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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资产证券化优缺点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一、资产证券化的概况
(一)资产证券化的含义
实际上,关于资产证券化的界定学术界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文章从微观角度上去审视资产证券化。狭义上来讲,资产证券化是指发起人将未来可能产生的现金资产,销售给特定的人群,特定人群以资产或者资产组合产生的现金流为基础,向投资者提供质优流通的证券结构性融资服务。
(二)资产证券化的特点
其一,独特的资产支持性。相对于传统直接融资方式,资产证券化的主要特点在于资产支持性,具体体现在可以将基础资产获得的收益化为投资者的收益,也就是说在此过程中的资产未来现金流不仅仅可以实现信用证券发行方式的优化,还可以做好结构调整和安排,这些都是资产支持性的基本要求。其二,优越的结构性。资产证券化主要体现在内部结构安排和发起人可以借助spv实现融资,这是一种间接的方式,不属于简单的线性融资结构,而在对于风险和收益进行综合考虑之后进行的安排。其三,资产证券化的表外融资性,这对于商业银行资产结构的调整,资本需求压力的缓解都有着积极的意义。
(三)资产证券化的作用
资产证券化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有利于资产流动性的提高;其二,有利于规避融资过程中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实现资本管理质量的不断提高;其三,有利于资产结构的优化升级,最大限度的实现对于资产风险的控制和管理;其四,有利于实现商业银行资本利用率的不断提高,从而实现其盈利能力的增强。
二、中国资产证券化税收问题
对于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实际情况进项调查和研究,我们发现存在大量的问题和缺陷,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其一,资产证券化没有融入税法体系,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在这样的情况下很容易早餐重复征税的情况,这对于发起人,SPV或者投资者说都是不利的。具体来讲,对于发起人来讲,资产销售的收益应该上缴所得税,而资产销售过程中造成的损失却没有办法去确认;对于SPV来讲,其发行证券收入,权益赔付环节受到债务人支付的先进等动作的执行,都需要支付所得税。对于投资者来讲,同样要对于证券收益缴纳所得税。其二,SPV组织形式不合理,以信托形式开展,缺乏健全的税制作保证,两者之间的衔接出现了错位,很容易造成各方面的利益矛盾。具体来讲,在实际证券资本化的流程来看,受益人是收益者,他应该为自己的收益缴纳税收,此时不需要发行人,SPV和投资者共同去进行所得税的缴纳,。其三,资产证券化操作过程中涉及到的印花税,将对于二级市场的发展造成负面影响,客观上限制了资本流动性的发展。相对于发达国家来讲,或者停止征收印花税,或者以低税率的方式去征收,这样的做法是有深刻原因的。
三、如何采取有效的措施去解决税收问题
(一)建立健全资产证券化的立法体系
首先,在遵照我国目前法系类型的基础上,严格依照立法程序,针对于资产证券化进行立法工作,实现法律空白的填补,将资产证券化纳入到我国法律体系中去,从而为各项资产证券化税收工作的开展打下坚实的法制基础;其次,设立专门的汇总立法部门,结合国内外资产证券化的优缺点,以及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水平,实现法律资源的夯实,以做好对于资产证券化税收法制的调整和改善;最后,正视我国资本市场不发达的现实,不断提高中介服务质量,实现投资者投资观念的提高,理清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权利和责任,实现全面的资产证券化知识教育和宣传。
(二)积极给予SPV免税载体资格
从理论上来讲,证券化的主要优势在于证券化操作载体SPV的出现,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特殊法律结构,应该在证券化专项立法中有所规定。具体来讲,我们需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其一,积极采用信托结构去实现资产破产的隔离,在此基础上有信托投资公司担当资产受托人的角色,以信托资产为基础,实现证券化过程的完成。其二,以公司形式SPV构建的方式去发行资产担保证券,以便完成证券化流程。其三,需要注意的是上述两种方式都应该属于免税载体,这不仅仅能够最大限度的规避重复征税的问题,还将成为资产证券化健康发展的基础和前提,信托税制也在这样的环境下不断完善。
(三)实现证券化税收负担的缓解
通过大量的调查发现,很多其他国家都停止了证券化税收,或者以低税率的方式来进行,这样做是考虑到证券化可持续发展的。对于我国来讲,虽然资产证券化还处于探索阶段,但是税收负担过重,往往将不利于其健康持续的发展,对此我们应该保持支持鼓励的态度,给予其充分的税收优惠,以保证资产证券化的不断发展。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中国资产证券化税收方面还存在很多的问题,对此我们应该正视,积极采取有效的措施去进行调整和改善,为实现资产证券化的健康,持续,合理,科学的发展打下基础。我相信,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资产证券化的趋势不断明显,其在我国国民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作用将越来越重要。
参考文献:
1 风电发展的现状与前景
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十五”期间,我国提出了能源结构调整战略,能源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对能源的需求也越来越高。它是人类生产和生活必需的基本物质保障。为改变过度依赖煤炭能源的局面,我们需要积极推进核电、风电等清洁能源供应。2005年我国通过《可再生能源法》后,我国风电产业迎来了加速发展期。2008年我国风电总装机容量达到1215.3万千瓦,2009年容量达到2200万千瓦。届时,风电将成为火电、水电以外的中国第三大电力来源,而中国也将成为全球风能开发第一大国。风能是一种可再生清洁能源,与其他能源相比,它的污染少,不仅节能节水无污染,而且对保护生态环境大有好处。
2 风电项目目前融资方式及存在问题
2.1 风电融资方式单一,融资风险高
大规模的债务融资一方面增加了企业的经营成本,影响企业再筹资能力,降低企业资金周转速度;另一方面风电企业导致资金链非常脆弱,增加企业的财务风险,负债率居高不下,贷款过度集中,风电项目至少80%资金靠债务融资,资本金仅20%。因此,融资方式的优化、融资渠道的拓宽已经势在必行。
2.2 风电生产缺乏优惠信贷政策支持,融资相对较难 目前仍执行一般竞争性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利率,金融机构对风电项目的贷款要求必须有第三方担保,相对而言,它贷期相对较短,而且缺乏优惠信贷政策支持,虽然风电属国家鼓励发展的新兴产业,但实际上只是使风电企业融资更加困难。
2.3 风电融资成本偏高
由于风电的固定资产投入比例较大,资金运转周期较长,为企业的经营发展带来沉重的债务负担,造成风电项目建成后财务费用居高不下,一般为6-10年,形成的贷款利息较高,而风电的融资成本主要就是贷款利息。
3 风电项目融资方式的优化
3.1 采用BOT项目融资模式
项目融资是上世纪70年代兴起的一种重要筹资手段。BOT代表着一个完整的项目融资概念,主要用于基础设施、能源、公用设施、石油和矿产开采等,它是依赖项目本身良好的经营状况作为偿还债务的资金来源,除此之外,还有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的现金流量,它不是以项目业主的信用或者项目有形资产作为担保获得贷款,融资是“通过项目融资”,而非“为了项目而融资”。它将项目的资产而不是业主的其他资产作为借入资金的抵押。
3.1.1 BOT项目融资模式的优缺点。
缺点:对项目发起人而言,基础设施,合同文件繁多、复杂,有时融资杠杆能力不足,融资期长、收益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基础设施融资成本较高,投资额大,母公司仍需承担部分风险(有限追索权)。
优点:
一是拓宽项目资金来源,极小化项目发起人的财务风险,转移特定的风险给放贷方(有限追索权),减轻借款方的债务负担。
二是减少资本金支出,实现“小投入做大项目”或“借鸡下蛋”,充分利用项目财务收益状况的弹性。
三是降低建设成本,保证项目的经济效益。
四是扩大借债能力。项目主建人的偿还能力不作为项目贷款的主要考虑因素,是否发放贷款根据项目的预期收益来决定,主借人的资信不会受到影响,借进的款项不在主建人的资产负债表上反映。
3.1.2 BOT项目融资模式特点
BOT项目融资与传统意义上的贷款相比,有以下两个特点:
一是项目融资中的贷款人日后的还款来源,主要为项目资产以及项目投产后所取得的收益,项目主办人不承担从其所有资产及收益中偿还全部贷款的义务,将原来由借款人承担的风险部分地转移,项目融资的最重要特点,就是将部分责任转移到其他地方,分担项目主办人原来应承担的还债义务,将其分担出去,这样就可以减轻自身的压力。
二是项目融资中的项目主办人只投入自己的部分资产,将项目资产与其他财产分开,一般都是专为项目而成立的专设公司,贷款人(债权者)仅着眼于该项目的收益向项目公司贷款,项目公司是一个独立的经济公司,他不是向项目主办人贷款。
3.2 ABS资产证券化融资
ABS融资是原始权益人将其特定资产产生的、未来一段时间内稳定的可预期收入转让给特殊用途公司(SPV),ABS是项目融资的新方式,给投资者带来预期收益的一种新型项目融资方式,由SPV将这部分可预期收入证券化后,在证券市场上融资,它的全文是Asset-Backed Securitization。
3.2.1 ABS资产证券化融资的特点
ABS资产证券化融资有两个特点:
一是ABS发起人出售的是资产的预期收入,没有增加负债率,也不改变原股东结构,同时获得了资金,而不是增加新的负债。
二是ABS融资方式实质上是“公司负债型融资”。 与银行贷款相比,一方面能使非上市公司寻求到资本市场融资渠道,另一方面节省了融资成本,主要是由于ABS能够以企业本身较低的信用级别换得高信用级别。
3.2.2 ABS资产证券化融资的优缺点
缺点:可能会加大资产证券化的融资成本,主要是由于我国信用评级的不完善和我国法律环境存在的缺陷造成的。
优点:
一是能改善资本结构。能降低资产负债率,提高资信评级,融入的资金不是公司负债而是收入,资产证券化是一种表外融资方式。
二是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实物资产所有权不改变,目前资产证券化模式下,企业出售未来一定时间的现金收益权。
三是资金用途不受限制。可用于偿还利率较高的银行贷款,资产证券化融入的资金,在法律上没有用途限制,这一点和债券融资也有很大区别。
四是时间更短。债券发行需向发改委审批额度,证监会批准需9个月到一年。资产证券化受国家支持,只需两个月到半年,由证监会审批。
