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税和税收筹划汇总十篇

时间:2024-01-18 16:0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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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关键词:税收筹划实效性 筹资环节 投资环节 经营环节 利润分配环节

对于企业而言,纳税是资金的净流出,节税即增加净收益,所以达到纳税额度最低、实现企业利润最大之追求,使税收筹划成为必然。通常而言,税收筹划指的是纳税人在不违反税法及相关法规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税法的立法精神和纳税人的权利,通过对筹资、投资、经营等事项的事先安排和策划,对多种纳税方案优化选择,以节约税收成本,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行为。关于提高税收筹划的实效性,体现于筹资、投资、营运、利润分配等诸多环节,合理有效的筹划分析可以为企业税收筹划提供参考。

“筹资”环节税收筹划

根据来源不同,企业所筹资金分为负债筹资和权益筹资。负债筹资的方式主要包括自发性借款、银行借款、向非金融机构或企业借款、企业内部筹资、发行债券等;权益筹资的方式主要包括企业内部自我积累、发行股票、吸收外部投资等。

一般而言,企业在负债经营中,主要采取发行债券、内部集资、企业间相互拆借、金融机构贷款等方式,诸种方式对应税负依次递减。因为企业发行债券在法律方面的限制较多,而且需要通过证券公司来进行,手续费和佣金比较高,因而成本比较高;内部集资、企业间相互拆借与金融机构贷款相比,向前者借款的利息支出中,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息的部分,不准从收入总额中扣除。这样,内部集资、企业间相互拆借、金融机构贷款三种筹资方式,从降低税负的角度看,他们的税负就扯平了。因此,在这几种筹资方式中,哪种筹资方式费用较少,就应该优先选择。 从相关费用抵减所得税的角度而言,借款和发行债券具有明显优势。因为从我国税法来看,企业的借款利息只要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息的部分,都可以在税前扣除,而且发行债券的利息都可以在税前全额扣除,这样可以减少应纳税数额,起到节税的作用,其它筹资方式就没有这样的抵税效果。

概而言之,企业在负债筹资与权益筹资之间到底如何权衡利弊进行选择,权益资本收益率是重要的考量标准之一。只要企业息税前投资收益率高于负债成本率,增加负债额度和提高负债比重,就会带来权益资金收益水平提高的效应。但是随着负债比例的提高,企业权益的财务风险及负债筹资成本必然相应增加,以致负债的税前成本超过了息税前投资收益率,权益资金收益率就会随着负债额度提高而下降。可见,企业必须确定负债的总规模,将负债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唯有如此方能有效实现节税与总体收益最大化目标。

“投资”环节税收筹划

投资税收筹划指的是企业申请营业执照、进行税务登记时,或者在成立后决定投资之时,根据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和企业实际情况,选择税负最轻的注册地点、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进行投资的决策过程。

(一)通过“投资地区”优化选择,进行税收筹划

我国税法规定,低税率地区主要包括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沿海经济开放区、“老、少、边、穷”地区、西部地区、民族自治地区等,对于在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2008年新税法又做规定,取消地域限制,允许15%的优惠税率对于全国高新技术企业都适用。

由此看来,如果投资者准备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则可以不必考虑地域因素的影响;如果投资者不是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则可以考虑选择“老、少、边、穷”地区、西部地区和民族自治地区。总之,投资者可以充分利用区域税收优惠政策,以提高税收筹划实效性。

(二)通过“投资行业”优化选择,进行税收筹划

2008年的新税法将企业所得税以“区域优惠”为主,调整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格局。新税法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投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年度结转抵扣,没有时间限制。显而易见,优惠政策体现的是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大力支持,那么符合条件的企业就可以充分利用这些优惠政策,获取税收筹划积极效果。

(三)通过“投资方式”优化选择,进行税收筹划

投资方式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两大类。直接投资一般是指对经营资产的投资,即通过购买经营资产和对资产进行运营,从而获得经营利润;间接投资是指对股票或债券等金融资产的投资,即通过持有有价证券间接地从其它经营者那里获取利益。

一般来讲,直接投资应考虑的限制因素多于间接投资,因而税收筹划的空间较大。关于直接投资于固定资产,新税法规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纳税额中抵免,不足抵免的可在以后5年内结转抵免。可见,新税法把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和安全生产内容纳入税收优惠政策之中。既然如此,企业就应充分利用此项优惠条件,实现减轻税负效果。关于间接投资可以根据税法“国债利息收入可以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从债券投资着手进行税收筹划。

“经营”环节税收筹划

在营运过程中,不同的经营方式会使税负存在差异。企业所得税的缴纳主要涉及到税额和税率,影响纳税额的因素主要有收入、成本、费用等。

(一)针对企业所得税税率,进行税收筹划

关于“过渡期税率”,新税法明确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来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实施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对于此项政策,税收筹划的空间在于原来享受低税率的企业,可采取提前销售甚至降价促销办法,以实现过渡期内利润最大化;同理,对于税率降低的企业,可以采取收入后移和提前确认成本的方法,以便享受新税率的优惠。关于企业所得税“税率突变”,新税法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所得进行弥补,但结转年限不得超过5年,5年内依然不能弥补的,第6年的盈利还是要正常纳税。

按照此项规定,如果把纳税人发生亏损的年度作为第1年,那么企业可以用第2~6年的盈利加以弥补而不必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如果第2-6年的全部盈利都不足以弥补第1年的亏损,那么第7年的盈利就不能税前弥补亏损,只能正常纳税。为此,如果企业在第6年的年底仍无法全部弥补第1年的亏损,就可以考虑在制度允许的前提下,在第6年增加确认一部分销售收入,或提前计算第7年的部分销售收入。

(二)针对成本费用,进行税收筹划

在企业选择折旧方法时,要注意国家相关税收政策,因为多数企业只能选用直线折旧法,只有少数企业才可以选用加速折旧法,如技术进步快的电子生产行业的设备,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的机器设备等,而且需要加速折旧的须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执行。关于折旧年限的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有利于加速成本回收,使后期成本费用前移,相当于向国家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然而,并不是任何情况下缩短折旧年限都对企业有利,当企业处于亏损阶段,固定资产的折旧期限缩短并不能给企业带来税收筹划好处,因为在补亏期企业不用缴纳所得税。 关于成本费用的税收筹划还包括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存货价值是企业生产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销售成本 = 期初产成品存货+本期产成品存货-期末产成品存货。由于每种存货计价方法都有自身特点,在一定的条件下必然造成计价区别,如果掌握其规律就可以有针对性地开展税收筹划。例如,当物价呈上涨趋势时,宜采用加权平均法;当物价呈下降趋势时,采用先进先出法比较有利;而当物价上下波动时,则宜采用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平均法。

(三)针对收入总额,进行税收筹划

收入总额即“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同时,新法严格区分“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前者不构成应税收入,而后者已构成应税收入但予以免除。“不征税收入”具体所指是财政拨款、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属于财政性资金的收入,而“免税收入”是指国债利息收入、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等,这些规定使得企业所得税应税范围变得更加明确。

对于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新税法规定可以按20%税率征收,如果企业的营业收入刚好在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左右时,应该尽量筹划,使其达到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关于销售收入实现时间的企业所得税筹划,应该注意选择与之相适应的结算方式,因为产品销售收入实现的法定时间因结算方式的不同而不同。产品销售收入实现时间筹划的总原理,是让法定收入时间与实际收入时间一致或晚于实际收入时间,这样企业就能有较为充足的现金纳税并享受该笔资金差额的时间价值。

“利润分配”环节税收筹划

企业在进行利润分配税收筹划时,既要考虑企业的筹资问题,还要考虑股利分配政策对股东税后的影响。当股份制公司的股东为自然人时,如果企业发放现金股利,自然人股东要按股利数额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如果企业将盈利留在企业内部累积保留盈余,股东则可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此虽然没有现实的股息收入,但是却可以从股价上涨中获取实惠。

新税法中规定直接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如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属于免税收入。而投资方企业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税率低于联营企业的,不退还所得税;税率高于联营企业的,分回利润也不用补缴所得税,由此看来如果被投资企业利润不向投资者分配,则投资企业不必补缴所得税。这样,无论税后利润是否进行分配,都不会加重居民投资者的税负。但是,如果被投资企业一直不进行利润分配,而投资企业又打算将拥有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对外转让,则很有可能造成股息所得转化为股权转让所得,而股权转让所得是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对此,合理的做法是被投资企业保留利润可以分配也可以不分配,但必须在投资方转让股权之前将累积未分配利润进行分配,这样做对投资企业来说,可以有效避免股息性所得转化为资本利得,从而消除重复纳税。对于被投资企业来说,由于不分配可以减少现金流出,而且这部分资金无需支付利息,等于是增加了一笔无息贷款,从而获得资金时间价值。

