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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发展观是指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这就要求我们改变传统观念,构建新形势下的土地管理宏观调控体系和科学发展新机制。土地管理作为宏观调控的一部分,毫无疑问也会受到科学发展观的启发和指引。
一、对科学发展新机制中土地管理参与宏观调控原则的认识
土地宏观调控是政府以土地作为手段调控宏观经济运行的政策和措施的综合。科学发展观的提出同样也使得我们对土地管理参与宏观调控的原则有了全新理解和认识。土地管理是宏观调控的一部分,因而,土地管理参与宏观调控也必须以宏观调控的原则为指导。
首先,科学发展观是以人为本的发展观,土地是人类生存的根本要素。然而,土地是一种稀缺资源,因而,无论是土地作为一种资源配置还是作为一种权利配置,必然要求公平分配。公平配置原则也就必然成为土地管理参与宏观调控的原则之一。如在宏观上,必须考虑土地在不同用途之间的分配公平。而在农用地内部,则要依据农村产业结构及其变动对土地的要求考虑如何实现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之间的合理、公平配置。
其次,科学发展观是全面协调的发展观。土地资源是一种有限的重要资源,土地资源需求的增长性与土地资源供给的稀缺性之间的矛盾历来是土地利用的核心问题。因而,公平配置后的高效利用成为土地管理参与宏观调控的另一重大课题。所以,高效利用原则也将是土地管理参与宏观调控的原则之一。
再次,科学发展观是可持续的发展观。人类社会生生不息,土地作为一种不可再生的有限资源,不仅要强调当代人之间的分配公平,更要重视代际之间的机会公平;不仅要重视当代人之间的数量分配的公平,更要重视代际之间在土地利用条件和环境之间的公平。因而,可持续利用和发展原则将是土地管理参与宏观调控的又一原则。
原则是概括性地对事物特性的描述和总结,这也使得原则具有开放性。我们不能否认土地管理参与宏观调控中其他原则的存在,但公平配置原则、高效利用原则,以及可持续利用和发展原则必将成为科学发展观指导下土地管理参与宏观调控的基本原则。
二.对科学发展新机制中土地管理参与宏观调控内容的认识
近年来,由于我国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传统的以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为主要内容的宏观调控发生作用的基础发生了变化,已经无法满足现实社会经济宏观调控的要求,这也催生了土地宏观调控这一新课题。科学发展观不仅要求“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同时也强调“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这也让我们对土地管理参与宏观调控的内容有了更系统的认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土地供应调控 。土地在我国是一种稀缺的国有垄断资源和生产要素,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无疑是土地管理参与宏观调控的最主要内容。建设用地总量是影响经济发展速度和效益的重要因素,控制建设用地总量,是调控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建设用地总量调控主要通过编制科学合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来实现。
2、现存用量控制和潜在存量盘活的可持续调控 。土地是有限的不可再生资源,因而,解决有限的土地供应和不断膨胀的土地需求之间的矛盾最主要的办法还是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这也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提出的本质要求。存量土地是指现有城乡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闲置未利用土地和利用不充分、不合理、产出低的土地,即具有开发利用潜力的现有城乡建设用地。国家通过与此相关的宏观调控政策措施来实现用量控制的可持续调整。与此同时,国家通过鼓励推进闲置土地清理和建设用地整理,加强城中村改造和旧城改造来实现潜在土地存量盘活的可持续调控。
3、土地资源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并重的统一调控
十七大报告在科学发展观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提出了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建设“两型”社会,离不开政府的宏观调控。由于资源环境问题存在外部性,完全依靠市场无法达到资源配置最优状态解决资源环境问题,需要将负外部性的社会成本内部化,以降低污染排放和资源滥用;将正外部性的社会收益内部化,使具有正外部性的环境友好产品和服务达到社会最优的供给水平,等等。由于传统市场机制无法通过看不见的手解决外部性问题,因此,我们必须依靠政府的制度安排实现外部性的内部化土地作为社会经济发展的一大资源,而且是具有垄断性的资源,因此,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和“两型”社会建设的号召下,改变过去只重视土地经济效益,加强土地的生态效益保护和调控也将成为土地管理参与宏观调控的内容之一。
三、对科学发展新机制中土地管理参与宏观调控目标的认识
首先,土地管理参与宏观调控的实践表明,土地管理已经成为宏观调控的一部分,所以土地管理参与宏观调控的目标也必然受我国宏观经济调控目标的约束,即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这也是“全面发展观”对作为宏观调控的部分之一的土地管理服从于我国宏观经济调控目标的必然要求。
1 信赖保护的含义和宏观调控中信赖保护的意义
(一)信赖保护的含义
信赖保护是社会秩序得以建立基石,也是社会稳定得以维系的纽带。在这个纷繁复杂的社会之中,无论是平等主体之间、抑或是不平等主体之间都存在着一定的信赖,因此,在法律上,信赖(利益)保护的适用空间十分广阔,它不仅仅是构建私法体系的重要理论支撑,也是构筑公法体系不可或缺的一大原则。
1.私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
信赖(利益)保护问题最初是作为私法问题被提出的,它主要根源于对交易安全保护的必要性。民法层面上,通过保证信赖目的的实现从而保护交易安全并提高交易效率。时至今日,信赖利益保护的私法研究已臻完善,并被各国立法或司法所确认。私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是统摄对信赖进行保护的所有法律制度的一个原则,它的基本内涵可以表述为:如果行为人在交易中对他人的身份、资格、行为、证书等种种形式的表象(信赖基础)表现出信赖,并依据这一信赖进行了相应的投资(信赖处分)并造成其法律地位的改变(损害),法律就应当对这种信赖进行保护,以保护交易安全。
2.公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
