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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在建设和谐社会和小康社会的思想引导下,政府是公众服务的主导,是代表公民治理公共事务的主要力量和执行者。政府实现社会建设的方式就是为公众提供必要的公共产品,如:非盈利性的公共基础建设等,以此保证公众的衣食住行的正常运行。在这个过程中支持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根本资源就来自公共财政,换句话说公共产品服务功能的实现就是依靠公共财政。而公共财政的主要来源就是税收,因此从某种意义上看,税收是公共财政的根本性来源。因此税收的制度将关系到公共财政的持续性收入和良性循环,也就是良好的税收制度可以实现经济发展和税收数量的正比例。当经济发展快税收也就增加,增加的税收可以产出更完善的公共产品,完善的公共产品将促进经济发展,由此形成一个良性的循环,而这个循环的关键就是税收的制度的合理性,因此税收制度对公共财政来说是一个重要的基础性保障。
二、保障公共财政应使税收制度合理化
我国的经济发展让公共财政成为了政府实现职能的主要手段,而我国的地域性经济差异导致了公共财政在各个地区的实现情况略有不同,体现出来的是不平衡的状况。因此在将公共财政和税收制度关联起来的时候,就应当注意对税收制度的合理化设计。一些地区的发展速度加快,地方政府已经可以实现职能性的转变,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进行公共产品的提供和建设,即实现了公共财政的模式,这时该地区的经济发展就会要求税收的制度能够提供地方公共财政的经常性支出,即建立起完备的税收和财政的联动机制,即地方政府拥有了地方税收权利后,就可以根据自身经济的产业特征进行合理的、因地制宜的修订地方性税收制度和政策,通过培养适应本地的税收种类,扩大税收的范围等方法,保证税收能够和经济的发展成比例增长,为公共财政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
三、优化税收制度的结构,服务公共财政
1.整体税制的优化
(1)地方性税收是对政府财政的最主要贡献,因此在税收制度改革的时候需要对地方性进行科学的优化。从实际的操作上来看就是减少、增加、分离的方式。减少,也就是适当减少低能耗产业的税收比例,减少优势产业的税收比例,这样可以保证产业的良性发展,同时也可带动上下游的产业发展,产业的增值当然也会带动税收。增加,即增加新的税收种类,拓展税收的范围。因为经济的法其经营的形式也随之增多,这样的情况就需要地方政府针对性的增加税收种类,在保证原有税源的同时扩充税收来源。
(2)中央性税收当然不能和地方性税收完全一致,中央税制应当更加的具有普遍性和稳定性。首先,可以大力发展对第三产业的潜力挖掘,从宏观上控制产业发展的合理化,并拓宽营业税收的基础。其次,应当进行税收种类的调整,根据经济的发展增加或者停征某些税收种类,如:对一些非盈利性单位提供的一些有偿服务进行征税等。再有,应当将某些经营模式的混合销售行为进行具体的规范和划分纳税义务,防止利用经营模式来逃避税收责任。最后,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应当进一步完善,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个人收入的水平大幅度提高,但是其纳税的情况却不容乐观,中央税制应当进一步规范个税的征收制度、方法、方式,以及联动机制,以此保证个人所得税的合理、合法化。
2.建立弹性税收的机制
税收是重要的公共财政来源,同时也是重要的调节工具,通过税收制度的导向性是可以实现对经济发展进行调节的,因此在制定税制的时候应当建立弹性税收机制,也就是可以根据经济的变化而进行变化的累进制的税收制度。这样的税收制度当经济过热的时候可以增加税赋的压力,适当的控制人们的购买力膨胀,以防止通货膨胀的发生,而当经济出现衰退的时候,税制也将作出调整,防止需求萎缩而造成经济的整体萧条。而且,从扶持产业的角度看,弹性的税制可以利用税收的手段帮助和引导产业结构的调整,让社会资源实现优化。在目前节能减耗的趋势下,就可以通过对低能耗产业的扶持性税收政策,来实现资源向低能耗产业流动的目标。
3.完善费改税与税制的接轨
实现分税制度后,地方政府强化了其自身的财政管理权力,同时将办事权下放而财政权收紧,这就给基层政府的财政出现了问题,为了弥补财政不足就出现了一些乱收费的现象。这虽然是一个负面的影响但是也给“费改税”提供了动力。这样我们看到,“费改税”不仅仅是应收费形式上的转变,而是税制和公共财政支出的关系的理顺。在费改税背后引出的是如何扩大对地片政府公共支出的扶持问题,让地方政府即能办事也能资金自己这才是费改税的目标。因此,费改税应当做到,其一,明确费用的合理性,即将目前的“费”,进行合理的划分,明确可是收的和不能收的,然后再进行费改税的调整。其二,引入市场机制,让某些“费”从政府手中解放出来,实现市场化运行,这也就实现了变相的费改税。其三,扩大监察力度杜绝乱收费,遏制乱收费的同时改革税制才能保证费改税的实效性。
参考文献:
[1]于中秀:浅谈税收债权债务与公共财政之比较[J],法制与社会,2009,(03)
[2]薛菁:公共财政下税收理念的转变及其影响[J],行政论坛,2007,(04)
在我国不断的进行财政税收体制改革的时间里,我国取得了非常瞩目的成就,首先在所得税的部分强化了税收的公平性也让每一个企业都在平等、公正的社会环境下进行竞争。其次在这一阶段内我国也建立健全了新型的流转税制度,这一举措从分表明了我国实行市场经济的特色;而且也让中央和地方政府拥有更加稳定财政收入来源,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也得到了不断的加强。
(二)转换了国有企业的经营机制
我国的很多国有企业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定期进行税款的缴纳,然后将税后的资金按照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分配使用,这也是新型的企业所得税的特色以及使用方法。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增长传统的“国有企业承包制”,已经不再能满足新型的社会要求,因此这就需要对这种制度进行改革,从而剔除落后的部分,让相关体制与时俱进,也进最大程度去避免将来国家在“分配”方面可能会发生的问题。
(三)我国的财政支出体制也得到了转变
对于这一部分,我们需要从两个角度进行分析首先财政绩效化的管理模式有利于对于财政绩效进行及时准确的评价,从而有利于政府在接下来的问题上采取良好的分配方式,这也有利于不断优化现有的财政支出结构,让我国政府的职能具有服务型的特点。其次支出结构出现了变化,尤其是政府在科教文化事业的投入程度不断加大的时候,我国的科技创新产业也会得到蓬勃的发展,这也保证了我国公共服务事业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二、我国财政税收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当今的财政税收体制具有局限性
因为我国现有的财政税收体制具有一定的局限,所以我国才要不断地进行改革,大多数在以下几点体现:第一,我国现有的财政分配具有明显的向上集中趋势,这也就会导致分税制度不可能落到实处,难以发挥其作用,也就造成了财政分配的不合理可能会削弱了中央的宏观调控的能力。在我国的税收种类中环境与资源却并没有受到相关人员的注意,这可能降低税收调节社会分配的能力,而且很多重要的非税收收入也没有及时的纳入我国现有的税收管理制度当中来。
(二)当今的预算管理体制具有缺陷性
随着改革工作的发展,对我国原来的预算问题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改善,但是这个问题却没有得到完全的解决,虽然我国鼓励进行税收制度的改革工作,但是很多地方政府无法及时的跟上整体的节奏,让很多财政预算没有包含在政府的收支工作中。而且我国现有的监督体制和管理体制都具有不同程度的缺陷,导致很多财政事情无法公开在阳光下,很多财政饭无腐败的问题也没有得到控制和解决,因此很多根本性的矛盾没有得到缓和。
(三)当今的转移支付缺乏规范性
