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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电子支付的主要形式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电子支付实质上并不是一个新名词,我们常用的信用卡支付就是一种电子支付,电子商务兴起后,人们所说的电子支付往往指从事商务交易的各方,包括消费者、厂商和金融机构,通过internet网络或者无线网络,使用现代的资金信息流等信息传输手段,采用数字信息流转的方式而非传统的面对面的方式进行的资金的支付或资金的转移。电子支付的形式有网络支付、固定电话支付、移动电话或终端支付、自动柜员机交易和其它电子支付等。电子支付是采用先进的计算机、网络以及相关的安全技术通过数字流转来完成资金信息传输的,其各种具体方式都是通过数字信息流进行款项支付的,不同于传统的支付方式的通过现金的流转、票据的转让及银行的汇兑等物理实体来完成款项支付。电子支付具有方便、高效的优势。用户只要拥有一台上网的PC机或者终端,便可不携带现金,通过网络支付或无线终端支付需付的款项。
我们这里所探讨的电子支付,主要包括人们进行电子商务活动时所选用的支付方式。这样一来,人们所常用的销售点终端交易、自动柜员机支付就不是我们的讨论范围了。
现在我们所说的常用的电子支付方式只要指通过Internet网络或无线网络所进行的。网络支付是以互联网为基础,利用银行所支持的某种数字金融工具,发生在购买者和销售者之间的金融交换,而实现从买者到金融机构、商家之间的在线货币支付、现金流转、资金清算、查询统计等过程。通过无线网络支付主要有电话支付和移动支付,电话支付是电子支付的一种线下实现形式,是指消费者使用电话(固定电话、手机、小灵通)或其他类似电话的终端设备,通过银行系统就能从个人银行账户里直接完成付款的方式。移动支付是使用移动设备通过无线方式完成支付行为的一种新型的支付方式。移动支付所使用的移动终端可以是手机、PDA、移动PC等。
目前常见的有电子现金、电子钱包、电子支票、智能卡、移动支付等。下面对这几种形式进行比较。
(1) 电子现金
电子现金是一种以数据形式流通的货币。它把现金数值转换成为一系列的加密序列数,通过这些序列数来表示现实中各种金额的币值,用户在开展电子现金业务的银行开设帐户并在帐户内存钱后,就可以在接受电子现金的商店购物了。 我们很多人都拥有的银行卡,如果银行提供这种服务,我们开通这类服务后,就可以算是拥有电子现金了。通过网络进行交易时,传递的是信息流。
(2) 电子钱包
人们在网上购物时,另外一种常用的支付工具就是电子钱包,多见于个人小额购物,目前多用于B2C。 电子钱包表现上是一种小软件,起到钱包管理的作用。 电子钱包是实现全球电子化交易和因特网交易的一种重要工具,全球已有很多国家正在建立电子钱包系统以便取代现金交易的模式。目前,我国也正在开发和研制电子钱包服务系统。要使用电子钱包购物,通常在金融机构或专门机构认可的电子钱包服务系统中才能进行。现在常用的电子钱包的软件大多数都是免费的,用户可以直接使用与自己银行帐号相连接的电子商务系统的电子钱包软件,也可以从互联网上直接调出来使用。这类软件提供的是图形用户界面,持卡人可在电子钱包中方便地申请电子证书、管理自己的信用卡和查询网上交易信息。多见于小额支付。
(3) 电子支票
电子支票不同于前面的两种工具,借鉴了传统的纸张支票的形式,把传统的纸张支票的相关信息用数字化表示,存储的是支票上的号码、持有人信息以及金额等,而且能够通过这些信息在互联网上的传递将钱款从一个账户转移到需要的另一个账户。当然这种形式需要银行系统的支持,需要专门的认证中心,对商家和消费者的身份、信用状况、资金进行认证。在网络上传输的时候,和前面的形式一样,都是以密码的形式传输的,以保证安全,而且还需要数字签名。这种形式的支付额往往相对较大。
(4) 智能卡
智能卡是在法国问世的。20世纪70年代中期,法国Roland Moreno公司采取在一张信用卡大小的塑料卡片上安装嵌入式存储器芯片的方法,率先开发成功IC存储卡。智能卡类似于信用卡,但卡上不是磁条而是存储芯片,可存储消费者的身份和资金信息,因为卡上有应用程序接口,可以进行网络支付。
一、银行支付概述
(一)支付的概念
支付(payment),又被称为结算(settlement),是指参与商品交易的当事人在获取财产或享受服务时以一定的支付工具对其所负债务的清偿。[1]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所有的自然人和法人都是支付行为的参与者。银行则是最大的支付主体,支付是银行的主要职能,同时也是银行的主要业务。银行通过支付来实现货币在市场中的自由流通,并对这些资金流进行清算,从而提高资金的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
(二)支付的分类
以是否使用现金为标准,可以将支付分为现金支付和非现金支付两种[2]。
现金支付,是指交易主体直接用法定货币对其所附债务进行支付的清偿行为。现金支付是最传统、最直接和最常用的支付方式,其具有简单、快捷、直接、实时、成本高、安全性差等特征。非现金支付,又被称为银行结算,是指交易主体用除现金以外的支付工具,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对其债务进行支付的清偿行为。非现金支付包括使用票据、信用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方式进行的支付[3]。
(三)支付系统
支付需要通过一定的支付系统来完成。支付系统主要由支付工具、支付中介服务组织以及支付管理监督系统组成[4]。支付工具包括上文提到的现金及非现金支付工具,支付中介服务组织主要是银行,而支付管理监督在国内则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承担。
目前我国主要有两大支付系统,即商业银行之间所使用的大额支付系统和规定起点在2万元以下的小额批量支付系统。大额支付系统逐笔发送处理支付指令、全额实时清算资金,主要为各银行机构和金融市场提供大额或者时间紧急的小额跨行支付清算服务。小额支付系统主要处理跨行同城、异地纸质凭证可以截留的借记支付业务以及金额在规定起点以下的小额贷记支付业务,以及批量发送支付指令,轧差净额清算资金。
(四)支付法律制度
支付法律制度是指调整支付法律关系的各项法律制度的总称[5],支付法律制度是由规范支付系统的所有规章制度所构成的。支付法律制度中所包含的法律关系主要有支付管理关系和支付民事法律关系[6]。支付管理关系是指人民银行及银监会与各种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的监督管理关系。支付民事法律关系则是指各银行、金融机构、储户之间以及它们自身相互间因支付而产生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
二、电子支付概述
在支付领域,人们的支付方式实现了从实物货币到金属货币再到纸货币,最后到电子货币的演变。资金能否在网上顺利的流通,取决于是否存在合适的电子支付工具,是否存在有益的法律规则分担电子支付的风险。
(一)电子支付的概念
中国政法大学的高祥教授认为,电子支付是指支付主体以金融电子化网络为基础,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传输电子支付命令的方式实现货币支付与资金转移的过程[7]。
也可以认为,电子支付是电子交易的当事人,依靠各种电子终端直接或授权他人支付指令,所进行的有实时支付效力的支付行为。
(二)电子支付的形式
电子支付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电子钱夹(Electronic Wallet)。电子钱夹是一种包含经过认证的信用卡、身份证等信息的WWW(World Wide Web)浏览器或与WWW浏览器结合使用的程序[8]。电子交易当事人可以通过电子钱夹在因特网上随时随地进行支付。
2.电子钱包(Electronic Purse)。电子钱包是一种具有存储值的智能卡,它可以装有电子钱夹的数字现金,并可以在特定的终端进行消费,还可以直接在网上的银行账号下载现金和直接在网上进行小额的电子支付[9]。它在英国和美国适用都比较广泛。
3.电子支票(Electronic Check)。电子支票最先出现于美国,它拥有普通支票的一切功能。电子交易当事人可以采用电子的方式开列支票、支付账单,还可以从网上获知有关于货币的各种最新消息,做出决策。
4.信用卡网上支付(CD Card Payment in Network)。信用卡网上支付是指当电子交易当事人利用信用卡中存储的现金和可透支额度,在因特网上进行交易,最后通过银行进行结算,完成支付过程的行为。这种支付较为常见。
5.智能卡支付(Smart Card or IC)。智能卡也称“IC卡”,是一种内部嵌入集成电路芯片,能独立进行信息处理与交换的卡片式现代信息工具[10]。它可以用来储存、解释私人的密钥和证书,是最常用的一种电子支付方式。
6.电子资金划拨(Electronic Fund Transfer)。电子资金划拨是不以支票、期票或其他类似票据的凭证,而是通过电子终端的命令、指示或委托金融机构向某个账户付款或从某个账户提款[11]。
(三)电子支付的特征
结合上文所提到的电子支付形式,可以发现,电子支付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1.电子支付的数字化特征,是电子支付的首要特征。相较于传统支付方式的现金流转性特征,数字化,可以突出电子支付的先进性和新颖性。
