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的税收筹划汇总十篇

时间:2024-02-27 16:0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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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税收筹划

篇(1)

一、税收筹划在企业管理中的重要性

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在合法前提下,自觉运用税收、会计、法律、财务等综合知识,采取合法合理或“非违法”的手段,通过策划涉税活动来规避或减轻税负,以期降低税收成本、价值最大化的经济行为。税收筹划是企业财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将它与企业的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相结合,对企业降低税收成本,提高竞争力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1.有助于企业实现价值最大化。通过税收筹划,选择纳税较小的方案,有助于企业合理合法减轻税收负担,减少交税,节约成本支出,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利于企业价值最大化。

2.有助于企业现金流出最小化。通过税收筹划,企业将应该交纳的税款延缓,获得了资金在延缓这段时间的时间价值,相当于获得了一笔没有利息的贷款。

3.有助于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税收筹划需要协调企业内外各种关系,需要企业自觉把税法的各种要求贯彻到其各项经营活动中去,使得企业的纳税观念、守法意识都得到强化,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二、企业增值税、消费税的税收筹划

(一)增值税的税收筹划

1.增值税纳税人与营业税纳税人的筹划。具有混合经营行为和从事兼营业务的纳税人,对于混合经营收入和兼营收入要考虑缴纳增值税划算,还是缴纳营业税划算。在进行筹划时,主要比较增值税和营业税税务的高低,从而选择税负较低的税种。

2.销项税额的税收筹划。应主要考虑销售方式的税收筹划和结算方式的税收筹划,看企业在不同销售方式下的税收利益。企业应尽量采取有利于自身的结算方式,推迟纳税时间,获得纳税期的递延。如不能及时收到货款,采用代销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可以避免垫付税款。

3.进项税额的税收筹划。主要是供货方的选择和固定资产购进时间的筹划。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可开具增值专用发票,企业可以抵扣,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开具普通发票,一般不能抵扣,故尽量选择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企业应合理安排购进固定资产的时间,控制购进固定资产专用发票认证时间,统筹考虑购进设备的时机,企业在增值税税额较多的月份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以减少当月缴纳的增值税及附加,减少企业现金流出,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

4.增值税减免税的税收筹划。常用的是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税和国家对福利企业的优惠。

5.具体案例分析。分公司变子公司,享受农产品免税政策。某公司是一家乳制品生产企业,该公司下属农场、加工厂两个分公司,集奶牛初加工、深加工一身。生产产品有鲜奶、奶制品等几十个品种。年销售额达到8000万元,增值税率是鲜奶13%,其他奶制品17%。由于公司不需要对外采购原材料,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少,公司的增值税负较高,成为公司发展的障碍。

6.筹划分析。该公司根据自己的经营特点,将公司原有的分公司变为子公司,农场、生产车间均单独注册为独立核算的子公司。这样,农场生产的牛奶按照市场价格销售给生产公司,生产公司为其开具农副产品收购凭证。农场作为农业生产者享受增值税免税待遇,不必缴纳增值税;而生产部门可以凭农产品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购金额,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以每年5000万元的收购额计算,公司可以少缴纳增值税650万元。

(二)消费税税收筹划

1.关联企业转让定价。与增值税不同,我国消费税只对应税消费品的生产企业征收,商业企业不征收消费税(烟草批发除外)。利用这一特征,如果企业集团内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机构,则企业可以利用关联交易进行“转让定价”的避税方法,以较低但不违反公平交易的销售价格将应税消费品销售给其独立核算的销售机构,再由该销售机构以高价卖出,以此降低集团的整体税负。

2.选择合理的加工方式。消费税筹划中,关于企业经营方式有委托加工、自行加工两种。选取委托加工还是自行加工存在一个以外部加工费金额为参考的平衡点。在平衡点处两种方式的税后净利相同;在平衡点以上时,自行加工方式较优;在平衡点以下时,委托加工方式为优。

3.兼营多种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时的税收筹划。我国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没有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此外,对于粮食白酒除了要征收20%的比例税还要征收0.5元/斤的定额税。因此,当与之相比税率较低的应税消费品与其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时,不仅要按20%的高税率从价计税,而且还要按0.5元/斤的定额税率从量计税。与白酒类似的还有卷烟。所以,企业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时最好独立核算以降低税负,应将不同消费品分开按品种销售给零售商,分别开具发票。在账务处理环节对不同产品分别核算销售收入,以降低应税消费品的总体税负。

4.具体案例分析。设立销售子公司,减少税基近一半。某著名白酒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白酒在市场上有一定知名度,产品供不应求,2007年以零售价82元/斤的价格销售100000斤。纳税情况

应交消费税=(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金额×比例税率)

=(100000×0.5)+(100000×82×20%)

=169万元

筹划思路:为扩大销售,防止假酒冲击市场,同时成立自己的营销网络,酒厂决定组建独立核算、独立纳税的销售子公司。经估算,按30元/斤价格销售给销售公司,销售公司再以82元/斤的价格对外销售。筹划后的纳税情况

应交消费税=(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金额×比例税率)

=(100000×0.5)+(100000×30×20%)

=70万元

筹划结果表明,少交消费税:169-70=99万元。

综上所述,增值税、消费税税收筹划是企业在纳税上的一种精心安排,企业只要巧妙运用税收筹划的方法,就能为企业带来现实和预期的收益,可使企业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减轻税收费用支出,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最大限度地增加企业效益。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2001).

篇(2)

1.2合理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根据我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的规定,房地产企业的纳税人在出售建造的普通住宅时,如果增值税额中没有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的部分,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一旦超过,就应该按照规定进行扣除。另外,税法还规定,对于房地产企业的纳税人既是建造普通住宅的有实际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就应该分别核算增值税额,对于不分别进行计算的,其建造普通住宅的纳税人不适用于免税的规定,因此合理利用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降低房地产企业自身的税负,根据自身的经营状况制定合理的税收筹划。

1.3合理利用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在我国的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税收筹划中对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的规定十分重要,首先,土地增值税的课税对象是对具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他地上建筑物的转让行为进行合理的征税,根据税法的规定,可以将房地产企业发生的装修费用计入开发成本中,并予以合理的扣除;其次,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以及房产产权的行为;最后,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是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进行转让的行为,我国的房地产企业在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税收筹划时可以根据以上三点进行合理的规划。总而言之,以上三种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的具体方法应该根据企业自身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在不违反国家税法的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灵活的利用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税收筹划为企业减轻税收成本,以实现房地产企业利润的最大化目标。

2.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的案例分析

案例描述:A企业使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2014年6月出售一栋普通住宅,面积总为110000平方米,支付土地出让金5000万元,开发成本12000万元,利息支出2000万元,根据国家规定,城市建设税率为7%,教育税附加征收率为3%,营业税税率为5%,印花税税率为0.05%,当地政府部门对房地产开发费用所允许扣除的比例为10%,试问房地产企业应该怎样制定销售方案,才能保证税收筹划方案最合理?两方案的所得税税前利润差额为7493.225-6538.7=954.525(万元)从上述两种方案可以看出,虽然方案2降低了销售价格,但是免征了土地增值税,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税收成本,使企业的利润额增加了954.525万元。

篇(3)

税收筹划起源于西方国家,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引入我国。税收筹划,又被称为:合理避税、税务筹划、纳税筹划。指在符合国家法律和税收法规的前提下,通过生产经营、投资活动、筹资活动、资产管理等事项进行筹划和安排,充分利用税法提供的各种优惠,事先进行减轻企业税收负担的谋划和对策,以达到纳税人减轻税收负担、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的。

(二)税收筹划的内容

税收筹划作为企业重要的税负调节手段,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内容,以下将对税收筹划的内容进行简要介绍。

1、避税筹划。避税筹划是指在符合国家法律及税法立法初衷的前提下,纳税人利用税法中存在的空白之处和漏洞,以达到减轻税负的一种即不违法也不合法的行为。避税筹划作为企业减轻税负的一种手段,与偷税漏税等有着实质性的区别。偷税漏税是严重违反税法的违法行为,但避税是企业对税法存在的空白、漏洞等进行了利用,不属于违法行为,因此,国家没有权利对企业避税行为进行法律制裁,而应加强对税收法规的完善和规范,以弥补税法存在的不足。

2、节税筹划。节税筹划是指企业以国家法律为前提,以税收政策为依据,充分利用税法中减免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起征点等一系列优惠政策,通常采取分立或分散经营的方式,对企业的财务管理活动进行事先的安排和筹划,由于企业是对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的合理利用,得到国家法律和法规的认可,是一种合法的行为。对企业来说可以减少自身税负,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有利于企业作出投融资项目决策,优化产业结构。对于国家来说,可以防止企业偷税逃税的行为,增加税收。