我国的中央财政的集中程度很高,然而这并不能保证中央财政的拨款可以及时的弥补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和的缺陷。而且专项转移支付、财力性转移支付以及税收返还与体制补助同时为我国的这主要支付方式。但是这三种支付方式都在支付过程中会出现支付效率低、监管不到位、支付款项不准确以及支付结果难以得到查询等问题。
三、加快体制建设、进一步深化财政税收改革的有效途径
(一)不断完善分级和分权的财政机制
实行这种体制之前应该进行充分的调查,以考证这种制度是否符合我国现有的实际情况,从而将统筹兼顾和协调规范的作用最大化,来保证我国财政支出与收入长期的处于平衡的状态下。在实际工作中分权、分级就代表根据实际情况来评测各级政府的收入能力以及权力,进而对该政府进行相应责任和义务的划分。这就需要地方政府拥有一定的权力,鼓励地方政府在相关区域推行税收的减免政策,保证各级政府的合理划分。
(二)不断完善预算的管理体制
从我国现有的财政税收状况来说,一定要尽快的将预算执行和编制这两个范畴划分明确的界限,这将会符合我国财政预算方面的整体发展理念,帮助我国建立一个紧密式的预算管理模式,而且绝对不能忽略任何一个与财政收支有关的工作。最重要的是要及时有效的对国有资本经营和社会保证等领域进行管理,当预算体系能包含与之相关的所有事宜,很多行业也会从中获得良好的发展机遇。
(三)实行科学合理的两级两类关系转移支付体系
一、我国财税体制的现状分析
(一)各级政府的职能与支出责任不相符
调查显示,目前我国地方政府财政问题非常突出,不同地区之间缺乏一个良好的沟通机制,使得地区间的财力不均衡状态比较严重。由于受到各方面因素的限制,地方政府职能划分不够合理,呈现出政府职能与支出责任不相符的现象,根本无法应付复杂、变化多端的财政事物。转移支付结构不合理,支付制度发展也不够完善,难以同时平衡纵向财政和横向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与专项转移支付在规模上走两个极端,不均衡现象日益严重,且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和管理不透明、不规范、主观随意性很大,从而使得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低下。
(二)相关体制不够完善,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由于我国财政税收工作的起步比较晚,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相关财税体制的发展与改革。甚至出现税收体系存在缺陷非税收入没有纳入政府收入体系的管理范围的情况。在体制不够完善的情形下,漏掉了许多有利于调节社会分配功能的重要税种,难以做到充分地发挥税收的调节功能,不利于我国财政税收体制的改革与创新,不利于中央宏观调控的顺利进行,也不利于生产要素的优化分配。
(三)财务核算虚假,税收监督不到位
在财政税收工作过程中,因为各项财务核算必须依靠人为进行,从而在受各种利益因素影响,许多工作人员往往都难以坚守职业道德,而随意篡改经营指标,作假账目。此外,税收监督不到位,没有形成一个有效的监督体系,使税收出现监督的真空。根据调查显示,我国偷税、漏税、逃税已经趋向于社会化,普遍化,严重地影响到我国财政税收工作。例如,一些不法分子视国家的法律法规而不见,大肆伪造、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数额巨大,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四)企业腐败严重,侵蚀税基
我国存在不少企业管理层不重视国家税收工作,腐败严重,并侵蚀到国家税基的情况,是我国社会发展中的问题。有些地区甚至屡禁不止,愈演愈烈,已经发展成为全社会毒瘤和顽症,从而不同程度地影响到我国的税收工作以及对国家税收体制构成严重的威胁。企业腐败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但是往往都是反映在财务上,例如侵吞国家资财、偷税、漏税、侵蚀税基等现象。
二、深化财政税收工作的策略
(一)不断推进会计改革,提高执行效率
虽然目前我国的财政税收会计已经逐步与国际接轨,采用了以申报应征数作为核算起点的会计算法,并建立了基层征收机关分户税种明细账。但由于我国所处的国情,使得在基层会计实践中,缺乏有效的监督而使得财政税收工作缺乏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影响了税收计划利会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因而,国家相关部门必须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和加强税收会计改革,提高其执行效率,以便于更好地反映税源以及税收收入的情况,进而为提高税收工作做铺垫。
(二)不断建立与健全与我国社会体制相适应,符合科学发展观的税收制度
在财务会计税收工作中,若要切实地提高税收工作效率,必须不断建立与健全与我国社会体制相适应,符合科学发展观的税收制度,才能更好地适应我国社会发展的要求。因此,这就要求国家相关部门必须逐步提高直接税在国家税收入中的比例,合理调节直接税间接税的比例.不断改变传统、低效的以间接税为主的税收体系。在尽可能减轻纳税人经济负担的前提下,定期调整宏观的税负水平,取消不相称的体制收入,确保政府规范性收入,扩大预算管理范围。此外,还要加快个人所得税改革,适当降低工薪收入的税收负担,实行综合申报与分项扣除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并推进税收减免制度相关改革。
(三)建立、健全财政支付模式
随着当今计算机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财政工作也应该与时俱进,不断引进国外先进的支付经验,提高我国财政的支付水平。同时,还要求国家相关政府部门要科学合理搭配、Y金来源可靠稳定科学支付体系,适当提高专项转移支付比例,合理搭配一般性转移支付。对于财政转移支付的分配方法,必须实现公开、透明、廉政、合理、科学的资金分配制度,充分结合不同地区的具体情况,确定与之相适应的财政转移支付模式。
(四)要规范社会初次分配,提高各项收入的透明度
建立国家中长期预算与中长期发展规划相协调的新型复式国家预算体系和相应的预算管理体制。国家相关政府部门要继续深化税收改革,完善税制,调整税率,加强对个人过高收入的调节,加强税收征管工作,限制畸形消费,反对挥霍公款。要把税收政策与支持发展、培养税源结合起来。在执行税收职能过程中还要注意防止一些地方在征税过程中随意采取一些不适当的做法而影响企业和经济的发展。此外,还要健全完善复式预算体系、扩大国家预算覆盖范围,保障社会以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尽可能地将政府的所有涉及财政性收支的活动纳入预算管理的框架之中,提高各项收入的透明度。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财税体制改革的深化财政收入稳定增长,我国在世界上的地位越来越高。因为,财政对国家建设的保障能力的不断提高,是我国社会和谐稳定的有力保障,促进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支持了国家重大改革开放措施的出台和重要方针政策的实施,促进了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也为我们战胜各种困难和风险提供了重要的物质基础。然而,在日益复杂的外部环境下,国家相关政府部门必须与时俱进,始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动摇,不断引进国外先进的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进一步深化改革我国财政税收工作,切实地提高我国税收水平。
参考文献:
[1]完善财政税收政策以市场机制促建筑节能发展[J].中国住宅设施,2008(05).
[2]胡杨.社会廉政评价:经验与趋势[J].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02).
