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2-19 15:27:03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税收筹划的方法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引言
税收筹划按筹划主体的不同有两方面含义:一方面,从国家税务机关来看税收筹划是税务机关所进行的旨在有效调控经济和取得最大税收收入所进行的管理活动,另一方面,从企业的角度来看税收筹划是指企业为了实现价值最大化,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前提下,自行或通过税务专家的帮助,对生产、经营、投资、理财和组织结构设置等经济业务和行为中涉税事宜,预先进行的设计和运筹,并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纳税方案中择优从之的行为。
企业的财务管理是通过筹资、投资和经营管理等一系列活动来实现的,这些环节无一不与纳税有关,因此税收筹划是多方位的,它贯穿于企业整个财务管理活动的始终。税收筹划是一项实用性和技术性很强的业务,涉及财务决策、会计核算、投融资、生产、经营以及法律等多个领域,如果脱离具体的实际情况谈税收筹划,显然是行不通的。文章分析了企业税收筹划的方法以及其在企业中的具体应用。
一、企业税收筹划的方法
1.调整成本法
调整成本法是指通过对企业成本的合理调整,抵减收益、减少应税所得额以减轻企业税负的节税方法。成本的调整应根据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适当处理,决不能乱摊成本,乱计费用。调整成本主要通过以下途径来实现:存货计价法、折旧计算法和费用列支法。
2. 收入控制法
收入控制法是通过对收入的合理控制,相应减少所得,减轻或拖延纳税义务以减轻企业税负的节税方法。这里必须明确,收入控制是根据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的合理财务技术处理。根据接收款方式销货收入的认定,以实际收到货款时为准,因而可对取得货款时间稍加控制,相应影响收益;又如分期付款销货收入,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作为收入的实现,也可作适度控制;工程收入实现采用全部包工法等也可以达到递延收入的效果。
3.运用低税环境进行税收筹划
低税环境是指税率较低、税负较轻的区域、行业和产品种类,低税区税收优惠政策之一是降低税率,减少纳税环节,优化税收环境。企业选择低税区包括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技术开发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不仅给企业提供良好的税收条件,而且为企业创造了税收筹划的便利。此外,产业倾斜政策也给企业投资提供了政策选择和税收筹划的机会。例如,我国税法规定,在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抵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免征所得税两年等。
4.经营活动筹划法
经营活动筹划法是指围绕经营活动的不同方式而进行的筹划,如公司融资的税收筹划、证券投资的税收筹划、跨国经营的税收筹划等。因为每个行业、每个企业,总是会涉及具体的经营活动,这样,对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的筹划就可以使很多纳税人有利。运用这种方法进行筹划,需要筹划人具有很强的专业知识。另外,运用经营活动筹划法,要遵循税收筹划的特点,不能光看该经营活动的税收利益最大化,要把眼光放在企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上,要注意与企业其他的生产经营活动相互协调。由于每个行业的经营活动都会存在特殊性,因此,用这种筹划
方法进行筹划不能顾及方方面面,只能是针对每种生产经营活动比较普遍的行为进行筹划。
二、企业税收筹划的具体应用
下面就财务管理中筹资活动、投资活动、经营活动、股利分配等税收筹划的具体运用作一简单介绍,以说明如何通过税收筹划,降低企业总的纳税成本,从而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财务管理目标。
1.筹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企业在筹资过程中,从提高经济利益出发,除了考虑资金的筹资渠道和数量外,还必须考虑筹资活动过程中产生的税收因素,从税务的不同处理方式上寻求低税点。利用债务筹资,纳税人可以获得税收利益,因为负债利息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获得节税收益。因而在息税前投资收益率大于负债成本率的情况下,提高负债比例,便可获得更多的上述两种收益,提高权益资本的收益水平。当然并不是负债越多越好,因为随着负债比例的提高,企业的财务风险也会增大,甚至发生债务危机。债务筹资的税收筹划就是要尽可能找出最适合的负债比例。
2.租赁的利用
通过融资租赁,纳税人不仅可以迅速获得所需的资产,保存举债能力,更主要的是租入的固定资产可以计提折旧,折旧作为成本费用,减少了所得税的征税基数,少纳所得税。而且支付的租金还可在所得税前扣除,进一步减少了纳税基数。因此,融资租赁的节税收益是非常明显的。另一方面,运用经营租赁通过支付租赁费,在利润总额中扣除相关费用,从而减少总的纳税额,也达到节税作用。可见,利用租赁方式可达到节税目的,最终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3.筹资利息的处理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筹资的利息支出,凡在筹建期发生的,计入开办费,自企业投产营业起,按照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分期摊销: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计入财务费用,其中与购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有关的,在资产尚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应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而计入财务费用便可一次性全额抵减当期收益,计入开办费、或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价值,则要分期摊销,逐步冲减以后各期收益。其区别在于计入财务费用可以一次扣除筹资利息,减少风险,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相对节税。因此,应尽可能加大筹资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的份额,获得相对节税收益。相应地应尽可能缩短筹建期和资产的购建周期。
4. 对外投资中的税收筹划
在对外投资中,股权投资收益一般不需纳税,而债权投资收益则需要纳税,投资者在投资选择时,除考虑风险因素外,对投资收益也不能简单比较。可供选择的投资方式、投资组织形式、投资地点、投资行业或方向具有多样性,而不同的投资方式、组织形式、投资地点、投资行业或方向的税收待遇也各有差异。作为投资收益的抵减项目,应纳税额的多少直接关系到纳税人的投资收益率。因此,纳税人进行投资决策时必须重视税收筹划的作用。
5. 经营过程中主要的税收筹划
