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2-27 10:31:37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对非遗的传承和创新的建议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中图分类号:G122 文献标识码:A
创新发展是非遗工作者和相关学者们常常谈论的话题,而这一话题其实含有两个完全不同性质指向的内容:一是非遗工作机制、工作方式方法的创新;二是非遗本体的创新。
非遗工作机制、工作方式方法的创新无可非议,非遗工作者应该、也必须在实践中不断地改进工作,才能更好地完成时代赋予的任务;学者们也应在理论和实践的双重探索中总结经验,提出建议,帮助非遗工作提高效率、更趋完美。然而许多人又提出,非遗本身需要通过文化创新来继承和发展,以及创新是最有效的继承和保护等一系列看法。从大量的此类文章对非遗创新的一再强调中,从各地对非遗项目进行重新加工编创而形成的精品表演节目仍称作非遗的情况中,不难看出,非遗本体必须创新发展的观点是我国文化建设领域、也是各地非遗工作已经付诸行动的一种普遍共识。
但是,日本学者星野以介绍日本60年来开展非遗保护的经验和方式,提醒我们要谨慎对待非遗本体的创新发展问题。他说:“日本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目录选拔过程中,始终强调尊重原生态。德岛县的‘阿波舞蹈’,富山县的‘刮风盂兰盆节舞蹈’,冲绳县的‘诶萨舞蹈’,北海道的民歌‘江差追分’等在全日本是非常有名的华美的民间歌舞,受到了世界各地观光游客的热烈欢迎,但是这些项目没有一个列入‘重要无形民俗文化财产’。理由之一便是这些项目在最近的80年里对原生态进行了加工和美化。”
日本把经过“加工和美化”后的民间歌舞节目排斥在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目录之外的做法是有道理的,我国的非遗工作者应该慎重考虑这一问题。这是因为,作为一种历史遗存以及最近几年才出现的新概念,非遗在时间维度上具有两个特征:一是“时间差”,即在历史生成与传至今日之间,至少要有几十年到百年以上的时间距离;另一是“时间界”,即不论非遗在悠悠岁月中经历了多大变化,只要是它至少产生在几十年到上百年前而一直流变到当下为止的都属非遗。但从今以后的情况就有所不同:以当下为界,今后具有微变、渐变现象的非遗因其特性未变而仍然属于原有自然生态范畴,因而仍是“这一个”非遗;而创新发展的非遗因发生了从旧到新的性质改变和提升,成为了一种脱离原有自然生态系统的、由突变而成的新事物,因而它已不再是传统遗存了。
与此同时,作为一种因人作载体而在传承中不可避免出现变异现象的传统遗存,非遗在载体组成上还具有传承者和发展者二者合一的“同主体”特征,即传承者就是发展者,非遗的历史流变产生于传承者本身在当时的时代、环境等条件影响下,自觉或不自觉所作出的趋动。正是基于这种原有自然生态系统的内力运动缘故,在历史长河中,非遗的动态性传承往往表现为同质的微变和渐变。然而,目前我国对表演类非遗保护项目进行重新打造的都是群众文化工作单位、表演院团巾的职业创作者,他们怀着创作精品的动机,以精湛的专业知识能力来进行创作构思运行,最后产出的是对非遗原材料作精细加工后的表演艺术作品。即使有的从表面上看所作改动不太大,但它也是一种脱离原有生存土壤的、“修旧如旧”的新产品。这彳亍为是把非遗传承主体与发展主体作出分离后,以来自乡土、民间之外的外力对原有自然生态系统发展内力的替代。就这样,非遗保护项目在被打造成群文系统和专业院团的精品演出节目之际,完成了从传统遗存的素材身份到演艺作品身份的异质转化。
一、引言
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称为“非遗”)是各族人民世代相承、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是古代人民的智慧结晶(康建辉等,2010)。在非遗保护中存在将其过度商品化、产业化而忽视对其知识属性的考察,同时存在过分保守化而忽视非遗所蕴含知识潜力挖掘的问题,这导致非遗保护低效率,生产性保护是提高非遗保护效率的有效方式。
知识审计被认为是执行知识管理的第一步,即通过评估组织知识资源,获取组织现存的知识、关键的知识、未开发的知识来评价和分析组织知识环境现状,以明确知识管理的需求、优势、弱势、机会、威胁和风险,进而发现组织中某一部门最好的经验并转移到另一部门。实施知识审计更能明确组织的风险和挑战,确保知识管理的成功。M.A.Mearns(2008)认为知识审计是文化村落中本土知识保护的有效工具,将知识审计的方法应用于审计社区中个人的知识以及他们本土的知识,并提出对本土知识进行知识审计的十个步骤。Abigail Spong(2012)将知识审计模型应用于跨文化印象管理中,探讨知识管理与文化适应的问题。据此,知识审计方法仍然缺少在非遗生产性保护领域的应用,本文将知识审计引入非遗生产性保护过程中,挖掘非遗生产性保护中的知识存量、探究其传承保护中存在的问题、找到提升保护效率的途径。
为解决知识审计模型在非遗生产性保护中的有效性问题,本文首先探索性地构建出非遗知识审计模型,并对生产性保护过程开展知识审计,了解其知识存量和保护中存在的缺陷,最后检验非遗知识审计模型的有效性,并针对提升非遗生产性保护提出建议 对策。
二、非遗知识审计模型的构建:一个要素评估的观点
本文参考程娟(2007)、索柏民(2008)所构建的应用于企业知识管理及王知津等(2009)建构的应用信息资源管理的知识审计模型,并依据审计模型要素(应包括审计目标、审计对象及范围、审计团队、审计内容和审计方法等几个要素)以及这些要素的关系(唐华等,2011),结合非遗自身特点及生产性保护的特点,构建出非遗知识审计模型(如图1)。
(一)非遗知识审计目标及审计团队
非遗知识审计是利用知识审计这一手段,通过问卷调查、深度访问的方法对非遗生产性保护过程中蕴含的知识进行搜集整理,通过对同一时期不同非遗、同一非遗不同时期以及同一非遗不同地点的保护状况进行对比分析,找到被审计非遗生产性保护中的缺失及可取之处,并从中找到关键影响因素,用以实现非遗知识审计的目标——提升非遗生产性保护效能。为实现非遗知识审计的目标,需要由一个审计团队来实施。在非遗的知识审计中,审计团队是由当地政策制定者、学者、当地的文化精英、非遗传承人组成。不同职能的参与者,在知识审计团队中所起的作用不同(索柏民,2008)。在非遗知识审计中,当地政府政策制定者的作用在于组建知识审计团队,对知识审计结果进行利用进而为保护非遗提供政策支持;当地的文化精英主要负责对当地非遗的信息进行收集;非遗传承人则致力于对有用的信息应用于实践并创新;学者的作用在于对所获得的信息进行整理并绘制知识 地图。
(二)非遗知识审计方法及内容
知识审计的方法主要有Jay L等(2000)提出的三步知识审计方法、德尔菲(Delphi)的知识审计方法以及流程图法、调查表法、组织系统图法等一般知识审计方法。本文利用Jay L等提出的三步知识审计方法即识别目标领域内现有的知识、识别目标领域内缺乏的知识、对目标领域内的知识管理提出建议,结合非遗的定义及特点,对非遗的以下五点内容进行知识审计:(1)非遗项目类型审计,即审计非遗属于口头传统和表述、表演艺术、社会风俗、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传统的手工艺技能中哪一类。(2)非遗历史沿革信息审计,主要是收集该项非遗的来源、发展过程、发展中的传说及民间故事、继承与创新等的信息。(3)技艺拥有者知识审计。人的传承在非遗传承过程中尤为重要(唐华等,2011),对技艺拥有者的审计主要是收集该项非遗的技艺拥有者人数、传承人人数、传承模式(个人、家族式等)及技艺拥有者的经验、知识等的信息,并且要侧重于对该项非遗工艺流程、掌握技艺的方法的记录,知识审计成功与否取决于此部分审计是否详尽。(4)生存环境信息审计。各个群体随着其所处的环境和自然界的相互关系不断的变化使非遗得到创新,非遗生存环境审计的内容包括拥有该项非遗所在地的地理位置、自然条件等。(5)市场需求信息审计。非遗具有共享性、活态性,这决定其必须走进市场,有盈利才能增加对其生产性保护的动力,否则其将被置于博物馆中,逐渐退出民众的视线。市场需求信息审计的内容包括非遗的市场需求信息、非遗衍生产品的需求信息等,此类信息对非遗生产性保护的延续具有重要意义。
三、丹寨县石桥村古法造纸技艺的知识审计分析
(一)研究方案的设计
古法造纸技艺的知识审计团队是由学者、当地文化精英王兴武以及县旅游局组成的。本文采用对其传承人、当地村民、丹寨县旅游局工作人员深度访问及对其生存环境、历史沿革等相关资料整理归纳的方式对古法造纸技艺开展知识审计,并通过对比不同历史时期及不同村寨的古法造纸技艺的发展状况,获得丹寨县古法造纸生产性保护中的优势及不足,最终找到提升其生产性保护效能的途径,实现知识审计目标。
(二)古法造纸技艺知识审计流程
古法造纸技艺是我国古代“四大发明”之一,拥有传统的手工艺流程,靠口传亲授的方式传承,属于传统手工艺技能。
第一,生存环境信息审计。石桥村地处偏远、交通闭塞,位于清水江上游南皋河南岸,水源清悠,是造纸最佳的水资源,并且属低山地貌,气候宜人,山中楮树(构树)、花草丛生,是天然的造纸原料。青山绿水提供了得天独厚的造纸条件,在该村农民收入主要来源于造纸和种养殖业。
第二,技艺拥有者知识审计。石桥村目前约有300户人家,1 200多人,95%以上是苗族人,无论男女老幼,几乎人人都会古法造纸,其中常年从事手工造纸的农户有30余户,国家级非遗传承人1位即王兴武。石桥村已成立造纸协会1个,造纸合作社2个。长期以来,因为苗族没有文字,造纸技艺仅靠父辈或师徒之间的言传身教,一代代地传承下来。造纸流程包括72道工序,堆料、蒸煮、打浆、抄纸等,每次循环足足一个月的时间。传承人王兴武说:“现在的技艺已经很纯熟了,与制作古书修复用纸最好的日本小仓纸相比,我们主要因为缺少技术设备、厂房等设施及购进这些设施的资金,而达不到同等或更高质量的修复用纸。”
第三,历史沿革信息审计。古法造纸技艺最早在汉代的《后汉书·蔡伦传》、汉末的《天工开物》等书中有所记载。据专家考证,石桥白皮纸制作工艺属汉唐时期造纸工艺,与《天工开物》中记载基本一致,距今已有一千四五百年的历史。它是石桥苗族先民借鉴汉民族的造纸技术,由于在史籍中对树皮为原料造纸的方法记载少,以致我们不能详尽地了解造纸技艺的传承年代,仅对后的发展进行了整理(如表1)。
(三)古法造纸知识审计结果
通过对古法造纸技艺的知识审计,发现古法造纸传承与保护中的优势与不足:石桥村拥有清澈的水源、丰富的原材料等天然的物质基础,但缺少技术设备的支持;石桥村古法造纸的技艺拥有者很多,但因收入较低以及打工潮的盛行,使绝大部分年轻人选择外出打工,以致从事古法造纸的人员很少;在传承发展中缺少对造纸工艺流程以及工艺改进的详细记载和记录;自后石桥村古法造纸技艺经过两次衰落,三次复兴,其兴衰主要取决于三个方面因素:国家政治环境、市场需求、现代技术(机械造纸、电子化)的冲击;手工纸的创新提升了古法造纸的知名度以及经济价值;石桥村古法造纸合作社及研习所成为生产性保护的示范基地。
四、非遗生产性保护绩效提升的对策建议
非遗生产性保护强调在生产、使用中保护,在执行中操作知识、开发知识、信息知识不完备影响生产保护效能。知识审计显然是必要的,知识审计是进行有效生产性保护的第一步。依据古法造纸技艺审计结果,认为提高非遗生产性保护绩效,要从完善资料记录、加强物质保障、提升经济价值、扩大需求信息供给等几个方面着手进行,并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开展知识审计,建立“非遗基因库”
目前对于古法造纸工艺流程的记载较为不完整,完成古法造纸工艺流程的编写不仅可以方便今后技艺的传承,更可以为古法造纸的创新发展和生产性保护提供理论基础。加强对各项非遗的知识审计并将非遗的生产流程、文化精髓等内容编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基因库”,这样可以使非遗数字化、可视化,并以此作为生产性保护时的参照,进而保障非遗传承的原真性。
(二)增加资金支持,增强物质保障
手工技艺类非遗是经过一道道工序手工完成的,技术设备上的支持可以提高生产效率、改善质量。石桥村古法造纸过程中,晒纸这一步骤取决于自然条件,其生产效率与质量取决于天气状况。造纸技艺者多为农民,没有足够的资金购置昂贵的设备,这需要政府增加资金支持、增强古法造纸技艺的物质保障,可以通过提供政策支持,如专项补助、低息贷款等来改善。
(三)建立研习所,促进知识传承
非遗包含了历史文化知识、科学知识及美学知识,值得利用这些知识进行个体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同时可以利用教育增强非遗保护的力度,提高非遗生产性保护的效能。非遗技艺的教育与传承可以通过建立非遗研习所、非遗博物馆等来实现。设立非遗研习所,将非遗所蕴含的知识、实操过程完整地传授给非遗技艺学习者,使其能够利用非遗于生产生活中,使非遗得到传承与保护。非遗博物馆将非遗各个时期的技术、物质形态等以陈列的方式展出并伴随详尽讲解,为非遗知识的传播提供广阔平台。
(四)加强艺术涵化,提升经济价值
艺术涵化的过程,可以被看作以艺术品形式的生产过程。非遗是由各族人民世代传承得到的,与工业产品相比有其独特性、艺术性,发挥非遗的这些特点将其制成工艺品、纪念品等旅游商品。非遗艺术涵化的过程中可以使买卖双方都从中获利,进而提升非遗的经济价值,同时增强其生产性保护的动力。
(五)提升旅游体验,促进非遗旅游化
旅游化生存可作为一种“非遗”传承和满足社会发展需求的双赢模式,为非遗保护提供良好的生存环境和条件(王德刚等,2010)。非遗产品本身就是艺术品,其制作过程更体现着中国传统智慧的精髓。开发非遗体验式旅游活动,如在古法造纸的作坊中通过为游客提供原材料和设备,增设游客亲自抄纸、设计制作花草纸等项目,不仅能让游客在体验中了解古法造纸技艺,提升其旅游体验价值,并且能够促使其旅游化发展。
五、结束语
将知识审计方法引入非遗生产性保护中还是一个新的研究领域,本文仅对丹寨县古法造纸技艺进行知识审计,并没有将非遗知识审计一般化,在理论建设和实践方面仍有大量的工作要做。如何针对其他类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有效的生产性保护,如何将知识审计灵活地运用于各类型的非遗中,仍需进一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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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人类重要的活态遗存,其独特的民族性、历史性决定了它作为文化旅游全新吸引物的重要地位;而其自身的脆弱性又难免让人们对旅游开发这一保护模式产生诸多质疑。能否在确保其原真性的前提下,通过市场助推让其在当今社会焕发出新的生命力,已经逐步成为业界热议的命题。
