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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市场体系理论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一、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高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有了显著提高,国民的风险保障意识也随之增强,保险行业在社会发展中有着不容忽视的力量和前景。纵观我国保险业三十多年的发展,保险市场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作为我国的朝阳产业,保险业面临着重大的机遇和挑战,我们应该抓住机遇迎接挑战。
陈林艳(2012)指出由于保险市场信息不对称,投保人无法了解保险产品质量,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或保险人的实际情况不及投保人了解透彻,导致保险市场资源配置无效率,同时存在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王重润(2006)研究表明,保险市场是一个典型的信息不对称市场,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不利影响成为保险市场内在脆弱性的一个重要根源,只有解决好信息不对称问题,保险市场才能健康发展。康爱香(2008)认为刚刚发展的中国保险市场信息不对称问题尤为突出,阐述了其表现及影响,并提出了防范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对策。
本文首先对中国保险市场的发展历程进行简要回顾,然后对保险市场存在的信息不对称现象进行剖析。
二、中国保险市场发展历程
中国保险业将近三十年的发展历程证明,保险业的发展必须走协调式的发展道路,必须遵循一定的经济发展规律;未来三十年是中国保险业发展的最好时期(魏华林,2008),因此我们应该抓住机遇迎接挑战。
1.完全垄断阶段(1979-1990年)
1979年底,中国决定恢复国内保险业务,这一阶段中国人保受到国家政策特许,集财险与寿险业务于一身,完全垄断了保险市场。保险产品只有唯一的提供者,没有替代品,存在很大的进入壁垒。由此可知,该阶段人保公司享受了独家垄断的一切好处,获取了大量的垄断利润,并且造成了保险资源的浪费,该时期保险市场的发展并不景气。
2.寡头垄断阶段(1990-2001年)
在此阶段,人保公司的独家垄断地位被彻底打败,形成了寡头垄断的竞争格局。人保、平安、太平洋等十余家保险公司出现在保险市场上,但是这三家保险公司占据了市场绝大部分份额。三大保险公司产品基本同质,彼此之间的替代度较低,而且保险市场存在较大的市场壁垒,新企业的进入有较大的障碍,由此形成了“三足鼎立”的竞争格局。虽然该时期保险市场的发展有了较大进步,但是垄断现象仍然存在,阻碍了该市场更好地发展。
3.竞争程度加剧,但寡头垄断的实质仍未被打破(2002年至今)
2001年中国加入WTO,中国保险市场以此为契机逐步对外开放,国内的保险市场得到了全面的开放,外资保险公司也出现在中国市场上。市场上保险服务的提供者也随之增加,因此企业进出市场较为自由,保险产品之间也有较大的差异性,消费者可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产品,保险服务更加多样化。尽管如此,现阶段中国保险市场的寡头垄断格局仍然存在,依旧被少数大规模的保险公司所垄断,成为我国保险市场转型的障碍之一。
为了更好地了解中国保险市场近几年的发展情况,本研究利用中国统计年鉴的数据对近期保险市场的原保险保费收入及赔付支出进行了统计,如表1所示。从2007年至2011年原保费保险收入、赔付支出及收入基本呈上升趋势,但原保费收入和收入在2011年有所回落,可知我国保险市场近年来发展态势良好,但也存在一定的发展瓶颈。
由表1可知,中国保险业务迅速增长,收入不断增加,服务领域不断拓宽,市场体系日益完善。虽然中国保险行业得到了较好的发展,但是保险市场仍然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信息不对称,本文以保险市场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为重点展开研究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三、保险市场存在信息不对称
(一)信息不对称理论
信息不对称理论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受到三位美国经济学家的关注和研究,它为市场经济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现在看来,信息不对称现象无处不在。信息不对称是指交易双方所掌握的信息在数量和质量上存在差异,即一方掌握的信息数量较多、质量较高,而另一方则恰好相反(朴明根,2002)。市场中的买方和卖方所拥有的信息不对称是生活中常见的现象,信息不对称程度越大,信用市场中产生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可能性就越大。所谓逆向选择是指交易双方在交易前的信息不对称,导致市场上交易的劣质商品比例越来越多,甚至导致优质品完全被驱出市场的一种现象;所谓道德风险是指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形下,市场交易一方参与人不能观察另一方的行动或当观察(监督)成本太高时,一方行为的变化导致另一方的利益受到损害。由此可知,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严重降低了市场运行效率。
(二)保险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现象
保险市场经营的保险产品是无形产品,这种产品是以诚信为基础的,李爱东(2003)研究表明诚信是市场经济的生命和灵魂,保险经营和服务最根本的要求是诚信原则。因此这类产品对信息的要求更为重要。由于保险机制特殊属性的存在,因此无论是保险的买方还是卖方都无法获取足够的信息,面对市场上不可避免的信息占有不对称现象,很容易被投机者所利用,使直接参加交易的经济主体遭受额外损失,进而导致保险市场的低效率。为了解决这类问题,我们对保险市场中信息不对称的原因进行分析。
1.信息资源的不充分性。保险公司所掌握的保险产品质量问题的信息要平均多于投保人所了解的信息,而投保人所具备的关于自身情况和风险状况等信息要多于保险公司。为得到更加充分的信息,会增加保险公司或投保人的成本,因而导致低风险者不愿意投保、高风险者愿意投保的现象。保险公司提供的保费是平均保费,而低风险者只愿意按照低于平均保费进行投保,所以保险市场上只有高风险者愿意按照其平均保费投保,这将导致保险公司亏损。在这种情况下,基于平均保费的保险合同将会被取消,保险公司将针对高风险的投保人提供保险合同,在“逆向选择”的情况下,只有高风险的投保人受益。
2.法律法规不健全。如今保险市场上法律法规比较匮乏,并没有形成一个全面规范的法律体系,因而对保险公司及投保人的约束力不够,对于保险市场上的很多问题找不到法律依据与支撑,做不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进而导致保险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现象普遍存在而且市场运行效率底下。
3.经营管理模式不规范。保险公司只是一味地追求保险保费的高收入,经营管理理念存在严重的缺失和漏洞,保险人并不是为投保人提供最合适最需要的保险服务,而是片面地追求业务量的增加。面对这样的经营管理方式,并不能化解投保人的真正风险,可见信息不对称问题非常严重。
4.保险技术比较落后。从我国整个保险市场来看,还没有形成成熟的保险技术体系,与国外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成熟的保险技术能够对风险进行较为准确的计算、分类和预测,进而为投保人提供不同类型的合同,投保人可以针对自己的(下转第77页)(上接第75页)需要选择最适合自己的保险合同,从而达到自身利益最大化,规避了投保人的“逆向选择”行为。可见,我国保险技术升级势在必行。
四、建议
1.规范保险中介机构,充分发挥中介的作用。保险市场信息不对称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具备从业经验的保险人对于该商品的了解和认知程度要远远高于保险消费者,两者在保险知识方面存在较大差距,保险中介机构应全面、及时地向社会披露保险信息。这就要求保险公司加强对中介机构的培训,规范其运作程序,保险监管部门也要加强规范中介机构的市场行为。
2.严格规范保险市场的信息管理。保险公司要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信息披露是矫正信息不对称的重要手段和机制,可以发挥公共媒体的力量,以规范的形式披露真实可靠的信息;保险市场的监管部门要对信息披露做出明确规定,并贯彻实施。
3.加强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市场的监管。保险监管部门具有强制性的行政监督权力,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保险市场中的信息优势主体主动披露有效必要的信息,从而尽可能地减少信息不对称的现象;此外,保险监管部门也要加强对保险人的监督管理。
4.国家要加强保险市场的监管立法,做到有法可依。制定更加全面的法律法规,加大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力度,使公民能够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5.加大保险知识的宣传力度。公众对保险知识的需求不断增强,保险公司、媒体、政府及相关部门应该加大宣传力度,普及保险的基本知识,争取使公众对保险有充分的了解。公众只有增强对保险的认知,才能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更适合自己的保险服务,从而避免盲购买保险,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利益。
6.加大技术资本投入,完善保险技术。要减少因保险市场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风险,就要以保险技术的提高为前提,保险公司要加大对技术创新的投资,善于引进国外先进技术,针对不同的投保人提供最合适的保险服务,实现保险公司和投保人的双赢。
参考文献:
[1]陈林艳.保险市场信息不对称问题探讨[J].现代经济信息,2012(24).
