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生态修复治理规范汇总十篇

时间:2024-01-16 10:1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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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生态修复治理规范

篇(1)

关键词:生态补偿机制;矿产资源;中国

中图分类号:F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0892(2010)02―0022-07

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加速矿区生态环境的修复,成为当前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一项紧迫任务。我国在矿产资源生态补偿理论和实践上进行了一系列探索,制定了一些生态保护政策,但缺乏法律依据和国家整体政策指引,各地的矿产资源生态保护的整体效果不好。客观分析我国矿产资源开发所导致的主要生态环境问题,系统分析我国矿山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政策进程和实施效果,寻找我国建立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机制面临的现实困难和机制障碍,并结合我国矿山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系统设计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机制的筹资机制、资金使用机制、行政部门间协调规划以及监督管理机制,进而提出建立我国矿山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补偿机制的政策建议,对于建立和完善我国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机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现状

(一)开采规模持续上升,生态环境破坏不断加剧

我国现有国有矿山企业8000多个,个体矿山企业达到23万多个。据国土资源部门统计(国土资源部,2008),截至2007年底,全国矿业开发占用和损毁土地约166万hm2,其中尾矿堆放占地约91万hm2,露天采坑占地约52万hm2,采矿塌陷占地约20万hm2,以及为采矿服务的厂房、矿区、交通设施(公路、铁路)等所占用的土地。矿业活动,特别是露天开采,大量破坏了植被和山坡土体,产生的废石、废渣等松散物质极易促使矿山地区水土流失。如位于鄂尔多斯高原的神府东胜矿区,由于气候及人为因素的影响,已使该区生态环境非常脆弱,土地沙化、荒漠化的面积已超过4.17万km2占全区面积的86%以上。据对全国1173家大中型矿山调查,产生水土流失及土地沙化所破坏的面积分别为1706.7hm2和743.5hm2,治理投资的费用已达2393.3万元。

(二)矿产资源开发引发地质灾害频繁发生

露天开采导致的地质灾害主要有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多数发生在建材类矿山中。根据全国矿山地质环境现状调查结果显示,到2005年底,全国矿山开采活动共引发地质灾害12379起,死亡4251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61.6亿元。其中因矿山开采引发地面塌陷4500多处、地裂缝3000多处、崩塌1000多处。全国因采矿活动形成的采空区面积约80.96万hm2,引发地面塌陷面积35.22万hm2,占压和破坏土地面积143.9万hm2。

(三)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对水资源、土壤环境破坏严重

采矿形成的矿坑水、选矿废水以及采矿废石、煤矸石、尾矿渣等堆放不当,构成了矿区水体和土壤的污染源。根据全国矿山地质环境现状调查结果显示,全国采矿活动平均每年产生的废水、废液约60.89亿t,排放量约47.9亿t,采矿活动每年产生的尾矿或固体废弃物量约16.73亿t,排放量约14.54亿t。到2005年底,全国尾矿或固体废弃物的累计积存量约219.62亿t。采矿使地下水均衡系统受到破坏,导致部分区域地下水、地表水渗漏,造成大面积疏于漏斗,引起地表严重缺水,严重破坏了水资源的均衡和补给条件,导致矿区及周围地下水位下降,引起植被枯死等一系列生态环境问题。

二、我国矿区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政策法律制度演变轨迹及其主要内容

(一)国家有关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开始有偿使用矿产资源的政策法律制度探索,逐步形成了一套由矿产资源法、税法及其附属法规、国家资源政策等组成的、调整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过程中诸多经济关系的法律制度。1986年3月1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有偿开采。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应税资源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都应缴纳资源税”。1994年税制改革后,把盐税并入资源税,并扩大了征收范围。1994年2月,国务院《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国务院令第150号)具体落实了生产资源法》中有偿开采的原则,无偿开采到此结束。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0号)规定了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制度。

(二)我国矿山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保证金(备用金)制度的政策进程

我国全面建立矿山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保证金制度开始于2006年之后。2005年8月,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提出探索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机制。2006年2月10日国家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总局联合《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 (财建f20061215号),2007年4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台《关于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部门分工意见的通知》,2009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公布《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确立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原则,规定采矿权人应当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此外,其他专门法律对于矿产资源开发中的生态保护和恢复制度进行了相应规范。 镰林法》规定,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由用地单位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水土保持法》规定,因采矿和建设使植被受到破坏的,必须采取措施恢复表土层和植被,防治水土流失;《土地管理法》明确要求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

(三)地方政府关于矿产资源生态补偿费的政策进程

我国地方矿产资源生态补偿费的征收最早始于1993年。1993年云南省以昆明磷矿为试点,每吨矿石征收0.13元,用于矿区植被和周边破坏的生态环境修复。20世纪90年代中期,矿产资源生态补

偿费实践在更大范围内铺开,广西、福建、江苏等14个省145个县相继开始试点。1993年,国务院对内蒙包头和山西、陕西、内蒙古接壤地区的能源基地实行生态补偿政策,规定每吨煤提取0.45元作为生态恢复资金计入生产成本,用于矿区周边生态环境的修复,同时神华集团神东分公司争取国家补助每年2000万元,共计10年,用于矿区生态重建。陕西省也于1997年颁布《陕西榆林、铜川地区征收生态环境补偿费管理办法》对该地区从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矿产品加工和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按月缴纳生态环境补偿费,并制定具体征收标准。但由于征收矿产资源生态补偿费缺乏严格的法律依据,不但增加了征收工作的困难,而且在2002年全国整治乱收费过程中,许多地方的生态补偿费征收由于立法依据不足而被取消。

(四)地方政府关于矿山环境保护与生态恢复保证金制度的政策法律进程

在2006年之前,江苏省和湖南省率先在全国实施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备用金)制度,为我国推行这一制度提供了很好的借鉴经验。从2006开始,全国各地根据国家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总局的《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文件要求,先后建立起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从掌握的资料来看,2006年以后全国共有江西、福建、安徽、湖北、山东、河南、河北、山西、陕西、青海、甘肃、内蒙古、新疆、宁夏、广西、贵州、云南、四川、重庆、黑龙江、辽宁、吉林、天津等23个省(市、自治区)陆续建立了保证金制度,目前全国共有26个省(市、自治区)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保证金(或备用金)制度。还有广东、上海、广西、北京、等5个省(市、自治区)尚未建立。其中,广西已经将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保证金制度纳入了立法规划。

三、我国矿山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补偿政策法律实施绩效评价

(一)矿山环境保护与生态恢复政策实施进展

2001年,财政部批准设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专项资金,由国土资源部负责组织落实国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2002年,为摸清全国矿山地质环境现状,查明主要地质环境问题及其危害,为合理开发矿产资源、保护矿山地质环境和开展矿山环境整治、矿山生态恢复与重建、实施矿山地质环境监督管理提供决策支持,国土资源部组织了全国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与评估工作,截至2008年,全国31个省(区、市)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与评估工作已经完成,基本摸清了我国矿山环境的现状,查明了主要矿山环境问题及其危害。2004年,国务院明确要求国土资源部牵头制定《全国矿山环境治理规划》、《矿山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代起草关于煤炭矿区生态环境治理的指导性意见。2005年国土资源部发出了《关于开展省级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的通知》,随后各地正在加紧编制地方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2006年4月19日,国务院第133次常委会决定,在山西省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试点,探索建立煤炭开采综合补偿和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加强对矿区周边的环境治理和植被恢复。此后,国家林业局提出了开展全国矿区植被保护与生态恢复工程规划意见和建议,并决定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国矿区植被保护与生态恢复工程规划。

(二)矿山环境保护与生态恢复资金投入情况

从2001年始,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在中央所得的矿业权价款及使用费中安排资金设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用于支持计划经济时期及历史遗留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治理,项目经费支持的重点是:东北等老工业基地、西部地区以及资源枯竭地区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已经开展相关工作并且具有示范效应和典型意义的矿山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国家现行政策重点支持的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项目。2003年至2008年,中央财政共下达60亿元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其中环境治理项目1325个,总金额51.45亿元。项目涉及31个省(区、市)的能源、金属和非金属各类矿山,其中投入煤炭矿山治理资金最多。此外,各级地方财政治理矿山地质环境投入力度也呈现逐年加大趋势。据不完全统计,2000年以来,全国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地方财政资金达62亿元,企业自筹资金达47亿元。

(三)矿山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绩效

由于国家有关部门对矿区治理给予高度重视,财政支持力度也在加大,矿区治理在逐步开展,取得了初步效果。据初步统计,2006年全国共恢复治理矿山面积4.5万hm2。实地调查表明,山西省平朔矿区是国有大型矿区,总占地面积4000余hm2,排土场复垦面积已达1466.7hm2,排土场植被覆盖率90%以上,而原地貌的植被覆盖率仅为10%;经过采取水保措施和复垦的排土场,水土流失逐年减轻。复垦后侵蚀模数为3478t/km2每年,减少径流66%,减少侵蚀77%。

四、我国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面临的现实困难

(一)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任务重,生态恢复差距甚远

多年来,由于部分地方政府和部门存在“先发展起来,再治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错误思想,忽视了矿产资源开发中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因而所属企业利润全部上交财政,没有留下矿山生态环境治理的备用资金。目前总的复垦率不到10%,与国外大多数国家的50%以上的土地复垦率相比,差距巨大。森林植被的恢复差距更大,2001-2005年实际恢复森林植被面积仅为7.7万hm2,占同期应恢复森林植被面积的14.3%。

(二)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范围小,对矿山外部生态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重视不够

矿山企业占地以外的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工作未纳入矿山企业职责范围。矿山企业占地范围的植被与生态破坏只是矿产开采引起的植被与生态破坏的一部分。除了露天矿以外,矿山企业占地在矿区面积中只占很少的部分,矿产开采中造成的植被与生态破坏必然涉及到矿区周边范围。根据山西省调查结果,矿产开采除了引起径流量减少、地下水位下降和湿地缩小外,还因产生采空区漏斗状辐射区域而影响地表植被,其面积约为采空区面积的2.6倍。当前,由于矿区周边影响范围的生态恢复治理的职责还没有明确,矿区整体范围内的生态系统难以在环境自净和自然演替的作用下得以恢复平衡。①

(三)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缺乏全面系统的规划

从调研情况看,目前规划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矿山企业占地以外的植被与生态破坏状况不清,二是乡镇矿山企业和个体矿山企业占地范围内的植被与生态破坏状况不清。家底不清,多头管理,各自为政,缺乏系统的综合规划,是造成矿区植被保护和生态恢复治理滞后的重要原因。

(四)矿区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资金筹措机制还无法满足实际需要

由于矿产资源开采对矿区生态影响破坏严重,矿区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难度加大,从而加大了资金投入。从各地的不同矿区的治理情况来看,矿区生态治理与植被恢复的单位面积费用普遍比常规工

程的成本要高很多。据世界银行资料,发展中国家要彻底改善本国的矿山环境状况,需要拿出占GDP的2%~3%资金用于环境保护。008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达到307670亿元,照此标准计算,要彻底改善我国矿山环境现状的投入需要6140亿元~9270亿元。从当前我国综合国力来看,在相当长的时期里,政府财政难以满足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资金需求。