为此,本文特选取围绕“梁祝传说”做着文章的梁祝文化公园为样本,着重就梁祝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公园开发建设的竞合问题进行细化分析,力求理清关系,提出建议,促成两者的协调发展,同时为非遗保护与旅游开发的互动研究提供实践例证。
二、梁祝非遗保护与梁祝文化公园建设竞合分析
(一)非遗保护对公园发展的影响
(1)提供新的资源依托
一方面,梁山伯庙、梁祝合葬墓等遗址作为梁祝传说的物质化留存,为公园的建设提供了原始依托。更重要的是,公园可围绕梁祝故事中《草桥结拜》、《十八相送》等经典桥段局部再造出新型旅游吸引物和主导游线,拓展出“梁祝爱情节”、“梁祝相亲会”等主题节庆活动,构建起更富创意性游园线索和策划性活动方式的现代旅游目的地。
(2)创造核心竞争力
以梁祝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文化灵魂,不仅有助于公园知名度的大幅提升,还可推动公园通过挖掘梁祝的文化附加值,走品牌产业化、市场化运作道路,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双丰收。2010年11月起,公园开始推进产业转型,着力打造集文化旅游、休闲度假、婚庆娱乐、购物餐饮等功能为一体的梁祝文化产业园,正向着非遗产业化运作的成功典范进一步迈进。
(3)拓展客源市场
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独特的民族性、历史性特征,对追求“文化差异性”的异地游客具有巨大的文化召唤力;而同一社区或者具有共同文化背景的国内外游客,也易于在巨大的文化认同感召下促成旅游动机的产生。梁祝文化公园近年来接待人数和营业收入的跨越式提升,无疑与梁祝非物质文化遗产社会关注度的不断提高密不可分。
(二)公园建设对非遗保护的影响
(1)提供研究保护基地
首先,公园选址于梁祝传说发生的特定文化空间中,在“本土环境”中的保护,确保了非遗传承中的真实性。其次,梁祝文化研究会、“中国梁祝文化网”以及中国梁祝文化博物馆的陆续建成为梁祝文化构建起更为完整高效的传承平台,进一步推动梁祝文化步入良性轨道。《梁祝申遗宁波共识》的达成,“共同申遗”团队的构建便是其中代表性的实质进展。
(2)构筑有形传承载体
主题公园“景点+艺术表演+游乐体验”的独特经营模式,有助于促成梁祝遗迹遗存的保护欣赏,图文、音像资料的保存展示,民俗、节庆活动的演绎体验等多种传承方式在同一时空中的融合凝聚,使“无形”的遗产保护有形化,综合实现旅游、教育、展示、保护、传承等功能。
(3)唤醒民众文化自觉
一方面,公园通过各种演绎方式将文化传承同旅游演艺相结合,在参观游览中培育和扩大了非遗的受众。更为关键的是,公园的兴盛,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提升梁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市场价值,唤醒民众文化自觉,开始重新审视他们所拥有的民俗技艺、文化氛围,促使更多年轻人投入到非遗传承事业中去,夯实非遗得以“代代相传”的主体根基。
三、促进两者良性互动的对策建议
(一)非遗保护与公园发展协同规划
宏观战略层面,将梁祝非遗保护纳入旅游开发的体系中,与有形的物质遗产融合,进行系统性、整体性、全局性的保护。微观旅游产品设计层面,重新整合园内景点和项目,剔除与爱情主题不符的部分,通过民情风俗、文学艺术等演艺因子的注入,开发出更多元化的深度旅游产品。恢复并打造特色节庆活动:遵循活态原则,复兴庙会等传统民俗活动;凸显体验性特征,拓展梁祝爱情节、梁祝相亲会等现代节庆活动,在古今交汇中实现梁祝文脉的延续。
(二)模式创新打造坚实物质载体
打破固有经营格局,在公园内开放部分空间,打造为传承者(表演者或工匠)聚居的场所,使他们在互相借鉴中促进所保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步入良性发展的轨道。同时,构建更为真实的旅游吸引物,使旅游者在一个不损害非遗文化空间的环境中,观看、参与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的传统表演或者作业实践,实现真正意义上“人”与“人”的双向互动。公园则可通过旅游配套要素的投入收取一定费用,为传承者提供一定经济收入的同时创造自身经营效益。
(三)塑造品牌走产业化运作道路
以梁祝文化为主题,结合城市创意产业建设与梁祝旅游商品开发,构建起以节庆活动、商品展销、旅游休闲为主要环节的文化产业链条,推动宁波梁祝爱情旅游品牌构建进程,并促成梁祝文化从旅游品牌到文化产业的飞跃。与此同时,运用梁祝文化品牌的巨大影响力,进一步打响公园的知名度,提升市场竞争力;并借助文化产业化运作带来的经济收益为公园建设和梁祝非遗的保护传承提供更坚实的物质保障。
2005年3月26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第18号《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三款中指出:“通过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等途径使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后继有人,能够继续作为活的文化传统在相关社区尤其是青少年中得到继承和发扬。” 2013年的《关于推进职业院校民族文化传承与创新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要“推动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相结合,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创新、研究和管理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 借力于学校教育的一大组成部分的职业教育,此举是教育参与非遗保护传承的切实可行的措施之一。
一、非遗与职业教育相结合的必要性
1.非遗是中华文化的富贵财富,时代要求职业教育更有文化内涵,内容更加多样化,而引入非遗的内容,无疑迎合了这一需求。一旦与非遗结合,职业教育将成为非遗人才培养和文化传承,解决非遗问题的有力途径之一。
2.作为地方性院校的职业教育,从地方学术和教育的功能性上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该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的前沿阵地。一方面,职业院校担负着培养技术实用型人才的任务,与此同时,他们还担负着文化传承的任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色之一是其典型的地域性,作为地方类职业教育,本应牢记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地域文化发展,文化育人、进而传承和开拓创新。与本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结合之后,职业教育将更具亲和力,在教育和人才资源上拥有优势,可以为非遗传承提供良好的平台,并有利于相关的科研创新的发展。
二、职业教育与非遗相结合的意义
1.非遗教育有助于提升职业教育水平。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极其丰富的教育资源,体现出了爱国主义情怀、创新精神、审美意识、意志品质等教育价值。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保护人文历史的根脉。有利于培养学生的人文素养和文化传承的使命感,培养一大批非遗研究的专业人才。推进职业院校民族文化传承与创新,不仅有利于增强广大师生员工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提高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质量也具有重要意义。
2.职业教育有力推动非遗保护。职业教育增加了非遗保护的传播途径,依靠职业教育培育传承人,为非遗储备人才。非物质文化遗产人才断层问题日益严重,作为一大教育群体的职业教育一直是丰富非遗传承人的受众群体的最佳方式之一。在职业教育院校内做好相应的人才储备工作可以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顺利传承。另一方面,通过职业教育加强了非遗项目理论建设。
三、非遗进入职业院校的问题:教育基础相对薄弱
1. 在校学生对非遗了解不深,尚未形成很深厚的校园基础。根据一些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大师的介绍,目前一些“年轻大学生不愿意学习传承项目,成长速度又太慢, 非遗代表人们只能干着急。”人才短缺、对年轻大学生的吸引力不足,如今已经成了制约民族文化传承与创新的一大短板。另外,校园文化建设缺乏特色,缺乏与地方文化的充分融合。院校开展具有“非遗”色彩的校园文化活动更是少见。
2. 目前,职业院校开始开设非遗教育类的课程,但是数量有限,且师资力量相对比较薄弱。从事非遗教育与研究的师资队伍也严重匮乏,非遗教育课程教材体系的匮乏等问题也比较突出。非遗保护工程的迫切需要和社会对非遗专业人才的实际需求日益增长与“非遗”人才培养缺少系统性和理论形成了矛盾。
3. 教育领域与非遗的学科发展与课程建设尚未进入实质阶段。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国,我国还没有创办国家级的文化遗产管理学院,教育部也没有较高级别的文化遗产学科设制,基本是以相近专业替代式发展文化遗产专业学科的。对于文化遗产实践的需求,教育领域的学科开拓严重滞后。同时,专业研究缺乏社会学视野,具有针对性与实践意义的个案研究成果较少,大量科研项目资金的投入,得到的是文本式的空泛理论,而现实的文化遗产问题并没有得到建设性的研究或解决。
四、非遗传承与职业教育结合途径的探索
要推动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相结合,围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调整专业设置,加强专业建设,更新课程内容,创新教学方式,实施对口培养,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创新、研究和管理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
1.结合职业教育专业课程建设开展“非遗”教育。首先,结合学校的教学实际与人才培养特色,开设相关专业课程及选修课,培养新一代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其次,教育主管部门也应出台相关政策,鼓励高职院校专业、课程设置上向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倾斜。除此以外,还可以请非遗方面的专家、代表性传承人以及相关研究人员担任兼职教师,进一步增强学生对“非遗”保护与传承的积极性,深刻体悟当地“非遗”文化精神。
2. 发挥第二课堂作用开展“非遗”保护与传承各种主题活动。由于职业教育学时较短,课时比较紧张,可以发挥第二课堂的作用,积极开展“非遗”保护与传承各种主题活动。树立高职学生人生观、价值观、文化观、艺术观,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
3.加强“非遗”教育师资建设与传承人培养。职业院校应制定“非遗”教育师资队伍培养方案,邀请相关专家以及民间文艺工作者,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民间艺术类课程师资队伍的培养,有计划地对相关教师进行培训,定期举行相关“非遗”教育实践活动和教学研讨等,培养一批集保护、科研和传承为一体的专业教师队伍。
4. 在现实生活中,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往往依靠师徒授受的传、帮、带教习模式,因此,还应将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项目传承人聘为学校的名誉教授,承担部分实践内容的教学或专题讲座,民间艺人大师与学校教师共同授课,进行示范教学,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教学实践密切结合,使教学和传承融为一体。有条件的话,还可以在学校开设“非遗”工作室,使之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传承实训中心,并挑选一些有潜质的学生收为徒弟,成为后辈的传承人。与此同时,还可以发挥高职院校学科专业交叉、专业人才聚集的优势,推进“非遗”教育人才队伍的建设。
非遗是中华文化的宝贵财富,然而,目前大多数非遗项目面临着传承危机。如何更有效率、更科学地传承非遗,与职业教育相结合显然是一个值得尝试和关注的途径。基于时代的要求,职业教育将面临巨大挑战,使得其更有文化内涵,内容更加多样化。那么在职业教育中引入非遗传承,无疑迎合了这一需求。在各大职业院校中开展“非遗”教育,对我国非遗保护和发展职业教育都有着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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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文章.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M].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2006.
