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辐射防护工程汇总十篇

时间:2024-01-17 14:40:05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医院辐射防护工程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医院辐射防护工程

篇(1)

医疗辐射究竟多大?

人类接受辐射照射的来源包括天然辐射照射和人工辐射照射,人工辐射照射主要包括医疗辐射、核试验、核电站、核工业和核技术工业应用、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几类。其中,医疗照射是人类接受人工辐射照射的最大来源,患者、受检者、生物医学研志愿者等所受的照射,都在医疗照射的范畴之内。

医疗照射在人工辐射照射中的比重呈现上升趋势。近年来,随着医疗照射的普及及技术的提高,例如CT检查的普及,人均受照剂量逐年增加。有数据显示,2000年全世界的人均受照剂量是0.4个单位,而发展到了2008年,人均受照剂量提高到了0.6个单位。在美国这样的发达国家,随着技术的普及,人均受照剂量已然从1987年的0.54个单位发展到2008年的人均3个单位。

而在我国,放射诊疗同样是迅速普及,据不完全统计,2014年全国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约9.8万家,包括开展X射线诊断项目、放射治疗项目、临床核医学项目及介入放射学项目的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辐射设备数量年增长率在7%~15%左右。据卫生部统计,我现在每年约4亿人次接受放射诊疗,其中,X射线诊断占大部分,约3.2亿人次。

天然辐射是改变不了的,但人工辐射可通过措施及严格管理来防护,医疗辐射照射同样不例外。在不少人看来,人一旦生病,听从医嘱,接受照射是天经地义的事,为什么还要防护呢?

照射剂量多少合适

辐射影响健康,是一个持久的话题,有专家表示,国内对于放射诊疗患者健康效应的研究基本空白,医疗辐射存在较多问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部分工作人员防护不足、大医院放射诊断防护过度、患者防护不到位……随着医学技术的不断提高、检查方法及仪器的更新换代,医疗辐射问题能否得到解决?

在专家看来,这些问题是一直存在的,更甚的是,新技术还带来病人剂量增加的问题。“有人认为数字成像可能比胶片摄影的剂量更低。因为数字成像可以通过对数据的处理,在剂量低、曝光不足时仍可得到满意的诊断图像。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由于对新技术的使用不当,带来的后果是病人受照剂量在成倍增加。” 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副总工程师周启甫表示,因为曝光量增加,图像质量就会越好,可以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医生不在乎给多少剂量,只要图片质量好,病人接受照射剂量多少并不在医生的考虑范围内。

为了确保临床诊断和治疗目标要求,避免病人在治疗的过程中接受过多的剂量照射,推动辐射防护体系在医疗照射防护中应用已是当务之急。据了解,《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是我国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领域最重要的基础性标准,其中就对医疗照射的辐射防护提出了针对性要求。此外,我国还有大量的专业标准,包括诊断、治疗和核医学等,都对医疗照射防护做了相关规定,如对X射线诊断房的最小面积、X射线机管球外的漏射线、主射束外的漏射线等都有做要求,且都是从患者的辐射防护角度来考虑的。此外,国家对放射性药物操作、工作场所、各功能区域的布局及工作人员通道与放射性治疗患者通道需分开等方面也有做要求。

虽然设置了这么多的标准和规定,但相比其他国家,我国对医疗辐射防护相关规定仍有不够完善之处,例如国外有规定,要求在每一台X光机上需要安装一个剂量面积乘积仪,病人在接受检查的过程中接受的剂量都会在乘积仪上直接显示,但在国内,目前在这一方面并不做要求。在标准规定和设备技术没有达到与国外同等水平的现实情况下,应在实际操作中积极遵守已有的标准和规定,做到对患者负责、对自身负责,努力达到辐射防护最大化。

撑起辐射防护伞

如何打好辐射防护这把“伞”?据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核医学科主任徐浩介绍,《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中便提到了辐射防护的ALARA原则,即辐射实践正当化、辐射防护最优化、个人剂量当量限值(剂量控制)三个方面。

在专家看来,不应该受照射的,就应该避免,接受治疗就应该有相关的防护内容,尽可能地减少受检者或患者的受照剂量。即便国家的基础性标准对辐射剂量做了限制,但对医疗照射防护来说,是以获取理想的诊断图像和有效的治疗效果为目的,所以,剂量限制并不适用于医疗照射,而正当性判断与防护最优化两个方面则较为实用。

篇(2)

Abstract: based on X-ray medical application and relevant state radiation prevention design rules and regulations, X-ray protection on architectural design of the basic requirements have radiation-proof function of the material and the construction practice in such aspects as the point of view of architects from a preliminary study, and for building a safe, convenient and comfortable the diagnosis and treatment of space radiation provide one beneficial enlightenment.

Keywords: X-ray application, the radiation, material and structure

中图分类号:S61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随着科技的日新月异,X光射线和同位素等在医学诊断和治疗中的运用越来越广,放射科和核医学科的诊断治疗设备更新得越来越快。但是这些放射性的诊断和治疗是一种损伤性的手段,为了减少对环境和他人的危害,必须对这些科室根据设备的不同要求,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辐射防护是一个边缘的学科,本文只是从建筑师的角度去探讨X光射线的辐射防护问题。

X射线的医学应用

在1895年伦琴发现X射线不久,X射线就用于疾病的诊断和治疗,至今已有100多年。现已广泛应用于医疗领域,成为现代医疗的支柱之一,是影像诊断的主要手段。近几年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X射线诊断技术和放射设备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特别是计算机和信息技术的应用,为X射线在医学上的广泛开展开拓了广阔的前景。

医院的诊疗设备应用X射线的有:拍片、透视、CT室、ECT室、CR、消化道钡餐、中深部治疗机室、DSA室、碎石机室、模拟机室、钴60室、后装机室等。

国家有关防辐射设计的相关规范规定

X射线在医疗卫生行业中应用最早,使用最广。X射线对人体的照射,一方面能对人体进行疾病的诊断和治疗,另一方面会对人体产生一定程度的损伤,必须注重X射线对人们不必要的伤害。注重X射线的安全和防护是使用X线机的日常任务之一。

监督机构和监督员对医用诊断X射线防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的依据是国家颁布的有关法规和标准。主要有以下几项:《放射线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是实施防护监督的基本依据;《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是对放射线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督的依据;《医用诊断X射线防护标准》是对医用诊断X射线工作进行防护监督检测的主要依据。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49-88第3.7.3条规定,对X光诊断室、治疗室的墙身、楼地面、门窗、防护屏障、洞口、嵌入体和缝隙等所采用的材料厚度、构造均应按设备要求和防护专门规定,设置安全可靠的防护措施。其中防护专门规定包括《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等。该条例规定:未进行放射防护设施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未进行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运行或者使用的;放射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运行或者使用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中(高)能加速器、进口放射治疗装置、γ照等大型辐射装置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由国家级检测机构出具的放射防护效果评价审查意见。

三、X射线防护对建筑设计的基本要求

搞好医用诊断X射线的防护是为了保障X射线工作者、被检者和广大群众的健康安全,促进X射线更好地为人类服务。X射线机房的建筑不仅要考虑周围环境的安全,还要考虑有利于工作人员与被检查者的防护,X射线机房以设在建筑物底层的一端为宜。机房的整体布局应遵循安全、方便、卫生的原则。根据医院放射科规模的大小和X射线机房的多少,采取不同的形式进行布局。机房必须与控制室分开,机房应有足够的使用面积,以便于X射线机应分别有各自的单独机房。国家防护标准规定100mA以下的X射线机房不应小于24平方米;200mA以上的X射线机房不应小于36平方米;多管头X射线机房应酌情扩大。对CT射线机的机房面积国家没有规定标准,从工作实际考虑不应小于40平方米;牙科X线机应有单独房间。

