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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道德与法治概念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一、现行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课程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高等职业教育的重点是为社会培养技能实用型人才,学生学好《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课程有利于毕业生走上会计岗位时,能掌握会计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还要熟悉我国的财经法规的规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的人才,才能够依法做好会计工作,做到廉洁自律,遵守财经纪律。
同时,《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是会计相关专业的基础课程,也是会计从毕业资格证考试的必考科目之一。从目前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的统计数据分析,这门课程的过关率一直是最低的,这就意味着能否学好与能否顺利通过这门课程直接决定着会计从业资格证的通过。
由此,要求高等职业教育学校对该课程的教学提出了更好的要求,对该课程的改革也就成为必然。但就目前的教学现状来看,依然存在以下问题:
(一)课程本身的特殊性
该课程内容枯燥、难记;知识点多、考试内容多等,让学生难以坚持,导致考试失败。特别是现在的无纸化考试环境,随机抽题,让每个知识点都成为考试的可能,这要求学生的学习应该更全面,更深入。
(二)教学对象的特殊性
学生学习自觉性不高,不太爱看书,理解力不强。大多数学生认为财经法规要考死记硬背,学习方法不科学,特别是本院学校的学生主观能动性差,更不利于从业者考证的通过。
(三)教学方法单一、课堂氛围沉闷
任课老师在教学过程中,仍注重理论教学,可能存在照本宣科,即使利用多媒体,也不注意与学生的沟通,对课堂的气氛调动不充分,导致课堂氛围沉闷,学生了无兴趣。
(四)考试题库的缺失,学生练习少
随着无纸化考试环境的引入,更加要求学生多加练习相关知识点,但由于考试题库的缺失,学生在线练习得比较少,对其考试系统更加不熟悉,导致学生对考试大纲把握不准,对知识点掌握不牢。
(五)考核监督机制不健全
虽然培养方案中有会计证置换学分的设置,即使会计证是从事会计岗位的敲门砖,但仍然有学生不以为然,或者过关的决心不够,部分原因来源于该课程的考核机制不健全,不能引起学生的足够重视;另外,来源于学生外部的监督机制缺失,学生的动力和压力不足。
二、基于CDIO理念进行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课程改革
(一)改革理念与思路
该课程的改革主要围绕课堂教学改革与题库建设两方面进行展开,首先结合该课程的特点和学生的特殊性,通过改革传统的教学方法,案例教学、归纳总结等教学方法;同时,根据当年的考试大纲,通过分析历年的考试真题,建立练习题库,给学生提供练习资料;最后,为了更好地监管学生,教师应进行有效地课后监督,让教师能及时跟踪学生的练考情况,及时调整教学思路和方式,做到有的放矢,师生相互了解,相互促进和提高。
(二)改革目标
针对以上提出的问题,通过课堂教学方法的改革和题库的建立,旨在达到以下目标:一方面提高课堂教学的效果,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让学生真正找到学习的乐趣;另一方面,使学生通过题库练习,达到“学中练”、“练中学”,提高从业资格证考试的通过率。
(三)改革内容
1.改革课堂组织方式:课堂上,可以利用“1+1+1”模式,三分之一的时间引导学生,并做理论讲解;三分之一的时间布置任务,学生完成;三分之一的时间讨论与总结。同时,可以采用竞答的做题方式等提高学生的兴趣。
2.积极推行案例式教学法,同时引导学生收集相关案例,课堂上进行分析总结(如:在会计法律制度相关内容中,可以用有关违法案件进行分析;在税收征管法律制度中,引入典型企业违反税收征管调理的案例进行讲解)
3.引导学生建立科学的学习方法,梳理相关知识,巧用对比记忆法,对相似的知识点进行总结归纳式教学(比如,涉及到汇票、本票、支票的提示承兑期和提示付款期,可以用流程图与列表的形式进行讲解。)
4.构建练习题库。组织专业教师根据历年考试真题和当年考试大纲建立丰富的题库,并根据考试大纲的变化,及时更新相关知识点和完善题库。
5.考核监督机制的建立:一方面,课程考核方式的设计,可以将课程最终成绩=课程成绩*40%(包括平时成绩、阶段成绩、期末成绩)+会计证考试该科成绩*60%,可以督促学生认为不仅要学知识,同时通过以从业资格证的通过作为学习的动力。另一方面,需要专业老师,及时跟踪学生练考情况,进行管理与考评,做到及时监督和调控。
(四)该教学改革模式的特色与创新之处
1.提出“1+1+1”课堂教学模式,可以改变现有枯燥的学习氛围,提高学生的参与度。
2.以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大纲为依据,设置课程教学内容,及时更新题库,做到教学有的放矢,同时,增强学生的学习动力。
3.以学生练习为主,讲解为辅的思路,建设练习题库,让学生“学中练”“练中学”,提高从业资格证考试的通过率。
4.通过课后有效的管理监督机制,促进师生在教与学之间相互了解,能够真正起到教学相辅相成的作用。
通过该课程教学方法的改革和题库的构建,不仅可以提高教师的教学效果,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还可以提高会计从业资格证的通过率,增加学生就业的砝码。
参考文献:
[1]蒋小兰.《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课程教学模式改革初探[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0,(33)
[2]姜东模.熟悉记忆法介绍及在《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中的应用举例[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2,(06)
[3]任玉梅.案例教学法在《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教学中的运用[J].财经界,2011,(12)
创新不仅是一个民族的灵魂,更是一个国家进行发展的不竭动力。在整个初中教学领域当中,道德与法治课教学在其中占有极其重要的位置,道德与法治课对于学生们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和世界观以及人生观有着直接的影响,那么学生们就要好好学习道德与法治课这门课程。如果想要在道德与法治课教学中培养学生们的创新意识,那么就必须要对以往非常传统的教学方式进行改变,在新课改的条件之下,然后对学生们的创新意识进一步进行培养。
