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融资方式汇总十篇

时间:2024-02-24 09:49:52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民间融资方式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民间融资方式

篇(1)

对于民间借贷的概念,理论界已经做过一些研究。一般认为,民间借贷是与正规借贷相对应的。那么,从广义上说,可以把民间借贷定义为除正规借贷以外的借贷,它处在国家宏观调控与金融监管之外,不在官方的统计报表中被披露,也不受法律保护,属于一种非正规的金融活动。有的学者也把民间借贷称为民间金融或地下金融等。民间借贷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融资活动的必然产物,在正规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存在总量与结构供给不足的情况下,又是一种必要的补充。按借款用途,可将民间借贷分为3类:家庭生活性、农业生产性和企业经营性。民间借代的主体仅限于纯粹的民事主体,不包括金融机构,它可以发生在自然人、法人及其它组织之间。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行为,它并不是一种民间投资行为。笔者认为,民间借贷主要指游离于官方正规金融机构之外的,发生在非金融机构的社会个人、企业及其他经济主体之间的以货币资金为标准的价值让渡及本息偿付的活动。

(二)民间借贷的特点

民间借贷与正规借贷相比还是有许多的差别,民间借贷主要具有以下一些特征:

1、参与主体的广泛性

参与主体包括城镇居民、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主、农户、甚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中,借款者大多是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主,放款者包括资金富裕的工商户和、企业主,甚至包括一些村干部。

2、资金来源的广泛性

由于民间借贷参与的主体广泛,其资金的来源也7具有广泛性。不但包括农户、个体工商户和企业的自有资金,甚至私募基金、信贷资金、海外热钱等也出现在民间借贷领域。

3、借贷方式的灵活性

为了缩短资金到位的时间,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民间借贷以现金交易为主,而且交易方式灵活,一般没有抵押物,有的是口头协定,有的是打借条。尽管近年来民间借贷的手续日趋规范,但与正规借贷相比,其手续仍为简便。

4、借贷形式多样化

传统的民间借贷形式,主要有互助会、合会、民间放贷、银背、企业集资、私人钱庄、当铺等,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生活模式、消费方式的不断变化,民间借贷在形式上也“与时俱进”,出现了一些新的、颇具时代特点的形式,比如浙江一些以汽车俱乐部为代表的会所兼有民间借贷行为,又比如有些民间借贷活动是在互联网上,通过聊天室完成的。

5、借贷期限长期化

随着民间借贷用途的变化,即从保障性质的互济互助转向商业性质的资金融通,借贷期限也随之发生变化。当前,民间借贷期限多为一年或一年以上。

6、借贷利率市场化

在目前情况下,民间借贷除了极少部分贷款不计算利息或者仅参照银行贷款利率之外,其利率都是随行就市,且一般高于银行的贷款利率,特别是为了投资而产生的民间借贷,比银行贷款利率要高出很多,更有一些民间借贷是属于非法的高利贷。

(三)正规借贷与民间借贷的关系

正规借贷是指发生在官方金融体制之下的正规金融机构、企业、社会个人及其他经济主体之间的以货币资金为标准的价值让渡及本息偿付的活动。总的来看,民间借贷和正规借贷之间存在着既互补又竞争的关系。

1、互补关系

在我国,正规金融机构主要是为国有经济提供服务的,其资金主要流向国有企业。虽然正规金融机构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支持在近年来也不断提高,但是与对公有制经济的支持相比仍然不足。而民间借贷主要为非公有制经济特别是民间经济服务,其资金主要流向民间中小企业、个体户和农户。由于很多民间中小企业、个体户和农户难以从正规金融部门获得生产和发展所需资金,只能转而求助于民间借贷的支持。从这个角度看,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正规金融的不足,其与正规借贷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互补关系。

2、竞争关系

民间借贷相对于正规借贷具有灵活性、简便性、快速性等优势。简单的说,民间借款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协议借款,没有一些银行内部条条框框的限制,只要双方认可就可以,流程简便,手续办理也比较简单,这就是民间借款最大的魅力所在。此外,民间借贷的利率市场化程度较高,能够更好地引导资金流向,满足借贷双方的需求。民间借贷对于正规借贷的这些优势,都会对正规借贷无形中就形成压力,随着民间借贷市场份额的不断增加,两者在市场上的竞争将会日益激烈。

二、民间借贷的发展现状

(一)民间借贷的规模较大

随着经济的日益繁荣,我国的中小企业,尤其是民营即个私中小企业出现了一种快速增长的势头,民间借贷规模越来越大。2007年据安徽省工商部门调查显示,资金成为安徽省50%以上的中小企业发展的首要制约因素,80%以上的中小企业主要依靠民间融资的办法来解决流动资金的周转。河北工商联于2007年6月关于“企业经营及融资情况”调研显示,由于正常银行贷款途径不畅,民间借贷现象比较突出,177份有效问卷中41%的企业回答有民间借贷。2008年据湖南省企业调查队就民间融资情况进行的调查显示,中小企业融资依靠民间借贷的融资方式占到了50%,调查的行业中,农业占15%,建筑业占10%,制造业占25%,饮食业占20%,房地产业占15%,商业占15%。从以上这些调查可以看出我国现阶段中小企业对于民间借贷的需求相当的大,民间借贷有很大的市场增长空间。民间资本介入融资市场不仅丰富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并且具有融资速度快、资金调动方便、门槛低等优势。

(二)民间借贷主要地发生在市县经济范围之内

民间借贷具有极强的关系贷款性质,也就是说,民间借贷一般地发生于在生产与生活中存在某种密切关系的社会主体之间。由于人们生活空间范围的有限性,民间借贷通常地发生在有限的地域范围之内。据抽查,民间借贷一般发生在我国的市县经济范围之内,尤其是亲戚朋友,邻里之间或是村组之间、乡镇之间等等。

(三)个人之间的民间借贷普遍存大

通过对民间借贷起源的逻辑分析,我们已经得知,最早的民间借贷行为就是发生在个人或是以户为单位的社会主体的简单生产与日常生活之中。历史发展到今天,个人或是以户为单位的社会主体之间的民间借贷仍旧大量存在并且成为民间借贷最大量发生的场所,这种一点,无论城乡都是如此。民间借贷经过十多年的发展,现已成为遍及全国的一种重要经济现象。不仅在经济发达的地区如浙江、温州、福建沿海、广州、深圳、海南等地普遍存在,就是四川、贵州、陕西等的偏僻贫困山区,也是屡见不鲜。

三、民间借贷存在的原因

与正规借贷相比,民间的中小企业贷款活动却异常活跃。尽管国家对诸如私人钱庄、农村合作基金等民间的非法的灰色金融机构进行清理整顿,但这些非法金融机构却顽固地生存着。姑且不论其合法性如何,这种情况的出现乃是与现实生活中有这种需要密切相关的,有其存在的合理性。

(一)中小企业贷款难一直未得到解决

长期以来,中小企业一直是难贷款、贷款难。之所以出现此种局面,主要原因在于:一是中小企业信用体系不完善,银行普遍有惜贷行为。二是担保体系作用有限,运作机制不健全。目前各类政府主导的担保机构有200多家,但分布分散且很不平衡。而且担保机构普遍规模较小,自负盈亏的担保机构为了减少风险。只能提高担保条件并严把担保业务办理关。这严重限制了中小企业的资金融通。三是银行信贷资金的安全性与效益性原则的引导决定了银行信贷资金投向必然倾向于支柱产业以及垄断性行业。

(二)民间借贷形式灵活、便捷

据调查,民间借贷无论在城市还是乡镇,主要往来于经常性的关系之中,不需要办理像商业银行那样繁琐的抵押、担保手续。通常写一张借条或口头约定即可解决问题。正因为这种借贷行为的进出方便,民间借贷市场规模有不断扩大的趋势。

(三)基层金融机构功能萎缩

金融体制改革后,中、农、工、建四大银行基层网点撤并,加之信贷管理体制集中。导致对基层城乡经济发展的支撑在某种程度上出现功能性萎缩.而农村信用社等中小金融机构资金实力、服务功能面对这种形势和环境,难以从根本上改变或填补这种缺位。经济发展的内在驱动力和市场规律本身的作用.必然促使中小企业无奈地选择民间借贷之路。

(四)高回报、高利率进一步激活了民间借贷市场

由于民间借贷利率高于同档次银行贷款利率几倍,高回报、高利率促使其发展呈上升势头。尤其是在当前低利率、低回报期.高利率、高回报的诱惑就显得非常明显。

(五)以亲缘、地缘为纽带的关系本位是民间信贷运作机制的重要基础

民间借贷风险的保障机制也依靠亲缘和熟人关系来维护。民间金融机构在放贷时一般不要求抵押或担保,主要是靠借款人或者中间人的个人信用。一方面这种由亲戚、朋友介绍的借贷活动,有着道德约束的保障,而且这种道德约束往往比法律制裁更有效。另一方面,借贷是以个人信用为基础的,即所发生的是一种个人的关系,借款人对借款有着无限责任,当借款企业逾期不还时,民间金融机构就可凭借借条上诉,法院也会以个人借贷纠纷的形式予以受理。民间借贷在放贷时也可能要求担保,但对担保品没有严格的限制,民间金融的交易双方能够绕开政府法律以及正规金融机构关于最小交易额的限制,许多在正规金融市场不能作为担保的东西,在民间金融市场都可以作为担保。所以民间借贷虽然属于民间经济活动,但它却遵循着具有地方传统特征的行为规范。