3、转嫁筹划。转嫁筹划,指纳税人在商品的流通环节,通过对商品交易价格进行控制和调节,提高销售价格或降低购买价格,将税负转嫁给顾客或供应商的税收调节过程。虽然,企业能通过税收转移的方式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但企业在进行税收转嫁时,应充分考虑企业的经营特点、市场状况,制定符合企业自身情况的税收转嫁方案。

二、增值税税收筹划方法

(一)农产品税收优惠政策及税收筹划

1、农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我国税法规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生产并自行销售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同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买免税农产品时,按农产品收购发票或买价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除;但是使用自己生产的农产品的进项税额不准予扣除。

2、具体税收筹划方法。如果企业用自己生产的农产品进一步生产工业品,则增值税不得减免,因此,为了达到抵税的目的,生产企业可以采取分立或分散经营的方式进行增值税税收筹划。即通过分设独立的法人企业,将生产农产品和农产品的进一步加工进行分立,这样,就变成了两个独立的法人机构之间进行产品的交易,以达到抵税的目的。

(二)废旧物资收购政策及税收筹划

1、废旧物资收购政策。财政部规定经营废旧物资回收的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时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但是这项规定只适用于专门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一般纳税人,其他纳税人不能按此规定执行。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行收购废旧物资和从经营废旧物资回收的单位购买废旧物资之间存在税负的差异,因此可以进行增值税税收筹划。

2、具体税收筹划方法。与农产品税收筹划方法类似,生产企业可通过分设独立的法人企业,进行增值税的纳税筹划。如果生产企业自行收购废旧物资,由于只能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按规定企业的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如果生产企业直接从经营废旧物资回收的单位购买废旧物资,虽然可以享受进项税额的抵扣,但是这必然带来废旧物资收购成本的大幅增加;所以,在对各种方式下企业可能的税负情况进行分析后,企业合理避税最佳的方式就是,自己成立独立的法人公司,专门收购废旧物资,这样一来,生产企业可以通过分立机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同样,新成立的废旧物资收购公司也可以根据国家废旧物资收购政策,享受国家免税政策。

例如,乙企业时一家从事生产塑料瓶的企业,其生产塑料瓶所需的原材料主要是废弃的塑料容器,如果乙企业直接收购废塑料容器共计500万元,由于乙企业只能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因此按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乙企业设立独立的法人公司,专门从事生产塑料瓶所需的废旧塑料容器的收购业务,这样一来,乙企业成立的独立的法人机构,其收购的500万元废旧塑料容器可以按照10%抵扣率扣减进项税额,而对新成立的收购废旧塑料容器的公司,在该收购环节可以享受免税优惠。

(三)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及税收筹划

1、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我国绝大多数企业为民营企业,最近几年,小微企业数量增多,发展迅速,推动了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为了进一步促进小微企业的向前发展,保障增值税税收征收工作的顺利实施。2016年4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了公告,明确了2016年至2017年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事项。公告指出,自2016年5月1日起到2017年12月31日止,负有纳税义务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时,可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2、具体税收筹划方法。由于小微企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是存在一定条件的,即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只有在这个标准内,小微企业才能享受国家的免税政策。由于,随着小微企业的发展壮大,不可能长时间的享受此优惠政策,为了能长久的享受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小微企业有必要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与上述方法类似,小微企业可采取分立或分散经营的方式,将不符合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公司进行分立,即将该企业按经营方式、业务特征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小微型企业,使得分立后的公司能继续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从而降低整个企业的税收负担。

例如,丙是一家从事销售电脑及零配件的小微企业,2016年9月份实现销售收入4万元,其中销售电脑的销售收入为2.5万元,销售电脑零配件的销售收入为1.5万元,如果,丙企业不进行分立,就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如果丙企业经过合法的审批程序,分别设立两个小微型企业,一家专卖电脑,另一家专卖电脑零配件,则2016年9月份两公司取得的月销售收入都未超过3万元,因此都可以享受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篇(4)

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可从其自身特点出发,结合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综合考虑房地产企业的整体利益,把握好增值率的节点,降低增值额,达到节约税金的目的。

(一)增加扣除项目金额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运营过程中,一般都会有大量借款,利息支出不可避免。我国现行土地增值税对房地产开发中的利息支出分两种情况扣除:一是凡是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简称“合计数”)的5%以内计算扣除。二是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可按“合计数”的10%以内计算扣除包括利息在内的所有费用支出。

案例1: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商品房,当地政府规定的扣除比例为5%和10%,其支付的地价款为600万元,开发成本为1000万元,针对利息支出为90万元和70万元两种情况进行筹划(假设该利息支出为可分摊且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并未超过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1.扣除的利息支出差异=(1000+600)×(10%-5%)=80(万元);

2.允许扣除的利息支出为90万元时,由于90万元<80万元,所以该公司应严格按房地产开发项目分摊利息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则利息支出和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共计90+(600+1000)×5%=170(万元),否则只能按(600+1000)×10%=160(万元)扣除,扣税基数将减少10(万元)而多缴税款;

3.允许扣除的利息支出为70万元时,由于70万<80万,所以应选择不按房地产开发项目分摊利息或不提供有关金融机构的证明,则利息支出和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共计(600+1000)×10%=160(万元),可以多扣除160-(70+80)=10(万元)利息支出,扣税基数增加10万元。

房地产开发时,可以通过比较上述两种情况下的利息费用高低,选择是否分摊转让房地产项目的利息支出或提供金融机构证明,以达到节税目的。

(二)对于不同增值率的房产的筹划同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房地产有不同的档次,针对不同消费者,其销售价格也有所不同,不同地区的开发成本受各种因素的影响也有所不同,这就导致各类房地产的增值额和增值率有所差别。如果对不同增值率的房地产合并核算,就有可能降低高增值率房产的适用税率,使税负下降。

案例2:某房地产开发公司2008年同时开发两个项目,项目1为写字楼,营业收入为20000万元,可扣除项目金额为6000万元;项目2为普通住宅,营业收入为4000万元,可扣除项目金额为2400万元。

1.分开核算:项目1:增值额=20000-6000=14000(万元),增值率=14000÷6000×100%=233%,取60%的税率和速扣数35%,应纳土地增值税额=14000×60%-6000×35%=6300(万元)。项目2:增值额=4000-2400=1600(万元),增值率=1600÷2400×100%=67%,取40%的税率和速扣数5%,应纳土地增值税额=1600×40%-2400×5%=520(万元)。应纳土地增值税总额=6300+520=6820(万元)。

2.合并核算:该公司营业总收入=20000+4000=24000(万元),扣除项目总金额=6000+2400=8400(万元),增值额=24000-8400=15600(万元),增值率=15600÷8400×100%=186%,取50%的税率和速扣数15%,应纳土地增值税总额=15600×50%-8400×15%=6540(万元)。

比较可以看出,合并核算能够节省土地增值税280万元,合并核算对公司更加有力。

二、合理定价

根据土地增值税有关起征点的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免征土地增值税。利用这一规定,纳税人在出售普通标准住宅的时候,就应该综合考虑提高销售价格带来的收益和放弃起征点优惠而增加的税收负担之间的权重。

案例3: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建成一批商品住房待售,全部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1000万元,销售金额为P,相应的销售税金及附加为5%P(1+7%+3%)=5.5%P,其中,5%,7%,3%分别为营业税率,城建税率,教育费附加征收率。此时,该公司所有可以扣除项目的总金额为:1000+5.5%P。如果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希望享受起征点的优惠,则最高售价P=1.2×(1000+5.5%P),可得P=1285(万元)。即当该公司的销售价格在1285万元以内,不需交纳土地增值税,此时扣除项目金额总和为1071万元,获利214万元。

如果企业想通过提供销售价格带来更大收益,此时增值率大于20%,适用于“增值率小于50%时,税率为30%,速扣数为0”。假设价格提高了y,此时房产的新价格为P+y,相应的允许扣除项目总金额增加了5.5%y,此时,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1071+5.5%y;增值额=1285+y-(1071+5.5%y)=94.5%y+214.应纳土地增值税额=30%×(94.5%y+214)=0.2835y+64.2.若企业想获得效益,则其提高销售价格带来的收益必须高于因放弃起征点优惠而新增加的税收,即y>0.2835y+64.2,有y>89.6.也就是说,如果企业想通过提供销售价格来获得更多收益,那么它的销售价格就必须高于1364.6万元(1285+89.6)以弥补税负上涨带来的负担。

三、综合应用

以华德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房地产项目为例,运用上述节税措施,合理节省土地增值税。

华德房地产公司在同一块土地上开发两个项目,其中住宅楼为商品住房,精品楼为写字楼,开发项目共支付地价款为1000万元,合计开发成本费用为5000万元,如果该企业按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分摊利息并且能够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应扣除利息为420万元(当地政府规定的两类扣除比例分别为5%和10%)。其中商品住房全部允许扣除项目金额为3269万,写字楼全部允许扣除项目金额为4670万元。那么销售该批房产时应如何税收筹划呢?

