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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72 文章编号:1009-2374(2016)13-0158-02 DOI:10.13535/ki.11-4406/n.2016.13.076
我国人力资源状况长期处于供大于求的状态,所以如何正确地进行供电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对于供电企业而言是十分重要的。但是目前我国的人力资源管理过程中职业道德问题研究得不够透彻,政府以及企业对道德建设不够重视,所以我国的人力资源管理职业道德状况并不乐观,因此将人力资源的职业道德进行具体的规范,是改善供电企业人力资源现状的关键。要想规范企业的道德标准还需要建立起企业文化,它代表的是具有企业特色的经营理念和管理制度,是企业形象的整体体现。建立企业文化、树立人力资源管理中的道德规范,有利于供电企业软实力的增强,对于构建良好的职工关系、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1 人力资源与人力资源管理的概念
人力资源的概念起源于1954年的美国,其主要是指一个国家、地区中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口能够被组织利用,创造出价值,包括知识、经验等。可以说人力资源既指人,也指人所具有的劳动能力。随着社会的发展,目前的人力资源主要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员,拥有主观的能动性并且能够被开发和利用的一种资源。
人力资源的管理是以管理为核心的,借助人力资源实现目标;人力资源管理是一个活动过程;人力资源管理是与人相关的制度;人力资源管理是结合多方面的条件进行资源的整合开发与利用,其执行的主体就是企业的所有执行人员。
2 道德规范的作用
在人力资源管理的过程中对道德进行规范,有助于供电企业的人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道德规范是以科学理论作为建立的基础,良好的道德规范能够给人以满足感和成就感,体现了社会对于企业人员的期望与要求,坚守道德规范就能够得到社会的认可,带来心理上的满足感。道德规范是人行为最强有力的约束,良好的道德规范体现的是一个员工的综合素质,能够使企业的员工建立彼此之间良好的人际合作关系。
对于供电企业来讲,在进行人力资源管理的过程中进行道德规范,能够促进企业的发展。道德的规范能够对企业人员之间的关系进行调节,对企业运行的秩序进行维护。使企业内部形成相互信任、相互配合、团结一致的良好局面。道德的规范能够让供电企业认清工作职责,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从而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不断增加。良好的道德规范能够让供电企业在社会的同行业中获得良好的信誉,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3 供电企业员工道德行为缺失的危害
首先,供电企业员工道德行为缺失最大的危害就是引发安全事故,安全事故的发生大都是因为员工不良习惯造成的;其次,企业员工道德行为的缺失会破坏企业良好的形象,对于供电企业而言良好的企业形象是以员工的道德行为为基础的。企业的文化是企业长时间培养和完善所建立起来的企业核心价值观念,但是道德行为的缺失会使企业的文化受到严重的影响。并且员工道德行为的缺失还会阻碍供电企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企业的发展需要员工之间的配合与信任。如果有一部分企业的员工道德缺失,就会影响到整个集体的工作氛围,产生彼此之间的矛盾;最后,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供电企业员工的道德缺失会间接的影响到企业的经济效益,引发供电企业与用户之间的矛盾冲突,破坏社会的和谐稳定。
4 人力资源管理中道德规范的重点因素
在供电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过程中要想实现对于员工的道德规范就需要着力于三点因素:首先是培养员工建立良好的道德行为的观念;其次是要供电企业的管理人员能够以身作则;最后是要建立企业文化,企业文化是企业价值观最为直接的表达方式,能够为员工的道德规范做一个标准。
5 供电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过程中的道德规范思路
5.1 人员招聘
在进行企业的人员招聘时,可以对员工的道德标准进行考核和甄选。在进行人力资源的考试过程中就可以重点强调道德问题,可以采用诚实测试或者是情境模拟、信用调查等方式,选择道德水准、诚信度相对较高的应聘人员。与此同时还要对企业的应聘人员的工作能力进行考察,给予应聘人员能力展示环境,使应聘人员对于道德水准加以重视,避免在录用以后出现违反道德的行为。
5.2 道德规范与培训
不论是决定录用或者是已经录用的人员都需要进行道德行为的规范。经过多年的实践经验表明,在企业当中实施道德规范与培训能够有效地加快企业文化的建设,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和稳定。对于企业来说,道德培训工作是一项必不可少并且带有一定强制性的工作,相关的政府部门应该制定相应的道德行为准则,供电企业应该严格按照道德规范的要求进行培训。道德培训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其可以以企业活动的方式进行开展,也可以通过网络的方式进行实施,向员工揭示如何进行各种利益冲突下的道德坚守。
5.3 员工工作情况评比
供电企业员工的道德规范是在竞争的环境当中不断完善的,所以供电企业在进行人力资源管理时应当制定一个公平合理的工作情况评价体系。评比的最终结果将直接关系到供电企业员工的工资以及各项福利工作。工作情况评价体系的建立能够清楚地反映出企业员工的工作情况,科学合理的评比模式能够促进员工道德规范的树立,保证供电企业工作的正常进行。与此同时,工作情况的评比体系还需要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以及市场结构,符合企业的目标与精神文化,最大限度地激发出员工的工作热情。
5.4 奖励机制的建立
供电企业应该建立多样的奖励机制,从而满足制度的不断更新和完善,正确的奖励机制能够引导企业员工的道德行为,营造出和谐公平的工作环境。对道德行为较高的进行奖励,对不道德的行为进行惩罚,能够在物质上进行刺激,在精神上进行干扰。
5.5 增进沟通
供电企业在进行人力资源管理时应该增加管理人员与员工之间不断沟通和理解的机会,这对于企业员工道德的规范具有非常大的促进作用。在进行沟通的过程当中,企业的管理人员应该积极、耐心地听取员工的意见和反馈,要注重沟通细节的处理以及情绪的掌控,避免较为敏感话题的沟通,尽量为企业的员工提供一个表达自身想法的沟通平台。
6 对于人力资源管理者的道德要求
6.1 以身作则正面激励
人力资源的管理人员在进行工作的过程当中应该坚持进行正确的思想道德引导,通过具体的制度以及制度的实施来实现对于企业员工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的提高,以身作则进行思想道德上的约束,树立企业员工思想道德的标杆。这也就要求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能够及时地意识到员工的需求,并且在实际的工作中满足这些需求。忽视员工需求,采取强硬的手段并不能达到道德规范的目的,相反是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缺乏道德素养的表现。进行正面激励最为有效的办法就是提供给企业员工同等的回报。人力资源的管理人员首先要对每一个供电企业岗位的价值进行评估,排除个人的因素,正确地评估员工的实际付出。人力资源的管理人员本身也是企业的员工,所以对于一个企业来说,人力资源的管理人员应该是企业运行的核心,人力资源的管理人员应当在工作的过程中认识到自身岗位的价值和特殊性,因为它既代表企业的员工,也代表企业的管理人员,所以不能随意地发表不正确的言论,不能传播不利于企业发展和工作的信息,要以身作则,不做破坏企业形象的事。
6.2 做好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的本职工作
人力资源的管理人员掌握着供电企业人事调动的大权,掌握着企业重要的人事资料,知晓员工的个人基本信息,所以作为一名人力资源管理人员,会在工作当中面临多方面的诱惑,因此对于人力资源的管理人员而言,职业道德、忠诚程度尤为重要。在当今的市场形势下,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更多地体现在本职工作的执行情况上,跳槽的状况是不可避免的,但是要求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在进行工作的过程当中能够尽力完成本职工作,不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不能为了个人利益就向其他竞争企业出卖情报,出卖员工的个人信息。但是也要站在企业员工的角度,确保企业员工的长远利益,起到对企业领导者的提醒和劝说作用,保证企业能够长远发展。
6.3 遵守法纪
人力资源的管理人员既是企业制度的制定者,也是企业制度的执行者,所以对于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的法纪要求就要相对严格,人力资源的管理人员需要在遵守国家法纪和企业规章制度的基础之上,保证企业的运行和企业领导者的行为符合国家法纪的要求。在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过程当中不能,不能出卖商业机密、不能行贿受贿。要起到模范带头作用,不能迟到早退,不能无故缺席企业活动,不能缺乏对于本部门的管理。人力资源的管理人员需要知法、懂法、用法,各项工作的安排要符合法律的要求,各项工作的执行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各项工作的管理要符合法律精神,从而确保企业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7 结语
