关,还是社会团体以及企事业单位,都是政策实施的主体,对综合治理工作负有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加强对其人员和资产的管理,以便进一步促进社会综合治理政策的建立和完善。
2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政策的优缺点
2.1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政策的优点 政策实施方式在对社会治安问题进行综合治理时具有其独特的优点。
第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政策实施机制较为灵活。如果国家对社会治安的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比较滞后,为了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可以率先实行治安综合治理政策对其进行指导。
第二,按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政策进行实施可以不必新建实施机制。其完全可以以现行的体制为标准和依托,专门的国家实施体制不必建立。
第三,通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政策来对各个单位和相关人员的升迁奖惩进行约束和管理,可以进一步明确其职责,促使其能够严于律己,提高其自身的治安治理效率和质量,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同时按照政策进行实施比较符合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制度,让政府政策可以先行发挥作用。
第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政策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普遍约束力,其具有较强的影响力,通过相关的指令和措施,可以促使省市县级等各个区域和各个单位的人员能够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
2.2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政策的局限性 政策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也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首先,政策具有严格的要求,原则性较强,缺乏一定的规范性措施,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操作方面有一些不利影响。其次,国家不能要求政策强制执行,使得政策的权威性和实际执行情况仍然和预想方案存在一定的差距,缺乏一些必要的法律依据和法律基础。再者,政策的实施主体也未进行明确规范,对负责综合治理并进行实施的国家管理和部门以及群防组织的性质和职责范围进行明确确定,使得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缺乏严密的分工层次,管理体系未能有效建立开来。另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没有严格的监督机制对其进行监督和检查,导致在治理过程中投机违法现象频发,人员治理的积极性不高,给社会治安工作的有效进行带来很大的难度。
3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3.1 主要问题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过程中也存在着很多问题和难题,社会矛盾较多,大致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缺乏明确的定位。管辖综合治理机构缺乏明确的地位,难以断定其是属于政府还是党委。并且治理工作的连续性较差,缺乏具体的实施和治理计划,权威不足,容易受到人为因素的影响。导致治理工作的实践性较差,流于形式,治理效果并不明显。
第二,人员编制不合理,缺乏足够的资金保障。尽管政府对综合治理的人员编制以及资金投入等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和要求,然而地方资金有限,尤其是对于县镇乡等基层来说,财政更为吃紧,要想加大对人员编制和资金的投入力度,有点力不从心,使得综合治理机制难以有效地建立和完善,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难以起到实质性的指导和帮助。
第三,治安防范工作力度不足。有些地区的治安防范工作较差,缺乏一定的治安措施和治安体系,导致违法犯罪现象经常发生,进一步加大了治理的难度。
3.2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有效建议 对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政策的制定来说,一定要严格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结合不同区域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治安状况制定科学合理的治理政策,涉及到更为广泛的区域,并且对治理措施进行细化规定和要求,避免出现纸上谈兵的现象。另外,由于我国的经济发展战略会出现一些变化和调整,对于综合治理政策也要随之进行相应的调整,以便能够为社会治安的治理工作提供坚强的后盾和保障。对于社会综合治理工作来说,明确各级政府的治理范围和职责,加强对人员的合理编制,并建立一定的监督机制是十分必要的。
4 结语
综上所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政策对于社会治理工作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政策的指导和服务下,明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分工和职责,对人员进行合理编制,并进行有效的监督,可以提高治理成效,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参考文献:
[1]张传玲.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问题的探讨[J].商情(教育经济研究),2008(06).
[2]卢虎.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毛口乡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扎实有效[J].农村经济与技术,2001(02).
中图分类号:F307.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5833(2017)06-0047-12
作者简介:戴勇,华东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部副教授、博士 (上海 200241)
一、引 言
随着食品安全问题的日益突出,食品安全治理最近几年来成为了一个研究热点,并且随着公共治理理念的提出,研究重点逐渐由行政监管转向了公共治理,强调高效、垂直、集中统一的行政监管机构,强调食品产业链“从农田到餐桌”监管过程,强调透明性和公众参与的监管主体等理念。公共治理模式成为目前的重要研究方向。目前的研究体现在以下方面:
分散的监管权力配置结构、监管独立性的不足、过于依赖行政方式的监管风格以及孱弱的监管基础设施建设,是制约中国食品安全监管绩效提高的四大结构因素1。因此针对我国食品安全的治理模式的设计和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研究十分必要,宋强提出了大食品安全的综合治理思路,包括强化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综合协调功能,明确食品安全机构的监管责任,提高食品安全监管的运行效率,促进国家食品安全监管公共治理模式的形成,由政府、市场与社会共同构成监管主体2。政府在依法履行监管职能、创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同时,应注重发挥消费者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已成为我国食品安全治理的基本方向。
