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制度体系汇总十篇

时间:2023-12-26 10:32:33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司法制度体系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司法制度体系

篇(1)

从1980年市场经济提出并迅速发展以来,我国的社会经济各方面都得到了明显的提高和发展,这使得社会中的各种关系也间接的发生着变化,为了调整这些变化了的社会关系,使相应的法律法规能够适应时代的变化发展,就必须对我国的法律制度进行必要的改革。在改革的过程中,和人们生活利益关系最紧密的就是司法制度的改革,原有的司法制度已经不能满足现代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的需求,因此司法制度的改革就显得尤为重要。司法改革主要就是在司法组织中,对民事审判和人事管理等制度进行改革创新。司法制度的改革必然对我国的监狱管理有一定的影响,在司法制度的改革下,我国的监狱管理就必须要走上创新的道路。

一、现行监狱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分析

(一)法律体系的不完善

现行的监狱管理想要取得更进一步的改革发展,首要的阻碍就是目前的监狱法律体制还不够健全。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的监狱法律体系还没有从国家法律中独立出来,并且缺乏相应的配套法规作为后臂支撑。正是由于监狱法律体系的不完善,才导致我国监狱的刑罚执行监督力度不够,造成执法腐败的现象。虽然监狱实行的是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双重监督体系,但是监督方式都很单一,缺乏执行监督手段,并且为了获得基本执法条件和监狱企业的经济来源和效益,执法者放弃公正执法,像监狱中的犯罪分子进行妥协让步,这直接降低了我国监狱管理的执法力度,造成执法腐败现象。

(二)管理手段的落后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市场竞争也在日益加剧,为了更好的开拓市场、研发新产品、进行生产经营业务等,各个监狱都把大量的警力用在这上面,甚至有的边远地区还开办各种后勤管理服务机构,占用了大量的警力,使得监狱的一线警力严重缺乏,从而影响了监狱的权威性,导致监狱管理不到位。再加上现在的犯罪分子越来越趋向于高学历、高智商等特点,如果一味的采用传统高压式监狱管理手段,是没办法真正的遏止服刑罪犯的行为,也不适应现在的监狱管理需求。监狱管理手段的落后,对罪犯缺乏强有力的打击和管理。

(三)监狱企业资产的流失

监狱的资金很大一部分是来源于依附在监狱中的监狱企业。作为企业,随着市场竞争的不断加强,企业面临的风险和压力也在不断的加重。如果没有强大的销售市场作为企业的支撑,企业就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面前败下阵来,甚至是倒闭关门,而目前我国的监狱企业正面临着这样的瓶颈。由于监狱企业的发展前景不明朗,导致监狱企业运营不畅,步履唯艰,造成监狱企业的资产大量流失。

(四)思想教育的缺乏

我国监狱的目标是通过劳动改造和思想教育,改造人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改变罪犯的不良行为习惯和思想观念。监狱法规定,必须要对罪犯实行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方法改造人。然而在监狱实际的执行中,思想教育内容和社会实际无法联系在一起,还仅仅只是停留在口号式和说教式的方法上,缺乏实际可操作性,导致监狱的思想教育工作没有落实到位现象。

二、现行监狱管理中出现问题的原因分析

由于我国监狱具有经济和社会这双重的职能,承担着生产和改造的双重任务,使得监狱企业必须背负着监狱经费不足的压力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拼搏,再加上监狱企业自身就存在着先天不足等问题,这无疑更加重了监狱企业的压力和负担,使得监狱的资金不足,资产流失现象严重。再者,监狱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作为支撑,人事管理体制就不健全,有能力的人都想着继续往更高的职位奋斗,造成监狱人才匮乏的同时人力资源浪费现象也十分严重。没有专业的人才来管理监狱,使得监狱的管理方式仍局限在传统的手段上,导致管理手段的落后,缺乏强有力的打击作用,因此监狱的实际价值就没有得到真正有效的发挥。

三、司法制度改革下监狱管理创新的路径分析

(一)监狱管理理念的创新

监狱要想加强自身的管理,首先要做的就是要树立正确的管理理念,顺应社会时代的发展变化。在监狱的管理中,要始终坚持以改造人为管理工作原则,通过文明的制度和管理方法,让罪犯在有利于改造的氛围下重新树立正确的思想观念和行为习惯,同时还要关注罪犯在思想和行为上的变化,运用灵活的教育方法,以理服人。另一方面,监狱管理工作还牵涉到其他的领域的工作。在司法制度改革的前提下,监狱管理工作要找准自身的管理创新方向,转变监狱的管理理念,改革管理的方法,以人为本,保证执法的清正廉洁,维护罪犯的人格和合法权益。

(二)监狱管理机制的创新

目前管理机制的改革主要包括硬件改革和软件改革两个方面。软件改革主要指的就是要加强警察的职业精神和自身素质,真正做到严格执法、科学管理。在教育工作上也要加大力度,开办针对监狱的特殊教育学校,让监狱的教育工作得到更好的发展平台。在监狱的管理制度上,首先是国家必须要完善监狱相关的法律法规,给监狱管理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监狱自身也要加强制度建设,比如监狱企业的产权制度、组织制度、管理制度和财务会计制度等,完善了这些监狱的各项制度,才能实现制度的创新目标,最终实现监狱管理的有效性。

(三)监狱管理手段的创新

在监狱创新了管理理念和机制的前提下,还要对监狱的管理手段进行创新。要借鉴传统管理手段的可行之处,加强信息化的建设工作,不断完善监狱信息系统的研发建设工作,搭建好监狱信息化系统的网络平台,使其具有可扩展性和灵活性,为监狱管理中运用手提电脑等先进技术埋下稳定的基础。同时还要注重监狱管理的基础业务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有了良好的基础设备,才能更好的推进监狱的业务建设,拓宽信息渠道,招揽更多的专业人才,提高监狱的管理水平,创新监狱的管理手段。

四、结语

从我国对监狱的管理历史上来看,由于受到传统计划经济和长期历史的影响,我国监狱由先前的监企社三者合一的管理体系变化为实行统购统销的生产方式。随着新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提出,原先的监狱管理制度已经无法适应时代的变化发展,导致监狱管理的负担明显加重,各种弊端和问题也随着时间的推进而不断显现出来,针对出现的这些问题就必须找到切实有效的途径来解决。在本研究中,笔者加入了自身的一些主观看法,对我国司法制度改革下的监狱管理创新问题提出了一些解决方法,希望能给国家相关部门和人员一定的启发,能帮助我国的监狱管理水平更上一层楼,从而维护好国家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

参考文献

[1] 鲁嘉微.与时俱进的江苏监狱工作――访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局长于爱荣[J].中国司法,2012,36(12):245-246.

[2] 郝佩韦.对我国监狱管理模式的一点思考[J].哈尔滨市委党校学报,2013,66(02):896-897.

