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2-26 14:2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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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伴生矿开发利用辐射环境管理的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我国冶炼业、制造业以及开采业和加工业的蓬勃发展,伴生矿物资源的开发利用规模进一步扩大,导致矿物资源中所含的天然放射性元素大量积聚扩散,天然辐射水平不断升高,造成了严重的放射性污染,给当地环境带来了巨大的威胁。因此,要想避免放射性污染的进一步扩散,保护生态环境安全,就必须加强伴生矿开发利用辐射环境管理,不断提升技术管理水平。而要想实现这一目标,我们首先就要明确伴生矿的基本定义和内涵。所谓的伴生矿就是指某种含有其他矿产的矿藏,一般的矿藏都是含有伴生矿的,但是伴生矿的含量基本不太高,只有在伴生矿的价值较高的时候才会进行大量的开发利用。随着近年来,我国生产制造水平的大幅度提升,相关行业对伴生矿的需求量进一步增加,开发活动频繁。而伴生矿开发利用规模的扩大必然会造成其中天然放射性元素含量的急剧增加,进而造成放射性污染,破坏生态环境平衡,给当地居民的生存和发展带来了威胁。而伴随着开采活动的进行,开采人员破土开采也破坏了地表原有的植被生长构造,造成了次生污染,常见的次生污染有土壤污染、空气污染和水源污染,严重危害了人类的生命安全,不仅可能导致儿童的智力残缺,而且还会增加儿童患白血病的几率。另外,在伴生矿的开采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排放大量工业废水,水中还伴有大量漂浮物。而废水的放射性水平要远远高于开采当地的一般水体,其污染程度严重超标。与此同时,在对伴生矿进行开采加工时,大量氡富集于矿井和车间内,并通过呼吸道进入人体,给工作人员的生命健康造成了严重威胁,容易使其患上一系列呼吸道疾病。伴生矿的开发利用过程中还会产生大量的废渣,其中有相当一部分废渣排放量超出了国家安全生产标准,严重破坏了地区生态环境。此外,在伴生矿资源的加工制造中,有一些放射性物质会出现浓缩,进入最终产品中,也给流入地的环境造成了严重的放射性污染。因此,加强伴生矿开发利用辐射环境管理,减少放射性污染是十分必要的。
2 我国伴生矿开发利用辐射环境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伴生矿开发利用辐射环境管理可追溯到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我国从那时开始重视其相关管理工作,并针对伴生矿废渣与尾矿处理工作制定了一系列计划和目标,在相关法律法规建设上也取得了突破性进展。我国在1983年到1990年由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组织开展了全国范围内的天然放射性水平调查,在这次的调查中发现很多问题,虽然我国对伴生矿开发利用中辐射环境影响的关注持续近40年,但是依然存在管理无序等现实的问题。正是管理机制的缺失才导致了这些问题的发生。首先,监管职责不正确,虽然《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对伴生矿的开发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和制度的制定,但一些企业环保意识淡薄,对伴生矿开发利用辐射污染的认识不到位,管理机制不健全,缺乏配套监督措施,导致辐射环境管理工作停滞不前,违背了我国伴生矿开发利用辐射环境管理的初衷。同时,我们还应看到,伴生矿辐射对环境的影响是一个潜移默化的过程,就短期来看,其影响不明显,容易被人们忽视。但分析其长远发展情况,伴生矿开发利用辐射势必会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一系列消极影响,威胁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因此,我们必须明确监管责任,加强监督管理,实行责任制,规定责任到人,强化管理者的责任意识,提高管理质量。但目前从总体来看,我国伴生矿企业在实际监督中缺乏明确目标,工作积极性不高,管理效率低下,同时缺乏统一的质量监督认证标准,导致产品质量参差不齐。同时,由于目前国际上尚未制定出统一的伴生矿质量管理标准,我国在质量监管上无据可依,各地政府在处理相关监管工作时只能依据往常经验,从而导致了一系列问题的出现,制定相关质量认证标准势在必行。另外,我国当前尚未确立统一的放射性污染控制标准,伴生矿废水、废渣、废气等的处理存在监管漏洞,在我国的规定制度中并没有关于含天然放射性核素的尾矿和废矿石等的相关规定,现行有效地放射性污染控制值不利于放射性污染的控制,只会控制废水的排放和不易操作的个人剂量。
3 伴生矿开发利用辐射环境管理机制的有效制定
虽然国际上对辐射安全的认识和管理的政策不同,但基于环境保护和生态安全的共同目标,各国在伴生矿辐射环境管理上达成了共识,均要求加强伴生矿开发利用辐射环境管理,建立统一的伴生矿开发利用辐射环境管理机制。以我国为例,我国大力加强伴生矿辐射环境管理工程建设,并制定了一系列有重点、有针对性、有计划、有步骤的监管机制,集中处理伴生矿放射性废物,还建立和完善了相关资金保证制度,为后续管理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3.1 建立有效地监管机构
目前,伴生矿企业管理者普遍存在管理意识淡薄、监管认识不足、监管效率低下等问题,没有履行好其监管职责。对伴生矿开发利用企业而言,质量监管与其经济效益联系性不强,因此缺乏监管动力。因此,要想改变当前现状,相关部门就必须加强监管机构建设,以建立监管机构为重点,有效地推进伴生矿开发利用的辐射环境管理。由于伴生矿的企业众多,规模大小不同,所以应对全国伴生矿开发利用辐射环境实施统一的监管管理制度,通过制定技术导则的方式,最终研究出一系列相关实施管理技术,以提高管理质量,从根本上降低放射性元素浓度,保护当地的生态环境安全。而在管理方法上采用分级的管理方式,针对不同的污染源,采取不同的应对方式,并采用不同的管理方式。政府可以对伴生矿企业进行集中管理,并建立相关安全生产监督机制,以提高管理质量和效率,保证伴生矿开发利用辐射环境的安全,避免放射性污染的进一步扩大。
3.2 开发伴生矿放射性废物处理示范工程和资金保证制度
在建设伴生矿放射性废物处理示范工程处理放射性废物时,可以由政府组织,选定特定的伴生矿企业进行实施,针对典型的放射性废物研究处置策略和思路,综合各方因素选择最适宜的场地开展一系列废物处理工作,加强工程设施建设,建立健全相关安全生产机制,大力开发新技术新手段,加强伴生矿辐射环境管理体系建设,不断提升管理水平。另外,在对放射性废物进行处理时,相关技术人员要秉承“分类处理,统一管理”的工作思路,根据各类废物放射性核素活度水平的不同,制定个性化应急处理方案。一般地,对于那些放射性水平较低的废物可就近处理,无需另行处置;而对于那些放射性水平较高,污染程度较大的废物则需运送至专门的处置场深层填埋;对于现有的放射性废物,应由监管部门统一集中进行处置。
环境管理理念之一就是“污染者付费”,其费用的承担者主要就是伴生矿企业,这也是构成伴生矿开发利用的必然成本,并以税费或是保证金的形式体现出来,应建立以辐射环境监管部门为主体的多方面部门共同承担的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制定资金保证制度,其中包括资金筹集,管理形式,管理组织等多方面事物,其辐射环境管理资金可采用基金式管理,结合监管机构的管理,由监管机构设立监管委员会,将基金用于辐射环境管理,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管理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预提保证金,废物处置基金和对企业所导致的污染罚金。这样的管理方式可以极大的降低企业在污染方面的程度,企业为了不升高不必要成本,会积极地减少“污染者付费”费用。
4 总结
综上所述,在本文中说明了伴生矿开发利用辐射环境管理的必要性,随后又写出了伴生矿开发利用辐射环境管理的现实问题,最后总结了伴生矿开发利用辐射环境管理的解决方案。由此可以得知,伴生矿开发利用辐射环境管理对于伴生矿企业来说是十分必要的,这不仅关系到企业的利益,还涉及到人类的安全与健康。所以,做好伴生矿开发利用辐射环境管理,是现如今伴生矿环境保护的重中之重。
参考文献:
[1]魏方欣.伴生矿开发利用辐射环境管理机制探讨[J].中国环境管理,2012(10).
[2]魏方欣.伴生矿开发利用中放射性环境监管机制探讨[J].三峡环境与生态,2012(11).
关键词:放射线、核素、氡、装饰装修材料
中图分类号:TU56+4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生活质量越来越高。住宅室内装修后的质量问题不断发生,特别是室内放射性物质污染影响,全国各地纷纷报道。那么室内放射性污染危害到底有多大?哪些物质含有放射性物质呢?
