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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加入WTO以后,在以高科技为主要内容、以知识产权为保障的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我国的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生物医药企业不可避免地要同积累了丰富知识产权保护经验、拥有大量知识产权的发达国家企业进行竞争。就目前我国生物医药企业的知识产权状况而言,面临的国际竞争形势十分严峻。
一、我国生物医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一)知识产权保护的品种少,质量差。我国医药企业多年的快速发展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大量仿制国外药品,由于科研水平较低、研究与开发投入严重不足,致使新药开发能力弱。“八五”期间开发的1500多种新药,70种为一类新药,但仅有2种具有独立的分子结构,为世界公认的创新药品更是凤毛麟角。同时,在我国临床医疗所使用的医疗器械产品的生产中,主要有47大类、3000多个品种、11000多种规格的产品,但产品主要集中在常规设备等中低档医疗器械,而高档产品的生产较少,并在技术方面较为落后,严重影响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
(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知识产权制度对作为知识产品“生产基地”的医学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临床医院的发展具有重大推动作用,但这一功能还没有被生物医药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所认识,不少人对知识产权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含义知之甚少。这种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淡漠反映在对无偿使用别人的成果习以为常,对自己的成果被别人仿冒、抄袭不以为然。这一现象应引起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管理者的高度重视。
(三)人员流失导致知识产权流失严重。近年来,由于科研人员流动数量日益增多,导致高校、科研院所拥有的知识产权流失状况日益严重,这不仅挫伤了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侵犯了高校和科研院所的权益,而且直接影响了科技成果转化的顺利进行。
(四)管理不严导致知识产权无法保护。现在,大多数科技成果转化采用技术转让方式。在这种合作中,由于合同签订不规范,责、权、利不清,或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等,导致有意或无意的造成资产流失,同时不少管理者对这种现象并不介意,采取默认态度,造成知识产权无法保护的局面。
二、我国生物医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战略
(一)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用十几年的时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初步与国际接轨,但我国生物医药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在观念的转变、执法机制的形成、管理制度的完善、法律知识的普及、专业人才的培养以及司法、行政执法、行政管理、实施监督和法律咨询服务等方面,仍存在空白,需要加快填补,使之臻于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不仅要解决立法问题,同时也要解决执法问题。一方面要严肃查处各类侵权、假冒等违法活动,逐步优化法律环境。另一方面要积极扶植我国生物制药产业的形成和发展,努力提高医药行业企事业单位自身保护和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
(二)提高全行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与水平。针对当前生物医药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别是中医药现代化、国际化的趋势,要提高全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整体水平,深刻认识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的重要价值及其在开拓、占领国内外市场、保护竞争优势和发展后劲方面的积极作用,要从企事业单位科研、经营策略和发展战略的高度重视和看待知识产权问题。
决策者们对更强的知识产权保护是否有利于一国经济增长存在争议。如果创新是经济增长的主要发动机,并且企业除了通过创新而别无他法来获得部分市场,那么,或许知识产权保护可能会促成经济的长期增长。这里一个重要的问题是,知识产权保护是否总是与创新和较高的增长相一致。
一、知识产权保护
正是因为知识产品具有典型的非竞争性,所以知识产权法试图缓解个人收益和社会福利的天然的紧张关系。也就是说,一旦某种知识产品生产出来,它在能够被多方使用的同时几乎不产生或完全没有额外成本。为了激励创新,政府试图确保创新者能够从创新中获益。但如果过于迫切地保护创新者可能会限制新思想的传播,因而会限制经济增长的机会。所以,这里的焦点就集中在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上。并且,我们也注意到,几乎所有国家都对专利的保护设定期限。一个有趣的现象是,通常发展中国家比发达国家为专利提供更短的保护时间。
1.弱保护的理由。理由之一是企业或个人有权自由获得信息而非付费。另一理由是较强的知识产权保护容易引致垄断行为。已经有证据表明在一定条件下,一个垄断企业可能会通过专利的“休眠”累积专利数量来维持其垄断地位(Gilbert and Newbery, 1982)。
企业通过创新部分地来确保垄断力量的观点对发展中国家的政策来说有特别重要的含义。Chin and Grossman(1990)证明了全球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程度条件并不必定使每个国家福利极大化。这里再次说明,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会减少竞争并可能由垄断行为替代竞争。在创新净消费国,垄断成本会超出为激励更多成本节约型创新的目的而设计的更强的知识产权保护所带来的贡献。
类似地,在Diwan and Rodrik(1991)所展示的条件下,创新净消费国只有在其需求的创新类型与创新生产国需求的创新类型不同的情况下,它才有动机去保护知识产权。如果消费国与创新国的需求一致,则不管消费国有无知识产权保护,创新国都将会研发该技术。另一方面,如果消费国的需求和创新国完全不同,则创新国在消费国保护知识产权的条件下将会代表消费国的利益进行创新。
从那些希望鼓励国内创新的消费国角度来看,另一个反对强保护的观点与制度结构有关系。Vessuri(1990)认为,位于巴西的跨国计算机企业不会有兴趣研发或吸收当地技术,因为他们会严格地将研发限制在位于母国的公司中。因此,与保护知识产权相反,巴西试图通过为本地企业保留一定的市场来发展本地创新。
另一个反对强保护的观点是,在消费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执行成本非常高(Primo Braga, 1990)。外国人拥有发展中国家的大量专利,因此,实施成本所带来的仅仅是增加了外国人的专利使用费收入和本国人更多的专利使用支出。
2.赞成强保护的理由。为何要为知识产权提供高保护呢?调查表明,至少在美国是这样,保护刺激了创新(Mansfield),并且保护的社会回报率明显高于对创新者的回报率(Mansfield et al.1977)。在一份对巴西377家企业的调查中.约80%的企业表示如果得到更好保护,他们愿意对国内的研发投资更多,也愿意为员工提供更好的培训(Sherwood,1990)。Mansfield(1994)发现,美国企业,特别是化学品和药品制造企业,会限制在知识产权弱保护国家的直接投资。
此外,尽管有人认为强保护会极大地提高市场垄断力量,但是有人研究发现发达国家的专利保护并没有长时间地阻止竞争者进行市场(Evenson, 1990; Levin et al., 1987)。Mansfield(1985)研究发现,在他所选取的创新样本中,约有一半的专利保护阻止竞争者的模仿时滞仅仅只有几个月。这些发现并没有否认有关垄断的观点,但是某种程度上将其削弱了。Schankerman(1991, P.28),在对法国专利的经济计量研究中(包括对来自德国,美国,日本,英国和法国的申请者授予专利)发现,由专利制度生成的产权赋予了权利人以相当大的经济租金。平均而言,这些租金大约相当于15%的对于研发的补贴额。因而,专利保护是创新活动的重要回报途径,但是它似乎不是最主要的渠道。
另一个赞成强保护的理由是,如果没有保护,则获得技术的成本会较少,但是技术会变老而更新较慢(Maclaughlin et al., 1988, P.106)。一个不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创新消费国会影响其企业购买技术的能力,即使企业愿意付钱购买。当同这些国家的企业打交道时,外国的技术供应商会非常谨慎地出售技术,因为他们担心这些潜在的购买者会免受惩罚地违背购买协议。
最后,值得一提的观点是,创新消费国进行保护的动机是,创新生产国可能会对实施弱保护的国家进行贸易报复。实际上,很多发展中国家对知识产权提供更强保护的原因直接来自于美国的贸易报复或贸易报复威胁。
二、结论
在目前的有关知识产权保护和内生经济增长中,有关中国这样经济转型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经济增长方面的实证研究还不够充分。在所涉及的模型中,大都把创新等同于技术的获得,但实际上,技术的取得有非正式途径,这意味着即使不创新,通过非正式渠道也可获得技术,既而有助于经济增长,这种增长也有着微观基础。各国在知识产权保护与否,是给予强保护还是弱保护,是鼓励创新还是鼓励模仿及其对经济增长问题的考量实际上是一个动态博弈的过程,因此有必要在今后的模型中将这一多重博弈甚至演化博弈考虑在内。除此之外,我们还可以研究经济增长中的国内收入分配效应对知识产权制度的反作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信息不对称如何影响一国经济增长。
参考文献: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20-0185-02
20世纪70年代,非物质文化遗产进入国际知识产权法保护领域。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形成,具有应然性。其形成的应然基础体现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知识产权法保护具备一系列理论支撑和必要条件。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知识产权法保护的理论支撑
非物质文化遗产亦是智力成果,在本质上与现代知识产权智力成果同样,都是知识存在。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法保护的理论,有“正义说”、“人格说”、“ 利益补偿论说”等理论可作为支撑。这些理论分别从不同角度阐释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在根源。
(一)正义说
亚里斯多德将正义与公平相联系,提出了著名的“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两分法。“分配正义”意味着对共同体中荣誉、财富和其他可分配资源的分配。“矫正正义”就是让已经错的转变为正确的,其含义接近“司法正义”。罗尔斯提出了著名的社会正义论,认为正义是“作为公平的正义”并认为所有社会价值都要平等地分配,除非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尽管正义理念处于嬗变过程中,但它们基本上都没有离开分配正义中的公平、平等和合理方式分配利益的内核。
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符合正义观,利益分享问题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所面临的重要问题,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然而,现代以来,特别是近几十年来,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的凸显,国际上“窃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象越来越普遍。例如,有的音乐家吸收、融合发展中国家的本土音乐元素或土著人的音乐元素而创作新的歌曲,新歌曲在市场上热卖而获取巨额的经济利益,可是这些新歌音乐元素的重要来源群体却没有从他们音乐的使用中得到任何补偿。再如,有的西方国家的公司利用发展中农民保存和使用的传统的农作物品种培育出新的品种,并因其改进的新品种而受益,而农民们却没有因为他们所贡献的种子和传统知识得到任何补偿。由此可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来源群体作为利益的重要创造者却往往没有得到任何的补偿。这是不公平的,违背了正义观。
上述“窃用”现象发生的根本原因,在于知识产权制度往往缺失了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统的观点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属于公共资源,可以无偿使用,因而其不能得到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来源群体(有时是个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者、使用者。这是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在,才使得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来源和基础的相关产品得以创造,因此,来源群体也是也是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来源和基础的产品的创造者。“使创造利益者享受该利益”是知识产权制度的基本目的。通过知识产权制度,能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来源主体公平分享利益。这符合亚里士多德的分配正义的理念。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符合以公平、平等和合理方式分配利益为核心内容的正义观。
(二)人格说
人格理论发端于欧洲,以德国哲学家康德、黑格尔为代表。针对知识产权特别是版权中的人格权的存在基础,康德提出了著名的著作人格权学说。他认为,书的实物存在形式与书的内容是区分的。对于书的实物存在形式,人们享有物权;对于书的内容,作者享有人格权。在没有得到作者同意的情况下,如果人们把他的作品公之于众,就会侵犯作者的人格权。以此为基础,黑格尔创立了意志和人格学说。他认为,人格构成了财产制度的基础,“财产作为人格的组成部分,人通过对其占有、支配、处分等与其发生联系,来表明自己的人格。”黑格尔人格理论同时注重作者创作物中的人格权和财产权,强调“财产是人格的凝聚”,并进一步揭示了人格权的不可转让性。
人格理论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理论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特定群体在长期历史发展过程中创造出来的智慧成果,体现了特定群体文化的内在品质和社会身份、历史渊源、生活习俗、心理特征、等诸多文化内容和文化特质,具有鲜明的民族特色。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被称为“民族之根”、“民族的DNA”。根据人格权理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作为群体的作者(有时是个人作者)人格实现的方式,是该群体(民族)人格尊严的基础。然而,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蕴藏巨大经济价值,国际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歪曲使用行为频频发生。这不仅给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主体造成经济损失,还往往给其带来巨大的精神伤害。例如,一些土著歌曲是特定土著民族或群体在特定场合、特定时间演唱的,又如,在祭祀、宗教、丧葬等场合活动时演唱。一些音乐公司将这些歌曲进行改编后制成流行歌曲在不适当的场合演唱,极大地伤害了有关民族的民族感情和民族精神。再如,在美洲,一些非印第安人冒充印第安人来宣扬精神启蒙,一些非印第安艺术家使用土著的符号和设计来推销他们自己的“本土”艺术,这些歪曲使用行为严重伤害了印第安民族的感情。