如同一工程项目,拟建多个X射线机房,安装多台X光设备,那么在方便诊治,便于管理的同时,应将相关X射线机房安排在同一区块内,并尽量使各X射线机房相邻设置,充分利用屏蔽防护墙体作为相邻设备用房的隔墙,以提高建筑面积的利用率,并降低造价(如图一)。

《医用诊断X射线防护标准》中规定,X射线机房中有用束朝向的墙壁,应有2mm铅当量的防护厚度,其它侧墙、顶棚、地面应有1mm铅当量的防护厚度。机房的门窗设置要安全合理,同样要有合适铅当量的防护厚度。位于楼底层的X射线机房,其窗下缘离地面不宜小于2m。窗的防护厚度在无直射线束朝向和窗外无人停留的情况下有0.25-0.30mm的铅当量即可。机房门的防护厚度,视情况不同而定:直射线束未直接对门照射,无患者固定候诊的走廊,机房门有0.3的铅当量即可;机房门外为患者固定候诊区,机房门应有不小于0.5铅当量防护厚度。

图一日本筑波大学附属医院影像部平面

具有防辐射功能的材料及其构造做法

X光机处于工作状态时,在X光辐射场中有三种射线,即从X线管窗出的有用射线,从X线管套射出的漏射线,以及这些射线经过散射体后产生的散射线。所谓X光的防辐射防护实际上就是防止漏射线及散射线对人体的伤害。

X光射线机房的防护设计,必须遵守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即采用合理的布局、适当的防护厚度,使工作人员、受检查者及毗邻房间和上、下楼层房间的工作人员与公众成员的受照剂量保持在可以达到的最低水平,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剂量限值。

构造技术是辐射防护设计的重要环节。四周墙体、地面、顶棚的防护材料主要有铅板、重晶石砂浆、重晶石混凝土等。铅能吸收放射性射线,可作X光射线仪器设备和医疗辐射防护材料,铅板主要是采用含铅量为99.994%的1#电解铅,经浇铸,压延成板材,挤压成管材,铅是最软的重金属,具有高密度、良好的抗蚀性、熔点低、柔软、易加工等特性。

重晶石砂浆是一种容重较大、对X射线有阻隔作用的砂浆,一般要求采用水化热低的硅酸盐水泥,常用的水泥∶重晶石粉∶重晶石砂∶粗砂配的配合比为1∶0.25∶2.5∶1。

篇(3)

1工程分析

1.1 设备概况

某医院为了适应市场的需求和医院自身发展的需要,购进了一台美国瓦里安公司生产的Clinac 23 EX电子加速器。电子加速器的加速粒子电流为200A,最高X射线能量为15MV。

1.2 直线加速器治疗室屏蔽情况

该医院直线加速器治疗室采取了屏蔽防护措施,具体防护情况见表1。

直线加速器治疗室的墙壁、顶棚、防护门的材料及厚度满足《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卫生防护标准》(GBZ126-2002)的相关要求,即有用线束直接投照的防护墙(包括顶板)按初级辐射屏蔽要求设计,其余墙壁按次级辐射屏蔽要求设计;同时还应满足周围环境目标公众受照年有效剂量低于公众照射剂量约束值,并满足辐射防护最优化的要求,具体分析见环境影响分析部分。

1.3 主要污染源及污染途径分析

根据医用电子加速器的工作原理,加速器运行对环境造成的污染,主要有X射线和来自X 射线产生的中子,此外还有射线电离空气所产生的O3、NOX以及感生放射性等。

2评价标准

辐射环境评价标准采用《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包括公众照射、职业照射剂量限值、剂量约束值,及《粒子加速器辐射防护规定》(GB5172)中的相关规定。

剂量限值适用于实践(如本项目)所引起的照射,而不适用于对病患者的医疗照射和无任何主要责任方负责的天然辐射源的照射。剂量限值分为有效剂量限值和对单个器官的当量剂量限值,根据本项目的情况,仅列出有效剂量限值。

公众照射剂量限值为,实践(如本项目)使公众中有关关键人群组的成员所受到的年平均有效剂量估计值不超过1mSv,该值为世界范围内天然本底辐射年有效剂量中值(2.4mSv,UNSCEAR2000报告附件B)的41.6%。特殊情况下,如果5个连续年的年平均有效剂量不超过1mSv,则某一单一年份的有效剂量可提高到5mSv。

对于单个伴有辐射的“实践”项目,其对公众照射的剂量约束值取剂量限值的若干分之一,一般取值范围在每年0.1~0.3mSv。根据项目及周围环境情况,本项目加速器取每年0.1mSv。

职业照射剂量限值为,由审管部门决定的连续5年的年平均有效剂量不超过20mSv,任何一年的有效剂量不超过50mSv。本项目职业照射剂量约束值取每年5mSv。

3运行期环境影响分析

3.1 辐射环境影响分析

3.1.1 直线加速器治疗室周围环境放射性现状监测

该医院直线加速器治疗室已投入运行,因此对正常运行的直线加速器治疗室周围环境进行现场剂量率监测,监测结果见表2。

由表2的监测结果可知,直线加速器治疗室周围环境的X-γ辐射剂量率测值在0.09~1.15μGy/h范围,其中迷路口防护门缝处的辐射水平明显高于环境本底值,有少量的射线泄漏;而其余测点的辐射水平均属于正常天然本底辐射水平,基本没有射线泄漏,防护效果良好。

3.1.2 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受照剂量估算

该医院加速器周工作负荷为150Gy/周,实际工作中等中心剂量率一般为300cGy/min,折算为每周出束时间0.83h,则每年出束时间0.83h/wk×50wk=42h。

为简化计算分析,机头使用因子均取1,监测时工况采用15MV的X射线能量、40cm×40cm的照射野(大于一般肿瘤的大小),因此,采用表2中的监测值作剂量估算是偏保守的。根据表2及上述工作负荷与出束时间,人员受照年有效剂量为“X射线剂量率×年出束时间×居留因子”,估算结果见表3。

3.1.3 剂量评价

由表3可知,该医院加速器对周围环境目标公众(包括院内职工和院外公众)的年有效剂量最大值为0.008mSv,仅为相应剂量约束值(0.1mSv/a)的8%;对放射性职业工作人员的年有效剂量(不包括感生放射性)最大值为0.0025mSv,远小于相应剂量约束值(5mSv/a)。因此,除了迷路口防护门缝处的辐射水平明显高于环境本底值,有少量的射线泄漏,治疗室屏蔽材料及厚度可满足辐射防护要求,穿越防护墙的导线、导管等不影响其屏蔽防护效果,对周围环境影响小。

3.2 O3、NOX等有害气体环境影响分析

该医院直线加速器治疗室设有通风系统,换气次数为4~6次/h。只要保证通风系统完好和正常工作,加速器产生的少量O3、NOX等有害气体不会对人员和设备产生危害。对于治疗室外部环境,O3、NOX等有害气体经过扩散稀释,对环境基本没有影响。

4辐射污染防治措施

4.1 选址及平面布局的合理性分析

该医院直线加速器治疗室位于住院部负一层,治疗室东侧为预留加速器治疗室,西侧为污水处理站,南侧为控制室,北侧为太平间通道,楼上为后装治疗室,加速器治疗室设计时考虑到了周围环境、公众及放射性工作人员的安全,因此项目选址和平面布局较为合理。

4.2 技术防治措施分析

4.2.1 在源强上,在满足同样治疗效果前提下应尽可能使用低输出辐射强度,此外还要求加速器有用线束外泄漏射线的控制值符合GBZ126-2002《医用电子加速器卫生防护标准》的有关要求。

4.2.2 在传播途径上,通过设置符合要求的屏蔽设施以降低治疗室周围的电离辐射附加水平(直线加速器治疗室的屏蔽设施具体见表1),此外机房进入通道采用迷路形式,以减缓防护门前的电离辐射水平。