道德规范是复杂的、多样的、针对性较强的,所以要想在人力资源的管理过程当中加强道德规范就需要投入大量的精力。将道德规范落到实处,贯穿到供电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整个过程当中,采取多种方式,尝试多种载体,使供电企业人员做到自觉规范,提高思想道德意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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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J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500(2013)02-0015-01
一、前言
舞蹈是以人的身体为物质媒介的,是属于时空综合艺术的,以人体动作作主要表现手段来表达思想感情和创造艺术形象的艺术。换句话说,舞蹈不仅是依靠空间造型而存在的艺术,还依靠实践的连续性,身体在特定的空间中进行运动,不开口说话而通过语言用身体动作表达出来。所以,身体动作就是舞蹈的语言,舞蹈就是动作的艺术,这也对舞者在舞蹈基本功训练过程中动作的难度提出了跟高的要求,要求舞者的舞蹈动作要具有科学性和规范性。舞者在舞蹈基本功训练中对舞蹈动作规范性的把握有助于舞者在舞台上更有力的表现自己,表现舞蹈的主题以及舞蹈的力量。
二、舞蹈基本功训练规范性概念的分析
所谓舞蹈基本功训练的规范性主要是指舞者在舞蹈基本功训练过程中进行科学训练的标准。规范是什么?以色列学者Toury(季迪昂・图瑞)认为“规范”就是“在社会里,人们所共享的社会观念和价值观,例如,什么是错误的,什么是正确的,什么是不适当的,什么是适当的。”也就是说,规范是在社会范围内正确的,可以被人们进行传播的,规范是经得起考证的,并能够在社会范围内被人们进行实施的。
舞蹈基本功训练主要是指舞蹈演员在进行肢体训练过程中进行“开,崩,直”和“圆,曲,收:等一系列的基本形态的基本功训练。学生在学习舞蹈基本功过程中,舞蹈基本功训练时形成舞姿和强化舞蹈气质的首要关键,更是学生心智技能和动作技能等型成的最可靠的,最基本的途径,是舞蹈演员进行全面发展至关重要的一环,对舞蹈演员的素质的全面提高是关键的。
三、舞蹈基本功训练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当前,很多地方性的院校都开设了舞蹈专业。然而,我们在调查中可以发现,尽管很多学校开设有舞蹈专业,但他们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还是很不完善的,很多舞蹈授课教师并没有经过专业的,系统的学习和培训。因此,这些教师在舞蹈教学过程中往往是根据自身的舞蹈经验和自己对舞蹈有限的知识进行教学,这就意味着舞蹈教学的教材是不规范的,在教学手段方面也是需要完善的。教材的不规范和教学手段的落后都导致舞蹈教学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对舞蹈演员的舞蹈学习是非常不利的,所以舞蹈学习要建立规范的,健全的,完整的舞蹈训练理论体系,要强调规范性训练,强化基本功训练的规范性对舞蹈演员演艺事业的发展是非常重要的。
四、舞蹈基本功训练过程中的规范性
(一)规范的教材是舞蹈基本功训练规范性的前提条件
舞蹈基本功训练,首先要选择规范的舞蹈教材,从而让舞蹈演员在训练的过程中能够接受规范的舞蹈教育,进行规范的舞蹈训练。舞蹈教练在为学生作示范的过程中,首先自己的动作要规范,态度要认真,动作不能走样,不能有丝毫的懈怠,要做到传授规范的舞蹈动作,引导学生规范的练习。同时,学习条件是学生学习的主体部分,其主要是指学生对音乐节奏的领悟力,即学生对舞蹈学习的悟性。另外,学生自身身体的柔软度,动作力度和开度及其弹跳条件对舞蹈学生进行规范练习都是非常重要的,舞蹈演员在平时的训练中要加强对此部分的练习,以确保自己的动作规范到位。
(二)舞蹈基本功训练动作的规范性
在舞蹈基本功训练过程中,压腿是其最基本的训练内容。压腿主要分为压前腿,旁腿和后腿。舞蹈演员进行压腿练习有助于他们打开腿部关节的韧带。然而,压腿训练看似简单,其实是很难的。舞蹈演员在压腿的过程中,要注意脚背是向外打开并且绷直的,腿部关节是直立的,还要让自己的上半身保持直立。同时,还要注意,在压腿的时候,个别舞蹈演员的韧带可能太紧,在这种情况下,不要苛求一定要压下去,但是一定要保持正确的姿态。随着训练时间的增长,其紧绷得韧带就可以拉长,达到规范训练的要求。部分舞蹈演员在压旁腿和后腿的过程中很容易出胯和斜胯,他们一定要及时改正不规范的动作。在矫正后腿动作的时候,他们可以端平肩膀,挺直颈部,撑住自己的头部,向后伸展。在压旁腿的时候,他们可以用受扶住同侧的把杆,并用另一只手臂紧贴耳边,往自己的腿上靠近并且尽量向远处伸展。
每个舞蹈演员脚背的情况四不同的,脚背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与先天情况有关,但后天的训练也有很大帮助。舞蹈演员在开始训练之前,要使自己脚尖到整个脚背的部分都要得到足够的活动。在训练的过程中,舞蹈演员要挺胸抬头,用双手扶住把杆,双脚并拢站好,收腹提臀,首先从单脚背开始训练。在一到二节拍时,舞蹈演员要保持单脚脚后跟抬起,五个脚趾紧扒地面。三到四节拍的时,舞蹈演员的要绷直脚尖,往墙内推,促使自己整个脚背呈月牙形。五到八节拍时,舞蹈演员可以换另一只脚进行训练,动作和双脚背练习与单脚相同。
舞蹈基本功训练动作的规范性还有很多需要注意的细节部分,本文在这里就不一一赘述了。
五、结语
舞蹈是一门综合性很强的艺术,舞蹈与音乐,绘画,雕塑等艺术手段是有区别的,舞蹈以优美多姿的形体动作为语言,通过形体动作反映一定的社会生活,并塑造人物形象。总之,舞蹈基本功的训练要具有规定的动作和规范的教材,舞蹈基本功训练要有一定的标准,要有秩序。因此,舞蹈演员在进行舞蹈基本功训练的过程中药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参考文献:
中图分类号:U41-4;G642
随着公路建设的大规模开展,道路工程材料的使用和发展速度也在逐步加快,道路工程不断涌现出新结构、新材料、新方法和新工艺[1]。《道路工程材料》是土工工程专业方向的一门重要的专业基础课。为了使学生深入系统掌握这门课程的知识及相关试验技能,应以相关的行业规范为指导,深入解析《道路工程材料》中的重点和难点内容,让学生清晰深刻的了解这门学科,培养本专业学生具备较强的道路专业基础知识和基本操作技能,为后续《路基路面工程》、《桥梁工程》、《道路养护与管理》等专业课程打下基础[2]。本文将从《道路工程材料》课程简介、教学过程中的难点分析、教学方法介绍和教学过程中行业规范配合使用的重要意义四方面进行讨论。
1. 《道路工程材料》课程简介
道路工程材料是泛指用于道路和桥梁工程及其附属构造物所用的各类建筑材料,主要包括土、沥青、水泥、砂石、石灰、工业废料、工程聚合物以及木材等材料[3]。该学科学习专业课的必备基础,又是一门应用技术。它与物理学、化学、理论力学、材料力学以及工程地质等学科有密切的联系。系统学习道路工程材料的基本性质、技术指标、测试技术、组成设计以及应用技术等方面的知识,不仅是道路工程相关专业重要的知识结构组成,而且也是科学合理地选择、设计、评价、应用和研发道路工程材料的理论基础。
2. 教学方法介绍
本课程参照行业规范,对道路工程常用材料的技术性能、质量要求、性能影响因素、评价测试技术和组成设计方法等基础理论知识进行重点论述,定期开展实验课程,建立“教、学、做”一体化的教学模式和动态的、形式多样的立体教学内容,构建起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教学模式。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2]:
(1)、理论介绍。通过课本和规范内容进行理论讲解,让学生构建起材料组成、结构与性质之间关系的框架。
(2)、运用对比的方法。通过对比各种材料的组成和结构来学习它们的性质和应用,特别是通过对比来熟悉它们的共性和特性。这在学习沥青、水泥及其混凝土材料时非常重要。
(3)、密切联系工程实际,重视实验课并做好实验。试验课是本课程的重要环节,通过实验可验证所学的基本理论,让学生学会检验常用道路材料特别是水泥及水泥混凝土、沥青的实验方法,熟悉试验技能,并能够对实验结果做正确的判断和分析。这对培养学生的学习和工作能力以及严谨的科学态度十分有用。
3. 教学过程中行业规范的配合使用
行业规范是指在该行业统一使用的标准。在本课程教学过程中主要参考的规范包括 《公路工程集料试验规程》 、 《公路工程沥青基沥青混合料试验规程》 和 《通用硅酸盐水泥标准》 。这些规范在教学中起到很好的解释和引导作用。主要体现在:课本中有些名词的解释过于抽象,对于初次学习这门课程的同学来说不容易理解,即使理解也很难在实践中应用,此时可通过规范中对专业名词的解释及其测试方法进行提取,并结合课本,给学生做细致的讲解,让同学真正理解该名词的由来和应用。下面通过实例做具体说明。
教材在介绍集料磨光值概念时,在给出“磨光值是反映集料抵抗轮胎磨光作用能力的指标”。集料的磨光值PSV是将9.5~13.2mm并剔除针片状颗粒的集料制成试件,加速磨光后测定磨光后集料的摩擦系PSVra,并按式PSV=PSVm+49-PSbra求得[1]。关于磨光值,规范《公路工程集料试验规程》[4]首先给出了磨光值试验的目的和适用范围,详细介绍了试验所用的加速磨光机(见图1);并且给出了摆式摩擦系数测定仪的示意图。详尽介绍了试验仪器、材料、试验方法和数据处理。
对比可见,如果在教学中仅将教材的中的概念灌输给学生的话,不仅枯燥,而且学生只能对磨光值有个模糊的概念,教学效果差。然而,如果能配合规范学习,首先让学生明确这个概念的由来以及用途,随后通过PPT展示测定装置,通过具体的试验步骤并结合现场实测视频给学生做一步步的讲解,理论结合实际,不仅让学生了解磨光值的概念,还要明确磨光值测定方法和评价方法,将抽象的概念具体化,不但能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而且真正的达到教学的目的。
4 结束语