企业以不同的方式筹集资金,并按照科学的方法投入企业后,其经营活动进入营运周转阶段,这一阶段集中了企业的主要经济活动。筹资、投资的效益通过这个阶段得以实现,而且自始至终包含着税收筹划。企业要根据税法规定,运用有利于企业的税务处理,以期减少税收额外负担。所谓税收额外负担,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应当予以征税,但却可以避免的税收负担,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是与会计核算有关的税收额外负担;二是与纳税申报有关的税收额外负担。对于经营过程中的税收额外负担,企业应通过采取加强财务核算,主动争取低税负核算形式,按
规定履行各项报批手续,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认真做好纳税调整等项措施加以避免,以获得税收利益。
三、 结论
税收筹划是企业维护自己权益的一种复杂决策过程,是依据国家法律选择最优纳税方案的过程。它不仅涉及企业内部的投资、筹资、经营、分配等各项理财活动,还与政府、税务机关以及相关组织有很密切的关系。企业的税务筹划欲望在不断增强,筹划意识也在提高,而且随着我国税收环境的日渐改善和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的增强,税收筹划更被一些有识之士和专业税务机构看好,不少机构已开始介入企业理财中的税务筹划活动。税收筹划在企业生存与发展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越来越明显。新的理财环境对我们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审时度势,积极探索企业税收筹划的新思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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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李秉文,付春香 企业税收筹划的博弈分析[J].商场现代化,2008,(30)
[3] 吴锡忠,论企业税收筹划[J].市场论坛,2006,(1)
在“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税制改革思路下,探索新的税收筹划方法,及时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信息支持,有效地控制经营风险,已成为当务之急。本论文将基于国内外学者在税收筹划研究的基础上,分析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的时代背景下,从企业的组织形式、税率、税基、优惠政策等方面进行的税收筹划方法的研究,并结合具体案例对新税法下税收筹划方法进行探索,为纳税人进行合法节约纳税支出和经营管理决策提供参考,为推动税收筹划的研究提供可行性建议。
一、税收筹划的定义
什么是税收筹划?“税收筹划”一词来源于英文的“Tax planing”。“Tax planing”可以译成中文的“税收计划”或“税收筹划”。如果所阐述的具体内容是税务机关对税收方案或目标进行预测、设计或安排,则可译为 “税收计划”;如果所阐述的内容是纳税人对纳税方案或目标进行比较和选择,则可译为“税收筹划”。本文所述税收筹划特指后一种情形。在中国现阶段企业是纳税人的主体,税收筹划更多的是企业的需要。
二、新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方法策略
(一)企业组织方式选择中的所得税税收筹划。新企业所得税法明确了我国对公司制企业和合伙制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实行不同税制。税法规定,合伙企业及个人独资企业则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只对其业主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与合伙经营相比,公司制企业的营业利润在企业课税环节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以股息的形式分配给投资者,投资者又得将其分得的税收利润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存在重复征税,税负必然加重。如果单从纳税负担的角度出发,在新组建企业时可以选择设立为合伙制或独资企业。
(二)基于税基的所得税税收筹划。计税依据的确定较复杂,其筹划空间较大,也是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重点。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因此,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的筹划又可以分为收入的筹划、扣除的筹划。
(三)会计政策选择的所得税税收筹划。会计政策是指企业在会计核算时所遵循的具体原则以及企业所采纳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会计政策的选择不同,核算出来的结果会有不同,对纳税人的税负产生较大的影响。在税法规定范围内有很多可供企业选择的核算方法。
(四)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所得税税收筹划。税收优惠是国家根据一定时期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在税收方面给予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的各种优待,是政府调控经济、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结合企业自身特点,充分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是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最主要也是运用最多的方法。
三、新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一)强化企业税收筹划意识,依法筹划。企业所得税的筹划必须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进行,不得与税法规定相抵触。新税制实施以来,税收对纳税人的要求越来越高,税务部门的执法力度越来越大,企业因违反税法而受到严肃查处的案例不胜枚举。因此,企业要消除对税收筹划认知上的片面性,并要强化税收筹划意识,明确税收筹划对于企业理财的积极影响,制定具有相对稳定性和系统性的税收筹划机制,确保纳税筹划的效果,从而掌握税收筹划的主动权。
企业所得税是以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它与企业的经济利益息息相关。因此,如何充分享受所得税法现有税收优惠,减轻企业税收负担,从而增加企业收益,成为每一个企业经营者慎重考虑的问题,这就是通常所指的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所谓的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充分利用税法所提供的包括减免所得税在内的一切优惠政策,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本文从所得税税率、纳税人身份、所得税税前扣除、税收优惠政策的利用等几个方面阐述了所得税的税收筹划措施。
一、所得税税率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统一为25%。这一税率水平既充分考虑了国际上的税率水平,又兼顾了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和企业的负担水平。在此基础上,为更好地发挥税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国家还制定了一些低税率的政策,为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
