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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方案之所以能够带来税收负担的减少,其内容不外乎包含两个方面:一是技术面的因素,即从理财理论出发,对应税所得和费用扣除进行时机选择,从而获得货币的时间价值;二是政策面的因素,即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如税收的减免政策,从而减轻税收负担。
(一)技术方法
从理财角度来看,税收筹划在选择所得和费用的确认时机时有四种常规的方法,从基于货币时间价值的角度来看,一是推迟确认所得,二是提前确认费用扣除;从基于边际税率的考虑来讲,一是将所得转至预计边际税率最低的年度,二是将费用扣除转至预计边际税率最高的年度。
(二)政策因素
税收政策因素,主要指税收的减免税等条款,比如所得税的“减二免三”优惠、福利企业的增值税优惠等等,纳税人如果能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条款,就可享受节税效益。因此,用好、用足税收优惠政策本身,也是一个税收筹划的过程。
在选择税收优惠作为税收筹划的突破口时,人们往往注意到的是一些比较明显的或显性的优惠措施,因此税收筹划方案也比较注重在显性税收优惠政策的利用上进行筹划技术的选择。但是,税收筹划是一个系统工程,在规划方案时如果只注意显性优惠,由此而得到的方案是不全面。比如,通过折旧方法的选择进行所得税筹划。
(一)固定资产折旧的税盾效应
固定资产在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其价值计量,传统上都是以历史成本或原始价值为基础,在使用期间逐步转移到产品中去,是企业产品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固定资产价值的一经确定,改变的弹性很小,因此,纳税人想通过加大固定资产价值来增加产品成本就很难实现。而固定资产逐步转移到产品中的价值即折旧,就成为纳税人进行固定资产税收筹划首先考虑的问题。
折旧作为固定资产在生产使用过程中的价值转移,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因此它有着“税收挡板”或“税盾”(TaxationShield)的作用,因为每个纳税期的折旧额的大小,会影响企业当期的应纳税额,从而影响企业的所得税税负。
税法赋予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的选择权。对于折旧年限,除因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一般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税法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因此纳税人希望通过缩短折旧年限的方式,来加快固定资产成本的回收,使企业成本费用前移,前期利润后移,从而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在实际操作中就有相当的难度。那么纳税人就只能着眼于由于折旧方法的不同,而带来的折旧额分摊在不同生产期间的成本数量上的不一致,进而使各期的成本和利润出现差异,利用这一差异进行税收筹划。
(二)折旧方法的选择
对折旧方法的选择,实际上也就是对企业费用确认时间的技术选择问题。
虽然,从账面上看,在固定资产价值一定的情况下,无论企业采用何种折旧方法,计算提取的折旧总额都是一致的,因此折旧总额对成本和企业利润的影响,在整个固定资产使用期间是相同。但是,由于资金受时间价值因素的影响,企业就会因为选择的折旧方法不同,而获得不同的资金时间价值收益和承担不同的税负水平。
按现行制度规定,企业常用的折旧方法有直线法(包括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和加速折旧法(包括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由于运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的各期折旧额在量上不一致,分摊到对应期间生产成本中去的固定资产成本会存在差异。因此,折旧的计算和提取必然关系到各期生产成本的大小,直接影响企业的各期利润水平,最终影响企业的税负轻重。
这样一来,企业在比较各种不同的折旧方法所带来的税收收益时,就需要采用动态的方法来分析,先将企业在折旧年限内计算提取的折旧按当时资本市场的利率进行贴现后,计算出各种折旧方法下在规定折旧年限内计算提取的折旧费用的现值总和及税收抵税额现值总和,再比较各种折旧方法下的折旧现值总和及税收抵税额现值总和,在不违背税法的前提下,选择能给企业带来最大税收抵税现值的折旧方法来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此外,边际税率的变化,也会对成本费用及利润的确定带来影响。所以,对于享受所得税优惠的企业而言,在进行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时,不只要考虑折旧方法不同所带来的资金时间价值的影响,同时还要考虑优惠期间及期满后的所得税税率变化所带来的所得税税负影响。
一般认为,选择加速折旧法可以使企业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相当于企业在初始年份内获得了一笔无息贷款,而且加速折旧法的这种抵税作用在通货膨胀环境下的作用更加显著。因为,按现行制度规定,我国对企业拥有的资产实行以历史成本记账原则。这样,如果存在通货膨胀,则企业按历史成本收回的实际购买力已大大贬值,无法按现行的市价进行固定资产简单再生产的重置。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企业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既可以便企业加快投资的回收速度,并在抑制未来的不确定性风险的同时,持补偿的折旧基金投入企业再增值过程,以创造更多的财富;又可以使企业的折旧速度加快,有利于前期的折旧成本获得更多的税收挡避额,从而取得延迟纳税的效应,为企业增加投资效益(延续纳税额与延缓期间企业投资收益率的乘积)。
但是,对于加速折旧法的使用,普遍的税收筹划观点认为,如果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特别是在享受所得税的“免二减三”优惠时,就不宜采用加速折旧法。其理由是:采用加速折旧法,会使企业在营利前期享受所得税减免时,固定资产折旧速度快,使企业可作为利润的部分作为了费用,而没能使这部分利润享受减免税的优惠,加重了所得税税负。并且,该筹划思路对折旧的抵税额折现总值进行比较分析,也由于在优惠期内没有加速折旧额没有完全享受高边际税率的抵税效益,从而使得整个经营期间,加速折旧法的抵税额现值低于直线法的抵税额现值,从而得出加速折旧法不适于享受所得税减免优惠企业的结论。
实际上,这个筹划方案就不是一个全面的筹划方案,它没有全面考虑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特别是一个隐性的优惠政策:弥补亏损的政策规定。
(三)享受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时,企业折旧方法选择实例分析
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考虑此项政策规定,结合从企业的开始盈利年度起享受所得税“免二减三”优惠的政策,此时,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选择加速折旧法,会大大优于直线法的。
例如某企业生产经营期10年,预计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其使用年限为10年,折旧年限为5年。适用所得税税率为30%,享受所得税“免二减三”优惠,其优惠年度计算从开始盈利年度起。预计该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不考虑固定资产折旧的利润额为:
单位:万元
经营年份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第四年第五年第六年第七年第八年第九年第十年
利润额-1030507080120150601010
企业分别采取直线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折旧,对企业利润及所得税带来的影响如下表(为计算方便,不考虑净残值的影响):
单位:万元
年份直线法双倍余额递减法
