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承非遗的新措施汇总十篇

时间:2024-01-08 11:19:52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传承非遗的新措施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传承非遗的新措施

篇(1)

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概述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是指具体非遗项目的系统掌握者,并对非遗的传承和发展具有一定影响的自然人或自然人群体。非遗的产生、传承和发展主要由其载体即传承人来完成的,没有了传承人,就丧失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没有传承人坚持非物质文化的生态延续,非遗就失去了其文化魅力与存在价值。

代表性传承人是指经过政府机构或经政府授权的其他机构认定并从制度上对其加以规制的非遗传承人中的特定个体。代表性传承人通常是非遗传承人中的佼佼者,其对非遗的影响较一般传承人更大,重视对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保护是非遗传承人制度的核心。

代表性传承人属于广义上非遗传承人的范围,代表性传承人固然重要,但是非遗项目以及代表性传承人自身都不可能脱离非遗传承人整体而独立获得发展。当前,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一般意义上所提到的非遗传承人为狭义的非遗传承人,即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二、非遗传承人认定扶持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已基本形成了国家和地方两个层面相结合的非遗传承人保护制度,相关立法与文件主要对非遗传承人的资格认定和取消、扶持及义务等问题进行规定。综合分析相关规定,不难发现,非遗传承人制度中的认定及扶持制度均存在较大问题。

(一)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机制有缺陷

“传承人”身份的被认定,是原生的民间音乐、最基层的民间音乐家等有史以来第一次得到官方文化和上层文化的重视,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我国非遗传承人采取层级认定方式,非遗传承人也分为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现仅以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为例,来探讨非遗传承人的认定机制。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依据是文化部45号令,研究该法规,可以发现当前非遗传承人的认定至少存在以下问题:认定数目不明确;认定的条件较为抽象;认定程序不够合理。具体叙述如下:第一,文化部45号令没有明确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传承人数量,《非遗法》关于非遗传承人相关条文对此也予以回避。认定是给予支持的前提,认定的传承人越多则对非遗传承推广的力度越大,一项非遗被认定并获得支持的传承人数目将直接影响该非遗的最终生存。非遗的主要掌握者是民间艺人,他们是否能一代代薪火相传,直接关系到某个“非遗”项目的兴衰存亡,也只有认定支持更多的传承人,才能通过群体力量延续非遗的生命。对特定项目的非遗,认定更多的传承人并予以支持十分必要。

其次,认定程序的申请推荐制不适合非遗实际。文化部45号令第4条规定,成为传承人的方式应是自行申请或被推荐,以申请为主。非遗传承人大多生活于民间,无从了解相关制度,自愿申请方式根本不适合他们。非遗保护意识的淡薄也使得一般民众和组织不会为其偶然发现的非遗传承人去充当“认定”的推荐人。

此外,当前以政府为主导的非遗传承人的认定申报是表格式申报,学院式评审,没有进入田野的深度,更没有细致地观察到传承人的丰富性和复杂性,也不利于将真正的传承人纳入到保护中来。只有进一步拓宽并完善非遗传承人的认定机制,才能将更多的真正的非遗传承人纳入到各级政府认定体系中来,并使其得到切实保护。

(二)对非遗传承人的保护扶持力度不够

我国对非遗传承人保护扶持力度明显不够。首先体现在保护的广度上,其仅保护“代表性传承人”,此举排除了绝大多数的非遗传承人获得支持的可能性。我国《非遗法》上的传承人较为狭义,仅指各级政府认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真正意义上的传承人应是:“在有重要价值的非遗传承过程中,代表某项遗产深厚的民族民间文化传统,掌握杰出的技术、技艺、技能,为社区、群体、族群所公认的有影响力的一切人。”

其次,对非遗传承人的保护措施不够得力。根据《非遗法》第30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其他措施。”在法理上,该条明显属于任意性法律规范,各级政府及其文化部门无必然支持非遗传承人的义务,而即使给予支持也有很大的可操作空间。该条另一大缺陷是未规定国际上通行的应对传承人进行培训扶持,从而创新非遗。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制定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在“保护措施”条款中对“传承人”就加上了“特别是通过正规和非正规教育”的说明,这意味着“教育”也是传承人支持机制的重要内容。

其三,被认定的非遗传承人在其扶持未能得到切实保障的同时,还要承担较大的义务。《非遗法》第31条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妥善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配合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在法理上,该条所规定的义务属于“应当”的范畴,是强制性的,是所有被认定的代表性传承人必须履行的,否则是要被取消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

此外,现行《非遗法》对传承人保护的不足还体现在保护不够全面,仅体现为一定程度的经济扶持,未提及对代表性传承人的人身侵害从而对非遗本身造成无法弥补影响应否承担特殊责任。对非遗传承人的人身给予特定的行政保护乃至刑法保护,更能体现对非遗的重视。现行刑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也只是停留在其作为一个普通公民的阶段上,还没有对其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这个特殊身份进行保护。

(三)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取消机制有违法理与情理

中国拥有十分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保护非遗是一项十分艰巨的系统工程。将有限的资源用于保护更为重要的非遗是我国《非遗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取消不履行义务的“代表性传承人”的资格正是基于这一缘由。然而,《非遗法》第31条规定的这一取消机制并不符合非遗保护本身。

1、取消资格的理由不合理

根据《非遗法》第31条规定,代表性传承人的资格取消的缘由是其不履行第31条第一款规定的四项法定义务。国家及省级代表性传承人制度实施以来,被认定的代表性传承人实质上所享受的“保护”主要是荣誉称号,政府并未在资金及税收上给予认定的传承人有力的支持。代表性传承人通常有且必须有“主业”,其不可能在无切实保障的情况下全力无私支持非遗事业。相关支持措施未能到位,动辄以违反义务为由取消资格显然不合情理。  2、代表性传承人的能力无法取消

“代表性传承人”是一种荣誉资格,但更是对其内在能力这一事实的肯定。代表性传承人的身份并不取决于是否有这一称号,其能力也不会因具有政府认定的资格而得到根本提高。

3、取消“资格”悖于非遗保护宗旨

取消“代表性传承人”的资格无异于是对非遗传承人施加的“耻辱性惩罚”,此举不利于非遗的传承,尤其是对于异常珍稀的国宝级代表性传承人更是不能用此强制性的方法,以免造成“非遗”彻底灭失。

三、完善非遗传承人认定扶持制度的建议

(一)构建完善的传承人认定机制

1、应合理确定认定数量

认定代表性传承人有助于传承者的精湛技艺被社会及时关注,让年轻一代的学习者在政府的资助下抛去经济上的后顾之忧,防止因为年龄和经济的原因导致“人亡技失”。认定非遗传承人的数量是非遗保护中的一项基础性的重要工作,当前制度上未明确认定数量且实践中认定偏少。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等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应该在结合具体非遗项目的稀缺性、本地财政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最大程度地给予更多非遗掌握者以“代表性传承人”身份并加以物质支持。

2、构建并完善多渠道的认定启动机制

现阶段传承人认定制度主要是以政府名义进行的,我们将这种方式称为国家认定制。在这种认定制中,个人申请和他人推荐相结合的申报制是程序启动的原因,但这种机制存在明显弊端:此举不适用于对政策不够敏感的绝大多数“民间非遗掌握者”,也不利于调动社会发现推荐非遗传承人的热情。因此,应规定政府有发现和认定非遗传承人的责任和义务,使其变被动为主动;应构建适当地针对“发现并推荐非遗传承人的个人和单位”的激励机制,激发全社会发现、尊重非遗传承人的热情;应将传承人直接“登记”作为现行认定制度的补充程序。如日本等国家,在评定传承人时,采取两条腿走路的方式,即除政府组织申报外,还采取由传承人直接“登记”的方式。

(二)加大对传承人扶持的广度和力度

1、应扩大对传承人支持的广度

认定是非遗传承人获得支持的前提,相对于被认定各类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更多的或许更有价值的非遗项目因未能被认定为“非遗代表性项目”而不可能有“代表性传承人”。应当承认,有选择地对非遗传承人进行支持是国际惯例,也符合我国国情,但在现有条件下,适度扩大扶持面也是很有必要的。《非遗法》未提及“非代表性”的非遗及其传承人,无疑是一大缺陷,不利于该类非遗项目的普及和发展。进一步扩大传承人支持的广度还体现在应当扩大扶持门类。按照《非遗法》第30条规定,对传承人的扶持局限于所列的5个领域,尚未涉及传承人的培训支持及传承人对非遗创新的奖励等重要领域。非物质文化的“变”是进化,而不是后退,应当通过立法明确加以激励。

2、应加大并有效落实支持力度

如前所述,《非遗法》对代表性传承人的支持尚未成为政府的法定义务,关于采取的支持措施和力度,政府有选择的权利。非遗保护理念尚未被社会完全接受的情况下,单靠政府自觉自愿实现非遗保护的根本性改观,显然是不可能的。应当将《非遗法》第30条的“根据需要”改为“应当”,明确规定扶持非遗事业是政府应尽的法定义务;应当规定各级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出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非遗传承人;应当规定在税收等财政收入领域为非遗传承人创造更为轻松的发展环境;应当对特定弱势非遗传承人群体的扶持给予单独考虑。

(三)废除传承人的资格取消制度

篇(2)

今年是非遗保护工作的第十个年头,也是非遗保护工作从推进阶段向突破阶段转型的关键年头,承前启后。笔者作为基层非遗保护的一名工作者,站在新的起点、新的时期,更加清醒地意识到,肩上的担子更重、责任更大。目前非遗保护工作还面临着许多的困难和问题,有待我们去破解、去突破、去解决、去落实。比如:非遗的规划编制问题、数据库问题、人才队伍建设问题、展示场馆建设问题、后续保护问题、深度挖掘问题、运行机制问题、开发利用问题、机构编制问题、非遗生态问题、新农村非遗保护问题,以及乡镇站所、村两委在非遗保护过程中的作用发挥问题等等,都需要我们广大非遗工作者逐一认真地去分析、去思考。为此,笔者就如何实现非遗保护工作转型升级提出如下几点建议,以供参考。