通过知识产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创群体永久享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任何歪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为,都是对原创群体人格权的侵犯,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利益补偿论说
利益补偿理论的基本含义是:应授予创造者对其创作成果一定期限内的独占权,使其收回其投资、化解创作所承担的经济风险并获得相应的利益回报。假使不赋予创作者独占权,将严重阻碍创作者的创作热情,从而导致智力开发市场之源的枯竭。
利益补偿理论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理论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特定群体在长期历史发展过程中创造出来的智慧成果,来源群体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者。同时,对于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来源和基础的产品而言,非物质文化遗产来源群体也是创造者。因而,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源”,相关的产品是“流”;如果没有非物质文化遗产,那么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来源和基础的创造,就变成“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在当今社会,无偿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如通常所说的“生物海盗”、“文化海盗”的现象非常严重。其主要原因在于知识产权制度基本上缺失了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来源群体利益的补偿。这样导致的后果是剽窃现象大量发生、非物质文化遗产来源群体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再创造的热情和动力严重受挫,最终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衰竭乃至消亡。因此,基于补偿理论,必须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予以知识产权保护。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必要条件
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形成,具备了如下必要条件。
(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趋势使然
传统上,知识产权保护属于国内法的范畴。知识产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一国法律获得保护和承认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发生法律效力。从19世纪末期起,欧美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出于资本输出的需要,迫切要求将知识产品的垄断专用权从国内扩展到国外。同时,随着科技和国际经济贸易的不断发展,知识产品的国际市场开始形成和发展。在此情况下,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与知识产品国际性要求的矛盾越来越突出。为此,各国先后签订了一系列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成立了一些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组织。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知识产权国际性保护的趋势进一步加强。
(二)协调各国保护力量的需要
由于国与国之间(特别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不平衡,非物质文化遗产跨境商业利用的情况频频发生。特别是“二战”以后,随着经济、科技的快速发展,发达国家开发利用发展中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情况越来越多。当前发展中国家广为谴责的“生物海盗”现象就是指西方国家的公司跨境非法利用发展中国家的生物遗传资源现象。面对这些跨境商业利用非物质遗产的现象,国内法层次的知识产权制度由于地域性的限制很难满足这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要求。因此,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跨境利用问题,一国的知识产权法很难解决。这就需要各国缔结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或协定,以协调各国力量,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三)人权保护国际化的需要
知识产权本身属于人权的范畴。《世界人权宣言》及其他主要国际人权公约都赋予了知识产权以人权属性。《世界人权宣言》第27条规定了人人享有对其创作作品的精神和物质利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进一步规定,人人有权“享受科学进步及其应用所产生的利益;对其本人的任何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所产生的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利益,享受被保护之利。”国际人权是不断发展的,目前已发展到第三代人权。知识产权属于第二代人权中文化权利的范畴。
人权已经成为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政治与道德观念。自20世纪以来,特别是“二战”以来,随着人权在国际上遭受到严重蹂躏,国际法的触角全面伸入到了原本属于国内法调整的人权领域。当今社会,人权保护的国际化趋势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际知识产权法保护也是人权保护国际化的体现。
综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际知识产权法保护具有理论基础和必备条件,因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际知识产权法保护也就势在必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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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张耕.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3] 韩德培,肖永平.国际私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
中图分类号:F7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45-0104-01
从经济学方面着手,我们可以得知,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资产,并且在经济发展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能够推动我国生产力的发展。根据市场方面着手分析,知识产权就是一种非常重要的竞争模式,在国际贸易环境下,伴随着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我们需要不断创新,努力提升自身的竞争力。另外,企业要想实现技术的创新,就需要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作用,以此增加参与市场竞争的几率。所以,在在新的国际贸易体制下,企业若想充分参与市场竞争,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借助知识产权。对企业乃至一个国家来说,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是极其重要的。
1 知识产权的相关概念
伴随着我国社会社会的飞速发展,以及我国法律的民事一步规范,从法律层面上看知识产权已经演变成了民事权利的一种。另外,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国家不断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进而确保公民通过不断创新推动社会的发展。知识产权的内涵也扩展到了智力成果方面,这是因为近年来人们创造的智力成果越来越多,知识产权的含义也发生了变化。
2 国际贸易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到目前为止,我国仍然是全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伴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对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的需求越来越迫切。在国际贸易环境下,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如下。
2.1 人们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较为薄弱
不少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出现,导致了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深入认识,让人们领悟到知识产权保护的作用。根据相关调查我们不难发现,我国的企业在一年中会研发不少科技成果,其中每一年都会有最少百余种研发成果受到省部级以上的奖励,然而一年内我国申请专利数却非常少,这就表明企业没有重视无形资产的保护,从而让我国不少的知识产权被他人“抢先注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已成为企业家的共识,加强对企业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已成为企业发展的动力和分水岭。目前,我国缺乏一套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知识产权保护涉及许多当事人,同时也涉及到法律、政治、经济、文化和其他领域,具有很大的复杂性。
2.2 知识产权保护人员数量严重不足
通常情况下,一个合格的企业都会创建知识产权保护部门,缺乏知识产权保护部门的企业是不完善的。一旦企业陷入了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官司,往往会由于企业缺乏相关人才而处于劣势,会被别人牵着鼻子走,如果临时招聘其他的知识产权人才还需要支付高额的资金。企业在专业性较强的专利申请或者是商标注册、产权谈判以及分析工作等方面的人才缺乏,是企业的长远发展过程中必须解决的问题。
2.3 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不够规范
从法律的层面上讲,知识产权是每一个公民合法的权利。在国际上存在不少的跨国公司通过非法的垄断手法控制知识产权。当然发达国家目前已经创建了反垄断法用以控制这种非法行为,相比之下,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较为落后,仍然处于起始阶段,更别提什么反垄断法了,这样一来我国企业可能遭遇卷入知识产权纠纷的困境中。
3 强化国际贸易环境下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3.1 增强企业及公民的知识产权保护观念
企业和公民一定要重视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针对一些有用的知识产权一定要及时登记,不仅要重视有形资产还要重视无形资产,不论哪一种知识产权都是受法律保护的,但是一定要尽快完成合法的专利申请。然而国内不少企业由于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导致了自身的商标被国外人员注册,最后导致自身企业破产的不在少数。在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侵权事件时有发生。中国企业不仅要遵守其他国家的法律和国际惯例,而且要善于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在知识产权意识缺乏等方面存在问题的企业为数不少,重要的是,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往往是长期性和高成本的,因此,相关的诉讼通常最终以和解方式结束,很少有法院判决。自有知识产权的指控的同一技术领域企业相关的知识产权侵权,交叉许可模式以及原告达成和解协议,从而能够少支付巨额的知识产权使用费。企业应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管理部门,在完善并且确保应用程序核心技术专利的同时,通过非核心技术的专利申请,发挥自身专利竞争优势,增加谈判筹码。
3.2 提出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上个世纪末期以来,国外的一些发达国家就已经开始懂得制定知识产权保护法律,进而保护自身企业的合法权利。我国要想跟上国际贸易发展的潮流,就要不断创新及时创建符合国家发展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大致可以从下面几个方面入手。首先,政府需要不断地树立全球战略意识,通过对国内外知识产权的相关案例进行研究分析,改革策略,把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深化到企业内部,使企业不但成为投资的主体,而且也要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先行者。其次是鼓励并支持企业加大对相关产品和专利的研发投入,以适应市场竞争以及企业发展的要求,企业的核心问题是要不断地把自己是产品和专利延伸到上游产业中去,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在工业加工和制造业更大的比较优势,逐步改变现在的“中国加工厂”论。三是在知识产权的保护战略实施的过程中,也必须要有相关的人才,必须重视并不断培养相关人才。
3.3 不断规范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并积极参与进来
到现在为止,我国已经成功加入到了很多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公约内。其中,根据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公约TRIPS协议的相关规定,我国需要不断修改相关法律以适应国际知识产权协议的要求,由于此协议在国际贸易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所以公约内的所有国家都应该自觉履行协议规定,履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义务。一些国家已经开始这项工作,我国也不例外。同时,要努力兑现TRIPS协议和我们的承诺。例如,商标法修改的部分规定,TRIPS协议允许成员国在其国内法中具体规定的商品功率有限的例外,目的在于对商标权的合理限制,保护人民的权利,防止权力的滥用,维护社会的公平竞争。由于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起步较晚,我国应该在不断借鉴先进国家的经验的同时,不断地完善自身的相关法律法规。
参考文献
[1]王玉清.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对国际贸易的影响[J].长江论坛,2013(3):108-109.
