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2-03 16:08:12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劳动行政管理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在现实生活中,因为施政主体的劳动要素不健全和结构搭配不合理而产生的低效、负效情况屡见不鲜。同时,由于对劳动效果评价不准和判断失误而导致施政活动进人无谓重复、恶性循环的情况也时常发生。因此,有必要对行政管理人员的劳动形态和效果形态加以深人研究。
一、行政管理人员的劳动形态
人类劳动归纳起来有三种不同的存在形态,即潜在形态的劳动、流动形态的劳动和凝结(物化)形态的劳动。论文百事通行政弓彗谁里人员的劳动也不外乎这三种形态,只不过共性之外更具有鲜明的个性罢了。
1.潜在形态的劳动。所谓潜在形态的劳动,是指行政管理人员自身所特有的施政劳动能力,这种能力主要表现为下述几个方面:观察预测能力、综合分析能力、组织协调能力、沟通联络能力、疏导渗透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参谋咨询能力、开拓进取能力、理论研究能力。
2.流动形态的劳动。行政管理人员在发挥自己的劳动能力进行工作时.潜在形态的劳动便转化为流动形态的劳动,具体表现为“读、谈、讲、写、做”五种形式:“读”是一种知识性劳动,既是劳动能力的输出,又是劳动能力的积累,行政管理人员通过先学一步,不断更新、拓展、充实自己的知识,在读的实践中汲取营养;“谈”是一种艺术性工作,行政管理人员通过协商对话、家庭访问等形式,来调动大家的积极性,化解各种矛盾,这是行政思想政治工作的主旋律;“讲”是一种职业性劳动,行政管理人员通过学习、宣讲、报告等形式不断地向群众宣传先进意识、科学知识和各项方针、政策、法规、措施,取得理想的施政效果;“写”是行政管理人员劳动不可或缺的一种文秘性劳动;“做”是一种事务性劳动,往往展示行政管理人员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榜样感召的力量。行政管理人员所进行的流动形态的劳动,虽说纷繁杂乱,但这是他们直接创造价值的重要一面。
3.凝结形态的劳动。流动劳动消耗的结果,便转化为凝结形态的劳动,或叫物化了的劳动。大体表现为人们认识能力的增强,思想觉悟的提高,精神面貌的改善,生产劳动积极性的焕发,政方针政策的有效落实,以及由此派生的生产效率的提高和物质财富的增加等等,这是施政工作的最终产品。衡量施政工作效果的大小,主要以行政管理人员的凝结形态的劳动为标志。行政管理人员的劳动是一种具有特质的社会性劳动,有四个明显的特点,即政策性、抽象性、创造性、忘我性。行政管理人员的工作是一种点燃自己,照亮别人的忘我性劳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廉洁奉公,严以律己,任劳任怨,勤勤恳恳,甘为人民的“儒子牛”精神,是行政管理人员最起码的职业要求。
二、行政管理人员劳动的价值形态
1宏观效果与微观效果。从行政管理人员工作所影响的范围划分,执政效果可分为宏观效果与微观效果。全社会受益的施政效果,叫宏观效果。某一个部门,一个单位、一个行业受益的执政效果叫微观效果。宏观施政效果包含微观效果,微观施政效果量的积累构成宏观效果。行政管理人员工作的目的,就是通过各单位、各部门、各行业微观施政效果的大量积累,形成社会性的宏观效果。在某种情势下,要获得较大的宏观施政效果,往往要牺牲某些单位和部门的既得利益,暂时影响该单位的和部门的微观施政效果。这就要求该单位、该部门的同志顾全大局,努力工作,决不能把谋取本单位的微观施政效果建立在损害全社会的宏观效果之上。
2.直接效果与间接效果。按某一层次行政系统的工作人员付出的一定劳动量,首先可以获得两个方面的施政效果:一是主体效果,即行政管理人员通过施政实践积累了知识,丰富了经验,增长了才干,提
高了自身的思想水平和业务水平;二是客体效果,即通过有效施政激发了工作对象的生产积极性,给本单位带来了效益,我们把某一层次行政系统所获得主体效果与客体效果之和称为直接施政效果。
随着该系统工作人员更加卓有成效地工作,他们创造的施政经验,还会影响和带动其它系统与部门获得理想的施政效果,这种“有时三点两点雨,到处五枝十枝花”的效应,我们把它称作间接施政效果。由于间接施政效果是在波及和影响下产生的,因此又称为波及效果。这种波及效果连锁反应,再波及到其它行业和层次所产生的效果,可称为扩波及政工效果。
行政管理工作人员的主要任务,就是通过自身的艰苦劳动,创造直接施政效果,加速间接施政效果的波及与扩波及,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
3.隐效果与显效果。按行政管理人员劳动的价值形态划分,可分为隐效果与显效果。行政管理人员虽然不直接参加生产劳动,但他们通过一定的手段和方法,去改变人们的思想观念、精神世界和行为方式。从初层次来说,解决了一个或几个这样那样的实际问题,从深层次来说,引起人们世界观、人生观的转变。这些存在于人头脑中新确立的主观精神,直接支配工作对象的行为,这是行政管理人员劳动价值的内在表现形态。由于这种施政效果并未游离出人体之外,故称为隐效果。
人们思想境界的升华和付诸于实践,必然用语言、情绪、态度和行为表现出来,最终表现为群众积极性的提高,物质财富的增加,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落实。这种由精神价值形态转化为物质价值形态,称为显效果。
一般说来,行政管理工作的隐效果决定显效果,思想支配行动,行动创造社会物质财富。但显效果对隐效果有巨大的反作用,社会实践又可以促进思想理论的升华,使思想认识在“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循环中不断得到完善和提高,使施政目标、内容、措施有机融合其中。
4.独创性效果与共存性效果。按行政管理工作与其它工作的关系来划分,可分为独创性效果与共存性效果。行政管理人员依照自己的工作范围进行工作所产生的施政效果为独创性效果。行政管理人员配合其它社会工作交叉产生的共同效果为共有性效果。行政替理工作有其相对的独立性,但绝对意义上的独立性施政效果是不存在的,它们两者之间是既相互交又、又相对独立的关系。
三、行政管理人员的劳动价值功能
