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污染防治工作计划汇总十篇

时间:2022-10-17 13:3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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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污染防治工作计划

篇(1)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强环境保护,防治大气污染为目标,通过扎实有效地创建工作,集中力量解决我区突出的扬尘污染问题,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和环境监管能力,进一步改善城区空气质量。

(二)目标任务:年月底前,确保各类扬尘污染控制措施到位,中心城区(含大学科技园)达到扬尘污染控制区创建标准(具体标准另行印发)。

二、创建工作主体

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负责辖区内扬尘污染控制区的创建工作,严格按照扬尘污染控制区标准要求,制定扬尘污染控制区创建工作计划,有序推进创建工作全面开展。

三、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年1月)。

1、召开全区扬尘污染控制区创建动员大会,部署工作任务,动员各级各部门打好扬尘污染整治攻坚战。

2、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对存在的扬尘污染源进行全面排查,摸清底数,分类建立台帐,制定创建工作计划。

3、以创建扬尘污染控制区为契机,掀起扬尘污染整治宣传。各新闻媒体要紧密结合迎全运会、园博会工作的需要,精心策划,积极开展创建宣传工作,及时宣传报道我区开展创建活动的目的意义及各项工作进展情况;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扬尘污染控制区创建培训工作。

(二)重点整治阶段(年2月至年4月)。

1、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按照扬尘污染控制区创建标准,集中力量重点抓好建筑、拆迁和市政工程工地、堆场、道路、物料及渣土运输、地面等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2、建立完善全区扬尘污染源信息系统、降尘监测评估网络和扬尘污染防治信息定期通报制度。

3、建立健全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机制,逐步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区数字化城管系统,与12345市民服务热线联动,运用网格化管理,全面提高我区扬尘污染控制水平和应对扬尘污染快速机动反应能力、快速处置能力。

(三)巩固提高阶段(年5月)。

1、对扬尘污染控制区创建工作进行阶段性总结,推广好的典型及经验,全面推进扬尘污染控制区创建工作。

2、巩固创建成果,重点加强城乡结合部的扬尘污染控制,提高全区扬尘污染控制水平,使扬尘污染控制措施做到全覆盖、精细化、常态化管理。

(四)考核验收阶段(年6月)。

1、根据创建工作要求,对照创建考核指标进行自查,对存在的问题要逐项明确落实整改责任、整改时限和整改措施。

2、区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各有关职能部门组成考核组,对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创建工作进行全面考核。

3、年6月,迎接市扬尘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全面考核,并通过验收。

4、研究制定持续做好扬尘污染工作措施,进一步巩固创建工作成果。

四、运行机制和工作要求

(一)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为加强对全区创建扬尘污染控制区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区长任组长、分管区长任副组长,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统一组织协调和推进扬尘污染控制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指导各街道创建工作,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参加创建办组织召开的联席会议,定期向创建工作办公室报告进展情况,形成创建工作合力。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区环保局负责对全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组织制定扬尘污染控制区创建标准、考核办法;建立全区降尘监测网络;定期通报区域降尘及道路降尘监测情况;制定全区堆场和露天仓库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并监督落实。

区监察局负责对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部门落实本方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区公安分局负责加强对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运输车辆的管理,会同区环卫局推进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密闭化工作。特别要加强对农用机动车、大型运输车辆的管理,严禁在空气监测子站半径1公里以内道路行驶。

区建委负责组织制定全区建筑、拆迁施工工地及制定全区市政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监督落实。加强对建筑施工场地扬尘的日常管理。建筑施工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禁止使用袋装或散装水泥进行现场搅拌;工地出入口道路硬化不得少于30-50米,现场出入口必须设置轮胎清洗池,施工车辆出入现场必须采取冲洗轮胎等措施,防止泥土带出现场;非回填土要随时运出城区,回填土要采取全面覆盖措施。重点加强对每一新开工地建设初期的场地平整、开槽、挖土、运输、堆存沙石土料等阶段防扬尘措施的监督检查。特别是清河街、凤凰路、灵岩路、龙泉街、大学路西段两边建筑拆迁、施工工地的监督管理。施工场地设置隔离护栏(高度不低于1.8m),每天洒水不少天两次。工地清洁,物料堆放整齐;车辆运输无遗洒、滴漏。严格规范城区道路施工,尤其要加强对路基“三合土”施工阶段的灰料装卸、运输、堆存、搅拌、平整等施工作业的扬尘污染防治;禁止将道路全面挖开的粗放施工方式,严格实行限段开挖、限时封闭。

区城管执法局负责制定全区各类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执法检查方案,加强对扬尘污染控制区内所有施工工地扬尘污染现场检查与违法行为处罚。区城管执法局、区公安分局负责强化建筑垃圾运输途中管理,严厉打击渣土运输撒漏及乱倒行为。

区交通局负责制定国道、省道道路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及道路保洁工作方案并监督落实。

区国土资源局、区环卫局负责组织制定闲置土地、地面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监督落实。

区环卫局负责对全区道路保洁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及制定全区园林绿化施工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监督落实。要进一步提高道路保洁水平,对城区主次干道、机动车道水冲、机扫、生活垃圾密闭运输。实现春、夏、秋三季城区主次干道日清洗冲刷一次、洒水两次,减少道路扬尘污染。环境空气子站(党校)半径一公里范围内的道路清河街、凤凰路、灵岩路、宾谷街、莲台山路、大学路西段,机扫率、水冲率达到100%,每天洒水早、中、晚各一次。清扫时必须喷水压尘,出现沙尘或下雨后要及时组织冲刷和清扫。杜绝因道路保洁质量不高或道路保洁方式不当而造成的扬尘污染,加强建筑垃圾倾倒场(点)建设与管理。

城区出现四级以上大风时,施工单位一律停止拆迁和土方施工。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制定本辖区扬尘污染控制区创建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工作机制及保障措施建立区政府统一领导,区扬尘污染防治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各责任单位分工负责,广大群众积极参与,上下协调联动的创建工作机制,推动创建工作顺利开展。

1、建立目标责任制度。按照《扬尘污染控制区创建考核指标》及有关实施方案的要求,将创建工作任务分解到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要把扬尘污染控制区创建工作列入年度目标任务,按照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2、建立创建联席会议和联络员会议制度。根据创建工作进展需要,联席会议每季度、联络员会议每月召开1次。及时听取各街道、区直各责任部门创建进展情况汇报,通报督导检查情况;传达区领导对创建工作的指示,研究部署相关措施;协调解决创建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推广创建工作先进经验和做法。

篇(2)

二、依据

根据《区2020年秸秆禁烧工作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三、起草过程

经街道环保部门提出草案,并征求相关意见建议,于10月29日经街道党工委会议研究通过。

四、工作目标

实行全街范围内全时段全面禁烧,杜绝秸秆焚烧、树叶焚烧和垃圾焚烧等现象(以下统称秸秆禁烧),实现卫星遥感“零火点”,实现秸秆禁烧常态化。

五、制定意义及总体考虑

为保护生态环境,有效防止秸秆焚烧污染,高标准完成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任务,创造良好的大气环境,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根据省、市、区工作部署,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六、主要任务

有三项内容,一是明确了责任落实,分街道、社区、小区三级网格管理包保;二是明确了应急处置,建立应急分队,强化值班巡逻,及时处置火情;三是明确了执法措施,严惩第一把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从重从快处罚到位。

七、创新举措

对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对恶意焚烧秸秆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对因焚烧秸秆影响交通安全或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报请区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八、保障措施及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街道成立以党工委、办事处主要领导为组长的秸秆禁烧工作领导小组;各社区(公司)也要成立相应组织、加强领导,细化方案、认真履责,确保秸秆禁烧工作取得成效。

篇(3)

二、主要目标

(一)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比年下降57.85%,烟尘及粉尘分别下降10%。排放总量控制在市政府下达的指标之内。空气质量优良以上天数超过325天,降尘年均浓度值降低20%。

(二)重点解决冒黑烟和扬尘等大气污染问题。全区燃煤污染,石油混合性污染和空气有异味等环境问题得到全面控制和改善。

(三)重点污染源工业废气排放达标率达到100%,机动车尾气排放达标率达到95%,大气污染防治能力基本达到发达国家水平。

三、任务和要求

(一)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工业布局。

1、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积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限制高能耗、高污染产业发展。注重资源和环境的承受力,严格控制新上高能耗、高污染项目和资源密集型产业发展。引导和推动工业向工业园集中,加速产业集聚和专业化分工,完善产业链。

牵头单位:区发改局;关责任单位:区经信局、环保局、国土分局、规划分局、各镇(街道)、开发区、度假区。

2、提高建设项目环保准入门槛。根据国家、省、市产业政策,结合自身实际,抓紧实施产业结构指导目录。

牵头单位:区经信局;关责任单位:区环保局。

3、强制淘汰污染严重的落后工艺和设备。淘汰城镇居民集中居住区附近产生刺激性废气的生产工艺或生产线,淘汰市政府划定的禁煤区范围内的燃煤锅炉(灶),严格管理控煤区,加快热能管网范围内的燃煤锅炉的淘汰工作。

牵头单位:区经信局;关责任单位:区发改局、环保局、质检局、各镇(街道)、开发区、度假区。

(二)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全面推进清洁生产审核。

4、新增市级循环经济试点单位1-2家,进一步扩大循环经济试点覆盖面

牵头单位:区经信局;关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各镇(街道)、开发区、度假区。

5、完成上级下达的清洁生产审核企业任务。完成清洁生产审核企业13家,5家企业通过ISO14000认证。积极鼓励创建环境友好型企业。

牵头单位:区经信局、环保局;关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开发区、度假区。

(三)加强工业污染治理,削减排污总量。

6、深化重点行业污染专项整治。组织开展电镀、线路板、化工等高能耗、高排放企业的专项整治工作,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企业尽快搬迁,对工艺落后且改造治理无望的企业坚决关闭。

对超标排放或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燃煤锅炉使用单位,实施限期治理,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继续深入开展环保专项执法行动,对偷排和超标排放的违法企业依法坚决予以惩处。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

(四)推广清洁能源,扩大禁煤区范围。

7、鼓励和支持使用清洁能源。积极争取增加天然气的供应量,充分发挥燃气发电机组作用。

牵头单位:区经信局。

8、巩固禁煤区成果。制定关政策,在已划定禁煤区范围内,限制使用含硫量高的能源。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关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开发区、度假区。