[2]康爱香.浅议我国保险市场信息不对称行为[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8,11(2).
[3]赖茂生,王芳.信息经济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4]李爱东.保险业信息不对称与诚信体系构建[J].保险研究,2003(1).
[5]朴明根,雷定安.论保险市场信息不对称[J].保险研究,2002(6).
关键词 市场 经营 财务管理
随着我国企业财务管理向市场化、经营化方向发展,企业财务部门要根据经营的实际需要,构造一套与财务管理的地位、作用、职能相适应的组织机构。财务管理实现市场经营型管理的飞跃是适应经济环境发展的必然结果。市场经营型的财务管理体系是一种以现代市场经济为基础的经营性主动式管理,是对企业资本运动围绕市场进行的的管理,是通过市场为主体,建立企业资本经营中心,从而优化企业资本结构的管理。而现代市场经营性的财务管理,是企业领导的首席参谋和企业高级财务管理人员,在企业发挥的是主导作用。它关心的是企业全部资产的获利能力,反映投资者投入资本的收益水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又通过一系列现代科学管理财务的理念,运用各种预测、决策的方法,发挥着运作全部资本,优化资本结构,促进提高资本经营效率的作用。
从现代企业发展趋势来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必须以经济工作为中心,必须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系的经营管理机制,才能具有持久的经济活力和市场竞争力,而强化财务管理工作则是企业管理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在风险与收益并存的复杂多变的经营形势下,如何发挥企业财务管理市场化经营的重要作用,指导企业不断转变经营方式,以适应市场的需求,在竞争中求生存、在竞争中求发展是企业经营发展中面临的重要课题。
一、牢固树立市场经营意识,重视提高财务人员素质
财务管理是对企业资金及经营活动进行管理,企业资金是在市场中消耗的,也是在市场中循环后增值并回收。有了市场,资本才能有效运行,财务管理活动才能开展起来,才能够实现企业价值。因此,企业财务管理是企业管理工作的一部分,企业的整体管理战略是围绕市场进行的,企业财务管理就必须针对市场运作来实现对企业资本进行规划管理。
企业市场经营化战略目标的实施,必须要使财务人员转变观念,树立市场经营意识。市场经济的竞争越来越激烈,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企业竞争力。企业在竞争中要想立于不败之地,企业进行财务管理具体的操作者和执行者就必须实行资本经营型管理,风险和机遇同在,这就给企业财务管理者们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财务人员要有广泛的经济和财会理论基础,又要有良好的现代数学、法学、和网络技术基础,能从经济、社会、法律、技术等多角度进行分析并为企业制定相应的理财策略,同时能对企业的运行状况和不断扩大的业务范围进行评估和风险分析。因此企业应该重视提高财务人员素质,加强业务培训,提高财务人员的创新能力。
同时,企业通过建立合理的绩效评价机制,对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特别是对于有突出贡献和创新能力的人员,应实行奖励制度。通过绩效评价引导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企业的经营行为,鼓励员工积极参与企业的管理,增强企业的凝聚力。
二、增强企业风险意识,建立财务风险预警系统
企业不但要适应外部市场环境的不断变化,还要加强企业风险意识,强化风险管理。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企业的外部环境和市场供求变化莫测,用户需求和竞争对手等情况,对企业来说都是难以控制的因素,因而我们应重视风险,增强风险意识,分析风险性质,制定风险对策,减少和分散风险的冲击,提高企业经营协同效率,降低经营风险。这就要求企业细化成本,强化预算管理,做好企业强而有力的销售策略,搞好财务信息的收集和分析工作,增强财务预警能力。
企业应注重市场信息的收集和反馈工作,掌握企业资金的详细用处,尽可能做到早发现问题,及早处理,并根据市场信息的变化安排企业工作。同时要建立一套完整的预算管理系统,上到企业领导,下到企业员工,都要形成全面的预算思维,应用先进的信息系统软件,形成完备的企业危机预警系统,使企业的财务管理职能得到最大限度发挥。
三、加大企业资金管理力度,强化企业内部财务控制
要做到资金的统一调度、统筹安排,内部财务管理与控制成为现代企业管理的核心环节,企业应在充分认识的基础上,采取有效措施,强化企业内部财务管理与控制。 在企业的经营发展中,从资金的筹集、原材料的采集、产品的生产、销售市场的开拓、资金的支出及回笼等众多企业管理活动,都要以财务内部管控为基准依据。企业应结合自身所处的特定的经营、行业和经济环境,通过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不断提高营运活动的盈利能力和管理效率。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实施,国内许多大企业已经认识到,资金管理是财务管理的中心,而资金是企业内部流动性最强、安全性最差的资产,财务管理中的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转。内部控制就是给企业建立一套免疫系统,以确保资金安全、高效、有序地运作,这就必须对资金实行集中管理,加强对企业财务内部的控制力度,这已成为企业管理者的共识和不可逆转的趋势。
要积极推进企业以财务管理为中心,以成本控制为重点,建立起了产、购、销、存一体化的内部财务管理系统,适应企业市场化、全球化的发展战略需求,挖掘资金使用潜力,加快资金循环流通速度,使企业营运能力和管理效率最大化,企业价值最大化。
四、依托网络技术全球化发展,推进财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经济环境的变化、市场竞争的加剧以及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使得传统财务管理模式向以集成化管理为特征的信息化财务管理模式转变。财务管理信息化已成为国际上一种流行的趋势。它以计算机网络技术为依托,充分运用各种现代信息手段,对企业流程进行再造、建立和优化的财务管理组织模式,实行人本管理,充分调动财务人力资源的信息潜力,以充分开发利用信息资源,在提高企业财务活动的效率和水平的基础上,最终增加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竞争力。
财务管理信息化正好适应了企业市场经营化的趋势,适应了财务管理市场化、经营化方向发展的需求。通过信息化财务管理,可以实现财务与业务的协同化、务信息的无纸化、资金收付的电子化、工作方式的网络化,以及数据、报表在线处理、远程传递等,使各方的经济利益达到统一。因此,加快企业全面管理信息化进程,改善企业管理,尤其是作为企业管理核心的财务管理信息化,就成为企业生存发展的当务之急。
参考文献:
[1]胡桂萍.谈如何构建企业现代财务管理体系.甘肃农业.2009.10(10):71-72.
