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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审计中常见的审计问题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1.1 高校领导未重视基建工程内部审计
现今,在高校部门设置中,内审部门不完善、人员缺失等现象非常普遍,甚至存在审计部门边缘化的现象。与此同时,一些高校把审计、监察、纪检部门进行了合署办公,安排几名工作人员从事审计工作;一些高校尽管设有专门的内审部门,但只是以一种形式存在,安排2- 3 人办公,根本未配备专业的工程审计人员;一些高校甚至既没有配备专业的工程审计人员,也没有设置专门的审计部门,导致审计工作繁重,进而对工作效率造成了很大的影响。由此可以看出,因为内部审计未得到高校领导的重视与支持,导致工作威信与地位不足,进而对基建工程审计质量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1.2 内部审计人员力量薄弱,专业素质有待提高
基建工程审计资金额度比较大、程序比较复杂、中间环节比较多、专业性较强,是一种融合了市场、管理、经济、技术等方面的综合性工作,所以,基建工程审计人员除了要具有扎实的专业技术知识之外,还要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与相关专业知识。然而,一些高校在配备审计人员的时候,未对工作人员进行严格把关,导致一些不具备职业资格的人员混入工作队伍,影响了工作效率;一些高校甚至将审计部门当成是安置闲人的地方;一些高校基建工程审计人员不是来自工程领域,缺乏对审计专业或者经济管理专业知识的了解,就是精通审计专业知识的人员,但缺乏对基建工程知识的了解,进而导致基建工程审计工作无法全面落实,并且增大了审计风险。
1.3 审计方法与手段落后,应变能力差
现今,在开展基建工程审计工作的时候,高校依然采用传统审计方法,依靠审计人员手工计算核对相关数据,此种传统审计方法不仅会加大劳动强度,还会增加工作时间,降低工作效率,并且出错率相对较高,已经无法满足高校快速发展的需求。除此之外,随着新工艺、新材料的不断产生与运用,建筑市场变化越来越快速,尽管造价管理部门会定期有关信息,但是在最新市场价格信息收集方面,审计人员依然感觉难度很大,无法真正和市场接轨,进而导致审计工作无法全面贯彻实施,也就达不到预期的工作效果。
1.4 审计监督不当,工作滞后
现阶段,高校基建工程的内部审计工作主要局限于项目完工后的决算审计。然而完工后的决算审计不能对基建工程全程予以监督,致使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无法及时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等发现问题之后,因为出现时间过长,导致问题现场早就不存在,进而也就不能对其进行再次审计与核实。当工程前期监督不到位的时候,就会导致工程概预算失真,进而出现投资失控的现象,非常容易产生工程预付款超支而无力追回的情况。因为事前预防与事中控制未得到落实,导致高校基建工程审计工作经常处在被动状态,使得高校出现了很多无法挽回的经济损失。
2 高校基建工程审计的改进对策
2.1 加强高校领导的重视与支持
在高校基建工程审计工作中,领导的重视与支持是十分重要的。在高校管理中,应将基建工程审计纳入其中,并且当成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在人员配备、办公设备配置、业务经费拨付等方面,也要进行适当的优先考虑。除此之外,加强对基建工程审计规章制度与审计程序予以制定、完善,以此提高其可行性,同时确保审计工作的权威性与独立性,保证审计人员可以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最大限度的确保审计工作得以全面落实,达到预期的工作目标。
2.2 完善内部审计部门,提高审计人员的专业素质
针对高校基建工程内部审计部门来说,不仅要确保审计人员数量足够,还要保证审计人员的知识结构与自身素质达标。只有保证人员结构、专业结构科学、合理,才可以确保审计队伍素质符合实际工作的需要,进而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全面落实审计工作职责。为此,要想实现以上目标,就要做好以下几点:一是,保证工程专业审计人员数量足够;二是,强化对现有审计人员的培训与教育,有效提高审计人员的专业水平,拓展审计人员的视野,为审计工作的全面落实提供可靠保障;三是,定期召开基建、修缮工程的审计专题研讨会,增加各高校间的交流与互动,促进彼此的共同发展与进步;四是,审计人员要积极参与相关教育培训,不断更新自身知识体系,从而熟练掌握最新的工程审计技能。
与此同时,审计人员不仅要精通业务,还要具有良好的修养与品质,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一是,要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二是,要具有强烈的职业责任感;三是,要具有一定的敬业奉献精神;四是,要具有良好的工作作风,做到依法依规、公正、公平的审计。
除此之外,对于高校审计人员数量少、任务重的矛盾,可适当借助社会审计力量,采用以自审为主、社会审计为辅的审计方式展开工作,即选择专业水平高、社会信誉好的人员及机构参与基建工程审计工作。通过这样的方式,不仅可以解决审计人员数量少的问题,缓解工作压力,还可以集合多方面的力量,充分发挥各自优势,有效提高审计质量与效率。
2.3 改进审计手段与方法,保证审计质量
为了适应新任务与新形势的需要,高校基建工程审计部门必须不断改进审计手段与方法,转变以往完工后结算审计的形式,做好基建工程的全程跟踪审计工作,同时做好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审计,以此合理控制工程造价。除此之外,加强对各种审计软件、网络技术及计算机技术的运用,通过计算机辅助审计,有效提高审计工作效率与质量,以此达到预期的工作目标。
2.4 强调公示制度,重视群众监督
关键词 电力工程 审计 管理水平 供电企业
一、引言
我国国民经济进行了迅速的发展,电网建设的增长趋势也在逐步的加快。电力已经是社会发展以及人民生中不可缺少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电力工程建设具有投资额度大、周期长、专业水平要求高的特点,为了确保电力工程建设能够安全稳定的进行,保证企业经济利益的增长,就需要进行和电力建设项目有密切关系的电力工程审计工作。加强电力工程的审计工作,不但有利于建设单位对电力基建工程造价进行合理的确定,还可以有效的提高电力施工企业的管理水平以及经济效益。所以说,想要为企业规范化管理提供有效的保障以及对风险进行有效的控制,就要加强电力工程审计。本文就对电力工程审计中的常见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对策。
二、电力工程审计中的常见问题
电力工程审计是一项综合性工作,具有技术要求高、专业性强的特点。另外还会存在一定的隐蔽工程和变更项目,还要面对施工材料询价难、信心不对称以及被审单位不配合的困难[1],所以在实际电力工程审计过程中会出现众多问题,有:(1)在工程预算管理环节,这一环节出现的问题,主要是在审计工作还没有全面进行开展的时候,就会出现一些没有进行充分立项调研的,随意突破投资额度的工程项目。这些项目的计划通常都会比较笼统,对基建工程、技改工程以及大修项目不能进行恰当合适的区分;在施工之后,也没有进行进行正常的预算申请以及审批程序,致使计划和实际操作出现严重的脱节现象[2]。(2)在工程勘测设计环节,这一环节的可以直接对工程造价的高低产生影响,其对工程造价的决定作用几乎能够占到90%左右。但是就目前来说,工程勘测设计环节还没有一个有效的监督以及责任追究制度,所以存在大量的人为浪费情况。(3)在工程招投标环节,这一环节虽然国家明确规定要建立一个公平竞争的平台,杜绝腐败现象的出现,但是在实际中,依然存在一些暗箱操作行为。(4)在工程资金管理方面,在这一环节主要是一些建筑单位对于项目的拨付资金没有进行严密的管理,出现了工程建设施工进度明显的赶不上资金的拨付速度,甚至一些工程在资金已经拨付完的时候,工程项目的决算审计工作还没有结束,这样如果工程一旦出现质量问题,那么也就会给业主带来一些相应的损失。(5)在工程建设现场签证环节,现场签证资料是i进行工程竣工决算审计的重要参考依据,但是对于现场签证材料的真实可靠性,却不能进行监督,所以一些企业就会在现场签证上来做文章。这就需要审计部门在工程施工时进行事中控制。(6)不能及时的编制工程竣工决算报告,有一些部门在工程竣工数年之后,才会把财务报表上交,该工程在使用期间,会出现线路改装的情况,那么项目本身的修改,也会造成一些帐、卡、物的丢失,甚至会影响年度报表的准确性。
三、电力工程审计中常见问题的对策
(1)工程施工前做好各项准备。对于工程中需要的各种预(结)资料要认真进行审查和收集,其中包括有施工合同、设计变更要求执行、隐蔽工程的签证以及现场签证等等资料。还要根据工程图纸对预(结)算中是否具有高套定额以及工程量是否出现多计情况进行审查,也可以采取审计和重点审计交叉结合的方式进行,提高审计效率[3]。