篇(2)

中图分类号:F407.4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7)22-0337-01

引言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在船舶制造精度方面具有的要求也有所提高,与日、韩等国相比,我国在船舶制造方面存在最明显的不足在于无法保证对船体分段精度进行控制的准确性。对船体的分段精度进行控制对船舶制造具有重要意义,该项技术不仅可以降低船舶制造的成本,还能够提高船舶的整体质量。因此,对分段精度控制的相关内容进行研究,对提升我国船舶制造行业的综合竞争力是非常重要的。

1 船体分段精度控制的标准

在对船体建造的精度标准进行确定时,工作人员应当明确该标准不仅需要对船舶应当具有的设计性能加以满足,还需要与船体建造过程中所应用的各项工艺相配合,保证精度控制工作的顺利进行,对作为船体精度标准的构成部分的分段精度标准而言亦是如此[1]。因此,在确定精度控制标准的过程中,工作人员应当视情况将标准公差进行划分,即标准范围和极限范围,在对分段精度标准进行确定时,工作人员可以根据不同的类型,将其分为位置、形状、尺寸以及重点部分等几个方面,再以此为基础对精度控制标准加以明确。

2 船体分段精度控制的体系与方法

2.1 分段精度的设计

作为对分段精度进行控制的基础,分段精度设计涉及到了船体设计的各个阶段。负责分段制造和精度管理的人员,可以根据建造现场对精度控制具有的实际需求,对精度设计的要求进行适当调整。在详细设计的阶段,设计人员不仅需要保证设计图纸能够与基本设计具有的要求相契合,还需要在最大限度上对船体线形的变化进行减少,这样可以降低对船体分段精度进行控制的难度,并且提高船体的分段精度。另外,对于由详细设计逐步转向生产设计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分段划分图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对船体的分段精度控制产生影响。分段划分过程中,工作人员需要对下文叙述的内容引起重视:其一,想要保证对分段端面结构的长短具有精准控制,应当将“一刀切”的划分形式作为首选;其二,在分段划分的过程中,应当尽最大努力将分段重量向车间最大起重量进行靠拢,以此来减少分段的个数,为后期合拢工作提供方便;其三,在分段划分时,工作人员需要将关注的重点放在对分段整体具有的刚性进行保证方面,减少不必要的焊接工序。

2.2 分段生产的过程

分段生产的过程对分段的精度水平具有直接影响,想要对分段精度进行高效控制,重点就是保证针对制造过程所开展控制工作的系统性和科学性,也就是说,工作人员需要根据建造流程对分段精度的控制目标加以确定,然后再对分段制造的过程进行分析,在最大程度上保证对精度目标的实现[2]。

以过程控制法为切入点,对船体分段精度的形成工程进行大致划分,共分为以下几个不同的阶段:第一阶段,根据船舶具有的要求,对钢板、能源、焊材以及计量等工具进行准备;第二阶段,钢材预处理、弯曲加工、切割加工等船舶建造环节;第三阶段,船体分段并测量数据。总的来说,在对分段精度控制所对应体系进行构建时合理应用过程控制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不同建造环节的控制精度,使其处于标准的范围之内,保证分段精度与行业标准相符合。

2.3 其他方面的要求

2.3.1 人员

作为在对分段精度进行控制的体系中占据着主导地位的部分,在对体系内部人员需要满足的条件进行确定时,需要以船舶制造行业和各造船企业具有的实际要求作为主要参考依据。下文就以不同部门人员需要具备的资质为主要内容,将其进行展开叙述。

第一部分是部门管理人员,负责精度管理的人员需要就读于相关专业并且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对船体分段建造所涉及的流程与要求具有系统了解;能够结合实际情况对分段精度控制的计划、目标和措施进行制定;对分段精度控制过程中需要应用的工艺措施以及原理加以掌握;可以独立完成分段精度控制所遵循管理制度的制订工作[3]。第二部分是基层检查人员,复杂基层检察的人员首先应当是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技师;其次具有高度的责任心以及饱满的工作热情;最后是对船体分段建造所涉及的流程以及工艺具有准确了解。第三部分是小组操作人员,这部分人员包括电焊、装配、起重和加工等多个不同的工种。

2.3.2 设备

对船体进行分段精度控制时,主要依靠的就是各类船舶建造设备,下面就针对分段精度控制过程中不可或缺的设备展开叙述。

2.3.2.1 弯曲加工

对分段精度控制工作而言,弯曲加工设备通常指的是单臂和框式油压机,以及型钢冷弯机。

2.3.2.2 切割

常见的切割设备共有三种,分别是板条切割机、光电切割机以及数控切割机,其中具有代表性的为数控切割机,该类切割机的出F在极大程度上提升了分段精度控制的效率。

2.3.2.3 焊接

对于焊接设备而言,在对船体分段的精度进行控制时,应当将自动化和机械化作为挑选焊接设备的标准,这样做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由于人为原因而导致焊接变形问题的出现几率。

结论:综上所述,现阶段,各行各业所面对市场的竞争形势与之前相比都变得更为激烈,对于船舶制造行业而言,想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不败之地,必然需要降低建造成本、提高建造效率。本文主要针对船体分段建造过程中的精度控制体系与方法展开了讨论,希望相关人员可以将本文的研究成果作为参考,对分段精度控制所应用的体系和方法进行更加深入的探索,为我国船舶制造行业的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参考文献

篇(3)

二、何为司法鉴定主体资格

我国的众多学者对何为司法鉴定主体资格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如有人认为“司法鉴定主体的资格即司法鉴定主体从事鉴定活动所应具备的条件、身份。”还有学者认为“鉴定人资格不仅代表着鉴定人的从事鉴定业务的职业凭证,还应包含各种与鉴定人实际鉴定能力密切相关的信息资料———鉴定人的专业领域、知识与技能水平、从业经历、奖惩记录等。”综合起来看,司法鉴定主体资格应该是指一个自然人从其可以申请成为司法鉴定人起一直到其成为影响诉讼进程的司法鉴定主体的全部过程中所需的全部规则秩序的集合体。在英美等国,鉴定人应当“基于通过专业学习或特殊培训而获得的知识和经验提供证据”,正如《联邦证据规则》702所规定的,人们可以给予“知识、技能、经验、培训”以及教育而获得作为专家的资格。大陆法系如法国和意大利等国都通过设立鉴定人名册制建立了鉴定人资格制度。我国司法部于2005年9月30日公布施行《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而《决定》则将司法鉴定人的资格及其管理纳入了统一管理的轨道。对司法鉴定人资格条件的主要方面都在《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的第12条和13条以及《决定》的第4条进行了规定。

篇(4)

What does the Indiana University study show? (2011年12月第59题)

Why does Facebook make changes to its rules according to Elliot Schrage? (2012年6月第64题)

