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2-05 15:17:33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保险公司理赔服务和举措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二、理赔难形成的主要原因
理赔难在保险公司方面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受“以业务发展为中心”的影响。重保费轻理赔,重速度轻质量的管理倾向没有得到有效遏制,保险公司的经营理念和理赔服务质量不到位。二是理赔人员素质较低。由于收入和编制等多种原因,保险公司的定损和理赔人员素质偏低,培训不够,技能不高,态度生硬,责任性不强。三是与客户沟通不畅。部分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没有与客户及时沟通,有的保单信息录错和赔款计算出错,有的遇到特殊情况没有灵活处理,再加上个别核保人员操作失误,影响了理赔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四是后台服务不配套。部分保险公司的计算机管理跟不上理赔工作的需要,理赔各环节衔接不紧凑和跟踪监督不力等。五是定损网点少,技术设备落后。部分保险公司现有定损点远不能满足客户需要,现场定损人员严重缺编,加之远程定损不普及等;六是内控监督机制不完善。对影响理赔工作质量和出现差错的人员不能及时制止,奖惩不严明。理赔难在外部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汽车4S店零配件价格和部分保险总公司定损系统有较大的价格差异,引起客户不满。二是财务由上级公司集中和统一管理后,赔款支付缓慢。三是被保险人提供的银行卡的客户名称、银行名称和卡号有误,造成赔款不能及时到帐。
三、解决理赔难的主要举措
(一)理赔由管理型转变为服务型客户是保险公司的生存的基础和服务的对象。“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是保险公司健康发展的永恒的主题。因此要从服务窗口抓起,切实做到以客户为中心,达到服务“始于保户需求,终于保户满意”的目的。一是实行标准化服务,营业厅内公布投保和理赔程序、服务承诺,在窗口服务中,实行“一站式”和“首问负责”制度。二是丰富营业厅服务内容。设立大堂经理制,全面落实以大堂经理为联系纽带的快速信息处理机制。三是实施承保和理赔提速,全面推进通保通赔。四是开设理赔夜市,在工作日的17点30分至20点30分开设夜市。五是星期六和星期日不休息,把方便留给客户。
(二)制定和践行的服务承诺一是要推出异地通赔、小额车损快速理赔、人伤赔案24小时导航服务等差异化举措。二是拓宽服务功能,创新服务形式,推动“理赔无忧”升级,形成车险理赔便捷和人性化服务特色。三是创新服务手段,建立车险人伤赔案的专业化运行模式,通过“提前介入,全程跟踪,动态理赔”,积极主动介入人伤交通事故善后处理,为客户提供理赔咨询、陪同鉴定、协商调解、法律援助等服务,保证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四是推出通过快递公司上门取理赔资料的服务方式,让客户省心省力。五是在查勘工作中严格执行行业规范,全力打造始终在客户身边的查勘模式,充当事故车主身边的排忧伙伴。认真落实“四个一”服务:即一条“安心”短信;一个“宽心”的电话;一瓶矿泉水或一句温馨话语;一份《车险理赔指南》,使事故车主在焦虑中感到温暖有助。
(三)实现全程服务时效化管理一是是整合力量,提供技术支撑。建立出单、理赔、服务支持三大平台,在实现出单、理算、服务支持集中化作业的同时,推进作业流程标准化建设,加强工作时效考核,以切实提升工作效率、提高客户界面的服务速度和市场向心力。二是科学布局,促进服务网络一体化。形成系统服务联动和区域服务互动机制,使客户在保险公司营业厅都能得到销售、承保、理赔一站式服务。同时增加集中定损点、分支机构远程定损点、合作4S店远程定损点,使客户无论在哪里出险,都能够找到定损点。三是明确责任,限定工作时限,实行内部服务承诺。通过首问负责、限时办结、责任追究,实现内外部客户服务需求的“一事一响应,一事一反馈、一事一考评、一事一问责”,确保及时响应和落实内外部客户服务需求。四是充分利用网络通讯技术,建立短信平台,使服务信息在客户与保险公司之间得到有效传递和管理,避免了服务信息遗漏,提高服务的信息化水平。五是对于涉及人伤的比较复杂的车险案,开设了人伤案件专用导航服务电话,保险公司派人定期拜访伤者、陪同伤残鉴定、参与诉前调解,协助客户处理事故。在案件处理前协助调解赔偿,案件处理中提供咨询服务、案件判决后开展司法援助。六是开展理赔延伸服务,提供拖车、送油、充电、更换轮胎、轮胎充气等服务项目。
一般情况下,寿险公司的理赔流程是,客户到保险公司柜面或者委托人,提出申请并提交材料,保险公司随后进行审核,再根据审核结果,决定是否支付理赔款,也就是传统的“先审再赔”模式。
但是,这样的模式客户体验不是很好。 对于一些金额较小、案件情况比较简单的理赔,传统理赔模式过程较为繁琐,客户等待时间太长,甚至会产生“理赔难”的误解。
为此,太平人寿保险公司大胆突破传统做法,针对简易的理赔案件,推行“先赔后审”服务模式,即先行给付理赔款、后审核理赔材料,让客户获得更加便捷、快速的服务体验。
“零距离”和“零等待”
“理赔难”是公众对保险业的诟病之一,对此,各家保险公司都在不断优化理赔作业系统和内部流程,试图将理赔审核的时效压缩至最低,理赔审核的信息最透明。
太平人寿此次推出的“先赔后审”服务新模式,将理赔时效提到最高级,几乎是理赔“零距离”、“零等待”。保险人可以利用iPad等移动工具,登录“太平自助理赔服务系统”,完成理赔案件信息的录入。在提交相关内容的同时,后台的“自动化理赔系统”就会自动处理理赔信息,完成对该理赔案的预审核。实时获得理赔结论并给付理赔款,实现“先赔后审”。
一方面,打破了保险公司服务网点及服务时间的限制,减少了客户的时间成本。“先赔后审”服务是在iPad上通过移动互联网登录系统来完成,移动信息技术带来了传统柜面服务所不具有的便捷性。
人只要在iPad上完成相关操作,不用客户配合保险公司的营业时间,专程到营业柜面去办理,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都能进行理赔。
另一方面, 通过与银行合作及技术开发,“先赔后审”服务实现了理赔款实时到账。系统后台流程一旦完成,客户申请即等于领款,无需任何等待。依托自动理赔平台,理赔客户可以随时申请、随时处理、当场领款。
