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3-12 08:47:25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区域规划原则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一)WTO《原产地规则协议》的灰色地带。《原产地规则协议》的核心精神是确保原产地规则不会抵消或削减成员方在WTO中所享有的权利。但是,协议明确指出,原产地规则与契约性和区域自治性贸易体制所提供的、超出GATT有关最惠国待遇条款中的关税优惠无关。可见,该协议对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没有约束力。一些区域经济集团利用协议的这些缺陷来维护自身利益,实施贸易限制、报复和制裁。
我国法学界的学者在这方面有所研究。王志强认为,《原产地规则协议》本身存在缺陷:
1、《协议》在整体法律规定层面上存在不足。《协议》只是一个妥协的结果,并未对原产地作出一个统一的实体性规定,对区域经济集团的原产地规定缺乏约束力,关于普惠制原产地及政府采购的规定存在不足,没有涉及服务贸易的原产地规定。
2、《协议》在技术操作层面上存在缺陷。在HS制作或加工工序标准上存在滞后性,税目改变标准缺少一般性的规则,从价百分比标准在操作上过于复杂并缺乏统一标准。这些操作层面遗憾的存在很难杜绝区域一体化经济集团制定有利于区内经济的原产地规则。
这些灰色地带降低了资源配置的效率,阻碍了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其消极影响表现为:原产地判定标准中较高的百分比标准和技术工艺要求给区外企业的中间产品出口造成了困难,阻碍了自由贸易;原产地规则越苛刻,贸易转移效果就越大;区域经济集团原产地规则的管理与实施增加了进出口商及贸易管理部门的成本。
(二)原产地规则限制进口、促进区内投资。Paul Breton, Miriam Manchin,Oliver Cadot,Anne O.Krueger 等通过数理统计、建立数学模型等方法验证了区域经济一体化,尤其是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对自由贸易造成的贸易转移效应,并通过调查和理论分析验证了原产地规则可能给企业造成的成本增加情况。例如,原产地的认证成本、为满足原产地标准而采用高成本生产的原料或中间产品,证明原产地会阻碍自由贸易。
原产地规则还扮演了引导投资流向的作用。罗先云、项新认为,一体化区域以外的企业受到了不公正待遇,为了绕开关税或原产地的限制,享受区内成员国的待遇,会选择在区内投资、生产、销售。区内的企业则通过非法或合法的手段,改变产品的原产地,使自己的投资符合原产地标准。因此,通过实施严格的原产地标准,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迫使非成员国在区内投资,扩大区内的就业,改善经济利益。
二、原产地规则成为贸易保护的工具
经济学家Anne O.Krueger认为,为了解决自由贸易区之外的第三国搭便车的问题而设置的原产地规则很大程度上会沦为贸易保护的工具,加大了保护的范围,并削弱了进一步自由化的进程。区内成员国为了获得税收减免的优惠,需要利用原产地规则防止第三国产品经由关税低的成员国输往其他成员国,所以原产地规则不仅会限制区域内外的贸易,还会增加管理负担,给厂商增加证实产品产地的额外成本。从这一角度来讲,一体化经济组织中的原产地规则的存在阻碍了区域内外的贸易。
我国学者在这方面也做了深入研究,孟夏认为优惠原产地规则在技术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上带有强烈的排外色彩,一方面为区域内的贸易成员创造更具诱惑的贸易环境,另一方面又将区域外成员置于有失公允的境地。优惠性原产地规则中复杂的原产地标准已经带来了大量的管理和执行成本,生产商在熟悉和满足这些规则方面也承受了很大的负担,尤其是处理多边原产地规则时更是如此。另外,对于各国的海关机构而言,管理不同的原产地规则和检验原产地证书的准确性也要面临很大的成本压力。
三、区域经济一体化中原产地规则实证分析
孟祥锋、刘月芬以自由贸易区为例,对原产地规则对区域经济的贸易效应进行了量化分析。假设世界由A国、B国和其他国家W组成,各国均生产一种产品X,X的边际成本递增,假设B国对X的需求弹性大于1,A国X的产量不足以满足B国的需求。A国X的生产成本低于B国但高于W国。A、B建立自贸区之前,两国均设有保护性关税,A国的X商品自给自足,B国仅从W国进口少量的X,其余靠国内生产。建立自贸区后,A国企业会把X商品出口到B国,而W无法进入。随着A对B出口的增加,B国X价格下降,需求增加,A将X全部出口,而A国内所需的X从W进口,最终B国的均衡价格下降,促进了区内贸易,避免了区外成员搭便车。
张祥以NAFTA关于服装面料原产地的规定为例进行量化分析,得出结论:严格的原产地标准,使区内成员国制造商倾向购买区内的原料和中间产品,减少对非成员国原料及中间产品的采购,在一定程度上能保护区内中间产品制造商的利益。中间产品制造的产业关联性比较强,对原料及中间产品需求的增加也能够带动前后向产业发
展,因此原产地规则的效应不仅局限于某一产业,通过关联效应将会带动经济的整体发展。
四、区域经济一体化中原产地规则研究的缺陷
国内外研究者们对原产地产生的贸易转移、贸易创造、福利变化等方面进行了定性和定量分析,基本上都认为原产地规则的实施会减少一体化经济集团内成员国与区外国家的贸易量、扭曲资源配置、成为贸易保护的工具。然而,从国内的研究来看,目前学界对原产地规则的研究未能形成一个体系,都只对原产地规则的某一个方面进行了探讨,对一体化经济中原产地规则的研究更是少之又少;从国外的研究来看,对原产地规则进行系统研究的著作集和文章不多,主要介绍了各国及各个区域组织的原产地规则,并从经济学的角度对原产地规则的经济学影响进行了分析。
原产地规则之所以会成为区域经济一体化协议中争论较多的一条规则,根本原因是因为其法律体制的不健全。原产地规则既是国际贸易实务领域的研究内容又属于国际法的研究范畴。然而,研究贸易实务不得不面对纷繁复杂的法规与国际惯例,因此解决原产地规则引发的纠纷、还原产地规则真实面貌,必须从法律方面着手。WTO《原产地规则协议》是规范成员国贸易行为的一部重要法律,但随着区域经济一体化协议的兴起,一些WTO成员国也是一体化经济集团的成员国,《原产地规则协议》本身固有的缺陷使得区域经济集团在制定和实施区域内原产地规则时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和主观性,使得原产地规则逐渐沦为贸易保护的工具。
随着科技以及城市化建设的快速发展,城市科技园规划设计的特点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了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以及历史文化特点。
1 科技园区的概述
科技园区指集聚高新技术企业的产业园区,其是区别于传统产业园区,是一种集科技、经营等多方面的产业园区。当前基于国家产业结构的升级改造,必须加强科技创新、发展新兴产业以及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因此需要建造更多的高科技产业园区。在科技园区规划过程中,其用地类型比较复杂,包含各类用地性质,有工商业用地性质以及混合用地性质等;科技园区中的建筑类型主要为写字楼、研发楼以及高科技生产厂房等。随着国家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不断加快,加强科技园区的建设已成为实施国家创新战略的重要策略。
2 科技园区规划设计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科技园区建设的日趋重要,必须提高其规划设计水平,但是目前科技园区规划设计还存在诸多问题:(1)基于科技发展快速的特点,其用地规模较难确定。如果规划太小不利于高科技产业的发展,如果用地规划太大,高科技产业规模很难在短期内形成。(2)高科技园区就业人口估算问题。科技园区相对于传统工业园区,其工作人口密度及配套等需求,如果依据经验估算,会导致项目定位的错位。(3)基于高科技产业园区人口密度集中的特点,其基础设施不完善的问题,如交通拥挤、停车场地不足等。(4)高科技园区内的企业属性不同,各企业的建筑风格要求也不一样。使得规划设计不统一。
3 城市科技园区规划设计的要求
3.1城市科技园区的整体规划。城市科技园的整体规划设计要求其建筑具有空间构成简洁合理、可识别性强等特点。比如建筑需要具有层次丰富的园区空间,并且需要具有现代化及高效特征的内部使用空间。同时合理应用景观以及自然光,提供高质量、舒适、环保的办公以及生活空间。运用开拓创新的设计理念,将城市科技园区的规划设计成为一座真正具有吸引力和亲和力的综合型区域。高科技园区的整体规划需要针对不同类型的项目,合理布局,采用不同的建筑形式与不同企业类型相匹配。
3.2城市与科技园区的和谐统一。城市与科技园区的和谐统一是指依靠城市化发展的进程,科技园区在规划和设计上与周围环境相互作用下共同建立起来的一个和谐共存的系统。
城市与科技园区的和谐统一,需要从科技园区的功能性方面进行考虑,需要以城市文化作为科技园区规划设计的主导方向,强调科技园区规划设计作为城市发展的一个重要手段。并且基于城市本身的地理空间特点,城市科技园区与其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所以对于城市科技园区规划设计需要综合考虑这些因素。因此在进行城市科技园区规划设计之前,需要对其发展空间以及发展模式进行可行性分析研究,充分考虑到城市的就业人口、文化程度、产业结构、建筑风格以及经济水平,综合考量科技园的效益以及城市的整体环境。
3.3科技园的可持续发展。城市科技园的可持续发展思想可以表达为既能够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会影响后续发展。并且需要通过以生态以及经济可持续发展为基础条件,并且最终实现城市科技园区整体结构的可持续发展。城市科技园在规划设计时,所遵循的最最主要原则就是实现与城市的相互融合,共同稳步的进行可持续发展。因此科技园在规划设计之初就应该严格贯彻落实生产、生活以及生态三大方面的协调发展,坚持环境建设与功能建设的同步,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以及理想的工作、生活环境。规划设计中充分利用周边区域的自然条件以及自然资源,体现于自然的共生、与环境共存的绿色生态理念。强调建筑与自然环境的渗透、融合、采用先进的环保技术以及建筑材料,创造出具有地域特色的生态科技园区。
4 加强城市科技园区规划设计的措施
4.1加强城市科技园区的规划设计必须以政府为主导。基于城市科技园区的具有科研、教学、生产的综合性特点,其在交通以及各种生活配套设施等方面上往往落后于科技园区内的产业发展。为了科技园区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在城市科技园区的规划设计中政府必须积极参与,并且需要结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对城市科技园区进行长远规划,从而使市政方面的基础设施以及公共设施能适应城市科技园区的发展。