在此基础上,如何设计有效的食品安全治理机制保障社会化监管等问题的研究成为一个重要的研究方向。由于食品安全事件是市场失灵的结果,因此作为公众利益人的政府,实行食品安全管制是弥补市场机制失灵的有效手段,其中信息的供给是重点。周应恒等指出食品安全问题根本上是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市场扭曲失灵的问题,增加食品安全信息供给是解决食品安全市场失灵问题的重要手段1,由于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在考核方式和信息传递等方面存在着激励失灵的问题,因此需要建立制度和信息结合的治理方式2,如政府应加大信息披露的补贴3。
同时食品监管是各利益主体博弈的结果,因此食品安全监管机制的选择是消费者、生产商、政府等利益团体博弈的均衡解,吴元元提出了声誉机制,借助无数消费者的用脚投票将是一种有效的社会执法4。杨光飞认为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微观层面上表现为我国食品行业责任伦理的缺位以及相关监管部门行政伦理的缺失,需要重视经济伦理观念和市场实践的有效结合。5
围绕着治理机制的实现,食品安全治理的公共政策手段包括经济公共政策如强调政策对市场机制的弥补作用、重视分析政策的经济影响以及社会公共政策如强调教育和知识在食品安全保障中的作用、分析社会共同监督食品安全的公众参与机制和方式6。在食品安全治理的行政监管政策研究上,目前的研究大多从企业行为角度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经济激励政策,社会政策的研究则相对关注不足。研究中虽然涉及了消费者、社会组织等在食品安全保障中的重要作用,但是对食品安全保障的社会参与机制等的研究尚有待于进一步加强。
综上所述,由于食品的信任品属性,食品安全问题存在着外部性、信息不对称、公共产品的特点,单独的政府和市场本身无法完全解决当前存在的各种食品安全问题,必须通过社会共治的方式去弥补单一监管机制的缺陷。但目前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研究还有以下几个方面内容需要进一步探讨:
一是研究对象的局限。对食品安全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消费者行为、企业行为的探讨上,对社会组织、政府管理的研究仅仅局限在体制和法规等范围7,没有深入的讨论社会共治主体在食品安全治理机制中的定位和作用。二是食品行业分类众多,既有大型企业为主体的现代化食品加工制造业,又有小企业小作坊式的农副产品加工业,这却是我国食品行业的常态,对这些小企业的食品安全监管研究还很薄弱,这也造成了目前社会共治模式的探讨缺乏针对性。三是大多数研究都是基于发达国家以新技术和微生物风险为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的参照,没有意识到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事件主要是基于食品供应主体机会主义行为导致。四是对食品安全监管机制方面技术与制度结合的研究很少,缺乏改进监管工作绩效的基本依据和路径研究。因此,对我国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体制的重塑及相关治理政策的完善研究显得尤为迫切。
二、供应链可持续治理框架下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模型设计
(一)食品安全共治的关键要素:供应链的视角
大量产生的食品安全事件为研究食品安全治理提供了有效的支持,但是对这些事件的解读往往针对的是单一事件,而且解读的角度可以从质量、公关、财务等方面多角度展开,王常伟、顾海英对食品安全事件进行了供应链区分,认为供应链环节、主体等才是区分食品安全事件的有效维度8。基于供应链的视角,我们容易发现食品安全与供应链存在着密切的关系:(1)食品行业是供应链高度分散产业,分散的全球供应链意味着风险控制的难度增加和事件处理的时间增加以及相应的后果严重,因此供应链的成员、层级、决策方式等供应链的内部构成将影响着供应链的风险管理,导致食品行业风险的识别、风险管理、信誉管理等供应链风险管理体系较弱。(2)食品安全与供应链利益相关者关系密切。除了供应链的内部结构之外,食品安全还与消费者、行业组织等其他供应链外部成员密切相关,从食品安全事件的后果和损失中我们发现这些成员构成了事件后果和损失中较大范围难以简单量化的损失,如社会影响、环境破坏等对于安全治理起着十分重要的影响,这些因素我们可以借用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s)来定义,其范围要比股东、投资人等狭义的利益相关者要宽泛一些,可以更好的反映食品安全的经济、环境和社会责任。其中,大部分食品安全事件都与政府的监管不力有着直接的联系,美国的花生酱事件虽然是由微生物感染引起的,但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监管不力的责任不可推卸,中国的三聚氰胺奶粉则与政府部门管理混乱、导致供应商的道德风险的监管不力密切相关。(3)食品安全事件处理带来供应链持续发展的要求。食品安全的大部分案例从事件发生到治理完成,短的需要赘鲈拢长得往往横跨数年,甚至反复发生,如蒙牛几年内发生了几十次,因此解决食品安全的问题需要建立长期的可持续发展的思路。
在供应链环境下,食品企业的研发、制造和销售都需要整个供应链的配合,供应链的结构、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对食品行业的经济、社会、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构成了重要的影响。因此我们认为食品安全治理的关键在于如何适应供应链结构,保证供应链主体作用的持续有效发挥,即供应链可持续治理理念的引入对于食品安全的治理机制完善十分重要。
(二)供应链可持续治理的特点和要求
可持续供应链管理(Sustainable Supply Chain Management, SSCM)是指通过系统地协调跨组织的核心业务流程,对组织的经济、环境和社会的三重目标进行战略的、透明的集成和实现,以提高企业和企业所在供应链的长远经济效益。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有效的治理机制是关键。Monks and Minow定义治理机制为用来保证企业能够实现长期可持续价值的决策结构1,考虑到供应链的视角,我们将可持续供应链治理机制定义为焦点企业通过对内部部门、供应链成员企业和利益相关者关系的管理,将供应链的市场参与者和非市场参与者整合在一起以构建企业可持续能力的决策管理与实践过程2。
一个有效的供应链可持续治理机制应包括治理系统设计、政府及公众参与、志愿者组织和信息技术保障的共同作用3,其中包括了市场交易型、社会关系型、政府监管型等多种治理模式。
不同的治理模式我们可以从两个维度来描述其特征,一个是合作还是非合作,另一个是正式还是非正式。关于合作,企业可以运用其市场地位和力量保证可持续战略的推进,或者在非合作的情形下,焦点企业依靠共享、合作的方法去定义治理参数和实施对供应链伙伴的决策影响4,在可持续供应链的研究中,合作和共享的机制成为一个有效的工具5。在可持续治理的框架下,社会化的作用加速了供应链之间的信息交换,成为平衡传统力量的新的合作机制6,这就使得供应链可持续治理机制的合作性特征愈发明显。关于正式和非正式,正式的治理机制的决策需制定遵循清晰的规则和过程1,包括政府机构制定的成文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化流程、冲突解决机制条例等,正式制度往往与激励和惩罚相联系。非正式制度是在社会交往中长期形成的,对行为产生广泛约束但未成文的行为规则,包括价值观念、伦理道德等。非正式制度主要体现了社会力量对企业决策行为的影响,其对行为选择只具有自律性约束力和道德约束力。
因此在供应链可持续治理的要求下,我们对于食品供应链可持续治理机制的设计希望将供应链利益相关者在治理结构中的作用通过正式/非正式,合作/非合作的治理模式的选择,实现市场、政府、社会等多方影响下的均衡,以体现供应链主体共同作用下的治理模式特点。
(三)供应链可持续治理分析框架的构建
围绕着供应链可持续治理的要求,Li等基于主体-结构-影响因素-治理模式的思路,以快速时尚产业为例建立了可持续治理的框架2。考虑食品安全的治理需要,本文将在其模型的基础上进一步从治理模式延伸到制度设计和保障手段,建立供应链可持续治理框架下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模型(如图1所示)。
1.目标:基于可持续供应链的三重底线:经济、社会、环境,我们将食品供应链的治理目标同样设定为这三个方面。