结论

综上所述,税收筹划不仅可以使企业降低税收成本、减轻税收负担、提高获利能力和投资回报率、使生产经营处于良性循环之中,而且可以促使企业合理安排经营管理活动,特别是财务管理活动,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或股东价值最大化的目标。通过对税收筹划诸多环节的分析可见,对于企业而言存在很大的筹划空间。由于税收筹划有风险,收益与风险同在,因而在进行税收筹划之时,必须考虑规避或减小风险,以提高筹划方案的确定性和实效性。

参考文献:

1.黄凤羽.税收筹划策略、方法与案例.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7

2.侯立新.企业合理避税解决方案.中国华侨出版社,2006

3..企业所得税的筹划策略.财会通讯(理财版),2007(l)

篇(2)

税收筹划是指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利用各种有利的税收政策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投资、筹资等涉税事项做出适当的安排,以达到少纳税、递延纳税等税后利润最大化目标的一系列谋划活动。其特点是在合法的前提下,通过运作和筹划,从而使国家和企业利益得到保障。

二、税收筹划在财务管理中的运用

税收筹划主要被运用在以下几个层面,即产前投资筹划、经营活动、分配等方面。

(一)投资的税收筹划

企业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可以运用税收筹划方式,来达到节税增收的目的。

1.合理选择公司注册地从国际上看,选择国际避税地,在那里注册离岸公司(即注册地与经营地相分离的公司),当地政府允许国际人士在其领土上设立国际贸易业务公司,对资本流动几乎没有限制,对不是在注册地进行的经营活动几乎不征收任何税,只收取少量的年度管理费,国际大银行几乎都承认这类公司的存在,为其设立银行账号及财务运作提供方便。从国内来看,选择注册在税负较轻的地区如国务院批准的高新开发区,经济特区,中西部地区,老、少、边、穷等地区,国家对这些地区在税收上给予了优惠,税率要低于这些地区以外的地区。从分支机构的选择上,若选择具备法人资格的子公司,一般是独立核算,单独计算缴纳税款,这样就有利于企业通过转让定价来进行税收筹划。而分公司及办事处不具有法人资格,可以选择单独缴纳或者汇总缴纳,企业一般在设立之初出现亏损的可能性较大,因此,分公司选择汇总缴纳可以抵减总公司的利润,进而减少公司的应纳所得税额。

2.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选购设备国家为鼓励企业加大投资力度,支持企业技术改造,促进产品结构调整和经济稳定发展,对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实行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企业仍可按设备原价计提折旧,并按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同时又规定,企业每一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部分,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企业将已经享受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在购置之日起5年内出租、转让的,应在出租、转让时补缴设备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因此,企业在选购设备时,在其性能、功能同等条件下,应尽可能选购国产设备。将使用周期定为5年以上,即使在5年内出租、转让,需补缴已抵免的所得税税款,也将该项支出的时间推迟了,享受了递延纳税的好处。

(二)在经营活动中的税收筹划,直接关系到企业最终价值的实现

1.规范账务处理,提高财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新税法依然强调《税法》高于财务准则,凡是财务制度与税法有冲突的地方必须按税法执行。这就要求企业财务人员不断努力学习,避免明显的账务处理错误导致不必要的罚款或其他损失,树立正确的纳税调整理念,提高职业判断能力。比如娱乐业的营业税是20%,而餐饮住宿的营业税是5%,如果酒店不严格分开核算,就必须完全按20%交纳营业税。另外对房屋改按改扩建、装修、修缮的房产税处理上,必须明确房屋改建、扩建支出和新建房屋初次装修费用应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而旧房重新装修、修缮不必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应确认为当期费用,自然也不用缴纳房产税。

2.加强基础财务制度的建设,防范纳税风险在基础财务制度的建设上,财务人员应重点加强涉及税收争议问题的财务制度建设,主要包括固定资产分类标准的确定、存货合理损失的界定、通讯及交通补助标准、差旅费补助标准等方面。对于固定资产的定义,会计与所得税法强调使用时间超过一年以上,同时必须用于生产经营、管理、出租等,但对于一些修理用的工具、备件,虽然具有固定资产的某些特征,为了简化核算,也应该作为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和固定资产在所得税上的税收待遇不同,低值易耗品可以一次性计入当期费用,固定资产必须通过折旧分次计入当期费用。对于存货的损失,增值税法规定,由于管理不善造成存货丢失、被盗、霉烂变质的损失需要转出进项税额。所得税法规定,存货经营中的正常损失可以只进行清单申报,而不需要进行专项申报。对于交通、通讯补助,企业所得税法上只要是合理的标准都允许扣除,在个人所得税法上,允许扣除一定的公务费用标准,标准之外的应并入工资总额中缴纳个人所得税。差旅费补助在企业所得税法中允许扣除,在个人所得税法中是免税收入。以上标准在税务部门没有明确界定时,企业财务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标准,用制度防范风险,并阐述制度的合理性。财务人员需要把税收成本考虑到合同的制定中,合同的制定不同,企业的纳税义务就不同。例如,企业收到销货款但并没有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就必须有相应的合同证明企业的纳税义务并没有产生,因为在预收货款方式下,企业发出货物时才产生相应的纳税义务,预收货款合同成为企业纳税风险防范的重要依据。企业发出货物但并没有缴纳增值税,就必须有相应的赊销合同作为依据,因为在赊销合同规定的发货时间不产生纳税义务,而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产生纳税义务。

3.用好用足国家以及地方政府的各项优惠政策国家和地方政府为了促进就业,扶持第三产业的发展,出台了许多优惠政策,企业财务管理人员应该特别予以关注。根据国发(2005)36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精神,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酒吧外)在新增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另外新《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那么符合条件的企业应该主动积极申请这一优惠政策。

三、税收筹划的可借鉴经验

(一)树立税收筹划意识没有税收筹划意识,也不可能有税务筹划行为。企业决策者不仅要做到税收政策法规的学习,树立依法纳税、合法节税的理财观,而且要积极关注企业税务筹划,从组织、人员及经费上为企业开展税务筹划提供支持。税收筹划涉及到企业内部的投资、筹资、经营、分配等各项经济活动,因此需要企业股东、经营者、财务人员及相关业务部门的配合。

(二)重视税收筹划的风险性首先是正确认识税收筹划,牢固树立风险意识,建立风险控制机制。其次是及时掌握税收法律变化,正确理解税收政策精神。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以合法为前提,必须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和财务知识,了解并掌握税收法规规定。最后是实施有效税收筹划,控制与消除风险隐患,尽可能地避免纳税筹划带来的潜在成本风险。

篇(3)

一、企业税收筹划的原理分析

节税是税收筹划的最重要原理。[1]由此从节税的角度出发可分为绝对节税与相对节税。

1、绝对节税原理

绝对节税是指通过税收筹划的方式使得企业所缴纳的税收的绝对值总额直接减少。这种税收筹划根据不同的情况又分为直接节税和简介节税两种。[2]

直接节税简单而言就是直接减少企业纳税的税收绝对额。例如,在某生产性企业的税收筹划中,初步统计,该企业一年的生产销售总额在不含税的情况下为200万元,货物购进总额在不含税的情况下为120万元。如果该企业以一般纳税人的身份纳税,其应缴的税收为200―120(×17%)=13.6(万元)。如该企业在税收筹划时及时将企业申请为小规模纳税人,则该企业的纳税年总额为200×3%=6(万元)。[3]筹划结果则是纳税绝对总额减少了7.6万元。

间接节税是指通过对同一税体客体下的不同纳税对象的选择,节约中间环节的纳税,从而使得在绝对税额不变的情况下,达到节税的效果。例如,某跨国公司富豪有100亿,由于突发病情,需要将他的财产赠给他的子孙,他有一儿一孙,均已有自己的事业,十分富有,按照相关规定,其遗产税率为50%。如按照通常的税收纳税,若由他儿子继承,然后再赠给其孙子,则这笔遗产需要缴纳的税收为l00×50%+50×50%=75亿元。若经过税收筹划直接赠给他孙子,则其缴纳税收为100×50%=50亿元。这之中就间接节约了25亿元。