4.2城市科技园区规划设计必须结合地方特征。城市科技园区规划设计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因此城市科技园区的规划设计,必须结合当地科技产业项目的特征,从而推动当地经济的快速发展。为了科技园区的可持续发展,在城市科技园区规划设计过程中,必须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比如美国硅谷,日本筑波科学城,印度班加罗尔等世界著名的城市科技园区,然后结合当地地区产业特征,对科技园区进行科学的规划设计,发挥当地的科技产业特征,从而形成具有当地特色的高技术产业链或产业集群,提高科技园区的竞争力。
4.3园区定位从地方科技产业走向国际。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逐步形成,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使得我国大部分科技园区的规划建设显现国际化趋势。很多发达国家的研究机构和大型国际企业在科技园区设立分支机构,并且有些大型国际企业与当地特色企业进行合作建立科研单位以及建立生产加工基地等。据相关统计,目前中关村科技园区吸引了将近100多家的世界500强企业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内设立研发中心或生产基地。这充分体现了我国科技园区的定位将从地方科技产业逐步走向国际。
4.4科技园区的规划设计模式逐步向 “园中园”或专业园方向发展。过去在政府推动下建立的科技园区,基于科技发展快速的特点,在科技园区初期规划设计过程中,其规划范围通常大于实际建设面积。随着国内外环境的变化以及科技的进步发展,使得很多项目需要也发生了重大变化,使得科技园区初期的规划设计需要进行合理的调整。因此科技园区内部会分化出多个专业园,并且基于个园区的专业自成体系,形成了“园中园”或专业园。例如中关村科技园区内部的软件园、生命科学园等。
5 结束语
城市是人们生活的主要场所,因此在对城市科技园进行规划设计时,需要紧密围绕城市发展的功能。城市科技园区规划设计的主要目的就是给人类提供更加亲近自然的工作和学习环境,同时城市科技园区规划设计的意义也是为了实现城市与现代工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邹毅;刘力.科技产业园区规划新思维[J].城市住宅,2009
中图分类号:TU246文献标识码: A
一、前言
随着我国老龄化的加剧,养老问题在众多的社会问题中突显出来。养老问题得到有效的解决是保证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建立养老社区是解决这一问题的主要方法。下文将对我国养老社区的发展现状及规划原则进行分析及阐述。
二、相关概念
1、社区:社区是若干社会群体或社会组织聚集在某一个领域里所形成的一个生活上相互关联的大集体,是社会有机体最基本的内容,是宏观社会的缩影。在构成社区的最基本的要素上的认识是基本一致的,普遍认为一个社区应该包括一定数量的人口、一定范围的地域、一定规模的设施、一定特征的文化、一定类型的组织。社区就是这样一个“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做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2、养老社区:是以家庭养老为主,社区机构养老为辅,在为居家老人照料服务方面,又以上门服务为主,托老所服务为辅的整合社会各方力量的养老模式。这种模式的特点在于:让老人住在自己家里,在继续得到家人照料的同时,由社区的有关服务机构和人士为老人提供上门服务或托老服务。
3、规划:指进行比较全面的长远的发展计划,是对未来整体性、长期性、基本性问题的思考、考量和设计未来整套行动方案。
4、设计:是把一种计划、规划、设想通过视觉的形式传达出来的活动过程。设计就是造物活动进行预先的计划,可以把任何造物活动的计划技术和计划过程理解为设计,是对事物一个统筹规划的一个过程的总称。
三、养老社区的规划原则――以综合型养老社区为例
1、选址与规模
(一)选址要考虑三大因素
综合型养老社区的选址应当考虑三个影响因素:环境、交通和配套。从笔者对北京市养老机构的调查可以看出,一些较大的综合老年社区通常靠近城市周边的城乡交界处,或者毗邻景观资源,其位置既有相对宜人的居住环境,又有城市快速路或轨道交通能够方便地到达。
在养老社区的周边配套中,医院对于老人来说最为重要。社区附近10分钟车程内应有医院或急救站,以解决老人的就近医疗和突发疾病等问题。另外,养老社区还可以与周边医院建立合作关系,在社区中设置医疗救助站,以便在老人有突发性疾病的时候可以迅速地进行处理。
(二) 建设规模宜有所控制
养老社区的建设规模不能过大。目前笔者所接触到的综合型养老社区用地面积从几十亩到几千亩都有,预想居住人数从几百人到几万人不等。对于超大型养老社区或“老人城”等笔者并不提倡,因为这不利于老人与外界的联系。我国目前想建造的养老社区的规模远远大于美国和日本。养老社区应将居住规模控制在一定范围内。我国由于老年人口总数大,一定量的大型养老社区必然会出现,此时可以通过组团化的布局方式将居住规模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以增强居住环境的亲切感。
2、道路与停车组织
养老社区的道路系统应与普通社区有所区别,除了要保证“顺而不穿,通而不畅”的基本原则外,还应重点考虑人车流线组织和停车场地设置两方面问题。
(一)分开组织人车流线,保证车辆就近停靠养老社区既要保证人车分流,又应做到就近停车。人车分流的目的是保证老人在社区内能够安全地行走,不会受到机动车的干扰;就近停车是为了让车辆在必要时可以停靠在楼栋出入口附近,接送行动不便的老人、搬运家具等重物以及紧急时停靠救护车等等。社区内的主要车行道应串联各个组团,步行道路应尽可能呈环形接通。
(二)考虑三类停车场地,非机动车位不宜设在地下养老社区中应有三类停车场地,分别是机动车停车场、紧急救护车停车场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在设置机动车停车场时,除了应有集中的地下车库或临时客用场地外,还应在各居住组团出入口及楼栋单元出入口处分散设置小规模临时停车场,提供给救护车、小区电瓶车或亲友探访时临时停车使用。
四、我国养老社区发展现状
1、观念意识不到位
在当前我国老龄化现象日益严重的情况下,一些相关职能部门及社区管理与服务部门没有能及时认识到我国社区养老发展的迫切性,及社区养老在我国开展养老工作中地位的重要性,没有把社区养老助老服务事业提高到反映一个社会文明进步水平和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保持社会稳定的高度来认识,服务意识差。
2、法律法规及政策不健全
对于正处于经济体制转轨时期的我国来说,物质基础相对来说较为薄弱,经济水平还比较低下,有许多地方需要肩负起“扶贫”与“养老”的双重任务,使传统的养老方式和养老观念收到了冲击,由于政策法律法规的建设不甚完全,加之现阶段我国大量独生子女家庭所造成的养老压力大增的情况下,使得在很多地方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在生活上的照料与精神上的慰藉方面有很大的欠缺。
3、基础设施差,硬件水平以及服务质量不能满足现阶段的需求
首先,在很多地方,并没有将社区养老当做是提供养老服务的主要手段,所以在社区养老的基础设施建设上投入不足,硬件设施发展水平不足以承担社区的养老责任;其次,老年人医疗保健体系建设不完全,很多老人看病贵治病难,迫切需要建立一些专门为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
4、志愿者不足,专业从业人员缺乏
在社区养老建设较完善的国家,除了专业从业人员的加入以外,还有一定人数的志愿者投入其中,承担着相当部分的社区养老服务工作。而我国现阶段还没有形成成熟的志愿者服务体系,更别说在社区中建立专门的志愿者服务队伍。虽然很多居委会对于建设社区养老都有很大的热情,但是受到人力、物力的局限,并不能正常开展社区养老建设工作。
五、社区养老实现的途径
1、鼓励社区养老,转变养老观念
养老保障制度同其他社会保障制度一样都是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管理,是一种福利事业,属于政府行为。从长远来看,政府需要在居民养老保障的模式上探索新形式,现实的选择就是社区养老。总结试点的经验,应该按照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平稳过度的原则,指导各地方依据实际情况逐步推广社区养老。
2、增加政府财政投入和居民收入,为社区养老提供资金保障
政府应出台与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相关的政策,明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标准,作为约束性指标,与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统筹规划建设。政府可加大投入力度,设立社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政府还可通过义工服务、政府购买服务、家政服务等,构建农村社区养老服务体系,推动农村养老由经济保障型向服务保障型转变。
3、加强对社区养老院的监督管理,提升服务质量
社区养老具有独特的优势和条件。由于养老对象的特殊性决定了养老模式的不同,社区养老能够深入了解老年人的需求,形成个性化的养老方式。就目前的农村社区养老服务标准来看,距离优化的管理服务还有距离,因此要加大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的支持力度。
六、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对养老社区进行规划时,要遵守一定的原则及其整体规划,政府及有关部门也应加大对建立养老社区的支持,以保证养老社区建立的顺利进行。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现阶段面临的养老问题,这样才能保证社会的稳定,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中图分类号:F74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894(2009)03-0008-06
一、服务原产地规则与服务提供者