2.主体:根据利益相关者影响的思路,从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界定治理主体,我们将直接参与供应链的企业称为内部利益相关者包括供应商、制造商和零售商,将不直接参与食品供应链但对供应链产生影响的机构、组织和个人设定为外部利益相关者,包括政府、社会组织、消费者,其中的社会组织指的是与食品供应链相关的第三方机构、NGO组织,例如认证、检验、鉴定等组织。
3.结构:不同供应链结构下供应链内部主体之间的地位和力量的不对称程度对治理产生了不同的影响,Gereffi等归纳了市场型、模块型、关系型、领导型和层级制五种典型的全球价值链治理方式3。在可持续发展的供应链治理中,基于合作性的区分,我们选择市场型、领导型以及关系型三种供应链结构作为研究对象。其中市场型结构主要反映基于供应链的合作,是一种依托市场的团队式供应链,领导型结构强调供应链核心的作用,关系型结构则是一种弱联系的供应链结构,这三种供应链结构在食品供应链中普遍存在。
4.影响因素:我们依托供应链的结构设定,考察对该结构下的主要影响因素,我们从内部参与主体特征(供应商能力和核心企业的领导性)、交易关系特征(供应链网络和交易复杂性)、外部参与主体的特征(消费者需求特征、政府监管能力和NGO能力)三个方面设立治理影响因素,对不同影响因素作用下的治理机制进行研究。
5.治理模式:基于主体-结构-影响因素的设计,我们可以归纳出适应不同供应链结构、影响因素主导下的供应链治理模式。
6.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制度设计:根据不同的治理模式,我们梳理出主要的治理制度,并从以下几个方面M行制度设计:①责任认定:层层追溯、相互制约的违法企业责任认定和惩罚。②监管激励:依托政府立法监管,鼓励社会组织及消费者参与监督。③市场声誉:利用市场和社会治理形成的声誉体系,形成食品行业的行业自律。④信息共享: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公共治理中加强透明性和公众参与的要求,构建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社会公众等参与的新媒体环境下的信息共享机制。
7.保障手段:在制度设计的基础上,我们考虑技术保障手段来保证治理机制的实现,包括:①建立社会共治信息的云平台,畅通公众参与渠道;②推行可追溯系统标准化建设,利用可追溯系统,建立责任认定,辅导企业实施可追溯系统;③建立食品信用档案,实施均一化的信用评级标准;④教育培训: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育和发展第三方检测等社会中介组织,提升其自身能力和公信力,引导公众积极、理性、合法、有序地参与食品安全社会管理。
三、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模式研究
基于SSCM的食品安全治理分析框架,并参考Bush等关于可持续治理模式的研究1,我们提出如下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模式(如图2所示)。
(一)治理模式Ⅰ:核心企业 CSR主导型
该模式的供应链呈现出核心企业领导型的供应链特征,供应链围绕着一个领导企业展开,往往是食品的制造商或者零售商,如食品跨国公司主导的供应链模式。这种类型的供应链治理主要受到了核心企业可持续治理能力的影响,核心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CSR)的可持续性是该类型食品供应链治理的主要影响因素,呈现出内部治理的特征,该模式治理的主体是供应链核心企业。外部的利益相关者通过对核心企业CSR实施的监督来实现对于食品安全治理的影响。核心企业是连接供应链内外部的桥梁,对政府、消费者及社会团体传递来的治理要求进行转化,通过公司CSR的表述一起传递到供应链的上下游企业。
两类社会共治主体是该治理模式的主要外部影响因素。首先是政府,政府部门通过对核心企业CSR的监督,以及相应的行政干预、法律诉讼实现对企业内部CSR实施的影响,政府可以通过建立食品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俗继逑担来监督和引导企业完善CSR。其次是消费者,消费者对核心企业CSR报告的关注,CSR实施后产品的消费响应对于企业推行CSR具有积极的作用。
该治理模式的主要制度设计可以体现为政府规制为主,市场声誉为辅,政府应充分发挥立法作用,完善食品企业CSR的法制建设,如社会责任标准SA8000,环境标准 ISO14001,对食品企业的社会责任行为起到强有力的引导、管理和监督作用。将相关的CSR融入食品企业管理规定,引导和推动食品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建立合理的食品企业社会责任评估体系和相应的信用档案,客观公正地评估食品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状况,并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管理和监控。
(二)治理模式Ⅱ:供应链交易主导型
与模式Ⅰ不同,治理模式Ⅱ的供应链呈现出规范的供应链结构特点,供应商、制造商以及零售商在外包的基础上形成了合理稳定的分工,供应链之间的合作规范有序,如工业化流水线下的食品加工业,由于长期稳定的供应链的交易关系,使得企业之间形成了可以依赖的信任合作基础,因此链内的合作治理是该治理模式的主要特点。在这种模式下,供应链的交易机制、成本成为影响治理模式的主要因素,一方面传统的交易成本理论可以发挥作用,通过市场价格等交易要素的传导可以实现治理信息的链内企业的传递,另外一个方面,稳定的供应链伦理的形成将会为该类食品供应链可持续发展构造良好的氛围,这是一种依托市场规范、供应链内部交易关系的治理模式,与此相适应,外部的社会共治主体中社会组织和消费者主要起到对于交易合作关系的监督作用,通过监督形成有效的供应链内部治理机制。
社会组织如媒体,可以通过对可持续发展合作成功的典型供应链企业进行宣扬,营造良好的供应链伦理道德氛围,消费者作为供应链的客户端可以通过用脚投票的方式,倒逼供应链的可持续治理。
在该模式下,供应链可追溯系统将成为非常重要的保障手段,对于食品安全的责任认定和交易成本的激励惩罚将起到关键的作用,由于供应链企业间成熟规范的合作关系,对于可追溯的实施难度也会下降。
(三)治理模式Ⅲ:利益相关者主导型
该模式食品供应链治理的难度在于大量的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在中小型企业为主体的食品供应链中,如农副产品加工,该供应链结构既不存在具有领导地位的核心企业,又不存在规范有序的供应链合作层级,而是体现出一种网络状的供应链结构,企业和企业之间的关系不是十分紧密,是一种松散型的结构,因此内部的交易因素不足以发挥治理的作用,不仅是核心企业层面的CSR,也不仅是供应链内层面的协调合作,而是一种更广泛层级的供应链内外的相互作用,外部关系主体是该类供应链的治理的重要影响因素,外部利益相关者的介入并贯穿供应链始终是该类供应链治理的关键要义,这是一种充分发挥政府、市场、社会公众力量的多元化的平台型治理结构。
在该治理模式中,外部利益相关者不仅仅是简单的监督作用,而是主导了整个的供应链治理,作用如下:
1.政府:政府可以依托诚信系统,建立法律框架体系,建立标准化的可追溯流程是部门监管的重要方法也是降低交易成本的关键,食药监、质检、贸易等政府相关部门可以通过可追溯流程的标准化建设降低安全交易风险。另外政府可以通过对公共信息平台建设的引导和扶持,鼓励第三方机构为企业可追溯系统的实施提供基础性的平台架构。
2.社会组织:第三方组织如检验检测、咨询、教育培训等社会组织在该治理机制中将发挥重要的作用,例如独立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是监管资源的有效补充,GFSI(全球食品安全倡议) 就是一个全球食品贸易的认证机构,美国FDA在2010年对进口食品安全监管上专门引入了第三方审核机制。在欧洲,DNV、SGS、英国食品标准局的食品欺诈检测机构FFAU(The Food Fraud Advisory Unit)等处于政府和企业之间的第三方机构和非官方组织,拥有丰富的食品安全检测技术和强大的食品安全标准检查能力,在食品安全的治理中起到了关键的作用。许多第三方主导的认证成为全球食品安全的重要标准,如Global GAP就是适用于全球范围农产品认证的自愿性私人标准。
同时社会媒体在食品安全中的作用同样重要,一方面媒体的报道对于食品安全的信息披露、监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其中新媒体例如微信对食品安全的治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1,另外一方面媒体为迎合公众需要产生的畸形的报道也是需要规范和引导的。