2、相对节税原理

相对节税原理则是指在遵守相关的法律制度的前提喜爱,在一定时期在纳税总额不减少的情况下,根据各个阶段纳税额的不同来减少某一时间段的纳税总额,利用此资金再次投资增加收益,相当于减少了税收。相对节税原理主要考虑的是货币在某一段时间内的时间价值,企业可以通过推迟回收资金或者提前开支项目来扣除资金,以达到推迟纳税的效果。这之中的时间就是企业取得的一种无息贷款,可以通过资金的再投入来增加收益。例如某生产企业由于业务的需要进口一口价值20万元,使用年限的5―8年的生产仪器设备,预估年净产值为8000元。通过对税收的筹划会发现,按照五年的短时间折旧的方式进行纳税,对企业较为有利。因为,按8年折旧年节约所得税为 (200000-8000)÷8=24000×25%=6000元。按5年折旧年节约所得税为(200000―8000)÷5=38400×25%=9600元。

二、新税法下企业税收筹划原理的具体运用

1、企业筹资活动的税收筹划

企业资本结构的变化对企业税收筹划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它对企业效益以及企业的税负都有着直接或者间接的影响。要对企业筹资活动进行税后筹划首先要对筹资的方式进行优化,以优化企业资产结构,选择合适的企业纳税方式。同时,要根据不同的筹资方式选择不同的筹资渠道和税收筹划。而目前的筹资方式主要可分为权益性资金和债权性资金。权益性基金不能在缴纳税收钱扣除,而债权性资金所带来的利息可以在缴纳税收前扣除。但二者都存在一定的风险,会给企业带来一定负担。除此之外,融资租赁较前两种方法对税收筹划更加有利,这种筹资方式不仅能够实现融资还能够有效实现节税的目的。

2、企业经营活动的税收筹划

企业经营活动中的税收筹划方式主要有会计估计、会计政策分析、合理分摊费用等税收筹划方式是企业经营活动中税收筹划的主要方式。其中会计政策分析是最为常用的方式。[4]其内容包括存货计价方式的选择与固定资产折旧方式的选择。而存货计价法则主要依靠先进先出、后进先出、个别计价、移动平均等方法进行税收筹划。固定资产折旧方式有加速折旧法、平均使用年限法、产量法等。[5]对于折旧和存货方式的选择直接决定成本的多少,同时影响企业利益。同时,采用合理分摊费用的方式进行税收筹划,例如当营业额相对稳定时,增加成本,利润会相对减少,税率或者税基也会相对降低,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3、企业投资活动的税收筹划

合并重组与合作联营是企业投资活动的主要方式,其中很可能涉及跨国投资。这就出现了在不同的地点、不同的投资方式、不同的财务核算方式、不同的税收政策都会造成带来不同的税收筹划效果。这就要求企业选择科学合理的投资核算方式,根据成本法及权益法进行税收筹划,通过直接投资建厂、合作联营、兼并收购等方式进行投资,根据税收政策推迟获利年份或者保留低税地点的税后利润而继续投资的方式来进行利润分配和税收筹划,可以通过地点的选择、获利日期的选择来使得投资的税收降低,使企业的利益最大化。

三、结语

企业税收筹划是企业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在违法法律的前提下进行了有利于企业节税的纳税方式选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企业经营模式、投资方式、企业经营活动的增多,企业的税收筹划也显得越来越重要。选择科学的税收筹划方式不仅能够帮助企业规避财务风险,还能为企业节约成本,提高企业利益。

参考文献:

[1]韦冬民.浅析企业税收筹划的误区及走出误区的途径[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1(4):30.

[2]聂卫东.合理税收筹划提高企业效益――增值税税收筹划案例分析[J].会计之友,2010(19):53-54.

[3]赵维.浅析国有企业税收筹划工作的创新[J].中国对外贸易(英文版),2012(8):19.

篇(4)

首先,财务管理中的各种决策都是同税收问题密切相关的,通过税收筹划可以使企业合法节约税款支出,为企业获得财务效益,提高资金利润率,使整个企业的经营、投资行为合理、合法、经营活动良性循环,从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企业经济效益。

其次,税收筹划的任何一种应用,都是同企业的财务管理密切相关的,通过财务策划,可以充分进行税收筹划的可行性分析、收益预测以及成本认定。税收筹划方案的认定是以企业的财务管理为基础的,通过财务管理手段,才能预计不同的纳税方案,如果运用手段不当,那么就可能会导致税收筹划方案的失败。而且,税收筹划方案单单做出来是不行的,还需要有效的执行,这就需要财务控制,如果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或者税收政策出现调整,企业都必须运用财务手段对税收筹划方案做出调整。因此,税收筹划方案的有效执行是离不开企业的财务管理的。

二、企业财务管理进行税收筹划需注意的问题

(一)投资、筹资、利润分配税收筹划需注意的问题

财务管理包括财务活动涉及的一切可以用货币表现的事项,主要包括投资决策、筹资决策以及利润分配决策。另外,企业在出售资产时也可以利用税收筹划,减少税收,这也是企业财务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1.投资税收筹划应该注意的问题

投资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中对投资规定的有关减免税政策以及优惠政策,设计多种投资方案,实现为企业节税的目的。在税收筹划过程中要考虑公司的创立形式以及附属公司是分公司还是子公司,或者是否将公司设立在税收优惠地区,这些都是要考虑的。这都是为了节省税收,但是企业投资税收筹划要注意一些问题,这样才能真正实现企业节税的目标。首先,企业在进行投资税收筹划时要考虑成本效益原则,税收筹划不仅仅是为企业节省税收,同样进行税收筹划也要企业支付相关费用,不能仅仅使税收筹划方案在理论上可行,更要符合成本效益原则,在税收筹划时,不能单纯的只考虑节税带来的现金流量,要考虑增量现金流量。企业往往为了达到节税的目的,选择对企业并不是最有利的投资方案,这对于企业的发展并不会非常有利,也就不能真正实现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其次,企业在进行投资时,税收筹划自身是存在风险的。企业能否把握好国家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否按照国家税法的规定对投资进行纳税,如果不能深刻理解国家相关法律政策,整个税收筹划方案很可能是失败的。因此,企业在进行投资税收筹划的同时也要注意防范税收筹划的风险,不要让企业陷入两难境地。2.筹资税收筹划应该注意的问题

企业筹资税收筹划,即企业采用税收筹划方法为企业减少筹资成本的方法。企业筹资的渠道包括两大方面,一个是权益融资,一个是负债筹资,无论哪一方面,都要付出一定的资金成本。企业筹资税收筹划的过程中,不能片面的考虑成本的节约,负债筹资资金成本可以抵税,但是也要考虑对其它因素的影响,只有税收筹划方案带来的收益大于费用支出时,税收筹划方案才是可行的。对于筹资利息支出,在税收筹划的过程中也要密切注意国家的相关规定。对于租赁问题,经营租赁以及融资租赁二者之间要进行权衡,对于企业不同的角色即出租人或者承租人考虑不同的节税方法,这样才能达到有效减税的目的。因此,在企业筹资决策中,不仅要考虑企业的资金需要量,而且必须考虑企业的筹资成本,在企业资本结构的基础上进行筹资,选择最佳资本结构方案。

3.企业收益分配纳税筹划应该注意的问题

企业在进行收益分配的过程中,对企业自身是没有太大的影响的,关键是要注意对投资者的影响,不同税率地区对投资者利润分配的形式要加以区分,为投资者创造利润,减少税收负担。另一方面,股利发放形式也影响着股东的收益,发放现金股利,需要缴纳所得税,发放股票股利,投资者可以获得增值收益。因此,在收益分配的过程中也要注意各种形式的选择,为投资者减少税负,确保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

(二)资本运营税收筹划需要注意的问题

财务管理的各个活动都是通过资产的运营展开循环的,因此,在展开资本运营的过程中,要注意为企业节税。在资本运营的过程中可以通过会计政策的选择为企业节税。例如,在营业现金流量中,固定资产可以抵税,而且不同的折旧方法纳税是不同的。存货也有多种计价方法,选择不同的计价方法对企业的利润有着直接的影响。而且企业在出售资产时,按照规定是需要缴纳流转税以及所得税的,但是如果企业出售资本时,就可以获得税收优化,企业在资本运营的过程中不仅仅可以运用会计政策进行节税,也可以通过将某些出售资产的行为转变为出售资本的行为,从而减轻税收负担。但是企业在资本运营税收筹划的过程中是面临着税收筹划风险的,企业要密切关注这一点,如果企业处理不当,就会受到税收部门的惩罚,税收罚款也会加重企业的经济负担,而且利用会计政策来进行节税的同时,也面临着不确定性,会计政策虽然是固定的,但是风险是伴随而来的,如果企业财务人员对税收政策不清晰,对具体的经营活动处理不恰当,不会为企业节省税收,相反会为企业带来风险。因此,企业必须合理掌握好会计政策以及资本以及资产的灵活运用,最大限度的为企业创造收益,实现税后收益最大化。

由于税收筹划是实现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的方法与手段之一,所以要将其放在整体经营决策中加以统筹考虑,始终围绕企业财务管理目标来进行,并结合企业特定的经济环境、经营目的来选择。对待税收筹划的正确态度即以企业的整体利益为出发点,选择可能使税负并非最轻,但却使企业税后利益最大化的方案。

参考文献:

[1]贾娜.对我国企业税收筹划的思考[J].郑州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02).

