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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施工企业“营改增”税收政策的基本内容
营改增税收政策在施工企业全面实施之后,就将用税率为11%的增值税来代替过去税率为3%的营业税。主要区别在于:营改增税收政策改革之前,施工企业的营业税征税依据为施工企业提供劳务的全部收入;而营改增税收政策改革之后,施工企业的增值税征税依据为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是通过施工企业在市场上购买材料、设备等获得的增值税发票金额来予以确定,而销项税额则是由施工企业向业主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予以确认。
三、“营改增”带给施工企业财务会计工作的变化
1.两种税的含义不同
增值税和营业税虽然都属于流转税,但是对于施工企业的意义却各不相同,增值税属于国家所收取的款项,计税依据是增值额;而营业税则属于一种纳税单位的费用,计税依据为营业额。
2.纳税主体身份及计税方式的变化
(1)在过去的营业税体制下,无论纳税人的规模大小,应纳税额通过“税率3%”乘以“营业额”即可得出。
(2)在实行“营改增”税收政策之后,纳税人应该要首先予以纳税资格的认定。第一,资格认定标准。实行“营改增”税收政策之后,国家税务部门基于纳税人的规模大小来分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低于500万元人民币的纳税人,以及高于500万元人民币的其他个人;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高于500万元人民币的纳税人;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个体工商户、企业,以及非企业性单位均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值得注意的是,一般纳税人不能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而小规模纳税人若所提供的税务资料准确、会计核算健全,那么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第二,计税方式。小规模纳税人:计税方式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不得对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应纳税额为增值税征收率和销售额一同计算出来的增值税额。一般纳税人:计税方式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应纳税额为当期进项税额被当期销项税额抵扣之后所剩余下来的余额。
3.税率的变化
在过去的营业税体制下,无论纳税人的规模大小,应纳税率均为“税率3%”。而在实行“营改增”税收政策之后,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率为“税率3%”,而一般纳税人的应纳税率为“税率11%”。
4.收入和税负确认的变化
本文举例说明收入和税负确认的变化,合同总价款设定为9990万元人民币。在过去的营业税体制下,营业税=9990万元×3%=299.7万元。再加上3%教育费、7%城建税共计29.97万元,那么实际税负率为3.3%,本项税负为329.67万元。而在实行“营改增”税收政策之后,首先要进行价税分离,分两种情况:(1)若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那么9990万元除以(1+3%),可得出确认收入为9699万元,那么增值税额=9699×3%=290.97万元,再加上3%教育费、7%城建税共计29.097万元,那么合计本项税负为320.067万元,实际税负率为3,204%。(2)若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那么9990万元除以(1+11%),可得出确认收入为9000万元,那么增值销项税额=9000×11%=990万元,而实际税负率则由纳税人所拥有的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来决定。经过相应计算,营业税及附加税负=增值税及附加的实际税负,只有在“6.91%×合同额=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情况下才可成立;若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小于“6.91%×合同额”,那么营业税及附加税负>增值税及附加的实际税负;若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大于“6.91%×合同额”,那么营业税及附加税负<增值税及附加的实际税负。
5.涉税申报所需设备有重大变化
营业税申报是不会特殊要求软件设备及硬件设备,但是若申报增值税,那么一般纳税人在具有通用的扫描仪、打印机、计算机等设备之外,还需要有专用设备,包括报税盘、金税卡、读卡器金税盘、IC卡等。按国家财税机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
二、建筑设计企业在“营改增”政策实施过程中的应对体会
(一)小规模纳税人
建筑设计企业“营改增”政策实施过程中从应纳税额的计算分析是受益的。缺点是小规模纳税人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企业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给付款方(甲方),付款方不能抵扣增值税。如果由国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税率为3%。从抵扣税角度来说小规模纳税人在“营改增”实施过程中与一般纳税人相比是缺乏市场竞争力的。但建筑设计费用是直接计入在建工程予以资本化,工程验收后转入固定资产,形成不动产。目前不动产未列入“营改增”政策试点行业范围,建筑设计发票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增值税。实际运行中不得抵扣进项对于建筑设计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来说,从目前的税收政策来看并不影响市场竞争力。税收筹划上,建筑设计行业营业额未达到500万元的企业,可不需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在营业额累计达到500万元时,按国税局要求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这样,500万元内的营业额按3%征收率纳税,合理降低了税收成本。
(二)一般纳税人
企业累计营业额超过500万元的,按规定从小规模纳税转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成为一般纳税人后,增值税税率为6%,可以抵扣进项税。前面笔者分析过了,一般纳税人企业如何在“营改增”中受益,关键在于取得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多与少。建筑设计行业一般纳税人企业如何获得更多的进项税额相对应的可抵扣发票,可从以下几方面权衡分析。
1.可推迟购进相关的资产和劳务建筑设计企业成本构成中包括:办公设备、工作软件、设计用材料、办公用品、设计业务分包等均属于增值税纳税范围。企业在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购进的上述固定资产、材料费用和劳务合作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企业可利用税收政策变动前后不同税务处理,合理安排资产购进和劳务合作,尽可能地推迟到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购进上述资产和劳务。
2.选择一般纳税人资格企业购进资产和劳务合作在筛选供应商时,首先明确是否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尽量取得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进项抵扣,以降低企业税负。签订合同时,合同内容需注明相关的税收方面的信息,包括合同金额是否含税,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时间。
3.对员工进行增值税相关税收政策的培训企业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对涉税管理、会计核算发生了较大的改变,财务人员需要加强相关税收政策培训学习,及时掌握并充分利用税收政策做好会计核算,税收筹划工作。同时,企业财务部门和相关部门要及时对全体员工进行增值税相关税收政策的培训,做好“营改增”政策宣传、引导、落实。增强公司人员在购进相关资产和劳务时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意识。通过培训让公司人员明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税款,熟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需向供应商提供的哪些资料,如何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
4.调整财务核算系统,做好增值税相关会计处理“营改增”政策实施后,建筑设计企业一般纳税人的会计核算有所改变。“营改增”政策施前,企业取得的成本发票全额计入“主营业务成本”,缴纳的营业税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可以作为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营改增”政策实施后,企业取得的成本发票中可以抵扣的进项税,计入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应交纳的增值税计入“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增值税的计提不计入损益类科目,不引起利润总额的变动。另外,对于经营业务涉及多种行业的企业,不同税率的营业收入应分别核算,例如,建筑装饰业既经营装饰施工,也经营装饰设计,目前,建筑施工尚未列入“营改增”政策范围,企业既有增值税,也涉及营业税,不同税种税率营业收入一定要分别核算,分别按适用税率做纳税处理。