1、小型微利企业的纳税筹划。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率为20%,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为: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小型微利企业在其年应纳税所得刚好超过30万时,可能会因为累进程度太大,造成增加的所得税负担急剧增加,这时,小型微利企业就有必要进行纳税筹划,合理地把应纳税所得控制在合理的水平上。小型微利企业可通过参加公益、救济性捐赠,或者增加其他期间费用来增加扣除项目,以此避免企业因增加应纳税所得而带来的超额税收负担
。
2、高新技术企业的纳税筹划。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在纳税筹划时,可通过公司分立或将科技产业进行地区间的迁移,或通过关联交易将利润转移给位于此类地区并享受税收优惠的关联企业,甚至“区内注册、区外经营”,来使税负减轻;或考虑提高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和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等,使其成为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从而适用15%的低税率,以减轻税负。
3、非居民企业境内所得与境内机构场所没有实质联系、或在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的境内所得,所得税的税率为20%,减按10%征收。非居民企业可以利用这一税收优惠政策对其所得进行筹划。
二、精心选择纳税人身份
新税法强调法人企业或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并将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两种,同时规范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概念。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对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新税法采用了“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相结合的办法,对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作了明确界定。税法规定,企业的登记注册地在境内或虽然登记注册地不在境内但其实际管理机构在境内,则其为居民企业;企业的登记注册地不在境内,同时其实际的管理机构不在境内(可以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也可以没有机构、场所),该企业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则其为非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税率分为两种,一是25%,适用与该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与中国境内机构、场所有实质联系的所得;二是20%减半,适用于该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与中国境内机构、场所没有实质联系的所得。这一新变化对外资企业影响非常大。如果企业不想成为中国的居民企业,就不能像过去那样仅在境外注册即可,还必须确保不符合“实际管理控制地标准”。
三、税前扣除筹划
1、提前扣除,延期纳税。对于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对该类固定资产按最短的年限采用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同理,在目前物价上涨的情况下,存货计价应采用加权平均法,而非先进先出法。相反,因业务招待费只能按实际发生额的60%,但不超过年营业收入净额的0.5%扣除,应尽量减少列支,尽量避免赞助支出、企业之间的管理费等不得扣除的支出。总之,企业要准确把握可扣除的成本费用数额,争取税法允许的最大扣除,以减少所得税支出。
2、新税法对于工薪、福利、捐赠、广告费等给予了更加宽松的税前扣除政策,扣除限额提高,企业因此可在规定的限额范围内充分列支工资、福利、捐赠、广告费及研发费用等,但要注意是否符合列支条件,如允许据实扣除的工资、薪金必须是“合理的”;捐赠则必须是公益性捐赠;广告费必须满足三个条件:一是通过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二是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三是通过一定的传播媒体等。
四、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了各种税收优惠政策,企业要充分利用这些政策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1、费用的加计扣除。一是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不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应将研究开发支出与其他支出分别核算,以便充分利用此项政策。二是工资的加倍扣除。新税法规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100%扣除。因此,企业应合理安排残疾人员,特别是安置残疾人员已达到一定比例但未达到1.5%的企业,有时通过增加少量残疾人员就可享受该项优惠政策,达到节税的目的。
2、特殊设备的税额抵免。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这些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的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目前国家不断加强环境保护和治理,企业用于环境保护方面的投资也越来越大,因此,要充分利用该政策进行税收筹划。
新会计准则较大程度上满足了我国对经济建设的需求。新准则在内容上有了诸多的改善,例如在计量方式上越来越多样化、高标准化与多元化。进一步提高了我国财政的管理水平。
(一)处理方式更加多元化
随着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企业的业务范围也不断地扩大,这就需要企业会计模式的多元化,以便适应多样化的业务需求,基于政策的多样化,对于企业的税收筹划也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二)计量模式的多样化
新会计准则下的计量模式更加的全面多样化,重点计量企业的公允价值、成本以及现值。企业的公允价值的计量变化更有效地反映了企业的效益情况。
(三)会计方法的标准化
基于市场经济的不断对外开放,旧的准则已经不适应国际的标准。在新的会计准则中,采用了国际通用的债务法,极大的优化了我国企业的会计体系。使企业的税收体制逐渐的国际化。
二、新会计准则实施的必然性以及特征