1.目标导向功能。施政效果以价值的形态出现,既是判断是非的标准,也是人们追求的目标,它在目标方向、时空、效率等方面都有相对的质量规定,施政效果的目标方向特性,决定行政管理人员劳动的效能。公式为:
劳动效能二目标方向X工作效率
在现实生活中,因为施政主体的劳动要素不健全和结构搭配不合理而产生的低效、负效情况屡见不鲜。同时,由于对劳动效果评价不准和判断失误而导致施政活动进人无谓重复、恶性循环的情况也时常发生。因此,有必要对行政管理人员的劳动形态和效果形态加以深人研究。
一、行政管理人员的劳动形态
人类劳动归纳起来有三种不同的存在形态,即潜在形态的劳动、流动形态的劳动和凝结(物化)形态的劳动。行政弓彗谁里人员的劳动也不外乎这三种形态,只不过共性之外更具有鲜明的个性罢了。
1.潜在形态的劳动。所谓潜在形态的劳动,是指行政管理人员自身所特有的施政劳动能力,这种能力主要表现为下述几个方面:观察预测能力、综合分析能力、组织协调能力、沟通联络能力、疏导渗透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参谋咨询能力、开拓进取能力、理论研究能力。
2.流动形态的劳动。行政管理人员在发挥自己的劳动能力进行工作时.潜在形态的劳动便转化为流动形态的劳动,具体表现为“读、谈、讲、写、做”五种形式:“读”是一种知识性劳动,既是劳动能力的输出,又是劳动能力的积累,行政管理人员通过先学一步,不断更新、拓展、充实自己的知识,在读的实践中汲取营养;“谈”是一种艺术性工作,行政管理人员通过协商对话、家庭访问等形式,来调动大家的积极性,化解各种矛盾,这是行政思想政治工作的主旋律;“讲”是一种职业性劳动,行政管理人员通过学习、宣讲、报告等形式不断地向群众宣传先进意识、科学知识和各项方针、政策、法规、措施,取得理想的施政效果;“写”是行政管理人员劳动不可或缺的一种文秘性劳动;“做”是一种事务性劳动,往往展示行政管理人员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榜样感召的力量。行政管理人员所进行的流动形态的劳动,虽说纷繁杂乱,但这是他们直接创造价值的重要一面。
3.凝结形态的劳动。流动劳动消耗的结果,便转化为凝结形态的劳动,或叫物化了的劳动。大体表现为人们认识能力的增强,思想觉悟的提高,精神面貌的改善,生产劳动积极性的焕发,政方针政策的有效落实,以及由此派生的生产效率的提高和物质财富的增加等等,这是施政工作的最终产品。衡量施政工作效果的大小,主要以行政管理人员的凝结形态的劳动为标志。行政管理人员的劳动是一种具有特质的社会性劳动,有四个明显的特点,即政策性、抽象性、创造性、忘我性。行政管理人员的工作是一种点燃自己,照亮别人的忘我性劳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廉洁奉公,严以律己,任劳任怨,勤勤恳恳,甘为人民的“儒子牛”精神,是行政管理人员最起码的职业要求。
二、行政管理人员劳动的价值形态
1宏观效果与微观效果。从行政管理人员工作所影响的范围划分,执政效果可分为宏观效果与微观效果。全社会受益的施政效果,叫宏观效果。某一个部门,一个单位、一个行业受益的执政效果叫微观效果。宏观施政效果包含微观效果,微观施政效果量的积累构成宏观效果。行政管理人员工作的目的,就是通过各单位、各部门、各行业微观施政效果的大量积累,形成社会性的宏观效果。在某种情势下,要获得较大的宏观施政效果,往往要牺牲某些单位和部门的既得利益,暂时影响该单位的和部门的微观施政效果。这就要求该单位、该部门的同志顾全大局,努力工作,决不能把谋取本单位的微观施政效果建立在损害全社会的宏观效果之上。
2.直接效果与间接效果。按某一层次行政系统的工作人员付出的一定劳动量,首先可以获得两个方面的施政效果:一是主体效果,即行政管理人员通过施政实践积累了知识,丰富了经验,增长了才干,提高了自身的思想水平和业务水平;二是客体效果,即通过有效施政激发了工作对象的生产积极性,给本单位带来了效益,我们把某一层次行政系统所获得主体效果与客体效果之和称为直接施政效果。
随着该系统工作人员更加卓有成效地工作,他们创造的施政经验,还会影响和带动其它系统与部门获得理想的施政效果,这种“有时三点两点雨,到处五枝十枝花”的效应,我们把它称作间接施政效果。由于间接施政效果是在波及和影响下产生的,因此又称为波及效果。这种波及效果连锁反应,再波及到其它行业和层次所产生的效果,可称为扩波及政工效果。
行政管理工作人员的主要任务,就是通过自身的艰苦劳动,创造直接施政效果,加速间接施政效果的波及与扩波及,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
3.隐效果与显效果。按行政管理人员劳动的价值形态划分,可分为隐效果与显效果。行政管理人员虽然不直接参加生产劳动,但他们通过一定的手段和方法,去改变人们的思想观念、精神世界和行为方式。从初层次来说,解决了一个或几个这样那样的实际问题,从深层次来说,引起人们世界观、人生观的转变。这些存在于人头脑中新确立的主观精神,直接支配工作对象的行为,这是行政管理人员劳动价值的内在表现形态。由于这种施政效果并未游离出人体之外,故称为隐效果。 人们思想境界的升华和付诸于实践,必然用语言、情绪、态度和行为表现出来,最终表现为群众积极性的提高,物质财富的增加,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落实。这种由精神价值形态转化为物质价值形态,称为显效果。
一般说来,行政管理工作的隐效果决定显效果,思想支配行动,行动创造社会物质财富。但显效果对隐效果有巨大的反作用,社会实践又可以促进思想理论的升华,使思想认识在“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循环中不断得到完善和提高,使施政目标、内容、措施有机融合其中。
4.独创性效果与共存性效果。按行政管理工作与其它工作的关系来划分,可分为独创性效果与共存性效果。行政管理人员依照自己的工作范围进行工作所产生的施政效果为独创性效果。行政管理人员配合其它社会工作交叉产生的共同效果为共有性效果。行政替理工作有其相对的独立性,但绝对意义上的独立性施政效果是不存在的,它们两者之间是既相互交又、又相对独立的关系。
三、行政管理人员的劳动价值功能
1.目标导向功能。施政效果以价值的形态出现,既是判断是非的标准,也是人们追求的目标,它在目标方向、时空、效率等方面都有相对的质量规定,施政效果的目标方向特性,决定行政管理人员劳动的效能。公式为:
劳动效能二目标方向X工作效率
附件: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关于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
(1996年5月4日 劳部发〔1996〕162号)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私营企业和请帮手带学徒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个体工商户),均应通过签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为了保障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与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法调整劳动关系,促进私营和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现就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的统一部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已经签订劳动合同的,要做好合同管理工作,认真履行劳动合同,切实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领导,把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做为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做好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通过提供政策指导、推荐劳动合同范本、加强劳动合同鉴证等工作,促进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尽快依法建立劳动合同制度。同时,要充分运用劳动监察手段,检查、督促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劳动合同。到1996年年末,应当全面完成建立劳动合同制度的工作。
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积极配合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工作,督促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依法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第三条 劳动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应当接受人民法院的监督,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事,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四条 劳动行政机关在下列情况下出庭应诉: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劳动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劳动行政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劳动行政机关做出的复议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第五条 劳动行政机关按下列规定应诉: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复议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劳动行政机关应诉。
(二)经劳动行政复议,并作出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劳动行政机关应诉;劳动行政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复议的劳动行政机关应诉。
(三)劳动行政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为引起行政诉讼的,劳动行政机关与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共同应诉。
(四)劳动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引起诉讼的,由委托的劳动行政机关应诉。
第六条 劳动行政机关接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后,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诉讼一至二人代为诉讼并办理诉讼事项。
劳动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委托的诉讼人,应由机关内的法制机构或办公室工作人员或机关内部其他人员担任。
第七条 劳动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委托诉讼人,要与诉讼人签订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具体明确诉讼人的事项、权限和期限。
诉讼人要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代为诉讼活动,维护其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八条 劳动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或被委托的诉讼人(以下简称应诉人员)应负责调取与行政诉讼案件有关的全部材料,不参加诉讼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人员应向其移交材料,并主动提供情况。