[2]任红珂.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中的税收筹划[J].冶金财会,20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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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的主要内容之一。由于税收具有无偿性、固定性和强制性三个主要特点,所以纳税人往往会采用各种手段来减轻自己的税负,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些手段包括:避税、节税、偷逃税等。纳税人之所以可以采用各种手段来减轻自己的税收负担其原因主要在于,一是纳税人利用税法间的差异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对某一税种的应纳税款往往有一个以上纳税方案备选,这就为纳税筹划提供了条件;二是利用国家规定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为纳税筹划提供了前提条件;三是利用了税法的不完善等。总之纳税人可以通过税收筹划行为来降低税收负担。但是在税收负担最小化的概念中,除了偷逃税有明确的法律界定外,税法学界对税收筹划、避税、节税的法律界定众说纷纭,造成实践中的障碍,期待尽快解决这一问题。

一、概念辨析:避税、节税、偷逃税与税收筹划

理论界将税收筹划与避税或节税混同使用或是将其视为是避税的子概念。一种观点认为①,广义上的避税分为“正当避税”和“不当避税”,“节税”、“税收筹划”就是所谓的“正当避税”, 狭义上的避税专指“不当避税”;第二种观点认为②,税收筹划就是节税,一般指纳税人采用合法的手段达到不交税或少交税的目的。由此看来税收筹划与避税(包括不当避税)、节税、偷逃税之间的关系与法律界定是本文的主要命题。

(一) 避税与税收筹划

笔者认为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为了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事先对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进行的筹划与安排。税收筹划具有合法性、事先筹划性、目的性三个基本特征。与之相对应的税收筹划权是纳税人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一般来讲,纳税人充分利用税法提供的各种优惠政策、差别和税法的不完善,以减轻税收负担,获得自身利益最大化是合法的。税收筹划行为既体现了国家的政策导向和意图,也符合纳税人市场竞争的需要,国家应该给予支持和鼓励。但是法律规范从被制定后一般都具有的滞后性和不完善性,决定了任何一部法律(包括税法)都存在着许多漏洞。如果从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角度来看纳税人的税收筹划行为,可以将其可分为避税和节税。避税事实上也就是纳税人利用税法存在的漏洞和不完善,采用隐蔽的手段事先作出各种规避税收的行为。避税行为人往往打税法的“球”,并不会直接触犯法律规范。我们认为引起避税的原因和其所具有的法律特征都包含在税收筹划行为之中,它是税收筹划的子行为。而相关学者所说的不当避税是指偷逃税这一违法行为,它既不属于避税概念的范畴,也不属于税收筹划的范畴。国家为了避免避税行为的发生,只能通过不断修改和完善税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二) 节税与避税

节税和避税属税收筹划的子行为。节税是指纳税人充分利用税法的优惠政策和差别待遇,采取法律许可的正当手段减轻税式支出的行为。避税与节税最主要的区别在于,节税行为符合国家的立法意图和政策导向,各国政府都持有支持的态度,而避税却恰好相反。避税只是纳税人利用税法上存在的漏洞,钻法律的空子,通过巧妙的隐蔽的行为安排其经济活动,虽可暂时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但不利于长期经营和发展。因为漏洞一旦被堵上,纳税人将无能从此获利。因此,节税才是纳税人的首选。避税和节税作为税收筹划的两方面,同样也具有合法性、事先筹划性、目的性这三个基本特征。不同的是,避税是在纳税义务发生时或之前纳税人通过寻找法律漏洞的手段达到规避税收的目的,而节税是纳税人利用了法律许可或鼓励的方式达到减少税式支出的目的。

(三) 偷逃税与税收筹划

关于偷逃税,各国税法都有明确的规定并给予严厉的惩罚。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明确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叫偷税”;逃税是指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用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防碍税务机关追缴税款的行为”。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偷逃税的基本特征有三个:一是非法性,即偷逃税是一种违法行为;二是欺诈性,也就是说,偷逃税的手段往往是不正当的。三是“事后补救性”, 这与税收筹划的事前筹划性不同,偷逃税是在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并且能够确定的情况下,采取各种非法的手段来进行所谓的“补救”和“弥补”,安排而推迟或逃避纳税义务。这种“补救”既包括积极的作为又包括消极的不作为。偷逃税直接触犯税法的规定,导致政府当期预算收入的减少,有碍政府职能的实现。偷逃税与税收筹划都有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的特点,但是偷逃税是违法行为,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税收筹划的法律分析

(一)税收筹划的理论依据

长期以来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国家总是处于主动、支配的地位,而纳税人则处于被动服从的地位,国家凭借政治权力无偿征收税款,税款征收多少都由国家说了算,纳税人根本谈不上税收筹划,表现在税收法律上纳税人的权利匮乏,这是税收权力关系思想在税收实务中的反映,但随着社会的进步、市民意识的觉醒,这一状况逐渐有了改变,为税收债权债务关系所替代。20世纪初以德国法学家阿尔巴特•亨塞(Albert Hensel)为代表提出税收债权债务关系说,认为税收法律关系是国家对纳税人请求履行税收债务的关系,即在法律面前,把国家和纳税人定性为债权债务关系,权力在该关系中居于次要地位,纳税义务依法在课税要素满足时成立。该说对认识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提供了全新的视野,纳税人与国家是平等的关系,而不是服从与命令的关系,这实质上是“社会契约精神和平等原则”、国家与纳税人之间是“合作与服务”关系等思想在税收关系中的体现,也正是这些思想为纳税人开展税收筹划提供了思维意识的理论前提。在税收债权债务关系思维的支配下,纳税人依照税法缴纳税款,无需超额承担不属于自己的义务,并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纳税人有权选择对自己更为有利的行为,选择对自己最轻的税负,这即纳税人的税负从轻权或税收筹划权。我们认为将税收筹划权上升为纳税人的法定权利,是今后我国税法修改和完善的一个重点。

(二) 税收筹划的法律特征

⒈ 合法性。如果说税收债权债务关系是税收筹划的思维意识的理论前提,那么税收法定原则则是税收筹划进行实践的理论基础。税收法定原则与罪刑法定原则在近代资产阶级反对封建阶级的斗争中分别担负起了维护公民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重任。税收法定原则的内容包括③:课税要素法定原则、课税要素明确原则、课税程序合法原则。课税要素法定原则是指有关纳税人的纳税权利义务的构成要件必须要由国家的立法机关以法律形式来制定,没有法律的规定,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得开征,任何人也不能被要求承担任何税收义务,违反法律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行政规章等不具有法律效力。课税要素明确原则要求税法中有关课税要素的规定都应该是确定的和明确的,不应出现含混或有歧义的规定,导致税收机关滥用税法解释权而造成对纳税人利益的损害。课税程序合法原则是指税收权力的行使必须按一定的程序来进行,税收纠纷也必须通过公正的程序来解决。由于税收法定原则要求征税法律根据的明确性和无法律根据政府不得向任何组织和个人征税,这就决定了法律应该保护纳税人利用税法所规定的优惠等措施等进行的税收筹划。纳税人只根据法律明确规定的要求承担税收义务。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都应该属于义务排除的范围。对于法律规定的解释权要做严格的限制,不得任意扩大和类推。这一点不仅是为防止法律解释权的滥用,也是保护纳税人的合法财产权。不能通过扩大解释的方式使纳税人发生新的税收义务。法律的漏洞在没有被堵上之前,由此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都应当由国家来承担,而不应该让纳税人承担。也就是说,当出现“有利国家推定”和“有利纳税人推定”两种解释时,应采用“有利纳税人推定”。因此,笔者认为税收筹划(包括避税)具有合法性。

⒉ 事先筹划性。税收筹划是纳税义务形成以前进行规划、设计和安排的意思。税收筹划是通过延迟应税行为的发生或事前以轻税行为代替重税行为,以达到减少税款支出或综合净收益最大化,具有前瞻性。如果经营活动已经发生,应税行为已经能够确定,纳税义务已经产生而去采取人为的规避、逃避应纳税款,则是偷逃税而非税收筹划。

⒊ 目的性。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目的,就是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的减轻税收负担,降低税务成本,从而增加资本总体收益。

