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社会治理现状汇总十篇

时间:2024-01-29 15:1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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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社会治理现状

篇(1)

本文作者:焦俊峰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治安治理资源整合的社会基础考察

治安治理作为国家政治的一部分,其过程必然涉及权力在国家和社会中的具体分配。治安治理决策的制定、实施、评估、调整等环节,反映了国家和社会的结构性关系。同时,国家和社会的结构性关系反过来也影响治安治理的效果。因此,本文主要从市民社会理论层面理解和使用“社会基础”一词,即与国家相对并部分独立于国家,不能与国家相混淆或不能为国家所淹没的社会生活领域[7]。前述以国家和社会为载体的治安治理资源的整合,需要考察市民社会基础。作为有威权统治传统的中国,整合社会治安资源应注意中国社会的发育程度,即中国基层社会是否拥有维护社会治安的力量、能力、方法和制度资源等。市民社会的发育程度对治安治理资源的整合有重要影响,其核心在于基层社会和公众参与治安治理的深度和广度。除了公众参与,社会结构、社会信任、社会关联类型等也会影响社会治安治理的运行过程。具体而言,可以从三个层面分析基层社会对治安治理资源整合的影响:一是在基层社区范围内,从微观层面考察基层社会和公众在治安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二是在县域范围内,从中观层面分析社会力量对治安治理的影响;三是在国家范围内,从国家与社会的结构性关系宏观层面分析市民社会在治安治理中的地位和功能。从当前中国基层社会的政治现状考量,治安治理资源整合面临的困境在于:社会资本存量的匮乏和市民社会发育状况不理想。①首先,虽然中国的社会力量在改革开放后获得了较大的发展空间,但建国后高度发达的行政体系以及改革开放后社会流动性对基层社会结构的建设性破坏导致市民社会尚未构建起来,国家力图培育的基层民主与预期目标之间仍有较大差距,村民自治和居民自治尚不成熟,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治安治理在基层社区的运行,社区警务、社区矫正以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实践中遇到的困难即是例证;其次,市民社会的不成熟往往伴随着社会资本的匮乏,社会结构的调整也在一定程度削减了静态社会结构下遗留下来的社会资本存量,导致当前中国的社会资本总量比较匮乏,社会参与的热情、广度、深度均不够,缺乏制度化的手段和途径。由于社会的转型,我国缺乏长效的制度和机制调动社会力量、整合社会资源开展治安治理工作,这是社会参与的实践困境。在国家治理理论中,发达的公共精神是良好社会治理的决定性因素,但传统中国的治理模式无法孕育发达的公共精神,而公共精神的缺乏又导致传统中国无法实现更好的社会治理。在当今中国,治理模式的转变为公共精神的培育提供了有利条件,同时也对发达的公共精神有了更为迫切的需求[8]。对于治安治理而言,社会参与的贫弱也就意味着治安治理效果的下降。解决这一问题,必须以社区为依托,从培养社区的“公共精神”着手。治安治理能够取得成效的基础和关键不在于政府及其警察,而在于社区及社区公众。一方面,社区公众对安全的诉求是警察开展工作的动力和方向,社区公众是公共安全的直接受益者,对日常生活中存在的治安问题有最为直接的感受,他们的意见和建议是警务决策重要的信息源;另一方面,社区公众参与是治安治理的重要内容,不仅仅是提供建议和意见,更重要的是直接参与到治安治理中来,社区公众能否参与、参与的范围与程度是否合理、参与方式是否科学是治安治理能否取得效益的关键所在。由于力量的分散和组织能力的相对缺乏,公众的参与并非顺理成章,而必须依靠政府及其警察的组织、协调,以整合社区公众的力量,发挥社区公众的作用。因此,必须有意识地培养“公共精神”。公众参与治安治理必须使其意识到:作为社区成员,社区治安事关自己切身利益,诸多治安问题仅仅依靠政府及其警察难以解决,自己有义务参与治安问题的解决。参与治安治理不是代替政府及警察,也不是简单的协助,而是作为主体之一共同解决治安问题。所以,公众在配合警察搞好治安管理和犯罪控制中除了能给自己带来更大的社区安全系数和心理满足外,亦能提升自己的公民观念[9]。与西方相比,我国社区公众参与公共事务的热情普遍不高。社区公众的参与分为两类:一是动员性参与;二是自觉性参与。在我国,动员性参与一直是主要的参与方式,但这种参与方式的持久力不够,随意性较强,难以保持长久的效力。据托马斯•海贝勒2003年至2004年在中国沈阳、重庆和深圳的一项调查(调查对象为38名市、区、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的各级地方官员和140名经筛选出来的社区居民),社区参与程度普遍不高。比较而言,沈阳的社区参与程度最高,其中大部分人是大型国有企业的员工,邻居之间相互认识,人们对国家的期望很高,党员在社会参与中占有较高比例;重庆的社区参与程度处于中等水平,人们对国家的期望明显小很多,党员在社会参与中的比例也较低;深圳的社区参与程度最低,原因是移民城市内部缺乏地域性联系,人们相互不认识,而且由于收入和文化素质相对较高,作为社会中间阶层的群体具有较强自我意识的生活态度[10]。虽然该项调查不能说明整个中国的社区参与状况,但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由于传统中国是一种威权统治,在这种统治模式下,民众习惯于服从而不是参与,造成当前培养“公共精神”存在一定的困难。实际上,即便是在以邻里守望为主要方式推行社区警务的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随着时间的推移,社区公众对邻里守望的参与热情也在下降。这说明,即使在社区参与程度较高的西方发达国家,治安治理中的社会参与也是一个棘手的问题。在我国,必须通过制度创新解决官僚体制下国家力量效率低下和社会力量发育不足的现实难题,通过各种政治活动、文化活动、社区自我管理活动等,培养社区公众的参与精神,并使传统的动员式参与逐渐转化为自觉性参与。只有社区发育成熟了,自我管理和自我组织才能作为制度固定下来并得以自觉自发地长期实施。

治安治理资源的整合路径设计

在治安治理实践中,我国一贯重视对治安治理社会资源的挖掘,注重发挥群众在治安治理中的作用。但从具体实践看,这种做法存在两个问题。其一,社会参与治安治理在某些情况下意味着安全责任的转移,即本应由政府完成的维护治安的职责被转移到基层社区,这种做法从政治上和法律上受到质疑。从理论上看,政府在将治安治理的某些责任转移给市场化的组织后,可以集中精力于必须由政府完成的工作。但是,公共安全供给的市场化与私人化一方面缺乏相应的政治合法性,另一方面则使原本由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具有私人产品所固有的差异性和不平等性,有公共安全富人化的嫌疑。因此,在社会转型中,市场组织和社会组织作为辅助力量,与政府协作提供公共安全可以弥补国家治理资源贫弱的结构性缺陷,但政府必须牢牢掌控治安服务的质量标准和监督权,以弥补和遏制治安服务市场化与私营化的消极后果。其二,由于制度创新的缺失以及分散化的改革导致社会资源的整合效果比较有限。从全国来看,不少地方根据地方治理经验创造出了适合本地实际的整合机制,但作为常态化的制度并未系统性地确立下来,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社会治安治理资源的运用。的确,由于性质、权力内容的不同以及具体方法的区别,治安治理国家资源和社会资源发挥的空间和效果存在一些差异,这就需要用具有实践操作性的制度进行整合,优势互补,以取得良好的治安治理效果。治安治理资源的整合分两个方面:一是国家力量和基层社区之间以警察为纽带,建立长期的协商沟通机制,将双方的力量有机整合;二是国家力量与市场化组织、基层社会与市场化组织之间以契约方式由市场化组织完成对公共安全产品的生产供给,为治安治理提供市场化的补充。通过制度创新和市场化手段,在新的社会形势下发动基层社区的力量开展治安治理。首先,这种模式坚持依靠国家现有的制度资源,充分发挥基层自治组织的协调作用,使警务工作围绕着基层自治活动展开,避免了公安机关直接指挥带来的抵触和对抗情绪,也使居委会的凝聚作用有了充分的发挥。其次,这种模式根据不同情况通过方法创新充分挖掘基层社区的力量,即一方面充分利用市场化的保安组织,将公安机关的工作与小区物业、大型商贸城、娱乐场所、金融单位和重点企业等区域的保安工作联系起来,有效整合利用这些区域的治安治理资源;另一方面则通过有偿服务以及动员方式发动下岗职工、低保人员、退休人员、治安积极分子组成专门的安防队、义务巡防队,整合社区的人力资源。再次,这种模式坚持立足社区,根据社区的具体问题提出对策,将社会矛盾与社区问题解决在社区,以保证社区的稳定和谐,从根源上解决犯罪诱因,增强社区的凝聚力及其对抗犯罪的能力。具体思路是:在社区外的公共空间,国家力量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力资源和方法资源,继续提供公共安全产品,通过日常巡逻和案件查处,维护社会治安。但这种方法提供的是无差别的安全服务,仅仅靠政府及警察的服务难以满足社会公众日益层次化的安全需求。对此,可以通过自治化和市场化两种方式予以弥补。自治化是在政府及警察的指导下,基层社区组建自己的力量开展治安防范。但这种传统方式在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地方实施起来有一定的难度,需要融入一定的市场化手段。如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治安治理资源整合机制的创新中,通过宣传、发动群众重组了324支共计1614人参与的义务巡防队负责社区白天的门栋(店)关照和义务治安巡逻。并在对传统的义务性群防组织人员结构进行调整的基础上,着力加强安防队、保安队、义务巡防队的建设。以每月由社区统一筹资发给适当报酬的运作方式,从社区下岗职工、享受低保的群众中挑选了520名年富力强者组成260支安防队。①更为普遍和可行的做法是,根据“谁出资谁受益”的原则,通过市场化的机制推行保安有偿承包安防责任制,即以契约的形式将局部区域的治安治理活动交给保安服务公司。当然,这种方式下,国家力量并非不再参与治安治理,而是通过定期的治安联席会议方式与社区代表、保安组织沟通协商,共同参与治安治理。事实上,在这种模式中,警察组织和社会力量无法割裂,社会力量参与治安治理必然需要借助于警察组织的各种资源,否则其合法性以及治理效果都将存在问题。这种模式涉及国家资源、自治资源和市场资源三个主体和指导协商、市场契约两种合作机制,其性质各不相同。政府及警察和社区之间是协商指导关系,而社区和市场化的保安组织之间是契约关系,为了确保机制的有效性,必须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从目前来看,上述模式运行较好的社区代表有武汉市民意街社区,其具体做法是经费由社区收取、管理和监督,安保队的组建也由社区自己负责,派出所只对具体的技术进行业务指导,并对具体的责权利分配进行监督[11]。这种做法既避免了公安机关重复收费的嫌疑,又充分发挥了基层社会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基层社区存在差异,具体的治安问题也有其独特性,作为国家力量的警察组织由于其工作的普遍性难以深入了解和充分考虑这种差异,作为社会力量的基层社区又缺乏警察组织所拥有的权威性治理资源,无法充分利用官方资源去解决所在社区的治安问题。合理的解决途径是,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进行资源整合,双方通过对公共利益的考量、对自我利益偏好的修正、对具体目标方法手段的选取最终形成共识,充分利用各自的优势资源实现治安治理目标。从笔者掌握的资料看,基层治安状况较好的社区,警察组织与社区往往有比较好的互动,这些社区可能没有正式的协商制度,但非正式的沟通与交流同样可以起到协商的作用。通过有效的协商沟通,代表国家权力的派出所与基层社区达成共识,以此为基础建立长效合作机制。在“群防群治”理念的指导下,有效整合治安治理资源,形成科学的治安治理资源结构。这种资源整合机制运行的结果使得多元主体在治安治理中的关系出现多样化,凸显了治安治理主体之间的互动过程,具体表现为由警察组织主导并以平等的地位与社区进行交流与协商,根据各自的价值需求达成治安治理目标上的一致。在目标的指引下,双方利用各自的资源优势通过具体的方法手段实现既定的治安治理目标,以维护社区良好的治安秩序,满足警察组织的职能要求和社区公众的安全需求。