一是在利息部分,由于(1000+5000)×(10%-5%)=6000×5%=300(万元),当允许扣除的利息支出为420万元时,420万元>300万元,应该分摊利息支出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

二是对于两栋房产应如何定价做出判断。如想在享受起征点优惠的情况下得到最大收益,则A=1.2×(3269+5.5%A),A=4200(万元);B=1.2×(4670+5.5%B),B=6000(万元),此时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是如果销售住宅楼时,开发商通过提供价格来提高收益,其总收入为5600万元,写字楼价格不变,总收入为6000万元。此时住宅楼增值额=5600-3500=2100(万元),住宅楼增值率=2100÷3500×100%=60%,对应税率40%,速扣数5%,应纳税额=2100×40%-3500×5%=665(万元),写字楼不纳税。如果一起核算,增值额=(5600+6000)-(3500+5000)

=3100(万元),增值率=3100÷8500×100%=36%,对应税率30%,速扣数0,纳税额=3100×30%=930(万元)。930万元>665万元,所以此时分开纳税更能达到节税的目的。

篇(5)

税收筹划是纳税人为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财务、投融资、经营活动或个人事务的安排选择,对纳税义务作出的规划。增值税转型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固定资产可以抵扣,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下降,在此背景下,对增值税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科学选择纳税人类型,有利于企业降低税负,获取最大的节税收益。

一、增值税转型后纳税人的税法规定

(一)增值税转型的基本内涵

增值税是我国第一大税种,为推进增值税制度完善,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2008年11月10日,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所谓增值税转型,即把我国自1994年以来实行的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变。生产型增值税,是指纳税人在缴纳增值税时,所购置的固定资产中所含进项增值税款不能抵扣,存在重复征税问题;而消费型增值税则允许企业购进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金可在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转型的意义在于完善税制建设,为企业减负,促进企业技术更新改造,有利于我国经济结构转型。实行增值税转型改革,需要对原增值税条例进行相应的修订,新修订的《条例》在增值税纳税人税法规定上也作出了调整。

(二)增值税纳税人的税法规定

参照国际惯例,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将纳税人按其经营规模及会计核算健全程度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修订前的增值税条例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符合以上销售额标准的,且会计核算不健全者,为小规模纳税人。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即使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也视同小规模纳税人;而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会计核算健全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一般纳税人基本适用17%和13%的法定税率(出口退税适用0%税率),采用规范的“购进扣税法”计算增值税额;小规模纳税人采取简易征收办法计算增值税额,适用6%(工业企业)或4%(商业企业)的征收率。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在纳税人税法规定上与修订前的有两个重要不同:一是降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考虑到增值税转型改革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负担水平总体降低,为了平衡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之间的税负水平,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和扩大就业,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同时考虑到现实经济活动中,小规模纳税人混业经营十分普遍,实际征管中难以明确划分工业和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因此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对小规模纳税人不再设置工业和商业两档征收率,将征收率统一降至3%。二是降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符合以上销售额标准的,且会计核算不健全者,即为小规模纳税人;而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或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的商业企业,都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自然人)继续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而非企业性单位和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以自行选择是否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税收政策及税收政策的调整客观上造成了两类纳税人税收负担与税收利益上的差别,为增值税转型后的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性。

二、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判别方法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差别待遇,为增值税纳税人的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增值税转型后,纳税人可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在设立、变更时,正确选择增值税纳税人身份。企业选择哪种类别的纳税人有利呢?主要判别方法有以下几种。

(一)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判别法

从两类增值税纳税人的计税原理看,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计算是以增值额为计税基础,而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计算是以全部不含税收入为计税基础。在销售价格相同的情况下,税负的高低取决于增值率的大小。一般来说,对于增值率高的企业,适宜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反之,适宜作为一般纳税人。当增值率达到某一数值时,两类纳税人的税负相同,这一数值称为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其计算公式如下:

进项税额=销售额×(1-增值率)×增值税税率

增值率=(销售额-可抵扣购进项目金额)÷销售额

或 增值率=(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销项税额

假设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及购进货物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增值税转型改革后的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下同)。

又: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销售额×17%-销售额×17%×(1-增值率)=销售额×17%×增值率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销售额×3%

当两者税负相等时,其增值率则为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即:

销售额×17%×增值率=销售额×3%

增值率=3%÷17%=17.65%

(注: 销售额与购进项目金额均为不含税金额)

以上计算分析为,当增值率为17.65%时,两者税负相同;当增值率低于17.65%时,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适宜选择作一般纳税人;当增值率高于17.65%时,则一般纳税人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适宜选择作小规模纳税人。

(二)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判别法

在税收实务中,一般纳税人税负高低取决于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多少。通常情况下,若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多,则适宜作一般纳税人,反之则适宜作小规模纳税人。当抵扣额占销售额的比重达某一数值时,两种纳税人的税负相等,称为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其计算公式如下:

进项税额=可抵扣购进项目金额×增值税税率

增值率=(销售额-可抵扣购进项目金额)÷销售额

=1-可抵扣购进项目金额÷销售额

=1-抵扣率

又: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销售额×增值税税率-销售额×增值税税率×(1-增值率)=销售额×增值税税率×增值率=销售额×增值税税率×(1-抵扣率)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当两者税负相等时,其抵扣率则为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

销售额×增值税税率×(1-抵扣率)=销售额×征收率

抵扣率=1-征收率÷增值税税率=1-3%÷17%=82.35%

(注: 销售额与购进项目金额均为不含税金额)

这就是说,当抵扣率为82.35%时,两种纳税人税负完全相同;当抵扣率高于82.35%时,一般纳税人税负轻于小规模纳税人,适宜选择作一般纳税人;当抵扣率低于82.35%时,则一般纳税人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适宜选择作小规模纳税人。

(三)含税购货金额占含税销售额比重判别法

当纳税人提供的资料是含税销售额和含税购进金额,可根据前述计算公式求得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假设Y为含增值税的销售额,X为含增值税的购货金额(两额均为同期),则下式成立。Y/(1+17%)×17%-X/(1+17%)×17%=Y/(1+3%)×3%

解得平衡点为:X=79.95%Y

即,当企业的含税购货额为同期含税销售额的79.95%时,两种纳税人的税负完全相同。当企业的含税购货额大于同期含税销售额的79.95%时,一般纳税人税负轻于小规模纳税人;当企业含税购货额小于同期含税销售额的79.95%时,则一般纳税人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

下面以一实例对上述分析进行佐证。

三、实例分析

某生产性企业, 2009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为98万元,会计核算制度比较健全,符合作为一般纳税人的条件,适用17%增值税税率,但该企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只占销项税额的35%。在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人身份审核时涉及到该企业如何核算的问题。

要求解答:该企业应怎样进行纳税人身份的增值税筹划。

(一)采用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判别法

假设本例中的销售额与购进项目金额均为不含税金额

增值率=(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销项税额=(销售额×17%-购进项目价款×17%)÷(销售额×17%)=(98×17%-98×17%×35%)÷(98×17%)×100%=65%

由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可知,企业的增值率为65%>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17.65%,该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的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适宜作小规模纳税人。

(二)采用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判别法

同样,假设本例中的销售额与购进项目金额均为不含税金额。

由于该企业可抵扣的购进项目金额为98×35%=34.3万元,销售额为98万元,购进项目金额占销售额的比重为34.3万元÷98万元×100%=35%

由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可知,该企业的抵扣率35%<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82.35%,则一般纳税人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适宜作小规模纳税人。

(三)采用含税销售额与含税购货额比较法

本例中,假设该厂年销售额98万元为含增值税的销售额,购进价款34.3万元(98×35%)也为含增值税的价款,用含税购货额34.3万元比同期含税销售额98万元,即34.3万元÷98万元×100%=35%<79.95%。

当企业含税购货额小于同期含税销售额的79.95%时,一般纳税人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适宜作小规模纳税人。

以上分析说明,该企业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优于一般纳税人。对于这一结论,还可以通过以下方法进行判断:

一是采用小规模纳税人方法计算增值税。

该企业将总厂分设为两个分厂,各自作为独立核算单位,一分为二的两个单位年应税销售额分别为49万元和49万元,符合小规模纳税人的条件,适用3%的征收率。在这种情况下,该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为:

应纳增值税=49×3%+49×3%=2.94(万元)。

二是采用一般纳税人方法计算增值税。

不设立分厂,总厂为一个独立的核算单位,年应税销售额为98万元,会计核算制度比较健全,符合作为一般纳税人的条件,适用17%增值税税率,进项税额占销项税额的35%,在这种情况下,应纳增值税额为:

应纳增值税=98×17%-98×17%×35%=10.829(万元)

显然,该企业以小单位核算,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可较一般纳税人减轻税负7.889(10.829-2.94)万元。经过如此筹划,可达到节税目的,因此,该企业决定下设两个分厂进行独立核算。

四、结语

综上所述,增值税转型后,增值税纳税人应该选择税负最轻,对自己最为有利的增值税纳税人身份。当然,这种选择是有条件限制的:一是企业产品的性质及客户的要求决定着企业进行纳税人筹划空间的大小。假如企业产品多是销售给一般纳税人,客户因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一般会要求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此情况下,企业必须选择作一般纳税人,才有利于产品的销售。二是根据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之规定,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纳税人只要具备了一般纳税人条件就必须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否则就不能按小规模纳税征收率计算税款,而必须按17%或13%的税率直接计算应纳税额。另外,企业的经营目标是价值最大化,这就决定着企业必须扩大销售收入来实现经营目标,在此情况下,即使采用小规模纳税人合算,也必须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当然,尽管纳税人在选择纳税人身份认定或纳税方式时会受到上述诸因素的制约,但基于税收筹划的角度,企业在合并、分立、新建时,纳税人可通过对税负平衡点的测算巧妙筹划,根据所经营货物的总体增值率水平,选择不同的纳税人身份,获取最大的节税收益。

【参考文献】

[1] 黄虹.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探讨[J].财贸研究, 2003,(5):46.