五是成本较低。资产证券化的资金成本包括筹资费用(根据现行标准测算,年成本约1%)和资金占用费(票面利率)两个方面。这些成本要显著低于股票和贷款融资,也略低于债券融资,只要达到一定规模即可。
六是内容灵活。资产证券化可以做相对灵活的设计:利率可以在发行时给出票面利率区间,与投资者协商而定,可以有较多的选择;融资的期限可以根据需要设定。
七是效率较高。通过破产隔离,资产证券化变资产信用融资,只与相对独立的这部分资产有关,避免了对一个庞大企业全面的经营、财务分析,投资者只需根据这部分资产状况来决定投资与否,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级别与发起人的信用没有关系,投资决策更加简便,市场运行效率得到提高。
八是门槛较低。企业只要拥有产权清晰的资产,现金流历史记录完整,就能以该资产为支撑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同时,该资产又要能产生可预测的稳定现金流。
3.3 采用PPP融资模式
PPP融资模式,是政府基于某个项目而形成的相互合作关系的形式,即“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通过这种合作形式,政府并不是把项目的责任全部转移给私人企业,合作各方参与某个项目时,合作各方可以达到比预期单独行动更有利的结果。它强调的是优势互补、风险分担和利益共享,在这个过程中,政府是项目的监督者和合作者。
3.3.1 PPP融资模式最主要的目的是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不仅意味着从私人部门融资,更是为纳税人实现“货币的价值”,PPP融资模式主要有5个特点。
一是由于投入了资金,政府为保证公众利益而服务,私人参与者保证项目在经济上的有效性。
二是能够使项目准确地为公众提供其真正所需要的服务。
三是私人部门合作者为实现规模经济效应,通常会关联到经济中的相关项目。
四是伙伴关系能够使私人部门和公共部门各司所长。
五是私人部门能够按时按质完成,并且更容易创新,在设计、建设、运营和维护一个项目时通常更有效率。
3.3.2 PPP融资模式的优缺点
缺点:
虽然PPP模式近些年来在我国有了一定的发展,但在应用过程中也遇到了很大的问题,需要逐步完善,主要是由于其操作程序也比较复杂、实践经验的不足、专业人才的缺乏、系统的法律规范的缺乏等等。
优点:
一是私人部门与政府合作,当他们缺乏资金时,向商业银行借款也会相对容易,政府为他们做后盾,他们的地位也会相对提高,甚至有时会有特定的优惠。
二是政府的地位发生了改变。在传统的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私人企业总是属于从属地位和被管理者的身份,政府往往都是项目的管理者和所有者,政府往往处于核心主导地位,因此,项目建设过程中总是显得效率低下。但PPP模式政府和私人的关系由过去的管理与被管理转变为合作的关系,有效地改变了这一切,政府不再是项目的唯一管理者,当遇到意见不合的时候,相互交流,相互协商,政府部门与企业相互信任、相互协调。
三是PPP模式有时可以将新技术引进项目的建设过程中。它们基本上都有自己的优势所在,这些私人部门,大多都是市场优胜劣汰后发展出来的强者。
四是PPP模式可以有效地分散风险。不像传统的基础设施建设一样,风险仅有政府自身来承担,通过采取PPP模式,参与者各方都承担了一定的风险,新型融资模式下,更符合市场经济的运作机制,各参与方根据自己承担风险的大小享受对等的收益,获得相应的回报。
企业在进行筹资方式的选择时,综合考虑资本结构、筹资成本、货币时间价值、风险等因素,应根据项目自身建设与管理的需要,为缓解企业融资压力,对比分析,从优选择一种或多种筹资方式。
参考文献:
[1]王永刚,贾洪刚.风电项目全过程造价控制与管理探讨[J].价值工程,2012(32).
[2]刘合金,李可军,孙莹,李如振,王文莉,邹振宇.基于片上可编程系统的变频逆变电源设计与实现[J].电网技术,2011(02).
[3]李如振,王海洋,杨雪,刘平心,于晓东.山东电力PTN数据承载网规划及建设方案[J].电力系统通信,2011(06).
一、不动产证券化的界定
不动产证券化这一术语来源于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是这些法域在实践和立法中对资产证券化所作的一种基础分类。所谓不动产证券化,乃专指不动产所有权或债权的证券化。将传统不动产之直接投资转变为证券投资型态,使投资者与标的物之间,由直接之物权关系,转变为有价证券,使不动产的价值由固定的资本型态转化为具有流动功能的资本性证券,同时运用自社会大众购买有价证券所募集之资金,透过不动产专业开发或管理机构进行不动产之开发、管理或处分,以有效开发不动产,提高不动产之价值,充分结合不动产市场与资本市场之特性。换而言之,不动产证券化为将一个或数个庞大而不具流动性之不动产,透过细分为较小单位并发行有价证券予投资人之方式,达到促进不动产市场及资本市场相互发展之目标。
二、不动产证券化的种类
考察我国的实践和立法,对于资产证券化没有具体分类。在美国,资产证券化包括资产支持证券(Asset?CBacked Securities, ABS)和房屋抵押贷款证券(Mortgage-Backed Securities, MBS)两大类。在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资产证券化分为金融资产证券化和不动产证券化。总和来看,资产证券化的主要分类如下:
下面看不动产证券化种类的主要区别:
(一)不动产抵押贷款证券化与不动产证券化。1.主要目的不同。不动产证券化主要是结合不动产市场与金融资本市场,促使不动产与资金有效运用;而不动产抵押资产债权证券化则是透过贷款金融机构信用创造的功能,将不动产抵押贷款债权证券化,以提供资金流动。2.证券化标的不同。不动产所有权为物权,但是不动产抵押担保的贷款债权,则是债权。3.证券形式不同。不动产证券化为资本性证券,不动产抵押贷款债权证券化,大多为债券的形式,也可以是受益凭证。4.经营主体不同。不动产证券化是不动产投资经营机构。而不动产抵押贷款债权证券化是由原贷款金融机构透过公司组织的中介机构发行或销售证券。5.融资对象不同。不动产抵押贷款债权证券化的对象没有特别的限制或要求,而不动产证券则是针对不动产经营者。6.在不动产市场所扮演的角色不同。不动产证券化可以直接参与不动产市场经营,或以融资方式间接参与。然而不动产抵押贷款债权证券化却仅为单纯的融资功能。
(二)不动产投资信托与不动产资产信托
不动产投资信托主要参考美国之模式,由受托机构向投资人募集资金而成立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后,用以投资不动产、不动产相关权利、不动产相关有价证券或其它主管机关核准投资之标的,并发行不动产投资信托受益证券,以表彰投资人对于信托财产之权益,不动产投资所得之利益则由全体受益人依不动产投资信托契约约定共享。
不动产资产信托则主要是参考日本模式之“资产流动化法”制度,由委托人将其所持有之不动产或不动产相关权利信托予受托机构后,以所信托之不动产或不动产相关权利为标的发行不动产资产信托受益证券与投资人,受托人依据资产信托契约或者自行委托资产管理机构进行不动产经营管理,受益人则以不动产资产信托契约享有信托利益。
三、不动产证券化的优缺点
证券与实质资产之不同,在于证券具有细小化与流动性等特性。因此,凡因投资标的规模太大或投资标的不易流通者,均以证券交易较为适合,不动流证券化的优、缺点如下:
(一)不动产证券化的优点
1.不动产证券化可以增加不动产投资者的资金流动。由于不动产投资的金额庞大,发生交易经常需要很长的时间,因此常常会让投资者产生流动资金不足的问题。在不动产证券化的情况下,不动产开发或投资者可以利用公开销售证券的方式,将全部或部分不动产让售,因此而使其流动性大增。
2.由于不动产价格昂贵,一般人通常也不易经常购买或投资不动产,即使他们相信不动产投资可能有很好的报酬。在不动产证券化的情况下,不动产的投资可以分割成较小单位,于是大大提升普通民众对不动产投资的能力与兴趣,这对于活络不动产市场会有很大助益。
3.在不动产证券化的情况下,有意于投资不动产者,可以将其投资分开购买许多不同地区或不同型态的不动产,而不必局限于某一件特定的不动产,因此不动产投资的风险可以大大降低,这对于增加人们对于不动产投资也会有帮助。
4.不动产证券化以后,不论是以何种方式于金融市场上销售,它都提供了更多的金融商品供选择。除了使金融市场的商品更健全以外,更重要的是也使原本由银行担任不动产交易中介的间接金融角色,转换成由开发商与投资者之间直接交易的直接金融,这对于健全我国资本市场有很大的助益。
(二)不动产证券化的缺点
1.投资人缺乏对不动产经营及处分之自主性,面临经理人营运不佳的风险。藉由不动产证券化的运作,投资人可以购买证券的方式来参与资金需求庞大的不动产投资,但由于投资人并非直接购买不动产本身,因此对不动产标的物的处分权及经营权受到相当大的限制,缺乏弹性和自主的能力。尤其当不动产经营者经营不善,投资人除了撤换经理人之外,只能于市场上出售持有证券,但此时往往因不动产的经营不善,而使证券价格低落,投资人必须承担经理人经营不善的风险。
2.证券市场景气变动之风险。不动产证券化后,投资人所持有的是有价证券,若此有价证券公开上市,则证券的价格亦将受到证券市场景气波动之影响,所以投资人必须承担证券市场景气波动之风险。
3.基金募集失败的风险。不动产证券化的基金募集来自一般大众或法人机构,这些投资者的投资意愿会受到市场景气、利率水准、投资标的物的性质及经营决策者能力等因素影响。当无法募集到足够资金而宣布解散时,募集者必须负担作业上的费用损失,而投资人则损失将资金从事其它投资的机会成本。
4.投资于不动产之资金增加,可能使不动产价格波动。透过不动产证券化制度,投资人有更多的管道可以投资不动产,尤其对于小额投资人,可以将投资于其它标的物之资金转移至不动产投资。整个社会将有更多的资金投入于不动产市场,需求增加,造成不动产价格上扬之压力。
四、海外不动产证券化模式介绍
(一)美国不动产证券化模式
1.不动产投资信托。不动产投资信托指的是由信托机构发行不动产投资信托受益凭证,以共同基金的方式募集资金,而投资的标的物为不动产,经由专业经理人投资在不动产、不动产抵押贷款债权等相关权益之投资,再将所获得之利润分配给投资者,而此受益凭证可以在证券市场中进行交易。不动产投资信托为拥有、并从事管理经营以及开发不动产的公司组织,其经营出租公寓、购物中心、办公大楼、饭店和量贩卖场。不动产投资信托可以发行股票与债券在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流通
2.不动产有限合伙制度
不动产有限合伙,是由经理合伙人(General Partner)和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组合而成,以不动产的经营投资为目的。其中由经理合伙人负责合伙的经营管理,并负无限清偿责任,而有限合伙人仅就自己出资部份承担风险及分享利润。不动产合伙本身并非课税之主体,且没有重复课税之问题,其损益直接分配给投资人,所以又称为节税之管道。
(二)日本不动产投证券化模式
1.信托型不动产证券化。所谓信托型不动产证券化,是由不动产公司将土地或大型建筑物之所有权划分为小面额单位,并以发行持分权之方式出售予投资人,再由投资人交予信托公司管理,达到不动产证券化之目的。方式为:出售共有持分权 + 信托。对投资者而言,信托银行是将该信托财产交由不动产公司负责经营管理,因此可达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经营专业化之目标。此种商品的收入虽然称为股利,但日本在税务上仍将之是为不动产所得,可以扣抵利息、折旧费用和债务,具有节省所得税和遗产税的效果。