第九条 应诉人员应认真分析研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并审查劳动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是否确定充分,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定性和处理是否正确、合法。并拟定答辩状。答辩状须经劳动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签字后加盖劳动行政机关公章。
第十条 应诉人员应按法定期限十日内将劳动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答辩状、劳动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材料以及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送交人民法院。
第十一条 应诉人员应认真做好出庭准备,由法定代表人应诉的应拟定辩护词;由诉讼人应诉的应拟定词,阐明辩护理由和有关情况,词应客观陈述事实,正确引用法律法规,理由确定充分,要求合理合法,使用语言准确。
第十二条 应诉人员应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按时出庭,遵守诉讼程序和法庭纪律。应诉人员无正当理由故意拖延或不出庭而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应诉人员在诉讼过程中,发现劳动行政机关的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适当,确实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及时向劳动行政机关报告,提请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四条 庭审期间,劳动行政机关的有关参加人员应当对法庭的审理情况作出纪录,应诉人员应当在记录上签字。
第十五条 劳动行政机关不服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可以依法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劳动行政机关不服人民法院一审裁定的,可以依法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劳动行政机关应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或裁定。
第十六条 原告不服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或裁定提出上诉,原办理诉讼的劳动行政机关应当继续进行诉讼活动。
原告拒绝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的,劳动行政机关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应诉人员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诉讼事项,不得失职或徇私舞弊。违反法律规定并造成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机关在接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副本之日起三日内应向上一级机关报告,并按规定填报有关统计报表。
一、 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0年受理42件;2011年受理24件,比2010年增长
%;2012年受理6件,比2011年增长 %。
二、 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的类型
根据几年来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统计,此类案件的类型
大致有以下几类:
1、索要劳动报酬案件,此类案件受理 件;
2、 确认劳动关系案件,此类案件受理 件;
3、工伤保险待遇案件,此类案件受理 件;
4、 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形成的案件,此类案件受理 件;
5、 非法用工赔偿案件,此类案件受理 件。
三、 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一些做法
1、在审查立案阶段,注意审查劳动争议案件是否经过
(一)国营企业行政与职工之间因履行劳动合同;因开除、除名、辞退违纪职工或在执行有关劳动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的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二)国营企业中经劳动行政机关批准招用并已签订劳动合同的临时工、季节工、农民工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经劳动行政机关批准安置到国营企业中的集体所有制人员因开除、除名、辞退违纪职工发生的劳动争议;
(四)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四条 仲裁委员会由同级的劳动行政机关、总工会、企业管理的综合部门三方各一名负责人组成。