中图分类号:G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1573(2013)02-0046-04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早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就已在一些国家兴起,2003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该公约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我国于2004年加入此公约。2006年国务院批准公布了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2011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开始实施。
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学术研究也在不断深入,官员、学者纷纷为非遗保护献言献策,但在这种“非遗热”的背后,非遗传承人却成为讨论的缺席者。而他们却是活态精神文化遗产的重要承载者与传递者。最该有话语权的传承人的失语注定我们的各种讨论在一开始就存在致命的弱点,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首先对他们的社区母体或族群的民众具有现实意义,他们对非遗的生存前景具有相当程度的决定作用,没有他们参与并适时反馈信息,保护措施是否得力就无法及时得到检验。所以,调查传承人对非遗法律保护措施的认知,了解传承人的真实意愿和面对的现实问题,对提供行之有效的保护具有基础意义。
河北省拥有不少独具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2004年启动实施“河北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2006年出台《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实施意见》和《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审暂行办法》。各地市县也根据自身情况采取一些措施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但河北省同样缺少对非遗传承人的后续调查和跟踪研究。本文以河北省传承人对非遗法律保护的认知为视角,对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行再思考,希望能对河北省的非遗保护工作有所贡献。
一、传承人对非遗法律保护工作的认知与诉求
笔者对河北省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进行了调查,相关内容包括传承人对国家和河北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政策法规的认知、所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入选名录后的传承情况、最佳保护方式和发展前景以及商业化等问题,综合分析有关调查结果,我们可以初步了解传承人对非遗法律保护工作的认知与诉求。
(一)关于“非遗”法律保护效果
传承人对相关保护政策、法规有一定了解,“非遗”法律保护取得一定效果。他们普遍反映,被确定为“非遗”后,所传承的文化遗产知名度得到提升,媒体关注度增加,有媒体或机构、个人对其传承的“非遗”进行记录、拍照或录像,有的得到国际交流的机会,想拜师学习的人有所增加,也得到政府一定的资金支持,生存情况较被确定为“非遗”前有所改善。
“非遗”中的民间文学、民间音乐、美术、歌舞等属于民间文化表达的部分可以在《著作权法》中获得一定保护,还有一些传承人主动对自己的作品进行版权登记。也有一些传承人选择通过商标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尤其是那些已经投入市场竞争的“非遗”。一般来说,市场化程度越高的非遗项目,其传承人商标意识越强,生存能力也较强,反之则较弱。还有少数传承人使用专利法保护自己的权利,但总体来看,传承人的维权意识普遍较弱,能主动为“非遗”寻求知识产权保护的传承人目前还是少数。
(二)“非遗”的演变、传承情况
许多传承人都认为,与传统相比,现在所传承的“非遗”已经有不少变化或内容减少较多;使用的场合也有很大变化,尤其是民间音乐舞蹈类,传统的使用场合多为民间节日、庙会、庆典、拜神祭祖等活动,不少与民间有联系,在形式的背后有丰富的文化意蕴,而现在的使用场合很有限,有的已转为商业演出。即使这样,传承依然很难。相比而言,传统技艺类的生存、传承情况较好,有的还有发扬光大的趋势,比如衡水老白干传统酿造技艺、安新芦苇画、曲阳石雕等。可见传承情况与“非遗”自身性质有很大关系。
(三)“商业化”问题
同样,因“非遗”自身性质的不同,传承人对商业化的看法也不相同。一般而言,与民间、文化传统密切相关的“非遗”项目传承人对商业化的态度比较矛盾,他们了解商业化带来的好处,但也担心商业化会淡化、破坏所传承项目的文化底蕴与精神内涵,影响传承者的学习动机,不利于真正传承。更有一些传承人明确表示所传承项目完全不适合商业化,保护非遗不是为了牟利,而是为了传承、光大传统文化。而与民间、文化传统等关系不太密切的“非遗”项目传承人对商业化持欢迎态度,甚至主动寻找商业化机会,其中不乏成功的例子,尤其是传统技艺类。
(四)影响传承的因素
传承人对影响传承的因素认识较为一致:缺乏有效地传承机制,年轻人不愿意传承;人们已经改变了原有的生活方式,非遗失去了生存环境;非遗缺乏创新,没有市场前景等,甚至传承区域群众对保护的认识问题也被提及。
(五)最好保护方式
鼓励地方政府及民间团体举办文化活动为非遗项目搭建平台,加大宣传;保留传统与创新相结合,希望政府加大投入、鼓励民众积极参与保护等都在传承人的选择之中,而让文化产品商品化也是一些传承人的考虑方向。安新芦苇画传承人杨丙军说,传承非遗文化,一方面要把传统技艺完整地保护下来,延续民族的血脉,另一方面还要紧跟时代步伐进行创新,在坚守传统技艺的基础上进行形式、载体的创新,使传统技艺在新时代焕发新的生命力[1]。杨丙军公司良好的销售业绩就是对他这种做法的一种肯定。而井陉拉花传承人武新全曾经着力创新拉花艺术,但他越来越感觉到拉花必须回归原生态,因为很多创新后的拉花都失去了原有的韵味,已经变成一般舞蹈了。所以,不论在什么时候做什么样的创新,古老的原生态的拉花艺术不能丢[2]。总之,让大家了解非遗,使用非遗,让非遗真正走进群众的生活,非遗才会有活力,才能传承下去。
(六)主要保护责任承担
由于多方面的原因传承人能用在传承、发展非遗项目上的时间较为有限(当然以此作为职业或主要生活来源的传承人除外),事实上,不少传承人只是出于责任才坚守至今。面对现实难题,传承人非常强调传承区域群体的传承责任,同时认为传承人、国家和地方政府、社会力量也应该承担责任,有了政府的支持,传承人对传承前景还是乐观的。
二、关于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工作的思考
河北省的非遗保护工作取得很大成绩,但从传承人认知的角度来看,还有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思考。
(一)保护内容问题
非物质文化遗产之所以难保护,问题不仅在于其表现形式的“非物质性”,更在于其表现形式背后的与民间信仰、文化传统相关的精神内核。因而单纯技艺类的保护起来比较容易,越是有深厚文化内涵的文化遗产保护起来越困难,但这恰恰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精华所在。所以对于此类文化遗产的保护必须连同传承区域群体的文化认同、传承一同考虑,这样才不会得其“形”而遗其“神”。
(二)文化意义与经济利益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意义远大于其能带来的经济利益,但在市场经济的今天,许多人看重的实际是其经济效益,如果保护的出发点有问题却希冀得到好的结果无疑是自欺欺人。我们看到的“非遗异化”现象就是片面追求经济利益的结果,我们必须摒弃那种以经济价值大小来衡量“非遗”是否值得保护的思维模式,更不能有把非遗当摇钱树的想法。
(三)原生态与创新问题
原生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从来不是一个凝固的、一成不变的对象,要以发展的眼光看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真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特别强调“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原生态并不是排斥创新,而是排斥脱离所处环境、脱离传承区域文化认同、破坏非遗精髓的创新。相反,越是与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相适应的创新,越能促进人类文化的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这种创新反过来又促进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发展。
(四)行政干预问题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在我国原本就是一项自上而下推动的工作,行政干预从保护工作一开始就存在。实际上行政干预在某种程度上抢救、保存了那些濒临灭绝的文化遗产,唤起人们保护非遗的意识。但是过度干预,违背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传承规律的干预不是保护而是破坏。有些学者认为这样做的结果是让“民俗”成了“官俗”。笔者认为,从国际、国内非遗保护的实践来看,完全去除行政干预是不可能的,对非遗保护也是不利的。政府要做的是如何顺承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的传承规律给予良性干预,实现由濒临灭绝的民俗到政府扶持的民俗再到传承群体认同的活态民俗的转化,最终实现非遗的活态传承。
(五)传承机制问题
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有生存问题,还有传承问题,当前的难题是非遗后继乏人。非遗的传承不仅需要传承者,还需要有接受者,现在的年轻人原本对非遗就不感兴趣,再加上非遗的学习并不容易,需要下苦功夫,但学习之后的前景并没有什么吸引力,仅靠项目传承人个人的努力,许多项目难以实现顺利传承。因而有学者提出要在加强对传承人保护力度的同时,加强对被传承人的激励机制的研究,要关注被传承人的切身利益[3]。笔者认为更重要的是提升传承群体的文化自觉,依靠国家、地方政府、社会、教育机构、传承区域群体、传承人多方力量,形成合力来传承。比如梅花拳的保护,广宗县政协协助政府采用民间传统形式向一些资深拳师授予“武术世家”的称号并赠送木刻门匾,还每年组织以梅花拳为主题的民间艺术节,让日渐式微的梅花拳文化重新得到社会关注。广宗县政府在农村小学体育课中专门增设了以了解梅花拳为主的课程。在县政协的积极推动下,广宗县积极采取一系列措施,激发城镇、农村对梅花拳及其团队建设的重视和保护,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梅花拳焕发出新的活力[4]。这种群体认识的提高才是非遗传承的最好土壤。
三、建议
首先,政府必须彻底摒弃功利主义思想,提高认识,从保护文化多样性和传承中华传统文化角度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其次,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的传承规律,注重传承区域群体的培育,营造适合非遗传承的文化生态。
国际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探讨一直强调“要尊重文化持有者自身的意愿”,从1989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关于对传统文化和民间传统保护的倡议”到2003年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一直贯穿了这一原则,我们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并非仅仅为了收集一些歌舞或故事,更重要的是要让它们在母体社区作为一种活体文化传承下去,留住我们多样的文化。“礼失求诸野”,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自乡野,其保护也应该回到乡野。我们必须尊重传统知识来源群体或个人的文化习俗与意愿,尊重他们对非遗的一切自然权利,尊重其自然的传承特点和传承方式,尊重他们发展所传承项目的自,政府可以鼓励、引导,但不能代替传承区域群体作决定,当然更不能命令必须如何发展。
现在所看到的“非遗”只是其发展过程中的一种状态,至于将来发展成什么样,我们只能引导,无法决定。在当前社会环境下,政府应注重对传承区域群体的培育,教育民众珍视当地文化传统,提高文化自觉意识和保护意识,营造适合非遗传承的文化生态,这样非遗才不会失去生命力。
再次,把握个性,区别对待。非遗保护应把握个性,区别对待。对于适合商业化的,给予其政策、资金、税收等方面的支持,鼓励其做大做强;对于不适于商业化的,尽力打造展示的平台,加大宣传,在不破坏其自身文化内涵的前提下可以结合当地的民俗文化旅游资源提供展示舞台,结合各地乡土教材建设,推动非遗进课堂,从娃娃抓起,解决后继乏人问题;增强传承人和传承区域群体传承的自豪感和使命感。鼓励、帮助传承人著书立说,对濒危项目作好抢救式记录,多收集其作品,使每一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再有文献上失传的遗憾。
总之,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们文化上的根,它的流失是我们难以估量、无法弥补的损失,我们必须立足现实,从文化多样性的大视野上、从中华文化传承角度来理解非遗保护工作,培育文化生态,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传承。
(课题组成员:董保莉,温芽清,王岩云)
参考文献:
[1]非遗博览会白洋淀芦苇画抢风头[N/OL].http://,2012-09-08.