公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与私法上的不同,它的基本内涵可以简要概述为: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不得随意更改,因为特殊原因必须更改的,要给予对行政行为合理信赖而安排生活或者处置其财产的行政相对人一定的行政补偿。该原则最初起源于二战后的德国,主要是为了解决行政行为能否自由撤销的问题.行为机关作为拥有强大公权力的强势主体,其行为的随意撤销会给公民的权利带来巨大的影响,如果任由其自由撤销,对公民权利的威胁不言而喻。由此,在权利觉醒与权力限制的大背景下,信赖保护原则慢慢的被更多的国家纳入立法,成为一项行政法原则。
2 基于信赖保护的宏观调控权控制的方法
对宏观调控权进行控制,需赋予受控主体信赖保护权,构建信赖利益保护追责机制。可以探寻按照时间顺序从三个方面对信赖利益进行保护,即事前控制、事中保护、事后救济。
㈠事前控制
事前指向的时间段为政府意图改变原先业已的宏观调控政策或信息之前。通过多重方式预防宏观调控权的相机抉择性,加强宏观调控的可置信性。
1.保障宏观调控的真实性。
政府对其的宏观调控政策或措施必须依照规定的程序谨慎地作出,并保证其真实性、确定性、执行性。可以通过建立专家讨论组等方式,在作出调控行动之前充分论证调控措施的科学性、有效性、可执行性,以此来加强宏观调控措施的真实确定性,降低其变动概率。在论证后对于不按实际情况、不能实际解决经济问题、缺乏真实性可执行性的调控措施,应当果断弃之,转而研究真正有效的调控措施进行调控。
2、合理期间保护
宏观调控政策或措施时而面临灵活多变的相机抉择境地,从而使受控主体基于对原有调控政策的信赖无所适从,因此在一个调控政策出台时,应当有合理期间对基于此信赖的受控主体进行保护。即调控主体应当在调控政策措施中明示或默示出一定合理的政策实行期间,于此期间内,政府不得变动相关宏观调控政策,此期间内的受控主体信赖利益得到绝对的保护。
㈡事中保护
事中指向的时间段为调控主体变更调控政策措施之后对受控主体的延续保护。货币政策及财政政策等宏观调控手段具有显著的相机抉择性,调控政策朝令夕改为经济调控必须,因此在调控政策、措施更改之后,应当对受控主体进行先前调控政策的延续性保护,可采过渡期保护理念。
在宏观政策变动之后,鉴于经济法上的特殊性,受控主体往往不能立刻改变其依先前的调控政策所做出的经济行为,而是需要一段时间调整自己的经济计划,改变原先已作出的经济行为。因此,在调控政策发生变更的情况下,为了切实保护调控受体的信赖利益,较为可行的办法,应当是设置一定的过度措施――即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中,承认旧法中的某些条款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继续适用;或仅对旧法中的某些条款予以微小调整,于一定期间届满后,再转而采用新法的相关规定[1]。
㈢事后救济
在宏观调控权的频繁变动无法得到预防,同时宏观调控行为变动后也无法保障受控主体的信赖利益权,致使受控主体因此遭受损失时,应当考虑对其进行事后救济。所谓事后,指向时间段为调控措施变更后,无法进行事中保护致使受控主体仍旧受到损害时,即穷尽事前控制与事中保护后受控主体仍旧遭受利益损失,应当对其进行事后的救济。
1.存续保护
存续保护又称为完全的信赖保护,是指适用信赖保护原则,稳定人民所信任的法的状态,维持原来的信赖基础[2]。即在某些特定的情景下,对于某些受控主体基于旧宏观调控政策或措施所获得的利益在实践中允许其继续存在或者说其继续存在不影响他人和社会的利益时,应当允许此受控主体继续保持原有的法律状态。
2.财产保护
财产保护是指在调控主体变更调控政策或措施后,受控主体遭受损失,而存续保护对此无法进行适用时,则应当对其进行财产上的信赖利益补偿。通过财产保护,能够增加宏观调控政策失信的经济成本,在一定程度上增强政策稳定性,提高政策执行效率。而对于补偿的标准以及程序,应当进行一定探讨和设定。
3 结语
宏观调控作为国民经济平稳运行的政府干预手段,调控目的能否达到取决于受控主体对调控信息的信任程度,当宏观调控相机抉择、朝令夕改,受控主体在进行权衡利弊时,变动频繁的条款政策无法得到受控主体的信任,其当然地选择不遵从宏观调控信号,致使宏观调控目的无法实现,社会经济效率大大降低。由此,对宏观调控权的控制须予以重视。通过建立一条信赖保护的法律制度新路径可以看到,其在充分发挥宏观调控灵活性的同时对宏观调控权予以一定控制,提供了因此信赖而受损的保障救济机制,是全方位控制宏观调控权、实现社会公平并促进调控目的实现的新型宏观调控法制构建进路,以期为国家宏观调控提供制度借鉴。国家法制化进程非一蹴而就,需要一点一滴的改进,而对宏观调控权的控制和完善,从信赖保护构建开始。
参考文献
[1]税收调控中信赖保护的方法.朱一飞.
一、宏观调控的理论依据
市场经济体制有着宏观调控的内在要求,尽管目前存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区别,宏观调控在这两种政治体制下同样发挥着重要作用。市场经济的运行是否顺畅,经济总体目标能否达到,宏观调控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市场经济形态下宏观调控的范围和力度值得研究。
市场经济从产生到现在都是在国家干预下运行的。自16世纪市场经济建立以来,任何国家的实践模式都是在国家干预中进行,市场经济的运行不可能超出政府的控制。历史上各国先后实行过的重商主义政策、自由放任政策、凯恩斯主义政策以及后凯恩斯主义政策,都是政府主张实行国家干预的结果,区别只在于干预的方式和干预的力度而已。市场经济运行的每个阶段,都离不开国家的操持,即使在崇尚自由放任的鼎盛阶段,主流经济学家也没有绝对排除国家必要的直接干预。斯密认为君主需要保护本国社会的安全;保护人民不使社会中任何人受其他人的欺侮或压迫并且建立并维持某些公共机关和公共工程。同样穆勒也肯定了必要的国家干预,他认为国家干预是和市场经济密不可分地结合在一起的。弗里德曼认为自由市场的存在不能排除政府的需要,市场经济如足球场,竞争的微观主体是足球队般的企业,宏观调控者是足球裁判般的国家政府。市场经济运行的态势优劣和成效高下,与宏观调控的能力和艺术有直接关系。
国家除了提供宏观调控,同时还在中观层面的产业和地区层次发挥着重要影响。产业政策是指一国为实现其经济发展目标,促进与限制某项产业,规范产业组织,优化产业布局,推进产业结构合理化与现代化主动干预产业经济活动的各种政策的集合。产业结构是指国民经济各产业部门之间以及各产业部门内部的构成。产业结构合理的调整能够促进经济的不断增长。人口地区结构是指生产要素在各地区之间的合理配置,重点分析一个地区三大产业在地区GDP中的比重,以及进出口金额的比例。
二、现实的经济状态及其存在的问题
目前的中国经济受世界金融危机乃至经济危机的严重冲击,正面临着经济发展中的又一次机遇和挑战,经济危机爆发以来,中国政府将宏观调控政策迅速调整为积极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货币政策,随后相机推出以四万亿投资来刺激经济复苏计划、十大产业振兴规划等政策,这些政策的有效应用使中国经济率先扭转困局,走上复苏之路。
不可否认,本次世界性的经济危机,动摇了支撑中国经济的外部基础,显现了中国经济的痼疾。中国经济的增长一直以来过分依赖投资和出口这两个利器,经济危机对中国的出口产生很大冲击,使得出口急剧下降,经济增长速度明显变慢。目前,只有以本次经济危机为契机,加大经济结构调整的力度,中国经济才能取得更大的发展空间。
按照主流经济学的思想,结合目前的经济状况,现行中国经济的运行存在以下问题:
首先,经济结构调整对资源配置的影响作用弱化。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中资源配置依赖政府一家作出,而在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变革后,资源配置主要交由市场完成,很大程度上提高了资源配置的效率,依照制度经济学的基本原理,进一步的市场化在更大程度的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同时必然带来边际效率的弱化。
其次,国际贸易对中国经济增长的作用逐渐减弱。中国曾经高达60%以上的外贸依存度是不符合发展经济学的基本理论的。在世界共同面临困境时仍然以出口作为中国经济增长的核心动力和主要源泉显然是靠不住的,多种因素的共同作用将使得国际贸易明显削弱中国经济增长的作用。
最后,人口老龄化对中国经济增长的威胁越来越大。中国人口老龄化的问题已经十分严重,曾毅在1994出版的专著《中国人口发展态势与对策探讨》中就指出“中国将是人口老龄化最快的国家,老年人口的数量正以年均3%的速度增长。2000-2030年将是高速老龄化时期。2030-2050年将是高水平人口老化阶段,到2050年,全国65岁以上人口数量将为3.3亿-4.7亿,是现在的5倍,其比例将在23%-27%。此外,高龄老人增长迅速,1997年我国80岁及以上老年人的比例为8.8%,2050年将增加到20%左右。”中国人口老龄化的现状将大幅提升国民储蓄水平并直接弱化劳动力低廉这个传统比较优势。
三、当前宏观调控的原则
经济危机爆发以来,国际经济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中央调整了宏观调控的目标,将其明确为保经济增长和保发展方式转变两个目标。为了保证这个任务的顺利完成,必须坚持以下三项基本原则:
第一,要坚持调控目标长短相结合的原则。世界经济危机的深化对中国经济产生显著的负面影响。目前国内出现了一系列有利于经济复苏的因素,这些变化对企业经营状况好转应该是有利的,同时外需不足,又使宏观经济面临严重下行的风险,因此,国家宏观调控的必然有所调整,保增长也就顺理成章的成为目前最重要的调控目标。中国正在着力推进发展方式的转变,从中长期看,这是有利于经济增长的,但从短期看,这些转变也会给保经济增长带来一些压力,因此,宏观经济政策不仅要对长期发展有利,还对短期经济增长有促进作用的政策措施。根据目前的形势,宏观调控必然采用不对称发展原则,从区域角度看,中西部地区应该是发展重点;从产业角度看,所有有利于产业结构升级、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产业都应该是发展重点。
第二,要坚持调控过程灵活性与稳定性相结合的原则。近来,国内外经济形势变化迅速,宏观调控政策要保持相当高的灵活性,以使得政策和经济现实保持一致;同时,重大政策的执行还要保持稳定性,要防止重大政策的大起大落。如果宏观调控政策缺乏必要的灵活性或是缺乏必要的稳定性,都会使得政府的经济刺激方案效果大打折扣。
第三,要坚持调控主体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相结合的原则。中央政府在宏观调控领域的作用不容忽视,地方政府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也应该得到充分的重视。近年来,政府集权化的提高使得中央政府宏观调控的能力得到很大提高,但仅凭中央政府显然是不够的,还得充分调动地方政府的能动性。中国地区经济差异很大,中央政府很难作出能适应各个地区的通行的有效调控方案,地方政府可以在自身权力和财力允许的限度内努力促进转型升级、技术创新,并在要素供给方面给予企业尽量多的支持。具体说来,地方政府能作出的调控主要涉及地方性扶持政策、地方性税收减免和地方性补贴政策等,这些政策的综合运用能有效辅助中央的宏观调控政策,保证经济的更快更好发展。
四、完善宏观调控的政策建议
当前,国内外经济的迅速变动使得中国宏观调控面临许多新形势。结合以上对中国宏观调控的现状分析,想要更好地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注重创新能力的培养。培养国内创新能力,是完成产业结构高级化的重要前提。为此,应该继续坚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提高新型产业的创新能力;同时还应该继续坚持技术创新能力的培养,加大科技领域的投资,增强国内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第二,扩大中产阶级。中产阶级是社会的主力军,他们的边际消费倾向较高,应该成为拉动内需的消费主力军。要达到这个目的,就必须对国民收入分配格局进行一定的调整,在分配过程中更好的体现积极扩大中产阶级比重的思路。具体执行过程中,加快中小城镇建设规模和发展中小企业是扩大中产阶级的两大法宝。城镇化是未来主导经济增长的动力源泉,城镇化进程的深入,可以引爆巨大的消费需求,对内需能产生很大的拉动作用;中小企业在这次危机中受伤最大,受惠最小,中小企业是培育中产阶级的重要土壤,中小企业如果得不到发展,中产阶级比重就很难提高。
第三,加大公共财政建设力度。从经济发展进程来看,保障中国经济进入次高速增长目标必须要得到公共财政的大力支持。中国积极推进的社会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建立,本身就需要有公共财政体制的配套改革。建立公共财政体制,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是现阶段宏观调控的重点之一,经济危机时期政府职能的转变成本远小于经济快速发展时期,政府应该充分把握本次机遇,变不利条件为有利机遇,加大公共财政建设力度。目前,中国公共财政体系的框架已基本建立,但在保障民生、改善基础设施方面的投入还远远不够。公共财政体制重点在于预算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在完善财政支出领域集权和分权的同时,需要进一步从税种上进行规范,赋予地方政府相应的税权;同时赋予居民对地方政府预算更大的投票权,以地方居民满意度为标准,加强地方政府竞争,促进公共财政的完善。
第四,加强宏观调控中法律的地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宏观调控水平的提高,应从行政规范式调控方式逐步转变为以法律规范的调控方式。通过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确定中国宏观调控的基本规则和决策程序,协调宏观调控手段和机构的活动,特别是要加强新兴产业和知识经济领域的立法活动,保证政府的宏观调控活动在法律规范内进行。
第五,不断提高宏观调控效能。宏观调控效能发挥的程度与多方面的因素密切相关。提高宏观调控效能,首先要强化预警机制,采用各领域、各学科先进研究方法和研究成果,对宏观经济运行趋势作出事前的准确判断,实现宏观从被动式调控向主动式调控转变;其次要强化协调机制,通过政府宏观统筹,构建完备的信息支撑体系,使宏观调控信息传送准确及时,有效地解决政府职能部门的“越位”、“错位”和“缺位”等问题;最后要强化监督检查机制,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监督检查机构,专门负责监督和检查政策的实施过程,可以及时有效地纠正政策执行中的问题,保证宏观调控的正确性和稳定性。
参考文献:
1、周晓莉.我国政府面对金融危机的重大战略举措[J].现代经济,2009(3).
