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改革方向汇总十篇

时间:2024-03-07 15:5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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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改革方向

篇(1)

(一)税制模式方面

当前世界各国对税制模式的选择不外乎3种:分类制、综合制及混合制。我国采用的分类制有违背税收公平的原则,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这种模式的弊端也随之显露出来。

我国现行的税收分类制把征税对象分为11类,并对不同的所得采取不同的税率征收。其优点是规定明确,征管方便,可以从每项所得的源泉上进行扣缴,既可以控制税源,又可以节约征收成本。但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分类所得税制已不能全面、真实地反映纳税人的税负能力,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对个人所得税的收入调节功能以及量能课税原则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二)费用扣除方面

从各国实践来看,费用扣除主要有3种方法:定额扣除法、定率扣除法、定额与定率相结合扣除法。费用扣除的标准体现了政府的经济政策倾向,各国对于费用扣除的标准和方法都很不一致。从理论上说,个人所得税的税基应该是纳税人的净所得而不是毛所得。净所得的计算就必须在毛所得的基础上考虑到相关因素。而我国目前现行费用扣除规则过于简单,没有考虑影响负税能力的相关因素,根据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对纳税义务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实行一刀切的扣除办法,每月的扣除额均是2 000元,不考虑纳税义务人的住房、养老、失业等因素,也不考虑纳税义务人赡养人口的多寡、婚姻状况、健康状况、年龄大小甚至残疾以及地区差异、物价等情况,这样有违背税收公平原则。因此,现行费用扣除规则实际上是对伦理公平的扭曲。

(三)税率方面

近年来,世界不少国家下调个人所得税累进级数及边际税率,可以说减少级距及边际税率已成为世界税率改革的趋势,而我国最高边际税率为45%,累进级数最多为9级,不太符合世界税改趋势。

我国目前的这种税率结构容易引起以下问题:对同属劳动所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采用9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边际税率为45%,而对个体工商户和承包经营所得则采取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边际税率为35%。同是劳动所得,税负不一样容易造成税收歧视,进而产生税收漏洞,难以体现公平税负原则;工薪所得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级距过多并且差额小,使得税额计算繁琐,工作效率低,不符合世界范围“简税制”的发展趋势;各类所得边际税率过大,不利于吸引投资且最高边际税率过高,在现实中极少运用,形同虚设。

(四)税收征管方面

个人所得税的征管直接影响到税收收入的多少,因而对一国财政收入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我国由于征管方面的不力,使得个人所得税的流失规模大大超过个人所得税的增长速度。

1.税收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在缩小。按理说,掌握社会较多财富的人,应为个人所得税的主要纳税人,而我国的现状是:处于中间的、收入来源主要依靠工资薪金阶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占全部个人所得税收入的46.4%;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缴纳主要群体的纳税人(包括在改革开放中发家致富的民营老板、歌星、影星、球星及建筑承包商等名副其实的富人群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只占个人所得税收入总额的5%左右。

2.对隐形收入、高收入者缺乏有效的监管措施。由于我国经济正处于转型期,收入分配渠道不规范,导致现实生活中个人收入的货币化程度较低,现金交易频繁,并产生大量的隐形收入、灰色收入。而对这部分收入往往缺乏有效的税收征管。

3.全社会依法纳税的意识依然淡薄。相当多的人,当自己的劳动所得在免税范围内时高唱“纳税光荣”,一旦应缴纳税款时,便使出浑身解数进行逃税。越是高收入者逃税的越多,他们或利用权力自定纳税标准,或化整为零,以实物、债权、股权分配等方式逃税。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建议

经过以上分析,我们有必要对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进行适当的改革,使之更加科学合理,更加健全完善,从而更好的发挥聚集财政收入和调节收入分配方面的作用。

(一)建立合理的税制模式

我国个人所得税在建立之初就实行分类所得税模式,这种模式在当时还是比较符合我国国情的。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个人收入分配形式多样化,大量隐性收入的出现,这种分类所得税模式的弊端越来越突出。因此,应尽快修改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课税模式以适应我国政治经济的发展需要。

随着我国国际地位的日益提高及国际交往能力的发展,从长远来看,建立综合所得税模式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目标。但是,由于综合所得税对征管的外部条件和内部能力都要求较高,需要高纳税意识的纳税人、高素质的征管人员以及完善的税收征管体系,需要税务管理、税收环境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综合协调。具体来说,可在原有的分类税制的基础上,逐步推进,采用分类综合课税制,然后扩大综合所得范围,过渡到综合课税制。在具体操作中,可以列入综合征税的项目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生产经营所得、财产租赁所得4项;列入分类征税的项目包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等5项。实行这种较为规范的分类综合个人所得税制模式比分类税制复杂一些,但比综合税制简单,它既可以保持我们传统上的源泉扣缴方法,又能通过实行简单的附加税来实现支付能力原则,以灵活的机制强化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增强纳税人主动申报纳税的意识,为今后向个人所得税模式转化打下基础。

(二)建立合理的费用扣除制度

理论上讲,不同地区、不同家庭,费用开支不同,费用扣除额也应该不同。但是,考虑到我国纳税人或家庭的数量较多,目前征管力量不足,难以按各个纳税人或家庭的实际开支确定费用扣除额,鉴于此,我们可以根据各地区存在的差异,实行基准费用扣除标准的办法。由国家根据各省的经济发展情况,考虑到地区收入、消费水平的差距,根据统计数据可计算出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基准费用扣除额;而具体执行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的统计数据实际确定。为防止各地竞相提高费用扣除额,国家以基准费用扣除额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费用扣除额进行监督。

费用扣除额有两部分,即生计费用和必要费用扣除。在这里,生计费用就是城镇职工的人均月负担消费支出,即全国城镇居民月均消费支出与人均负担率(平均每一就业者负担人数)的乘积。所以,费用扣除额就是在平均每一就业者负担的月消费支出的基础上增加一定的必要费用扣除额。

同时,个人所得税的征缴必须考虑通货膨胀因素,使费用扣除额能够随物价因素的变化而调整,以保证纳税人的实际生活水平不下降。

(三)优化税率结构

我国目前实行的累进税率是9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税率是45%,名义税率是比较高的,但是能达到最高税率的纳税人很少,所以造成名义税率与实际税率严重不符。我国超额累进税率优化设计重点在于要设计好累进级数、级距和边际税率。就累进级数来说,累进级数越少则征管越简便,但有损税收公平;反过来,累进级数越多,征管越复杂,但税收比较公平。我国个人所得税累进级数应当适中,可借鉴现行税制中的生产经营所得采用5级累进为宜。在确定累进级距时,一方面要符合所得分布的实际情况,另一方面要符合公平负担的要求。一般来说,在所得额小时,级距的分布相应小些;所得额大时,级距的分布则相应大些。对于边际税率的设计,理论分析的结果是最优边际税率结构应呈倒U型结构,即低收入段的边际税率由零开始渐趋爬升,到中收入段时达到最高并趋于稳定,收入在爬升到一定高度时,边际税率则渐趋下降,接近于零。虽然该理论是在完全竞争的假定条件下做出的分析,但在不完全竞争经济条件下仍具有意义,而且从世界各国近20年来的税制改革中也可以看出这种理论的适用性。因此,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的超额累进税率设计也应与该规律相符。适当降低边际税率,可以使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更好地吸引国际资金和人才,以提高纳税家庭工作、投资和纳税的积极性。实际上现行税法规定的35%、40%和45%这最高的3档税率适用的纳税人非常少。如果把税率调低一点、合并几级,就可以降低高收入者逃税的收益预期,自然可以减少一部分逃税行为。根据我国目前的状况,建议超额累进税率级数设置不超过5级,最高边际税率不超过40%,以体现合理税负。

(四)建立完善的征管机制

征管问题的本质在于,没有建立有效的税源监控体系,也没有多少有效的技术手段来监控纳税人的税源,特别是高收入群体的税源。因此继续加强和完善对高收入个人所得税的管控是当务之急。

1.要求高收入者自行申报纳税。2006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均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其主要目的:一是为了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税收征管:二是为今后实行全员全额自行纳税申报、实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征税模式奠定良好的基础。这样一来,税务机关就可以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对不申报或申报不实的纳税人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O%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篇(2)

引言

房地产税是在房地产的保有环节对拥有房产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开征的一种财产税,以评估价格为计税依据。房地产税改革,进一步贯彻适应市场变化和发展、贯彻公平、合理的税负原则,一方面可以科学完善房地产税制,有利于房地产市场的健康稳步发展;另一方面,也帮助地方财政确立一个稳定的收入来源,增加地方税的收入比重。2003年10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在通过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就提出“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的改革设想,国务院同意发展改革委《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2010年,发展改革委《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获得国务院的同意。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关键时期,我们应顺应全球经济形势的变化,切实履行科技兴国战略,以科技手段逐步推进房地产税改革,促进我国经济的稳定、快速发展。

一、房产税改革的重点

(一)扩大房产税的征税范围

现行房产税存在的弊端其一是:征收范围有限,仅限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产,而不包括农村房产;其二,房产税的征收有失公允,像政府机关、军队组织、事业团体、个人居住房等都在征税范围以外,被列为免税对象。然而,我国经过多年的改革和发展,市场环境和经济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从税制完善角度看,扩大房产税征税范围代表了改革的趋势。从我国各大城市陆续出台的相关政策,如:北京出台的“限购”政策,重庆出台的提高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政策,以及最近引起激烈讨论的上海酝酿已久房产税等政策推论,将事业单位和非经营性住房纳入房产税征收范围可能是未来改革的重要发展方向。至于具体对哪些住宅进行征收,则需要国家根据地方细则统筹规划。

(二)计税依据以科学的市场评估为基础

目前,我国的计税依据为依价计征和依租计征。这两种计税依据有其明显的缺陷:一是影响和削弱了房地产税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作用,二是违背了公平税负的原则。因此,急需通过房地产税改革,对不科学的计税依据进行合理的调整。在发达国家,将房地产市场评估值的一定比例作为房地产税计税依据已成功融入和适应市场的变化。在实际操作时,根据不同房地产对应的不同等级的土地市值和房产市值,可在综合核算市场评估值后给予一定的折扣。事实证明,真实、合理且体现“公平负担”的原则,按市场评估值为计税依据,不仅是科学完善房地产税改革的重要一步,也能使税收与国家市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和消费水平同步增长、和谐共存。