在处理过程中,理赔客户可以参与理赔互动,全程透明直观,让客户更加放心。
保险人权限放开
“先赔后审”模式也充分发挥了保险人的主动积极性。
以往,保险人在理赔服务中仅仅是“传递者”,而不是“参与者”,无法为客户提供直接的理赔服务。
事实上,传统的柜面服务并没有完全激发员工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纯后台的操作,让人无法与客户联动,更重要的是,无差异管理不能体现人的品级和荣誉感。
太平人寿将“先赔后审”模式中的操作权限放开给人,让人参与到理赔过程中,面对面地为客户提供服务。这在业内是一个创举,太平人寿是第一家真正对人进行理赔授权的保险公司。
标准化经过不断地发展,已经从最开始的机器工业领域向其他行业领域发展,尤其是现代服务行业。而人寿险理赔服务作为现代服务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首当其冲应该进行人寿险理赔服务标准化管理。目前理赔服务已经发展成为保险企业在市场中竞争的主要因素,核心竞争力对标准化的要求更加的迫切,因此,“新国十条”在政府、行业、监管三个角度提出了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原则和举措,处处体现着全面深化改革的新思维,对人寿险理赔服务进行标准化的管理对保险行业具有重大意义。
一、人寿险理赔服务标准化管理的重要意义
标准化的管理可以帮助保险企业解决理赔服务管理中的问题,首先,标准化有利于保险企业提高理赔服务的质量及其他产品的质量,提高企业在保险行业的竞争力,其次,标准化有利于加快保险新产品的开发和运行,形成企业优势,节省企业成本;最后,标准化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现代服务管理水平,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标准化的管理还能提高工作效率,让人寿险理赔管理工作高效正常运作。总而言之,促进人寿险理赔的标准化的管理不管是对人寿险理赔还是从人寿保险公司的发展出发都是有利的,对其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二、如何建立和加强人寿险理赔服务标准化管理
第一,优化报案受理服务,注重对基础信息的及时、准确收集。根据理赔服务的通知的内容来看,加强人寿险理赔服务标准化管理的首要任务就优化报案受理服务。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全天候接报案服务制度,确保一天二十四小时都做到报案途径畅通。同时保险公司应加大对理赔服务的宣传力度,在营业网点和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统一报案电话,提示和引导消费者出险后及时报案。接到报案后要及时向报案人取得联系,告知理赔查勘人员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核对报案信息、核实查勘地点和出险结过,固定相关证据资料,并向报案人告知理赔流程和索赔须知。
第二,简化减免理赔单证。保险公司应在符合风险管控及监管要求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简化理赔索赔资料,除索赔申请类、身份证明类、责任认定及金额确定证明类、支付信息类材料外,不得要求保户提供其他资料。这么做不仅可以优化报案受理服务,减少浪费不必要的时间,也可以最加程度的提高理赔效率。建立和加强人寿险理赔服务标准化管理工作的开展,要安排专业人员进行操作培训和考核,做到能入能出,留住那些是具备高素质的,技术过硬具有较高水平人员。
第三,加快理赔响应时效。保险公司应多措并举加快理赔时效,对于小额简易理赔自消费者必须达到在消费者提交索赔申请、交齐相关资料之日起3日内结案比例不低于80%的基本要求。同时对于小额简易理赔,保险公司的平均索赔支付周期不得超过5天。要保证这项工作能够达到这些要求,就需要企业对理赔进行标准化管理,培养基层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企业要定期对人寿险理赔服务标准化管理的相关人员做好技术培训,再合适的时间、适当的阶段要做好人才的定期培训。促进人们对理赔服务标准化管理重要性的理解,积极鼓励各层级机构组织人员进行培训,派遣相关专家进行对员工进行讲座知识培训,加强相关人员对人寿险理赔服务标准化管理的理解和重视。
第四,探索理赔信息处理标准化处理方式和手段。运用互联网+等手段,建立理赔分析大数据平台,实现承保和理赔信息与社保、医保信息数据库对接。建立寿险核保拒保、理赔案件数据库的共享查询平台,为各保险公司的核保人员和理赔人员提供必要信息,为整个行业降低运行风险发挥积极作用,为降低客户的道德风险和减少保险公司不必要支出倡导良好的环境,从而控制或降低商业医疗保险的总体费率。优化理赔处理标准化,提高理赔处理的公平、公正、公开,杜绝人情理赔、行政干扰理赔结论,惜赔等的不正常现象,同时加强简易案件的简易流程再造,运用如互联网,微信等新媒体手段,溶入保险的索赔和理赔处理,对理赔服务履于新生命。
第五、建议理赔服务标准化考核体系。运用客户索赔周期、5日结案率、理赔时效、赔款到账时间等理赔服务环节的关键节点处理时间,每个时间节时给予一定的权重,形成理赔服务标准化考核数据化模式,科学公正的评判保险公司对于客户理赔服务满意度的指标情况。
虽然我国的保险行业在近十几年的发展情况下已经取得一定的成就,但实势不断在发生变化,先前的人寿险理赔管理方式已经不再能够满足当前保险行业业务发展的需要了,人寿险理赔管理面临着巨大的挑战,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保险行业的竞争不断增强,信息化的发展让一切都更加透明化,保险行业不管是内部还是外部的监管都有所加强,保险行业的各项工作都发生了巨大改变,比如保险有了新的业务、新的产品和新的管理方式,这些改变都要求着人寿险理赔服务可以进入标准化的管理,需要创新管理方式,找到适应当今人寿险理赔管理的新方式,促进保险行业业务的发展。
三、结语
理赔服务标准化是保险公司经营风险控制的必然之路,我国保险企业发展刚不久,许多保险企业不管是理赔服务的意识理念还是理赔服务的管理都和消费者的需求存在很大的差距,如果可以抓住标准化发展的契机,找到一条符合理赔管理的道路,将大大提高市场竞争力。
参考文献
[1]李志勇.提升保险理赔服务能力的若干思考[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11(S2).