[2]冯晓青.中国企业知识产权的战略框[J].商场现代化,2012(6):41-42.
一、 前言
知识产权的核心是知识的创新。随着知识经济蓬勃、深入发展,知识产权成为国际贸易核心竞争力的关键因素,同时也成为国际贸易摩擦的“焦点”问题。因此,需要积极推行知识产权战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鼓励、激励技术创新,进一步优化升级我国贸易结构,加快推动中国外贸转型升级。那么知识产权保护与中国外贸转型升级间的影响关系是怎样的?影响程度又是如何?
近年来,有不少的专家、学者进行过相关的研究。Vichyanond(2009)通过构建DSGE模型分析了一国知识产权保护是如何影响贸易模式的,认为知识产权保护通过三种效应影响一国的专业化和贸易模式。Liegsalz(2010)研究表明,知识产权保护对贸易的影响存在着双重效应,即:市场势力效应和市场扩张效应。Ivus(2011)基于DSGE模型评估了知识产权保护对行业的影响机制,研究发现知识产权保护存在“市场扩张效应”、“市场稀释效应”、“贸易条件效应”三种效应。陈丽静、顾国达(2011)基于CH拓展模型,引入技术创新等变量,从实证的角度分析了知识产权保护对中国进口商品结构的影响,认为知识产权保护对中国进口商品结构具有显著的负面影响。汪素芹、周健(2012)基于1991年~2010年时间序列数据对技术创新在中国外贸发展方式转变中的作用进行了研究,认为在中国外贸发展方式转变的过程中技术创新发挥了关键的作用。李平、宫旭红、齐丹丹(2013)认为,知识产权保护与技术创新间呈倒U型的关系。
从现有文献来看,研究聚焦两方面:(1)知识产权保护对技术创新、贸易模式等方面的影响;(2)技术创新等因素对我国外贸发展的影响。但是关于知识产权保护对我国外贸转型升级影响的实证研究还没有。因此,本文基于对中国外贸转型升级情况的分析,通过构建VAR模型,实证检验并分析知识产权保护与中国外贸转型升级间的影响关系、影响程度,从而为政府部门推进外贸转型升级提供决策依据。
二、 中国外贸转型升级情况分析
根据“十三五”规划纲要的要求,外贸转型升级就是聚焦以技术、标准、品牌、质量、服务为核心的对外经济新优势,推动高端装备出口,提高出口产品科技含量和附加值,实现从大进大出向优进优出、低质低价向高质高价的转变。为此,本文从贸易规模、质量效益、贸易结构和竞争优势等四个方面来评价我国外贸转型升级情况,具体指标评价体系以及测算过程见薄晓东、郑洪文(2015)研究成果。
1. 提取主成分。对原始变量数据进行标准化处理,并构建相关系数矩阵R;运用SPSS17.0软件基于相关系数矩阵进行主成分分析,并提取主成分。
2. 建立因子载荷矩阵。对各因子变量进行旋转,建构因子载荷矩阵,以消除各因子变量模糊、不清晰的实际含义。
3. 各因子及综合得分。各年因子和综合得分见表1。
用综合得分表示中国外贸转型升级的情况,负值说明中国外贸处在粗放型发展的路径上,正值则说明中国外贸转型升级正在发生改变,朝着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前行。从表3可以看出,中国外贸转型升级整体上保持上升态势,尽管在2009年出现逆转,但在2010年迅速回升,且保持着稳步增长态势,2015年达到4.17,2016年达到4.21,这说明中国外贸转型升级进入稳步提升期,实现“十三五”良好开局。
三、 模型建构、变量含义与数据来源
本文的回归分析以中国外贸转型升级的综合评价值为因变量,模型自变量是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强度,同时引入技术创新能力、人力资源水平和产业结构等3个变量,以提高模型的拟合度。
1. 模型建构、变量含义。基本模型方程为:
其中,t=1,2,…,18表示1995年~2012年不同的年份;CFTM代表中国外贸转型升级的综合评价值;IPP代表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强度;INNO代表技术创新能力;HK代表人力资源水平;IS代表产业结构;εt为随机干扰项。
2. 数据来源。本文数据选取的范围为1995年~2012年,具体情况如下:
(1)中国外贸转型升级综合评价值。该指标是通过P-CFA方法对中国外贸转型升级情况进行测度获得,具体见上文的分析。
(2)知识产权保o强度。该指标基于GP指数和修正的GP指数,对相关衡量标准进行调整测量获得。数据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009-2013)、World Development Indicators Database。
(3)技术创新能力。为了更及时地反映我国的创新活动,本文采用专利申请量来衡量技术创新能力。具体数据来自历年《中国科技统计年鉴》。
(4)人力资本水平。本文采用受教育年限法来衡量中国人力资本水平。具体计算公式:
其中,a、b、c分别表示大学生、中学生和小学生的人数,15、10、6分别为相应的受教育年限。各年数据来自《中国教育统计年鉴》、《中国统计摘要》。
(5)产业结构。该指标用第三产业产值在中国GDP中所占比重衡量。具体数据来自历年《中国统计年鉴》。
四、 实证检验与结果分析
1. 单位根检验。为了消除变量的趋势性及异方差性,首先对四个解释变量作对数处理,然后再进行平稳性检验。具体检验结果见表2。
从表2的平稳性检验结果可以看出,各变量取对数后的原始数据除了中国外贸转型升级效果的综合评价值(CFTM)符合平稳性要求以外,其他变量均不符合平稳性要求;在对变量一阶差分后,所有变量都接受了原假设,即符合一阶单整过程。因此,外贸转型升级、知识产权保护等变量是一阶单整的,它们之间可能存在平稳的线性关系。
2. 协整性检验。由平稳性检验可知,外贸转型升级等各变量之间可能存在着长期的稳定关系。因此,需对各变量进行协整分析,检验结果见表3。
从表3中可以看出,根据Johansen检验结果,模型方程中被解释变量CFTM与其他四个解释变量之间存在着3个协整关系;残差ADF单位根检验结果显示,残差序列在1%的显著水平下拒绝原假设,即:外贸转型升级及相关解释变量之间存在协整关系。所以说我国外贸转型升级与知识产权保护等解释变量之间存在稳定的协整关系。
3. VAR模型(向量自回w模型)。由于外贸转型升级与其它解释变量之间存在稳定的协整关系,因此可以建立VAR模型。确定滞后期的最优期数是建立VAR模型的关键,以便使模型反映出变量间相互影响的绝大部分。本文结合协整检验时的阶数选择采用AIC准则和SC准则进行滞后期的判断和确定,经综合判断选择的最优滞后期为2,进行回归后得到VAR模型,模型拟合效果较好。
(1)脉冲响应。在脉冲响应函数的周期选择上,考虑到周期短了不能反映问题、周期长了失去解释意义,因此本文选择10期进行估计,得到知识产权保护与外贸转型升级的脉冲响应函数(由于受篇幅所限,函数图不再列出。如有需要,请向作者索取)。
从脉冲响应函数图中可以看出,知识产权保护的变化对外贸转型升级效果的冲击影响开始值为零,作用力随后迅速上升,并且在第4期达到冲击的峰值(相应值为0.181),然后缓慢衰减,作用时间较长,这说明知识产权保护变量对外贸转型升级具有长期的正向影响作用,这与Vichyanond(2009)的研究是吻合的,即:知识产权保护对一国的专业化程度以及贸易模式具有一定的影响。来自技术创新能力的冲击在第2期对外贸转型升级的影响达到峰值,之后缓慢下降,并趋于平稳。人力资本水平对外贸转型升级的影响在当期为零,之后迅速爬升,第3期达到峰值后开始下降,并逐渐趋于平衡。来自产业结构的冲击一开始为零,之后缓慢上升,并逐步趋于平衡。脉冲响应结果表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推动技术创新与创造,提高人力资本水平,优化产业结构,有助于加快推进外贸发展方式的转变。总体而言,来自于知识产权保护等四个自变量的冲击都比较平稳,说明中国外贸转型升级呈稳步上升态势,这与前面的分析是一致的。
从脉冲响应函数图中可以得知,来自中国外贸转型升级的一个标准差的正向冲击,当期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为零,随后迅速升高,在第2期达到峰值(响应值为0.232),之后缓慢下降,并趋于平稳,作用时间较长,这表明外贸转型升级显著促进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提高。技术创新能力的冲击当期对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影响是零,然后迅速上升,在第4期达到峰值,持续时间也较长,说明技术创新能力的提高能够促进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提高。来自人力资本水平的冲击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当期为零,然后持续上升,并且在第6期达到峰值,之后缓慢下降,逐渐趋于平衡,作用时间较长。来自产业结构的冲击一开始为零,之后缓慢上升,并逐步趋于平衡。脉冲响应函数的结果可以说明外贸转型升级、技术创新能力以及人力资本水平能有力地促进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平稳提升,而来自于产业结构的影响相对较小。同时,冲击影响较平稳进一步表明尽管在我国知识产权执法力度方面还比较弱,但是中国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在不断提升,这与前面的分析是吻合的。
(2)方差分解。为了深入了解各类因素的相对作用、相互影响的程度,本文进一步做方差分解分析。在周期的选择上,同脉冲响应函数的周期一样,选择10期进行估计。具体情况如表4所示。
从中国外贸转型升级的方差分解来看,源自自身的影响的占51.53%,起到关键作用;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影响占7.98%,技术创新能力的影响占30.29%,人力资本水平的影响占9.79%,产业结构的影响仅占0.41%。总体上知识产权保护强度还不高,需要进一步强化和完善。
知识产权保护强度预测误差的方差主要受技术创新能力的影响,占34.68%;而源自自身的影响达到31.6%,外贸转型升级的影响占13.09%,人力资本水平的影响占19.21%,产业结构的影响仅占1.42%。
五、 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1. 研究结论。
(1)中国外贸转型升级整体上保持上升态势,综合评价值由1995年的-2.70上升到2012的3.44,我国的贸易方式、商品结构和市场结构进一步优化,外贸的质量效益、竞争优势不断加强。但是我国外贸转型升级的基础不牢,还存在不可持续等问题。这主要表现在我国企业向全球价值链两端延伸滞后,在国际市场中竞争力不强,外贸增长的质量和效益有待进一步提高。
(2)知识产权保护有助于推动外贸转型升级。脉冲响应函数表明,知识产权保护的变化对外贸转型升级的冲击影响开始值为零,作用力随后迅速上升,并且在第4期达到冲击的峰值(相应值为0.181),然后缓慢衰减,作用时间较长;方差分解函数显示,知识产权保护对外贸转型升级过程中出现的波动性解释程度达到7.98%,这说明知识产权保护对外贸转型升级具有长期的正向影响作用。
2. 政策建议。