(三)根据国家宏观税负水平采取差别税基

不同房地产,处于不同的城市,其在经济活动中获得的收益是也不同的,所能接受和承受的税负能力也是不同的。如商场、写字楼、工厂等房地产所能承受的税负能力就远高于其它如住宅类型的房地产。考虑到我国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应该选择幅度比例税率。因此,建议根据国家宏观税负水平采取差别税率,即不同房地产的类型科学设置不同的税率。在这方面,地方政府也应当被赋予一定的自主权限,在国家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对税率和计税价值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二、房产税改革的发展方向

  (一)精简税种,统一内外税制

目前,我国在房产税方面实行的内外两套税制,已严重影响了“公平税收”的原则,不利于正确处理税和费的关系。因此,我国首先应针对不动产把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三个税种合并为一个统一的房地产税,开征全国统一房地产税。利好在于能促进企业的公平合理竞争、促进科学规范计税依据,促进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

  (二)以市场房地产评估值为计税依据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根据不同的社会需求,会对商业用房和住房等不动产进行不同的价值评估方法。而在相当多的情况下,受市场环境变化的影响,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实际价值也可能是背道而驰的。所以,评估价格背离供求关系认可的交易价格,以当时大环境下房地产市场的房地产评估值为计税依据,也是一种必要选择。

  (三)开征房地产税应采用低税率

根据我国各阶层、各类型房地产的宏观税负水平,同时综合考虑政府的财政收入状况等因素,房产税税负不宜偏高。因此,我国在制定税率时应考虑到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房地产发展程度的高低不同,采用低税率、宽税基的税收思路,确保房地产税收入的稳步增长。同时适当放权地方政府在国家规定的税率幅度内自行决定适合当地实际情况的适用税率。

三、结语

综上,房地产税改革的广度和深度,决定了改革必会引起一系列相关制度的变革,它的成功也必将历经一段磨难。但从国家的整体发展环境考量,房地产税的统筹规划改革必会进一步优化、完善我国税制结构。因此,我们应以房地产税改革为契机,抓紧建设和完善与我国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化财税制度,促进和谐市场经济环境。

参考文献:

[1]吴道锦.浅谈我国房地产税制的改革方向[J].经济学家.2010,(5).

[2]蒋媛,唐丰利,毕雯. 调节我国收入分配的房产税制改革建议[J]. 大众商务, 2010,(16) . [3]李伟. 对我国房地产税征收的几点思考[J]. 科技致富向导, 2010,(24).

篇(3)

作者简介:康艳(1977-),女,黑龙江汤原人,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水利与建筑工程学院,讲师;宋松柏(1965-),男,陕西永寿人,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水利与建筑工程学院,教授。(陕西 杨凌 7172100)

基金项目:本文系国家级农业水工程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项目子课题(课题编号:AWEDF309)、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水文信息采集与处理”本科优质课程建设项目、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教学研究项目(项目编号:JY1102056)、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教学研究项目(项目编号:JY1102059)的研究成果。

中图分类号:G642.4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079(2013)31-0145-02

实验教学是高等教育教学过程中非常重要的教学环节,是对理论教学的验证、补充和拓展,具有很强的直观性和操作性,旨在培养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和创新能力。水文测验(hydrometry)是指系统收集和整理水文资料的各种技术工作的总称。“水文测验学”是研究如何正确、经济、迅速地测定各种水文要素的数量及其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变化过程,是水利类专业本科生的主干专业课程。本课程实践性强,与生产密切相关,涉及内容广泛,主要讲授水文信息采集、数据整编的基本原理和方法,重点讲述水文测站与站网的布设,降水、水位、流量、泥沙等水文要素的采集以及数据的处理等内容。“水文测验学”实验教学环节是培养水利学科应用型人才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重要渠道,是水利专业教育教学的重要环节。

一、“水文测验学”实验教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与欧美院校在水文测验实验教学方面进行比较,发现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实验内容体系不完备,实验所占比重较小

目前,欧美国家的大学开设的水文类课程主要有“Engineering Hydrology”和“Physical Hydrology”等,课程重视实验教学环节。以美国Utah State University为例,实验教学课程所占比例在50%左右,单独开设实验课程且实验教学体系完整、内容充实;而我国的实践教学所占比例一般在25%左右。相比较而言,国内水文测验类实验教学课时较少,不利于培养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和创新意识。

2.实验教学手段落后,水文实验仪器设备不足

国外大学的水文实验室多采用多媒体教学,多种手段演示实验操作及水文软件的操作等内容,充实了实验课堂教学内容。而国内在该方面非常落后,部分实验不仅不能采用多媒体演示,甚至没有黑板和粉笔等教学设施。实验室内部分仪器设备过时、严重老化、更新速度缓慢,部分仪器数量不足,十几个学生用一个设备,达不到学生动手操作的教学目的,同时老旧的实验设备难以符合现代化教育的要求。

3.实验考核与评价过于单一,扼杀学生潜在能力

国内的实验考核通常是以撰写实验报告的形式来考核学生对实验方法的掌握情况,检验学生实验数据的准确程度。这种实验考核的方式存在模式固定、方式单一等不足,达不到考核学生动手能力和实践能力的目的。

二、更新实验内容,健全实验教学内容体系

按照水文测验实验教学规律及学生实践创新能力状况不同,将实验项目划分为单一项目型实验、综合应用型实验和研究创新型实验。单一项目型实验是指按照水文测验的内容划分实验项目,如降水观测、流量测验、蒸发观测等单一型实验,旨在要求学生掌握水文测验规范规定的传统水文测验方法;综合应用型实验是指学生在了解水文测验仪器设备的基础上,结合各水文要素的测验方法,能熟练地掌握仪器的结构、使用方法,并结合相应的先进的水文测验方法,综合性地测定水文要素的实验,旨在指导学生全面地了解水文测验的仪器设备,先进的测验方法;研究创新型实验则以重视实践、锐意创新为目标,引导学生自主改进测验方法或设计新型的仪器设备,并能够系统的实现。针对不同能力的学生提出不同的实验要求,不同类型实验的实施体现了不同的教学模式。

在原实验教学大纲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实验教学内容。实验既要包括简单的认知性实验,又要包括设计性的实验项目,同时还应包括一些创新性的实验项目。根据现有的实验指导书,合理改编实验教材,改编的实验教材既有实验理论教学,又有实践部分,即包括基本部分实验内容、设计性部分实验内容和综合性部分实验内容以及研究创新部分内容。使实验教学层次分明,学生的实验兴趣得到提高,以达到最佳实验效果。

三、优化教学方法、采集教学素材

1.采用“理论引导—视频演示—现场演示—亲自动手”的实验教学思路

(1)理论引导。“理论引导”主要是指教师课堂讲解水文测验类实验项目的理论知识。针对水文测验类实验项目的内容(主要包括降水、蒸发、水位、径流、泥沙等项目的测验),加强水文测验理论、水文测验原理、水文测验仪器原理、仪器公式计算方法等方面的讲解,让学生在接触实验前,对实验项目在理论上加深理解,并对实验产生浓厚的兴趣,增强学生求知的欲望。

(2)视频演示。“视频演示”是指将实验项目录制成视频,在实验前将实验操作过程进行演示。针对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实验场地和设备的有限性,充分利用视频教学,是比较科学有效的方法。学生可以在室内较安静的学习场所预先了解实验的过程,为实验的顺利、快速、准确的完成提供保证。同时,学生可多次回放实验操作过程,避免了现场演示的不可重复性。

(3)现场演示。“现场演示”是指在实验场所,实验教师演示实验的操作过程。根据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的水文测验实习场地以及实习目的、内容对实验进行现场演示,使学生对实验的操作过程清楚熟悉。现场演示增强了信息的反馈性和教学的互动性,可针对学生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并了解学生对实验操作过程的掌握程度。

(4)亲自动手。“亲自动手”是指在水文测验实验过程中,每个同学担任一项任务,保证各组分工过程中,每位同学都能在实验过程中进行操作并熟练掌握。

2.多种方法相结合的教学方法

针对“理论引导—视频演示—现场演示—亲自动手”的实验教学思路,以“引导—演示—实践”教学方法为主线,针对各个教学环节采用多种教学方法和手段相结合的综合实验教学方法。

3.各项实验项目的视频采集

以水文专家和水文站工作人员为主讲,采集录制包括降水、水位、蒸发、径流、泥沙、测验仪器设备认识等实验项目的视频资料。

4.实验项目多媒体资源库的建立

针对水文测验类各实验项目,整理相关实验理论讲稿以及视频资料,建立多媒体资料库,以完善水文测验类实验项目的实验授课资料。

四、全方位的考核方式

实验报告式的考核办法已不适应现代化的实验教学现状。因此,在实验教学中提出了“实验报告+现场答辩+实验项目演示”的考核方法。

实验报告是传统的实验考核办法,可以系统阐述实验的目的、意义、实验内容、实验方法、仪器设备、实验过程、实验结果等内容,是考核学生是否掌握实验项目的一种方法。但是实验报告不能全面地体现学生的动手操作能力。

现场答辩是针对学生完成的实验项目,教师有针对性地检验学生的测验成果的合理性,考察学生的实验态度,并现场询问实验中所涉及的一些关键性问题,学生应如实的回答,考核学生对实验的掌握程度。

实验项目演示是在每次实验课中有针对性地找一两名同学,演示实验的全过程,全班同学共同观摩,提出实验中普遍存在的错误环节。通过该环节,不仅可以让学生了解在整个实验过程中的不足,也可以培养学生发现问题和解决分析问题的能力,为以后所从事的相关工作做铺垫。

五、结语

实验教学是本科教学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实验教学改革是一个长期积累和循序渐进的过程。在实验教学过程中,应该敢于尝试新方法和新手段。通过完善实验教学内容体系、优化教学方法、明确教学思路、改良教学手段,以及建立健全实验考核办法等教学改革和研究,达到增强实验课程感染力,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培养学生动手能力和探索求知精神的目的。

篇(4)

一、基尼系数下的中国收入分配现状

基尼系数是用于衡量居民收入差距的常用指标,目前全球平均水平为0.44。2012年我国官方居民基尼系数为0.474。证实了我国居民收入差距拉大的事实。由于市场经济快速发展,土地、资源、资本三要素颠覆了传统的收入分配模式,城乡之间、行业之间的贫富差距被快速拉大,资源分配不公,资本投机盛行,使得社会财富分配更加不公,这一切都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不可回避的事实,也是影响我国经济平稳发展的危险因素。