规范作为某一领域统一使用的标准,要明确其重要性。在教学中,对于书本中一些抽象的名词和简略介绍的知识点,可通过查阅规范进行展开和介绍,从而达到教学的目的。
参考文献
[1] 申爱琴. 道路建筑材料[M] 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10
[2] 伍必庆. 道路建筑材料[M] 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12
权利不仅是由人治社会向法治社会转变的一个因子,而且成为维系社会正常运转的一个纽带。在这种时代背景下,权利充斥于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左右着人们的思维方式。他们总是希望享有穷尽所有的权利,理论界亦热衷于从法律规范中寻找权利推演的可能性,继而凝炼出某种权利并使之定型化、制度化,将一些道德权利甚至难称之为权利的“权利”制度化。这种权利“泛道德化”倾向最终会走向了问题的反面——权利庸俗化,是导致“人权似乎什么都是,又似乎什么都不是”的原因所在。同时,权利的实现又离不开理性制度的支持。鉴于此,道德权利与法律权利的界线划分,即,权利的制度化便成为一个值得认真对待的问题。
一、道德权利与法律权利的关系
在对这一问题展开论述前,首先需要对相关的概念作一下解释和澄清。第一,所谓“权利的制度化”,是指将权利观念客观化为一种强制性的社会行为准则,通过建立和完善权利制度,确认已经存在的某些习惯权利或道德权利具有规范约束力,以使这些“权利”得以有效实现的过程。我们将这些经过制度化的权利称为“制度性权利”。“制度性权利”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理解:在狭义上指的就是法定权利或法律权利;在广义上除了法定权利外,还包括村规民约、政党与社会团体的政策、纲领与章程等非法律性的制度确认的权利。本文取其狭义:权利的制度化与立法或者说道德规范法律化密切相关。第二,所谓“制度性权利泛道德化”是指:模糊制度性权利与道德性权利的界域,任意扩张制度性权利的外延,以致将一些条件不够成熟的道德权利强行制度化的现象。
“人权”在其静态上包括道德上的权利和法律制度上的权利。从发生学的意义上来讲,制度权利是道德权利客观化的产物,是道德权利物化形态。道德权利的存在早于制度性权利,在早期缺乏法律制度有效保护的时代,道德权利只是主体的自我主张,只能凭借主体自我力量予以维护,所以只具主观性,这是不完善的权利。随着实践经验的积累和理性认识的提升,法律制度逐渐确认各种主观性的道德权利,于是形成了法律权利。法律权利也因此取得了主观和客观的双重属性,这才是完整意义上的权利。在一个社会共同体中,某些道德权利的确定性需要主体以外的力量来维系,社会就会产生保障道德权利的法律制度。所以说,法律权利的产生是道德权利保障需要的产物,它使主观的、不完善的、确定性差的权利变为客观的、完善的、确定性程度较高的权利。法律制度是保障人权最主要、最有效的手段。“制度”从哲学意义讲,是指一定事物保持自己的质的稳定性的数量和界限,反映了质与量的统一。制度的作用与功能就在于对个人、社会的活动和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以协调社会关系的有序发展。制度对于人权的现实意义毋庸置疑,它给与道德权利以较为稳定和有效的手段,人权离不开制度,它并最终要以制度的形式来保证其实现。
道德权利与法律权利,是按照权利的保障依据所作的一种分类。道德权利是先于或独立于任何法规或规章而存在的权利,它“诉诸于某种道德直觉或道德理想,诸如基于对人的本性的理解而形成的对人之为人的道德条件的判断,基于某种道德理想而形成的道义要求等等”。[1]虽然道德权利与法律权利在权利内容、形成条件、保障方式等方面都有不同,但两者完全可以在同一个社会中同存共生,道德权利以人们期望用法律权利形式得到认可而事实上并未如此的形式出现,对它的尊重由人们的内心自律力来控制,侵犯他人的道德权利带来的仅仅是“无法与其他人进行正常交往的恐惧”。然而,随着人们社会化程度的提高,有些道德权利对于维系社会秩序的重要性也日益凸现,这就需要立法者以主体的权利要求为根据,适时地将它们提升为法律权利,由法律制度来体现道德权利的内在规律,由法律来赋予其强制执行力,这便是权利的制度化要旨所在。但是,我们也要避免将这个问题作极端化处理而任意扩大制度的统摄范围。社会发展阶段的不同,法律所保障的权利也是不同的。随着社会的发展特别是科学技术的进步,传统的道德伦理观念受到冲击,同时又会催生一些新的道德权利类型。法律制度的价值目标要动态地与同时代普遍的道德观念相容,虽然法律的制定和道德的发展变化不可能完全一致,尤其在社会变革时期,法律的制定先于人的道德观念的变化,或者人的道德观念的变化超越现行法律制度要求的情形都有可能发生。但是,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在价值目标上应当相容,并且这种道德规范在大多数人身上能够得到实现,如果现行法律制度严重滞后于道德观念的变化,或者现行法律的制定极度超越当时社会的道德观念,那么,这些制度性权利的外延是存在缺陷的。在一个相对稳定的社会当中,权利在总量上也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平衡,道德权利和法定权利在数量上也是此消彼长的。两者在界限上应当清晰,在数量上应当保持适度的协调,以实现二者间良性互动的理想状态:如果道德权利所占的比例过大,就会将人权与空乏的人道混同,侵犯权利不会导致法律后果,制度的价值难以体现,被侵害的权利难于得到矫正;反之,如果将过多的道德权利制度化,法定权利所占的比例过大,就会导致制度性权利的泛道德化。古代的“以礼入法”甚至以道德取代了法,执行这种“法律”必然以德治为之,这对于现代的社会则是绝对不可取的。所以,如果法定权利与道德权利之间的界限模糊不清,就会发生两者之间相互侵犯而两败俱伤的情形:要么法定权利在社会生活中实现不了;要么道德权利难以得到实际保障。二、道德权利的存在形态
“无道德便无社会生活”,道德权利软化将会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然而,一个国家的道德权利制度化的程度并不取决于立法者的主观意图与愿望,它受到该国客观存在的法律体系、道德伦理、国民素质、风俗习惯等诸多因素的制约。在现实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之间存在的利益关系是复杂和多种多样的,而法律所关注和调节的只是某些通过立法选择而确立的比较重大的利益关系。也就是说,并非所有的利益关系都需要借助法律的手段予以调节,当一种道德权利的重要性发展到这样的程度:其权利主体如果不享有就会受到实质性的伤害,以致如果不加以法律保护就会造成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的紧张以及社会秩序的紊乱,同时,当权利主体享有此项法律权利的时候又不会造成不同法律权利间关系冲突,整个法律权利体系混乱的时候,就有必要将这种道德权利制度化为法律权利了。否则,法律制度自身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就会受到质疑。反之,如果这种道德权利的重要性还远未发展到如此程度便硬要将其制度化,就会打破当前的平衡状态导致制度性权利的泛道德化。也就是说,并非所有的权利都需要被确认为法律权利而由法律加以保护,法律规范不可能也无必要穷尽一切权利规定。根据康德的观点,一项行为准则只有当每个人永远在逻辑上是可能的和每个人总是不服从它是不可能的时候,才可以被接受为普遍法则,如果某种行为归属于一项可加以普遍化的行为准则,那么就有义务去从事它;如果它归属于一项无法加以普遍化的行为准则,那么就有义务不去服从它。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在其《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一书中认为,社会中存在着两类不同的道德规范:第一类道德规范是保障社会有序化运行所必要的,它们对于有效地履行一个有组织的社会必须应付的任务来讲,被认为是必不可少的、必需的或十分合乎需要的,避免杀人和伤害就属于这类道德规范的基本要求;第二类道德规范包括那些大大有助于提高生活质量、增进人与人之间的紧密联系的原则,但是这些原则对人们提出的要求远远超过了那种被认为是维持社会生活的必要条件所必需的要求。仁慈、博爱和大公无私等就属于这一类道德规范。[2]那些被视为是社会交往的基本而必要的道德规范原则,在一切社会中都被赋予了强制实现的性质。这些道德权利的约束力增强,是通过将它们转化为法律权利而实现的,曾经作为道德权利的生命权、人身安全权等被制度化为法律权利。而对第二类的道德规范所确立的“请求无私捐助权”等,法律只能做出鼓励性规定甚至不作明确的规定,以激励的方式引导人们在社会生活与个人生活中扬善抑恶,而不能将其提升到法律权利来强制保障,因为它们对于维护社会有序性不是“必不可少的、必需的或十分合乎需要的”。由于它们在一定范围内限制甚至否定了人们的自由选择权和财产自,如果将这些道德权利转化为法律权利,以外在强制的手段迫使人们行善,结果可能是取消善行。任何一个社会共同体中的道德都具有多样性、多层次性的特征,在横向上包括社会共同体成员遵循的共同道德、个别共同体成员遵循的特殊道德;在纵向上又有层次高低之分。其中,最低限度的共同道德规范旨在维护社会正常生活秩序而要求全体社会成员所必须共同遵守的最简单、最起码的道德要求,如果缺乏这种道德规范,社会就有崩溃的危险。这些最简单、最起码的道德要求又被称作为“简单的道德和正义的准则”,它构成道德权利制度化的逻辑起点,法律权利只能与最低限度的道德规范所保障的道德权利相邻接并处于其下。无论是在国际领域还是在国家内部,人权的制度化保护只能从最低限度的道德规范做起。因为只有这种最低限度的共同道德规范才能够作为一种受到广泛认同的标准,从而具有普适性。所以说,人权的制度化是一个从共同普遍的、最低限度的道德权利做起,标准又逐步提高的过程。三、结语