三、税收筹划中的避税问题

税收筹划中的避税虽然是不违法的经济行为,但它也给国际市场和各国经济稳定发展带来了颇为不利的影响。一方面,避税直接造成国家税收收入的流失,弱化了财政功能,有碍国家对社会管理和公共福利职能的实现。另一方面,避税者利用这种方式竞争,会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避税产生的客观原因在于税制本身的缺陷,要想尽可能的减少纳税人的避税行为就必须完善税法,做到税法条文的完整,措辞严谨,使税制的内在机制具有科学性和系统性。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在反避税立法上都较先进。如最早实行转让定价税制的美国,《国内税收法典》、《美国税收法案》、《税收改革法令》等不断出台,完善的法规囊括了所要规范的内容。我国应在借鉴国际反避税法规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在税收中单独制定反避税条款,形成一套较为完整的税法专门法规。针对经济全球化对跨国公司的管理要求,补充、修订转让定价调整方法及其使用条件。从长远角度来看,适当取消部分优惠措施,会避免滥用优惠现象的发生。此外加强税务行政管理,如严格实行税务申报制度,加强税务调查制度,强化会计审查制度,实行所得评估征税制度等有效措施也可控制避税行为泛滥。对跨国避税行为我们应加强情报的搜集和交流,建立涉外税收信息库,并在征税方面相互协助,加强国际合作,加快国际税法的研究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发展。

市场经济是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的经济条件,在市场经济中其竞争规则是以法律规范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税法规范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关系,且对双方具有同等的约束力。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国家与纳税人的利益分配关系规范化,税收秩序正常化,税收法定原则被加以确定,国家便不能随意侵占纳税人利益,征税机关要依法行政,依法征税;而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提高一定阶段后,减轻税负不再过多依靠偷、逃、欠、骗税等手段和方法,纳税人实现税收利益最大化通过税收筹划来实现。

参考文献

[01] 应飞虎,赵东济. 税收筹划的法律认定[J]. 法学,2005,(8)

[02] 陶其高. 从法理上对税收负担最小化手段的再界定--税收筹划概念的内涵和外延[J]. 浙江师大学报,2001,(5)

篇(6)

税收筹划是国外税务业和税务咨询业的重要内容。近几年来,税收筹划在我国越来越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这是由于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压力不断增大,促使企业不断寻找降低成本、费用的方法和途径。税收支出是企业成本的一部分,通过税收筹划,在国家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合理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增加企业的经营利润,不失为增强企业竞争力的有效手段。本人认为,在实际应用中,企业只要税收筹划得当,用足用好国家各种税收政策,是可以合理合法地节税,从中得益的。

一、税收筹划的涵义和特点

税收筹划(taxplanning),是指纳税人在实际纳税义务发生之前对税收负担的低位选择行为。即纳税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事项的事先精心安排和筹划,充分利用税法所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优惠政策及可选择性条款,从而获得最大节税利益的一种理财行为。它是企业独立自利的体现,也是企业对社会赋予其权利的具体运用。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日趋完善, 税收筹划必将成为企业经营管理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税收筹划具有以下特点:

1)合法性。企业税收筹划本质是一种法律行为,由税收政策指导筹划活动。即税收筹划是在国家法律许可范围内,以税法为依据,深刻理解税法精神,在有多种应税方案可供选择时,做出承担税负最低、合理又合法的抉择,是有别于避税、偷税、骗税、逃税的行为。

2)超前性。企业税收筹划行为相对于企业纳税行为而言,具有超前的特点。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纳税义务的发生具有滞后性。税收筹划是在纳税义务确立之前所作的经营、投资、理财的事先筹划与安排。如果经济活动已经发生,应纳税款已确定,就必须严格依法纳税,再进行税收筹划已失去现实意义。

3)目的性。企业税收筹划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取得节税利益。企业的节税利益可从两方面获取:一是选择低税负或总体收益最大化的纳税方案;二是滞延纳税时间。但税收筹划不能为节税而节税,必须与企业财务管理的根本目标保持一致,为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服务,为实现企业发展目标服务。

4)择优性。择优性是税收筹划特有的一个特点。企业在经营、投资、理财活动中面临几种方案时,税收筹划就是在两种或更多的方案中,选择税务最轻或最佳的一种方案,以实现企业的最终经营目的。对纳税方案的择优标准不是税负的最小化而是企业价值的最大化。

5)普遍性。从世界各国的税收体制看,国家为达到某种目的或意图,总要牺牲一定的税收利益,对纳税人施以一定的税收优惠,引导和规范纳税人的经济行为,这就为企业提供了进行税收筹划、寻找低税负、降低税收成本的机会,这种机会是普遍存在的。

6)时效性。国家税收政策是随着政治、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而变化的。因此,纳税人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随时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适时地做出相应的变化,注重税收政策的时效性。

二、税收筹划在现代企业中的实际应用

(一)筹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筹集资金是企业开展经营活动的先决条件,企业可以从多种渠道以不同方式筹集所需的资金,这就需要进行筹资决策。在筹资决策中进行税收筹划,有助于企业降低资金成本,优化资金结构,增加所有者收益。

一般来讲,企业进行外部资金筹措有发行股票和债券两种形式,从不同角度看,这两种形式各有利弊。就企业税收筹划来讲,发行债券比发行股票更为有利。这是因为,发行债券所发生的手续费及利息支出,依照财务制度规定可以计入企业的在建工程或财务费用。财务费用作为抵税项目可在税前列支,企业也就可以少纳所得税。而发行股票支付给股东的股利却是由税后利润支付的,较发行债券方案要多纳所得税。因此,企业筹资时在不违反国家经济政策的前提下,可通过税收筹划既能实现资金的筹措又可达到节税增资的目的。当然,应该注意到,在筹资决策的税收筹划中,有时税收负担的减少并不一定等于所有者收益的增加。因此,不能只关注筹资中的所得税,而必须以企业是否能获得税后最大收益作为选择筹资方案的标准。

(二)投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税负轻重,将对企业投资决策产生极为重大的影响。在投资决策中的税收筹划,主要从投资方向、投资地点、投资形式及投资伙伴的选择等方面综合考虑,进行优化选择。

例如,从投资方式来看,企业投资可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间接投资是指对股票或债券等金融资产的投资。税法规定,购买国库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可免交企业所得税,购买企业债券取得的收入需缴纳所得税,购买股票取得的股利为税后收入不交税,但风险较大。这就需要企业进行权衡。直接投资涉及的税收问题更多,需面临各种流转税、收益税、财产税和行为税等。当企业选择直接投资时,还要在货币资金和非货币资金等投资方式上进行比较。企业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被投资企业可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计税成本。如被评估资产合理增值,投资方应确认非货币资产转让所得,并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如转让所得数额较大,纳税确有困难,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在五年内分期摊入各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被投资方则可多列固定资产折旧费和无形资产摊销费,减少当期应税利润。如评估资产减值,则投资方可确认为非货币资产转让损失,减少应税所得额。

(三)经营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企业财务政策是指依照国家规定所允许的成本核算方法、计算程序、费用分摊、利润分配等一系列规定进行企业内部核算活动。通过有效的税收筹划,使成本、费用和利润达到最佳值,实现减轻税负的目的。应当注意到,企业财务政策一旦确定,不得随意变更,故在选择财务政策上要有前瞻性。

1.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与税收筹划

存货计价方法不同,企业营业成本就不同,从而影响应税利润,进而影响所得税。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存货计价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和移动平均法等不同方法。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对企业纳税的影响是不同的,采用何种方法为佳,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在物价持续上涨时,应选择后进先出法对存货计价,这种方法符合稳健性原则的要求,可以使期末存货成本降低,销货成本提高,从而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增加税后利润;在物价持续下降时,应选择先进先出法来计价,可以使期末存货价值较低,销货成本增加,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达到“节税”目的;而在物价上下波动的情况下,宜选择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平均法,可以避免因各期利润变动造成企业各期应税所得上下波动而增加企业安排资金的难度。

2.折旧方法的选择与税收筹划

由于折旧要计入产品成本或期间费用,直接关系到企业当期成本、费用的大小,利润的高低和应纳所得税的多少,因此,折旧方法的选择、折旧的计算就显得尤为重要。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等,不同的折旧方法对纳税人产生不同的影响。如选择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等加速折旧法,可使得在资产使用前期提取的折旧较多,使得企业少纳所得税,起到推迟纳税时间和隐性减税的作用。延缓纳税对于企业来说,无疑是从国家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降低了企业的资金成本。

在计算折旧时,主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固定资产原值、固定资产净残值和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由于新的会计制度及税法对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这样企业便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对企业有利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来计提折旧,以此达到节税及企业的其他理财目的。对于处于正常生产经营期且未享有税收优惠待遇的企业来说,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往往可以加速固定资产成本的回收,使企业后期成本费用前移,从而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