中图分类号:G1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060(2013)05―0058―09
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国家和地方政府采取抢救性保护、生产性方式保护、文化生态整体性保护等多项举措,在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做了积极的探索。2006年、2008年和2011年,国务院分三批公布了合计1219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各省级政府陆续公布了8566项省级非遗名录项目;地(市)、县级政府公布了18186项地(市)级非遗名录项目、53776项县级非遗名录项目;各级非遗名录项目总计达到81747项。2012年12月20日,文化部公布了第四批国家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共498名,加上此前已公布的前三批名单,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达到1986人。至此,全国省级以上代表性传承人总数超过11550名。如果按国家、省、市、县四级名录体系统计的话,数量将更加庞大。以安徽省为例,列入国家级非遗项目名录的有60项,涵盖非遗项目的10大类别;省级非遗名录有273项,市级非遗名录641项,县(区)级非遗名录1728项,合计达2702项。国家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53人,省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409人。
此外,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的一项举措,2007年6月至今,文化部相继命名设立了闽南文化、徽州文化、热贡文化、羌族文化、客家文化(梅州)、武陵山区(湘西)土家族苗族文化、海洋渔文化(象山)、晋中文化、陕北文化、潍水文化、大理白族文化、迪庆民族文化等12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
国内的非遗保护实践在相当短暂的时期内已经取得了长足进步。本文通过比照非遗保护的国际建议和国际公约中的相关理念、思想和原则,以及文化多样性保护公约,传统知识和民间传承等知识产权保护国际文件中的相关规定要求,针对我国非遗保护的实践特征与现实问题,从维持文化多样性与就地保护、完善保护制度与保存方式、尊重社区文化权利与可持续使用等方面,探讨以社区为基础实现更加广泛的非遗保护路径的可能性。
一、国际无形文化遗产保护历程回溯
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说已经是一个广为人知的概念了。而这个概念的形成,在国际遗产保护领域还是有一个较为曲折的过程,出现过民俗(folklore)、传统文化与民问传承(traditional cultureand folklore)、非物质遗产(non-physical heritage)、口传遗产(oral heritage)、口传和非物质遗产(oraland intangible heritage)等名称与概念,最后在2003年的国际公约中采用了“无形文化遗产”(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ICH)这一总括性术语。这一概念由日语翻译成英语,最初出自1950年日本的《文化财产保护法》。简要回顾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历程,对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在这个领域保护思想的产生初衷及其保护理念流变有一个基本的了解,有助于我们更准确和完整地分析国内非遗保护实践中的问题以及探讨相关保护对策。
相对于有形文化遗产保护,无形文化遗产的保护理念的认同过程可谓举步维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章程》第一章关于UNESCO使命中即有“保存和保护世界遗产,包括图书、艺术品、历史和科学的纪念物”的阐述。然而,直到20世纪70年代召开的数次政府问文化政策会议上,多数发展中国家才开始要求UNESCO在保护无形文化遗产和传统文化方面提供支持。1976年11月,UNESCO大会正式通过了《关于无形(非物质)文化遗产综合规划项目》,旨在促进对文化特性,包括不同传统、生活方式、语言等的正确评价和尊重。1973年,玻利维亚政府提议在《世界版权公约》中增加对于民间文学艺术及文化资产保护的条款,1975年UNESCO提出一份起草于1971年的《建立保护民间传承国际准则的可能性》的文件。1982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与UNESCO共同通过了《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现形式、防止不正当使用和其他损毁行为的国家法律示范法条》。此后,经过多次政府间会议和专家会议等形式的长期研讨和观点论战,有关无形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共识终于取得了突破性进展,1989年9月,UNESCO大会正式通过了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第一份国际文件:《关于保护传统文化与民间传承的建议》(以下简称《国际建议》)①。
1992年6月,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认可并通过了确立可持续发展原则的《里约热内卢宣言》,会上缔约国还签署了一项保护地球生物资源的国际公约,即《生物多样性公约》(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CBD),该公约以“保护生物多样性、可持续使用其组成部分以及公平合理分享由利用遗传资源而产生的惠益”为主要目标(第一条)。传统知识作为遗传资源的构成内容在第8条第10项有明文规定:“依照国家立法,尊重、保存和维持原住民和地方社区体现传统生活方式而与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使用相关的知识、创造和实践并促进其广泛应用,由此等知识、创造和实践的拥有者认可和参与其事并鼓励公平地分享因利用此等知识、创造和实践而获得的惠益。”
此后,UNESCO采取了一系列行动和努力,试图参照《生物多样性公约》制定保护文化多样性的国际公约。这些行动和努力体现在《世界文化发展委员会(WCCD)报告》、《斯德哥尔摩文化政策促进发展行动计划》(1998)、《约翰内斯堡可持续发展宣言实施计划》(2002)以及2002年《联合国文化遗产年宣言》等多项国际文件和报告之中。
1995年,UNESCO世界文化发展委员会(WCCD)提出了处理文化多样性的基本原则,并在题为《我们创造的多样性》(Our Creative Diversity)的报告中呼吁:对手工艺、舞蹈、口头传统等类型的文化表现形式进行深入研究,应当正式承认这些遍布全球的非物质遗产和财富。1998年,UNESCO启动“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项目计划。2003年10月,UNESCO第32届全体大会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国际公约》),2005年,UNESCO在《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2001)的基础上,通过了《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2007年,WIPO所属专门委员会通过了《传统文化和民间传承的表现形式保护修订案(目标与原则)》、《传统知识保护修订案(目标与原则)》等决议草案。(参见,表1)
通过以上简要的回溯,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非遗保护不是一个孤立的文化活动,而是涉及整个人类的生存环境,是保护传统文化和文化多样性全球行动的组成部分。从《生物多样性公约》注意到传统生活方式、民间传承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关联性,延伸到关注文化多样性保护,再到呼吁保护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传承相关的知识产权,这其中,作为文化多样性的“真实写照”(mirror)和“传统文化的表现形式”(traditional cultural expressions)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其保护公约以及其后的文化多样性公约制定,只是在更大程度上证明了在快速变化的全球环境中,文化遗产、文化多样性对于人类可持续发展的不可或缺性。
二、维持文化多样性与就地保护
在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中,将“传统知识”(traditional knowledge,TK)解释为经由数世纪形成、适应当地文化和当地环境、来自实践积累、经由身口相传的知识、技能、创造和经验。该公约基于这样的理解:传统活动、土地和资源的使用可以稳定和保护生态系统,要保护生物多样性就必须尊重与之相关的传统文化、传统知识和实践经验。这样一来,维持文化多样性的重大意义和面临的严峻挑战就引起了国际社会更加广泛的关注。事实上,大量非物质文化遗产不能脱离特定的生产、生活方式和环境条件,作为民族文化、地方传统、民间习俗及审美的具体体现,它们依托于本地人而存在,以声音、形象和记忆为表现手段,以身口相传为主要延续方式,也是“活”的传统文化中最脆弱的部分。
正如《世界文化报告》(2000)所指出的:“可以预期人类文化多样性具有持续性活力。……然而,在当前的国际环境中,这种文化多样性的延续和更新,却面临新的挑战。……全球化正在为文化交流创造新的机遇,新的容忍形式和新的入侵形式也正在出现。”而这其中的巨大悖论又在于,“虽然人类是一种物种,但是基因突变给了他们学习知识和把知识代代相传的能力,这种突变,解释了人类成功地扩散到地球各处的历史。不幸的是,这种能力正在导致地球上生物多样性的破坏,其后果难以预料。文化多样性的丧失应被看作是与生物多样性的互动过程。”
各类文化遗产与其产生、发展和传播的生态环境密切相关,历史环境状况、文化环境背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存与保护影响巨大。极具地方特色且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文化空间、场所环境,是文化多样性的基本构成,也是可持续发展的文化资本和资源要素。而早在1995年《我们创造的多样性》报告中,就把文化的繁荣视为最高目标,文化的创造性被视为人类进步的源泉,文化的多样性被视为人类最宝贵的财富。
在生物多样性保护别强调“就地保护”(in―situ conservation)的方式,即保护生态系统和自然生境以及维护和恢复物种在其自然环境中有生存力的群体。考虑到传统文化和民间传承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文化多样性的直接联系,应当优先采取在非遗产生和成长的原生态环境中保持它的生命力的“就地保护”(in―situ preservation)。正如1989年《国际建议》所确认的:“民间传承(或传统的大众文化)是指基于文化社区传统的全部创造,由某一群体或个体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社区期望反映其文化和社会特性的,它的准则和价值通过模仿或其他方式口头相传。它的形式包括语言、文学、音乐、舞蹈、游戏、神话、礼仪、习惯、手艺、建筑及其他艺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在于它是深深扎根于该地原住民的生态、文化与社会环境中,若为了追求发展而脱离滋养它的土壤,将该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生活切割开来,那么原本为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努力与动机,转眼间反而会丧失其应有的价值和意义。“非物质文化遗产常常是一种生活方式或是生活经验的结晶,与当地的地理生态、历史文化和社会构成一个整体而存在,但是若忽略了它的真正本性,即容易脱离‘生活’,而变成为了发展旅游或是城市行销的展示名片,转变成为了畸形的‘表演’取向,而被商品化了。”
反观国内一些地方,多采取将非遗项目集中于博物馆、博览园区展示观赏,而在原生态、原环境中保护传承、保育培育的实践案例则相当稀少。非遗项目旅游开发,表演性、节庆游览活动成为非遗保护的主要方面,“重集中展示、轻社区传承”的现象十分突出(参见表2)。对传统项目的生产性方式保护,应当是通过生产实践过程(保持、采用或改进传统生产工艺、流线等)将一些传统手工艺、技艺或有生产性的项目组织起来,使之得以利用、传承或再生、活用。它的前提是传统的生产性方式的保护传承,而不是大规模的生产性开发。但在现实中,部分非遗项目成为了企业商业开发的包装或产品的标志,也有部分项目其现代生产工艺技术与传统工艺、手段等没有任何关系。生产性方式保护,应当是通过生产实践过程培养传承人,传承传统的生产技术、手工艺和其他技能,不应以追求产业化和规模效益为目标。
摆在非遗保护实践面前更为严峻的挑战是,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迅猛推进,势不可挡、规模巨大的旧城改造使城乡环境、自然生态、地域风貌、乡土景观和生活方式发生了剧烈的改变。为了经济利益和旅游市场需求,“假古董”的大量建设和人造景观快速的开发,也对真实的历史环境与多样的文化生态环境造成了直接破坏和不当的负面干扰。2011年9月6日,在纪念中央文史研究馆成立60周年座谈会上,前任总理曾尖锐地指出,在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中文化遗产保护存在三个问题,其中的第一个问题就是伴随古村落和现代农村的消失、农民失去土地,对文化遗产和传统文化的保护带来的冲击。农村地区聚落的消失和村庄“空洞化”问题对非物质文化保护与传承影响最大,大量非遗项目存在于农村地区,与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密切相关,随着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农村居民点的剧减,文化生态环境必然会受到巨大的冲击。
三、完善保护制度与保护方式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两种主要方式,第一种方式是将它转变为有形的形式,即无形文化遗产的有形化,也就是文献化(documentation)保护。文献化也是保存无形文化遗产的重要方法,尤其是对于那些濒危的遗产或是在现实生活中无法继续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而言,是一种不可或缺的保存方式,也是创建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和清单名录的基础。第二种方式是在它产生的原生态和原环境中保持它的活力,即通过鼓励世代相传和复兴非物质文化遗产来保持它的活力。两种方法相辅相成、不可分割。
1989年《国际建议》主要着重于对遗产的记录和研究,而2003年《保护公约》侧重鼓励后一种方式,强调创造和再创造各种文化表现形式的人群和社区的重要作用,指出应当优先考虑在这些文化表现形式的原始氛围中促进它们的再生。2003年《保护公约》第二条对“保护”的定义为: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所采取的措施,包括确认、立档、研究、保存、防护、促进、弘扬、传承(主要通过正规和非正规教育)以及涉及遗产各方面的振兴。
