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2-23 15:43:25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非公有制经济的概念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⒈以个体经济为主,经营规模小且分散。
当前非公有制经济受各方条件的影响,结构组成主要是以个体经营为主,从业人员少,一般为人,且经营规模小,经营地点分散。近几年来加大了经济体制改革的力度,为了减轻和职工负担,减少浪费,降低成本,增加职工收入,精简机构,减少供养人员,对工交商建企业进行改制,一些富余人员被分流。一部分人转为从事土地承包,另一部分人则从事个体经营承包。由于受地理条件和环境的影响,第三产业起步晚,发展较慢。由于资金投入有限,非公有制经济主要以个体经济为主,经营规模小,经营地点分散。
⒉经营项目少。
由于基础设施差,特别是城镇建设发展较为缓慢,加上布局不合理,一定程度阻碍了二、三产业的发展。近几年来投入了一定资金进行小城镇建设,改善了环境面貌,基础设施得到了改善。但由于资金困难,步伐缓慢,不能满足经营者的需要,造成了非公有制经济经营项目少的局面。目前非公制经济经营项目主要以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为主,市场竞争较为激烈。
⒊人员组成复杂。
近年来不断深化改革,经营管理体制发生了很大变化,出现了租赁承包、责任承包、国有民营多种承包形式。因此国有职工的身份也随之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从事非公有制经济的人员组成较为复杂。一部分从事非公有制经济的人员向交纳管理费和五大保险,仍保留着职工身份;一部分人员则全部脱离了与的劳动关系,成为个体经营者;而另一部分人则是外来流动人员,无户口和劳动人事关系。
二、非公有制经济统计调查存在的问题
⒈非公有制经济统计调查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统计体制改革不相适应。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我国的所有制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经济总量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已成为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对非公有制经济统计调查就显得越来越重要。而我国现行统计管理体制与非公有制经济统计调查不适应,调查方法落后,制度不完善,这个问题越往越突出。普遍存在着调查方法简单、落后、指标设置不科学,因而造成调查数据不全面、可信度低,不能全面、真实、准确反映非公有制经济的生产经营情况。
⒉非公有制经济统计调查对象概念和调查范围模糊,认识不清。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统计调查对象发生了很大变化,打破了国有经济一统天下的格局。目前××普遍实行“两费自理”,土地租赁承包,“两权放开”,农机具作价归户、牲畜作价归户。造成有的数据统计在国有经济,有的数据统计在非公有制经济。例如在统计年底从业人员人数时,农机具作价归户、牲畜作价归户的人员人数统计在国有职工人数中,其生产经营按国有经济统计,但统计运输业人员人数时,人数统计在个体劳动者人数中,其生产经营按个体运输业统计,其实这部分人向交纳管理费和五大保险,仍与保持劳动关系,是的正式职工,只不过是车辆全部是个人出资购买。有的存在着车辆落户在,人不属于,结果两个单位都不统计,存在着漏报现象。
⒊统计调查力量薄弱。
由于种种原因,统计力量始终薄弱。目前一般只设一名综合统计,什么专业都在干,什么报表都填,综合统计成了“万金油”。一方面要应付各种各样的报表,一方面要完成各种各样的调查任务。特别是一旦遇到大型普查任务或调查任务更是雪上加霜,疲备不堪。随着非公有制经济的大力发展和不断扩大,其调查的工作量大大增加,调查对象户散、点多、复杂,但统计力量不增加,工作是辛辛苦苦干了,其数据令人难以置信。
⒋统计执法难。
虽然《统计法》已颁布好多年,但由于宣传力度和重视程度不够,大多数人对统计法的法律意识淡薄,加上被调查对象由于利益驱动从而造成数据虚报和瞒报。使统计人员在调查时已经察觉到被调查对象在有意识虚报或瞒报的统计违法行为但无可奈何。而又无专职统计执法机构,因此在实际统计调查中对统计违法行为无法执行,从而造成统计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现象。
三、开展非公有制经济调查采取的方法
⒈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条件下非公有制经济统计调查制度
随着经营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第二、三产业发展步伐加快,个体私营经济蓬勃发展,因此现行的统计调查方法已不能适应统计调查的需要,建立和完善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非公有制经济统计调查制度已势在必行。根据的实际情况,建立对非公有制经济抽样调查方法,是统计调查方法改革的重点,是获取完整、准确统计资料的基础。做法是:分行业建立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名录库,编制抽样框,排除人为因素,按随机抽样的调查方法,从而以样本推断总体,做到调查数据准确、合法。
⒉建立非公有制经济统计收支调查台账制度
针对非公有制经济行业的特殊性和多样性,根据不同的生产周期和环节,建立健全非公制经济收支情况调查台账登记,可以减轻统计人员收集、整理、填报年报的工作量,又可以准确地掌握非公制经济的收入水平,使非公制经济统计调查工作更加扎实、有效,数出有据。
⒊完善非公有制经济统计调查登记制度
根据非公有制经济统 计调查的复杂性,要协调与工商、税务部门的关系,统计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掌握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方面的具体情况,借以实现登记信息共享,从而建立统计登记制度,解决被调查对象不重、不漏的现象。
⒋编制科学、合理的非公有制经济调查统计指标
由于非公有制经济统计调查的复杂性,要结合的实际情况,根据非公有制经济统计调查的需要,在设置指标时要体现“精炼、明了、实用”的原则,该细化的一定要细化,不该要的就不要设置。要注重反映经营水平、质量和效益方面的指标,避免不该要的指标一大堆,增加被调查对象的负担和厌烦性,从而保证调查的数据真实、准确。
⒌合理按排非公有制经济统计调查的调查时间。
由于非公有制经济经营的特殊性,在调查时间上要合理掌握,统筹兼顾,要根据各行业的经营特点,做到调查时间和行业经营特点相结合。如果不择时间盲目进行调查就会出现数据大起大落的现象。因此每年应在经营淡季和经营旺季分别进行调查,以保证数据的合法性。
⒍明确非公有制经济统计调查对象。
由于经营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近年来二、三产取得了一定的发展,所有制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个体、私营经济已成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非公有制经济统计调查对象主要是以个体、私营经济。一部分人向交纳管理费和五大保险,保留着职工的身分,但从事的是个体、私营经济。因此要明确统计调查对象,保证数据的不重、不漏。对保留职工身份,从事第一产业个体、私营经济的(农机具作价归户、牲畜作价归户),在统计时按国有经济进行统计,其生产经营按国有经济进行统计,从事第二、三产业个体、私营经济(批发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个体工业和其他服务业、运输业)则全部按个体进行统计。
⒎加强的统计调查力量
由于非公有制经济所占的比重年年上升,经济总量不断扩大,调查任务越来越多,调查的难度越来越大,要求越来越高,而目前统计力量依然薄弱,综合统计既要完成本职工作,又要应付其他任务,已是满负荷工作,远远不能满足当前统计工作的需要。因此建议成立经济调查队,人员由人以上组成,既能满足平时统计工作的需要,又能满足大型普查的需要。
这类现象主要表现为对概念的内涵认识不到位,混淆了它们间的关系,盲目的将“甲”等同于“乙”。
【病题再现】(2015福建泉州,23)2014年7月的《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境外投资的实施意见》指出,要引导民营企业有重点、有步骤地开展境外投资。这说明( )
A.我国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B.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
C.非公有制在各种经济形式中扮演主角
D.民营经济控制着国民经济命脉
【病题分析】按照命题者的思路该题的参考答案应该选A。因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或在各种经济形式中扮演主角都是公有制经济,因此BC不正确,都应该排除;而控制着国民经济命脉的是国有经济,所以D也不应该选。细致的推敲我们可以看出题干是“民营经济”方面的,答案却是怎样对待“非公有制经济”,由此我们可以推断“民营经济”=“非公有制经济”。但笔者认为这一“等式”并不成立。
首先我们来分析一下非公有制经济。非公有制经济是相对于公有制经济而产生的一个名词。它是我国现阶段除了公有制经济形式以外的所有经济结构形式。它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生产力发展具有重要作用。非公有制经济主要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等。不难看出,非公有制经济是相对于公有制经济来说的,它包含外资经济,不包含集体经济。