年折旧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税后利润年折旧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税后利润
120-300-3040-500-50
220-200024-440-44
3201001014.4-8.40-8.4
4205005010.850.8050.8
5206095110.869.2069.2
61201810212018102
715022.5127.515022.5127.5
860184260951
910371037
1010371037
合计10073.5396.510055.5406.1
由上表可以看出,采用加速折旧法(双倍余额递减法)计算折旧,在企业整个生产经营期内,所缴纳的所得税绝对值比在直线法下减少18万元,税后利润增加9.6万元。在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内,在加速折旧法下少缴所得税9万元,税后利润增加9万元。
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假定折现率为6%,那么上述不同折旧方法所带来的所得税及税后利润影响:
单位:万元
年份折现系数直线法双倍余额递减法
应纳所得税税后利润应纳所得税税后利润
10.9430000
20.8990000
30.8408.400
40.792039.6040.2336
50.7476.72338.097051.6924
60.70512.6971.9112.6971.91
70.66514.962584.787514.962584.7875
80.62711.28626.3345.64331.977
90.5921.7764.1441.7764.144
100.5581.6743.9061.6743.906
合计49.1115277.17936.7455288.6505
在新税法下,企业在利用固定资产进行纳税筹划时,应利用税法留给企业的筹划空间,在固定资产核算的各个过程(其有购建、初始计量、预计使用年限和净残值,折旧方法的选择、维修的安排等)充分利用固定资产的避税作用,在选择使用固定资产可扣除项目的同时,应考虑使用以下要求进行筹划:1.力争财务收益最大化,考虑总体经济利益;2.考虑整体综合性,同时考虑企业战略目标。
二、税收筹划的个案分析
(一)固定资产的增值税税收筹划
1.转换身份减少增值税销项税额
税法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其公式为:[含税销售额/(1+4%)]*4%*50%。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其公式为:[含税销售额/(1+3%)]*2%。因此企业可以申请获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身份,而后将自己不用或者准备更新的固定资产予以卖出,减少增值税的销项税额。
2.模糊资产用途,借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其中包括称为固定资产的不动产但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根据该规定,我们可以得出凡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固定资产都可以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不管其是否还用于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结论,我们可以在申报固定资产用途时对其用途进行模糊,使其能够用于增值税的应税项目,其中房屋、厂房等不动产由于按规定不能进行增值税的抵扣,故不在讨论之列。
3.减少增值税的销项税额
对于企业不使用或闲置的固定资产,不再予以卖出,不使其产生销项税额,但又不能使其占用企业的资金,那么我们可以将这些固定资产予以出租,获取租金收入。
假设现有一台机器设备,原值为100万元,处于不用状态,但企业预期市场经济状况好转时还可以使用。该项设备的残值为0,可使用10年。
若将这项为100万元的机器设备卖出,企业需向国家上缴增值税17万元,但是,若企业将该项机器设备进行出租的话,设一年10万元的租金,那么企业只需向国家上缴0.5万元的营业税,并且企业还可以对这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如果不计算资金的货币时间价值,企业在10年里向国家上缴共计5万元的营业税,将两种方式进行对比后发现,企业节约税款了12万元。
(二)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的税收筹划
假设企业现考虑购入一台价值为100万元的机械设备,该设备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净残值为0,使用直线法计提得折旧只能是一年为20万;若使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则第一年计提40万,第二年计提24万,第三年计提14.4,最后两年计提10.8万。假设货币资金时间价值为5%且在年末计提折旧,则产生的净流量为7.33万元。
企业在考虑使用哪种折旧方法时,应当关注企业当前的经济状况,由于当前经济危机影响还没有完全消退,企业购入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方法就可以采用工作量法或者是一般年限法,使得折旧的计提延退后到以后期间,适当的增加企业当前的利润,给经营者以信心。当企业有减免所得税的优惠期时,快速折旧的方法不仅不能实现减少企业的所得税的目标,反而会加重企业的税收负担。
(三)固定资产大修理的税收筹划
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准予扣除。这里的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支出:(1)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50%以上。(2)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延长2年以上。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而对纳税人发生的固定资产日常修理费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由此可见,在修理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过程中,暗藏着许多税收筹划机会。如果企业能在盈利期间及时制定好固定资产的修理的安排,而不是等到其不能使用时才进行大修理,使固定资产的大修理尽量的分解为固定资产的日常修理或分解为几个期间的几次修理,从中获得可观的税收利益。
综上所述,无论企业进行何种税收筹划,其最终都可归位于减少所得税的缴纳,合理合法的税收筹划可以为企业节约大量的税款成本。成功的税收筹划可以加强企业的纳税意识,促进国家的相关税收法律的不断提高和完善,提高国家宏观调控的实施效果,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的过程中必须与税务部门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因为,只有得到认可的税收筹划安排才可能避免税收稽查风险。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将为企业的发展带来不必要的危机,所以企业应该积极纳税,同时也要合理纳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 William Perez. Tax Planning Basics―3 Ways to Reduce Your Taxes. The Accouting Review. 12(2009):102-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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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Franklin Paul. Xerox profit misses estimates. sets job cuts. Reuters. Vo1.81, No.2008:37-75.
[4] 杜世海.从毕马威等会计公司的避税案谈税收筹划的发展方向.北方经济.2009:87-88.