一直以来,保险市场的竞争还停留在产品竞争层面上,一家公司研发出一款新产品,不到两个月,别的公司也蜂拥而上。有专家认为,保险业最终的竞争还是在于服务。近年来,省内各家保险公司都开始重视客户服务,客户服务“脸面”正在悄悄改变。
服务观念之变
保险人是保险公司形象,直接面对的是客户,投保人通过人能更多了解保险公司。前几年,一些素质不高的人员,急功近利,误导保户,严重影响了保险公司的对外形象。去年以来,各保险公司纷纷将诚信展业作为头等大事来抓,保险人也自发宣誓、签名,提出诚信展业。大多数百姓感觉如今的保险人更加专业了,循循善诱的语言和亲和的面孔让人们逐渐不再反感。“我们的人将会是公司最好的广告。我们的口碑就来自于客户对服务的满意度。”一保险公司客服经理说。
不仅是保险人素质的提升,各种更为贴近客户的服务形式也层出不穷。近日,记者走访了多家保险公司的客户服务中心,发现如今各家保险公司都很重视客户服务这一“脸面”。工作人员热情、耐心地解答,让客户改变了过去“投保容易,理赔难”的印象。如今理赔不再难了。人保西安分公司投入200多万元打造95518服务品牌,让客户在出险后第一时间通知保险公司,理赔的速度明显加快。8月14日,记者随机采访了几位前来理赔的客户,他们对理赔的各方面都比较满意。
营销模式之变
保险人模式已成为目前寿险业营销的主渠道,眼下“人”业务已占整个寿险保费规模的80%。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体制越来越显出弊端。此模式保险人的收入完全依赖业务提成,一些人急功近利,误导或诱导消费者投保,产品售后服务又跟不上,常常造成保险纠纷。
新华人寿已开始向这一制度发起挑战。7月份,新华人寿保险公司先后在云南和重庆两地挂牌成立了两家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原新华人寿昆明分公司和重庆分公司的个人业务营销员全部被剥离,成为新华保险公司的专业销售人员。与现行保险人制度不同的是,新华保险的人从原来与公司的“业务关系”,变为“聘用关系”,并有固定底薪,正式签订的劳动合同和享有国家规定的社会福利保障。这种模式如尝试成功,将会全面推开。
附加值服务显优势
理赔工作是财产险业务流程中的末端,同时也是最为关键的一个环节,理赔管理成效与保险公司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提升有着非常紧密联系。如果理赔管理和服务质量存在较多不足,理赔精细化和服务质量管理工作没有得到实际落实或者管理成效较差,则会导致之前端的承保工作怨声载道。虽然很多保险公司认识到了理赔管理工作开展的重要性,但是受到历史因素与以往操作习惯的限制,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解决。
1限制财产险理赔质量提升的问题分析
1.1理赔人员管理不明确
随着股改的不断完善,理赔人员也由过去的分散型管理向集中化管理即垂直化管理迈进。但在人员的调配上仍然由属地公司安排。上级主管部门有时也根据业务需要抽减人员,使得理赔在人员安置上“两头”插手两头松的现象常常出现,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理赔人员的配置达不到工作要求。对那些正在快速发展的中级城市保险分公司、县级支公司保险理赔组织、人员构成并没有给予明确的界定,最终导致各省、各地二级分公司、支公司所采应用的理赔管理模式存在较大的差异性,上级、下级理赔管理不够协调化。
1.2基层公司理赔力量较低
很多省一级分公司是在总公司理赔操作标准后确定理赔工作人数的,配置理赔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人员数量与理赔工作开展实际需求不符。县级支公司理赔人员既归县级公司管理,业务上受上级公司指导,存在着垂直不明确的说法,因为理赔操作标准不够全面,需要认识到社会经济市场环境是在不断变化的,公司战略部署也会随市场环境变化进行调整后,在保险公司分散性业务快速发展的背景影响下,保险公司承担的理赔工作量急剧增长。但是现有的理赔工作人员数量非常有限,每一名理赔工作人员都会承担较大的工作压力,不能保证理赔的及时性,降低了客户对财产险业务的满意程度。
1.3理赔人员保费任务压力大
对保险公司财产险各地开展情况进行分析,理赔工作人员不仅承担着较为承担的理赔工作压力,同时还需要承担一定量的保费任务,这种情况在众多县级支公司中非常明显。因为保费任务完成程度与工作人员薪资报酬有着非常紧密联系,工作人员为了保证自己可以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会将更多的精力投放在保费量任务完成上,对财产险理赔质量、理赔工作效率造成了严重损害。
2提升财产险理赔质量的有效策略
2.1对网络体系进行完善,塑造立体化的理赔管理模式
健全损失标的价格网络体系。为了保证向上可以询价、横向可以问价、本地可以差价、检查汇报反馈及时的价格网络体系,需要做好以下内容:将财产险理赔公司报价岗位建设成为汽车零配件本地化价格信息平台,可以及时的对相关信息数据进行收集和整理,依据实际情况对最新价格进行公布。还需要注重的是,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失中,其中包括路损标准、护栏、电缆的价格,以及绿化设施等第三者标的损失制定出统一性的基本价格标准,为基层理赔工作开展提供重要依据。
2.2建立三项制度,对理赔工作相关责任进行实际落实
要注重理赔工作跟踪制度建设,一级公司需要对支公司已经确定的理赔案进行审核、抽查,这一举措主要是为了加强保险公司内部管理力度提升,避免一些工作人员为了满足自身的不法利益追求,通过相应的操作套取公司理赔费用,对保险公司经济效益造成损害。一级公司必须要建设专门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对已绝理赔案进行跟踪监管、控制,对理赔案的真实性进行审核,了解理赔金额是否合理,对于违法操作人员必须要给予严厉惩罚。利用制度加强监管力度,可以抑制不良操作行为产生,这也是降低保险公司理赔率,强化企业社会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
2.3严格操作程序,提升第一现场勘查率
