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遗传承人的意义汇总十篇

时间:2024-03-06 14:3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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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传承人的意义

篇(1)

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特征是非物质性、生态性和“活态”性。它作为活的文化,价值不单体现在传承人创作的作品,更在于传承人所拥有的技艺、技术,他们将是这个时代不可复制的杰出代表性传承人,因此说“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以人为载体的,他们承载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薪火,失去了传承和传承者,“非物质文化遗产”将不复存在。

然而随着大多数民间老艺人年事已高,部分老艺人已经去世,一些依靠口传身授方式加以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正不断消失,许多传统技艺濒临消亡,严重影响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可持续发展。这一事实也提醒我们,非遗保护的当务之急不是急着进行文化产业的开发再造,而是需要各级政府和非遗保护部门着手挖掘那些具有较高艺术价值却已濒临灭绝的民间工艺、技艺及其代表性传承人进行保护,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最为有效的保护就是建立传承人档案,

一、高度重视传承人档案构建工作。

1.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项目档案,记录和反映的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现象,传承人的档案不是仅仅流水账地记录传承人的动作和日常生活,而是记录和反映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灵魂和本质,传承人档案资源的建设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工作的核心内容,由这些人形成的群体传习、演绎和再现历史遗留下来的传统文化,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目的与归宿。

2.建立传承人档案管理的目的,是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工作服务的,应高度重视。将其纳入保护单位的全面工作之中;纳入保护单位领导的职责范围;纳入单位目标管理的考核之中。加强对传承人档案管理的领导,完善传承人档案管理的机制,从人、财、物等方面为传承人档案管理创造条件,推进传承人档案事业的发展。

3.要注重对档案管理人员的培训,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自身素质,从而促进档案管理工作。要求管理人员在掌握专业技能的同时,要具备一定的文化素质和艺术鉴赏能力,在进行初步归类时就能做好去粗取精、去伪存真。

二、 传承人档案的收集、整理

传承人档案是传承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中形成的活动的、清晰的固化信息。原始记录性是这一档案的属性,它意味着传承人档案必须是反映传承人活动的第一手资料,是对活动的原始的、直接的记录,而不是事后另行编纂的。传承人档案包括纸质档案、非纸质档案、数字化档案。

1.纸质档案即文书档案,包括传承人信息、传承人手稿、艺术心得、表演(创作)技艺照片、代表作品、口述材料记录、分布区域、相关场所图片、实物资料图片、相关民俗活动图片、保护情况记载、传承人带徒学艺的图片、教案、传承人参与展览、演示、研讨、交流等活动的宣传资料、获奖证书等一切纸质资料。建立传承人档案可以辅助传承人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正常传承,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未来的研究和决策提供重要的依据。

2.非纸质档案,包括传承人口述资料录音、影像,传承人的技艺流程、带徒学艺视频资料、参加各种活动、展示展演的视频资料等。对录音带、录像带、唱片、光盘等非纸质载体的传承人档案材料进行归档时,应将每一单项(盒或盘)作为一个保管单位,单独编排档号,并采取按年度结合内容的方法分类整理和编号。其中与文字材料有直接联系的应编写互见号或互见卡。

3.数字化档案即数据库。档案数字化管理,是以数字化为契机,全面优化档案管理,提升现代化管理水平,形成档案价值鉴定、数字化转换、数据库建设、网站建设、提供利用的相互促进同步发展的良性循环。标准化和信息化管理是传承人档案管理的必然趋势,传承人档案信息资源建设的目的在于实现社会共享,最终实现馆藏档案的数字化。主要包括,档案整理、档案扫描、图像处理、图像存储、目录建库、数据挂接、数据验收、数据备份、成果管理等。

三、 传承人档案的鉴定、编研

档案鉴定是档案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去粗取精”,提高管理效益的科学措施。有利于对有价值档案的保管条件得以改善;有利于档案的查找利用;便于在突然事件发生时迅速地抢救和转移重要档案。

档案鉴定是关系档案存亡的一项非常严肃的工作,其主要特点是:预测性和主观性和决断性和不可逆性。

非遗传承人档案鉴定可以分两步进行,第一步,进行全宗级鉴定,即根据一定的原则和标准,通过非遗传承人及其代表的非物质文化在社会上的地位、影响、历史价值,确定哪些传承人资料需要保管、保管地点和保管期限。第二步,对全宗内档案进行微观鉴定,即判定全宗卷内是否属于非遗传承人档案,判定档案文件的真实性、原始性、完整性、是否重复等。挑出确无保存价值和保管期满的档案,按规定进行销毁或作相应的处理。

四、传承人档案的保管、利用

传承人档案的保管:是根据档案的成分和制成材料,所采取的科学存放和安全防护措施。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这是档案工作者的基本职责。

1.设立档案工作办公室,档案室合理布局,尽量做到“三分”即档案存储室、档案管理室、档案阅览室分开,一般将十年档案容纳量作为档案存储量。

2.档案室应具备温度控制、配备消防器材。做到湿度控制、防潮、防火、防盗、防虫、防尘、防霉。

3.要有健全的档案管理制度,由专人负责管理,并定期进行检查。每年对所有保存的档案进行清点、核对,被毁灭、遗失、盗窃文件的数量和内容;受损文件的情况和数量;实有档案数量与登记簿册中的数量是否符合;关注库房管理、提供利用等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和在系统化、编目、鉴定等工作中的缺陷。

传承人档案的利用:使档案信息资源准确、方便、快捷地提供利用,使可以公开的档案信息资源得到共享,以满足社会对档案利用的需求。一般来说,大多数档案归档后,基本完成了现行功能,其后多是进行历史查考。传承人档案则不同,它不仅没有退出现行使用过程,而且将在较长的时期内继续发挥效用。例如:戏曲传承人的曲谱、老剧目,对记述和反映剧目的档案反复使用率更高,是艺术创作、改编、整理剧目的重要依据和材料来源,是重排、复排保留剧(节)目的必要依据。

传承人技艺传承保护活动具有连续性、继承性。前一阶段的技艺档案往往是后一阶段技艺传承保护活动的凭证和依据。现阶段技艺传承保护活动中形成的档案,又常常是以后技艺传承保护活动的凭证和依据,可靠的传承人技艺传承保护档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事业发展不可缺少的条件。

传承人以非凡的智慧创造和承载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精湛技艺,非物质文化遗产通过他们的传承才能世代相传、生生不息。

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档案的急迫性和重要性,积极借鉴学习国外在建立传承人档案方面的成功经验,尽快实现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档案的体系,更好地保护好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珍贵的历史记忆。

篇(2)

中图分类号:G1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23X(2014)04-0119-04

2006年,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申报的推进,《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保护名录》颁布,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被放在了一个重要的位置,标志着我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保护认识的进一步深化,更为重要的是它可能带来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方面理念的转变,进而在实践中得以体现,即从静态的“物”的保护转向了动态的“人”的保护,[1](P18~22)2007年以后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陆续命名公布就是一个极好的注脚。尽管不少学者已经注意到传承人的重要性,但总体上关注不够,尤其是传承人在传承实践中所具有的意义还未得到应有的重视。无论是未被命名的广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者还是经过国家、省区、州市、县各级政府命名的项目传承人,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体,他们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发展中具有重要意义,这种意义主要体现为以下两大方面。

一、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基本属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属性主要体现在活态属性和自身文化属性两个方面,自身文化属性就是该文化区别于其他文化的独特性,是其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在要素,而活态属性则是该文化的生存方式,是其被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前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这两个基本属性的保有以作为文化主体的传承人为基础。

(一)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属性离不开传承人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个引进的概念,虽然经过多年发展调适,在其内涵与外延及其分类等方面的理论表述逐渐科学化、规范化,但与实践着的文化生活本身一一对应方面还有一定的差距,仍需进行辨析厘定,以更好地概括和指导文化生活事实。目前使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中,共识之一是至少应该强调“活态性”。作为在历史中展开的文化实践活动,具有历史的规定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别于物质文化遗产的一个基本特性, 就是依附于个体的人、群体或特定区域空间而存在的,是一种活态文化,可以说“活态性”就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在属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最真实而重要的价值意义就在于它是当下人们正在实践着的生活方式,是活的文化事实。而其“活”离不开文化主体――传承人,活态的本质或核心就是人,[2](P114~123)指其存在于人们的现实生活中,表现为人们特定的生活方式,作为文化主体的人实践着,遗产才能“活”起来。从目前所认定的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来看,其中很大部分是被称为“艺术”的部分。在民族民间文化活动中,艺术大都没有独立的本体性存在,它就呈现为民众的生活方式,文化主体在很多艺术活动中既是创作者、展演者,也是欣赏者,他们作为艺术的创造、操演、欣赏主体,贯通于该文化实践全过程,是该项艺术的承载者和传递者,保证了该文化过程及其完整性、延续性,从而使之代代相传。在研究和实践层面,对民族民间文化艺术的关注一直更多地停留在文化艺术客体――“物”上,专注于文化事象。最直观的关注方法就是“采风”,从活生生的文化实践中摘出片断事象作为文化的表征,见物不见人,把文化艺术当成静态的标本而不是不断生成的实践活动,于是,“传统”被当成了文化事象本身进行保护,而忽略了生成“传统”文化的文化传统是一个由主体运作的文化生存发展机制,文化传统在主体的操演下决定了文化怎样在自身既定轨道和现实境遇两者形成的纵横关系网络中生长。文化不可能一成不变,在今天这样的特殊文化背景下更不可能,而文化的生长需要人和“物”两相结合,只有通过人的实践,“物”才能得到延续发展。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强调其活态性就是强调传承人这个文化实践主体,因此,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项目申报认定中,强调基本的要件之一就是要有传承人,有传承活动,以保证它是活态的而不仅是标本。

(二)秉承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文化属性离不开传承人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民族在历史发展进程中历史地形成的,每一种来自不同文化的遗产项目都秉承文化母体属性,拥有该文化的独特性,这也是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之所以被选择、被命名、需要被传承的内在依据。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与认定中,不仅是基于其杰出的技术形式特征,更主要的还是它所代表的各种文化的表征,内含了该文化的编码逻辑。对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说,技术并非决定性和最关键要素,技术形式符号所蕴含和表征的文化基因意义更为关键,[3](P11~21)从而能够参与构成文化多样性、丰富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其母体文化的这种整体性关联决定了文化实践主体在其中的重要性,作为文化的一个部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其文化具有的内在结构关联,正是由于主体的存在才整合为该文化整体,剥离了主体,遗产就只能转化为单纯的技术形式。在非物质文化遗产视野中,强调遗产是一种活态文化,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活态文化就是依然作为民众生活方式、保留了该文化属性的文化,如上所述,只有作为文化主体的传承人的实践才能保证活态性。目前对各种地方性文化的关注基于各种错综复杂的缘由,因此,经常出现反客为主,用客位观念代替主位观念进行理解的现象,尤其是在权力介入引导的自上而下的文化遗产运动中,在代替性理解中容易造成隔靴搔痒或重新解释而扭曲他者文化的现象。人类学学科强调,要真正理解他者文化,必须尊重文化持有者的表述和理解,在对一种文化进行解读时需要主位客位并置讨论,才能在彼此的对话中达到对一种地方性文化的理解。[4](P13~18)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中要求尊重当地人意愿,尊重文化主体自身的选择,因为那是“他们的”文化,他们置身其中并与其融为一体。更为特殊的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和项目绝大部分属于被划分为“艺术”的文化,作为“艺术”的文化有其不同于其他文化门类的特殊性,那就是它感性直观的独特符号形式,这种符号形式孕育于其文化并与其文化相互契合,水融,不仅对艺术背后的文化的体验需要来自于持有者内部眼界,而且对艺术形式本身,看似可以相对超越文化的“单纯”审美品位也来自于文化的形塑。在主体的感官与文化合而为一的历史进程中,艺术形式的养成需要内在文化的支撑。所以,对传承人的界定至少包括重要的两点,一是掌握特殊文化技能,二是享有该文化。无论如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讨论都离不开遗产背后的整体文化,而沟通二者的中介就是传承人,是他们把携带的文化积淀和对自身文化的理解放进了既定的文化形式之中并不断进行着形式创新,各民族文化才能在历史进程中运行在自己既定的轨道上,保留并生成着与其他文化不同的属于自己的个性。在非物质文化遗产范畴中,只有形式而没有传承人及其传承实践的文化不能被划定其中,同时还强调当地人群或享有该文化人群的想法。这样,就能够把文化主体传承人放在其应有的位置上,还艺术主体在艺术实践活动中应有的地位和意义,改变以往民族民间艺术研究中见物不见人的现象。文化遗产的传承不仅是文化事象的保留,更是文化主体对文化事象的操演和不断创造,从而实现一种文化的真正传承发展。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意义和作用