一、着手做好规划编制

规划是非遗保护工作的根本依据,是保障非遗资源有序发展、科学传承的重要基础。我们要根据国遗项目“八个一”要求,对国家级和省级名录分门别类地编制中长期保护规划。同时,要着手调研和编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发展规划》。《规划》以10年为期限,以“非遗法”、“省非遗保护条例”等有关政策法规为依据,以各级非遗名录项目为重点,以保护、保存、传承、传播为主要任务,以政府主导、服务、保障为主要条件和手段,对非遗资源后续保护、深度挖掘、开发利用、活态传承、文化生态等明确目标任务和保障措施,保证非遗资源能够依法保护、依法管理、依法利用,使其真正成为提升软实力、增强凝聚力和文化认同感的重要资源。

二、着手提升硬件设施

各地经济基础不尽相同,文化基础设施建设条件也有所不同。而非遗展厅、非遗传习所、非教学基地等硬件设施,对发展和传承非遗项目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所以,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种条件建成多层次的,能够代表各地形象的,能够促进各地项目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馆。此外,各地要充分利用村级文化俱乐部、村级文化礼堂、村文化活动室等途径,积极开辟非遗场馆建设的新路子。特别是在“美丽乡村”创建过程中,可以试行村级非遗传承展演展示馆建设,探索村级层面非遗保护的新措施、新方法和新模式。

三、着手培育人才队伍

非遗保护工作的人才队伍建设,主要分为两个层面。一是传承人和民间艺人队伍,二是非遗保护和管理队伍。各地党委、政府或文化部门应该及时出台《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明确非遗中心、非遗馆的人员结构,落实对传承人保护、再传人培养政策和扶持措施。同时,每年举办一期由全县各乡镇文化员参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题培训会,从乡镇一级层面对非遗保护知识进行同步更新,以加强对乡镇一级非遗保护工作的业务指导。在村一级层面,应该将重点加强对乡土文化人才等非遗保护队伍和非遗特色表演团队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这批队伍在村级非遗保护工作的引领作用。

篇(3)

我国非遗保护工作取得瞩目成就,正在迈上新的台阶。但同时也要看到,随着实践的深入,对非遗本身及非遗传承规律的认识还在深化中,各种有效的保护措施还在探索拓展中,政策和制度建设也在充实完善中。我们要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关于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一系列重要论述,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坚守中华文化立场,传承中华文化基因,结合新的时代条件传承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坚持古为今用、推陈出新,坚持有鉴别的对待、有扬弃的继承,努力实现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使之与现实文化相融相通。

非遗的“本质”

非遗的本质特征是:“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在各社区和群体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被不断地再创造,为这些社区和群体提供认同感和持续感,从而增强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尊重。”《公约》的这段定义有三个关键要素:

一是“世代相传”,强调这种文化遗产是现在还在延续的,而不是已经失传或被时代舍弃的。申报人类非遗代表作时,要求重点说明:“当前该非遗项目对其所在社区的社会文化功能和意义”。

二是“互动”和“不断地被再创造”,强调非遗是能动的实践。这是非遗与文物的本质区别。跟什么“互动”?跟自然和历史的变迁互动,跟社会环境和社会需求互动。什么是“再创造”?是在传承实践中不断形成与当时环境相适应的内容与形式。随着时代的变迁,我国的非遗将在保持历史传统的同时,越来越多地融入现代生活的内容,反映出文化的延续发展。

三是“认同感”和“持续感”。强调非遗的传承实践不仅能让相关的人群体验到共同秉承的传统,同时也能够让人们持续地感受到文化多样性仍在丰富,人类创造力的源泉仍在奔涌,从而“增强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尊重”。这里要注意到:多样性和创造力,不仅指过去形成的遗产是多样和富有创造力的,也是指现在与今后的传承是多样和富有创造力的。

非遗还有一个重要特征:传承人群的主体地位贯穿遗产认定、保护和传承的始终。《公约》和《非遗法》在定义非遗时,都用了一个关键词:“视为”。《公约》的表述是“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非遗法》的表述是:“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这两个“视为”,指出了非遗的价值认定主体,即:某种文化现象或表现形式是不是某个民族或社区、群体及个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首先取决于他们自己是否认同。缠足不能被认为是非遗,不仅因为它是已被抛弃、没有任何当代价值意义的历史旧习,也因为它是强加给持有者的,从来就没有得到持有者的真正认同。

非遗保护的“根本”

中国剪纸技艺是历史悠久、流布广泛的非遗项目。中国剪纸列入人类非遗代表作名录,不是因为我国历史上留下了很多剪纸图案,而是因为剪纸活动深深融入了中国老百姓的社会生活和情感表达,是很多地方社区和民众生活的一部分。厘清了这一点,就不难把握非遗保护的对象以及政府在剪纸项目保护中的角色定位,即:保护和培育这种大众文化生态,支持开展剪纸活动的习俗和社会实践,让中国的剪纸传统及其技艺在当代生活中得到延续和发展。至于是沿用过去的图样,还是创作新的题材,是传承人或爱好者在公序良俗规范下的文化表达权利。历史上形成的丰富多彩的剪纸题材和样式,显示了中国百姓浪漫的想象力和多样化的创造力。同样,今天和明天的剪纸出现哪些新的题材和样式,也将继续反映广大剪纸传承人和爱好者的想象力与创造力。

保护非遗,最根本的是保护传承实践,保护传承能力,保护传承环境。根据《公约》和《非遗法》,保护(safeguarding)措施主要包括认定、记录、建档、研究、保存、保护(protection)、传播、传承(特别是通过正规和非正规教育)、弘扬和振兴等环节。这些环节构成了确保非遗生命力的完整保护链条,体现了保护措施和保护效果的深化。

一个非遗项目是否得到有效保护,主要从六点加以判断。

第一,实践活动是否持续并富有活力。

第二,基本实践方式,如手工技艺之于某些传统工艺项目,是否得到保持。

第三,基本文化内涵是否得到尊重。

第四,具有当代价值的文化精神是否得到弘扬。

第五,相关社区、群体和个人的实践、传承及再创造权利是否得到尊重。

第六,传承人群是否得到保持乃至扩大。

工业化、城镇化条件下的非遗保护

工业化、城镇化背景下的非遗保护命题,本质上是文化传承如何应对自然和社会环境变化的挑战。政府要谨慎处理经济建设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努力保持文化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平衡,悉心维护和改善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条件。要切实防止和纠正不尊重文化遗产、轻视社区文化传统、损害传承人群权利的行为。对传承环境或条件发生重大改变、传承面临严重困y的项目,应及时组织记录其核心内容和代表性传承人的独到技艺,以利其他传承人学习借鉴和研究,或在适当环境下实现复兴。

非遗保护工作有一个重要理念:见人见物见生活。要支持非遗实践回归社区,回归生活,让非遗在千家万户的日常生活中得到体现和传承。在传统村落和历史街区建设中,要尽量避免大量迁出原居民,人为切断非遗传承人群与当地民居、传统村落、历史文化街区的有机联系。要采取多方面措施,帮助传承人群提高传承能力和当代实践能力,扩大公众尤其是青少年对非遗的认知和参与,努力扩大优秀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传习人群。

用大历史观看待挑战

传统知识和技艺同样是在长期实践中从无到有,从单一到丰富,逐步积累增长的。这个过程没有止境。一代代传承群体和个人或潜心钻研体悟,或与人切磋互鉴,或外出游历取经,在学习、交流和实践中参悟要领,取长补短,推陈出新。一种知识或技艺从甲地流传到乙地,被乙地消化吸收并增加新的元素,再流传到其他地方甚或回到甲地,在这过程中新的技艺、作品、风格、流派和门类不断涌现。正因如此,我们今天才能领略到优秀传统文化的多姿多彩,蔚为大观。只要传统还在发展,就不能人为规定某一个时间节点的知识和形态是传统的终点。

再从中外文化关系史乃至人类文明发展的视野看,文化传统的丰富与发展,与不同地域、民族的人员和生产技术流动密切相关,与不同文化、习俗、消费偏好的互动交流密切相关。在社会生活变化较小、人员流动较少的时代,传统的变化就相对缓慢;在社会变迁剧烈、文化交流深入、贸易活动频繁的时代,传统的变化就相对明显。而开历史先河的重大文化发展创新,往往出现在变化的时代。因此,看待非遗面临的时代挑战,需要有大的历史观。

在发生重大历史变迁的时代,文化传统既面临遭受冲击、加速消失的现实威胁,同时也面临承上启下、继往开来、产生文化史上标志性风格或作品、产品的历史机遇。不尊重遗产、不注重保护遗产、歪曲遗产文化意义和社会功能的做法,会导致遗产遭到损失和破坏;禁锢和扼制遗产持有者的创造性表达权利,也会窒息文化传统的生命力,错失实现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的宝贵机遇。

如何用“一个”带动“一片”?

能力建设直接关系非遗在时代变迁中的可持续发展。传承人群的传承与实践能力包括对本地区、本民族文化传统的认识深度,对非遗项目知识和技艺的掌握程度,进行再创造所必须具备的知识和技能,也包括在一些非遗项目传承实践中获得相应经济收益的能力。文化部、教育部实施的非遗传承人群研修研习培训计划,着眼点正是帮助非遗持有者、从业者等传承人群获得和增强这些能力。基本要求是“强基础、拓眼界、增学养”。

强基础,是加深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了解,加深对本地、本民族文化传统的认识和理解,当地人知当地文化;强化对所持项目知识、技艺和流变脉络的认识与把握,知其然也知其所以然。拓眼界,是了解时代变迁带来的审美变化和社会需求变化,了解国内外行业动态。增学养,是丰富文化、艺术、材料等方面专业知识,掌握一些新的工具和方法。

这项工作受到传承人群的普遍欢迎。参训学员增长了学识,拓宽了眼界,提高了技艺,并且对所持项目的文化内涵有了更深的领悟,对自己手艺的价值和潜力有了更强的自信。一些学员回去后又自己办班,把学习所得让其他传承人分享;有的则办起了合作社,带动更多的人传承非遗,起到了培训一个、带动一片的效果。参与高校普遍认为,研培计划不仅给传承人群提供了实际帮助,也促进了大学与社区的互动,对于丰富学术积累、提升学科和专业建设水平、加强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增强文化传承和创新能力,意义重大。