其次,我们再来看民营经济。民营经济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种经济概念和经济形式。它曾一度在中国消失,在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渐进发展中,才得以复兴,成为中国经济高速发展的生力军。这种经济指的是国有经济以外的集体经济、合作经济、民间持股的股份经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经济成分的统称(2009年商务印书馆出版的《现代汉语词典》第951页)。不难看出,民营经济主要是相对于国有经济来说的,也就是说“民营经济”可以粗略地理解为“非国家的、非官办的经济”,也可以干脆称之为“老百姓办的经济”。因此民营经济包含有一定量的集体经济,但非公有制经济中的外资经济却不属于民营经济。基于以上对两个概念的分析可以看出,民营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包含的内容、相对的参照物等均不同,两者是不同的概念,所以把民营经济等同于非公有制经济的说法是错误的。
【病题启示】命题者必须有科学严谨的教学态度和作风,所选择材料的时间、地点、情节等各个环节都要真实准确,有根有据;不能含糊其辞,更不能胡编乱造,信口开河。同时,我们也绝不能犯混淆概念的错误。特别是在引入非教材的概念时要谨慎,要搞清楚概念的真正内涵,不能想当然。
二、单选题答案不唯一
这类现象主要表现为命题者对各选择支与题干间的关系考虑不周,未把选择支设成唯一项,出现了多个答案都能选的单项选择题。
【病题再现】(2015河南,23)2014年是中国科技创造多项历史记录的一年,这一年,我们“上天”“入海”,探微寻秘,用科技的力量打开一个个未知之门;这一年,我们创造了彰显中国特色的“精度、高度、深度、广度”,写下了科教领域的中国篇章。这些成就()
A.说明当今世界国际竞争日趋激烈
B.证明我国已经成为人力资源强国
C.将有助于提升我国的核心竞争力
D.启示我们必须优先发展科学技术
【病题分析】命题者提供的参考答案选C,而没有选D。推断该答案的确定可能是命题者限于教材的原因,认为只能是优先发展教育,不能优先发展科学技术。但仔细分析此题,我们认为答案支D也应该选。教育是民族振兴的基石,必须把教育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但并不是说科技不需要优先发展。同志在中国科学院第十五次院士大会、中国工程院第十次院士大会上曾指出,“我们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深刻认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所处的历史阶段以及所面临问题的复杂性和艰巨性,深刻认识和正确运用经济社会发展客观规律,切实把科学技术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可见“启示我们必须优先发展科学技术的说法”是合理的,也应该选,因此该题设置的选项不唯一,属于“病题”。
【病题启示】命制完选择题后,首先,要精心的分析题干。要提高概括能力、分析能力和综合能力,明确题干反映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其次,要对答案支进行仔细的斟酌。可以先排除本身错误的选项,然后看题干与题支之间是否构成因果关系,倘若它们之间没有联系,一般不应该选。再次,在设置答案时,要着眼于答案的科学性,不要死扣教材的字句。
三、忽视材料的有用性
这类现象主要表现为命题者在命制组合式选择题时只考虑选项是否本身正确,没有考虑与题干的关系,从而把本身正确但不合题意的答案选上。
【病题再现】(2015江苏扬州,17)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蒙受巨大损失。这种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
①隐私权②知情权③自主选择权④公平交易权
无论是根据我国的宪法,还是从党和国家的根本制度来看,我们必须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化,国有从竞争性领域的退出和国有股权的转让出售,以及国有资产较低的积累率,必然是国有资产在整个社会中的比重迅速下降,最终是退居次要地位。这实际是我们目前所看到的发展趋势。在这种情况下,国有经济(更确切地说是公有经济,)的主导地位如何体现?有一种说法是,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并不取决于数量上占优势,而是体现在质量上、控制力上或发挥的作用上,典型的如国家作为股份公司的大股东可以控制超过自身数倍甚至数十倍的资产。应该承认 ,这种情况是存在的。但是,国家作为大股东如果能够控制股份公司,则这样的股份公司与传统的国有企业就没有什么区别,过去的弊端照样存在,这样做,不符合改革的初衷和要求。
所以,我认为,公有制占主导地位最基本的条件还是要在数量上占优势、保持优势,有了数量优势,作用上的优势也就有了保障,但又必须符合产权改革的方向和要求。这就是一个难题,破解这一难题关键则是要将国有制与公有制区分开来,并且不要将国有制当作公有制的基本形式。这一点,笔者在多篇文章中都有详细论述,这里仅作一个简单的说明。即:国有制在不同的社会经济形态中都存在,性质也大不相同,这说明,国有制本身并没有一个什么固有的内在性质,相反,它的性质是由它所服务的社会经济基础所决定的。它是为作为社会基础的私有制服务的,它本身就是一种私有制,如资本主义国有制;相反,如果它是为作为社会基础的公有制服务的,它也就是、也才是一种公有制形式。实际上,作为社会主义基础的公有制基本形式就存在于民营经济之中。
二、社会经济形式结构图中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国有、公有、私有、民营等等概念实际上是从不同的角度对社会经济形式所作的分类,不同的分类是相互交叉的,许多人搞不清这一关系,这是造成有关概念混的原因。所以,下面我对有关的社会经济形式作一个系统的分类,见下表。
基本社会经济形式分类表
按经济性质
公 混合 私
按经济主体 国家(官) 国家公有国营 国家混合国营 国家私有国营 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一 按产权结构
国家公有民营 国家混合民营 国家私有民营 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社会(民) 社会公有民营 社会混合民营 社会私有民营 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一
社会公有国营 社会混合国营 社会私有民营 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上表作出的分类一目了然。经济性质维度:公—混合—私;经济主体维度:国家(官)—社会(民);产权结构的维度: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一的形态—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形态。三个维度两互交叉,构成12种基本类型(应该是8种,考虑公、私混合经济性质,为12种)。
“国家公有国营”和“国家私有国营”就是我们常讲的“国有国营”,性质有公、私之分。同样,“国有民营”也有公、私之分。隶属不同部门或地区的国有资产股份结合以后,就成为“混合国有”,它有国营、民营及公、私之分。
类似地,民(社会)有也有公、私、混合及国营、民营之分。合作制就是一种典型的“社会公有民营”形式;而“股份合作制”则是一种“社会混合民营”形式;“社会私有民营”就是我们通常所讲的非公有经济,有两种类型,即所有权与经营权没有明显分离的小私有制(包括个体经济)和所有权与经营权发生分离的大私有制。“社会公有国营”、“社会混合国营”就是过去存在过的集体经济和集体国有的混合经济,实际上是国营的,故被称之为“二国营”。
从上表看,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基本公有制形式有哪些呢?它应该就是“社会混合民营” 、“社会公有民营”,在此基础上可作一些扩展,如国家混合民营。国有国营只是少数。少数国有国营企业的目标主要不是盈利,而是社会目标、目标,是为社会主义经济服务的。
至此,我们可以就标题中的“民营经营”作一说明了。最广义的“民营经济”与“国营经济”相对称,指“国营经济”之外的所有经济形式,既包括国有民营经济,也包括其他非国有(包括公有和私有)的民营经济形式。狭义的“民营经济”实际上是“民有民营经济”,既有私有性质的经济形式,也有公有性质的经济形式。而最狭义的“民营经济”则指私有制经济或非公有制经济。我们最好在第二种含义上使用“民营经济”这一概念,或者范围再小一点,仅指“民有民营经济”。
三、关于“中国经济”和“中国社会主义经济”
“中国社会主义经济”或“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等概念的形成有其原因,它们最初确实包含“社会主义经济等同于中国经济的观念”——当时谁敢说中国经济还可以甚至应该包括非社会主义的成份呢!于是我们又用强调“中国特色”撇开了一些抽象的无意义理论之争,特别是批判了纠缠于理论是非忽视实践和阻碍实践发展(中国社会生产力的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等)的不良风气。可以说“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促进了思想解放。但它的实际含义却是有特色的社会主义中国经济,它强调中国经济的主体是公有制,是社会主义性质的,但并不意味着因此就可以将非公有制或非社会主义的经济成份也归到社会主义的经济范畴之中。