一、道德与法治课教学中培养学生创新意识的重要性
从道德与法治课教学的特点来看,需要在培养学生们的创新意识方面进行加强。由于在道德与法治课课本当中,丰富的人文内涵对于培养初中学生的创新意识的影响是相当广泛的,我们如果把道德与法治课这门课程和其他课程相互进行作比较的话,从中就可以看出,道德与法治课这门课程的教学内容所具有的特点是包含了个人感彩与主观色彩。因此说,道德与法治课教学内容与教学方式对于培养学生们的创新意识具有极其重要的影响。除此之外,道德与法治课课本当中丰富的人文内涵对于培养学生们的创新意识的影响也是深入的,在生活中,人与人之间能够进行交流沟通,这是由于对于同一件事物的理解是具有相同点的,但是,多数情况下,其实是表现为差异性,因为人与人之间的知识程度、生活经验以及体验的角度是不同的,所以在道德与法治课教学中应该加强培养学生们的创新意识。
二、道德与法治课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一)在道德与法治课课堂上,道德与法治课老师和学生之间所进行交流的问题的深度不够,无法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在道德与法治课教学过程当中,道德与法治课交流内容相对来说比较简单与交流深度不够是非常常见的问题。比如,教师在与学生们进行交流互动的这一过程当中,其中许多教师在过程当中还是起着主导位置,并没有把学生们当成是交流互动环节的主角,这样学生们就不会有自己的思维,而会随时随刻跟随教师的思维,在活动中没有自己的想法,就会使得学生们对于道德与法治课方面的知识不能够进行进一步的探索,从而不能够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
(二)教师的教学方法与初中学生的实际不是非常符合。当前,大多数道德与法治课老师一味的求新求异,以便可以跟上时展的步伐,从而保住自己的地位,可是却往往忽视了对于所教授的学生的具体情况进行全面了解。举个例子来说,有一部分老师在道德与法治课教学当中引入了多媒体教学手段,但是有很多的学生却不能够很快去适应这种教学手段的变换,这样就造成一些学生在上道德与法治课课的时候总是走神,长期这样下去就会使得学生出现厌学现象,更不用说在道德与法治课教学中对学生们的创新意识进行培养了,这样不仅达不到改革的效果,甚至还有可能会适得其反。
(三)道德与法治课教学形式比较单一化。大多数道德与法治课教师在传统形式制度的影响之下,在给学生上课的时候与学生之间很少进行互动,从而不能够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虽然有些教师和学生之间进行了互动,可是互动的过程确实非常的简单。作为一名优秀的教师,所需要做到的应当给学生们进行传输道德与法治课知识以外,最关键的是要对学生们的创新意识与创新能力进行培养。可是在当前阶段下,大多数教师都是在上课之前给学生们布置一些学习任务,然后在课堂上对学生们进行提问,但是他们在进行提问的过程中总是选择学习成绩比较好的学生,并没有给其他学生发言的机会,即使他们有自己的想法也没有机会回答。而他们的交流也仅仅局限于这种学生被动回答的形式,而忽略了与学生进行情感以及思想方面的交流互动,从而不能够培养学生们的创新意识。
三、道德与法治课教学中培养中学生创新意识的策略
(一)在道德与法治课教学中要想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首先教师应当具备良好的教学情境意识。曾经一位著名的美国心理学家布鲁纳指出:学习的最好刺激乃是对所学知识的兴趣。如果学生对于东西产生了极高的兴趣,那么将会有利于培养他们的创新意识。任何人在生活中或者是学习中,如果想把事情做好或者是把一件事情学习好,那么就必须要在一定程度上对事情产生兴趣,在产生了浓厚兴趣的前提下才有足够的把握把事情做到最满意。在道德与法治课教学中,如果想要使得学生们创新意识与能力得到提高,那么教师就应当尽最大努力给学生打造充满宽容和理解以及爱的心理环境,使得学生心理的自由与安全有了保障之后,学生才会对知识大胆的进行学习。而且教师在课堂上还要随时随刻的鼓励学生们,让他们能够大胆的说出自己的想法。长期下去,能够培养学生良好的创新意识。
(二)把网络技术应用到道德与法治课教学中,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在道德与法治课教学中,一般书面上的知识都是比较抽象化的,学生在进行学习道德与法治课知识的时候,会感到非常的枯燥无味,然后再加上教师传统的教学方法有一定的局限性,但是把信息技术运用到道德与法治课教学上就会有不同的效果,网络技术能够把书面上的一些比较抽象的概念来进行非常具体化与形象化动态展示,从而增强学生对于概念的直观印象,让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培养他们的创新能力。比如在对学生进行讲解“法律常识”这个内容的时候,身为老师的我会提前在网上搜集一些有教育意义的法律节目,当给学生上课的时候播放给学生看,然后再在课堂上和学生共同对法律节目进行分析和探讨,最后,要不断地鼓励学生要应用网络技术和网友之间共同讨论与法律相关的问题等等,这样做会达到更好的效果。
(三)教师在课堂上要巧设疑问,鼓励参与,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著名的哲学家波普尔说过一句话:“正是问题激发我们去学习,去发展知识,去观察,去实践。”所以要想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教师在道德与法治课教学中就需要鼓励学生们大胆提问题,并且说出他们自己的想法。例如:在“法律常识”这一章节中,学习法律的益处的时候,教就可以设置这样一个教学情境:张红与吴梦是同班同学,下课由于打篮球产生了矛盾,于是吴梦就特别恨张红,一直想找个机会教训张红,于是写了一封恐吓信报复张红,当张红看到信后每天不管做啥事都提心吊胆,过了几天以后,吴梦路过张红家,看见张红正在写作业,就把一块石头从窗户扔进去,于是张红的妈妈马上就报了警。警察经过调查之后不仅让吴梦家长对张红家的玻璃进行了赔偿,而且还对吴梦拘留了三天。然后再对学生进行提问:故事情节中吴梦处理矛盾的时候存在哪些问题或者是以后如何正确处理与同学之间的矛盾?然后学生们会处于思考探索的氛围当中,相互进行讨论,这样会让整个道德与法治课课堂充满创新的气氛,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
四、结束语
总而言之,当前教学要求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要尽量的去发挥他们的主体性,教师只需要去加以引导,那么对于道德与法治课教学中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更是如此,教师要做的就是积极的去培养学生学习道德与法治课的主动性,让他们在课堂中对道德与法治课知识提出自己的观点,对于提升现在道德与法治课学习素养也是有很大的帮助的。
参考文献:
一、初中《道德与法治》教学应用白板案例教学的意义
(一)提高学生学习兴趣,引发学生积极思考
