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1-11 10:49:13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有关家庭教育的法律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一、留守儿童行为失范问题的法律对策
(一)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是党和国家事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预防和治理留守儿童行为失范问题,不仅关系到儿童自身的健康成长和家庭的幸福,更关系到我国的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此进行普法宣传必须从儿童抓起,不断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才能不断提高我国国民法律素质。对于儿童的健康成长和国家的长治久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预防治理留守儿童行为失范问题,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全面有针对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对政府、家庭、学校、社会都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各地政府相关部门根据当地的具体实际情况,制定出台《关于切实加强留守儿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通过突出重点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使人们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未成年人保护行动”。 妇联等相关服务机构部门要深入到留守儿童家庭,送去法律的关怀和教育,开通留守儿童权益保护公益服务热线,帮助留守儿童家庭依法解决留守儿童法律问题。在学校方面大力开展“法律进课堂”活动,将法制宣传教育纳入课堂教学,编印《中小学法制课教材参考》,组织律师、司法干部深入学校开展送法活动。积极探索建立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法治实践与道德实践相结合的长效机制,大力开展有关儿童权益保护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留守儿童的法制意识、权益观念和自护能力,弥补家庭法制教育的缺失。
2、重点加强留守儿童的法制教育。
加强留守儿童的法制教育就是要使留守儿童知法、懂法从而最终遵守良性的社会规范。
第一、建立以政府为领导的留守儿童法制教育网络。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根据青少年教育的特殊性,建立以教育部门、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司法部门、村民委员会和居委会参加的实施机构,加强同新闻出版社、广播电影电视、工商、民政、文化等单位密切联系配合,形成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三结合板块网络,制定以“留守儿童”为重点的管理方案,责任到人;建立三方共同承担的管理模式。把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紧密结合起来,使青少年在一个比较纯洁的学校环境、家庭环境、社会环境下成长。
第二、发挥学校主体教育的作用,加强校内留守儿童的法制教育。留守儿童的法制教育的重点应在学校。学校的法制教育应从总体进行规划,首先,从小学做起,按照学生的年龄、知识水平、行为能力、责任能力编辑一套分年级、有层次、系统化、阶梯式、相互衔接的能引起留守儿童学习兴趣的法制教材和课外读物,纳入教育大纲,确保法制教育课时,并进行阶段性考核。在材的基础上教育部门会同司法部门,制作与教材相匹配的“以案说法”之类的视频短片,以生动形象的画面进行法制教育,提高学生的法制意识。其次,组织教师法律知识的培训,提高师资队伍的法制素质,确保教育者先受到法制教育。配备受过正规培训、具有一定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的教师担任法制课。班主任教师要在自己的岗位上主动与家长、村委会或居委会密切联系,建立联络制度,互通情况,有针对性地加强留守儿童的法制教育。
第三、各村委会或者居委会应设立留守儿童法制教育机构。该机构与家长、学校紧密合作,联合开设家长学校,可以以村委会或者居委员会为主,学校参与协助。组织在校的学生的家长进行法制教育和如何“做好一个好家长”的教育,提高家长们的法制意识、增强对自己子女教育责任感,增强配合学校教育的自觉,共同为学生创造一个健康成长的环境,使他们养成遵纪守法的良性社会规范。
(二)完善未成年人犯罪刑事立法
1、完善刑事实体法立法。
第一、缓刑制度的完善。在未成人犯罪案件中,对未成年人适用缓刑难以为被害人所接受,难以平息、化解社会矛盾,另一方面难以对未成年人起到在社会上矫治的作用,因此未成年人的缓刑制度应该重构。首先是可放宽缓刑的适用条件,适用的对象可以是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司法解释未成年人缓刑适用条件的基础上增设“家庭有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能够落实”的限制条件应当废止,对于刑法规定的从轻或减轻的情节应当通过司法解释分别具体化;其次对未成年人适用缓刑遵守的规定应作具有惩戒作用的义务规定,如责令参加公益劳动等。丰富缓刑机构的立法;规定设立专门的缓刑机构。充分发挥缓刑制度经济高效的优势。
第二、非刑罚方法的完善。本文主要研究留守儿童行为失范问题的法律对策,因此在完善刑罚方法主要针对的未成年人。从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看,可以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的非刑罚处罚措施还有以下几种:训诫、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建议予以行政处分。我国刑法这方面的规定在种类上过于单一且较为零散,从而难以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因此,为了更有利于末成年罪犯的矫正和身心健康成长。
我国现行刑法有必要建立专门适用于未成年罪犯的非刑罚方法。一方面是确定关于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理方法的适用范围。非刑罚处理方法作为司法机关通过案件审理而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因故不予刑罚处罚而另行决定的一种处分措施。由于留守儿童行为失范问题的严重性和普遍性的发生,留守儿童的大多年龄结构还不满14周岁,如果不及时得到控制矫治,后果将很严重因此,对于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非刑罚处罚也可适用一部分。从我国留守儿童犯罪实际情况出发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司法警告、善行保证、责令家长加强管教、管教协助、保护观察处分、社区公益劳动、强制医疗等惩罚措施。
2、完善刑事诉讼程序立法。
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诉讼程序的立法进行完善,这是由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特点决定了刑事诉讼程序的特殊性。特别是留守儿童,在生理方面,生理变化明显,未成年人正值青春时期,身体发育快,智力增长迅速,精力旺盛;在心理上正处于由幼稚向成熟的过渡,有较强的模仿欲和好奇心,对事物反应敏感,自尊、好强,凡事要求独立,不依赖别人;在身体、智力方面正处于发展中。思想天真幼稚,是非辨别能力差,情绪不稳定易冲动,缺乏自控能力,行为带有盲门性和突发性。
更重要的是留守儿童缺乏父母的教育引导,行为得不到规范,失范行为得不到及时的纠正。正是基于未成年人的身心方面的特征,要求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诉讼程序应同成年人有所区别。一要更加突出教育改造的方针,寓教育、感化、挽救于各个诉讼阶段;二要更加注意维护与保障未成年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国家立法不仅要赋予未成年被告人更多的诉讼权利,而且还要有更多的保障措施;三要对证据的运用,有较高的证明要求,要求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四要设置特殊的审判组织和审判程序;五要在整个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和诉讼终结后,落实继续教育的措施,防止再犯罪。因此,专门规定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诉讼程序势在必行。
二、制定我国《家庭教育法》
(一)制定《家庭教育法》的意义。目前我国家庭教育的立法状况与我国义务教育体系不相适应,有关家庭教育的条款散见于各部法律之中,缺乏系统性,与我国社会立法和教育体系的不断完善相比,家庭教育的法制建设滞后。因此,通过制定家庭教育法来确认家庭教育的立法宗旨和法律地位,明确家庭教育的重要性,明确各部门机构的教育职能,对保障未成年的身心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学校教育只有与家庭教育共同发展、相互配合,才能切实促进儿童的健康成长。留守儿童群体恰恰缺少了这一环节。留守儿童的父母将子女委托给老人,而这些老人只是照顾留守儿童的吃、穿,对于其他的生活方面却很少照顾到。施行教育改革之后,教育方式趋于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的相互合作,增加了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互动的教学内容。显然留守儿童这方面的教育缺少了家长的参与、配合、互动,学校单方面的教育则显得力不从心,不能很好地完成这些教学内容。加上留守儿童正处于性格成长的关键年龄段,容易受到外界的影响,一些学习成绩差的留守儿童感觉学习渐渐成为一种负担。最终导致散漫的学习态度,厌恶学习,成为教师“头疼”的学生。