行文至此,我们必然要追问:中国当下人权的制度化保护从何做起?考虑到法律体系、道德伦理、经济状况、风俗习惯及意识形态等实际状况,更重要的是考量法律权利如何在现实中得以更好的实现。笔者认为,我国目前的最低限度的道德规范应该确定为“不损人利己”、“不假公肥私”、“不损害环境”,这三种基本的道德规范是全体公民在社会交往和公共生活中必须遵守的最基本的行为准则,以为它们对于维护社会有序性是“必不可少的、必需的或十分合乎需要的”。这三种道德规范分别从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集体社会之间、人与自然之间三个方面维系着人际关系的和谐、社会生活的安宁和自然资源与环境的可持续性,如果这一层次的道德沦丧,不但要引起整个社会道德体系崩溃,而且会导致普遍的社会混乱。因此,这一层次的道德规范应该成为我国目前权利制度化的依据和逻辑起点。在当前的此种情况下,将“舍己救人”、“大公无私”或者“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等英雄主义的、较高层次的道德规范法律化的条件尚不成熟。当然,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文明的进步,人的社会化程度及道德水平逐步提高,这些道德权利的重要性也日益凸现,不排除将来将它们转化为法律权利的可能性。例如:在剧烈的社会变革过程中,弱势群体问题的日渐成为关系到社会能否稳定、发展能否持续的重大问题,将社会弱势群体的权利保障从一般民政救助提升为人权层面的法律保护已经成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现实性命题,[3]随着社会变迁速度的加快,现在的强势群体将来沦为弱势群体的可能性亦在增大。如果一个社会共同体想要持续存在下去,它就不能忽视弱势群体的权益保障。所以,“弱势群体福利权”当在某些适当的限制范围内从普通的道德权利领域转入到强制性法律权利的范围。
参考文献:
中图分类号:D64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08-0013-02
一、优良道德规范的内涵
关于优良道德规范的研究,是伦理学的主要问题。王海明先生在《新伦理学》(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一书中,提出了一种新伦理学的理念,突破了以往伦理学是关于道德的科学的局限,强调伦理学是关于优良道德的科学,是关于如何制定和实现优良道德的科学,是关于优良道德的制定方法和制定过程以及实现途径的科学。这一观点也被学界称为“优良道德论”。它强调优良道德只能通过社会创造道德目的,从人的行为事实中推导、制定出来。我们所制定的道德规范之优劣,“取决于对行为事实如何的客观规律和社会制定道德目的之真假[1]4。”新伦理学明确了道德目的是为了增进每个人的利益。它提出:“评价一种道德的优劣好坏,与评价一种政治和法的优劣好坏一样,决不能看它本身如何;而只能看它实现道德目的的程度如何,只能看它对道德目的的效用如何;只能看它把社会的经济和科教搞的如何,只能看它增进每个人利益的程度如何,只能看它给予人的利与害的比值如何[2]155。”在这里,经济、科教等属于社会整体利益的范畴,同时更注重了“增进每个人的利益”,强调保护个人合法利益的重要性。表明优良道德是社会整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统一,要维护个人正当的、合法的利益需要。由此,笔者认为所谓的优良道德规范就是:符合普遍人性要求的,既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促进社会的存在和发展,又充分尊重个人利益的道德规范。
二、优良道德规范制定的重要标准
道德是人类社会永恒的主题,但不是所有的道德规范都是优良道德规范,优良道德规范的制定应符合以下标准。
1.优良道德规范应突出强调社会的“善”
新伦理学理论的提出,突破了以往道德只是规范个人行为的局限,突出了道德在社会中的作用,强调社会的“善”。亚里士多德在伦理学著作《尼各马可伦理学》中,开篇就写道:“一切技术,一切规划以及一切实践和抉择,都以某种善为目标。”“一种善即或对于个人和对于城邦来说,都是同一的,然而获得和保持城邦的善显然更为重要,更为完满[3]4。”在这里,所谓的城邦即是指社会。因此,优良道德规范体现在社会功能上就要突出强调社会的“善”。它应该关注社会的发展,促进社会的进步,使社会在良好道德的引导下健康的发展。并且作为人类社会,它也应维护个人的利益,为个人的成长和发展提供广阔的空间,而不是限制和制约个人的发展。这就是社会的“善”,而优良道德规范的制定就应该体现社会的“善”。
2.优良道德规范应维护社会秩序健康运行
社会是一个充满矛盾的有机体,只有在一定的秩序中才能正常运转,从而需要相应的社会控制系统[4]41。社会控制系统包括很多方面的内容,如国家法律、政治、制度等,但仅仅依靠这些强制性的手段是不够的。道德也是社会控制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重要的调控力量。“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道德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价值形态,始终植根于人和社会不可分割的联系之中,保持着行为“应当”的价值内涵,以行为“该不该”的评价方式而存在和发展着[4]39。道德借助人们的传统习俗、社会舆论评价以及人们的内心信念来规范人们的行为,使人们进行自我调节、自我约束,通过这种潜在的规范作用,来调节人们的社会关系、价值观念等,倡导真、善、美,鞭挞假、恶、丑,促使社会形成良好的道德风尚,达到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的目的。由此,优良道德规范的制定必然要能够维护社会秩序,偏离社会发展需要的道德规范一定不是优良的道德规范。
三、优良道德规范制定的重要依据
1.符合人的道德需要
人的存在,具有二重性,即人是个体存在物和社会存在物的统一。一方面,任何人都是一种个体存在物,这是由每个人都是作为一个独立的自然机体所决定的;另一方面,任何人绝不是“纯粹的个人”,而只有在社会中才能存在,这就是说,人同时又是一定的社会成员,是一种社会存在物。人的二重存在性决定了人的道德需要。道德与人,与人的本性的关系十分复杂。马克思曾指出,人的需要是人内在的、本质的规定性。“他们的需要即是他们的本性。”意思是说要想知道人们的本性如何,就要看他们的需要如何,他们有什么需要和以什么方式、怎样来满足这些需要;需要和满足需要的情况如何,人的本性也就如何。就哲学意义而言,人的需要既是人的本性。人的任何活动及其结果,都是由需要来激发、推动的。正如马克思所言:“任何人如果不同时为了自己的某种需要和为了这种需要的器官而做事,他就什么也不能做。”道德作为调节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价值体系,正是在人的生活和实践中,基于人的道德需要而产生的。人的道德需要,既是指人对于一定道德的需要,人没有道德就不能从事人的生活。而优良道德规范的制定就要满足人的道德需要。他应根据社会中人与人的关系的复杂性,以调节人们之间的这种关系为目的,最终促进人际关系的和谐。
2.满足人性发展的要求
人是道德需要的唯一主体,道德需要是人所特有的一种需要。因此,只有符合人性的要求、满足人们根本目的、根本利益的规范,反映人性本质的道德规范才是优良的道德规范。如果道德规范不符合人的最根本利益的实现,对主体不是根本性的“好”,那么这些规范便可能是不合理的、多余的。因此只有全面认识和理解人性的内涵,才能制定出真正优良的道德规范。那么,何谓人性?正如王海明指出:“人性乃是人生而固有之本性。”说到底,就是一切人与生俱来、生而固有的普遍本性。人性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一方面,人性是人生而固有的普遍本性,这是作为一般科学术语的人性概念;另一方面,人性是人的伦理行为事实如何的本性。伦理行为与道德行为一样,是道德所规范的行为,“人是社会道德的主体”。道德的起源和目的是保障利益共同体与增进人类的利益。人类之所以创造道德,就是为了保障这种利益共同体的存在和发展。道德规范作为道德的外在形式,也必须反映人性的要求,反映着人们一定的利益需要及价值追求。只有这样,这种道德规范才能真正促进人类的存在和发展。
3.保证人能自觉遵守
在社会的整个规范体系当中,道德规范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道德规范作为一种必要的限制,对维护社会秩序,保证个人利益的实现和促进个人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无规矩不成方圆”,规范一方面的作用是限制,限制那些有悖社会所允许的行为。另一方面是保护、鼓励那些有利于社会发展的行为。优良道德规范的制定必须要保证人能自觉遵守,只有这样的道德规范才能称得上是优良道德规范。
四、优良道德规范制定的意义
社会是一个复杂的整体,存在着各种领域。因此社会就会有不同的道德要求,形成不同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无论社会如何发展,优良道德规范都应该是时代精神的体现。
1.优良道德规范促进社会的进步
任何社会都有自己的核心价值体系。所谓价值体系即主体以其需求系统为基础,对主客体之间的价值关系进行整合而形成的观念形态,集中体现主体的愿望、要求、理想、需要、利益等。任何一个社会都会出于自己的需要,提出自己的核心价值体系。在中国古代,先秦典籍《管子·牧民》就提出过“国之四维,一维绝则倾,二维绝则危,三维绝则覆,四维绝则灭。倾可正也,危可安也,覆可起也,灭不可复错也。何谓四维,一曰礼,二曰义,三曰廉,四曰耻。”后来,“礼义廉耻,国之四维”之说融入儒家礼教思想之中,成为中国封建社会的核心价值体系。对当时社会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也体现了那个时代的精神追求。时代不同,社会性质不同,人们的道德要求也就不同。但相同之处在于,无论社会如何发展,人们的生活方式如何变化,任何社会或国家都需要建立一套符合时展的道德价值体系。以此来规范人们的行为,维护社会的稳定,促进社会正常运转。现阶段我们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其基本内容就是的指导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社会主义荣辱观。在这样一套道德价值体系的指导下,全国人民齐心协力,各项事业蒸蒸日上,社会主义建设在稳定中不断发展,极大地促进了社会的文明和进步。
2.优良道德规范促进人的发展
