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对劳务分包的管理汇总十篇

时间:2024-01-02 14:5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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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对劳务分包的管理

篇(1)

本次检查范围为区建设局监管的所有在建工程。

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1、建设单位履行施工合同支付工程款情况;

2、施工企业是否按规定将建筑劳务分包合同报区建设局备案;

3、施工单位履行劳务合同支付劳务分包单位劳务费情况;

4、建设工程签订施工合同、劳务分包合同情况,劳务分包企业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劳务分包企业是否按资质承接业务、是否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

5、劳务分包企业是否按要求向所承建项目委派项目劳务队长等管理人员;

6、劳务分包单位支付工人工资情况,现场询问工人工资发放情况;

7、劳务分包企业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和安全生产教育情况;

8、劳务分包企业现场作业人员中的特殊、关键岗位和主要技术工种人员持有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书情况;

9、劳务分包企业每月5日向区建设局报送《劳务发包人拨付劳务分包价款记录表》、《各班组长的基本信息表》情况;

10、监理单位审查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合同报备、每月报送工资发放记录情况。

二、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检查的20个在建工程项目,涉及建设单位14家,施工单位17家,监理单位11家,劳务单位18家,发出督促限期整改通知书13份。检查结果表明:经过第二季度的检查和督促,大部分施工企业和劳务单位基本能遵照《市区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劳务分包管理的通知》(建〔〕26号)文件开展劳务工作,但还有个别施工单位和劳务单位互相推诿责任,对劳务管理工作不够重视,支付劳务款和发放工资不规范,拖欠工资的隐患仍然存在。检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施工企业未及时足额拨付劳务分包价款到劳务企业银行指定账户,存在该问题的有3个项目。

(二)现场检查劳务资料不完整、劳务公司人员未到场配合,存在该问题的有11个项目;劳务企业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未备案,存在该问题的有2个项目。

(三)劳务公司上报的工资发放记录与现场询问不相符,存在该问题的有3个项目。

(四)监理单位应未核验劳务分包企业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及是否具备合同报备、是否每月报送工资发放记录审查,存在该问题的有3个项目。

(五)现场查无劳务分包企业现场作业人员技术工种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存在该问题的有4个项目。还有个别项目劳务企业未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和安全生产教育。

三、处理意见

根据检查的综合情况,经研究决定:

(一)对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发放工人工资、按时上报报表的劳务单位:城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国贸东X2004G01-3#地块一期建设工程),广鹭劳务有限公司(国贸金门湾别墅区A区二期建设工程、国贸金门湾别墅区B区一期建设工程)通报表扬,记入良好行为记录;

(二)对未及时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劳务分包款的施工单位:华宇()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许继()高压开关综合楼工程)、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宝钢精密钢材科技有限公司)、省泉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3家施工单位通报批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四、有关要求

(一)受处理的施工企业要认真汲取教训,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举一反三,落实劳务管理制度,提高企业管理水平,认真整改自身存在问题,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我局安全科。受表扬的企业要戒骄戒躁,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维护广大外来务工者的根本利益,为优化发展环境做出应有的贡献。未受处理的施工、劳务企业要抓紧整改自身存在的问题并及时上报整改情况;对未整改未反馈的单位,我局将在下一季度通报批评、记录不良行为。

篇(2)

近年来,施工企业一方面通过工程分包解决了企业自身施工资源的间歇性的缺乏,较好地履行了工程承包合同。但我们应该清晰看到在工程分包中也存在不少问题:有的企业受到了经济处罚,有的企业被降低了资质等级等等,严重影响了企业声誉和经济效益。同时由于工程分包所出现的质量问题,也给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极大的损害。为规范河南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保障施工安全,杜绝工程转包和违规分包,依法规范施工单位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管理,有效防范安全和质量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11】685号),初步探讨河南省公路工程分包管理体系。

施工分包是指施工承包商(指与项目法人或EPC承包商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具有总承包资质等级或专业承包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下同)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完成的活动。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专业分包是指施工承包商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专业分包商完成的活动。劳务分包是指施工承包商或者专业承包商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劳务分包商完成的活动。

施工承包商可以对所承接的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依法将非主体专业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专业分包商,或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劳务分包商。专业分包商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劳务分包商。劳务分包商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不得再次分包。鼓励公路工程施工进行专业化分包,但必须依法进行。禁止承包人以劳务合作的名义进行施工分包。

专业分包商和劳务分包商需持有营业执照,具有法人资格及相应的施工企业资质,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并与施工承包商通过合同构成承发包关系。公司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工程招标文件和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对施工承包商、专业分包商、劳务分包商等分包管理要求。施工承包商必须自行完成主体工程的施工,不得采取除劳务分包以外的其它形式对主体工程进行施工分包。

分包事项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有约定的,在合同允许范围内,施工承包商可将非主体工程或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等级或劳务分包资质等级的分包商。分包事项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无约定的施工承包商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分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商的选定应严格执行审批手续。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商需由施工承包商组织各职能部门审批同意后,由施工项目部向监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理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建设单位批准并备案。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承包商应严格履行工程合同义务,做好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管理工作,严禁以包代管、以罚代管。施工承包商对承包合同范围内的施工安全负总责,并依据分包合同及安全协议对分包商的安全生产进行管理。施工承包商和分包商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业主项目部)应全面贯彻落实施工分包安全管理的有关要求。审批施工承包商申报的工程项目分包计划及分包申请,严格控制施工承包商的分包工程范围。审查分包商资质和业绩。对工程项目分包进行上报建设单位并备案。定期分析上报工程分包管理信息。定期组织开展工程项目分包管理检查。监督检查施工承包商对其分包商的安全管理。负责对工程项目各参建单位分包管理考核评价。

监理单位工程项目分包情况进行过程监督和管理。负责建立分包安全监理制度。审查工程项目分包计划申请。报送工程项目分包情况并备案。通过文件审查、安全检查签证、旁站和巡视等监理手段,实施分包安全监理。审查分包商资质、业绩和拟签订的分包合同、安全协议并进行入场验证。动态核查进场分包队伍的人员配备、施工机具配备、技术管理等施工能力,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通知施工承包单位。

施工承包商是分包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对分包工程的施工全过程进行有效控制,确保分包安全处于受控状态。负责建立健全覆盖分包商的项目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分包商资质审查、现场准入、教育培训、动态考核、资信评价等分包管理制度。施工承包单位系统所属施工企业分包管理制度须报省施工承包单位备案。施工承包单位建立年度合格分包商名册;在工程分包项目开工前,与分包商签订分包合同及分包安全协议。明确分包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对分包商及其人员实施全过程动态管理。定期组织、督促分包商开展各类安全、质量活动做好活动记录;定期分析上报工程分包管理信息。负责对所有在册的分包商开展资信评价,实行优胜劣汰,建立核心分包队伍的培养和管理机制。

分包人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对所承包或者分包的施工活动实施管理。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或分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计量、质量、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人员。施工承包商在工程分包项目开工前应及时与建设单位批准的分包商签订分包合同。分包合同中必须明确分包性质(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主体工程范围内的施工分包只能签订劳务分包合同。