(一)对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实行分类管理违反了税收公平主义原则。现行政策规定,对于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大中型商贸企业,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对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有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预计年销售额可达到180万元以上的新办商贸企业,可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他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则要求要先按小规模纳税人管理,待一年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以后方可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这样的政策规定不利于构建公平的税收环境,也不利于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更限制了小型商贸企业的发展壮大。
(二)税收政策制定不够严谨,政策执行的连续性不强。
总局在国税发明电[20*]37号文中规定小型商贸企业在办理税务登记1年内销售额达180万元后才能申请认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同时对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在进行税务登记时,可直接进入辅导期,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但在国税发明电[20*]62号文件中更正为只对具有一定规模、有固定场所、预计销售额达到180万元能申请认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以及对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符合条件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下发国税函[20*]1097号明确如何解决预缴税款占用企业资金问题,从以上三个文件可看出该政策制定不够严谨,政策无连续性,常常在基层税务机关及纳税人强烈反映问题时,总局才下文明确,给人造成哪里有征管漏洞哪里堵漏感觉,难以反映税法的刚性及严肃性。
(三)认定政策较模糊,政策界定难度较大。1、总局在国税发明电[20*]37号文中规定,对经营规模较大,拥有固定经营场所,固定的货物购销渠道、完善的管理和核算体系的大中开型商贸企业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但又没有给定一定的标准,如何为规模较大?在国税发明电[20*]62号文件中第三点中指出确认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直接认定,具体是指哪些"规定条件"没有明确;2、总局在国税发明电[20*]37号、国税发明电[20*]51号及62号文件中规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预缴税款,但如果纳税人不需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只领用普通发票要不要按4%预缴税款总局文件中未明确,造成各地的执行过程中不一致。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43号)中规定,凡年销售额超过180万元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必须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财务核算健全,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经企业申请,也可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办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报征收、发票管理等规定办理。对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60号)规定免征增值税条件的,其销售废旧物资必须使用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对于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的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言,由于其销售货物免征增值税,因此对其认定为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无实质意义,现行商贸企业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需进行改进。
二、完善商贸企业认定中的对策:
由于商贸企业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门槛提高,使一大批商贸企业销售的商品无法进入增值税抵扣链。为此,税务机关应根据商贸企业的经营特点,制定出既符合企业经营特点又能将其经营活动全面纳入税务管理的管理措施,使尽可能多的商品能够进入增值税的抵扣链。笔者认为,税务机关应从完善政策、强化管理上入手,对商贸企业认定一般纳税人实行认定从宽,管理从严的原则,不断提高商贸企业征管水平。
(一)进一步完善增值税税收政策,放宽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政策趋于合理。建议总局适当降低一般纳税人销售额标准,科学划分两类纳税人,将生产货物或提供劳务的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的年应税销售额降为30万元,将批发、零售的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降为50万元。同时,还应对小型商贸企业的认定标准以及只领用普通发票的企业是否预缴税款等问题做出更明确的规定。
改革开放后,伴随着民营经济和个体经济的崛起,我国中小企业数量迅速增加。中小企业已构成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有着许多大企业所不能替代的作用,在缓解社会就业压力、为社会化大生产提供必需的协作服务、创新技术、带动中小城镇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独特作用。同时中小企业还成为了国家税收新的增长点。但是,由于目前中小企业存在融资难度大、社会负担重、政策支持力度小及其自身缺陷等问题,中小企业的发展受到严重制约。税收政策对中小企业发展有着密切的关系,总体来说,目前我国的中小企业税收政策和措施,不论是在形式上还是在内容上、力度上,都难以对中小企业的生存与发展起到应有的扶持作用,因此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国扶持中小企业的税收政策,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生存发展的税收环境,加大税收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促进中小企业的成长。
我国现行中小企业税收政策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对中小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主要限于税率和减免税上,无法适应不同性质、不同规模企业的要求,而诸如加速折旧、延期纳税等做法并不常见,程序又过于严格繁琐,并且优惠主要集中在企业开办之时,缺乏降低投资风险、筹集资金、引导人才流向等方面的扶持政策,忽视了对中小企业来说很重要的竞争能力的培育问题。具体而言,我国现行中小企业税收政策存在的不足如下:
(一)现行增值税制度对中小企业的限制
第一,增值税两类纳税人的界定标准不合理,把中小企业大量地划为小规模纳税人,而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的税负。现行增值税制度把纳税人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而且从1998年7月起,凡工业企业年销售额达不到100万元、商业企业年销售额达不到180万元的纳税人,不管企业会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而划为小规模纳税人征税。小规模纳税人征税时,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2009年增值税转型后对小规模纳税人的这些规定没有变化),经营上必须开具专用发票的,要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而且只能按“征收率”填开应纳税额,这些政策加重了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第二,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使得二者之间的市场交易受到阻碍。一般纳税人发生购销业务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小规模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只能使用普通发票。与普通发票不同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是商事凭证,更重要的是它具有抵扣税款的功能。一般纳税人作为销售方,发生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购买方(一般纳税人)可以根据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抵扣本期的销项税额;一般纳税人作为购买方从销售方(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税法规定以当期进项税额抵扣当期销项税额。当期应纳税额的大小与当期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多少有直接关系。