优良道德规范是在符合人的道德需要和反应普遍人性的要求下制定出来的,因此它能促进人的发展。这表现在,它能规范约束人的行为,它通过社会舆论和主体的内心信念等方式,去唤醒人们的良知、羞耻感、内疚感,从而使人们实践良好的行为;它能调节规整人的行为,优良道德规范能够通过评价等方式来指导和纠正人们的行为,从而协调人们之间的关系。它通过社会舆论、传统习惯、榜样感化等手段,使人们形成内化的关于善恶的观念和情感,当个体遵从了这种道德规范,他就会产生愉悦的体验,从而给自己一个肯定的评价;反之,如果他违反了这种道德规范,那么他就会在心里产生负罪感或羞耻感,从而给自己一个否定的评价;它能对人的行为产生鼓舞和激励的作用,道德作为一种意识形态能帮助人们认识自我与人生,确立人生的目标和意义。它能激发人们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促使人们自我发展和自我完善;它能促使人们自省和完善,通过对自身行为的反省,能使人们不断完善自我,克服自身的弱点,如贪婪、自私、懒惰、等,并帮助人们形成正直、善良、勇敢、高尚的品德。总之,通过优良道德规范的积极作用,最终会促使人向着更加完善、更加全面的方向不断发展。
参考文献:
[1]王海明.伦理学原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中国高校有少数教师在学术研究工作中违背学术道德规范,存在学术不端行为。这些学术不端行为,影响了高校学术声誉,其“低投人、高收益”的特点导致了学术上“劣币驱逐良币”和“马太效应”的出现,严重阻碍了学术进步。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与我们的学术制度体系不健全有关,也与对高校教师的学术道德规范教育不足有关。“我们在培养年轻的学术接班人时偏重于他们各自的学术领域,却忽视了那些让他们成为成功的负责任的学术公民所必需的其他知识和技能。”因此,我们必须要在高校教师中进行学术道德规范教育,以在高等学校建设一支具有强烈学术使命感、学术作风严谨、研究功底扎实、富有创新精神的高素质学术队伍。
一、商校教师学术道德规范教育的方式
学术道德规范是学术研究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它既包含学术内在伦理要求,也包含基本学术规范要求,是提高学术水平、实现学术积累和创新的根本保障。然而,我们在高校的师德教育中,对于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教育却是个弱点。因此,高校主管机构和各高校应该重视教师的学术道德规范教育工作。在工作中,应该注意教育的方式,以便取得良好的成效。
1.结合社会现实进行教育的方式。高校教师也具有社会人、经济人的属性,受到社会的影响,因此与社会现实联系起来进行教育才是一个有说服力的教育。当前实行的改革开放和发展市场经济,是一场涉及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深刻变革,必然给人们的思想观念、价值取向、文化生活带来多样化。市场经济功利性和工具性的特点,一方面激发了人们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另一方面也容易引发人们的私欲膨胀,导致利己主义和功利主义等思想蔓延。应该说,当前高等学校出现的学术泡沫、学术不端愈演愈烈现象,恰恰是社会上浮躁心理和功利思想在高校教师身上的集中映射。因此,教育管理机构和高校要教育教师认识到市场经济特性给学术研究领域带来的影响,学会辩证地看待商品交换法则和功利主义观念,防范信念迷失和道德滑坡;要教育教师淡看获得名利和荣耀的结果,而着重审视获得名利和荣耀的过程;要鼓励教师在学术研究中宁静致远,走内涵开掘、科技创新之路,而不能急于求成,走外延拓展、低水平重复之路。
2.结合师德教育的方式。师德包括教师的职业道德品质、思想观念、职业精神等属于意识形态领域的诸多内容。学术道德规范教育是师德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结合师德教育来进行。教育管理机构和高校要教育教师自觉维护学术界良好的社会形象,努力以自己所掌握的知识和技术服务于人民群众,回馈社会对高校教师的尊重;要置身于科教兴国的伟业之中,以培养人才、繁荣学术、推进社会进步为己任;要增强献身科教、服务社会的历史使命感和责任感,正确对待学术研究中的名和利,反对沽名钓誉、急功近利等不良风气;要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的治学态度,忠于真理、探求真知,自觉维护学术尊严和学者的声誉;要通过教育,努力使高校教师成为良好学术风气的维护者、严谨治学的力行者、优良学术道德的传承者。
二、高校教师学术道德规范教育的内容
高校教师学术道德规范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学术道德教育和学术规范的教育。
1.学术道德教育。第一,进行学术道德精神的教育。学术道德是学术共同体内形成的为保障其学术活动的有效、有序与健康的社会目的学术研究的基本道德规范。教育管理机构和高校要进行经常性、有组织的学术道德教育活动,使形成高尚的学术道德追求成为教师的一种精神追求。要把国家和社会对高校教师学术道德品质的要求内化为教师自身的学术道德诉求,促使严谨学风的回归和科学精神气质的重塑。要通过广泛深人的学术道德教育,使高校教师在致力于学术科研工作时明辨是非,树立以创造性的学术研究为荣、以投机性的学术研究为耻的道德观念;通过道德塑造,形成求真务实、勇于创新、严谨自律的治学态度和科学精神,努力做学术道德和良好学风的维护者、践行者和弘扬者。第兰,进行学术诚信教育。“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诚信在中国传统道德规范中一直处于核心地位。从制度经济学的视角看,社会与学术机构、学术人员之间存在的“委托一”的契约关系也需要信守和践履承诺。诚信在学术研究活动中既具有认知的意义,又具有社会道德的意义。西方许多大学深刻地认识到学术诚信的重要意义。普林斯顿大学的学术章程《前言》中写到:“普林斯顿大学是一个知识分子的社区,这一社区拥有丰富的知识、技术与信息资源,可供师生们共同追求学术兴趣……从各个方面来讲,诚信是这一知识分子社区的核心道德。”
国内许多大学以前对学术诚信教育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现在必须要加强。我们应该在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的课程中设置有关科研诚信以及科学家和工程师社会责任方面的内容;在青年教师岗位培训中进行诚信品德和“科学研究伦理”的教育。要通过网站、宣传短片和定期出版科研诚信刊物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开展宣传教育来培养和督促学术诚信,营造一个良好的学术诚信氛围。
2.学术规范教育。学术规范教育包括学术法律规范、学术引文规范、学术成果规范、项目研究规范、学术评价规范等方面的教育。
关于学术法律规范:要使教师通过了解《著作权法》、《专利法》等学术研究的相关法律、法规,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增强学术法律意识,承认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不钻法制的空子。同时使教师了解国家有关部委颁布实施的学术规范的文件,如教育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科学技术部《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等,并在学术研究中严格遵守以上规范的原则、精神和具体规范。
关于学术引文规范:要使教师了解学术论著写作中引文的原则和正确方式。了解引文应以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为原则;凡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无论曾否发表,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均应详加注释;不得将未查阅过的文献转抄入自己的引文目录或参考文献目录中;引证内容不得构成创造性作品的主要部分或核心内容;对已有学术成果的介绍、评论、引用和注释,应力求客观、公允、准确,等等。
关于学术成果规范:要使教师了解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要教育教师在学术研究中充分尊重和借鉴已有的学术成果,注重调查研究,在全面掌握相关研究资料和学术信息的基础上,精心设计研究方案;要了解学术成果不应重复发表,另有约定再次发表时,应注明出处;学术成果的署名应实事求是,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
关于项目研究规范:要使教师了解项目申请时的真实性要求与项目研究规范,认识到申请课题只重视“拿到”而不重视“完成”项目是非常错误的观念;在科研项目实施的全过程中,应该依据包括项目申请书、计划任务书与项目预算书等正式承诺,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约定的义务;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所有的科学研究活动应该严格遵守目前科技界公认的行为准则。
关于学术评价规范:要使教师了解学术评价的基本运作程序,以及学术评价中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要求;了解对基础研究成果的评价,应以学术积累和学术创新为主要尺度;对应用研究成果的评价,应注重其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了解学术评价中的同行专家评审制、回避制度、民主表决制度、结果公示和意见反馈机制等的内容和实施办法。