(1)全面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提升知识产权竞争优势。首先加快推进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法律法规建设,充分利用好国内、国际两个市场,进一步与国际标准接轨;其次着力提高知识产权执法水平,努力营造更加公平、规范、透明的环境,形成鼓励和保护创新、创造的良好氛围;再次加大知识产权相关知识的宣传力度,在全社会营造保护知识产权的氛围,全面提升创新、创造意识;最后加快推进知识产权贸易结构的调整,聚焦装备制造、航空航天等领域的知识产权创新与保护。
(2)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着力提升技术创新能力。努力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积极营造鼓励技术创新的制度环境,不断优化科技资源的配置,着力培育创新文化,形成良好的全社会创新氛围;加大企业研发投入,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着力打造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集团、国际知名品牌;鼓励高校、科研单位等与企业的联合,缩短技术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时间,不断加大人力资本投资力度,进一步优化人力资本结构,加快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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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148X(2017)04-0025-06
20世纪90年代以来,高技术产品逐渐成为国际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进口贸易中遇到的知识产权摩擦日益凸显,进口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对知识密集型产品的进口贸易产生着重要影响。本文以国际贸易对我国的技术溢出效应为研究对象,探讨国际贸易对我国的技术溢出效应是否受到知识产权保护某一水平(阈值)的影响。
一、理论分析与研究设计
有关知识产权保护对进口贸易及其技术溢出影响的研究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两类:第一类主要考察知识产权保护对进口贸易的影响[1-4],第二类主要关注知识产权保护对贸易技术溢出的影响[5-6],但鲜有研究关注到进口贸易的技术溢出效应可能存在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门槛特征。
(一)吸收能力与贸易技术溢出
任何国家在开放经济中仅仅依靠国内R&D投入来实现技术进步是远远不够的[7-8],而国外技术在引进后出现的“水土不服”现象也屡见不鲜。究其原因,后发国家的模仿吸收能力取决于本国的要素禀赋结构与技术来源国的先进技术相匹配程度[9],而人力资本、金融发展水平、专利申请数、经济发展水平等被广泛认为是关键因素,后发国家与技术来源国家的要素禀赋越接近、技术的适宜度越高,越有利于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因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1:企业自身的科技水平和创新能力是吸收贸易技术溢出的基础,并有利于提升我国企业的创新绩效。
(二)知识产权保护与贸易技术溢出
贸易进口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可通过两种机制对其自身的模仿创新产生影响:第一种机制是直接影响,贸易进口国放松知识产权保护,通过营造轻松的盗版环境降低企业的模仿成本,直接促进本国企业的模仿创新;第二种机制是间接影响,贸易进口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通过提高贸易来源国的研发积极性和贸易品的技术含量,间接地提高对进口国企业的技术溢出效率,并最终有助于贸易进口国的技术进步。所以,知识产权保护对贸易技术溢出产生着重要影响。因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2:贸易技术溢出对企业创新绩效的影响可能存在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阈值效应。
(三)模型设定
产品进口会引起技术扩散,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从高技术国家进口产品,比从低技术国家进口产品能产生更大的技术扩散效应[10]。为了实证贸易技术溢出对企业创新绩效的影响,本文构造如下函数形式:
表示各省通过进口贸易获得的国外R&D资本存量,是本文的解释变量; 以外,可能影响企业创新绩效的控制变量,本文引入的控制变量包括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国内R&D资本存量、FDI渠道获得的R&D资本存量、许可费用。由于Hansen的面板门限模型较交叉项或分组检验法有其固有的优势,可据此设定如下的单门限模型:
(四)数据来源及变量处理
1.创新绩效newsaleit:使用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指数进行平减,折算成2001年为基期的数据,单位为万元。当年新产品销售收入数据来自2002-2015年《高技术产业统计年鉴》,价格指数数据来自2015年《中国统计年鉴》。
2.知识产权保护iprit:鉴于省际层面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度量并]有形成统一的标准,本文在韩玉雄和李怀祖[11]的基础上构建各省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力度,重新测算中国各省区的知识产权保护强度。为了保证结论的稳健性,本文分别采用省际专利侵权结案率①和法律保护指数②作为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变量。
6.许可费用:使用R&D价格指数对当期许可费用进行平减后得到以2001年为基期的数据,单位为万元。当期技术许可费用来自2002-2015年《中国科技统计年鉴》,单位为万美元,使用人民币兑美元汇率的中间价折算为万元。
本文对创新绩效、国内R&D资本存量、进口贸易获得的R&D资本存量、通过FDI渠道获得的R&D资本存量、许可费用分别进行了对数处理,表1提供了有关变量的含义和描述性统计。
注:F值为采用“自抽样”(Bootstrap)反复抽样500次得到的结果;*** 、**、*分别表示在1%、5%和10%的水平上显著,下同。
二、实证结果及分析
(一)知识产权保护与贸易技术的门限效应检验
表2呈现了知识产权保护对贸易技术溢出的门槛效应检验、门槛的估计值以及95%的置信区间,根据“自抽样”的结果以及门槛模型的选择标准,本文选择双重门槛进行分析。门槛效应显著性检验完之后,接下来对门槛值的真实性进行检验。以知识产权保护作为门槛变量时,门槛1和门槛2的估计值分别为2454和2942;同时,门槛1的估计值在(2453,2625)区间内,门槛2的估计值在(2756,3001)区间内。各个门槛估计值的95%置信区间是所有LR值小于临界值735的γ构成的区间,如图1和图2所示。因此,不能拒绝门槛值等于真实值的原假设。
(二)实证结果
模型的估计结果如表3所示,本文的门槛变量采用保护的综合测算检验其对贸易技术溢出的门槛效应。变量国内R&D资本存量与进口贸易获得的R&D资本存量的乘积项显著为正,表明国内R&D资本存量越大,进口贸易的技术溢出对我国企业创新绩效的正面影响越大。国内R&D资本存量代表一省的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其通过提高吸收能力而正向调节了进口贸易技术溢出与我国企业创新绩效之间的关系,这为假设1通过检验提供了直观的经验证据。
注:lnSm(L)、lnSm(M)和lnSm(H)对于门槛变量知识产权保护(用保护的综合测算来衡量)来说,分别表示低、中、高知识产权保护强度下的lnSm参数估计值;t-ols和t-white分别表示同方差假设下的t值和异方差假设下的t值,下同。
本文的控制变量主要包括FDI渠道获得的R&D资本存量和获得国外技术许可的支出,贸易、FDI和许可是实现技术进步的间接机制,与自主创新这种显而易见的直接途径共同影响着我国企业的创新绩效。FDI和许可对我国企业的创新绩效具有正向影响,且在同方差假设下通过了10%水平上的显著性检验,这说明我国各地区已经意识到经济政策、对外开放程度等方面的发展战略对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的积极影响。
本文重点检验知识产权保护对贸易技术溢出的门槛效应,发现贸易对企业创新绩效的影响存在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双门槛效应”。当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位于区间[191, 2454)时,贸易的技术溢出效应为0334,在同方差假设和异方差假设下均通过了1%水平上的显著性检验;当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处于门槛值2454和2942之间时,贸易的技术溢出效应为0379;当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位于区间[2942,3533]时,贸易的技术溢出效应达到04029,在同方差假设下通过了1%水平上的显著性检验,此时贸易技术溢出效应达到最大。另外,贸易的技术溢出效果具有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阈值效应。当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超过某一阈值时,贸易的技术溢出效果会跳跃式增大。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贸易技术溢出效应增大说明知识产权保护对进口贸易的影响以市场扩张效应为主,这与中国是一个模仿能力较强、规模较大的发展中国家相符[18,21],并发现了支持假设2的经验证据。
目前,中国进口贸易的最优知识产权保护区间为\[2942,3533\],不平衡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引致了各地区知识密集型产品进口的不平衡,强化了区域创新能力的不平衡现象。因此,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与中、西部地区的传统资源禀赋优势结合起来,发挥知识产权保护对高技术产品进口贸易的促进作用,是协调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此外,政府应该强化创新管理功能,改善进口贸易产品结构,提高可模仿的技术集质量,通过进口贸易技术溢出效应不断促进我国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稳健性检验