[DOI]10.13939/ki.zgsc.2015.23.023
1 我国财政收入与税收的关系
1.1 我国财政收入现状
2014年以来,我国多数省份的财政收入增长速度低于前一年,近十年以来,我国财政收入增长速度从2007年开始回调。构成这种形势主要有两个原因:其一,由于我国宏观经济的下行使得与之密切相关的财政收入也会下行;其二,与我国宏观经济下行相对应的作为宏观调控中的财政政策方面的调整是适度降低税率以支持我国经济增长。预计2015年上半年经济增长速度将大幅放缓,地方及国家性的财政收入将出现同比负增长。
1.2 我国税收征管现状
在2015年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的修订草案中将给自然人终身不变的“纳税识别号”,这将为税收改革铺路。该修订使买房买车缴社保都要登记纳税人识别号、“灰色收入”无法逃税、依据消费监管收入将成为可能、个人网店收税将不再有障碍。
1.3 我国财政决算收入与税收的理论关系
在《中国统计年鉴》中得到1978年到2013年国家财政决算收入和与之对应的各项税收这两组时间序列。国家财政收入和各项税收总额随着年份的变化折线图见图1。
为使这两组时间序列更平稳且消除异方差,故先对其取自然对数。对处理后的这两组数据进行单位根检验,发现两组数据都非平稳,对其进行一阶差分,数据平稳,故这两组数据都是一阶单整。接下来进行协整性分析,首先作两变量之间的回归,然后检验回归残差的平稳性,结果表明该序列平稳,这说明两者具有协整性关系,即两者之间有长期的均衡关系。但从短期来看,可能会出现失衡,为了增强模型的精度,现建立误差修正模型将我国财政收入的短期变化与长期变化联系起来。最终得到的长期均衡模型――误差修正模型为:
InY1=-0.035773+0.9244191nYt-1+0.3310341nXt-0.2401191nXt-1
其中:x-国家财政决算收入中各项税收
Y-国家财政决算收入
其修正的可决系数达到0.999295,说明模型对样本的拟合非常好,模型的F检验以及各系数的t检验均通过,DW检验表明该模型不存在自相关性。
该模型说明,不仅税收的当期波动对我国财政收入有显著性影响,前一期税收收入与前一期财政收入对我国财政收入的影响同样显著。
根据这个模型我们可以通过前一期的税收收入、财政收入以及当期的税收收入来预测当期我国财政收入。
2 税收征管对我国财政收入的影响
税收是我国财政收入的一个主要来源,可以说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主力军,我国只有认真落实税收征收管理法才能使财政收入达到甚至超过预期的目标。税收征管制度是财政政策的传导机制,一个税制设置合理、税种构造科学、税负适度的税收征管机制是实现我国财政收入目标的必要条件。没有好的税收征管制度支撑,再好的财政政策也难以有效地实施。西方经济学认为,实施机制是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国家的制度是否有效,除了具有完善的正式规则和非正式规则外,更主要的是这个国家的实施机制是否健全。离开了有效的实施机制,任何制度尤其是正式规则就形同虚设。因此,税收征管是实现我国财政收入目标的前提和保证。在上述的误差修正模型中,我国当期的财政收入取决于当期的税收收入、上一期的财政收入以及上一期的税收,并且上一期的税收收入与我国当期财政收入呈现负相关。这说明我国当期的税收收入并不能完全决定我国当期的财政收入,上一期我国的财政收入和税收收入对其也有显著影响,并且从系数上看,上一期我国的财政收入对当期我国的财政收入影响最大。综上所述,认真落实税收征管制度是实现我国财政收入目标的前提。
3 当前我国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3.1 纳税人不了解缴税的意义
然而,不能否认的是,当边际消费倾向c=1时,税收流失对财政收入的净影响为0,即无影响,这无疑在一定程度上动摇了政府打击税收流失的决心。难道这种无影响的情况真的存在吗?经过研究发现,梁鹏所使用的分析方法,只考虑到了产品市场的均衡问题,也就相当于仅停留在自然经济的实物均衡上,所以结论有失一般性。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切经济活动都必须借助于货币的运动。所以,经济的总体均衡必然是货币的均衡,而不仅是实物的均衡。因此,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的均衡必须同时满足货币市场和商品市场的均衡,而此时计算得到的产出,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均衡产出,才能用来研究当代宏观经济的动态均衡问题。
下面,引入税收流失率e(即税收流失额与应征税收额的比率),并借助IS-LM模型,研究在货币市场和商品市场同时实现均衡的条件下税收流失对财政收入的净影响。使用IS-LM模型分析宏观经济问题,就是利用IS曲线和LM曲线,找出在产品市场和货币市场上同时满足国民收入均衡条件(即投资等于储蓄)和利息率均衡条件(即货币需求等于货币供给)下的产出,即均衡产出Y*。笔者引用凯恩斯主义经济学的假设条件,分别推导这两条曲线方程来求解该均衡产出:首先,推导IS曲线方程。IS曲线是一条反映产品市场均衡时利率与国民收入之间反向变动关系的曲线,其表达式为:Y=AD=C+I+G+NX式(1)其中,Y代表总产出(或总收入),即国内生产总值;AD代表总需求,它由消费C、投资I、政府购买G和净出口NX决定。假设消费C为可支配收入Yd的增函数,它表示随着人们可支配收入Yd的增加,消费C也随之增加,其表达式为:C=C0+cYd其中,C0代表自发消费;c代表边际消费倾向(0≤c≤1),即可支配收入Yd每增加一个单位,消费C的平均变动额。
个人可支配收入Yd等于收入Y减去税收实际征收额T:Yd=Y-T而税收实际征收额T等于按照税法规定标准计算的应征税收额tY减去税收流失额etY:T=tY-etY=(1-e)tY其中,t代表名义税率,即应征税收额与税基Y的比率(0≤t<1);e代表税收流失率,即税收流失额与应征税收额的比率(0≤e<1)。
再假定,投资I与利率i的关系式为:I=I0-bi其中,I0代表自发投资;b代表利率i每变动一个单位,投资I的平均变动额(b>0)。最后,假定政府购买G和净出口NX都是不随利率i和国民收入Y变化的常量,并给定其水平为G0和NX0。
于是,将这些假定条件带入式(1)得到IS曲线方程,如下:Y=C0+c[1-(1-e)t]Y+I0-bi+G0+NX0式(2)接下来,推导LM曲线方程。LM曲线是一条反映货币市场均衡时国民收入和利率同方向变动关系的曲线,其表达式为:M0/P0=kY-hi式(3)其中,M代表名义货币供应量,并给定在M0水平(M0>0);P代表物价水平,并给定在P0水平(P0>0),于是真实货币供应量可表述为M0/P0;参数k和h分别反映真实余额对收入水平与利率的敏感程度,且k>0,h>0。
通过以上分析,推导出IS曲线方程和LM曲线方程,现联立式(2)、式(3)求解均衡产出Y*,得到式(4)其中,A0代表自发支出,A0=C0+I0+C0+NX0,且A0>0。
假定不存在税收流失(即e=0)时的税收收入(即应征税收额)为Te=0,则有式(5)假定存在税收流失(即e>0)时的税收收入(即税收实际征收额)为Te>0,则有式(6)那么由于税收流失而导致的财政收入的减少额为Te>0-Te=0,即式(7)根据参数和给定常数的经济意义,不难看出式(7)恒小于0,即Te>0<Te=0。
于是,可以得到一般性结论:税收流失一定会减少财政收入,根本不存在无影响的情况。这就表明,政府无论从维护税收公平角度出发,还是从增加税收收入角度出发,都应该坚定打击税收流失的决心。
二、打击税收流失的经济条件
尽管已经从理论上论证了税收流失一定会减少财政收入,但是对于政府打击税收流失的行为,学术界却并不赞同。他们认为政府打击税收流失会遏制经济增长。原因是税收流失率与均衡产出之间存在着正向变动关系,即随着税收流失率的降低,均衡收入也随之下降,见式(4)。但是,笔者认为学术界的这种观点不完全正确。因为税收流失率的降低,绝不是自发行为,它需要政府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去稽查和收缴这部分违规所得。
一、当下我国纳税人的概念及其形成基础