从历年真题的难度来看,细节信息题难度不大,但考生却特别容易丢分。究其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考生对做题时间的把控能力不强,定位寻找答案的速度太慢,导致做题时太仓促;二是考生即使能把控好做题时间,却找错了定位点或找不到定位点,导致做题纯粹靠“蒙”。鉴于此,笔者在本文简要介绍三种高效的定位方法,希望能对考生有所帮助。

定位法解题三部曲

凡解题,皆有基本套路,或曰解题步骤。下面笔者就来为各位考生介绍细节信息题的解题步骤。

第一步:判断

拿到题后,考生首先要做的就是根据题干内容和题干中出现的关键词对题目进行“定性判断”,即判断出题目是否属于细节信息题。

第二步:定位

细节信息题的解题关键在于定位,即根据题干中提供的关键信息回原文搜索答案区域,一旦发现文章某处出现了与题干相关的信息,就算完成了定位。根据关键词回原文定位的方法是最基本的定位方法,较常用的定位关键词通常是专有名词和具体数字。但有时候单凭一两个关键词还不能成功定位,或者题干中没有出现明显的关键词,这个时候就要用其他定位法了,下文中笔者将做详细讲解。

第三步:对比

完成定位后,考生接下来要把定位到的答案区域的相关信息与选项内容逐一作对比,然后确定答案。如果不能直接确定答案,则可以采取排除法,在排除了无关选项或“偷换概念”“颠倒是非”的选项后,正确答案自然就会显现。

实例剖析

下面笔者结合例题来为考生介绍在考试中较常用的几种快速定位法以及如何用这些定位法解题。

方法一:关键词直接定位法

所谓关键词直接定位法,是指考生利用题干中提供的专有名词、数字信息等典型的关键词回原文直接定位答案区域。

例1:Since money is known to be one of the things most likely to bring a relationship to its knees, we should be grateful. For many families the recession means more than not booking a holiday. A YouGov poll of 2,000 people found 22% said they were arguing more with their partners because of concerns about money. What’s less clear is whether divorce and separation rates rise in a recession—financial pressures mean couples argue more but make splitting up less affordable. A recent research shows arguments about money were especially damaging to couples. Disputes were characterized by intense verbal (言语上的) aggression, tended to be repeated and not resolved, and made men, more than women, extremely angry. (2011年12月四级传统阅读理解真题第二篇第二段)

64. The YouGov poll of 2,000 people indicates that in a recession _________________.

A) conflicts between couples tend to rise

B) it is more expensive for couples to split up

C) couples show more concern for each other

D) divorce and separation rates increase

解析:

第一步:判断。题干的意思显然是在问具体的调查结果,题干中出现了专有名词YouGov和数字2,000,本题属于对细节内容的考查。

第二步:定位。根据题干中的YouGov和数字2,000这两个提示性极强的关键词,考生可以将答案信息定位至全文第二段第三句话。

第三步:对比。我们来具体分析第二段第三句话:“A YouGov poll of 2,000 people found 22% said they were arguing more with their partners because of concerns about money.”这句话的意思是说YouGov调查发现因为钱的关系,伴侣之间的争吵会更多。在四个选项中与之相符的选项是A,所以选项A为正确答案。

方法二:多重关键词定位法

所谓多重关键词定位法,是指考生根据题干中的多个词或短语回原文定位答案区域,如果其中一个词定位不准确,还可以用另一个词确定答案区域。

例2:Global warming is causing more than 300,000 deaths and about $125 billion in economic losses each year, according to a report by the Global Humanitarian Forum, an organization led by Kofi Annan, the former United Nations Secretary-General.

The report, to be released Friday, analyzed data and existing studies of health, disaster, population and economic trends. It found that human-influenced climate change was raising the global death rates from illnesses including malnutrition (营养不良) and heat-related health problems. (2011年6月四级传统阅读理解真题第二篇第一、二段)

62. What is the finding of the Global Humanitarian Forum?

A) Global temperatures affect the rate of economic development.

B) Rates of death from illnesses have risen due to global warming.

C) Malnutrition has caused serious health problems in poor countries.

D) Economic trends have to do with population and natural disasters.

解析:

第一步:判断。该题题干的意思是“全球人道主义论坛有什么发现?”,并且题干中出现了专有名词Global Humanitarian Forum,由这两点考生可以判断出这道题属于细节信息题。

第二步:定位。本题题干中出现了专有名词Global Humanitarian Forum,考生似乎可以据此将答题区域定位至文章第一段。但大致浏览全文后考生会发现,文章中多处出现了Forum一词,指的都是Global Humanitarian Forum。所以,答案可能并不在第一段。这也说明有时只选择一个词或短语作为关键词来定位答案区域可能会出现问题。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发生,考生在利用题干关键词定位答案区域时,要学会一次性锁定多个关键词同步定位。就本题而言,考生还可以使用另一个关键词finding来定位。如果用该词定位的话,考生会发现文中与之对应的词是found,从而据此将答案区域定位至文章第二段第二句话。

第三步:对比。考生接下来具体分析第二段第二句话:“It found that human-influenced climate change was raising the global death rates from illnesses including malnutrition (营养不良) and heat-related health problems.”这句话大意是说,报告发现由人类活动造成的气候变化增加了全球各种疾病引发的死亡率。对比四个选项,与之相符的只有选项B,所以本题正确答案是选项B。

方法三:“三明治”定位法

所谓“三明治”定位法,是指当利用题干关键词在原文中不易确定答案区域时,或者题干中没有明显的关键词时,考生可以不用关键词定位,而是先确定该题的前一道题和后一道题在原文中的答案区域。确定之后,根据四级阅读理解“依次而下”的出题原则,这两道题的答案区域中间所“夹”的部分就是该题的答案区域。也就是说,假设原文共有A、B、C三段,如果目标题目的前一道题的答案区域在A段,后一道题的答案区域在C段,那么该题的答案区域就在中间的B段。

例3:People are being lured (引诱) onto Facebook with the promise of a fun, free service, without realizing they’re paying for it by giving up loads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Facebook then attempts to make money by selling their data to advertisers that want to send targeted messages.

Most Facebook users don’t realize this is happening. Even if they know what the company is up to, they still have no idea what they’re paying for Facebook, because people don’t really know what their personal data is worth.

The biggest problem, however, is that the company keeps changing the rules. Early on, you keep everything private. That was the great thing about Facebook—you could create your own little private network. Last year, the company changed its privacy rules so that many things—your city, your photo, your friends’ names—were set, by default (默认), to be shared with everyone on the Internet.

According to Facebook’s vice-president Elliot Schrage, the company is simply making changes to improve its service, and if people don’t share information they have a “less satisfying experience.” (2012年6月四级传统阅读理解真题第二篇第一至四段)

63. What does the author say about most Facebook users?

A) They are reluctant to give up their personal information.

B) They don’t know their personal data enriches Facebook.