(一)年限平均法
年限平均法又称直线法,是根据固定资产的原始价值扣除预计残值,按预计使用年限平均计提折旧的一种方法。采用这种方法所计算的每期折旧额均是相等的。其计算公式为:
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预计使用年限×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月折旧率
采用年限平均法的特点是每年的折旧额相同,其计算比较简单,但是缺点是固定资产在不同的使用年限发生的维修费用不同,维修费用将随着其使用时间的延长而不断增加,到资产的使用后期维修费和折旧额会大大高于固定资产购入的前几年,从而影响企业的所得税额和利润。
(二)产量法
产量法是假定固定资产的服务潜力会随着使用程度而减退,因此,将年限平均法中固定资产的有效使用年限改为使用这项资产所能生产的产品或劳务数量。其计算公式为:
年折旧额=每年实际产量/合计产量×(固定资产原值-预计残值)
产量法可以比较客观地反映出固定资产使用期间的折旧和费用的配比情况。
(三)加速折旧法
加速折旧法又称快速折旧法或递减折旧费用法,其特点是在固定资产有效使用年限的前期多提折旧,后期则少提折旧,从而相对加快了折旧的速度,以使固定资产成本在有效使用年限中加快得到补偿。加速折旧有多种方法,主要有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
(1)双倍余额递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是在不考虑固定资产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期期初固定资产账面余额和双倍直线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一种方法。其计算公式为:
年折旧率=2/预计的折旧年限×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月折旧率
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应当在其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到期以前两年内,将固定资产净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平均摊销。
(2)年数总和法。年数总和法又称合计年限法,是将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净残值后的净额率以一个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这个递减分数分子代表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数,分母代表使用年数的数字总和。其计算公式为:
年折旧率=尚可使用年数/预计使用年数的年数总和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月折旧率
为了达到最佳税收效益,企业在税收筹划中进行折旧方法的选择时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税制因素的影响。折旧的计算和提取会影响企业的利润水平和税负的轻重,在不同的税制条件下会使折旧对企业的利润和税负产生不同的影响。一般来说,在比例税制下,如果各年的所得税率不变,则选择加速折旧法对企业较有利。这是因为采取加速折旧法,在最初的年份提取的折旧较多,在后期年份提取的折旧较少,使企业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但是,如果未来所得税税率越来越高,则选择平均年限法较有利。由于延缓纳税利润与税率高低成正比,因此,在未来所得税税率越来越高的情况下,往往会使以后年份增加的税负大于延缓纳税的利益。在累进税制下,过高的利润额会引起过高部分对应税率的偏高,从而使税负偏高。在这种情况下,采用平均年限法,可以使企业的利润避免忽高忽低,保持在一个相对稳定的状态,减少企业的纳税。
考虑资金时间价值因素的影响。从表面上看,在固定资产价值既定的情况下,无论企业采用什么折旧方法,也无论折旧年限多长,计算提取的折旧总额都是一致的。但是,由于资金时间价值因素的影响,企业会因为选择的折旧方法不同,而获得不同的收益和承担不同的税负水平。企业在比较各种不同的折旧方法带来的税收收益时,不能采用静态的方法,仅就其中某一年度的折旧额及折旧带来的税收利益进行比较,或将折旧年限内各年的折旧额及折旧带来的税收筹划简单相加后进行比较。而必须采用动态的方法,将企业在折旧年限内计算提取的折旧按当时资本市场的利率进行贴现后,计算出各种折旧方法下在规定折旧年限内计算提取的折旧费用的现值总和。然后,比较各种折旧方法下的折旧现值总和,选择效益最大的方案。
考虑企业各年收益的分布情况。在比例税制环境下,如果未来税率不变且企业各年的收益较均衡,则采用加速折旧法对企业节税较有利;如果是在累进税制环境下,且企业的收益早期高、晚期低并有降低趋势的话,则采用加速折旧方法给企业带来的筹划收益额会更大。这是因为加速折旧法早期提取的折旧额大,晚期提取的折旧额小,刚好与企业早期利润高、晚期利润低成比例配合;使企业各年的收益均衡分布,可以避免因企业某一时期收益过高给企业带来的高税负。
举例:
某企业固定资产原值80000元,预计残值2000元,使用年限5年。该企业利润(含折旧)和年产量如表①所示。该企业所得税适用33%的比例税率。
下面分别运用直线法、产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计算每年的应纳所得税额,分析比较一下企业在采用不同的折旧方法下缴纳所得税的情况,如表②所示。
筹划方案1:
从表②可见,虽然用四种不同方法计算出来的累计应纳所得税额在量上是相等的,均为42900元,但是,第一年适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算折旧时应纳税额最少,年数总和法次之,而运用产量法计算折旧时应纳税额最多。总的来说,运用加速折旧法计算折旧时,开始的年份可以少纳税,把较多的税负延迟到以后的年份缴纳,相当各种不同折旧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从政府处依法取得了无息贷款。
筹划方案2:
为了方便比较,我们把货币的时间价值考虑进来,将各年的应纳税额都折算成现值,并累计起来。假定银行利率为10%,其结果如下:
运用直线法计算折旧时,应纳税额现值为36503.60元;运用产量法计算折旧时,应纳税额现值为36231.50元;运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算折旧时,应纳税额现值为34892.10元;运用年数总和法计算折旧时,应纳税额现值为35145.00元。
从应纳税额的现值来看,运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算折旧时,税额最少,年数总和法次之,而运用直线法计算折旧时,税额最多。原因在于,加速折旧法在最初的年份内提取了更多的折旧,因而冲减的税基较多,使应纳税额减少,相当于企业在初始的年份内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这样,其应纳税额的现值便较低。在运用普通方法(即直线法、产量法)计算折旧时,由于直线法将折旧均匀地分摊于各年度,而产量法根据年产量来分摊折旧额,该企业产量在初始的几年内较高,因而所分摊的折旧额较多,从而较多地侵蚀或冲减了初始几年的税基。因此,产量法较直线法的节税效果更显著。
总之,固定资产折旧的税收筹划是在全面了解企业的纳税环境,利用企业可以选择的不同折旧方法,起到企业所得税延迟缴纳的作用,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最大的方案即为最佳方案。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年4月第一版。
〔2〕李成峰:《怎样合理避税》,企业管理出版社,2004年9月第一版。
〔3〕王韬、刘芳:《企业税收筹划》,科学出版社,2002年8月第一版。