为了使结论更加稳健,本文使用专利侵权结案率以及法律保护指数作为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变量进行稳健性检验。根据表4“自抽样”的结果以及门槛模型的选择标准,现选择双重门槛进行分析。通过门槛效应显著性检验后,接下来检验门槛值的真实性。以专利侵权结案率作为门槛变量时,门槛1和门槛2的估计值分别为0836和0988,分别落在区间(0783,0857)和区间(0910,1068)内;以法律保护指数作为门槛变量时,门槛1和门槛2的估计值分别为4090和5010,分别落在区间(384, 454)和区间(487, 574)内。LR值小于5%显著性水平下的临界值,不能拒绝门槛值等于真实值的原假设。
注:lnSm(L)、lnSm(M)和lnSm(H)对于门槛变量知识产权保护(分别用专利侵权结案率和法律保护指数来衡量)来说,分别表示低、中、高知识产权保护强度下的lnSm参数估计值。
模型的估计结果见表5,其左右两部分代表专利侵权结案率和法律保护指数分别作为门槛变量时对贸易技术溢出的门槛效应。变量国内R&D资本存量与进口贸易获得的R&D资本存量的乘积项在两个模型中都显著为正,表明国内R&D资本存量越大,贸易技术溢出对企业创新绩效的正面影响越大。因此,结论支持了假设1。
本文重点考察知识产权保护对贸易技术溢出的门槛效应,如表5所示,无论门槛变量是专利侵嘟岚嘎驶故欠律保护指数,贸易对企业创新绩效的影响均存在非线性关系,即显著的“双门槛效应”。具体来讲,门槛变量专利侵权结案率的两个门槛值0836和0988把知识产权保护分为三个区间,此时,贸易的技术溢出效应分别为03581、0374和03919。当法律保护指数作为门槛变量时,其两个门槛值409和501把知识产权保护分为三个区间,此时贸易的技术溢出效应分别为03466、0364和03845。据此,假设2得到了验证。
三、结论和政策建议
本文使用面板门限模型分析了我国企业通过进口贸易渠道获得的技术溢出效应,并检验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强度在此过程中所产生的影响,得出的结论如下:
第一,贸易对企业创新绩效的影响存在知识产权保护的“双门槛效应”。当知识产权保护跨越某一门槛值时,贸易的技术溢出效应便会显著加强,这说明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并适当加强执法是合理的战略选择。
第二,FDI和技术许可等国际技术转移与溢出会对我国企业的创新绩效产生积极的影响,这说明我国不仅要提高自主研发的能力,还要做好充分吸收国外先进技术的准备,要使我国的科技能力快速实现赶超,亟须“两个轮子”同时转动。
第三,国内R&D资本存量越大,贸易的技术溢出效应越大,这说明自身的科技水平是基础性条件,并决定了我国的创新大业到底能走多远。
注释:
①专利侵权结案率指“专利侵权纠纷累计结案数/专利侵权纠纷累计立案数”。
②省际法律保护指数来自樊纲等的调查报告,通过各地企业对当地司法和行政执法机关执法效果的评价而获得的;并借鉴郭桂花等的处理方式,采用移动加权平均法估算出2010年至2014年的数据。
③R&D资本存量的平均增长率g的计算如下:首先通过构建的R&D支出价格指数把R&D投资支出折算成以2001年为基期的不变价格;然后再分别计算各省2001~2014年R&D实际支出的平均增长率。
④柒江艺等(2011)、张源媛和兰宜生(2013)认为,中国高技术产品的进口市场主要集中于美国、德国、法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地区。〖Z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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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752.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6260(2010)03-0060-06
一、引言
长期以来,出口贸易作为推动中国经济发展的“三驾马车”之一,备受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的重视。年复一年对外贸易的快速发展,使我国贸易大国地位稳步确立,但知识产权与国际品牌的缺乏正逐渐成为制约我国向贸易强国迈进的最显著因素。出口商品中技术含量低、区域结构不平衡、高附加值的产品比例偏低、知识产权侵权现象严重等问题一直为理论和实务界所热切关注。而与此同时,知识产权在全球贸易中的地位日显重要。20世纪80年代以来,以专利、商标、计算机软件、专有技术等为核心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迅速,其出口额在全球出口中所占的比重由1985年的13%提高到2006年的52%,对各国经济增长的平均贡献率也由20世纪80年代初的15%增长到2005年的40%以上。因此许多发达国家已经确立了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并将其作为进出口贸易竞争的主要手段和实施贸易保护的重要工具。
正是意识到知识产权和自主创新能力对于出口贸易的重要性,我国1999年提出“科技兴贸”战略,旨在促进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和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优化出口商品结构,提高出口商品的质量、档次和附加值,增强国际竞争力;2006年开始实施“自主创新”发展战略,明确将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科学技术发展的战略基点和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中心环节;2008年的“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中更是直接将知识产权战略作为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核心。在这些基本发展战略的指引下,我国不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制建设。从1983年《专利法》正式实施以来,我国先后颁布了有关知识产权的实施细则和配套行政法规30余件,保护范围涵盖了专利、商标、版权、集成电路、音像制品、植物新品种等各个方面。同时,自1980年以来我国陆续加入了14个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积极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接轨。如果单就立法保护而言,我国在2001年就已经超过绝大多数发达国家在1990年时的水平(韩玉雄等,2005;许春明等,2008)。
在立法领域取得较大成就的同时,人们普遍认为,由于法律执行和民众意识等方面的原因,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仍停留在较低的水平。鉴于出口对于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和该领域近年来逐步暴露出来的问题,研究知识产权保护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它不仅涉及到我国出口贸易产品结构的调整,更重要的是关系到宏观经济的发展质量。基于此,本文在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主要从知识产权保护执行的角度,利用2000-2006年的分省数据考察其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
二、文献综述
现代经济理论对知识产权的关注起始于Arrow(1962)对信息不完全专有的分析,经Chin等(1988)、Helpman(1993)、Maskus等(1995)、Park等(1997)等人的不断努力,其触角逐步延伸到对经济福利、经济增长、全要素生产力(TFP)提高、FDI、创新活动、技术转移与技术模仿和国际贸易的影响等领域。部分学者认为,较低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有利于全球净经济福利的改善,它不仅可以使发展中国家通过模仿等途径改善本国的经济福利,而且在一定条件下也能起到促进发达国家的创新活动和经济福利的作用(Chin,et al,1988;Helpman,1993;Lai,et al,2003)。与此相反的观点则认为:知识产权保护的提高将鼓励来自北方的FDI或联合投资,降低发达国家保护性研发的投入,促进向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转移(Diwan,et al,1991;Taylor,1993;Mansfield,1994;Yang,et al,2001)。另有一些研究则得出了差异化的结论,认为发展中国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经济效应取决于诸多因素,如技术转移的渠道(Lai,1998)、契约执行(Markusen,1998)和专利注册许可(Yang,et al,2001)等。
不过,迄今为止专题研究知识产权保护对出口贸易影响的文献并不多见,学者们得出的结论也不尽相同。Fe~antino(1993)分析了进口国知识产权保护对出口国企业行为的影响,认为除了出口之外,专利产品进入外国市场的方式还包括其他类型,更强的知识产权保护将鼓励外国企业以FDI、专利注册许可而不是贸易的形式进入该国市场,因此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将导致出口的减少。不过,这种武断的结论迅速受到了其他学者的质疑。Maskus等(1995)认为:知识产权保护对出口贸易有两种完全相反的作用途径,即“市场扩张”效应和“市场支配力”效应;由于无法判断两种效应的大小,因此在理论上知识产权保护对贸易流动的影响是无法确定的。他们利用1984年欧盟成员国对发展中国家出口的数据进行了实证检验,结果发现市场扩张效应明显超过了市场支配力效应,因此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总体有利于出口。Smith(1999)利用美国1992年的数据研究则发现了相反的结果,他们认为市场扩张效应取决于当地企业模仿出口产品技术的能力,在这种能力较差的市场上,更强的知识产权保护将会进一步巩固出口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进而导致出口减少。Fink等(1999,2005)利用重力模型检验了1989年89个国家之间双边贸易流动情况,发现知识产权保护和贸易之间存在显著正相关关系,但对高技术产品出口的影响则没有统计意义上的显著性。