2、梁炜,任保平.中国经济发展阶段的评价及现阶段的特征分析[J].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2009(4).
关键词:
经济法;视域;房地产;宏观调控;行为透析
一、我国房地产宏观调控行为特征分析
(一)遵循法律规定下进行宏观调控具体行为我国房地产工作的宏观调控行为具有众多特点,根据其工作的性质进行判断不难发现,宏观调控的制度行为必须遵循严谨的法律和法规制度,在良好的制度体系框架下实现对经济工作的进一步完善。在良好的环境和氛围之下进行相关工作的运作,所有的运作权利和职能,以及程序中涉及的具体内容和措施都是需要遵循一定制度执行的。
(二)遵守市场监管法则基础下进行房地产宏观调控房地产的宏观调控工作还需要遵循市场的基本原则,服从市场的监督和管理制度,在良好的法则规范条件下进行制度的运作和执行。社会的相关职能部门必须认识到市场运营的重要性,以及法律、法规监督管理的重要性,希望能够通过良好的宏观调控制度在遵循市场管理工作的基础上进行相关工作的执行。
(三)房地产开发需要重视土地资源维护我国房地产工作开展的过程中存在不同的宏观调控特征,其中非常重要的工作内容还涉及到房地产开发时设计的土地资源维护工作内容。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出现的土地资源工作不单单涉及到环境的因素,还存在财政、税务等众多内容。
(四)房价调控政策不能脱离经济法原则市场运作过程中出现的房价调控工作内容,也需要在良好的制度监督下完成,并且不能够脱离实际的经济法规则和内容,需要进行相关工作的宏观调控,具体工作设计到对实际产生的经济价值进行有偿的服务,另外就是在行政法规和制度的内容下进行调节与完善,进而实现对制度的调整。
二、我国房地产宏观调控行为的经济法规章制度
(一)房地产宏观调控需要坚持合法性本质原则需求从整体角度进行观察,我国的房地产宏观调控制度存在一定的行为约束,需要在经济法的基础下进行相关工作的执行,要求在规章制度监督的条件下完成众多的工作内容。只有完善相关的工作职能和效果,才能够合理的进行市场行为的推进和拓展。
(二)房地产宏观调控需要在经济决策和法律规制紧密联系下执行房地产的宏观调控工作需要在良好的经济法规和秩序下进行,只有将决策的内容与法律的规则进行融合,才能够保证相关部门对于房地产行业的宏观调控需求,也实现对国家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以此实现国家权力和制度的进一步执行与完善。构建宏观的职能体系对于社会的进步具有重要的意义,进而实现政府与行业发展之间的紧密联系。
(三)脱离经济法的房地产宏观调控会导致行政专权一旦房地产的宏观调控工作出现问题,就会导致实际的经济法规监督和管理工作出现偏差和缺失,导致社会体系发展的单一性和不规则形。行政专权的局面影响了市场经济的稳定性,在不符合经济法范畴的管理制度监督下影响了房地产宏观调控制度的缺失。
三、经济法视域下完善我国房地产宏观调控对策
(一)构建良好的房地产宏观调控法律体系构建良好的房地产宏观调控法律监督体系,对于完善房地产行业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作用,这一政策的实施具有非凡的意义,是改革开放政策不断进步与发展的重要体现,也是关注到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国情发展的基本需求而进行调整的重要工作内容。关注到国家发展的基本情况,以良好的法律监督体系实现对房地产工作体系的进一步巩固,以此实现对经济视域下房地产行业的长足发展。
(二)体现经济法利益观的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房地产行业在发展的过程中受到了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这一政策的实施实现了经济法的利益观念完善,也体现出经济法视野发展下的社会需求,对于完善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宏观调控工作具有良好的影响力。
(三)以制度创新促进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效革新房地产行业在市场经济发展中的宏观局面,需要以良好的制度进行管理和控制,实现全面的制度监督是完善整体市场经济发展环境在重要措施和发展对策。体现出宏观调控对于我国国民经济权益上的保护,才能够满足社会不断发展和完善的重要目标。
(四)以科学的市场调节手段实现最大程度的公众利益以科学的方式进行市场经济的调节,才是满足社会发展重要需求的关键。房地产行业在运营和发展的过程中不断的遇到新的问题,采取宏观调控的制度能够解决行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同时也成为保护社会民众经济利益的重要举措。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次研究通过了解和掌握我国房地产宏观调控的相关内容,并具体分析其中涉及的特征和内容,希望能够在掌握相关工作细节的基础上,积极的与我国经济法律和法规进行配合,以此实现经济制度的完善。
[参考文献]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9-000-01
宏观调控是为了适应市场经济改革而出现的一种国家经济行为,宏观调控法也是随着宏观调控这种行为而应运而生的。宏观调控法是经济法中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是经济法中不可或缺的一种部门法律。宏观调控法制约着宏观调控的行为,宏观调控的行为是受宏观调控法制约和规范的。宏观调控法是国家实行宏观调控行为的一种重要的规范,为国家的经济改革和经济调控做出了重要的贡献,和国家的经济发展史息息相关,密不可分的。现代国家经济方面的一个重要职能就是宏观调控,宏观调控法受市场因素、政府因素以及其他一些因素的影响,有着其自身的理论前提和实施方法,文章就这两方面来研究,具有极其重要的积极作用。
一、宏观调控法的理论前提
(一)市场方面。市场是社会资源的主要配置者。各种资源按照市场价格信号反映的供求比例流向最有利的部门和地区;企业是资源配置的利益主体通过市场竞争实现各项资源要素的最佳组合。其次市场是国家对社会经济实行间接管理的中介、手段和直接作用对象。除此之外,市场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具有直接导向作用。但是市场也存在着其自身的局限性,市场具有盲目性、滞后性和自发性,需要国家运用宏观调控来弥补市场的不足,这就为宏观调控法提供了一定的市场理论前提。市场的自发性会导致市场的效率低下以及市场资源的严重浪费,市场的盲目性和之后性,导致市场经济的信息不畅通,造成市场经济的不平衡。因而需要国家的宏观调控。宏观调控法就是建立在市场在某些时候失灵的基础之上的,反过来讲,市场失灵就是宏观调控法的一个方面的理论前提。国家运用各种宏观调控手段,直接调节市场商品供求总量及其结构的平衡关系,通过市场发出信号,间接引导和调节企业的生产经营方向,从而实现对社会经济活动全面、有效的控制。。
(二)政府方面。国家实施宏观调控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弥补市场局限性的不足,来调整因市场调节不力而造成的资源浪费、效率低下等现象,但是国家实施宏观调控并不是面面俱到,也不能够完全做到万无一失。近几年来,会出现这样的一种情况,政府所制定出的宏观调控政策,有时候却起不到缓解市场调节弊端的情况,反而在一定的程度上加剧市场调节的局限性,起到一定的反作用。这就是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在有些时候,并不一定就可以完全避免市场调节的局限性,完全弥补市场调节的弊端情况。这种现象说明国家实行宏观调控政策并不一定在任何情况下都奏效,国家的干预政策并不一定在任何情况下都是有效果的。所以,很有必要把宏观调控纳入到法律的范围之内,让国家的宏观调控行为走上法律的正确轨道,同时发挥更大的积极地作用。制定出宏观调控法,使得政府的宏观调控行为变得有法可依,避免了许多的偏差和错误。这是宏观调控法的有一个重要的理论前提,它与政府实行的宏观调控行为是紧密联系,密不可分的。同时,从另一个角度来讲,宏观调控法作为一种法律,它是依托于一定的社会真实情况的,并不是凭空捏造的,是客观存在的一部经济法之一。