理赔工作人员必须要严格依据理赔工作操作标准,无论是勘查、立案、核赔等任何一个理赔工作环节,理赔工作人员都必须要坚守各项规章制度,保证理赔操作的规范性、严谨性,并且逐渐养成依据规章制度办事的良好习惯。车险第一现场勘察率需要控制在百分之七十以上,非车险第一现场勘察率需要控制在百分之八十以上。如果保险公司拥有的勘察交通工具不足,无论理赔工作人员应用何种代步工具,在保险客户报案后都需要在较短的时间内赶到事故现场。因为对以往理赔案例进行分析,很多骗保事件都是因为理赔人员没有及时到现场进行勘查。
3结语
财产险理赔质量与保险公司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提升有着非常紧密联系,保险公司对保险理赔管理必须要给予高度重视。对限制理赔质量提升的问题进行分析,找寻有效措施进行改善,保证理赔质量得到客户的肯定。
参考文献:
然而,作为多年之顽疾,车险理赔难问题不是在短期内靠推出几项新措施就能够彻底解决的,笔者认为:一是必须确立“以客户为中心”的发展方向,保险理赔要坚持忠实兑现保险合同、全力创造客户满意的核心理念。二是要全面梳理和强化客户接触点管理,率先实现以客户为中心的流程优化和整体转型。三是切实推动管理和服务理念的转变,持续推进从“管客户”到“服务客户”的转变。四是持续推动理赔创新, 创新客户服务手段,重视创新成果的总结、推广,实现创新推动发展,不断巩固已有的成果,防止反复。同时要在细节上下工夫,切实搞好理赔服务。笔者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恢复保险经营的初期,就来到保险业并在大部分时间里从事保险理赔工作,现结合自己的一些亲身体会,谈谈如何通过重视理赔服务细节,从根本上解决理赔难的问题。
一、受理报案要体现“热情耐心”
受理客户报案,是车险理赔的第一道环节,其服务质量的好坏,会给客户留下难忘的印象。目前,各家保险公司受理客户报案均由电话专线负责,客户尤其是第一次出险的客户在发生事故以后,通常心情都比较焦虑,急切需要人给以安抚。因此,保险公司电话专线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专业技能,在受理客户报案时,不但要耐心听,细心问,还要态度热情,语言平静,及时安抚客户,使他们感受到依靠和温馨。同时,要准确理解客户心理需求,正确指导客户办理索赔相关事宜。我们必须坚持以“客户满意”为检验标准,紧紧抓住客户感受和整体客户满意度,要进一步强化接报案话术人性化、规范化管理,使客户感受到保险公司服务的优良品质。
二、查勘现场要确保“快速及时”
客户报案以后,迫切希望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赶到事故现场。因此,加快查勘人员到达现场的速度,是做好车险理赔服务的最基本的要求,也是广大客户评价理赔服务好坏的第一标准。目前,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各地保险行业协会对理赔查勘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均制定了明确的时限规定,各家保险公司也对社会公开做出了这方面的服务承诺,并不断采取措施努力加快查勘人员到达现场的速度。然而,由于多种原因,如客户报案高峰期查勘人员应接不暇;道路堵塞交通不畅耽搁到达时间;出险地在路途较远的难以赶到等,造成查勘人员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到达现场,以致部分客户实际等待时间较长而产生不满情绪。针对以上情况,保险公司一方面要合理调度理赔人员,保证在出险客户报案高峰时加派人手,及时安排理赔人员查勘事故现场,尽可能满足客户需求;另一方面专线人员和现场查勘员要及时与客户沟通,做好解释和说明工作,缓解客户的负面情绪,特别是查勘人员要注意在前往的途中主动与客户联系,及时告诉自己途中所在的位置和预计到达的时间,使客户的预期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当由于客观因素无法在规定或约定的时间内到达现场时,应及时向客户说明,以求客户的理解和原谅。
三、车辆定损要坚持“准确合理”
保险车辆发生事故以后,确定车辆损失是保险理赔必不可少的环节,也是被保险人获得保险赔偿金的重要依据。由于保险行业缺乏统一的车辆定损系统和标准,各家保险公司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在制定定损标准及价格时大多实行从严的原则,并以此严格考核理赔人员。因此,有的公司理赔人员在实际定损过程中往往就低不就高,尽量降低定损价格,造成定损金额和实际修理费用存在明显的差额,使得保户得不到足额赔偿,这种情况,是社会对保险业不良评价的重要原因之一。对此,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诚信是保险业的立业之本,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保户给以足额赔偿,是诚信的最大体现。各家保险公司在确定车辆损失时不能只看眼前,仅考虑自身利益,而要放眼未来,立足全行业,充分保障广大客户的利益,坚持准确、合理的定损原则,对于客户的正当要求要百分之百予以满足。客户即使有不合理的要求,也要依据相关规定。对客户进行耐心解释和说明。
四、理赔手续要体现“简化便捷”
理赔程序繁琐,索赔手续复杂,是造成理赔难的一个重要因素。只有优化理赔流程,简化索赔手续才能让客户确实感受到方便、快捷,也才能真正解决理赔难的问题。今年行业将执行新车险条款,并同步启动“代位求偿”机制:发生车辆互碰事故时,经客户申请,保险公司将在车损险项下先行赔付车辆损失,再依托车险行业平台进行公司间的追偿和结算。笔者建议,保险公司应从以下方面进行简化和优化:一是对于事故责任明了的车损小额(2000元以下)赔案,可以免除事故责任认定书;对于单方车损事故,经保险公司理赔人员现场查勘核实后,可以免除交警证明。二是现场查勘人员必须详细告知客户理赔流程和必须提供的索赔资料,免除客户二次提供这些资料的麻烦。三是理赔查勘人员对涉及轻微人伤的案件,可以协助和指导各户与第三者进行现场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并据此赔付。四是索赔申请、车辆损失确认和领款人身份证明,可以合并为一份书面材料。五是客户第一次递交索赔资料时必须认真审核,发现必要的单证不全时必须一次性书面告知客户补充,未告知视同客户已经提交,不得再次要求客户补充相关单证。