〔4〕吴大军:《管理会计》,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6月第一版。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企业选择固定资产的折旧方式有很多种:年限平均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选择哪种折旧方法合理,企业应当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并结合固定资产实现利益的方式,合理地选择适合企业的折旧方法。这四种可选方法与税法中的规定相同。企业在选用折旧方法时受到税收法规上的严格限制,而符合条件具备加速折旧资格的,也必须严格遵守税收法规规定,按程序进行申请和报批。
1.2必须考虑税制因素对折旧政策的影响
一方面,在比例税率一定的情况下,应采用加速折旧方法延缓交税时间来获取时间的时间价值。加速折旧法前期折旧额增加,缩短了折旧年限,缩短成本收回时间,从而使成本费用前移,前期会计利润后移,推迟了税款缴纳时间。通过比较可得出:增量收益最大的折旧方法依次是: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直线法。另一方面,在比利税率上升的情况下,企业需要计算分析不同的折旧政策给企业带来的影响。一般情况下,由于延缓税负多获得的资金时间价值往往小于延缓税负所增加的税收额,此时,应选择直线折旧法。如果后期增加的税负小于延缓纳税所获得的资金时间价值,那么应选择加速折旧法来缩短折旧年限。
1.3折旧方法的使用必须考虑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影响
对一些享受减、免税政策的企业来说,折旧费用后移可以最大化企业的期间利润,使企业合理地避税。因此,在企业可享受减、免税时,使用直线折旧法比使用加速折旧法对企业更有利。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如果企业在开办前期发生亏损,那么可以在之后的5年内用税前利润弥补亏损。加速折旧法是在折旧前移的同时,也使得利润后移,这就意味着企业的正常纳税年度将进一步推迟,那么有可能企业就享受不到5年内税前利润弥补亏损。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成立初期一般不使用加速折旧法,应采取直线折旧法尽可能延长折旧年限。
2固定资产处置的税收筹划
2.1出售已使用过的一般固定资产的税收筹划
此处一般固定资产是指具有实物形态,单位价值较大,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资产。根据国税函[1995]288号文件规定:企业出售自己使用过的具有实物形态的固定资产(除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外),暂免征收增值税。暂免征收增值税的固定资产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按固定资产管理,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企业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再次销售价格不超过原值。不符合这些条件的,一律按4%征收增值税。根据上述规定,已符合前两个条件的固定资产,可以针对第三个条件“销售价格不超过原值”进行筹划,在享受免税待遇和不享受免税待遇中做出选择。
2.2出售已使用过的特殊固定资产的税收筹划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2]29号)文件规定,机动车、摩托车、游艇,这些属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纳税人使用过的上述固定资产再出售,如果销售价格未超过原值,那么免征增值税,如果销售价格超过原值的,应按照4%的征收率计算然后再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 增值税转型的背景及概念
(一)增值税原理
增值税是销售、生产或者提供相关劳务过程中,实现法定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而法定增值额则是相对于理论增值额来说的。理论增值额指的是企业或者个人在经营生产过程中创造的那部分新价值,即商品价值再减掉消耗掉生产过程中所消耗的生产资料的转移价值,最后的余额,它包括租金、利息、利润、工资以及其他属于增值性费用。现代增值税纯粹形式是对劳物和商品最终消费支出征税,不过,消费者不是把税款直接交给政府,而是在销售和生产过程每个中间环节进行征收。但是增值税本身并不属于其中环节的成本组成部分,因此在财务报表中也不会表现为支出项目。而增值税采用了抵扣制,最后实际税收的负担就落在了最后消费者身上,从而中间环节间不再承担税收。
(二)增值税转型背景。
1994年开始,我国实行了生产型增值税,当时实行增值税一方面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抑制国企进行盲目投资。随着社会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国有企业也大都完成了体制改革,需要更新设备、进行资源整合时,生产型的增值税就造成很多企业虽有心整改却无钱纳税的局面,反而成了制约企业发展的障碍。现阶段民营企业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而生产型增值税则会对民营企业的发展产生阻碍。此外站在宏观的角度看,2008年的经济危机使得我国企业的投资和出口都面临着严峻的形势,这种情况下国家出台增值税的改革方案,可以在短期内扼制经济增长的大幅下滑。从2004年开始在东北三省行业进行试点推行;2007年将范围扩大至中部6省26个老工业基地城市推行;2008年又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四川地震灾区以及内蒙古东部的五个盟市;在2008年11月10日公布转型方案,从而在2009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
二 增值税转型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的影响
首先企业要区分采购的设备是新的还是旧的,如果是新设备可以做抵扣,但是如是2009年1月1日前生产的旧设备,就不能抵扣;而且固定资产的采购还要区分供应商的纳税人身份,供应商通常有两种纳税人身份,即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此外,在销售固定资产时,如果采用生产型增值税通常免增值税,不过增值税转型以后就必须缴纳这部分增值税,因此会计处理相关账目时,要考虑到这个影响。
三 利用增值税转型在固定资产投资时应注意的税收筹划
(一)合理界定工程领用材料用于不动产的范畴
按照现行增值税法理解,购进生产用设备等动产的进项税可以抵扣,购建的厂房等不动产项目的进项税不能抵扣。那么,购建生产用设备等动产所用材料的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呢?新增值税条例及细则对此没有明确。如果放弃了进项的税额抵扣,则进项税额就可以纳入固定资产原值,当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就能多提折旧少交相应的企业所得税,不过这是不是说明如果放弃抵扣可以少缴税款?通过一系列的实例证明,不放弃进项税抵扣与放弃进项税抵扣相比,要少交税金,所以显而易见放弃固定资产的进项税抵扣并不划算,所以企业在投资固定资产时,不要放弃抵扣进项税,尽量取得增值税发票。
(二)选择具有一般纳税人资质的供应商
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其征收的税率或者增值抵扣分别为3%和17%,所以企业投资固定资产时,如果供应商的纳税人身份不同,那么取得的增值税发票的税率也不同,进而进项税的抵扣金额也不同。通常情况下向小规模纳税人采购的进项抵扣,要远远少于向一般纳税人采购。但向一般纳税人采购因其开具的是17%的增值税发票,其价格就会高过小规模纳税人,这种情况下就不能单纯的只看得到抵扣的多少,而是要通过权衡现金流量以及结算方式后再作出选择。
(三)做好“混用”设备的筹划
最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用于集体福利等而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又规定:不能抵扣的固定资产范围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也就是说,混用的设备也可以抵扣。比如企业用于后勤管理的锅炉设备,如果该企业的生产车间也会用到相关的设备,那么锅炉设备就可以“混用”。因此,对于该类固定资产的购进,只要设法让其符合“混用”规定,就可以达到抵扣的目的。