当前,我国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资金筹措的良性运行机制仍然欠缺,专项资金来源单一,涉及矿产资源收费名目多、部门多,部门收费使用方向不明确,地方政府投资积极性整体不高,企业投资和治理意识淡薄。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适用范围不够宽。目前全国多数省已经建立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均规定保证金只适用于新建矿山企业,或新矿山开发新产生的破坏。而对于历史遗留的矿山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成本仍然未纳入保证金的范畴。

第二,现行矿产资源补偿费没有体现生态环境补偿的政策含义。国家将补偿费的开支主要集中于矿产资源勘探成本补助上(不低于70%),并适当用于矿产资源保护支出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部门经费补助预算,而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所需要的资金没有纳入补偿费的支出范围。

第三,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标准过低,未能随矿产资源价值、市场情况变动而变动。中国的石油、天然气、煤炭、煤成气等重要能源的补偿费都只有1%,而国外石油天然气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率一般为10%~16%,即使是美国这样一个矿产资源远比中国丰富的国家,其石油、天然气、煤炭(露天矿)补偿费征收率也高达12.5%。

第四,矿山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中央专项资金资助范围有限,资金总量小,地方配套困难。当前,中央矿山环境治理的专项资金来源主要是矿产资源补偿费和矿权使用费与价款,但是中央下达的专项资金估计只占三项收费收入的10%~20%,占矿山历史所创利税的1%,可见总体投资量不大。相对于老旧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实际资金需求,中央投入的资金远远无法满足需要。此外,矿山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中央专项资金要求地方政府和企业配套,但由于有的地方政府和企业财力有限等原因,实际到位配套率不高。

第五,部门经费整合效果不佳,部门间协调难度大。矿区生态破坏问题不单纯是土地破坏问题,还涉及污染和森林植被破坏等多个方面。从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的资金来源的实际情况看,目前只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一家“孤军奋斗”,其他部门基本上置身度外,没有为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工程提供过应有的资金支持。值得关注的是,最近出台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强化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垄断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的权力和义务,相关的环境保护、林业、水利等部门被排除在矿山生态环境治理、生态修复质量评价和监督体系之外,环境保护、林业部门无法在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方面行使执法权。

五、建立我国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的政策建议

(一)改革矿产资源税费政策,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政府投入机制

第一,进一步把矿产资源税的征收对象扩大到所有的矿产资源,改革征收办法,增加矿产资源税收水平,提高矿产资源税在地方财政收入中的比重。可以考虑将现行资源税按应税资源产品销售量计税改为按实际产量计税,提高单位计税税额,实行差别税率,对重要的、稀缺性矿产资源、处于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生态功能脆弱地区矿产资源的开发课以重税。对重要的、稀缺性矿产资源课以重税的部分收入可用于生态补偿;同时向矿产资源的初级产品消费者征税,让他们作为矿产资源利用受益者来承担部分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责任。

第二,逐步提高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标准,创新矿产资源及产品价格形成机制,使之真实体现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产生的生态环境损失。我国长期以来矿产成本构成中包括直接生产成本,致使我国矿产成本不能真实全面地反映矿产在生产过程中的实际耗费,没有将矿产开采的外部性内部化,造成了矿产开采生态环境补偿没有资金来源。因此,必须改革现行矿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将适当的生态环境成本纳入矿产资源价格构成中来(约占矿产资源各阶段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的15%~30%),为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集聚更多的资金。

第三,调整矿产资源税费使用方向,大幅度提高矿产资源税费中用于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工程支出比例。可以考虑设计将矿产资源税费收入的大部分(50%~70%)用于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工程,以克服资金投入不足,治理步伐缓慢的问题。

第四,整合各种资源税费资金,扩展政府资金来源渠道。在矿山开发过程中,相关部门均依法收取了相关费用。并坚持“专款专用,专款定向专用”的原则,规定各部门收费中用于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资金开支比例,以此整合部门资金,作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政府专项基金的补充。

第五,探索建立矿业开发生态环境税费新体系。从长远看,应该建立合理的相对独立的矿产资源生态环境税费体系,打破生态税费矿产资源税费体系的混合,根本上解决矿业开发中的生态保护问题。

第六,积极探索建立由企业、地方和中央共同负担的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政府专项基金制度。目前,对于老旧矿山环境的恢复治理,其资金来自中央财政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矿产资源收费中的一部分,而未纳入基金来源。新的基金制度可以考虑将中央和地方的林业、水利、环保以及农业部门的自然资源收费项目收入的一定比例资金作为基金组成。对于目前仍在开采中的生产矿山,可考虑从矿产品的收益中按比例收取一定费用,作为基金的资金补充。同时,要区别老矿山与新矿山采取不同的筹资方式。老矿山历史遗留的土地复垦、环境治理等问题应以国家投资为主的基金和预算制度加以解决。对于虽有责任人的原国有矿山企业,矿山开发时间较长或已接近闭坑,矿山环境破坏严重,矿山企业经济困难无力承担治理的,政府基金可根据适当情况予以奖励性补助。

(二)充分运用市场和社会参与机制,拓宽矿产资源生态补偿资金多元化渠道

第一,创建公司化运行机制。成立独立的专业矿山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投资公司,由公司具体承担资金筹措、运行和治理项目管理。在所有制性质上,公司可以是不依附于政府和采矿企业的民营企业,也可以是有政府投资介入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在法律地位上,公司是独立进行生产经营的法人实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市场主体,逐步改变目前存在的政府部门分散投资的政府行为。

第二,探索多元化市场融资机制。如果是矿山企业自己复垦的,可以由矿山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和发行债券融通资金,或通过间接融资的方式筹集复垦资金;如果是专业投资公司作为复垦的,也可以通过直接融资方式从资本市场融通资金,或通过间接融资的方式向银行或财团借款。

第三,探索矿山治理项目的资源化和市场化途径,建立煤矿区复垦和高效益复垦同步销售机制。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按照“谁投资、谁治理、谁收益”的原则,通过治理工程项目的市场化运作回

收资金并获得土地出让收入,即通过出让矿山整治出的土地使用权和土地增值收益的方式,开拓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资金渠道。由于我国矿山多数位于偏僻的山区,地理位置远离经济发展中心,整治出的土地商业价值相对不大。为了克服这一矛盾,可以考虑将矿山复垦与效益较高的建筑用地复垦或工业用地复垦进行同步销售,使复垦后开发土地的收益可以弥补矿山复垦的亏损。

(三)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政府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

篇(2)

近期我们先后到九里区、经济开发区、贾汪区、新沂市等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现场进行了实地调查,并结合原来掌握的资料和当前工作实际,形成调研报告如下:

一、我市地质环境现状

从开始,我们先后组织开展了全市露采矿山地质环境调查、城市规划区及各县(市)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基本查清全市地质环境现状。

1、地质灾害隐患点多面广。地质灾害种类有岩溶地面塌陷、采空地面塌陷和崩塌滑坡灾害等。岩溶地面塌陷主要分布在城区地面建筑密集区,受地质构造和地下水过量开采影响;采空地面塌陷分布于煤矿、石膏矿、铁矿区,由于地下矿产资源开采引发;崩塌滑坡分布在低山丘陵区,因开山采石和道路切坡引起岩体边坡失稳。据调查,全市各类地灾隐患点、危险点129处。

在自然因素和人类工程活动的双重影响下,来我市共发生小型地质灾害23起,其中地面塌16陷起、崩塌滑坡7起,没有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约70万元。

2、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引发大量矿山环境问题。全市采煤塌陷地面积达32万亩,煤矿、铁矿开采、加工、洗选过程中形成的废水、废气、废渣(煤矸石、粉煤灰、煤尘、煤泥等)占用土地、污染环境。长期以来的有山就开,导致全市大大小小的山头上分布有939个采石宕口,山体原有地形地貌和林木植被遭到破坏。特别是在城市规划区、自然风景区、铁路、高速公路及国道两侧,实行禁采后遗留下来的废弃采石宕口,对环境景观影响较大。

二、地质环境整治工作的进展

1、完成地质环境专项规划编制。《市城市规划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实施,《市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实施,以此指导地质环境整治工作。

2、基本建立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制度。一是《关于进一步规范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收缴及使用管理的通知》,明确保证金收缴范围、标准、程序和时限要求,将缴纳保证金作为办理采矿许可证的前置条件,规定了新办矿山企业不缴纳保证金的不予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未缴或拖欠缴纳保证金的不予年检等管理措施。截至底全市累计收缴保证金1055万元。二是制定《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明确了部、省财政补助经费项目的支持重点、申报程序、项目监督和资金管理等要求,为废弃矿山治理提供制度保障。三是发出“关于加强露采矿山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强化矿山环境管理。实行新设开山采石采矿权的矿山环境保护审查,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禁止在完整山体和林木植被覆盖较好的山体新设采矿权,避免产生新的矿山环境问题。督促在采矿山增强矿山环境保护意识、自觉履行矿山环境保护承诺和恢复治理义务,落实边开采、边治理措施,最大限度地减轻矿业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与破坏。

3、废弃露采矿山环境整治工作取得进展。几年来我市共争取国家和省级财政补助项目9个、经费2150万元。其中:新沂市马陵山关闭矿山治理项目已经完成,并通过省国土资源厅组织的竣工验收;铜山县皇姑窝、新沂市陆庄一期废弃矿山治理已经完成,等待验收;铁矿集团西马山采区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已完成工程量的90%;九里山襄王路口、贾汪大吴虎山口治理项目正在施工;新沂陆庄二期、铜山大刀山、九里区大孤山治理项目即将启动。

在国家和省级财政补助项目带动下,地方财政和社会资金也开始投资废弃矿山治理。两山口废弃矿山治理被列为48项城建重点工程之一,亚美房地产公司投资200多万元进行边坡治理和场地平整绿化,由于治理效果不明显,市财政又投资850万元对两山口废弃矿山进行治理,采用台阶式挂网喷播技术,治理岩石边坡约1.7万平方米,有效地改善了新老城区结合部的山体景观。有关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也积极争取地方财政资金投入,开展了铜山县三堡洞山、睢宁乔山和汉画像石馆新馆后侧边坡治理等废弃矿山整治试点。“陡峭悬崖下建起小学校”经媒体报道后,日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205万元,委托香港东阳绿化有限公司采用台阶式挂网植生技术、鱼鳞坑植生技术,对铁刹山4200㎡的岩石边坡进行 综合整治,有效地消除安全隐患、美化小区环境。

4、地质灾害隐患得到治理。贾汪区东大洼耐火粘土坑塘渗水危及韩桥煤矿井下安全,为此贾汪区会同矿务集团投资113万元进行防渗治理。幼儿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投资400多万元对办公教学楼后侧的洞山西坡进行爆破削坡,清理危岩5600m2;利用山势建成攀岩场地。鼓楼区实施天齐南路拓宽改造工程,有效消除山体崩塌隐患。

5、采煤塌陷地生态修复开始启动。九里湖生态湿地公园建设全面推进,九里区完成投资1.4亿元,建成了800亩东南湖和1700亩西湖,水景景观区初见规模。贾汪区投资5100万元实施小南湖扩建工程,因地制宜地整治采煤塌陷地,建设生态景观公园。社会资金投入近万元,对市区三环西路西侧、废黄侧的亩采煤塌陷地进行综合治理,初步建成桃花源休闲旅游度假村。