二、宏观调控法实施的方法
(一)宏观调控实施的最主要的主体就是政府。政府在实施宏观调控法的这一过程当中不仅要履行政府的经济职能,同时也要履行相应的义务,做到义务和权利的结合与统一。政府的这种行为就是法律上所要求的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宏观调控法是基于各种理论前提上存在的一部经济法之一,政府在履行宏观调控法的过程当中不仅要享有一定的权利,同时也要承担在宏观调控过程中所出现的一些情况的责任,在市场调节的基础上,遵循宏观调控法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切不可盲目地、过度地实施宏观调控。这样,国家才能够在法律的基础之上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
(二)宏观调控法实施的另一种方法就是注重公平的原则。政府在实施宏观调控法的过程当中不能够损害宏观调控主体的切身利益,要注重公平,从法律的角度出发,来保护宏观调控被控主体的直接利益和合法权利。同时这也是经济法的要求。这样才能够促进宏观调控法的顺利进行。才能够实现宏观调控的主体和宏观调控的被控主体之间的协调与平衡,来进一步促进现代国家经济的发展。
三、结语
文章从两个方面来研究宏观调控法的理论前提和方法分析,分别探究了宏观调控法的市场因素、政府因素以及法律因素,还有从权利与义务等方面探究宏观调控法实施的方法,具有极其深刻的现实意义和实践意义。宏观调控作为现代国家市场经济的一种重要的职能,引起了各个国家的重视和研究。如何更好更有效地实行宏观调控是现代国家最为关注的问题,同时也是现代国家市场经济改革中的一项重要的举措。宏观调控在近几年来已经成为现代国家市场经济中研究的一项重要的课题,所以,在一定的程度上,国家实施宏观调控需要法律来逐步规范,这就产生了宏观调控法。宏观调控法在理论方面有一定的理论前提,为国家经济的宏观调控服务,同时,宏观调控法也是现代国家在法律方面探讨的重要的课题。时代在不断地发生变化,市场经济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宏观调控法也要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发展,从而来更好地为现代国家的市场经济来服务。
参考文献:
[1]张建伟.变法模式与政治稳定性――中国经验及其法律经济学含义[A]\\冯玉军,主编.中国法经济学应用研究[C],法律出版社,2006,14(重庆大学法学院・靳文辉).
[2]杨紫煊,等.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宏观调控法的议案[A]\\杨紫煊,主编.经济法研究(第二卷)[C],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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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的产生
(一)现实基础
市场经济是用价格机制、供求机制和竞争机制等市场机制对资源进行优化配置的一种经济运行方式,具有竞争性、趋利性、自发性、平等性和开放性的特点。
它是一个历史现象,是相对于封建经济而言的一种经济形式,是发达商品生产阶段的产物。随着资本主义发展阶段的变化,资本主义国家的市场经济体制也相应地经历了早期市场经济体制、近代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三个阶段。
国家干预的出现具有必然性,各个国家的不同条件只会影响国家干预经济的时间、方式及程度,却不能排除国家干预。国家干预的程度和方式必须随着市场机制的发展而不断调整。
(二)理论基础
宏观经济调控法律制度的建立主要源于市场经济调控理论,其法理基础是脆弱的。目前法学界普遍从国家干预市场的角度,定位宏观调控,形成有限干预、适当干预和谨慎干预等不同观点,这些观点为宏观调控立法模式的创立提供了理论学说。
在市场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出现了与时代对应的几种不同的学说和理论,它们分别是:经济自由主义;凯恩斯主义;后凯恩斯主义。
二、混合经济制度中的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
国家调节和市场机制调节的结合,可称为国家宏观调控下的市场调节,现代市场经济也可叫“混合经济制度”。根据市场与国家宏观调控在各国市场经济体制中的组合方式,混合经济又表现为三种具体的市场经济类型,在这三种经济类型基础上产生了三种经济法类型:
(一)市场主导型经济的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
绝大多数国家是介于纯粹统制经济和纯粹市场经济这两种极端模式之间的,英国和美国属于偏向纯粹市场经济。支配“自由的市场经济”的原则是:只要能不限制个人的经济自由,就不允许国家或文化因素去限制这种自由。
市场主导型市场经济的主要特征是:(1)经济调节强调多市场、少政府。(2)采用经济政策进行宏观调控。(3)以稳定增长为经济调控的目的。(4)宏观调控的透明度较高,政府、市场和企业在市场经济运行中的地位与活动,一般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二)社会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
社会市场经济的基本含义和理想目标就是在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基础上鼓励和发展自有竞争的市场经济,同时通过各种经济立法和经济政策等政府干预措施,来防止市场自有竞争可能引起的垄断、贫富分化和经济社会的无政府状态,以便达到经济的持续、均衡发展,币值稳定、充分就业和国际收支平衡,实现大众的福利。
社会市场经济的直接起因是对战争期间严厉的经济统治的反感。
联邦德国之所以把它的市场经济称为“社会”市场经济,是因为德国人认为他们的市场经济必须具有“社会意识”。他们力图在个性自有与社会公平、个人积极性与社会平等之间建立平衡,使市场经济具有“社会意识”。
(三)政府主导型经济的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
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强调企业与政府的合作,为此建立了二者直接对话和协调的机制,企业在政府调控的直接规范下自主程度相对较低。企业决策既受市场支配,又受政府影响,具有双重决策参数,而最终决策在长时间内与政府意图相一致。政策宏观调控直接指向企业时,实际上开辟了资源配置的另一通道,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作用有所下降。宏观调控手段侧重于经济计划和产业政策,追求力度和时间效应,由于存在政府对企业大量随机监督与指导的缘故,宏观调控的透明程度较低。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主要代表国家为法国和日本。
三、完善中国宏观调控与市场规制法律的构想
完善中国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的构想,应该从五个方面出发:
第一,立足国情借鉴西方成功立法经验。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特殊时期,中国市场经济的法律化进程更多地表现为对西方相关法律制度的移植。欧美发达国家市场经济发展经历了数百年的时间,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也比较完善,如果吸收借鉴这些发达国家的成熟制度,正是研究西方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的意识所在。
第二,制定一部宏观调控基本法。