在学习上的差距还会对留守儿童的心理造成不良影响,容易产生不良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从上面可以看出家庭教育在留守儿童教育中的缺失有着重要的影响。如何使所有的儿童都能得到真正的家庭教育?从法律角度讲,我国实施依法治国方略以来,有关家庭教育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为家庭教育提供了法律依据,在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对教育的注重力度不断加强,当前的教育制度不断的完善,使得家庭教育在整个教育体系中出现脱节。目前我国有关家庭教育的立法现状与我国不断发展的教育制度体系不相适应。家庭教育的相关法制建设明显滞后于国家教育和社会教育。因此,有必要通过制定《家庭教育法》来提高其在整个教育体系中的法律地位。制定一部专门的家庭教育法势在必行。通过制定家庭教育法,首先要明确家庭教育的含义和内容,确立家庭教育法的立法宗旨和目的,并提高家庭教育在整个国民教育中的地位,完善教育体系的同时,完善我国法制建设,最终为保障儿童权益提供更完善更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家庭教育法》的建构。综合我国现阶段的国情, 建立健全我国《家庭教育法》,并从以下几点进行框架建构:
1、《家庭教育法》总则。
第一、明确《家庭教育法》的含义。家庭教育法是一部以规范家庭教育为主要内容,同时明确相关法律责任的法律。
第二、《家庭教育法》的立法宗旨和立法目的。《家庭教育法》应旨在增强家庭团结,健全个人身心健康发展,营造幸福家庭,以建立和谐社会。个人作为组成国家和社会的基本元素,家庭作为组成国家和社会的基本单位。个人的身心健康发展和家庭的幸福都关系到整个国家和社会的和谐发展。《家庭教育法》的立法目的,首先是要确立家庭教育在我国国民教育中的法律地位,其次是将家庭教育的内容给予明确的规定,并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最终是要通过立法将家庭教育发挥出应有的作用,促进社会的和谐进歩和国家的长久发展。
第三、家庭教育的内容。家庭教育应涉及以下范围:亲等教育、子女教育、婚姻教育、夫妻教育、两性教育、伦理教育、家庭财产、管理教育以及其他教育事项等。
2、《家庭教育法》分则。分则的主要内容是对家庭教育范围内的各个事项给予具体的法律规定。明确家庭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政府机构的责任、社会机构的作用以及学校与家庭的教育责任。《家庭教育法》中明确家庭成员的权利与义务,关键是增强父母对子女权利的认识。把儿童看作积极主动的权利主体,是通过家庭教育来保护儿童的基点。只有在充分尊重儿童权利主体地位的前提下,才能使教育和保护有利于他们的发展。
政府机构责任主要在于,中央教育部应统筹管辖,各省、直辖市政府及各级地方政府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予以密切配合。政府机构必须给予足够的财政支持。各级地方政府在密切配合实施家庭教育计划的同时,针对实施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进行总结,不断完善家庭教育的内容,促进家庭教育法的顺利施行。我国妇女儿童联合会等各种社会机构,在不同程度上都与家庭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明确各种社会机构的作用就是要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这些关系,以促进家庭教育的良性发展。
条例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子女进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生活技能、行为习惯和身心健康等教育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教育。
妇联副主席谢晓曦表示,每年5月第三周周一为我市家庭教育日。如果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职责,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应根据有关人员或单位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条例规定,父母如果不能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或机构教育未成年子女,同时通过各种方式与未成年子女及其他监护人和学校联系交流,定期团聚。
条例规定,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成立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向家长提供家庭教育咨询和辅导。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参加学校家庭教育活动,其所在单位应当支持。
条例还规定,市、区县政府保障未成年子女在父母务工地就近入(托)学、参加考试、居住等。
下面是条例全文
《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家庭教育发展,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增进家庭幸福、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家庭教育的实施、指导和服务,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和影响。
第四条家庭教育遵循家庭尽责、学校指导、社会参与、政府推进的原则。
第五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是家庭教育的直接责任主体,依法承担家庭教育义务。
第六条推进家庭教育健康发展是政府、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为家庭教育提供支持。
第七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家庭教育事业发展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家庭教育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是本行政区域家庭教育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教育工作。妇女联合会(以下简称妇联)负责家庭教育议事协调机构的日常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妇联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推进家庭教育工作。
民政、卫生和计生、公安等部门,以及关心下一代工作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家庭教育相关工作。
第九条每年5月第三周的星期一为本市家庭教育日。
第二章家庭实施
第十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子女进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生活技能、行为习惯和身心健康教育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教育,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
第十一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念,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的能力。
第十二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言传身教,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家庭成员应当共同培育积极健康的家庭文化,传承良好家风,构建平等和谐的家庭教育环境。
第十三条父母应当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依法履行监护职责。
父母未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或者机构教育未成年子女;
(二)通过各种方式与未成年子女及其他监护人和学校联系交流,了解掌握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学习和心理状况,定期与未成年子女团聚;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开展的家庭教育指导活动。
第十五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接受学校的家庭教育指导,参加学校的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等组织开展的家庭教育活动。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主动与学校沟通未成年子女学习、生活情况,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教育。
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父母离异的,双方应当继续共同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教育义务。一方履行家庭教育义务时,另一方应当予以配合。
养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应当履行对未成年养子女、继子女的家庭教育义务。
第十七条未成年子女应当接受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教育,参加学校和社区(村)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开展的家庭教育活动。