C) They don’t identify themselves when using the website.

D) They care very little about their personal information.

解析:

篇(5)

二、影响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法律问题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地位不明确

虽然在《指导意见》中明确说明,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和《贷款通则》第二十一条比较可以看出,小贷公司的主要业务是提供贷款,但是《公司法》中并没有对涉及贷款类业务的规定,而且小贷公司不是银行,《商业银行法》又无法约束,导致即使有《指导意见》来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身份,但是依旧让其处在一个尴尬地位。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地位不明,也引出了另外一个很关键的问题,即监管主体和内容不明确,很难发挥出监管作用。其一,多个监管部门的存在实际上削弱了监管的力度,使得风险承担不能落到实处。其二,人民银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检测,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但是,从银监会成立之后,金融业的监管职责主要是银监会,而不是人民银行,人民银行是中央银行,其职能是宏观调控和货币政策的制定,在已经有银监会的情况下,人民银行也不宜介入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中来,加之小额贷款公司的尴尬地位,也导致监管混乱。其三,经营审批权、监管权、风险处置权分离,使得各个部门责任不明,容易出现谁都要管或者谁都不管的现象,不利于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二)发起人承诺制度的问题发起人

承诺制度对于《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出入,《公司法》中没有明确提出存在发起人承诺这一概念,只有公司章程这一概念。如果说在公司财产无法清偿到期债务,需要股东挺身而出,用自己的财产清偿公司债务的话,显然违背了《公司法》规定,不符合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性质;如果说是当公司发起人存在损害小额贷款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时需要承担的风险的话,其他股东或者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揭开公司面纱,让存在损害事实的股东直接对债权人负责,保护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股东的有限责任正是公司最具魅力的发明,其可以保证股东不会因为公司亏损而倾家荡产,也能为分身乏术却欲坐享其成的投资者消除后顾之忧。而《指导意见》中也并未明确发起人具体承担的风险指的是什么以及在什么情况下需要承担风险,同样在地方的规定中也并没明确出现。

(三)关于经营资金的问题

由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不允许吸收外来资本、只贷不存的原则,所以小额贷款公司对外贷款所使用的金额也只有公司设立时所储备的资本。很多小额贷款公司为了保证资金的正常运转,公司对申请贷款的当事人一般会进行严格审查,当无法偿还贷款时,及时的行使抵押权、质押权或者拍卖担保物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减少受到的损失。但是即便如此,很多的小额贷款公司面对小额、大量的贷款申请,仍然容易造成资本短缺,资金流转受阻的情况发生。其一,小额贷款公司这非金融机构的身份导致其不能享受金融机构间同行业的拆借和再贷款业务。因此,出资人投入的越多,小额贷款公司的实力和抗风险能力就越强。其二,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皆为货币资本,一旦资金流短缺,也无不动产向银行抵押进行贷款。这样看来,要想小额贷款公司长远的发展下去,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不一定要充分考察当地的经济情况,保证资本充足。

三、完善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建议

(一)制订与小额贷款相适应的法律法规

随着新《公司法》的施行,《指导意见》必将不会满足将来小额贷款发展的需求。明确制定了相应的法律之后,可以彻底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特点、设立变更和取消、组织形式,风险处理,债权诉讼、破产管理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这样就不会造成多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效力冲突问题,让小额贷款公司有专门的法律规制。另外,当遇到高位阶的法律法规时,《指导意见》就无法有效的发挥作用,而且《指导意见》没有相应的针对相应违法问题作出处理,不能有效地约束小额贷款公司。很多的小额贷款基本上处于试点状态,对于新兴的业务,经验不算丰富,会有一些疏漏,加上新《公司法》施行在即,在没有专门规制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法规出台前,修改《指导意见》是非常必要的。第一,在《指导意见》中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性质,由各个省的政府金融办进行统一管理,各市政府金融办配合工作展开,有效缓解各部门交叉管理的摩擦,规定小额贷款机构的准入、运营、退出等条款。第二,取消发起人承诺制度。以小额贷款公司自有财产对外承担责任,保护发起人利益,减少因需要他们承担风险带来的不安。这样做有利于为新法的制订创造条件,使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目标更加明确。

(二)适当增加银行在融资过程中的比例

为了解决资金短缺的问题,我们可以扩大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打破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的这一规定。2011 年,浙江省在《深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率先做出改变,《意见》规定,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小额贷款公司开展资金批发与零售业务的合作。对坚持服务三农和中小企业的小额贷款公司,其融资比例可以放宽到净资本的100%。增加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金融入,可以缓解资金短缺的问题,充实了公司资本,使贷款业务在数量、金额上都可以得到提高和改善。

(三)暂不实行从只贷不存到贷存兼营的过渡

篇(6)

我国反垄断法责任体系的缺陷

反垄断法民事责任制度的缺陷。民事责任,指违反私法之义务,侵害或损害他人权利或法益,因致必须承担私法关系之不利益之谓。①我国反垄断法对违法者的民事责任规定主要体现在第五十条: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从此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反垄断的民事责任规定过于笼统,操作性很差,急需国家出台反垄断法的实施细则。

反垄断法有关刑事责任制度的不足。我国《反垄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实施的审查和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四条规定:“反垄断法执法机构工作人员、、或者泄露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首先,从上述法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反垄断法对责任主体的追责极其宽松,反垄断执法机构有构成犯罪的,才追究刑事责任,对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却没有规定,责任主体过于狭窄。同时,对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他人造成伤害的构成犯罪的,也没有规定,无疑是法律极大的漏洞。其次,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只要经营者实施了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就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尽管本条规定了垄断行为应该允许追究刑事责任,但在犯罪构成要件上的规定没有明确,有关犯罪主体、客体、行为等要件的规定不明确也直接导致了实践中操作的困难:一方面会造成过度威慑,一方面又会带来威慑不足的现象,造成反垄断刑事责任的虚置。②再次,由于我国刑法分则中没有对违反反垄断法的刑罚加以规定,而且,我国反垄断法也没有把“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原则写入法条,造成现实案件只有串通投标才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反垄断法行政责任制度的缺陷。根据其是否有行政权利的干预,垄断行为可以划分为经济性垄断与行政性垄断。我国《反垄断法》对这两个责任都做了规定,但在实践过程中,仍然存在许多缺陷。首先,我国现行《反垄断法》对经营者尚未达成垄断协议的、行业协会组织同一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协议的、经营者非法集中的,罚款的上限都是50万元,罚款责任太低。其次,我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制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又太过原则性和单一性,不利于实践中的操作。再次,我国对反垄断法执法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反垄断法》,没有相应的行政处分,难以造成威慑,也起不到规制垄断的效果。