关于传承人群的学习与传承创新,有四个重要问题需要厘清。

第一,非遗的传承人和所有人一样,都有学习新知识的权利。并不因为是传承人就不需要学习,更不是承担了传承的义务就必须放弃学习新知识的权利。虽然现实情况是不少传承人教育程度不高,但随着时代的进步,传承人群的自身结构也在发生深刻变化。在不远的将来,我国许多非遗项目的传承将主要由受过学历教育的人群来承担。将文化传统的传承发展视为与现代教育不相容,是对非遗保护的误读。《实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业务指南》“特别鼓励”:“在高等院校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教学,促进开展跨学科的科学、技术和艺术研究活动。”

第二,保持非遗项目的传统特色与传承人学习掌握新知识不是对立关系。剪纸、年画、泥塑、面花等传统手工艺术,其表现往往有较强的象征性。帮助传承人获得一些材料、色彩、构图、造型方面的专业知识,掌握一些新的辅助工具和方法,不是要改变他们的艺术表达习惯,而是帮助他们加深对所持项目技艺特点的理解,提高对材料、色彩和图案、结构的把握和运用能力。俗话说,艺不压身。多一门知识,就多一份技艺精进的可能;多一项技能,就多一片发展的天地。很多卓有成就的代表性传承人和工艺美术大师,都有过在大学学习和参加高水平培训的经历。

第三,很多传承人不是不想接触新的知识和信息,而是没有条件接触;不是不愿改进材料、提高技艺,而是不知道去哪里找更好的材料,学更好的技艺。有的剪纸艺人剪一头牛很像,剪一匹马就不像,是因为他看的牛多,见的马少,也没有专门学过画马,欲求其真而不得。有的农村妇女照猫剪虎,不是这位妇女喜欢用猫去表现虎,而是她受种种条件所限,没有机会看到真虎。我们不能为了照猫剪虎的“原汁原味”而不让她看到真虎,也不能为了这“原汁原味”要求她的女儿、孙女,都只能照着猫剪虎。去年底到北京一家服装企业研习的一批湘西绣娘,看到竟然有这么多颜色的线可用,都很有感触。有的绣娘说:现在大红大绿的颜色也是受材料的影响,因为当地农村只能买到很少几种线,想绣什么颜色也做不了。在国家工业化、信息化的发展成果惠及城乡各地时,传承人群能不能获取新知识和信息来丰富自己,提高技艺,进行创造性的表达,以实现对传统文化更高水平的传承?国家要不要给他们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答案是肯定的。

第四,创造性表达是每个持有者和传承人的权利,创新的内容和形式能不能成为传统的一部分,则取决于人民大众的选择。人民大众去芜存菁的力量是强大的。他们会在自己的感受中判断哪些实践、哪些技艺,哪些内容和形式、品种和题材的变化与更新,能给他们带来情感的认同,带来将过去与当下联结起来的体验。如此,他们会接受;反之,会排斥。有的当时不接受,过一段时间又被接受;有的当时接受甚至流传开来,过一段时间又被摒弃;有的被认为脱离了原来的传统,但又被更大范围的社区和人群所认同,成槲幕多样性之树长出的新枝。这是文化传统的大众选择和历史积淀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脱颖而出、实现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的,一定是把本民族传统与时代特点结合得最好的。

篇(4)

中图分类号:F5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6)12-0024-03

0 引言

自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2003年10月颁布了《保护非遗公约》,公布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的概念,学术界开始了对非遗各方面的研究。非遗的学术研究主要涉及到非遗的理论研究、非遗的保护与传承、非遗的利用。非遗作为一种文化资源,其旅游开发利用逐渐受到学者的关注。近十年关于非遗旅游开发的相关研究逐渐增多,众多学者对非遗旅游的保护与传承、非遗旅游的开发模式等方面进行了研究。

1 数据来源与研究方法

1.1 数据来源

文章选择的数据来源于中国知网的期刊库,以“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为检索项进行主题检索,以2006年到2015年为时间节点,共检索到相关文献2318篇,其中期刊共1505篇,核心期刊和CSSCI期刊文章共375篇,博硕论文共482篇。

1.2 研究方法

文章选取375篇核心期刊和CSSCI文章中的关键词进行整理,提取词频高于5的20个关键词运用UCINET软件进行社会网络分析,得到结果如图1。

通过图1分析可以看出,非遗、旅游开发模式、旅游开发、旅游资源的连线较密集,即对非遗旅游开发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旅游开发、开发模式、旅游价值、原真性、旅游的保护与开发以及传承上。

2 非遗旅游的研究内容

2.1 非遗保护与旅游研究

关于非遗的保护与旅游的研究,尤其是关于非遗原真性的保护问题是众多学者最关注的方面。马育倩、左晓丽[1]认为非遗和旅游是一种良性的互动关系,通过发展旅游促进非遗的传承与发展。在发展旅游的同时要注重保持非遗的原真性,并且提出了“前台―后台”的发展模式,既要不断创新非遗的舞台表演形式,又要保护非遗的原生态环境。徐茜[2]以凉山彝族火把节为例,提出了火把节原真性保护与旅游开发和谐发展的具体策略,突出了旅游专业人员、原住民与当地政府在火把节原真性保护和旅游开发中的作用。雷蓉、胡北明[3]从保护和传承的视角分析了非遗旅游开发的必要性及对非遗保护的作用,他提出旅游开发可以为非遗提供保护资金、为其发展提供生存空间、为其传承提供群众基础,同时还可以提升遗产旅游地的品牌与价值。顾金孚、王显成[4]提出了保护性旅游开发应该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并提出要科学规划非遗,合理分区,分类保护。适度引进高科技术对非遗进行保护。赵悦、石美玉[5]通过分析非遗的价值和多种保护途径,提出了对非遗的保护性开发对策,并提出了一些开发模式以解决非遗保护与开发的矛盾。华春霞、贾鸿雁[6]从旅游系统的三大主体即旅游者、旅游资源和旅游业三个方面论述了非遗开发的必要性,并且提出了旅游开发对非遗的保护意义。但是并没有提出具体的开发措施。邓小燕运用了建构主义原真性理论,既注重旅游客体的原真性,又强调旅游主体即旅游者的自身的体验。通过建构非遗原真性模型以土家族摆手舞为例,指出理解原真性的概念要从动态和互动的角度出发,理解其是动态的复杂过程[7]。通过构建非遗原真性模型来分析非遗与旅游开发之间的互动和动态关系可以直观的为非遗的保护和旅游开发提供指导方法。贾鸿雁[8]指出要实现非遗旅游的保护性开发,需要建立行政机制、经济机制、规划机制、教育科研机制、法制机制共同组成的保障机制来实现非遗的保护性旅游开发。但是作者并没有提到高新技术对非遗保护性旅游开发的作用。非遗的保护与旅游的关系研究一直是学者们研究的重点。关于非遗旅游开发的冲突主要集中在旅游开发带来的利益和破坏。

2.2 非遗旅游开发模式研究

非遗的保护与开发是一种良性的互动关系,如何进行非遗的开发,众多学者提出了一些开发模式。总体来说,非遗的开发模式可以概括为四种模式:静态开发模式,即静态的展示方式,包括建立博物馆、展览馆等;活态开发模式,即包括大型舞台剧、生态博物馆、民俗村、文化村、情景体验等反方式;商品旅游开发模式,主要是通过纪念品、工艺品等形式来凸显非遗的特色;综合旅游开发模式,将非遗的类型结合起来进行组合开发,通过旅游资源的异质性特点来吸引旅游者。此外,阚如良[9]等提出了主题村落再造的开发模式,以主题村落为载体,保护非遗的原生态环境,主要通过活化传承的方式,突出文化旅游的功能,并采取集聚开发的手段形成生态文化博物村落,为传统的手工技艺类的非遗旅游开发提供了借鉴意义。

雷蓉、胡北明[10]根据我国非遗的分类将其分为六大类,针对不同的非遗项目提出了各自有针对性的开发对策,为非遗的旅游开发提出了具体的开发模式。为其他非遗的开发也提供了很好地借鉴意义。

非遗的旅游开发模式已经初具模型,可以为各种非遗的旅游开发提供理论依据。在借鉴各种开发模式的过程中,要注重非遗的原真性保护和活化传承,保护非遗的原生态环境,促进非遗的保护与传承。

2.3 非遗旅游评价研究

对非遗的旅游开发的评价包括适宜性评价、价值评价、开发潜力评估等方面。

肖刚等[11]指出非遗的旅游价值包括文化、审美、教育、科考、经济和历史价值。尹华光[12]等通过调查问卷提出了非遗旅游开发潜力评估的指标,这些指标包括利益相关者、旅游产品开发、遗产本身价值、遗产承载力共4项一级指标29项二级指标,为非遗旅游开发奠定了理论基础。顾金孚、王显成对非遗旅游资源价值评价的体系进行了初步研究。通过遗产旅游开发价值、遗产生态敏感度[13]等5个指标构建了旅游资源价值评价的体系,并通过实证研究对嘉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做出了等级分类。

2.4 非遗旅游多主体的研究

随着对非遗旅游研究的深入,许多学者开始寻找不同的角度对非遗旅游进行研究。

虞阳、戴其文[14]从游客的角度来分析桂林非遗旅游开发的重点。通过对旅游对桂林非遗旅游和旅游产品的偏好,发现旅游者对传统音乐类非遗很感兴趣,其次是传统舞蹈类。并且得出了旅游者最喜欢的非遗旅游产品是主题公园的结论;游客基本上认同保护非遗的重要性并对以上几点提出了具体的建议和策略。这些理论分析为桂林非遗旅游的开发提供了积极地指导意义。

王红宝、谷立霞[15]从旅游体验的角度分析了非遗的旅游开发问题。文中突出了非遗的原真性和活态性的特点,构建了旅游体验与非遗旅游开发的关系模型,强调非遗是旅游体验的重要内容,以旅游体验进行旅游开发是保护非遗的有效途径。作者提出了基于旅游体验的非遗保护性旅游开发策略,更加关注游客的个性化需求和情感需求,并且要深入挖掘非遗的活态性。

周丽洁、易伟新[16]从消费者响应的角度来分析非遗的旅游开发。消费者响应实质上是指消费者对非遗旅游产品和服务的反映效果,及消费者对非遗产品和服务产生的共鸣,使旅游者达到满意的体验效果。消费者响应重在强调旅游者对非遗产品和服务的体验效果。作者提出了提高消费者响应的措施,即挖掘非遗的活态性,保护原真性,增加体验性,关注消费者需求,注重非遗的教育和当地居民的参与性。作者从消费者响应的影响因素入手,为提高旅游者体验满意度提供了具有可行性的建议和措施。