篇(2)

中图分类号:C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5)09-0018-02

伴随市场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大量人口集聚在城市,人口的流动性大,城市社会群体高度分化,城市社会结构正发生深刻变化,“碎片化”成为基层社会的新形态。单位制的解体,导致应对计划体制下社会结构的传统管理模式也趋于瓦解。在社会关系复杂化、利益结构多元化,社会矛盾尖锐化的碎片化社会中,各大城市掀起了“网格化”管理的浪潮,在社会上产生了较大影响。但由于在设计理念以及内在机制方面的缺陷,网格化治理方略在自主性社区的应用过程中暴露出诸多问题。本文将回溯网格化管理的内涵及特点,并在深入分析其运行效果的基础上,力图提出创新城市管理模式的新思路,从而实现协同治理格局的建构。

一、网格化管理之勃兴与特征

在单位制逐渐解体、社区成为社会基本单元的背景下,社会事务向社区累积,但其尚未达到独立承担管理职能的程度,造成了政府治理压力的空前加大。政府必须寻求新型管理模式,以应对日趋复杂的城市管理难题。一种新的治理思路“技术治理”,即国家通过引入新技术,尤其是现代信息技术,更好地提升自己在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的效能。并且国家在实现自身管理目标时,其管理技术、治理手段正在变得越来越“技术化”[1]。网格化管理正是作为一种新的城市治理技术应运而生的。

学界对于网格化管理的内涵的理解大致相同,认为网格化管理就是在保持原有街道――社区管理体制不变的基础上,按一定标准将城市社区划分为若干个单元网格(一般一个网格内常住人口为4000-5000人),并搭建与统一的城市管理数字化平台相连接的社区信息化平台,通过加强对单元网格的部件和事件的巡查,建立起一种监督与处置相分离的新型基层管理体制[2]。

自2004年北京市东城区开始推行网格化管理模式以来,这种新型管理体制逐渐在全国各大城市普及,形成了诸如宁夏石嘴山大武口区“4+6”模式、山西长治”三位一体”等典型模式。在实践探索中,网格化管理模式呈现出明显特色和优势。

1.统一进行网格规划与实施

城市网格化管理首先需要得到行政部门的高度重视、预先规划和有序实施。在实践过程中,大多数城市提出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市区联动的工作思路,将网格化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网格化管理的运行需要以全市统一的战略规划和管理信息数据库为支撑,然后按照同一标准划分单元网格,统一进行城市部件普查等,从而形成全市统一标准、统一监管的有组织的管理模式,并制定实施了一系列相关政策法规和工作指导手册,从而保证网格化管理模式的稳定运行。

2.明确划定各层级管理职责

网格化管理是将城区行政性地划分为一个个“网格”,从而在“区―街道一社区”三级管理结构之下,增加了“网格”这一新的层级,变为四级责任体系,并且实行市、区两级分工、监管分离的体制。其目的在于打破以往行政体系条块分割、各自为政、推诿扯皮、权责不清的种种弊端,理顺市、区、街道各级之间的关系,将资源进行重新整合,使各管理主体的权责界限更加清晰明确。

3.管理效率的高效化

网格化管理借助网络平台的信息传递作用,加之权责的清晰化所带来的人为因素干扰的减少,有利于职能部门及时发现问题、迅速处理问题,突破了传统管理模式反映问题的环节过多的弊端,减少了中间环节和管理层级,整个问题处理流程的时间明显缩短,结案率大幅提高,从而提升了管理和服务的效率。

二、城市网格化管理实践之局限

网格化管理在创新社会管理体制的话语背景下得到了各级政府的大力提倡,并且广泛应用于城市基层社会管理领域。值得肯定的是,网格化管理借助全新的管理架构和治理技术,在打造“数字城市”、整合社会资源、提高行政效率、化解社会矛盾等方面体现出明显优势。但应该注意到,这种管理模式在碎片化的基层社会中往往出现“管理失灵”的问题,具体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1.持久性不强,运行成本过高

网格化管理是在社会矛盾日益凸显的社会转型期而创设,依托于信息技术和科层管理结构,将行政性管理延伸至基层社区,进而应对和社会纠纷,带有一定的应急性。尽管网格化管理在基层社会与政府公共服务部门之间开通了较为便利的信息反馈和处理渠道,减少了各职能部门之间的推诿扯皮的现象,对于政府行政绩效水平的提高具有促进作用。但是,网格化管理的建立及其运行也潜藏着行政成本膨胀的风险。如在一些网格内设置多名网格员,增设各级网格管理指导中心办公室,这就使人力、设备和资金投入势必增加。此外,网格化管理在某些城市只是作为一种非常态的应急措施而被运用到相关活动和事件中。虽然使社会治理水平在短时间内有所提升,但其性质仍是一种非正式的制度安排,缺乏政策法规的有力保障和相关机构的高度重视,从而其效能的持久性受到广泛质疑。

2.抑制社区自治力量的成长

网格化管理通过“行政力”下沉的方式对基层社会进行科层式管理,体现出社区建设的行政化倾向,这是中国传统的城市管理“一竿子插到底”的全方位管理思想和方式的延伸,影响了社区自治功能的发挥[3]。政权力量对以网格形式存在的社区进行全覆盖式管控,不仅使公共服务辐射到基层社会,而且将各利益群体直接纳入进行政性管理,体现出“总体性支配”所不具备的精准性和强制性的管控特征,严重削弱社区的自治能力。因此,网格化管理的推进和加强将引致行政力量的强化、社区自我管理的弱化,进而对社区自治的进程产生不利影响。

3.全能网格的风险问题

社会治理的目标是协同治理格局的形成。面对社会治理压力的增大和社区在承接社会事务管理方面能力不足的困境,以及打破条块分割式管理和加强部门联动的重要目标,网格化管理已成为政府创新管理体制的主导方向。然而,在网格化管理模式的实践探索中,“网格化的功能与实施范围都被大大地泛化了。就网格化的功能而言,已经被泛化到可以解决任何问题的地步,似乎与党的系统和政府系统相关的所有问题都可以通过网格化来解决,网格化的范围被大大泛化”[4]。“全能网格论”造成“管理依赖症”,即确信一切问题和纠纷都可以通过网格加以解决、一切资源和服务都能够通过网格来提供。这势必造成社区自我管理能力的削弱,抑制社会组织和自主性社区等社会治理主体的成长,影响社会协同治理目标的实现。

三、行政力与自治力之契合:网格化管理之创新思路

网格化管理模式已难以适应基层社区日趋分散化和碎片化、利益群体日益多元化和复杂化的现代社会对于多元治理的迫切需求,根本原因在于其制度设计上的缺陷―“行政下沉”式的四级管理体系利用科层式的组织隶属关系对社会个体进行组织管理,导致行政力与基层社区的自治力的对接处出现“管理缺口”。因此,建构协同治理格局,关键是要实现政权力量与自治力量的高度契合。可以从以下两项策略着手进行:

1.推动一元化管理向多元化治理转变,实现协同治理局面

网格化管理在本质上仍是基于政府对社会资源和权力进行全面垄断的一种管控型治理模式,这与当前“社会协同治理”强调政府、民间组织和社区等多元主体良性互动、深入合作来管理社会事务的话语体系存在着根本性对立和冲突。良好的经济社会秩序的建构,需要政府管理与群众自治的紧密衔接,民间组织则充当桥梁作用,通过三者的协同配合来提高社会治理水平。首先,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应是政府今后工作的重点。必须通过创新治理理念和简政放权来明确自身定位,正确履行管理职能,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加快向“服务型”政府转型;其次,自主性社区建设需要政策法规和资金的强力支持,鼓励社区利益和志趣团体有序发展,积极培育社区自治力量,提升居民在社区事务管理上的参与意识和能力,将碎片化的个体重新整合,增强基层社会的凝聚力;此外,大力培育公益性、服务性社会组织,合理承接政府的部分服务职能,向社区内部稳步发展,发挥民间组织在公共服务、调控矛盾、化解纠纷、扶贫帮困等方面的服务功能。

2.以社区服务联动多元治理主体

社区服务着眼于社区需求,主要面向社区成员提供各种服务,是社区自治的主要内容;另外,社区服务也是公共服务在社区层面的延伸和补充,既包含联结政府公共服务的诸多服务事项,也涵盖了许多社会组织的服务内容。因此,社区服务可以作为弥合政府管理与社区自治“断裂”的整合因子。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鼓励专业组织的发展,并予以政策支持和法规引导,进而以民间组织为中介,向社区居民提供系统性、福利性、多元性的服务资源来满足其从物质到精神的各种需求,使社区重新成为以认同感和归属感为核心要素的自治共同体,最终实现基层社会矛盾的化解与和谐社区的建设。

综上所述,社会管理的创新方向应是从以政府为中心的一元化管理,迈向与民间组织和群众的参与管理相结合的多元化治理。实现协同治理的关键在于以社区服务来衔接行政力量与社区自治力量,消解政府管控与社区自主发展的紧张和冲突。以服务为导向,淡化科层管理的行政化色彩,促进多元治理主体的深度合作,必然能够赋予网格化管理以全新意义,使之在碎片化社会形态下焕发出新的生机与活力。

参考文献:

[1]渠敬东,等.从总体支配到技术治理:基于中国30年改革经验的社会学分析[J].中国社会科学,2009(6).