2.组合型不动产证券化。组合型不动产证券化,是由不动产公司与投资者合伙成立“任意组合”,共同持有不动产的所有权,再以“任意组合”的名义将不动产出租给原不动产公司,以负责经营管理,而收取之租金收入再依比例分配给合伙人(即投资人),到期时若合伙人决定将不动产出售,则处分所得也依出资比例还给合伙人。方式是:出售共有持分权 + 任意组合。
(三)我国台湾地区的不动产投证券化模式
我国台湾地区采取信托型之观念,参考美日之法律架构与实务制度,引入不动产投资信托与不动产资产信托两大制度,这两种制度并不相同,但都可以达到使不动产资金流动之目的。不动产投资信托制度是先有资金再以证券方式投资不动产。不动产资产信托制度是先有不动产再进行证券化。
一、浙江省住房抵押贷款现状
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提高和房地产市场的持续利好,住房抵押贷款的规模也在逐年增长,并表现出个人住房贷款在贷款余额中所占比例变大且飞速增长的特征,这也体现出有越来越多的资金流入房地产市场。浙江省地处我国东南沿海地带,经济发展具有特色且较快,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2014年至2016年浙江省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余额逐渐增加,截至2016年,浙江省个人住房贷款新增3632.2亿元,增速维持在25%左右,约占全国个人住房贷款余额的0.007%,这说明在浙江省内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到住房抵押贷款中,全省一般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为5.9%,同比下降0.63个百分点贷款利率下滑更加促进贷款人数增加,刺激经济增长。2016年浙江省银行业不良贷款首次实现下降,年末不良贷款余额1776.9亿元,其余额比年初减少31.6亿元;不良贷款率比2015年下降0.2个百分点为2.2%,浙江省不良贷款率的下滑表明优质贷款的持续增加,贷款结构改善,减少浙江省住房抵押资产证券化信用风险的积累。
二、浙江省住房抵押贷款资产证券化信用风险分析
控制好资产证券化的流动性,最主要的是控制好住房抵押贷款资产池的现金流,如果住房抵押贷款出现流动性风险,中间参与方的佣金报酬和投资者的投资收益将不可避免必然受到影响。因而借款人的信用风险,成为住房抵押贷款资产证券化面临的非常重要的风险形式。提前偿付风险和违约风险,主要来源于基础资产的质量,是住房抵押贷款资产证券化主要存在两种信用风险。在建成资产证券化的抵押贷款资产池之后,就会出现借款人支付延迟,提前支付还款所导致的损失,由此借款人延期支付被称为违约风险和借款人提早支付被称为提前偿付风险。本文在此重点分析家庭可支收入、房屋价格、基准利率水平三个主要因素的变动,对违约风险和提前还款风险的影响。
1.家庭可支配收入
随着经济好转就业率就会升高,增加家庭可支配收入水平,家庭提前偿还贷款的能力提高,这时发生对抵押贷款提前偿付的概率增加。同时考虑到浙江省的贷款结构中主要是以成长空间大的家庭为主,他们更容易具备提早偿还贷款的能力。抵押贷款提前被偿还的发生概率,会随着贷款者家庭可支配收入正向变化增加,抵押贷款提前偿付风险会随着借贷款者个人可支配金钱数额降低变小。2012年至2016年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可用于支配的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呈现增长趋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明显高于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总量大约是农村居民的可支配收入的两倍,增长幅度也高于其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因此手中持有的金钱也逐步增加,家庭可以提早偿还贷款的能力逐渐地增强,又因为他们不喜欢背负债务也不习惯超前消费,这时候发生提前偿付抵押贷款的概率也会大大增加。贷款者的个人可支配的工资收入和提早偿付贷款风险的关系为相同方向的正向变动关系,家庭可支配收入与违约风险表现为反向变动关系。随着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提前偿还能力增强,提前偿付风险增加,抵押贷款违约风险随之降低。
2.房屋价格
从2013至2016年底,浙江省房地产价格不断攀升,其中杭州市房价为最高,宁波市其次,增长幅度为逐年增加,杭州市2016年房价相比2015年约增加了1倍,其余几个城市也有不同程度的增长,这在将基础资产的还未发生的潜存信用风险大大遮挡。如若出现宏观上经济情况出现变动,由此导致的信用风险将大大增加。在较短的时期内,由于住房需求不易有较大变动,因此浙江省房价格普遍上扬的趋势基本不发生太大变化。这种情况就会形成,那些贷款机构受到房价的上涨的影响就会下放借出贷款的标准,增加发放的贷款总量,贷款量增大就会更加促进导致房价的继续上涨,这样相互扶持继续上涨;然而贷款者的贷款违约风险也在房价的上爬中继续隐藏着。但是,如同经济有周期一样,住房市场呈现出周期性上升下降不断发展的市场,不能实现不断地上涨情况。银行住房抵押贷款的违约风险会因为经济中出现利息上升、税收上升等开始对于房价产生抑制,房价开始缓慢下降的场面而浮出水面。如果住房抵押贷款中信用产生的风险增大,则一定会引发以住房抵押贷款作为资金池的证券信用风险的增加,这说明浙江省房价一旦出现下降趋势,银行住房抵押贷款的违约风险将会增加,但提前偿还风险会变小。
3.基准利率水平
资产证券化是近30年来世界金融领域最重大和发展最快的金融创新之一。美国是资产证券化的起源地,是全球最大、最发达的资产证券化市场,也是资产证券化理论研究的最前端;而后来起步的比较有代表性的日本、韩国、中国台湾等地区,由于经济金融制度和市场条件的不同,通过立法确立了本国的模式来促进资产证券化发展。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的过度借贷对经济改革的阻碍作用日益明显,重塑银企关系,解决企业的过度借贷问题已势在必行。
国内对资产证券化的理论研究与实践,基本是在2000年以后,就是在2005年首次推出建行房产抵押贷款证券化前后,成为当时的研究热点,之后一直处于探索阶段,到目前为止,并未形成一个共识,即资产证券化在中国到底行不行得通。而对贷款股权化的研究并不多,但其实这也是一条比较好的解决银企关系的途径;但这只是基于理论探讨,因为国内的商业银行经营自主性还较差,受银监会的管制,所以这条途径并未被实践过,笔者认为,可以通过比较其与资产证券化的特点,权衡双方利弊,根据自身特点及贷款单笔规模,考虑这两种选择,选择其一,对银行来说,不失为一种不错的办法。我们着眼于当今中国金融领域的在发行或者存量资产证券化和股权化的实际情况,调差研究商业银行通过该项业务对其自身的实际影响,并关注金融改革的进展。
一、证券化与股权化的模式
(一)中国的特殊国情[1]
1.中国经济处于转型期
与发达国家不一样的是,中国经济整体正处于转型期,企业、银行操作不规范,监管不健全,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仍在变动之中。
2.中国资本市场欠发达
中国资本市场欠发达,特别是债券市场还很小,我们只有一级债权市场发行国库券和金融债券,公司债市场很小,而世界发达国家在清理坏账过程中,都要依托资本市场,特别是债券市场进行坏账包装、销售来降低清理成本,中国还欠缺一些。
3.法律系统不完备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阶段,尽管在法律法规方面,我国已经为资产管理公司和信托公司处理不良资产提供了可能性,但是在一些与我们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方面亟待健全和配套。
鉴于以上特点,笔者认为法制和市场的欠发达,决定了清理工作必须以银行为主导,突出政府的作用,要求相对的封闭运行。
(二)信贷资产证券化理论模式
1.定义
证券化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基础资产),进行严谨有效的交易结构和信用提升手段的精心构造,收益与风险的的分离和重组,发行证券,实现资产的流动性和可转让性。
信贷资产证券化是其典型的一种业务,即商业银行将一些对企业的贷款打包定价信托给信托机构,然后由信托机构充当特定目的载体SPV,发行信托受益凭证而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流通,这就实现了银行的长期贷款资产表外化(贷款属于银行的长期资产之一,属于表内业务,计入资产负债表负债项目),而换现,大大增强其应对流动性风险的能力。
2.中国环境下的现实模式选择
我国的资产证券化目前有两种:一种是由证券公司以专项管理计划的形式发起企业资产支持证券,在深沪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市场挂牌交易;另一种是由银行发起资产证券化,通过信托机构发行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1)以信托方式实现证券化
关于资产证券化的模式,根据《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国证券化资产主要是以信托方式实现证券化,规定了通过信托方式实现支撑资产的破产隔离。在《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中也规定:“资产支持证券由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发行,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由依法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或银监会批准的其他机构担任”。这意味着我国的SPV载体只能是信托投资公司。
(2)具体过程
商业银行将其不良债权,以信托方式,转让给信托投资公司管理运作。在这个过程中,商业银行作为资产的委托人,拥有其权益;信托投资公司作为资产的受托人,也拥有独立的权益,二者通过签订信托协议,形成对不良债权管理运作的信托关系。在信托期内,不良债权的资产所有权,在法律上,视为信托投资公司所有,委托人无权对这部分资产的运作进行直接干预,但有权获得与资产变化有关的财务资料,监督受托人的运作合理性。信托投资公司对不良债权的运作后果不承担法定的经济责任,不良债权在财务上与信托投资公司自身的财务分立,即封闭管理。信托公司只能按照协议约定,获得资产管理费用。信托期满,信托公司可将信托资产交换委托人。
(3)选择信托方式的好处
其一,对商业银行来说,不良债权划交信托公司后,其责任并不因此消解,这有利于迫使商业银行在日后的经营运作中努力防止新的不良债权增加;其二,对信托公司来说,虽然管理运作这些不良资产,但由于账务分立,不致造成自身账务混乱,蒙受巨额亏损的压力;其三,这个过程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和运作机制,有利于保障各方的权益,同时,也有利于促进我国信托市场和信托业的成长。
(三)信贷资产股权化理论模式
1.定义
贷款股权化,是指将商业银行对发放给企业的贷款转换为银行对企业的股权。其实质是将企业的负债转变为所有者权益,进而商业银行进行股份转让或者持有投资。