(六)借贷双方都有比较优势

对于民间借贷的贷方而言,他之所以选择民间借贷方式来运用自己手头的资金而不选择其它投资或运用方式,正是因为这种方式可以给他带来他自认为最大的综合收益。当然,此处所指的利益不应当仅仅局限于纯粹的物质

利益而应当作宽泛的理解。比如说贷款人不愿选择尽管相对安全却收益较低的银行储蓄而选择风险更大但盈利更高的实业投资是一种收益,再比如说贷款人不愿选择高盈利但高风险的实业投资而选择把资金借贷给他人坐以待利也是一种收益。从这一角度来看,上例中所列举的民间借贷存在的原因之中,比如银行存款利率过低、金融投资环境不活跃、高利贷的诱因等等,均可以归入民间借贷人而言的比较优势之中。对于借方而言,同样也存在着巨大的比较优势。比如说,当借款人为了扩大生产经营却无法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取资金时,也完全可以选择放弃扩大生产的计划,但为什么他偏要选择代价远比正常金融贷款要高的高利民间借贷甚至是超高利民间借贷呢?原因只有一个,那就是经过权衡,借款人断定,他选择民间借贷获取资金扩大生产经营给他带来的收益将很有可能或是选择民间借贷要支付高利,他仍会有利可图,很显然,对于借款人而言,这肯定是一种比较优势;再比如说,借款人本来完全可以去银行贷款且利率更低,但是他为办理贷款所花时间与精力所付出的代价远比高利民间借贷与这咱相对低利的金融贷款人之间的利差还要大,从而使借款人转而求助于民间借贷。以上所列举的都是借款人的比较优势。所以只要这些优势还依然存在,民间借贷就会依然存在。

四、民间借贷的可行性分析

归根结底,民间借贷之所以会出现,其主要的原因是正规金融资金供给与社会资金需求之间的矛盾。就现阶段来说,一方面商业银行追求高利润、低风险,大量的中小企业由于得不到贷款,导致其外源融资渠道不畅,发展受到很大制约;另一方面大量的民间资金不敢去投资或找不到合适的投资出路。这样,中小企业就不得不转向民间金融。民间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鱼水相依,信息交流频繁、信息获取成本较低,降低了信息的不对称性。这一切都使得民间借贷有着强大的生命成长的空间。

(一)民间金融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境中的优势

历史数据显示,截至2004年末,广东民间资本规模折合人民币已超过1.2万亿元。业内人士表示,如果民间借贷合法化,这些民间资本有望被盘活。显然,中小企业不可能完全依靠正规金融渠道获得资金支持,经验证据也表明中小企业在正规金融市场上只能获得有限的资金支持,从此可以看出民间借贷在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具有非常大的优势。

(二)信用约束优势

民间借贷在一个固定范围的地域内,亲缘网络或熟人圈子,往往具有安全可靠、风险共担、互惠互利等综合功能,从而以亲缘、地缘为中心的人际关系网络成为民间经济活动最根本的信用基础。它是如此的重要,以至于任何一位与之相关者都不愿意失去它。在熟人朋友圈子和亲缘性关系网络所进行的交往活动中,都具真诚相待、讲信用等行为特征。具体到民间借贷的结算方面,虽然没有任何成文规定,但参与者都共同遵守约定俗成的惯例。民间金融操作简便,可以针对企业的不同信用状况、资金用途等设计个性化信贷合同,有时可能只需几分钟即可办理好一笔贷款业务。而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手续比较繁琐,贷款审批所需时间较长,和中小企业资金需求“短、频、急”的特点不相适应,等贷款审批下来可能已经延误了企业的投资时机,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方式无法适应中小企业的需求。

(三)资金配置效率高

民间借贷在很大程度上改善了资金配置效率,民间金融一般都有明晰的产权制度,这种产权制度具有很好的激励约束功能。民间借贷的委托问题要少得多,极少出现在国有商业银行中经常存在的过度风险承担或风险回避的倾向。民间借贷组织的股东常常与运作者之间存在密切关系,他们的监督成本以及出现不良行为的可能性会大大降低。民间借贷明晰的产权制度与中小企业具有很多的相似性与兼容性,从而使两者之间较容易形成诚信和协作。民间借贷是一种合约双方自愿达成交易的市场化融资机制,贷款人一般都是具有理性行为的“经济人”,贷款人在没有任何行政干预的情况下自主地把资金投放到还款能力最有保证的借款人手中或预期收益最佳的投资项目上。而对借款人来说,由于资金供给方是产权明晰的民间金融组织,强化了借款人的信用约束和还款责任,决定了借款人必须合理和高效率地使用资金。民间金融的发展有助于资金的有效流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资金的配置效率。

(四)增强金融市场能力

一旦将部分业务转由个人来做,那么一些正规金融机构就可以将注意力集中到更大的贷款人,一方面使成本上具有合理性,另一方面,满足了较大贷款人的需求,也就限制了民间借贷的范围。金融机构吸收了客户资源中最具价值和增长的一部分,余下的就只是简单重复的资金需求者。

借贷专业户也可能逐渐成长,然后有进一步扩大业务的愿望,但是这依然不矛盾,一些正规金融机构可以吸纳其作为股东。这是政策所鼓励的,一旦进入这些正规金融机构,行为就受到相关规程的制约。反过来,如果股东具有这方面的能力,对正规金融机构的运营也是一种促进。这倒是很切合有关鸟和笼子的比喻,笼子随着鸟一起长大,双方都可以获得很大的发展空间,如果有一天鸟希望独自飞翔,很快就会碰到笼子。

(五)民间资本丰厚,社会投资渠道狭窄

我国居民具有持币的传统,因而社会沉淀货币数额较大。而且我国城乡居民的储蓄存款余额还以非常快的速度逐年增长,所以我国民间资本潜力巨大。但是,虽然现在我国的金融体系已得到了飞速发展,可供居民选择的投资渠道仍十分有限。目前中国的存款利率较低,虽然提高了利率,但较中国的通货膨胀来看,利率仍较低,加上利息税的开征,私人部门从正规银行存款中获得的收益非常有限。资本市场发育不健全,造假、黑庄等恶性事件层出不穷,大大打击了中小投资者的投资信心。一些盈利有保障的基础设施投资又不对民间资金开放。居民巨大的资金财富与狭窄的投资渠道极不相称。民间大量资金闲置,而民间金融活动又有着较高的回报,在趋利动机的驱动下,大量民间资金就流入了民间金融市场,这又促使民间借贷成为一种新的融资方式存在于金融市场。

五、民间借贷发展的障碍因素

鉴于上述民间借贷对经济社会的具有重要作用,规范发展民间借贷,妥善解决民间借贷出路十分必要和紧迫。而正确、深刻地认识阻碍民间借贷发展的诸多障碍性因素是规范发展民间借贷的前提。

(一)法律性障碍

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没有在法律上明确民间借贷在金融体系中应有的地位;二是缺乏相关法律约束和规范民间借贷;三是缺乏相关法律保护民间借贷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二)监管性障碍

主要体现在对民间借贷监管的相关制度和法规的缺乏,监管技术不够先进和监管态度的非理性严格。

(三)经营性障碍

提供民间借贷服务的个人中介和机构中介在经营和服务上具有分散性的一面,基本都是各自为政、分散经营,组织结构也很不完善。

(四)信用体制障碍

目前企业信用缺失已成为我国社会信用中最严重、最突出的问题。尤其是中小企业,由于其自身规模小、竞争能力相对较弱、自有资金不足等先天缺陷,使得信用缺失行为更为严重。

六、民间借贷规范的措施

(一)建立《新型合规民间借贷机构法》

建立《新型合规民间借贷机构法》,允许民间资本创建新型合规民间借贷机构,明确新型合规民间借贷机构应当是与现有正规金融机构共存的,具有相同主体资格的合法金融机构;明确其职能是专门从事合法的民间借贷工作,服务于民营经济单位。这样,将民间借贷的定位用法律予以明确,指明民间借贷的活动内容是与正规借贷互相补充,互相促进的,实现民间借贷和正规借贷的良性共存。