4.2.3 在个人防护上,尽量使无关人员远离直线加速器治疗室,在直线加速器治疗室门外设置醒目的电离辐射警示标志,并且采取门机安全联锁、急停按钮和加速器本身带有的两道独立剂量监测系统等多道安全措施,以避免加速器的潜在照射危险。每个放射性工作人员均应配备热释光个人剂量片,并定期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建立个人剂量档案。该科室应配备1台个人剂量报警仪和1台防护剂量巡测仪。

此外,机房内有害气体采用机械通风及时排出,但应注意避免室内气流出现短路,造成有害气体局部浓度过高。

4.3 辐射环境管理措施分析

根据国家的有关要求,该医院已建立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组织,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操作使用规程和事故应急预案等程序。放射性工作人员已按要求参加有关辐射安全教育培训及有关岗位培训,操作人员均持有辐射工作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此外还要求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基本的操作程序,重视和防范可能产生的各种辐射安全事故风险,如安全联锁装置失效,加速器工作时人员误入机房等,确保辐射安全。定期检查辐射安全设施(包括铅门、安全联锁等)的有效性,发现问题及时修复或采取补救措施。

5结论

该医院已运行直线加速器治疗室的屏蔽材料及厚度基本能够满足防护要求,对放射性职业工作人员和周围公众人员的年有效剂量分别低于相应的剂量约束值。排放的少量臭氧和氮氧化物对周围环境基本没有影响。

因此,在实施了本报告表提出的辐射污染防治措施要求后,从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角度看,该项目是可行的。

参考文献:

篇(4)

近年来,医用放射设备在医疗机构中迅速普及,应用范围不断扩大,在诊断和治疗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对患者的健康构成潜在的威胁。由于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产生的射线对人体健康有害,如果使用不当,就可导致放射事故发生。因此放射线诊断检查是一把双刃剑。

一、放射诊疗辐射现象分析

医疗X射线辐射危害比率上升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价格低廉、方便快捷是X线胸透普及的一个主要原因。常规的X线检查中,伤害程度与放射剂量成正比。胸透一次的受线量相当于胸部平片的18—24倍。拍片子对人体的伤害比做胸部透视要小。所以能拍片的要尽量拍片,少做胸部透视。但在实际诊疗过程中,胸部平片的费用是胸部透视的好几倍,而且照完胸部平片不能马上取结果。大医院患者多的,上午拍胸片要到下午才能去取片子和结果,耽误时间,所以很多患者愿意选择胸部透视。

2.放射线的医务人员对患者的防护意识淡漠。在进行X射线检查时,应对非检查部位尤其是性腺和甲状腺进行屏蔽保护,以使放射损伤降到最低。在实际工作中,放射室的大门经常不关,容易伤害无辜人群。不少患者嫌戴防护用具太麻烦,不愿穿戴就匆忙检查。大部分放射线医务人员认为患者偶尔一次来做X线检查,即使没有防护危害也不大。所以让患者没有任何防护进行X线检查似乎已成惯例。

3.因为放射线防护用具价格较贵。不少医院一台机器只配一套防护用具或多台机器只配一套用具,且用具不清洗,使用年头较长,又脏又破,患者嫌弃不愿佩戴。

二、放射诊疗辐射防护对策

1.医疗机构在使用放射线进行检查和治疗时,首先要保证其正当性,即是否有必要进行。严格控制X线检查的适应证,要杜绝为增加经济效益而进行短期多次重复检查。其次对必须接受X线检查的患者要保证所使用的辐射剂量在满足医疗行为目的的前提下为最低,合理设置产生辐射的参数条件。

2.医务人员应该主动给患者提供防护用品,并正确使用,改善患者的放射防护条件。为患者配备铅围裙、铅手套、铅围脖等个人防护用品。对邻近照射部位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对口腔科使用的牙片机应用铅防护材料将牙片机与工作区域隔开,避免不必要的射线照射。

3.对患者进行放射线检查和治疗前,应当事先告知患者放射学检查对健康的影响,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在各放射科室的就诊区域设立温馨提示,告知患者“射线有害”。

三、放射辐射设备的安全应用和质量控制

1.放射辐射设备的机房设计和建设。安装放射辐射设备的机房要根据设备的最高射线输出能量进行防护设计,设备安装运行后其辐射剂量对周围公众和该区域的从业人员健康造成的影响要尽可能低于国家《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的基本限值。

2.放射辐射设备的安装调试和验收检测。放射辐射设备的机房建设基本完工后,应邀请生产厂家的安装工程师到现场确认安装条件是否具备,确实具备安装条件后设备才能进入机房进行安装,设备在整个安装过程中,医院要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陪同配合安装,以既监督安装调试质量,又对设备的结构和性能进行了解和学习。

3.日常维护保养和质量监测。放射辐射设备每天在对病人进行诊疗工作前应进行自检,查看机房温湿度是否正常,各级剂量检测和监测数据是否正常。对于放射治疗设备每周要做物理剂量检测,检测能量和输出量是否稳定,对所有放射辐射诊疗设备每两年要进行一次质量检测,平常出现大型故障时在修复后应立即进行质量检测,符合质量要求才能投入诊疗应用。

4.放射辐射工作人员的安全。从事放射辐射诊疗的工作人员应配带好个人剂量监测仪,工作时直接受辐射照射的工作人员应穿戴铅衣,铅帽和铅手套等防护设备;个人剂量监测仪每月进行一次剂量统计,发现超标的工作人员应暂停工作,进行休养,从事放射辐射的工作人员每年都应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并建立终身健康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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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O441 文献标识码:A

1 城市电磁辐射污染源

随着我国城市化的快速发展,着科学技术的进步,无线电技术已经被广泛应用于国防、工农业生产、交通运输、通讯、信息产业等各个领域并深入到千家万户,它给人类创造了巨大的物质文明,但同时也把人们带进了一个充满人造电磁辐射的环境里。电磁辐射主要分为天然产生和人为产生,过量的天然电磁辐射和人为电磁辐射均会造成电磁辐射污染。一般而言,城市电磁辐射污染主要指人为电磁辐射污染,按照电磁波频率的大小,人为电磁辐射源又可分为工频辐射源和射频辐射源,其中射频辐射源释放的电磁波的频率较高且频谱范围较宽,其电磁辐射的影响范围也较大。各类电磁波发射系统、工频辐射系统、利用电磁能的工业、科学、医疗设备等甚至包括部分家用电器,均是城市电磁辐射的污染源或潜在污染源(见表1) 。

由表1可知,城市电磁辐射污染源(含潜在污染源)的种类多、分布广,存在于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其中广播电视、雷达、卫星通信及移动通信对区域电磁辐射水平贡献较大,各种电子设备、室内线缆布设是居室电磁辐射污染的主要来源。

2 城市目前电磁辐射存在的一些问题分析

2.1 我国相关法规、标准还需要继续完善

1997年我国颁布的《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是我国仅有的针对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的立法,属部门规章。随着城市空域电磁辐射环境的日趋复杂,该管理办法已不能完全满足目前辐射环境监管的需要,主要表现为法规的内容相对滞后、效力级别低、难以有效执行。虽然广播、电信、电力等部门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无线电管理条例》、《城市电力规划规范》等法规和规范中对电磁辐射污染防治作出了相应规定,但《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中的部分制度在这些法规中没有得到充分反映,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常常出现电磁辐射污染纠纷的各方当事人各执一词、各执一法的现象。因此,有必要尽快制定与实施更高级别的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法。

在电磁辐射防护标准方面存在以下问题:第一,上世纪80年代末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88)和卫生部的《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GB9175-88)是我国电磁辐射防护领域的2个基本标准,但它们对环境电磁波容许辐射强度标准的规定存在不一致。管理标准的不一致直接导致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和监测部门采用的标准不一。而且,这2个标准的法律效力相同,发生冲突时需呈请国务院裁决其适用性。第二,关于高压送变电设施的工频电磁场强度限值尚无国家标准,相关部门推荐暂分别以4kV/m和0.1mT作为居民区工频电场标准和磁感应强度标准,这直接导致输变电设施电磁场评价标准的针对性不强,即对于不同电压等级的输变电工程均适用相同的标准限值。因此为做好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和管理工作,应统一各标准中的管理限值,并加快设立尚未制定国家标准的电磁辐射设施的辐射水平限值。