2.模式创新
按照国际惯例,西方商业银行不允许直接投资兴办企业,我国也规定国家专业银行不得涉足实业,包括服务性的第三产业。
我国银行法规禁止银行持有企业股权,1986年《银行管理条例》、1995年《贷款通则》和《商业银行法》均明确规定了商业银行不得投资非自用不动产、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
因此,商业银行要想实现债权转股权,直接进行转化是行不通的,而只能通过间接转换,即通过一个中介投资公司,完成商业银行与实体企业的股权对接。
3.商业银行创设资产管理公司来间接投资并持股
即由商业银行出资创设资产管理公司,由其投资并持有债权转换而来的股权。
(1)组建股份制资产管理公司
各商业银行以各自的贷款转换的股权和一定的现金入股(现金数额视各商业银行难以收回的经营性贷款的多少而定),国家以一部分经营业绩良好的企业的国有股权入股,共同组建一家资产管理公司,各商业银行将贷款转换的股权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可以间接地对企业进行监督,但不直接管理企业,不会违反《商业银行法》等有关直接投资限制的规定,也不会增加中央银行宏观调控的难度。
商业银行作为投资公司的股东,其资产质量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质量.而投资公司的资产质量又取决于其参股企业的财务与经营状况。实行贷款股权化的企业中有很大部分都是亏损的.资产质量等级并不高。国家以一些经营业绩优良的企业的股权入股,则提高了资产管理公司股权组台的质量等级.从而提高了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
(2)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策略
资产管理公司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资产管理公司按其所持国有企业股份,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享受相应的股东权益,资产管理公司以所有者的身份对企业经营进行监督,督促和帮助企业优化内部组台,合理配置生产要素.调整经营方向,直至参与表决去调整、撤换那些经营不善的企业管理人员,使企业获得良好的经营业绩。
2)由于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东是国家和各商业银行。信誉较高,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发挥此优势,以国家信用和银行信用为担保向全社会公开发行债券、筹集资金支持经济效益欠佳的企业的发展。条件成熟,资产管理公司可考虑向社会发行股票。
3)资产管理公司直接出售、转让少数企业的股权。以调整自己的资产结构,从全部用于股权投资到适当换取一部分流动性较强的资产,从而进一步改善资产质量。这种健康化的结构会有进一步的潜力获取资本增值收益.包括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及资产管理公司自身市场价值的提高,有助于弥补专业银行因核销坏帐而削弱的自有资本。
(3)债转股对企业与银行的好处
债权转股权对企业有四点好处:一是部分贷款转为投资后,减轻了企业还本付息的债务和利息负担;二是债权转股权后,资产管理公司以股东身份参与企业,可以提高企业信誉;三是银企新关系的建立,为企业赢得新的筹资机会,使企业具备相当的竞争新投资能力;四是资产管理公司以股东身份参与企业经营管理,使企业有可能利用金融公司灵敏而健全的经济信息网络,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对市场的适应能力。
债权转股权对商业银行来说的好处是:部分死滞的贷款转化为投资,可以转移部分风险贷款,使那些长期为企业垫付已实际成为企业必须的周转资金,因而根本不可能收回的贷款转化为银行的一种较为安全的资产形式。
二、分析比较证券化与股权化
无论是债权转股权,再出售给资产管理公司,还是将债权直接转让与信托投资公司,两者均有共同点与不同点,下面笔者以客观的角度去剖析两者的联系。
(一)证券化与股权化具有相同之处
1.将不良贷款资产进行脱离重组
两者都是利用了中介载体,将不良资产进行分离重组,商业银行将一部分对自身流动性不利的不良贷款资产或是出售给资产管理公司,或是转让给信托机构,对其自身来讲,都可以换取一定的流动性,并且其头寸由商业银行与资产管理公司或者信托公司协议决定,根据公允价值定价。在这个过程中,商业银行将直接提高资产流动比率。
2.商业银行应对资产流动性风险的提高
商业银行将不良贷款出售或者转让,都将获取部分或者全部对价,等于是将长期挂账的坏账换取为了流动性资产,大大提高其资产流动性,从而直接提高其抗流动性风险的能力。
(二)证券化与股权化又有所区别
1.中间载体的不同
商业银行将不良资产信托给信托机构,或是出售给资产管理公司,前者载体是信托机构,后者则是资产管理公司,其运作过程是不相同的。信托公司受托管理后,会将资产整理组合打包,再将其委托证券承销商在债券市场上发行,获得发行对价;资产管理公司在接受这部分股权后,可以自己作为股东进行经营管理,也可将其再转让。
2.商业银行对脱离资产的权利与义务的不同
商业银行在将不良资产信托给信托机构,其虽然获得了流动性对价,但其还负有追回贷款本身产生的未来现金流入,包括贷款本金与利息的催讨、收回的义务,再将收回的现金流划给证券化后债券的受益人。而债券转股权,并且出售给资产管理公司后,商业银行不再负有任何责任和义务,等于是将风险和报酬完全转移给了资产管理公司。
3.商业银行承担的风险不同
商业银行将不良贷款信托给信托机构之后,风险并未完全转移,因为一旦最终债务人即企业无法偿还到期或已经逾期的本息,商业银行将负有连带偿还债务的责任。因此,在这个过程中,商业银行只是换取了流动性,并为真正转移不良贷款资产的风险。而贷款股权化并出售的话,则是一种所有权的转移,伴随着风险和报酬的转移,完全免除了呆滞贷款带来的潜在信用风险。
三、商业银行在选择证券化还是股权化应考虑的因素
(一)贷款本身被追回的可能性
笔者前面提到,信托给信托公司后,商业银行并未完全解除责任,而负有贷款本息追回的义务,这就需要考虑到借款人的实际情况,银行应该时常监督发放贷款企业的财务状况。若将其划为可疑贷款,或是损失贷款,则应考虑是否股权化,因为其追回本息的可能性很小;若将其划为次级贷款,则可以考虑是否证券化,相对来说能尽快换回大部分未来收益对价,因为债转股需要通过代办股份转让这一环节,周期较长。
(二)考虑股权化和证券化的成本效益
1.考虑费用收益
无论是贷款股权化,还是证券化,都必须考虑成本效益问题,商业银行的目标是追求盈利最大化或者股东权益最大化,如何从中做出选择,需要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包括两者的转让手续费a,信托管理费b,催讨贷款的成本费用c,贷款对价p,变现后的再投资收益r1,作为资产管理公司股东的投资收益r2适用公式:
股权化的收益=p-a+r1+r2
证券化的收益=p-b-c+r
2.考虑转让贷款资产的资金时间价值
信托投资公司可能短时期无法凑足足额的支付对价,或者需要在等相关债权发行后才能支付商业银行该项贷款的对价,这就是商业银行不得不面临的问题之一,资金具有时间价值,而这段时间如果不剥离,有可能借款人财务好转,能够给商业银行带来不小的收益。但转移即意味着放弃这部分未来收益,还要相应承担从签订转让合同到实际全部收回支付对价这段时间所产生的资金时间价值的机会成本。
由于其费用和收益均不相同,所以需要具体分析得出综合收益较高的方案。
(三)自身风险管理的因素
1.监管体系不够完善
目前我国银行内部监控的机制有内部管理控制和内部会计控制两条路线,这是银行的管理层为了事项经营目标获得经济收益并且对内部工作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和控制的有力手段和措施。但是往往在工作中,对自己工作的任务还不是很明确,这也是银行监管体系不完善的所导致的。银行的内部稽查部门受管理层的控制较大,独立性较弱,不能有效的发挥其应该有的作用;另一方面,工作人员的权威性缺乏,在银行内部的影响较弱,不能收到管理人员或其他操作人员的重视。这就削弱了稽核监管部门对经营者的监管力度,银行业的风险进一步加大。
2.风险意识薄弱
国内商业银行员工素质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尤其是对资产证券化这一块的风险意识,大多数员工都并不十分熟悉,不具有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甚至部分银行的管理者在这方面的意识也很缺乏。风险意识的薄弱,将会是银行最终承担很大风险的原因之一。
3.需要考虑自身技术及人才的储备
商业银行应该根据自身头寸管理以及流动性的需要,适当地将部分不良贷款资产脱离资产负债表。处理不良资产的选择,是一项体现了高知识水平上的策划、经营、管理活动,它横跨证券业、投资银行业、企业管理等各个领域,需要各方面的专业人才。
4.处于何种发展前景的考虑
组建资产管理公司侧重于未来发展,适合规模较大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即对商业银行来说,债转股实质上是一种投资形式的转变,即从债权投资到股权投资的转变,从表面上看,可能商业银行会失去稳定的债息收入,但从长远来看,商业银行作为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东,实际上和资产管理公司具有关联关系,商业银行可以通过资产管理公司产生的盈利属于自身部分来弥补这部分债息,可能还要大的多。并且不需要承担贷款收不回的信用风险。笔者不建议股份制商业银行进行债转股,而证券化更适合,实施成本相对小于债转股。
(四)资本市场流动性的因素
商业银行将债权转为股权后,需通过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的转让来变现;而信托证券化后则是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公开发行,来筹集资金,这就需要比较两者的市场流动性,由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规格较高,均为机构投资者,因此目前就证券化后的这部分债券流动性并不高,这也直接影响信托公司支付银行对价。
商业银行在选择之前需要分析比较目前代办股份转让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流动性。
国内对资产证券化的理论研究与实践,基本是在2000年以后,就是在2005年首次推出建行房产抵押贷款证券化前后,成为当时的研究热点,之后一直处于探索阶段,到目前为止,并未形成一个共识,即资产证券化在中国到底行不行得通。而对贷款股权化的研究并不多,但其实这也是一条比较好的解决银企关系的途径。
笔者以为,可以通过比较其与资产证券化的特点,权衡双方利弊,根据自身特点及贷款单笔规模,考虑这两种选择,选择其一,对银行来说,不失为一种不错的办法。
信贷资产证券化与股权化,都是很好的解决商业银行脱离不良资产的方法,两种模式各有不同点,商业银行需要综合分析比较两种模式的优缺点,结合自身的实际环境做出选择。
参考文献:
[1]王松奇.中国向不良资产宣战[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1998.56-57.