(五)加强环境卫生管理。

9、加强公共场所的卫生保洁和各地环境整治。做好汽车站、码头和农贸、小商品等专业市场的环境卫生管理,强化开放式园林、大型商场和娱乐场所等周围环境卫生的保洁和监管,进一步提高公共场所环境卫生水平和行驶车辆整洁水平。

牵头单位:区城管局;关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开发区、度假区。

(六)控制扬尘污染。

10、在城区范围内取缔影响周围大气环境的“老虎灶”。

牵头单位:区经信局;关责任单位:区政府法制办、城管局、安监局、工商局、环保局。

11、控制施工扬尘污染。

各建设项目立项时应报备水土保持方案,建设施工时应严格按照方案实施。

强化建筑施工工地管理,从源头上有效控制施工扬尘污染。通过ISO14000认证的企业优先承包建筑工程。

推广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控制方案报监制度。到年底,城区报监率达100%,其它各地达60%以上,所有建筑工程开工前必须进行施工扬尘控制专项方案的报监。

施工场地100%实现围栏作业并逐步淘汰砖砌围栏。城区100%淘汰砖砌围栏,其它各地淘汰80%。

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件按平布置分类规格存放。对易产生扬尘的大堆物料,能洒水的应按时洒水压尘,不能洒水的必须覆盖。其它各地50%左右的工地消灭建筑材料扬尘污染源。城区施工现场基本消灭扬尘污染。

加强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管理,严禁直接抛洒建筑垃圾。

强化对拆迁城区现场的环境监管,落实扬尘防治措施。所有拆迁工程必须洒水压后方可施工,气象预报风速达到5级以上时,应当停止拆迁工程。

加强对全区各类施工工地的扬尘污染执法检查,对造成污染的施工单位,要责令期整改;对逾期仍未达到要求的,要坚决责令停工整顿。

牵头单位:区住建局;关责任单位:区城管局、水利局、各镇(街道)、开发区、度假区。

12、逐步消灭工地车辆带泥上路现象,提高行驶车辆清洁水平。

城区100%施工工地内设置车辆清洗设施或设备,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其它各地须达56%以上。年城区各建筑工地基本杜绝带泥上路现象。

加大对工程运输车辆在运输途中的遗撒、滴漏等污染行为的查处力度。对道路遗撒严重的路段,要组织有关单位及时进行清理。加强车辆保洁管理,在高架环路一周之外合理规划设置汽车清洗场站,保证行驶车辆清洁。

牵头单位:区城管局;关责任单位:区住建局、交巡警大队。

13、全面推广使用商品混凝土。

在实现100%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基础上,中心城区率先推广使用预拌砂浆。

牵头单位:区经信局;关单位:区住建局、各镇(街道)、开发区、度假区。

14、控制道路扬尘污染。

改变传统的道路清扫方式,提倡科学、机械化洒水清扫除尘。城区主要道路的机械化洒水清扫率力争达到100%。一般的交通道路鼓励采用机械化洒水清扫。充分利用中水定时冲洗道路和喷雾压尘作业,减少道路扬尘。除雨天或者最低气温在摄氏0度以下的天气外,城区主要道路车行道一般每日冲洗清尘1次、主要道路的行道每天必须进行清扫保洁。遇有大风沙尘天气,要延长道路清扫保洁和洒水压作业时间,增加作业频次。

牵头单位:区城管局。

15、加强城区公共绿地和道路绿化的建设和管理。增加绿化面积,提高绿化覆盖率和生物多样性水平,减少土地面积并定期冲洗道路两侧绿化灌木树叶积尘。

牵头单位:区农业局。

(七)控制机动车污染排放。

16、严格执行机动车尾气排放标准,新车实施国家第III阶段(欧III)尾气排放标准。

加强对机动车污染排放的年检及动态抽检,整治机动车污染排放超标车辆的违法行为。禁止超标和冒黑烟车辆上路行驶,加大查处力度。

牵头单位:区交巡警大队;关责任单位:区环保局、交通运输局。

17、强化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的监管。

牵头单位:区交巡警大队;关责任单位:区环保局。

18、坚持公交优先。改善公交车行驶条件。

牵头单位:区交通运输局;关责任单位:规划分局。

(八)控制服务行业废气污染。

19、加强对餐饮业油烟污染的监督管理。认真贯彻执行《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切实解决好民众关心的油烟污染问题。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关责任单位:区卫生局、城管局、工商局、各镇(街道)、开发区、度假区。

20、合理规划餐饮业布局。城市改造和开发应当按照环境功能区的要求,规划和建设餐饮业对集中的商业经营区域。新建餐饮业经营场所的选址,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禁止在居民住宅楼(包括商住混合建筑中居住邻接的楼层)新建、扩建餐饮业。

牵头单位:各镇(街道)、开发区、度假区。

21、餐饮业经营者的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国家和地方应排放标准。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关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开发区、度假区。

(九)禁止垃圾露天燃烧、秸秆焚烧及其他露天焚烧污染大气的行为。

22、规范垃圾处置工作,要做到“户集、村收、镇(街道)运、市处理”,安全处置各类垃圾。

牵头单位:区城管局;关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开发区、度假区。

23、加强监督检查,严厉查处焚烧垃圾、树叶及废弃塑料、皮革等产生有毒害气体的违章行为。

牵头单位:区城管局;关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开发区、度假区。

24、坚持“堵、疏”结合原则,禁止秸秆焚烧,积极引导鼓励农民采用秸秆粉碎还田技术、秸秆沤堆肥技术,综合选用秸秆资源。

牵头单位:区农业局;关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开发区、度假区。

五、实施进度

(一)准备阶段:区蓝天办召开有关部门会议,对蓝天工程行动计划作进一步细化,分解年关任务。

(二)实施阶段:各部门制定实施区蓝天工程行动计划的具体方案;各部门分解落实任务,全面完成全年目标。

(三)总结阶段:各牵头、责任单位年终向区蓝天办提交专题工作报告。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加强对蓝天工程的领导,区蓝天工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将加强指挥、协调,对各地、各部门实施蓝天工程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区蓝天办负责全区蓝天工程的日常工作。各牵头、责任单位对完成年蓝天工程工作计划任务负责,明确责任、各司其职、分工协作、齐抓共管。各牵头单位要加强组织协调,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篇(4)

经对全市“三高两低”企业、落后产能的排查摸底,目前我市存在的落后产能主要集中在小化工、小塑料建材、小冶炼(铸造)、小印染、小电镀、小带钢、小造纸、小水泥等八个行业。这八个行业中规模以下的企业多数属于占用资源大、消耗排放高、产出效益低、税收贡献少、产品档次低、生产工艺落后、多数不在工业集中区的企业。据调查汇总,这类企业有650余家,占全市工业企业总数的8%;职工人数14890余人,占全市的2.5%;占用土地4500余亩,占全市的2.3%;2010年销售收入36亿元,占全市的0.67%,税收1.5亿元,占全市的0.9%,亩均销售83万元,亩均税收2.99万元,仅为全市平均水平的四分之一。(各镇街道落后产能初步统计情况见附表2)

加快淘汰这些能耗高、污染大、效益低的落后产能,对我市工业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必将为我市新兴产业提供广阔发展空间;有效缓解我市资源、环境的瓶颈制约,加快产业发展从外延扩张、粗放经营向内涵提升、集约集聚转变;推动我市加快确立淘汰落后产能的长效机制;确保我市全面完成国家、省、市明令规定的落后产能淘汰任务。

二、目标任务

至十二五期末,八个行业规模以下的落后产能、“三高两低”企业关停并转基本到位,从而达到显著提高产业层次,优化全市工业经济结构;有效降低全市能源消耗及污染物排放,明显改善生态环境;盘活存量工业用地4500亩,为全市新兴产业腾出发展空间。2012年计划关停50家以上“八类小企业”。

三、关停依据

根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的通知》、《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列入关停并转淘汰的重点。

1.使用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装备和生产国家禁止使用的产品的企业。

2.不符合环保、安全、质量、卫生、防护等要求的企业。

3.没有合法用地审批手续的企业。

4.万元产值能耗(等价法)超过1吨标煤的高耗能企业。

5.未取得工商登记注册或未经有关前置许可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

6.周边群众反响大、投诉多的不达标企业。

7.影响区域规划发展和集镇规划的企业。

四、范围对象

主要是资源消耗量大、污染排放高、产出少效益低、装备差技术落后、群众反映强烈的八类小企业:

1.小化工。生产设备及工艺落后,污染安全问题突出,群众投诉多,不在化工集中区和工业集中区企业。对这类企业以关闭、转产为主。

2.小塑料建材。无证无照经营、生产劣质产品,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下的企业。对这类企业以取缔无证无照和整治提高为主。

3.小冶炼(铸造)。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的,工艺水平低、能耗高、产品质量差、生产设备落后的不锈钢冶炼、铸件企业。对这类企业以关闭、转产为主。

4.小印染。污染大、能耗不达标,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下企业和纯加工印染企业。对这类企业以关闭、转产为主。

5.小电镀。专门从事对外加工,污染周边环境、不在集中区的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下的企业。对这类企业以关闭、集中为主。

6.小带钢。生产设备陈旧、产品质量差、能耗高、污染严重,宽带600mm以下、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的企业。对这类企业以关闭、转产为主。

7.小造纸。按国家产业政策,对年产5.1万吨以下化学木浆生产线,3.4万吨以下非木浆生产线,1万吨以下的废纸为原料的制浆生产线进行淘汰。

8.小水泥。按照国家产业政策,2012年3米以下的装置全部淘汰。保留规模年产量100万吨以上的企业,淘汰小规模企业三家。

五、实施步骤

1.制定方案。各镇(街道)、高新区、临港新城及市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市整治工作目标,广泛宣传发动、对照相关依据、全面深入排查、及时发现问题、锁定关停对象,在2月底前制订出具体的行动方案。落实工作人员、明确工作职责、细化时间节点、强化工作措施,做到有组织有计划地实施整治。

2.落实整治。对列入2012年关停转产目标的企业,6月底前全部停产到位,10月底前完成设备拆除,办理工商注销、吊销或变更手续。对转产类企业,要按规定办理新上项目的审批手续。