2.2 城市空域电磁辐射能量密度不断增大

电磁辐射技术的广泛应用已造成城市空域电磁能明显上升。根据资料调查显示,某地区环境电磁辐射污染1991-2006年进行调查,该地区平均辐射强度增长17.5倍,年均增长率达12.1%。此外,根据有关资料调查显示,某市部分居住社区的电磁辐射监测结果虽符合《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的1级标准(小于5V/m),但100KHz~3GHz频率段的电场强度已接近容许场强值的上限,部分社区的复合功率密度出现个别值超标现象。

2.3 电磁辐射纠纷日益增多

近年来,公众的辐射防护意识逐渐提高,对居住环境的电磁辐射暴露水平也更加重视,电磁辐射污染纠纷随之逐年增多。引发电磁辐射污染纠纷的主要原因有:在社区建设移动通信基站、10kV变电站等电磁辐射设施;在社区附近建设高压输变电设施、电气化轨道交通设施;房地产开发商隐瞒商品房周围电磁辐射污染现状,以及电磁辐射污染致人身伤害等。

2.4 电磁辐射设施环境敏感性日渐增强

城市和广播电视通信技术的发展使电磁辐射设施与公众的距离得以缩短,电磁辐射设施的环境敏感性随之日渐增强,主要表现为:城市扩张使一些广播电视和无线电通信发射台逐渐被新建城区包围,造成局部居民生活区场强较高;城市用电需求的增加及电网改造工程的实施使大量高压输变电设施进入城市市区,而且电压等级不断升高,其产生的工频电磁场可能对公众健康产生不利影响,此外其产生的噪声可能干扰广播和无线电通信;通信技术的发展使居民区被通信基站包围,虽然单个基站的功率较小,但是大量的通信基站会使城市空域电磁场不断增强,另外,高层建筑顶部建有的微波定向天线、卫星天线等,易造成对高层建筑的电磁污染;城市交通的迅猛发展使交通干线的电磁噪声不断加重,在车流量高峰时段的交通路口,电磁噪声值可达44~50dBμV/m。

3 对策与建议

在利用电磁技术推进城市建设、创建便捷生活的同时,应以电磁辐射防护管理办法与防护标准为依据,加强电磁辐射环境管理,优化电磁辐射设施布设,采取有效防护措施,以降低或避免电磁辐射对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的不利影响。

3.1 不断完善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法规、标准

现行的《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已不能适应当前电磁辐射监管的需要,而且其与广电、通信等领域制定的相关法规无法全面兼容,因而适时制定与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相关的专项法规势在必行。该法规须在综合考虑电磁辐射污染源及其辐射特性的基础上,以风险预防为原则,以保护环境与公众健康为出发点,建立健全城市电磁辐射环境容量控制制度、电磁辐射设施规划制度、辐射设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辐射环境监管与监测制度、辐射环境风险预防制度、辐射危害事件处理与报告制度、公众参与制度等。

此外,为规范电磁辐射设施的辐射水平、提高电磁辐射环境监管能力,并为解决电磁纠纷提供标准数据支持,应加快出台统一的电磁辐射防护国家标准。该标准应根据电磁辐射的危害性,并借鉴国外标准限值,在总结电磁辐射设施的辐射水平及我国城市电磁辐射环境质量现状及发展趋势的基础上,统一《电磁辐射防护规定》与《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中关于电磁场强度及功率密度的导出限值。同时,还应出台相关电磁辐射安全管理导则,明确主要辐射设施的建造使用规范、管理要求、环境影响评价范围等内容。

3.2 加强电磁辐射环境管理

为保护环境安全和公众健康,促进各类电磁辐射设施的规范、有序发展,需切实加强对电磁辐射环境的管理。首先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规范,落实电磁辐射设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审批制度、“三同时”制度、监测制度、公众参与制度等。其次要明确城市空域电磁波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合理布局电磁发射设备,防止造成城市空域局部电磁污染。实施区域电磁辐射环境容量控制措施,对可能造成周边辐射环境污染的中短波发射台实施异地搬迁,对微波天线等辐射源周围的建筑物高度予以限制,控制室内微蜂窝基站天线的悬挂高度及影响半径,如高度不宜低于2.3m,影响半径约为1m,室外宏站与周边敏感建筑的水平距离应保持30m等,高压线两侧50m内不宜建设学校、住宅及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

3.3 采用电磁辐射控制技术

可以通过采取电磁辐射控制技术来防治电磁辐射污染。第一,通过产品设计、工程设计等方式有效减少电磁辐射,如在输电线路设计中采取提高输电导线对地高度、进行双回路导线逆相布置、高低压导线分层架设等方式,变电站的进出线在穿越居民区和人口密集地段时采用地下电缆布设方式。第二,通过优化设计减少基站数量并降低天线增益,如根据通信基站的发射功率、天线高度和方向图、基站覆盖区的边界场强等条件对通信基站覆盖区进行优化设计,在达到最佳地域覆盖和最佳通话质量的同时,尽量降低天线增益,减少电磁辐射污染。第三,通过屏蔽辐射源降低电磁泄漏,可采取被动屏蔽、主动屏蔽方式对辐射源进行屏蔽,还可采用高频接地方式将屏蔽体内产生的射频电流导入大地,有效避免屏蔽体成为二次辐射源。第四,增加环境保护目标与电磁辐射源间的距离及绿化。研究表明,树木具有吸收电磁能的作用,在电磁波的传播路径上进行植被绿化,可增加电磁波在传播过程中的衰减。第五,采用滤波技术抑制电磁干扰,通过滤波线路将有用信号提取出来,同时阻截干扰信号通过。第六,开发利用防电磁辐射材料。利用防电磁辐射材料对电磁波的吸收或反射等特性,在建筑、交通、包装、服装等领域使用防辐射材料可有效衰减电磁辐射强度,如使用碳素系列和金属系列等增强水泥基复合材料、防电磁波玻璃、吸收电磁波的涂料等用于建造房屋便可有效阻挡室外电磁波进入室内。

3.4 普及电磁辐射知识

城市空域及居室内广泛存在的电磁辐射因其无色、无味、无嗅的特性容易被公众忽略其存在的同时,也极易引起公众的恐慌,进而导致发生电磁辐射纠纷事件。相关部门应积极开展电磁辐射知识宣传工作,增强公众的辐射防护意识,使其了解过量电磁辐射的可能危害,正确理解生活中人为电磁辐射的来源及其实践的正当性、安全性,掌握如何降低居室电磁辐射的方法或防护方法。此外,相关部门在监管工作中要切实落实公众参与制度,并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与广大公众及电磁辐射设施建造运营单位共创安全的城市电磁辐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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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孝感市境内所有医疗机构使用的X射线计算机断层摄影装置(CT)

1.2调查内容 机房使用面积、设备容量、生产国别、照射剂量、机房防护、质量保证(性能)检测、以及对工作人员和对周围环境辐射检测作出评价。

1.3方法 按照《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GBZ 130-2013,《X射线计算机断层摄影放射防护要求》GBZ 165-2012,《X射线计算机断层摄影装置质量保证检测规范》GB17589-2011等职业卫生标准利用德国产9DP辐射巡测仪进行放射防护检测,利用德国产:①X线多功能检测仪(Magic-MaX系统)、②CT模体-Catphan600进行质量控制检测与评价。