2.电子支付的开放性特征。电子支付是在一个极度开放的网络环境之下运行的一个系统平台,相较于传统支付的较为封闭性支付平台而言,电子支付更为方便和快捷。
3.电子支付的低成本特征。很多电子支付都是免费支付行为,与传统的支付方式而言,大大降低了人们的支付成本。
4.电子支付的风险性特征。电子支付涉及的交易当事人众多,并且人们的私密信息容易被他人获取,从而影响资金安全和交易安全。
三、我国现有的电子支付法律制度
我国规范电子支付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国人民银行1997年12月公布的《中国金融IC卡卡片规范》和《中国金融IC卡应用规范》,1998年9月公布的POS设备规范。以及一系列的IC卡管理规范如《全国IC卡应用发展规划》、《IC卡管理条例》、《集成电路卡注册管理办法》、《IC卡通用技术规范》等等[12]。还有,中国人民银行2005年10月26日的《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于2006年3月1日出台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和《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13]。此外,还有中国人民银行2011年6月16日实施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2009年7月1日六部委联合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以上法律法规共同组成了我国目前的电子支付法律制度。
现有的电子支付立法主要解决了以电子支付业务为主线的银行与客户间在电子支付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针对银行为主体的网上银行业务进行了监管以及初步规范,最后依靠外部专业机构定期对电子银行安全性进行评估等三大问题。但是,这些立法主要是从监管的角度对电子支付业务进行的一个规范,其他方面并未涉猎。
四、我国现有的电子支付法律制度之不足与完善
笔者将从电子支付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电子支付不能的解决机制和跨国支付问题三个方面,对现有的电子支付法律制度做出一些补充性思考。
(一)关于划分电子支付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的设想
电子支付的当事人,大致可以分为三种,即资金划拨人(Originator)、接收银行(Receiving Bank)和收款人(Beneficiary)。
1.资金划拨人的权利和义务。资金划拨人是指在电子支付业务中发出支付指令的人,一般是债务人。他有权要求接收支付指令的银行按照指令及时将款项支付给收款人。与此同时,资金划拨人在发出支付指令后。需要及时从其指定账户付款,并配合认证机构进行相应的认证,按照接收银行的指示行为。
2.接收银行的权利和义务。接收银行是指发出支付指令所指向的银行。其在电子支付过程中有要求资金划拨人承担因电子支付而产生的费用的权利、拒绝资金划拨人发出的无法执行和不合规定的指令的权利,还有对因资金划拨人引起的电子支付问题提出抗辩的权利。主要义务有:按照资金划拨人的指令完成资金支付。就其本身或后手的违约行为,向前手和资金划拨人承担违约责任[14]。
3.收款人的权利和义务。收款人是指接受到付款指令的银行依付款指令向其支付款项的人。在电子支付法律关系中,如果在资金划拨人和接收银行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收款人不得基于电子支付关系向二者主张权利。其主要存在着一般的注意义务、及时提取资金的义务以及监督接收银行按时支付资金的义务。
(二)关于电子支付不能情形下的解决机制
银行业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世界银行发展史告诉我们:有银行就会有银行支付不能。中国政法大学的李永军教授在《破产法》中说道:“支付不能(有人称之为事实上的破产),是市场竞争的必然现象,是竞争规则的负面反映和永远的伴侣”。
支付不能(Insolvency),是一个破产法上的概念,是市场经济的产物。银行在金融界中一直居于主导地位,它集存款、放贷、汇兑、储蓄、结算等职能为一体。在银行破产法的研究中,银行的支付不能包括了银行破产的支付不能、资金划拨人停止支付的支付不能、资金划拨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的支付不能和接收银行错误的或迟延的划拨导致的支付不能等几种情况。这些情形同时也可以构成电子支付不能。
那么,怎么才能防止支付不能情况的发生呢?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考虑。
1.建立电子支付的事前担保机制。资金划拨人应当在申请电子支付业务之前,提供相应的担保。接收银行应该在资金划拨人在本行提供了相应的担保之后,才赋予资金划拨人发出电子支付指令的资格。可以降低接收银行和收款人的风险,防止资金划拨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停止支付的情形出现。
2.建立电子支付不能赔付制度。因为电子支付在银行破产的情况下难以处理,所以可以考虑利用保险的方式来进行补偿性赔付。
3.建立银行的错划、迟划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电子支付行为中,资金划拨人和收款人在银行前面都处于弱势地位,在接收其服务时不得不同时接收一些“霸王条款”。然而银行却经常出错,所以在其作出错误或迟延的指令时,应该给予资金划拨人和收款人予以追究的权利,所以建立银行的错划、迟划资金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势在必行。
参考文献
[1]王卫国主编.《银行法学》,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90页.
[2]王卫国主编.《银行法学》,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90页.
[3]参见中国人民银行1997年9月19日的《支付结算办法》第三条.
[4]王卫国主编.《银行法学》,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91页.
[5][6]王卫国主编.《银行法学》,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92页.
[7]王卫国主编.《银行法学》,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224页.
[8]张楚主编.《电子商务法教程》(第二版),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90页.
[9]张楚主编.《电子商务法教程》(第二版),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91页.
[10]秦成德主编.《电子商务法教程》,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25页.
[11]秦成德主编.《电子商务法教程》,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27页.
[12]参见秦成德主编.《电子商务法教程》,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42页.
基于移动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催生了很多商业模式与创新型企业,而这一产业在积极发展以及拓展范围的过程中,迫切需要解决的便是支付问题。通过手机终端移动电子支付方式付费是完成电子化及移动化钱包的理想抉择。
一、移动电子支付概述
随着移动通信技术与3G网络建设的发展,逐步实现了一部手机走天下的愿望。发展到目前,在人们的生活工作中手机的作用十分重要,综合了MP3、照相机、电视机等各种功能,还可以令人们在各类消费的支付过程中不需要携带钱包。这一将金融与信息技术互相结合的产物,促使银行业务实现了电子化,称其为移动电子支付。
电子支付是组成电子商务系统的主要部分,其是构建在金融电子化与网络化的前提下,将商用电子化工具与各种交易卡作为媒介,将计算技术与通信技术作为手段,通过电子数据形式在银行的计算机系统中存储,并且利用计算机网络系统通过电子信息传递形式完成支付。同时移动电子支付是无线电子商务的基础。利用无线网络技术将基于有线网络的电子支付向无线网络延伸。在未来移动电子支付势必很好补充传统支付手段。
二、移动电子支付业务发展现状
移动电子支付概念在2008年在我国真正出现,从此逐步进入了这一领域。2010年有关移动电子支付的各项技术也日趋成熟,形成了产业初级形态。2013年是中国移动电子支付发展最为重要的一年,其一是移动电子支付行业标准真正形成,生态系统初具模型,创造了一个有关产业发展的良好环境;其二是资本和产业链逐渐在移动电子支付领域科学布局,产生了大量的解决方式;其三是积极发展的智能终端、移动互联网技术,使电子商务等真正增加了移动电子支付需求;其四是产业链的大规模发展壮大,电信运营商、互联网企业和银行等积极加入到手机支付领域,推动了产业的发展。