第十八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成年人可以向学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妇联、民政部门、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反映、投诉、求助,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相关单位和组织应当及时处理:
(一)不履行家庭教育职责,使未成年子女置于无人照看或者危险状态的;
(二)采用暴力、侮辱等方式实施家庭教育的;
(三)因父母死亡、失踪、重病、重度残疾,或者父母双方服刑、强制戒毒及其他情形不能履行家庭教育职责的。
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前款所列情形,或者未成年子女认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教育有损自己身心健康的,可以向相关单位和组织反映。
第三章学校指导
第十九条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家庭教育工作制度,将家庭教育工作纳入学校工作计划。
第二十条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将家庭教育工作纳入教职工业务培训内容,建立家庭教育工作队伍。
第二十一条教师进修培训机构应当将家庭教育课程纳入师资培训计划。
鼓励师范院校和其他有条件的高等院校、研究机构设置家庭教育专业或者课程,开展家庭教育研究。
第二十二条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定期开展家庭教育指导与交流活动。
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成立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向家长提供家庭教育咨询和辅导。
中小学的家长学校每学期应当开展两次以上家庭教育活动。幼儿园的家长学校每学期应当开展三次以上家庭教育活动。
第二十三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按照要求参加学校家庭教育活动的,学校应当及时与其联系和沟通。
未成年人在学校有违纪、违法或者其他不良、不当行为的,学校应当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无法告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告知后仍不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学校应当向其所在的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通报情况。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家庭教育职责有困难的,学校应当及时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和帮助。
第二十四条中小学、幼儿园及师范院校应当协助当地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
第四章社会参与
第二十五条办理结婚、离婚登记时,婚姻登记机构应当对申请人进行家庭教育宣传指导。
第二十六条妇幼保健院等医疗服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家庭教育宣传指导。
鼓励医疗服务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建立孕妇学校、新生儿父母学校,开展公益性早期家庭教育指导。
第二十七条履行监护责任的寄养、助养机构或者家庭,应当履行家庭教育义务。
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对寄养孤儿的家庭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未成年人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临时照料,为未成年人提供心理疏导、情感抚慰等服务。其户籍所在地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对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并将其履行家庭教育义务的情况纳入监护评估内容。
第二十八条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将家庭教育纳入单位文化建设,把家庭教育情况作为评选文明职工、文明家庭和文明单位的重要内容,为职工实施家庭教育创造条件,提供支持。
父母、其他监护人参加学校家庭教育活动,其所在单位应当支持。
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为职工提供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第二十九条为妇女、儿童提供公共服务的机构和组织,应当开展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
第三十条设立经营性家庭教育服务机构或者提供经营性家庭教育服务的,应当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登记。
第三十一条鼓励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家庭教育志愿服务。
第三十二条鼓励依法设立家庭教育基金会或者家庭教育基金,支持家庭教育事业发展。
鼓励单位、个人向家庭教育基金会、家庭教育基金和家庭教育社会组织捐赠。捐赠人的捐赠支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税前扣除。
第五章保障激励
第三十三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建立城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
第三十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为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并优先向孤残、留守、流动、遗弃、流浪、单亲或者父母服刑、强制戒毒等未成年人家庭和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家庭,提供家庭教育救助和指导服务。
第三十五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家庭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家庭教育人才培训计划,组织编制家庭教育培训教材,培养家庭教育专门人才。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家庭教育大纲,根据未成年子女的年龄阶段、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以及生活环境等情况,分别确定家庭教育的重点内容,指导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
第三十六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可以向社会组织购买家庭教育公共服务。购买家庭教育公共服务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志愿服务组织作为承接主体。
第三十七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运用各种媒体和宣传手段,普及家庭教育知识,营造家庭教育文化氛围。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以专题节目、专题报道、专栏、公益广告等多种形式,普及家庭教育知识,开展经常性、公益性宣传。
第三十八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进城务工人员未成年子女入学、招生、住房等政策措施,保障未成年子女在父母务工地就近入(托)学、参加考试、居住。
第三十九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家庭教育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将家庭教育工作纳入教育督导事项,建立家庭教育工作督查评估制度,对家庭教育工作作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家庭教育纳入社区教育工作体系,每年开展四次家庭教育指导活动。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推进家庭教育工作,处理家庭教育求助申请。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或者不当履行家庭教育职责,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相关单位和组织依法予以劝诫、批评教育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及时处理,并根据情节依法予以训诫、告诫或者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职责,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第四十二条家庭教育服务机构未依法登记,或者在教育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四十三条负有家庭教育指导、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和组织有以下情形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家庭教育工作职责,不落实家庭教育政策和措施的;
(二)截留、挤占、挪用或者虚报、冒领家庭教育经费的;
(三)因工作失职致使家庭教育经费被骗取的;
(四)未成年人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向有关单位或者组织求助,有关单位或者组织怠于行使职权或者互相推诿,造成严重后果的;