签订分包合同、安全协议的发、承包双方必须是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独立法人单位,签字人必须是发、承包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分包合同中约定的施工范围不得超越分包商的资质范围,劳务分包合同中约定的劳务分包范围不能包括构成工程实体的材料、主要施工机械供应等非劳务作业内容。分包商必须在分包合同、安全协议签订后方可进场施工。严禁无分包合同和安全协议进行施工。签订后的分包合同、安全协议应报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备案。

施工承包商应履行自身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对合同确定的目标进行跟踪监督和动态管理,及时预测和分析合同执行的风险和偏差,提前采取预控措施,消除分包安全风险。建设单位(业主项目部)建立健全公路建设分包安全监督管理体系,确保对公路工程分包全过程安全管理进行监督。省建设单位(业主项目部)对检查督查等管理活动中发现的分包安全管理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动态跟踪管理,督促相关单位进行限期整改,对有关情况及时在项目内进行通报。对无资质或资质不合格队伍采用资质借用、挂靠等手段取得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应坚决取缔。施工承包商负责建立包括分包商在内的完善的现场应急管理体系,落实各项应急处臵方案。施工承包商接到分包商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按规定启动应急处置方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上报上级应急管理机构。

禁止违法分包公路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一是承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对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有效管理的;二是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企业或者个人;三是分包人以他人名义承揽分包工程的;四是承包人将合同文件中明确不得分包的专项工程进行分包的;五是承包人未与分包人依法签订分包合同或者分包合同未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不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应要求的;六是分包合同未报发包人备案的;七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施工承包商应尽可能与核心分包队伍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并通过合同约定的形式明确核心分包商的责任义务和权利。施工承包商应在工程承揽、承包价格、工程结算、付款比例、人员培训等方面给予核心分包商享有一定的优先权利。

篇(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扩)建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四条 鼓励公路水运工程依法进行专业化施工分包。禁止承包人以劳务合作的名义进行施工分包。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规章制度、施工分包专项类别以及相应的资格条件、统一的分包合同格式和劳务合作合同格式等,对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与管理工作。

第六条 发包人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和合同约定加强对施工分包活动的管理,建立健全项目分包管理制度,负责对分包的合同签订与履行、进度管理、质量与安全管理、计量支付等活动监督检查,并建立台帐,及时制止承包人的违法分包行为。

第七条 监理人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和合同约定,负责对所监理合同段的施工分包活动的管理,及时发现并制止承包人的违法分包行为,并通知发包人。

第八条 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分别设立相应的合同管理部门,负责施工分包的日常管理工作。

除承包人设定的项目管理机构外,分包人也应当分别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对所承包或者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管理。

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或者分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计量、质量、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人员。

工地临时试验室应由合同段承包人自行设立并开展试验检测工作,分包人不再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

第三章 分包的条件

第九条 承包人可以将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项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不得分包的专项工程,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且每一合同段的不允许分包的专项工程不得少于一项。

单独招标的专项工程承包人不得将承接的专项工程进行分包。

分包人不得将承接的分包工程再进行分包。

第十条 分包人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 具有经工商登记的法人资格;

(二) 具有与分包工程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三) 具有从事类似工程经验的管理与技术人员;

(四) 具有(自有或租赁)分包工程所需的施工设备;

(五) 具有与分包专项类别相适应的资格条件(见附件1)。

第十一条 承包人对拟分包的专项工程及规模,应当在投标文件或承包合同中予以明确。

未列入投标文件或承包合同中未明确的专项工程,承包人不得分包。但因工程变更增加了有特殊性技术要求、特殊工艺或者涉及专利保护等的专项工程,且按规定无须再进行招标的,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报监理人审查,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可以分包。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十二条 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应实行合同考核确认,以此认定进场施工队伍与所签订合同承包人主体的符合性,并作为动员预付款拨付和工程开工的前提条件。

在进场初期,合同段项目部应按要求及时提交合同考核确认表(见附件2),经监理人核查,报发包人确认。

第十三条 在施工期间,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对承包人的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动态管理。施工合同段主要管理人员和主要机械设备等需变更调整时,承包人应及时提出申请,报监理人和发包人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承包人有权依据承包合同自主选择符合资格的分包人,提倡承包人以招投标方式公开、公平、公正择优选择分包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指定分包。

第十五条 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参照我省制定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统一格式(见附件3)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质量、安全、进度、环保以及其他技术、经济等要求。承包人应在分包工程实施前,将监理人审查后的分包合同报发包人备案,未经备案同意的分包合同不得实施。

分包合同审查与备案应遵守以下程序和要求:

(一)承包人自查并提出分包合同备案申请。承包人自查拟分包专项工程的内容和范围,查验拟选定分包人的资格、注册资金、管理与技术人员和施工设备等情况,提供拟签订的分包合同,并填写施工分包合同备案表(附件4),报监理人审查。

(二)监理人组织审查。监理人按照相应要求,对拟分包专项工程的内容和范围,拟分包人的资格、注册资金、管理与技术人员和施工设备等情况以及拟签订的分包合同进行审查;

(三)发包人备案受理。发包人将经监理人审查符合要求并同意的分包合同进行备案。

第十六条 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分包管理制度和台帐,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和分包人的行为等实施全过程管理,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分包工程的实施向发包人负责,并承担赔偿等责任。分包合同不免除承包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责任或者义务。

第十七条 分包人应当依据分包合同的约定,组织分包工程的施工,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和进度等实施有效控制。分包人对其分包的工程向承包人负责,并就所分包的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 行为管理

第十八条 禁止将承包的公路水运工程进行转包。

承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对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有效管理,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

(一)承包人将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的;

(二)承包人将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第十九条 禁止违法分包公路水运工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

(一) 承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对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有效管理的;

(二) 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企业或者个人的;

(三) 分包人以他人名义承揽分包工程的;

(四) 承包人将合同文件中明确不得分包的专项工程进行分包的;

(五) 承包人未与分包人依法签订分包合同或者分包合同未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不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应要求的;

(六) 分包合同未经监理人审查或未报发包人备案的;

(七) 分包人将分包工程再进行分包的;

(八)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第二十条 按照信用评价的有关规定,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互相开展信用评价,并向发包人提交信用评价结果。

发包人应当对承包人和分包人提交的信用评价结果进行核定,并且报送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发包人报送的承包人和分包人信用评价结果纳入信用评价体系,对其进行信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统一采购的主要材料及构、配件等采购主体及方式。承包人授权分包人进行相关采购时,必须报监理人审查,经发包人书面同意。

第二十二条 为确保分包合同的履行,承包人可以要求分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分包人提供担保后,如要求承包人同时提供分包工程付款担保的,承包人也应当予以提供。

第二十三条 承包人与分包人应当依法纳税。承包人因为税收抵扣向发包人申请出具相关手续的,发包人应当予以办理。

第二十四条 分包人有权与承包人共同享有分包工程业绩。分包人业绩证明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共同出具。

分包人以分包业绩证明承接工程的,发包人应当予以认可。分包人以分包业绩证明申报资质的,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认可。

劳务合作不属于施工分包。劳务合作企业以分包人名义申请业绩证明的,承包人与发包人不得出具。

第二十五条 承包人与分包人都应严格遵循基建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合同段和分包专项工程的会计核算。分包款项的结算支付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承(分)包人按照基建财务管理规定,对所承(分)包的工程应单独记账,并按规定进行核算;