(二)建构相关法律以规范发展现有民间借贷的活动

在立法上,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立法经验,在民法中增设民间借贷部分,同时,在金融法律制度中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引导现有民间借贷组织及其行为规范化。一方面,要在法律上明确区分现有民间借贷的合法成分与非法成分,对其分别准确定义,明确合法民间借贷的活动内容和范围。另一方面,对民间借贷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交易方式、合同要件、借贷最高额、利率水平、违约责任和权益保障等方面,也都要以法律形式加以明确,从而使民间借贷活动和形式都具有法律效力。

(三)建构新型合规民间借贷机构的市场准入制度

开放对新型合规民间借贷机构的市场准入限制,允许组建以民间资本发起设立的新型合规民间借贷机构具有现实的重要性,但如果操之过急,规范不力,也会给我国金融市场带来的巨大的冲击和不良影响。在积极推进金融市场的对内开放,组建和发展新型合规民间借贷机构的过程中,在立法现行的原则下,应当始终坚持和遵循合理定位原则和审慎推进原则。

(四)建构风险预警和转移制度

对民间借贷监管必须建立危机预警系统,可设立由金融专家组成的危机评估机构,与监管责任部门配合,监测区域内外各种风险,并进行追踪分析、预测,建立警报机制,对各类较大的金融风险的危害程度进行评估,并提出应对措施。

(五)坚决不能“短贷长用”

作为中小企业,一定要认识到民间借贷资金的特点和本质。任何资本都是逐利的,民间资本更是如此。这就是其本质。在民间借钱,其成本肯定比从银行借钱要高。高息,是民间借贷的显著特点。

民间资本的本质和特点告诉我们,中小企业要向民间借钱,一定不能有丝毫的长期使用的想法。可以说,目前国内任何合法的经营活动,从长期来看,其利润率都无法支付民间借贷成本。任何要想通过民间借贷来进行创业,进行投资,进行企业日常经营,都是行不通的。如果有这种想法,必将以失败告终。

(六)严格控制民间贷款占公司总负债、总资产的比例

适度负债是企业成长发展进程中应使用的重要方法。合理负债,既把负债比例控制在总资产的一定范围之内如50%,是安全的。过度负债,对企业具有潜在的巨大风险。同样,因为民间借贷的利率高期限短,对企业短期偿债能力要求很高,所以,更应该控制民间借贷额在总负债总资产中的比例。

(七)高度重视民间贷款利率

民间借贷利率是民间借贷活动的核心,借贷双方务必高度重视。

首先,要弄明白民间借贷计息方式的含义。民间借贷对利率的计算方式很多,有按年息的,更多的是按月的,也有按日计息的。通常按月计息,即几分利息,所谓一个几分利息,是讲的月息百分之几。

其次,企业要把握自己对利率的承受能力,不要“见钱眼开”,不要什么资金都敢要。中小企业在使用这些资金时,要充分考虑到自己的承受能力。一般讲,若资金量在十万级或小百万级,使用时间在一个月或三二个月,4分左右的利息,从利息绝对额上来看,支付能不会有大问题。但几百万上千万的资金使用期又是一年以上,利息额就不是一个小数了。最好不要使用。

第三,要重视复利问题。中小企业向民间借钱,最好选择按月付息或按季付息方式。日常,多采取借款时就付息了。即将利息算在借款本金中,俗称“砍头息”。这种方式,使实际利率远高于商定的利率。

(八)严格遵守对还款期的约定

篇(2)

TOT(transfer-operate-transfer,移交――经营――移交)项目融资模式是指:项目拥有者把已经建成或已经投产运营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在一定期限内有偿移交给社会投资者经营,经营期内的收入归社会投资者所有;以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在该期限内的现金流量为标的,一次性从社会投资者那里获得一笔资金,用于偿还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贷款或用于建设新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特许经营期满后,社会投资者再把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无偿移交给政府。参与者主要是政府、TOT模式公司、贷款方、建设机构、经营机构、保险机构、原材料供应机构、用户及法律服务机构。

2.2 TOT的功能

TOT项目融资模式是一种既不同于传统的以信用为基础的融资方式,也不同于一般项目融资方式的新型融资方式。大型交通设施建设项目、能源设施建设项目和矿产资源开发项目正在大范围地应用TOT模式方式。参与者主要是政府、TOT模式公司、贷款方、建设机构、经营机构、保险机构、原材料供应机构、用户及法律服务机构。

TOT模式不需要以项目的项目未来可用于偿还贷款的现金流量和项目本身的资产为担保,它不依赖这个项目,而是依赖获特许经营权的项目在一定时期的收益。对于政府来说,相当于为旧项目垫支了资金进行建设,然后以项目一定期限内的现金流量为标的取得资金垫支下一个项目。TOT模式明显降低项目风险,尤其是投资者面临的风险更是大幅降低,引资成功的可能性大大增加了,是一种可行的、实用的引资方式。在TOT模式下,由于积累大量风险的建设阶段和试生产阶段已经完成,因此对于投资者来说,风险降低幅度是相当大的。因此,一方面,投资者预期收益率会合理下调;另一方面,涉及环节较少,评估、谈判等方面的从属费用也势必大大降低。从另一角度讲,东道主政府在评估、谈判等过程中的费用也大幅度下降。引资成本的降低必将有助于项目产品的合理定价。

2.3 TOT运作模式

对于参与项目的双方而言,按照国际惯例,TOT模式一般要经过如下八个阶段来完成。

第一阶段:东道主项目发起人设立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或SPC(special purpose corporation)发起人把完工项目的所有权和新建项目的所有权均转让给SPV,以确保有专门机构对两个项目的管理、转让、建设负有全权,并对出现的问题加以协调,SPV通常是政府设立或政府参与设立的具有特许权的机构。

第二阶段:资格预审。根据投标者的业绩及其经验和技术水平与财务情况,对有兴趣参与投标的投标者进行资格预审,为下一步的邀请投标工作打下基础。

第三阶段:邀请投标。经过确定的项目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者发出投标邀请,并请他们提供详细的投标文件和相关建议。

第四阶段:招标准备。私营、非公共机构、外商投资者等合同商在标书文件的基础上提交标书。

第五阶段:评标和选择。东道主政府根据项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来选择和确定该项目的最后中标者。SPV等应当对所有投标者及文件包进行分析审查,对投标者进行选优排序,确定最后的中标者后应当评标结果。当有关项目的特许经营期限和条件等经过双方谈判确定后,项目主管部门将与中标者签订特许权协议。这个过程中,项目主管部门的有关机构将参与其中。

第六阶段:中标者组建项目公司。中标者与SPV洽谈达成转让投产项目在未来一定期限内全部或部分经营权的协议后,成立一个项目公司,并向所在地政府支付资金,所在地政府利用获得的资金,来进行新项目的建设。在这个过程中,凡是直接或间接参与该项目的参与者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必须以合同或协议的方式得到最后的确认和固定。

第七阶段:项目运营。在正式得到授权后,项目公司根据授权开始对项目进行运营,对项目的运营工作包括对项目设施的经营管理工作和日常维护工作。在特许期内,该项目运营所产生的收入将全部成为项目公司的收益来源。

第八阶段:设施移交。最后,当规定的特许运营期限届满时,私人投资者通常要将合同设施即项目无偿归还给东道主政府或政府指定的接收机构。东道主政府应得到完整的、可继续运作的、得到极好维护的项目。东道主政府要请专业的工程咨询机构对项目做出项目质量、寿命期、技术水平等方面的评价,请专业的财务机构对TOT模式的债务进行评价,请法律机构对TOT模式的法律问题进行评价,等等。所有上述评价满足相关协议和合同要求后,东道主政府方可接受TOT模式的移交。

3. 3PFI模式

3.1 概述

PFI(Private Finance Initiative) 是目前国际上基础设施建设的一种新型模式,90年代初在英国产生。它可以实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并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传统基础设施建设中的高投入、低效率和资源的高消耗弊端。如果能将PFI的运作方式与我国的基础设施建设进行妥善的结合和灵活的运用,将会促进我国基础设施建设的发展,拓宽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融资渠道。它的产生背景是政府努力降低在公共项目中的投资支出,鼓励和扩大私人资本在设计和建造领域进行投资。PFI是指利用私人或者私有机构的资金、人员、设备技术和管理等优势从事公共项目的开发、建设与经营。在国外,PFI模式的项目一般都是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3.2 PFI的功能

在公共项目PFI模式下,私营企业和私有机构组建的项目公司负责项目的设计、开发、融资和建造,项目竣工后,项目公司把项目出售或租赁给政府及相关部门。这样政府将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所产生的风险转移给项目公司。PFI模式和通常的公共项目开发建设模式的最大区别在于,在PFI模式下,项目筹集资金的任务亦由参与开发建设项目的有关私人机构承担。由于通常情况下没有任何机构和企业能比政府筹集到成本更低的资金,由项目公司所筹集的资金成本较高,这项项目具有很大的风险,所以在PFI项目的运作过程中,政府应为项目公司提供诸多的优惠政策,以减少项目公司所承担的风险,为了使PFI项目得以顺利实施,政府亦应建立一个长期稳定的良好的投资建设环境。PFI模式的设计应体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政府和私人机构都从PFI项目中得到收益,运转正常的PFI项目,项目公司会从投资中获得丰富的投资报酬,这也是吸引私人机构从事PFI项目的主要原因。PFI模式对政府的好处主要在于,政府在项目的建设过程中不需要投资,在项目完工后集中投资或转化为分期支付费用,这显然解决了政府主管部门的资金短缺问题,同时提高了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效率。

