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2-26 10:32:33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社会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关系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一、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纵观两个多世纪学者对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争论,大致有二元论、一元论、自然协调论、法律规范协调论、利益协调论1几个观点,笔者更倾向与法律规范协调论及利益协调论的观点:国际法与国内法都是法律规范,虽分属于不同的法律体系之中,但却因为其所调节的关系的关联性而相互协调。
1、法所调整的对象是特定的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特定的利益价值形式
国际法与国内法都有着各自的调整对象及相应的法律关系客体即特定的利益价值形式。国内法与国际法所涉及的利益价值形式包括:个人利益,国家利益以及国际社会的利益。其中,个人利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个人与生俱来的利益即人权,;另一类是依赖于国家的个人利益。国家利益是指“主权国家为其生存和发展而应当具有和获取的各种利益”2,即以国家主权为根本利益,包括经济利益、军事利益、文化利益等。国际社会利益则也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为了全人类的共同权利而追求的利益,即人权,;二是为各国更好的发展为目的而谋求的利益,这类利益我们也可将其归入到国家利益之中。因此,国内法与国际法所调整的主要是两方面的利益,即人权和国家利益。
2、追求国家利益是直接要求,保障人权时最终目的
人权和国家利益是国内法与国际法调整的两个方面,两者并不是对立的,也不是同一的。人权是全人类追求的生存与发展,是明确的;国家利益却并不是明确的,国家利益以国家主权为根本利益,同时受制于国家主权的。国家是以人民组成的,一国以人民利益做为自己国家发展的动力,其国家利益是与人民利益即人权同向的,此时更多的是国内法与国际法的融合;而一国如果无视人民的诉求而肆意追求统治者的利益作为国家利益,这样的国家利益是与人权背道而驰的,则会产生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冲击。
3、无论国内法与国际法的融合或冲击,都会产生国际法与国内法适用的冲突
在二者产生冲击之时,毫无疑问应以保障人权为指导,选择最能体现人权、最有利于人类发展的法律适用,应当注意的是,国内法与国际法都有可能成为有利于人权的法律,例如对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要求并不能全部按照发达国家的标准。二者融合之时,也会产生法律选择问题,但由于国家利益与人权的同向性,即国家利益最终是以维护人权为目标的,国家利益是实现人权的必经阶段,所以应以追求国家利益为出发点。在国内法与国际法产生因人权和国家利益相背的冲击之时,则要注意在追求全人类利益的大环境下,违反人权的国家利益的法律会最终会让步,从而实现国内法或国际法的更新换代。
二、法律全球化
(一)法律全球化的概念
对于法律全球化的概念,学者们有诸多不同的理解,其中最主要的两种是“非法化”和“法治化”。笔者认为:经济的全球化势必带来法律的全球化,目前国际法的国内化,国内法的国际化正是全球化的表象3,任何否定法律全球化的理论只不过是在给这种正在发生的现象安一个新的名词而已。笔者通过上述对国内法与国际法关系的探讨,认为法律全球化是法律在保持其内容多元化的基础上,法律价值观逐步趋同,各国法律与国际法相互融合的过程。
1、法律全球化并不是法律内容的相同
通过上述对国内法与国际法关系的分析,可以发现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协调是以全人类的共同利益即人权为根本目的,以追求国家利益为直接要求的,人类的根本利益固然相同,但国家利益却各有不同。各国的文化背景、历史传统会或多或少的体现在各国立法之中,各国的立法更是要维护这些属于各国的文化。保护世界文化的多元性是整个世界努力的方向,因此,各国的法律内容并不可能相同,出现一部适用于全世界各国的法典并不现实。
2、法律全球化是法律价值观的趋同
国际法与国内法是在以保障全人类的共同权益——人权的基础上加以协调的,即使在协调过程中会出现国家利益与人权相悖的情形,但最终结果只能是一国最后选用与保障人权想协调的法律,否则会因其违背人权而承担责任,其国家适用的法律也最终会被修改或废止。在这种不断的融合过程中,正是法律价值观趋同的体现。法律全球化是以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相互协调融合为表象的,其产生正是因为法律价值观的不断趋同。
3、法律全球化是各国法律及国际法相互融合的过程
在法律价值观不断趋同的动力下,国际法不断国内化:通过直接适用、转化、并入等手段,体现国际法精神的条款不断出现在国内法中;国内法不断国际化:一些先进的国内法,随着国际经济的发展、国际交流的增多,不断的成为国际条约中的重要内容,同时也会被其他国家移植到本国。通过各国法律与国际法的相互融合,法律不在是只禁锢于一国国界之内的法条,而成为推动全球化进程,特别是推动经济全球化发展的动因之一,同时这种融合更是法律全球化的体现。
(二)法律全球化是正在进行的过程
法律全球化是一个正在进行的过程,并非一个即将发生或者已经完成的过程,这个过程的开始并不能简单的定义为理论上的普遍的自然法的出现,也不能将国家间移植或传播法律的开始作为法律全球化的开始,但可以肯定的是法律全球化的真正兴盛是从二战之后,而其会伴随着全球化的存在一直进展着,不能简单的界定其将在何时结束。国家间法律的互相借鉴、国际法精神不断出现在国内法中、国内法上升为国际法作为法律全球化的诸多表象,也体现着法律全球化正在发生。而法律全球化的发展方向却是确定的,即在不断追求各国的国家利益的同时,追求全人类的利益,保障人权的实现。
三、总结
中图分类号:D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5)10-118-02
一、现实主义与国际法
1648年建立的威斯特伐利亚体系留给当今世界两大遗产,一是国家从此成为人类社会一种组织形式,国家至上原则开始确立;二是规定了现代国际关系的重要法律原则。在国家范围内,人们认可通过建立政府去推行和维护法制以建立秩序。因此,国内秩序的确立,通常也就意味着无政府状态的消除与法律在社会生活中至高无上地位的确立。然而,这一逻辑在国际社会中并不可行。从现实情况来看,不仅国际法对国际行为的作用被忽视,甚至有学者认为对国际法的遵守有与国家最高利益有冲突之虞。在讨论国际法在当代国际关系的地位之前,我认为有必要先讨论,为什么国际法在国际关系传统学说中受到明显忽视。
在有现实主义学派及改良后的结构现实主义占主导的当代国际关系领域中,国际法被视为一种缺乏实际意义的概念。国际政治处于无政府状态,权力界定了国际利益,也确定了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的处事方式:大国追求权力,小国谋求生存,国际秩序的建立和维持主要甚至是全部的取决于大国。尽管冷战后国际关系领域的发展出现这样一种观点,认为通过国际法与国际制度可以有效地增进国家间相互合作和获得国家利益。然而,悲观的声音继续存在:实力超强的国家有“一张或者更多牌桌的危险”①。
继续分析,我们将面临这样的窘境:国家因何要遵守国际法?如果不遵守国际法,国家将付出怎样的代价?要回答这两个问题,我就必须在此确立两个讨论前提:追求国际利益是国家天性使然,对国际法的遵循程度必然与其能实现多少国家利益紧密相连;如果国际共同体中没有一整套共同的行为准则,正常的国际关系将不可能存在,“无政府体系中,各国间有足够的联系以保证引导其相互关系的共同标准存在之必要。”②
国际法是对国家之间的行为有约束力的原则和准绳的统称。③与国内法相比,国际法是一种“软法”,它为国家提出要求和增设义务。国家一旦加入相关国际法规,即是做出一种承诺,国际社会可以对公认的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的行为予以制裁。但总体而言,国际法的执行上仍缺乏强力监督,在诸多法律解释方面仍存在较大争议,国际法仍是一种分散性的制度,对违背国际法规定的任何制裁,都不得不由单个成员来执行,而国际社会各个成员在是否实施制裁时,仍要考虑本国利益。摩根索在《国家间政治―权力斗争与和平》中,对国际法做出了如下安排:“国家权力的限制:国际法”。他认为,国际法体系的分散性,是国际社会结构分散性的必然结果,国际法存在及其运作有赖于各国利益的一致或互补以及国家间的权力分配。在立法功能上,国际法是各国妥协的产物;司法功能上,一项有效的司法制度所必须的三个基本要素――强制管辖权、司法判决的等级制和依循判例原则――都是国际法所欠缺的;执行功能上,国际社会是否做出努力采取执行国际法的行动,以及这种努力能否有效,主要并不是基于法律考虑,而是各自的国家利益。④沿着这样一条逻辑,国际法轻而易举的被权力政治观赶出了国际关系研究者的视野。
