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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0.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1--7740(2010)02--0079--02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资金是经济发展的“血液”。加快农业产业化建设,离不开金融的支持,而农村金融发展离不开一个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完善农业产业化金融支持体系是我们亟待解决的任务。
一、金融生态
金融生态是指各种金融组织为了生存和发展,与其生存环境之间及内部金融组织相互之间在长期的密切联系和相互作用过程中,通过分工、合作所形成的具有一定结构特征,执行一定功能作用的动态平衡系统Ⅲ。
2004年12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先生在“中国经济50人论坛”上发表《完善法律制度,改进金融生态》的演讲,首次提出了“金融生态”和“金融生态环境”这两个名词。将生态学概念引人金融领域,提出“金融生态”的概念。他认为,“金融生态环境是指金融业运行的外部环境,它包括经济环境,法制环境,信用环境,市场环境和制度环境等。”包括法律、社会信用体系、会计与审计准则、中介服务体系、企业改革的进展及银企关系等方面的内容。从生态学观点来看,金融生态是生态经济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下,提供金融服务的主体(例如: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通过服务设施、服务手段和服务渠道对生态资源的综合运用,可以充分体现生态理念,使消费者不断强化自身的生态意识,进而进一步优化所处的金融生态环境。反之,则会损害生态,对金融生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金融生态主要是强调金融运行的外部环境,也就是金融运行的一些基础条件,它是金融主体同政治文化外部环境相互作用过程中形成,经过不断的发展与完善能够达到一种共同和结构的相对稳定,即金融生态平衡,表现了金融的自我调解能力。金融生态是一个非常具有中国特色的概念。
市场经济条件下,资金流动取决于“金融生态”。“金融生态”好,就会有更多的信贷资金向这个地方流动,形成资金聚集的“洼地效应”;反之,则会引发资金外流,削弱一个地方经济的竞争力。因此,加强区域金融生态建设,建设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在中国已经提上议事日程并将付诸实施。
二、中国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现状
农村金融生态是农村金融生态主体与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之间的彼此依存、交互影响与制约的动态系统。农村金融生态主体主要包括: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供给者―一所有涉农金融机构,目前主要有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以及试点的各类金融组织;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需求消费者,主要是指农村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包括农户、农村企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及县乡基层政府等。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是指农村金融主体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经济、社会、法治、信用、市场、制度、政策等诸要素综合构成的基础条件。
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少数单位和个人道德观念滑坡,诚信意识淡薄,产生赖债、逃债、废债行为,一些欠贷户互相观望,长期拖欠贷款不还,给农村信用社业务带来一定风险。加之近年来受国际金融危机及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结构调整的影响,部分限制性行业及相关企业资金链断裂,无力偿还贷款,或者由于市场价格波动,企业盈利能力下降,使企业贷款到期后不能偿还,不同程度地会造成农村信用社债务悬空,信贷资产频频出现劣变,不良率迅速上升,一些贷款已经形成损失。
构建良好的农村金融生态系统有利于农村金融服务的供求平衡,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化解农村金融风险,促进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三、构建农业产业化的金融支持体系
(一)农业产业化金融支持体系
构建系统的农业产业化金融支持系统。用有限的金融资源最大限度地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必须明确金融支持体系的构建与完善是一个系统工程,不仅仅是政府或者金融机构的事,也不仅仅是财政支持所能根本解决的。只有明确政府、金融机构和农业企业各自的职责,才能更好地完善农业产业化金融支持体系。
(二)农业产业化金融支持的框架
金融支持农业产业化的基本框架应是:农业发展银行在承担粮油收购资金封闭管理的同时,将农业开发、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等国家政策性的扶持项目作为支持重点;农业银行充分发挥国有商业银行的系统优势和资金优势,打破区域界限,重点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村信用社重点支持分散的农户、个体收贮、运销、加工企业,即农业产业化的产前产中部分,使之真正成为联系农民的纽带,发挥农村金融的主体作用。为构建这一基本框架,农村金融部门应发挥联动优势,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
(三)农业产业化金融支持的实施
金融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必须有步骤、有计划地稳步推进。金融部门要坚持促进农民增收与加强自身发展相结合、因地制宜与因时制宜相结合、筹资多元与信贷集中相结合的原则,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大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支持力度。
1,强化政府服务职能,加快基地建设,扩张主导产业,培植龙头企业,加速农业产业化进程。
一、引言
随着全球变暖引起农业减产、土地荒漠化加速、极端天气频发等一系列温室效应,各国政府及环保组织开始召开各种谈判商讨温室效应治理方法,遏制碳排放对农业和自然资源造成的负面作用。2005年生效的《京都议定书》是各国商讨的代表结果之一,该议定书中明确提出各国家的二氧化碳排放权成为一种稀缺资源,具有商品的属性和相应价值,这就直接催生出了在减缓气候变化领域就逐步形成了以二氧化碳排放权为交易对象的“碳金融”市场。到2006年碳金融的概念由世界银行正式提出,广义的碳金融指的是与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一切有关的金融与经济活动,通过金融市场互相交易原则使买卖双方获益,将环保义务化成经济活动。碳金融创造性地将温室气体排放量变为金融产品,为应对气候危机提供了有效解决方案。在某种程度上,农村生态环境破坏与全球气候危机的本质是一样的,都源于粗放式经济发展带来的负外部效应,尽管前者更为特殊且范围更小。本身就很脆弱的农村生态环境所遭受的污染不仅源于城市化发展,也源于自身农业经济的发展,解决农村生态环境问题从而促进我国农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务必要摒弃有破坏性质的传统的农业生产方式,治理好温室效应,大力发展高效低排的低碳农业。具体可以借鉴全球气候危机处理的有关办法,引进碳金融使农村生态环境问题切实得到解决,同时利用金融手段解决我国农业经济发展中存在的投融资困难等问题。
二、碳金融概述
低碳经济的发展直接催生了“碳金融”这个全新的概念,迄今对于碳金融尚未形成统一的概念。综合分析各有关学者的观点,本文认为碳金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地说,碳金融包含碳排放有关的服务及市场体系、财政、监管、金融等政策支持体系;狭义地说,碳金融指的是政府、环保组织、企业等利益主体对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配额进行交易的金融活动。
农业生态环境问题的发生多源于其较强的负外部性,也就是所谓的市场失灵,这时政府开始介入,但由于政府固有的缺陷(事后处罚、信息不对称等)又可能造成政府失灵,这样环境治理效果往往不佳。在充分利用金融风险管理策略的基础上,碳金融汇集了社会监督、政府管理及市场调节等多方力量,是回避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完善治理农业生态环境问题的创新举措,有助于实现农业生态环境与农业经济的协调发展。由于金融手段具有高经济效益、能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对各利益主体具备刺激性而非强制性、兼具微观防治与宏观调控功效等独特作用,其在推动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促进农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方面作用巨大。碳金融的创新之处在于赋予温室气体一定价值,并在金融市场上促进碳信用的交易,将生产的负外部性转为正外部性,推动了传统高碳农业经济发展模式向低碳发展模式的有利转变。
三、运用SWOT分析农业碳金融在我国的发展
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为我国农村经济带来了许多重大成就,然而,日益严峻的环境形势与我国经济的发展相伴而生。作为我国经济增长基础性支柱产业的农业仍然处于低效低产高投入高排放的高碳行列,农业生产使我国农村生态环境日益恶化,城市污染与工业向农村的逐步转移更加剧了恶化的进程。因而,发展农业碳金融不仅有助于顺利实现我国的温室气体排放目标,更能有效改善农业生态环境并促进农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进一步寻求农业碳金融在我国的发展策略,接下来将运用SWOT方法对农业参与碳金融问题进行态势分析。
1、我国发展农业碳金融的优势
研究设计
(一)研究假设与问卷设计
首先,本文将创意农业金融支持影响因素归纳至13个方面,包括基础设施、政策法规、社会中介组织、社会信任、决策、组织、领导、控制、资源、产业、营销、财务、文化,并假设以上方面对于创意农业金融支持具有直接的正向影响。最后,针对上述研究内容,形成了13个维度47个测量指标的分析框架,具体参见表1,并据此设计调查问卷。问卷设计中,对各变量依据其影响程度采用五级量表设问,设定“高”、“较高”、“一般”、“较低”、“低”5个取值刻度。
(二)预调查问卷信度、效度分析
1.预调查问卷的信度分析
在进行预调查之前,本研究征求了五位专家对预调查问卷文字描述及格式的意见,形成了预调查问卷;再向泉州、漳州、福州、厦门、武夷山等城市农业局、人民银行、商业银行、创意农业企业的专家发放并收回50份预调查问卷。吴明隆﹙2003﹚认为,Cronbach?sAlpha与研究目的和测验分数的运用相关。如果研究目的在于编制预测问卷或者测量某构思的先导性研究,信度系数在0.5至0.6就已足够①。当前,创意农业金融支持影响因素尚处于探索性研究阶段。鉴于此,本文设定信度标准为a≥0.6。本文对预调查的数据进行测算,分析结果显示,总量表以及各分量表的Alpha系数均大于原先设定的标准数值0.6,符合信度检验要求,证实问卷设计的创意农业金融支持影响因素能够反映影响创意农业支持效果的概念。总量表的Alpha系数为0.968,明显高于各分量表,代表此量表信度颇佳。