基金项目:重庆工商大学创新基金项目《信贷资产证券化与股权化的比较研究》(项目编号:122047)。
作者简介:
李林(1989—),男,浙江绍兴人,大学本科,现就读于重庆工商大学会计学专业。
一、 应收账款的概念以及对企业经营的影响
(一)应收账款的概念
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应收账款被列入了金融工具一类。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个企业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应收款项主要是指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应向购货、接受劳务单位所收的款项,应收账款产生的基础是赊销。
(二)应收账款对企业经营的影响
1、正面影响——赊销行为促进了企业的交易
赊销是商业信用的一种方式,企业客户的取得货物或接受劳务时无须立即支付货款,这使得实行赊销的商品、劳务的销售额将大于现金销售额。出于扩大销售的竞争需要,企业经常以赊销方式吸引客户。
2、 负面影响——影响企业资金供应,存在坏账风险
赊销将企业商品、劳务转化为现金的周期拉长,企业资金周转变慢,经营成本加大,甚至会发生因资金链断裂而无法持续经营的情况。另一方面,由于时间跨度拉长,发生坏账的机率增加,不能收回账款的风险增大。
二、 利用应收账款进行融资的意义
(一)保持资金供应、改善财务结构
通过应收账款融资,企业能够在应收账款到期前取得现金资产,为正常的生产运营提供现金支持,同时改善企业财务结构,提升企业竞争能力。
(二)减少坏账的风险
企业的应收账款存在着客户不能支付的坏账风险,在采取无追索权的保理融资模式下,保理商将买断企业应收账款,收款风险大大降低。
(三)使得企业融资方式有更多选择
企业的资产主要是应收账款、存货、固定资产等。房地产、大型设备用于担保的融资虽然比较普遍,仍有相当一部分企业不具备这种符合条件的抵押品。对于许多中小型企业来说,应收账款占总资产的规模超过50%,实现应收账款的融资对改善企业和资金状况意义重大。
三、 应收账款融资方式及比较分析
应收账款融资,是利用应收账款来为企业融通资金。目前常见的方式主要有三种方式:应收账款保理、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应收账款证券化。这三种方式的共同特点是对企业应收账款的质量要求较高,下面将对该三种方式进行逐一分析:
(一)应收账款保理
1、 应收账款保理的概念
应收账款保理是企业将未到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以获得流动资金方面的支持。在《物权法》及《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实施以前,企业利用应收账款进行融资的渠道主要是银行保理。
应收账款保理形式多样。以有无追索权来区分,可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以是否通知债务人来区分,可分为明保理和暗号保理;在进出口业务中,以保理商向出口商支付货款的时间和进度来分,可分为折扣保理和到期保理。
根据《国际保理公约》,当债权人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后,保理商要提供至少以下两项服务: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的催收、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而在国内,目前经营保理业务的主要力量主要是商业银行,出于对风险的考虑,国内保理业务较大部分是有追索权的保理。债权人选择保理业务的最直接的目的是为了进行短期内融资以及对财务报表的改善。
2、 应收账款保理融资的实现方式
银行审查企业拟用于保理的应收账款;企业与银行签订保理合同,银行就受让的应收账款进行登记,企业在银行开据保理专户;银行根据保理的额度,扣除保理费后将资金支付给企业;应收账款到期后,客户将应收账款付至保理专户,银行进行收款。
近年来,部分商业银行也纷纷拓展与应收账款保理相关的新业务,笔者所在的企业就进行过这方面的尝试——以保理的额度开据银行承兑汇票。具体方式:企业在银行取得授信额度,开立应收账款保理专户;将符合条件的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企业根据转让的应收账款的额度,开据银行承兑汇票,无需存入银票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的到期时间晚于应收账款的约定清偿日;应收账款到期后,客户汇入保理专户的款项用于清偿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
3、 应收账款保理融资的优缺点
(1)优点
手续相对较为简单,企业可以在短期内获取资金。
对于无追索权的保理,可以防范应收账款的坏账损失。
(2)缺点
对于无追索权的保理,由于保理机构直接取代债权人,管理应收账款的成本相对较高,收取的费用也较高。
银行为了控制风险,对保理条件要求较为严格。
(二)应收账款质押
1、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概念
应收账款质押是指应收账款的债权人将其对债务人的应收账款债权向银行等信贷机构提供质押担保并获得贷款的行为。
谈到应收账款质押,不能不提及《物权法》。根据2007年颁布并实施的《物权法》第十七章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第十七章 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支票、本票;……(六)应收账款;……
第十七章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权利质权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动产质权的规定。
在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中,结合上述条款可作如下理解:为对企业从银行取得的贷款取得担保,企业将其应收账款出质给银行占有,企业不履行到期还款义务的情形,银行有权就该应收账款优先受偿。
2、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实现方式
《物权法》第十七章第二百二十八条: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根据上述规定,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步骤为:企业与银行订立借款合同、质押合同;银行就接受质押的应收账款进行质押登记;银行向企业提供流动资金贷款;企业按期支付利息,到期后还款。
目前,在部分商业银行也具有将应收账款质押为担保方式的开据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3、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优缺点
(1) 优点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保留了企业对应收账款的所有权,融资成本较低主要是银行贷款利息。
较之应收账款保理,银行对进行质押的应收账款的要求较低。
(2) 缺点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中,应收账款是作为流动资金贷款的一个担保,所以对于应收账款本身的管理成本不能减少,不能清偿的风险也不因此而有机会降低。
(三)应收账款证券化
1、 应收账款证券化的概念
应收账款证券化就是将应收账款作为基础资产,发行证券进行融资。企业将应收账款出售给专门从事资产证化的特殊目的机构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经过信用增级后,以该应收账款未来的现金流为支撑在金融市场上发行有价证券,发起人获得资金,投资人获取回报。
2、 应收账款证券化融资的实现方式
应收账款证券化的操作比较复杂,由投资银行将发起人、SPV、投资者这三个交易主体组织起来。主要步骤为:确定可以用于证券化的应收账款;设立特殊目的机构SPV;将应收账款出售SPV;进行信用评级和信用增级;发行证券;管理应收账款资产;清偿证券。
在国内企业中首先进行应收账款证券化的是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集集团)。中集集团2000年3月与荷兰银行签署了总金额8000万美元的应收账款证券化协议。中集集团将应收账款出售给荷兰银行管理的资产购买公司,由资产购买公司在国际商业票据市场上公开发行资产支持商业票据。荷兰银行将发行票据所和资金支付给中集集团,货款到期后客户将货款支付给资产购买公司。
3、 应收账款证券化融资的优缺点
(1)优点
采用发行证券的方式,可以在金融市场上筹集较大金额的资金。
在发行规模较大的情况下,中介体系收取的总费用率比其他融资方式的费用率低,加上支付的利率较低,企业融资成本也必然大幅度降低。
可以提高企业在资本市场上的知名度。
(2)缺点
由于金融市场上公开或定向筹集资金,该方式一般只适用于有一定知名度、信用评级良好的大型企业。
应收账款证券化涉及的主体多、发行的环节多,办理的时间较长、复杂度较大。
由于在国内操作的实例较少,所以目前国内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并且仍有部分限制。
参考文献:
关键词:灾后援助;保险市场;巨灾风险证券化;我国实施巨灾风险证券化有利条件
一、各国巨灾风险分担方式
日本家庭财产地震保险由政府和民间保险公司共同承担保险责任。较小的巨灾损失由民营保险公司承担,大的巨灾损失由民营保险公司和政府共同承担,特大的巨灾损失主要由政府承担。这样的保险制度不仅克服了民营保险公司对巨大的地震损失所承受的赔偿能力限制,使遭受地震损失的被保险人获得必要的救助,还能有效地降低政府承担的责任。
新西兰应对地震等巨灾风险的系统由地震委员会、保险公司和保险协会构成。地震委员会负责法定保险的损失赔偿,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负责超出法定保险责任的损失赔偿,保险协会启动应急计划。
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类型多、发生频繁、灾害损失最严重的少数国家之一。地震、干旱、洪涝、暴风、滑坡、农林病害和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几乎年年发生,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目前,我国对于巨灾的补偿方式主要是政府的无偿赈灾和救济,但是数额十分有限,同时也造成沉重的财政负担。商业保险虽曾经介入过巨灾市场,但由于自身规模和承保技术的限制,也无法承担巨额赔偿。因此,借鉴保险发达国家的成熟经验,进行保险创新,借助保险衍生工具开拓我国的巨灾保险市场,成为保险业面临的重大课题。
二、巨灾风险证券化
20世纪90年代天然巨灾的重创,使得保险业和再保险业均受重大的损失,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承担风险的能力急剧下降,造成费率上涨,保险合同条款不稳定等问题,凸显出以传统再保险市场作为巨灾风险管理工具的局限,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纷纷寻求其他的转移巨灾风险的工具,证券风险巨灾化基于上述经营理念的变革应运而生。