2.认识不清。曾几何时,一句“不能让孩子输在起跑线上”的广告语,让无数家长失去理智,几近“疯狂”。对孩子成长教育缺乏足够的耐心和正确的认识,重智轻德、重养轻教,加上受社会上一些不正确的教育观、成才论的影响,家庭教育最核心和最根本的东西———培养孩子健全的人格和良好的道德文明习惯正处于游离状态。
3.体制不全。一是家庭教育边缘化。家庭教育作为国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实质性地纳入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政府管理职能中也缺少家庭教育的成分,家庭教育甚至没有明确的行政主管部门。二是家庭教育工作领导机制不顺,培训、管理无章可循。政府本应是家庭教育的第一责任人,而现实是由妇联牵头,几个社会群团监管,问题重重。三是法律体系不健全。虽然《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婚姻法》涉及到家庭教育的相关内容和职责,可是缺乏可操作性,难以执行。另外对没有履行监护人责任的家长,缺乏有效制约。从世界范围来看,家庭教育立法的价值已经受到了越来越多国家和地区的重视:台湾早在2003年就通过并实施了《家庭教育法》;日本2006年修订了《教育基本法》,将家庭教育纳入教育系统;美国、德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则更早地实施了相关法律,把家庭教育纳入政府工作范畴,建立了完备的家庭教育体系。因此,通过家庭教育立法,有效指导、管理和促进家庭教育不断壮大乃当务之急。为此,建议:
一、提高重视程度,明确家庭教育的重要地位。将家庭教育立法上升到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和国家繁荣富强的战略高度、政治高度加以重视。从家庭的角度来讲,教育好孩子是家庭幸福工程;从孩子角度来讲,健康成长学本领是将来安身立命的希望工程;从社会角度来讲,培养合格公民是社会和谐工程;从国家层面来讲,是关系到民族兴旺、国家富强接班人的战略工程。
二、加快立法进程,保障家庭教育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充分借鉴先进国家(地区)关于家庭教育的相关法律规定,重点借鉴我国台湾地区家庭教育立法工作的经验,并结合我国社会发展实际,尽快出台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家庭教育法》。具体应明确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确定家庭教育法律地位
家庭教育立法进程中,应重点确立家庭教育的法律地位,将其提升到关乎国家命运、社会进步和个人发展的高度;各级政府要把家庭教育放在战略发展的地位,把家庭教育作为教育事业、精神文明建设工程、社会事业发展的一个重要部分,列入社会总体发展规划,
2.明确政府责任主体及主管机构
当前立法应明确政府是家庭教育管理与实施中的责任主体,通过相关条文的刚性规定,明确家庭教育的各级管理机构及其相应的职责范围,赋予相应的行政权力,并从物质、资金、制度、人员等方面给予保障。
3.突出法律条款的可操作性
法律是公民社会行为的基本准则。《家庭教育法》的制订,应具有可操作性,以倡导性、鼓励性、奖励性条款为主,从宽到严渐进发展。4.重在服务而非惩戒如何把握好法律介入的“度”,是家庭教育立法能否起到实效的关键。家庭教育立法应重在事前预防,而非事后矫正,因此其立法重点不应在惩戒,而应在指导和服务。比如应明确家长、社会和政府责任等问题应有刚性规定。
三、加强宣传教育,形成合力,促进家庭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1.利用各类媒体进行宣传引导。要通过各类媒体宣传正确的家庭教育观,科学引导各类家长论坛、家长QQ群、微信等家长群体聚集的特殊网络平台,传递正能量。
《条例》经过21次易稿,结合修改后的《宪法》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提到保障妇女儿童人权的高度,并增加了相应条款。同时,突出了预防为主,特别强调了基层组织的职责;鉴于家庭暴力受害者举证困难的实际情况,对基层组织和基层公安分别做了提供相关证明和做好调查取证的规定;强化了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救助措施,尤其是加大了各级政府对家庭暴力的干预力度,如在法律援助、医疗救助、对受害人的庇护方面都做了可操作性的规定,并且增加了媒体和教育等部门职责,为全社会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提供了法律依据。
启动“双合格”家庭教育工程
秦皇岛市妇联在港口俱乐部举行“双合格”家庭教育工程启动仪式及“共同成长”报告会,揭开了“争做合格父母,培养合格人才”家庭教育活动序幕,同时为“秦皇岛市家庭教育培训指导中心”揭牌。
启动“双合格”家庭教育工程是为了切实担负起牵头家庭教育、配合学校教育、参与社会教育职责的重要举措,目的是向家长宣传普及家庭教育知识,帮助家长树立“以德育人、为国教子”的教育观,促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
本次报告会特别聘请了全国教子有方好家长、被誉为“平凡而伟大的母亲”吴章鸿女士做了“共同成长”的报告,她以自己的亲身经历印证了家庭教育在孩子成长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并用自己的体会讲述如何做合格父母、培养合格人才。
(秦皇岛市妇联)
创建“零家庭暴力社区”,构建妇女维权平台
裕华区妇联在区委、区政府的大力支持和相关部门的积极配合下,积极实行预防为主、调解为先、综合治理的方针,将可能发生的家庭暴力化解在萌芽状态,及时介入干预,制止家庭暴力的持续和升级,实现了介入率为100%、介入的盲区为零的目标。
一、把创建零家庭暴力社区与构建维权服务体系结合在一起,不断优化妇女维权环境
与司法局、公安分局等有关部门联合,先后成立了区妇女法律服务中心、妇女维权岗、家庭暴力伤残鉴定中心等维权服务机构,开通了家庭暴力维权热线,各街道(镇)、居(村)委会也相应成立了妇女法律服务站和分站等。
二、创建零家庭暴力社区与提高妇女法律素质结合在一起,建立协调联动的预防机制
由于社会公众对它的认识不足、妇女的维权意识不强等原因,使家庭暴力现象的预防和家庭暴力案件的处理遇到种种困难和阻碍。为此,我们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列入“四五”普法规划,与各级政府及公、检、法、司等开展了有关法律宣传活动,并开展了为期三年的创建“零家庭暴力社区(村)”活动。我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实施后,我们投资30万元建起了100个妇女维权宣传栏,并印制了20万册精美的反家暴宣传手册发放到全区居民手中。
三、把创建零家庭暴力社区与解决受害妇女实际问题结合在一起,建立有效的司法保护与社会监督网络
(一)开展调查研究
在城市化进程中,留守儿童现象不仅会长期存在,而且其数量也会逐渐增加。要深入基层,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反映他们的呼声和意愿,推进解决一些实际困难和问题。深入学习和研究相关政策,积极争取资源,为留守儿童工作提供有效的指导和服务。从实际出发,在已开展的各项工作基础上,不断总结经验,推广典型,充分发挥典型的指导和示范作用。注重研究留守儿童成长中的问题,力争推出一批有分量的研究成果,提出有效的对策建议,争取相应的政策支持,为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工作提供理论依据和实践指导。全国妇联正在开展12省市农村留守儿童状况调查及对策分析,将联合有关部委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工作专项调研,召开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各地也可结合实际,开展调查研究工作,不断增强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纳入家庭教育"十一五"规划
关爱农村留守儿童是一项长期而重要的工作,各地要从本地区的实际出发,根据留守儿童的发展需求和实际问题,制定关爱农村留守儿童行动计划,并将其纳入家庭教育"十一五"规划,作为开展农村儿童工作,发展农村家庭教育的重点内容之一。结合工作开展,制定切实可行的中长期目标、具体落实措施和监测评估办法,使这项工作目标明确、任务清晰、措施得力、富有成效。加强与有关部门协调,加大对这项工作的投入,加大力量,推动家庭教育“十一五”规划有效实施,推进关爱留守儿童行动取得实质性进展。
(三)发展一批示范家长学校
家长学校是指导和服务家庭教育的主阵地,也是开展留守儿童工作的主要渠道。要进一步规范对家长学校的建设和管理,完善教学方法,创新活动载体,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组织编写适合农村家长和儿童特点的家庭教育辅导材料,培训一批家庭教育骨干。要通过家长学校积极向留守儿童家长或第二监护人宣传普及科学的家庭教育观念、知识和方法,使他们能真正承担起教养孩子的责任和义务。
(四)加强关爱留守儿童的社会宣传
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大众传媒优势,利用宣传橱窗、标语画册、公益广告等宣传载体功能,精心组织开展关爱留守儿童行动宣传教育。紧紧围绕关爱留守儿童的主题,积极宣传“以人为本”“儿童优先”“尊重儿童、支持儿童”“为国教子、以德育人”等新观念、新风尚,宣传国家保护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宣传留守儿童及家长的先进典型事迹,宣传各地开展关爱留守儿童行动的好经验、好做法。通过广泛的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形成关爱留守儿童、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 六是为留守儿童办好事实事。要充分发挥妇联组织协调、维权职能,加强源头参与,推动出台解决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的相关政策和规定,不断优化农村留守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的法制环境。
二、解决农村留守儿童的教育问题
(一)完善相关法律政策,加大农村留守儿童保护力度