中图分类号:F045.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49X(2009)-05-0100-01
市场经济体制的文化伦理支撑是什么?在特殊意义上,支撑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伦理基础又是什么?对这些问题的探讨和回答,将有助于我们建立起有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体制文化伦理体系。
伦理是市场经济体制存在和发展的至关重要的要素。它一方面为市场经济体制的存在和作用发挥提供义理性辩护和精神支持,另一方面则为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与确立提供价值根基。首先,对市场经济体制做出合理性说明是市场经济体制生存、发展及其功能发挥的价值前提。其次,市场经济体制的存在是与其背后蕴涵的伦理存在相适应的。这不仅是说伦理能给市场经济体制带来一套与之相适应的伦理原则、伦理规范和伦理理念来给其确立、运行提供价值交通与动力牵引。归纳之,构成市场经济体制的价值根基的伦理规范体系主要有以下几个层次的内容:
一、产权的伦理和道德
“产权是个人对他们拥有的劳动物品和服务占有的权利”。它是经济主体的基本立足点、基本自由和根本利益所在,是市场交换的前提或基础。从直观形式上看,产权体现的是一利,主体对客体的关系,实质上它是“物”的存在及使用所引起的人们之间的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产权作为主体间的一种关系而存在。其划分与界定必须有相应规则的支持。这种规则可能是正式的,如法律,也可能是非正式的,如文化传统、习惯,或约定俗成和伦理规范。作为界定产权关系的产权伦理,其主要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是人们认可产权和处理产权关系的基本伦理理念、道德规范和相应的行为模式,其基本精神是确认产权在道义上的合法性,可以说“产权神圣不可侵犯”是有关产权的基本伦理理念,也是有关“产权”的基本伦理原则。二是要求人们彼此尊重和维护产权等一系列行为准则。例如,“不准偷盗”就是最古老的要求尊重他人产权的道德准则。这些保护产权的伦理理念的原则要求为人们所内化和践行,构成人们尊重产权的道德。
二、契约伦理和信用道德
广泛阅读了有关体育经纪人的文献,如有关美国体育经纪人制度的文章,国际足联关于足球经纪人管理条例,经纪人论文专著等,同时查阅了经纪学、体育学、法律学、社会学等方面的文献资料。
2、专家访谈法
走访了目前我国仅有的三家体育经纪公司的负责人及国家体育总局有关部门和有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的相关人员,体育界的专家学者,法律学、经济学教授,与他们进行了广泛的讨论并听取了新闻媒体的意见。
3、逻辑分析法
本文采用了演绎、归纳、综合、分析、比较等方法,从多学科角度进行研究,力求论据充分、有力,论点具有建设性。
二、目前体育经纪行为分类
目前,我国体育经纪人数量不多且多以公司的形式存在,主要集中在北京、上海、广州等经济发达体育市场交好的大城市,公司、法人是我国现有体育经纪人的主要组织形式。
三、规范我国体育经纪市场的必要性
1、保护经纪市场能实行公平竞争
目前,我国体育经纪活动尚处于无序运作状态,主要是两方面原因:第一,现有的体育体制不适应经纪市场的要求。论文百事通第二,缺乏规范的经纪市场管理制度。
2、维护委托人及第三人的利益
由于我国体育经纪组织无章可循,经纪人被甩及企业、俱乐部冒然被骗等现象屡见不鲜,不能维护委托人和第三人的利益。如足球运动员转会过程中,引进外援的操作过程是“蛇有蛇道,鳖有鳖道”,引进途径大多是通过俱乐部的熟人、朋友等关系介绍。如此众多的引进外援行为背离了国际体育经纪操作规范,由此造成了不良后果,引发诸多案件。
四、规范我国体育经纪市场的具体对策
1、明确体育经纪活动及体育经纪人的主管部门
根据我国特点,体育行业的经纪人和经纪活动应由国家体育总局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管理,同时在条件成熟时可成立体育经纪人协会协助管理,建立起自我监督、自我管理、共同发展的良性机制,消除目前体育经纪人及经纪活动无人管的局面。
2、建立和完善体育经纪人及经纪市场的法规体系
(1)体育经纪人法规体系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体育经纪人的资格认定、登记注册程序及批准机构;
②体育经纪人的佣金管理及保证金制度;
③体育经纪人合同的管理和合同范本;
④体育经纪人的经纪活动允许范围和禁止行为;
⑤体育经纪人的法律责任、纠纷的解决和监督管理;
⑥体育经纪人社团组织(体育经纪人协会)的管理规定;
⑦体育经纪人培训及考核制度。
(2)明确体育经纪人的资格审查及注册登记程序。
在体育经纪人管理中,采用法制手段对体育经纪人进行调控和管理。根据体育行业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体育行业经纪人的管理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我国体育经纪人管理条例,依法规范经纪人的经纪行为。
(3)建立科学有效的体育经纪人管理制度。
等待条件成熟,可建立全国体育经纪人协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监督的体制;实施保证金制度,维护委托人及第三人的利益;成立仲裁委员会解决体育经纪活动中的纠纷及官司;建立体育经纪人的违规处罚制度,约束体育经纪人的违法行为等等。
(4)建立、健全我国体育经纪人培训及考核制度。
可由国家体育总局授权给相关事业单位或社团组织培训体育经纪人,并进行考核。也可选择一些具备各方面条件的体育院校设置体育经纪人专业。开设体育经纪人专业用由国家政府部门根据市场的需求、有计划、按比例地安排,可以选择直属体育院校,这样有利于控制招生的规模和培养层次。
(5)制定比较合理的佣金制度
3、规范体育经纪市场,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充分发挥中介结构的作用
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一定阶段的经济形式,与自然经济、商品经济相比,它呈现出了各种不同的特点。开发无形资产、充分利用无形资产要靠中介机构来完成,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资本使用效率,才能打破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存在的财产权利和财产管理能力不平衡的“权能结构”。实现这种功能的前提是要规范体育经纪市场,使中介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
五、结论
1、目前我国从事体育经纪行为主要为“个体经纪人”及经纪公司(包括注册经营范围含或不含体育经纪的公司),还有少数非企业单位,如体育、文化系统的事业单位。
市场如战场,不论哪一级指挥员,如果对战场态势不了解,那就注定会打败仗。媒体经营也一样,要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离不开对受众市场和广告市场的深入调查及准确判断。市场是媒体经营的起点,同时也是终点。但事实上,媒体在这两个市场上长期“跟着感觉走”,凭街头巷尾的议论下结论,靠几个“秀才”分析判断作决策的现象屡见不鲜。
严格地说,收视(听)率调查数据才是电子媒体节目设置和调整改版的依据。设置什么节目、安排在什么时段、时长多少,都应该根据市场调查数据来决定。而不是有什么样的主持人就设置什么节目,因人设岗,无视受众市场需求。收视(听)率调查数据可以揭示媒体在市场上所处的位置,发现商机,所以它还是制定市场竞争策略和组织经济活动的依据。
领导专家标准与受众意愿断链
如果说创优是对一年一度的宣传质量的检验,那么,日常节目又应该如何把控呢?现在多数媒体的做法是在内部成立一个评审组织,定期来评审节目。由于这个评审标准要经领导同意才能生效,所以不管由谁来评,评审结果都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体现出了领导意志。能不能说受众一点发言权也没有呢?不能完全这样说。优秀的节目收视(听)率相对要高,从哪里看出收视(听)率高呢?从受众来信、来电和手机短信等渠道可以有直观体现。问题一方面是,这些受众意愿是否被吸纳进了评估体系中?另一方面是这些评点媒体节目的受众往往不是高端受众。高端受众虽然接触媒体但少有反馈,所以真正能对节目优劣做出有一定专业水准评价的受众并不多。由此看来,对节目质量做出真正科学的评估,必须建立市场通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消费者的满意度才是产品的试金石,媒体产品的好坏最终要靠受众来评判。目前情况下,受众满意不满意、认同不认同虽然不能作为节目质量评估的全部标准,但至少也是重要标准。恰恰在这一点上,媒体与市场并没有完全对接。
媒体产业经营与宏观经济运行缺乏关照造成断链
地区经济总量决定媒体广告市场总量,这样得出的结论只是一个宏观数字,真正进入操作层面,形成有效广告市场还取决于其他多种因素,它包括:地区人口数量、人口受教育程度、居民消费水平和消费习惯、市场繁荣程度等。比如最近股市走势看好,居民投资固定资产以保手中货币增值的倾向就有所变动,与此相关的房产消费就会有所降温,那么作为广告大户的房地产商会怎么动作就很值得研究,不仅仅是房地产商,其他的广告商也是媒体研究的重点对象。事实上,众多的广告商都在研究媒体,他们对各家媒体的特性、实力等了如指掌,在进行广告投放谈判时游刃有余。相反,很多媒体并没有把对广告商的调研列入工作日程,这不禁令人啼笑皆非。
媒体产业经营的空间有多大、发展潜力能够释放到什么程度,还取决于国家对媒体发展的政策。现在媒体产业发展战略并不明确,市场准入政策、限制还很严格,开放度还很不够,诸多方面的政策还处于试点探索阶段,这一切都是媒体制定产业发展战略中的变数。应该说,上述因素都是经营媒体不可缺少的参考指标,撇开国家媒体宏观产业政策不说,至少媒体在制定产业经营策略时,不能不进行本地市场调查,但相当一部分媒体并没有做到这一点。
绩效管理中传统模式与创新发展要求的断链
一、经济伦理的定义及表现形式