一、放射性的来源。
能自发地放射出射线的核素称为放射性核素。目前已发现约有2600多种,分为天然放射性核素和人工放射性核素两大类。天然存在的某些物质具有的能自发地放射出α、β或γ射线的性质称为天然放射性。人工放射性是指用核反应的办法所获得的放射性。实验表明,温度、压力、磁场都不能显著地影响射线的发射。放射性活度的国际单位是贝可勒尔(Bq),它定义为每秒一次衰变,放射性物质的放射性活度同其质量之比,称为比活度。
由于一般人群无法接触到人工放射性,我们身边通常说的放射性主要是指天然放射性。其实天然放射性一直存在于自然界中,它时时刻刻存在于我们的身边。放射性是由放射性核素释放出来的,天然放射性核素品种很多分布广泛。地球的地壳中蕴含着丰富的放射性物质,在岩石、土壤、空气、水、动植物、建筑材料、食品甚至人体内都有天然放射性核素的踪迹。其中,空气中的天然放射性核素主要为地表释入大气中的氡及其子体核素。此外,天然放射性物质还包括宇宙射线,一种从宇宙空间射到地球上的高能粒子流,它由质子、粒子等组成。天然放射性已为人类所适应,一般不会对人类造成危害。
二、房屋建造和装饰装修中的放射性污染状况。
房屋建造和装饰装修中必不可少地引入了各种建筑材料,包括水泥制品、砖、瓦、混凝土构件、砌块、墙体保温材料、工业废渣等各种主体材料,花岗岩、陶瓷制品、石膏制品、吊顶材料、粉刷材料等饰面材料等都不同程度存在放射性物质。这些建筑及装饰材料中放射性核素的数量和种类及其释放出的氡气等将与建筑物所处环境本底放射性状况共同决定室内放射性的大小。
1、建筑主体材料.国家标准GB6566 - 2010《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中规定,当建筑主体材料中天然放射性核素镭-226 、钍-232 、和钾-40的放射性比活度应同时满足外照射指数Ir ≤1.0和内照射指数IRa ≤1.0 。
2、装饰装修材料根据放射性水平大小划分为以下三类。
A 类:镭-226 、钍-232 、和钾-40 的放射性比活度同时满足IRa≤1.0 和Ir≤1.3 要求的为A 类装饰装修材料,其产销和使用范围不受限制。
B 类:IRa≤1.3 和Ir≤1.9 的为B 类装饰装修材料,不可以用于Ⅰ类民用建筑(住宅、老年公寓、托儿所、医院和学校等)的内饰面,但可以用于Ⅱ类民用建筑、工业建筑内饰面及其他一切建筑的外饰面。
C 类:Ir≤2.8 为C 类装饰装修材料,只可用于建筑物的外饰面及室外其他用途。
3、用于家装的材料中,值得关注放射性超标的主要有.
①建筑陶瓷类产品,陶瓷类产品在家装中使用面积最广、使用量最大的材料。建筑陶瓷主要有瓷砖、洗面盆和抽水马桶等。瓷砖用途十分普遍,其坯料因原料不同辐射水平有所差异,一般用页岩比用粘土放射性要稍高一些。瓷砖表面涂有一层釉料,其中含有锆铟砂等天然放射性核素含量较高的化合物。从一些相关的检测和报道中我们可以发现有瓷砖放射性超标的情况。
②石材类产品,天然石材放射性与产地周边环境天然放射性浓度有关。天然石材主要有花岗岩、大理石和天然板石等。其中,大理石的辐射水平较低。花岗岩原生放射性元素含量较高。国家建材局地质勘查中心、卫生部工业卫生实验所的测验数据表明:花岗石石材的比活度要比大理石和板石高。从石材颜色看,比活度从高到低依次为红色、肉红色、灰白色、白色和黑色石材。同样对于人造石材,关键也是看原料中放射性物质是否超标。
③含磷石膏类装饰装修材料。磷、钡元素对放射性有沉淀的作用可引起到放射性富集,如果生产原料处环境放射性偏高,会造成装饰装修材料放射性超标。相关资料表明,在一些大量采用此类石膏产品作为装饰的房间内测得的吸收剂量较高。
④普通建筑主体用砖。建筑主体用砖的放射性水平主要由其组成原料决定。粘土砖一般不高,粉煤灰砖及工业废渣砖生产原料为煤渣,煤灰,水泥、煤矸石、工业废渣等,一般放射性浓度较高。
三、放射性主要危害。
建筑材料中的天然放射性核素主要为镭、钍、钾其衰变过程中会释放出γ放射线,瓷砖放射性核素有可能释放β辐射,镭还会释放出放射性气体氡。长期在超标环境中生活可导致身体损伤,严重的可导致免疫系统受损害,并诱发白血病、肿瘤等慢性放射病。氡通过呼吸进入人体,衰变时产生的短寿命放射性核素会沉积在支气管、肺和肾组织中。氡衰变时释放出的α粒子对内照射损伤极大,可使呼吸系统上皮细胞受到辐射。长期的体内照射可能引起局部组织损伤,甚至诱发肺癌和支气管癌等。据估算,人的一生中,如果在氡浓度370Bq/m3的室内环境中生活,每千人中将有30~120死于肺癌。目前氡已经被列为致肺癌的第二大因素。特别是对老人、儿童和孕妇的危害更大。
四、室内放射性污染防治及其控制。
1.在新住房装修前先作放射性本底检测。
2.应选择A类装修材料。同时向经销商索要产品放射性检测报告,注意报告是否为原件,报告中商家名称和所购产品名称是否相符。
3.对没有检测报告的产品,可以送有放射性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已经装修完的房间,可请相关机构到现场检测,决定是否采取相关措施。
4.对于氡气浓度超出环境水平的,应经常保持房间通风使氡气稀释。增加室内通风是最方便、最有效的降氡措施。冬季人们为避风寒、夏季为避暑热安装空调而紧闭门窗使得居室被封闭,造成室内氡逐渐积累浓度上升,所以冬夏季更应注意经常开窗换气。
5.在墙面上涂覆封闭剂将氡密封于墙体,可以达到一定的降氡效果。
6.住平房或一层楼房的家庭,应该堵塞、密封室内地板上的缝隙。
7.使用具有除氡净化功能的净化机、空气清新器或者安装排风扇等措施降低氡的浓度。
某些物品的原子核能发生衰变,放出我们肉眼看不见也感觉不到,只能用专门的仪器才能探测到的射线。物品的这种性质叫放射性。自然界中有铀放射系、锕放射系和钍放射系三大天然放射性元素系,其放射性比活度大于74000Bg/kg。
二、放射性物品的来源及分类
放射性物品的主要来源有天然或人工放射性核素产品。
放射性物品的分类:一是按其物理状态可分为固体、液体、粉末状、晶粒状、气体放射性物品;二是按其释放的射线可分为放出α、β射线放射性物品,放出β、γ射线放射性物品,放出αβγ射线放射性物品和放出中子流的物品;三是按其获得方法,可分为天然放射性核素和人工放射性物品;四是按其毒性可分为极毒、高毒、中毒、低毒:五是按其储存管理可分为一类放射性核素、二类放射性化学试剂的化工制品、三类放射性矿砂、四类涂有放射性发光剂的其他物品。
三、放射性物品在生活中的实际应用
(一)在医学上,放射性核素(主要是人工放射性元素)在医学上的应用分为示踪原子和治疗两个作用。主要用于显像、诊断和治疗,另外还包括医疗用品消毒、药物作用机理研究和生物医学研究。把放射性胶体注入体腔,放射性元素胶体敷于体腔表面对该处局部组织肿瘤进行照射而达到控制肿瘤的目的。
(二)在军事上,主要是指核武器。国际上对核武器的定义是“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截止到目前,还没有任何一种武器的杀伤破坏性能超过核武器。
(三)在能源上,主要是指核设施。核设施存在危险,但是核能又是最有效、环保的能源之一。在英国,皇家环境污染委员会提出,必须建立几十个新的核电站,英国将来才能够完成限制二氧化碳排放的目标。
(四)在农业上,主要用于辐射育种、昆虫不育和食品保藏。辐射诱变已经产生了更能抗病或更能适应地区条件生长的新品质,从而增加了谷物产量,并改进了食品的品量。食品辐照可控制微生物引起的食品腐败和食源性疾病的传播。
(五)在考古上,可根据放射性核素的半衰期推算地质年代。放射性同位素C。被考古学家称为“碳钟”,它可以用来断定古生物体死亡至今、地质年代、文物的年代。同时,进入20世纪中叶以来,放射性物质还被广泛应用于基因组的功能、细胞代谢、光合作用、人体的化学信息传递等领域。
四、放射性物品事故的灾害特性
(一)放射性:危害主要表现在对造血系统的破坏,最初表现为白细胞减少、骨髓异质等,有时呈现出类似感冒的症状。统计资料表明,氧己成为人们患肺癌的主要原因,美国每年因此死亡的达5000-20000人,我国每年也约有50000人因氡致肺癌而死亡。
(二)毒害性:如钋-210,它的毒性比氰化物高1000亿倍,也就是说,0.1克钋可以杀死100亿人,属于极毒性核素。它容易通过核反冲作用而形成放射性气溶胶,污染环境和空气,甚至能透过皮肤进入人体,能长期滞留于骨、肺、肾和肝中,其辐射效应会引起肿瘤。
(三)不可抑制性:不能用化学方法中和、物理或其它方法使其不放出射线,只有通过放射性核索的自身衰变才能使放射性衰减到一定的水平。而许多放射性元素的半衰期十分长,并且衰变的产物又是新的放射性元素,而只能设法(如稀释排放法、放置衰变法、沥青固化法、水泥固化法等)把放射性物品清除或者使用适当的材料予以屏蔽。
(四)易燃性:放射性物品除具有放射性外,多数具有易燃性,有的燃烧十分强烈,甚至引起爆炸。如独居石遇明火能燃烧,硝酸铀、硝酸钍等遇高温分解,遇有机物、易燃物都能引起燃烧,且燃烧后均可形成放射性粉尘,污染环境。
(五)氧化性:有些放射性物品不仅具有易燃性,而且大部分兼有氧化性,如硝酸铀、硝酸钍等都具有氧化剂性质,其醚溶液在阳光的照射下会引起爆炸。
一、前言
“核安全文化”是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在总结核事故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提出的一种超越国家、组织和员工传统的保证核安全的共同价值观和行为方式,是一种在核能与核技术领域必须存在的健康的安全文化[1]。
笔者作为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辐射监测的专业技术人员,长期深入各核技术应用的医疗机构,直接接触核技术应用的临床医学辐射工作场所和相关辐射工作人员。笔者在各核技术医学应用项目的现场调查中发现,应用单位普遍存在着一个典型的误区:重视设计的保守性和设备的可靠性,但忽视实际操作的规范性和安全管理。本文将通过总结在实际工作中遇到辐射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相关问题,分析其原因,并论述核安全文化在核技术医学应用领域的重要性。
二、存在的问题