四 论点
因为2009年1月1日后投资的固定资产增值税的进项税额能全额抵扣,降低了企业每年的设备折旧费,从而增加了会计利润。并且企业的流动资金情况也会在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后,得到明显的改善。现阶段各企业流动资金普遍相对比较紧张,所以通过此项优惠政策对固定资产进行有效的纳税筹划,可以获得较大的经济利益。
参考文献
[1]王慧玲,新税法下固定资产增加、处置的财税处理[J],税务筹划,2009,(4)
[2]郭文令,章建良,例解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财税处理[J],财会月刊,2009,(9)
方案一:301600元出售。
方案二:299000元出售。
请以所得税前净收益来确定哪个方案更好及全部账务处理。
方案一:
按高于原值的价格301600出售,则需纳税
应纳增值税= 301600÷(1+4%)×4%/2=5800(元)
应纳城建税=5800×7%=406(元)
应纳教育费附加=5800×3%=174(元)
所得税前净收益=301600-(300000-100000)-50000-5800-406-174=45220(元)
可以看出增值税已从损益中扣除,因为出售属于固定资产清理行为,所有项目最终进入损益。
(1)将出售的固定资产转入清理
借: 固定资产清理 200000
累计折旧 100000
贷: 固定资产 300000
(2)收回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
借: 银行存款 301600
贷: 固定资产清理 301600
(3)支付清理费用
借: 固定资产清理 50000
贷: 银行存款 50000
(4)根据税法规定:出售价高于原值时, 则需按4%减半纳税增值税。
借: 固定资产清理 5800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5800
(5)计提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借: 固定资产清理 580
贷: 应交税金—应交城建税 406
其它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174
(6)结转出售固定资产实现的净收益
借: 固定资产清理 45220
贷: 营业外收入—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 45220
方案二:
按低于原值价格299000出售,不纳税
所得税前净收益=299000-(300000-100000)-50000=49000(元)
(1)将出售的固定资产转入清理
借: 固定资产清理 200000
累计折旧 100000
贷: 固定资产 300000
(2)收回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
借: 银行存款 299000
贷: 固定资产清理 299000
(3)支付清理费用
借: 固定资产清理 50000
贷: 银行存款 50000
(4)结转出售固定资产实现的净收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的实施会影响企业的应税所得,进而影响应纳所得税额。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对税收筹划的影响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期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在成本中分摊,以调节每年应纳税额,有着“税收挡板”的效用。我国现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常用的折旧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和加速折旧法。运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的折旧额在量上是不相等的,因而分摊至Ⅱ各期生产成本中的固定资产成本也不同。因此,折旧的计算和提取必将影响到成本,进而影响到企业的利润水平,最终影响企业税负。由于在折旧方法上存有差异,这为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一般情况下,企业在利用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进行税收筹划时,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固定资产折旧的税法规定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要符合法律规定。企业减轻税负必须以不违背法律和不损害国家利益为前提。因此,在进行折旧方法选择时必须充分了解现行法律规定,固定资产折旧是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通过逐渐损耗(包括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而转移到产品成本或商品流通费中的那部分价值。;新《企业所得税法》第11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同时第32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企业可在实行新税法的当年,对技术进步等原因引起损耗较大的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增加税前扣除,以减少所得税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26条规定,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状态的机器设备,确需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因此企业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企业的折旧方法做出抉择。
二、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必须考虑通货膨胀因素的影响。按现行制度规定,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历史成本进行初始计量。这样如果存在通货膨胀。则企业按成本收回的实际购买力无疑已大大贬值,无法按现行的市价进行固定资产简单再生产的重置。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企业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既可以使企业加快投资的回收速度,又可以使企业的折旧速度加快,有利于前期的折旧成本获得更多的税收挡避额,而且对企业来说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仍可为企业服务,却没有占用资金,这项秘密资金的存在给企业未来的经营亏损提供了避难所,也给经营者提供一个较为宽松的财务环境。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必须考虑资金时间价值因素的影响。从表面上看,在固定资产价值固定的情况下,无论企业采用什么折旧方法,也无论折旧年限多长,计算提取的折旧总额都是一致的。但是由于资金时间价值因素的影响,,使不同时点上的同一单位资金的价值含量不等值。所以,企业在比较各种不同的折旧方法带来的税收收益时,必须先将企业在折旧年限内计提的折旧按当时的资本市场利率进行贴现后,计算出各种折旧方法下在规定折旧年限内计算提取的折旧费的现值总和及税收抵减额现值总和,再比较各种折旧方法下的折旧现值总和及折旧税收挡抵减额现值总和,并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选择能给企业带来最大税收抵减额现值的折旧方法计算提取固定资产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必须考虑折旧年限的影响。