二、国家利益与国际法
继续沿着第一部分的逻辑,对国际法的遵守问题就落脚于另一个问题:对国家利益的考量。国家利益是国际政治科学中的一个核心概念,同时也是模糊的定义。我所关心的是,传统学说对国家利益的定义是否短视,而没有考虑到国际关系行为体作为国际法主体而担负的权利与义务,或更加长远的说,没有考虑违背国际法规定对国家实现其他目标的影响?国际法的根本目标是为各国提供一个可以被广泛接受的行为框架,使各国知道它们可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以及如何合法寻求它们目标的实现。正因为如此,假如国际法得到普遍遵守,就为国际秩序的维护提供了绝对有效的可预测性要素。
在经济活动及其他的常规社会交往中,我们很容易理解产权与信誉的关系:一个生产者如果为了追求一锤子买卖的暴利,他可以采取欺诈的手段;但如果他要在这个行当里长期交易,他就必须建立自己的信誉。我们将这个逻辑引入国际政治中做如下表述:如果国家处于一种完全封闭的环境下,其利益完全取自国境内的产出,那么该国在其极少数量的与外国交往过程中并没有遵照国际法做出利益互换或短期利益牺牲的必要。但问题在于封闭性国家是不存在的。相互依赖条件下国家利益的取得越来越多的来自于对外交往,国际法的重要性便体现在它的可预见性。
传统现实主义指导下的决策思维是各国政府尽可能充分保留政策的多重选择性,确保在对外交往活动中的灵活性,然而,使自己政策变化不受外界约束以谋求最大的物质利益,这是要付出代价的;国家肆意妄为,只会令自己成为别国眼中不可信任和令人厌恶的对手。违背承诺固然可以换得暂时的收益,但这种政策也透支了一国在未来与他国达成合作的能力。
1 全球化时代国家利益的内涵
1.1 国家利益的概念:全球化时代,国与国之间的联系日益加强,国家之间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各个方面相互依存度不断加深,世界演变成一个联系紧密的整体。全球化是近代以来以科技发展和资本主义经济扩大再生产为契机产生并不断深化的。而国家利益的概念则是在民族国家出现之初就一直被奉为国家的核心问题。对于国家利益的概念,众多学者定义不同,但大多都是从国家生存、国家安全、经济利益、政治利益等诸多角度以及阐述。例如,俞正梁认为:"国家利益是指满足国家生存与发展的必要条,是民族国家对外交往的基本动因与最高原则。" 阎学通认为,"国家利益是一切满足民族国家全体人民物质与精神需求的东西,在物质上,国家需要安全与发展,在精神上,国家需要国际社会尊重与承认。" 而陈剑峰、倪世雄则将阎学通先生的理论具体化,他们认为:"国家利益就是民族国家领土与完整、国际经济中的收益、良好的生态环境和生存空间,国内政治稳定,在国际社会中享有崇高威望。" 在西方国际政治学的三大流派中,现实主义、理想主义和建构主义对国家利益内涵理解的侧重点各有不同。在如何实现国家利益的问题上也存在一些争议。同时,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世界一体化的深入发展国家利益理论也与时俱进,产生内涵的延伸。
1.2 国家利益的传统内涵:国家利益的概念最早出现于欧洲,严格意义上的国家利益理论出现在20世纪现实主义政治理论之中。它强调追求国家利益就是追求国家权力最大化。国家最核心最关键的问题就是生存与灭亡,国家安全顺理成章成为国家利益的基点。由此,国家必须通过掌握政治和军事权利来维护国家安全。 可见,从马基雅维利到汉斯·摩根索的现实主义者们始终秉承"国家利益至上"的现实政治研究方法,而他们判断成功与否的标准,则是能否维持或者加强国家权力。我们可以理解为,利益作为行动的源泉,需要依靠权利来实现。
自由主义的基本观点指出,虽然肯定政治军事安全的重要性但是更主张不能忽视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生态环境保护等国家发展的诸多方面。因而,自由主义者更强调用合作的方法解决问题、化解争端。需要各国和国际组织在国际和约或者国际法的框架下协商解决一系列非军事问题。新自由主义提出制度为国际合作提供了保障,因为制度减少了不确定性,降低了交易成本,从而促进了国家间利益关系的改良,即通过制度合作来实现国家利益的最大化。
建构主义的观点则从文化角度入手,重点分析文化认同对国家行为和国家利益的重大影响作用。邓春、赵海英在其论文中认为:建构主义并不否认现实主义和自由主义关于国家利益的基本内容,诸如权力、安全、 财富等等,但是建构主义认为 由于以规范为中介的文化和历史背景的不同在抽象意义上很难说明国家利益的内容。 亨廷顿的著作《文明的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建》中也十分看重共同的文化意识形态对国家间行为往来和政策制定的重要影响。基督教文明、伊斯兰教文明和儒学文明这三种不同的文化可以促进不同国家的私有观念形成相似文化内的共同观念,进而推动世界文化结构的演进。
2 全球化时代国家利益的延伸
历史上,由于民族国家间的往来受到客观环境和交通科技水平的制约,国家间的交往并不像今天那么密切,而国家利益以自身生存为准绳,它的维护和实现仅限于内部和防御外敌侵略。随着美苏两极格局解体后,经济全球化和政治一体化的进程逐步加快,各个民族国家都在客观上参与了全球化进程。全球化势必冲击着传统意义上的民族国家利益。由此,全球化时代国家利益的内涵也是在与时俱进的。
全球化时代,随着各种国际组织的兴起、跨国公司的建立,国家利益受到来自国际制度、国际生态环境问题和意识文化差异等诸多方面的挑战。另一方面,各国间往来加深使得国家间的依存度提高,各国的经济、政治、军事安全等方面的利益相互渗透融合。尤其是以跨国公司作为载体的经济利益可能既涉及到发达国家的利益也关乎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在全球化背景下,尽管国家利益在形式上仍由国家决定,但其内涵早已不再纯粹是一个国家的决定,国家利益的外部决定过程迅速增强。"
上文中已经提到经典国际关系理论对国家利益的理解。本文认为,在全球化时代的国家利益应当向纵深发展。传统意义上的政治利益、经济利益、军事安全利益、文化利益等基础要件要随着全球化的时代变化一起被赋予深层次的含义。同时单一国家是无法仅凭自身力量保持自己的国家利益不被他国侵犯,能在国际交往中利于不败之地。
公共利益原本是一个属于基本常识的范畴,但是,基于当前社会生活中频频出现的征地拆迁侵权事件、排污型工程与当地群众的环保诉求、假公共利益之名与民争利的行政行为等非正常的情形事件,“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无疑有了探析的必要,尤其在行政法范畴,更有正本清源的重大实践意义。公共利益一直就是法学、政治学、公共管理学、经济学、社会学所共同关注的一个重要理论范畴,现在的人们常常将公共利益宣之于口,但是,真要清楚的界定,却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但是公共利益的理性光辉引领着人们不断地进行探求,以期找到公共利益在社会中的精准坐标,但往往事与愿违,究其原因,与研究者的立场、价值观取向有着莫大的关系。对公共利益模糊性的原因也是见仁见智,对什么是公共利益,其内涵与外延如何,边界在哪里,没有哪个国家的法律能够加以明确的规定,其概念本身也是随着时代的不同呈现出一种开放性状态,所以,公共利益的最大特点或许不在于其“利益内容”的不确定和“受益对象”的不确定,而是一个与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民法中的概念一样,具有高度的抽象性和概括性。无论如何探究其内涵,都只能从宏观的角度加以把握,而无法列举穷尽。尤其在行政法领域,由于公共利益这一法律概念的不确定性,作为承担具体行政职能的行政机关承担了大量的涉及到对“公共利益”认定的裁判,但并不表明行政机关具备了解决对“可变的公益”和“主观的公益”进行法律判别的能力,因为公共利益的适用不是简单引用,而是隐含了对法律的理解和对具体行政行为公共利益性质的判定,而这恰恰成为了行政机关对“公共利益”恣意解释的“合法”途径。本文中,笔者试着探悉“公共利益”的相关问题,希望由此可以得到一种对公共利益的最接近其本意的理解。
一、“公共利益”的词源探悉
在《元照英美词典》中,“公共利益”的译文中“publicinterest”,又译为公共权益。它有两个释义:(1)应予认同和保护的公众普遍利益;(2)与作为整体的公众体戚相关的事项,尤其是证明政府管管理正当性的利益。“利益”在国的《辞源》与《现代汉语词典》释义为“好处”或“功用”,它用“弊”或“害”是相对应的。即能满足人们物质或精神需要的事物,俗话所谓“好处”。《牛津法律大词典》对“利益”所下定义为“个人或个人的集团寻求得到满足和保护的权利请求,要求,愿望或需求”。