由于GATT《原产地规则协定》仅适用于货物而不适用于服务,在1994年3月15日摩洛哥的马拉喀什会议上各成员方签署了GATS,对服务贸易的含义和服务提供者的认定做出了具体规定。根据GATS的规定,服务提供者分为自然人和法人。对自然人身份的认定一般是“国籍+居所”或“永久居留权+居所”。如一自然人具有中国国籍且在中国有居所,则其提供的服务就被视为来自中国的服务。对法人身份的认定则以设立地+实质性经营活动(substantive business operations)确定其国籍。如一个美国人在香港依香港有关法律注册设立咨询公司并进行实质经营,那么该公司被视为香港公司,提供的服务被视为来自香港的服务。对于股东拥有两个以上国籍的公司,以“资本控制标准”即以股本超过50%或对公司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国籍确定服务原产地。
在国际贸易的实践中,服务原产地比货物原产地的确认要复杂困难很多。货物的原产地一般是指货物的来源地,即货物的开采地、提取地、收获地、出产地、生产地、制造地或进行实质改变的加工地,在货物进入进口国境内时根据原产地证书和海关的审查即可一次确定。而服务是从无到有的一个过程,其无形性使其很难像货物原产地一样在服务提供之前一次确认。特别是在公司股票进行公开交易的情况下,所有者或公司控制者的国籍变化是非常频繁的,服务原产地也会随之发生变化。只有在服务合同履行完毕,各项服务已经实际提供之后才能有效确定服务的真实原产地。举例来说,美国甲公司为印度乙公司提供培训服务。可是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甲公司被加拿大丙公司收购51%的股份。根据GATS的规定,法人以实际拥有或控制者的国籍为服务原产地,因此该服务贸易的提供者应该是加拿大丙公司而不是最初合同签订者美国甲公司。也就是说在服务贸易中,一般只有在合同履行完毕后才能真正确定服务提供者和服务原产地。
二、区域贸易安排(简称RTA)对服务原产地规则的规定
随着全球经济结构的倾斜从制造业转向服务业,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提高,RTA突破了传统的货物贸易领域越来越多地包括了服务贸易的内容。在服务领域原产地规则的具体执行中,需要认定某项服务和服务提供者是否隶属于该协定的参加方,从而才能判断其是否能够享受协定项下的待遇。
1.对自然人国籍的认定 服务贸易安排中对自然人和法人服务提供者身份的认定基本与GATS第5条和第28条共同确定的身份标准一致。对自然人身份的认定一般是以国籍或永久居留权为标准,依据签约国的公民的定义(而且经常是永久居住的自然人)赋予国籍。如在1999年美国与萨尔瓦多的双边投资协定中规定,“一方的国民”意味着自然人就是在那方法律下的国民。1992年阿根廷和荷兰的双边投资协议规定,任何一方的自然人指根据其法律具有缔约方国籍的自然人。有些区域贸易安排参照习惯国际法的有效国籍原则,要求自然人要与授予国籍国之间具有实际联系,如在授予国籍国具有居所。这种“国籍+居所”的标准早在1968年丹麦和印度尼西亚、1976年德国和以色列的双边投资协议中已有规定。对于双重国籍问题,一般的区域贸易安排中都没有详细规定。只有《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有相关规定:如果投资者具有一个以上的国籍,公约成员国的国籍将优先于非成员国的国籍,东道国的国籍将优先于任何其他成员国的国籍。
2.对法人国籍的认定 法人国籍的确定一般采用比较广泛的方法,包括公司成立地、公司所在地或母公司所在地、公司进行实质性经营活动地、对公司实施有效控制的股东的国籍,以及将这些标准结合的方法。
公司成立的地点因其简单所以被广泛运用。例如1996年巴拿马与加拿大之间的投资保护协定规定,投资者在加拿大是指按照加拿大的法律组建的或正当组成的公司;在巴拿马是指根据巴拿马的法律组成的或正当组成的公司。北美自由贸易区(简称NAFTA)在运输服务领域采用的是“注册地”标准。如果运输设备没有在任何成员国注册,则成员国可拒绝向该运输工具提供优惠待遇。
但公司成立地方法只与成立国相关而与公司的经营活动无关。为反映公司和国籍赋予国之间存在重要的经济联系,在一些区域贸易安排中附加了“实质性经营活动”。和“拥有或控制”的要求。例如2003年新加坡一澳大利亚FTA附加“拥有或控制标准”,规定在另一方组建或设立的实体为法人;在通过当地建立的法律实体提供服务的情况下,如果由另一方的法人“控制或拥有”则视为另一方法人。NAFTA没有要求企业要由NAFTA成员方的国民控制。但是,如果企业由非缔约国的国民控制,如果企业在缔约国没有实质性经营活动,则缔约国可能拒绝给予利益。1 995年洪都拉斯-美国之间的投资协议也有类似规定:如果第三国国民拥有或控制该公司,但公司在其成立或组建的国家的领域没有任何实质性的经营活动,任何一个与该第三国没有正常的经济关系的缔约方可以拒绝给予该公司条约利益的权利。美洲地区各种各样的双边和地区性协议采纳了类似的方法,包括1994年哥斯达黎加墨西哥FTA,1994年墨西哥、哥伦比亚、委内瑞拉FTA,1994年波利维亚-墨西哥FTA和1996年加拿大-智利FTA。这些地区之外的一些协议也采用这种方法,如2003年新加坡-美国FTA、2003年智利-韩国FTA。
也有些地区对法人国籍的认定采取了相对宽松的标准,无须考虑对法人的“拥有或控制”。如2002年新加坡-日本经济合作协议将在另一方设立的任何实体视为法人,即使由非缔约方的人控制或拥有,只要在任一缔约方领域内从事实质性经营活动即可。在2002年EFTA国家与新加坡之间的FTA中也采用了如此开明的方法。只有少数区域协议把“拥有或控制”标准作为单一标准,如1975年中非关税和经济同盟跨国公司守则(Multinational Companies Code of the Central African Customs and Economic Union)规定,外国投
资者即拥有它国国籍的自然人和占有50%以上公司股份的法人。
3、发展中国家对“拥有或控制标准”的适用 顾及到区域贸易安排之外其他WTO成员方的权利,GATS第5条第6款规定WTO任何其他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如果是根据区域贸易协议设立的法人,并且在成员方领土内从事实质性经营活动,就有权享有该协定所给予的待遇。但这种规定可能对全部由发展中国家组成的服务贸易集团造成损害。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电信、金融和海运等敏感部门是保留了对外资进入的审查的监管的。如果允许一个协定外的发达国家在某个成员国内依法设立商业存在并提供服务,那么这个发达国家的服务提供者就可以通过商业存在方式享受服务贸易协定的成员间彼此所给予的利益。为此GATS第5条规定,当只有发展中国家参加区域贸易安排时,成员方可以资本控制为标准,对其所拥有或控制的法人实行不同的待遇,并有理由拒绝将此利益给予其他法人。我国内地与港澳签订的CEPA中对“服务提供者”的规定即体现了对这一条文的应用。
三、CEPA对我国服务原产地规则的探索
CEPA是致力于实现内地与港澳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增强区域经济和竞争力的区域贸易安排。港澳的服务行业在服务经验、公司管理、服务理念方面对于内地都有明显的竞争优势,而内地具有广大的市场和发展需要。CEPA实施的首3年仅在香港已创造约36 000个新职位,带来逾50亿元额外投资。根据内地与香港第四阶段CEPA协议,自2008年1月1日起11个新增行业,包括摄影、体育、环境、公共事务、安老等进一步放宽到内地经营,加上以往已经开放的27个领域,内地对香港服务贸易的开放领域已经由最初的18个领域扩大到38个。
1.CEPA对服务原产地的规定 CEPA对服务提供者的定义为“提供服务的任何人”,囊括了各种类型的服务类别。同样也将服务提供者分为两种形式:自然人与法人。CEPA对自然人的资格限制并不多,仅仅是规定须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但在某些特殊领域对自然人服务资格做出了限制。如在内地与香港的商业服务项下A类h项医疗及牙医服务的具体承诺中,欲取得内地医师资格证书须为香港大学或香港中文大学的医学(西医)专业毕业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且在香港完成了一年的实习期并已取得香港合法行医权,此外还须通过内地的医师资格考试。在牙医执业资格上亦有相类似的规定。
做为法人的服务提供者,指在港澳根据当地法律注册或登记成立的进行实质性经营的法律实体。在港澳登记的外国公司分公司、办事处、联络处、邮箱公司等,都不属于港澳服务提供者。同时,CEPA从公司所从事的业务性质和范围、经营年限、缴纳税款、业务场所以及雇佣员工的比例规定了符合实质性经营活动的5条具体标准:(1)要求服务提供者拟在内地提供服务的性质与范围须是包含于其在香港、澳门所提供的服务的性质和范围,即排除了业务的任意扩张,保证业务水平。(2)经营年限,一般规定香港、澳门方的服务提供者已经在香港、澳门注册或登记设立并从事相关的实质性商业经营3年以上,在个别特殊领域要求5年以上,如:提供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的香港提供者、香港银行或财务公司、香港保险公司等。也有对实质经营无年限要求的,如提供房地产服务的香港提供者。(3)要求服务公司在香港、澳门依法交纳税收。(4)要求经营场所与其经营规模和性质相当,在香港、澳门雇用的员工中在香港、澳门居留不受限制的居民和持单程证来港澳定居的内地人士应占其员工总数的50%以上。这些判定标准在一定程度上排除了不是港澳法人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和专门设立的空壳公司,减少了对内地服务市场的冲击,平衡了双方的利益。
2.CEPA服务原产地规则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CEPA的具体实施时间比中国入世承诺提早了两年,这意味着CEPA服务原产地规则无论是相对于两地原有的法律体制,还是国际服务贸易体制,都是一种超前性的探索。而这种开拓行为不可避免地会存在缺陷,可能使第三方滥用规则、变相进入内地市场获取利益。
CEPA附件5采纳了注册成立地和实质经营相结合的混合标准,而且对实质经营规定了详细而比较严格的标准,具有不同于其他FTAs的特点。但有趣的是附件5只规定了“公司”而且只规定了香港公司的界定标准,而没有涉及到双方的自然人的界定标准,也没有规定中国公司的界定标准。同时,根据CEPA规定,依港澳当地法律注册或登记成立的法律实体即有可能进入内地相关的服务领域。而香港、澳门公司法制对于公司设立的要求非常宽松,如在公司资本上采用授权资本制和认缴制,没有法定最低资本限额的要求,资本可采用任何货币,可选择空壳公司,无法定的年结日期。这些松散的规定令外国法人或自然人能够快捷而轻松地在香港设立公司。
其次,CEPA对“实质性经营”的标准在实践中间接性地向其他WTO成员进行了开放。由于现代企业的资本控制具有极强的隐蔽性,CEPA规定的标准仍然无法防止外国公司间接进入内地服务市场的问题。外国公司可以通过在港澳收购、实际联合等形式控制香港和澳门的公司,并以之为跳板进入内地市场。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电信、金融等很多敏感服务贸易领域还处于需要保护的阶段,如果外国公司在港澳设立公司并且进行所谓的“实质性的业务经营”,就可以享受到内地在CEPA中提供给香港、澳门公司及服务提供者的优惠待遇,包括市场准入、商业存在、专业资格的承认和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等方面的优惠,这将会令我国在WTO谈判中取得的利益付诸东流。