[2] 胡俊坤,杨刚.选择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筹划须谨慎[J]. 税收征纳, 2004,(6):27.

[3]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29-35.

篇(6)

自2009年1月1日起,我国在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允许企业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的增值税;取消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取消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至3%;等等。这次改革是自1994年我国推出增值税制度以来涉及面最广、影响最大的一次变革,预计可减轻企业税负1233亿元。半年过去了,转型效果初现:消费型增值税刺激了固定资产投资的增长,2009年1-5月城镇固定资产投资情况累计完成53520.32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32.9%;其中新建固定资产25330.67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42.8%。同时,新的增值税制度也使得企业更加注重通过税收筹划来获得更大的利益。本文将对新的增值税制度下的主要筹划方法进行探讨。

增值税的筹划可以从纳税人、征税范围、计税依据、出口退税等几个方面来进行。

一、增值税纳税人的税收筹划

人们通常认为,小规模纳税人由于没有进项扣除,所以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但实际并非尽然。对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的筹划,可以通过计算增值率和抵扣率来判定。

(一)均衡点增值率判别法

增值率=征收率÷增值税税率

适用不同税率情况下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无差别均衡点增值率(见表1)。

无差别均衡点意味着在某个特定的增值率下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有相同的税收负担,即税负无差别,纳税人身份的选择无差异;而在特定增值率点的两边,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有不同的税收负担,当增值率高于无差别均衡点增值率时,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大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增值税额,这时小规模纳税人税收负担较轻,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较有利;反之,增值率低于无差别均衡点增值率时,一般纳税人税收负担较轻,则选择一般纳税人身份较有利。

(二)均衡点抵扣率判别法

抵扣率=1-征收率/增值税税率

适用不同税率情况下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无差别均衡点抵扣率(见表2)。

无差别均衡点抵扣率的含义是:当企业可抵扣的购进项目占不含税销售额的比重在无差别均衡点抵扣率时,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有相同的税收负担,即税负无差别,纳税人身份的选择无差异;当企业可抵扣的购进项目占不含税销售额的比重大于无差别均衡点抵扣率时,一般纳税人税负轻于小规模纳税人,这时选择一般纳税人身份较有利;当企业可抵扣的购进项目占不含税销售额的比重小于无差别均衡点抵扣率时,则一般纳税人的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这时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较有利。

二、增值税计税依据的税收筹划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增值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因此,可以对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分别进行增值税纳税筹划。

(一)销项税额的纳税筹划

在保证产品销售利润不变的情况下尽可能减少销项税额,可以有效减少增值税负担。而销项税额的多少与销售额紧密相关,销售额的实现又取决于销售方式,不同销售方式下税法规定了不同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销售额的确定方法。

1、销售方式的税收筹划。企业的销售方式多种多样,除了一般销售方式以外,企业还经常采用各种促销方式以扩大销售额,如折扣销售、现金返还、赠送购物券等。选择何种促销方式,关键因素即税收负担的高低。这时不仅要考虑增值税,还要考虑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相关税种的税负高低,根据企业各税种的综合税收负担的高低来确定销售方式。

2、结算方式的税收筹划。在增值税条例中根据结算方式分别规定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因此,要推迟纳税义务的发生,关键是采取何种结算方式。纳税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结算方式进行筹划。纳税人通常采取以下两种结算方式:

第一,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税法规定,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都是以合同约定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因此,企业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在应收货款一时无法收回或部分无法收回的情况下,可以选择赊销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经过测算,采用这两种结算方式,可以为企业节约大量的流动资金,节约银行利息支出。

第二,委托代销方式。委托代销商品是指委托方将商品交付给受托方,受托方根据合同要求,将商品出售后开具销货清单并交给委托方。此时,委托方才确认销售收入实现。因此,根据这一原理,如果企业的产品销售对象是商业企业,并且产品以商业企业再销售后付款结算方式的销售业务,则可以采用委托代销结算方式,根据实际收到的货款分期计算销项税额,从而延缓纳税时间。

利用结算方式进行税收筹划的目的都是为了推迟纳税时间,获得递延纳税的利益。

(二)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纳税筹划

增值税采用进项税额凭购货专用发票扣税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的货物不能进行抵扣,或只能抵扣3%,为了减少纳税时抵扣过低带来的税收负担的加重,一般纳税人必然要求小规模纳税人在价格上给予一定程度的优惠。小规模纳税人价格折扣是多少才合适?这里存在一个价格折让临界点。

根据测算,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不同税率情况下的临界点(见表3)。

当增值税税率为17%,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时,价格折让临界点为86.80%。这意味着当小规模纳税人的价格为一般纳税人的86.80%时,即价格折让幅度为86.80%时,无论是从一般纳税人处还是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货物,承担的税负相等。其他组合含义相同。

企业在采购货物时,可根据以上价格临界点值,正确计算出临界点时的价格,从中选择采购方,从而取得较大的税后收益。

三、兼营与混合销售的税收筹划

在市场经济的激烈竞争中,企业的跨行业经营现象已越来越普遍。兼营和混合销售就是指纳税人在经营活动中同时涉及了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税法对这两种经营行为如何征税做出了比较明确的界定,企业在其经营决策时若能做出一些合理的税收筹划,可以获得节税利益。

(一)兼营的税收筹划

税法规定,对兼营行为,纳税人若能分开核算的,则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不能分开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营业税。这一征税规定说明,在兼营行为中,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货物或劳务不论是否分开核算,都要征增值税,没有筹划余地;而对营业税的应税劳务,纳税人可以选择是否分开核算,来选择是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兼营行为的产生有两种可能,进行筹划时也应按照实际情况分别处理。

1、增值税的纳税人为加强售后服务或扩大自己的经营范围,涉足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提供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在这种情况下,若该企业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因为提供应税劳务时,可以得到的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也就少,所以选择分开核算分别纳税有利;若该企业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则要比较一下增值税的含税征收率,选择不分开核算有利。

2、营业税纳税人为增强获利能力转而也销售增值税的应税商品或提供增值税的应税劳务。这种情况下,由于企业原来是营业税纳税人,转而从事增值税的货物销售或劳务提供时,一般是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方式来征税,这和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营业税的应税劳务的筹划方法一样。

(二)混合销售的税收筹划

税法对混合销售的税务处理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即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这里所谓“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

纳税人在进行筹划时,可以通过控制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所占比例,来达到选择缴纳低税负税种的目的。在实际经营活动中,纳税人的兼营和混合销售往往同时进行,纳税人只要使应税货物的销售额能占到50%以上,则缴纳增值税;反之若非应税劳务占到总销售额的50%以上,则缴纳营业税。

四、出口退税的税收筹划

(一)选择经营方式

通过选择经营方式进行筹划,即选择是自营出口还是来料加工方式,使用的出口退税方法不同,得到的退税额也不同。自营出口,包括进料加工,一般采用“免、抵、退”税办法办理出口退税;来料加工则采用“不征不退”办法。

一般来讲,对于利润率较低、出口退税率较高及耗用的国产辅助材料较多(进项税额较大)的货物出口宜采用进料加工方式,对于利润率较高的货物出口宜采用来料加工方式。

选用“免、抵、退”方法还是“免税”方法的基本思路,就是如果出口产品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小于为生产该出口产品而取得的全部进项税额,则应采用“免、抵、退”办法,否则应采用“不征不退”的“免税”办法。

而对于退税率等于征税率的产品,无论其利润率高低,采用“免、抵、退”的自营出口方式均比采用来料加工等“不征不退”免税方式更优惠,因为两种方式出口货物均不征税,但采用“免、抵、退”方式可以退还全部的进项税额,而“不征不退”免税方式则要把该进项税额计入成本。

(二)选择出口方式

对于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有两种出口方式,即自营出口和出口。两种方式均可获得退税但数额却不尽相同。