国内学者在论及纳税人的概念时,几乎无一例外地将其定义为税法直接规定的承担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例如,认为“纳税人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或认为“纳税人是税法规定的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我国现行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条也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上述定义的形成有其深厚的历史和现实基础,择其要者有二。
(一)财政学界关于税收概念的界定
长期以来,在我国财政学界占据主导地位的“国家分配论”认为,财政是伴随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随着生产力的不断提高,人类社会出现了私有财产和阶级,在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国家产生后,就必须从社会分配中占有一部分国民收入来维持国家机构的存在并保证其职能的实现,于是就出现了财政这一特殊的经济行为。因此,“财政是国家或政府的收支活动,它是一国政府采取某种形式(实物、力役或价值形式),以一部分国民收入为分配对象,为国家实现其职能的需要而实施的分配活动”。相应地,作为财政收入主要来源的税收则是“国家为向社会提供公共品,凭借行政权力,按照法定标准,向居民和经济组织强制地、无偿地征收而取得的财政收入”。可以看出,在这种概念下,税收被定性为国家为实现其职能而取得民众收入的一种重要形式,而且这种取得具有单方性,即表面上看无须取得公众的同意。在这里,突出和彰显的是税收的政权依据及其所谓“无偿性”和“强制性”,公众(纳税人)的义务被过分地强调,以至于纳税人似乎只有义务而没有任何权利可言;与之相反的是,国家的义务却予以淡化甚至忽略,凸显在纳税人面前的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税收征管权力,而且这种权力还时而被滥用。如此背景下,纳税人也似乎就是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二)税法学界关于税收法律关系性质的界定
在我国税法学界,多年来,由于在税收概念方面受“国家分配论”的影响,关于税收法律关系性质的问题,一直推崇“权力关系说”。该学说认为,“税收法律关系是依靠财政权力产生的关系,是以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作为优越权力主体与人民形成的关系,该法律关系具有人民服从此种优越权力的特征……税收法律关系是以税务当局的课税处分为中心所构成的权力服从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国家及其代表税务行政机关是拥有优越性地位并兼有自力执行权的,纳税人只有服从行政机关查定处分的义务”。依此定性税收法律关系,将使税收行为无异于一般的行政行为,纳税的核定、执行似乎与警察对违法行为的处分没有什么两样,而作为类似违法者的纳税人负有更多的义务,也就无可厚非了。
二、纳税人概念应予完善的必要性
在当前我国深化财政税收体制改革,努力构建公共财政框架,全面推进依法征税,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的背景下,对已有的纳税人概念予以修正和完善,强调其权利特性,增强其主体地位,无疑是正确和必要的选择。
(一)构建公共财政框架已成为我国财政税收体制改革的导向性目标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上个世纪末,为了处理好经济社会转轨、政府职能转变而带来的财政职能转变和财政转型问题,我国适时提出了构建公共财政框架的导向性目标。这一导向的基本特征之一就是要以公民权利平等、政治权力制衡为前提的规范的公共选择作为决策机制,即要实现理财的民主化、决策的科学化、社会生活的法治化。这种权力制衡的规范公共选择实际上也是“政治文明”包含的一个基本路径,即所谓权力制衡的理论:以公众的权利来抗衡和制约日益庞大而似乎没有边界的国家权力。在这种机制下,财政活动尽管直接表现为政府以税收为主要形式无偿地转移公众的财产收入,以政府购买、转移支付等形式提供市场不愿或不能有效提供的公共物品,但当家人——财富的终极所有者和享用者却是社会公众(纳税人),此时政府与社会公众(纳税人)的关系是“管家”与“主人”的关系。换肓之,公共财政的钱是主人即社会公众(纳税人)的,而不是管家即政府的。管家能够支配多少钱,如何安排使用这些钱,都只能由主人来决定,都必须禀承主人的旨意。政府主要是通过税收方式获得收入的,而税收由社会公众(纳税人)决定,即社会公众(纳税人)控制税收决定权,就成为公共财政的起源和基点。依之,应当突出强调的是纳税人的各项权利,而非作为征税主体的国家的权力,否则便是本末倒置了。
(二)依法治税、建设服务政府已然成为我国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在我国开始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伟大变革,不仅仅是为了重塑市场在资源优化配置中的基础性地位和作用,更是要高扬法治与规则治理的价值和意义,市场经济必然是法治经济。在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了建设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之后,上个世纪90年代末,国务院通过了《国务院关于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开启了建设法治政府、有限政府、责任政府和服务政府的征程,而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和弘扬则是建设法治国家、推进依法行政的应有之义。权利乃权力之本,权力为权利而生,为权利而存,为权利而息,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昔日的规制型政府也日益向服务型政府转变。
因此,改变我国税收法治领域征税主体权力意识极度膨胀、纳税服务意识差的现状,有效控制征税主体权力滥用的欲望和行为的现状,适应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政府的需要,弘扬纳税人的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便是当务之急。
三、纳税人概念完善的逻辑
一方面,在公共财政框架下,纳税人因国家或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或服务而受益,就应当向后者提供金钱,税收是这两者的交换,这就是所谓税收的“交换关系说”。问题的关键在于,在这个交换关系中,纳税人享有包括税收决定权(是否征税、对什么征税、征多少税)、税收监督权(征税过程的监督、税收使用的监督)、税收救济权(行政救济权、司法救济权)等广泛的权利(纳税人的权利就其内容而言可以分为宏观上的纳税人的整体权利和微观上的纳税人的个体权利。纳税人宏观上的整体权利,是指通过税收所体现的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政治经济关系中纳税人拥有的权利。纳税人微观上的个体权利,是指具体的纳税人在税收征纳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这种权利与国家税务行政机关的税收征收管理行为直接相联系,主要体现为税收征纳程序上的权利),同时负有依照法律规定、按照法律程序纳税的义务(此所谓税收法定原则)。作为征税主体的国家或政府享有依照法律征税的权力,同时负有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义务和责任。因此,纳税人首先是一个权利享有者,然后才是一个义务履行者,而且仅仅履行他自己的意志。国家或政府不过是按照纳税人的意志,受纳税人的委托去征税,并按照纳税人的意图去使用税收,这个机制也就是前面所说的作为公共财政基本特征之一的公共选择机制。