解决农村留守儿童教育问题,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促进公平,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宪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儿童权益的保护,使留守儿童享有和其他儿童一样的受教育权、健康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等。社会协调机构、法制服务机构应发挥自身作用,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和自我保护教育,依法维护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为留守儿童创造健康成长的良好法律环境。
(二)加强学校教育,充分发挥学校在留守儿童教育中的主体作用
学校要定期与留守儿童的父母或监护人进行沟通,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和管理工作。通过开办家长学校、举办留守儿童监护人学习培训班或其他形式的专题讲座,加强对教育者或监护人的培训,努力提高教育者或监护人的水平。要建立齐抓共管、师生参与的留守儿童工作机制,探索实行班主任责任制,对留守儿童学习、生活、心理上进行有效的指导。学校要建立留守儿童档案,对留守儿童基本情况、留守儿童监护人情况、留守儿童父母外出务工去向及联系方式等要登记造册,全面掌握留守儿童的情况,有针对性地实施教育。
(三)强化家庭教育功能,营造温馨生活环境
家庭教育对人一生所产生的影响,是学校教育、社会教育所无法替代的。家庭是孩子的第一课堂,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孩子走向社会前的大多数时间是在家庭里度过的,孩子的基本生活技能、社会行为规范、个人生活理想等最初都是在家庭中形成的。父母要重视家庭教育的作用,正确处理生产、创收与子女教育的关系,不能以牺牲孩子的成长为代价来换取眼前暂时的利益。要学会了解孩子,不仅要了解孩子的日常生活,更重要的是了解孩子生理和心理的发展情况,掌握每一时期孩子不同的心理、智力和情感的变化,对他们进行及时的引导教育,真正负起教养孩子的责任和义务。要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念以及正确的亲子观和育人观,学习掌握科学的教子理念和方法。学会运用科学的鼓励方式,把精神鼓励和亲情关怀相结合,使留守儿童感受到更多的父母关爱,体会到更多的浓浓亲情。家长要营造良好温馨的家庭教育氛围,使孩子充分感受到父母的爱,健康、快乐地成长和生活。
开展关爱农村留守儿童行动,促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意义深远,农村留守儿童的教育问题,是学校、家庭和社会的共同责任,需要全社会的关心和关注。要广泛动员全社会的力量,调动做好留守儿童教育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齐抓共管、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营造留守儿童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和氛围。
家庭教育是人类社会产生以来就存在的一种教育形式,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三者构成了我国的教育体系,共同培育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高素质人才。在“三育一体”的教育构架中,家庭作为个别化教育,具有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无法比拟的优势,但是其基础性地位决定了家庭教育是三大教育中最薄弱的环节,影响着其他教育的质量和水平,导致了家庭教育在儿童发展中的错位现象越来越严重。
一、家庭教育的内涵
家庭教育的定义通常是指父母对子女的培养和教育。但是,不同的专家学者对家庭教育的概念作了本质上基本一致,但表述上有所不同的解释。《中国大百科全书•教育》的定义为:“父母或其他年长者在家庭内自觉地、有意识地对子女进行的教育。”[1]140顾明远定义为:“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影响与教育,通常是指父母对子女辈进行的教育。”[2]381赵忠心指出:“狭义的家庭教育是指在家庭生活中,由家长,即由家庭里的长者(其中主要是父母)对其子女及其他年幼者实施的教育和影响,广义的家庭教育应当是家庭成员之间相互实施的一种教育。”[3]5根据对以上定义可知,家庭教育是指父母及其他年长者在家庭生活中对子女施加的自觉的、有意识的教育影响活动。实际上,现代家庭教育主要是父母对孩子的一种影响,而这种影响主要是教会孩子如何做人,促进其人格形成和个体社会化的发展,科学的教育内容不仅有知识的教育,也包含爱的教育、生命的教育、道德的教育、价值观的教育等非智力因素的培养。正常情况下,家庭教育应发挥这些功能,但是,随着时代的进步,家庭教育在“三育一体”的教育体系中的作用出现了严重的错位。
二、家庭教育错位的表现
家庭作为社会的细胞,在社会的发展和延续中发挥着诸多功能。台湾学者高淑贵在《家庭社会学》中概括为:生物的功能、社会的功能、心理的功能、保护的功能、经济的功能、宗教的功能、娱乐的功能、教育的功能,特别是家庭的教育功能关系着家庭其他各种功能是否得以充分发挥。[4]23-24家庭的教育功能是教育的诸多功能之一,其良好发挥关乎家庭的发展及社会的稳定。家庭是儿童自出生后接触的第一环境,父母对儿童的保育和教育是先于学校教育的,在儿童的发展中居于基础地位,在儿童的教育中属于奠基性教育。但是在“三位一体”的教育构架中,学校教育处于绝对的优势地位,而家庭教育则处于劣势地位,这种地位的落差直接导致了家庭教育在儿童发展中的错位,其总体表现形式是学校教育家庭化和家庭教育学校化,具体的表现形式从主观上来看,主要是家庭教育自身的教育内容缩小和教育目标的功利性变大,从客观上来看,主要是家庭教育的地位和作用淡化及教育功能的失调。
(一)家庭教育内容唯智化
家庭教育的内容包括知识教育在内的思想品德教育、价值观的教育、生命的教育、爱的教育等。纵观现代家庭教育普遍存在着知识教育过度而思想教育不足的状况,家庭教育的内容呈现一种课程化的倾向,教育内容从全面的教育逐渐变成单一的知识性教育,没有把握好家庭教育辅助功能的“度”,把本应在学校掌握的知识一味地在家庭中对儿童进行补习,而忽略了德行及其他的教育,家庭教育的内容逐渐唯智化。
(二)家庭教育目标功利化
家庭对儿童的培养目标定位应该是怎样“做人”和“做事”,而不是所谓的“天才”“优等生”。可是,受传统教育思想和应试教育的影响以及当代社会大转型时期价值观的转变,为了使孩子成为“优等生”,家庭教育变成了学历教育和特长教育,家庭俨然成为“第二学校”和“补课班”。父母热衷于对孩子高额的教育投入,根据自己的喜好为孩子选择特长班,而不关心孩子的兴趣和理想,家庭教育的目标功利性变得愈加严重。
(三)家庭教育作用边缘化
学校教育源自于统治阶级及上层社会人士对子女的教育,而家庭教育是平民百姓子弟受教育至关重要的途径,一定时期内也可以说是唯一的途径。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学校教育按年级授课制的教育形式扩大了教育对象的范围,提高了受教育的程度,教育的内容更具有针对性,并且具有专业的教师授课,种种优势使得学校教育逐渐被“神话”,几乎包揽全部家庭教育与社会教育的职能,家庭教育则弃“本职”于不顾而过度依赖于辅助学校教育,造成了学校教育“统领天下”的局面,家庭教育慢慢地被“异化”了,家庭教育的奠基性作用也逐渐被边缘化了。[5]123-125
(四)家庭教育功能缩小化
家长对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是由法律确认并加以保护的,家庭教育的教育功能随着教育地位的边缘化也逐渐缩小了,特别是寄宿制学校的出现,教育功能逐渐扩大,变的无所不能,除了对儿童进行知识教育之外,越俎代庖取代了家庭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保育功能以及包办其他本属于父母的责任和义务,孩子和父母之间聚少离多缺乏交流,孩子也享受不到家庭中父母的温暖,家庭的教育功能逐渐缩小。
三、家庭教育错位的原因及危害
(一)家庭教育错位原因解析
1.国家宏观政策的负面效应
20世纪70年代开始实行的计划生育政策,对我国的人口问题和发展问题的积极作用不可忽视,缓解了人口众多的压力,促进了经济的快速发展。但是,随着家庭中独生子女的数量逐渐增多,家庭教育问题随之产生,因为绝大多数家庭中只有一个子女,父母把全部的希望都放在一个孩子身上,对其抱有过高的期望,父母为孩子的教育倾其所有,家庭教育便像是一个“赌注”。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需要选拔和培养大量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优秀人才,但是,资源的有限性决定应试教育体制将是长期的。应试教育主要是通过知识的掌握程度选拔人才,家庭教育的辅助作用虽然也十分重要,但是,总体而言,家庭教育辅助作用的“度”没有掌握好,家庭教育的内容受应试教育导向逐渐偏于知识化,出现了唯智化倾向。
2.社会变迁的负作用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社会在政治、经济、文化思想方面都进行着大变革,人们的思想意识和价值观念变得日益多元化。中国教育随着改革开放也吸收了许多先进的教育思想,对传统式家庭教育的许多弊端有一定程度的冲击,但是,许多利己和拜金思想也逐渐渗透到人们的头脑中,特别是功利主义使得家长对子女的教育平添了许多功利性色彩。在社会转型期,各种竞争变得愈加激烈,出于功利性的角度考虑,父母为了子女在人才济济的大环境下争取“加分项”,家庭教育逐渐变成了另一种形式的“学历教育”“特长教育”。随着社会变迁加剧,家庭教育的变迁也在加速,主要指家庭教育的革新和变革。变革要求家长要正视自己的义务和责任,担负起抚养和教育子女的任务,配合学校和社会从而达到教育的一体化作用,但是,家长却对家庭教育变迁产生了错误的解读,在教育行为上与学校教育亦步亦趋,家庭教育逐渐沦为学校教育的附庸,两者在追求一致的“高分数”和“高升学率”的目标上不谋而合,使得家庭教育变成了“社会本位教育”。[6]加之社会舆论对学校教育优势地位的认可度不断提高,家庭教育的地位和作用逐渐被边缘化。
3.家长不正确的家庭教育观以及家长角色缺位