三、高校教师学术道德规范教育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教育界流行着一个观点:体育不合格者是“残品”,智育不合格者是“次品”,德育不合格者则是“危险品”,由此可以看出德育在培养学生过程中的重要性,“育人德为先”是每一位教育者耳熟能详的观点,但在具体的德育过程中,我们的疑惑却远非这些格言式的警句就能够给以指导的。一些班主任的苦口婆心就如同《大话西游》中唐僧对孙悟空的一番劝导一样无效,这就引起了我们的思考,为什么班主任的德育结果是失效的,本文试图找出德育失效的原因,以便帮助班主任找出班级管理的出路。
一、从“德”看德育
从甲骨文可以看出,“德”字是由“彳”“心”“目”三个核心部首组成,合起来就是用心用眼睛向前看着一条大道。这也就是说班主任要能够指明学生心中该走的道路是什么,如果不了解学生的心灵,而只是一味地说教,德育目标过高,急于求成,以至于超出学生的理解能力和接受能力,从而使德育成为形式,这在一些德育活动中成为突出问题,使德育常陷入抽象、空洞的说教,根本起不了作用。德育一定要针对教育对象的身心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德育目标,它不能脱离生活实际,超越学生的认知水平。否则,如果一味地强求学生接受远高于其身心发展阶段的道理,即使这些道理被学生背得烂熟,也很难被他们的认知结构同化为内在的道德价值观念,这样的德育自然成为空洞说教。
在《论语》中“德”指的是一种个体具有的影响,吸引他人甚至周围环境的心灵力量。《论语》中讲:“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统治者要像北斗星一样,能够让众星围绕着自己转。如果把这句话落实到班主任的身上,就是班主任要有一种心灵的力量,这种心灵的力量能够吸引自己的学生,使学生紧紧围绕在自己的周围。如何具备这样的心灵力量,就得看教师的专业素养与人格魅力了。
作为教育者,我们日常的行为与态度中就蕴藏着丰富的道德资源,有时候,这些有形或无形的资源显得更重要。比如领导准时到会,教师提前候课,看似简单,实际上不仅体现出成年人对学生的尊重,而且体现了文明守时的道德作风,更体现出对工作的认真和负责。在如此日复一日的、简单行为中反复向学生传递着一些做人的重要准则,使之在不知不觉中也将这些准则内化为素养,这时教师虽然不置一词,教育效果却比千万句做人应该守时的动听话语更有力。成年人应该做孩子的表率,处处检点自己的行为,因为儿童就像我们的影子,他们的很多举动都是成年人影响的结果。
二、道德话语的在场与道德精神的不在场
我们生活的现实世界中的道德话语处于一种严重的无序状态,我们所拥有的只是一个概念框架的诸片段,缺乏了这些道德语言所必须的意义语境,我们所拥有的是道德的幻象,而作为本质的道德已经不在场了,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我们已经丧失了对于道德的把握的能力,这种道德只是变成了一种规范而非主体的自我选择,是外在的而非内在的。在个体的选择和认同方面,这种道德规范本身的确定性就变得无效与虚妄,在实际的教学过程中必然是失败的。因为个体的道德,以及由此决定的道德价值观是内在于他自身、为他所独有的,并决定了他道德选择和认同的理由和方式。显然,道德或道德规范只是提供了个体选择的依据,而不能决定个体选择的现实。这就增加了道德教育选择和传递道德规范的困难。同时,道德规范体现的是社会的群体意志,反映的是社会的道德价值取向,教育者既无必要,又不可能过多地考虑和承担道德规范选择的责任,而受教育者所要做的也只是习得与恪守这些“先在”的道德规范。因此,许多教育者常把道德教育视为培养个体遵从社会道德规范的“外铄”过程,因而在方法上显得粗暴、简单,往往流于一般的说教或劝诫,结果道德教育却在受教育者的身上孕育出了反道德的种子。这也是当前道德教育的流弊。
三、德育失效的社会原因
如何突破道德教育的这种知行不一的问题,改变学生“明知故犯”的行为,培养学生的道德自律呢?这不能通过学校传递的道德规范来回答,因为道德规范本身并不能说明个体如何践行的问题。从总体上说,规范伦理对社会变迁具有深度的依存,这也意味着以规范伦理为基础的道德教育对社会的发展必须保持高度的敏感。要发现我国道德教育的深层困境,就必须把视野拓展到学校教育以外的复杂关系网络中去,从而窥见道德教育与当下社会之间的内在关联。这主要涉及两个方面。
第一,对于我国社会发展的总体特征,相信大多数人都会同意用“转型”来指称。至于是何种“转型”,人们的看法就莫衷一是了,但至少有一点是肯定的,即伴随这一变迁过程的是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价值观念等的切换。在这一过程中,社会道德价值观念处在断裂与重建之中,旧有的道德观念难以适应新的社会生活需要,而新的道德规范尚未建立。由于很多道德规范尚处在形成之中,还未形成社会共识,不同的人群可能对同一规范的认识不一,这就为普遍的道德遵守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和挑战,由此带来的是深刻的社会道德失范问题。这给向来以传递道德规范为己任的道德教育无异于“当头一棒”。失去了普适的道德规范作为支撑,教师“苦口婆心”的说教换来的却是学生的抵触与不屑,以至于相互之间抱怨“有了代沟”。
第二,我们正生活在一个开放而多元的社会之中。不同族群之间相互接触与交流更为频繁,增进了文化之间的相互理解、相互尊重。在此过程中,多元文化的价值观念露出了端倪:不同文化价值观念之间存在着差异,但这种差异不是文化价值观念本身的优劣之别,而是特定生活背景下人们生活方式和价值取向的差别,每一种文化价值观念都有其内在的意义。这就增加了以普适性的道德规范为内容的道德教育的窘境。面对不同族群的儿童及其独有的道德价值观念,教师究竟应该如何传递这些既定的、一元化的道德规范呢?这也是制约德育使其失效的一个重要原因。
参考文献: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中国在经济上取得巨大的进步,成就举世瞩目。但与经济进步和物质繁荣相伴而行的,并不都是道德繁荣,中国也有陷入道德泥淖之中的可能和危险。要避免道德困境,需要在实事求是地分析当前道德困境根源的基础之上进行道德转型。
道德悲观派与道德乐观派的各自看法与依据
对于中国是否陷入道德困境这一问题,向来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在这个问题上,如果把主张中国陷入道德堕落甚至道德沦丧的一派称为道德悲观派,把持对立观点的一派称为道德乐观派,我们会发现道德悲观派有事实凭依,道德乐观派也有证据支撑。
道德悲观派最常见的观点及依据有如下。第一,人们对道德状况的不满有增无减。物质文明建设进步了,但人们的幸福感却未有相应的提高。第二,食品安全问题令人揪心。民以食为天,食品是人赖以生存的基础,然而染色馒头、瘦肉精、塑料米、地沟油等造假事件时有发生。第三,基本道德动摇失守。尊老爱幼是传统美德,但社会上却出现过连扶不扶摔倒的老人都要讨论一番的现象。
道德乐观派则认为我国道德建设取得了辉煌的成就,道德的经济基础进一步夯实,主流道德舆论和道德观念积极、健康、向上,道德榜样的层次丰富多样,人的权利得到极大的尊重和保护,慈善活动、志愿活动等公民道德行为呈现出蓬勃发展的趋势。道德悲观派指出的事实虽然不能完全否认,但这些事实不是道德状况的全局和发展趋势,而仅仅是社会转型期过渡阶段的暂时现象。当然对这些消极的局部事实和暂时现象也不能忽视,应该审慎地分析、理性地思考,找出其背后的根源。
从熟人社会到陌生人社会的人际关系格局变迁
当今中国社会存在的道德问题,是在社会转型大背景下进行的,具有鲜明的社会转型期特征。从某种意义上讲,道德滑坡问题也是社转型期带来的必然结果。中国的改革不是对原有体制的细枝末节的修补,就其引起社会变革的广度和深度来说,是一场新的革命。这场革命首先是经济方式的转轨和转型,由农业经济转向工业经济,由计划经济转为市场经济。经济的转型是最为根本的转型,因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当经济基础发生了根本转型后,上层建筑也要随之转型才能适应经济基础进而维持社会稳定。作为上层建筑重要组成部分的道德,以及与之相关的伦理文化,自然也需要发生相应转型才能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
传统社会和现代社会的划分主要是以生产力为标准,在这里为了研究的方便,我们以与陌生人交往的数量和频率及陌生人的重要性为指标把社会划分为熟人社会和陌生人社会。熟人社会就是在一个社会里,人们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主要跟熟人打交道,熟人的重要性远超过陌生人重要性的社会;反之,则是陌生人社会。
在传统社会里我们接触熟人的数量和频率远远高于接触陌生人的数量和频率,熟人对我们日常生活的影响远远超过陌生人,所以对人们的生存和发展来说,熟人往往比陌生人重要。然而,在现代社会里,尤其是在社会分工高度发达,商业经济高度繁荣的国家和地区,人们在生活和工作中都要与陌生人接触,接触陌生人的数量和频率远远高于熟人;人们与陌生人交流信息,交换产品,陌生人在人们的衣食住行等方方面面的影响超过了熟人。在传统社会里人们依赖于熟人,而在现代社会里人们依赖于陌生人。
改革开放前的中国社会主要是一个熟人社会。改革开放初农村人口是中国人口的主体,绝大多数人都生活在农村,无论是生产协作、产品交换,还是生活交往主要都发生在熟人之间。与此同时,城里人大都处于单位之中,而单位就是一个小型的熟人社会。总之,这个时期无论乡村还是城市都是处于熟人社会之中,人们工作和生活主要与熟人打交道,对人们生存与发展起最重要影响作用的是熟人而不是陌生人。改革开放以来熟人社会已经悄然转变。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以及城镇化战略的开启,社会关系格局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据统计,2015年末城镇常住人口77116万人,占总人口比重(常住人口城镇化率)为56.10%,全国人户分离的人口2.94亿人,其中流动人口2.47亿人,这表明社会流动性大大增强,传统社会关系已发生深刻变化。
无论从微观视角还是从宏观视角看,社会存在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而且这种转变都是根本性的。从熟人社会到陌生人社会,人们所处的人际关系格局发生重大变化,而不同的人际关系格局需要不同的伦理文化精神。在陌生人社会里需要有处理陌生人关系的道德规范和伦理文化。然而在中国社会经济和人际关系格局已经转型的背景下,道德转型未能及时跟进,缺乏处理陌生人关系的原则,没有形成可操作的道德规范,这才是导致了中国当下出现道德困境的根本原因。在社会转型大背景下,要彻底解决道德困境问题,必须进行卓有成效的道德转型。