核技术应用是指核领域中不作为动力的应用技术,它是利用放射性同位素和电离辐射与物质的相互作用所产生的物理、化学及生物效应来进行应用研究与开发的技术,其种类繁多,应用领域十分广阔。核技术在医学上的应用就是核技术应用的一个重要领域。核技术医学应用主要是指射线装置、放射源或者非密封放射性同位素应用于临床疾病诊断或治疗。
由于人们对辐射危害的认知及重视,以及核技术利用技术的日趋完善,再加上相关行政监管部门的严格把关,核技术应用单位在项目选址、工作场所布局、相关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上基本都能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特别是新建的项目,都具备良好的硬件设施,例如,建设了具有满足技术标准要求的辐射屏蔽设施,配置了相应的辐射防护用品和辐射监测设备,这一些都为核技术应用项目的安全开展提供最基本的基础条件。然而,这些硬件的配置只提供了项目安全开展的基础条件,需要操作人员正确的使用才能发挥它们各自的功效,否则就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甚至导致严重的辐射事件或环境污染事故。
以下就核技术医学应用项目实际开展中存在的几个典型问题进行分析、讨论。
1.X射线诊断项目的不严谨操作,造成对公众的误照射。
医用X射线诊断装置是利用人的肌体不同组织密度的差异,对X射线吸收能力也不同的特点,使用X射线装置发射的X射线对身体内部组织、器官显影进行显影,从而达到诊断病情的目的。由于医用X射线诊断装置的X射线能量相对较低(最高管电压一般不超过150kV),因此《关于射线装置分类办法的公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26号)将其归为Ⅲ类射线装置[2],对其射线机房的要求也相对较低,技术标准对于Ⅲ类射线装置机房没有设置安全联锁、防人误入以及急停等安全措施的要求。而正是由于没有这些安全措施的约束,所以在医用X射线诊断装置的使用过程,时常发生以下这两种情况的误照射:
(1)射线机房的防护门(特别是受检者进出口)未关闭或关闭不严,操作者就已经实施X射线装置运行,从机房泄露、散射到机房门口的X射线对周围的公众会造成不必要的辐射外照射。
(2)没有通知陪护人员撤离射线机房或未为陪护人员穿戴相应的辐射防护用具就实施X射线诊断,对机房中的陪护人员造成相对较大剂量的辐射外照射。
2.忽视对核医学科辐射工作场所的管理,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和公众误照射。
核医学科核技术应用项目一般是将放射性核素及其标记化合物即放射性药物引入机体,进行疾病的诊断和治疗,其实践过程中的辐射来源来自各种放射性药物。
接受放射诊断或治疗的患者在注射或服用了放射性药物之后,自身在短时间内就成为了一个“辐射体”,向外产生射线外照射,其排泄物(汗水、口水、尿液和粪便等)也都因为带有放射性核素而成为放射性污染物。对于引入放射性药物的活度超过一定量或在引入放射性药物后需要候诊的患者,必须设置专用的场所作为这部分患者的临时活动区域,例如PET或SPECT诊断项目中的注射后休息室和131I甲癌治疗项目中的甲癌病房。这些临时的专用场所(注射后休息室和甲癌病房)通过专业的设计和环评阶段的技术论证,建成后足以屏蔽放射诊疗过程中产生的辐射照射,保证工作场所外环境的辐射水平以及对场所周围活动人群的影响均能满足相关的技术标准限值。
然而在项目开展的实际过程中,可能由于没有对这些临时的专用场所实施足够的控制,造成的公众误入这些“临时专用场所”而受到来自于注射或服用了放射性药物的患者这些“辐射体”的辐射照射。笔者在辐射监测的实际工作中,就曾经在广州市某三甲医院的核医学科发现过这种事例,当时一名公众进入到PET注射后休息室内,与休息室内等待接受PET检查的受检者并肩而坐,在这一过程中,这名公众受到了休息室内多名注射了放射性药物的受检者体内发射的γ射线外照射,而且还可能因直接接触而受到了放射性污染。同时,也发现有个别注射了放射性药物的受检者在等候扫描期间随意进出PET注射后休息室,甚至在医学科外的医院走道活动、休息,这样这些受检者不仅会对身边近距离的其他公众产生外照射辐射影响,如果其在“临时专用场所”以外的环境吐痰、排汗,或者使用普通卫生间,都会造成环境的放射性污染。
三、问题的分析与讨论
由此可见,保守的辐射屏蔽设计和到位的辐射防护硬件设施并不足以保证核技术医学应用项目安全开展,为了实现安全开展的目的,除了具备良好的硬件设施这个基础,还需要有严格的制度来规范人为的实施行为,以及保证制度能够落实到位的约束力,于是,核安全文化的重要性就在此充分的体现出来。与辐射安全和防护措施相比,核技术应用单位从事相应辐射活动的技术能力以及安全管理能力的重要性只有过之而无不及。因此在核技术应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审批、监管工作中,都将核技术应用单位从事相应辐射活动的技术能力以及核安全文化工作作为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进行评价和监管。
根据核安全文化的定义,核安全文化工作分为组织推进核安全文化建设以及提高员工核安全文化素养。
1.辐射安全管理机构
在核技术应用单位中贯切核安全文化,首要任务是建立辐射安全管理机构或明确专人负责核技术应用项目的辐射安全管理,通过辐射安全管理机构或专人实施有针对性的行之有效的管理。
所以在环境保护部2008第3号令《关于修改的决定》中明确规定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者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3]。
2.辐射安全管理制度
核安全文化作为一种无形的文化特性,在核技术医学应用单位则有形的放映在其核安全业绩上,一个单位的核安全文化建设水平也会直观的表现在其制定的操作规范、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制度、辐射事故应急方案等等。
在环境保护部2008第3号令中规定了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单位应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人员培训计划、监测方案等;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制订合理、可行的操作规程,辐射工作人员在实施过程中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执行,就能避免前面所述的一系列因人为原因造成的辐射误照射或环境污染问题。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和措施,就能够在发生辐射事故时,最大限度的降低事故所造成的危害,或避免二次事故的发生。
3.辐射工作人员培训
核安全文化建设要求员工要不断提升自身核安全文化素养,而核安全文化素养的提升除了通过自身的学习,也来自于外部的培训和交流,核安全文化要求工作人员要有相互交流的工作习惯。通过学习和培训,工作人员能够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技术水平和核安全文化素养,从而进一步在实际工作中形成严谨的工作态度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环境保护部2008第3号令规定了在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单位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环境保护部第18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同样明确了直接从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活动的操作人员以及辐射防护负责人进行辐射安全培训[4]。
四、结论
综上所述,核安全文化建设在核技术医学应用项目上所反映出的辐射安全管理有着极其重要而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核技术医学应用项目的开展中,必须十分重视核安全文化的建设,建立辐射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的各种相应的操作规程、辐射防护和安全管理制度和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积极做好辐射工作人员的培训,提升辐射工作人员的核安全文化素养,从而实现防治辐射危害和放射性污染,保护环境和人群健康,保证核技术医学应用项目的长期良好开展的目的。
【参考文献】
[1] 国家核安全局业务培训丛书《核安全综合知识》.经济管理出版社.2013
【中图分类号】X24 【文献标识码】A
核能发展带来的安全和环境保护立法问题
1986年,前苏联切尔诺贝利核电站的第四号反应堆出现了爆炸现象,由于事发突然,发电站没有对这次核爆炸的事件进行有效控制,导致这些辐射尘飘散在大气层中,造成的辐射量为广岛原子弹辐射影响的400倍。切尔诺贝利核事故发生以后,造成的直接伤亡人数为4000多人,辐射引起病变造成的死亡人数计有9000多人。
2011年,日本的辐岛核电站发生了放射性物质泄漏事故,这次泄漏的放射性物质包括磺、锶、铯等,它们能给人们的生命造成极大危胁。①由于这次核辐射事件被有效控制,在核电站周围受到核辐射影响转为癌症的人数在100人以下,日本福岛核辐射事件被称为切尔诺贝利核泄漏事以后第二大核泄漏事件。②
从两次核泄漏事故的死亡人数对比来看,防范核泄漏事故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为了能够控制核能对人们带来的不利影响,人们要求从立法的角度调控核电站运营的模式,让核电站做好安全和环境保护工作。③