发挥个人所得税(以下称个税)调节功能是调整个人收入分配,维持社会公平的重要手段。在财税法治改革的大环境下,个税改革应该走在最前端。因此,在目前收入分配现状下探讨我国个税调节功能是很有意义的。

二、我国收入分配与个税税制的现状

摆在个税调节面前的首要问题是认清现状,数额巨大的隐性收入在我国中高收入群体中普遍存在,但这在工资条上却很难被发现。生活中,高级名酒名烟普遍存在,奢侈商品华美外包,普通居民购买力有限,在人均收入偏低的情况下,什么人、什么途径有钱是不可把握的因素,相对缺乏的法治环境、关系文化泛滥,红包问题,购物卡问题,有数据显示已发到两万亿张。隐形收入不再遮遮掩掩。逐步扩大的贫富差距是现实,但隐藏在公权力背后的腐败更让人不能容忍,个税调节之手伸不进大量隐性收入的口袋是造成收入分配不公,个税调节不利的重要原因。

收入分配改革的现实紧迫性把个税改革推向了我国财税法治改革的前沿,从目前改革呼声来看,仍是单一地继续提高个税起征点,这使得低收入人群并没有减轻负担,反而让高收入者占了便宜。这不仅不能发挥个税调节功能,却让社会矛盾更加激化。

三、国外个税对收入分配调节作用的分析

发达国家的个税是政府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美国政府已把一个次要税种变为美联邦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近几年一直占到联邦税收的40%左右。发达国家多采取家庭整体课税,即根据家庭经济状况好坏,缴纳的不同的所得税。日本实施“所得税控除制度”,对于纳税者本人生活所需的各项最低费用免征所得税。

以家庭为单位扣除个税的做法在我国地方遭到强烈反对,有关专家认为,目前中国对个人的收入状况尚无法做到完全透明,要对家庭中所有成员的收入作总体的衡量是困难重重的。即使在现在这种简单的税收制度下,仍然不能保证达到条件的人都能纳税,仍然有很多人通过各种手段偷税漏税。税务机关的职责在于对个人收入统计,无论是工资收入,还是所谓的隐形收入,并督促纳税人及时交税。如果能做到,即能体现纳税的公平性,又能藏富于民、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也是发挥个税调节功能的基础条件。

发展中国家的个税很难改善收入分配不公问题, 累进个税税制的成本高昂, 个税税制显示出较低效率。政府想利用个税来消除贫困和不公平现象, 难上加难。从我国目前现实情况来看,个税调节收入分配的效果不明显时可以配合采取以低收入者为目标的财政支出计划和其他政策措施,也不失为明智之举。

四、我国个税功能的调整方向

我国现行税制下,绝大多数是向企业征收的,直接向个人征收的主要是个税。我国个税目前实行的是分类所得税,名义上是一个税种,实质上分为11个征税项目:不同的征税所得项目,采取不同的计征办法、适用不同的税率表格。这样安排虽有利于税收征管,有助于防范偷税漏税,但这种税制不利于调节收入分配。我们国家的个人收入差距本来是综合而非单一性的差距。我国的个税存在着税率形式过多,不同所得使用不同的边际税率有失公平。税负不合理,征管手段落后,税收信息共享制度尚未完成,都是我国个税无法发挥完全调节功能的关键原因。

保证个税调节功能的正常发挥,要有一个科学可行的个税调整改革方案。我们必须在现有基础上重新定义我国个税的特征,明确调整方向,为财税法治改革打下基础。

(一)重新认识个税福利特征

个税应纯粹是一种收入调节税和福利税,而不应当是一种财政税。它不应当以政府增收为目的,而应以财富在老百姓之间的二次分配为目标。近年来,随着经济繁荣、扩大内需是保持经济持续较快增长的重要任务。居民消费水平与居民收入分配联系紧密。从提高居民对未来收入的预期做起,那么个税改革的意义才有价值。我国个税每年占国家总税收比例通常保持在7%左右,这部分收入即便全部用于社会保障福利事业,也无以弥合贫富差距。这并非是税制本身的问题,而是我国个税调整不彻底,税制设计不科学的表现。如果不从分配结构的改善入手,个税的调节功能只能是象征意义大于实际价值。

(二)个税改革的前提与完善

实现个税改革离不开几个前提:

其一,区分真正的穷人和富人,而这需要政府部门不仅仅是加强税收的征管,更要健全国民收入的监控体系,切实规范法外收入,密切监控法外收入;

其二,个税收入的增长幅度不应高于居民收入的增长幅度,并在这个基础上重新考虑个税免征额的调整,为居民收入与经济增长同步助力。

研究整个国家财富分配影响力问题要从个税所涉及人群的人口比重、个税收入占国家总税务收入的比重及对人们心理等多方面考虑。在起征点为2000元时,涉及的纳税人群约占总劳动人数的7.5%左右,而在起征点到3500后使纳税人比例从28%降到了12%,换句话说,新标准下的工薪所得人群中只有12%的人交纳个税,不到我国总劳动人口总数的4%,纳税面过窄。

应该明确个税对于增加国家财力意义,发挥它的调节功能。从国家税制来看,个税由于比例低,算不上严格意义的主税种。在此基础上的个税免征额的调整,对实现国家财政收入增长的影响有限。个税既然是一种福利和收入调节税种,应该不影响中低收入阶层生活为前提。所以个税征收应当根据中低收入群体的实际生活负担来定,而不是仅仅根据工资高低来定。说简单点,就是个税应当按照家庭整体为参考、以实际生活负担为依据来征收。

(三)加快我国个税税制的调整

中国个税法改革的目标应当在发挥其组织收入和稳定经济、兼顾公平和效率的同时,在逐步提高其收入规模的基础上,侧重于强化其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在课税模式选择上,必须统筹考虑侧重于发挥调节收入分配功能、符合我国征管条件、顺应国际改革趋势等因素,以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课税模式为宜。在个税立法中,实体制度建构的重点是完善费用扣除制度,改革和优化税率结构。为了体现分配正义,我国对于综合征收中生计费用扣除,应当摒弃现行“一刀切”的定量扣除制度,采用基础扣除和特别扣除相结合以反映纳税人的实际情况,体现“以人为本”精神;征管程序制度变革的关键是建立源泉扣缴与自行申报相结合的征管模式,健全个人收入信息监控制度,从制度上扼杀灰色收入,隐性收入,保证社会分配公平合理。

针对我国个税改革存在懒政的现状,应该提前做好个税的利用率和偷税漏税的规制,加强税收征管的力度,逐步加大个税收入,要把个税增长应与经济增长同步进行,将个税由大众税向富人税转变,主要针对收入分配的二次分配,有意识的扩大个税助力消费需求,扩大居民收入,保证社会公平。

(四)辩证借鉴发达国家可靠方法

为了加强税收源头控制,堵塞税收漏洞,可以借鉴美国的税务号码制度。所谓税务号码制度,实际上就是“个人经济身份证”制度。相应建立的中国“个人经济身份证”制度意义重大,使我国个人的一切收入、支出都在“个人经济身份证”账号下进行,限制现金交易,加快个人信息与银行储蓄对接,进一步增强个人收入的透明度,使公民的各项收入均处于税务机关的有效监控之下。

国外在采用“以家庭申报为主,个人为辅”的办法。当然,在这之前先要建立税收征管信息的大量工作。目前来看,我国可以先搞试点,或者先尝试“夫妻联合申报”,在时机成熟时再逐步推行“家庭申报”。我国已逐渐步入老龄化社会,家庭养老负担情况将越来越复杂,如果个税完全不考虑家庭因素,就很难体现社会公平。通过试运行可以发现矛盾、解决矛盾,逐步向全国推广。个税改革应该体现公平税负的原则,这应是个税税制改革和发展的主流方向。

五、结论

我国目前税制形式简单,实际复杂。为了更加充分发挥个税优势,个税修改应对所得项目中经常性的、大量发生的且最能体现纳税能力的收入项进行综合,其余项分类征收。我们应该踏实推进税收改革,形成综合性区分所得税制,在税收征管,税收信息管理上多下功夫,打好财税法治改革的基础。

我们应该看到,伴随着中国税收法治的完善,个税立法必有更大的进步,无论是法律文本的规范程度,还是其所体现出的税法理念,都在不断的完善。只有税收法制得到完善,个税才会发挥更大的调节功能,才能进一步控制好收入分配。财税法治精神下的税制改革应该在坚持社会正义的同时,注重效率原则,尤其是在收入调节、缩小贫富差距方面有替代手段的情形下,应当针对税法的社会效益、确定改革的内容和步骤,这是我们当前所应该做的基础工作。

参考文献:

[1]张斌.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目标定位与征管约束[J].税务研究,2010.9.

[2][日]金子宏.日本税法[M].战宪斌,郑根林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65.

[3]施正文.税法要论[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7.