目前移动电子支付获牌企业有34家,分别是三大运营商、互联网支付巨头、银行和移动支付独立企业。移动电子支付在市场中表现的形式有:手机钱包、手机支付宝、财付通等。根据中国统计年鉴数据可知,中国移动电子支付市场在2014年达到了1512.5亿元,同比增加了89%,预计中国移动电子支付交易规模在2016年将会冲破万亿元大关。
通过分析移动支付市场业务结构可知:移动近端和远程支付分别是2.6%、97.4%。远程支付比例明显比短信支付大。通过分析移动电子支付市场份额了解到,支付宝市场交易规模达到了31.5%,紧随其后的便是联动优势,见图4。
三、移动电子支付优势及存在的问题
(一)移动电子支付优势
1.相较于网上支付,移动电子支付体现出两优势。其一是手机便于携带。移动支付不会受到时间和地点等因素的限制从而影响交易。其二是客户群体在积极扩张。在人们平常的生活工作中手机已经成为不可或缺的工具,这促使移动互联网的发展速度远远超过桌面互联网,并且人们已经无法预期其巨大的应用规模。
2.对网络营销平台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以支付宝手机钱包为例,根据中国统计年鉴中关于淘宝的统计数据可知,支付宝无线支付在2014年春节时期交易量同比增加了20倍。40多万用户在一天利用手机进行支付,增加速度非常惊人,有效支撑了庞大的手机淘宝交易,逆向驱动了2000万人通过手机对淘宝实行访问。在购买商品的过程中,超过八成都是实物。新型支付方式促使交易虚拟物品的发展,虚拟商品市场规模在淘宝中已经达到了千亿元,同时还在逐步增加。
3.形成了移动支付产业的结盟,借助于打破支付、通信、智能卡等行业壁垒,统一组建一个能够互通有无、密切协作的沟通平台。结合各方积极推出基于金融账户、利用ISO相关非接触通信的国际化智能手机卡支付业务,并且统一编制与我国实际情况相适应的移动支付平台与技术措施。
(二)移动电子支付存在的问题
1.移动电子支付安全度极低。由于移动电子支付是用户和商家利用无线网络传输,势必会对人们造成安全困扰。针对这一问题,我国也正在逐步解决,例如通信产业与金融机构已经投入了大量精力和资金保证信息安全,保障交易业务的过程中,逐层保护金融系统和通讯系统,积极比较用户资料、发送和接收的信息,任何可能产生的错误或者可疑信息都会被认为无效而终止交易。
2.移动电子支付信誉风险。在我国调查手机用户的过程中,超多40%的用户怀疑移动电子支付,65%的用户不会应用移动电子支付发送自己的相关资料,超过90%的手机用户均收到过诈骗类短信。由于手机是随身携带的设备,经常会出现丢失和损坏问题,因此泄露个人信息现象时有发生,这也是移动电子支付业务最关心的问题。事实上,由于许多移动电子支付通过绑定信用卡的形式进行支付,使信用卡的使用频率不断增加,且处于多变的使用环境中,这样形成了巨大的泄密和丢失风险。
3.有关法律制度的缺乏。当前,由于我国移动电子支付业务还是发展初期,竞争日常激烈、利益关系复杂,缺少完善的法律法律保护措施,交易彼此的权利义务也是模糊不清,导致移动电子支付出现了法律风险。
四、移动电子支付业务发展前景
全球范围内中国已经成为最大的移动通信市场,但是我国的移动电子支付业务尚处于发展初级阶段,大量因素限制了移动互联网支付消费。相信伴随着人们不断成熟的消费心理,移动电子支付业务势必拥有很好的发展前景,能够为人们生活提供便利,帮助人们尽情享受高速移动互联网生活的乐趣。而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最终是可以有效解决移动支付业务终端问题。还需要手机充分达到智能化并且价格低廉,从而保证了移动电子支付业务的健康发展。可以看出,移动电子支付要想发展,需要获得各产业链之间的密切配合,同时强化政府支持以及社会的信任,才可以实现真正的利国利民。
五、结束语
现在是互联网爆炸的时代,互联网技术在各个领域中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使人们的生活质量得到提高。而互联网技术在电子商务中也得到了发展,出行了多种交易形式与支付形式。各个电子商务网站也随之开启,对人们的购物及消费方式带来冲击,人们的购物理念及消费理念发生了重大转变,而电子商务虽然在电子化购物方面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具有强大的技术支撑,但还是有很多消费者对网上支付和网上购物的方式有深深的担忧,电子支付和网络安全是人们重点关注的话题。因此对于电子商务的交易安全,以及交易双方的信息安全等问题,成为电子商务发展的瓶颈问题,也是众多研发人员都关注的问题。
1电子支付安全所面临的威胁
近些年来,在电子商务技术和互联网平台上进行购物能满足人们基本的消费需求,具有便捷、高效的特点。传统的电子商务支付方式是线上交易,线下支付的方式,即在互联网平台上对商品信息进行查询,问价,然后订货,最后采用货到付款、邮局汇款、银行转账等方式进行支付。但由于近年来有网络技术作为重要支撑,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网上支付成为重要支付方式。在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中,要求具有精确度高、安全性良好的特点,电子支付的安全问题主要是对商家、消费者及电子支付系统的三方安全,涉及到三者的利益问题。但在交易过程中或是在支付过程中,由于支付方式及支付系统尚不十分健全,容易造成交易双方的支付信息泄露,不法分子可能通过信息技术来窃取交易信息,从而造成交易双方的私人信息泄露,甚至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存在一定的风险。
2第三方网络平台支付的安全问题
第三方网络平台支付是一种高级的电子支付形式,具有灵活性的特征,因此也是目前主要支付方式。网上支付的主要形式有电子支票、电子现金、银行卡网上支付、第三方平台支付、移动支付等,其中目前在电子商务的主要支付形式是第三方平台支付。即将第三方机构看作是交易双方的担保人,在沟通平台上建立起卖方与卖方的协议关系,从中实现数据交换和信息验证的过程,从而使消费者和商家、银行这三者关系在支付平台中实现交易活动。
2.1网络支付安全问题
网络支付的安全问题主要涉及到网络安全、资金安全与法律安全等方面,而本文主要是对网络支付中的网络安全问题进行研究。由于第三方支付的潜在威胁是在网络支付中,容易造成消费者个人信息被盗取和被篡改的现象,对消费者的私人信息安全造成重大影响,容易造成消费者资金丢失的现象,带来重大的经济损失。而第三方支付平台及支付流程中由于自身存在一定的漏洞,如果被不法分子进行利用,对支付系统及支付安全带来重大影响,例如网络黑客、病毒入侵、恶意代码等对支付平台及网络安全造成危害,最终导致消费者及用户的信息数据造成泄漏,使用户的数据信息机密性、真实性与完整性造成威胁。一旦网络安全的问题发生,第三方平台的资金交易的流动性和安全性也会随之发生影响,出现交易问题。且由于在互联网第三方平台中的交易行为是一种匿名性和隐秘性的行为,当网络安全受到侵害时,部分不法分子会利用网络支付系统的漏洞实现诈骗行为、洗钱或者是恶意交易,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的安全问题不能得到保障。
2.2网络支付安全策略
为了加强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支付安全,首先需要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网络建设进行加强,通过构建支付安全体系,确保第三方支付系统运行的安全性与稳定性。为了防止系统受到计算机病毒或网络黑客的威胁,需要加强计算机的防护能力,构建完善的第三方支付系统,确保网络支付及交易行为的安全,保证消费者的资金安全与信息安全等。其次,在现代的金融体系中需要加入第三方支付平台,将其看成是重要的内容之一,通过技术标准来对网络支付安全进行实时监控,加强网络支付平台的安全建设。不仅如此,为了提高电子商务企业的竞争力,还要加强信用管理机制,对用户进行交易行为及交易安全的交易,提高消费者安全意识。在保证支付平台安全的同时,还能切实提高电子商务企业的竞争能力,促进电子商务企业的发展。保障网络支付的安全,离不开政府部门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监督与管理工作,才能确保网络支付平台运行的安全与稳定,保护交易双方的个人利益。但我国目前在对于第三方网络支付安全的法律法规建设中仍不完善,还需要对相关制度进行不断完善,切实保障交易安全与支付安全。
3结语
总之,我国目前在电子商务的发展中,主要的支付方式是第三方网络平台支付,能有效保证交易双方的交易安全与资金安全。但由于第三方支付所具有的特性,使交易过程中仍具有不稳定性,因此不仅从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和买卖双方的自身利益角度来看,还需要对电子支付及网络安全问题予以充分重视,采取一定的措施来解决存在的安全问题,切实保障交易双方的个人利益。此外,还要政府部门要充分发挥其监督与管理职能,为第三方网络支付的安全性奠定坚实的法律支持依据,还需要不断提高网络安全支付的技术水平,加强网络支付安全管理力度,提高消费者的安全意识,才能切实保障电子商务的支付安全,充分发挥电子商务企业的便捷性、高效率与低成本的优势,促进电子商务企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黄小舫.网络环境下电子支付中的安全性问题及其相应的法律保护[J].邵阳学院学报,2003(01):58-60.
[2]罗新星,江景佼,汪晓.电子支付安全技术及其应用的研究[J].株洲工学院学报,2003(02):66-69.