第三,按现代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晚上宏观调控专项法,包括:关于经济计划法、关于产业政策法、关于财税宏观调控法、关于金融宏观调控法。
第四,对反垄断执行机关的构架:反垄断机构设立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精干高效、权威独立原则,以及专家化和专业化标准。我国应当设立类似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的准司法反垄断专门机构――“国家公平贸易监督委员会”与“证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相对应。
参考文献:
[1] 刘翠红.资本主义发展趋势的研究[J].学周刊, 2011,(24)
[2] 何志鹏.西方国际经济法研究:重点、方法与立场[J]. 国际经济法学刊, 2009,(1)
[3] 叶秋华.西方宏观经济法与市场规制法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201
面对国内经济在通胀与增长之间的艰难徘徊、以及国际金融风暴的愈演愈烈,中央政府毅然启动了新世纪以来的第二轮宏观调控。相对于2003一2004年首轮调控而言,本轮所处的环境更为复杂、条件更为困难、争议更为激烈。从改革开放30年的历史经验来看,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不仅在于政策的选择、更在于政策的施行。本文试图就宏观调控的绩效评估、法制建设、行政问责等问题展开讨论,相信此种讨论既可为当下调控建言献策,亦可为“中国模式”拾薪添火。
一、宏观调控的绩效评估
作为典型的中国化国民经济管理术语,“宏观调控”有别于日常的政府经济管理行为[1],对其进行的绩效评估显然也应与一般意义上的政府绩效评估相区别。关于政府绩效评估的理论与实践不胜枚举,但迄今为止尚未有直接针对宏观调控进行的绩效评估,此中难处一方面在于作为“例外行动”的宏观调控自身的复杂性,另一方面则在于评估内容、方法与对象的模糊性。
(一)评估内容:实体与程序之辨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宏观调控行为当然具备实体与程序的双重属性,调控实体主要指具体的政策选择,调控程序主要指具体的政策实施。关于调控实体的绩效评估本质上属于目标绩效评估,也即对政策目标与政策结果之间关系的考察[2],经济学界对此已经有着较为充分的讨论,例如丁伯根法则、政策损失函数等政策评价的技术方法[3]。暂时不考虑评价技术设计的目标选择问题,对调控实体绩效评估的理解并不困难,而且基本属于学院派的理论讨论和政策争议,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政府绩效评估范畴。
相比之下,调控程序绩效更应成为评估的核心内容,一是因为调控程序较之调控实体更充分地表现了政府公共管理和危机管理的基本能力;二是由于宏观调控的高度专业性与临时性使得实体评价的成本过高、风险过大,而历次调控的基本程序却相对稳定;三是源于政府集体决策的“公共负担原则”,对调控程序的问责比对调控实体的问责更有意义。
(二)评估方法:成本与收益之议
经典的绩效评估理论本质上就是一种成本收益分析方法,政府绩效评估的大多数类型也属于此,西方国家近年来盛行的标杆管理、全面质量管理、平衡计分卡等技术方法均深刻体现了这一思想。但是,将成本收益分析方法直接引人政府经济管理、进而是宏观调控领域,则会出现一系列困难和悖论。例如,宏观调控引致的全社会福利水平的变化可能并不会在短期内得到完全体现,也即所谓的“管理时滞现象”,再加之收益的无法完全货币量化的特点,使得绩效评价至少在理论上是难以操作的[4]。
客观地讲,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等经济管理工作确实要占用一定的社会资源,无论是物质的、货币化的,还是非物质的、非货币化社会资源,都是调控成本的必要组成,绩效评估目的之一就在于逐步降低“成本/收益”比率,但问题依旧在于比率量化的困难。此外,由于‘快策黑箱”的存在,使得实体绩效较之程序绩效的成本收益分析更为困难,而行政程序实施成本相对容易把握,那么关键就在于调控程序收益的技术处理。考虑到调控中政府自身限制因素的影响[5],调控收益可以量化为包括政策实施时间、政策分解效果、政策执行程序以及主要实体指标及其改进情况在内的一整套指标体系[6]。
(三)评估对象:中央与地方之争
一、建立宏观调控综合协调制度的必要性
宏观调控是一项复杂的工程,国家需要衡量各方面的利益与关系,制定经济发展的决策。在宏观调控法的概念中,我们知道其具体目标是经济增长、币值稳定、充分就业与国际收支平衡。在经济运行中,这四个目标是相互关联并且存在着矛盾。宏观调控各项目标之间存在相互冲突的关系,与这些目标相对应的是,各项宏观调控政策手段由于是不同的部门制定与实施,也常常会出现作用方向不匹配,作用力度不一致的情况,甚至出现“一脚踩油门,一脚踩刹车”的自我较劲现象。如何发挥宏观调控各手段的组合效应,需要政府把握好当前国民经济运行的具体形势,确定一个主要的宏观调控目标,在这个目标指引下,各项政策相互协调,相互配合,才有可能实现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各项政策之间需要配合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1)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之间需要配合。这两项政策是宏观调控中的两大工具,二者之间的配合基于这两项政策调节的不同点:就作用时效来说,财政政策起效的时间相对较短,对经济存在着直接的拉动效应,而货币政策的作用较为缓慢;就作用杠杆来说,财政政策主要是通过税收的增减,国债的发行等手段来影响社会总需求,而货币政策主要是通过影响流通中的货币量来影响社会总需求;就调节侧重点来说,财政政策对资源配置与结构优化能起到更为明显的效果,货币政策更侧重调节社会需求总量。在当前经济危机的背景下,国家宏观调控的主要目标是摆脱经济危机所带来的阴影,刺激经济的繁荣与复苏。面对国际经济环境对我国造成的不利影响,我国政府采取积极应对的态度。日前国务院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灵活审慎的宏观经济政策,主要是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在税收政策方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作出了一系列的税收调整,如2008年11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宣布适当调高部分劳动密集型和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产品的出口退税率,通过这项举措应对我国贸易出口下滑的境况。这些政策分别在经济总量与结构调整方面起着相互配合的作用。(2)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需要为产业政策的实现提供支持。产业政策一词,源于日本。在下河边淳、菅家茂编纂的《现代日本经济事典》认为,“产业政策是指国家或政府为了实现某种经济与社会目的,以全产业为调整对象,通过对全产业的保护、扶植、调整与完善,积极或消极参与某个产业或企业的生产、经营、交易活动,以及直接干预或间接干预商品、服务、金融等的市场形成和市场机制的政策的总称。”1国家财政的投资规模和和投资结构、财政补贴与中央银行所制定的信贷利率与规模及商业贷款的政策都会对产业政策产生影响。日前全国发展改革会议指出,“着力推进经济结构改革战略性调整和企业转型升级。大力支持重点产业发展,保护和发展好支柱产业、骨干产业、重要产品和重要生产能力。”针对这一产业政策,财政部应加大对支柱产业的投资规模,在税收政策上应给与这些产业优惠;中央银行应放宽对属于支柱产业中企业的信贷约束。
二、建立宏观调控综合协调制度具体措施