白板案例教学是指在教学过程中,利用新媒体形式,将教材中出现的文字案例,以及学生日常生活中与其相关的案例,生动形象的呈现出来。对于学生而言,这不仅是一种全新的教学手段,还是一种充满趣味的教学方式。运用该教学方式对初中《道德与法治》进行教学,可以提高学生的学生兴趣,避免学生因课堂乏味或教学内容晦涩难懂,而对该学科产生排斥情绪。而兴趣是学习最好的老师,在积极主动吸收学习内容的同时,学生会不自觉的进行思考,从而进一步加深对学习内容的理解,在提高学习成绩的同时,不断提升个人道德修养。例如,教师在教导学生学会控制情绪时,通过白板向学生展示,两位同学不小心撞在了一起,因为不懂得控制情绪,从而大打出手,最终从好朋友变成死对头的案例,可以引发学生积极的讨论,确保学生专注于课堂,不会走现走神等状况,还可以引发学生主动思考,如果自己遇上这种情况会怎么做,从而有意识的控制情绪。
(二)构建和谐课堂氛围,提高学习效率
传统的教学模式,一般采用“填鸭式”教学,即教师依据教材进行讲解,学生被动学习,这种教学方案不仅会影响学生的学习兴趣,还导致学生失去了学习过程中的主体地位,不利于学生对知识的吸收。在初中《道德与法治》教学中应用白板案例教学,可以帮助教育工作者构建和谐的课堂氛围,确保学生的主体地位,使学生主动学习,并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使教师能够针对学生的不同需求进行因材施材,最终提高学生的学习效率。
(三)创建教学情境,提升学生学习认知
《道德与法治》是一门抽象的学科,初中阶段的学生对新鲜事物勇于尝试,一旦遇到挫折却很容易一蹶不振,因此提高其认知能力,避免其学习积极性受到打击,是非常必要的。白板案例教学可以通过创设教学情境等方式,将抽象的教学内容具体化,帮助学生快速且轻松的理解教材,并联系自身,从而提高学习认知,塑造正确的道德观念与法治观念。例如,在教导学生认识法律重要性的时候,如果单纯的讲解法律的概念和意义,学生很难理解,而通过白板呈现校园霸凌案例,并引导学生思考,如果被欺负的小孩忍气吞声,会发生什么样的后果,以暴制暴以会产生什么后果,则可以让学生很快意识到法律的重要性,并坚定他们做知法、守法之人的决心,同时还可以让学生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可谓一举多得。
二、白板案例在初中《道德与法治》教学中的应用形式
(一)白板案例应用于初中《道德与法治》课堂教学
初中《道德与法治》应用白板案例进行教学,最直接的方式就是应用于课堂教学。相关教育工作者,在实施教学的过程中,可通过白板案例进行课堂导入,引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学生的问题意识和思考能力;然后根据教学内容和教学任务,穿插相关案例,保持学生学习兴趣的同时,加深学生对学习内容的理解,提高其学习认知;课堂结束前,则可以展示相关案例,让学生在课下进行思考和讨论,巩固学习内容,促进学生正确价值观念的形成。另外,在初中《道德与法治》课堂教学中,还可通过白板案例组织辩论赛等活动,让学生通过交流和思维碰撞,进一步加深对教材内容的认知,并学会将从课本上学习的内容应用于日常生活,真正实现《道德与法治》学科培养学生道德观念与法治观念的教学目标。
(二)白板案例参与构建校园文化
教育的广义概念为,凡是增进人们知识和技能、影响人们思想观念的活动,都具有教育作用,同样学科的教学,也不仅局限在课堂教学中。因此,白板案例教学在初中《道德与法治》教学中的应用,不仅可以帮助教育工作者完成课堂上的教学任务,还可以通过其他形式发挥其作用。在创建校园文化时,通过白板案例加入初中《道德与法治》的内容,就是其中最适用的一种形式。例如,在校园人流量较大的路边,或最醒目的地方安装白板,并将与该学科有关的合适案例制作成漫画、动漫等形式,反复播放,从而潜移默化的对学生造成影响,帮助学生理解《道德与法治》的精髓;还可以组织全校学生一起观看相关题材的电影,以课外活动的形式,利用白板案例进行《道德与法治》教学。
三、白板案例应于初中《道德与法治》教学的注意事项
为落实素质教育,真正发挥初中《道德与法治》教学培养学生正确价值观念的作用,必须打破传统教学模式,白板案例教学的应用势在必行,但是该教学模式的应用尚在起步阶段,因此相关教育工作者在使用和推广该白板案例教学时,必须严格遵守注意事项,以免无法达到预期目标,甚至对学生道德修养的提高造成阻碍作用。
(一)教师对白板案例教学保持积极态度
受传统教学模式影响,部分教师习惯“填鸭式”教学,可能会对白板案例教学产生排斥情绪,甚至在应用该教学模式时,抱有敷衍的态度。作为教学过程的主导者,教师负责案例的选取和穿插,如果其态度不端正,很可能出现案例选取与教学内容关联不大,或在教学过程中匆匆带过等状况,甚至可能出现教师因不排斥该教学模式,不会操作白板的现象。这些情况一旦发生,不仅无法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其学习认知,还会影响学习效率,结果适得其反。因此,初中《道德与法治》教育工作者,必须意识到该教学模式的优势与意义,对应用该教学方式保持积极态度。
(二)把握案例尺度,形成正确引导
初中阶段,学生的心理发展还未完全成熟,对事物的判断和分析能力较弱,思考方式比较偏激,很容易受到误导,因此教师在运用白板案例进行《道德与法治》教学时,必须注重案例选取,尽量选择正面案例,对学生进行正面引导,少用负面案例,以免学生进行错误尝试甚至误入歧途。另外,初中阶段的学生,正处于青春期,情绪起伏较大,而且很容易因挫折产生失望、消极等负面情绪,如果在教学过程中,需要通过负面案例对学生进行震慑,也要把握好案例的尺度,以免学生对自己、对社会,甚至对国家失望,从而严重影响其三观的塑造。
(三)合理应用白板案例教学
万事皆有度,在初中《道德与法治》教学过程中,如果忽视对白板案例的应用,会影响学生学习兴趣,导致学习效率低下等一系列问题;但是如果过于重视对白板案例的应用,则会导致学生的思考缺乏理论支持,从而出现事倍功半的状况。因此相关教育工作者在教学过程中,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合理应用这一教学模式。
四、白板案例在初中《道德与法治》教学中的有效应用策略
(一)提高师资水平,优化教学模式
应用白板案例对初中《道德与法治》进行教学,首先要通过集体培训、开展教研会议等方式,提高教师水平,帮助教师脱离传统教学模式的影响,从而确保教师理智对待白板案例教学,并通过这一教学方式,充分发挥自身的主导作用,提高学生学习成绩的同时,引导学生形成正确观念,将素质教育落到实处。可见提高师资水平,优化教学模式,是白板案例应用于初中《道德与法治》教学并发挥应有作用的基础。
(二)注重教学设计,重视案例选取
2.凝练了五个方面的核心素养
政治认同、道德修养、法治观念、健全人格、责任意识这五个方面的核心素养既突出了道德与法治课程在培养时代新人方面的独特贡献,符合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发展特征,又与高中思想政治课程核心素养保持衔接与一体化,同时为道德与法治课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找到了可以落地即与学习内容直接关联的目标,从而能够围绕核心素养重组课程内容。同时,我们还研制了基于核心素养的学业质量标准,有利于改进教学方式,突出活动和议题式教学,开展综合性评价,注重过程评价。可以预期,围绕培育核心素养的教学,能够提升道德与法治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3.实现了课程目标的综合性表述与分学段阐述的有机统一