三、存在问题

1、历史欠帐多,整治任务重。一是全市禁采区(带)内有废弃采石宕口464个,岩石面积约200万m2、废弃地面积约670万m2。二是据初步调查,常年积水、不适宜复垦的采煤塌陷地约5.6万亩需要进行生态修复。

2、治理资金需求量大,经费筹措难,多元化投资机制尚未形成。初步估算,464个废弃采石宕口治理约需经费8亿元;常年积水的5.6万亩采煤塌陷地生态修复整治约需经费20亿元。

地质环境治理注重的是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投入大,见效慢或经济效益不明显,因而社会公众参与度低,投资地质环境治理工程的积极性不高。仅仅依靠争取国家和省级财政补助经费,远远解决不了我市的地质环境历史欠帐。作为振兴老工业基地的一项特殊政策,对煤炭企业税前按吨煤20元提取可持续发展准备金用于采煤塌陷地生态修复整治,迟迟不能落到实处。

3、露采宕口整治技术难度大,地方承诺的配套资金不到位。我市城市周边山体主要由石灰岩、白云岩等岩石组成,由于上覆土层较薄或岩石直接,在山体上植树绿化本身就较为困难,而在高差大、坡度陡的废弃露采宕口边坡进行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其难度更大。南方大多采用的喷播复绿技术,在我市的气候条件下很难全面推广;九里山襄王路项目和铜山县皇姑窝项目,虽然设计为刻槽台阶式复绿,但在实际施工过程中难度大、成本高。由于各县(市、区)地方财力有限,近几年争取的部、省补助项目,申报立项时承诺的地方配套资金基本没有落实到位,因而就只有按照上级下达的项目补助经费进行招标和施工,造成了工程施工进度慢、效果差。

4、治理责任制度和补偿机制尚未真正形成。在矿山开采过程中,采矿权人不惜以浪费资源、破坏环境为代价获取经济利益,重开采、轻保护、不治理的现象还是大量存在。开山采石企业以采矿权有偿取得、负担过重等种种理由为借口,想方设法不缴或少缴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护金,即使足额缴纳了保证金,也不愿意履行恢复治理的义务,因为治理的投资额远远大于所缴的保证金数额。而对于煤矿、铁矿、石膏矿等地下开采的矿山而言,尚未落实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

四、建议

1、进一步加强露采矿山采矿权设置管理。一是按照《江苏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要求,加强山体资源保护,划定山体资源特殊保护区。在山体资源特殊保护区内禁止开山采石;在山体资源特殊保护区外要实行限制性开采。二是对允许开采的山体,要集中设置采矿权,直至这一山体全部开采完毕,不得开采地面标高以下部分。三是采矿权要设置到山体顶部,推动自上而下的分水平台阶式开采;不要设置到山体一侧,禁止斜坡式、一墙式开采。四是在现有基础上,继续促进开山采石企业规模化经营,发展大企业,既可实行类似于中联的台阶开采,又可保证经济建设的资源需求,同时还可避免产生新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

2、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对于历史遗留的矿山环境欠帐,各级政府将付出巨大的代价来进行整治,而目前在建和生产的矿山企业能否规范作业,成为是否会产生新帐的问题关键。而当前,大多采石矿山不按照已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仍是斜坡式、一墙式开采,在采矿许可证到期后,留下新的采石宕口和高陡边坡,或存在隐患,或影响景观。在石膏矿山,也不同程度的地存在违反开发利用方案现象,有的甚至引发地面塌陷。

因此,要切实加强对采石矿山的监督管理,督促矿山企业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不留新的环境欠账。

3、建立矿山环境保护诚信准入制度。对没有履行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义务或不缴、少缴、拒缴保证金的矿山企业,列入矿山环境保护诚信档案黑名单,采取不予其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或变更登记、不受理其新的采矿权申请等管理措施;对黑名单矿山的开办、投资、入股、出资、控股单位和个人,限制其进入采矿权市场参加竞买的资格。

4、开展“绿色矿山”创建试点。督促矿山企业落实边开采、边治理措施,推广台阶式、机械化开采,推广无尾矿、清洁生产,减少废弃物排放量,实现矿山环境保护与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相协调,最大限度地减轻矿业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与破坏。建立“绿色矿山”激励机制,对列为“绿色矿山”创建的在采矿山,可由企业提出整治方案,由收取保证金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其整治经费可从该矿山上缴的保证金中按整治面积比例进行返还。矿山最终闭坑时必须完成矿山环境治理。

5、进一步落实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加大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收缴力度,严格按照规定标准,足额收缴保证金。开展保证金收缴情况清查,依法限期追缴。拒绝缴纳保证金的,不予办理采矿许可证年检、注销采矿许可证。

篇(3)

(一)加快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重点针对2019年宜昌市五部门下达到兴山县2019年-2020年需要进行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任务要求(涉及矿山有5处,任务要求为治理面积达到268亩,复绿面积达到140亩),督促相关责任企业开展治理,目前我县已完成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面积300多亩,复绿面积200多亩。

(二)积极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退还工作,截止目前今年共计有4处矿山退还了备用金,总金额为624024.94元。

(三)根据市局要求,谋划上报了香溪河流域及良斗河流域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修复项目,资金为4.98亿元,市局即将组织中介单位编制具体实施方案。

(四)按照部、省、市要求对兴山县生态保护红线进行了评估调整,调整后上报面积为517.04公顷,目前已通过省级审核,并已上报部审核。

(五)按照县河长办要求,认真负责履行高桥乡凉台河流域以及田家坪水库河库长制巡查及联系工作,全年共开展巡查10次,对发现的问题积极督促相关责任人进行整改。

二、地灾中心主要工作完成情况

(一)加强项目实施

目前正在实施项目6处,共涉及项目建设资金达5540万元,其中三峡后规项目2处分别为:泗湘溪村委会库岸防治工程及王家坡滑坡治理暨生态修复工程,重点省份项目4处分别为:眉毛坎危岩体治理、黑槽危岩体治理、羊子岩不稳定斜坡及梅坪不稳定斜坡,预计明年6月份以前以上正在实施项目将全部竣工;即将组织实施项目6处,共涉及项目建设资金达5960万元,其中三峡后规项目2处分别为:王家河库岸防护工程及钥匙湾滑坡治理,重点省份项目4处分别为:凹屋岩危岩体治理、黑沟不稳定斜坡治理、峡口码头库岸防护及2020年小型排危除险项目,上述拟开工项目在明年元月份将陆续实施,力争明年年底全部竣工。

(二)严格项目管理

篇(4)

1前言

现阶段,资源和环境问题已经成为了制约我国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转变过去的矿产资源管理模式,使其从粗放型的管理模式向着更加生态环保的方向演变,是实现我国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工作提质增效转型的关键,必须得到足够的重视。本文正是出于这一立场,对生态环保视角下的矿产资源管理机制进行了探讨,目的是为了解决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保之间的矛盾,进而寻找到一条能够对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产生持续促进作用的资源管理机制。

2当前矿产资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近年来,我国进入了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第三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占比提升明显,但因为受到传统经济增长方式的影响,重工业和第二产业的占比优势还是会持续相当长的一段时间,而这就决定了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工作在以后的一段时间内还依然是重点。虽然近年来我国的矿产资源管理水平取得了明显的进步,尤其是在快速推进工业化、城市化等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从生态环保的角度来说,我国的矿产资源管理中还存在着一系列的不足,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我国很多地方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工作依然比较粗放,高消耗、高污染和高排放的现象非常严重,由此带来的直接恶果不仅表现在经济增长方式的低效上,而且还体现为矿山的生态环境日益恶化,与践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背道而驰;第二,众多小规模矿山的采选技术落后,存在只重视产量却忽视生态环保的现象,一些企业更是存在只采矿不回填等问题,而这不仅会造成生态环境的恶化,而且还会产生很多自然灾害隐患;第三,经过多年的发展,很多优质、易采的矿区都陆续得到了充分的开发,这些矿区的资源贫化问题逐渐暴漏,再加上新矿的勘探和开采难度不断提高,进而都造成了矿山的生产成本增高、资源的紧缺形势日益严峻。

3矿产资源管理不注重生态环保的原因及表现

工业化和城市化对生态环保产生不利影响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矿产资源的过度利用,具体则表现为矿产资源管理不注重生态环保,体现为:第一,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有些甚至还在沿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手段,这种粗放的管理机制忽视了对生态环境的评价,乱采滥挖、大矿小开、采富弃贫、破坏生态等现象非常普遍。在这种情况下,对矿产资源加强管理和整合,尤其是对于一些对生态环境破坏较大的矿山企业进行治理已经成为了当务之急。第二,很多矿山企业缺乏基本的生态环保意识,存在只重视产量而忽视生态环境修复和治理的问题,至于实际应用中的环境修复和治理措施更是非常缺乏,导致矿山周边的生态环境可能会遭到严重破坏,如图1所示。例如金属矿山开发中形成的废石、废水、废气和尾砂等没有经过处理就随意注入到周边的自然环境当中,各种露采小矿山毁坏、压占土地的现象十分严重,没有得到有效地治理。

4生态环保视角下的矿产资源管理机制创新途径

(1)矿产资源法律体系建设生态化,明确生态环保目标。首先,国家和地方政府应建立健全矿产资源法律体系,尤其要重点突出生态环保的内容,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必须加以明确。其次,生态环境保护不是一种单独的法律责任,而是需要借助多种法律手段来实现,例如可以加入与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修复监督、环境保护保证金等相关的法律制度,以形成一个比较完备的生态环保体制。最后,加强矿产资源保护与综合利用的立法,融入生态环保的理念,为促进矿产资源行业绿色发展提供法律依据。

(2)健全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制度,体现生态环保理念。矿产资源的规划管理要统筹好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和地区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实现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此外,还要建立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的配套监督机制,对依生态环保理念制定的规划的落实情况加强监督。

(3)矿产资源税费管理制度生态化,突出税收对生态的调节作用。首先,在矿产资源的税费法律体系中,要体现诸如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使用、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减少对环境的污染以及重视对环境的修复等理念;其次,对当前的矿产资源税费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税费应主要用于对矿山生态环境的修复和治理上;最后,构建矿产资源生态税费体系,设立诸如生态环境保护税、矿山环境修复保证金等税费制度。

(4)重视资源环境监督,完善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制度。首先,根据生态环保的要求和当前的开发技术水平制定新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考核制度,从而促进矿产资源行业的绿色发展;其次,矿产资源监督要进一步强化对矿业权人履行生态环保义务的监督,督促其在开发利用中就采取措施减少生态破坏和加强环境修复;最后,国家和地方政府要高度重视并有效制止各类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开采行为,做到及时识别和查处,并依法追究相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

5结语

新时期下,经济增长方式要求实现提质增效转型,而作为经济发展重要物质基础的矿产资源也必须进行管理机制创新,只有更加突出生态环保的理念,才能促进矿产资源行业的长远发展,进而也才能为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更好地支撑。

参考文献:

[1]汪民.以矿产资源可持续利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J].中国科学院院刊,2013(2):226~231.