3.费用列支的选择与税收筹划

对费用列支,税收筹划的指导思想是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地列支当期费用,预计可能发生的损失,减少应交所得税和合法递延纳税时间来获得税收利益。通常做法是:

1)已发生费用及时核销入帐,如已发生的坏帐、存货盘亏及毁损的合理部分都应及早列作费用。

2)能够合理预计发生额的费用、损失,采用预提方式及时入帐,如业务招待费、公益救济性捐赠等应准确掌握允许列支的限额,将限额以内的部分充分列支。

3)尽可能地缩短成本费用的摊销期,以增大前几年的费用,递延纳税时间,达到节税目的。

三、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1)税收筹划必须遵守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税收筹划必须以依法纳税为前提,只有在这个前提下,才能保证所设计的经济活动、纳税方案为税务主管部门所认可,否则会受到相应的惩罚,并承担法律责任,给企业带来更大的损失。

2)税收筹划应进行成本—效益分析。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最终目标是为了实现合法节税、增收,使整体收益最大化,因此要考虑投入与产出的效益。如果税收筹划所产生的收益不能大于税收筹划成本,税收筹划就没有必要进行了。

3)税收筹划应从总体上系统地进行考虑。企业税收筹划的目的是取得企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不能仅把目光盯在某一时期纳税最少的方案上,而应根据企业的总体发展目标去选择有助于企业发展、能增加企业整体利益的方案,甚至有时还得为企业的整体、长远利益让路。

4)税收筹划应注意风险的防范。税收筹划是一种经济行为,在错综复杂而不断变化、不断发展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现实环境中,所有的经济行为都有风险,只不过程度不同而已。一般来说,税收筹划收益与税制变化风险、市场风险、利率风险、债务风险、汇率风险、通货膨胀风险等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因此纳税人应考虑其所处外部环境条件的变迁、未来经济环境的发展趋势、国家政策的变动、税法的可能变动趋势等因素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影响,综合衡量税收筹划方案,要在收益与风险之间进行必要的权衡,保证能够真正取得财务利益。

总之,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税收法制化进程的加快,纳税人税收筹划意识会更加强烈,我国企业将越来越多地利用税收筹划来当家理财以及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税收筹划在我国必将有所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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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的增值税税收筹划有很多方式,其中利用土地增值税进行纳增值税税收筹划是其主要方式,下面我们重点介绍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

一、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简介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下面笔者从土地增值税的自身特点出发,结合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并综合考虑纳税人的整体利益,对土地增值税的筹划进行阐述。

1.纳税人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2.税率的计算

土地增值税按照增值额超过应扣除项目的比率,采取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形式,增值额与应扣除项目的比率越大,适用的税率越高,应负担的税负越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四级超率累进税率额分别是: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但是未超过100%的部分,税率为40%;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但未超过2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及以上的部分,税率为60%。

3.应税项目和扣除项目的确定

应税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应扣除项目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与转让房产有关的税金、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以及其他扣除项目等。

4.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如下:

(1)根据我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为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超过应扣除项目金额的,应按其全部增值额计税

同时对于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进行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和应税金额。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回收的房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3)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4)合作建房中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房地产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的主要方式

(一)利用避免进入征税范围节税筹划

1.利用合作建房节税

合作建房方式指一方出土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的行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中规定:“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根据以上税收优惠政策,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充分利用此项政策进行增值税税收筹划。

合作建房双方分得的房产均不含有土地增值税,可大大降低房产的成本,这样可实现出资方和出地方的双赢。一般情况下,合作建房中的一方通过转让土地使用权而拥有了部分新建房屋的使用权,但是却产生了转让无形资产应缴纳营业税的义务;而另一方因转让部分房屋所有权而发生了销售不动产应缴纳营业税的义务。若两企业协商采取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使用权相互交换的方式合作建房,此时,对合营企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将视为投资入股,而税法中规定:“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加投资方的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因此,就会只对企业销售房屋取得的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双方分得的利润不征收营业税,这样,合营企业双方都不多交营业税,均获得了节税收益。

2.利用代建房方式节税

代建房方式是指房地产开发公司代客户进行房地产开发,在开发完成后向客户收取一定比例的代建费用的行为。代建房的整个经济行为中,虽然企业取得了收入,但是不涉及房地产产权的变动,其收入也就只属于劳务收入性质,所以不在土地增值税纳税范围之内,仅依据税法中有关营业税的规定依法缴纳营业税。采用代建房方式,不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营业税负担,还可以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大幅降低了企业的税收负担。因此房地产企业可以利用代建房方式,在开发之初就确定最终用户,实行定向开发,从而避免了开发后再销售时缴纳土地增值税,大大减轻了企业的税收负担。

3.改出售为出租节税

税法规定的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包括未转让土地使用权和房产产权的行为。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完成后,可以以出租的形式收回资金,由于没有发生产权变动,企业只需交纳出租房产税,这样大大节省了企业的税收负担,为企业创造了节税收益。

4.改出售为投资联营节税

按照税法规定,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缴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而且以不动产投资入股以后转让股权时也不需要补交营业税。这些规定为房地产企业开展增值税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如果具备一定条件的企业或公司作为房地产的购买方,可以考虑先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再以向购买方转让股权的房地产达到销售房地产的目的,从而为企业获得节税收益。

(二)利用增加可抵扣项目进行节税筹划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增值税税收筹划时可通过增加合理的利息支出等扣除项目金额以降低增值率,使其适用较低的税率,从而达到降低税收负担的目的。依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关于利息支出扣除项目之规定:“现行相关土地增值税税法对财务费用扣除项目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百分之五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百分之十以内计算扣除。”这些选择性条款为企业提供了一个新的增值税税收筹划空间。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房地产开发的过程中,都会发生大量的借款,不可避免的会有大量的利息支出,而依据上述规定利息支出的不同扣除方法会对企业应纳的土地增值税产生很大的影响。

三、房地产企业在增值税税收筹划中要注意的问题

增值税税收筹划能给房地产企业带来节税收益,实现企业利润的增加和企业价值的提升。但是,房地产企业进行增值税税收筹划时也有一定的风险性,因此,企业还要注意以下问题:新晨

(一)增值税税收筹划应以合理合法为前提

增值税税收筹划不可盲目的钻法律的空子,在进行增值税税收筹划时应坚持依法原则,在不违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结合房地产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筹划,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和目标。

(二)增值税税收筹划应注重战略筹划

房地产企业的增值税税收筹划纳税过程更重要的是公司管理层的决策过程,企业在决策时要注重规范性、战略性的筹划。有的房地产企业片面的认为,纳税筹划就是钻税法的空子,只对单个项目,单笔交易或者单个环节进行筹划,而忽略了项目对企业在开发、经营成本上的影响,单纯地追求通过税费筹划来增加企业的节税收益却增加了开发成本或经营成本,最终对企业产生了消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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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谈税收筹划时,许多人单纯的认为仅仅是少交税,也就是怎么去避税。而必须明确的是:这种误解的税收筹划即避税与本文所探析的企业税收筹划即真正意义上的节税之间是有明确的区分的。

首先,从法律的角度看,避税和节税虽然都是合法行为,但避税是纳税人利用税法上的漏洞,钻取税法的空子,通过其经济行为的巧妙安排,来牟取不正当的税收利益;节税则是依照国家税法和政府的税收政策意图,在纳税义务确立之前所作的对投资、经营、财务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

其次,从行为过程的内容看,避税、节税的区别在于:避税是纳税人对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模糊行为”,即介于应税行为和非应税行为之间的,依照现行税法难以做出明确判断的经济行为进行一系列人为安排,使之被确认为非应税行为;节税是通过避免应税行为的发生或事前以轻税行为来替代重税行为以达到减少税款支出或综合净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最后,从行为后果同国家财政(税收)收入的关系上看,避税、节税的区别在于:避税直接导致政府当期税收收入的减少,而且无助于财政收入的长期增长,国家当然不愿看到这种情况的发生;而节税一般不会导致政府当期预算收入的减少,而且通过对国家宏观经济结构的合理调整,有利于国家财政收入的长期、稳定增长。

二、企业税收筹划的具体应用

(一)企业组建过程中的税收筹划。企业在组建过程中,可选择恰当的组建形式来进行税收筹划:

1、公司制企业与合伙制企业的选择。公司的营业利润在企业环节课征公司税,税后利润作为股息分配给投资者,投资者还要缴纳一次个人所得税。而合伙企业营业利润不缴公司税,只课征各个合伙人分得收益的个人所得税。