新标准在描述基于核心素养的课程目标时采用了一些具有统摄性的大概念。这些目标是核心素养在课程中的转化和落实,是对学生学习本课程之后应达成的正确价值观、必备品格和关键能力的综合性表述,整合了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价值观三个维度,是对2011年版课程标准三维目标的传承与超越。这样,课程目标侧重在学生发展上,落实到具体的问题解决和实践过程中,不再是相互割裂的知识、能力和情感态度价值观。与此同时,修订后的课程标准按照四个学段,即“二二二三制”(1—2年级、3—4年级、5—6年级、7—9年级),根据每个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分别阐述了课程的学段目标,使学段目标之间体现出较好的连续性和进阶性。这是课程标准研制的一大突破,尤其是对道德与法治这门政治性比较强的课程,能够分段进行系统全面的量的刻画,可以说是政治教育史上的一次重大创新。
在黑格尔法哲学体系中,自由意志是法的出发点,法的概念逻辑地涵涉着道德、法律与伦理。法是理念的自由,是意志的现实的形式或具体化,是自由意志的定在。黑格尔以自由意志的辩证发展过程为主线,在对法的理念及其现实化的研究过程中,展现出其法哲学体系的丰富内容。黑格尔的法哲学思想为我们研究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实现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的协调,提供了形上基础和理论依据。在文明的进程中,道德-法律、德治-法治的生态整合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
一、自由意志:德-法整合的形上基础
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将自由意志作为法哲学体系的理论起点和精神实质。
(一)意志是客观精神领域内运动的主体
在客观精神领域内,运动的主体是意志。意志作为主体不是空洞的、毫无内容的抽象形式,而是一个具有丰富内容的实体。意志是法的出发点,是自由的现实形式和具体概念,意志就是指自由的意志,自由也指意志的自由;自由是意志的基本性质和实体,也是法的基本性质和实体;法是意志的具体形式,也是理念的自由,是“自我意识着的自由的定在”[1]37,法的不同形式就是意志发展的不同阶段,同时也体现了自由在其发展中的不同规定。
(二)自由意志通过三个辩证发展阶段来展现法的本质
(1)主观性阶段。“意志包含纯无规定性(pure indeterminacy)或自我在自身中纯反思的要素。”[1]13这时的意志只具有任性和任意目的的偶然内容,是形式的特殊性而不是自在自为的普遍性。这种有限的、特殊的、片面的意志不是真实的、自由的意志。(2)客观性阶段。在这一阶段,意志“从无差别的无规定性过渡到区分、规定、和设定一个规定性作为一种内容和对象。”[1]16这样,意志通过设定一个对象而对内在的冲动加以规定,进入到一般的定在。但是这种客观性并不是真正的完全意义上的客观性,它并未完成向自身无限返回的过程,仍然是一种有限性。(3)主客观统一性阶段。这是意志发展的最高阶段,即意志的主观性和客观性达到了辩证的统一。这一阶段的意志是一种单一性,即经过在自身中反思而返回到普遍性的特殊性。这时,意志扬弃了纯主观目的和它的实现之间的对立,使自己的目的由主观性转变为客观性,达到主观意志和客观意志的统一。
(三)自由意志并非任性
通常的观点认为,既然自由意味着任意选择,意味着可以这样或那样地规定自己,那么自由就是可以为所欲为,自由意志就是任性。但是黑格尔指出,自由意志与任性是不可同一的两个概念。任性指的是“内容不是通过我的意志的本性而是通过偶然性被规定成为我的”
[1]27 ,而我却依赖于这个内容,因此,任性不是合乎真理的意志,而是由自然冲动达到理念自由的中间物,是“矛盾的意志”,其矛盾在于:我希求理性的东西,我不是作为特异的个人而是依据一般的伦理概念而行动的,而在任性的行动中,我实现的不是普遍性的事物,而是我个人的特异性。因此,“如果人们在考察时只停留在任性上面,即人可以希求这个或那个,当然他的自由就在于他可以这样做。但是,如果人们坚持下述见解,即内容是外方所给予,那末人也就因而受到了规定,正是在这一方面他就不再是自由的了”[1]27。可见,任性只是自由意志表现出来的偶然性和特异性,而不自由恰好就在这种任性中。真正的自由不是诱发的任意性,也不是冲动的随意性,而是在理性的支配下的有意志的行为,人们可以自觉地对之进行规导和驾驭。所以,自由意志不是任性,必须在理性而不是个人的偶然任性意义上去理解。
二、法:自由意志的定在
黑格尔认为,法是作为理念的自由,整个法的体系都是从精神中产生出来,是实现了的自由的王国,它作为精神的第二天性构成客观精神的世界。法的基地是精神性的东西,它的展现遵循着理念运动的基本原则,“任何定在,只要是自由意志的定在,就叫做法”[1]36。
自由意志在客观精神领域内通过表现为法的三个环节而实现自身,即抽象法、道德和伦理。每一个环节都是自由意志在一种特殊形式下的体现,较高的阶段比前一阶段更具体、更真实、更丰富。
(1)抽象法。自由意志借助外物得以实现其自身,即自由意志达到外在化和客观化,这就是抽象法或形式法的领域,其特点是直接性、实在性和排他的单一性。在抽象法中,自由意志只是作为占有所有物或财产的人格而存在,容易受到外来的侵犯和外物的强制,其所体现的自由只是抽象的或形式的自由。
(2)道德。抽象法对直接性的扬弃形成了道德意志的体系。道德是自由意志向主体内心的深入,这时,自由意志超越借助外物实现自身的状态而在内心中获得实现,也就是说,意志不再是体现于物而是体现于主体之中。虽然道德扬弃了抽象法的单纯客观性,但是,这一阶段的行为主体不是普遍的客观性的意志,只是个别的内部主观意志,因而往往陷入主观性和片面性,体现的仍然是一种缺乏现实性的主观的自由。
(3)伦理。伦理是自由意志通过外物和内心两个方面达到充分的现实性,展现了个人特殊意志与普遍客观意志相结合的主体性。伦理的发展运动经历了“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三个阶段。在这个过程中,意志完成了它的现实化运动,成为自在自为地自由的意志。由于伦理既扬弃了抽象法的单纯客观性,又扬弃了道德的单纯主观性,使主观和客观、内部与外部达到了真正统一,因而成为自由的理念。在伦理的领域中,普遍的、真正的自由得以实现。
三、法律、道德与法的精神
人们通常将“法”与“法律”相等同,这种观点是不科学的,它忽略了二者统一的基础,往往导致道德与法律的分离,阻碍道德效力和法律效力的发挥。在黑格尔看来,抽象法、道德、伦理都是法,只不过是法的不同发展阶段,显然,这里的法就不同于通常意义上的法律的概念。二者的主要区别是:哲学意义上的法是“自由意志的定在”或理念的自由,是法的概念和法的定在的统一。道德、伦理以及国家等都是自由意志的定在,本质上都是精神的显现,具有普遍性,因而都是特种的法,都是法的不同形式;而法律则是法的定在形态之一,它必须采取在某个国家有效的形式而存在,是经思想明确规定并作为有效的东西予以公布的法的形式,因而是国家的一种规范体系,其实定要素来源于特殊的民族性,适用上的必然性和判决的权威性。[1]4可见,法是根本性的东西,而法律只是法的外在形式,是暂时性的东西,其内容和性质是可变的。从这种意义上来说,法是法律的本质,法律应该以法为其真理性的依据,从而能够反映客观事物的内在规律。但是,由于法律只是法的外在表现形式,便存在法律的制定偏离法的理念的可能性,因为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当观察者不是观察事物的本质,不是把法当作独立的对象而是离开法,将人们的注意力引到自己的理性中去时,就会产生违背法的本性的不合理的后果”[2]。
