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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概要
G技校提交的投保单记载如下:1、在被保险人健康告知栏中,保险公司问:现在或过去有无患胆、肠等消化系统病症的被保险人?G技校选择项为:无。2、投保单位声明栏中:兹我单位申请投保上述保险,贵公司已向我方交付了条款并详细说明了合同内容,特别是保险条款及相关合同中关于免除保险人责任,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义务部分的内容作了明确说明,我方已知悉其涵义,同意投保并愿意遵守保险条款及特别约定。本投保单填写的各项内容均属实,如有不实或疏忽,我方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法律后果。 G技校在该投保单尾部加盖公章。
09年9月19日,G技校缴纳保费19300元,保险公司出具以G技校为抬头的保险业专用发票及保险单正本一份,一并交付G技校。根据保险单正本记载,保险生效日期为09年9月19日,保险期限一年。附加学生团体住院医疗保险条款第五条责任免除部分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5)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患有且目前尚未治愈的疾病。
本保单项下386名被保险人均年满18周岁,女生甲系该校07级学生,为被保险人之一。2010年4月5日该学生因胆囊结石进入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治疗,于4月14日出院,共支出住院及医疗费用11200元。2010年4月16日,女生甲向保险公司提交意健险理赔申请书,该申请书中对被保险人出险过程描述为:因9月前体检发现胆囊结石,2010年4月5日发作入院手术治疗。同日,保险公司对女生甲母亲进行了书面询问并制作笔录,在该份询问笔录记载:2009年7月3日,女生甲因身体不舒服入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接受治疗,查出有胆结石,当时未进行手术的原因为希望药物治疗。之后,保险公司调取了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门诊病历,该病历记载,女生甲于09年7月3日因皮肤发黄、身体乏力去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诊疗,该院确诊为胆囊结石,并建议其住院手术治疗。
保险公司以“疾病属于投保前已患有且目前尚未治愈的疾病”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2010年5月,女生甲委托律师向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住院及医疗费用并承担诉讼费用。
二、双方争议
原告认为:1、保险公司未对被保险人包括既往疾病在内的身体状况进行询问,因此,被保险人没有对保险公司进行如实告知的义务;2、保险公司就保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部份没有向被保险人进行明确说明,被保险人也没有进行任何确认,所以保险免责条款不具法律效力;3、本案保险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限之内,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予以赔偿。
保险公司辩称:1、原告并非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而是被保险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就保险条款无向被保险人明确说明的义务;2、保险公司已向投保人南京G技校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保险条款对合同相关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应是保险理赔及法院裁判的依据;3、该事故属双方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范围,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不承担本起事故的赔偿责任;4、虽然本案保险公司未援引“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拒赔,但应当明确:保险公司未向被保险人询问不能免除投保人的法定如实告知义务。
三、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G技校作为投保人,为其386名在校学生投保学生平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且已向被告交纳了保险费,在保险单后所附的被保险人名单中也包括了原告,所以原、被告的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被告应当依照约定严格履行其合同义务。
关于被告应否履行保险义务,第一,本案G技校作为投保人为其学生向保险公司投保,学生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保单只有一份即保险合同只有一个,就保险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只需向投保单位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即可;第二,依据附加学生团体住院医疗保险条款第五条责任免除部分规定,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患有且目前尚未治愈的疾病的,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且G技校在投保单及签收单中对此均盖章确认,所以就本案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已向投保人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对本案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第三、根据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门诊病历记载,原告于09年7月3日因皮肤发黄、身体乏力去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诊疗。09年7月3日,该院确诊为胆结石,并建议其住院手术治疗。另原告母亲的笔录与上述病案记载事实吻合,上述证据可认定原告疾病属于投保前已患有且目前尚未治愈的疾病;第四,庭审中,原告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投保前原告身体的疾病症状已经消失。
综上,保险公司认为原告带病投保,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符合已查明的事实及双方约定;原告认为被告未履行说明义务,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无效的观点,因与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保险金的主张不予支持。
四、二审调解
本案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1年1月12日(本案二审期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苏高法审委[2011]1号会议纪要,该纪要第七条规定:学生平安险不属团体险,保险人应当逐一向投保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保险人仅对学校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或者保险人提供了履行免责条款说明义务的《告家长书》但无涉案被保险人或者其监护人签字的《告家长书》回执栏的,对于保险人已经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的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地方法院会议纪要虽然不能在判决书中作为法律依据援引,但纪要确定的案件处理方式却能在所辖基层法院得到绝对适用,鉴于省高院对此类案件态度明确,保险公司为尽量减少损失,作出妥协,本案最终在中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五、法律分析