邓小艳从文化传承的角度来探讨社区参与的非遗旅游开发。社区参与的研究是近几年发展起来的,社区旅游是以社区为依托的旅游方式,“社区+旅游”是社区旅游的基本特征[17]。社区参与旅游开发有利于保护非遗的生存空间,可以凸显传承主题的文化自觉意识,是当下非遗旅游开发的一种新的有效的方式。

朱晗、赵荣[18]运用RMP理论以济南市为例对非遗的旅游开发做出了研究。作者通过对济南市非遗的旅游开发资源(R)、旅游开发市场(M)以及旅游开发产品(P)的分析,得出了三者是不可分割的整体,是一种相互作用、相互推动的关系,并对此提出了具体的旅游开发措施。

秦美玉[19]从遗产地居民的旅游感知和态度方面入手,以西昌彝族火把节为例,分写了当地居民旅游感知和态度对非遗旅游开发的影响。通过调查问卷和SPSS分析法对问卷中的5个一级指标和22个二级评价指标进行统计分析,发现地缘条件差异导致火把节遗产发源地居民的旅游影响感知差异。

对于非遗旅游开发的研究已经不再局限于对非遗与旅游开发的保护性开发关系、开发模式的研究,对于不同主体和不同角度以及运用新理论对非遗的旅游开发的研究更有利于非遗的保护以及旅游开发的顺利进行,以期促进非遗的保护与旅游开发的互动关系。从消费者响应、旅游体验、社区参与、旅游者感知、旅游体验、旅游者、传承人等多个利益主体等多角度研究非遗的旅游开发可以更好地分析非遗的旅游开发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3 结论

3.1 非遗保护与开发的互动关系

大部分学者都认同旅游开发是对非遗的一种保护途径,有针对性地对非遗进行旅游开发,可以为非遗保护提供需要的资金、技术支持,增强群众保护非遗的意识,为非遗提供发展空间,促进非遗的传承。非遗保护的重点是要保留非遗的原真性。如何处理好各利益相关者的矛盾,保持非遗的原真性和活化性,使非遗处于原生态环境,需要非遗传承人、当地居民、当地企业和政府的共同努力。

3.2 非遗旅游开发模式多样化

非遗旅游的开发模式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将多种非遗综合开发,一类是按照非遗的分类进行个体开发。如表1、表2。

3.3 研究主体的多样性

学者从多个主体角度研究非遗旅游。从多个角度入手,可以更全面的反映非遗旅游开发的价值与应用。如表3。

3.4 非遗旅游价值评价是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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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1674-3520(2015)-10-00-02

2011年6月1日,我国首部“非遗”法正式施行,这标志着长期以来,我国“非遗”保护领域无法可依的局面将结束。

作为一个拥有5000年历史的文明古国,我国在“非遗”方面可谓璀璨多姿,但是如同其他国家一样,我国在 “非遗”保护工作上也面临着困境和难题。

一、“非遗”保护现状不容乐观

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高速发展,但同时也忽视了对传统文化的保护和发展,许多千百年来相传承的东西正在或已经从人们的生活中褪去。全国各地对于“非遗”保护的状况都不一样,有的地方做得好,有的地方做得不那么好,有的地方甚至做得比较差,也没有能力去做,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非遗”保护工作的开展。

过去,我国在接受 “非遗”方面一直存在一些疑虑和误区,比如说很多人会有疑问:“传统都是好的吗?”再比如说有人也会问:“剪纸怎么成了无形文化呢?纸不是有形的吗?这些年来,这种状况逐步在好转。我国从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到地方政府乃至社会各界,都逐步认识到这一工作的重要性、迫切性。各地申报国家“非遗”名录的积极性在高涨,做得也越来越专业,有一些举措对于保护珍贵的“非遗”确实有很大的帮助。

在“非遗”受到普遍关注的同时,一些地方对于传统文化的态度走向了相反的方向,即大力倡导“文化搭台经济唱戏”,一味地将“非遗”作为功利性赚钱工具使用,使得文化的色彩日益淡化。

我国很多地方在开发和宣传“非遗”时,让专家学者和民众很是担心。比如说某项“非遗”项目在性质上并不适宜公开表演和取悦游客,而是属于较为严肃的民间仪式活动,它或许承载着敬畏天地、祭奠祖先和教育下一代等社会功能,结果却很可能被误用了,让人们去观赏花哨的服饰以及热闹的场景。这样一来,不仅会让那些局外人“误读”其严肃的内涵,还会让应该传承这一“非遗”文化的人们,失去原来对这一仪式所应有的庄严感、神圣感以及敬畏精神。这属于文化内核被误用和置换了。这样的倾向很令人担心。这种纯粹出于商业目的开发,通常都会走样,因为这些人首先并不会去尊重文化,他们只会考虑如何将一项“非遗”包装成商品卖出去,这就会对“非遗”造成很大冲击。

二、《非遗法》的中国特色

《非遗法》共6章45条,包括了总则、非物质”非遗”调查、代表性项目名录、传承与传播、法律责任等5个方面。其中,设立了非物质”非遗”保护的3项重要制度,分别是调查制度、代表性项目名录制度、传承与传播制度。

代表性项目名录制度,这是我国的一项较为特殊的制度,但是对于整个人类“非遗”保护工作都有积极的示范作用。我们在国际上也多次讲过这一制度的意义和特点,国际社会,包括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专家,都对这一制度的创立和实践有非常正面的评价,认为其具有十分典型的中国特点,是中国在”非遗”保护实践领域为人类社会摸索出来的一项有价值的可资借鉴的制度。

而且,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非遗”4级名录制度,从乡、县、市再到国家,一路上来,能比较好地涵盖我国境内各个民族的优秀的、有代表性的非物质”非遗”项目。这也方便了从国家层面较为全面地掌握“非遗”的“矿藏”。代表性项目名录制度是一级一级往上推荐的,这就能够将那些最优秀的“非遗”进入到国家级名录中来。可以说,代表性项目名录制度的设定,是“非遗”保护中国经验的重要组成部分。

就传承与传播的制度而言,也是比较重要的。目前,“非遗”受到了经济全球一体化和文化整合的冲击,传统的生活方式受到冲击,随之而来的是附着在那些传统生活方式上的文化事项的改变乃至消失。我们建立一套传承与传播的制度,是希望通过一种有效的运作方式,让“非遗”能够比较好地传承下去,一些有基础的项目甚至能得到比较好地复兴,一些已经走出人们视线的文化项目也能尽可能地保留一些样本。

三、“非遗”保护的措施

(一)落实领导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非遗”保护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乡规划。要建立健全“非遗”保护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成立国家”非遗”保护领导小组,定期研究”非遗”保护工作的重大问题。统一协调“非遗”保护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非遗”保护协调机构。要建立“非遗”保护定期通报制度、专家咨询制度以及公众和舆论监督机制,推进“非遗”保护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要充分发挥有关学术机构、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方面的作用,共同开展“非遗”保护工作。

(二)加大执法力度

加强“非遗”保护法律法规建设,推进“非遗”保护的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要严格依照保护“非遗”的法律、行政法规办事,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作出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各级文物行政部门等行政执法机关有权依法抵制和制止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决定和行为。严厉打击破坏“非遗”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重点追究因决策失误、,造成“非遗”破坏、被盗或流失的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充实“非遗”保护执法力量,加大执法力度,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因执法不力造成“非遗”受到破坏的,要追究有关执法机关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加强队伍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非遗”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重点”非遗”经费投入。抓紧制定和完善有关社会捐赠和赞助的政策措施,调动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参与“非遗”保护的积极性。加强“非遗”保护管理机构和专业队伍建设,大力培养

“非遗”保护和管理所需的各类专门人才。加强“非遗”保护科技的研究、运用和推广工作,努力提高“非遗”保护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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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邳州非遗产业化的自身条件

1.1 邳州非遗文化自身的价值

邳州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即具有文教价值和经济价值。一方面,邳州每一项非遗技艺都经历了历史沉淀,无形中已经化为邳州丰厚的文教资产,另一方面,文教资产在历史的沉淀过程中又衍生经济价值,它能够更好地保护和发展邳州的文教价值。两者互利共生,相辅相成。

1.2 邳州非遗开发的法律支持、政策扶持

非遗产业化一直是广受争议的焦点,因此在邳州非遗产业化措施实施之前,要制定相对完善的法律基础,权威性的制度保护措施,以保证非遗产业化中生产、销售过程的通畅化,让非遗产业可持续发展,实现保护和发展双管齐下,利益最大化的效果。

1.3 邳州非遗的核心要素及市场化运作

邳州非遗产业化的最K目的是为了非遗文化的可持续发展,给非遗传承人或非遗的相关群体带来现实的经济收益。要达到这样的成果,一方面要抓住非遗传承的核心要素――非遗传承人,让社会和政府同时对传承人进行辅佐保护,使非遗传承人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另一方面,在市场化经济体制下,邳州应加快非遗产业链的建设,立足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开发,模仿高校非遗“三位一体”教学模式,将传承人、非遗生产基地、市场化三方面有机结合,形成邳州非遗产业化的独特体系。

2 邳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的难言之隐

2.1 传承人的局限

时代在飞速发展,众多邳州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从手艺人变成了“守艺人”,他们未来得及与时代共进退,只单单用自己的手艺养活自己,面对产业化的冲击,他们没有积极应对,而采取一种偏激的保守措施,不肯接受非遗工艺的产业化发展,存在自我封闭的局限。

若想打破该局限,最为关键的是让传人主动迎合社会的新变化,做出适当的改变,使其手艺能够在新时代里能够继续为时代所接受。在守护中求发展,才是民俗文化正确传承方式。另一方面,传承人的经济水平和社会地位都处在较低范围,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传承人的传承行为,阻碍了邳州非遗的多元发展。