笔者认为,道德转型至少涉及道德建设的路向、道德作用的机制、道德规范的制定、道德规范的践行四个方面,最终要实现四个转型:由熟人道德转型为陌生人道德,由他律道德转型为自律道德,由权威道德转型为自主道德,由文本道德转型为活动道德。
由熟人道德转型为陌生人道德
道德是用来调节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根据道德所调整的人际关系体系的不同,可以把道德区分为熟人道德和陌生人道德。中国传统道德文化的主流是儒家的,儒家道德规范体系可以概括为“三纲五常”,也就是君臣、父子、兄弟、朋友、夫妇五伦关系;其中主要是家庭内熟人关系,君臣也被当做类“父子”的熟人关系来处理,五伦道德都是熟人道德。在五伦关系中没有陌生人的维度,所以中国的传统道德主要是熟人道德。在历史上出现的一切社会关系和国家关系,一切宗教制度和法律制度,一切理论观点,只有理解了每一个与之相应的时代的物质生活条件,并且从这些物质条件中被引伸出来的时候,才能理解。中国的传统道德之所以是熟人道德,其物质根源在于小农经济。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发展,经济社会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在当今社会,陌生人比熟人更影响着我们的衣食住行、工作学习,决定着我们的人身安全和生活质量;陌生人的重要性甚至超过了熟人。“如何对待陌生人”、“如何处理与陌生人关系”是每个人必须面对的问题,这一问题的重要性超过了熟人问题。传统的熟人道德无法很好地解决陌生人关系问题。要解决陌生人问题,就需要对熟人道德规范进行改造和创新,实现道德规范的转型,把陌生人维度纳入伦理规范。
由他律道德转型为自律道德
道德与法律共同点在于它们都是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道德规范的特殊性就在于,它不是由政治的、行政的机构所制定,也不靠强力的、威胁的手段去维护,而是由人们约定俗成,并且是靠人们的内心信念和社会舆论的监督来维护。一般情况下,不需要由政治的、行政的机关来强制执行。在熟人社会里,一个不讲道德的人会付出巨大的代价,所以,熟人圈子的人轻易不会违背道德。在熟人社会里,道德的舆论机制能够非常高效地运D和发挥作用,这种机制对个人来说主要是一种外在机制,是一种他律机制,因而熟人道德也可以称为舆论型道德或他律道德。
然而,熟人社会里形成的行之有效的道德机制到了陌生人社会却丧失了用武之地。陌生人社会里的每个人对其他人来说几乎都是陌生人,人们互不知悉,不了解对方的基本信息和信用状况,不了解对方的来龙去脉,从而缺乏足够的信息作出道德鉴定,从而不能对之进行舆论谴责,所以舆论道德发挥不出它在熟人社会里的那种效力,道德他律机制失灵。道德他律机制失灵的情况下,规范人的行为固然可以诉诸法律,但法律实施成本太高,更重要的是法律只能关涉人的行为无法关涉内心,“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只有道德才能矫正行为同时又能矫正心理,从而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所以伦理道德在任何社会里都不可弃之不用。
既然陌生人之间道德他律机制失灵,那么就只能诉诸道德的自律机制,使道德由他律道德向自律道德转型。
由权威道德转型为自主道德
“无人监督,我也守法如常”,这已经是初步的自律了,但还不是真正的自律,因为人们所守之法不是出于自由自愿的选择,而是出于权威的设定,只是人们习惯了而已,这仍然是权威道德。权威道德不是真正自由的道德,因为这种道德的具体内容是由他者设定,遵守者仍然没有真正的自由。
与权威道德相对的是自立道德。自立道德就是自我不受任何异己力量的宰制独立不倚地确立行为的准则并恪守之。自立道德确立过程中所受的宰制力量有两种,一种是外部宰制力量,即上面所讲的权威道德,另一种宰制力量来自主体内部,它就是个人的偏好,人在偏好动机宰制下确立的道德即偏好道德。偏好是爱好、欲望等一切非理性冲动的总和,在偏好状态下,人们随心所欲,似乎也是自由自在的;其实不然,随心所欲的人不过是像其他动物一样,受本能支配,是自身欲望的奴隶,如吸烟上瘾的人不过是香烟的奴隶,吸毒上瘾的人不过是的奴隶,他们毫无自由可言。自立道德就是既要摆脱外部权威的统治,也要超越内部偏好的宰制,不做任何异己力量的奴隶,自己就是自己行为的主人。
由文本道德转型为活动道德
广义的知识有三种类型,陈述性知识、程序性知识和品德性知识。前两种类型的知识是美国学者安德森从信息加工的角度提出的。陈述性知识是关于“是什么”的知识,是对事实、定义、规则和原理的描述。程序性知识则是关于“怎样做”的知识,如怎样进行推理、决策或者解决某类问题等。除了这两种知识外,还有一种非常重要的知识,它是关于“应该怎么做”的知识,如敬老爱幼、团结互助都是这类知识,它决定着一个人的道德素质,因此称之为品德性知识,人是否具备此类知识也要通过实际的活动来判断。
从知识的存在形态视角进行考察,知识主要有文本形态和活动形态两种。活动形态的知识则是直接体现于活动中或者通过活动物化在其他载体中的知识。陈述性知识处于文本形态就可以发挥作用,掌握此类知识只需我们动脑记住就可以了。程序性知识则必须处于活动状态才能发挥作用,掌握它必须付诸活动,既要动脑又要动手,如果你想学会游泳,只是死记硬背游泳的动作要领是不够的,必须亲自下水练习不可。品德性知识是价值性规范,掌握它除了动脑动手外,还会涉及到情感层面,触及灵魂,改变信仰。处于知识形态的品德性知识是不会发生实际作用的,道德主体必须通过自愿自由活动,将之转变为活动形态,才能具备真正的、现实的德性。
(作者单位:山东师范大学教育学院)
【参考文献】
①秋石:《正确认识我国社会现阶段道德状况》,《求是》,2012年第1期。
职业道德规范是职业技术规范的基础和前提保证。职业技术规范是对注册会计师执业技术进行的规范,它是保证工作质量的一个重要条件。但是,如果一个注册会计师没有崇高的职业道德理想、职业道德责任感、职业道德良知及较强的执业能力,即使有再好的职业技术规范也不能完全保证其高质量地完成相关业务。因此,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是注册会计师执业过程和结果质量的基础和保证。注册会计师职业技术规范在职业道德规范的约束和引导下对注册会计师在执业技术方面提出的要求是对注册会计师最低的执业要求。
职业技术规范和职业道德规范有着共同的目标,相同的对象,承担相同的责任,二者关系密切。主要表现为:首先,二者在作用上互相补充。在规范注册会计师的行为中,首先要依赖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以此来约束注册会计师的道德行为,同时也以此来约束和影响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对于在执业过程中有些不能用技术来衡量和实现的内容和功能,往往需要用道德规范的形式加以规范和约束。但是如果仅以职业道德规范来约束注册会计师的行为是不够的,还必须对其执业技术进行规范。只有较高的执业技术和技能,才有可能以较高的质量完成任务。因此我们不能完全信赖职业技术规范而排斥职业道德规范的教化功能。其次,二者在内容上互相渗透,互相叠加。注册会计师职业技术规范中包含着一些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同时,职业道德规范中也含有一些技术规范的内容。最后,在实施业务过程中,二者相互作用。职业道德规范从思想方面对职业技术规范的运行进行正确的引导;职业技术规范是促进职业道德规范形成和遵守的重要技术基础。
二、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与技术规范的区别
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与职业技术规范虽然有着紧密的联系,但二者还是有着一定的区别。
首先,性质不同。职业技术规范对注册会计师执业过程的基本要求、审计操作、披露要求和执业责任等方面作了规定,对注册会计师从外部进行强有力的约束,具有强制性特点。职业道德规范则对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行为中的基本要求、遵循原则、专业胜任能力、与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关系及与同行间的关系做出了规范,它的大部分来自于职业习惯和约定俗成的内容,要依靠注册会计师自觉、自愿地执行,并依靠社会的舆论来监督和实现的。但它更主要是靠注册会计师的良知,基本是非强制性的,具有很强的自律性。
其次,表现形式不同。职业技术规范由注册会计师职业执业实践中来,能表现出具体、明确的形式,并且是由会计管理行政部门制定并颁布,要求强制遵守。而职业道德规范虽然也有明确的形式,如《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但也有一些不成文的规范,存在于人们的意识和信念之中,它依靠社会舆论、传统道德和道德评价等方式来实现。即使是成文的,职业道德规范与职业技术规范相比,在表现形式上也缺乏具体性和准确性,通常是人们“应当”做或不“应当”做的一般要求,而职业技术规范则是人们“必须”做和“怎样”做的具体要求。
再次,作用的范围不同。职业技术规范侧重于调整从业人员的外在行为和对结果的正确性,具有较强的客观性。而职业道德规范不仅要求调整注册会计师的外在行为,更强调调整注册会计师的内在精神行为。可见,职业技术规范是最低的要求,只能用以维持正常的工作秩序。而职业道德规范要比职业技术规范内容广泛。在实践中,违反职业技术规范的行为肯定也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但是有许多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不良行为并不违反职业技术规范。比如:某些会计师不求上进,我们只能说他违反了职业道德规范,但是不能说他违反了职业技术规范。
最后,实施保障的方式不同。职业技术规范是注册会计师执业技术方面对会计规定的约束,具有更强的约束性,有明确的权威部门的要求和处罚规定。但职业道德规范则主要靠社会舆论监督,缺乏权威性。当人们对职业道德上的权力和义务发生争执时,往往没有相应的权威部门对其中的事非曲直作出裁决,即使有裁决也是舆论性质的,缺乏强制性。