五、投诉处理要保证“客户满意 ”
在加强理赔服务的同时,各保险公司应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制定并完善客户投诉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及操作规范。客户对理赔人员服务态度、工作效率、赔付金额以及遵章守纪等方面不满意,可以通过多种形式,如电话、信函、网络等进行投诉;接到投诉的保险公司必须高度重视,不护短、不回避,及时、高效、妥善地进行处理。对处理客户投诉,应以尽可能使客户满意为标准,严格遵循如下原则:一是透明性,确保客户明确知悉其所拥有的投诉权利,以及与行使该权利相关的投诉渠道、投诉方法和回复期限等信息。二是便利性。保证客户可以方便、快捷地行使投诉权利。三是及时性。处理客户投诉应及时有效,不得拖延。四是公平性。处理客户投诉应客观公正、注重有效证据。五是合法性。处理客户投诉需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合同条款及约定。六是满意性。保险人对客户投诉应妥善处理,使投诉人合法合理的诉求得到满足。在处理客户投诉时,注重处理时效,及时向客户反馈处理情况及进度,让客户感到自己的意见受到公司的重视。当客户的诉求与实际处理结果出现差距时,要与客户进行充分沟通,依据相关规定耐心地向客户进行说明和解释,力求获得客户的理解和认可。
六、对理赔人员必须“严格管理”
具有一支高素质的理赔人员队伍,是提高理赔服务质量的前提和保证。要彻底解决理赔的问题,必须“严”字当头,在关心爱护理赔人员的同时,对他们要坚持严格要求和严格考核。目前,理赔服务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如查勘人员到达现场速度慢、不认真履行告知义务、不主动与客户联系和沟通、定损及赔案处理时间长、服务态度差、个别理赔人员甚至存在吃、拿、卡、要的现象,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要求不严所致,致使有的缺乏优质服务意识,有的缺乏吃苦耐劳精神,还有的缺乏法纪观念。再就是,对理赔人员必须达到的素质要求不严,致使他们有的对保险业务知识不精通、对理赔流程不熟悉、对服务规范不掌握。因此,笔者建议各地保险行业协会建立理赔人员严格准入管理,提升队伍素质。建立全行业统一的理赔人员准入标准,对全行业理赔人员进行统一资格考试,对不合格的人员不准进入理赔岗位,对各类违反理赔纪律和规定的人员要清理出理赔队伍。同时,各家保险公司要加强对理赔人员的培训,努力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使每一个理赔人员都能够熟练掌握必要的业务知识和服务规范,精通业务技能,增强服务意识和法纪观念。在此基础上,还要强化对理赔人员的考核和监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从事个体经营的王老板生意日渐惨淡,加之各种债务无法追回,他一时想不开,于今年5月从8楼跳楼自杀,平安人寿广州分公司及时给付王太太20万元的赔款。原来早在1998年10月,王老板就购买了平安康泰保险。20万元保险赔款,为这个濒临绝境的家庭重燃生活的希望。
人寿保险一般只保意外和疾病,怎么自杀也可以赔呢?不少人都会有这样的疑问。这正显示了保险理赔的人性化。平安人寿广州分公司理赔部吴经理解释说,不少国家包括我国在保险条款中对自杀都有时间上的规定,如果被保险人在特定的期间内(通常为签单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年)自杀,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只限于退回已缴纳的保费,2年后就不把故意自杀列为除外责任,保险人仍应给付保险金,其原因在于人寿保险的主要目的是向受抚养者提供保障。此外,由于自杀是死亡的原因之一,编制生命表时已考虑了这个因素,保险费的计算正是以生命表为依据。把自杀这一除外责任限制在2年内主要是为了减少逆选择,防范蓄意自杀者购买人寿保险。
投资型保险也可获高赔付
前两年,具有投资及保障双重功能的投资型产品热销,由于投资收益并不理想,不少客户开始要求退保。“其实,不管分红险还是投资型保险,其保障功能是不可忽视的,为追求高回报,盲目的退保,不仅客户会有一定的损失,而且失去了保险保障,从长远看,投资型保险的保障与投资相得益彰。”一位业内人士分析认为,目前投资型保险的抗跌性远远超过股市,而其保障功能又是股票不可及的。平安大连分公司曾就投资连结保险给付了一起500万元的赔案。而在广州,黄女士的家属最近也获得了一笔26万余元保险金。
保费豁免让爱延续
保费豁免,顾名思义,就是在发生责任事故后,保险公司根据条款规定,投保人免交余期的保险费,保单继续有效。平安人寿广州分公司今年上半年的保费豁免案件为249件,总豁免金额达671.87万元,同期比分别上升70.54%和118.14%。据了解,在大多数重大疾病保险和少儿保险条款中,一般都有保费豁免责任。业内人士认为,为儿童投保是目前一项合理的家庭理财方式,一方面保费较低,可作将来学费储备;另一方面伴随着孩子的成长和懂事,孩子也会逐渐地体会父母的殷殷之情。
提前给付凸显生命尊严
问:很多投保人都或多或少地认为,投保容易理赔难。恒安标准为此做了哪些工作?
答:很多消费者认为一旦出险,理赔手续比较繁琐,理赔时间比较长,理赔效果不如预期的理想,所以出现“投保容易理赔难”的判断。针对这种现象,恒安标准着力打造了“五心级”零障碍理赔保障服务,消除客户顾虑。
及时慰问送去爱心接到报案后,理赔人员会在当日内进行电话回访并给予慰问,特殊案件将上门慰问。
指导理赔关怀贴心 接到报案时,理赔人员将给予详细的理赔指导,包括需递交的资料明细及理赔的相关流程。
快速理赔专业舒心简易案件2个工作日结案,常规案件(医疗险)5个工作日结案,常规案件(非医疗险)10个工作日结案。
全国通赔客户省心 无论在哪一地区投保,出险后都可就近在恒安标准任一营业网点申请理赔。
结案通知使您安心 结案后,将主动通知理赔结果。
“五心级”理赔服务的特点在于,从前期的报案到理赔的实务处理及结案,恒安标准都致力于提供全程无忧的专业理赔服务。
问:“五心级”理赔服务中提到,特殊案件将上门慰问,哪些可以被认定为特殊案件?
