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汇总十篇

时间:2024-02-29 16:2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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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篇(1)

2012年,国务院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明确了政府向全民提供义务教育、基本社会保障、公共就业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随后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依法治国并建设公共服务体系,尤其谈到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建设与完善。而目前,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人数不断增多,民众的关注度和参与度也不断提高,使得推进现代化视域下以政府为主导的公共法律服务成为发展方向。同时,《政府采购法》和新《预算法》业已颁布,为依法治国铸造了新的台阶,这又是一个前所未有的契机。因此本文力图着眼于我国现有法律服务体系下政府和市场的二元化局面,迎合转型时期社会对法律服务的迫切需求,结合政府主导和市场运作的各自优势,提出创设现代化视域下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构想,并细化具体制度和规则。对该问题的探讨不仅在学术上有所创新,而且亦有利于推动社会的和谐稳定,提高人们生活幸福指数,促进社会的法制化。总的来说,我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略显雏形,但还面临着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现有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缺陷

(一)内容方面――涵盖面狭窄

1、有效供给少,民刑不平衡

目前来看,公共法律服务能够真正实现有效供给的相对较少,且刑事与民事法律援助不平衡。根据本项目组分发的调查问卷结果显示,群众对民事案件的法律服务需求较大,受供求关系影响,相应的援助律师较多,而刑事案件的援助力量因需求较少而相对较为薄弱。根据调查显示,在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推行的过程中,“有罪推定”等历史遗留下来的错误观念仍然左右着相当一部分群众的思想,进而无视刑事辩护的基本理念,导致刑事法律援助受到轻视。据悉全国法律援助案件的86%均为民事案件,刑事法律援助的匮乏达到了令人触目惊心的程度。

当前,有关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顶层规划相对模糊和滞后,加之上级司法行政部门的压力,一些地方司法行政部门对其法律服务职责的履行逐渐流于形式,现行法律对律师课以无偿进行法律援助的强制义务,微薄的办理援助案件补贴也无法弥补其不能正常执业带来的经济损失,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显然缺乏可行性。因此,律师从事相关援助工作存在积极性不高,逃避义务,效率低下等问题。可见,律师迫于法定的强制性义务提供法律援助,很难尽忠职守,政府财政不能解决律师的办案经费问题成为法律援助工作发展的严重障碍[1]。

2、方式较少,主体单一

就方式而言,我国公共法律服务大多以提供纠纷调解、法律咨询、维权指引、简单法律文书等服务为主,非诉讼法律事务如司法鉴定等受到的重视不够。以致法律援助的范围过于狭窄,难以满足法治社会中公民生存和发展的基本需求。

我国公共法律服务过于强调政府的主导作用,而并未充分强化社会责任。而建立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却是一场需要全社会合力的持久战,涉及立法、司法、行政、财税等多个领域。公共法律服务的有效性不仅有赖于政府对公共法律服务的高效管理,同时也与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密不可分。同时,律师、法律工作者和能够承担一定法律服务职能的社会组织均应该参与到公共法律服务的完善中。

(二)体系方面――供应方

1、法律援助各主体配合不力

根据《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和《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的规定,法律援助义务应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三方履行。然而由于职责分配不明确,出现责任空白,司法实践中三家机构往往各自为政,甚至出现相互推诿,怠于履行的问题,从而导致群众求助无门,举步维艰,其切身利益难以落到实处。例如,公证业务与业务经常先后承接,致使当事人遭遇“一拖再拖”的境况。再者,三方缺乏沟通交流,无法形成通力合作的共同体,各主体配合不力。

2、政府购买和主体承接不规范

在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产品中存在着以下共性问题:第一,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产品的依据模糊,相关法律规定不明确,各地都处在摸索阶段;第二,“公共法律服务产品化”的模式冗杂,加大了违反法治原则的可能性;第三,公共法律服务产品的承接主体单一,从而可能会抬高公共法律服务产品的价格,加剧财政吃紧的状况;第四,存在买卖双方并非独立、平等关系,政府单向主导,低成本购买,职权介入的问题[2]:首先,流程缺乏确切规范,行政机关一般与其有隶属关系的关联部门开展购买服务,购买主体不独立,契约关系流于表面,购买服务的优越性无从体现。其次,政府有可能与非营利组织达成低成本交易,并凭借自己的职权达到官商联合推行垄断的后果,从而干涉市场秩序;第五,社会组织和人民团体数量少,参与度低,力量薄弱,导致受惠群体微乎其微。

(三)制度方面――标准规则滞后

1、法律援助标准不成熟

首先,法律援助标准仅包括公民经济困难标准、事项范围标准(含对象兼特定诉讼阶段及刑罚标准)和办案补贴标准。《法律援助条例》中规定的标准事项过于狭窄,导致不能与现代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并且我们看到《法律援助条例》中授予地方权利来立法,这样会导致各地的法律规定不同,不利于中央政府统一各地工作以及各地工作相配合。而由于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受社会经济等的影响很大,经常会发生变化,较窄的法律援助范围不能有效涵盖这些由于社会经济发展造成的法律问题。其次,在法律援助中规定的具体标准较低,这样会导致辩护率的下降,从而会降低法律援助提供者的个人积极性,法律服务质量和效率在得不到得不到重视的情况下,就会导致法律援助的真正目的难以实现。最后,法律援助标准的概念、构成指标不明确,导致实践中各项标准的可操作性不强。在主体界定、项目实施、合同管理、绩效评估、政府购买、公开公示、监督评议等各项公共法律服务制度缺失[3]。

2、具体管理办法缺失

对于公共法律服务的提供者缺乏相关的具体规制,对资格认定和资质审查方面过于宽松,导致实际援助和服务效果较差,而且在质量监管方面也存在漏洞,在提供者,怠于履行责任的情况下没有相应的惩处措施,而对于恪尽职守者也缺乏激励机制,从而导致整个行业运行混乱,难以良性发展。

(四)整体落实――主客观条件欠缺

1、群众法律意识较为淡薄

问卷结果显示,近三分之一的人在遇到纠纷或权力受到侵害时不会寻求法律服务进行解决,尤其是农民和西部落后地区的群众。再加上这些农村地区或者落后地区的人民关注的更多的是经济利益,考虑的更多的是如何提高自己的生活水平,从而没有对自身法律素质的提高给予充分的重视。所以在出现自身权益受到侵害的状况时,当地人民要么选择忍气吞声,要么选择用暴力手段来解决问题,我们会发现只有很少一部分的人民会选择采取公里救济的方式来保护自身的权利。总体而言,在农村地区和落后地区广大群众自身的法律素质不高,因此法律援助服务的参与度也就不高。

2、农村法律援助资源短缺

一是表现在人才资源匮乏。问卷表明,近五分之四的调查对象认为,其所在地的法律服务资源不充足,而且我国城乡发展、东西发展不平衡。相对东部城市,在广大农村和西部落后地区,法律专业人才极度缺乏,难以满足越来越多寻求法律援助的农村当事人的需要。拿人口律师比最高的北京市为例,也存在区域律师资源配置的严重不均衡。截至 2012 年底,北京市律师总数为 22789 人,朝阳区 10106 人,占全市律师总数的 44.35%,而房山、门头沟、怀柔、平谷和密云等六个远郊区县律师总数仅为 225 人,律师人数最少的延庆县仅有 10 人[4]。