苏高法审委[2011]1号会议纪要中对学生平安险承保模式的判定,对本案二审产生逆转性影响,该会议纪要认为学生平安险不属团体险,只能以个险形式承保,从而得出学生平安险的承保保险人应当就免责条款逐一向学生或者其监护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学生平安险的投保人以及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主体是学生或者其监护人。而本案系学校自筹费用为学生投保,被保险人清单中学生均已成年,投保行为经得学生同意,保险公司以团体形式承保,学校为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保险公司就保险条款向投保人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鉴于现行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并无就条款向被保险人进行说明的义务,虽然保险公司在展业时就保险条款内容通过发放文字资料的方式向学生进行了宣传,但并未要求学生书面签字。
苏高法审委[2011]1号会议纪要认定学平险为个险,无论是从法律规定还是从保险经营实务进行分析,均值得商榷。
一、现行法律并未绝对禁止学生平安保险以团险形式承保。认为学生平安保险为个险者所持观点基本为:(1)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学校和被保险人学生之间不存在法定保险利益;(2)另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学生为未成年人,因此学校不能作为投保人;(3) 学平险的交费主体是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所以学生或其家长才是投保人;(4)2003年保监会下发了《关于规范学生平安保险业务经营的通知》,要求从2003年8月30日开始,各大、中、小学校将不能再以投保人的身份为学生统一办理学生在校保险,这表明行政监管机构认为学生平安保险应该为个人保险。
学平险作为团险承保还是个险承保,主要区别是投保人是谁,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学校对学生不具有法定保险利益是否定学平险团体性的重要理由。关于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立法例上可以划分为纯粹利益原则、同意原则、利益和同意兼顾原则。所谓利益原则即订立保险合同,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相互间必须存在金钱上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私人相互间的利害关系,各国立法一般规定父母、夫妻、子女等互相具有保险利益。同意原则则是指,订立保险合同,无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有无利害关系,均以投保人取得被保险人的同意为前提。我国采用的即利益和同意兼顾原则。被保险人若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视为具有保险利益,学校和被保险人学生之间虽不存在法定保险利益,但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若同意学校为其投保,学校则因同意原则而取得了对学生的保险利益。
保险法第33条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该条属于禁止性规定,违反该条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的后果。但该条所称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是指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新保险法第33条所称的未成年子女仅限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包括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即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学平险中被保险人范围为各类大、中、小学及中等专业学校全日制在册学生,根据我国的教育体系设置,排除极端个例,初、高级中学及大专院校的学生不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部分学生不属于保险法33条禁止的非父母禁止投保范围。我们应看到,保险合同由于其带有射幸性质而容易诱发道德危险,人身保险中的他人之生命保险合同则更容易为不法之徒所滥用,为维护被保险人的人身安全,确保保险合同当事人及关系人的正当利益,对于他人之生命保险合同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弊端,应以法律手段严格加以防范。但是,这种法律手段应当公正而适中,既要能起到防范各种弊端之作用,又不能过于严厉而妨碍人们利用此种保险合同。无论人身保险之保险利益原则还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死亡保险之投保人的限制规定,均是为了抑制道德风险。然而,学平险不论投保人是谁,被保险人为在校学生,受益人为被保险学生或其家长,如教育管理机构为学生投保学平险,将受益人指定为被保险学生或其家长,应该讲道德风险是基本可控的。教育机构自筹费用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之外的在校学生投保团体学生平安保险,既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同时也是教书育人、关爱学生的师德所在,是值得鼓励的合法行为,司法不应当干预。
随着时代的发展,特别是近几年的保险展业实务中,大量办学条件较好的教育机构(特别是民营私立学校)为保障学生发生意外事故或疾病得到救治,也是为减轻校方责任,顺利解决可能与学生或学生家长发生的矛盾,愿意拨付一笔款项为学生投保学平险,甚至,一些地区的教育管理机构统一拨付费用,要求辖区内的教育机构必须为在校学生投保。此类投保意愿的教育机构大量涌现,禁止这类愿意为学生承担交费义务的教育机构成为投保人显然不恰当,司法机构对教育机构的投保资格进行限制,不但缺乏法律依据,更为重要的是这种断然排斥的做法阻碍保险功能的发挥。
关于2003年保监会下发的《关于规范学生平安保险业务经营的通知》,不少人存在误读,该通知主要还是针对当时社会非议的教育机构乱收费问题,防止学校以集体名义强制学生购买学生意外保险,改善保险公司在争夺学平险业务中恶性竞争带来的混乱局面,并没有一律禁止保险公司就此险种以团体形式承保。相反,从监管机构审批或备案的条款情况来看,一些保险公司报备学平险条款即以团体保险冠名,如《学生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附加学生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附加学生团体住院医疗保险条款》,此类条款中一般均明确,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被保险人清单名册、声明、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附被保险人清单投保是典型的团体险,由此可见保监部门亦未禁止学平险以团险方式承保。