(2)加强施工期间的控制力度,提高管理水平。可以把施工时期进行合适的划分,分为重点控制区和非重点控制区,这样就可以对施工过程进行不定期的检查,而且可以对其重点控制时期进行有效的监督。重点施工时期划分包括有:隐蔽工程的建设、重大内容的变更、材料和设备的选购等,这些都是进行审计的重点,要对其方案变更的可行性进行审查和监督,对这些基础资料进行有效的积累、掌握,才能够确保审计工作有效进行,减少风险的存在。
(3)建立一份项目台账,以便对审计工作进行对比总结。在工程项目建设进行了一段时间的审计之后,就可以建立一份项目台账,可以根据项目的不同性质,分成是民用建筑以及工业建筑;也可以根据工程建设作用的不同,分成新建土建、修缮土建以及园林绿化等,这样就可以对于具有相同性质或者相同作用的工程项目建设审计工作进行对比、总结,不但可以对每平米的地面造价进行计算,以后相同类型的工程建设项目还都可以依据这一标准进行投资额度预算。这样不断的积累工程项目建设的数据资料,不但可以对以后工程项目建设审计工作效率,还为之后工程项目建设中的工程造价审计工作的进行提供了一定的参考资料。
参考文献:
工程造价预结算编审是一项极为繁琐,同时蕴含大量技术与经济知识的工作,需要工作人员拥有极为扎实的专业知识以及一定量的相关知识,同时还需要从业人员能够细心细致地对待。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即使工作人员已经做好了相关的工作,但是仍旧会出现这样或者那样的差错。
1 工程造价编审的主要内容
1.1 审计工程量
工程量越大,工程的造价也就越高,作为工程造价审计的重要环节,工程量的计算主要是通过图纸和数字计算对已完成的施工内容进行统计的环节。这一过程主要包括了以下几个环节:第一,要确定计算的方法,并且保证方法完全符合实际的要求;第二,要确定实际竣工的建筑工程项目是否符合图纸要求;第三,要确保工程量的计算方式清晰明了;第四,要确定定额单位要与计量单位一致。在对工程量进行审计时一定要熟悉工程量的计算规则,防止出现失误。
1.2 审计定额子目套用
审计定额子目套用的目的主要在于确定预结算书中的子目内容是否与定额子目内容相一致。审计定额子目套用的内容主要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要确定工程建设中使用的材料以及人工是否符合了合同约定以及市场的价格;其次,要确定分部分项工程中的施工顺序以及使用的材料能够符合选取的定额子目;第三,在审计一些不能够套用定额子目的内容时,要保证这部分内容的定额调整换算能够符合规定。一旦发现定额子目内容与预结算书中的内容差距较大,就必须以图纸的内容为依据,实事求是,给予正确的套价。
1.3 审计材料价格
由于各地的材料报价因为市场、运输等原因并不相同,因此在进行工程材料价格的计算时要按照各地区同时期材料市场的平均价格来进行计算。由于目前各类材料在不同市场上的价格差别较大,因此在进行材料价格的审计时,一定要多关注市场,根据市场信息价计算材差。
1.4 审核换算的定额单价
审核换算的定额单价时需要工作人员按照规定定额以及相关的文件进行核对,核算的主要内容包括了工程中的人工、材料以及一些机械的全部或者部分。在对这部分内容进行审核时常常会出现实际与定额不符的情况,需要工作人员细心认真处理。
2 工程造价编审中常常出现的问题
在工程造价编审的环节中常常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错误,有些是工作人员处理不当造成的,有些则是施工方为了获取利益故意制造的,在这里只挑了几个问题进行详细的说明。
2.1 降低部分工程的质量标准
有的工程承建商在建设工程时常常会在隐蔽处做文章,降低工程的质量标准,以便从中获利。例如在建设吊顶时,最外面一层的面层施工方常常会使用品牌吊顶,而内里的龙骨以及支撑龙骨的吊筋则使用劣一等材料进行建设。这样在进行结算时,将龙骨和吊筋的档次按照未降档的材料的价格计算。或者有些施工方忽视图纸建设要求,明明需要多刷几遍油的地方只刷个一两遍甚至漏刷。虽然这样施工方能够从中获利,减少一些成本,但对于工程建设整个过程来说是极为不利的,极容易造成安全隐患,导致安全事故。
2.2 不按照定额执行,参照市场估价
很多施工方在进行工程造价编审时,往往按照市场价计算人造价,忽视定额价。这一点主要是由以下几个原因造成的:第一是因为有些项目定额价太过落后,甚至没有定额价;第二,在很多情况下,市场价往往高于定额价,按照市场价计算能够获得更多的利益;第三在于施工方本身,很多施工方在计算价格时不管有没有定额价,都只按照市场价格来执行。
2.3 材差只调正不调负
在制定预算定额时,材料的预算价格是按照编织期的价格计入定额基价的。而当工程进行最后的编审和审核时,工程中材料的价格必须按照实际施工时的价格对预算中的定额价格调整材差。但是有些施工方在进行工程最后的造价编审时,只将一些市场价格较高的材料与定额中的价格相调整,而一些市场价格较低的材料则仍保留原样。
3 针对编审中问题的对策
3.1 加强图纸的建设管理
在工程建设中,最重要的就是图纸的设计和管理。在工程造价编审中,图纸同样是整个过程中最为重要的,一切的编审工作内容都需要建立在图纸的基础上。因此在开始签订工程合同时,施工方一定要选择信誉良好,有资质的专业设计单位。并且在图纸的设计过程中要确保图纸的内容必须要符合国家的各项要求和规范,而图纸的设计必须要能够满足业主对于建筑的各项要求,此外,还要要求图纸中使用的各项材料和内容都要明确具体,不能含糊。
3.2 预算书编制过程中必须要由建设方造价人员的参与
在进行预算书编制的过程中,一旦建设方造价人员参与,能够及时地发现图纸中存在的一些漏洞,指出图纸的不足。同时能够了解预算书中的各项内容,对一些不符合规范或者超出工程需要的内容或材料进行改正,对确定合同价款极为有利。
3.3 全面掌握工程的情况,做好竣工资料收集工作
竣工资料作为工程造价编审的重要材料,受到所有编审人员的关注。在编审的过程中,只有掌握了足够的竣工资料,才能够在编审时准确地进行工程造价核算。此外,除了做好竣工材料的工作,能够及时全面的掌握好工程的情况也十分必要。由于竣工图无法全面的反映整个工程的工程量以及工程的造价,因此在编审的过程中除了参考竣工图,还需要工作人员去到施工现场进行实地的察看,深入进行市场调研,全面掌握工程的情况。
3.4 建设方人员做好查看工作
作为建设方人员,造价人员应该常常到施工现场进行实地考察,并且做好与施工方人员的沟通工作。这样做第一能够确保施工方按照图纸进行施工,第二则能够及时做好现场材料的记录工作,防止施工方作假。
4 结束语
作为一项综合性较强的工作,工程造价编审需要工作人员拥有扎实的专业知识,较高的技术水平以及一定的财务知识,并且需要工作人员能够熟练地了解并且使用工程量计算规则。同时,工程造价编审的复杂性更要求员工在进行编审时能够拥有足够的耐心以及严谨认真的工作态度。只有工作人员拥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以及高超的职业技术水平,才能够把握好工程造价的最后一关,保证工程造价编审的准确性,减少工作中的问题,避免造成损失。
参考文献
[1]吴小敏,刘永兴.浅析市政工程预(结)算编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2(12).
1 深基坑监测的重要性
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向空中谋发展、向地下求空间已成了建筑设计追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效手段,由于地下土体性质、荷载条件、施工环境的复杂性,对在施工过程中引发的土体性状、环境、邻近建筑物、地下设施变化的监测便成了工程建设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对于复杂的大中型工程或环境要求严格的项目,往往很难从以往的经验中得到借鉴,也难以从理论上找到定量分析、预测的方法,这就必定要依赖于施工过程中的现场监测。
①验证支护结构设计,指导基坑开挖和支护结构的施工,为今后降低工程成本指标提供设计依据;
②及时了解施工环境,保证基坑支护和相邻建筑物的安全。
③总结工程经验,为完善设计分析提供依据。
在深基坑施工过程中,确保工程安全、基坑稳定尤为重要,施工和监测同步进行,工程监测确保了安全施工。通过对监测资料的研究和分析,不仅可以了解结构在施工过程中的外荷载和内力及变形特征,而且可以认识施工各阶段结构荷载的分布和传递过程,同时还可以了解基坑周围土体的沉降及深层土体的运动规律,对整个基坑工程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2 深基坑监测的特点
2.1 时效性
普通工程测量一般没有明显的时间效应。基坑监测通常是配合降水和开挖过程,有鲜明的时间性。测量结果是动态变化的,1d 以前(甚至几小时以前)的测量结果都会失去直接的意义,因此深基坑施工中监测需随时进行,通常是1次/d,在测量对象变化快的关键时期,可能每天需进行数次。基坑监测的时效性要求对应的方法和设备具有采集数据快、全天候工作的能力,甚至适应夜晚或大雾天气等严酷的环境条件。
2.2 高精度