中国传统的“望子成龙,望女成凤”以及“学而优则仕”的教育思想使得家长对于家庭教育的目标定位存在很大的问题,就家庭教育的出发点而言,到底是为国教子还是为己教子之间矛盾至今也没有一个定论。许多家长认为子女是其私有财产,在确立教育目标时一方面从利益的角度出发,把孩子培养成一个赚钱的工具;另一方面,忽视孩子的兴趣把个人的意愿强加于孩子,把自己未实现的愿望或理想寄托于孩子身上,把孩子视为自己生命的延续和生活的主要目标与中心,即亲子一体化。我国桑标等有关父母意识调查分析表明:中国父母有着较强的亲子一体化意识,在亲子一体化方面,58.7%的父亲和59%的母亲认为“我觉得子女如同自己身体的一部分”。[7]142-143另外,有些父母自身的责任意识比较薄弱,或者出于经济的压力和谋生的需要,无暇对孩子进行正确和有效的家庭教育,加之没有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念,缺乏专业的家庭教育知识,教育意识比较单薄,过分依赖学校教育,认为把孩子送进学校就像是送进了“保险箱”,逃避了对子女应尽的责任和义务。随着我国城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人口结构也发生了变化,人口从农村流向城镇,从三线城市流向北上广深等一线城市,父母外出务工的数量逐渐增加,家庭的结构也随之发生了变化,出现了一些单亲家庭、再建家庭、隔代家庭、寄养家庭等,甚至还有兄弟姐妹独立生活的家庭,父母“被迫”放弃了教育子女的责任,没有在身体和情感上给予足够的关怀和保护,家长角色缺位现象比较严重,家庭教育功能的发挥更是无稽之谈。
(二)家庭教育错位对儿童发展的危害
英国教育家洛克曾说:“家庭教育,给孩子深入骨髓的影响,是任何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永远代替不了的。”可见,家庭教育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缺失的危害也是显而易见的。首先,家庭教育的唯智化倾向及过多的知识灌输,使孩子在接受学校教育时缺乏新鲜感,产生厌学的情绪,同时忽略儿童自身的兴趣爱好,也容易造成孩子个性上的扭曲。教育界有句名言:德育不合格是危险品,智育不合格是次品,体育不合格是废品,心理不健全是易碎品。这种重智力发展而忽略非智力因素的培养,致使在孩子智力发展的背后隐藏着品行不端、心理极端、情感淡漠等危机。其次,过高的家庭教育投入,使得家庭教育生活化、平民化变得逐渐贵族化,父母变成了“孩奴”,“学校将家庭化”则为一些不负责任的父母推卸教育责任提供了契机和途径。最后,家庭教育承担了过度的教育义务,导致学校的教育难度反而加大,大大增加了教育成本。[8]92-94
四、家庭教育错位的对策
通过对原因的分析可以看出,家庭教育错位的问题并不是单一因素导致的,国家、社会以及家庭教育自身都存在问题,想要解决需要三方的共同努力。
(一)国家制定家庭教育法规及相关政策支持
1.制定家庭教育专项法规
教育权,依法理分为三类:家庭教育权、国家教育权、社会教育权,学校教育和民办教育分别是国家教育权和社会教育权的代表。从我国教育法体系的横向结构来看,我国已经颁布了《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成人教育法》等保护学校教育正常运行的法律法规,2002年通过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确立了民办教育的地位,但是家庭教育至今还没有专项法规予以保护。[9]24-28我国约有3~5亿个家庭,为家庭教育制定一部专门的法律是时展的必然要求,无专门的法律保护,严重阻碍了家庭教育的科学化、正规化、专业化发展,因此家庭教育立法应提上议事议程。我国自古代就有为家庭教育立法的先例,如1903年颁布的《蒙养院及家庭教育法》和民国时期颁布的《推行家庭教育办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要求“制定有关考试、学校、终身学习、学前教育、家庭教育等法律”,《全国家庭教育工作“十一五”规划》更是进一步强调“推进有关家庭教育法律法规的完善,使家庭教育工作走上科学化、社会化、法制化轨道”,可见,国家已意识到制定家庭教育法规的重要性。我国人口众多,家庭情况复杂,加之家庭教育的私人性和教育公共性的矛盾,决定我国家庭教育的立法工作只能是一个从下到上,从地方到全国的逐步推动的过程,通过对地方家庭教育立法的调研,进行全国家庭教育立法的可行性分析。2003年初,我国台湾地区颁布了《家庭教育法》,这些理论和实践也为我国的家庭教育立法起到了奠基和示范作用。家庭教育立法应该更多强调的是家长的责任,通过立法可以约束家长的行为,对未尽家庭教育义务的父母追究法律责任,让家长认识到不能把教育子女的责任全部推给学校和政府,两者应平摊教育责任,对缺乏正确家庭教育观或缺乏教育能力的家长,可以在立法中制定相关的辅导和帮助的措施。例如要求父母为孩子提供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强制家长参与家长学校的培训提高家长的素质,杜绝将未满16岁的儿童以各种形式在学校或他人处寄宿等。
2.相关政策支持以及应试教育改革
自2014年“两会”后各省尝试推行的“单独二胎”政策将有力地缓解独生子女的“赌注”教育,缓解家长过高的期望给儿童带来的心理压力,同时也会促进亲子关系的和睦。针对应试教育存在的诸多弊端应该逐步进行改革,改革这种过度的教育导致家长的“过度”家庭教育,减轻学生的压力,减少单纯知识的灌输,形成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综合素质提升的素质教育模式。
(二)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协调
教育是个系统工程,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作为重要组成部分,共同目标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在具体的教育目标上,家庭教育注重培育的是孩子的思想品德、社会性的发展以及良好的生活习惯,体现在“育”上,致力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使其成人,而学校教育主要是教授科学文化知识和学习技能,体现在“教”上,致力于孩子知识的增长,使其成才,由此可见,只有两者结合,才能培养出高素质的人才。[10]114-117苏联著名教育家苏霍姆林斯基曾经说过:“只有这样的条件下,才能实现和谐的全面发展:两个教育者———学校和家庭不仅要一致行动,向儿童提出同样的要求,而且要志同道合,抱着一致的信念,始终从同样的原则出发,都不要发生分歧。”这就要求一方面家庭教育不要过度地透支,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辅助学校搞好素质教育,另一方面要打破教育广义和狭义的界限,把家庭教育作为一个事业,建立“家庭教育事业”的概念,树立父母的责任意识和主体意识,多与学校沟通,了解孩子的情况,从而密切配合学校的工作。此外,学校也应解放家庭教育,把属于家庭教育的时间还给家庭,尝试取消书面的家庭作业,布置一些具有教育意义的实践作业,例如让家长和孩子一起绘制“家庭树”,为父母洗一次脚,和父母同读一本书共同写读后感,等等,不仅发挥了家庭教育潜移默化的作用,也加强了亲子关系。
(三)继续推进家长学校,尝试建立家庭学校
以往的家庭教育仅仅只是父母对子女的教育或者家庭中的人际间的事,很少从家长教育的角度透视家庭教育中的问题。随着家庭与社会关系的发展以及终身教育观念的普及,家庭教育的主要内容也包括所有家庭成员适应社会的学习与成长活动。台湾通过的《家庭教育法》中指出,家庭教育的内容也包括父母的亲职教育。亲职教育概念是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西方国家所倡导的,这种教育在德国称为“双亲”教育,美国称之“parentaleduca-tion”,其含义为对家长进行的如何成为一个合格称职的好家长的专门化教育。[11]118-121在我国,这种亲职教育的载体便是家长学校,1981年在上海市创办了第一所家长学校,是改革开放以来以提高家长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形式,也是教育改革中具有中国特色的重大创举。以色列有一句教育名言:一个好母亲胜过100所学校。所以说合格的父母,对于一个孩子的发展来说非常重要,对于一个国家和民族来说则更为重要。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对家庭教育的逐渐重视,父母是否具备家庭教育资格以及教育能力如何变成人们关心的一个社会问题。孩子的出生证并不代表父母具有教育子女的合格证,家长的素质是决定家庭教育是否能够成功的重要条件,家庭教育的水平通常与家长素质成正比。家长学校通过对家长的教育和培训,可以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观,获得教育子女的相关技能技巧,重塑家长在家庭中教育子女的角色,提升家长的家庭教育素质,帮助家长确立正确的家庭教育价值取向。“家庭学校”是产生于美国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并流行至今的一种教育方式,不同于传统的家庭教育,它是指适龄儿童少年不在公立或私立学校接受教育,而是在自己的家中接受符合教师条件的父母或专门的教育人员有计划有目的的教育,在家中完成初等教育的学习课程。[12]103-106“家庭学校”这种教育形式可以提高家长参与教育的积极性,推进了家庭和学校的合作,因此我们鼓励受过专门教育和训练的父母通过“家庭学校”培养子女。同时,“家庭学校”需相关的制度和政策予以保护和支持,还要有相关部门对其进行监督和评估,并且需要社区教育提供图书馆、宣传栏、健身房等辅助设施。家庭教育是一门艺术更是一门科学,父母要深刻领会家庭教育的真谛,以正确的心态科学地开展家庭教育。针对家庭教育愈加严重的错位现象,要正视并且积极地寻找对策,通过国家、社会以及家长三方的共同努力,让家庭教育回归正常,进入健康发展的轨道,为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更多优秀的人才。
[参考文献]
[1]中国大百科全书编写组.中国大百科全书•教育[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0.
[2]顾明远.教育大辞典[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98.
[3]赵忠心.家庭教育学[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4.
[4]高淑贵.家庭社会学[M].台北:台湾黎明文化事业公司,1998.
[5]孙山.关于新时期家庭、学校、社会教育的新思考[J].文教资料,2007(18).
[6]邹强.中国当代家庭教育变迁研究[D].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8.
[7]张莉.家庭教育中的目标定位[J].文教资料,2012(7).
[8]仇燕.论家庭教育的“过度”问题[J].安徽理工大学学报,2003(4).
[9]徐建,姚建龙.家庭教育立法的思考[J].当代青年研究,2004(5).
[10]梁炜昊.论家庭教育的责任缺位与理性回归[J].新疆师范大学学报,2008(4).