二、限制学平险以团体保险形式承保,使学生平安保险业务日益萎缩。学平险属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范畴,专门针对在校学生及教职员工设置,其内容主要包括:学生平安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学生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及学生住院医疗保险。低保费、高保障是学生平安保险的显著特点,投保人只要交较低保费,被保险人就能获得较高保额的风险保障,因此,学生平安保险曾是诸多保险产品中较为受欢迎的一个险种。另与其他医疗及意外险险种相比,因承保对象特定、保障范围广、赔偿额度高、费率水平低,该险种具备一定的公益性质。从社会公益的角度出发,在目前社会保障体系未能全面覆盖未成年人和学生的情况下,该险种对学生而言是一种安全保障,对于减轻家长和学校的负担而言,更是不容忽视的。学平险的开办,保障了学生的人身安全,对稳定社会、促进国家发展都有巨大的推动力。
中图分类号:C924.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7-0-02
一、研究背景及研究问题
中国自建国以来至今,其人口的规模和结构都有所变化。人口的发展经历了起伏波折,完成了死亡转变,从高生育、低死亡转变为了低生育、低死亡的国家。而计划生育政策是这一转变的重要促成因素。从70年代计划生育政策正式提出、80年代正式实行之后,中国人口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出生率逐步下降,人口增长率也显著降低,人口基本保持低水平的缓慢增长。在第六次人口普查中,中国人口达到了约13.4亿人,人口粗增长率从建国伊始的1.90%降至0.37%(此数据是笔者通过《2010中国统计年鉴》计算得出)。
本文想要研究的问题主要如下:从我国目前的人口状况来看,生育政策是否有立刻调整的必要性?经济发展对人口增长率的持续降低贡献了多少力量?笔者将运用回归分析的方法,结合国内外经济发展和出生率的数据,探索经济发展与出生率之间的关系,并从我国现行的人口政策与经济发展水平出发,思考生育意愿和生育行为的差异和人口惯性理论,对生育政策提出自己的见解。
二、回归分析:经济发展的影响
由于笔者想要论证的是经济发展对出生率有所影响,因此选用的经济体为已经发展得较为成熟、且人口发展状况也较为稳定的国家:美国和日本。数据来源主要为联合国数据、2010年美国统计年鉴、2007年日本统计年鉴及2010年中国统计年鉴。处理软件主要为Stata11.0和Excel。处理方法主要为回归分析。分别建立以下模型:
1.出生率与GDP
分别对美国、日本和中国历年的GDP与出生率做回归,以出生率为因变量,GDP为自变量,观察GDP对出生率的影响有多大的作用。
回归结果如下:
从回归结果可知,R2值最高为美国,即出生率的变化之中有43.97%的部分是可以用经济增长解释。最低的为日本,R2值为0.238。中国为0.382。当然,R2值不能说明所有的问题,但在一定程度上,这个模型中的自变量和因变量关系是较为显著的。
但是此模型中存在一定的问题。自变量GDP只能反映全国的整体水平,会受到人口基数的影响,不能反映个体的生存状况。因此进行第二个模型的建立。
2.出生率与人均GDP
从回归结果可知,日本的R2最高,为0.83;其次是中国,为0.48;最后是美国,为0.44。不论哪个结果,回归关系都较为显著。且GDP的系数都为负,其中中国人均GDP前的系数的绝对值最大,即每增长一个单位,出生率会下降0.004个单位,呈现负相的关系。
因此可推测,经济增长与出生率之间有反向变动的关系。
3.出生率与生育政策、人均GDP
将数据处理成为长数据之后,变量分别为国家代码、时间、人均GDP、出生率和是否有严格的生育政策。
设:实行严格的生育政策时,P=1,宽松的生育政策P=0。则美国日本的P=0,中国P=1。
建立三个模型。第一个模型之中的自变量只有人均GDP;第二个模型中只有生育政策;第三个模型之中的自变量有人均GDP和生育政策。回归结果如下:
其中,不考虑生育政策时,只考虑人均GDP对出生率的影响时,模型的解释程度为0.40,且人均GDP的系数为负,意味着人均GDP增长时,出生率会下降。但是模型之中,这个系数非常的小。
考虑生育政策之后,R2增加了2个百分点,模型的解释能力有略微的提高。但政策变量P的系数为2.04,意味着有严格生育政策的国家的生育率比宽松政策的生育率高2.04‰,这是由于中国原有的生育率较高,可见在此模型之中,政策对生育率水平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该模型没有表现出政策对生育水平变动的影响。因此此处再生成一个新的变量,为生育率的变动。回归结果如下:调整R2为2.00%,政策变量的系数为-0.013。虽然模型的解释度很低,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P与生育率变化之间的关系不显著。但是P的系数为负,可以看出严格的生育政策对生育率下降起到了一定的贡献。
4.对结果的理论解释
从以上的实证和回归结果可以看出,经济发展确实与出生率下降有一定的关系。对这一结果的解释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解释:
其一,随着经济的发展,子女的养育成本会提高,对孩子“质量”的追求也会逐渐代替对“数量”的需求,驱使父母自觉限制生育。在目前中国的社会保障发展程度来看,在子女数量有限制的情况下,子女的质量显得尤为重要。而父母花费在子女身上的时间、精力等成本也越来越大,机会成本大大增加,因此会自觉地限制生育数量。
经济社会发展与生育率下降: 发达国家的事实
生育率下降与人口转变是人口发展过程中的一种重要现象。所谓人口转变,乃指人口由传统社会高出生、高死亡、低增长状态,经历高出生、低死亡、高增长状态之后,向现代社会低出生、低死亡、低增长状态的转变过程。人口转变由死亡转变和生育转变组成。其中,生育转变,即生育率的下降是人口转变的核心,在人口转变过程中发挥着主导性作用。
考察和研究发现,人口转变率先发生在发达国家。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人口转变还只局限于欧洲地区。作为人口转变核心的生育转变,首先发生于西欧的法国,然后依次出现在西北欧、澳州、北美、东南欧等地区。大致到1930年代中期,欧美地区(或文化圈)的大部分发达国家已经基本完成了人口由高出生率向低出生率的转变。此后,人口转变又进一步向日本、韩国、新加坡及港台等东亚国家或地区扩散,并先后在这些国家或地区逐次实现。目前,这些东亚国家或地区的总和生育率都已下降到1.3左右甚至1以下的低水平。
为什么会发生人口转变特别是生育转变?学者们对此给出了多角度的分析和解释。如芝加哥学派认为,产业革命带来经济发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使养育子女的相对成本上升,为了保证子女质量只能减少生育子女数,由此带来生育率的下降;新家政学把妇女的生育行为与劳动力市场联系起来,妇女为了参与就业竞争而减少生育。特别是卡尔德研究指出,女性教育和地位的提高,有利于减少生育子女数。而且妇女受教育年数越多,生育子女数越少;诺特斯坦的现代化理论则认为是现代化带来了生育水平的下降。尽管还有其他解释,但主流观点基本上都是认为,以生育转变为核心的人口转变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是经济社会的发展促进了生育率的下降和人口转变的实现。
生育率下降与计划生育政策的作用:我国的实践
由于我国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根据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经验,我国目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之下的人口发展还不应该完成人口转变。但事实上我国却早已完成人口转变,目前总和生育率已下降到1.5左右、几乎与日本总和生育率相近的低水平。显然,我国生育率的下降和人口转变的实现,还受其他因素的影响。实践已经说明,人口转变并非仅如欧美、日本等发达国家经验所看到的那样,单纯表现为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实施有效的计划生育及人口出生控制政策,即使在低发展水平条件下也可以发生和实现生育率下降和人口转变。
回顾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历史,我国从1950年代末期即开始在上海等一些大城市宣传计划生育,1960年代开始提倡计划生育。在这一阶段,我国对计划生育还只是宣传和提倡,尚未作为国家政策实施,所以到1970年我国总和生育率还高达5.8。自此以后开始全面实行“晚(婚)、稀(生育间隔)、少(子女数)”的计划生育政策,加之推广普及避孕节育药具和技术,由此造成总和生育率迅速下降,到1979年已下降到2.75。在这10年期间,经济发展基本上还是延续“”以来的停滞不前态势,所以在此期间我国生育率的显著下降与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关系重大,因此,这一时期也被称为计划生育政策发挥作用的“黄金十年”。