巨灾风险证券化指创造性地运用各种金融手段,实现用资本市场的力量来分散巨灾风险的过程。通过巨灾风险证券化的方式,保险业利用其丰富的风险管理经验与专业的承保和理赔技术开展巨灾承包业务,资本市场利用其雄厚的资金实力与规范的市场运作提供支持,从而共同应对巨灾风险。
巨灾风险证券化产生的原因:
1.巨灾风险的频繁发生
天然及人为巨灾发生的时间、频率是无法预测、预防的。巨灾一旦发生,损失惨重,保险人、再保险人将要承担高额赔款。例如,2001年巨灾令全球保险公司损失了135亿美元。巨额的赔付令保险人、再保险人难以承保新业务,所以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人和再保险人对巨灾保险是望而却步的。另一方面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在认识到巨灾的严重后果后希望将这一风险转移给保险人,这样就形成了传统保险、再保险需求与供给之间的矛盾。传统保险体系难以消化巨灾风险的现实促使人们寻找新的可以分配巨灾风险的方式,运作成熟、资金实力雄厚的资本市场进入了人们的视野。
2.传统保险体系的局限性
目前保险技术水平限制了保险人、再保险人承保巨灾风险的能力。传统保险所能提供的保险、再保险产品的数量和种类有限。与此同时,在传统保险体系中,再保险的风险主体是同原保险人存在交易关系的再保险人,风险损失完全是由保险市场自身消化,一旦再保险人财务状况出现危机很难对保险事故赔付时,将给原保险人和投保人造成巨大损失,甚至影响整个保险业的稳定发展。这就是说传统的再保险只是将风险在保险系统内部进一步分散,并不与其他金融工具融合,一旦发生巨大灾害,就难免遭受重创。
3.资本市场的规模扩张与金融创新的发展
资本市场是现在经济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资本市场发展速度快、容量大,资金实力雄厚,风险承受能力强。发达国家的资本市场经过长期的发展,投资银行、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债券、期货、期权等投资工具运作比较规范,这为巨灾风险证券化奠定了基础。同时,资本市场投资者队伍逐渐扩大,他们希望能够出现新型的投资工具,以满足其多层次的投资需求。
20世纪70年代,金融创新异军突起,在传统的金融工具基础上,出现了一系列的用于规避汇率风险、利率风险的金融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工具。实施巨灾风险证券化,借助资本市场分散风险,以提高保险人的承保能力,就成为金融创新的一个发展趋势。
巨灾风险证券化的主要形式
巨灾风险证券化的主要形式有巨灾债券、巨灾期权、巨灾期货、巨灾互换、或资本票据、巨灾股权卖权和信用融资等。其中在国际上取得较好市场表现的巨灾债券非常值得我国研究和应用。
巨灾债券的运作模式:
在该模型中巨灾债券发行人(国际上简称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一方面与保险业务分出公司签订再保险合同,提供再保险保障,另一方面面向资本市场上的投资者发行巨灾债券,将巨灾风险分散到众多的投资者身上。SPV将分保费和发行债券所得中可以用于长期投资的部分存入信托基金,获取投资收益,另一部分用于短期投资,保持资金的高流动性。在规定的期限内,若“触发事件”①没有发生,SPV将定期向投资者支付较高的利息,到期时偿还债券本金;若“触发事件”发生了,SPV将向保险业务分出公司支付赔款,投资者损失程度依债券类型而定。
三、我国发展巨灾风险证券化
发展我国巨灾风险证券化的必要性
1.发展巨灾风险证券化是缓解我国保险业潜在巨灾风险压力的迫切需要
由于地震等巨灾风险不在我国财产险的承包范围内,所以现在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并没有巨灾赔偿的经历,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日趋成熟巨灾保险势必会进入保险承包的范围内,巨灾风险将成为我国保险业不得不面临的压力。
2.发展巨灾风险证券化是我国保险业整体水平不高、偿付能力不足的现实要求
与国际保险同行相比,我国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明显不足。预计到2020年,我国保险业保费规模将达到2.8万亿元,如果按照国际资本市场现行的一般水平及1∶2的资本杠杆比率计算,保险业净资产需达到1.4万亿元。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业必然难以经受洪水、地震以及恐怖事件等巨灾损失的冲击。随着人们对保险的熟悉,利用创新工具进行必要的风险转嫁一定会大量增加,这将促使巨灾风险债券等保险连接型证券的发行成为可能。转贴于
3.发展巨灾风险债券是我国保险业参与国际竞争的重要途径
当前国际保险业的发展趋势是:一方面传统保险市场日趋饱和,可开拓空间越来越小;另一方面,巨灾保险市场上有着巨大潜在需求和现实需求,随着巨灾损失的剧增,巨灾保险己经成为保险业未来新的增长点。同时,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开放,即使国内保险公司不去开发巨灾风险债券这类金融创新工具,国外保险业巨头也不会放弃这块潜力市场。1998年,瑞士再保险公司与北京师范大学合作,联合绘制“中国巨型电子灾难地图”。该图搜集了从12世纪至今的历史、地理及气候等各类数据。对于保险公司来说,这张地图将成为风险评估和保单定价的无价之宝。保险公司在做巨灾业务时就可以以精确的原始数据为依据,确定在不同地区承保的不同费率。瑞士再保险公司对于制作这份”中国灾害地图“的热衷,是急于染指尚未开垦的中国巨灾保险市场的明证。而我国保险公司无论是在规模上还是技术上与外资公司都有一定差距,所以我国保险公司应该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和技术,利用后发优势,开发巨灾风险债券等新型金融工具,转移承保风险,提高承保能力和偿付能力。
我国实施巨灾风险证券化的有力条件
首先,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资本市场已经初具规模,无论是市场的监管、证券的定价、发行技术还是投资者的投资理念都比较成熟。
其次,在我国已经有一些资产证券化的研究和实践探索。例如,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珠海高速和深圳中集集团都有成功的资产证券化的经验。另外中国人民银行、建设银行和工商银行等国内机构已经纷纷发出正面信息,资产证券化在国内的发展大有可以燎原之势。这些资产证券化的经验和国际保险证券化的经验,可以为我们进行保险证券化的理论研究、产品设计和发行提供经验。
最后,我国保险精算的发展也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我国成立了自己的精算学会,从事精算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的人员也已经初具规模,现有的精算理论研究和技术水平能够保证对保险证券化的理论研究水平与世界先进水平接轨,满足保险证券化实践的需要。
发展巨灾风险证券化的对策建议
1.加强保险、证券行业的发展和相互的交流
通过信用评级公司或投资公开说明,使投资者能够了解巨灾风险证券化对其投资组合的有益之处是巨灾风险证券化成功与否的关键因素,这需要保险业和证券业良好的合作,然而我国保险业和证券业在市场公开程度、信息披露制度、商业诚信方面还存在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保险业和证券业之间要加强交流沟通。
2.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和技术储备,降低巨灾风险证券化实施门槛
巨灾风险证券化自身的特点决定了其定价的复杂性。巨灾风险证券定价涉及灾害资料收集和统计、灾害发生概率预测、票面基准利率和附加利率的选择等诸多复杂问题,需要具备多领域专业知识的高级精算人才,这对我国目前的保险人才储备状况是一个严峻挑战。因此,我国应加大高级保险人才的培养力度,同时也应发挥后发优势,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使我国巨灾风险证券化等金融创新产品避免先天缺陷,从诞生之日起就处在健康发展通道。例如,瑞士再保险1998年就开始动工绘制中国的“灾难地图”,编绘者搜集了从12世纪至今的历史、地理及气候等各类数据,如果中国保险公司能够通过适当渠道检索这幅“灾难地图”,那么必将在进行风险预测和产品定价时获得有益参照。
3.建立健全的相关法规以及配套措施
要想通过巨灾风险证券化来化解中国巨灾风险缺口巨大这个难题,政府应在立法、财税政策支持以及其他政策配套上形成一个完善的机制。例如在人们对巨灾风险防范意识还不是很强的现阶段,我们可以借鉴西班牙政府的做法,强制规定投保人只要购买财产险、车险(不含责任险)保单和个人意外伤害险基本保单就必须购买巨灾保险。引导承保了巨灾保险的公司利用巨灾债券等保险证券化产品向国内外资本市场转移风险,避免巨额累计责任。
在成立或选择SPV,明确巨灾债券的投资者资格,在风险监管等方面进行立法,对巨灾债券业务减免税收,放开巨灾保险准备金的投资渠道,并对巨灾投资收益免税等等,形成有章可循的系统政策。
注解
① 自1996年以来,已成功发行的巨灾保险债券的触发条件主要有三种类型:其一,发行公司的巨灾损失状况,如USSA首次发行的巨灾债券以3级以上飓风使该公司遭受损失超过10亿美元为触发条件;其二,整个行业的巨灾损失状况,如1997年瑞士再保险发行的地震债券以单一的加利福尼亚地震给整个行业造成的巨灾损失超过185亿美元或120亿美元为触发事件;其三,特定巨灾事件,如1997年12月东京海上火灾保险公司发行的巨灾保险债券以10年内东京地区发生7.1级以上地震为触发条件。
参考文献
[1] 《巨灾风险债券及其在我国的运用研究》
[2] 《国际视野与中国保险问题》
应收账款是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对提供商品或劳务以信用方式进行赊销形成的,是尚未收回的被欠款单位占用的本企业的资金,属于商业信用的一种形式。企业进行赊销并形成应收账款,是为了增加销量或业务量,提高营业收入,但同时也增加了企业经营的风险。企业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和合理的管理方法,做好应收账款的事前风险预防与监督回收等工作,以保证应收账款的合理水平和安全回款,尽可能减少坏账损失,以降低企业经营风险。
一、现代企业急需发展应收账款的融资手段
现代企业,信用赊销已经成了常态,如果企业不能及时收回应收款项,资金就无法继续周转,会阻碍正常的营运活动开展,并且可能引发企业之间的相互拖欠而形成三角债,使企业蒙受财务损失,严重的话甚至会危及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因此,加强应收账款的管理,避免或减少呆坏账损失,对保证企业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提高企业的经济利益,是及其重要的。
应收账款管理与企业的资金使用效率效益和资金筹措等重要问题密不可分。企业财务管理应该使用的一个重要手段就是应收账款融资,应收账款融资,是指企业通过将应收账款以抵押或质押的抵借方式或留售方式,出让给银行或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扣除一定的利息费用或手续费等后,以获取运营资金的筹集资金手段。
应收账款融资包含了借款企业信用和买家商业信用,如果应收账款融资能够广泛运用,不仅能够推广企业商业信用并提高其层次,有利于建立诚信守法的市场经济规则,更有利于树立企业自身的良好社会形象。应收账款融资为企业开辟了一条新的融资渠道,对企业日常的经营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与向银行贷款比较,应收账款融资手续简单、办理时间短。企业经营中难免会由于出现突发事件,在短期内急需周转资金,运用应收账款进行融资,企业可以在短时间内筹措到资金,解决短期资金的需求。