普通工程测量中误差限值通常在数毫米,例如60m 以下建筑物在测站上测定的高差中误差限值为2.5mm,而正常情况下基坑施工中的环境变形速率可能在0.1mm/d 以下,要测到这样的变形精度,普通测量方法和仪器不能胜任,因此基坑施工中的测量通常采用一些特殊的高精度仪器。
2.3 等精度
基坑施工中的监测通常只要求测得相对变化值,而不要求测量绝对值。因此,基坑监测要求尽可能做到等精度,并使用相同的仪器,在相同的位置上,由同一观测者按同一方案施测。
3 深基坑监测的主要内容
(1)地下管线、地下设施、地面道路和建筑物的沉降、位移。
(2)围护桩地下桩体的侧向位移、围护桩顶的沉降和水平位移。
(3)围护桩、水平支撑的应力变化。
(4)基坑外侧的土体侧向位移。
(5)坑外地下土层的分层沉降。
(6)基坑内、外的地下水位监测。
(7)地下土体中的土压力和孔隙水压力。
(8)基坑内坑底回弹监测。
4 深基坑监测的常用仪器和元件
基坑监测常采用水准仪、经纬仪、测斜仪、分层沉降仪、土压力盒、孔隙水压力仪、水位观测仪、钢筋应力计等。目前在实际工作中,以水准仪量测墙顶和地面位移以及以测斜仪量测墙体和土体深层位移较为可靠而且特别重要,其他监测手段常被用来进行综合分析。用钢筋应力计测支撑轴力时,应配备温度计埋设在支撑中,以便计算温度变化引起的应力。
5 基坑监测数据的采集
地下管线、地下设施、地面建筑都应在基坑开工前测取初始值,在开工期间,应根据需要不断测取数据,从几天观测一次到一天观测几次都可以;每次的观测值与初始值比较可得累计量,与前次的观测数据相比较可得日变量。根据公认的数据,一般日变量大于3mm,累计变量大于10mm 即应向有关方面报警。监测数据必须填写在为该项目专门设计的表格上,所有监测的内容都须写明:初始值、本次变化量、累计变化量。工程结束后,应对监测数据,尤其是对报警值的出现,进行分析,绘制曲线图,编写工作报告。
6深基坑监测中的常见问题
深基坑工程支护技术虽已在全国不同地区、不同的地质条件下取得了不少成功的经验,甚至在一些达到国际水平,但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进一步研究或提高,以适应现代化经济建设的需要。深基坑工程支护施工过程中常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
6.1 土方开挖和边坡支护不配套
一般来说,土方开挖技术含量相对较低,工序简单,组织管理容易。而挡土支护的技术含量高,工序较多且复杂,施工组织和管理都比土方开挖复杂。所以在施工过程中,大型工程均是由专业施工队来分别完成土方和挡土支护工作,而且绝大部分都是两个平行的合同。这样在施工过程中协调管理的难度较大,土方施工单位抢进度,赶工期,开挖顺序较乱,特别是雨季施工,甚至不顾挡土支护施工所需工作面,留给支护施工的操作面几乎是无法操作,时间上也无法完成支护工作,以致使支护施工滞后于土方施工,因支护施工无操作平成钻孔、注浆、布网和喷射混凝土等工作,而不得不用土方回填或搭设架子来设置操作平台来完成施工。这样不但难于保证进度,也难于保证工程质量,甚至发生安全事故,留下质量隐患。
6.2 边坡修理达不到设计、规范要求
基坑开挖常存在超挖和欠挖现象。一般情况下,深基坑开挖时均使用机械开挖、人工简单修坡后即开始挡土支护的混凝土初喷工序。而在实际开挖时,由于施工管理人员不到位,技术交底不充分,分层分段开挖高度不一,开挖机械操作手的操作水平等因素的影响,使机械开挖后的边坡表面平整度,顺直度极不规则,而人工修理时不可能深度挖掘,只能就机挖表面作平整度修整,在没有严格检查验收后就开始初喷,故出现挡土支护后出现超挖和欠挖现象。
6.3 成孔注浆不到位、土钉或锚杆受力达不到设计要求
深基坑支护所用土钉或锚杆钻孔直般为100~150 的钻杆成孔,孔深少则5、6m,深则十多米,甚至二十几米,钻孔所穿过的土层质量也各不相同,钻孔如果不认真研究土体情况,往往造成出渣不尽,残渣沉积而影响注浆,有的甚至成孔困难、孔洞坍塌,无法插筋和注浆。再者注浆时配料随意性大、注浆管不插到位、注浆压力不够等而造成注浆长度不足、充盈度不够,而使土钉或锚杆的抗拔力达不到设计要求,影响工程质量,甚至要做再次处理。
6.4 喷射混凝土厚度不够、强度达不到设计要求
目前深基坑支护喷射混凝土常用的是干拌法喷射混凝土设备,其主要特点是设备简单、体积小,输送距离长,速凝剂可在进入喷射机前加入,操作方便,可连续喷射施工。虽然干喷法设备操作简单方便,但由于操作手的水平不同,操作方法和检查控制等手段不全,混凝土回弹严重,再加上原材料质量控制不严、配料不准、养护不到位等因素,往往造成喷后混凝土的厚度不够、混凝土强度达不到设计要求。
6.5 施工过程与设计的差异太大
深层搅拌桩的水泥掺量常常不足,影响水泥土的支护强度。经验表明同样做法的支护,发生水泥土裂缝,有时不是在受力最大的地段,往往是强度不足,地面施工堆载在局部位置大大高于设计允许荷载。施工质量与偷工减料的现象也并不少见。基坑挖土是支护受力与变形显著增加的过程,设计中常常对挖土程序有所要求来减少支护变形,并进行图纸交底,而实际施工中土方老板往往不管这些框框,抢进度,图局部效益。
6.6 工程监理不到位
按规定高层建筑、重大市政工程的深基坑是必须实行工程监理的,大多数事故工程都没有按规定实施工程监理,或者虽有监理而工作不到位,只管场内工程,不管场外影响,实行包括设计在内的全过程监理的就更少。客观地说深基坑工程监理要求监理人员具有较高业务水平,在我国现阶段主要就只是监控支护结构工程质量、工期、进度,而对于设计监理与对住宅及周边环境的监控尚有一定差距,亟待完善与提高。
6.7 施工监测不重视
建设单位为省钱不要求做施工监测,或者虽设置一些测点,数据不足,忽视坑边住宅的检测,或者不重视监测数据,形同虚设。支护设计中没有监测方案,如果发生情况不能及时警报,事故发生后也不易分析原因,不利于事故的早期处理,省了小钱而花大钱。为了减少支护事故,有待精心设计、细心施工、强化监理,保护坑边住宅与环境,提高深基坑支护技术和管理水平。
7深基坑监测控制措施
7.1坚持分层分段开挖与支护
施工中严格控制开挖面的长度与深度,并进行快速支护,使支护尽早发挥效能,达到控制和消灭破坏点的目的,分层分段开挖并支护有利于边坡能量的释放,前期开挖层段的能量有一部分通过锚体传到土层较深部位,有一部分受已施工面板影响留在坡面浅层部位,当下一层段开挖后,就被后期开挖段吸收并释放。因此,分层分段开挖并支护的施工方法是也一个能量释放的过程,最后总的开挖能量留在坡面的较少,对整个坡面的稳定性非常有利。
7.2科学管理、文明施工
土方开挖及地下结构施工时,不得碰撞损伤支护结构、排水设施、观测标志、测量元件等。土方应随挖随运,不得随意堆置于基坑周边。回填土再利用而必须放置于坑边的应均匀堆放,不得超过规定的荷载值,施工机械的行驶路线和停放位置与坑边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7.3做好开挖后的补偿跟踪注浆工作
根据深基坑工程施工经验,在开挖深度范围内,第三、四层钢支撑开挖后引起的围护结构变形较大,因此相应部位各分层在土方开挖前,随着土方分层开挖的推进,在距离围护结构外侧1m~1.5m之间,对应于需要控制变形的重点部位,打射注浆孔,内排注浆孔打设深度至第三层钢支撑中心标高面以下2米,外排注浆孔打设深度至第四层钢支撑中心标高面以下2米,当完成第三、四层土方开挖、支撑架设完成后,根据监测数据分析,在需要时分别对其进行孔内注浆,并控制好补偿跟踪注浆压力。
7.4 建立完善的施工监测体系
对于大中型深基坑工程,必须由具备专业监测资质的监测单位进行现场跟踪监测,土方开挖和支护结构施工前,由施工单位编制切实可行的深基坑监测专项施工方案,并上报监理和建设单位审批、备案,过程监测中应定期上报监测数据和分析报告,及时了解施工环境,及时发现和预报险情的发生及险情的发展程度,为及时采取安全补救措施提供情报。
参考文献
[1]刘建航、候学渊.基坑工程手册[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7.
[2]余志成、施文华.深基坑支护设计与施工.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9 年.
[3]梦恕.我国地铁施工方法综述与展望(J).地下空间.1998 年6 月.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建筑基坑工程技术规范(YB9258- 97).冶金工业出版社.1998.
中图分类号:TV55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Abstract: the article discusses the deep foundation pit supporting common 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s, the author in the future to engineering practice continuously review and improve the technical level, for the development of deep foundation pit engineering theory and practice to make the contribution.