另外,这些年“离岸外包”的频繁应用更是对我国服务原产地规则提出了更大的挑战。合同中的服务提供者经常会把具体服务外包给他人,而不由本国居民提供“实质”。CEPA的实施并没有完全剥夺外国公司成为服务提供者的权利,对于已经长期在香港、澳门进行投资经营的外国企业,CEPA赋予了他们与香港、澳门公司在服务贸易方面同样的优惠政策,鼓励他们继续为两地经济做出贡献。但是如果一家美国公司在与内地公司签订提供技术服务的合同,而美国公司在具体执行时又外包给在印度的专业培训人员。那么服务的实际提供者是印度人员。将美国视为服务的原产地是否还是合理的呢?有学者认为以法律意义上的服务提供者国籍为基础来确定服务原产地的做法,并不能确定服务资源投入的真正来源地,并不能引进真正的高端技术。将法律上的服务提供者一概视为实际服务的提供者是不合理的。
3.值得考虑的完善性建议 在CEPA中,服务提供者的准入资格问题直接与“实质经营标准”挂钩。CEPA中的设立标准、实质经营标准以及个别行业的特别标准虽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防止空壳公司、临时设立的公司滥用准入优惠,但对于实际控股、变相收购等商业运作则无能为力,因此,除了原有标准之外,建议考虑以下辅助标准:
(1)完善CEPA对特定名词的界定。针对附件5只规定了“公司”和香港公司的界定标准的情况,应增加对自然人和中国公司的界定标准。附件5中对银行业、保险业和其
他行业三类分别界定了香港公司的含义,且都要求“企业在香港雇佣的员工应占其员工总数的50%以上(含50%)”。该规定需进一步明确“在香港雇佣的员工”是否包括居住在香港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公民,以及如果企业雇佣临时工、钟点工、计件工时是否计算在香港员工的数额内。
(2)在特殊部门领域,可以增加对股东国籍和控制权的要求。即将股东是否拥有香港、澳门永久居民身份并对公司有控制权作为判断是否为“香港/澳门公司”的标准之一。控制或拥有标准包含对公民身份要求,这种要求实质上排除了区域外的非成员国公司,使利益完全归属于区域贸易安排的缔约方。如根据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所有权或控制权”标准,在A国设立的机构如有50%控制权或股权为B国所有,则该机构通过在A国以商业存在形式向A国消费者提供的服务应视为来源于B国。对于我国企业,也应该注意在签订合同时注意对“离岸外包”情况的约定,防止对方偷换服务的实际来源,使企业的期望目标落空。
(3)加强对服务提供者的准入资格审核和监督程序。申请CEPA优惠待遇的港澳法人若要领取香港、澳门政府颁发的服务提供者证明书,必须提供港资、澳资控股的证明。值得注意的是,CEPA对于为港澳经济发展作出长期努力的外国长期投资的在港、在澳公司是给予优惠的。对于这样的公司应当要求该外国公司提交持续性长期经营的证明书。同时应加强对服务提供者资格的监督机制。服务提供者资格证明书有效期一般为两年,内地和港澳两地的有关机构有必要在两年的有效期内对这些服务提供者的经营状况做跟踪调查,根据具体情况定期作出书面或实质性审核。这种监督机制可以防止服务提供者在获得证书后转变经营方式和经营领域、变更持有股份比例而丧失做为“香港公司”、“澳门公司”而享有优惠的资格。
注释:
①参见1999年3月10日美国与萨尔瓦多的双边投资协定第1条(c)。
⑦参见1992年10月20日阿根廷和荷兰的双边投资协议第1条(b)(i)。
③参见1976年德国和伊朗的双边投资协议第1条(3)(b)和1976年丹麦和印尼的双边投资协定第1条(a)。
④参见1985年10月11日签订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第13条关于合格投资者的规定。
⑤参见1996年9月12日加拿大与巴拿马加强投资保护协议第1条(h)。
⑤对认定法人身份时是否进行“实质性经营活动”,各国存在不同理解。一些国家认为在服务贸易区内即使只设立代表处等分支机构也应属于进行“实质性经营活动”,也要享有原产地待遇。但GATS第5条第6款对此有明确限制: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处应当不能被看作是从事实质性的经营活动,因而难以根据经济一体化协议享受相应的待遇。
⑦参见1995年7月1日美国与洪都拉斯关于加强双边投资协议的第12条。
④参见2002年1月13日日本与新加坡签订的新经济合作关系协议第7章第58条。
⑨参见2002年欧洲自由贸易联盟――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第22条。
⑩参见1975中非关税和经济同盟跨国公司守则第6条(b)。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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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2.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9187-(2012)03-0072-04
《成渝经济区区域规划》的出台,是国家推动科学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战略部署,对于深入推进西部大开发,发展内陆开放型经济,构建长江上游生态安全屏障,促进成渝两地协调发展,优势互补,承东启西,均衡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充分认识《成渝经济区区域规划》的法律属性,解决落实《成渝经济区区域规划》的行政法治的关键问题,努力建构成渝经济区区域法治一体化的行政法治体制,对于促进成渝经济区区域经济健康发展、社会管理和谐协调,改善并保障成渝经济区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同样具有重要意义。
一、充分认识《成渝经济区区域规划》的行政法制属性从行政法学的角度看,成渝经济区区域规划具有以下特征:
(一)《成渝经济区区域规划》行政法制的统一性
法制统一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所提倡和遵守的一个重要原则,包括避免法律中的矛盾;法律普遍得到遵守。首先是合宪性原则,即一切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制定,必须符合或者不违背宪法的规定。从国务院《关于成渝经济区区域规划的批复》和发改委通知看,不与宪法及其《城乡规划法》相抵触。其次是下位法的制定必须以上位法作为依据,否则该下位法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成渝各级政府在制定落实成渝经济区区域规划实施方案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包括规划在内的规范性文件时,必须严格遵守《成渝经济区区域规划》的规定,不得与国务院批复的《成渝经济区区域规划》相抵触。再次,同一类法律文件、各法律部门之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不得相互冲突、抵触或重复,应该相互协调和补充。
(二)《成渝经济区区域规划》行政法制的权威性
没有法制权威就没有秩序。切实维护成渝经济区规划法制的权威,需要成渝各级行政机关严格依规划法制而行政。由于传统的依政策行政的历史惯性,我们可能把批复与规划看成是政策性文件,或者看作是规划的技术性文件,因而忽视规划法制的权威性。而政策具有易变性,法制才具有稳定性。政策可以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而随时调整,法律制度则一般不轻易立改废。《城乡规划法》第七条就明确规定:“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从法制角度上,《成渝经济区区域规划》不仅仅是一个技术文件,有学者对行政规划持“法规命令说”观点。这种观点认为,行政规划产生的法律效果,具有针对不特定多数人的抽象效果,与法规命令所具有的效果相同〔1〕,因此必须维护法规命令的权威性和执行力。
(三)《成渝经济区区域规划》行政法制的确定性
行政行为的确定力,是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力,即非依法定理由和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和不可争辩力。《成渝经济区区域规划》作为指示性和抽象性的行政规划行为,对于国务院和发改委本身而言,非依法定理由和程序,不得随意改变行政规划行为内容,或就同一事项重新作出行为,即使根据需要对规划进行完善修编,也得由发改委牵头,并及时将实施情况向国务院报告。对于行政相对方的成渝经济区各级政府而言,是法规命令,不得否认行政规划行为的内容或随意改变行为内容,非依法定理由和程序,也不得请求改变该行政规划行为。成渝经济区各级政府必须严格遵守、服从和执行,完整地履行行政规划行为的内容或设定的义务,不得违反或拒绝。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因此,只有充分认识成渝经济区区域规划法制的法律属性,才能尊重其统一性、权威性和确定性,从而自觉维护成渝经济区规划法制的权威,保障成渝经济区的健康发展;才能保障打破各自为政、独立区域经济的行政藩篱,才能改变区域城市同质、产业同构、重复建设、恶性竞争等区域与市场分割现象,才能促进市场机制、区域经济一体化和城乡统筹、综合配套改革。
二、落实《成渝经济区区域规划》需要解决的法治问题区域经济一体化,需要法治一体化来保障。《成渝经济区区域规划》关于经济发展版图的圈定,并不意味着川渝各地方政府管理辖区及其职权的行政版图的超越,也并未改变川渝各地方政府以地方政府财政为利益核心,以属地管辖、事务管辖、级别管辖为手段等特征的经济活动的行为主体、利益主体和竞争主体的多重身份。要彻底改变政府行为的超强自利性,模式复制性、产业同构性的重复建设和“口水战” 现象,尚需要解决以下行政法治问题。
区域规划要依据该区域的历史、现状和发展条件,从而明确该区域的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方向与目标;统筹安排生产性和非生产性的建设项目;对该区域的总体建设,其中包括土地的利用、城镇的建设、产业的发展、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环境的保护等,针对这些方面做出总体部署,并提出与实施政策有关的长远发展构想,描绘该区域未来经济建设的蓝图。通常认为区域规划应包括规划的范围、指导思想与发展的目标、区域功能定位与发展方向、产业结构调整与空间布局优化、基础设施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以及政策与保障措施等几方面内容。新时期我国区域规划的特点体现在正确认识规划的发展环境、增强区域规划的发展目标的战略性、突出区域的发展定位、形成地区发展特色和促进生产力合理布局。