2.2 非遗文化背后的利益纷争

目前,邳州部分非遗工艺的发展如火如荼,但非遗发展背后的利益纠纷仍不容乐观。部分非遗技艺者为争得传承人的头衔而费心思,只为了当地政府给予的补助资金,非遗技艺传承者的素质问题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另一方面,一些企业盗用非遗传承人的作品,赚取金钱,不理会传承人的权益,不给予传承人补偿,忽视利益的合理分配问题,致使当地非遗传承和发展进度缓慢。

2.3 传统思想与产业化根深蒂固的矛盾

产业化是对于利润最大化的追求,其先进的工艺完全服务于资本。老手艺人坚守的是原始而纯粹的手艺,是最根本的文化内涵。面对机器,面对产业化,手艺人选择大都是拒之门外。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传承脆弱、非物质形态流变或无形、表现形式个性独特、传播扩散呈现民族地域等特点,因而决定了其不能完全像工业化产品一样无限制地规模化、批量化、标准化生产,而更有一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无法进行产业化,即使对其产业化也会前景暗淡、步履维艰且负面效果较大。

3 邳州非遗产业化品牌发展的对策

信息化社会的快速发展,让邳州非遗文化的发展逐渐走向劣势,邳州非遗的产业化应运而生,如何打造别具特色的邳州非遗文化品牌,让更多的人了解、保护和传承邳州非遗,成为邳州非遗文化可持续发展的核心问题。

3.1 充分利用现有媒体资源,加大对邳州非遗文化的宣传力度

现代社会的快速发展,让媒体的消息传播成为主力,借助媒体宣传邳州非遗产业,会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因而我们需要建立起集文化与技术于一体的邳州非遗宣传方案,将邳州非遗文化的共性与个性集中体现,打造邳州非遗文化的特有品牌,营造邳州的非遗文化发展氛围,实现非遗发展与宣传的一体化效果。

3.2 深入对邳州非遗历史背景的挖掘,创作“新非遗”,培养“新传人”

每一项邳州非遗工艺都是历史积淀而来,它们发展至今的背后都有其独特的魅力故事。我们将这些背后的故事挖掘出来,在此基础上,结合现代社会的审美观念,创作最具邳州非遗特色的文化产品,不断开拓邳州的非遗品牌类型,提高邳州非遗的含金量,将邳州非遗产业做大做好做强,让非遗文化保持活态传承。除此之外,我们还应积极发展新生力量作为邳州非遗文化的新一代传承人,鼓励他们个性发展,将本土化与个性化相结合,创作邳州“新非遗”。

3.3 建设及完善市场化经济体制建设,筛选邳州适合开发的非遗项目

邳州非遗的市场化经济体制建设,需要政府及文化部门的共同努力,在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建设过程的同时,还应设立非遗产业化所需的督查小组、审核部门,确保邳州非遗产业的市场化发展合理有序。另一方面,利润的合理分配问题也亟待解决,传承人、企业和政府应在三方利益协调合理化的情况下,再进行市场的发展,以免日后的冲突加剧。

市场化的发展要选取邳州合适的非遗工艺,不能一概而论,囫囵吞枣,降低邳州非遗产业化的效率,破坏邳州非遗工艺的本土化发展。

3.4 重视非遗传承人

目前的社会发展过程中,与非遗文化有关的活动层出不穷,参加活动的经费也大相庭径,这对有心将非遗文化传承下去的传承人来说,成了最实际的困难。邳州想要将非遗工艺产业化,就必须重视对传承人的经济支持,拨发专款,解决传承人面临的现实“危机”。另外,在获知相关活动开办时邀请相关非遗传承人,让传承人有更多机会对外交流,丰富其作品的形式与内涵;将传承人引入邳州高校,并颁发相关职位证书,让传承人进校园,把非遗文化带给高校学子,培养传承新生源,提升传承人的社会地位。

针对邳州思想保守的非遗传承人,应派遣相关从业人员对其劝解,解放思想,对于一些文化程度不高的传承人要致力于提升他们的素质,让他们理解非遗产业化的原因,积极投身到邳州的文化建设中。

4 结语

邳州传统民俗文化不胜枚举、形色多样,许多传统手艺人在文化传承的路上,举步维艰,传统传承方式的局限变得显而易见。顺应时代潮流,做出适当改变以寻求突破,将邳州非遗文化产业品牌化创新,不但可以促进邳州经济文化建设的发展,还可以帮助非物质文化遗产焕然新机,协同好地方经济与文化的双重发展。

参考文献

[1]叶舒宪.《文化再启蒙: 文化产业学科的观念基础》《光明日报》[N],2011.

[2]辛儒;王释云.《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内涵解读与策略探析》[J];中国集体经济,2010年01期.

[3]冯骥才.《非物质文化遗产正遭受第二轮破坏》[N].新华每日讯,2013-06-21.

[4]鲍展斌;黄亚男.新农村建设中非遗产业化与生产性保护问题探讨――以宁波市为例 [J].宁波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16,29(01):100-105。

[5]闫玮.洛阳非遗产业化开发的条件及开发模式研究[J].区域经济市场,2014,124(07):17-18.

篇(7)

在我国政府部门助推下,我国文化与地区旅游的可用资源有效整合已是文化领域、旅游事业今后长足进步的必然趋向。在此之前,文化、旅游二者资源开发的匹配程度差异明显,社会各界对我国非遗保护、传承与地区旅游开发这两项话题聚焦重视程度同样稍显欠缺。但在新形势下,我国市场经济近年来的稳定增收,使社会大众将注意目光落在区域旅游方面。加之我国非遗传承力度不足,亟需大众高度关注。因此,将非遗传承与旅游文创产品二者紧密融合,不仅可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大幅提升,还能够让我国认识到非遗文化以商业产品这一流动载体大规模传播主体保护、传承的现实重要性,使双方收获到较为优质的社会、经济效益。

一、非遗与文创产品关联性的体现

(一)文化性质。我国非遗文化简化来讲就是将传统工艺、经验、精神、意志通过世代相传的流传方式传承至今的传统文化的集中表现形式。趋向成熟的现代化文创产品应持有基本且浓厚的深刻文化内涵作为进步、优化导向,是可充分体现出鲜明民族、地区特征的独有文化符号。所以,“文化”也是前沿性文创产品的核心精髓。对此,在某种程度上,二者对于“文化性质”的理解具有一定相似性。(二)特征互补。非遗文化的显著性特点为“非物质”,主要强调属性中的非物质性,并注重突出物质本体具备的内涵品质而非外在表现形态,对民族先辈代代传承下的文化遗产高度尊重其“原始面貌”。然而,将非遗文化引入产品领域运作中,难免需要依托实物载体将其“具化”呈现。而文创产品归根结底就是流通商品,拥有实际物质特性。在产业运作、发展中,非遗文化可搭载文创产品实现高效宣扬、传播。同样,文创产品则可通过融入非遗文化,收获到艺术、内涵、美观、文化、精神等多种非物质性质的优良特点[1]。

二、非遗渗透文创产品开发的实践途径

(一)分类——直接及间接的应用。根据个体感知事物时运用的多感官,即嗅觉、听觉、视觉、触觉、味觉作为判定标准,文创产品富有的文化性创艺元素多半需通过直观视觉被受众悉数感知,其产品审美同样也是视觉美观鉴赏的动态过程。对此,视觉感、观赏性强的非遗文化项目更契合被具化为文创产品。当然,还应按照非遗文化具体现况,对其采取恰当性转变,让其通过创新再创造实现可利用、可开发价值的获取。以民间传统知识为例,创意设计师可以漫画的表现形式完成文创产品的设计创造,将传统知识的其他感知方式汇聚于主观视觉,加强非遗文化的可用、实用程度。(二)定位——内部及外部的调研。非遗属性的文创产品应兼收并蓄地将非遗文化主旨思想、地区旅游主题项目、文创产品观赏内涵及实用功能等元素侧重“一体化”整合。另外,文创产品需流通于市场,所以还应具有实物商品的性质特点。依托产品设计常规性步骤、流程,非遗文创产品的开发定位还应周全考量现实性社会需要及当地实况。根据“市场外部调研——本土内部调研——文创产品定位”这一系统性、程序化的步骤流程,高质量完成文创产品的市场定位工作。其中外部调研内容可参考以下几方面,如市场主流浪潮、同类产品、对标消费人群等;而内部调研则需全面考虑政府是否支持、本土大众支持基数、可用企业资源等[2]。(三)开发——三元主体及一契二融。在推进非遗文创产品开发工作中,项目实施主体应由政府部门、非遗传承人、产品设计师三方构成。以政府部门为主导管理,需将组织统筹、核心管理、方向把控、政策保证等责任逐一落实;非遗传承人应“扮演”顾问角色,精准控制非遗文化在文创产品设计、开发中的文化内涵平衡点,规避其过度异化这一不良现象发生;产品设计师则应充当“智力主体”,多角度展示自身专业性现代设计主张、能力素养。非遗文创产品的设计应紧紧依靠各项实况,在设计工作中需根据“非遗契合旅游、非遗融入旅游、旅游融合非遗”这种系统方式兼顾思量具体作业方法。其中,“非遗契合旅游”核心意义为当地旅游区域项目主题与本土非遗文化应在地域性、文化性、整体发展规划等方面持有互相的高度契合,继而确保非遗文化可没有阻碍、自然、通畅地结合于文创产品。如英国打造的莎士比亚小镇,其推出的“莎士产品”就充分体现出了莎士比亚文化遗产完美契合当地旅游事业,使得文创产品可顺畅地匹配于当地非遗文化;“非遗融入旅游”的关键所在是当地旅游事业当下发展状态需较为成熟,将非遗文化视为“附加属性”向地区旅游业、文创产品逐渐渗透。如我国安徽黄山旅游区主推的松树文化,在该情况下,部分“徽州”文创产品应明确自身“点缀”意义的根本定位。“旅游融合非遗”则恰好“相反”,其基础含义为当地非遗文化具有较高品牌性、影响力,“风头”甚至“盛过”本土旅游业的发展。因此,应优先考虑实行资源整合工作,搭配非遗文化科学、合规地开发作业。深挖地区非遗文化蕴含的深刻内涵,将其作为文创产品开发的基本遵循原则。此外,按照当地经济现况,可思量本土非遗旅游主题项目的多方位策划。构造出地区专属的“非遗生态圈”,通过非遗文化“权威性”高效带动当地旅游事业发展。(四)推广——单渠道及多渠道。在非遗文创产品的推广运营方面,需灵活使用各类恰当性资源。谨慎选择合作企业参与方,将非遗文创产品专线运营公司及时成立。构建出线上、线下两种形式的产品营销渠道、平台,有效拓展产品营销途径。而产品营销平台可依托规模的实际大小划定为“联合营销平台、实体专卖店、联合销售商铺、自动售卖机、线上销售程序”等,为当地创造出结合实况可多选的售卖平台组合条件、思路;销售渠道的选择可同样可按照规模大小多元选用中间环节,即“生产加工方——产品商——产品批发商——产品零售商——产品消费终端群体”,全方位保障非遗旅游文创产品的流通通畅性,满足消费群体、文创产品经济利益、非遗传承等各现实性需求[3]。