2.预调查问卷的效度分析
本研究实施预调查的目的是通过专家访谈,充分收集专家意见,并将意见纳入预调查问卷,再通过数据分析以保证度量的表面效度。内容效度指度量是否涵盖足够具有代表性的变量﹙或题项﹚来度量所属概念。而保证问卷内容效度的首选方法是由该研究领域的专家对量表进行反复评价,直至取得一致意见。本研究在多次咨询资深专家的基础上,最后形成预调查问卷。此外,问卷中的变量﹙或题项﹚均来自权威文献,依据创意农业和金融支持的相关理论,对各因素的概念及操作化变量进行了充分的理论分析。
3.正式问卷调查过程及信度分析
在充分进行预调查的基础上,本研究最终形成正式调查问卷。之后,于2012年79月向福州、泉州、厦门、漳州、龙岩、三明、南平、莆田、宁德九市农业局、林业局、人民银行、银监局、商业银行、创意农业企业发放问卷400份。共回收355份,其中有效问卷329份,回收率为88.75%,有效率为92.67%,均达到研究设计取样标准。本研究采用SPSS19.0统计分析软件对所取得的数据进行描述性统计分析、因子分析、相关分析和回归分析,从实证角度肯定或否定研究假设,进而得出相关结论。信度是某一特定受试群测验分数的特性,分数受不同受试者的影响。基于此,对已经回收的正式调查问卷,再次检验量表分数的信度。预调查阶段已设定信度标准为Cronbach?salpha≥0.6。整理后各因素的Cronbach?salpha值如表2所示。从正式调查问卷的信度分析结果可知,表2各因素变量值较预调查时信度有所提高,均符合本文所设定之标准,说明正式问卷调查一致性程度较高。其中,决策的Cronbach?salpha值最高,为0.900。
数据分析
(一)主成分分析
将创意农业金融支持指标测量体系中的47个指标,即基础设施﹙3个指标﹚、政策法规﹙3个指标﹚、社会中介组织﹙4个指标﹚、社会信任﹙4个指标﹚、决策﹙3个指标﹚、组织﹙3个指标﹚、领导﹙4个指标﹚、控制﹙3个指标﹚、资源﹙5个指标﹚、产业﹙4个指标﹚、营销﹙4个指标﹚、财务﹙3个指标﹚、文化﹙4个指标﹚。运用SPSS19.0进行因子分析,从而提取最能影响创意农业金融支持的主要因素。KMO和Bartlett的球形度检验结果显示,KMO的值为0.950,根据KMO度量标准,在0.80~0.90被认为是极佳的。同时Bartlett的球形度检验的值为3560.501,说明相关系数矩阵和单位矩阵存在显著差异。从此两点可得出,原变量适合做因子分析。因子分析结果特征值表明,3个因子解释了总体方差的75.033%,而3个因子的一致性Cronbach?salpha值分别为0.831、0.905和0.911,显示因子内部一致性较好。依据有关因子对应各项目的含义,将3个因子分别命名为:创意农业组织、金融机构和社会环境。其中创意农业组织包括:产业、营销、资源、财务、文化这5个因素;金融机构包括:决策、组织、领导、政策法规、控制这5个因素;社会环境包括社会中介组织、基础设施、社会信任这3个因素。#p#分页标题#e#
(二)相关分析
为探讨对创意农业金融支持影响最为重要的关键变量,并验证有关变量间的因果关系,应对这些影响因素与创意农业金融支持绩效进行相关分析。分析结果表明,所有的相关系数均为正数,即创意农业金融支持的13个影响因素与创意农业金融支持绩效存在正相关关系,其中尤以营销因素与创意农业金融支持绩效的相关性最为显著,相关系数达到0.732﹙在p<0.01的水平上﹚,创意农业金融支持绩效与产业、财务、资源、文化、决策、组织、领导、社会信任、控制这9个因素存在着较为显著的正相关关系,相关系数在0.6000.706;而基础设施、政策法规、社会中介组织等3个因素相关系数分别为0.568、0.542和0.511。同时,营销、财务、产业、资源、文化与创意农业组织的相关性比社会环境与金融机构的相关性更显著;基础设施、社会中介组织、社会信任与社会环境的相关性比创意农业组织与金融机构的相关性更大;政策法规、决策、组织、领导、控制与金融机构的相关性比与社会环境和社会中介组织的相关性更显著。下一步通过回归分析检验各因素与创意农业金融支持的因果关系。
(三)回归分析
各因素与创意农业金融支持绩效存在显著的正线性相关。但是否为因果关系,需经回归分析证明。
1.单变量回归分析
回归结果显示,三个主要因子对创意农业金融支持绩效有显著影响。但分析表明,创意农业组织对金融支持的影响最大,调整后的R2=0.674,表示该因素单独作用时,可解释创意农业金融支持绩效的67.4%,回归系数为0.821,F检验通过,表示回归模型具有统计意义;金融机构因子与社会环境因子对创意农业金融支持绩效的影响较小,R2分别为0.554和0.420,回归系数为0.744和0.648,F检验均通过,表示回归模型具有统计意义。可见各个影响因子对创意农业金融支持绩效的影响程度是不同的,创意农业组织的影响是最主要的。
2.多元回归分析
在多元回归分析中,首先,用Durbin-Waston统计判断是否存在序列相关。初步回归结果输出Durbin-Waston统计值为1.672,接近2,说明不存在序列相关。依据测算的标准化回归系数,创意农业金融支持绩效的标准化回归方程是:金融支持绩效=0.171营销+0.195产业+0.107领导+0.219财务+0.112基础设施+0.116控制+0.105文化可见,财务、营销和产业等3个因子对金融支持绩效的影响较为显著,其余4个因子的标准系数均接近0.1,影响力相似。
结论与对策建
议通过上述数据统计分析,本研究对提出的假设进行了验证。具体结果见表3。需要说明的是,本研究数据获取以问卷调查分析为基础,以行业相关人士的专业判断作为变量取值样本,侧重反映的是被调查者就相关因素对被解释变量产生影响的看法的一致或差异程度。上述假设验证结果说明,基础设施、领导、控制、产业、财务、营销和文化对创意农业金融支持绩效有显著的正向影响,而政策法规、社会中介组织、社会信任、决策、组织、资源对创意农业金融支持绩效有影响但不显著。财务对创意农业金融支持绩效的影响最大,财务因子包含创意农业组织资产负债率、利润率、现金流,这三个指标一方面表明财务状况良好、利润率高的创意农业组织在获得金融支持时,能够取得较好的绩效,另一方面也表明财务指标是商业银行在评估创意农业组织融资申请时最重视的一个环节。因此创意农业组织在获得扶植政策的情况下,也应着力改善财务状况,提高企业赢利能力,以获得银行持续的支持。
笔者认为,狭义的碳金融是指各利益主体(包括政府、企业以及环境保护组织等)间对温室气体(尤指二氧化碳)的排放权或排放配额进行交易的金融活动;广义的碳金融则是围绕“碳排放”的一切金融活动,既包括碳金融的市场体系和服务体系,也包括财政、金融、监管等各方面的政策支持体系。
研究碳金融在农业经济中的理论意义
1碳金融研究的理论意义
现代金融理论从诞生至今已经具备了一套较为完备的理论框架,确立了其在经济金融领域中的正统地位,并且在此基础上逐渐向其他领域渗透。碳金融是现代金融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它是对传统金融的延伸和升华。碳金融研究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本文的研究定位在碳金融如何在农业经济中发挥作用,以期在这方面发现其价值。
2碳金融是应对全球气候危机问题的双赢解决方案
碳金融是全球各国政府、各利益集团应对气候变化这一公共问题的博弈结果,它创造性的将温室气体排放量转化为一种金融产品,并通过金融市场相互交易机制使买卖双方获益,从而将环境保护的义务转化为一种经济活动,使其具有盈利性,大大削弱了各国经济发展与温室气体减排的矛盾,刺激各国以经济利益为目的,将温室气体减排由呼吁和倡导转变为实际行动。
3碳金融是我国向低碳经济转型的核心支柱
我国的经济快速增长给环境带来了很大的影响,尤其是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的不甚合理,直接导致我国温室气体的大量排放。若我国继续保持快速的经济发展,传统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模式将无法实现可持续发展,因此,要保证我国经济的长足发展,必须发展“低污染、低能耗、低排放”的低碳经济。
碳金融研究对中国农业经济发展的意义
一、“再工业化”理念提出背景
20世纪70年代,“再工业化”是针对德国鲁尔地区、法国洛林地区、美国东北部地区和日本九州地区等重工业基地改造问题提出的。因此,“再工业化”不是一个新概念,本意是在对传统工业基地的改造和振兴中,对传统工业进行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
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再工业化”理念再次重提,是基于西方发达国家的工业在各产业中的地位不断降低、工业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相对下降、大量工业性投资移师海外而国内投资相对不足的状况提出的一种“回归” 战略,即重回实体经济,使工业投资在国内集中,避免出现产业结构空洞化。很多专家认为,金融危机的根源在于近十年来美国经济的“去工业化”,美国新的经济增长必须依靠实体创新而非金融创新,因为金融创新导致了房地产市场泡沫破灭、金融市场过度扩张及金融资产过度升值、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混业经营风险无法控制等等。所以,美国总统奥巴马提出了所谓“新经济战略”:美国经济要转向可持续的增长模式,即出口推动型增长和制造业增长,要让美国回归实体经济,重新重视国内产业 尤其是制造业的发展。这也就是美国的“再工业化”战略。
回顾美国产业经济发展的过程,制造业曾被认为是“夕阳产业” 由于资源环境问题,传统产业失宠于投资者;今天的美国,正实现着由过去把工业生产大量环节转移海外的“去 工业化”到现在“再工业化”的快速转身,这个调整和“转身”令人关注。
应当看到,美国提出“再工业化”战略,是一种现实的考量。尽管制造业在美国经济中的比重只有15%左右,但由于经济总量巨大,美国制造业在全球的份额仍高达20%左右,依然是世界第一制造业大国。现在,美国力图通过“再工业化”重振本土工业,一方面是防止制造业萎缩失去世界创新领导者的地位,一方面是要通过产业升级化解高成本压力,寻找像“智慧地球”一样能够支撑未来经济增长的高端产业,而不是仅仅恢复传统的制造业。
从这一点来看,美国“再工业化”战略就是在加快传统产业更新换代和科技进步的过程中,实现再一次依靠“再工业化”来推进实体经济的转身与复苏。
二、“再工业化”内涵与实质
(一)“再工业化”基本内涵。随着时代的变迁,“再工业化”的概念和内涵不断丰富和变动。韦伯斯特词典对“再工业化”的解释是“一种刺激经济增长的政策,特别是通过政府的帮助来实现旧工业部门的复兴的现代化并鼓励新兴工业部门的增长”;Roy Rothwell和Waiter Zegveld把“再工业化”定义为产业的结构转型面向高附加值、知识密集要素和产品以及服务于新市场以新技术创新为主的产业等;Random House Una-bridged Dictionary对“再工业化”的解释:通过政府帮助、税收激励、工厂和机器现代化等途径实现的工业和工业社会的复兴。
作为刺激经济增长的政策,是通过政府的帮助来实现旧工业部门的复兴和鼓励新兴工业部门的增长。在国际金融危机大背景下,这一概念的再次盛行,反映了西方一些发达国家对过去那种“去工业化”发展模式的反思和重归实体经济的愿望。
(二)“再工业化”精神实质。美国所指的“再工业化”绝不仅是简单的“实业回归”,而是在二次工业化基础上的三次工业化,实质是以高新技术为依托,发展高附加值的制造业,如先进制造技术、新能源、环保、信息等新兴产业,从而重新拥有强大竞争力的新工业体系。这对于正在试图转型升级的中国制造业来说,无形中增加了新的发展障碍。
新兴产业是未来工业发展的一个趋势。由于围绕新兴产业所形成的产业群可能成为下一轮全球经济繁荣的支撑点,因此是“再工业化”的主攻方向。从长期看,为在未来的竞争中保持领先优势,各国需要加大在新兴产业领域的技术研发,推动新技术在传统制造业中的广泛应用;从短期看,对新兴产业的投资也有利于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克服金融危机带来的危害。
三、“再工业化”理念对我国农业发展启示
我国是农业大国,目前,农业也同样存在“去农业化”的现象和发展趋势。最近几年,虽然我们国家在工业与其他产生方面,取得了重大成就,农业产值占总产是的比例很小,已经低于15%,但我们依然是一个农业大国,而且农业是我们经济发展乃至社会生存的根基,尤其从从业角度看,农业发展对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社会和谐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因此,“去农业化”不仅是农业高校发展之忧,更应该成为整个社会之忧。现在,我们对“去农业化”不加反思和行动,将来,“去农业化”可能会让我们食不果腹,社会和谐也将受到威胁。