(二)分包结算支付内容应与分包合同内容相符,收款单位应与分包人名称一致,收(付)票据必须合法有效;

(三)分包款项应根据实际工程计量进度按期进行结算,不得以预支工程款、借款等名义回避结算;分包工程款应通过承包人开设的银行账户转帐支付,不得提取现金支付;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工地现场等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场所进行检查;

(二)向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询问相关情况;

(三)查阅和复制工程档案、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立即停止和纠正违反施工分包规定的行为。

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的合同履约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扰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中的转包和违法分包的处理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实行实名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中的施工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有权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举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受理和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或者分包人违反本实施细则相关条款规定的,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相关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施工分包,是指承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项工程发包给其他专业施工企业完成的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发包人,是指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或者受其委托的建设管理单位。

本实施细则所称监理人,是指受发包人委托对发包工程实施监理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实施细则所称承包人,是指由发包人授标,并与发包人签署正式合同的施工企业。

本实施细则所称分包人,是指从承包人处分包专项工程的专业施工企业。

本实施细则所称本单位人员,是指与本单位签订了合法的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了工资及社会保险关系等相关手续的人员。

本实施细则所称专项工程是指“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专项类别和分包人资格条件表”(附件1)中规定的相应工程内容。

第三十一条 除施工分包以外,承包人与他人合作完成的其他以劳务活动为主的施工活动统称为劳务合作。劳务合作企业应具有经工商登记的法人资格、与劳务活动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及具有从事类似工程经验的管理与劳务作业人员等条件。

篇(4)

中图分类号:F407.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引言

2003年,我国实行建筑企业资质重组,一批具有资质等级的劳务分包企业进入建筑市场。劳务分包工作已经成为总包工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劳务成本在整个建筑成本中高达25%~30%。劳务分包工作管理的好坏,会直接影响到总包工程质量、进度、信誉。要把劳务分包管理工作开展好,首先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用机制来约束人,用程序来规范管理,依靠管理出效益。

1工程劳务分包管理小组的建立

成立工程劳务分包管理小组是工程劳务分包管理的基础工作,也是项目管理民主集中制的体现。项目部应成立由项目经理、项目党委书记、总工、财务、物资、工程等部门人员组成的分包管理小组,进行明确的职责和权限分工,负责对工程项目的劳务分包工作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对劳务分包队伍的选定、资质营业执照审查、分包单价确定、合同签订、分包工程现场管理、工程计量和财务支付等工作均要进行集体研究,不搞个人定调,不搞“一言堂”,并由一名专职合同管理员负责日常工作。

2劳务分包队伍的引进

劳务分包队伍的引进是工程劳务分包管理工作的第一关。项目部首先要严格审查其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法律委托书等,确认证件是否真实有效,法人委托的时间和营业范围有无超越。同时,根据拟分包的工程项目,以《劳务分包商评价表》的形式,多方考察分包单位的实际施工能力及管理水平。

其步骤有以下几个方面:

(1)工程部、物资机械部、计财部等分工负责对分包单位做深入细致的调查;

(2)对分包单位的技术力量、机械设备、资金保障、安全质量、履约信誉等方面进行评价,作出结论;

(3)对经评价合格的分包单位建立《合格劳务分包商名册》,报项目技术负责人和项目经理审批;

(4)在《合格劳务分包商名册》中择优选择分包单位。对于资信不可靠,无设备、无资金及公司内通报不准合作的单位,坚决拒绝使用。

表1劳务分包评价内容

劳务分包队伍的引进应由劳务分包管理小组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分包单位和利用职权扰乱正常的分包工作。劳务分包商评价表的内容见表1。

3劳务分包单价的确定

工程劳务分包单价的确定是劳务分包管理工作的关键,直接关系到项目的经济效益。在项目分包管理中,每项工程的劳务分包单价的确定和调整,必须经过现场调查研究、概预算分析计算和集体研究3个步骤,同时组织工程部、物资机械部、计财部、办公室、项目技术负责人和项目经理会签,确保每项单价均公平合理,每个过程都有详细的记录,防止私自定单价、调整修改单价等现象发生。

4劳务分包工程施工管理及质量控制

工程劳务分包管理工作的重点是分包工程的质量管理,目的是杜绝分包工程中偷工减料、施工不规范、质量不合格等问题。项目部可将劳务分包施工管理全程纳入整个项目质量管理体系中,严格按照质量程序和监理程序进行管理。劳务分包单位按照项目部提供或批准的设计图纸说明、施工技术规范、标准、施工方案等组织施工,接受监理单位和项目部的监督检查。同时,在现场施工管理中,项目部要派驻现场施工员进行现场施工管理,对工程质量达不到技术规范和质量要求的,责令其返工或采取补救措施,直到满足设计和质量要求。分包单位在完成合同的工程,必须通过项目部和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才给予计量支付,这样能够有效控制工程质量。

5劳务分包工程的计量

对分包单位的计量支付要力求程序化、规范化和公开化。首先,对工程验收时,必须有劳务分包单位负责人和项目队、项目部三方人员参加,工程验收合格后须在验收原始技术资料凭证上签字。项目队据此填写《工程计量表》。《工程计量表》详细到里程、项目名称、细目、计算式,项目队技术主管复核,对于超出合同或设计的数量一律要注明,同时上报相关资料。《工程计量表》填写好后,试验工程师、质检工程师依据所掌握的情况认真签署意见,可以或不可以计量,或有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均要注明。计量工程师根据项目队上报的《工程计量表》,依据合同单价进行计量。对于新增或需要调整的项目,均有补充协议或相关纪要;对于工地上的一些合同及特殊情况的验工,均应有当事人详细的情况说明,包括工作背景、内容、效果、价格等。计量工程师开发计量通知单后,工程部长、总工要逐一审核签认,最后报项目经理审核批准,使其环环相扣,堵塞劳务分包工程计量中的漏洞。项目工程部应建立劳务分包合同台账、劳务分包工程计量台账,详细记载每次分包工程计量的金额及数量;各项分包工程总量与自身计量情况对比表,应以台帐为依据,对分包工程实行动态管理,做到“总量有控制、进度有数据、差额有对比”,防止超数量、超单价、超包价计量现象的发生。工程计量表的格式及内容见表2。

表2工程计量内容

6工程款的支付

劳务分包工程款的支付要严格按照程序办事,工程部计量工程师在开具计量单时,同时填写劳务分包工程款支付单,并注明此次计量金额和累计计量金额。机械物资部负责扣除劳务分包单位的材料费、机械台班费及设备租赁费等,交财务部办理工程款支付手续,报项目经理签认后支付工程款。劳务分包工程款支付表见表3。

表3劳务分包工程款支付

篇(5)

一、当前项目劳务分包管理中存在的一些现象及原因:

1、分包商项目班子管理能力差,没有得力的领导

现场施工队伍很多都是因为个人承包,但是承包人并非该一个项目,故经常不在项目甚至一个工程结束共计到现场几次。此问题出现后使劳务队现场无真正管理人员,出现某些细微事情没人能做主,导致了工期延误等问题。