三、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与职业技术规范的协调
一、引言
新形势下,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会计人员在社会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这是因为会计人员能接触到社会经济的各个层面,并在经济发展和企业发展中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修养是会计人员道德品质修养的一部分,是指会计人员在职业道德品质方面经过长期的考验和锻炼,从而达到的职业道德水平。
二、如何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修养
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修养,不仅要加强会计人员对会计职业道德原则和规范的认识和理解,还要让会计人员认识到会计行业职业道德修养的重要性,使其拥有坚定的职业信念,树立高度的责任感,从而使他们能热爱会计工作,并在工作中能坚持职业原则、经得住金钱的诱惑、坚守住最初的职业信念,在会计工作中充分发挥自己的作用。所有会计人员必须坚持“诚信为本,操守为重,遵循准则,不做假账”,保证会计信息的客观公正、真实可靠。因此,如何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修养,营造良好的执业环境,促进会计行业的不断发展成为我们关注的重点。
(一)加强对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
职业道德教育作为会计从业人员的必修课,能使其认识到作为会计人员应必备的职业道德,从而在思想上能逐渐认识到作为一名会计人员的重要责任。当前我们的会计人员整体素质不容乐观,这与职业道德教育不到位甚至缺失、后续教育流于形式有着很大的关系。因此,要做好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使会计人员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观念,自觉遵守会计职业道德规范,抵制社会不良风气,保护会计职业的尊严。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可从下面三方面入手:一是政治教育。加强会计人员的政治教育,使他们能关心时事,跟上时展的步伐,从而在坚定政治信念的基础上,提高自己的思想觉悟,这是会计人员做好财务工作的前提。二是思想品德教育。主要包括爱岗敬业教育及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通过思想品德教育,培养会计人员的爱岗敬业精神,使他们树立为人民服务的精神,从而使会计人员在工作中能经受住考验和诱惑,实事求是、正确公正地反映会计实务。三是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教育。作为会计人员必须对会计的相关法律法规有清楚的认识,做到知法、懂法、守法,并在实际工作中时刻用法律法规严格约束自己,做到不受自己的主观意愿左右,实事求是地依法办事。
(二)建立会计岗位轮换制度
实行有计划的会计轮岗制度,有利于加强会计工作的内部监督,提高会计信息质量,避免会计人员因在同一岗位工作时间过长而、谋求个人利益。会计人员在不同的会计岗位能使他们对整体的财务工作有全面的认识,并能掌握多种会计岗位职能,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在会计机构内部形成换岗交接清查的内部检查和牵制机制有利于形成良好的内部财务控制,提高单位会计管理水平,调动会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通过接触不同内容和形式的业务岗位,激发会计人员创造和提出业务工作的新思路和新思想,从而使会计人员认识到财务工作的重要性和自己肩负的责任。
(三)建立健全监督机制
现阶段会计的监督机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会计人员监督经济业务经办人,是指会计人员对在经济活动中发生的经济业务,依照国家的财经政策和财务管理规章制度,通过审查、记账、报账、核算和分析等会计程序,进行真实地反映。另一方面,社会监督。其主要包括财税等部门的监督、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单位内部人员的监督和社会人员的监督。对会计人员的有效监督,有利于提高其职业道德修养,主要是从以下两方面入手:一是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法律法规最具约束力,相关部门可以制定约束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的规范,加强它的执行力度,并加大对违反职业道德规范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于违反会计职业道德的行为,可以通过批评教育、罚款、吊销从业资格证书等方式。二是加强行业监管。强有力的行业监管组织,不仅能为行业营造良好的职业道德氛围,而且能更好地发挥职业道德的约束作用。行业自律是会计行业组织对会计职业道德进行管理与约束的途径。
(四)建立健全奖惩机制
新形势下,为了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修养,应在建立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和科学的职业道德修养评价标准的基础上,检查会计人员的按照职业道德规范遵循情况,对检查结果根据科学的评价标准进行评价,并进行相应的奖励和惩罚,从而建立健全会计职业道德的奖惩机制。事实上,职业道德并不是一种独立存在的社会约束,它渗透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我们不能仅仅局限于职业道德“软约束”的自律功能,而应当充分利用奖惩机制,将职业道德与社会生活的其他方面结合起来,从而促进会计人员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因此,在日常的财务工作中,要针对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修养状况,建立检查、考核、评价、奖罚制度,并与岗位资格、提职、晋级以及物质奖励等结合起来,并根据形势发展不断完善奖惩机制。
(五)建立良好的会计执业环境
虽然会计职业道德修养的提高是需要会计人员的自觉性和自我约束,但却会受到会计执业计环境的影响。会计执业环境的好坏以及其对外的会计诚信度和职业道德氛围,很大程度上都会影响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修养,而会计人员的会计职业道德修养的高低又会影响会计职业环境。可见,会计执业环境和会计职业道德修养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会计人员应努力提高自己的职业道德修养,从而使它们之间形成良性循环。同时,良好的会计执业环境的建立不仅要靠会计职业界的努力,还要靠社会各个方面的协调和配合,尤其是要与法律法规以及各行各业的职业道德同步。良好的会计执业环境的建立,离不开良好的社会环境,我们应使全社会认识到诚信的重要性,树立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观念。现阶段,虽然我们的会计执业环境有了很大的提高,但会计信息失真问题一直没有间断过,良好的会计执业环境的建立还需要一个较长的时期,这需要我们社会各个层面人员的共同努力。
(六)建立科学的职业道德修养评价标准
会计职业道德评价,主要是指相关会计组织、社会其他组织以及社会舆论对会计职业人员的职业行为进行道德价值判断。对会计从业人员来说,职业道德评价很重要,良好的职业道德评价能使他们能更好地投入到工作中,并取得社会的肯定。因此,职业道德评价对会计从业人员来说,是一种十分重要的行为约束方式。它是职业道德规范能强有力实施的必要方式,是促使职业道德力量发挥作用的必要环节。我国当前应确立会计人员的自我评价、单位内部评价和社会评价相结合的科学评价体系,及时公布评价结果,并积极采取惩罚和激励措施,使每位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状况都能接受大众的评判,这样才能使会计人员更有责任感,从而努力提高自己的职业道德修养和综合素质。
(七)加强对职业道德修养的宣传
在信息时代,宣传的作用不可替代,通过宣传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我们应加强对会计人员职业道德修养重要性的宣传,使会计从业人员对他们工作的重要性和责任有更充分的认识,从而能使他们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提高职业道德修养。
三、结束语
一个行业的不断发展壮大,与行业的职业道德水平有着密切联系,经济越发达,会计显得越重要。因此,会计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修养不容忽视。我们应认识到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修养不仅是会计人员的责任,社会的相关组织,甚至我们每个人都有相应的监督、督促的责任,我们应当充当好自己的角色,与会计人员一起将他们的职业道德修养提高到一个新水平,为会计行业营造良好的职业道德氛围,从而促进会计行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梁丽红.试论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修养[J].教育财会研究,20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