引言
1电子支付概述
2电子支付的安全问题
其次,在电子支付中,双方无法互相了解对方的支付能力,这也带来一定风险。同时,电子支付平台也成为犯罪分子套现或洗钱的“帮手”。从经济学角度分析,电子支付的安全性必须计算到交易成本中。如果片面追求快捷而忽视安全,电子支付发展之路必定不会长远。在社会生活中,资金的安全直接关系到人们的切身经济利益,因此公众对支付的安全性尤为关心。
2.2法律层面上的电子支付安全风险从广义上看,电子支付安全包括两个层面:技术安全与法律安全。技术安全是指从技术角度能够保证指令人对资金的划拨安全地到达收款人的账户。这种安全仅指电子支付的瞬间动态安全。法律安全,则是指指令人能够完全控制和支配账户内的资金,不受外来因素的影响。这种安全是一种稳定的权益保障的状态。电子支付发展到今天,包括银行系统提供的网上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平台在内,在技术上并没有出现安全问题。
当前电子支付中存在的法律安全危险主要有如下3种。
2.2.1外来攻击
外来的种种攻击行为,使指令人失去了对账户的控制,主要有钓鱼式欺诈、计算机病毒及电脑黑客三种。
1)钓鱼式欺诈。这在我国已经发生多起,通常表现为利用仿冒的电子邮件和网站——例如仿造一个网上银行的网站——欺骗用户登陆并留下银行卡帐号和密码,然后通过真正的网上银行划拨用户资金。
2)计算机病毒。2005年以来,全球已经发现了多种专门针对网上银行服务的计算机病毒。该类病毒常驻用户电脑,当用户使用网上银行等业务的时候,能够自动记录账号、密码等信息并发送出去,造成用户的网上银行资料被盗。
3)电脑黑客。世界上没有绝对安全的物理网络系统,电脑黑客可能攻陷网上银行的数据库,直接将用户的资金划走。
这种行为一旦发生,将给网上银行和用户造成巨额损失[3]。
2.2.3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传统的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已将用户的电子货币作为新的目标。不少犯罪分子利用电子支付的便捷性,将盗窃与诈骗等行为的目标瞄准到用户网络银行账户内的资金。近几年频繁发生盗取网上银行帐号后转移用户账号资金的案件;利用短信诈骗,利用银行提供的ATM自动柜员机转账的便利,诱导用户使用转账,使得不少用户上当受骗。
3电子支付信息网络安全的法律应对措施3.1规范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发展第三方支付平台与用户之间的关系,应当是一种民事上的合同关系。亦即,用户与第三方支付平台达成协议,使用该平台来支付,第三方支付平台根据用户指令完成相关行为。因此,根据契约自由这一合同法上的基本理念,同时为了促进电子支付的发展,应当允许银行之外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从事电子支付业务。但是,第三方支付平台所提供的服务会涉及用户资金的大量往来和一定时期的代管,这些都类似于金融业务,如果不加以监管,资金的安全将会大受威胁。据此,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电子支付业务应当进行严格规范,其要求在某些方面应当比银行更加严苛。
首先,应当提高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市场准入条件。对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市场准入不能以普通公司注册,而是应当设立一个较高的注册资本门槛,保证其信用度;同时履行特定的审批程序,由专门的机构来主管,可以由人民银行以类似于金融机构的方式进行管理。这样有利于避免第三方支付平台因注册资本太低、抵抗市场经营风险的能力太小而出现的破产或其他经济危机,造成用户资金的不安全。
其次,应当提高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规范要求。从事电子支付业务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与银行相似,均关系到用户的资金安全,如果行为不当,可能给用户造成重大损失。因此,在允许第三方支付平台从事电子支付业务的同时,必须加强业务规范。
2)严格准入门槛
申请人应在申请时提交必要支付业务设施的技术安全检测认证证明。(6)资信要求。申请人及其高管人员和主要出资人应具备良好的资信状况,并出具相应的无犯罪证明材料。
3)限定服务范围
根据《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主要包括网络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以及央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网络支付业务是指非金融机构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
4)严格货币资金管理
支付机构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支付业务许可证》。支付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应当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不得通过支付机构相互存放货币资金或委托其他支付机构等形式办理。支付机构不得办理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
对于备付金,支付机构接受的客户备付金不属于支付机构的自有财产。支付机构只能根据客户发起的支付指令转移备付金。
禁止支付机构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备付金。支付机构的实缴货币资本与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10%。
5)退出机制
支付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有权责令其停止办理部分或全部支付业务:(一)累计亏损超过其实缴货币资本的50%;(二)有重大经营风险;(三)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2明确、协调电子支付各参与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参与电子支付过程的各方主体,包括指令人(即用户)、收款人、网上银行以及第三方支付平台等,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即各自的权利义务必须以法律来明确。
从法理角度分析,电子支付各参与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因此,在世界范围内,许多国家并没有用专门的法律规范来调整电子支付的法律关系,而是用侵权法和合同法来规制。有些国家即使出台了专项立法,也未形成一个新型的法律关系。就我国而言,可以在现行《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对指令人(即用户)与银行之间的合同关系的确认基础之上,进一步细化相关规定,并对其他参与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作出明确规范。
首先,应当对指令人(即用户)与银行之间的关系作出更加全面的规范。在传统观点中,要求银行对未经用户授权的电子支付承担责任的可能性非常小,因为在认领银行卡或者账号的协议中有明确约定,由客户对其所拥有的银行卡交易负责。但是从国外的经验来看,一些国家逐渐倾向于由银行对未经用户授权的支付行为承担一定的责任。例如,美国《电子资金划拨法》及其实施细则E条例规定,用户对未经授权的电子资金划拨承担有限制的责任。按此规定,如果信用卡是经过消费者授权而使用的,消费者应当承担卡划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但是,如果该卡的使用是未经授权的,则条例将持卡人的责任限制在50美元以内,如果持卡人通知发卡人时未授权划拨造成的损失少于50美元,那么持卡人的责任以承担该损失为限。如果发卡人未能告知持卡人的权利,信用卡不能识别使用者,或者发卡人没有提供给持卡人一个将其损失通知给发卡人的方法,则持卡人对未经授权的划拨所造成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其次,应当对收款人、第三方支付平台等其他参与方在电子支付中的法律地位及权利义务作出明确规定。
收款人与指令人之间的关系属于普通的民事关系,在电子支付过程中并不具备特殊性,用合同法、侵权法等已有法律即可规范。但是收款人与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之间的关系比较复杂,例如当指令人与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约定向收款人进行支付而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未支付时,收款人有无权利直接向他们(而非向指令人)提出支付请求?严格来说,这个问题在传统社会中也存在,亦应在法律中作出规定。但是,电子支付存在的一个重要目的即为使支付更为便捷,如果在电子支付中这个问题得不到解决,将势必妨碍便捷目标的实现。
因此,本文认为,鉴于电子支付的特殊性,我们不妨在此种情形下赋予收款人以直接的支付请求权。当然,该项权利的行使应当具有严格条件,例如必须存在指令人的事先明确认可等等,以防止收款人假借名义侵害指令人的合法权益。
至于第三方支付平台在电子支付中的法律地位,可以类推适用网上银行的规定,使其在与指令人、收款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中享有明晰的权利,承担确定的义务。
今年2月,由阿里巴巴旗下的淘宝网花费3000万美元巨资开发,联合中国工商银行、建设银行等国内多家金融机构共同打造出“支付宝”交易服务工具。4月7日,从事多元化电子支付应用及服务的提供商通融通公司推出Yeepay电子支付平台,进军国内电子商务支付战场。5月12日,云网正式推出企业级在线支付系统支付@网。5月20日,网银在线携手VISA国际组织共同宣布,在中国电子商务在线支付市场推广“VISA验证服务”信用卡安全支付标准,期望提高在线支付的便捷性和安全性。7月11日,全球最大的在线支付商Paypal宣布落地中国,虽然舍弃了Paypal赖以成名的信用卡划账和多币种跨国交易,但这个起名“贝宝”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仍然引起了同行的注视和商家的关注。10月,腾讯公司推出“财付通”,进军网上支付领域。据有关人士粗略估计,目前我国提供网上第三方支付服务的机构已不下50家!
可以说,2005年已经成为网上支付年。而相应的网上支付的法律问题也得到了人们更多的关注,焦点主要集中在支付安全的法律保障、风险责任的承担、网上支付服务的规范、电子货币的合法性、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合法性等多个方面。
人民银行《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的出台无疑是人们的关注焦点,该《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将怎样影响我国电子支付的发展?网上支付所面临的一系列法律与安全问题能否通过该指引得到解决?第三方支付服务平台该如何得到规范和发展?电子支付法律环境的建设从该指引开始又将怎样陆续得到完善?
总体印象
2005年10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了《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23号,以下简称《指引》),对银行从事电子支付业务提出指导性要求,以规范和引导电子支付的发展。
该《指引》以银行与客户关系为主线,以规范电子支付、强化电子支付安全性为主要内容,将“以规范促发展、在规范中发展”作为基本原则,以指引的相对灵活的形式与效力为自身定位,全面规范电子支付行为,涉及电子支付各方权利义务、责任、安全保障、信息披露、差错处理等多个关键环节。
该《指引》的出台和实施,将有利于推动电子银行业务和电子商务的健康、有序发展;有利于明确电子支付活动参与各方的权利义务,防范支付风险;有利于推动支付工具创新,提升支付服务质量;有利于防范和打击洗钱及其他金融违法犯罪活动。可以说,《指引》开启了我国电子支付法制化建设的大门!