可见,黑格尔从自由意志来谈法,认为在抽象法的阶段,只是客观的、形式的法,只有抽象的形式的自由;在道德阶段就有了主观的自由,即自由意志在内心中获得实现;伦理阶段是前两个环节的真理和统一,自由意志既通过外物又通过内心得到充分的现实性。道德、法律、伦理都是自由意志定在的不同形态和不同阶段,它们的辩证运动构成了一个有机整体和辩证过程。据此,道德和法律都是“法”,都是法的定在表现,二者在法的精神的层面相统一。
四、德-法整合: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
在黑格尔法哲学的视野下,法的精神的自我运动、自我发展,展现了德与法互动整合的辩证过程,揭示出法的概念自身的辩证法,将道德和法律整合、统摄为一个有机体。当然,黑格尔的法哲学体系无疑是思辨的和头足倒置的,但是如果抛开其唯心主义的基地,着眼于法的理念的辩证演绎,则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当前,我国正在进行和谐社会的建设,正确处理道德与法律、德治与法治的关系对于促进文明进程至关重要。法哲学理论中德、法的辩证统一思想,对于实现社会和谐、文明进步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一)道德与法律并重、德治与法治相结合
法哲学以自由意志为逻辑起点,深刻揭示了法的精神与形上本质。法哲学逻辑地与法律和道德这两大领域紧密相关。法律可以视为法的定在形式,法与法律的相似之处在于:道德是二者获得合理性诠释的重要内容。无论是法的理念还是作为其定在形态的法律,都与道德密切关联。没有道德,法和法律都难以实现其合理性。在文明体系中,法的精神的根本指向,是追求人的意志行为的正当性,由此追求整个社会秩序的合理性。人的行为具有“应当”与“必须”的逻辑与要求。在总体上道德体现“应当”,法律体现“必须”,但从根本上说,道德和法律都同样内在“应当”与“必须”的双重价值逻辑。在社会的文明发展进程中,不能将道德与法律相分离,不应该走泛法制主义的道路,因为“从黑格尔法哲学体系中,很自然地可以得出一个结论:法治是必需的,但法治主义、泛法制主义是不合理的。法治可以直接与效力相联系,但却难以直接与正义相关联”[3] 。据此,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必须将道德与法律有机结合,坚持德、法并重,德治与法治相结合。德治的人文价值在于,它是基于对人的自由意志中的信念、信仰的启示而调节人的意志行为,体现人文精神的要求。法治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对人的自由意志的主观性和随意性进行现实的约束,体现政治精神的内在逻辑。一般而言,善与恶都是内在于人的自由意志中的现实可能性,无论以性善还是性恶为原点,都不能把握人性的真理,因而无论德治还是法治,都只具有相对的真理性和合理性。只有德与法的有机结合,才能从根本上实现社会的和谐有序和健康发展。
(二)在道德与法律中,道德先于法律
“道德在逻辑上先于法律,没有法律可能有道德,但没有道德就不会有法律。这是因为,法律可以创设特定的义务,但却无法创设服从法律的一般义务。”[4]35道德既然对于法律具有如此重要的意义,这就要求法律制度必须展示出与道德或正义的某些一致性。可以说,在抽象的意义上,法律对道德价值具有天然的需求性,法律的意义来自道德的赋予,道德是法律价值的重要基础。法律制度效力的真正发挥,依靠我们对服从法律制度的道德义务的认同和坚持。“一个按照原则行事的人,必须能够在任何特定的场合下决定什么是那种场合下适当的原则。”[4]28这种正确抉择的品质和能力就是美德。美德不是对规则的遵循,而是遵循规则的品质,它使人的意志行为不断获得价值合理性和现实合理性。美德不仅是道德的特征,而且也是法治的前提。“当代西方许多国家的实在法,摄取大量的道德内容,以整肃社会风纪,不止是西方国家道德建设治理路径的一种选择方式,更是道德理念融入法律体系的一种必然。总之,无论是法律条文直接显现道德还是以间接的形式反映道德的要求,法律都绝不仅是一种技术性和抽象性的规范,在一定程度上,它是一定道德观的外化,是显落的道德。”[5]因此,社会的和谐发展,必须在德法并重的前提下,强调道德精神、伦理精神的文化价值,将道德融入法律的内涵,并构成法律运行的宗旨与目的。道德精神和伦理精神的失落,最终会导致信念、信仰和信任的缺失,以及法律现实效力的丧失。
五、结语
正确处理道德与法律、德治与法治的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条件。而长期以来德、法分离的根源在于未找到二者内在同一性和相互结合的基础。从黑格尔的法哲学体系可知,法的精神基地和出发点是自由意志,自由意志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向自身辩证复归的过程,就是法的理念由抽象法——道德——伦理的发展而达现实化的过程,因而伦理道德与法律内在统一于法的精神之中。据此,社会治理的合理性,不是抽象的德治或抽象的法治的合理性,而是道德-法律、德治-法治的生态整合。只有将自由意志的善与恶、道德与法律辩证整合,才能在文化精神的意义上实现社会秩序的稳定和社会整体的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
[2]林喆.黑格尔的法权哲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367.
多元智能理论是由美国哈佛大学教育研究院的心理发展学家霍华德加德纳(Howard Gardner)在1983年提出[1]。随着多元智能理论的提出以来就一直受到各方的欢迎,现在我国教育工作者们都深深被之吸引,甚至掀起了一股“多元智能热”。那么要如何在多元智能理论的基础下进行七年级的道德与法治差异化教学呢?首先要解决的是差异化教学问题。教育的目的是为了让每一个个体都能够得到充分的全面发展。差异化教育的优点在于能够使得社会和学校不再仅仅关注于学生的学习成绩,而是开始转而关注学生健全的人格、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学生的社会责任感以及学生的兴趣发展程度[2]。就当前的教育形式来看,差异化教育会成为以后的教育趋势,但是目前差异化教学还没有被大规模的推行,因为道德与法治本身就是一个带有差异甚至某些情况下还有对立的词汇,所以推行道德与法治的差异化教学其实是有利于教学的顺利进行的。
二、如何运用多元智能理论进行道德与法治的差异化教学
多元智能理论所提倡的“为理解而教”、“个别化教育”等理论。