2.中国人口生育意愿变迁:1980—2011
3.完善西部少数民族地区人口生育政策的探讨
4.从第六次人口普查看中国人口生育变化的新特点
5.2000年以来中国人口生育水平的估计
6.论我国人口生育政策的改革
7.人口迁移、生育率及人口稳定状态的老龄化问题研究
8.中国流动人口的生育水平——基于全国流动人口动态监测调查数据的分析
9.单独二孩政策下流动人口的生育意愿试析
10.人口生育和流动管制的经济后果
11.中国人口生育政策60年
12.中国人口生育水平低在何处——基于六普数据的分析
13.中国人口生育变化及影响因素——基于第六次人口普查的分析
14.流动人口生育意愿、性别偏好及其决定因素
15.中国出生人口的新变化与趋势
16.婚姻挤压下农村流动人口的生育性别偏好——基于相对剥夺感视角的分析
17.中国人口迁移与生育率关系研究
18.生育政策调整对中国出生人口规模的影响——基于生育意愿与生育行为差异的视角
19.自主到计划:人口生育和增长变迁——1950~2014年中国人口论纲要
20.流动人口对当前生育水平的影响
21.论计划生育权利义务的双重属性——以我国人口政策调整为背景
22.城市流动人口生育意愿研究综述
23.新一代乡-城流动人口生育意愿探析
24.城镇外来农村流动人口的生育观念与行为分析——来自深圳调查的发现
25.生育水平评估与生育政策调整——基于中国大陆分省生育水平现状的分析
26.滞后与压缩:中国人口生育转变的特征
27.21世纪初中国人口的生育观念——基于对山东省一项问卷调查的研究
28.中国农村人口生育水平估计方法及其影响因素——基于队列视角的分析
29.有效人口政策命题与中国生育政策演变
30.人口生育观念嬗变与社会发展
31.迁移流动人口生育特点及相关理论——中外研究述评
32.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口效应
33.队列视角的中国人口内在增长水平研究——基于终身生育率两种估计方法的比较
34.中国人口生育政策的演变历程
35.苏南流动人口生育意愿研究——以吴江流动人口为例
36.不同代别农民工生育意愿及其影响因素——基于厦门市912位农村流动人口的实证研究
37.外来人口与我国城市低生育率
38.经济社会发展与生育率变动关系的量化分析
39.流动人口生育意愿的变迁及其影响
40.计划生育政策、社会保障与人口出生率的区域差异研究——基于省级面板数据的分析
41.清中叶以降浙南乡村家族人口与家族经济——兼论非马尔萨斯式的中国生育模式
42.1979~2000年中国人口生育趋势:出生数据和教育数据的比较分析
43.文化适应——研究流动人口生育行为的新视角
44.人口负担与人口红利的权衡——论中国现阶段不能放松计划生育政策
45.集体化时期的分配制度与人口生育——以日照市东村为中心(1949~1973)
46.人口迁移对延边朝鲜族育龄妇女生育行为差异的影响程度分析
47.我国流动人口生育问题研究概述
48.人口生育政策亟待全面彻底改革——基于人力资本、创新能力的分析
49.从稳定人口与人口再生产认识总和生育率真实涵义
50.新生代流动人口的生育期望及其影响因素
51.流动人口的生育意愿与生育行为差异研究
52.中国人口生育率的下降与人口老龄化
53.人口流动的经济效应对生育率的影响——基于CGSS农村微观数据的研究
54.人口老龄化机制研究:基于生育率持续下降视角
55.生育政策潜在人口的结构及其二孩生育意愿——对两项大规模调查结果的分析
56.人口优化理论再探——新人口危机和国家安全
57.乡城流动人口的生育间隔及其影响因素——以上海市为例
58.乡-城转移人口的生育率水平问题
59.我国人口增长的总和生育率模型及人口预警
60.企业青年流动人口生育意愿及其影响因素调查
61.云南流动人口生育水平研究
62.外出对流动人口生育意愿的影响差异分析——以广州市流动人口为例
63.基于广义稳定人口模型的中国生育率估计
64.流动人口生育保险参与及其性别差异研究
65.生育率结构性变化与新生人口激增——基于北京的APC模型实证研究
66.中国的低生育水平及相关人口研究问题
67.我国人口生育政策该何去何从:近年的争论和讨论
68.中国妇女生育意愿决定研究:基于工资收入获取视角
69.人口生育政策的评价方法研究
70.中国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口效果评估
71.低生育时代的人口政策走向
72.中国妇女生育水平变动考证和未来人口发展的策略选择
73.外来流入人口的分母效应与大城市育龄妇女的超低总和生育率——以京、津、沪为例
74.东部较发达省市人口下降区人口发展趋势——基于生育政策调整的县域个案诠释
75.我国生育政策演进与人口均衡发展——从独生子女政策到全面二孩政策的思考
76.论家庭变迁与人口的生育行为
77.中国人口生育问题研究
78.城市流动人口的生育健康状况调查
79.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体系的缺陷与对策
80.中国少数民族人口的生育转变
81.生育率转变与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口经济效应评估——以四川省为例
82.婚姻家庭与人口生育立法分离之探讨
83.对“单独二孩”政策新的认识与思考
84.中国省际人口空间格局演化的分析方法与实证
85.中国城市人口生育意愿——对哈尔滨市已婚在业人口的调查
86.从以人为本看我国人口问题与生育政策
87.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研究:回顾与前瞻
88.新疆人口生育水平的变化及其影响因素
89.流动人口生育问题研究综述
90.高出生性别比地区人口预测研究——基于育龄妇女生育意愿调查
91.中国的城镇化如何影响生育率?——基于空间面板数据模型的研究
92.人口生育问题与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的策略选择——以广东省潮汕地区为例
93.中国的低生育率与被忽略的人口风险
94.低生育研究——人口转变论的补充和发展
95.“单独二孩”:生育政策调整的社会影响前瞻
96.低生育率是中国的福音?——从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看中国人口发展现状与前景
97.现阶段中国的总和生育率究竟是多少?——来自户籍登记数据的新证据
中图分类号:TP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4)07-013-01
一、问题分析
以Leslie模型进行对人口结构的细节性预测,利用现有人口普查数据,进行未实行“单独二孩”政策下未来人口数量、年龄结构、性别比例、老龄化水平的预测,通过调查数据计算“单独二孩”受益群体的数量比例及相应生育率的变化,从而得出实行“单独二孩”政策后未来人口的结构模拟预测。分析比对实行和未实行“单独二孩”政策两种情况下未来人口数量结构,对“单独二孩”政策的效果进行评估,结合评估结果,评价现有的研究结论。
二、Leslie人口预测模型
(一)Leslie模型建立
出于母性繁殖的考量,为简化计算,Leslie模型在建模过程中只考虑女性的数量,总人口数量则通过一定的男女比例进行折算。年龄以周岁为基准,时间以年为单位,分为91个年龄组,以1岁为年龄间隔,由于90岁以上人口数量较少,对人口发展的影响不显著,故以90岁及以上人群为一组。
(二)Leslie模型求解
由于本模型基于第六次人口普查的数据进行,初始时间则为2010年,以2010年的年龄别生育率、年龄别死亡率及性别比例代入预测公式进行人口预测,得到的人口数量预测。
从Leslie矩阵预测人口的方法中可以看出,该方法的基本构思是假定该国人口出生率和死亡率在预测时期内不发生变化的,即Leslie矩阵没有对这两个变量的变异性进行考察。如果该国的人口出生率与死亡率有一定的变化,而非出于一个稳定的情况,这种变化带来的误差将会随着预测中Leslie矩阵的幂运算不断变大。经多次重复性计算后,对生育率和死亡率进行平均统计,确定生育率和死亡率的均值分别为初始值的0.84与0.65,依此重新进行2010-2030年的人口预测。
三、模型分析
Leslie模型在预测人口总量的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反映人口结构的发展趋势。模型构建原理:按性别分组,以女性某一初始时期的分年龄别人口数作为一个列向量,通过年龄别生育率、年龄别死亡率构建Leslie矩阵,左乘分年龄别人口数的列向量,得到新的列向量即为预测的女性人口,通过男女性别比例推算总人口规模。所以Leslie模型是以离散的人口相关自变量、性别分组及某一初始时期的人口发展数据为机理,能对未来一个或多个区域进行人口规模和年龄结构的预测的综合模型。但是严格来讲,Leslie矩阵必须用生命表系统来构建,如果缺乏生命表系统,也可以根据相应的统计数据构造近似的矩阵模型。