国外发达国家反垄断法责任体系的构建

国外发达国家规制垄断行为的民事责任的规定。美国《谢尔曼法》第七条规定,任何因违反反托拉斯法所禁止的事项而遭受财产或营业损害的人,可以在被告居住的、被发现的或有机构的区向美国区法院提讼,不论损害大小。一律给予其损害额的三倍赔偿及诉讼费和合理的律师费。日本《禁止垄断法》在其第七章“损害赔偿”中对违法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作出了专章规定。

国外发达国家规制有关制裁垄断行为在刑事责任方面的制度。反垄断的刑事化模式始于美国,最早可以追溯到1890年的《谢尔曼法》,在该法出台之时,其第一条和第二条中就规定,任何垄断行为如果违背本法规定,就构成轻罪,可以处最高5000美元的罚金,1年以下的监禁,或二者并处。美国反托拉斯制度自确立起,任何自然人和法人的刑事责任随之形成,并成为该制度的一部分。依照2004年的《反托拉斯刑罚提高及改革法》,该法对于公司违法者的罚金大幅度的涨到1亿美元,自然人的刑事罚金也相应地涨到100万美元,其中关于最高监禁期从过去的3年增加到现在的10年。此外,美国半数以上的州基本上都有反托拉斯刑事立法制度。可以说,美国有关垄断刑事制度中,刑事诉讼是美国司法部制定的重要制度。日本和韩国等国家都引进了刑事责任这一制度,而且连欧洲没有刑事责任制度的一些国家也认为应该增加刑事制裁。

篇(7)

公司资本制度作为整个公司法律制度的基石范畴和核心内容,它贯穿于公司设立、运营和终止的整个过程。从全球范围来审视公司资本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历程,我们发现公司资本制度的立法理念与具体资本制之间有着内在的逻辑关联性。一方面公司资本制度的立法理念趋导和决定着具体资本制的创设与生成;另一方面,具体资本制的演进轨迹不仅映射着公司资本制度法律规范宽严程度的不同,而且还关涉着公司资本制度立法理念和设计功能的深刻变革。

一、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立法理念分析

任何一种法律制度都有其特定的价值取向,背后也都渗透着立法者的价值理念和目标追求。公司资本制度作为我国整个公司法律制度的核心范畴,也有其自身的立法基本理念,也都是基于一定的立法基本理念而展开安排设计的。

(一)公平

公平、正义是人类和法律自诞生以来所孜孜追求的理念和目标。公司法自身以“法”作为后缀,其旨在通过法律系统的良性规制来平衡与协调公司内部之间、公司与外部之间的利益冲突,并为权利受损一方提供相应的司法救济途径。公平原则不仅是我国民商法的立法宗旨、执法理念和行为人的守法指针,也是民商法活的灵魂。而公司法作为我国整个民商法的一个主要分支,理应体现公平这一“法”本身应有的基本价值理念。

(二)安全

维护交易安全是整个民商法体系中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基本原则,也是法律重要的价值功能。正如霍布斯所言,人的安全是至高无上的法律。保障交易安全就是要减少和消除商事交易活动中的不安全因素,确保交易行为的法律效用和法律后果的可预见性。公司资本作为公司的责任财产是公司债权人的最好担保,公司的信用基础与公司债权人的担保皆系于公司资本。所以,避免公司资本的随意增减变化以及确定和维持公司一定的资本数额是保障公司履行其基本的债务清偿能力和保护公司、股东及其债权人利益的有效途径。这样一来,“安全”就成了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一个重要立法理念。

(三)自由

自由是商法天生的价值取向,也是市场经济的本质之一。就法律意义上而言,自由就是可以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或者说是可以做法律所不禁止的事情的权利。自由与权利属于同质的东西,自由是权利的另一种表现形式。公司的契约本质在当下社会经济领域中已经得到充分的彰显,公司法也应更多的体现契约的内涵和权利本位的理念。公司法应当充分尊重股东的自由意志,赋予其更多的授权性规范,使公司及其股东享有更大的意思自治空间。

(四)效率

自从法律经济学诞生以来,效率观念几乎成为了与公平、正义并驾齐驱的法律价值目标,这也就要求商法确认交易便捷原则(注重效率),要求商法的各项具体规则反映商事活动不同于一般民事活动的特征。在现代的商事交易活动中,重在简便,贵在迅速。效率是衡量一个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发展程度的重要因素。而作为现代公司法律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公司资本制度,不仅担负着维护社会公平和交易安全的重任,而且也应在最大限度地利用社会资源获取最大效益方面体现其重大的立法理念。

(五)兼顾社会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

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等社会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是我国公司资本制度重要的立法理念。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社会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两者以各自不同的行为激励机制促使着公司之间以及公司与其外部之间的交易与合作。但在这一交易与合作的过程当中,社会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时常发生分裂、矛盾与冲突。面对这一现实问题,在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立法理念的设计与安排上,首先应兼顾社会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建立健全中小股东的利益保护体系,多方位、多角度地为社会提供权利救济渠道,促使社会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关矛盾冲突的顺利解决。其次,在公司资本制度的立法理念上不仅要对社会个体利益进行正当合理地规范,也应对公共利益进行严格的规制,防止其肆意侵犯社会个体利益,从而保障公司、股东、债权人等社会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最大程度的实现。

二、我国公司三大资本制的价值分析

“三大资本制”是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和折衷资本制的合称,它蕴含着各自不同的立法理念和价值诉求,对公司、股东、债权人等社会主体的行为选择和各自的利益保障力有着不同的影响模式。

(一)法定资本制——偏好“公平”与“安全”的选择

法定资本制又称资本确定制,它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作出明确规定,并一次性发行、全部认足或募足,否则公司不得成立。法定资本制对公司的运作经营、社会的经济发展和交易合作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价值功能:(1)法定资本制有利于公司资本的稳定性、确定性和真实性,在商事交易活动中使交易相对方获取利益保障的信任力。特别是在经济转轨阶段社会经济秩序较为不稳定和市场调整机制较为不完善的状态下,法定资本制能够促使整个商事交易活动有序进行,提高市场交易的安全性。(2)法定资本制框架下的特殊信任和合作关系能够有效降低公司运作实施中的欺诈行为所带来的交易成本和道德风险,保障社会经济交往合作的顺利进行,避免了机会主义的欺诈和背叛行为。(3)法定资本制为“社会本位”理念的扩散和溢出提供了有效的输出渠道,是反映社会整体利益和公共利益价值取向的主要平台。

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融资渠道的多样化,法定资本制的弊端也日益得到暴露,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定资本制虽然在社会经济秩序不稳定的交易环境中作为一种债权人利益的保障机制,但它却并不是一个良好的资本制度模式,它往往给公司的自由发展空间和社会的经济发展带来高成本、低效率等各种损失。(2)法定资本制通过严格的管制程序维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和整个社会交易秩序的安全,长期以来由于利益的驱使必会形成一种反馈机制使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保护系统和整个社会的集体利益保护系统不断自我强化,即便存在具有更高经济效率的新型资本制度模式,公司债权人和整个社会成员的既得利益群体也会阻止向新型资本制度模式的转变。(3)法定资本制将强制性义务规则分配给公司及其股东以及增资、减资必须履行繁杂程序,从而加大了公司及其股东的负担。