篇(3)

作者简介:王德明,重庆工商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社会工作与社会福利。

一、社会治理的基本取向

所谓社会治理是指在党领导下,由政府组织主导,吸纳社会组织等多方面治理主体参与,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的治理活动,是以实现和维护群众权利为核心,发挥多元治理主体的作用,针对国家治理中的社会问题,完善社会福利、保障改善民生,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推动社会有序和谐发展的过程。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社会治理的概念取代了社会管理的字眼,意味着党和政府在执政理念上有所转变。长期以来,社会管理被赋予管控和统治的内涵,采取强制性的管控思维来维持社会稳定。事实上,基于管控思维的网格社会管理模式,并不能真正有效地解决社会矛盾,反而增加了许多社会不稳定因素。而社会治理的目标是追求社会的“善治”状态,促使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的过程。在社会治理的框架中,强调各个主体的主动参与性,明确各个行为主体的责任,通过社会关系的协调与社会行为的规范,解决社会问题,促进社会和谐。

创新社会治理的取向在于基层社会治理。随着社会领域的扩大和公共社会的兴起,过去由政府全权包办管制的社会方式,逐渐转变为由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管理的社会治理方式,基层社会治理已成为中国社会发展的重要命题。可以说,基层社会治理、社会服务是社会转型过程中兴起的一种新的社会治理方式,对稳定社会秩序,促进经济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社工引领志愿者合作路径辨析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创新基层社会治理的方式,强调基层社会治理主体的多元化,激发治理主体的责任意识,培育治理主体的社区参与,促进治理主体共同管理公共生活。社工与志愿者作为社会治理的生力军,在社会治理与管理创新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社工引领志愿者服务模式的可能性

2.社工与志愿者同理:利他精神。社会工作者遵循助人自助的价值理念,综合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方法,为有需要的个人、机构、家庭、社区提供专业社会服务。它与人们把本职工作之外的福利性、公益性和非专业性助人活动称为的社会工作,有本质不同。志愿者提倡“互相帮助、助人自助”,坚持“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凭借自己的双手、头脑、知识、爱心开展各种志愿服务活动,帮助那些处于困难和危机中的人们。

3.社工与志愿者同心:大爱之心。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都用自己的爱心去服务和关怀需要帮助的群体,帮助困难群体走出生活的困境。社工运用自己的专业技巧为有需要的个人、家庭等提供专业的社会服务。志愿者利用自己的爱心积极参与各项公益活动,用一颗爱心感染者身边更多的人投身于志愿服务,尽自己的力量去帮助更多的困难群体。

(二)社工引领志愿者服务模式的必要性

1.社工服务在于专精,而志愿服务在于量大面广。社会工作者多用于自身的专业性、技巧性来帮助有需要的人解决困难。相对与志愿者服务的方面较窄,但较于志愿者的服务更加专一,精准。由于志愿者的人数众多,职业教育背景也不尽相同,因此志愿者要比社工的服务范围大,覆盖面要广。

2.专业社工数量有限,志愿者数量众多。改革开放以来,许多高校相继开设社会工作专业,三十年来培育了众多的社会工作专业的学生,但真正从事社会工作这一行业的全职社工少之又少。因此,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专业社工数量难以满足社工服务市场的需求。充分利用志愿者的人数优势,挖掘志愿者的潜能,在社工的带领下开展相关服务,已成为弥补社工人数短缺的重要途径。

3.社工重在链接资源,志愿者服务强调落地生根。社工在提供专业化服务的同时,更要注重资源的链接。通过社区资源整合,在社区工作分工的基础上,强调整合资源进行相互协作,合理配置资源,保障资源能够被有效协调和使用,发挥资源最大的效率达到共同的目标。

(三)社工引领志愿者服务模式存在的难点

1.社工虽具有专业优势,但人力资源有限。志愿者的人数众多,但服务缺乏专业性,系统性,长效性。因此,社工要通过培训、引导志愿者,提高志愿者的服务水平,使得居民享受到常态化、规范化、专业化的服务。

2.由于当前的管理体制问题,存在着政府部门利益分割,社会组织职能分离等问题。在管理体制上,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的影响,政府各部门与社会组织机构缺乏良好的沟通,从而影响了社工与志愿者的交流合作。

3.社工与志愿者在观念和专业背景上存在着差异。不可否认的是,社工与志愿者都认可彼此之间有加强合作沟通的必要性。但志愿者与社工互不认同,互不配合的情况时有发生,从而阻碍了社工与志愿者之间的互动。这些是我们在采取社工引领志愿者服务模式中不得不面临的现状。

三、基层社会治理路径探析:社工引领志愿者――以渝中区上清寺路社区服务为例

重庆市“社工引领志愿者”市民学校服务模式是共青团渝中区委与重庆市民悦社会工作服务中心、渝中区上清寺街道办事处、渝中区520志愿者组织和重庆市青年助学协会共同发起的。该模式主要是通过专业社会工作者对社区居民的日常的探访和服务,了解居民的实际需要,并将需要归类,旨在通过整合辖区的专业社工资源和志愿者资源,以专业社工为引领,以广大志愿者为依托为社区居民提供有序、可持续和专业化的服务,以满足社区居民个性化、多样化和复杂化的需要。 (一)“社工引领志愿者”的服务理念

1.坚持助人自助的服务理念。助人是一种美德,努力帮助被助者提升自己帮助自己的能力、环境和条件,最后促进被助者实现自助。如在服务居民过程中,就是要注意唤起居民的参与,培育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能力。

2.促进邻里互助。当前,社会竞争日益激烈,工作竞争压力大,人口流动、居住方式的改变等使原有的邻里关系遭到破坏,重建邻里关系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基层社会治理需要立足在重建邻里关系、培育守望相助的非正式支持系统,因此,“社工引领志愿者”的服务需要立足增进邻里关系,培育邻里之间的互助,形成守望相助的和谐氛围。

3.促进社团协助。社工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训练,在助人过程中重视其角色和艺术,非社工专业的团队,如志愿者组织、社团等拥有助人资源,当社工在一线服务中发现和评估居民的需求后,可以协助社团更有效的服务居民,并告知服务者需要明晰的是其角色是协助者,而非主角。这样可以使社团的资源发挥更好的助人效果。

(二)“社工引领志愿者”的体制、机制

1.政府搭台,社工、志愿者唱戏。由民政局、文明办、团市委等单位牵头,共同搭建社工与志愿者联谊会的架构,协调社工与志愿者服务项目的运作。通过这种方式一方面是易于社工与志愿者的接受,另一方面其职能更多体现在交流、合作,而非规制、管理。

2.社工与志愿者互相认同。“了解―熟悉―认同―合作”机制是社工与志愿者能够合作的必然路径。除了要加强对社工的宣传力度外,社工作为受薪人员,也应该主动的迈出一步,与志愿者交流,比如以个人身份加入志愿者组织,参与志愿者活动,在活动中建立友谊,树立权威。

3.加强社工与志愿者培训交流机制。培训社工与志愿者是增进双方认同的良好平台,培训可以采用“引进来,走出去”的模式,也可以通过个案讨论沙龙、分享会的形式开展。通过培训,树立社工与志愿者共同的服务信念。

(三)“社工引领志愿者”的具体服务内容

1.周末剧场。依托嘉陵桥西村星光广场现有的周末电影放映活动。例如,通过社工的日常探访了解居民喜爱什么样的电影,并将电影分类存档,建立电影库,引领志愿者挑选下载具名喜闻乐见的电影,丰富了社区居民的文化生活。

2.开展爱心直通车活动。社工定期或不定期了解,征集辖区内困难青少年、空巢老人的心愿,通过社工站平台和结对共建单位,招募志愿者等方式,建立一对一关爱帮扶机制,帮助困难青少年和空巢老人完成心愿,使其快乐健康成长。

3.四点半课堂。上学日的下午16:30-17:30,在社工的引领下,由辖区志愿者为社区小学生们提供服务,日常安排为课业辅导、陪护托管,并根据青少年的成长性需要设计形式多样、内容丰富且具有积极意义的专题活动,通过链接各志愿队伍,定期开展志愿服务。

篇(4)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邻里关系形成社区小社会。然而,建设和谐社会的根本,乃在于是否建立了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和一个融洽和谐的邻里关系。由于人们的价值观的不同,许多家庭问题和邻里关系问题亦变得日益复杂,给构建和谐社会造成很大困扰。因此基层社区法律服务工作尤显重要。

正是在这种时代背景下,怎样指导人们维护现代的婚姻家庭关系和促进邻里之间的亲善友好关系,对基层社区法律服务工作来说,就显得十分重要.。因此现就基层社区法律服务工作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仅供商榷。

一、注重法律搭台、心理疏导唱戏,挖掘纠纷的形成原因,化解社会矛盾

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或从事一些社会活动中,首先是由社会道德规范,法律是约束人们行为的最后一道防线。随着生活节奏的加快,社会生活压力增大。人们的心理压力也在不断的增大。人们浮躁的情绪,往往会加剧婚姻家庭矛盾和邻里之间矛盾的发生。因此,在社区的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一些因琐事而导致家庭暴力,或因一点小事就引了邻里纠纷。例如同时上班的俩夫妻,由于女主人在单位工作中遇到了麻烦,心情很不好,因此就发泄在男主人做菜的咸淡上,由于男主人不解妻子情绪,反而感觉自己委屈窝火。因此就由一般的小拌嘴,继而演变成大纠纷导致家庭暴力发生;还有邻居孤独老人在家养狗,邻居走到门前狗就经常叫,适遇邻居下岗失业心烦焦虑,由于双方不能理解,因此由狗吠就发生了邻里纠纷等等。这些看似细小的事情,却给当前建立和谐社会带来了很大的困扰,因为一件小事有可能会演变成大的矛盾纠纷事件。