由于我们可用的数据为第五次和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其中并没有生育率和死亡率的动态变化。我们所选用的模型需要对人口生育率变化有所体现,而Leslie矩阵中就涉及到生育率变量的因素。而如果人口在一段时间内平稳增长,使用时间序列方法能够很好地在短期内对人口变化的情况进行有效的预测,所以我组成员采用了时间序列分析把生育率进行优化。
而Leslie模型虽然对中长期的人口预测相对准确,且对生育率也进行了优化,然而以后的生育率变化是无法体现的。所以本组对基于年龄结构生育率处理有一定程度的误差,从而导致了Leslie模型的系统误差。
参考文献:
[1]韩晓庆.基于Leslie模型中国未来人口策略模拟研究[D].东北财经大学,2012.
[2]乔晓春.“单独二孩”政策目标人群及相关问题分析“单独二孩”生育政策的实施会带来什么?――2013年生育意愿调查数据中的一些发现[J].人口与计划生育,2014(1).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2-7661(2014)23-003-02
一、问题重述
人口的数量和结构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我国70年代初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的生育政策,有效地控制了我国人口的过快增长,对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改善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另一方面,其负面影响也开始显现:临近超低生育率水平、人口老龄化、出生性别比失调、人口红利消失。本世纪初调整到“双独二胎”,到现在的“单独二胎”。无疑是政策不断进步的表现。选择合适的角度建立数学模型,评估有没有必要全面放开二胎政策。
二、影响因素的分析
1、生育率水平。20世纪70年代初,大力推行计划生育导致我国迅速从高生育率到低生育率的转变。生育率几乎一直处于低生育率2.14以下的水平,近几年更是低于超低生育率水平1.5。超低生育率水平加快了我国老龄化的进程,不利于社会的发展。
2、出生性别比例。在计划生育中的严格控制人口数量的前提下,“性别选择”成为人们退而求其次的选择,最终导致出生人口性别比例被“人为性”破坏失调。查阅1980年至2010年的性别比例资料得知,正常性别比例在103:100左右。自1978年计划生育以来,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例明显升高,1985年后除了个别年份外,出生性别比例均超过了112,明显偏离了正常的性别比例,从总趋势上看,比例仍呈增长趋势。出生性别比例失衡会带来婚姻挤压、性别透支和人口结构失衡等严重社会问题。
3、人口红利。中国经济“增长奇迹”源于多种因素,“人口红利”是其中最重要的因素。人口红利期是指生育率迅速下降,少儿抚养比例下降,总人口中适龄劳动人口比重上升,而老年人口比例达到较高水平之前形成的一个劳动力资源相对丰富的时期。通过用劳动人口占总人口比例的变化表示人口红利的变化,确定人口红利的变化趋势。
经分析,我国的人口红利大致处于增长趋势,但是在2010年出现了一个拐点,为了解释这个现象,我们建立差分方程模型预测未来几十年劳动人口占总人口比例的变化趋势,进而说明人口红利的发展趋势。
(1)差分方程模型。将人群按年龄大小等间隔地分成n个年龄组,比如每10岁或每5岁为1个年龄组。与年龄的离散化相对应,时间也离散为时段,并且时段的间隔与年龄区间大小相等,即以10年或5年为1个阶段。人口是通过女性个体的生育而增长的,所以用女性数量的变化为研究对象比较方便,下面提到的人口数量均指其中的女性。
时段 第 年龄组的人群数量为 ,第 年龄组的生育率为 ,死亡率为 ,生存率为 ,有 ,假设 和 不随时段 变化。 的变化规律:时段 第 年龄组的人口数量是时段 各年龄组生育数量之和,即
①
时段 第 年龄组的人口数量是时段 第 年龄组生存下来的数量,即
②
设时段K种群按年龄组的分布变量为: ③
则(1)、(2)可表为 , ④
其中,由生育率 和生存率 构成的矩阵 ⑤
当矩阵L和按年龄组的初始分布向量 已知时,可以预测任意时段K人群按年龄组的分布为 ⑥
(2)模型验证。将年龄分为4组,全国人口分为0-14、15-49、50-59、60-90共4个年龄阶段,根据公式⑥只要知道 时的L矩阵,依次可以得到以后每年各个年龄段的人口数据,进而可以预测年龄在15-59岁的劳动人口数量。根据中国统计年鉴查得2000-2008年的出生率 及死亡率 ,通过死亡率得生存率 。
表2中平均相对误差为0.0159,说明该模型起到了较好的效果,符合人口发展规律。用该模型预测各年龄段的人口数量,从而得出15-59岁劳动人口数以及总人口数,算出比值即得到每年的人口红利数据,相关运算过程借助MATLAB实现。得知,人口红利在2010-2015年呈增长趋势,在2015年左右达到顶峰,此后,呈急剧下降的趋势。
4、老龄化问题。老龄社会是指老年人口占总数人口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比例的人口结构模型。按照联合国的新标准是65岁以上老人达到总人口的7%。采用新标准分析我国老龄化程度。
由表3中数据可知,我国2000年65岁以上老人达到总人口的比例已经达到7%,2011年比例已经高达9.1%,说明我国已经进入老龄社会,并且老龄化程度还会继续加大。
为了更加明确的说明问题,根据建立的动态差分方程模型,预测未来20年65岁以上老年人占总人口的比例,得出我国人口老龄化呈递增趋势,2030年左右我国老龄化已经超过20%,并将一直增长下去,所以20年后我国将成为高度老龄化国家。造成上述原因可分为两方面:1、人口生育率大幅度下降2、死亡率的下降。第一方面与我国计划生育政策有关,第二个方面得益于经济社会的发展、疾病的控制、卫生条件和生活质量的提升。人口高度老龄化使我国的养老负担迅速增加,会导致社会总储蓄减少,进而使社会总投资下降,最终影响经济的持续增长。
三、结论
通过对生育率、出生性别比例、人口红利和人口老龄化的分析,得出生育率持续降低,出生性别比例不平衡程度继续加深,人口红利在2015年将会下降,人口老龄化程度继续加重,这种变化趋势最终会影响我国经济的发展。所以我国的生育政策急需调整。也就是说目前很有必要开放二胎政策。
由于中国已然陷入了“超低生育率”;所以,广东此举被爆出之后,在公众中、一些人口学者间,有关“全面放开二胎”、甚至取消“计划生育”的呼声也在渐涨。
生育率是妇女在一生中平均生育孩子的数量。人口学上,一个社会正常的生育率应维持在2.1,这被称作“替代水平”。如果低于2.1,也就是每一对夫妇生育的孩子少于两个,人口的自然替代就会出现问题。若是低于1.5,就属于“超低生育率”。那么,处于劳动年龄的人口会持续、快速地减少,抚养老年人的负担会加重、独居老人的比例会成倍增加……社会也将陷入发展的瓶颈。中国的“超低生育率”早已引起了一些人口学者的担忧。可问题是:在“二胎”政策上为独生子女放行,就可以改变超低生育率的现状吗?
近年来,中国在一些地区推行“双独二胎”;如果夫妻二人都是独生子女,就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但在北京、上海等大城市,这一政策显然遭到了“冷遇”。一些社会学家调研发现,只有30%左右的“双独”愿意生二胎,有的“双独”甚至一个孩子也不想要。
有人把原因归为“育儿压力大”。可在全球,数十个国家也都在经受“低生育率”的困扰。在经济发达的日本、意大利、俄罗斯、韩国……政府不得不绞尽脑汁,刺激国民生孩子。迄今,却还没有一个国家成功地把“低生育率”恢复到“高生育率”。
导致“低生育率”的根源,并非生育的政策、育儿的压力;别让“计划生育”挨错了板子。
社会学家告诉我们,生育率的降低是一个社会现代化的必然结果。随着社会的发达,人们的结婚年龄、生育周期、城市生活的成本、生活方式都在发生着变化,进而影响到生育;人们对生育的意愿就会变得更低。
这就难怪“双独”对“二胎”政策并不领情了。
在世界第一人口大国,要扩大“生二胎”的范围,需要足够充分的理由。一个城市当然可以依据自己的人口结构,对特殊结构的家庭采取一些调节政策、给予照顾。但对它所带来的示范效应,仍需慎之又慎。