现行财务制度和税法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均给予企业一定的选择空间。现行财务制度规定了生产用房的折旧年限为30―40年:受腐蚀生产用房的折旧年限为20―25年等等。这样,企业便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对企业有利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一般情况下,在企业创办初期且享有减免税优惠待遇时,企业可通过延长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将计提的折旧递延到减免税期满后计入成本,从而获取“节税”的税收收益。但对处于正常经营期且未享有税收优惠待遇的企业来说,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往往可以加速固定资产成本的回收,使企业后期成本费用前移,从而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但企业在确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时,最长的折旧年限通常不得超过财务制度规定的最长折旧年限。最短的折旧年限则在考虑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的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同时,还必须考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中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规定。因此,企业在利用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进行税收筹划时,也要考虑这些相关的限制因素,在法律在允许的范围内进行选择。
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税种,企业所得税直接影响企业税后净利润的形成,关系到企业的切身利益。综上所述,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折旧年限的有效选择,能给企业带来一笔较大的税收收益。但税收筹划是企业一种长期行为和事前筹划活动,需要企业管理者具有长远的战略眼光,要着眼于总体的管理决策,有时还要与企业的发展战略结合起来,选择能使企业总体收益最大、最优的方案。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节税增收”。
参考文献:
对于纳税人销售资产,增值税法作了如下规定:纳税人(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除摩托车、游艇、小汽车之外的旧货(包括纳税人销售已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在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时,可暂免征收增值税。否则,应按4%的征收率简易计算增值税并减半征收。
第一,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录货物;
第二,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
第三,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对于纳税人销售已使用过的属于征收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计算税额后再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
二、税务筹划分析
由于企业具有确定固定资产销售价格的自,再根据上述税收规定,并购企业完全可以在对被并购企业的资产的剥离过程中,通过合理确定销售价格进行筹划,其筹划的思路为精心比较各销售价格方案下的净收益,以净收益最大化者为最优方案。
(一)案例分析 甲企业年初纵向并购了乙企业,并购完成后对乙企业进行整合,拟改变乙企业原有生产经营范围。因此,准备将乙企业已使用过的登记在册的固定资产某机床一台对外销售,该机床原值20万元,已提折旧5万元。现确定了四个销售价格:一是按原值20万元出售;二是以高于原值的20.3万元(含税价)出售;三是以低于原值的价格19.5万元出售;四是以23万元的价格出售,在每个售价方案下,都将发生资产清理费用 1万元。
方案一分析:
一是销售旧固定资产的价格,当以等于或以低于原值价格出售时,以等于原值的价格出售时净收益最大;
二是当以高于原值的价格出售时,净收益末必比以等于或低于原值的价格出售要高,这时应考虑增值税税负的影响。
(二)销售使用过固定资产的增值率节税点问题通过上面的分析,当以高于固定资产原值的价格出售时,净收益未必比等于或低于原值的价格出售要高,也就是说存在着某一平衡点E,使得以高价出售的净收益等于以原值出售的净收益。假定使用过固定资产的原值为P,使用过固定资产的销售价格为S。
这表明,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果价格超过原值但没超过原值1.96%的增值率免税节税点,那应尽量使销售价格不超过原值,这时免税的节税效应会带来更大的收入;如果售价可以超过原值1.96%的增值率免税节税点,那表明放弃免税、缴纳增值税可以带来更大的收益。
(三)销售使用过固定资产的综合税务筹划 在上述案例中,从简化角度出发免除了对所得税税负的分析。但是在一定的销售价格下,相关的所得税确实存在并且随着固定资产销售价格超过增值税免税节税点并不断提高,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即财产转让所得也随之增加,体现出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的一种负相关关系,这就需要进行全方位的综合税务筹划。
销售使用过固定资产的定价如果在资产原值以下,不出现财产转让所得,不用考虑企业所得税问题;若销售使用过固定资产的价格可定在资产原值以上但未超过增值率节税点以上,这时,出于节税考虑,企业应把价格定在资产原值的水平,这样既不用考虑增值税,同时也不产生财产转让所得,不用考虑企业所得税问题。
如果企业销售使用过固定资产的价格可以定在固定资产增值率以上,固定资产增值率分析显示价格将比节税带来更大的收入时,就需要进行包括考虑企业所得税在内的综合税务筹划。
如果企业销售使用过固定资产的价格可以定在固定资产增值率以上,企业以高于资产原值的价格销售,但不含税销售收入减去处理使用过固定资产的允许扣除费用后的余额小于资产原值,即没有应税所得,则企业所得税对增值税的固定资产增值率的分析结果也不会产生影响。如果企业销售使用过固定资产的价格可以定在固定资产增值率以上,以高于资产原值的价格销售,且不含税收入减去处理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允许扣除费用后的余额大于资产原值,此时发生应税所得,则企业所得税对增值税的固定资产增值率的分析结果会产生影响。
案例分析:资料如上一案例,但甲企业在将被并购企业乙的已使用过机床对外销售时只面临两个价格选择,一是以原值20万元销售,二是以超过原值的23万元销售。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率为33%。
若以原值20万元销售机床,则免交增值税,同时也没有产生财产转让所得,不用交企业所得税。
2009年1月1日我国开始实施增值税转型,由过去的生产型增值税转换为消费型增值税,其主要特点就是允许企业抵扣作为生产资料的固定资产的增值税的进项税额,结合修改的营业税和消费税及2008年实施的实现内外资所得税统一的新企业所得税,新税法对企业在固定资产方面的税收征管做出了大量的规定,这为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法律依据,由于固定资产往往占据企业资本的绝大部分,合理合法的税收筹划可以为企业节约大量的税款成本,对于固定资产的相关税收筹划也显得更为重要。由于我国的税收筹划起步较晚,学界的理论研究还不全面,因此,加强对企业的税收筹划的研究,形成系统的税收筹划安排已迫在眉睫。
一、税收筹划的基本要求