3.消费者:消费者的参与也是社会公众的重要组成部分,消费者的态度、觉醒、消费者的评价排名以及消费者协会等相关机构对于食品安全执法、源头发现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消费者通过与制造商的合作联盟,建立生产者―消费者联合型社会组织,直接参与到生产决策中,西方社区支持农业组织(Community Support Agriculture,CSA) 就属于这一类型的社会组织,截至 2007 年美国的 CSA 型组织便达到12549个。近年来,我国都市中蓬勃兴起的“租地种菜”联盟也是生产者―消费者联合的新尝试1。
利益相关者主导型治理模式的制度设计丰富和多样化,政府的立法监督、信息披露―传播―反馈整合基础上的信息共享、根据可追溯系统的责任认定机制、市场声誉机制都是有效的制度组合,可以充分发挥利益相关者对于食品安全治理的主导作用。
该治理模式主要依托信息共享平台和可追溯系统来实施保障。首先是依托可追溯系统,建立基于RFID/条形码的可追溯技术和包含item级/ batch 级以及case级的可追溯层级系统,利用可追溯系统实施one up one down 的食品可追溯。其次是依托信息共享平台,首先构建信息生产的编码系统,实现有效追溯信息的记录与分级,第三利用编码系统,基于条码标签/RFID建立信息披露准则、传播途径,最后考虑大数据技术下的消费的信息反馈与评价。从信息共享、技术集成等方面构建这样一个信息共享平台,通过关键控制点的方法实现对信息各阶段的监督控制。另外,教育培训也是该治理模式的重点,通过教育培训激发消费者意识和社会媒体组织的规范性运营。
(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模式的比较
我们将上述的治理模式进行比较(表1),发现三种社会共治模式,具有不同的特征:
首先,核心企业主导型,是一种链内核心企业(in chain)为权威力量的治理模式,其对供应链相关成员的合作型要求有所降低,对其的治理是政府立法监管为主,社会监督为辅的正式的治理机制。
其次,供应链交易主导型是一种依托供应链交易规则沿着供应链结构层级传递(of chain)的治理模式,供应链的正式合作关系是该治理机制的基础,政府通过交易规则的监督,社会力量通过供应链伦理,用脚投票等方式影响到了供应链内部治理的伙伴选择、流程、绩效。
第三,利益相关者主导型则是一种链外治理力量渗透到链内的模式(through chain),该治理模式强调社会力量对供应链从投入到产出的全程的贯穿式介入,利益相关者成为决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托非正式的社会道德,是利益相关者共同合作的结果。
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模式的案例研究
根据上述的食品安全共治模式,我们将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进行验证。在食品安全的研究中,零售端的食品安全尤为突出,因此我们以零售链为例(retailer chain)进行研究。我们考察三种常见的零售链:
(一)自有食品链
该供应链主要依靠零售企业为核心,如连锁店的大型零售商,他们往往在销售品牌食品的同时,也会生产销售自有食品(Private-label),根据统计,自有食品的销售往往呈现出逐步增长的趋势, 在欧洲部分地区,市场份额占到20%左右。这里我们以英国的Tesco为案例来分析该类企业是如何依托CSR管控自有食品安全的。
Tesco的企业社会责任主要包括:①经济责任,向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或者服务;②环境责任,关注环境保护,避免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等;③伦理责任,确保食品质量,确保消费者身体健康,及时召回缺陷产品;对员工提供安全保障和相应培训;其中转基因食品、杀虫剂使用和重金属超标以及有机食品的关注是CSR中关于食品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依托Tesco的社会责任体系,Tesco开发了3800自有品牌产品。Tesco公司对于所有的自有品牌产品,严格甄选合作伙伴,由经验丰富的技术经理专门负责管理与指导,对供应商的生产、加工制订了一系列的社会责任标准和行为准则。产品上市后通过专业审核人员的供应商监督、技术经理对工厂的无预警随机拜访等等,帮助供应商提高其生产质量或其他技术能力,使供应商成长为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同时,Tesco委托国际知名的独立检测机构及政府检测机构对产品定期进行监督检测,确认产品符合BRC(British Retail Consortium)及Tesco内部的要求如TNC(Tesco Nature Choice)、TFMS(Tesco Food Manufacturing Standard),对供应商的企业社会责任进行监督。同时,供应商需按要求在生产质量管理系统中建立产品追溯体系,以确保制造商的原辅料的来源及实际生产过程可追溯。其中,英国政府通过对BRC标准的支持,要求Tesco定期公布社会责任报告,促使Tesco通过强化CSR的实施来保障食品,消费者通过对CSR的关注,影响到了企业食品安全的治理。
从上述的案例我们可以看出,Tesco自有食品链的监管中主要依托了Tesco的CSR,将其标准流程作为供应链食品安全管控指南。
(二)品牌食品链
该供应链指的是依托供应链关系,零售商负责销售制造商的品牌食品。考虑到研究主要是以零售端为对象,因此我们选择零售端和制造商(供应商)的合作型案例。其中合作社作为新鲜农产品供应链中一个有效的组织形式被广泛的使用,我们以荷兰草莓生产合作社的案例来分析,在该案例中草莓供应商(农户)和零售商建立了纵向一体化的股权结构安排,研究表明依托供应链层级的合作社模式比单纯依靠市场治理的合作社模式取得更好的食品安全绩效1。
荷兰的某草莓供应商建立的合作社有354名成员,以自有品牌的方式销售产品,年销售额为3亿欧元,其中75%的销售是通过直接与零售商签订合同完成的,零售商通过股权投资的方式参与了合作社的治理。合作社负责生产基地建设、技术和信息提供、农产品检验。在合作社内部,投票权按照一定的产量比例进行分配,该合作社投资建立了自己的物流公司,提供包装、配送服务,每年都有针对新规则、新设备、新产品的成员培训,建立了食品安全的保险制度。该合作社成员的治理程度较高,通过社员大会与信息披露制度,供应链成员之间的信息交流通畅,合作社与成员之间形成了监管机制、检验检测机制、信息共享机制、产品追溯机制等,是保障合作社质量安全控制的关键所在。
合作社与零售商的对接是以草莓为媒介,以合作社、零售商为实施主体,基于供应链实现。合作社通过合同向零售商供货,能够获得稳定的收益和持续发展的空间。零售商直接从产地采购,能够稳定货源,降低采购成本,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这种稳定的供应链结构通过零售商的股权投资得到了进一步强化。
该治理机制主要通过合作社的制度安排,通过纵向一体化的股权结构有效降低供应链内部交易成本,依托供应链内部层级的交易型治理机制能够很好的保证食品质量和安全。其中外部的治理力量主要通过对内部交易治理机制的监督和强化来实现有效的食品安全防范,社会组织等利益相关者主要通过GlobalGAP认证来实现监督,消费者则通过对产品的购买来表达意愿,案例研究结果表明,合作社食品安全控制主要依赖于供应链内部结构的治理,食品安全机构的支持力度高,治理机制比较正式化。
(三)松散市场链
在零售链中,还有一类属于依托批发市场、交易市场的一种供应链,在该类供应链中没有严格的层级体系,供应链伙伴关系不紧密,属于一种松散的市场的食品链,这种供应链由于缺乏来自供应链内部治理力量的约束,主要靠社会共治完成即利益相关者主导,我们以水产品中的小规模渔业为例,来探讨该类供应链的治理。
小规模渔业是全球重要的海产品提供方,占据了全球渔产量的50%,由于小规模渔业的规模小,尽管小规模渔业中有零售商的直接采购,但依托交易市场如水产批发市场进行交易是其零售链的重要组成部分,销售几乎全部是在现货市场完成的。与小规模渔业的可持续发展的环保问题一直是小规模渔业的重点,但同时食品安全也是其重要组成部分,最近这些年多尺度的治理模式(Multi Scale Governance)逐步成为主要的模式,如墨西哥加利福尼亚湾的渔业1案例的研究,从中可以发现多尺度的治理方式下政府、利益相关者、消费者都可以参与到其中。其中墨西哥加利福尼亚湾的治理模式如下:
首先,隶属于农业部的全国渔业和水产业委员会(CONAPESCA)整体负责渔业的食品安全问题,旗下的国家渔业研究中心(INAPESCA)负责科学和技术的部分,议会通过一系列的法律制度来保证利益相关者能够参与政府决策、提供食品安全建议给政府部门。其次,利益相关者通过NGO等社会组织的安排参与到渔业计划、生产、物流配送、市场交易等供应链环节的决策与监督。第三,在市场交易方面,主要通过产品的质量检测来防范食品安全。第四,消费者可以通过追溯系统查询产品信息来源。