篇(5)

高职财税法学科建设的内涵包括:教材建设和教学水平、教学队伍人才建设、教学气氛与学术环境、学术研究内容及大学生财税实训建设等等。其中的“项目导向”教学改革法是把实践工作过程作为教学基础的探究式教学方法,该方法要求由教师组织一个或几个实践工作项目,并以之为导向,将所要学习的多、散、碎的新知识隐含在这些项目之中,通过学生的认真分析、在老师的指导和帮助下找出解决问题的方法。

总结乌兰察布职业学院的财税法学科建设,理论基础是我们的强项,但实践工作的能力却少之又少,仅仅表现在一些课堂案例的学习上。所以目前教学改革的首要任务是使实践教学方法发挥其作用,将这一项目列为教学的重点,以此来带动财税法教学改革的开展,进而促进财税法课程教学水平的提高,使财税法成为我们学院的品牌课程,从而进一步促进财税法整体教学水平和科研水平的提升。

二、“项目导向”教学改革法在财税法中的设计

“项目导向”教学改革法在财税法教学中应设计为:一是确定一个或几个目标;二是提出财税法教学任务;三是分析实践工作任务;四是解决提出的任务;五是总结评价项目执行过程。

在进行项目设计的同时具体需要作以下事情:

1、转变思想观念,重视财税法教学;

2、开拓创新,编写优秀财税法教材;

3、与时俱进,提高财税法教师素质;

4、优化整合,改革财税法教学方法。

通过对以上项目的实施,可以有效的培养学生通过法律尺度来评价社会现实的思维模式,还可以使学生对前面讲授过的财税法及相关知识掌握的更加牢固。

三、应用项目导向教学改革方法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1、以点带面全面提高财税法项目教学质量

从学院目前情况看,财税法项目教学的师资力量、年龄结构、学术梯队这几项都比较合理,符合最基本的软件要求。但是在实训条件上却还有不足之处,需要对实训场所、实训辅助器材进行加强,并应增加科研经费的投入。在进行财税法项目教学中不仅要进行理论课和多媒体的教学,同时还应该成立活动小组或俱乐部等,通过各种渠道宣传财税法、普及财税法。只有这样才能全面的提高财税法的教学质量。

2、设计有针对性和适用性的项目导向教学实训项目

财税法教学中每个项目的提出,要求任课教师按照财税工作岗位所需要的理论知识、综合素质、实践能力来设计具体的项目。提出的项目一定要做到另辟蹊径,有吸引力、有针对性,既能准确地说明要研究的问题,又能涵盖所学的基础知识。

3、关于财税法课程设置

我们进行项目导向式的教学改革,目的就是要进行创造性教育。既然要进行创新,就应该全方位的进行改革,财税法教学应该实施“减少理论基础课,加大实训实践课”的教学模式,这样就有助于激发学生学习财税法的积极性。现在我们天天讲要进行实践性教学,但某种程度上财税课仍然是基础理论课,那么我们就很难将实实在在的本领传授给即将从学校毕业走向社会的大学生。因此在课程的设置上,也一定要进行改革。对高职院校的学生来说,不可能过多地探讨财税法理论并取得较深的造诣,因为学时数是有限的。财税法学习难度大而实际意义有限,它研究的是财税法的产生、发展及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等问题,涉及诸多较深的法学原理和理论争鸣等学术问题,所以,一味地要求会对学生的学习热情会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当前高职院校经济法课程教学内容改革的方向和重点应轻理论体系。财税法课程基础理论部分更需要注重实用性。高职院校经济管理类专业的学生在课程安排上,一般不学习基本法理常识,因为他们将来主要从事经济和管理方面的实务工作。他们在学习财税法时需要了解和掌握财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法

转贴于

律体系等与后续学习内容相关的简要知识点。为学生构建一个结构清晰的财税法理论体系,这比较符合市场经济运行的内在逻辑,然后按照这一体系深入地去学习具体的部门法,这样一来,学生的思路就会非常清晰,会更加深刻地认识财税立法的现实意义。

4、对“项目导向”教学法的实施应给予充分的支持,应当改革现有的教学评价体系

以前,乌兰察布职业学院进行教学评价时,首要的一点是看教师在课堂上是否严格按照课本的要求来教授学生,其次在进行期中或期末考试时要看试卷内容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要求等,最后再看课堂的教学秩序,这些旧的教学评价方式显然不利于新的教学改革模式的展开。因此,为了鼓励“项目导向”教学改革模式的实施,必须重新建立起一套切实可行的教学评价体系,支持教师在教学模式创新上作大胆的尝试、使其能够对采用新教学模式的教师和学生产生激励作用。

四、高校财税法教学改革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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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1 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27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税务硕士等19种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决定在我国设置税务硕士专业学位,培养税务专门人才。可以我国的税法教育正走在改革的重要十字路口上,税法教育对我国相关交叉法学学科的教育改革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同时,改革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也必将成为未来我国法学教育交叉学科改革的重要经验。

一、法学教育的现状

高等教育中把培养人才的目标进行了划分,在1983年召开的世界大学校长会议提出了明确的衡量标准:第一,掌握所学知识和基本方法,这是对大学生的基本要求;第二,能够把自己所学习的专业知识和方法与实际结合,即能够在实际中运用自己做学的知识;第三,在成为一个专业工作者的基础上,运用自己掌握的方法和能力不断学习新的知识,并有所突破。即:会知识,会做事,会做人,会有所创新。我国的高等教育是伴随着扩招在发展的,在1999年扩大内需,缓解就业压力,同时也是为国家培养更多的优秀人才的背景下,教育部公布了《面向21实际教育振兴行动计划》,计划在2010年实现大学毛入学率达到15%,到时大学生在校人数将达到1600万人①。但实际制定“十五”计划时,由于宏观经济的乐观形式,这个目标被提前到了2005年,而实际上2008年高校在校大学生达到了1050万人的最高点。②这是一次影响深远的改革,也是对教育理念的一次探索。伴随着经济转型的加快,各个学科都面临着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我们要培养什么样的学生来适应国家发展对人才的需要。

从1999年开始的高等教育扩招是伴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而进行的,普遍性的提高了我国高等教育水平和公民的受教育程度。与此同时,我国的税法教育也是一直向大众化方向改变。“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的目标不是职业训练,而是职业批判;丰富知识,训练独立思维,树立人生的理想。法学必须关心、提出并试图回答困扰我们社会的一些基本问题;故而必须坚持学术独立,与法治及一切功利目标保持距离,才能建立起学术传统和话语权威。”③目前的法学教育形式属于部分专业的法学知识的全面教育,也就是说,学生需要学习全部的14门主干课程,但每一门主干课其中的内容只是全部主干课程知识的一部分,这可能会造成学而不精的问题,再就业上也会给法学毕业生造成困扰。

税法在法学课程分类中属于民商法中的一个,是非法学主干课程,属于选修课,税法的教育也更多地是由学生来自行选择。但税法确是在整个法学教育中非常独特的一种,在高等教育方面税法还不是主流,但是未来税法教育可能成为整个法学教育的实验范本。从影响力上来说,税法虽然不是主干课目,但却时时刻刻影响每个人的现实生活。在大学毕业后,进入工作中每个人都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在财务方面,个人买卖房产,投资理财都要涉及先关税费和票据。可以说现在的税法深入生活的各个方面,国家也一直在强调要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在维护国家税收的基础上,维护公民的基本权益,进行税法的普法教育。但是在实际中,无论是学习过说法知识的,还是没有经过专业训练的都很难直接与税务机关进行平的知识沟通和探讨。从税法学科上,税法属于典型的交叉学科,既是法律又包含财政学、会计学相关知识,同时在学习的过程中还要涉及票据法、民法等其他法律和经济学等相关学科。交叉学科的教育一直是法学教育的难点,但是这种复合知识的教育可能恰恰是社会所需要的。所以解决税法教育的问题,可以给其他法律交叉学科教育作为一种借鉴。

税法与人民生活相关性的密切,造成了繁复的法律制度;交叉学科的特点也造成了在教学上难度的提高。第一,学科交叉性需要复合型的授课教师。要求教师须具有法法和经济学的复合知识背景,如果可以税法教师应该具有一定的税收实务经验。目前我国的税法教育的任课教师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法学院培养出的民商法背景下的税法学毕业生和经济学中财政学、会计学以及税务背景下培养的税务学毕业生,这两种毕业生所带来的都是单一从“法”或“税”方面进行教学。任课教师单一的教育背景与知识结构决定了其在教学过程中只能从其本身能力出发,侧重一个方面来讲税法,这种授课方式不仅无法提高税法教育水平还可能带来知识上的误解。在各高校法学院中税法的地位也一直处于边缘化的地位,税法教学的研究也得不到应有的重视,不利于税法教育水平的提高;第二,法学院的税法教学与经济学下的税法教学经常被混为一谈,让学生无法了解学习的基本方向是“税”还是“法”。在教学实践中,税法教师究竟在讲“税”还是在讲“法”一直是一个教育难题,在其他交叉性的学科中也有类似问题的出现。法学院所讲的税法应该首先在教学目的和教学计划中对这一问题有所考虑,才能对症下药。有的税法学者认为,税法教学应该只讲法不讲税,认为“税”是属于经济学的内容,在其编写的适用于法学专业的税法教材体系中,只有与税法有关的法律原理、原则,有关税收的基本内容不写或者制作基本介绍。税法实际应用广泛的法律,脱离税收和税务管理来谈法律是不切合实际的,也不符合税法教育的目标,对于培养实际需要的税法人才来说是不利的,很可能造成学生学而不会用,脱离实际的法律也失去了法律原有的意义和本质;但税法教育毕竟是法学教育,目的是传授税法的精神与原则,不应让经济学过多的侵入税法本身,而应该侧重方法的吸收。目前,更多的税法教师出身于经济学,这种教学只教给学生“税”的概念,税中的法律理念、法律推理和法律制度构架没有传授给学生。(3)税法课程的复杂性与授课时间不相符。由于税法在整个法律部门法中属于边缘状态,所以就税法本身来说,法学院的设置基本为选修课,时间都相对比较短,但是作为以部门交叉学科,学生需要学习的内容并不比一般部门法律要少。从税法本身来说,税法的更新速度非常快,由于近几年我国经济发展迅速,税法也随之适应新的经济环境而修改,使得税法教学的难度加大,对于基本税法知识都难以完成教学的税法教师来说,维持自己课堂知识的更新度是更为困难的,但是对于未来踏入社会的学生来说最新的税法知识确实非常必要的。在未来的工作中即使学生不做税法方面的工作,他们也离不开税法知识,毕竟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的基本义务之一,授课时间不足所导致的可能导致教学的“无用功”,造成教学目的无法完成。(4)税法的基本科目的缺失为税法教学带来了很多困难。作为交叉学科的典型代表,税法的学习需要基本的数学和经济学知识,但在我国法学教育中,法学院是不开设数学和经济学基础课程的,这对我国的税法教育造成了很深刻的影响。数学和经济学的教学对于税法教学是极为重要的,这也是为什么我国税法人才越来越多的出自经济学而非法学的重要原因。在税法领域中,更多的需要用数据来说话,税法的基本调差手段也是需要会计学知识作为支撑,经济学的基础也能使学生更好的掌握制定税法的目的和税法的基本原则,对学习税法有重要的促进作用。税法教学所需要的数学和经济学知识本不多,但是基本知识的从新讲授需要更多课时来完成,增加了税法教学的困难。