3.检查验收。市“三高两低”企业整治办会相关职能部门于11月组织对关停企业进行检查验收。

六、工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任务,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矛盾多。市“三高两低”企业治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和指导全市的淘汰落后产能和关停“三高两低”企业的工作。市“三高两低”企业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做好企业关停并转任务的分解、汇总、验收、统计等日常管理工作。市经信、人社、公安、监察、国土、环保、安监、国地税、工商、质监、供电供水等相关部门要根据自身工作职能,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全力配合各板块完成落后产能的淘汰任务。

2.明确工作职责。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镇(街道)、高新区、临港新城是淘汰落后产能、关停并转“三高两低”企业的主体,要切实担负起工作责任,市相关部门要根据部门自身职责,大力配合各镇(街道)、高新区、临港新城,协同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1)各镇(街道)、高新区、临港新城要成立以镇长(主任)、管委会分管负责人为组长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领导,根据本单位的落后产能情况,结合滨江花园城市建设工程要求,制订出本单位的关停淘汰计划和工作方案,并将计划分解落实到每个责任人。各单位要适度安排企业关停补偿资金,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此项工作的有力推进。要认真做好关停企业职工安置、设备设施安全处置和社会稳定工作,同时应加强与外地开发区、工业集中区的区域合作,力争在外地建立工业园区,积极为腾笼换凤寻找企业出路,加快低端产业向外地转移。对关停企业置换出的土地,应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工业布局的总体要求,优先用于新兴产业的项目建设用地。

(2)市经信委是全市工业转型升级的扎口部门,要根据上级要求及相关政策,制定我市的产业发展目标,严格项目准入。同时提出我市淘汰落后产能实现腾笼换凤的整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积极协同各板块及企业向上级申报淘汰落后产能的奖励资金。

(3)市人社局。依据《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指导帮助各责任主体,对关停企业的职工依法做好分流补偿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工作。

(4)市公安局。要及时掌握企业关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类社会矛盾,确保社会稳定,对个别蓄意滋事的不法分子依法从严打击。

(5)市监察局。要加强对各职能部门、各镇(街道)、高新区、临港新城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督促检查,做好年度考核工作。

(6)市国土局。依据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大对违法用地、闲置土地、低效用地的查处和处置力度,依法强制收回土地使用权,强力征收土地闲置费,对列入淘汰关停或整改名单的企业,停止办理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划拨土地补办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登记等手续。

(7)市环保局。依据《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大气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提出环保违法违规企业名单,并依法采取措施,配合企业区域主管部门做好淘汰关停或整改工作。

(8)市安监局。依据《安全生产法》,提出使用国家明令淘汰,使用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的企业名单,并责成关停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9)市国地税局。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提出长期偷税、漏税、生产总量与纳税不符的低贡献企业名单,作为淘汰关停的首选对象。

(10)市工商局。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提出并取缔没有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无照经营企业,对没有合法用地审批手续的企业不予办理工商登记。

(11)市质监局。依据《国家产品质量法》,对生产假冒伪劣商品的企业依法实施关停,特别是对区域性小塑钢、小塑料管材行业中多次抽检不合格,严重影响我市工业产品质量声誉的生产企业实行关停整改,配合企业区域主管部门做好关停整改工作。

(12)市供电供水部门。对已列入关停范围拒不执行相关政策的企业、没有合法用地审批手续的企业,依法实施停电停水。

3.严格关停标准。对每个关停(转产)企业,要确保停产到位、设备拆除到位、工商营业执照注、吊销或变更手续到位,对设备拆除前后须进行拍照或摄像,保留影像资料,由各镇(街道)、高新区、临港新城组织填写《市关闭(变更)“三高两低”生产企业档案》,报市“三高两低”企业整治办,申请相关部门予以现场审核验收。

篇(5)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持续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建设生态为目标,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生态的决定》和市委、市政府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的要求,牢固树立“命门”意识,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联动的长效工作机制,巩固全区扬尘污染综合治理成果,不断深入和细化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工作,加强绩效考核,进一步增强全区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工作长效化管理,确保大气污染治理达到上级政府提出的要求,实现生态建设目标。

二、扬尘污染综合治理的具体任务

(一)道路、交通运输扬尘污染治理

1.道路清扫保洁。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交通局、区环卫局、公路分局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成区及国道、省道、外环路、区县连接道路的清扫保洁工作,城区主干道路机扫率要保持在90%以上,减少人工普扫造成扬尘污染。

2.道路冲洗保洁。区环卫局、公路分局要加大建成区、国道、省道、外环路及区县连接道路的冲洗保洁,严格按照规定的冲洗区域和规范要求实施冲洗作业,冲洗率要达到100%。

3.实施密闭运输。严格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渣土等散装物料密闭运输管理的通知》(政办发〔〕19号)要求实施密闭运输。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执行路查制度,促进密闭运输工作有效开展。

4.禁止大货车违规进入城区行驶。公安交警部门要设置明显禁行标志,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杜绝大货车违反禁行规定穿城行驶现象。

5.做好路面硬化工作。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单位对辖区内主要道路与支线的平交道口进行硬化,杜绝车辆带泥上路造成扬尘污染。

(二)建筑、拆迁、市政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治理

1.房地产开发、旧村改造、道路和市政工程等各类建设施工项目必须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由项目审批的住建部门负责建筑施工现场环境的日常监管工作。

2.建设项目开工前,各建设单位首先规划建设好施工场地道路,并在施工场地出入口设置标准的车辆自动冲洗设施,建筑施工场地周边必须设置高度不低于1.8米的全封闭围挡。

3.项目开工后,房地产开发单位、旧村改造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道路和市政工程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建设单位的监管,配备专人负责施工工地的环境管理工作。施工现场渣土要及时清理,杜绝渣土堆形成。

4.严格按照环评要求,达到施工现场围挡率、进出道路硬化率、工地物料篷盖率、场地洒水清扫保洁率、密闭运输率、出入车辆清洗率六个100%。

5.实施绿色建筑制度,大力推行建筑工地文明施工。

(三)物流园区和料场堆场扬尘污染治理

1.物流园区扬尘污染控制措施。物流园区必须对所属场地实施绿化、硬化和洒水降尘;进出车辆密闭运输;设置车辆冲洗点,对进出车辆实施冲洗保洁。

2.粉性物料堆场、货场扬尘控制措施。存放煤炭、灰渣、砂石、灰土等散状物料的堆场、货场的道路和场地必须实施硬化或绿化,并采取自动喷淋和洒水降尘措施;在储存、堆放过程中采取制式固定的围挡、篷盖等全密闭措施;物料装卸过程采取封闭作业方式,并采取喷淋等防尘措施;进出车辆采取密闭运输措施;建立车辆冲洗设施,对进出车辆进行冲洗保洁。

3.渣土堆清理整治。严格按照市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城区渣土堆清理整治的实施意见》(环工委办〔〕5号)要求,全面完成城区及城乡结合部所有渣土堆和建筑、拆迁垃圾的清理整治工作,建立即时清理长效工作机制,杜绝新的渣土堆形成。

4.规划建设建筑垃圾吸纳场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大管理力度,严格制止随意倾倒建筑垃圾行为。有条件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规划建设建筑、拆迁垃圾吸纳场所,对垃圾渣土采取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等措施,建立规章制度,确保工作落实。

5.闲置场地绿化。对于闲置或未开发的土地,实施“黄土不露天”工程,各土地产权单位或个人负责实施全面绿化,并采取围挡降尘措施,减少城区地面。

(四)露天矿山扬尘污染治理

全区范围内禁止矿山开采,废弃露天开采矿山要实施生态恢复和绿化。加强对已关停矿山的日常监察、监督,严厉打击私采滥挖行为。

(五)企业扬尘污染治理

按照要求开展“加强规范化管理、实施无尘化清洁生产”活动,努力实现无尘化清洁生产。

1.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企业建立健全“加强企业规范化管理、实现无尘化清洁生产”管理制度,成立工作领导小组。

2.企业应按照《清洁生产促进法》和《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环发[]151号)有关要求开展生产。现场管理要科学、合理,实现无尘化清洁生产目标。

3.加强原料、粉性物料和堆场管理。各企业原料和所有粉性物料必须密闭储存料棚内,严禁露天存放或篷盖存放于料棚外;料棚内洒水降尘设施每天定时使用;水泥、热电、建陶、金属矿产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粉性物料转运站、混凝土搅拌等行业严格按照行业精细化环境管理规范的要求加强现场管理;所有存放煤炭、灰渣、砂石、灰土等物料的堆场、货场场地必须实施硬化、绿化,必须有自动喷淋和洒水降尘措施,必须采取制式固定的围挡、篷盖等全密闭措施;物料装卸、运输过程必须封闭作业。

4.加大厂区扬尘、粉尘污染治理。所属区域道路要进一步加强道路的冲洗保洁,没有全面硬化的路面必须进一步硬化,洒水、冲洗设备要尽快完善并有专人使用保管,所属区域道路要按规定时间及时进行冲洗保洁,避免造成扬尘污染。

5.加强车间内无组织扬尘点的监管。对易产生扬尘的点位要由专人负责管理,防止排放管路密闭不严,造成粉尘外漏;车间内要经常清扫保洁,形成制度。

6.加强运输车辆无组织排放管理。车辆进出企业必须按照《关于加强企业进出货运车辆清洁运输的管理意见》(环发[]119号)要求,在厂区出入口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对进出车辆实施冲洗保洁。运输粉性物料的车辆要按规定篷盖,所有进出厂的运输车辆必须按规定实施轮胎冲洗,防止带泥上路。

(六)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

1.加强机动车排气监管机构建设。环保分局要严格按照市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106号)要求,督导机动车排气检测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和相应设备,积极开展机动车排气检测工作。

2.加强对机动车简易工况法检测站及机动车环保合格分类标志的监督管理。做好道路运输经营单位的机动车排污申报工作,全面掌握道路运输车辆的排污状况。

3.加大对高污染(冒黑烟)和无环保标志车辆的查处力度。交警、公路、交通部门要采取路查措施,限制高排放大型货运车辆、低速货车和黄标车进入城区内行驶。禁止高污染(冒黑烟)和无环保标志车辆上路行驶。