我国是一个传统农业发展历史悠久的国家。大约在5000年前,青铜的冶炼和青铜工具的出现,以及后来铁的冶炼和应用,使金属工具得以应用,由此引发了劳动工具、土地加工、水利灌溉、施肥改土、耕作制度等一系列的革命性进展,逐步形成了精耕细作的技术体系,将原始农业推进到传统农业时代,从而,创造了四千年辉煌的农业文明。然而,随着近代科技革命,古代农业文明让位于近代工业文明,农业进入了工业化农业时代。以无机能源为支撑的近代农业,得到了长足发展,同时也导致了生态环境的日益恶化。
改革开放以来,云南省金融业实现长足发展,有力支持了地区经济社会建设。但是,相对于城市金融的高速增长,云南农村金融的发展规模和速度都严重滞后。城乡金融发展存在巨大差异说明云南金融存在显著的城乡二元结构特征,该特征既是导致二元经济形成的重要原因,也是二元经济条件下经济、金融资源配置严重扭曲的重要表现,从而制约了云南城乡协调发展,以及“三农”问题的有效破解。农业供应链金融是近年来农业金融服务中出现的新型融资模式,与传统农业贷款融资方式相比,这种融资模式改变了金融机构与农户一对一的传统授信方式。它着眼于整个农业供应链,以产业链中的农业企业为中心,以农业合作组织为依托,从农业生产资料购进到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各环节,为产业链整体运行提供金融支持。在这种模式下,农户不再是分散孤立、高风险、低收益的信贷群体, 而是与农业企业利益共享与风险共担的优质客户。农业供应链金融服务能够有效化解农户融资困难的问题,为解决云南省农村金融抑制问题提供思路。
一、农业供应链金融的理论内涵与运行模式解析
农业供应链金融是农业产业供应链理论与供应链金融理论相结合而产生的一种服务于整个农业生产、流通环节的新型金融服务模式。对农业供应链金融理论内涵的理解需要从农业产业供应链与供应链金融两个维度把握。根据物质有无生物属性将农业产业供应链划分为涉农供应链和工业连接型供应链。这种划分方式对整个供应链的运营及物流管理都产生了根本的影响,但农业供应链的概念如同供应链的概念一样,至今尚未在理论界得到统一。一般认为,农业价值链、涉农供应链、农产品供应链及农业物流网络等概念相同,可统称为农业供应链;它包含农业生产的产前采购环节、农副业的种植和养殖环节、农产品加工环节、流通环节及最终消费环节等;涉及所有组织和个人的网络结构,即从“种子到餐桌”的过程。现代农业在经营上以市场经济为导向,以利益机制为联结,以龙头企业为核心,实行产销一体化经营。龙头企业是供应链中的核心企业,对整条链起主要的组织管理和控制作用,龙头企业主导整个供应链对市场需求变化进行反应,也是链中利益分配的主导者。农业产业加工后进入流通环节,进入方式有经销商直接采购、批发中心集中交易、物流中心配送等方式。物流的方向是自上游到下游,而资金流向则是相反,由最下游的消费者到最上游的农户,最终消费者是供应链资金流的最终来源。现代农业要求“物商分离”,由第三方物流企业(3PL)来执行产品由分散到集中、再配送到销售终端的过程。3PL专业化物流服务可使物流成本和服务水平达到最佳平衡。
供应链金融是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的一个专业领域,它构架于供应链管理和现代物流管理理念的基础之上,利用对物流―资金流的控制,以及面向授信自偿性来隔离借款人的信用风险。供应链金融运行框架很简单,即银行向自己的公司大客户提供融资、理财服务和其他结算,同时向这些大客户的供应商提供贷款及时收达的便利,或者向其分销商提供预付款代付及存货融资服务。传统农业具有产业化程度低、行业集中度低、作业地点分散、交易不集中(现金交易为主)、物流自营等特点,难以达到供应链金融的应用条件。通过农业产业化建立农业生产前、中、后各个时期的紧密联系,形成比较完整的、有机衔接的产业链条,以及组织化程度高,相对稳定、高效的农产品销售和加工转化渠道。大型的加工企业、经销企业及具有规模效应的物流中心成为供应链的龙头企业,为供应链金融的应用创造了条件。
二、云南省农业供应链金融体系的构建
农业供应链金融运行模式将各主体进行协调整合的组织机构及为各主体提供信用担保的担保机构处于整个供应链金融体系的中心位置,对于维持整个体系稳定与正常运转具有关键作用。因此,担保机构的选择与设计是构建整个供应链金融体系的核心环节。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中国特色的以农业产业发展需求而产生的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界定了其法律组织属性,其发展承载着云南农业产业发展的前景。作为供应链源头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后将从供应链层面推进农业产业化的规模和质量发展,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不仅牵涉着三农生产和消费循环,而且决定农业产业发展的前景。在传统的“公司+农户”或“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模式中,金融服务不能很好地开展,必要的融资需求难以得到满足。从农业产业链的本质上来说,创新和发展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基础的金融业务、有效填补其中的金融空白将是农业发展的切实可行之路。
云南省供销合作社历史上以联系农村和城镇物资供应的方式,承担农业流通体系和农村农业发展的重任,目前以重构农村流通体系(生产资料、农特产品、其他农业流通)为主要发展模式。该模式是在现代市场经济体系和工业化时代中,以“两社一会”(专业合作社、综合服务社、协会)为基础,以“打造一个龙头,建设两个体系”为目标,以重构农村流通体系为重点,建立综合广泛而有效的农村供应链和销售链系统并以此供销合作系统为基础构建全方位的农业促进服务体系。
具体来说,就是以云南省供销合作社为核心,在农业生产和农产品供销的环节中通过贸易融资形式形成金融服务支持。通过供销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二元模式,由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金融服务的直接承载主体,直接对接金融服务,通过供销合作社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必要的信用担保、资产抵押,从而实现农业供应链环节的金融服务支持,这种金融服务模式也可以称为供销合作金融。它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式:一是正规金融机构、非正规金融机构凭借供销合作社为农产品生产方提供低息、可靠、必要的金融服务;二是投入品供应商、贸易商或加工商以实物或现金的形式通过供销合作社向农产品生产者提供贸易信贷;三是订单农业中的龙头企业通过供销合作社向农户提供贸易信贷;四是农产品生产者通过供销合作社向农产品购买者以赊销的形式提供贸易信贷。
由于供销合作金融处于整个农业产业供应链的中间环节,即“农户―农村合作组织―加工企业”或“农户―农村合作组织―终端市场”环节,为供应链上下游环节提供金融服务支持,它是在原有“农户―加工企业”或“农户―终端市场”环节基础上演变发展而来,其基础和微观对象就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业组织方式,其主体宏观对象就是供销合作社的引导组织方式。因此,构建农业供应链金融体系首先需要构建以供销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及信用担保机构共同参与的农产品供给金融服务机制。以供销合作社为核心,通过掌握各个专业合作社的资信水平、农产品生产状况等相关因素,向与之合作的担保机构提供信用担保,由农业价值链上各大流通环节参与方或金融机构向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金融支持,保证农业生产环节顺利实施。对于金融机构,不仅需要考察直接融资者的能力,而且要从整体上整合所有主体的竞争力及风险,为产业链量身定做合适的融资产品。
三、云南省供销合作金融的政策创新
按照《中国银监会 农业部关于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银监发[2009]1号)文件要求,将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全部纳入农村信用评定的范围,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采取“宜户则户、宜社则社”的办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进行综合授信,实现“集中授信、随用随贷、柜台办理、余额控制”,做到一次申请、集中授信、循环使用的金融服务。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银监会、农业部已将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了一个可以接受融资的主体,并且还要对此进行大力扶持。也就是说,农民专业合作社已经完全具备了接受农业融资服务的微观主体。
云南省供销合作社作为农业专业合作社的直接管理机构,囊括了云南全省的基础农民专业合作社,同时也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接受农业融资服务的宏观主体。因此,云南省供销合作社是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产品供应链金融层面的发展主体,也是发展延续云南流通金融体系的核心要素,是实施各项金融功能发展要求的必要载体。
依托于云南省供销社成立的云南千社千品经贸股份有限公司,其宗旨是利用云南省乃至全国供销社系统的网络优势,服务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积极争取国家在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产品现代物流体系建设等重大项目对云南的支持,逐步把公司建设成为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服务平台和农特产品的现代物流中心,使全省的农特产品快速进入全国物流体系,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切实助农增收。关于建立和引导农业产业化发展的云南特色三农金融服务体系,需要做以下的政策创新。
第一,围绕着云南省供销合作社,通过云南千社千品股份有限公司构建服务于农业专业合作社、以农产品供应链金融作为产品的投融资担保公司。强化政策扶持力度,实现政府引导基金对于农村金融流通环节的必要支持,为进一步推进农业流通金融市场化起到引导和带动作用。通过成立担保机构的方式破解农村农产品供给环节的难题,改善环节融资单一化、无序化、高利息化的金融现状。
第二,云南省供销合作社及云南千社千品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投融资担保公司发起人,利用云南省供销合作社现有资产,包括土地、资金、房产等,同时结合云南千社千品股份有限公司的现金资产对投融资担保公司进行引导和带动,利用云南省供销合作社的国有政府背景接纳和引导社会资金注入,构建以云南省供销合作社和云南千社千品股份有限公司为核心、以农业担保业务为主线、服务于“三农”的投融资担保公司。
第三,利用投融资担保公司的平台,依托农业担保业务,盘活云南省供销社投入公司的资产,将各类存量资产变为流动资产并根据金融产品的特性,不断放大存量资产杠杆。
第四,以农产品供应链金融作为产品的投融资担保公司的构建将充分发挥资金的两级融资杠杆功能。第一级杠杆是政策引导资金引致省供销社的盘活社有资产变成可融资资源,第二级杠杆是第一级杠杆后带动的整个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融资支持规模,切实做到金融服务深入基层,金融创新服务基层、金融资本回馈基层的金融创新服务体系的建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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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胡跃飞,黄少卿.供应链金融:背景、创新与概念界定[J].金融研究,2009(08).