首先是“为理解而教”意在启示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该更多地注重学生的理解,而不是简单的死记硬背。如果只是将课本上的知识大声地朗读一遍,那么教学就变得毫无意义。理解的教学更有意义,明确什么是“道德”什么是“法治”、所谓道德就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与规范。道德是一个相对比较“软”的词汇,它没有什么条例的硬性规定,但也是人们日常生活中需要注意的行为准则,因为德多在人心,道德的标准也在人心,有这么一种说法“罪莫大于无道,怨莫大于无德。”;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是约束现代社会的一个基本框架。人们常说的一句话“现在是法治社会。”要依法治国、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实现真正的法治国家。法治是硬性的条文规定,是一个有着强制规定需要的遵守的准则,法治是一个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障。教师需要在教学的过程中采用实际案例、分组讨论等不同的教学方式让学生真正理解“道德”与“法治”这两个词汇的真正意义,教学的目的不是教而是学,真正学到了才是教学。
再次是“个别化教育”,个别化教育是一个类似于差别化教学的词汇。它关注学生的个性发展,在一个目前还是应试教育的教育体系中提倡个性化教育,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对于道德与法治来说,因为是两个既对立又统一的词汇,所以就有了实现差异化教学的可能,在教学中有针对性地进行对比讲述,从概念到授课方式,从授课方式到讨论分析,从讨论分析到提高总结。在不同的教学环节中结合实际进行分析,针对学生的个性,以及学生不同的学习理解情况进行教学,合理配置教学资源、加强学生与教师之间的沟通交流,以期达到一个氛围良好的教学环境,达到了一个各方都满意的教学情况。
三、结果和建议
无论是多元智能理论还是差异化教学都是帮助学生接受教育,帮助老师进行教育教学的一个重要手段,要学会合理利用,将理论与现实实际情况相融合,真正实现教学方法的重要作用,真正实现一个良好的智能教学。但是凡事都有两面性,在利用教学方法进行教学的同时也要警惕过度使用或者滥用造成的不利影响。
(一)真正将多元智能理论融入教学之中
教学的辅助方法有很多,真正实现价值是要将其彻底融入教学之中。多元智能理论是一个相对而言其实比较复杂的理论,在教学之中一定要正确理解并真正将其融入其中才能达到实现多元智力理论的重要作用。无论是“为理解而教”还是“个别化教育”对于七年级道德与法治差异化教学都有重要的参考意义,七年级是初中教学的开始,是中学生的一个阶段,是树立正确人生观价值观的重要时期,在这个关键时期,要帮助学生打下坚实的基础,为了他们以后更好的发展,所以要将多元智能理论真正融入教学之中,学会融会贯通,无论是学生还是老师都要一样,学习不是简单的相加的过程,更重要的是理解,是一种学会学习的能力,学海无涯,学习这条路没有尽头,所以只有学习的方法才是茫茫学海上的一叶扁舟。
一、关于提升学生素养的一些思考
1、加强学生基础知识及备中考范围的广度,注重勤奋及理解技能、基本方法和综合运用能力的提升,改变以往道德与法治只要理解就能打高分的理念。
2、严格依据课程标准和教材,让学生掌握考点,将这些知识点均回归到教材。
3、从死记硬背,着重考查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分析、归纳、概括、及识记能力。
4、注重从学生的生活实际出发,考查学生理论联系实际以及对所学知识的运用能力。
二、关于学生存在问题的一点思考
1、学生回答问题不能结合材料,不能按照题目的要求答题。理解意思能表达出来但是没有按照题目运用标准的语句要求去结合材料来谈。
2、基础知识不扎实,一些基本知识点不过关,没有认真地熟读教材,基本概念不清。
3、答题不够规范,语言表达不明确,条理不清。
三、关于今后努力方向的一点思考
1、引导学生关注时事,特别是一些重点、热点时事。关注自己成长中的一些问题,要能把所学的知识运用到实际中去。
作者简介 薛桂波,南京林业大学人文学院社科系讲师,哲学博士,江苏南京210037
中图分类号 B516.3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2―2728(200s)08―0019―03
在法哲学体系中,黑格尔以意志自由作为法的出发点,认为法是理念的自由,是意志的现实的形式或具体化,是意志自由的定在。意志自由的肯定一否定一否定之否定向自身辩证复归的过程,就是法的理念由抽象法一道德一伦理的发展而达现实化的辩证过程。黑格尔的法哲学思想为我们研究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实现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的协调。提供了形上基础和理论依据。在文明的进程中,社会治理的合理性,不是抽象的德治或抽象的法治的合理性,而是道德一法律、德治一法治的生态整合。
一、意志自由:法的精神基地
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将意志自由作为法哲学体系的理论起点和精神实质。
(一)意志是客观精神领域内运动的主体。在客观精神领域内,运动的主体是意志。意志作为主体不是空洞的、毫无内容的抽象形式,而是一个具有丰富内容的实体。意志是法的出发点,是自由的现实形式和具体概念,意志就是指自由的意志,自由也指意志的自由;自由是意志的基本性质和实体,也是法的基本性质和实体;法是意志的具体形式,也是理念的自由,是“自我意识着的自由的定在”,法的不同形式就是意志发展的不同阶段,同时也体现了自由在其发展中的不同规定。
(二)意志自由通过三个辩证发展阶段来展现法的本质。1主观性阶段。这时“意志包含纯无规定性(pure indeterminacy)或自我在自身中纯反思的要素”。这时的意志只具有任性和任意目的的偶然内容,是形式的特殊性而不是自在自为的普遍性。同时它也只是一种片面的东西,是未能获得实现自己的目的。这种有限的、特殊的、片面的意志不是真实的、自由的意志。
2 客观性阶段。在这一阶段,意志“从无差别的无规定性过渡到区分、规定、和设定一个规定性作为一种内容和对象”。这样,意志通过设定一个对象而对内在的冲动加以规定,进入到一般的定在。但是这种客观性并不是真正的完全意义上的客观性,它并未完成向自身无限返回的过程,仍然是一种有限性。
3 主、客观统一性阶段。这是意志发展的最高阶段,即意志的主观性和客观性达到了辩证的统一。这一阶段的意志是一种单一性,即经过在自身中反思而返回到普遍性的特殊性。这时,意志扬弃了纯主观目的和它的实现之间的对立,使自己的目的由主观性转变为客观性,达到主观意志和客观意志的统一。这种主、客观同一性的意志是真正的无限性和具体的普遍性,因而就是“自由意志的概念,它作为普遍物覆盖于它的对象之上。把它的规定贯穿渗入,而在其中保持着与自己的同一”。
(三)意志自由并非任性。通常的观点认为,既然自由意味着任意选择,意味着可以这样或那样地规定自己,那么意志自由就是可以为所欲为,就是任性。但是黑格尔指出,意志自由与任性是不可同一的两个概念。任性指的是“内容不是通过我的意志的本性而是通过偶然性被规定成为我的”,而我却依赖于这个内容,因此,任性不是合乎真理的意志,而是由自然冲动达到理念自由的中间物,是“矛盾的意志”,其矛盾在于:我希求理性的东西,我不是作为特异的个人而是依据一般的伦理概念而行动的,而在任性的行动中,我实现的不是普遍性的事物,而是我个人的特异性。因此,“如果人们在考察时只停留在任性上面,即人可以希求这个或那个,当然他的自由就在于他可以这样做。但是。如果人们坚持下述见解,即内容是外方所给予,那末人也就因而受到了规定,正是在这一方面他就不再是自由的了”。可见,任性只是意志自由表现出来的偶然性和特异性,而不自由恰好就在这种任性中。真正的自由不是诱发的任意性,也不是冲动的随意性,而是在理性的支配下的有意志的行为,人们可以自觉地对之进行规导和驾驭。因为“在理性的行为中。我所实现的不是我自己而是事物……理性东西是人所共走的康庄大道,在这条大道上谁也不显得突出”。