但是,上述研究似乎是受到Chin和Grossman“南一北”分析框架的影响,都只是单向分析了南方(即发展中)国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吸引投资和进口贸易等的影响,而对本国的对外投资和出口贸易则涉猎较少。事实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同样会对本国经济和出口贸易产生积极作用。Sherwood(1990)的研究发现,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有利于获取国外的最新技术,而且,他们进行的一项调查表明,更好的法律保护将促使企业更重视研发活动和雇员培训。Bmga等(1991)对巴西3000多家公司做出调查后发现,强的保护程度会促使本地企业加强对新技术的采用,而弱的保护水平会妨碍其获取国外新技术的激励,降低了获取国外技术的可能性。这些措施毫无疑问地都将影响到本国产品的竞争力和出口能力。另外,知识产权保护对于不同产业的效果也有所不同(Yang,et al,2001)。相对说来,低技术商品和服务(如纺织服装业、餐饮业等)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依赖性较低。与此相反,类似医药、化工、软件业等知识含量较
高的产业,其产品和技术更容易被模仿和复制,知识产权保护对其发展的影响更大。
尽管国内对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研究日渐增多(邹薇,2002;韩玉雄等,2005;杨全发等,2006:许春明等,2008),但多数文献主要从经济福利、技术溢出、FDI和技术赶超等角度分析其对我国经济的影响,而几乎没有讨论知识产权保护对于出口贸易的作用。鉴于此,本文试图从实证分析的角度,为该问题提供初步的经验证据。
、模型、变量与数据
根据前述分析,我们将计量模型设定为如下动态面板回归形式:
式中,下标i和t分别表示第i个省份的第t年,v为不可观测的地区效应,ε为随机扰动项。EX-PORT用来衡量出口贸易,在本文的实证检验中,分别代表出口总量和高技术产品出口量。
IPRI为知识产权保护指标,根据前文分析,本文没有考虑书面立法的改进,而选择从执行角度考察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对出口贸易的影响。具体而言,我们选取以下四个指标来反映知识产权执法情况:
(1)LAWER,地区每万人拥有律师数,描述地区法治化程度。该值越大,表明该地区法制化程度越高,相关立法更能被人们遵守,意味着知识产权保护立法能得到更好的执行。良好的法治环境对于鱼Jk的生产经营、创新能力的提高和市场交易的维持是必须的,因而它对出口应有显著正向作用。
(2)HUMAN,各地区6岁以上人口人均受教育年限,描述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受教育程度与出口贸易的关系可能是多元的:其一,受教育程度间接反映了一个地区经济发展程度,既有的研究表明,受教育程度与人均GDP高度正相关,经济发达的地区能吸引更多的人才并投入更多资金发展教育,而经济越发达的地区,其出口总量也越多;其二,受教育程度越高,表明公众素质越高,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尊重意识越强(许春明等,2008)。因此该指标对出口应有显著正向作用。
(3)CORRUPTION,人民检察院每年立案侦察贪污贿赂、渎职涉案人数与公职人员数之比(人/千人),描述以政府为中心的行政执法活动。该值越低,表明政府廉洁程度越高,因而政府行政执法水平越高。政府的作用对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的执行而言至关重要,廉洁程度越高的地区政府越能维护法律的权威,知识产权执法情况越好,因此我们判断该项指标与出口负相关。
(4)PTE,专利侵权纠纷结案率,为法院审理专利侵权纠纷结案数和立案数的比值,衡量以法院为中心的执法活动。该值越大,表明知识产权执法活动越好,因此它对出口的影响应显著为正。
x为其他控制变量,参考相关研究(许和连等,2002),剔除掉各地区共同性指标后,我们选取了如下几个变量: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INVEST)、科学研究支出(RD)、地区吸引FDI、高技术产品进口额(HIIM)和地区创新能力(PATENT)。其中,地区创新能力以当地每万人拥有三种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数衡量,科学研究支出以当地财政投入R&D经费衡量。需要指出的是,以人均GDP衡量的地区经济发展程度毫无疑问是影响出口贸易发展的重要指标,但鉴于该指标与我们选取的多个指标相关系数较大,因而以下的实证分析中并没有纳入该指标。根据已有的研究结论,我们预期上述指标对出口总量和高技术产品出口均显著为正。
本文所采用的基础数据中,各地出口额、固定资产投资额和GDP数据来源于色诺芬数据库(ccerdata,com),高科技进出口、R&D支出和三种专利授权数量来自于科技部网站,人民检察院每年立案侦察的贪污贿赂、渎职案件数与涉案人数来源于历年《中国检查年鉴》中各地区人民检察院的年度工作报告,律师数来源于相应年份各地区统计年鉴,各地区6岁以上人口受教育程度的抽样调查数据来源于历年《中国人口统计年鉴》,其它未做特别说明的数据均来源于历年《中国统计年鉴》。由于内蒙古、广西、海南、云南、、甘肃和青海等7个省(自治区)部分数据缺失,本文将它们从样本中剔除,最终收集到2000--2006年7年和24个截面所组成的面板数据。为了研究的方便,出口总量、高技术产品进口和出口以及FDI四个指标取对数,投资和RD均取其与当年地区GDP之比。各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见表1。
四、实证检验结果及讨论
本文的实证检验采用STATA9.2完成。为避免因忽略一些必要的解释变量而产生的偏差,并在某种程度上控制住双向因果关系引起的内生性,我们采用一阶差分广义矩阵法(GMM)来完成实证检验。由于外商直接投资(FDI)与高技术产品进口(HIIM)相关系数较大(超过了0.8)、百万人拥有三种专利数量(PATENT)和多数变量之间的相关系数也超过了0.6,这两个变量没有进入回归。根据前述,我们的回归分为两组。其中,方程1~5检验各变量对出口总量的影响,方程6~10则估计对高技术产品出口的影响。检验结果报告在表2中,Sargan检验“没有拒绝”工具变量的选择满足过渡识别约束条件的零假设,同时,所有方程AR(1)和AR(2)检验结果均“没有拒绝”残差不存在一阶和二阶自相关的零假设。
几个反映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变量的作用是本文关注的焦点。总体上,表2中的回归结果较好地支持了我们的判断:(1)在所有回归方程中,直接反映知识产权执法活动的PTE指标对两类出口的作用均在1%水平下显著为正,知识产权诉讼结案率提高―个百分点,出口总额和高技术产品出口增加分别约O.013%和0.01%。(2)反映公众守法意识的HUMAN指标对两类出口均有正向作用,且具有统计上的显著性,人均受教育年限增加一年,两类出口的增加比例大致为O,1 8%。(3)反映地区法治水平的LAW指标对出口仅具有弱的正相关性,但对高技术产品出口额具有显著的正向作用,我们判断这是由于律师对不同产品出口的参与程度有所差异而引起的。(4)反映政府执法活动的CORRUPTION指标对两类出口的作用存在差异,对出口总额的估计系数为负,不具有统计意义上的显著性,但对高技术产品出口则显著为负,表明以政府为中心的执法活动对出口没有显著影响,但对高技术产品出口则相对重要。
各控制变量的影响各有不同:(1)高技术产品的进口对于两类出口的估计系数均在l%水平下显著为正。这种结果的出现与我国高技术产品出口的现状是一致的。一方面,我国高技术产品出口主要是对进口的高科技产品进行加工装配然后再出口,这种生产方式显然高度依赖于高技术产品的进口,所以两者显著正相关。另一方面,高技术产品进口特别是生产设备的进口对于我国出口产品的生产而言,能有效提高其生产效率,进而导致出口增加。(2)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INVEST)对两类出口的估计系数均在l%水平下显著为正,表明该项指标对促进出口总量有显著作用。这与国内学者的研究结论基本一致(余道先等,2008)。(3)各地研发投入(RD)总体上对两类出口的影响具有负向作用,但在不同方程中显著程度有所差异。对于出现这种结果的原因,我们判断可能是由于我国统计数据中只包含了以
政府为主体的研发经费投入,而在我国目前这种研发资金的产出效率并不太高,各地均普遍存在为获取经费而进行研发活动的情况,真正转化为生产力的成果有限,从而制约了我国出口产业的发展。
五、结论和政策含义
2008年以来,受美国金融危机冲击而逐步放缓的世界经济发展对我国出口贸易产生了重大冲击,但这种格局也是我国改变出口贸易现状的一个良机。在相关研究的基础上,本文构建了四个不同的执法变量从不同侧面来描述我国的知识产权执法情况,并利用我国24个地区2000--2006年的面板数据考察其对我国出口总量和高技术产品出口贸易的影响。本文得出的主要结论包括:(I)加强知识产权执法活动对出口总量和结构有明显的正向促进作用,但不同的变量的作用存在差异,其中,以法院为中心的执法活动和民众的法律意识对上述两类出口均有显著的正向作用,而各地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和政府廉洁程度对于高技术产品发展至关重要,但对出口总量仅具有弱的影响;(2)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和高技术产品进口对两类出口均具有显著正向作用,表明基础设施的改善对出口行业的发展有促进作用,同时也表明我国企业对外来技术具备较强的消化吸收能力;(3)以政府为主导的研发投入对两类出口具有负向作用,表明我国现阶段政府投入的研发经费作用有限。
上述结论对于我国出口贸易的长远发展具有较强的政策含义。在全球高技术产业迅猛发展的时期,依靠大量低技术含量和低附加值产品来推动和维持出口贸易的发展方式已被证明难以为继,它不仅会耗费大量本土资源、透支未来经济增长的潜力,也会受到更多进口市场的排斥,近几年我国和美国、欧盟等经济体贸易摩擦频发就有力地证明了这一点。本文的实证研究表明,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力度的加强无论是对于我国出口总额还是结构优化均有较强的促进作用,为了促进我国出口贸易的可持续性发展,除了坚定不移地加强以法院为中心的执法活动外,尚需进一步强化政府和民众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同时,律师在出口贸易中的作用有待于进一步增强,特别是对于非高技术产品出口企业而言,应更多地引入专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和法律服务,避免因知识产权纠纷而导致的贸易摩擦。
参考文献:
韩玉雄,李怀祖.2005.关于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定量分析[J].科学学研究(3):377-381.
许春明,陈敏.2008.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测定和验证[J].知识产权(1):27-36.
许和连,赖明勇.2002.影响中国出口贸易相关因素的实证分析[J].软科学(6):30-38.