所以,现在看来,“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这一概念确实有它容易引起误解的地方,但它已约定俗成,我们不妨继续使用,只是要明确它的具体含义,即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如果指中国经济,它所强调的是中国经济以公有制为主体,本质上是社会主义性质的。这就是说,这一概念已内含着“非公有制不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的含义,如果再提出“非公有制经济”也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无疑就是出尔反尔,并引起人们的误会了。
当然,从语法的角度来看,用“社会主义的中国经济”或“有特色的社会主义的中国经济”来指整个中国经济应该更好,而用“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和“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特指 “中国经济”中的社会主义部分的主体地位,或者用于强调中国经济的本质上是社会主义性质的。
与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相关的另一个整体概念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概念是从调节经济的手段的角度来说明中国经济的,首先,它以市场机制为基础,这区别于传统的计划经济;其次,它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所以本质上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十五大报告的提法是“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没有使用“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份”的提法,我认为是非常慎重的。
公有制是中国经济的主体,非公有制是中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份,因而中国经济本质上是社会主义性质的(事物的性质是由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的),它也是中国特色的特色所在,这些本来是明明白白的事情,为什么人们仍然喜欢将非公有制经济往“中国社会主义经济”或“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的堆里归呢?我以为仍然是“恐私症或恐资症”在作怪,这又与社会实际经济生活中非公有制经济、非社会主义经济继续受到不公正的待遇有关。为了改变这种状况,除了要下决心切实纠正实际生活中的偏差之外,理论上的问题也应该搞清楚。但决不能为了使非公有制名正言顺而采取将它硬塞进社会主义经济的框框的办法,因为这样做,对实际问题的解决,对理论的进步都毫无补益,反而混淆了问题,使人们重新陷入姓公姓私、姓资姓社的无谓之争。
道理其实很简单,制度是为人服务的,是为发展生产力服务的。具体来说,公有制也好,非公有制也好;社会主义经济成份也好,非社会主义经济成份也好,都是为发展中国经济服务的,为中国人民服务的,我们最终选择了公有制为主体,选择了社会主义制度,同时将非公有制、将非社会主义的经济成份也作为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因为这样做有利于中国经济的发展、中国社会的进步和中国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这个道理明白了,也就大可不必因为“恐私症”的阴影违背基本常识而牵强附会地将非公有制、非社会主义的经济成份归到社会主义的名下,大大方方宣称它们是发展中国经济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好了,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题中应有之义。
1 朱正国:产权结构重心转移和主义劳动股,学术,1996(6);
近年来,首府民营企业整体实力和影响力不断提升,已逐步成为引领全市县域经济转型升级的中坚力量。截至2013年6月底,呼和浩特市私营企业户数达到32346家,同比增长11%;注册资金856亿元,同比增长11%;从业人员28.3万人,同比减少8%;个体工商户达到13.08万户,同比增长15%;注册资金超过38.5亿元,同比增长24%;从业人员34万,同比增长33%。民营经济占全市经济总量约80%。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是壮大首府县域经济的关键所在。据调查了解,截至2012年底,玉泉区非公有制经济市场主体达到了21379户,注册资金达到541882万元;全区生产总值达到250.3亿元,其中非公有制经济生产总值实现179.7亿元,占地区生产总值的71.8%;全区固定资产投资实现130.6亿元,其中非公有制经济完成99.2亿元,占地区总量的75.8%。
与此同时,呼和浩特市各旗县区也根据自身实际,充分发挥比较优势,为民营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供有利商机和空间。今年以来,呼和浩特市九个旗县区依托各自优势和各具特色的经济板块,先后与重点民营企业达成合作。一是内蒙古山路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利用托县水煤组合、电价比较、区位交通等优势,规划投资100亿元在托县建设1000兆瓦太阳能发电和城镇建设相融合项目,其中建设光伏温室大棚1080座,现代化的光伏小镇3000户,种植优质牧草40000亩。项目建成后,光伏发电年产值将达20亿元,将解决就业人员近万余人。二是内蒙古维多利集团、内蒙古巨华集团等企业在回民区共同投资兴建的内蒙古大商城,集商业、金融、电子商务、文化产业、生活休闲、餐饮娱乐、仓储物流为一体,建成后预计可实现年营业收入30亿元,年缴纳税金2亿元,并提供15000个就业岗位,对回民区服务业发展将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成为带动回民区经济发展的新增长点。另外,玉泉区形成了一批大中型商场及几处大规模的水果、蔬菜批发市场,同时充分利用旅游资源丰富的优势,形成了首府城区的黄金旅游区;新城区形成了以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批发零售贸易业为支柱产业的一个门类齐全的优势产业;和林县成功引进以蒙牛乳业为代表的一批优势龙头企业,培育绿色食品加工业、电力产业、石材建材业、现代服务业和林草业“五大”支柱产业,实现了县域经济的跨越发展。
二、首府民营企业发展遇到的主要问题
(一)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服务不到位。一是民营企业农村用地的审批程序相对繁琐,以致民营企业项目投资中途搁置;二是民营企业农村用地的权属不明确,给民营企业投资带来困扰;三是政府对于县域经济发展建设规划一张图纸、一个模式,没有突出特色,不切合各个县域生产、生活的实际;四是政府对县域地区的民生工程投入不够。
(二)基础设施相对落后,区域弱势明显。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本、项目、人才都要向最适合增值的大中城市、交通枢纽和平原地区流动,对条件相对薄弱的地处非交通要道的县域,民营企业受到的关注较少,并且难以留住优秀人才。交通、通讯、文化、卫生等方面的落后,以及缺乏吸引力的投资条件和环境,加之缺少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基础条件相对落后的县域发展经济步履维艰。
(三)投资建设的辐射作用不够强。部分民营企业思想认识还存在差距,对自身所肩负的责任认识不足,在县域经济建设中,仍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致使好多项目因投资大、利润小、回报周期长而被搁置。县域经济的发展不单纯是靠项目建设,还要靠项目带动诸如交通、卫生、医疗、就业等民生工程。而大多数民营企业在投身县域经济建设过程中,不愿意在基础设施方面花钱,错误地认为民生工程是政府的事情。
(四)融资渠道不畅。国有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更多面向规模以上的大型企业,对中小微企业的贷款支持力度不够,基层银行的信贷额度不足,不能够满足当前各县域民营企业的资金要求。
(五)县域经济各类数据统计存在的问题。调查中发现,关于首府县域经济发展的各类数据统计口径不明确,统计范围及概念模糊,甚至留有空白,难以为相关部门解决县域经济建设中的问题和为民营企业参与县域经济建设提供参照。
三、促进首府民营经济发展的几点建议
(一)完善制度,长效监督。为了大力培育市场主体,鼓励更多的民间资本参与县域经济建设,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建议把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纳入有关职能部门的目标考核内容,对全市各区、各部门县域经济发展进行定期监督和考核。2013年,呼和浩特市工商联代市委、市政府起草了《关于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实施意见(讨论稿)》、《呼和浩特市关于进一步发挥异地商会作用的意见(讨论稿)》以及《关于对旗、县、区、开发区非公经济年度考核暂行办法(讨论稿)》,提出:一是建立民营企业重点联系帮扶制度,重点联系帮扶对象,市本级联系民营企业100户左右,旗、县、区、开发区联系民营企业30-50户左右;二是以成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及股权基金的方式,积极组建融资服务平台。