Keywords: deep foundation pit supporting; Problem; countermeasures
基坑工程是一门实用性、经验性很强的学科,但在当前的实际施工中面临着基坑越来越深的趋势,尤其是在环保要求逐渐提高的今天,我们需要以更加严谨的科学态度来对待深基坑支护问题。
1 深基坑支护施工中存在的问题
深基坑支护结构的设计理论虽然有了很大发展,但在实际施工中仍然存在许多不足的地方,主要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
1.1 边坡修理达不到规范要求
实际的深基坑施工中常存在超挖和欠挖的现象,都是由于受到施工管理人员不到位以及机械操作手的操作水平等多种影响因素的影响,使得机械开挖后的边坡表面的平整度和顺直度不规则,而人工修理时又由于条件的限制不可能作深度挖掘,故经常性的会出现挡土支付后出现超挖和欠挖现象。这是深基坑支护工程施工中较为常见的不足之处。
1.2 施工过程与施工设计的差异大
深基坑支护工程施工中,深层搅拌桩的水泥掺量常常不足,这就会影响水泥土的支护强度,进而使得水泥土发生裂缝,另外,在实际施工中,偷工减料的现象也并不少见,深基坑挖土设计中常常对挖土程序有所要求来减少支护变形,并进行图纸交底,而实际施工中往往不管这些框框,抢进度,图局部效益,这往往就会造成偷工减料现象的发生。深基坑开挖是一个空间问题。传统的深基坑支护结构的设计是按平面应变问题处理的。在未能进行空间问题处理前而需按平面应变假设设计时,支护结构的构造要适当调整,以适应开挖空间效应的要求。这点在设计与实际施工相差较大,也需要引起高度的重视。
1.3 土层开挖和边坡支护不配套
土方开挖技术含量低,组织管理容易。而挡土支护的技术含量高,施工组织和管理都较土方开挖复杂。所以在实际的施工过程中,大型的工程一般都是由专业的施工队伍来完成的,且绝大部分都是两个平行的合同。这样,在施工中协调管理的难度大,土方施工单位抢进度,拖工期,开挖顺序较乱,特别是雨期施工,甚至不顾挡土支护施工所需工作面,留给支护施工的操作面几乎是无法操作,时间上也无法完成支护工作,对属于岩土工程的地下施工项目,资质限制不严格,基坑支护工程转手承包较为普遍,一些施工单位不具备技术条件,为了追求利润而随意修改工程设计,降低安全度。现场管理混乱,以致出现险情,未做到信息化施工和动态化管理。这也是深基坑支护施工中常见的问题之一。
2 岩土工程中深基坑支护实施策略
2.1 转变传统深基坑支护工程设计理念
近年来,我国在深基坑支护技术上已经积累很多实践经验,初步摸索出岩土变化支护结构实际受力的规律,为建立健全深基坑支护结构设计的新理论和新方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但对于岩土深基坑支护结构的实际设计和施工方法仍处于摸索和探讨阶段,而且,目前我国还没有统一的支护结构设计的相关规范和标准。土压力分布还按库伦或朗肯理论确定,支护桩仍用“等值梁法”进行计算。这些陈旧的计算理论所计算出的结果与深基坑支护结构的实际受力悬殊较大,既不安全也不经济。因此,深基坑支护结构的施工工程设计不应该再采用以往传统的“结构荷载法”,而应彻底改变传统的设计观念,逐步建立以施工监测为主导的信息反馈动态设计体系。
2.2 重视变形观测,并注意及时补救
岩土工程中深基坑支护结构变形观测的内容包括:基坑边坡的变形观测、及周围建筑物及地下管线变形观测等。通过对监测数据可以及时分析并及时了解土方开挖及支护设计在实际应用中的情况,分析其存在的偏差便可以及时的了解基坑土体变形状况以及土方开挖影响的沉降情况还有地下管线的变形情况等。对设计中存在的偏差,在下部施工中及时校正设计参数,对已施工的部位采取恰当的补救和控制措施,为此,要求现场变形观测的数据必须准确、可靠、及时,要求变形观测人员严格按照预定设计方案精心测量、认真负责,保证观测质量。如果在实际测量中确实发现异常情况,就需要即时研究采取措施以防止其恶化。而一旦出现大的变形或滑动,立即分析主要原因,做出可靠的加固设计和施工方案,使加固工作快速而有效,防止变形或滑动继续发展。研究和应用已有的基坑工程行业的和地区性规范以及当地的工程经验。对于重大复杂的基坑工程目前国内采用专家论证的形式,对保证工程安全、降低造价是有效和现实的一种方法。
2.3 全程控制基坑支护的施工质量
岩土深基坑支护施工重在过程控制,一旦施工过程控制环节出现问题,事后纠正和补救都会比较困难。因此我们必须进行严格的施工过程控制管理,确保施工质量。严格按设计方案组织施工。工程施工前,有关人员需要熟悉当地的地质资料、本次施工设计图纸及施工现场周围的环境,另外,降水系统应确保正常工作。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不得随意改变锚杆位置、长度、型号、数量,钢筋网间距,加强筋范围,放坡系数等。设计方案变更时必须重新经专家评审。
基坑支护单位要与挖土单位紧密配合,坚持分层分段开挖和分层分段支护的施工原则进行施工。土方开挖的顺序和具体开挖的方法必须与设计的工况相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减少开挖过程中土体的扰动范围,缩短基坑开挖卸荷后无支撑的暴露时间,对称开挖,均衡开挖,合理利用土体自身在开挖过程中控制位移的能力。岩土深基坑开挖的过程中应采取措施以防止碰撞支护结构、工程桩或挠动基底原状土。当有异常情况发生时,应立即停止挖土,并应立即查清原因和采取措施,岩土深基坑开挖完成后,应提醒建设单位尽快组织勘察、设计、质监、监理、施工等部门进行验槽,及早开始地下结构工程的施工,严禁基坑长时间暴露。基坑回填前,支护层不能破坏,特别是坡脚部分。
3 结语
鉴于岩土深基坑工程施工的复杂性和风险性,实际施工管理中要求决策者需要掌握本地区或类似条件下已有的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根据特定的工程要求和条件进行综合考虑,做出安全、可靠、经济的包括围护结构、支护体系、土方开挖、降水、地基加固、监测和环保的整体施工方案。
(一)工程预算审核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建设工程预算的编制是一项很繁琐而又必须很细致地对待的技术与经济相结合的核算工作,不仅要求编审人员要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包括建筑设计、施工技术等一系列系统的建筑工程知识,而且还要有较高的预算业务素质。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不论水平好坏,总是难免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差错。如定额换算不合理,由于新技术、新结构和新材料的不断涌现,导致定额缺项或需要补充的项目与内容不断增多,然而因缺少调查和可靠的第一手资料,致使补充定额含有较多的不合理性;其次,为了避免结算大大高于预算或概算,高估冒算现象较普遍;另外,由于工程造价构成项目多,且变动频繁,使计算程序复杂,计算基础不一致等等,均容易造成错误。
(二)工程预算审核的内容和依据
1、工程量的审核。工程量的误差分为正误差和负误差。正误差通常表现在楼地面空洞、地沟所占面积未扣;墙体中的圈梁、过梁所占体积未扣;钢筋计算常常不扣保护层;梁板柱交接处受力筋或箍筋重复计算等。负误差表现在项目遗漏。因此对施工图工程量的审核最重要的是熟悉工程量的计算规则。分清计算范围,如砖石工程中基础与墙身的划分、混凝土工程中柱高的划分、梁与柱的划分等。分清限制范围,如建筑物层高大于3.6m时,顶棚需要装饰时方可计取满堂脚手架费用等。应仔细核对计算尺寸与图纸尺寸是否相符,防止计算错误产生。审核时应做好调查研究,审核其合理性和有效性,防止增加工程造价、扩大开支。
2、单价套用的审核。审核套用预算单价需要注意以下问题:套用定额子目要合理准确,否则单价差异较大。如人工挖土方的普通土和坚土就是一线之隔,但单价相差很大,若不注意审查,往往会出现差错。对套用定额单价的审核。首先要注意采用的项目名称和内容与施工图纸是否一致;其次工程项目是否重复套用,重复套用定额的现象在采用综合定额预算的项目中尤其普遍,特别是项目工程与总包及分包都有联系时,往往容易产生重复套用。定额主材价格套用是否合理,对有最高限价的材料的定额套用的规定等。
3、费用计取的审核。费用计取应当根据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发的文件及规定,结合相关文件如合同、招投标文件等确定费率。审核时要注意取费文件的时效性;执行的取费表是否与工程性质相符;费率计算是否正确;价差调整的材料是否符合文件规定。
三、工程预算审核常用的方法
1、全面审核法:首先,根据施工图全面计算工程量。然后,将本人计算的工程量与审核对象的工程量―一进行对比。同时,根据定额或单位估价表逐项核实审核对象的单价,这种方法常常适用于以下情况:(1)初学者审核的施工图预算;(2)投资不多的项目,如维修工程;(3)工程内容比较简单(分项工程不多)的项目,如围墙、道路挡土墙、排水沟等;(4)建设单位审核施工单位的预算,或施工单位审核设计单位的预算。
这种方法审核后的施工图预算准确度较高;缺点是工作量大,实质是重复劳动。
2、重点审核法:这种方法类同于全面审核法,其与全面审核法之区别仅是审核范围不同而已。该方法有侧重的、有选择的根据施工图计算部分价值较高或占投资比例较大的分项工程量。如砖石结构(基础、墙体)、钢筋混凝土结构(梁、板、柱)、木结构(门窗)、钢结构(屋架、檀条、支撑),以及高级装饰等;而对其他价值较低或占投资比例较小的分项工程,如普通装饰项目、零星项目(雨蓬、散水、坡道、明沟、水池、垃圾箱)等,审核者往往有意忽略不计,重点核实与上述工程量相对应的定额单价,尤其重点审核定额子目易混淆的单价(如构件断面、单体体积),其次是混凝土标号、砌筑、抹灰砂浆的标号核算。这种方法在审核进度较紧张的情况下,常常适用于建设单位审核施工单位的预算或施工单位审核设计单位的预算。这种方法与全面审核法比较,工作量相对减少,而取得的效果却不是很差,但仍属重复劳动。
3.分析对比审核法:由于上述两种方法类似编制施工图预算,工作量大,审核周期长,预算人员在长期的工作中摸索出另一种方法,即分析对比审核法。该方法是在总结分析预结算资料的基础上,找出同类工程造价及工料消耗的规律性,整理出用途不同、结构形式不同、地区不同的工程造价、工料消耗指标。然后,根据这些指标对审核对象进行分折对比,从中找出不符合投资规律的分部分项工程,针对这些子目进行重点审核,分析其差异较大的原因。常用的指标有以下几种类型:
(1)单方造价指标(元、/m2、元/m2、元/m......);
(2)分部工程比例:①基础,②楼板屋面,③门窗,④围护结构等各占定额直接费的比例;
(3)各种结构比例:①砖石,②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③木结构,④金属结构,⑤装饰,⑤土石方等各占定额直接费的比例;
(4)专业投资比例:①土建,②给排水,③采暖通风,④电气照明等各专业占总造价的比例;
(5)工料消耗指标:即钢材、木材、水泥、砂、石、砖、瓦、人工等主要工料的单方消耗指称。
4、常见病审核法:由于预算人员所处地位不同,立场不同,则观点、方法亦不同。在预算编制中,不同程度地出现某些常见病。某些施工单位的施工图预算常常出现以下常见病:
(1)工程量计算正误差:①毛石、钢筋混凝土基础T形交接重叠处重复计算;②楼地面孔洞所占面积不扣;③墙体中的圈梁、过梁所占体积不扣;④挖地糟、地坑土方常常出现“挖空气”现象;⑤钢筋计算常常不扣保护层;⑥粱、板、住交接处受力筋或箍筋重复计算;⑦接地面、墙面各种抹灰重复计算;
(2)定额单价高套正误差:①混凝土标号、石子粒径;②构件断面、单件体积;③砌筑、抹灰砂浆标号及配合比;④单项脚手架高度界限;⑤装饰工程的级别(普通、中级、高级);⑥地坑。地糟、土方三者之间的界限;⑦土石方的分类界限......