二是表现在援助经费短缺。在我国,法律援助的经费主要是地方财政供给,而我们知道在大多数落后地区,由于地区经济发展的滞后性,使得当地财政实力较东部发达地区而言较弱,所以无法给予法律援助事业较为充足的资金支持,从而使法律援助工作在当地无法正常而有效的开展起来。

3、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围与农村地区的现实需求不匹配

我国现行的《法律援助条例》中规定的援助对象过窄,国家所提供的法律援助服务对象大多集中在城市,对农民的法律援助未做明确、具体的规定,造成农村法律援助需求与供给之间存在相当大的矛盾。在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到法律援助涉足较多的是关于农民工讨薪案件,而对于在广大农村地区出现的土地使用权纠纷、村民自治权纠纷等案件中存在法律援助缺位的现象。

二、针对现有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完善路径

(一)内容――补充血液

1、进一步明确公共法律服务供给责任主体

公共法律服务关乎民生大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现有职能划分的基础上担负起主导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责任,对中央的相关政策措施以及域外经验予以高度重视,积极拓宽寻求支持的渠道,如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让公共法律服务的内容更多地体现到地方发展规划中,防止司法行政机关不作为。

2、健全完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

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应立足于便利性这一特点,大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层级网络,最终形成上级对下级负责,每一地方司法行政机关对其辖区内公共法律服务事务承担终局责任的制度。除了纵向协调,横向整合也是必要的,如整合律师、公证、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资源,使法律服务的提供集中化高效化等。

(二)体系――构建主干

1、构建多层次多领域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基层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重点和难点,因而需要发挥党委、政府的统筹机能,以实现优质法律服务资源有效下沉。具体而言,包括规划好建设框架,改革落后的管理体制,扩大覆盖面,完善投入保障机制,为公共法律服务可持续发展奠定强有力的经济基础,最终达到全面提升公共法律服务水平的目的。

2、二是联动协调机制

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着力构建 “点、线、面”相结合的法律服务网络,奠定构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必要基础[5]。在政府的领导下,由司法部门组织协调、其余行政主体各司其职、并积极引导社会公益组织的参与。这其中最重要的是改善现有的律师结构,可以采取由政府聘任公职律师的方式创立一支新兴的承接主体,协调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法律援助事务。另外,对于服务质量偏低的问题,根据调查,群众认为可以采取引入禁止执业期限,减少相应的服务费,投诉并另派律师等手段。与此同时,妇联、残联、工会、共青团、老龄委,人民调解委员会等人民团体组织也是可以统筹的对象。

3、明定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产品制度

首先,公共法律服务产品的承接主体必须向多元化发展。其一,指派或成立专门的政府机构负责公共法律服务板块,以硬件升级带动软实力增长,提升服务品质。该专门机构同时也可以承担一定的监督考核职能,对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分布及使用情况进行全面监管。其二,建立和发展公职律师队伍,同时立足于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有偿律师和社会组织的法律服务,拓宽承接主体范围。其三,可以考虑将高校的法律学会等类似组织纳入到承接者的范围中,不仅费用低廉,同时又资助和培养了未来的法律服务人才。

其次,应当加强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的制度化建设。采用服务外包、合同委托等多种购买方式,与市场经济相结合,将公共法律服务纳入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并借鉴他国的相关法律制度,尽快出台专门法律,规定政府购买主体、承接主体、公共服务范围、购买方式、购买资金制度、监督管理制度、评估制度等[6]。同时完善基金筹集制度、法律服务评价机制、参与主体的资格审查制度、财政预算制度、第三方监督管理机制以及信息公开制度等配套制度。

(三)制度――设立支撑

1、立法完善

根据调查结果,群众认为,相关立法应当规定律所、公证处等实施一定数额、比例的法律援助,确定到个人。并且应要求政府将推动法律援助纳入到年度计划中,并反映在工作报告内,由人大审核。同时应当规定法院扩大法律援助的覆盖面,与政、援机构双挂钩,从而建立公共法律服务政、援、法联动机制,共同推进体系建设。随着社会整体的运转和经济发展,我们认为可以由司法部结合社会上新的民事或者行政立法成果,一个地区经常发生的民事行政案件,以指导性文件的方式定期惊醒动态调整,从而达到法律援助事项,从而达到规定中的法律援助事项能与现实发展很好的衔接,基本能达到为有需求的人民都能提供法律服务的目标,从而保障公民的权益。并且,采取这种机制,可以保证全国范围内,法律援助事项的基本同步性,有利于各个行政区的法律援助工作的相互衔接配合。

2、经验借鉴

随着办案专项经费的增加,也可以借鉴广东省的做法。促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常态化、可持续。推动建立公益性法律服务补偿机制,对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通过奖励、表彰、培训等方式加以补偿和激励[7]。其次要对《法律援助条例》中关于援助标准的各种概念和标准进行细化和进一步明确,使得相关概念更加明晰化。

(四)整体落实――达成目标

1、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

在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初现雏形,群众对于法律援助服务的观念意识更是需要时间来得以转变。人民群众目前仍然认为律师在法律援助中起主要作用。这样的认识无论是源之法律援助制度形成之前的单一的律师法律援助规定,还是法律援助实践,或是来自律师与法律援助的天然联系,或是《 条例》规定本身带给社会的诱导信息,都属于错误理解,都应该得到纠正[8]。因此,当前急需的时加强法制宣传,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向农村和落后地区的人民宣传法律基本知识,使他们能够认识了解和自己生活密切相的法律知识。同时还应普及12348平台建设,将公共法律服务数字化,各行政级别分别建立管理中心,将上级政策理念通过网络层级传递。并将各级网络同步化,实现法律服务电子化信息化。同时还应当注意对其余电子终端设备的APP普及,从而稳步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多元化发展。

2、建立多层次的农村法律援助人力资源团队

首先,应培养一批具有较强的法律专业知识、高尚的职业道德素质、业务素质高的、适应农村法律服务工作发展要求的法律援助人才队伍。要吸纳一流专家,建立一支由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服务机构、高校科研院所等专家学者组成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政策理论研究队伍,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咨询[9]。动员当地的法律机构对在农村中普遍存在的“赤脚律师”进行法律方面的培训,提高队伍的法律素养和法律服务能力,兵队该队伍进行定期的评估,使其成为农村地区提供法律服务的中坚力量。最后,鼓励法学专业的学生到基层从事法律援助工作。充分发挥法科大学生的作用,如在法学教育中推行诊所式教育,这不仅有益于我国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也能够通过实践来锻炼学生的实际工作能力。

在经费方面,积极争取政府财政拨款,拓宽法律援助经费渠道;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广泛募集社会资金支持法律援助,并完善相关经费使用相关管理办法,配合建立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10]。由于经济落后地区维持基本公共法律服务难度更大,成本更高,合理的方案是将这些地区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大额支出事项上的支出重点提高到中央、省级财政,以使当地政府的负担得以减轻[11]。同时应当赋予地方上的一定税收自,在税率制定方面享有相应的权利,从而摆脱财政困境。乡镇政府还可以采取招投标的方式由各律师及其律所承揽相关工作,并组织建立专门公共法律服务公司,向社会进行融资,由律所或其他公司法人参与入股分红,从而带动相关产业发展。