就“公共利益”而言,一方面同作为名词修饰名词的结构,即公共的利益,重心在利益,公共作为利益的定语,表明这种利益呢是公共的。笔者认为为“公共的”本身应该是中性的,既不好也不坏,否则怎么有“公共的悲剧”一说呢?那所适用的法域中的个体的利益呢,马克思说:“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利益,特别是经济利益,是人们一切活动的驱动力,或最终的归宿。”庞德在认为利益“是人类个别地或在集团社会中谋求得到满足的一种欲望,因此,人们在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安排人类行为时,必须考虑到这种欲望或要求,”所谓利益,就是能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的那些社会条件,是人基于自身的需要对社会条件的选取。它们是客观的,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但又会由人来选取和追寻。所以,纯粹的自然物不能构成利益,只有当它们和人的生存发展直接联系起来,成为人们有用的社会条件,才成为人们所追寻的利益。利益产生自需要,需要和利益产生动机和目的,目的导致行动或行为。所以,“公共的利益”就是能满足大家的那些社会条件。而另一方面,“公共利益”还可作为“动词加宾语结构”;此时的公共为动词,其内含了其施劝动者是“大家”:从,可理解为“大家共享”吧!此时的“公共利益”就是大家共享那些对人们有用的社会条件。
二、国内外关于“公共利益”的立法比较
公共利益之所以在国内外尤其是行政法学界引起持续的关注,不仅是因人们对于未知领域的好奇而产生的吸引力和可研究空间,更为重要的是公共利益对于统治阶级所竭力维护的行政秩序的稳定的重要意义。在转型过程中由于经济的快速发展所导致的社会失衡引发了一系列以“公共利益”为名的事件不仅严重侵害了相关公民的合法权利,更是将维护以维护安定的社会秩序为最低限度的政府定格在了公民的对立面,依法行政理念的贯彻和弘扬,以及构建和谐社会目标的实现更是无从谈起。外国法制发达国家对于公权力及公民基本权利的价值取向以及以人为本的法律尊重为为我国提供了值得借鉴的范本:《德国基本法》第14条规定剥夺所有权只有为公共福利的目的才能被允许。《美国联邦宪法》第5条修正案也指出非有合理补偿,不得征收私有财产供公共使用。而我国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20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第22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比较我国宪法和其他国家宪法的规定,关键词都在于私有财产和征收征用,似乎没有太大的差别。但当我们仔细揣摩这些文字背后的价值取向时,就能深刻地感受到国外立法对于私有财产的尊重。德、美宪法以强调公民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为本原,以政府的征收征用权为例外;我国宪法则以政府的征收权为基本出发点。诚然,我国在转型过程中的社会发展现实与外国有所差异,但这绝不是政府侵害公民财产权的合法理由,前者的逻辑体现了法治国家以人文本的精神内涵,而后者的逻辑是政府可以侵害公民财产权,只要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即可为。作为我国最高法律的宪法中的公共利益条款在我国不仅没有成为保障公民财产权的“防火墙”,反而成为了侵害公民财产权的正当性、合法性的理由。
三、对“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比较分析
从概念上分析,“国家利益”一词有两层含义:一是指在对外交往中,国与国之间的利益关系。二是在国内政治层面上的国家利益,指的是政府或政府代表的全国性利益。我们这里探讨的是第二层意义上的国家利益。现实中,国家利益常常异化为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的利益。于是政府行为头上的往往戴着国家利益的帽子,这便使“国家利益”概念在现实生活中常常被政治家和政府当局随意解释和自由使用的可能,如果政府行为借着“国家利益”的幌子与民争利,那么在此情形下,“公共利益”就被异化了。
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相关但又有所不同。一方面,统治阶级行使着对公共事务管理的职能,根本目的在意巩固其统治地位,但这也是国家的安全存在和国家公民正常生活所必须的。此时,二者存在一致性,国家利益或政府利益属于公共利益范畴。另一方面,统治阶级并不能完全代表公共利益。在一个国家中,政权往往掌握在少数人手中,往往存在政府或各个集团自身的利益,此时,政府或集团利益并不能代表大众的“公共利益”,国家利益或政府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出现了不一致。也就是说政府行为目标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并非必然一致,只有通过法律形式表现出来,“国家利益”才完成“公共利益”的转变。在我国,计划经济体制对政府及其部门还深深地影响着行为选择,而市场经济的复杂性和易变性使得政府及其部门的行为模式容易偏离增进公共福祉的目标,正如硬币有其另一面,权力容易异化,政府由于自身的利益需要完全可能使经济政策资源掌握在政府手里,腐败就是一种永远潜在的威胁,由政府制定推广的公共经济政策存在着非全社会的公共利益的政府利益的可能,作为社会利益关系的政府利益又将对全社会的公共利益格局产生影响。
四、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冲突问题
单就利益个体而言,它在实现自身利益的过程中存在三种形式的矛盾:第一,个人利益无法顺利实现,表现为他的多种需求与稀缺利益对象物之间的矛盾。第二,个人利益无法同时实现,表现为他的经济利益与非经济利益之间、内在利益同外在利益之间、表面利益同根本利益之间的矛盾与冲突等。第三,个人利益无法进一步实现,主要表现为他的当前利益同长远利益之间的矛盾。以上三种利益矛盾与冲突是由个人利益、社会利益、国家利益之间的矛盾决定的。个人同其他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解决了,个人在实现利益过程中三种形式的矛盾也就解决了。
一、国际协调与国家利益的博弈
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以来,世界各国为应对金融危机的持续蔓延和深化,加大了经济、金融领域国际协调的力度,拓宽了协调与合作的范围。然而,在经济衰退和金融危机面前,国际协调与国家利益博弈相碰撞现象的存在,是客观现实的反映。
2008年11月和今年4月的G20伦敦峰会上,国际社会就加强国际协调共同应对金融危机、反对贸易保护主义、进一步提高中国等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投票权和发言权达成共识。同时,中国提出的各国共同承担责任应对金融危机,以及解决全球经济发展的失衡问题,保证发展中国家充分享受全球化带来的机遇得到普遍认同。因此,从世界各国共同利益层面看,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和推动国际金融体系改革过程中,各国利益与权益的平衡,需要通过国际协调来实现。然而,在现实国际经济与金融环境下,由于西方一些国家的国家利益被无限“放大”,各种关乎国家利益的重大分歧难以调和时,国际协调的难度进一步加大,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国际协调的有效性,形成了国际协调同国家利益博弈的碰撞。不可否认,全球金融危机的蔓延,在客观上给世界各国经济与金融带来了严重的冲击,每一个国家的国家利益都受到伤害。在金融危机加剧和经济衰退预期加重背景下,采取适度的措施和手段应对并不为“过”,也十分必要。但另一方面,如果是在国家利益对抗性竞争中运用转移危机的政策手段,在损害他国的前提下推行具有强烈保护主义色彩的金融货币政策,就另当别论了。
按照博弈论(GameTheory)理论的核心内容,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环境下各国货币政策的选择是各国不同利益的博弈,同时也是在国际协调与合作下参与国际事务中各国共同利益的博弈行为。国际协调与合作是为了实现世界各国共同利益,而国家利益的博弈反映的是国家核心利益不受到伤害。从当前不同货币政策取向和摩擦引发的国家间利益博弈现象看,如果不同货币政策博弈波动面扩大,只顾及国家利益至上而不考虑世界各国共同利益,国际协调的难度就会越来越大,国际社会非均衡局面也会进一步扩大。由此,当前有关国家货币政策的主流导向引发的一些问题值得认真思考。