4.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采取有效措施加大黄标车等高污染车辆的淘汰力度。

(七)秸秆和垃圾焚烧污染防治

1.秸秆焚烧污染防治措施。要严格落实秸秆禁烧要求,加大监管力度,特别要抓好夏秋季节的禁烧监管工作,防止焚烧现象的发生。要建立完善秸秆收集、储运和综合利用体系,从源头上控制秸秆焚烧污染。

2.垃圾焚烧污染防治措施。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垃圾收购站点管理,禁止垃圾焚烧,特别要杜绝焚烧电线和用橡胶垃圾作燃料的现象。

(八)镇办和片区扬尘治理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全面负责辖区内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工作,进一步落实扬尘污染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全面开展无尘化综合治理活动。加大经费投入,购置必要的机扫冲洗车辆,加大对辖区内主要道路的冲洗保洁。加强对辖区内重点企业厂区内及周边道路冲洗保洁工作的督导落实,切实做好本辖区内小街小巷清扫、洒水等降尘工作。大力推行生态绿色社区建设,切实强化社区扬尘环境管理的组织领导。

三、扬尘污染综合治理的阶段划分及时间安排

(一)集中整治阶段。自月日起至月日,开展扬尘污染综合治理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按任务分解要求完成阶段性综合治理任务。

(二)检查验收阶段。月日开始,区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办公室将按照《区年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方案》要求组织验收,通报有关情况,迎接市政府考核。

(三)建立长效治理机制。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扬尘综合治理的长效工作机制,区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办公室履行日常监管职能,实行联席会议、集中办公和联合检查等制度,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制定方案、细化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定期组织调度检查,适时组织专项行动和考核,实现扬尘污染治理的制度化、经常化。

四、扬尘污染治理的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

(一)组织领导

全区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工作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办公室,由区政府督查室、区监察局、交警大队、国土资源分局、区住建局、区环卫局、区交通局、区农业局、公路分局、环保分局、区城管执法局、区林业局、工商分局、区煤炭局、供电部等部门分管领导和有关科室负责人组成。

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办公室负责调度督导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工作,及时协调解决扬尘污染综合治理中遇到的问题,抓好治理工作的检查考核和情况通报。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扬尘污染治理工作,及时上报扬尘治理工作进展情况,经办公室汇总后上报区政府。

(二)责任分工

1.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的要求,全面负责辖区内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工作。

2.区政府督查室负责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工作任务的督导和检查考核工作。

3.交警大队按照要求在主要交通路口划定大货车禁行区域,设立禁行标志,加强对无蓬盖运输散装物料货运车辆及大货车违反禁行标志行驶的查处。加大对高污染(冒黑烟)和无环保标志车辆的查处力度,禁止高污染(冒黑烟)和无环保标志车辆上路行驶。限制高排放大型货运车辆、低速货车和黄标车进入城区内行驶。

4.公路分局负责国道、省道及外环路的维护保养,负责国道、省道、外环路和区县间连接道路冲洗保洁工作。积极探索在外环路和有条件的路段道路中间隔离带埋设管道冲洗设施进行路面自动冲洗的试点工作。负责设立固定检查站,对城区外未采取密闭运输装置车辆进行查处。承担的交通建设项目严格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加强对道路施工扬尘的管理。公路建设中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做好公路两侧及料场、弃渣场等的生态恢复。

5.区交通局负责全区范围内各平交道口的硬化和绿化。负责督导相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所属物流园区场地实施绿化、硬化和洒水降尘,进出车辆密闭运输,设置车辆冲洗点,对进出车辆实施冲洗保洁。

6.区环卫局负责城区道路的清扫和冲洗保洁工作,制定清扫、冲洗工作计划,按照需要随时增加洒水冲洗频次,确保城区道路整洁。

7.区住建局负责抓好建筑施工、市政工程、拆迁施工工地等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督导建设单位落实各项治理措施,减少扬尘污染。

8.国土分局负责督导相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废弃露天开采矿山实施生态恢复,加强私采滥挖现象的监管和查处。做好对已关停矿山的督导检查工作,防止死灰复燃。

9.区城管执法局负责查处在城区内未采取密闭运输措施造成洒漏的行为。负责城区及周边建筑渣土、生活垃圾私拉乱倒和垃圾焚烧行为的查处工作,禁止城区内露天烧烤。加强对建筑工地以外渣土堆的清理整治和管理。负责城区内所有饭店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工作。

10.区农业局负责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

11.环保分局负责监督企业扬尘污染治理及企业运输车辆清洁和密闭运输管理工作。负责机动车排气检测站及机动车环保合格分类标志的监督管理。

12.区煤炭局负责做好煤矿、煤炭加工企业的煤矸石堆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督导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完成煤炭经营场所喷淋、围挡、覆盖设施建设。对无证及达不到环保要求的煤炭经营站点(含型煤加工企业)依法取缔。

13.区林业局负责城区外绿化工作,减少地面。

14.工商分局负责加油站点添加燃油清洁剂的抽检工作,对销售不合格油品的加油站点依法予以查处。

15.供电公司供电部负责配合参与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对因环境问题被责令停产取缔的企业依法停止供电。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工作作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创建“生态”的重要举措来抓,对照任务,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确保按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篇(6)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政府推动、企业为主、技术支持、政策激励”的原则,全面推广应用工业炉窑节能技术,推进节能改造,提升管理水平,不断提高炉窑运行效率,减少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

二、现状和主要目标

工业炉窑是我区主要的耗能装备,类型复杂,设备相对陈旧老化,保温效果差,排烟温度高,效率低,具有很大的节能减排潜力。

围绕区政府节能降耗目标任务,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企业为实施主体,大力推行炉窑余热发电、富氧燃烧、高炉喷煤、炉窑窑体保温等节能“四新”技术,淘汰落后炉窑设备,不断提高工业炉窑整体节能水平。到年,通过结构调整、技术改造、加强节能管理等措施,全区在用工业炉窑全部达到《评价企业合理用热技术导则》要求,实现年节能6%以上节能目标。

三、工作内容

(一)做好调查摸底。年5月1日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工业炉窑分布、炉窑耗能和污染状况等进行调查,摸清底数,填写《区工业炉窑基本情况表》,分类汇总整理后分别报送区经贸局、环保分局、质监分局。在用工业炉窑应提供近3年经有资质的节能监(检)测机构出具的相关指标检测报告和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污染物排放指标检测报告备查。

(二)制定淘汰改造计划。年5月20日前,各乡镇、街道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按照国家、省、市和区有关标准要求,逐一核对在用工业炉窑近3年的节能检测报告和污染物排放指标检测报告,提出本乡镇、街道工业炉窑淘汰、改造企业名单,填写《区工业炉窑淘汰、改造名单》,加盖公章,报送区政府节能办。

年6月1日前,区经贸局、区政府节能办会同区环保分局、质监分局,按照《工业炉窑淘汰、改造认定原则》,审定公布全区工业炉窑淘汰、改造的企业名单,编制下达全区工业炉窑淘汰、改造工作计划,明确工业炉窑淘汰改造单位、炉窑规格型号、完成时限和责任人员,并建立相应的调度制度。

(三)组织实施工业炉窑淘汰改造。各乡镇、街道要制定实施方案,将淘汰、改造工作计划分解到相关单位及企业,并采取有力措施确保计划落实。要做好方案实施的监督检查和跟踪服务,督促相关企业落实工作方案,明确进度,尽快落实资金,确保完成工作任务。每年6月20日和12月10日前,各乡镇、街道将本辖区工业炉窑淘汰、改造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区政府节能办。

(四)抓好淘汰、改造项目竣工验收。企业淘汰、改造项目完成后提出申请,由有资质的节能监(检)测机构进行节能检测,环保监测机构进行污染物排放指标检测,并报请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验收。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认真组织好项目竣工验收,根据有资质的节能监(检)测机构出具的相关节能检测报告和环保监测机构出具的污染物排放指标检测报告,如实评价实施效果,严格验收把关;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要督促企业立即采取措施整改,确保项目如期整改到位,实现节能减排目标。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从区经贸局、环保分局、质监分局、节能办抽调人员,成立区工业炉窑淘汰、改造工作协调办公室,协调办公室设在区经贸局,区政府节能办主任担任办公室主任。协调办公室在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全区工业炉窑淘汰、改造工作的日常组织协调。区经贸局负责全区工业炉窑淘汰、改造的组织协调及政策配套工作,并做好工业炉窑认定监察及节能技术指导工作;区环保分局负责工业炉窑污染物排放监督工作;区质监分局负责炉窑技术标准的监督;区政府节能办负责工业炉窑节能工程项目的申报、管理工作,组织炉窑节能技术的推广应用工作。协调办公室下设综合协调组、技术指导组、执法检查组和项目验收组,其职责如下:

1.综合协调组:由区经贸局牵头,负责工业炉窑淘汰、改造计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组织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宣传贯彻。

2.技术指导组:由区政府节能办牵头,会同区质监分局,负责工业炉窑淘汰、改造中的安装及监督等技术指导工作。

3.执法检查组:由区政府节能办牵头,会同区环保分局、质监分局,负责查处工业炉窑领域违反《节约能源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4.项目验收组:由区政府节能办牵头,会同区环保分局、质监分局指导各乡镇、街道做好工业炉窑淘汰、改造验收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工业炉窑淘汰、改造工作的组织协调及具体实施。列入工业炉窑淘汰、改造名单的企业要由主要负责人牵头,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部门和人员,确保按期完成工作任务。

(二)推广应用节能技术。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支持和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节能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炉窑节能改造的技术研发工作,促进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

一是采用自动控制系统改造现有炉窑系统。对炉窑引风机、鼓风机、炉窑传动装置采用变频调速技术,提高炉窑运行效率。

二是应用炉窑窑体保温技术。

三是应用炉窑余热回收技术,加装余热回收装置或其它高效节能换热装置。

四是使用燃料添加剂,优化燃烧,减少烟垢,提高热效率。

五是采用炉窑黑体强化辐射传热技术。

六是采用炉窑送风除湿技术。

七是采用高炉喷煤技术。

八是采用高炉富裕煤气发电技术。

九是采用富氧燃烧技术及其它炉窑节能技术,提高炉窑运行效率。

(三)加强工业炉窑监督管理。

一是强化工业炉窑能效、环保监测。各乡镇、街道要将工业炉窑的能效和环保监测列入当年工作计划,对辖区内工业炉窑按照规定周期组织开展能效和环保监测。对达不到能效和排放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应将其列入改造、淘汰范围,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进行管理。