3、拓宽农村法律援助对象和范围

应当进一步扩大农村法律援助的对象和法律援助案件的范围,以达到充分保证农民的权益的目的。首先,应拓宽农村法律援助对象,实行弱势群体优惠待遇政策。该群体主要包括无业人群和经济条件差的城乡居民以及外来务工人员,对该群体建立优先窗口是当务之急。将司法救济与法律援助融会贯通,实现各区域城乡联动机制,建立二十四小时农民工法律服务站,做到法律援助一条龙服务,为其办理服务凭证通票。其次,拓宽农村法律援助案件的范围。除了在《法律援助条例》中规定的相关事项外,还应当增加农村地区较为广泛出现的案件为受援内容,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侵权事件。从而最大程度上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换言之,即在农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能及时补救。

4、组织领导机制

根据问卷调查,调查对象认为,法院应该降低申请标准,扩大应援范围,对于援助机构和政府的援助义务的履行共同担责。而作为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承担法律宣传和教育职能,以诉讼援助为主,辅以非讼服务功能,成立专门小组负责公共法律服务工作行政层级协调,组织领导、统筹规划。各司法部门应当设立特别办公区域,用以对指挥各部门工作,日常管理,级别调控,从而推进落实完善纵向协调机制。

三、结语

目前,在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完善已经成为大势所趋,本文在理论方面对完善措施路径进行了相应的探讨,但是仍需要实践经验的融会结合。眼下,应当借鉴走在前列的省份区域的成果,并联系各地实际情况统筹变通,以达到推进现代化视域下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完善进程的效果。(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2015年西南政法大学本科生科研训练创新活动资助项目成果,批注号:2015-BZX-079

参考文献:

[1]王晓改.试析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中政府责任[J].公民与法,2013,(02):49.

[2]苏明,贾西津,孙洁,韩俊魁.中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研究[J].财政研究,2010,(01):14.

[3]顾潇军,朱强.社会制度文明视野下的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太仓市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规划(2013―2015)》解读[J].中国司法,2013,(10):37.

[4]于泓源.关于推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的思考[J].中国司法,2014,(04):40.

[5]许同禄.深入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构建[J].中国司法,2013,(05):13.

[6]梁洁.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法律规制研究[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14.

[7]赵大程.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 努力做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在广东省推进构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工作会议上的讲话[J].中国司法,2014,(10):16.

[8]裴小梅.对我国律师法律援助制度的思考――兼论建立法律援助公职律师制度的必要性[J].河南社会科学,2004,(02):90.

篇(2)

一是深化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进一步加强县(市、区)以上政府法律顾问团建设,围绕政府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公共事务管理、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等,不断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体制机制,强化业务流程管理,积极参与党委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建设。二是积极参与矛盾纠纷调处。完善法律服务与人民调解对接机制,发挥法律服务的专业优势,化解社区生活矛盾纠纷;主动参与突发事件和的预防和应对。三是推进社区民主管理。组织法律服务人员帮助社区按照村(居)自治管理的法律法规,完善村规民约,规范村(居)民自治和两委议事规则,促进村(居)务公开,推进城乡社区居民自治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四万”工程列为9件法治惠民实事第一件

近几年来,江苏省为推动法律服务业发展,先后出台了《加强沿海开发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工作意见》、《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加强社会管理创新的意见》、《深化平安江苏建设的实施意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民生幸福工程的意见的通知》、《实施转型升级工程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的意见》、《实施法律服务“四万”工程的方案》等6个重要文件。江苏省委、省政府在深化法治江苏建设大会上,还将“四万”工程列为9件法治惠民实事的第一件,要求进一步强化基础法律服务水平。

省 情 速 递

由广东省社会工作委员会主编的2011年度《广东省社会建设蓝皮书》在广东社会建设创新年会上亮相。这是广东社会建设的第一部蓝皮书,具有里程碑意义。

今年9月,国务院已经批复在宁夏建立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和设立银川综合保税区。这标志着,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多年后,内陆开放成为继沿海、沿边开放之后,另一个对外开放的突破口,中国已形成全方位开放格局。宁夏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由此也成为我国内陆地区首个也是唯一一个覆盖整个省级区域的试验区。

11月16日起,江苏、浙江、上海同步试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12月1日起将在全国率先统一。

篇(3)

在进行智慧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立时,需要根据现代化旅游活动的特点明确其中的组成部分,通过客观性的评价促进旅游行业的稳定性发展。在当前时代下,需要加强对信息咨询和交通引导工作的重视程度,促进旅游行业的稳定性发展,并转变以往旅游行业的发展模式,建立完善的公共服务体系,多方位的满足人们的旅游需求和要求。

一、智慧旅游和公共服务体系的概述

(一)智慧旅游

随着我国当前科技水平的不断提高,智慧旅游行业得到了蓬勃性的发展,在智慧旅游中要利用先进性的旅游管理平台以及社会上的旅游资源,再根据互联网和云计算技术实现旅游活动的系统化和智能化管理,提升旅游产业的决策能力,不断的扩展旅游行业的服务领域。以旅游活动最为主要的工作内容,实现衣食住行的有效性协调,之后,再利用云计算和物联网技术,在旅游活动中配备相对应的传感设施,从而实现旅游资源的优化性配置,逐渐构成智慧旅游的发展模式[1]。在智慧旅游服务体系中还融入了传感网络技术,能够实现旅游管理人员和游客之间的沟通和交流,构成针对性较强的智慧型管理体系。

从中可以看出智慧旅游是运用了云计算和物联网等其他技术形成的一体化的运行平台,不仅有助于促进旅游行业的稳定性和发展,还有助于满足游客在旅游时的多方位需求。因此在实际工作中需要加强对智慧旅游发展的重视程度,完善相关的基础设施和服务模式,提高旅游行业当前的发展水平。

(二)旅游公共服务体系

在旅游公共服务体系构建时,要以游客的需求为主要的前提,并且综合利用社会上的各种资源,在非营利性目的上为游客提供良好的服务,提升旅游行业当前的发展水平。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包含了信息服务和安全保障服务等等,旅游公共服务的主体属于政府和旅游相关的部门,不仅要积极的参与到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立中,还需要实现技术的优化性调整,融入创新性的因素,满足当前旅游行业的发展需要。另外为了提高实际的建设水平,突出旅游公共服务体系的针对性,要秉承着非营利性的原则,只有这样才可以促进后续旅游公共服务体系的有效性建设。最后在实际工作中需要保证旅游公共服务内容具备多样化的特征,这样一来可以给游客带来更加全方位的服务,提升系统的适用性效果。

(三)两者的联系

从整体上看智慧旅游和旅游公共服务体系之间的关系是非常紧密的,通过智慧旅游能够实现旅游资源和产业链的有效发展,从而为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和支撑。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旅游的需求也在不断的增加,在实际工作中需要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体系,为游客提供更加多元性的服务,之后,再利用各种终端设备实现旅游资源和服务模式的多方位整合,加快旅游公共服务体系的建设步伐,。外在进行智慧旅游建设时,提高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水平能够实现两者之间的相互融合,不仅有助于促进资源的共享,还有助于提高旅游公共服务的质量以及水平,为我国智慧旅游行业提供良好的平台和空间[2]。