当然,从博弈论的观点出发,在金融危机情形下的国际协调与国家利益博弈的碰撞,并非金融危机特定的产物,其发轫的内在根源在于世界各国在通过相互协调与合作过程中为国家利益的实现而产生的普遍现象,体现的是国家利益与世界各国共同利益的深层次关系。因此,在国际社会中国际协调与国家利益博弈的碰撞不仅由来已久,而且将永远存下去。
自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全面爆发后,美联储便开始了直接购买商业票据的货币政策操作,并将其债权转给美国财政部,再由财政部以减免企业债务的形式,向这些企业和金融机构注资入股。由此可见,美国“救市”计划的部分是依靠货币和财政政策的联合行动,在很大程度上是以减免票据、券债等债务的形式推行“救市”计划。特别是继2009年3月18日美联储宣布购买3000亿美元的长期国债和1.25万亿美元的抵押贷款证券后,3月23日美国又推出银行“解毒”计划,以处理金融机构的“有毒资产”问题,其目的均是为了进一步释放流动性,货币政策的重心向“定量宽松”政策倾斜。美联储陆续出台回购国债和回购“有毒资产”的非常规货币政策的同时,欧洲央行、英国央行、日本央行等西方央行自行实施的购买公司债货币政策也已相继出台,由此美国等西方国家货币政策的重心向“定量宽松”政策倾斜更加明显。美国等西方国家“定量宽松”货币政策,是通过扩大货币的发行量大规模增加对资本市场货币的供应,以及维持金融业表面的稳定和流动性,是典型的“定量宽松”货币政策的体现。这一货币政策的核心——即为缓解货币市场流动性紧缩“有限度”地对货币的发行“松绑”,增加货币市场上的货币供应量,扩充资本市场规模,加大流动性;政策的导向是在金融与经济双重危机情况下,通过货币政策手段“激活”资本市场,并以此带动实体经济的恢复;政策的实质是所谓“定量宽松”,就是货币当局“开闸放水”,开动印钞机大量发行货币的一种借口,2009年以来美国等西方国家借用“定量宽松”货币政策的说辞来印钞票购买国债行为的实质,正是这一货币政策最核心内容的体现。因此,“定量宽松”货币政策被一些经济学家认为是货币当局采取的一种“保护主义”政策,与贸易保护主义的性质有相近之处,同属于经济领域的“保护主义”,体现的是国家核心利益,而不是世界经济与国际金融全局理念。
“定量宽松”货币政策,通常是在经济和金融状况恶化、降息空间没有余地的情况下,利率调节难以发挥显著作用时推行的一种政策。今年以来,西方各国通过购买各种债券,向货币市场注入大量流动性的干预方式与前期利率杠杆的“传统手段”不同,是货币政策的“非传统手段”。经济学界普遍认为,当前西方国家的“定量宽松”政策是在前期“传统手段”效果不显著,甚至“失灵”的特殊条件下“极端”的选择。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以来,美国、欧洲、日本等西方国家陷入了实质性的全面危机,连续降息的宏观经济调控“传统手段”一度被西方各国频繁使用,但不仅至今效果仍不显著,而且降息的空间已经微乎其微了,降息这一宏观经济调控“传统手段”已然使用殆尽。因此,利率杠杆的“传统手段”在用尽后,西方各国政策的选择余地越来越少,在极度困难的情况下西方推行的“定量宽松”货币政策自然浮出“水面”,被多数专家和学者定论为当前西方经济与金融环境的产物。由此,一方面表明不仅当前西方经济与金融恶化状况仍未改善,而且目前可选择的刺激经济和活跃市场的“良药”已经不多,一旦连“定量宽松”政策都难以奏效,达不到政策目标,西方国家经济与金融形势将何去何从令人担忧;另一方面表明当前西方国家经济与金融政策并非协调一致,“定量宽松”政策只是西方各国根据各自的现实经济与金融状况采取的中短期行为,一旦形势发生新的变化西方各国经济与金融政策上的“摇摆性”将进一步体现,经济与金融政策的导向将有可能“迷失方向”,西方国家将如何协调经济与金融政策,能否在政策上达成共识令人怀疑。
在当前全球经济衰退和金融危机尚未见底的情况下,西方国家经济刺激计划中的金融政策以及“定量宽松”货币政策的出台,内容和性质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和较强的保护行为的操作性,最为核心和耐人寻味的是国家利益博弈的政策取向。另外,如果美国等西方国家不适度掌握货币的投放量,极有可能会“培育”出新的资产“泡沫”,并引发新的类似于通胀、货币和信贷危机。事实上,美国等西方国家金融危机的蔓延过程更像是不断“转嫁”危机的过程。相继出台的一系列救市方案和政策手段,既有“转嫁”危机的贸易保护主义色彩,又有货币政策上不负责任的放任货币贬值的嫌疑,是国家利益至上理念的充分体现,与世界各国不断开展的国际合作背道而驰。
从经济学的博弈论(也称为对策论)含义看,不同政策的出台是带有一定的对抗性,在现实经济生活不同政策的博弈无处不在。因此,在某种意义上,应对金融危机不同货币政策的博弈,在当前金融危机的环境下经济领域的博弈更为盛行,其中西方“定量宽松”货币政策倾向,就是经济学博弈论的典型理念,在国际社会引起强烈反响。由此可见,尽管全球性金融危机超越了国家范畴,国际协调的加强显得更加必要,但在共同应对金融危机的国际协调中,由于牵扯到各方利益问题以及错综复杂的国际关系,货币政策的国际协调与国家利益的博弈和碰撞在现实国际社会中表现得更为突出。货币政策的国际协调与国家利益的博弈和碰撞,在当前的国际环境下将如何演变和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国际金融与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如果国际金融与经济形势继续恶化,特别是如果西方国家迟迟不能从危机中摆脱出来,西方国家将有可能进一步扩大金融与货币政策保护主义的范畴,加大国家利益博弈的政策力度,由此在全球范围的国际协调与国家利益的博弈和碰撞将更加激烈,甚至有可能在国际金融危机进一步深化的情况下“升级”。
国际协调与国家利益的博弈和碰撞,是贯穿于国际社会各个领域的普遍性和综合性现象,是较为隐性和富有弹性的范畴,需要从国际协调与国家利益的各个角度去加以思考,对错综复杂的国际经济关系进行更深层次的揭示。因此,既要反对国家利益的无限“膨胀”和利益上的患得患失,实现世界各国共同利益,又要最大限度地维护本国利益,这是当下世界各国不可回避的重要选择。
二、不同货币政策下国家利益的博弈
与此同时,同样是应对金融危机和刺激经济的货币政策,却有着截然不同的性质,当前西方“定量宽松”货币政策与中国“适度宽松”货币政策,不仅在实质上有着本质的区别,而且也是国家利益博弈战略不同货币政策的选择和取向。
“定量宽松”货币政策与“适度宽松”货币政策最大的区别在于四个方面的不同。一是实质上的不同。“定量宽松”货币政策是货币当局针对市场流动性萎缩注入的一剂“强心剂”,是应对经济和金融危机过程中任何举措都难以发挥作用的无奈之举,所谓的“定量”是发行货币的“定量”,货币发行的变量是依据货币的发行能否缓解危机的恶化,而不考虑潜在通胀的风险;而“适度宽松”货币政策是从宏观调控的货币政策角度适度增加货币供应量,是扩大消费,为经济的复苏注入活力,力度的调整是可控的,货币供应的变量是依据市场的发展变化而定的,适时把握潜在通胀风险的因素。二是政策导向的不同。“定量宽松”政策是货币当局通过印钞票扩大市场投放量,政策的导向是加速货币贬值,货币的发行量如果大幅度高于商品流通所需要的数量,货币的贬值在一定的期间内将难以控制;而“适度宽松”货币政策的导向是,推动货币信贷的积极性和消除货币投放存在的障碍,从而促使加快货币投放的规模和速度,并从银行自有资金或财政收入中拿出适量的资金有计划地向市场注入资金。三是最终效果的不同。“定量宽松”政策最终效果的侧重点往往体现为经济的“虚拟”扩展,对实体经济的作用并不大,缺乏持久性;而“适度宽松”货币政策最终效果的侧重点是体现在实体经济,具有较强大长期性和稳定性。四是潜在风险程度的不同。“定量宽松”政策潜在的风险体现在货币市场货币供给大于货币实际需求,必然导致货币市值或购买力下降,风险的性质是社会总需求大于社会总供给的通胀风险,其潜在的风险有可能在全球范围扩散;而“适度宽松”货币政策虽然也存在着潜在的通胀风险,在财政方面通常表现为财政收入下降和财政支出上升同时出现,在银行方面通常表现为信贷投放增长过快,但在通胀下行趋势已经确立和财政积累充分的情况下,只要政策力度适当和灵活调控其通胀风险相对较小。因此,当前西方国家盛行的“定量宽松”政策是一种不负责任的短期行为,而现阶段,中国采取的“适度宽松”政策与“定量宽松”政策有着实质性的区别,这种不同性质货币政策的博弈将有可能延续一段时间。
由此可见,在全球金融危机和西方经济状况持续恶化的环境下,不同货币政策的博弈关,最大限度地维护国家利益和实现国家利益的最大化,是当前各国面临的、不可回避的新问题。因此,处理好国际协调与合作同国家利益的关系,维护本国利益的同时加强必要的国际协调,不仅是国际社会和世界各国利益的诉求,也各国利益的所在。从国际关系的角度看,国际协调与合作同国家利益存在着相同的利益对立与依存关系,国际社会中的每个国家利益主体与共同利益都离不开双方的存在与合作,共同利益是通过国际协调与合作实现的,也是通过博弈来完成的。特别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各国之间的经济、金融相互依赖程度进一步深化的情况下,经济、金融领域相互协调、合作与日俱增。人们不得不接受这样一个事实,没有广泛的国际协调与合作就不可能创造出最大限度的价值,世界各国在追求和实现国家利益的同时,必须学会从全球整体角度审视国际协调与合作同国家利益的关系问题,维护国家与人类的共同利益。