国营、集体和外商投资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同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私营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由核发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
省属和中央在省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由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或委托企业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受理。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由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
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外商投资企业或私营企业与职工之间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比照《规定》及本若干规定执行。
集体所有制企业与职工之间因履行劳动合同或因开除、除名、辞退违纪职工发生的劳动争议,比照《规定》及本若干规定执行。
附:《贵州省关于贯彻实施〈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二十四条修改前的条文:
第二条 本若干规定适用于:
(一)国营企业行政与职工之间属于《规定》第二条规定发生的劳动争议;
(二)国营企业中经劳动行政机关批准招用并已签订劳动合同的临时工、季节工、农民轮换工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经劳动行政机关批准安置到国营企业中的集体所有制人员因开除、除名、辞退违纪职工发生的劳动争议。
第四条 仲裁委员会由同级的劳动行政机关、总工会、企业管理的综合部门三方各一名负责人组成。地、州(市)、县仲裁委员会,对本辖区内国营企业、事业、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所发生的劳动争议行使仲裁权。
一、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强行政复议和应诉案件的统计,建立统计报告制度。
各县(区)财政局、劳动保障(劳动人事)局,人民银行支行:
为鼓励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激发创业热情,加快全民创业进程,根据《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大创业服务和支持力度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 建立健全创业帮扶体系,完善创业帮扶机制。
1、放宽创业扶持对象。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本市户籍城镇下岗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城乡新成长劳动力、农村劳动力及残疾人等就业困难人员,均为鼓励自主创业的扶持对象。
2、建立创业服务机构。市、县(区)都要建立公共创业服务机构,并统一名称为XX创业服务指导中心。创业服务指导中心可依托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公共就业训练机构加快成立,提供本级示范性创业培训、项目开发、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到20__年底,各县(区)都要完成公共创业服务机构建设。
3、建立专家队伍。公共创业服务机构要聘请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专家学者及熟悉经济发展和创业政策的财政、人民银行、工商、税务等政府部门工作人员、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有关人员,组建创业专家队伍,为创业者提供个性化和专业化的咨询、指导和服务。到20__年底,各县(区)都要完成创业专家队伍组建,并开展创业指导活动。
4、开发创业项目。各地要加快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并完善项目开发、征集、论证、展示和推介的工作机制,为创业者提供突出本土化、投资少、见效快、市场前景好等特点的创业项目服务。到20__年底,各县(区)都要建成创业项目资源库,并免费对创业者开放。
5、加强跟踪服务。公共创业服务机构要建立自主创业人才库,跟踪了解创业者企业开办和经营情况,提供持续的咨询和服务,并定期组织创业交流和考察等活动,引导创业者成立或参加创业联谊会,沟通创业信息,开展结对互助活动。
6、加强创业培训。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吸收社会各类优质资源参与培训,督促定点机构按规范培训技术标准组织教学,并将学员培训合格率、创业成功率和带动就业等情况纳入培训效果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财政部门核拨培训经费补贴的参照依据。
二、加大创业贷款支持力度。
7、放宽小额担保贷款对象。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对象在原下岗失业人员的基础上,放宽到有创业能力的大中专(技)毕业生、进城创业的被征地农民和返乡创业农民、自主创业的城镇复员转业军人。
8、放宽小额担保贷款额度。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扶持对象,贷款额度由2万元放宽到最高不超过5万元;属于合伙经营的企业,可按人均贷款不超过5万元掌握。对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在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和《就业登记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可按人均2—5万元的标准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多不超过100万元。