[5]深圳发展银行中欧国际工商学院“供应链金融”课题组.供应链金融:新经济下的新金融[M].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2009.
[6]王宇波,马士华.我国农业产化进程中供应链管理的几点思考[J].物流技术,2004(11).
农村金融现状
1.资源配置画地为牢,金融机构间的市场竞争有失公平;
2.金融机构和政府之间存在严重的“道德风险”和“机会主义”;
3.农村金融市场出现“逆向选择”,农村金融机构非农化倾向和农村金融资源外流严重,农村金融功能被弱化;
4.农村金融政策缺乏有效的实施和传导载体,农村金融功能无法具体落实。
概念内涵
是一种交易;
以信息为前提;
全赖信用维系。
制约因素
1.农村信用环境的缺失;
2.金融市场的信息不对称。
金融机构在农村市场的业务
存款、贷款、结算,理财、基金、保险、贵金属、代收费等。
影响未来农村金融格局的重要因素
农村扶贫力度继续加大;
农业发展方式转变;
农民工返乡创业;
互联网金融向农村渗透。
中国农村金融的特点
1.服务的范围比较广,金融机构覆盖了全国农村区域的90%,高于世界水平的40%;
2.贷款的农民占所有农民的30%,也远远高于其它国家;
3.周期性明显。
存在的问题
金融机构少;
金融产品单一;
风控难。
目前主流的农村互联网金融业务模式
与电商业务配套的综合金融服务;
通过农业产业链开展的金融服务;
第三方P2P平台提供的贷款服务;
针对农机等利基市场的融资租赁服务。
市场规模
预测未来五年将超过万亿。
未来趋势
“互联网+”和政策红利
闯入农村金融的互联网大佬
阿里:“千县万村”计划;
京东:牵手格莱珉,将京东的互联网渠道、供应链资源和格莱珉的农村微金融服务经验结合,在农村小额贷款业务领域展开合作;
宜信:“互联网金融-谷雨战略”;
翼龙贷;
文章编号:1008-4355(2011)02-0033-10
收稿日期:2011-02-16
基金项目:江苏省高校“青蓝工程”;江苏省教育厅高校哲社基金项目“消费者权利的变迁研究”(2010SJB820001);常州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资助课题 “消费者权的理论与实证研究”(JW201006);常州大学博士科研启动基金资助项目(ZMF10020075)
作者简介:钱玉文(1971-),男,江苏常州人,常州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刘永宝(1963-),男,江苏泰州人,常州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
中图分类号:DF414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8-4355.2011.02.05
一、一则案例②提出的问题2005年11月1日,原告马青之子钱进(系钱南雁、钱南鹏之父)在被告信泰证券营业部的207室内进行股票交易。因晾晒在窗台上的鞋垫落到窗外平台,钱进卸开207室窗户上的限位器,翻窗到窗外平台上欲捡回鞋垫,因平台底板塌落而坠楼,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级法院均认为涉案房屋内没有通向平台的门,常人据此应当能判断窗外平台不允许进入。加之207室的窗户还有限位器限制窗户开启的幅度,在正常情况下,人们不可能通过窗口到达平台。就正常认知水平而言,要求古南都酒店、信泰证券公司、信泰证券营业部对207室窗外平台的危险性再予警示,超出了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中的受害人是在被告信泰证券营业部租用的南京市玄武区玄武门22号2楼207房间(开设的大户室)炒股期间,意外坠楼身亡。被受人虽在经营者的经营场所发生意外,但其从事股票投资交易活动,是否属于消费者仍然存在争议。消费者
①文章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为《消法》)
②《马青等诉古南都酒店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11期,第40-41页。
是有关消费者保护立法中最基本的概念,解析消费者的概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可以明确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为司法实践提供判案依据,否则,将会在司法实践中产生分歧与争议,可能出现性质相同的案件在不同法院的判决结果各不相同的情况,甚至大相径庭,从而严重损害国家法律的权威性与统一性。如各地法院对“王海”知假买假是不是消费者的不同判决,认为“王海”知假买假属于消费者的有湖南省、浙江省法院系统。持否定说的有北京、福建、上海法院系统,他们认为,“王海”知假买假不属于消费者,甚至同一城市的不同法院对“王海”知假买假作出截然相反的判决,最经典的例子是:山东青岛市民臧家平1996年在青岛利群商厦买了100节怀疑有假的“日立”充电电池,后经国家级电源产品检验机构鉴定,这些电池的确是假冒劣质产品。当年底,他到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商家。经过漫长的审判,2001年法院终审判决:臧家平购买电池的目的,并不是为生活消费,其行为不属于正当消费行为。因此,臧家平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消费者。其要求被告双倍赔偿的主张……不予支持。富有戏剧性的是:1998年,臧家平等人在当地几家大药店购买了2000多元的假冒美国药品商标的淋必治等药品,并于1999年到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诸药店。虽然在审理过程中,药店认为臧家平等知假买假,目的是为了索赔,属不正当消费。但法院并未采信,于2000年作出判决:药店对臧家平加倍赔偿购药款并支付交通费、住宿费等。(参见:覃有土,晏宇桥.论消费者之义务[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4,(1):99.)极大地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与统一性。“王海式”的知假买假者是不是消费者的争论,将消费者主体资格的理论研究引向深入。“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所必需的和必不可少的工具,没有限定严格的专门概念,我们便不能清楚地和理性地思考法律问题。”[1]目前我国关于“消费者”的定义在理论与实务中均存有很多争议,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经济社会现实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如何界定消费者的法律概念,以何标准来进行界定,这些问题都有待在理论和实务上作出阐明。
二、消费者主体范围的扩张
(一)农村消费者主体资格的确立
农民为了个人生活消费需要向经营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无可置疑地成为消费者并受《消法》的保护。但是,当农民以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义因农业生产经营需要而购买化肥、农药、农机具等生产资料时,他们是否仍然是消费者进而受《消法》的保护呢?