(二)各尽其能,因势利导。一是政府相关部门要为促进首府县域经济发展做好多方面的组织协调工作,以更优的环境、更好的政策推动发展。二是组织各类媒体深入宣传中央、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大力宣传和报道对首府县域经济发展作出贡献的民营企业,形成尊重和支持民营企业的良好社会风尚。三是为了承接先进产业,帮助民营企业找到新的发展路径,组织民营企业到那些在发展县域经济方面做得好的地区调研考察。四是通过开展“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理想信念教育实践活动”,与异地商会、行业协会代表座谈会、见面会等,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致富思源,富而思进”,转变思路,更新观念,有意识地到首府县域去寻找项目。五是完善和加强呼和浩特市县域经济统计办法,建立健全县域经济统计概念、指标等,合理界定统计范围,全面科学地反映首府县域经济发展情况,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做好县域经济发展工作提供重要参考依据。
(三)因地制宜,互惠互利。要整合资源壮龙头,转型升级强实力,建稳基地促发展,利益联结增效益。县域经济发展同样需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通过认真地调查分析,论证项目的可行性与操作性,找准各区域的特色和优势,整合和优化当地资源,在开发利用、深加工以及产业链上下功夫。工业要集约布局、集群发展,突出园区建设和龙头企业的培育;农牧业要大力推进农业规模化种植、标准化生产和产业化经营。有了适宜的项目,还要有良好的运营模式,在把民营企业、科技人才、县域农户有机结合起来的基础上,建立科学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才能保证项目正常运转,取得实实在在的效益。
【关键词】工伤事故责任,雇员受害赔偿责任,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免责事由
随着市场经济的确立与发展,工业事故不断,屡现媒体,反映了工业化的加剧和市场经济初期的稚嫩。相当工人在事故中伤亡,侵权索赔案件不断。一般而言,实施了工伤保险制度的企业,其职工因工受害后能得到适当赔偿和妥善安抚,而大量的非公有制经济业主因各种原因尚未实施工伤保险制度,雇主在雇员因工受害后往往以雇员有过错为由推卸责任,雇员难以得到适当赔偿和安抚,大为不满,以致诉诸法律。在侵权案件中,这类案件占了绝对多数。类似的事故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发生。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因无法律和司法解释明文规定,对有限法条之理解又各有见地,故裁判结果各有不同。一些法官将其定性为工伤事故损害赔偿案,适用工伤保险赔偿标准由雇主赔偿;一些法官则将其定性为雇员受害赔偿案,适用无过错责任和参照一般侵权赔偿标准由雇主赔偿;而另一些法官则以雇员未参加工伤保险不宜定为工伤事故为由以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定案,并适用过错责任由雇主和雇员分担责任。出现这种尴尬局面的原因除立法缺陷外,主要是法律界和法学界对工伤事故责任与雇员受害责任之概念、性质、归责原则等存在模糊认识和分歧。不仅如此,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9年第1号发表的《张连起、张国莉诉张学珍损害赔偿纠纷案》中,天津塘沽区法院裁判时就有“依照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的规定,被告(雇主)由于过错侵害了张国胜(雇员)的人身安全,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表述。该案例就是运用过错责任来解决雇主对雇员因工受害赔偿责任的先例。但学者对此公布案例颇多质疑,学者多为主张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来处理这类案。而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中分别规定了“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和“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两个不同类别的案由,然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该两类案件的性质界定、归责原则等又未作明确规定,上亦未有明晰的答复,导致认识和理解混乱,进而在审判实务中出现上述状况。
通过对劳动保险法上工伤、工伤事故保险责任和侵权法上工伤事故责任、雇主对雇员的赔偿责任的对比,提出侵权法上工伤及工伤事故是套用劳动保险法上之术语,实际上侵权法上之工伤事故责任与雇员受害赔偿责任(即雇主责任)并无本质区别,在我国侵权法上应废除工伤事故责任之称谓,采用民法之通例,建立雇主对雇员受害赔偿责任(或称雇主责任)制度,明确雇主对雇员受害的赔偿责任之归责原则应为无过错责任原则,雇主的唯一免责事由是受害人故意。
一、
工伤事故责任及雇员受害赔偿责任的概念和性质区别
(一)相关概念
弄清工伤事故责任和雇员受害责任的概念和性质,是正确处理此类案件的前提。
所谓工伤,习惯上就是指工作过程中遭受的伤害,它是我国特有的概念。最初其本意为因工负伤、残疾、死亡。西方国家鲜见“工伤事故”之称谓,而工业事故之称较为普遍。对于工伤的论述,观点颇多。有一种观点认为,工伤就是企业职工在生产岗位上,从事与生产劳动有关,或是劳动条件、作业环境所致引起的人身伤害事故、职业病。而另一种观点认为,工伤是指在生产、工作或在去往生产、工作岗位上负伤、致残、死亡三种情形。实际上只是表述不同,其内涵是一致的,即是因工受害。但在劳动法上,它却是一个特定的概念。对已实施了工伤保险的企业在其职工因工伤亡后,按照一定的程序向劳动行政部门(现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同)报告,由劳动行政部门加以认定,未经认定不为工伤。认定职工工伤,给予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反之,不认定为工伤,则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可见,在劳动法上,工伤是一个特定的劳动法术语,认定为工伤是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条件。此外,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另一个前提条件是业主为职员办理了工伤保险手续,交纳了工伤保险费。否则,同样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业主如果未给职员办理工伤保险手续,也就不可能申报工伤认定和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因此,工伤及工伤事故应当是劳动保险的性质,是国家为保护劳动者人身安全而创设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执行的公法义务,但其有私法上的效果。工伤事故由劳动保险法调整,这在1953年《劳动保险条例》(修正案)和《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及最近颁布尚未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中得到明确体现。学者们亦普遍认同
(二)性质认定
那么,工伤事故是否同时具有民事侵权行为性质呢?民法学家杨立新认为,工伤事故既是特殊侵权行为,又是劳动保险行为,是劳动法和民法这两个基本法的法规竞合。笔者认为,工伤及工伤事故是劳动法上的专有术语,未经劳动行政部门经过一定的程序不能认定为工伤,这一专有术语不应搬到民法上来运用。但职工工作受害后,不论其是否参加工伤保险,是否认定为工伤,均可以民事侵权为由向业主索赔。在西方国家,劳动法并非独立的部门法,劳动法律关系统由民法调整,即使创立劳工赔偿法这种单行法,也是作为民商法的特别法而存在,因而不存在工业事故性质的双重性。所以,我们大可不必将劳动安全法律规范上之专用术语硬搬到民法上来,反而引起混乱。
为什么在我国民事侵权领域出现了工伤事故赔偿责任和雇员受害赔偿责任两类本质相同而不同称谓的案件呢?我想是有一定原因的。我国在长期实行计划经济期间,经济主体形式的单一,国有和集体企业占居绝对优势的地位和法律地位,其员工亦受到特别的劳动保护,国家通过劳动法强制企业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以示对劳动者的关怀和保障。公有制企业职工因工受害后则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故有工伤及工伤事故之称谓普遍运用。一些未实施工伤保险的公有制企业的职工因工受害后的民事索赔诉讼则习惯上延用劳动保险法上的称谓亦称之为工伤事故赔偿纠纷。而对后来出现的非公有制经济业主则称之为雇主,其职员则称之为雇员,其雇员受害后的民事索赔诉讼则称为雇员受害赔偿纠纷。其实这两类案件均是工业事故引起的雇员受害,其性质是一样的,只是雇主性质不同罢了,一个为公有制另一个是非公有制。民法学家梁慧星在《雇主承包厂房拆除工程违章施工致雇工受伤感染死亡案评释》一文中的论述表明,工业事故存在于一切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之中。他对工业事故的定义是有雇用合同关系之受雇工人在执行职务中遭受伤害,即是工业事故。此文通篇未提工伤及工伤事故,表明了其并不认同将劳动法上的特定概念与侵权法上之概念混同。