在工作中许多当事人来咨询时都会带着很大的怨气,其咨询的目的,也是非常明确就是要看对方在这件事情上,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期盼利用简单的法律形式,来解决复杂的家庭矛盾和邻里之间的纠纷。而很少有人会抱着求助调解的心态来求助。因此,作为基层社区法律工作者来说,要把握法理与情理的融汇点。首先要耐心听取当事人的倾诉,给当事人发泄怨气的机会。正确分析和评估事件中矛盾纠纷的成因,对事件的矛盾进行全面综合分析。

在接访解答法律问题的同时,充分利用法律咨询这个平台,融入和运用心理学等方面的知识,帮助当事人疏导情绪。在掌握当事人心理状态的情况下,对当事人进行细致入微的心理疏导,引导当事人做换位思考。(比如对女主人的解说,要其体谅老公也上班,下班回来还要做饭的辛苦;对邻里纠纷当事人多讲解一下,邻居老人以狗为伴,是为了缓解孤独寂寞的心理需要,而狗会给孤独老人带来某些快乐等等。)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消除当事人对对方的怨气,解开心结,增加理解对方的理由,改变当事人的一些消极的错误认知。激发当事人对对方行为的积极理解,做到法律搭台,心理疏导唱戏,从而化解社会矛盾。

二、基层法律工作者要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定位关注社区弱势群体的利益

作为一个基层社区法律工作者,在基层社区工作中,如何找准基层法律服务的定位十分关键。笔者认为,关注社区弱势贫困群体,如何做好弱势贫困群体的工作,是非常重要的。也历来是党和政府重要的工作内容。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对城乡特殊困难群体要给予更多的关怀……..”

基层社区工作的的各项职能,都得是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基点。也是基层社区各项工作的基本定位。关注弱势困难群体,做好弱势困难群体的工作是一个社会问题,也是一个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问题。

基层司法所作为一个为社区群众法律服务的载体,已经被越来越多的社区群众所认可,很多人依靠社区,信任基层司法所。因此作为基层法律工作者,应该利用这有利的条件,积极参与基层司法所与社区其他部门的联动。并且在具体的工作中发挥懂法的优势,配合社区各项工作的开展。

实践中作为基层社区法律工作者,首先应该对自己社区范畴内的弱势群体,包括部分残疾人群体、一些无劳动能力无收入者、孤寡老人、无竟争能力的下岗失业人员及无劳动保障的农民工等情况,要做好细致的分类分项统计了解工作。有许多弱势群体所面临的维权,要比其他人群相对难度较大,也更加复杂。因此.,针对弱势困难群体的实际情况,采取一系列针对性的工作方式,在对其进行法律帮助的同时,尽量配合有关部门,帮助做一些扶贫解困方面的工作。包括在一些弱势群体的生活和就业等方面,给予有效合理的指导性建议。通过基层社区法律服务,把党和政府及社会的温暖关爱,送给需要扶助的弱势人群。同时积极联系有扶贫意向的单位和个人,并向其推荐和介绍需要帮助贫困群体的个体情况。加强对社区贫困弱势群体的帮扶力度,维护社会的安定和谐。

三、利用基层司法所的优势,建立纠纷档案,定期进行回访

司法所是最基层的司法行政组织,基层法律工作者,要利用基层司法所的各种硬件设施,充分发挥具有法律知识的优势,并融入社区的各项管理当中去。在日常接访过程中,留意当事人每一个细小的描述环节,对一些不理智和不健康的想法,要追根刨底。这样可以尽早发现小矛盾纠纷中的大隐患,从而在时空上留有足够的化解矛盾的余地,将有可能激化矛盾纠纷苗头扼杀在朦胧之中。

为此,基层法律工作者在日常的接访当中,要为社区求助人的法律咨询和矛盾纠纷的因由,建立相应的纠纷求助档案,由基层司法所统一管理。并对每一件矛盾纠纷进行认真的梳理,掌握产生纠纷矛盾的焦点。解答完后或矛盾纠纷处理完后,要将基层法律工作者的个人电话留给求助人或咨询

人,以便于在求助人或咨询人需要的时候能及时为其服务。另外还要建立回访制度,定期对求助人或咨询人进行回访,从而更好的发挥基层社区法律服务的职能作用。笔者认为,这对我国现行的基层社区法律工作而言,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其好处诸多:

1. 在回访的过程中,可向求助人或咨询人宣讲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从而能不断增强和提高求助人或咨询人的法律意识。

2. 能及时了解求助人或咨询人的思想和心理变化,以及所求助解决的矛盾纠纷的现行情况。

3. 能了解求助人或咨询人的一些实际生活等方面的困难需求,并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及时帮助解决。从而增加基层法律工作者在群众中的亲和力和群众的信任度。

4. 能及时了解和发现新的矛盾点并及早介入。针对新出现的矛盾纠纷问题,认真归纳总结原方案中的某些不适应,果断调整或改进工作思路。

5 . 能及时获取求助人或咨询人,对基层社区法律服务工作的期盼和要求,并根据群众的需求,不断改变或调整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方向。

建立基层社区法律服务工作回访制度,是基层社区法律服务工作不可或缺的重要制度。它能随时掌握求助人或咨询人的矛盾纠纷的现状,因此对及时化解纠纷矛盾是十分必要的。这样不仅能将法律知识传授给社区群众,同时还能将党和政府的温暖关怀带给社区群众。

回访制度,根据情况可分为:电话回访和上门走访两部分,可由基层法律工作者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回访的方式。笔者认为,正常情况一般电话回访半月为宜,上门走访一月或一季度为宜,但要根据具体矛盾纠纷的轻重情况而定(特殊情况要频繁电话回访或上门走访)

四、加强对基层法律工作者的管理,提高业务和政治素质,树立创新意识

每个单位都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假如没有任何约束,每个人都我行我素,就会成为一盘散沙。因此要突出基层司法所对法律工作者的管理,基层法律工作者要接受本所和司法所的双重领导。基层社区法律工作者的行为,代表着党和政府的形象。过硬的业务素质和实际工作本领,是基层法律工作者履行职责、发挥作用的基本前提。基层法律工作者作为法律、法规、政策在基层的执行者和解答者,首先是自己对法律和法规的理解十分重要。对许多问题的解答,直接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因此,基层法律工作者要努力刻苦的学习法律业务知识和加强政治思想学习。只有加强学习,提高法律素养,才能有能力化解各种社会矛盾,消除各种不安定因素,才能增强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基层实际问题的能力。基层社区法律服务工作,会遇到许多新的法律实践问题,解答好这些问题需要具备广泛而深厚的理论和实践知识,包括政策、法律、经济、甚至科技、心理学等方面的广泛知识,因此对基层法律工作者要加强教育管理,具体建议如下:

1、除加强政治思想和法律业务的学习以外,还应该进行一些心理学等社会学方面的知识培训,提高基层法律工作者综合素质,提高实际工作能力。

2、基层司法所对基层法律服工作者负责解答和处理的纠纷要行使监督管理权。

3、基层法律工作者应在司法所的领导下,服从大局听指挥,行使开展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法制宣传、依法治理、法律服务、安置帮教、法律援助等职能。

4、充分发挥适应新要求的职能作用,工作中要敢于创新,追求创新。努力解决广大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切身利益问题。

5、基层法律工作者在回答问题时,要明确问题的重点,掌握分寸和范围幅度,防止答非所问。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把道理和法律法规解释透彻

篇(5)

一、第三部门参与贵安新区治理的现状

贵安新区自2014年1月6日由国务院批复成立以来,各方面建设治理逐渐展开。根据对已有的第三部门组织参与贵安新区治理的事实及其与政府互动实践概况的了解和分析,可以简要地总结为以下几点:

1、整体性不足

目前,第三部门与政府主要表现为:有“政府”色彩或者有合法身份的第三部门组织与政府互动较多,而更多的民间NGO和草根组织则游离于贵安新区治理体系之外。总的来看,第三部门协同政府,参与贵安新区治理的程度明显不足。

2、与政府的互动存在被动性和偶然性

第三部门组织与政府互动的积极性不够,同时也缺乏长效制度机制的保障。在现实中,政府已然成为了第三部门的宏观管理者,在很大程度上束缚了第三部门与政府互动交流的能动性。

3、所涉领域较为集中

就目前而言,第三部门参与贵安新区治理的活动主要集中在环保、公益、扶贫、农村发展等领域。

4、参与治理的“绩效”导向有待增强

第三部门参与贵安新区治理在很大程度上只是局限于“参与”的层面,而尚没有达到“治理绩效”的程度。

二、第三部门参与贵安新区治理的困境分析

1、传统体制的束缚

首先,受传统的制度环境影响,第三部门若没有一定的“政府”背景,其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便相对较难。加之人员、资产等方面的制约,使得许多第三部门组织在“合法身份”门槛前望而却步。没有合法身份,也就大大束缚了第三部门的自身运作及其参与地区治理的作用发挥。其次,传统政府行政体制下的“家长制”现象,使得民主参与往往流于形式,严重抑制了社会组织参与基层治理的积极性。

2、政府对于“善治”的认知程度不足

从贵安新区官方出台实施的政策、规定等来看,现下的贵安新区建设还是偏重于经济发展方面,而对基层社会治理重视不足。此外,“倒逼型机制”下,基层行政部门缺乏主动施为精神,这些同样严重制约着第三部门参与贵安新区的治理。政府的治理理念及行政安排,对于第三部门组织能否切实参与到新区的治理当中来,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作用。

3、法治机制缺乏

法治机制是第三部门组织参与贵安新区治理的长效机制。然而,目前我国政府对第三部门组织进行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等,对于第三部门组织的地位、权利、义务及其与政府的关系等尚未清晰给定,这远远不能适应第三部门组织迅速发展的形势。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法治观念虽业已确立,然而全面法治秩序的到来仍需时日。