二、区域经济规划的影响因素
(一)国家经济发展的宏观大背景
在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的状况下,国家在经济发展方面的宏观规划决定了某一区域的经济发展处境和其未来的发展走向。在规划国家的宏观布局时,关于确定各省份和地区的战略地位,地区与地区之间的分工以及未来各自的发展方向都已经做出了相对应的安排与预设。所以,各个地区在做区域规划时,都必须以国家的宏观经济规划为前提。
(二)各规划区域的经济资源状况
1.人力资源影响区域经济。劳动力资源极其富裕供大于求就会吸引投资方在该区域建设劳动密集型产业;高素质的人力资源也会导致该地区出现大量的创新驱动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从而带动整个区域经济的合理规划和绿色发展。2.市场影响区域经济的规划。在发展壮大某一区域的经济产业链条的过程中,该地区的市场需求量和容量起着关键性的作用。与此同时,那些和市场联系越紧密的企业,会更快地占有该市场,从而加速了企业的发展,进而就可以推动整个区域的经济发展。3.区域内及周边产业对区域经济的影响。如果某个区域有产业集群的优势,那么在该区域内就有较完整的产业链去生产某一产品。政府如果能针对这一情况建设配套的设施,并且生产出能代表本地区核心竞争力的生产综合体,就必然会促进该区域的外部经济的规模和范围的发展扩大。所有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就能享有这些公共基础设施,从而极大地降低了大家的生产成本,同时提高了竞争力。此外,在相关产业共同发展进步的条件下,技术和经验的交流得以促进,这样有利于技术创新,产品创新和产业升级优化。
(三)自然因素对区域规划的影响
自然资源是区域发展赖以继续的物质基础。在进行规划时,必须调查分析该区域的自然资源因素,要确保该区域内自然资源和能源的可持续发展,在此基础上发展该区域的经济。
三、合理编制区域经济规划的必要步骤及注意的问题
(一)确定规划的目标和任务
1.区域经济规划的目标。做到以经济效益为导向,就要尽可能地利用一切资源,例如:人力资源,自然资源等等,争取在制定战略和实施战略的期间,能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以社会公平为导向,发展经济的同时,也应尽可能地兼顾社会公平,杜绝出现偏废公平或者效率的情况。2.区域经济规划的任务。首先,明确该区域的经济发展方向和战略地位,指出发展方向,理应是区域规划的第一要务。确定区域的发展方向当有充分的依据,所以在规划时必须考虑以下五个方面的影响:(1)我国经济发展的宏观情况。(2)规划区域的现有资源和经济社会发展现状。(3)周边区域的发展现状与该区域的相互关系。(4)可持续发展原则。(5)科学技术发展的走向。其次,提出规划区域的经济发展目标制定区域经济发展的目标,确保发展方向和目标的一致性,不可背道而驰。一般是定性描述发展方向,定量体现发展目标。最后,另一个重要任务就是必须做好合理的区域产业布局。(1)在布局农业产业时,必须兼顾好社会、生态以及经济三方面的效益,要因地制宜,要解决好退耕还林的问题和其他破坏生态的问题。(2)重点要做好工业布局,要依据规划纲领,遵循产业布局的要求,按照该区域的经济和社会条件来确定工业的合理布局。(3)同时必须搞好第三产业布局,因为它也是区域规划不能忽视的重要内容。
(二)调查分析之后还要整理资料
在完成上述要求后,接下来就要调查该区域的相关条件,并整理、分析收集到的相关资料。区域规划准备工作的重点是要调查资金、人口和劳动力、市场以及科学技术的发展状况。
(三)设计、制定规划方案时应注意的问题
在实际开展区域经济规划方案制定时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包括制定规划方案要有明确的依据,制定规划方案要坚持一定的原则,制定规划方案要按照严格的步骤。只有这样才能全面考虑到各种因素,在后期执行规划时才会做到游刃有余。
作者:王文华 郑 洁 单位:山西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中图分类号:TU982 文献标识码: A
区域规划是指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对国民经济建设和土地利用的总体部署[1]。它以跨行政区的经济联系紧密地区为对象,目的是为了发挥不同区域的比较优势,形成分工合理、优势互补、协调发展的区域格局[2]。区域规划不同于经济区划和城市规划。它是以经济区范围为主体的规划,因此,经济区划是区域规划的依据和基础,而区域规划又是城市规划的前提和依据[3]。区域规划是编制国民经济中长期计划的重要基础和组成部分,也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和中国经济管理体制的基础部分,中国要促进地区间协调发展,提高区域经济竞争力,就必须强化区域规划[4]。
1 区域规划研究的概况
1.1 研究背景
目前无论是学术界,还是管理层,对区域规划都越来越重视,这种重视的基础在于区域规划的优势,基于以上分析的区域规划的重要性,本文以曲靖市南盘江(九龙山--越州段)沿线区域规划为例,探讨区域保护利用规划。分析得出案例区域规划落实了曲靖市城乡互动一体化发展的战略目标、凸显以山水为主要脉络的城乡历史和文化记忆、保护和合理利用生态资源、切实改善民生。
1.2 研究的目的与意义
通过分析总结曲靖市南盘江区域规划的工作经验,促进各方面从更高的层面,更广阔的视野和更长远的眼光去谋划各地区、各行业的发展,使得区域内各类开发建设行为在区域规划的统筹安排和综合调控下,合理、有序、健康、协调发展。
作为有效保护控制城乡居民点周边的自然山体、河流水系,充分挖掘人文资源,改善提升人居环境质量的新型城镇化的典型示范区,南盘江沿线成为了具有良好生态效益、景观效益、文化效益和产业效益的城市生态涵养区、城市休闲功能区、城乡文化记忆带和区域旅游功能区,并由此带动和促进了社会、经济、文化的可持续协调发展。
2 南盘江区域规划的概况
2.1 南盘江区域规划的理念
规划的核心理念表述为“山水承梦”,具体内容包括三个方面:
(1)文化先导
以城乡统筹的新型城镇化为指引,注重以人为本的城市文化特色彰显,通过对传统文化的继承与发扬,展示曲靖独特的聚落形成与生长特征;
(2)有机生长
以生态环境和特色景观保护为原则,探索曲靖以生态和谐为先导的“有机生长”方式;
(3)产城共荣
以产业提升和人口流动引导为基础,实现曲靖新型城镇化过程中的“产城共荣”。以城市文化特色为先导,以生态保护的有机生长为前提,以产城共荣为支撑,使规划区成为曲靖新型城镇化发展的示范区[5]。
2.2 区域规划的规划范围与层次
南盘江沿线区域规划分为区域总体规划、镇区规划、村庄规划三个层次。区域总体规划范围位于曲靖市中心城区东侧,以东外环和沾潦公路为东界,南至越州工业园区,西侧以曲靖-陆良和曲靖-胜境关高速公路为界,北至九龙山,总面积约230平方公里[6]。
2.3 区域规划的技术路线
规划基于对南盘江沿线区域现存的主要问题与规划目标之间的矛盾分析,分三个层次展开,实现了规划策略到规划措施的落实。
第一层次:规划策略研究通过三个关键途径,实现对空间、功能两个决定性要素的规划策略研究。城市特色是根本、生态安全是前提、产业布局是支撑。从历史观出发,在更大的时间跨度上研究城市的历史文化特色与价值;从全面的生态安全评估出发,为规划选址与利用策划提供安全前提;从全局观出发,从更大空间范围考虑规划地段的定位和发展策略。
第二层次:系统方案落实对第一层次的研究成果进行系统的落实。包括空间结构、用地系统、交通系统、公共服务设施系统、绿地系统、生态系统、总体城市设计、公用设施、综合防灾等方面的规划建议与控制内容。
第三层次:城市设计与策划以特色空间为骨架,构建城市设计体系。确定规划区内重要的片区、路径、节点,以及其指标控制体系。并对重要节点进行修规深度的城市设计及策划[7]。
3城市区域规划与城市特色的关联
3.1 城市特色引导规划重点
城市特色,是城市的核心竞争力。基于这个根本认识,曲靖的区域规划将城市特色和特色空间规划作为项目核心的工作内容,并在这一工作的指引下,完成新型城镇化思想指导下的城镇空间整合、人口引导、资源配置、管理策略的制定,曲靖及规划区城市特色的挖掘,生态资源的保护与利用。基于城市特色和生态要求,提出曲靖城市空间发展的策略,产业提升转型的具体策略,区域交通策略,镇区的规模及功能引导,村庄改造整理策略,重要节点的设计与策划等重点任务。
4曲靖市南盘江区域城市特色的研究
4.1 城市特色与特色空间
4.1.1城市特色的基础理论
城市特色是在特定的自然环境、文化、历史、经济等条件下形成的。一般一个城市的特色形成需要较长的时间,而且包括多个层次的内容。城市特色可以分为有形要素和无形要素两种类型。有形要素就是能够体现城市特色的固化的物质因素,包括城市的自然环境、地理、气候、地形、地貌,城市的空间结构、街区肌理与建筑风格、重要地标与历史遗存和要素、园林景观等。无形要素包括文学、历史、戏曲、方言、宗教、风俗、节庆、饮食等[8]。
4.1.2特色空间反映城市特色
从感知的角度,城市只有两部分,一部分空间经常也易于被人们感知,另一部分空间不经常也不易于被人们感知。人们经常能够感知到的部分是城市历史文化、自然景观、绿化设施、商业活力发达的地段,我们称之为特定意图区,特定意图区体现着城市最主要的特色。我们把各种特定意图区的集合称为特色空间;不具备这些特征的城市部分,不能成为体现城市特征主要载体,我们称之为普遍空间[9]。
4.2 区域规划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
目前很多城市区域规划存在着诸多问题,如生态环境保护不力,城市的文脉难以延续,城市空间和管理割裂,产业缺乏统筹布局,传统聚落风貌异化,城市的居住环境、公共服务差等问题[10]。如何通过合理有效的措施使城市发展为生态环境健康友好,历史文化延续,形态清晰、空间有序的布局合理的优良宜居城市成为城市规划工作的关键(图1)。
图1 区域规划应用城市特色技术路线框架图
5结语
区域规划是国家进行空间规划和管理不可或缺的层次和手段。尽管我国区域规划已经有了不少进展,但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空间规划是区域规划的核心内容,而城市特色的研究对于理解城市空间布局有着重要的作用。本文以曲靖市南盘江区域规划为例,以城市特色的分析研究为出发点,探讨了区域规划的方法。作为滇东门户的曲靖,自然地理资源十分丰富,区域历史地位较高,文化类型独特。曲靖拥有独特的山水格局与营城特色,南盘江源头马雄山还具有“一水滴三江”的罕见自然景观[11],有重要的景观价值,在旅游方面凸显了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曲靖市以南盘江为纽带、多组团分隔互联的传统生态格局形成独具特色的城市发展路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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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32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7)02-107-02