我国工伤事故索赔诉讼实际就是现代民法意义上的雇员因工受害索赔诉讼,二者并无本质区别,仅是称谓不同而已。应采用现代民法上之雇员受害赔偿责任(或称雇主责任),而取缔我国民法上之工伤事故责任这称谓,以免混淆于劳动法上之工伤事故保险责任。
1999年的宪法修正案已明确指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非公有制经济是由宪法确认的一种必要的经济形式,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宪法和法律既不能给予公有制企业以特权,也不应歧视非公有制经济,必须平等保护各种经济形式的财产权利和其他权益。宪法和劳动法亦同样规定了公有制企业与非公有制经济中的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平等地享受劳动安全保护,二者的社会地位和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因此,无论是公有制企业或是非公有制经济中的劳动者因工受害后的民事索赔诉讼,已没有必要区分一为工伤事故赔偿(或为工业事故赔偿),一为雇员受害赔偿,应统一采用后者。
二、工伤事故责任与雇员受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工伤及工伤事故本是劳动法上的特定概念,既已习惯将其套用到侵权法上来,其应该有自己独立的归责原则,以示与雇员受害赔偿相区别。但是,法律并未将两者明确区别,学者们亦有不同见解。民法学家杨立新仅承认工伤事故责任,不承认“雇员受害责任”名称的独立存在。 其认为:“只有实行劳动保险的单位,才存在工伤事故待遇的适用,因此,工伤事故只存在于各类企业之中,包括国营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如三资企业等。其他雇用劳动者的个体、合伙企业,亦应包括在内”。他延用了劳动法上“工伤事故”概念于侵权法,工伤事故包括所有公有制和非公有制经济的职工、雇员因工受害。他认为工伤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不是过错责任原则。而梁慧星教授在研究此类案件时并不采用“工伤事故责任”的称谓,其在论述所有公有制和非公有制经济领域均称为“工业事故”,从而引起的因工受害侵权诉讼为雇员受害赔偿之诉,适用无过错责任。笔者赞同梁教授的观点。民法理论上应该取缔“工伤事故损害赔偿”和“工伤事故责任”之称谓,代之以“雇员受害赔偿”和“雇员受害赔偿责任”(或称雇主责任,下同),以便与劳动保险法上的称谓相区别。下面仅围绕雇员受害责任进行论述。
在劳动法上的工伤事故保险责任与侵权法上的雇员受害赔偿责任虽然是两类不同性质的责任,但其归责原则是一致的。工伤事故保险责任实行“无责任赔偿”(或称“无责任补偿”)原则。即是雇主为雇员办理了工伤保险手续后,雇员因工受害符合工伤范围的,不考虑雇主和雇员的过失(故意为免责)而由劳动保险经办机构用工伤保险基金给予赔偿的劳动保障措施。其本质是一种劳动保险合同。
雇员受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在法律中无明文规定,但适用无过错责任已是法学界的共识。
(一)无过错责任的确立及相关立法
无过错责任发端于19世纪末欧洲资本主义工业化兴盛时期。自19世纪下半期起,工业损害便成为十分普遍而尖锐的社会问题。1860年前后,英国煤矿平均每周有15人死亡。“单是美国,自1900年前后起,每年在工业事故中就有大约3.5万人死亡和200万人受伤。”各种事故,不仅给工人阶级,而且给社会各阶层带来了严重的危害。受害者的补偿问题引起了社会日益广泛的关注,传统的责任原则在这方面越来越令人不满。按照当时侵权法上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当事故的发生归因于受害人的过失或者不可抗力时,不存在赔偿责任。而在现代工业事故中,这样的“无可补偿”的损害案件占有很大的比例。例如,在德国1887年-1907年工厂事故统计中,归因于“工人的过失”和“不可抗力”的占历年总数的70%以上。因此,大量的受害工人得不到法律救济,工人与资本家的矛盾越来越尖锐。这种状况严重了工业化的正常发展和社会秩序的稳定。无过错责任立法在社会的压力之下得以诞生。
无过错责任的立法,首先在德国1884年《工伤事故保险法》中诞生。随后各资本主义国家相继立法采用。可见,无过错责任是工业化社会的必然趋势。无过错责任的采用,加强了对受害人的保护,但却加重了经营者的负担,加大了经营成本;受害人诉讼求偿亦不方便。于是,保险法和社会保障法将这种负面影响转移至社会,加害人仅增加一点保险费的支出,就将加害人的赔偿责任转移由保险公司或社会保障机构承担。在大多数国家,劳工赔偿已经纳入社会保险领域。“社会保障法为受害者提供了便利而可靠的来源,赢得了大批事故受害者的青睐。于是,至少在非故意人身损害的法律补救方面,侵权行为法已退居将要地位。”于是,一些学者提出了侵权行为法的“危机”问题,担心侵权行为法被社会保障制度和保险制度取代。努力寻找过错责任原则在工业事故侵权赔偿中的存在合理性并意欲否定无过错责任。
侵权行为法之目的是让受害人获得补偿或赔偿。受害人受害后涉讼之目的主要是获得损失后的赔偿。至于如何获得赔偿或者由谁赔偿只是一种手段或程序。这种手段或程序相对于获得赔偿这一目的来说处于次要地位。受害人关心的是诉讼结果。保障法正好较好的实现了受害人的这种目的。它对解决化进程中的矛盾冲突非常有效,对促进工业化作出了重要贡献,应当提倡。
(二)我国相关的立法及完善
我国的工业化方兴未艾,工业事故不断已是众所周知,与西方国家的工业事故并无本质区别。在《劳动法》、《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规定了公有制和非公有制经济中不论何种性质的职工均要参加工伤保险是保护劳动者因工受害后的有效措施。但长期以来,公有制经济执行得较彻底,由于非公有制经济用工的临时性比较突出和不便管理等原因,国家一直没有制定出非公经济施行工伤保险的具体操作细则,工伤保险实际并未真正在非公有制经济中得到全面落实。大量的非公有制经济雇员因工受害后不能便捷地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要花昂贵代价去诉讼索赔,在归责原则不确定的变数中往往结果难以预料。
我国《民法通则》未规定雇主对雇员受害的赔偿责任,有其原因。在1980年至1986年草拟和颁布《民法通则》期间,我国的工业、采矿、建筑业等还是单一的公有制。工人执行职务受害,完全由工伤保险处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全面展开和深入发展,特别是实行了市场经济,打破了单一的公有制经济结构,出现大量个体、合伙、私营及村办、乡办工业、采矿和建筑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出现了建筑队向城市进军的浪潮。这些企业和建筑队的工人数以千万计,绝大多数不享受劳动保险。因工受害后只能诉讼索赔。这些工人在工业事故容易发生的行业,干着最苦最重最累的劳动,收入微薄,因工受害时得不到赔偿,无奈之下艰难地使拿起武器。雇员受害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的争论让诉讼结果难以预测,有时还被打上五十大板。这对本是弱者的受害工人极不公平。
在侵权法适用上有一个原则,即法律明确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则适用之,如无明确规定的则适用过错责任。因此,一些学者为了弥补我国民法的不足,试图对《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作扩张解释,使无过错责任原则包含一切工业事故,让广大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受害雇员得到法律的全面保护。
在我国,工业事故中的雇员受害之归责原则虽然法律无明文规定,但法学界对工业事故适用无过错责任的观点已趋一致。笔者亦认为,从法理和现实的角度考量,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理由一,工业事故中雇员受害赔偿的归责原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已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原则和民法之通例。理由二,按照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劳动保护的权利;劳动保险法律规范亦规定雇主为雇员办理工伤保险交纳工伤保险费是雇主的法定义务。如雇主违反该法定义务,雇员因工受害后,其应承担雇员无法得到工伤保险补偿的不利后果,应按照工伤保险的“无过失责任”来确定雇主的责任。理由三,适用过错责任不利于工业化的健康发展。试想,大量的工业事故使大量雇员受害,如雇主又不愿交纳工伤保险费,雇员受害后又适用过错责任推卸责任或分担损失,受害雇员得不到赔偿或仅得部分赔偿,势必让广大雇员大为不满,加剧与雇主的冲突,不利于工业的正常运转和工业化的正常发展。理由四,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能促使雇主加强对雇员的管理、监督,减少事故发生,维护社会稳定。由于加重了雇主的责任,雇主必然会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努力提高管理水平,采取有力措施避免事故发生。理由五,体现民法上的公平原则,保护弱者。雇主相对于雇员来说经济地位占绝对优势,雇员是在雇主提供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下为雇主劳动而受害,事故来源于雇主的生产经营活动,换句话说就是雇主是危险源的制造者。生产经营的受益人为雇主,根据报偿,利之所在,损之所归,雇主应赔偿雇员受害的损失。理由六,如果认为无过错责任加重了雇主的责任,雇主可以通过商品价格调节机制或实施工伤保险以分散责任。而雇员除要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外再没有其他途径分散损失。