《指引》的适用范围
《指引》所称的电子支付是指单位、个人直接或授权他人通过电子终端发出支付指令,实现货币支付与资金转移的行为。电子支付的类型按电子支付指令发起方式分为网上支付、电话支付、移动支付、销售点终端交易、自动柜员机交易和其他电子支付。
《指引》的规范主体主要是银行及接受其电子支付服务的客户。根据参与主体的不同,电子支付分为发生在银行之间的电子支付、银行与其客户间的电子支付以及其他支付服务组织与其客户之间的电子支付。而该《指引》以调整银行和客户之间的关系为主线,引导和规范境内发生的银行为客户提供的电子支付业务。
体现的六个基本原则
第一,循序渐进原则 由于电子支付活动中支付工具和支付方式复杂性,参与主体的多样性以及其不断而快速的创新,通过一个《指引》进行全面规范的难度较大。因此,针对电子支付业务的特点、模式和参与主体的不同,综合不同发展阶段的管理要求,陆续出台相应的《指引》,以对电子支付进行较为全面的规范,这就是循序渐进的原则。第一号指引主要规范银行及其客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目前,人民银行已经着手研究电子支付过程中涉及到的虚拟电子货币、非银行支付服务组织的电子支付业务规范等问题。这些可能就是我们即将看到的电子支付指引第二号、第三号。再往远看,对电子支票、电子发票等合法性的规定直至电子资金划拨法等也都是我们需要解决的问题。
第二,安全第一原则 鉴于电子支付的高技术性、虚拟性、跨地域性和网络世界种种黑客纵横、病毒频出、欺诈肆虐的现实,高度的安全风险无疑是我们开展电子支付最大的敌人。如果说该《指引》通篇都在讲一个问题的话,那么这个问题一定是安全性。
从《指引》要求银行采用符合有关规定的信息安全标准、技术标准、业务标准;建立针对电子支付业务的管理制度,采取适当的内部制约机制;保证电子支付业务处理系统的安全性,以及数据信息资料的完整性、可靠性、安全性、不可抵赖性;提倡使用第三方认证,并应妥善保管密码、密钥等认证数据等一系列规定和制度设计上来看,都紧紧围绕安全性。
第三,以规范促发展原则 目前,我国电子支付业务处于创新发展时期,涉及电子支付业务的许多法律制度问题仍处于研究和探索阶段。尤其突出的是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合法性问题,究竟是按照金融机构的要求来规范它们,还是按照一种第三方中介服务的模式对其进行管理,直接关系着第三方支付业的生存和发展,都是进一步发展电子支付最为棘手的问题。
为给电子支付业务的创新和发展创造较为宽松的制度环境,促进电子支付效率的提高,保障电子支付安全,先通过《指引》这种规范性文件的方式引导和规范电子支付行为,待条件成熟后再上升至相应的部门规章或法律法规,体现了我国监管部门审慎负责的态度和“在发展中规范,以规范促进发展”的指导思想。
第四,重点突破原则 个人和企业在经济交往中产生的一般性支付需求数量众多,需求千差万别,与人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社会影响广泛。电子支付参与主体众多,涉及银行、客户、商家、第三方支付平台、系统开发商、网络运营服务商、认证服务提供机构等,而各个参与者之间都会发生各种各样的复杂的关系。全面理顺这些关系,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是一件相当复杂且具有挑战性的工作,只有抓住其中的主要矛盾才能打开局面,否则很可能陷入顾此失彼的尴尬局面。
在这些复杂的关系中,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关系是这类电子支付赖以存在的基础和前提,相关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系统开发商、网络运营服务商、认证服务提供机构等都是为他们服务的。所以,《指引》以调整银行和客户之间的关系为主线,进而逐步达到明确规范各类关系的目的。
目前,3G在我国的发展如火如荼,基本进入良性循环轨道,我国3G手机的陆续上市,给电子支付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
1、3G推进移动电子支付业务的发展
随着我国互联网与移动通信技术的迅速发展,互联网与移动电话用户持续上升,通信行业已成为我国发展最快速的产业之一。在此发展趋势下,3G技术应运而生。
1992年,由国际电信联盟提出了梦想蓝图(IMT-2000),预示着3G技术的发展开端。国际电信联盟最终确定3G通信的三大主流无线接口标准为:CDMA2000、W-CDMA、TD-SCDMA。其中,WCDMA2000是美国高通公司提出,并在日本、韩国、北美等地区使用;CDMA2000由爱立信公司提出,主要在欧洲地区应用;TD-SCDMA则由我国首次提出,主要针对我国客户使用。
2009年元月,工业和信息化部位我国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发放了三张第三代移动通信拍照,标志着我国正式步入3G时代。随着3G时代的不断发展,手机功能不再局限于交流及娱乐服务,同时实现了高速互联网接入、可视通话等业务,手机也一跃成为方便、快捷的多媒体终端,推动我国移动商务发展,带来手机电子支付业务。让手机成为移动商务中支票、现金、信用卡的中介物,对消费者的支付方式也有所影响,移动支付必然成为消费者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部分。同时,由于移动电子支付是继银行柜台、自助银行、网上银行、电话银行之后,第一次以移动通信设备作为支付手段的新渠道,手机用户能够随时完成商品的支付业务,由于其操作简单、方便,多功能、低成本的贴身服务,其覆盖面广,其中蕴藏了巨大的发展商机。
2、移动电子支付的发展优势
2.1手机用户的普及度高
据不完全统计,当前我国手机用户已经达到6.4亿人以上,银行卡发放量为7亿张以上,这两种已经普及且使用基数较高的产品,集中在移动电子的手机支付中,必将拓宽手机用户与银行卡用户的服务功能。另外,移动电子支付业务在吸引广大手机用户的同时,也给手机制造商、移动运营商、服务供应商等带来了诸多商机,同时电信、金融、网络等相关行业也将从中获益。
2.2网民对移动支付业务的促进
目前,移动电子支付业务得到了大多数网民的认可,经调查有约56.2%的互联网用户已经使用过移动电子支付业务,64.4%的互联网用户认为移动电子支付业务方便快捷,54.4%的互联网用户通过下载铃声、图片等方式使用了移动电子支付。可见,在网民中,对“电子货币”支付方式的认知度较高,尤其是彩信、彩铃等业务,让他们率先对移动电子支付有所理解。目前,虽然日常生活中很多支付业务与银行密切相关,如银行账户查询,水、电、通信费、数字电视缴费业务,外汇与股票交易等,但由于我国对互联网的应用普及率越来越高,网民认识到网络操作的方便性、快捷性,因此他们在邮局支付、银行卡支付、的移动电子支付中,更加关注后者的发展。
2.3银行与网络奠定了移动电子支付的基础
银行业的数据集中工作已开展多年,数据的物理集中工作基本完成,并将为今后的工作发挥作用。目前,银行的数据整合主要涉及到信息查询系统的建设、数据仓库的建设、视频会议系统建设等,同时银行内部网络的调整与优化也将为移动电子支付等新业务的发展与合作带来商机。另外,随着我国电信垄断局面的结束,最终实现了消费者利益的最大化,推进电信市场的良性竞争。因此,不同的运营商,统一通过电信业务而相互支持,避免更多麻烦的产生,为移动电子支付等新业务的开展奠定基础。
3、移动电子支付发展中的不利因素
3.1移动电子支付的安全度有待提高
由于移动电子支付是用户和商家之间通过无线网络传输,必然给人们带来一定的安全困扰。但是就此问题,我国也正在进一步解决,例如通信产业和金融机构已经在确保信息安全方面投入大量精力与资金,确保在交易业务时,加强金融系统与通讯系统的层层保护,对用户的资料、发送与接收信息等进行对比,任何可能出现错误或者可疑的信息都会被认定无效而停止交易。另外,如果手机遭受被盗、丢失等情况,在手机中应存入支付密码,让除了机主以外的其他人,不能进行消费,用户也可及时挂失账户以避免遭受更多损失。
3.2移动电子支付的信誉风险