3.3 PFI运作模式

PFI模式赋予由私营部门组成的特别目的公司(special purpose company/ 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C/SPV)公共工程项目的特许开发权,允许私营部门针对项目所需成本进行融资,并在规定的特许期通过公共部门的分期支付偿还该成本。SPC承担部分政府公共物品的生产或提供公共服务,集项目的设计、建设、融资、运营于一体。政府基于公共服务改革项目效率、公平和责任的原则对PFI项目进行评估。由于PFI模式创新性的结构和过程设计、公共服务分配、公私部门之间最优的风险分担机制,使其成为政府认可的物有所值的政府采购模式之一。

五.各类融资模式的比较

一、按照投资收益选择融资模式

根据投资收益的多少,基本建设项目可分为经营性项目、准经营性项目和非经营性项目。首先,经营性项目是指能产生经营利润的基本建设项目,如铁路、公路等城市交通建设可通过收取票价等方式获取收益。此类项目融资可通过市场进行资源配置,直接转向资本市场,通过资本证券化进行资金融通,扩大融资规模和融资渠道。其次,准经营性项目是指有收费机制和现金流入,但无经营利润或利润较低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电网工程、水利建设、保障性住房等项目,应结合政府直接融资和社会间接融资,比如应用BOT模式,并辅以适当的政府补贴和政策优惠措施,确保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最后,非经营性项目是指没有收费机制和现金流入,主要产生社会和环境效益的基本建设项目,如农村道路建设。此类项目类似于纯公共产品,主要依靠政府直接投入资金。

二、按照公共程度和公共性质选择融资模式

按照公共程度和公共性质,基本建设项目可分为政府主导型项目、政企合作型项目和市场主导型项目。政府主导型项目是指关系国计民生、国家安全的重要工程项目,比如军工、电网、水利建设等,必须由政府掌握绝对控制力,故而其融资也以政府直接投入资金为主,在不影响项目公共性质的前提下可适度引入民间投资,扩大融资规模。政企合作型项目和市场主导型项目是指不具垄断性质的基本建设项目,可选择政府直接融资和市场间接融资相结合,或者完全由市场进行融资的方式。

三、加强基本建设融资的市场化

市场化是各国基本建设项目融资的必然趋势。随着我国金融市场以及各种配套性制度的日益成熟,基本建设的主要融资方式必然将转向资本市场。资本市场融资具有融资规模大、融资成本低、融资渠道多样等优点,因此在基本建设融资模式的选择上,符合市场融资要求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尽可能采用资本市场融资。当然,作为提供公共产品的基本建设,政府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但与过去的大包大揽不同,多元化融资下政府应以规范市场化环境为主,减少直接干预行为。

六.项目融资的案例介绍

上海外环隧道工程是上海外环线北环中的一个重要节点工程。是当前我国建设规模最大的沉埋管隧道,其规模居世界第二。该工程位于吴淞公园附近,越江处的江面宽度约800米,全长约2880米。整个工程静态总投资为17.34亿元,计划于2003年底前通车,2002年5月底已完成投资11.11亿元,占项目总投资额的64%。上海爱建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资本金形式投资于上海外环隧道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用于上海外环隧道建设项目的建设与营运。信托计划资金的出资以受让外环隧道项目公司原有股东出资和追加出资的方式进行。信托计划的规模和总量为信托合同不超过200份(包括200份),人民币5.5亿元,信托计划期限为3年。与此同时,外环隧道项目公司从运营期开始每年可得到与上海市人民政府约定的按项目投资余额9.8%的补贴,该补贴率与长期贷款利率变化同步调整。

该融资项目在短短一周的时间内就成功融资5.5个亿。在这一过程中,地方政府与信托机构紧密合作。在上海外环隧道项目上,政府补贴的比例是总投资额的9.8%,补贴年限是25年,之后项目将移交给政府。实际上这是一种与BOT相似的融资方式。最终体现了政府、企业和投资者三者多赢的局面。

七.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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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犯罪一直都是我国亟待解决的问题,若一直将无法得到正名的民间借贷处于灰色地带,该灰色性,一方面,给真正的诈骗集资提供了生存的土壤,却使真正的为解融资之困的民营企业陷入泥沼之中。另一方面,一旦被权力所乱用,无疑就成为了打击民营企业的有利工具。因此,民间借贷需要阳光化,这样法律才能够进行清晰的界定。2 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犯罪风险分析

2015 年年底,国内风头最盛的网络贷款平台e 租宝出事,中国最大的庞氏骗局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随后,P2P 平台鑫利源在其网站首页堪称奇葩的公告高调宣布正式跑路,吸引了公众的眼球,使得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犯罪再一次成为公众热议的话题。常见的金融犯罪有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以及非法经营罪等。诚然,此类金融犯罪种类繁多,笔者能力有限,本文主要以最常见的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等犯罪风险与民间借贷纠纷的区别做重点分析。

2.1 民间借贷纠纷与集资诈骗罪的界限--以吴英案为例

2007 年2 月,吴英及其所管理的本色集团因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被立案调查,随后检察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合同诈骗罪两个罪名将其起诉。2009 年一审法院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集资诈骗罪,并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一审后吴英律师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最终维持原判。纵观整个吴英案,吴英一直辩称自己在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的目的,在借款中并没有使用虚构事实等手段骗取他人财物,而且案件中所涉及的被害人都是自己的亲戚朋友和熟人,不属于社会公众所得借款都用于公司活动,仅有少部分用于购买个人用品,亦是为了公司形象,不存在肆意挥霍[2]。但是其所有辩词均未被采纳,看似十分在理的辩护词也成为公诉人眼中的强词夺理。其实,庭审中吴英与公诉人的车轮战的中心就是本文笔者所要论证的要点之一民间借贷纠纷与集资诈骗罪的界线。

2.1.1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集资诈骗罪是典型的目的犯,对目的的正确理解是界定该罪的关键。对于法定目的犯而言,行为人对法定犯罪目的一直持希望态度。这种犯罪目的自始至终都在指引行为人的意志心理,并进一步支配行为的实施和结果的发生。[3]究竟何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不难认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只要具有情形[4]之一的则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诚然用列举法无法穷尽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故在实践中我们应该客观理性的看待该问题。在没有排除其他可能性的前提下,只根据一些客观事实,尤其是未返还或未完全返还的事实,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势必会陷入客观归罪的泥潭中[5]。

2.1.2用于投资经营的认定

诚然,正常的民间借贷活动与非法集资有一定的交集。我国法律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进行借贷活动,但如今中小企业借贷难的现状使得企业家不得不选择民间借贷这条危险但实用的途径。很多时候,借来的钱是否用于投资很难做出一个清楚的判断。借款一旦用于装饰自己就算是个人挥霍,就构成非法占有的目的吗?中国人好面子,喜包装,很难说通过豪车、珠宝等公认的财富标志,传达自己公司有实力的形象不是一种经营策略。当然我们也并不能否定这种判断的判断力,但是笔者更偏向于为此类行为制定一个标准。俗话说,凡是都应有个适当的度,一个理性的标准能让我们更好的判断行为人的目的。笔者认为应当以比例为界定标准,即所花费的钱款占所得总借款的百分比。如果行为人用于装饰自己的钱款占总借款的百分比超过这个百分比,则可认定为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否则则认为所得借款是用于投资经营的。这样既可以清楚准确的判定行为人的目的,也不至于太过主观。

2.2 民间借贷纠纷与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以兴邦案为例

2013 年8 月份,历经6 年起起伏伏的亳州兴邦案件在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最终在2014 年底落下帷幕。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主犯吴尚澧等20 名被告人十年至二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数额的罚金。该案件可以说是继吴英案件以来的又一大撼动我国司法关于金融犯罪的案件,不同的是此次争议的焦点更多的在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上。

2.2.1 对公众的认定

笔者认为,公众是指不特定的多数人。公众的本意是指行为对法益侵犯的范围广、程度重,可能具有实质违法性。而不特定则说明了人员的延散性、不可控性以及可波及范围的广泛性,是把握公众含义的重要向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构成犯罪须以向社会公众即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为要件,仅在亲友或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在兴邦案的审理过程中,笔者注意到了一个细节,该案件中部分被害人在为被告人伸冤,他们是拥有足够的金融知识和经验且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投资者。在他们眼中,吴尚澧等人的行为是为了给他们带来更大的利益,他们是心甘情愿,甚至是主动去投资的。若是把他们同其他被害人相提并论显然有些牵强,对司法实践中案件的审理也会有一些不公的影响。故笔者认为应当借鉴国外对私人募集资金的相关规定,有必要将公众划分为合格投资人与一般投资人。其中合格投资人则要求有足够的金融知识和经验且具有一定经济实力。在司法实践中,将具有投资意愿的合格投资人排除在非法集资对象之外,这样既能保证案件审理的公平性,又能为金融经济的健康发展留下良好的空间。