在退税率与征税率相等的情况下,企业选择自营出口还是委托外贸企业出口,两者税负相等。

在退税率与征税率不等的情况下,企业选择自营出口还是委托外贸企业出口,两者税负是不同的,即选择自营出口收到的出口退税数额小于委托外贸企业出口应获的出口退税数额,选择外贸企业出口有利于减轻增值税税负。

五、利用税收优惠的规定进行筹划

增值税有多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要通过自身创造条件,来适应税收政策的要求,以享受国家的减免税规定,达到少缴税的目的。例如,某钢铁生产企业的主要原材料为废旧钢材,除少数来源于废旧物资单位外,大部分来源于个体的废品站,从废旧物资回收公司购入的材料有合法发票可抵扣进项税,而从个人处收购的不能按收购额的10%抵扣进项。对此,企业可以自己依法设立废旧物资回收公司,从个人处收购的废旧钢材通过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后,再由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开具发票给钢铁企业入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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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国家法律及税收法规的前提下,按照税收政策法规的导向,事前选择税收利益最大化的纳税方案的一种企业筹划行为。增值税是以商品生产流通各环节或提供劳务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个税种,以扣除项目中对外购固定资产的处理方式为标准。增值税可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增值税从生产型转为消费型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固定资产可以抵扣,在此背景下,对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固定资产进行税收筹划,有利于企业降低税负,获取最大的节税收益。

一、增值税转型的目的及意义

所谓增值税的转型就是由生产型向消费型增值税的直接转变。为推进增值税制度完善,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地发展,2008年11月10日,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转型改革将消除生产型增值税存在的重复征税因素,降低企业设备投资的税收负担,有利于鼓励投资和扩大内需,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对于提高我国企业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克服国际金融危机的不利影响将起到积极的作用,也可实现国家税收公平合理的目标。

二、增值税转型改革的主要内容

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与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本次增值税转型改革的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全国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以计算抵扣,并明确:

1.除专门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等的机器设备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外,包括混用的机器设备在内的其他机器设备均可抵扣。

2.不动产在建工程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3.购进的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不得抵扣进项税。但如果是外购后销售的属于普通货物,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4.对企业新购设备所含进项税额采用规范的直接抵扣办法,即纳税人当年新购进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抵扣不完的结转以后年度抵扣。

5.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取消了单位价值在2 000元以上的规定。

第二,对小规模纳税人不再设置工业和商业两档征收率,将征收率统一降至3%。

第三,取消了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

三、增值税转型后固定资产购进的纳税筹划

上述规定中,固定资产进项税的直接抵扣性,购进的“专用性”与“混用性”,以及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税率的差异性,客观上为固定资产购进的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

(一)是否放弃抵扣进项税的筹划

放弃进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可以计入固定资产原值,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以多提折旧,少缴企业所得税。但是否意味着放弃抵扣,就可以少交税款呢?

例1,方胜公司2009年1月购进设备300万元,进项税额51万元,1月份销项税额100万元,固定资产以外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为40万元。购进设备折旧时间为5年,采用直线法折旧,净残值为零。该企业预计每年可盈利100万元。企业所得税率25%。请为该公司设计购进设备筹划方案。

筹划分析:

方案一,不放弃进项税抵扣。

第一年增值税=100-51-40=9(万元) (不考虑当年2-12月份及第2-第5年的增值税情况,下同)

1-5年应交企业所得税总额=100×25%×5=125(万元)

1-5年总税负=9+125=134(万元)

方案二,放弃进项税额抵扣。

第一年增值税=100-40=60(万元)

放弃进项税抵扣权,将51万元进项税额计入固定资产原值,按直线法计提折旧,每年可多提折旧=51÷5=10.2(万元),每年利润为100-10.2=89.8(万元)。

1-5年应交企业所得税总额=89.8×25%×5=112.25(万元)

五年总税负=60+112.25=172.25(万元)

可见,放弃进项税抵扣比不放弃进项税抵扣,要多交税金

=172.25-134=38.25(万元),显然放弃购进设备进项税抵扣不划算,说明少缴企业所得税的好处远远比不上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因此企业购进固定资产时,应尽可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放弃抵扣进项税。

(二)采购对象的筹划

现行增值税法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人有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之分,其增值税抵扣或征收的税率分别为17%和3%。因此,企业向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采购固定资产时,由于得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的不同,进项税抵扣的金额也不同。在采购价格相同的情况下,显然向一般纳税人采购比向小规模纳税人采购,进项税抵扣要多得多。但通常情况是,向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由于其能开具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往往比小规模纳税人要高,这时,就不能简单地以得到抵扣多少来衡量,而必须通过权衡结算方式以及现金流量后作出选择。

例2,某企业准备购进一台新设备,向一般纳税人购进,不含税价为20万元,增值税率为17%,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不含税价为16万元,增值税率为3%,请就采购对象进行税收筹划。

筹划分析:向一般纳税人购进,进项税抵扣为20×17%=3.4万元,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可抵扣16×3%=0.48万元。有些企业一般会就此简单地认为应向一般纳税人采购,因为其得到抵扣的进项税要比小规模纳税人要多3.4-0.48=2.92万元。事实是否如此呢?

在采购对象均要求一次性付款提货的情况下,虽然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设备,要多交税款2.92万元(即少得抵扣),但由于其采购价格便宜4万元,现金流出量实际比向一般纳税人采购要节约4-2.92=1.08万元,因此,从节约现金流出量的角度来考虑,应向小规模纳税人采购较好。

(三)购进时机的筹划

从2009年1月1日起,由于新购进机器设备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未抵扣完的部分可以结转到下一期继续抵扣。若把进项税抵扣提前,企业当期可以少交税款,获取资金的时间价值。因此企业可以在不影响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合理选择购进机器设备的时间,以尽量推迟交纳增值税,以获取资金的时间价值。

例3,宏兴公司增值税的纳税期限为1个月。2009年1月,销项税额为50万元,固定资产以外的货物进项税额为30万元。2009年2月,销项税额为80万元,固定资产以外的货物进项税额为78万元。该企业计划在2009年1月或2月购买一台价值为50万元(不含增值税)的设备来扩大生产,购买当月即可投入使用,预计生产出来的产品自购进设备当月起两个月后即可对外销售并实现效益。其纳税筹划方案如下:

方案一,假定2009年2月购进设备,则:

2009年1月应纳增值税=50-30=20(万元)

2009年2月应纳增值税=80-78-50×17%=-6.5(万元)。本月不用缴纳增值税,6.5万元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留待以后月份抵扣。

方案二,假定2009年1月购进设备,则:

2009年1月应纳增值税=50-30-50×17%=11.5(万元)

2009年2月应纳增值税=80-78=2(万元)

可见,2009年1月,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纳增值税8.5万元即(20-11.5),虽然方案二在2009年1月支出了58.5万元即(50+50×17%)购买设备,比方案一早支出了一个月,但同样也使设备提前一个月投入生产经营以获取经营利润,而且能使购买设备的当月少纳税款或不交税款,从而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因此,从纳税筹划的角度来看,方案二优于方案一。

(四)“混用”设备的筹划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用于集体福利等而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又规定:不能抵扣的固定资产范围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也就是说,混用的设备也可以抵扣。因此对于该类固定资产的购进,只要设法让其符合“混用”规定,就可以达到抵扣的目的。

例4,某大型企业除基本生产车间外,拥有供电、供气两个辅助生产车间及职工食堂、职工澡堂等集体福利设施。2009年3月,因职工食堂、职工澡堂的改造需要购进锅炉一台,价值300 000元,进项税额51 000元,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筹划可抵扣其进项税?