2 结果

2.1 CT机基本情况 孝感市辖七个县市区,全市共有CT机26台,区域分布略有失衡。全市平均每台CT服务人口20.4万人,大多数县在30万人左右/台,个别县66万人/台,而孝感市区就有10台CT,人口覆盖率9.5万人/台,配比明显偏高。

2.2 CT机房放射防护情况 从检测结果可以看出,现在医院都重视射线装置设施建设,而且附件配套防护用品齐全,各医院的放射机房面积、设置、放射工作人员的防护、候诊室周围的辐射环境都控制在国家标准之内。各区域检测的空气比释动能率都在控制范围内,各关注点辐射水平在0.08~0.20μSv/h,最高点0.26μSv/h,辐射防护都在安全范围内。

2.3 CT质量控制检测情况 根据《X射线计算机断层摄影装置质量保证检测规范》GB17589-2011的要求,系统地对全市23家医疗机构共26台CT机的应用质量进行了全面检测,检测结果表明,有两台型号为CT-C2000、Max-640 CT机设备老旧,多项指标检测不合格;高对比分辨力项目存在的问题比较突出,共有6台CT的高对比分辨力比国标偏低,合格率仅为77%(见表1)。

3 讨论

3.1建立健全CT质量管理与质控体系,是确保CT机检测结果准确性、公正性、科学性的基础。医院质量管理意识缺乏,很多医院的CT机从装机后从来没做过定期校正,有的医院配备有测试模体,但没有人知道怎么使用,只要CT能出图像,就认为可以正常使用了。

3.2 CT质量管理人员是CT检测结果准确性、公正性与科学性的有力保障。大多数单位的CT没有专门技术人员负责日常维护与校正,有20%的工作人员发现不了CT质量问题。厂家安装调试及培训人员期间,没有传授CT质量管理的知识,有的厂家维修人员甚至规定医院在保修期中不能动机器,但又没定期对机器作必要的检测,CT应用质量长期得不到有效保证。有必要加强CT质量管理人员培训,强化CT日常维护、校正工作。

3.3统一质控制度与规范是确保CT结果准确性、公正性、科学性的唯一标准。我市CT质控尚停留在评片质量上,在以往的检测中,由于缺少检测设备和技术资质等原因,我们偏重于单一的机房外周围放射防护,导致我市CT质量得不到有效地保障,对CT机的各项指标的质量保证尚未开展,医院也不知道如何进行CT机的质量控制。

4 建议

4.1加强新CT机验收管理,未经应用质量检测合格的CT机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4.2严格执行《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等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将CT应用质量检测长期化、制度化,建议此项检测以后每2年进行1次。

4.3确实履行卫生监督职能,对于检测不合格的老、旧设备要及时更新设备;对有些参数有偏差的要求维修工程师及时进调试与维修,更换零配件,确保CT应用质量得到有效保证。

参考文献:

[1]GBZ 130-2013,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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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预防和控制放射性污染和核事故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及安全,促进核电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核电厂辐射环境监督管理、核事故应急(以下简称核应急)管理、规划管控、公众沟通与信息公开等环境辐射防护工作。

第三条 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对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省人民政府公安、交通、卫生、民政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监督管理和事故应急工作。

第五条 核电厂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纳入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规划,建立和完善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和核应急工作协调机制,提高辐射环境监管和核事故应对能力,保障公众和环境安全。

第六条 核电厂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核安全法律法规标准,采取安全与防护措施,预防发生可能导致放射性污染的各类事故,避免放射性污染危害。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核电厂辐射环境状况信息的权利。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可能造成核电厂放射性污染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 核电厂建设、发展规划应当与当地环境保护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适应。

核电厂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核电厂依法经营,共同维护核电安全;核电厂应当支持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二章 辐射环境监督管理

第九条 核电厂选址、建造、运行和退役的各个阶段,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按照国家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核和批准。

核电厂建设项目的规模、位置等发生变化时,应当依法重新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报经批准。

新建、改建、扩建的核电厂及其相关存在放射性物质排放的项目,在选址、设计审查、竣工验收中,应当执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制度,其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条 核电厂在首次装料前,营运单位应当组织有资质单位,完成环境本底辐射水平的调查,至少应当获得最近两年的调查数据,在同一厂址后续建造的机组装料前,应当至少获得最近一年的环境现状辐射水平调查数据。

核电厂的环境本底和现状辐射水平调查数据应当在相应机组装料前报送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核电厂在首次装料后,营运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要求进行辐射环境监测,定期将监测结果报送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核电厂排放的放射性气载、液态流出物应当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的要求,严禁超标排放。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定期对核电厂辐射环境监测和放射性流出物排放情况进行检查。核电厂营运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所需资料并配合相关检查活动。

检查人员不得泄露核电厂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对核电厂环境辐射水平和放射性流出物实行监督性监测,定期将监测数据与核电厂的辐射环境监测数据进行比对和分析,并将监测结果报省人民政府,通报核电厂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并向社会公开。

核电厂辐射环境现场监督性监测系统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电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建设,系统运行、维护费用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五条 禁止实施盗窃、损毁核电厂辐射环境现场监督性监测系统设备等危害系统安全运行的行为。

第十六条 核电厂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贮存、处置和运输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三章 核应急管理

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核电厂核事故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核应急委),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核应急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承担。

省核应急委成立专家咨询组、联络员组和应急专业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核应急准备和响应工作。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省核应急预案,报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省核应急委成员单位应当根据省核应急预案,制定核应急实施程序,并确保各实施程序相互衔接、协调一致。

核电厂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省核应急预案,组织制定本级核应急预案。

第十九条 核电厂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核应急组织,建立相应的核应急管理机制,并按照核应急预案的要求,组织本辖区内的核应急有关工作。

第二十条 核电厂场内核应急预案由核电厂营运单位制定,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报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按照国家和省核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在核电厂周围设立应急计划区。

应急计划区内的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合核应急组织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第二十二条 省核应急委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规划建设必要的核应急指挥设施、通信保障系统、辐射环境监测系统、海洋环境监测系统、气象监测系统、地震监测系统和去污洗消场等基础设施,并保证处于良好和随时可用状态。

核电厂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建设的核应急指挥中心、核应急前沿指挥所应当与省核应急指挥中心实现指挥通信联通。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建立核应急专用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制定核应急专用物资储备目录,编制储备保障计划。省核应急委有关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和资源,做好核应急专用物资储备。

核应急通用物资储备纳入全省应急物资储备体系。

第二十四条 核电厂在首次装料前以及同一核电厂厂址内不同堆型机组首次装料前,省核应急委应当组织核应急实战演习,核电厂应当参加。

核电厂在首次装料后,设区的市核应急组织应当针对本行政区域内每个核电厂址,每5年至少组织一次核应急实战演习或者桌面演习。

省核应急委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和开展和参加核应急培训和演习。

第二十五条 核电厂进入核应急状态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按照应急预案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并向国家核应急管理主管部门、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省核应急委成员单位。省核应急委成员单位接到通报后,应当立即根据核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第二十六条 在核应急状态时,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政府组织实施的隐蔽、撤离等公众防护措施。

第二十七条 场外核应急准备资金由核电厂和核电厂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共同承担。其中核电厂承担的部分,由核电厂按照规定的比例以财政专项收入的形式上缴财政,并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

场外核应急准备资金用于开展各项场外核应急准备工作,实行专款专用。

第四章 规划管控

第二十八条 核电厂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核电厂外围区域实施规划管控,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规划管控范围以反应堆为中心,半径不得小于5千米。

第二十九条 核电厂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划管控范围批复后制订规划管控范围内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相关城乡规划相衔接,在征求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后,依法报核电厂所在地县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规划管控范围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分别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制订其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征求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后,依法报所在地县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第三十条 核电厂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核应急工作需要,对进入规划管控范围内旅游景点的游客数量进行控制。

第三十一条 规划管控范围内禁止建设炼油厂、化工厂、油库、使用爆破方法作业的采石场、易燃易爆品仓库、输油(气)管道等项目。

规划管控范围内严格控制人口机械增长,禁止新建、扩建大的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密集场所和生活居住区、大的医院或者疗养院、旅游景点,以及飞机场和监狱等项目。