一、农村小学家庭教育的现状与问题
1、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结合不够,相互脱节。比如:行之有效的“家长学校”名存实亡,“家长联系卡”不复存在,每学期至少一次的家长会很少召开,家长开放日、接待日早已放弃,老师家访越来越少,学校与家庭之间的信息交流不多,由此,教育的一致性和针对性难以实现,在所难免。
2、家庭教育的现状和自身存在的问题:通过调查了解,我们不难发现,家长教子有方,教子成才的,也不乏其例。但是,由于客观环境的影响,农村学生家长普遍素质不高的原因,也不乏其有违身心特点和教育规律的教育事例。据我们的调查归纳为溺爱型、放纵型、粗暴型、特权型、重智型等几类。
二、问题产生的原因
1、认识不深,重视不够。家庭教育的重要性虽然逐步形成了人们的共识,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独生子女时代的到来,人们在家庭教育的问题上,自觉或不自觉的步入了许多误区。有的虽然看到了其重要性,但行动上不是严格的按其特点和规律去教育后代。更多的是,出于素质或认识上的差异,盲目从教,任其发展。各级党政和有关部门在抓教育工作的同时,对家庭教育工作而不力,家庭教育究竟由谁管,如何抓,质量标准如何,没有明确的要求。就学校而言,不少的学校领导、教师认为,抓家庭教育工作不是份内工作,不直接、不现实,误时间,见效少。由此,只抓内部,关门办学,把学校视为“世外桃源”。
2、家长自身素质不高。目前,农村小学学生家长普遍年龄轻,虽然较多的具有小学或初中文化学历,但是,他们普遍缺乏心理学,教育学方面的知识;而且,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知识的更新,有小学、初中学历的也渐渐感到无所适从。更不必说,在农村学校,还存在着一定数量的文盲或半文盲的学生家长。因此,提高家长教子育人的能力,教给家长必要的育人方法非常重要。
3、升学、就业政策宣传不够。目前,新的“读书无用论”和“万般皆下品,唯有读书高”的两种错误思想,在不少的家长中同时存在,一方面,不少家长目光短浅,他们认为,不上学、不读书,知识少,照样可以挣钱甚至挣大钱,花钱读书有何用,没关系、没门路又找不了工作,不如现实一点,花点钱学手艺、学技术或者务工经商,给孩子早一点谋出路。因此,在校学生流失逐步增多,青少年、儿童道德滑坡日益突出。另一方面,虽然升学、就业体制正在不断进行改革,但是,千军万马过独木桥的现象依然存在,绝大多数的父母仍然期望值高,望子成才心切,把子女的前途唯一的寄托于读书升学上,由此,重智轻德轻体等现象就在所难免。
三、提高农村小学家庭教育的对策、措施和建议
1、学校要充分发挥教育的主体性、主导性作用。教育质量的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增强,仅靠学校教育是不能实现的,必须充分地发挥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作用。学校是教育的主体,起着先导性作用,学校领导、广大教师必须以主人翁的姿态,主动抓好家庭教育工作,坚持做好一些行之有效的工作。
2、坚持不懈地办好家长学校。开办家长学校,定期对家长进行培训,是提高家长育人能力和家庭教育水平的根本措施。①通过家长学校,组织家长学习“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正确树立人生观、世界观等方面的知识,提高家长的育人责任感。②组织家长学习一些教育学、心理学方面的知识,让他们从中学到一些教子育人的方法,知道如何与孩子相沟通,交朋友,帮助孩子走向成功的彼岸。③向家长介绍一些古今中外教子育人成功的事迹经验,推荐一些这方面的书籍,使其取人之长,补己之短。④系统学习“家长学校教材‘全面的了解教子育人的知识。⑤组织家长交流家教工作经验,互相学习、互相借鉴。
3、密切学校与家庭之间的联系。①制作“家长联系卡”的书面形式,加强学校与家庭之间定期与不定期的信息交流。②定期与不定期的召开家长会或家长座谈会。互通情报、互提要求,达到教育的一致性。③举办好家长开放日、接待日活动。通过这些活动,展示学校素质教育的成果,充分展示学生的技能、特长及学校教育的卓著成绩,赢得家长的信赖和支持。④搞好家访、接待家长来访,切记冷淡、训斥和粗暴,要做到热情、耐心、细心。
4、搞好特殊家庭子女教育的研究。随着单亲、离异、寄养等特殊家庭的日益增多,这些家庭的子女大多缺乏温馨的关爱,导致这些孩子性格怪异,行为放荡,甚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因此,要特别关注这些孩子的健康成长,学校、家庭包括社会应当共同研究,寻求一条有效的教育途径和方法,共同探索、研究教育的对策。
家庭、学校、社会都是青少年生活的环境,三者在预防青少年犯罪方面都发挥着作用,但是我们必须承认家庭教育是任何其他环境都不能比拟的。
(一)新生儿的启蒙教育大多是在家庭之中,刚刚出生时只接触父母,所以家庭生活几乎是其生活的全部,家庭教育是孩子接受的最早教育,而父母则是孩子的启蒙老师,家庭教育奠定了孩子以后发展的基础,因此父母教育对孩子以后的成长会产生不可磨灭的影响,同时孩子的模仿能力极强,父母的一言一行都起着“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的作用。
(二)天生铸就的亲和性。父母与子女是以血缘关是为基础的,是天然联系的纽带。这种关系使其父母对子女无私的保护和爱成为可能,也使子女在父母的保护下,对父母产生一种天生的信赖和崇敬之情,这样子女就会对父母产生一种更加自然的亲和性,如当父母对子女的教育与学校、社会发生冲突时,子女从感情上更能接受父母的教育,并在父母的影响下树立自己的人生观、价值观。
(三)共同生活产生的熟知性。家庭是孩子的生活场所,孩子大部分时间是在家庭中度过的,家庭生活能够反映出孩子生活的方方面面,父母只要稍加注意就可以了解自己孩子的特点,所谓知子莫若父母也,长期的共同生活使得子女的能力、智趣、性格等都在父母的视野之中,这样建立在了解的基础上的父母教育便具有针对性,能够有的放矢,减少盲目性,教育更加有效。
二、家庭教育缺陷是影响青少年犯罪的相关因素
青少年犯罪与家庭结构有关,尤其是父母离异家庭。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结构的变化几乎是不可避免的,家庭结构的不健全和家庭功能的缺陷对青少年的影响极大,因此,呼吁父母为子女考虑,主张维持家庭稳定,以保证家庭结构不变,并希望因此而减少青少年犯罪的可能性。家庭不和谐对青少年造成的影响,主要不是父母一方缺失,而是父母感情不和、争吵,乃至离异的过程中的伤害。在这个过程中,家庭没有发挥应有的教育、情感沟通、保护的功能,孩子看到的不是父母亲社会的行为,相反却向青少年提供了一个反映社会的典型,从而使青少年社会化。
三、家庭功能缺陷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着手点
(一)行为上。青少年正处于成长时期,模仿性强,辨别是非能力差,还不知道社会的行为准则,父母作为青少年的初任教师,其言行对青少年有很大影响。若家长缺乏社会责任感,为获取个人利益不择手段,对子女的教育与自己的行为不一致,孩子自然就会在潜移默化中受到影响,在难以辨别是非的情况下,沾染恶习,甚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父母对孩子起着身教的作用,父母反社会的行为也是青少年行为出现差异的一个来源。
(二)情感上。满足情感需要是家庭的重要功能,家庭不仅为青少年提供物质条件,而且是满足情感需要的重要场所。家庭是否和谐,家庭成员之间相处得是否融洽,关键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感情沟通良好与否,青少年有爱的需要,父母子女良好的感情互动是满足青少年爱的需要的重要途径。一旦爱的需要在家庭中无法满足,青少年就会向家庭外扩张。在父母子女间充满深沉而纯洁的爱,青少年也只是基于这种爱才得以健康成长、发展,他们之间的关系直接影响着青少年的行为,好的父母子女关系能加强心理联系,使父母子女间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形成青少年和谐的心理状态,有助于青少年人格的形成。
四、以法律规范家庭教育
家庭教育所产生的问题的关键在于家长,现在的不少家庭正在“生产”着问题青少年,从父母入手,规范父母的行为,是治本之举。而现在对父母进行家庭法制培训仅仅停留在口头上,家庭工作凭的是对社会的责任感,而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必须明确父母不履行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深入家庭,发挥家庭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功能势在必行。
五、增强家庭教育功能、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的建议
(一)加强对青少年的家庭保护。家庭保护具体表现为父母对教育、保护青少年享有一定权利并承担一定的义务,我国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了家庭在预防未成年人不良行为中的主要责任。为了保证青少年健康成长,在社会形形的诱惑面前不致走向歧途,父母必须行使法律赋予的某些保护青少年的权利。主要有以下两方面:
1.履行监护和抚养职能。在家庭中,父母不能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也不能实行家庭暴力,而应保护好其人身与财产权利不受侵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49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
2.保证青少年受教育的权利。让青少年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是法律规定父母必须履行的义务。
(二)建立家庭、学校与社会互动的预防体系。青少年的人生起点在家庭,知识基础在学校,健康成长在社会,家庭的作用只是一方面。要真正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需要通过法律的形式调动家庭、学校、社会和国家各方面的力量,帮助青少年树立法制观念,走好自己的人生道路。要建立起家庭、学校与社会互动的防范体系,构筑起“三道”防线,形成家庭、学校、社会的联动和互动,各方参与,各司其职,各负其职,保证孩子在家庭中受到家长的呵护,而且得到学校和社会的关心和关注,随时处于家庭、学校和社会的全方位监控之下。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中图分类号:C913.5 文献标识码:A
0前言
在法治社会环境中,青少年对社会法律安全现象的认识、评价、情感与体验等统称为青少年法律安全意识。青少年法律安全意识的培养是一个系统过程,需要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相互整合与互动才能提升培育实效。
1青少年法律安全意识的家庭培育
家庭是公民的诞生地,是青少年的第一课堂,正确的家庭教育对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极其重要。一个家庭的法律安全教育是家庭成员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形成法律安全共识并采用各种方式让全体成员共同遵循过程的总和,它影响着家庭成员的安全生活方式和安全生活态度。由于家庭法律安全教育具有亲缘性、情感性、传统性的特点,对青少年的影响足以构成其社会意识的基础。因此,在培养青少年法律安全意识的最重要、最基本的场所――家庭中,家庭法律安全教育可以通过特定的家庭氛围,以不明确的、间接的、内隐的方式,让青少年获得初步法律安全生活经验的内容和要素,以促进其法律安全意识的逐步提升。要使这一整体过程取得较好的实效,在对青少年法律安全意识进行培育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首先,家长应提高法律安全认知水平,增强青少年家庭安全责任感的继承。法律安全认知是社会成员对法律安全理念、常识和行为准则的总体认识,它对全体成员有一种内在的规定性和号召力。只有在全面的法律安全认知的指导下,家庭成员才会树立正确的家庭安全责任感。一个法律安全认知较高的家庭,可以让青少年在温馨和愉快愉快的家庭氛围中,受到家长的言传身教,积累法律安全常识和安全生活经验,提升家庭生活的安全责任感和自我保护的综合能力。
其次,家长应提高法律安全素质,增强青少年社会安全责任感的传递。法律安全素质是社会成员具备的法律安全思维、法律安全知识和法律安全技能的总和,它直接表现了法律安全意识的水平,包括了了解生活安全、公共安全、职业卫生、自然灾害等方面的法律安全知识,知道危险因素及预防和应对方法,并能通过现代生活的法律安全技能处理危险和事故等问题。
再次,充分发挥家庭教育职能,适时提升青少年法律安全意识。家庭教育具有亲和作用,是心灵默契融合的一种教育。青少年从他出生之时起,就会受到家庭教育的影响。于是可塑的个体就逐渐接受了作为一个家庭成员所能感触到的知识和行为准则,也包括了家长的法律安全认知和素质。青少年会随着家庭教育的经历逐渐提升法律安全意识。
2青少年法律安全意识的学校培育
2.1学校应该重视青少年法律安全意识的培育
目前我国学校数量众多,庞大的青少年群体也是弱势群体,他们正处在长身体、学知识的重要时期,辨别是非能力不强,容易受到意外事故和不良行为的侵害。作为学生,大部分时间都在学校度过,校园安全管理和教育如何,将直接影响到青少年的安危。近年来,校园发生的安全事故有很多。比如:学生在课间造成伤害;放学和下课时在楼道造成伤害;在劳动或社会实践中安全意识差造成伤害等,都与青少年缺乏法律安全意识的因素有关联。
2.2学校宜采用多种方式提升青少年法律安全意识
目前,青少年的法律安全意识培育主要采用课堂教育的循序渐进形式来完成。虽然课堂教育有利于青少年完整法律安全知识体系的建构,但容易忽视青少年的主体参与意识,难以激发与调动青少年积极主动地提升法律安全意识。为切实提高法律安全意识培养的实效,在坚持课堂教育的同时,还宜运用灵活多样的教育形式来培育青少年的法律安全意识。
2.3学校应该重视教师法律安全素质整体水平的提升
教师在学校教育中居于主导地位,是法律安全教育的主体,教师法律安全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中学法律安全意识培育的成效。为此,要对青少年进行法律安全意识的培育,教师、班主任、校长等所有在校执教人员应该具备较高的法律安全素质,为青少年法律安全意识的校园培育打下良好的基础。
团中央联合多个单位制作播出家庭教育系列讲座 中国青年报
本报讯(记者李立红)在今年上半年由团中央举办的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研讨会上,有关部委代表和专家建议针对当前家庭教育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制作具有指导性、权威性的家庭教育教学片,探索青少年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进家庭的实现途径。为此,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项组办公室、团中央权益部联合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组织国内知名专家学者研究并录制了家庭教育系列讲座,先期在北京、天津、河北、山东、河南5省市的1300多名中小学教育工作者、学生家长中试播,并配合开展了问卷调查和座谈讨论。
从试播和调查的效果看,参看教师、家长普遍对教学片表示认可。问卷调查显示,82.9%的教师和家长感觉很有收获;92.1%的教师和家长表示愿意观看在中央电视台播出的家庭教育系列讲座,并收集相关资料。大家普遍认为,通过播放专家讲座的形式来传播家庭教育知识是非常有效和便捷的途径,便于教师和家长及时了解和掌握科学、权威的教育知识,帮助他们增进与孩子的沟通和交流,帮助孩子健康成长。
该讲座分7集,为《爱的误区》、《好关系胜过好教育》、《决定成功的好习惯》、《家里有危险:注意》、《让孩子远离伤害》、《数字时代的“趋利避害”》和《游戏与成长》,分别由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教授陆士桢、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研究员孙云晓等主讲。讲座8月13日至19日在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法律讲堂》栏目播出,每天重复播出4遍。
家庭教育5年规划8成城市社区或建家长学校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6月27日电《关于指导推进家庭教育的五年规划(2011——2015年)》日前。规划要求,80%的城市社区和60%的行政村建立家长学校或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点,有条件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创办家长学校,为家长提供及时便利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省、市、县及乡镇普遍建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阵地。
规划提出,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应对新形势下家庭教育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特点,依托各级家庭教育学(研究)会开展家庭教育理论研究、应用研究和工作研究,强化研究成果的转化,建立全国家庭教育文库,为决策和实践提供指导服务。国家级和有条件的省区市依据《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结合实际研制开发多层次的家庭教育辅导资料,形成科学的家庭教育指导内容体系。
规划指出,要拓展家庭教育工作阵地,夯实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基础。巩固发展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家长学校,规范化、常态化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