随着经济的发展,世界各国对经济伦理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国内外学者对经济伦理的学科性质和定义形成了以下几种观点:(1)经济伦理学是关于经济制度伦理和经济行为伦理的学说。(2)经济伦理学是经济活动中的伦理精神、气质和看法的理论化形态,或者是从道德角度对经济活动的根本看法。(3)经济伦理学是研究社会经济和人的全面发展的关系以及直接产生于人们经济生活和经济行为中的道德观念的科学。(4)经济伦理学是研究对经济行为的合理性的价值论证的科学。(5)经济伦理学是研究人们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完善人生和协调各种利益关系的基本规律以及明确善恶价值取向及其应不应该行为规定的学问。(6)经济伦理学是一门经济实践的道德科学,它以研究经济与伦理的关系、经济活动中的伦理道德的形成、发展规律以及经济行为的伦理正当性等问题为对象。(7)经济伦理是人们在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等经济生活中产生的道德观念、道德规范以及对社会经济行为的价值判断和道德评价。这些观点基本上反映了国内外理论界的研究成果和认识现状。
任何学术的讨论都不应该离开现实的生活,经济伦理和经济行为是密不可分的。从经济学的角度研究伦理问题,那么经济伦理指的是规范经济学对经济制度和平等、效率等经济范畴以及个人消费等经济行为的价值判断问题,从伦理学的角度研究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经济伦理指的是经济活动、经济行为的道德前提和背景条件,人们之间经济利益关系的应该与不应该问题,它也涉及经济制度、经济秩序的合理性,经济主体的伦理关系性状以及经济范畴的价值判断。
二、经济伦理与市场经济的关系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过程中,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经济也随之共同发展,相伴产生了不同的利益群体。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伦理已成为我国精神文明建设和市场经济发展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经济伦理一旦形成就会对人们的经济活动产生作用,为人们从事各种经济活动提供基本的行为规范和准则,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1.经济伦理是协调经济关系的重要手段。经济伦理对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的这种调节和协调作用,表现为用伦理规则调节和协调经济行为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即为经济发展提供一系列的伦理道德原则。从而调整人们的经济关系,维护社会经济活动的正常秩序,并促使人们的经济行为朝着有利于社会进步的方向发展。道德基础是经济伦理体系的基石,是经济伦理的第一层次。职业道德、经济信用即为这一层次的内容所在。
2.经济伦理是获取经济利益的重要保证。从“经济人”的角度看,其经济活动的目的只是获“利”,而不是讲“义”。但在全面竞争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人们的物质生活有了保障,导致市场经济上确实存在着一只无形之手,这只手不管“经济人”的主观动机如何,它都会把种经济行为调整为符合伦理道德的行为,达到有效、合理地配置资源的目的。以经济活动中的交易行为为例,有交易活动就必然需要交易费用,交易费用是处理人与人之间的交易关系所需要的成本。交易费用的增加或减少与经济伦理道德有很大关系。一个缺乏伦理道德规范的社会,将引发大量的交易成本,在没有伦理道德约束的条件下,交易成本是很高的,比如,定金和鉴定费等;而有了经济活动的道德规范,则可大量节约交易成本。当经济伦理引入经济活动中并要求交易双方都遵循道德规范时,就会产生一种彼此信任的关系,它意味着双方提供的关于商品、服务、工作效益的信息是真实和可靠的,双方对于合约的执行是严格的,因而经济风险相对就少,那么为此付出的交易费用自然就会降低,才会以较低成本实现自己利益上的最大化。
3.经济伦理是一种经济资源,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一些明智的企业家之所以对经济伦理给予特别重视。从根本上说,就是因为经济伦理可以带来效益,能够促进企业的经营与发展。经济伦理在主体经济活动中的价值和作用表现在多个层次和方面,可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析和考察。如果从经济活动的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来作简要概括,可以认为:在宏观社会层面,经济伦理是一种社会资本;在中观企业层面,经济伦理是一种无形资产;在微观个人层面,经济伦理是一种人力资源。经济伦理作为经济活动中的一种行为规范和价值精神,是一种特殊的经济资源。它通过优化经济主体的素质,激发生产经营者的能动性,协调经济活动中的人际关系,营造经济发展的优良环境,促成资源的优化配置与经济效益的不断提高,推进社会经济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
4.经济伦理是社会经济制度的精神要素,是一种社会资源。这种资源在我国传统文化中集中反映在儒家思想及其他诸子百家的思想上,对市场经济伦理的形成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其中包含:(1)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完备的法律体系构成现代社会秩序的框架。因此,守法是道德基础,是公民的基本素质。(2)市场经济关系以等价交换为基础,反映在权利与义务对等的法律关系上。所以,一切包含等价交换关系的行为都是合乎道德的,并有利于激发社会成员的积极性。
5.经济伦理在经济活动中主要发挥作用的是其对象――人。人是创造一切经济价值的主体,通过激发人们的伦理意识、协调人们之间的伦理关系,改善社会的伦理状态,使主体的能力得到更为充分、更加有效的发挥,去创造更大的经济价值。在此经济伦理研究的既不是生产关系,也不是道德问题,而是研究人们(或经济主体)经济行为与伦理道德的内在联系。同时在范围上,包括人类社会再生产各环节的行为规范。在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今天,改革开放为经济伦理注入了新的内容,它要求人们从观念上扫除阻碍经济发展的旧经济伦理,使人们伦理观念与经济发展同步进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三、建立伦理约束的必要性
1.伦理约束对市场的经济建立具有重要作用。市场经济逐步完善,经济一体化日益突显,而市场经济首先是一种竞争经济,竞争的前提是需要社会形成一种公平、公正的经营氛围。将来企业间的竞争越来越体现为全方位的竞争,现在和未来的竞争已不仅仅局限于资源、技术、产品、营销、人才等基础层面,更多的体现在管理、道德、文化的竞争上。伦理,作为管理的一种新趋势,对于规范市场经济行为的重要性日益突出。规范市场经济又是由法制和伦理两种手段完成的。因此市场经济又被称作“法制经济”和“伦理经济”。所谓法制经济是指要依靠立法与执法来维持正常的市场秩序,运用法律来约束社会成员的行为;而伦理经济,是依靠信誉、人格、良知来建立相互交往的关系,保证人们的行为不仅合法,而且合情合理。
2.伦理约束的建立对企业管理的重要作用。伦理观念在管理中越来越受到重视完全缘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它同样面临着一系列伦理问题。其中,诚信和道德是经济伦理最重要的内容,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保持经济伦理天平的平衡,需要从他律与自律两个角度考虑。在他律方面,经营者一定要有法律与制度的约束。目前,在企业管理中,相应的法制建设需要跟上经济发展的过程,尽快地健全与完善,使不讲伦理的人没有可乘之机。但是任何法律制度都会有不足之处。这就需要人们借助自律的形式来约束自己的行为。在自律方面,诚信和道德问题的实质在于文化。企业的诚信和道德要借助中国的传统文化,在企业经营中,不能取信于人,就会万事无成。以诚信为本的道就是商道,就是伦理的最基本要求。企业制定自己的发展战略,提高自身的竞争能力,最终获得竞争优势,无不得益于这种商道。这种道的核心在于人。企业的管理者要取信于自己的员工,取信于自己的顾客;同时也要指导员工取信于外部利益群体。就是说企业的管理者要将诚信和道德作为自己的管理价值观,用以指导企业的管理实践,彻底明确管理在于得人。
参考文献
(Guangzhou College of South China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Guangzhou 510800,China)
摘要:大学生失业现象普遍存在,在当前经济形势下,较高的失业率表现为结构性失业和摩擦性失业。造成失业的原因多样,研究显示,劳动力市场方面的影响不容忽视,特别是我国劳动力市场存在的市场分割、信息不对称和市场成本高的问题。构建高效的劳动力市场是降低失业的重要手段,亦须从市场的角度寻找改善途径。
Abstract: College student unemployment is widespread. In the current economic situation, high unemployment rate shows the structural unemployment and frictional unemployment. The causes of unemployment are diverse. The research shows that the impact of labor market can not be ignored, especially the market of labor market in China has the problems of market segmentation, information asymmetry and high market cost. To build efficient labor market is an important means of reducing unemployment, and it must seek improvement ways from the market point.