所以,政府与纳税人之间应该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政府行为应以纳税人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政府应该是而且也只能是纳税人的公仆。对于纳税人来说,权利是第一性的,义务是第二性的,是先有权利,后有义务,而不是相反,这显然异于传统理论中国家或政府对于税收强制性、无偿性的过分强调,而后者在相当程度上也应该为我国公民长期纳税意识的淡薄埋单。
我国目前仅见的对纳税人的法律界定——《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毫无疑问,这里的纳税人不是具有人格意义的人,他只是税收征收管理的特定对象,而不是真正的完全意义上的纳税人。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它只是义务的承担者而不是权利义务的统一体,充其量不过是税务管理意义上的一个称谓。但作为税收交换关系当事人的纳税人,应该是一个理性的经济人,是一个具有完整公民人格的人。理性经济人是自私的,以是否有利于自身作为行为的判断标准。纳税人之所以缴纳税款,是要购买依靠纳税人个体力量无法达到的公共需求如国防安全、礼会治安、环境保护、能源交通和社会保障,等等。如果政府所提供的公共需求不能物超所值,纳税人这一经济人就可能拒绝为此支付款项。所以,作为理性的经济人,纳税人希望享有权利,希望从自己劳动所得中让渡的那部分收入得到相应的回报,这就是纳税人的权利。只有理性的经济人才可能成为税收交换关系的当事人,因为是理性的经济人,所以纳税人应该是权利义务的统一体。另外,在现代民主国家,公民作为当家做主的主人翁,应该享有完整意义上的公民人格,除了负有义务,更重要的是享受权利。
另一方面,在体制下,相对于税收法律领域的“权力关系说”,越来越被广泛被接受的“债务关系说”似乎更契合且更有利于税收法律领域法治目标的达成。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和《德国租税通则》确立了债务关系说。德国税法学者阿尔拜特·海扎尔则在他的《税法》一书中对该学说进行了阐述。他认为,“税收法律关系是国家对纳税人请求履行税收债务的关系,是一种债权请求权,国家和纳税人之间的关系是法律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问的对应关系。”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与公众(纳税人)之间明显的不平等的命令与服从的关系,早就被以平等为特征的服务与合作的关系所取代”。
实际上,西方现代行政关系更多地表现为政府为纳税人服务的基本思想,更多地体现了征纳双方在行政法律关系上的平等地位。如美国在1994年和1996年两次公布了《纳税人权利法案》,法案明确规定纳税人有权享有专业的服务和礼遇,甚至在受到粗暴对待时,纳税人有权上告,直到获得满意答复为止。法国为了更好地保护纳税人的权利,各省都设有省级税务委员会。这是一个独立的机构,其成员一半来自税务机关,一半来自纳税人,又称对等委员会。值得一提的是,2009年11月6日,我国国家税务总局在其官方网站上了《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表明我国在依法保护纳税人权利的道路上迈出了标志性的一步。
尽管在是否可以用“债务关系说”解释包括税收实体行为和税收程序行为在内的所有税收行为的问题上尚存争议,但其对于重新审视税收行为、革命性地定性税收法律关系、还原法治国度里对纳税人的应有礼遇、保障和尊重纳税人的权利、制约和控制征税主体的权力无疑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它有利于征税主体和纳税人双方地位的科学定位,有利于保护纳税人的权利,有利于征税主体行为方式由强制型向服务型转变,最终有利于税收领域法治的实现。相对于“权力关系说”,“债务关系说”彰显了纳税人的权利,与前述公共财政框架下对纳税人主体地位的弘扬遥相呼应。
综上,无论是作为公共财政基本特征之一的公共选择理论对纳税人主体及其权利地位的本质要求,还是作为体制下法治政府重要特征之一的服务型政府对纳税人权利的尊重,都突出强调了纳税人的权利特性,因此,再将纳税人仅仅定义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已经变得非常不合时宜,建议将其界定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有税收权利、承担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表面上看,这似乎只是一个微不足道的文字上的更改,但它的背后却折射出观念上的深刻变化:从国家本位到个人本位,从官本位到民本位,从权力本位到权利本位,从强制型行政到服务型行政。而且这种观念上的变化将产生不可估量的实践力量,进而成为深化我国财政税收体制改革、构建公共财政框架,实现依法征税、依法用税,建设法治政府的潜在动力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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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收入包括各项税收、企业亏损补贴退库、教育费附加和非税收入四部分。各项税收的增幅与国民经济的发展相关,财政补贴、教育费附加和非税收入与国民经济发展不相关。因而,各项税收作为财政收入的主体,其增长速度决定了财政收入的增长速度。税收的增收因素主要有三:一是“制度性增税”,即提高税率、开辟新税种、扩大征税范围、或者税制的某些具体政策调整导致税收增加;二是“管理性增税”,指由于税收部门加大征管稽查力度而带来的税收增长;三是“自然性增税”,即在税制不变,管理方式和力度不变的情况下,经济增长导致的税收增加。显而易见,只有其中第三个因素与GDP增长存在最直接的关系。
2004年我国实现国内生产总值(GDP)136875.9亿元,按照可比价格计算增长9.5%:财政收入26396.47亿元(财政收入中不包括国内外债务收入),(2003年财政收入21715.25亿元。)按照现价计算比上年增长21.6%。
在26396.47亿元的财政收入中,各项税收收入为24165.68亿元,比上年增长20.72%,2003年为20017.31亿元。影响财政收入增幅19.10个百分点。以退库负数形式存在的国有企业计划亏损补贴为一217.93亿元,比上年-226.38亿元降低了3.73%,影响财政收入增幅0.04个百分点;征收排污费和城市水资源费收入、教育费用附加和其他费用2004年总计2448.72亿元。2003年为1924.32亿元,比上年增长27.2%,但对财政收入影响的幅度为2.41个百分点。
可以看出,我国财政收入的增长主要受税收因素的影响,在财政收入21.6%的增幅中,19.1%受到税收的影响,影响率达到84.25%。
二、影响税收的其他特殊因素分析
在财政收入中,税收对其影响最大,而财政的增长主要依托GDP增长。那么是否可以说税收的增长只依托GDP增长呢?显然不能就此下结论。税收的增长除依托GDP增长外,还有一些特殊的因素。
(一)统计口径上的差距
我国2004年税收收入增长20.72%,是按照现价计算的;而GDP增长9.5%是按照可比价格计算的,没有考虑价格的变化因素。根据2004年我国的各种物价指数(居民消费价格指数103.9,商品零售价格指数102.8,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为106.1)计算,按现价计算的GDP增长率为16.6%(2003年我国GDP为117390.2亿元),这样各项税收与GDP两者幅度差距就小了很多。
(二)各税种与GDP相应产生的效果不同
我国2004年三大主体税种,入库的收入分别为9017.94亿元、3581.97亿元,3957.33亿元和1737.06亿元。这三项收入占全国税收总额24165.68亿元的75.7%。地方税收收入总和为9999.5亿元(包括2004年中央本级出口退税增加200亿元,增加地方财政本级收入中增值税200亿元),地方收入的三大税种,(增值税2404.43亿元,营业税3470.98亿元.企业和个人所得税分别为1596.00亿元和694.82亿元。)入库的收入占全部地方收入总额的81.6%,各税种收入增长与GDP增长的关系是:
1、增值税
从经济运行的整体看,增值税的总规模是由第二产业(包括工业和建筑业)的工业增加值和第三产业中的商业增加值来决定的,因而增值税的增长速度也是由这些部门的增加值增长速度决定的。2004年我国增值税完成9017.94亿元,比上年增长24.6%。其中工业增值税对应的税基是第二产业中的工业增加值,2005年工业增值税中免抵调库比上年多2-3个月,增收250亿元左右,扣除免抵调库不可比因素后增长16.7%,而当年第二产业工业增加值增长率恰好为16.7%。2004年第三产业中的商业(批发零售贸易业和餐饮业)增加值为19.57%。这两个指标的平均增幅为18.14%,远高于GDP增长率的9.5%,与增值税的增长幅度基本同步。
2、营业税
是对交通运输、金融保险、邮电通讯业、建筑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等第三产业取得的营业收入进行征税。2004年我国营业税完成3581.97亿元,比上年增长25.9%。营业税增量中的一半来自房地产业和建筑安装业,去年房地产业投资增长19.8%.来自房地产业和建筑安装业的营业税分别增长18.2%和21.5%,大体上与税基对应。这些产业的增加值的增长率要大大高于总的GDP增幅。所以营业税是按营业收入的固定比例征收的,与GDP增长9.5%没有同步关系。
3、所得税
企业的盈利状况决定着企业所得税的多少,个人收入的高低决定着个人所得税的高低。2004年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完成3957.33亿元,比上年2919.51亿元增长了35.5%,与之相关的企业效益指标也是情况良好的。其中,由于2004年企业利润增长38.1%,当年预缴所得税增长低于利润增长,使得2005年汇算清缴收入比较多,增幅达86%;2005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利润增长22.6%,当年预缴所得税增长了23%。
(三)我国目前一定程度的多环节重复课税与GDP的核算口径不一致
例如,生产型增值税已经实行多年,全国绝大部分地区对固定资产投资还不允许抵扣增值税。但近年来,一些部门和行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是不低的,从而带动了这部分税收的相应地增长。又如。营业税也存在重复征税的现象,例如建筑安装购进材料已交了增值税,到总的建筑安装价值里又征收了营业税。再如,废品、下脚料的出售也同样存在重复征税,因为废品的过项税金已作进项税转出不予抵扣。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因为此三者一般作为固定资产在购进时进项税不予抵扣,而在销售时又要交税。明显重复征税。
三、对财政收入增长与GDP增长关系总结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认为:总的来说,当前财政收入的增长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是相辅相成的。当然,当分析我国财政收入与国内生产总值(GDP)的关系时,我们应该注意:
投资结构影响着国民经济资金分配关系[1]。投资结构具有多层次性和复杂性,涉及领域众多,根据不同标准可由各种分类,例如:投资分配结构、投资时期结构、投资来源结构等等。通常情况下,投资比例变动便会对投资结构产生影响,改变投资结构配置。因此,调节投资结构比例是优化投资结构的主要手段。实际上在经济发展中投资结构变化具有一定规律性。如国家想要对投资结构进行合理优化,就要以投资结构变化规律为准绳,结合发展目标才能达到优化目的。
(二)财政税收政策
财政税收政策是我国财政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实现经济目标,优化资源配置的主要手段。由于我国财政收入主要依靠税收,因此,财政税收政策往往根据国家意识制定,很大程度上能够反映政府偏好。在财政税收政策的调控下,资源配置最能体现政府意图。财政税收政策实施目的在于弥补市场自然调节缺陷,合理引导资源配置,避免社会资源浪费,促进社会资源最优化利用和最优化配置,确保资源配置合理性,促进经济持续、快速、稳定增长。
二、投资结构与财政税收政策的关系
投资结构的优化包含投资结构的合理化和高级化,在当今任何一个国家中税收都是宏观经济调控的主要手段。财政税收政策自然对投资结构优化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合理的投资结构必须建立在有效实施财政税收政策的基础上。通过分析不难看出这二者间的关系,经济发展速度越快、程度越高,二者间的关系联系越紧密。从各国经济发展经验和历史来看,尽管投资结构受自然、社会等多方面因素影响,但其中最大的影响因素依然是国家财政税收政策,所以财政税收政策一直以来都是社会及企业最为关注的焦点。财政征税政策的调整对投资结构毫无疑问有着巨大影响力。优化投资结构是我国经济发展中面临的重要问题,在我国财政政策的多年完善下,虽然投资结构已取得了一定进步,但从我国投资结构发展现状来看,依然存在着一些问题。投资结构仍存在不合理问题,投资结构升级改革速度缓慢,结构明显不平衡,优化投资结构的财政税收政策势在必行。
三、优化投资结构的财政税收政策建议
(一)结合我国投资结构发展情况
在财政税收政策调整时,我国财政部应成立若干技术项目组和多个技术专家工作组,对当前我国投资结构发展现状及演变规律进行分析,进行试点实验,结合我国市场需求实际情况以及投资结构发展状况,合理优化财政税收政策,以保障政策可行性及可操作性,真正发挥出财政税收政策对投资结构的引导作用。如果是特殊政策变动,应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征求国内企业意见,并在意见接受后,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反馈意见,以确保财政税收政策的正确性,避免阻碍社会经济发展[2]。另一方面,在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的调整政策的同时,还应该加强对外国先进经验的借鉴,取其精华去其糟粕,避免生搬硬套。
(二)加强对经济结构实地考察
想要保障财政税收政策的科学性及合理性,使其发挥出最大引导作用,在优化和调整时,就应针对调整内容,开展国内经济结构、产业结构、投资结构进行实地调研,直接听取报表编制者、监管者、审计师等各个方面的意见,以保障财务税收政策符合我国国情,这更有利于财政税收政策的实施以及投资结构合理优化调整,这样的财务税收政策既符合我国经济发展原则,又保障投资结构合理性及科学性。
(三)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经过调查得知,目前我国财政政策不仅税收政策存在问题,其相关联法律法规同样存在问题,并不够完善。一些问题在相关财政政策中进行了详细规定,但在财政税收政策中却没有涉及,甚至存在严重冲突,使二者内容相互矛盾[3]。这十分不利于财务税收政策的实施和进一步调整,为了适应财政税收政策调整和优化。我国应对其相关法律法规做出调整,进一步完善,为财政税收政策实施创造有利条件,最大化发挥财政税收政策职能,以实现更好的引导投资结构优化。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0892(2009)04-0032-05
一、税收与产权间的本质联系:新制度经济学的启示
在以交易费用概念为发端的新制度经济学体系中,产权理论一直居于核心地位。作为产权理论奠基石的科斯定理表明,在交易费用客观存在的情况下,初始产权的不同界定决定着不同的资源配置效率。同时也表明,排他性产权的明晰界定和有效保护是实现市场交易进而增进效率的前提。由此使得以效率为主题的经济学将视角由单纯的资源配置层面深入到产权制度层面。在科斯奠基性论文之后,德姆塞茨、张五常、阿尔钦等进一步发展了产权理论。使得产权学派的研究更趋于精细化,在企业理论、产业组织理论、比较经济体制等方面得到广泛应用。但诺思教授则独辟蹊径,不仅在长期经济史考察基础上突出了产权结构对经济增长绩效的决定性作用,更重要的是把产权与国家紧紧联系在一起,进一步地将经济学对产权制度的关注引人到对国家及其财政制度关注上。