为了实现公共服务体系的科学建设,要根据智慧旅游行业当前的发展现状,明确后续工作的重点。智慧旅游不仅可以完善旅游信息服务模式,还加快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步伐,比如对于江苏的旅游产业来说,相关管理部门认真分析当前智慧旅游和旅游公共服务之间的关联,认为智慧旅游不仅扩宽了旅游公共信息服务模式的建设,还有助于增强实际的服务水平,满足了旅游公共服务发展的要求。另外还根据智慧旅游当前的发展现状,在公共服务体系中建立了相对应用的服务模式,给游客带来非常高质量和人性化的服务,极大推动了我国旅游行业的稳定性发展。

二、智慧旅游公共服务体系构建的策略

(一)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的建立

在进行智慧旅游公共服务体系构建时,需要加强对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立的重视程度,根据当前智慧旅游行业的发展现状,明确最终的工作重点和落脚点,提升实际工作的针对性。在智慧旅游背景下,传统旅游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已经无法满足旅游行业工作内容了,因此要根据时展方向进行不断的创新以及调整提升实际的运用效果。比如要构建云计算系统,实现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和连接规范旅游单位的信息库,实现全过程的信息汇总以及交流,从而使得旅游平台的适用性效果能够得到全面提高[3]。另外还需要保证平台中的信息能够具备及时性和准确性的特征,和各个地区的旅游概况进行相互的结合,从而为游客带来非常真实和全面的旅游信息服务。其次在后续工作中还需要充分利用网站或者是手机软件等功能,通过图片和文字的方式向游客展示真实性的旅游景点信息,在此过程中要着重的突出旅游景点本身的面貌,从而使游客能够在旅游之前对景区有一个全方位的了解,不断的扩宽信息服务的渠道。最后在实施工作中还需要进行无线通信和互联网就业,合理性利用建设和当地景点相适应的自助导游系统,并且还要融入GPS功能,使游客在查找地图和景点时,能够根据地图的功能快速的进入到自己想要的景点地区中,为游客提供更加人性化的服务。

(二)交通系统的建立

在智慧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立时,还需要加强对交通系统建立的重视程度。智慧交通属于基础性的功能模块,直接影响着游客的体验和旅游单位的效益,为了使智慧交通系统能够得以充分的完善,需要充分的结合交通信息服务的功能体系,为智慧交通提供重要的基础以及保障。在智慧交通服务体系中,要包含停车场信息和景区的客流量等等,之后再融入定位系统和无线传感器,形成完整的交通信息监测网络,对这些地区的相关情况进行全方位的监督和管理。随着我国当前时代的不断发展,一些游客的旅游方式逐渐朝着自驾游的方向而不断的变化,因此在实际工作中要突出智慧交通本身人性化的特征,比如要具备交通标识和导航功能,为游客提供良好的交通环境,完善智慧交通的公共服务模式。

(三)便民公共服务

在便民公共服务模块建立时,要突出非营利性的特征,在战略上要实现景点内部无线网络的全覆盖,从而防止游客在经典中出现诸多的问题。另外还要通过线上和线下相互结合的方式为游客提供更多的便捷,比如通过线下优惠券的形式和优惠年卷的方式来激发游客的旅游欲望。另外还可以通过互联网技术宣传这一地区的旅游产品,通过网络预定优惠产品,不仅可以打破时间和空间上的限制,还有助于多方位的满足游客在旅游中的需求和要求,提升实际的服务水平。

结束语

在当前时代下,加强智慧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是非常重要的,在实际工作中需要根据当前智慧旅游的发展现状,转变以往粗放式和商业化的旅游发展模式,为游客提供更加个性化的服务。不仅有助于为旅游产业增强新的活力,还有助于提高旅游行业当前的发展水平,因此需要在公共体育建设是实现功能的不断创新以及发展,突出人性化的工作理念。

参考文献

篇(4)

【关键词】

信息建设;四川旅游;公共服务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2009)指出:要以信息化为主要途径,提高旅游服务效率。积极开展旅游在线服务、网络营销、网络预订和网上支付,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构建旅游数据中心、呼叫中心,全面提升旅游企业、景区和重点旅游城市的旅游信息化服务水平。从全国范围看,相关省、市正在开展积极探索。2013年5月,四川省旅游局与四川省测绘地理信息局签署合作协议,在全国旅游行业率先使用“北斗”卫星导航信息系统,积极推动四川“智慧旅游”发展。目前,基于“智慧旅游”为核心要素的四川旅游信息咨询公共服务体系正在逐步构建。

一、高新技术平台是旅游信息咨询公共服务体系的精华

旅游产业是国家确定的国民经济战略性支柱产业,也应当是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而信息化建设则是保障该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其中,地区旅游信息咨询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是关键。四川省依托我国航天卫星通讯科技成果,打造高新技术平台,可以促进旅游信息咨询公共服务体系提档升级,为旅游产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本次四川旅游在全国“试水”,将开展基于“天地图·四川”的旅游政务管理平台、旅游公众服务平台和旅游商务管理平台的开发,并合作开展基于我国“北斗”系统的导航与位置旅游服务,为旅游应急抢险救援、景区流量控制、游客安全监控、游客自助旅游、旅游线路定制等提供导航与位置服务。由于目前我国的“北斗”卫星系统主要应用于军事和应急抢险(2013年“4·20”四川芦山7.0级地震抢险救灾中投入使用的“北斗”系统就发挥了重要作用),而民用开发与应用范围还较小,在旅游业界的使用更是鲜见。因此,从实践层面讲,四川的探索为我国旅游信息化建设开创了颠覆传统之路。

二、四川旅游信息咨询公共服务体系组成框架

众所周知,拥有高技术含量的信息不仅可以提高旅游企事业单位与消费者之间的互动,而且还能为整个行业提供了完善的信息体系。未来四川旅游信息咨询公共服务体系的组成框架应该包括:围绕四川省“智慧旅游”建设,以动态的地理信息和旅游服务信息为基础平台,通过建立数据更新、共享和的标准化体系,以及开发和推出“智慧旅游”的社会化应用,在满足旅游行业对包括旅游景区规划、基础设施建设、应急救援等方面需求的同时,为广大游客提供及时的旅游交通、旅游资源供给、旅游消费等信息查询服务。换言之,旅游信息化建设成功的关键在于广大用户、广大游客是否认可,老百姓的满意度决定了构建旅游信息咨询平台的技术规程。

为了完整构建高效率的旅游信息咨询公共服务体系,现阶段需要着力建设国家倡导的“金旅工程”。所谓“金旅工程”,也就是国家涉及旅游行业信息网络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旅游主管部门和业务部门参与国家旅游业信息化建设的重要基石。在整个“金旅工程”环节中,包括了完整覆盖全国旅游部门的“国家—省—市—企业”四级的计算机网络系统。该平台建成以后,将为提高旅游行业整体管理水平、运行效率、改进业务流程、重组行业资源等方面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持;同时,还需全面发展旅游电子商务,与国际接轨,为世界旅游电子商务市场提供服务。“金旅工程”的核心可归纳为“三网一库”,即旅游行业的内部办公网、管理业务网、公众商务网和公用数据库。

三、地区实践成效

作为省会城市的成都,担负着四川旅游信息化建设“首位城市”的任务,在打造本地区旅游信息咨询服务平台实践中取得了成效。例如,作为旅游信息化平台的一部分,成都市旅游咨询服务中心加快了投入与建设,逐步形成1(主中心)+N(区县分中心)+X(旅游信息终端显示屏)的公共咨询服务地面网络。配合正在建设中的成都市旅游呼叫中心、成都市旅游主题网站(成都旅游咨询、电子商务交易网络平台),形成地面(咨询点)+空中(呼叫中心)+网络三位一体的立体化服务平台,在咨询服务、旅游投诉、旅游查询、应急救援、旅游预订和网上支付等主要方面建立一体化的服务平台。此外,成都市旅游呼叫中心于2010年3月开始建设,2010年8月正式上线,“96527”特号专线已由传统的投诉热线升级为旅游服务热线,现已建成15条24小时人机值守的咨询平台。它集旅游咨询、旅游投诉、政务值守、应急救援等职能为一体,在2010-2013年各次旅游“黄金周”、“小长假”中发挥了重要功效,得到广大游客和社会各界的认可。成都的探索为四川其余地市稳步推进该项工程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Z],国务院办公厅,2009.