农村承包经营户购买农业生产资料从表面上看是为了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而农业生产经营是在满足农民自身的生活消费需要之外获取收入的一种手段,具有经营性特征。从文义解释角度来看,这种情况下的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应当是消费者。但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由于农村承包经营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绝大部分仍然处于个体或家庭经营,粮食收成是为了满足个人或家庭基本生活需要,还没有进入到大规模的农场化经营阶段,对于农业机械、农药、化肥、种子等农业生产资料尚不具有经营者所具备的知识和信息。农业产业处于弱势地位,但农业产业又是国家的基础产业,是国家粮食安全的生命线,国家应加大对农村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有必要将这种交易关系中的农村消费者纳入消费者的范畴,用《消法》加以保护。笔者认为,农村消费者应当包括个体农民、农民工和农村承包经营户。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农民专业合作社与经营者相比,虽然对于购买商品或服务的信息处于不利地位,但并不明显具有结构上的弱势地位,作为法人组织体本身不能直接进行生活消费,因此不应被视为消费者,不能通过《消法》进行特殊保护。
在我国《消法》第54条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适用《消法》的基础上,一些地方性法规均在一定程度上规定了农村消费者权利的法律保护。如《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07)第42条规定:“农业生产资料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如实介绍农业生产资料的使用效果、使用条件和使用方法,并提供书面说明;对有可能危及使用者人身安全、农作物生长安全的,应当告知消费者危害发生时的紧急救助方法。提供农业生产资料、农业生产技术及信息服务的经营者因过错给消费者农业生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第43条规定了农业生产资料的经营者的义务。《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09)第60条规定:“农民购买种子、化肥、农药、农膜、柴油等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和技术服务,参照本条例执行。”
(二)个人投资者在金融活动中消费者地位的确立
2008年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告诉我们,次级房贷的消费者是此次经济危机的真正受害者,缺乏监管的金融创新与自由化导致欺诈性贷款与掠夺性贷款极大地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再加上金融衍生品泛滥成灾,使得(消费者)个体投资者在事实上不能知情、即使知情也根本无法做出正确选择的情形下做出错误的投资决策,被赶出家门并蒙受巨大经济损失。痛定思痛,危机之后的美国学术界已初步达成共识:提升美国金融业在全球的市场份额和竞争地位,只是金融管制的一项目标,它不应当牺牲金融管制的一些基础价值,首要的即是保护公众投资者、存款人等消费者的权益[2]。“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最重要的立法可能是《抵押贷款改革与反掠夺性贷款法》(2007),该法的主旨在于要求放贷人放贷时应考虑借款人是否有能力偿还贷款,且要求进行再融资的贷款必须对借款人产生净的切实利益”[3]。美国财政部于2009年6月18日的金融改革方案(金融规制改革 新基石:重构金融监管与规制),试图实现五项关键目标,其中第3项就明确指出保护消费者和投资者不受金融滥用行为之害。要重建对市场的信任,需要对消费者金融服务和投资市场实行有力和一致的规制与监管。我们不应将这种监督放在投机上或抽象的模型上,而应放在人们如何做出金融决定的实际数据上。必须增进透明度、简单、公平、问责和对金融产品及服务的获得[4]。
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或地区开始在金融领域里使用“消费者”的概念。事实上从1970年代以来,在金融领域里,“保护消费者利益已成为时尚”[5]。英国2000年出台《金融服务与市场法》,该法首次使用“金融消费者”的概念,从而弱化了金融行业的差异,将存款人、保险合同相对人、投资人等所有参与金融活动的个人都概括到“消费者”群体中去。Section 5 and 138, Financial Services and Markets Act, 2000.英国金融服务局承担英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和教育的主要职责,其于2004年正式启动“公平对待消费者”项目,使英国成为第一个开展此项目的国家。始于2004年的TCF项目主要是在金融零售业务领域开展。项目目标包括六个方面:一是把公平对待消费者作为企业文化的核心;二是根据消费者的实际需求推广及销售产品和服务;三是为消费者提供清晰明确的信息,并确保信息在售前、集中、售后及时有效地传达给消费者;四是向消费者提供满足其个性化需求的咨询服务;五是为消费者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必须符合消费者的预期;六是不得在产品售后阶段给消费者设置不合理的服务障碍(如消费者需要更换产品、更换服务提供商、索赔或投诉)。(参见:中国金融业“公平对待消费者”课题组.英国金融消费者保护与教育实践及对我国的启示[J].中国金融,2010,(12):59-60.)2009年6月公布的美国金融改革方案(金融规制改革 新基石:重构金融监管与规制)更是用大篇幅强调保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不受金融滥用行为之害。无论是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消费者概念”的外延都在逐渐扩大。在日本,“与生活没有直接关系的投资”也基于“有助于确保将来健全而安定的生活”被包含在消费者问题之中[6]。2001年4月实施的日本《金融商品销售法》规定:该法保护的对象为资讯弱势之一方当事人,即在金融商品交易之际,相对于金融机构的专业知识,无论是自然人或法人,基本上属于资讯弱势一方当事人。因此该法适用之对象,不仅限于自然人的消费者,即使是法人,只要不具备金融专业知识,也属于该法的保护范围[7]。在美国,消费者保护法中的所谓“消费者”,是指为满足个人和家庭需要而取得和使用贷款、购买动产、不动产和各类服务的个人[8]。金融消费属于美国《统一商法典》所规定的私人目的的消费行为。《德国侵害消费者权利和其他权利的不作为(停止侵害)诉讼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保护法是指民法典中适用于如下行为的规定,如购买生活消费品、上门推销、远程销售合同、短时租住合同、旅游合同、消费者信贷合同以及适用于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融资服务、分期供货合同和信贷中介合同的规定。根据著名的“双峰”理论,金融监管存在两个并行的目标:一是审慎监管目标,旨在维护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和金融体系的稳定,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危机或金融市场崩溃;二是保护消费者权利的目标,通过对金融机构经营行为的监管,防止和减少消费者受到欺诈和其他不公平待遇。随着“消费者”的概念在金融领域内的延伸与兴起,我国有必要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例如,可以借鉴日本《金融商品销售法》(2001),将金融消费者规定为:“不具备金融专业知识,在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为金融需要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主体。”
我国《商业银行法》(2004)、《证券法》(2005)、《保险法》(2009)都在立法宗旨中提到了保护投资人、存款人等消费者利益的内容,但并未明确参与金融活动的个人投资者应当享有的消费者主体身份,金融消费者概念未被我国金融法律制度普遍采用。银监会2003年从中国人民银行分设后,确立了“四个监管目标”: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保护广大存款人和消费者的利益;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增进市场信心;通过宣传教育工作和相关信息披露,增进公众对现代金融的了解;努力减少金融犯罪。2006年施行的《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首次提出,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应当“满足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日益增长的需求、充分维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利益,”这是我国立法机构对个人投资者在金融活动中消费者地位的首次正式确认。
在学界,也有人呼吁,应在金融法中引入“消费者”的概念,将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作为金融监管的第一目标以及我国金融改革和制度设计的指导原则之一[9]。在金融放松管制、金融业务交叉与创新的背景下,存款人、保险相对人或投资人的身份区别越来越失去意义。对于个人来说,选择一项金融服务也就是挑选商品的过程,个人就是金融市场上的消费者。个人的金融需求包括支付结算需求、信用需求和金融资产运用需求,因此,办理银行存贷款、购买保险、投资股票债券、申请信用卡等诸多满足个人金融需求的主体都是金融消费者,上述所有的投资行为均属于金融消费的范畴[10]。在前述案例中,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对此案的一审判决适用了《民法通则》第126条、《消法》第18条,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2004)第6条,认定受害者即在被告信泰证券公司大户室炒股的投资者(股民)属于消费者。笔者认同一审法院的判决。
三、消费者主体资格的判断
(一)消费者主体资格的要件标准
不同部门法律制度中均有其主体的基本预设――标准人的预设,“由于法律制度的抽象性、概括性要求,在规定相关权利与义务时,立法者需要确立一种抽象的‘标准人’作为法律主体的基本定位。”[11]法律主体就是从法律调整的角度对各种活动主体所进行的一种法律技术上的归类。各部门法主体的特殊性,并非在于其创造一种新的主体,而是基于调整任务、调整对象的特殊性,从各个不同的层面赋予主体以特殊的权利义务,从而形成一种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的法律主体制度[12]。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判断一方主体是否属于消费者,其目的在于判断该法律关系能否适用《消法》加以
调整。在现实社会中,任何个体社会成员的主体身份都是多重的,在不同社会关系中表现为不同的主体身份;例如,在政治活动中表现为国家的公民身份,在纳税活动中表现为纳税人的身份;在婚姻家庭活动中表现为丈夫和妻子、父母与子女的身份;在普通民事活动中,其主体身份是自然人;在接受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时,其身份即为行政相对人;在法院从事诉讼活动时,其身份是原告或被告,等等。这些不同的身份,发生着不同的法律关系,依据相应的法律规范享有不同的权利、承担不同的义务。一旦进入消费领域,其身份自然成为消费者或经营者,消费者依照《消法》享有权利。因此,对其进行消费者主体资格的判断,实质是用于确定其所从事的活动以及产生的关系,是否属于《消法》的调整领域,能否适用《消法》。对于司法实务来说,这样的判断工作是正确适用《消法》的前提条件。笔者认为,《消法》所指的消费者应仅限于自然人,不应当包括单位。单位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应当受《合同法》调整,而不应当受《消法》的调整。理由如下:第一,《消法》之所以对消费者给予特殊保护,主要是因为个人消费者相对于经营者而言,其结构上的弱势地位。第二,单位(法人组织)的“人格”是法律拟制的,它们本身不能直接进行生活消费,单位即使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用于单位职员的福利消费,商品或服务的最终使用者、享用者仍是个体社会成员,承受消费权益的主体仍然是个人。因此,消费者只是对个人而言,不能包括单位(法人组织)。