下面对各项保护措施的含义做些简要的说明。确认(identification),指对特定项目的专业性描述、分析以及技术性判断、鉴别;立档(documentation),即通过文献化方式对项目进行客观记录、建立资料档案,包括数字化处理;研究(research),指与遗产项目及其保护相关的文献调查、田野调研和科学分析探索等;保存(preservation),是确保特定的社会实践及表现形式得以维持的方式;防护(protection),指确保特定的社会实践及表现形式不遭受损害;促进(promotion),是指采取积极的方式引起社会公众对遗产保护的广泛关注;弘扬(enhancement),即改善其生存环境的状况并增进其在当代社会生活中的关联性;传承(transmission),是指通过获取文献资料、指导或其他方式向他人尤其是年轻一代传播社会实践经验和传统文化观念;振兴(revitalization),指促进某些衰退或消亡中的非遗项目再生的过程或措施,作为保护政策也指通过非遗项目保护传承促进遗产所在地社区的整体复兴。
我国于2011年6月1日起施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确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制度、代表性项目名录制度、传承传播制度以及相关保障制度,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了法律制度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明文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明确了地方政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主导作用。近年来,在面对建设性破坏的紧急局面下,各地在抢救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做了积极的努力,与此同时也出现了“重申报,轻保存”等不尽合理的现象和问题。各地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的保护对象,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泛化和扩大化倾向,一些地方已完全消失的项目,已经不存在传承可能性的项目,或是多地申报、不同级别名录重复登录的项目,可能也不在少数。2012年9月4日,文化部了《关于对天津市红桥区回族大刀队等105个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进行调整、撤销的决定》,对105个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的调整、整改和资格撤销,标志着文化部在对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动态管理方面有了实质性开端,也是切实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必要举措。
非遗清单登录制度,不只是收集资料数据、整理形成项目名录的简单过程,而且需要建立科学的评估机制,针对相关传统实践和民间传承项目的状况进行评估,根据实际情况与保存数量、状况、稀缺性、濒危状况以及环境生境变化等因素,实事求是地确定保护名录,并制定适当的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此外,在非遗学术领域需要进一步加强遗产保护的基础研究,如非遗项目发生史,传播演变过程的历史学、社会学和民俗学研究。目前针对非遗项目的田野调查,大多沿用民俗学、人类学和艺术学的调查方法,从文化遗产保护学角度进行的研究明显不足。以2006年列入第一批国家级非遗名录的“傩戏”为例(项目编号为Ⅳ-89),公布时包括武安傩戏、池州傩戏、侗族傩戏、沅陵辰州傩戏、德江傩堂戏等项目;2008年6月,将万载开口傩、仡佬族傩戏、鹤峰傩戏、恩施傩戏作为扩展项目列入;2011年5月,在公布第三批国家级非遗名录时,又将任庄扇鼓傩戏、德安潘公戏、梅山傩戏、荔波布依族傩戏扩展进来,项目涉及多个省份和地区。而这些地域分布相当广泛的各种类型的傩戏,其产生、传播和演变情况究竟是怎样的?其相互之间的关联性又是怎样的?关于这些问题,至今似乎还没有完整的具有说服力的研究成果。
四、尊重文化权利与可持续使用
在各地轰轰烈烈开展的非遗保护活动中,地方居民和社区团体参与较弱是其中的一大缺憾。正如重庆文理学院谭宏教授所指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呈现‘两头热’现象,一头是政府为了发掘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经济价值,使之为地方经济做出贡献而摇旗呐喊;另一头是学界为了挖掘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各种经济、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而相互争鸣。而作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主力军的广大民众却认识不足,参与不多。”
前文的分析已经阐明,一定地域范围内的非遗项目的保护和传承,应是在现代生活背景下自然发生和自主选择的结果,外部干预应尽可能限制在最低限度之内。“就地保护”、“活态传承”的最好方式应当是以非遗项目原有的形态,在原生环境中相对自然地流布、传播和传承,尽可能少地实施外部干预。然而,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不少非遗项目在公布之时,可能已经处于濒危状况之中,其存在的生态环境已失去平衡,甚至遭到了破坏,不采取措施进行抢救性保护就有可能彻底消失。因此,不得不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抢救保护,但政府主导的干预和技术管理等要做到适度和适当。政府的有效管理,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保护与传承的制度保障,在这方面,亚洲的日本、韩国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政府以怎样的方式介入地域民俗活动等非遗项目的管理,是需要认真研究分析并科学决策的,因为政府管理的影响可能既有积极的方面也有消极的方面。在韩国和日本的保护实践中,政府的有效管理作为传统文化保护和传承的制度保障必不可少。而民众的自主参与是传统文化保护与传承的主体保障,一个民俗活动如果失去了民众的自主参与,失去了精神和信仰的传承,脱离了生长和发育的生态环境,就有可能走向枯萎甚至消亡。
韩国安东河回村是一个传统的小村落,六百多年形成的河回村历史环境得到了良好的保存、保护,在2010年的第34届世界遗产大会上被正式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特别值得一提的是除山水环境、村落格局和历史建筑外,这里还是韩国假面文化的发源地,即“河回别神祭神面具舞”保护传承之地。近年来,当地建立了假面博物馆,设计制造出新的面具纪念品。在表演方面,韩国安东市开始举办国际假面舞节,邀请来自世界各地的假面舞表演团体来这里演出,自然也吸引了世界各地超过百万的游客到这里旅游观光。河回村的传统面具舞与中国的傩戏类似,但无论是池州傩戏,还是安顺地戏,在记录保存、保护传承和可持续使用传统文化资源方面,与韩国安东相比差距还是不小。
非遗保护与传承首先要尊重社区、个人和团体的意愿及他们的文化权利。人类的一切创造物都处于不断消失的进程之中,UNESCO文化部国际标准司司长林德尔・普罗特(Lyndel Prott)认为,“不能因为保护那些已经不在文化生活中发挥作用的文化因素而破坏社会进程”,“保护遗产的意愿应是:让传统文化的掌握者能够继续为竞争型生活方式的造就者们提供不同的行为方式和不同的‘成功’标准”。非遗保护应当考虑在特定文化背景中产生新的发展模式,以此来满足当地的差异性需求。以承认“传统文化”价值、增进尊重与了解为前提,为了保持文化的多样性,决策需要更透明、更具包容性(但不应排除专家参与)。有时为了保持文化遗产的原真性和完整性,有必要舍弃招商引资模式的开发计划,有时候甚至要放弃某些基金的资助。例如,城市港口地区的码头号子,由于生产方式和交通运输条件的改变,已经基本脱离了现实环境,只能通过舞台化表演等形式来展示。而在巴东县神龙溪景区,据说是应游客要求还原恢复了“拉纤”表演,这种所谓的原生态拉纤完全是为适应旅游观光活动而产生的,恐怕已经涉及到人权保护等问题。
非遗保护还要切实关注文化生态保护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注重对传统文化、传统知识和民间传承的知识产权保护。近年来,WIPO在该领域做了积极有效的探索,WIPO所属的“关于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传承的政府间委员会”(IGC)第七次大会上形成了保护传统知识的目标与原则的相关文件。其保护政策目标涉及承认价值、增进尊重、满足社区的实际需要、防止对传统文化的不正当占有等多项内容。相关文件中提出了两项关键要求:第一是要求承认传统知识持有人拥有传统知识的相应权利,第二是要求第三方高度关注未经授权获得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的行为。为此,制定并实行了两种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保护措施:(1)积极的保护:给传统知识持有人以权利,使其能够针对滥用传统知识的某些形式采取行动或寻求补救办法;(2)防御性保护:防止他人通过不合法手段得到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
在国内,已经出现过非遗保护的知识产权之争。2011年5月底,被称为“中国非遗保护第一案”的安顺市文化局状告张艺谋等人案败诉一事成为新闻。被列入第一批国家非遗名录的“安顺地戏,,(项目编号为Ⅳ-90),为傩戏的一种,形成于明代初叶。据史料记载,其产生与明初来自安徽、江苏、江西等地的安顺屯军有关,因随军流动,经常选取野外的低洼旷地进行演出,表演者所戴面具靠头部前额并略向上倾斜成为其造型的主要特征,故名“地戏”。2004年张艺谋在云南丽江拍摄电影《千里走单骑》时,曾邀请安顺市詹家屯的詹学彦等8位地戏传人前往丽江参与演出,表演了安顺地戏传统剧目中的《战潼关》和《千里走单骑》,但在影片中却称此为“云南面具戏”。
2010年,安顺文化局状告张艺谋等三人,为非遗讨署名权,经过一年多的诉讼,北京西城法院一审宣判认为,影片使用安顺地戏进行一定程度的创作虚构,并不违反《著作权法》的规定,并驳回了文化局的。表面上看,《千里走单骑》拍摄于2004年11月,上映于2005年12月,而安顺地戏在2006年5月才被列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因而安顺文化局无权主张署名权。但这一事件还是说明了当年地方政府对本地的传统文化缺乏保护意识,而像张艺谋这样的著名导演,作为艺术家也没有注意在文化艺术品的生产过程中传播正确的传统文化信息。即便该作品在主观上并不存在侵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故意和过失,也未对安顺地戏产生法律所禁止的歪曲、贬损等行为,但由于电影的巨大影响力,事实上还是对广大观众造成了安顺地戏相关信息的误导与混淆,也为国家非物质文化项目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从保护传统文化知识产权的角度看,无论如何,即便是出于对非遗及相关法规的尊重,当事人也应当做出道歉声明。
五、结语
一、农村文化礼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述
(一)关于农村文化礼堂
农村文化礼堂,是指根据农村行政村人口规模、人员构成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设施规模,开发建设的农村综合文化活动场所。它可以利用既有的空间设施,如祠堂、旧校房,也可以根据规划新建、改建、扩建。主要设施包括文化礼堂、讲堂和文体活动场所。以有场所、有展示、有活动、有队伍、有机制等“五有”为基本标准,按照“两堂五廊”,两堂即“礼堂、讲堂”,五廊指“村史廊、民风廊、励志廊、成就廊、艺术廊”设计,可建成综合一体式,或者分散组合式。农村文化礼堂应成为集教育、娱乐、礼仪、非遗传承于一体的农村公共空间。
建设农村文化礼堂,有利于推动农村文化建设的重点从设施建设向内容建设提升,从资源分割向资源整合提升,在传承优秀文化、弘扬乡风文明、培育农民素养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精神,实现物质富裕、精神富有现代化浙江重要载体,是巩固农村思想文化阵地的重要保障,是满足农民精神文化需求,构建农民精神家园,提升农村文化建设水平的重要举措。2013年1月,李强代省长在《政府工作报告》里将建设1000个农村文化礼堂列入了今年省政府十件实事之一。义乌市也计划通过5年的努力,在全市建成一批集学教型、礼仪型、娱乐型等“三型”于一体的农村文化礼堂。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简称非遗)是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包括口头传统、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和礼仪与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等以及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非遗是以人为本的活态文化遗产,它强调的是以人为核心的技艺、经验、精神,其特点是活态流变。主要包括:口头传统和表述,表演艺术,社会风俗、礼仪、节庆 ,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传统的手工艺技能等。非遗的最大的特点是不脱离民族特殊的生活生产方式,是以身口相传作为文化链而得以延续,是“活”的文化及其传统中最脆弱的部分。近年来,政府部门通过开展非遗普查、开展非遗保护规划、抢救珍贵非遗文化、制定保护名录等措施,加强非遗的保护和传承。
二、把非物质文化遗产融入农村文化礼堂建设的意义
(一)农村非遗为农村文化礼堂提升内涵、丰富内容
一是农村非遗丰富了农村文化礼堂的内涵。农村非遗含有许多精神、礼仪层面的文化内容,经过一代又一代的传承,能够传承下来的精神、礼仪方面的内容,肯定是文化精华所在,这不仅丰富且提升了礼堂的文化内涵。同时,农村文化礼堂也为非遗的良好研究、传承提供阵地保障。二是农村非遗为农村文化礼堂展示展览功能增添亮点,农村文化礼堂是农村非遗文化传承保护的重要展示平台。农村文化礼堂的展示展览是其中一个重要功能,通过挖掘历史,对村内的非遗、特色文化进行展示展陈,建立档案,也有助于对非遗的保护。如大陈镇的马畈村、赤岸镇雅端村对古时的农耕用具、纺织机等非遗工具进行展陈。三是农村非遗是农村文化礼堂重要活动载体,非遗的特点是活态的流变,如表演艺术、社会风俗、民俗文化等,非遗也大大丰富了农村文化礼堂的活动内容。农村文化礼堂也为非遗交流和传播的提供良好阵地和活动空间。非遗只有不断演练、传承,才能不断创新发展。
(二)农村非遗文化为农村文化礼堂建设提升层次和魅力