德国核能安全和环境保护实例
关于核能安全和环境保护立法的问题,1978年8月,德国有一件非常经典的案例,它体现出关于核能安全和环境保护立法的核心。这则案例的原告为距离核电厂一公里内的一家农场经营者,他针对核电站经营许可进行。德国的初审刑政法院驳回农场经营者的个人,将之移送至联邦。德国的联邦认为该核电站的建立违反了宪法的原则,核电站的运营应当停止。德国联邦关于该案的判处依据为:核能法未对核电站滋生的反应堆作出明确的规定,依照法律保留性原则与明确性原则,核电站应停止运营;核电站产生的新能源具有太多未知性。从这个案例的判决中,可以看到德国政府确立了核能安全和环境保护的四个立法原则:
法律空白时的安全性原则。当时德国尚无专门的法律条规对核反应堆的问题做出规定,这是法律的真空地带。而德国的联邦认为核电厂的核能反应是一个特殊的领域,它是一种正在发展的高科技,人们还不能控制核反应产生的结果。在该风险可能没有具体的办法控制且法律还未做出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德国联邦认为应该基于安全性原则,以保护人的生命安全为优先给予判处。
法律不明晰的约束性原则。德国联邦法院应用到对于不确定的法律概念,可以根据具体的事例,选择一个可以操作的判决方法,对之进行定义。然后该判决将是法律概念进一步确立的一个正面案例或者反面案例。以德国情况,人们是否可以有效控制核能出现事故以后产生的后果,关于这一点,当时德国的法律没有具体类似问题的描述,它属于法律的真空地带,对于核能可能产生的后果法律上具有不明确性,德国就以人身安全和环境保护为原则,要求停止核电厂继续建设。
人身安全化的保护性原则。核能反应堆的泄漏有可能会危害人们的生命安全。如果要让核电厂的核反应堆能够安全化,就需要对核反应堆产生的各个环节做安全评估,而核电厂必须以此评估标准作为生产的方向。而当时核能技术是一项新兴的技术,人们无法评估核能开发和利用的后果。如果坚持开发和利用核能,就是轻忽人们的生命安全。④在科学的发展与人的生命安全两者之间衡量,由于该科学技术发展具有太多不确定性,于是联邦以人们的生命安全保护为前提,行使保障人的生命安全的权力。
风险不确定的制约性原则。在德国的核能案例中,涉及到科学技术水平的评估问题。如果要让核电厂做好安全的环境保护工作,就应该提出一个科学的指标,这个科学的指标是核电厂生产和管理的方向。⑤然而核能是一项新的科学能源,当时还没有一套科学的指标给核能安全和环境保护做评估。而立法机构却不能擅自跨越自己的职能范围,所以德国联邦以人的生命安全为优先做出判决,直至有一天科学技术发展到能够提出一套科学的核能安全和环境保护体系。
我国核能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立法分析
1984年,我国的立法机构意识到核能将会被普遍应用,为了使核能在发展的同时兼顾到安全和环境保护的问题,出台了第一部关于核能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子能法》。2003年,我国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这是当时我国唯一一部与核能开发有关的安全和环境保护法。2011年,日本的放射物质泄漏的情况引起了我国对核能安全与环境立法的重视,我国将核能安全和环境保护立法列为第三类立法,开始完善核能相关的法律体系。⑥目前我国关于核能安全环境保护立法的体系以《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为基准,以《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为操作方向。
从立法范围上看我国核能安全环境保护立法的体系。我国核能开发和利用的法律法规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为国家的法律,比如《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原子能法》等,它是我国核能安全和环境保护立法的基础。第二层次为国务院颁布的条例,如《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保护条例等》,它们为核能安全环境保护操作的方向。第三层次为国务院各部门的规章制度,它们细化了条例的操作方法、给予了核能安全环境保护管理相关的规定、拟订了一系列技术指导文件等。从整体上看,我国核能安全环境保护立法的步伐正在加快,关于核能开发和利用的体系正在逐步完善。
从核能安全环境保护立法的方向来看,我国的法律正向三个方面进行:对核武器进行严厉的管制,不得让核武器扩散;对于核开发和利用可能会引起的辐射以及污染问题,我国要求用一套严格的审批制度和管理制度对核能可能会产生的威胁进行控制;对于核能的开发和利用可能被用来威胁社会的问题,我国正在建立一套严格的核安保制度。为了让这套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我国目前正在从责任划分和立法规范上调控我国核能安全环境保护立法。⑦
从责任划分上看我国核能安全环境保护立法的实质。我国的法律体系包括刑事、经济、民事制度等,然而核能安全保护立法不属于以上的任何一项制度。核能是一项新兴的科学技术,目前关于它的立法还存在大量的空白,法律的细节还非常不完善。其中核能属于哪一项法律领域,目前还没有一个确定的范围,如果立法的领域范围不够明晰,在遇到法律责任范围的时候,就很难确定应该使用哪一个领域的法律体系给予责任划分。
我国核能开发的行政法规不多,然而与之相关的规章制度却有很多,这些法律和规章制度在责任划分上存在很多矛盾。以我国《放射性污染法》为例,这部行政法规的授权过多、过滥问题,使核能安全环境保护责任难以划分。如我国《放射性污染法》第八条规定,卫生部门应当监管放射性污染,使之不能对环境产生污染;然而第九条又同时规定,环境保护部门应该控制好放射性污染问题;第十五条又规定,运输部门要做好放射性污染的控制等。从这部法律法规的条款规定来看,没有明确规定放射性污染这个问题应该具体由哪一个部门监管、哪一个部门应当担负起控制放射性污染问题的全责。
然而,从核能的开发和利用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没有详细规定核能的开发和利用的范围,也没有规定与之相关的范围,应从哪个法律依据着手调控现有的法律,成为一个难题。目前,关于核能的开发和利用,立法的依据为环境安全保护、经济技术条件等,然而仅仅只以这些法律依据来看,它还未形成一套法律体系,不能构成法律依据。⑧如果依照德国的案例来看,因为它们有法律空白时的安全性原则、法律不明晰的约束性原则、人身安全化的保护性原则、风险不确定的制约性原则这四项原则,所以可以给出一个判决的标准。然而目前这些原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是相违背的,在我国的法律体系还不完善的前提下,如何划分核能安全与环境保护的责任问题成为一个难题。
假设将核能安全和环境保护的问题纳入关于社会安全保护体系,那么这种体系将无法兼顾核能的开发和利用未来将会继续向前发展的情况,这也有悖专门为核能的开发和利用立法的精神。如果用社会安全保护体系来管理核能安全和环境保护等问题,就要给予一个安全的标准,可是目前全世界范围内都没有一套核能开发和利用的安全标准体系。如果不能将核能安全和环境保护问题的责任划分清楚,那么核能安全环境保护立法将不具备可操作性。
从立法规范上看我国核能安全环境保护立法的操作。关于核能安全环境保护的立法,我国目前既无一套完整的体系,又无一套具体的责任划分标准,这就意味着各自为政的法律条款显得缺少操作性。⑨这种可操作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法律条款标准性欠缺,比如我国的《放射性污染防法法》规定国家核安全局要负责审查开发核能的组织、评定核设施的安全及运营单位是否具有安全保护的能力,可是全世界目前也没有一套放射安全性能的标准,这就意味着无法描述核能开发单位无法保障安全和环境保护,使法律缺少可操作性;法律条款方向性模糊,比如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说明,如果要利用和开发核能,必须是以安全为前提,且要有一套安全保护措施,可是这个条款的方向非常模糊,几乎没有可操作性;法律条款体系性缺位,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有一个条款,它说明要开发和利用核能,就必须遵守国家的法规,严守各种安全措施,可是在我国关于核能安全和环境保护体系极不完整的前提下,应当遵守哪部法律法规、应当遵守哪条安全措施却没有详细的规定,如果立法条款没有明确的指代性,即意味着法律条款没有可操作性。
核能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立法调控
建立明晰的立法体系。我国的不可再生资源越来越少,未来我国将会不再使用火力发电等需要消耗大量不可再生资源的发电方式,转而采用核能这种高效能的发电方式。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核能将会成为被人们广泛应用的主要能源。核能推动经济的高速发展,可是核能的开发和利用也伴随着极大的风险,要有效的开发和利用核能,同时要规避核能带来的风险,就需要用法律来约束,使核能开发和利用的单位意识到自己必须要担负起极大的社会责任。要明晰关于核能安全和环境保护的体系,就要将为核能单独制订一套法律法规,明确法律的责任并规范它的操作方法。