1.1 知识产权保护的品种少,质量差 我国医药行业多年的快速发展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大量仿制国外药品,由于科研水平较低,研究与开发投入严重不足,致使新药开发能力弱,我国生产的化学药品中大多数是仿制自国外药品,“八五”期间开发的1500多种新药,70种为一类新药,但仅有2种具有独立的分子结构,为世界公认的创新药品凤毛麟角。同时,在我国临床医疗所使用的医疗器械产品的生产中,主要有47大类,3000多个品种,11000多种规格的产品,但产品主要集中在常规设备等中低档医疗器械,而高档产品的生产较少,并且在技术方面较为落后,这种状况严重影响了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1 2 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 知识产权制度对作为知识产品“生产基地”的医学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临床医院的发展具有重大的推动作用,然而这一功能还没有为生物医药科研人员,管理人员所认识,不少人对知识产权和知识产权保护含义知之甚少。据对某高校抽样调查显示,知道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的人员占45%,进一步了解其内容的仅占15%;知道知识产权保护包括立法、司法、执法过程的不足20%,知道如何利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发明创造和合法权益的不足10%.这种现象在我国生物医药行业同样存在。这种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淡漠反映在:对无偿使用别人的成果习以为常,对自己的成果被别人仿冒、抄袭不以为然。这一现象应引起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管理者的高度重视。
1.3 人员流失导致知识产权流失严重 医学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可转化的科技成果主要是职务性成果。近年来,由于科研人员流动数量日益增多,导致高校、科研院所所拥有的知识产权流失状况日益严重,这不仅挫伤了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侵犯了科研院校和院所的权益,而且直接影响了科技成果转化的顺利进行。
1.4 管理不严导致知识产权无法保护 科技成果转化部分采用技术转让方式。在这种合作中,由于合同签订不规范,或由于责、权、利不清,或由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等,导致有意或无意中造成资产流失,同时不少管理者对这种现象并不介意,采取一种听其自然的默认态度,造成知识产权无法保护的局面。
2 生物医药行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与措施
2.1 建立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用十几年的时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并初步与国际接轨,这是一个历史性的跨越。但是法规的制定及施行,不等于法制的健全。我国生物医药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在社会观念的转变,执法机制的形成、管理制度的完善、法律知识的普及、专业人才的培养以及司法、行政执法、行政管理、实施监督和法律咨询服务等方面,仍有大片空白,需要加快填补,使之臻于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不仅要解决立法问题,同时也要解决执法问题。一方面要严肃查处各类侵权、假冒等违法活动,逐步优化法律环境;另一方面要积极扶植我国生物制药知识产权产业的形成和发展,努力提高医药行业企事单位自身保护和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
2.2 提高全行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与水平 针对当前生物医药行业的实际情况,以及面临着的生物医药,特别是中医药现代化,国际化的强劲走势,要提高全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整体水平,深刻认识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和竟争武器的重要价值及其在开拓、占领国内外市场,保护竟争优势和发展后劲方面的积极作用,要从企事业单位科研、经营策略和发展战略的高度上重视和看待知识产权问题。
2.3 充分发挥我国中医药行业的优势 尽管我国在生物制药领域没有太大的优势,但在中医药领域发展前景却是广阔的。一是化学药物将逐渐淡出而代之以生物制药和中药已成为一种必然趋势。这是由于化学药物具有一定的毒副作用,根据WTO的统计资料,几乎所有化学药物的“致病”作用与其治疗作用是等同的,也就是说,应用某一化学药物在治疗某一疾病的同时会潜在地引发另外一种疾病。二是医学模式的改变决定了药物治疗的目的已经由直接杀伤外源病原体转化为调整生物体自身功能,这正是中医药的优势所在。三是由于环境污染、生态平衡失调、医源性药源性疾病增加、老龄化社会来临,导致疾病谱发生了根本变化,传统的化学药物已经远远不能满足需要。近几年来,在“崇尚自然”的大潮下,包括欧美在内的各国政府,把希望投向了我国的中医药。随着各国有关法规的建立健全,中医药进入医疗主流已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四是在西欧,中医药已被列入医疗保险体系。在美国,由于民众对中医药需求日盛,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已拟定了一部《天然药物法规指南》,颁布实施后,处于“支流”状况的中医药将转向“主流”药品。这为中医药进入国际市场提供了良好的契机和条件。
中医药是目前我国唯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药物,但是欧美国家已加大投入进行研究开发,如美国每年投资近1000万美元在科研机构设立“替代医学”博士后流动站,主要从事中医药的现代化研究,在应用中药治疗癌症、疼痛、艾滋病等方面已经取得了进展,这给我国提出了挑战。我国现有35大类、43种剂型、5000多种中成药,经过长期临床应用,其许多方面优于西药。如果能开发出三效(速效、长效、高效)、三小(毒性小、副作用小、用量小)、三便(储存方便、携带方便、服用方便)的中成药,就能大大提高我国医药行业的竟争能力。
2.4 进一步完善通过知识产权促进科技创新的利益激励机制 加强科技创新,增强科技持续创新能力的关键是人才。建立公平合理、有效运行的激励机制是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的重要杠杆。同时专利制度是激励科技创新、提高科技创新能力的重要机制。专利制度对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发明创造依法进行保护,是科技作为第一生产力的具体体现。为了实现中药现代化的目标,要加强科技研究,在继承传统、保持特色的基础上充分运用、吸收现代科学技术,不断提高中药行业创新能力,要积极鼓励发明创造、调动申请专利的企事业单位发明人的积极性,引导科技工作者把取得专利作为科研开发立项的目标之一。制定激励政策,把取得专利作为业绩考核指标之一。设立专利奖,将专利奖励与科技奖励同等对待。
随着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知识与经济相结合产生了巨大的商业利益,知识产权的价值引起了人们的高度关注。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国际社会在知识产权立法中表现出急功近利的躁动情绪,在这种情绪下所形成的保护格局对经济实力与知识资源处于弱势地位的发展中国家极为不利,其国家利益被漠视,合理的发展空间受到不断扩张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抑制。因而,国际化趋势下探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有着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趋势的形成原因
(一)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趋势的内因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和知识产品的非物质性是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的内在动因。知识产权的客体知识产品具有非物质性的特点,它不可能像有形财产一样通过权利人的实际占有对其进行控制,这种非物质性使其具有跨地域传播的特点。权利的地域性和客体流动的非地域性在对权利人的保护上就体现为权利人的知识产品在本国受到保护而在国外得不到保护。为了克服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与知识产品的全球传播性之间的矛盾,国际社会经历了一个由双边安排到多边公约的过程,使公约成员基于一定的保护标准,相互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
(二)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趋势的外因
全球经济一体化是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的外在动因。各国知识产权制度的状况是由该国政治、经济、科学技术和法律观念等多方面的因素决定的。正因为如此,各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存在较大的差异。当知识产品只在一国流动和传播时,这种差异不会形成任何冲突。但正如前所述,知识产品的国际流动不可避免,这种差异就转化成各国现实利益的冲突。一方面,国家经济、政治、科技和文化发展的不平衡是导致知识产权制度差异的根源;另一方面,这种差异的存在又必然会进一步扩大经济、科技和文化发展水平的差距。于是,缩小差异,减少利益冲突,扩大国际交往,谋求共同发展成为不同国家的内在需要。应该看到,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发展与国际经济和贸易发展存在着相互影响、相互适应和相互制约的密切联系,这种关联性决定了知识产权保护在国际经济和贸易中的重要地位,也促使各国在利益取舍中选择了参与,从而成为促进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的动力。
二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趋势下产生的问题
(一)知识产权的高水平保护与我国目前经济实力不相适应
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其高水平的保护,是在本国范围内经过利益均衡之后的慎重选择,而对于发达国家的这一“慎重选择”却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水平极不相称。以中国为例,乌拉圭回合谈判之初的1987年,美国的人均GDP为18530美元,TRIPS协议的最低保护条款主要是根据该时期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所制定的,而我国2009年人均GDP才达到3677.86美元,世界排名第99位。因此,现阶段实施TRIPS协议实际上是要求我国从人均GDP的3677.86美元的发展阶段一下子跃至人均GDP的18530美元的发展水平。这就使得国际公约所确定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与我国等发展中国家的经济要求出现断层和真空,从而衔接不上。难以产生预期的效果。
(二)TRIPS协议的签订在某种程度上推动了贸易技术壁垒的形成
TRIPS协议的签订使知识产权保护被纳入国际贸易体系,在关税壁垒逐渐减少的今天,取而代之的是贸易技术壁垒的形成,它将成为自由贸易的新障碍。一方面,发达国家在表面上极力倡导贸易自由化,要求他国取消贸易保护;另一方面,为维护自身利益,凭借技术一k的优势,设置贸易技术壁垒给发展中国家的对外贸易造成很大的障碍。根据我国质检总局2010年一份调查数据显示:2009年有34.3%的出口企业受到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不同程度的影响;全年出口贸易直接损失574.32亿美元,技术壁垒使发展中国家出口企业减少了国际市场份额、失去贸易机会,给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带来长期的负面影响。同时,贸易技术壁垒也成为发达国家之问相互阻挡他国产品进入本国市场的最有效手段。
(三)人们对知识产权利益的追求已超越对知识产权理论发展本身的关注
随着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知识产权在各国经济发展中所起的作用日益突出。与此相适应的是,许多发达国家的经济结构也发生了重大变化,经济的发展越来越依赖于信息、技术等产业,而不再依赖于传统的农业、制造业。以美国国际知识产权联盟(II.PA)统计为例,2007年,核心版权产业的增值是8891亿美元,大约占美国国内生产总值的6.44%。而总体版权产业的增值上升到15200亿美元,是2007年国内生产总值的11.05%。从2004年、2005年、2006年和2007年,“核心版权产业”和“总体版权产业”的实际年增长率是美国整体经济增长率的两倍多。正是知识产品所体现出的巨大商业价值,使得人们对利益的追求已超越对知识产权理论发展本身的关注,这也成为目前影响知识产权制度发展的重要因素。
三国际化趋势下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对策
在现有TRIPS协议框架下,我国如何适应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化趋势,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正当利益?笔者提出如下法律对策:
(一)尽快制定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进行规制的法律细则