而小规模纳税人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购买方时,即使取得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作为销售方时,不得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大多使用普通发票,而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如果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就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在实际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如果小规模纳税人符合一定条件,可以由税务所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多数小企业无法取得“正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割断了中小企业与大企业的经营链条。小规模纳税人使购货方因不能足额抵扣进项税额而不愿购买小规模纳税人的货物,使占总纳税户80%甚至90%以上的小规模纳税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阻断了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之间的正常经济交往。
(二)现行所得税制度对中小企业的限制
1.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定的较低,优惠税率20%较高。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度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而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是:工业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这一优惠税率仍然较高,而适用优惠税率的应纳税所得额标准则定得较低,使得应予扶持的中小企业得不到照顾。
2.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偏长。目前科学技术发展迅速,固定资产更新换代加快,加上中小企业机器设备超负荷运转,磨损快,采用直线折旧,年限偏长,但要加速折旧,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前扣除管理办法》,须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实际操作比较困难。
3.在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方面按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税前列支,由于企业经营规模不同,势必对中小企业不利。
4.个人股东再投资还要交纳一道个人所得税。现行税法规定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中小企业股东为扩大生产规模,准备将未分配利润全部转为实收资本,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就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加大了扩大投资的税负,从而影响到中小企业再投资的积极性。
(三)现行税收征收管理中不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方面
1.扩大了“核定征收”的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规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但有些基层税务机关往往对中小企业不管是否设置账簿,不管财务核算是否健全,都采用“核定征收”办法,扩大了“核定征收”的范围。有的甚至不管有无利润,一律按核定的征收率征所得税,加重了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
2.对中小企业的税收管理和服务存在不足。不少地方只重视对税源大户、大型企业的服务和监管,对中小企业要么管得过严,要么只重结果不重过程,出了问题一味处罚,导致中小企业在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依法纳税等方面得不到及时有力的指导和帮助。
3.中小企业没有充分享有税收优惠的知情权。由于税务机关对税收政策宣传落实不到位,不少中小企业对自己应该享受的优惠政策不知道或知之较少。尽管现在对新办中小型企业、对申办高科技企业、第三产业企业、资源利用企业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等制定了若干税收优惠政策,但很多企业并不知道这些政策或不清楚操作程序,不少中小企业没有享受到这些税收优惠政策。
完善我国中小企业税收政策的建议
(一)完善现行增值税制度
1.改革划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标准,降低一般纳税人的“门槛”,扩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征收比重,适当缩小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范围,拓宽增值税抵扣链条的覆盖面,才能真正消除增值税制度对中小企业的限制。对于从事工业生产加工和经营生产资料的中小企业,处于商品流转的中间环节,为保持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凡生产场所比较固定、产销环节便于控制、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都可核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规定。对于从事商业经营中小企业,可以适当降低年销售额标准,对未达到销售额标准,但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视为一般纳税人。
2.提高小规模纳税人的税基标准,可考虑中小企业折旧部分免征增值税。
3.放宽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业发票的限制。对小规模纳税人在生产经营上的确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允许按17%或13%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开具发票并进行抵扣,以促进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之间的正常经济交往,使得中小企业能公平地参与市场竞争。
(二)改革现行所得税制度
1.对中小企业实行较低税率的企业所得税。在当前中小企业外部融资困难的条件下,主要应依赖其内部融资,而提高内部融资能力的重要途径就是增强内部积累。所以,我国应降低现行中小企业所得税率。加拿大等发达国家中小企业的所得税率一般不及大企业的一半,而我国对中小企业的减免力度低于这一水平。根据我国国情,对中小企业,尤其是高科技型中小企业,利润没有达到一定额度的,可考虑只实行10%的优惠税率。
2.缩短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当今世界科技进步很快,中小企业必须不断更新设备,不断开发新产品,才能满足市场的需要。对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机器设备,允许实行加速折旧,缩短折旧年限,提高折旧率,促进中小企业加快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
3.允许中小企业定额列支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可以给中小企业规定一个年利润额界限,界限之下,在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方面按营业收入的一定额度税前列支;界限之上,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方面按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税前列支,适当降低中小企业税负。
4.完善中小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保留对安置待业人员、安置下岗职工、安置残疾人和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适当扩大新办企业定期减免税的适用范围,不要仅限于部分第三产业可以减免,对生产领域新办的中小企业也可给予定期减免税扶持;对于需要扶持的并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中小企业,自开办之日起先免税再减税,例如第1-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1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真正体现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为鼓励中小企业增加自有资金(不含本企业的利润作为注资),扩大企业生产规模,提高企业效益,对增加自有资金的中小企业,可在一定期间内给予一定比例的减、免税或降低适用税率的照顾,以引导民间资本向企业注资。亏损结转。中小企业的亏损可以延长结转期,建议后转至 10年;准许企业投资的净资产损失,从应税所得额中抵扣;对中小企业转让带来的损失,购买企业可在5年内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减,以促进资本的快速自由流动,使中小企业能够迅速增加资本,扩大规模。允许税种自由选择。允许个人独资和合伙中小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之间自主选择,选择前者的企业应税所得,只纳企业所得税,不纳个人所得税;选择后者的企业不纳企业所得税,而股东应得份额并入股东个人所得中,缴纳个人所得税,避免重复课税。在中小企业及时、足额缴纳税收的前提下,允许其在增长额中提取一定比例创建中小企业科技风险投资基金,专门用于中小企业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并对应用结果进行检查评估;同时,对企业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支出,允许在所得税前列支,同时对中小企业之间转让科研成果,给予一定时期(如三年)免征所得税照顾。
(三)优化税收征收管理服务
优化服务主要体现在税务机关执法公平、方便中小企业纳税、节省中小企业纳税成本,为中小企业营造良好的纳税环境。
1.树立服务优先的理念。要树立服务意识,认真推行全程服务,改变目前税务机关为完成税收任务而存在的“抓大弃小”的错误做法,纠正在税收服务上的“重大轻小”倾向,将中小企业置于与大企业平等的地位。歧视和贬损中小企业的地位,限制和刁难其经营,不但不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而且会损伤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要从中小企业不同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的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实行分类管理,把优化服务和强化管理结合起来,促使中小企业在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的基础上提高税收贡献率。