根据国家计生委的统计调查,自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中国妇女生育水平开始持续下降。总和生育率从1970年的5.81降到1980年的2.31,首次接近更替水平,2000年第五次普查数据显示,中国总和生育率下降到1.30,达到低生育率水平,人口快速增长的势头得到基本控制。针对在低生育率水平下,我国21世纪人口问题的核心及人口政策的导向,成为近年来学术界关注的焦点问题。
关于未来人口战略目标的不同观点
就未来人口战略目标而言,目前的主要争论集中在:是否应以减少人口数量为战略目标。对这一问题的探讨,形成了以下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中国应以减少人口数量为战略目标。持这种观点的学者有叶文振(2002)、李小平(2004)等人,他们认为在新的百年里继续有效地减少人口数量依然是我国人口政策必须考虑的主要矛盾和先于一切的大事。理由有三:其一,人均意识与人均资源劣势要求减少人口总量;其二,资本有机构成的潜能,要求减少劳动力供给总量;其三,人均收入水平的加速提高,要求缩减人口总量。最后的结论认为,中国应以减少人口数量为战略目标,在100年后将中国人口降到8-10亿并力争更低,200年后降到3-5亿。与第一种观点截然相反,另外一些学者认为,结构问题已经一跃成为21世纪中国人口问题的核心。宋健(2002)认为人口数量问题成为“笼中之虎”,尽管威猛,却尽在掌握之中,中国人口转变的独特性,造就了中国人口结构问题的独特性,随着人口和社会经济的发展,21世纪人口战略目标应该由数量问题转移到结构问题上。持此观点的学者虽然不是很多,但这至少警示人们人口结构问题的严重性。第三种观点认为,统一人口数量与结构、提高人口素质才应成为长期追求的目标。持这种观点的学者们从人口与可持续发展的视角出发,多方位的寻求平衡发展。李建新(2001)驳斥了“一味追求人口数量减少的观点”,认为在追求减少人口数量过程中所引起的加速年龄结构老化则必然会不利于可持续发展,他引用中国人口增长与社会经济发展变迁的历史事实,论证了“人口数量多少并不决定一个国家地区社会经济发展速度和人民生活水平”的命题。蒋正华等人(2000)认为根据中国的国情目前追求最优人口数量是不现实的,当前所做的是将总人口控制在人口最大容量内的前提下,实现人口结构、人口地区分布的合理布局,实现人口与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学术界在人口战略目标上的激烈辩论,说明中国人口未来长远发展目标的确定是一项异常复杂、困难的任务,需要慎之又慎。
关于有无必要进一步降低生育率的不同观点
在人口总量压力与人口结构压力并存的情形下,能否进一步降低生育率,是学者们关注的另一热点问题。对未来人口目标的不同观点,体现在对于生育政策的走向问题上有不同的见解,归纳起来有三种意向:1)进一步降低生育率,将总和生育率降到1.5甚至1.0以下,并长期保持下去,从根本上解决中国人口过多与人均资源长期紧张的问题,这样才可能在生活水平和生存环境上追赶发达国家;2)稳定目前低生育率,这是人口总量未来能否停止增长并转向负增长,最终实现现代人口转变的关键;3)提高生育率,稳定总和生育率在更替水平2.0左右,是实现人口与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和最优的稳定状态。这些意向最终体现在对生育胎次政策的主张上:1)主张继续推行一孩化,从而进一步扩大独生子女家庭的比例(;叶文振,2002;李小平,2004);2)维持目前的生育胎次政策或稳定总和生育率于1.5~1.8左右(马瀛通,林富德,2000);3)调整现行的胎次政策,扩大二胎比例或逐渐向二胎政策过度(李建新,2000,2001;于学军2000),一方面,对生育率水平特别低的地区(如北京等地生育率已降到1.0以下),应采取措施,刺激生育率回升到更替水平;另一方面对生育率较高地区,通过生育政策把生育率控制在2.0左右的水平上,这样既达到控制人口增长,又达到调控人口数量的目标。以上学者们对未来生育与政策调整问题基本上属于理论探讨,目前尚无严密的计算和论证,对这些调整可能带来的后果也无系统的论述。
关于人口调控的不同观点
从上述的讨论中可看到,无论从我国目前人口数量问题还是结构问题上看,我国的人口是需要进行调控的。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并逐步完善,人口控制机制应如何确定,现行的管理体制有无存在的必要或应向什么方向发展,已倍受关注。在人口调控问题的研究中形成了以下观点:第一,只能由政府计划调控,理由有二:其一,由于市场经济对人口调节的时滞性,即使对一个完善的市场经济而言,政府对人口的宏观调控也是必不可少;其二,人口的生产不同于物质资料的生产,通过对两种生产的调节机制进行比较分析,认为人口生产并不受劳动力市场供求规律调节,因此人口控制不应该也不可能由市场调节,只能计划生育。第二种观点认为,今后的人口调控应主要通过竞争、劳动力市场等市场机制的作用引导家庭的生育行为、控制人口数量,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一方面,随着生育率的下降,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边际效应必然出现递减的现象;另一方面,通过对20世纪最后20年来中国妇女生育水平变动的研究,认为近20年来人口发展主要由经济等客观因素所决定,当人口政策符合经济规律的要求时才能起到显著的作用,主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应该转变职能,把婚姻、生育之类的私权归还于民。
我国人口问题研究观点述评
我国学术界在上述三方面的人口问题研究中既存在不同的立场和视角,也存在差异显著的推断和论证逻辑。总体来看,各观点均有其合理性与局限性,这主要是由于我国人口转变的特殊性及目前我国人口问题的复杂性决定。
一方面,历史上长时期人口快速增长,导致人口基数庞大。人口基数庞大、增加速度快,对中国资源环境能源形成严重的压力。再加上人口运动的惯性和人口再生产自身规律的作用,人口与生态环境的矛盾还会进一步尖锐化,因此人口数量问题是理论界关注的核心问题之一。
另一方面,随着经济的发展及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近几年中国人口发生了历史性的转变。如果按照自然趋势发展,中国现在及未来一段时间内会像许多发达国家一样持续处于人口转变的第二个阶段,但是由于70年代开始实行了较为严格的计划生育政策,人口发生了快速转变,致使中国用了不到30年的时间就完成了发达国家上百年才完成的现代人口增长模式转变过程。这就导致了我国人口结构问题日益突出,使得21世纪中国面临着人口数量及结构的双重压力。
第三,中国人口转变的经济基础不同于发达国家。中国的人口转型是在经济追求高速发展的时期出现的,与工业化几乎同时发生,而欧洲是在工业化完成后的经济高度发达的背景下才出现的。西方发达国家进入人口老龄化时,人均GDP一般在10000美元左右,而中国仅为1000美元,显然,中国的人口的转变缺乏经济基础。
总体而言,对前面提到的人口问题虽然存在不同的观点,但各种观点的争论使人口问题的研究更加全面。具体而言:
在未来人口战略目标上,学术界把人口目标与社会经济和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发展联系起来,并深刻认识到了社会经济发展的核心问题是人口问题,找到了未来社会经济发展的基本矛盾;研究的视角更加强调学科之间的交叉性:在确定人口的最大容量及适度人口方面将人口学、经济学、资源环境学等结合起来,跨学科的特点突出;在分析人口结构问题时,选取了改进之后递进式生育预测方法,这种预测方法更适合于中国人口发展的规律。在人口生育政策的导向及人口控制的调节机制上,对人口政策的探讨不再仅限于关注人口数量,而是从多角度多层面去审视人口政策实施的条件及可能造成的后果和影响。对于这些方面的探讨,可使未来的人口政策更符合实际,从而能尽可能的缩小负面效应,这是其合理的一面。其不足之处在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城市地区稳定低生育水平的技术条件与经济条件已经完全成熟,因此全国的人口的生育率水平更多地取决于农村经济的发展。
对我国未来人口研究及人口政策制定的启示
上述针对人口问题的观点,是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分析我国人口问题而提出的,这些观点对我国未来制定人口政策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可以从中得到以下启示:
第一,在不断完善的市场机制下,生育政策应随之做出相应的调整。无论原有的生育政策在过去发挥了多大的作用,但人口政策总是一定社会经济条件下的产物,它也只有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才能发挥其作用。随着市场经济的确立及完善,无论生育政策的导向如何,对生育的调节手段应该发生转变。