二、法:自由意志的定在
黑格尔认为,法是作为理念的自由,整个法的体系都是从精神中产生出来,是实现了的自由的王国,它作为精神的第二天性构成客观精神的世界。法的基地是精神性的东西,它的展现遵循着理念运动的基本原则,“任何定在,只要是自由意志的定在,就叫做法”。
自由意志在客观精神领域内通过表现为法的三个环节而实现自身,即抽象法、道德和伦理。每一个环节都是自由意志在一种特殊形式下的体现,较高的阶段比前一阶段更具体、更真实、更丰富。
(一)抽象法。自由意志借助外物得以实现其自身,即自由意志达到外在化和客观化,这就是抽象法或形式法的领域,其特点是直接性、实在性和排他的单一性。作为自由的直接体现,抽象法包含“所有权”、“契约”和“不法”三个环节。在抽象法中,自由意志只是作为占有所有物或财产的人格而存在,容易受到外来的侵犯和外物的强制,其所体现的自由只是抽象的或形式的自由。
(二)道德。抽象法对直接性的扬弃形成了道德意志的体系。道德是自由意志向主体内心的深入,这时,自由意志超越借助外物实现自身的状态而在内心中获得实现,也就是说。意志不再是体现于物而是体现于主体之中。道德在三个发展阶段层层递进,即由“故意和责任”经由“意图和福利”而达到“善和良心”。虽然道德扬弃了抽象法的单纯客观性,但是,这一阶段的行为主体不是普遍的客观性的意志,而只是个别人的内部主观意志,因而往往陷入主观性和片面性。所以与抽象法一样。道德也不能自为地实存,其所体现的自由虽然比抽象法的阶段有了更高的基础,但仍然是一种缺乏现实性的主观的自由。
(三)伦理。伦理是自由意志通过外物和内心两个方面达到充分的现实性,展现了个人特殊意志与普遍客观意志相结合的主体性。伦理的发展运动经历了“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三个阶段。家庭是精神的直接实体性规定,是直接或自然的伦理,它将独立的个人结合成为一个整体。这种伦理通过市民社会的中介,将家庭的整体分解为外在地联系在一起的差别性和特殊性的原子式的个人,最后达到了伦理的最高形态――国家,使原子式的个人重新结合为一个有机的整体,意志完成了
它的现实化运动,成为绝对自在自为地自由的意志。这是伦理从未经分化的普遍性经过特殊性而完成普遍与特殊的有机统一的辩证过程。由于伦理既扬弃了抽象法的单纯客观性,又扬弃了道德的单纯主观性,使主观和客观、内部与外部达到了真正统一,因而成为自由的理念。在伦理领域中,普遍的、真正的自由得以实现。
三、法律、道德统一于法的精神
人们通常将“法”与“法律”相等同,这种观点是不科学的,它难以找到二者统一的基础,往往导致道德与法律的分离,阻碍道德效力和法律效力的发挥。在黑格尔看来,抽象法、道德、伦理都是法,只不过是法的不同发展阶段,那么显然,这里的法就不同于通常意义上的法律的概念。二者的主要区别是:哲学意义上的法是“自由意志的定在”或理念的自由,是法的概念和法的定在的统一。道德、伦理以及国家等都是自由意志的定在,本质上都是精神的显现,具有普遍性,因而都是特种的法,都是法的不同形式;而法律则是法的定在形态之一,它必须采取在某个国家有效的形式而存在,是经思想明确规定并作为有效的东西予以公布的法的形式,因而是国家的一种规范体系,其实它的要素来源于特殊的民族性,适用上的必然性和判决的权威性。可见,法是根本性的、生发性的东西,而法律只是法的外在形式,是暂时性的东西,其内容和性质是可变的。从这种意义上来说,法是法律的本质,法律应该以法为其真理性的依据,从而能够反映客观事物的内在规律。但是,由于法律只是法的外在表现形式,便存在法律的制定偏离法的理念的可能性,因为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当观察者不是观察事物的本质,不是把法当作独立的对象而是离开法,将人们的注意力引到自己的理性中去时,就会产生违背法的本性的不合理的后果。”
可见,黑格尔从自由意志来谈法,认为在抽象法的阶段,只是客观的、形式的法,只有抽象的形式的自由;在道德阶段就有了主观的自由,即自由意志在内心中获得实现;伦理阶段是前两个环节的真理和统一,自由意志既通过外物,又通过内心,得到充分的现实性。道德、法律、伦理都是自由意志定在的不同形态和不同阶段,它们的辩证运动构成了一个有机整体和辩证过程。据此,道德和法律都是“法”。都是法的定在表现,二者在法的精神的层面上相统一。
四、德一法整合
中图分类号:G63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992-7711(2017)01-0126
如何在初中道德与法治课教学中培养学生核心素养,帮助他们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为其终身发展奠基呢?下面,作为一名一线初中道德与法治教师的笔者,就结合自己的教学实际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转变教育观念,提高自身素质
要提高道德与法治课的德育实效,必须解决教育观念的问题,观念的更新才能引起方法的变革。现代德育观念强调发展人的潜能,焕发学生的主体性、能动性、积极性,注重学生的自我发展、自我完善、自我经验。为此,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应做到:首先,坚决抛弃“应试教育”下忽视学生主体作用的“满堂灌”,从以教师为中心的课堂教学向以学生为中心的课堂教学转变。其次,明确学生道德与法治的形成和发展是错综复杂的心理过程和实践过程。教师应以自身的素质力量选择最适合学生发展需要的内容,采取最合理的方式手段,创造学生最乐于接受的教育氛围,从而正确引导学生形成良好的道德品质。
同时,打铁先要自身硬,要在教学中渗透素质教育,首先要提高教师的自身素质。教师的素质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自身的专业知识要扎实、要更新,业务能力要提高;二是教师的言行修养、道德觉悟要提高。这是素质教育的基础,也是推行素质教育的先决条件。要提高教师素质,必须坚持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知识水平。勇于实践,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为人师表,不断提高自己的道德、觉悟水平。正人先正己,教师必须以高尚的师德为学生的楷模,用高尚的言行举止带动学生修心立品。
二、制定恰当目标,明确培养方向
教学目标既是教学活动的出发点,又是教学活动的达成点。因此,制定一个合理的教学目标,关系到整个课程的设定与进行。科学合理的教学目标会帮助教学走出一条清晰的轨迹,不会在知识传授、能力培养上偏离核心。为此,目标的制定要兼顾知识的传授、过程与方法的设计、情感态度价值观的培养,只有这样,目标才不会出现方向性的错误。