消费者既是一个群体性的概念同时也是一个特定性的概念,消费者可分为整体消费者与个体消费者。根据我国《消法》第2章的规定,消费者享有9项权利,其中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索赔权、人格尊严权、监督权等权利基本上都是针对具体的消费活动而规定的,即特定的个体社会成员在与特定的经营者从事消费活动、发生消费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但是,消费者的结社权、受教育权则与具体的消费活动无关,是针对所有的潜在消费者而规定的,并不完全适用于具体的消费活动与消费关系。根据我国《消法》第2条的规定,消费者可以分为购买商品者、使用商品者及接受服务者。消费者主要是购买商品者与接受服务者,有关消费者权利保护的讨论也主要是针对这两者。但商品的使用者也是消费者,在实践中主要涉及产品质量问题,与消费者的安全权、索赔权等权利相关。就我国目前的情形看,消费者中的群体差异是存在的,主要有区域差异、行业差异、交易方式差异等。区域差异主要表现为城乡差异;行业差异主要表现为不同行业间的差异;交易方式差异表现为不同交易方式影响程度的差异。以区域差异为例,相对于经营者,农村消费者比城市消费者处于更严重的弱势地位。其原因及表现主要在于:第一,信息获取能力上的差异;第二,我国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差距很大;第三,执法资源配置不均衡,更多的执法资源被配置于城市执法过程中[13]。以消费者主体获取信息的能力为标准,可分为一般消费者与“弱势消费者”,“弱势消费者”也是消费者,是在信息获取能力上明显弱于一般消费者的消费者[14],可以概括为包括城市低收入人群和失业人员,城乡二元结构下的农村消费者、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障碍的盲人、聋哑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及外国人等。根据是否已经与经营者缔结消费合同,可以将消费者分为现实消费者与潜在消费者。
(二)经营者控制力所及范围的标准
空间范围的判断,是指某一特定的个人在何种场合才能与特定的经营者形成一种消费关系从而成为消费者。仅就空间范围的判断而言,应当确立“经营者控制力所及范围”作为判断的标准。
首先,这是《消法》的立法宗旨与立法精神所决定。《消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立法精神是基于消费者的弱者地位而给予其特殊的倾斜保护,且此种保护区别于传统民法中的形式公平的基本价值目标。如果在所有的活动领域均赋予个体社会成员以消费者的身份并给予特殊保护,确实有利于其权益的维护,但赋予消费者以权利,势必以经营者承担义务为前提。消费者权利的实现,需要经营者履行义务相配合,因此必然需要考虑经营者履行义务的现实可行性与正当性。这就要求在规定消费者权利、经营者义务时,必须以经营者能够控制为前提。因此,个体社会成员在何种场合才能转化为消费者,应当以经营者能够控制的范围为标准。显然,个体社会成员处于经营者没有权力也没有义务加以控制的范围时,如商场的门外区域(只要不属于经营者的控制范围),其身份尚未转化为消费者[15]。
其次,这是风险领域控制理论与合理配置责任的要求。“在经营者控制力所及范围,经营者应当了解其经营场所设施、设备的性能,了解服务场地的实际情况,有能力预见可能发生的危险和损害,更有可能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害的发生或减轻损害。因此,根据危险控制理论,经营者应当对经营场所承担安全保障义务。”[16]在经营者控制力所及范围,将有关保障消费者安全的义务与责任配置给经营者,是符合正义的合理安排。法律的核心任务在于保护权利,但是并非只有《消法》才能保护人们的权利。在经营者控制力所不能及的范围,我国的其他法律规范同样赋予了相应的主体保护人们权利的义务。依据这些规范,人们的权利同样能够得到保护与救济,而且这种保护与救济也更为合理、公正。例如,某人进入酒店后,由于已经进入了经营者所能控制的领域,首先应当视为消费者;但是,经营者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进入酒店是纯粹为了休息而非进行消费活动,因此不能认定为消费者,不适用《消法》。但是,由于酒店的楼梯建造不符合要求是造成该人受伤的原因之一,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酒店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样的道理适用于被经营者拒绝进入的消费者。北京衣冠不整案:2001年8月30日下午1点左右,京城某公司职员周先生到罗杰斯餐厅用餐,该店实习经理以衣寇不整为由拒绝让他就餐,还将其领到一个告示牌前,上面写着:“为了维护多数顾客的利益,本餐厅保留选择顾客的权利。”该经理还告诉他:在该餐厅,顾客就是顾客,不是上帝。周先生认为,他穿的T恤、短裤及拖鞋不属于衣冠不整之列,也没有侵犯其他顾客的权利。故请求法院判令该餐厅赔礼道歉,拆除店堂告示牌,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参见:李东.顾客到底是不是上帝[N].扬子晚报,2001-10-09.)这种情况一方面涉及消费者主体资格问题,另一方面涉及经营者有没有选择消费者的权利问题。在个案中,消费者资格的获得需要以进入经营者能够控制的经营场所为前提条件,依照前文所述的空间判断标准,如果该“消费者”已经进入了经营者控制的领域,应当成为消费者,享有《消法》所规定的各项权利。
(三)行为目的判断:客观行为标准
消费包括生产消费与生活消费两大类。“生产性消费的直接目的是延续和发展生产,生活性消费的直接目的是延续和发展人类自身。”[17]生活消费包括生存型消费、发展型消费和享受型消费三个层次。根据马斯洛的需求层次论,人的需求分成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社交需求、尊重需求和自我实现需求,依次由较低层次到较高层次排列。当人们的生存型消费得到满足后,就会追求精神性的发展型消费和享受型消费。我国自21世纪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已经全面进入小康,消费需求也在发生变化,已经远远超越了单纯满足个人生活需要的范围,消费方式已经从生存型消费转向发展、享受型消费。享受型消费包括物质性和精神性的享受,如目前乘用车正在快速进入我国城乡普通家庭,人们更多追求休闲、娱乐、旅游及文化消费。发展型消费主要指教育消费,增加自己的人力资本,从而能够在未来有更强的竞争力。各国基本都公认消费者的消费目的与消费性质在于生活消费而非生产消费。在目前的理论研究与司法实务中,人们对于“目的判断”问题的关注与讨论,重点在于“是否为生活消费需要”,即购买商品是为了生活还是经营。《消法》第2、3条采用了不是消费者就是经营者的“二分法”,确实未预见到会发生以获得双倍赔偿为目的的“买假索赔”案例[18]。立法者没有想到会出现“王海”式的知假买假者,购买商品或服务既不是为了从事经营,也不是为了生活消费,法律漏洞由此产生。《消法》第49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引发了“王海现象”,使得司法实践中法官们陷入进退两难的困境。诚然,对于消费决策主观目的进行判断是非常困难的,主要还是应该依据消费者的外部行为来推断。因此,在目的判断上,第一层次是是否具有购买目的,第二个层次才是购买目的是消费还是经营。
第一个层次的判断应当确定:行为人是否具有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目的。笔者认为,在是否具有消费目的的判断上,应确立这样的规则:当个体社会成员进入经营者能够控制的范围后,均应视为消费者,适用《消法》加以调整,除非经营者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不具有消费目的
。
第二个层次的目的判断,应进一步确定行为人是否为了消费需要而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当个人不仅具有购买目的,而且也实际上从事了购买行为后,则其是否具有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是第二个层次的目的判断。这一目的判断是我国消费者保护法理论研究与司法实务关注的一个焦点问题[15]195-196。“王海”式知假买假者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的行为是否是为了“生活消费呢”?如何来界定“生活消费”因此成为确定消费者的重要条件。
我国法学界对此主要有两种学说。一是主客观统一说,主观上必须是出于“为生活消费需要”的动机或目的,客观上必须有“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对于购买者是否以生活消费为其主观目的,完全可以凭一般人的社会生活经验,即所谓的“经验法则”加以判断[18]403。二是客观行为说,公民个人是否具有生活消费的主观目的正是通过“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客观行为表现出来的[19],只要此种商品或服务没有被购买人当作生产资料使用或用于营利行为。按主客观统一说,知假买假者不是消费者,因为根据“生活经验法则”,一次购买、使用一部手机是正常的,如果一次购买六、七部手机,就不符合一般人的社会生活经验,因此不属于“生活消费”。主客观统一说即否定说,持有这种观点的学者主要有梁慧星、张严方、孔祥俊等。梁慧星认为,买假索赔案件的原告,按“生活经验法则”判断,其订立合同的目的,不是“为了生活消费的需要”,按照《消法》,应当肯定他不是消费者,他的权益不受《消法》保护,而应当受其他法律如《合同法》的保护[18]400。孔祥俊也认为:“倘若不是为消费目的而知假买假,在主体和因果关系上都是不符合欺诈行为的法律要件的,就失去了在《消法》上的保护意义。”[20]
按照客观说,知假买假者是消费者,知假买假者有购物消费行为,就应当视为消费者,至于他的动机和目的,购买者无告知经营者的义务,经营者也无权要求购买者告知购买动机。客观说即肯定说,持有这种观点的学者主要有王利明、杨立新等。王利明认为:“任何人只要其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不是为了将商品或服务再次转手,不是为了专门从事商品交易活动,他便是消费者。而他们与经营者所从事的交易都是具有消费者一方的交易。”[21]杨立新也认为:“应对消费者的范围作较宽的理解,这样才符合立法者关于制裁消费者领域中的欺诈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原意。”[22]客观行为标准从反面进行规定,强调消费者的非专业性、非营利性。
笔者赞同客观行为说(肯定说),理由如下:
第一,在市场经济生活中,消费者是与生产者、经营者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的法人、其它经济组织和个人。”我国台湾地区在”消费者保护法“中也将“企业经营者”作为法律概念,并规定“企业经营者:指以设计、生产、制造、输入、经销商品或服务为营业者”。“企业经营者”和“经营者”的外延是相近的。的概念相区别的。我国台湾学者认为事业的概念当然包括供方和需方,需求行为如果以加工生产或转卖为目的,当然还是“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行为,但如果只是满足终局的需求,就是消费者,而非提供者[23]。消费者的客观行为标准从反面进行规定,强调消费者的非专业性、非营利性要素。第二,主张知假买假者不是消费者,不符合平等对待“强而惠”的消费者与“弱而愚”的消费者的基本法理。第三,“王海”式知假买假者买假索赔体现了私人在法律实施中所发挥的积极作用[24]。经济法的公共实施机制和私人实施机制之间主导与补充作用的发挥是常态下的经济法制所具有的制度功能[25]。《消法》私人实施机制是对政府失灵的一种社会救济,是一种公益行为,是对政府运用公权力打假的一种有益补充与监督;私人实施机制有时比公共实施机制更有效率,能增强消费者的主体意识,形成竞争性的法律实施机制格局,可以说是利国利民。正如日本学者所言:“如果真正把国民当做实现正义、维护秩序的主体,那么国民影响裁判机构的行为就应当得到鼓励,因为这种行为是通过法院这一公的渠道解决纠纷的一种努力,国家应当在国民的这种行为中感受到国民实现正义的生气和支持国家的活力。”[26]因此,笔者认为“王海”知假买假应属于消费者,按照举重以明轻的法理,疑假买假者当然也是消费者。法学家何山买假获双赔:何山,消法的起草人之一,消法第49条“双倍赔偿”的积极倡导者。1996年4月24日,何山从某商行买下两幅徐悲鸿先生的作品。5月13日,何山以“怀疑有假,特诉请保护”为由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法院开庭审理后认定被告出售国画时有欺诈行为,判决被告退还原告购画款2900元,增加赔偿原告购画价款的一倍赔偿金2900元。法学家“以身试法”,在当时被称为全国首例疑假买假诉讼案。(参见:姚.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30年回眸:典型判例[EB/OL].[2010-01-23].省略a.省略/web/llyj/newsShow.jsp?id
41450.)