在民工队伍中存在一种现象,谁给我发钱,我就听谁的。由于劳务队伍无领导在现场,致使一些质量、安全等问题相继出现,项目部下达的命令无人落实。总包单位及甲方、监理等督促也落实不了,最终只能等劳务队伍领导来解决,往往因为某个分包队伍而影响整个工期,进而影响到总包的形象。

2、人员素质差,野蛮施工,不听指挥

一些分包商从现场管理人员到具体操作的工人都是临时拼凑的,农民意识较强,对一些施工规范要求总觉得无所谓,认为总包单位是小题大做,现场出现了问题或者项目对质量、安全等要求,总是落实不了,更甚的是有些分包商有时候也指挥不动民工队伍。

3、其他现象

一些项目分包队伍随意浪费材料,更甚的一些民工偷盗现场材料。分包队伍直接与监理接触,将总包现场管理架空。

4、以上各种现象就其原因,主要是管理问题,选择好的分包队伍,以及加强总包现场的管理是关键。

二、怡购清华园在对分包队伍的管理方面着重做了以下几点,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精选队伍

在公司总部有工程部、技术质量部、安全部、合约部等部门统一考核分包商,编制“合格劳务分包商名册”

针对具体项目特点,有合约部牵头,负责劳务分包的招投标及合同的签订及管理

对拟选用的分包商,应从以下方面对其进行评价:

是否符合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满足顾客和法律法规对分包工程的资质要求;

资源配备情况能否满足要求,包括各专业施工人员的数量和能力,必要的硬件、软件等;

有无类似项目施工经验,以往施工的类似项目情况;

是否具备环境和职业安全健康保证能力;

满足具备顾客提出的特殊要求的能力;

其他需要评价的情况。

劳务分包商的选择引入竞争机制,杜绝人情关,严格按照招标流程选择队伍,劳务分包商确定后,由合约部门起草合同,合同必须由工程部、安全部及具体项目部进行评审,要做到与具体项目结合,条款明确,防止合同实施过程中的扯皮推诿。

在公司上述正确机制的引导下,清华园项目精选了2家土建分包商和一家水电分包商。

公司各职能部门的管理

公司各部门并没有在选定了分包商后就万事大吉,在工程施工中定期组织对分包商的考核,从资金、质量、进度、材料、人员机械的配备等方面进行考核打分,对存在的问题要求立即整改,年度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制定“合格劳务分包商名册”的依据,对分包商产生很大威慑力。

现场项目部对分包商的管理

(1)、以人为本,做到人文管理,树立起民工也是我们兄弟的观念,对分包队伍的住宿生活条件严格按照合同要求提供,不含糊凑合,做到对工人的关心照顾,项目部经常检查督促分包商改进这方面的工作,夏天做好防暑降温,冬天检查民工的取暖,让工人们切切实实的感受到温暖。

(2)、加强对分包队伍的资质管理,不允许存在挂靠、转包现象。项目部经常检查,分包单位进场时就及时提供分包单位资质、分包单位项目经理及管理人员资质及联系方式、特殊工种上岗证等,有项目部向监理报验。我们要求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必须常驻现场,杜绝了民工队群龙无首、一盘散沙,有项目部直接来领导民工作业的现象。

(3)、严格管理流程,所有的工程设计变更、联系单、中间报验等均须有劳务分包向项目部提出,再由项目部向监理、业主提出,在施工中项目部及时检查跟踪,保证工期、质量,分包商、项目部各自做好自己的技术资料,做到分工明确。

(4)、在质量管理上面,首先是要树立全员、全过程质量意识,开工前我们对民工进行保证质量,严格按照图纸、规范施工的教育培训。同时要求分包商加强现场的技术力量,带班工长必须有3年以上的相关经验。

(5)、在安全管理上面,首先加强宣传教育,每一个新进场的工人都经过了安全教育,每道工序都做到安全交底,培训交底我们做到通俗易懂,使工人明明白白。其次要求分包商提供切实可靠的安全设备,安全三宝必须配齐,分包队伍自带的设备必须提供安全证明,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人证相符。

(6)、在进度管理上面,开工前由项目部将计划分段,制定节点计划,每一周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对分包商在人员材料设备的配备情况进行检查。

(7)、加强对现场各个分包队伍之间的协调工作,对并行的分包队伍引导进行帮扶对比,在竞争学习中提高,对不同工种、不同工序的分包队伍加强成品保护教育,并制定周密的工期工序计划,防止误工。

(8)、在材料管理上面,对分包单位自行采购的材料,要求提前提供合格证书、检测报告、材料样品等,对不符合设计、合同要求的一律不准进场。分包商须提前向项目部提供所需材料的计划,项目部专业负责人对材料计划进行审核,确定用量及提供日期,以防止超量及耽误工期。制定严格的奖惩细则,由项目部预算人员及项目所有人员参与制定材料用量标准,给出合理的损耗量,具体现场有施工员、材料员共同对浪费材料现象进行管理,发现钢筋长料短用,落地灰不再次利用,乱砍整砖等现象严格按照规章进行处罚。对小型材料建立领用制度,并且现场临水、临电制度限额,分到各个队伍头上,杜绝浪费。

篇(6)

中图分类号: TQ63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总分包是建筑领域出现的新鲜事物,它的具体表象是,总承包方中标工程后,寻找一个具备相应资质、有实力的施工操作层进行合作,总承包方抽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总承包方管理总分包方的方式像业主管理总承包方一样。总承包方担安全、质量、进度、社会声誉等风险。

一、项目劳务管理基本规定

对从事建设工程劳务活动的劳务企业、个人实行资质和资格管理制度。凡从事建设工程劳务活动的劳务企业,必须取得相应的建筑劳务企业资质,并在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从事建设工程劳务活动。未取得资质证书的,一律不得从事建设工程劳务活动。劳务企业必须使用自有劳务工人完成承接的劳务作业,不得再行分包或将劳务作业转包给无资质、无自有队伍、无施工作业能力的个体劳务队或“包工头”。建筑劳务企业必须依法与工人签订劳务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资标准(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合同终止条件、双方责任等。劳务企业应当每月对劳务作业人员应得工资进行核算,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日起支付工资,不得以工程款拖欠、结算纠纷、垫资施工等理由随意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建筑业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项目部应当以劳务班组为单位,建立建筑劳务用工档案,按月归集劳动合同、考勤表、包工作业工作量完成登记表、工资发放表、班组工资结清证明等资料,并应以单项工程为单位,按月将企业自有建筑劳务的情况和使用的劳务分包企业情况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支付劳务企业劳务分包款时,应责成专人现场监督劳务企业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由“包工头”替多名农民工代领,以避免“包工头”携款潜逃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

二、施工过程的劳务分包管理

1、分包商进退场管理

分包商进场前将与甲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副本报总包备案,并根据合同总价的不同向总包方交纳一定比例的综合保证金,以保证质量、进度、现场管理符合业主及总包管理要求,该保证金的扣罚必须由总包和监理同时签字。分包商进场前先与总包单位签订《现场综合处罚管理规定》。