教学目标的制定要结合新课程的理念、学科目标、单元目标和学生的实际情况,不能是泛泛而谈,必须是具体而细致的。比如九年级的《在旋转的世界舞台上》这一课,从题目来看,外眼光,内涵深,概念笼统,难以入手。因此,要对课文的内容进行深入的分析,将本课所涵盖的知识点进行梳理和归纳,最终确定课程的三维目标:1. 情感、态度、价值观:培养热爱和平、厌恶战争的情感,增强忧患意识,为国家和民族的振兴贡献力量。2. 能力:培养用辩证、发展的观点分析问题。3. 知识:掌握当今时代的主题,当今世界的发展趋势以及我国在世界格局中的地位和作用。三维目标的设定从表及里,形成的是对学生综合素养的培养体系,学生可以从身边的事、自己的事理解这一宏伟的概念,从而树立并形成真正的技能与情感。
三、创设生活情境,构建思维平台
认知理论与建构理论都强调学习是主动而积极的过程,学习者知识的获得需要在一定的情境下,通过教师的指导、同学间的交流来实现。这也是新课程理念中所倡导的自主、合作、探究学习方式。教师在这个过程中扮演的角色是为学生创设提供生活化的情景,学生在这一情境中解决遇到的问题,由此判断学生的行为动机、观察学生的思维养成,最终引领学生实现学科所要达到的核心素养。比如,最近在网上频频出现的老人跌倒扶不扶的社会新闻引发了大量网民的讨论,从中可以看出价值观的不同,甚至是两极分化。教师可以针对这一现象创设情境,让学生进行角色扮演,在表演和观看的过程中,分析老人跌倒扶不扶现象的成因,对于这些现象可能引起的社会影响进行讨论,并从中得到启示。学生会在一系列鞭辟入里的学习过程中,逐渐形成自己的道德意识和道德观念,增强了法制观念,提高了公民素质。
四、运用现代手段,提高德育功能
在教学手段上要紧跟时代步伐,尽可能地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能增强教学直观性、新颖性、趣味性和吸引力。实践证明:新颖的现代化教学手段不仅节省了时间,增大了课堂信息量,丰富了课堂内容,而且也全面调动学生的视听等感觉器官,激发学生的思维想象力和创造能力,帮助学生理解教学内容,扩大学生的知识面,提高学习兴趣,促进知识的消化,活跃课堂气氛,提高德育功能。
五、建立有效评价,激发学习动力
中学生最大的特点就是学习、模仿能力强,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期,同时也是法律意识培养的重要时期,自身缺乏自制力也很容易受到不法行为的诱惑,走上违法的道路。所以培养中学生良好的法律意识,打下良好的法律基础,对他们自身今后的发展将产生深远的影响,他们的素质直接关系到祖国的未来,关系到中华民族的振兴。
这个阶段错误或者产生误导,将会对他们今后的人生造成很大的隐患。另一个角度来看,普法、用法是法治社会的必须条件,学生懂法,社会的法律氛围和法律的威慑力都会逐渐提高。
但是中学生的优点也是他们的薄弱之处,初中生认识水平、能力都比较低,各种问题层出不穷。其实问题的发生都是有长期隐患的,等待问题造成重大负面影响后就为时已晚了。这与中学生法律意的培养没有受到学校、家庭、社会的重视有着直接关系。中学生的健康成长,必须加强中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使中学生树立良好的法律意识,得到全面的发展
一、当前在课程中出现的法治意识问题
第一,时代性不强。我国中学教育中关于法律方面的知识都是穿插在《道德与法治》的课本当中的,由于升学压力没有专门的法治教育课,专职的法律老师也没有,学生、学校对这门课程的重视程度就决定着法律知识的传授效果。一系列因素导致中学生法治意识薄弱,学法氛围不够浓厚等现状,还好目前新更改的教材已经在教学内容上进行了改进,许多法律知识不仅明确而且实用。只是教师的教授方式还有待改进,目前来看许多教师并没有真正让学生感受对法律的需求,更没有了解什么样的形式才是当前学生喜闻乐见的教育形式。这久要求教师要跟上时代的变化,跟进教材的变化,设身处地的站在学生的角度去思考,才能让法治意识培育有明显的效果。
第二,过于单一的培育途径。传统的教育方式导致对于法律知识的传授还是停留在理论灌输为主,形式化的东西过多,法律意识的培养不能只是简单的普法教育,不能停留在单纯的告诉学生有哪些法、哪种法,没有办法让学生参与或模拟参与到某种法的运用。真正的了解到法律的作用,法律的知识。学校的应试考试使得《道德与法治》中法律知识的传授比较零碎,缺乏实践的检验途径,学生单纯的背会某个法律条例,并不会在乎他有没有深入理解并且知道在哪可以运用的到。内心有没有形成对法律的信仰。
第三,应试化教育影响严重。新课程改革后,《道德与法治》课程要求在教c学的关系中,学生是主体,教师是引导者,一切的理论知识要让学生能够切身体验到,感受到。教学应当回归学生活,从学生身心发展出发,培养学生全面发展。然而当今学校教育教学深受应试教育的消极影响,一味地关注升学率,忽略了学生这个主体,忽略了学生是否需要法律常识,忽略了学生是否需要掌握法律运用能力,忽略了中学生的法律修养。法治教育本身在应试教育中的地位不高,有些法律常识不是必考点就被忽略。许多学校不管这些内容是否对学生的身心发展有多么的重要,完全毫无道理的放松了对学生法治观念方面的培养,认为学生当前在学校学习,法律的应用、法律意识的培养都是大学之后的事情,目前还顾不上这些知识的学习。
另一个客观存在的问题就是《道德与法治》的教师大部分不是法学专业出身。入职之前的专业把控不严格,没有特殊专业要求,许多初中教师从没有接受过专业的法学教育,只是凭借自己对法律的理解进行授课所以对中学生进行法律概念、原则、制度等基本知识的解读就会略显浅薄。这样有着很大的风险,如果教师本人法律知识丰富,那还可以弥补,如果教师自身就对初中学生法律意识培养没有重视起来,教学效果一定会很差。教育教学实践中就会发现虽然有些教师意识到了法治教育不容小觑,但自身水平有限,在进行法律案例分析教学时,品德课教师描述案件本身浪费太多时间,反而将违法者所承担的法律惩罚以及对社会造成的损害一带而过,教师自己对法律知识却是一知半解,更无法对学生引起深刻的自我反省。
二、培养学生法治意识的建议
首先,大力弘扬法治精神,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在全面建设法治社会的浪潮下,教师的责任也越来越重要,学校在招聘教师时应适当选择法学专业,一方面弥补法律人才的确实,另一方面可以培训之前不是法学专业的教师,一举两得。对于法律意识的培养,教师是培养学生法律意识的重要承担者,是第一责任人和直接推动者。只有紧跟时代要求,对于在职教师进行法律教学进修,从教师内心重视法律的作用,让教师认识到法律意识对于中学生的重要性。提升师生共同的法治文化意识努力创造为校园中每位教职员工学习法律规章制度的机会并贯穿教师学习培训始终,帮助教师知法、懂法,树立高尚的师德与法治意识相结合。每年的新晋教师中一定要有法学专业方面的毕业生,使学校教师队伍更专业化。
再次,建设高素质的法治教师队伍。法治意识培育是一项集理论与实践以及必要的政治、法律学知识于一体的涵盖范围广且具有一定综合性的工程。所以从教学承担者上下功夫是关键。第一,实行严格准入制度。在教师招聘入职环节就应当从源头上做好把关,适当加入一些有关法治意识考核的内容;第二,加强培训。不同学校应该根据自身情况,拥有一支规模相匹配的以法学为主体的教师队伍,在能够教学的同时还可以了解外界相应的法律规定变化和案例情况,对于其他教师和学生学习都有促进作用。第三,强化持续学习。教师应充分利用好课余时间不断学习法律知识,研究对初中生进行法治意识培育的有效策略,加强自身法学素养,从而更好地将已有的理论知识运用到学生法治意识培育的实际中去。
参考文献:
[1]左勇.浅谈初中政治教学中学生法治意识培养[J].新西部(理论版),201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