(一)新会计准则实施的必然性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出现了许多跨国的公司,国际贸易交往越来越频繁,会计成为经济贸易活动中的通用语言,反映了国际之间的经济活动状态。不同国家之间的会计准则不一样,在跨国公司的的频繁交易下必须得衍生一种适合其发展的会计模式。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下不仅吸引了大批的外资企业,中国的民族企业也逐渐走向国外市场,中国的经济发展也需要一个能与国际接轨的会计准则。
(二)新会计准则的特征
新的会计准则适用于大部分的外资企业,它具有全面性、科学性以及国际性等特点。新准则内容中集中体显了现代企业所需要的各种会计模式。其准则分类编号等方面严格按照科学规范合理编排,极大的关注企业的未来发展。新准则中包括具体准则38项,应用指南二项,囊括了企业经营中各种经济类型的业务,比较全面。新会计准则基本保持了一定的中国特色,但在大方向上则与国际准则相接轨。
三、新会计准则下税收筹划策略
(一)企业税收筹划应当重点把握对资产的筹划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快速发展,中国经济逐渐融入世界经济体系中,国际之间的贸易往来愈加的频繁,企业必须合理规划资产的分布,才能在激烈地市场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而传统的会计准则已经无法满足企业的发展需求。企业在资产上的税收统筹缺乏科学性,严重阻碍了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并且企业的税收统筹应当重点放在长期的股权投资上,合理化的长期股权投资能够在较大程度上规避系统风险,另一方面完善长期股权筹划的核算方式,控制成本范围,使企业能够稳定的实施相关调控政策,促进企业效益的最大化。另一方面,长期股权筹划的核算方式应当确定合理的税种比例,在实现节税的目的基础上增长企业的利润。
(二)改进企业对存货计价方式的税收统筹
企业的科学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企业经营的效益,新准则能够有效的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壮大企业的发展。新会计准则中改进了传统准则中的会计理念和核算方法,优化了企业的税收统筹方式。企业在新会计准则下,不仅可以提高自身素质,还可以以更加科学、理性的原则参加企业活动,新准则与国际贸易活动接轨,实行新会计准则,可以吸引外资,降低融资成本,减少会计计算差异带来的损失,而且在促进企业形成跨国企业方面起了积极作用。该准则的实施规范了各地企业的核算方式,对存货成本进行均分计价,调整成本以及利润之间的比列,防止在税收计算时出现高估、多缴纳以及额外支出等问题。
西方国家税收筹划有以下特点:
(1)税收筹划已成为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2)全球经济的一体化,跨国税务筹划已形成当今跨国投资和经营中提高效益的重要手段;
(3)很多国家在会计、管理等专业中都开设了税收筹划的课程,税务筹划活动领域的专业化现象越来越明显。
(4)许多国家的企业将税务会计从财务会计中分离出来,充分发挥了税收筹划在财务管理中的作用。在我国税收筹划开展较晚,发展较为缓慢。
原因主要为:
(1)理论上没有充分认识税收筹划的重要性,没有正确地理解税收筹划与偷税、漏税的区别;
(2)严重缺乏掌握和熟悉我国税收制度,了解我国立法意图的高素质的专门人才;
(3)税务制度不健全。我国的税收制度从20世纪80年代才开始出现,目前仍处于发展阶段,并且业务也多局限于纳税申报等经常发生的内容上,很少涉及税收筹划。
(4)税收制度不够完善。我国的税收制度是以流转税为主体的复合税制,过分倚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间接税种,尚未开展目前国际上通行的社会保障税、遗产税、赠与税等直接税税种,所得税和财产税体系简单且不完备,这使得税收筹划的开展受到很大的限制。
二、税收筹划与避税、偷税的异同
偷税是通过非法手段将应税行为变为非应税行为,从而直接逃避纳税人自身的应税责任;避税则是纳税人将已经发生和将要发生的“模糊行为”(介于应税行为和非应税行为之间的,依照现行税法难以作出明确判断的经济行为)进行一系列人为的安排,使之被确认为非应税行为;税收筹划则是纳税人在纳税行为发生前,通过选择会计核算方法、选取机构设置形式、利用优惠政策等方法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税收筹划所采用的方法是税法所允许的,甚至是税法所鼓励的。它们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从法律角度看,偷税是违法的,它发生了应税行为,却不能依法如期、足额地缴纳税款,通过漏报收入、虚增费用、进行虚假会计记录等手段达到少纳税的目的。这种行为如果一旦被发现,肯定会受到惩罚或制裁。避税是立足于税法的漏洞和措辞上的缺陷,通过人为安排交易行为,来达到规避税负的行为。在形式上它不违反法律,但实质上却与立法意图、立法精神相左。税收筹划则是税法所允许的,甚至鼓励的。它以明确的法律条文为依据,是一种合理合法行为。税收筹划不但谋求纳税人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且依法纳税、履行税法规定的义务,维护国家的税收利益。
2.从时间和手段上讲,偷税是在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后进行的,纳税人通过缩小税基、降低税率适用档次等欺骗隐瞒手段,来减轻应纳税额。避税也是在纳税义务发生后进行的,通过对一系列以税收利益为主要动机的交易进行人为安排实现的。税收筹划则是在纳税义务尚未发生时进行的,是通过对生产经营活动的事前选择、安排实现的。
3.从行为目标上看,偷税的目标是为了少缴税。避税的目标是为了达到减轻或解除税收负担的目的。而税收筹划是以应纳税义务人的整体经济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税收利益只是其考虑的一个因素而已。
三、税收筹划方法的选择
1.企业投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1)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其税收负担亦不同。企业可以通过税收筹划,选择税收负担较轻的组织形式;(2)投资行业的选择:不同的行业可享受不同的税收优惠,因此企业在进行投资时,要结合实际情况,科学选择投资行业;(3)投资地区的选择:企业在不同的区域进行投资,其税收负担也不同。如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沿海开放城市、西部地区等的税收政策比较优惠。
2.企业筹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企业在进行筹资决策时,除了考虑资本结构、资本成本等因素外,还要考虑减税的需要。(1)债务资本和权益资本的选择。负债筹资可以少缴所得税,获得节税收益,但前提条件是企业息税前的投资收益率应高于负债成本率,这样负债比重的增加可提高权益资本的收益水平。然而,负债的成本率超过了息税前的投资收益率,权益资本收益会随着负债比例的提高而下降。因此也不是负债越多越好,随着负债比例的提高,企业的财务风险也就随之增大了。(2)融资租赁的利用。通过融资租赁,纳税人不仅可以迅速获得所需的资本,保存举债能力,更主要的是租入的固定资产可以计提折旧,而折旧作为成本费用,减少了所得税的征税基数,就可少纳所得税,而且支付的租金利息还可在所得税前扣除,进一步减少了纳税基数。