分包商进场前须填写“分包商进场申请表”,“分包商进场登记表”经各方签字后方可进场。

退场规定:分包商负责范围工程验收合格后,填写“分包商退场申请表”和“分包商退场登记表”,经各方签字认可后方可退场。没有办理退场手续的,总包方将禁止退场,押金不予返还。

2、施工现场管理

各分包单位根据总包单位指定地点搭设临时办公用房及临时库房,任何单位不得私自搭设。

所有专业分包进场后按总包单位划定的卫生责任区进行封闭式管理,各单位须派专人负责。总包单位所管辖区域内,各种安全防护、消防设施应保证安全有效,不得随意损坏、拆除、挪用、如有违反者按《施工现场管理综合处罚规定》执行。现场临电由总包单位统一管理,严禁乱拉、乱接,并严格执行建设部颁发的《临时用电管理规定》,不可以无理由由认为造成分包的停工。

分包单位临时用电设备,经总包单位相关人员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场施工。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分包单位,总包单位将予以警告并限期整改,直至消除隐患,确保安全。

3、技术质量管理

各分包单位执行总包单位的质量管理目标及技术管理制度。分包单位施工前将所分包工程施工方案报总包审核。分包单位须设转职的现场负责人、技术员、质检员,各专业人员均须持证上岗。分包单位进场材料执行进货检验程序,合格后方可使用.各分包单位不得随意搭设施工用脚手架,如确有需要,可委托总包单位统一搭设或由分包提供经批准的施工方案,总包审查,监理审批后,方可搭设,施工完毕后及时拆除。施工现场由总包单位提供的各种控制点、楼层标高控制线、轴线等,分包单位不得随意标识、改动,如确因需要单独做点,须经总包单位技术部门同意。分包单位各分项、分部验收执行总包单位“分项,分部工程验收程序”。

4、工程进度管理

分包单位进场前需向总包单位上报其承保范围内工程进度计划,由总包审核后报监理、甲方审批。该进度计划必须服从项目总进度计划要求。分包单位每月须向总包单位上报下月施工进度计划。分包单位在每周二之前报下周进度计划及施工部位给总包审核,并对上周进度完成情况进行分析、总结,总包单位根据现场整体机会进行合理安排。分包单位要跟进监理审批后的进度计划合理组织施工,并在规定的工期内完成。分包单位必须参加由总包单位组织的关于进度等方面的工程协调会或专项会议,并对本单位工程进度完成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并积极采取纠偏措施。

5、现场安全管理

各分包单位须设专职安全员,负责现场安全施工的检查与管理工作。各分包单位进场后,均须与总包单位签订《安全包保责任书》、《安全管理协议书》、《机械租赁安全包保责任书》。分包单位执行总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制度。分包单位严格执行总包单位的现场安全管理目标,服从总包单位的统一领带、管理和指挥。各分包单位应积极配合由总包单位、甲方、监理或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总包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问题,要有落实、整改、验收,整改不到位的,总包单位有权按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安全。

6、机械设备管理

分包单位的施工机械要有专人负责,并做到定机、定人、定职,做到定期保养。分包单位机械进场时须填写“设备进场报告单”,一式两份,由总包单位领导签字后方可进场,并留一份存档,凡不申报的,一律不予进场。分包单位进场的各类机械按总包单位的要求,由各单位进行标识,并注明单位名称,以便检查、管理。进场的机械设备必须保证状况良好,安全防护装置齐全可靠。进场的机械设备要按总包单位相关部门要求摆放整齐,小型工机具要及时入库,如遇丢失,由各单位自行负责。分包单位安装的固定施工机械设备,必须设立安全操作规程牌,挂在设备旁边,并标明操作人员名单,设备的操作必须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分包单位必须执行总包单位的有关机械设备管理的规定,并接受总包单位的监督与检查。分包单位机械设备退场时,总包单位根据进场报告一一核对,经检查相符后,方可退场。

结语:在建筑行业经济大市场这样十分严峻形势下,迫使企业只有创新管理,通过市场有机结合、有机调节、不断重组、多方多元化动态合作,企业才能生存发展。企业,也只有在施工管理过程中,多动脑筋管理创新,做好总分包管理,特别是劳务分包管控,才能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合同目标,使各参建方利益共赢、资源共享。

参考文献:

1、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必修课教材---建筑工程----必修课教材编写委员会编写

2、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选修课教材-中国建筑业协会编写

3、《建筑法》-----------------------------------------1998年3月1日

篇(7)

中图分类号:P62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3)01-0010-03

一、专业管理的目标描述

1.专业管理的理念或策略

随着经济高速健康发展,国家电力能源需求日益提高,电网架构不断完善,电力建设投资逐年增加,输变电工程建设规模越来越大,电力施工企业承担的施工任务日益繁重。由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基建行业施工任务的不确定性,施工企业规模、人员扩展受到制约,加上电力施工技术的专业性和特殊性,在当前电网建设高峰时期,为了顺利完成施工任务,在国家及国网公司允许的框架内,施工企业对部分工程进行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而如何规范工程分包、科学实施分包管理,特别是分包安全管理,从而实现项目工程安全、优质、按期完成,是我们不断努力和追求的目标和方向。

2.专业管理的范围和目标

2.1分包安全管理的范围

分包管理涉及公司投资(含委托管理)的11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施工,包含了工程建设中施工承包商将其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施工企业完成的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

2.2分包安全管理的目标

通过梳理管理流程,创新各种管理手段,深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进一步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网公司相关规定在工程项目分包管理中的应用,依法规范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安全管理,建立分包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提升分包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基建安全事故。

3.专业管理的指标体系及目标值

3.1分包安全管理的指标体系

分包安全管理的指标体系符合《国家电网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规定》中对工程项目安全目标的规定,即:

3.1.1 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

3.1.2不发生基建原因引起的一般电网及设备事故。

3.1.3不发生有人员责任的一般火灾事故。

3.1.4不发生一般环境污染事件。

3.1.5不发生本企业有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3.1.6不发生基建原因引起、对公司造成影响的安全事件。

3.2 分包安全管理体系的目标值

二、专业管理的主要做法

1.专业管理工作的流程图

分包安全管理流程图见下表

2.主要流程说明

2.1分包安全管理流程说明

2.1.1开工前由由施工承包商向监理单位提出拟分包内容和类别的分包计划书面申请,经监理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建设单位审批备案。

2.1.2施工承包商根据工程项目分包计划,通过招标等方式在合格分包商名册中选取拟用分包商,报监理审查,建设管理单位批准。

2.1.3 确定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

2.1.4 监理单位监督施工单位组织分包商员工定期体检、安全教育培训、机械器具进场检验、监督安全作业行为。

2.1.5 监理单位审查并备案施工中采取的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安全作业票,监督安全技术交底等。