综上所述,非遗资源作为当地的地域性关键文化资源之一,将其深度融合文创产品的系统化开发,实质意义就是通过生产、销售活动保护非遗文化,面向社会进行大规模的活态传承。另外,非遗性质的文创产品也是将我国传统历史文化与新时代流行主流元素有效衔接的特殊纽带、桥梁,更是当地的品牌性文化名片。将非遗文创产品高质推广,可增长地区的文化个性,实现非遗文化与文创产品的联动、协同、创新发展。对此,工作人员应将深挖地区非遗文化鲜明特点作为非遗文创产品开发工作的基础落脚点,设计出“别具一格”、非遗传承观念强烈、流通性高的文创产品。在保证其市场销售量的同时,向大众传播非遗保护、传承思想,助推我国文创产品、非遗文化领域的健康、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彭黎.非遗传承与旅游文创产品开发互推策略研究[J].绿色包装,2020(08):6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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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泉区是内蒙古首府呼和浩特市的发祥地,是以蒙古族为主体的行政区域,承载着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故本文以呼和浩特玉泉区为研究对象,从考察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现状入手,引入社区教育模式,为玉泉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一个新思路。

一、玉泉区现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现状

玉泉区现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按照我国201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二条规定所定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来划分,可分为:(1)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包括;王昭君传说、月明楼的传说、四眼井的传说、御泉井的传说和皮裤裆街的传说等;(2)传统艺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包括大召壁画和小黑河南台什村民间山曲;(3)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包括:蒙古族香牛皮靴制作技艺、“蒙奥神”膏药制作技艺、《梦回元古》皮囊酒壶制作工艺、《梦回元古》皮雕艺术花瓶制作工艺、民间木嵌技艺、传统银奖制作工艺、铜匠、手工皮毛制作工艺和王一帖膏药等;(4)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包括查玛、西水磨九曲灯和走山登高民俗传统;(5)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大盛魁行商文化、青城德兴源烧麦和庆春园肉油旋制作。

“非物质文化遗产遗产的保护应采取以下几种方式:建立保护名录、民族之方式、以学术研究带动保护、生产性方式保护、保护传承人、多元文化教育方式。”目前,玉泉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处于保护和开发的初级阶段,尚未完全进入具体传承阶段,玉泉区已建立非遗保护名录,截至2013年,玉泉区文化局与镇、街道办事处、社区合作,用了7年的时间,完成了对与玉泉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资源汇编工作,并出版了《呼和浩特玉泉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汇编]》一书。该书整理了玉泉区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名称、传承人、生存状况、保护措施和申报情况,为下一步非遗的保护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据笔者统计,玉泉区现有的23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有9项非遗还处于收集整理阶段;仅有9项有传承人并采取了产业化的模式经营;4项基本并没有保护措施,甚至4项没有保护措施的非遗中,3项非遗已面临濒危的生存状况。所以,对玉泉区的民族文化的保护与传承工作要刻不容缓。除此之外,笔者了解到,玉泉区现阶段正在准备重新撰写《玉泉区志》,其中对非遗也将进行整理和记载。上述玉泉区对非遗的保护尚不全面深入,缺乏动态性和系统性,甚至由于某些非遗的生产性保护方式过分注重经济效益而忽视了文化的本质。换句话说,如果对某种文化进行比较优质的保护和开发,那么接下来最重要的工作就是让这种文化以最能融入人们生活的方式传承下去,为世世代代人所学习和创新,使其与本民族融为一体,在这种情况下教育就扮演着不能替代的重要角色。“从根本上来说,非遗的保护和开发是为了文化传承。教育传承不仅能引发对民族活态文化的再认知,促进民族传统文化整合发展,而且被视为现代社会保护非遗的最佳形式。”

二、玉泉区“非遗”的社区教育保护模式实施的必要性

通常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教育保护包括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及社会教育(社区教育)三个方面。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家庭结构和教育观念发生了变化,出现了现代文化压过传统文化、经济资源代替文化资源,而且少数民族进城务工人员增多,家庭教育面临着由父母教育转变为隔代教育,文化的传承也就面临着断带的危险。美国社会学家爱德华・希尔斯认为,一种文化要成为传统,至少需要三代人的两次延传。显然,家庭教育已不能够满足非遗的保护和传承。

同样学校教育也并不如人意,“随着应试教育的价值导向、整齐划一的课程设置和脱离现实生活的教育模式以及民族文化的整体性、宗教性、内隐性和群众性特征,学校教育传承民族文化出现传承目的敷衍化、传承内容碎片化和传承过程形式化等问题”。

总之,对于非遗的保护和传承途径就应定位在社区教育中。首先,社区在一个人的一生的文化习得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而且社区教育在地域上涵盖了家庭和学校教育;在内容上补充了家庭及学校教育的不足;其本质与家庭及学校教育一样都是为了充实人的精神生活,实现人的健康全面成长。

其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利用的目的,不在于‘对’非遗进行守护,而应该在‘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来守护和创造人类丰富生活之中得以发现”。而社区教育的本质功能是给社区内不同年龄、不同层次、不同职业的全体居民,提供尽可能优质的教育资源和多样化的教育机会,满足他们的教育学习需求。在满足其教育需求的同时完成丰富了居民的精神文化生活,提高了生活质量。从这点看非遗保护与社区教育发挥着共同的价值,都是为了满足社区居民的文化需求,实现人的发展。

总的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离不开社区教育,文化的保护要注重文化土壤的培养和培育,如果离开了其所产生的地域,其文化的进一步传承和振兴就无从谈起。因此,要从社区的实际出发,坚持因地制宜,要立足于本地,服务于社区,选择和设计适合本社区非遗保护的教育模式,利用当地资源优势,充分体现地域特色。这样才可以说是找到了文化保护的源头,而不是断章取义。另一方面,社区教育也同样离不开非遗,尤其是在文化资源,特别是非遗资源丰富的少数民族地区,社区教育与非遗就是我中有你,你中有我的关系,二者相互渗透,相互扶持。 玉泉区非遗社区教育保护模式的实践途径

社区教育作为非遗保护的一种模式,既包含了传承人的保护又包含了多元文化教育模式。为了实现非遗在玉泉区能够完整的、生态的、持续的、动态的保存下来并传承下去,形成比较适应当地的、本土的又不片面的非遗保护和传承的模式,玉泉区的社区教育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实践。

1.挖掘社区教育新资源

社区教育资源涉及其教育内容,教育主体及教育形式。之所以选择社区教育来对非遗进行保护和传承,是因为它能够更好的调动并整合社区内和社区外的资源,那么为了更好的保护非遗,社区教育可以通过挖掘本地区社区的非遗教育资源来丰富社区教育内容。在非物质文化资源比较丰富的玉泉区,社区教育应该被赋予新的内容。

首先,充分利用社区学院和社区教育中心。玉泉区有两所社区学院,分别是小召街道办事处・五塔北街社区科普大学和内蒙古老年大学大南街办事处小西街社区分校;此外,玉泉区拥有其小西街社区于2010年6月14日与呼和浩特市广播电视大学联合成立的社区教育学习中心等社区教育资源。应把两者作为非遗保护和传承的重要场地。

其次,把非遗传承人作为社区教育人力资源纳入社区教育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大部分领域,如口头文学、表演艺术、手工技艺、民间知识等,一般是由传承人的口传心授而得以代代传承、延续和发展的。”所以,非遗在融入社区教育的过程中,传承人的参与是必不可少的环节。这样不仅可以在经济生活中对传承人进行支持,还能在精神上给与鼓励。以此为非遗的传承人提供了更好的传承空间和传承条件,使其的传承更便利,还能够提升其社会声望,并实现其自身价值。

再次,挖掘玉泉区中23项非遗中包含着的丰富的民族文化内涵及其传承形式。在此基础上,社区教育应把非遗的内容融入到社区学院和社区教育中心的课程设置中,丰富社区教育内容。社区教育内容可分为:职业谋生型、文化消费型和主体发展型。那么,玉泉区的非遗可按社区教育内容类型一次予以补充和充实。如针对职业谋生型的社区教育内容可融入蒙古族香牛皮靴制作技艺、“蒙奥神”膏药制作技艺等技术培训;文化消费型内容可融入传统艺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的学习;主体发展型内容根据社区居民的自身发展需要融入相应的非遗内容。这样社区教育在内容上保护了非遗。

此外,玉泉区的非遗在融入社区教育内容和形式中时,最重要的是充分考虑社区居民的需求层次,不同年龄有不同的需求。因此,社区教育要根据不同的需求层次来引入其非遗内容,如针对青少年,设置讲述民间传说的方式去了解本民族或其他民族的文化,这样会对其更有吸引力;针对老年人设置一些有关民间医药相关的非遗课程,包括“蒙奥神”膏药制作技艺和王一帖膏药等。这样通过社区居民的充分参与,完成非遗在社区教育模式下进行保护。通过上述种种方式,不仅避免了社区教育形式过于僵化,内容缺乏吸引力的情况出现,而且可以让社区居民体会自身文化的魅力,认同并欣赏其他民族的文化。