3.企业经营过程中的税收筹划。依据《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可通过选择不同的会计政策,调节利润水平,达到减少税收负担的目的。(1)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企业存货计价的方法有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等。企业采取不同的计价方法,直接影响企业期末存货的价值以及利润总额,从而影响企业的税收负担。(2)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主要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加速折旧法等。企业可以根据税率的类型、税收优惠政策等因素选择合适的折旧方法。
4.利润分配中的税收筹划。企业从净利润中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一般有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两种形式。按我国税法规定,股东取得现金股利时,要交纳20%的个人所得税,而取得股票股利不用缴税。为此应尽量少支付现金股利,多支付股票股利。公司可用准备发放的现金股利回购部分流通在外的普通股,使股价上涨,股东就可从股价上涨中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
四、税收筹划技术的选择
1.免税技术。根据我国税法的规定,一些特定的地区、行业、项目给予了纳税人完全免税优惠。纳税人成为免征税收的纳税人即免税人,就直接获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免税技术也有不足之处:使用范围比较窄,因为能够获得免税的往往是一些被认为是投资收益率较低或者风险较高的地区、行业、项目和行为,所以企业运用免税技术有一定的风险。
2.减税技术。减税技术是指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使纳税人应纳税额减少而直接实现节税的税收筹划技术。减税技术作为实现财务利益的一种手段,具有简便、范围小等特点。此外,减税技术有一定的风险性。
我国学者盖地认为:税收筹划是指企业(自然人、法人)依据所涉及到的现行税法(不限一国一地),在遵守税法、尊重税法的前提下,运用企业的权利,根据税法中的“允许”和“不允许”、“应该”与“不应该”以及“非不允许”与“非不应该”的项目、内容,对经营、投资、筹资等活动进行旨在减轻税负的谋划和对策。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增值税征收范围广泛,纳税人众多,规模大小不一且会计核算水平差距很大。为了便于纳税人计算应纳税额和进行会计核算征管,便于税务机关对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有必要对纳税人进行分类。我国将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这两类纳税人在税款计算方法、适用税率以及管理办法上都有所不同。这给增值税的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差异
1.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会计核算不健全,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O万元以下;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3%,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①
条例还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但是,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小规模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2.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是指会计核算健全,且高于条例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一般纳税人严格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制度,基本税率为17%,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特殊货物实行13%的优惠税率。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一般纳税人的应纳增值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不含销售额×增值税税率-不含税购进额×增值税税率②
二、纳税人身份选择的税收筹划方法
1.不含税抵扣率判别法
设不含税购进额占不含税销售额的比例即抵扣率为X,那么②式变为:
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不含税销售额×(1-X)×增值税税率 ③
从两种纳税人增值税的计算公式来看,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计算是以全部销售额(不含税)作为计税基础,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计算是以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征税率和增值税税率是固定的数值,所以在销售价格相同的情况下,一般纳税人相比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负是高是低主要取决于抵扣率X。
我们求出使两种纳税人增值税税负相等的X。令①式等于③式,即
不含税销售额×征税率(3%)= 不含税销售额×(1-X)×增值税税率 ④
得出当X=1-征税率/增值税税率时,两者税负相等,此值即为不含税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当企业实际抵扣率低于该值时,选择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负较低;当企业实际抵扣率高于该值时,选择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负较低。这种筹划方法叫做不含税抵扣率判别法。
不同税率下不含税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如表一所示:
表一
税率 不含税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
17% 82.35%
13% 76.92%
2.增值率判别法
假设增值额与不含税销售额的比值即增值率为Y,其中增值额=不含税销售额-不含税购进额。
Y=(不含税销售额-不含税购进额)/不含税销售额=1-X
根据这一结果,④式可转变为
不含税销售额×征税率
= 不含税销售额×Y×增值税税率⑤
得出当Y=征税率/增值税税率时,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税负相等,此值为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当企业实际增值率低于该值时,选择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负较低;当企业实际增值率高于该值时,选择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负较低。我们把这种筹划方法叫做增值率判别法。
不同税率下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如表二所示:
表二
税率 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
17% 17.65%