2.加强税收宣传与纳税辅导,利用多种媒体宣传税收知识,免费提供纳税指南等,让中小企业及时了解税收政策;广泛开展税法宣传,借鉴西方国家做法,在办税大厅免费提供纳税指南,利用媒体广泛开展税法宣传,提供优质的税务咨询服务,使中小企业能及时获得税收法规变动的可靠信息,以利其依法遵章纳税;大力加强中小企业税法知识和建账建制等的辅导培训,以利扩大中小企业建账面。
3.简化办税程序。中小企业往往缺乏处理复杂会计报表的专业技术人员,当前对大、中、小型企业按同一纳税期限、纳税程序进行管理,中小企业要承受更大的压力。而规模小、账簿不规范更增加了中小企业报税缴税的成本和难度。简化中小企业纳税申报程序和纳税申报时附送的资料,延长纳税期,以利节省其纳税时间和纳税成本。
4.扩大实行查账征收所得税的征收范围,尽量缩小核定征收的比重,同时对核定征收的“应税所得率”和“纳税定额”,一定要调查核定准确,以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对建账和核算能力弱的中小企业,要按照市场化运作,引导中小企业开展税务,认真搞好建账建证工作,使中小企业所得税符合其实际盈利水平,以兼顾不同层次纳税人税负公平的需要。
5.要建立健全中小企业的纳税预约服务制度、定期纳税辅导制度、定期上门联系制度、税企联系卡制度,切实做好税前、税中、税后的全方位服务。
6.推行中小企业税收制度,充分发挥税务机构的作用,为中小企业提供税务咨询、税务,尽量减少纳税人对纳税细则不了解而造成的纳税失误。
7.建立中小企业税收服务中心,设立税收网站和纳税信用专页,开通中小企业税收咨询热线,积极传播税收政策信息。税务部门应根据目前我国中小企业财务管理水平低、账证不全、经营管理水平相对滞后的特点,充分利用其接触面广、信息快、人才多的优势,建立中小企业税收服务中心,为中小企业提供建账建制、信息咨询、纳税辅导、会计指导等各种优质服务。
参考文献:
一、税收筹划概述
税收筹划,又称纳税筹划、税务规划等,是指纳税人为实现税后利益最大化,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财务、经营、投融资等涉税事项的安排或选择,对纳税义务做出规划。
税收筹划既是经济学范畴,也是管理学和法学范畴。经济学是一种选择的科学,其假设提前是资源的稀缺性。税收是政府配置资源的重要工具,它对稀缺的资源配置会产生明显影响,纳税人在纳税中通过寻求有效资源配置的政策条件,选择收税政策,是经济学基本规律的应有之意,是符合经济学基本要求的;税收筹划是一项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企业管理尤其是财务管理中,开征税收筹划,可以降低税收成本,增加企业收益;税收筹划是一种纳税的法律行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税收筹划,是符合法律要求的。
二、企业重组概述
企业重组,是对企业的资金、资产、劳动力、技术、管理等要素进行重新配置,构建新的生产经营模式,使企业在变化中保持竞争优势的过程。企业重组贯穿于企业发展的每一个阶段。
广义的企业重组,包括企业的所有权、资产、负债、人员、业务等要素的重新组合和配置。狭义的企业重组是指企业以资本保值增值为目标,运用资产重组、负债重组和产权重组方式,优化企业资产结构、负债结构和产权结构,以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企业是各种生产要素的有机组合。企业的功能在于把各种各样的生产要素进行最佳组合,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利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市场需求和生产要素是不断变化的,特别是在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经济日益全球化、市场竞争加剧的情况下,企业生存的内外环境的变动趋于加快,企业要在这种变动的环境中保持竞争优势,就必须不断地及时进行竞争力要素再组合,企业重组就是要素再组合的一种手段。在市场竞争中,对企业长远发展最有意义的是建立在企业核心竞争力基础之上的持久的竞争优势。企业的竞争优势是企业盈利能力的根本保证,没有竞争力的企业连基本的生存都得不到保证,更谈不上发展。所以,通过企业内部各种生产经营活动和管理组织的重新组合以及通过从企业外部获得企业发展所需要的各种资源和专长,培育和发展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是企业重组的最终目的。
三、企业重组的纳税策略与方法
企业通过合并、分立等方式进行重组,是在经营过程中的重大决策。企业重组虽然有各种不同的原因或目标选择,但是税收政策是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或选择目标。其中,税收政策分为重组的长期目标选择和重组过程中的目标选择。企业重组的长期税收政策目标选择,主要是考虑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等税的有关政策的选择问题。在企业重组过程中的税收政策选择,主要是指通过何种方式进行重组而对税收政策的选择。
1.企业合并长期税收政策目标的选择
(1)企业合并对增值税长期政策目标的选择。①如果经测算税负,将原有小规模纳税人改为一般纳税人更有利,除通过健全会计核算制度达到一般纳税人的标准外,也可以通过企业合并的办法实现这一目标。其中,经营农产品的商业小规模纳税人,通过一定形式合并为一般纳税人,一般可以享受“计税差价减税”利益。②如果集团内部有的子公司用购进的免税农产品继续生产属于增值税规定的农产品的,且长期存在抵扣不完的进项税,长期有较大留抵税额,一般是由于“计税差价减税”政策原因所导致,可以考虑将该企业与其他纳税较多的企业进行合并。
(2)企业合并对企业所得税长期政策目标的选择。对于集团公司而言,如果所属企业有比较多的亏损,可以考虑通过合并的方式,将亏损企业与盈利企业按法律程序进行合并,实现递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目的,同时这也是企业发展战略的需要。这种合并必须符合财税[2009]59号文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条件,其中,条件之一是“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根据该规定,这种合并至少具备以下三个条件:①必须以合理的商业目的为前提,以企业发展的整体战略为考量;②不以已经发生的纳税义务作为合并的实质性内容;③必须是实质性的企业合并。
2.企业分立长期税收政策目标的选择
(1)企业分立对企业所得税长期政策目标的选择。某些大企业通过分立,缩小企业规模,可以降低适用税率。
(一) 营改增企业需要通过筹划来降低纳税风险营改增
从部分省份、部分行业试点开始,按照计划,截至2015 年底营业税所有行业彻底改征增值税。在营改增的过程中,相关税收政策实施方案也在不断出台。作为营改增的企业在实现纳税人身份转变后,必须要做到依法纳税,才能实现涉税零风险。而依法纳税的前提是营改增纳税人必须熟悉并正确掌握现行的税法。然而营改增纳税人并不能够及时全面地掌握当前的税法政策,短时间内很难熟练掌握并灵活运用营改增的相关政策、纳税申报程序,这必然会导致营改增企业无法按照国家现行税法规定正确抵扣进项税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时缴纳税额、履行纳税义务等问题。这些非主观故意的偷税、漏税,延迟纳税情况的出现会极大增加企业的纳税风险,进而对企业的经营产生重要影响。因此,作为营改增企业急需进行税收筹划,要加大对会计人员的培训,尽快熟知现行增值税法,并按照增值税法要求设账、记账,全面及时了解掌握营改增的相关政策和纳税申报程序,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写,不断提高企业增值税纳税能力,在此基础上合理安排企业纳税活动,在正确履行纳税义务的同时,还能获得节税收益。
( 二) 营改增企业需要通过筹划来降低税收负担
营改增税制改革之后,对于原有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来说,税负总体是下降的,因为原有增值税纳税人企业在营改增之前,所购买的各类营业税劳务都只能取得营业税发票,进项税都不可抵扣,营改增后,原有增值税纳税人就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大都可以抵扣,所以,税负普遍下降。但对于营改增的一般纳税人企业而言,税率却是普遍上升的。由于增值税实行进项税抵扣制度,营改增一般纳税人企业税负的高低就取决于可抵扣的进项。现有文献研究表明,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企业税负上升较多,原因是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企业在营改增之前大部分都已购置了运输工具和设备,导致当前可抵扣进项税额小,再加上高速公路收费无法获取增值税发票及部分加油站使用普通发票等。而其他行业营改增一般纳税人企业也会不同程度出现进项抵扣较少,导致税负上升的问题。营改增的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由于是按照 3% 的征收率来征收增值税,相比营改增之前,税率都普遍下降,加上增值税是价外税,营业额要进行转换,税负就会进一步降低。因此,营改增一般纳税人企业税负的上升就会推动这些企业产生主动通过税收筹划安排,合理安排企业的经营活动和纳税行为来减轻税收负担的需求。
二、营改增后企业增值税筹划策略分析
1、加强现有的税收政策的贯彻执行力度,深化流转税管理。
2、完善减免税管理,严格执行相关减免规定,堵塞管理漏洞。
三、加强调研工作。做好增值税转型的调研和准备工作,积极应对流转税制改革。一要科学测算增值税转型改革税收收入的影响,按要求进行测算上报,为上级机关决策服务;二要加强对环境保护税收政策以及中部崛起税收鼓励政策的研究;三要清理、规范流转税优惠政策。
四、按照精细化的要求抓好日常管理。1、加强税源管理,重点是税源监控和对本地区重点税源的管理;2、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首先,要加强对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管理,严格按照总局规定的标准认定一般纳税人,坚持“三约谈一核实”的要求,把好实地核查、领导审核关,同时做好一般纳税人核查、审批等环节的工作,将年审纳入到日常管理中来;3、巩固和提高金税工程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运行质量。强化考核,以考核促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具体责任人,如有重大事件发生要向分局金税工程领导小组及时书面报告情况,确保金税工程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运行质量在全市名列前矛。4、加强发票管理,在一般纳税人中大力推广防伪税控系统版普通发票使用,提高个体工商户发票使用率;五是完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严格依照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规范操作行为,积极探索,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逐步完善“一窗式”管理模式。重点是做好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工作。