通过农村文化礼堂这一平台,使非遗文化在农村得以更好地保护和传承,将大大提升农村文化的层次和魅力。(1)可以通过弘扬非遗文化,了解村史变迁、了解乡土文化,进而增强归属感,促进爱家、爱民族、爱国家的热情。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村落,历史究竟有多长,地域有多宽,有历史记载以来的人文现状、文化底蕴究竟有多深?我们常说难解乡音乡情、叶落归根的情怀,归根到底是我们对国家、民族、家乡的热爱,是对家乡文化的依恋,非物质文化遗产默默记录、承载和见证历史,它是我们历史文明的显现。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原始性和真实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保护历史,保护历史就是保护自己的国家、自己的民族、自己的家园。(2)可以通过弘扬非遗文化,使农村民间工艺得以传承并发扬光大。非物质文化遗产,越是古老越有价值,越是古老越是深奥、巧妙,技术性越强,工艺性越高。这些工艺技术性遗产,不仅令当代人长久地深思不解其术,而且有许多工艺仍然可以继续采用或者直接使用。对现代化的高难度现实,仍然具备着现实意义和使用价值,使古代遗产为当代服务。(3)通过弘扬非遗文化,可以陶冶情操,净化心灵。非物质文化遗产中,许许多多的构思、设想、设计到制作都具备其美妙的观赏价值,美轮美奂,百看不厌。尤其是那些古代民乐和古代器乐的制作,不仅娱乐了一代又一代的古人,今天的人们仍然能够享受到古风古韵、古色古香的艺术味道。
三、目前影响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农村文化礼堂建设中作用发挥的因素分析
近年来,农村基层文化阵地建设取得了良好发展,农村非遗保护工作和农村文化阵地建设都取得了长足发展。领导重视,纳入了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制订了明确的工作目标和工作规划。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扶持和考核奖励等措施,有力地推动工作的开展,特别是临安市农村文化礼堂的建设,是农村文化阵地建设典型模式。但是,在农村文化建设中,许多地方仍然没有把农村非遗和农村文化礼堂有机结合,部分地方甚至把这两项工作截然分开,致使两者的作用都得不到发挥,影响了农村文化建设的整体发展,农村文化的巨大乡土魅力得不到展现。
(一)重视不够,农村非遗保护工作和农村文化礼堂建设薄弱
特别是在新农村建设中把这两者的建设和保护都没有放在应有的位置。许多经过旧村改造的村,面貌全非,农村文化气息破坏全无。许多农村文化阵地被商业店铺所取代,一些祠堂、旧校址、老厂房多用于出租谋利,仅有的一点活动室就是老年活动室,农村文化得不到保护发展,非遗也逐渐失去生存的环境。
(二)结合不紧,农村文化阵地缺乏和农村文化生活单一问题并存
各类文化阵地都比较单一,宣传部门主打“乡风文明村”建设,文化部门搞的是文化示范村(特色文化示范基地)、体育部门弄的是小康体育示范村(社区),创建的门类众多,没有形成一个统领,同时面对农民群众越来越多样化的精神文化需求,传统的基层文化阵地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文化礼堂建设解决了农村文化阵地建设管理杂乱,但相对薄弱的文化模式,还需要更多的创新、丰富;而另一方面,非遗没有很好的平台和载体来传承。
(三)资金不足,非遗的保护和传承、文化礼堂建设缺少足够的投入
建设农村文化礼堂动辄几十万,上百万,对于村集体经济薄弱的村来说,启动建设的资金就让人望而却步,更别说长期日常运行管理经费了。而对于非遗保护来说,由于农村文化的丢失,非遗保护和传承的经费更得不到保障。
(四)人气不旺,文化吸引人、凝聚人、教育人的作用没有难以施展
长期以来,一些地方文化建设只注重娱乐、休闲,而对村民的道德教育有些忽略。从前,村里唱社戏、办庙会、闹社火,群众劳动之余享受著文化的滋润。如今,随着农村青壮年人大批进城务工,这些村落文化在农村得不到传承,传统民俗逐渐消亡,特别是一些非遗项目面临灭绝,新的民俗却没有形成。本土化程度不够,无法打造本土品牌。传承人日渐减少,出现“人亡艺息”现象。
(五)开发不力,没有很好地利用非遗和农村文化礼堂发展文化产业
一些村庄旧宗祠被长期闲置,文化礼堂建设却没有场地。如凭借农村良好的生态和乡土环境,利用文化礼堂和非遗项目,开发乡村旅游、开展特色产品。
四、今后积极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农村文化礼堂建设作用的建议
农村文化礼堂是非遗传承发扬的舞台,非遗是农村文化礼堂的灵魂,农村文化礼堂只有融入非遗才有生命力和独特性,而非遗需要依靠农村文化礼堂这一载体、平台才能更好地传承和发扬。
(一)强化意识,政府主导
(1)挖掘特点,突出亮点。各村在文化礼堂建设中,首先明确各自的文化主题,打特色文化品牌;其次在品牌、特色的选取上,要因地制宜,注意挖掘本村的历史、非物质文化遗产,力争一村一品,百花齐放,各具特色。一类是特色明显、单一的,确立主题可打非遗特色牌,比如:义乌市稠城街道下西陶村,根据村内曾有个婺剧站历史,确定了戏曲之乡为主题,成为独具特色的一大亮点。一类是历史上贤达人物较多,或者特色较多的,应该注重挖掘期间的关联性,找到共通点,确立本村的主题,如稠城街道下娄店村就是这样一个例子,该村是骆宾王的后裔,而且史上村里还有参观过远征军的革命烈士,村里建有革命烈士墓碑,他们抓住骆宾王曾一腔爱国热情,从军边塞的历史,结合远征军忠于国家,远征救国的革命情怀,该村把爱国热情、红色革命两者结合,将忠勇孝义、开拓进取确定为礼堂建设的主题,并将这个主题融入到礼堂建设的每个细节,形成的特色鲜明。(2)强化政府主导意识和村级主体作用。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领导,制订工作目标和规划,强化措施。市文广新局、市文联等单位要充分发挥“文艺专家联百村”、文联志愿者等活动载体,积极开展“送文化、种文化”服务,丰富文化礼堂活动内容。努力打造村级、镇级文体交流平台,培育特色、精品,整合升级。农村文化礼堂的主体是农村,村两委高度重视是基础,村两委思想认识到不到位、直接关系着文化礼堂的运作发展,也是必影响非遗的传承和发展,必须确定一位村干部分管负责文化礼堂工作,只有充分认识“文化礼堂”对推进新农村建设、非遗传承、农民素质提升、乡风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意义,才能真正建好、管好、用好文化礼堂。(3)多形式、多渠道投入资金。各级党委政府要落实出台农村文化礼堂、非遗保护传承的财政扶助政策,给予一定经费保障,确保“有钱办事”。建立农村文化项目资助机制,对有特色的农村文化活动、艺术形式,通过项目资金给予支持,激发农村文化创新活力。义乌市就出台了《义乌市农村文化礼堂建设实施意见》,部分镇街出台了相应的配套补助政策,最高达到1:1补助。同时,各村也要通过村级配套、民间集资等方式多渠道集资筹款。村级要树立节约办会、开源节流,坚持花小钱办好事、办大事的理念,让每分钱都能发挥出最有效价值。与此同时,提高非遗保护传承和农村文化礼堂结合紧密度,对于特色鲜明的,要加大扶持力度,提升建设档次,走股份制开发旅游、产业化发展道路。(4)加强工作交流,典型引路。组织各村之间开展各类文化交流,能进一步强化村民的认同感,还能凸显各村的文化特色。组织开展村、镇、市范围内的各类非遗比赛,如包清明果比赛、包粽子比赛、农民画比赛、戏曲演唱大赛等;各类全民健身活动,如各类球赛、排舞大赛、广场舞蹈大赛;各类农村书法、武术、绘画等艺术大赛;发动广大农民广泛参与,增加村民之间的交流,通过交流带动基础薄弱的村挖掘自身特色文化,加强文化培训,逐步提高艺术水准,激励村民对特色文化的继承与发扬,提升村农村文化礼堂的档次水平。(5)加强管理,建立长效运行机制。农村文化礼堂能够持续发展,建立长效管理机制要按照“建管同步”运行机制,健全市、镇街、村三级管理制度,完善奖惩机制,确保“有人办事”。市级层面建立考核办法,镇街制定管理办法,村级建立管理制度。镇街要建立农村文化礼堂建设活动档案,对各村文化礼堂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和考核评价。村级要建立文化礼堂管理制度、活动安排,对全年活动进行周密细致安排,精心编排每月文化活动主题,让农村文化礼堂建设真正发挥作用。
(二)因地制宜,挖潜搞活
(1)立足本土。从设施层面说,我们在文化礼堂建设中要充分挖掘地域资源,要积极收集整理史料,特别是非遗资源,用这些散落于民间的文化元素,整合资源,形成鲜明的村落文化,成为农民群众自我教育、陶冶情操的教材。在文化礼堂建设中,要坚持勤俭办事、因地制宜原则,利用原来祠堂公共空间,盘活动闲置资产。(2)结合嵌入。义乌外地人口多,在农村文化建设中还要注意文化的多样性。在充分挖掘本土文化的基础上,重视文化的传播和接纳,积极引进群众喜闻乐见、易于接受、积极向上的外地先进文化进农村文化礼堂。譬如,周边村落文化、同根同族的外地同宗文化等,都可以成为农村文化的新亮点。(3)融入生活。生活与文化密不可分。在农村文化礼堂建设中,要把非遗作为切入点,把礼堂不仅建成农村文化空间,而且也是生活空间,成为集教育、娱乐、礼仪、非遗(民俗)传承于一体的农村公共空间,发挥文化的潜移默化的功能。如向红白喜事、入学礼、成人礼、新人礼外延,加强礼尚往来,重视道德教育,提升村民素质。
(三)培养人才,建好队伍
农村文化礼堂管理实施“市―镇街―村”三级管理,相关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各镇街统筹推进,各村是管理主体,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及使用。农村的非遗保护传承亦是如此。要发挥非遗在农村文化礼堂建设中的作用,必须抓好:(1)文化礼堂管理员队伍。负责任、懂非遗的文化礼堂管理员是关键,他是联系村两委、组织活动者、参与者的桥梁和纽带。村里要挑选一位热爱宣传文化工作,有一定的文化水平、懂一些非遗传承、会使用礼堂设备,并且热心服务群众的专职文化礼堂管理员,负责日常管理服务。(2)非遗传承人队伍。非遗包括各类民间的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各种传统技艺等,多数靠口授和行为传承,必须以人为载体才能够传承下去。为此,一方面要对保护传承人,对其生存、生活提供保障,如养老、生活的补贴,许多具有独创性的技艺从以前的家传变为今后大众共享的资源,政府给予其一定的经济补偿。要让非遗传承人走进文化礼堂,成为文化礼堂建设的重要参与者,甚至是组织者。另一方面,要通过培训、活动、交流等形式,加大传承人的培养,扩大传承范围,让更多的非遗走进农村文化礼堂。(3)文化骨干队伍。要组建一批善于组织活动的文体骨干队伍、挖掘一批非遗传承人、培训一批农村宣讲员队伍,通过发挥村内“草根艺术家”的作用,协助开展文化礼堂各项工作,组织各种形式的文化活动。(4)群众团体。充分发挥老年协会、团、妇等群众团体在文化礼堂管理和服务中的作用。
(四)礼堂搭台,非遗唱戏
要围绕“文化礼堂、精神家园”的要求,以活动为支撑,一方面促进非遗传承,另一方面为农村文化礼堂注入“活力”,进一步提升文化礼堂的功能与定位,把它打造成传播现代文明、弘扬主流价值的新平台。要善于把思想引导与文化娱乐活动有机结合起来,通过开展活动引导农民价值观的转变。(1)要保持原汁原味、展现独特风味和魅力。非遗开发进入文化礼堂,要有组织有目的地进行活态化呈现,将其引入我们的生活,使人们从生活中强烈感知非物质文化遗产日常化、民间化、审美化。这就要求我们在开展活动时尽可能保持其原有的特性,原有表现形式,原始地点,尽量减少人为的雕琢和仿造,比如民间的习俗、民间节日、民间工艺等。 (2)要注重“思想性”与“娱乐性”的结合。农村文化礼堂注重精神、礼仪活动,不仅有家族祖训、村规民约、贤达人士、文明家庭、好公婆好媳妇的展陈,还有春节祈福迎新礼仪、婚礼、七岁开蒙礼、成人礼(即为冠礼)、重阳敬老礼仪等,这些礼仪活动,每项的活动开展都是非特质文化遗产的一次传承。这些礼仪活动与每个村每家每户、每个村民息息相关,要让这些精神引领、礼仪传承成为村民的一种自觉的需要,从而产生对村庄的归属感、荣辱感,凝聚人心,形成良好的村风民风,引导每位村民主动投入到农村的发展建设上来。(3)要利用民间传统节日开展活动。我国节日众多,如春节、元宵节、清明节、端午节、建党节、七夕、中秋节、国庆节、重阳节、冬至、腊八节、除夕等等,如春节以迎新纳福为主题开展活动。迎龙灯是正月里最盛大的活动之一,人们通过迎灯,以示驱邪除瘟,祛灾祈福,祈求丰收、祈求平安。每个节日都有其不同的来历、含义、特点以及相对应的文化活动,特别是传统的节日,都是我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些节日我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因而更能引起村民的共鸣,并积极参与到活动中来。围绕这些节日主题,开展各类与之相应的活动,让非遗在农村文化礼堂中发光出彩。
(五)合理开发,反哺文化
要将非遗与农村文化礼堂建设所打包成一个整体项目,作为旅游资源开发,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促进农村文化与现代经济社会的发展的结合,也使非遗在开发中加强保护,在利用中加快发展。要加快传统表演艺术和传统民俗活动的开发,大力发展非物质文化旅游。要充分利用民间文化艺术,以歌舞表演、精品展览、精艺体验、饮食文化等为看点,开发出能吸引旅游观光的特色文化旅游项目,打造出新的文化旅游品牌。通过产业化所得资金再投入文化建设,形成良性互动发展。
中图分类号:G12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8883(2016)10-0291-02
作为文化遗产的关键性组成部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它包括口头传统、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和礼仪与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等,同时也包括与上述文化类型表现方式有关的物质载体或文化空间。[1]根据非遗的概念和外延为评判标准,安徽省合肥市非遗资源丰富多样,现今,合肥市共有4项国家级非遗项目,15项省级非遗项目,87项市级非遗项目,162项区县级非遗名录项目。
一、合肥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现状
(一)合肥市非遗的种类和数量
“合肥”最早起源于司马迁的《史记》:“合肥受南北潮,皮革、鲍、木输会也。”[2]它作为安徽省的省会城市,是全省政治、经济、文化、信息、交通、金融和商贸中心,同时也是长三角城市经济协调会会员城市,素有“三国故地、包拯家乡”之称。就其行政级别以及文化历史传承的地位而言,应该是安徽省文化遗产开发相对成熟的地方。但经调查研究发现,合肥市文化遗产种类在省内的种类相对较少、数量也处于劣势,仍有很多的非遗还未被发现或者申遗成功。例如,在安徽省第四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共有70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但属于合肥市的仅有5项,仅仅占据7.1%。[3]通过对安徽省文化厅所公布的信息梳理发现,到目前为止安徽省登记的非遗种类及数量中,属于合肥市的非遗数量共有238项,仅占安徽省非遗种类的2.4%。
(二)合肥市非遗保护现状
独特的人文、地理、历史特征,以及合肥古城独特的人文气息、地理环境、历史氛围造就了丰富多样且极具地域特色的文化遗存。除了丰富的物态文化遗产,其现存的非遗也是多种多样,各种非遗种类达238种。但随着历史的不断变迁、现代化进程的持续推进,合肥地区的民间技艺呈现出不断消亡的趋势,大批民间文化载体也逐渐流失。一些依靠口头和行为来表达的艺术也逐渐被人们淡忘,退出了人们的视线。同时,由于现在人们追求快节奏的生活方式、丰富的物质生活,浮躁的社会风气使现代非遗类传承人不能够静下心来钻研技艺,使许多传承非遗的艺人们虽年事已高却找不到合适的传承人,从而导致传承人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他们传承技艺的条件艰苦,可能已经失去了传艺的能力。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要求从2006年开始,合肥启动市级非遗保护工作,以“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为指导,通过普查的方式,将民间文化进行登记注册,并经过专家遴选,最终把首批13项文化遗产列入合肥市非遗名录。2007年,合肥市非遗保护进入规范化阶段,建立了国家级、省级、市级、区县级等四级非遗项目。2008年年底,随着合肥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落户于合肥市文化馆,标志着合肥市非遗保护进入成熟与关键期。在非遗保护中心,市民们不仅可以看到声色并茂的影像材料,更能欣赏到非遗传承人精彩绝伦的文化技艺,从而使非遗文化传承到千家万户。