答:特殊案件是指突然发生、对客户影响巨大的意外事故(如车祸、重大外伤等)和重大疾病。为什么要上门慰问?一方面是事故发生时通常是客户最需要帮助的时候,在第一时间上门慰问可以给予他们心理安慰和精神上的支持。另一方面是给予快速的专业性指导,可以帮助客户及时收集有效的申请资料,便于后期顺利完成理赔申请。
如一位环卫工人是恒安标准河南分公司的客户,在早上5点左右清扫路面卫生时,不幸被一辆面包车撞伤头部,工友将其送往河南省急救中心抢救。公司客服人员闻讯后第一时间前往医院看望并慰问家属,并对医疗费用报销给予指导。非常不幸的是,该客户经医治无效后身故,公司获悉后前往客户家中哀悼,并就身故理赔对其家属给予理赔指导,帮助其准备申请资料。公司仅仅用4天的时间就将10万余元的理赔款送至了家属手中。理赔款虽然无法从根本上让家属从伤痛中解脱,但可以帮助这个困难家庭摆脱经济拮据的困扰,从心理上得到些许安慰。
问:大多数人出险都是初次,难免会有不知所措的情况,因此指导理赔就非常重要。在这方面,恒安标准如何做的?
答:我们的理赔指导不仅是在报案时提供,在前期投保时就会有相关的指导。
我们的指导体现在4个方面。投保时,保险合同中会有理赔相关的服务指南,介绍如何准备理赔资料与理赔流程等,让客户在买保险时就能对理赔的相关知识有了解;公司网站上有理赔流程和理赔申请方面的介绍,方便客户浏览;通俗易懂的《理赔申请书》上有相关的提示,让客户知道如何理赔,理赔资料如诊断证明、住院病历等怎样取得;在报案时,理赔人员针对他的实际情况会给予专业性、针对性的指导。总之,客户在不同的时间点都能得到专业化的理赔支持。
问:理赔款不能及时到账也是保险公司饱受诟病的一个原因,在快速理赔方面,恒安标准推出了哪些举措?
答:导致理赔款不能及时到账的原因有:客户端和公司端。对客户而言,很多人不了解什么样的账户才能快速收到理赔款项。有的客户账户或由于未及时缴纳管理费,或睡眠账户都会导致账户冻结,即便保险公司能够快速理赔,也可能会在银行端发生停滞。恒安标准在客户申请前就给予了充分的指导,让他们提前了解对理赔账户的要求。另一方面,恒安标准选择能提供快速付款服务的中、农、工、建等实力银行合作,保证理赔款转账的安全性和时效性。同时,公司对于理赔申请,均有结案时效限制,不管本地、异地,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结束理赔。
问:全国通赔在保险业内是否属于普遍现象?解决了投保人的哪些理赔难题?
答:在业内,大多数保险公司都可以提供全国通赔。这样一是避免客户两地奔波,二是迅速解决了客户的资金困难。
恒安标准的一位客户在青岛投保,前往安徽出差时突发疾病住院治疗,出院后即返回青岛,未来得及收集住院资料,故无法顺利申请理赔。客户将自己的困难告知我们后,公司调动资源协助收集了客户在安徽的住院资料,并及时完成了理赔审核工作,支付了赔款。
另外一位客户在天津投保,在无锡出差期间发生高坠事件身故,身在天津的家属悲痛至极,他们无法面对如此残酷的现实,更没有心力赶往事故发生地亲自收集相应的事故证明。得知这种情况后,我们立即成立了天津无锡两地的理赔支援小组,帮助客户家属收集事发地的相应证明并及时完成核实工作,支付了理赔款项。我们想,这些贴心的服务或能给家属带来些许的抚慰。
问:当理赔款送打到客户账户后,按理来说,理赔也基本结束了,给客户发结案通知的初衷是什么?
答:结案通知的作用在于,一是让客户明明白白理赔。申请理赔的客户大多数是申请医疗或意外伤害医疗费用的报销,结案通知会对理算过程进行说明,让客户了解哪些是赔付的,哪些是未予赔付的,如医疗费用总额是5000元,报销了3000元,剩余的2000元为何没有赔付,扣除了哪些资费项目,按什么比例等。二是保险金作为遗产处理时,结案通知中会明确保险金的受益人是谁以及各自应得的份额,以避免受益人之间不必要的纠纷。
问:个险、团险、银保、多元行销等各个渠道都有出险记录,投保人在不同渠道投保之后理赔有何相同和不同之处?
中图分类号:D922.2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1-0-02
现行的《保险法》将保险受益人限定于人身保险,而对于财产保险中能否存在受益人并没有在法律上作出明确的规定。被保险人指定第三人为受益人的财产保险合同是典型的赋权型第三人利益合同行为,符合合同法和保险法的基本原则第三人受益人获得合同项下独立的固有的保险受益权,应在司法实践和立法中予以承认和保护。但是,鉴于财产保险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权对相关利益人的影响,应根据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对其予以必要的规制。本文就目前的财产保险中,受益人理赔转嫁问题进行浅析。
一、财产保险受益人
1.财产保险受益人的界定
《法学词典》中,保险受益人的定义是:“根据保险合同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保险受益人是指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也就是说,我国的保险受益人限于人身保险中。可是,在当今的实际生活中,财产保险合同中规定保险受益人的现象屡见不鲜。例如债权人以受益人的身份,介入财产保险合同中,以及常见的抵押贷款保险中指定某一贷款银行为第一受益人。在2009年修改的《保险法》中,也并没有对此作出修改。对此,我国的保险界专家和学者都具有很大的疑义。
2.财产保险受益人存在的合法性
我国《保险法》第十八条第三款将保险受益人定义为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一些学者将其解释为保险受益人只存在于人身保险中,甚至以死亡给付保险金的险种作为分析保险受益人制度的例子,这不科学。这一规定虽然在表面上将受益人局限于人身保险合同中,但并没有对财产保险合同设定受益人作出任何禁止性规定。这种立法目的也并没有和保险法中财产保险的任何规定产生冲突。因此,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并没有禁止财产保险受益人存在的条文,所以,不能否定它的合法性。更何况我国保险法并未将受益人仅局限于以死亡为保险事故的人寿保险,而财产保险合同与非以死亡为保险事故的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都是保险标的的所有人或者归属者,并因此成为当然的受益人,而且被保险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仍生存,一般无须指定他人为受益人而往往由自己行使保险金给付请求权。可见,两种保险的被保险人的保险金请求权均为财产权,被保险人都应当有权通过指定他人为受益人,让渡自己的保险金请求权。
二、财产保险受益人理赔转嫁问题