(3)项目重复正误差:①块料面层下找平层;②沥青卷材防水层,沥青隔气层下的冷底子油;③预制构件的铁件;④属于建筑工程范畴的给排水设施。在采用综合定额预算的项目中,这种现象尤其普遍。
(4)综合费用计算正误差:①措施手段材料一次摊销;②综合费项目内容与定额已考虑的内容重复;③综合费项目内容与冬雨季施工增加费,临时设施费中内容重复。
而某些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的预算人员或施工单位的初学预算者却常常犯有另一方面的常见病:
(1)工程量计算负误差。完全按理论尺寸计算工程量。
(2)预算项目遗漏负误差。缺乏现场施工管理经验、施工常识、图纸说明遗漏或模糊不清处理常常遗漏。
5.相关项目、相关数据审核法:施工图预算项目数十、数百、数据成千上万。对于初学者来说,乍一看,好象各项目、各数据之间毫无关系。其实不然,这些项目。这些数据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只要我们认真总结、仔细分析,就可以摸索出它们的规律。我们可利用这些规律来审核施工图预算,找出不符合规律的项目及数据,如漏项、重项、工程量数据错误等,然后,针对这此问题进行重点审核,如:与建筑面积相关的项目和工程量数据;与室外净面积相关的项目和工程量数据;与墙体面积相关的项目和工程量数据;与外墙边线相关的项目和工程量数据;其他相关项目与数据。
当然,也有一些工程量数据规律性较差,如柱基与柱身、梁与柱等等,我们可以采用前述的重点审核法。相关项目、相关数据审核法实质是工程量计算统筹法在预算审核工作中的应用。应用这种方法,可使审核工作效率大大提高。
国家赔偿从性质和程序的不同,可以分为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行政赔偿因《行政诉讼法》规定了与行政诉讼一并提出行政赔偿的行政诉讼程序,通常情况下,违法确认不会成为影响当事人寻求法律救济的障碍。然而,司法赔偿则不同,无论是刑事赔偿,还是非刑事司法赔偿,都必须以违法确认为前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赔偿请求人向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的,赔偿义务机关的司法侵权行为应当先经依法确认”,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暂行规定》第五条也有类似的规定。由此,根据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违法确认是司法赔偿的前提,这一点无可质疑。然而,这并不等于说,对此司法实践就无可作为了,实际上,对什么是“违法确认”,完全可以作出对赔偿请求人有利的解释,从而实现国家赔偿法的历史使命。笔者认为,在现行法律制度的框架之下,应当分别从下面两种情况来确定侵权行为的违法性是否已经得到确认:
第一、司法机关以司法文书方式通过具体的决定、裁定、判决等行为造成赔偿请求人损害的,只要有新的法律文书从结果上已经否定司法机关先前行为的合法性的,就应当视为侵权行为的违法性已经得到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在上述《规定》第八条也采取了这种原则。不批准逮捕决定、撤销逮捕决定、撤销案件决定、释放证明、不起诉决定、无罪判决、撤销拘留、拘传、罚款的决定、撤销原错误财产保全的裁定、纠正错误执行的裁判文书等都可以作为违法确认的根据。关于违法确认问题,实践中以下几个问题值得引起注意:
1关于错误逮捕赔偿案件的违法确认问题。检察机关认为,错误逮捕应当是指检察机关在作出逮捕决定时就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的逮捕条件,违法逮捕的情形。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的无罪判决等证明当事人无罪的证明,并不能当然否定检察机关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的正确性。因为,存在“证据不足不起诉或判决无罪”的情况。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决定逮捕是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法定条件的,不能以当事人无罪为由认定检察机关的逮捕决定亦属错误逮捕。笔者认为,这是检察机关对《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二项的理解有误。该项规定,“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这里首先强调的是“没有犯罪事实”,当事人无罪,当然就不存在有犯罪事实。至于“错误逮捕”,应当理解为一个结论,而不是条件,即,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逮捕的,都应当是“错误逮捕”。如果不作这种理解,将“错误逮捕”也作为一个条件,就会出现“没有犯罪事实的正确逮捕”的谬论。当事人根本没有被判决有罪,何以存在先前的逮捕是正确的。这种结论与我国宪法所确定的依法治国的法治精神相违背,同时,也不符合《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无罪推定”原则。证据不足判决无罪,应当是当事人彻底无罪,自始至终无罪,而不能说,证据不足判决无罪是指当事人在无罪判决宣告之后是无罪的,在此之前,仍然是有罪的。因此,笔者认为,在确定“证据不足判决无罪或者不起诉”是不是对逮捕的违法确认问题时,仍然应当坚持“结果否定同时是对过程的否定”的原则。
2在非刑事司法赔偿中,对人民法院错误采取诉讼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行为如何认定违法确认问题。有的法官认为,诉讼或者执行中的保全裁定,只有经过审判监督程序被撤销,才能认为该保全措施的违法性已经得到确认,非经审判监督程序,诉讼或者执行过程中,同一审判组织撤销先前保全措施的裁定,不能认定为先前的保全措施的违法性已经得到确认。另一部分法官认为,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先前的保全措施裁定,当然是对先前保全措施裁定违法性的确认。但是,对同一审判组织撤销先前保全措施的裁定是否也是违法确认,应当分别不同情况认定:如果后一个裁定仅仅是解除或者变换前一个保全裁定措施,例如,由于被执行人提供担保,需要解除原先的保全措施而撤销原先的保全裁定,这种情况下就不应当将后一个裁定认定为是对前一个保全措施裁定违法性的确认;如果后一个裁定是对先前保全措施裁定的事实或者适用法律的否定,而非仅仅是变换或者解除保全措施,那么,应当将后一个裁定认定为是对先前保全裁定的违法确认。例如,因甲公司不履行判决,乙公司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乙公司提供线索,法院主动对一处房产采取查封、拍卖措施。拍卖之后,在办理过户手续的过程中,丙提出异议,认为所查封、拍卖的房产并非甲所有,而是丙的财产。经查丙的异议成立,法院随撤销对该房产的查封、拍卖裁定。法院的这个撤销裁定就应当理解为是对先前查封、拍卖裁定的违法确认。
3关于不起诉或无罪判决后,是否能够认定侦察机关对当事人的财产所采取的强制措施已经被确认违法的问题。有人认为,违法确认应当是直接对当事人要求赔偿的致害侵权行为的确认,因此,无罪宣告仅仅是对当事人刑事责任的确定,对相关财产措施并未作出确认。另外一些人认为,无罪宣告是对当事人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确认,而侦察机关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的前提条件是认定有犯罪嫌疑。如果当事人已经被宣告无罪,就丧失了对其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的基础,“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笔者认为,第二种意见可取。但是,如果在对当事人作出无罪宣告的同时,侦察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的行为仍存在违法问题,需要移交有关行政机关作行政处罚的,只要有关部门作出了移交手续,则应当认定该部分财产的性质仍处于未定状态,不宜以无罪宣告为为由,将已经移交的财产作为司法赔偿案件中应赔偿损失范围计算,除非能够认定该移交行为也是违法的。通常情况下,就该项财产的权利,当事人应当待有关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处理后,另行提出行政诉讼。此外,除无罪宣告外,对当事人作出有罪判决,但是判决结果未涉及,而已经被侦察机关在侦察过程中扣押的财产,也应当视为对该部分财产采取的扣押行为已经被确认违法。因为,在刑事案件审判中,根据《刑法》规定,对犯罪所涉及的财产应当一并作出处理。人民法院有罪判决未处理的财产,应当视为是与当事人犯罪行为无关的财产。既然扣押的财产与当事人的犯罪行为无关,侦察机关对该项财产所采取的扣押措施当然是违法的,无须另行确认。
第二、司法机关以明显违法的事实行为对相对人造成损害的,无须再经确认程序,赔偿义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可以直接受理当事人的赔偿请求。例如,对司法机关工作人员采取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等,只要当事人能够证明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实施了以上行为,造成其身体伤害或者死亡,上述行为的违法性无须再经确认。因为,司法机关在行为过程中,除依法执行死刑判决外,法律均未赋予司法机关有权对相对人致伤或者致死的权力。执行公务中只要造成当事人伤害或者死亡都是违法行为,这种认识类似常识,无须证明。如果这类行为仍须司法机关通过法律程序加以确认,非经确认当事人的国家赔偿请求权不得行使,其作法只能是对法律的嘲弄,同时,也是司法资源的浪费。当然,为尊重《国家赔偿法》确认违法是进入赔偿程序的前置条件的法律规定,在赔偿决定中,司法机关可以在认定事实之后,开宗明义,直接阐述该行为的违法性。
二、关于赔偿损失范围问题
有人说,现在的国家赔偿法实际上已经变成了国家不赔法。这种说法从《国家赔偿法》的实际运作情况看,确实具有现实性。然而,将《国家赔偿法》变成国家不赔法,实践中许多情况的出现,是由于有关赔偿义务机关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对法定的赔偿损失范围的错误理解造成的。因此,必须恢复《国家赔偿法》关于赔偿范围规定的本来面目,切实保障当事人获得国家赔偿权利的实现,正如北京大学教授贺卫方所言,要使《国家赔偿法》“实至名归”。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的损失范围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人身损害赔偿,二是财产损害赔偿。