在新税法下,企业在利用固定资产进行纳税筹划时,应利用税法留给企业的筹划空间,在固定资产核算的各个过程(其有购建、初始计量、预计使用年限和净残值,折旧方法的选择、维修的安排等)充分利用固定资产的避税作用,在选择使用固定资产可扣除项目的同时,应考虑使用以下要求进行筹划:1.力争财务收益最大化,考虑总体经济利益2.考虑整体综合性,同时考虑企业战略目标。
二、税收筹划的个案分析
(一)固定资产的增值税税收筹划
1.转换身份减少增值税销项税额
税法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其公式为:[含税销售额/(1+4%)]*4%*50%。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其公式为:[含税销售额/(1+3%)]*2%。因此企业可以申请获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身份,而后将自己不用或者准备更新的固定资产予以卖出,减少增值税的销项税额。
2.模糊资产用途,借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其中包括称为固定资产的不动产但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根据该规定,我们可以得出凡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固定资产都可以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不管其是否还用于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结论,我们可以在申报固定资产用途时对其用途进行模糊,使其能够用于增值税的应税项目,其中房屋、厂房等不动产由于按规定不能进行增值税的抵扣,故不在讨论之列。
3.减少增值税的销项税额
对于企业不使用或闲置的固定资产,不再予以卖出,不使其产生销项税额,但又不能使其占用企业的资金,那么我们可以将这些固定资产予以出租,获取租金收入。
假设现有一台机器设备,原值为100万元,处于不用状态,但企业预期市场经济状况好转时还可以使用用。该项设备的残值为0,可使用10年。
若将这项为100万元的机器设备卖出,企业需向国家上缴增值税17万元,但是,若企业将该项机器设备进行出租的话,设一年10万元的租金,那么企业只需向国家上缴0.5万元的营业税,并且企业还可以对这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如果不计算资金的货币时间价值,企业在10年里向国家上缴共计5万元的营业税,将两种方式进行对比后发现,企业节约税款了12万元。
(二)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的税收筹划
假设企业现考虑购入一台价值为100万元的机械设备,该设备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净残值为0,使用直线法计提得折旧只能是一年为20万;若使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则第一年计提40万,第二年计提24万,第三年计提14.4,最后两年计提10.8万。假设货币资金时间价值为5%且在年末计提折旧,则产生的净流量为7.33万元。
企业在考虑使用哪种折旧方法时,应当关注企业当前的经济状况,由于当前经济危机影响还没有完全消退,企业购入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方法就可以采用工作量法或者是一般年限法,使得折旧的计提延退后到以后期间,适当的增加企业当前的利润,给经营者以信心。当企业有减免所得税的优惠期时,快速折旧的方法不仅不能实现减少企业的所得税的目标,反而会加重企业的税收负担。
(三)固定资产大修理的税收筹划
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准予扣除。这里的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支出:(1)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50%以上。(2)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延长2年以上。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而对纳税人发生的固定资产日常修理费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由此可见,在修理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过程中,暗藏着许多税收筹划机会。如果企业能在盈利期间及时制定好固定资产的修理的安排,而不是等到其不能使用时才进行大修理,使固定资产的大修理尽量的分解为固定资产的日常修理或分解为几个期间的几次修理,从中获得可观的税收利益。
综上所述,无论企业进行何种税收筹划,其最终都可归位于减少所得税的缴纳,合理合法的税收筹划可以为企业节约大量的税款成本。成功的税收筹划可以加强企业的纳税意识,促进国家的相关税收法律的不断提高和完善,提高国家宏观调控的实施效果,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的过程中必须与税务部门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因为,只有得到认可的税收筹划安排才可能避免税收稽查风险。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将为企业的发展带来不必要的危机,所以企业应该积极纳税,同时也要合理纳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作者单位:福建省南平市烟草公司顺昌分公司)
参考文献
[1]杜世海.从毕马威等会计公司的避税案谈税收筹划的发展方向.北方经济.2009:87~88
1.1行为的合法性。企业税收筹划本质是一种法律行为,由税收政策指导筹划活动。即税收筹划是在国家法律许可范围内,以税法为依据,深刻理解税法精神,在有多种应税方案可供选择时,做出承担税负最低、合理又合法的抉择,是有别于避税、偷税、骗税、逃税的行为。
1.2时间的超前性。企业税收筹划行为相对于企业纳税行为而言。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纳税义务的发生具有滞后性。税收筹划是在纳税义务确立之前所作的经营、投资、理财的事先筹划与安排。如果经济活动已经发生,应纳税款已确定,就必须严格依法纳税,再进行税收筹划已失去现实意义。
1.3现实的目的性。企业税收筹划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取得节税利益。企业的节税利益可从两方面获取:一是选择低税负或总体收益最大化的纳税方案;二是滞延纳税时间。但税收筹划不能为节税而节税,必须与企业财务管理的根本目标保持一致,为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服务,为实现企业发展目标服务。
1.4择优性。企业在经营、投资、理财活动中面临几种方案时,税收筹划就是在两种或更多的方案中,选择税负最轻或最佳的一种方案,以实现企业的最终经营目的。对纳税方案的择优标准不是税负的最小化而是企业价值的最大化。
1.5普遍性。从世界各国的税收体制看,国家为达到某种目的或意图,总要牺牲一定的税收利益,对纳税人施以一定的税收优惠,引导和规范纳税人的经济行为,这就为企业提供了进行税收筹划、寻找低税负、降低税收成本的机会,这种机会是普遍存在的。
1.6时效性。国家税收政策是随着政治、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而变化的。因此,纳税人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随时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适时地做出相应的变化,注重税收政策的时效性。
2企业投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策略