在我国一项手机用户的调查中,40%的手机用户对移动电子支付持怀疑态度,65%的用户不会使用移动电子支付发送自己的信用卡资料,90%以上的手机用户接收过诈骗短信。手机由于是随身携带的设备,丢失与损坏现象时有发生,由此带来个人信息的泄露度有所提高,这也是使用移动电子支付业务最担心的问题。移动电子支付实际上将手机以“信用卡”的形式用于支付,但是使用频率的增加与使用环境的多变,带来了较大的泄密、丢失风险,因此移动电子支付风险实际上高于普通信用卡。如果客户在支付资金或者查询账户信息时遇到网络通讯故障,也会让客户对移动电子支付业务产生怀疑与不信任的态度,带来信誉危机。
3.3相关法律制度有待完善
目前,由于我国移动电子支付业务仍在初级发展阶段,竞争激烈、利益关系复杂,尚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保护手段,交易各方的权利与义务也很模糊,这给移动电子支付带来一定法律风险。
可见,移动电子支付的发展仍需各产业链之间的合作,同时加强政府的支持与社会的信任,才能向更好的方向发展,真正做到利国利民。
参考文献:
[1]杨凌云.3G时代我国移动支付商业发展研究[J].北京交通大学:工商管理.2009
[2]周慧峰.3G时代的移动支付产业链模式探讨[J].移动通信.2009(13)
[3]程民利.ECC在基于3G的移动支付业务中的应用研究[J].电子设计工程.2010(6)
电子支付是指以商用电子化工具和各类电子货币为媒介,以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为手段,通过电子数据存储和传递的形式在计算机网络系统上实现资金的流通和支付。由于运作模式的不同,各种支付系统在安全性、风险性和支付效率等方面有着不同的特点。
一、电子支付的协议模式与安全性
SSL和SET是目前实现安全电子支付的两种主要模式。
1.SSL支付模式即安全套接层协议,主要用于提高应用程序之间的数据的安全系数,采用了公开密钥和专有密钥两种加密:它保证了客户和服务器间事务的安全性。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由于有银行参与,按照SSL协议,客户购买的信息首先发往商家,商家再将信息转发银行,银行验证客户信息的合法性后,通知商家付款成功,商家再通知客户购买成功,将商品寄送客户。在SSL协议中主要提供三方面的服务:①认证用户和服务器;②加密数据,以保证数据在传送过程中的安全;③维护数据的完整性。SSL协议的缺点:首先客户资料的安全性就得不到保证;其次SSL只能保证资料信息传递的安全,而传递过程是否有人截取就无法保证了。所以SSL并没有实现电子支付所要求的保密性、完整性,而且多方互相认证也是很困难的。
2.SET支付模式即安全电子交易模式,是由Visa和MasterCard两大信用卡组织提出的以信用卡为基础的电子付款系统规范,用来确保在开放网络上持卡交易的安全性。SET规范使用了公开密钥体系对通信双方进行认证,利用DES、RC4或任何标准对称加密方法进行信息的加密传输,并利用Hash算法鉴别消息的真伪、有无篡改,以维护在任何开放网络上的个人金融资料的安全性。SET体系中还有一个关键的认证机构(CA),此机构根据X。509标准和管理证书。
SET协议在安全性方面主要解决五个问题:
①保证信息在Internet上安全传输,防止数据被人窃取;②保证电子商务参与者信息的相互隔离;③解决多方论证问题;④保证网上交易的实时性;⑤规范协议和消息格式。SET协议的缺陷:①只适用于客户安装了“电子钱夹”的场合;②交易时间长;③协议复杂。
相比之下,SET标准更适合于消费者、商家和银行三方进行网上交易的国际安全标准。网上银行采用SET,确保交易各方身份的合法性和交易的不可否认性,使商家只能得到消费者的订购信息而银行只能获得有关支付信息,确保了交易数据的安全、完整和可靠。
二、支付工具
国际通行的电子支付工具和支付手段主要有电子信用卡、电子支票、电子现金、及网上银行等。
1.电子信用卡。随着技术的发展,信用卡的卡基由磁条发展为能够读写大量数据、更加安全可靠的智能卡,称之为电子信用卡或电子钱夹。也是一种基于WWW浏览器或与浏览器结合的电子支付工具,可以显示使用者的余额,并且在相互认可的情况下,可以在多个电子钱夹之间划拨资金,有的还可以进行无限数据通讯,使电子支付更具生命力。
2.电子支票。电子支票是利用数字化手段,用数字化信息彻底取代了纸质支票,支付过程与传统支票的支付过程是一致的,只是完全抛开了纸质的媒介,其支票的形式是通过网络传播,显现在电子屏幕上,并用数字签名代替了传统的签名方式。现在,在一些发达国家,纸质支票的使用已经逐步减少,是因为纸质支票的处理成本较高,支付速度慢;另一方面,由于信息安全技术的应用使纸质支票转化为电子支票成为可能。
3.电子现金。又称为数字现金,是以电子方式存在的货币现金。其实质是代表一定价值的数字,或者说电子现金就是纸质现金的电子化,因此电子现金同时拥有现金和电子化两者的优点。目前,比较有影响的电子现金系统有E-cash,Netcash,Cybercoin,Mondex和EMV现金卡等。电子现金具有人们手持现金的基本特点,同时又具有网络化的方便性、安全性、秘密性。因此,电子现金必将成为网上支付的主要手段之一。
三、支付工具存在的问题
有关电子支付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支付工具效力问题
电子支票和电子现金,因为其与传统法律具有一定抵触,其效力存在一定争议。
(二)税收与洗钱
由于电子现金可以实现跨国交易,税收和洗钱将成为潜在的问题。
(三)网络安全问题
如果银行的网络遭到攻击,私人信息可能会泄漏,若补救不及时,很可能给消费者造成巨大损失。所以,应从法律上和技术上共同防止黑客攻击。
四、新兴的电子支付手段
1.移动支付。移动支付系统为每个移动用户建立一个与其手机号码关联的支付账户,其功能相当于电子钱夹,通过手机进行交易支付和身份认证。用户通过拨打电话、发送短信或者使用WAP功能接入移动支付系统,移动支付系统将此次交易的要求传送给MASP,由MASP确定此次交易的金额,并通过移动支付系统通知用户,在用户确认后,付费方式可通过多种途径实现,如直接转入银行、用户电话账单或者实时在专用预付账户上借记,这些都将由移动支付系统(或与用户和MASP开户银行的主机系统协作)来完成。
2.中间件技术金融机构开发一个与支付网关系统协同良好,并且方便商家开发的中间件,放在商家处,起到商家和支付网关之间传输数据的中介作用。中间件中位于商家局域网内,既为数据传输提供了可靠的长连接保证,又可以检测商家数据里面的格式或逻辑错误;通过注册中间件的属性信息,可以使金融机构更方便的控制商家业务;中间件和支付网关之间应用成熟的加密通道技术,为公网数据传输提供安全保证,另外通过注册IP的方法使得中间件的使用更加安全可靠。所以,与非中间件电子支付方式相比较,中间件支付系统更加方便、灵活和安全。
参考文献:
电子支付指引是“护身符”
刘华(郑州)/文
笔者经常在网上购物,但仅仅限于百元以内的图书等小额支付的商品。实际上,对于近两年渐趋普及的数码电子产品和都市人热衷的旅行出游等大额消费而言,若选择网上有信誉的IT商城或者旅行酒店类网站,我们甚至能以比传统的数码卖场和旅行社更低的价格和更快捷的方式来满足数码消费和商旅出行需求。然而,对于那些连百元内的图书消费都要先关掉所有IM等客户端程序、打开防火墙、更新病毒定义之后才谨慎进行电子支付的用户来说,又怎么会为了一两百元的差价而冒大额电子支付的风险呢?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电子商务网站在价格和销售方式上的优势渐渐得到认可,在网上购物的消费者也不断多了起来。然而,有道是“一朝被蛇咬,十年怕草绳”。即便不是我们自己在网上交易中被蛇咬过,当我们了解到的因网上购物而落入陷阱、受骗上当导致财产受损的事情越来越多的时候;当因进入假冒网上银行而造成银行卡上的余款被不法分子一卷而空的事情隔三岔五就会冒出几宗的时候,我们又怎会不越来越提防电子支付中的潜在风险呢?我们的网上购物又岂敢大意粗心?
一笔几十元的交易是小事,但银行卡里的余款却是一笔不容忽视的财产,倘若因电子支付而令整张银行卡遭殃,岂不是捡了网上购物和电子支付方便快捷的芝麻,而丢了个人财产账户安全的西瓜?