在新制度经济学看来,市场交易不是物的交易而是附着在物上的产权的交易,但产权本质上作为一项排他性权利,需要强制力来予以保证实施。由于国家在强制力上具有比较优势和规模经济效应,能比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以更低成本实现产权的界定、保护与实施。因此从效率角度看,国家就天然合理地处于界定和行使产权的地位并使得国家与产权之间具有了内在联系:一方面,离开国家我们无法理解产权,毕竟如果没有国家法律的界定与强制力的保护,产权就是一句空话;另一方面,离开产权,我们也无法理解国家,毕竟国家的法律和权力就是旨在社会范围内界定和实施一套权利规则。因此,诺思认为,由于国家与产权的内在联系,国家可视为“为获取收入而以一组被称之为保护与公正的服务作交换”的组织,简而言之就是国家界定、保护产权以换取税收。笔者认为,虽然新制度经济学从未对税收本质予以明确概括过,但这一论述鲜明地表明了新制度经济学的税收本质观,即从规范意义上来说,税收本质上应是国家界定和保护产权的价格。
新制度经济学这一税收本质观既表明了税收存在的合理性基础,又划定了其合法性范围。由于国家凭其暴力潜能的优势介入产权时能有效降低产权保护和实施的成本,因而国家征税有其合理性基础,而税收则来源于政府――这一人与人交易所产生的合作剩余。考特和尤伦从无国家的自然状态到市民社会下国家这一思想实验即证明了这点。反之。如果国家获取收入时不是基于保护产权而是剥夺侵犯产权,那这样名义上的税收就不具有合法性。正如公共选择学派布坎南所认为的“只要承认,法律――政府的管理结构――具有生产力,那么就得承认国家有权从经济中取得部分有价值的产出。如果没有一种制度来保护所有权并使契约付诸实施,那么国家也就无权来分享总收入”。由此来看,税收关系着私人产权与公共财政、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间的界限,其与产权问的本质联系体现在:一方面,征税作为一个资源由私人产权转变为公共收入的过程,只有税收明确了产权才能明确。另一方面,如果没有私人产权保护就不能形成真正合法性的征税权力,所以也只有产权明确了,税收才能明确。
二、现有税收本质观之不足:制度视角的重新审视
对于税收本质,长期以来在财税学界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是建立在政治经济学基础上我国传统财政理论的税收本质观;二是建立在西方主流经济学基础上公共财政理论的税收本质观。但从制度视角来考察,两种税收本质观都尚存不足。
我国传统财政理论沿袭了国家分配论关于财政本质观的分析思路,明确表达了其税收本质观“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同时认为,税收与政治权力间具有本质联系,而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则是税收本质属性的具体表现。但笔者认为,从制度视角来看,长期以来我国传统财政学将税收本质定义为“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强制无偿取得的财政收入”存在较大缺陷,尤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一缺陷就更为明显了。我认为,税收与政治权力之间并无本质联系。国家征税固然要靠政治权力,但靠政治权力而获得的收入并不都是税收,诸如没收财产、通货膨胀等都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强制无偿地获取的收入。即使对其属性再加上固定性的限制,也尚无法与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的罚款收入相区别,因为后者在具有强制性无偿性的同时也另具有依据法律的固定性特征。所以,单方面强调政治权力仅能将税收与公债、收费等财政收入形式相区别,但却并不足以真正认识税收本质。我认为,如果离开私人产权是很难真正认识税收本质及其契约关系的,因为在私人产权不能确立或受侵犯下税收的合法性基础便难以确立。若单纯强调政治权力性,则可能导致并非保护而是侵犯产权的国家行为,并由此带来国家依政治权力而攫取的租金而并非真正规范意义上的税收。
公共财政理论则承袭了新古典主流经济学以资源配置为主题的分析视角,建立了以公共产品论为核心的理论体系。近十几年来,经过我国学者的不断阐释和倡导,公共财政理论作为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财政理论,其税收本质观的理论逻辑日益清晰。即“税收是公共产品的价格”。应当承认,从资源配置视角看,把税收定义为公共产品价格有其合理性,特别在市场经济下更具有其积极意义。但从制度视角来看,这一对税收本质的概括也存在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从制度视角看,并不存在公共产品和直接意义上的公共利益。尽管公共财政论列举了路灯、治安等具有共同消费性质的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所谓“公共产品”,但从公共选择的制度过程来看,任何一项支出议案都不可能获得一致同意,在多数票规则下就必然产生多数人对少数人的强制甚至是少数人对多数人的强制,由此带来相应的受益方和受损方。部分人不仅被迫强制消费某种所谓的公共产品甚至还要为此而纳税。产生私人产品市场交易所不可能存在的消费和付费上的强制
性问题。(2)按公共财政论的税收本质分析,公共产品税收价格在实质上形成了类似市场的等价交换关系。我认为,政府作为事实上的垄断组织,其垄断定价总是在竞争价格和边际成本之上的,公共产品价格定义未能揭示出国家租金天然存在的事实,因此实际上并不存在类似于竞争性市场的等价交换关系。(3)公共产品理论的发展。按传统公共财政论对公共产品的分析,由于搭便车的存在使得市场无法提供公共产品而应通过政府征税来提供。但随着公共产品理论研究的深入,人们对公共产品供给主体的认识发生了变化。早在1974年,科斯通过调查就表明了完全符合公共产品概念的灯塔在英国早期主要由私人供给。而近年来对公共产品的实证研究特别是实验经济学的大量研究更是显示,除了政府之外,社区、非营利组织乃至私人等都可能提供公共产品。由此表明,政府税收与公共产品间并无本质联系,将税收本质界定为公共产品的价格也有失偏颇。
三、新型税收本质观的历史实证
上述分析表明,国家税收与政治权力、公共产品间均不存在本质联系,而与私人产权间具有本质联系,税收在实质上是国家界定和保护产权的价格。制度分析视角得出的这一新型税收本质观,其理论结论是能得到历史实证支持的。
考察西方发展史可以发现,凡在私人产权能得以确立的历史阶段就存在税收关系,反之则不存在税收关系,产权与税收间的内在联系十分明显。具体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来看: (1)产权一税收关系初始萌芽的古希腊罗马时期。在商品货币经济自发萌芽生成的这一阶段,城邦国家财政制度和私人产权制度间内在联系已开始萌芽生成。特别是古希腊时期的梭伦改革以及古罗马时期的罗马法,标志着城邦国家(或共和国)以法律形式确立了私人产权制度并予以保护实施。这一时期,就同时产生了对商人、自由民征收的市场税和财产税,而奴隶因既没有自身劳动力产权更没有财产权,故没有被征税的资格。㈣(2)不存在产权一税收关系的中世纪时期。在中世纪的欧洲,封建庄园制是最基本的政治经济组织和最基础的制度结构,此时既不存在排他性的土地所有权也不存在排他性的劳动力所有权,由此产生的是农奴与其庄园领主间围绕土地使用而形成的依附关系。由于产权的不存在性且此时国家并不介入私人产权安排,所以这一期间并不存在规范意义上的国家税收。国王的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于其自身领地收入,其不仅不对农民直接征税,而且对其诸侯领主也只依封君封臣关系而享受一些贡纳。(3)产权一税收关系扩展的市场经济初期。中世纪之后的欧洲在贸易发展与庄园制瓦解的基础上,产权制度与税收制度间的内在关系越来越明显。这一时期商品和要素的排他性产权逐渐形成,而这离不开国家的努力,各新兴民族国家则致力于扩张市场和提权保护。其目的是向以商业资本为代表的新兴财富征税。在此期间确立了包括商品税、财产税在内的现代税收制度,甚至随有限责任公司这一新型产权形式的出现而开征了所得税。(4)产权一税收关系稳固的市场经济成熟期。在西方市场经济发展初期阶段,国家和产权间的关系是单方面控制关系,即国家既可能出于长期税收利益而有效地保护和实施产权,也可能出于短期财政租金需要而随意侵犯产权。尤其当国家面临即时财政压力时更倾向于后者。但近代后期,西方各国在历经道路不同的财政立宪变革之后,在较为有效地保护产权基础上限制住了国家攫取租金的行为并同时赋予了税收合法性基础,从而为市场经济的真正发展、成熟奠定了基础性制度结构。