五、推进流转税信息化建设。
1、做好建立流转税工作平台的准备,根据分局实际向上级
提出流转税工作平台的各项需求的建议,确保明年九月份前完成;
2、进一步提高金税工程数据采集和传输质量;
3、积极推行“一机多票”系统,认真核实一般纳税人增值
税普通发票(不含商业零售)的用量,做好企业DOS版开票金税卡的更换工作;
4、协助技服单位搞好企业端开票系统升级培训工作;
5、做好前期准备,有计划的在增值税专用发票月认证量在100份以上的一般纳税人中推行“网上认证”工作。
(二)所得税管理
一、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政策管理,做好税收政策的宣传、辅导和培训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进一步做好各项基础性工作。主要包括政策、税源、征收、减免税和资料管理五方面的内容。
(1)在政策管理上,做好所得税政策宣传、政策执行落实、政策执行情况检查三个环节的工作。
(2)在税源管理上搞好所得税税源册籍管理,抓好税源普查工作,掌握税源动态变化情况。
(3)在征收管理上,健全纳税申报、征收方式的确定到税款入库等一整套管理程序。
(4)在减免税管理上,做到“三个严格”,即严格执行政策、严格申报程序、严格按权限办理。
(5)完善资料管理。使资料管理贯穿于所得税规范管理的全过程,建立所得税纳税资料的收集、整理、传递、归档保管、反馈等制度。
三、根据税收管理精细化的要求,进一步搞好所得税规范管理。建立税源登记制度,加强部门配合,主动取得工商、国税部门支持,定期核对纳税人的登记资料,发现漏征漏管户应及时补办税务登记并纳入正常管理。并及时对企业的各项有效数据进行收集、整理、归类,并将这些资料进行适当数据处理。
四、严格加强对纳税人的收入管理,监督企业如实反映收入,严格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定收入的实现;
五、加强预征管理,根据纳税人的具体情况确定预缴的期限和金额,并严格按确定的金额预征企业所得税。
六、大力清理欠税,建立台账,逐户逐月落实收入进度和压欠情况
七、根据汇缴清缴改革要求,落实好20__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清缴工作,组织召开了一次由企业所得税纳税单位的财务负/:请记住我站域名/责人、办税人员参加的专门会议。安排布置二0__年度的汇算清缴工作。
八、进一步加强对纳税人的减免税、财产损失及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核报批,对按税收法规及有关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方执行的税前扣除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对照有关规定认真审查,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一律进行纳税调整,不得税前扣除。做到及时调查核实,严把政策关口,严格报批程序。
(三)征收管理
一、以提高征管“六率”为主要目标,围绕“征管六率”分析、查补征管漏洞,加强税源的有效控管,不断提高分局征管质量,认真做好催报催缴工作,如实编报征管质量考核表。
二、加强与其他部门的信息交换与沟通,继续加大对辖区内漏征漏管户的清理,及时做好新办户的税务登记工作,及时、妥善地解决税收议,提高管辖争工作效率。
三、核实在册的税务登记户和注册登记户,及时发现和处理准备逃跑或已失踪纳税人,清理非正常户,追缴相关证件,并配合稽查部门追缴流失的税款。
四、认真做好个体税收的管理,积极探索科学的个体经营信息采集方式和公平、公正、先进的定税方法,完善电子定税管理办法, 及时调整行业参数水平。
五、结合实际推行经济、灵活、便利的多元化申报方式,做好同城办税各环节的协调工作,认真落实好下岗再就业个体经营者的税收优惠政策,公正执法,优质服务。
六、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继续完善税收管理员职能,提高征管工作的信息化水平,提高工作效率。
七、加强纳税服务。进一步改进服务手段,提高服务水平,把公开、公平、公正执法作为管理与服务的结合点,以优质的税收服务引导纳税人提高依法纳税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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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tax planning and tax implications, solutions to our country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 value-added tax planning in the existing problems and to solve the problem from different angles proposed. Taxpayers should be flexible, suit one's measures to local conditions to choose tax planning methods, but also must pay attention to the problem of risk, to achieve a win-win business and government. Countries should actively adopt reasonable policies, to better promote the enthusiasm of the planning work of tax of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 so as to provide health platform for SMEs to economic prosperity.
Key words: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 value-added tax; tax planning; solutions
中图分类号:DF43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纳税筹划及增值税的概述:
1、纳税筹划的概述:
广义的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不违背税法法律的前提下,运用一定的技巧和方法,对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科学、合理和周密的安排,以达到少缴税款目的的一种财务管理活动。
狭义的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以适应政府税收政策导向为前提,采用税法所赋予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经营、投资和分配等财务活动进行科学、合理的事先规划与安排,以达到节税目的的一种财务管理活动。
2 、增值税的概述:
增值税是对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间接税。它是一种价外税,其征收范围包括所有的工业生产过程商业批发和零售过程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的劳务以及进口货物。增值税的纳税人被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大类,并实行不同的计税方法和征管。一般纳税人基本税率为17%或13%,同时有权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按规定取得进项税额的抵扣。小规模纳税人则按6%的征收率征收,不能领购增值税税收筹划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d2 ~+ s5 y* T6 V- V
3 e# I1 R% }7 W2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差别待遇,为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一定的筹划空间。
二、中小企业纳税筹划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1、中小企业纳税筹划的现状及问题
{1}我国中小企业纳税筹划工作存在误区,总体上发展很缓慢。
第一个误区是认为纳税筹划是企业自己的事情,与税务部门无关。纳税筹划是纳税人对国家税收政策的一种积极回应,这种回应使税收宏观调控作用得以发挥,完善的纳税筹划有利于政府相关部门通过减少税务稽查频率,提高行政办公效率,从而降低征税的成本。
第二个误区是认为纳税筹划是打税法的球,主要是想达到企业的避税目的。筹划体现的是税收的宏观调控职能,符合国家政策导向,体现了依法治税的原则。避税则是利用税收政策的漏洞进行一些不合理的安排,用不正当的手段达到减少税负的目的,明显有悖于国家税收政策的导向,违背了依法治税的原则。
第三个误区是认为纳税筹划减少了国家税收收入。从表面上看,在一定时间内,纳税筹划的确使国家税收收入相应减少。但从长远看,纳税筹划会使企业生产经营更加科学规范,收入和利润不断提高,必然会促进依法纳税社会环境的逐步形成,从而带动税收收入的稳步增长。{2}.我国中小企业纳税筹划工作的实施面临着很多的风险。我国中小企业行业种类繁杂,所有制形式多样化,投资规模小,资金人员少,竞争力、抗风险能力差,个别企业的投资人和经营管理者为了企业或个人的利益,往往重经营、重效益,忽视对国家税收政策的研究和运用。再加上这些企业往往经营规模不大,在企业内部的经营机构和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上都比较简单。各项管理制度不够规范,会计核算的随意性大,造成对国家的各项税收政策理解不够,致使中小企业税收筹划存在各种各样的税收风险。
2 、中小企业纳税筹划问题的解决方案
(1)微观角度(中小企业自身)而言,要解决上述问题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 正确认识纳税筹划,规范会计核算基础工作。中小企业经营决策层必须树立依法纳税的理念,这是成功开展纳税筹划的前提。纳税筹划只是全面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的一个环节,不能将企业的盈利空间寄希望于纳税筹划。