从我国目前有关限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立法现状来看,虽然有关法律对此问题有所涉及,如《著作权法》第1条和第2条第4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1款、《合同法》第329条以及《民法通则》的权利不得滥用原则为限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但这些规定偏重于原则,较为空泛,缺乏可操作性。发达国家知识产权人充分利用对其有利的知识产权制度限制竞争,抑制我国民族工业发展的行为,我们无法根据我国现行立法提出合理的质疑,这不能不说是一种制度缺陷。
权利的正当性决定着它具有先天的受限制性,权利的本身就包含了受限制的含义,不受限制的权利不具有正当性,也不能称其为权利(或许可以称之为特权)。任何一项有关权利的制度应该是对权利的确认和保护与对权利的限制的结合。我国应将TRIPS协议的有关原则和规定所体现的平衡精神充分运用至国内立法,不仅在知识产权保护上与国际接轨,同时在对知识产权的限制上也应尽快同国际接轨,这也是在国内平衡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利益的必要举措。总的来说,无论是现实的需求还是与国际接轨的趋势都在呼唤着对知识产权垄断行为进行制约的法律细则早日出台。
(二)加强立法保护,扭转我国在知识产权利益上的弱势地位
我国对传统知识和遗传资源保护的立法现状来看,有关的法律、法规比较零散,且多为效力层次较低的行政法规、规章,适应面和强制性都有较大的局限性,从而没有从根本上起到保护作用,使得中国目前在传统知识和遗传资源方面的法律制度与现实需求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中国在传统文化与遗传资源的保护上,一方面,要充分利用现有法律制度加强保护,另一方面,可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呼应有关国际公约的精神,深入研究传统文化和遗传资源的特征,制定切实对路、行之有效的保护制度。在国内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中着力完善传统文化与遗传资源的保护,再通过国际谈判,联合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力量,将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立法措施渗入到国际公约中去,这对于改变发展中国家在现有知识产权国际制度中的弱势地位是大有裨益的。
[中图分类号] F752.62[文献标识码] B[文章编号]
改革开放以来,国际贸易在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由国际贸易所产生的净出口额是国民生产总值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进出口贸易的发展,国内由于知识产权保护所引起的平行进口现象日渐增多。这也进一步加剧了平行进口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矛盾 。自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与其他国家之间的贸易摩擦也随之层出不穷。处于知识经济时代的大潮中,如何正确理解知识产权保护至关重要。因此,为了保护我国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减少贸易摩擦,在知识经济时代全面到来的背景下,如何协调平行进口问题值得思考与进一步研究。
一、知识经济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经济是相对于工业经济和农业经济而言的新经济形态,它是以现代科学技术为核心,建立在知识和信息的生产、存储、使用、消费之上的经济。先前的一些研究表明,知识能以很低的成本复制,知识的投入打破了一直以来所遵循的效益递减规律,而显现的是效益递增现象。科技知识是知识经济时代最为人们所推崇的知识。而真正的知识并不只是单一的科技知识,还包括人文社会科学知识、商业活动、工作中的经验知识和人们获取、运用、创造知识的知识等。
知识产权是指人类智力劳动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所有权,它是依照各国法律赋予符合条件的著作者、发明者或成果拥有者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独占权利,一般认为它包括版权和工业产权。知识产权是科技、经济和法律相结合的产物,在实质上体现了“知识”作为资源的归属问题,是一种激励和调节的利益机制,对知识经济时代的经济、社会的发展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深入探究发现,知识产权也是包含在知识经济内的一个重要的内容和特征,知识经济时代也可以理解为知识产权时代。知识产权是知识投入人就特定的知识产品根据现有相关法律所取得的专有权,是特定的知识产品与法定权利的结合在一起的产物。没有特定的知识产品,知识产权定然无从谈起,但特定的知识产品若不能依法取得知识产权,其中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等,不能得到相应的法律保护,知识产权所体现的激励和调节机制也就不能发挥作用。知识产权是由相应的法律,即知识产权法来确认和保护的,没有知识产权法就不可能存在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法虽然不是在知识经济时代才产生的,但知识、知识产权与知识经济的特殊联系使得知识产权法在知识经济时代具有更为重要的作用。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按照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解释是知识经济的核心法律问题。知识产权保护,旨在鼓励发明、维护公平有序竞争的科学机制,可以促进一个国家的科学技术和经济社会发展,并在增强国家综合竞争力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知识产权法正是通过对特定的知识产品拥有者的专有权的确认和保护来鼓励知识的生产、传播和利用,从而最大化知识产权的经济增长效益。知识产权法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强有力的工具,为知识经济时代的知识进步创造了良好的保障。
总之,知识经济时代,通过技术创新和知识的扩散所产生的知识、技术以及信息是一种无形资本。如果不给予知识投入人以产权保护,知识就会被无偿使用甚至滥用,如此,创造的积极性必然受到重创,而且极有价值的无形资本就难以形成,依赖知识的知识经济时代也就失去了基础和活力。换言之,知识产权失去了保护,就等于知识经济时代丢失了前进的车轮。
二、平行进口问题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关系探究
知识经济时代,国际贸易作为国家间的交易行为,一直是最为活跃的一份子。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之间更为密切的关系也出现在知识经济时代,这就必然导致在国际贸易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交叉领域中产生许多复杂的问题。平行进口就是一个典型的因知识产权保护而引起的国际贸易问题。所谓平行进口,一般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或独占被许可人有无权利禁止合法生产的产品从国外进口的问题,即在国际贸易中,合法持有知识产权产品的一方未经进口国相关知识产权权利人同意,将该产品经由合法途径进口至该知识产权受保护的国家并销售的行为。平行进口问题在本质上集中反映了知识产权贸易与货物贸易之间的冲突,以及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贸易自由化之间的矛盾,是知识经济时代一个备受关注和争议的热点。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贸易中的平行进口纠纷也不断增多,.但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给出平行进口是与非的明确规定。平行进口是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国际贸易问题,其合法性问题产生的理论根源在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原则”和“权利用尽原则”。
1.地域性原则
即知识产权只能根据一国法律在其地域内受到法律保护,权利取得方式、权利范围、保护时间长短都依该国法律而定,权利穷尽与否也依该国法律而定。受地域限制,一国法律规定知识产权人的权利因销售而穷尽的效力仅发生在本国,不能施及全球。该理论认为,各国的知识产权法在保护的期限、范围和方式等内容上存在很大差异,知识产权仅是一个国家法律的产物,因此,依不同法律产生的知识产权应是相互独立的。按照这一理论,平行进口构成对某一特定国家知识产权的侵犯,不具有合法性,应予禁止。
2.权利用尽原则
又叫权利穷竭原则,其含义是知识产权人或其授权人的许可而产生的知识产权产品,在首次投放市场后,权利人即丧失了对它的控制权,其权利被认为用尽。凡合法地取得该产品的人,只要不将其用于侵犯知识产权人的专用权即可以自由使用、转卖、处置该知识产权产品。“默示许可”理论和“自由贸易”理论为权利用尽原则提供理论支撑。根据这种理论,只要商品的首次销售得到了知识产权人的许可,则以后任何转售不再构成侵犯其知识产权。权利用尽原则是为了平衡知识产权人专有权所产生的负效应而设置的,其主旨是对知识产权人的权利加以必要的限制,以免产生过度垄断,阻碍产品的自由流通。这在商标权和专利权领域得到广泛认可,在著作权领域也有所体现。
作为平行进口问题的上述两种互相对立观点,权利用尽原则和地域性原则两种理论基础在不同时期受到了不同的推崇。过去的几十年,由于技术相对落后,知识扩散缓慢,地域性原则占据了主导地位。但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其技术因素的增长导致一些问题并不能通过地域性原则得以解决,权利用尽原则登上了处理平行进口案件的舞台,并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三、协调平行进口问题的相关建议
由以上探讨可知,平行进口问题绝不单纯的只是知识产权问题,更多涉及的是贸易问题,确切的说是一个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贸易问题。平行进口问题,并不能单一的通过权力用尽原则或者地域性原则进行协调。根据平行进口问题的特质性,应综合各个方面进行协调方法的设计。基于此,笔者提出了协调平行进口问题的相关建议。
1.合理协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平行进口问题
首先,专利权穷竭具有地域性。因此,专利权的平行进口是一种侵权行为,侵犯了专利权人的进口权。根据目前我国发展现状,要鼓励、保护和利用发明,以达到促进产业发展的目的,同时,还要继续引进国外的技术,提高产品质量。随着国际贸易往来的进一步频繁,为了实现发展中所需要达到的种种目标,应该禁止专利领域的平行进口。其次,对商标领域的平行进口是中国贸易领域和法律界的一个新问题。在商标领域,应当采用权利用尽原则,允许平行进口。商标权用尽原则的核心在于,一旦某种商标商品由商标所有人自己或经其同意合法投入市场,商标权人在该产品上的权利即不复存在。有利于防止商标权人滥用自己的权利,促进国际自由贸易,打破贸易壁垒,从而更好地维护各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再次,著作权应当禁止平行进口。禁止著作权的平行进口,有利于保护国内版权人或被许可人的利益,既能鼓励创作又能鼓励作品的传播,在打击遏制非法盗版行为和走私行为时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只有保护了作者和权利人(包括被许可人)的利益,才能激发作者的创作热情,从而保护了创作源泉,最终能够实现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
2.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
首先,在知识经济时代的市场经济的条件下,知识产权纠纷越来越多、专业性越来越强,而行政机关具有追求效率和比较专业化的特点,要适应客观要求,制定相关的法律体系。其次,所制定的法律条款应要做到既利于鼓励知识的生产又要能促进知识的传播。知识经济既要求知识的大量生产,又要求知识的快速传播。知识产权法应当从兼顾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出发,实现它们的平衡来解决这对矛盾。再次,在处理知识产权的平行进口问题上,要做到既保护其合理性又防止其滥用。在完善知识产权法的同时,应建立一套相应的机制,使法律既能保护知识产权的合理垄断性,又能防止其滥用。最后,要处理好知识产权保护的全球化、国际化与适当保护本国利益之间的关系。知识产权法在国际化的同时,要拥有相关的法律对策,来防止因过分保护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而给本国知识产权的保护带来困境,从而对我国经济、社会和技术的发展造成阻碍。
四、结语
知识经济时代全面来临的今天,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在国际贸易中更为凸显。为了在竞争中占据主动地位,越来越多的国家都已经制定和实施了知识产权战略。面对国际上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新趋势和中国改革开放以来面临的知识产权新形势,中国必须加紧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保护国家的技术等知识产权,促进国内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和限制跨国公司的知识产权滥用。总之,要紧跟时代的步伐,切实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为在知识经济时代取得竞争优势打下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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