虽然我国历史文化传统与西方社会有很大差异,但回顾我国经济社会史同样可以发现税收与产权间的内在联系:凡在排他性私人产权难以确立的时期,也就难以存在明确清晰的税收关系,反之则反是。具体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来看:(1)自然经济时期的古代社会。在我国古代社会,国家及其法制从未承担起私人产权界定和实施的角色,有效率的私人产权也从未出现。㈣如作为中国古代最主要生产资料的土地。对其所有制性质虽存在学术争议,但一般认为并无真正意义上的完全排他性产权,在“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环境下国家仍然是终极土地所有者,而在秦以前更是典型的土地国有制。在没有私人产权及国家不介入产权界定的基础上,就没有真正规范意义上的税收,其表现在现实中就是租税难分。我在中国财税史中能找到这么几句啼笑皆非的话“《广雅》:赋,税也”、“《说文》:税,租也”、“《说文》:租,田赋也”、“《广雅》:租,税也”。(2)传统计划经济时期。在我国计划经济时期,经过社会主义改造之后确立了全面公有制的产权结构。在排他性要素产权不存在的情况下,也不存在明确的税收关系。可以看到,这一时期国家主要靠国有企业利润上缴而获取收入,税制曾高度简化至名义上只存在工商税这一税种,但这一税种在实质上也并无存在意义。因为此时作为国有产权主体的国家与国有企业之间不存在你我界限,采取利润上缴还是税收只具管理上的意义,此时税利之分在本质上是根本分不清且没必要区分的。(3)转轨与市场经济时期。自1978年市场化改革开始,在以国家主动放权让利为起点下,市场化改革过程就是一个排他性产权日益形成的过程,也同时是一个国家越来越需要并越来越多地从私人产权而非国有经济中获取收入的过程。税收与产权间的内在联系已日益明显,尤其是2004年的私产人宪,在立宪层面上明确了私人产权与公共财政间的内在联系。
四、确立新型税收本质观的现实意义
我认为,明确从产权界定和保护出发来确立新型税收本质观,具有如下积极意义:
(一)有利于明确我国公共财政的立宪实质
经过长期的理论争鸣,目前我国财政理论界对市场经济与公共财政间的内在联系已基本取得共识,实践中也早已确立构建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公共财政改革目标,但在公共财政及其公共性内涵的理解上尚存分歧。囿于西方主流经济学资源配置的视角,主流观点是从为市场提供公共产品、弥补市场失效的角度来定位公共财政。但从制度视角来看,市场交易不是表面上的资源配置而是其背后的权利配置,排他性产权的界定和保护是市场交易的前提与基础。而国家则在其中起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理论逻辑与历史逻辑都表明,政府既可能有效地保护产权,也可能出于短期财政需要而随意侵犯产权,而只有产权通过立宪层面对政府权力施以硬性约束时才能予以有效克服。因此,基于产权与税收间的内在联系,树立新型税收本质观有利于在制度层面明确我国公共财政的立宪实质。没有私人领域就没有公共领域,没有私人产权保护就不能形成真正合法性的征税权力。公共财政以市场经济为基点,而市场经济以产权为基石,产权则系于财政立宪,这应是我国公共财政构建的实质内涵之所在。
(二)有利于阐释我国税收法治的根本内涵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公共财政是法治财政,
这些都已是基本共识。但对于税收法治的理解,通常都只停留在税收征纳关系法治的功能层面上,而树立新型税收本质观则能从立宪层面上阐释税收法治的深层内涵,即要从个人权利对国家公共权力的制约上来阐释税收法治问题。我认为,从产权一税收本质联系出发,征税的过程就是一个私人产权变为公共收入的过程。纳税人作为一个整体,在征纳关系上与国家间形成委托关系,其之所以同意将私人产权让渡为公共收入,是为了换取国家的保护和公正。按照现念,这种保护包括财产权、生命和自由,从而产生一个建立在个人产权(权利)交易基础上的公共权力。因此,在征税权力关系上体现的是立宪层面的社会契约关系,并在此契约下形成征纳双方平等的权利义务法律关系,由此构成了税收法治的元规则,而各项税收法治的具体规则则奠基于其上,涵盖了税收法定主义和受公众规范约束的预算全过程,也由此才能对国家权力和国家单方面获取租金的行为作出约束和限制,从而奠定财税法治的基点。
(三)有利于树立以人为本的治税理念
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更是当前时期税务行政工作根本性的指导思想,并已在尊重和保障纳税人权利等问题上得到了较多讨论。而我认为。新型税收本质观从公民权利本位出发有利于在理论源头上进一步明确以人为本的治税理念。当我们明确从私人产权界定、保护和实施角度来看待税收本质的时候,可以看到,一方面个人权利(包括产权)需要国家权力的界定和保障,否则就没有产权也不存在市场交易;而另一方面,国家权力来源于税收并从属于个人权利,私人产权开辟了私人领域进而在立宪层面上界定了公共领域和政府权力的合法性范围。由此可以认为,包括产权在内的公民个人权利具有本源性的终极意义,而国家权力及其征税权在立宪层面上受限于私人产权,其不仅不能侵犯和危害公民产权,而且必须以公民产权的保护为前提和基础,以实现公民各项基本权利为目的和方向。正是这种以人为本的公民权利观构成了国家理财治税的权力基础和合法性范围。
2财政税收工作的改进建议
2.1建立完善的税收制度。为了保障工作的正常进行必须进行税收制度的完善,完善的税收制度才能形成相应的工作标准。完整的税收制度也是保证税收工作顺利进行的保证,能够避免偷税漏税现象的发生,维护国家的相关利益。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财政税收制度的完善。首先,制定相应的税收政策,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我国在世界上的大国地位逐渐体现出来,各个企业也在进行相应的转变,因此我国的相关税收政策应当根据企业的改革发展趋势进行一定的变化,在维护国家经济利益的基础上将财政税收的目标与企业的发展目标统一起来。然后,要对当前的税收结构进行适当的调整。对企业征收的营业税和所得税并不合理,因此应当对营业税和所得税进行调整,减少一些重复的税收以减轻企业的税收压力,保障企业的顺利发展。
2.2协调好中央和地方的关系。要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统筹好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关系,建立平衡合理的财政体系。政府要将相应的财政关系进行规范,对我国的财政体制进行健全,明确我国各级政府对于财政支出所具有的责任,对于省级政府和中央政府之间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进行充分的完善,除此之外,对于一些跨地区性质的公共服务,必须分清楚这些服务的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协调好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关系,增加一般性转移的支付规模,增加财政困难的城乡建设力度。
2.3加强税收的监督工作。对于很多企业采用投机取巧的手段进行偷税漏税,相关部门应当做好监督工作,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督制度,对于偷税漏税的企业进行严重的责罚,使偷税漏税者付出严重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