2.1.6 分级开展安全业绩评价。

2.1.7 省公司基建部对分包安全管理评价结果进行备案并总结改进各单位管理过程。

2.2 创新手段加强分包安全管理

2.2.1 强化制度建设,完善管理体系

制度建设是加强现场管理的源头,严格执行上级关于分包的各类规章制度,不走样,不打折扣。

2.2.2加强分包商资质审查,严把入场关

严格开展分包商准入前的资质审查工作,在年度省公司组织的资信评价审查时,除要求各分包商提供国网公司要求的八项资质审查内容外,还增加了以下审查内容。一是增加授权视频资料,要求各授权委托人提供该单位法人代表授权时的视频资料,避免授权委托人通过造假等手段伪造授权委托书,而授权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二是增加社保证明和劳动合同关系证明,要求各分包单位授权委托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提供在该单位不低于一年的社保证明和劳动合同关系证明,避免挂靠、借用资质情况。三是增加分包单位账户信息,要求施工单位对分包单位拨付工程费用时,需将工程款汇入分包单位公司账户,禁止对个人付款。

2.2.3 动态掌握人员信息,确保人证相符

为全面掌握施工现场分包人员基本情况、出勤情况和进出场时间,要求所有工程现场分包人员建立信息卡,涵盖个人照片、身份证号码、血型、工种等基本信息和保险信息等内容,只需持有读卡设备,包括智能手机、PDA等具有二维码扫描器功能即能对当日进场作业人员进行身份核查。按照国网公司要求对变电站工程现场实行封闭式管理,在施工区域进出口安装打卡机,对每天进场作业的所有分包人员进行打卡考勤管理。对现场劳务人员证照不齐、作业人员非分包单位职工、作业人员变更不规范的情况,不仅对施工项目部进行考核,对监理项目部连带考核。

2.2.4 利用全程视频摄像,威慑违章行为

以视频监控手段加强现场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关于应用视频设备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通知》,要求公司系统110千伏及以上变电站新建、改扩建工程,220千伏及以上线路工程所有耐张塔、转角塔、牵张场、以及重要交叉跨越区段等区域的作业现场,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全过程全方位视频摄像。建管单位每月初审视频监控资料,发现违章行为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对违章单位下发处罚通知单,违章单位缴纳罚款,并对违章人员进行考核,将处罚情况报建管单位实行闭环管理。省公司每月从建管单位随机调取当月视频数据进行抽查,汇编违章视频短片,在基建月度例会和安全质量分析会上进行通报。

2.2.5 开展短训班,创新培训方式

针对个别施工、分包单位自身培训效果不突出的问题,开展短训班培训方式。凡是在检查中发现违章行为的、安全文明施工达不到标准的、数码照片拍摄不满足文件要求的施工现场,全工地停工培训2~3天,工程业主项目经理、安全专责,总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工程师,施工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安全专责,分包商现场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均到省公司指定地点参加短期培训,先用一到两天的时间,集中自学相关规程规范和管理要求,学习后在安全题库中随机抽题闭卷考试,考试合格后回工地复工,考试不合格继续自学再考试,直到合格。现场作业人员在工地开展自学直至复工。

2.2.6 建立分包队伍评价考核激励机制

要求各施工承包商对分包队伍的工作业绩实行动态考核、常态管理。对所有分包商实行综合排名,鼓励施工单位优先录取排名靠前分包队伍。对业绩突出、管理优良的分包队伍,对获得国家、行业、国网公司优质工程项目分包单位,除了物质和荣誉奖励外,建议施工承包商列为核心分包队伍,在招投标中进行加分。

3.确保流程正常运行的人力资源保证

根据分包安全管理特点,为确保流程正常运行,实行省公司、建设管理单位和三个项目部分级管理模式。

3.1 省公司基建部质量安全处负责分包安全管理的归口管理,配备安全管理专职人员。

3.2 建设管理单位分为省经研院项目管理中心和地市公司基建部(项目管理中心)。省经研院项目管理中心设置质量安全部,负责全面落实建管项目的分包安全管理有关要求,配备安全管理专职人员。地市公司基建部(项目管理中心)负责全面落实地市公司建管项目的分包安全管理有关要求,配备安全管理专职人员。

3.3 工程业主项目部设置项目经理和安全管理专职人员,负责审批施工承包商申报的工程项目分包计划及分包申请,严格控制施工承包商的分包工程范围;严格审查分包商资质和业绩;对工程项目分包情况进行备案,定期分析上报工程分包管理信息;定期组织开展工程项目分包管理检查;监督检查施工承包商对其分包商的安全管理;负责对工程项目各参建单位分包管理的考核评价。

3.4 工程监理项目设置总监理工程师和安全监理工程师,负责审查工程项目分包计划申请;报送工程项目分包情况并备案;审查分包资质、业绩并进行入场验证;通过文件审查、安全检查签证、旁站和巡视等监理手段,实施分包安全监理;动态核查进场分包商的人员配备、施工机具配备、技术管理等施工能力,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实施闭环管理。

3.5 工程施工项目部设置项目监理和安全管理专职人员,负责对分包工程的施工全过程进行有效控制,确保分包安全处于受控状态。

3.6 分包单位设置现场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按照施工承包商要求安全、规范开展分包作业,管理自身作业人员,接受工程承包人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4.保证流程正常运行的专业管理绩效考核与控制

4.1为强化分包安全管理的有效执行,实现分包安全管理的目标值,建立、健全基建分包安全管理制度标准有效实施的绩效管理评价体系和考核办法,公司采取分级考核模式。省公司对建设管理单位通过综合评价进行考核;建设管理单位对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按照合同条款进行考核;施工单位对分包单位按照合同条款进行考核。建管对监理和施工,施工对分包单位均应按照合同签订时的《安全保证金扣款标准》进行经济处罚。

4.2 专业管理信息支持系统

以基建管控系统为信息支撑,及时收集汇总分包管理信息,有效推进绩效考核与控制。

4.3 主要管理制度和标准

《国家电网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规定》

《国家电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安全管理规定》

《国家电网公司进一步加强施工分包安全管理的重点措施》

《国家电网公司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电网建设施工分包队伍选择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

《国家电网公司标准化工作手册》

《四川省电力公司输变电工程劳务分包商资信管理办法》

《四川省电力公司工程施工分包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四川省电力公司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范本》

三、评估与改进

1.专业管理的评估方法

1.1 工程项目分包安全管理评价按照《国家电网公司电网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评价办法》中涉及分包安全管理的评价检查表,对业主、监理和施工项目部分包安全管理情况分别进行评价。

1.2 对分包商的年度评价按照《四川省电力公司输变电工程劳务分包商资信管理办法》,从工程安全、环境保护 ,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源配置,企业资信状况,教育培训,合同履约综合评价等方面对所有参与工程建设的分包商进行评价。

2.专业管理存在的问题

2.1各级管理人员配置不足,素质参差不齐,人员流动性也较大,对各项管理制度理解不深,执行上存在偏差。

2.2 个别施工单位对分包安全管理仍然不到位,重视度、关注度不够。

2.3 分包单位安全基础薄弱,投入不足,安全风险较高。

2.4 分包作业人员更换频繁,流动性较大,分包单位常根据工程紧张程度频繁调度施工人员,给及时准确掌握分包商人员动态和对分包商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带来一定困难。

3.今后的改进方向或对策

3.1 持续加强对各级管理人员的培训,尽快适应掌握管理手段的变化。

3.2 继续加大考核力度,进一步规范分包作业行为。

3.3 督促分包单位规范用工管理行为,加大对现场安全设施、施工机具的投入。

3.4 继续鼓励施工承包商培养、建立核心分包商。

参考文献

篇(8)