一、发达国家农村区域规划的经验
(一)英国的农村区域规划经验
英国作为工业革命的发源地,也是最早实现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国家,其农村区域规划实行的也比^早。英国的《城乡规划法》最早始于1947年,以这一法律为基础,他们给每个城镇与村庄划线,目的在于建立一个适合当时情况的统一规划体制,以便有效解决当时土地占用引发的矛盾和问题,并为更加合理的规划提供可能,也为地方政府执行规划以及通过购置土地落实规划提供财政支持。
英国一直以来都注重“集镇”的发展,并推出了相应的扶植政策,通过鼓励各地发展集镇,来为那些离开农业的居民找到新的就业机会提供帮助。英国的集镇也是从村庄发展而来的。当一个村庄要发展为集镇时,首先,要考虑它是否具备支持乡村腹地进一步发展的潜力,它与乡村人口的关系能否成为地方服务中心,是否有利提高当地的就业率。其次,还要考虑村庄是否有适合发展工业的土地和便捷的公路、充足的水源,以及居民能否得到基本的社会服务,例如医疗、教育、污水处理服务等等。这样分析之后,人们发现,在英国能够适合发展成为集镇的地方其实是十分有限的,全英国仅有1000个左右。能够发展为集镇的村庄,一定是具有某方面的发展潜力,而且其未来发展还不能对周遭的环境造成影响。
在英国,居民参与乡村规划设计,已成为农村区域规划制定和实施的基本模式。因为只有当地居民,才知道他们真正需要什么,知道他们应该如何在当地生活。所以,居民的愿望与规划师思想的有效结合就显得尤为重要。比如,应该怎样安排下水道,应该如何布置公共交通等事项,都需要与当地居民进行充分的沟通。乡村布局时,考虑的因素较多,没有哪一种规划思想能够适用于所有乡村的发展规划,因地制宜、因人制宜十分重要。所以,英国在进行农村区域规划时,会花费大量的时间与当地居民进行讨论,其目的就是让当地居民充分地表达其意愿和观点。
(二)美国农村区域规划的经验
美国没有我们传统意义上的村庄,在美国农村,农户大多是在乡村各自的农地上分散居住的。因此,美国的农村区域规划具有独特之处。美国进行农村区域规划时,主要考虑这样四个原则。第一,满足当地民众生活的基本需求;第二,最大限度地绿化美化乡村环境;第三,充分尊重和发扬当地民众的生活传统;第四,恰当地突出乡村固有的鲜明特色。
美国乡村的基础设施基础很好,其开发建设投资是由地方政府和联邦政府共同负担。其农村区域规划的实施是由开发商来承担的。具体来看,美国联邦政府投资建设连接乡村间的公路;地方政府筹建垃圾处理厂、污水处理厂、供水厂等;开发商负责乡镇社区内的交通、水电、通信等配套生活设施的建设。
美国政府也在引导乡村进行“生态村”建设,强调保持乡村土壤肥力,保护水源和空气清新,强调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这些都为美国乡村地区进一步可持续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环境保障。
(三)韩国农村区域规划的经验
在上个世纪60年代,韩国的城乡收入差距还比较悬殊,其农民生活水平也很低下。但是到了20世纪70年代,韩国为了促进乡村发展,掀起了以农村开发为核心的全国发展战略,有些类似于我国的“新农村建设”。韩国通过其“新农村建设”,实现了乡村发展和城乡收入差别减小。
在韩国“新农村建设”的第一阶段,政府设计规划了多种工程,用以改善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和改善农村生活环境。比如建设乡村公路、桥梁、新农村会馆以及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中,韩国政府为项目实施免费提供钢筋和水泥。先建设哪些项目,也是由当地农民根据当地生产生活情况自己决定,以使建设项目更好地满足当地人的实际需要。
在韩国“新农村建设”的第二阶段,政府是实行分类指导的方针。韩国政府首先对乡村进行分类,对于基础设施相对薄弱的村庄,重点培养人们的“自立”精神,并继续支持村庄提高基础设施的建设水平;对于农业发展潜力大的村庄,倡导“自助”意识,重点是疏通河道、改良土壤,提高农业生产的基本装备水平,同时合理布局村庄,促进多种经营发展;对于发展基础比较好的村庄,重点是协助其产业发展,比如,促进其乡村工业发展、农副业发展、种植业发展、畜牧业发展等,政府鼓励并支持农民采用机械化等先进生产技术手段,耕作,以及修建更加完善的生活福利设施。
在韩国“新农村建设”的第三阶段,从时间上看已经进入21世纪。其“新农村建设”由初期的政府主导的、具有“官办”性质的乡村运动,已经发展成为完全由民众参与的民间社会运动。在这一阶段,人们开始致力于促进民主法制建设、社会道德建设、集体意识教育等方面。
韩国的“新农村建设”运动,改善了乡村环境,促进了乡村经济发展,缩小了城乡收入差距,促进了其乡村的文明发展和乡村传统文化的传承,也促进了国家在城乡之间得以和谐发展。
(四)日本农村区域规划的经验
在20世纪90年代,日本已经成为经济发达的国家,但其农业和乡村发展也面临着许多问题,比如乡村人口老龄化、农地资源越来越有限等。但其雄厚的工业基础还是对农村发展产生了巨大的推动力。日本的科技发展也助推了日本农业和乡村的进一步发展。
在日本,农产品大多实现了精细化生产,并形成了特色农产品的加工产业。这适应了日本社会对于农产品质量要求提高和加工程度提高的新要求。现今日本居民,对农产品质量的要求普遍较高,由此又带动了日本生态农业、绿色农业等新兴农业生产方式的发展。因此,单一的乡村规划,已经不能满足日本乡村区域发展的现实需求,结果使得日本的农村区域规划转而开始向多元化、综合化方向发展。
在日本的乡村建设中,最具特色并值得我们借鉴的就是“一村一品”。日本乡村的“一村一品”规划,目的是通过提高农产品的附加价值来提升农村的经营效益。突出农产品自身特色可以增加其附加价值,突出农产品的地域特色也可以增加农产品的附加价值,突出农产品的加工传统与特色还可以增加农产品的附加价值。通过多层系地挖掘农产品的附加价值,就提高了当地农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也拓展了农产品的消费客户群体,结果是极大地提高了乡村农业的经营效益。
日本的“一村一品”规划,与农产品的市场开发策略紧密结合,使大分的农业县面貌焕然一新,使日本乡村成为经济发达、生活安定、环境优美的典范。“一村一品”规划所引起的巨大成功,已经使这一举措在日本逐步推广开来,并且引来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竞相效仿。比如,美国路易斯安那州就发起过“一州一品”运动,泰国也在全国开展过“一村一品”的农村开l运动等。
日本农村以其自然条件和物产为依托,以其特色核心农产品为中心,进行乡村规划设计,促进了地域经济发展。其乡村发展规划综合了地域特色产品、生产经营技术水平、未来发展方向等方面,使其综合性规划设计同时满足了当地生产的要求和市场的要求,因而取得了成功。
总之,在规划之初,务必要对农产品生产区域特点、市场需求走势等因素,进行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综合分析。要以差异化和个性化为特点,科学合理地制定农村区域发展规划。而且要避免集中化、综合化的规划可能引起的同质倾向。区域规划的内容,已经不仅仅是农产品,还要进一步扩展到景观环境改善、文化遗产保护、社会公共福利等多个方面,并且还要由农村发展联系到城市消费,最终才能使农村区域规划促进城乡之间经济协调发展。
二、发达国家农村区域规划给我们的启示
由于各国国情的不同,我们不能照搬任何一个国家的农村区域规划模式。但是,发达国家在农村区域规划方面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教训也值得我们记取。
(一)农村区域规划的制定和实施需要获得政府的支持
农村区域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其本身就需要技术、资金以及政策等方面的辅助与支持,离开了政府的支持,农村区域规划就无法制定和实施。农村区域规划不仅能为农村区域发展提供宏观发展方向,也能为农村发展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和政策支持。
通过农村区域发展规划,能够促进实现国家城乡协调发展,缩小城乡发展差距。在这一过程中,各级政府应积极推出扶植和支持政策措施,以促进农村基础设施的改善和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的改善,为农村区域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同时,在规划背景下,农村区域也要优化农村产业结构。比如,美国每五年修改一次农业法,并且由政府主导制定长远而系统的发展规划,以此来对农村区域规划进行规范。
(二)农村区域规划的制定和实施需要农村居民的积极参与
农村区域规划的对象是乡村,这是农民的生产和生活环境,与农民的切身利益直接相关。因此,农村区域规划的制定和实施,需要充分考虑农民的现实需求,需要充分调动农民的参与积极性。正因为如此,许多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来保护农民的权益。比如,日本制定了《农业振兴法》《村落地区政治建设法》《土地规划利用法》等,就是为了应对农村区域规划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伤及乡村和农民利益的问题。
另外,在规划过程中,英国、日本、韩国等发达国家,普遍会主动引导农村居民参与其中,从制定规划开始就悉心听取农民的意见和建议,在实施过程中,在每个具体阶段,都要吸引农民直接参与其中。通过农民的直接参与,不仅使其意愿直接体现在农村区域规划中,而且也调动了农民参与规划落实的积极性,这极大地减少了规划实施可能面临的阻力,保障了农村区域规划的顺利开展和预期的效果。
(三)农村区域规划的制定和实施需要突出重环境友好和资源节约
发达国家在农村区域规划上,更加追求“生态文明因素”的凸显和那些“可以留给后人的东西”,即对于物质与非物质的文化遗存的保护。这些观念都值得我们借鉴。
目前,我国在许多传统村落和乡村环境,都得到了较好保护。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郊区与城市的距离越来越近,近郊区的大量农地转变成了建设用地,这就使乡村的环境和文化遗迹受到了侵害,可以留给后人的乡村物质与非物质的文化遗存越来越少。从农村区域规划的角度来看,这被认为是“城市病”正在郊区和乡村蔓延,工业文明正在蚕食乡村传统文明。