这种多规模的治理模式在层级上可以分为基层和上层。在基层通过渔民合作社建立自治机制,并在渔民合作社的基础上逐步汇总,形成地区性的渔业联合会,然后再汇总到全国层面的渔业联合会,其中最大的一个,包括32个地区组织,2685个合作社。多参与主体互相联系、合作管理是多尺度治理模式的主要特点。
我们注意到,在墨西哥加利福尼亚湾的渔业治理模式中,NGO发挥了重要的作用,AGS(Alto Golfo Sustentabl)就是一个多利益相关者的NGO,其成员包括工业和手工渔业部门、虾营销公司的代表,以及国家和国际非政府组织的代表,致力于保护生物多样性和食品的安全,帮助政府推行了梭子蟹渔业管理计划。主要作用包括:①NGO深入参与到渔业供应链从投入到产出的全程(例如生产计划、物流)的整个环节,为企业提供决策建议。②NGO不仅帮助小规模渔业建立了从底层的合作社到上层联合会的联系,更重要的是帮助这些合作社获得了参与当地渔业规划的决策权力。③NGO帮助建立了水产品信息共享的网络平台,实现供应链的信息共享,如统一的市场信息平台,建立供应链成员间正式和非正式的信息沟通渠道,值得注意的是,NGO等利益相关者建立了社会学习机制,通过学习教育、贯彻食品安全的要求。通过设置基金,鼓励食品安全的研究。④食品安全标准的建立,NGO大力推行MSC(The Marine Stewardship Council)标准,帮助建立海产品可追溯性产销监管链体系,例如建立了下加利福尼亚龙虾的MSC认证。
墨西哥加利福尼湾的渔业治理模式可以看成是一种基于NGO的利益相关者主导的治理模式,这种模式充分发挥了社会组织的治理作用,在政府制度、渔业市场和第三方标准之间建立了良好的沟通桥梁。
三种不同零售链的案例丰富了前述的治理模式理论模型,对其总结如表2所示。
五、结论与建议
论文通过对食品供应链可持续治理的研究来解决社会共治的制度安排和治理机制问题,基于主体-结构-影响因素-治理模式的供应链可持续治理框架,设计了核心企业CSR主导型、供应链交易主导型以及利益相关者主导型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模式。
从基于供应链可持续治理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模式的分析中我们发现,在不同的供应链结构下,社会共治主体发挥不同的作用,三种治理模式从法律监管、交易流程完善和信息平台提供三个方面提出了治理的目标和方向,政府作为其中的重要一环,在规范和激励社会共治力量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的过程中发挥基础性的引导作用,因此我们认为政府的作用应该着眼于以下方面:
(一)完善的立法体系:为监督执行提供法律基础,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
因此我们应该以食品安全法、消费者保护法等基本法的构建和完善为依托,建立法律框架体系,在基本法的基础上,一方面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如第三方组织介入的可执行条例。另外一方面,完善信息披露系统,强化对核心企业CSR的监督要求,建立社会信用档案,完善监督机制,积极鼓励和倡导社会媒体包括新媒体通过大数据、即时通信技术等新型技术加强监督,关注舆情监控,推动食品企业的社会责任及可追溯系统的建设。
(二)标准制定与流程完善:实现政府制定标准,依托社会组织实施
在内部交易为治理主体的供应链中,政府应通过流程的规范来引导交易中的食品安全。全球可追溯的标准和流程的主要制定者GS1就是一个非政府的第三方组织,当然我们国家目前不具备这样的社会组织,发挥不了完全的标准及流程功能,但是我们可以两步走,一方面,政府通过食品可追溯标准的制定和导入的行政治理方式影响食品供应链决策,另外一个方面,利用社会中间组织的监督职能,建立完善的召回及追溯实施流程规范,政府应通过社会服务购买、税收减免、转移支付等方式,大力培育召回检测、信息、可追溯实施辅导等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鼓励担任可追溯流程的实施方。
设计思路
本课是人民版历史必修二专题四《中国近现代社会生活的变迁》中的第一课。在设计本课时,我想重点引导学生通过历史学习的“三步曲”:了解―理解―见解,来掌握本课内容。通过指导学生粗读、精读,快速浏览,圈点划批,提高历史阅读能力,进而了解近代中国服饰的变化情况,餐饮、居室建筑与社会习俗的变化情况,做到走进历史、感同身受;并生生合作、师生交流归纳各自变化的阶段性特征;师生互动分析中国近代以来物质生活和社会习俗发生变化的原因,使学生掌握史论结合、论从史出的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分析方法。
过程设计
(一)导入新课部分
请学生观看图片“清末民初五世同堂场景”,说说图中有哪些服饰?哪些是传统服饰?哪些是新式服装?然后教师指出以来,伴随着西方国家的侵略,中西文化的碰撞与交汇,使近代中国人的社会生活悄然变化。那么,近代以来人们的物质生活和社会习俗发生了哪些变化? 以此来导入新课。
(二)讲授新课部分
一、历史学习第一步:“了解”――了解历史事实、历史线索、阶段特征
(“了解”是历史学习第一步。即了解历史事实、梳理历史线索、概括阶段特征等。“了解”的要求是准确。 操作――:速阅读,提炼要点,勾画结构,关注课前提示。)
请同学们在预习的基础上,利用十分钟时间,分成四组,以小组讨论的形式,得出本课的主要知识点,然后派出一名代表上讲台板书。
二、历史学习第二步:“理解”――历史因果关系、历史发展规律
(理解”是历史学习第二步。要求弄清历史事件、历史现象的因果关系,揭示历史偶然性和必然性的辨证联系,理解重要的历史概念等。理解的要求是深刻。)
操作――设计研讨问题,突出重点,突破难点。
这节课,我主要设计两个探讨的问题,以突出重点:
1、在了解了服饰的变迁的基础之上,分析每个阶段服饰的特征?
2、以近现代婚姻观念、社会习俗、社交礼仪等方面的变迁为例,从内因和外因角度去思考:社会习俗变迁的原因。
问题研究:
1、在了解了服饰的变迁的基础之上,分析每个阶段服饰的特征?
教师在学生自主活动展示和合作探究的过程中要引导学生注意思考几个问题,如:
(1)西装传入中国以及流行开来的时间(2)西装的传入有没有取代传统服饰长袍马褂?一般是哪些地方、哪些人穿西服的多些?(3)西服为何在民国成立后流行开来?
教师充分调动学生的自主性,让学生代表根据图片向大家介绍列宁装、绿军装、“干部装”等服饰的颜色、款式、面料等,让学生有个感性认识。
(1)为什么流行苏式服装,即列宁装?(2)“”时期为什么流行式样和颜色单调的服装?
教师引导学生思考为什么会呈现出这样多彩呈现的特点呢?同时还要引导注意攀比、高消费带来的负面影响。另外,让学生补充今天有些衣服的款式仍然透着复古的味道。
最后师生通过列表格总结:我们可以发现不同阶段的变化总是和当时的时代大背景密切相关。
三、历史学习第三步:“见解”――评价历史人物、历史事件,总结历史经验教训
(“见解”是历史学习第三步。要从历史的成败得失中总结经验教训,从纷繁的历史现象中获得深刻的历史启迪,要善于在历史的联系比较中获取历史认识,运用正确的观点对历史人物、历史事件进行科学的评价。“见解”的要求是新颖。)
操作――补充材料,设计问题,学生探讨,进行评价;总结;认识;看法等。
小调查:以下年轻人对哪些节日的敏感度比较高?
情人节 圣诞节 春节 元宵节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正处于一个急剧变化的历史时期。我们接受到的外来文化很多在面对东西方文明碰撞时,你如何对待?你有什么好的建议呢?
改进后教学案例反思
这次的改进可谓是大刀阔斧,心痛难忍。原教案中被舍弃的部分也是查阅了大量的资料,并积极整合创新而成的,虽然万分不舍,但为了追求更好的教学效果,还是放弃吧!
新课标要求教师要经常不断地进行教学反思,以提高教学艺术。这节课,我运用了历史学习“三步曲”(了解-理解-见解)进行备课,是一次新尝试。但如何放开手脚,如何让学生自主去学、思、辩,我们老师一是观念上一时难以突破,二是不仅缺乏系统的理论指导,而且只能摸索前进。
但我知道仍有许多不足之处,如生动有趣方面做得还不够等等。今后,我将立足课堂,不懈努力,刻苦钻研,力求完善自我,不断提高自己的教学水平。
参考文献:
宣传各级党政组织在社会治安综治治理、加强严打整治、治安防范、教育改造、社会管理、基层基础、队伍建设和构建和谐平安诚信等方面取得的经验成效。
二、工作措施
1、收听收看专题片。大队要根据市电视台播放综治宣传专题片时间组织广大干部职工认真收听收看。
2、召开职工会议学习。大队要组织干部职工集中学习上级综治工作有关会议和文件及领导讲话精神。
3、出宣传栏。大队综治办要在本单位宣传栏编刊一期宣传栏,宣传本单位的和谐创建、综治工作。
4、刷写标语。在大队醒目处挂一幅社会治安综合及和和谐平安创建宣传标语,营造浓厚的工作氛围。