4、源自社会的困境

伴随市场经济的发展进程,一定时期内公民公共精神的淡漠、流失往往不可避免。另外,虽然广大公民参与社会治理的意识有所提高,但从整体上来看,公民的参与意识仍比较淡薄。这些不仅制约了第三部门组织自身的发展,更是构成了第三部门参与贵安新区治理的困境。

5、第三部门自身的困境

第三部门组织自身的一些问题也成为了其参与贵安新区治理不可逾越的沟坎。如:管理混乱、资金等可控资源匮乏、人才及公信力不足等。

三、第三部门参与贵安新区治理的实现路径

1、立信

所谓立信,主要是指第三部门组织通过完善自身管理、规范自身行为等方式来树立信义的形象。第三部门作为社会组织,要想有效地参与地区治理,必须走“品牌”路线。以“品牌”求立身,求发展,求参与治理的运作空间。具体地:首先,要取信于人民。这是因为人民群众不仅是新区治理的主要对象,也是第三部门组织的潜在新鲜血液,更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力量。其次,要取信于政府。在我国特有的行政治理环境下,政府的支持无疑是第三部门组织切实有效参与地区治理的重要因素。此外,有了较高的信义,第三部门也就更容易获得来自政府、社会、企业等多方面的物质性支持。

2、培育公共精神

公共精神代表着一种理念、一种精神,蕴含着责任与合作、公平与正义、法制和诚信、利他和自律。公共精神的回归,将有利于激发人民群众参与公共生活的热情;有利于调动各基层政府部门锐意进取的积极性;更将有效推动政府、社会、公民三者间的互动,而助力公民社会的健康成长。

首先,应当激发和培育基层政府的公共精神。基层政府部门只有真正做到心系群众、心系社会,才能产生主动施为、创新治理理念的动力。率先规范和塑造政府的公共精神,并以此为“突破口”,来推动整个社会的公共精神的逐步回归。其次,要引导和规范各类社会组织的公共取向。对于社会组织尤其是第三部门组织来说,公共取向可谓是其立身之本。并且,在“辐射效应”下,它们将潜移默化地影响一群群的民众,从而助力整个社会公共精神的回归。最后,要培养公民的公共意识。公共精神的全面回归,最终还得落实于每一位公民的行动中。

3、完善法制,增进法治

欲使第三部门组织长期有效地参与到贵安新区的建设中来,必须构建一个公平公正、井然有序的社会环境。法制的创立与实施,离不开法治意识的确立。而法治意识的逐步增进,同样也离不开法制的外在推动,两者互为连襟。不仅需要通过法律来规范第三部门组织及政府部门等基层治理主体的行为,确立它们各自的权力、权利与义务以及其相互间的关系。并且,对于第三部门参与新区治理及其与政府部门互动实践的有益探索和作用机制等,要及时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在我国“人治”“关系”等治理土壤中,法律的准绳,无疑是第三部门能够长效参与贵安新区治理的重要保障。

4、创新协同机制,适时建立统一的治理机构

为使第三部门更为有效地参与贵安新区治理,树立其在公民心目中的“政府”形象,加强其与基层县乡政府的协同等等这些是很必要的。因此,适时地建立第三部门与贵安新区政府之间统一的治理机构,或将有助于促进两者在文化发展、生态保护、民生扶贫、基层服务等领域的协同治理。

四、小结

随着我国改革事业的不断推进,基层社会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将成为大势所趋。然而不论何时,稳定与和谐都将是各项事业顺利发展的基石。因此,要注重“参与式治理”理论的本土化研究,走符合我国国情、社情、民情的“参与式治理”之路。第三部门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具有灵活性和适应性,但同时也面临着现实“瓶颈”。现实的困境,现实的路。如何实现第三部门与基层政府的协同,共同造福于人民,仍有待于人们在现实中进一步地探究。

【参考文献】

[1] 俞可平.治理与善治[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2] 刘桂花.参与式治理及地方政府治理的优化[J].天府新论,2014(2).

[3] 张康之.论参与治理、社会自治与合作治理[J].行政论坛,2008(6).

篇(6)

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要科学判断和全面把握当前的社会治安形势,牢牢掌握社会治安防控的主动权。××街属典型的城乡结合部,辖内影响稳定的因素多样,治安环境复杂,主要表现在:一是地域形态多样,矛盾纠纷隐患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难度突出。辖内地域形态多样,既有××市最大的关闭国有企业—××氮肥厂,又有东圃最旺的商业地段;既有××区人口最多的城中村—××村,又有多个新型住宅小区,潜在的矛盾纠纷隐患多,主要是劳资纠纷、物业纠纷、邻里纠纷、医患纠纷、经济纠纷,还存在着国企遗留问题、房屋拆迁问题等隐患。各种社会矛盾纠纷隐患的存在,给辖区的稳定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带来很大的工作难度,要排查调处这些矛盾,既涉及到各种政策法规,又要协调各职能部门和社会力量齐抓共管。二是流动人口多,平均素质偏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压力突出。辖内有出租屋1.9万套,近年来外来流动人口迅猛增加,据初步统计,××地区的外来流动人口超过8万人,平均素质偏低,相当一部分外来人口为暂时找不到工作、打散工、从事体力工作等人员。从近年来对违法犯罪分子人员的分析来看,外来流动人口的作案比例大,每年抓获的犯罪嫌疑人中有80%以上是外来人员,其中,近90%以上的人落网前居住在出租屋,给××地区的治安带来了严重的压力。三是案件基数大,多发性案件典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挑战突出。近年来,虽然我街每年刑事立案逐年下降,但基数仍然较大,其中盗窃、诈骗、抢劫、抢夺约占80%左右,压案保平安的任务十分繁重。在源头预防上,城中村内的治安防范工作由于受环境、居民意识、硬件设施等影响面临很大挑战;在打击管理上,基层民警工作量多,压力大,如何发挥他们的主力军作用,整合更多群防群治力量参与面临着挑战;在教育宣传上,面对居民群众法律意识普遍不高、素质偏低的现状,如何利用有限的资源,争取最大效果做好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群众知法、懂法、守法、护法等意识面临着挑战。街党工委、办事处以“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的观念为指引,把保稳定和促发展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科学地分析我街实际,从街道层面进行全局性、系统性考虑,探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长效机制,建立健全街道层面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实现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观念、思路的转变和突破。

二、深入实践,开拓创新,构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基础和架构

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要注重实践,开拓思路,创新方法,在实践中探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突破点,解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根本问题。街党工委、办事处从20*年底开始,深入社区进行调研,召集研究讨论,结合街道的实际情况,着手研究建立健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工作。20*年3月份形成了《××街关于建立健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工作意见》,并全面开始实施。治安防控体系主要包括以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安全防范、基层创安、流动人口管理、安置帮教、法律道德宣传教育、执法联动、队伍培训管理、组织保障、检查考核为内容的“十大机制”,形成了以打击为重点、以预防为基础、以控制为关键,以建设、管理为方法,以改造、教育为手段,综合性、立体化、系统性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根据当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特点,从辖区实际情况出发,提出了落实防控体系的三项工作原则: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社会治安防控体系通盘考虑全街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方面面,是实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个完美的载体,将街道辖内可利用的资源充分整合起来,形成齐抓共管、人人参与的大综治格局。

(一)以统一高效为方向,建立社会治安防控体系运行机制。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科学合理的运行模式,是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关键。以统一指挥、方便管理为原则,建立了由街维稳及综治委牵头,以街道一级有关职能部门为主力,以社区居委会、辖内机构、单位和各类社会力量为基础的纵向层级运行架构。在横向联动方面,主要分为三种模式:一是街道一级联动,主要是职能部门之间的执法联动和矛盾纠纷联调联动;二是社区一级联动,围绕平安和谐,以社区党支部为龙头,以社区民警为骨干,以社区治保会为基础,以出租屋管理员、××公司治保队员、社区内各企事业单位、居民群众为主要参与力量;三是基层治安力量联动,以××地区治安联防大队为载体,整合社会各类治安力量,提高治安队伍的凝聚力、遂行力、战斗力。以纵向层级运行架构为主体,通过横向联动工作模式进行协调整合,构筑一个职责分工明确、团结协作、效率快速、效益明显的综合运行机制。

(二)以保障有力为核心,建立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指挥平台。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指挥平台,为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奠定坚实的基础。以“综治大格局,群众得实惠,管理出实效,和谐又平安”为建设标准,建立街综治工作中心,构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平台。街综治工作中心的功能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组织保障功能,表现为建立完善组织机构、工作制度、硬件设施,明确职责任务和部门分工;协调指挥功能,表现为通过制订2人值班工作制度,建立日常工作流程,完善和落实联调、联防、联勤、联治、联创的“五联”运作机制;管理考核功能,表现为健全学习培训制度、加强队伍管理,进行工作绩效评估、检查考核。通过充分发挥综治工作中心功能作用,强化基层管理,完善基层服务,优化基层资源,夯实基层基础。

(三)以整合统筹为准则,建立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精干队伍。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整合社会力量建立社会治安工作队伍,为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资源。以公安派出所为主力军,以治保队员等治安力量为骨干,以群防群治力量为补充,实行警民结合、专群结合,充分发挥队伍最大的工作效益。以××地区治安联防大队为载体,将辖区保安员、治保员以及物业小区、工业区、大型企业的治安力量有效整合,完善了联网基地指挥台建设,实现了勤务指挥联动。以义务平安巡逻队伍为补充,在社区民警统一安排下协助开展社区治安巡逻工作。通过治安力量的整合,达到有效的管理,高速、可靠、准确、综合性的合理安排,发挥最大作用。

(四)以科技创新为指引,建立社会治安防控体系防范网络。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通过市场机制运作,为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注入新鲜的血液。建立健全四个层面安全防范网络:一是建设全街视频监控系统,现在街面主要路段设置了212个监控点,城中村内街内巷设置了1*个监控点和5个监控岗亭。二是发动辖内物业小区、企事业单位自建视频监控系统,现我街辖内主要小区、企事业单位安装了1000多个摄像机。三是推进城中村单体出租屋视频监控小系统建设,由屋主自筹资金安装,主要对出租屋内部进行实时监控。四是推行家庭、商铺内部技防建设,积极推行“手眼通”、亿光安防、门禁系统等家庭、商铺技防。通过建设四个层面安全防范网络,动静结合,人防、物防、技防结合,形成一张覆盖全辖区范围、解决重点治安问题、排除大部分治安隐患的安全防范网络。