9、放宽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范围。对下岗失业人员初次贷款,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对大中专(技)校毕业生、被征地农民、城镇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初次贷款及下岗失业人员第二次贷款,由财政按规定给予50%的贴息。对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第二次贷款,继续给予50%的贴息。
10、放宽小额担保贷款延期期限。对已办理小额担保贷款并按规定还本付息的自主创业扶持对象,贷款期限到期后,经审核同意贷款期限可再延长2年。
11、降低反担保门槛。经市创业服务指导中心培训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小额担保贷款对象,经创业专家组评估推荐,可取消反担保。
12、进一步扩大小额货款财政担保基金容量。在市本级已建立1000万元小额担保贷款基金的基础上,每个区建立不少于5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基金,注入到市级担保基金中,依托市小额担保贷款操作体系自主运作。每个县建立不少于5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基金。各县区小额货款财政担保基金可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今年9月底前到位。并按照本意见要求降低贷款门槛,提高贷款额度,建立信用社区,提高还贷率,并按规定建立小额担保贷款的奖励机制。
三、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13、扩大创业培训补贴范围。培训补贴范围由下岗失业人员扩大到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低保”家庭人员、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复员退伍转业军人、残疾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及返乡创业的农村劳动者,经费从再就业培训资金中列支。
14、建立创业引导性资金。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要在年度预算内安排专项经费,用以引导、鼓励和扶持市民的创业活动。创业引导性资金的使用遵循突出重点、讲究效益、配套使用的原则,主要用于开发创业项目、开展融资服务、帮助开业登记、加强跟踪扶持、组织专家评估论证等创业服务工作和创业推动工作项目。
15、实施社会保险补贴。对创业培训合格,取得结业证书并成功创业、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可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且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吸纳本市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签订1 年以上期限劳动 合同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等各类自主创业实体,可按符合社会保险补贴要求的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16、实施创业工作奖励制度。对各类创业成功,带动就业效果明显的个人报请政府授予有关荣誉称号并予以物质奖励。对在创业促就业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
本意见自之日起生效。在意见执行过程中,如果国家对有关政策进行调整,则执行新的政策。
__*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 资料与方法
1. 1 一般资料 选择2012年7月~2014年2月在本院接受治疗的68例老年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患者。随机分为观察组与对照组, 每组34例。观察组患者男女比例为20:14;平均年龄(66.25±6.5)岁;平均病程(8.35±1.2)年。对照组患者男女比例为19:15;平均年龄(65.31±6.6)岁;平均病程(8.68±1.5)年。68例患者均经实验室病理诊断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1], 本次研究获得患者及家属的同意与配合。两组患者性别、年龄等一般资料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 具有可比性。
1. 2 护理方法
1. 2. 1 对照组患者予以常规护理。患者入院后予以药物治疗, 药物包括:硝酸酯类药物、抗血栓药物、纤溶药物、β受体阻滞剂以及他汀类药物等[2]。观察患者各项生命体征变化情况, 做好详细记录, 一旦出现不良反应, 应及时报告给主治医生。
1. 2. 2 观察组患者予以循证护理模式。具体如下。
①成立专门的循证护理小组, 小组成员包括科主任、护士长、专职医生、责任护士。对小组成员进行专业的培训, 并进行明确分工。②对患者进行心理护理。首先护理人员要具有良好的服务意识, 在工作中积极向上, 并将这种心态传递给患者。如与患者进行亲切友好的交流, 鼓励患者发泄出心中的不良情绪, 并安排适当的活动转移患者注意力, 使其保持愉悦的心情。③输液护理。根据患者的心脏负荷合理控制输液速度, 避免给心脏造成较大负担;同时对药物的剂量、保质期等进行严格检查[3], 避免不良症状发生。④健康宣教。在患者入院时对其进行宣教, 讲解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的相关防治知识, 嘱咐其定期复查。同时注意保持充足的睡眠和适当的运动, 在饮食方面以清淡、易消化的食物为主。