四、消费者法律概念变迁的动因
(一)消费者概念变迁的经济因素
随着自由资本主义进入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各市场主体尤其是市场中权益受到侵害的消费者就有充分动力改进现有制度安排,制度变迁便因此而发生,明确消费者权利和经营者义务的契约保护制度――消费者保护制度就成为一种可行的新制度安排[27],消费者主体从民事主体中分化演变出来。制度变迁一般是渐进的并且连续发生的过程。消费者为了生活消费在经济上依赖于经营者,在商品或服务信息的供给上依赖于经营者。现代社会中的消费者并不完全符合经济人的假设,不具备依经营者所提供的信息完全合理地为追求自己利益而行为的能力。消费者即使获得充分信息,对这些信息的识别和处理能力依然存在天然的弱势,消费者往往并不能做出最合理的消费决策。现代意义上的消费行为不仅仅是为了满足消费个体的生存需要,而且也是为了满足消费者更高层次的消费需求:增加个人财产。在现代社会中,金融消费已经与我们日常生活各方面的生活消费结为一体,居民的生活离不开金融服务,金融消费已成为不可或缺的现实存在。这就为采用“金融消费”、“金融消费者”的概念提供了可能[28]。但是,这都未脱离“私人消费目的”,因此还是与“专业性的生产经营行为”有本质的区别。金融消费是增进消费者社会福利的有效途径,是现代经济形态演变后消费行为方式拓展的必然结果。我国正处于经济生活关系的根本变革之中,以前不动产的占有是私人生活的形态及其自由空间的基础,而如今却是动产,特别是以债权、证券和股权的形态,承担着生活保障和生活构型的功能[29]。笔者认为,从积极鼓励新型消费业发展的视角,应适度扩张“消费者”概念的外延,按照主体要件标准和客观行为标准,只要个人(而非机构投资者)从事金融交易行为出于“私人生活消费目的”,交易双方存在着严重的信息偏在,交易双方利益结构与地位明显不对等,与强势经营者相比处于弱势的一方,都是消费者,都受《消法》的保护。
(二)消费者概念变迁的社会因素
科学技术的发展使得商品或服务的种类不断增多,在日益提高消费水平、满足消费者需求的同时,也埋下了损害消费者利益的隐患。随着技术的发展,消费者的弱势地位不仅没有得到缓解,反而不断累积与放大。为了纠正消费者结构上的弱势,需要不断扩大消费者主体的保护范围。消费者作为一个类型概念,在消费法律关系中始终处于从属地位;作为个体概念,消费者保护法中的消费者是处于弱势地位、具体时空的人。由于科学技术的革新、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比起以往消费者受到侵害的个别性、偶发性特点,现代社会消费者受侵害的现象呈现出许多新特点。现代消费经济社会表现为大规模生产、大规模销售、大规模消费、大规模侵权的现代消费型社会,现代消费经济社会实质上也就是风险社会。危险责任的基本思想是:任何人或组织从危险源中获取利益并且对危险源享有控制可能(危险控制),则其应当就此所引发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确立经营者控制力所及范围标准符合风险社会中公共治理机制的要求。我国《侵权责任法》(2009)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这里经营者对消费者承担的场所责任就限定于经营者控制力所及范围之内,体现了收益与责任的一致性。
五、消费者概念的重新界定
笔者认为,对消费者概念的界定应有一定的要件与标准,不可随意进行。从域外法的规定来看,它们在对消费者概念下定义时,主要有三个标准:一是强调消费者的主体要件。一般都认为消费者是指个体社会成员,不包括法人或其它社会组织,如美国、法国、德国、欧盟等。一些国家和地区没有作明确规定,实际上并不完全否认单位成为消费者主体的可能性,如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等。二是强调消费者的行为目的要件,即为了消费需要,以区别于生产消费与经营者。消费者的概念应该以非专门性、非营利性为构成要素。三是消费者从事的消费是最终的消费,消费的范围包括商品和服务两个方面,消费者并不限于直接的购买人,还包括最终的消费者或使用者。
经济、社会的变迁与消费者主体的法律构建之间形成了永久的张力,使得对消费者概念的法律解析有了新的意义。正如英国诺丁汉大学的教授Peter Cartwright指出的:“可以设想一个非常宽泛的消费者概念,它来自于公民即消费者的思想。”[30]我国有学者提出:“消费者不仅仅是单个的主体,更是某一特殊共同体的一员,是集体人的一份子,这必然折射出他所归属的类群的集体气质。所以对消费者的认定不能以单个的主体特质为标准,而应建立在普通个体的一般概念基础上。”[31]从上述案例、制度、理论的互动分析探讨可以看出,司法实践中消费者权利主体的范围,从个体消费者到农村消费者主体资格的确立,从为了生活消费目的扩展到证券投资者(股民)、保险消费者等金融消费者主体资格的确立,呈现出消费者主体外延不断扩张的发展趋势。影响消费者法律概念变迁的因素主要有经济因素与社会因素,消费者概念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消费者保护运动的深入开展而逐渐发生变迁。消费者既是群体概念也是个体概念。我国《消法》第2条的消费者概念可重新界定为: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非用于经营的人。国家工商总局2009年11月20日公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消费者,是指非为生产经营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笔者基本认同征求意见稿第2条对消费者概念的法律界定。这一法律界定限缩了消费者概念的内涵要素,取消了“为了生活消费”的主观目的限制,从反面加以限定,从而使得消费者概念的外延得以扩张。这就可以使得纷繁复杂经济生活中的市场主体能够各得其所,给人们的行为以合理法律预期,同时也能在司法实践中做到定纷止争、胜负皆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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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the Legal Analysis of the Concept of Consumer
QIAN Yu-wen, LIU Yong-bao
二、运用SWOT分析农业碳金融在我国的发展
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为我国农村经济带来了许多重大成就,然而,日益严峻的环境形势与我国经济的发展相伴而生。作为我国经济增长基础性支柱产业的农业仍然处于低效低产高投入高排放的高碳行列,农业生产使我国农村生态环境日益恶化,城市污染与工业向农村的逐步转移更加剧了恶化的进程。因而,发展农业碳金融不仅有助于顺利实现我国的温室气体排放目标,更能有效改善农业生态环境并促进农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进一步寻求农业碳金融在我国的发展策略,接下来将运用SWOT方法对农业参与碳金融问题进行态势分析。
1、我国发展农业碳金融的优势
首先,作为排碳大户,我国农业的碳源非常丰富。据有关报告称,温室气体的第二大重要来源是农业,而发展中国家可以运用农业固碳等技术全面发挥其农业70%的减排潜力。在不考虑农产品运输过程中碳排放量及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加工生产的条件下,全国温室气体排放总量中农业的排碳量约占17%,可见,我国农业的固碳及减碳潜力巨大。通过开展农业碳金融能够为我国争取更多碳减排量,或向需要额外购买碳排量的机构或国家出售碳信用,给我国农业发展提供更多获取收益的机会。其次,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CDM(CleanDevelopmentMechanism,清洁发展机制)东道主国家,农业碳减排市场较广,有着丰富的可供开发成CDM项目的资源。秸杆发电、生物质能、畜便甲烷收集利用等是目前已在我国得到开发的项目,且初见成效,未来更多的CDM项目将得到开发。作为农业大国,农业CDM模式在全国推广开来意味着十分可观的经济效益。再次,农业固碳在缓解温室气体排放压力上作用巨大。工业碳排放是发展经济的现实需要,这时通过其他途径部分转化工业碳排量就十分必要。低碳农业可以实现在大量降低碳排量的同时发挥其固碳功效,如农田土壤固碳。我国可抓住碳金融这一机遇,使农业的固碳作用得到充分发挥,提升我国农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最后,我国开展农业碳金融项目将免受场地限制且成本较低。相比资源和空间小、人口密度大的城市,农村资源更丰富,在农村设立碳减排项目会更加可行。农村土地租赁成本低,土地广阔,使碳减排项目建设免受场地限制且成本大大降低,这样在碳减排量价格一定的条件下,项目成本的减少会对其在碳产品市场的竞争优势有所提升。
2、我国发展农业碳金融的劣势
其一,我国农村普遍缺乏高素质专业人才是农业碳金融发展的主要障碍之一。大多数农民只对农业生产的有关知识较为熟悉,却对环境、金融等专业知识知之甚少,而作为农业碳金融专业人才对所有这些知识都应全面掌握,且要在传统农业生产方式上改进生产方式与技术,以便切实维护、管理并监控农业低碳项目的开展。人才缺乏给农业碳金融的发展提出了极大的挑战。其二,农村基础设施不健全是阻碍农业碳金融发展的又一因素。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使得农村在金融业发展、水电供应、农田水利、商业服务等设施条件上建设较为滞后,无法为农业碳金融的发展提供相应的农村金融体系支撑,进而使得低碳项目的建设得不到农村基础设施的有力支持。其三,部分农民从思想上抵触农业碳金融,不配合低碳项目的展开。农业碳金融能否在未来给农民带来实在的经济利益还未可知,农民对其能否改善农村生态环境等问题尚存怀疑,对于农业和工业来说,碳金融都是一场变革,部分农民的在农村引进低碳项目的过程中难以改变其旧有观念,不赞同实施碳金融项目。其四,农业生产自身存在的经济风险和自然灾害风险加大了开发农业碳金融的难度。农民决策缺乏科学性、农业生产周期长、市场信息不对称等因素增加了农业的经济风险。同时,我国农业基础一直比较薄弱,全球气候变化引起的水资源短缺、自然灾害频发且抵御能力差等,严重影响了农业生产,我国农业饱受自然风险。
3、我国发展农业碳金融的机遇
首先,目前我国减排形势不容乐观,利用金融杠杆发展碳金融已获得初步成效。各大交易所的碳交易日益活跃,CDM基金和绿色碳基金得以成立,为CDM项目、碳汇和碳交易市场的规范打下基础。低碳有关金融创新也有了新进展,未来将会更多地涉足农业领域。其次,农业碳金融有利于吸引发达国家的农业碳资金与技术,而农业经济发展离不开资金与技术。通过引入CDM项目,我国农村可吸收国外先进的生态环境治理经验与农业生产技术,同时在农业产业领域引入国外碳资金,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再者,碳金融明显的杠杆效应促进了农业发展。农业碳金融的发展需要在遵循市场规则的基础上以政府为导向,这是对农业金融发展的有益补充,也克服了政府独自帮助农业进行低碳经济转型所带来的高成本问题。最后,农业碳金融有利于缓解农村人口就业压力,形成我国农业经济的新增长点。农业碳金融交易机制较为复杂,涉及部门与机构众多,其所产生的活动经济收益有利于形成农业新的经济增长点。同时,农业低碳项目的运转将产生大量人才需求,这将大大提振农村就业形势,从根本上改善农村人口流动现象,最终促进农业经济可持续发展。