[2]李建功.转型综改《总体方案》解读之二:完善资源能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修复机制规范矿产资源管理促进资源持续利用[J].科技创新与生产力,2013(2):22~23

篇(5)

Abstract: the mining damage to vegetation, causing a lot of secondary LuoDe and have a lot of soil and water loss, the imbalance in the ecological environment, the mining of environmental damage rely on natural strength to recovery will take a long time,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mine environment comprehensive management, the mine high and steep rock side slope ecological recovery software technology is to build ecological system function of synthetic evaluation system of great strategic needs.

Keywords: high and steep rock slope; Ecological recovery software technology; Technology research

中图分类号:U213.1+3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矿山高陡岩石边坡生态恢复软体技术研究的必要性

露天矿山开采使地表植被遭到破坏,导致出现大量的次生裸地及产生大量的水土流失,造成生态环境的严重失衡,矿山开采对环境造成的破坏依靠自然力量来恢复将十分漫长,特别是我国北方地区尤为严重。随着生态恢复技术的进步,矿山开采遗留的岩面治理正从硬体工程解决方案转移到软体技术修复上来。根据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紧迫需求、世界科技发展趋势和我国国力,实施矿山环境综合治理,研究矿山高陡岩石边坡生态恢复软体技术是构建生态系统功能综合评价体系的重大战略需求。

二、矿山高陡岩石边坡生态恢复软体技术国内外技术现状、发展趋势及国内现有工作基础

边坡生态软体恢复技术最早是20世纪70年代由美国、日本、德国、法国等经济发达国家研究开发应用,后经过了几十年的发展和创新,已经取得了许多研究成果,并且形成了施工规范或指南,如日本的《坡面保护工程—设计·施工指南》。20世纪80年代以来此技术逐渐被引进国内,并在高速公路边坡绿化、矿山植被恢复、城市景观绿化、高尔夫球场等工程护坡和绿化中推广应用,该技术是集工程力学、生物学、土壤学、高分子学、园艺学、生态学等学科于一体的综合环境治理技术,其核心是通过各种物质的科学配置,在治理坡面上营造一个既能让植物生长发育,而种植基质又不被冲刷的多孔稳定结构,使建植层固、液、气三相物质基于平衡,从而达到生态景观的效果。

近十多年来,国内借鉴国外边坡建设、治理、绿化工程中的经验和最新发展技术,并结合中国本土的实际建设施工情况,开发出了多种既能起到良好边坡防护作用,又能改善工程环境、体现自然环境美的边坡植被防护新技术,与传统的坡面工程防护措施共同形成了生态袋柔性边坡防护体系,已在高速公路边坡绿化、矿山植被恢复、城市景观绿化、高尔夫球场等工程护坡和绿化中推广应用。

但总的来说,我国虽然做了大量的探索和研究,但目前仍处于起步阶段,特别是在矿山高陡岩石边坡恢复软体施工方面做得很少,各个领域的学者由于研究方向的不同对此都有局限性,还没有形成一套完善的方法理论体系。生态袋的生产靠引进专利技术,国内还没有自己的产品,导致成本较高而且还要受制于人。我国国土面积幅原辽阔,东西南北气候差异很大,各地矿山地质环境、水文地质环境差异很大,设计、施工企业没有统一的依据和技术标准,很难保证工程的设计和施工质量。

随着新技术、新材料的不断出现及相关技术规范的实施,如《公路路基设计规范》、《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公路加筋土工程设计规范》等,这些都为矿山高陡岩石岩面的软体恢复施工技术和工艺研究提供了保障。

三、矿山高陡岩石边坡生态恢复软体技术关键点

矿山高陡岩石边坡生态恢复软体技术是针对我国矿山中的高陡岩石边坡生态恢复难题而进行的一系列软体技术研究。首先必须建立高陡岩石边坡稳定性分析力学模型,在此基础上分析边坡的稳定性,选择适宜的边坡植被和软体生态袋中基质材料配比。

四、矿山高陡岩石边坡生态恢复软体技术应用

我公司从事矿山生态恢复治理工程设计和施工十几年,不但拥有雄厚的技术力量和先进的机械设备,而且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还制定了自己的施工工艺和技术标准。

1、生态恢复软体技术所用主要材料:生态袋、专用绑扎带、生态袋标准扣、土工格栅、种植土、草种等。

2、施工工艺流程

a、施工准备;

b、测量放线及验线;

c、岩面削坡卸载;

d、基底清理和基础施工;

e、生态袋装基质土及砌筑;

f、土工格栅、生态袋标准扣放置;

g、排水孔的布设;

h、压顶施工;

i、挂网喷播;

j、挡水墙和排水沟;

k、养护;

生态袋砌筑

g、锚杆施工;

h、灰土夯实;

生态袋砌筑

喷播草种治理效果(50天)

我们施工的“济南某山体地质灾害治理绿化提升工程”就是比较典型的矿山高陡岩石边坡生态恢复软体技术的实例,该工程岩面高度达70~80m,坡度多为60~70度,下面即是水深30~40m的砚池,技术复杂,施工难度也相当大,通过公司的合理规划和科学组织,现在工程顺利完工。

该工程特殊之处就是为了对生态袋的自重进行合理的分担和传递,将整个工作面用混凝土格构进行了分区和分割。

济南市某山体地质灾害治理绿化提升工程平面示意图

五、技术应用重大经济、社会效益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的基本建设(包括公路、铁路、电站等)总量不断增加,工程创伤形成大量山体,如不进行治理不但造成视觉污染,还会造成新的水土流失,特别是矿山高陡岩石岩面,与土质岩面相比,这些石质岩面生态限制因子多,无土、缺水、少肥,复绿难度更大,是坡面生态治理的重点和难点。研究矿山高陡岩石边坡生态恢复软体技术可以规范和指导矿山高陡岩石边坡生态恢复治理工程的设计和施工,解决矿山高陡岩石边坡生态恢复难题,美化矿山环境,产生巨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

[1] 西南交通大学的周德培和张俊云等《植物护坡工程技术》

篇(6)

以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为指导,以建设生态市和现代化生态型滨湖大城市为目标,按照不断巩固、深化、提升矿山整治成果的要求,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手段,优化矿山布局,压缩开采总量,强化环境治理,加强安全生产,完善管理机制,努力达到“环保化开采、清洁化加工、无尘化运输、规范化管理”,实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一是优化矿山布局,抓好减点减量。以2006年考核指标为基数,建筑石料矿山开采规模(采矿许可证总规模)压缩7%,炸药使用量减少7%;关闭建筑石料矿山10%,关闭建筑石料矿山(宕面)15家以上。

二是推进废弃矿山治理,抓好生态修复。全市废弃矿山治理项目开工22个以上,完成14个以上,累计完成105个以上。

三是深化环境治理,改善矿区环境。矿山生产废水处理设施完善,规范运行,循环使用,沿河加工机组达到零排放;固废去向明确,有专用的贮存、处置场所。矿石加工扬尘治理设施完善,全面落实分级治理要求。主要矿车运输道路全程硬化,并落实有效的保洁措施。水土保持措施落实到位。

四是强化安全监管,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全面实施自上而下分台阶开采,有条件推行中深孔爆破的矿山企业实施率达到80%以上,矿山安全质量标准考核评级市级达标率达到60%以上。矿山事故死亡人数在2006年考核指标基础上,下降20%以上。

五是抓好试点企业,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在2006年试点的基础上,2007年再选定8至10家矿山企业开展“绿色矿山”创建工作。

三、工作措施

(一)坚持不审批新矿。各级各部门不得受理和审批新矿,严禁以移点方式变相设置新矿。

(二)抓好矿山布局调整。认真实施《**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在全面关闭禁采区矿山的基础上,加大关闭限采区矿山的力度,减少矿点数量,进一步优化矿区布局。

(三)加强开采量实测。加强对矿山企业开采量的实测,做到重点矿山企业每半年实测一次,其他矿山企业每年实测一次,严肃查处越界、超量等违法违规开采行为。

(四)加大矿山环境治理力度。进一步强化矿山环境治理和保护措施,督促矿山企业完善废水治理设施,确保正常使用和达标排放,沿河加工机组必须达到零排放;明确固废去向,落实固废贮存、处置专用场所。督促矿山企业按照分级治理的要求,完善粉尘治理措施,全面落实矿区道路硬化和保洁措施,有效解决矿区扬尘污染问题。督促矿山企业严格按照水土保持方案的要求,切实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五)加快废弃矿山治理。重点抓好主要交通干道和城镇周边可视范围废弃矿山的生态修复。制定计划,排定名单,多渠道筹措资金,多方式实施治理,确保废弃矿山治理工作扎实推进。注重废弃矿山生态修复与土地整理、村庄整治、景观建设有机结合,使废弃矿山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六)强化火工品供应管理。坚持按批准规模定量供应炸药,根据年度开采规模、区别不同石质和爆破方式,逐矿核定炸药用量,并按照按月定量分配、年度总量内适度调剂的办法供给。严格程序,加强管理,强化火工品规范供应。

(七)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安全监督管理,督促矿山企业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严格实施自上而下分台阶开采,积极推行中深孔爆破,深入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强化企业主体的安全意识,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八)积极推进绿色矿山建设。认真贯彻市政府《关于创建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积极开展绿色矿山创建工作。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选定一批规模较大、开采期限较长的矿山企业开展绿色矿山创建工作。

(九)建立健全机组管理机制。矿山企业加工机组(含矿石运输码头)设置和更新改造,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河流沿岸不得设置新的加工机组。关闭矿山的加工机组,原则上应随矿山关停,并拆除设备。

(十)完善采矿权出让市场化运作。积极探索采矿权与矿区原有不动产整体评估、一并挂牌出让的有效途径,引入多个主体参与竞争,实现矿产资源采矿权出让的完全公平竞争。进一步完善按照矿产资源种类、品质和开采、运输条件等综合定价的价格机制。

(十一)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切实加强监督检查,积极开展联合执法,严肃查处无证开采、越界开采、非法占用林地、偷排生产废水、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深化对矿山整治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在深入推进矿山整治上统一思想,在创新工作举措上统一思想,在加强组织领导上统一思想,把矿山整治作为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行动,作为推进生态市建设的重大举措,列入各级政府和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能,切实落实责任,抓好工作落实。各级矿整办要继续履行好综合协调、指导督查、联合执法的职能,确保矿山整治工作向纵深推进。

篇(7)

中图分类号:S7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1974/nyyjs.20160230223

阜新市青山工程自2011年9月全面实施,通过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完善监督约束机制、实施治理工程和加大执法力度等有效措施,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1 主要工作情况

1.1 青山保护制度体系初步形成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青山保护条例》(下称《条例》)分区保护的要求,组织编制了《阜新市青山保护规划》,严格保护禁止开发区和限制开发区的土地资源。阜新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青山工程实施意见》(阜政发[2011]43号)。《实施意见》的出台,确定了青山工程的工作目标、明确了保护和治理的重点、落实了职责和任务要求,为完善阜新市矿山治理工作的有关配套政策和下一步推进全市青山工程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1.2 青山保护执法成果丰硕