划分明确的法律责任。核能的开发和利用有其独特性,如果能有效地开发和利用,它将是一种潜力巨大的社会资源;反之如果发生放射性物质泄漏的现象,将会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带来极大的危害。⑩国家希望核能被有效地开发和利用,政府鼓励具备研发条件的企业开发和利用核能;部分企业也希望借助研究核能获得巨大的商业利益;而民众则不希望自己承担这种风险,他们希望在核能开发和利用技术不成熟以前,不能随便开发和利用核能。不同的需求形成了矛盾,如果不能划分好明确的法律责任,核能将不能在确保安全和环境保护的前提下开发和利用。德国的案例已经说明了他们的法律划分方式,即核能安全和保护事关全民的利益,所以给予它公法回避的原则,即作法律判定时,若法律法规与核能安全和环境保护相抵触,即以核能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法律优先,这条规则明确规定了核能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我国与德国国情不同,然而基于法律必须明晰、准确的原则,我国需要明确划分核能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责任。
转变现有的法律规范。核能的开发和利用是一项新兴的科学技术,要让核能的开发和利用受到约束,让核能的开发和利用能实现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目的,就要将法律规范和法律规则结合起来。依德国的核能立法为例,其核能立法标准以人们的生命安全为第一准则,如果法律出现真空,将以该原则为准判决;如果法律的条款出现不明晰的解释,也将以此为准则进行判决。以德国的核能立法为借鉴,我国也应给出一个宏观的判决标准,以此标准为核心,其它的法律法规应得到细化或修正。比如我国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都对应当如何贮存和排放放射性废液作出了详细的规定,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可能将会有更佳的贮存和排放方法,那么国家就应该以某种宏观的规则将其细化并修正,使法律能跟上时代的脚步。
综上所述,因为核能的开发和利用伴随着极大的风险,所以核能安全和环境保护立法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它能让相关的部门和企业在做核能开发和利用的研究时意识到安全和环境保护的问题。以德国相关的立法案例为例,可以看到我国核能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立法存在很多问题,研究国际上现行的核能安全和环境保护立法案例,可让我国的立法机构找到核能安全和环境保护立法完善的方向。
(作者单位:赣南医学院法学教研室)
【注释】
①彭婧婕:“浅析我国能源安全保障法律问题―以探究‘福岛核事故’为例”,《商业文化》(上半月),2011年第8期。
②罗时:“日本核泄漏事故带来的教训”,《劳动保护》,2011年第5期。
③安文:“我国核安全体系该如何完善?”,《中国核工业》,2010年第4期
④魏明杰:“全球治理中的国际环境法律责任”,《探索与争鸣》,2009年第12期。
⑤高宁:“国际核安全合作法律机制研究”,《河北法学》,2009年第1期。
⑥范纯:“简析日本核电安全的法律控制体系”,《日本学刊》,2011年第5期。
⑦谢青霞,花明:“国际核能利用‘行为准则’述评―对国际原子能机构立法活动的观察”,《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09年第7期。
⑧陈俊:“我国核法律制度研究基本问题初探”,《中国法学》,1998年第6期。
⑨邓禾,夏梓耀:“中国核能安全保障法律制度与体系研究”,《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2期。
一、前言
辐射,在辐射防护领域中是电离辐射的简称,定义为能在生物物质中产生离子对的辐射[1]。辐射环境监测是指对工作人员和公众所处环境的辐射水平进行测量,估算公众及工作人员所受照射剂量,从而控制照射。辐射环境监测的目的是为了掌握区域辐射环境质量状况和变化趋势,为评价区域辐射环境质量和国民公众剂量提供基础资料;监控核设施和伴有辐射设施的辐射污染排放,为环境执法和辐射污染防治提供科学依据;预警核与辐射事故(事件),确保核与辐射环境安全;在事故情况下及时开展应急监测,为应急防护决策提供第一手资料;为公众提供环境安全信息,促进核与辐射设施与周围公众的和谐相处。辐射环境监测是环境监测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辐射环境管理工作的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环境保护部(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全国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建立全国辐射环境监测体系,开展辐射环境监测工作。
二、我国辐射环境监测的现状
我国的辐射环境监测始于20世纪50年代核工业建立初期,当时主要由核设施营运者自行监测,监测范围局限于核设施周围地区。我国环保系统的辐射环境监测工作起步于1983年开始的全国环境天然放射性水平调查,自1983年至1990年,原国家环境保护局依据环境保护法所赋予的职责,结合我国核工业、核技术利用和核电事业的发展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以摸清环境天然放射性水平及其分布为主要目的“全国环境天然放射性水平调查研究”。
经过多年发展,现我国国控网辐射环境监测共有城市辐射环境自动监测站136个;重点核设施周围核环境安全预警监测站点28个;重要江河流域,国际河流,以及重要饮用水、地下水水源和海水等水体的监测点108个;陆地γ辐射监测点328个;土壤,生物样品的采样点175个;电磁辐射监测点84个;覆盖我国各直辖市、省会城市、江河(长江、黄河、黑龙江、珠江、辽河、海河、淮河、钱塘江)、五大湖泊(鄱阳湖、洞庭湖、太湖、青海湖、镜泊湖)和重要的国际河流等。
三、我国辐射环境监测展望
辐射环境监测是一门综合性的应用科学,它涉及许多科学技术领域,要真正做好全国辐射环境监测工作需要多学科、多专业的技术力量支持,目前我国环保部门正逐步加快辐射环境监测网络和辐射环境监测技术支持中心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开展辐射监测技术研究,以适应当前核电全面发展的局面。未来我国的辐射环境监测将在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1)建立健全法规及标准体系。制定辐射环境监测管理、运行管理、监测方法、人员培训等规章制度,加快出台配套的职业资格、机构资格、监测专用设备监管等方面的实施细则和相关办法,推进辐射环境监测的统一管理。
(2)完善辐射监测网络布点。填平补齐大气、水、土壤、生物等辐射环境监测国控点,开展江河、五大重点湖泊以及大型水库、近岸海域水体监测点监测,设区市全面开展辐射环境质量监测。新增981个辐射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其中新建410个辐射监测自动监测站(400个空气自动监测站,10个水体自动监测站)以及31个电磁环境车载自动监测站。
(3)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健全监测质量监督和考核机制,建设质量控制实验室,具备配制标准物质的能力。省级辐射环境监测(督)站通过实验室计量认证和国家实验室认可,出具监测数据所用的仪器合格率达100%,核电厂连续监测系统的数据获取率90%以上。建立全国辐射环境样品库,建立全国和省级样品库建设和管理模式,统一标准物质。
(4)大力推进标准化建站工作,建设省级辐射监测重点实验室。省级辐射环境监测机构按照《全国辐射环境监测与监察机构建设标准》标准,通过验收。加强重点省级辐射监测机构建设,补充国家在应急监测、质量保证以及培训方面的需要。
(5)加强地市级辐射监测能力。150个地级市配置现场快速响应监测设备,具备快速到达现场,开展初步测量的能力;67个地级市建设监测业务用房,配置相应设备。
(6)完成运行核电厂、核燃料循环设施环境监督性监测系统的建设,开展拟建核电厂周围的本底监测。
(7)建立“平战结合”的国家、重点省以及省级标准化的应急辐射监测队伍,完成省级核与辐射应急监测调度平台建设。
(8)加强国家级辐射监测实验室能力建设。开展航空、近岸海域、地下水等监测能力建设,强化质量保证和培训能力,建设超低本底实验室。
(9)建立规范化、标准化的辐射环境监测培训体系。统一培训项目、教材、师资等,建设培训基地,建立监测培训长效工作机制。辐射监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监测部门负责人、质量保证负责人的轮训率达到100%,新上岗的监测技术人员培训率达到100%,在岗监测技术人员80%以上培训上岗,实现人员数量、素质适应先进的辐射环境监测体系建设的需要。
(10)开展重大专项研究,支持科研技术发展。做好核基地与核设施的现状调查与评价,开展天然本底调查的前期工作,抓紧开展天然放射性物质(Naturally Occurring Radioactive Materials,简称NORM)水平调查工作。
(11)建立辐射环境监测信息系统。建设全国辐射环境质量现状、辐射污染源及其环境污染状况的动态数据库,并定期向社会相关信息。
参考文献:
1内陆核电厂放射性液态流出物“近零排放”的概念就总体而言,废水的“近零排放”指的是处理后的废水几乎复用,只有少量排放到环境中。对某一污染物而言,“近零排放”还可以有另外一种含义,即排放的废水中这种污染物的含量极少。放射性的“近零排放”就是指在排放的废水中放射性含量极低,即排放总量或者排放浓度极低。