二是提高企业新建工业炉窑的准入门槛。区经贸局、环保分局要加强协调配合,依法分别负责对新建工业炉窑的能效、环保指标进行审查。自年5月1日起,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能和权限,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强化市场准入制度,提高新建工业炉窑的技术门槛,杜绝落后技术及设备进入企业;凡新建、更新工业炉窑项目,须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准建设,其技术指标必须达到《评价企业合理用热技术导则》要求,其污染物排放指标必须达到国家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

三是建立全区工业炉窑信息平台,建成工业炉窑运行情况数据库。企业要配备炉窑能源计量器具,健全工业炉窑能耗台账,定期开展工业炉窑能效和环保检测,加强节能日常管理,确保符合节能减排要求。

四是加强工业炉窑操作人员节能教育与培训。自年5月1日起,企业每年必须组织工业炉窑操作人员在安全知识培训的基础上,定期组织工业炉窑操作人员,强化节能知识、环保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切实提高炉窑实际操作水平。

(四)落实扶持政策。

篇(7)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全面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为抓手,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责任,全面加强联防联控,全力推动大气污染防治向多因子、全方位、区域协同控制转变,进一步提高和改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切实保障我市经济可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和实施阶段

(一)工作目标

通过5年的努力,区域大气环境管理机制基本形成,全市大气污染防治能力显著增强,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下降,酸雨、灰霾等污染明显减少,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广大人民群众能呼吸到清洁的空气。

1.全面完成我市"十二五"大气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任务,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下降15.8%和14.5%。

2.热电、化工、印染、制药等重点行业企业污染物排放实现排气口与厂界双达标。

3.建设完善城区机动车排气检测和监管体系,机动车年审排气污染同步检测率达到100%,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的油气排放达到国家相关标准。

4.城区清洁能源使用率达到70%以上。

5.城区餐饮业油烟净化装置配备率达到100%,建立运行维护制度;城区所有建筑工地现场施工达到扬尘控制要求。

6.农村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5%以上,基本杜绝秸秆野外焚烧现象;"烟尘控制区"建成区覆盖率达到100%;完成省下达的绿色矿山创建任务,需治理与修复的废弃矿山治理率达到98%以上。

7.全市森林覆盖率达到46.5%,平原地区林木覆盖率提高到18%,城市(城镇)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8.5%以上。

8.大气复合污染监测和预警体系建成投运,环境空气质量评价体系逐步完善。

9.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年均浓度分别下降11%、10%,PM10、PM2.5年均浓度分别下降10%、5%。酸雨率和酸度均有所下降,灰霾天气出现频率有所下降。

(二)实施阶段

1.启动推进阶段(2012-2013年)。编制蓝天行动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初步建立区域大气环境管理与协调机制,全面开展区域空气污染治理工作,完成年度大气污染物减排任务;编制并实施区域大气复合污染监测体系建设方案,逐步建立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到2013年,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进一步健全,大气环境污染防治能力得到增强,环境空气质量趋于改善。

2.深化成效阶段(2014-2016年)。巩固和深化区域空气污染治理成果,确保全面完成"十二五"大气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大气污染重点问题基本解决,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减少,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酸雨、灰霾等污染明显减少。

三、主要任务

(一)实施工业大气污染防治工程

1.优化工业规划布局。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加快经济转型升级、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实施"退二进三"、"腾笼换鸟",按照"集聚、提升、淘汰"的调整原则,及时搬迁、淘汰对城市大气污染严重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高污染企业。同时,严格限制在城市主导上风向建设热电、水泥、印染、化工等废气高排放企业。

2.加快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废气污染整治。以杭州湾工业园区、道墟化工小区为重点区域,以医化、农化、染化行业为重点行业,推进工业大气污染防治。有机废气排放企业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减少有机溶剂使用量。同时,加强对有机废气的收集,增强废气净化效果,做到污染物排气筒排放浓度和厂界浓度双达标。所有印染企业必须在2012年底前完成定型机废气整治并确保稳定运行,化工、医药、农药、印刷、家具(玩具)制造、喷漆、涂料、塑料、橡胶以及合成革等行业在2015年底前完成有机废气整治。

3.加强热电企业脱硫脱硝设施建设。新建和在建燃煤发电机组、热电锅炉同步配套建设高效除尘、脱硫和脱硝设施。到2014年,现役35吨以上燃煤锅炉烟气完成炉外脱硫、SNCR法(或SCR法)脱硝改造并通过168小时验收,设施投运率达到95%以上,综合脱硫率与脱硝率分别达到80%和60%以上,并完善CEMS仪表、建立健全DCS系统。推广应用工业袋式除尘技术,在城市及近郊,工业锅炉和热电厂采用布袋等高效除尘技术,提高除尘效率。

4.加强水泥行业大气污染整治。到2015年,全市所有水泥厂(含粉磨站)、水泥制品厂生产设备排放的粉尘及无组织排放的粉尘均达到相应的国家标准。

5.控制工业锅炉窑炉污染。所有工业锅炉窑炉使用单位都要配备符合要求的污染治理设施,采取严格的污染控制措施,确保各种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禁止直接使用含硫量超过0.5%的煤炭。鼓励4吨/时(含)以上、20吨/时(含)以下的燃煤锅炉逐步分批进行清洁能源改造或煤气化、水煤浆等其他洁净燃烧技术改造。

6.加快产业转型升级。结合强制性淘汰改造新三年行动,强化重污染项目淘汰改造力度,进一步提升工艺装备水平。同时,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关闭石灰窑土窑和不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采石生产企业,淘汰工艺落后的生产稀释剂、涂料、油墨、黏合剂等小化工企业和污染严重的铸造冲天炉、单段煤气发生炉等生产工艺及设备。2012年底前,淘汰综合电耗大于200千瓦时/千克的多晶硅产能和窑径3.0米以下的水泥磨机(生产特种水泥的除外)。

(二)实施绿色交通物流工程

1.强化对机动车排气检测站的运行管理,在用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与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同步检测率达到100%,经检测、抽测排气不合格的机动车实行强制维修。

2.2012年底前,完成全市现有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的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达到相应的国家排放标准。新建加油站、储油库按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建设。

3.按要求做好符合国家第三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的供应,建立完善车用燃油清净剂管理制度,完善油品供应市场监管体系。

4.按国家规定的阶段排放标准开展新车注册登记管理,同步开展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审核发放工作。

5.划定"黄标车"限行区域,开展"黄标车"区域限行;制定出台高污染车辆淘汰补助政策,加快黄标车淘汰步伐。

6.构建快速便捷的交通系统。加快建设以城市为中心的快速便捷的交通系统,优先发展大容量的城市公共交通,加强枢纽场站衔接,完善区域交通网络,保障道路安全畅通,减少因道路拥堵造成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鼓励发展和推广使用节能环保型汽车,大力推进公交车、出租车、驾校教练车"油改气"工程,探索建立可持续的电动汽车商业运营模式。

7.发展"绿色"物流。加强对码头货物装卸、物料堆场、化工原料储罐的管理,大力整治相关的粉尘或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强化对低速货车和非道路机械的环境管理,督促物流企业使用绿色环保标准的货物运输车,规范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制度,减轻因交通运输及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

(三)实施城区蓝天工程

1.推行清洁能源。调整和优化能源结构,改善终端能源消费结构。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逐步扩大禁燃区范围,大力推行以清洁能源替代燃煤锅炉。到2015年,完成规划建成区内锅炉清洁能源改造,城区清洁能源使用率达到70%以上。

2.防治建筑工地扬尘污染。建立协调监管机制,强化城区扬尘污染控制,城区所有建筑工地实施封闭化管理,严禁敞开作业,采取洒水、覆盖以及工程车辆出入口设置冲洗设施等防尘措施;建筑拆迁必须采取边拆边洒水作业方式,及时清运拆迁建筑垃圾等防尘措施。

3.加强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城区内排放油烟的所有餐饮企业和单位食堂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并建立运行维护制度,按要求定期对油烟净化装置进行清洗,确保油烟达标排放。油烟排气筒朝向和高度应避开易受影响的建筑物。城区内的居民住宅或者以居民居住为主的商住楼内不准新建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服务经营场所。

4.开展服装干洗业污染治理。从事服装干洗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洗染业管理办法》。新(改、扩)建干洗店应当使用具有净化回收干洗溶剂功能的全封闭式干洗机。现有洗染店使用开启式干洗机的,必须限期更新为全封闭式干洗机或进行改造,增加压缩机制冷回收系统,强制回收干洗溶剂,实现达标排放。

5.整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废气。采取适当方式对工业企业的污水治理设施和城镇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所产生的恶臭废气进行收集和净化。逐步开展垃圾填埋场废气治理,采取气体导排、处理和利用措施及除臭措施,并达到相应的国家排放标准。加强垃圾焚烧设施的废气治理设施建设,确保废气治理设施与生产设施同步运行,并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6.大力控制地面和道路扬尘。积极开展植树造林,提高城乡绿化水平,减少城区和城乡结合部地面。加大道路和地面的改造投入,逐步改造低质材料路面,减少道路扬尘。建立城乡一体的道路路面保洁制度,有效控制城郊道路扬尘。

(四)实施农村大气污染防治工程

1.鼓励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意见》,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力争到2015年,基本形成秸秆还田和多元利用的格局,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5%以上。

2.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等农作物废弃物。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加强部门分工协作,严格执法监管,建立健全禁止秸秆露天焚烧的长效管理机制。对省环境监测中心遥感监测发现的秸秆焚烧点,要及时响应,切实加强监督管理。

3.加强烟尘控制。继续开展"烟尘控制区"建设,建成区"烟尘控制区"覆盖率达到100%。城郊结合部、铁路、高速公路以及国道、省道两侧1000米范围内的区域要全面创建"烟尘控制区",各类炉窑灶排放的烟尘、粉尘和林格曼黑度均应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4.控制农业氨污染。大力开展化肥农药污染防治,积极推行测土配方施肥和减量增效技术,引导农民科学施肥,着力提高肥料利用率,减少农田化肥施用量,减少氨逸出和挥发。