二、更新案防手段,提升案件防范能力。一是要加强对员工的职业道德教育,开展“珍惜岗位、珍惜人生”为主题的教育活动,让员工正确处理好工作原则、制度与同事间的信任、友情的关系,处理好情与法、钱与法的关系,增强员工的自控能力,做到在金钱面前不为所动。开展业务技术比武、电视竞赛、文艺演出、书画比赛等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把员工的业余生活引导到健康有益的活动中去,避免员工与黄、赌、毒的接触。深入开展争创文明岗位、文明单位、青年文明号、业务标兵等文明创建活动,营造一种积极、上进、发展的氛围,从而弱化极少数人的非分之想和犯罪之为。二是要改进员工管理和考核制度。建立科学的指标考核体系,将成本和收益、风险和效益纳入考核体系,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制定科学合理的薪酬制度。制定各种经济处罚措施、实施工效挂钩时均应以调动职工积极性为前提条件。要努力为员工创造公平、公正的工作氛围,关心员工生活,帮助解决员工困难,让员工感受到信用社的温暖,使每个员工都能安心工作,热爱工作,干好工作,增强员工的凝聚力和使命感。
在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中,对于被统治者来说,德治无疑是好于法治的,因为德治在于治治者,对治者有着特殊的要求和约束;而法治则完全是针对被治者的,治者则是超越于法的作用之外的,不受法的约束。可见,统治型社会治理模式中的统治者与被统治者在法治与德治的问题上有着不同的要求。根据来自于被统治者的要求,选择德治就成了较为明智的统治方式。如果不是选择德治而是选择法治的话,那么这种仅仅针对于被治者的法治就必然会经常性地激化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矛盾,使统治显得缺乏稳定性的基础。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统治者愿意在统治的过程中向被统治者作出妥协的话,也会走向德治的道路。所以说,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只有一条路可走,那就是德治。而在管理型的社会治理模式中,德治则是一条走不通的路。其原因就在于权力的公共性与权力行使的个人性之间的矛盾。
当然,社会治理需要建立在人性分析的基础上,现代哲学对人性的分析已经基本取得了这样的共同认识:人既有理性的成分,又有非理性的成分。在现实中,纯粹的“经济人”和纯粹的“道德人”都是不存在的。一般说来,生活在社会中的人,既不是绝对利己的人,也不是绝对大公无私的人。因为,社会不允许绝对利己而从不利他的人存在,也不可能为绝对利他而从不利己的人提供生存的空间。在现实社会生活中,人总是表现为“经济人”和“道德人”的混合物,是善和恶、理性和非理性、利己和利他的矛盾统一体。至于哪一种因素在人身上成为主导性的因素,是因人而异的。而且,在不同的社会关系领域中,人的“经济人”因素和“道德人”因素也有着主次的区别。比如,在市场经济的领域中,人的利己特性会占主导地位,只是由于市场机制的作用才会把人的行为纳入到道德的范畴;而在公共领域中,则要求人突出其利他的特性。社会治理的模式选择,正是根据这种对人的人性的认识而作出的,即通过法治禁恶,通过德治扬善。或者说,借助于法律的手段抑制人的损人利己行为和抑制人的非理性,而借助于道德的规范激励人的利他行为和激扬人的理性。这是法律与道德最为基本和最为一般性的功能。也是法治或德治的根据。但是,法律与道德的功能毕竟不能等同于法治或德治的社会治理方式,法治与德治作为社会治理方式是与特定的社会历史阶段联系在一起的。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一般选择了德治的社会治理方式,但只是表面上的德治,实质上则是“权治”。而管理型的社会治理则必然选择法治的社会治理方式。
根据把法治与德治与两种文化传统或两种不同文明联系在一起的做法,就会把法治看作为西方文明的结果,认为中国的文化传统决定了中国并不适宜于实行法治。实际上并不是这样。因为,根据一些理论分析,可以发现,法治与德治都是根源于某种人文精神的,都是由于对人的价值、人的生存意义的关注和对人类命运的关怀而作出的制度选择。法治是对人的存在、价值、命运的思考、关注和把握过程中的产物,德治也是出于为人提供扬善抑恶、和谐共存之生活环境的目的。但是,长期以来,也存在着另一种错误认识,即把法律精神与伦理精神对立起来。其实,人类的伦理精神并不必然与法律意识形成对抗,相反,恰恰是伦理精神能够对法律构成有力的支持。特别是当法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表现出了积极作用之后,人们就会根据伦理精神来理解法,并形成关于法的信念。
必须指出,对于法治的或德治的社会治理方式而言,人文精神并不是制度选择的决定性因素。一个社会选择了法治还是德治,主要是由于它的社会治理模式所属类型的性质决定的。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和管理型的社会治理模式都无法实现法治与德治的统合,所以,在服务型的社会治理模式中,把法治与德治结合起来,就是一项合乎历史进步潮流的事业。
二、德治与法治的历史类型
在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和管理型的社会治理模式中,都存在着道德与法律的主辅之争,是道德为主法律为辅,抑或法律为主道德为辅?都是经常引起争论的问题。而实际上,这种争论往往又是没有结果的。因为,这个问题本来并不属于可以争论的范畴。在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中,道德为主法律为辅是确定无疑的。相反,在管理型的社会治理模式中,法律为主道德为辅也是确定无疑的。所以,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属于德治的,管理型的社会治理模式属于法治的。但是,以公共管理为内奢的服务型社会治理模式就不能够简单地被列入到上述两种模式中的任何一种。因为,公共管理中的道德与法律之间并不存在着主辅的关系,或者说在公共管理活动的具体行为中,它们是互为主辅的关系。在公共管理所致力于的公共服务中,法律是体现了伦理精神的法律,道德是具有法律效力和约束力量的道德,它们之间的统一性并不完全需要通过文字的形式来表达,而是贯穿在全部公共管理活动中的服务精神。
法律与道德谁主谁辅的问题还只是一个一般性的理论问题,在社会治理实践中它是以德治或法治的治理方式的面目出现的。在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中,也是可以有法律的,甚至可能会存在着法治的呼吁,但那只能是空想,如果强制性地推行法治,无异于是自取灭亡。中国历史上的秦王朝一十五年而终,就是最好的例证。所以,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的典型形态必然是以德治的形式出现的。同样,管理型的社会治理模式也只能实行法治,如果无法建立起完善的法制并实施普遍的法治的话,那么也就根本建立不起健全的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虽然在几乎所有建立起了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的国家中,都存在着关于所谓道德水平下降、价值失落的讨论和呼唤人文精神的倡议,但是,总是无法找到把这种人文追求变为现实的路径。所以说,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可以包含着法律,但却是属于德治模式的范畴;管理型的社会治理模式需要道德,但却是片面的法治模式。只有在以公共管理为内容的服务型社会治理模式中,法律与道德才不仅仅是一般意义上的存在物,而是作为治理方式而存在的。
服务型的社会治理模式属于德治与法治相统一的模式。也就是说,在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和管理型的社会治理模式中,德治与法治都是两不相立的。统治型治理模式中的德治倾向于否定法治,尽管在一些特定的时期内也发展出法律工具,但法律工具的存在并不是服务于法治的,而是服务于德治的。同样,在管理型的社会治理模式中,也存在着与德治的不相容性,虽然法治也需要道德的补充,但道德对于这种治理模式而言,始终无法上升为制度性的因素,在制度安排中,不仅不能考虑道德的因素,反而处处表现出对道德的排斥。只有在服务型的社会治理模式中,德治与法治才获得了统一的基础。