三、雇员受害赔偿责任的免责事由
雇主对雇员的赔偿责任虽为无过错责任,但并不排除雇主在出现某种免责事由的情形下免除责任。在我国,关于雇主的免责事由,尚无法律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出外。”该条规定了一般侵权行为的免责事由是不可抗力,但法律又没有规定雇主对雇员受害的免责事由。于是,一些学者便顺理成章的认为该免责事由适用于雇员受害责任。笔者不敢苟同。
首先,我们从工伤事故保险责任来,《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犯罪或违法、自杀或自残、斗殴、酗酒、蓄意违章不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规定,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不认定为工伤。该规定即是工伤事故保险责任的免责事由。该免责事由无一不是以受害人主观故意造成为标准,只有主观故意造成的恶果才由受害人自己承担。而不可抗力并不是工伤事故保险责任的免责事由。因此,即使是不可抗力,受害雇员亦应得到工伤保险待遇,体现了不可抗力发生的损害应由雇主承担的法律本意和保护受害劳动者之重要性。在侵权法上,不可抗力亦不应是雇主的免责事由。首先,其应与工伤事故保险责任相一致。
其次,即使是双方都不能预见,亦不能避免,但受害者是雇员,雇员是在为雇主利益的劳动中受害,根据报偿理论和公平原则,雇主是不能免责的。如无辜受害雇员的损害不能得到补偿,就不能体现无过错责任所具有的补偿受害人的损害之公平观念。
第三,有学者认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高度危险作业的唯一免责事由是“受害人故意造成”。虽然该条列举的危险作业不能涵盖所有工业事故,但有部分属于工业事故。故得出,部分工业事故的免责事由是“受害人故意造成”,推导出全部工业事故的免责事由都是“受害人故意造成”。
结语:
我国《民法通则》未对雇主责任作明确规定,工伤保险又不能覆盖所有非公有制经济,大量的雇员受害赔偿诉诸法律,司法实践在法律适用上已相当混乱,在加大强制工伤保险的情况下,迫切需要在民法中规定雇主责任,或者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确立雇主责任制度。然而,最近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侵权行为法编却没有规定雇主责任,让多少学者大失所望。作为一名法官,有法不依谓之为不称职,而无法可依仅能表现出尴尬。法学界对雇主责任已达成共识,雇主责任理论已成熟,立法者应尽快补缺。
注释、:
一、我国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交易成本分析
交易成本,简而言之,就是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各项成本。交易成本是新制度经济学最为核心的概念,由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科斯首先发现。科斯在《企业的性质》一文中发现了交易成本的存在,列举了交易成本的一些类别,但没有明确使用这个词,而是在1960年的《社会成本问题》中首次提出了交易成本的概念。结合我国混合所有制经济实际,本文将其存在的交易成本分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企业决策所产生的交易成本。公有制企业与非公有制企业在进行是否以有限责任、股份制、联营等方式与对方组成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决策时,需要协调好各自内部的利益关系,不可避免地要耗费交易成本。二是信息成本。双方都会从各种渠道搜集对方相关信息,包括对方的规模、员工数量与质量、运营状况、公司治理结构、发展战略、合作诚意等,以此来缓解信息不对称,便于在谈判中取得信息优势。三是谈判成本。公有制与非公有制企业在组建混合所有制企业时需要进行谈判。四是市场进入及退出产生的交易成本。公有制企业及非公有制企业想要组建混合所有制企业,需要将生产要素重新配置,也就是要进入市场或退出市场。
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面临高交易成本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人的因素。现实中的人理性是有限的,不可能掌握全部信息,会导致契约不完全,进而产生交易成本。二是资产专用性。资产专用性、交易频率与不确定性是交易的三个维度,其中资产专用性最为重要与关键。三是市场环境。交易需要在特定的市场环境下进行,包括法律环境、政治环境、经济环境、技术环境和文化环境等。
二、交易成本对我国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影响
我国混合所有制经济经历了由o到有,再到迅速发展的历程。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现实形态是现代企业制度,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符合现代大生产与市场竞争的需要,是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的必由之路,在未来理应成为基本经济制度的主要表现形式。但是,公有制与非公有制资本在组建混合所有制企业时,会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只有在收益大于成本的情况下才会选择融合。事前及事后大量的交易成本,直接增加了交易方组建混合所有制企业的成本,在很多情况下,当期成本要大于预期收益,这样企业就不会选择混合所有制的经济形式。从微观层面来讲,高昂的交易成本使得很多国有企业未进行股份制改革,仍是国有独资;很多非公有制企业虽然想与公有制企业融合,获得更高的发展平台,但是过高的交易成本使企业无法融合。从宏观层面讲,导致我国混合所有制经济总量并不大,占整个经济的比重不高且尚未达到一半,还需要进一步大力发展。当前,大部分国有企业完成了股份制改革,吸收了大量社会资金特别是非公有制资本,已经在形式上成为了混合所有制企业。但是,混合所有制企业内部不同性质的产权主体难以达到利益协调一致,产生了大量的交易成本,造成企业有限资源的损耗,抵消了混合所有制经济所带来的部分好处,影响了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科斯定理与混合所有制经济
科斯第一定理:只要市场交易费用(即科斯所说的定价制度的成本)为零,且权利得到明确界定,无论产权属于何方,经济当事人只要通过市场交易的途径就可以达到同样的资源配置的最佳效果。科斯第二定理:在市场交易费用为正的情况下,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会对经济制度运行的效率产生影响。该定理所蕴含的现实意义在于它告诉人们,在交易费用为正的世界上,权利的界定和调整不会不影响经济效率和产出水平。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初步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走出计划经济体制时代,进一步解放社会生产力,大力促进了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在非公有制经济中以我国中小企业发展为主形成了新的经济增长点,发挥了对国民经济的拉动作用。根据有关部门的统计,目前我国非公有制经济中的中小企业发展异常迅猛,从数量上看已经达到了4200多万,经工商部门注册的中小企业已经达到430多万户,个体工商户达到3800多万户。“十五”期间国民经济年均增长9.5%,而规模以上的工业中小企业的增加值年均增长28%。中小企业创造的产值和服务价值占到国民生产总值的60%左右,中小企业上缴的税收占国家税收总额的50%左右;65%的发明专利、80%以上的新产品开发都是中小企业完成[2]。根据国家统计局测算,我国非国有经济创造的增加值占GDP比重从1998年的53.57%增加到2007年的69.37%。从这些数据中可以看出作为我国非公有制经济中的中小企业对经济占比贡献很大,同时我国中小企业对经济增长也起到了非常重要的推动作用[3]。
从三十年来的发展历程来看,我国非公有制中小型企业能够充分地发挥自身灵活特点,通过外贸部门直接出口产品,生产适销产品,创造出了更多的外汇创汇,向大型企业提供配件等方式实现了间接出口。在这样一种整体发展向好的情况下,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来。根据国家工信部出台的统计数据,2011年我国规模以上非公有制中小型企业亏损面达到15.8%,同期增长0.3%,亏损额度增长率高达22.3%。规模以下小企业亏损情况更加严重,主要表现在人工涨、汇率涨、原材料价涨等。近年来连续发生的用工荒、用电荒、资金短缺、劳动力成本增加对我国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生存和发展形成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二、中小企业实施品牌战略产生的问题
(一)品牌意识淡薄,缺乏品牌管理理念