2) 明确纳税筹划的目的,贯彻成本效益原则。任何一项筹划方案的实施,纳税人在获取部分税收利益的同时必然会为实施该方案付出税收筹划成本,只有在充分考虑筹划方案中的隐含成本的条件下,且当纳税筹划成本小于所得的收益时,该项纳税筹划方案才是合理的和可以接受的。
3) 建立良好的税企关系。中小企业需要加强对税务机关工作程序的了解,加强联系和沟通,争取在税法的理解上与税务机关取得一致。只有企业的税收筹划方案可行,并能得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认可,才能使税收筹划方案得以顺利实施。
4) 借助社会中介机构、税收专家的力量。纳税筹划是一项高层次的理财活动和系统工程,中小企业不一定能独立完成,可以聘请具有专业胜任能力的税收筹划专家来进行操作,以提高税收筹划的规范性和合理性,完成纳税筹划方案的制定和实施,从而进一步减少纳税筹划的风险。
(2)宏观角度的建议。针对我国中小企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并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我们应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一步完善税收扶持政策。
1) 税收政策要有针对性。中小企业在促进就业、再就业和吸纳特殊人士就业方面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税收政策应根据中小企业灵活多变、适应性强等特点,适当放宽对中小企业的税务登记、税收申报等方面的严格管制。使中小企业充分利用自身优势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给予中小企业以自由发展的空间,使之处于社会公平竞争地位。
2) 税收优惠政策必须规范化法制化。我国目前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措施散见于各种法规文件和补充规定之中,很不系统规范。由于中小企业在社会中自我保护能力、承受能力和谈判能力都处于弱势地位,这些优惠措施往往很难落到实处。因此,应对目前已执行的一些优惠政策进行清理、规范和完善。
3) 严格按照标准,严控核定征收范围。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特别要注意根据各个企业所处的不同发展阶段,实事求是、公正客观、科学地核定应纳税额,严禁随意扩大“人为约定”,实行核定征收,切实维护中小企业的权益。
三 、中小企业增值税筹划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1、中小企业增值税筹划存在的问题
1)生产型增值税制度严重影响中小企业发展
我国这几年税收增长的速度远远超过GDP增长速度。为保证财政收入遏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膨胀,根据规定,我国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所支付的增值税税收筹划直接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在这种生产型增值税法的制度下,企业购进生产设备的支出不能抵扣,造成企业负担沉重,不利于企业扩大投资、促进设备更新和技术进步。
2) 骗购、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犯罪行为猖獗
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直是不法纳税人进行欠税、偷税、骗税的主要切入点。此类犯罪活动严重干扰了社会正常经济秩序,导致国家税收说如的大量减少。暴露出税务机关目前在对增值税纳税筹划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和管理方面存在着较大的漏洞,同时也正考验着中小企业是否有规范的财务制度和严谨的工作作风。
3).增值税纳税人分两类的做法对中小企业来说显失公平
作为一般纳税人需要:年应税销售额(工业企业100万元以上,商业企业180万元以上)和财务制度健全、核算准确。有的中小企业因为销售规模不达标而不能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从而丧失了使用增值税税收筹划专用发票的权利,致使企业的生产经营不能正常开展,而且大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远远高于一般纳税人的税负率。
2、中小企业增值税收筹划实例
1)利用固定资产投资进行纳税筹划增值税税收筹划转型后,直接受益人为纳税人,由于新购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准予抵扣,在固定资产购置价款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固定资产的成本减少,各期折旧额减少,利润额增加。同时,企业的流动资金状况也会得到明显改善,企业的利润也将因此得到提高。
2)改变购货方式进行纳税筹划目前《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对企业收购农副产品和收购废旧物资的,分别可以按照农副产品收购价的13%和废旧物资收购价的10%计算进项税额进行抵扣。那么,中小企业在收购农副产品和废旧物资时要尽量创造条件来适应税收政策的要求,以享受国家规定的减免税规定,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3)对实物折扣销售方式的增值税筹划实物折扣是商业折扣的一种。一般情况下采取实物折扣方法销售货物,折扣的实物不论会计上如何处理,均应按规定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税收筹划。但是,如果将实物折扣“转化”为价格折扣,则可达到节省纳税的目的。例如某客户购买10件商品,应给1件的折扣,在开具发票时,按销售11件开具销售数量和金额,然后在同一张发票上的另一行用红字开具折扣1件的折扣金额。这样处理后,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折扣的部分在计税时就可以从销售额中扣减,不需计算增值税,节约了纳税支出。在产品的销售过程中,企业对销售有自主选择权,这为利用不同销售方式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销售方式的筹划可以与销售收入实现时间的筹划来结合起来,因为产品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企业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早晚又为利用税收屏蔽、减轻税负提供了筹划机会。
3 、解决中小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问题的方案
1)改生产型增值税为消费型增值税
借鉴国际经验,逐步实现增值税税收筹划转型,由于生产型增值税税收筹划向消费型增值税税收筹划转变。这一转型将对我国企业的生产产生重大的推动作用,也将进一步增强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这样做有利于均衡税负,使企业在同一起跑线上开展公平竞争。并且消费型增值税纳税筹划可以彻底消除流转税重复征税带来的弊端。另外,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税收筹划将使非抵扣项目大为减少,征收和缴纳将变得相对简便易行,从而有助于减少偷逃税行为的发生,有利于降低税收管理成本,提高征收管理的效率。
2)依法严厉查处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
由于增值税纳税筹划专用发票是兼记销货方销项税额和购货方进项税额进行抵扣的凭证,它对增值税税收筹划的计算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直接决定着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多少。因此,所有违法违规的处理当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后果是最严重的。
3)严格落实复审年检和清理制度要严格落实复审年检和清理制度,认真执行有关法律规定的纳税人认定标准,对不符合一般纳税人标准的企业,或者按照规定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实行重点监控,堵塞一般纳税人异常申报的源头。
4)加强发票管理,实行以票控税
将异常申报企业每月列出清单,重点稽核其发票有无虚开、代开、大头小尾等违反发票管理、造成发生偷漏税的行为。
5)形成“管、查互动”制度
通过在征收、管理和稽查各部门之间建立以查促管、以管促查的查管协作机制,进一步加强纳税申报管理和日常评估、稽查工作。数据评析岗要重点评析纳税人零、负申报的行为,在评析过程中发现有偷税嫌疑的及时转稽查部门重点稽查,稽查部门根据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分析和总结,并有针对性地提出管理建议和对策,让管理机关做到有的放矢,减少异常申报行为的发生。
四、结论:
纳税筹划的方法基本多是从目前已得到成功运用的案例中总结出来的,因而并不是唯一的,其运用也不是单一的。在企业经营的实际运用中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运用纳税筹划的方法。另外,在进行纳税筹划时,也不应抛开企业的经营风险、经营规模、管理模式及筹资金额等因素单纯的讨论税收负担的大小,而应综合各方面的因素,加以权衡,进而决定所投资的企业组织形式。最为关键的是企业在运用税收筹划的各种技术方法时,必须切合企业经营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加以综合应用。
我们讲的税务筹划决不是为了逃税漏税,而是坚持正确合理地纳税。我国目前的税赋水平比较高,国有企业、外资企业税赋还不平等,鞭打快牛的现象依然存在。因此,合理纳税,为企业营造一个良好的经营环境是非常重要的。所以,从发展的意义上讲,纳税筹划的节税不仅不会减少国家税收的总量,甚至可能增加国家的税收总量,有利于企业,也有利于贯彻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企业进行纳税筹划,虽然降低了税负,但随着产业布局的合理,可以促进生产进一步发展,企业收入和利润增加了,从整体和发展上看,国家的税收收入也将同步增长,从而使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紧密有机地结合。
参考文献:
1作者:邓惠 学术期刊 合作经济与科技CO-OERATIVECONOMY & SCIENCE 2011年第7期。
2于利敏 学术期刊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MANAGEMENT & TECHNOLOGY OF SME 2010年第19期。
3钱光明.对增值税税收筹划方法的若干探讨[J].商场现代化,2006,(3).