规划管控范围内已建有前二款规定的禁止建设项目的,因保障核电厂安全确需征收的,依法予以补偿。

第三十二条 以核电厂反应堆为中心,半径5千米毗邻海域内,不得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码头和锚地,不得新设置船舶的防台避风锚地。

第五章 公众沟通与信息公开

第三十三条 核电厂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卫生、教育、广播电视、科协等部门和核电厂应当组织开展核安全与核应急科普宣传,提高公众对核安全和核应急的认知水平。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建设核电厂前向拟建厂址所在地公众公布建造意向,说明所建核电厂的性质和可能对所在地的环境影响及其防治措施,并接受公众的咨询。

第三十五条 核电厂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与辐射信息公开的要求,将核设施建设、运行有关信息通过网络、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六条 核事故信息由省核应急委按照国家规定统一。信息内容包括:核事故及处置基本情况,空气、食品和饮用水等受污染情况,对公众健康及环境安全已经或者可能造成的影响,公众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建议,以及公众关注的其他事项。

核应急响应启动后,省核应急委应当根据需要及时组织、持续滚动相关信息。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散布核事故信息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实施盗窃、损毁核电厂辐射环境现场监督性监测系统设备等危害系统安全运行行为的;

(二)散布核事故信息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规划管控范围内擅自建设禁止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 核电厂在运行过程中对周围公众和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核应急救援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制定核应急预案和实施程序的;

(二)拒不承担核应急准备义务的;

(三)拒不执行核应急预案,违抗命令,不服从指挥的;

(四)其他危害核应急工作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含义:

(一)辐射环境,是指核电厂管理区域外的放射性水平。

(二)放射性污染,是指由于人类活动造成物料、人体、场所、环境介质表面或者内部出现超过国家标准的放射性物质或者射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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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医用 辐射 防护

Hospital Medical Linear Accelerator and the shielding calculations.Wang Rong(Xinjiang Environmental radiation monitoring station,Urumqi 830011,China).

Abstract: Calculat Elekta precise of two-photon line with a fourth gear electronic medical linear accelerator room shielding wall thickness, according to the principle of recommendations to optimize value. Test this suggest construction,its protective effect in line with national standards, and reduce the cost.

Key words: Medical; Radiation; Protection

前言

2008年7月,新疆某医院拟新建医用加速器机房,安装医科达precise双光子带四档电子线医用直线加速器一台,该加速器可发射6、10和15MV的x射线以及6、8、10、18MeV的电子线。机房屏蔽厚度最初由厂方给出,笔者根据有关标准,对各屏蔽厚度作了重新计算,减少了部分墙体的厚度。工程竣工后,经测试,机房周围环境辐射水平均低于国家标准规定的限值。

1 屏蔽计算

1.1场址环境及平面布局 机房拟建于该院放疗科,放疗科位于附属医院的西侧,距南面的门诊楼10米远,西侧为车库,北侧10米远为2层的干部病房,东侧为绿化地。加速器主射线束方向为南北方向。

1.2计算公式

计算公式来源于NCRP 的相关技术文献和报告,以及相关参考资料。

1.2.1基本初级屏蔽计算公式如下:

无屏蔽剂量估算:

1-1

1/10值层衰减数:

1-2

屏蔽厚度(tc)计算:

1-3

其中:W:周工作负担,500Gy/wk

U:使用因子,1/4

P:目标控制值,4×10-6 Gy/wk

T:居留因子,1

d:参考点到辐射源的距离(m)

TVL1:第一个1/10值层

TVLe:衰减平衡区的TVL

1.2.2主防护墙宽度:

1-4

,辐射源到主防护墙的距离;

ft=30cm。

1.2.3副防护墙屏蔽计算公式如下:

病人皮肤表面散射无屏蔽剂量:

1-5

SP,病人散射无屏蔽剂量;

F,照射野大小,cm2,最大射野40×40cm;

,20×20cm照射野的散射系数;

,分别是辐射源到散射体和散射体到参考点的距离。

漏射线无屏蔽剂量SL:

1-6

1×10-3,平均泄露辐射率,根据GBZ126-2002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1/10值层衰减数n:

1-7

1.2.4 屏蔽材料

墙体为普通混凝土,密度不小于2.35g/cm3。

2 屏蔽厚度

计算过程中,考虑两倍安全系数和必要的散射线防护,屏蔽厚度计算结果如下:

表1 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设计厚度、计算厚度及建议值(单位:cm)

3 屏蔽效果

3.1监测仪器

Identifinder NG+型X、γ吸收剂量率仪,测量范围(1~105)nGy/h,仪器响应时间:0.5s;

3.2监测布点及测值

以医用电子加速器机房为中心,在机房主防护墙、副防护墙、防护门外布设测点,进行X、γ当量剂量率测量。

表2 医用电子加速器工作场所及周围环境辐射水平

注:工作条件:15MV、30MU、F:40cmx40cm;1)括号内为机架角90°时测量值。

4效果评价

(1)测试结果表明,该医院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工作场所及周围环境辐射水平均低于国家限值水平,在认真落实各项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该场所不致对放射工作人员、患者、公众和周围环境产生放射性有害影响。

(2)各点测量值远远低于限值的要求,是当地环境背景值的1~3倍,说明各墙体的厚度是非常安全的。笔者在采用参数时均比较保守,最终墙体厚度也大多大于计算值,这些措施均为了符合剂量限值要求。

(3)通过计算墙体的厚度.提出了减少部分墙体的厚度的建议,在符合国家标准规定限值的同时降低了建筑成本。

参考文献:

[1]GB18871—2002,电离辐射防护 辐射源安全堆本标准[S]。

[2]GBZ126—2002.医用电子加速器卫生防护标准[S]。

[3]ICRP33号出版物.医用外部源电离辐射的防护[R]。

篇(9)

跨入21世纪人类在享受电磁技术带来现代化生活的同时,也受到电磁辐射产生威胁和危害。电磁辐射无处不在与我们“形影相随”,当它的能量超过一定限度造成污染,而电磁污染是一种不易被人感知且危害置后的能量流。如何评价和判定电磁污染,进而防范和控制其不良影响和危害,正是本文主要讨论的内容。

1 电磁污染的主要危害

在电子电路中任何交变电路都会向其周围空间放射电磁能,形成交变电磁场。交变电磁场中,变化的电磁场与磁场交替地产生,由近及远以一定的速度在空间传播,形成电磁波。在电磁波向外传播的过程中会有电磁能输送出去,这种现象称为电磁辐射[1]。电磁辐射分为天然和人为电磁辐射两类。人类在进化过程中,已适应天然电磁辐射,因此,环境保护所关注的电磁辐射主要是人为的电磁辐射。有指人类活动所产生脉冲放电、工频交变磁场、射频电磁的辐射[2],主要来源无线电广播、电视、微波通信、电力、铁路、民航指挥塔及飞机等各种射频设备发射的电磁波。频率范围宽广,影响区域较大,能危害近场区的人员。

1.1 电磁辐射对信号接收的干扰

射频强电磁辐射,可以造成通信信息失误或中断;铁路自控信号失误;飞机飞行误航;甚至造成导弹与人造卫星失控,电磁辐射会对有线通信设备产生干扰。

1.2 强电系统对弱电系统的干扰和危险影响

对广播、电视、通信系统构成极大的威胁,使图像、信号失真;使电子仪器、精密仪器不能正常工作。

1.3 空间电磁场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表现在损害中枢神经系统,头部长期受电磁辐射影响后,轻则引起失眠多梦、头痛头昏、疲劳无力、记忆力减退、易怒、抑郁等神经衰弱症,重则使大脑皮细胞活动能力减弱,并造成脑损伤;非热效应能减少眼部血流量,引发视觉障碍,导致视觉疲劳和不舒适;长期接触低强度微波的人和同龄正常人相比,体液与细胞免疫指标中的免疫球蛋白降低,使体液与细胞免疫能力下降。