围绕青山工程“治前、毖后、立法、严打”的总体工作思路,组织全市各级青山保护管理机构并联合其他执法力量,大力开展青山保护执法工作。截止“十二五”末,共查处侦破各类违法占用林地、破坏山体和依附山体植被案件117起,其中:行政案件66起,刑事案件51起,涉及林地面积0.13hm2;共打击处理72人次,其中,刑事立案29人,判刑5人,收缴罚款21万元。

1.3 青山工程数字化建设成效显著

完成青山工程动态监测信息系统建设。建设完成由动态监测应用系统、数据更新管理系统、移动GIS手持机外业数据采集系统和运行维护系统4个部分组成的青山工程动态监测信息系统,实现了与省级青山资源数据动态信息同图显示和青山保护的动态监测与管理;完成阜新市青山保护规划图矢量化。精确确定各规划区界限,将全市青山保护规划涉及的386幅青山保护分区图(1:10000)、77901个区划斑块进行了矢量化,逐块采集边界空间坐标点,赋予属性信息,处理成地理信息系统软件可操作的通用空间数据格式,实现全市青山保护分区数字化同图显示。

2 难点问题

2.1 治理成本高

闭坑矿生态治理需采取削坡、整形、排水、客土等工程措施,平均治理成本在3万/667m2以上,治理难度大,治理成本高。

2.2 资金缺口大

矿山生态治理目前还没有国家层面的专项资金扶持,闭坑矿生态治理资金全部靠省、市、县3级政府投入。省级投入有限,市县配套不足,受治理资金限制,只能缩减年度治理任务,拉长了治理周期,也影响了治理效果。若按目前市县财力比较困难的情况下,完成阜新市余下闭坑矿的生态治理,治理任务难度较大。

3 进一步工作目标

3.1 积极筹措资金,加大投入力度

闭坑矿山生态治理,资金投入是关键,必须拓宽融资渠道,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多元化筹资机制,切实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各级政府要严格执行规划,将治理建设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3.2 因地制宜,创新矿山生态治理模式

在闭坑矿山生态修复上,重点是对城镇周边、公路、铁路两侧可视范围、大中型水库周边等重要区位的闭坑矿进行工程化生态修复治理,力求使这些破损的山体尽快复绿,与周边的生态环境相一致。要调整单一的工程治理模式,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因山施治,一矿一策的理念,采取自然恢复与人工促进相结合的治理方法来进行,特别是对一般区位的闭坑矿山生态治理,将采取随势就坡,人工撒播、能栽就栽、该封就封等一系列措施,尽可能降低治理成本,使被破损的山体生态逐渐得到恢复。

3.3 明确政府责任,加大执法力度

根据青山保护规划目标,明确各级政府的职责并建立目标责任制,强化市、县、镇(乡)3级政府管理,逐级签订责任状,实施目标考核。

严格执行《辽宁省青山保护条例》等各项法律法规,严格落实执法监管的各项措施,严格打击各种违法行为。加强执法培训,提供执法队伍素质,进一步明确执法责任,规范执法行为,全面推行执法责任制,加大对执法人员的监督力度。每年开展1次青山保护集中稽查“百日行动”,确保青山保护执法实效。

3.4 促进公众参与,加强宣传教育

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青山保护的重大意义和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及时播放、报道、表扬生态建设先进典型,公开违法违规征占用山体及山体以外林地行为。

篇(8)

一、我国资源型城市生态环境破坏严重

(一)矿产资源开采诱发多种次生地质灾害,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在一些资源型城市中,由于地下采空,地面及边坡开挖影响了自然山体、斜坡稳定,导致矿山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时有发生。目前,我国因采矿活动诱发的地质灾害每年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亿元。此外,大多数煤炭开采城市都面临严重的地面塌陷问题。据调查,我国每采万吨煤引起地面下沉面积达0.2公顷,目前,仅东北三省原国有重点煤矿采煤沉陷区的总面积就达990平方公里,受影响居民超过90万人。

(二)资源开采对地表破坏严重,固体废弃物堆积大量占用土地

全国每年85%的工业废弃物来自矿山开采。据不完全统计,我国金属尾矿、煤矸石堆积已超过50亿吨和40亿吨,并且以每年4-5亿吨的速度剧增。全国因采矿、尾矿、废石堆积,直接破坏和占用土地近200万公顷,破坏森林面积累积超过106万公顷,破坏草地面积26.3万公顷,而且工矿废弃地复垦率不到12%,而先进国家的复垦率达50%。

(三)许多资源型城市地下水均衡系统受到破坏,水和空气污染严重

采矿破坏地下水均衡,导致地下水位下降,出现大面积地下漏斗。如山西省平均每挖1吨煤损耗2.5吨水,由此造成的地下水资源破坏面积达2万平方公里,全省水资源由建国初期的130多亿吨减少到现在的97亿吨。因采矿产生的废水、废液排放总量占全国工业废水排放总量的10%以上。矿山附近地表水体,常常作为废水、废渣的排放场所,遭受污染。在废气排放方面,仅煤炭采矿行业废气排放量就占全国工业废气排放量的5.7%,其中,有害物排放量每年超过73万吨,主要为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一氧化碳等,使资源型城市大气环境遭受不同程度污染。

(四)森林砍伐和矿产资源开采导致城市与乡村生态失衡

由于长期过量采伐林木(如伊春的红松林被砍伐98%),我国东北的大、小兴安岭等地森林生态功能弱化,蓄水固土抗风沙能力明显下降。近些年,黑龙江省伊春市干旱和山洪等自然灾害频发,对周边区域和整个东北、华北等地的天然屏障作用也明显降低。大庆市由于开采石油造成森林覆盖率大幅下降,草原退化、盐碱化和沙化的面积已占当地土地总面积的84%,严重破坏了生态平衡,春秋两季风沙肆虐。

(五)矿产资源开采和森林砍伐破坏了自然地貌景观的美观和完整性

采矿造成大量的坑矿、沉陷区和排土场等,特别是露天采矿破坏地貌景观非常严重。在一些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源地保护区以及铁路、公路等交通干线两侧,可看到采矿留下的痕迹,不但破坏了自然环境,还影响到一些自然景观。

二、资源型城市生态环境严重恶化的主要原因

我国资源型城市生态环境遭受严重破坏,除了资源开采行业的客观特征之外,还存在诸多其他原因。

(一)资源型城市长期缺乏正确的发展观作指导

在资源型城市发展中,传统的发展观忽视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先污染后治理、边治理边破坏”状况突出,往往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一时的经济繁荣。对资源开采与城市发展缺乏统筹考虑和规划安排。不少资源型城市的建设未经科学论证,矿区和城区混合在一起,从建矿开始就埋下地质灾害隐患。传统的矿业发展重经济建设项目,轻矿山环境保护项目。在项目决策中重经济评价,轻环境影响评价,特别是近年来,一些民营中小型矿山企业过分追求经济效益,加剧破坏了资源型城市原本就很脆弱的生态环境。

(二)资源开发补偿和生态环境治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相关管理工作薄弱。从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等方面的政策看,国家现有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还不完善

在管理体制上。相关政策措施常常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和惩处措施而流于形式,矿产资源开发由多个部门管理。涉及多个执法部门,职责交叉,互相扯皮,影响了资源型城市环境保护工作。

(三)现有的政策体系缺乏促进资源型城市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的机制体制保障

由于税收和财政等方面的政策尚未形成有效激励约束机制,使得大部分矿产企业重开发利用,轻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重经济效益和发展速度,轻环境效益和发展质量。从资源品的定价政策上看,目前的现状是价格扭曲,成本不完整,未能涵盖矿业权有偿取得、环境治理、安全投入和衰退期转产等方面。许多矿山的开采严重破坏环境、污染大气和水源,并把这部分成本推给政府,留给社会。

(四)资源型城市生态环境治理长期欠账,责任主体缺位

目前,资源型城市存在的生态环境问题,有一部分是计划经济时期遗留下来的,造成资源型城市存在大量的生态环境治理欠账问题,而且越积越多。现有的资源税费制度仍然存在类似问题,资源开采上缴的税费地方分成较少,中央财政支出中用于解决资源型城市生态环境历史遗留问题的份额明显不足,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也缺乏补偿资源型城市历史欠账的稳定保证,造成资源型城市长期缺乏合理补偿,地方财政对遗留问题也难以解决。

(五)缺乏资源型城市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方面的技术和人才

资源型城市环境整治不仅是经济问题,也是技术问题。目前,我国资源型城市普遍存在的开采遗迹没有及时治理的问题,不仅是因为存在资金缺口,还由于对灾害程度认识的不足和治理技术的欠缺。资源型城市的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特别是矿山地质灾害防治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而我国在这方面的技术储备和人才支持目前仍严重不足。

三、改善资源型城市生态环境状况的政策措施建议

(一)建立资源型城市生态环境补偿和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

借鉴国外已有经验,建立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补偿机制是促进资源型城市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为此,应在资源开采的不同阶段,遵循市场规律,采取市场、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措施,引导和规范各类市场主体合理开发资源,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使责任主体真正承担资源开采、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的责任。此外,要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增设森林培育资金,延长“天保工程”的实施年限和范围,削减采伐量。对于森工城市因调减木材产量、保护生态带来的经济损失,通过一定渠道给予合理补偿。通过几十年的休养生息,逐步恢复森林的生态涵养功能。

(二)健全资源型城市和矿区生态环境治理的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的《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煤炭法》等法律法规中,提出了资源开采环境治理方面的规定和要求,但力度远远不够,不利于实际操作,应进一步完善。要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研究资源开发补偿和生态环境治理方面的专业立法工作。

(三)完善资源品价格形成机制,确立资源型企业在未来生态环境治理中的责任主体地位

科学合理地确定资源成本费用核算框架,把资源开采、环境治理、生态修复等列入资源型企业成本开支范围。通过建立资源开发补偿保证金制度等途径。使企业承担资源开发补偿和自我援助的主要责任。有关部门应依据新矿山设计年限或已服役矿山的剩余寿命,确定按资源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分年预提资源开发补偿保证金,并列入成本。按照“企业所有、专款专用、专户储存、政府监管”的原则,确保企业完成有关的环境治理任务。

(四)明确政府在资源型城市生态环境保护中的职责并保证落实到位

一是对于原国有资源型企业形成的历史问题以及资源已经或接近枯竭的城市,国家应给予必要的资金和政策支持,做好治理的统筹规划,解决这些城市在生态环境方面的历史欠账。二是通过健全公共财政体系,对今后企业治理不足或具备公共产品特性部分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三是结合资源开采地区的环境特点,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资源型城市环境保护政策和技术标准体系,这一体系应覆盖矿区发展的全过程。四是按照矿产资源规划,做好新建矿区的统筹规划和合理布局,严格界定生产和生活区,禁止在已勘察确定的资源开采区建设生活区,或在生活区进行开采。五是做好相应的监管工作,完善管理体制。地方政府要对企业治理资金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做好资源开采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建立环境监理制度,有效预防和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五)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技术研究和人才培养