一、前言
交通运输业是国民生产体系中举足轻重的社会生产部门,承担着经济的枢纽作用,尤其随着社会的发展,信息的传播广泛,经济往来的增加,使得交通运输业的地位得到了更大的提升。
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交通运输业一直作为服务性行业被征收营业税,而与交通运输业联系更紧密的实则为制造业,是生产链条的一个环节。另外,营业税是以取得的全部营业额为计税依据的税种,无法避免生产、销售、服务过程中的重复课税,而增值税则是以在本环节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避免了重复课税,因此,为了完善国民经济生产体系,促进交通运输业的持续高速发展,营业税改增值税可谓是一项势在必行的国策。
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营改增”政策开始在试点范围推行开来,经过2年的试行,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于2013年5月29日《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通知》明确,自2013年8月1日起废止前期试点的相关税收政策。
两项通知在征税范围上变动幅度较小,但是计税依据上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显然,两项通知前后,交通运输业的税收负担是有所变化的。因此,本文在研究“营改增”之前,及“营改增”试点政策实施后即当前实施的计税办法以及8月1日全国实施之后,交通运输业的税负发生的变化,探讨“营改增”的系列措施后,是否达到初衷,完成了减轻交通运输业税收负担的历史责任。
二、“营改增”前后交通运输业的税负变化分析
(一)“营改增”前后交通运输业税收政策变化
1.“营改增”之前,交通运输业进行营业税的征收,相关政策规定如表1所示:
表1 “营改增”之前交通运输业进行营业税征收的相关政策规定
征收范围 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
税率 3%
计税依据 (1)纳税人提供交通劳务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联运业务为收到的收入扣除支付给以后的承运者的运费、装卸费、换装费等费用的余额。
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交通运输业计税营业额×3%
2.“营改增”后,实施试点通知后交通运输业相关政策规定如表2所示:
表2 “营改增”后实施试点通知后交通运输业的相关政策规定
征收范围 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
税率 11%、3%
计税依据 (1)试点纳税人提供交通提供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试点纳税人按照原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应纳税额 (1)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营业额(销售额)×3%
3.全国试点“营改增”后的交通运输业相关政策规定如表3所示:
表3 全国试点“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的相关政策规定
征收范围 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
税率 11%、3%及零税率
计税依据 试点纳税人提供交通提供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应纳税额 (1)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营业额(销售额)×3%
(二)“营改增”前后交通运输业应纳税额比较分析
1.交通运输业一般业务的应纳税额比较
我们假设改革前某企业应纳营业税以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为,改革后企业应纳增值税以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为,劳务收入为A,可抵扣的项目之和为B,B主要指当期购进的固定资产或固定资产折旧额以及取得增值税发票的物料消耗。
若该企业税改后为一般纳税人,税改前该企业应缴纳营业税,税率为3%,税改后应缴纳增值税,税率为11%,增值税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则:税改前应纳税额=A×3%+A×3%×7%+A×3%×3%=A×3.3%
税改后应纳税额:
若税改前后应纳税额保持不变,即:,解得:,那么,B>0.4765A,Y1>Y2,反之Y1
通过以上核算可以看出,“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税负是否发生变化的关键点在于可抵扣项目的金额与营业额的比例,若比重超过47.65%,则税改后交通运输业将承担更小的税收负担。
但若该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税改后应纳税额=×(1+3%+7%)=A×3.2%。
2.交通运输业联运业务的应纳税额比较
联运业务是交通运输业常见业务,税法中也对该业务有具体条例规定,税改中,也对此类业务的纳税依据作出了详细说明,此类业务在税改中,应纳税额是否有所变化,本文将通过案例的形式进行说明。
(三)案例
上海天恒货物运输企业为生产企业大成公司提供运输劳务,大成公司共需支付天恒货物运输公司1110万元。天恒货物运输公司将承揽大成公司的部分运输业务分给非上海货物运输企业十方运输公司,天恒运输公司共需支付十方公司555万元运输费用(不考虑其他进项税额抵扣)。
本文将分析天恒货物运输公司在“营改增”之前,试点通知之后,全国改革通知之后,该企业纳税负担的增减情况。
1.若上海天恒货物运输企业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1)税改前,该企业属于交通运输业,应缴纳营业税,税法规定,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因此该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为:
(1110-555)×3%=16.65(万元)
(2)试点改革后,上海市属于试点范围,对于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因此该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为:
(1110-555)/(1+11%)×11%=55(万元)
(3)全国试点通知中明示,之前的试点通知全部废止,全国的交通运输业都要缴纳增值税,因此若联运业务中支出的运输发票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该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应为:
1110(1+11%)×11%-555(1+11%)×11%=55(万元)
而如果十方运输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或者该企业因为其他原因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应缴纳的增值税为:
1110(1+11%)×11%=110(万元)
2.若上海天恒货物运输企业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
(1)税改前,该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为:
(1110-555)×3%=16.65(万元)
(2)试点改革后,该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为:
(1110-555)/(1+3%)×3%=16.2(万元)
(3)全国试点后,该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为:
1110/(1+3%)×3%=32.33
由上面的计算结果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对于交通运输业的一般纳税人来讲,若有发生的联运业务,进行试点改革后,税收负担是增加的,8月1日之后进行全国推广,一般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相对于改革前是增加的,相对于试点政策,总体依然是增加的。
对于交通运输业的小规模纳税人而言,进行试点改革后,若有发生的联运业务,税收负担是有所减轻的,但是幅度很小,而全国推广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是大大上升的。
三、“营改增”前后税负变化的原因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发现,“营改增”后,不但没有达到降低纳税人纳税负担的目的,反而造成了部分纳税人税收负担的加重,这显然是违背“营改增”的初衷的。那么,分析税负增加的原因以对“营改增”政策的完善做出指导是非常必要的。
总的来说,造成“营改增”后税收负担加重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
(一)税率的变化
税率显著提高。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交通运输业税率由3%提高到11%,即便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也就是说,实际税率为1/(1+11%)×11%=9.91%,税率依然增加了6.91%;若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税率变化不大。
(二)可扣除项目