关键词 :劳动力市场;摩擦性失业;结构性失业
Key words: labor market;frictional unemployment;structural unemployment
中图分类号:F24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5)19-0245-03
基金项目:本研究得到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学生就业指导中心项目《如何加强毕业生的就业市场和就业信息化建设研究》(CR140708)的资助。
作者简介:米君龙(1987-),男,内蒙古赤峰人,硕士研究生,中级经济师,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经济学院,研究方向为高等教育。
0 引言
失业率是反应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数据,同时也是社会稳定的主要指标,而其背后隐藏着复杂的失业现象。一份来自国家统计局(NBS)的数据显示,2014年我国经济增长7.4%,这是自1990以来最慢的增长步伐。经济的转型升级意味着对就业贡献最大的第三产业在GDP中所占的比重将逐渐提高。2014年新增就业岗位1322万个,调查失业率为5.1%左右,而在过去的五年中,中国的城镇登记失业率保持在4.1%至4.3%微小区间变动。因为统计方法的局限、未登记失业人员以及隐形失业的存在,上述失业率低估了我国的真实失业率。据经济学人信息部的估计,2014年中国的真实失业率高达6.3%。大学生作为一个特殊的就业群体,在不断加剧的就业压力下,失业问题逐渐凸显出来。大学生失业的的影响因素很多,如:经济发展方式、高等教育扩招以及毕业生缺乏就业竞争力等。但劳动力市场方面的因素也不容忽视。
1 失业理论与劳动力市场
失业理论认为,失业可分为:周期性失业、摩擦性失业和结构性失业。周期性失业由于国民经济周期性波动,劳动力市场受到经济周期的冲击,人力资源供求关系受到影响,从而导致的一般性失业,因而也称为总量性失业。摩擦性失业是指人力资源在市场中寻找匹配职位的过程。因为人力资源在搜寻匹配职位必然需要一定的时间,摩擦性失业属于暂时性失业,是劳动力市场中不可避免的失业现象。结构性失业是指由于经济结构变化导致的特定区域或行业劳动力市场中,因劳动力与岗位不匹配,出现的失业与岗位并存的现象。结构性失业的影响因素多样,例如:毕业生的同质化、人才培养与市场所需错位、过度教育等。摩擦性失业和结构性失业统称为自然失业,是弗里德曼认为的劳动力市场存在的均衡失业率。而在中国的失业现象中,因为市场发育不成熟以及体制制约等因素,使得摩擦性失业和结构性失业成为主要的失业类型,同时也是影响职业稳定性的重要因素。特别对于大学生群体,这两类失业类型尤为显著。
劳动力市场是劳动力供求双方进行劳动使用权转让和购买的场所,并在此基础上达成一系列合约的总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力市场与其他交易市场一样,充分发挥其在人力资源的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并且是高效的。但劳动力市场又是一个特殊的市场,受到众多非经济因素的干扰,使其很难达到供给与需求的自动平衡。大学生就业市场是劳动力市场的一个子市场,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完成劳动使用权交易的主要场所,因而大学生实现就业实质上是基于该市场完成交易的过程。
2 失业的市场因素分析
2.1 劳动力市场分割 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从市场的非经济因素出发,给出了相对合理的描述,即基于政治、社会以及经济因素的制约,劳动力市场被划分为相互隔绝、自成系统的不同部分,并且阻止了劳动力在不同市场间的流动。经典的二元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将整个市场划分为主要劳动力市场和次要劳动力市场两大部分,并且他们在报酬率、职业稳定性、发展前景等方面具有明显的差异。主要劳动力市场与次要劳动力市场相比具有较高的报酬率、工作稳定,并且享有很好的发展前景等。我国劳动力市场呈现明显的制度性分割特点,首先是所有制体制分割,尽管近年来,民营经济所占比重逐渐增加,并且国家采取了很多扶持政策,但公有制企业依然在工资待遇、福利保障、职业培训以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具备足够的优势;其次是区域分割,由于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城乡之间的差异而导致的分割,具体分为东部沿海地区、经济发达的省会城市形成的主要劳动市场和经济欠发达的内地、县级、乡镇等组成的次级劳动力市场。主要劳动力市场是劳动力最集中的市场,就业市场竞争激烈,而相比之下,次级劳动力市场则出现了劳动力供给小于需求的情况,特别是在吸纳较高层次人才方面。
劳动力市场分割是造成摩擦性失业,特别是结构性失业的重要原因。以二元劳动力市场分割为例,主要原因为:首先,劳动力市场分割降低了主次市场之间的正常流动。主次劳动力市场之间的待遇性差异被称为“分割性收益”。高等教育是一种人力资源投资活动,毕业生就业则倾向于选择能提供较高投资回报的主要劳动市场就业,即对“分割性收益”的追逐,进入次级劳动力市场则“分割性收益”消失;同时,毕业生一旦选择次级劳动市场就业,则被普遍认为是缺乏竞争力的体现。其次,劳动力市场分割增加了市场成本。我国现行的户籍、福利、社会保障制度使得选择次级劳动力市场就业的毕业生很难再次进入主要劳动力市场,相反,由主要劳动力市场进入次要劳动力市场,则要在接受较低期望收益的同时承担更大的机会成本,这种机会成本不仅仅体现在户籍、福利、社会保障方面,更为可观的是终身报酬,因而优质劳动力资源对低质劳动力资源的替代性较差,从而加大市场成本。再次,劳动力市场分割造成了主次市场间发展的不平衡。毕业生普遍偏好于主要劳动力市场就业,增加了东部沿海城市、发达地区就业市场的竞争,但这些市场的人才容量是有限的,毕业生的过度集中必然会导致就业市场的供求失衡,造成部分毕业生失业,而失业的毕业生不愿意在次级劳动市场就业,因而同时造成次要劳动力市场萧条和毕业生的自愿失业现象。
2.2 信息不对称 信息不对称是信息经济学的重要理论,对市场的交易行为和运行效率会产生重要影响。具体到劳动力市场,劳动者和需求企业必须通过特定的渠道搜寻对方的信息,通过信息传递,双方在掌握对方信息的基础上进行匹配,最终达成劳动使用权的交易。但在信息的传递过程中,由于双方对现实存在的事实不了解,或者了解程度不够,或者故意隐瞒或掩盖真实信息,造成双方在信息占有上处于不对等的地位,这就形成了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的基本内容可以概括为:第一、交易双方在信息获取的地位是不对等的。第二、信息在交易双方的分布是不对称的。第三、交易双方对各自在信息占有的相对地位是清楚的。
在大学生就业市场中,根据麦克利兰经典的“冰山模型”,该理论认为劳动者的个体素质像漂浮在海面上的冰山,分为海面以上的裸露部分和海面以下的隐藏部分,知识、技能作为劳动者的基本信息,相对容易观察和评价,但对劳动者优异与否起到决定性作用的是诸如:内驱力、社会动机、个性品质、自我形象、态度等,属于潜藏于水下的隐藏信息,这部分称为鉴别性素质,也是用人单位最关心的素质条件。于此,不难发现,用人单位很难获取毕业生的全部信息,尤其是鉴别性素质,在实际的就业工作实践中,既是基础信息,因为部分毕业生的造假现象,加之校方的监管不严,也存在欺骗和隐瞒情况,此时用人单位处于信息上的劣势地位。有时,用人单位在大学生就业市场中出现虚假招聘、只招不聘现象,虚假招聘是隐瞒劳动报酬、工作职位、晋升空间等信息;只招不聘则出于开发大学生市场,推销企业形象等目的,此时,毕业生则处在信息上的劣势地位。
通常,信息不对称按照发生时间和内容来看可分为两类:发生在签订合约之前的事前信息不对称和发生在签订合约之后的事后信息不对称,在理性经济人的假设下,信息优势的一方会为了自身的利益在事前和时候分别隐藏信息或行动,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2.2.1 逆向选择由是指某一市场上,劣质产品排斥优质产品的现象,其是指是市场失败或无效率,阿克洛夫的经典旧车市场模型是逆向选择的经典分析。具体到大学生就业市场中,根据前文分析:第一,用人单位无法获得毕业生的全部信息;第二,较差毕业生通过隐藏信息可以达到与优秀毕业生具备同等的竞争力;第三,在假定毕业生的就业竞争力与保留工资(即毕业生可接受的最低工资)正相关,使得较差毕业生在保留工资上具备相对优势,即在同等保留工资的条件上,较差毕业生更愿意受雇,进而弱化了优秀毕业生的竞争优势,甚至将其逐出市场,进而造成结构性失业和摩擦性失业。
2.2.2 道德风险是指从事经济活动的主体,为最大限度增进自身效用而做出的不利于另一方的活动,是市场经济活动的普遍现象。在大学生就业市场中,首先,毕业生在与一家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之后,并未退出市场,在另外企业提供较为优厚的待遇时,毕业生因不用或很少承担违约成本,因而存在道德风险;其次,如若企业不能兑现承诺待遇,毕业生可能会在短期内离职,既浪费了招聘机会和资源,同时造成毕业生的失业,特别是摩擦性失业。
2.2.3 劳动力市场成本 劳动力市场的运行是有成本的,主要包括企业成本和就业成本。企业成本即企业为选择合适的人力资源所付出的所有费用与支出的总和,具体包括:搜寻、招聘、订立合约、培训及监督成本。而就业成本则指大学生实现就业过程中发生的各类费用的总和。根据威廉姆森的三维度理论:交易市场成本取决于资产的专用性、交易的不确定性和交易发生的频率。大学生就业市场中:首先,精细的专业划分决定了毕业生专用性较高,按照经验不难看出,专业化程度越高的专业,毕业生越难找到相匹配的岗位,相应的毕业生所承担的就业成本也越高昂。其次,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以及伴随着其他偶然事件的存在,使得大学生就业市场的不确定性高,同时,双方在反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所采取的措施也是市场成本增加的一个重要因素。再次,毕业生找到匹配职位是一个频繁交易的过程,毕业生在就业前期,需要不断进行职位搜索;即使签订就业协议,因为违约成本较低,毕业生并未迅速退出就业市场,而是进行持续的搜寻,以期获得能提供更加优厚报酬的岗位,供求双方的频繁交易,增加了市场成本。大学生就业市场交易成本的高低是影响摩擦性失业的重要因素,因而交易成本越高,摩擦性失业率也越大,市场成本越大使人才替代和流动阻力更大,所以容易产生人才和岗位的不匹配,造成结构性失业。
3 结论与建议
我国长期处于经济的繁荣期,伴随着转型升级和第三产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增加,周期性失业不是主要的失业现象,但大学生群体一直保持较高的失业率,主要表现为结构性失业和摩擦性失业。其影响原因是多方面的,劳动力市场分割、信息不对称、市场成本是其中非常重要的影响因素。劳动力市场分割对两种失业现象影响很大,甚至可以认为是最重要的就业市场影响因素。信息不对称是市场机制问题,对摩擦性失业和结构性失业均产生影响。市场成本决定着人才流动和替代,成本越高将导致较高的失业率,特别摩擦性失业率。