1.国内现行财产保险理赔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当前的三种财产保险理赔服务体制,其实质仍然是最大保险公司理赔服务模式下形成这样一个系统比速度、抢市场、争规模;淡服务,轻索赔,弱管理的理念严重阻碍了理赔服务质量。这成为了一个长期难以解决的行业弊病,不只是严重损坏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保险业的社会形象,同时财产和伤亡保险业已经成为制约可持续发展的瓶颈,尤其是在车险领域,理赔服务质量不高的表现尤为突出。
(1)自主理赔服务的问题
①效率低,效益差。保险公司往往业务全规模大,这使得其效率低下,庞大的理赔队伍和大量的机器设备等,用来处理琐碎的理赔事物,致使内部的经营管理和经济效益较差。此外,管理链冗长,理赔的及时性和理赔的处理效率都受了很大的影响,这严重引起了客户的不满。
②理赔期间不公正、不透明。在理赔工作期间,所有的工作,无论是检查分析、责任确定,到定损推算,最后再到理赔金额的确定和支付都是有保险公司自己承担,这对被保险人,即消费者是不公平的。
③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经常出现。保险的赔付率是保险公司作为绩效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这就造成了保险公司的理赔部门很难以维护消费者权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有些行为严重损害了被保人的合法权益。
(2)中介机构的介入问题
①单边的业务使得中介机构对保险人高度依赖。从字面上看,中介机构应该是一个独立的第三方,在保险理赔当中的角色就是专业性理赔的中介单位。但在现实生活中,其保险的估算业务主要来源于保险公司的委托。然而消费者不了解什么是公估机构,这就使得这种机构对保险公司形成高度依赖,这就影响了报告的准确性和公平性。
②合作模式——单方理赔。这种模式降低了公估的价值,很不具有公信力。现存的中介机构越来越多,保险公司出于自己的利益考虑实行统一招标的模式,同时要求下属子公司、分公司也进行招标活动,这就造成了很多巩固机构“抱佛脚”的心态。处于自己利益的考虑,不得不巴结保险人,尽全力维护保险人的利益,这样就会造成公估价值的不公平待遇,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③公司生存难,压力大。随着中介机构的不断发展,不断扩大,这种中介机构面临很大的生存压力,而且,由于对保险人的高度依赖,使得理赔过程中的公估难“公”。做不到最基本的公平、公正、公开。这就使得公估报告具有明显的“偏向性”。当面对被保险人时,保险公司有会以保险中介机构的评估报告当做证据,迫使消费者不得不接受不公平的待遇,有的公司甚至拒赔。
2.财产保险受益人理赔转嫁问题
当前,理赔转嫁现象严重存在。这是由于当前的保险公司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惜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进行保险理赔转嫁。其中,财产受益人理赔转嫁是现存的财产保险制度中近些年来经常出现的问题,这种问题形成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
(1)财产保险受益人在理赔中的疑义
财产保险受益人的存在一直是保险界学者关注的焦点,对于财产保险受益人有没有必要进行指定,也是其中的问题所在。由于我国《保险法》并未对财产保险受益人作出明确规定,所以,一些保险公司利用法律空子,在财产保险的理赔纠纷中,实行理赔转嫁。这其实是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一种不合法行为。虽然我国现行的《保险法》中之规定了保险受益人限于人身保险,但是,也并没有限制财产保险受益人,其实,在财产保险合同中,确定财产保险受益人是有必要的。
(2)理赔转嫁的不透明、不公正
财产保险受益人的理赔问题成为今年保险行业的一个热门焦点,保险公司各式各样的保险合同、赔付条款都具有一定的“霸王条款”的性质。
其实,现在的理赔转嫁往往具有一些欺骗消费者行为的违法行为。因为理赔中各种程序的不公开、不透明,加上一些保险公司利用中介机构,即公估机构进行虚假的公估报告,以转嫁理赔,使得消费者获得的保险金严重减少,甚至不予赔付。这种行为是程序上的严重失实。严重侵犯了被保人的合法权益。
(3)理赔人员的不认真、不负责
正如前面所说,我国现在的保险业经常以保险的赔付率作为公司保险人员的业绩考核标准。这就造成了保险行业从业人员,一切向利益看齐,一切“为了公司利益”,而不顾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评估调查中作出失实、失真的报告。而且,现在的保险从业人员大多是一些不专业、素质不高的“外行人”,这也造成了我国保险行业的不规范。财产保险受益人理赔转嫁,可以让保险公司的“权益”得到保护,但这种行为,绝对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一种侵犯,是一种不合法、不道德的行为方式。
3.理赔转嫁的实质
财产保险受益人理赔转嫁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现存保险业的一些现状。同时,这也反映了我国法律在这一方面的欠缺。我国的《保险法》虽并未限制规定保险受益人,但是也未作出明确规定,更未作出财产保险受益人理赔权益的具体措施。这警示我们,要完善我国的这方面的制度,加强社会管理。
三、财产受益人理赔转嫁问题的几点建议
1.明确财产保险受益人,完善法律法规
明确财产受益人的必要性。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的总则之中就对财产保险受益人有明确的规定。明确财产保险受益人,不仅仅是适应我国保险业发展的需求,同时也是保护我国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
由于我国保险业刚刚起步没多久,但是发展迅速,这就为政府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提出了要求。理赔转嫁问题显示了一种社会当中的经济矛盾,这不利于我们构建和谐健康的经济社会,所以,我国应加强相应的法律管理,对被保人的一些合法权益提供法律的后盾支持,不让违法人员钻法律的空子。
2.财产理赔制度的设计,确立目标
我国的财产理赔制度应以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为基本原则。只有这样才能让消费者获得大量的消费信息,拥有自主选择权,给消费者提供更大的消费空间。