矿山环境治理需要进行大量的科学技术研究,如借助现代技术手段,预测地下采空区和特大型坑矿可能出现的重大地质灾害。改进矿山开采遗迹的治理技术;研究矿山开采造成的生态退化机理与修复技术、与地上景观相关的物种选择、配置和种植等方面的技术等。因此,要加强相关领域的基础性、应用性研究和人才培养,组织多学科专家联合会诊,逐步形成一套科学合理、经济高效、符合国情的治理方案。通过论证,尽可能将采矿造成的矿坑等开采遗迹,改造为水库、湖泊、森林、草地和花园等景观,美化矿区面貌。

篇(9)

① 2010年徐绍史部长在全国国土资源工作会议上要求认真研究土地、矿产的资源、资产、资本“三位一体”的新属性特点,树立新型的资源观和资源管理观。

摘要 矿山废弃地高效再利用日益引起社会关注。“资源-资产-资本”三位一体资源管理观的提出为分析与构建矿山废弃地价值实现路径、深化矿山废弃地再利用管理研究提供了崭新思路。本文以“资源-资产-资本”三位一体管理理论为基础,首先归纳了矿山废弃地属性认识、再利用特征,认为矿山废弃地具有环境问题、资源、资产、资本属性,其再利用是矿山废弃地经济社会生态环境价值再生过程;并从法律法规建设、复垦利用实践、交易市场形成等方面分析了矿山废弃地价值实现路径研究的现实基础;然后构建了“资源-资产-资本”视角下矿山废弃地价值实现路径,并分析探讨了其资源化、资产化、资本化过程,以期建立矿山废弃地价值有效运作机制。研究结果表明现阶段下只有能达到投资者期望收益率并能预期收回投资或者在现行政策框架下可以通过创建市场实现市场化运作的矿山废弃地才能资本化,实现其市场价值。最后文章从加强复垦利用示范工程推广以显化矿山废弃地再利用价值、建立和完善矿山废弃地再利用有关的服务机构、继续加大政府政策支持力度和引导三方面提出了促进矿山废弃地价值实现的建议。

关键词 矿山废弃地;属性认识;再利用;价值实现路径;资源管理

中图分类号 F20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2104(2013)11-0157-07 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3.11.023

随着山西省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成立,《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出台,矿山废弃地的高效可持续再利用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2011年9月在国土资源部考察时强调要以资源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2012年3月国土资源部启动十省区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许多资源型城市,如徐州市、唐山市、淮南市等,相继提出了“向矿山废弃地要资源”“盘活矿山废弃地”的理念,积极进行矿山废弃地复垦利用示范工程推广。为推进矿山废弃地再利用,国内学者从矿山废弃地资产化、资本化运作的角度对提高矿山废弃地价值、实现矿山废弃地利用最佳效益等进行了一些探讨[1-4],但还未对矿山废弃地价值实现路径进行系统研究。“资源-资产-资本”三位一体资源管理观①,是一种新的、以价值为导向的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理念和方法,它的提出为构建矿山废弃地价值实现路径、深化矿山废弃地再利用管理研究提供了清晰思路。本文以“资源-资产-资本”三位一体管理理论为基础,首先归纳总结了矿山废弃地属性认识及其再利用特征,并分析了矿山废弃地价值实现路径研究的现实基础,然后构建了“资源-资产-资本”视角下矿山废弃地价值实现路径,并对其资源化、资产化、资本化过程进行了分析探讨,以期建立矿山废弃地价值有效运作机制,为实现矿山废弃地再利用市场化,加速矿山废弃地流转提供借鉴。

1 矿山废弃地属性认识及其再利用特征

1.1 矿山废弃地属性认识

梳理国内相关文献研究,矿山废弃地主要有环境问题、资源、资产及资本三种属性认识。①环境问题属性。矿山废弃地是资源浪费—环境污染的典型复合现象,是以土地资源破坏为核心的次生环境问题,并严重影响着区域生态环境景观和经济社会发展[5-7]。②资源属性。矿山废弃地是矿区复兴的潜在资源[8]。别青城[9]提出了矿山二次资源的概念,黄敬军等[10]提出了“将开山采石作为资源第一次开发,对废弃宕口的利用作为资源第二次开发”的观点。将矿山废弃地视为新的资源类型进行开发重建,成为土地开发利用的组成部分,是经济发达地区获得增量土地资源的主要途径[11-12]。③资产及资本属性。随着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矿山废弃地成为后矿业经济发展的资本,也具有资产、资本的属性。孙乐为[1]提出了塌陷土地的资产化,以使废弃资源转变为经济优势;蒋正举等[2]从土地资源稀缺性、具有使用价值、产权可以市场化配置三方面分析了矿山废弃地资产属性,并提出了矿山废弃地资产化经营途径;孙京海等[3]、王鑫等[4]从供给稀缺性、资产性和增殖性三方面分析了采煤塌陷区土地产权的资本属性,并阐述了资本化的条件和资本运作模式。可见,矿山废弃地除了是一种环境问题外,还具有资源、资产、资本的属性。矿山废弃地资源、资产、资本属性认识及其资产化、资本化研究,为进行“资源-资产-资本”视角下矿山废弃地价值实现路径研究奠定了前期研究基础。

1.2 矿山废弃地再利用特征

矿山废弃地一方面处于采矿活动的终点,另一方面又是新的经济活动的起点,其再利用是集环境、资源、经济发展于一体的重大复杂工程,与一般的土地资源利用与单纯的生态环境治理有区别[13-14]。首先,普通土地利用投资和效益的年际分布一般比较均匀,而矿山废弃地使用级别较低,再利用之前必须投入一定的资金进行整治,使矿山废弃地资源化。其次,矿山废弃地再利用可提高土地的级别,带来土地的增值,存在着资源的二次利用,可以获取资源效益和经济效益,这与防止水土流失等生态环境治理工程有着显著区别。矿山废弃地再利用不是单纯的投入,而是具有直接的投入-产出效应。如图1所示,对矿山废弃地进行整治投资是矿山废弃地资源化过程,其初级产品是复垦土地(以及生态环境的修复),若将复垦土地作为生产要素投入生产,可以获得产品或服务,不论是复垦土地,还是产品或服务,都会给投资者带来收益。因此,矿山废弃地再利用是其经济、社会、生态环境价值再生过程,但由于社会价值、生态环境价值的公共性以及难以量化性,导致一些矿山废弃地再利用项目效益不显著,这也促使政府要从不同的层面与角度创新矿山废弃地价值实现路径。

2 矿山废弃地价值实现路径研究现实基础

2.1 法律法规建设基础

1989年实施的《土地复垦规定》,确定了“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标志着我国矿山废弃地复垦利用走上了法制化道路。2006年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共同出台了《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环境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以行政和法律手段为主的矿区生态环境治理责任机制逐渐建立起来。转型中国环境治理之道存在着“由政府规制的环境治理模式向市场手段的环境治理模式转变”的倾向[15]。在矿山废弃地复垦利用中我国也开始尝试逐步引入市场机制,引导民间资本进入。2009年实施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提出要“鼓励企业、社会团体或者个人投资,对已关闭或废弃矿山的地质环境进行治理恢复”。2010年《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鼓励、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土地整治等国土资源领域”。2012年6月国土资源部与全国工商联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国土资源领域的意见》,提出要“鼓励民间资本投资主体盘活利用国有建设用地;民间资本投资主体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可依法通过转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盘活利用;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土地整治,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土地复垦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同时,《土地管理法》中“占补平衡”耕地保护基本制度的提出以及《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出台,为矿山废弃地复垦利用的另一种市场化运作模式提供了法律法规基础。矿山废弃地是增加耕地来源的潜在途径,其所具有的复垦指标,也是一种商品,可以通过市场进行有偿转让。2013年3月实施的《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明确提出“由社会投资将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复垦为耕地的,对属于将非耕地复垦为耕地的,可以作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补充耕地指标,市、县政府可以出资购买指标”。国家对矿山废弃地复垦利用的重视以及市场化运作引导,为矿山废弃地价值实现路径研究提供了宏观政策指导和制度保障。

2.2 复垦利用实践基础

我国矿山废弃地再利用起源于上世纪50年代,最初是土地复垦,利用方向以农业利用为主,特别是复垦为耕地。20世纪70年代,我国在东部平原煤矿塌陷复垦土地上进行建筑、种植和养殖,土地复垦内涵逐步扩展,矿山废弃地土地复垦类型在向多样化方向发展,形成了疏排式、平整式、挖深垫浅、矸石充填、粉煤灰充填等复垦模式,对复垦土地的利用因地制宜,恢复为农业用地(种植业、水产养殖业、林业用地),或改造为休养和娱乐场所,或为工业和建筑业所用,不仅注重生态效益、社会效益,而且也注重经济效益。矿山废弃地通过工程措施和生物措施大都可以复垦为耕地、林地、牧地、建设用地或水产养殖地[7]。郭利刚[16]测算出我国1987-2009年间煤、金属矿区损毁土地复垦为耕、林草、建设用地的潜力分别为627.80、72904、15076万亩,可有效缓解耕地保护、生态环境建设压力和建设用地紧张局面。这些丰富的矿山废弃地再利用实践显化了矿山废弃地再利用价值,为矿山废弃地价值实现路径研究奠定了坚实的实践基础。

2.3 交易市场初步形成

江苏省《关于加强废弃露采矿山环境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指出“可根据废弃矿山区位、山体资源、废弃地利用方向,实行谁治理、谁投资、谁得益,通过招标拍卖等市场机制确定治理者的治理权和一定年限内的土地使用权”。在实践中,矿山废弃地再利用市场化运作已经有成功的范例。江苏省镇江市将矿山废弃地平整后,进行土地拍卖;盱眙县将北大山矿山废弃地交由民营企业开发,变矿山为公园;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政府利用西区姚家山矿区紧邻蔡甸城区的区位优势,引进社会资金进行治理并建起了工业产业园区;浙江省桐庐县瑶琳镇沈村废弃矿山吸引个人投资者进行旅游开发;河南省沁阳市西万镇校尉营村通过公开拍卖方式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经济园区经营权承包给该村村民使用等。另一方面,在耕地保护越来越严格的情况下,结合《土地管理法》中“占补平衡”耕地保护基本制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机制以及《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矿山废弃地复垦为耕地指标成为一种商品,可以进行买卖。2010年12月湖南省株洲市出台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复垦指标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指出复垦指标必须通过公开交易有偿取得,2012年重庆市、河南省巩义市、浙江省杭州市等也出台了复垦指标有偿使用的规定。可见矿山废弃地交易市场已初步形成,而规范有序的矿山废弃地交易市场是矿山废弃地价值实现的必要条件。

3 “资源-资产-资本”视角下矿山废弃地价值实现路径构建

“资源、资产、资本”三位一体管理是一种新型的资源管理观,是以价值为导向的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理念和方法。在“资源-资产-资本”理论中,资源、资产、资本是资源的三种属性,“资源”强调的是自然属性,是实物量;“资产”强调的是经济属性,是资源的价值,是实物量的货币化;“资本”是流动的资产,是资产价值中能够带来价值增值的价值。资源、资产、资本三者是递进关系,有转化的条件。资源资产化是指从资源的开发利用到资源的生产和再生产的全过程中,把资源作为资产,按照经济规律进行投入产出管理,并建立以产权约束为基础的管理体制,以确保资源所有者权益不受损害、资源保值增值,增加资源产权的可交易性[17-18];资产资本化是指有明确权属的资产进入市场交换,以资本的形式流动起来并实现其价值的过程[19],其实质是资产产权的市场化配置。资源价值核算和产权明晰是资源资产化、资产资本化的基础和先决条件。“资源-资产-资本”三位一体管理理论已被应用于矿产资源价值实现路径研究中[20]。