第二,应收账款融资可以提高资产的流动性。应收账款融资可以把未到期的应收账款提前变现,盘活了企业的资金,从而增加了整个企业资产的流动性。
最后,应收账款融资能够优化企业的资本结构。如果采取了无追索权的保理融资模式,银行将买断企业应收账款,企业收款风险转移,资产负债表中反映的是应收账款的减少和货币资金的增加,负债并没有任何变化,更有利于资本结构的优化。
当然,应收账款融资也有致命弱点,它与应收账款的质量密不可分,如果应收账款本身存在较大收款风险,金融机构接受该应收账款进行融资的可能性就会很小。
二、应收账款管理中运用金融工具融资的考虑因素
(一)规避风险与保险
现代企业不但要面对市场风险,还要面对信用风险,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企业的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日益复杂化,利用金融工具来加强风险管理显得日益重要。规避风险是金融工具的主要作用之一,也是应收账款管理中首要考虑的因素,合理利用金融工具可以实现对冲风险、合理避税和规避管制等目的。金融工具还能起到保险的作用,即在限定最低收益和最高风险水平后,同时保留在未来获取更高收益的权利。
(二)增加流动性和提高收益率
合理利用金融工具,可以起到让企业增加资金流动性和提高收益率的作用。企业可以通过抵押、质押和贴现来解决资金流动性问题,还可以通过金融杠杆来实现收益的放大,从而进一步提高企业融资能力,实现资本结构的灵活调整,促进对资金链的优化管理。
(三)克服信息不对称问题
金融工具的运用中,企业可以在证券中写入特殊条款,建立信号显示机制,使得信息分布结构得到改善,从而顺利传递企业意图,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克服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四)利用比较优势
每个企业都会有其自身独特的优势,再结合不同金融工具的优缺点,企业可以利用自己的金融比较优势,实现投融资活动的双赢或多赢。
三、应收账款管理中金融工具运用分析
(一)应收账款的质押和抵押
应收账款的质押和抵押是指企业将应收账款作担保,企业作为债务人有权在规定期限内和一定额度内向金融机构借用资金。该借用资金数额可以达到抵押的应收账款金额的七成至九成,如果应收账款无法收回,金融机构有权向该企业追索。
应收账款抵押和质押,企业仍然承担应收账款成为坏账的责任,收款风险没有转移到金融机构。
(二)应收账款保理
应收账款保理是指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下,企业将应收账款转让给金融机构获得流动资金,加快资金周转。理论上讲,保理一般包括有追索权保理(非买断型)和无追索权保理(买断型)两种类型。无追索权保理方式下,企业将应收账款的收益和风险全部转移到了金融机构,可视为一种金融销售行为,转让后在会计处理上要确认为收入而不是负债,在财务报表上也不作为债务反映,与应收账款的抵押融资方式比,企业的资产负债率相对要低些,可以优化财务指标,增加企业信用水平,有利于进一步获取新的融资。
但是,金融机构对应收账款保理业务要收取融资利息和业务手续费,成本较高。另外,金融机构显然更愿意接受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这样收款风险就完全由企业承担了。因此,保理方式对于企业来说不但要承担较高的应收账款融资成本,还可能承受到期不能付款的风险。并且,金融机构在应收账款融资业务中时通常还会对企业提出一些额外的要求,进一步加大了融资风险、成本和难度。
(三)转化为商业票据和银行承兑汇票
企业可将应收账款转换成商业票据,即商品销售方要求购买方开具商业承兑汇票支付货款,票据到期前销售方可以将收到的商业承兑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商业票据贴现,分为卖方付息和买方付息两种形式,可以事前约定由卖方或买方支付贴现利息,灵活性较好。票据贴现融资方式对中小企业而言,对比向银行贷款的成本,最有吸引力的便是其低利率。
此外,销售方也可以要求买方提供银行承兑汇票付款。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付款方银行签发的,在票据到期时付款方银行见票无条件付款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采用银行承兑汇票进行结算,对买卖双方均有利:
1.对于销货企业来说,银行承兑汇票相当于给购买方提供了一种可以在远期付款的方式,能够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促进销售,同时让账期变得明晰化,有利于资金的规划和管理。并且银行承兑汇票经过银行承兑,风险极低,可以按期收回货款,在急需短期资金时,也很容易就能向银行贴现来融通资金,比较灵活。
2.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率一般情况下低于同期贷款利率,企业需要提前贴现融资时,相对于贷款融资可以降低利息费用。
3.对于买方来讲,当金融市场出现贴现利率低于同期存款利率时,开票时采用全额保证金方式并承担卖方的即时贴现利息,可以锁定利差收益。间接上也促进了买方开具银行承兑汇票付款的意愿,从而使得销货企业的收款更具有保障。
当然,银行承兑汇票结算缺点也很明显,对于购买方来说,办理的限制条件较多,应用面不广。
(四)应收账款证券化
应收账款证券化是指企业将所拥有的能产生预现金流的应收账款,出售给专门从事资产证券化的特设信托机构(SPV),经其重组整合与包装后,转变为在资本市场可销售和流通的金融产品的过程。应收账款证券化主要包括三个主体:原始发起人,特设信托机构(SPV)和投资者,此外,信用评级机构和信用增级机构对完成发行也非常重要。具体操作上,首先由发起人将应收账款出售给专门从事资产证券化的SPV,SPV将其汇入资产池,在经过一定的重组和信用增级后,SPV以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为保证,在金融市场上发行有价证券,到期证券由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来清偿。一般来说,SPV精通证券化,提供更为专业化的融资服务,可以帮助企业加强应收账款管理,提高流动性,改善融资能力。并且,对比银行贷款、民间融资等其他融资方式,SPV收取的总费用率要低很多,而且发行人可以灵活选择以高于或等于其面值的价格出售证券,支付利息也相对较低,传递到企业的融资成本也就较低。通常在大额应收账款融资时,应收账款证券化的优越性比较突出。
应收账款证券化是一种金融创新工具,对应收账款本身有一定的要求:首先,应收账款具备标准化、高质量的合同条款;其次,相关企业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或具有相对稳定的坏账统计记录,可以预测未来发生类似损失的概率;最后,期限合理,银行一般对半年之内到期的应收账款比较感兴趣。但是,在当前的中国企业中,现实存在的应收账款很难完全满足上述条件,而且在我国的宏观环境上还存在信用体系不完善,法律制度缺位和税收制度不配套等难题,应收账款证券化还有待于进一步开拓和挖掘。
参考文献
一、信用风险转移理论的理论基础
信用风险转移理论客观上主要基于商业银行经营的三性原则(即安全性、流动性、赢利性)的相关管理理论(主要包括资产管理理论、负债管理理论以及资产负债综合管理理论等),随着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金融监管的日益强化而进一步发展起来。
资产管理理论在银行管理领域中占据着统治地位。该理论认为,银行资金的来源大多是吸收活期存款,提存的主动权在客户手中,银行管理起不了决定作用,但是银行掌握着资金运用的主动权,于是银行侧重于资产管理,争取在资产上协调流动性、安全性与赢利性问题。
负债管理理论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商业银行流动性与赢利性的矛盾。理论认为,银行资金的流动性不仅可以通过强化资产管理获得,还可以通过灵活地调剂负债达到目的。商业银行保持资金的流动性无需经常保有大量的高流动性资产,通过发展主动型负债的形式,扩大筹集资金的渠道和途径,也能够满足多样化的资金需求。
负债管理理论意味着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思想的创新,它变被动的存款观念为主动的借款观念,为银行找到了保持流动性的新方法。根据这一理论,商业银行的流动性不仅可以通过调整资产来保证,还可以通过调整负债来保证,变单一的资产调整为资产负债双向调整,从而减少银行持有的高流动性资产,最大限度地将资产投入到高赢利的贷款中去。另外商业银行根据资产的需要调整和组织负债,让负债适应和支持资产,也为银行扩大业务范围和规模提供了条件。
资产负债管理理论总结了资产管理和负债管理的优缺点,通过资产与负债结构的全面调整实现商业银行流动性、安全性和赢利性管理目标的均衡发展。这一理论的产生是银行管理理论的一大突破,为银行乃至整个金融业带来了稳定和发展,对完善和推动商业银行的现代化管理具有积极的意义。流动性问题是该理论首要解决的核心问题,要求从资产和负债两个方面去预测流动性问题,同时又要从这两个方面去寻找满足流动性需要的途径、风险控制问题。在控制经营风险方面,明确规定自有资本比例,根据不同的经营环境制定各类资产的风险度标准和控制风险的方法,以资产收益率和资本收益率作为考察银行收益性的主要评估标准。通过调整各类资产和负债的搭配,使资产规模与负债规模、资产结构与负债结构、资产与负债的偿还期限相互对称和统一平衡,保持原则和方向上的对称,而不是要求银行资产与负债逐笔对应。
二、信用风险转移的市场主体
随着资产负债管理理论的不断完善和丰富,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可以自如的运用资产负债管理理论将承担的信用风险转移出去,来降低资本金充足性水平、增强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因为金融环境的差异,各国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发展具有不同的特征。从整体发展趋势看,出现较早的是保险公司,以后相继出现了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养老基金等机构,近年来发展迅速的有资产管理公司、对冲基金和共同基金等机构。现在,很多国家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规模已经接近或超过了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规模的迅速扩大使其在金融体系中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但与商业银行相比,融资来源不同,导致在金融中介与投资者之间风险分担不同,行为机制也不同,这就为信用风险转移市场创造了市场基础。在国外的信用风险转移市场中,保险公司因为与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和金融监管要求不同,已经成为商业银行信用风险转出的主要对象,而投资银行和各种机构投资者也成为积极的市场参与者。
金融监管当局对商业银行监管的首要目的就是为了保证银行运行的安全可靠,并保障公众的利益和金融体系的稳定。在各种监管措施中,资本充足率是衡量商业银行稳健性最重要的指标。对商业银行的这种资本要求会促使没有达到规定的银行产生将贷款及其风险转移出去的意愿,从而满足监管要求。是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中介机构也可以通过购买信用风险的手段进入本来无法进入的贷款市场,这就推动了贷款出售和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发展,而后来出现的各种信用衍生产品给银行规避金融监管提供了更大的空间。