建筑工程施工分包包括劳务分包和专业分包, 劳务分包是指承包人以计件或者计时(零工)的方式,把工程的劳务发包给有资质的劳务承包人,由工程承包人支付劳务报酬,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包清工;而专业分包指有专业施工能力、有资质的企业来施工分部分项工程,其不仅包含了工程的劳务、通常也包括了施工材料、设备等内容。

取得劳务资质的企业劳务承包既可以从总包企业承接,也可以从专业承包企业承接;而取的专业资质的企业工程承包既可以从总包企业承接,也可以从建设单位承接(也就是所谓的指定分包)。

那么,劳务分包与专业分包有什么区别呢?其差别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1、资质不同。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共60种,比如地基与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专业、建筑防水工程、桥梁工程等,而且大部分的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分为一、二、三级,有些分为一级、二级(比如桥梁工程)或者二级、三级(比如预应力工程),公路交通工程专业分为5个分项而不分等级;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共13种,像木工作业、钢筋作业、混凝土作业等,每种劳务作业均有相应的资质等级、作业范围,其中木工作业、砌筑作业、钢筋作业、脚手架搭设作业、模板作业、焊接作业六类分为一级、二级,其他七类因作业过于简单不分等级。专业、劳务资质的具体约定见2001年7月1日起施行《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2、标的不同。劳务分包的客体是劳务,一般都是以计价的形式,也就是劳务分包单价来计算分包费用;而专业分包的客体是非主体结构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专业工程分包单价形式计算工程款。

3、限制不同。专业分包需要得到建设方的同意和认可,这在《建筑法》第29条有明确规定,如果违反此项要求就是属于非法分包,而劳务分包就不同,不需要得到建设方的同意。

4、承担责任的范围不同:专业工程分包中总包单位要对分包单位进行管理,总分包双方对分包工程的质量缺陷向建设方承担连带责任;劳务分包之下分包人可自行进行管理,并且只对总包/专业分包人负责,对建设方不直接承担责任。

劳务承包,最开始是涌现了好多“包工头”,从二00五年七月一日起,三年的时间在全国建立基本规范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农民工基本被劳务企业或其他用工企业直接吸纳,“包工头”承揽分包业务基本被禁止,同时建设部决定从二00五年七月一日起,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特级、一级企业进行劳务作业分包,必须使用有相应资质的企业,这也成为建筑劳务公司开始大量涌现的基本原因。分包出现后,就出现了转包和违法分包。

所谓的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而违法分包的概念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进行了解释:

(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建筑法》第二十八条就是禁止转包、分包的条款,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后果,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第62条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都做了约定,对施工单位规定如下:“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第37条“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现在最新的是第159号建设部长令,其已经取消了。

资质管理工程实践中,还有一个最为常见的现象,就是资质的挂靠,法律明文规定其行为属于违法,《建筑法》第二十六条就明文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首先,借用资质所签订的合同明确约定为无效合同,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文)中有明确的规定。

其次,挂靠的违法结果,法律也做了十分明确的规定,简述如下:

1、对挂靠人的处罚: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具体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文)第四条。

2、被挂靠企业的处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1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而且挂靠也对被挂靠单位资质升级、增项有影响,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21条有相应的规定。

挂靠的背后其实就是关系、权力的寻租和成本的考虑,从法院公布的工程案件来看,资质挂靠有权力的寻租在其中,建设方或者总包商的某些决策者明知道如此,为了个人利益或者因为某些关系的原因,以资质挂靠的合法形式来进行不合法的行为。另外一方面是处于成本的考虑,节约支出,这不仅仅指合同的某一方,双方都有此考量,总包/建设方为了降低分包费用,分包商为了节约建筑劳务公司成立及运营的费用,挂靠是最简单、最直接的方式,挂靠一个资质,以管理费的名义上缴一些费用,就可以进场开始了,而办理一个资质,所承接的工程范围有限,理所当然的利润也就有限,难以维持公司的发展或者有时候连生存都维持不了,这样借用高一级的资质就可以承接利润相对更丰厚项目,也就可以更快的发展,根据具体工程情况来选择挂靠合适资质的单位,是个很简单、实用的选择。以至于某些分包承接人只是挂靠,在没有发展起来之前都不会去注册一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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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概况

卡塔尔内政部大楼项目总包方为马来西亚WTC公司。内政部项目总建筑面积23.5万平方米,分包合同金额为4321.23万里亚尔(约合8074万人民币),合同工期24个月,实际开工时间2010年11月28日,工程范围包括VIP楼、公共楼、停车场主体结构、砌砖、抹灰工程。因诸多原因影响,我方仅完成停车场主体工程和VIP楼、公共楼部分基础工程后与甲方协商中止合同。

二、案例简介

1、投标背景

由于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阿联酋建筑市场进入低迷状态,我公司在完成阿布扎比F1赛车场后就没有了后续项目。与此同时受WCT公司邀请参与卡塔尔内政部大楼项目的劳务分包投标,经与总部沟通后,总部决定暂缓阿联酋公司的业务并争取以此项目为契机转战卡塔尔市场。

2、项目前期劳务资源策划

根据我公司之前用工经验数据测算,中国员工月工资费用约3500里亚尔,外籍员工月工资费用约1200里亚尔,工资费用比例约为1:2.9,而中国员工同外籍员工功效比例约为1:0.6,大量雇佣外籍员工将大幅度降低成本。在以上经验数据的基础上进行了劳务资源策划,根据项目用工总量,此项目计划约需1362名工人,其中:中国员工控制在271人左右,外籍员工需1091人左右,中外员工比例控制在1:4。为保障用工策略落地,我公司先后三次派人去孟加拉和印度招工,确认了400多名工人,为项目实施做好了充分准备。

3、项目实施阶段所面临的问题及当时的应对措施

(1)甲方与监理协调不到位,监理过程存在随意性

在卡塔尔施工,业主将项目管理完全委托给监理公司,业主很少参与项目管理,所以监理的权利很大。加之监理对工程的管理随意性很大,虽然有规范和设计要求,但很多时候监理的要求已经突破了规范和设计要求,随意的要求修改图纸或撇开图纸按照监理的要求施工。在监理的这种管理模式和方法下,给我们施工方造成了大量的窝工。而按照合同的要求窝工7天以内费用是我们自己承担的,所以使项目的成本急剧增加。

(1)外籍员工劳效未达到预期水平,初次调整用工策略

2010年11月28日,人员正式进场开始施工,在克服了甲方图纸不到位、监理要求苛刻的困难的情况下完成了停车场的基础施工。随着工程进一步开展,外籍劳务工作效率仍然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因项目初期员工对当地的施工条件和施工方法还处于熟悉阶段,外籍员工的工效仅为中国员工的30%-40%),并且在管理沟通方面不太顺畅,所以公司决定不再增加外籍员工的数量,取消了没有到场的外籍员工的计划,增加中国员工数量,最终在卡中外员工比例为1.82:1(中222人: 外122人),突破了项目规划的中外员工的比例。由于中国员工数量的增加,项目成本较初始测算时有较大幅度的增加。