(五)以立体渗透为手段,建立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宣传教育模式。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建立全方位的宣传教育模式,为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营造良好的意识环境。构筑××街法制宣传教育平台,以最大程度地方便群众、最大限度地满足群众为目标,打造室内法制宣传教育服务、室外法制宣传教育服务、网上法制宣传服务三大宣传阵地,不断创新宣传教育方式,拓宽宣传教育途径,从源头上预防违法犯罪,增强辖内居民群众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促进社会和谐。

三、以人为本,立足长远,进一步推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落实和发展

(一)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促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落实和发展。

深入践行科学发展观,以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基本要求,使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落实紧紧配合经济社会的发展,促进平安和谐社区建设。基层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是一项长期性、复杂性、持续发展性的社会系统工程,其全面落实要始终坚持“三个结合”:一是要与上级综治工作精神相结合,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推进要以省、市、区综治工作精神为指导,落实上级部门的工作部署。二是要与经济发展规律相结合,以经济建设为基础,从××地区的经济发展需求和趋势出发,继续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才能使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具有科学性、长效性、稳定性。三是要与社会矛盾发展态势相结合,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将会不断涌现出新的社会矛盾类型,如何排除矛盾纠纷隐患,将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将促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自身的不断修正和完善。

(二)从以人为本的角度出发,促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落实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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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66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4)23-0144-02

引言:

自2009年医改实施以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全面推进,初步建立了基本药物制度,构建了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基层运行新机制。然而,医改实施的成效到底如何,是我们需要进一步进行调查研究的。本研究着眼于《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下基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运行现状,以W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例,探求其运行过程中存在的新问题并提出建议,构建政府、社区、居民三方的合作治理方案,以促进其发展。

一、研究方法

调查中我们主要采取以下几种研究方法:

1.问卷调查法:编写《关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问卷》、《关于基层医疗服务工作的问卷》、《关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满意度调查》,了解基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运行情况及居民对基层社区卫生服务的满意度,从而发掘基层社区卫生服务供给与居民需求的矛盾所在。

2.个案分析法:对单一的研究对象进行深入而具体的研究,分别以医护人员、居民、就诊人员为对象进行调查。

3.访谈法:对医护人员、居民、就诊人员进行访谈式调查,了解基层社区卫生服务的质量及医护人员的待遇、居民满意度。

4.文献研究法:参考新公共服务理论、自治组织理论和社区管理理论相关书籍,为调查提供理论支持。

二、调查结果分析

本次调查,针对居民进行的满意度调查,共发放120份问卷,有效问卷112份;针对就诊人员调查,共发放120份问卷,有效问卷112份;针对医护人员进行调查,共发放20份问卷,有效17份。

1.存在的问题。国内许多学者都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运行状况做过一系列的研究,发现了一些问题,如:投入经费不足、医疗人员素质有待提高、人才匮乏等。根据调查,我们发现了一些新问题。

(1)基本药物使用率低,采购不规范,定价不合理。首先,基本药物范围小。至2012年为止国家基本药物种类已经扩大至520种,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基本药物仍然满足不了居民的需求,据调查,有39.3%的居民表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药品种类不齐全,同时,基本药物使用率仅为70%。其次,基本药物采购不规范。有关部门指出“坚持以省(区、市)为单位网上集中采购,落实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集中支付、全程监控等制度”。据调查,中心的药物都是自行上网采购的,虽然政策已经颁布并开始实行,但是地方对政策的落实出现了滞后的现象。最后,基本药物定价不合理。中心的基本药物对居民实行零差价销售,但是仍有不少居民表示基本药物价格太高。这是因为基本药物采购方式不规范导致药物价格存在偏高的情况。基本药物属于准公共产品,政府可以运用其“暴力潜能”降低界定、谈判和实施作为经济交换基础的契约所引起的费用,并且取得相对合理的价格。但是若由基层医疗机构自行采购,则会由于信息不对称以及医疗机构在药品流通供求中的双重垄断地位,扭曲药品的价格。此外,在调查中,有35.7%的居民认为药价不合理。同时,也有医生表示基本药物的价格甚至高于正常药物,导致医生看病开药无从下手。

(2)计划生育指导、健康教育指导工作不到位,健康档案建立难度大。在调查中我们发现75%的居民没有接受过计划生育指导、健康教育指导工作。同时,健康档案的建立也由于政府宣传不到位、居民防保意识未跟上、医护人员缺乏等问题导致困难重重。

(3)10元诊疗费迟迟未落实。《意见》规定“全面实施一般诊疗费,各地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标准,原则上10元左右”。调查显示,由于当地卫生局没有下发文件要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施10元诊疗费政策,因此中心也没有实施这一项政策,75%的居民都不知道这项政策。

(4)政府拨款不及时。根据调查情况显示,政府对中心拨款不及时,有医护人员在调查中表示几乎每个月的工资都会有拖欠情况。我们了解到,中心的政府拨款由财政部拨给卫生局,再由卫生局下发给卫生服务中心,这一做法增加了财政流转的中间环节,使得资金落实存在时效性问题。

2.原因分析。

(1)政府政策制定程序的漏洞。政策规划应注重可行性分析认真考虑主客观多种因素。“10元诊疗费”难以贯彻实施的根本原因在于政府在制定政策过程中缺乏相应的合理性。从总体来看,诊疗费10元包干,对于患者是则可以降低不少费用。但是,这是从整体考虑的。一旦分摊到人均次上,一些利好就会被大众化,毕竟,有些患者在门诊中并不用接受输液等相关治疗服务。所以,一些患者自然就会觉得多掏钱了,自然就不会接受这项政策了。

(2)社区卫生服务供给中的市场缺陷。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大多由政府进行投资创办,缺乏市场竞争机制,导致社区卫生服务供给缺乏活力。同时,基本药物采购目前仍是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自行负责,使药物供给缺乏竞争,最后导致价格扭曲。

(3)社区动员力度不足。所谓社区动员,指的是把满足这区居民需求的社会目标转化成为社区成员广泛参与的社会行动过程。社区动员对社区卫生服务供给的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由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缺乏与社区的合作,导致宣传不到位,动员力度不足,使居民的保健意识不足,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护人员缺乏信任,最终导致相关服务功能的不到位。

三、对策及建议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发展对国家的基层医疗具有深远意义,为了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运行活力,解决现存的问题,我们提出了以下的对策及建议。

1.坚持政府在社区卫生服务供给中的主导地位。

(1)增强政府政策规划可行性。政策规划应注重可行性分析,认真考虑主客观多种制约因素,特别是人员方面的因素。凡是涉及民众合法权益有重大影响的政策都应该举行听证会,征求群众意见。

(2)拨款及时完整。政府从本国现有国情出发,结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展,安排财政拨款。虽然拨款远不能满足中心需要,但是迫在眉睫的问题是资金超过规定实效,从而影响中心部分计划的开展和落实。特别突出的是医护人员的工资到账问题。这不仅会影响其工作积极性,还削弱了政府的公信力、合法性。

(3)加强药物采购的监管。监督管理必须采取政府和居民相结合的办法,没有政府参与,监督就没有权威,管理就没有效力;没有居民参与,监督不能及时发现问题,不能表明问题是否具有严重性和普遍性。对于药物采购问题,可以定期举行听证会,同时定期公布药物采购清单,设置反馈专线或专栏,最终达到监督实效。

2.积极利用竞争机制健全社区卫生服务供给。奥斯本认为“竞争是促进革新的永恒动力,而政府通常是缺乏这种动力的”。在竞争的市场中,市场主体应该是多元化的,社区卫生服务市场也是如此,只有社区卫生服务主体多元化,引导社会多方力量参与,通过政府、社团、居民群众、个人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之间的有序竞争,才能使社区卫生服务焕发蓬勃生机与活力。当然,竞争也不是放任自流的东西。奥斯本认为,不经规范的竞争很可能导致严重的社会问题。为此,公共政策必须建立竞争规则,防止垄断或其他不公平的出现。

3.发挥社区在配合卫生服务中心服务功能实现中的作用。社区卫生服务主要解决社区的卫生问题,关系到社区居民的利益。因此,要加强社区宣传,增强社区居民的防保意识,提高居民对卫生服务中心医护人员的信任度,这必定能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健康档案的建立以及相应功能的实现减少阻力。同时,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动员,积极参与社区健康活动。

四、结语

篇(8)

新农村建设属于系统工程,其中便包含着农村基层群众文化活动(以下简称:文化活动)。从现阶段文化活动的开展情况来看,整体上是具有成效的,特别是在少数民族地区,因发展当地旅游业便顺势推动了文化活动的开展。但在进一步提升新农村建设下的文化活动,还需要直面当前所存在的若干问题。根据笔者的调研和工作体会发现,这些问题部分根源于基层文化活动的现实困境,部分则根源于农村文化环境使然。这就意味着,在突出基层文化活动功能时,需要加强对现实困境的破解,以及在现有农村文化环境下提炼出正能量来。

一、农村基层群众文化活动开展的现状分析

(一)基层文化开展的自发性特征显著。在新农村建设背景下,基层文化活动的开展仍具有“村民自治”的特点,这就使得该文化活动在组织和演出上具有群众自发的特征。针对这一特征来进行评价,我们不能说其是好是坏。但有一点需要明确,在有序推进新农村建设的思路下,作为一个子系统的基层文化活动,也应呈现出长期规划与短期计划相结合的态势,从而当前的自发性特征则影响到这一态势的形成。

(二)基层文化开展的思想性有待提高。新农村建设十分重视精神文化的塑造,这也直接反映在了基层文化的开展之中。但从现阶段基层文化活动的开展现状来看,在思想性上尽管普遍脱离了“低级趣味”,但在突出当地民风民俗,以及展现身边正能量方面的思想性上则有待提高。不难看出,需要通过植根于现实生活才能收集到宝贵的素材。但在当前基层文化活动开展的这种自发性现状下,植根于生活也就显得较为随意了。

二、分析基础上的功能定位

(一)为新农村建设创造和谐氛围。在新农村建设中十分强调创造乡村和谐的人际氛围,包括邻里关系和谐、婆媳关系协和、家庭关系和谐等。随着基层文化活动的开展,通过大众参与和文化活动本身所释放出一种凝聚力,便能促进上述和谐人际氛围的形成。不难理解,在和谐人际氛围的驱动下,将能在新农村建设中产生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的团结气氛,那样便能真切发挥出村民自治下的巨大优势。