三、国际金融体系改革的博弈
两次G20伦敦峰会提出,改革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等国际金融机构体制,使它们符合世界经济发展现状并加大新兴和发展中经济体的发言权。这一观点的提出,使改革当前国际金融机构体制的呼声再次高涨。而回顾以往的历史,每次重大的国际经济、金融危机的发生,必然酝酿着国际经济、金融的重大变革,导致国际经济、金融体系和格局发生重大变化,甚至是重组。
2009年4月初召开的G20伦敦峰会上,各国承诺向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增加5000亿美元的“可贷资金”,这一方面是为共同应对金融危机采取的举措,另一方面是为今后推动IMF特别提款权(SDR)构成进行改造的重要步骤。G20伦敦峰会前夕,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提出的在IMF现有的SDR基础上构建“超国际储备货币”的建议,一方面是针对西方“定量宽松”货币政策的回应,另一方面也包括了对IMF现有SDR改造的构想。与此同时,G20伦敦峰会上中国承诺向IMF增资,这是中国为实现与国际金融机构建立良性互动的体现,也是国际金融体系改革博弈的体现。
当前,国际经济、金融正经历着全面危机,对于国际金融体系的改革,国际社会普遍给予了极大的关注,而提高新兴与发展中经济体在国际金融体系中的发言权和地位成为改革的焦点。但美国、欧元区与新兴市场国家也必将在救市的风险和成本分担,刺激经济增长的货币政策,以及国际金融机构体制变革等方面展开激烈的博弈。
国际金融体系的改革,必然要涉及各方利益,并触动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在国际金融领域的主导地位。因此,国际金融体系改革的争论也逐渐演化成国际间的博弈。另外,从当代国际金融体系的建立及其演变过程看,国际金融体系改革的内容和方向在很大程度上仍然依赖经济和金融的实力,换句话说,谁拥有强大的经济和金融实力,谁就拥有更多的发言权,甚至左右改革的方向,并主宰国际金融体系。正是基于上述的现实情况,当前国际金融体系改革的博弈主要体现在三种力量和三个方面的较量:一是长期主导国际金融体系的美欧发达国家内部的权利和利益分配的博弈;二是已经崛起的新兴和发展中经济体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要求改变现状和维持原有秩序不变的博弈;三是在国际协调中各种力量平分秋色的博弈。事实上,由于各国国情有所不同,金融危机带来冲击也各不相同,因此,对国际金融体系改革的关注点也不尽相同。如美国就对现行国际金融体系的改革相对“冷漠”,美国最关注的是如何推动各国进一步联手扩大市场资金投入以刺激经济复苏,而并非金融体系的改革;德、法等欧洲各国与美国不同的是,他们较为热心于国际金融体系和全球经济结构的改革,强调加强金融监管,对国际金融体系中美国方式的自由资本主义模式进行全面改革;中国、巴西、印度、俄罗斯等新兴和发展中经济体国家,则对提高新兴与发展中经济体在国际金融体系中的发言权和地位、改善国际金融和经济环境、反对贸易保护主义、刺激经济恢复等现实问题更为关注。
国际金融体制改革取决于主要大国相对实力的变化。而在现有国际经济、金融格局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的前提下,特别是美国经济及其对金融市场的影响力没有失去的情况下,国际金融体系的改革仍将面临重重困难。回顾历史,自二战后“布雷顿森林体系”建立以来,国际金融领域也曾有过多次改革,但都是修修补补或是改良,并未触动体系的根基。与此同时,国际金融领域不止一次因各种原因爆发金融危机,令世界各国都深受其害——西方国家并没有因资本主义优越性而摆脱繁荣与衰退轮回的“宿命”,也没有因主导国际金融体系而避免金融动荡,相反,金融领域却问题成堆,甚至到了难以维持的境地。而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也没有因西方体制下的金融秩序而置身度外免于冲击,相反却一次次受到伤害。其实,国际金融体系中的问题很早就曾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关注,尤其是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后,更是引起了有关国家和地区以及国际金融机构的重视,并多次呼吁对现有国际金融体系进行全面的改革,但西方国家却反应冷漠,直到此次全球金融危机,西方国家受到重创,才真正感受到现有国际金融体系弊端的严重性和改革的迫切性,改革也终于被提上议事日程。但是,要进行国际金融体系的改革,就离不开对国际金融权利机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中发言权和地位的调整和整合,就必然要改变维持了半个多世纪的不合理与不协调状况,这无疑会触及到各方的实际利益,困难可想而知。正因如此,尽管目前有关国际金融会议和有关国家对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发言权和地位需要进行调整已达成共识,但可以预见,未来一旦改革进入实际性的操作阶段,各种力量在权利和利益分配上的博弈将会更加激烈。
目前,国际金融体系改革遇到的难点依然是解决失衡问题,其中包括两个重要方面。
一是全球经济、金融失衡。全球经济、金融失衡是一种常态,这种失衡的主要表现就是各国国际收支出现不平衡。一个有效的国际金融体系必须解决的问题就是,当国际收支出现根本性不平衡时,调整责任的认定及调整责任的分配。在“布雷顿森林体系”乃至“牙买加体系”之下,调整责任都是由不平衡的双方国家共同承担的。不同之处在于,在“布雷顿森林体系”下,美国作为不平衡的一方,经常实质性地承担了部分调整责任,到了“牙买加体系”时,美国就从来没有承担过这种责任。
二是国际金融体系中发言权与地位分配失衡。在现有的全球经济、金融管理机构中,特别是作为国际金融体系重要管理机构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里,新兴与发展中经济体的意见始终得不到尊重,利益也未能得到公平的体现,导致新兴与发展中经济体在历次金融危机中处于极为被动的境地,甚至不得不任由发达国家“摆布”,或者在国际金融机构“援助”条款中接受苛刻的附加条件。因此,目前国际金融体系改革中,新兴与发展中经济体希望建立一个以民主原则为基础的金融体系,通过增加发展中国家在国际金融体系中的分量,改善国际金融体系中发言权与地位分配长期失衡状况。
另外,还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当前金融自由化和金融产品过度创新增大了金融风险,使金融体系出现了更多新的不稳定因素。各国政府在进一步完善本国金融管制、维持金融秩序稳定的同时,也必须加强国际合作与协调调整,推动国际金融体系的改革。因此,国际金融体系的改革应该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各国的协调与合作需要找到一个各国利益的平衡点,使国际金融体系的重新构成相对合理,而不是一味强调谁来主宰国际金融体系。
四、我国货币政策的导向与责任
在国际经济与金融关系领域中,国家利益博弈战略的选择成为当前国际经济关系的重要特征之一,需要有清醒的认识和积极应对的能力,否则就有可能成为国家利益博弈竞争中的牺牲品。当前金融危机的不断蔓延和对实体经济的冲击,既有全球性危机的性质也有国家安全与利益范畴的现实,应对金融危机政策选择上的国家利益博弈在国际间已然浮出“水面”。
中图分类号:G237.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1-6248(2015)04-0069-04
学术期刊肩负着传承人类文明、传播社会文化与促进教育发展的重要责任,是衡量一个国家科技发展和创新的标志之一。作为科研成果积累与传播的主要载体,中国学术期刊出版行业的发展明显滞后。中国现有期刊数量仅次于美国,但整体水平不高,小散乱现象突出,期刊管理体制仍沿袭传统模式,滞后于中国科技、经济发展的速度。同时,中国学术期刊还面临国际知名出版集团的巨大冲击。爱思唯尔、斯普林格等期刊出版集团在学术期刊出版的学术质量、运作模式等方面均具有较大的优势以及成功的经验。中国学术期刊应该如何应对来自国际、国内的双重挑战?如何应对当下学术期刊国际化的热潮?这些值得学术期刊从业者反思[1]。