13% 23.08%
三、纳税人身份选择的注意事项
以上关于增值税纳税人身份选择的筹划方法仅仅是从增值税税负轻重角度来进行分析,在实际操作中,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1.如果考虑企业财务利益最大化的要求,各种筹划方案下得出的结论便不再适用。
2. 企业合并或分立都需要一定的成本、费用支出,对于这部分支出要进行测算,与改变纳税人身份给企业带来的税负的减轻程度进行比较。
3.企业进行纳税人筹划还应考虑客户类型。如果企业的客户多为一般纳税人,由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通常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来抵扣,那么选择做一般纳税人更有利于产品的销售。如果企业的客户多为小规模纳税人,不受发票类型的限制,则筹划空间较大。
参考文献:
近年来,小微企业发展很快,部分成了创业板和中小板的上市公司,在我国经济结构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为了更好地支持小型微利企业的发展,国家给予了小微企业很多税收优惠政策,以减轻其税收负担。由于设立小微企业的创业资金门槛和基础条件要求较低,又有较多的国家财税优惠政策支持,面对就业压力,越来越多高校毕业生选择走上了自主就业,创立自己小微企业之路。大学生创立小型微利企业阶段,面临着缺乏资金、技术、管理经验等问题。此期间,如能充分有效地研究利用好国家对大学生创业和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科学开展企业节税筹划工作,对正确树立纳税意识,降低创业成本,缓解资金紧张,增加盈利,防范税务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实现成功创业,有着积极意义。
高校毕业生小微企业创立阶段税收筹划的主要策略:
(一)积极利用高校毕业生身份,享受国家大学生创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孵化器拥有5大特征:共享孵化场地、共享孵化服务、孵化企业、企业孵化器服务人员、创业企业的优惠政策。企业孵化器为广大科技创业者提供优质的办公场地和孵化条件,帮助创业人员把技术和成果尽快形成产品投入市场,提供各种孵化服务,帮助中小企业迅速成长,扩大企业规模,为社会培育成功的企业和企业家。
武汉东湖新技术创业中心成立于1987年,是中国首家高新技术孵化器,也是中国首家由事业单位改制为公司化运作的企业孵化器,同时也是中国孵化器事业的源头所在。东湖新技术创业中心秉承“为中小科技企业提供创业孵化服务,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的宗旨,致力于寻求符合中国国情的企业孵化器发展之路,一直专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市场,为中、小企业提供管理咨询、投融资策划、网络、培训、物业、餐饮、通信等各类服务。22年来,已累计孵化科技企业1103家、孵化科技项目900余项(其中国家级项目161项),毕业企业681家,成活率在75%左右,培育了一大批科技企业和科技企业家,使大批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积累了丰富的行业资源和中、小企业孵化经验,其中凯迪电力、三特索道、凡谷电子、楚天激光、国测科技、银泰科技等毕业企业均已成长为国内著名企业,极大地促进了区域经济的发展。同时创业中心已累计提供就业机会66000余人次。
在长期的实践中不断地探索、创新,武汉东湖新技术创业中心首创性地提出孵化器产业化的理念,并以创业人社区建设为方向,尝试产权式孵化器的新模式。同时,通过联盟孵化,构建华东、华北、华中、华南、西南市场接入服务中心,建立跨区域的孵化网络接口和共享资源平台,为国内外企业突破地域空间限制自由发展创造更好的条件。
武汉东湖孵化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作为武汉东湖新技术创业中心——国家级孵化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承担了对武汉市及东湖开发区的广大中小企业的引进入驻、培育孵化、基金申报、中介等一系列孵化服务功能,也是武汉东湖新技术创业中心作为中小科技企业孵化摇蓝的重要体现。
国家为了加大对孵化器建设的支持力度,于2006年初由国务院统一下发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该政策文件中在其第二部分“税收激励”的第十三条明确提出“扶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自认定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他符合条件的科技中介机构开展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研究制定必要的税收扶持政策”。根据这一纲领性的文件精神,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于2007年8月20日正式出台了“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财税[2007]121号文件,该文件是第一次将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有关税收政策以法律文件的形式的,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但也有较大的约束性和强制性。其文件的核心内容就是对享受税收减免政策的孵化器认定条件以及孵化企业认定条件的硬性规定。
其中,扣除项目包括以下六类: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以及按国家规定统一交纳的有关费用之和;2、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主要包括土地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等;3、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指与房地产开发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4、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5、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6、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之和,加计百分之二十的扣除。
二、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方法
1、利用税收减免优惠的筹划。《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对于纳税人,除了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外还进行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否则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也不能适用这一免税规定。可见,不同标准住宅分开核算与不分开核算税负会有差异,其大小取决于不同标准住宅的销售额和可以扣除项目金额的结构。在分开核算的情况下,要注意是否能将普通标准住宅的增值额控制在扣除项目金额20%以内,否则也将无法享受免税优惠。企业要降低普通标准住宅的增值额,控制方法不外乎增加可扣除项目金额和减少房屋销售收入两种方式。