第二,生育政策应分地区区别对待。虽然改革和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十分迅速,但是地区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差别,因此在生育政策的选择与方式上也应有所不同。在上海、广州等地综合生育率低于1.0的地区,特别是佛山(0.55)等超低生育率、经济基础好、思想观念超前的城市,稳定低生育率水平的条件已经完全成熟,应将低生育率稳定机制从政策控制机制向群众自我约束机制转变。在经济基础落后的西部高生育率地区,应深入群众实地调查,确定出与当地实际情况相宜的生育调节方式。
第三,促进人口流动,改变生育观念。在城市总和生育率已经较低且基本稳定的的条件下,控制农村人口成为解决我国人口问题的关键。而促进人口流动,加快城市化建设不仅是人口向城市的简单的转移,更重要的是人口生活方式、思想意识的转变。发达地区经济条件的引力,与落后地区人口过剩的推力,使得落后地区人口向经济发达地区流动,在流动中改变生育观念,转换生育行为。
参考文献:
1.李小平.论中国人口的百年战略与对策[D].战略与管理,2004
2.叶文振.数量控制:21世纪中国人口生育政策导向[D].市场与人口分析,2002
3.宋健.结构问题是21世纪中国人口的核心问题[D].市场与人口分析,2002
除浙江省卫健委外,海南省卫健委也在近期进行了生育政策调查问卷,其中同样涉及政府生育补贴等问题。对此,中国人口学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教授陆杰华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从各地释放的信号和一些举措来看,当前多地政府已在着手制定生育优化政策来应对生育率下降问题。
不过,陆杰华认为,除了生育补贴等“治标”措施外,更重要的是要逐步改变年轻人的婚育观念,强化家庭责任和理念。
多因素导致生育率下降
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2021年我国出生人口为1062万人,死亡人口1014万人,人口净增长48万,自然增长率0.34‰,人口出生率为7.52‰。而2020年的全国人口出生率为8.52‰,全国人口净增长为204万。
出生人口下降会产生一系列负面影响。陆杰华举例称,对经济而言,未来劳动力供给不足将直接影响经济活力和动力;老龄化日益严重则会带来老人抚养难等诸多问题。
华东政法大学中国法治战略研究中心副研究员孙煜华指出,人口增长率过低还可能带来很多间接影响,比如少子高龄化的人口结构会直接影响房地产市场发展;备受关注的教育减负问题也与出生率过低有关,由于很多家庭只有一个孩子,因此会对孩子抱有更高期望,进而不断加大教育投入,频繁补课,增加学生和家长负担。
“近年来,我国人口发展面临转折性变化,总人口增长势头明显减弱,出生人口持续走低。”在国家卫生健康委2022年首场例行新闻会上,国家卫健委人口家庭司副司长杨金瑞指出,人口出生率下降是多重因素综合影响的结果。
首先是育龄妇女特别是生育旺盛期育龄妇女规模下降。“十三五”时期20至34岁生育旺盛期妇女年均减少340万,2021年相比2020年减少473万,这是带动出生人口数量下降的重要因素。
其次是年轻人婚育观念的变化。当前,“90后”“00后”作为新的婚育主体,绝大部分成长和工作在城镇,受教育年限更长,面临的就业竞争压力更大,婚育推迟现象十分突出,育龄女子生育意愿也持续走低。
此外,住房、教育、就业等多重因素影响下的生育养育教育成本居高不下,也增加了年轻人的生育顾虑。
为应对生育率降低等问题,国家相继推行了全面二孩、三孩政策。“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是希望防止出生人口进一步下滑,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不过,杨金瑞表示,目前三孩生育政策实施时间还不长,短期内很难显现明显效果。
陆杰华认为,仅靠单纯的三孩政策促进生育率大幅回升不太现实,还需要一系列配套政策的支持。
多地出台鼓励生育政策
在介绍各地依法组织实施三孩生育政策、积极出台支持措施时,杨金瑞介绍,目前全国已有25个省份完成人口与计生条例修订,部分省份已制定实施方案,增加普惠托育服务发展、计划生育家庭权益保障等条款。
事实上,浙江省卫健委调查问卷中提及的政府补贴,有些地方已经付诸实践,用“真金白银”解决孩子的“奶粉钱”。
2021年7月28日,四川省攀枝花市公布了《关于促进人力资源聚集的十六条政策措施》,其中规定对按政策生育二孩、三孩的攀枝花户籍家庭,每月每孩发放500元育儿补贴金,直至孩子3岁。这也是全国首个发放育儿补贴金的城市。
除给予育儿补贴外,还有多个地方在“住有所居”方面出台了相应的生育优惠政策。
比如,甘肃省临泽县对生育二孩、三孩的家庭,规定在县城购买房子给予4万元补贴,在各中心集镇购买商品房给予3万元补贴;江苏省海安市的购房支持政策中规定,海安市常住居民,子女未满18周岁的二孩、三孩家庭,购房时在市场价格基础上二孩家庭给予200元/平方米、三孩家庭给予400元/平方米的优惠;北京则成为全国首个在公租房分配上出台生育优惠政策的城市,北京市朝阳区在去年9月规定,多孩家庭无须经过意向登记、摇号排序等环节,可优先获配公租房。
陆杰华认为,不论是生育补贴还是购房优惠,这些优惠政策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对提高民众生育意愿起到促进作用。在各地充分实践基础上,如果确有积极效果,未来也可考虑综合各地经验做法,上升为国家制度。
孙煜华建议,可考虑把地方生育优化政策、效果等纳入政府政绩考核中,以此来促使政府更加重视,给予更多投入。
提高生育率须标本兼治
目前各省份新修订的计生条例大多把延长产假作为一项重要措施,但在陆杰华看来,鼓励生育应考虑的重中之重是生育对女性职业规划的影响,要完善女性就业权益保障,妥善解决育龄妇女后顾之忧。
“能否在产假期间保障收入,能否在产假后顺利返回原岗位,未育女性在入职前是否能不受歧视,这些都是职场女性生育面临的最直接问题。”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在合同期未满情况下,用人单位不能以女职工怀孕、产假和哺乳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孙煜华认为企业除了要严格守法外,国家也应明确育儿分担机制,生育成本要由国家、企业和家庭共同分担。
“在提高生育率问题上,不能只关注二孩、三孩,要意识到一孩才是生育金字塔的基础。只有让家庭顺利生出、抚养第一个孩子,才能调动他们生育二孩、三孩的积极性,从而遏制人口自然增长率下滑的态势。”在陆杰华看来,提高生育意愿须“标本兼治”,除了生育补贴、职业保障这样“治标”的方法,还要“治本”——逐渐改变适婚适育主体的婚恋观、生育观和家庭观,营造良好的生育文化环境。
根据国家计生委的统计调查,自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中国妇女生育水平开始持续下降。总和生育率从1970年的5.81降到1980年的2.31,首次接近更替水平,2000年第五次普查数据显示,中国总和生育率下降到1.30,达到低生育率水平,人口快速增长的势头得到基本控制。针对在低生育率水平下,我国21世纪人口问题的核心及人口政策的导向,成为近年来学术界关注的焦点问题。
关于未来人口战略目标的不同观点
就未来人口战略目标而言,目前的主要争论集中在:是否应以减少人口数量为战略目标。对这一问题的探讨,形成了以下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中国应以减少人口数量为战略目标。持这种观点的学者有叶文振(2002)、李小平(2004)等人,他们认为在新的百年里继续有效地减少人口数量依然是我国人口政策必须考虑的主要矛盾和先于一切的大事。理由有三:其一,人均意识与人均资源劣势要求减少人口总量;其二,资本有机构成的潜能,要求减少劳动力供给总量;其三,人均收入水平的加速提高,要求缩减人口总量。最后的结论认为,中国应以减少人口数量为战略目标,在100年后将中国人口降到8-10亿并力争更低,200年后降到3-5亿。与第一种观点截然相反,另外一些学者认为,结构问题已经一跃成为21世纪中国人口问题的核心。宋健(2002)认为人口数量问题成为“笼中之虎”,尽管威猛,却尽在掌握之中,中国人口转变的独特性,造就了中国人口结构问题的独特性,随着人口和社会经济的发展,21世纪人口战略目标应该由数量问题转移到结构问题上。持此观点的学者虽然不是很多,但这至少警示人们人口结构问题的严重性。第三种观点认为,统一人口数量与结构、提高人口素质才应成为长期追求的目标。持这种观点的学者们从人口与可持续发展的视角出发,多方位的寻求平衡发展。李建新(2001)驳斥了“一味追求人口数量减少的观点”,认为在追求减少人口数量过程中所引起的加速年龄结构老化则必然会不利于可持续发展,他引用中国人口增长与社会经济发展变迁的历史事实,论证了“人口数量多少并不决定一个国家地区社会经济发展速度和人民生活水平”的命题。蒋正华等人(2000)认为根据中国的国情目前追求最优人口数量是不现实的,当前所做的是将总人口控制在人口最大容量内的前提下,实现人口结构、人口地区分布的合理布局,实现人口与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学术界在人口战略目标上的激烈辩论,说明中国人口未来长远发展目标的确定是一项异常复杂、困难的任务,需要慎之又慎。