筹划分析:企业购进的锅炉,如果单纯用于职工食堂和职工澡堂供热,因其属于集体福利项目,按现行增值税法规定,其进项税额是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但如果为生产车间和职工食堂、职工澡堂共用,则符合法规中有关设备“混用”的规定,无论厂区生产经营与职工食堂、生活区各用多少,都可以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额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该企业要使购进的锅炉符合抵扣规定,只要在“混用”上做文章就可以实现。由于该企业有供气车间,做到共同使用锅炉是完全可行的。

(五)在建工程领用材料的筹划

增值税转型前,购进材料的进项税,如果用于不动产或动产的“在建工程”项目,一般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即不得抵扣。按照现行增值税法理解,购进生产用设备等动产的进项税可以抵扣,购建的厂房等不动产项目的进项税不能抵扣。那么,购建生产用设备等动产所用材料的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呢?新增值税条例及细则对此没有明确。按照我国税法的立法原则,对税收条款采取的是正列举方法,法无明文禁止的属可行。因此,对购入的用于动产在建工程所用材料的进项税,按照税法的立法精神,应是可以抵扣的。这就为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对此项政策运用得好可以为企业带来节税收益。例如,一个新建企业,企业要建造厂房,也要购买安装生产设备。企业在自建厂房、安装设备所使用的电缆、电线等材料,如果从预算、领用、账务处理、决算各环节都做在“生产设备”上而不是“厂房或其他建筑物、构筑物”里,其对应的进项税是可以抵扣的;如果做在建筑物、构筑物中,则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范畴而不可抵扣。

四、转型后固定资产购建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由于增值税转型后,有关法律条文刚实行不久,企业有些特殊情况,法律可能尚未明确,因此,企业在进行固定资产购建的税收筹划时,一定要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认真学习、领会新条例、新细则及相关法规精神,特别要严格把握准予抵扣固定资产的范围,准确把握增值税应税项目与非应税项目、动产与不动产、专用与混用的尺度,防止纳税筹划向反向发展。

第二,因各地、各级税务机关的理解不同,对某些固定资产购建的进项税或给予抵扣或不予抵扣,这就需要企业有理、有节地据理力争,还应该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充分沟通、协商取得共识后,进行纸质资料的备案,才能取得良好的节税效益。

总之,新增值税条例及细则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的规定,为纳税人增加了增值税的纳税筹划空间,纳税人应认真研究,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的纳税筹划方案,以获取税收筹划利益。

篇(8)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30%

(二)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三)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四)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注:公式中的5%、15%、35%为速算扣除系数)

在当前的经济生活中,企业涉及到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土地增值税方面的经济行为较多,如何根据土地增值税的税收政策进行纳税筹划,降低土地增值税税负,日益为各企业所关注。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筹划方法主要是根据土地增值税的征收政策努力降低土地增值额,从而降低土地增值率,享受土地增值税免征或从低税率征收。

现举例说明企业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筹划方法。(以下纳税筹划时考虑的营业税税率为5%,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税率为3%,所得税税率为25%,契税税率为4%,其他税种暂不考虑)

一、重新测算并制定普通标准住宅的销售价格,争取利用普通标准住宅土地增值税免征政策

【例1】万均房地产企业建造普通标准住宅两幢,售价定为2600万元,开发成本等扣除项目金额合计为2000万元,该企业应纳的各项税金计算如下:

应缴纳营业税=2600×5%=130(万元)

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30×7%=9.10(万元)

应缴纳教育费附加=130×3%=3.90(万元)

扣除项目金额合计=2000+130+9.10+3.90=2143(万元)

土地增值额=2600-2143=457(万元)

土地增值率=457÷2143=21%

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457×30%=137.10(万元)

企业税前利润=2600-2143-137.10=319.90(万元)

应缴纳企业所得税=319.90×25%=79.975(万元)

企业税后利润=319.90-79.975=239.925(万元)

纳税筹划思路:企业土地增值率为21%,根据土地增值税征收细则对于纳税人建造出售普通标准住宅的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土地增值税细则第七条(一)、(二)、(三)、(五)、(六)项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企业土地增值率临近免征点20%,可考虑重新测算并制定销售价格,适当降低销售价格,争取让土地增值率达到免征点,具体方法如下:

设免征点销售价格为P,P=(1+20%)×(2000+5.50%P),解得P=2569.5931(万元),按此免征点销售价格,考虑将现行销售价格定为略低为免征点销售价格,如定为2569万元,按此价格,该企业应缴纳的各项税金计算如下:

应缴纳营业税=2569×5%=128.45(万元)

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28.45×7%=8.9915(万元)

应缴纳教育费附加=128.45×3%=3.8535(万元)

扣除项目金额合计=2000+128.45+8.9915+3.8535=2141.295(万元)

土地增值额=2569-2141.295=427.705(万元)

土地增值率 = 427.705÷2141.295=19.97%,低于免征点20%,可享受免征土地增值税,应缴纳土地增值税为零,

企业税前利润=2569-2141.295=427.705(万元)

应缴纳企业所得税=427.705×25%=106.92625(万元)

企业税后利润=427.705-106.92625=320.77875(万元)

从上述计算过程可看出,经过重新测算制定销售价格的筹划,企业销售收入减少了2600-2569=31(万元),但税后利润增加了320.77875-239.925=80.85375(万元)。

此外,在进行此项筹划时要注意以下两点:

1. 此项筹划仅对于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适用,对于建造普通标准住宅的标准认定需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第021号)第一条关于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和居民个人转让普通住宅的征免税问题规定: 《条例》第八条中“普通标准住宅”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第三条中“普通住宅”的认定,一律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2005]26号)制定并对社会公布的“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住房”的标准执行。纳税人既建造普通住宅,又建造其他商品房的,应分别核算土地增值额。

2.对于重新测算并制定普通标准住宅的销售价格要考虑免征土地增值税税额应大于销售收入的降低幅度,确保企业筹划后的税后利润大于筹划前的税后利润。

二、分立销售合同,分散销售收入,降低土地增值额

【例2】华兴房地产企业建造的精装修住宅10幢,总售价定为8000万元(其中毛坯房售价收入4800万元,精装修售价收入3200万元,建安成本合计3800万元(其中商品房开发成本3000万元,精装修成本800万元),该企业应缴纳的各项税金计算如下:

应缴纳营业税=8000×5%=400(万元)

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400×7%=28(万元)

应缴纳教育费附加=400×3%=12(万元)

扣除项目金额合计=3800+400+28+12=4240(万元)

土地增值额=8000-4240=3760(万元)

土地增值率=3760÷4240=89%

应缴纳土地增值税=3760×40%-4240×5%=1292万元

企业税前利润=8000-4240-1292=2468(万元)

应缴纳企业所得税=2468×25%=617(万元)

企业税后利润=2468-617=1851(万元)

纳税筹划思路:企业土地增值率为89%,适用土地增值税率达到40%,可考虑改变销售合同签订方式,将毛坯房销售和精装修装饰分别签订合同,毛坯房销售合同定为售价收入4800万元, 精装修装饰合同定为装饰收入3200万元,总合同收入不变,但单个合同销售收入降低,从而达到降低土地增值额,适用较低的土地增值税率的目的。经分立合同后,企业应缴纳的各项税金计算如下:

1.毛坯房销售合同应缴纳的各项税金计算如下:

应缴纳营业税=4800×5%=240(万元)

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240×7%=16.80(万元)

应缴纳教育费附加=240×3%=7.20(万元)

扣除项目金额合计=3000+240+16.80+7.20=3264(万元)

土地增值额=4800-3264=1536(万元)

土地增值率=1536÷3264=47%

应缴纳土地增值税=1536×30%=460.80(万元)

2.精装修装饰合同应缴纳的各项税金计算如下:

应缴纳营业税=3200×3%=96(万元)(注:装修营业税税率为3%)

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96×7%=6.72(万元)

应缴纳教育费附加=96×3%=2.88(万元)

企业税前利润(1+2)合计=4800-3000-264-460.80+3200-800-96-6.72-2.88=3369.60(万元)

应缴纳企业所得税=3369.60×25%=842.40(万元)

企业税后利润=3369.60-842.40=2527.20(万元)

经过上述筹划,企业税后利润增加了2527.20-1851=676.20(万元)。

三、增加销售环节,降低土地增值率

【例3】实华集团公司有一块土地准备出售给跃进公司,原土地购入成本为1000万元,现准备6000万元出售,该企业应缴纳的各项税金计算如下:

应缴纳营业税=(6000-1000)×5%=250(万元)

(注:根据财税[2003]16号文件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缴营业税。按此文件规定,自建不动产和外购不动产在销售纳税时是有区别的,外购不动产在销售时实行余额纳税,自建不动产在销售时没有减除的规定,应以购买者支付给纳税人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营业额计缴营业税。)

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250×7%=17.50(万元)

应缴纳教育费附加=250×3%=7.50(万元)

扣除项目金额合计=1000+250+17.50+7.50=1275(万元)

土地增值额=6000-1275=4725(万元)

土地增值率=4725÷1275=371%

应缴纳土地增值税=4725×60%-1275×35%=2388.75(万元)

企业税前利润=6000-1275-2388.75=2336.25(万元)

应缴纳企业所得税=2336.25×25%=584.0625(万元)

企业税后利润=2336.25-584.0625=1752.1875(万元)

纳税筹划思路:企业土地增值率为371%,适用土地增值税率达到60%,可考虑增加销售环节,利用二次销售的方法降低土地增值额,适用较低的土地增值税率。具体方法为实华集团公司将土地作价3000万元出售给下属全资子公司实林公司,再由实林公司将土地作价6000万元出售给跃进公司,通过二次销售的方法降低土地增值额。经筹划后实华集团公司应缴纳的各项税金计算如下:

应缴纳营业税=(3000-1000)×5%=100(万元)

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00×7%=7(万元)

应缴纳教育费附加=100×3%=3(万元)

扣除项目金额合计=1000+100+7+3=1110(万元)

土地增值额=3000-1110=1890(万元)

土地增值率=1890÷1110=170%

应缴纳土地增值税=1890×50%-1110×15%=778.50(万元)