从以上可以看出,税法教育采用普遍性的法学教学方式很难达到教学目标,这需要我们对现在的普遍性教学目标做出修正。

二、 税法教育的教学目标

在对税法教育的讨论中,我们看到一些观点:一方面,源于税法应用范围的广泛性,很多学者都认为应该扩大税法的教务范围,同时,通过案例教学的方法把税法变简单,让更多的人熟悉税法。这部分人的目的很简单,让大家都了解每个人的纳税义务,了解自己应该如何纳税。这是一种类似普法宣传一样目的教学目标与高等教育的目标并不完全相符,很多人有这样一种误区:因为我们会用到税法,所以我们应该学习。这个理由看上去合理,但在实践中我们很难达到这样的目标,首先,由于我国一直没有出台《税收基本法》,更多地是借用经济学中对税法的定义,所以学生学到的更多的是“税”的概念,而非“法”的内涵,在学习的过程中没有培养纳税意识,不是主动的学习,而是不能不了解。这与我们税法教育的初始目标是不一致的。其次,对于大学中的法学院的学生来说,税法和他们所学习的其他法律有很大的不同,“从法学的角度概括, 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是税收法定原则和税收公平原则两项。税法的教学应从法律理论的角度阐述这两项原则。例如税法的法定原则产生的根源以及法定原则在法律思想史上是如何演进和变迁的, 如何理解和界定税收法定的权限范围和含义, 如何在法定原则下合理分配税权, 等等。”④这些是传统法学的教学方法,学习渊源变迁,掌握法律制定的思想、目的和基本原则。但是,税法教育可能是不同的,因为制定税法的思想、目的和基本原则可能是来源于其他学科,比如,财政学。法学院的学生很难适应这一点,因为这种交叉学科的背景,他们需要新的学习方法和知识技能,这对法学院的学生来说是很难迅速适应的。

另一种观点则倾向于专业化的大学教育,税法虽然不在14门主干法律课程之中,但它的重要性却是毋庸置疑的,与财政学、预算法等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法律都有重要的联系;而且税法从分类上看,越来越多的税法门类需要更加专业的知识技能来从事这些税法法律的实践。很多学者把这种需要叫做应用型本科税法教育。越来越多的财经类学校开设了税务专业或税法专业,从“税”的角度培养在实践中的应用型人才,那么法学院应该制定和中目标呢?首先,法学院是进行法学教育的,法学院需要按照税法的特殊要求给相关专业开设数学、经济学的相关课程;其次,学生可能需要更多的时间结合财政学、会计学或者预算法等学习税法的基本制度;最后,税法具有多领域性,就像法律中的部门法一样,税法本身具有多个税种,每个税种需要分别学习一定的专业知识才能掌握。这三个层次是完全不同的,可以看出,每一步都需要坚实的基础来完成,税法教育是一个新系统工程,不同于传统的法学教育,对教师、教材、教学方法和课程设计都提出了新的要求,但是本非不可能达到。

无论是普遍性的税法教育还是应用型的税法教育,税法本身的重要性都受到承认。重要性在于税法应用于什么?税法是现代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一,是国家制度的重要基石,专业高效的税法人才不仅有利于国家的发展和稳定,也是维护税收公平与效率的基本保障。现代税法更加复杂,甚至在美国比较简单的个人所得税法律都需要专业的报税人员,因为这样可以享受更多的税收优惠的同时避免自己偷税漏税而降低个人信用。由此可见,从税法发展的趋势上看,税法将会变得越来越复杂,税法的专业化促使税法教育也需要培养出更加专业的税法人才。税法作为非法律主干课程,其重要性在于它交叉于经济学和法学两个领域,法与经济的交叉造就了税法非法学主干课目的地位,但是同时也给了我们一个实践交叉学科教育的重要平台。在实践中我们已经看到一些改变,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及法与经济研究中心等,在开设《税法》课的同时,也相应开设了《税法实务》、《会计学与会计法 》、《会计法实务》、《金融法》及《金融法实务》,并在实验班开设了经济学基础课程⑤。专业性的税法教育既要培养专业性的税法人才,又要能够把重心摆正,在选好主次的问题上下功夫。税法教育是一门具有广泛影响力的一门交叉学科,交叉学科的特点所赋予的,是在学习复合制式的条件下,以法为主,吸收相关学科的研究和学习方法,促进本学科法律的严谨高效,并能够在社会实践中达到更好的实施效果。法与经济的交叉需要不同学科的综合学习,需要一步一步的逐步渐进的培养模式,虽然复杂,但却可以成为复杂社会环境下,培养新型法律人才的一种有效的教育模式的探索。

三、 结语

我国法律教育一直无法摆脱低就业的影响,交叉学科的教学改革将会成为法律就业提升的一个良好尝试。要做要法学交叉学科的教育改革,税法教育应该可以作为一个很好的范例,现在相关的经验还在积累,新的税法硕士等专业教育也才刚刚起步,税法教育由于税法的边缘化等原因也没有引起法学教育人士的高度重视。但是基于新的税法改革和税法在我国经济中的影响力,我们有理由相信,税法教育将走向一条专业化和系统化的路径,越来越多的法学教育者将会开始重视这一领域,并提出更多的合理化建议。(作者单位:1.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研究中心;2.辽宁省阜新市国家税务局)

项目: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研究生教育模式改革研究

注解

①邓科:《高校扩招陷入尴尬境地》, 《南方周末》,2002 年 7 月19 日

②叶铁桥:《 高校生源危机说到底是质量危机》, 《中国青年报》2012 年1 月6 日第 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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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财险业“营业税改增值税”是我国商品和劳务流转税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国家税务总局和保监会等部门也已经进行了深入的调研与论证工作,改革的筹备过程正在进行中。而国内学者对我国金融保险业“营改增”的态度分为两类,一类是认为应该对保险业继续征收营业税或者采用简易计税办法,另一类是认为我国保险业营业税改革在一定程度上滞后,不利于促进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主张加快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进程并借鉴西方保险业商品流转税的相关经验建立健全保险业增值税体系、降低保险业税负,以促进保险业的繁荣发展。本文主要通过比较国外几种不同的财险业增值税的计税方法,以期提出对我国财险业营改增有益的政策建议。

二、国际经验:几种财险业增值税计税方法

(一)基本免税法

由于保险行业本身的收益难以确定,财产险的任务是分散风险、不以盈利为目的,加之保险行业竞争激励,历史上大部分欧盟成员国曾经对财产险免征增值税。根据欧盟第六号增值税指令(article135),27个欧盟成员国对保险业收入全部免增值税{1},但这项规定实际上是不将保险业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这是因为大部分欧洲国家实行的是中间型增值税税收体系。大部分欧洲国家都单独征收流转税形式的保险税,真正意义上的完全免税基本没有,只有瑞士将金融服务和保险事务排除在增值税之外而没有任何形式的流转税。丹麦对财险公司征收保费收入0.331‰的保险税,也可以看作是免税。

基本免税法的应用曾经产生了重大影响,它规避了保险服务难以确定税基这一最棘手的问题,使得财险业可以像其他行业一样开征增值税,降低了征税纳税的成本。但其最大的缺陷在于免税会造成税负不公平。由于保险环节规定免税,财险公司购进增值税应税商品的进项税额无法得到抵扣,造成增值税抵扣链条中断。此外,当接受保险服务的对象为企业时,企业相应的进项税额不能获得抵免,造成企业税负过重,而接受保险服务的对象为自然人时,消费者可以完全享受免税带来的福利,没有任何税收负担,税收负担不公平。

(二)进项税额允许抵扣的免税法

进项税额允许抵扣的免税法也是一种过渡性的保险业征税方法,其实质是不完全的增值税抵扣方法。新加坡和澳大利亚都曾经在借鉴欧盟免税法的基础上,实施过该种改进后的免税法,两国规定财险公司向国内客户提供的保险服务时免征增值税,同时允许服务提供者按照一定比例申报抵扣进项税额,这种方法解决了财险公司进项税额无法抵扣的问题。具体而言,新加坡规定财险公司根据其投保人将业务分为零税率、免税、应税等项目,享受不同的税收待遇。根据新加坡商品和服务税法案,当客户享受免税待遇时,财险公司签订合同时无需缴纳商品和服务税,支付保险赔偿金时也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但是由于财险公司同时面对着零税率、免税、应税的客户,因此在购进固定资产等应税商品和服务时,则允许财险公司按进项税总额的一定比例申报和抵扣。澳大利亚则规定:财险公司同其他金融服务提供者一样,可以按照25%的进项税额抵扣增值税。

进项税额允许抵扣的免税法具有税收征管简便、方法相对合理等优点,同时解决了消除免税法重复课税的问题,是相当先进的保险业征税模式。但是其也有不可忽略的缺点,究其根本,主要是人为设定的比例不一定合理,不能完全消除重复征税的问题,并且没能从根本上解决进项税额如何在免税服务与应税服务之间分摊的问题。

(三)反计还原法

所谓“反计还原法”,是指一种由新西兰首先采用的、将财产保险完全纳入增值税征收体系、完全适应保险业“先收后支”特点、对保险赔款给予税收抵免的一种特殊征税方法。具体而言,就是在签订保险合同也就是保险公司取得收入时,由财险公司代收代缴营业税构成其销项税额;如果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按照保险合同提出索赔要求,财险公司除了支付约定好的保险赔偿金外,还要向投保人支付一定比例的增值税,这部分进项税额在当月允许抵扣,减少本月实际需要交纳的增值税{2}。

新西兰对包括保险在内的商业企业征收商品和服务税(GST-Goods and Services Tax),当前普通商品的税率为15%。就火灾保险和通用保险来说,注册了GST的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收取的款项包括保费和增值税,向投保人支付的款项包括赔款和增值税,且如果境内保险公司直接与供应商处取得相关维修服务、替换货物并取得发票时,也可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

新加坡也在“允许抵扣的免税法”基础上进一步改革保险业流转税,改革的方向就是“反计还原法”。新加坡新的方案规定:按照保险服务的增值额(订立保险合同收到的总保费和赔偿金之差)收取商品和服务税,保险公司允许将赔偿金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但是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必须是要满足以下条件:

(1)必须已经依照保单进行了现金赔付。

(2)投保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①没有注册GST的企业。②虽然注册但是根据GST法案26和27条,医疗保险、意外保险、乘客保险不能将赔偿金作为进项税额抵扣。③独资经营者以其私人财产购买保单,且不以保障经营为目的。

(3)保单必须使用GST标准税率。满足的险种有:汽车保险、人身意外保险、健康和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火灾和财产保险、公众责任保险。