5.防治矿山开采污染。推进绿色矿山创建工程,努力减轻矿山开发对大气环境的影响。严格控制矿山开采、加工作业、废弃物堆放、矿石装运过程中的粉尘排放。粉尘无组织排放浓度应符合国家《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相关要求。按期完成省里下达的绿色矿山创建任务,到2015年,符合创建条件的生产矿山90%以上建成绿色矿山。

6.加快推进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与修复。深入开展以"千矿整治"为载体的废弃矿山治理工作,加强露天开采矿山的边坡整治、复垦、复绿及景观修复,使矿山生态环境与周边自然环境相协调。到2012年,全市需治理与修复的废弃矿山治理率达到95%以上,2015年达到98%以上。

7.大力实施森林碳汇工程。到2015年,全市森林覆盖率达到46.5%,平原地区林木覆盖率提高到18%,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8.5%以上。

(五)建设大气复合污染监测与评价体系

1.建设大气复合污染立体监测网络。在现有城市空气质量监测系统和气象监测系统的基础上,优化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位,选择性增加大气臭氧、细颗粒物、一氧化碳、有机污染物、大气能见度和灰霾等监测设备,到2013年,基本完成区域大气复合污染监测体系建设,到2015年,根据省政府要求,完成监测站位建设工作。

2.提高特殊污染因子的监测水平。加强对污染源大气特殊污染因子的监测能力建设,全面掌握全市大气污染重点行业、重点企业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等特殊污染因子,为污染治理、事故处置及制定恢复措施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

3.完善空气质量评价体系。利用大气复合污染立体监测网络,深入研究区域大气复合污染及其传输特征和危害。完善空气质量评价体系,把臭氧、细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有毒有害废气等因子逐步纳入城市空气质量评价范围,使空气质量评价结果能够更加客观地反映大气环境质量状况。

4.逐步开展低能见度和灰霾等天气预报预警和应急响应工作。建立区域大气能见度、灰霾天气监测、预报、预警体系,根据低能见度对经济社会活动的影响程度和灰霾天气对人体健康的影响程度,逐步建立应急响应机制,动态调控不利气象条件生成区域的社会生产和区域交通等活动,尽量降低低能见度和灰霾天气的危害性。防范突发性大气污染事件,对突发性大气污染事件实行统一指导、分级响应,协调处理突发大气环境应急工作。

四、保障措施

开展蓝天行动,事关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维护,事关生态文明建设,事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必须切实加强领导,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强化监管,合力攻坚,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市蓝天行动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市委分管杭州湾工业园区常委、市政府分管环保工作副市长任副组长,发改、经信、公安、监察、财政、环保、建设、交通运输、农林渔牧、城管执法、服务业发展、建管、国土、工商、气象、"两区"等部门和单位及相关乡镇街道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环保局负责办公室日常事务,牵头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对领导小组研究部署的相关工作落实情况开展督查,并定期组织绩效考评。同时,市政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督促工作进度,协调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落实目标责任

明确乡镇街道、"两区"及相关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完善措施,抓好落实,切实做到思想认识到位、政策落实到位、工作责任到位、资金保障到位,进一步形成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全社会共同推进的大气污染防治机制。该项工作列入市委、市政府对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的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由市蓝天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每年对各有关责任部门、相关乡镇街道、"两区"工作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并将督查情况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对未按要求完成年度任务的乡镇街道和部门单位进行通报,并限期整改;对瞒报、谎报工作进展情况,整改不到位的乡镇街道和部门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并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同时,每年安排蓝天行动工作先进奖励经费50万元,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三)严格环境管理

1.严格排污许可证制度,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根据国家和省的总量控制要求,通过排污许可证形式将总量控制指标分解下达到排污单位,建立和完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和排污权交易制度,做到持证排污、依法排污。有大气污染物总量削减任务的排污单位,必须如期完成减排任务。

2.严格环境准入制度,加强大气污染源头控制。从空间环境准入、总量环境准入、项目环境准入入手,完善环境准入制度的决策评价机制,健全信息公开制度,严格建设项目的环境准入管理,加强建设项目的执法监督,从源头预防大气污染。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建设,新(扩、改)建项目清洁生产水平要达到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加强水泥、平板玻璃、煤化工、医药、化工、印染等重污染项目的审批管理,严禁化整为零,违规审批和建设。市区禁止建设除热电联产以外的火电厂。建立产业转移的环境监管机制,防止将重污染行业转移到农村地区。

篇(8)

县畜禽养殖业生产规模日益扩大,畜禽养殖业已成为县农业生产的支柱产业之一。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县畜禽养殖业正向着集约化、规模化、现代化方向迅速发展,生产规模日益扩大。畜禽养殖业的发展在提供农副食品的同时,由于环保治理设施未健全,也产生大量的畜禽粪便和有机污染。畜禽养殖产生水体、空气污染,传播病菌,引起地区间的污染纠纷,对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畜禽养殖污染已成为流域、区域的主要污染源之一。

为了遏制畜禽养殖业污染不断加重的趋势,促进县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全面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应切实加强畜禽养殖业的污染防治工作,特别是从畜禽养殖的布局上体现“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的污染。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发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以及《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和《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以及《市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划定方案》,结合县的实际情况,制定县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和可养区的布局规划。

(二)畜禽养殖布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

《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省人民政府《关于市区生活饮用水源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批复》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关于等县(区)生活饮用水源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批复》

市人民政府《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的通告》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业局等部门关于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三)布局原则

1.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2.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统一的原则

3.生态环境、经济现状与发展规划相结合的原则

4.流域、区域综合考虑,总体协调的原则

(四)畜禽养殖区类型

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为禁养区、禁建区和可养区。

1.畜禽养殖禁养区

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任何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内的已建成的畜禽养殖,由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责令限期搬迁、关闭或取缔。

2.畜禽养殖禁建区

畜禽养殖禁建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限定畜禽养殖数量,禁止新建畜禽养殖场;禁建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由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责令限期治理,并达到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无法完成限期治理的,应搬迁或关闭。

3.畜禽养殖可养区

畜禽养殖可养区是指除禁养区、禁建区以外区域,原则上作为畜禽养殖可养区。在畜禽养殖可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其污染防治措施及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二、畜禽养殖“三区”布局界限

(一)畜禽养殖禁养区

1.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畜禽养殖禁养区

(1)县县城规划区:西至青岐、东至光明村、南至、北至铁路线城市规划区用地及外延1000米范围内。

(2)上街大学城规划用地范围及周边1000米范围内。

(3)国宾馆用地范围周边1000米范围内。

2.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畜禽养殖禁养区

城镇规划用地外延500米范围,包括政府所在地镇区。

3.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畜禽养殖禁养区

(1)市西区、北区水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保护区:镇永丰村桥头浦里排涝站至旧洪山桥水域以及北岸外延至甘洪路以东1000米,右岸淮安至下店路以西1000米陆域。

(2)城门水厂、调水工程地表水源地保护区:包括城门水厂取水口上游2000米至高速公路特大桥北侧外延1000米陆域;大桥至高速公路特大桥南侧外延至100米等高线以内的陆域。

(3)水源地:塘坂水库坝址以上流域汇水区。

(4)县城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保护区:县自来水厂化龙泵站取水口上游3000米至下游200米水域及其两岸外延1000米陆域。

(5)官水源保护区:上街镇青源水厂官取水口上游2000米至下游300米水域及外延至防洪堤一侧的陆域。

(6)溪源宫水源保护区:溪源宫取水口拦水坝以上流域汇水区。

(7)三溪口水库水源保护区:含水库的整个汇水流域。

(8)水库水源保护区:含水库的整个汇水流域。

(9)方山水库水源保护区:含水库的整个汇水流域。

(10)溪坪水库水源保护区:含水库的整个汇水流域。

(11)溪兜水库汇水区:含水库的整个汇水流域。

(12)水源地()水源保护区:虎溪拦水坝以上流域汇水区(含县境内区域)。

(13)县境内各乡镇、村庄生活饮用水源汇水区内区域。

4.重要地表水体功能区范围内畜禽养殖禁养区

(1)干流两侧外延1000米范围内区域,支流两侧外延500米范围内区域。

(2)干流两侧外延1000米范围内区域,支流两侧外延500米范围区域。

(3)干流两侧外延1000米范围内区域,支流两侧外延500米范围内区域。

5.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畜禽养殖禁养区

包括:十八重溪自然保护区、烟垅蟒蛇自然保护区、廷坪枳壳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小区的用地范围及周边500米区域为畜禽养殖禁养区。

6.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畜禽养殖禁养区

7.文物保护单位畜禽养殖禁养区

8.工业区(开发区)范围内畜禽养殖禁养区

县行政区域内经批准成立的县(区)级以上工业区规划用地范围及外延500米范围划定为畜禽养殖禁养区。包括:投资区、上街投资区、软件产业基地、高新技术产业园、经济技术开发区(原铁岭工业区)、南山洋工业集中区、旗山工业集中区等。

9.主要交通干线两侧范围内畜禽养殖禁养区

主要交通主干道两侧500米范围内区域划定为畜禽养殖禁养区。

10.其它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禁止畜禽养殖的区域

(1)县境内其它各地表水体两侧外延30米范围内区域。

(2)企事业单位、居民点等建筑物周围外延500米范围内区域。

(3)县境内道路两侧外延30米范围内区域(主要交通干线除外)。

(二)畜禽养殖禁建区

1.城市规划区畜禽养殖禁建区

(1)县县城规划区用地范围外延1000—2000米的范围区域。

(2)大学城规划用地范围外延1000—2000米的范围区域。

(3)国宾馆用地范围周边外延1000—2000米的范围区域。

(4)中心城市规划区禁建区范围。

2.城镇建成区范围内畜禽养殖禁建区

所有乡镇的城镇规划用地范围外延500—2000米的区域。

3.主要水源涵养区畜禽养殖禁建区

(1)干流两侧外延1000—2000米范围内区域,主要支流两侧外延500—2000米范围内的区域。

(2)大樟溪干流两侧外延1000—2000米范围内区域,支流两侧外延500—2000米范围内区域。

(3)干流两侧外延1000—2000米范围内区域,支流两侧外延500—2000米范围内区域。

(4)桐口桥以上流域汇水区。

4.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文物保护单位畜禽养殖禁建区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森林公园用地范围及外延500—1000米范围内区域;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外延200—500米范围内区域;重要旅游景区(点)范围外延500—1000米范围内区域划定为畜禽养殖禁建区。