[2]梁尧忠、罗振雄,国际旅游信息化研究[J],旅游学刊,2012(09):4-5.

[3]谢坚,“智慧旅游”建设浅析[J],信息系统工程,2012(06):9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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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

一、当前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发展的制约因素及其原因

(一)部分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影响力不足,案源稀少

除去中国人民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等较为知名的高校法律援助机构,许多高校法援机构宣传渠道有限,往往名声不显,仅依赖过去接待当事人的口耳相传或是机构指导老师的推荐。以笔者所在法律诊所为例,学员所接案源多半来自诊所老师转交业务,即作为律师的指导老师有部分不方便接的案子转交给学员处理;另一部分案源来自于诊所学员每星期在海口区美兰区法院接待点的值班,而当事人直接求助于本学院法律诊所而产生的案源反而寥寥无几。即便是有上述非法律诊所渠道的案源,还是会出现部分学员一整个学期接不到案子的情况。不可否认的是,我国在民事诉讼领域的法律援助需求缺口很大,遭遇法律纠纷的贫弱群体面临着无力负担高额律师费的问题,但在需求的另一端,免费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大部分高校法援机构又面临着门可罗雀的尴尬,既无法实现保护弱势群体的社会价值,亦使锻炼法科学生法务实践能力的初衷落空。

(二)参与法律援助的学生专业知识、实务经验均有不足

在具体开展法律援助时,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存在学生专业知识、实务经验都有不同程度不足的情况。不同于已经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律师,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成员多半是所在高校法律院系大二、大三的学生志愿者,连基本法律、法规都尚未学全,更毋庸说各地方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在这种情况下,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学生志愿者几乎是以“边学边用”的方式在开展法律援助,使得法律援助的效率与当事人的信任度降低。另外,在实务经验方面,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学生志愿者的实务经验几乎为零,在有案源下情况下可以通过一段时间的锻炼积累一定的实务经验,而没有案源的同学的所谓实务经验则完全来自于诊所老师的讲授。学生志愿者实务经验不足,理论与实际脱节,导致真正接受当事人委托往往捉襟见肘。

(三)优质学员定期流失,机构内部缺少学员间的经验传承

高校法律援助机构通常与法律诊所教育结合开展工作。现行法律诊所教育的是以定期学员制为一般模式,以海南大学“法律诊所”为例,其经过一年或者半年的培养期所培养的学员由于毕业或者读研等原因离开本校,因此每年的开学阶段上门求助的当事人都几乎是新的一期实务经验非常薄弱的学员。普遍的情况是,学员们空有一腔热情想要帮助当事人,但是由于经验的缺乏往往仅仅依据法条与教科书的理论参与法律事务,多有磕巴甚至是帮了倒忙。在这种情形下,与其说学员为当事人提供了法律援助,不如说当事人为学员锤炼了法务经验,增强了社会实践能力多一些。当然,国内目前有个别高校通过招纳研究生进入本校法律援助机构,使得学员在学习期完后还在法援机构有一定的留驻周期,一定程度上为当事人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援助资源,但仍然是治标不治本。总的来说,学员制使得高校法援机构的教学价值远远大于其社会价值。

二、现阶段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对外提供公共法律服务的情况

鉴于高校法援机构存在上述不足,一些高校在开展法律诊所实践教学时做出了一些探索,其中不乏卓有成效者,笔者以母校海南大学所设“法律诊所”近些年所做的探索为例,略谈当前高校法律援助机构融入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情况。

(一)组织参与学员法律相关志愿服务活动,拓宽学员实践渠道

海南大学诊所与法学院法律志愿服务协会合作,开设了多项常态化志愿服务项目:一是万福社区摆点法务咨询,该项目旨在为附近社区提供定期、定点的免费法律服务,拉近了学员与当地居民的距离,同时拓宽了案源。二是琼庄小学法律课堂,该项目旨在通过给小学生讲授基本法律常识实现“从娃娃抓法律启蒙”的理念,同时也使一部分实务经验不足而法学基础扎实的学员得以发挥所长。三是在海南省人大常委会提供志愿速录服务。另外,诊所还多次在妇女节、劳动节组织学员开展维权普法宣传活动。上述形式的活动既帮助学员更多地接触群众,提高了其社会实践能力,了解了基层的法治状况,也帮助案源渠道单一的法律诊所拓宽了案源,增强影响力。

(二)积极与有关单位、机关合作,融入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高校法援机构应积极探索自身在现行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角色定位。就法律援助这一角色定位来讲,海南大学法律诊所与海口市美兰区法院签订了合作协会,在其立案大厅提供咨询、法律文书、接受委托等服务;就志愿服务这一角色定位来讲,海南大学法律诊所与本市万福社区志愿服务站、海口市司法局海南省立法常委会议都建立了良好的志愿服务合作关系,使得诊所能最大程度融入本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中。

(三) 加强诊所的经验传承与总结

通过诊所学员换届时的经验交流,组织学员撰写法律援助纪实等方式,诊所帮助学员最快速度了解法务特殊性、注意事项以及一些开展工作的技巧、经验,因此近些年新入班学员反映因缺乏经验而使工作受阻的情况大大减少。

三、未来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增强其公共服务职能之展望

(一)高校法律援助与专业科研结合

法律援助本身能够较多地了解基层法治状况,而高校法律院系又负担着就社会民生热点开展法治调研的工作,而开展法治调研为有关部门建言立法抑是建设我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必要环节。因此,笔者建议,高校法援机构应充分将本机构法律援助、其他法律相关志愿服务与所在高校法律院系的专业科研结合,改变其仅仅通过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社会的思路。

(二)积极寻求与有关部门的合作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推进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健全司法救助体系,而法科大学生在其中无疑担当着异常重要的角色。原因在于相比刑事诉讼,在民事诉讼领域,公民并没有所有“法律援助辩护”的待遇,只能依据生活常识与十分有限甚至是一片空白的法律认知参与诉讼,往往出现不知道、不遵守诉讼程序,甚至是在法庭质疑法律正当性的情况,既严重浪费了司法资源、影响了诉讼效率,也使本人的合法权益无从保障。这种情形下,所谓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亟待建立。受制于人员、财政等原因,依赖法院、司法局等机关建立上述体系还不现实,反而法科大学生普遍有参与法务实践的需求,恰恰可以弥补这一空白。