就社会治理模式的社会关系基础而言,在权力关系中,权威的一方提倡道德,也会在行为上表现出道德的特征。但是,在权力关系作用的过程中,道德是服从于权威的,在权威的作用力与道德选择发生冲突的时候,人们往往选择了对权威的服从,而不是坚守道德和拒绝权威。所以说,在主要是由权力关系联结而成的统治型社会治理模式中,道德或者是权力执掌者自上而下的倡导,或者是权力权威的补充,在本质上,这种治理方式突出的是权威的不可移易。在管理型社会治理方式中,由于权力关系与法律关系的并存,权力的权威有时会受到法律权威的挑战和遏制,因而在人们的行为中会出现拒绝权力权威的情况。实际上,这种对权力权威的拒绝或冷漠,只不过是在权力权威和法律权威之间所作出的选择,并不意味着道德的介入。公共管理也会遇到权力权威与法律权威相冲突的问题,但在解决这种冲突的时候,不是简单地选择某一方,它需要对这种冲突加以道德反思,根据道德判断来作出行为选择。这样一来,在权力的权威、法律的权威之上,就会出现一个道德权威。道德权威是判断权力权威、法律权威社会价值的标准,也是权力权威、法律权威总体化的整合力量。道德权威在权力权威和法律权威之间作出协调,消弭它们之间的冲突,从而使法治的社会德治化。
我们讲德治,不是说在公共管理所代表的服务型社会治理模式中只有道德而没有法律,我们讲的德治或法治,所指的是治理机制的性质。我们说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是德治的,是指这种社会治理模式是建立在伦理关系之上的。当然,在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中,治理也就是统治,是通过对伦理关系进行改造而确立起来的统治。在这里,伦理关系是以权力关系的形式出现的,或者说,伦理关系已经演化成了权力关系。对这种统治的初步观察,所看到的是,它建立在权力关系与伦理关系交织而成的社会关系基础之上。但是,如果进行还原式的思考,我们说伦理关系是有着终极意义的统治基础。应当指出的是,对于这种社会治理模式来说,并不是不能有法,在一些特定的时期,不仅会有法律,而且可能会有着相当发达的法律。然而,无论法律达到了多么发达的程度,对于社会治理机制来说,并不具有实质性的影响。法律在这种治理模式之中,处于从属的地位。同样,我们把管理型的社会治理模式说成是法治的,也不意味着这种治理模式是完全排斥道德的,我们是讲社会治理机制的根本特性是属于法制的。与伦理关系的边缘性地位相对应,道德在这里所发挥的作用也是边缘性的。
三、权治、法治与德治
尽管服务于统治型社会治理模式的思想家们大都持有德治的理想。但是,从中国的情况来看,自从汉代确立了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以来,在长达两千多年的时间里,社会治理还主要是依靠权力的力量来实施统治,真正像孔子所倡导的那样“为政以德”,是极为罕见的。近代以来,法律的权威得到充分的承认,在这同时,道德却遭到了相应的排斥,道德的作用日渐淡化。
权力是强制力的强制推行,是一种不容怀疑、不容违背的力量;法律则是一种规范,是明确宣示的具有公约力的行为准则。针对于个人来说,它们都是一种外在力量。我们可以打一个比方,权力之于社会整体的意义在于,用一根绳子把一颗颗珠子串起来,形成一个整体;而法律是用一个袋子把珠子装起来,也组成一个整体。实际上,这两种整体都是不具有总体性的整体,相对于整体来说,每一个人都还是单独的个人,在权力和法律的外在力量的制约之下,每个人既作为个体的人存在,又都丧失了作为人的主体性,成了与每一个他人一样的被抽象了的形式化了的人。这就是以权力来治理社会和以法津来治理社会都不可能实现对社会的充分整合的原因所在。
在权力和法律相比,道德的优越性在于,能够催化出人的内心的道德意识,使人在外在的道德规范和社会伦理机制的作用下,形成内在的道德力量,这种力量促使他在把他人融入自己的生命活动之中,把他人的事业,他人的要求看作为促使他行动的命令,同时又把自我生存的意义放置在为他人的服务之中。公共管理在把法治与德治统一起来的时候,正是一种可以在全社会生成道德规范体系和伦理机制的社会治理模式,它通过管理者的服务观念的确立,通过切实的服务行为引导社会,从而在整个社会的范围内张扬起伦理精神,使整个社会实现充分的道德化。
基于权力关系的社会治理和基于法律关系的社会治理都无法把德治与法治结合起来,只有当一种社会治理模式能够平行地包容着权力关系、法律关系和伦理关系,并实现了这三重关系互动整合,才能够把法治与德治结合起来。这种社会治理模式就是服务型的,在现阶段是以公共管理的形式出现的。公共管理无疑也是直接服务于秩序目的的管理,但是这种管理是以服务为宗旨的,是管理主体自觉地为管理客体提供服务的活动。这所依靠的不仅仅是权力或者法律,它的动力直接根源于伦理精神,而权力和法律只不过是贯彻伦理精神的必要手段。因而,它可以在管理制度的安排中,把权力、法律和道德规范整合到一起,形成一个在伦理精神统摄下的权力、法律和道德规范相统一的管理体系,也就是一个法治与德治相统一的管理类型。
法治与德治有着目标的一致性,虽然在抽象的分析中,法治与德治各有其具体目标。但是,在终极目标上则是一致的,都是为了要营造一个协调和谐、健康有序、持续发展的氛围。从权治到法治再到德治是一个逻辑序列和历史进程。法治是高于权治的,因为,法治打破了权治条件下的“刑不上大夫”,用法律面前的人人平等取而代之。同样,德治高于法治,因为,德治不仅包含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且打破了法治模式中的治者与被治者的相对确定性,使整个社会治理处于一种治者与被治者的互动之中,治者就是被治者,被治者就是治者。治者要时刻不忘把自己置于被治者地位,不断地强化自己道德意义,提高道德素质,给自己造就自觉遵守法律和道德规范的强大动力。被治者在认同和接受社会治理的同时,也会加强自我道德心性修养,以强烈的社会道德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监督治者的遵法守德的行为,帮助完善治者的人格。
在西方和中国古代社会,法治与德治都得到了片面发展,而不是被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也就是说,西方社会片面发展了法治,而中国古代社会则片面地强调德治。结果是西方社会由于片面强调法治陷入了法兰克福学派所批判的“单向度的社会”;而中国古代社会片面强调了德治,由于这种德治得不到法制的保证,以致于在中国历史上人们常常看到的是昏君佞臣而德治不得的情况。但是,在中国传统社会的治理文化中毕竟保留了“德治”的精神,这些精神是可以加以批判地继承的。
首先,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包含着一个值得注意的伦理设定,那就是认为“人皆可为圣人”,即人具有“善”的道德本性,虽然人的气质禀赋有所不同,但“为仁由己”,“圣人与我同类……人皆可以为尧舜”。正是有了这一伦理设定,才为“德治”提供了理论根据,才能够设计出“内圣”与“外王”的治国理念,即以圣人之德施王者之政。儒家所讲的八条目: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前五个条目都是讲自身道德的完善,属于内圣的范畴;后三个条目讲的是外在事业的建立,属于外王的范畴。认为,内圣外王是统一的,内圣是外王的基础,是出发点、立足点和本质所在。为了实现德治的目标,儒家要求治理国家的人应当成为圣人,但人如何才能成为圣人?如果履行“由内而外,由己而人”,“为仁由己”的修养原则就可以达到目标。早期儒家代表孔子认为,“仁人”要修己、克己,不可强调外界的客观条件,而要从主观努力上去修养自己,为仁由己不由人,求仁、成仁是一种自觉的、主动的道德行为。他还说:“克己复礼为仁。……为仁由己,而有由人乎哉?”(《论语·颜渊》)“我欲仁,斯仁至矣。”(《论语·述而》)“仁”是依靠自己主观努力追求所要达到的崇高的精神境界,求仁而得仁,欲仁而仁至,为仁由己不由人,这是一个由内至外的过程,所以要修己以求仁。当然,他们把这种理论极端化了之后,就走向了否定外在规范必要性的歧路上去了,即认为只要具有“内圣”就自然能施行王者之政,就能成为“仁人”,不需要外在行为规范的控制。这就是我们上面所说的过于注重道德自律的价值,而轻视法律对人的行为规范的意义。特别是认为,对于“王者”来说,法律却没有任何作用。转贴于
其次,在国家治理的问题上,中国传统的治国理论被称作为民本思想,把国家安危、社稷兴衰看作民心向背的结果,而民心之向背又取决于仁政、德治,即君以仁施政,臣以德治国。这就要求施政治国者都要以个人的人格修养来实现仁政和德治。孔子认为治国应该以道德为主,刑政为辅。他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这里很清楚地表明,孔子认为德礼高于刑政;他把政治的实施过程看作是道德感化过程,他认为,为政者“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论语·子路》)在孔子看来,君臣之间不是靠权力制约关系,而要靠礼、忠、信等道德来维系,“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论语·八佾》)孟子重在讲仁政,但对礼也十分重视。以礼治国,以德治国包括社会治理者自身如何受制于礼,为政以德,即所谓的“修齐治平”、“内圣外王”,以及普通社会成员如何齐之以礼,道之以德,以保证封建社会的有序和运行。重德礼、行德教和礼教,自然需要贤人治国。尽管这些思想对人们很有诱惑力,但却是属于圣人治理的范畴,并不是制度化的德治。所以,中国历史上的德治遗产并不是可以直接继承的,而是需要加以根本性的改造,祛除它的“圣人之治”、“贤能之治”的思想内容,发现那些可以启迪德治制度化的有益因素。