三、信用风险转移的主要方式
1、融资型信用风险转移
融资型信用风险转移是指在向金融市场或金融机构转移信用风险的同时,实现资金的融通。工商企业可以通过办理保理业务或者福费庭业务,将应收账款无法收回所带来的信用风险转移给专业性的金融机构。保理业务是为以赊销方式进行销售的企业设计的一种综合性金融业务,企业通过将应收账款的票据卖给专门办理保理业务的金融机构而实现资金融通。福费庭业务是指在延期付款的大型设备贸易中,出口商把经进口商所在地银行担保的远期汇票或本票,无追索权地售给出口商所在地的金融机构,以取得现款。商业银行利用外部市场转移资产业务信用风险的融资型手段有贷款出售和贷款资产证券化两种。贷款出售指商业银行将贷款视为可销售的资产,将其出售给其他机构。贷款资产证券化是贷款出售的更高发展形式,是资产证券化的主要内容之一。
在资产证券化中,发起人将资产出售给一个特殊的机构,并转化成以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为担保的证券,通过证券的发售而实现资产的流动变现。商业银行利用资产证券化,在将资产转移出去达到融资目的的同时,也转移了资产的信用风险。
2、非融资型信用风险转移
与融资相分离的信用风险转移手段有信用担保、信用保险和信用衍生产品。信用担保是灵活的信用风险转移工具,通过双边合约,担保人作为信用风险的承担者当第三方(债务方)不能履行其义务时,承担相应的补偿或代为支付的义务,金额限于潜在信用风险暴露的损失。信用保险就是企业通过和保险机构签订保险合同,支付一定的保费,从而在指定信用风险范围内蒙受损失时获得的补偿。信用衍生产品指的是一种双边的金融合约安排,在这种安排下,合约双方同意互换事先商定的或者是根据公式确定的现金流,现金流的确定依赖于预先设定的在未来一段时间内信用事件的发生。信用事件通常与违约、破产登记、信用等级下降或市场价格出现较大的下跌等情形相联系。
四、信用风险转移的道德风险
信用风险转移市场的产生完善了信用风险市场,通过允许市场的参与者将信用风险从其他风险中分离出来使得信用风险与利率风险,汇率风险一样变成可以独立交易的金融标产品。
中图分类号:C93 文献标识码: A
一、合同能源管理融资渠道分析
1、自有资金和用能单位提供的资金
建筑节能服务公司在进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融资时,自有资金并不充足。因为这些公司一般为资金基本自筹、独立运营的成立时间较短的新企业,主要依靠所有者权益资金谋求发展,技术条件上不够成熟。多数用能单位对建筑节能服务公司进行节能改造的节能效益持怀疑态度,这样就形成了恶性循环,越是缺乏资金的建筑节能服务公司就越难取得用能单位的资金支持。
2、专项支持资金
国际专项支持资金主要包括以下3种:中国政府与世界银行和全球环境基金合作组织开发的“中国节能融资项目”;国际金融公司为合作的商业银行发放的节能减排融资贷款提供风险分担的“中国节能融资项目”;法国开发署提供的低于市场利率的“绿色中间信贷”等。由于国际资金支持的项目对贷款企业的资信条件、财务条件、项目条件准入门槛较高,实际从这种渠道中获得融资的建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并不多。国内专项支持资金是根据国务院下发的《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各级地方政府的规定。
3、项目融资租赁与股权融资
项目融资租赁中最常用的是杠杆租赁融资方式。杠杆租赁充分利用了项目的税务优势作为股本参加者的投资收益,所以降低了建筑节能服务公司的融资成本和投资成本,同时用能单位的融资成本也随之减少,对用能单位有一定的吸引力。股权融资即以建筑节能服务公司的名义对社会公众发行股票,建筑节能作为一个朝阳产业,对投资者的吸引力极大。建筑节能服务公司应该综合考虑各种融资渠道的优缺点,不断优化企业资本结构,即使在无法进行股权融资的阶段,也应随时做好吸引潜在“股东”的准备,待建筑节能服务公司逐渐发展壮大上市之后就可以进行股权融资。
二、中国合同能源管理融资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在我国,对于节能服务公司而言,融资困难是制约合同能源管理发展的一个突出的问题,不管是在工作层面或者是在学术研究层面,如何解决融资难都是值得关注的问题。
本文认为,目前中国节能服务公司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融资过程中主要由由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是节能服务公司自身的问题。目前,中国五批累计备案节能服务公司总数已达3210家。但由于初期备案的门槛相对偏低,因而已备案的公司一般以轻资产、可抵押资产少、缺乏良好的担保条件为特征,而且也存在运营效率和管理水平低、缺乏自主知识产权、人才匮乏,以及金融素质偏低等问题。而EPC项目参与主体众多,面临着市场以及政策环境的不确定性,银行等金融机构缺乏节能技术专业评估能力,认为合同能源管理属于高风险业务,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金融机构为节能服务公司提供融资的积极性,节能服务公司如何提高自己的信誉度来获得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融资支持是国内EPC项目发展面临的首要问题。
二是合同能源管项目投资回收期长,资金回笼慢。中国EPC项目的合同期一般为3到5年,甚至更长,这就造成无法快速回笼资金的后果,当节能服务公司同时开展多个EPC项目时就可能会出现资金短缺的现象。同时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投资收益可计量的回报时间较长,前期就需要节能服务公司垫付大量的资金,这就决定了节能服务公司未来必然要向金融方向发展,银行、风险投资、保险机构的进入,是解决合同能源管理融资难问题的重要出路,但这样又会造成节能服务公司和金融单位的竞争,降低金融单位为其提供贷款的主观意愿度。
三是我国金融体系缺乏完美的节能融资服务体系。目前一些商业银行开始试点以“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未来的节能量产值”做抵押来发放贷款,如:浦发银行推出的合同能源管理未来收益权质押融资即是针对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公司面临的资金瓶颈而推出的专项产品。浦发银行以“未来实现的收益”作为质押,向企业提供专项贷款,浦发银行按照节能项目未来收益的一定比例,提前将该项目未来的收益一次或分次发放给企业。但是受风险估计与控制等因素的影响,这种规模的贷款发放对中国越发壮大的节能服务产业来说也是杯水车薪,国内的整个EPC市场需要更大规模更规范化的节能融资服务体系。
三、破解我国合同能源管理融资困难的新思路
我国合同能源管理融资面临着各式各样的问题,主要依靠赠款与国家财政资助的现状必须打破。依据中国目前的节能产业及金融市场现状,下文对合同能源管理融资模式创新有以下几点建议:
1、将资产证券化(ABS)引入合同能源管理
把ABS项目融资方式引入合同能源管理,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提供资金来源。资产证券化是以特定资产组合或特定现金流为支持,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委托受托机构发行的一种可交易的证券融资形式。资产证券化模式只关注EPC项目未来现金流情况,且破产隔离可以实现EPC项目信用与节能服务公司信用相互分离,而对节能服务公司的规模、自身信用没有硬性要求。此外,通过资产证券化的方式,银行可以将流动性差的专利质押贷款转移给有特殊目的的机构,以此来帮助拥有专利资产的ESCO获得融资。另外,银行等金融机构应该根据节能项目的特点,特别是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特点,设计出保理、信托、互助基金联保等多个金融品种,多渠道、多模式为ESCO节能项目提供投融资服务。
2、绿色债成为债券市场的新宠,可以为合同能源管理融资开辟一条新道路
绿色债券目前并没有严格的定义,可以理解为一种以债务债权关系为基础的金融工具,不过募集资金通常仅仅用于对环境友好的项目。2008年,世界银行发行了全球首只绿色债券,随后绿色债券发行人类型不断增加、投资者队伍不断扩大,其投资者中既有养老基金,也有全球资产管理机构(如高盛、黑石、苏黎世保险)、知名公司(如微软、福特汽车)和中央银行(如巴西和德国中央银行)。2014年6月17日,由世界银行旗下的国际金融公司发行的3年期,票面收益率为2%的首只以人民币计价的“绿色债券”在伦敦市场成功发行。绿色债券作为投资节能环保领域以期能够获得收益的金融工具,可以为节能服务公司提供资金来源。绿色债券市场发展潜力很大,特别是在中国,这是一个新兴市场。当然,对于这种新型债券,规模较大的企业发行成功的几率会比较高一些。针对中国目前节能服务行业中小型企业居多的现状来说,如果建立起金融机构、节能企业之间以及第三方机构的合作交易平台,在中国这种严峻的节能减排形势下,节能服务公司及节能企业能够以绿色债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融资,那就为EPC项目融资开辟了一条新道路。
3、结余碳排放额交易应用于合同能源管理融资新机制
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碳减排项目占了很大的比重。由于碳排放权具有一定价值,因此可以利用碳减排项目预期节余排放配额为其融资。目前中国北京、上海、天津、湖北、广东、深圳、重庆等7个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省(市)已全部开始实际交易。配额企业所已经拥有的碳排放权就是企业的一种私有财产,它具有稀缺性、强制性、排他性、可交易性以及可分割性。而进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企业在节能项目完成后是有一部分的排放权剩余的,这就可以用来向排放权需求方进行出售,进而解决一部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融资问题了。交易可以在项目进行前,根据预期的节能量进行排放权部分出售,不过节能服务公司要承担较大的风险,一旦项目失败,由此而带来的损失将会有节能服务公司全部或部分承担。如果能在节能项目正常运行后,节能企业分期将已经完成并经过主管部门审批的、与减排量相当的排放权卖出获得当期收益,所得收益按照合同约定分配。这种模式的风险相对较小,但是对于缓解项目前期巨大的资金压力作用就小了一些。
结束语
国家在《“十二五”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中明确提出要大力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并对合同能源管理“十二五”期间发展设定了目标: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节能服务业销售额年均增速保持“30%”,到2015年,分别形成20个和50个年产值在10亿以上的专业化合同能源管理公司和环保服务公司。中国合同能源管理融资模式单一、融资困难的现状尤为突出,合同能源管理融资存在着如国家支持力度、投资回收期长造成的融资困难、金融市场体制缺乏完善的节能融资服务体系、节能服务公司自身信誉等诸多问题,阻碍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开展。
参考文献
[1]卞昊.合同能源管理在N公司的应用及分析[D].宁夏大学,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