传承与发展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两个重要的关键词,表面上呈现的是文化客体自身的不断延续和演进,事实上,是作为文化主体的传承人对文化的不断操演与不断创新的过程。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中,传承人的作用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自然传承发展的文化主体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未被命名以前的传统社会中,文化的延续发展是一个自然过程,文化在民族的代际之间自然传递,通过家传、师承或社会传承等诸多方式和途径,在一代代传与承的生活实践中绵延下来,只要生活方式仍在继续,就能保证相应的文化自然地被传递下来。今天,被命名为不同级别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那些文化项目只是各民族文化中的滴水,各民族创造的不可计量的历史文化遗产在多元文化背景压力下仍在传承,依靠的就是民众群体。从文化建构论出发,传承发展内在地包含了创新,把一种文化纹丝不动地保留下来既不是文化发展史上的事实,也不符合文化发展逻辑,文化总是在其遭遇的环境中朝着自己的方向现实地生长着。文化的创新离不开文化主体,“物”自身不可能随着环境改变自身,“物”凝聚着的是人的观念和具体的操作。从具体层面看,每一个文化的传承发展都经由个人创造,作为传统的文化因群体共享看起来好像是群体发展,但很多文化实践可以证明,传统的生成及发展是个体与社会文化之间互动的结果,它不仅是集体记忆造就,更来自于个人叙事突破传统自身增减和完善的创新,在很多著名的民间艺术活动中都可以看到这样的例证。[5](P24~36)

由于个体与社会文化互动的不同结果,文化在个体身上的分布和携带是不均衡的,不同领域总会出现某些杰出人物,成为该文化前进的推手。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名录,就是对该文化杰出的实践主体进行选择性认可与褒奖,是对一种文化诸多传承个体中独具特色或颇具典型的文化操演风格的认可,风格成为个体参与文化创造的一种度的标志。在很多文化实践中可以看到传承人的生存策略、知识结构与传承方式等对一种文化自身发展的影响,这也是民间手工不同于机器批量复制的根源所在,它尊重的不仅仅是直观的劳动量,更主要的是手工背后主体所赋予的生命亲历性及温润随心的情感体验,正是这些生命的内在欲求推动了形式的创新发展,生成了特殊技艺。在这个人与集体共同推动的历史文化发展进程中,传承人主体成为文化发展的生产性动力,极大地推动了民族文化的创新发展。

(二)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非自然传承的主要力量

当代民族文化处于传统与现代、东方与西方、自我与他者等多元文化并存格局中,文化发展的自然河道在多重力量的影响下不断发生突然改变甚至是中断,传统文化发展面临的压力是空前的,文化的自然传承面临中断的危险,这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被提出和强调的背景。这样,传承人尤其是那些被命名的传承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他们从两个方面推动传统文化的传承发展。

1.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文化自觉意识

当文化离开自然传承的轨道时,其传承需要在文化自觉意识的引领下才能顺利进行,文化自觉意识依赖于文化主体而产生存在。在不同文化发生碰撞接触及交流互融的过程中,彼此成为参照将激发各文化自意识,从而极大提高文化发展的自觉性,增强该文化自身内部生长调适机制。而在当代文化背景下,文化接触交流并非能够以“美人之美,美美与共”的理想状态进行,对很多地方性文化来说,只有通过各种方式和利用各种契机不断增强文化主体的自觉文化意识,才可能增强该文化的传承发展活力。在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首先介入的是政府与学者,作为文化发展方略以政治话语姿态自上而下铺开,他者的话语几乎淹没了自我的声音,如与当代文化接轨的“知识产权”问题受到了学术界的高度重视,对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主体来说是陌生的;节庆类遗产实践中,民俗变官俗的现象也非常普遍。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对该文化的自我认知和反思如其意义及保护传承等文化自觉意识首先源于那些被命名的传承人。

在实践中可以发现,被命名的传承人经由他者命名及资助活动后,逐渐培养起他们对自身文化知识的反观意识及视角,之后又为了政治、经济、展演等不同目的,迎来各组织机构提供的更多渠道和契机对该文化进行操演,如此往复,逐渐培养起他们对自身文化的自意识,并由点及面地以一种示范性培养地方民众对该文化的自意识,再逐渐上升为对民族文化的强烈的、稳固的自觉意识。文化自觉是文化生存发展中的强烈稳固的自意识,只有相应的文化自觉,文化的传承发展才不会只是被某些外力驱使推动以达到某些功利的目的;也只有相应的文化自觉,文化才具有强大的内在动力保证主体的文化传承意愿。如云南少数民族很多被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艺术类文化,20世纪80年代以前,在强大的政治力量影响下,具体事象已留存不多,90年代以后,在各种文化认同场景中,各种合力促使直接的现实目的与心中留存的文化记忆相互契合激荡,在部分人群尤其是杰出的民间艺人中激发起一定的文化自意识,这种意识与文化惯性相结合,逐渐实现着自我文化的恢复或重构。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最先被激发起并养成文化自觉意识的大多是杰出的被命名的传承人,因此,传承人在更好地促进地方文化保留和发展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2.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具体传承通道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国际性认同的文化思潮,根源之一就是传统与现代的矛盾。各民族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统文化产生和对应于传统社会,是传统社会各地方人群适应自然社会过程中发展起来的特色文化,它犹如一条河流,在传统社会中大多可以在既定的河床内向前流淌。而现代社会的生产方式彻底颠覆了传统文化生存的根基,它的河床被修改或者直接消失了。这种特殊语境使传统文化何去何从成了文化研究和实践的热点和难点,从而兴起了一轮又一轮传统文化传承保护思潮。在今天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中,生活文化的变迁导致自然传承链的断裂,传统文化的发展需要人为的干预,其传承保护成为一个时代课题。政府和学者合力提出的理念及出台的政策都不少,但只是宏观的理论的指导,具体的传承实践也还停留于说得多、做得少的阶段,犹如明确了战略目的还需要靠一次次具体战役及其中的战术去完成一样,充分的理论描述需要在实践环节中展开和实施。

在非自然传承环境中,依靠文化惯性进行自然传承已经不可能,于是,“保护”才成为民族文化发展中的重要概念。要保护一种文化,不是止于静态的标本展示,更重要的是作为文化的传承延续,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就需要积极主动有意识地为之,传承人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从理论到实践的具体枢纽和中介,决定了他在其中的重要作用,这种作用目前尚未得到发挥。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旗帜下,一批批杰出的地方文化持有者被挑选出来,以命名、资助,甚至立法等方式确立他的文化地位、文化责任,以保证他的文化传承实践,是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中的一项重要举措。然而,从对云南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现状调查中可以发现,在目前已经完成不同批次、不同级别的传承人命名,相关资助也逐步落实到位的情况下,项目的传承实践并未发生实质性改变,传承人的有关责任与义务还停留于纸上,很多被命名的不同级别的传承人仍然停留在以前的自然传承状态中。

因此,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实践就是要从重视传承人入手,在明确其责、权、利的前提下,细化传承人的责任与义务,围绕此制定实施的具体措施并监督落实,以此构建起非物质文化遗产具体可行的传承通道。这样就可以以传承人为结点,统摄起每一次传承实践所需要的契机、场景、方法、途径等,形成相应的传承运行机制,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传承发展提供一条切实可行之道。同时,在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中,传承人的代际断裂是传承中最严峻的挑战,尤其是那些需要特殊技能的项目,调查中,很多传承人最担忧的就是现在年轻一代不愿意继续传承该文化,项目传承后继无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除自身亲历亲为进行项目传承外,他还有重要的传承活动就是培养传承人,以保证该文化代代相传,因此,在具体传承通道构建中,传承人的意义是不可替代的。

[参考文献][1]顾军.从《保护》看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新思维[J].江西社会科学,2006,(3).

[2]祁庆富.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传承及传承人[J].西北民族研究,2006,(3).

篇(3)

现今文化生态环境急速消失,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生活艰难,民族艺术后继乏人。因此,保护众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是当前最急迫的任务。

这项工作如果做得成功有效,对留存民族资源、传承民族文化、延续民族血脉是具有厚重的历史意义的。

一、传承人的定义

文化和文化活动贯穿于整个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对于个体或者族群是不可缺少的一种生活需要。民族文化的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这是我国文化发展的重要任务。在当前推进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过程中,众多专家学者在理论和实务相融合的基础上取得了较为一致的看法,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对象首先是传承人。但是对于传承人承载的核心精神是什么,怎样认定传承人,学界的研究才刚刚起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进行认定是对其进行保护的前提。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包容性很大的遗产类别,传承人人数也同样众多。只有众多相应的传承人,才能使这些神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得到更加明确的体现。

二、传承人的基本分类

要认定传承人,首先要将其进行合理的分类。我们认为,这种划分是基于认为所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均确定了传承人范围的前提下进行的划分,并没有完全解决认定传承人的问题。应依据传承人主体类别的不同,将其分为本源性传承人和外源性传承人两大类别,然后再对传承人进行相应的细分。

(一)本源性传承

一方面,大多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均是通过本族群内部的传承展开的,这是主要方式。非物质文化遗产基于口传心授的特点,需要一个相对独特的文化生态环境,而这种文化生态环境是经年累月的历史演变后才形成的。每一种非物质文化遗产均饱含了该地域或者族群鲜明的文化特色。

(二)外源性传承

有些民族民间文化仅靠当地的族群是不能够顺利传承下去的。自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世界性的重视伊始,大批专家学者出于专业研究和个体使用的需要和基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热情,开始加入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保护的行列。采集、整理、加工、改编、技术改进等一系列专业和非专业方式的融合,使得许多濒临灭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了新生,从而对某些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起到了关键作用。

三、传承人认定的制度建构

现阶段我国广泛实施的传承人认定制度主要是以政府名义进行的,我们将这种方式称为国家认定制。国家认定制较为成型的以制度化形式开始实施的,应该是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2008)的实施和文化部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名录(2007)的公布为标志。此后,全国相当多的省份相继展开了省、地(市)、县三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认定工作。