(4)保留凭证或证据{3}。

新加坡的改革方向侧面说明了“反计还原法”与“可以抵扣的免税法”相比更具优势。它真正的将财险业全面纳入了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增强了整个税收体系的统一性和完整性。同时纠正了免税法的扭曲效应,综合平衡了保险人、被保险人、政府的利益,真正的贯彻了税收中性原则。可以看出,“反计还原法”是相对有效的保险业征税方法,但同时也是对整个国家税收征管体系要求最高的一种方法。

三、我国财险业“营改增”的政策建议

(一)区分财险业和非财险业,财险业单独征税

财险业和寿险业在税收领域存在着较大的差别。人寿保险的购买者往往是保险产品的最终消费者,即使实行免税的办法也不会造成服务购买方税收重叠的问题,因此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对寿险实施免税。而财产保险存在着分保的问题,并且对整个保险行业实施免税也不具有可行性,财险业应该实施更为合适的征收模式。就寿险业税收征管的国际现状来看,欧盟部分国家如德国、瑞士、卢森堡、荷兰、西班牙都将寿险业务列入免税项目,另一些国家虽然对寿险业务征收,但是规定的税率极低,可以视同为免税。免税或低税率一定是我国寿险业务改革的方向,现阶段可能实施增值税简易征税办法。同时将寿险和财产险划分为不同税目,使用不同的征税方法和税率。

(二)财险分步推进、最终实行新西兰“反计还原法”

我国财产保险的增值税模式可以分阶段逐步推进,最终以新西兰“反计还原法”为蓝本。现阶段,鉴于我国的征收能力,可能先推行“进项税额允许抵扣的免税法”,即采取增值税一般征税办法,在对财产险业务保持免税的同时,允许对外购商品或服务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长期来看,以10年或15年为期限,逐步完善我国税务系统的征收能力,向新西兰“反计还原”的模式转移。

(三)深化财税改革、合理确定中央与地方政府税收共享的比例

目前,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征收机构负责征收保险总公司的营业税,并且纳入中央预算收入;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各分公司的营业税,纳入地方财政收入。但是由于保险业的监管、调控及风险承担责任主要集中在中央政府,按照税收贡献与税源对等的原则,保险业改征增值税后,应该由国家税务机关统一负责征收增值税,然后再将其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进行分配。具体来说,可以通过新一轮的财税体制改革,改变目前中央地方75:25的税收分成比例,相对提高地方分享比例是很好的选择,比如,比例可以调整为60:40或50:50。此外,综合利用财政税收政策,解决营改增造成的地方财政收入减少问题,如加大政府间转移支付力度,提高资源税、房产税等地方主体税种的征管效能等。

注释

{1}任小燕.金融服务业增值税的三种课征模式及对我国的启发[J].涉外税务,2010年,34-37页。

{2}数据来源:新西兰政府官网,https://govt.nz/。

{3}数据来源:新加坡政府官网,http://gov.sg/government/ web/content/govsg/classic/home。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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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Donald J,Should Financial Services Be Taxed under a Consumption Tax[J].National Tax Journal,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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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2.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1-0-01

一、引言

随着新会计准则的颁布和实施,我国的会计管理制度模式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从制度型向准则型逐步转化,此项改革具有重大意义,不仅能够规范企业的会计事项处理,而且还能有效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也是我国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换的重大举措。新型的具体的会计准则的颁布,必须对原有的财务制度与税法政策进行改革,平衡三者之间的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二、财务制度、税法与会计准则是企业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关系的平衡点

从不同的角度入手可以发现财务制度、税收和会计准则之间的关系也会存在差别,但始终有一个共同点就是三者在平衡企业利益与社会利益关系上所起的作用是至关重要的。尽管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日渐成熟,这个结论照样适用,只是在不同的所有制结构下三者的结合方式会有所不同。

在实行改革开放以前,国有企业是我国经济的基本成分,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按劳分配制度来实现社会资源的配置以及社会总产品的分配。这种经济运作方式也被许多的集体企业等非国有企业竞相模仿。按照马克思经典理论中所阐释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首先对社会总产品同意进行分配,以国家为分配的主体,从而形成补偿基金和消费发展基金,使社会实现再生产。财务制度作为基金分割的直接依据,已经形成了资金投入、成本补偿等诸多标准。国家税收的基础是财务制度,其包含的补偿标准和收益确认标准是税收基础的最直接的依据。会计制度归根到底来说是在财务制度和税法要求下的报告格式和核算内容,其本质就是薄记制度。

多年的实践证实,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所建立的财务制度、税收和会计准则的定位缺点甚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分配权力掌握在国家手中,权力过于集中,导致企业对补偿基金和消费、发展基金无法掌握自,从职工的福利分配到企业的设施的更换再到项目建设都无法自行解决,都必须经由政府部门决定。

2.分配过程制约不明显。国家在进行分配时对于社会总产品的总体分配,比如有多少用于补偿基金,多少用于发展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计划和预算,有时甚至违背了经济生活的自身发展规律。

无论在何种社会和经济体制下,社会总产品都是在补偿基金、消费基金和发展基金之间进行分配,所不同的是不同的经济体制下三者分配的主体、层次和根据会有所不同。计划经济体制下,这种分配的层次是国家,这是弊端产生的最根本的原因,改革的主要方向是要将这种分配层次改为以企业,由企业掌握主动权和自。

三、财务制度与会计准则的关系

1.会计准则是人们经过市场经济的长期实践得来的,经过数百年的市场的催化,准则的逻辑越来越严密,概念体系也越来越规范。会计确认和计量的固有方式的形成原则例如真实公允、谨慎等时刻地规范着会计事务,使会计工作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使资本的存量与增量的分割更加科学合理。

2.会计准则是处理投资者、债权人、管理者、企业职工、政府部门等诸多关系的内在稳定器和平衡点。而企业则是所有利益关系的纽带和结合点。广泛的经济利益既包含直接的经济利益,也包含以经济信息形式存在的间接利益,即拥有更多的信息者则掌握了更多了决策权,也就间接获得了更高的经济利益。

在资源的配置和分配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财务活动和财务管理。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由国家法律对资源进行配制和优化,都是在国家的计划和指导下进行的。所有者或者是管理部门决定资金的投入方向和多少以及利润的分配原则。国家主要是考虑社会秩序、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作出一系列的宏观调控。而国有企业却与上述情况有很大区别,在国企中,国家是所有者,也是财务的管理者,对企业掌控全部的决策权,行使所有的职能。主要原因有以下三个方面:

1.资本的管理和控制对于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至关重要。国有企业的所有者即是国家,因此国家管理和执行全部资本的投放和收益。

2.国有经济成分作为市场经济体制下特殊的经济成分,不仅是实现社会主义经济最终目标的重要手段,也负担着许多其他的社会目标,例如形成合理的产业结构、解决就业问题等。

3.国有企业比私有企业的约束机制要弱得多,所承受的经营风险也要大得多。非国营企业大多由自己授权,风险意识要远远高于国有企业。

四、税法与会计准则的关系

在传统的经济体制下,财务制度是税法和会计准则的依据,会计准则根据其制定资产计价和收益标准,税法则根据财务制度确定税基。

关于会计准则和税法之间关系的讨论主要分为了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税收属于会计学科的一个分支,主要是集中处理与税收相关的会计业务,包括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所得税和消费税的会计处理。另一种观点是根据税收会计与财务会计的目的的不同性以及现实差异建立独立的税收学科。

五、结语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日趋成熟,企业具体的会计准则的陆续颁布和实施,企业的会计准则体系必将越来越成熟和完善。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的有机结合会使会计准则更加适用,也会进一步促进税法的不断完善,与会计准则协调起来,共同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篇(9)

国民待遇又称无差别待遇,是世界贸易组织最基本的原则,其实质是非歧视原则。它一方面要求在同等条件下,外商所享受的税收待遇不低于本国居民;另一方面外商也不能要求享受任何高于本国国民的税收待遇。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税收非国民待遇和超国民待遇同时并存。一方面外资企业享受了许多国内企业不能享受的税收待遇;另一方面,由于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没有统一,外资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待遇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非国民待遇,适用于内资企业的某些税收优惠,如福利性、照顾性税收优惠,外资企业不能享受。各国税法一般是以区分居民和非居民来确定不同的纳税义务,而不是以资金来源的不同实行不同的税制,采取不同税收待遇。

2.两套税制违反税负公平原则,不利于企业公平竞争。

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法规定,外资企业享有2年免税、3年减半征税、再投资退税等大量的税收优惠政策。而内资企业不能享受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目前内资企业的实际税负大约为25%,远高于外资企业实际税负大约为15%的水平。这对内资企业是一种极不公平的待遇,特别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外资将会大量进入我国,使我国内资企业将面临极为不平等的竞争环境,在国内外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不仅不利于各种类型企业的公平竞争,而且严重影响内资企业和民族工业的生存和发展。

3.两套税制违反税收效率原则,不利于降低费用和提高效益。

一方面,效率原则要求税务机关讲究行政管理效率,尽可能节约税收征管费用,包括节约税务机关的征管费用和纳税人申报交纳的费用。由于实行两套所得税制,有国税、地税两个税务机关、两套税务人马分别征收同一种税,不仅极大地增加了征收成本,而且加大了两个税务机关之间、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摩擦和矛盾,降低了征收效率。

另一方面,效率原则要求税收的额外负担最小。所谓额外负担,是指由征税造成的、超过税收成本以外的经济损失。由于实行两套所得税制,不仅导致税收优惠过多过滥,税收收入白白流失,而且因对内外企业的税收待遇不同,背离了税收中性原则,扭曲了市场经济行为,影响了市场经济的运行效率和资源配置的效益。

4.税制不规范既加大了税收征管难度,又影响企业深化改革。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资金的流入,流出日趋频繁,资本流动超越国界。中国企业到境外投资再回国内投资和上市筹集境内外资金的现象日益增多,由于两套税制极不规范,不仅愈来愈难以区分“内资”、“外资”企业,而且增多了企业避税的途径和税收流失的漏洞,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不利于强化税收征管,堵塞收入流失。同时,由于内资企业、外资企业税收待遇不同,税负相差很大,导致企业更多的根据税收待遇选择经营组织形式,不利于企业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深化改革。