2 电磁辐射环境评价标准和卫生标准

2.1 我国目前已颁布的电磁环境评价的标准

主要有《高压架空送电线、变电站无线电干扰测量方法》GB 7349-2002;《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 8702-88;《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HJ/T 10.2-1996;《500kV超高压送变电工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HJ/T 24-1998。

2.2 我国电磁辐射卫生标准及防护规定

2.2.1 《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GB 9175─88)

以电磁波辐射强度及其频段特性对人体可能引起潜在性不良影响的阈值为界,将环境电磁波容许辐射强度标准分为二级。

一级标准小于5V/m为安全区,在该环境电磁波强度下长期居住、工作、生活的一切人群,不会受到任何有害影响。

二级标准为中间区,在该环境电磁波强度下长期居住、工作和生活的一切人群可能引起潜在性不良反应;在此区内可建造工厂和机关,但不许建造居民住宅、学较、医院和疗养院等,已建造的必须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

超过二级标准(12V/m)地区,对人体可带来有害影响;在此区内可作绿化或种植农作物,但禁止建造居民住宅及人群经常活动的一切公共设施,已有这些建筑应采取措施。

2.2.2 《电磁辐射防护规定》

国际非电离协会为了对公众有着良好的保护,比吸收率(SAR)取0.08w/kg剂量值制定国际标准。我国的《电磁辐射防护规定》标准进一步严格,规定在一天24h内,任意连续6min按全身平均的比吸收率(SAR)应小于0.02w/kg,相应于频率30M-3000MHz段电场强度限值为12V/m,为了更进一步加强管理,我国设定了普通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值为5.4V/m,对应卫生标准中的一级标准为5V/m。

3 电磁污染源调查与环境监测

3.1 调查目的

为了快速开展治理工作,切实保护环境,造福人类,对电磁污染进行调查研究,有利于找准污染源和电磁污染分布规律,为评价和污染防治提供依据。

3.2 调查内容及程序

电磁辐射对生物体作用与场强、频率、作用时间与作用周期、与辐射源的间距、振荡性质、作业现场环境温度和湿度等因素有关。电磁场的生物效应随频率的加大而递增,危害程度微波>超短波>短波>长波;脉冲波>连续波[3]。所以首先调查主要射频设备的分布使用情况、发射频率范围和额定功率,周围现场环境、人口分布等情况;再进行布点与监测,电磁污染源产生的场可分为近场和远场,衡量场的大小用电场强度E和磁场强度H。在近场区(与源的距离小于波长的约1/6),E与H之间无固定关系,必须分别加以考虑;当与源的距离大于波长的约1/6的远场区域,E与H的比值波阻抗为定值,测量了电场,就可以得到磁场数据,每个测量部位应有五次读数可求出平均场强值;根据各操作位置的电场强度、磁场强度和功率密度按《电磁辐射防护规定》标准进行比较、评价,并绘制辐射图;进行综合分析后得出结论。

3.3 电磁辐射环境监测的主要任务是:

(1)对环境中电磁辐射水平进行监测;

(2)对污染源进行监督性监测;

(3)为征收排污费或处理电磁辐射污染环境案件提供监测数据;

(4)为编制电磁辐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编写环境质量报告书提供有关监测资料,进行有关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的监测;

(5)对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监测。

3.4 电磁污染源监测方法

监测方法:根据不同目的,为调查辐射源周围环境电磁波辐射强度,及其分布规律,常以辐射源为中心,在不同方位取点的方式进行测量,简称点测;为全面调查某地区环境电磁波的背景值及按人口调查居民人群所受辐射强度的测量简称面测。还有近区场强的测量和远区场强的测量。

测量仪器:可使用各向同性响应或有方向性电场探头或磁场探头的宽带辐射测量仪。近区场强仪、超高频近区场强测量仪、远场仪与干扰仪、微波漏能测试仪。

测量位置:辐射体附近的固定哨位值班位置及各辅助设施(计算机房、供电室等)作业人员经常操作的位置,测量部位距地面0.5m、1.0m、1.7m三个部位。

测量时间:在电磁污染源正常工作时间内进行测量,每个测点连续测5次,每次测量时间不应小于15s,并读取稳定状态的最大值。若测量读数起伏较大时,应适当延长测量时间等。

环境条件:应符合行业标准和仪器标准中规定的使用条件。测量记录表应注明环境温度、相对湿度。

4 环境电磁污染的监督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从事电磁辐射的活动时,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电磁辐射防护规定》等相关的法规,电磁发射设备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批准的频率范围和额定功率运行;设备和屏蔽体的结构的合理设计,元件与布线要合理;实行电磁屏蔽、接地等技术衰减源辐射或泄漏;制定防护措施,认真做好预测和测量并根据相关标准的限值确定电磁辐射危害区域,实行防护墙的设置距离应使墙外的电磁辐射被衰减到安全值;在可能产生危害的地方,应确保辐射危险警告标志的设置和使用;不仅需要设置永久性标志,而且在雷达辐射时还应该在某些区域,设置临时性禁止通行的标志;接受环境保护部门对其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做好各项电磁辐射活动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

除加强对现有电磁辐射污染源的管理外,对新建、扩建的电磁设备严格按环境管理程序进行申报、登记、环境评价和验收。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对电磁辐射活动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按规定的程序报相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4]。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防治电磁辐射污染环境的保护设施,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

5 结论和建议

管理部门加强电磁兼容性设计审查与管理,认真做好危害预测与分析;对本地区的新建电磁辐射设施的选址应合理规划、科学布局;对产生电磁辐射设备尽量避开人口稠密的区域;对于那些不得不安装在城区的设备,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避免电磁辐射污染的产生。

加强立法和执法监督,建立和健全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审批制度。重点抓好城市市区和市郊的卫星地面站、移动通信、集群专业网通信、发射台站的审批验收工作和监督工作。

加强电磁辐射污染的环境监测工作。地市级辐射监测站对城市居住区进行重点监测和污染源普查,为电磁辐射污染的防治处理工作提供方向。

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大力普及电磁辐射对环境污染及危害的知识,让社会参与监督,调动各相关部门的积极性,控制和减少环境电磁辐射污染和突发事件产生。

【参考文献】

[1]李雅轩,袁秀英,刘南平.电磁辐射对人体的危害及预防[J].工业安全与环保,2003,29(9):22-24.

篇(10)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1]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放射诊疗单位在新开展核医学项目时,需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国家对放射诊疗项目的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也制定了GBZ/T181-200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编制规范》[2]等技术标准。笔者在进行核医学建设项目预评价过程中,发现一些易忽视的问题,本文对此进行探讨。

1核医学建设项目放射防护预评价主要内容

核医学建设项目放射防护预评价主要内容有概述、建设项目概况与工程分析、辐射源项分析、防护措施评价、辐射监测计划、辐射危害评价、应急准备与响应、放射防护管理、结论和建议部分,其中防护措施评价含工作场布局、分区与分级、屏蔽设计、防护安全装置、其他防护措施等。

2核医学建设项目放射防护预评价中常见问题

2.1布局与分区

与其它普通影像诊断、放射治疗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一样,核医学建设项目预评价也需要涵盖GBZ/T181中规定的各方面内容。但在核医学建设项目中,因多采用非密封型放射性核素,用药后的患者也将成为一个流动的放射源,同时,患者的唾液、尿液等分泌物或排泄物也将成为污染源项的一个来源,防止放射性污染及防止人员之间的交叉照射,是核医学项目与加速器治疗、普通影像诊断等完全不同的地方。因此,在放射防护措施评价中,除各房间屏蔽厚度的核实外,整个工作场所的布局、分区也是评价的重点。其中工作场所中的人流、气流、物流的走向是评价的核心,在兼顾方便诊疗的同时,应尽量调整布局或采取措施,以减少放射工作人员与给药后的患者、给药前与给药后的患者间的交叉照射。关键是尽量减少和避免医护人员、患者和公众接受不必要的照射。在实际工作中,很多建设单位由于条件的限制,又想上尽量多的核素与诊疗项目,往往导致布局不合理。因此,在与建设单位前期沟通和评价时,应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选址、建设面积等条件,建议取消一些不合理或此规划条件以及人员条件下无法开展的诊疗项目,避免因要求大而全而导致无法满足放射防护的要求。