降低大学生失业率需要以下方面的措施改善就业市场方面的影响:首先、打破就业市场分割。这是一个长期的过程,特别是我国,需要经济和制度两个层面的努力。经济层面需逐步缩小区域发展的不平衡,通过经济手段缩小或消除“分割性收益”,分流发达地区就业市场过分集中的劳动力资源,进而缓解其竞争压力。制度层面则需彻底扫除阻碍人才流动的“制度性壁垒”,减小市场阻力,逐步改革户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公平的就业机制。其次、消除信息不对称的影响。引入更多的非市场手段对大学生就业市场进行干预,特别是政府和高校层面,双方需协力改善就业市场的信息披露机制,提高市场的透明度,搭建高效的信息平台,制定科学毕业生鉴定方法,规范企业招聘管理等。再次、降低就业市场成本。降低市场成本需要政府、高校、企业和毕业生共同努力,其中政府作用最为关键。政府就业市场公共物品的主要提供者,传统经济学认为:在信息不对称和公共物品提供不充分的情况下,将会造成市场失灵,就业市场亦是如此。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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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自然人健康权以损害的后果,最严重者为受害人劳动能力的丧失,即社会生活中常说的“致人残疾”。这是侵权行为法中的一个重要的课题,我国虽然有相应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但是,对于劳动能力丧失赔偿的基础却仍有探讨乃至重构的必要。
一、劳动能力及其丧失的法律本质
“劳动能力”一词,既是日常用语,又是法律概念。作为日常用语,劳动能力就是指劳动的能力,包括从事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的能力。作为法律概念的劳动能力,学者对其基本涵义的认识并不一致,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
一是独立人格利益说。该说主张,劳动能力为从事各种工作的能力,也有人称为营生能力,包括商人的经营能力,技师的技术能力,劳动者的劳动能力,通说认为不是权利。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93条第一项规定即是这一学说的反映。因为只有身体的肉体组织及生理机能都完全无恙,才能保持劳动能力的良好状态,所以劳动能力的丧失或减少既不能全包入身体权,也不能全包入健康权之内,虽然也是对身体及健康的侵害,但不如看做是一种独立人格的利益[1]。
二是独立人格权说。该说主张,劳动能力是一种独立的人格权,即劳动能力权。劳动能力权是自然人以其脑体功能利益为内容的物质人格权。这种人格权与健康权紧密相连,原属健康权的重要方面,不过因其在实务上的重要性而独立了[2]。
三是健康权人格利益说。该说主张,劳动能力是自然人从事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活动的脑力和体力的总和,是自然人健康权的一项基本人格利益[3]。拥有健康权的标志之一,就是具有劳动能力,而拥有健康的目的也在于能够通过劳动谋求生存与发展[4]。
比较上述三种学说,可以发现它们有一个共同点,即三种学说都认同劳动能力与健康权密切相关:独立人格利益说认为劳动能力与身体权、健康权密切相关,但又不能完全包含于其中任何一种之中,故应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利益;健康权人格利益说则认为劳动能力是健康权中的一项基本人格权益;独立人格权说也认为劳动能力原属健康权的一个重要方面,只是因为实务上的重要性而成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由此可见,独立人格利益说与其它二说的分歧在于,劳动能力是否完全包含于健康权之中;而独立人格权说与健康权人格利益说的分歧在于,劳动能力能否从健康权中独立出来。尽管独立人格利益说、独立人格权说也有一定的道理,但在笔者看来,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都应当坚持健康权人格利益说。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从劳动能力与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关系来看,劳动能力与生命权、身体权并无必然联系。所谓生命权,是指以公民的生命安全的利益为内容的权利[5];所谓身体权,是指公民维护身体的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人格权[6]。侵害生命权,其后果是使受害人丧失生命,受害人既然已经没有生命,其劳动能力的存在基础就已经不复存在,此时讨论劳动能力的丧失与救济已没有意义。在同时肯定身体权和健康权的情况下,仅仅侵害身体权,而未破坏自然人的脑体功能,并不构成劳动能力的丧失;如果破坏了脑体功能,则又不只是侵害身体权,而是侵害健康权了。反过来看,损害劳动能力的,必定侵害健康权,但不一定侵害身体权,如精神性疾病导致的劳动能力丧失。因此,劳动能力并不包含于身体权之中,而是完全包含于健康权之中,是健康权的基本内容之一,不是独立的人格利益。当然,劳动能力的丧失必然是侵害健康权的后果,但侵害健康权并不一定导致劳动能力的丧失,比如侵害公民的生殖系统导致其丧失生育能力显然是对健康权的侵害,但对劳动能力而言一般并无损害。
第二,将劳动能力确认为独立的人格权,既无理论依据,也无立法依据。首先,人格权的基本特性之一,是其对于民事主体的必备性。民事主体不享有人格权,就根本不可能作为主体存在[5]。每个人都应当平等地享有人格权。而劳动能力却是因人而异的,有些人不具劳动能力,有些人只具有部分的劳动能力,并非每个人都平等地享有劳动能力。劳动能力从性质上不符合独立人格权的要求。其次,民事立法传统上不认为劳动能力是一种独立的人格权。最先使用“劳动能力”这一概念的是《德国民法典》,其第843条规定:“因侵害他人身体或健康以致被害人因此丧失或减少劳动能力,或增加生活上的需要者,对被害人应以支付金钱定期金,给与损害赔偿”。这一条文并无将劳动能力确认为民事权利的意思。从目前的情况看,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民事立法都还没有将劳动能力确认为一项具体的人格权,我国《民法通则》也未将劳动能力规定为民事权利。按照一般人格权的理论,劳动能力自然亦不是一般人格权的一项独立的权利内容。[6]
2.围绕机制完善,力求在干部队伍建设和人事制度改革上有新进展。一是建立定期研究分析干部制度。区委组织部部务会议每季度一次对区管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情况进行专题研究,力求全面、动态掌握领导班子运行的现状。二是规范中层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制定镇海区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认真组织好新一轮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工作,加强对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工作的监督检查,探索建立中层干部交流工作长效机制。三是加强干部激励机制建设。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退出后的保障机制,规范非领导职务晋升的条件和程序。四是增强干部监督工作实效。加强与纪检执法部门的联系和协调,制定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干部监督信息共享机制。
3.围绕增强活力,力求在人才培养上有新突破。一是继续完善人才开发工作机制,不断增强对各类人才的吸引力。二是不断创新人才开发工作载体,实现人才科技教育的互动。继续深入实施区域人才合作“3+1”活动,专家学者进农村、进企业、进园区活动,为建设创新型城区发挥“智囊团”和“助推器”作用。三是突出人才开发工作重点,着力选拔一批适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学术带头人。推进高技能人才合作开发计划,健全和完善以企业行业为主体、职业院校为基础、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紧密联系、政府推动与社会支持相互结合的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
早期保险人均以被保险人的名义行使代位求偿权。但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以及保险法律制度的完善,现在许多国家承认保险人既可以自己的名义,也可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向第三人请求给付。英国的保险判例认为,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后,原则上只能以被保险人的名义请求第三者赔偿。[1]根据《英国财产法》第136条的规定,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以法定形式转让给保险人的,保险人在给付保险金后,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保险代位权,但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没有以法定形式转让给保险人的,保险人不得以自己的名义而只能以被保险人的名义行使保险代位权。可见,对于代位求偿权的移转英国似乎采取请求代位主义,而非当然代位主义。因此,在被保险人尚未以法定形式将其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让与保险人时,债权还未发生转移,保险人还不是赔偿权利人,因此,其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而在被保险人为法定的让与行为之后,保险人取得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成为此权利的主体,因此,其自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自己的权利。这也是《英国财产法》以被保险人是否履行法定的债权转让形式而作出区分规定的原因。我国《保险法》对保险人应以何人的名义行使代位求偿权无明确的规定。我们认为,代位求偿权在本质上是债权转让,是债的主体的变更,代位权一经产生,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便移转与保险人,保险人成为此权利的主体,因此,保险人自得以其自己的名义行使。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94条、95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5条等即明确规定在诉讼时,保险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其对第三人的代位求偿权。从上述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的内容可以看出,我国立法倾向是保险人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第三人(债务人)请求或提起诉讼或仲裁的代位求偿方式。保险人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更符合我国的诉讼实践。
二、保险代位求偿权行使对象的限制