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应当赔偿的损失范围是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造成身体伤害的医疗费、误工费、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对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或者死亡的,还要赔偿其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的生活费。对人身损害赔偿,实践中以下两个问题值得思考:
第一、限制人身自由的,除赔偿人身自由赔偿金外,造成的误工损失是否同时也应当予以赔偿。实践中的作法是,仅赔偿人身自由赔偿金。不赔偿误工损失。应当说,人身自由赔偿金仅仅是对当事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精神抚慰。人身自由被限制,必然造成误工损失。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八条第七项规定,这种财产损失属直接的财产损失,应当予以赔偿。这个观点在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1999赔他字第30号《关于李勇申请国家赔偿一案的批复》中,间接能够得到佐证。该批复称:“原单位已经补发工资与国家予以赔偿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补偿方式,两者不能混淆,更不能替代”。由于错误逮捕造成误工,单位补发工资,同时还可以获得人身自由赔偿金,由此证明,误工费与人身自由赔偿金确属两种不同性质的赔偿,互不排斥。因此,凡是具有劳动能力的人,不论是否有固定工作和固定工资,只要限制了人身自由,没有单位为该个人发放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的收入,存在误工损失的事实的,都应当既赔偿其人身自由赔偿金,又赔偿误工损失。误工损失的标准可以参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是否赔偿人身自由赔偿金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1996赔他字第3号对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取保候审期间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中明确:“取保候审期间人身自由虽受到部分限制,但实际上没有被羁押,根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宣告无罪后,取保候审期间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笔者认为,这个批复从未羁押的角度否定取保候审的赔偿责任是科学、合理的。也就是说,如果侦察机关以名为取保候审、实际对当事人进行羁押的行为,不在该批复规定的不予赔偿的范围之内。这一点,司法实践分歧较大。有人认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规定,只有错误拘留、错误逮捕、错判限制人身自由的,才属于应当赔偿的行为范围。无法律根据或者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变相执行为羁押的,均不在《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应当赔偿的范围之内。此外,对公安机关无法律根据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通过行政诉讼途径得到救济。笔者认为,这是对《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的错误理解。该条第一项规定的“拘留”之前有“错误”一词作限定,何谓“错误”﹖不正确按照法律规定对当事人实施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都应当属于错误。名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实际将当事人羁押,或者没有法律根据羁押当事人,都应当属于实质上的“错误拘留”。对公安机关无法律根据的羁押可以通过行政诉讼途径得到救济,那么,如果是检察机关的行为呢﹖此外,从《国家赔偿法》立法本意考虑,国家机关错误羁押造成当事人损失的,不论是行政行为,还是司法行为,都应当得到赔偿。如果存在对当事人被错误羁押,而又不在《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应当赔偿的范围的情形,与情、与法,都是无法解释的。
关于财产损失。《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规定第(三)、(四)项的规定赔偿;(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五)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六)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七对财产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根据该条规定,理论和司法实践的多数同志认为,国家赔偿对罚没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赔偿限于返还财产或者返还原物;财产灭失的,赔偿相应价金;财产已经拍卖的返还拍卖价款;造成停产停业的,限于赔偿停产停业期间的经常性费用开支;如果在上列行为之外还有其他行为造成当事人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该条(一)至(六)项内容,不存在其他直接损失,除(一)至(六)项已经规定的赔偿范围和赔偿方式外,不再给予其他赔偿。这种认识是值得推敲的。根据法律解释的一般原则,应当结合法律条文的上下文,综合解释法律,而不能孤立地、机械地解释法律。排斥第(七)项对前六项内容的约束,有悖于上述原则。从第二十八条的条文结构看,第(七)项明显是一个兜底条款,是对前六项规定的补充和完善。第(七)项内容涵概前六项内容,同时大于前六项内容。对该条的正确的理解应当是:在按照前六项规定赔偿不足以补偿当事人实际损失的情况下,造成的其他损失应当按照直接损失予以赔偿。例如,因冻结银行存款,致使当事人无法还贷,造成贷款利息损失的,不能因为属冻结行为,根据第(二)项规定,仅仅解除冻结措施就了事,贷款利息属冻结行为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应当依据第(七)项规定,同时予以赔偿。
在对第二十八条正确理解的基础上,对直接损失的理解就成为是否能够充分保障当事人获得国家赔偿的关键。笔者在这里不想讨论理论界争论不休的各种学说和观点。已经发生的、可以计算的合理损失应当属于直接损失,这一点在理论上应当是成立的。然而,司法实践中,对这类损失,很多情况下也是持排斥态度的。笔者认为,以下损失应当作为直接损失,由赔偿义务机关予以赔偿:
1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为证明自己无罪,聘请律师辩护所花费的合理的费、调查取证费、鉴定费等费用。
2对当事人的存款或者现金违法收缴或者采取强制措施,造成同期银行存款利息损失;如果有证据证明当事人的款项系贷款,应当赔偿其应当支付给银行的贷款利息。
3当事人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国家机关违法收取的高额伙食费、住宿费,应当在扣除合理的伙食费之后,其余部分予以返还。无论限制人身自由的场所在什么地方,均不得在赔偿中扣除当事人的住宿费,因为,在限定场所住宿的费用,完全系国家机关的错误羁押行为造成的。
4受国家机关指令,当事人往返居住地和国家机关所在地造成的交通费、住宿费损失。此外,由于国家机关严重超越法定期限,对相关案件久拖不决,致使当事人主动到该国家机关征询问题、汇报情况,由此所花费的合理的交通费、住宿费等损失也应当属于应予以赔偿的直接损失范围。
5由于国家机关违法对机器设备、交通工具等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造成的自然损耗或者折旧损失。例如,国家对某些机器设备、营运车辆规定了法定的使用年限,每年有一定比例的折旧费,到期国家机关不再给予年检,作报废处理。如果国家机关查封、扣押这些财产,折旧费是当事人直接的财产损失。
6当事人被非法羁押期间,配偶、子女或者父母依法去羁押场所探视在押人员所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等合理费用。例如,应监所要求,当事人的父母由住所地前往监所为被羁押人员送衣物、食品等所支出的合理的往来交通费、住宿费等。
7国家赔偿程序中,赔偿请求人为取得国家赔偿聘请人代为参加国家赔偿活动由此产生的合理的费、调查取证费、鉴定费等。这类费用同样是当事人已经实际支出的费用。根据直接损失赔偿原则,这部分损失应当作为当事人由于国家机关的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予以赔偿。《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数额本身有限,如果由于申请赔偿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得不到赔偿,不利于对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的充分保护,有时,甚至会造成当事人鼓足勇气申请国家赔偿,结果打赢官司,损失未得补偿,挫伤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的积极性。
中药正名是指中国药典、辞典、教科书使用的规范中药名称。申请文件中使用中药正名一般不会导致表述不清楚,也符合使用科技术语的要求。尽管不同的辞典、教科书对某些中药的正名并不统一,该正名也可能是其他中药异名,但只要是申请人依据工具书、教科书使用的正名,审查员应予以认可,不必强求其必须按某辞典所用名称来规范。