2.2防放射性污染措施的评价

核医学科中防放射性污染是一个重点。在预评价时,应对照GBZ120-2006《临床核医学放射卫生防护标准》[3]、GBZ134-2002《放射性核素敷贴治疗卫生防护标准》[4]等标准要求,对场所的墙面、地面、管道、卫生通过间、表面污染监测设备、工作人员操作时的防污染措施、受检者的防污染措施等细节,切实评价建设项目拟采取的各项防污染措施,如墙面、地面拟采用的材质、防护层高度、表面污染仪的配置、131I治疗病人的用餐问题、治疗病人被服的管理和拖把等清洁用具等的管理等。

2.3三废的处理

放射性废物、废水、废气是核医学科防止放射性污染必须考虑的问题。核医学科通风的评价不能仅限于通风橱的排风,废水的评价也不能仅限于设置衰变池。要求设计单位给出废水、废气排放管道布局图、衰变池设计图等,对建设项目的废水、废气处理做出全面评价。例如通风口的设置、通风换气量、气流的走向,衰变池容量、格局及屏蔽的设计等。同时,应关注设置在一楼以上的核医学科的废水管道的屏蔽防护等问题。固体废物处置的评价,应注意放射性废物桶的数量、放置场所等是否满足工作需求。

2.4评价目标值的设定

因核医学建设项目多涉及非密封型放射性核素的使用,除了常规的放射工作人员年有效剂量等评价目标外,需加入放射工作人员手部、眼晶体等器官的年当量剂量的要求。同时,在设定建设单位的管理目标值时,虽然GB18871-2002《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5]中,眼晶体年当量剂量的限值为150mSv,但鉴于2011年ICRP关于组织反应的声明及2012年ICRP118号出版物[6]中眼晶体白内障的吸收剂量阈值考虑为0.5Gy,ICRP建议,放射工作人员年平均年当量剂量为20mSv,任何一年中的当量剂量限值为50mSv,建议将眼晶体的年当量剂量管理目标值定为20mSv或更小的一个分数。同时,在辐射危害评价时也用此值对放射工作人员的眼晶体剂量进行评价。2.5屏蔽设计目标的选取屏蔽设计的核算是预评价的重点。

2.5μSv/h是放疗、影像诊断等项目中较为通用的目标

值[7-8],在核医学科屏蔽设计核算时,绝大部分场所都可将此作为屏蔽设计的目标值。但在注射室、注射后休息室、检查后留观室、受检者卫生间等墙体,及防护门外控制区内患者停留的场所如走廊等应不做苛求,同时患者可能短暂经过的走廊防护门外等非限制区的瞬时剂量率也可不做苛求。但屏蔽体外如楼上、楼下等场所若是其他医护人员或患者等公众成员长期居留的场所,则剂量率目标值就需远小于2.5μSv/h,应根据其实际居留时间计算目标剂量率。因此,在屏蔽设计核算时,建议同时考虑剂量率和剂量负荷。如18F工作场所的剂量负荷可参照AAPMTaskGroup108:PETandPET/CTShiel-dingRequirements等资料,以达到屏蔽设计目标。在采用剂量负荷法时,建设项目每天的核素用量、患者数量等,将是影响屏蔽厚度的关键因素,在工程分析时要切实了解建设项目的规模、核素用量等因素。在屏蔽核算时,要关注通道、走廊等患者停留或通过的地方所对应的邻近区域,如顶棚、楼板的屏蔽,特别要关注工作场所邻近区域或楼上、楼下有长时间居留人群时的情况。同时在核算时,应考虑到注射后休息室、检查后留观室等房间可能同时存在多人在同一房间等情况。因此,屏蔽设计核算应充分考虑放射防护最优化原则,也要为今后的发展留有一定的余量,同时也要考虑到当前医患矛盾、公众对辐射的认知以及心理承受能力的影响。

2.6辐射危害的评价

在评价正常运行条件下工作人员所受到的剂量时,除常规的全身剂量估算外,也需估算放射工作人员因注射、给药、摆位等操作放射性核素或近距离接触用药后患者所导致的手部、眼晶体的剂量。此时,需假设常规注射、给药、摆位等所需的操作时间、与辐射源的距离、所使用的屏蔽物等情况,如注射时是否使用铅注射屏蔽防护器,运送药物时是否使用药物贮存运输器,用的是何种屏蔽物质、多少屏蔽厚度,是否采用自动封装、封装橱的屏蔽厚度等等。估算时,也需考虑核素的衰减、18F扫描时已等候30min以上及检查前排尿等细节。

2.7视频监控、语音对讲、门禁等设施

视频监控、语音对讲系统、门禁等设施,对核医学科加强患者管理、减少人员受照剂量是很有效的措施。因此,建议设计单位给出这些管理设施的设计图,并在预评价时要对这些拟设置设施做一个较全面的评价。

2.8内照射危害的评价

在核医学建设项目的评价中,评价单位往往注重工作人员外照射剂量的评价,而忽视核医学科存在的内照射危害。国内外多项研究中表明,在131I治疗病房都存在一定程度的放射性气溶胶,放射工作人员体内也存在不同程度的放射性核素污染[9],张震等[10]采用空气采样器,宋易阳[11]等采用全身计数器等,估算放射工作人员可受到0.34~0.44mSv/a有效待积剂量的内照射。因此,在预评价过程中,内照射危害仍是预评价不可忽视的一项内容。应关注甲状腺癌等治疗病房,其通风系统等防护措施能否有效地减少放射性气溶胶等对患者及医护人员造成的内照射危害。建议评价机构应具有相应检测放射性气溶胶的能力,否则无法在类比项目获得必要的数据支持。

2.9放射防护管理制度、应急响应与管理的评价

建设单位放射防护管理制度、应急响应与管理的评价是预评价中的难点,也易被忽视。患者的管理是核医学科管理的重点之一,也是降低人员受照剂量的重要措施。但在目前的实践中,建设单位往往注重硬件的投入而忽视软件的管理,表面污染仪、门禁等设施、表面污染监测制度等措施经常形同虚设。因此,应针对建设单位拟定的各项制度的合理性、可行性、可操作性进行详细的评价,对不合理的地方提出补充建设。在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评价环节,建议关注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计的配备,对从事注射、封装等操作的人员除佩戴常规个人剂量计外,应加戴指环剂量计。同时,建设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也要有针对性,要根据核医学科的特点列出可能出现的药物滴洒、用错药物或剂量等异常情况的应对措施,做到有的放矢地评价。

核医学建设项目预评价是一项技术性较强的系统工程,评价人员在掌握放射防护知识的同时又需要熟悉核医学诊疗流程,应严格依照国家放射卫生相关标准并适当引入国际上适宜的新技术标准,才能真正做到既能指出设计中放射防护方面的不足,又能充分便于诊疗单位的实际应用。

作者:黄丽华 郑森兴 陈新俤 郭进瑞 单位:福建省职业病与化学中毒预防控制中心

参考文献

[1]卫生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卫监督发[2012]25号[S].

[2]卫生部.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编制规范:GBZ/T181-2006[S].

[3]卫生部.临床核医学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120-2006[S].

[4]卫生部.放射性核素敷贴治疗卫生防护标准:GBZ134-2002[S].

[5]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S].

[6]ICRP.关于组织反应的声明及正常组织器官的早期和晚期辐射效应———辐射防护中的组织反应阈剂量[M]//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第118号出版物.北京:中国原子能出版社,2014:84-101.

[7]卫生部.电子加速器放射治疗放射防护要求:GBZ126-2011[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11.

[8]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GBZ130-2013[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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