笔者认为,要避免宏观调控政策之间的矛盾对经济目标的实现造成反作用的冲击,使宏观调控达到综合协调,除了应以遵守宏观调控法原则为基础,具体来说应该建立宏观调控综合协调机制,这在当前经济危机的背景下尤为重要,上面已经述及宏观调控的手段主要有财政政策、产业政策、货币政策,相应的我国宏观经济管理部门主要由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组成。宏观经济调控的决策、规划、实施、协调等工作,也是由这几个经济职能机构共同来完成的,因而有必要在组织机构上建立起综合协调的机制,才能更有效地进行宏观经济调控,以控制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其一,在制定决策时,各个部门之间应该进行沟通,向其他部门论证自己部门实施此项决策的可行性、目的及具体的实施步骤,并且说明这项政策对其他部门所产生的影响及需要其他部门的配合,如产业政策的制定部门必须与财政、货币的宏观调控部门进行协商,以取得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支持。对于将要确定的政策,由相关专家及部门进行评估,明确利弊,在国务院批准此项政策后,针对此项决策将要产生的消极影响,建立一套预警方案,由此确立宏观调控政策的制定及颁布流程,确保此项措施不对其他部门的决策造成破坏性作用,以致影响宏观调控整体目标的实现;其二,不同的宏观调控部门拥有巨大的宏观调控权,其使用的经济变量如利率、税率非常敏感,这些变量对价格、成本及利润的变动起着决定性作用,对经济、市场主体和普通的民众造成了巨大的影响,因此以国家立法机关及审判机关为核心,针对宏观调控部门之间的权力应该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并且各部门之间达到相互监督与制约。
三、结语:
宏观调控综合协调制度是为了客服单一宏观调控手段其自身的局限性而建立的,其职责是为不同宏观调控部门之间制定经济政策提供使之协调的程序和措施,避免宏观调控各部门之间各自为政,影响宏观调控总体目标的实现;通过对宏观调控各部门之间权力的制约与监督,防止出现宏观调控权力的滥用,使其最大限度的达到宏观调控的目标。
参考书目:
【1】张守文主编:《经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2】丘本著:《宏观调控》,中国工商出版社,2003年版
今年以来,国民经济运行总体形势保持良好,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均取得了明显的成就。统计显示,我国二季度GDP年增长率达到11.3%,为1995年以来的最高水平。但是,经济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也很突出: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过快并呈加剧之势,货币信贷增长依然过多,国际收支不平衡加剧,能源消耗过多,环境压力加大。上述问题相互交织、相互推助。如国际收支顺差和巨额的外汇储备加大了货币投放,银行的流动性过快增加推助了投资膨胀,盲目投资引起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加剧能源紧张,导致经济运行成本加大。如果任由这些现象发展下去,经济持续高速增长的态势可能演变为经济过热和通货膨胀。因此,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解决经济运行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防止经济增长由偏快转向过热。
我国改革开放的历史证明,强化宏观经济调控,严把货币信贷和固定资产投资两个关口是防止投资过热引发的经济过热的关键。应当看到,当前中央银行宏观调控所面临的国际国内的经济金融环境的复杂程度超过历史上的各个时期,宏观调控面临着两难选择。一方面,要保持经济平稳运行和健康较快增长,以巩固经济金融改革的成果,增加就业,为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创造条件;另一方面,又必须抑制过度膨胀的固定资产投资,控制货币信贷过多投放,以避免潜在的经济过热和通货膨胀转变为现实。宏观调控的难度加大。同志指出:“全面贯彻中央对经济工作的决策和部署,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增强宏观调控的预见性、针对性、综合性和有效性。预见性,就是不仅要看当前,还要看长远,不仅要看国内,还要看国际;针对性,就是要找准问题,区别对待,确保重点;综合性,就是要采用经济的、法律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特别是通过改革来解决体制上机制上的问题;有效性,就是适时适度管用。”这是宏观调控的基本原则。中央银行应遵循这些基本原则,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会同各金融监管部门,按照中央的部署继续执行稳健的货币政策,保持金融的平稳运行。要增强宏观调控的预见性和前瞻性,在加强对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分析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各种政策工具,抑制货币信贷过快增长的势头;要增强宏观调控的科学性,加强本外币政策协调配合,降低人民币升值预期;要加强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协调配合,优化投资结构,扩大国内需求,保持人民币币值的基本稳定;要增强宏观调控的针对性,严格控制对过度投资行业贷款,加强对房地产信贷的监测和管理,停止对地方政府打捆贷款的授信,减少新的不良贷款的发生;要增强宏观调控的有效性,在抑制货币和投资过快增长的同时,有保有压,区别对待,加强对经济薄弱环节的支持,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促进经济运行回归良性循环轨道。
加快金融体制改革创新,是解决经济金融领域深层次矛盾和问题的根本出路。我国加入WTO的过渡期即将结束,加快金融业开发开放,迅速缩小我国金融业与国际上的差距,已刻不容缓。中央银行应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加大对金融改革创新的支持力度,在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农村信用社改革、邮政储蓄改革、股权分置改革、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资本市场改革、扩大金融领域对外开放及不断提高金融监管能力和水平等方面,要根据中国的国情,借鉴国际先进经验,不断探索,有序推进,稳步扩大改革成果。
深化改革创新和宏观调控是相辅相承的。宏观调控创造了改革创新所需要的良好环境,而随着金融改革的深化,金融业运行将逐步规范,理性地传导宏观调控政策能力将不断增强,将大大提高宏观调控的实行效果。要适应新形势,抓住时机,加快金融改革创新,改善宏观调控,促进国民经济健康较快增长。
经济法的体系是由多层次、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是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二分法”的经济法体系也是目前法学界的主流观点。根据对于目前经济法体系研究现状及成果,本文将从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两方面对经济法的体系问题加以探讨。
一、市场规制法
市场经济条件下,各市场主体为了获得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往往不择手段,采取各种不正当竞争手段,甚至滥用其取得的市场优势地位损害其他市场主体和消费者的利益。长此以往,市场秩序将无以维持以致阻碍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同时鉴于政府失灵的存在,需要国家采取法律手段对市场秩序进行规制。