增加可扣除项目金额的途径很多,比如增加房地产开发成本、开发费用等,以进一步提高商品房的质量。但是,在增加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时,应注意税法规定的开支限制标准,做到费用列支既充分又不超标。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企业要将可列支费用、损失及扣除额等充分列支。但是对于工资、职工福利费、业务招待费、捐赠等超出国家规定标准的,税法不允许在税前列支,要并入利润纳税。还有注意开发费用的扣除比例不能超过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总和的20%。
至于以降低房屋销售价格来控制普通标准住宅增值率的做法,由于它会导致销售收入的减少,因此是否可取应在比较减少的销售收入和控制增值率减少的税金支出大小的基础上,做出恰当的选择。
2、费用转移筹划。能否把期间费用转移哪怕是部分转移到房地产项目直接成本中去呢?客观地说,事后直接转出是行不通的,是一种偷税行为,这就需要事前筹划。可以进行组织人事以及行为准则等方面的事前准备。因为公司总部人员的工资、福利费、办公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费用,都属于期间费用的开支范围,它的实际发生数对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没有任何意义,但属于每一个房地产项目的人员所发生的这些方面的费用都应列入房地产开发成本中,可以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扣除,这就为税收筹划行为提供了一个筹划的方向,即在组织人事上把总部的一些人员下放或兼职于每一个具体房地产项目中。作为每一个房地产公司都有这个权力这样做,税务机关是无权干涉其内政的。例如,总部某行政部门领导同时兼任某房地产项目的负责人,在不影响总部工作的情况下,参与到该项目的管理。那么,此人有关费中的部分费用就可以合情合理地分摊到房地产开发成本中去。
3、利用借款利息的筹划。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房地产开发完工之前的利息费用即房地产企业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房地产完工之前发生的,应计入有关房地产的开发成本。而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加计之和的20%予以扣除。这样,就可加大扣除项目的金额,降低增值额和增值率,从税基和税率两方面减轻税负,增加企业净收益。
房地产开发完工之前的利息费用应计入财务费用。按照规定,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利息允许据实扣除,但利息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则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5%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利息不允许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应按取得土地使用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10%扣除。这项规定为纳税人提供了税收筹划的空间。如房地产企业在开发过程中主要依靠借款筹资,利息费用较高,则应尽可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并按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实现利息据实扣除,降低税负;反之,开发过程中借款不多,利息费用较低,则可不计算应分摊的利息支出或不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这样可多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有利于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
4、利用经营收入范围的筹划。随着消费者对房屋的个性化要求的提高,房地产开发从原来的“毛坯房”向装修房发展,且装修标准逐年提高,装修费用在房款中所占的比重呈逐年递增之势,因此房地产企业的售房收入则由房价款和装修价款两部分组成。按我国税法的规定,企业销售商品房按销售金额的5%缴纳营业税,提供装修服务按“装修合同”金额的3%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附加费均按营业税的一定比例(10%)缴纳,土地增值税按销售商品房所取得的增值额采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30%~60%)课征,相应地购房者按商品房销售金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契税。因此,若将商品房装修价款包含在整个售房价款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会多缴纳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购房者则会多缴纳契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完全可以利用税法对不同项目课税比例及内容的差异,将房价款和装修价款分开,这样可以少缴纳不少土地增值税和营业税。具体做法是,房地产企业可另设立一家装饰装修公司(也可增加该经营项目),分别与购房者签订两份合约,一份是在房地产初步完工时签订的房屋销售合同,另一份是房屋装修合同。房地产企业只对房屋销售价款的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装修价款属于劳务收入,不缴纳土地增值税。
5、利用销售价格的筹划。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由于采用超率累进税率,因此销售收入的增长,也意味着在相同的条件下增值额的增加,这就导致了增值率的提高和增值税率的累进,使税负增长加快。房地产销售价格的变化,将直接影响房地产销售收入的增减,因此在确定销售价格时,既要充分考虑价格提高带来的收益与不能享受减免优惠政策及提高税率增加税负之间的关系,又要认真分析价格变动与房地产市场竞争能力变化的关系。通过不同价格销售方案的分析比较,确定适合的房地产销售价格,以减少税负,实现利润最大化。
6、递延纳税时间。土地增值税的纳税时间的递延方法包括:(1)递延收入的实现;(2)在申报期届满前一日才申报纳税。由于土地增值税按照增值额征税,增值额为《土地增值税条例》规定的收入减去扣除项目的金额,因此纳税人可推迟开发成本如建筑安装工程费、公共配套设施费等工程成本结算(决算)的时间,延迟增值额的确定。同时,尽量在申报期届满前一日才申报纳税,使纳税期递延。
( 西南民族大学 四川省成都市 610041 )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增长和房地产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国家对房地产企业的调控力度也越来越大,房地产企业自身能够节约的成本越来越少,而有效的税收筹划也成为了一个节约成本的重要领域。本文立足于房地产企业的税收筹划,通过对该类企业各个主要的环节进行税收筹划的操作,为房地产企业提供一些有益的借鉴资料。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应用
一、 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的必要性