(一)申请备案制

申请备案制度,是指利用我国现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政层级保护体系,在各个行政区域范围内实行传承人自我申报、政府主管部门备案审查、政府最终认可的一种制度。

1.制度背景

政府在众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过程中实际上起到的是确认这种项目的存在的作用。我国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众多,且随着时间流逝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不可能“再造”,急需一种制度来解决这种保护过程中的矛盾。我们认为,目前实行申请备案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这种矛盾,提升传承人的积极性。

2.制度内容

申请备案制度包括三个方面:传承人自我申报、政府主管部门备案审查、政府最终认可。在这种制度构建下,传承人的申报是前提,政府主管部门备案审查是关键,政府最终认可是根本。申请备案制度可以最大限度地节省政府有限的行政资源,最大程度地对传承人进行保护,同时也可以发挥传承人自我维护权利的积极性。

3.制度实施的重点

在实施申请备案制度的过程中,必须着重推进两方面的工作。第一,传承人自我申报。传承人的申报材料不是随意的,而是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第二,政府的认可。必须指出,政府的认可只是一种确权形式。传承人所代表的某个民族或者是一定地域范围内的群众才是该项权利的最终所有者。第三,通过申请备案制度认定的传承人必须经过专家组评议、评定和无记名投票才能最终产生,然后进入公示期,公示时间可以为三个月。如果三个月之内无人提出异议,政府颁发证书,确认该申请人的相应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资格。

(二)群众推荐制

国家认定制和申请备案制度暂时没有覆盖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应该允许由群众公开推荐,政府审查认可,我们将这种制度称之为群众推荐制。

1.制度背景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制度的建立,是应该最大限度地确定传承人以及调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积极性,由于种种原因也许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既没有被国家认定,也不愿意自动申请,故应该建立群众推荐制度,以达到更大范围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目的。

2.制度内容

对于群众推荐制度下发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评审方式与前述申请备案制一样。两种制度不同之处在于主体不同,群众推荐制主体是广大人民群众,而申请备案制的主体是具备传承人资格的公民。

篇(4)

中图分类号:G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23-0104-02

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现今社会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人民的重视,可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文明的一种集中体现方式,因此保护“非遗”是对人类的文化多样性的一种功在千秋的保护。根据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下简称《公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根据我国2011年颁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2条的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这两个法律文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界定如出一辙,现阶段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也没有太多理论上的争论,因此本文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就采用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的定义。

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对“非遗”的定义,可以看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存在于全人类发展进程中的必然产物,我们看到的很多“非遗”内容可能是以依赖一种物质来表现或一定物质形式表现出来,比如一种音乐的演奏乐器,一项技艺的制作成果。但是,那只是它的一种表现方式,而实质重要的是传承人所掌握的文化本身,它是不能像物质一样脱离人类自身独立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一定始终与人类特定群体的生活、生产精密联系,并逐步形成。早在2007年,我国的第二个“文化遗产日”活动会展期间,总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做过意义深远的阐释:“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是几百年、几千年传下来的,为什么能传下来,千古不绝?就在于有灵魂,有精神。一脉文心传万代,千古不绝是真魂。文脉就是一个民族的魂脉。今天,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传承民族文化的文脉。”总理所指的“文脉”在笔者看来,就是一种人类的创新形式,是一种全民族的世代传承,要使中华民族的文化精神蓬勃的传承下去,使“文脉”能继续有力地跳动,而非物质文化传承人正是这个“文脉”延续的必然要件,所以说,我们要重视非物质文化传承人的基础作用,要切实加强对传承人关心与支持。

一般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个体传承人传承,如口头文学、表演艺术、手工技艺、民间知识类的民俗文化等;二是群体传承,如婚庆礼仪、民间节日等民俗活动,一般属于民众集体共享并依循,为民众集体拥有,也需要民众集体的世代传承。可以想象在前一种形式中,个体传承人是“非遗”的重要传递者和承载者,最初的始创者用自己的辛劳汗水与智慧结晶,创造了“非遗”的精湛的技艺和文化传统,在此基础上他们又世世代代承载着“非遗”,使得我们现代人能继续保有丰富多彩的文化成果。传承人在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那么如何界定“传承人”的范畴,同时“传承人”又有何权利与义务?当前学界大致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黄玉烨先生认为“出于保护国家重大利益的需要,国家还可以依法公开宣称自己是某项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人。”田文英先生则认为“那些进入公有领域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其传承人和作者的权利都应该由国家来行使。国家也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主动收集本国濒临失传的有价值的民间文学艺术的材料,使自己成为传承人。”“由某个社会组织依法发掘研究并持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该社会组织是传承人”。显而易见,他们主张的是:很多传承人不明,没有具体传承人的内容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就是上文中提到的第一种传承类型的非遗,比如说:一些民间节日、传说、礼仪风俗、生活方式等等。这些遗产是根植于民族群体的日常的生活之中,是整个少数民族群体拥有的。这些非遗没用限定于某一个具体的人或是团体的传承人,而是靠一个族群或国家来传承的。因此,可以将国家和族群认定为传承人,更有利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另外有学者认为,传承人的范围不包括国家或群体。如李磊先生认为“民间文学艺术”是指由一国群体创作,因此,民间文学艺术传承人应该是一些具体的公民或者单位,这些公民和单位在民间文学艺术传承过程中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国家是一个抽象的概念,不宜将国家列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传承人。从上述论述中,可见李磊先生认为“国家”既不是传承人,也无传承之功能,更不能成为传承主体。对此,笔者认为,导致前述问题产生的实质问题是他们混淆了“传承人”和“传承主体”两个不同概念。前两种观点认为传承主体即等同于传承人,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都能由传承人的方式传承。这种方式容易将群体的权利与个体的权利混淆起来,使得民众集体都成为了传承人,让本应该保护的人没用得到切实保护。俗话说“都有等于都没有”,如果依照前述观点会使得“传承人”的概念空泛化。后一种观点,只提及了“非遗”个体传承人的作用,而没有确认民众族群和国家也是当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主体,只单纯地认为国家应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李磊先生所说的观点,“国家不拥有传承文化的作用”,笔者认为此种观点比较牵强。众所周知,众多自然人的组合才是一个国家的基础,这些特定的自然人在一定的条件下,可能拥有共同的文化和思想,那么“国家”这个由众多自然人组合而成的群体也是理所当然成为非物质文化的传承主体。同时可见民众族群与国家在非物质文化传承中起到了与生俱来的当然作用。

综合当前学者们的主流观点,笔者认为,民众族群和国家也是文化传承主体,他们都有保护、弘扬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责任,当本国家或民众族群自身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侵害之时,他们亦能行使维护正当利益的权利。尽管,现阶段并没有立法,但在法理上这是可行的。可借鉴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没有具体个人传承的情况下,由族群或者国家成立一个特定机构来负责管理,并且可以授权使用其所管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同时收取一定费用,用于本文化遗产的保护和振兴,或者当相应的权利被侵犯之时,可以代表受侵犯的相关方面去采取合理的方式去维护权益。传承主体在理论上包涵着传承人,很多人可能共享或者共同掌握着某一种非物质文化遗产,“非遗”也可能有很多传承主体,但并不是所有传承主体都能成为传承人,只有当符合相应必要条件时,才能成为合法的真正意义上的传承人。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没有明确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而是规定了成为传承人的条件。“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二)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对于这三个条件,应该是要求同时具备,才能成为所谓传承人。同时,回顾一下在2003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草案)中,规定了单位或团体可以作为传承人。但是,在2011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并没有采用团体、单位传承人这样的规定。可以看出,传承人是必须具备一定条件,同时是针对可以由个体传承的“非遗”所设置的。传承人应该是指个体,而不能是国家或者团体。我国著名的民族学家祁庆富教授对“传承和传承人”的学术史进行了系统的梳理与分析,把“传承人”的概念定义为:“在有重要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过程中,代表某项遗产深厚的民族民间文化传统,掌握杰出的技术、技艺、技能,为社区、群体、族群所公认的有影响力的人物。”笔者梳理了各家观点,并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对传承人的要求的基础上,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定义为:能熟练掌握国家或地方政府认定的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并在本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为公众所认同,并能积极开展传承活动的个体。其特征具体如下。

第一,能熟练掌握国家或地方政府认定的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个体传承人作为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实际掌握者,必须是通过国家或者相应地方主管部门的认定并且许可。这是作为个体传承人的合法基础。

第二,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在本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对于传承人所掌握的“非遗”项目,不能简单归结为掌握某种技艺或者某种特长,需要实际扎根于某个特定领域内,并且能够形成较大的影响力,从而作为一种文化符号的典范。

第三,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需为公众认同并能积极传承。传统文化丰富多彩,良莠不齐,这里定义的“非遗”项目必须是健康积极,并能为民众集体喜闻乐见,并能使得世代传承的文化成果。

非物质文化作为社会文明的集中表现形式,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不仅是个体传承人还是民众族群与国家都是传承文明的使者,我们要始终如一予以重视,为他们创造更好的工作与生存环境,以期更好地将非物质文化继续传承并发扬光大。

参考文献:

[1]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国家中心.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普查工作手册[M].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2005.

[2]李斌.我国第二个“文化遗产日”之际、李长春参观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展[N].人民日报,2007-06-10.

[3]黄玉烨.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

篇(5)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概念和特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符合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积极开展传承活动三项条件。

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概念决定了其特质:

一是稀缺、濒危性。能称之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往往是传统文化中的精华,但是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由于受到经济状况、文化氛围、社会环境等影响,变的极为稀缺,有些甚至濒危。

二是独特、唯一性。从已经公布入选的数千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来看,大部分项目和传承人或在区域内、或在特定文化范畴内、或在特定人群内,均有其独特的文化魅力和文化特质,呈现唯一性的特点,这也是非遗项目的核心价值之一。

三是传承、代表性。大部分的非物质物化遗产项目,都是少数人系统传承的,有些甚至是单人口耳相传的,极具文化代表性,可以代表特定区域或特定人群的独特文化。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概念和特质,决定了其特有的文化符号印记需要更大的平台去发挥作用,这也为其进入课堂提供了先天的土壤。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进入课堂的现实意义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进入课堂,可以更好的履行传承人的法定义务。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法定义务中,“采取收徒、办学等方式,开展传承工作,无保留地传授技艺,培养后继人才”是重要内容,传承人进入课堂,更容易使传承人获得传承文化遗产的良好平台,尽快实现有点及线,由线到面的文化传播过程。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进入课堂,是延续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途径。无论是教育课堂还是专业的非物质物化遗产传承课堂,都是非文化遗产传承的重要阵地。从目前的非文化遗产项目和项目传承人的现状来看,大多数的项目都极具专业性,在技法、工艺、文化形式等方面具有较强的专业要求,在具有一定知识基础的课堂开展传承,具有先天优势。此外,课堂面对的主体更多的为青少年,是文化传播的未来和希望,也是传承的主要对象,课堂所赋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不仅仅是传承,更多的是对文化未来的影响力。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进入课堂,对丰富课堂文化具有重要意义。教育课堂是文化传承的重要途径,受社会环境、教育体制等方面的影响,传统教育课堂对传统文化的教育长期处于半真空状态,教育与传统文化始终没有找到合适的切入点,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涵盖民俗、戏曲、绘画等多种艺术形式,即可以丰富课堂教学的手段和氛围,又可以起到宣传文化,提升受教育者综合素质的作用。此外,如传统绘画、戏曲、表演等项目,原本在课堂就比较有旺盛的生命力,传承人如果能够有机会亲自参与教学环节,会起到多方共赢的效果。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进入课堂,对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意义非凡。最好的保护就是广泛的传承。对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让更多的人去分享其魅力是最佳途径,传承人进入课堂,就是获得了一个无限放大文化功能的放大器,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获得了一层永久“保鲜膜”,新鲜的造血功能能够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持新鲜生命力,成为传承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进入课堂的前景展望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认识的不断提高,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传统文化回归的步伐逐步加快,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受到了社会的高度评价。同时,大部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也都充分意识到,孤芳自赏,不植根社会服务大众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是没有存在价值和传承意义的,所以尽快利用各类课堂的平台和其他途径宣传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迫在眉睫。