2.2.2 对口口相传行为的认定

在兴邦案件中,吴尚澧的辩护律师陈有西律师一直主张兴邦公司的融资的对象大多是向公司内部职工,而其他人都是以职工亲友的身份进行融资的,这种行为应该被称为口口相传行为。《解释》中没有提到口口相传这一行为方式。口口相传是当前各类集资案件中一种非常典型的集资宣传形式,指行为人通过亲朋好友以及相关集资户,用明示或暗示的方法要求这些人员将集资的信息传播给社会上不特定人员,以扩大集资范围的行为。[6]2010 年,最高人民法院为了引导全国法院更好的办理非法集资案件公布的四起集资诈骗案件中,有三起涉及口口相传这一集资宣传途径。[7]《解释》用列举的方式列举了四种向公众宣传的方式,仅因其后加有等字,司法实践中一些法官就因此将口口相传形式归为向公众宣传的方式之一,而不阐明具体理由,实在不具有说服力。中国人复杂的人情关系网表明了通过熟人的介绍进行资金融通是中小企业民间融资活动的一大常态,若是单纯的对口口相传的信息传递方式采取全面否定、一刀切的态度,那么恐怕所有的民间借贷都可能会被冠以犯罪之帽了。

3 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犯罪的防控措施

民间融资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关键在于如何更好的规避此类风险。《中小企业促进法》的颁布,老36 条,新36 条以及新36 条实施细则等国务院政策的相继出台,无一不表明国家对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视,但是另一方面,民间投资和民营企业在民间合法融资中却未能得到这些法律和政策的有效庇护和保障。笔者通过访谈了解了我国司法机关对此类案件立案、审理等方面举措,笔者认为,目前我国中小企业民间借贷风险防范法律制度存在着立法体系混乱、现有法律不健全和法律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等缺陷。要想解决民间融资犯罪的风险,必须从多个角度深入解决而不能仅依靠单方面的力量去追求形式上的解决。据此,笔者有几点建议提出希望能被采纳。

3.1 立法机构完善防控机制

从现实影响角度上看,金融刑事立法的过度扩张,模糊了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之间的界限[8],导致了金融市场被刑法过度干预的现象层出不穷,使得市场主体的经营自主权无法得到保障,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金融经济市场的发展。我国现在对于民间借贷的保护立法尚不完善,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点入手:一、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共存款、高利转贷等经济犯罪行为的界限模糊,虽有出台相关立法《关于依法妥善处理民间借贷纠纷和非法集资活动的意见》予以区分、保护,但并未从本质上解决界限模糊的问题,还需进一步加以明确区分规定,使其在司法实践中能够得到确切的运用。二、对民间借贷的监管制度不够完善,立法处于零散、混乱的局面,应当加强规范监管,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使得民间借贷有其合法性。三、应在《中小企业促进法》中补充违法追责的相关法条,使其纳入刑法保护范围,以杜绝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的现象。

3.2 政府主管部门预防

首先,我们必须认清在我国民间资本难以进入银行体系这一现状,正是由于中国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 偏见 以及中国资本市场的不成熟,造成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局面。因此,要彻底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必须从改革国有银行产权结构、治理机制和内部激励机制着手,并允许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来改善市场竞争结构。在与我国中小企业现状最为相近的韩国,各种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中小金融机构为支持中小企业生存和发展有着关键的作用,如韩国中小企业银行(Industrial Bank of Korea)。笔者认为我国可以借鉴其经验来完善金融机构服务体系,为中小企业融资另辟道路。比如建立专门的中小企业银行。其次,政府机关可以建立起专业化的中小企业民间融资机构。同时还需对民间借贷的利率作出合理的规定,并且完善民间借贷的担保制度的法律规定。明确中小企业民间借贷的监管主体,由监管主体实施民间借贷登记制度,合理控制民间借贷的准入,完善制裁不法借贷行为的法律,建立起有效的法律监督机制。

3.3 中小企业家自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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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民间借贷房地产融资监管

民间借贷一般是指处于官方正规金融体系以外自发形成的民间个体之间的资金借贷活动的总称。民间借贷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别,广义的民间借贷是各种民间金融的总称,狭义的民间借贷指民间个人之间的借贷活动。本文主要研究广义的民间借贷。

一、鄂尔多斯民间借贷出现的原因

(一)经济发展较快,需要较多的资金

近年来,在国际国内经济大发展的背景下,鄂尔多斯充分抓住国家西部大开发的战略机遇期,凭借国家对民族自治区出台的大量优惠政策,在很短的时间内构建较为完整的产业结构,形成几个大的产业,快速增加了经济实力,这就增加了资金的需求。

(二)私有制企业发展进一步促进了民间金融的发展

近年来鄂尔多斯市不断深化改革,在市场经济准入,财税、金融方面加大了对非公有制的扶持力度,促进了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催生了民间金融的发展。

(三)民间资本的增大及投资意识的增强促进了民间金融的发展

随着鄂尔多斯市经济的迅速发展,当地居民收入水平很大的提高,2008 年人均 GDP 达到全国城市第三。随着投资环境的改善和投资领域的扩展,越来越多的居民投资意识增强进而使得大量资金流向民间借贷领域。

(四)金融业的现状与经济需求不适应

一般说来,经济的发展需要有相应的金融业的大力支持,但鄂尔多斯市经济加快发展的同时金融业发展却跟不上,银行货币供应严重短缺,特别是近两年货币供给总量减少,对鄂尔多斯市产生了较大影响。这样产生的信贷的缺口就需要更多的民间资本的填充。

二、鄂尔多斯民间借贷与房地产融资的现状

目前,随着近些年房地产业的景气,鄂尔多斯市的民间资本就大量的流向房地产业。但是近一年来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的执行,使得房地产市场迎来了挑战,一些小规模的房产企业出现金流减少甚至断裂,资金短缺问题非常严重,这就给民间借贷市场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近期鄂尔多斯市频频出现的涉及房地产和民间借贷领域的案件,使得民间投资者信心大减。

由于民间资本与房地产融资具有自发性、隐蔽性和难以监管等特点,综合起来鄂尔多斯民间借贷与房地产融资潜在的风险概括为以下三点:第一,市场风险,鄂尔多斯市的民间借贷中房地产占较大部分,而且民间金融对此行业的依赖度较高,如果国家继续加强对房产行业的政策性调控,民间借贷资金的安全性就会受到严重影响。第二,自身风险,现在民间借贷主要靠个人信用,随着借贷资金越来越多,范围越来越大,参与者之间的信息就会越来越不对称,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第三,法律风险,目前,我国法律把向亲友或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排除在非法集资之外。不过,在特定对象等界定上依然不明朗,这使的很难区别非法集资与正常民间借贷之间的界限。以上这些风险也在向告诉我们加强对民间资本和房地产融资监管的必要性。

三、实现民间借贷与房地产融资的深层次监管的对策建议

(一)重新定义民间借贷的地位

重新定义民间借贷的地位是实现民间借贷与房地产融资的深层次监管的前提。目前,正规的金融体系与非正规的民间金融体系在地位上存在极大地悬殊,民间融资体系长期被边缘化,甚至非法化,这样只会使民间金融缺乏监控,增加民间借贷的整体风险。因此,政府应制定相关政策客观理性的对待民间借贷不同业务的性质,合理疏导、综合治理以规范民间借贷的开展。建议政府机构尽早确定民间借贷的合法地位, 为民间融资提供良好的环境。

(二)建立健全民间借贷及房地产融资的监管机制

由于民间融资借贷具有多种方式,而且随着民间借贷的发展,其活动范围向担保、典当、投资等领域延伸,因此,必须适应民间借贷的发展完善监管的机制,这就要求我们既要明确监管部门职责及分工,也要在各监管部门之间形成协调制约机制。

(三)严格限定民间借贷和房地产融资的利率水平

由于民间借贷的借方具有相对强势的地位,因此经常会出现贷款方故意抬高借贷的利率水平,严重干扰了民间借贷的公平性,也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监管部门应当对民间借贷利率的最高限额作较为明确的规定,以杜绝借款人高利贷行为。目前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并且贷款利息不能计入本金计算复利。这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约束民间借贷水平。此外,为了保障民间借贷的秩序,对于违法上述规定的借贷行为应给与严惩。