投资通常是指投入财力,以期望在未来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获得收益的行为。企业在进行投资预测和决策时,首先要考虑投资所获得的收益、其次要考虑所获收益中属于本企业的有多少。对投资者来说,税收是投资收益的减项,应缴税款的多少,直接影响投资者的最终收益。因此,有必要进行企业投资中的税收筹划。
2.1投资决策应考虑的主要因素
2.1.1投资地点的选择。企业进行投资决策时,应充分利用不同地区间的税制差别或区域性税收倾斜政策,对整体相对较低的地点进行投资,以获取最大的税收利益。由于地区发展的不平衡,我国税法对投资者在不同的地区进行投资时,也给予了不同的税收优惠,如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沿海开放城市、西部地区等的税收政策比较优惠。这对于投资规模较大,投资期限较长,应纳所得税额较大的企业影响较大。因此,投资者要根据需要,向这些地区进行投资,可以减轻税收负担。
2.1.2组织形式的选择。企业在设立时都会涉及组织形式的选择问题,而在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可供企业选择的企业组织形式很多,不同的组织形式税收负担不同。企业可以通过税收筹划,选择税收负担较轻的组织形式。在我国,国家为了鼓励个人投资、公平税负和完善所得税制,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只对其投资经营采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停征企业所得税。公司制企业要双重纳税,公司的营业利润一般课征25%的所得税,作为股息分配给投资者的税后利润,投资者还按20%的比例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此外,当企业规模扩大后,是设立分公司还是通过控股形式组建子公司在纳税规定上就有很大的差别。一般来讲,如果组建的公司一开始就可盈利,设立子公司较为有利。在子公司盈利的情况下,可享受当地政府提供的各种优惠税收政策。如组建公司在经营初期发生亏损,则组建分公司更为有利,可用亏损冲减总公司的盈利,减轻总公司的税收负担。因此,在组建企业时,采用何种形式必须认真筹划。
2.1.3投资行业的选择。在我国,税法对不同的行业给予不同的税收优惠,如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举办知识密集型项目及基础设施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所以,企业在进行投资时,要予以充分的考虑,结合实际情况,精心筹划投资行业。
2.2固定资产投资的纳税筹划固定资产投资具有耗资多、时间长、风险大等特点,其税收筹划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①投资于固定资产可以享受折旧抵税的优惠待遇,减轻所得税税负。由于折旧要计入产品成本或期间费用,直接关系到企业当期成本、费用的大小,利润的高低和应纳所得税的多少,因此,折旧方法的选择、折旧的计算就显得尤为重要。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等,不同的折旧方法对纳税人产生不同的影响。如选择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等加速折旧法,可使得在资产使用前期提取的折旧较多,使得企业少纳所得税,起到推迟纳税时间和隐性减税的作用。延缓纳税对于企业来说,无疑是从国家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降低了企业的资金成本。在计算折旧时,主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固定资产原值、固定资产净残值和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由于新的会计制度及税法对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这样企业便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对企业有利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来计提折旧,以此达到节税及企业的其他理财目的。对于处于正常生产经营期且未享有税收优惠待遇的企业来说,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往往可以加速固定资产成本的回收,使企业后期成本费用前移,从而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②投资者在进行投资时,不仅要考虑现行税制的影响,还要考虑到税制改革趋势对投资的影响。按照对购入固定资产的不同处置方法,可把各国的增值税分为三大类型,即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以及消费型增值税。其中生产型增值税是对购入固定资产不允许抵扣,其折旧额仍作为增值额的一部分课税。因为这种增值额的法定计算办法是以国民生产总值的口径为基础的,故而称之为生产型增值税。我国现行增值税便属于此种类型。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为了发展本国经济,加大调控力度而采用这种类型的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是对购入固定资产允许按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分期扣除,即从生产型法定增值额中减去当期折旧额。因为这种增值额是以国民收入的口径为标准计算出来的,所以称之为收入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是对当期购进的固定资产总额允许从当期增值额中一次扣除。这相当于只对消费品部分进行课税,故而又称之为消费型增值税。三种类型的增值税,依据其法定增值额(即增值税税基)的大小区分依次为:消费型最小,收入型较消费型大,生产型最大。考虑到我国经济发展的现实情况,再加上世界上多数国家采用消费型增值税,所以以后税制改革的趋势便是建立消费型增值税。在进行固定投资筹划时,如能准确预测到税制改革的时间和方向,采取主动的态度适应税制改革的动态趋势,那么会使固定资产的法定增值额最小化,其直接效果便是:即使增值税率不变,增值税额却会因为税基的变窄而减少。③在固定资产投资时,充分筹划再投资项目。这种再投资优惠办法主要是针对外国投资者而设的,对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这类结合筹划方式有较为现实的意义。
2.3通过缩小所得税税基,实现纳税筹划。其主要方法有:①在投资中尽可能延长投资期限,选择分期投资方式,未到位的资金通过向银行或其他机构贷款解决。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税前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这样就可以缩小所得税税基,达到节税的目的;同时,在企业盈利的情况下,还可实现少投入资本、充分利用财务杠杆效应的目的。②在投资总额中压缩注册资本,提高债务资本的比例。增加贷款所支付的借款利息,可以列入被投资企业的期间费用,而节省所得税支出,同时可以减少投资风险,享受财务杠杆利益。③在投资方式中,应选择设备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而不应选择货币资金投资方式。设备投资其折旧费可以作为税前扣除项目,缩小所得税税基;无形资产摊销费也可以作为管理费用税前扣除,减小所得税税基。用设备投资,在投资资产计价中,可以通过资产评估提高设备价值。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于产权变动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的方法主要有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收益现值法、清算价格法等。由于计价方法不同,资产评估的价值也将随之不同。在对外投资中,通过选择评估方法,高估资产价值,不仅可以节省投资资本,还可以通过多列折旧费和无形资产摊销费,缩小被投资企业所得税税基,达到节税的目的。
3企业投资的税收筹划应注意的几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