(一)探索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进课堂的相关机制。对不同的项目进行分类甄别,针对不同特点,选取不同的课堂开展传承教学工作;教育部门应该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进课堂工作,把其作为中国传统文化教育和素质教育的重要手段,编制相关教学计划;积极探索符合传承人教授传承非遗项目的教学方式,保证教学的效果。

(二)积极筛选编制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进课堂的教学内容。组织相关文化专家和传承人参与教学内容的设计和编排工作,针对不同项目的技艺特点和研究现状,归纳总结规律,分需求教学。突出专业教学和普及教学相结合的特点,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传教范围,保持长久生命力。

(三)重视非物质文化传承人的“徒弟”选拔。对于某些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由于技艺极为特殊,受众相对单一,在后继有人上存在难度,可以更好利用传承人进课堂的机会,在学校、社区、网络等选择合适人员进行培养传承。

参考文献:

[1]信春鹰.《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解读》[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

[2]张仲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研究》.文化艺术出版社,2010.

篇(6)

日照是龙山文化的重要发祥地,陶文化源远流长,黑陶制作迄今已有4500多年历史。目前已发现100多处龙山文化遗址,出土的文物主要是陶类,日照黑陶高柄镂空蛋壳陶杯,无釉而乌黑发亮,胎薄而质地坚硬,其壁最厚不过1毫米,最薄处仅0.2毫米,重仅22克,其制作工艺之精,堪称世界一绝。黑陶是龙山文化的典型代表物,又称为“标准黑陶”,体现了一种单纯质朴的极致之美,具有极高的艺术性,在中国工艺美术史上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被世界考古界誉为“4000年前地球文明最精致的制作”。

一、日照黑陶发展脉络

日照黑陶因其独特的历史底蕴和精湛技法享有较高的声誉。早在上世纪70年代,日照黑陶就已经处于较高的历史地位,这种优势一直保持至今。但日照黑陶行业至今还没有走出后继无人的困境,行业前景令人担忧。

日照黑陶能从众多制陶产地脱颖而出,得益于70年代国家组织国内外的专家教授对日照遗址的发掘工作,为了配合遗址发掘工作,日照县集中了近百位民间制陶艺人参与出土文物的复制和研发。在这段期间,日照传统技法和制作工艺得到了广泛发展和交流,打破了长久以来的家族式传承模式。专家教授的陶艺理论和民间艺人的传统工艺完美结合,日照黑陶随处可见大家手笔,国际、国家奖项斩获无数,迎来了日照黑陶产业的黄金十年。

黄金十年中,日照黑陶艺人拥有做不完的订单,于是大多艺人迷失其中,一味地单一化订单加工生产,逐渐遗忘了技术创新,传统技法逐渐被抛弃,除了个别老艺人、老工匠外,没有人察觉危机的到来。伴随改革开发的大潮,日照黑陶失去了往日的辉煌。因体制弊端及产品严重同化、质量不过关而日渐式微,国有黑陶企业纷纷破产,专家教授先后离开,一时间日照黑陶跌入低谷。

就在日照黑陶整体跌入低谷的时候,那些老工艺人和老匠人经营的家庭作坊,以艺术黑陶和高仿市场支撑起了日薄西山的日照黑陶招牌。近年来,黑陶产业与灰色经济紧密相连,催生了巨大的礼品需求,支撑了空前繁荣、兴旺的艺术黑陶市场。但在浮躁、急功近利且失去规范化的时期,这个看似已然勃兴的市场正在被异化并走向畸形。其滋生了大量的仿品、赝品、劣品,批量生产了鱼龙混杂、良莠不齐的大师及伪大师们。这一切正在导致日照黑陶艺术文化和传统手工技艺的衰退。

二、日照黑陶传人培养教育方式的变化

日照在明清时期共有26个以窑命名的自然村落,以制作土陶器为生的村落多达100多个,并且直到80年代,土陶器一直是日照最主要的手工支柱产业。日照制陶艺人生产主要是生活器皿大者缸瓮,中者钵孟,小者瓶罐,颜色多为青黑色、银白色,其中青黑色土陶器相比其他原色土陶器更为坚固实用。这个时期人才的培养方式多以村落拜师学艺为主,作为日照的重要手工艺支柱产业,并不存在传人困境。

70年代后,由于政府文化部门的支持,日照黑陶技艺的研究已渐臻顶峰,带来了日照黑陶的黄金时代,但却开启了日照黑陶传人的衰败序幕。在生产上,实用性生活器皿多被装饰用工艺品取代,并且出现了分工合作,不再需要完整地掌握日照黑陶技法,不需要进行系统的学习,拉坯、雕刻、打磨、烧制,只要会一样就有工作。结果完整的日照黑陶传承模式被中断,并且伴随订单式生产,追逐利润,很多生产实用性器皿必备的工艺流程被抛弃,日照的传统黑陶技法遭受到严重破坏。知名传承人从民间艺人转变成为专家教授,日照民间年轻制陶人纷纷转拜专家教授为师,重理论轻实践的风气弥漫日照制陶从业人员。一时间,近千人的国有制陶企业能独立从事黑陶研发创作的不足几十人。

90年代,改革开放的大潮来临,日照黑陶因订单式加工生产造成的弊端显露出来,产品严重同化,实用性不强,没有创新能力,假劣黑陶的盛行最终成为压倒黑陶产业的最后一个稻草。国有制陶企业破产,黑陶艺人因无法独自完成黑陶制作工艺不得不转行。伴随着专家教授的离去,日照黑陶传承的重担又一次压倒民间艺人身上,老工艺人和老匠人经营的家庭作坊成为日照黑陶传承的最后希望。

2000之后,日照黑陶逐渐形成了大师和小家模式,所谓的大师就是全面精湛掌握日照传统黑陶工艺的艺人,他们牢牢地占据高端艺术品的市场。所谓小家就是不出名黑陶艺人,他们通过生产低端工艺品或者实用性黑陶产品生存。无论大师还是小家都面临着后继无人的困境,日照黑陶过度透支市场的恶果基本上要小家来承受。不管是大师还是小家基本上只剩一条路可以走,那就是尽量说服亲朋参与黑陶的传承。

三、对于日照黑陶传承现象的探索

日照黑陶传承的困境一方面是自身传承出现了问题,另一方面是政策的过多干预,造成了虚幻的繁荣场景,透支了未来市场,剥夺了日照黑陶的正常传承。伴随着国家新一轮的文化产业政策,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的出台,这种过多干预民间传承的现象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不然国家的政策不但不能保持民间传承,反而从根本上加速民间艺术的消亡,如果投入了大量扶持资金最终造成这样的结局,无疑是令人遗憾的。

日照黑陶文化的根本在于传承和创新。而文化传承和创新必须有传承人和市场。没有传承人的文化只会消亡,没有市场的文化也会消亡。日照黑陶的市场从一开始就是实用性生活器皿,其次才是艺术品,对于传承人来说就是先生存才能创新。(转第页)(接第页)而国家政府过多的干预造成的后果就是作品价值脱离市场价值,严重虚高不下。短短几年,年轻的日照黑陶价位就步入奢侈品的行业,这是不利于日照黑陶传承的。

四、日照黑陶传人模式的探索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教育培训最终应该由市场决定,由传承人自发实行,培训要做到实用和长久,政府应该做的是政策的监督者和观察者,不应过多地干预参与。例如,黑陶技法并不适合在中小学课堂举办,因其制作工具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也有很多大学想引进黑陶技法,结果最终变成了理论课,这就说明培训必须遵循市场和传承的意志。

传人最佳培训开始时间段是15至18岁,也就是高中生,基本上25岁出徒。日照目前采用的都是假期培训方式,从高中开始到大学毕业,培养传人虽然很漫长,但是效果确实最佳的。相比之前,传人的基数有所增多,并且这些传人的素质和眼光更高,为了防止他们重蹈覆辙,一般师傅按市场价回收年轻艺人的产品,压在自己的手中不投放市场。毕竟透支的黑陶市场不应由年轻一代承担。这样的培训起到了一定的保护和成果。

现在各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举行培训班的情况非常普遍,但是大部分都是在政府扶持和鼓励下举办的,盈利性很强,基本出师的速度很快,徒弟借师傅名气透支未来的情况也很普遍,这些都背离了政策的初衷。政府额扶持和奖励应该深层次的考虑制度完善,而不是仅仅停留在奖励阶段。例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人培训班的合理化,按照教育法,没有教师资格证的民间艺人不允许开办培训班;部分培训班假借民间艺术培训高价培训;部分艺人拿国家奖励参加各类研修班镀金派师,而不是用于传承。这些都是有待完善,仅仅是鼓励和扶持的话,可能适得其反。

结语

黑陶最初的出现,完全是为了生活的需要,制作艺人将自己的想象付诸陶塑,其灵感来源于艺人对美与丑的感悟,是长期劳动中必然的创造。在造型上简练、概括。在烧制上,普遍采用高温密封窑烟渗入之法,使其外表达到了毛光、乌光、漆光的要求。随着时代经济的发展,人们对美的认识增强,黑陶由原来的生活用品中的盆盆罐罐逐渐演变到装饰等工艺品,式样繁多。加之政府文化部门的支持,使得人们将黑陶带给世界原始的初衷在逐渐的遗忘,其实黑陶传承只要回归初衷就可以了。

日照制陶历史悠久,技法精湛,传承自成体系。伴随时代的变迁,生产方式的转变,陶器产品及传承方式也在不断地转变,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在时代的大潮中,传承和创新成为传统工艺的生存根本,而传承人的培训和市场的定位决定日照制陶未来。国家的文化产业扶持政策,需要遵循传承的规律以及市场规律,否则扶持和鼓励有可能加速传统工艺的消亡。传统制陶工艺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一部分,传承和创新是每一个制陶人必须背负的责任和使命。

篇(7)

“非遗保护,人人参与”是2010年中国第5个“文化遗产日”的活动主题。一方面它表达了国家行政部门对组织和引导全社会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的重视,另一方面也凸显出当前“非遗”保护缺乏社会力量有效支持的尴尬。自引入“非遗”概念以来,短短几年,我国已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近87万项,其中被列入国家级“非遗”保护名目的约1400项,成为拥有世界级“非遗”项目大国之一。但是,在申报热潮的背后,是大量“非遗”项目和传承人的流失。据报载,60年间,我国传统剧种损失了三分之一,消失的舞蹈类遗产超过20多年前统计总量的三成。①事实证明,大量“非遗”项目传承链条断裂的趋势已日趋明显。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要弘扬中华文化,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作为民族文化传承的重要社会力量,高等艺术院校对繁荣发展民族“非遗”文化负有强烈的历史责任,必须从人类文化遗产可持续发展的高度,肩负起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创新发展的历史使命。下文将从责任(必要性)与路径(可行性)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高等艺术院校具有传承“非遗”的天赋职责