在中国文化“走出去”宏观战略的背景下,为了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学术期刊,进行最大限度符合国家利益情况下的学术期刊国际化出版途径探索与研究,也是目前学术期刊管理和主办部门所关心的问题。那些背离国家利益、缺少国家支持的学术期刊,其发展方向势必会偏离;同样,管制不合理也势必会阻碍学术期刊的健康发展。因此,应适度扫除学术期刊发展中的一些障碍,促进学术期刊发展和国际竞争力的提升,将国家利益放在首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目前开展了所属学术期刊质量提升项目与国际影响力提升计划,从经济、政策等方面对学术期刊进行分类资助,打造了一批在本专业领域影响力和辐射力较强的中文学术期刊。中国学术文献国际评价研究中心通过被引频次等指标,全面分析中国6 400多种学术期刊在国际上的影响力,认为2012年以来中国优秀学术期刊的国际总被引频次连续3年大幅增长,中国学术期刊的国际影响力正不断提升。
笔者试图运用政治学观点,基于意识形态和国家利益的关系,从国家利益视角对学术期刊国际化过程中的利弊进行反思,以期为制定符合中国国家利益的学术期刊国际化出版路径和推进措施研究提供依据。
一、学术期刊与国家利益的特性
(一)国家利益与学术研究
国家利益是国际政治中的一个核心概念,决定国家的价值取向和政策取向。经典现实主义学者汉斯・摩根索认为国家利益的根本是指国家生存与安全,在此基础上保护本国的政治、经济与文化的统一。自由主义学者安德鲁・斯科特则认为国家利益是基于国际体系为中心的,即国家政策应与跨国利益、国际利益相结合,履行对国际体系以及全人类的义务。大部分中国学者认为国家利益是满足人民物质与精神需求的生存利益和发展利益,包括国家安全利益、政治利益、经济利益以及文化利益等。其中,国家安全利益为基本条件,包括领土、以及良好的周边环境等,是保证人民生活安定的基本条件;政治利益是维护国家现有社会制度、意识形态以及国际地位;经济利益包括保障国内经济发展与提高国际经济地位;文化利益则是保护国内历史的、传统的文化以及意识形态的维护等。国家利益具有客观性和主观性、全民性和阶级性、持久性和动态性等多重属性。国家统治过程时刻伴随着寻求知识支持和论证的过程,学术自由是国家对知识价值承认与否,以及国家对知识的社会效益与国家利益权衡利弊的结果。
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目前美国、中国、德国和日本在科学研究方面投资分别占各国GDP的1.9%、2.2%、2.5%和3.0%[2]。在1994年美国的《科学与国家利益》报告中指出,科学应为国家重大目标服务,政府资金也优先投入到这些领域;在确保国家在基础研究领域占主导地位的同时,开展与私人企业、国外企业合作。巴斯德曾经说过:“科学无国界,但科学家是有祖国的。”学术无国界是支持学术期刊国际化出版的内在原因,其内涵是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基本规律,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崇尚学术自由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剥削发展中国家的一个重要手段,即由国家主导的基于本国利益的科学研究,如由国家资助建立大学和研究所,雇佣科研人员进行科技攻关等。
(二)国家利益与学术期刊
学术期刊与国家经济利益、科研实力和国际地位等方面利益紧密相关,具有社会性和公共性。学术期刊为国家利益服务,同时国家也大力支持学术期刊的发展。中国学术期刊大多由政府审批与管理,依赖政府和主办单位扶持,市场经济虽然也能有效引导资源优化配置,但因为市场本身存在局限性,在某些程度上妨碍了国家利益的实现。
中国学术期刊是中国学术思想交流与传播以及科技成果展示的窗口,不仅是科学技术发展的见证者,也是引领科学研究的旗帜。学术期刊及办刊单位在研究领域内的话语权具有较强的学术风向引领作用。学术期刊在学术研究方面的作用应由学术活动的参与者向引领者转变,通过刊发文章选题设计、研究方向、栏目等的设置,吸引国内乃至国际的专家与学者,开展相关的科学研究,解决设置的研究议题,从而促进该学术期刊出版国家的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等方面的进步成果。在学术期刊刊发议题的设置中,成功的范例是美国的《科学》和《自然》杂志。也有一些国内知名学术期刊通过定期设定研究议题,邀请领域内专家、学者撰写研究综述,分析国内外行业现状、存在问题以及发展趋势等,为广大研究者提供基础,充分发挥了学术期刊的学术引领作用。
二、学术期刊现状与国家利益忽视的原因
(一)学术期刊与学术评价
科研成果质量鉴定具有相当大的难度,常缺少客观、量化的指标,而基于学术期刊数量、影响因子等的科研成果评价为其提供了可操作的便捷性指标。学术的国际化开拓了学术视野,方便中国学者与国际一流科学家对话,中国学者的论文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国际一流刊物上,促进中国科技进步。据统计,2013年中国学者16.5万篇,在国际知名学术期刊上的数量增多,成为名副其实的学术论文大国。《2012中国自然出版指数》一文指出,在2012年所有《自然》及其子刊上发表的论文中,中国作者共303篇,占其论文总刊载量的8.5%,显著高于其他国家;比2011年数量增长加了35%。国内科技成果评价、职称评聘、科研人员业绩考核、奖励制度攻读学位等均与挂钩。然而,在当前学术评价体系下,与项目申请几乎成为当前学术研究人员唯一的科研活动,出现了过度追求数量而不注重质量的科研考核体系,导致学术浮躁,科研商业化、学术造假等现象凸显,如:花钱买论文、跟风与重复性试验论文较多等,缺乏创新与必要的科学质疑精神。一个没有科学精神的民族是危险的,由于过度崇拜SCI、EI等指标,国内作者都热衷于将高质量于国外影响力大的期刊,一些档次较低的文章才会考虑国内刊物,大批科研成果外流,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国内学术期刊质量下降,最终导致中国科研创新动力消失。
(二)学术国际化与学术期刊
与对学术评价机制的纷争与诟病不同的是,国内对学术国际化问题则基本达成共识,为此各大高校、科研院所纷纷开展国际合作并召开国际会议,在加快科学技术发展与学科建设的同时,学术期刊管理和主办者也开始探索学术期刊的国际化发展路径。随着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以及读者阅读习惯的改变,学术期刊办刊理念向开放存取、数字化与国际化方向转变,期刊国际化是世界经济全球化趋势在出版业的必然反映。
世界上最重要的学术引文索引主要收录英文期刊。据2013年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显示,2013年中国被SCI收录的期刊约有160种,其中90%以上是英文出版[3]。英、美等以英语为母语的国家,其学术出版霸权地位已形成,学术期刊背后的国家利益也自然向其倾斜。《中国科学》和《科学通报》是国内顶级期刊,其多个专辑均为英文版,且已被SCI收录,但因其是中文出版而照样不被中国学者看重[4]。德国、荷兰等非英语国家为了扭转本国出版国际地位下降的趋势,也利用英语办刊并取得成功。中国一些办刊实力较强的学术期刊也开展了国际化尝试,旨在提高学术期刊的国际学术影响力。在全国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期间,针对中国科技事业发展等问题,有的政协委员提出了打造中国知名英文学术科技期刊的意见和建议。虽然目前中国在扩大学术期刊国际影响力方面做了一些努力并取得一定的成绩,但整体情况仍不容乐观。国内学术期刊小、散、乱等问题凸显,即使期刊被SCI检索其影响因子也不高,难以受到国外科学研究者的重视[5],难以吸收国际优秀稿源解决本国亟需解决的问题,学术期刊的国际影响力就很难形成,陷入了进退两难的地步。可以说,中国学术期刊管理体制、经营模式、评价体系、办刊理念以及编辑队伍素质等是制约其国际化影响力提升的限制因素。
(三)基于国家利益的学术期刊国际化出版热潮反思
随着中国科学技术的发展,优秀科研成果(主要是论文)的产出不断增加,但顶级学术期刊缺乏的状况将严重影响中国国家利益。据统计,中国物理学领域每年发表的论文有2万篇左右,大约80%发表在国外杂志上,这些发表在国外的学术论文对国内科研的影响程度值得我们深思[6]。
由于学术话语权被英语为母语的国家占有,使其他国家的科研处于被动局面。国外学术期刊通过设置议题,引领着全世界研究者的研究兴趣与思路。科研仪器设备购买国外的,论文成果也优先在国外刊物发表,中国科研工作者沦为学术期刊发达国家的打工者。这种由政府资助科研成果的版权无偿转让给国外期刊,在某种程度上导致了中国科研成果和智力资源的流失。据美国《2012年科学和工程学指标》统计,中国科研投入总额位列全球第二,但是国内的创新体系仍然表现不佳。美国《科学》杂志也曾“炮轰”中国现行科研体制存在的种种弊端。这些高质量论文外流现象受到国内学者的关注,朱剑等通过对学术国际化与学术体制、学术评价以及学术期刊关系的论述,对中国期刊的国际话语权问题进行了探讨。赵文义分析了学术期刊出版过程中国家利益被忽视的原因,提出适合中国国家利益的学术期刊国际化出版战略。国内学术期刊缺少高质量的稿源,那么拿什么拯救高质量科研论文外流的状况?学术期刊办刊模式与国际接轨问题、期刊质量以及审稿流程以及传播方式的国际化是当前研究的热点问题之一。