5.税收待遇不同导致所得税执法不严,税收流失严重。

由于内资企业、外资企业享有不同的税收待遇,使企业之间互相攀比,要求给予更多的税收优惠。加上所得税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受利益驱动和地方保护主义影响,为了吸引外来投资,乱开口子时有发生,许多地方扩大税前列支范围,放宽税收优惠政策,随意减免税现象屡禁不止,这是造成税收优惠过多过滥、税收流失严重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度改革的主要原则和重点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国企业所得税制改革的方向应当是,通过统一所得税法,公平所得税负,规范所得税制,建立和完善既符合国际惯例、又适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企业所得税制。我们改革企业所得税制总的要求是,遵循WTO规则和国际通行规则,结合中国国情,认真借鉴世界各国的有益经验,以保证我国税制的规范性、科学性。具体地说,所得税制改革应当遵循以下主要原则:

1.按照公平税负原则,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

公平税负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横向公平,即要求具有相同能力的纳税人必须缴纳相同的税,而不再区分纳税人的资金来源、组织形式、经济类型等有何不同;二是纵向公平,即对具有不同的纳税能力的纳税人必须缴纳不同的税,具有较高纳税能力的纳税人必须缴纳较高的税。所得税制缺乏横向公平,主要产生于两套不同的税制和将税收制度用于某些非筹集收入的目的,如以优惠的税率吸引外商来华投资;所得税制缺乏纵向公平,主要产生于税收优惠过多过滥,导致所得税的实际税率与名义税率的差距过大。按照公平原则,必须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包括合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调整和统一税前列支项目,调整和统一所得税率,调整和统一税收优惠政策,以取消内外资企业不同的税收待遇,缩小所得税实际税率与名义税率之间的过大差距。

2.按照适度征税原则,适当降低税率、拓宽税基。

适度征税原则是指政府征税,包括税制的建立和税收政策的运用,都要兼顾国家财力的需要和税收负担的可能,做到取之有度。遵循适度原则,要求税收负担适中,税收收入既能满足国家财政支出的正常需要,又能与国民经济发展同步协调,并在此基础上,使社会税收负担尽量从轻。

目前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为33%,但对特殊地区和企业,分别实行27%、18%、15%的优惠税率。由于存在较多的税收优惠,实际税负与名义税率的差距较大,内资企业实际税负为25%左右,外资企业实际税负为15%左右。按照适度征税原则,根据世界各国税制改革的发展趋势,考虑到我国周边国家所得税率的情况,从我国的实际需要和可能出发,所得税从33%降到25%左右为宜。同时适当减少税前扣除项目,严格限制费用扣除,将资本利得纳入征税范围,拓宽所得税税基。限制费用扣除的原则:一是与取得收入没有直接联系的;二是收入与费用发生期不配比的;三是交易的目的是避税的;四是税收政策已有规定的。通过上述措施,不仅可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发生大幅度变化,而且有利于提高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

3.按照适度原则和效益原则,调整优惠政策,转变优惠方式。

税收优惠的适度原则,是指税收优惠的量应以最能恰当地实现税收优惠的目的为标准,同时考虑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和企业的税收负担状况。效益原则则要求以尽量少的税收优惠量达到对特定行业、活动最有效的鼓励和扶持。

我国现阶段税收优惠的主要问题:一是税收优惠量过大,税收优惠的管理权限虽集中在中央,但实际操作中,许多地方各级政府为了吸引外资、发展本地经济,仍以种种形式和手段,越权减免税,使税收优惠规模难以控制,不仅导致了税收的大量流失,提高了税收的征收成本,而且也易误导企业的经济行为,增加了税收的额外损失;二是税收优惠的结构不合理,主要集中在对外资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方面,不仅严重影响了内外资企业的公平竞争,而且由于国家间税收的管辖权的差异,国际间双重征税的存在,使外国投资者往往享受不到所得税的实际优惠,影响了税收优惠的效果;三是税收优惠偏重于直接形式,以减免形式为主,很少运用加速折旧、加计扣除、投资抵免等间接优惠形式,不利于提高税收优惠的效益;四是税收优惠的范围不科学,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享受较多的税收优惠,拉大了沿海发达地区与经济落后地区的发展差距,不利于地区经济的均衡发展。

遵循适度原则和经济效益原则,一要在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的同时,统一税收优惠政策;二要尽量大幅度减少优惠总量,对需要保留的优惠政策,必须经过充分的科学论证,突出优惠重点;三要调整税收优惠方向,由以区域优惠为主,转向以产业优惠为主;四要转变优惠形式,尽量减少定期减免税,较多采用间接方式,如加速折旧、加计扣除、税收抵免等多种形式,以提高经济运行效率,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4.按照避免重复课税原则,实行归集抵免制,协调好两个所得税。

按现行税法规定,对个人从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尽管企业对该项股息、红利已经交纳了企业所得税,但这是对同一所得额征收两种所得税的重复课税。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必须协调好两个所得税:一是实行归集抵免制,即将企业分配利润时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归属到其股东的股息中,给予股东税收抵免,以消除对股息的双重课税问题。对公司股东分得的股息全部抵免后不再交企业所得税,对个人股东分得的股息在征个人所得税时给予部分抵免,比如,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个人所得税为35%,对分得的股息只需补交10%的个人所得税。二是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取得的利润归集到每个合伙个人名下征收个人所得税,对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三是缩小企业所得税税率和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之间的差距,搞好两个所得税的协调衔接。

5.按照节约费用原则,改革征管模式,提高征管效率。

1994年以来,我国企业所得税是按照企业的预算级次、投资主体、所有制性质的不同而划分为中央收入和地方收入,并分别由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从2002年起,企业所得税改为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享,在保证各地基数的基础上,逐步提高中央在超收部分中的比例。但目前仍有国税局、地税局两套税务机构对同一税源进行征管,这不仅造成税收征管费用的极大浪费,而且加大了两个税务系统的矛盾,降低了征管效率,必须尽快改变这种模式。应当按照节约原则,在统一税基、统一要求的基础上,由国税局或地税局一个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由另一个税务局系统负责税收稽查,以尽可能降低缴纳费用,提高征管效率。同时,积极创造条件,努力实现税收征管电子化,尽快做到网上申报、网上计税、网上缴纳。

三、制定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的主要原则和目标

我国制定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应当遵循以下主要原则和目标:

1.根据我国国情,借鉴国外所得税立法的有益经验,保证税法的科学性和完备性。

以税法名称为例,统一后的税法应改为法人所得税法为好,其主要理由:首先,建立法人税制,是我国企业所得税制的发展方向。目前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企业所得税均实行公司税制或法人税制,以法人作为基本纳税单位,建立法人税制也是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企业现代制度的必然要求。第二,从我国现实情况来看,以企业所得税命名税种存在不少问题:由于纳税主体不够清晰,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交叉错位,容易发生错征、重征,而对一些不以“企业”冠名营利性组织单位,则易出现漏征;由于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组织单位,但在征税中难以判断一个组织单位是否以营利为目的,给执行带来随意性,不利于严格征管和依法治税;第三,我国民法通则把民事主体划分为法人和自然人,相应设立法人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不仅符合法理依据,而且涵盖所有纳税人,法人范围包括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第四,符合国际通行做法,法人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法人成立必须办理严格的核准登记手续,因而不仅容易识别是否是法人,有利于对纳税人的界定和划分,而且可根据注册地与住所标准,将法人分为居民法人和非居民法人,分别承担无限、有限的纳税义务,有利于与国际税制的衔接和税务合作。

2.把握国际上所得税改革的发展趋势,增强税法的统一性和前瞻性。

目前,世界所得税制改革呈现以下发展趋势:一是降低税率。在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29个国家中,除了奥地利以外,其他所有成员国家都程度不同地降低了公司所得税的税率,1995年与1986年相比,平均削减了近10个百分点,近几年一些国家又进一步下调了税率。二是拓宽税基。外延拓宽主要是将企业附加福利和资本利得纳入应税所得;内涵拓宽主要是减少税收优惠和税收支出。三是减少优惠。包括减少费用扣除、资产折旧、投资抵免、税率减免等,以利于减少税收对经济的过度干预,缓解税负不公。四是严格征管。主要是通过加强税收征管,降低征管成本,提高征管效率,减少税收流失。

在世界经济向一体化方向发展和各国税制改革呈现趋同化的情况下,我国制定企业所得税法,必须顺应税制改革“低税率、宽税基、少优惠、严管理”的发展潮流,以增强我国所得税法的统一性和前瞻性。

3.正确处理简化税制和完善税法的关系,增强税法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

许多国家税收制度非常复杂,主要原因:一是税法必须用法律语言清楚地定义税收的各种要素及其特点;二是政府把税制用于非收入筹集目的的某些方面。由于税制过于复杂、繁琐,反而降低了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不仅增加纳税成本,影响纳税人的投资、经营决策,而且加大税收征管的难度和征收成本,因而西方发达国家出现简化税制的趋势。但由于这些国家采用成文法和判例法相结合的法律制度,其条文的不足,往往可以判例弥补。而我国没采取判例制度,必须正确处理简化税制和完善税法的关系,注重增强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税法应当详略得当,既不能过于繁琐,也不能过于简单,该详实的要详实,该简化的要简化。

篇(10)

国民待遇又称无差别待遇,是世界贸易组织最基本的原则,其实质是非歧视原则。它一方面要求在同等条件下,外商所享受的税收待遇不低于本国居民;另一方面外商也不能要求享受任何高于本国国民的税收待遇。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税收非国民待遇和超国民待遇同时并存。一方面外资企业享受了许多国内企业不能享受的税收待遇;另一方面,由于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没有统一,外资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待遇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非国民待遇,适用于内资企业的某些税收优惠,如福利性、照顾性税收优惠,外资企业不能享受。各国税法一般是以区分居民和非居民来确定不同的纳税义务,而不是以资金来源的不同实行不同的税制,采取不同税收待遇。

2.两套税制违反税负公平原则,不利于企业公平竞争。

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法规定,外资企业享有2年免税、3年减半征税、再投资退税等大量的税收优惠政策。而内资企业不能享受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目前内资企业的实际税负大约为25%,远高于外资企业实际税负大约为15%的水平。这对内资企业是一种极不公平的待遇,特别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外资将会大量进入我国,使我国内资企业将面临极为不平等的竞争环境,在国内外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不仅不利于各种类型企业的公平竞争,而且严重影响内资企业和民族工业的生存和发展。