1.1放射性废液管理的技术路线世界各国和国际组织对放射性废液管理都有明确和相同的技术路线:高放废液经固化后转变成稳定的固体废物进行地质处置;中、低放废液进行净化处理,处理残留物经固化或固定后转化为稳定的和标准化的固体废物,进行近地表或中等深度地质处置,处理后的“干净”废液达标排放,按放射性液态流出物进行排放管理。核电厂运行产生的放射性废液基本都是中、低放废液,世界上所有核电厂都进行净化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3]第四十二条规定,产生放射性废液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的要求,对不得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废液进行处理或者贮存。产生放射性废液的单位,向环境排放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的废液,必须采用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放方式。因此核电厂产生的放射性废液应该进行净化处理。
1.2经批准后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液态流出物相当于普通废水众所周知,放射性无处不在,因此从绝对角度来看,无论是生活废物还是工业废物,所有的废物都是含放射性的废物。为了在管理上区分放射性废物和非放射性废物(普通废物),引入了排除、豁免和解控的概念。简而言之,低于排除水平或豁免水平的废物和低于解控水平而被解除控制的原放射性废物,都是非放射性的普通废物。对于固体放射性废物,在环境中不易扩散,因此可以单独作为辐射源来考虑,其豁免和解控适用于《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4]中的规定,即“如果经审管部门确认在任何实际可能的情况下下列准则均能满足,则可不作更进一步的考虑而将实践或实践中的源予以豁免:a)被豁免实践或源使任何公众成员一年内所受的有效剂量预计为10μSv量级或更小;和b)实施该实践一年内所引起的集体有效剂量不大于约1人•Sv,或防护的最优化评价表明豁免是最优选择。”对于核设施向环境排放的气态和液态流出物,应满足监管部门批准的排放方式、排放总量和排放浓度的控制要求。其中,放射性液态流出物的排放是一种有限制解控,限制条件就是有可以排放的受纳水体以及适当的排放方式,解控水平就是监管部门批准的液态流出物年排放量控制值和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放射性废物的分类》(GB9133—1995)[5]给出的放射性液体废物定义是:含有放射性核素,其放射性浓度超过国家审管部门规定的排放限值的液态废弃物。因此,经监管部门批准排放的核设施液态流出物,就不是放射性废液,而相当于是普通废水。
1.3普通工业可能比核设施排放更多的放射性人为活动引起的天然辐射照射增加(NORM)是近年来广泛关注的问题,其放射性对环境的影响高于核设施已经形成广泛的共识。NORM问题主要涉及住宅氡的持续照射、航空飞行等NORM活动以及主要包括稀土提取工业、钍萃取和应用工业、铌提取工业、非铀矿山、石油和天然气工业、二氧化钛工业、磷酸盐工业、锆和氧化锆工业、金属生产工业(Sn,Cu,Al,Fe,Zn,Pb)、燃煤工业、水处理(温泉)工业、建筑材料生产及加工等工矿企业的NORM设施。目前,环境保护部正在建立NORM辐射监管体系[6]。燃煤工业的主要环境影响是化学污染和温室气体排放,通常认为放射性影响很低。根据《中国辐射水平》[7],在电厂周围半径80km范围内,我国压水堆核电厂放射性流出物所致的公众归一化集体有效剂量在2.91×10-3~6.94×10-2人•Sv/GWa之间,而我国燃煤电厂气载流出物排放所致的公众归一化集体有效剂量为16.5人•Sv/GWa,我国主要石煤电厂气载流出物排放所致的公众归一化集体有效剂量约为7.0×103人•Sv/GWa,同时全国石煤碳化砖建筑物引起的居民年集体有效剂量约为3.3×103人•Sv。对于普通工业设施,通常认为是没有放射性影响的,但其放射性的排放总量有时也可以与核设施相比较。水电站的环境影响是一个热门话题,人们关注的主要是生态影响和诱发地震等,从来不会认为水电站会有放射性的影响,实际上也不会有放射性影响。拦河大坝是水电站的主要工程,因此从废水排放来看,无论是经过水力发电机下泄的水还是大坝其它部分排出的水,从某种意义上说,都可以看成是水电站排放的废水。尽管这种废水中的放射性浓度和大坝上游的水中的浓度是一致的,但毕竟是废水排放。鉴于河流流量的巨大,含有的放射性总量也是较大的。我们这里做一个简单的估算。且不考虑三峡大坝,仅考虑年平均流量100m3/s的河流上的水电站。根据《中国辐射水平》[7],中国河流中U、Th、226Ra和40K的平均含量分别是2.56μg/L、0.33μg/L、6.2mBq/L和133.5mBq/L,这里取0.2Bq/L,则其年排放的放射性总量约为6×1011Bq。而GB6249—2011规定的一个核电厂址中所有核电机组(通常内陆核电厂址按照4台机组考虑)向环境排放的除H-3和C-14外核素的年排放总量为2×1011Bq。显然,这样规模的水电站大坝下泄水中的放射性总量高于一个核电厂厂址排放的所有放射性(除H-3和C-14外)。尽管《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8]中将放射性列为一类污染物,但《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9]中并不对放射性进行排污收费,就是因为如果对核设施进行放射性排污收费,那么从理论上就要对包括水电站在内的大量的普通工业设施进行放射性排污收费,而这显然是不科学的,也是不合理的。
1.4内陆核电厂放射性液态流出物解控水平是相当严格的核电厂液态流出物中的放射性核素可分为H-3、C-14和除H-3、C-14外其它放射性核素三类。H-3只发射低能β射线,剂量转换因子较其它放射性核素低,对公众产生的辐射影响较其它核素小。C-14的主要排放途径是气态,液态排放量较小。因此对于水环境影响来说主要关注除H-3、C-14外其它放射性核素。根据GB6249—2011和GB14587—2011的规定,内陆核电厂系统排放口处除H-3、C-14外其它放射性核素的总排放浓度上限值为100Bq/L[1,2]。这个排放浓度限值是相当严格的。1)排放总量低。根据AP1000机组的安全分析报告,一台机组的设计放射性废水量为3000m3/a,经处理后满足内陆核电厂液态流出物排放浓度限值排放。保守的假定排放的废水中放射性浓度均为排放浓度限值100Bq/L,则除H-3、C-14外其它放射性核素的年排放量为3×108Bq。实际上,排放的废水不可能全部达到排放浓度限值,年排放量应该小于1×108Bq,仅为GB6249—2011规定的单台机组排放总量5×1010Bq的0.2%。作为比较,根据国内运行核电厂年报,田湾核电厂核岛废水处理系统(KRT)除H-3、C-14外其它放射性核素的实际年排放量为107~108Bq(排放浓度管理值为200Bq/L),秦山和大亚湾核电厂除H-3、C-14外其它放射性核素的实际年排放量为108~109Bq(秦山核电厂排放浓度管理值为1000Bq/L,大亚湾核电厂正常运行时排放浓度管理值为500Bq/L,大修时为1000Bq/L)。作为内陆核电厂,由于排放浓度限值远低于滨海核电厂,因此实际排放量会更低。2)排放浓度低。核电厂液态流出物中除H-3、C-14外其它放射性核素主要为活化腐蚀产物Co-60、Co-58、Mn-54、Cr-51和Fe-59及裂变产物I-131、Cs-137和Cs-134。根据世界卫生组织饮用水水质标准(第三版)[10],上述核素的饮用水指导水平分别是100、100、100、10000、100、10、10和10Bq/L,鉴于正常运行时燃料包壳没有破损,裂变产物比例很低,因此内陆核电厂液态流出物在系统排放口处(即排放罐中的废水)就已经满足世界卫生组织饮用水水质标准中的指导水平,即可以作为生活饮用水直接饮用,且剂量小于0.1mSv/a。即使根据三门核电厂初步安全分析报告中给出的液态流出物中放射性核素比例,即在存在不合理高的Ru-106的情况下,将排放罐中的废水作为生活饮用水直接饮用,产生的公众剂量也小于0.5mSv/a[11]。
1.5用饮用水标准控制排放口下游水质是实现“近零排放”的根本保障饮用水水质标准是最严的标准。如果一种污染物已经达到了饮用水标准,还要说其对公众和环境产生有害的影响是说不过去的。我国的饮用水标准[12]直接采用世界卫生组织饮用水水质标准中的最严格的筛选水平作为放射性控制标准,即总β放射性1Bq/L,而排除了世界卫生组织饮用水水质标准中的指导水平,因此比世界卫生组织饮用水水质标准更严格。考虑到电厂排放的废水在排放口下游1km处将要求达到基本混合均匀,且要求在排放口下游1km内不得设有取水口,因此GB6249—2011和GB14587—2011中明确规定对排放口下游1km处的水质进行控制,使得其达到饮用水水质的要求,以实现保护公众和保护环境的目的。特别说明的是,我国饮用水标准对H-3并没有进行控制。为了保证核电厂放射性液态流出物中H-3的排放对公众和环境不产生较大的危害,GB6249—2011和GB14587—2011中明确规定将排放口下游1km处的H-3浓度限值定为100Bq/L。该值是世界卫生组织饮用水指导水平10000Bq/L的1%,也就是说远低于世界卫生组织饮用水指导水平。对排放口下游水质的控制,不但控制了放射性液态流出物的排放浓度,也对电厂的排放管理和液态流出物受纳水体的受纳能力提出了要求,是实现内陆核电厂液态流出物“近零排放”的根本保障。
2实现内陆核电厂“近零排放”的措施GB14587—2011中不但规定了内陆核电厂放射性液态流出物的排放浓度限值,而且规定了为实现浓度排放限值应采取的一系列设计和管理要求。为了实现内陆核电厂的“近零排放”,满足GB6249—2011和GB14587—2011的要求,内陆核电厂应在核电厂选址、放射性液态流出物排放系统的设计和排放管理方面做好下面的工作:
2.1选址时要充分考虑有满足放射性液态流出物排放解控条件的受纳水体1)要有受纳水体。放射性废液处理后向环境水体达标排放是核电厂放射性液态流出物可以解控的前提。没有受纳水体,经过处理后的废水,即使达到排放标准,也不能直接向环境排放。GB18871—2002中8.6.2条规定的向普通下水道排放,不适用于核电厂。天然蒸发池是废水处理设施,是将液态废物转化为气态废物排放的处理设施,如需在内陆核电厂应用,要受到更多厂址自然条件的限制,要改进设计并被证明是最佳可行技术,要满足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2)受纳水体要允许排放,即排放要与水环境功能管理相协调。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中对不可以设置废水排放口的水体有明确的规定,如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集中式取水水源保护区、经济鱼类产卵场、洄游路线、水生生物养殖场等环境敏感点,如《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规定的Ⅰ、Ⅱ类水功能区和Ⅲ类水功能区中的保护区等。3)受纳水体要有足够的稀释能力。由于有排放口下游1km处水体放射性浓度的限制,因此受纳水体的特征,特别是流量及水深的变化,要能够对排入水体的废水有足够的稀释能力。季节性河流、流量极小的河流、相对封闭的水库和湖泊等可能不能提供足够的稀释能力。
2.2改进核电厂的工艺设计1)改进堆芯设计,减少源项。如改进燃料包壳的设计,提高燃料对放射性的包容性;选择合适的堆芯材料,减少活化腐蚀产物的产生和向一回路迁移。2)改进核电厂一回路水化学控制,减少活化腐蚀产物向一回路的迁移。3)采用世界上先进的废水处理工艺,满足排放浓度限值的要求。4)根据受纳水体的特性和排放管理的优化,设计足够数量和容量的贮液罐和排放槽,以满足排放口下游1km处水体放射性浓度限值的要求。5)根据受纳水体的特征和周围的环境特征,选择最合适的排放口位置,以使得废水的排放对公众和环境的影响尽可能小。6)根据受纳水体的特征,设计恰当形状的排放头,增大初始混合区的面积和体积,使得在排放口下游1km处能基本达到均匀混合。
医院污水指医院产生的含有病原体、重金属、消毒剂、有机溶剂、酸、碱以及放射性等的污水。
医院污水的来源及危害
医院各部门的功能、设施和人员组成情况不同产生污水的主要部门和设施有:诊疗室、化验室、病房、洗衣房、X线照像洗印、动物房、同位素治疗诊断、手术室等排水;医院行政管理和医务人员排放的生活污水食堂、单身宿舍、家属宿舍排水。不同部门科室产生的污水成分和水量各不相同如重金属废水、含油废水、洗印废水、放射性废水等。而且不同性质医院产生的污水也有很大不同。医院污水较一般生活污水排放情况复杂。
医院污水来源及成分复杂含有病原性微生物、有毒、有害的物理化学污染物和放射性污染等具有空间污染、急性传染和潜伏性传染等特征不经有效处理会成为一条疫病扩散的重要途径和严重污染环境。
医院污水受到粪便、传染性细菌和病毒等病原性微生物污染具有传染性可以诱发疾病或造成伤害。
医院污水中含有酸、碱、悬浮固体、BOD、COD和动植物油等有毒、有害物质。
牙科治疗、洗印和化验等过程产生污水含有重金属、消毒剂、有机溶剂等部分具有致癌、致畸或致突变性危害人体健康并对环境有长远影响。
同位素治疗和诊断产生放射性污水。放射性同位素在衰变过程中产生a-、β-和γ-放射性在人体内积累而危害人体健康。
医院污水处理原则
全过程控制原则:对医院污水产生、处理、排放的全过程进行控制。
减量化原则:严格医院内部卫生安全管理体系在污水和污物发生源处进行严格控制和分离医院内生活污水与病区污水分别收集即源头控制、清污分流。严禁将医院的污水和污物随意弃置排入下水道。
就地处理原则:为防止医院污水输送过程中的污染与危害在医院必须就地处理。
分类指导原则:根据医院性质、规模、污水排放去向和地区差异对医院污水处理进行分类指导。
达标与风险控制相结合原则:全面考虑综合性医院和传染病医院污水达标排放的基本要求同时加强风险控制意识从工艺技术、工程建设和监督管理等方面提高应对突发性事件的能力。
生态安全原则:有效祛除污水中有毒有害物质减少处理过程中消毒副产物产生和控制出水中过高余氯保护生态环境安全。
医院污水排放标准
现有标准:现在执行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将医院污水按其受纳水体不同的使用功能等规定了相应的粪大肠杆菌群数和余氯标准对COD、SS等理化指标无特别要求只需达到要求相对较低的其他排污单位标准且只给出余氯下限而无上限。
根据现行标准现有医院污水处理工艺级别低主要存在问题:①悬浮物浓度高影响消毒效果;②水质波动大消毒剂投加量难以控制;③消毒副产物产生量大影响生态环境的安全;④氯标准无上限过多余氯危害生态安全。
新标准:为了加强对医院污水污物的控制和实施新的环境标准体系国家已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编制《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①新标准对医院产生的污水、废气和污泥进行了全面控制在强调对含病原体污水的消毒效果的同时兼顾生态环境安全。②在生物指标上新标准对排入下水道与排入水体的医院污水提出不同要求。新标准严格区分医院性质同时根据污水去向分为两个等级并在原有标准基础上提出严格的控制各级指标。③新标准考虑了消毒效果和生态安全性问题针对不同性质医院及污水去向对消毒时间和余氯量均作了明确规定严格了余氯标准的上限。④在理化指标方面对排入地表水体的医院污水和传染病医院污水的COD、BOD5、SS、动植物油、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等指标都在原有标准基础上进行了严格的控制以增强污水处理系统的抗风险性。考虑氨氮也消耗消毒剂对氨氮也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医院污水的常用处理技术
医院是病人治疗、生活的地方其门诊部、住院部以及洗衣房、食堂、厕所等都要排出大量的污水污水中含有多种细菌、病毒、寄生虫卵和一些有毒、有害物质。针对小型医院而言其废水具有水量较小有机物浓度相较于其他类型污水而言较低但又含有的大量病菌的特点。所以如何选择一种经济有效的工艺处理小型医院废水有一定的困难。目前常用的技术在生化处理方面有氧化沟、AB、水解酸化、AB、CASS、接触氧化法在消毒处理方面有次氯酸钠、液氯、臭氧、二氧化氯消毒处理技术。
中图分类号:TQ174文献标识码: A
一、前言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建筑装饰装修中使用的材料的种类也越来越多,其中很多材料未经检验就直接使用,从而导致很多带有放射性的材料被用于室内,影响了人们的健康。所以,必须要控制装饰装修材料的质量,保证室内居住人员的健康。
二、放射性的定义及来源
放射性是指元素从不稳定的原子核自发地放出射线(如α射线、β射线、γ射线等),衰变形成稳定的元素而停止放射,这种现象称为放射性。
放射性对人体的危害可分为外照射和内照射两类:外照射指天然辐射源和人为辐射源中的天然放射性核素所产生的β、γ射线对人体的直接照射,主要由γ射线造成;内照射指存在于空气、食品和饮水中的天然放射性核素,通过呼吸和消化系统进入人体内部而形成的照射。
放射性污染物质来源于自然界和人工制造两个方面。
1、天然放射性来源
(一)宇宙射线由初级宇宙射线和次级宇宙射线组成;
(二)天然放射性同位素。
2、人为放射性核素的来源
(一)核试验及航天事故;
(二)核工业;
(三)工农业、医学科研等部门对放射性核素的应用;
(四)放射性矿的开采和利用。
三、建筑装饰装修材料中放射性的危害
随着人们对居室装修美化的要求不断提高,人们不再满足于传统材料的运用,越来越多的新型装修材料,以及人们家庭装饰和建筑材料款式多样、色彩美观的石材、陶瓷、墙体材料等新产晶层出不穷,由于放射性物质广泛存在于大自然界,广泛存在于各种放射性物质,用于生产建筑装饰装修材料的原材料绝大部分都取自天然的土壤、岩石、矿石等,由于这些材料的地质历史和形成条件的不同,或多或少存在着放射性元素,这些放射性物质含有镭-226、钍-232、钾-40等放射性元素,它们在衰变过程中,不断放出a,B和Y粒子。这些天然放射性物质的放射性危害主要有两方面,一是体内辐射;二是体外辐射。体内辐射是指放射性衰变产生氡气,钍衰变成镭,镭衰变成氡,即放射性核素在衰变过程中伴随着释放出o,B和Y粒子的同时,又产生1种新的放射性核素―无色气体氡,人们吸入人体后释放出a,B和y粒子,使得人体周围组织或器官的细胞基本分子结构产生电离,破坏细胞基本分子结构,造成人体的内照射。体外辐射是指具有强穿透能力Y射线从人体外照射后作用予人体的伤害。
自然界中放射性核素的射线粒子的能量、辐射的类型以及存留餐等都有所不同,而危害最火的是镭-226、钍-232和钾-40,此三种核素应引起人们的高度警惕。其中,对人体产生外辐射问题主要是钍一232和钾-40带来的危害;而放射性核素镭-226,一方面放射出高能量的Y射线,产生外辐射危害,另一方面镭-226衰变后可产生氡(222Rn)气体,从而导致人体的内辐射危害。这些放射性物质会对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威胁和伤害,放射性物质容易被人们呼吸吸入,或者通过皮肤伤口及消化道吸收进入体内,引起人体的内辐射,Y辐射可穿透一定距离而被人体机体所吸收,使人体受到外照射伤害。内外照射对人体的伤害主要的病症有:头昏失眠、皮肤发红、白血病、呕吐、溃疡、出血、脱发、腹泻等,有时会增加遗传性病变、畸变、癌症的发生率,甚至影响几代人的身体健康。
四、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放射性的检测方法
1、建筑装饰装修材料的分类
由于建筑装饰装修材料中存在着放射性元素,我国有关部门对此非常重视,特地颁布了国家强制性标准GB6566―2010《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索限量》,该标准中对装饰装修材料的放射性水平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按照建筑材料的放射性水平,将装饰装修材料分为A类、B类、C类三类(见表1)。