(三)合肥市非遗利用现状
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是合肥重要的文化资源,同时也是重要的经济资源,合理地对此进行开发和利用将会对合肥的经济发展形成一股推动力。在如何保护非遗这个问题上,当前讨论出来的具有可行性的渠道有两个,即非遗资源化与非遗开发利用产业化。对非遗资源的健康开发,不仅可以充分挖掘非遗资源中蕴含的经济价值,更为重要的是为非遗保护注入了活水之源。例如,国家级名录保护项目“庐剧”进行巡回演出,通过在合肥市的三县、七区下基层演出对其进行开发性利用;“纸笺加工技艺”利用中开发新品种,满足新时代消费者的需求。
二、合肥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的问题
通过调阅文献资料,以及实地调查发现,合肥市虽然在开发利用非遗资源上投入了很多的精力,但仍面临四大问题。
(一)非遗保护政策不健全
虽然在“十二五”期间,合肥市已经按照高新技术开发区的政策鼓励标准,给予30个左右的省级文化产业园区(基地)政策鼓励,对凡是被认定为省级和国家级的公共服务平台和文化科技研发重点实验室,将给予100~200万元不等的奖励。但非遗保护的政策仍有所欠缺,当前对非遗的保护更多地是倾向于资金、政策的扶植和倾斜,但对非遗文化保护中的人才培养、管理优化等关键问题没有提及或者是执行力度不彻底。
(二)资金持久投入度不足
当前合肥市针对非遗的保护,提出了“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继承发展”的方针。对比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显然更强调“传承发展”是非遗保护的应有要义。但是,对非遗的保护当前更多地局限于“短平快”的开发,企业和个人过多地追求眼前利益,往往打着非遗的幌子,争“名”取“利”。却很少将利润资金再投入到非遗项目的传承和保护中,甚至扭曲和歪曲非遗的事实。
(三)非遗传承人存在“断代”危机
非遗的主要传承载体就是人,人是传承的重要环节。但是,传承人却陷入了困境:传承人年事已高,可能已经没有教授技艺的能力了。年轻传承人缺乏老一辈传承人的热情和使命感。传承人群体缩小,想要传承非遗的人越来越少。同时还有部分传承人只享受国家给的政策却不尽义务去传承和保护非遗,缺乏对传承人的考核机制。
(四)非遗传承形式单一
目前,合肥市非遗传承方式依然传统、形式单一。对非遗的记录方式更多的是书籍记录,记录得不够详细,描述得也不够彻底和全面,达不到全面描述非遗技艺的内容和特点的目的,而且在进行文字记录的同时,每个接受者的理解也不同,可能出现偏差。一步一步的缺失会造成非遗一步一步地扭曲和消失。在高科技技术发展的今天还是需要技术层面的革新,利用新的形式去传承和保护非遗。
三、对合肥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的建议
(一)完善相关地方政策,地方与国家政策相辅相成
合肥政府要密切关注国家对于非遗保护的相关政策,积极利用国家的政策优势,为当地的非遗保护和继承工作提供政策和资金上的支持。设立专门的管理部门,明确部门职责,服务非遗的申报和登记事务。与此同时,加强政府人员对非遗的认识,提高其服务技能,全面地管理好非遗项目,快速便捷地为非遗项目办理手续。
(二)培养高素质的传承人才,形成合理的保护和传承机制
建立全方位、立体化的保护体系培养高素质管理人才,与国内高端院校合作培养全面的管理人才。在非遗工作开展中积极探索非遗保护面临的机制问题,一步步地完善机制,形成体系。合理完善的机制和体系才能更好地便于非遗工作的开展和研究,非遗才能永续传承,充分地被利用。同时非遗继承人员之间应该形成完整的继承规则和学习培养机制,培养更多更优秀的继承人来继承和发扬合肥非遗文化。
(三)非遗文化数字化,实现非遗文化的现代化发展和传承
传统的非遗记载形式已经无法满足对非遗的记载和传承。很多时候,文字可能不能全面具体地描述非遗的技艺。完善非遗的室内多媒体传习设施,通过对非遗的线上和线下的立体传播,强化对数字多媒体场地、设备等硬件设施的完善,才能更好地将其保护、传承下去。
(四)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整合社会资源
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各行业协会需发挥行业带头作用,主动积极地开展非遗相关的工作和项目,促进非遗的传承与保护利用。规范建设非遗基地,建立更多分类别的基地展馆,便于对孩子从小的教育,培养非遗保护意识。在全国政协委员李修松看来,中国应该,也一定会有属于自己的迪士尼乐园。他所在的安徽,就有中国目前自主创新做得最好的特色主题公园园区——芜湖方特第四期东方神话,其将一些国家级非遗项目做成了游乐体验项目。运用文化创意结合科技手段,将厚重的文化变得生动活泼起来,吸引孩子去玩,去猎奇,从而去探索。
四、结语
对于非遗的研究有利于为现在生活的生产发展提供依据和创作源泉,有利于对非遗进行创新,转化为文化产品及文化服务;保护非遗便于合理地利用,利用非遗特殊的文化价值拉动经济发展,提升文化软实力。对于非遗的传承和保护要从各个角度去研究,政府要树立阳光政府的形象,提供便捷的非遗项目申报和保护的一系列服务。行业协会需要发挥行业间的合作和带头作用,主动为非遗工作出谋划策,提供发展机会。学校需要配合非遗工作培养专业的高素质人才,中小学则要从小培养孩子们的非遗保护意识和学习意识。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EB/OL].
通过旅游开发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和利用已经成为潮流,然而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利用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不少问题。以某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为例,被旅游公司归入旗下的艺人一方面有了更多的展示自己才艺的机会, 使传统文化在这样一个特殊的背景下能够得以延续;另一方面,这些传承人所能展示给游客的只有他们的“才艺”,而原本附着在他们身上的其他功能,都会因他们的出走而不再发生作用。他们的功能发生折损, 乡间的传统文化也会就此发生变质。由此可见,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旅游开发的过程中,传承人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及传承人的相关概念
1.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
本文根据《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内涵的界定: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展现、表达、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制品和文化空间;各社区、各群体为适应他们所处的环境, 为应对他们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也为他们自己提供了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 由此促进了文化的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其内容涉及:(1)口头传统和表述;(2)表演艺术;(3)社会风俗、礼仪、节庆;(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5)传统的手工艺技能。
2.传承人的概念
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主体即传承人的认定标准难以确立,目前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还没有较权威的界定。这里参照“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定义:掌握并承载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和精湛技艺,他们既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活的宝库,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代代相传的代表性人物。此定义中点明了“非遗”传承人的重要特征是“承载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和精湛技艺”(这里指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所以对技艺水平的要求是“精湛),另外此定义还指出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的宝库,充分肯定传承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重要地位。
在实际的理论探讨过程中,专家学者对传承人定义有不同的理解和文字表述,大体上包括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是完整掌握某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或者具有某项特殊技能的人员;二是积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者。传承人担负着“传”与“承”的双重任务。著名作家、文化遗产保护的积极倡导者与活动家冯骥才说得好:“传承人所传承的不仅是智慧、技艺和审美,更重要的是一代代先人们的生命情感,它叫我们直接、真切和活生生地感知到古老而未泯的灵魂。
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旅游开发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当非物质文化遗产恰好存在于旅游地时,旅游便成为实现非遗社会效益的有效途径。旅游是一种经济活动,也是人们的一种文化审美活动,二者完全可以结合起来共同发展,既保护了非遗,又能促进当地旅游业发展,获得经济效益。
1.可行性分析
旅游地开发离不开资源,尤其是一些历史文化旅游地,文化是旅游开发的前提,是当地旅游业能否发展的关键。而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珍贵的文化旅游资源,具有深厚的文化底蕴,是中华民族智慧与文明的结晶。随着旅游活动开展的日益广泛,接触和了解异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已成为很多旅游者外出旅游的重要动机,因为旅游行为本身就是寻求异域特色文化的心理体验过程,而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给人们提供了一种认识历史、欣赏民间文化精华、把握地方文脉的重要途径。所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旅游开发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是可行的。
2.必要性分析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数量众多,有较高价值并需要保护的遗产资源十分丰富,国家不可能也没有那么大的财力独自完成遗产的保护。正是由于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资金极其缺乏,所以必须积极拓展资金筹集的渠道。若能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转化为旅游资源进行旅游开发,取得的经济效益就会解决非遗保护所需资金的问题。如果在对非遗的开发中注意并且避免使非物质文化遗产舞台化、商品化、庸俗化,那么在旅游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结合中会形成良性循环。旅游开发提供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所需要的资金,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肺腑了旅游开发的美容,所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旅游开发非常具有必要性。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中传承人的现状
1.学术研究方面的成果
准备本篇文章的过程中,笔者阅读了大量期刊文献,观察到这样一个问题,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研究上与旅游结合的文章并不多见,大多数是民俗学领域的研究成果。而这些方面的成果主要观点就是:(1)如何详细收集整理全国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及地方政府应出台一系列措施来保护传承人的地位,包括给予经济保障,医疗保障,提高其社会地位,提供传承与传承空间,精神关怀与鼓励,制定法律条例保护其法律地位,物质方面的定期奖励等;(2)传承人自身应尽的义务和承担的责任,有传承自觉,公开遗产,有义务培养传承人,注意传统也要积极演化等等。总结一下这些方面的研究论述,如何重视旅游开发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地位这方面的研究相对缺少,即使提及也只是点水一般提到防止市场方面的冲击。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开发中,传承人不仅能够自食其力,而且还能培养自己的文化自豪感,积极投身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这应该是最理想的状态。
2.旅游开发中非遗传承人的现状
国家为保护“非遗”投入大量人力物力,特别是每年的政府专项扶植资金、向政府认定的传承人发放津贴等,为传承“非遗”提供持续的力量。然而这些举措都是外在的“输血”机制,一旦停止供血,“非遗”的传承失去了扶持,又容易变得岌岌可危。因此需要为“非遗”提供一个“造血”机制,激发“非遗”传承的内动力,步入自我完善、良性循环的发展轨道。“非遗”的载体是传承人,要激发“非遗”传承的内在动力,即是要激发传承人的主观能动性,从各方面为其提供满足需求与发展要求的条件,调动传承人的积极性、创造性和主动性。发展旅游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有一定的助推作用,对传承主体具有相应的激励作用。所以越来越多的地区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寄希望于旅游,当然更是希望获得一定的经济收入。