直面层出不穷的电子支付安全问题,银行很为难,电子商务网站束手无策,消费者更只能望网上购物兴叹,已经或正打算对电子支付这种新兴支付方式说不的消费者越来越多。长此以往,不仅会给刚刚有点起色的中国电子商务带来致命的打击,更会让广大网络时代的消费者因此而无法安心享受网上购物和支付电子化带来的便利,无论对于我国电子商务还是银行业的网上银行业务的发展都颇为不利。
正是在这种各方都没有好办法解决电子支付中的风险问题的时候,国家适时出台了电子支付指引。对此,笔者认为,电子支付指引的出台,至少能从以下几方面给消费者在网上购物等过程中的电子支付行为提供保障和促进作用。而从长远意义来看,电子支付指引的出台更可谓是消费者今后进行网上购物、电子支付的“护身符”。
其一,能降低因小额电子支付行为而令消费者遭受大额财产损失的风险。目前,我国网上购物的大规模普及尚以小额消费为主。而电子支付指引的规定是,每日累计支付金额不能多于5000元,每笔交易最大支付金额不能超过1000元。所以,电子支付指引的限额规定不仅不会对大多数小额网上购物造成影响,相反,只要银行能根据指引付诸行动,就能有效保护用户在小额电子支付过程中免受大额财产损失。
其二,能满足消费者日渐升温的网上购买数码电子产品或商旅服务等大额消费时对电子支付的安全需求。随着网上数码手机等大件商品的方便快捷、价格合理等优势的吸引,这些消费正不断增加。而指引对大额支付的限制,恰巧是适时地为这种升温中的网上大额消费提供了保障。
其三,电子支付指引的出台将直接推动商家和银行在支付安全和防范技术上的变革与创新。随着商家对指引采取各种应对措施和银行、支付平台对安全认证的推广及防范技术的加强,最终将对消费者有益。
电子支付指引,更多是起一种引导作用。让银行和电子商务企业更加认识到,共建安全支付体系与网上低风险交易环境的重要性。所以,在安全认证用户增多和安全防范技术提高的基础上,加快我国电子支付安全体系的建设步伐,将是解决电子支付安全问题的根本。而电子支付指引的出台,恰恰是为深化电子支付安全体系的建设播下了一粒良种。
链接:
《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第二十五条
银行应根据审慎性原则并针对不同客户,在电子支付类型、单笔支付金额和每日累计支付金额等方面做出合理限制。
银行通过互联网为个人客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除采用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等安全认证方式外,单笔金额不应超过1000元人民币,每日累计金额不应超过5000元人民币。
银行为客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单位客户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其单笔金额不得超过5万元人民币,但银行与客户通过协议约定,能够事先提供有效付款依据的除外。
银行应在客户的信用卡授信额度内,设定用于网上支付交易的额度供客户选择,但该额度不得超过信用卡的预借现金额度。
“指引”你的钱袋安全
足迹(大连)/文
进入知识经济时代,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带来了社会日新月异的变化。由于互联网的流行,电子商务开始逐渐走俏,电子支付作为现金支付外重要的补充手段,发展迅速,这也是央行出台《指引》的背景。人们在享受电子支付带来的快捷、方便的同时,却忽略了安全性才是电子支付的重中之重,《指引》是为了你的钱袋安全。
随着电子商务网站的二度兴起,涉及这一领域的问题也越来越多,网上支付安全是其中一个主要方面。目前不少电子商务网站为了聚集忠诚客户群,纷纷推出网上支付服务。但是,由于基本安全体系构建的不完善,也给犯罪分子提供了机会。
《指引》的出台出现了很多负面的声音。一方面,个人电子支付出现了不便和麻烦。例如,网上购买手机、笔记本电脑、数码相机等超过千元的商品需要多次支付。另外一方面,也给一些商家带来了利益上的损失,典型的就是网上订票业务。机票往往都在千元以上,买一张千元以上的机票最少要两次支付才能完成,这将会给本来很方便的网上交易带来不便,信用卡使用频率将会降低。
但是总体而言,《指引》的出台保证了多数人的钱袋安全,增强了银行和客户的安全意识。其主要作用是规范电子支付行业,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银行和客户在电子支付中的合法权益,是国家保证金融安全,进行市场宏观调控的一部分。交易金额限制,主要是为了降低电子支付交易风险。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会给大额交易带来不便,但是从银行角度看,由于限额只是针对没有使用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的大众版用户,使用了这些安全措施的人,客户受到损失将由银行和为其安全认证服务的第三方机构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指引》的出台只是一个促进推动电子签名和数字证书的应用手段。
对于《指引》的出台,不能仅仅看到一个方面,全局性、系统性的思考更有必要。央行指引的出台,是经过多方论证后的结果。从长远来看,对规范整个电子支付行业具有非常深远的积极意义,关键是推广确保网上交易安全的电子签名和数字证书的普及应用。
随着《指引》实施的进一步深化,每日和单笔限额将增加大额交易的时间成本和支付次数,电子商务网站和银行为了降低交易成本,定会更多地提倡和鼓励用户办理数字证书等安全认证。用户在考虑到安全和便利的情况下,也必将渐渐升级为专业版和安全认证用户。如此看来,无疑从用户端大大减少了先前存在的安全风险。随着安全认证用户的增多,用户层面的电子支付变得比以前安全了,也就逐渐形成了一个安全认证守护下的电子商务支付的安全环境。这也就达到了指引的真正目的,到那时限制也就形同虚设了。
《指引》带来的问题可能是短期的,但其影响是深远的,他为老百姓电子支付提供了安全,增强了银行和客户的安全意识。《指引》是要指引我国金融安全的发展方向,指引你的钱袋安全。在专业版用户增多的基础上,加快电子商务安全体系建设,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
第三方支付:
急分“蛋糕”并非明智之举
张稳(大连)/文
习惯于网上订机票的陈先生近段时间感觉很不方便。他要飞的几条线:广州-上海,机票是1660元;广州-巴黎(往返),机票是4800元。按照《指引》规定,电子支付个人单笔金额不能超过1000元,每日不能超过5000元。这意味着他的一张机票现在要分几次支付。以前所享有的网上订票的方便、快捷大打折扣。《指引》关于限额的规定,对支付公司的营业额造成影响,这点是肯定的。但对支付公司来说,这并不意味将引发业务危机。
网上支付是一个漫长的产业链,包括了发卡机构(商业银行)、银联交换中心、支付网关、支付商、商户、消费者等多个环节,环环相扣。其中,第三方支付是产业链中最重要的纽带,一方面连接银行,处理资金结算、客户服务、差错处理等一系列工作,另一方面又连接着非常多的商户,使商户的支付交易能顺利接入。因此,第三方支付的发展程度直接影响到网上支付整个产业的发展。但目前,第三方支付已经在层层迷雾中潜行,忙着跑马圈地。
第三方支付不仅要解决技术问题。对于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来说,安全性能是他们进行网上支付的首要问题,IT技术是电子支付的关键要素。但网上支付不仅仅是IT技术。事实上,由于有关网银安全认证证书设定的操作流程过于麻烦,其安全推广一直不尽人意;在安全证书上也一直缺乏统一的标准。1999年央行牵头建立CFCA(中国金融认证中心)证书,但真正购买CFCA证书产品的商业银行屈指可数,大多数在私底下推荐客户使用自己的数字证书。在这样的状况下,第三方支付平台不得不针对不同的商业银行提供不同的网关接口。
更重要的是,网上支付涉及到相当多的金融规则和敏感信息,这是IT技术所无法解决的。某一具有一定规模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每天的交易额能达到几千万甚至上亿元人民币,这就意味着每天躺在支付公司账户上的钱有1亿多元。目前,存贷业务仍是国内商业银行主要盈利来源,对于一些中小商业银行来说,大的支付公司每天几千万甚至上亿元的“客户沉淀资金”无疑是一笔庞大的存款业务。另一方面,大多数支付公司对商户缺乏严格的审核程序,每天发生在支付平台上数量繁多的转账和买卖交易,很难说清资金的来源和去向,这样容易使网上滋生的“黑”、“黄”、“赌”等非法交易无法得到监控。
鉴于目前的环境,网上支付不是投机性的产业,需要一个较长期的市场培育过程。但在目前整个运营机制还没理顺的情况,第三方支付已经开始“跑马圈地”了。当前,网上支付较多的是纯技术网关接入服务,市场同质化程度非常高,为了尽可能多地争取客户资源,他们以不正常的低价来抢占市场份额,价格竞争可谓“惨烈”。第三方支付有可能根据自己掌握的庞大的客户资源向政府争取商业银行的牌照,变身为零售银行,抢位网上银行。关于第三方支付与网上银行的博弈,由此上演。
因此,在目前的情况下,第三方支付急分“蛋糕”,并非明智之举。第三方支付,需要理性地把握整个支付产业链,理顺方方面面的角色关系,才能赢得长远的发展。《指引》只是央行整饬电子支付产业的开始,第三方支付洗牌由此展开。
解读《电子支付指引》:
信用体系的缺失与构建
史达(大连)/文