1. 3 观察指标 对患者护理前后心理状况、对护理工作的满意度以及生活方式的改变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其中心理状况采用SAS和SDS[4]评价, 评分越高焦虑、抑郁程度越严重;护理满意度采用自制满意量表评价, 评分越高, 患者满意度越高。生活方式改变包括吸烟、饮酒、高脂肪饮食、缺乏运动等。
1. 4 统计学方法 采用SPSS18.0统计学软件对研究数据进行统计分析。计量资料以均数±标准差( x-±s)表示, 采用t检验;计数资料以率(%)表示, 采用χ2检验。P
2 结果
2. 1 观察组患者护理前的SAS、SDS评分分别为(78.2±5.2)、(79.3±4.6)分, 护理后的SAS、SDS评分分别为(38.5±3.5)、(39.4±3.6)分;对照组患者护理前的SAS、SDS评分分别为(77.3±4.9)、(78.8±4.8)分, 护理后的SAS、SDS评分分别为(60.3±5.5)、(63.5±5.4)分。两组护理前SAS、SDS评分比较, 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观察组护理后焦虑、抑郁情绪缓解情况明显优于对照组, 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2. 2 观察组的护理满意度(92.3%)明显优于对照组(78.5%), 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2. 3 护理后, 观察组中吸烟饮酒等不良习惯的患者有8例(23.5%)明显少于对照组的20例(58.8%), 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3 讨论
表1 两组患者的基本资料比较
1.2 治疗方法
1.2.1 Coflex组患者行Coflex棘突间动力内固定装置。患者全身麻醉后,俯卧位,后正中入路。C型臂X线机定位后,依据术前体格检查以及影像学检查明确的神经受累节段,采用腰椎后正中切口。剥离两侧骶脊肌显露病变椎体及相邻椎体棘突、椎板及关节突关节,保护Coflex植入节段棘上韧带的完整,将棘上韧带从待固定节段上下棘突上剥离并向侧方拉开,切除棘间韧带,修整上下棘突相对缘。视具体情况对病变椎体行单侧或双侧椎板开窗减压,去除增生肥厚的黄韧带,关节突肥大者去除小关节内侧1/3。
1.2.2 PLIF组患者行PLIF。所用椎体间融合器(Cage)有Depuy公司生产的碳纤维融合器和LINK公司生产的TFC融合器。采用静脉加气管复合全麻,俯卧位,以病椎为中心作后正中切口,全椎板切除。以手术节段为中心逐层切开,暴露病变间隙上下椎板小关节突及横突。?C型臂X线机定位后在病变节段上下椎体先打入椎弓根螺钉。再次检查硬脊膜及神经根情况,应用C型臂X线机确认Cage及椎弓根钉的置入位置无误后,适度加压椎间隙后固定椎弓根钉。术后留置硅胶多孔引流管,逐层缝合切口,术毕。
1.2.3 术后处理 术后2~3 d拔除引流管。常规脱水和激素治疗3 d,使用广谱抗生素5~7 d。术后第3d嘱患者开始行直腿抬高训练,1周后行腰背肌功能锻炼,鼓励患者早期活动,以预防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等并发症,卧床6~8周后佩戴支具下床行走锻炼。3个月后开始正常工作生活。
1.3 疗效评价 ①手术创伤程度指标:记录术中出血量、48 h内伤口引流量、术后3 d切口疼痛程度采用视觉模拟评分法评分(0~10分法)、术后下地活动时间;②临床疗效:所有患者手术前后均行进行腰部及下肢疼痛强度(VAS法)评定,采用日本矫形外科协会评分法(29分法)及汉化的Oswestry功能障碍指数评分法来评价患者神经功能和症状的改善情况。采用ODI指数评分表,主要包括疼痛、单项功能和个人综合功能三方面的评定,共9项,总分为45分。Oswestry功能障碍指数中每项有6个备选答案,将9个项目选择答案相应得分累加后计算其所占总分(45分)的百分比,即为汉化的Oswestry功能障碍指数,0正常.越接近100%则功能障碍越严重。③影像学记录的指标为:均于术前及术后12个月行腰椎CT,观察椎间隙背侧高度的变化、狭窄节段椎间隙层面正中矢状径、内固定器的位置的情况。
1.4 统计学处理 采用SPSS11.5统计软件进行数据分析,计量资料以(χ±s)表示,采用t检验;计数资料以率表示,采用χ2 检验,以P<0.05为差异有显著意义。
2 结果
2.1 手术创伤程度指标 在手术时间、术中出血量、48 h内伤口引流量、术后3 d切口疼痛程度(VAS)评分、术后下地活动时间等方面,Coffex组显著少于PLIF组(P<0.01)。见表1。
表1 手术创伤程度指标比较(x±s)
2.2 临床疗效 术后两组患者症状均获明显改善,未再出现间歇性跛行及神经根压迫症状。CT检查椎间隙背侧高度明显增大,狭窄节段椎间隙层面正中矢状径有所增加。在腰腿痛VAS评分、JOA评分、ODI评分、椎间高度及MSD方面,两组患者术后均较术前有显著改善(P均<0.01),但两组术前和术后12个月比较均无明显差异性(P>0.05)。
2.3 并发症 两组患者80例术后均获随访12个月。两组患者未出现内固定松动脱出、棘突骨折等并发症。Coffex组出现伤口感染延迟愈合1例,未发现与Colfex装置本身相关的并发症;PLIF组出现下肢静脉血栓形成1例,经对症治疗痊愈。两组的术后并发症无显著差异(χ2 =0.4164,P>0.05)。
3 讨论
Coflex植入术可作为替代PLIF的一种治疗DLSS较为安全有效的手术方式,对于椎间盘突出症、椎管狭窄症的近期疗效满意,可恢复椎管狭窄病例的椎间隙高度,保持一定椎间活动度,短期相关并发症较少。这与罗鹏等的研究报道相一致,但由于目前国内开展此技术的时间不长,样本量较小,随访时间尚短,本研究具有一定局限性,对于该方法的疗效及并发症有待长期及大样本多中心的进一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