基于我国的国情和国际上的一些经验,建议可以将我国的财产保险理赔制度设计两个目标。首先制定一个最终目标——第三方管理理赔,也就是前面提到的中介机构。但是又有区别。这主要体现在,我们这里所说的第三方中介,其实是一个信息集散地,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它采购各类保险业务,这样也就解决了中介机构依赖保险人从而引起不公的问题。第二就是一个过渡的目标。这其实就是一个理赔期间的过渡阶段。保险公司和中介机构要和谐发展,转变合作理念,分工处理,提高各自的效率,保险公司致力于业务拓展,而中介机构就要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和技术,这样也保证了保险理赔的透明度,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那么,终极目标应该怎样去实现呢?大致可以分为两个步骤。第一,就是要对现有的理赔制度进行改良。需要改进的地方包括一些赔付流程、理赔流程的管理、监控,理赔环节的标准化、透明化,加强理赔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提高理赔人员的专业素质和道德素养。第二,就是要进行制度的改革和创新。在保险业引入第三方管理体制,中介机构服务转型,解决长期以来保险产业中,特别是财产保险理赔环节的缺失问题,进而健全完善财产理赔制度,解决理赔转嫁问题,从而保护财产保险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
3.强化政府的监管
由于中国的保险业和中介理赔行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政府应发挥主导作用,保险监管机构应采取积极的措施,支持促进第三方管理理赔制度的发展,使第三方能够在加强和改善财产保险理赔制度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这要求我们做到以下几点:第一,建立健全积极有效的监管机制。监管部门一定要健全自己的监管机制,对保险公司、中介理赔机构的不合法行为进行严厉的查处。同时,基于我国现存理赔制度的现状,我们更要详细追究公估机构因过失而承担的民事责任,从而保证该行业的公平、公正。第二,引入该方面国际通用的一些条款。目前有两个国际通用条款是我国尚未落实的,一个是估价条款,另一个就是公估条款,也叫鉴定条款。规定公估条款的目的其实就是为了减少理赔纠纷的诉讼。第三,支持成立专门的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服务的机构。允许这一类人代表投保人和被保人进入保险业中介市场,规范理赔的不平等。
4.加强保险行业的自律
在保险业非常发达的国家,该行业的自律在其保险监管的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对于保险公估行业,许多国家都不列入其监管范围,也不纳入保险监管的范围,这些都是通过保险从业人员的行业自律来完成的。因此,我国的保险行业协会应配合保监会,充分发挥其行业自律的作用。提高保险业从业人员的行业自律性。
四、结语
目前,我国《保险法》仍未对财产保险受益人作出界定,我国保险行业中财产保险的理赔问题更是我们保险也经常遇到的焦点,是保险业社会纠纷的一个显著问题。理赔转嫁的问题反映、涉及了我国保险业存在的多方面问题。这不仅仅是保险行业自身的问题,同时也体现了我国相应法律法规的一些不完善。只有多管齐下,才能保证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才能解决财产保险受益人理赔转嫁等问题。
参考文献:
“十大承诺”诚信居首
保险保障是一种无形的商品,客户主要通过保险公司销售、服务人员的专业程度、态度、效率感知其优劣。
据新华保险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新制定的“十大服务承诺”体现了三大特点:首先,是贯穿从销售、售后服务到理赔的全流程。公司销售部门、客户服务、客户权益部门全面参与了承诺的修订工作,对公司服务承诺内容进行了充分研讨。新的“十大承诺”还特别把销售环节的合理设计产品保障、持续规范销售行为放在了首要位置。第二,从客户体验出发。此次修订的过程充分考虑到了客户的需求和感受,围绕强化诚信服务的理念,细化服务内容、完善服务环节、明确服务时效,切实提升整体服务品质,提高客户满意度。第三,规范务实。新的“十大承诺”着眼服务细节,确保专业合规,例如将3000元以下的小额赔案1小时内处理完毕,普通赔案3日内处理完毕,复杂疑难的赔案在30日内处理妥当等内容进行公开承诺,供社会人士监督。
新华保险“十大承诺”内容具体包括:
第一,客户至上,诚信销售。以客户为中心,秉承诚信、责任、规范、专业的经营理念,合理设计产品保障,持续规范销售行为,致力保障客户合法权益。
第二,高效承保,及时响应。严格遵照监管相关规定执行,对于投保问题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资料齐备的于15个工作日出单送达(因客户原因和不可抗力除外)。
第三,真情回访,悉心呵护。对合同期限超过一年期的新单客户及时进行回访,告知客户保单利益、主动提示重要信息,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四,立体服务,方便快捷。全国布局的客户服务中心为客户提供方便快捷、优质专业的一站式服务;95567全国统一服务电话为客户提供全年365天、7×24小时全天候咨询查询服务;公司门户网站及短信服务平台为客户提供及时业务提醒和多样化自助服务功能。
第五,贴心体验,特色尊享。定期组织客户服务节等系列服务活动,提供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贴心服务体验,面向VIP客户提供柜面、电话业务办理专属通道及特色尊享增值服务。
第六,投诉服务,快速响应。提供网、电、信、访四位一体的投诉渠道并确保渠道畅通,对客户投诉第一时间响应,案件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作出答复。
第七,主动寻访,预付救急。在接到报案时主动询问,在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主动寻访、主动帮助办理理赔手续,对于需要紧急救助的客户提供预先支付部分医疗保险金的服务,帮助客户得到及时必要的医疗救治。
第八,关爱客户,透明理赔。个人客户出险报案至理赔办理完毕的全流程,新华保险将在每一个关键时点,通过短信或电话向客户告知和说明理赔进程与结果。
第九,快速理赔,限时承诺。凡责任清晰、单证齐全、3000元以下的小额赔案1小时内处理完毕,普通赔案3日内处理完毕,复杂疑难的赔案在30日内处理妥当。
第十,延期理赔,补偿利息。所有赔案在30日内做出理赔结论核定,如延时30日尚未做出理赔结论的,自31日起我公司将按延期天数补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以当期银行公布的活期利率为准。
十大承诺的同时,新华保险还将开展“我承诺、你监督”服务质量监督员监督日现场活动,邀请优秀的服务质量监督员召开现场座谈等形式参与公司十大服务承诺的监督、检查和测评,推动公司服务承诺的落实。
“唤醒”客户领取生存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