(二)授权资本制——偏好“效率”与“自由”的选择

授权资本制是指公司设立时尽管要求在章程中载明公司资本总额,但不必发行全部资本,只要认足或缴足资本总额的一部分,公司即可成立,对于其余部分,授权董事会在认为必要时,一次或分次发行或募集。授权资本制的价值功能主要体现在:(1)授权资本制符合现代公司的经济发展理念,没有繁杂程序的规制以及公司设立成本较低,有利于刺激社会公众的投资热情,促使股东投资寻求其利益最大化。(2)授权资本制不仅扩大了公司的自由发展空间,也增强了公司的自由商业判断能力。董事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发行资本,既适应了公司经营活动的需要,又避免了大量资金在公司中的冻结和闲置,能充分发挥财产的效益。(3)授权资本制秉承“个人本位”或“权利本位”理念,是寻求公司效率化运营和切实保障债权人利益的主要途径。

然而,授权资本制也有其缺陷和局限性:(1)授权资本制由于对公司资本的发行数额、期限等缺乏程序上的有效规制,常常导致公司资本不实和商业交易关系的扭曲发展,滋生欺诈性的商业行为,给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带来风险性冲击,以致危及整个商事交易活动的安全性。(2)授权资本制模式彰显“自由”,过于偏重和追求“效率”和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在一定程度上与“公平”和“安全”立法理念发生了疏离。(3)授权资本制有其特定的社会生存土壤,适用于发达的信用经济社会,对诚实信用欠发达的社会有着一定程度上的危害和冲击,也可能削弱公司资本的担保功能。

(三)折衷资本制——公平、安全、自由与效率的兼顾

折衷资本制是法定资本制与授权资本制的有机结合,是在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的基础上演变而成的一种新的资本制模式。折衷资本制框架下的公司资本是法定资本制与授权资本制的精华结合:(1)折衷资本制既保障了公司设立时资本的确定,也适当放开了公司增资、减资等程序上的严格管制,有一定的灵活性和自由空间。(2)折衷资本制整合和平衡了公平、安全、自由与效率之间的矛盾冲突,兼顾了公司、股东、债权人等社会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但是,一种制度模式必须有与其相适应的社会生存环境,折衷资本制毕竟有一部分属于“舶来品”,这一部分的生存与发展还须依赖于本土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和法治等诸多因素的支持和配合,否则折衷资本制模式的推行也必将会在一个特定的具有浓厚本土特色文化的场域中受到阻碍甚至失去其应有的价值功能。

篇(8)

一、 现有会计法律体系形成过程的历史回顾及格局分析

以《企业会计制度》的颁布实施为标志,我国会计法规建设目前基本已形成了以《会计法》为中心、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为基础的相对比较完整的法规体系。纵向分析,我国的企业会计法规体系包括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会计法律,主要是指会计法。第二个层次是会计行政法规。第三个层次是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由《会计法》授权、财政部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规范。横向分析来看,企业会计法规体系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会计核算方面的法规;二是会计监督方面的法规;三是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方面的法规;四是会计工作管理方面的法规。

二、现有企业会计法律体系运行过程中所面临的问题

(一)行业会计制度的具体行为规范不适应企业改革的要求

目前各企业所执行的具体会计规范是在《企业会计准则》指导下的行业会计制度,这套规范体系存在着诸多不合理之处:(1)不能适应企业经营多元化发展的要求。随着市场机制的日益完善和风险机制的日益形成,多元化经营将成为企业经营的必然趋势和战略选择。多元化经营必然使企业涉足于各不同行业、不同性质的经营业务,而执行现行会计规范要求企业对不同行业、不同性质的经营业务分别设置账户,并采用不同的会计程序与方法进行会计处理,这不仅增加了多元化经营企业会计核算的工作量,影响核算效率和质量,而且难以保持口径一致,反映综合的财务会计信息。(2)不利于会计信息的行业比较和分析。执行行业会计制度,使得不同行业、不同企业会计处理所依据的原则、程序、方法各不相同,这就必然导致会计信息在行业、企业之间失去可比性,不便于投资主体对潜在投资对象的比较、分析和选择,最终不利于资金的合理流向和资源的优化配置。(3)不便于投资主体对企业实施有效的财务监督。企业各投资主体对企业实施财务监督的主要依据是财务会计信息,然而,一方面各投资主体出于增加投资收益、回避投资风险的考虑,会不断的改变投资对象,使资金经常性地从一个行业转向另一个行业,或同时分布于若干不同行业;另一方面不同行业又执行不同的财务会计制度,在这种情况下,投资主体要实施财务监督就必需熟悉不同行业的会计处理原则、程序和方法,这无疑加大了财务监督的难度,影响财务监督效率。

(二)现行会计制度在构成上缺乏完整性和系统性

完整性和系统性是现代会计制度应具备的基本特征。所谓“完整性”是指会计制度应包括和覆盖全部会计实务,使每一会计行为,每一会计事项都有相应的制度予以规范。所谓“系统性”是指现代会计制度应是在会计目标统一约束下,由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多分支、分层次的会计制度构成的有机体系。然而,我国现行的会计制度基本上是围绕企业常规会计事项由国家统一制定,在构成上缺乏完整性和系统性,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1)一些现代会计分支尚未纳入会计规范体系; (2)许多企业缺乏健全、完善的内部核算制度。然而,目前许多企业只执行统一层次的会计规范,而无完善的内部核算制度与办法,这一方面损害了会计制度的完整性和系统性,另一方面则往往导致企业成本不实、账目不清、数据不真。

(三)会计制度改革的国际化进程缓慢

《企业会计准则》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会计在国际化进程中迈出了关键的一步,但其进展不尽如人意。现行会计规范在许多方面与国际会计准则尚未协调,甚至差异较大,例如有关固定资产折旧、存货计价等会计方法,国际会计准则规定在保持一致性的前提下,企业可以自行选择;而在我国的会计准则和制度中,有关这些方法的选择作了较严格的限制。因此,一些在国外被广泛使用的会计程序和方法,如加速折旧法、成本与市价孰低法等在我国尚未获得用武之地,或在应用的范围上受到严格限制。再如,国际会计准则对企业集团分部业绩报告的编制、通货膨胀条件下的财务报告等均制定了相应的会计准则;而我国尚缺乏这方面的准则规范。由于这些差异的存在,一方面要求我国的会计信息缺乏国际可比性,不能充分发挥其“国际性商业语言”的功能,这正如我国的涉外企业需要按照我国会计准则与上市地或子公司所在地会计准则编制两套口径不同的会计报表,并分别由不同国别的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这充分表明,由于会计规范的差异,一方面使我国涉外企业的会计工作量增大,会计信息成本上升,不利于这些企业的国际性竞争;另一方面有碍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国际化发展和企业经营的国际化拓展。