品牌战略在企业管理和企业发展中起着重要的战略指导和战略决策作用。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我国中小企业充分利用品牌资源已建立、发展出自己的竞争优势。但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民营经济研究中心2005年的《中国民营企业竞争力报告》中指出:中国制造业500家民营企业在工商局注册商标的只占20%。从这一数据中可以看出,我国非公有制中小型企业在国内、外市场竞争中形成的自身品牌较少,树立企业品牌的意识不强,形成行业领导者的品牌更寥寥无几[4]。大多数中小企业在认识上不够长远,认为企业自身的规模不够大,企业面临的首要任务是解决生存问题和资本的原始积累。没有品牌的经营理念,淡化产品的品牌力量,没有品牌规划,对于品牌和消费者的关系、消费者对品牌的认识则更不到位。在资金困难、技术落后、人力资源缺乏等情况下,中小企业不愿意也没有耐心去做品牌规划。
(二)品牌定位模糊,无法实施战略规划
实施品牌战略是一项长期系统工程,中小企业在制定品牌战略时需要结合实际从品牌定位、品牌延伸、品牌创新和营销策略等方面对企业品牌进行长期规划。然而,很多中小企业在实施品牌战略规划时往往陷入误区。一些中小企业把阶段性的广告诉求、产品优点作为品牌识别的战略定位,这种做法有悖于品牌定位。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和面对错综复杂的外部环境时,企业更不能采取损害核心价值的战略、战术来追求短期利益。例如,价格战中盲目的降价对企业品牌形象和消费者的忠诚度受到严重损伤[5]。进行品牌战略定位要解决品牌结构的问题,产品定位目的是要得到消费者信赖,市场定位是为了准确找到目标消费者。中小企业品牌战略定位不准便无法形成长期的战略规划,失去应有的市场份额。
(三)品牌管理落后,缺乏品牌管理团队
根据调查发现,大部分中小企业品牌管理的基础还很薄弱,虽然意识到品牌及品牌战略的重要性,但是却没有从市场调研、品牌定位、品牌概念、品牌形象、整合传播等几个方面去建立起一个系统的品牌战略管理团队[6]。怎样才能将企业品牌转化为企业的现实效益并增值呢?实施品牌管理的少数人员难以量化出每一项营销工作及投入怎样才能转化为销售和产出。企业内部品牌管理缺乏沟通,产品品牌缺少合作只局限在单一品牌、单一产品和市场。实际中我国中小企业在品牌战略管理中突出表现在人员综合素质差、流动性强、企业归属感低、培训教育投入少等多个方面的结构性矛盾。实施品牌战略管理的部门难以形成,对于一个稳定的中小企业品牌建设与运营团队更加难以得到保障,对中小企业长远战略发展产生了阻碍作用。
(四)品牌价值不高,产品研发创新乏力
创新已经成为当下所有企业抢占市场、参与竞争合作、不断提升利润空间的关键核心武器。现阶段我国大部分企业生产的产品还主要以低端、劳动密集型为主,而高新技术产品、前沿商品比重则相对较小,在这一方面我国非公有制中小型企业表现的更加突出。这一状况形成我国中小企业生产的产品普遍在产品价值和品牌价值上都较低,企业形象和品牌在国内、国际市场认可度都不高的现象。品牌总是附加于企业生产的商品之上,我国中小型企业存在着产品技术不高、生产环境差和企业质量整体管理等方面制约。在关键技术突破和产品换代升级的研发、在产品线规划与创新力度方面严重先天性不足。进一步来看我国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在同质性产品市场上竞争优势表现得更加困难和不足[7]。
三、中小企业实施品牌战略措施及对策
(一)树立品牌意识,实施品牌管理
从现实角度分析我国非公有制中小企业树立品牌战略管理的观念更加迫切,企业需要一个长期的品牌战略来指导。要充分认识到品牌战略对企业长远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在建立品牌意识方面建立起一套系统的品牌战略规划部署,在突出产品的特性和优点方面,又要不断地提高产品的质量,做好市场调研、品牌定位、品牌概念、品牌形象、整合传播等几个方面的工作。在打造适合自身发展的品牌战略之路的同时还应对品牌进行正确的诊断和评估,规划及实施,培育发展企业自己的品牌文化、产品优势。用实际行动履行品牌承诺。
(二)准确市场定位,确定战略品牌
明确企业产品的定位,品牌个性鲜明,才能确定目标消费群,这是我国中小企业特别要做好的一个方面。首先,要明确品牌突出的识别特征。即与不同品牌的同一类型产品的区别,只有这样才能在品种丰富的市场竞争中得到消费者的青睐。其次,要准确界定目标消费群体。不断在市场需求变化的条件下,有新的突破,以固化品牌在消费者心中的地位,持续提高消费者对品牌的忠诚度。最后,要积极有效地传播品牌形象。品牌定位要向消费者传递品牌形象,通过品牌宣传来了解产品的功能和特性,让消费者产生认同感。
(三)提高产品质量,加大研发创新
我国中小企业要打造自己的企业品牌,首要做的就应该是提高自己生产产品的质量与效益,保证生产出高品质的产品能够经得起消费者和市场的检验。技术研发与创新是企业培育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环节,也是树立企业品牌的原动力。不断有计划地加大资金投入,在产品设计和生产技术上寻求突破,在原有产品的基础上不断进行更新升级换代,制造出技术领先、功能齐全、使用价值高、市场需求前景广阔的产品[9]。只有在质量过关、技术领先的条件下,我国非公有制中小型企业才能保持产品品牌的可持续发展,在市场竞争中以设计生产出性能优异、质量卓越、美观大方的产品来立足。
要讨论以上问题,笔者以为有三点需要成为前提:一是,国企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大家庭的儿子,民企也是儿子,而且都是亲儿子,决不是敌对的双方,理论上本不存在“进退”问题;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涵里边,肯定应当包括“社会主义民营经济”一说;三是,我们需要认真解读经济的本原――“经世济民”。
经济本来就姓“民”。
经济可以理解为社会发展的要素,也可以理解为与政治平行的一种概念,也可以理解为一种手段,因为它本无唯一的定义,但发展经济的目的,却可以聚焦――那就是“经世济民”。
经济在价值论上体现的这个“民”,应当是为人民谋利而来,为改善民生而去。而经济在方法论上的这个“民”,则应当由“人民创造”而生。至于经济在性质上的这个“民”,既包括公有制经济,也包括非公有制经济,而不是有人理解的那种处于强势的“官经济”与处于弱势的“民经济”。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排除不了需要创造“民办,民营,民有,民享”的民本经济模式。
改革开放已经30多年。这期间,中国的民营经济发生了巨大变化,从“允许存在”到“适当发展”,从“允许适当发展”到成为“重要补充”,从“重要补充”到“重要组成部分”……这些认识上的递进,不光是理论上的探讨,更早已成为政府落地的政策。但为什么在今天,反而对民营经济彷徨了呢?
民营经济为资源、能源小省的浙江一跃成为经济大省作出了巨大贡献。毫无疑问,民营经济具有更强的“内生性”要素,更具有创业创新机理,它不但为社会创造巨大财富,而且在民营经济不断提高质量的过程中,对人的全面发展提供了更多可能,一大批“草根浙商”正逐渐成长为现代企业家。
答:不完全是。按照马克思的理 论,财产的概念更具有根本的性质。正如国有经济、集体经济是公有制的具体形式,而不是 公有财产或公共财产的全部,个 体经济和私营经济,也只是私有制的两种具体形式,而不是私有财产的全部。 私有财产不仅包含属于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具 体形式的所有制,还包括公民或私人的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例如私有房产、汽车、家电 ,以及私人投资、储蓄、金融资产、股票债券等,它比私有制具体形式宽广得多,它们 都应得到保护。
保护私有财产的实质是承认社会主义的中国公民有私有财产。因为有私有财产才需要保护, 不保护就意味着没有私有财产。它是我们一切法律、制度、工作的基础,属于根本性的制度 建设。
问:这样看来,从更广阔的范围说,整个社会主义阶段都应当是公有私有并存,共 同发展。
答:这是改革开放以来获得的一个新认识。正如党的十五大报告所说,"公有制为主体、多 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多种所有制当然 包括各种形式的非公有制经济、私有制经济。我们很难设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结束以后, 就不再允许私有制经济的发展了。社会主义国家既要支持和保护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也要支 持和保护私有制经济的发展。这是生产力发展的客观需要,是不以人的意愿为转移的。
问:现在的情况是,许多民营企业家仍有畏惧心理。在没有明确产权的情况下,一 些民营投资者对未来仍然不放心。
答:我国现实中存在的非公有制经济,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商投资经济等,全部是 在改革开放的大好形势下重新出现并发展起来的。它同其他西方国家私营经济的正常发展 所走过的道路是不同的。人家是由低到高自然发展的,我们则在这之前经过一场消灭私有 制的改造运动,这段历史是不应忘记的,也不能忘记。现在谁都相信历史不会重演了,但这 段历史留给人们的印象太深了。因此,现在重新发展起来的私营经济的当事人,普遍 的心态是,拥护党的现行政策,但又担心政策将来会变。
问:在现实中确实存在非公有制经济产权得不到保护而受到侵吞和危害的事件。
答:是的。比如乱收费、乱摊派,私营业主是绝对无法抵制的;他们在同公有制单位 联系、 合作、交易、兼并等关系中,只要发生产权纠纷,私营经济往往处于不利的地位;在 需要民间资本进入时,千方百计动员人家进来,可是当人家进入取得成效时,由于红眼病
作 怪,又想方设法制造事端,侵吞人家的财产,等等。这种案例实在太多了,成为影响非公有 制经济健康发展的一大障碍。
问:依照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 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您曾提出不 要再使用全 民所有制概念,而直接使用"国家所有制经济",将集体所有制概念改为"集体和合作经济 "。为什么?