由于矿山废弃地与矿产资源、一般土地资源不同,不仅具有资源、资产、资本属性,其初始状态还是环境问题,资源价值很低或者理解为负值(主要是对周围环境有不良影响),因此它首先需要经过资源化,将矿山废弃地转化为有利用价值的资源。当矿山废弃地再利用预期能给投资者带来收益且产权明晰时,矿山废弃地资源可以成为资产。当矿山废弃地资产产权可以在市场中流转,实现市场化配置时,矿山废弃地资产就成为资本。矿山废弃地由于可以带来收益、土地具有稀缺性且产权可以明晰因而具有资产特征,如果存在矿山废弃地产权交易市场可以使其参与流转并增值的话,就可以实现矿山废弃地资本化。矿山废弃地经过资源化成为矿山废弃地资源,经过资产化成为矿山废弃地资产,再经过资本化形成矿山废弃地资本,矿山废弃地经过这三个过程,实现价值,将潜在资源转化为现实资源,将资源价值转化为经济价值,将资源效益转化为经济效益。图2构建了“资源-资产-资本”视角下矿山废弃地价值实现路径,描述了矿山废弃地属性转换、价值实现路径及其价值转化。“资源-资产-资本”视角下矿山废弃地价值实现路径研究就是建立矿山废弃地价值有效运作机制,实现矿山废弃地再利用市场化,加速矿山废弃地流转。

4 “资源-资产-资本”视角下矿山废弃地价值实现路径分析

4.1 资源化过程

矿山废弃地资源化是使受到采矿破坏的土地,经过治理,能作为合格的自然资源再度具有资源价值的过程。从上世纪五十年代开始的土地复垦发展到今天,矿山废弃地资源化方向日益多样化,由最初恢复为农业用地,到现在的矿山公园,矿山废弃地再利用实践丰富。在矿山废弃地资源化过程中,一是要因地制宜,综合考虑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进行矿山废弃地资源化方向选择,将矿山废弃地转化为农业用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渔业用地)、旅游用地以及建筑用地等,提高其资源价值。二是进行矿山废弃地资源化管理。资源化管理主要是以行政手段和技术手段为主,把矿山废弃地仅仅作为一种资源物质,从物质形态上进行管理,它包括矿山废弃地的权属管理,存量管理,增量管理等。在资源化责任主体管理上,我国逐渐形成了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责任机制,建立了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以确保资源化责任主体能按时保质的完成矿山废弃地复垦任务。土地复垦、生态恢复、景观规划、生态环境补偿等理论可以为矿山废弃地资源化提供理论支撑。

4.2 资产化过程

矿山废弃地资产化意味着将矿山废弃地作为一种资产,根据矿山废弃地再利用实际,按照经济规律进行投入产出管理,并建立以产权约束为基础的管理体制。在这一过程中,矿山废弃地从物质形态上的管理转化为以价值形态的管理。矿山废弃地资源转化为资产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即稀缺性、具有使用价值和产权明晰[21]。随着建设用地需求持续增加以及耕地保护越来越严格,矿山废弃地复垦土地的稀缺性也日益凸显。

4.2.1 价值分析与核算

大量矿山废弃地再利用实践表明矿山废弃地具有价值。矿山废弃地作为经济发达地区增量建设用地主要来源,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12];作为高效农业、生态农业、观光农业用地以及发展水产养殖水面,也具有显著的经济价值[22-23]。随着生态修复、景观规划设计思想等的引入,矿山废弃地成为一种特殊景观类型,是矿业文明和人类技术发展历程的承载,其所蕴含的巨大生态价值、历史文化价值、美学价值等逐渐被社会探索与发现,以矿山废弃地为载体发展起来的生态湿地公园、休闲娱乐公园、矿山公园、地质公园等成为资源型城市发展旅游业的重要依托,成为城市新的经济增长点[24-25]。在实际运作中,还要对矿山废弃地资产进行经济价值核算,并根据资产盈利情况将矿山废弃地资产划分为公益性、半盈利性与盈利性三种类型,针对不同资产类型采用不同的融资机制和经营管理策略,为选择矿山废弃地资本化方式奠定基础。

4.2.2 产权明晰

产权明晰是进行矿山废弃地资产化的必然要求。矿山废弃地产权明晰有两层内涵:一是治理权明晰,二是使用权及其它产权的明晰。①治理权明晰。治理权明晰是矿山废弃地顺利实现资源化的前提,也是矿山废弃地成为资产的前提。为了高效的实现矿山废弃地复垦利用,要按照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责任机制确定矿山废弃地治理权主体,明确其所具有的义务和权利,保证矿山废弃地资源化顺畅。②使用权及其它产权(如矿山废弃地发展权)的明晰。由于矿山废弃地形成的时间不同、矿业用地取得方式不一样,矿山废弃地治理权的安排不同,以及资源化方向不同,导致矿山废弃地使用权也没有统一的安排。清楚地界定矿山废弃地治理权、使用权及其它产权,明确矿山废弃地产权拥有者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这样才能确保资产在转化为资本的过程中做到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

4.3 资本化过程

矿山废弃地资本化是指矿山废弃地资产产权拥有者将矿山废弃地资产用来出让、转让、出租、置换或者作为股份进行投资的过程,其实质是矿山废弃地资产产权的市场化配置,主要有利用市场和创建市场两种方式。

4.3.1 利用市场

利用市场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矿山废弃地产权能遵循价值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自发的实现流转,进行市场化配置,社会资本能自发地被吸引到矿山废弃地再利用项目中,主要是指出让、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或者作为股份进行投资等。当矿山废弃地再利用的收益能达到投资者期望的收益率并能预期收回投资时,主要是盈利性的矿山废弃地资产以及在政府支持下的半盈利性的矿山废弃地资产,矿山废弃地资产能自发进行流转,进行矿山废弃地产权的市场化配置,实现价值。利用市场自发地实现矿山废弃地产权的市场化配置是实现矿山废弃地价值最理想的方式。但由于矿山废弃地的环境问题属性,在一些情况下现存的市场机制失灵,因此还需要借助政府权力创建市场。

4.3.2 创建市场

创建市场是指政府通过一系列政策构造的市场,使矿山废弃地从不同的视角和层面进入经济系统,形成一定的经济产出或者经济收入,引导投资者再利用矿山废弃地,主要是针对一些再利用经济效益低、无法自发形成交易市场的矿山废弃地。现阶段下有两种创建市场机制可以参考。一是在“占补平衡”耕地保护制度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制度下形成的土地置换机制和复垦土地指标有偿交易机制。在建设用地指标越来越少、耕地保护越来越严格的情况下,复垦土地指标将成为一种商品,明确矿山废弃地复垦为耕地的指标权利,建立区域内和跨区域的土地复垦指标交易制度,激活矿山废弃地产权交易的市场机制,实现矿山废弃地价值。二是区域性矿山废弃地生态修复资产打包资本化。将能够强烈受益于区域性矿山废弃地生态修复资产而增值的相关资产(如房地产、旅游等)和具有强烈外部性的矿山废弃地生态修复资产组成一个整体进行市场化经营运作[26],首先将该资产整体通过市场机制流转给特许经营商,特许经营商在约定的经营范围内,可再次通过市场竞标机制选择专业经营公司(如生态修复、旅游等)进行二级发包承包,从而通过市场机制实现矿山废弃地价值。

4.4 资源化、资产化、资本化之间的关系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矿山废弃地价值实现经历了资源化、资产化、资本化三个过程,但这里需要说明几点。首先,这三个过程只是表明了矿山废弃地属性和价值的转化过程,并不表明它们在时间上具有先后顺序,如具有良好区位的、无治理权责任人的矿山废弃地,可以直接将土地治理权和土地使用权一同出售,资源化、资产化、资本化过程安排可在同一时间完成;而对于那些由矿山企业负责复垦、然后交还给农民、农民再流转土地使用权的矿山废弃地,矿山废弃地资源化、资产化、资本化过程存在时间上的先后顺序。其次,矿山废弃地资源化、资产化、资本化这三个过程,不是孤立的,而是密切联系的。矿山废弃地资源化是矿山废弃地资产化、资本化的物质基础,资源化效益高的矿山废弃地比较容易实现资产化和资本化;矿山废弃地资本化是矿山废弃地价值实现的过程,也是矿山废弃地再利用融资实现过程,矿山废弃地资本化为矿山废弃地资源化提供资金,矿山废弃地资本化程度影响着资源化的深度和广度。最后,现阶段下并不是所有的矿山废弃地都能实现资本化,只有能达到投资者期望收益率并能预期收回投资或者在现行政策框架下可以通过创建市场进行市场化运作的矿山废弃地才能资本化,实现其市场价值。

5 结论与建议

本文研究分析表明,矿山废弃地具有环境问题、资源、资产、资本属性,其再利用是矿山废弃地经济社会生态环境价值再生过程;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对矿山废弃地市场化运作的引导、矿山废弃地复垦利用实践对其价值的显化以及交易市场的初步形成为进行矿山废弃地价值实现路径研究奠定了现实基础;“资源-资产-资本”视角下矿山废弃地价值实现经历了资源化、资产化、资本化三个过程,现阶段下并不是所有的矿山废弃地都能实现资本化,只有能达到投资者期望收益率并能预期收回投资或者在现行政策框架下可以通过创建市场实现市场化运作的矿山废弃地才能资本化,实现其市场价值。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国家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日益重视,矿山废弃地再利用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从“资源-资产-资本”角度深入探索矿山废弃地价值实现路径,深化矿山废弃地再利用管理是可行与必要的。结合本文所构建的“资源-资产-资本”视角下矿山废弃地价值实现路径,为顺利实现矿山废弃地价值,本文提出以下建议。

5.1 加强矿山废弃地复垦利用示范工程推广,显化矿山废弃地再利用价值

矿山废弃地属于潜在资源,积极探索矿山废弃地再利用价值,将潜在价值显化,是推进“资源-资产-资本”视角下矿山废弃地价值实现的前提条件。要显化矿山废弃地再利用价值,其开发利用方式至关重要。如果只是将矿山废弃地恢复生态环境,则矿山废弃地资源价值较低;如果能利用矿山废弃地独特的人文景观发展会展、商务、旅游,则可以显著提高矿山废弃地再利用价值。虽然我国矿山废弃地资源化技术研究比较成熟,再利用方式也呈现多元化,但矿山废弃地再利用的集约化、高附加值化还有待提高。通过矿山废弃地复垦利用工程的示范推广,逐渐提高矿山废弃地开发利用程度和经营方式,充分显现矿山废弃地再利用价值。