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讲,如果在经济往来中取得增值税的专用发票,是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但是一旦合作方是小规模纳税人,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将不能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营改增”前,联运业务的的营业额可以扣除支付给联运方的运费,试点政策规定,试点纳税人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的运费也可以扣除,而全国试点后,则没有联运业务的可扣除项目。因此,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而言,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联运业务的支出费用也是无法抵扣的。这就导致了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的增加,进而增加了纳税负担。
(三)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对交通运输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言,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非常有限。交通运输业的可抵扣的进项主要来源于交通工具的购置费用、维修费用、燃料费用等。而交通运输业是不会发生频繁的交通工具的购置的,而维修费用与燃油费用也是非常小额的支出,即便经常发生这两项费用,一般纳税人在加油站、修理厂取得的专用发票的可能性也很小。而对于交通运输业纳税人支出非常多的费用,例如过路费、过桥费、折旧费、保险费等,又属于不能抵扣的进项。
四、对交通运输业的建议与对策
(一)避免盲目认定一般纳税人
“营改增”后,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税率有大幅增加,而与增加的税率相抵消的就是大量的进项税额的抵扣,因此,对于交通运输企业来讲,如果企业进项较多,可以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以减轻税负。而对于进项较少的企业,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则是较不可取的,小规模纳税人一般业务与缴纳营业税时比较,税率还是有所降低的。而对于联运业务较多的企业,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联运支付的运费则可作为进项税额抵扣,不失为减轻税负的一种方法。
(二)注重对财税人员的培训
“营改增”政策8月1日起将在全国实施,因此,对于原非试点范围内的企业,尤其需要注重对相关财税人员的培训,要求财税人员既要掌握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的相关政策,又要掌握改革之后会计核算的处理,只有建立健全完整科学的财务核算体系,才能使企业健康运行,才能使得“营改增”政策有序推行。同时,只有进行正确的核算,才能在工作实践中发现问题,进而利于“营改增”政策的完善。
(三)加强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意识
由于原营业税纳税人不需要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在试点期间,发现很多实施“营改增”的企业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意识不强,导致无法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使得企业多纳税的情形。而对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进行业务往来的情形,因通知明确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接受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所以为减轻纳税负担,一般纳税人也要尽量要求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
自2013年8月1日起,经国务院批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部分现代服务业的营改增试点。2016年5月1日,营改增迎来了收官之战,将试点范围扩大到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此次“营改增’'税收政策旨在让各行各业的税负只减不增。各级地方政府积极响应中央号召,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随着税收体制的不断完善,面临“营改增”带来的挑战,作为现代服务行业的企业,更应不断加强自身税务筹划意识,进行税务筹划方案选择,充分利用税收的优惠政策,以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终极目标。
一、现代服务业“营改增”后面临的税务筹划风险
(一)改变了现代服务企业的经营管理模式
“营改增”政策实施后,使得很多现代服务企业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原有的经营管理模式与运营模式,现代服务企业不断地进行自身的创新发展,这对于任何形式的现代服务企业都是一大改进。很多现代服务企业在“营改增”的过渡期间对于发票的管理使用不完善,服务人员素质一般,这都给现代服务企业进行税务筹划带来了一系列问题。
(二)现代服务企业人员对“营改增”政策的掌握不熟练
现代服务企业经营的特殊性,使得“营改增”政策的实施面临着很大的衔接问题。现代服务企业的管理和财会人员对“营改增”政策的掌握运用直接关系着该企业的税务筹划、经济利益。而目前一部分现代服务企业的财会税收人员没有掌握“营改增”的具体政策,使企业在发票管理、税收优惠运用方面存在严重的问题,制约了企业的健康发展。同时,“营改增”前后,现代服务企业分别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两者在纳税时间、课税对象及发票管理方面存在着很大差异。
(三)企业纳税人身份选择不当的税务筹划风险
纳税人身份的选择对于一个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是至关重要的。“营改增”政策实施之后,现代服务企业步入缴纳增值税的时代。如果现代服务企业被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则其增值税税率会明显提高。但是作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因此,应纳税额会相应减少。如果现代服务企业符合小规模纳税人的条件并选择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则其增值税率会低于一般纳税人,但是不能够抵扣进项税额,会影响企业的健康长远发展。而对于现代服务企业中人力资本成本所占比重较大的企业来说,几乎没有进项税额的,无法进行抵扣。
(四)节税收益与纳税筹划成本的不匹配风险
每一项经济活动都需要考虑成本和收益的关系,权衡利弊,纳税筹划也不例外。现代服务企业由过去交营业税改成现在缴纳增值税,其原先所使用的税务筹划方案已不再满足企业目前的筹划需要。为适应“营改增”的政策环境,需要进行重新规划方案,投入相应的人力、物力、时间等。而新的筹划方案是否能给企业带来预期的经济利益或者是否能够弥补为此而付出的成本尚不确定。税务筹划的成本过高甚至会导致企业盲目地追逐经济利益,以弥补其付出的成本代价。
二、现代服务业“营改增”后的税务筹划策略
“营改增”政策给现代服务企业带来优惠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弊端。因此,现代服务企业应根据自身的具体经营状况,合理进行税务筹划,降低税收负担,享受税收优惠。下面讲述几项具体的税务筹划策略:
(一)转变现代服务企业的经营管理模式
对于大型的现代服务企业来说,在设立新公司时,可以通过设置新公司的形式来进行税务筹划。比如,新成立的分公司初期可能成本支出大于收益而产生亏损,总公司可以借助总公司的收益与分公司的亏损,进行互补。同时,还可以通过进行特殊的合法关联交易节约税收。
(二)有效利用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营改增”政策涉及了大量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包括税率、特殊涉税事项、即征即退项目等。在“营改增”过程中,国家会推出一系列的税收扶持政策,对于现代服务企业来说,应该积极创造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并充分利用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在法规允许的情况下不损害国家税收利益的前提下充分享受税收优惠,降低企业自身的税收负担。当然,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应从企业整体的税负角度进行考虑。此外,不管国家出台了哪些优惠的营改增政策,现代服务企业均应适度关注,进行税务筹划。
(三)选择合适的纳税人身份
对于纳税人身份的选择是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方案的首要考虑事项。为此纳税人可以进行纳税临界额的计算,以确定本企业应采用一般纳税人身份还是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营改增”政策实施之后,现代服务企业的很多纳税者变为了增值税纳税人。企业可以借鉴盈亏临界点计算原理,并假设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时的税负平衡点。纳税人还应注意申请认定的时间,而不是随意进行选择。纳税人还可以通过分立来转换纳税人身份。如果规模不太大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通过分立为两个小规模纳税人转换纳税人身份,进行税务筹划。
(四)构建规范的财务会计核算体系,加强税务管理
在全面实施“营改增”的背景下,现代服务企业应积极构建健全的财务会计核算体系,在日常的会计核算、增值税缴纳过程中应特别关注增值税的缴纳计算方式,并准确掌握营改增后增值税核算缴纳方式的改变。对于现代服务企业来说,其会计核算体系会有重大的调整,尤其是对于发票的正确管理使用方面。因此,企业应将财务工作的重心放在财务会计核算体系的构建上,尤其是企业的税务管理人员更应定期学习“营改增”的具体政策、相关知识,提高企业的税务管理水平,积极应对税收政策的变更。
(五)科W安排纳税时间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