各机构可以积极与所在县市法制局、法援中心等部门开展合作,联系与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妇联等建立对口合作点,与当地基层法院合作在立案大厅开设法律咨询、与当地消费者协会建立合作关系等,拓宽案源,增强社会影响力,提高社会认可度。

篇(6)

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在新时代东北振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和视察重要指示精神。以营造高效便捷的政务环境、平等保护的法治环境为主线,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提供高品质法律服务,推动全市企业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原则

坚持依法规范,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坚持包容审慎,做到教育引导与处罚强制相结合;坚持预防为主,以主动服务降低企业法律风险;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司法,加强对执法司法行为的监督管理;激发各类社会主体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的积极性;坚持改革创新、统筹协调的基本原则,充分发挥司法行政机关职能作用,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坚实法治保障和优质法律服务。

三、工作目标及主要内容

(一)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室全面建成,实现“前台统一受理,后台分流转办”,降低民营企业寻求法律服务成本,统筹推进三级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良性运行。

(二)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立覆盖全时空全业务的法律服务网络。整合律师、公证、法律援助、人民调解、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资源向线上延伸。加快推进“我爱”APP之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功能,推广线上法治服务。

(三)基本形成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加大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力度,调动法律市场主体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积极性,大力引导法律市场主体参与公益性法律服务,组建专门法律服务团队,开展免费法治体检,为民营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四)深入推进公证事项证明材料清单改革。组织审定《省公证事项证明材料清单》,强化部门衔接,实现信息共享。制定25类公证事项办事指南、办理流程图及证明材料清单,对于法律关系简单、事实清楚、无争议的公证事项,在申请材料齐全、真实,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全部实现办理公证“最多跑一次”,最大限度方便群众。

(五)加快推进“互联网+公证”服务新模式,提高公证服务信息化水平。积极推行线上预约办理业务,推广使用“我爱”APP之公证预约功能,通过扫描二维码即可进入公证预约办理模块,进行网上预约办理业务。

由于省市目前尚未出台关于推广电子公证书、在线电子证据保全保管、债权文书网上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海外远程视频公证服务等相关政策措施,我市暂不能实现,待省市出台文件后同步落实。

(六)在我市相关执法部门建立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制度,主要是指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和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具有行政处罚(强制)权的各行政执法部门是该“四张清单”的实施主体。具体内容为:不予处罚清单包括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发现的。从轻从罚包括如实陈述违法行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减轻处罚包括及时中止违法行为、配合行政机关有重大立功的。免予行政强制包括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没有社会危害的。

1、由各执法部门在依据省(中)直各行政执法部门、市人民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编制的清单基础上,要结合自身职责及我市实际情况,认真履行程序进行编制“四张清单”。并将所编制的“四张清单”向社会公示。同时形成本单位具体的工作方案。

2、各执法部门在确定具体的四张清单的基础上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同时要结合上级有关政策的变化建立健全包容审慎执法的动态更新机制。

3、各执法部门要将工作成果与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和健全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等工作结合起来,整合资源、协同发力、统筹推进。

四、保障机制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主要领导牵头负责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制度工作,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明确本部门、本系统制度建设的承办机构,建立本部门、本系统制度施行的配套机制,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梳理行政执法事项。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进行全面梳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和权力清单,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统一行政执法标准。

(三)编制“四张清单”。依据省(中)直各行政执法部门、市人民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编制的清单,市直各执法单位要结合自身职责及我市实际情况,认真履行程序进行编制“四张清单”。

(四)公示清单内容。按照“谁编制、谁公示”的原则,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于2021年5月底前完成“四张清单”编制工作,并在政府(部门)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务(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平台向社会公示。

(五)实行清单备案。编制工作结束后,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分别将“四张清单”向依法治市办备案。

篇(7)

刑罚执行及教育矫治体系主要包括刑罚执行,即监狱监禁刑罚执行、社区矫正非监禁刑刑罚执行,以及司法行政戒毒管理、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等。一是积极推动政法部门之间的互联互通、互帮共建机制。加大监地、所地对接,推动建立政法部门间的联席会议制度,在监狱、戒毒、社区矫正、特殊人群管理服务等方面,在亲情帮教、技能培训、心理矫治、困难救助等领域,实现机制联动,资源共享。二是把安全稳定作为重中之重。把持续安全稳定作为构建统一刑罚执行体制的重要基础,确保实现监狱、戒毒系统场所管理安全、生产安全和队伍安全。三是坚持把改造、矫治罪犯戒毒人员作为中心任务。统筹使用好惩罚和教育两种手段,既发挥惩罚功能,让罪犯有切实的刑罚体验,消除再犯罪思想,又发挥教育改造功能,让罪犯改恶从善,重新做人。树立大教育的理念,把罪犯思想教育、文化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管理教育、劳动教育、出入监教育作为一个有机的整体,统筹安排,统一组织实施,切实提高教育改造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完善适合社区服刑人员特点的集中教育、个案矫正、社区服务、心理矫治等教育矫正措施,增强教育矫正效果。要善于运用现代科技手段,进一步扩大社区矫正覆盖面,提高社区矫正质量,发挥好这一制度在促进服刑人员改过自新、减少社会对抗、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积极作用。切实加强戒毒教育矫治,根据戒毒人员吸食的种类、成瘾程度、心理行为特征等,创新教育矫治方式方法,丰富教育矫治内容,加强戒毒医疗和康复训练,努力提高戒断率,降低复吸率。

二、以大力拓展法律服务领域、提升服务质量为重点,努力构建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

法律服务体系主要包括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司法鉴定、人民调解、公共法律服务、涉外法律服务以及社会法律咨询服务等。一是紧跟服务“龙江丝路带”建设、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重大决策部署,开展法律服务专项行动。着力打造具有黑龙江特色的全方位、多层次、复合型的互联互通法律服务网络。组织法律服务人员进企业、进园区、进产业,搭建律师、公证、司法鉴定服务项目建设新平台,通过法治手段帮助企业提升抵御风险能力,为企业转型升级提供法律支持,促进市场经济要素的自由流动、公平交易,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到决定作用。二是在构建外向型法律服务体系上下功夫,吸引、培养、留住高端法律服务人才,积极服务我省企业走出去,为开展国际经济交流合作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和法治保障。三是全力抓好《全省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及时总结典型经验和做法,大力推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让政策发挥作用,惠及群众。细化“互联网+法律服务”内容,进一步完善服务网络,着力建设县(市、区)、乡镇(街道)和村(社区)三级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积极推动法律服务向基层延伸。四是大力拓展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引导法律服务工作者着眼就业、就医、就学等民生领域,围绕农民工、残疾人、未成年人、军人军属等重点人群的法律诉求,努力为基层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公共法律服务。继续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将劳动保障、婚姻家庭、食品药品、教育医疗等与基本民生密切相关的事项普遍纳入补充事项范围,将覆盖人群逐步拓展至低收入(上接8页)群体。五是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服务标准,优化法律援助办案流程,完善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制度,建立质量检查和通报制度,努力为困难群众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

三、以培育法治信仰、弘扬法治精神为目标,努力构建有效的法治宣传体系

篇(8)

1.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认真贯彻执行蚌政办〔2015〕1号文件,扩大法律援助事项,将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调整至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5倍,并将军人军属、计生特困家庭、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等纳入法律援助对象范围。