(二)为新农村建设构建精神家园。新农村建设与新型城镇化建设相伴而行,共同构成了基层文化活动开展的现实背景。在留住乡情和乡貌的新型城镇化建设要求下,开展具有当地特色的基层文化活动将为村民构建起精神家园,这一精神家园不仅能增强他们的归属感,在少数民族地区还将增强当地村民的文化自豪感。

三、定位驱动下的实践

(一)增强基层文化活动的组织性。针对当前基层文化活动比较零散的现实问题,需要增强基层文化活动的组织性。这里的组织性具体是指,在保证“村民自治”的前提下,寻找专业文化团体来给与帮扶。从可操作性的角度出发,乡镇人民政府文化站需承担起这种帮扶任务。根据文化站的职能,在帮扶上应在拓展文化活动的形式和提升文化活动的思想性上发挥优势。

(二)突出基层文化活动的地域性。在新农村建设中也面临着引导村民走向增收致富的道路,特别在笔者所在的少数民族地区,更具有这样的紧迫性,当然也具有这样的资源。因此,在开展基层文化活动时还应突出地域性特征。根据笔者所在区域的特点,可以将具有藏族传统文化纳入到基层文化活动的开展中,诸如藏族歌舞和藏戏等。

(三)培育基层文化活动骨干力量。基层文化活动的开展主体始终是当地村民,在村民自治的体制下还应不断培育当地基层文化的骨干力量。在培养骨干力量上需要建立起这样的意识,即根据基层文化活动内容的开发和基层文化活动形式的管理两个方面,应分别进行针对性的人才培养。

不难看出,新农村建设对基层文化活动的开展提出了时代要求,这一时代要求又与新型城镇化建设相呼应。为此,我们必须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领下,以及在区域植根性的推动下,来不断提升基层文化活动的质量。

四、展望

群众文化活动是当前农村加强和创新基层社会管理的重要抓手。开展群众文化活动能增进村民沟通,提高农村社会的组织化程度,促进文明乡风,完善社会治理手段。充分发挥群众文化活动在农村基层社会管理中的作用,大力推进农村群众文化活动,关键在于准确把握农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的新需求、新期待;关键在于打造一支过硬的基层文化人才队伍;关键在于农民群众是否满意以及这种满意的程度。

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要建设、完善、顺利运行并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必须拥有完善的农村基层文化建设基础,其基础性工程便是乡镇文化站建设工程。主要内容包括推进乡镇文化站建设、抓好“三送”工程、建设“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创建文化服务运行机制四个方面,同时还必须注意坚持文化站的公益性方向,要明确服务对象,要处理好建设与管理的关系,要抓好管理人员的培训,还要大力组织开展丰富的文化艺术活动。

五、结语

本文在完成了现状分析和功能定位后认为,实践路径应包括:增强基层文化活动的组织性、突出基层文化活动的地域性、培育基层文化活动骨干力量等三个方面。

参考文献

篇(9)

中图分类号:F830.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3544(2007)01-0022-02

一、农村信用社省联社的现状

2003年,中央政府颁布《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并选择吉林、重庆、陕西、山东、浙江、江西、江苏、贵州八省市为试点地区,对农村信用社进行了新一轮的改革。2004年,改革铺开到绝大部分省、市、自治区,并出台了《关于明确对农村信用社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指导意见的通知》([2004]4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意见》([2004]66号)、《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管理暂行规定》(银监发[2003]14号)等一整套的文件、政策,以此对农村信用社改革进行指导。改革的内容之一就是把农村信用社的管理权交给省级政府,而大部分省市都采取了建立省联社并通过省联社来管理农村信用社的形式,即通常人们所说的省联社模式。

所谓省联社模式,是指将县联社和信用社原来的两级法人合并为一级法人,在县联社的基础上,出资建立省级联社。对农村信用社的改革进行指导的一整套文件一方面规定省联社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授权的行政管理机构,另一方面又规定省联社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地方性金融机构。文件规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授权,省联社承担对辖内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能”,“省联社不对公众办理存贷款金融业务”。也就是说,省联社所行使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能都必须经省政府的授权,没有省政府的授权,就不能行使。另外,根据文件规定,省政府还可以授权省联社行使其他管理职责。由此可以看出,省联社行使的是一种省政府授权的行政管理权。而对另一层面的作为地方金融机构而言,文件又规定,省联社“是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市(地)联合社、县(市、区)联合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自愿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履行行业自律管理和服务职能,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地方性金融机构”。省联社要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从这个意义上说,省联社又是一个企业。

要设立省联社,必须有符合规定的章程、注册资本金,要办理营业执照和金融许可证,而且省联社的解散、被接管、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另外,根据规定,由社员代表组成的社员大会是省联社权力机构,行使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理事,审议批准省联社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等职权;省联社设有理事会,对社员大会进行执行和监督,行使执行社员大会决议,聘任或解聘省联社主任,拟订省联社分立、合并、解散的方案等职权;主任和副主任构成了省联社高级管理层,行使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拟订省联社规章管理制度等职权。

二、省联社模式运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尽管省联社的成立对加强农村信用社内控建设、网络建设、降低经营风险等有积极的意义,而且在省联社模式下,农村信用社改革迅速推进,经营环境有了明显地改善。但经过实践,这种模式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问题,妨碍了该模式的有效运行以及我国农村信用社改革的积极推进。

(一)省联社“政企合一”的模式不利于建立科学的信息披露制度

农村信用社从一成立就有“官办”色彩,经过多年的改革已有了很大的好转,但是根据目前对省联社角色的定位,赋予了省联社“运动员”和“裁判员”双重角色:省联社既是市场主体性质的地方金融机构,是企业;又是一个政府授权的行政机关性质的管理机构,是行政机关。在这种制度安排下,政府对省联社不可避免地会进行行政控制,而省政府不可能对基层社也去管理,这样它可能会借助地市、县、乡镇政府的力量来管理信用社,政府对信用社的行政干预就延伸到了各级农村信用社,从而导致“政企不分”。中国国有企业改革基于主体法律角色单一的原则,经过多年的探索,实行了政企分开,并通过实践证明是正确的。但是,现在省联社又恢复了“政企合一”状态,必然会影响到农村信用社的市场约束机制和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省联社处于市场主体兼行政机关的政企合一状态,而这种状态不利于信用社建立科学的信息披露制度。在需要对信息进行披露时,只能是对信息有选择的进行披露,即只披露那些对自己有利的信息。对于那些不利于自己的信息则进行掩盖,如把信用社之间的恶性竞争当作“家丑”来处理,而这可能会使一部分经营不善的信用社继续经营下去,不利于信用社的长远利益和信用社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二)省联社不具备真正意义上的独立法人地位

文件规定,现行省联社一方面由农村信用社等自愿入股,实行民主管理,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对辖内的农村信用社承担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能;而另一方面对基层社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能必须经省政府授权,省政府负责省联社的管理,但省联社不吸收除信用社以外的其他法人和自然人入股。也就是说,省政府不能入股省联社,不能成为省联社的股东。从这个意义上说,省政府不能领导管理省联社。但是,按照规定,省政府又必须管理省联社,这样,省联社的独立法人地位就受到了管制。在这种领导与被领导的行政关系下,省政府很难不越位管理,而省联社的自主管理也很难实现。

另外,现行体制下社员大会是省联社的权力机构,并且设有理事会来对社员大会进行执行和监督,而省联社主任则由理事会聘任和解聘。但在实际中,高级管理人员往往由政府任命,政府对他们的考察提名、任职资格等有很大的发言权,而所谓的由信用社选出的代表选举产生高层管理人员难免走过场,最终这些高层管理人员的任命还是政府说了算。这些人员自然就不会对股东负责,而是对决定他们命运的上级负责,往往他们的决定体现了政府的意志,而省联社也就很难具备完全的独立法人地位。

(三)省联社模式会加剧道德风险

这次改革把农村信用社的管理交给地方政府负责,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对信用社进行干预的可能性会增加,例如:在地方政府财政紧张时,国有银行受它影响可能性较小,它就会重点对信用社进行干预,以扩大对本地信贷投入或支持其他一些能让政府出政绩的工程;由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大规模从农村撤出,农村信用社在农村金融中就发挥了主力军作用,这基本上决定了农村金融体系必须存在,否则农村金融就出现了缺失,支持“三农”的重任将无人承担,而省联社由省内各信用社入股组成,它也不能倒,否则它的股东就会承担损失,甚至也会倒闭。因此,省联社即使经营不善,政府也会被迫为其“埋单”。有了政府的保底,省联社的危机意识就会很淡薄。生存危机没有了,就会失去发展的动力;股东关注的只是他能获得的收益,而不会去关注信用社是如何经营的,是不是存在风险以及能不能持续发展等等。只要股东能获得令他满意的收益,就不会给信用社增加压力。这样,信用社来自股东的压力就比较小;而省联社的高层管理人员往往是由政府任命,他们为保住自己的位置只会听命于政府而不是对股东负责。这种层层之间的道德风险也就不可避免了。

(四)省联社的决策行为可能影响基层社的正常经营活动

省联社做出的决策往往是面向全省每个信用社的,而不考虑其具体情况,如地理位置、规模大小、经营的好坏等等,这种“一刀切”的决策缺乏大量充分调研及意见征集,有的决策虽然发出了意见征集通知但往往只是很少的几天,基层社的考虑时间太短,根本不能形成一个成熟的意见。这更像是为了完成一项任务流程而不得不发,而不是真正想征集意见,在具体工作中意义不大。这种情况下做出的决策并不适用每个信用社,有的社对这些决策就会感到无所适从。而且,省联社决策做出后,往往基层社必须服从,基层法人社基本上失去了独立性。如一些省份撤销代办站,给基层社的经营活动带来很大不便,有的基层社并不想撤销,但还是不得不服从省联社的决定,从而导致存款减少、人力资源紧张、支农工作更加难以开展。