与以往的社会治理方式相比,公共管理有着社会自治的性质和内容,即使公共管理的主体是政府中的公共管理组织,也无损于公共管理的社会自治性。正是这种自治性决定了公共管理不同于以往社会治理模式的那种自上而下的社会治理。这种新的特征促使公共管理在组织结构上,在行为依据上,在治理理念上,都不同于以往的社会治理模式。所以,那些在以往的社会治理模式中无法实现的空想,在公共管理过程中就能够得到实现。公共管理主体在国家的德治建设中可以成为一个示范群体,他们的道德行为对社会有着楷模般的影响作用,他们的道德观念对社会有着价值引导的功能,他们在公共管理活动中所遇到的问题有着对法律规范的示警意义。当公共管理拥有了道德化的制度,在公共管理主体的道德化活动中,在治理者们的道德化行为中,全社会的道德习惯、道德行为就比较容易养成,就会逐步形成一个道德实践的环境,并进一步形成系统的稳定的良好的道德观念和价值判断标准。
“德治”和“法治”的相辅相成在理论上现在已成为人们的共识,因为,道德讲自律,法律讲他律,自律和他律能够相互促进和相互支持的。他律可以促进人们自律,如果法制完善,人们知道某事在任何条件下都不可为,自动就会促进人们自律,加强自我约束,不去做法律所不允许的事;反过来,如果加强自律,人们的道德水平就会提高,就会自觉地遵纪守法,使社会稳定和谐地发展,从而促进法律建设的完善。但是,在实际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德治与法治从来也没有实现过统一。所以,德治与法治的问题并不是一个理论问题而是一个实际问题,是一个需要在历史发展中加以解决的问题。也就是说,只有人们能够发现一种全新的社会治理模式,才能够真正解决法治与德治相统一的问题。而公共管理所代表的服务型社会治理模式,就是能够使法治与德治统一起来的社会治理模式。
四、德治能否在教育中获得
对德治的误读并不只是“圣人之治”,更是那种试图通过教育的方式来实现整个社会的道德化的设想。虽然实行德治需要社会治理体系中的全体成员具有清楚明白的道德意识,但是,这种道德意识并不只是教育的产物,毋宁说它在根本上并不是教育的结果,而是道德制度化的结果。因为,当制度实现了道德化之后,就会不教而学,无论是担负治理角色的还是被治理角色的人们,都会崇尚道德行为和乐于过着一种道德化的生活。当然,这一点只有在公共管理所代表的社会治理模式中才能实现。在统治型的德治模式中,道德是被寄托在修身养性的基础上的,是试图通过道德教育去实现德治的。在《大学》中,我们读到的就是这种建立德治之思维路径的典型形式,“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知止而后有定,定而后能静,静而后能安,安而后能虑,虑而后能得。物有本末,事有终始,知所先后,则近道矣。”其实,通过道德教育并不能实现稳定的德治,对于作为道德载体的个人来说,在教育中树立起来的道德意识可能会因某一偶然事件而顷刻丧失殆尽。这个基础丧失了,德治也就不可能了。所以,建立在个人道德修养基础上的德治是虚幻的德治,只有谋求制度的道德化,才能建立起稳定的德治。
如果在一个极其一般的意义上使用“教育”的涵义,是可以说德治之中包含着对治理者和被治理者的道德教育的。但是,这种教育与我们通常所讲的那种刻意追求的要达到某种直接效果的教育是不同的,而是作为一种次生效应而存在的。也就是说,德治的直接目标是建立起道德化了的制度。在这个制度框架下,人们得到的是一种客观化了的必然教育。在这里,制度即师,由于有了道德化的制度,人的行为都会自然而然地具有道德特征,人们处理一切事务,都会包含着道德判断和道德评价。
总之,德治并不是人们所误解的那样,是一种通过道德教化的途径来实现社会治理的方式。德治是一种通过认识人们之间的伦理关系并在伦理关系的基础上作出制度设计和安排所确立起来的伦理化制度体系,只有这样,才能够为社会治理的目标、行为体系以及治理活动中的各种程序的合道德性提供保证。所以,德治与法治一样,都是一种制度性的社会治理方式。在这个问题上,西方国家推崇法治而贬低道德同中国古代儒家的“德主刑辅”都是错误的。在制度建设方面,德治与法治是两个维度,而且是不可分割的两个维度,只有把法治的理念与德治的理念结合起来,同时在这两种理念之下来社会治理制度的设计和安排,才会获得一种理想的社会治理模式。如果说以往的社会治理模式在制度设计和安排都或者片面地强调了法治一维或者片面地强调了法治一维或者片面地强调了德治之维的话,那么公共管理的制度设计与安排,首先需要把德治的理念与法治的理念统一起来,努力去建立一种法治与德治的相互包容和相互渗透的社会治理体系。
五、宗教、信仰与信念
在宗教产生的路径中,也许存在着这样一种可能,那就是宗教的教义和思想是来自于世俗的观念,是将世俗社会中流行的道德主张和规范以宗教信仰的形式再现出来。而且,一旦以宗教的形式再现的时候,就被神圣化了。如果果真如此的话,那么也可以把宗教看作是现世伦理精神和道德要求不能得到充分满足的结果。当世俗道德转化为宗教教义的时候,道德信念也同时转化为宗教信仰。这时,道德自身已经发生了质的改变,它已经不再属于道德的范畴,不再是伦理学研究的对象,而是以宗教的形式存在和属于信仰的内容。伦理学探讨善以及善成为可能的途径,宗教也讲善并提出了致善的道路,但是,伦理学设定为道德最高境界的善与宗教所倡导的善并不是一回事,致善的道路也存在着根本性的不同,至多也只是形式上的相近而已。
可是,宗教中的信仰概念在世俗的社会科学中受到了滥用。在整个近代社会中,一些富有理想的法治主义者往往也带有宗教信仰的情结,他们希望在法制社会中培养起对法律的信仰,并用这种信仰来弥补法律形式化、工具化的缺陷。可是,需要指出,对于信仰的任何期求,都是属于陈旧的意识形态的范畴。因为,任何信仰都是建立在塑造出某一终极信仰实体的前提下的,对法律的信仰也就是把法律置于这样的终极实体的地位上。当终极实体确立起来之后,就会沿着这一终极性实体的边缘,生长起体系化的信仰客体,并在这个基础上形成一个信仰体系。这种信仰体系的结构,是属于等级化的结构,而且是等级化结构的权力体系。所以,任何信仰都倾向于造就等级化的权力关系。反过来,信仰也是与权力关系联系在一起的,人类社会中的信仰普遍化的时代,往往也是权力关系占支配地位的时代。
在权力关系走向衰落的地方,信仰也会趋向于衰落。权力关系与信仰是互为前提的两个方面,一方面,任何形式信仰都必然会造成社会的等级化和权力关系化;另一方面,在等级化了的和权力关系化了的社会中,必然会产生出某种信仰。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信仰决不是一个社会中的少数人通过努力可以建立起来的,也不是少数人通过努力可以消除的,更不是某些知识体系的发展可以取代的。甚至,一个社会在不同的信仰之间作出选择,也是受着社会的等级化的状况和权力关系体系的具体情况所决定的。所以说,信仰的出现是有着客观基础的,如果一些人不顾及信仰的客观基础,一味任性地去研究如何确立某种信仰体系,就只能属于巴比伦人建造空中花园或通天塔之类的浪漫追求。
在我们所描述出来的历史图式中,倾向于产生信仰的等级化社会是与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联系在一起的。严格说来,无论是宗教性的或非宗教性的信仰,都应当是这一社会中的事情。当这类社会开始走向解体的时候,实际上信仰的基础已经开始有了根本性的动摇。代之而起的管理型社会治理方式还是一个权力关系中心的体系,它所赖以产生的社会中还没有实现充分的实质性平等。在这种社会条件下,信仰还会存在。但已经远不象在等级化的和统治型社会治理模式发挥作用的社会中那样重要了。即使信仰对于一些特殊的人群还是生命的依托,但对于整个社会的存在和发展,已经不具有决定性的意义了。
在此,我们也看到,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总是与信仰联系在一起的,在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发挥作用的地方,必然有着某种或某些信仰与之相伴。所以,信仰的存在也可以看作是统治型社会治理模式的特征或者基础。如果一个社会中存在着普遍的信仰危机的话,实际上是统治型的社会治理体系的危机。如果经过若干时日,信仰危机的问题得到了解决,重新确立起了信仰,那么这个社会实际上又恢复了它的统治型的社会治理。如果这个社会进入一个不再确立任何形式的信仰的时期,那么,它实际上是已经找到了统治型社会治理模式的替代形式。当我们说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是与信仰的存在联系在一起的,同时我们又认为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属于德治。这样一来,就会产生一个问题,信仰与德治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