所谓市场规制法是调整国家对市场竞争及其他不公平交易行为进行规制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市场规制法作为一个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主要由以下几部分构成:(1)市场竞争法,主要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市场竞争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平竞争,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2)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是衡量市场交易环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目的在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4)要素市场管理法,主要包括对各类生产和生活资料市场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法律规范,如证券监管法律制度,期货市场监管法律制度。
二、宏观调控法
随着社会化生产方式的出现,生产效率的提高以及社会分工的扩大,人们利用、改造自然的能力不断提高,对自然生态环境的破坏也日益严重;同时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也使得以盈利为目的的市场竞争日益导致供大与求和社会生产力与社会消费力失衡这一冲突的出现;更为严重的是经济危机、金融危机的时有发生对于市场经济的健康、良性和稳定发展都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而对这些不良后果的遏制单凭微观的规制、个体的力量是难以达到理想的效果的。因此需要由国家对其进行宏观调控,宏观调控法由此应运而生。
所谓宏观经济法是指国家在调整国民经济的运行,调节和控制宏观经济活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侧重于宏观层次,国家通过政府及经济管理机关,以市场为基础,运用计划、财政、金融、税收、价格、国际收支平衡等法律,调节和控制宏观经济活动,而调整这些经济活动的法律即为宏观经济法。宏观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宏观调控经济关系和宏观监管经济关系。包括国家在调整国民经济运行,实行宏观经济调控和监管过程中发生的国家同各级政府和各宏观经济管理部门、机关之间发生的经济关系;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国家宏观经济管理机关之间发生的经济关系;国家宏观经济管理机关同企业、事业等社会组织或公民之间在宏观经济调控和监管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具体说来,学界目前较为一致地认为宏观调控法体系的基本构成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法、财政法(包括预算法)、金融法、税收法、产业政策法、投资法、价格法、对外贸易法等。其中计划法主要调整计划主体在制定和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和重要的政策目标等国家计划的过程中发生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投资、金融、财政、价格法,这些法律制度主要规范国家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过程中所采用的投资、金融、财政、价格法律手段,同时也是对投资金融财政价格方面的宏观调控政策目标进行的规范。产业政策法则主要调整为了实施国家计划,在如何确定和实现国民经济各部门的政策目标的过程中发生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对外贸易法的主要调整对象则是国家在对外贸易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旨在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
三、二者的关系分析
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作为调节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两大法律手段,二者是相辅相成,密切相关的,对于市场经济的建设同样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两者的联系可以说市场规制法是宏观调控法的基础,市场规制法能否良好的执行对于宏观调控法目标的最终实现有一定的影响。而宏观调控法调控目标的转变也会直接影响到市场规制法相关制度的变更。然二者的区别也是很显然的。它们在产生顺序、解决问题、功能作用、调整性质、调整原则等方面也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首先,二者产生的顺序不同。中国的法律制度特别是现代化的法律制度多是从国外引进的,而这其中的社会历史因素自不必言。因而经济法作为中国引进的一项法律制度虽在现在看来极具中国特色,但从渊源上说来,其源于资本主义国家。众所周知,资本主义社会经历了自由资本主义和垄断资本主义两个阶段,相对应的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由于高度的自由竞争使得国家不得不对竞争秩序进行规制,由此市场规制法产生。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市场主体的进一步发展壮大,垄断逐渐形成且其实力日益强大,严重的限制了自由竞争,阻碍了经济的发展,甚至发生了严重的经济危机,此时为了促进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国家开始对经济进行干预,至此宏观调控法产生。所以说市场规制法先于宏观调控法产生,这一点,从自由竞争理论和国家干预理论在资本主义社会的先后盛行即得到印证。
其次,二者对于经济关系进行调整的原则不同。市场规制法的调整原则是效率优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规制法体现、认可和保障个体权利,维护个体合法的营利活动,使社会关系主体追求自身利益的行为合法化,从而最大限度地挖掘作为主体的人和组织的空前的创造力和活力,同时对市场秩序和市场行为进行确认、规范和保障。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原则则是追求社会的公平,实现社会公正,从而实现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再者,二者的功能作用不同。市场规制法的作用在于国家通过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对
市场进行干预,通过行政机关管理市场,以保障资源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以及市场的良性、有序运行。宏观调控法的作用则在于规范政府参与经济活动的行为,实现引导经济发展的目标。
目前,虽然“二分法”是经济法体系的主流观点,但经济法处于不断发展变化之中,其体系的构建要从变化着的实际出发,并在对问题进行更深一步的认识的基础上同时对不断产生的新问题加以考量,以实证主义的态度来研究这一问题。这样的经济法才更能实现其对于公共利益进行保护的价值目标,才更能为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更为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参考文献:
[1]邢娜.浅谈经济法体系构成[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