2.多元文化整合

玉泉区是由蒙古族、回族等少数民族以及汉族等民族构成,所以其文化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既有民族传统文化的脉络,有面临现代文化的冲击。玉泉区之所以选择社区教育来保护非遗,是由于社区教育能够在其本身的系统化之上,建立对民族文化整体化、系统化的保护,而不是断裂的、分散的技能培训。韩红杰也认为教育应该形成一种具有生机的传统文化整体氛围的浸润,不能仅仅把传统文化的一部分特定表现形式和手段割裂出来进行技能型的培训。由于这种教育太偏重形式,受教育者很难意识到这是一种文化的传承。那么作为一种比较系统的非遗保护模式,一方面,社区教育完成了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的整合,实现非遗文化的纵向发展;另一方面,社区教育可联系玉泉区各个社区内外各种资源,不仅可产生非遗自身力量的保护,还能借鉴其他地区非遗的保护形式,完成非遗横向发展并实现文化创新。不仅如此,社区教育可整合或融合玉泉区各民族文化,在非遗保护和传承的基础上,促进玉泉区内各民族之间的民族关系发展,这对于少数民族地区的民族团结有重要意义。

3.充分利用社区的文化传承场

非遗的保护离不开传承,而传承又离不开传承方式和传承场,那么社区教育作为一种传承方式,针对不同的非遗形式,要选择符合它的社区中的传承场,如大召壁画作为一种非遗,它的教育传承场当然要在大召寺进行,因为只有在寺庙中这些非物质文化才能够表达出他们的真实面貌。此外,仪式作为一个传承场是不容忽视的,无论是宗教仪式还是祭祀仪式,都可以通过仪式进行非遗的教育,使民族的传统文化包涵着的优秀民族宗教信念和价值观,挟着本民族的各种深层心理与精神信息,在这个过程中深入人心。

总之,对拥有多项非遗的玉泉区而言,把社区教育引入其中,在保护非遗的同时,不仅能传承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文化,使不同民族文化之间进行交流、借鉴与融合,吸收各民族优秀文化成果并创新传统的民族文化。又能丰富社区教育内容,实现少数民族文化教育的新局面,特别是针对少数民族文化的保护及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治理和发展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陈兴贵.再论非物质遗产保护的几种方式[J].传承,2009(8)

[2]康利霞.呼和浩特玉泉区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汇编)[M].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2013,8

[3]姚磊.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述评[J].广西社会科学,2013(10)

[4](美)E・希尔斯著 傅铿 吕乐译.论传统[M].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

[5]范婷婷.多元文化背景下家庭教育与少数民族文化传承问题[J].黑龙江民族丛刊(双月刊),2009(6)

[6]菅丰,陈志译.何谓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J].文化遗产,2009(2)

[7]刘尧.社区教育的内涵、特点与功能探讨[J.]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3)

[8]刘锡城.传承与传承人论[J].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5)

篇(9)

为更好地开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2003年10月份出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约》。我国国务院也在2005年3月份颁布了《国务院办公厅有关加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见》①。2011年2月25日,我国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正式通过并公布,这是继“文物保护法”之后又一项重要法律。然而客观地讲我国保护“非遗”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很多,这给保护“非遗”工作带来了消极的影响。在笔者看来,之所以会存在这些问题,相对滞后、薄弱的理论研究是其主要原因,因为在理解最基本的原则时有偏差,所以很难在完善、成熟的中国化系统理论上来开展保护“非遗”的相关工作。本文根据这一情况,着重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两个概念进行了解释,对保护“非遗”的基本原则进行论述,且在此基础上系统地反思国内保护“非遗”的实践和理念,为相关工作提供了宏观上的分析对策,以促进保护“非遗”工作的开展。

基本原则和理念

在“非遗”的理论体系里,有两个核心的概念,即“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本文将重点解析“非遗”概念的外延、内涵与其基本原则。

《公约》在界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时作了如下的规定:被各个团体、群体以及个人看成是其文化遗产的所有的技能、表现形式、知识、表演、实践以及和其相关的文化场所、工艺品、实物、工具等等,其主要涉及下述几方面的内容:手工工艺方面的传统技能;和宇宙及自然界相关的实践、知识;表演艺术;节庆、社会风俗及礼仪;口头的表述与传说。从总体上看,其具有四个基本特点,分别是“生态性”、“民间性”、“活态性”,以及“生活性”等等②。

根据论者的观点,“活态性”指的是,较之于那些处于静止状态的物质文化遗产,“非遗”具有鲜活、生动的特征,有着不断变动的形态。“生活性”和“民间性”关系密切,因为“非遗”是民众的集体智慧的成果,其在日常的民间生活里自发的传承、出现与发展,源于民族的社会生活、文化环境,是民族生活得以维系的主要方式,因此一旦其和民间的生活相脱离,其生命力将无法鲜活。“生态性”指的是根据自然科学里的“生态”概念,来描述民间“非遗”的生存情况,其涉及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其存在是以各地区、各民族所具有的特定的自然环境、人文环境为基础的,涉及不同的生活方式、习俗、语言等等,这些因素的存在造就了不同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艺术特质和文化内涵;二是各区域的“非遗”形态与其所处的自然、人文环境一起营造出了和谐的文化生态圈。在《公约》里还规定了“非遗”理念的目标和主旨,即实现对人类所拥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切实保护。在笔者看来,这里所说的保护并不仅仅是保护“非遗”现象,其需要从整体上保护“非遗”的生态系统,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非遗”的目的。

我们要想顺利地开展保护“非遗”的实践活动,就必须科学地理解“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在《公约》里明确表述了这一概念,也就是“施行措施,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得到充分的保障,其涉及到该遗产每方面的立档、确认、保存、研究、宣传、保护、承传、弘扬及振兴”③。但《公约》没有明确地规定保护“非遗”的原则、对象及主体,这给相关工作的开展造成了一定的困难。笔者认为“非遗保护”的对象不仅仅只是《公约》里所涉及到的那些“非遗”现象的本体,比方说口头的表述、传说,其还涉及“非遗”所处的自然与人文环境、受众以及传承人等等。对于保护“非遗”的主体问题,各国的规定各异,然而其都规定了应构建各方面相互协作、责任清晰、主体明确的有效保护机制的内容。此外,保护“非遗”时应当遵循其自身原则。第一,应开展理解保护,也就是在准确地把握“非遗”形态的意义系统与符号体系的基础上来保护“非遗”;第二,在开展保护工作时应遵循创新原则,这是由于只有增强“非遗”纳新吐故的能力,才能实现健康发展“非遗”的目标;第三,应遵循整体性原则,也就是将“非遗”作为整体文化来进行保护,切忌肢解式保护。

在对保护“非遗”工作的基本原则、对象及主体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后,我们还应当对保护“非遗”和以往常用的那些概念(比方说创新、革新、传承、保存)进行辨析。原样的传承、保留文化遗产即为“保存”,其可以适用于保护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作;但对动态文化的“非遗”来说,由于其处在不断变化的生存环境里,有着不断变化的形态,所以在保护的时候,除了需要保存其原样之外,还应注重对其发展方面的保护。而“传承”多指动态的口头传承,其是“非遗”形态得以保护的一条重要的途径。“创新”指的是在处于不断变化的生存环境里,“非遗”形态可以根据外部的变化情况来调节自我,且能够根据文化本身发展的内在逻辑来进行演变。而“革新”指的多是鼎新革故,这显然有悖于“非遗”保护的主旨。通过对上述概念的辨析,有助于我们对保护“非遗”的内涵的准确把握④。

现阶段国内保护“非遗”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各地在保护“非遗”方面的部分提法不符合“非遗”的基本原则与观念。需要强调的是,各地基本上都是根据联合国与国务院的相关文件来制定保护“非遗”的文件,所以各地在保护“非遗”方面所存在的观念偏差,主要是由其在认识联合国和国内的“非遗”规定上的偏差造成的。

而且,部分地区在开展保护“非遗”工作时还普遍存在措施灵活性不足的问题。由于国务院所颁布的关于保护“非遗”工作的文件只是对部分总原则进行了规定,所以各地区应当从本地的实际情况出发,设置方针对策,借助于多样灵活的措施来保护文化的多元性⑤。

在理解保护“非遗”的观念上存在误区。国内在保护“非遗”时普遍存在主体责任不明确的问题。我国保护“非遗”的主体很多,其涉及各个不同的层面,比方学术界、政府、工商界、民众、传承人以及社区组织等等,若它们间可以实现高效的协作,势必能产生强大的合力,进而完成对有效保护机制的构建。然而当前却普遍存在不明确的责任分工这个问题:一是,部分区域保护“非遗”的工作成了少数文化投资商的经济事务或者是少数文化干部的行政事务,行政的领导担当着保护的主体,比方说尽管评审“非遗”的委员会是有关领域的专家与文化厅等行政部门的同志一起组建起来的,然而真正的主体是各级部门的负责同志⑥。此外,在开展保护“非遗”的工作时,学科专家与民间的艺人不具有主体地位。这使评定“非遗”工作成了“指定”工作,且容易和实际相脱离。现阶段的情况是,部分民间的文艺家协会能够直接参与到相关的保护工作中来,学者、民间艺人的参与较少,这些情况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保护“非遗”工作的顺利开展。

同时,在保护“非遗”的工作中还存在不能准确地把握整体性原则的问题。部分区域在进行保护“非遗”的文件的制定时,常常忽视保护“非遗”的整体环境,未充分地意识到“非遗”是和自然、人文环境一同存在的整体的文化形态。虽然在一些文件里也涉及到了对文化空间的保护,然而其却不同于整体性的保护理念。受此类模糊的保护观念的影响,保护“非遗”的工作常常处于“碎片式”形态之中。

未能准确地把握保护“非遗”的主旨。激发人们对文化的保护意识,使文化的多样性得以维护,确保人类文化能够维持生态上的平衡是保护“非遗”的主旨所在。而不管是设置“非遗”的名录,还是设置专项的基金,都仅仅只是最终目标得以实现的手段。所以在保护“非遗”时,我们不能将工作的核心与主要的目标设置成进入“省级”、“国家级”、“世界级”的“非遗”名录中,这样做只能是本末倒置,会使文化形态丧失健康的发展空间。所以,我们应该将“申遗”视作促进保护文化遗产工作的一个重要契机,且应把相应的保护工作放在首位,决不能将精力与财力一味地放在名录的申请上,切忌过分地提高申遗工作的意义。

除此之外,还存在分级政策有悖于保护主旨的情况,部分区域根据国务院的文件,从2006 年开始着手制定涵盖省、市、县三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名录,且明确规定只有那些进入了县级名录的才能进行更高层次的名录的申请。在笔者看来,此类分级制度片面地划分了不同类型的文化等级现象,这显然不符合联合国保护“非遗”工作的根本宗旨与目标。