企业税前利润=3000-1110-778.50=1111.50(万元)

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111.50×25%=277.875(万元)

实华集团公司税后利润=1111.50-277.875=833.625(万元)

实林公司应缴纳的各项税金计算如下:

应缴纳营业税=(6000-3000)×5%=150(万元)

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50×7%=10.5(万元)

应缴纳教育费附加=150×3%=4.50(万元)

应缴纳契税=3000×4%=120(万元)

扣除项目金额合计=3000+150+10.50+4.50+120=3285(万元)

土地增值额=6000-3285=2715(万元)

土地增值率=2715÷3285=83%

应缴纳土地增值税=2715×40%-3285×5%=921.75(万元)

企业税前利润=6000-3285-921.75=1793.25(万元)

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793.25×25%=448.3125(万元)

实林公司税后利润=1793.25-448.3125=1344.9375(万元)

经过上述筹划,实华集团公司合并实林公司税后利润合计为833.625+1344.9375=2178.5625(万元),比筹划前实华集团公司税后利润增加2178.5625-1752.1875=426.375(万元)。

四、改变不动产出售方式,利用土地增值税免征政策

【例4】南京机械厂有一自建办公楼,造价600万元,现准备出售给宏图书城作为办公楼,拟作价2000万元出售, 南京机械厂应缴纳的各项税金计算如下:

应缴纳营业税=2000×5%=100(万元)

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00×7%=7(万元)

应缴纳教育费附加=100×3%=3(万元)

扣除项目金额合计=600+100+7+3=710(万元)

土地增值额=2000-710=1290(万元)

土地增值率=1290÷710=182%

应缴纳土地增值税=1290×50%-710×15%=538.50(万元)

企业税前利润=2000-710-538.50=751.50(万元)

应缴纳企业所得税=751.50×25%=187.875(万元)

企业税后利润=751.50-187.875=563.625(万元)

纳税筹划思路:根据财税字[1995]4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根据上述文件,可考虑改变销售方式,将办公楼作为投资投入宏图书城,作为宏图书城办公楼,投资额为2000万元, 待办公楼办理完产权过户手续后, 南京机械厂再将2000万元股份全额转让给宏图书城原法人股东,经过筹划, 南京机械厂可享受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企业应缴纳的各项税金计算如下:

应缴纳企业所得税=(2000-600)×25%=350(万元)

南京机械厂税后利润=(2000-600-350)=1050(万元)

篇(9)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运费税收筹划的思路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运费涉税处理

1.混合销售行为运费涉税处理。销售方自备运输工具,向购买方销售货物而收取的运费,此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劳务——运输,涉及的运输劳务是为了销售货物而提供的,两者之间具有紧密的从属关系,在税法上该行为被认定为混合销售行为,即不仅对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也对运输劳务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再征收营业税。

2.价外费用运费涉税处理。销售方企业委托其他运输单位承运货物,该运输单位将运费发票开具给销售方,销售方支付运费后,再向购货方开具普通发票收取运费。如果取得合法的运输发票,向运输单位支付的运费根据税法规定可以按照运费金额(为运输发票上运费和建设基金的金额之和)的7%计算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其余部分销售方作为营业费用处理;收取的运费是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应视为含税收入,在计算增值税时应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再并入销售额。由于所销售货物适用税率不同,细分为销售增值税基本税率货物发生的运费、销售增值税低税率货物发生的运费、销售免税货物发生的运费。

3.代垫运费涉税处理。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经购销双方约定由销货方委托运输公司将货物运给购买方,同时先由销货方垫付运费,货物运达购买方后,购买方再归还销货方垫付的运费,对销货方而言称为代垫运费。代垫运费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承运者将运输发票开给购货方;购货方收到该发票。由于销货方只是代垫运费,无论所销售货物适用税率多少,都不必征收增值税。代垫运费时,应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购货方支付的运费金额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购货方由于取得了运输发票,可以按照票面金额的7%作为进项税额,其余金额工业企业作为采购物资的成本,商业企业作为营业费用。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运费筹划思路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运费可抵扣进项税,收取运费应当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运费收支状况发生变化时,对企业纳税情况会产生一定的影响,这时可以进行税收筹划。

一般纳税人自己拥有车辆并组织运输时,运输工具耗用的油料、配件及正常的修理费支出等项目,如果取得了专用发票可以抵扣17%的进项税额,增值税转型后,购入的运输车辆包含的进项税额也可以扣除;假定这些可扣除的支出项目金额占运费金额Y的比重为R,则相应可抵扣的税额为Y×R×17%。如果外购运输,支付运费可按运费发票金额的7%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即可抵扣税额为Y×7%。令两种方式抵扣税额相等,则Y×R×17%=Y×7%,解得R=41.18%。此点可称之为运费抵扣的税负平衡点。如果R>41.18%,表示自营运输中可抵扣的物料耗费较大,可抵扣的金额较多;如果R

如果企业将自有车辆单独成立运输公司并向其支付运费,还应考虑运输公司收取的运费应缴纳的营业税,其金额为Y×3%。虽然企业可抵扣税额为Y×7%,如果加上关联企业负担的营业税,相当于可抵扣税收为Y×4%,则Y×R×17%=Y×4%,可解得R=23.53%。此时如果R>23.53%,可以通过自营运输的方式,能享受更高的抵扣额;反之,则应该从自己单独核算的运输公司外购运输。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运费筹划案例分析

例1:某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年平均采购原材料成本的运输费用支出为400万元,如果企业自己组织运输,经测算其中能取得专用发票的物料耗费为80万元。但从增值税角度考虑,企业是自己组织运输,还是将车队成立运输公司后从该公司购买运输,或直接从其他企业外购运输,哪种方式最合算?

解析:R=80÷400=20%,低于两个税负平衡点,不同情况的可抵扣税额如下:

自营运输抵扣税额=80×17%=13.6(万元)

从自己的运输公司可抵扣税额=400×7%-400×3%=16(万元)

从其他企业外购运输可抵扣税额=400×7%=28(万元)

可见,最后一种方式最合算。

例2:A、B两个企业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8年度,A企业每月固定向B企业销售产品5 000件,不含税售价为200元/件,价外运费20元/件(市场价)。A企业该批货物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85 000元,运费中物料耗费取得专用发票的可抵扣的金额为30 000元。A企业有三个运输方案备选:

方案一:自营运输。

增值税销项税额=5 000×200×17%+(5 000×20)×(1+17%)×17%=184 529.91(元)

增值税进项税额=85 000+30 000=115 000(元)

应纳增值税额= 184 529.91-115 000=69 529.91(元)

方案二:将自营车辆独立出去成立运输公司。

增值税销项税额=5 000×200×17%=170 000(元)

增值税进项税额=85 000(元)

应纳增值税额=170 000-85 000=85 000(元)

运输公司应纳营业税=5 000×20×3%=3 000(元)

方案三:从其他企业外购运输

增值税销项税额=5 000×200×17%=170 000(元)

增值税进项税额=85 000(元)

应纳增值税额=170 000-85 000=85 000(元)

综合分析:对A企业来说,由于可抵扣物料耗费的进项税额较高,自营运输方案的税负最低,从其他企业外购运输次之,成立运输公司的税负反而最高;对B企业来说,方案一的情况下其进项税额为184 529.91元,方案二和方案三情况下运费可抵扣额7 000元,方案一可以多抵扣税款7 529.91元。但在很多情况下,A企业采用税负低的方式,对B企业来说可能是税负高的方式,可能影响双方的购销行为。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运费筹划中应注意的问题

1.企业在购销过程可能都需要车辆运输,自营车辆运输时,在销货时应考虑收取的运费应负担的增值税。税法规定收取的运费作为价外费用一并计算销项税额,但是如果成立运输公司,收取的运费缴纳营业税。

2.税收筹划作为一项经济活动,在为企业带来效益的同时,也必然会耗费一定的成本,比如将自备车辆单独出来成立自己独立运输公司时所发生的开办费、管理费支出等。因此,在运用运费的税收筹划时,需要事前进行必要的估算和相应的成本收益分析,以获取整体节税效益。

3.要考虑供货方的意愿,方案的变更会影响到购货方的税收负担,应综合考虑供货方对这种变化的反应,通盘考虑企业的整体利益。

4.2009年之后的企业如果进行税收筹划时,购进运输车辆的进项税额准予抵扣,能有效降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负,但如果只缴纳营业税,则没有进项税额抵扣的资格。

参考文献:

1.李小瑞.税收筹划[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2.