(五)省联社很难真正做到协调、服务基层工作

省联社工作人员一般有限,而且与基层社的人员之间大多相互不认识,对基层社的认识基本上是通过开会、听汇报、看报表等形式形成的,如果这些是有水分的,省联社的工作人员就很难真正了解掌握基层社的情况,就很难去具体指导基层社的工作。另外,省联社与基层社之间缺乏互动。现在省联社的角色之一是管理者,作为管理者面对基层社的时候,会认为自己在面对下级,下级对上级需要服从,而基层社也认为省联社是自己的上级,对省联社的决策即使有意见也不会提出,两者之间的沟通桥梁就这样断了。省联社对下面的情况不真正了解,只按自己认为正确的去指导基层社的工作;基层社不主动与省联社沟通,却在背后意见满腹,影响工作情绪。在这种互动不足的情况下,省联社要真正做好协调、服务基层工作,可以说是难上加难。

三、对完善省联社模式的建议

(一)减少行政干预

在目前的省联社模式下,省联社的管理权在政府手中,且要求不能把信用社的管理权下放到地市、县、乡镇政府,但农村信用社遍布各地,省政府势必会借助地市、县、乡镇政府的力量来管理,使得信用社不得不听政府指挥,而省联社高层管理人员首先是由政府推荐的,然后经法定程序认可,也就是通过社员大会选举产生,这难免有走过场之嫌,他们的任命的主要决定权还在政府手中,因此他们可能只听命于政府,而不是对社员负责。可见,虽然改革要求省政府坚持政企分开原则对信用社依法实施管理,不干预具体业务和经营活动,但是政府对信用社的干预无处不在。因此,要完善省联社模式,我们首先应该明确政府的定位。政府的职责应该从管理向监管转变,把信用社的管理权真正交给股东。政府可以在当前司法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帮助信用社清收旧贷、打击逃废债,为信用社的发展创造良好信用环境;制定一些优惠政策,为信用社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等等,通过这些形式来促进信用社的健康稳定发展。省联社的高层管理人员不再由党委、政府提名,而是由全体入股的社员选举产生。在具体实行过程中,由于社员人数较多,且比较分散,可由基层社首先选出代表,再由代表选举产生省联社的高层管理人员。高层管理人员实行差额选举,并且候选人员要经过监管部门的资格审查。这样,这些管理人员的任命不再受制于政府,而取决于社员,他们就会转而对社员负责,以社员利益为第一位。

政府对省联社的行政干预减少后,信用社的管理人员拥有较大的自,在其任命取决于社员的情况下,会首先以社员的利益为重。这时,他们就会考虑如何实现信用社效益的最大化,其中的一方面就是建立科学的信息披露制度。并且在披露过程中,注意信息反馈,加强对相关责任人的监督检查,以确保信息披露制度落到实处。另外,社员作为信用社的主人,应主动了解和积极参与信用社的经营管理,从而有效地督促信用社主动披露信息,以切实维护自身权益。科学的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后,把信用社之间的恶性竞争当作家丑来处理的事情就不会再发生。

(二)完善管理体制

首先,基层社的高层管理人员不再由省联社提名,而由基层社所辖范围的社员召开社员大会选举产生。省联社只负责基层社高层管理人员的资格审查和对他们进行业绩考核及评价,并且向股东或董事会、监事会成员披露,以真正发挥董事会、监事会和社员大会的作用,实现真正的民主,而不是流于形式。其次,督促基层社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内控建设,对基层社的发展规划、业务活动等进行指导,但不干预基层社的日常经营活动。最后,省联社应重点为信用社搭建业务平台,优化信用社经营环境,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探索对经营管理层及其他员工的激励约束机制,使管理层真正把信用社的发展作为第一目标,把注意力集中到信用社的可持续发展上,而其他员工也积极为信用社的发展尽自己最大的努力,为信用社的发展献计献策,以实现信用社的稳健发展。

(三)注重调查研究,进行科学决策

各个信用社由于所处的地理环境、所在的经营环境的不同,都有自己的特点。在具体经营活动中需区别对待,“一刀切”式的决策不可能适用于所有的信用社。目前,省联社所做的决策往往是面对全省所有的信用社,而不管经营环境的好坏、所处地理环境的不同,基层社在执行时必然会遇到困难。因此,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合理分配利用资源,省联社应区别对待,分类指导,不搞“一刀切”。在做决策之前,首先搞清各社之间的差异,对症下药,使各社的功能得到最大的发挥。

由于缺乏与基层社的交流互动,省联社做出的决策往往会与基层社的实际操作存在一定的差距,不符合基层社的实际情况,而基层社尽管有意见,也不向省联社提出,导致上下沟通的不顺畅。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省联社应多深入基层,多听基层的意见,多了解基层存在的困难,搭建与基层沟通的桥梁,并且多做调查研究。不做调查就没有发言权,省联社作为决策者,它的决策正确与否会对下面的信用社产生巨大的影响。因此,省联社的工作必须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开展。通过深入基层,听取基层的意见,了解农村信用社之间的差异,了解农村信用社发展的当务之急,了解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状况等等。在此基础上,认真谋划农村信用社的发展思路,根据不同信用社的特点提出不同的指导意见。

(四)注重人才队伍的建设

现代社会已进入以人为本的时代,人才对一个企业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有了人才,企业就拥有了一笔巨大的财富。信用社要发展,就需要一批优秀的专业技术人才来为之服务。目前制约信用社发展的瓶颈之一就是人才的缺乏。因此,省联社人才队伍的建设已刻不容缓。首先,要注重专业技术人才的引进。要面向社会,面向市场,打破人才引进的条条框框,加大人才引进的力度,使真正德才兼备的人才加入到联社队伍中来。其次,还要注重提高本身已有员工的素质。对员工多进行培训,使他们在自己的岗位上更好地发挥作用。

参考文献:

[1]张雪春.政府定位与农村信用社改革[J].金融研究,2006,(6).

篇(10)

以基层社恢复重建为基础,打造全新供销社基层组织体系为目标,以科学发展为主题,大力推进组织创新、经营创新和服务创新,进一步增强基层供销社的经营活力和服务能力,逐步把基层供销社建设成为自主经营的主体、合作经济组织的联合体、为农服务的新载体,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供销社科学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

坚持经营与服务同步提升的原则,努力实现经济实力的新增长,服务水平的新提升;坚持改造和新建并重的原则,注重分类建设,鼓励多种形式的新建;坚持统筹兼顾、重点带动的原则,将综合经营服务中心建设作为基层供销社建设的重要抓手和具体措施,形成示范效应,带动基层组织发展;坚持形式与内容相结合的原则。既要挂综合经营服务中心的 牌子,又要有综合经营服务的内容及其定位;坚持改革创新和开放办社的原则,大胆创新经营机制、服务方式和组织形态,形成多样化发展的新格局。

二、建设目标及标准

综合经营服务中心建设,要按照“布局合理、功能完备、服务配套、制度健全”的要求,以基层供销社等为主体,采取提升、改造、新建等多种形式,盘活调整资产和经营设施,优化资源配置,形成集商品经营、产业发展、网络建设、涉农服务和带动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于一体的综合平台,进一步提升经营和服务水平,构建具有特色的供销社基层经营服务新体系。2014年,每个县市恢复重建基层社1家以上;试点推进综合经营服务中心建设,房县开展试点建设3家,其他县市各自试点建设1家。

根据全市基层组织发展的现状,分为一类、二类、三类“综合经营服务中心”建设。其标准为:

一类“综合经营服务中心”:具有集中完整的经营服务设施,参与“新网工程”3项业务以上,有较好的网络基础,经营效益好,参办领办专业合作社5家以上,发展村级综合服务社5家以上,发展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500亩以上或销售农产品500万元以上,成立协会或联合会、联合社1家以上,开展3项以上涉农服务,基本制度健全,门店、标识形象良好。

二类“综合经营服务中心”:经营服务设施较为集中完整,参与“新网工程”2项业务以上,经营活动正常,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参办领办专业合作社2家以上,发展村级综合服务社2家以上,发展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300亩以上或销售农产品300万元以上,成立协会或联合会、联合社1家以上,开展2项以上涉农服务,基本制度健全,门店、标识形象良好。

三类“综合经营服务中心”:指依托种植、养殖、生产、加工、营销和服务型龙头企业(市场),组建具有业务优势、从事经营服务活动的组织(实体)。此类“综合经营服务中心”经营服务的内容可以是综合性的,也可以是单项性的,组织架构可与依附的主体“一套班子、两块牌子”,也可以单独设立。

具备一定网络基础和较强经营功能、具有服务带动能力、基本制度健全的专业合作社、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综合服务社等,应通过进一步提升经营服务水平,努力发展成为该类“综合经营服务中心”。

“综合经营服务中心”对外挂“XXX供销社综合经营服务中心”牌子,还可增挂“XXX综合经营服务社”牌子。

三、主要任务

(一)大力开展经营活动。“综合经营服务中心”建设的首要任务是搞活经营,增强自主发展能力。要围绕新农村建设,切实抓好农资、农产品、日用品、再生资源等传统业务。根据自身条件,积极介入涉农领域、现代服务业和新兴产业,扩大经营领域和网络覆盖。加强销售终端的建设、管理与服务规范,提升档次水平,发挥网络综合效能。

(二)积极做好为农服务。“综合经营服务中心”建设必须体现办社宗旨,增强服务功能。要采取多种形式领办、参办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培育农产品经纪人队伍,开展农技、购销、培训、资金、中介、加工储运等专业化服务。参与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结合实际开展各类涉农服务。加强合作经济组织内部建设,促进品牌、质量、制度、文化等建设,提升发展水平。

(三)不断完善体制机制。“综合经营服务中心”建设要顺应市场要求,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发展的运行机制,既要通过改造重组化解历史包袱,将有限的资源集中到发展经营上,又要以改造重组为契机,引入资本、人才和业务,建立规范的治理结构和灵活的经营机制。要加强基本制度建设,保持供销社组织的特性。

(四)切实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综合经营服务中心”建设必须依靠人才支撑。要吸引农村能人、专业大户和高校毕业生参与基层组织建设,造就一批经营管理、专业技术和实用人才。加强基层组织带头人的教育、管理和培养,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改善年龄、知识结构,提高带领基层组织健康发展的能力与水平。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综合经营服务中心”建设是供销社改革发展的重要环节,各县市供销社要将“综合经营服务中心”建设工作摆上重要位置,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这项工作,搞好整体部署、抓好试点、不断总结经验、进行精心指导。要建立领导班子、相关部门定点联系、分片包干等工作制度,切实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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