全球化趋势承载了经济一体与文化多元两个重要特征。伴随全球化浪潮席卷而来的,是以信息技术革命为中心的高新技术的迅猛发展,是学科知识的快速更新,是文化形态的多元共生和互相渗透。民族在某种意义上,也是一种文化概念的表述。一个民族如果没有自己独特的文化,那么民族的精神实体将荡然无存。而“非遗”正是民族文化里最核心、最本质的东西,虽然是无形的,但是它对一个民族的意义却非同寻常。作为文化传承最为重要的力量之一,作为新文化、新思想、新信息聚集的前沿阵地,高等艺术院校必须充分认识“非遗”文化的现实意义和重要价值,在保护、继承的基础上创造、弘扬新时期民族文化的辉煌。

(一)当前“非遗”传承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呼唤传承方式的变革。

“非遗”在现代社会潮流下的式微,与“非遗”固守传统的单一传承方式有着密切关联。当前“非遗”传承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缺少科学的传承体系。

“非遗”是以人为第一要素的活态文化,主要依靠人类的口传心授才得以代代相传,因此,对传承人的发现、保护与发展是“非遗”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为保护这些活态文化,政府制定了国家级、省级传承人的认定和管理办法,但是对于如何延续这些传承人却没有标准的模式可供参考。民间的传承方式以血脉相承、族内相传为主,传承对象的选择、考察局限于较小的范围和简单的方式,与“非遗”庞杂的学科体系相比,传统传承方式缺乏科学、完整的体系支撑。

2.缺少必要的人才储备。

政府在不断地加大对“非遗”保护的投入,如资金、政策,但是,对“人”的投入仍显不足,而“人”正是传承的基础。比如“非遗”项目原始资料的收集、整理、汇编,需要大量的具有一定专业素质的人来完成;“非遗”的宣传、推广、传播与发展需要具备专业技能的人来实施。资金和政策的投入是显性的,对改善“非遗”传承人的生活条件有立竿见影的效果,而对“人”的投入却是隐性的,虽然短时间内难以彰显其效,但确是潜移默化、不可或缺。而当前,更为急迫的问题是,“非遗”项目传承人普遍年龄偏大,人才的培养没有跟进,人才储备严重不足,使得“非遗”传承后继乏人。

3.存在维持与发展的利益矛盾。

文化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适度的、合理的利用和开发有利于“非遗”项目的保护和传承。但是当前大部分“非遗”项目全靠政府津贴勉强支撑,维持尚可而发展无力,即使保住了眼下的这批“人”,“艺”仍有可能面临失传;有的在市场经济利益导向的作用下,以演代练、重商轻传,过多的商业活动干扰了传承人对于项目的钻研,开发过度而保护不足。维持与发展的矛盾也是生态文化与经济利益的矛盾,使二者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传承问题。

4.缺少必要的创新环境。

多数“非遗”持有者出于自身生存和家族发展的需要,会极力保持技法的私密性和经营的垄断性,因而,传承人对“绝技”、“绝艺”或“绝活儿”密不传人,缺少美术工作者和工程师对其创作及工艺的交流指导,虽然有一些工艺口诀,但是缺乏科学系统的理论探索,致使部分工艺美术的表现形式陈旧老套,缺乏时代气息,市场萎靡。

(二)高等艺术院校在“非遗”保护中的责任担当。

据教育部2008年统计数据,全国共有普通高等学校2263所,其中艺术院校80所,另有开设艺术相关专业的院校在千所之上。作为艺术教育的高等学府,它们以艺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引领文化为主要职能,成为文化传承与交流的中心,在知识创造和传播的过程中悄然影响、改变着社会的文化形态,在保护传承“非遗”文化方面,更是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和无可推脱的使命。

1.艺术院校在“非遗”保护中具有独到的优势。

其一,具有完整的教育体系。保护文化最好的方式是通过传播文化、发展文化,促使大众接受文化、融入文化。保护“非遗”,保护传承人的最终目的是传承和发展。高等艺术院校具有完整的教育体系,可为“非遗”保护提供体系支撑。

其二,具有良好的创新平台。“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艺术院校具有多学科相互交叉、相互影响、渗透整合的优势,能够从不同的学术视野、研究视角开展研究,这是其它研究机构难以企及的。

其三,具有突出的地缘优势。受区域经济和文化的影响,“非遗”具有鲜明的区域特征,充分反映了特定地域文化影响下的社会群体的艺术特性、审美情趣和价值观念。艺术院校扎根于地方,生于一方水土,养于一方水土,针对地方的文化资源具有近水楼台的科研优势。

其四,具有优厚的人力资源。艺术院校不仅学者云集,学生也是宝贵的人力资源。艺术专业的学生经过高考的选拔,不仅具有一定的专业基础,而且在学习锻炼的过程中提升了综合素质、专业素质和创新创造的能力。

天时、地利、人和的交融,给予了高校艺术院校从事“非遗”传承的无限自信,也使得高校具有了“非遗”人才培养的天然使命。但是,也有一些源于自身的制约因素阻碍了艺术院校在“非遗”保护中的作用发挥。

其一,认知观念的滞后。我国当代高等艺术教育起步较晚,深受西方十八、十九世纪“学院派”教学体系的影响,西方视觉价值体系的文化方式占据了重要地位,甚至产生了“西方文化中心论”的观点。在这种教育环境的影响下,高校在进行教育教学的过程中,往往会出现注重外来文化而忽视本土文化、注重强势文化而忽视弱势文化、注重书本文化而忽视民间文化、注重整体文化而忽视区域文化的误区,在文化的时代性与区域性的关系上,出现了矛盾。

其二,师资力量的不足。大部分艺术教师并未接受过系统的“非遗”知识学习,很多高校开展“非遗”传习是以聘请代表作的自然传承人为基础的。而这些传承人有的年事已高难以从事教学活动,有的囿于文化水平而不具备基本的授课能力,导致了进行传习活动的师资力量严重匮乏。

其三,价值取向的偏移。在价值认知上,高校对“非遗”传承缺乏足够重视。对于“非遗”文化传习,有的师生认为是“过气”文化无需倡导,也有的师生认为是民间技艺何必钻研,对其文化价值缺少尊重和重视。另外,功利教育的影响还致使大学生在艺术创作时往往会出现思想狭隘、品位世俗、技术单一、脱离现实生活的弊端。

其四,评价体系的缺失。长期以来,艺术教育的考核评价体系存在重专业轻文化、重书本轻民间、重技巧轻理论、重课堂轻实践的现象,导致部分师生人文素质及理论基础较为薄弱,知识结构单薄而难以开展深层次的研究。而且,“非遗”传习活动在大部分艺术院校还没有纳入正常的教学课程体系,评价标准、认证体系的缺失不利于“非遗”的保护传承。

二、艺术院校进行“非遗”保护的实现路径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针对教育改革发展的战略主题,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推进素质教育是教育改革发展的战略主题,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的时代要求,核心是解决好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的重大问题,重点是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着力提高学生服务国家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和善于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针对人才培养的体制改革,指出要“更新人才培养观念、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教育质量评价和人才评价制度”②,这些都为我们进行“非遗”人才的培养提供了新思路,即在“非遗”人才的培养上,也必须遵循教育规律和人才培养规律,更新人才培养观念,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实现“非遗”人才的可持续性发展。

(一)更新人才培养观念,积极探索“非遗”传承人才培养的新思路。

“培养什么人”和“如何培养人”不仅是确定办学方向的前提,而且是解决“非遗”传承人培养问题的核心。在“非遗”传承人才的培养理念上也必须强调以人为本,构建“艺术教育与传统文化相融、传授知识与培养能力结合、专业实践与服务社会相结合”的人才培养思路,为“非遗”保护、地方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积极输送大批优秀的艺术人才。

1.以本位回归促艺术教育与传统文化的相融。

民族传统文化是艺术行业蓬勃发展的“根文化”,任何一个国家和民族当下文化的发展,都是在传统基础上的传承、变革与创新。作为数千年来文化没有割裂的民族,中国的传统文化具有顽强的生命力。如果背离传统,就会迷失方向、丧失根本。文化本位的回归就是要提升高等艺术教育的人文自觉,在教育的知识体系中反映本土文化遗产的丰富性和文化价值,对丰厚的传统文化进行科学梳理、深入挖掘,积极研究和探索新形势下“非遗”保护工作的新特点、新任务、新方法和新途径,让学生们在博大精深的“根文化”中充分汲取艺术创新的养分,使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得以传承,并不断发扬光大,为德艺双馨的“非遗”传承人才的培养奠定思想基础。

2.以人尽其才促传授知识与传习能力的结合。

当代传习教育必须树立多样化人才观念,尊重学生个人选择,鼓励学生个性发展,不拘一格培养人才。基于“因材施教”的原则,“非遗”传习可采取“菜单式”培养计划,加强学生的兴趣引导工作,围绕两个课堂建设,有计划地聘请传承人作为第一、第二课堂教师,有组织地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传习活动,强化学生民族精神、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培养。此外,应建立并不断完善“非遗”传习基地,邀请民间艺术大师、专家学者、专家教授举办民俗文化讲座,组建学生民间文化社团组织,组织传习竞技活动,通过提供活动场所、给予经费支持、聘请指导教师等方式,最大限度地为学生提供接受“非遗”文化教育的机会,为学生们提供自由选择的发展空间,为培养具有创新开拓精神的“非遗”人才奠定能力基础。

3.以学以致用促专业实践与服务社会的结合。

社会既是学习实践的载体,又是“非遗”传承与展示的平台。结合传统节假日、纪念日活动,有针对性地组织专业实践活动,增强学生传承“非遗”、服务社会的意识,提高学生运用学科知识进行实践和创新的能力,推进教育教学与社会生产、地方经济发展紧密结合。一方面,积极搭建校外实践平台。与社会行业组织共同建设实习传习基地、社会实践基地和就业创业基地,实现教学实习、社会实践和毕业生就业“三基合一”,大大提高资源的有效利用。另一方面,面向社会开展实践活动。“非遗”传承要与地方政府紧密合作,围绕政府规划策划、组织专业实践活动,借助公开展览和媒体报道达到民众宣传的目标。实践活动既能为学生的专业技能锻炼提供平台,又能满足政府宣传地方文化、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服务社会的过程也是艺术院校把握行业动态、适应市场需求、融入社会发展的过程,为培养社会适用的高素质的“非遗”艺术人才奠定坚实可靠的社会基础。