篇(10)

房价过高成为我国经济社会最受关注的焦点,随着政府对房地产市场调控力度的不断加大,2011年我国房地产市场景气逐步回落,尤以一、二线城市景气下降较为明显。新建房屋交易量增幅持续保持低位,二手房交易量持续下降,部分城市已降至2008年金融危机时的水平。房价地价涨幅回落,房价稳中有降城市数量逐月增多,居民购房意愿持续下降。当前,我国房地产市场处于低迷状态,产生这个状态的主要原因是我国房地产价格长期以来居高不下,其中税费比重大是一个重要原因。在国外,地价及税费一般占房价的20%左右,而国内却高达50%~60%。在房地产税费中,土地增值税由于税率较高、税负较重而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如何通过税收筹划的途径有效降低土地增值税,在保证其基本利润率的前提下使房价进一步降低,成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展中刻不容缓的一件大事。

一、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的基本内涵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该税是房地产开发承担的一项重要税种。税收筹划受到房地产企业的普遍关注,主要原因是土地增值税税率较高,并且实行超率累进税率,跳跃性大,不同级次之间税收负担差距较大,所以,税收筹划的空间也大。税收筹划是指在符合税法立法精神的前提下,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利用税法的特定条款和规定,借助一定的方法和现实技术,通过对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理财活动的周密安排来实现税款节省。房地产企业由于在开发及经营过程中通常具有投入资金多、经营风险高、建设及销售周期长、涉税金额大、收益高见效慢等特点,所以运用税收筹划这种理财方式,不仅能有效降低企业的涉税成本和风险,增强企业的盈利能力和竞争实力,而且有利于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在税收实践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根据其特点和经营业务,采用不同的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方法。

二、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具体方法分析

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是在税法允许的前提下,从降低税基和税率两个角度展开的。

(一)减少销售额的筹划

土地增值税是房地产开发承担的一项重要税种,是房地产开发的主要成本之一。税法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如果增值额没有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因此,在确定房地产售价时,要考虑制定价格的收益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关系。

例1:东方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一幢普通标准住宅,取得销售收入1 020万元。该公司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支付的地价款为200万元,投入400万元的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为50万元(准予税前扣除),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为70万元。根据税法的规定,该项目可以加计扣除(200+400)×20%=120万元。

该房地产企业的增值率为(1 020-200-400-50-70-120)/(200+400+50+70+120)=21.4%。

由于增值率为21.4%,该纳税人应该按30%的税率缴纳土地增值税,即:

土地增值税=(1 020-200-400-50-70-120)×30%=54(万元)

税后利润=1 020-200-400-50-70-120-54=126(万元)

如果东方公司进行税收筹划,将该批住宅的销售价格降低为1 008万元,则该公司的增值率为(1 008-200-400-50-70-120)/(200+400+50+70+120)=20%,根据税法的规定,该企业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企业税后利润为1 008-200-400-50-70-120=168(万元)。进行税收筹划后东方公司减轻税收负担168-126=42(万元)。

(二)增加扣除项目的筹划

房地产企业在房屋销售价格不变的情况下,增加可扣除项目金额,增值率会降低,从而带来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的减少。这样做的好处:一是可以免缴或少缴土地增值税;二是提高了房屋质量,改善了房屋配套设施,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例2:上例中,假定其他条件不变,住宅售价仍然为1 020万元,但是东方公司增加了住宅内部设施,使其可扣除项目金额增加到850万元(原为840万元,即200+400+50+70+120=840万元),则土地增值税情况为:增值额=1 020-850=170(万元),增值率=170/850=20%,

如此,东方公司土地增值税可以免税。税收筹划前后进行比较,房地产开发成本增加了10万元,但应纳税额却减少了54万元,所得税前实际收益增加44万元。当然,增加扣除项目金额必须以税法的规定为准。

(三)代收费用的筹划

税法规定:对于按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如果代收费用是计入房价中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可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予以扣除,但是不允许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如果代收费用未计入房价中,而是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的,可以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在计算增值额时不允许扣除代收费用。按照这个规定可以利用代收费用进行筹划。

例3:东方房地产公司销售商品房,获得售价2 500万元,按当地政府要求在售房时代收了400万元的各项费用,该公司的支出如下:支付土地出让金15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为500万元,其他允许税前扣除的项目金额为150万元。

方案一:如果公司未将代收费用并入房价,而是单独收取,则:

(1)允许扣除金额为:150+500+150+(150+500)×20%=930(万元)

(2)增值额:2 500-930=1 570(万元)

(3)增值率:1 570/930=168.8%

(4)应缴纳土地增值税=1 570×50%-930×15%=785-139.5=645.5(万元)

方案二:如果公司将代收费用并入房价一并征收,则:

(1)允许扣除金额为:150+500+150+(150+500)×20%+400=1 330(万元)

(2)增值额:2 500+400-1 330=1 570(万元)

(3)增值率:1 570/1 330=118.05%

(4)应缴纳土地增值税=1 570×50%-1 330×15%=785-199.5=585.5(万元)

显然,东方公司无论代收费用的方式如何,其销售该商品房的增值额均为1 570万元,但是采用第二种代收方法,即将代收费用并入房价,会使得可扣除项目增加400万元,从而使纳税人减少纳税60万元(645.5-585.5),取得税收筹划效益。

(四)不同核算方式的筹划

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取得土地使用权之后,要对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但是并不一定只建筑一种标准的住宅,标准不同,则税收依据不同,税收依据不同,在核算时就应该分别核算。如果能把普通标准住宅的增值额控制在扣除项目金额的20%以内,以免缴纳土地增值税;如果都是非普通住宅或商用房,则可合并核算,使总体增值率降低,从而达到节税目的。

例4:东方房地产开发公司2010年同时开发两个项目,总销售额为50 000万元,其中高层住宅楼(非普通住宅)的销售额为30 000万元,别墅的销售额为20 000万元。税法规定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为38 000万元,其中高层住宅楼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为26 000万元,别墅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为12 000万元。

方案一:分开核算,应纳的土地增值税为:

(1)高层住宅楼增值率=(30 000-26 000)/26 000

=15.38%

(2)应纳税额=4 000×30%=1 200(万元)

(3)别墅增值率=(20 000-12 000)/12 000

=66.67%

(4)应纳税额=8 000×40%-12 000×15%

=3 200-180=3 020(万元)

(5)合计税额=1 200+3 020=4 220(万元)

方案二:合并计算,应纳土地增值税为:

(1)增值率=(50 000-38 000)/38 000=31.58%

(2)应纳税额=12 000×30%=3 600(万元)

两个方案相比,分开核算比合并核算多支出税金620万元(4 220 -3 600),因为高层住宅的增值率为15.38%,而别墅的增值率为66.67%,分开核算会增加税收负担,如果合并核算就可以使别墅的增值率由于平均而降低至31.58%,从而使总税金少纳620万元,本案例中,合并核算是最佳选择。

(五)利用装修费的筹划

对于一些正在开发的未售项目,精装修后再进行出售,可增加扣除项目金额,以合理降低增值率。另外,还可以考虑增加一些与房产相互配套的特殊设施,以更大程度增加扣除额,降低增值率。

例5:东方房地产公司建造并出售普通标准住宅,预计收入为3 000万元,扣除项目金额(不含税前可扣税金)为800万元,营业税税率5%,城建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率3%。

方案一:如果不进行装修,计算如下:

(1)营业税=3 000×5%=150(万元)

(2)城建税=150×7%=10.5(万元)

(3)教育费附加=150×3%=4.5(万元)

(4)上述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合计为165万元,则扣除项目合计为965万元。

(5)增值率=(3 000-965)/965=210.88%

(6)应纳土地增值税=2 035×60%-965×35

=1 221-337.75=883.25(万元)

方案二:如果先对这些新建的普通标准住宅进行装修,预计发生装修费为600万元(含装修负担的所有税费),然后再对外销售,售价为3 600万元(假定装修费按成本价算),计算如下:

(1)营业税=3 600×5%=180(万元)

(2)城建税=180×7%=12.6(万元)

(3)教育费附加=180×3%=5.4(万元)

(4)上述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合计为198万元。根据税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装修费可以同时加计20%扣除。

(5)扣除项目合计为:800+600+198+600×20%=1 718(万元)

(6)增值率=(3 600-1718)/1 718=109.5%

(7)应纳土地增值税=1 882×50%-1 718×15%=941-257.7=683.3(万元)

通过比较,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缴土地增值税199.95万元(883.25 -683.3)。当然,房地产开发公司新建房地产,是否装修出售,关键要看房地产市场状况及购房者的购房意愿等。

三、结语

以上介绍了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的几种方法,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运用。目前我国房地产调控进入了关键时刻,降低房价已成为共识。如果继续执行房地产调控不放松的政策,市场可能发生异变,房地产业也将面临新一轮洗牌,一些中小开发商,尤其是那些没有历史囤地的中小开发商,可能将面临比较大的风险,或因破产倒闭而退出市场,或被其他大中型开发商收购。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存、发展和获利,必须提高本行业的市场竞争力,而房地产业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得当对本企业提高市场竞争力有着深远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 蔡昌.揭秘税收筹划[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北京交通大学出版社,2011.

[2]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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