5.工业区(开发区)外圈畜禽养殖禁建区

县行政区域内经批准成立的县级以上工业区(开发区)及乡镇工业集中区规划用地范围及外延500—1000米范围划定为畜禽养殖禁建区。

6.主要交通干线两侧范围内畜禽养殖禁建区

县主要交通主干道两侧500—1000米范围内区域划定为畜禽养殖禁建区。

7.其它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禁止新建畜禽养殖场的区域

(1)县境内各地表水体两侧外延30—100米范围内区域。

(2)企事业单位、居民点等建筑物周围外延500—1000米范围内区域。

(三)畜禽养殖可养区

除禁养区、禁建区以外的区域原则上作为畜禽养殖可养区。当地政府并依法对可养区内畜禽养殖实施严格控制养殖规模。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必须按有关规定要求,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不得影响居住环境和生态环境。

三、实施畜禽养殖布局规划措施

1.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任务重的系统工程。各乡镇、街道,以及畜牧、规划、国土、环保、林业、旅游、交通、水利、建设、财政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齐抓共管,抓好落实。

2.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以各乡镇、街道为整治工作责任单位,规划、国土、畜牧、环保、林业、旅游、交通、水利、建设、财政等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对位于禁养区已建畜禽养殖场应予以全部搬迁;对位于禁建区、可养区内已建畜禽养殖场限期整改,采取雨污分流、固液分离、污水和废渣无害化处理等污染防治措施,达到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综合利用的要求,做到达标排放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逾期未整改的由县政府责令限期搬迁或关闭。农业、畜牧部门积极在可养区范围内推广农村猪—沼—果、猪—沼—鱼、猪—沼—菜等高效生态立体模式,牵头组织开展生态养殖试点工作。县政府出台相应优惠政策鼓励畜禽养殖方式由粗放型向生态型转变。

3.畜禽养殖场的搬迁补贴标准按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征地地面物(农、林、畜牧、渔业及坟墓搬迁)补偿指导意见》(政办〔〕81号)执行,畜禽养殖舍的补偿标准由县建设局按有关规定执行。

4.县畜禽养殖布局规划方案经县政府审批通过后,由各乡镇、街道负责畜禽养殖污染整治,按规划布局新的畜禽养殖场。

(1)畜禽养殖禁养区的要求

l禁养区内严禁新建、改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

l禁养区内现有规模化养殖场两年内逐步实现关停或搬迁。其中500头规模以上的养猪场、1.5万羽规模以上的蛋鸡(鸭、鹅)养殖场、3万羽规模以上的肉鸡(鸭、鹅)养殖场在年6月底前要落实关停、搬迁计划,年底前实现关停或搬迁;其它规模的养殖场在年底前要落实关停、搬迁计划,到年底实现全面禁养目标;

l各类畜禽养殖场在实施关停或搬迁前不得扩大饲养规模,并应进一步加大畜禽粪便综合利用力度,减轻对环境的污染程度,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

(2)畜禽养殖禁建区的要求

l禁建区内逐步控制和削减畜禽饲养总量,特别是不得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

l禁建区内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采取排泄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措施,有效削减排污总量,减轻对环境的污染程度。其中500头规模以上的养猪场、100头规模以上的养牛场、1.5万羽规模以上的蛋鸡(鸭、鹅)养殖场、3万羽规模以上的肉鸡(鸭、鹅)养殖场在年底前排放的污染物必须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并符合总量控制要求;其它规模的养殖场达标排放期限不得迟于年底,排放标准参照《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执行。要按照“规模养殖、综合治理”要求,逐步缩小散养比例,同时应加大畜禽粪尿综合利用程度,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l对达不到要求的畜禽养殖场,要依照管理权限,落实限期治理计划,对治理无望的畜禽养殖场,要实现关停或搬迁。

(3)畜禽可养区的要求

l调整畜禽养殖业结构,并优先发展生态型和资源综合利用型的畜禽养殖场,实现清洁生产,生态,立体养殖,种养结合,逐步形成“养殖—沼气—种植”三位一体的生态农业新格局,使农业废弃物得到资源化利用,达到规模化养殖场畜禽粪尿综合利用率90%以上。

l可养区畜禽养殖场必须符合城镇总体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环境总量控制的要求,合理布局,不得在城镇上风向2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场界周围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控制在2公里以上。

l可养区内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要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其中500头规模以上的养猪场、100头规模以上的养牛场、1.5万羽规模以上的蛋鸡(鸭、鹅)养殖场、3万羽规模以上的肉鸡(鸭、鹅)养殖场在年底前排放的污染物必须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并符合总量控制要求;其它规模的养殖场达标排放期限不得迟于年底,排放标准参照《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执行。要按照“规模养殖、综合治理”要求,逐步缩小散养比例,同时应加大畜禽粪尿综合利用程度,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l对达不到要求的畜禽养殖场,要依照管理权限,落实限期治理计划,对治理无望的畜禽养殖场,要实现关停或搬迁。

篇(9)

街道地处城区,东面和北面与镇相邻,西接大陈乡,南与街道、乡相连,区域总面积平方公里,下辖个行政村和个社区,户,人,耕地万余亩,园地亩,林地万余亩,有效灌溉面积万亩,森林覆盖率为。街道是江山市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建成区西面有西山森林公园,东面有须江公园,江山港自南向北从街道中部流经全境,省道、省道、黄衢南高速公路穿境而过。

一直以来街道党工委、办事处领导对生态建设工作十分重视,积极探索具有街道特色的生态建设之路,理性分析了街道地理、交通、区位优势,明确了生态建设工作的指导思想,把生态建设作为整合资源,推动城乡经济发展的一大战略举措,生态建设取得了丰硕成果。全街道农业生产以发展无公害农业、绿色农业、有机农业为重点,工业生产以机械加工、服装加工、木业加工为主。据初步统计,年街道完成国内生产总值亿,农民人均收入元。生态建设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二、主要做法

1、加强领导、统一思想、制定目标

生态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也是一项长期任务,为了有计划有组织地抓生态建设工作,确保按规划实施,我们从基础入手,开展工作:一是上下动员,形成共识。召开生态建设动员大会,进行全面发动,统一思想,充分认识生态建设工作的重要性,向广大群众灌输生态理念,树立生态意识,在全社会营造了生态建设工作的良好氛围。二是加强组织领导。我们在年月即成立了生态建设领导小组,今年又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了生态建设领导小组,成立了以街道办主任任组长,以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的领导小组,加强生态创建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工作,并专门设立生态环境监管站,负责生态建设项目的实施,为生态建设工作的顺利实施提供了组织保障。三是制定工作目标。我们在年规划编制的基础上,确定了生态建设工作在今后一段时间的重点项目,每年根据工作重点制定生态建设的工作计划,实施办法。街道在充分调查摸底的情况下,突出重点,量力而行,因此年的各项工作计划,都将全面得到落实。

2、明确重点、狠抓落实、全力推进生态建设工作

生态建设的最终目标是促进经济社会快速协调发展,达到人与自然地和谐统一,街道生态建设办公室以规划为龙头,以项目建设为抓手,以各项基础设备建设为动力,以发展生态经济为重点,切实抓好生态建设各项任务的落实。

第一、强化功能区划,调整工业用地布局,进一步拓展适合生态工业发展的平台。街道由于地处城区,工业用地的布局关系到城市发展和产业集聚,街道下属各工业企业和各行政村全部划入城市总体规划,因此坚持调整用地布局,优化产业结构,以科技进步为依托,确立生态优先,协调发展的原则,对于城市发展意义重大。今年我们首先是根据市场化发展的要求,结合工业发展的区域定位。逐步将以自内而外,自上而下的目标转移,东面从省道沿线的赵家百度山下延至何家村,西以虎霸集团为中心向西北方向拓展;其次是依靠科技创新,优化产业结构,加大资金技术和加强对外合作,对规模小、技术含量低、能耗高的企业通过产业结构优化实现优胜劣汰。并坚持科学发展观,着眼于长远,坚决杜绝重污染源的产生,同时严把审批关,不上重污染项目。其三是进一步抓好工业园区建设,以生态型企业的引进为重点,去年以来,重点引进服装、电子、汽配等无污染项目。搞好园区内绿化、硬化。年工业园区硬化余米道路,埋设排污管道,建造污水处理池立方米,对厂区和四旁道路进行绿化,共投入资金余万元。今年工业园区引进企业5家,完成用地指标亩,可完成年产值万元。

第二、开展污染治理,发展绿色农业。一是认真贯彻《江山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暂行办法》,全面实施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治理工程。首先严格控制规模养殖场的发展;其次结合村庄规划,合理布局畜禽养殖场;第三广泛宣传《暂行办法》,提高广大群众对加强环保工作的认识,力所能及的参与到生态环保工作中来;第四加强监管力度,对小规模的养殖场结合村庄环境整治实现达标排放。二是探索并推广零排放生猪养殖模式;三是建设实施“811”工程、千户沼气池建设项目;四是建设300亩设施栽培无公害蔬菜基地;五是建设无公害食用菌基地,年全街道栽培食用菌万袋;六是建立生态水产养殖基地亩。

第三、加强基础设施投入,推进新农村建设,切实改善生态环境。实施以“五整治一提高”即畜禽养殖污染整治、生活污水整治、垃圾固废整治、化肥农药污染整治、河道疏浚整治和提高村庄绿化为主要工作内容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程。通过几年的努力,全街道先后已有个村完成村庄整治,到年底,街道个行政村将全部完成农村环境整治。我们尤其对村庄垃圾集中处理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进行了重点突破,一是要求各行政村全面实行“户集、村收、街道运、市处理”的垃圾集中处理模式,各村都配有专、兼职保洁员,并制定了保洁责任制和考核办法,目前街道辖区内设立垃圾投放点个,集中收集点个,配备保洁员名,垃圾集中处理率达到;二是农村污水处理采用“3+2”分散处理模式和集中纳管建污水处理池处理模式相结合的办法,新建集中污水处理池个,立方米,分散式污水处理池个,立方米,污水处理率达。近几年,街道先后投资余万元,完成通村公路及村庄道路硬化公里,安装路灯盏,四旁绿化米,净化绿化池塘个,拆除露天粪坑个,简易厕所个,新建生态公厕座,铺设排污管道余米,并建成垃圾集中转运站一座。通过综合整治、极大地改善了村容村貌,增强了村民的环境意识,对全街道的生态建设工作起到推动作用,并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益。