2、分公司与子公司的选择。一般来说,当外地的经营活动处于初始阶段时,公司可在外地设立一个分支机构,使外地的开业亏损额能在汇总纳税时,以保证享受外地利润时减少总公司应纳的税额。当外地的营业活动开始盈利时,为保证享受外地利润可缴纳低于公司所在地的税款,就有必要在外地建立一个子公司。

(二)企业投资决策中的税收筹划

1、投资地点的选择。企业设立地点的确立对企业税收有较大影响。一方面,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而言,国家为了鼓励外商来华投资,对在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均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设立在沿海开放城市的外商投资企业,适用24%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设在其他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则适用33%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另一方面,对内资企业而言,国家为缩小区域经济差异,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对在国家确定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3年。

2、投资行业的选择。为了配合经济政策的贯彻落实,优化我国的产业结构,国家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举办知识密集型项目及基础设施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因此,对那些资金雄厚、技术尖端的外商,若投资于上述企业就可享受到更优惠的政策。投资者应该在综合考虑目标投资项目的各种税收待遇的基础上,进行项目评估和选择,以获得最大的税后投资收益。

3、投资方式的选择。直接投资考虑的税制因素比间接投资要多,由于直接投资者通常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直接的管理和控制,这就涉及到公司企业所面临的各种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和行为税等。而间接投资的一般仅涉及收取股息或利息的所得税以及买卖证券征收的印花税。

(三)企业筹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一般情况下,企业筹资的税收筹划需要考虑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筹资结构的变动对企业经营绩效与整体税负的影响;二是企业应如何合理调整筹资结构,以同时实现节税与所有者总体收益最大化的双重目标。

企业筹资方式主要有:向银行借款、向非金融机构或企业借款、企业内部筹资、企业自我积累、向社会发行债券或股票、租赁等。通常情况下,企业内部筹资和企业之间拆借资金方式效果最好,向金融机构借款次之,自我积累最差。这可以从空间与时间两个层面加以分析。从空间上看,通过企业内部融资和企业之间拆借资金,涉及的人员、机构较多,这就为企业寻求降低融资成本和实现税收筹划提供了较为广阔的运作空间;而向金融机构借款的效果虽然不如前两种方式,但企业仍旧可以利用与金融机构的长期业务往来关系,寻求一定规模的税负减轻;企业自我积累方式由于资金拥有与使用者融为一体,税收负担难以转嫁与分摊,因而往往难以实现税收筹划。从时间上看,税收筹划的长期性决定了其与企业的生产经营周期紧密结合,最终筹划效果需要在一个生产经营周期结束之后才能体现出来。企业的自我积累资金是其长期经营活动的成果,筹集过程非常漫长,而这些资金一旦再投入到经营过程之中,产生的税负则由企业自身负担;而负债筹资却与之不同,其筹资周期较短,并且投资收益可以在企业和出资者之间进行分摊,债权人也要承担一定的税负,由于利息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企业偿还利息后,应税所得会有所降低。

(四)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税收筹划。对于享受限期减免所得税优惠的新办企业,获利年度的确定也应作为企业税收筹划的一项内容。由于新办企业产品初创,市场占有率相对较低,获利初期的利润水平也较低,因此,减免所得税给企业带来的利益也相对较小。为了充分享受所得税限期减免的优惠,企业可通过适当控制投产初期产量及增大广告费用等方式,一方面推迟获利年度,另一方面通过提高产品知名度,充分挖掘其潜在的市场占有率,提高获利初期的利润水平,从而在获得更大的节税利益的同时,也相应在远期的发展壮大过程中,给国家多上缴税收。

(五)企业财务会计核算和财务成果分配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1、折旧方面的税收筹划。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范围应执行财务制度的规定,但不同的折旧方法表现为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内,计入各会计期或纳税期的折旧额会有差异,这个差异使企业财务进行税收筹划显得非常必要。

2、存货计价方面的税收筹划。存货是企业为了出售、提供劳务或制造产品而储备的材料或货物。计算确定存货成本的发生额和结余额,是为了确定销货成本,进而确定企业的净收益。销货成本=期初存货+本期进货-期末存货。从这一公式得知,期末存货金额越大,销货成本越小,销货毛利随之加大,应交所得税也随之增加,对企业不利;反之,对企业有利。对存货合理决策,可减轻企业所得税税负。

3、利润决策中的税收筹划。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1)股利分配方法。其方式主要有两种: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我国现行税法规定,个人股东获得现金股利,按规定的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取得股票股利却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企业应筹划好发放多少现金股利。(2)留利决策。一般情况下,股东往往为了避税而要求企业不发或少发现金股利。在某些西方国家有规定,当企业留利超过一定限度时也须纳税,目前我国尚无此项规定。

三、税收筹划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进行税收筹划不能盲目,否则,将事与愿违。要有效地进行税收筹划,达到节税的目标,需要认真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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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界将税收筹划与避税或节税混同使用或是将其视为是避税的子概念。一种观点认为①,广义上的避税分为“正当避税”和“不当避税”,“节税”、“税收筹划”就是所谓的“正当避税”,狭义上的避税专指“不当避税”;第二种观点认为②,税收筹划就是节税,一般指纳税人采用合法的手段达到不交税或少交税的目的。由此看来税收筹划与避税(包括不当避税)、节税、偷逃税之间的关系与法律界定是本文的主要命题。

(一)避税与税收筹划

笔者认为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为了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事先对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进行的筹划与安排。税收筹划具有合法性、事先筹划性、目的性三个基本特征。与之相对应的税收筹划权是纳税人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一般来讲,纳税人充分利用税法提供的各种优惠政策、差别和税法的不完善,以减轻税收负担,获得自身利益最大化是合法的。税收筹划行为既体现了国家的政策导向和意图,也符合纳税人市场竞争的需要,国家应该给予支持和鼓励。但是法律规范从被制定后一般都具有的滞后性和不完善性,决定了任何一部法律(包括税法)都存在着许多漏洞。如果从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角度来看纳税人的税收筹划行为,可以将其可分为避税和节税。避税事实上也就是纳税人利用税法存在的漏洞和不完善,采用隐蔽的手段事先作出各种规避税收的行为。避税行为人往往打税法的“球”,并不会直接触犯法律规范。我们认为引起避税的原因和其所具有的法律特征都包含在税收筹划行为之中,它是税收筹划的子行为。而相关学者所说的不当避税是指偷逃税这一违法行为,它既不属于避税概念的范畴,也不属于税收筹划的范畴。国家为了避免避税行为的发生,只能通过不断修改和完善税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二)节税与避税

节税和避税属税收筹划的子行为。节税是指纳税人充分利用税法的优惠政策和差别待遇,采取法律许可的正当手段减轻税式支出的行为。避税与节税最主要的区别在于,节税行为符合国家的立法意图和政策导向,各国政府都持有支持的态度,而避税却恰好相反。避税只是纳税人利用税法上存在的漏洞,钻法律的空子,通过巧妙的隐蔽的行为安排其经济活动,虽可暂时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但不利于长期经营和发展。因为漏洞一旦被堵上,纳税人将无能从此获利。因此,节税才是纳税人的首选。避税和节税作为税收筹划的两方面,同样也具有合法性、事先筹划性、目的性这三个基本特征。不同的是,避税是在纳税义务发生时或之前纳税人通过寻找法律漏洞的手段达到规避税收的目的,而节税是纳税人利用了法律许可或鼓励的方式达到减少税式支出的目的。

(三)偷逃税与税收筹划

关于偷逃税,各国税法都有明确的规定并给予严厉的惩罚。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明确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叫偷税”;逃税是指“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用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防碍税务机关追缴税款的行为”。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偷逃税的基本特征有三个:一是非法性,即偷逃税是一种违法行为;二是欺诈性,也就是说,偷逃税的手段往往是不正当的。三是“事后补救性”,这与税收筹划的事前筹划性不同,偷逃税是在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并且能够确定的情况下,采取各种非法的手段来进行所谓的“补救”和“弥补”,安排而推迟或逃避纳税义务。这种“补救”既包括积极的作为又包括消极的不作为。偷逃税直接触犯税法的规定,导致政府当期预算收入的减少,有碍政府职能的实现。偷逃税与税收筹划都有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的特点,但是偷逃税是违法行为,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税收筹划的法律分析