保险人行使其代位求偿权的,应当向因造成标的物损害而引起保险事故发生的第三人求偿,即应当向在债权转让之前对被保险人具有损害赔偿义务的第三人请求赔偿。但是,第三人的范围并不是没有限制的。各国一般都禁止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组成人员追偿,否则,将不能实现财产保险损害填补之目的。因为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组成人员与被保险人具有密切的联系,被保险人组成人员造成的损失常须由被保险人来承担责任,而被保险人家庭成员间密切的人身关系常常决定了其财产上的密切联系,它们在经济上息息相关。一般来说,被保险人受到损失的,其家庭成员或组成人员的利益也会受到损失,反之亦然。如果允许保险人在赔偿后可向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组成人员追偿,实际上是又向被保险人索回了赔偿,等于让被保险人自己承担损失,无法实现保险的目的。而在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组成人员故意造成保险事故的情况下,则不影响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我国《保险法》第62条规定:“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60条第1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对于家庭成员的范围,由于《保险法》未作明确规定,容易造成司法实践的混乱。我们认为,对于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应当作广义的理解与把握,对其可以界定为:与被保险人共同生活在一起,有一定的时间性和连续性,且相互间进行扶养、扶助或赡养的成员。由于家庭成员与近亲属之间具有一定的交叉和重叠,对于在血缘上具有同源关系的自然血亲,如伯、叔、姑与侄、侄女,舅、姨与甥、甥女,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等,在一起共同生活的,也应当作为家庭成员来对待。对于被保险人的组成成员,则应作狭义的理解,指为被保险人的利益或者接受被保险人的委托或者与被保险人有某种特殊法律关系而进行活动的人,包括被保险人的雇佣人员、合伙人和人等,这部分人常是代替被保险人履行行为的人,其履行职务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由被保险人承担责任,所以保险人不能向其求偿。
三、保险代位求偿权行使金额的限制
代位求偿权的范围不得超过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代位求偿权制度的主要功能之一在于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利益。对于保险人已赔付的部分,被保险人相应部分的损失已得到填补,就该部分损失,其不得再向第三人要求赔偿,保险人在其赔偿范围内,取得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否则,保险人将构成不当得利。如果保险人从第三人处取得的赔偿金超出了其已支付的保险金,保险人应将超出部分返还给被保险人。因为对第三人请求赔偿本是被保险人的权利,保险人仅在其已支付的保险金范围内取得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其支付范围内的赔偿请求权仍应由被保险人享有,所以,保险人取得的超过其赔偿金范围的数额应退还给被保险人。第三人也可基于不当得利要求其返还。我国《保险法》第60条、《海商法》第254条对此作出规定。
我国《保险法》第60条第3款规定:“保险人依照本条第1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被保险人可向第三人请求其未受补偿的部分,保险人可基于其代位求偿权要求第三人为相应的给付。如果第三人的清偿能力难以同时满足被保险人的继续求偿权和保险人的代位权时,是优先满足被保险人的继续求偿权还是保险人的代位权?我们认为,从保险的功能和作用来看,优先实现被保险人的继续求偿权更符合立法本意。保险人只能在被保险人获得全部损失补偿后,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第三人行使代位权,除非保险合同中适用了比例分摊的条款。[2]
四、保险人的弃权对保险代位求偿权行使的限制
(一)保险人放弃代位求偿权的原因分析
保险人放弃代位求偿权往往有以下几种原因:1.因利益冲突而放弃。比如说,在责任保险市场发达的国家,追偿主要是在保险公司之间进行,因此保险公司不能只考虑追偿收益而不考虑追偿责任,追偿收益和追偿责任相互抵消后,只是在原地打了个转。正是基于这种情况,许多国家的保险公司通过协议约定互相不进行追偿,比如英国和加拿大,汽车保险人之间达成的“撞撞协议”,是指保险人之间的协议,双方同意不管依各自的保单各自的被保险人是否有权获得保险金,保险人都予以理赔,并尽力劝阻各自的被保险人不要向对方提出索赔。2.因利害关系的影响而放弃。比如追偿成本支出较大,追偿产生的费用可能超过可得利益,为了避免“赢了官司赔了钱”的尴尬局面,或考虑到应保持与有关方面的良好关系等等,保险人往往会放弃代位求偿权。3.因保险人法律观念淡薄而放弃。目前在国内保险业务中代位求偿十分不受重视,很多保险公司尚未成立专门的代位追偿部门,也未把代位求偿结果列入保险业经营考核指标,这都不利于代位求偿权的行使。
(二)保险人放弃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条件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之后,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保险人便取得了保险代位求偿权。保险人取得了从被保险人转移而来的向第三人的债权请求权。对于该项权利,保险人在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权利前提下,可以对其享有的保险代位求偿权进行自由的处分甚至放弃,法律无需加以限制。保险人可以放弃期待中的代位求偿权也可以放弃现实中的代位求偿权。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时,法律赋予了保险人将来条件成就情况下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可能,这种权利便是期待下的保险代位求偿权。保险人可以通过合同的约定或订立特别协议,与被保险人协议约定放弃其期待下的保险代位求偿权。如果这样,在保险事故由第三人造成的情况下,保险人即使已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也再无权向第三人行使代位求偿权。若保险事故是由第三人造成,并且保险人已经向被保险人支付了保险赔偿金,其便取得了向第三人代位求偿的权利,这种权利可以立即付诸实现,因此是现实中的代位求偿权,这种权利保险人同样可以放弃。不过,不论是期待下的还是现实中的代位求偿权,保险人要想放弃,需要满足下列条件:第一,保险人放弃代位求偿权的行为不能违反法律规定,不能损害公共利益。也就是说,保险人放弃的权利必须是法律允许放弃的权利,保险人不得因放弃该项权利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第二,保险人必须是自愿放弃行使代位求偿权。弃权行为是保险人对自己所享有权利的自由处分,保险人的意思表示需要真实。如果保险人在受欺诈或胁迫等情形下作出放弃代位求偿权的意思表示,此意思表示不能认为是真实的,该弃权行为无效;第三,保险人需要无保留地放弃代位求偿权。如果保险人在放弃代位求偿权时作出保留,则其仍可能对第三者行使代位求偿权。
(三)应避免保险代位求偿权的不合理放弃
保险人放弃代位求偿权会产生一些不良后果:一是使致害第三人逃避了相关的民事责任,无形中纵容了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或者违约行为等;二是阻却保险公司自身效益的提高。之前我国保险市场是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进行垄断经营,随着保险业的发展和我国金融业市场对外开放的加剧,保险业的竞争日益激烈,代位求偿逐渐显示出了其优越性,能够为保险公司带来更多利润。尤其是在涉外业务中,保险代位求偿已发挥了较大作用。原因是涉外财产保险代位求偿数额巨大,不追偿就可能严重影响保险业的发展。然而国内保险业务代位求偿受重视程度仍然不高。鉴于放弃代位求偿权行使产生的诸多不利影响,我们认为,保险公司应当格外重视代位求偿权的存在,提高代位求偿的意识,维护代位求偿制度的行使,这样不仅能够使保险人从中获得利润,也能促进代位求偿制度的健康发展,达到多赢的效果。
五、被保险人的弃权对保险代位求偿权行使的限制
保险代位求偿制度中保险人享有并不优于被保险人原有的对第三人的权利,若该权利存在“瑕疵”,如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或与第三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和解,则第三人的抗辩权不因债权的转移而受到影响,仍可以对抗被保险人的理由对抗保险人。在此情况下,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有损害或丧失的危险。所以法律从后果的角度,对被保险人权利放弃行为作出了限制性规定。
(一)保险合同订立前的弃权
保险合同订立前,被保险人与第三人达成免责条款,此时因为还不存在保险合同,故与保险代位求偿权无涉,其弃权行为有效。第三人因此可以取得对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抗辩事由。
问题是,保险人能否因此对抗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的保险赔偿金给付请求权,我国法律对此没有规定。理论上则认为,在保险合同成立前,被保险人预先放弃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保险人已知或应知其事实,保险人应受被保险人放弃赔偿请求权的约束。[3]在发生保险事故后,第三人因为被保险人预先放弃赔偿请求权而取得之利益,可以有效对抗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保险人应当向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具体到实践中,又有以下四种情形。
1.保险合同的明确约定。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前放弃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的行为,保险合同对其后果已有约定的,应依照其约定来确定保险责任的大小及有无。如保险合同明确约定在此情况下保险人可以减扣部分保险金的或者保险人声明被保险人的此放弃行为对保险人无效的,该约定应具有溯及力,保险人可依照约定行事。