4、我国发展农业碳金融的挑战
第一,我国碳金融政策忽视了对农业领域的偏倚。当前我国重点开展的碳金融领域尚局限于化工、能源等产业,而与农业相关的生物质能所涉及的主要领域也并非完全意义上的农业碳金融,农业CDM项目亦有边缘化趋势,使得碳金融在我国农业经济发展中的潜力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第二,在碳排放市场上我国较为被动,议价能力较弱。尽管我国的排放权最大,但在碳排放权交易整体产业链上我国仍处于最低端,中国企业出售碳排放权后无需承担任何风险,所有损失均由买家承担,企业的谈判时经验不足,国外制定碳减排标准,等等,都削弱了我国的议价能力。第三,城市加快了向农村转移工业污染的步伐,这违背了农业碳金融的发展初衷。近年来各大城市为了缓解环境压力,在牺牲农村生态环境的条件下转移工业污染,使农业经济发展面临严重威胁。
一、引言
(一)互联网金融的概念与特点
互联网金融是指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来实现行业或者产I间的结合,创造更新的发展路径。互联网金融将互联网技术运用到传统金融行业中,或者说将互联网技术植入到金融业务领域,总体来看,互联网金融寄居于传统金融上,而采用了互联网的技术媒介。在目前互联网金融背景下的产品范围越来越广,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客户不再受制于当前的时空情况,具有广阔的覆盖面。有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微信钱包等丰富的互联网金融产品,这些产品和服务满足客户多样化和个性化的需求,实现双方的互惠互利。互联网金融的网络平台,结合客户需求的高效利用,通过一个简单的程序来自动确定的价格信息,完成交易,摆脱传统的手动操作机构的限制,高效、便捷、低成本并且没有垄断利润。
(二)农村金融的概念与特点
农村金融不仅仅指金融机构,还包括金融交易、金融工具、金融功能、金融体系建设等,是农村经济与农村金融的交叉系统。农村金融是以农村、农业、农民服务为核心的,农村经济体利用金融服务,有偿使用资金或者提供资金的一个系统,它不仅仅包括金融产品,也包括金融服务,不仅有传统如银行的金融机构,也有虚拟如P2P的互联网金融,同时也包括农村金融性政策、H农补贴、农村创业等一切与金融有关的运动总称。尽管近几年来农村经济发展快速,但金融的媒介作用并不突出,农村经济主要与乡村的工业经济发展有关,农村金融起到的功能有限。虽然金融供给机构不断增多,农民却仍然融资难。农村合作社、农商行、村镇银行纷纷在农村地区建立起来,但其农民的服务还是停留在传统的存、转和小额信贷上,真正的农民创业型贷款、投资型贷款及其他服务很少,这不仅仅是农民无抵押无担保,也是二者信息不对称所在。农村地区农民特别是中西部地区农民对于农村金融热情较低,认为农村金融并不能改善自己的经济收入,也不能增加农村经济,而只是方便在钱上的存取。造成这些原因主要是金融机构没有深入开展农村金融与农民观念转变问题,要让农村金融转为实实在在的普惠金融。
(三)在互联网金融的背景下农村金融转型是必然趋势
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要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推进宽带下乡工程,在全国推行“三网融合”,鼓励电商创新发展。同时,移动终端的使用也大大降低了农村的门槛,农民是最大的受益者。据易观智库数据显示,2013年一线城市的移动互联网用户占比13%,县城和乡镇农村网民占比高达33%。网络技术在农村的应用,已经为农村金融机构提高服务水平悄然打开了一扇窗。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业与互联网精神新兴领域的结合体。在互联网金融的背景下,传统的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手段不能因为其方便满足农民强大的金融需求,互联网金融渗透到广大农村已成为农村金融发展的必然趋势。阿里巴巴,京东为首的商业平台以其强大的线上农村资源的金融服务最快速渗透广大农村地区。农业、商业、邮政储蓄银行与信用合作社作为传统银行的代表,如果不尽快开展线上线下金融服务站和商店,未来将面临的损失更多的农民客户。
二、我国农村金融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农村金融机构
农村信用社的传统型、农村邮政储蓄机构属于中国的农村金融机构,其多元化的服务缺乏,商业金融服务水平是不够的,基本上局限于农业企业、农业项目、农村金融网络的充分和完善金融基础设施的缺乏,很难在金融需求实现农村客户,导致金融市场参与率不高的后果。农民文化素质不高,未能树立正确的理财产品观念,缺乏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加上民间借贷服务管理混乱,这也造成了民间借贷自身利益的不利影响。
(二)政府的扶持力度不够
国家越来越重视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积极建设新农村。然而,现代金融发展,只有政策性金融机构参与的私人金融机构和农户的企业提供财政支持的政府,导致财政支农作用的限制,以及长期的政府支持政策的金融机构,但也削弱了民营金融机构的竞争力。农村资金流动资金在农业和农村建设中的运用不足。
(三)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单一
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多元化,面对现代农业金融需求的增长,传统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逐步消除,开始金融业务发展贷款、期货、保险、证券、不充分整合农村金融和民间金融。同时,农村金融机构未能接受专业培训,以掌握现代金融服务信息知识和技能的缺乏,因为现代农村市场越来越大,加强农业产业化的趋势,因此必须提供多元化的金融服务。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现行金融服务体系。
三、互联网金融下农村金融发展的有效策略
(一)提升农村人们金融资本管理意识
在目前的相关政策、各行业的情况来看互联网金融继续进入农村,就必须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尤其要坚信农村互联网金融业将获得良好的发展。这主要是由于发展的潜力和改革空间巨大。过去,大部分农村家庭的资金管理意识不强,人们对储蓄最基本的重视不够,更谈不上保险、股票和证券等金融产品。在2013,只有40%的家庭拥有活期储蓄账户,其中大部分没有储蓄,也没有养成储蓄的好习惯。面对农村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趋势,如果把资本管理和相关金融产品的作用传递给广大群众的知识,帮助他们树立良好的享受意识是首要任务。人们可以潜移默化地培养在教育普及财务管理意识、资本管理的手段和方法教授,对财富管理转移到人们使用的概念,对金融机构和金融相关知识门户的普及。在此基础上,接受年轻人的能力逐渐形成理财观念,树立财富管理意识,使未来持有的资金合理用于企业、投资或其他金融业务。只有率先帮助人们树立理财意识,才能把互联网技术与互联网技术结合起来,进一步研究和努力,借助互联网优势,才能进一步推动农村金融多元化发展。
(二)积极寻求合作与政策支持
金融业是比较复杂和明确的分工资本管理体制。在国内利率市场化和金融管制日益放松的环境下,各个地区和经济个体获得新的发展机遇,又带来了新的利益增长点,所以应该更多的关注广大的农村金融市场,挖掘潜在市场价值。在宏观政策上看,由于税收政策、金融政策的不断改革,加上互联网金融的个人角色,开始专注于支持和帮助农村地区的小微企业,为个体经营者和小微企业带来了发展的潜力。由于相关政策的出台,当前经济的发展越来越集中在欠发达乡镇的发展和乡村经济发达的城市,彼此之间的固定区域,行业之间良好的沟通与合作,为特色经济的现代化发展和农村金融部门提供强大动力。
(三)创建个性金融发展模式
相比于城市,制约农村经济发展的因素很多,如交通不便、自然条件差和人为因素。人们只有深入了解该地区农村的现状,才能更好地引入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和具体形式。因此,发展互联网金融发展计划在农村地区,我们必须首先对互联网的广泛普及,改革领域的个性问题,促进农民家庭法律网络平台和电子商务平台的合理使用,积极参与融资、投资和储蓄的活动,以提高人们的风险防范和控制的意识,基金的妥善管理,避免上当受骗,造成资金损失严重。对于经常参与自然灾害的人,他们可以引导自己的储蓄到网络融资平台,利用高收益的资本增加,以确保他们的财富的稳定和安全。政府部门的领导或相关人员在农村地区必须获得人民的同意,以帮助家庭使家庭资本管理的合理方案,也可以与地方经济发展相结合,遵循法律和资本融资法规,引导村民一起发家致富,优化财务结构,提高金融发展水平,合理发展金融发展空间。
四、总结
要促进农村金融可持续发展,就要建立一套相适应的现代农村金融体系。而在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的今天,利用互联网金融扶持农村实体经济,必将极大的促进农村金融普惠;有利于在农村金融市场中引入竞争与民间资本,通过互联网金融建立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之间的联结,以解决农村金融市场中政府失灵,满足农村中不同主体多层次的资金需求。但利用互联网金融技术推动农村金融新发展,仍面临如农村征信w系不健全、缺乏对互D网金融的风险系统监管政策以及新型互联网金融产品和服务在偏远农村地区的可及性和使用等制约与挑战。政府需要加快研究,落实进一步加强农村金融网络风险监管、互联网金融服务、规范民间借贷、非法集资,确保互联网金融真正能支农。还需要进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尽快与农村金融市场准入和容忍,在实践中逐步形成的互联网金融技术基础上的不断应用,接受现代农村金融体系,新的金融服务创新和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松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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