例如,一种具有舒筋活血功能的中药组合物,用于治疗风湿痛、筋骨疼痛等症状。该药物组合的原料之一为干蘑菇,但没有记载任何关于干蘑菇的基源及性味功效等信息。审查员认为现有技术中蘑菇所指代的为一大类真菌,其成分作用随品种不同差异很大,导致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申请人举证《中药大辞典》中蘑菇为一种中药正名词条,因此蘑菇在中药领域的含义是清楚的,干蘑菇即指干燥处理的蘑菇。审查员即认可其陈述理由。
二、申请文件中使用中药异名且可以确定其唯一对应的中药
(1)中药异名在现有技术中仅对应一种中药,例如一些沿用已久的错别字(如白岌对应正名白及、黄莲对应正名黄连等)和一些固定的地方称谓、历史称谓(如破故纸对应正名补骨脂、申姜对应正名骨碎补),如果在申请文件中出现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其表述是清楚的,此时不宜认定权利要求/说明书不清楚。由于申请文件应当使用规范的科技用语,审查员可以指出申请文件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条第1款的规定,其相应的修改也不会导致超出申请原记载范围。
(2)中药异名在现有技术中对应多种中药,但通过说明书对其基源、功效及引用文献等信息可以明确得知其唯一对应的中药,则该说明书记载是清楚的。此时如果权利要求中出现该中药异名却没有其他信息限定,保护范围实际上包括了其对应的多种中药,可能导致该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审查员可以指出使其修改为对应的正名。鉴于此缺陷的产生原因是由于申请人没有使用规范的科技用语造成,建议还是使用针对性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条第1款指出,既告知申请人对申请文件均应修改,又易于申请人理解接受。
例如,申请文件中使用中药异名香果,现有技术中香果同为川芍和蒲桃壳的异名。说明书中对香果的基源、功效及引用文献的介绍都可确定其是指川芍。而权利要求书中没有相关限定,实际上包含了使用蒲桃壳的技术方案,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但究其根源是因为申请人没有使用规范的科技用语,宜使用实施细则第3条第1款指出。由于该异名代表多种中药,影响了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此时需告知申请人应当做出修改。
三、申请文件中使用中药异名且不能从中确定其唯一对应的中药
(1)中药异名在现有技术中对应多种中药,通过申请文件记载不能明确得知其唯一对应的中药,但其对应的所有中药均具有相同或相近的功效,审查员可判断其中任何一种都可实现该发明的技术方案,则满足说明书充分公开的要求。
例如《审查操作规程(实质审查分册)》给出的示例:权利要求为一种治疗软组织损伤的药物,其包含田七。说明书中未描述田七的药材基源和功效,而田七同为中药材正名三七和峨参的异名,均具有治跌打伤吐血的功用,它们在治疗软组织损伤的组方中可起到相同的作用,故田七可以是上述两种中药材中的任何一种,满足充分公开的要求。
按照以上说法,权利要求中使用田七也应得到说明书支持,因为三七和峨参可起到相同的作用;现行的审查意见一般不予深究。在此笔者的个人观点是:三七和峨参科属不同,成分、功效均存在一定差别,该申请中三七和峨参等同使用只是《审查操作规程》在评判说明书是否公开充分时的假设,并不能代表申请人真实的技术方案,且现有技术中也罕有三七和峨参替代使用。出于体现申请人真实技术方案、使专利授权后权利稳定考虑,审查员可以指出:田七同为三七和峨参的异名,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本发明中田七是采用何种药物。由申请人来澄清:如申请人陈述二者皆可,则审查员应予以认可;如申请人陈述为其中一种并对申请文件进行相应修改,则审查员也应接受。理由在于,在《审查操作规程》的上述分析中实际已经认为申请公开了田七为三七和/或峨参的关系,且认为均可实现该发明的技术方案;申请人为了真实、清楚地表述其技术方案而指定其中一种请求保护,应该得到允许,不应视为修改超范围。
(2)中药异名在现有技术中对应多种中药,通过申请文件记载不能明确得知其唯一对应的中药,且根据该异名所对应的多种中药的功效也各不相同,选用其中的任何一种都会导致其组方配伍产生较大变化,则该异名的公开不能达到使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现发明技术方案的程度,因此该申请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在笔者审查实践中发现,如果审查员在通知书中仅进行上述说理而不给出证据时,申请人往往答复时以工具书为证,证明该异名是某正名药的异名,认为现有技术中该异名仅对应其证据中的某正名药,审查员需要在下一次通知书中举证该异名实际是对应多种中药,且功效各异,这样浪费了审查程序。故建议发此类意见通知书时应将证据附全,增强说服力。
例如,本申请涉及一种快速治疗烧伤的外用药物,说明书记载了该药物的组分之一为千里香,但说明书仅记载其微苦微寒,收敛消炎,没有记载其他有关千里香基源的任何信息。在现有技术中没有记载正名为千里香的药物,而千里香却是多种不同中药的异名,常见的如:瑞香花、米仔兰、九里香等。《中药大辞典》分别记载它们的性味及功用主治为:瑞香花:辛,辣,温;活血止痛,解毒散结。米仔兰:辛,微温;祛风湿,散癖肿。九里香:辛,微苦,温;行气止痛,活血散癖,解毒消肿。可见现有技术中异名为千里香常见中药的性味及功用主治均不同于说明书中描述的千里香。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及现有技术无法判断千里香为何中药从而无法准确获得该原料,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如果申请人能够提供以该异名作为中药正名使用的作为证据,表示是依据该工具书的正名撰写,审查员则应认可,即属于上述1.使用中药正名情况。
(3)中药名称在现有技术中不存在,通过申请文件记载不能明确得知其对应的中药,往往属于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例如,说明书记载本发明目的在于提供一种去黑眼圈、消炎、促进胃功能恢复、激活胃溃疡处细胞的再生,用于治疗胃胀、肠胃炎、胃溃疡胃穿孔等肠胃病的中药组合物及其制备方法,其中该中药组合物的原料含有山子5-15,隔石花2-12。而说明书中仅记载了山子通气为君,又且隔石花养胃之效的信息。而在现有技术中没有记载名为山子和隔石花的药物,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及现有技术无法判断山子和隔石花是何药物,从而无法准确获得该中药组合物的原料以使该中药组合物达到本申请声称的技术效果,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四、中药并开的名称
中药处方中有一种特殊情况是将两味药物合在一起开写,称之为并开,如:青陈皮(青皮、陈皮)、乳没(乳香、没药)、二冬(天冬、麦冬)、知柏(知母、黄柏)等。这是中医处方的一种传统习惯,本领域技术人员一般可以理解所代表的药物。但并开出现在发明申请文件中,可能会对后面剂量理解带来一定麻烦。并开药物的用量有两种表示方法,一是各多少,另一种是合多少。凡在药名后标明各字的,即表示每味药物各自的用量:如乳没各3克。凡在并开药名后不加注明或注明有合字的,即表示两药的共计总量,两药按总量的平均值调配:如二冬20克,即表示天冬10克、麦冬10克;二活合20克,即为羌活10克、独活10克[f2.37。如果权利要求出现并开药名且未加注明,如上述二冬20克,按照中药领域的理解是清楚且唯一的。但为了使授权的权利要求文本表述规范,可以建议申请人修改为天冬10克、麦冬10克的形式更为清楚。
五、关于中药异名在评述新颖性、创造性特征对比时的认定
评述新颖性和创造性时,需要将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特征逐一对比,中药异名有时会给申请文件或对比文件的事实认定带来一定困难,此时应当以判断实质是否相同为原则,由于实际情况多样,仅在此列举常见几种情况。
(1)当可以确定申请文件或对比文件中药异名对应的实际药物时,均应以其实际药物进行比对认定,不应拘于该异名是否相同。此时权利要求中的中药异名应结合说明书理解认定,对比文件也应对常见的笔误做出客观的认定。
(2)当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公开的中药异名各自对应多种中药时,如果其中有中药是相同的,且能判断发挥相同作用,则可先认定对比文件公开了权利要求中的该中药。
(3)有些中药名称带有颜色、形状等形容词限定,但修饰的仅是其固有性质,一般可认为实质相同。例如,黑丑、白丑、二丑均是指牵牛了,虽然种皮色黑的称为黑丑,色偏白的称为白丑,但牵牛了入药时一向是种皮色黑、色白混合使用、不加区分的,该混合的药材也可称为黑丑、白丑、二丑,故可认为实质相同。红枣、大枣和枣虽然名称有别,但供入药的均是红色的大枣,同样可认为实质相同。
(4)有的中药名称带有产地、道地产区等限定词,一般认为有限定作用,可视为不加限定的名称的下位概念多基源的中药中具体的植物也可看作其下位概念。如川黄柏可视为黄柏药材的下位概念苏薄荷可视为薄荷药材的下位概念姜黄块根为中药郁金的来源之一,也可视为其下位概念。
引言
随着社会的发展,市场经济和市场环境的变化,造成企业面临着不确定因素的增多,所以重视风险、管理风险已经成为现代企业面临的重要的问题,风险管理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而风险审计管理作为企业内部审计的重要工作,加强风险管理不仅能提高企业风险管理能力,而且对改善企业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审计工作在企业治理结构中的作用具有重要的价值。
一、 企业风险管理审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对风险管理审计的认识不足
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配置生产力的各个要素,企业作为市场的主体,无论在日常的经营活动中还是在实现企业战略目标方面都存在着诸多不确定性的因素,企业近期和远期目标的实现受各种风险的影响。但是目前企业存在的风险和风险管理审计的重要性仍没有引起一些企业管理层的注意。尽管有些企业管理人员认识到了风险管理审计对企业的重要意义,但这只是片面模糊的认识,企业管理人员并没有在企业的日常管理活动中形成成熟的风险管理思想与科学的风险管理策略。
(二)没有科学合理的审计方案的指导