2.提高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水平。实行法律援助经费科目单列,专款专用。按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相关政策,推进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项目的实施。

3.提升公共服务沟通协作能力。充分发挥单位群团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作用,加强与工会、妇联、残联等相关单位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法律援助工作日常沟通协作机制。贯彻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关于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相互衔接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落实互免审查机制和告知义务。做好社会救助与法律援助等各项民生保障制度的有序衔接,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

二、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案件数量与质量

4.保持办案量稳定增长。以上年办案总量为基数,实现案件数量稳步增长,每万人获得法律援助案件数量达到14件(此人口数按照户籍人口为基数计算)。各工作站每月办理或转交有效法律援助案件不少于4件,各律师事务所律师全年平均每人办理援助案件不少于20件,法律服务工作者每人全年办理援助案件不少于3件,其中乡镇工作站全年办理的诉讼类案件要占案件总数的50%以上,每月通报调度一次,全年的任务数要在11月底完成。

5.继续优化案件结构。进一步提高刑事法律援助案件量比重,稳定律师事务所律师办案量、诉讼类案件量比重。具体指标是:刑事案件数占法律援助案件总数比重不低于19%、诉讼类案件数占已结法律援助案件总数的比重不低于55%、律师事务所律师承办案件数占法律援助案件总数比重不低于35%。

6.加强案件质量监督。贯彻落实《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设立案件质量监督人员,全程监督案件办理及结案归档,初评案件质量等次。建立健全案件回访、旁听庭审等工作制度,对民事、非诉案件逐件进行回访,扩大回访覆盖面,旁听庭审案件不低于开庭审理案件的5%,实现办案质量流程控制的规范化和长效化,提高法律援助案件结案率,规范案卷归档,开展案件质量评查,探索同行评估办法,建立办案质量和办案补贴发放挂钩制度。

7.加大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力度。认真贯彻落实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关于做好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具体意见》,完善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机制的衔接,进一步发挥看守所工作站的作用,规范在县看守所派驻律师志愿者值班制度,进一步发挥在法院设立的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作用。加强与公安和法院、检察院的协调配合,做好被害人、申诉人法律援助工作。注重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严格把握承办案件律师的资质条件,指派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办理无期徒刑、死刑案件,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引导资深律师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乡镇工作站全年转交有效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不少于3件。

三、进一步深化法律援助便民服务

8.巩固完善便民服务窗口、站点的公共法律服务功能。积极参与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发挥法律援助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中的基础性和前导性作用。借助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范工作站点建设,创新服务方式方法,发挥工作站点方便、快捷服务困难群众的功能。实现法律援助档案二级达标。

9.深化信息化应用。以便民为导向,加强信息化深入应用,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对咨询和案件申请实行即办即录,按规定上传相关材料。法律援助中心实现网上审查、审批和指派,普及电子印章的使用。完善在线服务功能,及时处理网上法律援助咨询、申请。

10.充分发挥“12348”法律服务热线平台功能作用。按照省厅《“12348”法律援助服务热线项目建设指导意见》,完善系统的配套功能建设,安排专业人员解答热线咨询和日常运行管理,确保热线畅通使用和功能稳定,充分发挥“12348”平台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中的作用。做好“12348”热线的数据统计和舆情分析,按季度报送,为各级领导提供决策参考。

11、切实发挥基层站、点作用。落实《省法律援助工作站管理办法》要求,对基层站、点统一标牌标识,公开公示内容和工作制度,明确专兼职工作人员,开展咨询、办案业务,建立工作报告制度。开展联系点建设检查活动,重点检查联络员配备及其对法律援助知晓程度、法律援助明白人队伍建设、法律援助常识宣传及帮助联系申请法律援助等情况。将工作站、点建设融入美好乡村建设,协同发展。

四、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管理水平

12.加大投诉案件查处力度。按照《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规定,向社会公示投诉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及投诉事项范围、投诉处理程序等信息,建立台账,及时受理和查处。投诉处理情况每半年一次报告上一级管理部门。投诉查处情况纳入工作考核内容。

13.加强法律援助经费的监督管理。认真落实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相关规定,建立法律援助经费使用收支台账,明确、细化法律援助经费支出项目,法律援助经费专款专用,办案经费支出占业务经费支出总额比例不低于70%。

14.加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采取招录公务人员、实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招聘公益岗位人员、聘用法律专业毕业的大学生等多种形式,充实法律援助机构力量。强化培训,提高法律援助机构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安排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到法律援助中心实习,所有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均需在法律援助中心进行不少于2个月的实习活动。法律援助实务纳入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考核内容,在执业起点培养律师的社会公益意识。

篇(9)

一是推行疑案研讨制度。对于本辖区内疑难案件、有较大争议、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组织司法行政工作人员、经验丰富的社会律师、法律工作者进行研究讨论,今年已组织了2起疑难案件的研讨会议,均取得良好效果。二是完善配合协作机制。继续加强与公检法、鉴定机构、民政等部门和机构的沟通协调,降低援助成本,减少不必要的人力和财力投入,加快援助案件的办理进程。三是实行听庭回访制度。采取电话跟踪、工作人员跟同办案、审查案件归档材料、征求意见反馈、局机关干部和科室主任不定期听庭等多种方式对援助律师办案进度和质量进行跟踪监督,今年共听庭6次。四是建立简易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加强指导全市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援助简易民事案件快速办理,切实为群众提高更便利的法律援助服务,今年共办理简易民事法律援助事项12件。

(二)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充实法律服务力量。

一是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建设。对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的建设不仅是硬件上的整合提升,更是服务上的不断优化。中心自运行以来,我局积极探索完善一系列工作机制,制定了《中心运行方案》、《中心工作管理手册》,明确了岗位职责,制定了服务标准,实现了中心规范化、流程化管理,探索建立特色鲜明的中心服务文化。二是加强公共法律服务站点建设。今年,我们启动了“公共法律服务示范站(点)”建设,分别在我市东、南、西、北区的中心乡镇,建成__、__、__、__江等4个公共法律服务示范站,结合规范化司法所建设,统一形象标识,设立服务大厅,达到3个接待窗口、1个功能平台的办公场地标准,工作站办公室设司法所,站长由司法所长兼任,由司法所负责日常管理,由律师、法律工作者、法律服务志愿者每月提供不少于两天的值班服务。并在以上4个乡镇和__城区4个街道办事处(__街道__社区、__社区,__街道__桥社区,__街道__社区)建设8个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示范点,依托村(社区)便民服务点或村(社区委员会),在工作点设立“2个接待窗口”、“1个功能平台”,聘请的村(社区)法律顾问每月提供不少于两天的服务。目前__公共法律服务站已于5月中旬建成使用,工作人员4名,接待群众816人次。其他站点将于6月底全面开建,让老百姓办事更方便,感受到贴心的服务。三是探索公共法律服务社会化模式。由30名社会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组建了中心法律服务专业团队,参与法律咨询窗口值班接待、重大疑难法律服务事项分析研讨、法律援助案件初审和办理,有效提高了中心的咨询接待和办案水平。面向社会公开招募公共法律服务志愿者,组建了200人的“法润三湘”志愿者团队,鼓励与引导志愿者进驻中心、基层站点,协助开展法律咨询、纠纷调解等服务,动员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到我市公共法律服务当中。