有关国内保护“非遗”工作的几点建议

提高文化研究的力度,开展理解保护工作。在开展保护“非遗”的工作时,各地应重视提高文化研究的力度,充分地研究调查各种“非遗”形态,准确地理解其精神内核和文化内涵,切实做到理解保护。只有那种理解式地保护才能算得上是真正的保护,如果对意义不能准确地把握,那么开掘只能是盲目的,其结果必定是毁灭、破坏。概况地讲,我们一方面要普查各地的文化,组织多种形式的民间艺术展览、会演,同时要重视对各地区文化数据库的建设;此外,还应当收集、整理各地区的文献、史籍、地方志、家谱、民俗志及专题志等相关的资料,以期能够深层地解读非物质文化遗产。

在“原生”环境下维持“原生态”,打造立体、动态的保护模式。在保护“非遗”时,应从“原生”环境里对“原生态”进行保护。现阶段很多地方都制定了“普查全面、记录立体、抢救及时、整理分类、扶持有效”的方针,其通常会采取两方面的措施:一方面是建立针对“非遗”的有形形态的档案,采用静态保存的方法,比方收集文字资料,或者是借助于现代化的技术手段将民间艺人的生存状态与表演过程等动态方面的因素录制下来;此外,对“非遗”事项的单纯保护,比方说组织表演艺术展演。显然,只借助于这两种保护措施还不够。我们应在“活态”保护原则的指导下,构建立体、动态的保护模式,也就是把文化形态和其相关的生存环境看成整体来进行保护,让它们避免被主流意识形态与商品经济异化。在实践中,各地可以参考贵州等省的做法,进行生态保护馆建设,从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在部分有着丰富的民间文化资源的区域设置民俗博物馆与生态博物馆,开展动态保护活动,转变博物馆以往那种传统的理念,比方在朱仙镇(开封)、桃花坞(苏州)及杨柳青(天津)等地成立以木板年画为主题的民俗村⑦;除此之外,在开展非遗的整体保护工作时需要严格地遵循“生态性”原则。

应有效地整合社会多方力量,形成上下合力,推动保护理念向文化保护自觉意识的转化。在实践中,我们可以参考法国和日本在保护主体方面的成功做法。以日本为例,在保护活动里有许多民间组织的参与,且民俗学者与相关领域的研究人员在认定、审查、调查与研究“非遗”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法国为使保护文化遗产之作的持久性和科学性得以维护,设置了数以百计的相关单位,从事调查、收集资料与相关的研究工作。所以,各地应参考国外的成功经验,可以设置与保护“非遗”工作相关的专家咨询与科研机构,同时应重视发挥专家的作用。为使民间艺人在文化保护工作中的积极性得以充分的调动,我们可借鉴日本的经验,出台可行性强的措施,以激发艺人在文化传承方面的积极性。需要指出的是,在现阶段,部分有着丰富的“非遗”资源的区域,经济比较落后,艺人难以维持生计,对于这一问题我们应给予适当的帮助,解决其在技艺传承方面的后顾之忧。

制定与地方实际相符的、灵活的保护措施。在保护“非遗”时,务必应从地方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和当地文化形态的特点相符的灵活的保护措施。此处我们举个保护地方戏曲的例子⑧,在开展具体的保护工作时应注意下述几方面的内容:第一,由于地方戏都有自身的舞台表演程式与表演体系,因此其保护范围不能局限于像穿着艺术、化妆、表演的程式、曲牌唱腔、唱念的规范等物质技术层面的内容;应当重视对其精神层面的精神意蕴、文化内涵及审美追求的保护,也就是应将“神”有效的保留下来;应尽可能地减少主流文化与商业文化对其的影响。第二,应重视保护和地方戏相关的审美观念与语言环境,综合地保护其相关的艺术构思手法、传承人及口诀。此外,为了确保地方戏在今后的发展过程中能够后继有人,还应当充分利用学校这一重要的人才培养场所。

构建相对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要想顺利地开展保护“非遗”的工作,就应当构建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由于自古以来民间文化在我国都是不登大雅的,其被放在陪衬主流文化的位置,以民间音乐为例,长期以来其都被视为一种音乐素材来源,但其并不属于主流音乐系统。因此只有先完成健全的法律保障体系的构建,才能充分地保障民间文化的尊严与相关工作者的权益。

有效地区分调查“非遗”的方式和调查“物质文化遗产”的方式。在实践中,我们应有效地区分调查“非遗”与调查“物质文化遗产”的方式。在调查“非遗”时,应到调查地进行深入的调研,准确地把握当地文化现象中的精神内涵与其民众的心理特质,从情感上联络调查对象,掌握好当地的情况,做好相关的记录工作。与此不同的是,在调查那些物质文化遗产时,重视的是那些纯技术层面的、静态的工作。

现阶段,我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作尚处初级阶段,存在问题也属于正常现象,然而我们应当正视这些问题,如此一来,才能主动地学习各方面的经验,才能在反省中进行改进,才能推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的健康发展,使我国的文化血脉得以传承。

(作者为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思政部副教授;本文系2012年湖南省社科基金立项资助课题“湖南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模式研究”成果,项目编号:12YBA201)

【注释】

①杨勇胜:“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论”,《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4年第1期,第8~9页。

②杨解君,赖超超:“公物上的权利(力)构成—公法与私法的双重视点”,《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7年第4期,第20~21页。

③费安玲:“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基本思考”,《江西社会科学》,2006年第5期,第33~34页。

④王鸣明:“民族学视野中的少数民族戏剧”,《内蒙古大学艺术学院学报》,2005年第1期,第28~29页。

⑤黎明:“论我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源问题”,《民族研究》,2007年第3期,41~42页。

⑥郑少华:“试论土著民的环境权”,《现代法学》,2005年第3期,第15~16页。

篇(10)

现状

蜡果制作者全北京仅存一人

近日,66岁的刘秀华刚刚完成了8只蜡制“芒果”的上色。这是老人为今年庙会做的准备。如今,作为蜡果制作技艺的传承人,刘秀华是北京目前唯一能够制作蜡果的手艺人。

蜡果曾是不少老北京人家中的装饰品。这些用蜡制作的苹果、橘子等各类水果,其形状色泽均与真实水果极为相似。据刘秀华老伴聂福麟查阅相关文字考证,我国从宋朝时就有了蜡制品。清朝末年,蜡果已出现在北京的市集上,之后,部分手工艺者开始成立作坊工厂,扩大蜡果生产。

多项“非遗”传承人年事已高

面临失传的“非遗”手艺,远不仅是蜡果。记者调查发现,北京绢人、联珠快书等“非遗”,均已进入“濒危”状态。在北京,总量1/3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集中在西城区。据官方统计,该区拥有国家级非遗保护项目36项、市级非遗保护项目67项、区级非遗保护项目162项。

数据显示,这些“非遗”的传承人,目前为200余人,平均年龄在65岁左右,岁数普遍偏大。由于部分传承人年事已高、或有的陆续去世等原因,目前传承能力较弱的非遗项目,占到了1/4到1/3,需要社会给予关注。

2013年,西城区专门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按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濒危度,推出一系列保护措施。其中,最亟待保护的为“部分失传”项目,传承人或已经去世、项目无人传承,或年迈体衰,或仅有一个传承人,这样的项目目前有10个;其次是“濒临失传”项目,传承人健在且有传承能力,但不足3人,此类项目目前共有30个。

举措

濒危“非遗”将留存影像记录

北京市文化局相关负责人曾介绍,他们为雕漆技艺等急需保护的项目面向社会公开招徒。今年内,市文化局还将完成部分“非遗”传承人的抢救性记录。

记者了解到,为挽救“非遗”文化基因,西城区启动了“黑匣子保护体系”。对于目前名录中的10项部分失传项目与30项濒临失传项目,西城区非遗保护中心将通过影像、文字等方式,为其留下“基因库”,让未来对“非遗”仍有兴趣的年轻人,可以接触或学习到非遗项目的知识与技巧。

目前,西城区非遗保护中心正在为部分濒危非遗项目拍摄专题纪录片。从目前已经制作好的几部纪录片来看,内容包括项目历史渊源、传承人及专家访谈、项目整体结构及教学等详尽信息。

焦点

“非遗”都面临哪些困境

成本高昂 变现能力有限

2006年,由西城区(当时的崇文区)申报的雕漆技艺入选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有着上千年历史的雕漆工艺,其所耗原料与时间均不菲。西城区非遗保护中心主任杨飞介绍,雕漆在胎上涂积漆料时必须逐层进行,涂一层、晾干后再涂一层,如此循环,每天只能刷1到2层。涂漆完毕后,再以刀,雕刻出山水、花卉、人物等浮雕纹样。一系列工序下来,有些工艺品需要2到3年时间才能完成。

此外,因为运用纯天然原材料,成本也十分高昂,“一克雕漆可能比一克黄金还贵”。杨飞说,雕漆漫长的工序与昂贵的身价,遇上现在快节奏的生活方式、偏时尚简约的公众审美,在市场上未必“吃香”。有些手艺人想做一个雕漆的展览,但因无法对单个作品进行展出,而若展出较多作品,成本则负担不起,因此一直难以实现。

社会变迁 渐失“用武之地”

有业内专家表示,“非遗”是民族文化传承的重要部分与载体。不过,由于生产生活改变等各种原因,个别“非遗”的确面临失传的困境。

以蜡果为例,在物资匮乏的年代,水果曾是老百姓吃不起的奢侈品,以假乱真的蜡果因此拥有其民间市场。随着经济的发展,蜡果的身影渐渐从百姓家庭中淡出。

蜡果的制作工序复杂。刘秀华介绍,从制作模具到灌蜡、上色、风干,一个蜡果的完工需要半个月左右时间,且对制作者有着美术功底上的要求。直至目前,她仍没有确定蜡果技艺的传承人,对于何时能找到、或者到底能否找到,她心中没谱。

专家认为,“非遗”在继承传统的同时,很多会适应时生相应变化。不过继承与创新之间的“度”,因不同项目的情况而定。“有些项目传承得很好,比如传统民歌,我们对它进行创新,效果很好。但是很多项目历史底蕴深厚,目前都没有继承好,怎么敢说去创新?”

传承辛苦 难寻后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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