(四)现行会计规范的协调性差

在我国,自《企业会计准则》出台后,分行业、分所有制颁布了一系列会计制度,对相关事项的核算与报告作了许多规定。如《公司法》第六章对公司制企业的财务会计作了一系列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第三章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编制和披露作了若干规定。这些规定从基本面看,与会计制度的规定是一致的,但也存在诸多不协调的方面。由于相关法律规定不一致,导致企业会计人员在实务操作中无所适从,比如一个从事产品制造的股份有限公司,是应执行《工业企业会计制度》还是按《公司法》规定处理,是无从明确的,结果可能导致同一类型企业按照不同的规定进行处理,损害会计信息性。

(五)会计制度的严肃性受到损害

会计制度作为指导各企业进行会计处理的规范,具有强制性和严肃性,也即各企业会计人员均应自觉地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和报告。但在现实中,一方面,由于监督措施不力,导致一些企业为了自身局部利益而在会计处理上“各尽所需”。主要表现在一些企业的会计人员置会计制度规定不顾,完全按厂长、经理的意图进行会计处理,导致核算不实、数据不真,或设置“两套账”以应付财政、税务等机关的审查。更为甚者,一些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业务时,为了不得罪客户,不顾执业规范而按客户意图进行审计,提供虚 假审计报告。另一方面,由于执法不严,纵容了违规违纪行为。比如一些企业虽然在审计或财务检查中查出了不少问题,但在处理上大多是“限期纠正”“下不为例”,对负责人从轻处理或不予处理,这就纵容了会计上的违规违纪行为,致使一些企业违规行为屡查屡犯,屡禁不止。

三、深化我国会计制度改革的思路

(一)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构建企业会计制度

改革会计制度是建立和发展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而市场经济的发展是一个从不完善到完善、从不规范到规范的动态过程。因此,从理论上说,会计制度应随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地进行改革和完善,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各不同阶段企业经营的特点。但事实上,会计制度变革与市场经济发展具有不同的特征。首先,市场经济发展作为客观环境的变化,具有其内在的规律性,而会计制度变革是从属于市场经济的一种行政行为,缺乏内在必然性的因素;其次,市场经济发展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具有动态性和连续性,会计制度变革则是依据一定时期市场经济运行的相对稳定特征,对原制度进行修正和革新,其变化具有间歇性和相对稳定性。以上两个方面表明,会计制度的改革不仅要考虑当前的市场环境,而且要能体现市场经济发展的未来趋势及其规范化的要求(即具有前瞻性),以便能指导和规范不断出现的新业务、新事项的会计处理。

(二)加快我国会计规范的国际化进程

会计规范作为一种上层建筑,必须要随客观经济环境的变化而不断地修正和完善。由于基本经济制度的差异,我国的宏观经济环境有别于西方国家,但就发展市场、规范市场体系这一点而言,各国的目标是一致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及健全、完善的市场体系的日益形成,我国市场必然要融于世界市场体系,加入国际性的商业交易网络,适应这种市场体系国际化的要求,作为“国际性商业语言”的会计必然要走向世界,融于统一的国际会计体系之中。针对我国会计国际化的现状,加快会计国际化的进程是深化我国会计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会计国际化所包含的内容很多,但其核心在于会计规范的国际化。

(三)广泛推行和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应以企业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具备完善、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为前提

如果对这一问题认识不足,必将引起新情况下的会计信息失真,如滥用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规定来蓄意调节利润,从而造成不同会计期间的损益大起大落的可能性,既是具有代表性的、潜在危机的表现所在。我国市场经济改革的实践证明,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种有效组织形式,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而国有企业的公司制改革,最重要的是要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形成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公司治理的本质是解决由所有权和控制权相分离而产生的问题,因此,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核心是处理好作为委托人的董事会和作为人的经理之间的关系,包括董事会如何有效地激励和监督约束经理人员。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则必然难以依法进行会计核算。

(四)适应网络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出台相应的会计法律法规时应注重其内容的前瞻性

信息化技术在财务会计领域中的发展与运用,尤其是网络财务或电子商务会计的出现,必将对现行的一系列会计法规的建设与完善产生深远的影响,致使相应的法律法规需及时出台。现行的会计法律法规在修订过程中也要认识到这一问题,并增加其内容的前瞻性。当世界经济从工业经济时代向网络数字经济时代迈进的时候,一方面,能迅速适应配套需要的敏捷制造方式,即以“零库存”为特征的适时生产与管理系统―――虚拟企业的出现成为可能;另一方面,分散于各地的不同市场将联成一个整体,在一个超越了时间限制的、全天候的交易循环体内,企业可以通过网络及时获取各种商品与服务的市场公允价格信息。在信息传播速度有了新的衡量标准后,这一切都使得会计以市价为基础的计量属性的推广和应用成为可能,进而为提高会计信息同决策的相关性和有用性提供了条件,使得现行成本的计量方法和属性受到了挑战。

(五)重视会计人员业务素质的提高及职业道德的加强是确保会计法律体系有效运行的前提条件

反映与计量经济活动的会计工作是为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服务的,经济能否发展、经济增长的预期能否实现,会计法律体系的健全与否只是一个方面。而确保法律体系的有效运行,并真正地发挥出自身的效能,需有两个条件:一是会计人员的自身业务素质;二是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加强会计监督,一方面是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以在运行机制上确保结果不偏离基本的道德水准;另一方面是加强外部监督,即建立健全注册会计师的相关法规,加强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建设,在明确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上下功夫。

(六)进一步明确会计核算制度与会计准则、税法与财务制度的相互关系

1.会计核算制度与会计准则的关系。适应我国的国情和对外开放的要求,会计准则和会计核算且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不可相互代替。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一是会计核算制度应与会计准则的规定,应保持一致性,即对同样的经济业务所允许采用的会计政策应保持一致,不能出现“两张皮”现象。二是在新的会计核算制度中应继续保持原有的结合会计科目的使用和会计报表的编制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和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的做法,而不是将会计核算制度变成简单的会计科目汇总会计报表及其使用说明。

2.会计核算制度与税法的关系。会计核算制度为税法的实施提供了基础性的会计资料,是纳税的主要依据。制定会计核算制度时,在不违背会计核算一般原则的前提下,应尽量与税法保持一致,减少调整事项,以便于企业纳税。但由于会计核算制度与税法的目的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必将会导致会计核算制度与税法不一致的情况,这也是国际惯例。

3.会计核算制度与财务制度的关系。财务制度是政府为强化对企业的财务管理而制定的,与企业所在的国家的所有制相关。随着我国企业公司化改造粒度的加大政府对企业的管理方式也由直接管理转向间接管理,相应的国家财务制度内容。也将作较大的调整,现行的财务制度中所包括的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内容,将由会计核算制度来规范。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电视广播讲座 , 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