(一)税收筹划对企业的财务管理有极大的促进作用
房地产业的发展离不开对现金流的使用,现金流同时对于相对收益与绝对收益都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而税收筹划能够有效地提高资金的使用,同时能够对现金流进行改善,对企业的发展起到促进作用。
(二)纳税人对税收进行筹划有利于提高纳税的意识
税收筹划是少缴费、缓缴费,并不会违反国家的法律。它是依法根据国家出台的相关优惠政策采取节省税收的策略,从而达到税收零风险,保证自己经济和名誉方面的健全。
(三)税收筹划能够促进房地产业的规划、有序发展
运用税收筹划,能够正确的引导房地产行业规范化地发展,对房地产行业中的倒把投机等行为有一定的抑制作用。企业合法根据国家推出的优惠政策和鼓励政策对资金进行合理的运用,对企业的产品结构进行重新组合来减少赋税,这样对资源适当配置与资本流动都有极大的促进作用。
二、 房地产企业各个环节的税收筹划的应用
(一) 准备环节筹资
房地产企业对资金的需求量较大,如何筹措资金,对公司的经营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从税收的角度观察,不同的筹资方式公司所承担的税负是不同的。
(二) 建设环节
房地产企业建房通常是通过自建、代建和合作建房三种方式。首先,虽然大部分房地产企业比较偏向于自建,但在这种方式下税收筹划的操作空间是比较小;其次,房地产的代建是指房地产企业代替客户进行房地产开发建造,建造完成后向客户收取收入的行为。这种方式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其收入只是劳务报酬,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其中并没有发生房地产权的转移,因此不需考虑土地增值税,从而减轻了税负;最后,房地产的合作建房。这种建房方式由于投资方没有发生用建造成功的房屋换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于投资行为本身是不用缴纳营业税的。而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而房屋建成后转让的,再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使得合作企业双方共同减轻税负获得利益。
(三) 销售环节
房地产的销售环节是房地产企业涉及税种最多的环节,如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及教育费附加等,而房屋的销售价格则是各开发商和购房者最关心的问题,并且直接影响缴纳企业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的多少。
1、营业税筹划
案例1:A企业系房地产开发公司,其对外签订了一份分期收款销售房产合同,合同规定房子总价款为300万元,分3次付清,首期付款40%。首期付款后即把商品房所有权转让,如果此时确认收入,应交营业税为15万元(300);如果按分期收款确认收入,第一次应交营业税为6万元(300,以后两次分别交营业税4.5万元(300)。虽然两种方法确认收入都是交营业税15万元,但采用分次确认收入可以延缓纳税时间。
2、土地增值税的筹划
案例2:X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销售收入为1.5亿元,其中普通住宅的销售额为1亿元‚豪华住宅的销售额为5000万元。税法规定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为1.1亿元,其中普通住宅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为8000万元,豪华住宅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为3000万元。
如果不分开核算,X公司应缴纳土地增值税为:增值率为(15000-11000)÷11000×100%=36%,因此适用30%的税率,应纳土地增值税=(15000-11000)×30%=1200万元
如果分开核算,应缴纳土地增值税计算如下:普通住宅的增值率=(10000-8000)÷8000×100%=25%,适用30%的税率,应纳土地增值税(10000-8000)×30%=600万元;豪华住宅的增值率=(5000-3000)÷3000×100%=67%,适用40%的税率,应纳土地增值税=(5000-3000)×40%-3000×5%=650万元,应纳土地增值税合计金额=600+650=1250万元。
分开核算比不分开核算多支出税金50万元,因为普通住宅的增值率超过20%,还要缴纳土地增值税。所以接下来就是通过适当减少销售收入使普通住宅的增值率控制在20%以内。
(四) 保有环节
房地产企业一般的两种投资方式分别是依靠出租房地产获得租金收入和以房地产入股联营获得利润。这两种方式所涉税种及税负各不相同。房地产企业将建成的商品房对外出租收取租金,由于涉及的税种较多,也为企业带来了较重的税负压力,因此更多的房地产企业往往倾向于第二种方式。即将房地产投资入股,与被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这种行为将不征收营业税及其附加,也不用直接缴纳房产税,在承担一定投资风险的基础上,只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案例3:甲房地产公司在市中心有一处房产,该房产有两种不同的投资方式:一是出租取得租金收入;二是以房地产入股联营分得利润。这两种投资方式所涉税种及税负各不相同,存在着较大的筹划空间。假设房产原值为800万元,实际使用面积为200平方米,出租则每年可取得租金收入180万元;用于联营,则预期每年的联营企业利润中甲公司所占份额为400万元。
①采取出租方式应承担的税负
营业税:房屋租赁业属于服务业,按租金的5%征税,应交营业税为90万元:
房产税:房产税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税率为12%,则房产税税负为21.6万元;城建税:甲企业处于市区,城建税税率为7%,以其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则城税税负为6.3万元;教育费附加:2.7万元;印花税:在订立合同时必须要缴纳印花税,印花税税负为0.18万元;所得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可在税前扣除,租金收入应纳所得税,因此,所得税税负为42.53万元。最终总体税负为163.31万元。
②采取联营方式应承担的税负
房产税: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的余值计税,税率为1.2%。减除30%,则房产税税负6.72万元;土地使用税:此税种从量定额计征,假定地区单位税额为0.7元/平方米,土地使用税税负14万元;所得税;税负为100万元;最终总体税负为120.72万元。
由以上计算我们可以得出甲企业采用联营方式所承担的税负要少42.59万元,这样可以为企业节省一大笔成本支出。
三、小结
现阶段伴随着我国经济以及房地产行业的迅猛发展,房地产企业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的发展趋势,这就导致了房地产企业的纳税管理变得越来越复杂。由于房地产企业投资规模较大,开发周期较长,缴纳的税种较多,税额大,因此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需要统筹兼顾,根据企业自身发展环境、经营环境、税收环境的改变而进行调整,制定适用于自身企业发展的税收筹划方案,这样才能在节约税款的同时,使得企业利益最大化。
参考文献:
[1]《税法》CPA考试辅导教材.经济科学出版社.2014
[2]盖地.税务筹划.[M].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