三、国家利益下的学术期刊国际化路径
在目前中国学术期刊改革与发展过程中,部分期刊也进行了一些国际化发展的探索,形成学术期刊国际化发展热潮,如何让中国学术期刊在不妨碍国家利益的前提下走出去、创造中国国际知名品牌期刊,提升国际影响力,成为行业和学者们关注的热点。在学术期刊国际化发展过程中也面临诸多困境:如学术期刊管理体制的束缚、经营理念与模式单一、办刊理念缺少特色、编辑人员素质与语言障碍以及学术评价体系的制约等。
目前评价中国学术期刊国际化水平最主要的标准是能否被SCI、EI等国际知名检索系统收录。国际化评价常与学术评价联系在一起,但实际上中国政府用财政资金供养的英文学术期刊能给中国带来什么?与仅谋求SCI、EI检索的意义何在?当前国家已停止了官员考核中以仅GDP论英雄的考核办法,那么考核科研人员的SCI“紧箍咒”是否也应松绑?SCI、SSCI创始人加菲尔德曾指出,为科研工作者提供获取学术信息的快捷路径是三大检索系统的首要功能,其次才是评价功能,SCI影响因子评价与核能影响一样,为学术期刊带来的影响也是一把双刃剑[7-8]。过度追求影响因子与被引频次等指标,忽视了期刊影响力的主要基础――期刊文章内容与质量,将影响因子和被引频次作为所有学术期刊评价的国际标准,在中国很有可能出现水土不服的现象,其结果必将对中国学术期刊的特性与功能产生不利影响。
当下中国学术期刊的国际化过程中应该怎么办?中国学术期刊的国际化包括形式上的国际化和内容上的国际化两个方面,二者缺一不可。其中,形式上的国际化包括论文作者国际化、编委及审稿专家的学术观点及审稿意见国际化、期刊语种的国际化、编校与排版等出版人才国际化、出版与发行的国际市场等。而国际化的实质是内容国际化、科研论文研究对象国际化、研究水准国际领先,因此内容上的国际化比形式上的国际化重要得多。中国现有体制下要实现学术期刊国际化,应选择在具有国际领先地位的科研领域入手,由政府财政支持。在语言方面,应首先实施中文出版,其次可由编辑翻译成英文,国际稿源也可先翻译成中文发表。在国家利益下,学术期刊应限制国家资金产生的科研项目论文外流,同时努力争取国际稿源。在购买自然、科学等高端杂志的版权后,可由国家组织专业出版机构进行翻译,降低国内科研人员接触国家前沿领域的获取成本,提高便捷性。
中国期刊国际影响力整体仍较低,高水平论文外流更降低了其竞争力。当下政府通过资金资助部分学术期刊的国际化出版已经初显成效,部分英文刊的国际影响力得到了提升,但目前分散资助个体办刊的方式难以形成能与国际知名出版集团竞争的规模化的出版集团。在中国学术期刊国际化发展的过程中,只有得到国家宏观政策与经济的支持,突破期刊经营管理模式,支持期刊出版部门通过兼并、重组形成期刊群模式,走集团化、国际化之路,才能大幅提高中国学术期刊学术影响力和话语权,占有更多的学术资源。
四、结语
在科技实力日益增强的同时,学术期刊发展却与之不匹配,我们必须进一步改革,加快中国学术期刊的发展。中国学术期刊的国际化热潮有助于国家科研实力与地位提高,但同时应合理、适度地协调国际出版与国内出版的关系。在当下“走出去、引进来”的国家战略下,关于学术期刊国际化传播和本土化传播的内在逻辑关系,以及我们需要什么样的国际化等问题值得反思。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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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淑华,王亨君.我国英文版学术期刊的国际影响力分析[J].编辑学报,2009,21(2):173-175.
[4]周.中国科技期刊国际化实践的样本探析――以Cell Research(《细胞研究》)为例[J].中国出版,2011(10):6-11.
[5]王丰年.我国学术期刊国际化的问题和对策[J].科技与出版,2012(5):43-45.
一、经济法对维护社会整体权益的内在逻辑
1.维护市场平稳运行有利于维护社会整体权益
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由于政府的干预减少,会使得市场出现较大的变动性,资源配置方面没有统一的规划,这也就会导致市场的导向出现一定的盲目性。而如果市场无法进行平稳的运行,就会导致公共服务的建设水平落后,国家的经济总量低下,难以满足社会分配的需求。加上经济垄断的现象产生,会出现不正当的行业竞争,经济法律无法体现出其维护社会整体权益的公平性。因此,需要通过利用经济法律,对市场中的各种资源进行合理分配,激励市场的主体,来使得市场能够可持续的平稳运行。
2.国家干预可以有效的防止控制失灵
如果市场不再能够发挥自身正常的导向作用,产生市场混乱、盲目的问题,就需要通过国家干预的手段,来对市场进行维护和管理,通过控制市场垄断的现象,对资源进行合理的配置,从而解决市场控制失灵的问题。社会整体权益并非某个集体或区域的权益,而是整个社会所共有的权益,仅通过各种民间经济组织的力量,仅能够对市场问题进行微调和换届,而无法解决市场控制失灵的问题,这也就要求国家加大对于市场的控制和管理,通过优化社会经济结构,调节市场的经济总量,以及引入多方面投资等方式,来解决市场投资不均、控制失灵等问题。
3.经济法是国家干预市场的主要手段
经济法是对社会和市场的行为准则进行约束的重要手段,也是政府对市场进行宏观调控的主要渠道。因此,经济法就成为了国家干预市场的主要手段。首先,市场中各种资源的配置、政府干预市场的行政程序、政府干预市场的界限等都要依照经济法的内容进行确定,让政府能够合理的使用自身干预市场的行政特权,避免出现滥用职权或是干预越位的现象。另一方面,国家利益与社会利益并不存在一致性,在许多时候,国家的利益与社会利益会存在一定的差异。国家的利益主要体现在政府机构当中,而社会利益则需要政府机构与非政府的相关组织进行通力合作才能够确定,而如何使得社会利益与国家利益在方向上大致相同,这也就需要通过经济法宏观调控的手段来进行。
二、经济法对维护社会整体权益的方法
1.加大对于经济法的立法力度
经济法所反应的问题,是社会整体权益。例如,在《反垄断法》中,明确标识了维护社会整体权益与调节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规定,体现出了对于维护社会整体权益的基本倾向。同时,在《预算法》之中,明确的说明了要通过加强国家宏观调控的手段,来维护社会整体的权益,体现处经济法对于维护社会整体权益的基本作用。而在《矿产资源法》和《农业法》中,也说明了维护社会整体权益是建立经济法的最主要目的,铜鼓维护社会整体权益,可以有效的提升社会整体的经济水平。
2.加强对于经济法的宣传力度
经济法设立的目的,一方面是维护市场的平稳运行和健康发展,保证我国经济水平和综合国力的稳定提高。另一方面,则要保证社会利益与国家利益具有大方向上的一致性。经济法的运用,使得市场具有更高的规范性和科学性,其发展的水平将会不断的提高。例如,在《农业法》中,提出了让社会各界对于农业具有高度的重视,重视农业的发展,投身到农业市场的建设中来,既能够提升农业市场的发展水平,又能够促进国家农业的发展水平,体现出社会利益与国家利益的融合思路。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也明确的规定了,要各级政府部门注重保护消费者的基本特权益,通过建立社会公共公益事业,来让每一个公民加入到其中来,从而起到加强经济法宣传力度的效果。
3.经济法中的权益结构融入到市场中来
在经济法的权益结构中,经济主体所享受的权利与义务占有重要的地位,这也就要求在经济法的立法工作中,通过构建科学、合理的权益结构,并将其与经济法相结合,可以有效的提升经济法的立法水平。另外,为了使社会利益与国家利益进行紧密的结合,这也就要求在经济法中体现出市场主体所拥有的权利与义务,从权益结构和安排两个角度对公共政策进行建设,从而实现公共政策的基本目标。
三、结语
经济法是国家干预市场的主要手段,也是直接进行市场宏观调控的重要方法,通过国家的干预和调控,可有有效的减少市场控制失灵现象的产生,提升市场的发展水平,维护市场的平稳运行,从而有效的维护社会整体权益,为市场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因此,首先要加大对于经济法的立法力度,通过加强经济法的宣传力度,使其融入到市场中来,建立相应的权益结构,可以有效的促进市场的发展,为维护社会整体权益做出重要的贡献。
参考文献:
[1]李长健,徐丽峰. 金融危机下农民工就业权益保障问题研究——经济法视角下的考量[J]. 山东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2(01):1-5+16+117.