(四)尽快转变对民间借贷的监管方式

民间借贷和房地产融资的本身的特点使得其监管方式和监管手段有别于金融机构的监管,也就要求政府转变对民间借贷的监管方式。做到适当监管,视情况放松管制。对于民间金融组织,政府要引导它们在发生借贷行为时能够订立规范的合同,进而完善管理制度与运营规则,引导民间金融组织的理性运作,并且能与正规金融在公开、公平的环境下进行竞争。以有效地降低经营风险,更好地发挥它们支持经济建设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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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资金是一个企业生存发展的血液,关系着企业的生存发展。对于筹资者来说,如何筹集生产发展的资金是筹资者必须考虑的问题,尤其是对于中小企业的筹资者显得更为重要。当前中小企业普遍面临着融资难的问题,影子银行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为中小企业提供了取得资金的新渠道,使得中小企业在融资方式的选择中有了更多的选择。影子银行通常指的游离余银行体系之外,从事类似于传统银行业务的非银行机构。它包括投资银行、对冲基金、私募股权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债券保险公司、结构型融资工具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广义上来看,影子银行可以界定为机构、机制、产品种类、业务种类、实体、金融衍生工具、金融创新等。中小企业为了尽快获得资金,通常选择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与公民、公民与法人、公民与组织之间进行的借贷。当前,民间借贷正在我国逐步兴起,成为中小企业的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本文在对发行股票、债券以及向银行借款这些传统直接融资方式和间接融资方式进行比较的基础上,对民间借贷的优势与劣势进行分析。

二、民间借贷优势与劣势分析

(一)民间借贷的优势分析

1.能够较为容易和迅速地获得资金。银行贷款对贷款人的条件要求较为苛刻,一般对贷款人的偿债能力、盈利能力、营运能力、发展能力进行评估,以确定贷款人的信用等级,进而确定贷款规模。中小企业通常盈利能力较弱,偿债能力较差,银行一般不愿意将资金贷给中小企业,使得中小企业融资更加困难。同时,银行贷款经历的程序较多、取得贷款的周期较长。当贷款人提出贷款申请后,要进行贷款审批,审批后还要提供一系列材料,因而取得贷款通常周期较长。加之,商业银行出于贷款安全性的考虑,通常会在借贷款协议中加入限制性条款,而这些限制性条款对于公司的进行活动进行了限制,也影响了公司的借款使用效果。民间借贷由于是公民与公民、公民与法人、公民与组织之间的借贷,通过民间借贷获得资金的时间相对较短,限制条件相对于银行来说相对较少,程序相对简单,特别对于急需资金的中小企业来说是一种能迅速取得资金的融资方式。

2.发生的筹资费用较低。筹资费用是指为筹集资金而付出的代价。在传统的直接融资方式中,发行股票以及公司债券需要支付高额的发行费用,向银行借款需要支付手续费。在民间借贷中,所付出的筹资费用相对较低,不需要支付股票和公司债券的发行费用,也不用像银行借款那样支付高额的手续费。

3.优化资源配置。民间借贷作为影子银行的重要组成部分,监管相对较少,公民、法人、企业之间能够进行自由借贷,有助于促进闲置资金的利用,优化资源的配置。

(二)民间借贷的劣势

1.资金成本较高。资金成本是筹集和使用资金的成本,表现为资金的价格,这是由资金的供求因素共同决定。由于当前银行贷款程序复杂,贷款较为困难,不容易获得。因此对民间借贷的需求加大,在民间借贷资金供应量相对稳定的情况下,资金的供求关系表现为供不应求,因此资本的价格会提高,即民间借贷的利息率会提高。当前,在民间借贷需求旺盛的情况下,民间借贷的月息利率平均为2.5%,年利息率高达30%甚至更多,这远远高于银行的同期贷款利率,虽然我国《合同法》的司法解释中出台了采用民间借贷的利率不得高于同期基准利率4倍为界,否则就算为高利贷,但当前民间借贷的利率已远远超过同期基准利率的4倍,这无疑加大了企业融资的成本。

2.加大了公司的经营风险。采用民间借贷方式筹集资金,要承担定期支付本息的义务,由于当前民间借贷的融资成本高,例如当前以民间借贷年利率30%来算,对于大多数企业来说,利润率很难达到30%,并且还要在到期偿还本息,使得企业背负着巨大的偿债压力,增大了企业经营的风险,特别是当企业经营业绩不佳时,很容易引发企业破产清算,以及中小企业主“跑路”逃债。

3.对公司信誉有可能产生不利影响。如果企业到期不能按时偿还资金,会对企业的信誉产生不利影响,不利于企业未来的在市场上进行融资,也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4.筹资具有不稳定性。在高额的筹资成本下,企业面临的经营风险加大,使得企业破产、逃债的可能性加大,使得民间借贷的资金链很容易断裂,使得这一融资方式具有极大的不稳定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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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同融资方式介绍

企业融资从不同的视角可以划分为不同的方式,从融资来源看,融资方式可以划分为内源融资以及外源融资两种,从企业融资有没有金融中介机构介入这一角度来看,企业融资方式可以划分为直接融资以及间接融资,从融资是否归还,可以将融资划分为债务性融资以及权益性融资,本文这里分别从债务性融资以及权益性融资两个方面来对于各种融资方式介绍如下:

1.债务性融资

债务性融资是指企业的融资形成了债务,企业需要按时还本付息,企业拥有融入资金一定期限内的使用权限,债权人一般不参与企业经营运作,债务性融资不会改变企业的股权架构。债务性融资主要包括银行贷款、发行债券、应付账款、民间融资等等,具体分析如下:

银行贷款是目前企业主流的融资方式,银行将资金贷款给需求者,并约定利率水平以及归还期限的一种经济行为,从偿还期限来看,企业的贷款可以划分为长期贷款、短期贷款、中期贷款等,从贷款的担保条件来说,主要包括了贴现贷款、信用贷款、商品抵押贷款等等。银行是资金提供者,企业是资金需求者,企业从银行获得一定资金使用权限,并为使用权支付一定的利息成本。从流程来看,企业银行贷款一般都是企业提出贷款申请,然后银行进行企业资信调查,最终确定是否放款。

发行债券是指企业向投资者发行债券进行融资的一种形式,债券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债务凭证,债券上面会约定金额、利率、期限等。企业发行债券需要遵循《证券法》、《公司法》等相关规定,一般来说,企业资信等级与发行债券的利率成反比,资信等级越高,往往意味着债券利率越低,资信等级较低则发行债券的利率也就越高,同时企业的资信等级与发现利率的高低将会直接影响债券发行是否顺利。

民间融资是指企业通过非正规金融机构进行融资的一种形式,民间融资在目前是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很多时候企业不能够顺利的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融资的时候,就会选择民间融资救急。

2.权益性融资

权益性融资是指融入资金成为了企业的自有资金,企业不需要还款,对于投资者来说,投资形成了股权,可以参与到企业的经营决策中去,可以享受到企业发展所带来的红利,但是不能够提出退出资金的要求。权益性融资主要包括了上市融资、增资扩股、风险投资等等,本文对于这几种融资方式进行简单探讨如下:

上市融资是指企业登陆资本市场,公开出售股权进行募资的行为,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扩容以及对于企业上市门槛要求的不断下降,上市融资成为了很多企业重要的融资方式。上市融资属于直接融资范畴,企业如果能够达到上市要求,就可以向证监会提出上市申请,审核通过就可以上市交易。上市融资对于企业来说,本质上就是出售股权,获得资金,公众可以买卖公司的股票。

风险投资一般都是天使投资机构针对处于创业期的企业进行投资,通过投入一定的资金获得企业部分股权,给企业的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同时风险投资机构从企业的发展壮大中获益。风险投资机构一般会利用自己的管理?验,参与到企业从小到大的发展中去,天使投资一般投资金额并不大,对于项目的判断基本上就是依靠天使投资人的感觉。风险投资从退出路径来看,一般都是投资企业上市或者其他投资者接手股权。

增资扩股是指企业通过引入新的股东,或者让原股东增加资金投入,从而增加企业资本金的融资行为,增资扩股有两种基本形式,一种就是增加企业的资本金,利用资本金投资新的项目;另外一种就是扩股,增加企业的股权数量,从而实现企业资金的更加充裕。

二、不同融资方式比较

对于企业来说,不同的融资方式可以说是利弊并存,企业只有做到对于这些融资方式进行全面比较,明确不同融资方式对于企业的影响,才能够选择最合适自己的融资方式。当然很多时候对于企业来说,可供选择的融资方式是非常有限的,并不是有各种融资模式可供选择,本文这里所探讨的是理想状态下情况。在不同融资方式的比较方面,本文分别从融资成本、融资风险、融资难度等几个方面进行全面的对比。

1.融资成本比较

从融资成本比价来看,不同的融资方式成本是不一样的,但是从融资利息支出来看,民间融资往往利率最高,这也意味着资金使用成本最大,民间融资利率往往是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融资利率的数倍以上,这是很多企业不愿意选择民间融资的重要原因,债券利率要处于银行贷款以及民间融资之间。从融资间接成本来看,应该是天使投资成本较高,天使投资往往以比较少量的资金,获得企业较多的股权,这会导致企业所有者权益被分走较大的一块,企业付出的代价是很大的。