在审计工作中,有些审计人员没有完整的掌握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也没有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重大决策等方面的工作展开充分的调查,因此很难对被审计单位存在的问题正确的进行评估 。或者就是在对被审计单位进行调查时没有突出重点,忽略很多重点的实质性的问题,不能指导审计工作的进行,使审计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另外在执行的时候,没有按照编制的内容,审计组和审计人员没有协调一致,造成审计工作的盲目性和随机性,给审计工作带来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三)风险管理审计方法落后
虽然目前有相关审计制度指导着我国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但这些制度的内容较为宽泛,没有具体业务操作的指导,从而导致目前我国很多企业内部审计方法和技术比较简单、落后。首先,盲目地选择审计项目。我国企业内部审计选择项目时,过分考虑了企业管理层的要求,管理层的指示和安排甚至完全决定了审计项目的选择 。其次,风险管理的方法比较落后。其原因是企业缺乏成熟理论的指导,这也直接导致了企业不能及时有效地预测、识别和应对风险,企业目标的顺利实现受到极大的阻碍。
(四)企业内部审计人员素质不高
我国现有的内部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不高,没有足够的能力独立承担风险管理审计工作。大部分内部审计人员缺乏多元化背景的经济、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大多来自会计和审计,但整体素质偏低,无法适应现代企业的发展,也无法胜任对企业风险管理的评价工作。同时,由于企业经费和人力资源信息的限制,寻求专家支持显得困难重重。
(五)外部监督体系不健全
上级审计机关和社会公众是基层审计机关的外部监督的主体。在基层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工作时,上级审计机关的监督将会在很大的程度上影响到审计工作的质量,因此若想要保证审计工作的质量,上级审计机关一定要加强对基层审计机关工作的监督。另外为了满足社会公众的之情权,使社会公众积极的参与社会管理,审计机关应该将审计的结果公告给社会公众,社会公众在参与的同时也会对审计结果或者审计机关的审计工作进行评价,使审计机关收到了来自社会上的压力,有助于促进审计工作的改进和完善。目前上级审计机关对基层审计机关的设计工作的监督还不到位,另外审计结果也没有及时的公告给社会公众,使社会公众不能很好的参与审计工作,不能保证设计工作的透明度。
二、做好企业风险管理审计工作的对策
(一)树立全面风险管理审计的新理念
传统的分散的、不连续的、局部的风险管理活动已不适应新时期社会环境的发展要求,企业管理者应努力建立一体化、连续性的、全方位的风险管理模式。一体化指企业上至高层、下至各个部门和单位都要把风险管理审计作为自己的分内职责,积极参与、努力协调风险管理工作;连续性指企业各级员工要坚持不懈、持之以恒、始终如一地把风险管理审计工作进行下去;全方位指企业管理者应全面考虑从企业面临的所有风险和机遇。只有严格按照这个理念开展企业风险管理审计工作,才能使企业顺利应对各种不确定性风险的侵扰,从而为企业股东创造更多的利益,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制定科学合理的审计指导方案
审计方案的指导性和针对性是审计工作的关键环节,对审计人员的审计工作起着指导的作用,全面的控制审计工作的实施。审计方案还明确的要求组织和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使原始的工作记录得到保存。在实施过程中,根据审计方案可以及时发现不合理的地方,并且通过修改审计方案来适当的调节审计工作。写出有分析、有质量的审计报告是审计工作的着力点,在写审计报告时一定要实事求是,重点的揭示问题,并且针对问题进行有条理的分析,有针对性的对被审计单位提出意见,提高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真正的实现审计工作的价值。审计意见的整改效果是设计工作的落脚点。整个审计过程的目的就是审计的跟踪与整改,可以确保审计工作取得期望的效果,使跟踪整改的制度、重点和措施都得到有效的落实,不断的提高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作为建筑工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基坑支护施工是保证主体施工顺利进行的一项重要措施,直接关系着建筑安全。
一、基坑支护的重要性
在基坑施工时,为确保施工安全,防止基坑塌方事故发生,必须对开挖的基坑采取支护措施。建筑基坑支护设计与施工应综合考虑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基坑类型、基坑开挖掘深度、降排水条件、周边环境对基坑侧壁位移的要求,基坑周边荷载、施工季节、支护结构使用期限等因素,做到合理设计、精心施工、经济安全。
近年来,高层建筑的迅速兴起,促进了深基坑支护技术的发展。各地在深基坑开挖和支护技术方面积累了丰富的设计和施工经验,新技术、新结构、新工艺不断涌现。但是,现在的城市建筑间距很小,有的基坑边缘距已有建筑仅十几米、甚至几米,给基础工程施工带来很大的难度,给周围环境带来极大威胁,也相应地增加了施工工期和施工费用。另外,原来的深基坑支护结构的设计理论、设计原则、运算公式、施工工艺等,已不符合深基坑开挖与支护结构的实际情况,导致一些基坑工程出现事故,造成巨大的损失。因此,对深基坑支护的安全问题,工程技术人员应予以高度重视。
二、深基坑支护工程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边坡施工达不到设计、规范要求
一般深基础在开挖时均使用机械开挖、人工简单修坡后即开始挡土支护、初喷工序。而在实际开挖时,由于施工管理人员不到位,技术交底不充分,分层分段开挖高度不一,挖机操作手的操作水平等因素的影响,使机械开挖后的边坡表面平整度、顺直度极不规则,而人工修坡时不可能深度挖掘,只能就机挖表面作平顺修整,在没有严格检查验收就开始初喷,故出现超挖和欠挖现象。
2.土层开挖和边坡支护不配套
一般来说,在施工过程中,大型工程均是由专业施工队来分别完成土方和挡土支护工作,而且绝大部分都是两个平行的合同。这样在施工过程中协调管理的难度大,土方施工单位抢进度,拖工期,开挖顺序较乱,特别是雨期施工,甚至不顾挡土方支护施工所需工作面,留给支护施工的操作面几乎是无法操作,时间上也无法完成支护工作,以致使支护施工滞后于土方施工。因支护施工无操作平成钻孔、注浆、布网和喷射砼等工作,而不得不用土方回填或搭设架子设置操作平台来完成施工。这样不但难于保证进度,也难于保证工程质量甚至发生安全事故,留下质量隐患。
3.喷射砼厚度不够,强度达不到设计要求
目前建筑工程基坑支护喷射砼常用的是干喷法喷射砼设备,其主要特点是设备简单、体积小,输送距离长,速凝剂可在进入喷射机前加入,操作方便,可连续喷射施工。虽然干喷法设备操作简单方便,但因原材料质量控制不严、配料不准、养护不到位等因素,往往造成喷后砼的厚度不够、砼强度达不到设计要求。
4.成孔注浆不到位,土钉或锚杆受力达不到设计要求
深基坑支护所用土钉或锚杆钻孔直径为lOO~l 50ram的钻杆成孔,孔深少则五、六米,深则十几米,甚至二十多米,钻孔所穿过的土层质量也各不相同。钻孔如果不认真研究土体情况,往往造成出渣不尽,残渣沉积而影响注浆,有的甚至成孔困难、孔洞坍塌,无法插筋和注浆。再者注浆时配料随意性大、注浆管不插到位、注浆压力不够等而造成注浆长度不足、充盈度不够,而使土钉或锚杆的抗拔力达不到设计要求,影响工程质量,甚至要做再次处理。
5.边坡顶面未按要求处理
在城市区,特别是IEl城改造和闹市区,地面下l~2 m往往因杂填土或管线纵横等而不利于支护,设计时第一排土钉或锚杆距地面均较远,故开挖第一层后应将钢筋网挂好后将其上口于基坑边水平面l~2 m内固定,且及时将土层表面硬化,做好排水设施,防止雨水冲刷、渗入边坡而增加土体的主动土压力,给边坡稳定带来不利影响。很多施工单位只盲目地抢进度,不注重表面硬化和排水处理,以致雨水渗入边坡土体而使土体产生过大的位移,而不得不做加固处理。
三、深基坑支护实施策略
1.转变传统深基坑支护工程设计理念
现如今我国在深基坑支护技术上已经积累很多实践经验,初步摸索出岩土变化支护结构实际受力的规律,为建立健全深基坑支护结构设计的新理论和新方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但实际设计和施工方法仍处于摸索和探讨阶段,而且,目前我国还没有统一的支护结构设计的相关规范和标准。土压力分布还按库伦或朗肯理论确定,支护桩仍用“等值梁法”进行计算。这些陈旧的计算理论所计算出的结果与深基坑支护结构的实际受力悬殊较大,既不安全也不经济。因此,深基坑支护结构的施工工程设计不应该再采用以往传统的“结构荷载法”,而应彻底改变传统的设计观念,逐步建立以施工监测为主导的信息反馈动态设计体系。
2.重视变形观测,并注意及时补救
深基坑支护结构变形观测的内容包括:基坑边坡的变形观测、及周围建筑物及地下管线变形观测等。通过对监测数据可以及时分析并及时了解土方开挖及支护设计在实际应用中的情况,分析其存在的偏差便可以及时的了解基坑土体变形状况以及土方开挖影响的沉降情况还有地下管线的变形情况等。对设计中存在的偏差,在下部施工中及时校正设计参数,对已施工的部位采取恰当的补救和控制措施,为此,要求现场变形观测的数据必须准确、可靠、及时,要求变形观测人员严格按照预定设计方案精心测量、认真负责,保证观测质量。如果在实际测量中确实发现异常情况,就需要即时研究采取措施以防止其恶化
3.全程控制基坑支护的施工质量
岩土深基坑支护施工重在于过程控制,一旦施工过程控制环节出现问题,事后纠正和补救都会比较困难。因此我们必须进行严格的施工过程控制管理,确保施工质量。严格按设计方案组织施工。工程施工前,有关人员需要熟悉当地的地质资料、本次施工设计图纸及施工现场周围的环境,另外,降水系统应确保正常工作。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不得随意改变锚杆位置、长度、型号、数量,钢筋网间距,加强筋范围,放坡系数等。设计方案变更时必须重新经专家评审。基坑支护施工单位要与挖土施工单位紧密配合,坚持分层分段开挖和分层分段支护的施工原则进行施工。土方开挖的顺序和具体开挖的方法必须与设计的工作情况相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减少开挖过程中土体的扰动范围,缩短基坑开挖卸荷后无支撑的暴露时间,对称开挖,均衡开挖,合理利用土体自身在开挖过程中控制位移的能力。岩土深基坑开挖的过程中应采取措施以防止碰撞支护结构、工程桩或挠动基底原状土。
深基坑支护施工管理是一项十分重要而又艰难的管理工作,如何做到统一、协调、优质、高速的施工,是基坑支护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必须重点审视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