近年来,我国的经济法不仅在理论层面上变得日益丰富,同时在实践层面上也得到了不断完善,尤其是社会利益在经济法中独立价值的研究也逐渐被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经济法所固有的基本特征,如法律适用的特殊性、政策导向性以及综合性等,再加之社会利益这一概念当中存在的一系列特点,在很大程度上使得社会利益理论的论证难度大大增加。
一、社会利益的定性问题
社会利益的定性问题指的就是从概念和性质方面针对某一个问题进行论证,下面我们对社会利益在经济法中概念进行认真解析。
(一)社会利益说的发展历程
从总体上来看,可以将社会利益说划分为四大阶段:十八世纪末期至十九世纪初期为第一个阶段,这一阶段普遍流行着个人主义的思想,从而导致政府通常借助所谓的“社会正义”来为自己谋取私利,不断强调将争议建立于个人利益之上。在这一时期,有部分功利主义法学家着重强调了社会利益只是一种抽象的个人利益的总和,个人利益是唯一现实利益。这一观点对于独立的社会利益予以了否定,只认可个人利益,而且认为社会利益概念并不存在。十九世纪末期至二十世纪中期为第二个阶段,这一阶段是社会利益逐渐受到重视和被充分认可的关键时期。在二十世纪初期,第一次世界大战和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爆发,再加之全球性经济危机带来的影响,给资本主义社会带来了极大的警示,使美国等资本主义社会国家明白仅仅依靠单一的运作是不可能有效推动社会经济高速增长的。就在这时,政府干预主义的思潮一时兴起,他们认为,要想有效促进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则必须通过双管齐下的方式才能够实现。进入二十世纪后为第三个阶段,这一阶段最为流行的是“利益三元论”,庞德将“个人利益”、“国家利益”与“社会利益”并列在了一起,而且他认为社会利益是人们为了满足自己的需求而提出来的。二十世纪中期是第四个阶段,在这一阶段,社会主义国家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社会利益分类,其中以集体利益说最为突出。可见,社会利益说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而被逐渐提出的概念范畴。
(二)社会利益、个人利益、国家利益
社会利益、个人利益及国家利益之间的关系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一方面是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从行政法角度来看,行政法的确发挥出了维护社会利益秩序的重要作用,但与此同时,也普遍存在着以维护公共利益为名,擅自使用公共权力对个人利益造成侵害的不良现象。从经济法的角度透视社会利益,我们可以发现,在很大程度上,社会利益的突出所针对的并不是国家利益,而是个人利益,其中,广大人民群众普遍高度关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就是最好的现实例子,尽管,从表面层次上来看,受众的群体就是既定的某一个消费人员,但是,从实际层面上来看,其实是保护了所有的消费者。而从法学学科角度来看,民事法律主要是保护与尊重个人利益秩序的体现,而在维护社会利益这一方面往往采取的是一种消极而被动的方式。由此可见,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是一对辨证统一的概念,而并不是一对绝对包含或绝对分离的概念。另一方面是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之间的关系。一直以来,社会利益与国家利益之间的关系是法学界的重要学术论题,且受到了文学科领域的津津乐道。从现阶段的实际情况来看,在我国的相关的法律法规当中,社会利益的概念与国家利益的概念其实是完全不同的,且两者相互独立。比如,国家的国防建设除了为国家的安全利益提供了重要保障以外,同时,在很大程度上使社会的公共安全得到了有效的维护。由此可见,尽管,社会利益的概念与国家利益的概念是完全不同的,但是,从利益诉求层面上来看,两者之间的关系又是十分密切的,属于互相重合的两个概念。
二、社会利益的定量问题
社会利益的定量问题指的是以数学原理和经济学为重要依据,使不明确和抽象的社会利益变得细化和具体化,使其说服力和科学性得到有效加强。
(一)经济法中的利益分配法律规制
目前,政府采购法、预算法以及税法等具体的法律法规制度是我国宏观调控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但是从我国当前的宏观调控局面来看还存在诸多问题,比如有关政府采购的缺陷日益突显出来,政府的采购项目往往被大型企业垄断,对中小企业的发展带来不利影响;全国的房价一直趋高不下,使房地产市场中存在的各种问题一一暴露了出来;各个阶层之间的存在着越来越大的收入差距;经济法发展的区域不平衡性越来越突出。由此可见,通常情况下,政府部门往往只注重自身的利益,希望获得利益的最大化,以此来完成某项公共政策的制定与实施,而且,由于我国现阶段所实行的法律体制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从而在利益方面发生了诸多博弈行为。这些具体的法律法规明确指出在利益分配问题上,社会利益并不是唯一的保护对象,个人利益也同样是其中的一个重要保护对象。因此,要想保持稳定的社会秩序,在经济法当中,就必须针对“利益分配”这一重要问题,积极采取合理有效的政策措施,着重加强对处于弱势地位的社会群体予以利益方面的保护。
(二)经济法中的利益分配经济学
通常情况下,在界定社会利益的定量问题的过程的当中,不仅需要将合法的法律界定包含在内,合理的经济界定也同样需要被包含在内。首先,对社会利益的定量问题进行界定是在各种利益冲突背景下产生的,如利益分配不公平和利益不对称等。除了可能在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发生相互冲突的利益之外,这些相互冲突的利益也同样可能会发生在社会利益与不同目标之间,因此,从本质上来说,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定量问题进行界定其实是在一定的衡量标准上选择和比较相互冲突的利益。同时,在经济法中,社会利益被看作是一种与社会经济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利益形态,这就需要人们认真考虑选择哪一种计量标准作为社会利益的代表。从福利经济学角度来看,通常情况下,采用的是社会福利函数来计量社会福利的增减问题是最为常用的一种方式。另外,针对利益的平衡、协调与分配,公共决策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同样发挥出了重要的积极作用。在涉及到社会利益的公共决策中,与国外相比较,国内更多的表现为一种领导意志,显得更加简单和片面,从而导致公共利益受到更大范围的损害。其实,针对公共管理决策问题,其经济合理性的判断可以通过建立多标准的决策分析模型来实现,并且针对冲突利益的选择问题,一般来说,应该在全面深入地分析成本效益之后在进行判断,只有这样才能够充分保证判断的准确性,从而充分保证公共决策的科学性。
三、社会利益的法律实施问题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发现,不管是社会利益的定量问题,还是社会利益的定性问题,都可以在方法论和理论两个层面上得到论证,那么,就必然需要存在“公益诉讼制度”这一能够使该利益得到充分实现的制度保障。从本质上来说,社会利益的实现机制指的是能够实现社会利益价值目标的法律界定。然而,一般情况下,人们在界定社会利益的内容和性质时,通常会涉及到许多衡量标准和价值判断,因而在判定社会利益的实质内涵方面往往是众说纷纭,而且对于界定结果的公平性通常存在着许多纷争,只有程序公平得以充分保证,才能够避免这些纷争的发生。《房地产管理法》和《环境保护法》等与社会利益的界定有着的密切联系的法规法规当中,针对社会利益问题的界定,几乎没有相关的程序性规范。虽然,目前已经将公益诉讼制度纳入进了《民事诉讼法》当中,但是,从具体的操作上来看,并没有给出详细的指导。
消除担心被控制、被套住的心态。 国际组织的决议、条约和国际规则只要不是单独针对我国的,那么,受制约的不仅仅是我国,其他国家同样也要受制约。你若怕受制约、怕被西方操纵而拒绝参加,那就等于把制定游戏规则的权利完全拱手交给西方发达国家。
二、处理好以下几对关系
国家利益与国际义务的关系 任何国际组织和国际机构都具有双重功能,即国际秩序的工具和会员国国家政策的工具。我们不能仅仅把国际组织当做国家政策的工具和实现国家利益的手段,而应同时考虑为完善现行的和建立新的国际秩序,促进国际社会的进步做出我们的贡献,也就是要尽国际义务。
与发达国家和与发展中国家的关系 多边外交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它既与双边外交相辅相成,又常常与双边外交交织在一起。我们在多边外交活动中,既要考虑或照顾我国与发达国家的关系,又要考虑或照顾我国与发展中国家的关系。在那些与广大发展中国家利益较大的问题上,我国应旗帜鲜明地站在发展中国家一边,主持正义,支持他们的合理要求。大量事实证明,在关键时候真正能与我们站在一起的大多数还是发展中国家。而对那些与我国和发展中国家利害关系不大的问题,我们不必与发达国家争个高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