2.融资难度比较

从融资难度来看,很多融资方式对于绝大部分的企业来说都是可望不可及的,以企业上市融资、发行债券为例来看,能够符合上市条件,发行债券要求的企业可以说是凤毛麟角,一般的企业很难实现上市融资或者债券融资。难度低一点就是银行贷款,即使是银行贷款,对于很多企业来说,也存在一定的困难,面对银行提出各种信用担保、贷款抵押等要求,企业因为难以符合标准,而存在贷款困难的问题。民间融资遇到的阻力相对最小,但是需要企业付出的资金使用成本最高。

3.融资风险比较

从融资风险比较来看,融资客观上存在风险,这些风险主要集中在不能够按照约定还款付息的风险,存在股权分散风险等等,如果这些融资风险不能够得到较好的控制,很容易就会导致企业陷入困境。一般来说,民间融资、银行贷款等需要按时还本付息融资方式,融资风险是比较高的,尤其是民间融资,高额的利息支出将会让企业背负巨大的成本。股权分散风险主要就是权益性投资所带来的风险,如果投资者占据了企业较多的权益份额,就会导致企业决策权限的旁落。

三、企业融资方式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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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大量的数据和经验证明,民营企业发展的初期、中期主要靠内源融资与外源直接融资,只有达到一定规模后才导入外源间接融资。我国的民营企业大部分处于初、中期发展阶段。因此,如何用市场化方法把充足的民间资本导入民营企业,构建民资、民用、民管的内生性融资机制将显得尤为重要。

一、民营经济对民间资本的需求状况与结构分析

通过对浙江、江苏等地调查结果显示,同以前相比,民营企业短期资金的融资环境有所改善,但长期权益性资本仍严重缺乏;相对做大的民营企业融资困难得到缓解,但规模较小的企业融资仍十分困难;县级以下地域的民营企业资金特别匮乏。民间资本是民营经济资金需求的重要来源。从资金需求量上看,通过对浙江、江苏、广东、福建、陕西等地民营企业所做的调查,有80%的调查企业认为资金紧张是民营企业发展所面临的首要难题,而其中需要和非常需要民间资本的企业占有了85.6%,有53%的企业反映连流动资金的需求都无法得到满足,90%以上的民营企业只得完全靠自筹来解决创业资金。

从企业规模看,并非所有的民营企业都存在融资难的问题。一些特大型民营企业,特别是一些已公开上市的企业,其资金相对较为充足。民营企业的融资困境实质上是中小民营企业的困难。在调研中发现,企业年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中,有17%的表示非常需要民间资金,年销售额在500-1000万元(包括1000万元)的企业中,表示非常需要资金的占46%,而年销售额在100-500万元的,这一比例为25%,100万元以下的企业,这一比例降为10%。

上表显示了浙江民营企业由于规模的不同而对民间资本的不同需求状况,年销售额在100万-1000万的企业对民间资本需求较大,而100万元以下的小企业需要民间资本这一项占比最高。企业的规模越大,对民间资本的需求欲望越小,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大企业的社会影响力,信誉等比小企业要好,同时也较易从各种途径获得资金,企业的融资本要求也相对的比较容易得到满足。而中小规模的企业,由于自身原因借贷无门,且有着比较强烈的扩张欲望,对民间资本的需求比较强烈。

从企业的地区性差异看,经济发展越快的地区,对民间资本的需求量越大,也更多地需要民间资本的支持。温州、台州、温岭三地区需要和非常需要民间资本的企业的比例分别为90%、86%和79%,相比之下,经济欠发达的丽水地区这个数字要少得多,为50%。区域经济的活跃及信贷供给不足是产生民间资本需求的主要原因。

从民营企业的行业分布看,产业技术含量及产业层次高的行业,企业的融资能力强;反之,企业的融资能力相对较弱,其对民间资本的依赖性也就越大。陕西的大部分民营企业集中在制造业和批发零售餐饮业,属于产业的低层次,融资能力弱,因而这部分企业产生了对民间资本的强烈需求。如广东生物医药、电子信息等的新兴产业的民营企业,资金来源相对较为广泛,对民间资本需求也较弱。

从城乡民营企业获得的金融支持力度看,差别也很大。各商业银行信贷结构的调整使得资金不断向大城市和大企业集中,而对中小民营企业金融支持力度的减弱更加剧了城乡民营经济资金供求的矛盾。县域民营经济只能靠自有资金和民间资本维持生计。

二、民营企业融资构建

根据调查,我国各地民间资本供给充分,如陕西潜在的民间资本约有1313.46亿元,大部分处于闲置游离和等待状态。但民营企业对其需求强烈,需求量约为1582亿元,大部分企业却处于融资困境。要解决民营经济融资的市场失灵现象,必须继续深化金融体制改革,运用市场化手段构建“民资、民用、民管”的内生性融资机制。而金融成长的内生性理论表明,一国金融成长的真正动力与基点在于内生性机制的构造。金融成长的内生状态是在经济的发展中逐渐形成的,能够与经济中各要素很好地契合,具有市场化运行特征和自发激励、资金互助等比较优势。民营企业作为这种内生状态的微观金融主体,天生有着资金运行的市场规律与明晰的产权,从制度上避免了行政干预和转轨金融的弊端。内生性融资机制的存在和发展既不至于损害民营经济可贵的内源融资基础,又因其包含有民间金融的自选择机制、创新功能、私人相互信息和不存在所有制的歧视而能对民营经济发展起到持续的推动作用。

构建“民资、民用、民管”的内生性融资机制,当前需要做好如下工作:

(一)要成立社区民间金融服务组织

在市场经济较发达地区浙江、江苏等地可考虑在县级城市成立社区管理组织。该组织非同一般的金融机构,它是由自然人、民营企业自由参加、自主管理、自我约束、市场运作的金融服务组织。主要任务是搭桥、牵线,提供融资信息与融资服务,协调国家有关政策,制定融资规则,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按照行业规范、乡规民俗、制度和准则约束违法或侵蚀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反对违法乱纪等欺诈活动,保障融资安全,防范融资风险。

(二)要建立社区民间金融市场

民间金融市场的建立为民营企业资金余缺的调剂提供了场所,使现存的民间资本合法化,为民间资本的流通和开展民间金融创新活动提供交易的平台,也便于留住自源性资金和吸引外源性资金。刚开始可考虑先在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县城市试点,待有了经济后再普遍推开。民间金融市场的建立着重于市场自身的培育和融资机制的完善,由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推动各项资源的重新配置,努力创造一个良好的市场基础和制度环境,促使民间金融得到健康发展。

(三)要选择符合内生性融资机制的融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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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多主体原则

多主体原则主要强调的是各个直接相关利益主体(如政府、农户以及市场等)均参与到融资中去,并承担各自融资范围内的责任。由于我国的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具有多样化的特点,使得融资主体不同,相关的程度也均不同。因此,应根据融资主体来合理安排融资的范围和责任。

1.2多渠道原则

多渠道原则是指在严格遵循多主体原则的前提下,通过对各个融资主体的融资范围与责任的合理安排来设计出各具特点的融资结构,并以长效与稳定作为核心来安排融资的来源与渠道。现阶段,我国农田水利建设融资的渠道和来源主要包括四大类,即公共财政、民间资本、金融体系以及外资。

1.3多元化原则

多元化原则是指将农田水利项目作为经济基础和风险分担作为条件,并通过整合和优化农田水利间接相关利益者来实现以融资为导向的多元化融资。其中,多元化融资主要包括土地、技术、资本、劳动力以及设备等要素资源。

2我国农田水利建设融资方式选择与对策建议

2.1我国农田水利建设融资方式选择

由于我国南、北部农田水利建设存在较大的差异,因此,其融资方式的选择具有差异性。根据我国农田水利建设的南北差异特点,并在坚持多主体、多元化以及多渠道的融资原则基础上,可以将其融资方式分为多元化融资方式和市场化融资方式两大类。其中,多元化融资方式主要适用于南方农田水利建设,而市场化融资方式则主要适用于北方农田水利建设。其具体内容如下:

2.1.1多元化融资方式

多元化融资方式是以公共财政作为主导的一种融资方式。一般而言,多元化融资方式的对象为准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的公共产品。由于南方农田水利设施主要是大中型农田水利设施(如大中型灌溉排水泵站与病险水闸除险加固等),且其具有较强的非经营性。因此,多元化融资方式主要适用于南方农田水利建设。但是,用公共财政作为主导的融资方式在具体实践中存在各种问题。基于此,我们必须在坚持多主体、多元化以及多渠道原则的基础上,对以公共财政为主导的多元化融资方式进行创新并应用。其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以公共财政为主导的融资主体形式的创新和融资渠道的拓宽。