管子《国蓄篇》中说,“黄金刀币,民之通施也。”由此可见,古人早在战国时期就认识到了货币支付(流通)的重要性。时过境迁,货币支付的形式已经发生了变化:从最初的实物交换发展到商品货币(例如金银等贵金属)标志着社会生产力的进步;纸币、银行存款的出现则是支付工具发展史上的第一次飞跃;而用电子形式的支付工具替代纸凭证形式的现金和非现金支付工具已经成为现实,所以电子支付被认为是支付工具发展史上第二次飞跃或革命。实际上,在1973年布雷顿森林体系解体之后,货币与黄金脱钩,货币就已经开始发展为信用货币。也就是说,货币作为一种支付手段,实际上体现的是该社会的信用程度。社会信用程度越高,货币支付形式就越虚拟化。
随着经济的发展,尤其是电子商务的发展,传统的在相对封闭的环境中运作的、相对比较安全的支付系统已经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社会、企业和公众对于开放的、尤其是基于互联网的电子支付的需求越来越大。电子支付起着连接买卖双方的纽带作用,它是社会经济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商务活动的必要条件,是网络经济良好运行的基础和催化剂。但是,电子支付在为社会、企业和公众带来便利的同时,其中的各种问题和矛盾(比如安全问题、欺诈问题等)也日益突出。《指引》的出台,其目的就在于规范电子支付活动,包括与电子支付相关的虚拟电子货币、非银行支付服务组织的电子支付业务等问题。
《指引》出台之后,引起了多方的关注和讨论。从管理者的角度出发,有人认为此举有利于规范市场行为,保护客户和银行的安全及相关利益;从客户的角度出发,则认为有关条款没有从用户的立场考虑问题,具体支付金额的限制为支付工作带来了不便。不同的利益主体从不同的角度发表了对该指引的各种观点,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对于《指引》的诸多评述,我们不妨换一个视角去审视和考虑。笔者认为,该《指引》出台以及这些争论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归根结底在于我国信用体系的缺失,而《指引》出台的真正价值在于帮助构建社会信用体系。
从立法者的角度看,该指引由我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颁布施行,其原因在于央行有义务承担起确保电子支付系统效率、安全与稳定性的责任。电子支付是商务活动中最关键的环节,而电子支付系统的效率、安全与稳定性恰好又是困扰商务活动的“老大难”问题。根据各国金融法的规定,大多数央行都有维护支付清算系统正常秩序的义务和职责。该指引的颁布实施就是我国央行在履行维持金融信用、社会信用稳定的责任。
电子支付作为一种新技术,对传统的现金支付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并且由于电子支付技术所特有的快捷性和高效性,导致市场上的货币流通速度大幅度增加,所以在电子支付的时代下,货币的流通价值也有了相应的变化。
一、我国电子支付的现状
(一)银行卡支付。银行卡一般分为借记卡和信用卡,这两种卡可以作为卡基支付、网银支付和第三方支付的载体,是目前我国电子支付市场的主要形式。在20世纪80年代末期,我国的银行卡业务才刚刚起步。2004年3月在银行界发生了一件十分标志性的事件——中国银联成立,这标志着我国的银行卡进入到全面联网的时代,到2016年底,已经有180多个国家和地区可以使用银联卡。(二)网上支付。 这种电子支付方式是在千禧年后逐渐发展起来的。由于各种网络购物平台的兴起,各大商业银行在网上银行的支付业务开始有了新的突破。央行2014年底相关报告显示,我国的网上支付业务在跨行清算方面就处理16.39亿笔业务,金额总计达到了17.79万亿元,每天平均出了452.80万笔相关业务,金额总计达到491.42亿元。(三)移动支付。移动支付是一种随着智能手机和通讯网络技术的发展而创新出来的支付方式,是当下人们最常用的电子支付方法,它一般是通过各种电子移动通讯设备(手机、平板电脑、移动POS机等)来完成资金的支付和交易,其支付方式有两种,一种是通过手机扫描二维码进行近场支付,另一种是通过电话银行等远程指令来进行远程支付。中国移动支付的规模在2014年底就已经达到了22.59万亿元。(四)储值卡支付。在各省市的一线城市的公共交通方面使用的是公交地铁一卡通,在全国各大高校的校园日常消费方面使用的是校园一卡通,这两种都属于储值卡支付,可以有效的减少现金的流通和支付处理时间,并增加支付的处理效率,给我们的日常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捷。
二、电子支付对货币流通价值的影响
(一)划分界限不清晰。凯恩斯和弗里德曼等著名传统的货币需求理论,都明确了货币的界限,但是电子支付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很难用相关理论进行界限的划分。各种不同种类和用途的货币可以不再受种类、地域和时间等方面因素的限制,相互之间的转换变得十分快捷方便,并且转换成本也极大地降低。这就使各种不同种类和用途的货币之间的界限变得模糊,货币的流通价值受到影响。(二)流通速度变快。由于电子支付的发展和广泛应用,货币的流通速度受到了极大的影响,传统的现金货币大规模的被电子货币所取代,使现金交易的频率也急剧降低。首先,由于在市面上流通的现金数量变少了,所以相应的货币的流通速度变快了;其次是由于现金的电子支付在信用凭证方面依旧存在问题,使得相应的货币比较不稳定,进而导致相应的利率也不太稳定。电子支付的快速发展,使得整个市面上的货币流通速度变快,其流通价值也相应改变。(三)货币和其他债权凭证的预计收益率差异降低。从目前的现状来看,电子支付正在逐渐加大货币的投机性需求。在传统的货币相关理论里,货币和其他债权凭证(股票、债券等)的预计收益率有着十分明显的差距,但是由于电子支付的广泛应用,加强了货币的流动性,使得这种差异正在逐渐减小。可以预计随着电子支付的进一步广泛应用,货币的流通价值将会受到更大的影响。
三、在电子支付背景下货币的流通价值如何体现
(一)货币的流通价值。货币在人们的日常生活当中,是被作为一种价值尺度来使用的,它以一定的数量来代表各种商品的实际价值,显示各种商品的价值在本质方面上的相同,只是在数量方面上存在一定的差异。由于各种商品是一种人类劳动力的体现,所以他们具有相同的本质,只是劳动力的多少,造成了数量上的差异,才显得各种商品是因为有了货币才能进行相互比较。但是这种劳动力的本质是看不见、摸不着的,是不能够直接体现出来的,所以需要用其他的商品来进行比较,在交换过程中,呈现出一种等价交换的现象,一般被称为一般等价物,是可以来估计任何商品的劳动价值量,并进行相应的价值表示。货币的根本职能就是当做商品的外在价值尺度,是人类劳动时间的具体表现形式。货币的流通价值计算公式:M=k•p•y。M表示人们持有的货币量,k为货币量占全体国民收入或全体国民生产总值的比率,P为产品最终和劳务价格水平,y为按固定价格计算的全体国民收入或全体国民生产总值,P即为名义收入,货币的流通价值用V表示,又称货币的收入流通价值,是现今世界上有关货币流通价值的流行观点。(二)电子支付对货币流通价值的作用。电子支付的方式主要是用电子货币代替了传统纸币,这种替代方式直接影响了货币的流通价值,并且会造成两种影响效应。第一种是加速效应。当双方拥有相同数量的货币时,甲方选择的电子支付方式,乙方选择传统的现金支付方式,在相同的时间里面,甲方所拥有的货币周转平均次数一般是多于现金支付的周转平均次数,这种加速效应,等于货币的周转速度变快,相应的货币的流通速度和流通价值增加。第二种是转换效应。当电子货币代替传统纸币时,会造成M0(现金)向M1(狭义货币)和M2(广义货币)转换,这样会降低现金比率,使得货币的流通速度和流通价值降低。目前,在我国转换效应的作用是大于加速效应的,所以我国的货币流通性是降低的,相应的货币的流通速度和价值也是降低的。虽然我国电子支付的EU(使用效率)还较低,自身的影响系数还较小,但是电子支付的确降低了我国整体的货币价值。(三)如何体现货币的流通价值。货币体现流通价值,本质上是一种资本的流通。例如:一名旅客想去一个风景优美的小镇度假,他事先在某个旅游APP上看好了当地酒店的一款房型,但是订购该房间需要一定的预定金,于是旅客给该平台支付了一千元的预定金;在旅客前往该小镇的路程中,该平台把这一千元拿去退款给一位取消某服务的顾客;该顾客又拿着这一千元去某商家买了一些生活用品;该商家又用这一千元去付清欠某人的货款;某人又拿着这一千元去还清了在该旅游平台上所没有支付的消费款;最后等旅客到达小镇时,当他入住事先在该酒店所预定的房间后,同时又收到了旅游平台的预定金退款。这个事例可以清晰表明货币一定要进行流通,才能够产生相应价值。事例中每一方都有欠款关系,然后通过逐个还钱去掉欠款,表面上每个人拥有的钱并没有增加,形成了一种货币循环。但在现实的经济体制当中,流通中的货币一旦进入银行,再通过银行体系借出则能使市面上的货币增多,形成倍增效应,最终产生货币的流通价值。价值尺度、流通手段、贮藏手段、支付手段和世界货币这五种货币职能,是货币价值的五种主要表现方式,但货币价值的真正核心,更多的是在价值的流通和交换两方面。所以,包括美元、人民币和欧元等在内的货币所进行的市场化和国际化等其他各方面的职能,都是建立在商品价值、资本价值和社会价值的流通上面。而在电子支付背景下,货币的流通价值主要体现在资本价值的流通方面,由于电子支付特有的高效性和扩张性,都比较符合资本价值所具有的多维度且双向的价值扩张特性,所以只要货币还存在价值,无论是贬值或者是升值,都可以通过货币的流通,来实现价值的扩张,即资本的扩张。电子支付对于市面上流通的现金是有很大程度替代作用的,但不是简单的替代,更多的是作为一种补充。电子支付的快捷支付等特点直接影响了货币的流通速度,并最终间接影响了货币的流通价值。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