关于有无必要进一步降低生育率的不同观点
在人口总量压力与人口结构压力并存的情形下,能否进一步降低生育率,是学者们关注的另一热点问题。对未来人口目标的不同观点,体现在对于生育政策的走向问题上有不同的见解,归纳起来有三种意向:1)进一步降低生育率,将总和生育率降到1.5甚至1.0以下,并长期保持下去,从根本上解决中国人口过多与人均资源长期紧张的问题,这样才可能在生活水平和生存环境上追赶发达国家;2)稳定目前低生育率,这是人口总量未来能否停止增长并转向负增长,最终实现现代人口转变的关键;3)提高生育率,稳定总和生育率在更替水平2.0左右,是实现人口与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和最优的稳定状态。这些意向最终体现在对生育胎次政策的主张上:1)主张继续推行一孩化,从而进一步扩大独生子女家庭的比例(;叶文振,2002;李小平,2004);2)维持目前的生育胎次政策或稳定总和生育率于1.5~1.8左右(马瀛通,林富德,2000);3)调整现行的胎次政策,扩大二胎比例或逐渐向二胎政策过度(李建新,2000,2001;于学军2000),一方面,对生育率水平特别低的地区(如北京等地生育率已降到1.0以下),应采取措施,刺激生育率回升到更替水平;另一方面对生育率较高地区,通过生育政策把生育率控制在2.0左右的水平上,这样既达到控制人口增长,又达到调控人口数量的目标。以上学者们对未来生育与政策调整问题基本上属于理论探讨,目前尚无严密的计算和论证,对这些调整可能带来的后果也无系统的论述。
关于人口调控的不同观点
从上述的讨论中可看到,无论从我国目前人口数量问题还是结构问题上看,我国的人口是需要进行调控的。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并逐步完善,人口控制机制应如何确定,现行的管理体制有无存在的必要或应向什么方向发展,已倍受关注。在人口调控问题的研究中形成了以下观点:第一,只能由政府计划调控,理由有二:其一,由于市场经济对人口调节的时滞性,即使对一个完善的市场经济而言,政府对人口的宏观调控也是必不可少;其二,人口的生产不同于物质资料的生产,通过对两种生产的调节机制进行比较分析,认为人口生产并不受劳动力市场供求规律调节,因此人口控制不应该也不可能由市场调节,只能计划生育。第二种观点认为,今后的人口调控应主要通过竞争、劳动力市场等市场机制的作用引导家庭的生育行为、控制人口数量,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一方面,随着生育率的下降,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边际效应必然出现递减的现象;另一方面,通过对20世纪最后20年来中国妇女生育水平变动的研究,认为近20年来人口发展主要由经济等客观因素所决定,当人口政策符合经济规律的要求时才能起到显著的作用,主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应该转变职能,把婚姻、生育之类的私权归还于民。
我国人口问题研究观点述评
我国学术界在上述三方面的人口问题研究中既存在不同的立场和视角,也存在差异显著的推断和论证逻辑。总体来看,各观点均有其合理性与局限性,这主要是由于我国人口转变的特殊性及目前我国人口问题的复杂性决定。
一方面,历史上长时期人口快速增长,导致人口基数庞大。人口基数庞大、增加速度快,对中国资源环境能源形成严重的压力。再加上人口运动的惯性和人口再生产自身规律的作用,人口与生态环境的矛盾还会进一步尖锐化,因此人口数量问题是理论界关注的核心问题之一。
另一方面,随着经济的发展及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近几年中国人口发生了历史性的转变。如果按照自然趋势发展,中国现在及未来一段时间内会像许多发达国家一样持续处于人口转变的第二个阶段,但是由于70年代开始实行了较为严格的计划生育政策,人口发生了快速转变,致使中国用了不到30年的时间就完成了发达国家上百年才完成的现代人口增长模式转变过程。这就导致了我国人口结构问题日益突出,使得21世纪中国面临着人口数量及结构的双重压力。
第三,中国人口转变的经济基础不同于发达国家。中国的人口转型是在经济追求高速发展的时期出现的,与工业化几乎同时发生,而欧洲是在工业化完成后的经济高度发达的背景下才出现的。西方发达国家进入人口老龄化时,人均GDP一般在10000美元左右,而中国仅为1000美元,显然,中国的人口的转变缺乏经济基础。
总体而言,对前面提到的人口问题虽然存在不同的观点,但各种观点的争论使人口问题的研究更加全面。具体而言:
在未来人口战略目标上,学术界把人口目标与社会经济和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发展联系起来,并深刻认识到了社会经济发展的核心问题是人口问题,找到了未来社会经济发展的基本矛盾;研究的视角更加强调学科之间的交叉性:在确定人口的最大容量及适度人口方面将人口学、经济学、资源环境学等结合起来,跨学科的特点突出;在分析人口结构问题时,选取了改进之后递进式生育预测方法,这种预测方法更适合于中国人口发展的规律。在人口生育政策的导向及人口控制的调节机制上,对人口政策的探讨不再仅限于关注人口数量,而是从多角度多层面去审视人口政策实施的条件及可能造成的后果和影响。对于这些方面的探讨,可使未来的人口政策更符合实际,从而能尽可能的缩小负面效应,这是其合理的一面。其不足之处在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城市地区稳定低生育水平的技术条件与经济条件已经完全成熟,因此全国的人口的生育率水平更多地取决于农村经济的发展。
对我国未来人口研究及人口政策制定的启示
上述针对人口问题的观点,是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分析我国人口问题而提出的,这些观点对我国未来制定人口政策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可以从中得到以下启示:
第一,在不断完善的市场机制下,生育政策应随之做出相应的调整。无论原有的生育政策在过去发挥了多大的作用,但人口政策总是一定社会经济条件下的产物,它也只有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才能发挥其作用。随着市场经济的确立及完善,无论生育政策的导向如何,对生育的调节手段应该发生转变。
第二,生育政策应分地区区别对待。虽然改革和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十分迅速,但是地区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差别,因此在生育政策的选择与方式上也应有所不同。在上海、广州等地综合生育率低于1.0的地区,特别是佛山(0.55)等超低生育率、经济基础好、思想观念超前的城市,稳定低生育率水平的条件已经完全成熟,应将低生育率稳定机制从政策控制机制向群众自我约束机制转变。在经济基础落后的西部高生育率地区,应深入群众实地调查,确定出与当地实际情况相宜的生育调节方式。
第三,促进人口流动,改变生育观念。在城市总和生育率已经较低且基本稳定的的条件下,控制农村人口成为解决我国人口问题的关键。而促进人口流动,加快城市化建设不仅是人口向城市的简单的转移,更重要的是人口生活方式、思想意识的转变。发达地区经济条件的引力,与落后地区人口过剩的推力,使得落后地区人口向经济发达地区流动,在流动中改变生育观念,转换生育行为。
参考文献:
1.李小平.论中国人口的百年战略与对策[D].战略与管理,2004
2.叶文振.数量控制:21世纪中国人口生育政策导向[D].市场与人口分析,2002
3.宋健.结构问题是21世纪中国人口的核心问题[D].市场与人口分析,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