2.1.2市场化融资方式

市场化融资方式是以财政引导与财政补贴作为基础的一种融资方式。财政补贴基本上是以资金为外在表现形式的,因此其对于财政资金具有较强的依赖性。农田水利建设服务于农户,故而该项财政补贴针对的是农户的部分私人产品。而一般的融资方式,如基于财政引导进行融资其主要对象为公共产品,因此盈利性质明显,对此可以采用一些优惠政策或激励政策吸引民间投资。一般情况下,以财政引导为依据为农田水利建设进行融资,参与主体主要为农民个体、乡镇企业,其中农户融资主要是家庭自筹资金及财政补贴。其中,较常使用的融资方式便是基于财政引导、财政补贴而衍生的一种市场融资形式,主要包括在债券融资、政策性信贷融资、股权融资、商业性信贷融资、企业内部融资等。

2.2对策建议

笔者根据相关的文献资料和实践研究,并结合多年的工作经验,总结出以下几点对策建议:一是不断对公共财政职能进行优化和创新。一方面,我国应建立城乡统筹的农村公共财政体系,并坚持公正、公平以及公开的原则,以此来确保农村公共财政能够真正地运用到农田水利建设中去。另一方面,我国政府还应加大对公共财政的投入,以此来充分发挥其财政的引导功能;同时,还应与公共财政职能结合起来,并不断对外汇储备的管理方式进行创新;二是不断深化和完善农村金融体系,不仅要充分发挥正规金融机构的金融支持作用,而且还应建立健全农村信用担保与保险体系;三是广泛吸收民间资本,既要采用对策对民间信贷组织进行规范,又要积极引导农村基层自筹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等。

篇(9)

根据上述分析结果显示,四种不可量化影响因素中,在对银行借款影响方面,行业对银行借款没有显著性影响,地区、所有制性质、发展阶段均对其有显著的影响;在对自有资金影响方面,地区和行业对企业使用自有资金没有显著性影响,企业所处发展阶段和企业所有制性质对自有资金的使用具有显著性影响;在对其他融资方式影响方面,四种不可量化因素对其均没有显著性影响。两种可量化因素中,注册资本和资产规模与银行借款均为负相关,且资产规模与银行借款的相关性较强,注册资本与银行借款几乎不存在相关性;注册资本和资产规模与自有资金均为正相关,且相关系数相等,但相关系数较小,说明两种因素对自有资金的影响程度也很小;注册资本和资产规模与其他融资均为负相关,且两种因素产生的影响基本相同。

样本分析后的结论及建议

融资方式选择的结论

通过以上分析,中小企业在融资方式的选择上表现出较为明显的“强制优序融资”现象,在融资中,中小企业首先多依赖自有资金,其次为银行借款。对中小企业融资方式选择产生影响的六种因素中,地区、所有制性质、发展阶段、注册资本、资产规模对某种融资方式均有不同程度的影响。中小企业在选择某种融资方式进行融资时,应首先确定影响这种融资方式的因素,参考本文分析数据做出合理的决策。

本文局限性

样本数量的限制由于只有129家样本企业,使得本文受到很大分析上的限制。比如,由于样本过少,本文没有使用河南3家企业和浙江1家企业数据进行分析,也没有分析各因素对亲友挪借和风险投资的影响,这样就大大影响了本文的分析效果。此外,本文分析结果显示,地区因素对银行借款没有显著性影响,而国内外有些学者分析认为,地区因素对银行借款具有显著性影响,这也有可能是样本过少的原因。

时间的紧迫性本文可以通过进一步调查,用虚拟系数将不可量化因素进行量化,使各因素之间实现可比性,更加详尽的分析各因素对中小企业融资方式的影响大小,更有利于中小企业制定决策。但由于时间问题使本文不能达到更加完美的效果。

涉及因素的有限性本文涉及影响中小企业融资方式的因素有6个,而事实上影响中小企业融资方式的因素有多种。如果把各影响因素综合分析,本文对中小企业融资选择将更具参考意义。

解决融资困难的建议

通过本文样本分析结果,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在此笔者给出几点建议:

鼓励中小企业从民间融资,民间金融形式对当地中小企业的经营情况比较了解,信息费用不高,信息传导性强;并且二者均处于基层,点面结合,几乎不存在沟通难的问题,交易成本较低,能提高双方的运营效率。因此,民间融资是中小企业融资的一个良好方式。

从所得数据情况来看,被调查的处于成长阶段的72家样本企业中,使用民间融资的比例占到了88.2%。按照公司制的法理要求,应该还公司制中小企业的基本直接融资权。目前,我国各类公司制企业,虽然尽了上缴公司所得税的义务,但仍然不能完全享有自由发行债券和股票的权力。

本文建议,应尽快建立我国正常的债券或股票柜台交易市场体系。银行在给企业实施贷款时,越来越重视考察企业诚信度,建议中小企业注重信誉,给客户和银行一个良好的形象,只有这样中小企业实施银行借款时才能少受挫。此外,加强政府援助,如对中小企业实施税收优惠、财政补贴、政府贷款援助等,也将有利于中小企业融资。

参考文献:

1.陈晓红,黎璞.中小企业融资结构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系统工程,2004

2.陈晓红,刘剑.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结构与融资方式演进研究.中国软科学,2003

3.张晓彬.浅谈拓展中小企业间接融资的途径.商业研究,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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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3544(2012)03-0039-02

企业融资主要包括内源融资、 权益性融资和债务性融资。内源融资是指企业依靠内部积累进行的融资,具有自主性、有限性、低成本、低风险等特点,可以增强企业的剩余控制权。 权益性融资指融资完成后增加了企业权益资本的融资,如股权出让、增资扩股、发行股票等,它具有融资期限长、融资成本高、融资风险低、资金使用自由度高、资金到位率低等特点。 债务性融资指融资完成后增加了企业负债的融资,如普通贷款、发行债券、民间借贷等,它具有融资期限短、融资成本高、融资风险大、资金使用自由度低、资金到位率高等特点。企业融资涉及到诸多问题,如融资的时机、融资的数量、融资的方式等,其中,融资方式的选择是重要一环。在融资实践中,选择合理的融资方式,对提高融资的成功率和企业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一、中小企业如何选择融资方式

中小企业有很多融资方式可供选择,而每种融资方式给企业带来的影响也是不同的。企业在选择融资方式时应充分考虑到企业所处的行业类型和不同的发展阶段对融资的需求。

(一)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类型选择融资方式

1. 高新科技中小企业。(1) 高新科技中小企业的融资特点。高新科技中小企业主要包括在计算机、网络、通信、生物科技、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光电子与光机电一体化等16大类领域进行生产或提供服务的中小企业。高新科技中小企业一般具有以下特点:风险高、收益高、资金需求具有长期性、所需资金多、外部收益大。正是以上特点决定了高新科技中小企业融资的特殊性。由于风险大,它很难像其他中小企业以普通融资方式筹集到资金。如银行贷款,这类贷款注重安全性, 一般回避高风险,且需要资产抵押担保。所以,从理论上来讲, 普通贷款并不是高新科技中小企业适合的融资方式。而通过发行股票的权益性融资,一般要求企业有几年的盈利记录, 而大多数高新科技中小企业并不满足。 因而高新科技中小企业不适合传统型的融资方式。(2) 高新科技中小企业适合创新性的融资方式。从表面上看,高新科技中小企业的融资方式受到许多限制, 但实际情况并不然。尽管采用传统融资方式很难,但并非所有的融资方式都不可行,最重要的一点是,高新科技中小企业与传统意义上的中小企业相比有一个很关键的优势——“概念优势”。 所谓概念优势,是指高新科技中小企业所占有的“高新科技”这个概念顺应了社会发展,容易受到具有冒险精神的风险投资家、风险投资基金青睐,甚至高新科技领域巨大的盈利前景也会吸引一些其他投资者。而且由于“高新科技”对于一个国家经济的重要性, 国家也会对这类企业给予充分的政策、法律,甚至是直接的资金支持。所以这类中小企业适合风险投资、买壳上市、融资租赁等创新型的融资方式。

2.传统中小企业。(1)传统中小企业的融资特点。传统中小企业主要是指在农业、制造业、餐饮业、建筑业、医药业、商业和其他传统型非科技行业进行生产和提供服务的中小企业。与高新科技中小企业相比,传统中小企业具有如下特点:低风险、收益稳定、享受较少的政策优惠。基于以上特点,传统中小企业缺乏足够高的盈利前景, 很难获得风险投资,而且在资本市场上融资也较难。(2) 传统中小企业适合传统的融资方式。传统中小企业有其自身优势,由于其资产中有形资产占主体,市场成熟,产品需求稳定,风险相对较低,所以比较容易获得亲友的借款,以及利用银行贷款、商业信用等传统融资方式进行融资。

(二)根据企业的发展阶段选择融资方式

中小企业发展周期可分为四个阶段:种子阶段、创业阶段、成长阶段、成熟阶段。不同的发展阶段对资金的需求有不同的特点,所以筹集资金的方式也应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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