[2]企业会计准则2001. 经济科学出版社

[3]具体会计准则讲解与操作, 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4]郭道扬 . 会计发展史纲 ,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

[5]汤云为等 . 会计理论 , 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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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少年司法制度概述

所谓少年司法制度,就是对规定少年不良行为和保护处分及对少年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检控、审理、处罚、矫治、教育的原则,以及程序,大法等的总称。具体到我国包括社会、家庭、学校依据法律规定,实行综合治理,配合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少年犯罪案件,教育与保护未成健康成长的制度。

二、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不足

(1)在规则系统方面,表现为独立的、完善的少年司法法律体系的缺失。立法落后于司法实践需要。纵览现有的立法,虽然对少年司法制度有所规范,但无论是数量还是内容都与社会现实的需要不相适应。(2)在组织体系方面,表现为未成年人司法专门机构的不健全。我国目前没有专门性的少年警察机构、少年检察机构、少年审判机构、少年矫正机构、少年律师机构等。由于系统功能的整体性,少年司法机构的不健全使得少年司法制度的整体优势无法发挥,不能很好地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等对少年犯罪人进行特别保护的刑事政策。(3)在概念系统上,表现为对少年司法制度独立价值认识不足。时至今日,在许多人观念中,对未成年人的刑罚观不是站在社会发展之于未成年人特殊保护价值取向上看待,而是以成年人之于未成年人弱势群体的天然同情、怜悯的感性认识来看待未成年犯罪人的处遇,把制度上的要求视为司法者情感上的恩赐,虽然一般而言并无不可,但因社会治安不好开展严打时,此种价值观往往会导致对未成年人待遇的忽视。

三、完善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建议

(1)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铺的原则。《预防法》第44条和《保护法》第38条均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惩罚、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铺的原则,有针对性地完成监管教育和适度劳动,以用造的方法对其进行矫治,使其脱胎换骨”重新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当然,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这是问题的主要方面。但是,惩罚为辅并不意味着不要惩罚,对那些罪行严重,社会危害性大的屡教不改的也应辅以惩罚,才能使他们受到的震动,改恶从善,重新做人。(2)完善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规则体系。首先,构建独立于成年人的少年法律体系。我国现有不少学者业已提出了建立我国少年法律体系的见解。有的学者主张制定一部综合性的少年法典;有的学者主张为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相配套,可以分别制定《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法》和《未成年人犯罪处罚法》,构建一个有中国特色的少年法律体系。上述观点表明我国学者关于应该完善少年立法已取得了共识,存在分歧的只是采用何种法律表现形式。笔者以为第一种主张是妥当的,第三种主张存在的缺陷和我国目前少年法律体系存在的缺陷未有二致,故不足取。在具体制定我国综合性的少年法典时,可借鉴德国少年法院法的立法模式。其次,完善少年法律对少年权益的保护规定。在刑事实体方面,应明确规定少年司法工作的基本原则、宗旨与目的,强调保护处分为主,刑事处罚为辅,奉行优先保护少年原则;根据未成年人自身特点,明确规定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管制、拘役刑罚及过于严厉的死刑(包括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对未成年人不适用。最后,扩大少年法庭对少年案件的受理范围。少年司法制度的管辖范围是宽泛的,不仅包括违法犯罪少年,而且包括“需要监督的少年”和“需要照管保护的少年”,我国有必要借鉴发达国家在少年司法制度建设方面所积累的成功经验,将少年严重不良行为和违法行为纳入到少年法庭的受案范围之中,加强对少年人教育、感化、挽救,避免行政机关处理过程中的随意性。(3)完善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组织体系。少年审判机构是少年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最早的少年司法制度的建立也是从法院系统开始的。可以说,法院系统的建设是少年司法制度的重中之重,其创设的意义是为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提供契机和动力。对于少年法院的创设也是近年少年司法制度建设讨论的热点,理论和实务界对在我国建立少年法院问题的探讨,无疑将大大推动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建设的进程。笔者认为,少年司法制度要从成人司法制度中独立出来,建立少年法院正是少年司法制度独立性的进一步展开。

参 考 文 献

[1]姚建龙.少年司法制度概念论[J].当代青年研究.2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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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行司法制度的弊端随着法治的逐步推进和政治民主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杜会组织的权利意识、法治意识逐步增强,我国司法制度中与社会经济墓础不相适应的一面日益突显出来。有人将现行司法制度的弊端归纳为四个方面:一是司法的随意性和不可预见性;二是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盛行;三是司法官员腐败现象严重;四是司法机关权威不足、效率低下。¹因此,推进司法改革,消除司法弊端,增强司法职能,实现司法公正,已经成为我国法治建设的关键之举。

2、行政司法制度存在的异端在司法制度改革的呼吁中,行政司法制度改革的呼声较高,主要原因是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的盛行,使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受到严重挑战。根据目前的司法制度,司法机关依行政区域设置,司法机关在组织人事、经费开支等涉及司法活动命脉的人、财、物方面受制于同级政府,造成了司法机关对地方政府的高度依赖,地方利益在客观上成为当地司法机关利益的一部分,一些地方的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成了地方利益的忠实代表。而地方行政机关在展行职能过程中需要司法权的「保驾护航,司法机关往往被要求协助当地行政机构完成难以单独完成的任务。因此,司法与行政结成的利益共同体,使统一的司法体制几乎成了司法的地方自治,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公正与权威。

3、司法制度改革的思路司法制度应该任何改革?有人提出:司法制度改革的思路有两种:一是以不改变现有法律制度为前提,对司法制度实行技术性改进的‘功能化”改革思路;二是以与司法相关的社会政治制度通盘改革为前提,对司法制度进行合理重组的“结构化’改革思路。就前者来说,司法制度的合理性程度如何,更重要的还要依赖于现代政治制度的安排。就后者而言,司法改革远不是一个部门内部的改革,在根本上是政治制度的改革,其涵义也就超出了司法制度改革的本身。

4、行政司法制度改革的思路我国国内的公法制度,主要是宪法和行政法制度,就行政司法的宪法背景而言,需要加强的是整个行政司法制度的权威性、公开性和可预测性,以及行政司法制度的统一性。地方行政机构利用和依赖司法机构来完成行政管理的任务,使司法成为地方行政机构向下推行政策和实现杜会控制的一部分,在这种情形下,行政诉讼难以为继,行政诉讼制度形同虚设。从法治的角度看,政府行为模式的变革需要通过法律化、制度化的方式来进行,因此,规范和引导政府行为模式变革的行政司法制度改革必将成为司法制度改革的中心问题.从上述意义上讲,行政司法制度的改革,必将涉及“功能化,和“结构化”二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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