(2)工作面进展不畅出现窝工现象

随着施工进展,现场监理要求苛刻、甲供材料不到位的情况依然没得到改观,在这种情况下项目出现严重窝工现象。因为窝工中国员工的收入达不到出国前我公司承诺的水平(保底6000元/月),劳务队伍呈现不稳定情绪,为了缓解这一状况,我方一方面不再严格执行劳动定额管理,而是采用补贴工日的方式变相提高中国工人工资;另一方面积极同甲方沟通,甲方也安排了大量的合同外用工,按照合同规定的价格,外籍员工的价格略有盈余,但是不足以支付中国员工工资费用。

(3)更换项目经理再次改变用工策略

2011年5月份项目经理申请调离工作岗位。新项目经理上任后,计划按照原来的项目策划,重新调整中外员工的比例以减少人工成本,随即采取安排了大量中国员工回国,同时根据项目的进展情况有序增加外籍员工数量的策略。在调整的过程中由于大量回国中国员工工作不满一年,甲方扣除了这部分工人的往返机票费用70余万里亚尔(合同中规定工人工作满2年甲方负责一次国际往返机票)。另外在中国员工数量减少,外籍员工数量没有及时增加的同时(因为原用工计划被取消,再次招募外籍工人需要一定的周期),工程已经进入大面积施工的期,甲方强行安排当地的社会工人进场施工,费用由我方负担,而甲方安置外籍员工的工资是我方自己招聘外籍员工工资的近3倍,结算时甲方扣款约150万里亚尔,我方对此提出异议,但根据合同相关规定:“分包人不能正常履约时,发包人可调集资源协助分包人实施,费用由分包人承担”,最终费用由我方承担。

(4)双方协商提前终止合同

由于工程进展不顺利,并且在工程进入期的同时我们的工人数量不足,经过甲乙双方的协商,两次削减合同额,最终我们在完成了停车场的主体施工后,与甲方终止了合同。

三、案例分析

(1)项目在执行过程中没有严格的按照项目策划实施,导致项目成本没有控制在策划的范围内;

(2)外籍劳务资源管理方面凸显短板,劳务技能培训跟不上,沟通交流存在障碍,外籍劳务资源未能充分发挥效能,资源利用率低;

(3)进入新市场后对当地建筑资源、施工工艺、施工标准未能深入了解,对窝工风险明显预期不足,具体体现在对当地监理要求苛刻极不适应,对甲方供料不及时没有预判,项目窝工造成项目成本增加;

(4)项目承揽后对合同条款研究不透彻,没有正确认识将要面临的合同风险。如果我们对合同条款有充分了解,项目在调整劳务资源配置时就可以预见人员数量失衡所造成的损失。

四、案例启示

1、境外承揽项目一定要秉承策划先行的理念

只有做好项目策划才能优化资源配置,有效控制风险,才能真正实现内外联动,优势互补,加快境内境外“一体化”进程。另外项目施工过程中要充分重视项目策划的动态调整,使项目策划始终保持可行性、指导性;

2、劳务用工观念应与时俱进,充分利用本土化、国际化劳务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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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对业主结算

月度验工计价:各施工单位在每月23日前,按实际工程进度及工程质量填写月度计价报表即“验工计价表”,经质检工程师、单位负责人签认后,报监理组进行核实,经监理组负责人签认后,在当月25日前上部业主,经审核批复的验工计价作为月工程结算和成本核算的依据。季度验工计价:各施工单位按季度实际完成的工程数量编制季度验工计价表,于本季度末20日前预报业主。批复的季度验工计价作为季度工程结算和年度财务决算的依据。

1.2内部验工结算

1.2.1先按划分区,将工程细分到可以单独进行中间交工验收的项目(分项工程),要明确交工验收并达到合格标准的工程才予计量。

1.2.2把每一个分项工程中的工程量,对应合同清单的分项,计算出来,例如:桩基应分别计算出桩基长度、I级钢筋、II级钢筋;对于不单独计量的预埋声测管则不列出(虽然图纸中有)这个工作量是比较大的,实际上是一次工程量清单的逆向计算过程,将各分项工程中的相同项汇总后,应与合同清单量不差上下,如果差异较大,应查出差在哪里,以及如何进行修正。做为验工计价管理者,应清楚每个清单量,该如何进行核定,并形成一个文件,供对方对照操作,以免施工完了,扯不清楚。

1.2.3在弄清楚了每个分项工程所含工程内容及工程量后,每月还应根据所报报表,现场进行一一核对、检查,同时,对明显的工程质量进行检查。

1.2.4其他相关费用计价①征地拆迁工作由各施工单位自己负责,征地拆迁工程费用按业主验工计价批复的金额包干使用,临时租地及拆迁费用由各施工单位自行解决(按承建工程量分摊)。②大临工程费用及施工调遣费由业主根据实际情况核实后包干使用,小型临时设施费用含在各施工项目指标内,不再单独计价。③保险范围之内的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重大损失,由各单位及时搜集相关证据上报局指挥部,并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④保险范围之外的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重大损失,由各施工处及时搜集相关证据上报项目部,依据《施工合同》及有关规定,报经监理审批后列项计价。⑤变更设计、施工图数量增减引起的费用调整,按照监理、业主的批复情况进行计价。

2加强劳务队伍管理,提高资源整合能力

要把管好用好外部劳务队伍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突出对外协队伍选用的主体职能。规范队伍的选用程序和定期考核评定、年审工作。要积极研究工序分包、劳务分包及专业联合的模式。在项目部设专职外协队伍管理岗位,加强指导,强化过程控制,坚决杜绝以包代管。改进农民工工资支付手段,要切实解决劳务队伍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积极扩大利用社会资源的范围,争取在短时间内在整合社会资源能力上有一个新的突破。在京沪高铁项目上,主要采取架子队管理模式,架子队管理模式是原建设部和铁道部为了规范建筑市场用工行为,杜绝包工头非法承包建筑工程和拖欠农民工工资,实行工序分包而提倡的一种新的用工形式。所谓架子队,就是由企业派出施工管理、技术人员和生产骨干为施工作业管理和监控层,以劳务企业的劳务人员与施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其他社会劳动者为主要作业人员的工程队。它的最大好处是架子队的管理直接带领劳务施工,无需包工头与劳务人员和施工企业发生任何联系,由架子队直接出面组织劳务进行工序分包,劳务人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障均由架子队直接发到每个劳务人员的银行帐户或代为交纳,从源头上杜绝了分包工程和拖欠劳务人员工资的现象。作为施工企业接受劳务企业劳务人员时,应与劳务企业签订劳务协议,并应检查验证劳务企业与劳务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从事劳务作业活动。施工企业应建立劳务作业人员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对其进行岗前专业培训,培训合格后才可上岗,培训情况应记录在教育培训档案中。从事技术工种的,上岗前必须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从事特殊工种的,还应取得特种作业证书。完善架子队建设管理制度,推进架子队建设有序规范运行。起草下发《架子队建设管理办法》,对架子队建设的原则、管理模式、管理机构、机构职责、管理制度、人员配置和组织考核等进行规范,推进架子队建设迅速朝着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方向发展。为吸纳更多的劳务,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作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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