5.2 建立和完善矿山废弃地价值实现有关的服务机构

产权明晰与价值评估是“资源-资产-资本”视角下矿山废弃地价值实现的核心。将矿山废弃地当作资产或资本来管理,就要评估其资产价值,同时在资本化过程中,矿山废弃地产权的交易还需要交易机构。因此,要完善矿山废弃地价值实现相关的服务机构,顺畅资产化、资本化过程。一是依法制定相应的标准,对矿山废弃地流转中涉及的产权确认、价值计量、凭证登记备案等工作进行规范;二是建立矿山废弃地流转管理机构,加强对矿山废弃地流转的监督和管理,妥善处理矿山废弃地流转纠纷;三是建立健全矿山废弃地流转中介服务体系,依法成立或委托相关服务中介,为矿山废弃地出让、转让、出租、入股、置换等多种资本化方式提供便捷有效的服务。

5.3 继续加大政府政策支持力度和引导

一是政府要依靠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发挥其在矿山环境治理中的作用,科学地界定矿山废弃地资源化责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生态补偿的形式与标准,顺畅资源化过程;二是对于半盈利性的矿山废弃地再利用项目,政府要通过经费补贴、政策优惠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使其能吸引投资者进行开发利用;三是在现行政策框架下可以通过创建市场进行运作的矿山废弃地再利用项目,政府要采用强制和引导的管理手段创造对这项工作的需求,形成市场,使矿山废弃地从不同的视角和层面进入经济系统,实现价值,促进矿山废弃地再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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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

DOI:10.16640/ki.37-1222/t.2017.02.071

1 研究背景

一直以来,矿山环境地质问题受区域地质环境条件的控制以及影响都很大,地质环境的不同导致区域开矿所带来的环境地质问题类型也不同,往往差异很大。不同的区域进行开矿活动造成的影响不同:山地区域开矿易引发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灾害,而植被被破坏以及地面塌陷等现象则是平原盆地区开矿造成的 [1-2]。我们的地质环境使得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备受社会各界的关注。为了实现矿产资源开发与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同时发展,避免和减少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我们在开采煤炭资源的同时解决好采煤沉陷区的环境污染,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对有效治理生态破坏问题,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3]。

安徽省淮南市是以一座能源型城市,主要的矿藏为煤炭,作为中国最重要的煤炭资源城市之一,截止到2014年底,淮南矿业集团公司煤炭开采沉陷区约320万km2,预计最终塌陷面积将达到687万km2,其中沉陷区积水面积达最大积水深度将超过20m,相当于100个西湖大小[4]。面对如此严峻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淮南市选取了几个矿山环境问题较严重的采矿区的沉陷区进行复垦活动,重点任务是研究植物修复矿区重金属污染的土壤方法。

本文针对于大通复垦区、潘一矿复垦区以及新庄孜复垦区种植的植物对土壤中重金属的富集强度比对,研究适应修复沉陷复垦区重金属污染土壤的植物种类,以期为接下来此方面的研究工作提供借鉴和研究依据。

2 样品的采集

2.1 样品的采集

实验研究所用的土壤以及植物样品主要采集于淮南市大通煤矿沉陷复垦区、潘一煤矿沉陷复垦区、新庄孜煤矿沉陷复垦区。经过实地调查发现,三个复垦区中数量多,占优势的植物共有12种。采样点依据采样区域的面积大小均匀分布,同时根据国家标准《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6-2004)中的布点和采样规范,进行塌陷复垦区土壤样品的采集。

本次植物以及土壤样品的采集时间为夏季及秋季,着重考虑复垦区植物与土壤之间的关联对土壤重金属的修复影响。对研究区域长势良好、生长面积较广的12种植物分地上和地下部分进行采集分析研究。在所研究的三个区域内共采集土壤样品的工业垃圾522个,主要的采集方式是利用特制采样器采集土壤垂直剖面样品,样品的垂直长度为20cm,同时记录采样点的地理位置坐标并对采样地点、周围植物生长情况和煤矸石具体填埋深度情况等。

2.2 样品的预处理与测试

2.2.1 样品的预处理

采集回来的土壤样品需要放在聚四氟乙烯的风干盘中均匀摊开,并放置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地方自然风干。风干之后的样品需要手动捡除样品中的石子、煤矸石等杂物,最后运用四分法选出300g左右的样品,放入事先准备好的干净玻璃瓶中密封保存。把放入玻璃瓶中的土壤样品拿出,用玛瑙研钵磨碎,过筛,最后装入自封袋密封保存。植物样品采集回来之后,先进行水洗,除去植物表面的灰尘等物质,放在通风干燥处自然风干。然后根据研究目的进行分部位处理,用塑料刀将植物样品切碎,称取200g左右于瓷托盘中。在105℃杀青30min后,在50℃的干燥箱中烘至恒重。取出碾碎,过60目的样品筛,放入玻璃瓶中备用。样品的前处理过程中,需要写清楚样品的标签 [7]。

2.2.2 重金属含量检测

为了保证实验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实验要求,本实验选用了国家规定的标准物质土壤标准做为参考样(GBW-07403),植物样品利用国家标准样品(GBW07604),实验分析表明,回收率较好,从而为接下来的实验提供了数据准确度的保障。

3 测试结果与分析

3.1 分析方法

研究表明,植物对重金属的富集能力可以用生物富集系数(BCF)表示。植物对重金属的吸收是有选择性的,同时,富集系数越大代表植物越容易从土壤中吸收该元素,代表该元素的迁移能力越强[5-6],如果植物地上部分富集系数越大,则越有利于植物污染的修复,植物地上部分富集系数>1即是超积累植物所需具备特征之一[7-9],2008年,刘足根、杨国华等[10]研究赣南钨矿区的土壤中重金属含量,发现了可以用于污染土壤修复的几种植物,分别是芒箕、龙葵、酸模等,这些植物的地上部分可富集较多重金属。魏芳雪、杨金香[11]等人以淮南市某煤矿复垦区为研究对象,根据不同植物的重金属富集系数,研究分析不同植物对不同重金属的富集能力。结果表明:芦苇和狗尾巴草对重金属元素表现出了较强的富集能力,可作为该区域生态恢复的先锋植物栽种。孟俊[12]研究了淮南市新庄孜矿复垦区土壤中重金属的污染水平以及植物的富集以及修复潜力,研究结果表明:研究区域土壤中Cd、Hg、Zn等7种元素的含量超过了淮南市土壤背景值。对重金属元素As和Hg具有较强的富集能力是油菜和蚕豆;对As、Cd、Hg具有较强的富集能力的植物分别是小麦、小蓟和野蒿。通过大量的文献阅读,可以得出,国外对超富集植物已经展开了一系列的相关研究与报道。

富集系数是指评价土壤―植物系统中重金属元素迁移富集的难易程度,可将重金属元素在植物各个部位的浓度与配套土壤中对应元素的浓度作比,可表示为Ai。计算公式如下:

(1)

式中------Ai为元素i富集系数; Li为元素i在植物中含量; Ni为元素i在植物生长介质中的含量(全量)。

在生态修复中,植物的转运系数也如同植物的富集系数一样,可以显示植物修复土壤中重金属污染能力。同时,转运系也被用来反映土壤―植物系统中重金属元素迁移的难易程度,特别对于一些超积累植物,转运系数已经成为了重要的评价指标之一[13]。

所谓转运系数,就是植物富集的某种重金属元素地上部分含量与根部含量之比,用来评价植物将重金属从地下根部向地上部分的运输和富集能力。计算公式如下:

重金属转运系数(F/R)=地上部分重金属含量/根部重金属含量 (2)

3.2 结果分析

通过对三个采煤沉陷复垦区12种长势良好的植物以及植物所生长的土壤进行重金属含量检测,分别计算出这12种植物的富集系数。

由表1可以看出,不同植物对不同重金属的富集系数差异很大。对重金属Cu具有富集能力的植物从大到小排列分别是野豇豆、钻叶紫苑、鬼针草等,其中野豇豆的富集系数高达1.77,是最小值(狗尾草)的8倍。加拿大一枝黄花与苍耳的富集系数接近0.5,最小的是狗尾草和芦苇,富集系数仅为0.2;植物对Zn的富集能力比较强的植物是野艾蒿、狗尾草、苦苣,富集系数分别0.77、0.66、0.45,相差不大,但其他几种植物对Zn的富集系数都小于0.5;鬼针草对Cr的富集能力很强,富集系数达到1.0,钻叶紫苑对Cr的富集能力也比较强,其他几种植物的富集系数比较小,仅在0.01~0.16之间;植物对Ni的富集系数最大是鬼针草(0.80),其他植物的富集能力都比较弱;12种草本植物对Pb几乎没有富集能力,富集系数最大才达到0.45(野豇豆);植物对Cd的富集系数在0.04~4.00之间,其中狗尾草富集能力最强(4.00),接下来是钻叶紫苑(1.83)、鬼针草(1.12)菊芋(1.06)。从不同的重金属来看,植物对铜、镉的富集能力都比较强,其中鬼针草对铜、锌、铬、镍、镉五种重金属都有较强的富集能力,钻叶紫苑对铜、铬、镉三种重金属有较好的富集能力,野豇豆对铜和锌两种重金属均具有富集能力,分析表明这三种植物对复合污染的土壤可能具有比较好的修复效果。其中狗尾草、野豇豆、鬼针草和钻叶紫苑的总和富集系数明显高出其他植物。其中,鬼针草对几种重金属的总富集系数高达5.0。

从表2可以看出,12种植物的转运系数相对都比较大,苦苣对Cu的转运系数最高达4.00,说明苦苣比较容易对Cu进行迁移,最小是麦冬,仅为0.46;Zn的转运系数在0.73 ~3.76 之间,其中野豇豆最大,扁竹兰最小;植物对Cr的转运系数最大的是狗尾草,最小的是钻叶紫苑,说明钻叶紫苑迁移Cr的能力比较小;钻叶紫苑(0.48)对Ni的转运系数也是最小,最大是狗尾草(3.43),说明狗尾草对Ni元素迁移比较容易;12种植物对Pb的转运系数都大于0.5,说明这些植物将Pb从地下部分向地上部分的运输和富集能力比较强;狗尾草对Cd的转运系数未能检测出,其他植物迁移Cd的能力都比较强,转运系数都大于0.5,在0.05~5.65之间,最大是野豇豆(5.65),最小是钻叶紫苑(0.05)。由这些分析看出,麦冬根部对Zn、Ni、Pb、Cd四种重金属向地上部分运输能力比较强,狗尾草对Cu、Zn、Cr、Ni、Pb五种重金属较易转运,钻叶紫苑对Cu、Zn、Pb三种重金属的转运比较好,其他9种植物对Cu、Zn、Cr、Ni、Pb、Cd六种重金属的转运能力都比较强,表明它们可能较适宜在复合污染地区种植。

4 结论

三个采煤沉陷复垦区中的12种植物,对Cu具有高富集能力的植物有野艾蒿、野豇豆、菊芋,等。野豇豆和鬼针草对Zn具有高富集能力。对Cr和Ni具有高富集能力的植物只有鬼针草。对Cd具有高富集作用的植物有菊芋、鬼针草和苍耳。12种植物对Pb的富集能力都比较弱,说明12种植物对Pb的修复能力比较差,这些植物都不太适合Pb污染的土壤。这些结论都较为符合前人的一些研究结果,从而说明:运用植物修复采矿区土壤的重金属污染,会具有较为广阔的发展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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