传承人在面临经济利益的时候容易受到诱惑,在非遗旅游开发中忘记自己的神圣使命,在旅游区举办的一系列活动中为了表演而表演,没有把保持非遗的原真性这一重要特性放在重要的位置。当然这只是对非遗开发中的一部分传承人可能出现的问题,而一旦如此,非遗就变了味道,仅仅是躯壳了。“造血”机制成了为“造血”而“造血”,从根本上偏离了保护的功能。
从旅游企业来讲,在非遗旅游开发中为了追求经济利益不惜损害传承人的利益,非遗真正投入开发后就不会像开发商说的那么好听了――所谓保护前提下的开发。以杭州旅游景区传统手工艺人为例,手工艺人与旅游区管理机构之间的关系是经营户与商铺业主的关系。手工艺人通过旅游区管理机构以一定期限的合同租赁摊位,缴纳一定摊位费后的所得均归手工艺人所有。景区一开始请手工艺人们去设摊的时候都宣称提供免费摊位,但是一年后就开始收摊位费,且费用逐年增长,使得部分因收支失衡的手工艺人退出了景区。旅游景区不是慈善机构,毕竟是以追求经济收益为目的,待手工艺人开始有盈利后就收取摊位费,这样的市场化行为也无可厚非。但摊位费逐年递增,已超出了许多传承人可承受的范围,迫使许多传承人离开景区,这就需要旅游区的管理者进行深刻反思。政府对于“非遗”传承人的收入在税收上有一定的优惠政策,然而在某些景区管理机构中却得不到落实,甚至向传承人硬性收取政府明令优惠免收的“所得税”。景区对经济利益的无限追求不应超越法律的界限,侵犯他人权益,这需要政府加大行政执法的监管力度,对此类现象进行严肃处理与整顿,切实保证税收政策的有效实行,以实现对“非遗”传承人的经济支持。
由此可见,进行旅游开发的非遗的传承人处境并不容乐观,首先是自身方面的保护意识存在问题,会被短期的经济利益蒙蔽头脑,而醒来时可能为时已晚。另一方面部分旅游企业并没有切实的为传承人着想,未能切实的履行“保护前提下的开发”。
四、关于旅游开发中如何对待传承人的几点建议
非遗博大精深,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来留存下来的宝贵财富。旅游开发只是保护非遗的一种途径,是保护前提下的开发,无论什么时候都不能忘记这个前提,不能一味的追求经济利益而牺牲非遗。据民俗学的相关研究,非遗保护中,最重要的是对传承人的保护。应用到旅游中来,可以这样来讲,在对非遗进行旅游开发中,只要保证传承人的角色不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对非遗的开发就算是成功了一多半。
1.旅游区应充分尊重传承人的意见,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真性
非遗具有原真性的特征,而传承人对非遗的本来面貌最具有发言权。非遗的大部分领域,如口头文学、表演艺术、手工技艺、民间知识等,一般是由传承人的口传心授而得以代代传递、延续和发展的。在这些领域里,传承人是非遗的重要承载者和传递者,他们以超人的才智、灵性,贮存着、掌握着、承载着非遗相关类别的文化传统和精湛的技艺,他们既是非遗的活的宝库,又是非遗代代相传的“接力赛”中处在当代起跑点上的“执棒者”和代表人物。在对非遗进行旅游开发的时候应该充分尊重传承人的意见,而不能仅仅因为追求短期的经济利益做出不利于非遗产、本身的事情。传承人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忠实的传承者,他必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功能等各个方面有自己深刻的见解,旅游区充分尊重传承人的意见,会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开发更具有针对性,会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保护性开发。
2.旅游企业应鼓励传承人参与旅游开发、管理
联合国教科文非遗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指出:“国家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动中,应努力确保创造、保养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区、群体以及有时是个人的最大限度的参与,并积极地吸收他们参与管理。”旅游区管理机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和管理都应允许传承人参与,提出个人意见,定期收集传承人的意见并及时给予信息反馈,并鼓励传承人提出建设性的指导建议。这样不仅有利于旅游区项目的合理开发与有效管理,同时可以增强传承人的“主人翁”意识,而不是仅仅将其看作“呼之即来挥之即去”的小角色,同时能提高传承人参与旅游项目开发的责任感,强化传承人的自主控制,最终将有助于增强传承人的文化自豪感和认同感,会更加不遗余力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抵挡短期经济利益诱惑的能力明显加强。
3.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旅游开发的同时,要特别注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问题,积极培养新的传承人
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规划的过程中,应该明确关于传承人培养的问题,制定规律性的措施并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例如在特定时间安排现有传承人到学校做交流,扩大影响力,使更多的人喜欢上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而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如剪纸等手工艺制作完全可以采取这种方式。另外表演型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到多个地区进行宣传表演,一则扩大旅游区的知名度,二则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广为人知,并且一定会有一部分人感兴趣,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其中的某些人就很有可能因为兴趣成为传承人。可以在旅游区设立现场定期学习班,使游客参与其中。
五、结论
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关键,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旅游开发的过程中,必须注意对传承人的保护,只有这样,才能实现保护性的旅游开发,才能使旅游作为一种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积极的模式得以广泛应用。
参考文献:
[1]王大为.浅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J].黑河学刊,2007-129-3,(51).
[2]尹凌,余风.从传承人到继承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创新思维[J].江西社会科学,2008,12 (186).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民族的精神家园。当前,它却日趋危亡需要更多人关心和参与保护。加强大学生非遗教育对保护非遗具有战略意义,但目前其教育现状与实际需要还有很大的差距,许多问题还有待于深入研究和探讨,亟待形成一个系统、科学、高效的教育模式。加强高校非遗教育研究,促进其快速发展,已成为当前非遗保护以及高校教育的重要任务。而要完成上述任务,对大学生非遗教育现状的调查与教育模式的探索是必需的。
一、研究方法
采用抽样调查的方式对部分高校进行实地调研和问卷调查,其对象为河南省具有代表性的六所高校:河南师范大学、河南大学、信阳师范大学、郑州大学、河南财经学院、河南科技学院。其中前三所高校为一组,后三所为一组。
二、调查结果及分析
1.从统计结果来看,男女比率为42.67%和57.33%,性别比率基本平衡,且通过对比问卷发现性别因素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问题认识影响不大,在教育途径探究上性别因素给予适当考虑即可。
2.问卷中有关对非遗及其保护的了解程度问题中,选择了解一些的比率分别为76%和72%,可见大学生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没有深刻全面的了解。仍需指出的是,当代高校大学生的非遗保护意识相对较强,但仍存在一定比例的无所谓的认识者。可见,部分大学生人文素质有滑坡现象, 缺乏一定的对传统文化素养甚至对传统文化抱有一种冷漠的态度。当前,大学生存在着人文知识匮乏,知识结构单一,人文精神缺失,精神生活单调等。非物质文化遗产所蕴涵的和谐理念、奋斗精神、人格追求以及理想情怀,具有超越时空的永恒魅力和巨大感召力。加强对大学生这方面的教育,对大学生人文素质、文化品位、审美情趣的提高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值得庆幸的是,在有关非遗保护途径和措施的意见和建议的调查中超过一半的学生选择了加强自身学习,倡导社会、政府等各方面采取措施,表达了他们乐于配合,期待能贡献一份力量的愿望。这也为我们探究新的教育方法和途径提供必要前提。
3.关于大学生非遗知识获取途径的调查结果为网络媒体――41.73%,书刊、报纸――38%,广播电视――10%,公共宣传――10.27%。可见,大学生了解非遗知识的渠道是多样化的,尤其是现代网络技术的发展其获取知识的途径也更加现代化。同时,高校学生更倾向于关注生动鲜活而有特色的宣传、保护途径。当今课堂教学多采用多媒体上课,只能呈现平面图像,无法像参观博物馆那样具有生动的直观性和可操作性。针对学生阶段性学习特点,建议学校组建非遗中心、民俗文化收藏博物馆等,收藏来自各地民间的文物和艺术品,以利于非遗保护的课堂教学。
4.通过对六所院校所划分的两组间问卷结果进行比较,发现理工类院校学生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了解程度稍逊于文科类院校,对于保护措施的选择也存在差异。因此,学校开展非遗教育要根据自身实际,教育方案的制定和活动的开展都应建立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
三、调查结果启示及探索
通过问卷调查和结果分析,针对问卷所反映出的大学生非遗教育现状及问题,结合作为河南省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和传承基地之一的河南师范大学的保护和实践实例我们做出如下探索:
(一)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中心,健全文化育人新机制。
保护研究中心可以是由音乐、美术、历史等多个学院教师组成的一个多学科交叉、综合应用性研究平台。中心以引导在校师生对非物质文化积极开展非遗研究并进行遗产抢救和保护服务为宗旨。同时,以保护中心为依托,筹建非遗知识宣传网站,利用网络资源覆盖面积广,跨时空等特点实行高效、新颖的知识学习新途径。
(二)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构筑学术性学生社团建设模式。
大学生社团组织在大学生生活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是大学生自发组织的,以共同的爱好和兴趣结合起来的团体。成立以公益性为基本标准,以保护、研究和传承非遗为宗旨的大学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可以更有效的在高校宣传保护非遗的重要性。协会会员们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在课余时间学习不同的非遗项目,培养优秀传承人。
以河南师范大学为例,该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自成立以来,策划、组织了一系列学习和实践活动,通过开展征文、研讨、调研等活动促进学生对非遗的了解和思考,邀请民间艺人展示剪纸、木版年画等绝技。以非物质文化保护协会为依托开展的各项非遗保护活动在校园内掀起了师生关注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热潮。
(三)启动“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系列活动,探索校园文化建设崭新模式 。
学校可以以6月13日“文化遗产日”为契机举办“保护文化遗产活动周”高雅艺术进校园活动,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展演、图片展览、戏剧表演艺术家专场讲座、保护文化遗产签名活动等多种形式,宣传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及有关知识。同时,邀请民间艺人或非遗传承人到学校开辟艺术家大讲堂,在增强高校师生传统文化审美情趣的修养、形成深厚的文化内涵的同时,使其进一步了非遗保护的必要性与紧迫性,自觉承担起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的责任。
(四)扎实推进社会实践活动,深度挖掘实践育人功能。
组织学生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进行调研,通过实地走访、个例调查、统计对比、录音采声、实地摄像记录等多种形式进行非物质文化的宣传、保护工作。同时,将这些传承基地定为学校的社会实践基地,加强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制度化和规范化,长期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相关的调研和保护。
以河南师范大学为例,组织非遗保护调研服务团开展社会实践,对具有地域语言差异性的戏曲资料尤其是残破手抄剧本进行录入整理,利用现代科技对年代久远的珍贵唱本进行保存;身体力行学唱戏曲,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走访老艺人,搜集相关信息,建立艺人档案。他们的实践活动受到中国新闻网、中国教育在线以及河南电视台等多家媒体报道,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参加暑期实践的师生还曾参与中央电视台 “百科探秘”栏目策划拍摄专题片《巨鞭起舞》、《糖人奇缘》、《小村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五)推进大学生科技学术活动,形成高素质人才培养体系。
引导、支持和组织学生多渠道开展以非遗为对象的学术研究,增强高校学生对非遗的关注度。引导学生以参加有关非遗的科技学术活动,在推进非遗保护进程的过程中,还能增强他们对非遗保护的理性认识。
河南师范大学师生积极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课题组,完成相关研究项目三十多项,其中包括国家级项目4项,录制民间艺术音像资料上万分钟,收集整理民间戏曲剧本一百多本,形成了科研创新研究与非遗保护和教育相互促进,共同推进的良性发展局面。
(六)设置非遗课堂教育课程,夯实理论学习基础。
目前,高校课堂上鲜有非遗教育类的课程,从事非遗教育与研究的师资队伍也严重匮乏,非遗教育课程教材体系的编写等问题都是需要给以充分考虑的问题。教育主管部门应充分考虑非遗保护工程的迫切需要和社会对非遗专业人才的实际需求,促进高校人文基础学科与应用学科相结合,由单一学科向多学科、交叉学科的转变。
参考文献:
【1】吴立岗主编:《教学的原理、模式和活动》,广西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