(二)优化教育教学体系,努力打造“非遗”传承人才培养的新模式。

1.优化专业设置,创新课程体系。

艺术院校应紧紧抓住教育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的历史机遇,积极拓宽学科专业方向,加强公共平台的人文通识教育课程、民艺教育课程与专业教育课程的相互关联、相互配合、相互渗透、相互促进,构建灵活、连贯、系统的课程体系,并通过这种整合与优化使得“传统文化基础”、“艺术理论”、“专业基础”、“专业技能训练”、“公共选修”等课程群相互连接,相互支撑,形成从文化基础知识、传统艺术表达、现代艺术思维到实际操作的多层次的专业训练体系。新体系有利于改变原有教育体系中“传统”与“现代”相互割裂、“人文”与“科学”泾渭分明、专业局限突出的现象,还有利于突破学科藩篱,促进文理融合,理顺专业的关系,提升传习实效,既能彰显学校教育特色,增强创新优势,也能促进“非遗”保护走进现代科学的阵营。

2.适应传技要求,改进教学形式。

“非遗”传习活动与常规的教学要求不同,相较“言传”,更侧重于“身授”。这就要求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尤其注重学生动手实践能力和文化综合素质的培养。实践证明,“体验式”教学形式的适用有利于“非遗”传习,即根据学生的认知特点和规律,通过呈现或再现还原原有的“非遗”情境,使学生在亲历的过程中理解并建构科学知识,拓展实践能力,产生文化情感,提升创造意义。“体验式”教学是“以人为本”的教学观,注重学思结合、知行统一、因材施教,它在传习活动中的应用不仅仅使学生可以经由生动的教学形式而获得知识,还在于促使人从辩证发展的角度去认真考量生命的意义和文化的价值。它的意义还在于一是“以学生为主体、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理念有利于对每个学生的潜能进行开发;二是鲜活生动的实践载体有利于知识灵活运用和动手实践能力的培养;三是学生主动参与、自觉实践、合作交流的学习方式有利于提高学习的兴趣,增强自主学习的能力;四是民主、平等、互进的师生关系,有利于帮助学生形成敢于质疑、勤于实践、勇于创新的学术精神,完善健康人格。

3.依托科研平台,培育创新人才。

若要保护好民间文化的多样性,就必须重视其在现代城市中的创新发展。艺术院校要依托科研平台,致力于研究“非遗”保护领域中的应用与理论问题,促进“非遗”在当代社会的文化传承。一是大力加强高校“非遗”研究基地、研究所建设,筑巢引凤,凝聚优秀人才,尤其要吸纳经验丰富的老艺人加入传承研究。二是鼓励教师将当代艺术的新知识、新理论和新技术充实到“非遗”的创新传承之中,寻求民间文化元素在现代美术、设计、音乐、舞蹈等诸多艺术形式中的重生。三是整合社会力量,构建校企联盟,共同开发研究项目,在提升“非遗”传承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同时,实现经济开发、文化价值与文明传承的共赢。四是开展专项活动,以深入有效的传承研究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服务、信息咨询和决策参考。

总而言之,“非遗”传承的精髓在于以“人”为主导因素的文化的传承,艺术院校传承的不仅仅是“非遗”华丽的外表,更是其深沉的内涵,是民族的文化基因,也是民族的未来。《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实施的十年,必将是高等教育腾飞发展的黄金时期,艺术院校必须紧紧抓住这个战略机遇,力争把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学术研究等工作积极主动地融入“非遗”保护传承的伟大工程中,践履神圣职责,探索传承途径,完成本位回归,建设中华民族的精神家园。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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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3115(2012)02-0061-03

一、引言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历史长河中一朵绚丽的奇葩,是传承和赓续古老文明的精神脉络。作为国家首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项目,兰州鼓子的传承与发展却仍处于自然留存状态,传统的“口传身授”方式随着老艺人辞世和人才断层陷入困境,资金不到位以及保护意识落后更迫切地要求清晰的保护思路、强力的组织模式和有效的实施办法出现。然而,根据相关调查资料显示,作为当前兰州鼓子保护工作中的集中力量,传承艺人、民间组织和政府部门三方却因“政见不同”而相互猜忌、埋怨与冲突,从而对保护工作产生滞后影响甚至破坏现象,最终导致原本就无人问津的兰州鼓子更加雪上加霜。资料还间接显示,各方力量间的矛盾以及源于矛盾而产生的不作为、逆作为现象是目前兰州鼓子保护工作难以推进的主要原因。

基于协调合作对兰州鼓子保护的重要性,本文以兰州鼓子保护过程中的协调与冲突行为作为切入点,试图通过对原始博弈行为的解析,构建兰州鼓子保护力量的有效合作方式。

二、保护过程中的双重博弈

兰州鼓子保护过程中的参与者包括掌握兰州鼓子演艺技艺的民间艺人、由民间艺人组成的民间演出团体、自发组织、各级政府单位、其他社会职能部门以及媒介等方面。源于自身利益驱动,各方力量在保护过程中进行策略思考并在力量行为间形成互动性。然而,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公共供给和公众参与性质,政府行为在整个保护过程中担任主导角色。民间艺人层面因对文化遗产本身的原始持有和“技术垄断”自发地成为主力,其他行为均在其两方的基础博弈上进行补充作用。另外,政府层面和民间艺人层面内部又形成了保护过程中的第二重博弈,涉及遗产保护的各级政府间策略互动、艺人间以及艺人与组织之间的行为互动成为其主要表现。

(一)以政府层面与艺人层面为参与人的博弈

假设在兰州鼓子保护过程中只存在政府与民间艺人两个参与角色,并且对政府和民间艺人的性质进行收拢定义(即剔除或集中差异性的代表其层面所有的特征);结合调查所体现的情况,将参与人在保护过程中的努力水平或行为水平简化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借鉴约翰・纳什关于“非合作博弈”的设计模型,设计如下非零和结构的博弈。??

当艺人采取“作为”策略时,如果政府同样采取“作为”,双方的收益均是“1”;若政府采取“不作为”时,艺人的损失为“-2”,而政府收益为“0”;当艺人采取“不作为”策略,如果政府同样采取“不作为”,双方的损失均为“-1”;当政府采取“作为”时,艺人收益为“0”,而政府损失为“-1”(如下图)。从中可以看出,保护行为需要双方一致积极作为才能达到最高效率。

将假定条件部分放宽时,如参与人的数量和内部特征的限定,多个角色的介入和作用必然更要求行为主体的一致积极作用才能达到保护工作的最高效率。同时,在实际的行为活动中,双方的策略变量(行为水平)也有更丰富的含义,并且由于行政力量和民间力量的悬殊,双方的变量难以在一个水平上讨论,但整体的体现态势是不变的。

从实际调查情况来看,双方目前的策略决定保持为(-1,-1),即在保护过程中基本均“不作为”。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民间艺人认为政府在保护经费和政策推广等工作中的实施状况不佳,尤其是将地方政府未落实国家政策规定内容视为“不诚信”行为,因此而采取“拒绝配合录音、演出及积极传承等行为”(实施上也无条件产生相关行为);??政府则希望民间艺人在既定政策下“做出成就,产生效益”,促使其在经费争取和政策倾斜方面更有力量,但受现有的兰州鼓子本身性质和艺人能力、外部环境等多方面的影响,政府则采取了“不作为”策略,或者将经费用于其他经济效益较快、较明显的项目,或者在政策倾斜方面不愿“白忙活”。??

(二)以政府或艺人为个体参与人的内部博弈

在政府层面和民间艺人层面内部,个体之间的博弈行为是第一重博弈行为的内生性影响因素,内部力量的不一致导致外部策略的不统一,往往更易使整体行为倾向于低效率方向。

其一,在民间艺人层面内部,艺人个体由于长期的分散从艺行为和组织内部的利益分配标准不一,个体与个体间的博弈行为由此而生。假定将民间艺人层面内部的个体分类为受国家津贴的艺人与未受国家津贴的艺人两类,那么,只有当两类艺人均选择作为时才可达到最大的效率,但现实中却以(1,1)解和(0,0)解此类差优解较常出现。

其二,由于上级政府与基层政府在保护过程中的权责和对最终效果作用的权重不同的“利益给予”的特殊关系和其他行政原因的左右,造成了两级组织之间的博弈行为。上级政府的积极政策能够激发基层政府的积极执行行为,又容易使基层政府以“兰州鼓子濒危所需”为项目目的进一步争取利益;同样,基层政府的积极政策既能得到上级政府的赏识而获得利益,也容易因“拯救兰州鼓子效果良好”而减少经费与相关政策倾斜。如此,双方在权衡彼此的行为中进行策略安排。

(三)原因解析

1.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环境

兰州鼓子的整个保护过程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各方力量对彼此环境、共同利益、生成条件等均不了解,或双方的了解存在严重的非对称性时间,从而使各方产生博弈。就政府层面与艺人层面来讲,“艺人对自身应得利益并不清楚,政府对民间状况很不了解”是双方相互博弈的主要原因。调查发现,兰州鼓子艺人多为农民,对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津贴、扶持政策均不了解,对政府“不作为”的消息大多源于其“听别人讲”或“大家都这么说”,没有明确的信息来源;政府也对民间力量的参与和作用发挥很不认可,“不清楚艺人唱鼓子为什么要钱”,认为“老艺人比较保守,不懂创新”。双方在对彼此不了解的情况下,主观臆断彼此的行为及意识原因,从而陷入较大的埋怨和冲突之中。其他博弈行为的发生均源于对彼此的不了解及了解意识较低,由于农村原始的信息传播方式和农民自身文化程度??与维权意识的观念落后,以及各种调查的缺失和调查目标的难以实现,不可避免地陷于“无知”之中。

2.兰州鼓子的“非竞争”性

兰州鼓子作为一项在民间自生自展的文化艺术,本身并不具备任何经济收益;加之兰州鼓子的艺术特点和艺人们长久以来形成的“雅乐难于市井”的思想,使得兰州鼓子的保护与传承无任何收益。对艺人而言,保护与传承兰州鼓子的意识和行为仅产生于习惯与心中那份对鼓子的苦苦坚守,而无利益驱动;于政府而言,发展兰州鼓子毫无预期收入,投入兴趣极小。由此,效益成为兰州鼓子保护过程中各方力量关注的焦点,也是凝结各方力量的关键。只有在兰州鼓子能给各方力量带来收益时,各方保护力量才会在收益的驱动下而尽可能的保护兰州鼓子,使鼓子能在当今社会文化多样的环境中生存下来。

3.政府的关注偏好

文化保护的特殊性使得兰州鼓子保护所带来的收益并不是显性收益,不能以货币简单地量化,其收益总量要在社会发展的长期实践中才能体现出来,而兰州鼓子的“非竞争”性又更进一步作用于基层政府的关注偏好。基层政府在上级政府监管不力的情况下,不愿意将既定的政策和财政资金作用于兰州鼓子的保护过程中,而运用于一些易出政绩的项目和自己喜欢的文化项目上,从而使兰州鼓子的保护陷入无政策无资金的状况中。??