答:第一,全民所有制概念是一个虚拟的、不规范的概念。
第二,现实中的所谓全民所有制是根本体现不出来的。例如全民所有制包括不包括农民 ,包括不包括个体户、私营企业家?国有经济的福利,农民能否享受得到 ?正如有的经济学家所指出的那样,现实中并没有真正的全民所 有制。现实中存在的是真正的国有经济。国家所有制是规范的概念,宪法中只使用国有制的 概念就可以了。
第三,从理论上说,只要社会上还有多种所有制并存,就不可能有什么全民所有制。何 况全民所有还不如马克思说的社会所有科学。全民所有制还容易使人误解为民营经济,例如 前不久出版的《民营经济实用词典》就把全民所有制经济也说成是民营经 济。
问:为什么要把集体所有制概念区分为集体所有制经济和合作经济呢?
答:第一,原来宪法中所说的,不论农村还是城市,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包括生产、供销 、信用、消费,包括工业、手工业、建筑业、服务业、商业等等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 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这种规定和说法,符合改革开放前的情况,但已经不适用于 改革开放以来的实际情况了。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新视角
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既是老问题,也是新问题。说它是老问题,是因为这一问题在中央文件中提出得很早,且多年反复提出。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就提出了“混合所有的经济”概念:“随着产权的流动和重组,财产混合所有的经济单位越来越多,将会形成新的财产所有结构。”
1999年,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又提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积极推行股份制,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进一步提出,要“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由此可见,提出和实行以股份制为实现形式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一个已经历时二十多年的老问题。但是多年来人们侧重于关注和讨论的是股份制问题,而不是侧重于关注混合所有制经济问题。因此,没有引起对混合所有制经济的不同见解的争论。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专设一节“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决定》提出:“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允许更多国有经济和其他所有制经济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经济。”这段关于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论述与以前的有关论述相比较,有两处新意:其一是以前讲混合所有制是以股份制为主题,是从股份制引出混合所有制经济。而十八届三中全会的论述,是把混合所有制作为独立的主题,突出地提了出来。其二是以前讲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单从或重在从公有制经济的改革着眼的,是将股份制这种混合所有制经济作为公有制经济的一种实现形式,后又强调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十八届三中全会的论述是既从搞好国有经济也从搞好非公有制经济作为着眼点的。
有个区别于过去的新提法,没有引起应有的注意:“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基本经济制度”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就是说,既是公有制的重要实现形式,又是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实现形式。三中全会的决定又明确指出:这既“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也“有利于各种所有制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由于以前讲混合所有制经济,主要是着眼于股份制经济与国有经济的关系,学界曾讨论和争论过股份制的性质和作用问题,而没有专门或侧重于讨论与争论混合所有制经济问题。十八届三中全会将混合所有制经济作为深化改革的独立的议题突出地提了出来,引发多种不同的观点和声音。有中央作为指导思想的声音;有国有企业高管的声音;有地方政府的声音;有私企高管的声音;有主张“国退民进”搞私有化的声音;有坚持按宪法和中央指导思想办事、反对借机消蚀国有经济的声音……
不能用私有化观点错解混合所有制经济
对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改革思路,有人做出与中央指导思想完全相悖的解读和宣传。他们认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就是要消蚀国有资本、“去国有化”、“国企民营化”、“国退民进”、“国有资本退出控股状态”,等等。
经济学界用新自由主义观点解读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代表作之一,是2015年2月27日一位北京大学的教授所作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助推产权结构优化》一文,其核心思想就是“国退民进”,国企放弃控股权。该文提出:“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一个要点是大幅降低国有股比重”。“混合所有制改革成功的一个必要条件是,在绝大多数行业,国家应放弃对企业的绝对控股权”。在竞争性领域可“考虑全面退出”。“混合所有制改革涉及国有资产转让,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是‘国有资产流失’,定价过高,民间资本不会有兴趣”。“现阶段的‘国退民进’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选择”。
这种对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解读,是完全背离中央关于发展混合所有制的本意和精神的,也是背离我国宪法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制度的。
我国实行以股份制为载体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搞好搞活国有经济,而不是相反。历届中央文件关于发展股份制和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论述,讲得很明确。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既不搞单一的公有制,又不搞私有化,而是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搞股份制和混合所有制经济改革,必须以此为中心,服从于这一中心环节。从历届中央文件有关混合所有制的论述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丝毫没有为“国退民进”、消蚀国企留下任何空间。
怎样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讨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问题,首先要明确两个问题:其一是为什么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简单地说,是要将其作为公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以增强和扩大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搞好搞活国有经济。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扩大了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作用和目的:既是为了放大国有资本的功能,提高竞争力,更好地发展国有经济;也是为了扩大私人资本发展的领域,让私资更多进军国有经济,更好地发展非公有制经济。
其二是怎样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对此,笔者提出以下几点:
第一,要以坚持和发展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为前提。同志在2014年8月18日的讲话中强调指出:“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管理企业,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主要行业和关键领域要占支配地位,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在我们党执政和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经济基础中,也是起支柱作用的,必须搞好。”①。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必须以此为指导。实行混合所有制改革,要以有利于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为目的。
第二,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互相融合,应是双向混合,而非单向混合。现在一讲混改,就只是单向混改,即私人资本参股国有经济,而不讲国有资本和集体资本参股私资经济。似乎一讲公资参股私资,就敏感为“国进民退”,侵蚀私企。其实,多年前我在南方参观一家经营得很好的私营医药企业,就是国资参股、私资控股的企业,而且国资占大头,但分散在多家国企。私资占比高,因而私资控股称私营企业。一般把私营经济与私有经济划等号,其实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参股的私营经济,无论由私资绝对控股或相对控股,都会放大了私资的控制力和影响力,是利用公有资本发展和壮大私资自己。不言而喻,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允许和鼓励更多的私人资本参股国有经济。其实,以股份制为载体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已在我国实行多年了。2012年,我国已有2494家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市值达23万亿元。其中既有国有资本,也有私人资本参股或控股。现在是要进一步打开国有经济大门,让私资进入。
第三,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关键问题是由谁掌握和怎样掌握控股权。有的学者和私企高管要求私人资本参股国有经济时,取得控股权。这种要求是否合理?前面已经说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为了更好地发展国有经济和非公经济,既不是让私资侵蚀国资,也不是让国资侵蚀私资,而是要“国进民进”,共同发展。如果私资进入国企,让国资放弃控股权,转由私资控股,那就蜕变为私营经济了。作为混合所有制经济载体的股份制的性质,学界曾争鸣许久。党的十五大报告从经济理论上澄清了这个问题:“不能笼统地说股份制是公有还是私有,关键看控股权掌握在谁手中。国家和集体控股,具有明显的公有性,有利于扩大公有资本的支配范围,增强公有制经济主体作用。”同理,如果私人资本控股,就是扩大私资的支配范围,增强私营经济主体作用,就具有明显的私有性。由此可见,要求私资参股国有经济时一律取得控股权,实际上是要让私资消蚀国资,搞“国退民进”。这背离中央的指导精神,也背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制度,是不可取的。
第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私人资本应有其取得控股权的范围。如果公有资本参股私企,私人资本自然要取得绝对或相对控股权。如果私资参股国企,整体上,国企要“保值增值”。所谓“保值”,就是对存量资本要保持其原价值,不能流失。不是也不应把国企已做好的大蛋糕切一块送给私资。除非有的国企既无关国计民生,又经营不善,需要引进私资,会同意由私资控股。另外,国有经济既要保值,又要增值。增值,就是要扩大资本、做大蛋糕。在扩大投资或进行新投资中,可按照投资项目的性质和国资私资投入的大小,由国资控股或由私资控股。
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不要急于定任务、赶时间、显“政绩”。要先吃透中央文件指导思想和改革精神。要重视顶层设计和实施细则、规范操作。要防止新一轮的国有资产流失。今年6月5日,同志在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上指出:试点是改革的重要任务,更是改革的重要方法,试点能否迈开步子,趟开路子,直接关系改革成效,要树立改革全局观,顶层设计要立足全面,基层探索要观照全局。这一指导思想,应在混改中遵从,特别在私资参股垄断行业国企过程中,要去除随意性与盲目性,要按同志的讲话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