未来我们在制定农村区域发展规划时,必须以环境友好和资源节约为基本理念,倡导发展太阳能、秸秆汽化燃烧技术等,以实现农村资源因地制宜多样化发展。同时,也要注重对于乡村物质与非物质文化遗存的保护。还要充分考虑低碳排放、节能减排、环境承载力等问题,以促进农村区域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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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继续推进西部大开发。重点加强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发展科技教育,积极培育区域经济增长极,加快发展特色优势产业,着力改善和加强西部地区的公共服务水平。抓紧制定后续政策,巩固和发展退耕还林、退牧还草成果。继续实施天然林保护、防沙治沙、石漠化治理等重点生态工程。
二是积极推进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重点是积极推进改革开放,加大工业结构调整力度,搞好重要行业、企业的重组改造,推动装备制造业、原材料加工业、高新技术产业和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加强商品粮基地建设。加快资源枯竭型城市经济转型试点和采煤沉陷区治理,加大对棚户区改造的支持力度。
三是着力推进中部地区崛起。重点是积极推进现代农业建设,继续加强粮食主产区生产能力和农产品加工转化能力建设。大力加强能源和重要原材料基地、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支持发展先进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加快推进重点城市群的发展,扩大对内对外开放,加快体制机制创新。
四是鼓励东部地区率先发展。重点是加快完善区域创新体系,积极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全面提升外向型经济水平,在改革开放和科学发展上走在前面。继续发挥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作用,推动天津滨海新区等条件较好地区开发开放。
二、加大对欠发达地区的支持力度
一是重点改善欠发达地区的基础设施状况。制定欠发达地区综合发展规划,多渠道加大投入力度,继续抓好改善贫困群众生产生活条件的小型工程建设。对生活、生态条件过于恶劣的地区,逐步实施生态移民搬迁。做好库区发展和库区移民工作,特别是注意库区移民生产生活条件的改善。
二是注重基础教育和人口素质的提高。积极发展学前教育,加快普及义务教育,办好中心城市的民族初中班和高中班,加强民族大学建设和少数民族地区高等教育。加强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稳定民族地区人才队伍。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积极组织劳务输出,拓宽农民增收的途径。
三是积极推进兴边富民行动。扶持人口较少民族的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欠发达地区的资源条件,有针对性地予以帮助,尽快使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支持发展民族特色产业、民族特需商品、民族医药产业和其他有优势的产业。继续实行支持、新疆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的政策。
四是继续开展扶贫扶助工作。鼓励发达地区对欠发达地区对口支援,研究制定相关的激励性政策,在做好定点帮扶、东西协作工作的基础上,探索解决贫困地区发展的金融支持问题,积极动员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全国的减贫事业。
三、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
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是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一项重大战略举措,是对区域发展总体战略的进一步细化,其主要目的是,根据不同区域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密度和发展潜力,将全国国土空间划分为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禁止开发四类主体功能区,明确各自的主体功能定位,以引导开发方向,规范开发秩序,完善开发政策,逐步形成人口、经济、资源环境相协调的空间开发新格局。推动主体功能区的建设,需要深入研究解决好如下问题:
一是积极做好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的基础工作。进一步深化主体功能区划理论和技术方法研究,确立科学的指标体系和划分标准,在指标设置的过程中要注重体现区域的差异性,利用遥感、地理信息等技术支撑,建立主体功能区划信息平台,尽早形成全国主体功能区划方案。研究提出省级层面主体功能区划技术大纲,指导各省(区、市)做好本地区主体功能区划分工作。
二是研究制定与主体功能区相配套的有关政策。进一步研究与主体功能区相配套的财政政策、投资政策、产业政策、土地政策、人口政策、环境政策、绩效评价和政绩考核办法等具体方案与实现方式,尤其是要加大对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区域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提高区域政策的有效性和针对性。
三是妥善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要研究和理顺中央和地方政府在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中各自的职责,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做好区域发展总体战略的政策与形成主体功能区的政策衔接,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
四、积极健全区域协调发展机制
一是健全市场机制。主要是打破行政区划的局限,发展统一市场。在继续完善资金、技术等要素流动机制的同时,着力促进劳动力和人口在全国的优化配置,逐步消除城乡、区域分割,建立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趋势的人口有序流动机制。转变政府职能,弱化政府直接干预资源配置的能力,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合理引导国内外投资和产业布局,引导产业在区域间有序转移。
二是健全合作机制。在保持区域之间有效竞争的同时,要按照自愿互利共赢的原则,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开展多种形式的区域经济协作和技术、人才合作。探索区域合作的途径和方式,加强规划协调和政策引导,不断提高区域整体实力和竞争力。
三是健全互助机制。在发挥市场竞争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作用的同时,要坚持全国一盘棋的思想,先富帮后富,最终实现共同发展,共同富裕。在鼓励条件较好地区加快发展的同时,鼓励发达地区继续采取对口支援、社会捐助等方式帮扶欠发达地区。创新帮扶方式,提高帮扶效果。政府投资要特别加大对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和三峡库区的扶持。
四是健全扶持机制。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基础作用的同时,要加强政府宏观调控,有效地促进社会公平,实现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使全体人民共享发展成果。要按照公共服务均等化原则,加大国家对欠发达地区的支持力度。国家继续在经济政策、资金投入和产业发展等方面,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的支持。
五、推动和做好区域规划工作
编制和实施区域规划,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贯彻落实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编制区域规划,确定和协调重点区域的开发战略、功能定位、总体布局、统筹解决跨区域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有利于充分发挥各地的比较优势,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形成一批发展快、竞争力和辐射带动能力强的区域,尽快提升国家的整体实力和国际竞争力。要从新世纪新阶段我国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出发,统筹制定区域规划,并扎扎实实加以落实。当前,在做好长江三角洲地区和京津冀都市圈区域规划实施的基础上,要科学构建区域规划体系,完善区域规划体制,形成统一、规范的区域规划编制程序,加快研究出台区域规划编制的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增强区域规划的科学性、严肃性,增强法律地位。同时,结合实际需要,有步骤地组织推动部分城市群地区和县域经济规划试点工作。
六、深入开展区域政策的研究制定工作
区域政策是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基本手段,是各种调控手段在空间布局上的一个集合。区域政策的制定要紧紧围绕有利于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机制的形成,围绕有利于发挥区域的比较优势和自我发展能力的形成,并要注意与时俱进,不断调整完善。要进一步架构区域政策体系,尽快明确区域政策的基本内涵、基础框架,进一步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并规范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规范专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按照形成主体功能区的要求,实行差别化的税收共享政策,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实行差别化的金融政策,加强对不发达地区的金融支持。积极推进户籍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公共竞争的就业制度。