4.博弈方的信用缺失

兰州鼓子保护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和鼓子的“非竞争”性又导致了各方保护主体的信用缺失。在兰州鼓子保护这个特殊的市场经济中,从一开始就决定了博弈方的地位不平等:民间艺人为了坚守自己对鼓子的喜爱只能求助于政府,希望政府能对鼓子有更多的指导和更多的经费支持,为了得到这些指导和经费支持,民间艺人不会对政府的违信行为做出“惩罚”措施;而政府也从一开始就知道适量的违约行为将不会对艺人的作为与不作为产生任何影响。

三、原始双重博弈的调试问题

从以上博弈行为的分析中可得知,兰州鼓子保护工作的最优解在于各方力量进入某个协调框架内,即作为保护工作的核心力量,政府层面和民间艺人层面预期目标是一致的,并为此而进行策略互动与行为作用才能实现帕累托最优(较优)的均衡,以解决当前保护工作中双方“不作为”的困局。然而,民间艺人与政府之间的现实特殊情况决定双方协调博弈框架的构建基于对原始双重博弈的调试。从调查中了解到,多数民间艺人和基层政府之间的误解与矛盾较深,认为基层政府作为上级政府的执行力量完全丧失信誉和执行意图;而政府则认为对方“食古不化”,在创新开发与长远发展等方面难以沟通,因此而使得双方协调沟通的意愿丧失。在极少的试图性对话与协商活动以及意向性调查中,双方都表示不愿直接与对方对话。民间艺人慑于政府权力的强制和极低的利益关联,在感情和现实考虑中都不愿主动反映,政府层面则以“无效率、无结果”表示难以“面面俱到”。

篇(9)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是“非遗”项目实践者和载体。保护好非物质文化遗产重点是要实现好对传承人的保护。这些个体或群体目前的生存状态如何,直接关系到以口传心授的方式得以传承和延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为此,我们开展了吉安市国家、省、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生存状态调研,力图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在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冲击下的真实生活,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1 吉安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生存现状

目前,吉安市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代表性传承人1人,有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代表性传承人24人,有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代表性传承人89人。其生存现状和结构构成如下:

(1)从年龄构成上来看,传承人年龄普遍比较大。80岁以上的有8人,占8.9%;70~80岁之间的有24人,占26.9%;60~70岁之间的有21人,占23.5%;50~60岁之间的有15人,占16%;40~50岁之间的有14人,占15.7%;30~40岁之间的有1人,占1.1%;30岁以下的无一人;离世的有6人,占6.7%。从这可以看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绝大多数为中老年人,40岁以下的仅有1人,而且有一部分传承人体弱多病,健康状况恶化。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面临着年龄老化,后继无人的严峻局面。

(2)从职业构成来看,绝大部分传承人为农民。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中农民有52人,占58.4%;公职人员有29人,占32.5%;自由职业者有8人,占8.9%;绝大多数传承人为初中及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农民群体的“非遗”传承人主要经济来源以种地为主,由于生计所累,大多没有时间和精力开展非遗传承与保护,有些年龄虽然比较大,但仍要下地务农,维持生活。公职人员由于有工资收入作保障,衣食无忧,大部分能够开展非遗传承与保护活动。自由职业者则大部分以打工收入为主,只有极少数以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工作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

(3)从家庭年收入来看,大多数生活困难。仅以吉安县为例,截至2013年底,吉安县共有省、市、县非遗传承人16人。从家庭收入看,年人均收入高于3000元的有6人,仅占37.5%;低于3000元的有10人,占62.5%,其中低于2000元的有5人,占31.25%。大部分传承人生活困难,入不敷出。全市80%以上的传承人希望政府给予资金支持或能长期得到上级部门适当的生活补助。

(4)从培养接班人情况来看,有部分传承人找不到接班人。培养了接班人的有83人,占93%;没有接班人的有6人,占6.7%。现代娱乐方式和人们追求享乐的现代物质生活使得部分传统非遗项目因不具有较大的经济价值和受众群体,无法形成广阔市场而少有学徒。还有的非遗项目劳动强度大,年轻人怕吃苦不愿学。

(5)从举办企业或机构情况来看,大多数没有建起自己的传承机构或利用传统技艺产生经济效益。拥有传承机构或创办企业的有17人,占19.1%;没有传承机构和企业的有72人,占80.9%。由于传承人大多数为农民,学历低,传授能力不高,没有自己的传承机构,又不善于利用现代传媒如网络、电视、视频等进行宣传,吉安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进行技艺传承大多数局限于本地狭小的范围,传播范围小,传承效果不好。这就使得一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着既不能产生社会效益,更不能产生经济效益的窘境。

(6)从各个不同门类传承人的传承经济效益来看,传统技艺类传承人境况较好。这类人员有家传技艺在手,忙时务农、闲时务工,家庭经济结构多元,一般生活较普通农民富足。例如,吉安薄酥饼,因为创制时间久,生产厂家较多,又有吉安月饼“香、甜、薄、酥”的特色风味,早已融入吉安市八月十五中秋节的民俗中,不仅节日期间有大批薄酥饼上市,平时也有这一传统糕点出售,甚至远销北京、香港等地。青原区东固畲族乡的刘氏家族创立东井冈华艺雕刻工艺厂,其产品已经远销福建、广西、广东等省。而民间文学、传统舞蹈、传统体育等不能带来经济效益类的传承人生活状况相对较为困难。

2 吉安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后继乏人成因分析

随着社会变革、经济转型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巨变,文化生活也日趋多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受到越来越大的冲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后继乏人的矛盾越来越突出。这其中既有非遗自身难以传承性的原因,也有客观的社会环境变化因素。根据调研分析,传承人濒危状况主要有以下成因:

(1)新型工业化城镇化的加速推进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导致大批青壮年“非遗”受众群体转移流失。近年来,随着吉安市工业化城镇化的加速推进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大批青壮年劳动力都向沿海发达地区和本市城镇流动转移,许多非遗项目的表演者及传承人也带着对城镇物质生活的美好向往,纷纷外出打工或外出经商寻求发展,不少人长年不归,有的还迁移到沿海或本地城镇生活。留守在农村的大多数是老幼病残的人,他们一方面要耕作好自己的田地,一方面要照顾自己和留守儿童的学习和生活,有的还是带着疲病之躯在农村坚守,根本没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学习、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

(2)人们生活方式和思想观念的深刻变化导致一些传统技艺和文化被遗弃。随着全球化、信息化的加速推进,人们的生活方式、思想观念、价值取向和审美观念也发生了深刻变化,形成了新与旧、传统与现代等多元并存的道德文化与价值观念交织碰撞的新格局,也形成了文化消费多元化的新格局。新一代青年更热衷于追求日益多元化的物质生活和现代精神文化生活,逐渐被“异化”,对民间传统技艺和文学艺术逐渐失去兴趣,脱掉了传统文化服饰,换上了流行文化装,成为现代物质文明的奴隶。电视、网络、手机等新的文化传播方式和多元化的现代精神文化生活也让传统非物质文化受到强烈冲击,年轻人更热衷于玩微博、微信、游戏等,热衷于网上淘宝购物,运用现代科技产品消遣娱乐生活。传统文化在现代物质文明、商业文明及科技文明的冲击下,不断被蚕食消亡。

(3)政府资助力度不大导致传承人难以把主要精力放到开展非遗传承与保护工作中来。目前,国家、省、市虽然都设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但主要用于开展非遗传承活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人只有国家级项目传承人才有1万元补助。大多数传承人在生活困难、缺乏稳定收入来源的情况下,只能把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放在维持自身和家庭的生存上来。市、县两级均没有建立专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乡、村也没有多少传习所,少数简易传习所,传承硬件也较差,无法满足传承培训需要。加上传习资金得不到保证,传承培训场所设施及传习资料购置经费缺乏,开展工作困难重重。

(4)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社会地位不高导致无法吸引年轻人从事非遗传承与保护工作。近年来,尽管我们高度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工作,每年都要利用“文化遗产日”组织开展大型宣传展示活动。但对传统文化遗产多半是利用大于保护,索取多于给予,缺少人文关怀,通常授一个牌,发一个证书了事。没有对非遗保护工作者特别是民间非遗保护工作者进行隆重的表彰和奖励,对掌握精湛技艺的民间艺人没有从经济和精神上给予实实在在的资助和支持。在传统文化日益边缘化的今天,很多传承人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和认可,没有因为从事这项工作而产生荣誉感和自豪感,有的甚至会产生失落或迷茫的情绪,年轻人更是对从事这项工作失去信心。

3 加快建立和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的长效机制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承载者和传递者。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目前面临的严峻形势迫切要求我们必须抓住核心,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着眼点首先放在对“人”的保护与传承上,加快建立和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的长效机制、政策措施和法律法规,营造尊崇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良好社会生态,建立起一个以代表性传承人为核心、科学有效的传承机制。

(1)加快完善法律保障。2011年6月1日,我国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但该法尚未涉及传承人的培训支持、传承人对非遗创新的奖励和经费保障等重要领域。地方政府应该根据该法加快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的地方性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对非遗法律保护进行细化、补充和完善。加大政府扶持力度,对非遗保护和非遗传承人的保护与支持做出具体的强制性规定。明确将非遗保护资金列入地方财政预算,设立市、县两级非物质文化遗保护专项资金,单独列出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非遗传承人,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增加相关预算。同时,在传承人培养、传承人认定、创新奖励、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做出更加具体明确的规定。

(2)加快完善生活保障。面对新型工业化城镇化的冲击,政府应有所担当,给予相关补偿,完善生活保障政策。对传习多年的老传承人应该按照传习年限给予补偿,让他们感受到国家的尊重和认可。对农民和老弱病残等弱势非遗传承人群体应出台特殊政策,提高最低生活、养老保险、医疗保障标准,省、市、县级政府应分别对本级传承人特别是弱势困难传承人发放生活补助,彻底解决其后顾之忧,保证他们有充裕的时间与精力开展传承工作。

(3)加快完善阵地保障。首先,免费为非遗传承人提供政府兴建的传习场所。市、县两级应当普及建设专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乡、村两级则应鼓励传承人利用现有乡镇综合文化站、农村文化活动室、农村祠堂开展传习活动,对于需要改建才能开展传习活动的危旧文化活动室、祠堂、社区文化中心或传承人利用自家住房改建为传习所的政府应给予一定补助,让每个非遗传承人都有一个发挥自己技艺和才能的平台和阵地。其次,支持非遗传承人开办传承机构。对于非遗传承人开办非遗传承机构和培训机构的,应给予大力支持,按照机构大小给予奖励补助。鼓励他们面向社会招收学徒,鼓励传承人带徒传艺,培养一批新型的非遗传承者,对于濒危传承项目或不能应盈利的传承机构政府还应按招收学徒的人数给予一定补助。再次,支持建设现代传播平台。鼓励文化部门或传承人个人开办专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网站,利用网络、微博、微信等现代科技手段,宣传传承人的技艺、绝活、事迹等。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出版社创办电子期刊,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传承人的宣传与研究,促进非遗研究人才涌现,切实提高非遗传承的传播力和影响力。

(4)加快完善产业保障。首先,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走向市场。鼓励传承人发挥自身优势,开办文化企业,发展文化产业,给予享受文化产业方面的相关优惠政策。鼓励传承人与民间资本融合,以自己的技艺技能入股,吸引民间资本进入非遗领域,支持民间资本结合文化旅游、民俗节庆活动等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展示馆、传习所等基础设施。研究制定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税收、信贷、融资、土地使用等方面的扶持办法。鼓励民间资本捐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助代表性传承人及学艺者,对企业捐赠非遗保护工作、非遗传承人的应予以免税或减税。其次,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融入社会。非物质文化遗产基于其民间性和地域性,只有入乡入土,走进“祠堂”,走进社区,紧接地气,深深地融入人们的日常生活,才能在广袤的民间土壤生根发芽,茁壮成长,发扬光大。应围绕开展生态文明建设,鼓励传承人参加本地原生态的民俗活动、节庆活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大赛,开展活态传承,创建文化生态保护区,不仅让人们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更要留得住文化。