(一)税收筹划的理论依据

长期以来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国家总是处于主动、支配的地位,而纳税人则处于被动服从的地位,国家凭借政治权力无偿征收税款,税款征收多少都由国家说了算,纳税人根本谈不上税收筹划,表现在税收法律上纳税人的权利匮乏,这是税收权力关系思想在税收实务中的反映,但随着社会的进步、市民意识的觉醒,这一状况逐渐有了改变,为税收债权债务关系所替代。20世纪初以德国法学家阿尔巴特•亨塞(AlbertHensel)为代表提出税收债权债务关系说,认为税收法律关系是国家对纳税人请求履行税收债务的关系,即在法律面前,把国家和纳税人定性为债权债务关系,权力在该关系中居于次要地位,纳税义务依法在课税要素满足时成立。该说对认识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提供了全新的视野,纳税人与国家是平等的关系,而不是服从与命令的关系,这实质上是“社会契约精神和平等原则”、国家与纳税人之间是“合作与服务”关系等思想在税收关系中的体现,也正是这些思想为纳税人开展税收筹划提供了思维意识的理论前提。在税收债权债务关系思维的支配下,纳税人依照税法缴纳税款,无需超额承担不属于自己的义务,并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纳税人有权选择对自己更为有利的行为,选择对自己最轻的税负,这即纳税人的税负从轻权或税收筹划权。我们认为将税收筹划权上升为纳税人的法定权利,是今后我国税法修改和完善的一个重点。

(二)税收筹划的法律特征

⒈合法性。如果说税收债权债务关系是税收筹划的思维意识的理论前提,那么税收法定原则则是税收筹划进行实践的理论基础。税收法定原则与罪刑法定原则在近代资产阶级反对封建阶级的斗争中分别担负起了维护公民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重任。税收法定原则的内容包括③:课税要素法定原则、课税要素明确原则、课税程序合法原则。课税要素法定原则是指有关纳税人的纳税权利义务的构成要件必须要由国家的立法机关以法律形式来制定,没有法律的规定,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得开征,任何人也不能被要求承担任何税收义务,违反法律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行政规章等不具有法律效力。课税要素明确原则要求税法中有关课税要素的规定都应该是确定的和明确的,不应出现含混或有歧义的规定,导致税收机关滥用税法解释权而造成对纳税人利益的损害。课税程序合法原则是指税收权力的行使必须按一定的程序来进行,税收纠纷也必须通过公正的程序来解决。由于税收法定原则要求征税法律根据的明确性和无法律根据政府不得向任何组织和个人征税,这就决定了法律应该保护纳税人利用税法所规定的优惠等措施等进行的税收筹划。纳税人只根据法律明确规定的要求承担税收义务。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都应该属于义务排除的范围。对于法律规定的解释权要做严格的限制,不得任意扩大和类推。这一点不仅是为防止法律解释权的滥用,也是保护纳税人的合法财产权。不能通过扩大解释的方式使纳税人发生新的税收义务。法律的漏洞在没有被堵上之前,由此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都应当由国家来承担,而不应该让纳税人承担。也就是说,当出现“有利国家推定”和“有利纳税人推定”两种解释时,应采用“有利纳税人推定”。因此,笔者认为税收筹划(包括避税)具有合法性。

⒉事先筹划性。税收筹划是纳税义务形成以前进行规划、设计和安排的意思。税收筹划是通过延迟应税行为的发生或事前以轻税行为代替重税行为,以达到减少税款支出或综合净收益最大化,具有前瞻性。如果经营活动已经发生,应税行为已经能够确定,纳税义务已经产生而去采取人为的规避、逃避应纳税款,则是偷逃税而非税收筹划。

⒊目的性。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目的,就是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的减轻税收负担,降低税务成本,从而增加资本总体收益。

篇(10)

要税收筹划,不要避税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而进行税收筹划也是纳税人应有的权利。税收筹划应合法,这是税收筹划赖于生存的前提条件。税收筹划的合法性,具体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首先,必须符合税收政策的引导趋势,进行积极的税收筹划,使得企业在享受有关税收优惠的同时,也顺应了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意图;其次,操作过程注意“度 ”的把握,认识并划清与偷、逃、骗税等其他减税方式之间的界限,坚持合法筹划,防止违法减税;再次,纳税人开展税收筹划,需要具备自我保护意识。既然税收筹划要在不违法或非违法的前提下进行,那么筹划行为离不合法的距离越远越好,这也是纳税人的一种自我保护意识。

在操作过程中,要税收筹划,不要避税。

国家在制定税法有关法规、政策和制度时,不仅对纳税人的节税有所预期,而且正是希望通过纳税人的节税行为使得全社会的资源配置与收入分配等符合政府的税收导向。避税与税收筹划的目的虽然都是为了减轻税负负担,但两者是有根本性的区别的。

避税一般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上的疏漏或税法规定的优惠办法,做适当的财务安排或税收筹划,在不违反税法规定的前提下,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避税虽不违法,只是利用税法漏洞,但是它是钻税法的空子,有悖于国家的税收政策导向。

税收筹划是完全合法的,是符合政府的立法意图的。税收筹划甚至是税收政策予以引导与鼓励的。举两个不同的例子。一个例子是说,有一个人针对国家课征酒税,采取了少喝葡萄酒多喝矿泉水的行动。这种税负减少是正当的,因为限制饮酒本来就是国家法律的意旨所在,少喝酒自然少负担税收。另一个例子是说,有一个人针对国家课征遗产税,在生前尽可能地把财产分割出去。这是不正当的避税,因为背离了政府的政策导向。所以许多国家在课征遗产税的同时兼征赠予税,借以堵塞人们生前分割财产逃避税负的漏洞。

实践中对避税和税收筹划的区分有时不像理论上那样容易,特别是具体到某一种特定行为时,避税和税收筹划的界限常常难以分清,导致企业在具体进行税收筹划时,常常自觉或不自觉地利用税法的漏洞施行一些避税行为。显然,企业实行“避税”行为获得的利益并不是税收立法者所期望的利益,恰恰相反,它是立法者力求避免的。因此,如果纳税人不能很好地分清避税与税收筹划的区别,在实施税收筹划时过了“线”,将会面临筹划失败的风险。

防止被税务机关“误解”

严格意义上的税收筹划符合立法者的意图,是合法的。纳税人依据法律的要求和规定展开税收筹划。税收筹划是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行为,其方案的确定与具体的组织实施,都是由纳税人自己选择,税务机关并不介入其中。税收筹划方案究竟是不是符合税法的规定,是否会成功,能否给纳税人带来税收上的利益,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税收筹划方法的认定。

在这一“认定”过程中存在税务行政执法偏差并非偶然。首先,税务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导致税收政策执行的偏差。多数税收制度一般只对有关税收的基本面做出相应的规定,具体的税收条款设置不完善,无法涵盖所有的税收事项;或者由于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税法尚未根据变化了的客观实际做出相应的调整。其次,税法对具体事项常留有一定的弹性空间,在一定的范围内,税务机关拥有自由裁量权,客观上也为税收政策执行偏差提供了可能性;第三,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也是导致税收政策执行偏差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所以,企业开展税收筹划经常会遇到来自一些基层税务行政执法机关的观念冲突与行为障碍。即使是真正的税收筹划行为,结果也极有可能被税务行政执法人员视为恶意避税行为而加以查处。

这就需要加强与当地税务机关的联系,充分了解当地税务征管的特征和具体要求。税收筹划人员在正确理解税收政策的规定性,正确应用财会知识的同时,要随时关注当地税务机关税收征管的特点和具体方法。如果不能适应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特点,或者税收筹划方案不能得到当地主管税务部门的认可,就难以体现它应有的收益。税收筹划是一门综合性学科,涉及税收、会计、财务、企业管理、经营管理等多方面知识,其专业性相当强,需要专业技能较好的专家来操作。因此对于那些综合性的税收筹划,聘请税收筹划的专业人士可以进一步降低税收筹划的风险。

不能只盯个别税种

税收筹划必须着眼于企业整体税负的降低,不能只盯在个别税种的负担上。国家对流转额征流转税,对所得额征所得税,对财产要征财产税。各个税种之间是相互关联的。如果只顾及到某个税种筹划的利益,而忽略其他税种的税负,就会造成一种税少缴了,另一种税可能多缴,致使企业整体税负上升。

税收筹划应属于企业财务管理范畴,它的目标是实现企业所有者财富最大化。所以在考虑税收成本降低的同时,也应考虑该税收筹划方案的实施是否引发其他费用的增加或收入的减少。企业应该采取能带来绝对收益的税收筹划方案。任何一项筹划方案都有其两面性,随着某一项筹划方案的实施,纳税人在取得部分税收利益的同时,必然会为该筹划方案的实施付出额外的费用,以及失去因选择该筹划方案放弃其他方案所损失的相应机会收益。一项成功的税收筹划必然是多种税收筹划方案的优化选择。如果认为税收负担最少的方案就是最优的税收筹划方案,追求税收负担的降低也可能最终导致企业总体利益的下降,使得税收筹划面临失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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