第四、加强农业项目的投入,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业是基础,与生态环境的关系最为密切,相当一部分农民要靠农业致富。食用菌、柑桔、生态公益林、水利等项目的建设与生态和农民增收息息相关。在食用菌发展上,今年仍然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发展了食用菌万袋。为保证食用菌健康有序发展,增加农民的收入,我们出台了一系列扶持奖励政策,对规模户、搭大棚户、专业户进行了重点扶持和奖励,鼓励农民发展食用菌。在生态公益林建设上,我们进一步突出生态优先,因地制宜,银海设防,集中连片,规模经营,合理利用的原则,增加生态公益林的面积和资金的投入,年起,将西山、前召弄、毛塘弄、水库内插花山及岩下、姚家等林山场列为重点生态公益林建设范围,共有面积亩,经济效益明显;在水利等农业基础设施上,重点加强基础设备设施建设,增强防御自然灾害能力,及时加固修复了水毁工程,实施了“千库保安”工程,对大型水库花园弄水库、里家坞水库、启坞弄水库以及中型水库毛塘垄、三十称、周家山、夏家垄、樟树底、大水垄、南垄等水库进行除险加固,共投资万元。随着这些工程的建设,不仅改善了农业基础设施,提高了农业防灾减灾能力,也增加了经济效益,改善了生态环境。

3、以生态示范点建设为抓手,全面推进生态环境建设。

街道在生态建设工作中,以示范点建设为抓手,以点带面,全面推进。辖区四个社区已有三个先后被评为省级绿色社区,今年我们重点抓好省级绿化示范村—坳里村、塔东村的建设,衢州市级绿化示范村—郑村村、灵泉村、黄家村的建设。同时我们将生态街道的创建和“中国幸福乡村”建设进行有机结合,对村庄基础设施、河道池塘、四旁绿化、村庄美化和村庄整治项目等方面进行重点建设。在各村、社区开展的一系列生态街道创建活动,为全面推动生态街道建设工作起到积极的示范作用。

三、取得成效

我们认真按照创建省级生态街道的标准和要求,通过不懈努力,干部群众的环保意识大为提高,农村环境面貌得到优化,基础设施不断完善。街道辖区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要求,建成区生活污水处理率达,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工业污染源排放稳定率达,河道环境整治率达,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平方米,饮食业油烟达标排放率达,通过村庄整治已有个村达到整治要求。

1、生态经济得到发展。建设亩设施栽培无公害蔬菜基地;建设无公害食用菌基地,全街道栽培食用菌万袋;建立生态水产养殖基地亩。

2、基础设施配套完善。按照硬化、绿化、洁化、净化、亮化、美化的要求切实开展新农村建设,切实改善和有效提高农村居民的人居环境,同时通过水利、土地整理、建设用地复垦等农业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实施,使大部分农田形成田成方、路成网、渠成连、林成行的新格局,广大农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环境得到极大的改善,农业生产效率大幅度提高。

3、农村环境得到改善。结合“十村示范、百村整治”工程的实施,各村通过道路硬化、村庄绿化、卫生洁化、村庄亮化及农民饮用水工程的实施,村容村貌有了明显改善。

四、下一步工作

1、积极实施省级村庄环境整治村的项目建设,到年底能全面完成整治任务,并着手实施新一轮的村庄环境综合整治。

2、积极配合市环保部门做好环境监管和环境监督保护工作,强化企业监管,杜绝污染企业落地,及时调解和化解环境污染纠纷事件。

3、积极开展绿色创建活动,通过绿化示范村、绿色社区、绿色学校、绿色家庭、园林式单位的创建,实现人与生态的和谐发展。

篇(10)

坚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环保优先方针,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采取关停并转等整治措施,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从根本上解决电镀行业污染问题,促进电镀行业健康、规范和可持续发展。

二、整治原则

1.增量控制的原则。按照现有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电镀企业的生产经营和排污总量予以严格控制。

2.规范整治的原则。根据企业布点、环境容量和规划建设等相关要求,对现有电镀企业实行分类整治:具备归并条件的集中归并整治,不具备归并条件的原址整治,不符合规划要求的迁建整治,达不到整治标准的予以关停。

3.鼓励引导的原则。对整治中关闭与转产的电镀企业,享受区政府《关于鼓励化工生产企业关闭与转产的若干意见》中的相关政策和奖励;对全面整治到位和污水回用减排的企业,区政府将实施以奖代补,具体政策另行制订。

三、整治范围

全区范围内的所有电镀行业企业。

四、整治目标

1.所有原址整治的电镀企业在2009年3月底前完成整治任务并通过验收;

2.所有集中归并或迁建的企业在2009年4月底前必须完成整治,对逾期达不到整治标准和要求的企业,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关停。

五、整治措施

(一)加强电镀企业源头控制

电镀企业布点符合规划要求,具备集中条件的要统一规划集中归并整治。取缔厂中厂,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含氰电镀工艺(低氰镀金、镀银工艺暂缓淘汰)和含氰沉锌工艺,现有的电镀生产线必须改造成自动和半自动生产线。

(二)加快电镀企业设施改造

1.厂房建设改造到位。按照厂房标准化建造要求,对原有厂房进行改造,生产场地实施硬化,生产车间铺设防渗、防漏、防腐蚀材料地面,搞好厂区内绿化。

2.防治设施建设到位。厂区全面实施雨污分流改造,生产场所的污水规范收集,经专用防渗管道送至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排放;电镀污泥等危险废物须全部进行无害化处置,其临时贮存场所须按国家规范化要求进行建设;排污口设置按照《省排污口设施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规范化整治,并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符合《省工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要求的单位,应按要求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于环保部门的监控中心联网。

(三)依法执行相关管理规定

1.严格执行环境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环保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环保工作。污染防治设施操作员工做到持证上岗,运行管理台帐记录齐全。配备必要的监测、监控设备,不能自我监控的应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定期监测。以间歇性排放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应当设置水污染物暂存设施,排放时间应当向区环保部门申报核准,并按照核准时间排放。企业按比例绘制不小于2㎡的厂区排污及雨水管线平面图及防治设施工艺图并上墙,雨水排放口、排污口按规定设置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管网图、标志牌一律设在排放口附近醒目处。排放口标志牌内容包括标志牌名称、排放单位名称、排放口编号、水量、主要污染指标、环保投诉电话等。

2.严格执行清洁生产和持证排污。所有电镀厂点,整治后要通过清洁生产审核,并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所有电镀企业污水排放量不得超过环评审批量或“98年零点行动”验收允许的排放量。

3.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治规定。电镀厂点,生产过程的职业危害因素(酸雾、铬烟、氰化物、抛光尘等)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以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监测报告为准);依法建立健全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生产场地设立警示标志;配置符合规定的职业防护设施及用品。

4.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定。电镀企业必须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企业的危险化学品使用、贮存等环节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剧毒物品的购买、贮存、使用要符合《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从业人员安全知识培训并持证上岗,生产作业现场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条件。

(四)建立健全风险应急预案

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环境突发性事件的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对企业可能发生的安全生产和环境突发性事件进行预测和预防,落实事故防范措施,一旦发生事故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防止灾情扩大,降低事故损失和危害。

六、整治步骤

我区电镀行业整治任务重,时间紧,各镇(开发区、街道)和区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集中力量、集中时间,认真组织开展整治工作,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整治工作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全面排查阶段(2008年8月15日-10月31日)

区专项整治办公室组织对全区范围内的电镀企业进行拉网式排查,重点检查生产规模、经营现状、环评审批、污染治理和安全生产等方面情况,建立“一户一档”。

(二)宣传发动阶段(2008年11月1日-11月25日)

制订全区电镀行业全面整治的实施方案,区政府召集各镇(开发区、街道)和电镀企业负责人召开全区电镀行业整治的动员大会,部署电镀行业专项整治的工作要求。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的力量,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广泛动员公众参与监督。

(三)编制方案阶段(2008年11月26日-12月5日)

各镇(开发区、街道)根据全区电镀行业全面整治工作要求,对辖区内电镀企业逐企编制整治方案,并将各个企业的整治方案于2008年12月5日前上报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实施。

(四)集中整治阶段(2008年12月6日-2009年4月30日)

原址整治的企业必须于2009年3月底前完成整治任务,迁建、归并整治的企业必须于2009年4月底前完成整治。在此基础上提出验收申请,经所在镇(开发区、街道)审核后,报区电镀行业专项整治办公室。

(五)检查验收阶段(2009年5月1日-2009年5月30日)

区电镀行业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整治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牵头组织专项整治验收。对未完成整治任务或经验收不合格的企业依法采取关停措施,确保整治取得实效。

七、保障措施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开展电镀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是创建生态区的必然要求和重要措施。为保障电镀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区政府成立由张建新常务副区长任组长,顾伟国副区长任副组长,区发改、经贸、工商、环保、安监、卫生、公安、建设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的区电镀行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区电镀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统一监督管理,牵头负责制订整治标准,并组织对电镀企业整治的验收工作。各镇(开发区、街道)也要高度重视电镀行业专项整治工作,将该项工作列入政府重点工作计划,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订具体实施方案,落实专职人员,扎实开展专项整治。区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本部门的工作重点和工作方案,进行工作布置、指导和督促检查。在整治工作结束后,区将组织对各单位整治工作进行考核,对考核优秀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奖励。

2.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要充分运用各种媒体,深入宣传此次专项整治的重大意义,不断提高思想认识。要大力宣传普及安全和环保知识,使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熟悉并掌握《环境保护法》、《太湖水污染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要求等。同时,要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作用,发动广大职工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并监督专项整治工作,强化媒体对整治的监督,形成有利的社会舆论氛围,促进整治工作的深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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