2.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如果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前放弃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没有明确约定,而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询问投保人该事实时,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那么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可以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如果投保人如实告知的,保险人可根据告知的情况,决定是否承保及是否提高保险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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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保险人的恶意。保险人若能举证被保险人在订立合同前对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有恶意,即故意以损害保险人代位权为目的的,保险人则可以对抗被保险人的保险赔偿金给付请求权。
4.保险人已知的事实。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被保险人放弃的事实或在通常业务中知道或应该知道存在此种条款的,则应承担保险责任。如在海上货物运输方面,各国普遍承认承运人非完全过失责任制,对于航海过失和管理船舶过失造成的货损,承运人是免责的。另外,在国际上船舶拖航合同中几乎毫无例外地约定,拖轮、引航员对任何损失不负责任。对此类条款,被保险人无须告知保险人,也不能因此视为被保险人损害保险人的保险代位求偿权。[4]
(二)合同成立后保险事故发生前的弃权
在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事故发生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在发生保险事故后,第三人因为被保险人先于保险事故而放弃赔偿请求权所取得之利益,可以有效对抗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保险人因为被保险人先于保险事故的发生放弃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而不能行使代位权的,能否以被保险人的行为妨害其代位权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理论上,被保险人不得妨碍或者损害保险人行使代位权,若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先于保险事故的发生放弃对第三人赔偿请求权,直接损害保险人依法或者依据保险合同而取得之保险代位权益,保险人可以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是,在保险实务中,为了交易的安全和稳妥,为维护被保险人利益,保险人不得简单地以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放弃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为由,免于承担保险责任。有判决中认为,保险合同中没有禁止被保险人订立免除他人赔偿责任的协议明确约定,被保险人有权利诉请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
我国法律对于这个问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实务上应当如何处理尚需进一步的研究。我国《保险法》第61条第3款有关“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的规定,似乎可以适用这种情形。从该条款规定的保护保险人的代位权利益的立法旨意看,被保险人先于保险事故的发生放弃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可以归结为致使保险人代位权行使不能的“过错”,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不过,解决这个问题的最好办法可以通过保险合同的条款加以规定。若保险合同约定,因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放弃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而发生损害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或者免予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三)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金给付前的弃权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尚未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人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其直接后果是使保险人在赔偿保险标的损失后,不得再向第三人行使代位权。被保险人与第三人达成和解而减轻第三人的赔偿责任的情形,亦同。因此,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严重侵害了保险人的利益,保险人可以拒绝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此为原则,但是,这项原则应当理解为保险人只能在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致使其代位权行使不能的影响范围内不承担给付保险赔偿金的责任。若被保险人只是部分放弃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例如,与第三人达成和解而减轻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能以此拒绝承担保险责任。但是,被保险人在获得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之前,征得保险人的许可或者同意而放弃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保险人不得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人的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不知其事实而赔偿保险金后向第三人行使代位权未果的情况下,可以被保险人违反保险合同的代位权条款为理由向被保险人追回已为的保险给付。若被保险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例如,第三人知道被保险人放弃权利将损害保险人的代位权,仍然与被保险人进行和解,使得被保险人放弃或者部分放弃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被保险人和第三人应当对保险人承担连带责任,保险人可以向被保险人请求追回保险给付,也可以向第三人行使保险代位权,更可以请求被保险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四)保险金给付后被保险人的弃权
保险人的代位权有效成立于保险合同订立时,自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保险人的代位权转化为既得权,其行使不受被保险人的行为的影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对保险人的代位权不发生任何效力。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若保险人已经向被保险人给付赔偿金的,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的同意,放弃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该行为无效。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人仍然可以对第三人行使保险代位权,第三人不得以被保险人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为由,对抗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
美国的保险立法和实务,与我国的上述立法例有所不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若保险人已经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的,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保险人可以被保险人违反保险合同为由对被保险人提起赔偿诉讼。但是,若被保险人在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后,全部或者部分放弃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第三人在取得被保险人放弃权利的利益时已知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事实,则不得对抗保险人的代位权,此时,保险人对第三人仍具有代位求偿利益而没有违约损害发生,故不存在请求被保险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的基础。可见,在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后,未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全部或者部分放弃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的,其行为并非无效,第三人因此而取得之利益,可以对抗保险人的代位求偿,以至于保险人因代位权行使不能而受到损害,在此情形下,保险人可以请求被保险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若保险人因为第三人知其代位权的事实仍然可以行使代位权的,只能继续行使代位权,不能请求被保险人承担违约责任。与我国上述立法例相比较,美国保险立法和实务使保险代位权的行使这个问题过于复杂,实际上并没有强化保险人行使代位权的地位。我国法律强化了保险人行使代位权的地位,不论第三人是否知道保险人已为保险给付并可以行使代位权,也不论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的主观恶意程度,保险人在给付保险金后,其行使代位权的地位不受任何影响,使问题的处理简单化,更便于操作。
注释:
[1]许崇苗、李利:《中国保险法原理与适用》,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470-47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