2、放射性的试验方法
GB6566-2010《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标准中也规定了使用低本底多道Y能谱仪对建筑材料放射性水乎进行检测。
检测时,随机抽取每份不少于2kg的两份样品,一份样品作为检验样品,另一份封存作为各份样品。将检验样品破碎成小块(可使用颚式破碎机将样品破碎成小样),放入密封式化验制样粉碎机中研磨成粉末状,然后使用0.16mm的方孔筛筛析,取其粒径不大于0.16mm的筛下物。将筛下物放入与检测仪器标定时使用的0.1g,盖上盖子密封(可使用胶带封住盖子的缝隙,以保证密封),然后放在与检测条件同样的环境条件中放置待测。当检验样品中天然放射性衰变链基本达到平衡后,在与检测仪器计量时同样的环境条件下,采用低本底多道y能谱仪对试样进行镭-226、钍-232和钾-40比活度的测量。经测定一定时间后,通过WinNa1分析软件,分析计算出该样品的放射性水平,得到该样品的内照射指数(Ira)和外照射指数(Ire)。
该检测方法测定无机非金属类建筑材料中镭-226、钍-232和钾-40的含量是基于这三种天然放射性核素的原始y谱的差异性。低本底多道Y能谱仪的高能区(大于500KEY)能够明最区分原始y射线主要特征峰(全能峰)。不同的放射性核索衰变产生的Y射线有不同的特征能量,如钾为1.298MeV,钍为2.868MeV,镭为2.085MeV。因此可以利用镭-226、钍-232和钾-40的Y射线强度,通过计算出镭-226、钍-232和钾-4O的含量。
五、装饰装修设计中环保材料的应用1、装修类涂料在当前的室内装修设计中,装修涂料的运用仍比较广泛。装修涂料可分为木器装修漆和内、外墙涂料。但由于装修涂料的品牌较多,质量难以控制,导致大量劣质装修涂料的出现。有些劣质内墙涂料甲醛含量超标,还含有一定量的甲苯、二甲苯、氨和铅等;醇酸色漆中铅铬的含量超标最甚,其次是苯、甲苯和二甲苯。溶剂型聚氨酯木器漆含有VOC、苯类溶剂和游离TDI等,对大气污染和人类健康均有影响。水性涂料的出现解决了这个问题,其具有无污染、无毒害的特点,已被广大用户所接受,目前综合性能最好的水性涂料是以丙烯酸酯类乳液为基础的水性涂料。它具有以下环保性能:无毒害、无污染,环境协调性好;耐水性和抗污染性良好;耐老化,使用寿命长;高硬度、高强度,粘接牢度和光泽度良好;运用范围广。2、壁纸、墙布在装修中运用较为广泛的墙面装修材料。它的图案变化多,色彩丰富,通过印刷、压花、发泡等工艺手段可仿制出许多传统材料外观,常见的种类有:纸基壁纸、塑料壁纸、纺织纤维壁纸、天然材料面壁纸。壁纸、墙布中的增塑剂对环境的危害是值得注意的。近几年来国外环保健康墙纸、无增塑剂的塑料制品等环保型装修装修材料得到了迅速发展和运用,受到了高度评价和欢迎。“防霉壁纸”就是壁纸革命性的改变,经过化学处理,排除了壁纸在空气潮湿或内外温差较大而出现的发霉、起泡、滋生霉菌等现象。又如由日本研制而成的“调湿墙体”有自动调节湿度的功能。当空气潮湿时,墙体可以吸进水分,而空气过分干燥时,墙体又可散发水汽,使人感到格外舒适。再如美国科学家设计的“除倦地板”,经过特殊处理,人们在这种地板上活动,可以促进血液循环,防止静脉曲张,人居身于此环境中疲劳程度可以得到消除或减轻。3、木质类装修板装修板分为难燃木质装修板与木质吸声装修板。难燃木质装修板:耐受高温比普通木板强一倍的新型防火材料,据公安消防部门测试,该板材的阻燃标准达到国家B1级,性能优于其它防火木板,即使投入火中亦不会燃烧,而只是慢慢碳化。木质吸声装修板:不仅具有传统装修板隔热、防火、防尘、质轻、不改性、不腐烂等特点,更具吸声效果佳、强度高、装饰性好、施工方便、环保性能优的特点。产品主要使用在商务办公区、多功能厅、会议厅、演播厅、影剧院、音乐厅、酒店、高级别墅或家居生活等场所。按木质板的材质可将其分为天然木质装修板和人造木质装修板两类。天然木质装修板有天然木质花纹,其纹理图案自然、变异性大、无规则,真实感和立体感强,用于装修时比较受广大客户的欢迎;人造木质装修板的纹理通直、有规则,真实感和立体感相对差一些,但由于其表面较耐磨、耐清洗、不怕水、价格低廉,因此人造木质装修板的使用范围正在逐步扩大。
六、结束语
综上所述,建筑装饰装修材料中的放射性材料对人体的伤害是巨大的,因此,必须在选用材料之前对材料进行发射型的检验工作,从而确保使用的材料是环保无放射性的。
中图分类号: E835.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 前言
近年来随着国家加大对环境保护的宣传力度,人们的生活品质越来越重视环保性,这样就提出了日常的家居、办公、休闲场所健康舒适的要求。在这样的大前提下,采用清洁卫生技术生产,大量使用无公害、无污染、无放射性,有利于环境保护和人体健康的环保型建筑材料,是建材产品发展的必然趋势。
2 环保型建材的定义
环保型建材,即考虑了地球资源与环境的因素,在材料的生产与使用过程中,尽量节省资源和能源,对环境保护和生态平衡具有一定积极作用,应具有以下特征:
(1) 满足建筑物的力学性能、使用功能以及耐久性的要求。
(2) 对自然环境具有友好性、符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即节省资源和能源,不生产或不排放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有害物质,减轻对地球和生态系统的负荷,实现非再生性资源的可循环使用。
(3) 能够为人类构筑温馨、舒适、健康、便捷的生存环境。
3建筑装饰材料对环境的污染及其原因
随着人们对生活品质要求的提高,逐渐对室内环境设计重视起来。人们力求创造一个舒适、高雅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但是人们室内装修使用的不少材料,大都是由化工材料制成的,有的本身含有有毒物质,它们不断的向室内空气中挥发有毒成分,给人体带来不良影响。据报道,美国环境保护局的专家们曾经对数个城市的10栋新建筑物作抽样检查证实,现代化新房内的空气中含有多达500余种的化学物质,比室外要高出许多倍。据美国微生物学会年会有关论文报道,现代建筑中,初步统计,2-3%的建筑物、构筑物都有石棉和氡,10%左右的建筑物被称为“病态建筑”。这些有“病”的建筑常常会把自身的“病”传染给建筑的使用者。
事实证明,许多建筑材料所释放的各种气体中包含氨、甲醛、苯、氡等对人体的健康非常不利的气体。同时封闭的室内环境由于温度、湿度较大,有些材料会对霉菌和细菌生长提供养料,对人体的危害更大。具体来说,建筑内装修污染物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
(1)板材类。不符合环保标准的人造装修板材,内含超标的甲醛,如大芯板细木工板、胶合板、纤维板、刨花板及用这些板材制作的复合地板、家具等。甲醛主要来自于制作复合板材所使用的脲醛树脂胶,这种胶具有胶接强度高、不易开胶的特点,是目前生产各种复合板材普遍使用的粘合剂。脲醛树脂中含有甲醛,会形成游离甲醛气体释放到空气中,而甲醛为高毒性物质。
(2)石材类。石材类装修材料如花岗岩、大理石、石膏、瓷砖等含有一种叫做氡的有害物质。氡是世界卫生组织公布的19中环境致癌物之一,它是仅次与吸烟的第二个肺癌致病因。
(3)涂料类。装修中使用的油漆、涂料、防水材料及各种油漆涂料的添加剂、稀释剂中含有有害物质苯。
(4)水泥等建材类。水泥等建材中包含有有害物质主要为氨,它是一种无色、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的气体。
4 选择和使用环保型建筑材料
4.1注重新型环保建材的采用
作为现代建筑工程重要物质基础的新型建材,国际上称之为健康建材、绿色建材、环境建材、生态建材等。环保型建材及制品主要包括新型墙体材料、新型防水密封材料、新型保温隔热材料、装饰装修材料、无机非金属新材料等。按照世界卫生组织的建议,健康住宅应能使居住者在身体上、精神上和社会上完全处于良好的状态,应达到的具体指标最重要的一条,就是尽可能不使用有毒、有害的建筑装饰材料,例如含高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含高甲醛等过敏性化学物质的胶合板、纤维板、胶粘剂;含放射性高的花岗石、大理石、陶瓷面砖、煤矸石砖;含微细石棉纤维的石棉纤维水泥制品等。因此,应该仔细地选择和恰当的运用可以将建筑材料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不利影响限制在最小范围内。避免使用那些产生放射性污染的材料。溶剂型油漆、化纤毛毯、复合地板和其它许多建筑产品都可能在空气里释放出甲醛等挥发性的有机混合物(VOC)。这些化学制品不仅影响建筑工人和建筑使用者的健康,同时也会增加环境中的粉尘和有机物污染。
4.2遵循国家的环保法规
2002年1月1日开始,《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正式实施。室内装修的环境污染问题已引起国家的重视。我们要努力执行,选用通过健康环保认证的材料,减少设计中色彩鲜艳的石材的运用,多采用优质聚酯和环保型硝基漆,减少或杜绝在空气流通较差的房间使用醇酸油漆的数量。当然,不同的建筑类型有不同的设计标准,但健康和无害化应该是普遍的原则。幼儿园建筑当然应该为创造良好的室内空气质量而挑选最“健康”的材料,可是对于仓库等建筑对室内空气质量的要求也许不是那么重要,而降低维护成本也许应该是优先考虑的因素。
4.3加强宣传工作,提高全民的环保意识
社会环境意识的高低是衡量国民素质、文明程度的重要尺度。要利用能够各种宣传媒体进行环保意识、环保知识、环保建材知识的教育,使全民树立强烈的生态知识、环境意识,树立加快发展环保型建材的责任感,自觉地参与到保护生态环境、发展环保型建材的工作中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