3.两套税制违反税收效率原则,不利于降低费用和提高效益。

一方面,效率原则要求税务机关讲究行政管理效率,尽可能节约税收征管费用,包括节约税务机关的征管费用和纳税人申报交纳的费用。由于实行两套所得税制,有国税、地税两个税务机关、两套税务人马分别征收同一种税,不仅极大地增加了征收成本,而且加大了两个税务机关之间、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摩擦和矛盾,降低了征收效率。

另一方面,效率原则要求税收的额外负担最小。所谓额外负担,是指由征税造成的、超过税收成本以外的经济损失。由于实行两套所得税制,不仅导致税收优惠过多过滥,税收收入白白流失,而且因对内外企业的税收待遇不同,背离了税收中性原则,扭曲了市场经济行为,影响了市场经济的运行效率和资源配置的效益。

4.税制不规范既加大了税收征管难度,又影响企业深化改革。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资金的流入,流出日趋频繁,资本流动超越国界。中国企业到境外投资再回国内投资和上市筹集境内外资金的现象日益增多,由于两套税制极不规范,不仅愈来愈难以区分“内资”、“外资”企业,而且增多了企业避税的途径和税收流失的漏洞,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不利于强化税收征管,堵塞收入流失。同时,由于内资企业、外资企业税收待遇不同,税负相差很大,导致企业更多的根据税收待遇选择经营组织形式,不利于企业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深化改革。

5.税收待遇不同导致所得税执法不严,税收流失严重。

由于内资企业、外资企业享有不同的税收待遇,使企业之间互相攀比,要求给予更多的税收优惠。加上所得税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受利益驱动和地方保护主义影响,为了吸引外来投资,乱开口子时有发生,许多地方扩大税前列支范围,放宽税收优惠政策,随意减免税现象屡禁不止,这是造成税收优惠过多过滥、税收流失严重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度改革的主要原则和重点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国企业所得税制改革的方向应当是,通过统一所得税法,公平所得税负,规范所得税制,建立和完善既符合国际惯例、又适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企业所得税制。我们改革企业所得税制总的要求是,遵循WTO规则和国际通行规则,结合中国国情,认真借鉴世界各国的有益经验,以保证我国税制的规范性、科学性。具体地说,所得税制改革应当遵循以下主要原则:

1.按照公平税负原则,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

公平税负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横向公平,即要求具有相同能力的纳税人必须缴纳相同的税,而不再区分纳税人的资金来源、组织形式、经济类型等有何不同;二是纵向公平,即对具有不同的纳税能力的纳税人必须缴纳不同的税,具有较高纳税能力的纳税人必须缴纳较高的税。所得税制缺乏横向公平,主要产生于两套不同的税制和将税收制度用于某些非筹集收入的目的,如以优惠的税率吸引外商来华投资;所得税制缺乏纵向公平,主要产生于税收优惠过多过滥,导致所得税的实际税率与名义税率的差距过大。按照公平原则,必须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包括合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调整和统一税前列支项目,调整和统一所得税率,调整和统一税收优惠政策,以取消内外资企业不同的税收待遇,缩小所得税实际税率与名义税率之间的过大差距。

2.按照适度征税原则,适当降低税率、拓宽税基。

适度征税原则是指政府征税,包括税制的建立和税收政策的运用,都要兼顾国家财力的需要和税收负担的可能,做到取之有度。遵循适度原则,要求税收负担适中,税收收入既能满足国家财政支出的正常需要,又能与国民经济发展同步协调,并在此基础上,使社会税收负担尽量从轻。

目前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为33%,但对特殊地区和企业,分别实行27%、18%、15%的优惠税率。由于存在较多的税收优惠,实际税负与名义税率的差距较大,内资企业实际税负为25%左右,外资企业实际税负为15%左右。按照适度征税原则,根据世界各国税制改革的发展趋势,考虑到我国周边国家所得税率的情况,从我国的实际需要和可能出发,所得税从33%降到25%左右为宜。同时适当减少税前扣除项目,严格限制费用扣除,将资本利得纳入征税范围,拓宽所得税税基。限制费用扣除的原则:一是与取得收入没有直接联系的;二是收入与费用发生期不配比的;三是交易的目的是避税的;四是税收政策已有规定的。通过上述措施,不仅可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发生大幅度变化,而且有利于提高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

3.按照适度原则和效益原则,调整优惠政策,转变优惠方式。

税收优惠的适度原则,是指税收优惠的量应以最能恰当地实现税收优惠的目的为标准,同时考虑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和企业的税收负担状况。效益原则则要求以尽量少的税收优惠量达到对特定行业、活动最有效的鼓励和扶持。

我国现阶段税收优惠的主要问题:一是税收优惠量过大,税收优惠的管理权限虽集中在中央,但实际操作中,许多地方各级政府为了吸引外资、发展本地经济,仍以种种形式和手段,越权减免税,使税收优惠规模难以控制,不仅导致了税收的大量流失,提高了税收的征收成本,而且也易误导企业的经济行为,增加了税收的额外损失;二是税收优惠的结构不合理,主要集中在对外资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方面,不仅严重影响了内外资企业的公平竞争,而且由于国家间税收的管辖权的差异,国际间双重征税的存在,使外国投资者往往享受不到所得税的实际优惠,影响了税收优惠的效果;三是税收优惠偏重于直接形式,以减免形式为主,很少运用加速折旧、加计扣除、投资抵免等间接优惠形式,不利于提高税收优惠的效益;四是税收优惠的范围不科学,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享受较多的税收优惠,拉大了沿海发达地区与经济落后地区的发展差距,不利于地区经济的均衡发展。

遵循适度原则和经济效益原则,一要在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的同时,统一税收优惠政策;二要尽量大幅度减少优惠总量,对需要保留的优惠政策,必须经过充分的科学论证,突出优惠重点;三要调整税收优惠方向,由以区域优惠为主,转向以产业优惠为主;四要转变优惠形式,尽量减少定期减免税,较多采用间接方式,如加速折旧、加计扣除、税收抵免等多种形式,以提高经济运行效率,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4.按照避免重复课税原则,实行归集抵免制,协调好两个所得税。

按现行税法规定,对个人从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尽管企业对该项股息、红利已经交纳了企业所得税,但这是对同一所得额征收两种所得税的重复课税。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必须协调好两个所得税:一是实行归集抵免制,即将企业分配利润时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归属到其股东的股息中,给予股东税收抵免,以消除对股息的双重课税问题。对公司股东分得的股息全部抵免后不再交企业所得税,对个人股东分得的股息在征个人所得税时给予部分抵免,比如,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个人所得税为35%,对分得的股息只需补交10%的个人所得税。二是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取得的利润归集到每个合伙个人名下征收个人所得税,对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三是缩小企业所得税税率和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之间的差距,搞好两个所得税的协调衔接。

5.按照节约费用原则,改革征管模式,提高征管效率。

1994年以来,我国企业所得税是按照企业的预算级次、投资主体、所有制性质的不同而划分为中央收入和地方收入,并分别由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从2002年起,企业所得税改为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享,在保证各地基数的基础上,逐步提高中央在超收部分中的比例。但目前仍有国税局、地税局两套税务机构对同一税源进行征管,这不仅造成税收征管费用的极大浪费,而且加大了两个税务系统的矛盾,降低了征管效率,必须尽快改变这种模式。应当按照节约原则,在统一税基、统一要求的基础上,由国税局或地税局一个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由另一个税务局系统负责税收稽查,以尽可能降低缴纳费用,提高征管效率。同时,积极创造条件,努力实现税收征管电子化,尽快做到网上申报、网上计税、网上缴纳。

三、制定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的主要原则和目标

我国制定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应当遵循以下主要原则和目标:

1.根据我国国情,借鉴国外所得税立法的有益经验,保证税法的科学性和完备性。

以税法名称为例,统一后的税法应改为法人所得税法为好,其主要理由:首先,建立法人税制,是我国企业所得税制的发展方向。目前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企业所得税均实行公司税制或法人税制,以法人作为基本纳税单位,建立法人税制也是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企业现代制度的必然要求。第二,从我国现实情况来看,以企业所得税命名税种存在不少问题:由于纳税主体不够清晰,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交叉错位,容易发生错征、重征,而对一些不以“企业”冠名营利性组织单位,则易出现漏征;由于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组织单位,但在征税中难以判断一个组织单位是否以营利为目的,给执行带来随意性,不利于严格征管和依法治税;第三,我国民法通则把民事主体划分为法人和自然人,相应设立法人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不仅符合法理依据,而且涵盖所有纳税人,法人范围包括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第四,符合国际通行做法,法人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法人成立必须办理严格的核准登记手续,因而不仅容易识别是否是法人,有利于对纳税人的界定和划分,而且可根据注册地与住所标准,将法人分为居民法人和非居民法人,分别承担无限、有限的纳税义务,有利于与国际税制的衔接和税务合作。

2.把握国际上所得税改革的发展趋势,增强税法的统一性和前瞻性。

目前,世界所得税制改革呈现以下发展趋势:一是降低税率。在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29个国家中,除了奥地利以外,其他所有成员国家都程度不同地降低了公司所得税的税率,1995年与1986年相比,平均削减了近10个百分点,近几年一些国家又进一步下调了税率。二是拓宽税基。外延拓宽主要是将企业附加福利和资本利得纳入应税所得;内涵拓宽主要是减少税收优惠和税收支出。三是减少优惠。包括减少费用扣除、资产折旧、投资抵免、税率减免等,以利于减少税收对经济的过度干预,缓解税负不公。四是严格征管。主要是通过加强税收征管,降低征管成本,提高征管效率,减少税收流失。

在世界经济向一体化方向发展和各国税制改革呈现趋同化的情况下,我国制定企业所得税法,必须顺应税制改革“低税率、宽税基、少优惠、严管理”的发展潮流,以增强我国所得税法的统一性和前瞻性。

3.正确处理简化税制和完善税法的关系,增强税法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

许多国家税收制度非常复杂,主要原因:一是税法必须用法律语言清楚地定义税收的各种要素及其特点;二是政府把税制用于非收入筹集目的的某些方面。由于税制过于复杂、繁琐,反而降低了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不仅增加纳税成本,影响纳税人的投资、经营决策,而且加大税收征管的难度和征收成本,因而西方发达国家出现简化税制的趋势。但由于这些国家采用成文法和判例法相结合的法律制度,其条文的不足,往往可以判例弥补。而我国没采取判例制度,必须正确处理简化税制和完善税法的关系,注重增强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税法应当详略得当,既不能过于繁琐,也不能过于简单,该详实的要详实,该简化的要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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