(三)深入实施便民工程,提升法律援助服务贡献力

一是扩展援助覆盖面,适应群众需求。为使更多的贫困者得到有效的法律服务,采取多种办法和措施,降低法律援助门槛,扩大接受援助群体。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工伤、工亡的案件,实行申请一件,受理一件。同时,拓宽受案范围,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医患纠纷、家庭暴力、环境污染等案件符合经济困难条件的也纳入了法律援助的范围。二是开展专项法援活动,切实为民服务。通过开展“农民工讨薪”、“关爱妇女儿童法律援助送温情”、“法律援助进高墙”、“法律援助守护夕阳红等专项活动”,着力为农民工、妇女和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老年人等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维护困难群体的合法权益,将法律服务送到群众身边。三是强力推行便民利民工作举措。为提升窗口工作水平,我们实行接待服务“一个标准”: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标准;案件受理“二个步骤”:一次告知,二次告知受理;咨询服务“三个清楚”:事实经过问清楚、法律条文用清楚、解决途径

讲清楚;热线电话接听“七个要”:开关电脑系统要准时、接听电话要及时、服务工号要告知、服务用语要规范、服务态度要亲切、解答问题要清楚、预约服务要落实。并实行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度等。(四)开展专项宣传服务,提高法律援助服务亲和力

一是农民工讨薪专项活动。对农民工法律援助扩大范围、减低门槛,优先受理、快速承办,切实保障讨薪法律援助案件的工作效率。2016年集中开展了“农民工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共接待农民工讨薪法律咨询700余人次,办理农民工讨薪案件300余件。二是关爱妇女儿童法律援助送温情活动。对有关妇女儿童的法律援助案件放宽申请条件,优先办理,创新服务。对行动不便、有特殊困难的老弱妇女和未成年人提供上门服务,指派素质高、能力强的女律师和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活动开展至今,共接待妇女法律咨询376人次,办理妇女、未成年人案件288件。三是法律援助守护夕阳红活动。设立老年人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对老年人拓宽申请渠道,简化审查程序,快速办理,尽力用劝导、调解等非诉讼的方式办理涉及老年人的家庭纠纷案件,促进家庭和睦,共接待老年人咨询217人次,办理老年人案件69件。五是加大媒体大宣传力度。每季度组织值班律师就来电来访、法律求助聚焦进行舆情分析、案例剖析,在__电视台适时进行专题了报道,对发现的焦点、难点、热点法律问题及时编写出舆情分析或典型案例,报送相关领导和有关部门,并在媒体刑登,__司法局网站上更新法律援助信息有23条。

(五)推进刑事法援工作,增强法律援助工作协调性

一是法律援助进高墙活动。通过在看守所设置宣传栏、发放宣传资料、公布法律援助中心电话、办案流程以及律师接待咨询等方式,加大对在押人员法律援助的宣传及告知力度。二是组建专业化法律援助队伍。我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挑选出具有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经验丰富的律师,组建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业务专业律师团队,确保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三是不定期组织社会律师召开讨论会,加强学习培训,不断提高法律援助人员业务水平和服务群众的工作能力。

(一)部门协作机制有待健全。法律援助是一项社会化的系统工程,司法行政部门做好法律援助工作是责无旁贷的,但财政、民政、工商等部门及工、青、妇等社会团体同样也有相应的工作任务,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携手、通力协作才能完成。各部门应支持法律援助案件办理中的调查取证工作,对法律援助案件办理中查阅、复制档案资料所涉及的相关费用予以减免,共同降低成本,减轻因经费短缺个法律援助工作造成的压力。但目前社会上一些人错误地认为法律援助就是法律援助中心的事,特别是在配合方面不够默契。有时,在开庭的前一天,法院才通知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辩护。律师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会见,开庭期限又紧,还要到法庭查阅卷宗,复印案卷,法院却要收取高于市场价格的复印费,这种无偿甚至赔本的被动服务,很难保证服务质量,在很大程度上挫伤了一些律师工作积极性,直接影响着法律援助工作的健康开展。

(二)案件质量监控机制有待完善。由于对经济效益等因素的考虑和经费的制约,个别法律服务机构、人员在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工作中不同程度存在办案敷衍了事、走过场等现象,工作不认真细致的现象,而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又没有在这方面作出约束性的规定,使得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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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秉承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法律效益“三位一体”的原则,通过整合法律服务资源,下移服务重心,规范完善法律服务制度、服务内容、服务模式,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要求与公共法律服务供给不平衡的矛盾,创建多渠道、多形式法律服务平台,基本实现公共法律服务均衡化全覆盖。

二、工作目标

服务站是集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公证服务、法制宣传、矛盾化解等为一体的“一站式”服务平台,是司法行政开展便民惠民服务的重要载体。各试点街道要在因地制宜的基础上,加大试点工作力度,努力实现优质资源配置在一线、社情民意掌控在一线、矛盾纠纷化解在一线、专业服务延伸在一线、形象地位树立在一线、和谐发展促进在一线的工作目标。

三、工作内容

(一)成立社区便民法律服务站建设领导小组。由局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局办公室、法宣处、基层处、律公处、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人及各街道司法所所长为成员的区社区便民法律服务站建设领导小组。

(二)搭建服务平台。服务站既可采用在居委会定点驻建方式,也可采用流动巡回服务的方式。试点单位可根据辖区社区规模情况,在同一社区内设立多个流动服务站或将同一服务站覆盖范围扩大至周边多个社区。采用流动巡回服务形式的,各试点单位可在当地居委会协助下,在人群较为集中的场所如广场、公园或居民小区业委会会议室等设立流动服务点,定期开展巡回服务。

(三)成立社区便民法律服务团。充分整合司法行政资源,以街道为单位,采用“1+1+N”的模式组建一支人员相对固定的“社区便民法律服务团”,其人员包括1名司法局相关科室工作人员(1名司法局相关科室工作人员可挂钩多家镇、街道),1名司法所工作人员和若干名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专业法律服务人员,其中,试点社区聘任的法律顾问均应参加社区便民法律服务团。

(四)建立试点街道法律服务信息员队伍,定期收集汇总居民的法律服务需求。信息员由社区调解干事、调解员、调解志愿者和调解信息员组成,此项工作由各试点司法所负责落实。

(五)建立“定时+及时”服务机制。“定时服务”是指试点街道司法所按时组织“便民法律服务团”到各社区提供相关业务咨询与办理,协助社区开展各类法律服务活动。“及时服务”是指各试点单位通过在居民小区张贴、发放联络卡,公开社区便民法律服务团及其成员联系电话和网上交流平台等方式,为群众提供及时服务。

(六)完善村居法律顾问工作。鉴于三区合并前,三区共建的形式和协议的期限不同,采用包干形式,由在本辖区注册的律师所、法律服务所和公证处,承担165个社区(村)的法律顾问的共建任务。

四、方法步骤

(一)试点阶段(2014年3月至2014年6月)。通过试点,加强指导,破解难题,完善机制,及时总结试点经验。2014年6月中旬前向区司法局提交试点工作报告,汇报试点工作开展情况、经验做法和需解决的问题。

(二)总结推广阶段(2014年7月至2014年12月)。在做好经验总结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力争在2014年底前实现全区服务站的全面覆盖。

五、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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