一、二十年来,我国规划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得以重视,在自身行业的发展中已日益形成了庞大的独特体系。而且,随着发展的需求,规划系统不断地补充与完善,业已形成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有机体系。
据现阶段规划体系来看,即有宏观,又有微观,两者之间又存在中观的系统。既有综合性,又有专业性;这些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规划在不同地域、不同行业内起着重要的作用。
但综观规划层次体系,(见表1)可以看出,还有一定地域范围内规划没有纳入进去。或者说是没有明确地纳入进去,这便是实践中可以看到的突出性矛盾问题较多的城乡结合部地域(地带)。广义上看,我国80%的人口居住在农村聚落,20%的人口居住在城市(城镇)聚落。而城市(城镇)与乡村的交融地带便客观上产生了一种特定涵义上的“城乡结合部”,这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客观存在。
实现国家的城市化(或城镇化)的快速增长必须重视城乡结合地带的有序控制和科学规划,变无序的混乱、自发状态为有序的合理组织状态。
笔者在近十余年规划实践中,参加了区域、市域、县域、镇域、乡域等规划以及各类课题的研究,深感城乡结合部是最具有活力、但矛盾又比较突出,亟需作为一项专题性、独立性的规划类型给以确定。本文试就城乡结合部规划的一些重要的原则性问题进行探索,希同仁位给以斧正。
二、城乡一体化规划的内涵与外延
内涵与外延是刻画概念的两个方面。内涵是本质,外延是范围。城乡一体化是针对城乡结合部,即城乡交融或城乡连接的地带。这是一个带有较为模糊性的地域范围,它是冲破行政界限而因城与乡内在的联系形成的模糊地域(地带)。因而它的外延也必然是不确定的,确定的是内部关联度较强的分野。因此,城乡结合部,既不同于城市总体规划的郊区规划范畴,因为郊区规划是被动式的辅规划;也不同于乡村规划,因为乡村规划面对的对象是乡村内部地域。按照区域规划的某些理论,也很难明确地解决城乡结合部的具体问题。如人口布局,劳动力布局,流动人口管理,产业布局,交通设施,仓储设施等方面。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今天,因各种流动的不断加强,承担这些流动的载体建设客观上要求科学预测与规划。
我们将城乡一体化规划的概念拟定为:对城乡结合部具有一定内在关联的城乡交融地域上各种物质与精神要素进行系统安排称之为城乡一体化规划。
这是基于以下的认识所给出的:
(一)、城乡结合部是一种客观存在。
(二)、城乡结合部是一种可以用空间来刻画的地域范围。
(三)城乡结合部是打破行政界限,并因城市与乡村的本质性内在联系而形成的。因此,地域范围是一种模糊性的。
(四)城乡结合部不是城市部分与乡村部分的简单叠加,而是有机地统一在一起的空间范围。
(五)城乡结合部既可以是一定地域,又可以是一个地带,也可以是其它形态,这要看反映城乡结合的关联度依据是如何界定的。
(六)城乡结合部既然是一种空间范围,相应也便有了各种物质载体,也有一些诸如文化等领域的精神载体。因此,同样需要用系统学的原理与方法作为理论指导。
(七)城乡一体化归根结底是一种较为独特的规划形式。它与其它各类规划应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应纳入规划法律体系之中。
三、过去处理城乡结合部问题的途径与弊端的总结
反思过去种种规划类型,可以得出一些基本的认识。
(一)认识之一
一般而言,区域规划是对一定地区范围内进行科技、经济、资源、社会、基础设施协调发展的总体规划。但在实际操作中,并未对城乡结合部地区(或地带)进行专题研究。如果将城乡一体化规划纳入进去就会对区域规划的内容起到补充完善的作用。
(二)认识之二
对各级城镇体系规划而言,如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以及镇(乡)域村镇体系规划,是依照行政区划的体制而划定地域范围,也未针对城乡结合部地区(地带)作以明确性的展开研究。
(三)认识之三
既然过去的规划序列层次缺乏这一现实及长远来看都非常重要的规划类型。那么给予城乡一体化规划明确的地位便是应该提到议事日程上来的时候了。
(四)认识之四
如果不将城乡一体化规划成为独立的研究课题,则不利于规划的完整与系统性的建立。造成实践中的规划空白点产生及矛盾的解决滞后等问题会更加突出。
上述四点认识在笔者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中感受最深。
九十年代初期我们在黑龙江省讷河市、甘南县、延寿县、五常市等地参编市县域城镇体系和总体规划过程中,即感受到城乡结合部的一些矛盾无法用城镇体系规划或总体规划中的郊区规划来解决。
一般而言,传统及现实规划中城镇体系规划是针对市县域内各种聚落群体的空间组织部署。但实际应用上仅侧重在对市县域集政治、经济、文化等中心为一体的市区(或县城)的性质、规模及发展方向的宏观论证与规划。而对近郊卫星镇并未能起到实质性的作用。
再如总体规划中的郊区规划,只是以服务于市区(或县域)为主要任务的,而没有以“融合”、“一体”的角度刻画城乡结合部的深刻内涵与外延。对于绝大多数的城乡结合部,都存在着诸如:人口流动与管理,产业布局确定,发展方向定位性的预测,基础设施的需求量等诸多的问题,而且与传统行政意义上的区域规划,其更具有活跃、动态、变动等因素。在规划的宏观安排上及战略的选择上具有极大的变化特点。为此,如不进行总体上的科学合理部署,一方面可能产生滞后的结果,另一方面可能产生阻碍城区的进一步发展或影响市区(县城)的发展。同时,对农村地域的推动也将不利。
可以预见,城乡结合部的区域类型在国家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今天,必以其强大的活力而为区域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发挥重大的作用。我们应该及时的并有效地给以足够的重视,并及早地提到议事日程上来。
四、城乡一体化规划在规划序列中地位的认识
城乡一体化规划由于其规划的对象与一般的规划既有共性,又有特殊性,因此,它作为一门独立的专项规划是明确的。但共性的存在又使其必须在规划序列中占有一定的位置。
首先,它的规划对象是一种区域(地域)。这就决定了它属于一种区域规划的类型。但又由于规划对象的范围确定性差,而模糊性强的特点。在界定规划对象(即一定范围内的区域)时,首先要做的工作便是界定规划对象的范围,这需要引入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分析方法做前导性工作。因此,它就不同于行政意义上的省域、市域、县域、镇域、乡域等区域规划,也不等同于因自然因素所制定的某些江河流域专题规划。因此,也决定了该项规划的先决条件是划定城乡结合部的范围,因此,与传统规划程序有别。
其次,城乡结合部地区的各种物质与精神因素与广义上的区域规划总体上一致,但由于该区域的要素流动性较强,是一个各项要素均活跃的区域,因此,它应该在理论指导和方法论指导方面有自身的需求。这可以进一步地探索与研究。
再次,基于上述两方面的认识,可以设想,城乡一体化规划应该说是一种区域规划的变种。因此,它便应属于区域规划的一个组成部分。
五、城乡一体化规划的理论基础
任何一门学科的确立都必须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做后盾,才能不断地发展与应用。本文仅就城乡一体化规划前述的内容根据长期实践的认识加以理论框架的建构,以期对城乡一体化规划的正确发展能有所遵循与指导。
(一)根基性理论:由于城乡一体化概念的确立是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理论走向二十一世纪时提出的,相应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又再次赋予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新内涵。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便是城乡一体化规划的根基性理论。
(二)基础性理论:由于城乡一体化规划是区域规划的一个变种,因此,区域规划理论的某些原理与方法便是它所应遵循的。
(三)方法学理论:由于城乡一体化规划的对象是一个有特色的开放的地域系统,因此,系统学理论必须引入,运用系统工程理论的原理和方法对城乡结合部区域的总体部署,是唯一解决地域上存在各种问题的一把钥匙。
(四)技术学理论:因为城乡一体化的概念是冲破现行的行政体制界限的。所以,在进行各种要素的配置上须综观城市与乡村两大地域的特征,一定意义上,肩负双重的协调性的任务。它应该着重发展意义上的规划、在布局规划上更应注重与城市规划、城镇规划、乡村规划步调一致。
(五)相关性理论:由于城乡结合部的位置处在城乡交叉地带,是同一种地带或向城市,或向农村过渡的两个方向性的战略研究。因此,诸如,边缘学理论,交叉学理论、门槛理论,社会学理论,经济学理论,技术学理论都应该成为指导规划实践的理论。
六、城乡一体化规划的内容和方法的初步探讨
(一)规划内容:规划范围的界定、规划的依据、规划的指导思想、规划的期限、规划所采用的理论与技术方法简介、城乡结合部的现状调查及研究、城乡结合的宏观区域环境分析、城乡结合部的总体发展战略、城乡一体化规划(经济发展规划、社会发展规划、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基础设施综合规划、居民点体系规划(等级规模结构规划、职能分工结构规划、空间地域结构规划)、措施的操作建议、可行性的分析与研究)。
城乡结合部的宏观区位分析图、城乡结合部的规划范围界定图、城乡结合部区域现状评价图、城乡结合部发展方向方案图、城乡一体化规划总图、城乡一体化规划专项规划图、(经济(产业)发展与布局图、人口和劳动力发展与布局图、环境评价及控制图、资源可持续利用意向图、居民点(聚落)体系规划图、城乡结合部基础设施布局图)。
(二)规划方法:在系统分析总原则下采取:定性分析、定量分析、定位分析、定时分析。
并严格做到以下七个方面的结合:
(纵向与横向、定性与定量、定位与模糊、近期与远期、宏观与微观、现实与理想、总体与阶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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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城市规划》1998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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