(5)加快完善人才保障。一是拓宽传承人认定范围。坚持认定从宽、管理从严和国家省级传承人认定从严、市县级传承人认定从宽的原则,扩大非遗传承人的候选范围,对于市、县级传承人只要掌握了相关技艺、绝活即可认定;对国家、省级传承人则应具备技艺熟练精湛、具有权威性和影响力、传承谱系清晰等条件。将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列入传承人候选范围。二是完善传承人培养机制。建立非遗教育示范基地,将非遗技艺、绝活、民间文学、民间故事等编入教材,在中小学和职业技术学院开设非遗传承课程,推进非遗进校园活动;鼓励学校积极参与社会实践,开展多层次、多学科、多形式的活态教育培训。鼓励传承人和大中专院校教师走进农村祠堂、城镇社区文化活动中心,通过公益讲座、现场技艺传授,让更多的人了解传统工艺,逐步喜欢传统文化。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技艺档案库,对非遗传承人技艺进行完整录像归档,并以传承人个人姓名命名制作光盘进行传播或传习。设立专项资金,对学习非遗技艺的学生学费予以资助或减免,尤其对学习濒临灭绝非遗技艺的学生则给予全额资助或减免,加快培养一大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者和接班人。

(6)加快营造尊崇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良好社会生态。各级政府应以高度的文化自觉提升非遗传承人的社会地位、政治地位和经济地位。在政治上,应该大力推荐非遗传承人当选为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让他们参政议政,为非遗保护代言发声;每年定期召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表彰大会,对做出突出贡献的非遗传承人或参与支持非遗传承的其他个人进行隆重表彰,颁发非遗传承与保护突出贡献奖或“民间艺术家”荣誉称号。在经济上,对专职从事非遗保护传承人或其他个人,参照事业单位人员分级评定相应职务职称,对技艺精湛或有突出贡献的非遗传承人应可享受相应的政府特殊津贴。在社会生活中,定期组织传承人开展活态展示、定期交流、技艺比赛等活动。通过报纸、网络、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开设非遗保护宣传专栏,大力宣传代表性传承人,大力宣传社会各界参与、支持非遗保护的行为,形成全社会的价值认知,使各级非遗传承人在政治上有地位,经济上有保障,社会上受认同,努力营造尊崇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及一切参与支持者的良好社会生态,激发更多的青年人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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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1年起,百集纪录片《非遗传人·在中国》在面向全球华人观众的香港卫视以周播栏目形式连续两年播出,创造了该台纪录片栏目的最好收视纪录。作为一部以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主题的纪录片,《非遗传人·在中国》以100集的规模效应在传媒界和文化界引起了不小的震动,在2013年第二届中国西部(国际)电影节中荣获纪实类一等奖。节目成功的背后,我们看到的是创作者们对于纪录片纪实风格的不懈遵守和对视听艺术追求的精益求精;同时,更难得可贵的是,创作者们站在民族文化薪火相传的时间链条上,用一个个或闻名天下、或深埋民间、或口传身授、或浮沉百年的文明星火,点燃一个个普通生命的不普通光芒,照耀着传承人在生命历程中对“非遗”文化的执着热爱和纯真守望,话语真实,情感浓烈。节目避开为“呈现”而“纪录”的常态表达,在呈现精彩“手艺”的基础上,赋予内容更多的是人物在“守艺”中的命运和情感。是一部充满人文礼赞的影视纪录作品,以影像的名义还原了纪录片对人文追溯的责任和力量。

一、《非遗传人·在中国》的纪录意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华夏文明血脉中流淌着的“活物质”,传递着民族基因的原始信息和繁衍进化的时代烙印,是不可遗忘的民族记忆,也是不可替代的精神家园。然而,依靠口授和行为传承的文化遗产正在不断消失;许多传统技艺面临无人可传的尴尬局面,甚至走到了消亡的境地。在东北大兴安岭的群山之中,打猎和制作皮货曾经是鄂伦春族人的绝活,但这个马背上的民族如今还擅长传统狍皮活的是3位70岁以上的老人,而真正还能穿针引线的只有74岁的葛长云一人;在四川西部的羌寨里,曾经悠扬了千年的羌笛,如今只有78岁的龚代仁还会偶尔吹给小外孙听。在无锡惠山的泥人雕塑厂里,73岁的中国工艺美术大师渝湘涟,如今一直过着退而不休的生活,原因就在于还没有找到真正能够脚踏实地在这里捏泥人的好徒弟;在著名的艺术之乡——安徽黄山歙县,虽然这几年歙砚市场行情见涨,但是真正按照传统手工打造砚台的师傅却寥寥无几……正如云南西双版纳州文化馆馆长段其儒在接受采访时说:民间手工艺在地域上、在经济上以及在社会地位上,一度被市场经济边缘化,导致了很多民间手工艺者的流失;再加上社会对传统文化的过度轻视,造就了传统文化在当代社会的缺席。外来文化的侵袭和解构重组,又在很大程度上压缩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空间,传统文化已经陷入生存的困境。让人矛盾的是,没有市场效益的传统手工艺,吸引不来后来者的学习、继承;具有很好市场效益的传统手工艺,学习者趋之若鹜,然而却很少有人能够坚守技艺里最传统的精髓,为了经济效益,不择手段,甚至弄虚作假。

值得庆幸的是,自2008年成功举办第29届世界奥林匹克运动会以来,我国博大精深的民族传统文化开始出现前所未有的复兴趋势。越来越多的西方人开始关注中华文化——汉语、书法、功夫、茶道、瓷器……传统文化复兴成为民族崛起的重要表现。在中国文明与世界文明日益对话的时候,《非遗传人·在中国》的创作者用纪实的影像探寻精彩纷呈的民族文化,节目开播不久,《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正式出台,历史的巧合无声地说明了节目的历史意义和社会意义。可以说,在社会掀起一轮又一轮“非遗”保护热的浪潮中,创作者们用影像的形式打造了一场规模宏大的“非遗”大阅兵。在“阅兵方阵”中,来自各民族、各地区、各门类的“非遗”,为海内外观众呈现出了一场跨越时空的视听觉盛宴。

《非遗传人·在中国》的内容涵盖手工艺、饮食、方言、文字、戏曲、神话传说、地方音乐、民间舞蹈等,地域覆盖大陆各个省份以及香港和台湾,涉及汉、壮、苗、蒙古、鄂伦春、侗、羌、纳西、傣等近30个民族。如果把《非遗传人·在中国》的拍摄地在地图上一一标注、以点连线的话,可以发现,她实际串起了中国陆地版图80%以上的地区。而如果把拍摄时间放在中国24节气的时节划分图谱里,可以发现,在横跨广大地域的同时,她也飞越在季节书写的不同时间里。跨越之大,时间与空间的互动,都可以堪称是一次传播的新突破。节目中各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充分表达了各民族之间的区别和历史,也充分展示了各民族之间的魅力和活力,是一次中华多民族文化的优质影像传播。

二、《非遗传人·在中国》的创作情怀

作为一部纪录片,《非遗传人·在中国》以故事为主体,串起历史的同时更关注当下;以人物为对象,讲述命运的同时更体现尊严;以时代为诉求,传播价值的同时更弘扬追求。这样的人文观体现了《非遗传人·在中国》对人的终极关怀理念。基于这样的理念,《非遗传人·在中国》在人的主体纪实基础上,实现了对艺术创作的人文回归。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人类一种“活性文化”,相对于物质文化遗产而言,其最大的特点就是传承。人不仅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者,还是其传承者、拥有者和享用者。所以,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核心载体。然而,放眼当下电视媒体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纪录来看,更多的是着眼于探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手工技艺、经济开发以及由此产生的对民间文化的猎奇心理,当中缺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人文观的解读以及对传承人命运和情感的揭示,这其实有悖于传统文化的人文精神,也不符合电视纪录片人性关怀的传播理念。针对这样的现实,《非遗传人·在中国》的创作者们把目光紧紧锁定在“非遗”的主体——传承人身上。节目聚焦全国各地100位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他们中有蜚声中外的国家级工艺美术大师,如铜雕大师朱炳仁、蜀绣大师郝淑萍;有“深藏香闺人不识”的农村老头老太,如鄂伦春狍皮制作技艺传承人葛长云、傣族慢轮制陶技艺传承人玉南恩;有世代相袭的手工匠艺者,如廊桥制作技艺传承人黄春才、沈阳“泥人张”传人汤福祥;也有奔走江湖的“游侠剑客”,如云南“刀王”项老赛、大连核桃雕刻传人韩志耀……拍摄的选择不以人物的“名气”和“财气”相区隔,不以地域的“都市”和“乡野”相区别,也不以传承的“多数”和“少数”相比较,节目只注重对每一位传承人身上所继承的独特文化符号的影像诠释——每一个传承人都代表着一个文化符号,但是每一个文化符号下的传承人却有着截然不同的人生经历和当下生存状态,他们的故事有财富的、有清贫的、有得意的、有失落的……然而,每一种生命样式都是值得“尊重”的。镜头里,他们的诉说可以追忆一项绝世技艺的前世今生,可以连贯平凡生命的变化轨迹,还可以描绘时代变化的价值曲线。他们每个人都是文明星火的点亮者,除了“尊重”,他们比普通人更多了一份“敬仰”。

三、《非遗传人·在中国》的“守望”心

著名电视纪录片专家刘效礼曾断定:电视片成功的背后是真实;在真实的背后是纪实;在纪实的背后是人;在人的背后是观点。作为纪录片,无论创作背景如何,也无论传播途径如何,能够吸引和打动人的是要讲人道。人道即人性,人性是人们心中最容易引起共鸣的东西,这种共鸣可以穿透种族、民族、国家等不同文化差异的隔离。纪录片的意义不在于外表的宏大,而在于内在精神意义的宏大,真正的流露人文关怀是对本质挖掘和解读的体现。在100位的传承人中,不管境遇如何,也不管生活何样,他们的内心世界都有着一样纯真的理念,那就是对自己手中的那门技艺的热爱和执着,对于自己身上肩负的文化元素的传承和保护,他们说得最多的一句话就是:老祖宗的手艺不能在我手上给丢了。他们或者年长、或者年轻,而内心的责任使命却和古老的技艺一样每每都能打动我们。朴素的话语、真实的内心,这样真情实感地流露是纪实类电视片能够震撼人心和具有生命力的人文表达。

每一项真正符合标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都不可能以一个物质的符号(比如古琴乐器本身)独立存在,之所以称为“非物质”,即意味着那些无形的环境、抽象的宇宙观、生命观才更具价值。正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北京办事处原文化项目专员木卡拉在其《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我们的文化认同感》一文中所阐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遗产非常重要的资源,就语言、民间音乐、舞蹈和民族服装来说,它们都能让我们从更深刻的角度了解它们背后的人和这些人的日常生活。通过语言途径传播的口头传统和哲学、价值观、道德尺度及思考方式构成一个社会生活的基础。《非遗传人·在中国》以文化寻根为背景、以传人命运为主线、以技艺工艺为亮点、以传承精神为诉求,成功地揭示了中国各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所在和传承意义,展示了中华民族丰厚的人文财富,也向世界传达了中国社会尊重文化、敬畏文明的大国风范。让非物质文化遗产借助大众传媒走向更广大的人群,通过传播促进传承,并由此搭建一个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和保护、传承与创新的良性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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